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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船舶污染;海洋環保;船舶管理;環保措施
中圖分類號:x5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5)05-110-01
一、船舶污染
(一)船舶污染防護意義
隨著經濟和科技的迅猛發展,人類活動的開發領域逐漸從陸地向海洋延伸,深刻影響著海洋環境。同其他人類活動一樣,船舶在通常的營運過程中,也不可避免地直接或間接把一些物質或能量引入海洋環境,以至于產生損害生物資源、危機人類健康、妨礙包括漁業在內的各種海洋活動、破壞海水的使用素質和舒適程度的有害影響,即造成海洋環境污染。
(二)造成船舶污染的原因
按照事故發生的原因,船舶海洋污染可分為操作性污染和事故性污染。操作性污染是指船舶營運過程中,航運人員有意或無意地違章排放引起的污染;事故性污染主要是指碰撞、擱淺、火災或者爆炸等海上交通事故所致的污染。前者發生的概率遠遠高于后者,但因事故性污染發生的地點集中、溢漏量較大,往往造成更大的損失。操作性污染因其對海洋環境的直接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遠沒有事故性污染大,往往得不到重視,但是其對海洋環境的潛在威脅是不可忽視的。另外,船舶防污染設備故障,如處理油污水的油水分離器,處理殘油、油泥、油抹布及其他可燃物的焚燒爐,處理生活污水的生活污水處理裝置等設備管理不善,出現故障或配件不足無法修理等原因,無法處理船上污染物而船舶污水艙、殘油柜、集污艙容量有限,又無法留存在船,只能排放入海,造成了對海洋環境的污染。
(三)船舶海洋污染分類
船舶海洋污染可以分為油類污染、有毒液體污染、包裝有害物質污染、生活污水污染、垃圾污染、大氣污染、噪聲污染、其他有害物質污染等,其中油類污染最為嚴重。油船的溢油及各類引擎油、機械油及油脂等,特別是油船洗艙的殘渣及油水混合物,混有油類的壓艙水、洗艙水等,都是船舶通常向海中排放的污染物。船舶油污染是海洋環境污染的重要根源之一,對海洋環境構成巨大的威脅。油類系指船舶裝載的貨油和船舶在運營中使用的油品,包括原油、燃料油、油、油泥、油渣和石油煉制品在內的任何形式的石油和油性混合物。船舶油類污染可以分成船舶油污水(壓艙水、洗艙水、艙底水、艙底殘油、)和船舶溢油兩類污染。
二、船舶防污染措施
(一)國際船舶規范新標準
水體污染、保護海洋環境是全球性的重要課題,備受國際社會關注。目前在我國,愈來愈多的新技術被應用于防治水體污染,標志著我國在應對聯合國框架下的國際公約時,采取了更加積極的態度。
(二)船舶防污染管理
我國應對中國籍船舶的相關防污染證書進行換發,并按照有關通函的要求,對外國籍船舶的相關防污染證書換況加強監督管理;盡快出版符合附則I和附則II的2004年修正案要求的新版文書模版,替代舊版證書,收集整理相關通函,盡快對相關內容進行編譯、出版;按照修正后的最新規定及時調整監督管理政策、方式。
(三)開發“綠色”船舶
所謂“綠色”船舶是指對環境無害、在正常營運期間不污染海域或空氣的船舶,萬一發生意外事故,尤其是發生擱淺或碰撞時,此船具有內在的防止有害物泄漏的能力。它必須符合所有使用標準,即不僅在船舶的整個營運期限內,而且在船舶建造和最終拆船時都要符合有關標準的要求。開發“綠色”船舶的目的是控制起源于船舶的大氣和海域污染。挪威從1993年3月開始著手研究“綠色”船舶開發程序,涉及許多領域,最重要的是控制海上污染、大氣污染和人為故障。“綠色”船舶開發程序由挪威皇家科學和技術研究理事會與挪威海運業共同合作開發,有許多公司參加了這個程序的開發,包括船東、設備商、挪威船級社、國家污染控制機構、挪威船東協會等等。
(四)規范航運企業內部管理,加強船舶安全檢查
ISM規則指出,人為因素中約有80%可以通過有效的管理加以控制,即通過強化公司的內部管理和船舶的安全管理加以控制。目前存在的相當數量的小公司管理極不規范,漏洞很多,是導致船舶海洋污染的主要原因。整合小企業,規范航運企業內部管理,使其從傳統管理向現代管理、從經驗管理向科學管理、從靜態管理向動態管理轉變,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減少人為因素的影響,是防治船舶海洋污染的有效途徑。加強船舶安全檢查,杜絕不適航船舶開航是重中之重,船舶不適航,乃至在航行中因觸礁、碰撞、擱淺、沉沒、失火等意外事故,使貨油艙、燃油艙柜破損,將會對海域造成重大污染事故。
(五)建設和完善海事溢油鑒定體系,威懾溢油肇事者,建立和完善油污損害賠償制度
溢油鑒定作為油污事故調查的重要手段之一,其鑒定結論是海事行政執法的合法證據。目前,油指紋鑒定廣泛應用于溢油污染事故調查處理中,是確定船舶溢油事故污染源的重要的科技手段之一,同時也為事故的進一步處理和索賠,提供了合法有力的證據支持。另一方而,海事局要加強港區、鋪地等海域的巡邏,嚴密監視港區和鋪地水域污染情況,發動碼頭工人及有關單位工作人員,積極舉報發生污染的船舶,讓更多的人來關心海洋環境保護,努力將突發性海域污染事故的損失降到最低限度。對于違章操作帶來嚴重污染或是屢教不改的船舶,應對其采取嚴厲處罰措施。
(六)建立和完善的船舶海洋污染防治法規體系
我國船舶防污染法規體系的建設可以上溯到20世紀70年代,現己基本上包括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我國加入的國際公約等五個層級,但缺少專項的船舶海洋污染防治基本法律,一般是根據污染種類在各相關法律中有關船舶污染的條款,內容上相互不協調,不統一。
參考文獻:
隨著地球人口數量爆炸式增長,有限的陸地資源已無法滿足急劇攀升的人類需求;另一方面,科技的跨越式發展也為人類探索、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提供了客觀技術條件。因此,近年來,地球迎來了新一波的海洋開發熱潮。然而,隨之而來的是一次接一次,越來越嚴重的海洋污染事件。1967年,托利。勘庸號油輪在英國附近海域因觸礁擱淺而發生嚴重原油泄露污染事故,對當地生態造成嚴重影響。2010年4月20日,英國石油公司所屬一個外海鉆井平臺故障并爆炸,造成了美國歷史上最嚴重的海洋污染事故-墨西哥灣漏油事件。事故發生后,漏油點附近大范圍的水質受到污染,大量海洋生物及鳥類都受到嚴重影響,患病或死亡。密西西比州,路易斯安那州及阿拉巴馬州漁業更是陷入災難狀態。在中國,據國土資源部不完全統計顯示,僅在“十一五”期間,我國就發生海洋石油氣勘探開發污染事故41起。而剛剛進入“十二五”時期,就在2011年06月21日前后,美國康菲公司所屬蓬萊19-3油田出現嚴重漏油事故,已形成“劣四類”海水面積超過840平方公里,對渤海海洋環境造成了相當程度的污染。除去對海洋水質的破壞以外,漏油事件本身還會對周邊物種生態、漁業水產養殖乃至于沿海居民健康構成持續性的影響。盡管我國早在2000年就正式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對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防治作出了相關規定。但是,由于當時海洋油氣勘探開發項目多處于試驗階段,對未來面臨的困難準備不足,一些方面規定的不夠全面、精確。特別是對污染損害賠償制度方面,現行《海洋環境保護法》只在第九十條做了原則性規定,根本無法應對現在日益頻發的海洋污染事故。康菲石油公司露油事件發生后,由于相關法律制度缺失,受損漁民求償過程中面臨取證,定損,費用等方面的困難。此外,信息披露的滯后與缺失不僅造成部分漁民的二次受損還使國家海洋局面臨著行政訴訟。甚至隨后由國家海洋局代為發起公益訴訟都面臨很大的法律障礙,凸顯出我現行海洋環境污染賠償制度亟待改善。
1海洋污染的定義
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地把物質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環境,產生損害海洋生物資源、危害人體健康、妨害漁業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動、損害海水使用素質和減損環境質量等有害影響。”造成污染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船舶造成的污染;海洋油氣開發對海洋造成的污染;工廠對海洋的污染。
2關于海洋油氣開發污染損害賠償責任的國際立法現狀
最早規范海洋原油運輸的法規可以追溯到上世紀50年代,國際海事組織(IMO)的前身“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IMCO)的領導下于1954年制定了《1954年國際防止海洋石油公約》(簡稱《倫敦油污公約》)。公約規定禁止15總噸以上的油輪和500總噸以上的其它船舶在離岸50海里以內排放油類或油類混合物。這也是海洋環境保護的第一個國際公約。1969年,托利•勘庸號油輪露油事故發生后,舉世震驚。國際社會開始反思制定措施防止船舶污染及如果發生損害后如何賠償的必要性。為此,IMCO于1969年11月10號至29日在布魯塞爾召開了海上污染損害國際法律會議,通過《國際干預公海油污事故公約》。解決了當時面臨的最棘手的法律問題,即在公海發生油類污染事故時,沿岸國政府有無權利采取必要的干預措施以防止、減輕或消除對其沿岸海域或有關利益方產生的油污危險或威脅以及它們的后果。同時《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規定對船舶所有人實行嚴格責任,并將賠償限額相比于1957年的規定提高一倍。隨后《1971年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國際公約》(簡稱《基金公約》)設立了一只國際基金以減輕船舶所有人由于海上事故而引起油類污染賠償所應承擔的責任和額外補償受害者的損失,以及后續的《1972年聯合國環境大會宣言》要求停止傾倒有毒物質和環境不能吸收的其他物質,國家尤其應防止海洋污染等都對防止海洋油污染作出了規定。到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通過,在歷史上第一次為各國規定了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一般義務,并進一步要求各國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減少和控制任何來源造成的海洋環境污染,并根據不同的污染來源作了不同的規定。我國參加的國際海事組織于1990年通過了《國際油污防備、反應與合作公約》(簡稱《油污防備公約》),隨后又通過的《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的1992年議定書》(簡稱《CLC公約》)和《2001年國際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公約》。這些國際公約也對防治海洋油氣污染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3我國現行海洋油氣開發污染損害賠償立法
3.1國內海洋油氣開發污染損害賠償法律
1999年12月25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是有關海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根本性法律。其第四十一條規定“凡違反本法,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本法第五條規定的有關主管部門可以責令限期治理,繳納排污費,支付消除污染費用,賠償國家損失,并可以給予警告或罰款。”在第九十條又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并賠償損失。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賠償要求。”《民法通則》第一一七條第二款規定:“損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然而,上述法律僅對海洋污染損害賠償問題做了原則性的規定。
3.2海洋油氣開發污染賠償行政法規
國務院2009年公布的《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對海洋工程建設做出了相關規定,并明確了因海洋工程建設而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責任。該條列第五十六條中明確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賠償損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承擔賠償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主管部門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本條例的企業、事業單位、作業者,可以責令其限期治理,支付消除污染費用,賠償國家損失;超過標準排放污染物的,可以責令其繳納排污費。”
3.3海洋油氣開發污染賠償地方性法規
隨著全社會對海洋環境保護意識的提高,近年來,部分沿海省市也出臺了相應的法規來規定海洋污染賠償的相關事宜。2004年通過的《浙江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造成海洋污染損害的責任人,應當消除危害,并向受損害方賠償損失。”同年,《山東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并賠償損失。對造成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006年通過的《江蘇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工程建設項目未采取海洋環境保護或者海洋生態修復措施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責令停止違法作業、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不處理作業、經營產生的污染物、廢棄物,污染海洋環境的,由依法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清除其使用的海域范圍內的生活垃圾和其他固體廢棄物,并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3.4我國加入的相關國際公約
為了防治海洋環境污染,我國先后加入了《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的1992年議定書》和《2001年國際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但是,這兩個公約只適用于“污染損害系指油類從船上溢出或排放引起的污染在該船之外造成的滅失或損害,不論此種溢出或排放發生于何處”,對海洋油氣開發工程項目造成的的海洋環境污染并不適用。
4現行海洋環境損害賠償法律的缺陷
4.1相關法律規定太籠統,缺乏相應實施細則
康菲石油公司露油事件發生后,康菲公司究竟觸犯了哪些法律應當受到哪些懲罰,不僅是那些受到此次露油事件影響的人所關心的問題,更是引起了全社會廣泛的關注。但令人遺憾的是,到目前為止,國家海洋局只是依照《海洋環境保護法》對其作出最高20萬元人民幣的罰款決定。中國浩如煙海的法律條文中,或許現在可以適用的只有《海洋環境保護法》、《侵權責任法》等少數法律。反觀美國,墨西哥灣露油事件發生后,英國石油公司不僅花費巨資進行油污清理,還設立了200億美元的賠償基金,保證任何可能受到的損失都在發生后得到合理賠償。康菲事件發生后,國家海洋局向康菲公司提出生態索賠。然而,國家海洋局的求償主體資格和程序正當性卻招到質疑。一方面,在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中規定的是“有關單位”或“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為海洋污染賠償的求償主體,并沒有明確具體的機構;另一方面,按照中國海洋管理范圍劃分,國家海洋局負責海水生態環境污染,海事部門負責商船、港口水域,農業部負責漁船、漁業污染,環境保護部負責管理岸邊水域,近岸地區則由地方政府出面,這樣一來,國家海洋局能否代表全部利益相關方進行生態索賠令人心存懷疑。
4.2賠償標準缺位
如何確定海洋污染賠償及生態恢復費用的標準是全世界海洋污染賠償制度面臨的法律難題。因為一方面海洋自身具有凈化功能,部分污染物會隨著海洋生態系統循環而自動消除,這部分是否應該賠償,怎么賠償是個問題;另一方面,海洋污染可能會持續較長時間,并由此帶來對海洋生態系統長期而潛在的影響,這種影響如何評估,如何補償?對此,我國也并沒有一個法律上的標準,給海洋污染賠償造成很大的法律障礙。2002年“塔斯曼海號”溢油事件就是很好的例子。在中方開庭審理后,肇事的外籍船員質問我方提出的賠償金額的法律依據,我方卻給不出。因此,盡快制定海洋污染賠償和生態恢復費用的標準是十分必要的。
4.3信息披露義務缺失
據媒體報道,在此次康菲石油公司露油事件中,很多漁民由于不知道是因海水水質受到污染而引起養殖的魚蝦大量死亡,在康菲公司隱瞞不報的時間段,又投入了新的魚苗進而造成了漁民的二次損害。如果康菲公司能在發現露油的第一時間及早通報,很多沿岸漁民的損失就可以避免。很多國際公約已就此做了相關或類似的規定。如《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一九八條規定:“當一國獲知海洋環境有即將遭受污染損害的迫切危險或已經遭受污染損害的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其認為可能受這種損害影響的其他國家以及各主管國際組織。”又如《油污防備公約》規定“締約各方同意確保將船舶、近海裝置、海港的油裝卸設施發現的油污事故,報告給最近的沿海國或主管當局,并告訴可能有被污染危險的鄰國和國際海事組織。”但遺憾的是,我國尚未對信息披露義務作出明確法律規定。
4.4海洋油氣開發污染損害刑事立法不足
相對于世界多數發達國家如美國、日本刑法中專門的海洋環境污染罪責,我國現行刑法對在環境保護方面存在很多不足,僅在第三百八十八條和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造成重大公私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等情節嚴重的后果時構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這兩條刑法規定過于原則化,缺乏具體的操作標準,給實際運用造成很大的困難,難以發揮刑法的威懾作用。
山東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全文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保護海洋資源,防治污染損害,維護生態平衡,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管轄的海域以及沿海陸域內從事影響海洋環境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在本省管轄海域以外,造成本省管轄海域污染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和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海洋環境保護應當遵循海河統籌、海陸兼顧、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標本兼治的原則。
第四條 沿海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陸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海洋污染防治工作。
沿海縣級以上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海洋與漁業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海洋環境實施監督管理,保護和修復海洋生態,組織海洋環境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科學研究,負責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海洋污染防治工作;負責所轄漁港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漁港水域外漁業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以及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并按照職責調查處理漁業污染事故。
海事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海事部門)負責所轄港區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港區水域外非漁業、非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并負責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第五條 海洋與漁業、環保、海事等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密切協作,共同做好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對海洋污染事故或者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違法行為,可以進行聯合調查、聯合執法。
因陸源污染物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或者船舶污染事故給漁業造成損害的,環保部門或者海事部門調查處理時,應當吸收海洋與漁業部門參加。
前款規定的海洋污染事故以外的漁業污染事故,海洋與漁業部門調查處理時,涉及其他監督管理部門的,應當吸收其他監督管理部門參加。
第六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海洋生態建設、海洋環境監測等海洋環境保護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并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狀況逐步加大資金投入。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鼓勵海洋環境保護科技創新,推行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促進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第七條 省海洋與漁業部門應當會同省環保等有關部門擬定全省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重點海域環境保護專項規劃,并按程序報批后實施。
沿海設區的市、縣(市、區)海洋與漁業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環保等有關部門,根據上一級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重點海域環境保護專項規劃,擬定本行政區域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并按程序報批。
重點海域名錄由省海洋與漁業部門商有關部門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第八條 沿海設區的市以上的海洋與漁業部門應當定期海洋環境質量公報或者專項通報。
海洋與漁業等部門應當向環保部門提供編制環境質量公報所必需的海洋環境監測資料;環保等部門應當向海洋與漁業部門提供與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有關的資料。
第九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實施防治赤潮災害應急預案,做好防治工作。
沿海縣級以上海洋與漁業部門應當加強赤潮監測、監視、預警、預報和信息;發生赤潮時,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并逐級上報省海洋與漁業部門。
單位和個人發現赤潮時,應當及時向當地海洋與漁業部門報告。
第十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發生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污染危害。
海洋環境污染事故危及人體健康和海洋生物資源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向可能受到污染損害的單位和公眾通報或者公告。
第十一條 具有特殊地理條件、生態系統、生物與非生物資源及海洋開發利用特殊需要的區域,可以劃定為海洋特別保護區。
海洋特別保護區的選劃、建設和管理,由省海洋與漁業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 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以及重點海域環境保護專項規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半封閉海灣、河口興建影響潮汐通道、行洪安全、降低水體交換能力以及增加通道淤積速度的工程建設項目。
采挖海砂、礫石或者開發海島及周圍海域資源的,應當采取嚴格的生態保護措施,不得擅自改變海島地形、岸灘及海島周圍海域生態環境。
第十三條 海水養殖應當按照海洋功能區劃劃定的養殖區域,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餌、施肥,養殖用藥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農藥、獸藥安全使用的規定和標準,防止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
第十四條 沿海設區的市以上海洋與漁業部門應當定期對黃河口、膠州灣、萊州灣等海洋生態敏感海域進行海洋生態調查和評價。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省海洋環境容量、海洋功能區劃和國家確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制定本省重點海域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和主要污染源排放控制計劃。
沿海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海域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和主要污染源排放控制計劃,制定當地重點海域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六條 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必須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并按規定繳納排污費。
排污費應當納入財政預算,專項用于海洋環境的整治與恢復。
第十七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海洋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重點海域環境保護專項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建設和完善排水管網,建設污水處理廠或者其他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濱海酒店、賓館、醫院等單位應當將產生的污水經處理達到規定的標準后,納入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未納入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應當自備污水處理設施。
污水未經處理或者經處理未達到標準的,不得排放。
第十八條 港口、碼頭、石油開發以及船舶制造、維修、拆卸企業等用海單位應當防止污染物、廢棄物進入海域,并清除本單位用海范圍內的生活垃圾和廢棄物。
第十九條 從事海上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未經無害化處理的生產、生活廢棄物棄置海域。
濱海從事生產、加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產生的污染物、廢棄物進行處理,防止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條 從事船舶污染物、廢棄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艙、洗艙作業活動的,必須具備相應的接收處理能力。
在港口、碼頭和利用海上裝卸設施從事散裝油類、有毒有害液體貨物裝卸作業活動的,必須依法編制污染應急計劃,并配備相應的污染應急設備和器材。
港內作業的船舶和在港內停泊三十日以上的船舶,應當對其污水排放設備實施鉛封措施。
第二十一條 船舶發生海難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重大污染損害的,由海事部門依法采取強制清除、打撈或者拖航等應急處置措施,避免或者減少污染損害。屬于漁港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漁港水域外漁業船舶的,由海洋與漁業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處理海難事故的費用,依法應當由船舶所有者或者經營者承擔的,船舶所有者或者經營者應當及時繳清;未繳清或者未提供相應擔保的,不得開航。
第二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將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環境影響登記表(以下簡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環保部門批準。環保部門在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之前,應當征求海洋與漁業、海事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沿海陸域內新建不具備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學制漿造紙、化工、印染、制革、電鍍、釀造、煉油、岸邊沖灘拆船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海洋環境的工業生產項目。
在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海濱風景名勝區、旅游度假區、鹽場保護區、海水浴場和沿海重要的漁業水域內,不得新建排污口。
第二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將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海洋與漁業部門核準,并報同級環保部門備案,接受環保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批準立項的海岸、海洋工程建設項目,以及跨設區的市的海岸、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省環保部門、海洋與漁業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批準或者核準;其他海岸、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沿海設區的市環保部門、海洋與漁業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批準或者核準。
第二十五條 海洋與漁業部門在核準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前,必須征求海事部門的意見;涉及軍事禁區、軍事保護區的,必須征求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 海岸、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可能對海洋環境造成重大影響的,環保部門、海洋與漁業部門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專家、公眾的意見。
第二十七條 環保部門和海洋與漁業部門發現海岸、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在建設、運行過程中有不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情形的,應當責成建設單位進行環境影響后評價,采取改進、改正等補救措施;建設單位自己發現有不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情形的,也應當組織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根據后評價結論采取補救措施,并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準或者核準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經依法批準從事填海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防止海洋污染的有效措施,不得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生活垃圾、醫療垃圾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填海。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由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洋與漁業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整治和恢復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或者重點海域環境保護專項規劃開發利用海洋資源的;
(二)采挖海砂、礫石或者開發海島及周圍海域資源,未采取嚴格的生態保護措施造成海洋生態環境破壞的;
(三)在半封閉海灣、河口興建影響潮汐通道、降低水體交換能力或者增加通道淤積速度的工程項目的;
(四)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生活垃圾、醫療垃圾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填海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拒不清除本單位用海范圍內的生活垃圾、廢棄物或者將生產、生活廢棄物棄置海域的,由海洋與漁業部門指定有關單位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用海單位承擔,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并賠償損失。
對造成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和其他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現海上污染事故或者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時,未依法予以制止或者未采取有效防止措施的;
(二)海岸、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準、核準前未依法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的;
(三)違反規定或者越權審核、批準、核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
(四)海岸、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核準,有關審批部門批準其建設的;
(五)其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海岸工程,是指工程主于海岸線以上,為控制海水或者利用海洋完成部分功能,并對海洋環境有影響的工程建設項目。
(二)海洋工程,是指工程主體和工程主要作業活動位于海岸線以下,并對海洋環境有影響的工程建設項目。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海洋環境保護海洋環境(質量)標準指確定和衡量海洋環境好壞的一種尺度。它具有法律的約束力,一般分為三類,即海水水質標準、海洋沉積物標準和海洋生物體殘毒標準。制定標準時通常要經過兩個過程。
首先,要確定海洋環境質量的基準,經過調查研究,掌握環境要素的基本情況,一定階段內海水、沉積物中污染物的種類、濃度和生物體中各種污染物的殘留量; 考察不同環境條件下,各種濃度的污染物的影響,并選取適當的環境指標,在此基礎上,才能確定基準。其次,標準的確定要考慮適用海區的自凈能力或環境容量,以及該地區社會、經濟的承受能力。
于1982年的《海洋環境保護法》,經1999年修訂后,從20xx年4月開始實施。新法在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科學研究,防治海洋污染工程建設項目和遏制海洋傾倒廢棄物對海洋污染損害等方面作了具體的規定。
關鍵詞:船舶;防污染;措施;海洋環境
1 概述
海洋占地球總面積70%以上,有著豐富的資源,是人類生命的搖籃。隨著社會經歷的發展,海洋在人類社會發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據國家海洋局公布的2016年中國海洋環境公報情況顯現,我國船舶海洋污染形勢緊張,船舶攜帶入海的污染物持續增高,海洋生態環境遭到嚴重破壞,而由大氣輸入海洋的污染物流通量仍然呈現上升的態勢。防止船舶海洋環境污染進一步惡化已經成為政府和航運企業制定有關措施并強行實施的主要任務,各國都在努力加強海洋環保的力度,務必確保海洋船舶污染能夠得到有效控制。
2 船舶污染特性
(1)污染物質多樣性。船舶污染的物質是屬于多樣化,復雜化。船舶排放的物質主要有油類、有毒物質、船舶垃圾和噪音等。
(2)流動性與無國界性。船舶污染具有流動性與無國界性的特點。海水具有流動性的特點,而船舶具有移動性的特點,這些都決定了從船入海的污染物不會停留在某一范圍而靜止不動,而是擴散流動的。每發生一次污染事故會波及到幾個沿岸國家和地區,給污染的治理形成許多的障礙。
(3)危害性強且范圍廣。船舶污染危害性強且范圍廣。船舶污染使海洋水質和海洋生物的棲息地受到嚴重破壞,使海洋自身的自我調節功能減弱或喪失,對海洋生態環境、海洋生物資源和海洋漁業生產等產生嚴重危害,從而影響了全球生態平衡,嚴重威脅到人類的生存環境。
3 船舶防污染措施
(1)建立船舶防污染法規體系。從原則來講,應針對船舶污染防治立法,必須在原有的基礎上全面系統的審查,然后進行必要的修改、補充和完善。從內容來講,要形成由國際公約、基本法律、專門性法規和其他法規等多方面內容組成的體系。從方法來講,應該結合實際情況,借鑒國際公約,將國際公約具體化與國內化,做到國內與國際接軌。從體制來講,我們應該充分調動海事部門與航運企業的積極性,對船舶防污染做到及時跟蹤與反饋,及時了解情況。確保船舶防污染法規體系的有效性。
(2)持續改進安全管理體系。在長期的實踐研究探索中,安全管理模式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同時船舶防污染工作又是安全管理體系的很重要的一方面。為此,我們必須要繼續革新安全管理體系,使其符合船舶防污染工作的情況,滿足最新生效法規的標準。我國各航運企業早在多年前就建立和實行了安全管理體系,對船舶進行了規范性的安全管理。我國通過對管理體系持續改進,而公約的更改勢必會對船舶運營產生影響。所以我國對于船舶防污染管理的規定也應該盡早與國際接軌,及時作出相應的更正。
(3)加強船舶安全檢查。加強船舶安全檢查是強化公司的內部管理和船舶的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而根據ISM規則顯示,人為因素中約有80%可以通過有效的管理加以控制。目前有不少的小公司管理很不規范,漏洞極多,這是導致船舶海洋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整合小企業,規范航運企業船舶管理,盡量地避免和減少人為因素的影響,是防止船舶海洋污染的有效途徑之一。加強船舶安全檢查,杜絕不適航船舶開航是船舶管理的重要工作。一旦發生船舶污染事故對海洋環境的破壞極為嚴重,具有溢油量大、污染持久、清除困難等特點。
(4)加強船舶設備的管理使用。要解決船舶防污染問題必須加大硬件設施投入。一是嚴格按照船舶修造規范標準執行。要求船舶企業在對船舶進行建造、改造或修理工作時,嚴格要求造船規范,要保證船舶在良好船況下運行。二是船舶防污設備安裝和使用落實到位。必須根據船舶機器使用說明書來安裝和操作,根據一定的安裝技術和既定的規范要求作出合理的安全的安裝,做到與說明書和相關法規一樣。在使用過程中,嚴格按照說明書船舶安全管理要求進行操作。在后期的保養中亦是如此,做到安全、規范、定時的保養與維護,同時視情況對其進行檢查。總之。要保證船舶在安全良好的船況的航行。
(5)制定應急救援預案。作出合理、可行、安全的應急預案。要在預案中在提出在救援中公司、港口國、相關政府得到一定幫助,做到與政府和國際組織的銜接。要確保船舶在任何時候突發事件的措施到位。要規范船舶污染應急計劃,能保證在預案實施過程中各種措施、設備、方案能快速有效的實施與進行,只要發生船舶污染事故,我們可以在最短的時間作出最快的應急反應,同時應急行動有效力、執行力極強。盡量把損失和風險降到最低。
(6)提高人員素質。嚴格要求自己是工作中不可缺少的必要因素。為了更好地加強公司對船舶污染的防范措施加,船舶企業必須正視并抓好安全防污染管理工作,加強防污染操作的培訓,要提高人員素質以及增強防污染意識,進而能給船舶安全防污染工作提供一定的保障。所有的船舶公司都要定期給船員進行船舶防污染的技能培訓和安全講課,完善對船舶防污染體系的預定方案及定期對一套可行安全的應急預案進行演練,加強船員的培訓機構和培訓內容,不斷提高船員的防污染技能。
(7)加強宣傳教育和培訓。總體來說,我國船員的海洋環境保護意識還不夠強。這就需要國家起到帶頭作用,要團結各海事部門、航運企業、船舶管理公司、船東、船員等一起組建船舶防污染專業隊伍,對船員和船公司進行防污宣傳,用實際案例和相關法規對相關人員進行培訓和指導,讓其了解最新的船舶防污知識、相關文案和先進設備,掌握最新的船舶防污染動態:結合實際并通過參與實踐提高他們的素質和船舶防污團隊的工作水平:進行船舶防污公開課和一系列相關講座,讓有關的工作人員能系統有效的了解與提高他們的防污知識技能:發揮群眾的監督作用,爭取社會各界對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的關注與支持,只有思想上引起重視,才是徹底根除海洋污染的最有效的前提。
(8)開發“綠色”船舶。所謂的“綠色”船舶是指船舶在正常營運期間對海域環境和空氣無污染或不產生破壞的船舶。“綠色”船舶開發程序是挪威從1993年3月開始著手研究的,涉及領域廣泛,主要從控制海上污染、大氣污染和人為故障方面進行研究。此過程中,有許多公司也參與了這個程序的開發與研究,包括船東、設備商、船級社、國家污染控制機構、船東協會等等。
4 結束語
在人類大力依托海洋資源發展經濟的二十一世紀,保護海洋環境,避免船舶污染海洋環境已成為人類共同遵循的法則。由于經濟發展的快速性,海洋已成為國際間貿易往來的重要樞紐。當今現狀,世界航運貨運量越來越大,船舶數量也隨之大幅度增加,對海洋的污染日漸嚴重,由于各種原因造成船舶大量有害污染物質通過船舶流入海洋,使海洋環境遭到破壞,從而影響生態平衡和水文現象,危害人類健康,所以必須嚴格控制船舶對海洋環境的污染,為當代人類健康,也為給子孫后代創造一個良好的生存環境,使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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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海洋石油開發 海洋環境保護 環保技術研發 環保理念
[中圖分類號] P76 [文獻碼] B [文章編號] 1000-405X(2014)-3-231-1
0引言
隨著我國海洋石油開發工作的迅猛發展,我國的海洋石油產量迅速增加,促進了海上運輸、近海港口建設等海洋經濟的發展,但是其給海洋環保帶來的威脅和風險也與日俱增。據統計數據顯示,在“十一五”期間發生的海洋石油開發污染事故中僅溢油污染事故就有四十一例。這些事故使海洋環境中的生物走向滅亡,影響了海洋生態平衡,同時也給海洋石油開發單位帶來不可估量的的經濟損失,嚴重制約了海洋經濟的發展。例如,2011年8月,鬧得沸沸揚揚的康菲石油公司的渤海灣溢油事故致使渤海灣沿海地區的海洋經濟遭受嚴重的破壞,康菲石油公司也因應事故付出了巨大的經濟代價,僅經濟賠償款就高達10億元。因此,必須重視海洋環保工作,使在海洋石油開發高速發展的同時,也能維持海洋生態平衡。
1海洋石油開發對海洋環境的影響分析
1.1海洋石油開發的歷史
世界上的海洋石油的開發始于19世紀后期,而我國是在20世界50年代末才進入海洋石油開發領域的。1979年以前,在技術和資金的限制下,我國海洋石油開發呈爬坡之勢。1979年后,由于外資的引進,我國的海洋石油開發迅猛發展。如今,我國的海洋石油開發已經進入了高速發展期,在某些技術領域已經走在國際前列。
與陸地石油開發相比,由于海洋環境的變化多端,不確定的威脅因素太多,海洋石油的勘探開發會碰到更多的技術難題。因此,必須研發一些高效經濟的技術來面對這些難題。多纜多震源勘探技術、高分辨處理技術、小曲率半徑水平鉆井技術、極地海域鉆井技術、數控成像技術等技術是我國常用的一些勘探開發技術。
1.2海洋石油開發對海洋環境造成的問題分析
對于污染物,海洋可以通過稀釋、微生物分解等方式對其進行處理,從而達到自凈的效果。但是海洋自凈化能力是有一定限度的,如果污染物濃度過大,海洋無法將其消化吸收,海洋環境就會因無法自凈而遭受污染。在海洋石油開發中常出現的環境問題主要有以下三點:一是因排入海洋的污染物過多而造成的海洋水體污染;二是海洋生態平衡被打破,最突出的體現是海洋生物的生境受到威脅,甚至使有些海洋生物由于生存環境的破壞而走向滅亡;三是有些海岸工程建設的合理性有待提高,使海岸環境和海岸生態系統受到嚴重的影響,無法實現可持續發展。
1.3海洋石油開發與環境保護的關系
因全世界都重視海洋,海洋經濟在國民經濟中所處地位非常重要,上述的海洋環境問題對人類生產和生活已經構成了嚴重的威脅。海洋環境保護不但有利于實現海洋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還可以減少治理海洋污染問題的巨大費用,提高海洋石油開發的綜合經濟效益。因此,海洋石油開發人員務必做好在海洋石油開發過程中的海洋環境保護工作。海洋保護工作是建立在充分的現場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的,在充分了解海洋環境存在的問題之后,制定和執行相應的海洋環境保護法規以調整海洋石油開發和環境生態間的關系。
2應對策略分析
2.1海洋石油開發的環保技術研發
海洋石油污染一方面來自于海上石油生產設施和海運航線上的船舶,另一方面來自與沿海工業生產的污染物排放。要做好海洋環保工作,必須防患于未然。因此,科技研發人員在海洋石油開發環保技術的開發上投入了很大的力量,研發出了一些高效的環保技術,為海洋環境保護做出了重大的貢獻。下面介紹一些海洋石油開發過程中常用的環保技術。
海上石油生產設施在生產過程中,會排出含有有害物質的鉆井排棄物,如泥漿和鉆屑等,這些廢棄物如果直接排放會對海洋環境產生不同程度的污染。目前,我國的污水處理技術主要是“隔油―浮選―過濾”技術和“聚結―浮選―活性炭吸附―砂濾”技術。這種技術主要去除處于游離態和機械分散狀態的油,除CODcr的效果不明顯。水力旋轉技術、聚結粗粒化技術和生化技術是現今研究的熱點技術。水力旋轉技術主要通過與大罐沉降、過濾工藝相結合,實現原油預脫水和污水除油。它有著凈水除污效果良好、處水量大、操作簡單易行等優點。開發各種高效旋流器是高技術重點的研究方向。進行污水處理時一般需要加入藥劑,但污水藥劑有可能對海洋環境產生二次污染,因此,應該研究不需外加化學試劑的污水凈化技術。聚結粗粒化技術很好地克服了傳統污水處理技術存在二次污染的缺點,主要利用粗粒化材料親油疏水的特性來進行除油。該技術的設備占地面積小,基建費用較低,但由于其出水油含量較高,需要利用其他處理技術對其進行進一步的處理。生化處理技術是通過可降解石油類物質的微生物如高效原油降解菌、嗜熱功能菌來,對污水降解處理。該技術主要用于常規方法處理后的污水的程度處理。該技術的環保性能更好。
在海運航線上的船舶方面,科技人員積極研究了船舶污染防治技術,通過在船舶中使用油水分離器,很好減輕了船舶對海洋的污染。
2.2完善監管監督機制
首先,加強海洋環保的基礎設施建設,提升環境監測能力,從而使海洋污染問題準確及時地被發現。其次,強化海洋環保的立法和執法力度,使海洋石油的合理開發得以實現。再者,對于生態環境脆弱的區域,要將陸地污染物排放量和海上污染的指標盡可能地降低,并建立生態環境保護區,從而提高其生態環境的穩定性。
2.3環保理念宣傳
目前,許多人的海洋環保意識比較淡薄。因此,要使海洋環保工作的順利實現,實現海洋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必須讓環保理念深入人心。應該通過宣傳海報、電視廣播、宣傳展板等形式,讓人們樹立起海洋環保理念,強調海洋環保是與個人的利益是息息相關的,讓人們自覺保護海洋環境。
2.4增強從業人員環保意識
對于海洋石油開發的工作人員,要加強對他們的培訓,提高他們的環保意識,讓其在工作過程中嚴格遵守相應的操作規程來開展工作,避免因誤操作或環保意識匱乏而造成海洋事故和海洋污染。
3結語
海洋環境中有著豐富的物產資源和能源,這些東西是人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而現今海洋環境卻受到了嚴重的威脅,污染事件不斷發生。因此,做好海洋環保工作勢在必行。
參考文獻
[1]邵洪軍.論海洋石油開發中的海洋環境保護.中國造船,2010(12).
關鍵詞:海洋;船舶污染;船舶管理;海上運輸;預防
中圖分類號: F407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前言
在經濟全球化的大前提下,我國海內外經濟交易日益頻繁,因此海上運輸也隨之增長,與此同時科學技術的發展,我國造船技術水平的提高,船舶的噸位和尺度也在的增加;然而的問題也隨之產生… …我國海洋資源豐富是我們生命的搖籃,這些問題不得不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比如海洋的污染問題。船舶在營運過程中,將一些物質引入海洋環境直接或間接造成海洋是不可避免,結合個人工作經歷對船舶對海洋污染問題展開以下論述分析:
1.船舶污染處理現狀
1.1主要船舶污染源
船舶污染:是指船舶在停泊港口、裝卸貨物和航行的過程中,對周圍大氣和水環境所產生的污染。其主要污染物包括生活污水、含油污水、船舶垃圾。除此之外也將產生粉塵、化學物品、廢氣等,但總的說來,對環境影響較小。
1.2處理方法
(1)生活污水的處理:建議在船上直接安裝生活污水處理裝置達標后直接排入江海;但企業考慮到成本等原因一般是收集到岸上再作處理;
(2)船上的生活垃圾的處理:
a.岸上處理:在船上焚燒、磨碎排放等。收集到岸上處理的方法用的最多,目前已有多種類型的收集裝置,這種方法的優點是簡單、實用;但是食品類垃圾會容易腐敗,若垃圾量大則需要大容器,而船的重量會隨容器體積增大而增大,還會提高轉運成本高;
b.船上焚燒:船上垃圾的缺點是會產生大氣污染,其優點是減量比例大,能達到90%以上還能徹底消滅病菌。
c.磨碎法:因為只改變了污染物的物理形態,在內河上,只能和其他方法結合使用(對于海船,可以在一定條件下直接排放)。
(3)對含油污水污水的處理:其一般是用油污分離器作處理。其關鍵還是在于源頭控制上,一是要加強管理,二是船上的設備要盡量少漏油。至于溢油及化學物品事故,目前,主要建議是建立快速的應急反應機制。
2.船舶管理情況與立法
2.1船舶安全管理體系
公司建立安全管理體系后,經過總經理批準,將會在公司船岸同步運行。船舶為取得“安全管理證書”(SMC),在體系運行一段時間具備必要的條件后,向海事主管機關或其認可的機構(簡稱審核發證機構)申請初次/臨時審核。經審核發證機構批準,船舶審核組按照規定的程序,通過對被審核船舶的體系文件和安全管理活動進行審核,判斷體系文件與《國際/國內安全管理規則》的覆蓋性、對強制性規定的符合性;評價船舶的安全管理活動與體系文件的符合性,實現規定目標的有效性。其目的就是利用外部強制手段來促進規則的有效實施,為被審核船舶提供改進體系運行的機會。
船舶安全檢查是主管機關對到港船舶進行監督檢查,確認其船舶技術狀況是否符合國內法規及規范的要求,船舶、船員是否持有有效證書,船員是否熟悉船上的應急及關鍵性設備的操作,并就檢查中發現的缺陷提出處理意見,要求船方予以糾正,保證船舶狀況不低于標準,確保船舶航行安全,防止造成水域污染。
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審核是針對公司管理進行的,而船舶安全檢查是通過抽查船舶設備及船員的操作來反映公司的管理是否在船上得到了有效運行。相比之下,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審核側重于公司管理,船舶安全檢查側重于對船舶及設備性能檢查和船員適任性檢查。因此,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審核與船舶安全檢查的方法、周期和側重點均不同,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審核不能替代船舶安全檢查
2.2重視以法防治
《憲法》第26條和《環境保護基本法》總則部分對保護我國環境、防治污染(包括船舶污染)都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國務院在1974年版布了《防止沿海水污染暫行規定》,1979年頒布了《海洋環境保護法》與《環境保護法(試行)》,1999年修訂后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其中第八章專章規定:“防治船舶及有關作業活動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1988年國務院還頒布了行政法規以實施該法,《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
在防止船舶污染海域方面,1984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起到過重要作用,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作出了修改后更加適應2000年我國重新頒布的新的《海洋環境保護法》,與我國加入的經多次修正案修正的MAR-POL公約,除外我國針對公海發生的重大緊急污染事故,還加入《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1982《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1990年《國際干預公海油污事件公約》;
我國現在防治船舶污染海域方面已基本形成一個涵括國際公約、行政法規、法律和憲法在內的多層次法律法規框架,該框架對我國船舶污染海域的防治起到了關鍵作用。
3.污染的防治
3.1加強船員對資源和環保意識
船員的資源和環保意識的提高對船舶垃圾管理有重大作用,特別是對垃圾的回收其作用就更大了,在目前的船舶營運過程中,很多船員對船舶垃圾管理的認識不夠,即使是進行垃圾的收集、分類和管理也是為了經濟利益或為了應付船旗國和港口國的檢查,而不是從內心深處認識到船舶垃圾管理的重要性,對船舶垃圾的價值和其對環境的影響認識不足,在這種情況下,對船舶垃圾的收集和管理就不能堅持下去,一旦脫離了監管,船員胡亂處理垃圾的情況就會不自覺地暴露出來。因此,必須對船員進行資源和環保知識的培訓和宣傳,使他們真正認識到船舶垃圾管理的重要性,認識到船舶垃圾的價值和環境保護的重要性。
3.2開發“綠色船舶”
“綠色”船舶是指在正常營運期間對環境無害(即不污染空氣或海域環境)的船舶;一旦發生事故尤其是發生擱淺或碰撞時綠色船舶船具有內在的防止有害物泄漏的能力,它船舶建造、整個營運期限內和最終拆船時都要符合有關標準的要求。開發“綠色”船舶的目的是控制起源于船舶的大氣和海域污染。
3.3規范航運企業內部管理
ISM規則認為因素中大約有百分之八十是可以管理控制的,通過強化公司的內部管理和船舶的安全管理加以控制;目前導致船舶海洋污染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多數小型企業存在管理的漏洞很多,故整合小公司閨房航運企業內部管理,使其從管理科學合理化從而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減少人為因素的影響,從而有效地防治船舶污染。
3.4船舶污染物處理的系統建設與嚴格控制船舶和港口污染
一般大型港口都有建立廢油、廢水和垃圾回收處理系統;一些港口還實行了嚴格的的防污染設備鉛封管理制度實現船舶污染物的集中回收和岸上處理,局部海域的環境質量因此得到了較好的改善;因國家大多數的中小型港口以及漁業港口中的防止船舶污染問題不容樂觀,建議有關部門加強中小型港口和漁業港口的防污監督檢查力度,多渠道組織建立船舶廢水、廢油、垃圾回收處理系統以盡快實現船舶污染物的集中回收處理,以有效地遏制內船舶違章操作、隨意排放現象的發生。
3.5加強法制化建設,提高海上污染事故應急能力
目前我國沿海港口的應急能力不足,在應對較大規模的污染事故時,尤其是對于一些危險化學品在海上運輸過程中有可能會發生的事故,嚴重缺乏必要的應急預案和應急設施;有關安全管理部門應積極推進海上船舶污染應急預案的制訂和應急反應體系的完善性建設,督促港口和船舶配備污染應急設備,提高海上污染事故的防御能力;只有不斷加強船舶污染防治制化建設,嚴格執法,規范管理,才能使船舶和港口的污染治理和船舶污染事故應急反應能力不斷提高。
海洋環境科研要為提高海洋環境管理和宏觀決策、實現碧海行動計劃目標和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服務。其任務是:進行基礎理論研究,探索污染物在海洋環境中遷移轉化的規律,為制定海洋環境保護法規、標準和控制海洋污染提供科學依據,為應用技術開發提出理論依據和方法;進行應用技術研究,在改善經濟結構過程中,尋求對污染實行源頭和全過程控制的最佳模式和高效、低耗污染防治方法;開展海洋環境綜合性、預測性研究,從發展戰略上,進行人口、資源、發展與環境的關系研究,為制定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海洋經濟和海洋環境的宏觀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實施碧海行動計劃的技術支持涉及的內容包括環境監控的軟件建設、污染治理及生態恢復工程的實用技術和設備的篩選、重大環境問題的研究等。其核心是利用高新技術的力量使碧海行動計劃順利實施,采取科學有效的措施改善及恢復海域的生態環境。
第一節*-*年的技術支持行動計劃
一、海洋環境監測能力建設計劃
(一)監測站位方案
根據國家海洋監測規范(GB17378-1998)和《*省近岸海域監測站位布設原則》的要求,*省沿海7市地共設立101個監測點位,覆蓋各個環境功能區,基本能夠控制和反應*近海環境質量狀況。*省環境監測中心站將著眼于*近海環境質量監測,結合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和確定的污染治理重點區、生態保護區和敏感區,本著內密外疏的原則,合理布設和優化*近岸海域環境監測點位。
(二)監測能力建設
1.不斷完善沿海市、縣兩級海域監測體系,全面開展全省近岸海域水質、沉積物和海洋生物等有關項目的監測分析工作。
2.隨著海水水質監測工作的開展,有計劃地培養海洋環境監測專業人員,及具備相應技術指導和技術監督能力的人員。
二、建立*近岸海域環境管理信息系統
為了合理利用海洋資源,保護海洋環境質量,提高海岸和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的質量和工作效率,*省環保局于1997年1月下達了《*近岸海域環境管理信息系統》課題,由*省環保局和*海洋大學共同承擔,建立了《*省近岸海域環境管理信息系統》。“信息系統”作為一種現代化手段,將使環境管理部門及時了解*近岸海域環境質量狀況、變化趨勢、現存和潛在的環境問題等,有助于科學管理和正確決策。“*近岸海域環境管理信息系統”包括環境基礎信息數據庫系統、環境基礎信息空間數據庫系統和數值模型庫系統,有助于*海洋環保工作總體工作水平的提高。應進一步完善改進“信息系統”,使其更便于操作,更具實用性。
三、篩選支持示范工程的實用技術和設備
以推廣啤酒廢水處理技術為重點,篩選并推廣化工、制藥、染料等行業廢水處理技術和設備。
由于海洋污染主要是T-N、T-P污染,*省擬推廣以下實用技術和設備。
(一)氮肥企業的稀氨水回收
1、生產尿素但無碳氨生產裝置的企業
采用深度水解技術,將尿素解吸殘液水解為NH3和CO2,與稀氨水一起經解吸塔解吸出NH3和CO2,用于尿素生產。
2、具有碳氨生產裝置的企業
將各車間、工段產生的稀氨水(含氨2-3%),集中于氨回收罐,經處理,塔頂氣冷凝后得到含氨>20%的濃氨水,用于生產碳酸氫銨。
3、硝酸銨及硫酸銨生產企業
采用膜分離技術,將NH3從稀氨水中分離出來,用稀硝酸或稀硫酸吸收后,用于生產。NH3脫出率可達99%。
(二)推廣磷肥行業清潔生產技術,廢水不外排
(三)城市污水處理廠采用高效脫氮、脫磷工藝技術
四、建設海洋環境自動監測系統與赤潮災害監測系統
充分利用“十五”期間的海洋環境保護科研成果,以環保和海洋部門為主,基本建成海上溢油與赤潮災害監測系統。
在萊州灣、膠州灣等赤潮高發地區設置海洋水質與赤潮觀測站,增加監視次數,在赤潮發生期間,進行赤潮跟蹤監測。建立環境要素數據庫,建立赤潮發生次數、赤潮生物種類、赤潮發生面積和持續時間、藻毒素分布等數據庫。適時開展赤潮預測預報研究,建立環境狀況與赤潮災害發生模型,進行環境狀況與赤潮災害發生變化趨勢的預報預測。
五、建立包含氮、磷等非保守物質的水質預測模型,開展水質預測(氮、磷)和估算容量總量
建立海域水質模型是一項研究污染物遷移、轉化規律和進行污染物控制以及保護海域水質的重要手段。通過水質模型,定量計算水體的負荷量與水質的關系,可以對污染源進行有效的控制。“十五”期間,水質模型的研究要在保守物質的輸運擴散模型研究的基礎上,以氮、磷等非保守物質為研究對象,在膠州灣、萊州灣等重點海域開展生態動力學模型(富營養化模型)研究;開展非點源污染物通量研究,建立入海污染物與海域水質的輸入響應模型,為實現氮、磷的容量總量控制提供科學依據。
六、面源(地表、地下徑流)和河口污染控制技術研究
面源污染控制由農業部門和環保科研部門共同承擔,主要研究農業中使用的化肥、農藥等未利用部分在地表水、地下水中的遷移轉化規律及最終入海量,為海域環境管理提供依據。
入海河口污染控制技術由水利部門和環境科研、設計部門共同承擔,主要研究在保證河口的水利作用條件下,河水及底泥的入海污染控制技術。
七、養殖自身污染控制技術研究
建立完善養殖系統自身污染的監測體系。重點開展自養(貝藻)與異養(魚蝦)復合養殖系統的研究,水產廢棄物的綜合利用研究(包括水產廢棄物在養殖動物飼料中的應用及水產廢棄物中生物活性物質的提取等),養殖餌料改良、提高餌料利用率研究,養殖廢水處理、養殖場底泥消化處理研究等。
第二節*-2015年的技術支持行動計劃
一、海域受損生態系統恢復工程研究
建立近海海域環境污染損失估算與分配模型,進行地區環境污染、生態系統恢復研究。在已有研究成果及其應用效果總結的基礎上,通過實驗室內模擬試驗和海域小規模試驗研究,提出并研究設計受損生態系統恢復工程建設體系,工程建設內容,工程投資及工程建成后效益評估預測方法。
二、大氣沉降控制工程研究
在已有研究成果基礎上,研究大氣沉降污染發生、遷移、沉降、污染機理和規律,通過對國內外已有大氣沉降污染研究成果的收集與分析,篩選控制大氣沉降污染的技術和方法。通過對這些技術、方法的試驗研究及結果分析,提出并設計控制海域大氣沉降污染的工程。研究陸源污染產生的SO2、NOx、TSP等的污染防治和及其在大氣中的遷移、轉化、沉降規律,以及最終入海量,找出大氣沉降與海水污染的相關性,提供大氣污染沉降入海的防治措施、投資估算和預測評估工程建成的環境效益及經濟效益分析。
三、面源和河口污染控制工程研究
在*省近岸海域幾條主要入海河流的入海口之前建立城市污水處理廠,并進行提高氮、磷去除效果的工藝和管理技術的研究,有效削減市政污水中氮和磷對海域的污染影響,對近岸海域水質的改善將發揮重要作用。
1978年3月16日,美國22萬噸的超級油輪“亞莫克?卡迪茲號”,滿載伊朗原油向荷蘭鹿特丹駛去,航行至法國布列塔尼海岸觸礁沉沒,漏出原油22.4萬噸,污染了350公里長的海岸帶。僅牡蠣就死掉9000多噸,海鳥死亡2萬多噸。海事本身損失1億多美元,污染的損失及治理費用卻達5億多美元,而給被污染區域的海洋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失更是難以估量。
2001年4月23日,位于阿聯酋沙迦酋長國西70海里的波斯灣海面上,出現大面積的原油泄露污染,漂浮原油形成方圓12公里的污染區,對阿聯酋“布那埃爾爵士”島生態環境構成了嚴重的威脅。
2002年11月19日,巴哈馬籍油輪“威望號”滿載7.7萬噸燃料油,在西班牙北部海岸沉入海底,此后,威望號每年向海中泄露80噸燃油,迄今已泄露2萬多噸。此次沉船事故,給西班牙帶來了嚴重的海洋污染和經濟損失,北部海岸1萬多只海鳥死亡,沿海數千名漁民因為魚業污染不能下海捕魚,經濟損失達3億歐元。
2003年1月1日,載有7萬噸燃料的土耳其船只“維基”號在英法間的多佛爾海峽撞上一艘沉船,隨后在比利時水域拋錨,并開始泄露燃油。
以上情況都給人類帶來了不同程度的災難性后果,給人類敲響了環境問題的警鐘。水域環境是我們的共同財富,保護水域環境,防止船舶污染,刻不容緩。
目前,在發達國家水污染正得到有效控制。但在廣大的發展中國家,水污染仍呈嚴重趨勢,尤其是在中國,水污染的治理已經迫在眉睫。
水上交通活動是水域環境污染的來源之一,按污染物的性質可分有油類物質污染、有毒液體污染、包裝運輸的有害物質污染、生活污水污染、船舶垃圾污染、船舶對大氣的污染、船舶底漆污染、船舶壓載水的外來生物和病原體的污染。油類物質污染主要途徑是操作排油和事故溢油兩方面,操作排油是船舶上含油水、殘油、殘渣的排放,事故溢油是由于船舶發生擱淺、碰撞、爆炸、火災等海損事故造成的油類泄露。有毒液體污染是從艙內排出的壓載水和洗艙水、艙底水、用于清除船上漏滲的各種廢舊材料、貨物的應急排放。包裝運輸的有害物質污染是船上包裝運輸有害物質時,發生的包裝破損、海損有害物質泄露。生活污水污染是船上清除人和動物生理所產生的廢物的排放。船舶垃圾污染是船上包裝用的殘物、維修和保養用的廢料、船員和旅客的廢物。船舶其他污染是指船舶底漆污染、船舶壓載水的外來生物和病原體的污染,船舶對大氣污染,噪聲污染等。
造成以上幾方面的污染,既有主觀原因也有客觀原因,主觀原因主要是船員認識不到環境污染的重大危害性,思想意識淡薄,僅圖一時的方便省事和節省清污、排污費用,隨意向水域傾倒、排放、拋棄殘物廢料,造成污染。客觀原因主要是船舶發生擱淺、碰撞、爆炸、火災等海損事故造成的油類泄露或技術上的清污能力和設備跟不上。
防止和減少污染的措施,主要有防止和減少船舶油類物質污染,限制船上油水混合物的形成,主要是禁止用燃油艙裝壓載水,在油船上設足夠的專用壓載艙,在油水混合物不可避免的地方,提供油水分離措施,分離船舶機艙處所的含油污水、油船污水艙的含油污水,處理以后,水可以排入海中,而油可以在船上處理或排到岸上接收設備處理。通過對船舶結構的指標要求,在萬-發生擱淺或碰撞等事故的情況下,使污染減至最小,比如發生擱淺或碰撞的情況下,對油船的殘存能力限制,油船貨艙的尺度限制,專用壓載艙的保護位置,以便在發生擱淺或碰撞時,為油船的貨艙提供保護, 油類不能在首尖艙裝載, 對新造油船要求具有雙殼船體,對現有油船逐步淘汰, 要求船舶備有《船上油污應急計劃》。設置排油監控系統,嚴格控制油和水的混合物排放入海的標準,以確保排放符合標準。
防止包裝運輸有害物質的污染,主要措施有包裝件、積載應能使其對海洋環境的危害減至最低,除為保障船舶和人命安全外,禁止將有害物質拋棄入海。防止生活污水污染的主要措施是,在船上設置集污艙、標準排放接頭、生活污水裝置。防止船舶垃圾污染的主要措施是減少可能產生的垃圾量, 所有船舶管理人員盡可能減少帶上船的垃圾和船上產生的垃圾,可以通過適當的供應食品的方法減少生活廢棄物, 有效地裝卸貨物,以避免或減少貨物殘余物,政府應承擔關于產生垃圾和影響海洋環境的研究和技術發展。船舶垃圾管理和貯存程序按四部分進行,收集、加工處理(磨碎或粉碎、壓縮、焚燒)、貯存、 處理。防止船舶其他污染的措施,盡快成立專門的機構,研究既能有效地防污防銹,又能減少毒性的涂料,減少污染;充分利用船用制冷劑、船用滅火劑、船舶機械排氣和蒸汽散發控制技術;防止船舶噪聲污染,控制在允許的分貝范圍內等。
第一條為了防治和減輕海洋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維護海洋生態平衡,保護海洋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從事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防治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海洋工程,是指以開發、利用、保護、恢復海洋資源為目的,并且工程主于海岸線向海一側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具體包括:
(一)圍填海、海上堤壩工程;
(二)人工島、海上和海底物資儲藏設施、跨海橋梁、海底隧道工程;
(三)海底管道、海底電(光)纜工程;
(四)海洋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及其附屬工程;
(五)海上潮汐電站、波浪電站、溫差電站等海洋能源開發利用工程;
(六)大型海水養殖場、人工魚礁工程;
(七)鹽田、海水淡化等海水綜合利用工程;
(八)海上娛樂及運動、景觀開發工程;
(九)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海洋工程。
第四條國家海洋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海洋工程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并接受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毗鄰海域海洋工程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海洋工程的選址和建設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標準,不得影響海洋功能區的環境質量或者損害相鄰海域的功能。
第六條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根據國家重點海域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分配重點海域海洋工程污染物排海控制數量。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破壞海洋生態等違法行為,都有權向海洋主管部門進行舉報。
接到舉報的海洋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章環境影響評價
第八條國家實行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海洋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應當以工程對海洋環境和海洋資源的影響為重點進行綜合分析、預測和評估,并提出相應的生態保護措施,預防、控制或者減輕工程對海洋環境和海洋資源造成的影響和破壞。
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依據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標準及其他相關環境保護標準編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海洋主管部門要求的調查、監測資料。
第九條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程概況;
(二)工程所在海域環境現狀和相鄰海域開發利用情況;
(三)工程對海洋環境和海洋資源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四)工程對相鄰海域功能和其他開發利用活動影響的分析及預測;
(五)工程對海洋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和環境風險分析;
(六)擬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及其經濟、技術論證;
(七)公眾參與情況;
(八)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海洋工程可能對海岸生態環境產生破壞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增加工程對近岸自然保護區等陸地生態系統影響的分析和評價。
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海洋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單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有核準權的海洋主管部門核準。
海洋主管部門在核準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前,應當征求海事、漁業主管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會。其中,圍填海工程必須舉行聽證會。
海洋主管部門在核準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后,應當將核準后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
海洋工程建設單位在辦理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手續時,應當提交經海洋主管部門核準的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
第十一條下列海洋工程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由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核準:
(一)涉及國家海洋權益、國防安全等特殊性質的工程;
(二)海洋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及其附屬工程;
(三)50公頃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頃以上的圍海工程;
(四)潮汐電站、波浪電站、溫差電站等海洋能源開發利用工程;
(五)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的海洋工程。
前款規定以外的海洋工程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由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根據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權限核準。
海洋工程可能造成跨區域環境影響并且有關海洋主管部門對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爭議的,該工程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由其共同的上一級海洋主管部門核準。
第十二條海洋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需要補充材料的,應當及時通知建設單位,核準期限從材料補齊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十三條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核準后,工程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或者擬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等發生重大改變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單位重新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核準;海洋工程自環境影響報告書核準之日起超過5年方開工建設的,應當在工程開工建設前,將該工程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重新核準。
海洋主管部門在重新核準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后,應當將重新核準后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可以采取招標方式確定海洋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單位。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海洋工程指定環境影響評價單位。
第十五條從事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的單位和有關技術人員,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和資格證書。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頒發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單位的資質證書前,應當征求國家海洋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三章海洋工程的污染防治
第十六條海洋工程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第十七條海洋工程的初步設計,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設計規范和經核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要求,編制環境保護篇章,落實環境保護措施和環境保護投資概算。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應當在海洋工程投入運行之日30個工作日前,向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的驗收;海洋工程投入試運行的,應當自該工程投入試運行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向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的驗收。
分期建設、分期投入運行的海洋工程,其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分期驗收。
第十九條海洋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環境保護設施驗收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驗收;驗收不合格的,應當限期整改。
海洋工程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海洋主管部門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該工程不得投入運行。
建設單位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海洋工程的環境保護設施。
第二十條海洋工程在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核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自該情形出現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環境影響的后評價,根據后評價結論采取改進措施,并將后評價結論和采取的改進措施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備案;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也可以責成建設單位進行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
第二十一條嚴格控制圍填海工程。禁止在經濟生物的自然產卵場、繁殖場、索餌場和鳥類棲息地進行圍填海活動。
圍填海工程使用的填充材料應當符合有關環境保護標準。
第二十二條建設海洋工程,不得造成領海基點及其周圍環境的侵蝕、淤積和損害,危及領海基點的穩定。
進行海上堤壩、跨海橋梁、海上娛樂及運動、景觀開發工程建設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對海岸的侵蝕或者淤積。
第二十三條污水離岸排放工程排污口的設置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和海洋環境保護規劃,不得損害相鄰海域的功能。
污水離岸排放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在實行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的海域,不得超過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
第二十四條從事海水養殖的養殖者,應當采取科學的養殖方式,減少養殖餌料對海洋環境的污染。因養殖污染海域或者嚴重破壞海洋景觀的,養殖者應當予以恢復和整治。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在海洋固體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工程的建設、運行過程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物大范圍懸浮擴散,破壞海洋環境。
第二十六條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作業中應當配備油水分離設施、含油污水處理設備、排油監控裝置、殘油和廢油回收設施、垃圾粉碎設備。
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作業中所使用的固定式平臺、移動式平臺、浮式儲油裝置、輸油管線及其他輔助設施,應當符合防滲、防漏、防腐蝕的要求;作業單位應當經常檢查,防止發生漏油事故。
前款所稱固定式平臺和移動式平臺,是指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作業中所使用的鉆井船、鉆井平臺、采油平臺和其他平臺。
第二十七條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單位應當辦理有關污染損害民事責任保險。
第二十八條海洋工程建設過程中需要進行海上爆破作業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爆破作業前報告海洋主管部門,海洋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海事、漁業等有關部門。
進行海上爆破作業,應當設置明顯的標志、信號,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海洋資源。在重要漁業水域進行炸藥爆破作業或者進行其他可能對漁業資源造成損害的作業活動的,應當避開主要經濟類魚蝦的產卵期。
第二十九條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的,應當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批準。拆除或者改變用途后可能產生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海洋工程需要在海上棄置的,應當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或者影響海洋資源開發利用的部分,并按照有關海洋傾倒廢棄物管理的規定進行。
海洋工程拆除時,施工單位應當編制拆除的環境保護方案,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和損害。
第四章污染物排放管理
第三十條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作業中產生的污染物的處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含油污水不得直接或者經稀釋排放入海,應當經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排放標準后再排放;
(二)塑料制品、殘油、廢油、油基泥漿、含油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殘液殘渣,不得直接排放或者棄置入海,應當集中儲存在專門容器中,運回陸地處理。
第三十一條嚴格控制向水基泥漿中添加油類,確需添加的,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報告添加油的種類和數量。禁止向海域排放含油量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水基泥漿和鉆屑。
第三十二條建設單位在海洋工程試運行或者正式投入運行后,應當如實記錄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備的運轉情況及其污染物的排放、處置情況,并按照國家海洋主管部門的規定,定期向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權限核定海洋工程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根據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確定排污者應當繳納的排污費數額。
排污者應當到指定的商業銀行繳納排污費。
第三十四條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作業中應當安裝污染物流量自動監控儀器,對生產污水、機艙污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進行計量。
第三十五條禁止向海域排放油類、酸液、堿液、劇毒廢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廢水;嚴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廢水,確需排放的,應當符合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
嚴格限制向大氣排放含有毒物質的氣體,確需排放的,應當經過凈化處理,并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向大氣排放含放射性物質的氣體,應當符合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
嚴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機物和重金屬的廢水;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標準。
第三十六條海洋工程排污費全額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并全部專項用于海洋環境污染防治。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家海洋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章污染事故的預防和處理
第三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在海洋工程正式投入運行前制定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應急預案,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及其相鄰海域的環境、資源狀況;
(二)污染事故風險分析;
(三)應急設施的配備;
(四)污染事故的處理方案。
第三十九條海洋工程在建設、運行期間,由于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時,建設單位應當立即向可能受到污染的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或者消除污染,同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個人。
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按照污染事故分級規定及時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上級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立即派人趕赴現場,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對污染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四十條在海洋自然保護區內進行海洋工程建設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海洋自然保護區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負責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防治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和權限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依法對海洋工程進行現場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與環境保護有關的文件、證件、數據以及技術資料等,進行查閱或者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或者相關人員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的工作現場進行監測、勘查、取樣檢驗、拍照、攝像;
(四)檢查各項環境保護設施、設備和器材的安裝、運行情況;
(五)責令違法者停止違法活動,接受調查處理;
(六)要求違法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態擴大。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進行現場執法檢查時,應當出示規定的執法證件。用于執法檢查、巡航監視的公務飛機、船舶和車輛應當有明顯的執法標志。
第四十四條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材料,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海洋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對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有關海洋主管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上級海洋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或者直接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運行,限期補辦手續,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環境影響報告書未經核準,擅自開工建設的;
(二)海洋工程環境保護設施未申請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即投入運行的。
第四十七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運行,限期補辦手續,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海洋工程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或者擬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發生重大改變,未重新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核準的;
(二)自環境影響報告書核準之日起超過5年,海洋工程方開工建設,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未重新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核準的;
(三)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時,未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未按要求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
第四十八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運行,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環境保護設施的;
(二)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環境影響后評價或者未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的。
第四十九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運行,限期恢復原狀;逾期未恢復原狀的,海洋主管部門可以指定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并處恢復原狀所需費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一)造成領海基點及其周圍環境被侵蝕、淤積或者損害的;
(二)違反規定在海洋自然保護區內進行海洋工程建設活動的。
第五十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圍填海工程中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有關環境保護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運行,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報告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備的運轉情況或者污染物的排放、處置情況的;
(二)未按規定報告其向水基泥漿中添加油的種類和數量的;
(三)未按規定將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應急預案備案的;
(四)在海上爆破作業前未按規定報告海洋主管部門的;
(五)進行海上爆破作業時,未按規定設置明顯標志、信號的。
第五十二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海上爆破作業時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海洋資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重要漁業水域進行炸藥爆破或者進行其他可能對漁業資源造成損害的作業,未避開主要經濟類魚蝦產卵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作業,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向海洋排放含油污水,或者將塑料制品、殘油、廢油、油基泥漿、含油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殘液殘渣直接排放或者棄置入海的,由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清理,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清理的,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可以指定有相應資質的單位代為清理,所需費用由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單位承擔;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海水養殖者未按規定采取科學的養殖方式,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或者嚴重影響海洋景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養殖活動,并處清理污染或者恢復海洋景觀所需費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建設單位未按本條例規定繳納排污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賠償損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海洋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核準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
(二)未按規定驗收環境保護設施的;
(三)未按規定對海洋環境污染事故進行報告和調查處理的;
(四)未按規定征收排污費的;
(五)未按規定進行監督檢查的。
第八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