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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增值稅的稅務策劃范文

        增值稅的稅務策劃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增值稅的稅務策劃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增值稅的稅務策劃

        第1篇:增值稅的稅務策劃范文

        【關鍵詞】 營改增 建筑施工單位 納稅策劃

        一、營改增稅制改革的基本現狀

        我國稅制結構中存在著相互排斥而又并存的增值稅和營業稅兩大流轉稅種,其中營業稅的征收標準為企業營業所得額,征收稅源管理、相關財務會計稽查以及稅務查收均比增值稅簡便。然而,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和企業創新理念的不斷加深,簡單粗放型的營業稅難以滿足國家傾向于企業減負的客觀需求,企業間的分工協作密切程度逐漸增強,籠統化的營業額計算模式使企業步入“虛盈實虧”的可能性變大。為此,營改增稅制改革的試點方案慢慢出爐,分行業分地區逐漸實施,穩步擴大試點范圍直至完滿完成稅制改革任務。

        與營業稅相比,增值稅作為價外稅具有一定程度的抵扣效應,建筑施工單位可通過進項稅適當性抵扣以達到運營成本縮減的目的,如此一來,企業的納稅負擔逐漸減輕,營業利潤的增多可以啟發其創新活力,稅務機關部門也可真實地了解企業的運營狀況,提升其稅務精細化管理的整體水平。營業稅改增值稅的稅制改革可以很好地實現企業增值額抵扣鏈條的延伸完善,進項成本的縮減范圍顯著,有利于企業提升業務創新和改進生產活動的積極性。另外,營改增稅制改革可以很好地避免兩稅同征所帶來的稅率洼地,有利于實現不同行業、不同地域之間的稅務公平性,有利于市場經濟運行機制的完善和企業之間競爭的公平性。

        二、營改增建筑施工單位納稅籌劃所面臨的問題

        建筑施工行業納入營改增稅制改革的范圍后,與此相關聯的上下游企業增值稅增收將得到很大程度的改善,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重復征稅問題。對于建筑施工單位而言,營改增稅制改革名義上屬于所繳納稅種減少,但納稅稅率由原先的3%上升到11%,明顯增加了企業的納稅負擔,并沒有出現該行業所繳納稅額減少的境況。為此,建筑施工單位營改增稅制改革下納稅籌劃具有客觀必然性,有必要分析其過程中所面臨的一些問題。

        1、建筑施工單位上游原材料供應商存在的問題

        建筑施工單位所需要的原材料數量品種繁多,上游可供選擇的供應商也較多,為此原材料進項稅額的核算抵扣成為建筑企業面臨的首要問題。多而雜亂的供應商中必然存在一些發票開具不合理的現象,甚至供應商的基本貨源質量有待考察,若建筑企業無法獲取合法的原材料供應商提供的發票,那么其進項稅可抵扣的數額將大大減少。除此之外,受以往慣例影響,一些供應商并不能很快地建立提供發票的意識,遇到發票數額較大的就有可能在運輸或價格出現提價,彼此之間達成的交易有可能就此結束,嚴重影響建筑企業與上游供應商之間的友好合作關系,更不利于稅制改革浪潮的前進。

        2、建筑施工單位合同不規范引致的納稅籌劃問題

        建筑施工單位實際運營過程中,涉及到各種各樣的合同比如訂料合同、建筑施工合同以及一些人員勞務合同,需要對這些合同進行規范化管理。營改增稅制改革之后,非規范化合同會使建筑企業的相關權益失去法律保護,在稅務籌劃時處于被動地位。一些需要申報的增值稅所涉及到的合同若不規范而不能成為有效合同,與此同時企業相關的稅務無法抵扣,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業稅務籌劃成本負擔。有關人員用工勞務合同的規范性,如果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務合同不規范就無法取得稅務局開具的相關有效發票,在營改增之前如此操作不會產生不良影響,然而營改增之后規范化的勞務合同成為必然,否則將影響人員成本費用方面的納稅籌劃。

        3、建筑施工單位營改增后其它方面的納稅籌劃問題

        營改增稅制改革之后,建筑施工單位納稅籌劃面臨著很多問題,除了上述原材料上游供貨商和相關聯規范性合同之外還需要面臨一些問題,比如企業資金鏈條供應不足、財務會計核算不規范、企業管理不到位等問題。在資金供應鏈方面,營改增稅制改革之后,建筑施工單位首要進行增值稅先前的資金墊付,特別是交易金額較大的建筑施工企業巧遇資信不良的公司,不能及時足額繳付拖欠建筑企業的各種款項,此時企業的資金鏈條就會面臨斷裂引致財務杠桿劇增的不利局面。財務會計核算不規范表現為增值稅的會計科目增多,財務報表中的利潤表會出現一定變化,增加了財務會計人員的工作量以及會計工作的復雜程度。企業管理不到位表現為相關管理部門對各種票據的保管回收制度執行不嚴厲,資金鏈條的充足警戒性把控不嚴謹等出現混亂管理局面,種種問題疊加出現必然會對建筑施工單位的納稅籌劃產生不同程度的負面影響。

        三、營改增下增強建筑施工單位納稅策劃的政策建議

        1、建筑施工單位鞏固建立與原材料上游供貨商的友好合作往來

        相對建筑施工單位而言,購買原材料所應繳納的增值稅額的籌劃使其納稅籌劃過程的首要關鍵環節,切實可行比較有效的納稅策劃方式是強化加深與上游原材料供應商的合作關系,可以選擇股東參股投資模式進行,或是簽訂一些合理有效的合作協議。營改增稅制改革之前建筑企業所繳納以營業額為標準的征收的營業稅,營業稅是不能進行合理抵扣的如此就變相增加了企業的成本,其中勞務成本成為勞務輸出型建筑行業成本構成的重要組成部分。營改增稅制改革之后,建筑施工單位可選擇通過加強與上游原材料供應商的合作,涉及到的財務成本和材料成本依法進行進項稅額的抵扣,大大降低公司的稅務成本,資金雄厚的企業還可以選擇兼并對其發展有利的原材料供應商。實際操作運行過程中,建筑施工單位所繳納的稅費金額均比較大,完全有能力有實力去兼并一些中小型供貨商,增值稅繳納過程中符合要求的合規合理的進項稅完全可以進行抵扣,而營業稅并不能進行相關抵扣,為此,建筑施工單位納稅籌劃的方向就是盡量朝著能夠進行稅額抵扣目標開展策劃方案。除此之外,建筑施工單位在同等條件下甚至在相對弱勢條件下盡量選擇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供貨商進行購買合作,如此可以保障能夠獲取可以抵扣的增值稅發票,相當于為企業自身購買一份保險。建筑企業也可通過設立建筑材料生產子公司,進一步延伸其在建筑行業產業鏈的縱深度,爭取該產業鏈上更多利潤的同時,亦可達到增值稅稅收籌劃的目的。母公司在工程項目建設時,向子公司采購建筑材料,子公司可通過提高工程材料價格的方式,為母公司爭取到更多的進項稅額抵扣。總之,建筑施工單位納稅籌劃的方向就是盡量從原材料和勞務成本兩個方面設置籌劃方案,合理有效的納稅籌劃可以規避稅率提升所引起的納稅總額的增加,有利于企業納稅負擔的減輕。

        2、建筑行業統一規范相關合同,為合理稅務籌劃提供依據

        營改增稅制改革之后,建筑施工單位有必要梳理所簽訂的各種合同,包括訂料合同、購銷合同、施工建筑合同以及相關的勞務合同等,這給合同的簽訂與登記工作提出嚴格要求需要給予特殊的關注,特別是一些訂料合同和勞務合同的規范化可大大減輕建筑企業稅賦壓力,成為其納稅籌劃的合理有效的突破口。建筑施工單位對一些大型工程項目選擇外對承攬時也需要簽訂相關合同,但一些企業為逃稅漏稅而給與被承攬方一定價格優惠甚至包括不簽訂合作合同,營改增之前并不會對建筑企業產生什么影響,但營改增之后其影響力就變得顯著了。建筑企業不能夠在為被承攬方提供建筑材料時,取得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此就無法對建筑企業所提供的原材料以及勞務進行進項稅額抵扣,從而也無法降低企業的成本。建筑企業營改增稅制改革之后需要特別關注相關合同的簽訂,在實際運營過程中合同簽訂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比如被承攬方的原材料供應商已經由其先前認定,供應商向建筑企業提供原材料時就無法簽訂合同,建筑企業更應該要求被承攬方與材料供應商協商合作,共同進行相關的材料增值稅籌劃,已達到三方共贏的效果。

        3、建筑施工單位納稅籌劃應對其他方面問題的策略

        建筑施工單位在營改增稅制改革之后對其它方面的納稅籌劃問題給與足夠的重視,在每個環節、每位員工心目中樹立相關納稅籌劃理念。首先,建筑企業的資金鏈條需要嚴格把控,一般而言,建筑企業的資金需求量均比較大,管理過程中需要嚴謹細致決不允許出現任何差池,否則其資金運作將置于資金管理風險之中。營改增稅制改革之后,建筑施工單位需要嚴格控制資金鏈條的安全,全面保障資金足額及時到位防止出現資金危機的狀態。同時,從降低企業的資金成本的角度出發,實行多元化的納稅籌劃渠道。其次,建筑施工單位選拔或者定期培訓以提升財務工作人員的整體業務水平,既包括財務會計方面的專業水準又包括稅務專業的水平,通過加強企業財務人員的相關培訓,同稅務局相關人員一道,學習并掌握相關稅務方面的專業知識與技能,特別是有關稅務核算方面需要及時更新相關人員的知識庫,始終保持與最新的稅務政策要求相一致。再次,通過合理設置會計科目,為詳細記錄建筑企業應交增值稅的金額、抵扣等情況,應在“應交增值稅”科目下增設“進項稅額”、“減免稅款”、“已交稅金”、“營改增抵減稅額”、“轉出未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轉出多交增值稅”等明細科目,以適應增值稅要求。通過分別按照建筑企業的不同業務按照不同的征收率和稅率,對各項工程項目的增值稅情況進行核算,分別核算企業的減稅、免稅項目等。最后,加強企業的內部管理,在員工與中高層領導之間開展灌輸多元化納稅籌劃的教育理念,使其養成盡量降低成本的素質。

        【參考文獻】

        [1] 桑廣成、焦建玲:營業稅改增值稅對建筑企業財務的影響及對策[J].建筑經濟,2012(6).

        [2] 陳瓊:建筑施工企業營改增面臨問題及應對策略[J].山西建筑,2013(6).

        第2篇:增值稅的稅務策劃范文

        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以商品或者勞動增值額為征稅對象,并具有直接抵扣稅款功能的專門用于增值稅的收款憑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就是指沒有貨物銷售或者沒有提供應稅勞動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雖然有貨物銷售或者提供了應稅勞動但開具內容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虛開的具體行為方式,按刑法第205條第4款的規定,包括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四種。行為人若是實施了上述行為就有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嫌疑了。

        金學成原是一浙江農民,手底下掌握有博盛、特優捷、和泰新永等皮包公司若干,以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為常業,收取“手續費”;鞏志武,北京海淀區國稅局某稅務所工作人員。2000年的時候,金學成找到鞏志武,兩人精心策劃后,金學成首先利用博盛、特優捷公司在海淀區國稅局申請到防偽稅控系統,指使他人去領購發票,并打印發票對外虛開;在博盛、特優捷公司停售發票后,金學成又啟用和泰新永公司,而鞏志武則利用其在稅務部門工作的便利,熟悉工作環境,私自進入海淀區國稅局防偽稅控系統,明知和泰新永公司未申請防偽稅控的情況下,在打票崗位上向和泰新永公司發售7000余份發票,并讀入已被停售發票的博盛、特優捷公司的稅控IC卡中,進行讀卡賣票、抄報稅、解鎖重寫等違規操作,供金學成對外虛開增值稅發票。于是,金學成就利用這三家公司在海淀區國稅局領購電腦版發票10000多份,向北京800余家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500余份,稅額達人民幣4億余元,且已抵扣稅款3.5億余元,造成稅款流失3億多元,極大的損害了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和經濟利益。

        這樣的犯罪行為性質是極其惡劣的,造成的國家損失也是駭人的,總結來看,至少兩點教訓是我們必須意識到的。

        第一點,是和案件的利益受損方――稅務機關有關。虛開增值稅發票的行為侵犯的是國家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制度。自從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我國先后頒行了《發票管理辦法》、《增值稅暫行條例》,修訂《稅收征管法》,增加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內容,對發票的印制、領購、使用、保管、檢查及處罰各個環節均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構成了我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完整制度。但是,在實踐操作中,很多稅務機關遵循的并不是國家的明文規定,而是各行其道,稅收體制的漏洞比比皆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對于申請防偽稅控系統的企業不進行實質意義上的審查,只進行形式上的審查,或者根本就略去審查這一重要環節,因此,像博盛、特優捷這樣的“殼公司”才有機可趁,在根本不需要“內應”的情況下輕松申請到防偽稅控系統。另外,稅務機關內部人員的監督管理制約機制也有待完善,目的是防止像鞏志武這樣的“蛀蟲”僅憑自己一個人的違規操作就可以實現犯罪目標。

        第二點,這800余家企業的存在為金學成等人的犯罪帶來了的市場。這800余家企業之所以會去購買金學成等人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動力還是利益的驅動,因為首先金學成等人虛開出來的發票是能夠在稅務局得到抵扣的,其次,由于金學成的發票并不是真正的購貨收款憑證,其價格由金學成來定,因此購買發票的企業肯定能從中漁利。然而,這些企業卻忘記了經濟交往最重要的一個規則,那就是“誠信”,失卻了以誠信為基礎的經濟秩序,整個社會的正常秩序都會被打亂,國家賴以生存的稅收制度也將失卻其存在的價值。

        第3篇:增值稅的稅務策劃范文

        【關鍵詞】 土地增值稅; 稅務籌劃; 模型; 臨界點; 增值率

        中圖分類號:F812.42;F275.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5937(2016)11-0094-04

        一、背景

        稅收體系的完善和稅收優惠政策的不斷出臺促使企業稅務籌劃水平不斷提高。伴隨著房地產行業的稅制改革,國家對其實施的宏觀調控政策越來越多。“國五條”的頒布一方面規范了房地產行業的運作,另一方面避免了投機行為的泛濫。當前房地產行業面臨的政策環境較為復雜和多變,新的“營改增”方案也在逐步向房地產行業靠攏[ 1 ]。面對不斷變化的稅收環境,房地產企業有必要進一步加大對稅務籌劃的關注力度。作為房地產企業的一個重要稅種,土地增值稅越來越多地受到財務人員的關注。進一步提高土地增值稅的稅務籌劃水平將有助于企業在面臨稅收政策不斷變化的狀況下作出最理智的決策。

        二、土地增值稅稅務籌劃存在的問題

        土地增值稅是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就其轉讓房地產取得的增值額征收的一種稅。只要有轉讓房地產的行為,都應當成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企業對土地增值稅進行稅務籌劃并不新鮮,研究土地增值稅稅務籌劃的文章也越來越多。然而到目前為止,大多數稅務籌劃依然只停留在對個別實例的籌劃,在稅務籌劃實踐或是可參閱到的文獻中,每一例稅務籌劃方案僅僅只針對該實例個案有效,這并不能為廣大房地產企業直接應用和借鑒。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建立一個通用的稅務籌劃模型,將個體化的稅務籌劃方案公式化就顯得極為迫切和重要。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按照增值額占扣除項目的比例,劃分稅率累進級次。正是由于這種超率累進稅率才使得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有了稅務籌劃的空間。此外,納稅人在建筑普通標準住宅出售時,若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20%,免征土地增值稅;超過20%的,應就其全部增值額納稅。此項優惠政策一方面給企業帶來了減少稅負的優惠,另一方面也為企業稅務籌劃提供了一個切入點。

        三、土地增值稅稅務籌劃模型

        (一)建立模型的意義

        在納稅籌劃實務或一些研究文獻中,所提及的稅務籌劃都是以實例為依托,根據一個公司或企業的數據來進行稅務籌劃。這樣,一方面,稅務籌劃的計算量會變得十分復雜,企業為了尋求最佳方案,需要不斷地調整項目的各類預期數據,進而計算稅務籌劃的可行性,要得到最優方案可能需要進行多次策劃和計算;另一方面,每一個企業的稅務籌劃方案都有其自身的特點,其他企業要想復制和效仿并不切實,主要體現在數據類別和大小的不一致性上。因此,實例的稅務籌劃只能起到一種引導方向的作用,而具體如何去做,還要一遍遍地去試探各種方案的可行性。稅務籌劃模型的建立,有助于解決上述兩方面的局限性,不僅可以簡化計算量,還可為更多的企業所借鑒。企業依據模型的前提條件并根據項目特點套入自己的數據,就可選擇適合企業的稅務籌劃方案,并根據二元一次函數方程的遞增遞減性得出企業的最佳籌劃方案。

        (二)模型的建立

        假設房地產企業A目前有個待售項目,屬于普通標準住宅,這個項目的預期銷售收入用字母Y表示,土地款和房地產開發成本用字母X表示,其他計入損益但不計入扣除項目的支出用Z表示,項目增值率用n表示。模型中涉及的稅率為:營業稅5%、城建稅7%、教育費附加3%、契稅3%(因地方教育費附加稅率并無統一標準,且實際數額很小,在建立模型時暫不考慮這一項稅費,房地產企業在實際應用模型的過程中,可自行加入地方教育費附加因數,屆時推導出的系數將會出現微小的偏差)。

        本模型依據項目的增值率整體分為三種情況:項目增值率低于20%、項目增值率等于20%、項目增值率高于20%。在最后一種情況下,將根據增值率的高低分別推導出兩種稅務籌劃方案:降低增值率和分割收入。

        1.利用稅收優惠臨界點

        (1)項目增值率低于20%

        在增值率低于20%時,企業雖然享受土地增值稅的稅收優惠政策,但此時企業的利潤也較低,一般企業很少會為了避稅而大幅度降低銷售價格,并且在低于20%時,企業并沒有充分享受到稅收優惠,這種情況的稅務籌劃可以通過簡單的增加銷售額來實現,在此不作分析。

        (2)項目增值率等于20%

        土地增值率可用下列方程式表達:

        化簡可得,=0.2,分子代表土地增值額,分母代表可扣除項目金額。

        營業收入:Y;營業稅:5%Y;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5%×(7%+3%)Y;土地增值額:94.5%Y-X;土地增值稅:0;稅前利潤(1):Y-X-Z-5%Y-5%×(7%+3%)Y。

        分析土地增值率化簡后的公式會發現:如果收入增加a元,即營業收入變為Y+a時,根據真分數的性質,毫無疑問土地增值率會上升,那么企業就無法享受稅收臨界點帶來的優惠。如果成本增加b元,即土地款和房地產開發成本變為X+b時,此時增值率的分母增加,分子減少,故而增值率會低于20%。接下來再調增營業收入Y,便有了充分享受稅收臨界點的優惠空間,那么Y究竟可以增加多少呢?

        令=20%,經過化簡可得,a≈1.284b(取小不取大)。也就是當Y增加額不超過1.284倍的b時,企業的增值率在20%以下,仍可以享受稅收優惠。在保證稅收優惠的前提下,顯然可以看出Y的增幅比X大,這就意味著企業可以賺得更多的利潤。但收入增加的范圍是有所限制的,詳見下文。此外,除了土地增值稅享受優惠外,還應考慮到營業稅的增加以及以營業稅為基數計算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的增加。

        當Y和X同時調增時:

        營業收入:Y+a;營業稅:5%(Y+a);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5%×(7%+3%)(Y+a);土地增值額:94.5%(Y+a)-(X+b);土地增值稅:0;稅前利潤(2):(Y+a)-(X+b)-Z-5%(Y+a)-5%×(7%+3%)(Y+a)。

        稅前利潤(2)-稅前利潤(1)=(Y+a)-(X+b)-Z-5%(Y+a)-5%×(7%+3%)(Y+a)-[Y-X-Z-5%Y-5%×(7%+3%)Y]=94.5%a-b

        令:稅前利潤(2)-稅前利潤(1)>0,經化簡可得,a>1.059b(保留三位小數時取大不取小)。

        根據以上推導,得到了a的取值范圍,即1.059b

        以房地產企業為例。假設萬科某集團公司計劃銷售收入即Y=100億元,開發成本為X=467/6億元,Z=10億元,此時的增值率n恰好為20%,通過同時增加收入和成本來進行稅務籌劃。假設增加成本b=10億元,那么收入增加額a的取值范圍為10.59~12.84。當a=11時,利潤增加為0.395億元;當a=12時,利潤增加為1.34億元。由此可以知道在推算出的取值范圍內,a越大則稅前利潤增加就越大。但是,在增加房地產開發費用時,需注意稅法規定的比例限制。在對銷售額進行調增時,應當注意結合消費者的購買需求合理制定銷售價格,不能一味地盲目增加b和a。

        (3)項目增值率超過20%

        當增值率超過20%時,為了享受稅收優惠,同時又提高利潤,順著前面的思路,可以采用提高成本的方法。通過銷售價格不變來降低增值率,或者成本不變來降低銷售價格,都可以達到這樣的目的。然而同樣是性價比提升,第一種方式可以提升商品房的質量,因此建議選用第一種方式進行稅務籌劃。

        仍以上文中的房地產企業為例,假設Y=100億元,X=74.5億元,Z=10億元,此時n=25%,采用上述稅務籌劃方案,通過增加b來降低增值率從而增加利潤。將上述取值代入公式可得b的取值范圍3.34

        隨著“營改增”的全面推行,勢必對房地產行業的稅務籌劃造成影響,對于未超過臨界點時進行的稅務籌劃,“營改增”以后,由于成本上升幅度低于收入的上升幅度,很可能導致增值稅的上升,進而造成以其為計稅依據的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的上升,使得利潤下降;對于超過臨界點以后進行的稅務籌劃,“營改增”以后,由于銷售價格不變,成本上升,很可能造成增值稅進項稅額的上升,進而減少增值稅稅負,從而影響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的下降,最終使得利潤上升。

        2.利用B公司分割收入

        根據上述推導結果,當增值率n大于27.3%時,無法通過單純的提高成本來實現稅務籌劃的目的。此時可以通過其子公司B將收入分為兩部分[ 2 ],即房地產企業A以增值率20%的價格將房產銷售給子公司B,從而享受稅收優惠不繳納土地增值稅,再由B公司以預期收入的銷售價格將商品房出售。在這種方案下,因子公司是不屬于可享受20%稅收優惠的企業,此時,如果A公司在稅務籌劃前的增值率在50%以下,那么A公司要適用30%的增值稅率,稅務籌劃后,B公司也要適用30%的增值稅率,并不能為企業增加更多的利潤,反而會因為重復征收的營業稅以及增加的契稅而降低利潤,因此,采用B公司分割收入的方案應當適用于A公司稅務籌劃前增值率超過50%的情況。假設A公司的增值率介于50%~100%之間,適用40%的增值稅率,稅務籌劃后A不繳納土地增值稅,子公司B適用30%的增值稅率,由此降低適用的稅率來增加利潤。

        (1)在稅務籌劃之前

        營業收入:Y;營業稅:5%Y;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5%×(7%+3%)Y;土地增值額:94.5%Y-X;土地增值稅:(94.5%Y-X)×40%-[5%Y+5%×(7%+3%)Y+X]×5%=37.525%Y-0.45X;稅前利潤(3):Y-X-Z-5%Y-5%×(7%+3%)Y-(37.525%Y-0.45X)=56.975%Y-0.55X-Z。

        (2)在稅務籌劃之后

        1)A公司

        營業收入:(600/467)X

        營業收入計算如下:為使A公司的增值率恰好為20%,用M表示營業收入,需滿足下列等式:(M×5.5%+X)×1.2=M,解得,M=(600/467)X;營業稅:(600/467)X×5%;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600/467)X×5%×(7%+3%);土地增值稅:0;稅前利潤(4):(600/467)X-X-Z-(600/467)X×5%-(600/467)X×5%×(7%+3%)=0.214X-Z(化簡后保留三位小數,取小不取大)。

        766時,稅務籌劃前,A企業的增值率約為60.97%(取大不取小)。那么,用此稅務籌劃方案,應當注意增值率的取值范圍,即60.97%

        以上文房地產企業為例,Y=100億元,Z=10億元。當X=50億元時,n=80.18%符合上述稅務籌劃的條件,此時采用B公司分割收入的方案,使得利潤增加值為1.075億元;當X=55億元時,n=65.29%符合上述稅務籌劃的條件,此時采用B公司分割收入的方案,使得利潤增加值為0.265億元。顯然,在適用范圍內,增值率越高,稅務籌劃后增加的利潤就越高。

        在上述籌劃方案中,由于營業稅是以全額計征的,因此在A將商品房銷售給B時,B多承擔了一部分營業稅以及由此增加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重復征稅),且B公司并不能享受20%增值率的優惠臨界點政策,另外還加收了一道契稅。房地產行業在2016年實施“營改增”后,本方案的稅務籌劃將更有助于節稅,既避免了重復征稅環節,又減少了以此為計稅依據的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

        上述模型推導結果如表1所示。

        四、結語

        通過對土地增值稅稅務籌劃建立模型進行研究,可以為廣大房地產企業提供通用的稅務籌劃方案,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經營數據在模型推導出的范圍內選取適合自己的最優稅務籌劃方案。此外,上述模型的研究仍有不足之處,由于印花稅稅率較小,并且如果考慮到印花稅的成分會使計算變得繁冗復雜,因此在建立的模型中未考慮印花稅的變動在稅務籌劃中的影響。一般來講印花稅繳納的數額較小,企業在實際套用模型進行稅務籌劃時,盡量不要打球,以免因為小的誤差造成稅務籌劃失敗,可以在變量浮動范圍內選取更穩妥的方案。土地增值稅的稅務籌劃在房地產企業的財務管理中有很重要的地位,房地產行業的計稅基礎通常是以萬為金額單位,繳納稅款時涉及的金額也較大,這就要求企業的財務人員掌握好稅務籌劃這把利器,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為企業減輕稅收負擔。這將依賴于企業稅務籌劃方案選取是否恰當。此外,房地產行業在國民經濟中占有重要地位,是一項關系國計民生的產業,其所處的政策環境時常變化,為了企業能夠在復雜的經濟環境中謀求一席之地,扎穩腳跟,企業的管理者尤其是財務人員應當積極學習稅收知識,靈活地運用稅務籌劃來爭取企業利潤最大化。

        【參考文獻】

        第4篇:增值稅的稅務策劃范文

        [關鍵詞]出口退稅 企業 策劃

        前言

        出口退稅是一個國家或地區對已報關離境的出口貨物,由稅務機關根據本國稅法規定,將其在出口前已經繳納的國內增值稅或消費稅等間接稅稅款退還給出口企業的一項稅收制度。企業通過對國家稅收政策的分析了解,合理調整經營方式,對出口退稅進行稅收側策劃,強化企業的經營管理能力。

        一、利用國家優惠政策,減輕企業稅負

        目前我國也對出口退稅給予了相當多的優惠政策。企業在整個稅收籌劃過程中都遵循這個原則:利用稅收優惠政策來進行籌劃。截止2008年8月31日,我國正在使用的由國務院、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與其他相關部委聯合下發了很多出口退稅文件。比如國稅發[2000]165號規定:對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出口的下述產品可視同自產產品予以退稅,一是外購與企業所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業注冊商標的產品;二是外購的與本企業產品配套出口的產品;三是經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認可后收購的其他企業的產品;四是委托加工收回的產品。針對此政策,當企業生產能力不足而從外單位購買產品時,可與其他企業合作或商談,使用本企業的商標;若協商不成,可以變購買為委托加工收回,這樣就可將出口的產品由非自產產品變為自產產品。不僅可以得到出口退稅帶來的好處,還可以享受到“免抵退”政策的優惠,使企業降低成本、節約開支。

        二、調整出口貿易方式

        國家政策規定,屬于流通企業出口貨物,應實行“先征后退”政策,不能享受“免抵稅”的優惠。在實際工作中,一些企業集團為實行統一的貨物出口政策,既成立貨物出口公司,又開設生產性公司。如果該企業集團所屬的生產性公司生產的產品是由貨物出口公司收購后再由其對外出口銷售,這種情況下,該企業集團的產品出口銷售行為就是收購公司所執行的出口銷售。那么根據國家上述政策規定該企業集團則不能享受優惠。但如果該集團公司所屬的生產企業變“收購出口”為“出口”模式,即不將產品直接由收購公司收購后再對外出口,而是將產品委托給收購公司出口,這樣,該企業集團的出口銷售行為就由流通企業出口變為本集團生產企業委托外貿企業出口,其本質屬于生產企業出口銷售,從而符合國家“免抵稅”政策,可辦理出口退稅,將出口貨物所含的進項稅額可以抵頂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從而直接減少整個集團企業實際繳納的增值稅,而不用等著國家予以退稅,可以減少企業的資金積壓,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國家政策規定,無論是外貿企業還是生產企業,是委托出口還是自營出口,是采購的貨物、自己生產的貨物,或是將貨物銷售給外貿企業出口,對企業的稅負都會產生不同的影響,需做具體分析:當征稅率=退稅率時,自營(或委托)出口與通過外貿企業出口,企業所負擔的增值稅負相同。而當征稅率>退稅率時,征稅率與退稅率的不同,這是造成出口企業實際得到稅收補貼差異的根本原因,也是導致企業所負擔的增值稅負存在差異的根本原因。企業自營(委托)出口應退的增值稅是執行“免、抵、退”或“先征后退”,出口退稅的稅額取決于出口的離岸價銷售收入及其進項稅額。而委托外貿出口應退增值稅稅額,依進項稅額計算,具體計算公式為:應退稅額=出口貨物數量×加權平均進價×退稅率,其退稅依據是外貿企業購進出口貨物的進價。兩者計稅依據不同,必然產生了增值稅的退稅差異。因此,當產品的出口價格大于外貿企業的收購價格時,若生產企業當期投入料件全部來自國內采購,企業可采取委托外貿企業出口產品方式來減輕企業稅負。反之,則采取自營出口方式。

        三、與境外關聯公司進行交易以調節價格

        企業為達到增值稅出口退稅最大化的目的,可以通過成立一些境外的關聯方企業,使出口產成品價格、進口原輔材料與國內原輔采購材料比例、進口原輔材料價格等都能夠根據企業增值稅預測的需要來進行適當的調整。如果對產成品價格進行調節時,發現調節幅度較大,會引起海關或稅務部門的懷疑時,可以同時更改報關產成品的名稱,這樣就成為新的產成品出口,也就不存在價格變化較大一說,海關或稅務部門也無從懷疑。同時,注意在成立境外關聯方公司時,要成立實質上的關聯方公司,而不是成立形式上是關聯方公司,但在形式上兩公司要相對獨立,以避免引起有關部門對關聯方交易的檢查。進口原輔材料與國內采購原輔材料的比例則可以根據退稅率變化等情況需要,與供應商進行協商,以確定辦理轉廠和國內采購的原輔材料比例。

        第5篇:增值稅的稅務策劃范文

        [關鍵詞]稅務籌劃 業務流程 經營模式 抵稅 退稅

        稅務籌劃是企業財務活動重要組成部分,是企業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重要途徑之一,其所具有的合法性、目的性等特征也使其和偷、逃、抗、騙稅截然不同,成為維護國家利益和納稅人權益的重要經濟杠桿和手段,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經營的必然選擇。

        一、稅務籌劃的涵義

        稅務籌劃是指納稅人在法律規定許可的范圍內,根據政府的稅收政策向導,通過對生產經營活動的事先籌劃與安排,進行納稅方案的優化選擇,以盡可能減輕稅收負擔,以達到減少或延緩稅收支付,獲得正當稅收利益的行為。稅務籌劃的基本實質是節稅,是在遵守稅法的前提下以減輕稅收負擔和實現涉稅零風險為目的而進行的節稅和稅負轉嫁活動。

        企業進行稅務籌劃的主要方法有:免稅、減稅、稅率差異、稅負分割、扣除、抵免稅、延期納稅、退稅等。

        二、以某進出口公司為例的稅務籌劃方案探討

        稅務籌劃是一項綜合性的系統工程,稅務籌劃運用要結合企業特點和行業特點,與企業特定的經濟環境相協調。下面以某進出口公司為例,對稅務籌劃的應用方法進行案例剖析。

        1.案例概要

        某進出口公司主要出口石化產品,進口設備及原材料,業務類型包括:出口業務、進口及采購業務。其中,進口及采購業務分為三種情況:一是由國外進口設備,需要報關、商檢,有的需要開信用證;二是從國內商處購買國外設備,然后再開發票賣出,屬于買斷經營;三是從國內采購設備,但是不墊付資金,屬于采購。

        2.需要解決的問題

        (1)出口貨物包裝物的抵稅問題

        該進出口公司出口貨物增值稅適用免稅且退稅的稅收政策,所以該公司出口商品為免稅商品,出口貨物的包裝物不允許抵扣。

        (2)出口貨物的運費抵稅問題

        由于出口商品免稅,出口貨物的運費不允許抵扣,該公司的出口產品主要通過鐵路和公路在國內運輸。

        (3)采購業務的類型確定

        該公司有兩種操作方式:買斷經營或采購。兩種操作方式的區別:買斷經營需要該公司墊付資金,而采購則不用;開具發票流程不同,買斷經營需要該公司開具發票,而采購則不需要;適用稅種不同,買斷經營適用增值稅,稅率17%;采購適用營業稅,稅率5%。

        3.主要理論依據

        該進出口公司涉及的主要稅收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稅發[2005]51號《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以及國家有關出口貨物具體退稅率的有關文件。該公司出口產品適用13%的增值稅出口退稅比率,出口貨物增值稅適用免稅且退稅的稅收優惠政策。由于出口商品已經免稅,增值稅的增值鏈條斷裂,所以購進的出口商品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與出口商品有關的包裝物和運費進項稅不允許抵扣。

        該進出口公司的業務,如果采取模式,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交納營業稅,稅率5%;如果采取買斷模式,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交納增值稅,稅率17%。

        4.解決方案

        根據以上所述,涉及增值稅抵扣和退稅問題和不同經營模式下適用的稅種問題,這些問題決定著公司的稅收負擔。

        (1)出口商品包裝物及運費的稅務籌劃

        由于與該進出口公司出口商品相關的包裝物及運費不允許抵扣,因此要做費用化處理。經測算,該公司當年包裝物及運費共做費用化處理210.2萬元,這兩項的費用化也減少了公司利潤。解決方案是改變原有發票開具流程,以增加進項稅抵稅額度。發票開具流程見下圖。

        包裝物、運費稅務籌劃的思路是設法讓包裝物的供應商和承擔出口商品境內運輸的運輸公司分別將發票開具給產品制造商,制造商將貨物價款、包裝物和運費價款加總,然后整體開具發票給該進出口公司。對產品制造商來講,由于把包裝費、運費支出加到商品總額中,因此加大了貨物發票的開具金額,但不會增加制造商的費用負擔。當然,有一點不同的是:當運費和包裝費發票開具給產品制造商時,由于運費發票稅率是7%,其開具的貨物銷售發票的稅率是17%,制造商將多負擔10%的稅負。

        根據該進出口公司當年的出口額測算,制造商將多負擔稅款44.35萬元。解決辦法是將該稅款加到貨物總金額中,然后再轉嫁給進出口公司。假設該進出口公司與制造商經過協商,決定按照44.35×1.17=51.89萬元為基準,將多負擔的稅款轉給進出口公司。根據該進出口公司當年的出口額測算如下:貨物總金額24500萬元,包裝費總額1065萬元,運費總額443.5萬元,協商后供貨商應轉嫁的稅費51.89萬元,供貨商開具銷售發票總金額為24500+1065+443.5+51.89=26060.39萬元,銷項稅26060.39×17%=4430.27萬元。而在原發票開具流程下,與出口相關的運費、包裝費進項稅是不允許抵扣的,只能全額費用化,原流程下開具發票金額24500萬元,銷項稅24500×17%=4165萬元。在新的發票開具流程下,原不允許抵扣的210.2萬元被記在“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出口商品)”明細項下,留待做出口退稅處理。該公司出口退稅率是13%,不允許退稅的4%部分被記入成本210.2×4%=8.4萬元。因此,該籌劃方案為進出口公司減少成本費用210.2-8.4=201.8萬元,同時還多退增值稅(4430.27-4165)×0.13/0.17=202.85萬元。

        (2)采購業務的稅務籌劃

        采購業務稅務籌劃的思路是盡可能多做模式,少做買斷模式。因為買斷經營模式要交納增值稅,稅率17%;而采購模式交納營業稅,稅率5%。因此,采取模式可降低流轉稅負。根據該進出口公司當年的采購計劃測算,該公司全年采購設備總額14000萬元。其中,可以做成模式的金額12000萬元。在模式下,收入按采購設備總額的2.5%向設備最終購買方收取,應交營業稅及影子稅為12000×2.5%×5.55%=16.65萬元。如果做成買斷模式,則要繳納增值稅,假設加價率2.5%,則應交增值稅及影子稅為12000×2.5%×17%×1.11=56.61萬元。可見,模式比買斷模式節稅39.96萬元。

        另外,對于無法直接做成模式的設備采購,可以采取下述辦法:即可以采取平價銷售或少量加價銷售的方式,使增值稅額最小化。然后進出口公司與設備最終購買方協商,假設仍按設備總額的2.5%收取費,開具收入發票。這樣,就把本應該交納增值稅的業務轉化為營業稅。當然,這種做法減少了設備購買方的增值稅抵扣額度,這可以通過協商費收取比例來解決。該辦法的節稅效果計算如下:因為增值稅很少,這里可以忽略不計;應交營業稅及影子稅為2000×2.5%×5.55%=2.78萬元。如果不采取上面的辦法,則要繳納增值稅,應交增值稅及影子稅為2000×2.5%×17%*1.11=9.44萬元。可見,通過稅種轉換可以節稅6.66萬元。

        這樣,通過上述辦法實現了稅種轉換,總共節稅46.62萬元。

        (3)稅務籌劃效果分析

        總之,上述稅務籌劃是借助業務流程和經營模式的改變來實現的,通過稅收籌劃實現該進出口公司出口退稅額的增加,并較少公司費用支出,從而增加利潤和現金流量;同時,通過增值稅轉為營業稅的稅種轉換實現該公司流轉稅稅負減少。根據該進出口公司當年的業務量測算,上述籌劃總共減少費用支出201.8萬元,多退增值稅出口退稅202.85萬元,減少流轉稅及影子稅稅負46.62萬元。

        三、結論

        稅務籌劃的內容是多方面的,稅務籌劃的領域也十分廣泛,具體的籌劃方法不勝枚舉。本文通過案例分析法,分析某進出口公司存在的問題,探討該公司涉稅業務的解決方案,從而為進出口企業的稅務籌劃工作開辟思路。

        參考文獻:

        [1]蓋地.稅務會計與納稅籌劃.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4

        [2]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稅法.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7

        第6篇:增值稅的稅務策劃范文

        關鍵詞:增值稅;營業稅;營改增;建筑企業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7-0-01

        “營改增”是將營業稅應稅項目改為繳納企業增值稅,即對產品及服務增值部分進行納稅,避免重復納稅環節,以降低企業稅收成本,增加企業發展能力,來促進我國國民經濟健康、穩定發展。

        對于這次稅制改革而言,建筑企業如果不能及時、正確地改變傳統的經營管理模式,應對“營改增”后給企業管理和會計核算帶來的一系列變化,新稅制改革不但不能夠減少企業稅負,而且會使企業稅收負擔大幅上升。

        一、“營改增”稅制改革后建筑企業財務核算的變化

        (一)應納稅稅種的變化。營業稅屬價內稅,而增值稅是價外稅。價內稅是由銷售方承擔稅款,銷售方取得的貨款就是其銷售款,稅款將由銷售款來承擔并從中扣除。價外稅是由購買方承擔稅款,銷售方取得的貨款包括銷售款和稅款兩部分。用公式表達為:價內稅的稅款=含稅價格×稅率;價外稅的稅款=[含稅價格/(1+稅率)] ×稅率=不含稅價格×稅率。建筑企業由繳納營業稅改為計征增值稅,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取得和抵扣將成為建筑企業會計核算的又一重要工作內容,較以前征收營業稅來講,增加了工作量和難度。

        (二)稅率的變化。建筑企業“營改增”前按稅率3%計征營業稅;“營改增”后,建筑企業按11%的稅率計征增值稅。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以通知形式下發了財稅[2011]110號文件,文件明確規定,建筑業和交通運輸業一起,適用11%稅率,對于當期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三)納稅期限有所變化,“營改增”稅制改革前,建筑企業是以實際結算款或索取營業額當天為納稅義務時間;“營改增”稅制改革后,建筑企業由稅務機關按應納稅大小核定繳稅時限。

        (四)會計的核算科目和核算內容變化。“營改增”稅制改革前,建筑企業依據營業收入計算企業的營業稅金及附加,按當期實際結算收入計算繳納當期應交稅費,通過“應交稅金—營業稅”、“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等科目;“營改增”稅制改革后按增值稅計稅原理,以增值額為計征對象,施工按當期全部結算收入及價外費用確定企業銷售額,計算當期銷項稅額;對于購進的建筑企業物資材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通過稅務認證,進項稅額允許抵扣。根據建筑企業上述內容計算應繳增值稅,要使用“應交稅金—增值稅—進項稅” 、“應交稅金—增值稅—銷項稅”、“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等科目。

        (五)財會人員素質變化。“營改增”稅制改革后增加了許多操作環節,對建筑業的財會人員是個新的挑戰。在日常工作中,要進行增值稅的抄稅、報稅、認證工作,還要進行附加稅費和個稅的申報繳納,既涉及國稅又涉及地稅,加大了工作量和操作難度。應對基層財會人員的“增值稅”知識加強培訓,準確核算稅額,加強納稅策劃,以降低建筑企業稅負。

        二、“營改增”對建筑企業的影響

        由于稅收與經營環境的現狀,財政部和國稅總局既定建筑企業11%稅率,從理論上講,由于材料、設備抵扣等原因,計算建筑企業稅負略有減輕,但實際計算中,絕大多數建筑企業的稅負增加超過了90%。

        建筑企業實施“營改增”后,從建筑的人工費成本進行分析,人工費成本占總工程成本35%左右,是主要的成本費用,由于現階段人工費用高速上漲,人工費又不能抵扣,給建筑企業稅負帶來了很大的負擔。

        為了反映“營改增”對企業稅負的直接影響,現舉例分析:某建筑企業年營業收入額11000萬元,實際成本為10000萬元,按《中國上市公司業績評價報告2011》中,對建筑行業上市公司數據分析來看,2010年建筑行業的工程結算成本,原材料成本約占55%,人工成本費用約占35%,其他費用成本比例不超過1O%,按此計算,“營改增”前,年應交營業稅330萬元(11000*3%);“營改增”后,在沒有新購固定資產的情況下,能夠抵扣建筑項目進項稅額661.11萬元[(5500+1000) *17%/(1+17%)]*70%(按照現行的稅收規定人工成本費用不能抵扣進項稅額,其余費用假設都能參與抵扣;理論上建筑企業可獲得進項稅發票的占比是70%);年銷項稅額1090.09萬元[11000*11%/(1+11%)],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428.98萬元(1090.09-661.11),比“營改增”前繳納營業稅時要高98.98萬元。如果當年新購施工設備1000萬元,這樣能夠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便增加145.30萬元,即:[1000*17%/(1+17%)],企業稅負才比原來交營業稅時減少45.32萬元,但企業不可能在年產值11000萬元,毛利1000萬元的情況下,每年新購1000萬的施工設備,何況按一般十年的折舊來算,進入成本的折舊已占10%,企業也不可能除了人工成本(35%)、材料成本(55%)、機械折舊(10%)之外而沒有別的成本發生,在產值一定和生產周期一定的情況下,新購設備的折舊也必然會增加企業的成本,擠占利潤空間。

        依照上例,針對工程建筑施工企業的合同總價款與購進材料之間的比例關系進行分析:如建筑企業的合同總價款為X,所耗用的全部材料占合同總價款的比例為55%,該建筑企業的銷項稅額則為X*11%/(1+11%)=0.099X,當建筑企業繳納的增值稅等于營業稅時(暫不考慮附加稅費的影響),該建筑企業的進項稅額應為:0.099X -0.03X=0.069X,設取得進項稅發票所占的比率為Y,則建筑企業購入材料可抵進項稅額為X*55%*17%/(1+17%)*Y=0.069X,Y=86.25%,也就是說,當購進的材料占合同總價的55%時,建筑企業在無固定資產購入的情況下,購進的含稅材料取得的發票能抵扣的比率達到86.25%,才能與原營業稅稅負持平,而經過反推可知,如果抵扣率達到百分之百,購進材料需占合同總價的47.50%,可獲得進項發票的占比與材料總額占合同總額比例成負相關,而購進的商品材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抵扣很難達到86.25%的比例,理論上建筑企業可獲得進項稅發票的占比是70%,但企業測算后發現,其中只有不到50%能在實際中獲得,即便購入固定資產可以增加進項稅額進行抵扣,但在合同總價款和施工周期確定的情況下,也需要考慮固定資產的投資回收問題。在實際情況中,除主材外,其他材料如配件、低值易耗品等多半為小規模納稅人所售,只能取得普通發票而無法抵扣,成為建筑行業實行“營改增”后在稅款抵扣中無可避免的硬傷,而一些購進商品中抵扣率低的材料和項目,如商品砼、運費等,更是使企業的稅負雪上加霜。

        根據上述例題,我們明顯的看到企業的稅負在“營改增”后,不但沒有減少,相反的還相應增加了。在商品材料采購占合同總額一定比例的情況下,進項稅發票的占比直接影響企業應繳納的增值稅是否會高于稅制改革前的營業稅,而在實際情況中,施工中發生的其他費用如水、電、風、氣等動力耗費以及設備租金、貸款費用等都無法取得專用發票進行抵扣,使得建筑企業在“營改增”后實際稅負增加,至少在這些對應的行業(如供電所、銀行等)都實行“營改增”后,在普及和完善的相當長一段時期內,建筑行業都需要承受由此而帶來的陣痛。

        三、建筑企業對“營改增”后稅負影響的應對措施

        建筑企業獲取增值稅發票困難無法按理論扣除等問題是現實存在的,但建筑業面臨剛性稅制改革是國家政策的大勢所趨,無可避免。所以,建筑企業要從思想上和行動上對“營改增”做好無條件承接的準備和相應的應對措施。

        (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企業應加強自身建設,規范經營行為,實行精細化管理,增加進項稅的抵扣額,優化企業資產結構,提高企業自身的獲利能力,增強建筑企業在市場中競爭能力,盡可能抵消“營改增”對建筑企業的帶來的不利影響。

        (二)引進新進的先進機械設備、流水線,減少施工人員作業,以降低在施工過程中人工成本費用的支出,降低建筑施工企業的稅負。

        (三)我國建筑施工企業多數是勞動密集型企業,人工成本費用占總成本費用的比重較大,如在上例中,人工成本占成本總額的35%,具體來看,其中除了本企業自身發生的人工成本費用外,很大一部分還包含著勞務分包成本,我國對勞務公司能否實行營改增稅改還沒有確切定論,建筑企業在勞務分包合同條款中對涉稅部分如何商定無疑是項重要因素。

        (四)建筑企業在投標過程中,對業主方的招標文件里有關涉稅內容的條款,如甲供材、代購系統設備等方面,應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歸屬問題在合同談判中予以高度的關注和明確,避免出現企業稅款無法抵扣的情況。

        (五)建筑企業在內部管理上,要積極轉變舊觀念,加強源頭控管,從材料采購環節抓起,在比質比價和洽談合同時,就要樹立增值稅專用發票取得和抵扣的觀念,提高抵扣率,減輕企業的稅負。

        結合建筑企業“營改增”稅制改革實施對稅負及操作方面的影響,提出了相關的建議。總而言之,建筑企業的“營改增”要適應經濟環境,優化內部管理,提高核算水平,認真學習相關稅法知識,重視增值稅的核算,為企業營造一個良好的稅收策劃平臺,把“營改增”作為促進企業加強內控的契機,加強納稅策劃,以達到減輕企業稅負的目的。

        參考文獻:

        [1]財稅[2011]11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的通知.

        第7篇:增值稅的稅務策劃范文

        摘 要 大型工程建設項目,無論采用EPC總承包、E+P+C或其他合同形式,在合同執行過程中涉及的各種稅金,均對項目建設總成本產生影響。本文分析了基本建設項目中的典型涉稅問題,部分描述了商務條款的設置對項目涉稅成本的影響,指出了基建項目的涉稅風險點和降低建設投資成本的可行路徑,并對工程建設稅務籌劃管理提出了建議。

        關鍵詞 工程建設 投資成本 稅務影響

        工程建設項目,包括設計(Engineering)、采購(Procurement)、施工(Construction)等工作內容,業主單位和承包商在執行建設合同時,主要涉及各環節的流轉稅,包括現代服務業和設備材料采購增值稅、建安營業稅等稅種稅目。項目建設中,應納稅額與合同設置密切聯系,采取EPC工程總承包的項目,合同條款設置不妥,可能存在設備部分增值稅、營業稅重復納稅的風險,導致建設成本增加;如果采用業主自行采購的合同形式,則合同中有關運費條款的設定,對項目投資總額也會產生影響;涉及到進口設備采購時,最大限度的降低完稅價格,則有可能減少進口環節的關稅和增值稅。除此之外,部分工程建設項目中可能涉及預提所得稅,需要在合同中明確稅負承擔主體;如果工程項目中購置了安全生產、節能環保專用設備,應當爭取所得稅優惠政策。

        工程建設項目多有差異,項目投資中的各類涉稅事項影響投資成本,其影響程度與合同的商務條款設置有直接聯系。作為投資者和承包商,應該掌握相關政策,依法合規經營建設,履行納稅義務的同時,理清工程建設項目稅務籌劃的管理思路,尋找規避基建項目涉稅風險、和降低稅務成本的可行路徑。

        一、設計(Engineering)

        設計作為工程建設項目的龍頭,屬于營改增范圍內的現代服務業應稅勞務。在2013年8月之后,全國范圍內適用營改增政策,工程公司、設計院提供設計服務,均按6%的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單純的設計服務,在合同條款設置中只需明確合同價款中是否包含稅金,在結算價款上基本不存在異議。作為工程建設業主單位,則需要強調收取發票的類型是否為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上游企業(設計院)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業主單位可以在未來生產經營期間直接抵扣銷項,建設投入的資金能夠很快收回。在我國部分地區,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后,開票單位能夠獲得一定的稅收返還,尤其是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所涉及的增值稅,沿用了原營業稅免稅政策,上游企業(設計院/專利商)具有開立增值稅普通發票的主觀傾向。因此,在商務條款中同時明確合同結算價款和收取發票的類型,可以減少合同執行期間的糾紛,避免合同執行環節的利益沖突。

        二、采購(Procurement)

        在生產經營性建設項目中,設備材料采購占項目總投資的比重很大,往往可以達到總投資額的60%以上。同時,采購屬于有形動產所有權轉移的行為,涉及17%的增值稅,稅率高于與之相聯系的設計、采購服務、建安勞務等涉稅事項。在采購業務中合理明晰合同條款,從招投標及合同訂立環節就規范不同適用稅率的貨物價款和勞務價款,并準確處理增值稅、營業稅的混合銷售與兼營,是工程建設合同設置的重中之重。

        1.采購與工藝開發

        作為設備供應商,在向業主供貨前,有些需要做有針對性的工藝開發或設計服務。在營改增之前,設備銷售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而工藝開發或設計服務屬營業稅應稅勞務,設備銷售的同時提供技術開發服務,應以納稅人(設備供應商)的主業適用增值稅混合銷售,即工藝開發和設計服務收費應作為增值稅的稅基繳納17%的增值稅。在營改增之后,工藝開發和設計服務屬于增值稅應稅勞務,適用6%的稅率繳納增值稅。政策的變化導致同樣的結算金額,價稅構成可能存在差異,采購合同的報價與對應的發票類型密切相關,在招投標評比和商務合同設置中,應盡量予以明晰。同時應該關注的是,由于營改增政策施行時間短,各地對原屬于混合銷售的政策把握不一,合同中列明設備采購與工藝開發的價款后,是否一定能夠分別按17%和6%繳納增值稅,需要設備供貨商與其所在地的稅務主管部門咨詢核實后,選擇可行的結算價格和發票類型。

        2.采購與運輸服務

        業主單位采購設備材料,需要從供貨單位運送至項目現場所在地,采購價款與運輸費用如何結算,如何收取發票,影響建設項目投入資金。營改增后,交通運輸業按11%繳納增值稅,低于貨物買賣的17%稅率。在供貨商利潤不變的情況下,業主單位選擇供貨商現場交貨并提供全額17%的增值稅發票,與業主單位自行運輸或委托供貨商組織物流相比,會增加建設項目投入資金。特別是項目所在地位西部省份時,在部分偏遠的西部地區從東部采買設備,運費占貨物價值的比重較大(新疆地區從東部地區購買設備的運費,可以達到設備采買價款的5%-8%),分別按采購價款和運輸費用收取發票和結算價款,具有一定的價值。

        應當注意的是,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的規定,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不視作價外費用。上述規定應該在貨物購銷合同條款中予以明確并有效執行,才能獲得節約增值稅資金占用的效果。

        三、施工(Construction)

        施工活動涉及建安營業稅,是EPC項下唯一適用項目現場所在地方稅收法規的部分。由于《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除混合銷售的情形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這條法規導致施工單位提供建筑業勞務時,設備是否為建設方業主單位提供,直接影響其繳納營業稅的稅基和稅額。尤其對生產經營性建設項目,設備投資金額大(可以達到總投資60%以上或更多),如果該部分價款計入營業稅基,按3.3%的營業稅(及附加)稅率計算,不利的合同條款可能增加總投資2%的營業稅負擔。

        目前在工程建設項目中,廣泛采用EPC總承包的合同模式,業主單位通過總承包單位的精細化設計,利用其專業高效的采購平臺,能夠實現高質量、低成本的項目建設目標。在EPC總承包合同中,采購與施工部分占合同總金額比重大,建安營業稅對合同報價影響很大。目前國內各個地區,對EPC總承包合同項下建安營業稅計稅基礎的認定,也存在著較大差異:有些地區對納入總承包合同中的設備采購價款,不認定為營業稅計稅基礎;有些省區地方稅務法規就明確提出,未能同時滿足:1.“建設單位與設備供貨方簽訂了設備采購合同,或由建設單位、建筑工程承包人和設備供貨方三方簽訂了設備采購合同”;2.“設備購置款項由建設單位支付,應以銀行付款憑證作為憑據”;3.“建設單位應取得設備供貨方開具的貨物銷售發票”;4.“設備采購的入庫及用于建筑工程時的出庫交接手續齊全,核算明晰”等條件,建設工程設備價款應全部納入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

        國內的總承包單位,特別是國有性質的設計院和工程公司,對銷售收入這一指標非常在意。前述政策中由設備供貨方直接開具貨物銷售發票的條款,使得總承包單位只能把設備購置的毛利確認為收入,總承包商主觀上非常抵觸。實務中,很多采用拆分EPC合同變為EC+P,或者EPC協議嵌入設備材料委托采購合同的方式,形式上體現為建設方采購設備,提供給總承包單位,規避設備價款部分重復納稅。在委托采購的合同設置下,業主單位則可能失去設備購置款中毛利部分的17%進項稅(營改增后可以獲得6%的進項),同樣失去一部分利益。

        無論怎樣處理,地方稅務機關對總承包合同的認定,是決定施工部分稅金的關鍵因素,無論業主或者承包商,都應在熟悉適用政策的前提下,合理組織合同條款,在遵從法規的前提下共同降低稅負。

        四、其他環節的稅務影響

        1.設備進口環節

        業主單位在采購進口設備時,涉及進口環節關稅、增值稅,應有必要的稅收籌劃,通過降低完稅價格的方式節稅。有些業主單位在國際設備招標中,要求中標單位承擔招投標費用,此時國外設備供應商的投標價格中,勢必包含招投標費的成本,從而提高設備完稅價格,增加與之對應的進口環節稅金。

        部分建設項目屬于《國家鼓勵類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的范圍,在組織采購進口設備時,未列入不予免稅進口商品目錄中的關鍵設備,有可能爭取進口設備免稅,但需要辦理免稅備案手續,并且在進口合同中明確業主單位和所屬項目。類似優惠政策,應該在采購策劃中事先掌握和運用。

        2.預提所得稅

        根據中國稅法,涉及境外機構提供非貿易項下的技術引進和勞務服務,承包商應繳納預提所得稅。對于已簽訂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國家,承包商取得中國國內的完稅證明后,具有抵減其所得稅款的價值,業主單位在合同談判中可以加以引導,明確預提稅的納稅義務,準確計算涉及的稅額,爭取把國內完稅證明作價轉讓給專利提供商,從而有效降低合同總成本。同時需要注意的是,技術引進合同目前享受流轉稅的減免,但該政策并非國際稅法范疇,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具有不確定性,在合同訂立的時候應該考慮流轉稅減免對預提所得稅、付款凈額的影響。

        3.專用設備抵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100條規定,購進使用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專用設備,可以抵減企業所得稅款。業主單位在采購類似專用設備時,對符合財稅[2008]115號、[2008]118號所列《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中的設備,應考慮所得稅稅額抵免的價值。尤其作為經營單位再投資時,選擇目錄內的設備,雖不能減少基本建設投資成本,但直接減免的所得稅額,相當于取得了專用設備補貼的現金流支持,又非常具有可操作性,值得業主單位予以關注。

        五、工程建設項目業主單位的稅務籌劃管理

        前述事項,基本覆蓋工程建設項目的主要涉稅環節。作為業主單位,尤其是生產經營性項目的投資人,對涉稅問題應給予必要的關注和籌劃,以規避涉稅風險,控制投資成本。

        1.遵從與合規是稅務籌劃的前提

        無論基本建設,或正常生產經營期間,稅務籌劃應以遵從與合規為前提,在熟悉稅法的基礎上,知悉所從事經濟活動的涉稅事項和稅務影響,掌握稅務成本的構成和影響因素,進而依法合規的進行必要的籌劃。類似貨物與勞務混淆、國地稅票據混開的行為,即便在形式上能夠減少結算資金,其違規成本高、對后期的納稅影響大,無論業主單位或承包商都應予規避。

        在稅務籌劃中,除應理解和掌握涉稅法規外,涉及重大稅務相關問題的專業判斷,應該取得主管稅務機關的認定意見。各級稅務機關的公告、通知和規定,法律效力和時間效力不同,各納稅人的理解和掌握不同,對經濟業務的判斷也不同,因此在重大涉稅事項的籌劃前,與主管稅務機關的溝通十分必要,尤其前文提到的總承包合同涉及建安營業稅的稅基認定方面,各地執行政策偏差很大,在合同條款的設定前,獲得主管稅務機關對涉稅條款的權威解釋,可減少合同執行中的“稅務偏離”。

        2.正確認識稅務成本的影響

        工程建設項目中,與土地相關的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不屬于納稅人之間交易事項,稅務籌劃的重點是增值稅和營業稅,業主單位是這兩種流轉稅稅負的最終承擔人,應該起到稅務籌劃的主導作用。作為構建有形動產的增值稅,業主單位在經營期間能夠實現快速回收,其成本應視作資金占用;構建不動產涉及的流轉稅,則應視作建設成本投入,業主單位在編制合同文件時,可以采用分項報價、規范收取發票類型等方法,選擇減少投資成本(包括資金成本)的合同形式。

        在商務合同訂立前,業主單位應充分考慮稅務成本對承包商報價的影響,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體現,如設備材料采購合同中選擇代墊運費的供貨方式,可以減少合同結算價格。在合同評標比價階段,需要考慮合同總價及對應不同發票類型對業主的影響,如全額17%增值稅發票或部分6%增值稅發票,對業主的實際投資回收存在差別,應在商務評價中予以考慮。

        實務中,多數合同條款會約定合同總價中包含承包商應繳納的成本、稅費,這樣合同簽訂后,在沒有變更的情況下,業主單位能夠鎖定投資成本。對于EPC總承包合同,由于各地存在營業稅基認定的差異,可能造成承包商對稅費考慮不周,實際執行中稅務成本增加而導致合同執行困難,從而影響項目建設的質量和進度。業主單位在合同訂立前,應該給予必要的政策解釋,在信息充分的情況下擬定合同條款,減少稅收成本對合同執行的影響,爭取業主與承包商的雙贏。

        3.稅收籌劃服務于工程建設

        第8篇:增值稅的稅務策劃范文

        關鍵詞:營改增;房地產企業;稅收

        在“營改增”稅收政策的推出,國家對房地產企業的稅收調控力度逐漸增強,房地產企業應在確保自身利益不受損的前提下作出相應的調整來適應“營改增”的要求。營改增稅收政策對于我國的房地產企業來說,產生的影響主要體現在生產成本以及房地產賦稅項目方面,因此房地產企業的改革工作也應圍繞這兩點出發,做好房地產生產過程中的成本控制,對物料實施稅收策劃等,通過這些措施來實現房地產企業的持續發展。

        一、“營改增”對房地產企業生產成本產生的影響

        (一)影響房地產建筑材料的采購

        建筑材料采購是房地產運行過程中最基本的工作環節,這一環節中需要采購的物料不僅包括水泥、鋼筋、混凝土等建筑主體材料,還包括鐵釘、螺絲等小型建筑用材。一般來說,建筑主體結構材料通常采購于一些規模較大的正規企業,這些企業能夠根據企業需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小型建筑用材往往采購于一些小型店鋪或企業,很少能夠開具正規的增值稅發票,這一問題導致房地產企業在該環節無法扣除增值稅進項,從而間接增加房地產企業的生產成本。另外,即使房地產企業可以順利取得發票,但根據我國目前的稅法規定,鋼筋、混凝土等建筑主體結構材料必須繳納17%的增值稅。這一影響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我國房地產企業必須盡快投入改革工作中,以此來適應營改增稅收制度的需求。

        (二)影響房地產企業的人力成本

        從目前我國大部分房地產企業的情況來看,建筑企業使用的建筑人力資源基本來源于農村。這些農民工雖然能夠較好地完成建筑工程項目,但是與其他類型的勞動人力資源也存在一定的差異,他們的穩定性通常較低,而且沒有專門的勞務中介企業進行管理,導致建筑工人的施工成本被包含在總包成本中的,建筑公司會將此成本轉移給開發商。

        二、“營改增”對房地稅收的影響

        根據我國稅務法律法規,房地產企業需要繳納的稅收又兩大類構成,分別為土地增值稅與企業營業稅。這兩種稅收的性質同屬于價內稅,根據房地產企業的行業特征,他們在稅收過程中很容易產生重復征稅的現象。房地產行業本身就包含諸多建設環節,項目進度的情況也會引起行業賦稅率的增加,最終導致房地產企業的稅收總額增加,運營成本上升。對我國稅法進行仔細研讀后可以發現,增值稅與營業稅之間具有根本的區別。增值稅從性質上來看是一種價外稅,這一類型的稅款在收繳時還應將上層企業已繳納的稅收進行扣除。由此可見,在“營改增”稅收制度落實后,稅務人員就能夠將上層企業繳納過的增值稅進行扣除,從而避免重復征稅現象的發生。

        三、“營改增”稅收政策下房地產企業的應對策略

        (一)對營改增稅收制度進行深入學習

        營改增稅收制度在國內已經推行了很長一段時間,隨著時間的推移,我國房地產企業都相繼落實了對營改增稅收制度的學習工作。對于房地產企業來說,應通過培訓措施來提高企業員工對稅收知識的了解,使企業中每一位員工都能意識到企業稅收的重要性,要求員工在每一筆企業開支項目中都注意開具發票。針對增值稅建立內部管理體系,明確相關的工作責任,積極應對營改增可能帶來的風險。提升企業財會工作人員的專業素質及職業素養,組織參加營改增制度的相關培訓,預防在房地產企業內部出現偷稅漏稅的現象,確保企業的健康蓬勃發展。

        (二)對房地產開發成本展開稅收策劃

        房地產企業在項目開發時需要花費較長的時間,不僅要對建筑用地進行篩選與對比,還需在短時間內采購齊全所有的建筑原料。若房地產企業在這一段時間內能夠對后續各個環節的成本展開分攤處理,也就可以實現工程各個環節中的增值稅分攤,從而為房地產企業節省不必要的開支,降低生產成本。因此,在營改增改革背景下,房地產企業應針對稅務籌劃工作設置專門的崗位,負責對開發成本進行整體的預先策劃,針對房地產企業運行過程中每一個環節的稅收支出項目進行具體地分析,尋找出有關稅收分攤的有效措施。

        (三)對房地產建筑物料展開稅收策劃

        房地產企業的稅收籌劃還應覆蓋建筑工程中的物料采購工作。中國國內市場在長期發展下已邁入了嶄新的市場經濟體制,在這一體制中,買房的地位以及功能上升,房地產企業在購買建筑原料時為了使指出稅款減少,可以使用招標的方式來購買建筑材料。在招標采購過程中,首先必須要求原材料供應商必須具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能力,并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提出價格與質量方面的要求,最后對所有原料供應商的資質、能力進行綜合比對及篩選后作出最終決定。

        (四)對房地產營銷模式展開稅收策劃

        此外,房地產企業必須意識到在房地產營銷環節中也會涉及到稅收問題。房地產工程建設完成后需要向客戶出售,當有客戶購買時,房地產企業需要根據房產本身的出售情況來繳納相應的土地增值稅。房地產企業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會隨著房地產售價的升高而增加,因此房地產也應通過調整樓盤營銷模式來實現銷售環節繳納稅收金額的降低,從而提高房地產企業的營業利潤。一般來說,針對房地產銷售模式的稅收規劃是將整個銷售過程分為房地產銷售與房屋建筑裝修兩個部分。通過這種方式,房地產企業需要繳納的稅款范圍可以被擴大,因此相應的增值稅也可以相對減少,有效實現了房地產企業在房屋銷售環節中的繳稅金額。

        (五)對房地產企業的勞務支出展稅收策劃

        一般來說,房地產企業的勞務支出工作主要按照兩個方面展開,首先是房地產企業在工程建筑過程中使用的建筑勞工支出;其次是房地產企業普通員工的勞工支出。通常情況下,勞務支出的稅收款必須由勞務企業來繳納,若在此過程中能夠獲取增值稅發票,那么在后續的經營銷售環節中就不需要再次繳納勞務支出稅款,使房地產企業在此方面的成本大大降低。因此房地產企業應從正規的勞務管理機構中挑選合適的人員加入工程建筑工作中。另外,房地產企業在自身經營過程中對于內部員工的選取也應符合法律程序,選擇具有相關資質的工作人員。在這種人員招聘模式下,房地產企業在勞務方面的支出可以大大減少,在后續的企業生產銷售過程中不必再為自己使用的勞務人員繳納相應稅款,有效節省房地產企業在勞務支出上的稅收成本,為企業帶來更多的經濟效益。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營改增稅收政策的頒布與推行對于我國房地產企業來說具有極大的影響,它給房地產行業帶來挑戰的同時,也為其提供了一次改革的大好時機。房地產企業應充分把握好營改增改革所帶來的機遇,加速自身改革進程,努力適應營改增所提出的各類要求。營改增稅收制度對房地產企業所產生的影響涉及了很多方面,因此房地產企業的改革工作也必須以房地產事業的所有基本環節為依托,對房地產企業的稅收方案進行合理策劃以及調整,盡可能降低房地產事業的稅收成本,為企業創造更高的經濟效益。

        參考文獻:

        [1]張澤洋.淺議營改增對房地產企業稅收的影響及籌劃對策[J].中國鄉鎮企業會計,2014,12:60-61+21.

        [2]陳玉嬌.試論“營改增”對房地產企業財務管理的影響[J].現代經濟信息,2015,03:265+267.

        [3]吳小紅.營改增對房地產企業稅收的影響及其對策[J].企業導報,2015,18:32+38

        [4]占代娣.營改增對房地產企業的影響及對策分析[J].企業改革與管理,2015,20:103+61.

        [5]張倫.房地產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稅負效應分析[D].浙江大學,2014,06:14-126+20.

        第9篇:增值稅的稅務策劃范文

        【關鍵詞】“營改增”;建筑施工企業;影響;增值稅;營業稅

        一、國內外背景

        美國耶魯大學教授亞當斯1917年提出增值稅概念,因其有效地解決了傳統銷售稅的重復征稅問題,增值稅自1954年在法國開征以來,到現在已有170多個國家和地區開征了增值稅,征稅范圍大多覆蓋所有貨物和勞務。

        從我國現實的情況來看,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和產業結構的不斷升級,服務業在國民經濟中所占的比重也越來越大,尤其在經濟發達地區,2008-2011年增值稅的收入遠遠超過營業稅的收入。2016年3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全面營改增試點方案。明確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將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納入試點范圍。

        二、“營改增”對建筑施工企業的影響

        1.“營改增”增加企業稅負

        在概預算按照營改增重新調整之后,建筑業增值稅稅率的高低并不會影響企業的稅負,因為業主付款是按照裸價加上稅費支付給承建單位的,裸價是承建單位的收入,業主支付的稅費是承建單位的銷項稅并不進成本,不管銷項稅額按照多少收取,跟業主結算是不變的。

        從2012年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來看,由于增值稅相對營業稅稅率提高且抵扣不充分,上海市交通運輸業稅負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對江蘇公司2014年、2015年的增值稅稅負進行測算,稅負分別為5.04%和5.01%,比營業稅稅負3%分別提高了2.04%和2.01%,增幅比較大,企業稅負不降反升。此外,建筑工程項目所用砂、土、石料、自來水、商品混凝土等主要材料在取得正規增值稅發票后可抵扣3%的進項稅額,遠低于建筑行業增值稅銷項稅率11%,其中8%的差異勢必增加企業稅收成本。因此,“營改增”后會增加企業的稅負。

        2.“營改增”對建筑企業投標報價的影響

        營業稅是價內稅,增值稅是價外稅,因此建設單位招標概預算編制將發生重大變化,相應的設計概算和施工圖預算也應按新標準執行,對外的公開招標書的內容也要有相應的調整。原工程造價中包含的營業稅不再反映,工程造價中只包含城市維護建設費和教育費附加等。編制的標書總額中包含增值稅,但增值稅又屬于價外稅。另外,建筑企業施工預算需要重新修改,內部定額也要重新編制。所以營改增會引起國家招投標體系、預算報價、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規模及市場發展一系列的變化,對建造產品造價產生全面又深刻的影響。

        3.“營改增”對企業財務狀況的影響

        (1)引起資產負債率上升。由于增值稅是價外稅,建筑企業購置的固定資產、原材料、輔助材料等資產入賬成本是扣除進項稅額的金額,資產總額將比營改增前有一定幅度降低,會引起資產負債率上升。

        (2)導致營業收入大幅降低,預計下降9.91%、導致凈利潤大幅下降。

        收入規模降低會影響建筑企業在國際國內的各類競爭力排名。目前國家沒有制定統一的招投標定價標準,大部分省份實行自己的暫行價格標準。

        (3)對企業現金流的影響:營改增”實施后企業購買固定資產可以抵扣進項稅,可能刺激建筑行業的投資沖動從而大規模增加投資,由此產生的融資需求和還本付息壓力勢必加劇企業資金鏈條的緊張程度,當企業資金周轉出現問題時可能危害其持續生產經營。因此會導致經營性現金流出現困難。

        4.“營改增”對企業稅務管理觀點的影響

        營改增”后建筑行業原有的稅務管理模式將面臨巨大變革,增值稅管理應從源頭著手,而不應局限于某一個點或面,應結合企業自身實際情況建立適當的稅收籌劃方案,擬定稅收籌劃步驟并嚴格遵照執行,充分利用稅制改革帶給企業的稅收紅利,爭取實現涉稅零風險。

        營業稅很簡單,基本不需要稅收籌劃,直接用收入×3%就是要交的營業稅。增值稅與營業稅不同需要全員參與,凡是從外面取得發票的職工都要按照增值稅的管理要求來做, 由此可見,營改增帶來稅務思維的改變,不僅是財務管理,而是企業策劃,企業管理層和員工都需要參與到增值稅的管理中去。

        5.“營改增”對企業會計核算影響

        營改增后會計核算比營業稅下核算復雜,建筑企業的財務人員對增值稅比較陌生,在財務人員業務能力參差不齊的情況下,按照增值稅核算、征管的要求進行帳務系統處理,時間緊,難度高,工作量大。

        6.“營改增”對集團及成員經營管理的影響

        目前建筑企業集團成員由于規模相對較小,競爭力不強,對于規模較大的鐵路項目或業主有要求的項目都是由集團公司(母公司)統一對外投標,中標簽訂合同后再在成員企業內部進行分解,并由建設單位統一代扣代繳營業稅等稅費。實行營改增后,將會發生重大變化。

        一是增值稅是流轉稅,每個流轉環節都要交稅,因此集團公司與具有法人資格的成員企業都必須按照規定獨立履行納稅義務。

        二是對于之前集團公司統一采購物資統一簽訂合同的做法已不適應營改增后的稅收管理。集團公司應采取由集團公司統一采購但由各參建成員企業分別簽訂合同的做法,這樣物資發票開具給成員企業,成員企業便可以抵扣物資的進項稅。

        7.“營改增”對企業競爭力的影響

        由于增值稅屬于價外稅,營改增后建筑企業收入將比之前降低11%,對企業規模經營帶來較大的影響,同時企業資產中不含11%的進項稅,資產總額將比營改增前有一定幅度降低,會引起引起資產負債率上升,對企業信用評級、融資授信也帶來較大的負面效應。

        參考文獻: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2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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