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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管理系統;實施效果;存在問題
1.電力工程管理系統內容
1.1總體思路
電力工程管理系統的總體思路是針對我局多年來工程項目建設的實施情況,規劃一套可以跟蹤、控制在建項目的安全狀況、統計分析質量、技術狀態、保證工程的相關信息能夠及時傳遞,且便于信息瀏覽查詢的工程管理系統。系統主要功能定位在信息的收集和統計、文件網上流轉、網上審批;主要目的是通過信息系統的平臺,最大可能地收集工程管理的各類原始信息,再通過人工或系統自動的整理分類歸檔,在企業的工程管理過程中實現信息共享,通過文件網上流轉、網上辦公等功能,全面提高工作效率、提升企業管理水平。
1.2工程管理系統主要功能
1.2.1工程安全管理
(1)安全資料臺帳。由各參建單位安全管理人員將安全管理工作的各類臺帳信息錄入系統,并實時進行數據更新,以保證系統內信息和現場實際保持—致。
(2)安全會議信息。各類會議紀要的起草、簽發都在安全管理模塊中進行,此處只提供安全類會議紀要的查詢功能。
(3)安全文明施工。當監理工程師發現現場存在安全問題或事故隱患時,通過該系統起草通知單,系統根據管理制度的要求,定義了通知單的流程節點,各節點相關人員在系統中簽署意見后,通知單發至施工單位進行及時整改處理。
(4)安全施工獎懲。包括罰款通知單和月度(百日)考核、獎勵情況臺帳兩部分內容,由安全監理工程師填寫,用于安全獎懲情況管理。
(5)安全執法管理。包括安全執法日常檢查記錄和安全設施規范兩部分內容,由安全監理工程師及工程管理人員填寫。
(6)安全事故管理。包括傷亡事故報表、機械事故情況、車輛交通事故情況、火災事故情況、失竊情況及安全月報,由安全監理工程師填寫,主要用于事故統計管理,并可以形成統計報表。
1.2.2工程質量管理
質量控制是工程建設的核心,工程質量管理模塊按照國家質量驗收標準對工程項目質量驗收范圍、評定記錄、施工記錄和試驗記錄進行了收集、統計和整理,通過對工程過程中的土建項目、安裝項目、加工配制、調試運行的質量驗評、試驗階段的信息進行分類整理,實現了對工程進程中的質量進行全方位的、立體式的跟蹤,為強化工程的質量管理提供可靠的保證。
(1)質量基本信息。包括質檢人員臺帳、質量會議紀要及質量管理周、月信息三項主要內容,便于管理人員及時查詢、跟蹤工程現場的質量進展情況。
(2)質量考核管理。包括質量罰款通知單、質檢獎懲臺帳、質量考核(明細)表及質量監理工程師通知單、回復單,由質量監理工程師填寫,用于質量獎懲,考核情況管理。
(3)質量管理記錄。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的內容:
土建項目質量驗評記錄。該記錄可以對驗評記錄、隱蔽工程驗收記錄、施工記錄、分部工程質量檢驗評定記錄、單位工程質量檢驗評定記錄、單位工程質量技術資料檢查記錄進行有效及時地歸檔和管理。
安裝工程質量驗評記錄。該記錄可以對驗評記錄、簽證記錄、施工記錄、試驗記錄、分部工程質量檢驗評定記錄、單位工程質量檢驗評定記錄進行有效及時地歸檔和管理。加工配制質量驗評記錄。按相關標準對加工配制項目驗評結果進行歸檔和管理。調試運行質量驗評。按相關標準對調試運行驗評結果進行歸檔和管理。質量驗評查詢。既可以依據填寫好的質量檢驗計劃及時提醒相關管理人員進行質量檢驗,還可以對各類質量驗評記錄進行查詢,系統還可以根據驗評結果自動進行統計。
(4)質量問題管理。包括質量事故管理、不合格品管理和不合格項通知單三項主要內容。
(5)質檢監督管理。包括質檢監督大綱、質檢監督檢查計劃和質檢監督檢查報告三項主要內容。
1.2.3工程技術管理
(1)工程往來文件。采用“文件網上審批,補寫簽名存檔”的方式。將往來文件網上審批,電子文件審批完成后,對于需要進行歸檔的紙質文件,再將文件從系統中直接打印出來,由審批人員簽字認可、加蓋公章后,完成文件歸檔。
(2)缺陷臺帳統計。各專業工程師作為本專業缺陷處理的責任人,將發現的缺陷在臺帳中進行登記,并填寫缺陷詳細情況、處理措施、預計完成時間、缺陷處理結果等內容。
(3)竣工圖依據文件統計。工程建設項目竣工圖是記錄項目建設真實情況的技術文件,是項目竣工驗收以及生產、運行、維護、改建與擴建的重要依據。為確保項目竣工圖的完整齊全,能真實而準確地反映竣工時的實際情況,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就對施工圖紙的變更執行情況進行跟蹤,以便于最終竣工文件的形成。
1.2.4工程檔案管理
工程檔案管理采用了“高士達EXCEL工程管理”軟件,在電力ERP系統(Entreprise Resource Planning--企業資源計劃系統)與高士達EXCEL工程管理系統之間搭建了數據接口。工程管理中進行審批后的文件,可以由檔案管理人員進行文件歸檔,文件進入高士達EXCEL工程管理系統中,形成了依照檔案管理要求的歸檔資料。
2.工程管理系統的實施效果
2.1提供了高效率的信息溝通工具,加強了工程信息的傳遞,明顯提高了工程管理效率。
在B/S結構中。直接采用的是操作系統瀏覽器,可以在Internet的任何地方訪問服務器,只要可以接入國家電網網絡就可以使用該系統。工程管理系統提供的這個信息平臺,使得企業管理者、工程管理人員、施工人員在任何地方都可以移動辦公、工程各類文件都可以得到及時的辦理。
2.2實現了管理數據的集中存儲,使得管理者可以更方便地查詢信息和獲得服務。系統集中了工程管理的各類數據信息,施工現場的各參建單位根據信息管理規定,按時進行文件流轉和數據錄入,保證了信息收集的完整性和及時性。
2.3優化管理流程,規范管理行為,提升管理水平。
借助系統的實施對現有管理進行規范,并進一步簡化現有業務處理流程,實現業務閉環處理,加快事務處理過程,促進管理的規范化、標準化和流程化,全面提升工程管理水平。
3.工程管理系統存在的不足
3.1與CAD、概(預)算、財務系統以及其他多媒體系統等應用系統軟件之間沒有建立接口。現有工程管理系統沒有建立與工程管理的其他軟件之間建立系統接口,使各項管理工作之間出現了斷層,工程管理與資源投入、投資控制、質量檢驗和資料收集等許多工作之間無法建立聯系,工程管理系統軟件成為了“孤島”,整個系統沒有形成一個互動、協調、有機運作的整體,使得整個工程管理系統的應用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亦使管理人員感到使用不便。
3.2系統沒有采用數字簽名技術,尚未得到檔案管理的認可,電子文件不能直接歸檔。在系統中已經審批完成的文件,還必須打印出帶有審批意見、沒有人員簽名的紙質文件,再由相關人員簽名、蓋章后才能存檔,這樣實際文件的簽批就成了兩遍,并沒有完全減輕工作負擔。
第二條林業部主管全國森林植物檢疫(以下簡稱森檢)工作。縣級以上地方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地區的森檢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森檢機構,由其負責執行本地區的森檢任務。
國有林業局所屬的森檢機構負責執行本單位的森檢任務,但是,須經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確認。
第三條森檢員應當由具有林業專業,森保專業助理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或者中等專業學校畢業、連續從事森保工作兩年以上的技術員擔任。
森檢員應當經過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舉辦的森檢培訓班培訓并取得成績合格證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批準,發給《森林植物檢疫員證》。
森檢員執行森檢任務時,必須穿著森檢制服、佩帶森檢標志和出示《森林植物檢疫員證》。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森檢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在林業工作站、國有林場、國有苗圃、貯木場、自然保護區、木材檢查站及有關車站、機場、港口、倉庫等單位,聘請兼職森檢員協助森檢機構開展工作。
兼職森檢員應當經過縣級以上地方林業主管部門舉辦的森檢培訓班培訓并取得成績合格證書,由縣級以上地方林業主管部門批準,發給兼職森檢員證。
兼職森檢員不得簽發《植物檢疫證書》。
第五條森檢人員在執行森檢任務時有權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車站、機場、港口、倉庫和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生產、經營、存放等場所,依照規定實施現場檢疫或者復檢、查驗植物檢疫證書和進行疫情監測調查;
(二)依法監督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消毒處理、除害處理、隔離試種和采取封鎖、消滅等措施;
(三)依法查閱、摘錄或者復制與森檢工作有關的資料,收集證據。
第六條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包括:
(一)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二)喬木、灌木、竹類、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
(三)木材、竹材、藥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產品。
第七條確定森檢對象及補充森檢對象,按照《森林植物檢疫對象確定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補充森檢對象名單應當報林業部備案,同時通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
第八條疫區、保護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劃定、改變或者撤銷,并采取嚴格的封鎖、消滅等措施,防止森檢對象傳出或者傳入。
在發生疫情的地區,森檢機構可以派人參加當地的道路聯合檢查站或者木材檢查站;發生特大疫情時,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森檢檢查站,開展森檢工作。
第九條地方各級森檢機構應當每隔三至五年進行一次森檢對象普查。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所屬的森檢機構編制森檢對象分布至縣的資料,報林業部備查;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所屬的森檢機構編制森檢對象分布至鄉的資料,報上一級森檢機構備查。
危險性森林病、蟲疫情數據由林業部指定的單位編制印發。
第十條屬于森檢對象、國外新傳入或者國內突發危險性森林病、蟲的特大疫情由林業部;其他疫情由林業部授權的單位公布。
第十一條森檢機構對新發現的森檢對象和其它危險性森林病、蟲,應當及時查清情況,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采取措施,徹底消滅,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向林業部報告。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生產期間或者調運之前向當地森檢機構申請產地檢疫。對檢疫合格的,由森檢員或者兼職森檢員發給《產地檢疫合格證》;對檢疫不合格的,發給《檢疫處理通知單》。
產地檢疫的技術要求按照《國內森林植物檢疫技術規程》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單位,必須有計劃地建立無森檢對象的種苗繁育基地、母樹林基地。
禁止使用帶有危險性森林病、蟲的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育苗或者造林。
第十四條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運出發生疫情的縣級行政區域之前以及調運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須經過檢疫,取得《植物檢疫證書》。
《植物檢疫證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森檢機構按規定格式統一印制。
《植物檢疫證書》按一車(即同一運輸工具)一證核發。
第十五條省際間調運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調入單位必須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森檢機構同意并向調出單位提出檢疫要求;調出單位必須根據該檢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森檢機構或其委托的單位申請檢疫。對調入的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調入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森檢機構應當查驗檢疫證書,必要時可以復檢。
檢疫要求應當根據森檢對象、補充森檢對象的分布資料和危險性森林病、蟲疫情數據提出。
第十六條出口的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在省際間調運時應當按照本細則的規定實施檢疫。
從國外進口的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再次調運出省、自治區、直轄市時,存放時間在一個月以內的可以憑原檢疫單證發給《植物檢疫證書》,不收檢疫費,只收證書工本費;存放時間雖未超過一個月但存放地疫情比較嚴重,可能染疫的,應當按照本細則的規定實施檢疫。
第十七條調運檢疫時,森檢機構應當按照《國內森林植物檢疫技術規程》的規定受理報檢和實施檢疫,根據當地疫情普查資料、產地檢疫合格證和現場檢疫檢驗、室內檢疫檢驗結果,確認是否帶有森檢對象、補充森檢對象或者檢疫要求中提出的危險性森林病、蟲。對檢疫合格的,發給《植物檢疫證書》;對發現森檢對象、補充森檢對象或者危險性森林病、蟲的,發給《檢疫處理通知單》,責令托運人在指定地點進行除害處理,合格后發給《植物檢疫證書》;對無法進行徹底除害處理的,應當停止調運,責令改變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銷毀。
第十八條森檢機構從受理調運檢疫申請之日起,應當于十五日內實施檢疫并核發檢疫單證。情況特殊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
第十九條調運檢疫時,森檢機構對可能被森檢對象、補充森檢對象或者檢疫要求中的危險性森林病、蟲污染的包裝材料、運載工具、場地、倉庫等也應實施檢疫。如已被污染,托運人應按森檢機構的要求進行除害處理。
因實施檢疫發生的車船停留、貨物搬運、開拆、取樣、儲存、消毒處理等費用,由托運人承擔。復檢時發現森檢對象、補充森檢對象或者檢疫要求中的危險性森林病、蟲的,除害處理費用由收貨人承擔。
第二十條調運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時,《植物檢疫證書》(正本)應當交給交通運輸部門或者郵政部門隨貸運寄,由收貨人保存備查。
第二十一條未取得《植物檢疫證書》調運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森檢機構應當進行補檢,在調運途中被發現的,向托運人收取補檢費;在調入地被發現的,向收貨人收取補檢費。
第二十二條對省際間發生的森檢技術糾紛,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森檢機構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林業部指定的單位或者專家認定。
第二十三條從國外引進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引進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森檢機構提出申請,填寫《引進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檢疫審批單》,辦理引種檢疫審批手續;國務院有關部門所屬的在京單位從國外引進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時,應當向林業部森檢管理機構或者其指定的森檢單位申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引進后需要分散到省、自治區、直轄市種植的,應當在申請辦理引種檢疫審批手續前征得分散種植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森檢機構的同意。
引進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有關的合同或者協議中訂明審批的檢疫要求。
森檢機構應當在收到引進申請后三十日內按林業部有關規定進行審批。
第二十四條從國外引進的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審批機關確認的地點和措施進行種植。對可能潛伏有危險性森林病、蟲的,一年生植物必須隔離試種一個生長周期,多年生植物至少隔離試種二年以上。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森檢機構檢疫,證明確實不帶危險性森林病、蟲的,方可分散種植。
第二十五條對森檢對象的研究,不得在該森檢對象的非疫情發生區進行。因教學、科研需要在非疫情發生區進行時,屬于林業部規定的森檢對象須經林業部批準,屬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森檢對象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并應采取嚴密措施防止擴散。
第二十六條森檢機構收取的檢疫費只能用于宣傳教育、業務培訓、檢疫工作補助、臨時工工資,購置和維修檢疫實驗用品、通訊和儀器設備等森檢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條按照《植物檢疫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進行疫情調查和采取消滅措施所需的緊急防治費和補助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在每年的農村造林和林木保護補助費中安排。
第二十八條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森檢工作的需要,建設檢疫檢驗室、除害處理設施、檢疫隔離試種苗圃等設施。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成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業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一)與違反森檢法規行為作斗爭事跡突出的;
(二)在封鎖、消滅森檢對象工作中有顯著成績的;
(三)在森檢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中獲得重大成果或者顯著效益的;
(四)防止危險性森林病、蟲傳播蔓延作出重要貢獻的。
第三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森檢機構應當責令糾正,可以處以50元至2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責令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規定辦理《植物檢疫證書》或者在報檢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二)偽造、涂改、買賣、轉讓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志、封識的;
(三)未依照規定調運、隔離試種或者生產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
(四)違反規定,擅自開拆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包裝,調換森林植物及其產品,或者擅自改變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規定用途的;
(五)違反規定,引起疫情擴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森檢機構可以沒收非法所得。
對違反規定調運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森檢機構有權予以封存、沒收、銷毀或者責令改變用途。銷毀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一條森檢人員在工作中、造成重大損失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對森檢機構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森檢機構的上級機構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森檢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細則中規定的《植物檢疫證書》、《產地檢疫合格證》、《檢疫處理通知單》、《森林植物檢疫員證》和《引進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檢疫審批單》等檢疫單證的格式,由林業部制定。
關鍵詞:工程保險;保險合同;索賠
中圖分類號:F84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建筑工程投保的必要性
建筑行業是所有行業中被人們公認的高危行業,在工程建設過程中集中了許多的風險,包括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一旦工程建設遭遇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所帶來的損失和影響是巨大的。因此,如何樹立工程風險意識,加強工程風險管理,提早防范,對于確保工程建設順利進行,是非常重要的。工程保險是一種先進的風險轉移方法,能夠增強工程參與各方的風險意識和責任意識,有效的控制工程的質量,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從而減少損失,降低成本,提高經濟效益。隨著工程保險的引入,建筑企業提高了項目抵抗風險損失的能力。
建筑工程保險投保的范圍
工程保險按保險內容劃分主要有建筑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吊裝工程一切險以及第三者責任險和人身意外傷害險等。正確選擇保險的種類和內容,我們可以在遇到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后,能夠迅速有效的向保險人進行索賠,將損失降到最低。一般情況下,大多數施工單位選擇的是建筑工程一切險,有時附加第三責任險。但是,在施工過程中人身意外傷害的出險率卻是很高的,所以人身意外保險的投保也顯得非常有必要了。
如何簽訂好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是一種契約、協議,關系到投保人與保險人以及相關方的權力和義務。因此簽訂好保險合同,對于保障保險索賠、減少爭議有重要的作用。
首先,要清楚保險的基本條款。比如保險的期限,保險財產的內容(工程一切險通常為工程量清單內列明的保險內容)、保險賠償的責任范圍、費用計算、除外責任、保險金額、免賠額、賠償處理及特別約定條件等。對于日后進行工程索賠時有據可依。
其次,要明確保險的責任。保險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保險單所附的條款里設有保險責任、除外責任等相應條目,清楚地說明哪些事故、損失屬于保險責任,哪些不屬于保險責任。
再次,是選擇信譽較好、有一定理賠實力且索賠相對容易的保險公司。最好是有長期合作關系。在理賠的時候,保險公司“家大業大”,賠償就會較大方,加上合作的關系,不會對一些小賬斤斤計較。而且索賠的效率也會比較高。
最后,對保險合同中“特別擴展條款”要謹慎設計。在簽訂保險合同前,要根據工程自身的特點,提前設計好有利于今后索賠的條款。建筑工程一切險的條款只是通用條款,內容比較模糊,如果不增加特別擴展條款,在出險時保險公司會按照常規的處理辦法,拿出種種借口推脫保險責任。
建筑工程保險索賠資料的收集
建筑工程保險索賠資料一般包括出險通知單、索賠申請、損失清單、險因證明(比如氣象部門出具的氣象證明)、事故報告、影像資料(視頻資料)、設計文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或者修復方案)、施工記錄、施工日志、監理日志、試驗檢驗資料、質量驗收資料、工程量清單、采購合同及發票等。
出險通知單、索賠申請資料,保險公司一般有正式的格式,根據保險公司的格式填寫即可。填寫時,要注意出險的原因最好是歸結于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切忌歸到設計身上。事故過程描述時,要把我們采取的減少損失的措施寫進去,我們為防止災害擴大所耗費的資源也是可以索賠的。損失清單包括直接損失、施救費用和處理措施費用,在理賠方面直接損失一旦定為保險責任是一定要賠付的,這一項損失費用要想方設法報足,而其它兩項容易被忽略,但也是保險理算人員最難以確定的,因為出險時的施救和出險后的施工處理過程,保險人員通常不會太明了,主要是他們不會盯在現場,通常情況下需通過雙方協商來處理。險因證明是出現險情的證明文件,比如氣象局出具的氣象證明,消防大隊出具的火災證明等等。影像資料,最好是多拍照片,拍好一些關鍵部位、能充分證明事件事實的照片。比如說在水災中造成的地基換填,我們最好能拍取土、運土、換填以及換填前后的照片,如果有條件的話最好有視頻資料,對于日后的索賠可以做為最直接的證據。昌圖西站項目部在玻璃索賠時,能提高玻璃破碎的現場照片以及采購發票,大大提高了索賠的效率。所以,照片和視頻資料作為保險事件的最直接證據,是非常重要的保險索賠資料。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必須是經過業主、監理審批的。施工日志、監理日志作為現場施工的真實記錄,也能反應出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試驗檢驗資料、質檢資料要及時收集,作為保險損失恢復后的證明資料;采購合同和發票以及工程量清單是最為保險索賠計價時的依據,減少了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因單價問題扯皮而影響索賠的進程。所有的資料收集完好,要加蓋項目部的公章,作為保險索賠的資料,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
如何做好工程保險索賠
收集好有利的證據
在保險索賠時,保險公司會以發函的形式要求提供保險索賠的資料。在提供資料時要主要兩點:
一是定性資料,即提供的資料一定能夠說明事故在保險責任范圍內,并且證明事故不在除外責任之內。一般要分析引起事故的原因,如果與自然災害有關,一般就要與自然災害聯系。因為自然災害一般是人力無法抗拒的,一旦定性為自然災害,保險責任就非常明確了;而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保險責任認定就比較繁瑣,如果牽扯到一些人為因素,很容易和保險公司扯皮。
二是定量資料,即提供的資料要足以證實上報的損失是真實的,我們所提供的資料既要充分詳實,又要保證各種資料間的關聯性,不能讓保險公司找出漏洞,從而以此為理由,刪減工程量,尤其是一些無法考證數量,要在施工日志、監理日志或者會議紀要上做足文章,拿出對我們有利的證據。對于我們能提供出有力支持資料的損失項目,最適當多報損失,以彌補那些雖然損失了,卻因為無法提供有力資料而無法獲得賠償的部分。
研究保險合同
要研究保險合同,清楚那些損失可以索賠,那些是不能索賠的。比如說水災、火災、玻璃破碎、人員傷亡屬于保險責任,是可以索賠的。而工地被偷竊的材料、工器具是不可索賠的。還有挖斷電纜,接電纜的費用是可以索賠的,而挖斷電纜繳納的罰款、賠償是不能索賠的。
涉及到出險原因時要慎重
保險賠償涉及到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雙方的不同利益,在理賠過程中為了己方的利益,有時也需要一些談判的策略。一些保險公司委托的評估公司、保險公司工作人員來現場查勘時,因對事故現場及事故發生的經過不一定非常清楚,但是他們還是要詳細地了解事故發生的原因及過程,他們在詢問時也可能會故意設下陷阱,讓索賠人員上當,這就要求我方工作人員在對某細節了解不清楚的情況下,一定不要盲目回答,否則可能會因一句話回答失誤從而導致索賠失敗。
要妥善處理好保險公司與評估公司的關系
由于工程一切險險種多,各專業又不完全類似,特別是建筑工程專業性非常強,通常情況下保險公司會委托公估公司同時參與理賠。為實現保險索賠利益的最大化,我方應同時處理好與保險公司、公估公司的人際關系。公估理算人員比較專業,容易得到保險公司的信任,但是,他們的辦案經費是按照賠款額的比例收取,一般情況是賠款額越多對他們越有利,在一定程度上公估人員會站在被保險人的角度說話,只要資料準備的充分,關系融洽,他們通常會最大限額的核賠。
結
結束語:工程項目保險發展到今天,隨著建筑企業對工程建設中遇到的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進行工程保險索賠經驗的不斷積累,工程保險逐漸成為工程建設轉移風險的一種重要手段,工程保險也逐漸趨于規范,通過投保人和保險人經驗的不斷積累和共同努力,促進工程保險事業的發展,最后實現合作雙贏。
參考文獻
(安徽四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 合肥 230031)
【摘要】本文結合平安城市天網工程建設管理實踐,建設一套全面的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并結合具體項目(CF項目),按項目實現流程,對其中的關鍵要點進行了說明,闡述了項目各階段質量管理的具體要求及實現方法。
關鍵詞 天網工程;工程質量;制度建設;關鍵要點;職責劃分;管控要求
0 引言
平安城市天網工程項目主要特點為:工期緊,外場點位施工工序緊湊,數量大,施工面廣,施工點位分散,多臨近居民點,施工協調難度大,施工隊人員流動性大等等。種種不利條件都直接制約著項目的進度、成本、質量三大因素。而現場施工管理人員在面對這被制約的三大因素時,往往會選擇將成本因素轉移給施工隊伍自行控制,重點關注工程進度,最容易將工程質量問題“留待后期整改”。
在此種環境下,如何使工程質量得到有效保證,“一次就作對”,不同的管理者往往有不同的應對措施。比較典型的是應用“人海戰術”,實行現場施工管理人員與質量人員一對一配合管理模式。此種模式固然可實現最細致的質量管理,但弊端也很明顯:一方面人力成本過高;另一方面也容易導致現場“多頭管理”,影響工作效率,陷入推諉扯皮誤區。
如何以最優化的人力投入,最低的實施成本,獲取最高效的管理成果,滿足項目質量要求?筆者通過深度參與本公司負責實施的兩個平安城市天網工程項目建設,初步探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項目質量管理方法,且經實踐證明,既能滿足監理單位及業主方要求,也為公司節約了工程實施成本,實際效果良好。
1 項目質量管理關鍵要點
結合項目的組織架構,建立起一套完善的項目質量管理制度,充分發揮項目團隊成員、施工隊伍、監理單位甚至是業主方的作用,將相應質量職責充分分解、分配,確保人人背負質量指標,人人履行質量職責,在整個項目團隊中營造出一種良性的質量氛圍,通過“眾人拾柴”的方式,使項目的質量要求得到有效滿足。
避免這種“全員質量”流于形式,重點把握以下三點:
1)建立一套標準的管理制度,作為項目整體質量管控的綱領,如《質量計劃》。將各方職責予以明確、具體、量化;統一執行標準,將過程所需的各種記錄、表格等制定出便于執行的標準模板。
此點的關鍵在于:職責、標準制定時,需充分結合工程實際,考慮現場可執行性;職責、標準制定后,需對全體人員做好充分宣貫,確保信息一致性。
2)配備專職質量管理人員。根據項目具體情況,酌情配備兩到三名專職質量管理人員。主要負責對項目質量制度執行的符合性做全程跟進,及時糾偏。
此點的關鍵在于:質量人員對內只與現場施工管理人員對接,將權利及職責充分下放,并隨時從平臺層面給予其充分支持,確保制度在內部執行的有效性;對外負責與監理對接,確保內外執行標準的一致性,且在對內管理中可隨時借助監理及業主方的支持和影響力。
3)落實考核制度。根據各公司情況,建立可行的項目考核制度,落實對項目團隊成員及施工隊伍的考核方式,并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嚴格執行。
此點的關鍵在于:“兩頭一定要緊”。在項目實施初期,可通過樹立模范標桿,號召大家學習;并以通報、罰款甚至從項目團隊除名等各種方式嚴厲處分教育反面典型,樹立質量權威。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不斷開展橫向評比,相互促進提升。在項目收尾階段,因工期、成本等壓力,最易出現質量大滑坡,此時也應從嚴考核,把好收尾關。
2 項目質量管理制度建設
2.1 確定項目的質量目標和要求
質量目標是項目整體質量工作圍繞的中心,所有的質量工作都是為了保證質量目標能夠達成,所以質量目標設置的科學性、合理性就顯得非常重要。
設置時除應根據項目正常流程要求設置關鍵目標外,也應結合項目組前期經驗,將前期發現的項目組的質量短板設為目標,重點管控。在目標值設置時也應盡可能的量化,以數據為導向,增強可操作性。
如本公司CF項目質量目標設置主要為以下幾項:設計文件有效率,現場使用文件有效率,設計變更有效率,各節點內部報驗資料齊套率,各節點內部驗收一次合格率,各節點監理驗收一次合格率,施工質量問題整改閉環及時率等。目標值均以百分比設置,且明確計算公式,便于統計執行。
質量要求主要結合招投標文件、合同、協議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等要求,對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關鍵質量要素予以明確,作為項目整體質量工作開展的指導。
2.2 確定項目質量組織的架構及職責
質量管理組織中最重要的是“領導作用”。所以在成立質量管理組織時,必須考慮分層管理:執行層,監督層,中間層,決策層。其中最關鍵的是中間層,一般由質量經理擔任,既能夠宏觀把握項目質量運轉狀況,又能夠充分發揮引導作用,上傳下達。
本公司CF項目組織架構(局部)如下圖所示:
根據項目組織架構,成立了三級質量管理機構:項目管理辦公室,質量經理,質量專員。其職責如下:
項目管理辦公室:由項目各管理小組負責人組成。主要針對質量經理認為需要經過項目組討論、確定的質量相關事宜進行評審決議。
質量經理:負責項目整體質量策劃。質量管理流程、制度制定;各級質量驗收標準制定;質量專員工作考評;通過質量信息數據及現場檢查及時發現質量管理過程中的各種問題,及時糾偏、預防;重大質量問題(批量質量問題、用戶質量投訴、單項質量損失超過5000元)處理、協調。
質量專員:負責公司采購物料進場檢驗;施工隊采購物料現場抽檢確認(與封樣品比對);現場質量巡檢;隱蔽工程檢驗;分項、分部工程檢驗;系統內驗;現場質量問題跟蹤閉環、驗證;監理報驗并參與驗收;質量信息傳遞;質量問題處理。
項目團隊成員、施工隊伍等作為執行層,未列入管理團隊。
2.3 明確項目質量信息傳遞要求及質量問題處理流程
因項目施工面廣,施工點位分散,且可能整個項目都為異地施工,質量團隊及各項目團隊成員均各自分散,故信息傳遞的及時性、有效性是一大難點,且非常關鍵。傳統的書面傳遞、當面會議等方法已不適用。隨著當前即時通訊業務的發展,通過建立QQ群及時進行日常溝通、匯報,結合拍照、語音、視頻通話等方式進行突發事故的即時處置不失為一種有效方法。
CF項目的信息傳遞要求為:日匯報、周例會。質量專員每日按固定格式,在項目內部QQ群中匯報當日工作內容及次日計劃;每周總結,質量經理每周組織現場或遠程會議,各質量專員首先匯報每周工作內容及下周計劃,再就典型問題及處理進行溝通,最終形成決議并即時宣貫,需協調問題則待經過項目管理辦公室討論后形成決議宣貫。
質量問題處理方式為:分級處理。具體流程如下:現場巡檢時發現的質量相關問題,由質量專員直接以書面整改通知單形式提交現場負責人,現場負責人督促施工隊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質量專員進行閉環確認;針對重大質量問題,質量專員在1日內上報質量經理,由質量經理處置或發起項目管理辦公室會議討論處理。
3 項目實現過程質量控制要求
3.1 項目設計階段質量要求
根據質量目標要求,設計文件有效率、現場使用文件有效率及設計變更有效率為該階段重點控制目標。
3.1.1 設計文件有效性控制
1)設計依據有效性
設計應根據合同、招投標文件、物料清單等材料,在國家法律法規框架下,參考相關國家標準、行業規范、企業標準等進行設計。
對于因現場勘查發現、業主方主動提出等原因導致設計方案及物料選用方面與合同、招投標文件存在差異情況下,應及時與業主方進行溝通,就變更事宜達成一致并形成書面記錄,以此作為設計更改依據。
2)文件輸出有效性
所有文件必須經過內部審批,部分文件還須經過監理或甲方確認后方可生效使用。內部文件輸出有效性主要通過會議評審和文件簽審兩種方式進行管控。
會議評審:施工組織設計、工程實施方案等綱領性管理文件需通過會議形式進行評審。評審通過且評審問題全部閉環后方可簽署、使用。
文件簽審:施工圖紙等因數量較多、輸出周期較長,不便進行會議評審,可通過傳遞會簽的形式進行審查,全部簽署完成后方可使用。
3.1.2 現場使用文件有效性控制
所有設計文件在經過簽署后,必須立即交給資料員進行歸檔。資料員進行文件登記,將原文件保存,復印件加蓋項目有效印章后發放使用。只有經過歸檔的文件方可使用,不允許設計人員現場直接發放。
3.1.3 設計變更有效性控制
設計變更主要分為兩種情況,根據可以預期的現場情況,在制定設計方案時,可以針對一些實施風險較小、以往發生比率較高、影響相對較小的變更進行提前定義,報請監理及業主方同意,在后期項目實施過程中,現場技術員直接實施變更并做變更記錄即可,不需走變更流程。其他變更均需走變更流程:由技術員填寫變更申請單,經內、外分別審批后,完成圖紙更改并重新歸檔,由資料員蓋章發放投入使用。
3.2 實施過程的確定及控制
3.2.1 過程檢驗節點劃分及要求
根據項目實現流程,按內場及外場分別劃分過程檢驗節點,其中過程關鍵大節點分為物料進場和隱蔽工程驗收兩個部分。應通過明確檢驗接口、職責分工、工作流程、檢驗方式及檢驗標準來規范過程驗收環節。
1)物料進場檢驗工作程序
檢驗接口:物料來源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通過公司自行采購的主關鍵設備,一類是通過施工方代為購買的輔材等物料。公司采購物料報驗人為倉庫管理員,施工方代購物料報驗人為現場負責人,由質量專員統一向監理報驗。
工作流程:公司自購物料由倉庫管理員提交物料進場檢驗申請單,現場質量專員根據《技術協議》、《采購合同》等事先明確的檢驗標準進行現場檢驗并出具檢驗結論。檢驗合格或問題整改閉環后提交監理檢驗。施工方代購物料在批量采購前應先送樣品給質量專員進行確認,確認可用后封樣留存,現場負責人及質量專員在施工時進行抽檢確認。
2)隱蔽工程驗收工作程序
檢驗接口:施工方、現場負責人、監理。
工作流程:施工方在完成相應工序后,應進行自檢,并拍攝相應部位證明照片,收集相關合格證明材料,在隱蔽工程施工結束后,出具自檢報告并附照片、合格證明等材料,提交現場負責人。現場負責人對施工方提交的材料有效性進行確認,確認后提交質量專員。質量專員在接到報驗后隨機進行現場抽檢,并拍攝相應照片,核實現場負責人提交材料的有效性,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合格或問題整改閉環后提交監理檢驗。
3.2.2 現場質量巡檢要求
因施工點位數量大、點位分散,且專職人員有限,過程環節主要由施工隊及現場負責人通過自檢自行控制。為避免此種方式產生質量管理疏漏,質量專員應在正常報檢、檢驗之余,定期按固定比例進行現場質量巡檢。在選定巡檢點位時注意周期內交叉覆蓋。巡檢內容除針對工序施工質量進行檢查外,還應從人、機、料、法、環等方面進行符合性檢查。巡檢依據應提前明確,并與現場負責人及施工隊充分交底。針對巡檢發現的問題直接出具《現場整改通知單》給現場負責人限期整改,并跟蹤閉環確認。
3.3 項目驗收過程質量要求
平安城市天網工程項目規模龐大,業主方組成也較為復雜,一般分為派出所、公安局以及天網辦公室等,系統工程驗收的組織較為復雜,為降低最終系統驗收難度,建議以分階段驗收方式進行:首先針對各派出所進行系統分部工程驗收,驗收內容包括資料審核及現場檢查。驗收流程分為公司內驗、監理驗收兩個步驟,以先內場后外場的順序分別進行。各派出所驗收完成后,進行系統分部工程試運行。試運行通過后,將整系統提交第三方檢測,檢測通過后提交公安局(最終業主方)進行系統工程驗收,主要以會議形式進行資料驗收即可。
系統驗收組織是一項比較復雜、重要的工作,需要在項目組內進行詳細的職責分工,避免工作疏漏,影響最終驗收。
CF項目驗收組織分工如下:
1)各分片區施工負責人:在分部工程驗收階段,檢查準備向用戶移交的設備、材料、備附件及設備資料(合格證、保修卡、使用說明書、檢測報告);整理圖紙文檔、變更手續、過程各節點驗收資料等;擬制系統分部工程總結,制定項目演示方案;提交公司內驗申請,并在各級驗收前與驗收人員確定驗收方案;對公司內驗、監理驗收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閉環;監理驗收合格后進行系統分部工程試運行。
2)質量經理:接到各分片區施工負責人提交的公司內驗申請后,組織項目經理及技術負責人,成立內部驗收組,從資料審核及現場檢驗兩個方面進行公司內驗,出具內驗報告,跟蹤內驗問題整改閉環;內驗合格后提交監理驗收申請。
3)項目經理:系統分部工程試運行通過后,提交系統工程第三方檢測申請(按合同要求),并取得第三方檢測報告;整理系統工程驗收資料,擬制系統工程總結,制定項目演示方案;提交系統工程業主方驗收申請,確定驗收方案,組織現場驗收。
4 結語
【關鍵詞】房地產;成本管理;職責;法律
1 術語和定義
1.1 目標成本:
目標成本是企業綜合市場及行業造價水平、考慮未來市場波動及結合本企業管理水平和歷史數據而制定的、在一定時期內經過努力所要實現的成本目標,是項目成本的控制線。
1.2 動態成本:
動態成本反映的是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預期成本,動態管理是通過實時反映目標成本和動態成本的差異,從而在過程中及早預警,以便研究分析問題、制定對策,以期達到控制成本的目的。
1.3 階段目標成本:
按項目開發進度的不同階段,依據各階段的規劃、指標、圖紙等資料而編制成的各個階段性控制成本,分為投資測算階段目標成本、方案階段目標成本、主體施土圖階段目標成本。
2 管理體系的職責
2.1 集團成本職能部門
2.1.1 負責本制度的制訂、修改、指導與解釋。
2.1.2 不定期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1.3 對下屬公司上報的目標成本進行審核,并負責在集團層面內組織評審及報批。
2.1.4 負責對下屬公司上報的動態成本、月報等進行審核。
2.2 下屬公司成本部
2.2.1 負責對本制度貫徹實施。
2.2.2 及時、準確編制目標成本并完成在下屬公司范圍內的審批。
2.2.3 及時對合同、設計變更、現場簽證、預估變化進行統計及拆分,對使用明源成本管理系統的項目,目標成本及動態成本均應在系統中及時體現。
2.2.4 按時上報動態月報。
2.2.5 對預估超標的情況及時發出預警及強控流程。
2.2.6 根據項目招標要求,及時對合約規劃進行調整,確保合同與合約規劃對應范圍一致。
2.2.7 監督限額設計指標的落實。應將限額指標在施工圖合同中明確,限額指標沒有的應根據當地市場在合同中明確限額設計。
3 房地產目標成本管理原則
3.1 各階段目標成本應遵循后階段小于前階段的原則(即投資測算成本〉方案階段目標成本〉施工圖階段目標成本)
3.2 編制目標成本前,應先進行市場及行業調研,參照市場及行業水平、結合本企業管理水平及現有同類項目數據庫編制。凡限額指標及地區基準價有的,可參考限額指標及地區基準價,但不得超過相應的限額指標和基準價。限額指標及地區基準價沒有的,可參照同類型已完工項目造價指標,依據市場行情、國家政策及項目特征等因素進行調整而形成目標成本。
3.3 在方案階段及主體施工圖目標成本編制過程中,除按模板格式完成本科目及成本構成項的目標成本,同時還應根據采購部門提出的具體項目合約規劃對目標成本進行拆分,必須做到合約規劃與成本構成項的對應,且合約規劃總金額應等于對應的成本構成項總金額,在具備明源成本管理軟件上線的公司,目標成本必須在明源成本管理系統中完成。
3.4 目標成本應按項目開發進度的不同階段,編制各個階段性的控制成本。一是項目定位階段的估算成本,二是建筑方案確定后的目標成本,三是主體施工圖階段的修正目標成本。
3.5 必須時刻監控成本動態,建立預警機制,預測成本動態變化,隨時就可能超成本的細項對相關高管和責任部門進行預警,以防患未然,達到事前控制的效果,未經預警審批的,不得調增細項成本。
4 成本管理的重點
4.1 圖紙會審
4.1.1 圖紙會審前,設計部應牽頭組織進行設計交底,設計交底工作主要內容為:設計部門對本工程特點對成本部、采購部、項目部和監理人員進行專項技術交底。
4.1.2 包干價招標的主體施工圖紙會審應在招標之前完成,會審的主要目的主要為錯漏排查、經濟性、優化建議的落實等。
4.1.3 總包單位進場后,應由項目部組織進行全面的圖紙會審。
4.2 施工組織設計中會審與措施費
4.2.1 總包單位進場且接到施工圖后,應盡快提交施工組織設計至項目部。
4.2.2 項目部在接到施工組織設計后,應盡快組織工程、成本等部門共同完成會審,會審的主要方向是措施的經濟合理性和必要性。
4.2.3 會審的重點:土方的開挖方式、地基或基坑換填、砂漿標號、塔吊布置、垂直運輸工具的布置和臺數、一次性攤銷模板的材料使用、止水對拉螺栓、馬凳筋、梁墊鐵、抽水設備、降水措施、安全擋板搭設、安全網掛設、設備保護措施、防水材料施工工藝、鋼筋連接方式、腳手架的搭設、材料堆放場地及二次倒運、安全文明措施、施工進度和人材機計劃等。
4.2.4 項目部應監督總包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施工組織設計的全面落實,若與施工組織設計相比較有偷工減料現象,項目部應及時提出警告,責令改正或索賠。
4.2.5 在施工過程中,若發現不可行、過于保守或浪費的措施,項目部應從節約成本的角度出發,及時提出修改并書面通知乙方。
4.3 主材價格的區間和時間點
4.3.1 主體合格內約定的各類材料計價區間、各工作面完成及延誤罰款,項目部對實際完成時間點應及時確認并做好書面記錄,以保證合同的完整準確履行性。
4.3.2 加強計劃管理的前瞻性,項目部應經常根據工程的實際進度對材料計劃進行梳理和修正,并告知采購部門對相應工作計劃的調整。
4.4 簽證、索賠,往來函件的時效性和法律發現應對
4.4.1 甲乙雙方的主張應從書面形式,這里所述的書面形式不含數據電文等廣義概念的書面形式。根據建設局標準賠案合同,各類書面形式的時效性如下:
a 工程的口頭指令應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
b 乙方應在收到施工圖紙14天內提供施工組織設計,甲方在收到施工組織設計14天內必須提出確認或修改意見,否則視為同意。
c 甲方必須在乙方上報工程變更(數量認可單及簽證)14天內必須提出確認或修改意見,否則視為同意。
d 索賠事件發生28天內甲方必須向乙方提出索賠意見,否則視為甲方放棄索賠。
4.4.2 甲方發給乙方的書面文件,若乙方拒絕簽收,項目部應及時以特快專遞的方式送達合同中約定的乙方地址,法律上視為送達。
4.4.3 甲乙雙方的爭議過程應有書面的記錄,以示爭議在處理中,避免上述的失效法律風險。
4.4.4 項目部應積極應對乙方的來文來函,避免丟失、遺忘、積壓等現象導致的法律風險。
4.5 變更簽征
4.5.1 發生合同中約定可以變更的情況或非施工單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內容及工程量的遞減,經審批后,方能實施簽證。
4.5.2 現場簽證必須由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和甲方項目部主管工程師及成本部現場預算工程師現場共同確認,并由工程審計審定,單一認可、事后補簽及未經批準的現場簽證均不予承認;但遇緊急情況(如搶險等),項目部負責人可先電話告知相關部門后做出處理,但必須按審批程序補辦簽證手續。
4.5.3 現場簽證必須一份通知單對應一份簽證,不得分解簽證,如有附圖的,需甲乙雙方簽字確認。隱蔽及返工工程如有照片資料應作為簽證的附件。已發生的簽證,若最終被確認為違反招標書、合同書或預算取費原則的,將予以作廢。
4.5.4 累計變更總額控制在建筑工程施工圖預算造價的3%范圍內。
5 結語
對項目開發全過程進行成本管理,明確成本控制目標,規避經營風險,規范目標成本,是保證房地產企業管理的重中之重。房地產公司應不斷加強成本管理,促進成本管理的標準化、規范化,合理有效地降低各項成本費用,這樣才能提高集團的投資效益及市場競爭力。
參考文獻
[1]馮偉.論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面成本管理與控制[J].四川建筑,2005 (5)
房屋外墻保溫施工合同范本一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外墻保溫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工程承包范圍:
承包范圍:合同內每棟單體樓外墻膠粘50mm厚xps板保溫層;外表面膠粘標準網格布;安裝高強塑料鉚釘。
合同工期:
工期:按項目總進度及甲方要求為準
如果因發包方原因或建筑物主體不能進入外墻保溫施工工序,工期應順延。
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施工過程嚴格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外墻保溫應用技術規程(DB64/048—20xx)》執行。
引用標準:
《絕緣用擠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GB/T 10801.2-20xx
《玻璃纖維制品實驗方法》(JC176—1996)
《康克外墻隔熱保溫系統施工規程》
質量標準及驗收辦法:
1、工程施工及驗評辦法嚴格執行《寧夏回族自治區外墻保溫應用技術規程(DB64/048—20xx)》。
2、質量等級:合格
3、質量等級經質檢部門,監理單位,建設單位驗評后達不到合同規定標準,由承包方無償返修,達到合同規定質量等級后方可交工。
技術資料、圖紙及其它材料的提供辦法:
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相關技術資料,在施工過程中如有變更應出具變更通知單。
2、承包人在施工前向發包人提品近期檢測報告,產品合格證,施工工藝及施工技術規程等。
合同價款及付款方式:
1、外墻外保溫每平方米造價為: 68元(外墻掛板);70元(外墻掛石材),工程量以實際結算為準。
2、付款方式:
1)、合同簽定后,發包人應按承包人施工進度進行付款,待外墻外保溫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暫定價款的85%。
2)、工程整體竣工且驗收合格后,發包人須向承包人支付完實際結算后工程總價款的90%,剩余的10%作為保修款保修期結束后付清。本工程保修期為一年。
3)、在發包人確認承包人施工工程量且簽字認可后,30天內付清工程款。
違約責任:
1、承包方違約責任:
1)、承包人應在合同規定期限內完成施工(不可抗力或發包人責任除外)。
2)、如因承包人原因影響工程進度并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承包人承擔所造成的全部損失。
3)、如在保值期內發生質量問題,承包人負責賠償因質量問題而產生的損失。
4)、如保溫效果達不到有關規定的要求,承包人負責賠償因此而產生的損失。
2、發包人違約責任:
1)、發包人需按合同約定的支付方式按期支付工程款。因工程款不到位而產生的延誤工期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提供必須的施工條件,如施工條件達不到而產生的延誤工期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合同的有效性:
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后即視為有效且具有法律效力。有效期自雙方簽訂本合同之日起至工程款全部付完時止。
十、合同履行中,如一方需要修改或終止,須在7日前提出,要有書面文件為據,如發生糾紛,雙方先行協商,協商不成則按《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解決。
十一、其他約定事項:雙方協商解決。
十二、本合同共四頁一式肆份。發包人貳份、承包人貳份。
發包人(蓋章): 承包人(蓋章):
經辦人(簽字): 經辦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外墻保溫施工合同范本二
發包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明確甲、乙雙方在施工中的權利和義務,經雙方充分協商,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合同文件組成及解釋順序
1.1 變更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紀要、補充協議;
1.2 本合同;
1.3 中標通知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范本1.4 招標文件、招標答疑及承諾;
1.5 投標文件及其附件;
1.6 設計、施工圖紙;
1.7 工程量清單;
1.8 工程報價單、預算書及雙方有關工程的變更等書面文件
第二條 適用法律、標準及規范
本合同適用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
第三條 工程概況
3.1工程名稱:
3.2工程地點:
3.3工程內容:
3.4 工期: 本合同工期為 天,自 年 月 日開工至 年 月 日竣工。
3.5 圖紙
3.5.1 甲方向乙方提供圖紙的名稱、日期和套數: ;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圖紙后 日內向甲方書面提出疑問, 日內沒有提出書面疑問,則視為沒有疑問并完全、準確的理解圖紙要求。
3.5.2 乙方額外要求提供的圖紙和資料費用由乙方承擔 。
3.5.3 乙方在合同簽訂之日至圖紙失密時止,應對圖紙履行保密義務,保密措施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乙方泄密的,應承擔合同總額 %的違約金,給甲方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
第四條 甲方駐工地代表(甲方工程師/工程師代表)
4.1 甲方委派項目負責人 為甲方駐工地代表(工程師/工程師代表),監督檢查工程質量、進度及其它事宜。
4.2 甲方的指令、通知由甲方代表簽字后,以書面形式發出并監督執行,確有必要時,甲方代表或其授權人可發出口頭指令,乙方對指令應予以執行。
4.3 若甲方代表易人,須提前通知乙方,其后任必須全面繼續承擔前任應負的責任。
4.4 甲方的監督不減輕或免除乙方的責任。
第五條 工程監理
5.1 甲方委托 (以下稱監理單位) 對本工程實施全過程社會監理,負責本工程施工質量、施工進度、安全文明等方面的監理工作。
5.2 監理單位委派 為監理工程師,乙方必須服從監理工程師的指令,接受監理工程師的檢查、監督,配合監理工程師進行見證。
5.3 甲方委派的監理單位和具體監理人員以甲方書面通知為準。
第六條 乙方項目經理或駐工地總負責人
6.1 乙方任命 為項目經理或駐工地總負責人,并與投標文件中所確定的人員相一致,如發生變動時,應提前三天書面通知甲方代表或/及監理工程師,經甲方確認后方可變動。乙方在合同簽訂前向甲方提供的其他現場施工人員
(包括技術人員),在施工過程中不得變動,如需變動,需提前三天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確認后方可變動。否則,項目經理或駐工地總負責人擅自變更的,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元;其它人員擅自變更的,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元/人;甲方或監理工程師給予乙方項目經理或總負責人的任何書面指示將視為已經有效地給予乙方。
6.2 乙方項目經理或駐工地總負責人代表乙方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乙方的要求、通知,均以書面形式由乙方項目經理或駐工地總負責人簽字后遞交甲方代表/或甲方監理工程師,甲方代表/或監理工程師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
6.3 乙方項目經理、駐工地總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必須常駐現場,若離開,須向甲方代表提出申請,同意后方可離開。
6.4 乙方項目經理、駐工地總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如出現影響工程進度、質量、安全、配合等問題,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撤換,乙方必須按照甲方的要求更換到位。
6.5 乙方項目經理或駐工地總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認為甲方的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提出書面報告,甲方代表可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逾期視為認可。在緊急情況下,甲方要求乙方立即執行的指令,乙方應無條件予以執行,乙方拒不按時執行指令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或按合同有關約定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
第七條 雙方一般權利義務
7.1 甲方在開工前提供水、電接口至施工現場,由乙方安裝計量表具并負責施工期間的水、電費用。乙方進場后,雙方應及時辦理臨時水電設施的移交手續 。
7.2 開工前甲方將水準點、坐標控制點提交給乙方,并于現場交驗。水準點、座標控制點交驗完畢,即由乙方負責保護,此后由于破壞或失準帶來的重新測量、放點費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損失均由乙方承擔 。
7.3 乙方應每周提供本周施工進度統計報表及下周施工進度計劃。冬季施工質量保證措施應在開工前 日向甲方提供,經甲方確認并以書面通知后方可執行 。
7.4 根據工程需要,乙方提供和維護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設施并負責安全保衛工作,阻止未經授權的人員進入現場,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若乙方未認真履行上述義務而造成工程、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由乙方承擔一切責任及所發
生的費用。
7.5 乙方根據招標文件規定,自進場之日起至工程竣工及移交之日止,負責甲方及監理人員辦公區的全部水、電、 排污及環境衛生等管理,并承擔相應費用 。
7.6 乙方需按政府規定辦理有關施工場地交通、環衛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續,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承擔相關費用 。
7.7 乙方在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負責已完工程的保護工作,期間發生損壞,乙方自費予以修復;竣工驗收合格交付后由甲方負責。
7.8 乙方對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提出方案并報甲方、工程師及有關部門批準,根據有關指示,負責修理被破壞的公共設施,恢復原狀,并承擔費用 。
7.9 乙方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衛等政府相關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直到工程完工。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
7.10 乙方必須按本施工合同進行組織施工,完成并修補施工中的缺陷。在甲方及監理工程師授權的范圍內,涉及工程或與工程有關的事情,乙方都應依照并嚴格遵守甲方及監理工程師的指示,否則承擔違約責任。
7.11 乙方應建立健全全面質量管理體系,嚴格按照操作工藝流程、技術要求施工,設置各級技術管理和質量檢查人員,并嚴格按技術標準進行質量檢查,對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乙方須返工修補,直至符合要求為止,延誤的工期乙方承擔責任。做好自檢和工序交接檢查,符合質量要求后方能進行下一工序的施工。如果甲方代表或監理工程師發現乙方所報項目不符合合同質量要求,乙方須返工、修補,直至達到要求為止,所延誤的工期乙方自行承擔責任,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7.12 在開工前乙方應向甲方或監理工程師提供有關人員上崗證、設備合格證、年審證等證件。
7.13 乙方有義務對設計單位提供的圖紙進行優化,但優化的最終方案以甲方或設計院認可為準。
7.14 施工中如現場情況與圖紙有出入時,乙方有責任將現場尺寸通過施工草圖遞交給甲方確認后方可施工。
7.15 乙方確認在簽訂合同之前已查看了工地及周圍的環境,掌握了所有與
工程施工有關或對施工有影響的情況,如地質土壤情況、水源、當地氣候情況、道路、交通流量、勞動力的提供范圍和周圍居民等。甲方將施工場地移交給乙方后,乙方應對施工場地上發生的一切事情負責(包括施工安全、環境污染、擾民等)。除不可抗力或甲方指令原因外而影響施工導致工期拖延及財產損失的,由乙方承擔一切責任。
7.16 施工中乙方不得對原工程設計私自進行變更。因乙方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甲方的損失,由乙方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所有的設計變更需設計院、監理、施工單位和甲方四方簽字后方可執行,否則責任自負。
7.17 對于乙方所雇用的工人或任何其他人員的損害或賠償,由乙方自行承擔,并承擔甲方因涉及此類損害與賠償或與此有關的索賠、訴訟所發生的一切費用。
7.18 乙方應及時交納水、電和其他相關費用,因不及時交納造成工程停工,乙方將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
7.19 乙方必須按甲方審定的施工方案進行施工,確保按期完工。
7.20 乙方須按甲方的工程所需,向甲方提供現場施工有關技術交底資料及施工圖紙。
7.21 乙方必須使用甲方要求或書面認可的材料,并向甲方提交材料來源以及合格的證明文件。甲方要求是指:甲方明確提出的必須按照甲方要求進行購買的材料。甲方認可是指:輔材料或主要材料,甲方沒有指定,可由乙方自行決定購買的情況,但必須經過甲方認可方能使用。
7.22 甲方有權根據設計單位的意見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要求,向乙方提出調整或變更本合同產品的數量或型號,綜合單價不高于本合同約定的綜合單價。
7.23 甲方有權對乙方在生產場所的制作進行監造;有權對乙方現場安裝施工的質量、流程、工藝、安全、衛生進行檢查、監督和管理。
7.24 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各類制作、安裝施工質量進行檢查、檢驗,對于超出國家現行規范的檢查或檢驗,乙方同意全面配合。對超出國家現行規范的檢查或檢驗,若存在額外費用,檢驗合格的,由甲方承擔,不合格由乙方承擔,工期不順延。
7.25 甲方對于乙方在制作、安裝工程中存在的不合規范、質量瑕疵問題有權要求乙方予以糾正,乙方拒不糾正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7.26 甲方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第八條 合同價款及調整
8.1 本合同價款為固定綜合單價合同,合同總價款(合同暫定總價)為 元整(大寫: 元整),綜合單價包含了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管理費、利潤、風險費、稅金等,綜合單價不因施工過程中人工、材料價格或其他不可預見的變動做任何調整,綜合單價不因工程量的變化而調整。
在圖紙中已經設計的項目或者工序或者材料,而工程量清單中沒有列出該部分的分部分項項目的,在招標階段投標人沒有提出的,該部分漏項的分部分項的造價視同包含在其他分部分項的報價中。
8.2 設計變更、經濟簽證:有合同單價的執行合同單價;沒有合同單價,但施工工藝、施工方法與合同單價相近、只涉及主材變化的,通過與合同單價的主材價格進行補差,補差部分只計稅金,不再計取其它費用。沒有合同單價可以參照的項目,按照投標水平重新編制單價。
8.3 乙方同意現場簽證按甲方的簽證制度執行,否則甲方不予認可。
8.4 上述情況發生后,由乙方編制調整預(結)算書送甲方和監理工程師審核,甲方有權委托造價咨詢機構進行審計,確定合同價款的增減。
8.4 除8.1款規定情況外,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費用,由于乙方自行核算導致的漏項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九條 工程量確認
9.1 乙方在每月 20 日前向甲方代表或監理工程師提交上月工程量統計報告,甲方代表或監理工程師接到報告后 5 個工作日內按設計圖紙核定已完工程量(計量),并按甲方規定書面確認后,作為支付工程款的依據 。
9.2 對乙方超出設計圖紙范圍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計量。
第十條 工程款支付
10.1 付款方式:合同生效后,按合同暫定價的30%支付預付款,支付預算款
前,乙方需提供等額的預付款保函和15%的履約保函。保函格式見附件。
10.2 承包方負責施工的工程項目,按月支付上月已完成工程量進度款的80%,支付工程進度款前,承包方提供施工、造價單位、發包方項目負責人簽字確認的形象工程進度證明材料、相關進度驗收單及經甲乙雙方確認的工程進度計劃,作為施工進度付款依據,承包方積極配合發包方及造價單位進行進度款審核工作,在承包方進度款資料報送發包方及造價單位審核完畢后,次月10日前完成進度款支付。每次付款承包方必須提供同等金額的發票。
10.3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方認可,承包方提交工程結算報告,工程結算報告經發包人委托的造價咨詢機構初次審核后,發包方、承包方、造價咨詢單位三方確認后,付至工程結算造價的 85%;二審完成后,發包方、承包方、造價咨詢單位三方確認后,付至工程結算造價的 95%,承包方提供工程類100%發票。
10.4 留工程結算價的5%作為質量保證金,質量保證金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24個月,提供無質量問題和無索賠的相關文件后,無息返還 。
10.5 從開工后第二個月起,三個月內平均扣回預付款。
10.6 在施工過程中,發包方認為承包方工程質量、進度、安全生產、現場管理等方面存在問題,有權中止付款。
10.7 承包方申請資金支付(包括但不限于預付款、工程款、保修金在內的全部款項支付)必須滿足發包方資金專用申請表(附后)的要求,否則發包方有權拒絕付款,承包方自行承擔責任。
10.8 經濟簽證:嚴格按照《特變電工技術改造項目工程變更、簽證管理辦法》執行
10.9 工程決算費用:承包方報審工程決算價不得大于中介機構審定工程造價的5%,報審項目凈核減額(凈核減額=施工方報審額-咨詢方審定額)占報審額5%以內的審計費由發包人承擔,凈核減額占報審額超5%以上部分,按照核減金額的5%計取審計費,由承包方承擔(由發包方直接從該承包及施工單位工程款中扣除)。
第十一條 材料、設備
11.1 乙方必須保證材料有質量可靠的供應來源,在招標時指定的材料,乙方必須按招(投)標文件規定的品牌采購;在招標時沒有明確指定的材料,乙方應提供材質單。若因乙方未使用指定的或規定的材料而引起驗收不通過或其他后
果,乙方承擔一切責任并賠償甲方的損失。
11.2 乙方所選用的材料必須符合國家規范標準和有關規定,飾面材料、設備進場時必須向監理工程師提供符合規定的產品合格證或產品檢測報告,并經監理工程師認可后方可使用。設備必須提品合格證的原件,材料原則上應提品合格證的原件。
11.3 若甲方代表或監理工程師對進場報驗材料有異議,可按規定程序進行抽檢,若檢驗合格,檢驗費用由甲方承擔;若檢驗不合格,檢驗費用由乙方承擔。
11.4 本工程所有安裝材料均應附有產品合格證書,經甲方代表或監理工程師和乙方共同檢查驗收,簽署驗收合格文件后方可使用。已進場的材料和設備,經雙方驗收合格的材料交由乙方照管,期限至整體工程驗收合格交付給甲方為止。以上進場材料和設備未經甲方代表或監理工程師簽署出場許可證書,不得運出場外。
11.5 甲方代表或監理工程師對材料的檢驗認可并不免除以后因材料缺陷引起工程質量缺陷時乙方應承擔的責任。
11.6 在施工工程中,甲方有權對使用材料進行更改,變更后的材料由乙方重新報價,經監理公司審核后報甲方確認,經確認后的單價作為以后結算單價。
11.7 由設計單位或甲方指定的材料,乙方不得變更。如需變更,必須經甲方書面同意。
第十二條 工程變更
12.1 工程變更包括重大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由乙方施工質量、技術問題導致設計修改或變更而發生的費用,均由乙方負擔,工期不予順延。(此條以甲方同意為前提,若甲方不同意變更,則乙方必須無條件返工或重作,工期不順延。乙方不同意返工或重作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2.2 乙方同意由于設計變更、設計不清晰需要確認導致的停工、窩工、倒運、設備調遷、材料構件積壓,不向甲方提出或要求賠償,工期可順延。
12.3甲方對原設計進行變更,須向乙方發出書面變更或修改通知,乙方按通知進行變更。
12.4 乙方不得隨意提出對原設計進行修改或變更,若因特殊情況必須對原設計進行變更修改,須經甲方書面同意。
12.5 工程變更價款采用補充合同方式結算,未納入補充合同的工程變更資料不能作為乙方工程變更價款結算的依據。
12.6 甲方收到乙方報送的工程變更資料后,先履行內部審核程序。核準后
進行匯總,并分批次與乙方簽訂補充合同。
12.7 工程量清單中漏項但施工圖紙中存在的項目,乙方應無條件承認該工程量。甲方不做工程量及工期、價款上的任何調整。
第十三條 質量與驗收
13.1 工程質量
13.1.1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合格工程,并應符合本合同或技術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的評定以本合同約定(優先適用)、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乙方應無償返工,直致達到規定合格要求,返工的費用和延誤的工期由乙方負責,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13.1.2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甲方所在地具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鑒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13.2 檢查和返工
13.2.1 乙方應認真按照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監理工程師、甲方代表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監理工程師、甲方代表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
13.2.2 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監理工程師或甲方可要求乙方重新施工,乙方應按要求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因乙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由乙方承擔重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3.2.3 監理工程師、甲方代表的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合格時,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甲方承擔,工期順延;檢查檢驗不合格時,由乙方自行承擔,工期不順延。
13.3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3.3.1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乙方進行自檢,并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工程師和甲方驗收。通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乙方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監理工程師和甲方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乙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限定的時間內重做后重新驗收。
13.3.2 甲方對乙方隱蔽工程有質量疑問時,可委托專業檢測機構檢測,如檢測結果符合質量驗收要求,檢測費用由甲方承擔,如檢測結果不能滿足驗收要求,檢測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保留因此對乙方進行索賠的權利。
13.3.3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驗收,自行驗收甲方不予認可,也不予結算,乙方應重新組織驗收。乙方拒不重新組織驗收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3.4 重新檢驗
無論監理工程師或甲方代表是否進行驗收,甲方都可以要求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乙方應予配合,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費用,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乙方負責重做或修復,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第十四條 竣工資料
14.1工程竣工后,乙方應向甲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并在竣工驗收合格后 天內向甲方提交以下竣工資料 套:
(1)設計變更文件及圖紙;
(2)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記錄,施工試驗報告等技術資料;
(3)工程竣工圖;
(4)其他需存檔的施工技術資料。
第十五條 竣工驗收
15.1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乙方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
15.2 甲方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組織有關單位驗收,并在驗收后 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全部費用。
15.3 工程竣工驗收通過,乙方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乙方修改后提請甲方驗收的日期。
15.4 工程驗收達到合同要求后,雙方簽署交工驗收書,乙方做到工程完工后清場,正式移交甲方管理。
15.5如本合同工程需在后續工程完工后方能驗收的,保修期自后續工程驗收合格時起算。
第十六條 竣工結算
乙方在向甲方遞交竣工驗收報告時,應按照第十四、十五條的約定向甲方提交竣工資料和竣工結算報告、完整的結算資料,甲方審定后的結算書作為結算工程款的有效依據。
第十七條 保修
17.1 保修期限:以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起計為_ __個月。
17.2 保修責任范圍:除甲方使用過程人為損害、自然災害及不可抗力因素損壞外均屬乙方保修責任范圍。
17.3 保修內容包括:合同價款(含補充合同價款)所包含的工程項目、設計變更或修改、現場簽證或文字約定、雙方或多方會議紀要約定的全部內容。 17.4 保修費用:由乙方支付。
17.5 保修期間,乙方應在接到甲方通知后按甲方要求派人到現場修理,否則甲方有權委托其它單位修理,所發生費用從甲方應付乙方的保修金中扣除,乙方不得提出異議。
17.6 乙方應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關于工程質量保修的有關規定,對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17.7 乙方應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與甲方簽訂質量保修書,作為本合同附件。
17.8 質量保修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17.8.1 質量保修項目內容及范圍;
17.8.2 質量保修期;
17.8.3質量保修責任;
17.8.4質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17.9 質量保修書乙方應承擔的保修責任不得低于本合同約定標準。
17.10 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保修期自質量問題處理完畢后重新計算。
第十八條 安全施工
18.1 乙方應按安全施工有關規定,采取嚴格、科學的安全防護措施,確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承擔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發生的費用。
18.2 施工中發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包括意外事件),除甲方人員自身責任
外,均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乙方應在事故發生后立即報告甲方和政府主管部門,并采取一切措施減少損失或損害。
18.3 對于乙方所雇用的工人或任何其他人員的損害或賠償,由乙方自行承擔,并保證甲方不負擔涉及此類損害與賠償或與此有關的索賠、訴訟所發生的一切費用。
18.4 由于非甲方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包括意外事件),造成停工或被禁止施工,乙方應承擔全部責任(包括政府部門對甲方可能的處罰),工期不順延,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十九條 工程轉包、分包
19.1 禁止乙方轉包工程。
19.2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工程分包給任何第三方。
19.3 乙方轉包、擅自分包工程的,甲方沒收有權解除合同,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甲方不解除合同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合同價30%的違約金,在結算價款中扣除,結算價款不足以抵扣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19.4 若經確認有未經甲方認可的第三方施工單位或個人進場施工,視
為乙方已將工程轉包或分包。
第二十條 工程施工進度計劃
20.1 乙方必須按批準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甲方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時,乙方應按甲方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報甲方或監理工程師批準后執行。主要形象進度比批準的計劃拖后 天時,乙方須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在 天內須采取有效措施糾正,否則甲方有權停止撥付工程款。
20.2 投標文件中的施工組織設計是本工程的初步施工設計,乙方應在收到每個階段工程施工圖紙后 天內對該設計進行修改、完善,形成詳細施工組織設計后報甲方代表或監理工程師。
第二十一條 開工、施工現場及竣工管理
21.1 甲方發出開工通知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開工,否則每拖延一天,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元/日,甲方有權從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乙方
進場后,視為接受并認可開工條件,不得再以未具備開工條件等理由推遲開工或拖延施工,否則每拖延一天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元/日,造成工期延誤的,按本合同23.1款執行,可累計處罰,乙方同意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21.2 施工工地實行周報制度,周報在每周例會前一天報送甲方和監理工程師,周報包括本周計劃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情況說明(包括擬采取措施、最終完成時間等)。
21.3 乙方項目經理(副經理)、駐工地總負責人(若有)、項目技術負責人、水電安裝負責人必須參加每周工程例會,因故不能參加的應提前4小時向甲方提出申請并在獲得甲方批準后方可缺席,否則,乙方向甲方支付違約金500元/人·次,以監理工程師組織例會簽到考核為確認依據。項目經理、駐工地總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如離開工地超過一天(含一天),應向甲方代表請假并經批準,否則乙方向甲方支付違約金1000元/次。
21.4 乙方項目部以下管理人員在所轄工程或分項工程施工期間(包括準備和收尾階段),均須專職在崗,不得兼任其他項目任何職務;如需變更人員安排、機械設備、施工方案等,必須提前三天書面上報甲方并經同意方可執行,否則,乙方每違約一項(或一人),需支付違約金1萬元(并按照甲方指令要求變更過來);乙方應提供其駐本工程工地管理人員表。
21.5 乙方以下人員,經監理工程師或甲方提出,必須在24小時內調離本工程范圍, 否則乙方按每人次向甲方支付違約金20xx元;同時,乙方應在3天內完成用合格人員(甲方批準)代替上述調離的人員,否則每拖延1天,乙方向甲方支付違約金300元/每人次,拖延超過7天,甲方有權解除合同:a.甲方確認無法勝任工作的,包括:對分部分項工程施工進度及施工質量達不到合同要求負有責任的施工人員、不熟悉本專業工作的施工人員、工作責任心不強的施工人員、不積極執行甲方指令的人員;b.不能積極配合監理工程師及甲方正常工作的人員;c.違反甲方或乙方工地現場管理規定的人員;d.與本合同規定名冊不符的人員;e.與本工程施工無關的人員;f.高空拋倒建筑垃圾的人員;g.隨地大小便的人員等。
21.6 對于監理工程師或甲方代表要求乙方撤換不能勝任職務或玩忽職守人員的指令,乙方應立即執行,并應提供其它稱職人員接替其工作,未經總監理工程師和甲方同意,被撤換的人員不應再承擔本工程中的任何工作。
21.7 乙方必須配備專職的預、結算人員以滿足甲方的要求。每周 五 日向
甲方書面報送《下周施工計劃》和《本周完成工程月報》,《下周施工計劃》必須具體、詳細,包括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來源、工程量等。如不能按時、按要求報送,甲方有權不支付本期工程進度款或支付時間順延。
21.8 乙方須參加各類施工協調、配合會,因工地交叉施工引起的問題,有義務進行配合工作,協商解決,服從甲方及監理工程師現場總協調作出的決定。
21.9 乙方如因工程進度、質量、安全、配合等問題而導致項目經理或駐工地總負責人被甲方要求撤換,乙方支付甲方違約金1萬元人民幣/每人次;項目部其他人員因上述原因被要求撤換或調職調崗者,乙方支付甲方人民幣20xx元/每人次違約金。
21.10 乙方必須考慮污水處理辦法,排至甲方指定位置,費用自理。
21.11 從開工之日起,直至工程竣工驗收將工程移交給甲方止,乙方對所有有關工程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和配套設備裝置的照管負全責,并承擔毀損、火(水)災、丟失的風險。保護期間發生損壞、失竊,乙方自費予以修復并承擔損失。但對那些已辦理中間接收手續并交付甲方的工程,從辦理接收手續之日起,此照管責任轉給甲方。
21.12 乙方應對所有工地作業和施工方法的適當性、可靠性和安全性負責。做好施工記錄,隱蔽工程記錄,匯集施工技術資料;做好施工現場安全保衛和施工現場的組織管理工作,創建文明施工工地及標準化管理。
21.13 乙方負責辦理自己在施工場地的人員生命財產和機械設備的保
險,并支付相應的保險費用。
21.14 乙方為解決施工中的問題所有發向甲方及監理單位的函件均應以
符合甲方及監理單位要求的書面形式,并且必須提前三天發文給甲方。乙方發文應有標準固定格式和規范的文件編號,由項目經理簽發,甲方代表簽署后生效。
21.15 乙方所需場地應經監理單位報甲方核批后方能使用。工程驗收后 天內,乙方應將場地清理干凈退還甲方。乙方負責標段內廁所垃圾清除外運及相關的一切費用,并保持良好的衛生環境。若乙方不履行此義務,甲方可自行委托他人,費用在工程款中扣除(以市場價按實際發生數計算)。
21.16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以及工程竣工保修期內,因乙方原因出現工程
質量、安全事故問題或者其他原因,被報紙、電視等新聞媒體曝光或受到政
府有關主管部門的通報批評或處罰,出現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萬元,甲方有權從工程款或保修款中直接扣除。
21.17 乙方對甲方或監理任何指令必須按時完成,否則每次向甲方支付違約金500元;累計3次后,乙方每次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元,并且甲方有權選擇其他單位完成該項指令。甲方有權按實際發生金額的 倍從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21.18 乙方必須保證按時發放其所雇傭民工的工資,為保證其履行諾言,乙方在簽訂本合同的同時,應向甲方提供一份承諾證明,保證乙方所雇傭民工若因工資產生的問題,由乙方承擔一切責任。
21.19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組織或聚集民工到甲方辦公機構鬧事或對甲方工作人員進行人身攻擊。否則,發生一次上述情形,罰款 元,由甲方直接從工程款中扣除。
21.20 若因乙方原因導致施工人員向甲方索要工資,甲方有權從應付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直接支付給索要人,乙方不得提出異議,并且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合同總額 %的違約金。
21.21 乙方提供的工程決算資料(包括工程量和總金額)與甲方聘請的造價或審計機構做出的最終決算報告差額不能超過 10 %,若超出,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擔審計等一切相關費用,甲方有權從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21.22 乙方應安排專人負責資料保存及信息溝通,保證信息溝通、反饋及時。因資料丟失、信息溝通不暢造成工程延誤,乙方將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
21.23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規范性要求向甲方提供施工過程中的相關資料,并按每日或每周(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提交監理工程師和甲方,若延遲,則每一天承擔違約金1萬元。
第二十二條 冬季施工
22.1 本合同工程價款包含冬季施工費的,如因乙方或其他原因導致工期延誤,在正式開工或工程進行一部分(總工程量的 %)時已過冬季,則無需支付冬季施工費,甲方有權在支付工程款時扣除相應冬季施工費 。
22.2 本合同工程價款包含冬季施工費的,在施工期間超過2天氣溫達到無需支付冬季施工費溫度的,甲方在支付工程款時,將相應扣除冬季施工費。
22.3 冬季施工質量保證措施應在開工前 日向甲方提供,經甲方確認并以書面通知后方可執行。
第二十三條 違約責任
23.1 乙方逾期竣工,從逾期的次日起,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合同暫定價 % 的違約金;乙方逾期 天仍未能竣工,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無條件退場。
23.2 乙方應嚴格按照施工方案確定每日、每周施工工程量,甲方對其進行考核。若未完成周工程量,乙方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元;若造成逾期竣工的,按前款執行,可雙重處罰。
23.3 乙方交付的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和規范要求的,乙方必須無償、無條件返工,直至達到合同和規范要求,返工期間所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因此造成工期延誤,按23.1款的規定支付違約金。乙方交付的工程無法通過返修修復的或主體工程存在瑕疵導致修復不能的或經二次返修仍不能達到使用狀態的或已完工程明顯不符合合同質量標準且在甲方提出后不能改進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23.4 乙方使用不合格原材料、設備或擅自更換已經檢驗合格的原材料、設備的,乙方負責更換合格產品、返工重建并承擔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造成工期延誤的,按本條23.1款的規定支付違約金。乙方拒不糾正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23.5 乙方因使用不合格材料引起建筑工程質量事故、事故隱患、瑕疵,或違反安全施工規定,導致甲方損失或損失可能或造成第三方人身或財產損失或損害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23.6 因乙方不能嚴格按合同規定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規定進行施工或因乙
方施工人員不服從監理單位監督和指令或未能積極與監理單位協調配合做好施工工作造成工程修改、返工的,如甲方同意乙方繼續施工的,返工期間所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并支付合同暫定價10%的違約金,因此造成工期延誤,按本條23.1款的規定由乙方支付違約金;如甲方不同意乙方繼續施工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23.7 乙方未按甲方代表或監理工程師要求撤換不能勝任職務或玩忽職守人員的指令,乙方拒絕執行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23.8 依據本合同條款約定或法律規定甲方行使合同解除權的,甲方應以書面形式向乙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達乙方時合同解除。
23.9 合同解除后,乙方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逾期不撤出,損失自
負。甲方應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條件。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損失或賠償,由乙方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未支付的工程款不再支付,甲方只結算已完工程并確認為合格工程部分的材料費及人工費。合同解除后 5 日內,由甲方、乙方雙方共同指定審計或鑒定機構對已完工程進行審計鑒定,若3日內乙方不配合,甲方可自行委托審計或鑒定機構進行確認,乙方對前述鑒定結論予以認可。無論是雙方共同委托還是甲方自行委托,審計或鑒定費用均由乙方承擔,合同解除后,乙方還應按照合同總價的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并賠償甲方的一切損失。合同被確認為無效的,處理方式及違約責任同上。
23.10 因乙方原因導致甲方解除合同時,甲方有權決定是否接受與本工程有關的屬于乙方在現場的一切設施、材料、設備、器械等。
23.11 乙方若未執行監理單位的指令或對監理工程師的指令嚴重敷衍了事,除本合同約定的違約處罰外,甲方還有權停發本期工程進度款,直至乙方完成甲方代表或監理工程師指令,達到甲方代表或監理工程師滿意為止。
23.12 乙方未盡工程照管責任使材料設備發生損壞或丟失,乙方應及時修
補或賠償,并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否則甲方有權從未付工程款中將此部分款項扣回。
23.13 乙方施工場地清潔不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不能達到文明工地的標準,或施工結束后未按規定要求將施工場地清理干凈退還甲方,未將余泥垃圾運出本工程外,或逾期未退場,甲方則按所占場地面積每天 元/m2計罰乙方。
23.14 保修期內,乙方不履行保修義務,甲方可委托他人進行維修,也可自行維修,所發生的費用從未支付的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應全額賠償。
23.15 保修期內,由于乙方工程質量問題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身或財產損害或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或第三方的全部經濟損失。
23.16 乙方應及時交納水、電和其他相關費用,因不及時交納造成工程停工,乙方將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導致甲方墊付的,在工程結算款中扣除,并按墊付的金額和時間按日計收萬分之五的利息。
23.17 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進行付款,如超過付款期限,乙方有權要求甲
方按照應付部分的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違約金。
23.18 本合同項下甲方要求乙方賠償的損失計算方法:直接損失加間接損失。
23.19 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十四條款約定,未及時提供竣工資料,每遲延一天,支
付違約金 元;未完整提供竣工資料,甲方有權拒收。導致遲延交付,按照前述約定執行,甲方并有權拒絕支付結算款,責任、損失自負。違約金在結算款中扣除。
第二十四條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如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影響在短期內對本合同的履行無重大影響,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雙方應繼續履行合同;如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影響無法消除,嚴重影響合同的履行,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延遲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五條 保險
25.1 甲方為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辦理保險,并承擔費用 25.2 乙方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為施工現場內自有人員、第三人生命財產、運至施工現場內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及施工機械辦理保險,并承擔費用。
第二十六條 送達
甲方給乙方的函電,按下述地址、傳真號碼發送,如有變更,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否則若按本地址和號碼發送的,視為正確送達。
地址: 傳真號碼:
第二十七條 爭議解決
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雙方首先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解決。
第二十八條 其它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本合同項下對甲方已經或可能享有的債權轉讓給第三方,否則對甲方不發生效力。
第二十九條 合同份數
本合同文本一式 份,由甲、乙雙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蓋章或授權代表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___ __
地址:
乙 方:
簽署時間:
合同編號:
位于成都市成華區的A商城系由甲方投資建設并經營的商業物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成都市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租賃成都A商城商鋪事宜訂立本《成都A商城商鋪租賃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
第一條 定義
除另有說明外,下列用語在本合同及附件中使用時具有如下的含義:
1.1 “本合同” 指甲方和乙方訂立的本合同,包括本合同主文、所有附件及雙方不時就修訂本合同而做出的任何書面補充協議。
1.2 “A商城”
1.3 “該商鋪” 指甲方根據本合同的約定向乙方提供的出租商鋪。
1.4 “營業額” 指乙方在該商鋪內從事的任何經營活動或利用商鋪,直接或間接收取的所有現金、支票、營業款與賒賬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且不扣除任何稅款和費用。
1.5 “租賃保證金” 指乙方依據本合同向甲方交付的保證金,該保證金不是乙方預付的租金、管理費或推廣費,僅作為乙方履行本合同義務的保證。
1.6 “管理費” 指A商城的物業管理公司為維護整個A商城的正常運作,而對A商城的公共區域執行保安、清潔、維修等工作而發生的必要費用以及該公共區域本身的水電費,A商城正常營業時間內該商鋪和公共區域使用的空調用冷水費、供熱費費用。
1.7 “起租日” 免租裝修期結束之次日。
1.8 “書面形式” 指信件、信函等可以有形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9 “元” 指人民幣元。
1.10 “‰” 指千分之一。
第二條 出租商鋪
2.1 甲方將坐落于成都市成華區成都A商城第 層 號商鋪(以下簡稱“該商鋪”)出租給乙方使用。
2.2 該商鋪的具置在本合同附件一(商鋪位置示意圖)中以紅色予以標注,該紅色標注只作位置確定及方便鑒別之用。
2.3 該商鋪的承租面積(GLA)約為 平方米,建筑面積(GFA)約為 平方米。
(最終以成都市政府認可的具有測量資質的測繪部門測量面積為準)。
承租面積(GLA)包括僅供乙方使用的功能性空間。柱體面積包含在承租面積內,租戶之間內墻按照一半墻體計算其面積,面向街道或后勤通道的墻體按照全部計算其面積。
2.4 在租賃期限內,乙方有權根據其正常經營需要與A商城中的所有其他租戶共同、平等地使用A商城中的公共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樓梯、通道、衛生間、電梯、電動扶梯等,但甲方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對公共部分的使用予以合理的臨時限制。
2.5 乙方租用該商鋪的期限:自該商鋪交付之次日起 年。
第三條 商鋪用途
3.1 號商鋪只供乙方作為 品牌經營之用,甲方保證該商鋪能夠作為該用途使用。
3.2 本合同簽訂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A商城《土地使用權證》。
3.3 乙方將該商鋪用于本合同約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的,須經甲方書面同意,并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改變該商鋪用途的報批手續,甲方可根據實際情況提供必要的協助,但所需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3.4 乙方在該商鋪內進行經營活動前,應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必要的執照、批準證書或許可證等(如法律、法規要求),甲方可根據實際情況提供必要的協助,有關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應按照該等執照、批準證書或許可證的規定進行經營活動。
3.5 乙方必須以正當手法從事經營活動,不得做出對甲方或A商城的商譽及名聲有不良影響的行為。
3.6 乙方在該商鋪內不得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禁物品或進行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行為,并保證甲方不因乙方在該商鋪內銷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而受到任何第三方的投訴或索賠且保證甲方不承擔因此而產生的一切費用和法律責任。
3.7 乙方保證,在租賃期間, 號商鋪是“ ”(英文為“ )商標及所經營商品/服務的其他相關知識產權的合法所有人或合法許可/被授予人,該權利有合法來源且不存在影響該商鋪正常經營的限制。
3.8 如因上述3.7所述之權利瑕疵導致甲方被責令先行或連帶承擔法律責任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
第四條 租金、費用及支付方式
4.1 租金
4.1.1 乙方每月租金為:每月基本租金或每月營業額提成租金,兩者取高。
營業額提成租金以每月總營業額(稅前)為基數計算,面積均統一以GLA計算。
1) 第1年,每月基本租金人民幣 元,(人民幣 元/m2* m2),
或當月總銷售額(稅前)的 %,兩者以高者作為當月的租金;
2) 第2年,每月基本租金人民幣 元,(人民幣 元/ m2* m2),或當月總銷售額(稅前)的 %,兩者以高者作為當月的租金;
3) 第3年,每月基本租金人民幣 元,(人民幣 元/ m2* m2), 或當月總銷售額(稅前)的 %,兩者以高者作為當月的租金;
4) 第4年,每月基本租金人民幣 元,(人民幣 元/ m2* m2),或當月總銷售額(稅前)的 %,兩者以高者作為當月的租金。
4.1.2 上述租金并不包括乙方需交付之推廣費、管理費、因乙方經營活動而產生的政府稅費及其他所有費用(如水、電、燃氣、電話費等)。
4.1.3 免租裝修期結束之次日(如此時A商城尚未對外營業,則起租日為A商城對外營業之日)。
4.1.4 除首月基本租金于起租日支
付外,每月基本租金須于每月第1日支付(遇法定節假日順延至該節假日后第一個工作日)。
首月及最后一個月的基本租金計算方式為:乙方在該月實際租賃的天數乘以當月日基本租金額。
日基本租金額為該商鋪承租面積乘以當月每平方米基本租金額除以該月實際天數的得數。
每月的營業額提成租金須于次月第15日前依據本合同第4.1.1條約定的營業額提成租金計算方式結算,如結算出的數額少于基本租金的,則月租金以基本租金為準;如結算出的數額多于基本租金的,則月租金以提成租金為準,乙方應于該月第15日前向甲方補足提成數額多于基本租金部分的款項(遇法定節假日順延至該節假日后第一個工作日),如因營業額差異造成提成租金差異,于結算后的下月調整。
4.1.5 根據本合同第4.1.1條規定,如遇乙方租金調整,租金調整月份的基本租金及提成租金計算方式為:按本合同約定的調整時間及調整前后的租金標準,分段計算調整前后各時段的租金。
4.2 租賃保證金
4.2.1 乙方應向甲方交納相當于 2 個月基本租金加管理費及推廣費數額的租賃保證金,該租賃保證金不是乙方預付的租金、管理費及推廣費,僅是乙方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的保證。
4.2.2 租賃保證金共計人民幣 元,乙方在本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向甲方交納。
該商鋪的面積最終確定后,甲乙雙方應計算租賃保證金的實際數額;如乙方已經交納的租賃保證金多于該實際數額,甲方應在5日內向乙方退還該多余部分,如乙方已經交納的租賃保證金少于該實際數額,乙方應在5日內向甲方補足該不足部分。
租賃保證金應當以人民幣匯款形式支付到甲方指定賬戶內。帳戶信息如下:
開戶銀行:
銀行地址:
戶名:
賬號:
4.2.3 租賃期間,如果乙方有違反或不履行本合同的行為,并給甲方造成損失或者損害,在甲方發出要求乙方糾正該等行為并賠償甲方損失的書面通知后7個工作日內,乙方拒不糾正該等行為并賠償甲方損失的,甲方有權直接從租賃保證金中抵扣賠償款(不影響甲方對乙方該等行為可行使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方法),以補償甲方因乙方該等行為而造成的損失或者損害,但甲方應在抵扣行為發生后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乙方。
乙方應在收到前款所述書面抵扣通知的10個工作日內向甲方補足被扣除部分的租賃保證金,否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該商鋪,剩余的租賃保證金作為違約金賠償給甲方,甲方損失超過剩余租賃保證金的,仍有權追索。
4.2.4 甲方須在本合同結束(不論基于什么原因)及乙方把該商鋪交還給甲方,且雙方就租賃該商鋪而產生的一切權利、義務、責任清理完畢后10個工作日內,向乙方退還該租賃保證金(不計利息)。
4.3 管理費
4.3.1 乙方應交納的管理費按該商鋪建筑面積計算每月每平方米45元。租賃期間,甲方有權根據實際情況調整管理費,但每次調整需提前30天以書面方式通知乙方。
在免租裝修期內,如乙方使用空調,則管理費 元/月/建筑面積平方米;如乙方不使用空調,則管理費為 元/月/建筑面積平方米。
4.3.2 首月管理費于商鋪交付之日支付,其余月份管理費于每月第1日支付(遇法定節假日順延至該節假日后第一個工作日)。
首月及最后一個月的管理費計算方式為:乙方在該月實際租賃的天數乘以當月日管理費。
日管理費為該商鋪建筑面積乘以當月每平方米管理費除以該月實際天數的得數。
4.3.3 空調的正常供應時間為全年每天上午10:00時起至晚上10:00時止。如乙方根據經營需要需于空調正常供應時間以外使用空調,應支付額外空調費,額外空調費的收費標準為每小時 元/建筑面積平方米,不足1小時的按1小時計算,不足1000建筑面積平方米的按1000建筑面積平方米計算。
4.4 推廣費
4.4.1 甲方將不時為A商城進行商業推廣活動,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推廣活動并承諾為此向甲方按月支付推廣費。
4.4.2 推廣費按該商鋪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 元計算。租賃期間,甲方有權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推廣費,但每次調整需提前30天以書面方式通知乙方。
首月推廣費于商鋪交付之日支付,其余月份推廣費于每月1日支付(遇法定節假日順延至該節假日后第一個工作日)。
首月及最后一個月的推廣費計算方式為:乙方在該月實際租賃的天數乘以當月日推廣費。
日推廣費為該商鋪建筑面積乘以當月每平方米推廣費除以該月實際天數的得數。
4.4.3 租賃期間,如乙方欲在A商城內、租賃區域外組織商業推廣活動,事先必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并向甲方支付必要的費用,收費標準屆時協商確定。
4.5 水、電費
4.5.1 水、電費的計算標準按照政府相關規定及A商城實際情況結合制定,乙方須自行負擔每月的水、電費,乙方需按甲方的收費通知單所約定的日期支付。
4.5.2 水、電費押金共計 元,乙方應于該商鋪交付之日向甲方支付。(一般租戶 元/㎡,餐飲租戶 元/㎡,按照建筑面積GFA計算)。
4.5.3 甲方須在本合同結束(不論基于何種原因)及乙方把該商鋪交還給甲方,且雙方就租賃該商鋪而產生的一切權利、義務、責任清理完畢后10個工作日內,向乙方退還該水、電費押金(不計利息)。
4.6 其他費用
4.6.1 乙方須自行負擔與該商鋪使用有關的電話費、水費、電費、燃氣費及其他費用;
4.6.2 乙方須按該商鋪獨立記錄表所示,或按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公共事業單位賬單,在收到該等記錄表或賬單后7天內支付所有因使用該商鋪而產生的燃氣、電話費用及其他費用。
4.7 乙方依據本合同應支付的租金、管理費、推廣費及其他費用以銀行轉賬方式存入甲方指定的賬戶(但應向甲方提交相關轉賬憑據,以便甲方核實),甲方核實收妥乙方交納款項后,應向乙方出具發票(其中管理費的發票可以由甲方或A商城的物業管理公司出具,開具發票主體由甲方確定)。根據需要,甲方有權變更收款賬戶,變更賬戶信息需提前二個月書面通知乙方。
甲方的銀行賬號(人民幣)由甲方另行書面通知。
4.8 合同有效期內,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從其向甲方繳納的租賃保證金或合同約定的其他保證金、押金中,抵扣其必須向甲方繳納的租金和其他款項。
4.9 乙方不得因甲方有不能完成或拖延完成修理、或不能及時提供服務設施等任何其在本合同中應承擔的義務,而減少或停止支付租金或其他根據本合同須支付的費用。
4.10 甲方接受乙方的租金,不得被視作甲方放棄其向乙方追究乙方違反、不遵守、不履行本合同項下乙方須遵守及履行的任何協議、條文、規定及條件的權利。
第五條 商鋪交付與驗收
5.1 該商鋪的交付日期為 年 月 日之前,甲方應當于該日期前交付該商鋪,而乙方應當于該日期前接受交付。具體交付時間由甲方另行通知。
5.2 甲乙雙方交付/接收該商鋪時,應當簽署一份交接憑據,交接憑據應當載明交接日期及交付狀況,該商鋪交付狀況以交接憑據所載為準,交接憑據一旦簽署,則甲乙雙方的交付/接收義務立即完成。
5.3 如前款所述的交接憑據簽署之日在 年 月 日之前(含 年 月 日當日),則該商鋪交付之日以交接憑據簽署日期為準;如前款所述的交接憑據簽署日期在 年 月 日之后,則該商鋪交付日為 年 月 日。
5.4 乙方有權并應該在交付日期前詳細查看該商鋪現有裝修、設施及A商城的公共部分。
交付驗收的具體標準見本合同附件二(商鋪交付條件)。
5.5 甲方應于該商鋪交付時向乙方
說明承租該商鋪建筑物的狀況,包括空調、照明、用電、消防等使用注意事項。
5.6 乙方接收該商鋪時,應當謹慎和適當的檢查該商鋪;如果乙方認為該商鋪存在缺陷,應當于接收后7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5.7 前款所述的缺陷不影響乙方裝修的,則乙方應當立即接收該商鋪;同時,甲乙雙方應當將該等缺陷書面記錄,而甲方則應當于交付/接收之日起21日內對有必要修復部分修復。
5.8 若非因甲方原因,乙方沒有在 年1月1日前與甲方辦理該商鋪的驗收、交接手續,則乙方應被視為在 年1月1日辦理了該商鋪的驗收、交接手續, 年1月1日視為交付日,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自 年1月1日起支付在正常交付情況下乙方應當支付的費用,如管理費、推廣費等。
5.9 若非因甲方原因,乙方超過 年1月1日一個月后仍未辦理驗收、交接手續,則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沒收租賃保證金,并有權追索因乙方的該等行為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5.10 甲方遲延交付的責任見本合同第15條中的規定。
第六條 免租裝修期
6.1 乙方有 天的免租裝修期,自該商鋪交付之日起算。
6.2 免租裝修期內,乙方無需交付基本租金,但仍需承擔管理費、推廣費以及裝修和/或經營活動而產生的政府稅費及其他費用(如水、電、燃氣、電話費等)。
6.3 免租裝修期內,乙方除免交基本租金外,本合同及附件規定的其他義務均不免除。
6.4 乙方需在該商鋪交付日向甲方支付裝修押金和裝修垃圾運輸費,裝修押金為該商鋪建筑面積人民幣 60 元/平方米,裝修垃圾運輸費為該商鋪建筑面積人民幣 8 元/平方米。
6.5 如乙方沒有違反本合同及有關裝修的規定,于免租裝修期屆滿,且消防部門驗收合格后1個月內,甲方應向乙方無息返還前款所述的裝修押金。
6.6 如因乙方原因,自該商鋪交付之次日起30天內仍未開始進行裝修工程,甲方有權收回出租商鋪,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租賃保證金作為違約金賠償給甲方,甲方損失超過租賃保證金的,甲方仍有權追索。
6.7 若乙方于免租裝修期結束之前完成裝修工程,則不論乙方是否進行經營活動,乙方依然只需于起租日開始向甲方支付租金。
6.8 若因乙方原因,于免租裝修期屆滿后第一個月內未能完成裝修并開業,乙方可繼續裝修,但須向甲方支付基本租金、管理費、推廣費及其他實際發生的費用。
6.9 若因乙方原因,于免租裝修期屆滿后第二個月內未能完成裝修并開業,乙方可繼續裝修,但須向甲方支付基本租金、管理費、推廣費及其他實際發生的費用,除此之外,甲方還有權于免租裝修期屆滿后第二個月起每日向乙方收取當月基本租金的2‰作為違約金,直至乙方完成裝修并開業。
6.10 若因乙方原因,于免租裝修期屆滿后第三個月內仍未能完成裝修并開業,則甲方有權收回商鋪,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乙方須對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承擔包括但不限于被扣除租賃保證金在內的責任,且無權要求甲方賠償任何裝修費用,或就商鋪內的裝修、設施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主張、補償或索賠。合同解除后,甲方因清理乙方的裝修而支付的費用亦由乙方承擔。
6.11 若因甲方的原因,乙方于免租裝修期內未能進行裝修或乙方免租裝修期不足 天的,乙方的裝修免租期應相應的予以延長。
第七條 商鋪裝修
7.1 乙方對該商鋪進行內部裝修、分隔、修建、安裝設備或改建,必須:
7.1.1 該商鋪內之建筑、裝修及有關機電工程,所有室內設計圖、平面間隔、機械及電力需求,以及各裝修物料之挑選,事先報甲方會審(甲方應于收到乙方提交的會審材料15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會審意見,逾期未答復者,視為甲方同意乙方的意見);
7.1.2 獲得必要的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執照或許可證;
7.1.3 保證該等內部裝修、分隔、修建、安裝設備或改進不得影響整個A商城結構安全及其他租客的正常經營活動;
7.1.4 即使乙方對該商鋪進行內部裝修、分隔、修建、安裝設備或改建的申請書,由甲方代為向政府有關部門提交,乙方仍須支付一切為符合本條規定而引起的費用,且乙方須獨自承擔因政府有關部門拒絕、修改乙方裝修工程申請書或因此而引起的延遲及損失的后果;
7.1.5 乙方如對該商鋪進行機電系統、消防系統或其他影響或可能影響A商城整體機電系統的工程,應聘用甲方推薦或甲方認可資質的施工單位,并承擔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費用和責任。
7.2 甲方在會審乙方的裝修申請時,有義務向乙方說明該商鋪的裝修標準,并向乙方提供《租戶裝修手冊》,乙方需按照甲方提供的《租戶裝修手冊》進行裝修,以確保裝修安全。
7.3 在沒有獲得甲方書面認可或同意前,乙方在裝修時,特別不得:
7.3.1 在該商鋪或A商城任何部分搭建、安裝、拆除或改裝任何固件、分隔物、建筑和設施;
7.3.2 改裝、增加或允許他人改裝、增加電氣設施、燃氣設施、空調設備、下水管道、消防/火警監測或保安系統;
7.3.3 安裝或允許他人安裝任何需要附加電氣/燃氣、市電布線/管道、或不通過分表計量的電/燃氣、或其重量超過了地面的設計載重的設備、機器;
7.3.4 在該商鋪的門窗、天花板、墻面、橫梁、地板、結構件、衛生設施、空調設備、消防/火警監測設備上裝釘、插入或允許他人裝釘、插入任何釘子、螺絲釘、金屬鉤、托架或類似物件;也不得損壞、損傷、鉆入、劃傷、毀損或允許他人損壞、損傷、鉆入、劃傷、毀損上述物品的表面;
7.3.5 鋪設或使用任何可能損壞或穿透地板的覆蓋物。
7.4 除非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且成都市消防部門指定安裝消防鐵門,乙方不得使用密封式鐵門,不得改裝消防出口現有之門鎖、門閂及裝配。
7.5 甲方有權就乙方對該商鋪的裝修、分隔、修建、安裝設備或改建行為進行規范、管理,包括對乙方施工人員的進出、材料運輸、施工時間、施工安全等事宜進行合理管理,以保障A商城整體的運作安全及順暢,避免因乙方的行為給A商城其他商鋪的使用人造成滋擾。乙方應服從甲方規范及管理,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在A商城營業時間之內進行裝修施工。
7.6 在裝修期內,甲方應乙方的事先書面要求,為乙方在該商鋪內的裝修提供臨時用水及用電,但乙方應承擔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費用。
7.7 乙方必須自行承擔費用按照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在租賃期內的任何時間移除該商鋪內任何乙方建造的不合規格的結構物、建筑物、分隔物及其他改建物,無論該等結構物、建筑物、分隔物及其他改建物建立時是否得到或未得到甲方的同意,甲方對乙方因此蒙受的損失概不負責。
7.8 如乙方對該商鋪做出任何修建,或安裝任何附屬物、裝置、附加物,即使該等裝修、改建或安裝已得到甲方的同意,甲方仍可要求乙方在合同終止交還該商鋪時,復原、移去或拆走該等改建、附屬物、裝置及附加物或其任何部分,且乙方應承擔因此而產生的一切費用。
7.9 合同期限內,甲方確因合理原因而需對該商鋪進行改建、擴建或裝修的,應提前30天獲得乙方書面同意。
第八條 商鋪修繕
8.1 在該商鋪使用過程中,如非乙方原
因,該商鋪及甲方提供的設施出現妨礙安全、正常使用的損壞時,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1日內進行維修。
8.2 租賃期內,乙方應正常使用并愛護該商鋪內部的各項設施,包括但不限于地板、墻面、所有店面、門窗、電氣設施、燃氣設施、給排水設施、消防設施、空調設施、線纜和管道等,并確保其處于正常租用的使用狀態。
因乙方使用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該商鋪及其內部的設施出現損壞或發生故障,乙方應負責及時維修或賠償。
8.3 租賃期間,甲方應盡力確保該商鋪屋頂、墻壁、主要供水管道以及動力電纜處于符合國家安全規范狀態。
8.4 租賃期間,甲方應盡最大努力保證A商城中的電梯、消防/火警監測系統、空調系統及其他各種設施處于良好的正常工作狀態。
8.5 租賃期間,甲方有權進入該商鋪視察該商鋪的維修狀態,檢查該商鋪內的電氣、燃氣、給排水等設備的運作情況,進行必要的修繕和保養工作,但甲方進行維修保養工作前,應事先書面通知乙方以選擇合適的時間,并避免因此而影響乙方的正常經營活動。
8.6 租賃期間,遇到火災等緊急事態時,甲方或其授權代表可在無通知的情況下強行進入該商鋪,且甲方不需賠償因強行進入該商鋪而給乙方造成的損壞,甲方有過失的除外。
8.7 無論乙方是否購買相應的保險,亦無論是否因乙方的疏忽,或因乙方不能控制的原因而導致該商鋪的窗戶或玻璃破裂、毀壞,乙方必須向甲方支付或償還因甲方更換該商鋪所有破損的窗戶和玻璃而引起的一切費用。
8.8 乙方對下列行為和事件引起的損失和損害,必須進行賠償。該等賠償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修理、維修費用,以及任何其他人士因下述情形向甲方索賠或主張其權益而導致甲方支出的任何款項,和甲方因向乙方索賠所發生的一切開支和費用(包括律師費用):
8.8.1 因該商鋪內任何電器裝置、電器用品、電線等的故障、失修、危險而導致甲方、A商城的物業管理公司及任何其他人或任何物品的損害;
8.8.2 因乙方原因而導致該商鋪水管通道、廁所、器具堵塞、損壞或停止運作而造成甲方、A商城的物業管理公司及任何其他人或任何物品的損失;
8.8.3 因乙方原因而導致火、煙霧在該商鋪內擴散或任何來源的水(包括風暴或雨水)在該商鋪或其任何部分泄漏或滿泄而造成甲方、A商城的物業管理公司及任何其他人或任何物品的損害。
第九條 經營條款
9.1乙方同意在租賃期限內租用甲方提供的POS專用收銀系統(下稱“POS系統”) 臺,并遵守本合同附件四《POS專用收銀系統租用規定》。
在經營過程中,乙方應將租用該商鋪內的每一筆交易在交易發生時如實、實時、全額通過POS系統進行結算,不得以任何方式隱瞞營業額,并隨時接受甲方的日常監督和必要的核查。如乙方未遵守上述約定,一經發現,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金額相當于未提供或少提供銷售金額的30倍加上乙方前一個月的實際租金,租金金額以乙方前一個月的實際月租金為準,與下月租金同日支付。
乙方應保證其POS系統數據的真實準確,甲方可以對該數據進行核實。甲方核實時,乙方應配合并提供本商鋪經營有關的賬冊及原始憑證等資料。
9.2 乙方應配合甲方于指定的時間開業。
A商城正常營業時間為10:00-22:00(法定節假日期間營業時間另行通知),乙方應服從甲方對A商城營業時間的安排,不得于營業時間內無故停止營業、撤離派駐人員或商品。
9.3 乙方并應配合甲方對整個A商城進行的推廣活動的時間安排。
9.4 乙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必須實行明碼標價,商品或服務價格的制定及商品標識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成都市人民政府的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
9.5 如因乙方的商品質量或服務質量引起消費者直接向甲方提出修理、更換、退貨或其他正當合理的要求時,甲方有權視具體情況,直接做出修理、更換、退貨或其他合理的決定,有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9.6 乙方應確保該商鋪內商品的貨源充足,避免發生商品脫銷的現象。
第十條 轉租、轉讓和續租
10.1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能轉租、委任或特許第三方經營和管理該商鋪。經甲方同意轉租的,轉租合同終止期不得超過本合同的終止期,乙方應保證其受轉租人不將轉租商鋪再行轉租。
10.2 發生下述各項行為及事件時,乙方應及時書面通知甲方,否則,視為乙方違反本合同對轉租的約定:
10.2.1 乙方為公司,而公司發生收購、重組、合并、清算;
10.2.2 乙方的名稱發生變更;
10.2.3 法定繼承事實發生,致使該商鋪的使用人發生變更。
10.3 本合同有效期限屆滿,乙方需繼續租用該商鋪的,應于有效期屆滿之日前 個月向甲方提出書面續租要求,乙方未能在前述時間內向甲方提出續租要求,視為乙方放棄續租權。甲、乙雙方就續租達成協議的,應重新訂立合同,并到合同登記機關重新登記。
10.4 若乙方未在本合同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對該商鋪續租,則甲方有權攜同該商鋪未來的任何租戶或有關人士在租賃期結束前或提前結束前的3個月內的所有合理時間內,預先通知乙方后視察該商鋪,乙方不得阻撓,但甲方的該等行為不得干擾乙方的正常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 保險
11.1 乙方應當在商鋪交付完成以前或最遲不超過商鋪交付完成之日自費為該商鋪在裝修期間可能遇到的風險購買保險,該等保險的險種至少應包括裝修工程一切險和公眾責任險,保險責任期間為開始裝修之日起至開始營業之日止。
11.2 乙方應當于開業前的15日自費為該商鋪可能遇到的風險購買保險,該等保險的責任期間從乙方開業日起至本合同所述的租期屆滿之日止,該等險種至少應包括財產一切險及公眾責任險。
11.3 乙方所購買的公眾責任險不應少于人民幣100萬元,并在保險單中將甲方列為共同被保險人,且粘貼交叉責任條款。
11.4 在甲方提出要求時,乙方應向甲方提供和出示前述保險保單及最后一次支付保險金的收據,以及保險公司發出該等保單是全數繳足的及在各方面均有效及存在的證明。
11.5 乙方不得做出任何行為、事件,導致A商城或該商鋪以外的其他任何部分的保險無效;乙方亦不得做出或容許乙方所雇傭的相關人員和承包商做出任何行為、事件,致使A商城或該商鋪以外的其他任何部分的保險風險增加。
11.6 若本合同第11.5條所述保險風險增加,并導致保險金增加,甲方有權在不影響其任何其他權利和補救的前提下,要求乙方立即補足因此而增加的保險金,而不論該等保險的投保人是甲方、A商城的物業管理公司或其他第三者。
11.7 如因乙方原因,發生涉及甲方損失的保險事故,乙方從保險公司獲得的賠款應當首先用于賠償甲方的損失;如乙方從保險公司獲得的賠款不足以賠償甲方的損失,則差額部分由乙方賠償予甲方。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
12.1 A商城的物業管理公司(下稱“物業公司”)負責包括A商城在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事項;甲方得將本合同書載明之權利或其一部分授予物業公司行使。物業公司于行使權利時需知會乙方其行為代表甲方,乙方須與A商城的物業管理公司簽署《物業服務協議》。
12.2 甲方保留不時制訂、引進、修改、廢除任何其認為經營和維持A商城作為一流購物中心所必要的一切
規章制度的權利。該等規章制度由甲方向乙方做出書面通知后即生效,但該等規章制度不得專門針對乙方做出,并因此而侵害乙方的合法權益。
上述規章制度作為本合同的補充,在任何方面均不得減損本合同的效力。倘上述規章制度和本合同發生歧義,須以本合同的條文為準。
12.3 乙方須遵守物業公司的規章、制度、規定(以下簡稱“物業管理規定”);該等物業管理規定向乙方做出書面通知后即生效,但該等規章制度不得專門針對乙方做出,并因此而侵害乙方的合法權益。
12.4 不論A商城的物業管理公司是否有專門規定,甲、乙雙方現就下列事項特別約定如下:
12.4.1 在獲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乙方有權以甲方指定的統一格式,在A商城的指示牌(如有)上展示乙方的名稱。
12.4.2 乙方有權自費在該商鋪入口處或其門上,安置經甲方批準設計的LOGO.
12.4.3 在獲得甲方書面同意之前,乙方不得以任何目的使用A商城的名號及標志或該名號及標志的圖片、聲明及畫像。
12.4.4 乙方須把該商鋪的普通垃圾、廢物,以及物業公司指定的廢物箱盛載,在物業管理公司指定的地點倒卸。
12.4.5 乙方的廢舊報紙、紙箱(皮)、木箱、潲水(餐飲)以及其他特定行業的商業垃圾應由物業公司認可人員收取或處理,乙方不得隨意聘用其他人員收取或處理。
12.4.6 乙方如需聘請專門的清潔公司進行該商鋪的清潔工作,應聘請物業公司指定的清潔公司,且有關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12.4.7 乙方不得在A商城任何進出口、樓梯、平臺、通道、大堂或其他公共地方鋪設、安裝、豎立、附加任何電線、電纜或其他物件,亦不得將貨品或其他任何東西擺設或堆放在該商鋪之外。
12.4.8 甲方有權在沒有發出通知的情形下,以甲方認為妥當的辦法,清理及處置乙方在該商場公共區域內留下或未處理好的任何裝箱、紙盒、垃圾或其他任何種類或性質的障礙物,因此而引起的一切費用由乙方負責,且甲方無須向乙方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任何責任。乙方必須向甲方賠償因其執行本條規定而引起的所有損失、開支或費用。
12.4.9 乙方應采取必要的有效措施防止該商鋪免受臺風、暴雨或類似事件的破壞,除甲方書面同意外,乙方應保持該商鋪的外窗始終處于關閉狀態。
12.4.10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在A商城屋頂、天花板、墻壁等地方安裝任何天線、接收器、管道、附屬物、遮陽物、涼蓬或其他任何類型、性質的安裝物和附屬物。
12.4.11 乙方不得破壞、損毀或涂污A商城結構的任何部分,或A商城的公共地方、樓梯、電梯、自動樓梯的任何裝飾外貌,包括A商城內的任何樹木、植物及灌木。
12.4.12 甲方有權在不影響乙方正常營業的前提下,在A商城任何部分安裝或固定甲方認為適合的機器、設備、標記、廣告架及其它設施并有權維修、拆除、更換該等設備和設施。甲方應盡量減少干擾乙方。
12.4.13 除非獲得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對該商鋪、窗框、玻璃外墻、玻璃或墻壁的內面或外面涂漆、噴漆、使用或黏貼任何東西、物件或懸掛霓虹燈廣告。
12.4.14 乙方應以甲方滿意的風格和方式布置該商鋪店面玻璃及陳列櫥窗,在收到甲方對其展示提出反對意見的書面通知后,立即改變或更換有關擺設。
12.4.15 除非乙方向甲方申請并獲得甲方事先書面同意外,在租賃期內,乙方不得以固定物料或不透明物品遮擋該商鋪的櫥窗以及面對外街、走廊、行人通道或入口大堂的櫥窗玻璃。
12.4.16 乙方必須使用物業管理公司指定的貨物裝卸區、出入口處及貨物電梯,并在甲方和A商城的物業管理公司規定的時間內裝卸貨物。
12.4.17 乙方需遵守物業管理公司制定的,有關專用停車場、車輛進出通道或用來裝貨、卸貨的場地的使用規定。
12.4.18 乙方在任何情形下,不得以客戶電梯或電動樓梯作運貨用途。
12.4.19 乙方不得在A商城的任何電梯內放置任何重量超過該電梯的最大載重的物件。
12.4.20 乙方應自行承擔費用,在A商城正常營業時間內,使該商鋪營業標志、店面和窗戶保持照明;為達到理想的視覺效果,乙方應允許甲方控制該商鋪的營業標志、店面及窗戶電路。
12.4.21 乙方不得在該商鋪或A商城內進行任何拍賣或類似的促銷活動,或利用不道德或不合法的商業手法進行商業活動,但純周期季節性的促銷活動或經甲方同意的除外。
12.4.22 乙方不得在A商城的公共區域內進行任何兜售、招徠行為;亦不得分發各種宣傳性的小冊子及廣告資料,甲方或物業公司同意者除外。
12.4.23 除根據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該商鋪而生產、制造或加工物品外,乙方不得在該商鋪進行生產、制造或加工任何其他貨物或商品。
12.4.24 乙方在任何時候不得在該商鋪內放置或貯存任何武器、彈藥、火藥、硝石、煤油或其他可引起爆炸、燃燒的物品或危險貨物。
12.4.25 乙方不得在該商鋪內產生、向外滲透、泄漏或容許在該商鋪內產生、向外滲透、泄漏有毒及有害的氣體或氣味。
12.4.26 除本合同約定乙方可在該商鋪內經營餐飲行業外,乙方不得在該商鋪內預備食物或飲食,亦不得使用器具烹煮或加熱任何食物。
12.4.27 乙方不得在該商鋪飼養任何動物、寵物。
12.4.28 乙方須自費采取所有甲方要求的步驟及預防措施,以防止白蟻、老鼠、蟑螂或其他害蟲、寄生蟲在該商鋪內滋生。
12.4.29 乙方不得在該商鋪內居住或容許他人居住。
12.5.30 不論甲方在該商場內設置保安人員或安裝電子防盜系統與否,甲方對該商鋪及其內部財物不負任何保安及保管責任。
12.4.31 甲方須盡力保持A商城商場的屋頂、主要結構、墻壁、水管通道及電纜電線在良好的使用狀態。
12.4.32 甲方須盡力保持A商城商場的公共地方清潔及妥當的狀態。
12.4.33 甲方須盡力保持A商城商場內任何電梯、自動樓梯、消防及保安設備、空調設施及其他設備在妥當及可運作的狀態。
12.4.34 甲方應在正常營業時間內向該商鋪提供空調服務。若乙方要求甲方在前述時間外提供額外空調服務,須預先向甲方或物業公司申請并繳付相應的收費。
12.4.35 甲方在收到乙方需要在額外空調服務的合理通知后,應責成物業公司向乙方提供該等空調服務。
12.4.36 乙方承租區域內的照明系統由乙方控制,但乙方承租區域與A商城公共部分交接的邊界區域單獨設置照明回路,由甲方控制,甲方應保證乙方在正常營業時間內邊界區域的照明。
第十三條 商鋪交還
13.1 交還日期及適用范圍
13.1.1 乙方應當于本合同約定的租期結束之日起不超過5日內交還該商鋪。
13.1.2 除租賃期限屆滿合同正常終止外,如甲方或乙方依據本合同或法律、法規的規定單方面解除合同,或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其他原因致使本合同提前終止的,則乙方應當在合同提前解除或終止之日起不超過3日內交還該商鋪。
13.2 交還狀況及裝修和附屬設施/設備的歸屬
13.2.1 合同結束(不論基于何種原因),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下述方式之一交還商鋪:
13.2.1.1 乙方自費將該商鋪內的所有動產(附屬設施/設備除外)搬離該商鋪,該商鋪交還時的狀況應當與乙方在最后一段正常營業時間時的狀況一致;商鋪之裝修及所有附屬設施/設備屬甲方所有,甲方無須給予乙方補償,如因乙方原因導致商鋪的裝修或附屬設施/設備遭到破壞,乙方應當賠償甲方
由此導致的損失。
13.2.1.2 乙方自費將商鋪內的所有物品搬離該商鋪,并將商鋪恢復至商鋪交付時的狀態(正常使用導致的磨損除外)。
13.2.2 如果該商鋪交還時之狀況不符合前項規定,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采取一切措施或自行采取措施,使得該商鋪之狀況符合前項規定,由此而產生的一切費用和開支由乙方負擔。
13.3 交還通知、查驗及接收
13.3.1 合同結束(不論基于何種原因),各方均應提前3日通知對方交還/收回該商鋪的具體日期,甲方應當按照該等通知查驗及接收該商鋪。
13.3.2 甲方應當依照通常合理的標準及本合同第13.2條規定查驗該商鋪。
13.3.3 在符合本合同第13.2條規定的情形下,甲乙雙方應當簽署一份交還憑據,交還憑據一經簽署,乙方交還該商鋪的義務立即完成。
13.4 逾期交還的后果
13.4.1 如果乙方未依照本合同第13.1條的規定交還該商鋪,則甲方有權在公證機關的公證下選擇采用下述方法之一收回商鋪,因此而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負擔:
13.4.1.1 該商鋪內的一切動產搬離該商鋪,該商鋪商鋪之裝修及所有附屬設施/設備屬甲方所有,甲方無須給予乙方補償。
13.4.1.2 將該商鋪內的一切動產搬離該商鋪,并將該商鋪內的一切裝修、附屬設備/設施拆除。
13.4.2 乙方逾期交還商鋪,除應當依照合同最后一個月的標準交付逾期期間的租金、管理費等各項費用外,每天還應按照合同最后一個月日基本租金的1.5倍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直至乙方交還該商鋪或甲方依照本合同第13.4.1條的規定收回該商鋪。
13.5 質量保證金
本合同結束(不論基于何種原因),乙方在撤場前應向甲方繳納商品質量保證金。如乙方系一般零售類租戶,商品質量保證金為人民幣1萬元;如乙方系美容美發、餐飲等特殊類型租戶,商品質量保證金額度雙方另行協商。如三個月內沒有任何第三方因乙方原因向甲方提出權利主張,甲方將向乙方退還該質量保證金(不計利息)。
第十四條 合同變更和提前終止的條件
14.1 變更本合同的條件如下:
14.1.1 租賃期限內,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如出現下述情況,雙方可變更本合同:
14.1.1.1 甲方或乙方因有特殊原因,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變更合同的。
14.1.1.2 出現非甲方能及的情況,使該商鋪設施正常運行、或水、電、燃氣等正常供應中斷,且中斷期一次超過30天,乙方認為嚴重影響正常使用商鋪的。
14.1.1.3 乙方違反本合同及其補充條款的約定,且經甲方提出后的14天內,乙方未予糾正的。
14.1.1.4 在租賃期間,司法、行政機關依法限制該商鋪房地產權利,且超過15天的。
14.1.1.5 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該商鋪及其附屬設施損壞,使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14.1.2 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合同的一方應主動向另一方提出。
14.1.3 因變更本合同,使一方遭到損失的,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另一方的損失。
14.2 解除本合同的條件如下:
14.2.1 租賃期限內,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如出現下述情況,可解除本合同:
14.2.1.1 甲方或乙方因有特殊原因,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
14.2.1.2 出現非甲方能及的情況,使該商鋪設施正常運行、或水、電、燃氣等正常供應中斷,且中斷期一次超過60天,乙方認為嚴重影響正常使用商鋪的。
14.2.1.3 乙方違反本合同及其補充條款的約定,且經甲方提出后的30天內,乙方未予糾正的,甲方有權提出解除合同。
14.2.1.4 在租賃期間,政府決定征用該商鋪所在土地而需拆除該商鋪的。
14.2.1.5 在租賃期間,司法、行政機關依法限制該商鋪房地產權利,且超過30天的。
14.2.1.6 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14.2.2 提前終止本合同的,有權提前終止合同的一方應主動向另一方提出。
14.2.3 因提前終止本合同,使一方遭到損失的,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另一方的損失。
第十五條 甲方違約責任
15.1 在租賃期限內,甲方逾期交付商鋪,每逾期一日則應按首月月基本租金的2‰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以抵付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負責賠償。
15.2 租賃期限內,甲方不及時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維修、養護責任,致使該商鋪發生損壞,造成乙方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15.3 在租賃期內,甲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由此而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應予以賠償:
15.3.1 未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交付商鋪供乙方使用,超過60日的。
15.3.2 違反本合同的約定,使乙方無法按其用途繼續使用該商鋪的。
15.3.3 違反本合同及其補充條款的約定,不承擔維修責任或支付維修費用,致使乙方無法繼續租用的。
15.3.4 未經乙方同意及有關部門批準,將該商鋪進行改建、擴建或裝修的。
15.3.5 甲方破產或進行清算程序,因重組或合并原因進行清算者除外。
15.3.6 由于甲方原因,致使該商鋪因法庭強制執行而被查封。
15.3.7 法律、法規或本合同其他條款允許乙方單方提前終止合同的其他情況。
15.4 乙方依據本合同第15.3條單方終止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甲方,要求甲方返還租賃保證金,退還多收的預交款項(如有)并賠償損失,并在3日內遷離該商鋪。
15.5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署后,甲方未按規定向政府有關部門辦理登記的,由甲方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
15.6 乙方因甲方違約行為而引起的所有費用和開支(包括一切律師費),均由甲方承擔,乙方有權向甲方追討該等費用、開支。
15.7 乙方一次或多次原諒、寬恕甲方違反或不履行任何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不得構成乙方放棄追究對甲方任何日后持續違反或不履行義務的依據,亦不得在任何方面減損或影響乙方追究甲方任何日后持續違反或不履行的義務的權利,除非乙方以書面方式作如此表示。
15.8 乙方對甲方做出的任何同意,只構成乙方對某一特別事件的同意,并不構成放棄追究或豁免本合同任何條款的執行,亦不得理解為乙方在日后同類型事件中放棄須獲得其特別同意的要求,除非乙方以書面作如此表示。
第十六條 乙方違約責任
16.1 在租賃期限內,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管理費、推廣費及水、電、空調費之一或全部的,每逾期一日,應按逾期交付金額的2‰支付滯納金。
16.2 在租賃期限內,乙方逾期交付水、電、空調及其他費用,經甲方書面通知,仍未能于7日內交付的,每逾期一天,應按上述費用的2‰或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滯納金。逾期達14天以上的,甲方有權委托A商城的物業管理公司采取停止供應或使用水、電、空調或其他設施的措施,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擔。
16.3 租賃期限內,乙方非因法律、法規及本合同規定的情況,中途擅自退租的,租賃保證金作為違約金賠償給甲方;若租賃保證金不足賠償甲方損
失的,乙方還應負責賠償。
16.4 在租賃期內,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合同,收回該商鋪,由此而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應予以賠償:
16.4.1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自將該商鋪轉租、轉讓、轉借他人或調換使用。
16.4.2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自拆改變動商鋪結構,或損壞商鋪,且經甲方書面通知,在限定時間內仍未糾正、并修復的。
16.4.3 擅自改變本合同規定的租賃用途,或利用該商鋪進行違法違章活動的。
16.4.4 乙方違反本合同及其補充條款的規定,不承擔維修責任或支付維修費用,致使商鋪或設備嚴重損壞的。
16.4.5 拖欠支付租金、管理費及其他費用之一或全部的達到30日。
16.4.6 乙方破產或進行清算程序,因重組或合并原因進行清算者除外。
16.4.7 由于乙方原因,致使該商鋪因法庭強制執行而被查封。
16.4.8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中斷、停止其經營活動1天(含1天)以上的。
16.4.9 法律、法規或本合同其他條款允許甲方單方提前終止合同的其他情況。
16.5 甲方依據本合同第16.4條單方終止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乙方3日內遷離并交回該商鋪;租賃保證金作為違約金賠償給甲方;若租賃保證金不足賠償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負責賠償。
16.6 甲方依照本合同規定向乙方發出的解除合同通知,表明甲方行使本合同賦予其提前收回該商鋪的權利,并構成甲方對該項權利已全面及充分的行使,甲方無須以實際進入該商鋪的行為作為行使該項權利的標志。
16.7 甲方根據本合同,要求或收取滯納金,并不損害及影響甲方行使任何本合同賦予的其他權利和補救的權利(包括收回該商鋪的權利)
16.8 甲方因向乙方催付租金或其他費用而引起的所有費用和開支(包括一切律師費),及甲方因行使本合同項下其他任何權利而引起的所有費用、開支,均由乙方承擔,甲方有權向乙方追討該等費用、開支。
16.9 甲方一次或多次原諒、寬恕乙方違反或不履行任何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不得構成甲方放棄追究對乙方任何日后持續違反或不履行義務的依據,亦不得在任何方面減損或影響甲方追究乙方任何日后持續違反或不履行的義務的權利,除非甲方以書面方式作如此表示。
16.10 甲方對乙方做出的任何同意,只構成甲方對某一特別事件的同意,并不構成放棄追究或豁免本合同任何條款的執行,亦不得理解為甲方在日后同類型事件中放棄須獲得其特別同意的要求,除非甲方以書面作如此表示。
16.11 乙方違反本合同第3.7條、第3.8條約定,不論甲方是否實際支出了賠償或處罰款項,甲方均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合同,收回該商鋪,并向乙方追究相關損害賠償。
第十七條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雙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預見、亦無法避免的事件,該事件妨礙、影響或延誤任何一方根據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義務。該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臺風、洪水、火災或其他天災、戰爭或任何其他類似事件。
17.2 如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該事件的一方應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對方該事件的性質、發生日期、預計持續時間等有關的細節,以及該事件阻礙通知方履行其于本合同項下義務的程度。
17.3 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期間,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應定期及時地告知對方不可抗力事件的現狀,如不可抗力事件結束,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17.4 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暫行中止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消除為止,并且無需為此而承擔違約責任;但應盡最大努力克服該事件,減輕其負面的影響。
17.5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當向對方提供事件發生地區的公證機構(或其他適當機構)出具的證實不可抗力事件的合法證明,如其不能提供該等證明,對方可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通知與送達
18.1 任何與本合同有關的由本合同雙方當事人發出的任何文件、通知及其他通訊往來,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并送達至下述地址或雙方書面通知的其他地址。
位于成都市成華區的A商城系由甲方投資建設并經營的商業物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成都市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租賃成都A商城商鋪事宜訂立本《成都A商城商鋪租賃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
第一條 定義
除另有說明外,下列用語在本合同及附件中使用時具有如下的含義:
1.1 “本合同” 指甲方和乙方訂立的本合同,包括本合同主文、所有附件及雙方不時就修訂本合同而做出的任何書面補充協議。
1.2 “A商城”
1.3 “該商鋪” 指甲方根據本合同的約定向乙方提供的出租商鋪。
1.4 “營業額” 指乙方在該商鋪內從事的任何經營活動或利用商鋪,直接或間接收取的所有現金、支票、營業款與賒賬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且不扣除任何稅款和費用。
1.5 “租賃保證金” 指乙方依據本合同向甲方交付的保證金,該保證金不是乙方預付的租金、管理費或推廣費,僅作為乙方履行本合同義務的保證。
1.6 “管理費” 指A商城的物業管理公司為維護整個A商城的正常運作,而對A商城的公共區域執行保安、清潔、維修等工作而發生的必要費用以及該公共區域本身的水電費,A商城正常營業時間內該商鋪和公共區域使用的空調用冷水費、供熱費費用。
1.7 “起租日” 免租裝修期結束之次日。
1.8 “書面形式” 指信件、信函等可以有形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9 “元” 指人民幣元。
1.10 “‰” 指千分之一。
第二條 出租商鋪
2.1 甲方將坐落于成都市成華區成都A商城第 層 號商鋪(以下簡稱“該商鋪”)出租給乙方使用。
2.2 該商鋪的具置在本合同附件一(商鋪位置示意圖)中以紅色予以標注,該紅色標注只作位置確定及方便鑒別之用。
2.3 該商鋪的承租面積(GLA)約為 平方米,建筑面積(GFA)約為 平方米。
(最終以成都市政府認可的具有測量資質的測繪部門測量面積為準)。
承租面積(GLA)包括僅供乙方使用的功能性空間。柱體面積包含在承租面積內,租戶之間內墻按照一半墻體計算其面積,面向街道或后勤通道的墻體按照全部計算其面積。
2.4 在租賃期限內,乙方有權根據其正常經營需要與A商城中的所有其他租戶共同、平等地使用A商城中的公共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樓梯、通道、衛生間、電梯、電動扶梯等,但甲方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對公共部分的使用予以合理的臨時限制。
2.5 乙方租用該商鋪的期限:自該商鋪交付之次日起 年。
第三條 商鋪用途
3.1 號商鋪只供乙方作為 品牌經營之用,甲方保證該商鋪能夠作為該用途使用。
3.2 本合同簽訂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A商城《土地使用權證》。
3.3 乙方將該商鋪用于本合同約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的,須經甲方書面同意,并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改變該商鋪用途的報批手續,甲方可根據實際情況提供必要的協助,但所需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3.4 乙方在該商鋪內進行經營活動前,應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必要的執照、批準證書或許可證等(如法律、法規要求),甲方可根據實際情況提供必要的協助,有關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應按照該等執照、批準證書或許可證的規定進行經營活動。
3.5 乙方必須以正當手法從事經營活動,不得做出對甲方或A商城的商譽及名聲有不良影響的行為。
3.6 乙方在該商鋪內不得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禁物品或進行
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行為,并保證甲方不因乙方在該商鋪內銷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而受到任何第三方的投訴或索賠且保證甲方不承擔因此而產生的一切費用和法律責任。
3.7 乙方保證,在租賃期間, 號商鋪是“ ”(英文為“ )商標及所經營商品/服務的其他相關知識產權的合法所有人或合法許可/被授予人,該權利有合法來源且不存在影響該商鋪正常經營的限制。
3.8 如因上述3.7所述之權利瑕疵導致甲方被責令先行或連帶承擔法律責任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
第四條 租金、費用及支付方式
4.1 租金
4.1.1 乙方每月租金為:每月基本租金或每月營業額提成租金,兩者取高。
營業額提成租金以每月總營業額(稅前)為基數計算,面積均統一以GLA計算。
1) 第1年,每月基本租金人民幣 元,(人民幣 元/m2* m2),
或當月總銷售額(稅前)的 %,兩者以高者作為當月的租金;
2) 第2年,每月基本租金人民幣 元,(人民幣 元/ m2* m2),或當月總銷售額(稅前)的 %,兩者以高者作為當月的租金;
3) 第3年,每月基本租金人民幣 元,(人民幣 元/ m2* m2), 或當月總銷售額(稅前)的 %,兩者以高者作為當月的租金;
4) 第4年,每月基本租金人民幣 元,(人民幣 元/ m2* m2),或當月總銷售額(稅前)的 %,兩者以高者作為當月的租金。
4.1.2 上述租金并不包括乙方需交付之推廣費、管理費、因乙方經營活動而產生的政府稅費及其他所有費用(如水、電、燃氣、電話費等)。
4.1.3 免租裝修期結束之次日(如此時A商城尚未對外營業,則起租日為A商城對外營業之日)。
4.1.4 除首月基本租金于起租日支付外,每月基本租金須于每月第1日支付(遇法定節假日順延至該節假日后第一個工作日)。
首月及最后一個月的基本租金計算方式為:乙方在該月實際租賃的天數乘以當月日基本租金額。
日基本租金額為該商鋪承租面積乘以當月每平方米基本租金額除以該月實際天數的得數。
每月的營業額提成租金須于次月第15日前依據本合同第4.1.1條約定的營業額提成租金計算方式結算,如結算出的數額少于基本租金的,則月租金以基本租金為準;如結算出的數額多于基本租金的,則月租金以提成租金為準,乙方應于該月第15日前向甲方補足提成數額多于基本租金部分的款項(遇法定節假日順延至該節假日后第一個工作日),如因營業額差異造成提成租金差異,于結算后的下月調整。
4.1.5 根據本合同第4.1.1條規定,如遇乙方租金調整,租金調整月份的基本租金及提成租金計算方式為:按本合同約定的調整時間及調整前后的租金標準,分段計算調整前后各時段的租金。
4.2 租賃保證金
4.2.1 乙方應向甲方交納相當于 2 個月基本租金加管理費及推廣費數額的租賃保證金,該租賃保證金不是乙方預付的租金、管理費及推廣費,僅是乙方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的保證。
4.2.2 租賃保證金共計人民幣 元,乙方在本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向甲方交納。
該商鋪的面積最終確定后,甲乙雙方應計算租賃保證金的實際數額;如乙方已經交納的租賃保證金多于該實際數額,甲方應在5日內向乙方退還該多余部分,如乙方已經交納的租賃保證金少于該實際數額,乙方應在5日內向甲方補足該不足部分。
租賃保證金應當以人民幣匯款形式支付到甲方指定賬戶內。帳戶信息如下:
開戶銀行:
銀行地址:
戶名:
賬號:
4.2.3 租賃期間,如果乙方有違反或不履行本合同的行為,并給甲方造成損失或者損害,在甲方發出要求乙方糾正該等行為并賠償甲方損失的書面通知后7個工作日內,乙方拒不糾正該等行為并賠償甲方損失的,甲方有權直接從租賃保證金中抵扣賠償款(不影響甲方對乙方該等行為可行使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方法),以補償甲方因乙方該等行為而造成的損失或者損害,但甲方應在抵扣行為發生后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乙方。
乙方應在收到前款所述書面抵扣通知的10個工作日內向甲方補足被扣除部分的租賃保證金,否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該商鋪,剩余的租賃保證金作為違約金賠償給甲方,甲方損失超過剩余租賃保證金的,仍有權追索。
4.2.4 甲方須在本合同結束(不論基于什么原因)及乙方把該商鋪交還給甲方,且雙方就租賃該商鋪而產生的一切權利、義務、責任清理完畢后10個工作日內,向乙方退還該租賃保證金(不計利息)。
4.3 管理費
4.3.1 乙方應交納的管理費按該商鋪建筑面積計算每月每平方米45元。租賃期間,甲方有權根據實際情況調整管理費,但每次調整需提前30天以書面方式通知乙方。
在免租裝修期內,如乙方使用空調,則管理費 元/月/建筑面積平方米;如乙方不使用空調,則管理費為 元/月/建筑面積平方米。
4.3.2 首月管理費于商鋪交付之日支付,其余月份管理費于每月第1日支付(遇法定節假日順延至該節假日后第一個工作日)。
首月及最后一個月的管理費計算方式為:乙方在該月實際租賃的天數乘以當月日管理費。
日管理費為該商鋪建筑面積乘以當月每平方米管理費除以該月實際天數的得數。
4.3.3 空調的正常供應時間為全年每天上午10:00時起至晚上10:00時止。如乙方根據經營需要需于空調正常供應時間以外使用空調,應支付額外空調費,額外空調費的收費標準為每小時 元/建筑面積平方米,不足1小時的按1小時計算,不足1000建筑面積平方米的按1000建筑面積平方米計算。
4.4 推廣費
4.4.1 甲方將不時為A商城進行商業推廣活動,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推廣活動并承諾為此向甲方按月支付推廣費。
4.4.2 推廣費按該商鋪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 元計算。租賃期間,甲方有權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推廣費,但每次調整需提前30天以書面方式通知乙方。
首月推廣費于商鋪交付之日支付,其余月份推廣費于每月1日支付(遇法定節假日順延至該節假日后第一個工作日)。
首月及最后一個月的推廣費計算方式為:乙方在該月實際租賃的天數乘以當月日推廣費。
日推廣費為該商鋪建筑面積乘以當月每平方米推廣費除以該月實際天數的得數。
4.4.3 租賃期間,如乙方欲在A商城內、租賃區域外組織商業推廣活動,事先必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并向甲方支付必要的費用,收費標準屆時協商確定。
4.5 水、電費
4.5.1 水、電費的計算標準按照政府相關規定及A商城實際情況結合制定,乙方須自行負擔每月的水、電費,乙方需按甲方的收費通知單所約定的日期支付。
4.5.2 水、電費押金共計 元,乙方應于該商鋪交付之日向甲方支付。(一般租戶 元/㎡,餐飲租戶 元/㎡,按照建筑面積GFA計算)。
4.5.3 甲方須在本合同結束(不論基于何種原因)及乙方把該商鋪交還給甲方,且雙方就租賃該商鋪而產生的一切權利、義務、責任清理完畢后10個工作日內,向乙方退還該水、電費押金(不計利息)。
4.6 其他費用
4.6.1 乙方須自行負擔與該商鋪使用有關的電話費、水費、電費、燃氣費及其他費用;
4.6.2 乙方須按該商鋪獨立記錄表所示,或按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公共事業單位賬單,在收到該等記錄表或賬單后7天內支付所有因使用該商鋪而產生的燃氣、電話費用及其他費用。
4.7 乙方依據本合同應支付的租金、管理費、推廣費及其他費用以銀行轉賬方式存入甲方指定的賬戶(但應向甲方提交相關轉賬憑據,以便甲方核實),甲方核實收妥乙方交納款項后,應向乙方出具發票(其中管理費的發票可以由甲方或A商城的物業管理公司出具,開具發票主體由甲方確定)。根據需要,甲方有權變更收款賬戶,變更賬戶信息需提前二個月書面通知乙方。
甲方的銀行賬號(人民幣)由甲方另行書面通知。
4.8 合同有效期內,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從其向甲方繳納的
租賃保證金或合同約定的其他保證金、押金中,抵扣其必須向甲方繳納的租金和其他款項。
4.9 乙方不得因甲方有不能完成或拖延完成修理、或不能及時提供服務設施等任何其在本合同中應承擔的義務,而減少或停止支付租金或其他根據本合同須支付的費用。
4.10 甲方接受乙方的租金,不得被視作甲方放棄其向乙方追究乙方違反、不遵守、不履行本合同項下乙方須遵守及履行的任何協議、條文、規定及條件的權利。
第五條 商鋪交付與驗收
5.1 該商鋪的交付日期為 年 月 日之前,甲方應當于該日期前交付該商鋪,而乙方應當于該日期前接受交付。具體交付時間由甲方另行通知。
5.2 甲乙雙方交付/接收該商鋪時,應當簽署一份交接憑據,交接憑據應當載明交接日期及交付狀況,該商鋪交付狀況以交接憑據所載為準,交接憑據一旦簽署,則甲乙雙方的交付/接收義務立即完成。
5.3 如前款所述的交接憑據簽署之日在 年 月 日之前(含 年 月 日當日),則該商鋪交付之日以交接憑據簽署日期為準;如前款所述的交接憑據簽署日期在 年 月 日之后,則該商鋪交付日為 年 月 日。
5.4 乙方有權并應該在交付日期前詳細查看該商鋪現有裝修、設施及A商城的公共部分。
交付驗收的具體標準見本合同附件二(商鋪交付條件)。
5.5 甲方應于該商鋪交付時向乙方說明承租該商鋪建筑物的狀況,包括空調、照明、用電、消防等使用注意事項。
5.6 乙方接收該商鋪時,應當謹慎和適當的檢查該商鋪;如果乙方認為該商鋪存在缺陷,應當于接收后7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5.7 前款所述的缺陷不影響乙方裝修的,則乙方應當立即接收該商鋪;同時,甲乙雙方應當將該等缺陷書面記錄,而甲方則應當于交付/接收之日起21日內對有必要修復部分修復。
5.8 若非因甲方原因,乙方沒有在 年1月1日前與甲方辦理該商鋪的驗收、交接手續,則乙方應被視為在 年1月1日辦理了該商鋪的驗收、交接手續, 年1月1日視為交付日,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自 年1月1日起支付在正常交付情況下乙方應當支付的費用,如管理費、推廣費等。
5.9 若非因甲方原因,乙方超過 年1月1日一個月后仍未辦理驗收、交接手續,則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沒收租賃保證金,并有權追索因乙方的該等行為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5.10 甲方遲延交付的責任見本合同第15條中的規定。
第六條 免租裝修期
6.1 乙方有 天的免租裝修期,自該商鋪交付之日起算。
6.2 免租裝修期內,乙方無需交付基本租金,但仍需承擔管理費、推廣費以及裝修和/或經營活動而產生的政府稅費及其他費用(如水、電、燃氣、電話費等)。
6.3 免租裝修期內,乙方除免交基本租金外,本合同及附件規定的其他義務均不免除。
6.4 乙方需在該商鋪交付日向甲方支付裝修押金和裝修垃圾運輸費,裝修押金為該商鋪建筑面積人民幣 60 元/平方米,裝修垃圾運輸費為該商鋪建筑面積人民幣 8 元/平方米。
6.5 如乙方沒有違反本合同及有關裝修的規定,于免租裝修期屆滿,且消防部門驗收合格后1個月內,甲方應向乙方無息返還前款所述的裝修押金。
6.6 如因乙方原因,自該商鋪交付之次日起30天內仍未開始進行裝修工程,甲方有權收回出租商鋪,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租賃保證金作為違約金賠償給甲方,甲方損失超過租賃保證金的,甲方仍有權追索。
6.7 若乙方于免租裝修期結束之前完成裝修工程,則不論乙方是否進行經營活動,乙方依然只需于起租日開始向甲方支付租金。
6.8 若因乙方原因,于免租裝修期屆滿后第一個月內未能完成裝修并開業,乙方可繼續裝修,但須向甲方支付基本租金、管理費、推廣費及其他實際發生的費用。
6.9 若因乙方原因,于免租裝修期屆滿后第二個月內未能完成裝修并開業,乙方可繼續裝修,但須向甲方支付基本租金、管理費、推廣費及其他實際發生的費用,除此之外,甲方還有權于免租裝修期屆滿后第二個月起每日向乙方收取當月基本租金的2‰作為違約金,直至乙方完成裝修并開業。
6.10 若因乙方原因,于免租裝修期屆滿后第三個月內仍未能完成裝修并開業,則甲方有權收回商鋪,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乙方須對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承擔包括但不限于被扣除租賃保證金在內的責任,且無權要求甲方賠償任何裝修費用,或就商鋪內的裝修、設施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主張、補償或索賠。合同解除后,甲方因清理乙方的裝修而支付的費用亦由乙方承擔。
6.11 若因甲方的原因,乙方于免租裝修期內未能進行裝修或乙方免租裝修期不足 天的,乙方的裝修免租期應相應的予以延長。
第七條 商鋪裝修
7.1 乙方對該商鋪進行內部裝修、分隔、修建、安裝設備或改建,必須:
7.1.1 該商鋪內之建筑、裝修及有關機電工程,所有室內設計圖、平面間隔、機械及電力需求,以及各裝修物料之挑選,事先報甲方會審(甲方應于收到乙方提交的會審材料15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會審意見,逾期未答復者,視為甲方同意乙方的意見);
7.1.2 獲得必要的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執照或許可證;
7.1.3 保證該等內部裝修、分隔、修建、安裝設備或改進不得影響整個A商城結構安全及其他租客的正常經營活動;
7.1.4 即使乙方對該商鋪進行內部裝修、分隔、修建、安裝設備或改建的申請書,由甲方代為向政府有關部門提交,乙方仍須支付一切為符合本條規定而引起的費用,且乙方須獨自承擔因政府有關部門拒絕、修改乙方裝修工程申請書或因此而引起的延遲及損失的后果;
7.1.5 乙方如對該商鋪進行機電系統、消防系統或其他影響或可能影響A商城整體機電系統的工程,應聘用甲方推薦或甲方認可資質的施工單位,并承擔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費用和責任。
7.2 甲方在會審乙方的裝修申請時,有義務向乙方說明該商鋪的裝修標準,并向乙方提供《租戶裝修手冊》,乙方需按照甲方提供的《租戶裝修手冊》進行裝修,以確保裝修安全。
7.3 在沒有獲得甲方書面認可或同意前,乙方在裝修時,特別不得:
7.3.1 在該商鋪或A商城任何部分搭建、安裝、拆除或改裝任何固件、分隔物、建筑和設施;
7.3.2 改裝、增加或允許他人改裝、增加電氣設施、燃氣設施、空調設備、下水管道、消防/火警監測或保安系統;
7.3.3 安裝或允許他人安裝任何需要附加電氣/燃氣、市電布線/管道、或不通過分表計量的電/燃氣、或其重量超過了地面的設計載重的設備、機器;
7.3.4 在該商鋪的門窗、天花板、墻面、橫梁、地板、結構件、衛生設施、空調設備、消防/火警監測設備上裝釘、插入或允許他人裝釘、插入任何釘子、螺絲釘、金屬鉤、托架或類似物件;也不得損壞、損傷、鉆入、劃傷、毀損或允許他人損壞、損傷、鉆入、劃傷、毀損上述物品的表面;
7.3.5 鋪設或使用任何可能損壞或穿透地板的覆蓋物。
7.4 除非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且成都市消防部門指定安裝消防鐵門,乙方不得使用密封式鐵門,不得改裝消防出口現有之門鎖、門閂及裝配。
7.5 甲方有權就乙方對該商鋪的裝修、分隔、修建、安裝設備或改建行為進行規范、管理,包括對乙方施工人員的進出、材料運輸、施工時間、施工安全等事宜進行合理管理,以保障A商城整體的運作安全及順暢,避免因乙方的行為給A商城其他商鋪的使用人造成滋擾。乙方應服從甲方規范及管理,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在A商城營業時間之內進行裝修施工。
7.6 在裝修期內,甲方應乙方的事先書面要求,為乙方在該商鋪內的裝修提供臨時用水及用電,但乙方應承擔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費用。
7.7 乙方必須自行承擔費用按照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在租賃期內的任何時間移除該商鋪內任何乙方建造的不合規格的結構物、建筑物、分隔物及其他改建物,無論該等結構物、建筑物、分隔物及其他改建物建立時是否得到或未得到甲方的同意,甲方對乙方因此蒙受的損失概不負責。
7.8 如乙方對該商鋪做出任何修建,或安裝任何附屬物、裝置、附加物,即使該等裝修、改建或安裝已得到甲方的
同意,甲方仍可要求乙方在合同終止交還該商鋪時,復原、移去或拆走該等改建、附屬物、裝置及附加物或其任何部分,且乙方應承擔因此而產生的一切費用。
7.9 合同期限內,甲方確因合理原因而需對該商鋪進行改建、擴建或裝修的,應提前30天獲得乙方書面同意。
第八條 商鋪修繕
8.1 在該商鋪使用過程中,如非乙方原因,該商鋪及甲方提供的設施出現妨礙安全、正常使用的損壞時,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1日內進行維修。
8.2 租賃期內,乙方應正常使用并愛護該商鋪內部的各項設施,包括但不限于地板、墻面、所有店面、門窗、電氣設施、燃氣設施、給排水設施、消防設施、空調設施、線纜和管道等,并確保其處于正常租用的使用狀態。
因乙方使用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該商鋪及其內部的設施出現損壞或發生故障,乙方應負責及時維修或賠償。
8.3 租賃期間,甲方應盡力確保該商鋪屋頂、墻壁、主要供水管道以及動力電纜處于符合國家安全規范狀態。
8.4 租賃期間,甲方應盡最大努力保證A商城中的電梯、消防/火警監測系統、空調系統及其他各種設施處于良好的正常工作狀態。
8.5 租賃期間,甲方有權進入該商鋪視察該商鋪的維修狀態,檢查該商鋪內的電氣、燃氣、給排水等設備的運作情況,進行必要的修繕和保養工作,但甲方進行維修保養工作前,應事先書面通知乙方以選擇合適的時間,并避免因此而影響乙方的正常經營活動。
8.6 租賃期間,遇到火災等緊急事態時,甲方或其授權代表可在無通知的情況下強行進入該商鋪,且甲方不需賠償因強行進入該商鋪而給乙方造成的損壞,甲方有過失的除外。
8.7 無論乙方是否購買相應的保險,亦無論是否因乙方的疏忽,或因乙方不能控制的原因而導致該商鋪的窗戶或玻璃破裂、毀壞,乙方必須向甲方支付或償還因甲方更換該商鋪所有破損的窗戶和玻璃而引起的一切費用。
8.8 乙方對下列行為和事件引起的損失和損害,必須進行賠償。該等賠償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修理、維修費用,以及任何其他人士因下述情形向甲方索賠或主張其權益而導致甲方支出的任何款項,和甲方因向乙方索賠所發生的一切開支和費用(包括律師費用):
8.8.1 因該商鋪內任何電器裝置、電器用品、電線等的故障、失修、危險而導致甲方、A商城的物業管理公司及任何其他人或任何物品的損害;
8.8.2 因乙方原因而導致該商鋪水管通道、廁所、器具堵塞、損壞或停止運作而造成甲方、A商城的物業管理公司及任何其他人或任何物品的損失;
8.8.3 因乙方原因而導致火、煙霧在該商鋪內擴散或任何來源的水(包括風暴或雨水)在該商鋪或其任何部分泄漏或滿泄而造成甲方、A商城的物業管理公司及任何其他人或任何物品的損害。
第九條 經營條款
9.1乙方同意在租賃期限內租用甲方提供的POS專用收銀系統(下稱“POS系統”) 臺,并遵守本合同附件四《POS專用收銀系統租用規定》。
在經營過程中,乙方應將租用該商鋪內的每一筆交易在交易發生時如實、實時、全額通過POS系統進行結算,不得以任何方式隱瞞營業額,并隨時接受甲方的日常監督和必要的核查。如乙方未遵守上述約定,一經發現,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金額相當于未提供或少提供銷售金額的30倍加上乙方前一個月的實際租金,租金金額以乙方前一個月的實際月租金為準,與下月租金同日支付。
乙方應保證其POS系統數據的真實準確,甲方可以對該數據進行核實。甲方核實時,乙方應配合并提供本商鋪經營有關的賬冊及原始憑證等資料。
9.2 乙方應配合甲方于指定的時間開業。
A商城正常營業時間為10:00-22:00(法定節假日期間營業時間另行通知),乙方應服從甲方對A商城營業時間的安排,不得于營業時間內無故停止營業、撤離派駐人員或商品。
9.3 乙方并應配合甲方對整個A商城進行的推廣活動的時間安排。
9.4 乙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必須實行明碼標價,商品或服務價格的制定及商品標識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成都市人民政府的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
9.5 如因乙方的商品質量或服務質量引起消費者直接向甲方提出修理、更換、退貨或其他正當合理的要求時,甲方有權視具體情況,直接做出修理、更換、退貨或其他合理的決定,有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9.6 乙方應確保該商鋪內商品的貨源充足,避免發生商品脫銷的現象。
第十條 轉租、轉讓和續租
10.1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能轉租、委任或特許第三方經營和管理該商鋪。經甲方同意轉租的,轉租合同終止期不得超過本合同的終止期,乙方應保證其受轉租人不將轉租商鋪再行轉租。
10.2 發生下述各項行為及事件時,乙方應及時書面通知甲方,否則,視為乙方違反本合同對轉租的約定:
10.2.1 乙方為公司,而公司發生收購、重組、合并、清算;
10.2.2 乙方的名稱發生變更;
10.2.3 法定繼承事實發生,致使該商鋪的使用人發生變更。
10.3 本合同有效期限屆滿,乙方需繼續租用該商鋪的,應于有效期屆滿之日前 個月向甲方提出書面續租要求,乙方未能在前述時間內向甲方提出續租要求,視為乙方放棄續租權。甲、乙雙方就續租達成協議的,應重新訂立合同,并到合同登記機關重新登記。
10.4 若乙方未在本合同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對該商鋪續租,則甲方有權攜同該商鋪未來的任何租戶或有關人士在租賃期結束前或提前結束前的3個月內的所有合理時間內,預先通知乙方后視察該商鋪,乙方不得阻撓,但甲方的該等行為不得干擾乙方的正常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 保險
11.1 乙方應當在商鋪交付完成以前或最遲不超過商鋪交付完成之日自費為該商鋪在裝修期間可能遇到的風險購買保險,該等保險的險種至少應包括裝修工程一切險和公眾責任險,保險責任期間為開始裝修之日起至開始營業之日止。
11.2 乙方應當于開業前的15日自費為該商鋪可能遇到的風險購買保險,該等保險的責任期間從乙方開業日起至本合同所述的租期屆滿之日止,該等險種至少應包括財產一切險及公眾責任險。
11.3 乙方所購買的公眾責任險不應少于人民幣100萬元,并在保險單中將甲方列為共同被保險人,且粘貼交叉責任條款。
11.4 在甲方提出要求時,乙方應向甲方提供和出示前述保險保單及最后一次支付保險金的收據,以及保險公司發出該等保單是全數繳足的及在各方面均有效及存在的證明。
11.5 乙方不得做出任何行為、事件,導致A商城或該商鋪以外的其他任何部分的保險無效;乙方亦不得做出或容許乙方所雇傭的相關人員和承包商做出任何行為、事件,致使A商城或該商鋪以外的其他任何部分的保險風險增加。
11.6 若本合同第11.5條所述保險風險增加,并導致保險金增加,甲方有權在不影響其任何其他權利和補救的前提下,要求乙方立即補足因此而增加的保險金,而不論該等保險的投保人是甲方、A商城的物業管理公司或其他第三者。
11.7 如因乙方原因,發生涉及甲方損失的保險事故,乙方從保險公司獲得的賠款應當首先用于賠償甲方的損失;如乙方從保險公司獲得的賠款不足以賠償甲方的損失,則差額部分由乙方賠償予甲方。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
12.1 A商城的物業管理公司(下稱“物業公司”)負責包括A商城在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事項;甲方得將本合同書載明之權利或其一部分授予物業公司行使。物業公司于行使權利時需知會乙方其行為代表甲方,乙方須與A商城的物業管理公司簽署《物業服務協議》。
12.2 甲方保留不時制訂、引進、修改、廢除任何其認為經營和維持A商城作為一流購物中心所必要的一切規章制度的權利。該等規章制度由甲方向乙方做出書面通知后即生效,但該等規章制度不得專門針對乙方做出,并因此而侵害乙方的合法權益。
上述規章制度作為本合同的補充,在任何方面均不得減損本合同的效力。倘上述規章制度和本合同發生歧義,須以本合同的條文為準。
12.3 乙方須遵守物業公司的規章、制度、規定(以下簡稱
“物業管理規定”);該等物業管理規定向乙方做出書面通知后即生效,但該等規章制度不得專門針對乙方做出,并因此而侵害乙方的合法權益。
12.4 不論A商城的物業管理公司是否有專門規定,甲、乙雙方現就下列事項特別約定如下:
12.4.1 在獲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乙方有權以甲方指定的統一格式,在A商城的指示牌(如有)上展示乙方的名稱。
12.4.2 乙方有權自費在該商鋪入口處或其門上,安置經甲方批準設計的LOGO.
12.4.3 在獲得甲方書面同意之前,乙方不得以任何目的使用A商城的名號及標志或該名號及標志的圖片、聲明及畫像。
12.4.4 乙方須把該商鋪的普通垃圾、廢物,以及物業公司指定的廢物箱盛載,在物業管理公司指定的地點倒卸。
12.4.5 乙方的廢舊報紙、紙箱(皮)、木箱、潲水(餐飲)以及其他特定行業的商業垃圾應由物業公司認可人員收取或處理,乙方不得隨意聘用其他人員收取或處理。
12.4.6 乙方如需聘請專門的清潔公司進行該商鋪的清潔工作,應聘請物業公司指定的清潔公司,且有關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12.4.7 乙方不得在A商城任何進出口、樓梯、平臺、通道、大堂或其他公共地方鋪設、安裝、豎立、附加任何電線、電纜或其他物件,亦不得將貨品或其他任何東西擺設或堆放在該商鋪之外。
12.4.8 甲方有權在沒有發出通知的情形下,以甲方認為妥當的辦法,清理及處置乙方在該商場公共區域內留下或未處理好的任何裝箱、紙盒、垃圾或其他任何種類或性質的障礙物,因此而引起的一切費用由乙方負責,且甲方無須向乙方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任何責任。乙方必須向甲方賠償因其執行本條規定而引起的所有損失、開支或費用。
12.4.9 乙方應采取必要的有效措施防止該商鋪免受臺風、暴雨或類似事件的破壞,除甲方書面同意外,乙方應保持該商鋪的外窗始終處于關閉狀態。
12.4.10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在A商城屋頂、天花板、墻壁等地方安裝任何天線、接收器、管道、附屬物、遮陽物、涼蓬或其他任何類型、性質的安裝物和附屬物。
12.4.11 乙方不得破壞、損毀或涂污A商城結構的任何部分,或A商城的公共地方、樓梯、電梯、自動樓梯的任何裝飾外貌,包括A商城內的任何樹木、植物及灌木。
12.4.12 甲方有權在不影響乙方正常營業的前提下,在A商城任何部分安裝或固定甲方認為適合的機器、設備、標記、廣告架及其它設施并有權維修、拆除、更換該等設備和設施。甲方應盡量減少干擾乙方。
12.4.13 除非獲得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對該商鋪、窗框、玻璃外墻、玻璃或墻壁的內面或外面涂漆、噴漆、使用或黏貼任何東西、物件或懸掛霓虹燈廣告。
12.4.14 乙方應以甲方滿意的風格和方式布置該商鋪店面玻璃及陳列櫥窗,在收到甲方對其展示提出反對意見的書面通知后,立即改變或更換有關擺設。
12.4.15 除非乙方向甲方申請并獲得甲方事先書面同意外,在租賃期內,乙方不得以固定物料或不透明物品遮擋該商鋪的櫥窗以及面對外街、走廊、行人通道或入口大堂的櫥窗玻璃。
12.4.16 乙方必須使用物業管理公司指定的貨物裝卸區、出入口處及貨物電梯,并在甲方和A商城的物業管理公司規定的時間內裝卸貨物。
12.4.17 乙方需遵守物業管理公司制定的,有關專用停車場、車輛進出通道或用來裝貨、卸貨的場地的使用規定。
12.4.18 乙方在任何情形下,不得以客戶電梯或電動樓梯作運貨用途。
12.4.19 乙方不得在A商城的任何電梯內放置任何重量超過該電梯的最大載重的物件。
12.4.20 乙方應自行承擔費用,在A商城正常營業時間內,使該商鋪營業標志、店面和窗戶保持照明;為達到理想的視覺效果,乙方應允許甲方控制該商鋪的營業標志、店面及窗戶電路。
12.4.21 乙方不得在該商鋪或A商城內進行任何拍賣或類似的促銷活動,或利用不道德或不合法的商業手法進行商業活動,但純周期季節性的促銷活動或經甲方同意的除外。
12.4.22 乙方不得在A商城的公共區域內進行任何兜售、招徠行為;亦不得分發各種宣傳性的小冊子及廣告資料,甲方或物業公司同意者除外。
12.4.23 除根據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該商鋪而生產、制造或加工物品外,乙方不得在該商鋪進行生產、制造或加工任何其他貨物或商品。
12.4.24 乙方在任何時候不得在該商鋪內放置或貯存任何武器、彈藥、火藥、硝石、煤油或其他可引起爆炸、燃燒的物品或危險貨物。
12.4.25 乙方不得在該商鋪內產生、向外滲透、泄漏或容許在該商鋪內產生、向外滲透、泄漏有毒及有害的氣體或氣味。
12.4.26 除本合同約定乙方可在該商鋪內經營餐飲行業外,乙方不得在該商鋪內預備食物或飲食,亦不得使用器具烹煮或加熱任何食物。
12.4.27 乙方不得在該商鋪飼養任何動物、寵物。
12.4.28 乙方須自費采取所有甲方要求的步驟及預防措施,以防止白蟻、老鼠、蟑螂或其他害蟲、寄生蟲在該商鋪內滋生。
12.4.29 乙方不得在該商鋪內居住或容許他人居住。
12.5.30 不論甲方在該商場內設置保安人員或安裝電子防盜系統與否,甲方對該商鋪及其內部財物不負任何保安及保管責任。
12.4.31 甲方須盡力保持A商城商場的屋頂、主要結構、墻壁、水管通道及電纜電線在良好的使用狀態。
12.4.32 甲方須盡力保持A商城商場的公共地方清潔及妥當的狀態。
12.4.33 甲方須盡力保持A商城商場內任何電梯、自動樓梯、消防及保安設備、空調設施及其他設備在妥當及可運作的狀態。
12.4.34 甲方應在正常營業時間內向該商鋪提供空調服務。若乙方要求甲方在前述時間外提供額外空調服務,須預先向甲方或物業公司申請并繳付相應的收費。
12.4.35 甲方在收到乙方需要在額外空調服務的合理通知后,應責成物業公司向乙方提供該等空調服務。
12.4.36 乙方承租區域內的照明系統由乙方控制,但乙方承租區域與A商城公共部分交接的邊界區域單獨設置照明回路,由甲方控制,甲方應保證乙方在正常營業時間內邊界區域的照明。
第十三條 商鋪交還
13.1 交還日期及適用范圍
13.1.1 乙方應當于本合同約定的租期結束之日起不超過5日內交還該商鋪。
13.1.2 除租賃期限屆滿合同正常終止外,如甲方或乙方依據本合同或法律、法規的規定單方面解除合同,或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其他原因致使本合同提前終止的,則乙方應當在合同提前解除或終止之日起不超過3日內交還該商鋪。
13.2 交還狀況及裝修和附屬設施/設備的歸屬
13.2.1 合同結束(不論基于何種原因),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下述方式之一交還商鋪:
13.2.1.1 乙方自費將該商鋪內的所有動產(附屬設施/設備除外)搬離該商鋪,該商鋪交還時的狀況應當與乙方在最后一段正常營業時間時的狀況一致;商鋪之裝修及所有附屬設施/設備屬甲方所有,甲方無須給予乙方補償,如因乙方原因導致商鋪的裝修或附屬設施/設備遭到破壞,乙方應當賠償甲方由此導致的損失。
13.2.1.2 乙方自費將商鋪內的所有物品搬離該商鋪,并將商鋪恢復至商鋪交付時的狀態(正常使用導致的磨損除外)。
13.2.2 如果該商鋪交還時之狀況不符合前項規定,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采取一切措施或自行采取措施,使得該商鋪之狀況符合前項規定,由此而產生的一切費用和開支由乙方負擔。
13.3 交還通知、查驗及接收
13.3.1 合同結束(不論基于何種原因),各方均應提前3日通知對方交還/收回該商鋪的具體日期,甲方應當按照該等通知查驗及接收該商鋪。
13.3.2 甲方應當依照通常合理的標準及本合同第13.2條規定查驗該商鋪。
13.3.3 在符合本合同第13.2條規定的情形下,甲乙雙方應當簽署一份交還憑據,交還憑據一經簽署,乙方交還該商鋪的義務
立即完成。
13.4 逾期交還的后果
13.4.1 如果乙方未依照本合同第13.1條的規定交還該商鋪,則甲方有權在公證機關的公證下選擇采用下述方法之一收回商鋪,因此而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負擔:
13.4.1.1 該商鋪內的一切動產搬離該商鋪,該商鋪商鋪之裝修及所有附屬設施/設備屬甲方所有,甲方無須給予乙方補償。
13.4.1.2 將該商鋪內的一切動產搬離該商鋪,并將該商鋪內的一切裝修、附屬設備/設施拆除。
13.4.2 乙方逾期交還商鋪,除應當依照合同最后一個月的標準交付逾期期間的租金、管理費等各項費用外,每天還應按照合同最后一個月日基本租金的1.5倍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直至乙方交還該商鋪或甲方依照本合同第13.4.1條的規定收回該商鋪。
13.5 質量保證金
本合同結束(不論基于何種原因),乙方在撤場前應向甲方繳納商品質量保證金。如乙方系一般零售類租戶,商品質量保證金為人民幣1萬元;如乙方系美容美發、餐飲等特殊類型租戶,商品質量保證金額度雙方另行協商。如三個月內沒有任何第三方因乙方原因向甲方提出權利主張,甲方將向乙方退還該質量保證金(不計利息)。
第十四條 合同變更和提前終止的條件
14.1 變更本合同的條件如下:
14.1.1 租賃期限內,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如出現下述情況,雙方可變更本合同:
14.1.1.1 甲方或乙方因有特殊原因,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變更合同的。
14.1.1.2 出現非甲方能及的情況,使該商鋪設施正常運行、或水、電、燃氣等正常供應中斷,且中斷期一次超過30天,乙方認為嚴重影響正常使用商鋪的。
14.1.1.3 乙方違反本合同及其補充條款的約定,且經甲方提出后的14天內,乙方未予糾正的。
14.1.1.4 在租賃期間,司法、行政機關依法限制該商鋪房地產權利,且超過15天的。
14.1.1.5 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該商鋪及其附屬設施損壞,使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14.1.2 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合同的一方應主動向另一方提出。
14.1.3 因變更本合同,使一方遭到損失的,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另一方的損失。
14.2 解除本合同的條件如下:
14.2.1 租賃期限內,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如出現下述情況,可解除本合同:
14.2.1.1 甲方或乙方因有特殊原因,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
14.2.1.2 出現非甲方能及的情況,使該商鋪設施正常運行、或水、電、燃氣等正常供應中斷,且中斷期一次超過60天,乙方認為嚴重影響正常使用商鋪的。
14.2.1.3 乙方違反本合同及其補充條款的約定,且經甲方提出后的30天內,乙方未予糾正的,甲方有權提出解除合同。
14.2.1.4 在租賃期間,政府決定征用該商鋪所在土地而需拆除該商鋪的。
14.2.1.5 在租賃期間,司法、行政機關依法限制該商鋪房地產權利,且超過30天的。
14.2.1.6 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14.2.2 提前終止本合同的,有權提前終止合同的一方應主動向另一方提出。
14.2.3 因提前終止本合同,使一方遭到損失的,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另一方的損失。
第十五條 甲方違約責任
15.1 在租賃期限內,甲方逾期交付商鋪,每逾期一日則應按首月月基本租金的2‰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以抵付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負責賠償。
15.2 租賃期限內,甲方不及時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維修、養護責任,致使該商鋪發生損壞,造成乙方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15.3 在租賃期內,甲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由此而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應予以賠償:
15.3.1 未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交付商鋪供乙方使用,超過60日的。
15.3.2 違反本合同的約定,使乙方無法按其用途繼續使用該商鋪的。
15.3.3 違反本合同及其補充條款的約定,不承擔維修責任或支付維修費用,致使乙方無法繼續租用的。
15.3.4 未經乙方同意及有關部門批準,將該商鋪進行改建、擴建或裝修的。
15.3.5 甲方破產或進行清算程序,因重組或合并原因進行清算者除外。
15.3.6 由于甲方原因,致使該商鋪因法庭強制執行而被查封。
15.3.7 法律、法規或本合同其他條款允許乙方單方提前終止合同的其他情況。
15.4 乙方依據本合同第15.3條單方終止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甲方,要求甲方返還租賃保證金,退還多收的預交款項(如有)并賠償損失,并在3日內遷離該商鋪。
15.5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署后,甲方未按規定向政府有關部門辦理登記的,由甲方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
15.6 乙方因甲方違約行為而引起的所有費用和開支(包括一切律師費),均由甲方承擔,乙方有權向甲方追討該等費用、開支。
15.7 乙方一次或多次原諒、寬恕甲方違反或不履行任何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不得構成乙方放棄追究對甲方任何日后持續違反或不履行義務的依據,亦不得在任何方面減損或影響乙方追究甲方任何日后持續違反或不履行的義務的權利,除非乙方以書面方式作如此表示。
15.8 乙方對甲方做出的任何同意,只構成乙方對某一特別事件的同意,并不構成放棄追究或豁免本合同任何條款的執行,亦不得理解為乙方在日后同類型事件中放棄須獲得其特別同意的要求,除非乙方以書面作如此表示。
第十六條 乙方違約責任
16.1 在租賃期限內,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管理費、推廣費及水、電、空調費之一或全部的,每逾期一日,應按逾期交付金額的2‰支付滯納金。
16.2 在租賃期限內,乙方逾期交付水、電、空調及其他費用,經甲方書面通知,仍未能于7日內交付的,每逾期一天,應按上述費用的2‰或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滯納金。逾期達14天以上的,甲方有權委托A商城的物業管理公司采取停止供應或使用水、電、空調或其他設施的措施,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擔。
16.3 租賃期限內,乙方非因法律、法規及本合同規定的情況,中途擅自退租的,租賃保證金作為違約金賠償給甲方;若租賃保證金不足賠償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負責賠償。
16.4 在租賃期內,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合同,收回該商鋪,由此而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應予以賠償:
16.4.1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自將該商鋪轉租、轉讓、轉借他人或調換使用。
16.4.2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自拆改變動商鋪結構,或損壞商鋪,且經甲方書面通知,在限定時間內仍未糾正、并修復的。
16.4.3 擅自改變本合同規定的租賃用途,或利用該商鋪進行違法違章活動的。
16.4.4 乙方違反本合同及其補充條款的規定,不承擔維修責任或支付維修費用,致使商鋪或設備嚴重損壞的。
16.4.5 拖欠支付租金、管理費及其他費用之一或全部的達到30日。
16.4.6 乙方破產或進行清算程序,因重組或合并原因進行清算者除外。
16.4.7 由于乙方原因,致使該商鋪因法庭強制執行而被查封。
16.4.8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中斷、停止其經營活動1天(含1天)以上的。
16.4.9 法律、法規或本合同其他條款允許甲方單方提前終止合同的其他情況。
16.5 甲方依據本合同第16.4條單方終止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乙方3日內遷離并交回該商鋪;租賃保證金作為違約金賠償給甲方;若租賃保證金不足賠償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負責賠償。
16.6 甲方依照本合同規定向乙方發出的解除合同通知,表明甲方行使本合同賦予其提前收回該商鋪的權利,并構成甲方對該項權利已全面及充分的行使,甲方無須以實際進入該商鋪的行為作為行
使該項權利的標志。
16.7 甲方根據本合同,要求或收取滯納金,并不損害及影響甲方行使任何本合同賦予的其他權利和補救的權利(包括收回該商鋪的權利)
16.8 甲方因向乙方催付租金或其他費用而引起的所有費用和開支(包括一切律師費),及甲方因行使本合同項下其他任何權利而引起的所有費用、開支,均由乙方承擔,甲方有權向乙方追討該等費用、開支。
16.9 甲方一次或多次原諒、寬恕乙方違反或不履行任何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不得構成甲方放棄追究對乙方任何日后持續違反或不履行義務的依據,亦不得在任何方面減損或影響甲方追究乙方任何日后持續違反或不履行的義務的權利,除非甲方以書面方式作如此表示。
16.10 甲方對乙方做出的任何同意,只構成甲方對某一特別事件的同意,并不構成放棄追究或豁免本合同任何條款的執行,亦不得理解為甲方在日后同類型事件中放棄須獲得其特別同意的要求,除非甲方以書面作如此表示。
16.11 乙方違反本合同第3.7條、第3.8條約定,不論甲方是否實際支出了賠償或處罰款項,甲方均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合同,收回該商鋪,并向乙方追究相關損害賠償。
第十七條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雙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預見、亦無法避免的事件,該事件妨礙、影響或延誤任何一方根據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義務。該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臺風、洪水、火災或其他天災、戰爭或任何其他類似事件。
17.2 如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該事件的一方應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對方該事件的性質、發生日期、預計持續時間等有關的細節,以及該事件阻礙通知方履行其于本合同項下義務的程度。
17.3 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期間,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應定期及時地告知對方不可抗力事件的現狀,如不可抗力事件結束,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17.4 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暫行中止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消除為止,并且無需為此而承擔違約責任;但應盡最大努力克服該事件,減輕其負面的影響。
17.5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當向對方提供事件發生地區的公證機構(或其他適當機構)出具的證實不可抗力事件的合法證明,如其不能提供該等證明,對方可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通知與送達
18.1 任何與本合同有關的由本合同雙方當事人發出的任何文件、通知及其他通訊往來,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并送達至下述地址或雙方書面通知的其他地址。
18.2 任何文件、通知或其他通訊往來,如以郵寄的方式,在寄出后第3個工作日將被視為已送達,郵政局出具的掛號投送收據,將作為有效證明;如以傳真的方式,則發出時視作已送達,對方傳真機收到的傳真報告將作為有效證明;如以手遞的方式,則于對方簽收時視作已送達,收條將作為有效證明。
18.3 甲方在乙方租賃商鋪門口或其他醒目位置張貼的與日常物業管理有關的通知或文件,即視為已合理通知乙方。
18.4 甲乙雙方之間的書面函件,如任何一方在其中提出具體要求或建議且要求在收到函 件后指定期限內(不得少于5日)回函的,則另一方有責任于指定期限內回函,否則,視同同意函件內的相關內容和要求。
第十九條 法律適用
19.1 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選定下列19.1.2方式解決:
19.1.1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成都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19.1.2 依法向該商鋪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19.2 本合同條款業經雙方協商和談判而達成,不構成任何一方的格式條款。
19.3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其爭議的解決,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及受其管轄。
第二十條 合同效力
20.1 本合同構成甲方和乙方就有關本合同所涉事項的全部協議,并且取代有關本合同的所載的各事項先前的所有口頭及書面協議。
20.2 本合同附件所列明的內容為本合同雙方就本合同有關條款內容所作之補充、修正、解釋及說明,為本合同雙方所確認及同意,亦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0.3 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各自的公章之日起生效。
20.4 甲方負責向成都市成華區租賃管理辦公室辦理合同登記手續,乙方應提供必要的協助。
20.5 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方執兩份,乙方執兩份,合同登記機關執兩份,各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20.6 本合同條款的標題僅為方便參閱方便而設,不得用于解釋合同條款。
20.7 本合同條款業經雙方協商和談判而達成,不構成任何一方的格式條款。
20.8 本合同以中文書寫,如其他文字文本與中文文本不符,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二十一條 稅費負擔
21.1 與本合同有關的公證費(如有)、房產稅、土地使用費等將由甲方和乙方各自按有關規定負擔,如果法律、法規沒有規定負擔方法的,則由雙方各半負擔。
21.2 租賃手續費由甲方承擔,印花稅由甲乙雙方各自負擔。
21.3 除法律規定或經雙方協議由甲方代扣代繳的以外,乙方須自行向政府有關部門支付因租賃及經營該商鋪而產生的一切政府稅費。
21.4 各方因簽署本合同而發生的律師費,由雙方各自負擔。
第二十二條 其他
22.1 甲方聲明,本合同簽署時,A商城包括該商鋪尚未設置抵押,但甲方作為所有權人有權將A商城及商鋪進行抵押。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已完全了解和接受本合同承租房屋抵押權狀態。本合同簽署后,甲方在設定抵押權時無需通知乙方或征得乙方同意。如為抵押權登記需要,乙方承諾向甲方提供必要協助。
22.2 甲方保留對A商城的命名權,甲方在給予乙方不少于3個月的通知后,甲方有權更改A商城的名字,且無須對乙方做出任何賠償。
22.3 租賃期間,甲方因合理變更、修繕需要,在事先知會乙方后,有權臨時封閉該商鋪所在建筑物公用區域(包括廣場)及公用設施或其部分(包括但不限于走道、門戶、窗戶、電動裝配、電纜電線、水管通道、燃氣管道、電梯、自動扶梯、防火、保安設備、空調設備),變更該商鋪所在建筑物之公用區域整體結構、布局及安排。
22.4 甲方有權在該商鋪所在建筑物本體的內外及室外空間設置廣告及獲取利益,但該等設置不得影響乙方的正常經營活動。
22.5 甲方有權對該商鋪所在建筑物的中庭、屋頂、車庫、廣場、通訊網絡使用和獲取收益。
甲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委托人(簽章):
年 月 日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委托人(簽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