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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社會工作專業(yè)的價值
關于社會工作專業(yè)的價值似乎是個老問題,也似乎是個不屑于爭議的爭議。但是,總有人會不斷地問這樣的問題:社會工作專業(yè)的價值體現在哪里?社會工作專業(yè)所強調的,并由此而具有專業(yè)榮譽感的那些模式、技巧和方法,和黨領導下的“群眾路線”有什么不一樣?社會工作者所做的事情和工、青、婦所做的事情有什么不同?
專業(yè)價值問題是個基本問題,也是個核心問題,它涉及到對一個專業(yè)的認同和被認同,是一個專業(yè)存在的必要性和意義問題。專業(yè)價值來自于以其價值觀為基礎的專業(yè)認同。從社會工作專業(yè)價值觀來看,關愛弱勢群體、扶助弱勢社群、“助人自助”、“授人以魚,不如授人以漁”是社會工作專業(yè)價值體現的基礎,而這樣的價值觀也正是國家和社會利益所追求的。既然專業(yè)價值觀和國家目標、社會利益相契合,大陸社會工作專業(yè)為什么會遭受專業(yè)價值的質疑?
在西方,社會工作專業(yè)是在實踐基礎上形成并得以發(fā)展,理念、技巧與方法是實踐的積累與發(fā)展,專業(yè)價值的認可同樣源自實踐本身。在中國大陸,社會工作專業(yè)是一個舶來品,具有“植入性”的特點。這也就是說,社會工作專業(yè)在大陸首先是以“專業(yè)”的姿態(tài)立腳,然后再謀求實踐。事實是,專業(yè)教育,尤其是學制性專業(yè)教育的迅猛發(fā)展(截至目前,已有200多所高校有社會工作專業(yè))卻未能產生專業(yè)認同。相反,因為專業(yè)認同缺失,導致“專業(yè)地位不確定,畢業(yè)生流失”。
在中國大陸,有沒有專業(yè)認同的基礎呢?這個答案是肯定的。而這個專業(yè)認同的基礎恰恰被表述為疑問和混淆。換而言之,社會工作的專業(yè)理念與具有優(yōu)良傳統(tǒng)的黨務工作在價值追求和終極目標上是一致的,強調關懷、愛、助人,對困難群體的關注,追求社會公正和正義。但是,正是立腳的基礎是“專業(yè)”建制,而不是實踐知識,而這種“專業(yè)”建制又過分依賴于“舶來”和“植入”而追求獨立,所以才會有了今天的專業(yè)“尷尬”地位。
二、關于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和機構的問題
社會分工細化是現代工業(yè)社會以來的一個顯著特征。分工細化帶來的是對專業(yè)化、職業(yè)化和標準化的追求。社會工作從最初的慈善、宗教組織中發(fā)展進而形成的技巧和方法體系,被發(fā)展成為一門具有較強技術性和專業(yè)性的學科門類,由此被賦予作為一種職業(yè)和專業(yè)的社會工作以標準基礎。
中國大陸社會工作人才隊伍的生成路徑是一個建設和構建的過程。首先是建立在預設需求基礎上的學科(理論)建設,然后是建立在國家利益需求基礎上的人才隊伍建設與構建。正如我們在回顧中國大陸社會工作的發(fā)展史時,總是會提及大陸社工的發(fā)展動力來自兩個方面,一是追求學科發(fā)展,一是追求干部隊伍發(fā)展。中國大陸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和機構的建設,和社會工作學科建設一樣,在“自上而下”的培育模式下,有著飛速發(fā)展的經歷。民政部門成立了專門的社會工作辦公機構,各地又于近兩年相繼成立了社會工作委員會。機構的成立為標準的制定與執(zhí)行奠定了基礎,很快,產生了社會工作職業(yè)資格標準。
這種自上而下的專業(yè)人才隊伍和機構建設,無疑有助于大陸專業(yè)化、職業(yè)化的發(fā)展。但有兩個問題是值得思考和討論的。
(1)社會工作專業(yè)人才隊伍和機構是否需要獨立建制?毋庸置疑,獨立建制對于推動大陸社會工作的專業(yè)普及與發(fā)展具有積極作用。但獨立建制卻不太有利于專業(yè)價值的推廣與認同。如果把專業(yè)理念作為基礎,積極推進專業(yè)社工的“嵌入式”發(fā)展,讓其融入到已有更多的機構建制中,促進其積極生長,會有至少兩個方面的積極作用。一方面可以提升社會工作的專業(yè)價值和專業(yè)地位,更積極地促進社工職業(yè)化和專業(yè)化進程,從而有效避免專業(yè)機構建制所面臨的“有崗無事”或是對機構建制操作化進程的迷茫和困惑的尷尬。另一方面,對被嵌入的機構而言,社會工作獨特的專業(yè)理念和價值觀,對于工作方略的改進具有不可小覷的功用。
(2)專業(yè)化、職業(yè)化建設的評價和考量標準。2008年開始,眾多的職業(yè)資格考試中多了一個門類,即有了助理社工師和社工師資格的全國統(tǒng)一考試。那一年報考人數之多,著實讓人驚喜――專業(yè)有望啊!2009年報考人數卻不及2008年報考人數的一半。這是為什么?很多參加過的人說:題目太難了。具有社會工作專業(yè)學位的人通過率都很低。一位參加過考試的居委會主任說:“題目專業(yè)術語多,不了解還真不知道怎么回事。了解了就和我們平時做的一樣?!边@便是其中的問題之一。
專業(yè)化、職業(yè)化在某種程度上也可以被理解為標準化,即用同樣的概念和理論解釋并理解問題和事物,這樣也便有了考核的基礎。但是,社工專業(yè)是一個“舶來品”,其概念和理論,包括工作方法和技巧,都是他人在其經驗基礎上形成的,缺乏中國大陸本土的經驗基礎。盡管經過翻譯,便于理解,但語言的轉換并不能代替對意義的理解。社會工作是一種平民工作,更準確地說,它關注底層,它需要底層平民化語言,而不是讓人費解的“術語”,尤其是在社會工作實務中。所以,社會工作專業(yè)化、職業(yè)化的評價和考量標準應該有所不同。在中國大陸,應該把工作者的社會效果和社會影響作為考核標準和評價體系建立的基礎。
三、關于社會工作專業(yè)教育和MSW
在澳大利亞放學期間,我曾對該國社會工作專業(yè)教育進行了特別的關注。最初進入大學社工專業(yè)本科課堂時,總感覺好像走錯了教室,因為學生看上去都相對年齡較大,有的甚至比老師都要大。經過和學生及老師的交流才知道,這些學生都已經有至少兩年的社工實務經驗。難怪在課堂上總是和老師針鋒相對,用實際問題挑戰(zhàn)老師的專業(yè)權威。對于老師而言,也都要求有相應的社工工作經歷,才可能成為專業(yè)教師。在和蒙納什大學社會工作系的一名教授交流時,該教授以她十年的農村社工經驗為榮,也是其學術權威的基礎。學生除了課堂學習外,大約每個學期都有至少1/3的時間是用在實習機構的參觀與實習中,每年都還要選派學生到其他國家和地區(qū)參觀學習。另外,對于社會工作專業(yè)的學科歸屬,也有和國內很不同的地方。盡管已經知道,國外社會工作專業(yè)并不都歸于社會學學科門類下,但出于思維慣性,還是希望在社會學學科門類下發(fā)現社會工作專業(yè)設置。結果發(fā)現,在澳洲很多大學社會工作專業(yè)的設置都與需求有關,比如,在維多利亞州,人們具有更多的健康需求,社會工作專業(yè)教育就設置在衛(wèi)生與健康學院。維多利亞州投資巨大的農村社區(qū)健康教育,就是以社會工作專業(yè)教育和研究、社會工作人才和社工機構為載體實施的。
在中國香港和臺灣,社工專業(yè)教育與其他國家和地區(qū)有很多相似之處,對社工專業(yè)學生的實習要求和教師的工作背景與經驗都有較高的要求。比如,香港的一些大學要求社工專業(yè)學生至少要有800小時的實務實踐。對于攻讀社會工作碩士的非社工學生,要求在攻讀碩士期間,至少要有1000小時的實務實踐。
但在國內的社會工作專業(yè)教育卻有很大不同。國內社工教育更多的是以學歷和學位“專業(yè)”教育為主,重理論、輕實務。究其原因,和國內社工的建構歷程相關,也和國內高等教育的評價體系相關。
MSW(社會工作碩士)將于2010年秋季迎來第一批學生。國內首批有33所高校獲得了招生權。這33所高校的社工專業(yè)教學力量可以說是參差不齊。史柏年在會上就明確指出,中國大陸社會工作碩士學位教育在其培養(yǎng)目標上,依然會具有重理論、重學術的特點。其原因除了和國內社會工作專業(yè)教育相同的原因之外,還有就是“首批學位授予單位師資隊伍的能力限制”,以及“社會工作實務機構的欠缺”。
在會上,談及MSW的首批學位授予單位的確定時,與會者曾經提到地域分配,幾乎每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都至少會有一所院校獲得首批招生權。MSW似乎成了一碗羹,大家都去搶,結果成就了平均分配。不管平均分配是出于什么考慮,其缺憾要遠遠多于平均帶來的優(yōu)點。最明顯的是,放棄了對已有資源的使用,而要花費很多的投入去培養(yǎng)新資源。對于社工師資隊伍的建設來說,沒有任何一個是可以通過幾個月的培訓就可以建立起來的。沒有三、五年,社工師資隊伍的建設很難有所成效。師資能力直接關系到培養(yǎng)目標的實現和培養(yǎng)質量的達成。而這又直接關系到社工的專業(yè)認同和社會認可,直接影響到社工專業(yè)在學科體系中的合法性地位。從國家的角度看,MSW的設置有很多的現實意義和價值,比如,可作為緩解大學畢業(yè)生就業(yè)壓力的一條途徑。但從專業(yè)建制來看,無疑是一次很好的發(fā)展機遇。如果只是看到了其中的學科利益,忽略或拋棄專業(yè)價值,那么對于國內社工發(fā)展來講,無疑是坐失良機。
四、關于社會工作實務與研究
在大陸,社會工作實務是相對較為薄弱的一個部分,大多社會工作教學與研究者都更偏重于研究本身,而且這種研究并非是建立在實務基礎上,而是建立在理論解讀上。
準確地說,大陸社工實務的缺失并非因為“實務領域可供實習教學的條件限制”,而是未能挖掘現有可供進行實務訓練的機構。而這亦是與大陸社工的建構思路相關:一直致力于學科建制和地位構建,而沒有考慮如何“嵌入”和“融合”進現有機構和組織。在此,有一個問題需要謹慎考慮:以“自下而上”作為實務和工作視角的社會工作,與民政、工、青、婦及黨務工作是一種什么關系?“自下而上”不僅是國外社工專業(yè)建構的路徑,而且也是一種實務和工作視角。對于大陸社工來說,因為其專業(yè)建構的“自上而下”,導致社工的重理論和研究,而輕實務,或者說是欠缺實務。從本質上看,民政工作不等于社會工作,盡管其關注的群體相近,比如都關注殘疾人、老年人等弱勢群體。但正是工作視角的差異從根本上把二者區(qū)分開來,而不是因為民政工作關注了社會工作沒有關注的群體,比如軍人。工、青、婦及其他黨務工作與社會工作的相近之處,同樣是關注群體上的雷同。但其根本區(qū)別也在于工作視角的差異。這也就是說,社會工作的根本特點在于其“自下而上”的實務和工作視角,以及由此而衍生出的專業(yè)價值、理念、技巧和方法。由此,大陸社工實務并非因為機構的不足。假如彰顯社工“自下而上”的實務視角,“嵌入”工、青、婦及其他黨務工作體系中,不僅可以實現大陸社工的專業(yè)價值,獲得專業(yè)認可,對黨務工作來說,也是非常有價值的工作創(chuàng)新過程。
【關鍵詞】社會正義;農民工;身份歧視
【作 者】邵志忠,廣西民族研究所副研究員,南寧,530021
【中圖分類號】C91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54X(2008)03-0054-007
On Status discrimination against migrant worker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ocial justice
Shao Zhizhong
Abstract:“Migrant workers" has a meaning of discrimination obviously,and it is a kind of status discrimination. China’s unique household registration institution and related institutions are the institutional reason to lead to status loss and social discrimination of migrant workers;the dual social structure between urban and rural and related policies are the social root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migrant workers. Migrant workers are characteristics with the mobility and instability in cities,and their local living affect the status identification of migrant workers,thereby strengthen the status discrimination which has been in our society. The core of social justice is fair and equal opportunity. Our government has the responsibility and obligation to create a fair and equal competition environment for migrant workers and give them the opportunity to participate in fair competition,then realize opportunity fair on the basis of fair competition.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true social fairness and justice,it is imperative to reform the household registration institution and related policies.
Key words:social justice;migrant workers;status discrimination
社會正義是使社會成員和諧生存與更好發(fā)展,滿足每一位社會成員不斷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的一個共同準則。①而歧視是對社會正義的反叛,是一種典型的社會不公現象,歧視不同程度地存在于社會不同發(fā)展時期,在中國現階段的社會轉型時期,歧視現象就比較明顯和突出,尤其體現在對農民工的身份歧視上。
一
首先,我們需要弄清楚兩個基本概念――“歧視”、“社會正義”。歧視(discrimination)有廣義和狹義之分?!恫既R克維爾政治學百科全書》從廣義上解釋“歧視”:“從最廣泛的意義上說,該詞是對一種差異、一種區(qū)別或不同待遇的感受。從這個道德上的中性含義來說,在某種特定的環(huán)境中,亞里士多德的正義原則也要求歧視的存在。這種原則告訴我們用相同的方式對待相同的情況,用不同的方式對待不同的情況。比如,一個不能區(qū)分出好學生和壞學生的老師對這兩者也許都是不公平的?!雹诙鴱莫M義上來理解“歧視”,是指“相同的人(事)被不平等地對待或者不同的人(事)受到同等的對待”。③
從上述的闡述中,我們可以這樣理解:歧視,不是以能力、貢獻、合作等為前提和依據,而是以身份、性別、種族或社會資源擁有狀況為依據,對社會成員進行“有所區(qū)別的對待”,以實現“不合理”的目的,其結果是對某些社會群體、某些社會成員的偏見,從而形成對他們的某種剝奪,包括權利、地位、資源等各方面的侵害和剝奪,造成一種不公正的社會現象。④
排斥性是歧視最為本質的特征。主要是指在資源分配方面(包括對社會公共資源的享用方面),一些人群依據不合理的理由、借助于不公正的方式對其他人群的排斥或是限制。從這個意義上講,歧視反映出特定時代特定社會的不公平的資源分配格局和基本特征,反映出某些“特權”和某些“剝奪”、“排斥”、“限制”相互對立同時又相互依存的關系。其次是廣泛性(社會性)。歧視所涉及的人群范圍是比較廣泛的,它是指一個或數個人群對另一個人群或數個人群的排斥,而不是僅僅限于少數人范圍內或個人之間的事情。⑤
公平、公正與“歧視”相對應,兩者是對立的關系,社會正義體現的就是公平和公正的原則。迄今為止研究公正問題最為深入、最為系統(tǒng)的美國學者約翰?羅爾斯,被人們譽為“正義理論的集大成者”。他在其巨著《正義論》中認為,公正的基本準則應是,“所有社會的善――自由和機會、收入和財富及自尊的基礎――都應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對一些或所有社會基本善的一種不平等有利于最不利者?!雹蘖_爾斯說:“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正像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⑦“正義的基本主題就是社會的基本結構,或者說得更準確些,就是主要社會體制分配基本權利和義務以及確定社會合作所產生的利益分配的方式?!雹嗔_爾斯針對正義的基本準則提出兩個原則,一是“每個人與所有人所擁有的最廣泛平等的基本自由體系相容的類似自由體系都應有一種平等的權利?!倍恰吧鐣徒洕牟黄降葢@樣安排,使它們:(1)在與正義的儲存一致的情況下,適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2)依存于在機會公正平等的條件下職務和地位向所有人開放?!雹岬谝粋€原則也就是平等自由的原則,即每個人都有平等的權利擁有最廣泛的自由權。第二個原則是差異原則,即社會和經濟不平等的情況下,應能使這種不平等不但可以合理地指望適合每一個人的利益,而且依系于地位和職務向所有人開放。實際上公正的基本準則涉及到自由、平等和在不平等的條件下做到平等,包括財富、收入、權利、權威及分配上的平等。
正義的社會體現在于:(1)是一個人人共享、普遍受益的社會。也就是社會發(fā)展的成果對于絕大多數社會成員而言應當具有共享的性質;(2)是一個人人具有尊嚴的社會。人的尊嚴程度、人的尊嚴感是隨著社會的逐漸進化而逐漸強化的。因此維護每個社會成員的尊嚴,是現代意義上公正的基本功能;(3)是一個平等、自由的社會。平等側重于對個體人基本種屬的肯定和保護,而自由則是側重對個體人所具有的個體差異的尊重和保護。平等和自由是現代意義上的公正的最為基本的理念依據,也是現代意義上的公正的一項重要的內容。(4)是一個機會平等的社會。即生存與發(fā)展機會起點的平等,機會實現過程本身的平等。只有起點和過程均是公正的,才有可能保證結果也是公正的。(5)是一個按貢獻進行分配的社會。根據每個社會成員的具體貢獻進行有所差別的分配,一方面體現了平等的理念(尤其是平等的勞動權利);另一方面更體現了自由的理念,充分尊重并承認了個體人對于社會各自不同的具體貢獻。(6)是一個具有完善調劑功能的社會。過于懸殊的貧富差距背離了社會發(fā)展的基本宗旨即人人共享、普遍受益的原則,必定會給社會帶來一系列負面的效應。因此社會有必要也有責任進行初次分配之后的社會調劑。作為公正重要內容之一的社會調劑原則的主要內容是,立足于社會的整體利益,對于初次分配后的利益格局進行必要的調整,使社會成員普遍地不斷得到由發(fā)展所帶來的收益,進而使社會的質量不斷地有所提高。⑩
二
在中國城市,人們給從農村進城務工的人員冠以一個名稱――“民工”?!懊窆ぁ笔恰稗r民工”的簡稱。從社會分工角度來看,農民本來是一種職業(yè)。然而在中國,“農民”這一稱呼自古以來就帶有身份的色彩,古代“四民”、“士農工商”就不僅是職業(yè)區(qū)分,而且是一種身份認同。中國自古以來就是一個等級森嚴的國家,等級制度的主要特征為宗法分封和世襲。伯、子、男、大夫、士在貴族之下,其次為庶民,最底層是奴隸。這種森嚴的身份等級是通過“禮”的習慣法來規(guī)定的,從而使等級制度有了合法的外衣。商殃變法以軍功授爵,開始打破這種等級制度。漢文帝廢除大家世族的世襲身份,不以等級為前提而開設科舉考試,開創(chuàng)了平民可以參加考試,進而參與國家政治的科舉制度。也就是說從那時候開始,“農”可以向“士”階層流動而不受特別歧視,“農”可以通過科舉考試或其他途徑向其他階層轉化,從而改變“農”的身份。
對“農民工”這一概念的界定,學術界有以下幾種解釋:(1)廣義上指從事非農產業(yè)的農民,即其身份還沒有或未能得以轉化卻正在從事非農產業(yè)的勞動者。[11](2)將農民工定義為擁有農業(yè)戶口,但離開土地從事非農經濟活動的雇傭勞動者。[12](3)朱力認為,從職業(yè)上說,農民工從事的是非農業(yè)職業(yè)為主的職業(yè),主要收入來自于非農活動;從制度身份上說,還是農業(yè)戶口,屬于農民身份;從勞動關系上說,農民工是被雇傭者;從地域上說,他們來自農村,是農村人口。[13](4)狹義上指從農村到城市以打工為生的農民。陸學藝等人把改革開放后的中國農村分為八個社會階層,認為農民工是與雇工、農業(yè)勞動者等并列的農村階層,認為俠義的農民工是指在集體、國有單位工作的農村人口(或有農業(yè)戶口的人)。[14]
現今對“農民工”這一稱呼中,實際上具有潛在的身份歧視。社會結構中的人員構成不僅僅是過去所說的“工農商學兵”那么簡單,是由從事各行各業(yè)的人組成的大群體。農民只是其中的一種。計劃經濟時代普遍將不同職業(yè)的人區(qū)別稱呼,如工人、干部、、知識分子、售貨員等,是時代的產物,現如今人們很少以職業(yè)來稱呼。職業(yè)的劃分是基于人們的需要的多樣性和社會體系的完整性的要求產生的。不同的職業(yè)表示從事不同的社會工作,并不能區(qū)分高低貴賤,然而在人們的思維中,社會體系具有層次性,這就使得社會勞動有了階層的特性,從而把人分為不同的階層。處于不同階層的人在社會中的位置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感受,于是有的人優(yōu)越,有的人高傲,有的人低微,有的人則自卑。處于優(yōu)勢的人有可能因此歧視暫時處于劣勢的人,久而久之,這種歧視在社會上逐漸蔓延,形式一種群體被歧視的狀況。
在城市尤其是沿海發(fā)達城市,由于特殊時期出現的大批農民進城務工而形成的特殊群體,被人們稱為“民工”,用來統(tǒng)稱流入城市的農業(yè)人口?!懊窆ぁ辈皇且粋€科學的概念,但它反映了我國城鄉(xiāng)格局演化變遷的特征。實際上他們是進入城市工廠、企業(yè)、服務行業(yè)或其他領域工作的農民,他們也和所在工作領域的人一樣,已經不是嚴格意義上的農民,“農民”只是來城市工作之前的身份。而人們卻人為地將他們與城市工廠、企業(yè)工作的人,以及從事同樣職業(yè)或工作的人區(qū)別開來,冠以他們特殊的身份――“民工”,意思是他們是從農村出來的人,與原本在城市里生活的人不同,生硬地將他們排斥在城市主流社會之外,這種稱呼明顯地帶有歧視的色彩,是對進城工作的農民的一種身份歧視。
對農民工的身份歧視實際上折射出一種身份的不平等,是對農民工群體的不尊重。這種身份歧視背離并直接損害了社會正義的基本規(guī)則。損害了作為社會成員應具有的平等、自由的基本權利,損害了農民工這一社會成員作為人的基本的種屬尊嚴。
三
我國從1963年逐漸確定的戶籍制度,是以嚴格限制人口流動和遷移為前提的,其特點是實行城鄉(xiāng)分治,其結果是將中國分為城鄉(xiāng)兩大陣營,將中國人分為兩種身份:城市人和農村人。戶籍制度最終成為一種戶籍身份制度。
1954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guī)定:“公民有居住和遷徙的自由?!币簿褪钦f,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每人都享有在中國政府管轄地上生活、行動和居住的權利,在沒有違法的情況下,任何人無法剝奪其生活和居住的權利和自由。但從20世紀50年代開始,國家通過制度設計方式建立了一個城鄉(xiāng)分割的二元社會結構,把中國人分為農業(yè)人口和非農業(yè)人口兩種,并出臺相關規(guī)定限制兩者不可隨意流動,不可隨意轉化,尤其是農業(yè)人口不能隨意轉化為非農業(yè)人口。1952年7月16日公安部公布《城市戶口管理暫行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從出生開始,任何人都要進行戶籍登記,如要去他處,只要“來往住宿超過三日者,須向公安派出所報告?!?/p>
我國在1958年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這個《條例》頒布之后,中國逐漸形成了嚴格區(qū)分城鄉(xiāng)戶口的制度,逐漸形成了兩種人口:一是大約占人口80%的農業(yè)戶口,二是大約占人口20%的非農業(yè)人口。這兩種人口在就業(yè)、糧油供應、社會福利保障、教育、醫(yī)療等方面有很大區(qū)別。非農業(yè)人口得到較多優(yōu)待,這種優(yōu)待納入了計劃經濟體制,形成制度化。以戶籍制度為前提的各種優(yōu)惠政策不隨意變更和改動。非農業(yè)人口與城鎮(zhèn)人口比較,沒有享受到政策上的任何優(yōu)惠,在此背景下,逐漸形成城鄉(xiāng)“二元結構”格局和非農業(yè)人口與農業(yè)人口的“身份制度”。通過戶籍制度、住宅制度、糧食供應制度、副食品和燃料供應制度、生產保險制度、教育制度、醫(yī)療保障制度、勞動保護制度、養(yǎng)老保險制度、婚姻制度等,將城市和農村嚴格區(qū)分。經過50年代后期的公社化、單位化強行禁錮人口以后,中國公民不得隨意流動成為一個不容質疑的政府法令。而在此制度之下的城市人和農村人已不再是簡單的職業(yè)不同和居住地的區(qū)別,而是一種制度化的身份安排。
這些政策的實施,客觀上產生的效果在于:一是農村人不能隨意向城市流動;二是由于城市戶口比農村戶口更為優(yōu)越,從而導致城市戶口的商品化和資源化;三是政策使持有城市戶口的人可以享受國家的各種福利保障,而農村戶口卻不能;四是因為城市人可以轉化為農村人,而農村人要成為城市人幾乎不可能,使城市戶口具有更大的社會價值。
我們從羅爾斯的社會正義理論分析,戶籍制度實際上就是一種身份制度,戶籍身份制度的不合理性主要體現在不公平、非正義、卻自由和低效率,而這種不公平和非正義必然導致社會成員身份差異、等級森嚴、無遷徙自由、城鄉(xiāng)差別擴大、社會經濟發(fā)展不協(xié)調等社會問題。
因此多年來,由于戶籍制度的壁壘,農業(yè)人口難以成為非農業(yè)人口,根本不可能出現大規(guī)模的從農業(yè)戶口到非農戶口的轉變,農村人向城市流動。少量的、個別的流動也相當困難。在這種背景下,一些非農業(yè)人口的居民相對農業(yè)戶口的居民產生一種優(yōu)越感。部分非農業(yè)人口對農業(yè)人口產生沒有理由的歧視。以及由此帶來的一些社會問題。在現今社會,人們對進城務工的農民的身份歧視,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戶籍制度所帶來的負面效應。身份歧視,不僅明顯違反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yè)、選擇職業(yè)、取得勞動報酬等一系列權利,而且背離了社會正義的準則和現代社會通行的文明準則,不符合市場經濟的平等規(guī)則,傷害了為數眾多的社會成員的尊嚴,尤其是農民工這一群體的人格尊嚴。固化了城鄉(xiāng)二元結構,妨礙城市發(fā)展的正?;M程,甚至對目前的貧富兩極分化起著推波助瀾的作用,它放大了社會業(yè)已存在的不公平。
中國獨特的戶籍制度,使得進城務工的農民沒有辦法成為有戶籍登記的城市人,沒有辦法在城市長久立足,他們只能是暫住人口,從事臨時性的工作,住在臨時性的住所,成為人們所說的“三無人員”。而這一稱呼被政府媒體及大眾所接納,有的地方官員的解釋,“三無人員”為無合法證件、無正當職業(yè)、無固定住所的人,正因為無固定職業(yè),導致無固定的收入,有的人將沒有固定的職業(yè),沒有固定的住所,沒有固定的收入的人稱為“三無人員”。這是因看對象的角度不同而得出的不同看法,卻都表明他們對外來務工人員的評價和判斷。如果進城農民工不幸被劃為“三無人員”,意味著他們的基本公民權利將部分喪失,他們將不被社會所接納,無法平等地獲得就業(yè)、福利和教育的機會,無法平等地獲得財富、權利和聲望。進城農民工這一群體由于所處的環(huán)境、所從事的工作使他們被社會和都市人所忽視,成為被遺忘的群體。由于部分市民的心理及公眾輿論的偏見,導致他們成為被都市人歧視的群體。
因此,中國獨特的戶籍制度,以及與戶籍制度相關聯(lián)的就業(yè)制度、土地制度、社會福利保障制度、教育制度、人事制度、醫(yī)療制度、城市管理制度等,是導致農民工身份缺失及社會歧視的制度原因。而計劃經濟時代城鄉(xiāng)二元社會結構和相關的政策,以及都市社會、文化對農民工缺乏認知,是農民工身份歧視的社會根源。
四
農民外出打工的選擇地一般是先近后遠,先省外后省內。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發(fā)達地區(qū)及經濟特區(qū)強大吸引力,導致更多農民向這些地區(qū)流動,其規(guī)模隨經濟的快速發(fā)展而日益擴大,農村外出打工人口的流動是與城市的發(fā)展尤其是東南沿海地區(qū)經濟的快速發(fā)展同步的。
農民外出打工是通過一定渠道實現的,這是一種以親源、鄉(xiāng)源等形式形成的網絡,這種貼近民工實際情況的網絡是長期建立起來的,民工普遍認可的用工信息渠道。由于政府部門間的爭奪利益行為和職業(yè)中介機構的嚴重欺詐,使政府部門招聘成本增高,而農民通過社會中介或新聞媒體招聘受騙的事件屢屢發(fā)生,直接導致勞動力市場社會信息化程度降低,供需雙方對政府及職業(yè)中介機構信用度喪失。因此,民工更傾向于“親友告知”的用工渠道。有調查顯示,1997年深圳政府某部門向農民工調查問卷有一問題:“你是如何得到招工信息的?”,他們回答是:公開廣告12.9%,親友告訴54.5%,政府職業(yè)介紹所21.5%,自己到工廠咨詢4.3%,非政府職業(yè)介紹所2.5%,其他4.3%。
從調查的問卷分析,農民外出打工獲取信息的渠道是多樣化的,而非制度化的“親友告訴”是用工信息傳遞的主要渠道,即從通過親戚朋友獲得打工信息,并通過他們這一橋梁走向城市尋求工作。從調查情況看,大多數外出人員是通過政府管理之外的途徑出去打工的,農民外出打工的信息來源是有一定渠道,其流動與親緣、鄉(xiāng)緣有關。
從打工獲取信息的渠道看出,進城農民工相對信任最先進城工作的農民工,并通過他們獲取信息或尋求必需的幫助。共同的身份及境遇使他們自覺地認同農民工這一群體,有意無意地將自己歸為群體中一員,從而確認自己為“農民工”身份。
農民工在城市具有的流動性和不確定性,不被社會所認可和接納,即使是被工廠或企業(yè)雇傭以后的民工,他們的工作和生活仍體現出臨時性和不穩(wěn)定性,這些處境和社會特征導致農民工的特殊身份得到社會的普遍認可。是農民工身份歧視的社會背景。而農民工對自己身份的普遍認同,催化了社會對農民工的身份歧視。
影響農民工身份確認的是他們難以忘卻的鄉(xiāng)土記憶。法國社會學家莫里斯?哈布瓦奇認為,記憶是一種集體社會行為,現實的社會群體都有其對應的社會記憶。積淀于身體內部的記憶能被不斷激活或提取,從而持續(xù)地影響著人們的觀念和行為。進城農民工在農村生活了人生最為重要的童年、少年和青年時期,這些重要階段的生活經歷在其記憶庫中占據著很重要的位置。他們在農村的生活時間越長、經歷越豐富,對農村傳統(tǒng)、鄉(xiāng)土風習、各種規(guī)則等的認同就越強,也就是鄉(xiāng)村生活積累越多,其鄉(xiāng)土記憶越深。這些記憶進一步固化了農民工的身份。農民工這一群體在城市社會中屬于弱勢人群,在難以融入城市主流社會的時候,他們表現出來對故土更為依戀,從心理和情感上更傾向于依托血緣、地緣關系結成的農民工這一群體,對家鄉(xiāng)產生一種難以割舍的鄉(xiāng)土情結。也就是因為這種強烈的鄉(xiāng)土記憶,導致農民工在都市對農民工群體的認同,對“農民工”這一身份的認同。
而都市生活經驗同樣影響農民工的身份確認。由于農民工這一群體被體制排除在外,被流入地政府、當地居民排斥,長期不被主流社會接納,使進城農民工形成自己的生活方式和生活網絡,并逐步形成一個相對獨立和臨時性的社區(qū)。這些社區(qū)一般在城市的邊緣或城鄉(xiāng)結合部,成為“都市里的村莊”,如北京的浙江村、河南村、新疆村等,這些自發(fā)形成的、主要建立在血緣、同鄉(xiāng)關系基礎上的民工社區(qū),是農民工在城市居住地不得已的選擇,同時也是民工對身份認同的體現,固化了民工的群體認同。而有著積極態(tài)度或明確進城期望的農民工,懷著美好生活的向往及實現人生理想的目標,希望通過自身的行動去擺脫現有政策、制度等結構方面的約制。然而,農民工進入城市后,在收入、地位等方面與城市居民“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權、同工不同福利保障”的現實,使他們感到社會和都市對他們的不公平。究其原因,農民工很自然地歸結到自身所歸屬的群體,認為是農民工這一身份所致。城市的歧視強化了農民工的身份意識,都市生活的體驗強化了農民工的身份確認。
五
人們在談論社會正義的時候,大多不能回避正義的核心命題,即“權利”和“公平”,在這里我們暫不討論“權利”的問題?!肮健庇泻芏喾N,如程序公平、機會公平、規(guī)則公平、效率公平、分配公平、結果公平等等,而所有的公平都建立在機會公平的基礎上,沒有機會公平,其他公平無從談起。如果連機會都沒有,那么就難以進入程序,難以參與分配,難以追求效率,難以獲到保障,也就難以得到好的結果。
而作為城市“二等公民”的農民工,他們與城市人在機會的獲取上就存在明顯的不公,關鍵在于他們的起點不公平。羅爾斯認為:“一個社會所應該具有的倫理選擇必須要考慮社會中最不幸的他們的社會機會。只有機會均等的社會才是公平的社會。”[15]
政府在社會運作過程中發(fā)揮作用的目的是為了社會運行有序、公正、公平,社會效率和社會發(fā)展。因此,社會公平和社會效率是政府工作的重點之一,政府在營造良好的社會公平環(huán)境上承擔著不可推卸的責任。
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霧月十八日》中分析19世紀中葉的法國農民時說:“他們利益的同一性并不使他們彼此間形成共同關系,形成全國性的聯(lián)系,形成政治組織,就這一點而言,他們又不是一個階級。因此,他們不能以自己的名義來保護自己的階級利益……他們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別人來代表他們。他們的代表一定要同時是他們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們上面的權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權力,這種權力保護他們不受其他階級侵犯,并從上面賜給他們雨水和陽光?!睆哪硞€角度看,農民工在城市里要獲得平等的權利和公平,不可能憑靠他們這一群體微弱的力量實現。必須依靠政府的力量,政府在其中的責任和義務在于給每一個個體創(chuàng)造平等競爭的公平環(huán)境。讓每一個個體有機會參與公平競爭。在公平競爭的基礎上真正地實現機會公平。
戶籍制度在尚未成熟的條件下取消的可能比較小,但我們也看到中央所進行的與戶籍有關的改革。1997年,國務院批轉公安部提出的戶籍改革方案,決定擴大小城鎮(zhèn)的人口數量,允許已在城市就業(yè)、居住并符合一定條件的農村人口在小城鎮(zhèn)辦理戶口,以吸引農村剩余勞動力就近、有序地向小城鎮(zhèn)轉移。許多地方政府為促進地方經濟發(fā)展,放寬了原有的戶籍及其相關政策,通過制定地方法規(guī),以招商引資、購買房產等途徑允許往來人口在城鎮(zhèn)落戶。2001年10月,中央對戶籍政策進行了大幅度的改革,根據中央精神,廣東率先取消“農業(yè)人口”和“非農業(yè)人口”的稱謂。2002年起取消包括暫住證在內的針對外來流動人口的七種收費。這些政策措施大大改善了生活在城市的農民工的政策環(huán)境,為農民工在城市合理合法居住、就業(yè)和生活提供了政策保障。但離打破長期以來造成的城鄉(xiāng)壁壘,解決農民工發(fā)展的繩索,讓他們以平等的身份與城市人一樣參與到社會發(fā)展中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梢姡贫鹊母母铩叭沃囟肋h”。
然而提供給農民工一個公平的社會環(huán)境,還有很長的路徑。政府需要采取相應的公共政策,從而實現社會公平的途徑。公共政策是由政黨、政府等社會組織所組成的公共決策系統(tǒng),為實現社會目標、解決社會問題而制定或者選擇的行動方案和行為準則,它具體表現為一系列的法令、策略、條例、措施等。公共政策制定實質上就是政府決策系統(tǒng)對已經出現的政策問題采取行動的過程。而政府在政策制定過程中具有特定的價值取向,服務于一定的利益群體。因此,為了堅持社會公正原則,政府在公共政策制定過程中需要貫徹公平的原則。農民工這一弱勢群體需要政府通過制定相應的公共政策,為其利益提供社會支持和社會保護。由于農民工這一群體在城市中呈現出來的多樣性和復雜性,這種政策支持就需要體現層次性、多樣性和復雜性,防止出現“馬太效應”,避免使社會資源的分配進一步集聚于一些強勢人群手中。因為,現代意義上的公正首先就表現在生存權、就業(yè)權、受教育權和社會保障權等基本權利上。忽視農民工的基本權利,政府的公共政策制定就不可能公平、公正。
政府是正義和文明的忠實代表,一個充滿正義和公平的社會,一定是一個文明的社會。政府應該維護社會公平,從而維護社會穩(wěn)定和保證社會效率。政府給每一個個體創(chuàng)造平等競爭的公平環(huán)境。讓每一個個體有機會參與公平競爭,在公平競爭的基礎上真正地實現機會公平。公平的社會競爭是社會按勞分配原則得以實現的條件,從而保障勞動者的利益。這樣既培養(yǎng)了文明的社會風氣,同時也促進了物質文明的發(fā)展。社會發(fā)展需要社會正義和公平,從而形成一個有序、有效、公正的良好的社會競爭環(huán)境。農民工在良好的社會競爭環(huán)境中的勞動付出將得到應有的回報,就不再重演萬名民工為討回工錢而集體在政府大門靜坐、集體上訪的一幕,不再出現個別民工為伸張正義而不惜付出生命代價的極端做法。從根本上說,社會個體之間與群體之間的平等身份、平等的社會機會和平等的分配原則,才能使所有社會個體或群體相互信任,才能產生對社會的主人翁責任感,這是現代正義社會的使命。
注釋:
①⑩吳忠民:《我們需要一個什么樣的公正的社會?》,《社會科學論壇》2002年7期。
②[英]戴維?米勒等編:《布萊克維爾政治學百科全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204頁。
③[美]夏普等:《社會問題經濟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50頁。
④⑤吳忠民:《歧視與中國現階段的歧視》,《江海學刊》2003年1期。
⑥⑦⑧⑨[15]約翰?羅爾斯著,何宏懷等譯:《正義論》,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年版。
[11]韋曙林、許經勇:《透過“民工荒”現象看問題的本質》,《學術研究》2005年1期。
[12]楊思遠:《中國農民工的政治經濟學考察》,第4頁,中國經濟出版社,2005年。
[13]朱力:《準市民的身份定位》,《南京大學學報(哲社版)》2000年6期。
[14]陸學藝:《當代社會階層研究報告》,第180頁,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2年。
參考資料:
[1]王春光:《中國農村社會變遷》,云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12月。
[2]李小云、左停、葉敬忠主編:《2006―2007中國農村情況報告》,社會科學出版社,2008年1月。
[3]任福耀、王洪瑞:《中國反貧困理論與實踐》,人民出版社,200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