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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教育部于2001年8月印發了《關于加強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提高教學質量的若干意見》,鼓勵高校“積極推動使用英語等外語進行教學”,各高等學校各專業紛紛開設了雙語課程。經過十多年的努力與發展,我國高校雙語課的開課數量均有大幅度提高。雖然各個高校對雙語教學的重視程度和投入力度不斷加大,但是受到教師、教材及學生英語水平等眾多因素的限制,我國高校雙語課的教學質量和效果仍然存在有待提高的空間。為了切實提高雙語課程的教學質量,讓學生以中文理念掌握專業知識的同時,從英文思維角度掌握同樣的專業知識,有必要從教師、教材、學生、教學模式等方面全方位開展專業基礎課或專業課(專業選修課)的雙語教學改革研究,從質和量的角度全面提高課程的雙語教學水平。鑒于此,我們對海洋資源開發技術專業的《環境科學導論》課程實行了雙語教學試點改革,將ICBE教學模式應用到《環境科學導論》雙語課程教學過程中,探索該模式如何應用到雙語教學中,構建最優的雙語教學模式,培養學生使用英文理解及表達相關專業知識的能力,同時提高學生的創新意識和創新應用能力。
1.ICBE教學新模式
CBE(Competency-Based Education)即能力本位教育,是一種以能力培養為中心的教育模式,強調學生“做中學“,并通過學生在相關技能或活動上的表現來評價教學和學習效果。依據海洋資源開發技術專業培養計劃的特點,以及當下創新意識和能力的培養要求,將能力本位教育(CBE)和創新相融合,提出一種全新的教學新模式ICBE(Innovation and Competency-Based Education),將ICBE教學模式貫穿教學整個環節,從而探索出一套適合海洋資源開發技術專業學生學習“環境科學導論”(雙語)課程的教學體系。
2.厘清“環境科學導論”教學改革目標
作為海洋資源開發技術專業的入門學科,“環境科學導論”是引導學生接觸和認識本專業的指明燈,為學生的后期專業主干課程和專業拓展課程的學習奠定基礎,因此,課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海洋資源開發技術專業旨在培養具有在海洋油氣資源勘探與開發、風能(兼顧海洋能)開發技術,以及在海洋資源開發過程中環境管理、保護與監測修復方面的技能,能在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事業單位及行政部門等從事科研、教學、海洋環境立體監測與生態修復、海洋環境保護和管理等工作的高級專門人才,要運用地學、測繪科學與技術、物理海洋學、工程學、數學及環境學、地球物理學等多種學科的知識。“環境科學導論”作為海洋資源開發技術專業的一門專業基礎課程,內容涉及面廣,因此教學改革需要結合整個專業的培養目標,厘清“環境科學導論”開展雙語教學的重要性,同時要明確雙語教學改革的目標是讓學生能從兩種語言角度掌握專業學科知識;達到增加學生專業詞匯量,提高學生口語表達能力的雙重目的。
3.基于ICBE教學模式的“環境科學導論”(雙語)教學改革實踐
3.1“環境科學導論”(雙語)教材改革
對現有海洋資源開發技術專業在校生的英語水平進行廣泛調查,結果表明:海洋資源開發技術專業的學生大多數都是第一志愿考進淮海工學院,海洋資源開發技術專業是他們的第一志愿專業。因此,他們的英語基礎較好,在第二學年四級通過率平均達到90%。而“環境科學導論”課程在培養計劃中安排在第四學期,絕大多數學生的英語水平完全能勝任該課程的雙語教學。經過兩年中文教材授課發現,第二語言在雙語教學過程中的體現度不夠,學生在了解當前國際前沿知識、提高專業詞匯量和英語口語水平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足。因此,2014年授課時,選用全英文教材“Introduction to Environmental Science”,該教材是國際上比較經典的環境科學導論英文書籍,書中各個章節語法較為簡單,容易理解;每章最后面還有小結,容易掌握每章重點。
3.2“環境科學導論”(雙語)教學內容改革
“環境科學導論”主要運用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的有關學科的理論、技術和方法來研究環境問題,形成與有關學科相互滲透、交叉的許多分支學科。在教學過程中,由于課程學時所限(32學時),不可能講授所有相關知識,因此就因材施教。根據海洋資源環境開發技術專業學生的關注點和培養方向,有針對性地進行詳略選擇,盡量做重要教學知識點的專題講授,突出海洋環境科學中的重點、熱點和難點。表1列出了2014年新修訂的環境科學導論教學大綱中的講授內容。這些內容在講解過程中主要側重海洋方面,尤其海洋在能量流和物質流中的重要作用,海洋生態系統與環境的變化、海岸帶人口的變化對海洋經濟的影響、海洋在水循環中的重要角色、溫室效應、大氣污染、廢物傾倒、瀕臨物種、海岸帶土地利用格局變化,以及如何保持海洋環境的健康和可持續發展。當然,隨著科學與技術的進步與快速發展,原有教學內容章節中列舉的案例已無法匹配當前的環境科學發展,因此教學過程中,案例及最新發展趨勢均需要通過互聯網、期刊、書籍、微信等方式,將新的環境污染問題案例、新的應對海洋環境問題的理論和技術搬到課堂,從而吸收學生的注意力,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同時培養學生對海洋資源開發技術專業的認識度,增強專業學習與研究的信心。
表1 “環境科學導論”所授內容一覽表
3.3“環境科學導論”(雙語)教學過程跟蹤檢測改革
《環境科學導論》自開課以來,課程考核主要包括兩大方面,一是平時成績,占總評的30%,二是期末考試成績,占總評的70%。平時成績主要依據課堂考勤和平時作業來評定,且平時作業一般都來自于教材,并無任何難度。因此,這樣的考核方式忽略了學生的學習過程,僅僅強調了學生的學習結果。針對教學考核問題,在《環境科學導論》雙語教學過程中,為體現學生的學習過程,我們采用階段性測驗的手段跟蹤檢測學生平時學習情況和對已學內容的掌握程度。通過一學期的試驗,結果表明:絕大部分學生對《環境科學導論》這門課在思想上引起了足夠的重視;養成了課前預習和課后復習的良好學習習慣;也更好地掌握了環境科學領域的常用專業詞匯和常用的語言表達方式。
3.4“環境科學導論”(雙語)教學方法改革
在《環境科學導論》雙語教學過程中,能否處理好教與學之間的關系對課程教學的成功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作為海洋資源開發技術專業的一門專業基礎課,除了讓學生了解和掌握環境學基礎知識和理論之外,還需要讓學生側重了解海洋環境科學的基本知識理論;增強學生對日益嚴重的海洋環境問題的關注,以及對“藍色海洋”環境保護的參與和海洋環境立體監測的重要性。通過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教學,讓同學們意識到海洋環境保護的重要性,激發其對海洋資源開發技術專業學習的動力,培養出全面、創新、有責任感的新型海洋環保人才。
3.4.1合理布局多媒體和板書教學比例
當前,高等學校的課堂已經進入多媒體教學時代。很多老師已經徹底遺忘傳統的“板書”教學,而有些青年教師由于缺乏“板書”練習,黑板字不堪入眼。絕對的多媒體和絕對的“板書”教學都讓學生生厭,如何合理布局多媒體和板書教學之間的比例,對教學效果有很大的推動作用。《環境科學導論》是一門理論性很強的學科,在介紹一些通過數學模型和圖形來表述的理論知識,我們可以采用多媒體手段,用聲音和動態的圖像演示理論知識形成的整個過程,形象又直觀,學生比較容易接受。《環境科學導論》雙語教學過程中,專業環境科學詞匯選擇“板書”形式使學生加深對這些詞匯的認識和拼寫。
3.4.2互動式教學
在《環境科學導論》雙語教學過程中,通過教學內容組織、最新研究專題報告、案例分析等方式,將學生分成若干學習小組,利用課余時間查閱文獻、制作PPT,并在討論課上由每個小組講解,營造一種師生平等交流、無縫溝通的學習氛圍。討論課上,每個小組上臺雙語演講,其他同學雙語提問,教師適當點評,為學生提供創新型的學習空間和環境。實踐表明,這種教學方法深受學生點贊,增強了學生的主動參與,激發了學生自主學習熱情,提高了學生查閱文獻的能力,提高了學生制作PPT的水平,還大大提高了學生的口語水平。
3.4.3理論與實踐緊密結合
課堂教學對于“環境科學導論(雙語)”教學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除課堂教學外,該課程教學還引入一些野外參與和環境行動、環境競賽參與等方式,促進課堂教學與實踐教學的緊密結合,進一步展示“環境科學導論(雙語)”課程教學方法改革的成效。在授課期間,我帶學生參觀連云港市環境監測中心和資源環境保護處,了解這兩單位在海洋環境保護、資源開發和環境監測方面的在研項目和日常工作,進一步增強學生對海洋資源開發技術專業學習的信心。課堂之外,我經常鼓勵學生積極參與各種海洋環境保護的社會實踐活動,海資121學生組織的2015年暑期社會實踐“藍色海洋,保護環境”活動被評為省級優秀實踐活動。海資131學生積極參加江蘇省環境保護大賽,也取得了較好的名次。一些學生在參與這些與海洋環境保護密切相關的社會實踐過程中,充分認識環境問題的存在性、實際解決途徑及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之間的平衡性,深刻實現了實踐和理論的有效結合,為今后學習海洋環境監測與保護方向技能打下了堅實基礎。
受課題經費的限制,課題組成員主要利用QQ群構建《環境科學導論》雙語教學的共享平臺,在該群的共享文件中,主要包含“環境科學導論”(雙語)教學的基本材料如教學大綱,課程進程表及考核說明等;“環境科學導論”(雙語)教學的授課材料如教學PPT(以PDF格式上傳)、全英文教材的掃描電子版、課外閱讀材料等;“環境科學導論”(雙語)教學的互動教學材料如分組情況、專題研究報告或國內外網站、制作PPT技巧、國內外環境科學導論相關開放或精品課程視頻等材料。學生可隨時下載群共享中的文件資料;也可以針對某一問題,隨時與我溝通、交流,開展網絡互動教學。基于QQ群構建的“環境科學導論”雙語教學的共享平臺為師生在課余時間進行網絡零距離互動學習提供了一種很好的交流平臺。在這種網絡平臺中,老師與學生之間、組員與組員之間的交流變得十分方便,加快了學生學習速度,也增強了學生之間的友誼。
4.“環境科學導論”雙語教學改革效果評估
以上提出的《環境科學導論》雙語教學的教學改革方案自2014年教學大綱開始修訂之日起實施,將全英文教材選用和教學內容的設計在修訂的教學大綱中完全體現;此外,考核方式還體現了教學過程檢測的重要性。在2014-2015學年第二學期,對于海洋資源開發技術專業2013級學生開設“環境科學導論(雙語)”課程,在有限的課時中,通過多媒體與板書相結合、互動式教學、階段性測驗、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參觀實習、暑期社會實踐和競賽等活動)的教學改革實施,效果顯著,成績斐然。期末總評統計結果表明:本班學生成績在80分以上的比例占到了82.15%。此外,針對“環境科學導論(雙語)”教學改革,我做了一份詳細的調查問卷,讓每位學生參與問卷調查,結果表明:班級有71.4%的學生已過英語四級,35.7%的學生已過英語六級,89.3%的學生都認為“環境科學導論”這門課有必要開設雙語課;82.14%的學生認為“環境科學導論”(雙語)選用的教材合適,71.43%的學生同意“環境科學導論(雙語)”設置階段性測驗,71.43%的學生認為教師在“環境科學導論(雙語)”教學過程中合理設計板書與多媒體教學的比例;64.3%的學生喜歡教師設計的學生分組、查閱文獻、PPT制作、雙語演講等教學改革環節;100%的學生都喜歡教師為這門課設置的參觀實習;82.14%的學生很滿意教師對該課程期末考試試卷的考核方式改革;17.86%的學生參加過環境類的社會實踐或競賽。以上數據表明:這些教學改革措施產生了較好的教學效果。
綜合分析學生對“環境科學導論(雙語)”教學改革的建議,結果顯示:教學改革建議共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師資英語水平能力有待提高;第二類是關于“環境科學導論(雙語)”課程課時增加問題;第三類是關于“環境科學導論(雙語)”全英文教材中的專業詞匯問題。雙語教師不僅要具有較高的外語水平,能夠用外語流利講解雙語課程,還需掌握環境科學方面的專業知識。擔任“環境科學導論(雙語)”教學的專業課教師往往英語口語表達能力有待加強。“環境科學導論(雙語)”課程課時為32,一般8周就結課;學生在短短8周時間里需要掌握課內的理論知識和教材中的環境專業詞匯量,課后完成的工作量非常大,占用學生太多課余時間。
結語
“環境科學導論”雙語教學在海洋資源開發技術專業培養計劃中是唯一的一門雙語教學課程,一切都在不斷的探索和摸索中,還有待更多的教育者進行實踐和探討。實施雙語教學是實現高等教育國際化,面向現代化、面向未來、面向世界的復合型人才的有效途徑。在淮海工學院這樣一個普通高校實施《環境科學導論》雙語教學過程中,需通過更多教育者的教學研究與實踐,以期建立一套規范的雙語教學模式,從教學大綱的編寫、原版教材的引進、雙語教師的培養,到教學方法的更新完善、考核方式的認定。
目前,有關海上污染事故的國際法主要關注海上航行所涉及的石油泄露,對離岸海洋石油工業污染事故關注度較少,這是因為船舶漏油事故的數量、頻率與危害程度通常超過離岸設備。從現行的國際法規范來看,與鉆井平臺污染事故預防與應急處理相關的國際法主要有《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國際油污防備、反應和合作公約》、《移動鉆井平臺的建造與裝備公約》和國際海事組織油污指南。(一)《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創設了海洋環境保護的法律框架,并針對污染預防和總體控制規定了相應的應對措施。從UNCLOS有關海洋環境保護的基本規定來看,它不包含涉及離岸鉆井平臺污染事故的具體規則,它僅僅為國際社會應對此種事故提供了指導性原則,并強調了各方應該采取的重要應對措施。UNCLOS第194條第3款c項要求各國采取措施確保離岸石油設備造成的污染影響盡可能最小化,強調相關措施確保事故的有效預防和應急處理。第208條與第214條與離岸鉆井平臺油污污染的預防和操作性控制密切相關,它們著重強調污染應對規則的制定和實施,特別要求沿岸國采用和執行相關的法律和規則,相關的法律和規則在效力、標準、建議程序和實踐運用上相當于國際規則。UNCLOS第198條和第199條有關污染緊急事故處理。UNCLOS第198條要求各國提高污染應對意識,并與所有可能遭受損害的國家通力合作。UNCLOS第198條重申了締約國的告知義務,與各種海洋環境保護措施聯合使用。UNCLOS199條要求各國加強相互合作,并成立主管國際組織以減少污染影響,使污染危害最小化。該條款規定的應急預案為解決污染事故最有效方式,但是第199條中有兩個限制—“根據其能力”與“可能的程度”,這意味著各國在采取措施時將有諸多考慮和限制。(二)《移動鉆井平臺的建造與裝備公約》。為了使用嚴格的標準規范來規制離岸石油開發海底作業設備的建造與操作,國際海事組織制定了《移動鉆井平臺的建造與裝備公約》(MODUCode),為海上移動式鉆井平臺的設計標準、建造標準及其他安全措施提出了建議,以便最大限度地降低鉆井平臺給工作人員和海洋環境帶來的風險。《移動鉆井平臺的建造與裝備公約》作為新建海上移動式鉆井平臺的國際標準,有利于該類平臺的國際航行和作業,確保該類平臺和平臺上人員的安全水平與1974年經修訂的《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要求等效,確保從事國際航運的常規船舶與1966年經修正的《國際載重線公約》的要求等效,且無需在《移動鉆井平臺的建造與裝備公約》的規定之外再適用《特殊用途船舶安全規則》的規定。(三)《國際油污防備、反應和合作公約》。國際海事組織頒布的《國際油污防備、反應和合作公約》(OPRC)是專門有關污染應急處理的國際規范,它被國際社會用以規范油輪等導致的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理,對應對埃克森•瓦爾迪茲號(ExxonValdez)之類的災難性事故行之有效。[4]該公約旨在推進污染應急的國際合作,提高現行國際、國家和地區的污染應急能力,積極發展建設有組織性、技術性的污染應急公共設施。《國際油污防備、反應和合作公約》最初僅針對石油(包括原油、燃油、廢油和成品油)造成的污染,后來離岸鉆井平臺也被納入調整范圍之列。《國際油污防備、反應和合作公約》在污染事故應急方面涵蓋甚廣,包括國際合作與援助、油污緊急應對計劃和污染報告等。(四)國際海事組織油污指南。國際海事組織油污指南為各國建立有效的法律框架,制定地區、國家和國際應急方案方面提供了指導。國際海事組織油污指南強調政府與產業的緊密合作,因為這是應急機制有效的先決條件。國際海事組織油污指南規定了詳細的分類應急計劃和政府行為指引。根據規定,分類應急計劃可以分為三層:第一層為個體能力可控的少量泄露;第二層為需要多個主體、設備來源合作以應對的泄露;第三層為在一定情況下,需要各種國家資源合作,地區性和國際性體系協調調動的大型泄露。國際海事組織油污指南將政府措施分為兩類:第一類涵蓋了整個國際性應急計劃體系,第二類包括有能力的國家主體間的雙邊與多邊協定。(五)其它規范。在《移動鉆井平臺的建造與裝備公約》制定之前,國際社會試圖頒布一項具有強制力的法律以規范離岸移動鉆井平臺。譬如,《悉尼海上移動鉆井平臺公約草案》對1977年國際海事委員會頒布的《海上移動鉆井平臺公約草案》加以修改并取而代之。悉尼草案著重于操作安全、應急能力和污染防治,這三項內容涉及離岸鉆井安全的核心。不過,國際海事組織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后來認為無必要針對海底環境保護制定國際環境規則,悉尼公約因此被擱置。除此之外,世界銀行了針對近海石油和天然氣開發的環境健康安全指南,這是一項技術性參考文件,它的核心是“良好行業慣例”(GIIP)。該指南提供了新工廠以現有技術和合理花費能夠廣泛接受的實施標準與措施,尤其包含與石油勘探、鉆井、開發、生產活動、管道作業、輔助支援操作和停運等相關的信息。作為私人治理模式,它對保護海洋環境具有一定的作用。
二、鉆井平臺油污應對的區域法
(一)北海-東北大西洋區域污染事故預防與應對機制。1992年奧斯陸-巴黎(OSPAR)公約誕生,該公約著重統籌規范操作性污染和廢棄離岸設備的處理,但并不包含具體技術要求和標準。與OSPAR可相提并論的是1969年的波恩協定,雖然波恩協議主要用以航行造成的污染事故,但該協議內容廣泛,包含了離岸設備。波恩協議已逐漸被經過修改的1983年版、1989年版和2001年版取代,2001年文件與其前者相似,但適合危害性較大的事故。波恩協議與其它區域性公約不同,并不提供為國家間合作負責的組織性機制,但會議各方建立了特殊的工作組,將焦點置于共同合作。可以說,北海-東北大西洋地區協議涵蓋了離岸設備污染預防、準備與應對等方面。(二)波羅的海區域污染事故預防與應對機制。波羅的海區域污染事故預防與應對機制與北海區域相似,它的基礎是1992年《赫爾辛基保護海洋環境公約》,該公約代替了1974年赫爾辛基公約。《赫爾辛基保護海洋環境公約》第12條處理海底操作性、事故性污染,要求各國循序漸進,采取措施防止污染,保證對污染事件合適的準備工作。附加條款6(離岸活動造成污染)規定了明確的程序和方法,且主要著重于操作性污染。對于海底事故,第14條(反海洋污染的合作)要求沿岸國保證其擁有足夠能力對污染做出回應,將影響消除至最小化,條款還對通知和磋商義務作了補充。附加條款6、7(污染事件應急)適用于海事污染事故。附加條款6(規則6和7關于應急計劃)對離岸設施引起的污染緊急狀況作了相關規定,特別要求每一個設備裝置均需提供相應的緊急方案。對于任何石油或其他有害物質的卸載,都應提供報告。附加條款7包含了國家應急方案和雙邊與多邊國家應急合作方案、監管活動的發展與適用、漏油報告、回應方式、反污染事故的援助。附加條款7適用于由離岸鉆井平臺、船舶等OPRC所涵蓋的設備造成的污染事故。值得一提的是,波羅的海國家設立了赫爾辛基委員會(HELCOM),它是波羅的海區域主要的多邊環境機構。(三)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區域海洋框架公約。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先后制定了諸多區域海洋環境保護框架公約,如1978年《科威特海洋環境保護合作地區公約》和1995年《地中海沿岸地區海洋環境保護公約》。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地區頒布的框架公約本質在于處理所有污染源和海上活動所造成的污染事故,并未區分離岸勘測與生產活動造成的污染。在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的主持下,1989年海灣地區科威特協議、1994年地中海協議得以制定。這兩份協議規范離岸勘測與生產活動的全部過程,離岸設備的操作者必須“用對環保最有效、最經濟的方式應對污染事故”,意外事故應急方案須經主管當局批準,并與國家意外事故應急方案相協調。(四)里海區域的離岸勘測與開發活動應急機制。里海地理位置特殊,同時具有海洋與湖澤的特性,生態圈不穩定。里海對油污的敏感度高于其他湖澤海洋,這使里海石油和天然氣勘測造成污染的風險大幅度升高。20世紀90年代初期,里海地區的大規模離岸石油開發興起,在英國石油公司牽頭下,國際石油公司財團與阿塞拜疆簽署了產品分配協議,該協議是所有關于里海海洋環境的多邊法律框架的前身。2003年框架環境公約(德黑蘭公約)正式通過,標志著地區性環境措施的誕生。德黑蘭公約包括許多原則,如預防原則、污染者負責原則、信息獲取原則等。公約還包括對海洋生物資源可持續合理利用和對環境影響進行評估、監管、研究和發展的要求。公約強調了個體、各國與國際組織的合作,并針對一些特殊問題補充了具有強制性的協議和詳細規則。海底污染也被納入未來工作范圍。在此基礎上,2011年阿克套應急協議正式通過。阿克套協議模仿其他海事區域類似應急措施而成,該協議確定了石油泄漏預防和回應領域合作中各方的責任劃分,包括建立石油污染國家應急系統和設立應急方案,確定污染報告程序,確定反污染事件及其后果的操作性措施,提供援助,承擔賠償和成本。此外,在國際和地區緊急計劃安排下,一些海事地區在兩個沿海國之間制定了雙邊應急計劃。這些應急方案比地區性應急方案更綜合、詳盡,雙邊合作取得效果的可能性更大。雙邊方案安排的數量相對較小,它們主要適用于一些敏感地區,例如阿克迪克西北,和一些用以國際航行或離岸勘探與生產活動的地區。盡管這些地區的地理位置不盡相同,但各個協定的目標和特點相似,明確了適用的地理范圍、協調合作的原則、所要求采取的行動、國家緊急組織、國家對離岸操作的指導方針、準備措施和操作流程。1989年美俄白令海與楚科奇海協議是典型以反事故性污染為基礎的雙層措施文件。關于合作的基本協議針對應急方案的特殊事宜而定,包括準備措施、污染的發現和報告機制、防止污染擴散的措施、聯合應對中心和工作組的建立、快速警報體系、抑制清除污染的措施、文件要求和成本回收等相關規定。
三、鉆井平臺油污賠償的國際法
(一)民事責任公約體系。民事責任公約體系主要是指《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CLC1969)和《1992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CLC1992)。《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的制定目的是,為了防止意外事件和處理緊急情況,保證海上操作安全,滿足當代人和后代人的需求,有必要給予對因遭受船舶溢油或排放油類造成污染損害的人們適當的賠償。1976年11月國際海事組織(IMO)在倫敦召開會議,通過了《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1976年議定書》對《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予以完善,改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特別提款權為計算單位來代替金法郎作為責任限額的貨幣單位,賠償限額為每噸133特別提款權,最高賠償總額為1400萬特別提款權。IMO在1984年討論通過了修訂公約的《1984年議定書》,將船舶適用范圍擴大到包括空載油船和載油后船上殘存油類的兼用船,并將地理適用范圍從領海擴大到專屬經濟區,還大幅度地提高了賠償限額,使賠償限額更能應對國際通貨膨脹的實際情況。《1992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CLC1992)是為了對遭受由于船舶溢油或排放油類造成的污染的受害人給予適當的賠償,而對CLC1969進行修正而產生的1992年議定書。與CLC1969比較,CLC1992大幅度地提高了船東的賠償責任限額,簡化了責任限額的程序并擴大了有關船舶、地理和預防措施的適用范圍。(二)民事基金公約體系。民事基金公約體系是指1971年的《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的國際公約》(Fund71)和《1971年基金公約1992年議定書》(Fund92)。依據1969年國際法律會議的決議,1971年在布魯塞爾基金舉行了外交會議(Diplomatic)建立了《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國際公約》,只有CLC成員國才可能參加這一公約。1992年,鑒于Fund71對受害人的補償不夠充分,國際社會通過了《1971年基金公約1992年議定書》。在Fund92實施的國家,還存在補充基金議定書(SupplementaryFundProtocolof2003),2003年補充基金成為第三層保護機制,目的是為了增加石油污染損害的整體賠償總額。補充基金的成員國只向Fund92成員國開放,2003補充基金的管理者是其本基金的成員國組成的大會(assembly)管理。基金公約的出現是為了彌補民事責任公約的不足,因為后者不可能向油污事故的受害者提供全部的賠償,而且給船舶所有人增加了額外的經濟負擔。為了解決這個問題,通過設立國際油污賠償基金,實行按締約國港口接收貨油量進行攤款的辦法,使油污事故的受害者能夠對其所蒙受的損害獲得充分賠償,從而減輕船舶所有人的額外經濟負擔,在滿足確保符合海上安全和其他公約規定的前提條件下,向船舶所有人提供補償。為了管理基金公約,設立了總部位于倫敦的國際油污賠償基金(InternationalOilPollutionCompensationFund,IOPCFund)。基金公約一方面為油污受害人因油輪所有人的補償不足而提供救濟,另一方面減輕油輪所有人的責任。(三)《1974年近海污染責任協定》。在海洋石油勘探與開發快速發展的背景下,為了給因近岸設施造成的石油泄漏污染而遭受損害的人們,以及因采取補救措施而產生費用的公共機構提供賠償和補償,英國石油公司(BP)、荷蘭皇家殼牌石油公司(Shell)和美國康菲公司(Conoco)等17家世界大型的石油公司于1974年共同簽署了《近海污染責任協定》,首次以民間協定的形式對開發國際海洋石油所造成環境污染的國際法律救濟問題進行了規范,協定規定締約方最大的支付限額是每個事故2.5億美元。[5](四)《1977年勘探、開發海底礦產資源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在英國政府的推動下,1977年誕生了《勘探、開發海底礦產資源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ConventiononCivilLiabilityforOilPollutionDamageresultingfromExplotationforandExploitationofSeabedMineralResources1977,CLEE1977)。CLEE1977是一部在海洋石油污染損害賠償責任規劃方面比較完善的國際公約,它的調整范圍廣泛,明確了海洋石油污染的民事責任范圍、歸責原則、免責條款、強制責任保險制度、賠償基金制度以及直接制度。但是,對間接損失和純經濟損失的賠償是不支持的,公約規定經營者對污染事故承擔的總責任不超出所獲得利益的最高金額,賠償責任限額又過低。該公約規定只有責任方故意行為造成事故發生的情景下方喪失享受責任限制的權利,公約不強制經營者或財務保證人建立基金,僅僅將其作為一項權利,這樣可能導致這種保障機制根本沒有被建立,難以起到給予受害人充分賠償的作用。
四、現行鉆井平臺油污應對與賠償國際法的不足
(一)現行鉆井平臺油污應對國際法的不足。從現行的國際法規范來看,與鉆井平臺油污應對相關的國際法主要包括全球性規范、區域性規范和雙邊規范。全球性公約主要有《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國際油污防備、反應和合作公約》、《移動鉆井平臺的建造與裝備公約》和國際海事組織油污指南,地區性規范主要有各地區制定的區域規范、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區域海洋框架公約和國與國之間制定的雙邊規范。其中,全球性公約對鉆井平臺油污應對的規范較為間接,需要各國制定詳細的法律規范加以落實,區域規范和雙邊規范對鉆井平臺油污應對做出了較為詳盡的規定。整體而言,現行的有關海洋環境保護的全球性規范、區域性規范和雙邊規范主要關注海上航行所涉及的石油泄露,對離岸海洋石油工業特別是海上鉆井平臺導致的污染事故關注度較少,這是因為歷史上船舶漏油事故的數量、頻率與危害程度通常超過離岸設備。但是,隨著海洋能源開發的需求不斷增加,鉆井平臺石油開發隱含巨大的海洋環境災難,國際社會應當針對鉆井平臺海洋能源開發制定更加完備的油污應對法律規范。(二)現行鉆井平臺油污賠償國際法的不足。雖然國際社會曾先后制定《1974年近海污染責任協定》和《1977年勘探、開發海底礦產資源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試圖對鉆井平臺油污導致的損害進行賠償處理,但是兩者均存在諸多局限。譬如,《1974年近海污染責任協定》只是各石油公司之間的民間協定,提供的補償基金少、補償的損失類型較為有限、無法對環境損害提供補償、得不到國際上的認可。民間協定只具有自我約束的功能,適用地理范圍小,《1974年近海污染責任協定》僅適用于在北海沿岸國家從事海洋石油開發業務的幾家大型石油公司。《1977年勘探、開發海底礦產資源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相對于《1974年近海污染責任協定》有諸多制度創新,但是遺憾的該公約未能生效。基于此,有人主張適用民事責任公約體系或國內法來解決鉆井平臺油污賠償問題。但是,適用民事責任公約體系或國內法來解決鉆井平臺油污賠償問題會導致更多的問題。1.適用民事責任公約體系公約帶來的問題。1998年,Fund92大會曾設立專門的工作組討論浮式生產儲油卸油裝置(FPSOs)和浮式儲油和卸油船(FSOs)在《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CLC)下的法律地位問題。1999年,基金大會討論了工作組提交的報告,認為FPSOs和FSOs只有當它們將石油作為貨物從一地向另外一地運輸時才可以視為是船舶,如果僅僅基于操作或躲避糟糕天氣的運行不能認定它為船舶。可見,適用民事責任公約無法完全解決鉆井平臺油污賠償問題。2.適用國內法解決鉆井平臺油污賠償所面臨的問題。首先,依據國內法的規定,鉆井平臺油污賠償主要是一個侵權法問題。根據各國侵權法的規定,純經濟損失賠償不在侵權賠償范圍之列,這顯然對鉆井平臺油污賠償不適宜,因為鉆井平臺油污賠償的重要構成部分是純經濟損失賠償。其次,雖然依據侵權法的規定,鉆井平臺油污賠償不屬于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公約的限制賠償對象,但是很多國家的海商法會限制這一規定的適用。
五、現行鉆井平臺油污處理國際法的發展
關鍵詞:黃唇魚;自然保護區;生態文明;管理對策
中圖分類號::S937.3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49944(2016)12000504
1引言
自然保護區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弘揚生態文明的客觀要求,是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客觀需要。建立自然保護區被認為是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效途徑[1,2] ,是保護生物多樣性,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環境,防止物種滅絕的重要方式[3],而野生動物的保護成效是衡量自然保護區功能是否得到充分發揮的重要指標[4]。河口水生動物自然保護區是一個復雜多樣的復合生態系統,具有價值功能多樣性、區域開放性、水資源和水環境依賴性、保護對象特殊性、社會影響復雜性等特點[5]。珠江三角洲地區是我國人類活動最頻繁、經濟發展最成熟的區域之一,探索珠江口黃唇魚自然保護區建設水平及發展對策,對協調好人類、資源、環境、經濟間關系,建立人魚共處、人海和諧的海洋生態文明具有示范作用。
2黃唇魚自然保護區概況
2.1黃唇魚簡介
黃唇魚(Bahaba taipingensis)俗名大鷗、白花魚、金錢鳘、黃甘,硬骨魚綱鱸形目石首魚科黃唇魚屬,近海大型暖溫性底層魚類。黃唇魚為我國特有種,僅分布于我國的南海和東海,1988年被列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2006年被IUCN(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紅色名錄列為極度瀕危物種(CR)。
黃唇魚體長、側扁,尾柄細長、吻突出,頭部被圓鱗、體被銀元般櫛鱗,體背側棕灰帶橙黃色,腹側灰白,胸鰭腋下有一黑斑,成魚一般體長100~150 cm,體重15~30 kg,大者重達100 kg,長1.8 m。黃唇魚一般生活于50 m深水域,4~6月份洄游到咸淡水交匯的河口海域產卵,以魚、蝦為食,喜居水深、有魚礁、水流較緩的海域。黃唇魚鰾的形態獨特,在石首魚科系統發育上有重要的學術價值,同時具有重要的藥用價值, 具有扶正固本、大補真元等藥效,特別適用于治療結核、風濕性心臟病、婦女經虧等癥,黑市交易價高達200萬元/kg。
2.2黃唇魚自然保護區設立情況
為有效保護黃唇魚這一珍貴資源,促進其恢復、增殖和合理開發利用, 2005年,東莞市在黃唇魚現存僅有的產卵場――珠江口虎門海域設立了東莞市黃唇魚市級自然保護區,這是目前我國唯一以黃唇魚為主要保護對象的自然保護區。
東莞市黃唇魚自然保護區屬野生動物類海洋自然保護區,地處廣東省中南部,珠江三角洲東側,位于珠江出海口中最大的虎門口。黃唇魚自然保護區分為核心區、緩沖區、實驗區,東起威遠島西岸,西與廣州交界,南起太平水道南河口,北至太平水道北河口,面積686 hm2。地理坐標為:東至113°39′16″,西至113°36′26″,南至22°45′48″,北至22°48′41″。
3黃唇魚自然保護區保護現狀
3.1生態環境保護現狀
3.1.1水質環境現狀
根據東莞市海洋與漁業環境監測站多年監測數據顯示,黃唇魚自然保護區揮發酚、氰化物、總鉻、鋅、鉛、鎘、砷等指標符合海水水質一類標準,溶解氧、化學需氧量、六價鉻、銅等符合海水水質二類標準,pH值、石油類、生化需氧量符合海水水質三類標準,活性磷酸鹽、無機氮劣于海水水質四類標準,為主要污染物。
3.1.2沉積物現狀
根據監測數據,黃唇魚自然保護區沉積物中硫化物、石油類、有機碳、“六六六”、滴滴涕、多氯聯苯、鎘、汞、鉻等符合海洋沉積物質量一類標準,鋅、鉛、銅、砷等符合海洋沉積物質量二類標準,沉積物生態風險相對較低。
3.2生物資源保護現狀
黃唇魚自然保護區所在水域為珠江口伶仃洋,這里咸淡水交匯,水動力結構復雜多變,潮汐往復流、垂直密度流等相互影響,加上灣口的匯集作用以及獨特的底形底貌,使這里水生生物資源特別豐富,是黃唇魚、棘頭梅童魚、鳳鱭等魚類的產卵場以及花鱸、中華海鲇等多種經濟魚類的索餌場及棲息地。
3.2.1浮游生物資源現狀
經調查鑒定,黃唇魚自然保護區浮游植物有硅藻、甲藻、藍藻、綠藻、金藻和黃藻共6大門類22科87種,平均密度為379.58×104 cells/m3,多樣性指數分布平均為3.96,均勻度平均為0.77,優勢種為旋鏈角毛藻、中肋骨條藻和愛氏角毛藻。浮游動物有6個生物類群共26種,平均密度為255.00 ind/m3,優勢種為橈足類小擬哲水蚤、小哲水蚤和駝背隆哲水蚤。
3.2.2底棲生物資源現狀
經調查鑒定,黃唇魚自然保護區底棲生物共4門8科12種,平均生物量為5.41 g/m2,平均棲息密度為53.75 ind/m2。底棲生物多樣性指數變化范圍在1.0000~2.1556之間,平均為1.5994;均勻度分布范圍在0.8867~1.0000之間,平均值為0.9412。主要優勢種有3種,分別為膜質偽才女蟲、小頭蟲和光滑河藍蛤。
3.2.3潮間帶生物資源現狀
黃唇魚自然保護區潮間帶生物共有2門8科13種,其中軟體動物5科7種,占種類總數的53.85 %,節肢動物3科6種,占種類總數的46.15 %。平均生物量為202.20 g/m2,平均棲息密度為1096.00 ind/m2。多樣性指數的變化范圍較大,在0.2307~1.7081之間,平均值為0.7558;均勻度的變化范圍為0.1455~1.0000,平均值為0.4708,優勢種為沼蛤和鱗笠藤壺。
3.2.4游泳生物資源現狀
游泳生物88種,隸屬于16目40科,其中魚類55種,頭足類6種,甲殼類27種。平均重量密度和個體密度分別為327.02 kg/km2和52033 ind/ km2。對比平均重量密度和平均個體密度,均為魚類最多,其次是甲殼類,最少是頭足類。漁獲物的優勢種分別為棘頭梅童魚、風鱭、脊尾白蝦、紅狼牙y虎魚、七絲鱭、日本y、近緣新對蝦、短吻、鋸緣青蟹。
3.2.5黃唇魚資源現狀
20世紀60、70年代珠江口黃唇魚年產量約為180 t,為全國最高,曾創下一網捕獲1.5 t黃唇魚的記錄。80年代初,黃唇魚仍是虎門海域魚類優勢種,資源量及出現頻率排在第6位,占漁獲總量的9.0%[6]。改革開放后隨著過度捕撈和經濟快速發展帶來的環境污染,黃唇魚資源量急劇下降,罕見蹤跡,目前已瀕臨滅絕,每年大概只有數百尾幼魚被誤捕的記錄。
3.3管理機構設立情況
為確保黃唇魚相關保護措施落實到位,更好地保護黃唇魚種質資源及其棲息環境,2005年成立了東莞市黃唇魚自然保護區管理站,掛靠在東莞市海洋與漁業環境監測站,主要職能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自然保護區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黃唇魚自然保護區管理制度,實施保護區的日常管理、巡護與宣傳,組織開展黃唇魚救護、馴養、繁殖和相關研究。
黃唇魚自然保護區管理站成立后,設立了黃唇魚救護基地,納入全國水生野生動物救護網絡,并成為全省首批水生野生動物救護基地,同時,在2011年被認定為東莞市科普教育基地。
3.4保護工作開展情況
3.4.1抓制度建設,保護區建設管理漸有章法
科學編制功能區劃,在2006年出臺《東莞市海洋環境保護規劃》的基礎上,2011年出臺《東莞市黃唇魚自然保護區功能區劃》,確定了保護區界址坐標,劃定核心區、緩沖區和實驗區,明確各功能區的具體管理要求,嚴格限制在保護區內進行項目建設和傾廢排污等可能破壞保護區的活動。認真謀劃保護區升級,2014年出臺《東莞市創建黃唇魚省級自然保護區方案》,著手編制《東莞市黃唇魚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提出2017年建成黃唇魚省級自然保護區,2020年保護區建設完備,成東莞瀕危物種保護、海洋環境保護、海洋科普、特色旅游四張名片。編制規范性文件,落實“一區一法”制度,編制的《東莞市黃唇魚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明確了保護區地理范圍及保護對象、各相關機構職責和相關法律責任,規范了涉及保護區的社會和經濟活動。
3.4.2 抓設施建設,保護區各項功能日趨完備
加強黃唇魚救護基地建設,通過政企合作形式建立黃唇魚救護基地,開展黃唇魚救護、馴養、繁育研究等工作。對保護區陸岸確標立界,結合威遠島相關規劃,完成黃唇魚自然保護區陸岸確標立界,在保護區陸岸界址點共設置界標9個、標示牌3塊,強化了保護區的法定地位。完善巡護及科研設備,結合管理要求,先后設計修造巡查監測艇2艘,購置PCR儀等專業分子生物學研究設備,完善了保護區管護和基礎研究功能。整治修復保護區岸線,對威遠島西南側保護區岸線進行生態修復和景觀整治,建設了主題廣場、景墻、休閑棧道、親海平臺、沙灘等公共設施,拉近了保護區與人的距離。
3.4.3抓日常管護,保護區及周邊海域生態環境逐年改善
堅持執法巡查,開展“海劍”、“護漁”等專項行動,堅決制止違法用海、違法捕撈、違法采砂傾廢排污等行為,累計巡查280多次,航程近3000海里。定期監視監測,每年制定海洋環境監測方案,每季度開展常規監測,監測項目達20多項。注重救護放生,對漁民誤捕的黃唇魚幼魚進行救護,10年來累計救護放生黃唇魚400多尾,救護成功率達80 %以上,使保護區的黃唇魚數量逐漸增加。
3.4.4抓技術科研,黃唇魚人工繁育有望突破
黃唇魚繁育條件較為苛刻,除需對生態環境有較高要求外,親體一般還需10年左右才進入繁育期。目前國內尚無黃唇魚人工繁育成功案例。多年來,黃唇魚自然保護區管理站以積累的環境監測及黃唇魚生物學基礎數據為基礎,努力提高科研水平,大力推動技術攻堅。先后開展《黃唇魚救護與馴養研究》和《黃唇魚種質儲備及繁殖生物學研究》等科研課題,突破了黃唇魚人工馴養難題,儲備的親體達8齡,取得“黃唇魚全人工馴養”國家發明專利,為突破黃唇魚人工繁育提供強有力的技術支撐。
3.4.5抓科普宣傳,生態環保意識不斷增強
積極通過多種渠道開展保護區宣傳工作,引起了社會的關心關注,取得了良好的輿論氛圍。一是做好常規宣傳,包括樹立警示牌、懸掛宣傳橫幅、制作派發宣傳冊以及通過各媒體宣傳報道,特別是在電視臺播出專題節目,每天在電視臺海洋天氣預報欄目中播報黃唇魚自然保護區公益宣傳,引起社會廣泛關注。二是發揮科普功能,海洋與漁業科普教育基地免費向社會公眾開放,定期組織社會各界特別是中小學生開展科普活動,積極倡導關注海洋,珍愛黃唇魚,保護生態環境理念,4年來累計接待參觀約80批2000人次。
4存在的問題
黃唇魚自然保護區設立以來,通過扎實推進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管理還不夠完善,黃唇魚自然保護區建設仍面臨著繁重而艱巨的任務。
4.1保護區基礎建設尚不夠完備
按照《海洋自然保護區管理技術規范》,黃唇魚自然保護區應建立基本辦公和生活設施、救護基地、管護碼頭、宣教中心等基本設施建設。目前,相關設施建設還不夠完善,救護基地用地仍為租用,不利于長遠發展。黃唇魚自然保護區管理站掛靠的海洋與漁業環境監測站遠離保護區,不利于保護區日常管理。此外,當前黃唇魚科普教育基地場地偏小,科普參觀接待能力不足,黃唇魚科博館由于用地指標問題也尚未進入立項階段。
4.2黃唇魚生存環境仍受到威脅
受珠江三角洲大環境影響,整個珠江口海域無機氮和磷酸鹽污染嚴重,黃唇魚自然保護區海域水質尚未達到自然保護區要求的海水一類水質標準。20世紀末大范圍地填海造地,造成黃唇魚自然保護區的自然岸線大部分消失,岸邊的紅樹林全部被破環,削弱了黃唇魚自然保護區生態系統的多樣性。此外,由于歷史原因,黃唇魚自然保護區沿岸存在多處違法搭建構筑物,多用于開設大排檔和安放繒網捕魚,破壞了保護區自然生態環境,對黃唇魚及其它水生生物生存造成很大威脅。
4.3保護區地位需進一步加強
當前的黃唇魚自然保護區為市級,受行政區劃影響,保護區的黃唇魚棲息區域無法管理,影響了黃唇魚的保護效果,亟需升格為省級甚至國家級。同時,盡管東莞市政府制定的保護區管理規范性文件即將,但法律效力層次較低,不能作為執法的依據,從依法行政管理的角度,仍需進一步上升到立法層面。
5對策與建議
為提高黃唇魚自然保護區建設水平,切實有效保護和利用黃唇魚及保護區資源,應該按照生態文明建設的總體要求,圍繞“嚴管護、強基礎、謀發展、創示范”,繼續采取有力措施,加強能力建設,完善基礎設施,創新管理機制,大力推進保護區各項工作。
5.1加強領導,繼續扶持自然保護區發展
要進一步加強領導,把黃唇魚保護工作作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生態文明的重要舉措,列入政府重要議事日程,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延續實施行之有效的各項扶持措施,制定更加有利于保護區發展的優惠政策,積極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鞏固建設成果。要切實加強管護隊伍建設,強化自然資源和自然環境的保護。要通過啟動創建省級自然保護區工作,積極開展保護區提檔升級工作,使其成為珠江口的生態名片和文明窗口。
5.2加大投入,進一步完善基礎設施建設
要切實保障黃唇魚人工馴養繁殖、救護、監測、宣教、應急防控等工作所需的經費,確保基本業務正常開展。要積極拓寬投資渠道,爭取國家有關部門和社會資金的大力支持,重點推進管護基礎、科普宣教、環境監測系統及相關配套設施建設。要大力開展生態修復整治,結合威遠島打造歷史文化生態旅游島的發展定位,整治修復威遠炮臺至上涌閘口段保護區岸線,改善保護區生態環境。要在擴建保護區建立和恢復生態廊道下功夫,將黃唇魚救護基地劃入黃唇魚自然保護區范圍,為黃唇魚未來馴養繁殖研究、資源保護、發展特色旅游和產業化提供基礎保障。要將保護區建設管理與社會經濟發展有機結合,把保護區建設作為推動新農村建設的動力,充分發揮保護區的生態、社會、經濟、文化效益,形成保護區建設與地方經濟發展、群眾生活水平提高互利共贏的局面。
5.3嚴格監管,全面提高保護區管理水平
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自然保護區管理工作的有關規定,嚴厲打擊、取締在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內開展的任何旅游和生產經營活動,從嚴控制在自然保護區內的非保護性基礎設施建設。要加強海洋環境監管能力建設,建立完善環境監測監控網絡,嚴肅查處在保護區內違法用海、違法排污、違法建設的行為。要加強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嚴格落實“三同時”制度,從源頭上控制污染,保護好環境。要抓好碧海行動計劃的實施,切實解決珠江三角洲區域全流域的水污染問題。要建立起以環境容量為基礎、以海洋環境功能區劃為指導、以排污許可證為主要管理手段的排污總量控制體系,不斷改善珠江口海域生態環境。
5.4健全機制,努力營造黃唇魚保護的良好氛圍
要進一步建立健全保護區管理機構,增加管護人員,加強保護區機構建設和人才引進工作,使專業人員占有一定比例,提高科研水平。要充分利用 “海洋宣傳日”、“野生動植物宣傳月”等生態保護的節日,形成全社會參與保護的良好氛圍。要加強與大專院校、科研單位交流合作,認真開展各項救護繁殖研究,早日突破黃唇魚人工繁育技術難題。要對照省級保護區創建標準,出臺保護區管理辦法、總體規劃和綜合科學考察報告,實現對保護區的依法依規管理,為保護區建設管護保駕護航。
6結語
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黃唇魚是典型的洄游性瀕危保護物種,黃唇魚自然保護區地處典型的珠江口經濟和生態環境,切實加強黃唇魚自然保護區的建設管理,對我國自然保護區建設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在珠江口黃金水域專門劃出一個區域來保護黃唇魚,體現了東莞市對生態文明建設和瀕危物種保護的重視。正是黃唇魚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10年來的堅持努力,避免了黃唇魚物種的滅絕,改善了黃唇魚棲息的生態環境,珠江口海洋生態文明建設取得了初步成效,但黃唇魚自然保護區仍處于搶救性建設階段,各項措施還需一一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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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環境公益訴訟、公共利益
隨著經濟的發展,產生了各種各樣的環境問題,例如大氣污染,河流污染等等,這些現象嚴重影響著人們的生活質量。那些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的企業應對自己的行為承擔一定的責任。但是,具體應由誰提起訴訟呢》長久以來,這個問題一直困擾著我們。新《民事訴訟法》中規定:“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它與傳統的訴訟類型不同,是一種新出現的訴訟類型,我們稱它為環境公益訴訟。它對于解決環境污染和破壞問題有著重要作用。
一、建立環境公益訴訟的立法背景
在利益的驅動下,很多企業以犧牲環境為代價去換取上的經濟利益,結果導致我國的環境惡化,人民的生活環境質量急劇下降。因此環境公益訴訟不僅可以最大程度地保護我國自然資源和環境,而且還可以懲罰環境違法者、預防環境污染和破壞的產生、增強公民的環保意識、提高公民的環保責任感。另外,隨著跨國企業越來越多,也必將帶來環境污染問題,因此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對于保護我國的國家利益有著重要作用。
2005年12月3日,國務院通過的《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第(二十七)項指出“健全社會監督機制……發揮社會團體的作用,鼓勵檢舉和揭發各種環境違法行為,推動環境公益訴訟。”這是國務院首次在文件中明確提出推動環境公益訴訟,可見由于社會的需求,政府開始注重這方面的發展。近幾年,學者們都在盡自己的最大力量去呼吁立法部門盡快建立我國的環境公益制度,也提出了自己對環境公益訴訟的構建方案。另外,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環境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因此,新《民事訴訟法》中對環境公益訴訟作出了具體規定,是符合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的。
二、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過于廣泛
新《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訴訟的主體是“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只是籠統的概述,沒有進行明確的規定那些機關和組織可以提起訴訟,如果“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是行使國家行政管理權的機關,那么該如何處理其行政管理權和民事主體身份的關系呢?國家機關既作為管理部門,又可作為提起公益訴訟的民事主體,合適不合適?筆者認為,只有在相關國家機關和有關組織的內部進行適當的分工,更多的應規定由相關的社會團體來提起訴訟,比如工會,消費者協會,才能解決此項矛盾。檢察機關是代表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訴訟最適當的主體。而國家行政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應需要法律進行明確規定。在現行法律中,只有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因為海洋局與損害的發生往往沒有利害關系,其作為起訴人是合適的;但有許多國家機關作為起訴主體,其行政管理權和民事主體的請求權會發生混同。
(二)公共利益內涵不明確
公民理應有提起訴訟的權利和保護公共利益的責任,而在此新《民事訴訟法》中并沒有加入公民。筆者認為應當增加“個人”,因為包括環境、健康、教育等權益在內的公益性權利屬于公民的基本權益。對于新《民事訴訟法》將公益訴訟提起的主體限定在“國家機關和有關組織”的規定,江偉教授認為,其他國家的個人也可以提公益訴訟,目前我國未規定主要是對個人提公益訴訟有點拿不準,擔心個人會濫用這個制度。
此外,我們還需要用法律定義社會公共利益的概念和訴訟主體,比如社會公共利益與國家利益、集體利益的區別在哪里。此外,還需明確公益訴訟與政府行為的關系,公益訴訟與多人共同訴訟的關系,以及公益訴訟的被告向誰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目前關于公共益的內涵和邊界、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公益訴訟的受理范圍、適用何種審判程序、訴訟濫用的防范、證明責任。仍然存在不同的爭論,希望時機成熟時作進一步細化和完善。公共利益內涵還需明確。正如每一個制度的設計都不可能是盡善盡美的,公益訴訟在運轉的過程中也必然會誘發一些問題的產生。其中一個最突出的問題就是權利濫用的問題,然而這個問題不應該成為人們拒絕它的理由,因為,任何制度都需要相關程序加以保障。人們只需設計有關的權利制約的機制,就能盡可能地避免這個問題的發生。
(三)法律條款不夠細化
公益訴訟是保護公眾利益的,什么是公共利益,大多數情況比較好判斷,而有些則處于邊緣地帶,新《民事訴訟法》中只是規定了“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具體哪些行為應進一步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予以明確。對公益訴訟程序規定的比較概括,是因為我國過去沒有這樣的制度,實踐中缺少經驗,很難規定具體。但社會實踐中又確實需要這一制度,如果沒有具體規定,就會導致這一制度在執行過程中讓人們無所適從。應當認真研究當前所能夠考慮到的問題,進一步細化,包括起訴、受理、審理上具有哪些特點,公益訴訟在哪些方面區別于非公益訴訟。立法應當把“公共利益”界定為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況且,國家機關或有關組提起公益訴訟,如果涉及多數人的利益,即包括損害賠償請求,如果不作此限制,賠償金的分配將會產生新的問題。這是在實踐操作中我們并不想看到的。
三、對我國新增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構建設想
目前,由于環境被不合理開發和利用,我們面臨著嚴重的環境破壞與污染,我們的生存與發展受到了嚴重的挑戰。在解決環境污染與破壞方面問題,環境公益訴訟顯得愈發重要。為了社會的長遠發展和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我國也應該盡快同國際接軌,完善適應我國國情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
(一)環境公益訴訟不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為了使權利受到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盡快向法院尋求救濟和節省司法資源,我國現行三大訴訟法均規定了訴訟時效,要求當事人必須在一定的期限內提起訴訟,否則將喪失法院救濟的權利。環境公益訴訟不同于傳統的訴訟模式,它目的是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70條規定:“未授權給公民、法人經營、管理的國家財產受到侵害的,不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這是出于保護國家利益而規定,而環境公益訴訟也具有這樣的目的性。因此,我認為環境公益訴訟只有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其才能發揮很好的作用。
(二)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并舉
環境公益訴訟的被訴對象既可以是污染或者破壞環境的企業,也可以是違反法定義務或者疏于管理義務的環境行政機關。比如美國《清潔空氣法》第304條就明文規定:任何人均可以自己的名義對任何人(包括美國政府、政府機關、公司和個人等)就該法規定的事項提起訴訟。也就是說,美國將政府、政府機關以及環境保護局局長等均列入被訴對象的范圍。在日本,隨著國民環境意識的提高,公民以日本行政廳對產生公害的事業活動控制不力而可能導致公害損害或者行政廳因違法在環境上采取措施致使國民遭受損害為由,對行政廳提起訴訟的案例也越來越多。
(三)訴訟費用的承擔
2010年12月30日我國首例環保資金資助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在貴陽開庭并當庭一審宣判。這是一起由中華環保聯合會、貴陽公眾環境教育中心提起的訴訟,“狀告”貴陽市烏當區定扒造紙廠水污染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雖然近年來貴陽、無錫、昆明和玉溪等地相繼成立了環保法庭,但公益訴訟的案例并不多,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訴訟費用的承擔。這是因為環境訴訟費用相當高昂,再加上因果關系的證明,需運用高科技知識和方法,其所需費用之巨,非經濟能力微薄的被害者所能支付,然逾期不交,法院將按自動放棄訴訟處理。這使被害人的權利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護。在訴訟費用的承擔上,我們可以參考美國的法律。為了減輕公眾因提起公民訴訟而承擔的費用,美國《清潔空氣法》、《清潔水法》、《固體廢物處理法》等均規定,法院如認為合適,可以將依慣例由原告承擔的那一部分律師費和專家作證費等訴訟費用可能由被告分擔合理部分。可見美國合理地減輕了原告負擔的訴訟費用,這對保障環境公益訴訟的順利進行有準則積極作用。
(四)對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判決后由法院直接執行
在一般的民事訴訟案件中,只有義務人拒不履行義務,權利人才會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由于環境公益訴訟涉及的受害人數眾多,即使裁判生效后被告自愿履行,也往往難以操作。另外,為了能有效地保護對國家環境利益和社會公共環境利益,可以由法院直接執行生效的裁判文書,以達到環境公益訴訟的目的。
結論
總之,公益訴訟制度需要進一步完善,只有真正實現了公益訴訟,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才有可能被制止。我們岌岌可危的公益利益才有可能被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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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環境破壞;非刑罰處罰;刑事制裁;刑事責任;環境審判;犯罪行為;環境修復;公眾參與
中圖分類號: D922.6
文獻標志碼: A文章編號: 1009-4474(2017)02-0135-07
近年來,隨著環境問題的凸顯與尖銳,刑罰正成為懲治環境審判主體最有威懾力的方式之一。環境刑法從最初散見的立法條文,到專章保護環境資源,再到污染環境罪設立,顯示出環境審判的立法規定正日臻完善。為實現打擊犯罪與保護環境并重的效果,各地法院以修復生態環境作為改革的切口,逐漸探索出多種非刑罰化措施,并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一、星火燎原:從邊緣走向熱點的非刑罰處罰措施
(一)溯源:非刑罰處罰措施的概念之爭
非刑罰處罰措施與刑罰處罰措施是相對應的概念,都是刑事制裁的組成部分,均為刑事責任的方式,是刑事責任承擔方式的多元化體現〔1〕。環境非刑罰處罰措施又稱環境刑罰輔助措施,是指對環境審判人所采取的刑法規定的刑罰之外的旨在恢復被犯罪行為破壞的環境,救濟被犯罪行為減少的自然資源的非刑罰處罰措施〔2〕。它雖無刑罰的形式,卻發揮著與刑罰同樣的功能,共同實現刑事制裁的懲罰、預防目的。
而環境審判刑罰處罰措施主要集中在《刑法》第六章第六節第338~346條“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中,包括具體的刑罰種類和幅度。此外,一些涉環境資源犯罪,如失火罪、走私罪等,由于同時侵犯其他客體,分散于《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和第九章“瀆職罪”中。環境審判非刑罰方式,除了《刑法》第37條規定的賠償經濟損失,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之外,在《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森林法》、《礦產資源法》、《土地資源法》等環境單行法的“法律責任”章節還有大量的非刑罰措施。這些非刑罰措施歸納起來,大致包括以下三類:一是教育性非刑罰措施,即公開悔過、訓誡、賠禮道歉;二是民事性非刑罰措施,即責令補救、限制活動、賠償損失;三是行政性非刑罰措施,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限期治理、勒令解散〔3〕。
環境審判非刑罰方式是否屬于刑事制裁方式,學術界是有爭論的,有學者認為非刑罰處罰措施不是刑事制裁方式,而是對犯罪責任追究其他責任方式〔4〕。但有一點可以肯定,非刑罰處罰懲戒的行為是犯罪行為,犯罪人對此行為仍需承擔刑事責任,處罰措施的改變并不意味著對犯罪行為評價的改變,只不過是人們從刑事政策的角度出發,改變對這些犯罪行為的處理方法,將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由刑罰方法轉變為教育、民事、行政措施〔5〕。
(二)星火:最高人民法院的零星案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院)案例載體如《人民法院案例選》、《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最高院指導性案例》、《刑事審判指導》等,在1985~2014三十年里,經筆者梳理發現,其中涉及環境審判的案例有23件。表1按照五年一周期共六個時期,對這些涉資源案件處理的主刑、附加刑和非刑罰處罰措施進行了分別統計。
據表1,在三十年環境審判實踐中,自由刑和罰金仍是最主要的犯罪責任承擔方式。在23件案件中,主刑中有期徒刑是運用最廣的刑罰方式,達36人次,另外兩種刑罰方式拘役和管制很少使用,尤其是管制,沒有一件案件涉及到管制的適用。在附加刑的適用上,罰金運用達32人次。同時,在環境審判領域,除了傳統意義上的主刑、附加刑處罰措施之外,還有一種新型的處罰方式――非刑罰處罰措施,其運用呈零星狀態。如表1所示,1994年最高院關于黑龍江省葦河林區基層法院試用非刑罰處罰措施案例后,沉寂十年再次另一則非刑罰處罰措施案例,此后就再沒有類似案例出現。那么,在環境審判領域,非刑罰處罰措施尤其是帶有環境保護特點的恢復性措施是基層法院的一種偶然創新,還是糾紛解決的“土政策”,抑或是符合環境審判規律的創新措施?
(三)燎原:各地法院司法實踐的雨后春筍
非刑罰處罰措施雖然運用次數不多,但從實踐效果來看,由于它貼近環境保護目的,突出了環境審判的特點,不僅得到犯罪人的認同,還得到公訴機關、審判機關的大力推崇,并得到當地社區的高度認可。非刑罰化措施的適用實現了司法控制上的共贏,為環境沖突的解決提供了全新的思路,承載著環境審判的未來方向。
鑒于此,在1986~2015年全國各級法院裁判文書中,本文選取涉及非刑罰處罰措施的環境刑事案例30件為樣本(見圖1,其中含表1的兩個案例),從環境治理的視野予以剖析,力求探索環境刑事審判的發展規律,嘗試構建符合環境審判特點的刑罰方式,使環境刑罰的應用更有助于環境治理的達成。樣本雖竭盡全力搜集,以期增加覆蓋面,提高樣本的采信度,但誠如蘇力所言,從一個個案就試圖抽象出一個共同特點,這個過程至少是值得懷疑的〔6〕。對于這一點,可以列舉大量案件來例證,但這并非十分必要,而且任何枚舉都難免遭到休謨提出的歸納問題的詰難。因此,這一點也許是無法回答的,是否接受這一不完全歸納,也許更多需要訴諸我們的常識。
根據圖1,在前20年里,非刑罰處罰措施一直在低位徘徊,作為一種邊緣的措施,只是個別法院的創新行為,沒有成為一種法院內在審判自覺。而在此后的10年間,非刑罰處罰措施的運用在使用頻率和使用范圍上都出現大幅增長,呈現一路飆升的趨勢。從早期法院零星嘗試,到后來大面積大范圍的推廣和使用,一方面反映了環境保護越來越受重視,對環境治理的愿望越來越迫切,另一方面反映了非刑罰處罰措施契合了環境保護需要,一定程度上能夠實現懲治環境審判和恢復受損環境的雙重目標。
審判實踐較多援引環境單行法上關于責任承擔方式的規定,這類責任承擔方式與民事、行政責任中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等往往有著相同的外形,很容易被誤認為就是民事責任或者行政責任。由于非刑罰處罰措施是與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緊密相連的,而且關系到刑罰的實質內容,所以在環境刑事審判領域,不管是民事責任外形還是行政責任外形,都是刑事責任的組成部分,實質上是一種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的刑罰化。
(二)非刑罰處罰措施效果評估的困惑
各級法院之所以紛紛采用非刑罰處罰措施,主要是基于環境保護目的不在于懲治犯罪行為人,而是破解環境審判審理中“賠償不到位、環境未改善、司法判決落實不了”的三輸困局。“以林補林”、“以魚補魚”等形式既符合科學正當又便于操作,但如何評估恢復效果和恢復程度,以推進刑罰的合理化則是環境審判面臨的難題。
據圖4,環境審判中非刑罰處罰措施目前主要集中在涉森林資源和漁業資源犯罪中,其他的如大氣污染、海洋資源等類型案件鮮有涉及。一方面,較為復雜的環境審判案件,如涉及土壤、水體、海洋等資源污染和破壞的案件專業性較強,恢復措施較為復雜,被告人修復能力有限。另一方面,在現有條件下要對水體、海洋、土壤等資源修復情況做出準確評估是一大難題,需要形成法定的生態資源換算公式,這對非專業的法官來說是個巨大的挑戰,導致各地法院不敢也不能涉及。
部分法院為了慎重起見,通過聯系當地行政主管部門,由主管部門出具評估意見。這些法院在評估機構選擇上做了一些有益嘗試,不過還是缺乏常態化的實施制度和法律保障,有的案件是靠當地法院與相關行政部門的“私交”而獲取評估意見,在一定程度制約了非刑罰處罰措施適用的廣度與深度。
(三)監管主體的合法性及監管措施的科學性困惑
實踐中無論采用哪種模式,都面臨監管的問題,即措施能否執行到位的問題。雖然有法院委托當地林業、漁政等部門提供執行監督咨詢意見,但這些行政主體并無司法執行監督的義務,監管的直接責任主體仍為作出判決的法院。
如在判決判項模式中,“判處緩刑+恢復性措施”處理方式面臨的問題有,緩刑的期限和恢復被破壞的環境是否具有對應性?若緩刑期大于恢復期,那么恢復期內沒有完成預期目標的是否撤銷緩刑?若緩刑期小于恢復期,那么按照目前刑訴法規定,緩刑期滿刑罰即宣告結束,即使被告人在恢復期內沒有完成目標,也無法苛以刑罰,“恢復”的目標會因之落空。在量刑情節模式中,有些非刑罰處罰措施像“投放魚苗”等措施可在短期內完成,但“補種樹苗”并保證成活率或恢復土地原狀等措施并不能在短期內實現,在義務尚未實際履行的情況下,就提前在被告人量刑情節上從輕考慮,有違刑罰原理,而且環境恢復如林木的成長是一個漫長過程,即使有成活率的要求,在現有刑事案件辦理期限有限的情況下,很難保證非刑罰處罰措施執行效果。
(四)案例指導效力的追隨困惑
案例影響力的大小,主要體現在指導效力的強弱或事實拘束力大小等方面,目前環境審判中非刑罰處罰措施的運用面臨“需求強、效力弱”的局面。其一,作出裁判的法院層級太低。綜觀30年環境審判實踐,樣本中30個案例全部來自基層法院,目前還未收集到涉有中級以上法院做出此類裁判,在裁判文書指導效力上缺乏高層級的影響力。其二,案例無指導意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指出,只有指導案例才有“應當參照”的地位,在這30件案件中,沒有一件進入指導性案例。黑龍江葦河林區基層法院關于張華林、張華剛盜伐林木案和四川省古藺縣法院關于黎伯倫過失引發森林火災案,只是被《人民法院案例選》收錄,沒有任何指導效力,也不能作為裁判文書的說明依據加以引用。其三,未形成“品牌效應”。目前絕大部分的此類案例都是作出判決的法院通過所在的地方媒體進行宣傳報道,缺乏中央媒體關注,影響力偏弱。
四、制度路徑:環境審判非刑罰化的適用出路
(一)完善非刑罰處罰措施的相關立法規定
環境非刑罰處罰措施作為一種犯罪控制方式,其對環境審判的事后懲罰強調發揮懲罰的預防功效,使被破壞的環境能夠得以恢復原貌,被毀壞的自然資源能夠得以重生,可避免傳統刑罰封閉式束縛,能很好地將刑法的謙抑性與環境治理相結合,實現懲治犯罪和環境保護的共贏局面。有一部分創新舉措已經為現有立法所吸收,如《刑法修正案八》關于禁止令的規定。還有一部分徘徊在法律的邊緣,需要對傳統的刑罰制度進行相應的拓展,賦予非刑罰處罰措施更為深遠的現代意義,即將其逐步納入立法,促成環境非刑罰處罰措施的合法性和正當性,這對于各地普遍適用環境非刑罰處罰措施具有積極作用。
(二)建立科學的評估體系
從h境治理角度選擇最適合的處罰方式,不僅需要考慮法律的適用規定,而且還要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環境審判中非刑罰處罰措施的適用,須根據環境損失情況以及犯罪人實際能力,判令或以判令形式督促犯罪行為人承擔一定的勞動任務或者繳納一定數量的修復資金等。關于環境修復效果如何,需建立科學的評估體系,以推進實踐中四種模式向制度化發展。
首先,明確非刑罰處罰措施的適用條件。明確非刑罰處罰措施僅僅適用于罪行相對較輕、社會危害相對較小的案件,對于那些情節較為惡劣、危害性較大的重大犯罪案件和行為,應全面貫徹罪責刑相適用原則。其次,建立非刑罰處罰措施可行性分析報告制度。如對于修復措施的使用,如前述,只有對那些可以修復且有修復條件的才適用,對那些不具備修復條件的,則可考慮采取判令繳納一定數量的賠償金,委托行政部門進行修復。須考慮犯罪行為人的承受能力,刑罰的力度和幅度需要與犯罪行為人的承受力相符。如果高得太多,犯罪行為人會因為無法完成而選擇放棄,導致刑罰的落空;如果刑罰設置太低,則對犯罪行為缺乏相應的懲罰力度,刑罰的威懾力會相應地減弱,對犯罪行為人和潛在的犯罪者無法起到良好的引導作用。最后,完善執行效果評估。鑒于環境恢復的長期性和專業性,引入行政機關或者委托第三方協助對犯罪行為人修復成效進行評估。目前專業機構的缺乏,制約非刑罰處罰措施的適用,需要建立評估制度,明確評估機構和評估程序,使環境審判中刑罰執行有制度保障。
(三)完善執行監督體系
建立非刑罰處罰措施裁決的實施跟蹤、結果驗收和專項報告制度,完善執行監督體系。由于非刑罰處罰措施的適用往往是與緩刑相聯系的,將執行緩刑的犯罪行為承擔恢復性措施監管評價工作納入社區矯正范圍,便于刑罰執行的管理,實現監督主體和驗收程序的規范化。
不過鑒于非刑罰處罰性質的措施法律規定不明,屬于司法實踐中正在探索的方式,目前缺乏具體的實體方法與程序辦法,為避免基鈾痙機關放棄適用〔10〕,應大膽引入公眾參與,將當地居民吸納為環境保護的合作方。需要解決參與的技術性問題〔11〕,利用當地居民積累數百年的本土知識與自創制度進行管理生態資源,不將當地居民置于環境管理的對立面,因為當他們被剝奪自己管理的權利后,非但沒有給環境保護帶來益處,反而出現環境的惡化問題。
(四)建立高級別的指導案例
目前環境審判中,適用非刑罰處罰措施的法院全部集中在基層法院,市中院、省高院、最高院不管在措施的運用上,還是在提供案例指導上,都存在明顯不足。四種模式的產生,可以視為環境司法過程的縮影。在某個具體案件中,是邏輯還是歷史或者習慣、效用等標準起支配作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受保護或者遭受損害的社會利益的相對重要性或相對價值。環境審判中的四種模式一開始也是遵循同樣的路線,爾后司法者靠著半直覺性領悟,分出幾種模式。如何更好地適用刑罰措施,推進環境治理,是司法機關急需解決的問題,必定要來救援焦慮不安的法官,并告訴他向何方前進〔12〕。案例指引的缺乏,不會阻止現實的探索,只是會催生出更多樣的解決方式。
最高院應遴選合適的案例進行,將各地正在探索的恢復性審判實踐上升為指導案例。從案例的選擇到處罰方式的適用,提供范例供各級法院參考,促成各級法院對非刑罰處罰措施在環境審判領域達成共識。多維度地拓寬案例的影響力,消除案例信息獲得的障礙。各級法院知悉案例,必會追隨先例處理,擴張案例影響力,強化同類案件的同類處理。通過案例指導,注重預防性司法措施和恢復性法律責任的適用,加強法律責任的評價、懲戒、規范與引導作用,推進環境治理的事前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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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 目前我國環保法庭運行實效不佳,已是理論界和實務界公認的事實。本文認為導致環保法庭運作困難的原因很多,主要原因是支撐環保法庭的環境立法工作不夠完善,焏需加強和健全。其表現為環境侵權實體權利基礎不明確、環境侵權責任立法簡單粗放相互矛盾、程序法的規定語焉不詳等等不足,應該逐步加以完善。
論文關鍵詞 環境法庭 環境侵權 環境侵權責任 法律制度基礎
中國2012年人權白皮書,首次提及生態人權保障。 法律的生命在于定分止爭,而司法是保障公民權利的最后一道防線。人民法院立足司法職能,在合法性基礎上,通過司法標準和尺度的拿捏,合理分配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責任,從而正確引導社會行為、有效保障公民生態人權的一條重要途徑。但近年來,雖然全國各地陸續成立了專門的環保法庭,但運行實效堪憂。原因之一是支撐環保法庭的環境立法工作焏需加強和完善。我國的環境立法雖然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到目前為止,關于環境司法的規范卻較為欠缺,現有的關于環境司法的法律規范較為零散,專門的法律主要是侵權責任法中關于環境侵權的規定,海洋環境保護法關于海洋污染損賠償責任及主體等的有限規定,憲法、物權法及一些相關資源法律關于自然資源權屬和使用權問題的有關規定。“缺乏關于環境損害賠償的專門法律規定,以至于對環境損害賠償的證據取得、責任認定和分攤制度等均缺乏專門的規律規定,使得環境侵權這一特殊的侵權行為和相應的法律制裁手段難以落實。”據此,本文將結合“劉某訴湖南吉首市農機局大氣污染致人身健康損害賠償案”, 嘗試從環境侵權的實體權利、侵權責任和救濟程序等方面,梳理影響我國環境法庭運行實效的法律基礎的現狀,并提出相應的完善建議。
一、環境侵權實體權利基礎不明確
相對于理論界的熱鬧和國外的諸多環境權的立法實踐,我國各層次的立法基本上都強調的是政府監管職責和各主體的義務,對各主體的權利避而不談。如《環境保護法》第六條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或控告”。學者們依據“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推導出任何人都享有環境權。但作為一個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邊界的環境權,在實際中和其他權利沖突在所難免,直接導致了環境司法過程中的體制障礙和環境障礙。如我國法院在面對環境糾紛“積極維權、慎重立案”、“對公益損害和群體性爭議,可以暫緩處理,通過行使釋明權,引導當事人選擇其他途徑解決糾紛。” 等策略選擇,無不顯示了面臨敏感的權利沖突時,“法官面臨著方方面面的壓力,下判決非常難”, 甚至受到“很多案外因素的影響”。
環境權在國外是由人權、發展權、生存權發展起來的為保護公民免受環境污染及生態破壞的一項權利。被我國學界引入后,傳播迅速,也分歧極大。在環境權的主體,權利性質、權利內容,以及與其他權利的關系等等,都有不同的看法。也有學者質疑環境權存在的意義。本文認為,環境權在環境問題日益嚴重后,傳統的民事權利如財產權、生命權、人格權等都難以保障普通公民避免環境問題帶來的痛苦和損失,環境權有其獨特的內涵,有存在的必要,環境權是公民要求他人(國家、政府、組織和個人)維持人生存和發展的環境質量的權利。這種權利的邊界在不同的國家是不一致的,區別在于不同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不同。美、日兩國在1969年率先對環境權進行立法,隨后在人類環境宣言的影響下,許多國家如希臘、巴拿馬、泰國、瑞典等國均在憲法中體現了保護公民環境權的有關內容。我國應該早日實現環境權的入憲,以切實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態人權。
二、環境侵權責任立法簡單粗放相互矛盾
關于環境侵權責任,《民法通則》、《環境保護法》及相關環境與資源保護的單行法規 、《侵權責任法》》均有所規定,但這些相關立法簡單粗放又相互矛盾。作為對近年來社會各方面修改環境保護法的呼聲的回應,13年的《環保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草案》),《草案》與現行《環保法》相比,并無大的根本性改變,整個資源環境法學界,質疑聲音非常多。“實際上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尤其是關于環境民事責任和民事救濟的規定,更是相當的不完善。一些真正硬性的約束條款被盡數刪除。”
(一)歸責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其他有關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也有類似的規定。明確確認了環境侵權是一種特殊的民事侵權行為,行為人承擔無過錯責任,已經是學界和司法實務部門的共識。
但其他的民事法律的原則性規定就直接和環境保護法的規定相沖突,如《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124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以及前述《物權法》第90條規定等等,雖然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可以解決這個問題,但因為環境污染危害的具體含義在環境保護法中沒有明確的界定,進而其適用范圍有一定的模糊性,也在實踐中產生了一些困惑。
以《物權法》的該規定為例,其“與《侵權責任法》第65條發生請求權競合的可能性。對此競合,據立法主導者解讀,應當根據不同的污染源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居民之間生活污染適用過錯責任,主要由《物權法》規定的相鄰關系解決;企業生產污染適用無過錯責任,主要由《環境保護法》等環境立法解決。但最高法院相關解讀則認為,《物權法》第90條應當依據具體環境立法予以適用。盡管這兩種解讀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反映了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在這一問題上的分歧。”
(二)構成要件
89年《環境保護法》第41條第1款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基本照搬了前款內容“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千呼萬喚始現身的《草案》將原第四十一條改為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停止侵害、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比較起來,除增加了“停止侵害”這種承擔責任的方式,在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方面沒有什么突破。
簡單粗放的法律規定和環境侵權案件的特殊性、復雜性形成了鮮明的對比,對于基層法院的法官來說,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案件因其專業性強、當事人之間爭議較大和法官審判經驗上的欠缺等原因,妥善審理此類案件存在的“四難”:“ 調查取證難,事實認定難,審判理念轉變難和調解難” 并沒有在立法上得到回應。具體來說,在損害事實和賠償范圍方面猶為明顯。
損害事實是確定責任的一個重要因素,是侵權責任構成的前提。從環境侵害的實際狀態看,環境侵害的過程比較緩慢,侵害的范圍相當廣泛。由于無論是環境保護法還是侵權責任法都強調,要造成危害(損害)才能要求賠償,使我國現行的法律完全喪失了環境侵權的預防功能。 同時又沒有實際和明確界定環境損害或損失的含義,即使法院認定損害的存在,但仍然回由于原告無法證明實際損害數額,從而判決原告敗訴,甚至僅支持一小部分的訴訟。
如本次研討會專題討論案例一,受害人1982年起開始受到湖南省吉首市農機局年檢、維修、噴漆等作業產生的油漆惡臭的污染,到2000年患病,然后2006年不治身亡,一直身體很好的受害人受到損害的事實可能早就出現征兆了,但因為法律規定的模糊,一直到最后身亡也沒能維護自己的生命健康權。
另外,從理論上說,有侵害就要有救濟,而且是完全的充分的救濟。環境侵權的賠償范圍不僅包括直接經濟損失,還應當包括可得利益損失以及潛伏期損失,同時還應當包括由于遭受污染而受到的精神損害。但現有的法律都明確規定的只有“直接損失”給予救濟,明顯有悖于侵權法的基本精神和公平正義的法律理念。
(三)環境侵權責任方式
我國《民法通則》第134條規定了承擔民事責任的10種形式,其中適用與環境侵權行為的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前三種具有預防性,后兩種具有補救性。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只把停止侵害和賠償損失作為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草案》將原第四十一條改為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停止侵害、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比較起來,增加了“停止侵害”一種承擔責任的方式,但相對于侵權法責任精細化的發展趨勢,環境侵權的責任承擔方式仍嫌不足,另一方面規定得也過于簡單,環境侵權的各具體狀態下應該承擔什么方式的責任沒有具體規定。
三、程序法的規定語焉不詳
程序法中涉及環境侵權救濟的相關規定,主要集中在環境侵權是否成立的環境損害和原因行為的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上。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十四條對此做出了明確規定。“在因環境污染等侵權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中,對原告提出的侵權事實,被告否認的,由被告負責舉證”。后又借鑒國外的先進做法和學說,采用了因果關系推定的原則。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明確規定:“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進一步明確了加害人在因果關系舉證責任的實際內容,此規定也被隨后的《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接納。在2010年《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六條也采納了這些規定“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雖然程序法中作出了很多有利于受害人的規定,但語焉不詳,在實踐中還是沒能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一、旅游發展與旅游環境保護的矛盾對立
眾所周知,旅游的發展一方面依賴于環境;而另一方面,由于旅游環境的脆弱性,旅游發展又給旅游環境帶來破壞和影響;因此,對旅游環境不妥善管理和系統保護,勢必影響到旅游發展的持續性。旅游發展與旅游環境保護這種矛盾主要表現于以下兩個方面:
1.旅游對環境的破壞。
旅游對環境的破壞主要表現為對可供觀賞的山川湖泊、名泉瀑布、名勝古跡、森林資源,動物資源等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的損害和污染。旅游對環境的破壞問題已得到旅游界的相當重視,在此本文不予贅述。旅游對環境的危害一方面來自游客的破壞,大批游客擁入,致使基礎設施緊張,旅游旺季造成的游人在某一景區的高度集中破壞或影響了該地野生動植物的棲息和生存環境;旅游對環境危害的另一來源則是外來投資商及當地旅游部門的大規模開發活動,這種破壞在第三世界旅游發展中國家的表現更甚,消極影響更大。究其原因,旅游開發和發展對環境的損害可歸納為如下三點:
首先,旅游部門只顧眼前利益,對旅游資源做過度性、掠奪性的開發;其次,是對景區環境的粗放式管理,對旺季游客過分集中的現象缺乏科學的、合理的疏導或價格調控等管理手段;再次,旅游發展過程中,景點開發以及旅游基礎設施病態膨脹的趨勢日益明顯。
因此,如何一方面發展旅游,一方面合理的開發、利用與保護旅游賴以持續發展的環境成為旅游界急需迫切解決的課題。
2.旅游環境保護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旅游主管部門與實業部門對旅游環境保護的必要性與迫切性均已形成共識,并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在政策制定方面,我國自1973年始先后頻布了一系列關于環境保護與管理的法律、法規;如《關于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若干規定(試行草案)》、《對外開放地區環境管理暫行規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文物保護法》,以及1992年巴西聯合國環發大會后的《中國環境與發展十大對策》等等規定都不同程度地與旅游環境保護有關,初步形成了一套環境行政管制體系。在對旅游環境保護的實際工作中,旅游行政主管與實業部門、環保行政主管與實業部門精誠合作、聯手防治、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也有不盡令人滿意之處。
對旅游環境有效保護的制約因素可作如下幾方面的歸納:
①旅游環境保護制度不完善,管理不健全
國家有關部門雖制定了一系列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但我國的旅游業尚沒有自己專門的旅游環境保護法,我國政府1985年才將旅游業作為國家重點支持的一項事業,正式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旅游業在我國還處在初期發展階段,因此,關于環境保護雖然在立法上作了許多工作,但在法律、法規的監督執行方面卻缺乏健全管理。旅游區大多數基礎建設項目,沒有按規定程序辦理有關環境保護手續,有的雖然辦了,但沒有相關部門的配合把關,流于形式。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指出:“對未經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計劃部門不辦理設計任務書的審批手續,土地管理部門不辦理征地手續,銀行不予貸款;凡環境保護設計方案篇章,未經環境保護部門審查的建設項目,有關部門不辦理施工執照,物質部門不供應材料,設備;凡沒有取得‘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合格證’的建設項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辦理營業執照”。然而事實上,這些措施沒有得到真正落實。再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30、31條規定:“刻劃涂污和損壞國家保護文物尚不嚴重的,由公安部門或文物所在單位處以罰款或賠償損失。”其中何謂“尚不嚴重”,罰款賠償如何界定,都無具體明確的規定,容易造成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局面。加之一個時期以來,旅游區沒有權威性的環境保護機構,往往一個旅游區分屬幾個部門主管,形成旅游部門、環保部門多頭領導,各自為政,互相扯皮,條塊分割的現象,不利于旅游環境保護具體工作的開展。
②重產值、輕環境
雖然中央反復強調環境的重要性,但對基層企業領導者和經營決策部門來說,保護環境與經濟增長一直是個兩難選擇。在許多地區的旅游開發和發展中,以犧牲長期效益為代價來換取短期利益的現象時有發生。
③環保經費緊張
各級財政撥給的保環專項經費和業務費用相當有限,加之工作沒有很好地開展起來,許多該收的環保費沒有按規定如數加以征收,再加上污染治理欠帳太多,導致許多環保治理項目沒有資金保證,環保工作無法實施,形成惡性循環。許多旅游區的環保部門除了有一兩臺陳舊簡陋的監測設施外,多數無錢添置其他基礎性設施和配套設施。對于旅游區內排污情況難以進行常規分析,環境規劃、環境趨勢預測往往也因沒有監測依據而無法進行。
④旅游開發、發展過程中生態意識不強
我國許多風景優美的旅游區座落在偏僻的、經濟不發達地區,如西南少數民族聚居區,他們仍處在半封閉、半開放的發展狀態中,過著原始的伐薪取暖、辟地種田的生活方式,因此,當其居住地被開發成旅游點時,居民們或破壞生態或獵殺動物以供紀念品交易,并通過這種方式獲取旅游經濟收入。居民低弱的生態意識也反過來影響了旅游者的生態意識,旅游區內隨地亂扔紙屑、果皮、對文物亂涂寫等不文明行為很是普遍。
⑤旅游區客容量超負荷問題遠未從理論上和管理上得到解決。尤其是知名度較高的景點和景區,旅游旺季時,長期“人滿為患”。關于客容量與旅游環境保護的關系問題,本文擬在第二部分作詳細論述,在此故略。
前文提到的旅游環境保護工作中存在的諸類問題加劇了旅游與環保的矛盾,使保護主義者和實業部門的沖突,游客和目的地居民的沖突以及居民之間的沖突更加惡化。
二、旅游持續發展與旅游環境保護的周期循環模式
旅游人數、旅游區客容量與環境質量之間有著一種直接的密切關系;旅游人數大于或等于景點飽和承載量時,旅游對環境的破壞則大些,反之,則小些。旅游環境質量變異涉及游客行為、心理、社會文化、居民參與程度等許多不可控因素,因此,可能在某個微觀的具體時間斷面上,呈現出無規則的特征;但是從旅游景點的宏觀歷史發展看,游客到達人數與景點演變之間存在一種內在的周期循環規律。下面本文想借助RichardW.Butler博士的旅游景點周期循環演變模式,通過分析游客人數與景點發展的關系,來提出相應的景區旅游環境保護周期循環的設想。
1.旅游景點歷史發展演變模式
Butler博士系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學旅游地理系教授兼主任,在長期從事安大略省北部鄉村旅游景點發展演變的研究之后,于1980年在《CanadianGeographer》刊物中發表題為“TheConceptofaTouristAreaCycleofEvolution:ImplicationsforManagementofResources”一文,并由此提出了旅游景點歷史演變模式,按時間發展和游客到達人數,Butler把一個旅游區的發展演變劃分為六個過程:即,開發、參與、發展、鞏固、蕭條、重現活力(或衰亡)等(如圖1示)。
根據進入游客的數量,旅游者類型特征以及旅游設施的發展狀況,這六個過程又可歸納為三大階段。第一階段含開發與參與兩部分,吸引的游客以少數先鋒型旅游者為主,如探測旅游者、嬉皮士、流浪漢等;少數當地人參與旅游活動;該階段旅游人數少,設施設備簡陋,游客或搭帳野營或借宿當地人家中,此時的旅游發展仍處在自由無序狀態;旅游對環境尚不構成威脅。第二階段包括發展,鞏固和蕭條三大部分,其主要特征是大量游客涌入,景點吸引各種類型的旅游者,尤其以大眾旅游者為多,中、高檔賓館數量不斷增加,旅游設施設備趨于齊全;旅游資源開發,基礎設施建設以及游人大量涌入對環境的威脅日前明顯。第三階段是產品的更新開發階段,此時的旅游者仍以大眾旅游者為主,在數量上可能呈上升趨勢、也可能呈下降或衰亡趨勢,但無論游客數量的多寡,齊備的旅游基礎設施已飽受折騰,旅游環境質量和景點的吸引力已明顯下降,旅游人該地區文化和環境帶來了相當大的影響,經過管理上的彌補措施,如關閉大修、開發新產品,恢復環境吸引力等,該景區的旅游發展尚有回光反照的可能;否則該景區就從此走向衰亡了。
2.景區旅游持續發展與旅游環境保護周期循環模式
從對前一部分的分析中不難看出,一個景區的歷史發展演變、景點的質量和吸引力都與該景區的環境保護狀況有密切的關系;因此,對一個景區的旅游環境保護,也應和該景區的發展演變相對應,呈周期循環保護狀態(如圖2)。
A.環保開端a.開發e.蕭條
B.系統保護措施實施b.參與F.再現活力
C.持續保護c.發展g.衰亡
d.鞏固
在景區的開發,參與和發展的初期階段,游客和當地居民卷入的人數少,遠未達到旅游區的容量,旅游發展未有系統管理的存在,該階段旅游對環境的破壞雖不明顯,但已存在,因此應作為景區環境保護的開端(A),有關部門應對該階段已存在的環境破壞現象做及時的觀察和研究,以便科學地、合理地預測和估計該景區今后旅游資源大規模開發利用、景區設施建設,以及大量游人介入可能造成環境破壞的程度,范圍和有效保護的重點難點,為該旅游區今后的發展提供科學的環保依據。強調環保開端階段在一個景區發展中的意義尤其重要;因為該階段的環境破壞常常因其“微不足道”而被忽略,而后卻給人帶來“為時已晚”的遺憾。
當景點經歷迅速發展,鞏固到蕭條階段時,系統的旅游環境保護措施應及時跟上,這是旅游環境保護周期循環的第二階段(B),該階段游客對景點的需求呈急劇上升趨勢、游人大量涌入,旅游區容量常常處于臨界范圍內,設施呈緊張狀態,加上相關的開發和建設,旅游發展對景區環境構成嚴重威脅、若不妥善保護和管理,環境質量和景區吸引力就會一落千丈;因此,該階段及時系統的實施環保措施是景區旅游持續發展的關鍵保證。
景點的發展在歷經了蕭條階段之后,可能由于旅游實業部門更新產品、加強營銷手段、提高產品質量,而重現活力;也可能由于各種努力的失敗而從此走向衰亡。但無論如何,對一個景區周期循環的環境保護,不會因景區衰亡階段的到來而結束;因此,該階段對景區環境的持續保護(C)是景區旅游得以持續發展的實現。
上述提到的旅游區環境保護完整周期的三個不同階段,可能會因不同類型的旅游者需要差異、旅游心理和行為、以及地方文化和居民參與的不同程度,而在微觀上體現出不同的特征;但從旅游景區發展演變的整體而言,旅游景區環境保護周期循環模式的三個階段能從動態的角度、宏觀地描述景點歷史發展演變和環境保護的關系。
從動態的角度、把旅游環境周期循環保護劃分為環保開端、系統保護措施實施和持續保護三個階段的提法,和從靜態的角度,把旅游環境保護的實際狀態劃成不足狀態,飽和狀態和過度狀態之說,在管理方法論和具體措施實施上,可以相互彌補、相得益彰。
(附圖{f90304})
圖2景點演變、承載量與環保關系
3.旅游環境保護周期循環模式存在的理論問題
Butler的旅游景點歷史發展演變模式自1980年提出后,西方許多學者曾多次把它應用到旅游景點或旅游產品歷史發展演變的實際案例分析和研究中,并在理論上和經驗數據上對原模式作了進一步的發展(Hovinen1981,Lundgren1983,Meyer-Arendt1985,Keller1987,Strapp1988)。在眾多的文獻中,1987年DouglasPearce對西班牙陽光海岸的考察研究發現,景點幼年期、青年期、成年期,衰老期等四個階段之發展演變與游客數量、旅游環境、景點的城市化和產品資源的商業化不無密切關系;而在這諸多影響旅游景點吸引力的因素中,游客人數的多寡和環境質量的好壞,對延長景點的壽命,起著最直接的使用。與地中海沿岸的其它景點相比,成年期游客的大量涌入和旅游環境質量的急劇下降使西班牙陽光海岸迅速進入了衰老期,加上環境保護措施沒有及時跟上,致使該旅游地永遠失去了回春的機會。類似的景點發展演變在我國也很普遍。邵學文在《旅游區發展模式的初步探討》(《旅游學刊》1990)一文中,從Butler的旅游景點發展演變模式出發,針對江蘇省淮陰市旅游區的特點和現狀,分析了該市旅游區的發展過程。該文作者把旅游區的各個景點按性質和特點進行分類,闡述了各個景點在開發、成長、成熟、停滯、衰退或回春等五個階段所呈的狀態,探討了近十五年來作用于景點演變發展的外在和內在因素。
把旅游景點環境周期循環保護構想嵌入景點歷史發展演變模式乃是對景區旅游環境宏觀管理的嘗試,是對景點旅游環境質量的一種全面管理和保護設想;但它仍然存在一個亟待解決的理論問題,即旅游區容量臨界范圍的定量界定問題。景區容量臨界范圍沒有定量界定,不利于對景區超容量接待現象在管理上進行宏觀調控。例如,衡山絕頂祝融峰,總面積477平方米,按人均占用8平方米,每人游覽15分鐘,每天開放12小時計算,日合理環境容量為2862人次,而實際上每年旅游旺季(7—10月),日均游人為4600人,人均占地僅5平方米;游人最多的時候竟高達一天3.1萬人次,人均占地僅0.73平方米。廈門的鼓浪嶼日光巖,游人的平均占地經常不足2平方米。我國的許多旅游景區,這種超容量運轉現象極為嚴重,致使景點內植被受到嚴重破壞,環境也受到嚴重污染,大大地降低了景點的吸引力,縮短了壽命。
雖然不同旅游區游客超載情況因地而異,各地旅游景點控制超載的措施各有高招,其中也不乏成功的經驗,如黃山對旅游旺季游客超載現象通過交通調控、外部調控、經濟調控,景區調控等管理手段,收到可喜效果;但依筆者陋見,對旅游區容量臨界范圍問題,旅游學界,旅游規劃開發部門以及環保科學界還有必要從單位時間內進入景區人數、單位空間內游人占有游覽面積及其與景區的實際游覽總面積比例關系的角度,調查研究、獲得經驗數據、并對旅游區容量臨界范圍作出定量的界定,形成全國統一的標準,為各地旅游區解決環境超載問題提供可循的依據,以宏觀地實現對旅游景區環境質量的有效保護。據筆者涉獵,對旅游景區容量臨界范圍的統一標準定量界定問題,在西方旅游發達國家的旅游研究文獻中尚不得見,筆者相信對這一問題的理論研究,在解決景點超載問題以及對旅游環境實現有效保護方面,將有實際的指導意義,故在此把問題提出,求教于方家。
三、關于旅游持續發展與旅游環境保護的思考和建議
旅游環境保護是一項系統工程,是旅游發展得以永續的前提和保證。保護和恢復我國旅游環境的良好狀態,防止環境進一步惡化,要通過綜合治理。
1.健全旅游環保的法律制度和管理制度
到目前為止,我國已初步形成了一套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但旅游環境保護和一般意義上的環境保護相比,所涉及的面更廣,因素更復雜,因此,有關立法部門應盡快制訂和頒布《旅游法》、《旅游環境保護暫行規定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以便和已有的制度配套完善。與此同時,更重要的是通過依法守法來保護和治理旅游環境,建立強有力的旅游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和完整的管理體系,來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并監督和管理旅游開發和發展中的環境問題,做到有法必依。
2.加強對旅游環境保護的宏觀管理
旅游環境保護工作應多談“防”,少談“治”,突出“防勝于治,防先于治”的管理思想,使旅游環境保護工作宏觀地貫穿旅游規劃、開發,發展和鞏固等各個階段,規劃時,應通過科學合理的環境預測和估計,對環保的點、面可能造成破壞的程度和范圍以及景區超載情況的有效調控等問題進行宏觀管理,應切實避免旅游開發與發展中重產值、輕環境的短期行為,避免“亡羊補牢”式的管理手段。
3.提高環保意識、實現主客參與管理
旅游環境保護作為一項系統工程,需要政府部門,管理部門,當地居民和旅游者的全體參與;因此,通過法制觀念教育、全面觀念教育以及長遠觀念教育,來提高全民族乃至入境游客的旅游環境保護意識,對于持續發展旅游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在這一點上,我們的一些旅游開發和發展似乎沒有完全掌握和充分尊重居民對發展旅游的認識,缺乏對居民直接參與旅游開發和發展的鼓勵。
4.增加環保經費
環境保護是全民族的大事。在目前國家財政吃緊、困難較大的情況下,各級有關部門應采取多渠道、多途徑籌資辦法,以保證充足的旅游環境保護經費。比如,在旅游環保管理上,收好、管好、用好各種排污費;對景區開征適當的旅游資源維護費;此外,地方政府要積極發展旅游業及相關產業,不斷增加經濟后勁,以保證逐年增加旅游環境保護的投資。
5.加強科學研究
旅游科學是一門以應用型見長的交叉學科,旅游環境保護涉及到的學科面很廣,因此,在景區的開發和發展工作中,應開展多學科、深層次的調查研究,以便更科學地對旅游環境進行綜合保護和治理,使旅游得以持續發展。
6.抓住時機、大力開發生態旅游
隨著生態意識的普遍提高,旅游者本人將成為旅游環境保護的重要角色。由旅游者直接參與環境保護的鄉村旅游,綠色旅游等等生態旅游形式是當今公認的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旅游與環保矛盾不能共存的理想的旅游形式,是世界旅游發展的新趨勢。我國有許多國家級乃至世界級的自然保護區,生態旅游資源豐富,適時適地地開展各具特色的生態旅游,有利于旅游環境保護意識的整體提高。
總之,旅游發展不應把自己同旅游環保敵對起來,環境有效保護是為了更好,更持續地發展旅游;相信在全民環保意識日漸提高的今天,通過有關部門對旅游環境的宏觀保護和綜合治理,我們的旅游資源一定能夠得以持續利用,旅游業一定會真正成為現代社會中的一項“朝陽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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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Lundgren,J.DevelopmentPatternsandLessonsintheMontrealLaurentians.IntourisminCanada:SelectedIssuesandOptions,P.E.Murphy,ed.pp95-126.WesternGeographicalseries,Vol.21.Victoria:UniversityofVictoria.1983
19Meyer-ArendtK.TheGrandIsle:LouisianaResortCycle,AnnalsofTourismResearch,1985,12(3):449-465.
1966年,美國經濟學家肯尼斯•鮑爾丁發表了題為《一門科學———生態經濟學》的論文,在反思傳統經濟學的基礎上,明確闡述了生態經濟學的研究對象,并首次提出了“生態經濟協調理論”[1],標志著生態經濟學作為一門獨立學科正式誕生。生態經濟協調理論認為,人類社會經濟活動無時無刻不在與生態系統發生關系,且社會經濟系統的運行始終建立在生態系統基礎上,并與生態系統構成了耦合關系復雜的生態經濟復合系統,在該系統中,不斷增長的社會經濟系統對生態系統資源環境需求的無止境性與相對穩定的生態系統對資源環境供給的局限性構成了連續發展過程中貫穿始終的矛盾,該論斷同樣適用于海洋生態經濟這一特殊復合系統。20世紀60年代中后期,隨著人類對海洋認識的不斷加深,人類社會開始了以捕魚、海運、鹽業等為重點的初級海洋產業發展時代,國內外關于海洋生態結構、功能、生物生產力、食物鏈等自然科學領域的研究不斷增多,海洋經濟學研究也逐漸萌芽。20世紀90年代,海水養殖的普及、海洋油氣資源的大面積開發以及海洋旅游產業等新興產業的迅速崛起,促使人類進入了現代海洋產業發展時代。然而,隨著人類開發海洋資源、發展海洋產業的規模化推進,海洋生態系統運行狀況卻愈加惡劣,人為因素引起的海洋災害不斷增多,海洋資源枯竭、水域污染與生境破壞日益嚴重,海洋自然凈化能力、平衡能力不斷衰退。鑒于海洋經濟增長與海洋生態保護矛盾的日趨尖銳,20世紀90年代后期尤其是進入21世紀,國內外對于海洋生態經濟協調發展的研究不斷增多。
縱觀已有海洋生態經濟協調發展研究,國內外學者研究對象涉及到沿海國家、沿海城市、海岸帶、海島、濱海、近海、海洋、漁場等眾多地理空間區域,研究視角大多從海洋(包括沿海、海岸帶、海島等研究對象)的生態經濟可持續發展出發,基于海洋經濟需求與海洋生態供給這一根本矛盾,形成了多種海洋生態與經濟發展關系模型和可持續發展評價模型,并在海洋生態經濟綜合協調管理措施上不斷創新突破,研究成果日漸豐碩,為海洋實際開發管理工作提供了一定支持。總結研究成果可以發現,國內外關于海洋生態經濟協調發展的主體研究邏輯思路為:以海洋的生態經濟價值貢獻為起點,剖析當前海洋生態經濟矛盾和危機,評估海洋生態安全及產生問題根源,構建海洋生態經濟關系模型,進行海洋生態經濟可持續發展研究,提出海洋生態經濟問題協調、治理或綜合管理的辦法與措施。所運用的研究方法涵蓋:系統分析方法、生態經濟學方法、地理學方法、數學模型方法、地理信息系統方法、管理學方法等。由于海洋生態經濟協調發展研究起步較晚,各方面研究目前仍處于交叉進行階段,不存在明顯的階段性特征,因此,按現有研究邏輯和內容劃分,本文將該領域的國內外論文研究成果分以下五個方面綜述。
1海洋生態經濟價值和貢獻研究
海洋生態經濟價值與貢獻研究是海洋生態學、海洋經濟學以及海洋生態經濟協調發展研究乃至人類開發海洋的基礎,國外學者關于海洋生態經濟價值和貢獻的研究已積淀了較為深厚的理論成果,并初步形成了相對成熟的評估體系和方法。如Costanza等[2]在構建海洋生態經濟價值類別體系的基礎上,詳細剖析并評估了全球海洋的生態、經濟和社會價值,得出全球海洋生態經濟價值為461220億美元/a;Martinez等[3]研究了沿海區域的生態、經濟和社會重要性,提出應推進繼續海洋生態經濟評估工作,以確保沿海實現最有價值的可持續發展;Beau-mont等[4-5]識別并定義了海洋生物多樣性所能提供的物質與服務,提出該物質和服務的有效利用對海洋生態系統的運轉能夠起到基礎性作用;Kildow等[6]探討了衡量海洋對國民經濟貢獻的重要性,指出由于各國相關定義和方法的差異,以現有資料測量、比較與海洋有關的經濟活動價值仍較為困難。
在海洋生態經濟價值和貢獻研究方面,國內學者最初主要從理論探討的角度進行定性分析,近幾年許多國內學者開始借鑒國外學者研究成果,并將生態經濟學有關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評估的方法(如市場價值法、影子工程法、機會成本法等)引入,形成了諸多定量實證性結論,尤其是隨著2005年國家海洋局啟動“海洋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及其價值評估”研究計劃的實施,國內學者相繼在海洋生態系統服務概念界定、經濟屬性概括、服務類別劃分及經濟價值實際評估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突破。如張朝暉等[7]從海洋生態系統的組分、生態過程及生物多樣性等3個方面分析了海洋生態系統能夠產生和支持的生態系統服務,并將海洋生態系統服務歸納為15種類型;高曉路等[8]研究了天津市海岸帶環境的空間價值差異,并對海岸帶產業開發和生態環境保護政策的效果進行了比較,發現天津海岸帶工業開發通常以生態環境破壞為代價,而漁業開發則能帶來正面綜合效益;石洪華等[9]以桑溝灣為例對養殖型海洋生態系統的服務功能與價值進行了系統評估,結果表明2004年桑溝灣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的價值為10.51×108元;盧霞等[10]根據TM遙感影像及海岸帶資源綜合調查結果,采用國外學者Cost-anza分類系統和服務單位價值,估算出連云港海岸帶生態系統功能總價值為22.55億美元/a;王麗等[11]應用條件價值法對羅源灣海洋生物多樣性維持服務價值進行了評估,并指出家庭年收入、對生物的了解程度和環保意識是影響生態價值評估的主要因素。
2海洋生態經濟問題與危機研究
隨著科學技術發展和海洋自然科學研究推進,人類對各類海洋資源、環境的開發利用程度不斷提高,新興海洋產業陸續崛起,然而,面對海洋生態環境日益惡化、自然資源不斷枯竭、水域生境持續破壞的現實狀況,國外學者普遍認為海洋生態穩定運行與人口急劇上升、消費超常增長的矛盾已接近不可調和的程度,人類必須重新審視人與海洋的關系,改變海洋經濟原有粗放式發展模式,以扭轉當前全球海洋生態經濟可持續發展面臨的危機。
Costanza[12-13]認為人類活動已開始接近海洋的限制,有必要制定海洋可持續利用的共同愿景,同時提出沿海災害對生態、經濟和人類社會造成了巨大損失,其產生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目前受人類經濟利益盲目驅動的經濟體系可能正在破壞人類的可持續福祉;Clausen等[14]從跨國的角度分析了導致全球海洋和淡水魚生物多樣性下降的人口、經濟和生態因素,提出海洋和淡水魚生物多樣性正面臨前所未有的威脅,由此也導致了全球漁業不可持續發展的危機;Kildow等[6]認為當前海洋生態與各產業正面臨諸多困難與麻煩,亟需對海洋和沿海不同地區采取經濟、生態恢復措施。國內學者關于海洋生態經濟問題與危機的研究主要應用歸納演繹方法,從現有海洋經濟效益和生態問題兩個角度出發進行研究,涉及內容較多、層面較廣,但學者們也普遍認為我國海洋經濟需求無限與生態供給有限的矛盾愈加尖銳,局部沿海區域和海域生態經濟危機已十分嚴重。如楊金森[15]從海洋荒漠化危險、海洋產業衰退、沿海經濟和社會發展受到的威脅、海洋生態環境的突出問題等多個方面系統剖析了我國海洋生態經濟系統當前正面臨的可持續發展危機;樓東等[16]在分析我國海洋資源現狀的基礎上,應用灰色系統法對海洋產業進行了關聯分析和預測,認為我國海洋產業結構不盡合理、區域發展不平衡、科技貢獻率低、海洋災害影響大,是制約我國海洋生態經濟持續穩定發展的重要因素;吳次方等[17]認為隨著經濟發展和人口增長,我國沿海城市的生態危機在不斷加重,主要表現為大氣污染嚴重、固體廢棄物堆積、熱島效應、地面沉降、濕地消失、水資源污染與短缺、近海污染、赤潮頻發、海平面上升、生物多樣性減少等方面。#p#分頁標題#e#
3海洋生態安全評估及機理研究
為深入研究海洋生態惡化的程度與產生的根源,國外學者在主張推進海洋資源環境普及調查的同時,也將海洋生態安全評價與機理作為研究重點,研究成果呈現出細致、深入的特點。如Garry等[18]計算并分析了新西蘭地區歷年的生態足跡;Bolam等[19]全面評估了英格蘭和威爾士海岸線周圍疏浚物處理的海洋生態環境后果;Vassallo等[20]應用微觀泥沙和底棲生物群落評價了亞得里亞海南部沿海地區海洋生態系統的健康性;Borja等[21]綜合回顧了全球河口和沿海生態完整性評價的工具與方法;Day等[22]應用GIS系統和空間分析法,對澳大利亞海域斯潘塞灣的生態分級進行了空間分布研究,為澳大利亞的海域治理提供了輔助支撐。由于海洋生態系統的持續衰退,國內學者關于海洋生態安全評估的研究也在不斷增多,現有研究大多借鑒生態學、生態經濟學的研究方法與模型,但研究成果通常偏重于某沿海地區或海域生態安全的現狀評價,缺乏細節性、跟蹤性、系統性的研究結論。如楊建強等[23]應用結構功能指標法對萊州灣西部海域海洋生態系統進行健康評價,得出其健康程度一般,部分海域已達較差狀態;吳次方等[17]以長江三角洲為例評價了我國沿海城市的生態問題,認為生態危機產生的根源在于人類認識論、科學技術發展、資源產權不明晰和制度缺陷;劉偉玲等[24]利用生態足跡法計算出遼寧省及其沿海6市2003~2005年的生態足跡均超過了生態承載力,且生態赤字有逐年增加趨勢;王曉紅等[25]應用EwE5.1軟件對南海北部大陸架海洋生態系統演變進行了比較分析,發現近20a的過度捕撈已導致生態系統和漁業資源逐漸退化;陳斌林等[26]在對連云港近岸海域進行生態環境調查和評估的基礎上,運用因果鏈分析法,闡述了社會經濟發展對自然環境造成惡劣影響的機理;吝濤等[27]通過探討響應力與生態安全問題因素的作用機制,建立了用以分析海岸帶生態安全響應力反饋效果、反饋效率和充分性的定量評估體系,并以廈門為例進行案例分析,發現廈門整體生態安全響應力尚處在較理想水平。
4海洋生態經濟關系模型與可持續研究
近幾年,國外學者越來越多地應用數學模型模擬并分析海洋生態與海洋經濟之間的相互作用關系,評價各類海洋生態經濟系統可持續發展水平,并初步形成了若干規律性總結及共識,為海洋生態經濟協調發展研究的進一步深入奠定了基礎。如Grasso[28]分別運用動態優化模型與模擬模型建立了海岸紅樹林生態系統中森林和漁業生產的生態經濟模型,研究了兩種模型方法在解決紅樹林資源使用問題時的交叉及融合;Jin等[29]通過合并生態與經濟分析模型,開發出了用以研究沿海地帶生態經濟系統的輸入輸出模型;Verdesca等[30]從經濟系統和環境系統之間能量交流的視角出發,應用有效能與經濟分析相結合的方法,構建了描述生態系統狀態和其經濟附加值之間關系的指標體系,并應用該指標體系對SaccadiGorolagoon海岸帶生態經濟系統進行了可持續性評價;Claire[31]深入研究了海洋保護區的生物經濟模型,但認為當前學者對海洋保護區的生態經濟關系分析結果較為悲觀;Finnoff等[32]構建了連接生態與經濟的一般均衡模型,并將其應用于瀕危斯特勒海獅的替代品及配額制定,提出應改變所有人口和經濟變量以恢復海洋生態系統;Ho-agland等[33]對全球64個大海洋生態系的社會經濟、海洋產業活動、漁業和水產養殖、造船和石油開采、海洋旅游業五個方面進行定量分析,得出全球各個大海洋生態系的海洋活動和社會經濟發展情況之間的關系曲線,并對64個大海洋生態系統的海洋產業活動與社會經濟發展進行了分類;Ian等[34]認為海洋生物物理與人類社會之間存在密切的相互依存關系,并由此提出了一個研究海洋系統的生態經濟方法和模型。
隨著海洋生態危機與海洋經濟增長矛盾的日益尖銳,國內學者也開始意識到將海洋生態與經濟視為統一整體進行研究的必要性,依據海洋生態學、生態經濟學、環境經濟學等學科,不斷延伸海洋生態經濟復合系統的內涵,并引入多種計量模型,深入剖析海洋生態與經濟的相互作用機制,評價復合系統可持續發展水平,使研究成果不斷深入。代表性成果有:陳東景等[35]基于生態足跡指數和人文發展指數構建了可持續性評價框架,并對我國海洋漁業資源的開發利用進行了實證評價,結果顯示1991年到2003年我國的漁業資源開發以粗放投入為特征,對生態經濟系統運行產生了越來越大的壓力;蘇偉[36]通過對1996~2005年北部灣廣西沿海區域經濟系統和水環境系統13個指標的計算,得出泛北部灣經濟區廣西近岸海域環境與經濟發展屬于協調類型;李懷宇[37]運用非線性動力學理論法對海洋生態系統和海洋經濟系統之間的關系進行了研究,并運用DEA法對天津市海洋生態經濟可持續發展進行了評價,得出無機氮類污染物對天津地區影響海洋生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主要污染物,而天津市海洋生態經濟尚有潛力可挖;岳明等[38]在建立海岸帶生態經濟耦合系統模型的基礎上,以非線性動力學理論為指導研究了海岸帶生態系統與經濟系統之間的反饋機制,探討了海岸帶生態環境與經濟發展之間的協同演變;狄乾斌等[39]運用復合生態系統場力分析框架對遼寧省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水平、演進特征及其系統耦合模式進行了探討,結果表明由于海洋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和海洋資源環境保護的加強,1997~2005年遼寧省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能力有所增強。
5海洋生態經濟協調治理與綜合管理研究
進入21世紀,西方國家更加關注海洋生態經濟協調發展,并逐步將海洋生態經濟的綜合管理納入國家日常工作范疇,實踐經驗的積累為學術界研究提供了豐富的資料,使得該領域研究成果不斷增多。如Costanza等[40]探討了海洋生態與海洋經濟的重要性及其當前面臨的問題,并從經濟學角度分析了海洋生態、科學和政策之間的聯系,提出了一套海洋可持續管理的核心準則;Bene等[41]關注了海洋生態經濟系統在危險狀態下的生存能力,建立了有關海洋可更新資源及其開發利用管理的動態模型;Cicin-Sain[42]從海洋保護區的角度回顧了沿海和海洋綜合管理的理論與實踐,認為海洋保護區對海洋綜合管理的有效實施意義重大;而Lloret等[43]通過對近50a來影響地中海沿岸CapeCreus區域各種生態要素的人類活動進行分析,認為在當地建立海洋保護區并不足以保證海洋資源和物種的可持續性,應將其與綜合海岸帶管理規劃相結合;Chang等[44]將海岸帶系統分為四個子系統:社會經濟子系統、生態子系統、環境子系統和管理子系統,在對各子系統內部要素進行協調的基礎上,建立了海岸帶綜合管理決策支持系統的系統動力學模型,并應用其對墾丁珊瑚礁生態系統的可持續性進行了分析;Garmendia等[45]認為傳統自上而下的官僚管理方法并不足以解決海洋自然資源可持續利用的沖突問題,提出應將不同專業知識和價值觀進行整合,應用社會多準則評價方法作為海岸帶綜合管理的決策支持工具,以避免管理過程中的價值沖突和不確定性。#p#分頁標題#e#
海洋生態經濟協調治理與海洋綜合管理模式創新是近年來國內學者在海洋生態經濟協調發展領域的重點研究課題,尤其是許多國內學者將管理信息系統理念與技術引入海洋生態經濟協調治理和綜合管理研究中,對以往研究成果形成了一定突破。如陶建華[46]介紹了基于生態環境與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海岸帶管理模型,并將其應用于渤海灣天津海岸帶管理中;葉屬峰等[47]通過對長江三角洲區域海洋經濟發展及其對海洋生態的依賴性進行深刻剖析,闡述了海洋生態修復建設對長江三角洲區域海洋生態經濟持續發展的積極作用;李純厚等[48]在系統分析我國海水養殖環境質量的基礎上,總結了已有的海洋生態修復技術,具體包括物理修復技術、化學修復技術和生物修復技術等;郭嘉良等[49]為實現對海洋生態經濟健康相關因素監測值系統化管理,嘗試性地構建了海洋生態經濟健康管理信息系統;陳豫等[50]在分析了數學模型的輸入、輸出和處理方法的基礎上,利用ASP.NET技術和SQLServer設計開發了一個基于數據庫的海洋生態模型管理系統;陽立軍等[51]在分析海洋生態、環境、資源和經濟相互關系的基礎上,提出在海洋開發過程中需維持各要素之間的動態平衡,應當實施海洋開發的集成戰略;倪一卓等[52]以東海海岸帶綜合管理為例,基于C#語言和ADO.NET技術等構建了東海海岸帶管理協議支持工具。
此外,為解決海洋生態經濟發展當前存在的問題,國內外許多學者還從海洋資源產權管理(如賀義雄[53]等)、海洋生態補償制度(如韓秋影[54],張繼偉[55]等)以及海洋產業升級優化(如Smith[56],朱堅真[57]等)等角度進行了研究,研究成果日漸豐碩,為海洋生態經濟矛盾的緩解提供了借鑒和支持。
6已有研究成果評價
縱觀國內外對海洋生態與經濟的關系研究不難看出,國內外學者都十分重視海洋生態與經濟之間的相互影響及其協調發展,深刻認識到現有問題對人類可持續發展的阻礙,從不同角度、不同專業領域研究分析了生態、資源、經濟在海洋系統中發展的若干重大課題,并采用各類技術支持手段、多種定量模型、各類評價指標體系等輔助工具使海洋生態經濟協調發展研究的內容與方法不斷更新與完善,研究領域不斷延展,但總體而言,關于海洋生態經濟協調發展的研究還存在以下不足。
(1)理論體系尚不健全。理論研究成果是客觀實踐的主觀反映,由于現代海洋產業發展起步較晚,現有海洋經濟與生態數據統計體系尚不健全,盡管已有海洋地質學、物理海洋學、海洋物理學、海洋化學、海洋生物學、海洋生態學、海洋環境科學、海洋經濟學、生態經濟學、環境經濟學等一系列學科理論支撐,但海洋經濟增長與海洋資源消耗、海洋產業發展與海洋環境保護、沿海人口激增與生態容量有限等諸多社會生產力與自然生產力間的矛盾還未在整體上充分展開,海洋生態與經濟相互作用關系的本質規律尚未全面暴露,使得該研究領域的諸多基本問題不能達成統一共識,研究成果分布零散,未能進行較為系統的理論概括、形成全面的海洋生態經濟學理論研究框架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