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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歷史文化名城規劃范文

        歷史文化名城規劃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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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歷史文化名城規劃

        第1篇:歷史文化名城規劃范文

        關鍵詞:城市規劃設計;歷史文化名城

        引言

        城市是人類發展到文明時代的一個重要標志,城市也是人類從穴居時代走出來的一個重要標志,城市是隨著人口聚集和生產力的發展而形成的,城市是人類財富和智慧的結晶,城市建設反映了時代的經濟特征和文化特征,城市的出現本身就是一種文化現象,是人類知識水平發展到一定程度才出現的,城市的文化價值是它延續和發展的決定性因素,我們看古今中外著名的歷史文化名城,這些名城為什么能夠成為世人關注和向往的圣地呢?這里的奧秘就在于其這些城市保持了本民族和特定歷史時期的積淀,我們要把最具價值的文化遺存完整保留下來,并且把這些文化寶庫留傳給我們的后代。這里所說的歷史文化名城是指保存著豐富的特定歷史時期的特征,并且具有重大的歷史價值或者革命價值的城市。文物古跡是一種不可再生的資源,歷史文化名城是中國古代文化和民族文化沉淀積累的承載體,也是歷史和文化發展的見證。

        1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內容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內容可以概括為點,第一,繼承和發揚優秀歷史文化傳統。這里,對古城格局和傳統風貌提了保護和延續兩層意思,對現狀完好的應予保護,新的建設則要求延續,延續格局和風貌特色應成為古城地區的建筑創作設計的一項原則。新建筑的形象要考慮與傳統建筑的對話與聯系,作到既有時代感,又與歷史相呼應。歷史文化名城中格局的構成是綜合的,就其字面的意義講是平面的布局、道路的走向等,但格局和風貌是不可分的,現在一些古城拓寬了歷史上的道路,兩邊蓋起了高樓,格局似乎還存在,風貌卻全然失去了,這種作法是不合適的;第二,保護文物古跡和歷史地段;第三,保護和延續古城的格局和風貌特色。

        2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設計策略

        名城保護規劃應體現出對物質要素的保護,也應運用景觀設計的方法,即將城市設計的概念引入名城保護規劃之中,規劃將城市風貌景觀和特征景觀,物質景觀和人文景觀加以歸納,劃分為兩大類,即眺望型景觀和游覽性景觀,并以此為基礎,考慮景觀的價值和開發條件進行分級,這樣就明確了保護重點和開發利用的方向,作為下一階段的詳細規劃整治規劃和城市設計的依據,景觀設計在名城保護規劃中的運用,強調的是對一切景質要素的控制規劃,這樣就體現了名城保護規劃的控制性,城市景觀分布的空間性,要求名城保護規劃具有與之相適應的空間結構,即不同的城市風貌區和景觀區之間的過渡和銜接,規劃從滿足觀賞和游覽的要求出發。對不同景觀風貌區內的人文景觀和建筑景觀集密地區確定為切點,再以街道軸線作為連接和過渡空間。以空間性的點、線、面結構。把城市風貌區,節點有序的組合在一起,構成相互協調、有機聯系。新舊組合的城市景觀序列,增加了歷史文化名城的內涵。方便游覽。有利于促進名城保護工作、新區建設和旅游業的發展,景觀設計的運用。應避免以往名城保護規劃僅就文物點和歷史風貌區的保護范圍作出規劃安排。這樣將規劃控制范圍擴大到全部城市區域及其周圍地區。對名城歷史風貌保護和塑造新的城市形象適應現代建設和經濟發展的要求以及環境保護都是有益的。對于歷史文化名城的優秀歷史文化遺存的規劃保護應由點及面,名城保護規劃中不但要明確對文物主體的本身進行有效保護。保存其作為歷史文化的載體,同時更重要的是以點帶面。即以文物點保護帶動以地方文化和歷史文化內涵為內容的歷史文化環境的保護,讓優秀的歷史文化遣存在它本來產生和發展的文化氛圍中。繼續存在和發展下去。使生活在現在的人們能感覺到歷史性的生活氣息,對歷史文化遺存的保護是為了更好地加以利用。一方面可以為旅游業發展提供資源條件,不同類型的歷史文化和自然資源。一方面可以為人們提供學術研究提供實物價值??梢蕴峁┴S富的游覽和觀光體驗,應注重歷史信息保留的原真性,在為旅游開發需要對各類文物保護點和歷史文化遺存徊以修復和恢復時。應做到整舊如舊。局部更新的保護方法,不要把現代人工修飾和現代建筑手法的痕跡。破壞了歷史遺存的原有格局和意境。從而達到恢復和保護的目的。使歷史文化遺存的歷史環境和主體得以完善停留,對文物古跡和歷史遺存的開發利用。即各類景點和游覽點的開辟應從長遠保護和發展的角度出發加以考慮。以文物保護的可持續發展和長遠保護的目的出發。

        3 城市空間的發展與保護

        城市空間的發展與保護應相互補充、相互促進。要解決城市空間的發展與保護應遵循以下三種發展模式:

        1)城市的集聚發展模式。這種方式適用于發展不快的古城。

        2)郊區化,表現在城市區域內母城、子城的發展相互關聯以及空間結構、建設郊區的空間與古城空間相協調,這種方式一般適用于發展比較快的古城。

        3)分散化城市發展。表現在城市的城鄉關系、城市與區域發展的相互協調的網絡關系用于發展快的古城。

        4)傳統建筑面貌的繼承與發展。城市的風貌總是受到政治經濟因素、歷史文化風俗習慣、地理氣候等的影響,而不能單純地理解為建筑物的風格。城市風貌也包含城市結構、布局、標志、天際輪廓線、街道廣場等。因此各個城市具有其獨特的個性。我們在繼承文化遺產的同時又要吸收現代科學技術,創造時代的新氣息,還要處理好新老建筑的關系,使它們在高度、尺度、線條、色彩等方面與鄰近老建筑相協調。

        第2篇:歷史文化名城規劃范文

        關鍵詞:歷史文化名城;名城保護規劃;保護規劃體系

        Abstract:Conservation planning of historic city has been the core of historic city protection system. In practice it has been established conservation planning theory and technical standards on protection levels and objects, principles and methods. Thirty years of urban conservation experience proves that urban conservation planning is a whole level work, conservation planning is not only to protect the urban heritage on "crossed" planning, more importantly to protect the urban heritage through the "off-line" urban planning control, which requires a whole conservation planning system at all levels to support.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make protection concept through to all aspects of urban 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 this is where the essence of conservation planning.

        Key words:historic city ; urban conservation ; conservation planning system

        中圖分類號:C9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4144(2016)-08-13(5)

        1 把握名城保護規劃的真正內涵

        對于保護規劃的必要性早在名城保護制度創立開始就格外強調。1982年國務院公布第一批名城時就明確指出:“各有關省、市、自治區的城建部門和文物、文化部門應即組織力量,對所在地區的歷史文化名城進行調查研究,提出保護規劃”。對于什么是名城保護規劃,1983年《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于加強歷史文化名城規劃工作的幾點意見》中指出:“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就是以保護城市地區文物古跡、風景名勝及其環境為重點的專項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痹?993年全國名城保護工作襄樊會議上名城保護的內容被總結為“保護文物古跡及歷史地段,保護和延續古城風貌特色,繼承和發揚優秀傳統文化”。2005年《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規范》對名城保護規劃的定義是:“以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協調保護與建設發展為目的,以確定保護的原則、內容和重點,劃定保護范圍,提出保護措施為主要內容的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中的專項規劃?!?008年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的內容主要也是針對保護規劃與實施做出具體規定,可見保護規劃在名城保護中具有重要的主導作用。

        然而,名城作為一個整體,與其他不可移動物質文化遺產的最大區別就在于其動態性。城市是一個不斷發展、更新的有機體,始終處于新陳代謝過程中,一成不變是絕不可能的。對于名城而言,保護不會也不可能是全部,除了保護,如何保留、改造、更新以適應新的城市發展需要,是名城保護必須面臨的問題。遺產保護的必要性與城市發展的必然性,使名城保護的內容與方法不僅要包含對遺產自身保存與維護問題,同時還包括對遺產所處城鄉環境的變化與發展的控制與引導問題,兩者同樣重要[1]。名城保護規劃不僅是一種針對歷史遺存的技術措施和方法,而且是通過各種方法使一定規模的城市環境保持整體的和諧關系,是涉及城市發展的整體性、全局性問題?!皻v史文化遺產保護作為城市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已成為規劃建設中必不可少的內容。城市歷史保護不僅意味著文物古跡或歷史地段的保護,而且還包括城市經濟、社會和文化結構中各種積極因素的保護與利用”[2]。因此,名城保護要從城市全局和整體發展來做好保護和規劃工作,名城保護的理念要貫穿到城市發展戰略和城市規劃的各個層面,這才是保護規劃的要義所在。

        同時,名城保護規劃也不是指純粹的規劃編制過程,完整而有效的保護規劃應該包括從規劃研究、編制,到規劃實施、管理的每個過程。正如周干峙院士所指出,“名城保護工作不僅僅是保幾個區、幾條街、幾幢房的問題。它實質上是對名城整體工作的一個全面的認識問題和工作的綜合反映,它涉及對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方方面面?!盵3]

        2 三十年名城保護規劃的體系演進

        名城保護規劃編制工作本身就是名城保護的重要實踐,名城保護規劃的發展歷程反映了名城保護理念與方法的演進,從1980年代開始大致在各個年代呈現出不同的主要特征:

        2.1 1980年代的探索期

        1982年,國務院公布第一批國家名城名單的同時就下文要求編制名城保護規劃。針對名城保護規劃編制工作剛剛起步,1983年,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下發《關于加強歷史文化名城規劃工作的幾點意見》,對名城保護規劃的概念、規劃編制與審批等做出規定。1986年,《國務院批轉建設部、文化部關于請公布第二批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名單的報告的通知》中明確保護規劃要納入城市總體規劃,按《城市規劃條例》(1984)規定的程序上報審批,名城保護規劃的內容是“要保護文物古跡及具有歷史傳統特色的街區,保護城市的傳統格局和風貌,保護傳統的文化、藝術、民族風情的精華和著名的傳統產品”。這三個規范性文件的內容對1980年代名城保護規劃編制起到了重要的規范作用,盡管尚未形成明確的體系,但是就保護對象而言,涵蓋了文物古跡、古建筑或建筑群連片地段和街區、城市傳統格局和風貌、遺址、山川水系、傳統文化等較為全面的內容,尤其是強調對城市歷史的研究與現狀的調查,根據名城自身的特點去探索保護規劃的重點。

        1980年代名城保護規劃在體系上雖然沒有建立統一的編制標準,但是大部分的名城保護規劃都能圍繞名城特色,抓住保護的重點,為以后的名城保護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如西安保護規劃提出保護舊城完整格局,顯示唐城宏大規模,保護周、秦、漢唐城市遺址;蘇州提出“全面保護古城風貌”以及在古城西側開辟新區的總體建設布局;昆明保護規劃既有市域范圍內對滇池的保護,也有城區范圍內點線面的保護;延安保護規劃對革命紀念地實行分級保護;平遙保護規劃提出對古城實行全面整體的保護,全城劃定三個級別的保護范圍。這些早期名城保護規劃的內容與方法,在此后保護規劃的修編制定中都得以延續。

        1980年代名城保護規劃的重點是解決保護對象的問題。保護規劃基礎研究扎實,對城市特色與歷史文化價值定位準確,規劃重點突出。但是在保護層次方面,文物古跡是保護的重點,歷史街區還沒有作為一個明確的保護層次出現。在規劃實施方面,由于受社會經濟發展條件所限,全面實施保護規劃的現實條件并不成熟,這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實踐對規劃編制的反饋和檢驗,使保護規劃往往帶有一定程度的理想化和局限性。在規劃體系方面,整個城市規劃體系尚處在不成熟階段,保護規劃也不例外,上與城市總體規劃,下與詳細建設規劃都缺乏有效的銜接。

        2.2 1990年代的成形期

        1993年全國名城保護工作襄樊會議明確了名城保護的內容,即“保護文物古跡及歷史地段,保護和延續古城風貌特色,繼承和發揚優秀傳統文化”。1994年在國務院頒布第三批歷史文化名城之后,建設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編制要求》,規范名城保護規劃編制與審定。在歷史城區普遍遭受建設性破壞的背景下,歷史街區保護的重要性開始被認識。1997年,建設部轉發《黃山市屯溪老街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管理暫行辦法》,明確指出歷史文化保護區是我國歷史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保護區、歷史文化名城”這一完整體系中不可缺少的一個層次,也是我國名城保護工作的重點之一。因此,名城保護規劃的內容開始形成三個層次的框架,名城保護規劃編制逐步規范化。

        這一時期,北京名城保護規劃明確提出三個層次的保護體系,并對北京舊城整體格局與風貌保護提出十大方面措施;武漢名城保護規劃是嚴格按照建設部要求進行編制的范例,規劃內容覆蓋面全,分為城市整體、城區、市域三個層面,每個層面明確各自的保護對象與措施;洛陽名城保護規劃針對地上地下文物豐富的特點,提出建立展示體系來揭示名城歷史文化內涵,為遺產保護展示利用提供了新的思路;上海針對近代遺產豐富的現狀,主要抓住優秀歷史建筑和歷史文化風貌保護區這兩個重點。

        1990年代名城保護規劃的重點是解決保護方法的問題。在明確了名城保護的三個層次之后,其所對應的保護方法也是不同的。對于文物保護單位,要遵循“不改變原狀”的原則,保存歷史的原貌和真跡。對于歷史文化保護區,要采取保護與整治的方式,保護真實的歷史遺存,整體的歷史風貌,維持和提升原有功能。對于歷史文化名城,不僅要保護城市中的文物古跡和歷史地段,更要保護和延續古城的格局和歷史風貌,以及繼承和發揚優秀的城市傳統文化。

        隨著城市規劃編制體系的不斷完善,詳細規劃開始在名城保護中承擔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歷史城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歷史街區保護與整治修建性詳細規劃等新規劃類型的出現,完善了名城保護規劃體系,彌補了名城保護規劃停留在城市總體規劃層面的不足。但是,這些詳細規劃在編制中尚未形成統一的規范,控規中與保護相關的指標體系,保護整治規劃中建筑的分類與措施等核心問題在各地的規劃實踐中不盡相同。此外,計算機制圖尚未完全普及,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規劃編制的準確性和操作性。

        2.3 2000年以后深化期

        2000年之后,名城保護規劃編制與執行進一步制度化。2003年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將歷史文化街區(村鎮)的保護納入法律范疇。2005年《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規范》出臺,對名城保護規劃的體系,保護范圍與措施,保護內容與重點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規范,成為全國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村鎮保護規劃的唯一技術標準。

        針對國務院關于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的要求,建設部相繼出臺了《城市規劃強制性內容暫行規定》(2002)、《城市紫線管理辦法》(2003)、《關于加強對城市優秀近現代建筑規劃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2004)、《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評價指標體系》(2004)、《城市規劃編制辦法》(2005)、《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評估標準》(2010)、《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保護規劃編制審批辦法》(2014)等部門規章和文件,將名城保護作為重要的城市規劃強制性內容之一。

        2007年新的《城鄉規劃法》修訂頒布,其中明文規定“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內容應當作為城市(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舊城區的改建應當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傳統風貌”。

        2008年,國務院頒布《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由于其主要內容都是圍繞保護規劃的編制、審定、實施等,保護條例本身就是名城保護規劃編制的重要依據與標準。按照保護條例的要求,2012年12月,住建部與國家文物局聯合下發了《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編制要求(試行)》,成為保護規劃編制最為權威的規范要求。

        2000年以后,名城保護規劃的顯著特點是保護體系的不斷深化完善,并呈現出全面、分層、分級的特征。隨著城鄉規劃范圍的不斷擴大以及城市遺產保護對象的不斷拓展,名城保護規劃已經從城市總體規劃層面以歷史城區為主的專項規劃演變為各類保護對象、各個規劃層面、各項保管層級的保護規劃體系。如南京名城保護規劃在市域、主城、老城三個層面,分別構建了從物質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內容框架,以及劃分了法定保護、登錄保護、規劃控制這三個等級的分級控制體系。蘇州名城保護規劃在市域、市區、中心城區、歷史城區等若干層面確定不同的名城保護對象。上海將名城保護規劃具體落實到優秀歷史建筑保護和歷史文化風貌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層面。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確立了與行政區劃等級一致的名城名鎮名村的城鄉保護管理體系。在規劃類型上,保護規劃有名城名鎮名村的總體層面的保護規劃,歷史城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街區古鎮古村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文物古跡的保護規劃等。在保護內容上,包括文物古跡、歷史街區、歷史村鎮等物質文化遺產,優秀傳統文化等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及風景名勝、歷史景觀、山川形勝等自然遺產。在保護級別上,在國家、省、市縣的法定保護層級中也不斷出現規劃控制的非法定級別。

        30多年來,名城保護規劃總的發展趨勢是從簡單到系統,從沒有體例到逐步規范,隨著規劃編制的不斷發展,保護對象的不斷拓展,保護體制的不斷完善,名城保護規劃在各個層面形成相互支撐的保護規劃體系。但是,當名城保護規劃朝著“全面系統、分層分級”的方向發展,如何在復雜的保護規劃體系中突出名城特色和保護重點依然是值得反思的問題。同時,名城保護規劃最終要放在保護實踐中加以檢驗才具有真正意義。

        3 厘清名城保護三個層次及反思

        名城保護的層次問題非常重要,當下普遍的問題就是錯位的保護與建設,比如把本該對待新區的建設方式,用到歷史城區導致大拆大建;把本該對待歷史城區的有機更新方式,用到了歷史街區導致拆舊建新;把本該對待歷史街區的保護整治模式,用到了文物古跡導致毀真造假。

        名城保護體系有三個重要的保護層次,即文物古跡、歷史地段、歷史城區,它們所對應的法定概念就是“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街區(村鎮)、歷史文化名城”,這樣的劃分是因為不同的保護層次對應不同的保護方法,這是中國名城保護工作30年的經驗總結,是解決保護與城市發展矛盾的有效途徑。[4]

        3.1 第一個層次是文物古跡

        文物古跡主要包括古建筑、古墓葬、古文化遺址、石窟寺、石刻、壁畫、近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筑等具有價值的不可移動實物遺存,由縣級以上政府公布重點保護的文物古跡就是各級文物保護單位。關于文物古跡的修繕,遵守“不改變原狀”的原則,核心在于真實全面的保護文物有價值的“歷史信息”。申報國家名城的條件之一就是要求城市建成區內保存有較為豐富、完好的文物保護單位、登記不可移動文物與歷史建筑。

        國家名城保護制度的產生與文物保護有著天然的聯系,1980年代初全國政協通過廣泛調查研究向國務院提出把歷史城市作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整體保護的意見,就是為使文物古跡保護與城市規劃建設密切配合,相得益彰。然而文物古跡“?!币住翱亍彪y,名城中對文物本體保護尚能基本保障,但是文物保護范圍之外的建設控制地帶卻常常處于建設“失控”狀態,造成文物古跡周邊視覺的污染、尺度的失調、安全的隱患等等破壞行為,而現行《文物保護法》規定的50萬元最高限額的行政處罰根本制止不了破壞性開發建設的利益沖動。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正是文物保護管理的尷尬所在。

        歷史建筑是根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新增的保護對象,在類型與方法上可以歸為文物古跡一類。歷史建筑在法定概念上是由地方政府公布保護的非文物類建筑,因此,歷史建筑的保護應該有別于“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要求,強調“保用結合,永續利用”,由此帶來歷史建筑的保護方法也應該更加多樣。歷史建筑是“文物保護單位”的有益補充,對建筑遺產的廣泛保護、多樣保護具有積極的意義。

        3.2 第二個層次是歷史地段

        歷史地段主要指能較完整的體現傳統風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地區,包括城市歷史街區、歷史村鎮、建筑群等。歷史街區和歷史村鎮之所以屬于這個保護層次,就是因為它們的特點和保護方法接近。

        長期以來名城保護工作的重心落在了歷史街區保護上,使歷史街區成為名城保護實踐的主戰場。歷史街區保護必須堅持正確的理念,這也是歷史街區保護的基本經驗。一是要保護真實的歷史遺存,延續真實的城市記憶,這是作為城市遺產的基本要求。街區內反映典型歷史風貌的建筑和環境要有豐富的歷史信息,這是不可復制的。二是要保護完整的歷史風貌,強調街區內建筑與環境的整體融合性,并非強調建筑單體的獨特性,而作為城市歷史發展的見證,歷史街區整體上又具有明顯區別與其他區域的歷史場所感和社區歸屬感,這是歷史街區的特色與價值所在,是不可替代的。三是要保持永續的街區活力,城市遺產的主要特征在于其動態性,歷史街區不僅記載著過去,也承載著未來,保護街區、復興街區,使其成為當代城市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歷史街區永續發展的動力所在。

        對歷史街區而言,實施積極的保護永遠是第一位的?,F實中歷史街區物質環境的破敗正是長期以來被過度忽視的結果,不能因為歷史街區保護的復雜性而放棄對其應有的維護,歷史街區既然作為名城保護的重要層次,就要體現出重點保護的地位,對動態的城市遺產而言,消極的留存就是破壞。

        歷史街區的保護更不能操之過急,急于求成。歷史街區的特色是在城市發展過程中逐步形成的,保護歷史就要對一磚一瓦、一草一木予以敬畏,要一朝一夕恢復上百年的歷史風貌必然是做表面文章,焚琴煮鶴。實踐證明,急功近利的做法都是曇花一現、不可持續,成功的街區保護本身需要經歷時間的磨練。因此,歷史街區的保護注定是一個長期的過程,需要積極踐行,審慎漸進。

        3.3 第三個層次是歷史城區

        歷史城區是體現名城歷史文化價值的核心區域,是感知城市文化特色與氛圍最直接的、最重要、最全面的部分。同時,它也是有生命的有機體,有數以萬計的人在這里生活和工作。所以歷史城區的發展變化是不可避免的,歷史城區重在整體保護,有機更新,其內涵就是包括了保護與更新、控制與引導。

        30多年來歷史城區一直是名城保護的最大盲點,歷史城區在1980年代節節失守,在1990年代處處失控,到2000年以后多數已經面目全非,名存實亡。2008年出臺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關于“保護措施”的第一條赫然就是“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應當整體保護”,但是歷史城區整體保護不只是一句時髦的口號,要深刻認識整體保護的內涵不易,要全面付諸實踐行動更難。

        歷史城區的“失守”不僅有認識上的問題,也有規劃方法上的問題。從表面上看,保護文物古跡、歷史街區,以及歷史城區整體格局與風貌是個點線面結合的保護體系,但是最后主要落在文物古跡與歷史街區的保護范圍上,所謂歷史城區整體格局與風貌,也主要體現在諸如道路格局、城河城墻、河道水系、城市軸線、城市地標、建筑風貌等“點線”控制要素上。這樣的規劃方法由于從一開始就忽略了“整面”的保護與控制,抓“點”放“面”,其結果是文物古跡與歷史街區的保護線劃到哪兒,線外的拆除改造就跟到哪。2007年全國政協委員馮驥才先生在全國“兩會”上提及北京的“規劃性破壞”質疑的就是這樣一種規劃情況,“在古城內劃出若干片歷史文化保護區,隨后便在保護區之外大拆大建,文保區基本都成了孤島。”[5]所謂歷史城區面積的大小根本不是放棄整體保護的借口,諸多世界遺產城市的歷史城區范圍都在幾十平方公里,整體保護貴在保全,“面”不全則“城”不善。

        4 建立名城保護的規劃控制體系

        實踐證明,僅有名城保護規劃是不夠的,要建立一整套保護規劃體系,將名城保護的要求貫徹到城市規劃的各個層面,即在整體層面予以統籌協調,在局部層面予以空間落實。名城保護的規劃體系涵蓋了從總體規劃層面的名城保護規劃、名城保護發展戰略規劃,到詳細規劃層面的歷史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歷史地段保護與整治規劃,以及文物專項保護規劃等(圖1)。

        一是總體規劃層面的名城保護規劃。除了劃定各個層面的城市遺產的保護范圍外,更為重要的是要從城市遺產保護的角度影響和反饋總體規劃,即依靠總體規劃的統籌協調作用,從整體層面來解決名城保護的問題,包括城市功能定位、發展方向、用地布局、產業調整、交通組織、基礎設施等方面的措施。

        二是歷史城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歷史城區的整體保護就是要將保護與控制要求具體落實到每一個街坊地塊,如蘇州、泉州、常熟等古城的建筑風貌與高度的有效控制,就是得益于較早運用控制性詳細規劃作為規劃管理的長效手段。

        三是修建性詳細規劃層面的歷史地段保護規劃。對歷史街區、歷史村鎮的保護就要將保護與整治要求落實到每一個建筑,整體保護建筑及其空間環境,堅持漸進改善的保護方法。

        參考文獻:

        [1]王景慧,阮儀三,王林.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理論與規劃[M].上海:同濟大學出版社.1999:27.

        [2]張松.歷史城市保護學導論[M].上海:上海科學技術出版社.2001:18.

        [3]周干峙.城市化與歷史文化名城[J].城市規劃,2002(4).

        第3篇:歷史文化名城規劃范文

        關鍵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利用,更新,原則,內容,協調發展

        城市是人類文明發展歷史最集中的體現,有著極其豐富的政治、經濟、科學、文化、藝術、社會和歷史等價值。繼承和保護城市歷史文化環境已成為城市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內容。然而隨著快速的城市化進程,歷史文化名城大都進行了大規模的舊城改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房地產開發,使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與城市更新協調發展成為目前一個重要的研究課題。

        1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與城市更新基本理論

        1.1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

        歷史文化名城是指保存文物十分豐富,具有重大歷史價值和革命意義的城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內容是保護文物古跡和歷史地段,保護和延續古城的傳統格局和風貌特色,繼承和發揚優秀歷史文化傳統。不僅包括可見的物質形態,同時又包含與這些物質形態有關的自然和人工的背景,以及與歷史地段環境在時空上有直接聯系或經過社會、經濟、文化紐帶相聯系的背景。不但有單體的文物保護,還要有整體的街區或風貌的保護;不但要保護有形的建筑、街區等實體內容,還要保護無形的民間藝術、民俗精華等文化內容,把歷代的精神財富流傳下去。其內容分為兩個層次:1)保護城市歷史環境以及對其積極因素的更新和利用;2)制定歷史保護相關法規、政策以及開展公眾參與、宣傳、教育和文化活動。

        1.2 城市更新

        城市更新是以保護與復原歷史文化名城面貌為目的,對構成街區的建筑、環境及一切相關因素進行整理、修繕與調整,使得古老街區的歷史環境的保存與現代居住生活的調整達到最佳綜合的行為與過程。自城市誕生之日起,城市更新就作為城市的自我調節機制存在于城市發展之中,但正式提出城市更新概念卻是在二次世界大戰以后,為恢復城市生機,歐美各國率先展開大規模的“城市更新”運動。城市更新的方式可分為重建或再開發(redevelopment)、整建(rehabitation)以及保留維護(conservation)三種。更新改造不僅僅以改善居住條件和居住環境為目標,而且充分發揮改造地段的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實現改造舊區和城市現代化的多重目的。

        1.3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與城市更新的關系

        城市是一種歷史文化現象,歷史文化名城在實物上比較典型地保存了歷史上豐富的文物古跡,城市建筑和空間格局等優秀文化遺產,在文化符號上集中體現了城市歷史發展脈絡特征或者一定典型的歷史時期的特征,是一個城市的記憶。保護歷史文化名城,是保護歷史的延續性,延續人類文明發展的脈絡。保護舊城,開發新城;保護傳統,發展現代文明,這兩者并不矛盾。

        城市更新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針對的都是已建成的城市地區,因此兩者之間存在著必然的聯系。無論是在需要保護的地區還是在需要更新的地區,都同時面臨保護與更新兩方面的問題。差別只是,在保護地區中,需要受到保護的東西所占的比重較大,而在更新地區,需要更新的東西占了絕大多數。但是,它們的目標都是為了通過塑造一個富有特色的城市形象,通過改善城市的生活品質,去實現適應并促進城市持續發展的共同目標。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與城市更新是同一目的的兩種表現形式。

        2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與城市更新面臨的基本矛盾

        保護與更新之間存在著許多矛盾。比如,城市要體現歷史的延續性,需要擇取重要歷史階段的優秀片段加以保護,但城市為滿足現代功能的需要而進行改造,又可能沖擊著這些優秀片段的保存,特別是新舊之間處理不當也會損害城市的藝術形象。歷史古跡要保持一定的歷史“文物環境”,才能向人們傳遞某些文化信息,而人們對現代生活的需要又常常破壞著這個歷史范圍所體現的氛圍;城市企圖通過傳統建筑的保護而體現出自己的特色,而現代建筑、現代技術常常對此有很大的沖擊力。渴望觀賞體驗異族文化的旅游者希望看到城市古老風貌更多一些,而居住在這個地區的人們卻希望改變他們千百年來熟悉的環境,進入新的空間、新的生活方式。

        我國歷史悠久,歷史文化名城眾多,然而在最近50年中,歷史文化名城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壞。有工業化過程中的毀壞;也有城市化進程中的毀壞,在大都市和主要名勝古跡表現為保護性毀壞和在中小城市則主要表現為建設性毀壞”,從中也表現出了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和城市更新中的種種矛盾。

        2.1 文化環境利益與其他利益的矛盾

        2.1.1與居民群體利益的矛盾。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就是要保護構成城市特色的基本肌理,這些包含歷史記憶的環境,其功能性衰退和物質性老化現象嚴重,與居民的現代生活需求存在著巨大的差距。同時居民數的增長,也使原有歷史性設施無法滿足居民的需求。

        2.1.2 與開發商追求經濟利益的矛盾。由于經濟體制的轉換和房地產開發業的興起,舊城改造成為有利可圖的投資熱點。這種局部經濟利益的驅動,造成了舊城改造中房地產開發商的一種急功近利的價值觀,忽視社會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在近年來歷史文化名城舊城改造中,一些長期沉積下來的歷史文化痕跡被無情抹去,“模式化生產”代替了精心設計,所傳達的歷史文化信息也已經很少。

        2.1.3 與城市政府片面的“城市發展觀”以及追求短期利益的矛盾。那種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建設中所表現出的片面追求短期經濟利益,忽視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的做法同時也表現在各級政府的決策管理中。于是,充滿傳統情致的民居以建設所謂“標志性”建筑被毀掉;尺度宜人的歷史街道被無情的拓寬。此外,這種在短期內急于為自己立豐碑、不愿步他人后塵的決策思想,導致即使某一屆政府有較好的保護發展規劃也很難實現或繼續深入研究。然而,實現一個好的保護發展計劃歷時很長,幾年、十幾年甚至幾十年,是要多屆政府去共同努力創造的,是集體團隊合作的結晶。

        2.2 規劃與開發的矛盾

        房地產開發企業總是注重內部環境、建筑自身的功能和經濟效益,而政府規劃職能部門則側重于整個歷史文化名城風貌的保護,整個社會利益的協調和綜合平衡,用種種手段進行限制、調控。因此,開發者的意圖與保護規劃控制的要求必然存在著距離。城市政府為了吸引投資,受經濟利益驅使而放棄對規劃原則的堅持,規劃所確定的舊城建筑高度、風貌控制和容積率控制指標失去了法律權威性,代價是歷史文化名城整體的社會、環境、文化效益的降低。

        2.3 保護發展所需的建設費用與資金短缺的矛盾

        目前,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建設、管理影響最大的問題是資金問題。名城保護、發展中會涉及相當數量的居民外遷安置費用、市政設施改造費、歷史風貌建筑的修繕維護費用等大量資金,數額巨大,這些資金如果僅靠政府財政支出則難以為繼。

        3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與城市更新協調發展

        歷史文化名城具有值得人們珍存的歷史文化和觀賞等多方面價值,由于時間的推移,受到一定程度的損害,對它應在保護的前提下進行整治,使它的價值得以更完美的體現。因此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方針總的說是保護與整治。

        3.1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與更新的原則

        3.1.1 堅持整體保護的原則。歷史文化名城是一個有機體,一個系統。它的保護重點不完全在建筑物本身,而在其整體環境的格局。歷史文化名城要有所發展,要在發展中保護其格局的完整性,這就需要整體保護。

        3.1.2 充分尊重歷史環境,分析歷史文化名城的特色,保護歷史文化的前提下,發掘和繼承歷史文化內涵,對一些歷史文化遺存進行合理的開發和利用。

        3.1.3 保護維修、整治和修復中要“整舊如故”“以存其真”。

        3.1.4 堅持積極保護的原則,合理調整舊城功能,防止片面追求經濟發展目標,強化文化職能,推動舊城的可持續發展。1)保護更新與經濟、社會、文化的發展相結合;2)保護更新與城市規劃設計相結合;3)保護更新與利用結合。

        3.2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與城市更新協調發展機制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運行機制是指名城在保護、更新、建設實踐中的內在運行機理和過程。建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與城市更新協調機制,就是借鑒其他城市更新的機制,從保護決策、規劃設計、管理實施等各方面去研究保護的內在運行程序,從而實現名城歷史文化資源利益最大化和最優化,提高城市綜合效益。

        3.3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與城市更新協調發展對策

        3.3.1 保護決策層面

        對于經營理念下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來說,目標的確立是名城保護、建設的前提和開發的內部驅動力。1)探索區域整體協調發展戰略。歷史文化名城通過實施區域規劃,可以緩解在城市性質、規模、布局方面過于集中的壓力,通過整合資源、提升質量,在繼續加快發展的同時,切實促進文化遺產保護和利用。2)貫徹舊城“有機更新”方針。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和城市規劃管理中,應廢除“舊城改造”的錯誤方針和口號,舊城應實施整體保護。舊城內的傳統建筑重在加強日常修繕和采取“有機更新”方式加以改善,保護傳統特色和原有社區結構。

        3.3.2 規劃設計層面

        注重保持和發揚城市特色。城市化的發展必然帶來文化的趨同。要避免“千城一面”,就要重視城市文化的歷史淵源,重視區域文化差異,重視文化多元的保護。保護與城市血脈相連的傳統歷史文化,保留先人們留給我們街道、房子、禮儀、風土人情、生活習俗、乃至飲食起居,保留一個城市獨一無二的特色,只有這樣才能保留住這個城市的精神世界。

        3.3.3 管理實施層面

        現代歷史文化名城要尋求城市環境,尤其是歷史環境持續、穩定發展,必須依靠管理的維護和支持。它包括:1)保護資金的支持。2)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法規和政策支持。3)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也是一項公眾參與的社會活動。具體措施有:1)強化文化遺產保護法制,遵守文化遺產保護原則。2)提高保護管理人員素質。3)探索出一套適宜滲透“公眾參與”機制的歷史文化保護措施。

        4 結語

        在當代中國快速城市化的沖擊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與現代化城市建設更新的融合是極為艱難的。但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發展沒有不可調和的矛盾,我們只有在思想上高度重視,在實踐中不斷探索,努力實現二者的結合,使之相互協調,做到既保護好古城又繁榮城市,實現歷史文化名城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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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邢繼亮,歷史街區更新改造探討[D].北京工業大學碩士論文

        [3]阮儀三,孫 萌.我國歷史街區保護與規劃的若干問題研究[J].城市規劃,2001(10):11-14.

        [4]楊志明,陳年好.舊城改造的誤區廈出路[J].城市開發,1999(4):78-79.

        第4篇:歷史文化名城規劃范文

        關鍵詞:城市更新 歷史文化名城改造

        如何處理城市更新與歷史文化保護之間的關系,很多專家學者進行了分析探討,說法不一。這里我們根據自己所了解到的城市規劃和商業地產策劃的經驗,從實際操作層面出發,站在經營城市的角度來分析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開發。

        在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開發問題上,樹立正確的保護和開發觀念一直存在兩種極端觀點;一是認為對歷史文化的保護會阻礙城市的建設和發展,把那些“老古董”視為城市的“腸梗阻”,必欲除之而后快:二是認為對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必須是全方位的保護,不能動其一草一木、一磚一瓦,否則就是破壞。這兩種觀點的一個共同錯誤,就是將歷史文化保護與城市更新開發截然對立起來。如果用其中任何一種觀點來指導實踐,歷史文化的保護和城市的更新發展都將無從談起。那么,如何處理歷史文化保護與城市更新開發之間的關系呢?我們認為應該明確以下兩點。

        第一,歷史文化街區及其歷史遺存是城市的寶貴財富,必須加以保護。歷史文化名城中的歷史文化遺存及其歷史文化環境不僅是城市景觀的重要組成部分,更是彰顯城市個性的載體。在人們對提高文化生活水平具有較高需求的今天,歷史文化名城及其承載的歷史文化已經成為十分寶貴的城市資源,對其進行有效的保護和充分的挖掘,有利于塑造城市的形象和品牌,提高城市知名度和美譽度,促進旅游業及相關產業的發展,不僅會帶來巨大的社會價值.還會帶來可觀的經濟效益,最終有助于推進城市的現代化建設。巴黎、倫敦、巴塞羅那等世界歷史名城以及國內的大理、麗江、蘇州、杭州等地的實踐經驗就是最好的證明。所以說,從短期看,歷史文化保護和城市的更新、開發之間確實存在一些矛盾,但從長期發展看,二者完全是可以統一和諧調發展的。

        第二,對歷史文化名城及其與之相關的歷史文化環境、歷史文化遺存僅僅施以保護是不夠的,還必須在保護的基礎上進行適當的開發。當然,這里的開發不是簡單的房地產開發,而是對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遺存等文化資源進行深入的發掘和利用,根據時代需要對其功能進行適當的更新和改變,以充分發揮這些寶貴資源的文化價值、社會價值和經濟價值。就鄭州而言,像城隍廟和商城遺址這樣的歷史文化保護區,其基礎設施非常落后,建筑物的功能已經不能滿足現代生活的需要,加之住居的人口數量巨大,成為臟、亂、差的典型,必須對其進行適當的整治和改造,使其能夠符合現代生活的需要。此外,歷史文化名城承載著深厚的歷史文化,是悠久歷史和燦爛文明的體現,作為一項文化資源,如果讓它始終處于沉睡狀態,不進行開發利用,它最終只能是在歷史的長河中靜靜地消失。因此對歷史文化名城的適度開發和利用也是歷史文化進行保護、延續和發揚的必要手段之一,也就是說,對歷史文化名城應該在利用中保護,在保護中利用。

        歷史文化名城(街區)的保護和開發應實行綜合規劃城市是由各個子系統構成的一個巨大的復合生態系統。判斷一個城市是否良性運行,關鍵是要看這個城市的各個子系統之間是否持續協調發展。從這個角度看,歷史文化名城的改造開發一定要綜合考慮城市的歷史、環境、資源、交通市政、產業發展和居民生活質量等各種因素,協調好長期與短期、整體與局部、社會與個體之間的關系。因此,歷史文化名城的改造開發需要各方面專家的參與.需要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需要進行合規劃和周密策劃,需要將宏觀發展戰略和微觀的經營策略結合起來。但是,目前國內歷史文化名城或歷史文化街區的改造開發一般是由政府或開發商主導.很少注重和遵守規劃.或大多側重市政規劃和建筑規劃.往往忽略歷史文化保護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和詳細的商業規劃。其結果往往導致城市發展與產業發展、城市空間體形態與商業經營內容、經濟與文化之間不相協調,甚至是相互沖突:城市缺乏精神和個性。這顯然不利于總體目標的實現。所以我們強調,在對歷史文化名城進行保護和開發時,一定要站在城市經營的高度對歷史文化名城進行戰略定位和功能定位,然后以此為基礎進行歷史文化名城的綜合規劃,比如蘇州,古城的歷史文化遺產,把古城當做純粹的旅游區,而新區則著重發展工商業,這樣既保護了文化遺產,又發展了經濟。只有如此,才能使綜合規劃具有戰略指導性和可操作性,從而有利于歷史文化名城或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和持續發展。

        成片的歷史文化街區應該實行統一規期.統一開發,分步實囊在歷史文化名城或歷史文化街區的改造開發過程中,對于成片的、有內在聯系的歷史文化街區應當進行統一規劃和開發,只有這樣才能既保證該區域內歷史文化風貌的完整性和統一性,又能發揮文化資源的規模效應,形成相互補充、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局面。

        對成片的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改造和開發最好交由一家投資開發公司承擔.這樣容易保證開發公司能夠始終從該地區戰略定位和功能定位的角度出發.對整個地區進行統籌安排,營造歷史文化環境、提升區域文化形象、經營區域品牌.既有利于歷史文化遺跡的保護,又有利于獲得長遠的經濟利益。相反.如果將成片的歷史文化保護區交由不同的公司開發,由于每個公司的實力、思路、各不相同,在加上經濟利益的競爭關系,很可能將一個歷史文化街區搞得面目全非,支離破碎。當然.選擇一家公司開發時.對于面積較大的歷史文化街區.在開發中可以實行分批分片開發.循序漸進.穩步實施。

        正確處理政府與企業的角色關系歷史文化名城或歷史文化街區的改造和開發往往是一項綜合工程。它既可能是歷史風貌保護工程,又是危舊房改造工程、商業區改造工程或旅游資源開發工程:既要實現一定的經濟目標,又要實現一定的政治目標、社會目標和文化目標;既要對歷史文化進行有效保護,又要進行持續經營。如此高標準的要求,需要采用一種最有效的開發模式。實踐來看,在歷史文化名城的開發和經營上,有政府主導和企業主導兩種傾向。但是無論是采取完全政府主導的開發模式還是完全企業主導的開發模式,都不利于歷史文化的保護和利用。

        在政府主導的情況下,由于政府自身職能和自身資源所限,既無法在短期內組織足夠財力、人力和物力,又不具備經營和管理能力:而如果由企業主導,出于自身經濟利益的考慮,則容易偏離城市的戰略定位和規劃,偏離保護歷史文化、提高居民生活質量的社會目標。所以說,只有將政府的行政力量和企業的市場力量有機的結合起來,才會最大限度的有利于預期目標的實現。

        在政府和企業的角色定位上,政府主要負責歷史文化名城的規劃,負責制定城市及街區的戰略定位和功能定位,為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開發搭建發展平臺,在城市及街區的改造開發過程中發揮監督和指導作用,企業則應在政府的監督指導之下,對歷史文化街區進行整治和改造.對歷史文化資源進行深度開發.對歷史文化名城進行品牌經營。只有政府和企業各盡所長,分工合作,才會使歷史文化名城得到最有效的保護和開發。

        第5篇:歷史文化名城規劃范文

        關鍵詞:名城;保護;開發

        中國歷史文化悠久,在五年多年歷史長河中古人為我們留下一座座歷史文化名城,這些名城是重要的遺產。保護和合理開發這些歷史文化名城是當代城市建設管理者的重要職責。在可持續發展理念深入人心的背景下,當前加強對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已經成為今后發展的必然選擇。

        一、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存在問題

        從當前實際情況來看針對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還存在著諸多問題,這些問題對于實際保護產生了深刻影響。為了滿足實際發展要求在今后工作中就要求認真解決這些問題。具體來看當前實際保護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是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保護與開發矛盾突出。保護與開發應該是對立統一的關系,但是從當前實際情況來看針對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與開發已經成為一組非常尖銳的矛盾。近些年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內一度興起一些違章建筑,雖然已經被,但是這種風氣仍然沒有得到遏制。有些地方甚至還產生了拆老城、建新房的違規做法。這種做法會對歷史文化名城造成嚴重破壞。與此同時還存在著個別地方過度強調歷史文化名城的商業經濟價值,淡化歷史遺產的文化價值。這樣長此發展下去最終會對歷史文化名城的發展造成嚴重影響。

        (二)保護資金不足。針對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是需要一定資金做支撐的,可是當前針對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資金是嚴重不足的。資金短缺、投入不足是當前我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存在的最為典型的問題。當前不少地方還沒有設置歷史文化名城專項保護資金。保護需求同資金實際現狀還有很大差距。保護資金不足有很多原因,其中有兩個原因最為典型。一個原因是沒有專項保護資金,有些地方即便是設置了保護資金也很難做到專款專用。另外一個原因就是資金來源太過單一,往往是依賴有限的政府撥款。這顯然是難以滿足日益復雜的需要的。在今后應該逐步改善這種現象,要采取有效措施來加強資金投入。

        (三)政府運作不透明,公眾參與度不夠。歷史文化名城涉及到千家萬戶的利益,在實際保護過程中理應做到公開透明,可是從當前實際情況來看在不少地方政府對于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運作是不透明的。從公眾參與程度來看,當前城市規劃從論證、到制定、再到實施公眾還沒有實現全方位的參與。近些年來我國法律雖然明確了公眾參與城市建設的權利,可是在實際執行階段公眾是很難積極主動地參與到決策當中的。這樣在實際開發過程中就會遇到諸多問題,群眾不理解就很正常了。

        (四)政府管理職能交叉。當前針對歷史文化名城之所以會產生一系列問題很大程度上是因為當前沒有專門機構來負責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與開發,當前采用的多部門共同管理的體制往往容易產生管理真空。在以往發展過程中經常會出現各個部門相互扯皮的情況。當前地方政府在實際保護過程中是身兼運動員和裁判員雙重身份。這樣在實際管理中既是管理的實施者,同時還是管理的監督者和評價者。這對于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顯然是非常不利的。

        二、今后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戰略

        針對當前實際工作中存在的一系列問題必須要采取有效措施來予以應對,要真正有效提升保護力度。具體而言在實際需要做好以下幾點工作:

        (一)正確處理保護與開發的關系。今后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過程中應該正確處理保護和開發兩者的關系,要遵循保護歷史載體、保護歷史環境、合理利用以及永續利用的原則。對于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關鍵是要保證其真實性、完整性。對于歷史文化名城的開發則是要著重挖掘其歷史文化內涵。對于需要重點保護的街區必須要嚴格禁止一切商業活動.

        (二)加大資金投入力度。針對當前資金投入力度不足的問題,今后必須要設置專項保護資金。這筆資金應該列入到當年財政預算當中,與此同時還應該進一步鼓勵多渠道籌集資金用于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當中。為了保證資金充足,今后應該從旅游收益中拿出一部分來實現對文物資源的長久保護。采用這樣一種方式一方面是能夠進一步增加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力度,另外一方面還將能夠進一步減輕國家財政負擔。這對于滿足實際需要是非常有好處的。

        (三)政務公開,提升公民參與度。首先,國家必須通過法律法規的形式,讓市民的知情權、監督權、參與權等權利得到切實的保障,完善聽證會制度,公開征求群眾意見。其次,要搭建民眾與決策層之間公平、暢通的交流渠道,如通過問卷調查或訪談,收集公眾的意見,為決策提供依據;通熱線和網上交流平臺,解答市民的疑問,聽取民眾的意見和建議;公眾基于政府部門提供的相關信息,進行投票復決等。第三,由于我國民眾的參與意識并不十分強烈,因此宣傳工作是公眾參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與開發的重要前提。為了達到良好的宣傳效果,可以在行政機關內部設立宣傳部門,并制定宣傳工作的考核辦法,確立多樣化的宣傳形式在人流量大的廣場設立宣傳點,發放宣傳資料,并組織干部、專家、志愿者等接受群眾咨詢。

        (四)完善問責制,明確責任。當歷史文化遺產遭到破壞,或因歷史文化名城大規模幵發而造成人民的利益受到嚴重損害時,除直接責任人需要繩之以法,市長也有必要受到責任追究。今后對于各部門的職責也必須要劃分清楚,要建立專門的保護部門來負責這項工作,這樣才有助于避免相互扯皮推諉的現象。針對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在今后必須要從多個方面入手采取措施來加強保護。這樣才能夠真正滿足實際需要。本文從當前存在的問題入手分析了可以采取的措施。加強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是今后發展的必然選擇,今后要遵循發展規律,從多個方面入手來采取措施。

        作者:高復杰 單位:山東建筑大學

        參考文獻:

        第6篇:歷史文化名城規劃范文

        關鍵詞:歷史文化街區;建設

        昆明是全國首批24座歷史文化名城之一,歷史文化豐厚。然而歷經近百年的拆建,昆明古城已經風貌不再,引來社會市民的一致批評和持久反思。歷史文化街區作為歷史文化名城的標志,是一座城市的“根”和“魂”。加強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和建設也是昆明內生性發展和建設世界知名旅游城市的必然選擇。按照國家規定,歷史文化名城必須有2個以上的歷史文化街區,昆明歷史文化名城面臨歷史文化街區保護開發不足地嚴峻形勢。

        一、昆明歷史文化街區建設現狀

        昆明已納入保護建設的歷史文化街區有3個:文明街(省級)、南強街(市級)、晉城古鎮上下西街(市級);歷史文化地段有7個(全部為市級保護):官渡古鎮、祥云街、云南大學、震莊、翠湖周邊、大觀公園、龍泉寶云。全市575項縣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相當一部分集中在上述各街區、地段。在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建設方面,昆明市做了不少工作,但也面臨一系列尷尬和困境:

        (一)繼承了豐厚的歷史文化遺產,但保護意識不強,古城風貌難尋。昆明作為首批24個歷史文化名城,是我國歷史文化最具代表性的城市之一。但傳統街區在上世紀90年代大量拆遷,房價上漲更是壓縮了歷史建筑和古城空間,昆明無可避免地走向千城一面,城區已很難感受到歷史文化名城的氣息。

        (二)出臺了相關法規,但時間滯后,執行不嚴。2004年后省、市才出臺相關法規,包括:《云南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條例》、《昆明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昆明市文物保護條例》等,此時,昆明老城區已基本被拆完,保護對象已非常有限。2008年《昆明總體規劃修編(2008-2020)》深化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內容;2010年編制了專項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遺憾的是出臺時間過晚。另一方面,名城保護軟、經濟指標硬的問題一直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普遍存在。

        (三)開展了保護與恢復重建工作,但政策支持不力,利益訴求多元。2000年以來,昆明完成了三大文物保護工程;2003年至今,開展了文明街、南強街兩個街區的保護與更新。但是面臨如下棘手問題:首先是政府對街區建設的政策不穩定給建設帶來困難。以文明街區最為典型,2004年行政區劃調整、土地政策變化使得原來區政府承諾的經費補助和劃撥搬遷安置土地等都沒有兌現。其次是缺少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建設的標準和政策。有關部門依據的城市規劃建設審批標準和政策不適用于傳統街區。如開發商通過購買居民二手房的方式進行恢復重建,但是土地從住宅用地轉換為商業用地卻久拖不決。第三是歷史文化街區在居民(或單位)搬遷、管理運營、盈利實現方式等各方面與地產項目截然不同,政府、企業、居民的利益和價值訴求復雜多元,都影響著街區建設進程,急需高位統籌。

        二、推進昆明歷史文化街區建設的對策建議

        針對昆明歷史文化街區建設中存在的問題,應著重從一下幾個方面加以重視和解決:

        (一)高位統籌,協調各方。強化政府在街區建設中的調控力,加強組織建設,建立政府牽頭、人事相符的組織構架。成立昆明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下設由市長(或分管副市長)直接領導,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組成的歷史文化街區保護更新領導小組,加強高位統籌和組織協調。一是加強市級部門間的協調。做好審批協調,針對法規不對接、政策不配套甚至相互矛盾的情況,明確權限,協調審批,減少阻滯。二是加強與開發商的協調。做好服務和監督,確保街區建設按規劃實施;對建設進行方向性指導和保護性監督,最大程度減小建設活動對歷史遺存的損害。三是加強居民與企業的利益協調,動員居民配合城市改造和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實施搬遷,并按照實際情況,達成多方共贏的補償方案。四是協調產權單位搬遷。對各級級行政事業產權單位和街區現代建筑拆遷、歷史建筑更新以及開展活動等進行有效協調。

        (二)規劃引領,突出歷史文化保護。推進“多規合一”和“多規對接”。依照《昆明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要求,積極推動市和區縣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市建設規劃等各類規劃與歷史文化街區專項規劃的對接,從規劃層面做好設計。做好歷史文化街區與周邊規劃的協調。

        (三)創新管理,完善審批監管。規劃、建設、環保、消防等部門應認真研究,解決行政主管部門用現行城市建設標準規范要求傳統街區建設,對歷史文化街區建設形成阻礙的問題。分析現行城市建設規范的標準與傳統街區的差異,尋找在傳統街區恢復建設中實施現行建設標準的路徑,及時解決街區建設中標準扯皮、要求矛盾、審批困難等問題,推進審批進程。

        (四)建立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建設的長效機制。一是落實主體責任。各級政府應承擔起歷史文化街區建設的主體責任,堅決杜絕以經濟項目置換歷史街區和重申報、輕管理,把管理當負擔,甚至把保護工作和責任轉移給開發商的不當行為。二是凝聚發展合力。市、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與各相關部門要形成上下通暢對接、左右協調互動,分級管理、層層落實的責任體系。文化、文產等部門要從提升旅游文化內涵角度出發,支持一批代表性非遺和文化創意項目進街區并形成政府牽頭、企業參與、社團協同的機制。三是加大投入。要把歷史文化街區建設作為公共文化和產業項目,納入財政預算給予專項補助。同時整合現有各類涉及文物保護的資金,并從市級旅游發展專項資金中設立列支項目。通過建立多重經費保障機制,逐步解決兌現文明街區等建設經費補助和文物保護單位的經費空缺。四是納入問責機制和目標考核。按照國務院相關要求,對維護歷史文化街區不力或不作為的,納入市、區(縣)兩級問責機制。在經濟社會發展及專項考核中,設置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內容,納入考核指標。

        第7篇:歷史文化名城規劃范文

        1.1大數據對大量數據信息的處理

        由于歷史文化名城展示與利用涉及到的內容很多,包括歷史學、地理學、建筑學、社會學、景觀生態學等,與此同時,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先進的數據采集、建筑測繪等軟硬件設施已經大量應用于歷史文化名城的展示與利用當中,在此過程中產生了數量龐大的數據信息,而大數據能夠對這些龐大的數據信息進行快速準確的處理.所謂“大數據”就是指需要新處理模式才能具有更強的決策力、洞察發現力和流程優化能力的海量、高增長率和多樣化的信息資產.例如,三維激光掃描技術是一種通過激光反射的原理,將被測量對象通過三維激光掃描系統的處理,構建成一整套的點云數據模型,在此基礎上,通過專業的三維軟件技術對于被測對象進行逆向的數字化構建,從而能夠進行后續的數字化的研究與利用.在此過程中,點云數據會大量涌現,尤其是對于展示與利用真實性要求更高的項目而言,所產生的數據將會無限接近于真實的被測對象,數據會呈現出幾何數量級增長.數據量大,能夠促進歷史文化名城展示與利用在探索方法和研究理念的層面上產生根本性的變革.對于早期的歷史文化名城的展示與利用來說,由于受到認知性和數據分析能力的影響,人們就某一處歷史文化名城的展示與利用的形式、內容以及方法上,僅僅是能夠通過數量有限的樣本案例和數據資料,利用較為傳統的技術手段進行數據的分析、評估和管理.大數據的應用,能夠將大量的歷史文化名城的相關信息進行有目的性的篩選和處理,為展示利用的方式、方法在名城中的應用,提供了較為全面和具體的對策措施,提高展示利用實施的精確性.

        1.2大數據對多樣數據類型的處理

        歷史文化名城在展示利用時涉及到的數據繁多復雜.單就其中的某一處歷史建筑來講,《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對建筑本身的歷史檔案包括了5項內容:1)建筑藝術特征、歷史特征、建設年代及稀有程度;2)建筑的有關技術資料;3)建筑的使用現狀和權屬變化情況;4)建筑的修繕、裝飾裝修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圖紙、圖片、影像等資料;5)建筑的測繪信息記錄和相關資料.除此之外,還有關于歷史沿革、歷史事件、地名典故、名人軼事等資料.上述幾項內容,基本涵蓋了一處歷史建筑的歷史價值和人文價值,這些詳細資料,在歷史文化名城的展示利用時會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在歷史文化名城的展示利用的過程中,數據的類型非常多,有圖片資料、文字資料、影像資料、圖紙資料、點云數據等.在以往展示利用處理數據信息的時候,利用傳統的數據處理技術,事先定義好結構化的數據.結構化數據是將對象數據向便于查詢、處理的方向抽象的結果.結構化數據即行數據,存儲在數據庫里,可以用二維表結構來邏輯表達實現的數據.結合到典型場景中更容易理解,比如企業ERP、財務系統;醫療HIS數據庫;教育一卡通;政府行政審批;其他核心數據庫等.在結構化數據過程中,通常會忽略一些特定條件之下所不必考慮的細節,篩選出有用信息.隨著互聯網技術、展示利用技術以及測繪技術的快速發展和演進,非結構化的數據大量的出現,難以用結構化來進行表示,在存儲記錄數據的同時還要儲存數據的結構,增大數據存儲和處理的難度.相對于結構化數據而言,不方便用數據庫二維邏輯表來表現的數據即稱為非結構化數據,包括視頻、音頻、圖片、圖像、文檔文本等形式.具體到典型的案例中,如醫療影像系統、教育視頻點播、視頻監控、國土GIS、設計院、文件服務器PDM/FTP)、媒體管理等具體應用資源,這些行業對于存儲需求包括數據存儲、數據備份以及數據共享等.目前在歷史文化名城展示與利用當中,所利用的數據大部分都是非結構化的數據,而這些非結構化的數據將會逐漸成為主流化的數據.隨著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發展,與展示利用相關的影響因子指標數量上必定會更加的豐富和細化.為了滿足歷史文化名城展示與利用的目的,在相關數據激增的同時,新的數據類型還會不斷出現,很難用一種或是幾種規定的模式來描述趨于復雜、多樣性的數據形式.而大數據與傳統的數據處理方式最大的不同之處就是,它在非結構化數據和信息的方面能夠最大限度地將大量歷史文化名城展示與利用的相關影響因子指標的細節信息進行數據非結構化,可以減少在數據處理過程當中的數據流失現象,為展示與利用提供更加充分的情報信息與技術支撐.

        1.3大數據對數據信息的快速處理

        由于科學技術水平的飛速發展和普及,數據越來越龐大,必須有相應的數據處理能力才能夠將大量的數據進行充分而有效的利用.歷史文化名城的展示與利用發展到今天,展示利用的相關數據除了具有傳統屬性以外,還具有時效性,通常某些數據的價值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迅速降低,能否快速準確地處理這些數據,則是充分體現它們的價值所在,而大數據的特點就在于能夠快速、持續、實時的處理數據,從而能夠滿足相關的需求.在經濟發展和大規模建設工程中,經常會忽略歷史文化名城的歷史文脈的科學展示與利用.有時會單純地將歷史文化名城的展示與利用和社會發展、自然環境及其居民生活割裂對待,這樣會惡化居民的生活環境,不利于拉動居民的消費,不利于延續傳統的歷史文脈,不利于文化產業的發展,不利于創造品牌效應,降低城市的知名度,不利于歷史文化名城的可持續發展,對傳統風貌會造成嚴重破壞.在大數據的背景下,為了保護這些稀缺的展示利用資源,使得名城保護能夠可持續發展,大數據就需要對名城的相關數據進行快速處理,及時快速的提出有效、合理的保護措施.

        2大數據在歷史文化名城展示利用中數據處理的應用

        2.1在歷史文化名城空間數據上的應用

        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中提到,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應當整體保護,保持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不得改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建設控制地帶內的新建筑物、構筑物,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確定的建設控制要求;核心保護范圍內的歷史建筑,應當保持原有的高度、體量、外觀形象及色彩等,從條例以上的內容描述可以看出,與歷史文化名城展示與利用的相關信息具有非常典型的空間性.歷史文化名城展示與利用中空間數據的采集,基于移動設備、互聯網絡、測繪系統、自動記錄系統、數據檔案系統等,以及通過這些系統綜合分析所產生的再生數據.大數據通過整合和深入提取這些空間數據,將這些信息進行重新利用,實現海量展示與利用的數據信息的實時處理,智能判斷以及快速決斷,為某一項歷史文化名城的展示利用提供決策依據.隨著三維激光掃描技術的逐漸成熟,在歷史文化名城的街區展示利用中,通常采用三維激光掃描技術,將歷史街區現有的建筑特征和風貌進行數據的采集和整理,之后通過計算機相關軟件的處理,恢復歷史街區傳統的風貌特征,并通過虛擬現實等技術手段將其進行一定的場景重現.

        2.2在歷史文化名城數據分析上的應用

        由于大數據在信息處理上具有透徹感知、廣泛互聯互通、深入智能等特點,能夠借助互聯網絡進行傳遞、協同以及共享操作,在通過利用先進的數據分析技術,深入分析收集到的展示利用的數據后,進而獲取到更加具有創新性的、系統性的、全面性的數據信息來滿足某一項歷史文化名城在這方面的信息需求.大數據在數據分析方面的應用,從過去單維度的項目計劃、項目管理和項目執行,轉變為多維度的新興的項目協作關系.在這種新的組織關系下,每一處歷史文化名城個體,在進行展示與利用項目的籌劃、設計和實施過程中,都可以精確地、自由地、即時地共享和獲得相關信息,發掘同一類型數據的共性和不同,對彼此各自的特點進行正面、真實、合理的歸納與總結,找到若干種恰當的展示與利用的方式與方法,然后進行比較和選擇,以達到最佳的展示利用的效果.大數據的應用,促進了歷史文化名城的數字化基礎構建和物理設備的相互融合,通過數據對于名城的數據采集和匯總,經過網絡實現人與物的統一與整合,之后再通過云計算技術,使其對于歷史文化名城的展示與利用的管理更加動態化、系統化.

        3大數據對歷史文化名城展示利用的意義

        歷史文化名城的組成是由歷史文脈和城市形態兩大重要要素構成.現在愈來愈多的人們開始呼吁政府有關部門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護和傳承歷史文化名城的歷史脈絡和注重塑造城市形態,傳承歷史記憶,展現人文氣息.在社會經濟處于重大歷史變革的今天,對于歷史文化名城傳承的思考更加具有意義.歷史文化名城的歷史文脈和城市形態通常表現為包括城市空間形態、結構形態、聚集形態等一些具有可讀性強的、城市意向明顯的、靜止性的、永久性的客觀物體.城市形態作為物質屬性,其展示利用通常是展現城市的空間輪廓、城市肌理、街道格局、風貌特征、建筑物和構筑物本體等;而歷史文脈作為非物質屬性,其展示利用通常是展現與歷史文化形態有直接聯系的演變規律、歷史事件、社會結構、社會制度、哲學思想、倫理觀念、語言文字、文學藝術、禮儀風俗以及地域文化等.歷史文脈的展示通常是結合歷史文化名城的物質空間和相關史實文獻資料的整理,采用聲、光、電等現代的技術手段將抽象的歷史文脈以一種相對具體的形式進行展示.大數據的功能和作用就是能夠把城市形態和歷史文脈等這些具有物質屬性和非物質屬性的資料信息進行數據化、數字化的統計、整理和歸納,以一種清晰的思路與方式展示歷史文化名城文化創造的成就,以生動、形象、完整的方式來詮釋歷史文化的脈絡.通過大數據在歷史文化名城形態特征的展示與利用,探索古代與現代文明相互融合的有效方式與途徑,在保持相關歷史記憶的同時,加入新的科學、技術的活力,從而促進歷史文化名城的可持續發展.從歷史文化名城的展示利用的角度來說,加強文化遺產展示與利用和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的有機結合,探索展示利用的有效解決途徑和方式,是為歷史文化名城的展示與利用提供策劃方案、擬定策略、提供決策的科學依據.只有在保持古城的形態和歷史文脈傳承的前提下,選擇大數據的方式進行歷史文化名城的展示與利用,文化遺產本身及其遺產價值才能以更有成效、最佳的方式體現.

        4結語

        第8篇:歷史文化名城規劃范文

        關鍵詞:歷史文化名城;文化軟實力;多元投入體系

        Abstract:Protecting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is the important content of enhancing Beijing’s culture soft power. The key problem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Protection in Beijing is capital deficient. It’s very urgent to establish a diversified capital input system of government leading and driving social capital into the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protection. Combined with Beijing’s practical factors, this paper analyzes four typical patterns of social capital investment, and puts forward that we should take the different patterns according to the different types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protection.

        Key words: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culture soft power;diversified input system

        中圖分類號:C912.81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4144(2012)-03-26(5)

        加強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是提升名城文化軟實力的重要內容。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任務非常艱巨,風貌保護、房屋修繕、人口疏解、環境整治等資金需求量巨大,以政府投入為主導的投資方式遠遠不能滿足需要,迫切需要建立社會多元參與的投融資體系。國內外實踐經驗表明,政府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與更新改造中發揮著主導作用,在加大財政投入的同時,還通過制定政策法規、稅收減免、資金補助、貸款優惠等方式鼓勵各類社會資本參與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發展中來[1]。這些國內外典型模式可以為北京創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與發展的融資模式提供有益借鑒。

        1社會資本參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動力機制分析

        從國內外實踐經驗來看,一個城市的歷史文化遺產不僅是城市深厚的文化底蘊和內涵的體現,也已成為城市發展的重要資源――一種兼具歷史、文化、社會和經濟等多重價值的資源。這種文化遺產資源的保護性開發越來越被社會所重視,帶動了社會資本的積極參與,社會資本也因此成為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重要力量。社會資本參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具有三大動力:

        1.1文化遺產保護性利用產生經濟價值的市場動力

        歷史文化名城擁有眾多的文化遺產,這些歷史文化遺產,尤其是物質類文化遺產往往具有稀缺性、獨特性和不可再生性,這既對文化遺產保護提出高要求,同時也使得文化遺產具有較高的投資價值,吸引了各類社會資本的投資。社會資本對歷史文化遺產投資主要產生三個方面的經濟回報:一是對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性利用帶來的直接經濟回報。社會資本在對歷史文化遺產進行保護修繕的基礎上,可以直接開發為旅游景點或者引入文化休閑、創意設計、特色商業、商務會所等多種業態來獲取經濟收益,而且在這種經濟收益中附加了文化遺產的獨特價值,往往要高于一般性建筑物載體所帶來的經濟收益。二是文化遺產的品牌影響力促進社會資本品牌價值的提升。利用文化遺產的品牌效應已經成為文化遺產產業化運作的重要途徑之一,雖然有些文化遺產的直接保護性利用的投入與經濟回報難以實現平衡,但是文化遺產的品牌影響力可以拓展到社會投資主體的其他業務領域,促進企業其他業務領域市場競爭力提升和社會品牌價值提高。三是社會資本通過股權投資、債券投資等方式參與文化遺產的保護與開發可以獲得一定的直接收益。

        1.2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社會責任感

        歷史文化名城是全人類的財富,保護歷史文化名城不僅僅是政府的責任,也是每個社會公民應盡的責任與義務。隨著社會文明程度的提高,社會公眾自覺參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積極性顯著提高,各類型慈善基金成為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資金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法國有大約350多家基金會服務于文化遺產領域,僅文化遺產基金會一家投入就相當于政府投入的一半[2]。

        1.3政府政策引導的激勵機制

        從國外發展經驗來看,政府稅收政策是激勵社會資本進入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重要推動力。法國、美國、英國等國家均制定了相應的法規制度,規定公司或個人向文化遺產保護慈善基金會捐贈可以獲得稅前扣除,企業投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項目可以進行稅收減免,等等。這些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激發了社會資本投資文化遺產保護與利用的積極性。我國也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到歷史文化遺產和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中來,但與國外相比,支持力度還有待進一步提高。

        2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中引入社會資本的主要瓶頸

        近年來,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過程中,北京市積極探索通過政府資金投入引導各類社會資本進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總體上看,社會資本參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積極性并不高,主要原因在于:

        2.1改造成本與投資回報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

        舊城是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核心。受人口密度大、居民搬遷補償期望值較高等因素影響,舊城特別是歷史文化街區的改造成本相對較高,人口疏解、房屋修繕、市政設施改造等資金需求量巨大。而《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等政策文件對舊城提出整體保護的要求,建筑高度、容積率都有嚴格限制,尤其是歷史文化街區內嚴禁大拆大建,只能實行保護性更新,其保護更新所得收益很難彌補前期的巨額投入,同時政府又缺乏相應的政策扶持和利益補償機制,導致社會資本參與歷史文化街區更新改造的積極性不高。

        2.2房屋產權復雜,改造協調難度大

        由于客觀歷史原因,北京舊城范圍內房屋產權復雜,涉及到系統產(軍產、宗教產、教育產等)、直管公房、代管產、代經產、售后公房、私產、混合產權等多種產權,甚至同一院落房屋由眾多產權單位、眾多使用單位構成,整體騰退改造難度大。據統計,北京現有市級以上文保單位只有40%左右對外開放,大部分被機關團體和居民占用;大部分四合院落都屬于多元產權主體。地方政府協調各種產權主體利益都面臨很大難度,對于社會投資主體則更為困難,一定程度上也制約了社會資本參與歷史文化街區改造的積極性。

        2.3社會資本參與文化資源保護利用受到諸多政策法規約束

        一方面,社會資本參與文保單位保護的途徑比較有限,現有政策法規大多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贈、資助等方式參與文保單位的保護,對社會資本的吸引力不強,建立博物館、保管所或者辟為參觀游覽場所的國有文物保護單位,不得作為企業資產經營,也影響了社會投資的積極性。雖然北京市已經嘗試通過轉讓市區級文保單位使用權籌措保護資金,但目前尚無法律條文可依。另一方面,四合院產權關系復雜,但四合院產權交易制度尚不完善,使得產權交易困難,導致社會資本介入院落保護利用的通道不暢。

        3國內外社會資本參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發展的典型模式

        隨著文化遺產保護在城市文化發展乃至城市發展中地位與作用的日益提升,國內外各類型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都在積極探索引導社會資本參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形成了產權售讓、文化單位自治、契約模式等一些較好的模式與路徑[3]。本研究結合社會資本參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問題,在現有的政策框架下,探索若干適宜社會資本進入的發展模式,為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提供參考借鑒。

        3.1企業主導的歷史文化街區與其他區域“捆綁式”開發模式

        為提高社會資本參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與有機更新的積極性,國內外許多地區通過建立容積率轉移、容積率獎勵等制度,對參與歷史文化街區更新改造的開發企業在其他區域給予一定的建筑面積補償,保障企業在保護歷史風貌的同時實現一定的投資收益[4]。如上海太平橋舊區改造過程中,為保護“新天地”傳統風貌,采取容積率外推方式,將“新天地”地段的容積率損失轉移到周邊寫字樓和住宅地塊,“新天地”成功轉型成為集傳統風貌與文化休閑、現代商務于一體的高品質區域,并帶動了周邊寫字樓、住宅價格的全面上漲,彌補了“新天地”地塊的虧損,實現了項目的整體盈利[5]。

        在該模式下,通過容積率轉移,在容積率移入區實現較高經濟回報彌補了在歷史文化街區的較低經濟回報甚至是虧損,從而激發了企業參與歷史文化街區改造的積極性,而且還可以使得企業有機會獲得某些具有較高價值地塊的優先開發權,從而實現企業更大收益。該模式實施應關注三個方面:一是制定嚴格的轉移容積率核定標準和轉讓規則。不同區位、不同用途土地的地價均不同,容積率在移出區和移入區的價值衡量標準不同,需要設定好兌換標準與規則后方能進行順利轉移。美國使用“開發信用”進行兌換,根據保護區的重要性、稀缺度和難易度,確定開發單位的開發信用,越是控制難度小的地區,每個開發信用單位所包含的面積就越多。如嚴格限制開發的保護區域每16公頃一個開發信用單位,濕地每32公頃一個開發信用單位,農用地每81公頃一個開發信用單位。臺灣則以每年地方城市的土地公告現值為基準,設定價值轉化公式的方式進行。二是根據移入區綜合承載力設定轉讓上限。過量容積率轉移容易造成移入區環境惡化、城市管理失控。臺灣1999年頒布的《古跡土地容積率轉移辦法》明確規定了不同區位的移入區所應承受移轉的容積率上限,一般不超過該土地基準容積的30%,在城市更新區和特殊地段,可放寬至50%[6]。三是建立移出區與移入區之間的利益平衡機制。由于涉及中心區與郊區、中心區內部不同地塊之間的利益調整,容易出現相互掣肘。通常對于移出區的補償利益應大于所有權人就地直接開發的所得利潤,對于移入區的開發利益應大于正常開發所得利潤,即實現開發企業、容積率移出區、移入區三方共贏。

        3.2居民、政府和社會投資者產權合作開發模式

        國內外一些地區通過采取產權入股、產權托管、產權租賃等方式,較為妥善地解決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中遇到的權屬復雜及其帶來的收益分配問題[7]。如蘇州市西山鎮明月灣村為保護10多處明清古宅,采取政府成立股份公司,政府以修繕費和公共設施的建設費用入股,私人古宅按完好率、文物價值等由相關部門進行評估并作價入股。入股后戶主搬出古宅,古宅產權不變,交由股份公司將古宅整治修復后以通票形式開放經營。為確保私人戶主利益,公司前期采用固定租賃金的方式實行保底分紅,贏利后實行按股分紅的經營機制。廣東深圳客家文化珍貴遺產大萬世居的保護、開平碉樓修繕整治也采取產權租賃或托管模式實現了較好的發展。

        產權合作模式在國內仍處于探索階段,一般來說,該模式適用于古建筑群的開發,在這種模式下,社會投資者可以實現古建筑群的整體性開發,從而獲得規模開發效益以及整體品牌打造帶來的更高附加價值;居民則可以依托資源獲取一定的經濟回報,改善生活質量。其實施過程中需關注三個方面:一是項目要有良好的盈利前景及盈利模式。歷史街區或古建經過準確定位、特色化運營以及宣傳營銷能夠實現持續盈利,為產權所有者帶來穩定收益,只有這樣才能充分調動起產權所有者參與的積極性。二是項目實施必須有一家牽頭單位。該牽頭單位可以是政府性質的國有開發公司,或是一家具有較強實力的大型社會企業,政府應在稅收優惠、低息貸款和財政補貼等方面給予企業一定扶持。三是建立規范的利益協調與分配機制。在房產評估、修繕費用分擔、收益分紅、退出等環節都需要建立利益引導和約束機制,保障參與方的投資收益。

        3.3政府引導的非盈利性基金會運作模式

        組建基金會是國際上籌集文化遺產保護資金的一種重要途徑。許多西方國家通過建立各種各樣的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會,吸納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資金,用于遺產保護和文化振興。如日本1990年創立了藝術文化振興基金,由政府出資500億日元,民間捐款120億日元,為包括博物館在內的許多文化和藝術團體提供了資金支持。英國國家信托組織是英國最大的遺產保護慈善組織,擁有43萬名志愿者,通過政府資助、社會捐贈和遺產經營收入等方式籌措資金用于遺產保護[8]。國內一些城市也正在積極探索非贏利性基金會保護模式,如無錫市于2007年4月成立文化遺產保護基金,實行政府引導、民間運作,首期募集資金超過2 480萬元,通過委托國聯信托有限責任公司對基金運作,主要用于資助保護文化遺產的企業和個人、開展文化遺產保護研究及相關專著出版、編制公布地方保護法規、資助吳文化節系列活動等。

        該模式成功運作需要具備四個條件:一是需要有最初的資金注入來啟動該項目。國外主要通過政府資金、捐贈、集資或借貸。北京市可以利用舊城保護專項資金、部分土地出讓金、舊城改造中收取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二是通過優惠政策吸引社會資本跟進。政府財政投入只是啟動資金,而社會資本才是基金資金的主要供給方。發達國家多采取個人捐助減免所得稅、注資資金會的私人機構所得稅減稅、資金會運作項目所得稅減稅等優惠政策來吸引社會資本進入。三是組建專業化團隊負責文化遺產保護項目的運營。四是基金運作需要建立完善的監管機制。包括基金的資金籌措、項目評估、投資、預決算、退出等環節的監督管理,以保護好投資者的投資權益。

        3.4政府或國有企業資本市場融資模式

        通過向社會發行債券、信托、項目融資等手段直接融資的方式是國內外大型文化遺產項目開發過程中采取的一種方法。如鄭州市以信托方式吸引民間資金用于商代遺址保護,于2005年4月公開發行“商都建設項目貸款資金信托計劃”,居民可在農行網點購買該信托產品,委托一家專業信托投資機構將募集的資金向項目開發公司放貸,統一用于商代遺址保護等政府投資項目。

        運用該模式進行文化遺產項目的開發需要關注以下三點:一是債券或信托產品的預期收益率要高于同期銀行存款和國債的收益率,才能調動機構或居民個人投資的積極性。二是債券發行主體一般為政府投資的國有投資開發公司。企業擁有的國企背景、在城市基建領域的主導地位以及政府的財政擔保,將保障項目投資的安全性,降低外來投資者的風險顧慮。三是投資項目要確保有一定的收益,能夠有效緩解政府財政壓力。

        4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發展的對策建議

        4.1建立政府資金引導機制,出臺引導社會資本進入的扶持政策

        一是參照無錫市文化遺產保護基金等成功經驗,盡快設立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基金。由市政府撥付啟動資金,專業化機構運營管理,吸引各類社會資本跟進,用于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專項支持。二是進一步拓展“微循環”模式,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政府負責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單位、企業、個人和原居民多方共同出資參與修繕。三是研究制定社會資本參與遺產保護的財稅政策。對直接參與文化遺產保護的企業及個人進行所得稅前抵扣;對捐助現金或房產到遺產保護基金會或公益組織的公司或個人,可以申請所得稅的減免或抵扣;對參與保護活動的企業或個人給予資金補助、貸款貼息、提供優惠貸款等方面扶持。

        4.2針對不同類型保護項目采取不同的社會資本進入模式

        不同的社會資本進入模式有不同的使用條件,借鑒上述研究的四種典型模式,結合北京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不同項目,進行分類引導。

        對于成片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性改造,應該積極吸引具有較強實力的開發企業以歷史文化街區與其他區域“捆綁式”開發模式參與保護。在該模式下,可以通過為參與歷史文化街區改造的企業優先提供市域內其他價值較高的開發地塊、或者提高企業開發其他地塊的容積率等方式,保障企業在其他地塊的較高收益來提高對歷史文化街區改造的積極性。近期,可考慮在區縣內部開展歷史街區與非歷史文化街區地塊捆綁開發試點,遠期應從市級層面統籌新城建設與舊城保護,進行跨區縣異地補償。

        對于產權復雜的文化遺產保護利用,可以采取居民、政府和社會投資者產權合作開發模式。其中,對于具有一定開發利用價值的文物保護單位、相對規模較大的四合院群落等可以在積極引入大型開發企業的同時,采取產權作價入股的方式吸引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及個人參與。對于預期收益不太明朗,經營存在一定風險的項目,可以采取產權租賃或托管方式由政府或開發公司統一修繕利用,定期向業主支付租金。

        對于公益類保護項目或舊城景觀維護類項目,可以采取政府引導的非盈利性基金會運作模式。該模式適用范圍包括:一是具有較高保護價值,同時又不具備商業開發價值的文物修繕工程,包括文物古建的一次性大修、長年持續性修繕等;二是博物館、文化館等大型公建的日常運營和其他社會文化公益活動。三是歷史文化名城景觀環境的改造項目,包括市政基礎設施配套、環境衛生維護、園林綠地建設等。

        4.3完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發展的法律法規和工作機制

        完善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等相關文件,健全實施配套細則,加強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相關立法工作,積極開展歷史建筑保護性利用準入標準、舊城人口疏解、四合院房屋產權交易等相關政策創新。

        強化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工作機制。充分發揮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的統籌協調作用,加強城建、規劃、文物和房管等多部門聯動,形成合力;進一步完善專家顧問、公眾參與的保護機制,形成制度化的保護決策程序。

        建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項目的投資服務體系。結合北京市正在推進的固定資產投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完善現有的舊城改造項目審批機制以及重大項目區縣屬地協調服務工作機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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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篇:歷史文化名城規劃范文

        1引言

        中國城市規劃正處在多規合一的發展時期,傳統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就保護區論保護的措施,忽略了保護區與城市空間發展之間的內在聯系,阻礙了二者之間歷史文化脈絡格局的交融,使得保護與發展出現失衡現象;由于城市歷史文化的多樣性,導致工作中各部門間頻頻發生糾紛,管理不善、過度開發、商業化嚴重等問題也隨之產生;名城保護規劃作為專項規劃,往往與區域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之間相互脫節,不能很好的發揮指導作用。本文以歷史文化名城濟寧為例,探討多重視角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路徑與方法。

        2濟寧市城市文化特點與現存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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