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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自然經濟的特征范文

        自然經濟的特征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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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經濟的特征

        第1篇:自然經濟的特征范文

        一、自然經濟的本質特征:自給自足還是自給性生產?

        經君健同志的《試論地主制經濟與商品經濟的本質聯系》一文[①a],撇開以往經濟史研究中相沿已久的說法,試圖從一個新的思路解決中國封建社會自然經濟統治與商品經濟發達這種理論上的“矛盾”。他認為自然經濟占統治(或主要)地位是西歐中世紀早期以莊園制為主要內容的領主經濟的主要特點,至于以地主制經濟為主要內容的中國封建制度,則與商品經濟有本質的聯系,從總體上說來不存在自然經濟占統治(或主要)地位的特點。應該說,經君健同志的這篇文章是有新意的。以往有的學者雖然也認為戰國秦漢以后自然經濟不占統治地位,但他們大都是從商品經濟的發展(有的甚至認為是由于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出現)引起自然經濟的瓦解來論述這個問題的。經君健同志認為,封建地主制經濟根本不可能自給自足,因而也就不具備實現自然經濟的條件。在他看來,中國商品經濟很早就有相當程度的發展,但一直未能促進資本主義關系產生、發展,就是因為這里的商品經濟與地主經濟相適應。

        認為地主制經濟不具備實現自然經濟的條件,當然也就取消了我們一開頭所說的中國封建社會自然經濟統治與商品經濟發達的理論上的矛盾。但這實際上并沒有真正解決問題,因為它帶來了一系列新的難以解釋的困惑。首先,既然地主制經濟從一開始就與商品經濟有本質聯系,而與自然經濟沒有必然的關系,那么中國封建社會經濟結構的類型是不是就應定性為商品經濟?既然商品經濟的繁榮和地主制經濟的發展完全適應,為什么秦漢以后歷代的一些政治家和思想家要一再提出重本抑末、重農抑商的思想和主張?其次,倘若說中國封建經濟結構從總體上說屬于商品經濟而不是自然經濟,為什么這種與地主經濟相適應的商品經濟一直未能促進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產生和發展?再有,既然自然經濟從中國地主制封建社會一開始就不占統治(或主要)地位,1840年以后,阻礙近代中國資本主義關系發展的內部經濟因素,究竟是自然經濟還是商品經濟?這些問題,從理論上顯然都是不容易得到合理解釋的。

        經君健同志的論文,用意是要破除按照歐洲中世紀的經濟模式來套中國封建社會歷史實際的教條主義。從方法論上說,這無疑是應該肯定的。但是他對“自然經濟”范疇的界定,卻完全根據馬克思和恩格斯關于歐洲中世紀早期經濟生活某些特點的論述來加以概括,而沒有考慮這些特點在中國封建社會是否也同樣存在,這就不免削弱了他立論的用意。經君健同志承認,馬克思并不曾給“自然經濟”范疇下過定義。他根據馬克思的有關論述,把自然經濟的內容歸納為三點:

        一、經濟條件的全部或絕大部分是在本經濟單位中生產,并直接從本經濟單位的總產品中得到補償和再生產;

        第2篇:自然經濟的特征范文

        首先從自然經濟說起。

        什么是自然經濟,并沒有統一的定義。人們對它有各種各樣的理解和表述。是從人與自然、人與人關系所反映的個別勞動與社會勞動的關系出發,從使用價值與交換價值的對立出發,來考察自然經濟的。凡生產是直接用于滿足生產者個人或經濟單位的需要,而不是用于交換的經濟,不論它在人類歷史上以何種形式存在,都可以認為它是自然經濟。物質生產的自給自足,就是這種經濟的本質特征。我國學術界通行的這種理解和表述,體現著自然經濟一般。

        自然經濟是一個歷史范疇。由于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社會性質,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質的社會經濟相聯系,曾經在原始社會,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中存在。在這幾個不同的社會形態中,自然經濟具有一系列的部分質變。探討自然經濟在封建社會中的地位和作用。首先要探討這個經濟范疇在封建社會具體的歷史內涵。

        在封建社會中,封建國家、封建地主、個體農民以至個體手者,都經營有自然經濟性質的生產。如在,封建國家經營有滿足自己需要的官手工業,封建地主經營有“閉門而為生之具以足”,“以贍衣食”的自給性生產等等。然而個體農民(包括自耕農和佃農)是社會的主要生產者,農民家庭是社會基本生產單位,小農經濟是社會經濟的主體。自然經濟在封建社會的變化,都集中通過小農經濟的發展變化而表現出來。

        當時的社會經濟中,自然經濟已是與商品經濟相聯系而存在。從農民來看,由于勞動生產率的提高,農民足以把農業、手工業和其他副業結合于家庭內部。農民為了直接取得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特別是衣食等基本生活資料,就要進行自給性生產。他們既從事農業,又從事手工業,并形成通常所說的“男耕女織”的自然經濟結構。

        隨著社會生產力和社會分工的發展,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日益多樣化。由家庭經營和個體勞動所局限,任何一個農民家庭都不可能滿足自己全部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的需要。小農的這種特點,就迫使他們卷入市場交換,從事商品性生產,與其他農民和手工業者交換產品,取得自己不能生產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以持續自己的生產,維持一家的溫飽。生產使用價值的自給性生產,與生產交換價值的商品性生產,就相輔相成地結合在同一個主體之上,也就是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結合在同一個主體之上。

        當時,自然經濟又與封建剝削制度相聯系。農民不但要養活自己,還要通過繳納封建賦稅或封建地租,養活封建主階級。繳納封建租賦,是農民獲得小塊土地進行生產的先決條件,因此,他們必須把封建租賦同自己直接消費的產品一樣,擺在自給性生產范圍之內,當作使用價值生產出來。自然經濟成為農民既為自己消費需要,又為封建地主消費需要而生產的經濟,就體現著自然經濟與封建經濟的本質聯系。

        盡管封建社會自然經濟的內涵和外延都不等同于個體農民的自給性生產,但是,由于個體農民的自給性生產具有極大的廣泛性,整個農民的自給性生產,具有封建國家、封建地主和手工業者所經營的自給性生產所不可比擬的巨大規模,自然經濟就以個體農民的自給性生產為主要存在于封建社會之中。

        在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相結合而存在的條件下,自然經濟作為一種經濟形式,仍然會同其他任何經濟形式一樣,具有體現自己經濟關系的經濟實體。我曾經在《論清代前期農民商品生產的發展》[1] 一文中提出,在封建社會中,由于自然條件和農民自身生產條件的差異,農民啟給性生產與商品性生產的結合程度,是會各不相同的。在整個小農經濟中會形成一個多層次的商品生產結構。這個結構從另一個角度來考察,也就是自給性生產的多層次結構,即農民自然經濟保持程度的多層次結構,其具體構成如下。

        第一,自給型生產。這種農民總產品的絕大部分供自己消費和繳納封建租賦,只把自用有余的小部分產品投入交換,以換取其他生產和生活必需品。這里所說的總產品,是指農民所生產的包括農產品、手工業品和其他副業產品在內的全部產品。自用有余的產品,可能是屬于其中的這種或那種產品。

        這種農民的生產,不但自給性生產占有顯然的優勢,而且其出售的產品,本來是為了自用而生產的,即不是以社會分工為基礎,以交換為目的而生產的。只是由于投入交換,才具有商品的性質。這是一種具有自然經濟痕跡的、在流通領域里形成的商品,還不是完全意義的商品。

        這種農民少量產品的出售,只能補償少量的生產資料或生活資料,不可能更新生產過程的各種要素,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主要還是自己生產的,即經濟條件的“絕大部分,還是在本經濟單位中生產的,并直接從本經濟單位的總產品中得到補償和再生產”[2] 。盡管已經有了商品交換,但生產循環仍然是一種自我完成的再生產。所以馬克思把這種農民直接消費其產品的絕大部分,只有少部分進入流通過程的生產,叫做“真正的自然經濟”[3] 。

        第二,半自給型生產。這種農民總產品的大部分供自己消費和繳納封建租賦,同時又根據社會需要生產一部分商品,用以交換其他生產和生活必需品。在封建社會中,特別是在封建社會前期,這部分商品還會包括一些是自然生產物的土特產品和奢侈品。盡管它們的再生產過程主要是在自然界實現的,但一經由“任土作貢”的方物,轉化為商人販運貿易的商品,農民的狩獵,采集、捕撈等活動,也就帶有商品生產的性質;這種農民出售的產品,都是以交換為目的而生產的。這是他們與上廣種農民的區別所在。

        這種農民已經有了部分商品性生產,他們的生產也就開始納入整個社會生產分工的體系之中。但是,由于自給性生產比重大,商品性生產比重小,其生產要素通過市場實現價值補償和實物替換的部分,并沒有超過自己生產的部分。因此,從整體來看,這種農民的生產,還基本上不是以流通為媒介的再生產,而仍然基本上是自我完成的再生產。所以恩格斯說,這是商品生產“還只是在形成中”[4] 。

        第三,交換型生產。這又可分為兩類。一類是有些農民,其總產品除了繳納封建租賦之外,少部分供自己消費,大部分用于交換,以換取其他生產和生活用品。他們從事商品生產,是為了獲取使用價值,以維持一家的溫飽。這是一種在交換價值形式下的使用價值生產,還沒有脫離自給的內核,因此,其商品流通是“為買而賣”。由于商品性生產已居于主要地位,自給性生產已退居次要地位。這類農民已成為或基本上成為小商品生產者。

        交換型生產的另一類是,農民商品性生產的比重更大,自給性生產比重更小,甚至已無足輕重。他們從事商品生產,已不僅是為了獲取使用價值,而主要是追求利潤,即交換價值增值,以發財致富。其商品流通是“為賣而買”。這種農民已屬于從小商品生產者向資本主義商品生產者的過渡形態。

        上述這四種類型的生產,以具有部分質的差異相區別,存在于整個封建社會階段。按照辯證唯物主義原理,任何事物不僅有質的規定性,而且有量的規定性。事物又常常是包含著多種運動形態和多種矛盾的統一體,使它具有多方面的質。在這種情況下,事物的性質就是由其主要的質所規定的。當其次要的質的量變沒有達到一定的數量界限,它仍然會保持自己的原有性質,而不會轉化為另一事物。自給型農戶和半自給型農戶的自給性生產,超過或大大超過其商品性生產,自然經濟就仍然是其主要的質,商品經濟僅是其次要的質。因此,它們就應當屬于或基本屬于自然經濟范疇,成為封建社會中體現自然經濟關系,即自給自足經濟關系的經濟實體,是自然經濟單位在封建社會中存在的具體形式。

        自給自足是對自然經濟本質的一種通俗概括。現象總是以豐富多變的形式表現本質,特別是在事物具有多種質的條件下,現象與本質之間更會出現差別和矛盾。所以完全意義的自給自足,只是存在于原始社會的初期,此后它只是相對地存在于社會經濟生活之中。在事物質變和量變錯綜復雜的運動過程中,如果不區分主要的質和次要的質,如果不把握住決定事物性質的數量界限,而是機械地把完全意義的自給自足作為衡量小農家庭是否是自然經濟的絕對尺度,必將導致對自然經濟過多過早的否定,這無疑是不適當的。

        封建社會的農民,已是使用鐵制農具和牛馬畜力,并具有自有經濟和一定獨立性的生產者,他們比原始社會和奴隸社會的生產者,具有更高的生產積極性,具有更優越的生產條件,和更高的勞動生產率。封建社會與原始社會、奴隸社會相比較,生產者產品自給的品種、數量和質量,都是大不相同的。

        綜上所述,以個體農民的自給性生產為主要內容,以自給型農戶和半自給型農戶為主要存在形式,以使用鐵制農具和牛馬畜力的小生產方式為生產條件,這就是自然經濟在封建社會具體的歷史內涵。它體現著自然經濟在封建社會的發展變化。二

        在封建中,具有強大的地位。但隨著社會生產力和商品經濟的,自然經濟會逐漸削弱,并隨著封建主義向資本主義過渡,會最終為資本主義商品經濟所代替。在封建社會中,封建國家和封建主都經營有使用徭役勞動、奴婢勞動或雇傭勞動的商品生產,還有資本主義萌芽性質的商品生產,但是,最普遍大量的是農業和手中,以生產資料個體私有制和個體勞動為基礎的小商品生產。因此,封建社會的商品經濟,可以說主要是小商品經濟。列寧指出,“在資本主義的發展中有兩個重要關鍵:(1)直接生產者的自然經濟轉化為商品經濟,(2)商品經濟轉化為資本主義經濟。”[5] 封建社會商品經濟的發展過程,主要是農民的自然經濟轉化為商品經濟的過程。這既是商品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關鍵,也是一個漫長的歷史過程。

        在封建社會初期,生產力水平和勞動生產率低下,作為一切生產首要條件的糧食生產,還不能在農民滿足自己消費之后,有更多的剩余,從而為從事農業的人和從事手工業的人,為從事食物生產的農民和從事原料生產的農民,提供實行較大分工的可能,因而,自給型農戶這時就必然占有大多數,半自給型、交換型農戶還只是居于少數。

        這時在市場上,特別是在市場上交換的產品,既有半自給型、交換型農戶和手工業者商品性生產的產品,又有自給型農戶自用有余的產品。這時自給型農戶自用有余的產品,已不是偶然的、間或存在的剩余品,而已是普遍的、不斷反復出現的剩余品。廣大自給型農戶把這種剩余品投入交換,就會使它在整個市場交易量中占有巨大的比重。前面已經說過,自給型農戶自用有余的產品,不是基于社會分工而生產的。生產的社會分工是商品經濟的基礎。因此,這時的商品經濟還不具有完備的社會分工的基礎。

        歐洲的封建社會就有過這樣的階段,馬克思說過,“曾經有這樣一個時期,例如中世紀,當時交換的只是剩余品,即生產超過消費的過剩品”[6] ,(馬克思所說的中世紀,一般是指歐洲的9-14世紀)在,《孟子》所說的,農民“男有余粟,女有余布”、“紛紛然與百工交易”的階段,是否屬于這樣的時期,有待于經濟史學者的考證。

        盡管剩余品的生產還不是交換價值的生產,但是,農民出售剩余品,就已“具有一種以流通、以設定交換價值為目的的趨勢”[7] ,經常有大量剩余品投入交換,就會促進農業和手工業的發展,并且促使它們朝著交換價值生產的方向發展,推動自給型農戶逐漸轉化為半自給型農戶和交換型農戶,從而使整個市場逐步從以使用價值生產為基礎,轉向以交換價值生產為基礎。這是封建社會經濟發展的一個長期趨勢。

        半自給型農戶由于根據社會需要生產一部分商品,它們的生產就開始納入整個社會分工體系之中。在封建社會的某一個階段中,如果半自給型農戶在整個農戶中占有多數,它們投入交換的商品,在整個市場交易中占很大的比重,這時商品經濟的社會分工的基礎,也就是交換價值生產的基礎,就會進一步完備。

        在封建社會中,各種生產力因素經過長期積累,會出現一系列發展變化。勞動人口和耕地面積的不斷增加,擴大了農業的生產規模;生產工具的改進和系列化,提高了農業勞動的效率;水利設施、陸路和水路的發展,改善了農業生產的勞動條件;自然資源的開發,豐富了農業生產的勞動對象;耕作技術和生產經驗的積累,提高了農業勞動者的素質。到封建社會后期的一定階段,農業生產、特別是糧食生產會加快自己的發展步伐,為商品生產的發展,提供比較充分的農業基礎。

        在上述條件之下,商品生產就會得到較快的發展。通過自給型、半自給型農戶逐漸向交換型農戶轉化,會出現大量主要生產糧食和其他食物的農民,主要生產原料作物的農民,和“以種地為副業,而以工業勞動為主業”[8] 的農民。通過農民家庭手工業以一定規模與農業分離,會使許多農民轉化為手工業者,并逐漸形成從事各種原料加工的獨立手工業部門。

        這種交換型農戶和農村手工業者,與自給型、半自給型農戶不同,他們要出售自己的大部分以至全部產品,必須在市場上補償他們的大部分以至全部生產要素,甚至包括種子和口糧。他們的生產已經是完全或基本上建立在流通的基礎之上,成為“以流通為媒介的再生產,也就是,以產品的出售,以產品轉化為貨幣和再由貨幣轉化為產品的生產要素為媒介的再生產。”[9] 他們的這種商品經濟性質的生產循環,與自給型、半自給型農戶自然經濟性質的生產循環,就具有質的差異。

        封建社會的農民和手工業者,都有可能在封建租賦之外,還能“生產出一個超過必要生活資料的余額”[10] ,也就是在封建租賦以外的剩余產品。這是一個變量,在封建租賦既定的條件下,就決定于農民和手工業者生產成果的大小。交換型農戶和獨立手工業者是最有能力生產這種剩余產品的個體生產者。這種剩余產品都是要投入交換的,因此,這種農民和手工業者又是具有最大市場量的個體生產者。

        交換型農戶和農村手工業者如果不從事自給性生產,“生產專業化即社會分工的完成”[11] ,他們就已經成為典型的小商品生產者。列寧在討論農民的自然經濟轉化為商品經濟的時候,就是以這種小商品生產者為準繩的。他說,“單獨的個別的生產者專門從事一種生產部門的生產”,“是商品經濟的必備條件”[12] 。這種典型的小商品生產者確實是存在的,如城市獨立手工業者。列寧在此加以強調,是徹底性的需要。但是,“概念和現象的統一是一個本質上無止境的過程”[13] ,在封建社會的實際經濟生活中,特別是在商品經濟剛在發展的時候,大量出現的不是典型的小商品生產者,而是不完全脫離自給性生產的交換型農戶和農村手工業者,即具有一定程度專業分工的小商品生產者。

        出現這種情況,有各種各樣的具體原因。在封建社會中,最大量的是生產糧食的農民。他們的商品性生產不論如何發展,也不會脫離糧食的自給性生產,這是毫無疑義的。

        農民的商品性生產從一開始出現,就“已經包含著社會生產無政府狀態的萌芽”[14] 。在交換型農戶中,商品性生產已占主要地位,如果市場條件發生變動,它的產品的價值不能實現,其生產和生活就會出現危機。保留一定的自給性生產,特別是糧食的自給性生產,就可以緩解危機,就可以多一分生存保障。所以不論是生產原料的交換型農戶,還是生產其他食物的交換型農戶,都可能保持一部分糧食或其他食物的自給性生產。

        特別值得提出的農村手工業者。在封建社會后期,由于農業生產和農民商品生產的發展,廣大農民的需求增多,會引起農村手工業一定程度的發展。西方學者把西歐各國出現的這種發展叫做前工業化階段。這種農村手工業產品的銷售對象,主要不是封建剝削者,而主要是廣大勞動群眾,就必然要求成本低,價格廉,生產就必須接近原料產地。這種大眾化的產品,質量不必精細,生產技術容易掌握,因之這種手工業必然首先從農村中發展起來。農民從農業轉向手工業只能是逐步進行的,在這個轉軌過程中,必然有許多農民保持著一定的糧食和原料作物的生產。就是在經過一段時間的發展之后,基于上述應付市場變動的原因,農村手工業者也會自然地保有一定糧食或者原料的自給性生產。當然最根本的原因還是農業生產力的不夠發展,沒有充足的穩定的糧食供應,農民和農村手工業者也無法切斷自己的自然經濟臍帶。

        這種保留有一定自給性生產的交換型農戶和農村手工業戶,同獨立的小商品生產者一樣,都已屬于商品經濟范疇,都同樣是封建社會中體現商品經濟關系的經濟實體,與屬于自然經濟范疇的自給型、半自給型農戶是不相同的。所以馬克思把“以種地為副業,而以工業勞動為主業”的農民,叫做“新的小農階級”[15] 。根據這一原則,那些生產糧食、原料和其他食物的交換型農戶,也同樣可以視為新的小農階級。

        自然經濟既是歷史范疇,又是地域范疇。在封建社會的一定歷史階段,自然經濟不會在全國各個地區以同一水平存在,商品經濟也不會在各地以相同水平同步發展。它們的發展變化,同任何社會經濟的發展變化一樣,總是在不平衡的運動中實現的。各個地區由于氣候、交通、土壤和資源等自然條件的差異,經過人們長期開發,又會出現社會分工發展程度的差異,即出現各種類型農戶的不同比例配置,從而自然地形成自然經濟強大、比較強大和比較薄弱的各類地區,也就是商品經濟不發達、比較發達和發達的各類地區。在商品經濟發達的地區中,還會形成具有不同專業分工的地區,有的是農業中的商品性生產超過自給性生產,成為糧食作物或原料作物的專業性生產地區;或者是手工業中的商品性生產超過農業中的商品性生產,成為手工業品專業生產地區。因此,在封建社會后期的一定階段,由于交換型農戶和農村手工業者的大量出現,由于各種專業分工地區的形成,商品經濟就會具有更為完備的社會分工的基礎。

        總之,任何封建國家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內,都會通過各種類型農戶的不同比例配置,通過地區間經濟發展不平衡的形式,保持著不同的自然經濟水平,也就是具有不同的商品經濟水平。在任何一個封建國家中,我們都不可能獲得各種類型農戶比例配置的數據,也不可能獲得自給性生產產值和商品性生產產值的精確數據,但是,我們仍然可以推斷,在封建社會一定的歷史時期中,自給性生產具有強大的地位,商品經濟發達地區,商品性生產的產值則可能大于自給性生產的產值。但是,就是在封建社會后期,以至封建社會后期的商品經濟發達地區,交換型農戶和農村手工業者無論多么發展,也不會導致自然經濟的消失。這種歷史連續性甚至可以延至資本主義機器大工業已經興起的。在十九世紀后半期,德國的機器大工業已經興起。許多雇傭工人或者是自己擁有土地和菜園,或者是通過租佃擁有土地和菜園,以從事自給性生產。他們的這種“園藝業和耕作業相結合”的自然經濟,“曾經是保證工人階級物質狀況可以過得去而且有些地方是過得相當不錯的基礎”[16] 。

        為生產力發展水平所決定,終封建社會之世,自然經濟還會始終存在,商品經濟也不能得到充分地普遍化發展。這都有待于資本主義,特別是資本主義機器大工業的發展。只有資本主義,才能“把一切以生產者本人勞動為基礎或只把多余產品當作商品出售的商品生產形式盡行破壞。它首先使商品生產普遍化,然后使一切商品生產逐步轉化為資本主義的商品生產”[17] 。因為“只有當雇傭勞動成為商品生產的基礎時,商品生產才強加于整個社會。”[18] 這是馬克思西歐歷史發展所得到的結論。人類社會從原始社會相對純粹的自然經濟,經過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在對立統一中消長,然后轉變為資本主義社會相對純粹的商品經濟,這正是歷史辯證法的生動體現。三

        商品同經濟一樣,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性質,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質的社會經濟相聯系。封建社會的商品經濟,資本主義社會的商品經濟,以至社會主義社會的商品經濟,其性質都是各不相同的。就是在封建社會,商品經濟在總的量變過程中,也會出現階斷性的部分質變。

        在封建社會的各個階段。隨著社會生產力的不斷,由各種類型農戶不同比例配置所形成的商品經濟,既會具有不同的社會分工發展水平,又會保留有不同程度的自然經濟痕跡,因而呈現出部分質的差異。試以封建社會前期的商品經濟與封建社會后期的商品經濟作點粗略比較。

        首先,從市場看。在封建社會前期,由于農民生產的自給性水平還很高,農民和農民之間、農民和手者之間的商品交易量一般不是很大。那種生產者自用有余產品余缺調劑的交換,那種生產者必要產品同特殊需要發生關系時品種調劑的交換,會占有一定的以至很大的比重。這兩種交換都具有使用價值生產的自然經濟痕跡。因之,農村市場主要是農民與農民之間、農民與手工業者之間的直接交換,假手于商人的情況不是很多。加以有限的市場交易量要分散在廣大農村,市場因之是狹小的,一般不能擺脫小范圍的地域局限,只能在廣大農村形成以墟集貿易為主體,以市鎮貿易為補充的“地方小市場的網”。[19] 這種農村市場一般只有保證供給與需求的經濟功能。對于農民來說,就是能滿足他們購買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銷售農副產品和家庭手工業品的需要。

        通過商品交換,實現供給與需求的平衡,不但是個體農民再生產的必要條件,也是社會再生產的必要條件。一定地區,如一縣一州,必需有自己的產品,能與其他地區以其所有,易其所無,實現供給與需求的平衡,才能使社會再生產得以順利進行。這就會形成一定的地區間的販運貿易。因此,某些農村市鎮,特別是商品生產比較發達地區的農村市鎮,除了具有保證供給與需求的經濟功能之外,又會具有集散商品的經濟功能,使它成為農村外銷商品販運貿易的起點,農村輸入商品販運貿易的終點。在這種農村市場上,農民之間、農民和手工業者之間互通有無的直接交換就會縮小,而以商人為媒介的商品流通就會擴大。

        到封建社會后期,在商品經濟不發達的地區,大體還會保持封建社會前期農村市場的那種狀況。但在其他地區,由于糧食作物、原料作物和手工業品的商品生產有了較大的發展,農村市場就會發生變化。如果說在封建社會前期,商業資本主要是以自己的運動,使農民的產品發展為商品;在封建社會后期商品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特別是在商品經濟發達地區,卻是農民和手工業者已經生產出來的商品以自己的運動形成商業。農民和手工業者已無法自己在當地銷售全部產品,也無法互相提供足夠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只能要求商業資本為他們的產品實現價值,并為他們的再生產實現各種生產要素的補償。因之,這里的農村市場已由主要是生產者之間的直接交換,轉變為主要以商人為媒介的交換。并且會突破地方小市場的格局,形成一系列商業市鎮和手工業市鎮,建立起長途運轉的商品流通渠道,形成跨越地區以至跨越國界的市場。在商品經濟發達地區,還會在生活資料市場之外,形成各種生產要素市場。在生產分工發展的基礎上,形成雇工市場;在農民和手工業者生產借貸增多的基礎上,從傳統的高利貸資本中出現市場,從而構成以商品市場為主體的農村市場體系[20] 。這種具有多功能(包括保證供求和集散商品的經濟功能)的、以市鎮貿易為主體、以墟集貿易為補充的農村市場,就為農民擴大再生產、發展商品生產提供更有利的條件。

        但是,生產者之間余缺調劑、品種調劑的交換仍然會存在,甚至會有一個較大的絕對值。只是在商品成交總量中,其比重已大大縮小了。

        其次,從販運貿易看。在封建社會中,通常存在著從農村流向城市,供封建剝削階級和其他城市人口消費的,以農副土特產品和奢侈品為主要的販運貿易。同時,由于農民和手工業者需求的多樣性,他們也必需與外地區的農民和手工業者互通有無,也會形成一定規模的販運貿易。因此,販運貿易就成為當時的重要商業活動。

        在封建社會前期,販運貿易的商品,除了手工業者的產品之外,主要是由自給型、半自給型農戶所提供的。它們每家每戶投入交換的商品固然有限,但千家萬戶的投入,也會成為龐大的商品堆積,可以形成繁榮的販運貿易。它們出售一些農產品或者家庭手工業品,雖然標志著農業和手工業結合的自然經濟結構開始分解,但它們還主要從事農業,它們的手工業和其他副業還從屬于農業,基本上沒有專業分工。沒有生產的專業分工,也就不能有充分的地區分工。自然條件的差異性和由它所帶來的自然產品的多樣性,是形成社會分工的自然基礎。這種地區的販運貿易,更多地是建立在這種具有自然分工性質的基礎之上,而不是建立在專業分工的基礎之上。比如糧食這種重要的販運貿易的商品,它所形成的主要是“以年之豐歉,或糴之使來,或糶之使去”的地區間豐歉調劑市場。這種地區間糴來糶出的市場,就不是由地區分工所引起的。自然經濟正是這樣的販運貿易中保留著自己的痕跡。

        在封建社會后期,農產品和農村手工業品流向城市的販運貿易,在繼續發展的同時,地區間特別是糧食作物區、原料作物區與手工業品產區之間的販運貿易,會有明顯的發展。如果說,前者是地區間的一種縱向聯系,后者則是地區間的一種橫向聯系。前者主要是體現農民、手工業者和封建剝削階級之間的交換關系,販運貿易的商品主要是生活資料,后者則主要體現農民與農民之間、農民與手工業者之間的交換關系,販運貿易的商品既有生活資料,又有生產資料,說明它已大體是建立在一定的專業分工的基礎之上。糧食作物區、原料作物區和手工業品產區之間出現大規模、長距離的販運貿易,正是封建社會后期商品經濟的重要發展。

        再次,從城市市場看,在封建社會中,城市市場主要是封建官吏、封建地主及其仆從、軍隊等以自己的收入,與農民和手工業者的產品相交換。他們的收入都是封建租賦的轉化形態,即農民和手工業者的剩余產品。數量巨大的剩余產品集中在數量有限的城市中投入交換,就會出現繁榮的城市市場。封建賦稅和封建地租主要是采取實物形式。它們是由農民和手工業者作為使用價值生產出來的,只是因為投入交換才成為商品。這種商品可以說只有商品的流通方式,而沒有商品的生產方式。這就使城市市場既建立在交換價值生產之上,又建立在使用價值生產之上。因之城市市場并不具備完全的商品生產的基礎,也就不是完全意義的商品經濟。盡管實物租賦會逐漸向貨幣租賦轉化,使城市市場的商品生產的基礎有所發展,但這種轉變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因此,商品生產基礎的不夠完全,是封建社會城市市場的共同特征。

        在封建社會前期,由于城鄉商品生產不夠發展,城鄉生產者之間的商品交換就不夠發達。盡管城市中有比較發達的手工業,但其產品主要供城市人口消費,并不流向農村,與農民的產品相交換。因此,城市市場規模的大小,主要決定于投入市場的封建租賦價值量的大小。封建租賦在城市市場形成上具有決定性的作用,就使城市市場保有較多的自然經濟痕跡。

        到封建社會后期,由于地區間販運貿易的發展,有些上述那種消費性城市可能發展為具有販運貿易的中轉市場,或者形成新的中轉貿易城市。由于有些手工業在發展中逐漸向城市轉移,有些上述那種消費性城市可能發展為手工業基地,或者形成新的手工業城市。有的城市甚至可以三者兼而有之。隨著城市經濟功能的發展,在這些城市市場的商品成交總量中,封建剝削者以封建租賦與農民和手工業者的產品相交換所形成的交易量,其比重必然會縮小。農民之間、農民和手工業者之間商品交換所形成交易量(包括體現在販運貿易中中轉的部分),其比重必然會擴大,后者甚至可以超過前者。封建租賦在城市市場形成上的作用,無疑已大大下降。當然,封建租賦投入這種城市市場還會有一定的數量,加以還會有許多消費性城市存在,就是在封建社會后期,封建租賦在城市市場形成上的作用仍然是不可忽視的。總之,在城市市場,以至在整個國內市場上,封建租賦所形成的市場交易量,在封建社會前期和后期,是會各不相同的。它在整個市場交易中所占比重較大,市場促進生產和分解自然經濟的作用就越小,反之就越大。

        在封建社會中,由于各個時期的各個地區、各個部門商品經濟發展水平不同,許多經濟現象總是交錯地存在,難以劃一。上述只是一種很粗略的概括。但大致可以看出,封建社會前期的商品經濟,與封建社會后期的商品經濟相比較,已具有不同的生產基礎,不同的流通方式(包括不同的市場結構),不同的流通規模(包括不同的商品結構),不同的社會作用。特別是商品經濟發達地區的形成,不但會為本地區經濟的進一步發展開辟道路,而且會通過與其他地區的經濟聯系,擴大和深化社會分工,推動其他地區商品經濟的發展,為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發生發展提供歷史前提。封建社會的商品經濟正是通過這種不同層次的發展,即部分質的變化,逐步排除自然經濟的制約和痕跡,逐步趨向完善。

        封建社會經濟發展的進程表明,封建經濟是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的結合。它們以怎樣的廣度和深度相結合,會反映出自然經濟歷史地位變化的階段性,會反映出商品經濟發展的階段性,也會反映出封建經濟的成熟和發展。生產對于任何社會經濟都具有基礎的作用。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的發展變化,都是基于其生產基礎的具體變動而來,考察封建社會的自然經濟及其歷史地位,考察封建社會的商品經濟及其發展水平,首先應當對它們生產基礎的發展變化,作出正確的估量。不論在什么生產基礎上生產出來的商品,一經在市場上出現,都不會改變它作為商品的性質,這無疑是正確的。但是,決不能因此而忽視對它們不同的生產基礎作具體的分析。否則,就容易夸大商品經濟的發展水平,把封建社會前期的商品經濟與封建社會后期的商品經濟同等起來,把發達地區的商品經濟與不發達地區的商品經濟等同起來,從而模糊對自然經濟歷史地位的認識。這就不能在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的中,更好地貫徹辯證唯物主義的論。四

        商品所以能適應生產力的不同水平,在各種經濟形態中存在,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它產生的基礎是社會分工。一切分工都是社會生產力發展的結果,而分工的發展又會促進社會生產力的提高和生產的社會化、專業化。在封建社會中,社會生產力總是在不斷發展的。商品經濟既是封建經濟(包括領主制經濟和地主制經濟)存在和發展的前提條件,而封建經濟又可以容納小商品經濟有較高程度的發展,甚至可以容納以工場手為代表的商品經濟有一定程度的發展。因之,在封建社會中,商品經濟的一定發展是不可避免的。在封建地主制下比在封建領主制下,在統一的封建國家中比在分裂的封建國家中,還會得到更多的發展。

        廣大農民商品性生產的發展,就把市場機制引入千家萬戶的生產領域,擴大價值發生作用的范圍,推動他們改善工具,提高技術,較好地發揮人力、物力和土地資源的經濟效益,這對于發揮各個地區條件的優勢,擴大農業基礎,調整農業結構,增加社會積累,都會起良好的作用。

        在商品經濟發展的條件下,不但農民商品經濟的個體比自然經濟的個體,具有較高的發展生產的活力和能量,也會使整個社會經濟含有市場機制,可以較靈活地較有效率地進行,從而有利于滿足消費,促進生產,加強地區間、民族間的經濟聯系,推動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對于封建大國說來,也會為封建國家處理集中的與分散的經濟的矛盾,為征收賦稅、加強國民經濟管理,提供有利的條件。在封建社會中,只要有商品經濟的發展,就會有社會經濟的發展,也會有社會生活水平的相對提高。總之,封建生產方式如果能允許商品經濟發展,就說明它還具有生命力,還沒有達到它的終點。這是判斷封建生產方式價值的一個重要標志。

        在封建社會中,對立統一的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是互相制約、互相排斥的。自然經濟天然地排斥社會分工,排斥商品經濟,從而限制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同時,不管自然經濟多么強大,商品經濟卻具有導向性,具有主導作用,它總是通過不斷分解自然經濟,引導社會經濟向前發展。這都是人所共知的道理,無庸贅述。但是,在一定的歷史條件下,在一定的生產力水平下,它們又是相輔相成,互相補充的。對立物相互補充的這種深刻的辯證關系,充分地體現在社會經濟過程之中。

        在封建社會中,個體農民既與商品經濟相聯系,又與自然經濟相聯系。他們總是通過二者的相互補充,使自己的生產得以完全。在自給型農戶和半自給型農戶中,是商品交換對于自給性生產起補充作用;在交換型農戶中,是自給性生產對于商品性生產起補充作用。二者相互補充,就使小農家庭的再生產得以順利地運行,使小農家庭生產與消費的平衡得以順利地實現。

        在封建社會中,個體農民和手工業者既都是互相分離、互相獨立的,各自通過自身的循環持續自己的生產。但是,他們又是互相聯系,互相依存的,因為他們需要別的農民和手工業者供給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又需要別的農民和手工業者購買他們的產品。地主家庭有的是生產單位,而更多的是消費單位。作為生產單位,它必須與農民和手工業者交換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就是作為消費單位,也必須以封建租賦與農民和手工業者交換消費品。因此,在封建社會中,就必須以商品交換為紐帶,把農民、手工業者和地主家庭聯系起來,才能形成整個社會再生產過程,使整個封建經濟成為一種一定程度的以流通為媒介的再生產。

        要使這種復雜的社會再生產過程得以順利實現,社會生產兩大部類和各個生產部門之間就必須保持一定的比例關系。在封建社會,社會生產的技術構成低,不論是進行簡單再生產還是擴大再生產,主要是靠投入勞動力,而不是主要靠追加生產資料。而且農民不但要養活自己,還要不經過交換無償地養活封建剝削者,因此,第二部類生活資料的生產必然要大于第一部類生產資料的生產,而擴大再生產更需要生活資料特別是糧食的優先增長。生活資料特別是糧食的這種比例關系,主要是由農民的自然經濟來保證的。

        封建社會的自然經濟,如前所述,是農民既要為自己的消費需要,又要為封建地主的消費需要而生產的經濟,因而農民在生產過程中,必然要把生活資料、特別是糧食與衣著等基本生活資料的生產,擺在優先的地位,以安排好農業、手工業和其他副業的關系;以至要在自己的小塊土地上,種植各種食物,以便在一些作物遭受自然災害時,好指靠另一些作物,即所謂“種谷必雜五種,以備災害”。在糧食總供給不足與總需求發生矛盾時,農民就會去開墾荒地,開發山區,以至圍湖圍海造田,以解決自己生活的需要。所以在封建社會中,糧食盡管是具有最大市場量的商品,卻又總是商品率最低的重要農作物。

        農民的這種遵循自給自足目標運行的經濟活動,就會使全社會勞動力與土地這兩種最重要的資源的分配,首先保證了糧食與衣著等基本生活資料的生產,從而保證了封建經濟順利運行所必需的最基本的比例關系。如果說,封建經濟因為有了商品經濟,可以更靈活地運轉,更具有生命力;而又因為有了自然經濟,才能保證它順利進行,保證它可以穩定地發展。

        自然經濟這種基于人類生存本能需要的經濟,在封建社會的發展,保證了廣大農民和手工業者的繁衍,保證了管理者與被管理者、腦力勞動者與體力勞動者的分工,從而促進了封建國家、和文化的發展。盡管在封建社會后期,由于生產力的發展,農民和手工業者在封建租賦之外,還可以生產出另外的剩余產品,擴大了封建政治和封建文化藝術發展的物質基礎,但是,從整個封建社會來看,強大的封建國家和繁榮的文化藝術,始終主要是建立在作為使用價值生產的封建租賦基礎之上的。

        但是,自然經濟的這種基本歷史作用,又必須依靠商品經濟才能得以充分實現。在封建社會中,封建皇室和封建地主在獲取大量實物封建租賦之后,除了直接消費一部分之外,他們的生活和享受也依賴于出售這種剩余產品。同時,他們又必須把大量的封建租賦,通過商業渠道轉化為商品,轉化為各級官吏,文人學士、仆役和軍隊的收入,并且進一步轉化為多種多樣的消費品和奢侈品,通過市場以實現社會總產品的最終分配,從而保證封建政治和文化藝術事業的發展。

        總之,封建經濟是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的結合。它們既互相排斥,又互相補充。如果我們只強調其中的一面,把封建經濟簡單地看成是自然經濟,就是一種片面性;如果只強調其中的另一面,把封建經濟簡單地看成是商品經濟,就會是另一種片面性。這都是不可取的。

        [1] 《經濟史》1986年,第1期。

        [2] 《資本論》第3卷,第896頁。

        [3] 《資本論》第3卷,第886頁。

        [4]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313頁。

        [5] 《列寧全集》第1卷,第77頁。

        [6]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79頁。

        [7]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210頁。

        [8] 《資本論》第1卷,第816-817頁。

        [9] 《資本論》第2卷,第226頁。

        [10] 《資本論》第3卷,第893頁。

        [11] 《列寧全集》第1卷,第83、77頁。

        [12] 《列寧全集》第1卷,第83、77頁。

        [13]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517頁。

        [14]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441頁。

        [15] 《資本論》第1卷,第816-817頁。

        [16]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464頁。

        [17] 《資本論》第2卷,第43-44頁。

        [18] 《資本論》第1卷,第644頁。

        第3篇:自然經濟的特征范文

        [關鍵詞] 商品經濟 市場經濟

        人類為了自身的生存和發展,不斷地向自然界宣戰,通過勞動利用和改造自然資源以滿足自己不斷增長的多方面需要,這就是人類社會的經濟活動。這種經濟活動要采取什么形式進行,不少思想家和經濟學家都進行過考察和研究,而馬克思的論述為大多數學者所接受,他在《(政治經濟學批判)(1857年-1858年草稿) 》中闡述到:人的依賴關系(起初完全是自發的),是最初的社會形態,在這種形態下,人的生產能力只是在狹窄的范圍內和孤立的地點上發展著。以物的依賴性為基礎的人的獨立性,是第二大形態,在這種形態下,才形成普遍的社會物質變換,全面的關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體系。建立在個人全面發展和他們共同的社會生產能力成為他們的社會財富這一基礎上的自由個性,是第三個階段。第二階段為第三個階段創造條件。因此,家長制的,古代的(以及封建的)狀態隨著商業、奢侈、貨幣、交換價值的發展而沒落下去,現代社會則隨著這些東西一道發展起來。這段論述科學地揭示了人類社會經濟活動形式的發展軌跡:自然經濟商品經濟產品經濟三個歷史階段。它們并不是可以任意選擇的,而是取決于人類對自然界的認識程度和改造能力,即生產力發展水平。當生產力的發展十分低下時,人類只能依靠“人的依賴關系”來戰勝自然,滿足自身的需要,這就是人與自然之間的“自然經濟”時期。當生產力的發展出現了社會分工,同時伴隨勞動成果有了剩余而產生私有制以后,人與自然的物質變換關系就要建立在“以物的依賴性為基礎的人的獨立性”形式上,即人們通過“商品交換”的形式來實現滿足自身的需要,隨之人類社會經濟活動的形式也就進入了“商品經濟”發展時期;當社會生產力的高度發展,使社會財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勞動將成為人類生活的第一需要,私有制也隨之消亡,個人得到全面發展,那時人類社會經濟活動形式就不需要通過“交換”的形式來實現,也就不需要“價值”插手其間,而是以“各盡所能,按需分配”的形式來滿足自身的需要,從而進入產品經濟的發展階段。

        產品經濟形態不是“可望而不可及”的發展階段,或者說“是不可實現的理想模式”,而是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必然。這可從三個方面證明:第一,在歷史上它是在對資本主義經濟制度批判的基礎上,作為商品經濟的否定形式而提出來的,并且由空想社會主義者們以試驗的方式實行過。雖然最終失敗了,但失敗的原因并非產品經濟形式本身的錯誤,而是當時的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還沒有達到可以否定商品經濟的程度。第二,當代世界某些發達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的實踐足以證明,它們所實行的大量“福利”經濟政策,在某種程度上已經體現出產品經濟形態的痕跡。第三,如果從分配的角度運用抽象法來考察一個家庭內部的經濟活動(不考慮它與外部的經濟聯系方式),也可以得到證明:當其收入水平較低時,父母要以計量的形式對家庭成員進行消費品分配,而當收入水平較高以后,因為消費品的種類和數量可以得到不斷補充,所以父母就不再以計量的方式進行分配,而以“各自按需索取”的形式來滿足家庭成員的需求。這一點已為我國改革開放后居民家庭生活水平的提高所證實。以小喻大,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又何嘗不是如此呢?商品經濟形態的發展終將被產品經濟形態所代替,這在人類社會經濟形態發展史上只是個時間問題。

        經濟形態發展的每一個歷史階段,都有一個由產生到成熟、由初級到高級的發展過程,因而會體現出不同發展時期的階段性。商品經濟形式的發展也不例外,以中世紀的結束和資本主義社會的確立為標界,大體可分為前后兩個階段。前一階段是簡單商品經濟時期,后一階段為復雜商品經濟,即市場經濟發展時期。簡單商品經濟也稱為小商品經濟,是商品經濟的產生和培育時期,它的交換是以直接獲得所需要的使用價值為目的,是作為自然經濟的一種補充形式而存在。因此,它只存在于當時占主導地位的自然經濟的夾縫之中,處于從屬地位。復雜商品經濟是商品經濟的成熟和發展時期,這時的商品生產和交換不再以獲取使用價值為直接目的,而是以盈利為直接目的,并且成為社會居主導地位的經濟形式。“市場”已成為社會經濟活動的樞紐和中心環節,是商品經濟發展到這一階段的突出特征。因此到19世紀末,開始有學者把這種復雜的商品經濟稱之為市場經濟。可見,市場經濟是商品經濟發達起來以后的一種成熟的表現形式。

        從上面的分析中可以得出以下認識:第一,商品經濟是人類社會經濟活動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它的基礎在生產力方面乃是社會分工引起的勞動社會化,在生產關系方面則是生產資料歸不同的經濟主體所有(起初是私有制)。因此它是社會生產方式發展到一定歷史時期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所出現的社會經濟活動的一種組織形式。從這個意義上說,商品經濟是一種“自發”產生的社會經濟制度。第二,市場經濟在本質上就是商品經濟,是商品經濟形式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它以“市場”為核心,以市場機制為紐帶來構建整個社會經濟活動的系統,通過市場把社會各個經濟主體緊密地聯系起來,形成一個網絡結構。

        第4篇:自然經濟的特征范文

        第一,封閉的自然經濟基礎上的和諧與開放的知識經濟基礎上的和諧之差異。自然經濟時代的和諧是一種“天不變,道亦不變”形態下的社會和諧,它形成于人與自然、人與社會的特殊關系之上。從人與自然的關系看,由于單個人或家庭無法與自然相抗衡,只能依靠宗族勢力,這必然強化了血緣裙帶關系。從人與社會的角度看,封建王朝為了維護其統治,通過戶籍、保甲等制度,把人牢牢地限制于狹小地域和封閉空間,這種人與信息很少流動的和諧,甚至能夠維系千百年。知識經濟時代的和諧,建立于信息高度發達,人的流動性越來越大的基礎之上,尤其是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化,社會結構與民眾的思維方式發生了巨大變化,即社會由自然經濟的一元結構變革為市場經濟、知識經濟基礎上的多元結構,大眾思維由單向趨向多維,由求同趨向求異。這種情況下,社會關系處在快速調整和變革過程,即一個平衡與和諧形成后,新的不平衡與不和諧因素又產生出來。相比較而言,要實現動態和諧更為困難。

        第二,封建統治造就的順民意識基礎上的和諧與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基礎上的和諧之差異。回顧中華民族的歷史,我們不難看出,自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后,中國社會便從意識形態到社會結構皆走向以皇家為核心的社會運行秩序,這種體制機制的突出特征是權力自上而下作單向運行,且表現為剛性,由此造就了“青天”與“草民”意識,形成了逆來順受的順民性格。除此之外,由于民眾不知道自己有什么權利,更沒有形成保護私權的觀念,“不爭”自然而然進入價值觀的領域,進入靈魂深處,這時的民眾面對再大的困苦都能承受,再難咽的苦果都能吞下,做“順民”成為一種封建時代的民族意識。

        進入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今天,特別是在經濟多元化和價值觀念多元化已經成為一種基本社會形態的情況下,在強調以人為本,強調“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理念已經深入人心,深入到權力運行規則和方式的情況下,要實現社會的和諧,執政黨必須平衡好各利益階層的利益要求,平衡好組織力量與社會力量的消長,顯然這都不是容易做到的。

        第5篇:自然經濟的特征范文

            的分析。而厘清這些問題對于正確選擇農民經濟合作的內容、堅定落實“統分結合”的農村經營體制、通過政府主導推動我國目前的農民經濟合作都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在農業生產環節家庭生產組織形式的相對合理性

            從歷史學的認知方式來看,19世紀中期以來,東西方國家的農民經濟合作都鮮有在種植生產環節進行的,家庭經營形式在現代農業階段種植生產過程中長期延存的事實本身就已經證明家庭生產組織形式具有相對的合理性。的確,任何理論都需要放在歷史運動的實踐過程中去驗證,但是,若要更深入地把握其內在本質聯系,那就必須從多維度進行邏輯分析。和工業以及農業養殖業相比,農業種植生產一般具有自身一系列特征,因此使農業種植生產不宜采取大規模集體同質勞動,相反,家庭生產組織形式更具有相對的合理性。

            首先,農作物生產發育的季節性、周期性、時序性,決定了農業生產過程中同一時期內作業具有單一性特征,因此使整個生產過程都可由同一勞動者連續完成。正如亞當·斯密所注意到的:“紡紗工和織布工,幾乎都是個別的兩個人,但鋤耕、耙掘、播種和收割,卻常由一個人兼作……”[1](P362)而且,我們還注意到:不僅是手工工具時代,即便是到現代化大機器時代,農業生產工具也多由個人操作;即便是大型農業機械也不過二人共同協作,所以,在現代農業階段,不論是較大種植規模的歐美家庭農場,還是較小種植規模的亞洲兼業農戶,種植生產過程大都仍是一至二個人完成。在法國,自20世紀60年代起,“所有的農場都越來越朝著以兩個農業勞動者為中心的家庭化方向轉變:丈夫和妻子,或者父親和兒子”[2](P284)。

            其次,農業生產過程中投入的要素具有可分性,從而使家庭或個體分散勞動得以進行。農業生產的投入可概括為三大類:土地、勞動、資金。資金投入又可再分解為兩個亞類:第一類為機械動力性質的資金投入品,像各類農用機械,其功能在于改善農地作業的物理過程,它的實質作用在于替代人力勞動;第二類投入屬于農業生化性質的資金投入品,如化肥、農藥、良種和農用薄膜等,它的功能在于改變農地生產過程的生化性質,其實質作用在于替代土地。而土地、勞動和農業生化類資本投入都具有可分性特征,都便于生產過程中的分散勞動,唯有機械類資本投入具有一定的不可分性,但作為生產要素和工具,可以通過合作購買、分散使用,也可以通過家庭經營形式的型塑,去適應家庭規模經營。比如目前在耕地面積狹小的國家,大多發展起小型機械,或者推出租賃式機械服務項目等。因此,可以說,機械類資本投入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看做是可碎分的。正是由于農業生產要素的這種可分性特征,從勞動的客觀對象上和物質條件上決定了它和個體家庭分散勞動經營形式的統一。

            再次,農業種植生產具有勞動場域廣闊性、勞動活動非定位性等特征,極不適宜把勞動者強制集中在一起進行固定性的勞動,而適宜進行個體的、自由的分散性活動。家庭生產組織形式解決了農業種植活動中監督難的問題。新制度經濟學的基本原理告訴我們:在經濟活動中普遍存在一個交易費用問題;任何一種經濟組織都存在一個管理、監督問題,而且,“共同體的擴大,還將增加協調生產決策和分配共同體產品的費用”[3](P38、P93)。解讀制度經濟學的交易成本理論,可以使我們避免對大規模勞動組織的盲目崇拜。以此為視角觀察農業生產組織形式就可以發現:家庭組織形式適應了農業種植生產的分散勞動,能夠解決勞動過程監督難、管理成本高的問題。

            在農業種植生產過程中,尤其是在傳統農業、手工勞動形態下,勞動監督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為在農業種植生產中勞動的質量對產業影響巨大,這就要求勞動者具有高度的責任心和自律性,具有極大的勞動熱情進行勞動的有效投人,而農業生產恰恰只有在家庭農業生產形式下勞動者才蘊含著極高的勞動欲望,才能夠實現無監督的激勵。這是因為:

            第一,家庭生產組織形式使勞動者能夠占有一定的生產手段以及由自己來管理勞動過程,從而得以獨立、自主地進行生產。生產手段以及生產資料是勞動資料和勞動對象的總和,是人們從事物質資料生產所必須的物質條件。在農業生產中,勞動者占有生產資料以  及由自己來管理勞動過程,就意味著生產資料和勞動者的統一,意味著勞動者的獨立、自由、自主。勞動者對生產手段的占有和使用,使勞動者擁有了收益的可能和條件,尤其是農業生產資料中的土地具有重復使用價值,如果被勞動者占有使用,就會使勞動者積極地去提高土地的質量和使用價值,并進行土地的附加投入,同時,由勞動者自己來管理勞動過程,就意

            味著勞動者擁有決策權、靈活處置權、自由行動權,從而使勞動者能夠主動、負責、自律性很高地進行適宜性勞動。

            第二,家庭生產組織形式具有明晰的成果對應關系以及勞動產品的個人處分權,一定條件下,能夠較好地體現多勞多得的原則。在很大程度上,勞動的熱情來自于對成果的預期以及對應的報酬獲利。以家庭為單位的個體勞動形式能夠使勞動者明確地看到自己的勞動成果,并從中得到獎懲,因此,為追求勞動收益的最大化,古今中外的農業家庭經營者都煥發出極大的勞動熱情。

            第三,個體小家庭內部利益的高度一致性和利己性,消除了機會主義產生的根源。農業家庭生產形式以個體家庭為勞動成果歸屬單位,應合了家庭私有制產生以來,個體小家庭占有財富的社會心理要求。在一夫一妻制小家庭中,夫婦二人為養育未成年子女和追求利益的目標是高度一致的,因此,父子之間、夫妻之間,勞動監督成本幾乎為零。在當今世界上已進入現代農業的各個國家,都呈現出一個共同的現象,那就

            是伴隨著現代農業生產手段的應用,反而使務農的家庭規模變得更小。比如目前在我國農村普遍存在著獨生兒子在結婚成家后和尚未喪失勞動能力的父母分家單過的情況,絕大多數的微型家庭即三口之家、兩口之家,只有一對夫妻構成。導致此種狀況的原因無外乎兩個方面:~是現代化生產手段的應用,大大降低了勞動量和勞動強度,使尚未喪失勞動能力的父母在兒子結婚成家后能夠獨立地進行生產;二是一對對夫妻之間必然呈現內部利益的高度一致性,可以最大限度地消除“搭便車”行為。

            二、家庭生產組織形式具有很強的彈性和張力

            長期以來,學界對生產規模較小的農戶,不論生產手段和生產目的、內容,均習慣稱之為“小農經濟”。其實,“小農經濟”、“小農”、“家庭生產組織形式”,各自有著不同的內涵。“小農經濟”概念來自于馬克思、恩格斯的闡述,并由此成為一個具有特定內涵的經濟范疇。在馬克思那里,“小農經濟”就是“小土地所有制;—自耕小農,后來恩格斯把租佃者也包括在“小農”之中。“小農經濟”的主要特征是:規模狹小,孤立分散、生產手段簡單落后、自足自給等。這里可以看出:馬克思恩格斯只賦予小農經濟以自然經濟的屬性。正是基于這些特征和屬性界定,人們在論及小農經濟時,往往帶著輕蔑的貶低口吻。而“小農”應該是指以家庭為生產單位的小規模生產,雖然規模小,但它未必是自然經濟,可以是半自然半商品復合性質的經濟,還可以是完全商品性質的經濟,這就有了學界的“自然小農”、“商品小農”之說。近代以來,中西方都大量存在著商品小農,在擁有現代生產手段要素背景下,由于自然條件方面的原因,在亞洲各國仍然盛行著小規模的家庭農業。而“家庭生產組織形式”的概念屬于形式和工具的范疇,它可以是小規模的“小農”,也可是較大規模的“大農”,還可能是適度規模的“家庭農場”。所以,肯定家庭生產組織形式的相對合理性絕不等于肯定“小農經濟”的相對合理性,即便馬克思恩格斯原本就以歷史主義觀點肯定過具有自然經濟屬性的“小農經濟”的歷史作用。

            通過我們對歷史發展和長期實踐的觀察思考,可以得到這樣一個較為準確的認識判斷:家庭經營形式作為一種經濟組織形式,作為農業生產活動內容的承載工具,可以是為滿足自己需要而進行生產的自然經濟,也可能是商品小農;家庭經濟在傳統農業階段是小規模的自然經濟或商品經濟,但在現代農業階段,它也可以是適度規模的家庭農場,但絕不能界定它只能是小規模的。由于農業家庭生產組織形式具有適宜于農業初級產品生產過程特征的合理性,因此作為一種生產組織形式,它可以存在于不同歷史時期容納不同的生產手段,為著不同的生產目的,并可以和不同的所有制實現有機統一。

            第一,家庭作為一種生產組織形式、農業生產活動內容的承載工具,可以是為滿足自己需要而進行生產的自然經濟,也可以是半自然半商品復合性質的經濟,還可以是完全商品性質的經濟。這種雙重性質的小農經濟也存在于  中國封建社會乃至近現代各個時期。近代以來,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社會交換的擴大和專業化程度的加深,各種商品農戶普遍發展。權且不論西歐,就中國近代以來農村各地都相繼出現農產品專業化生產的趨勢,形成區域性的、專業生產農戶。尤其是20世紀80年代以來,在我國新時期商品市場經濟時代背景下,農村已廣泛全面發展起了農戶商品經濟。

            第二,家庭作為一種生產組織形式,可以容納不同的生產力,更不排斥先進的生產手段。從中世紀的鐵器工具到近代的半機械化工具,再到現代機械化工具、良種、化肥、農藥等一切現代科技手段的應用,農戶組織形式表現出巨大的張力,吸納著一切先進的生產要素,豐富著自身的內涵,使其由傳統小農向現代農業經營者及家庭農場轉化。

            第三,家庭生產組織形式可以和不同的所有制實現有機銜接,不拘泥于生產資料私有制。“農戶作為一種組織方式,其作用在于通過一定的激勵機制實現生產要素的有效組合,它本身并沒有‘公’或‘私’的社會屬性,可以以不同的所有制為基礎,其屬性取決于其借以發展的生產資料所有制性質,及其所依附的經濟體制的社會屬性。”E43(P46)

        第6篇:自然經濟的特征范文

        【關鍵詞】政府責任 財產權利 地區競爭

        政府責任的由來

        政府最重要的特征在于,它是唯一合法的暴力壟斷組織,可以合法地強迫社會成員接受一定的權利義務規范和特定行為的獎懲規則。應當看到,政府在誕生之初是以統治工具的面目出現的,但是同樣不容否認的是,為了自身統治地位的延續,政府不得不承擔起推動社會生產發展的職責。也就是說,不論其聲稱的合法性來源于何處,社會生產的發展始終是其合法性的最終來源,而且不同的生產方式還會產生出內容不同的政府職責。

        就社會生產的內容來看,人類經歷了農業生產和工業生產兩個階段。農業時代的謀生主要依靠自己的土地和簡單的勞動技能。技能是可以模仿和學習的,更可以逐步摸索、慢慢改進,而土地的貧瘠卻會使人一籌莫展,甚至會使人們在生存壓力的驅使下,不惜一切代價搶奪肥沃的土地和寶貴的水資源。這正是自然經濟時代的真實寫照。社會生產最主要的目的在于自給自足,或者說生產效率僅夠維持生命的延續,其產業形態也局限于農牧業,而政府存在的最大理由莫過于確保土地分配的有效性。這種有效性不僅僅體現在對外抵抗掠奪和對內分配土地上,更重要的在于如何誘使農民固守在自己的土地上繁衍生息,以達到各得其所、各安其命甚至路不拾遺的理想統治境界。

        就這樣在歷史的暗夜里徘徊了數千年,人類終于憑借產業革命的巨大推動力,大幅提高社會生產效率,進入了市場經濟時代。每個人生產的目的都是為了滿足別人的需求,而非自己。由此,開創了人類歷史的新篇章:人們的生存和發展都依靠在市場上的交換所得。只要有足夠的利潤刺激,不論多么稀有而珍貴的物品,只要是存在的,就總會有人找到它,拿到市場上出售。在市場交換的游戲中,原則上只要參與者能夠及時調整自我,就總能通過自身的比較成本優勢,在市場上掙到屬于自己的生活費,而不必受制于資源稟賦的局限,更不必為此而大動干戈。只有在以交換為目的的生產活動中,土地的枷鎖才得以掙脫,人性的光輝才得以張揚。然而,依靠交換過活的日子也有其特有的脆弱性,會產生公共設施建設、市場監管等社會問題,其中兩個問題最為重要:

        一是土地的高度集中帶來社會保障問題。通常只要有適宜的土地,就不會有生存危機。在自然經濟時代,土地既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枷鎖,也是生存的保障。但是,到了市場經濟時代,工業的巨額利潤誘使大量農業人口涌入城市。殘酷的市場競爭令企業破產和工人失業的情況每天都在發生。對于已經放棄土地的工人來說,失業就意味著生存受到嚴重威脅。如果政府不承擔起失業救濟和就業幫助的責任,工人與企業之間必然會發生激烈的沖突,嚴重妨礙經營策略的及時調整。甚至可以說,沒有完善的社會保障,就沒有靈活高效的企業,也就沒有充滿活力的市場。

        另一個問題是貨幣的信用化考驗政府的信用問題。生產和消費之間的高度分離必須借助貨幣的流通來維系,否則商業貿易會猶如斷了線的風箏一般跌入萬丈深淵。隨著市場交易規模的迅速膨脹,貨幣的分量也變得越來越輕,逐步從笨重的金屬貨幣過渡到可以兌換的金屬本位,最后演變成不可兌換的信用貨幣,徹底成為沒有任何價值的官方印刷品,一種純粹的債務憑證而已。貨幣的職能也僅限于支付手段,或者叫作債務的清償手段,依靠抵押政府的信用來發行。這意味著政府已經成為最大的債務人,接受信用貨幣就等于為政府的龐大債務背書。雖然政府可以通過立法來賦予這些債務憑證以崇高的地位,但是缺乏信用的債務人是不可能得到市場認可的,只會迫使市場改用其他形式的貨幣。法定貨幣的失敗對政府的合法性無疑是致命的威脅。

        政府責任的內涵

        如果說自然經濟時代的政府因為充當政治庇護人而盡享統治的紅利,那么市場經濟時代面對信用的考驗,政府所要履行的義務就只能用“管理”或者“服務”來概括了。政府職責的演變恰好揭示了政府在國民收入分配體系中地位的變化:從古代絕對主宰的地位淪落到近代相對優先的地位,最后到現代的從屬地位。雖然政府合法壟斷了暴力,能夠規劃國民收入的分配方案,而且人性的自私在公權力的浸潤下會變得極端殘暴貪婪,但是在政權競爭的強大壓力下,即便是暴君也不得不響應社會生產的發展要求,逐步調整收入分配方案,約束自身的貪欲,讓利于民,以期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不同時代的政府有不同的職責,不過是政治權力角逐的結果而已。

        在自給自足的年代,生產和消費高度重合,原則上每個家庭都可以成為獨立的生產消費單位,每個生產單位之間很少發生橫向的經濟聯系。如果需要交換,也只是大量發生在封閉的社會實體之內,諸如家族、莊園或者封地等。很顯然,這種有限的交換關系是從屬于政治庇護關系的。以政治庇護為前提的交換不可能存在平等的互惠關系,更何況人們最需要的是安穩的生活,領地內一切產出都是戰利品,庇護者有資格盡情享用,而辛勤的農民即便只能糊口也毫無怨言。這就是那個時代的競爭準則:政治強者可以憑借武力來霸占土地,也就獲得了領地內所有收入的分配權。隨著和平歲月的流逝,農牧業得以迅速發展,戰亂的痛苦記憶與庇護者的豐功偉業一道漸行漸遠,留下的只有好逸惡勞與辛勤勞作的強烈反差,勞動者不可能再安于微薄的收入了,而要利用一切可能來捍衛自己的利益。

        這對于中世紀的西歐社會來說,政治權力高度破碎,佃戶并不缺乏有效的抗爭手段:自由身份的佃戶可以越過莊園法庭直接向王室法庭申訴;農奴身份的佃戶可以集體談判、怠工,甚至出逃到城市或者別的莊園。中世紀的教權、王權、行會、城邦、莊園等各種權力長期相互爭斗,為農民、商人及其他下層人民提供了可以選擇的庇護。最顯著的例子就是司法管轄權的紛爭。教權、王權都在試圖從莊園主手上搶走對農民的保護權,因為農民不僅僅意味著兵源,而且還能開辟新的財源。這也就不難理解為何再細微的過失也要用錢幣來贖買,甚至有英語諺語“司法獲大利”。可是又有誰能預料到,貪婪的司法管轄權搶奪竟然會在客觀上賦予農民和商人以額外的自由:充分利用多種法律體系之間的沖突,可以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法律體系。

        這種通過選擇權實現的斗爭效果在11世紀以前并不明顯,雖然存在一些限制佃戶勞役雜役的習慣法,但是數量不多、規定含糊。到11世紀以后,勞役雜役的規定就變得具體明確了,而且人們還把這種明確限制推廣到其他莊園。這直接促成了貨幣地租在13世紀末的英國的普及,佃戶由此獲得了人身自由。據經濟史學家托尼教授的統計,在14到17世紀之間地租長達兩三百年不變,導致地租占土地產出的份額從最高的1/3,滑落到1/5、1/6,甚至1/18,“農民每交給領主1個便士,就往自己口袋放進6個便士”。①

        頗具諷刺意味的是,中世紀的司法爭奪戰雖然最終以王權的勝出而告終,但是王室收獲的卻是苦澀的勝利。面對高昂的戰爭費用、強大的商業資本和日益覺醒的市民階層,一再覬覦議會征稅權的英國國王也不得不低下高貴的頭顱,接受了1688年的《權利法案》。政府沒有了征稅的決定權,勞動掙來的錢才是安全的。農民的收入持續增長,并成為新興的鄉紳階級。據史學家斯通教授的統計,15世紀末到17世紀英國鄉紳人數增加兩倍,收入增長四倍。②毫無疑問,鄉紳階級的出現昭示著農村內需市場的啟動,因為只有富裕起來的農民才會大量購買工業制成品,而傳統貴族的消費品味顯然要高雅得多,總是青睞能工巧匠的量身定制。工業需要的是農民的實用主義而非蒼白的貴族氣質,產業革命的第一推動力當然來自富裕的農民。

        工業革命的興起促使軍事力量暴增,但是軍費開支的空前膨脹則更令國王擔憂。在國際地位的競爭中,政府的信用度無疑是關鍵因素。橫征暴斂雖可渡過眼前危機,但是長期擠占生產資金無異于飲鴆止渴,只會加速帝國的衰落。日不落帝國的榮耀當然不可能建筑在對人民的野蠻剝削之上,相反是在一系列金融體系的創新之下誕生的:英格蘭銀行是世界上第一家中央銀行,國際金本位制度也創立于英國,18世紀后期倫敦資本市場就稱雄于世。這些信用體系的優勢不僅僅推動了經濟的騰飛,而且使得英國政府的公債利息還不到法國的一半。雖然法國擁有四倍于英國的人口,但是法國早早就已經輸掉了資金的爭奪戰。

        不論是在自然經濟時代,還是在市場經濟時代,政府的有效性都植根于財產權利的界定之上。要推動社會生產,就應當讓生產者在收入分配中占據優先地位。但是在戰亂頻繁的年代,財產安全的保護需要耗費巨大的人力物力。社會生產的安全需要占據首位,生產者的利益只能退而居其次。能有效提供安全保護的政治實體也就取得了收入的分配權,以確保強者的利益最先得到滿足。但是,激烈的政治角逐迫使利益的天平逐漸向生產者傾斜,使得生產者有機會維護自己的利益。只有財產收益權得到切實保障,才能刺激生產者不斷加大投入,敢于探索新的生產技術。生產效率的提高和生產者的富裕,二者相互促進才能推動市場交易的規模不斷擴大,頑強的自然經濟才會逐步轉變為市場經濟。在這個過程中,政府必然逐步把征稅的權力交還給議會,但是市場體系的脆弱賦予政府限制財產使用權的職能,以保證個人的逐利行為能與社會的整體利益相協調。科技的進步必然會讓私利與公益發生更多的沖突。新能源、新材料的應用讓環境災難問題愈演愈烈,而國際分工體系的調整也對公共服務的效率構成了嚴重挑戰。在財產使用權的問題上,政府所要承擔的責任也必將越來越廣泛。

        政府責任的實現

        社會生產的發展沒有止境,財產權利的界定方案也就不可能一勞永逸。我們不應忘記,在自然經濟時代稱雄的中央集權體制無疑成為進入市場經濟的最大障礙,而且集權的分配體制越完美,經濟轉軌的代價就越高昂,甚至無法承受。古代中國就是最好的例證。

        早在公元前221年,中國就消滅了地方割據勢力,誕生了第一個統一的專制帝國。此后兩千年,朝代換了無數個,中央集權的體制卻始終如一,還不斷完善。如此執著的努力也的確得到了豐厚的回報:享受到了讓人眼紅的太平盛世,也創造了傲視群雄的燦爛文明,但也曾經喪權辱國,淪落為“東亞病夫”。正是由于集權體制的壓迫,佃農的利益保護問題久拖不決。雖然中國早在公元780年的稅制改革中就提出勞役的貨幣化問題,比西歐12世紀的貨幣地租早了許多年,但是到14世紀初貨幣地租就在歐洲普及了,而中國的勞役貨幣化直到公元1581年的稅制改革才固定下來。最敏感的勞役征收標準問題更是麻煩:最初的人頭標準改為財產標準的政策推廣,竟然經歷了八代皇帝,總共耗費了166年時間。佃農的利益總算得到了些許改善,但為時太晚,早已爆發,屈辱的年代已經到來。相反,西方世界卻在高度破碎的權力體系中,找到了民主與法治的金鑰匙,打開了通向現代文明的大門。

        但現在的問題是,西方也實現了權力的融合,就連法律至上的傳統都受到威脅,③又該如何保證財產權利總能得到及時調整呢?難道只需要不斷地取悅于中間選民就可以做到么?從實際情況來看,這顯然不太管用。二戰以來,世界分工體系曾先后迎來日本、亞洲四小龍、拉美國家、中國等落后國家的大量廉價勞動力。這本是一件皆大歡喜的事情,因為生產成本將會迅速下降,西方人的生活質量也會大幅提高。但是隨之而來的產業格局大調整,惹惱了西方的工會組織,迫使西方政府不能調整產業競爭策略,只能采用貿易保護的“鴕鳥政策”。表面上,貿易保護可以延緩外國廉價商品的沖擊,但實際上卻在為自己培養更加強大的競爭對手,而自己的企業在政策保護的陰影下愈發蒼老,最終拖累整個國民經濟。

        很顯然,不論從自然經濟的發展歷史,還是從市場經濟的全球化挑戰來看,要實現政府的責任,民主與法治絕非最終的答案。只有公權力之間的適度競爭,才是推動政府積極履行責任的動力所在。當然,為了應對國際競爭,還必須維持政權的統一。這就需要在政府組織架構設計上,做到在統一的前提下適度引入競爭機制。也就是說,政府機構必須分化出兩大職能體系:統一職能和競爭職能。統一職能當然要由中央政府來承擔,以確保國家的外交、國防、貨幣等政策的一致性;競爭職能則應由地方政府來擔當,除了地方之間的公共事務由中央來協調以外,地方政府應當被賦予足夠的權責來推動經濟的發展,稅收也應在中央和地方之間按照一定比例來分享,以保證地方政府能夠從當地經濟的發展中獲得足夠的好處。

        令人驚喜的是,中國已經在地區競爭的制度上做出了大膽嘗試,并取得了驕人成績。改革之前的中國盛行“大鍋飯”體制,生產嚴重萎縮,直到1978年在農村推廣土地承包責任制,立刻解決了吃飯問題,收入也得到增長。1993年中央啟動分稅制改革,地方與中央采用固定比率來分享稅收。同時,中央盡可能下放經濟領域的審批權限,人事管理權限也從原來的兩級改為一級。這些措施極大激發了地方官員發展經濟的熱情,想方設法為投資者提供一切便利,招商引資成為各級官員的頭等大事。當然,地區競爭制度的完善還應從更加有效的保護公民財產出發,在地方設立相對獨立的權力監督機構,以加速淘汰不合格的官員。這也正是當前中國政府架構中最為薄弱的環節。能否順利解決官員的監督問題,也許關系著中國改革的未來。好在地區競爭制度已經在中國的土地上扎了根,其頑強的生命力和驚人的活力已經在對抗20世紀90年代世界經濟衰退中表現得淋漓盡致。至于中國的改革能否最終解決財產權利與生產發展的難題,還有待進一步觀察。(作者單位分別為:四川省委黨校公共管理教研部;瀘州醫學院人文社科學院)

        注釋

        ①R. H. TAWNEY, The Agrarian Problem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 Harrington; Longmans, Green and Co., 1912,120.

        第7篇:自然經濟的特征范文

        發達的農耕文明孕育了中國古代民法文化的獨特氣質。雖然中國古代沒有形成獨立的民法體系,但透過多樣的法律形式,我們仍可以發現隱于其中的民法精神和獨特之處。中國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大致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內容簡單化

        與羅馬法以及后來的大陸法系相比,中國古代的民法極不發達。民事法律制度調整的權利義務內容多集中在婚姻、家庭關系方面,而有關物權制度、法人制度、訴訟制度這些在羅馬法上發達的制度內容卻很少涉及。

        中國古代還沒有現代民法中的自然人、法人的觀念。在民事活動中,多不以自然人為民事主體,而是將宗族團體看作一個獨立的實體。家庭事務多以家長為代表,“在家從父”、“即嫁從夫”、“夫死從子”,婦女沒有民事主體地位。有尊長在,子孫不具有獨立的民事權利,不是獨立的民事主體,這種情況一直持續到清末變法修律。公元前594年,魯國實行“初稅畝”,“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的局面被打破,國家開始承認土地的私有現象。但中國長期的封建專制統治,使得物權的規定僅涉及所有權、典權,并且極不發達。《清稗類鈔》:“典質業者,以物質錢之所也。最大者為典,次曰質,又次曰押。”[1]這說明當時僅以典質物的大小區分不同的物權現象。

        與中國古代的刑法、行政法相比,民事法律制度的內容也極其簡單。中國古代刑法的發達程度在世界上可謂首屈一指。從戰國李悝著《法經》起,到《大清律例》都以刑法為主。中國古代自夏朝建立即開始制定行政法律規范。現存的《周官》是中國最早的一部行政法性質的法典。《唐六典》是中國最早的一部真正意義上的行政法典。明清《會典》,內容涉及行政體制、官僚機構、行政管理體制等諸多方面。而民事關系一直被視為無關緊要的“細故”,國家很少干預。

        (二)私法公法化

        在中國古代社會中,客觀上存在著財產關系、商品交換關系、婚姻關系和家庭關系,然而傳統法律對上述私法關系的調整卻采取了公法的制裁手段,即違法違制都毫無例外地規定了刑法性后果———刑罰。以契約法為例,古代法典中雖也不乏有關合同的條文,但制裁手段幾乎只限于刑罰。至于合同本身的效力問題,則長期以來聽任習慣法支配。例如,唐律關于“行濫短狹而賣者,杖六十”的規定,就“行濫短狹而賣”而言,無疑是有關商品買賣關系中的合同履行問題,因而該規范是民事規范,但是,對這樣一種“行濫短狹”行為給予杖六十的刑罰處罰,則顯然屬于刑法性后果,故而該規范又完全是刑事規范[2]。再如,《唐律疏議·雜律》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契約,違契不償、負債不還的,要受笞二十至杖六十的處理,債權人向債務人索取財物超出契約規定數量,或債務人向債權人給付數量不足的,均應以“坐贓論”。

        民事規范的刑法化也充分表現在婚姻家庭關系領域。《唐律疏議·戶婚》規定:“諸同姓為婚者,各徒二年。”若卑幼不依家長而私自婚娶者,要受杖一百的處罰。“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別籍、異財者,徒三年”。明律規定:“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長私擅用本家財物者,二十貫笞二十,每二十貫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又規定:“立嫡子違法者,杖八十。”[3]很顯然,這些純屬婚姻家庭關系的民事違法行為,在中國古代法律中卻被認定為犯罪,并處以較為苛重的刑罰。

        (三)法律倫理化

        縱觀中國歷代封建法典,可以發現,法所調整的社會各個領域和各種社會關系,都被籠罩上了一層綱常倫理關系,倫理關系代表古代中國人身關系的全部,一切的人身關系都被納入君臣、父子、兄弟、夫婦、朋友這五倫之中,并以綱常倫理為出罪入罪、輕重緩急的準則,民事領域也不例外。古代中國,貴賤、上下決定每個人在社會上的地位和行為;尊卑、長幼、親疏則決定每個人在家族以內的地位和行為。個人地位不同,彼此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不一致。在君臣關系中,“禮樂征伐自天子出”、“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在《居家雜儀》有關于父子關系的內容:“凡諸卑幼,事大小,勿得專行,必咨稟于家長”,家長有家庭財產的最高支配權,有家政的最高決策權,同時,父又有將子女作為財產出賣之權,父還有主婚權。在夫妻關系中,是一家之主,有決策之全權,婦只可順從,《禮記·郊特性》:“婦人,從人者也,幼從父兄,嫁從夫,夫死從子。”夫妻之間是極為不平等的。如《大清律例》規定:妻沒有家庭財產的支配權,必須從夫,妻不得有私財,甚至改嫁時不但不能帶走夫之財產部分,并且連其從娘家帶來的嫁妝亦由夫家作主[4]。

        (四)均衡觀

        中國古代有大量關于均衡的議論。如《尚書·洪范》有:“無偏無黨,王道蕩蕩;無黨無偏,王道平平;無反無側,王道正直。”《老子》稱:“天之道,損有余而補不足。”孔子說:“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蓋均無貧,和無寡,安無傾。”[5]“尚中庸,求和諧”在中國傳統文化中占據核心地位,并成為傳統價值體系中最高的價值原則。在民事領域,更是主張公允適應、不偏不倚、崇尚穩定,注重調和,反對走極端。

        例如,中國古代在債權關系方面相當注重對于債務人的保護。很早就有明確限制債務利息的法律,唐宋時法律原則上不保護計息借貸債權。均衡觀在財產繼承方面反映的尤為顯著。自秦漢以后,在財產繼承方面一直貫徹“諸子均分”的原則,無論嫡庶、長幼,在繼承財產方面一律平等。遺囑繼承在中國民法史上一直被忽視,在被繼承人有子女時,遺囑尤其是份額不均的遺囑完全不被認可。

        (五)多種形式間的脫節

        在中國古代社會,習慣法是有適用余地的。習慣法具有屬人、屬地的特性,而且反映了歷史的延續性和濃厚的親情、鄉情,因此,中國古代歷代對習慣法都采取默認的態度[6]38。但錯雜而不統一的各種民法淵源必然存在矛盾之處,兩者若即若離。例如,古代社會主張“同姓不婚”。《大清律例·戶律·婚姻》:“凡同姓為婚者(主婚與男女)各仗六十,離異,婦女歸宗,財禮入官。”但在山西清源,陜西長安、直隸、甘肅、湖北等地都流行同姓為婚,以至迫使官府認可其合法。再如,“尊卑為婚”,按規定“若娶己之姑舅,兩姨姊妹者,杖八十,并離異”,也迫于民間禁而不止,最后在附例中不得不規定:“其姑舅,兩姨姊妹為婚者,聽從民便。”在清代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除上述民事習慣法與國家制定法存在矛盾外,由于立法技術不高和法理上的疏漏,即使在制定法之間,也存在著許多沖突。例如,為養父母服喪問題,《大清律例》與《大清會典》規定為“斬衰三年”,《禮部則例》則規定為“齊衰不杖期”[6]39。

        二、中國古代民法不發達的原因分析

        中國古代民法忽視個人,不講平等,如果用一個詞來概括中國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那就是“不發達”。而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經濟的原因也有政治、文化的原因,具體分析如下:

        (一)經濟上:商品經濟的落后

        古今中外,凡是商品經濟發達地區,其民法也較發達,凡是商品經濟落后地區,其民法也較落后。商品經濟是民法產生的土壤和前提條件。中國封建社會自秦朝以來,一直是一家一戶、男耕女織的自然經濟,生產僅用于自我消費,消費也基本上可以從自然經濟中得到滿足,個別物品的交換往往以物物相易的方式實現,貨幣交換與商品經濟極不發達。封建統治階級依靠對土地的所有權對農民進行殘酷的剝削、壓迫,農民被迫依附于地主的土地忍受剝削、壓迫,雙方根本沒有平等、交換可言。自然經濟具有封閉性、孤立性、單一性和自足性的特點,它造成了生產者之間的隔離,而不是相互依賴和相互交往,由于這種生產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不依賴于市場,因此,以交換為紐帶的商品經濟也就無從發展。商品經濟的落后,束縛了調整平等主體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民法的發展。

        (二)政治上:專制主義的束縛

        中國古代的政體是專制主義政體。從秦統一天下建立皇帝制度起,兩千年來專制皇權不斷膨脹。為了維護專制制度,封建統治者極力維護其賴以生存的自然經濟基礎,嚴厲打擊一切危及國家統治和皇帝安全的行為。歷代統治者都極為重視能直接產出生活或戰爭所需物質的農業,認為“農業是立國之根本”,而把發展商品生產認為是本末倒置。如商鞅認為:“國之所以興者,農戰也”、“國待農戰而富,主待農戰而尊”。唐太宗李世民也認為:“凡事皆須務農,國以人為本,人以衣食為本。”歷代統治者對商品生產的發展多方加以限制,阻礙了民事關系的產生。一方面,對有利可圖的鹽、鐵、絲稠、瓷器、茶葉、酒、礦山等重要的手工業生產和貿易實行國家壟斷,還頒布《鹽法》、《茶律》限制私人經營;另一方面,對于民間手工業和商業的發展給予種種限制和打擊。如漢高祖劉邦對富商課以重稅,不允許其子孫為吏,唐朝時將工商之人列為百工雜流,同巫師相提并論,宋朝時定商稅以比較,明代禁止出境營商,禁止官宦家庭經營商業,否則子孫累世不得為吏,對宦官經商者處罪[7]。

        中國古代社會強調“家國一體”。在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到處充斥著君權、父權、夫權,強調家族主義,向來忽視“個人”。在家族時代,家族組織在社會中具有相當重要的地位。它是社會中最基本的組織形式,有著極為廣泛的社會職能,包括宗教、教育、經濟以及現在專屬國家的行政、司法等方面的職能。個人被束縛在家族的身份網絡之中。一個人最基本的身份首先是某個家的成員,在家這樣一個倫理實體中,個人主義意義上的個人是根本不存在的。

        (三)文化上:重義輕利的觀念

        儒家傳統文化歷來推崇“重義輕利”的思想。孔子說:“君子喻于義,小人喻于利。”孟子也有這樣的看法,他對梁惠王說:“王何必言利,亦有仁義而已矣。”秦代以后,董仲舒又進一步提出:“正其誼(義)不謀其利,明其道不謀其功”的反功利主義觀點。“貴義賤利”的價值觀,肯定了“義”是處理人與人之間關系的首要準則。孟子說:“仁之實,事親是也。義之實,從兄是也。”孟子把義作為與仁等同的概念處理。義的概念,就孟子看來,其實是宗親關系的引申。從漢代“罷黜百家,獨尊儒術”開始,儒家思想即成為封建正統思想。因此,在中國傳統社會“義”成為普遍的道德要求,是儒家學說中人之所以為人的準則而加于人們的職責和義務。“重義輕利”的觀念,深深植根于中國傳統文化中,歷經兩千年而不衰。由于傳統文化強調重義輕利,法律自然就排拒個人對私人利益和個人權利的追求,進而不斷壓抑商品經濟的發展,而這與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也正好契合。

        近些年來,民法學界將較多的精力放在對大陸法系民法典的研究上,取得了豐富的理論成果,為中國民法的繼受性法文化打下了厚實的基礎。

        但關于中國民法如何與民族傳統文化溝通連接、繼承認同這一重要理論區域卻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法與文化是不可分割的。”[8]每一個民族的法律文化,都有其不同于其他民族的特征,表現出不同的民族地域性風格。在任何一個國家,法律制度的形成和變革總是取決于自身特定文化背景。因此,中國傳統文化是中國民法法典化的社會基礎,在完善民事立法和制定民法典的過程中,在研究移植羅馬法時,應注意到對傳統文化的吸收,要以科學、理性的態度來把握。我們必須看到,中國傳統文化雖然否定了自由、平等、權利,中國民法文化先天不足,后天不良;但是也應該看到,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作為中華民族長期社會實踐的成果之一,其中諸如集體本位觀念、德法并重的思想、和諧觀念、善良風俗等內容在中國民法法典化的進程中仍然具有積極的正面效應和古為今用的實踐價值。

        摘要:關于中國古代有無民法這個論題,自清末變法修律至80年代法學復蘇一直多有爭論,但肯定者也極少論及中國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在今天制定民法典的征途上,透視傳統民法文化的特征,汲取傳統文化的積淀,對于制定一部具有真正中國意義的民法典有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中國古代;民法文化;形成原因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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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蘇亦工.明清律典與條例[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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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張晉藩.清代民法綜述[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38.

        第8篇:自然經濟的特征范文

        我國傳統的經濟價值取向,是經濟價值理論與道德禮義的融合,但是我國傳統經濟價值取向還處于轉型時期,在實際應用的過程中,其內在理論經常與現代社會經濟發展原則產生沖突,針對這樣的情況,為了保證經濟交易市場環境的公正健康,維持我國社會經濟市場的秩序平衡,在實際應用的過程中,就要以經濟理論為基礎,以道德觀念為規范約束現代社會經濟市場的活動,繼而充分發揮傳統經濟價值取向的實際效力。

        一、探討傳統經濟價值取向給現代經濟發展帶來影響的意義

        經濟價值發展取向與社會經濟進步形式有著十分緊密的關系,具有極強的時代特色,我國傳統經濟價值取向是我國人民經濟智慧的具體表現,是構建系統相對完整的經濟價值理念,其中涉及的許多經濟發展思路內涵,對我國現代社會經濟的發展有著重要的推進作用。但是從我國傳統經濟價值取向基本內涵的角度分析,傳統的經濟價值取向觀念維護了我國封建地主階級的經濟利益,與我國現代社會經濟發展的目標相悖,在這樣的情況下,要想提高傳統經濟價值取向的適用性,就應該明確現代經濟發展的重點內容,對傳統的經濟價值取向進行深入的研究,同時結合當下社會經濟實踐發展的要求,吸取其中寶貴的思想價值觀念,實現傳統經濟價值取向觀與現代經濟價值取向觀的完美融合,達到中華特色經濟價值取向的有效利用,以及傳承我國經濟文化倫理的目標,繼而發揚中華經濟智慧文化精神,提高我國現代社會經濟發展的內在品質,保證傳統經濟價值取向給現代經濟發展帶來有利的影響。

        二、傳統經濟價值取向與現代經濟價值取向的區別簡述

        (一)傳統經濟價值取向

        傳統經濟價值取向不受自然經濟的約束,受當時社會發展狀態與政治文化的影響,我國傳統經濟價值取向充分肯定了勞動人們的價值,主張勞動價值是維持社會經濟發展的關鍵因素,在實際應用實踐過程中,以調節社會勞動關系,合理配置社會勞動力為基本,注重社會實踐價值,以提高當下社會經濟,改善現有經濟發展問題為重點內容,包含了經濟價值取向思想和調節人際關系兩個方面的內容。傳統的經濟價值取向建立在封建社會制度之上,中心內容偏向于維護權力者的利益,所以形成了一種固有的勞動經濟價值關系體系,從倫理制度的角度進行分析,缺少一定的公正性,不符合現代社會經濟發展公平公正的要求。

        (二)現代經濟價值取向

        現代經濟價值取向聚集了,我國傳統經濟價值取向觀和西方經濟思想的核心內容,將廣大勞動者作為社會經濟發展的主體,以提高社會整體性效益為主要的目標。現代經濟價值取向具有極強的現代化特征,圍繞傳統經濟道德觀念,以社會經濟發展形勢為依托,不定期進行相關策略內容的調整。除此之外現代經濟價值取向非常重視倫理觀念,尊重個人社會地位,推崇獨立個體的社會經濟發展主導權,從自然經濟發展和社會經濟發展兩方面入手,規范了獨立個體的經濟價值實現行為,制定了合理的個體價值欲望標準,從最基本的層面入手,改變了傳統經濟價值取向的固有體系,構建了自然經濟與社會經濟共同發展的和諧關系,在滿足人們個人利益愿望的同時,突出了社會效益化屬性,實現了個人利益融入社會經濟總體發展的戰略性標。

        三、傳統經濟價值取向給現代經濟發展帶來的影響分析

        (一)促進了我國現代化社會經濟的發展

        當下社會經濟發展速度快,社會經濟發展形勢多元化,社會經濟活動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個人利益價值,滿足個人經濟發展的欲望,在這樣的經濟背景下,人們容易受到利益價值的誘惑和唆使,進而做出違反道德原則的事。而傳統經濟價值取向核心思想的合理利用,為當下社會經濟活動提供了科學的規范準則,監督了個人經濟活動行為,調節了社會經濟發展與道德倫理之間的關系,維持了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環境的健康。除此之外以經濟與道德之間關聯為主要突破口,強調了道德化經濟發展的重要性,同時與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相結合,加快了傳統經濟價值取向的轉型速度,并且與現代化文化完美的融合在一起,煥發了我國現代化社會經濟發展的活力,從真正意義上促進了我國現代化社會經濟的發展。

        (二)維持了我國經濟交易市場的秩序

        我國傳統的經濟價值取向觀念主張互利交換原則,從最基本的層面入手,闡述了社會經濟建立在物質交換上的實質性內涵,從根本上提高了傳統經濟價值取向的應用有效性。同時采用分層的技術手法對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現狀進行了分析,明確了現代經濟交易個體之間的關系,總結了利益價值不能依靠獨立個體實現的規律,進而培養了現代人們禮尚往來的交易意識。在這種既定規則要求下,人們會自覺履行商業交易的原則性義務,在進行商業活動的過程中,保證交易項目的公正性,確保雙方能夠在同等條件下實現雙贏的利益目標,進而維持雙方的依存關系,保證社會商業交易活動的順利進行。由此可以看出傳統經濟價值取向,對我國現代化社會經濟發展提出了制約條件,盡管社會經濟交易發展形勢復雜多變,我國經濟市場仍舊能夠維持固有的發展秩序,繼而為我國社會經濟機制的正常運行奠定了基礎。

        (三)保證自然系統領域的完整

        我國傳統經濟價值取向重社會義務,受儒家文化的冶煉熏陶,秉承著天人合一的主要思想,重社會自然義務,并在最大限度上對自然領域表現出了尊重,以農耕為例,我國傳統經濟價值取向,提倡在農耕范圍滿足人們需求的基礎上,停止農耕范圍的繼續擴大,進而保證自然領域的完整,實現人類社會與自然生態環境互利互生的目標。現代社會經濟發展的主要目的是盈利,在沒有任何規范要求的情況下,過分生產容易造成社會經濟動力的萎縮,造成社會經濟發展停滯現象的發生。為了有效的解決這個問題,就應該吸取我國傳統經濟價值取向的重要思想內容,規范市場經濟發展行為,與此同時引導獨立的經濟個體樹立正確的生產發展觀念,提高社會經濟發展的自然效益,保證社會經濟發展市場處于良性的運作關系。

        (四)形成了全新的社會經濟交易風氣

        我國傳統的經濟價值取具有強烈的實踐精神,推崇道德禮義文化,并將道德禮義文化作為把握經濟市場發展,以及調節經濟市場各環節關系的外在作用力。傳統經濟價值取向以誠信為核心內容,誠信不是針對某一個人或者某一類人提出的,而是以所有人為對象,從道德信譽的角度出發,對社會經濟交易提出了標準的行為信條。縱觀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全局狀態,要想在現代社會經濟市場中占得一席之地,就應該肯定誠信交易的重要性,明確謀求個人利益的榮辱觀念,繼而樹立良好的信譽形象。誠信原則的有效應用,為獨立個體進行商業交易安全公正提供了保證,誠信作為商業交易的評價標準,從多個角度反映了社會經濟發展的潛在狀態,形成了全新的社會經濟交易風氣。除此之外誠信并不是形式上的東西,誠信作為個人或者企業謀求利益的前提標準,具有極強的社會性和功利性,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形式的變化,逐漸變成了人們建立契約的依據。

        (五)構建了新型的消費方式

        我國正處于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的階段,以商品經濟為主要的經濟發展形式,充分體現了社會經濟發展形式轉型的特點,同時在社會經濟發展形式過渡的過程中,人們改變了傳統的消費理念,與盲目提高消費量相比,更加注重消費形式的多樣性。針對這樣的情況,經濟市場從消費者的實際需求出發,提升需求供應的市場化水平,進而踏入了經濟發展的新階段,構建了新型的消費方式。當下人們的消費方式主要以節儉為主,從根本上打破了傳統等級式的消費觀念,主要以滿足自身需求為目標,有效的避免了過度消費現象的發生,保持了生產與消費之間的良性平衡,不僅提升了消費的高度,也為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提供了巨大的人文推動力。但是節儉消費具有一定的相異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可持續消費目標的實現,容易造成過剩危機現象。

        四、結論

        第9篇:自然經濟的特征范文

        工業化與農業產業化的關系,無論從理論角度研究,還是從實踐角度探索,都是一對聯系遠遠大于區別的概念。只有從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高度把握工業化與農業產業化之間的關系,才有助于加速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進程。

        工業化是18世紀60年代后,隨著英國的產業革命使機器逐步取代手工勞動而誕生了近代工業后才出現的一個名詞。

        首先,工業化是個內涵極其豐富的概念,從不同角度可作不同的理解。

        對工業化一詞最為流行的解釋是將工業化描述為:工業在國民收入和勞動人口中的份額連續上升的過程。這是著眼于工業發展角度給定的定義,強調工業化的過程本身就是工業發展。有的學者將工業化定義為:一個國家由農業國向工業國轉變的過程或在國民經濟結構中以農業為主的經濟向以工業為主的經濟的轉變過程。顯然,這是著眼于國民經濟結構的轉變給定的定義,強調的是通過發展工業,使一國的農業部門轉向工業部門。有的學者認為:工業化是近代工業通過自身的變革在經濟中占據主導地位并使國民經濟以至整個社會都得到改造的過程。這一定義著眼于對工業化內容的全面把握,強調工業化概念的綜合性。東方學術界往往從社會發展的角度認識工業化的內涵,或者認為工業化就是現代化,或者認為現代化的實質就是工業化。此外,有的學者強調生產的物質結構變化,著眼于生產要素的投入組合與產業關系的變化來定義工業化。由此可見工業化內涵的豐富性。筆者認為,工業化是在經濟發展中產業結構從以農業為中心向以工業為中心的轉變過程。內容主要包括:一是在運用新科學技術基礎上建立起用現代科學技術裝備的門類齊全、結構和分布合理的工業體系;是工業地位上升,超過農業;三是在經濟發展中能為其他部門提供先進的科技裝備。

        其次,工業化是個綜合概念,有著特定的層次性規范。工業化是個有著復雜而深刻內涵的綜合性概念。例如狹義的工業化概念解釋為機器大工業在國民經濟中發展并占統治地位的過程;廣義的工業化概念則是指工業化作為一種特定的歷史過程,不僅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發展,而且還影響和導致社會結構、政治體制和文化體制的變化。

        如果從廣義角度理解工業化的內涵,工業化的基本涵義由淺入深可呈現以下四個層次:一是工業本身的發展;二是產業結構的變化;三是社會經濟突出的變革;四是文化層次上的變革。

        再次,工業化是個動態概念,必須在過程中理解。盡管上述諸表述的著眼點不同,但存在著一個明顯的一致性,這就是工業化是個動態概念,工業化是個過程。發展經濟學家錢納里就將工業化劃分為初期、中期和后期三個相互銜接的發展階段,并給定相應的檢驗指標。

        從城市化的水平看:城鎮人口占總人口的10%為初期階段,30%為中期階段,70%為后期階段。認為工業化是個動態概念,還可以從另一個角度理解,即在不同時期、不同國度或地區,工業化的標準是不同的。例如我國就是將基本實現工業化的標準主要界定為人均GDP3000美元,城市化率達到50%以上,農業從業人員的比重下降至30%。黨的十六大報告中提出走“新型工業化”的發展道路,其中“新型工業化”就是著眼于時代特征,以可持續增長和信息化為主要內容的現代化標準的工業化。

        最后,工業化是個實踐性概念,是需要付出極大的努力和艱辛才能實現的

        從資本主義工業化的歷史進程看,近代工業化發生于產業革命過程中,英國自18世紀60年代開始至19世紀30年代末基本完成,歷時近一個世紀;近代工業化在世界各國之間的差距很大,即至今日,仍然有許多落后的發展中國家的近代工業化水平仍處于起步階段,其國民經濟仍然是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占統治地位。至于現代化工業,只是極少數發達國家才得以實現。中國是個發展中國家,雖然經歷半個多世紀的社會主義工業化建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有一批處于國際領先地位的工業產業,但從農業經濟的發展水平看:機械化、半機械化勞作在農業生產中并不占主導地位,幾千年一貫制的手工勞動并沒有發生實質性或根本性轉變。中國總體上還是一個商品經濟尚欠發達、市場經濟體制尚待進一步完善的發展中國家。我們要在這樣一個工業發展水平的基礎上走“新型工業化道一路”,任務是十分艱巨的。

        農業產業化是改革以來農村出現的新生事物。關于農業產業化內涵的界定,理論界同樣沒有統一的認識。在我國改革的理論探索與實踐過程中,雖然對農業產業化的內涵頗有爭議,但基本上取得了以下四個方面的共識一是要以市場為導向發展農業經濟;二是要按產業系列發展農村經濟;三是要實現農工商一體化;四是要以提高農業的經濟效益為中心,加快實現由落后的半自給自足的農業向現代商品農業的轉變。據此可將農業產業化表述為:在穩定的前提下,結合本地區實際,圍繞本地的重點產品,實現該產品的產前、產中、產后的種養加工、農工商、銷一體化經營,達到產業區域化、經營市場化、管理企業化、服務社會化的目的。從而使農業真正走上城鄉優勢互補、產業相互促進的可持續發展道路。顯然,這是一個描述性概念。

        將工業化內涵的一般表述與農業產業化內涵的一般描述相比較,我們可以看出:在工業化的內涵中,更多地是強調“轉變”與“過程”,農業產業化的內涵中,則更多地強調運作的條件和組織形式。據此,與工業化概念相比較,農業產業化概念是個相對“微觀”的并且操作性極強的實踐性概念。

        從聯系角度看:在英文中“工業化”與“產業化”是不加區分的,統稱為Tndacbrialization。在中文的譯文中,也將Tndacbrialization通譯為“工業化”或“產業化”。也就是說,作為動態名詞,工業化與產業化之間的區分不具有國際性,是中國人在改革過程中賦予二者以不同的內涵。工業化與農業產業化的聯系,集中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農業產業化是一國工業化的核心內容。如果僅從產業化講,一國的工業化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涵,一是工業產業化,二是農業產業化。實現工業化,就是要實現一國的工業產業化和農業產業化,只著眼于工業產業化的角度考慮問題是不完整的。從我國的實踐看,工業生產經營的產業化,無論從產品的銷,還是從企業組織的現代企業制度實現程度,都已達到了相當的水平。但是,我們仍然不能說我們已經實現工業化,甚至不能說基本上實現了工業化,其重要原因就是我國農業產業化的程度還很低,農業生產目的的自給自足性、生產組織的分散性、生產方式的手工勞作性等方面并沒有實質性的轉變,還更多地保留著自然經濟、半自然經濟的特征,作為工業化主要內容之一的農業產業化,還制約著我國工業化進程。實現工業化仍然是我國現代化進程中艱巨的歷史任務。積極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使農村富余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和城鎮轉移,是工業化和現代化的必然趨勢。

        其次,農業產業化是檢驗一國工業化實現程度的客觀標準。雖然對一國工業化實現程度的檢驗標準是綜合的,但對于一個實施“趕超戰略”的發展中國家來說,農業產業化的實現程度無疑是客觀標準中的重要內容之一。工業化要求一國的農業產業也要向工業產業那樣實現市場化、社會化、系列化,使農業產業化發展在經營理念、組織形式、經營方式等諸方面與工業的產業化程度相適應,以實現工農業兩大產業相互促進,協調發展。因此,農業產業化的發展程度,從一個很重要的方面反映了一國工業化的進展程度,尤其是農業產業化經營組織的“現代化”水平,集中地體現一國工業化的水平。再次,只有形成農業產業化才能最終實現一國的工業化。工業化不是一個孤立的結果,也不是一個單一的進程。一方面,一國工業化的最終實現依賴于農業產業化的最后完成,沒有農業的產業化就沒有一國的工業化;另一方面,農業產業化對一國工業化的實現具有加速作用的同時,它自身作為結果,也將最終完成于一國工業化的進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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