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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項目:湖南省教育廳教學改革課題“新升本科院校法學專業大學生實踐能力和就業能力培養的理論研究與實踐”(湘教通[2012]401 號)的階段性成果之一;并由民商法學湖南省重點學科建設項目資助。
一問題的提出
近幾年來,我國有多所新升本科院校,他們大多開設了法學專業,這些法學專業基本上是建立在專科時期的法律事務專業的基礎之上,但在本科院校建設模式和規范之下,與原有的專業建設目標、建設理念、人才培養目標、學科建設模式等均有著很大的區別,大學生的社會實踐能力和就業能力培養方法、理念和機制也隨之發生了新的變化,故此,基于對就業能力和社會實踐能力的分析,新升本科院校重構法學專業理念和機制已經是當務之急。
二新升本科院校法學專業建設理念重構的意義
第一,是貫徹《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 年)》關于科教興國戰略、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戰略和精神的迫切需要,是堅持以人為本、推進素質教育,著力提高學生的實踐能力和就業能力的需要。但我國目前的情況是,法學專業畢業生就業較為困難的現實情況以及《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的具體要求下,法學專業大學生就業能力和社會實踐能力不足更加凸顯,能否較好地解決這些深層次的問題是關系到我國能否培養高素質法學人才的關鍵因素。
第二,是迎合新升本科院校法學專業建設、實現法學高等教育的人才培養目標和要求的需要。新升本科院校法學專業相對于專科時期的法律事務專業而言,專業建設目標、建設理念、人才培養目標、學科建設模式等均有很大的區別,有著更高的要求和標準;我國法學專業大學生普遍存在著實踐能力和就業能力不足的問題,這已經成為我國高等教育的一個頑疾和詬病,這顯然不符合法學專業高等教育的人才培養目標和要求,新升本科院校因為本科專業建設經驗不足等原因,對此尤其要引起高度注意。
第三,是突出法學專業大學生社會實踐能力和就業能力、加強我國“軟實力”的需要。教育之不行,立人則虛置;立人之不行,文化就萎縮;文化之不行,實力必疲軟。教育是增強一個國家“軟實力”的血液,它循環于國家的整個軀體。教育的終極目的是要傳承和發展民族文化,是要將知識轉化為生產力,如果法學專業大學生經過數年的高等教育依然缺乏社會實踐能力和就業能力,致使理論難以聯系實際,知識難以轉化為生產力。
第四,這是解決當前法學專業大學生就業實際問題的需要。根據早先的調查,例如,根據《2009 中國大學生就業報告》顯示,法學大類畢業生就業率排名倒數第二。2013 年麥可思研究院對20 多萬畢業生進行問卷調查,統計出了最難就業和最好就業的10 個專業。一些專業連續多年出現了就業偏難、畢業生薪資偏低的情況。其中,動畫、法學等專業連續三年被亮紅牌。[1]可見,“就業難”成為法學專業大學畢業生心頭的一塊大石。從實現角度來看,法學專業大學生的實踐能力和就業能力直接關系到他們的就業問題。如果高等學校培養出的法學專業大學生欠缺社會實踐能力和就業能力,其結果必然就是其在人才市場中缺乏競爭力和吸引力。因此,先不論該報告的數據是否精確或客觀,法學專業大學生就業困難已是不爭的事實。此外,根據有關調查,大學生的實踐能力成為用人單位關注的重點。用人單位在招聘時最看重的是學生的綜合素質,而在學生的綜合素質中,實踐能力更被看重。可見,包括法學專業在內的大學生的社會實踐能力和就業能力對于實現就業來說是十分重要的。
第五,這是為司法部門特別是基層司法部門以及企事業單位提供合格法學人才的迫切需要。近10 多年以來我國法學高等教育發展非常迅速,招生和畢業人數翻了數倍,但是由于普遍缺乏實踐能力和就業能力,一方面表現出法學專業大學畢業生相對過剩,而另一方面司法部門特別是基層司法部門以及企事業單位卻招聘不到合適的法學專業畢業生,例如,有的地方基層法院未能引進法官已經多年,現有法官的案件審判案件數量和工作量不堪重負。故此,培養和提升法學專業大學生的社會實踐能力和就業能力是為國家和社會提供合格法學人才的迫切需要,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和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
三法學專業建設理念重構的幾點思考
(一)在堅持法學基礎教育的基礎上,強調社會實踐能力和就業能力的培養
如何加強大學生的實踐能力和就業能力應當不是一個新話題,許多研究者和高校提出了不少的觀點和采取多種措施,例如,有的學者提出確立“生本關懷”培養理念,激發大學生鍛煉實踐能力的自主性和積極性;積極開發并利用高校專業教育教學資源;加大高校與用人單位的合作力度,構建校內外一體化實踐教育體系;有的學校通過加強學校與實習基地的聯系、加強實習學生的鍛煉來培養學生的社會實踐能力,例如湖南警察學院與多個市縣公安局、人民法院、律師事務所等實踐機構開展了實習基地的合作,取得了較為成功的經驗;有的學校通過大學生社會調查來鍛煉學生的社會實踐能力,如湖南農業大學曾組織學生在對張家界貧困山區貧困兒童情況的調查和宣傳,取得了良好的社會反響;有的學者和學校則主張或踐行“五位一體”的教學方法來提升法學專業大學生的實踐能力和就業能力(“五位”是指法學專業學生職業技能的主要內容,具體應包括交流、查閱、寫作、調查和思辨五個方面,“一體”則指實踐性教學模式應以培養學生法律職業技能為體)。[2]
(二)實現社會實踐能力和就業能力之間的有效互動
“重理論,輕實務”一直是我國大學教育的重要特點。純粹的理論學習不可能造就具有創新能力和社會實踐能力的人才。探索一條如何有效地將理論付諸于實踐、如何將學生的法律理論知識轉化為實踐能力和就業能力以及就業能力與社會實踐能力之間如何互動的有效途徑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我們非常有必要通過社會實踐能力來提升就業能力,反過來又通過社會實踐能力激發和促進就業能力,實現學生綜合能力的提升。通過理念的轉變和機制的改革,發掘法學專業大學生的潛質素質,讓法學專業學生從單一的專業知識學習中解脫出來,從枯燥乏味的書本知識中解脫出來,讓學生既掌握了本專業知識,又能學到書本上學不到的社會知識,并且在法律思維、學習方法、表達技巧、分析和解決實踐問題等方面得到綜合訓練。
(三)突出法學專業的職業素質教育和實踐
大學生就業能力結構由以下四個要素構成:專業能力、通用技能、個人品質、職業規劃能力。[3]可見,專業能力構成了大學生就業能力的重要部分。許多西方國家成功的經驗可以作為我國的重要借鑒。例如美國的法學教育一直以來都明確將促進法律職業或者為職業提供準備設定為教育目標,法學教育注重的是法律人的思考方式、法律職業素質和職業能力的培養和訓練,突出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而法學專業的教育目標決定了其法學院在教學方法上必然注重學生法律職業素質和能力的培養。基于法學專業大學生法律職業素質和專業能力的考量,法學院或法學專業的教學方法也應當隨之與之相適應,提供合適培養路徑和方法。譬如,美國的法學院以“案例教學法”(Case method)為其主要教學模式,發展并運用“診所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和“模擬口頭辯論練習”(oralargument exercises)。為了幫助學生更有效地“搭建理論分析和實踐知識之間的橋梁”,將“正式的法律知識”和“法律實踐經驗”統一起來。[4]因此,這種通過實踐教學方法和路徑提升和培養法學專業大學生法律職業素質和專業能力的成功實踐對我國法學教育改革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四結語
立足新升本科院校,研究和實踐新時期法學專業大學生實踐能力和就業能力培養方法、理念和機制是一個全面的、系統的、長期的整體工程,一些深層次的理念和問題需要得到進一步的解決。當然,培養學生的就業能力和社會實踐能力,不僅要解決教育理念、教育教學體制和市場導向等問題,也要加強高校及其教師對學生在社會實踐能力和就業能力方面的引導,豐富實踐教學資源,拓展教師的實踐教學視野,真正實現“傳道、授業、解惑”的作用。所以,加強師生的雙趨雙動,互趨互動,形成新型的教與學關系是非常必要的。當然,培養社會實踐能力和就業能力的途徑是多樣的,這有待于我們開展進一步的研究,例如有學者提出,我國的傳統文化精華也可以促進大學生就業能力和社會實踐能力,能夠更好的促進就業。[5]這是從“厚基礎”的角度提出的路徑,不失是一種很好的選擇。
參考文獻
[1]法學專業就業率為何連續三年被“亮紅燈”?[EB/OL].[2015-04-16].learning.sohu.com/20130718/n382000802.shtml.
[2]深化教學改革,切實提高畢業生就業競爭能力.
[EB/OL].[2015-04-16].fxy.zwu.edu.cn/shownews.asp?articleid=6860&flag=&BigClassName=&SmallClassName=.
[3]陳勇.大學生就業能力及其開發路徑研究[D].浙江:浙江大學,2012.
財經類院校法學專業的特色建設
(一)財經類院校法學專業的培養目標根據市場經濟需要定位
法科畢業生傳統上主要是面向公、檢、法、司以及黨、政事業部門,培養法律專業性人才。但司法系統所需專業人才有限,而社會對法律人才的需求卻是大量的,因此法科畢業生不應只集中于司法部門。財經類院校有著經濟學科的資源優勢,其所開辦的法律專業在堅持大法學的基礎上,應以培養經濟法律人才為自己的專業特色,以迅速適應市場經濟對經濟法律復合型人才的需要。南京經濟學院法學專業的學科定位是:依托經濟學科的資源優勢,適度規模發展,以適應性為主,專業方向側重于國際經濟法、經濟法和民商法,培養既懂法律又了解一般經濟規律的高級專門人才。法學專業的人才培養目標是:培養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需要的,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系統掌握法學知識,熟悉法律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具備相應的經濟管理知識,善于運用所學知識解決市場經濟中的法律實際問題,具有較強社會活動能力的高級專業人才。
法學專業構建人才培養摸式的基本思路是:在拓寬專業面的前提下打好適應基礎,在柔性的專業方向上培養適應能力,在整體優化(知識、能力、素質結構和課程結構優化等)上提高素質,為社會培養有適應力和競爭力的既通法律、又懂經濟的專門人才。這一思路主要通過制定完善的教學計劃、設置整體優化的課程體系等環節來實現。
(二)財經類院校法學專業的特色方向圍繞培養目標合理設置
法學知識體系有其內在的邏輯性,不可人為割裂,走向專業狹窄的老路。因此,財經類院校法學專業在特色建設上應有層次性、方向性,既應堅持法學專業的基本要求,同時在方向上體現財經院校特色。南京經濟學院的法學專業方向,就是在“大法學”基礎上分為民商法方向、經濟法方向、國際經濟法方向。而且三個方向之間既有區別,又互相依托。民商法是市場經濟的法制基礎,任何商品經濟都不能脫離民商法的基本調整,其中的民法、合同法、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等課程又是其他專業方向的基礎;經濟法是現代市場經濟的重要法律保障,是國家協調、調整經濟運行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制度,如競爭法、財稅法、金融法等,屬于典型的國家權力干預的公法,與民商法共同配合規制現代市場經濟;國際經濟法是國際社會所形成的對國際投資、國際貿易進行規制的國際條約、國際慣例等法律制度,在經濟全球化條件下,一國經濟的發展需要大量的國際經濟法律人才。三個專業方向的依托表現為國際經濟法律人才不能只懂國際經濟法,國際貿易的法律規制仍大量的依靠各國國內法,中國對外貿易法就屬于國內經濟法范疇。因此,某種意義上,國內法、國際法并沒有絕對的界限。
值得注意的是,財經類院校法學專業的特色方向設計不應是簡單回歸1998年學科調整前的專業,而應在“大法學”學科背景下設置專業方向。為避免專業方向設置后課程體系的割裂和選學一個方向后學生對其他兩方向專業知識的缺乏,三個方向間課程應打通,要求學生必須選學其他方向一定比例的課程。
財經類院校法學專業的課程設置
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伴隨著經濟全球化,法律也需全球化,法律服務的信息化、技術化程度加深,市場對法律人才的素質要求提高。具體來說,法律人才的素質培養應包括法律素質、文化素質和法律職業倫理三方面內容。近年來有實踐表明,傳統的法學本科專業學習并不能向社會輸送完全合格的立即勝任所有法務的法律專業人才,法學專業的素質教育應開辟新的思路。法律人才培養要從傳統的偏重理論知識的傳授轉向法律技能的培養;法律人才的知識面不應只局限于法學,還應有經濟學、管理學、社會學、政治學等跨學科的知識背景,以及良好的外語、計算機技能;法律人才的公正心、社會責任感的培養,同樣應是法學專業素質教育的重點。因此,法學專業課程設置總的指導思想就是學生綜合素質、技能的培養。財經類院校法學專業課程設置的特色主要表現為跨學科知識和理論教育的內容更突出經濟學、管理學等領域。
法學專業的課程結構一般分為6大塊:政治理論課程、公共基礎課程、專業基礎課程、專業主干(方向)課程、專業選修課程和全院性選修課程。
(一)課程設置體現“厚基礎”、“寬口徑”、“重應用”
課程設置體現“厚基礎”。一方面,開設英語、數學、語文、邏輯學、計算機等公共基礎課;另一方面,加大比重開設法理學、中國法制史學、中國憲法學、民法學、經濟法學、刑法學、國際法學、民事訴訟法學、刑事訴訟法學、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等法學類14門核心基礎課程,對學生進行厚實的基礎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方法的教育,培養學生整體的法律修養。
課程設置體現“寬口徑”。專業基礎課把法學類14門核心課程內容包括進去,體現拓寬專業面的要求;專業選修課除開設法學類課程,還依托其他學科的資源優勢,開設了與本專業密切相關的經濟類、管理類課程,如西方經濟學、投資經濟學、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外貿英語函電、外貿單證實務、證券投資學、國際商務談判、管理學原理、財政學、審計學、工商行政管理等,既體現專業特色,又進一步豐富學生的知識。
課程設置體現“重應用”。法學是一門應用性很強的學科,法學專業基礎課、專業方向課、專業選修課,都圍繞培養學生綜合的法律人素質、適應市場經濟對法律人才的要求設置,充分體現了適應性。如國際貿易法、國際民事訴訟與仲裁、合同法、公司法、金融法、財稅法、競爭法、律師實務等課程的設置,目的就是使學生掌握具體的市場經濟法律知識;再如司法會計、法律文書等工具性課程的設置,著重培養的是學生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二)課程設置中教學實踐性環節的加強
關鍵詞:公安院校;法學專業;診所法律教育;困境
一、診所法律教育的發展與特點
(一)診所法律教育的發展
美國的法學教育經歷了從學徒訓練法到案例教學法再到診所法律教育法的發展階段。最初,在美國要想成為一名律師就必須跟著一位執業律師學習必要的執業技能。1870年至1895年,蘭德爾(ChristopherColumbusLangdel)擔任哈佛法學院院長并采用“案例教學法”教學,案例研究成為學生的主要課程。19世紀20~30年代,弗蘭克(JeromeNewFrank)提出“法律診所”這一概念,并對案例教學法進行改革。1969年,耶魯法學院獲得由福特基金會授權的職業責任法律教育委員會(CouncilonLegalEducationforProfessionalResponsibility,CLEPR)的資金資助成立法律診所,隨后,美國大學法學院多采用這種新的法律教學模式。2000年在福特基金會的支持下,我國首先在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復旦大學、武漢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和華東政法學院開設診所法律課程。目前我國開設診所法律課程的學校已達50余所,幾乎覆蓋國內知名大學的法學院與政法院校,并成為法學教育改革中的一項重要內容。
(二)診所法律教育的特點
短短半個世紀,診所法律教育能夠在全球各大洲主要國家廣泛開展,一方面得益于美國福特基金會的大力支持,另一方也依賴其自身的天然優勢。1.診所法律教育更能體現實踐需求。上世紀60年代,西方各類人權運動興起,診所法律教育為社會提供了急需的法律人才,同時也為學生提供了豐富的現實案例。學生不再是圍繞已經生效的案例討論法律條文、規則和理論,而是面對未決案件,從程序到實體、從事實到法律、從生活到理論進行全面考慮。2.診所法律教育具有更強的技術性。診所法律教育的目的是通過法律實踐的學習培養律師的執業技能。從表面上看,診所法律教育似乎與案例教學法、學徒制訓練無異,但三者具有本質區別。案例教學法雖然以案例為載體,但其實質還是理論教學;學徒制重技能訓練,但又缺乏理論根基。診所法律教育將二者有效結合,在診所課程中融合法學理論與法律技能,教師的“導”與學生的“學”相互配合,將理論知識運用到具體案件的處理中。3.診所法律教育更為開放。診所法律教育打破傳統封閉課堂的教學模式,學生通過對問題的分析和解決,改變傳統由教師單方灌輸知識的方式,轉為以學生為主的教學模式。在這個過程中,學生不僅需要利用法學理論知識作為解決法律問題的手段,還需要學習相互協作培養團隊精神,更好地與當事人、對方律師、法官、證人等案件相關人員溝通。在這個全開放的環境中,學生能快速積累社會經驗,提高執業技能。
二、公安院校法學專業開展診所法律教育的困境
2016年12月26日,在全國公安院校思想政治工作會議上郭聲琨部長強調,要緊密結合公安院校辦學定位和人才培養目標,緊密結合青年學生的思想實際和現實關切,不斷豐富教學內容、創新教學方式,推進具有公安特色的思想政治理論課程建設,著力形成課上與課下、校內與校外、理論與實踐、公安院校與實戰單位相結合的課程教學體系。可見,突出實戰,加強實踐是公安教育特色,診所法律教育的實踐性、技術性和開放性可以更好地服務于公安院校面向實戰、服務實戰、融入實戰的需求。但是,在公安院校法學專業開展診所法律教育也面臨著如下困境:
(一)機構設置困難
我國開展診所法律教育的學校多數通過在各法學院系設置法律教育診所的方式實現。公安院校是公安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其院系設置、管理體制與培養模式都服務于培養高素質應用型警務人才的需要。公安院校法學專業雖然受到重視,但其非公安專業的身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自身的發展。要想在公安院校設置法律教育診所,短期內還無法實現。
(二)教師資源缺乏
公安院校的教師具有警察與教師的雙重身份,這種特殊身份使得公安院校的教師責任更重,紀律更嚴。公安院校法學專業多數教師都具有律師職業資格,但由于警察的特殊身份,很難申請從事兼職律師工作。相比普通高校,公安院校法學專業教師從事律師執業的寥寥無幾。診所法律教育的開展又離不開這類教師的積極參與,學院僅僅依賴聘請專職律師承擔診所法律教育不僅不現實,也會使教學效果大打折扣。(三)課程設計難以保障“教、學、練、戰”一體化教學模式最能體現公安教育特色。實踐中,為了更好貫徹“教、學、練、戰”一體化教學模式,公安院校的課程安排非常緊湊,相比普通高校,模擬實戰“練”和一線崗位的“戰”占有較高比例。在此前提下,如何將診所法律教育的課程合理安排融入到“教、學、練、戰”一體化教學模式中?是開展診所法律教育的前提性問題。
三、公安院校法學專業開展診所法律教育的路徑
突破公安院校法學專業開展診所法律教育確實存在一定困境,但因此放棄該教學方法,豈不因噎廢食,因小失大。診所法律教育的精髓在于摒棄傳統教育偏重理論知識學習的方式,將法律知識與社會實踐融于一體,無論是從理念還是從方法的角度,診所法律教育與公安院校“教、學、練、戰”一體化教學模式都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在公安院校法學專業開展診所法律教育不僅能全面提高學生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還能促進“教、學、練、戰”一體化教學模式在非公安專業有效開展。因此,思考突破困境的路徑才是正確的選擇。
(一)利用公安院校現有的實習與公眾服務平臺開展診所法律教育
現有的診所法律教育機構設置存在四種類型:一是在原有公益性機構如法律援助中心的基礎上設置診所;二是掛靠有關研究中心設置診所;三是與有關機構如律師事務所等合作設置診所;四是直接設置法律診所。公安院校法學專業直接設置法律診所存在困難,但可以借鑒其他模式,結合公安院校自身特色,利用現有的實習和公眾服務平臺來開展診所法律教育。以湖北警官學院為例,該校長期與地方市、縣保持良好的實習合作關系。在教師帶領下每位學生都要參與為期半年的實習,公安院校法學專業可以充分利用實習機會將診所法律課程融入到一線崗位的“戰”中。湖北警官學院還設有司法鑒定中心對外開展鑒定工作,法學專業可以與該中心建立合作機制,對來申請鑒定的相關案件提供法律援助。通過實習與公眾服務平臺沖破機構設置的困境,打開獲取案件的渠道。
(二)多渠道選任診所教師
公安院校教師因雙重身份限制了其從事兼職律師工作,但《司法部關于公安警察院校教師可以擔任兼職老師的通知》明確表示,公安警察院校的教師中符合律師條件的,經考核批準后,可以在當地法律顧問處(律師事務所)擔任兼職律師。實踐中,雖然很少有公安院校教師能成功兼職律師,但根據相關文件,學院應鼓勵符合條件的教師積極爭取兼職律師執業資格。除此之外,公安院校應加強與其他法律部門、組織的聯系,聘請法官、律師兼職診所法律教師,與其他院校的診所法律教育機構展開互助合作,擴展渠道,解決教師資源缺乏的實際問題。
(三)根據公安特色合理設計
課程專業院校與普通院校在課程設計上應有所區別,特別是診所法律教育的課程必須圍繞專業需求,體現專業特色,除了掌握基本法學理論和法學技能外,還必須重點把握公安業務中涉及的法律理論及公安法律運用技能。在課程設計上,可以結合學院開展的實習訓練,根據一線公安工作實際情況,將具有公安特色的診所法律教育課程融入到實習中。具體課程需要教師深入一線廣泛調研,結合課堂教學經驗,科學合理設計以保證在實習過程中既能滿足學生學習的需求又能解決公安一線工作實際問題。
參考文獻:
中圖分類號:G71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5)05-239-02
我國高職法學類專業教育具有源遠流長的歷史,而法學教育也在過去為國家和社會提供了不少的人才骨干,培育出了大量優秀合格的法制工作者,為我們國家發展與進步做出了貢獻。但是伴隨著社會進步,高職的法學類專業的教育模式、培養目標并未改變。隨之而來的便是一系列問題,導致法學教育的發展前景越來越不好,招生率每況日下。高職法學類專業畢業生(專業對口)就業難。高職學校對法學專業的人才培養也不合理、與法律職業是脫軌的。因此,正確認識高職法學類專業和改變培養目標是非常重要的。
一、高職法學類專業存在的問題
(一) 高職法學類專業課程范圍狹窄、單一
教育事業在發展,而法學類專業的課程并沒有更新,專業的界限劃分的太清楚,跟不上社會需要,培養模式過于單一,就拿高職法學專業的在讀學生來說吧,他們所學專業課程分得太細,專業知識太死板,每個專業都只學習自身內容,并沒有進行延伸。知識面過于狹窄,那么對于實際強、比較復雜的現實問題就沒辦法解決。專業過細,每天都在重復同一類問題,學生學起來也覺得枯燥乏味,缺乏興趣,很多學生也就因此放棄選擇法學類專業。
(二)高職法學類專業的學生缺乏實踐
現在,高職法學類專業的學生都只是在課堂上學習,空有理論知識,卻很少將所學知識運用到社會實踐,俗話說“實踐出真知”、“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沒有經過實踐的真理都是空談。不去運用知識永遠不知道哪里需要改善,自己哪里做得不夠好。而學習法律無非就是為了成為一名合格優秀的律師、法官、檢察官……而這些職業都是需要進行實際操作、實際運用法律的工作。學生不增加社會實踐只會離自己的夢想越來越遙遠。也滿足不了社會的需要。高職學校應該認識到這一問題,開設一些社會實踐的課程,在保證傳授給法學專業學生扎實的理論基礎知識的前提下,還要注重培養學生的分析推理能力。
(三)高職法學類專業的教育模式過于傳統,學生缺乏創新意識
在過去的年代,高職法學教學模式幾乎全部是采用講授式方法,學生的任務就是死記硬背各種法律的條例、案例方法。只是近幾年,一小部分一線城市的高職學校認識到了此問題的弊端,開始改變教學模式,開始開展課堂討論、辯論,案例式教學的形式。但是大部分的小城市還未跟上社會發展的節奏步伐,并未改善教育模式,講授式教學過于傳統,不僅使課堂氣氛沉悶,學生上課精力不集中,還會扼殺學生的想象能力、創新能力。局限性太大。久而久之,學生依賴性過大,缺乏獨立思考的能力。死記硬背的知識不足以應付未來參加工作遇到的各種問題,對于以后的工作崗位有很大的不利影響。而且書本上的知識都是有限的,書本的更新也不能跟上社會的發展,與社會時事熱點問題有脫軌現象。此時,教師傳授的理論知識便是微不足道的,甚至只是一種形式、口號。作為一名合格的法學教師,就應該隨社會發展、關注社會出現的時事新聞,以便于在課堂上提出,引導學生進行分析、討論。從而培養學生的創新能力、獨立思考能力、分析推理能力。
(四) 高職法學類專業的教育資源不夠優越
高職學校的教育資源不夠優越有兩個原因,第一點:供小于求。在高職學校越來越多的時候,很顯然,教育資源就會有所下降,因為學校越多,所需老師便越多,急于需求,那么對于老師的要求便有所下降。教師的質量就會出現一定的落差了。第二點:地域不同。比如北京的高職學校和貴州的高職學校相比,你們認為哪個學校的教育資源整體會更好呢?我想,答案都是北京吧!這是為什么呢?原因就在于地域環境的影響,北京是中國首都,不論經濟條件還是師生源素質都遠遠領先于小省份、小城市。這就是區別,所謂環境造就人才,也是這個道理。教育資源不夠優越,知識面不夠廣、經驗技巧不夠,教育出的法學學生眼界也就不夠開闊,知識缺陷。而且小城市的經濟落后,教學設備也跟不上發達省市。由此可見,地域的不同會讓高職法學專業學生的競爭力變弱。
(五)高職法學類專業的學生學歷低、競爭優勢小
在現代社會,擁有高學歷的法學畢業生比比皆是,本科、研究生、碩士生、博士生已經不再是稀缺資源。那么對于高職法學專業類學生則是重重一擊,高職法學專業只是屬于一個專科層次,在學歷上就已經低人一等,競爭優勢上完全沒有起到任何作用。現在專職崗位的門檻高,學歷就已經無法滿足企業崗位的要求。踏入專職法律工作的目標便遠了。因此,很多高職學生在選擇專業上,都已經排除了法學類專業,因為未來發展前景暗淡,就業困難。
二、 高職法學類專業培養目標的現狀及認識
(一)高職法學類專業培養目標不能滿足專職崗位的要求
當今情況,高職學校對法學類專業培養目標依然不明確,著重強調理論知識,忽略社會實踐,一旦從事到工作中,便缺少實踐能力,不能完成工作。很難適應專職崗位的需求。并且現在很多高職學生在學習中自覺性不高,積極性不高,就算只是學習理論知識,也不能很好的掌握。自身裝的知識也太過于少。這些都是高職學校應該注意到的問題,并且采取措施去應對這一現象,提高學生的積極性,讓他們感興趣,為國家培養出一批合格、適應專職崗位需求的法律工作者。
(二)高職法學類專業培養目標未能跟上法律職業的發展步伐
如今大部分法律職業的門檻都有提高,而高職法學類專業培養目標并沒有隨法律職業門檻的提高而提高。目前,要想成為一名律師、檢察官、法官,都要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并且還要具備本科以上學歷。這是一個非常嚴格的要求,而國家司法考試的通過率又較低。所以高職法學類專業的招生率越來越低。培養目標不僅知識淺薄、學歷低,又過于保守,未有創新進步。這是目前高職法學類專業培養目標的一個重要又急需解決的問題。
(三)高職法學類專業培養目標的法律職業方向
1.以培養“輔助型法律職業人才”為主。在目前,高等教育院校主要是以培養事實務法律工作為主,事實務法律工作是包括培養出“應用型、技能型、職業型”在司法機關工作或律師的“通用型人才”。而在高職高專院校則是以培養輔助型法律職業人才為主,這樣培養出來的人才大多從事律師助理、法官助理等,為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提供一定的輔助作用。這樣的輔助型法律職業人無法長期堅持留在司法機關,大多數人選擇作為輔助法律人的時候,通常是在畢業時找工作的過渡期,都只是短期工作。人員流動性大,不能給社會和基層提供法律援助。
2.以培養“基層的法律職業人才”為主。前面我們有提到,由于地域的經濟水平不同,教育資源不同,法學專業的學生水平也就有差異化。正因為地域發達水平不同,有落后地區的高職院校就開始以培養基層的法律職業人才為主。但是,我們換一個角度想想,社會在發展,教育在發展,未來生活只會越來越好,人們的生活水平在提高,生活質量在提高,那么服務質量是不是也應該提高呢?只有提高才能滿足人們的生活需求。所以,基層的法律職業人才是不是就該被淘汰呢!當然是,因為它無法滿足社會的需要。
三、高職法學類專業培養目標的設想
根據以上所談到的高職法學專業培養目標的現狀問題,我們就要來設想一下針對此問題所要做怎樣的改變,來幫助我們的高職法學專業起死回生。促進我們的法律教育事業的改革創新與進步。以下便是我個人的幾點設想:
(一)高職法學類專業培養目標要滿足專職崗位的要求
在高職法學的教學中,教師應該改變教學模式,不要一味的采取講授式教學,在課堂上多開展辯論活動,讓學生積極參與進來,不僅培養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活躍課堂氣氛,還能讓學生參與到實踐中去,從而讓學生加深了對理論知識的理解,也鍛煉了學生的實踐能力。在2003年11月2日教育部頒布的《全國高職高專指導性專業目錄》里就有對法律類專業設置的規定,里面說高職法學專業分為“法律實務、法律執行、司法技術”這三大塊。而高職法學類專業要以“實用”為核心。因此,高職法學類專業要將理論與實踐完美結合。這一部分尤為重要。以后,當學生投入到工作中時,也能更好的解決工作中所遇到的問題,能夠適應工作崗位的需求。高職院校要隨時根據社會需求的變化,對法學專業的培養目標做有效的調整,突出核心競爭力。
(二) 高職法學類專業培養目標不能定位為培養職業法律人
要想成為一名職業法律人,就要經過優質的高等教育,通過國家統一的司法考試,同時經過實踐得到一定的歷練,才能成為一名合格的職業法律人。這個過程是漫長艱辛的。一方面,高職院校不能為法學類專業的學生提供優質的法學教育;另一方面,國家司法考試通過率低。如果高職院校要去培養職業法律人,那么投入的資源量大、時間長,并且效率低,結果是不理想的。這是一個不可行的培養目標,對院校、對學生都是不利的。高職院校應該避免這一問題的發生。
(三)高職法學類專業培養目標以培養復合型法律人才為主
根據現在社會的發展情況來看,社會出現多元化,具有多種需求,因此,作為法律人也應該具備適應多種需求的能力。高職院校要以培養復合型法律人才為主。著重培養具有多職業資格的法律人才,這樣的法律人才既能擔任法官助理、律師助理,從事基層法律職業,也能為經濟生活、企業經營提供服務和指導。提高高職法學類專業學生的就業率,增加優勢競爭力。
關鍵詞:非法學專業 在校大學生 法律意識 調查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98X(2012)12(b)-0-02
1 意義與方法
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發展進步和逐步完善,法制建設進入到推進民眾法律意識提升的關鍵階段。當代大學生作為我國未來民眾的核心主體,其法律意識的提升與培養直接關系到法制建設發展。通過對非法學專業在校大學生進行實證調查研究,分析不同類型大學生對法律意識的認知程度,探討當前大學生法律意識培養、教育中存在的問題,為提高大學生法律意識提供參考依據,具有重要的研究意義。
以濰坊醫學院在校本科大學生為研究對象,采用分層抽樣方法,分別按年級、專業(醫學、非醫學)分層,對隨機抽取的300名學生進行問卷調查。查閱文獻資料,結合前期調查資料并經相關專家討論后,形成調查問卷。其主要內容包括:(1)在校大學生一般情況(性別、專業、年級、生源地等)。(2)法律意識狀況:法律基礎知識、法律心理、法律態度、法律信仰四個方面。所有的資料由經過統一培訓的調查員進行問卷調查,采用SPSS 17.0軟件對計數資料進行χ2檢驗。
2 實證調研分析
2.1 非法學專業在校大學生一般情況
調查300名,男生115名,女生185名,男女比例0.62:1;臨床醫學專業學生160名,英語專業學生140名;2012級和2011級調查學生人數分別為160名和140名,年齡均值為20歲;52名來自城市,59名來自鄉鎮,189名來自農村。
2.2 非法學專業在校大學生法律意識狀況
2.2.1 對法律基礎知識的掌握情況
調查發現,74%的大學生對我國主要法律大概知道一些,22.3%比較了解,但有3.7%的大學生一點都不了解。對法律與法規區別的了解,67.3%的大學生大概知道一些,19.0%比較了解,只有0.7%特別了解,并有13.0%一點都不了解。對違法和犯罪的認知,85.0%的大學生對于“違法”和“犯罪”的概念認識是正確的,而有15.0%回答錯誤或不知道。從法律知識的了解來看,大部分大學生對法律只是大概知道一些,對于法律基本知識了解情況并不樂觀。
2.2.2 大學生法律心理狀況
大學生對我國當前法治狀況的認識不容樂觀,對“我國目前司法是否公正”的肯定回答率僅為7.0%,多數表現為對司法公正不認同;在法律的心理接受程度上,對“大學是否有必要開設法律基礎課程”的回答是積極的,其中,83.3%的大學生認為“應該”開設,而僅有5.7%的大學生認為“不應該”;在法律知識獲取途徑上,46.3%的大學生主要是通過課堂,39%從電視、電臺獲得,而對報紙、網絡等學習途徑卻利用不夠充分。
2.2.3 大學生的法律態度狀況
32.3%的學生對法律有信心,認為法律能保護他們的切實利益;40%的學生認為法律會逐漸完善,并能保護自身權益;但仍有27.7%的學生認為法律越來越成為有錢人和有權人的工具。同時,當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大學生的法律態度明確,選擇“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的大學生在60%以上,而面對他人權益遭受損害時,法律態度也比較積極,有39.7%的學生去電話報警。但是,也有10.3%的學生選擇忍氣吞聲,15.7%的學生選擇明哲保身、視而不見,甚至1.3%的學生選擇去對方單位大鬧。
2.2.4 大學生的法律信仰狀況
大學生對于法院、檢察院、公安局等司法機關的態度,給予信任和肯定的僅為8.3%;有36.7%的學生選擇回避,除非不得已,不跟他們打交道;有5.3%的學生表示不信任。對于當前法律的總體認識,多數認為法律應該值得去信任并且會隨著時間越來越完善,但有24.7%的學生對當前法制環境不滿。
2.3 大學生自身的基本情況對法律意識認知的影響
2.3.1 不同專業大學生法律意識認知差異
經統計分析發現(表1),臨床醫學與英語專業大學生對我國主要法律的了解情況的分布有統計學差別(χ2=6.539,P=0.038);對“法律與法規區別”了解情況的分布沒有統計學差別(χ2=2.459,P=0.292);對“違法是否就是犯罪“的認知情況沒有統計學差異(χ2=2.949,P=0.229)。
表1 不同專業大學生法律意識認知差異
注:因“特別了解”的例數太少,與“比較了解”合并為“了解”組
2.3.2 不同年級大學生法律意識認知差異
經統計分析發現(表2),2012級和2011級大學生對我國主要法律的了解情況沒有統計學差異(χ2=1.427,P=0.490);對“法律與法規區別”的了解情況沒有統計學差異(χ2=0.863,P=0.650);對“違法是否就是犯罪”的認知情況沒有統計學差異(χ2=4.074,P=0.130)。通過分析,認為不同年級對大學生法律意識高低沒有影響,可能是因為年級跨度較小而體現不出不同年級因素的影響。
表2 不同年級大學生法律意識認知差異
注:因“特別了解”的例數太少,與“比較了解”合并為“了解”組
2.3.3 不同性別大學生法律意識認知差異
經統計分析發現(表3),不同性別的大學生對我國主要法律的了解情況沒有差異(χ2=3.439,P=0.179);不同性別大學生對法律與法規區別的了解情況沒有統計學差異(χ2=1.169,P=0.557);說明不同性別的大學生對“違法是否就是犯罪”的認知情況無統計學差異(χ2=1.505,P=0.471)。
表3 不同性別大學生法律意識認知差異
注:因“特別了解”的例數太少,與“比較了解”合并為“了解”組。
2.3.4 不同居住地大學生法律意識認知差異
確切概率法算得(表4),不同居住地大學生對“我國主要法律”的了解情況分布有統計學差異(P(雙側) =0.002);對“違法是否就是犯罪”的認知影響沒有統計學差異(P(雙側)=0.520);而經統計分析發現,不同居住地大學生對“法律與法規區別”的了解情況分布有統計學差異(χ2= 79.987,P=0.00)。
表4 不同居住地大學生法律意識認知差異
注:因“特別了解”的例數太少,與“比較了解”合并為“了解”組。
3 結語
在對濰坊醫學院在校大學生的調查中發現,多數大學生的法律知識不足,對法律的主要理論、基本常識和特征掌握的程度不深,概念理解不夠透徹,基本理論掌握表面化。可能由于個人原因,亦或是多年的教育體制造成的不良學習習慣,他們的法律心理表現的較為脆弱,內心缺少學習的主動性,法律獲知的手段被動而單一,沒有主動積極的利用報紙、網絡等手段學習,多是通過課堂等傳統方式被教授法律知識,容易片面的理解當前的不良現象,有時候容易被錯誤引導。但隨著法律滲透到社會的各個方面,大學生逐漸意識到當今法制社會的要求,越來越注意運用法律武器維權,尤其覺得有必要在大學中開設法律基礎課程,通過日常的學習直接獲得法律知識,這也是大學生自覺適應社會需求的積極表現。然而可能受我國傳統觀念和社會環境的影響,但法律和自身利益發生沖突時,大學生的法律態度又表現出不夠堅定,希望法律能保護自己,卻又對我國司法的公正性存在著一定程度的質疑,甚至受到特殊法律案件和“厭訴”等社會不良現象的消極影響,沒有對現代法律意識形成科學的認知和自控,法律信仰也表現的不夠穩固,有時候對問題的判斷帶有較強的功利性,對法律的規范認同程度不高。所學專業和生源地不同,對大學生的法律意識產生一定影響;性別上的不同則對其沒有明顯的影響。由于所選年級的跨度比較小,未發現年級對法律意識高低的影響,需要進一步研究。因此,針對不同的學校和專業,國家有計劃的改革“兩課”教學,加大對法律的學習程度,并貼近生活實際,合理利用網絡等現代資源,有計劃開展法制實踐,使學生積極主動的學習法律,在加強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基礎上,及時引導學生化解心理矛盾與沖突,伴隨著我國立法的逐漸完善以及形成良好的法制教育氛圍的同時,用正確的輿論導向引導和熏陶學生,將有利于進一步培養和提高在校大學生的法律意識,而且嘗試在中學時代讓學生學習法律知識,效果可能更好。
參考文獻
[1] 湯景楨.上海市高職院校學生法律意識狀況的調查[J].中國職業技術教育,2006(8).
[2] 韓世強.大學生法制教育的現狀與改革建議[J].青少年研究,2006,3(12).
[3] 張淑玲.大學生法律教育的調查與分析[J].法學雜志,2002,7(1).
[4] 魏志祥.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J],教育發展研究,2003(1).
[關鍵詞]涉外法務 法律英語 實踐教學
[作者簡介]陳效新(1974- ),男,山東青州人,中國石油大學(華東)文學院副院長,副教授,研究方向為應用語言學、英語教學法;冷凌(1979- ),女,山東煙臺人,中國石油大學(華東)文學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為刑事法學、訴訟法學。(山東 青島 266580)
[課題項目]本文系2011年度山東省社會科學規劃項目“分層次培養、按方向拓展、循漸進式自主、促可持續提升的大學英語教學新體系”(項目編號:11CWZZ22)、山東省2012年度高等學校教學改革項目“大學英語學習需求全方位動態調查與個性化培養對策研究”(項目編號:2012153)和2013年中國石油大學(華東)青年教師教學改革項目“行業辦學特色下法學專業學生實踐能力培養模式研究”(項目編號:QN201325)的研究成果之一。
[中圖分類號]G6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3985(2014)20-0114-02
自我國加入WTO后,在傳統的國內貿易領域增加了很多涉外的因素,這是法律從業者受到國際化挑戰最顯著的領域。如今,越來越多的社會關系中出現了涉外因素,這對法律從業者,特別是即將步入社會的法學專業學生的執業能力提出了巨大的挑戰。
一、提升涉外法務實踐能力的必要性
隨著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受到人們的重視,國家及民眾對法律知識和法律執業人員的需求顯著增加。在全球化趨勢下,涉外法務在法律執業內容中的比重顯著增加。這種變化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涉外法律關系的數量顯著增加,推動了涉外法務的增多。如隨著國際貿易數量顯著增加,國際貿易合同的數量隨之增加,同時由于國際貿易產生的糾紛增多,相應的訴訟業務也會明顯增多。二是傳統的國內法律關系在國際化趨勢的推動下,增加了越來越多的涉外因素,推動了涉外法務的增多。如知識產權保護領域、婚姻繼承領域、金融、房地產開發、高新技術產業等都開始出現涉外因素。在這種趨勢的影響下,涉外法務的處理能力成為衡量法律從業人員執業能力的重要標準。在當前涉外法務數量激增,能勝任跨專業法務的法律從業者嚴重短缺的現實中,以培養、輸送復合型法律人才為目的的法學教育理應重視執業需求的變化和發展,注重培養法學專業學生涉外法務的實踐能力,幫助學生順利適應職場需要,為我國法治建設的推進貢獻力量。
二、學生實踐能力的缺失現狀及原因
(一)實踐能力的缺失
王保樹教授早在2000年就曾提出,高等院校的法學教育必須以培養復合型法律人才為目標。而所謂的復合型法律人才不僅僅指法學理論學得好,更應當有突出的實踐能力。從我國目前情況來看,法學專業受教育者普遍年齡較小,社會經驗欠缺,知識結構單一,且偏重理論。從始于20世紀并迅速發展壯大的社會法學派的觀點來看,法律問題通常都屬于社會問題,因而要妥善合理地解決需要多方面的專業知識。目前我國法學教育模式很難培養出能夠適應法律實務需要的復合型法律人才。
筆者通過對部分綜合類高校法學專業畢業生就業去向的調查發現,在就業的畢業生中,有一半以上的學生就職于企業和律師事務所,在他們所從事的法務中,具有涉外因素的比例達80%以上。部分行業院校的法學雙學位畢業生就業后,通過短期的業務培訓,直接負責涉外法務工作。在這種急迫的職業需求下,畢業生普遍反映的問題就是自身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無法適應職場需要,這成為制約畢業生職業發展的重要因素。
(二)原因分析
1.實習實踐環節流于形式。專業實習是法學專業教育中重要的實踐教學環節,其有效開展可以鞏固學生的理論知識,幫助學生了解我國的司法實際,便于學生理論聯系實際,在實踐中檢驗自己的理論學習,有助于提升學生利用理論知識處理實際問題的實踐能力。縱觀國外法律人才培養模式,無一不重視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如英國和歐陸模式,要求高中畢業直接接受法學本科教育的畢業生,在從事法律職業前必須接受1年的職業培訓課程和1~2年的專業實習,才能執業;北美模式要求學生必須具有一個非法學專業的本科以上學位才能通過考試進行法學本科的學習;澳大利亞模式要求法學本科教育和其他專業本科教育同時進行,學生需要進行5~6年的學習才可能獲得法學專業的學士學位。這三種培養模式在重視完善學生知識結構、增強學生實踐能力方面可謂殊途同歸。而我國很多高校法學專業的業務實習由于受制于實習時間、管理方式、量化考核等種種問題而流于形式,不能夠真正促進學生實踐能力的提升。
2.雙語教學課程名不符實。目前我國很多高校的法學專業都開設了雙語教學課程,但實際教學效果是否能夠真正促進學生涉外法務的處理能力是有待商榷的。根據筆者對山東省幾所開設法學專業的高校調研顯示,所開設的雙語課程主要是貿易領域的,如國際貿易法、海商法等。而細究其教學內容不難看出,這些課程教學內容本就有大量的貿易術語需要介紹英語中的表達方式。此外,從教學內容來看,依然無法突破重理論、輕實務的傳統教學模式。可見,所謂的雙語教學能夠從實質上促進學生涉外法務實踐能力的效果甚微。
3.法律英語教學不能滿足實踐需要。法律英語又稱法學英語,是我國教育界所說的專業英語中的一類,是一種特殊用途英語(English for Specific Purposes,簡稱ESP)。ESP教學始于20世紀60年代,吸引了很多學者對此進行大量的研究。國外有學者闡述ESP教學應當是為了學習某種學科,或者適應某種生活的需要而進行的英語學習。可見,法律英語教學的目的也應當是為了幫助學生適應職業需求。而目前多數院校所開設的法律英語仍然沿用傳統英語的教學模式,即教師對詞匯、句子進行解釋;學生通過教材內容的閱讀了解相關知識。教材的內容要么是一些基本的域外法律知識的普及;要么是一些晦澀難懂的國外法學教材中內容的節選。由于法律英語教學嚴重脫離實際,使得多數院校的法律英語都成為“燙手的山芋”:作為必修課,不得不開;但由于對學生的理論學習和實踐能力的提升都鮮有幫助,造成學生不愛學,教師不愿講。
三、重視法律英語教學,促進學生涉外法務實踐能力的提升
鑒于我國目前法學教育的實際情況,制約學生涉外法務處理能力的因素需要通過多種途徑進行提升,本文僅探討通過改革法律英語教學,注重法律英語教學中的實踐因素,以綜合提升學生涉外法務的實踐能力。
(一)針對職業需求,明確教學目標和任務
涉外法務的處理不可能離開法律英語,從ESP教育理念中我們可以看出,注重學生的實踐能力是ESP教學不可或缺的目的和任務。這與傳統的基礎英語教學的教學目標和任務有很大不同。法律英語的教學目標應當在于使受教對象具有與該專業需求相適應的語言運用技巧和表達能力。也就是說,法律英語的最終教學目標應當服務于學生處理涉外法務這一實踐能力。要求學習者能夠在法律環境中隨意自如地使用英語,這是法律英語教育教學活動的根本出發點和歸宿。要求法律英語的教學不能僅僅進行術語的簡單介紹,而應當注重聽、說、讀、寫、譯綜合能力的鍛煉和提升。而現階段法律英語的學習僅僅注重學生閱讀的能力,這是教學與需求嚴重脫節的重要原因。
(二)重視師資隊伍建設,豐富教學手段
目前大部分開設法律英語課程的學校任課教師主要是兩類:一類是法學專業教師,尤其是有海外留學背景的法學專業教師;另一類是高校英語教師,在法律英語的任課教師中占有相當大的比重。由法學專業教師講授法律英語,在專業詞匯的理解以及法律思維等方面是具有優勢的,但在聽、說、寫、譯等方面,此類教師往往語言教育欠缺,很難滿足需要;而由英語教師講授該課程,語言功底較為扎實,但往往容易受制于專業知識以及法律思維方式的限制,導致教學中偏重理論性,不能兼顧實踐性。如普通的大學英語教師很難理解“innocent”和“not guilty”的區別;如果不具有相應的實踐經驗,恐怕更無法全面理解提單問題中“title”的含義。為解決這一問題,除了盡量由具有海外留學背景的法學專業教師主講法律英語外,可以選用復合型人才任教,如具有英語學士―法律碩士或法學碩士―法律英語博士專業結構的教師,學校還可以依據實際情況,選送語言基礎好的法學專業教師出國進修、深造,或者是聘請外籍法學教師主講該課程。
在法律英語的教學方法上也應當突破傳統的教師講授、學生聽記的方式,綜合運用多種教學手段,使學生積極參與到教學活動中來,充分調動學生的主動性,促進學生的自主學習。
(三)精選教學材料,注重實踐能力培養
教學材料是教學目標得以實現的重要保障,考察我國目前較為通用的法律英語教材,多數內容都是對國外相關題材或是法律傳統的介紹性文章,其教學作用多數局限于知識的普及和專業詞匯的介紹,而這些內容通過大量的譯著幾乎可以實現,這導致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不高。在現有條件下,教師應當不拘泥于現有的法律英語的教科書,緊密結合涉外法務實踐,搜集、整理相關材料,作為教學材料,如涉外經濟活動中的合同、判決書等司法審判文書。從教學材料的形式上也應當有所豐富,不應當僅僅局限于閱讀材料,而應當結合涉外法務的實際需要,增加聽、譯、寫的內容,使學生能夠了解具體法律環境下的語言運用需要,并以此逐漸提升學生處理涉外法務的綜合能力。
(四)結合業務實習、實踐環節,增加涉外法務實踐內容
實踐教學目標的構建是實踐教學體系改革和建設的基礎,是提升學生實踐能力的重要基礎和關鍵。針對我國目前法治環境中大量涉外法務需要處理的現實,實踐教學目標的制定應加入法律英語實踐教學目標這一重要內容。復合型法律人才的培養要求注重受教對象的實踐能力,而法律英語的教學目標又以重視、提升學生運用英語處理涉外法務為重點。可見,法律英語教學目標與實踐教學目標是相輔相成、不可偏廢的。在法律英語教學中,應當從涉外法務的實際情況出發,增加實踐素材在教學材料中的比重。在法學專業業務實習中,應當重視安排學生進行以涉外法務為主要內容的實踐活動,便于學生了解涉外法務在我國的實際情況,了解社會對法律英語專業人才語言能力、專業知識的需求。在業務實習、實踐中,有機融入語言訓練和專業技能實踐的重要內容,以實現學生涉外法務實踐能力的綜合提升。
[參考文獻]
[1]胡焰初.略論法學英語教育[J].法學評論,2002(4).
[2]劉漢霞,孫鈺明.論法律英語在法學專業雙語教學中的重要作用[J].高教探索,2007(6).
[3]王保樹,王振民.略論復合型法律人才的培養[J].清華大學教育研究,2000(1).
[4]張法連.復合型法律英語人才培養模式的系統設計[J].中國成人教育,2009(9).
[5]鄭勇.法律英語教學的困境與出路[J].法制與社會,2010(2).
[6]種夏,李劍波.法律英語教學模式比較研究[J].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07(3).
關鍵詞:法學;專業教學;案例教學法
案例教學法,亦稱實例教學法、個案教學法或案例化教學。有別于傳統課堂上教師單方面授課的方式,其體現的是一種全新的教育理念,是一種集啟發式與參與式于一體的教學方法,即教師與學生通過對具體案例的討論和分析來鞏固和加深對基本法條的認識和理解,并以此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與邏輯分析能力。案例教學法最初源于美國高校的判例教學法,但又與其有很大的區別。判例教學法由1869年時任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的蘭德爾教授首創。他于1871年出版了世界上第一本教學用判例集——《合同法案例》,用判例教材代替了過去的教科書。判例教學法在哈佛法學院的應用取得了巨大成功,美國的法學院紛紛效仿,到1910年該方法已在美國法學教育中占據了統治地位。但與美國不同的是,我國屬大陸法系國家。在并不承認判例具有法律效力的大陸法系國家,作為法律教育根基的法律體系與普通法系國家存在巨大差異。那么,一味照搬外國的判例教學法就顯得并不恰當,且效果也不會很好。20世紀80年代末期判例教學法剛被介紹到中國的時候就面臨著這樣的問題。基于法律文化差異而產生的困境,不可能完全復制,更談不上取代原有的法學教學方法。然而,判例法注重的學生法律職業能力的思路以及通過分析案例理解法律原則的方式,卻被認為是大陸法系法學教育可以吸收的合理內核。
隨著我國高校法學專業教學的日益成熟,師資隊伍質量的逐漸提高,案例教學法越來越多的被引用到大學法學專業的教學過程中。這里,我想就目前在案例教學法運用時遇到的實際問題做幾點分析:
一、案例的選用。
案例的選用在案例教學法的實施上占有先決的作用,案例選取的恰當與否直接關系到學生對知識點的掌握與積極性的問題。當前,很多高校法學教師實際都已大體上有了在教學中加入案例來豐富講授內容的基本認識。但如何恰當地選取案例使得到更好的教學效果則是每個教師都應思考的問題。個人認為在選取案例上,最好是所選的案例是來源于真實生活,尤其可以選取當下社會上存有爭議的熱點。
這樣的好處是,使得教師與學生對于案情甚至是案件中部分細節問題上的把握更加到位。有的教師為了更好地解說某個知識點而編造出的一些案例,在一方面能夠契合所要講授的條件,但從另一個角度或是深入探尋就會出現重重漏洞甚至可能得到完全相反的結論。當然,基于學生仍不足的專業基礎與社會認知,我們可以考慮對真實案例進行適度改編或加工以適應教學。
二、課堂的討論。
課堂上對案例的討論與總結的基本導向應由授課教師主要掌握。
誠然,討論是整個案例教學過程中的精華與。但這也并非意味著學生的討論是隨意性的,沒有基本焦點的。如果是單純自然狀態下的發言討論,會出現各個同學實際上是對同一個案件中不同的方面提出自己的看法。而大家考慮的并非同樣的問題,那么實際上事先各自找出的資料以及自己全面的思考是彼此相互沒有關聯性的,課堂上的討論也就不會出現思維的碰撞,討論也就顯得沒有意義。一個理想的討論環境應該是,學生既要發表、解釋、論證自己的觀點,又要傾聽他人對待同一個問題的反駁或者意見并進行反思,加上教師的指導,在彼此的協作交流和碰撞沖突中達到問題的解決或者成果的共享,并對案例的性質和法律規定的認識達到深刻的理解。所以,教師給予學生對案件的思考以及討論的方向進行正確的引導是很有必要的。這也就要求教師不僅本身具有更高的教學能力和素質,跟需要課前做好充足的準備,先于學生將案例進行深度剖析,透徹了解所可能涉及的相關理論。只有這樣,教師才能在課堂教學時游刃有余,在理論與案例之間自由穿插,及時化解學生可能陷入的盲區,從而有效地啟發、引導學生思路,使得教學達到應有的效果。
教學有法,但無定法。案例教學法的實行并不意味著徹底摒棄傳統的教學方式。但是,那種認為只有掌握了基本理論的前提下才能進行案例分析的觀點也是片面的,在實踐中更可能是有害的。施瓦布的“探求學習法”也許能給我們一些啟示。施瓦布認為,教師應該以探究的方式將科學呈現給學生,學生則應通過科學的探究活動學習科學的知識。具體到法學的案例教學法中,首先讓學生進入案例的情境中,由對案例的探究與所碰到的問題來找資料從而自己來引發和歸納知識,形成理論,再通過理論指導案例的分析,即變成“實踐——理論——再實踐”這樣的模式。這種從實踐中得到再回到實踐中去的循環模式,是一種螺旋式上升的良性循環,使學生的知識得以在“獲取——鞏固——再獲取——再鞏固”中不斷提升。
馮象先生曾在《法學方法與法治的困境》一文中提到:“對于法律人來說,研究問題、提問分析和論證的方法正確與否,便是非常實際的一門技能了。”案例教學法盡管較之傳統高校法學專業的教學方法更耗時、更復雜。但對法學專業學生能力的培養也是不容小覷的。當前情況下,應不斷從實踐中汲取經驗,適當地用正確方式借以此為輔助,逐步將該法引進并結合傳統教育方式,使得法學專業的教學更完善。(作者單位:浙江師范大學法政學院)
參考文獻:
[1]王宏亮《案例教學法的含義及其利弊分析》
[2]曾,唐仙麗,張燕,張才琴《法學案例教學法的探索與思考》
關鍵詞:高職法學 教學方法 法律實踐能力 建議
在依法治國這一基本治國方略的指導下,法學教育作為高等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對于我國依法治國的全面實施,民主和法制建設的推進,全面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國家對法學教育非常重視,我國的高等法學教育也得到迅速的發展。目前,我國的高等法學教育非常龐大,主要包括專門的高等法律院校、綜合性高等公、民辦院校的法學院(系)、高職院校的法學院(系)、成人教育和廣播電視大學等形式的法學教育。不同的法學教育體系決定不同的培養目標,同時法學教學方法的要求也不一致。高職院校作為培養實用性人才的地方,其法學教學方法本應以培養學生法律實踐能力為主的目的。但是,目前我國高職院校的法學教學方法存在諸多問題,造成嚴重的弊端。本文主要分析當前高職院校法學教學方法的現狀,進一步指出其存在的問題,同時對高職院校的法學教學方法改革進行初步探討,并提出相應建議。
一、高職院校法學教學方法的現狀
總結我國高職院校的法學教學方法,主要存在以下幾種教學方法:第一,講授法。所謂"講授法"是指教師在教學活動中處于中心地位,學生只是作為被教授的對象,課堂上教師負責講授,學生在臺下聽講,師生之間缺少討論或其他形式的交流。這是目前我國高職院校最主要的法學教學方法。第二,案例教學法。所謂案例教學法是通過法律案例的導入、分析,進而使學生更加理解法律法規內容的一種教學方法。案例教學法在我國高職院校法學教學中主要是作為一種輔的教學方法存在,以講授法為基礎,結合采用法律案例進行教學。第三,模擬法庭教學法。所謂模擬法庭教學法是指就某一民事案件或刑事案件,以模擬法庭審理為主,讓學生參與其中,扮演不同的法律角色,以感受模擬的法庭氛圍。模擬法庭教學法在我國高職院校法學教學中只是作為學生的一種課外活動,使其簡單的了解法庭審判程序的流程。總的來說,目前我國高職院校的法學教學方法過于僵化和單一。
二、高職院校法學教學方法存在的問題
我國高職院校的法學教學本身大多數是在普通大專和成人教育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其受到辦學時間短、經驗不足和沒有現成的經驗可供借鑒等因素的制約,導致在實踐中存在諸多問題,造成嚴重的弊端,違背高職院校法學教學以培養學生法律實踐能力為主和實現法律實用性人才的初衷。
(一)普教色彩較濃,職業特色缺乏
雖然高職院校法學教學以培養學生法律實踐能力為主和實現法律實用性人才為初衷,其教學培養目標較明確,但是其教學方法卻與其教學培養目標不配套。其教學方法普教色彩較濃,過分注重向學生灌輸法學理論知識,在實際操作中,又因課時短、學生層次低、法律實踐強化不足等因素的制約,而難以完成既定的教學任務,導致培養出來的學生既缺乏較深的理論功底又缺乏法律實踐操作能力,從而難以達到高職院校法學教育所要求的培養目標,缺乏職業特色。
(二)教學方法脫節、僵化和單一
我國高職院校的法學教學方法變化與法學教育內容變化脫節。國家法律法規的內容決定了法學教育的內容,法律發生變化必然導致法學教學內容發生變化。基于我國法制建設的不斷加強,法律處于不斷發展完善之中,法學教育的內容必然不斷變化。但是在法學教學內容不斷更新的情形下,我國高職院校的法學教學方法變化不大,過于僵化和單一,仍沿用講授為主的教學方式。[1]這種教學形式使師生之間缺少討論或其他形式的交流,導致教師無法顧及到每個學生的學習進度,無法一一體察每個學生的理解情況。在這種教學方法下,學生缺乏學習的積極性,教學效果不佳。雖然也會采取案例教學法,但其只作為一種輔的教學方法存在。模擬法庭教學法甚至只是作為學生的一種課外活動存在,這種模擬法庭并不是真實場景的再現,再加之多數教師未實際參與過案件的審理,因而難以達到預期的效果,只能使學生簡單的了解法庭審判程序的流程。教學方法脫節、僵化和單一情況非常嚴重,從而導致高職院校的法學教學水平較低。
(三)理論脫離實際
在高職院校法學教學過程中,教師偏重法學理論的講解分析,重原理和條文的論述,而忽視實際操作技巧的訓練,實務操作在整個法學課程安排中少之又少。如此偏重導致法學畢業生可能對法條倒背如流,可在實務操作中卻不知運用何條何款來解決現實中的問題,這無疑是法學教學的一個悲哀。[2]同時,在高職院校中由于師資水平的有限性,甚至出現教師自己本身就對所講的內容缺乏實戰經驗。講訴訟法的可能不會立案,講公司法的可能不清楚公司的具體結構、設立和程序。這種理論脫離實際的教學方法和教學內容缺乏生氣,也難以讓學生接受和信服。師生之間互動性的缺乏,學生自有觀點的缺乏,導致學生缺乏獨立思考和解決具體問題的能力。當遇到具體的司法實踐問題時,便會發現原本明確的法律規范存在大量的伸縮余地,面對錯綜復雜的法律關系而手足無措、無所適從,難以滿足社會的需要,違背實現法律實用性人才的初衷。[3]
三、高職院校法學教學方法改革建議
(一)進一步強化培養學生法律實踐能力為主和實現法律實用性人才為初衷的教學培養目標
教學培養目標的明確性決定教學方法的適宜性。明確高職院校的法學教學培養目標有利于高職院校法學教學方法的靈活性和適宜性。高職院校與普通的大學院校有著最為明顯的區別在于高職院校是專門培養實用性的人才。因此,從高職院校學生培養目標出發,高職院校的法學教育應該是培養法律實務工作一線需要的初級專門人才。進一步強化高職院校法學教學應以培養學生法律實踐能力為主和實現法律實用性人才為初衷的教學培養目標。高職院校法學教育培養的學生,對于法學理念的系統性和完整性不必過分追求,其只需掌握法學專業必要的理論基礎知識即可,但應強調法學專業技能的實用性、針對性和所學理論基礎知識在實際中的適用性。高職院校法學的學生應以"必需、夠用"為度來掌握理論基礎知識和實踐技能,把學習重心放在法律的實際應用上,使其的法律實踐能力比本科生強,理論知識基礎的功底比成教生扎實, 既不是"本科壓縮型",也不是"簡單操作型",而是"實用型、應用型"。[4]
(二)實現以案例教學法為主,講授法為輔的教學方法
高職院校的法學教育應以培養學生法律實踐能力為中心,即以法律崗位要求的業務能力為基礎,有針對性地講授所需要的理論和司法實務知識,重在使培養出來的學生法律實踐能力強、綜合素質高,能夠迅速適應法律崗位的要求。而目前高職院校法學教學以講授法為主的這種教學方法難以達到這一目標,走出這一困境的方法在于打破講授法的主導地位,實現以案例教學法為主,講授法為輔的教學方法。案例教學法是在法學教學活動中,以一個個典型案例作為出發點和主線索,從而生動形象地引導學生分析、研究和理解法律內容。案例教學法有著明顯的優勢:其一,形式生動形象和趣味性較強的特性較易調動學生的學習熱情和積極性,加強學生學習法律的興趣;其二,理論和實際密切結合的特性使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得以鍛煉和法律經驗得到進一步的豐富;其三,加強學生解決法律實務問題的綜合能力,成為"實用型"人才。基于此,案例教學法高度切合高職院校的法學教學培養目標,應實現以案例教學法為主的法學教學方法。主要應做好以下相關工作:第一,建立大量的典型案例題庫儲備,使之與課堂教學配套使用。案例題庫儲備能為教學提供大量實用的案例參考;第二,經常組織學生觀看、分析《今日說法》、《法治縱橫》、《法治進行時》、《拍案說法》等通俗易懂且具代表性的案例為對象法治節目,使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得到進一步鍛煉,通過接觸真實的法律案例能使學生的法律經驗得到進一步的豐富。[5]第三,師生之間互動性應高度加強,應就相關案例組織學生展開討論和辯論,在強化學生法律知識的同時,使學生的口才能夠得以鍛煉,為從事法律實務打下堅實的基礎。
(三)實踐教學法與模擬法庭教學法相結合
目前,模擬法庭教學法在我國高職院校法學教學中只是作為學生的一種課外活動,只起著使學生簡單的了解法庭審判程序的作用,發揮不了其應有的強化學生法律實務能力的作用。為了實現高職院校法學教學培養"實用的法律人才"的目的,應加強鍛煉學生的法律實務能力,使實踐教學法與模擬法庭教學法相結合,發揮其應用作用。首先,可以組織同學們到法學旁聽案件的審理或者深入到監獄進行幫教;安排學生到各律師事務所實習或定期組織學生參加義務法律咨詢等活動。其次,在具有司法實務能力的教師的指導下,使學生在課堂上或者在其他合適的地點分別扮演相關的法律工作者、當事人、證人、律師、法官、檢察官等角色,指導學生利用模擬法庭的機會進行相應的咨詢、辯論、談判、調解和審理等相關法律活動。學生通過對法律角色的體驗和轉換,加強法律的學習和訓練,從而鍛煉學生的法律技能,激發學生學習法學的熱情和做一個合格法律人的決心。[6]總而言之,通過實踐教學法與模擬法庭教學法相結合,加強學生的觀察、表達、運用知識、處理問題和靈活應變能力的鍛煉,使學生耳濡目染法律職業工作者的職業操守和專業素養,直面社會的需要,更好地塑造自己成為"法律實用型人才"。
(四)強化高職院校法學教師的法學專業技能
就目前而言,高職院校法學課程效果不理想其中也在于高職院校法學教師與普通的大學院校法學教師相比,其無論學歷層次還是科研水平都存在明顯的區別。高職院校法學教師學歷層次相比較低和科研水平較差,法學專業技能較薄弱。高職院校法學教師這些方面的缺失也無形中導致高職院校法學課程效果不理想。因此,有必要強化高職院校法學教師的法學專業技能。強化高職院校法學教師的法學專業技能主要通過幾方面的努力:其一,高職院校法學教師應該不斷的提高自身的學歷層次,深化自身的知識層面。高職院校也應該多引進法學的高層次人才,不斷搞高本學院法學的教師師資隊伍水平。其二,要加強與律師事務所等司法實踐部門的合作,不斷提高職院校法學教師的法律實務能力,建立大量的"法學雙師型人才"。高職院校法學教學培養"實用的法律人才"的目的,因此要求高職院校法學教師本身應該具有較強的法律實務能力。只有加強與律師事務所等司法實踐部門的合作,使高職院校法學教師參與到具體、真實的法律案件中,才能強化法律實務能力和積累法律實務經驗,成為有價值的"法學雙師型人才"。其三,要與普通的大學院校經常進行法學課程教學經驗的交流。與普通的大學院校相比,高職院校法學課程教學經驗較為薄弱,與普通的大學院校經常進行法學課程教學經驗的交流有利于提高職院校法學課程教學水平。強化高職院校法學教師的法學專業技能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只有高職院校法學教師的法學專業技能的不斷提高,高職院校法學教學水平才有望進一步的提高。
總的來說,高職院校法學教育與一般高校的法學教育存在一定差別,其側重點在于培養應用型、技能型的法律人才,目前高職院校法學教學方法存在普教色彩較濃,職業特色缺乏、教學方法脫節、僵化和單一和理論脫離實際等諸多問題。因此,高職院校的法學教育應因地制宜、因時制宜,努力探索具有自身特色的教學方法:強化培養學生法律實踐能力為主和實現法律實用性人才為初衷的教學培養目標;實現以案例教學法為主,講授法為輔的教學方法;實踐教學法與模擬法庭教學法相結合和強化高職院校法學教師的法學專業技能,推動高職院校法學教育更快地發展。
參考文獻:
[1]常潔琨.法學教學改革初探[J]科技教育,2009(01).
[2]揣莉坤.高校法學教學改革淺論[J]課改前沿,2012(12).
[3]李臘云,向玉華. 法律職業化背景下高職法學教學方法探討[J] 保險職業學院學報(雙月刊),2008(06).
[4]陳晶.高職法學教育教學方法探索,湖北廣播電視大學學報[J],2007(07).
[5]劉雪穎.高職法學教育教學改革初探,牡丹江教育學院學報J], 2005(01).
[論文摘 要]經濟法是應用型本科高校非法學專業學生的專業基礎課程,在應用型人才培養模式中占有重要地位。文章針對在經濟法教學過程中出現的主要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了對非法學專業經濟法課程改革的若干建議。
在我國,應用型本科教育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眾化教育”的轉變應運而生。為培養出適合社會與市場需要的應用型本科人才, 在專業方面下功夫必不可少, 而其中作為向專業方向發展的專業基礎課的地位也是至關重要, 在學生知識能力構建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而目前,專業基礎課已成為制約專業延伸、發展的瓶頸。如何推動專業基礎課在應用型人才培養中的改革,已成為迫在眉睫的問題。
經濟法課程作為高校的專業基礎課, 面向除法學專業以外的大多數專業本科生開設,是經濟學、管理學以及工學等專業的必修課。由于經濟法課程的實用性,各高校尤其是應用型本科高校非常重視經濟法的教學工作,在教材編寫和教師培養上都給予了大力的支持。但不容否認的是,在經濟法的教學過程中,還存在著許多問題需要我們改進,以適應應用型本科人才的培養。
一、經濟法教學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教學定位不準確,內容欠缺針對性
在應用型本科高校,開設經濟法課程的專業很多,比如國際貿易類、工商管理類、財務管理類、金融類等。不同專業的學生對經濟法知識的需要有所側重,更不同于法學專業的本科學生。而目前,一些高校在經濟法的教學名稱和內容設置上與一般的法學本科專業相近似,即使有所改動,也只是法學專業課程的壓縮版。在教學實踐中,教師也容易忽略不同專業學生的差異性,對不同專業學生講授相同的內容,忽視學生的需求,導致教學效果不佳。
(二)教材選用不合理,缺乏專業適用性
目前,市面上出版的經濟法教材版本繁多,但很多都缺乏專業適用性。比如,有的教材只是對現行法律條文的羅列,缺少對法律條文的分析和應用;有的教材涉及面過廣,重點不突出;有的教材只是純理論分析,缺少相應案例。而教師在選用教材的時候也不夠慎重,不同專業往往選用同一種教材,在教學的過程中又往往按照自己的講義進行授課,導致教材成為擺設,學生缺少課下進行預習和復習的范本。
(三)教學方法欠缺靈活性,考核方式陳舊
目前,高校傳統的經濟法教學多以講授為主,教師往往只注重對法律條文的解釋,而在教學方法上也不重視案例教學和多媒體教學。經濟法的教學內容豐富但抽象,理論性強但又需要較強的實踐操作能力,如果只是采取傳統的教學模式和方法,很難激發學生學習興趣,調動學生的積極性。與此同時,學生也只是被動地接受,為了完成任務或修滿學分,很難真正地參與到經濟法的教學活動中來。
另外,經濟法的考核方式也較為陳舊,多以試卷為主,題型穩定。而學生往往為了得高分,只是在備考時對所學內容進行強化記憶,不利于思維的開拓,很難達到期待的教學效果。
(四)教學對象的法律基礎知識薄弱
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一般在高年級開始,學生在學習過法理學、民商法、刑法、經濟法等課程后才能學習經濟法課程。但非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一般在第三、第四學期,甚至在第一學期開設。許多學生在學習經濟法之前都沒有學習過基礎的法律知識,教師在授課過程中要花大量的時間去解釋法的基本知識、法律術語,加大了教師的教學難度,而學生在學起來也較為吃力。
二、對經濟法教學改革的思考
(一)根據專業需要,調整教學內容
經濟法課程涉及內容眾多,教師在有限的學時內不可能將全部知識一一講解,因此可以針對不同專業的學生,有選擇有側重地進行介紹。針對不同的專業,結合其專業特色選取不同的章節進行重點講解。例如,對于財務會計類學生,可以重點講解《會計法》、《稅法》,并可以和會計師等考試相結合;對于市場營銷專業學生,可以重點講解《合同法》、市場規制法律制度;對于人力資源專業學生,可以側重講解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對于工商管理專業的學生,可以側重講解《公司法》等商主體方面的法律法規。這樣,在同一結構體系下與不同專業結合并有所側重,使基礎課融入到整個專業知識體系中,才能更好地體現因材施教的教學方向,有利于應用型人才的培養。
(二)合理選擇教材,凸顯專業適用性
教材對于大學教學至關重要。教材的選擇:一要有利于教師授課;二要可供學生自學。目前,經濟法的教材很多,有適用于法學專業學生的教材,有專門為財經、管理類學生編寫的教材,還有適合各種資格考試的輔導用書。因此,教師在選擇教材的時候要多比較,針對不同的專業特點,選擇不同的教材。同時,在進行選擇時還要關注教材的質量。一是要選擇最新的經濟法教材,能及時反映我國新頒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規。二是在選擇的內容上,對于非法學專業的學生要選取實際應用型的教材,特別是有大量典型案例支撐的教材。這樣才會有利于應用型人才的培養,增強他們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教材選擇是否合理,直接關系到課程改革的成功與否。
(三)改良教學方法,改革考試方式
教學方法的改革是整個教學改革的關鍵環節,傳統的教學方法以講授法為主,而在經濟法的教學過程中,要嘗試將多種教學方法靈活結合。針對應用型高校非法學專業的學生,可以重點采用以下方法:
1.案例法
案例法是國外較為流行的教學方法,可以變注重知識為注重能力, 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與實踐能力。經濟法是一門理論性、實踐性很強的課程。對非法學專業學生,如果只是單純地分析法理、羅列法條,學生會覺得難以理解且枯燥無味。因此,在經濟法課程教學中,切勿照本宣科,使學生喪失對本門課程的興趣。在教學的過程中,要引入大量的案例,對現實問題進行討論和分析,提高學生學習的興趣,培養學生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在案例教學法中,案例的選擇也十分關鍵。教師要選擇有針對性、代表性、啟發性的案例,確保達到預期的教學效果。
2.課堂討論法
課堂討論是師生進行溝通的有效方法, 每一次課,可以選取一個當前與經濟法有關的熱點問題,組織學生進行分組討論,并讓每組同學推薦代表將討論結果進行總結匯報。在這一環節,讓學生充分發表自己的見解,幫助學生提高其表達能力和思辨能力。在組織討論的過程中,要引導學生充分感知教材,豐富學生的直觀經驗和感性認識, 啟發學生對材料進行比較、分析和概括。最后,還要注重組織和引導學生對問題的分析和總結,使學生的討論有始有終。另外,也可以讓學生自己選擇感興趣的案例進行討論分析。作為大學教師,除了給學生講授理論知識外,還要培養學生的研究興趣和學習能力,啟發他們延伸和加強課堂學習的內容。課堂討論可以激發學生學習興趣,提高學生自主學習的能動性。
3.多媒體教學法
目前,在各高校多媒體設備已經普及,教師在教學中應積極使用現代化教學設備,充分利用網絡技術等新型教學手段,將有關經濟法的典型案例以視頻等多種形式直觀地傳遞給學生。這樣,不僅有助于激發學生的學習積極性,還能活躍課堂氣氛,增強教學效果。
同時,還可以對經濟法課程的考核方式進行一定的改革,加大實踐環節在期末分數中所占的比例,使學生在課堂討論和實踐操作中的表現在期末成績中都有所體現。
(四)調整教學計劃,適應非法學專業學生
對于非法學專業的學生,在開設經濟法課程之前要先開設法律基礎課程。最好在高年級進行開設,如大三的第一學期、第二學期。高年級的學生理解能力較強,學習目的也較為明確。另外,針對對不同專業、不同的教學對象開設的學時也應有所區別,如對經濟管理類的的學生可開設54學時課時,對工學類專業的學生可開設36學時課時。教師針對不同的授課時數和內容,可靈活把握,張弛有度。
[參考文獻]
[1]王玉華.非法學專業經濟法課程教學改革的思考[j].法制與社會,2010(2).
[2]黃勇,王刻銘.經管類本科專業經濟法教學質量探析[j].湖南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4).
[3] 彭金冶.高校經濟法課程教學改革的思考[j].繼續教育研究,2009(9).
[4]張新莉.立足于財經類專業職業能力培養的經濟法實訓教學[j].中國成人教育,20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