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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1.建立階段。1986年,為了配合國有企業改革,實行勞動合同制,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國務院頒發了《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這標志著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建立。《暫行規定》雖然對失業保險制度的主要構成要素如實施范圍、對象、資金來源、支付標準、管理機構都作了說明,但正如它的名稱一樣還帶有計劃經濟的色彩,其實施范圍狹窄,資金來源渠道單一,保障能力有限,保障待遇低,失業救濟性質明顯。
2.發展階段。20世紀90年代以后,由于經濟改革的力度加大,國有企業富余人員問題浮出水面。為了進一步發揮失業保險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中的作用,1993年國務院又頒發了《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以代替1986年的《暫行規定》,但是《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并沒有對《暫行規定》有大的突破和超越,失業保險原有的問題依然存在,在新的形勢下有些問題甚至更加尖銳和突出,從而導致了失業保險在經濟改革中沒有擔當起應有的責任,滯后于經濟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延緩了改革的進程。
3.鞏固階段。1999年國務院的《失業保險條例》,在完善失業保險制度、強化失業保險的保障功能、強調失業保險權利與義務的對應、體現失業保險的性質、保障職工合法權益方面無疑有很大的進步。這主要表現在:(l)確立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和促進再就業的基本宗旨。(2)將失業保險的實施范圍擴大到城鎮各類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3)建立了國家、單位、職工三方負擔的籌資機制。用人單位的繳費比例提高到了工資總額的2%,職工個人按本人工資的1%繳納。(4)確定了失業保險待遇的享受條件、申領程序。《條例》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同時符合三個條件:一是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三是已辦理失業保險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5)重新調整了支出項目和支付標準。在支出項目安排上,強調了失業保險金及其相關支出,增加了職業介紹補貼的開支項目,取消了生產自救費和管理費。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高于當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原則制定。累計繳費1—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2個月,繳費5—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為18個月,繳費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6)提高了統籌層次,實行了市級統籌。(7)加強了基金管理,規定失業保險基金必須存人銀行的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二、我們失業保險存在的問題
目前,失業問題已經成為世界各國所面臨的一項重要的社會和經濟問題。就當前各國對失業問題的解決情況來看,日本的失業保險制度比較成熟。以下將對中日兩國在失業保險制度方面進行更進一步的比較,并通過比較找出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不足之處。
與日本相比,我國失業保險制度不僅建立時間短,而且覆蓋面窄、保障水平低,通過與日本的對比分析,有利于取長補短,促進失業保險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1.資格條件比較。失業保險的對象不是一般的勞動者,而是一些具有勞動能力卻因暫時失去職業而失去生活來源的人。也就是說,作為失業保險的受給者,有著嚴格的條件。從兩國的共同點來說,基本包括以下幾點:(1)必須達到規定的資格期限,主要指投保期。(2)必須是非自愿失業,防止故意失業獲取失業保險金。(3)已辦理失業登記,又有求職要求。但要求的寬嚴程度不同:我國規定投保期限為一年,如果繳費期限不足一年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日本是離職前一年中要有六個月的繳費經歷。
2.給付內容比較。(1)給付標準:給付標準取決于一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生活水準,但是它原則上達到受益人的收入損失得到部分補償,又不能妨礙就業意志。日本規定一般勞動者每天的失業津貼相當于失業前半年平均工資的50%—80%,即平均日工資越高,基本失業津貼越低,反之則越高,這是它的合理成分。我國按照高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原則,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發放。(2)給付期限:兩國都有等待期和最長給付期的規定。日本采用綜合標準,失業津貼的領取期限根據被保險人的年齡、投保期長短及就業難度等因素綜合確定,最長領取期限為360天。此外,遇到特殊情況(經濟衰退、全國就業形勢嚴峻、跨地區求職、職業培訓延期等)可酌情延長領取期限。我國采用的標準比較單一,根據失業前的累計繳費年限的長短: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期限最長為12個月;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期限最長為18個月;十年以上的,領取期限最長為24個月。
3.費用負擔比較。采用何種負擔方式,取決于政府對失業應負責任的認識、企業的經濟效益、歷史傳統等因素。日本失業保險金支出的部分由國家(政府)、雇主、雇員三方負擔。并不實行全社會統一的單一失業保險費率,而是根據各行業的失業風險程度實行差別費率。雇主與雇員根據本行業的費率,按照等比制分擔失業保險費。此外,國家財政負擔部分費用。其中:一般求職者津貼和短期特例求職者津貼財政負擔1/4;日雇勞動求職者津貼財政負擔1/3;繼續雇用津貼財政負擔1/8。而用于雇傭保險事業支出的部分則完全由雇主繳納。我國采用單一的失業保險費率,城鎮企事業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個人按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財政不固定負擔部分費用,只在事業保險給付出現困難時提供緊急援助。
4.管理體制比較。失業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的組成部分,它的性質決定了政府責任,兩國均由政府設立專門機構進行失業保險管理。
三、針對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不足,要及時采取相應的對策
總的說來,要從根本上解決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不足,筆者認為要從根本上出發,也就是要不失時機地深化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改革。
客觀地講,我國在制定和兩次調整失業保險制度時,并非沒有注意到國外的改革動向,因此在制定上出現了許多問題?,F在我們重新討論這一問題,主要的是因為嚴峻的就業形勢和繁重的就業任務迫切要求失業保險在促進就業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就現在看來,失業和領取失業保險的人數已經進入一種相對平穩的狀態,在首先確保用于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有充足的調劑空間用于促進就業。近兩年來,北京、上海等省市已經在這方面積累了一些好的經驗。不失時機地推進失業保險制度改革,充分發揮其促進就業、減少失業的功能和作用,不僅是必要的,也是有條件的。改革的重點是:
1.完善制度,強化約束,建立失業保險、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與促進就業聯動機制。與國外相比較,我國的失業保險具有救濟期限長(最長24個月)、申領條件寬松等特點,且待遇標準只與繳費期限掛鉤,與領取期限無關,對是否積極求職約束性不強。這樣一種制度安排,不能不導致失業人員對失業保險的過度依賴。處在失業保險金申領期的人員,對于公益性崗位、臨時性工作往往不感興趣,除非有收入穩定、體面的就業機會,否則寧可等待。最低生活保障的情況也是這樣,放棄推薦的社區服務或其他公益性就業崗位而寧愿繼續“吃低?!钡默F象并不在少數。因此,要想改變這種狀況,只能在改進制度設計上找出路,通過嚴格申領條件、強化對申領人員積極求職就業的外部約束來實現。為此,不僅需要調整相關政策,完善管理措施,還需要完善失業保險、低保與促進就業的聯動機制,及時掌握失業人員、低保對象的就業和收入情況,并通過信息系統相互溝通,實施動態管理,跟蹤服務。
2.建立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相結合的費率調整機制,發揮失業保險在穩定就業和減少失業方面的積極作用。促進就業,著眼點不僅要放在幫助失業人員再就業上,更積極的做法是放在提高就業的穩定性、減少失業上。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通過實行差別費率或浮動費率引導企業減少裁員,或通過提供補貼的方式鼓勵企業在不景氣時期通過縮短工時、挖掘內部潛力等方式消化富余人員,不失為一項積極有效的失業調控措施。
3.按照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原則,擴大失業保險促進就業政策的受益對象范圍。目前失業保險促進就業不僅基金支出渠道窄,而且享受對象也僅限于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這是不合理的。固然,在失業保險金的申領上,強調權利義務相對等,強調以參保繳費為前提、與繳費期限相聯系,這是符合社會保險的基本原則的。但是,作為失業保險延伸職能的促進就業措施屬于公共服務范疇,其對象自然也應當按照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原則來設定,而不宜僅限定在符合申領失業保險金條件的人員上。
4.擴大失業保險基金促進就業支出范圍。理清楚了上述問題,這個問題也就無須多做分析了。最基本的一個原則就是,擴大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促進就業的支出范圍,既要考慮落實積極就業政策的要求和資金使用范圍,又要充分考慮失業保險基金狀況,在優先保證失業保險金發放并留有充分余地的前提下,量力而行,適當擴大支出項目,逐步增加資金投入量。
迄今為止,我們依然在研究是否擴大試點問題。其實,試點的意義在于對未知的領域或不可預見的風險進行探索和評估,而在發揮失業保險促進就業作用這個問題上,其積極意義已為大量國內外實踐經驗所證明,其可能面臨的風險也有足夠的應對之策,因此,在我國政府的努力下,確保失業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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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失業保險覆蓋面較窄。《失業保險條例》實施后,失業保險的覆蓋范圍比過去大,但與我國勞動力資源豐富和就業崗位有限的實際情況比較而言,還是顯得比較窄。當然,失業保險的覆蓋范圍大小與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有很大關系,在我國的現實國情下,失業保險也不可能覆蓋全部勞動年齡人口,但失業保險的發展嚴重滯后于城鎮就業格局及就業方式的重大變化已是不爭的事實。如果失業保險的覆蓋范圍不能跟上就業形勢的新變化,就會造成勞動者享受社會福利機會的新的不平等。
失業保險水平的設計不合理,不能有效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失業保險水平的含義包含兩個層面:一是失業保險金的給付額度,即失業者在失業期內所收到的失業保險金的多少;二是失業保險給付期限,即失業者最多可享受多長時間的保險待遇。我國在失業保險水平的設計上不合理,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標準過低。依照我國《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目前我國的月平均失業保險金水平為各省、市最低工資的70%-80%。如果將失業保險金與國有企業年平均職工工資做個比較,我國的失業保險金只能替代25%左右的工資。而大多數國家失業保險金的替代率為失業前工資的40%-75%。失業保險金的標準過低,不能滿足失業人員基本生活的保障,也不足以支付求職成本,不能促進轉崗就業,使得失業保險應有的保障功能和反失業功能都沒有得到有效發揮。
失業保險金的給付期限過長?,F行制度的具體規定為: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這樣的規定,與失業狀況較為嚴重的西方市場經濟國家相比,我國的給付期限顯得過長了。過長的失業救濟期限可能使失業者喪失迅速就業的動機,不利于提高失業保險基金的使用效率。
現行失業保險制度促進就業的功能較弱。現行制度規定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補貼的辦法和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從以上支出的項目中可以反映出,現行失業保險雖然也規定了失業保險待遇中還包括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的費用,但過于側重生活保障功能,促進就業方面投入不足。
按現行制度規定,失業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的統籌層次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從實施情況來看,我國的統籌層次僅在市縣兩級,這就極大地限制了失業保險應有的功能和作用的發揮。而且,這種在市、縣兩級分級統籌管理為主的方式,該文原載于中國社會科學院文獻信息中心主辦的《環球市場信息導報》雜志http://總第526期2013年第43期-----轉載須注名來源造成各地在使用和統籌失業保險金上存在較大的差異,使失業保險基金過于分散且各自為政,不利于統一調度和集中管理、使用資金,極大限制了失業保險反失業功效的充分發揮,使得失業職工不能按照市場需求接受職工培訓,不能及時得到用人信息和就業指導咨詢,造成失業職工再就業率很低。
我國失業保險立法層次低,缺乏較高的法律效力?!妒I保險條例》僅僅是國務院頒布的一個行政法規,這無疑影響法律效力。與此同時,《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并非高層次立法,致使對違法行為追究不利,使強制性失業保險制度變為實際上的自愿失業保險。
二、完善失業保險制度促進再就業的對策
調整失業保險制度理念,充分認識就業保障的重要。社會保障應該具有就業保障的功能,其基金的支出,構成社會消費需求,與經濟擴張和收縮之間存在著一種反向運動的內在聯系。在經濟繁榮、就業增加、收入提高、社會消費需求具有擴張傾向性時,社會保障金支出就會減少;反之,社會保障金支出就會增加。因此,只有達到充分的就業,才會從根本上減輕社會保障的負擔。因此,應把失業保險制度與積極勞動政策緊密結合起來,建立就業導向型的失業保障制度,以實現擴大就業的總目標。 適時提高統籌層次,加大省級調劑力度。我國失業保險存在的一個嚴峻的現實問題是基金結余的地區分布不均衡。目前全國有近千統籌單位,其中縣級統籌單位占相當比例。因為基金調劑的范圍小,200多億的結余基金并不能充分發揮作用。中西部地區比較困難,在目前下崗向失業并軌的特定時期,基金不足的問題十分突出,因此有必要建立失業保險中央調劑金。其資金來源可以從各省市失業保險基金中籌集一部分,但主要的應當通過變現國有資產和增加中央財政預算補貼等措施來籌集。中央調劑金在全國范圍內實行地區間的調劑,能保證失業負擔重的地區基金的支付能力。 完善就業服務機制,提供更好的就業服務。想在更廣泛的范圍內更好地配置人力資源,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就應最大限度地運用先進的信息技術,建立遍布全國的就業咨詢、就業培訓和失業保險信息網及其公開系統,提供快捷的就業信息服務。培訓機構則應加強與職業介紹機構和用人單位的聯系,按照就業崗位的需求,開展有針對性的技能培訓。具體途徑有,借鑒福利國家改革的成功經驗;政府與非營利性機構合作,分工負責;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和適當的經濟扶持;采用委托式、合同式等多種辦法,由各類非政府機構和社區提供職業介紹、培訓等就業服務。
調整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比例,支持就業培訓。對失業人員進行培訓是促進就業的最有效途徑,失業保險是以實現就業為目標,將職業培訓作為失業保險工作的重點,以培訓促就業已在各國取得良好的效果。
抑制企業解雇員工。通過失業保險制度,抑制企業的解雇行為,從而既減輕失業保險的負擔,又達到促進就業的目的。
摘要:本文結合我國當前失業形勢和就業壓力,對大力實施失業保險所起作用給與肯定,并初步分析我國失業保險制度 現狀及其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一些針對性對策和措施,一直失業保險能更好更快的發展。
關鍵詞:失業保險;再就業;現轉
失業問題不僅是我國面臨的嚴峻考驗,更是全世界諸多國家需要急需解決的問題。隨著逐年遞增的大中專畢業生和全球金融危機的影響,我國失業率呈增長趨勢,所以建立健全失業保險制度對國家穩定和發展尤為重要。
二、我國失業保險存在的問題
失業保險所面臨的壓力,是由我國目前的社會經濟形勢和將來的經濟發展狀況決定的,是由經濟體制改革的力度、深度和我國的就業形勢所決定的。雖然我國于1999年頒布了《失業保險條例》,使我國建立起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但是,目前的制度屬于初級階段,還有很多不完善;另一方面,我國還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比較落后,市場經濟發展還不成熟,所以,無論從失業保險制度法律法規角度,還是社會經濟形勢發展方面,失業保險制度還不完善,其主要問題有以下幾方面:
(一)失業保險保障覆蓋面較窄
國務院于1999年頒布的《失業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失業人員依照本條例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钡?我國目前享受失業保險的主要是國有企業的下崗失業人員,而從我國就業結構觀看,75%的就業崗位是有中小企業提供的,他們其中的大多數企業沒有為員工參加失業保險,這是因為企業和個人參加失業保險意識比較淡薄,對參保認識不足,導致企業不愿為員工參保和員工個人參保積極性不高,所以當前失業保險保障覆蓋面較窄。
(二)失業保險資金籌集力度不夠
失業保險資金籌集不足,對失業者的保障能力就會下降,有些企業與繳費不同步,其原因包括多方面,主要有第一:一些“三資”企業和民營企業因自己企業員工流動現象頻繁而不愿意投保,只有其中很少一部分為員工參保,即使是已參加的失業保險的企業,效益好的不愿繳費,效益不好的企業又交不起費。第二:有關勞動保障部門執法不嚴,執法力度不夠,不能正繳失業保險資金,所以導致失業保險資金籌集不到位。
(三)失業保險待遇及保障水平較低
由于中小企業人員流動性大,部分企業拒絕參加保險和瞞報、少報、拒繳、失業保險費情況經常出現,而這些企業部分員工早對失業習以為常,根本不了解失業保險,即使有些員工參加了失業保險,失業后能領取失業保險金但由于近兩年社會平均員工普遍較高,物價上漲,而失業保險待遇是最低工資的70%,這個水平對保障失業者基本生活水平都很難,有資料顯示,河南省總工會對6508明失業職工調查,由34%的人靠節衣縮食度日,20%靠親友救濟,只有3.3%人靠失業保險維持生活。所以我國目前失業保險待遇還較低。
(四)失業保險基金發放審核標準不嚴謹
我國《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保險金領取的條件為:所在單位和本人以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以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這三個條件應同時具備。”但還不夠具體完善,缺乏相應的完善的審核機構,也缺乏具體詳細的資格審查條例,導致有些失業者一邊擁有就業收入,一邊領取失業保險金。
(六)執法力度不夠,手段單一
一方面勞動保障部門缺乏有針對性的法力法規,對有些不良現象做不得到有法可依,導致有些人投機取巧,利用法律的不完善謀取小利。另一方面,失業保險機構沒有處罰權,在機構設置、人員編制、資金投入、網絡建設方面都很滯后,保障監督作用很難發揮。
三、對策及建議
失業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重要項目之一,建立健全失業保險制度,對社會穩定發展起著至關重要作用。為了我國經濟更好更快地發展,為了更多失業人員能享受到失業保險的權利,應努力做好以下幾方面;
(一)合理制定失業保險覆蓋面
在處理失業保險覆蓋面問題上,要與時俱進,要長遠規劃,就2009年我國GDP以8%左右幅度增長,大約能提供900萬個新增崗位,但我國大中專畢業生人數達700萬,年滿18周歲的新增勞動力大約600萬人,城鎮化所轉移的勞動力約800人,此外還有數十萬復員軍人,總需就業人數約2200萬人,所以重心應放在大學畢業生及農民工就業的問題上,首先,國家應把大學畢業生化為失業保險范疇內,讓未就業的大學生能獲取失業保險金,供其生存并幫助盡快就業。其次,農民工主要在中小企業工作,流動性大,就目前我國經濟實力還不能將其全部劃為失業保險范圍,所以有關部門要根據企業規模大小,合理制定參保政策,讓符合條件的企業為員工參保,這樣就可以為部分農民工參保,以保障其生存。
(二)加大失業保險金的征繳力度
在合理制定失業保險基金繳費比例下,加大執法部門監督作用,各級政府有關部門要事實就是收取失業保險金,要做到??顚S?堅決杜絕挪用公款行為存在,確保失業保險金及時收取和發放。與此同時,要加強宣傳力度,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等各種渠道和形式向企業和員工宣傳繳納失業保險金的作用和目的,提高員工參保積極性,讓企業和員工從根本上認識失業保險金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確實是為了保障員工的自身利益,從而使失業保險金征繳到位。
(三)事實也待遇及保障水平合情合理
縱觀世界各國失業保險待遇的調整和改革,都是在自由市場經濟的效率和社會平等的人文價值之間尋找一個中間路線和平衡點,既提高經濟效率又提高人的自我依靠應是失業保險制度發展的經濟和道德出發點,根據我國目前經濟發展水平,縱觀世界各國失業保險待遇方面的經驗和教訓,我認為失業保險金給付標準是失業者工資的40%-50%比較適合,這樣才能保障失業者基本生活,還可提高失業者參保積極性,此外還可根據失業者情況一次性多發幾個月,以更好幫助失業者創業。
(四)強化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管理,真正發揮其最大作用、加大失業保險執法力度
總之,建立和完善我國失業保險制度,不斷地滿足人們物質需求,有助于提高人們生活水平,有助于維護社會的穩定和諧,能更好地推動我國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
參考文獻:
一、“十五”全市就業工作基本情況
“十五”期間,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視和正確領導下,就業形勢基本穩定,就業規模不斷擴大,就業結構明顯改善,初步形成了市場化就業機制,構建了就業再就業的政策框架體系,就業再就業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據統計資料顯示,到2009年底,全市總人口為***萬人,其中勞動力資源總數為281萬人,占總人口的68%。2001年—2009年,全市累計新增就業再就業39.66萬人,困難群體再就業1.6萬人,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33.3萬人,城鎮登記失業率一直控制在4%以內。
(一)把發展經濟作為解決就業問題的根本途徑。五年來,我市把就業再就業工作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優先目標,在加快經濟發展中,努力拓寬就業渠道,積極開發就業崗位。首先,進一步加快推進經濟結構調整,不斷加大投入,繼續實施了雙“三o”工程,對骨干企業進行重點扶持,促進其迅速擴張,不斷開發新的就業崗位,同時搞好企業內部挖潛,穩定和擴大就業。其次,大力招商引資,積極發展園區經濟,努力培植新的經濟增長點和就業增長點。第三,積極扶持發展勞動密集型、資源綜合利用型、社區服務型中小企業和民營企業,把民營經濟接納下崗失業人員作為享受優惠政策的重要內容,使第三產業、民營經濟等成為就業的主要渠道。第四,認真落實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扶持政策,減免相應的稅費,鼓勵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領辦創辦企業。
(二)領導高度重視,責任落實到位。各級黨委、政府對城鎮新增就業再就業、困難群體再就業、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等工作一直高度重視,市及區縣成立了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制定了目標責任制,簽訂了目標責任書,明確了區縣、部門及有關單位的職責和任務,并制定了檢查考核辦法,落實了獎勵約束機制和監督考核機制,調動了方方面面做好再就業工作的積極性。
(三)實施積極就業政策,就業再就業工作起的顯著。
2001年底我市基本實現了下崗與失業的并軌,大部分下崗失業人員實現了再就業,但是還有相當數量的“4090”人員等困難群體未實現再就業。從2002年底以來,我市把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重點轉向援助困難群體再就業上。通過政策扶持、大力開發公益型崗位等措施,確保了困難群體的基本生活,促進了再就業,維護了社會的穩定。近年來,全市已先后制定出臺了一系列文件規定,形成了比較完善配套的就業再就業政策體系。特別是2003年,市委、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的決定》,有關部門的9個配套文件以及形成的7個操作性文件,對進一步規范勞動力市場,促進就業再就業提供了堅實的政策保證。我市在建立以市場為導向的就業機制的同時,各級各部門加大了對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扶持力度,建立了對“4090”人員、一戶兩代、單親家庭、零就業家庭等就業再就業困難群體的援助制度,利用政策杠桿,積極支持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鼓勵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2003-2009年,全市發放小額擔保貸款2170萬元,扶持1024戶3350名下崗失業人員實現了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并帶動5978名下崗失業人員實現了再就業;通過發放《再就業優惠證》、認定服務性企業等措施,稅務部門減免各種稅費1.6億元;全市財政為下崗失業人員指出生活救助和就業再就業資金1.92億元,其中,兌現社會保險補貼、再就業培訓補貼、公益型崗位補貼和職業介紹補貼7460萬元。
(四)完善人力資源市場和就業服務體系,進一步夯實工作基礎。我市作為勞動保障部確定的勞動力市場“三化”建設試點城市之一,近年來,不斷加強人力資源市場建設,完善市場服務功能,市場機制在勞動力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調節作用日漸明顯,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市場機制基本形成,服務機制得到進一步健全,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機構成功實現了向鄉鎮和街道社區的延伸。全市已建立起各類職業介紹機構33家,其中,政府公共職業介紹機構10家,民辦職業介紹機構22家。22個街道、87個鄉鎮全部建立勞動保障服務中心,有185個居委會(村)建立了勞動保障工作站,共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593名,基本做到了機構、人員、經費、場地、制度、工作“六到位”,構建了覆蓋全市的就業再就業服務平臺,為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了有力的組織保證。本著“建立新市場,發展專業市場,規范已建市場,打擊不法市場”的原則,力爭2009年以前建起以市級人力資源市場為中心,各區縣人力資源市場及專業市場為補充,基層勞動保障服務機構為延伸的人力資源市場體系。目前,全市已基本形成了以市人力資源市場為中心,輻射區縣人力資源力市場,連接城鄉,覆蓋全市的多層次、多形式職業介紹網絡。
(五)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
1、發揮基層勞動保障組織的作用,基本掌握全市城鎮勞動力、農村勞動力、技能人才的有關情況,為做好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奠定了基礎。
2、著力抓好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工作,勞動保障、農業、財政等部門聯合開展了針對農民工培訓的“陽光工程”,確定了6家培訓機構為省級勞務培訓基地,市政府已撥付200萬元用于農民工培訓補貼。同時,為指導幫助農民工順利就業,市勞動保障部門編印了5萬冊《農民工進城務工就業指南》免費發放。
3、積極實施“西輸東接”工程。先后三次到**市的*縣、**縣、**縣參加農村勞動力輸出洽談會,共提供2萬多個崗位,意向成交12230人次。組織了84戶企業、5764個就業崗位,赴**縣舉辦農村勞動力轉移專場招聘會,有1.5萬農民工進場求職,達成就業意向5254人次。
4、部分區縣已形成農村勞動力轉移良性工作機制。**縣專門成立了縣農村勞動力輸出轉移辦公室,各鄉鎮普遍配備了負責農村勞動力轉移的工作人員,建立了250人的村級勞務信息員隊伍,并與省內外300多家用人單位建立了用工聯系。各鄉鎮都建立了農村勞動力資源的“四本臺帳”,并確定了兩處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基地。形成了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的長效機制。張店區狠抓農民工培訓工作,形成了區、鎮、村、個人共同出資的培訓投入機制。
(六)失業保險工作實現了新突破
我市失業保險制度自1986年建立以來,不斷發展和完善。統籌范圍已擴大到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三資企業、私營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職工,機關事業單位中的工勤人員,鄉鎮企業中的城鎮職工?!笆濉逼陂g,全市參保單位3039戶,參保人數達41.5萬人,失業保險費征繳收入達4.16億元,為24.3萬人次發放失業保險金4.54億元。失業保險基金不但確保了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還承擔了失業人員的技能培訓經費,為促進全市經濟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貢獻。
二、城市化進程中就業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勞動力資源總量矛盾突出,就業再就業壓力大。近幾年來,我市城鎮需就業人員一直保持在10萬人左右;隨著統籌城鄉就業工作的開展,我市有大量農村剩余勞動力要向城鎮和非農產業轉移,這也加劇了城鎮就業壓力。再就業困難人員雖總量有所下降,但剩余的多為再就業難點,據初步統計,目前,我市區縣屬以上企業“4090”人員,夫妻雙方、一戶兩代、撫養未成年子女的單親家庭等再就業困難人員及企業干部特困戶有1.1萬人。此外,大中專畢業就業難的問題也日益顯現出來。
(二)保障體系不到位,企業用工不規范。一是不少企業,特別是非公有制企業中,存在著不簽訂合同、不繳納社會保險、加班加點、壓低工資等問題。二是同工不同酬,由于身份不同,各項待遇大相徑庭,有的企業以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作為降低成本的手段。三是有的企業負責人的法制觀念淡薄,不按《勞動法》辦事,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落實和維護。
(三)勞動力素質偏低,就業結構性矛盾十分突出。據調查統計,全市勞動力資源中,具有初中學歷的109.09萬人,具有高中技校學歷的62.11萬人,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的16.66萬人,分別占勞動力資源的47%、26.8%、7.2%,剩余部分為初中以下文化水平。新興的產業,大都需要專門的人員,對勞動者素質特別是專業技術要求比較高,許多勞動者難以勝任。第三產業特別是服務業的發展,創造了大量的就業機會,但由于傳統就業觀念的影響,以及在這些領域存在的勞動與報酬不相稱的實際問題,致使許多崗位難以招用到人員,由此造成了有崗位無人干、有人無活干的局面。
(四)人力資源市場建設發展滯后。依據**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廳《關于印發**省人力資源市場建設規劃的通知》精神,我市適時制定了《**市人力資源市場建設實施方案》。但是,市、區(縣)兩級人力資源市場建設依據要求還有一定的差距,區縣之間人力資源市場的發展也不平衡,特別是基層勞動保障服務中心的建設相對薄弱,影響了全市人力資源市場整體功能的發揮。
(五)農村勞動力比重大,統籌城鄉就業的任務重。據調查統計,全市農村勞動力占勞動力總量的65%以上。農村勞動力與城鎮勞動力相比,在文化素質、技術水平、擇業能力、權益保護意識等各方面都還存在不小差距。統籌城鄉就業,不論是實現就地消化,還是向非農產業轉移就業,在技能培訓、就業觀念轉變、就業引導和服務等方面,需要花費更大的人力、物力、財力。
(六)失業保險基金欠費嚴重,資金缺口大,“兩個確保”形勢嚴峻
一是困難、停產、破產企業逐年增多,虧損面增大,無力繳納社會保險基金。二是部分企業法人對社會保險政策缺乏正確、全面、長遠的認識,造成近年來企業欠費屢屢發生,且日趨嚴重。截止目前,全市失業保險欠費企業達431戶,欠費總額3509萬元。
三、城市化進程中我市就業問題的應對措施
“十一五”期間及較長一個時期內,要牢固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全市“十一五”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將擴大就業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努力推動城鄉就業全面協調發展,形成促進就業的長效機制。力爭每年實現城鎮新增就業9萬人,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4%以內的目標任務。
(一)突出就業結構調整,培育新的就業增長點。緊緊盯住個體私營經濟,落實鼓勵扶持政策,廣開就業門路;緊緊盯住服務業和第三產業,降低準入門檻,增加就業容量;緊緊盯住勞動密集型行業,打造魯中制造業基地,拓寬就業渠道;緊緊盯住中小企業,改善發展環境,挖掘就業潛力;緊緊盯住靈活形式就業,完善與之相適應的勞動關系、社會保障政策,拓展就業空間。要堅持發展促進就業,實現經濟增長與擴大就業的良性互動。
(二)突出職業培訓,努力提高勞動者素質和就業能力。要加強各類公共就業培訓機構和實訓基地建設,鼓勵社會力量開展培訓,構建市場化、社會化、多種教育資源共同參與的就業培訓體系。大力開展再就業培訓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以及進城務工的農村勞動者落實好職業培訓補貼政策;全面實施創業培訓工程,擴大創業培訓規模,為有創業愿望和具備創業條件的城鄉勞動者提供小額擔保貸款、項目推介等“一條龍”創業服務;全面推行面向各類青年的就業培訓,鼓勵沒繼續升學的青年學生到技工學校和就業訓練機構接受技能培訓;擴大技能扶貧實施范圍,使更多城鄉困難家庭子女接受職業技能培訓,建立扶貧與就業聯動機制。
(三)突出就業服務,建立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全面加強人力資源市場建設,逐步實現就業服務的全程信息化和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信息聯網,實現“一鍵登陸、全市查詢、資源共享”,推進市場建設的規范化、制度化、社會化。鞏固完善街道社區基層勞動保障機構,把開發公益性崗位、提供就業服務、幫助困難群體就業有機結合起來,構建集崗位開發、再就業服務、托底安置于一體的基層再就業援助平臺。健全完善公共就業服務制度,實行上門服務、即時服務、承諾服務和一站式服務,推進就業服務的功能多元化、方式人性化、手段信息化、隊伍專業化。規范發展各類專業性職業中介機構、職業咨詢指導、就業信息服務等社會化服務組織,監督各類職業中介機構提供誠信、有效的就業服務。
(四)突出農村勞動力轉移,推進城鄉統籌就業。建立覆蓋城鄉的就業管理服務組織體系,統籌管理城鄉勞動力資源和就業工作,逐步將公共就業服務向農村延伸。逐步建立城鄉一體的就業體制,實現城鄉就業和失業登記制度、勞動力市場和就業服務、社會保障政策的統一。堅決清理針對農民的歧視性政策和不合理收費,著重解決好拖欠克扣工資、勞動環境差、職業病和工傷事故頻發等突出問題,切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五)突出就業目標責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切實負起推動就業工作的重大責任,認真解決影響就業工作的突出問題,做到工作責任、政策落實、資金投入、措施保證“四到位”。要明確就業工作的具體目標,繼續把凈增就業崗位、落實再就業政策、強化再就業服務,加大再就業資金投入和幫助困難群體就業五項內容作為具體工作目標,層層分解,督促落實,并作為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定期進行檢查。各部門要密切協作,相互配合,切實履行職責,真正把就業再就業的有關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勞動保障部門對就業再就業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要及時調查研究,統籌協調或提出解決方案。財政部門要積極調整支出結構,加大資金投入,將促進就業再就業資金列入財政預算,落實打足。要充分發揮各派、工商聯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的積極作用,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齊心協力做好就業工作的局面。
(六)加快城市化步伐,不斷拓展城市就業空間。隨著農業產業化、工業結構調整的進一步深化和經濟強市、文化大市、綠色城市建設步伐的加快,城市化水平必將有一個大的飛躍。為此,要把加快城市化步伐作為擴大就業的一條重要路徑,在做好中心老城區改造開發的同時,加快新城區建設步伐,大幅度提高中心城區總體規模和就業容量。要加快縣區城鎮建設,擴充城鎮規模,拓展就業門路,適度分流中心城區的就業人口,減輕中心城區的就業壓力。要逐步消除影響農村生產力發展的體制性、機制,緩解農村就業矛盾,拓寬農民增收渠道,引導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合理轉移。要制定出臺相關政策法規,對土地征用、失地農民補償和社會保險問題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妥善處理好失地農民的就業和保障問題,以避免“無耕地、無工作、無低保”的“三無”人員現象的出現。
關鍵詞:運動員;就業;失業保險
中圖分類號:D922.5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3)23-0176-02
一、我國退役運動員就業狀況
計劃經濟時期,我國退役運動員都屬政策性安置,這幾乎是運動員退役后再就業的唯一渠道。在政策性安置時期,絕大多數退役運動員都能通過這種方式實現再就業。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政策性安置的力度已經大不如前,安置的退役運動員數量大大減少。全國各地基本按照“從哪里來到哪里去”的原則進行安置。不過這種安置只限于在世界大賽摘金奪銀的小部分運動員,絕大多數默默無聞的運動員無法從這個就業渠道再就業。這種情況下,很多運動員退役后走進高校求學深造。2002年國家體委辦公廳下發《關于退役優秀運動員免試進入高等學校學習有關事宜的通知》,退役運動員可通過單位推薦、自薦等多種形式聯系高等學校,進入高等學校繼續深造。為進一步拓寬退役運動員的再就業之路,國家體育總局于2004年宣布退役優秀運動員將獲得免試進入高校學習的機會。因此,到高校求學深造成為許多優秀運動員退役后的首選。
然而對大多數成績不突出的運動員而言,其就業形勢不容樂觀,甚至一些冠軍運動員的就業問題也得不到解決。例如前體操冠軍張尚武在北京地鐵站賣藝乞討。我國運動員平均每年的淘汰率約為15%,若恰逢奧運會、亞運會、全運會年,淘汰率甚至超過40%,每年約有2700名運動員面臨退役。 截至2009年7月,全國累計停訓待安置運動員4343人,而其中45%的退役運動員不能就業安置,對于這些運動員來說,都免不了“退役即失業”的殘酷現實。
二、我國運動員失業保險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運動員失業保險的現狀
國家一直十分關注退役運動員失業的問題,建國后先后制定一系列保障退役運動員就業的政策。
1999年,國務院頒布《失業保險條例》,對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完善具有重大意義。之后,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同時為解決退役運動員后顧之憂,調動廣大運動員投身體育事業的積極性,國務院于2002年頒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做好退役運動員就業安置工作的意見》,要求各級政府高度重視退役運動員的就業安置工作,積極探索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退役運動員安置的新思路和新辦法。
2007年,國家體育總局與財政部、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聯合下發《運動員聘用暫行辦法》,進一步明確將運動員管理納入國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體系,實行聘用制和崗位管理,從試訓開始納入社會基本保障體系。2011年我國第一部明確規定公民社會保障權的綜合性法律《社會保險法》正式實施,該法就失業保險、養老保險等進行規定,結合我國之前的相關法規,使我國的運動員失業保險在一定層面上比較完整了。但就目前我國的實際情況而言,運動員失業保險仍存在諸多問題。
(二)我國運動員失業保險存在的問題
1.運動員失業保險立法滯后
通過以上闡述,可發現我國現有的專門就運動員失業保險做出規定的法律規范主要集中于規章層面,層次較低,而法律層次低會使法律規范缺乏權威性。更令人遺憾的是,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對運動員失業問題沒有明確規定,缺乏專門涉及運動員失業保險問題的條文?!渡鐣kU法》已頒布施行,對失業保險制度進行了專門規定,但在此基礎上仍缺乏與運動員失業保險接軌的具體的較高層次的法律規定。運動員失業保險立法滯后會導致在具體的實踐過程中,沒有統一的規范,實際操作運行沒有具體法律依據。
2.運動員失業保險保障不到位
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有關運動員失業的法規,但大多是針對優秀運動員的,對廣大基層運動員則缺乏保障。2007年的《運動員聘用暫行辦法》雖然規定將運動員納入國家事業單位管理體系,實行聘用制。但相關數據表明,全國在訓運動員33 294名,正式在編僅17 444名,近半數沒有編制。這些沒有編制的運動員退役后境況更糟糕,就算國家或地方政府出臺一些退役就業保障辦法,他們也無法享受到。 即便運動員都能享受到失業保險,其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和期限也難以滿足退役運動員在失業期間的再就業培訓和正常生活需要。
3.失業保險保障資金供給不足
我國失業保險費用主要由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其中,單位按照本單位當月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納保險費;個人按照本人月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中代為扣繳。由此可見,運動員失業保險保障資金的來源渠道是較窄的。而每年都會有眾多運動員退役,最終將導致運動員在失業保險時不能獲得足夠的失業保險金。我國現行的體制模式沒能利用體育產業的優勢獲得體育資金來應用到運動員失業保險中,這也是現行體制模式的缺陷。
4.運動員自身參加失業保險的意識不強
我國試圖通過舉國體制造就體育強國的地位,這使得多數運動員只顧專業訓練而脫離家庭、教育和社會關系,他們對不斷變化的社會環境較為陌生,有運動員還停留在把所有一切寄托于政府的思想層面上,缺乏對未來的長遠規劃,自身憂患和保險意識薄弱,參加失業保險的積極性不高,甚至在自身權益被侵犯時(如單位不給自己繳納失業保險),也不知或無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三、國外運動員失業保險制度
(一)美國的運動員失業保險制度
美國是世界上較早實施社會保險制度的國家,美國的運動員失業保險制度是存在于整個社會保障制度中的。它于1935年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社會保障法》,而美國職業運動員作為以體育謀生的勞動者,屬于《社會保障法》規定的社會保障對象,與其他社會勞動者一樣都享受失業保險。該法案是美國各州立法的基礎。根據該法案,向雇主征稅是失業保險基金的主要來源;各州所籌集的失業金必須存入設立于聯邦財政部的聯邦基金,并向政府公債或社會公債投資,所得的收益用于失業補助。保障失業者合法權益,鼓勵就業是該法案體現的目標。之后,美國在20世紀六七十年代頒布了諸多有影響力的人力政策法案,例如1962年的《人力發展和訓練法》,1973年的《就業和人力培訓綜合法》。當然,美國在之后也會根據社會變化發展情況對失業保險制度進行完善。美國經過長期努力,使得失業保險制度得以完善,這對于包括運動員在內的廣大勞動者來說具有積極影響和意義。
(二)德國的運動員失業保險制度
德國失業保險制度建立的標志是1927年《失業介紹法和失業保險法》的頒布。20世紀50年代后,聯邦德國確立市場經濟體制,社會保障制度得以迅速發展。60年代末,德國對失業保險制度進行結構性調整。1969年將《失業保險法》改為《就業促進法》,由對失業者消極救濟轉向再就業提供積極支持。1974年又頒布《失業救濟條例》統一了各種失業保險的規定,使該制度更加規范,進一步完善失業保障。1994年實施《就業支持法》,準許建立私營職業介紹所,以便為勞動者提供充分的就業指導服務,它與其他立法相結合,在德國逐漸建立起促進就業型失業保險制度。
國家強制性保險是德國失業保險的主要特點。原則上,任何每周被雇傭工作18小時以上的人員都須參加失業保險。根據德國法律,除雇員和雇主繳納失業保險費外,聯邦政府還給予財政補貼,不僅如此,聯邦政府還負責失業救濟費用和給失業者繳納失業保險費。由此可見,德國奧運代表團基本都能享受到失業保險。另外,德國最大私人贊助商DSH還為90%代表團成員提供援助。
四、完善我國運動員失業保險制度的思考
(一)加強我國運動員失業保險法律體系的建設
我國已出臺《失業保險條例》和包含失業保險內容的《社會保險法》,但與運動員失業保險相關的高層次法律并未與這些法律良好對接。因此,首先應通過相應立法實現運動員失業保險與我國失業保險的接軌,以促進運動員失業保險法律體系的完善,以便實際操作中有法可依。各地也應依據這些法律,結合地方實際情況,出臺操作性強的與地方社會保障體系適應的運動員失業保險制度。只有通過較高層次的立法和操作性強的地方立法才能完善整個運動員失業保險法律體系。
(二)建立多元化的運動員失業保險基金籌集渠道,擴大受保運動員的覆蓋面
在運動員失業保險制度中,經濟因素的作用非常明顯。我國運動員失業保險費主要有單位和個人繳納,籌資渠道少,運動員所享受到的失業保險金不能滿足其就業培訓和正常生活需求。對此,國家應加大對運動員失業保險制度的補貼,可以學習德國的做法,在給予財政補貼的同時,為失業者繳納失業保險費,免除退役運動員的后顧之憂。另外,還可企業對比賽的贊助費用、電視廣告費、廣播費和比賽門票費用中撥出一部分資金作為失業保險金,既能提高運動員失業期間的保障水平,又可將盈余資金為更多運動員投保,擴大受保運動員的覆蓋面。
(三)加大宣傳力度,提高運動員參與失業保險的意識和積極性
盡管我國的體育事業已取得一定成就,但運動員失業保險制度卻沒能與體育事業的發展同步。受制于計劃經濟運動員退役安置政策的影響,很多運動員沒有意識到參失業保險的重要性。對此,國家應對運動員進行相應的宣傳教育,就有關失業保險的法律、政策進行宣傳,使其認識到參加失業保險的意義,提高參與失業保險的意識。更重要的是,對運動員所在單位進行監督,監察其為運動員繳納失業保險費,使運動員的權益得到真正保障。
(四)完善退役運動員轉業培訓制度
運動員失業保險是對因退役而暫時無法找到工作而失去生活來源的運動員提供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廣義層面上,運動員失業保險制度不僅包括相關法律法規,還包括專業培訓等手段為失業運動員重新就業創造條件等制度。通過各種途徑對退役運動員進行教育培訓和技能培訓,從文化和技能兩方面著手,增強其在社會上的競爭力,使其早日再次就業。這就實現了運動員失業保險制度的功能和價值。
(五)實行教體結合的運動員培養機制,加強運動員的文化教育,提高運動員自身的文化素質
舉國體制雖使我國體育事業取得顯著成就,但也導致很多運動員的失業保險問題沒有得到妥善解決。要從根本上解決失業保險問題,應逐漸改變現行的運動員培養機制,逐步實行教體結合的培養體制,既發展運動員的運動才能,又對其進行文化教育,讓其在一個正常社會教育環境中發展自己的體育特長,提高運動員的綜合素質,避免退役后即失業。
參考文獻:
[1]張玲玲,李恒江,陳煉.論我國運動員的社會保障[J].武漢體育學院學報,2006,(10).
關鍵詞:中小企業;社會保險
中圖分類號:F241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7)009-00-02
一、我國目前現行的社保險政策
養老保險:《關于統一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1999.7國發26號)
醫療保險:《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1998.12國發44號)
失業保險:《失業保險條例》(1999.1國務院159號令)
工傷保險:《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66}號)
生育保險:《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4{504}號)
二、我國目前中小企業存在的社會保險問題
(一)中小企業的員工參保率低
自改革開放以來,為了適應新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社會保險制度也逐漸的發展和完善,這就確立了低水平的廣覆蓋社會保險體系。但就算是確立了保障體系,面對我國復雜的國情和社會現狀,中小企業的從業人員主動采用社會保險的動力仍然不足,參保狀況可以說是極其不理想,其中的原因也是不容樂觀的。
一般的中小型企業社會保險參保率低,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勞動工資研究所的有關統計表明,在中小型企業中從業人員對于工傷保險的參保度相比其他如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等的參保率相對較高,而90%的中小企業職工都對此不太重視,都沒有參加除工傷保險之外的其他保險。還有一種情況是客觀存在的,那就是即使在已經繳納了社會保險的中小企業中,也存在對員工的區別對待,對所以員工并不是一視同仁,一般企業只是為企業的骨干人員也就是技術人員等進行社會保險的繳納,而對于普通的員工卻置之不理,沒有對普通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主動性和積極性?;蛘呤窃诟黜椛鐣kU項目里選擇性的參保,首先考慮的是政府監督檢查力度大、需要參保的費用又低的工傷保險,而對于其他類的保險則采取緩參、少參甚至不參。據國務院發展農村經濟研究中心部對2009年的1014名返鄉農民工的調查統計發現,這些農民工里沒有任何社會保險的人占57%,僅參加了工傷保險的人占27%,醫療保險參保的人數占24.3%,養老保險參保的人數占13.6%,但參加了失業保險的僅僅只占到4.7%不到。
(二)中小企業面臨的社會保險問題負擔加重
在對中小型企業人員的調研中發現,員工們普遍反映了一個問題,那就是社會保障支出負擔較重。這是因為社會保險的繳費情況是根據職工的公職比例來收取的,如果進行全額繳納,則所有保險綜合后的支出就能夠占到普通員工個人收入的40%以上,所以這些年來對于中小型企業的社保負擔也隨著員工工資的上升而水漲船高。在眾多的宏觀形勢的影響下,社保的各項要素成本都在大幅度的上升,中小型企業原本就較薄弱的利潤空間就被進一步的擠壓,這樣就讓那些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企業的負擔變得更加沉重。在金融危機發生以后,一些地方出臺了減少繳納社會保險的費用政策,中小型企業對這類政策的長期化的呼聲很高。
(三)中小企業的社會保障水平偏低,員工的承受能力有限
(四)落后的勞動力市場,缺乏規范的用工制度
我國勞動力市場的建設一直比較落后,沒有積極對其進行現有狀況的改善,不符合目前的社會經濟形式,對于勞動關系和用工制度也沒有相應的建立和完善。隨之社會經濟形式的變化,對于各種不太工種的勞動關系和社會保險的關系也應該有所改進,采取“無勞動合同,不繳費”的制度。
(五)保險項目單一,多層次社會保險未涉及
以養老保險為例,各類中小企業在對保險制度進行安排的時候,只會為員工建立國家層面要求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對于其他補充制度則不會進行相應的補全。再比如醫療保險方面,實際情況也與養老保險相類似,對于國家建立的醫療保險制度有所建立,而對于企業自身需要補充的保險制度并沒有建立和實施。
(六)針對中小企業的社會保險法缺乏法律依據
在目前的國策中,社會保險的強制性得不到相應的體現,其原因是相關的法律依據沒有制定。一個企業在沒有相應法律依據的支持下,就很難做到主動對社會保險的繳納,需要補繳的欠費也只能依賴其自覺性,而這種情況下,對制定的執行就相當困難。
(七)中小企業社會保險管理制定落后,缺乏完善的管理體制
中小企業在管理體制中的費率差別較大(最高為36%),統籌層次參差不齊,基金運營渠道單一。不同統籌存在的待遇存在極大的差別,社會保險關系在不同地區之間無法形成轉移,只能實現統籌地區之間的區內轉移。管理體制的業務量大,并且要求具有準確性,及時性。所以管理手段的落后將會直接導致企業的工作效率低,工作質量差,信息化管理還有待完善。
(八)企業對社會保險的認識不足,制度推行難度大
企業所在的當地政府,對于社會保險的意義和重要性沒有充分的認識和重視,對于社會保險和國家經濟的發展關系,產業的結構調整,企業改革的密切聯系認識不足。對于企業來說,對社會保險的強制性和其分配機制不夠理解。對個人來說,不清楚社會保險制度與自己的權利及義務的關系。
三、解決措施和相應對策
(一)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
調整和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主要內容:
1.將職工的個人繳費比例調至8%,并全部計入個人賬戶,讓企業的繳費情況不再涉及到個人賬戶實行實賬運行,通過不斷的增加和積累,來減輕企業的負擔。
2.由現有的規定“三條保障線”逐漸向“兩條保障線”靠攏,并強{各地區也要選擇一個縣(市)進行試點
(二)加速建立各類企業單位的社會保障體系
目前國策為了完善社會保障體系而制定的總目標是:建立不僅同于中小企業單位的資金來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規范化,管理服務社會化的社會保障體系。資金來源的多元化可以確保主渠道的覆蓋面大,提高收繳率。根據政府的分配,各級財政應對支出結構作出相應的調整,通過探索基金的運營渠道可以發行彩票等一些能夠保障制度規范化和加強制度建設的措施,來適應正在逐步發展的社會保險管理服務。
(三)對中小型貧困企業實行社保補貼
就我國目前的社保情況來看,五項社會保險的總計需要繳費相當于從業于小型企業員工個人工資的40%左右,這一費用的占比對小企業及其員工來說負擔較重。所以建議國家實施社會保險補貼政策來減輕企業和員工的經濟負擔。對個別繳費困難的小企業應給予更多的社保補貼,這樣不僅可以提高小企業的參保率,同時也可以減少員工們的個人所繳額度,相當于是間接的增加的了員工的凈收入。此前,我國為了避免金融危機帶來的大規模的影響,自2009年以來就實施了一項“五緩四減三補貼”的措施,到現在看來這項措施已經充分證明了這政策的可行性。以當時實行了這項政策的廣東省為例,該省2009、2010兩年通過降低四項社會保險費率,最少減少了企業和員工繳費162億元,其中廣州和深圳兩大中心城市就占到了全省的70%左右。在這應當指出的是,如果適當的把降低費率改為政府社保補貼,就能夠在既保證不降低保障水平的同時也能夠減輕企業和員工的經濟負擔。而且,在我國經濟市場中,中小型企業的占比最大、數量最多,所以在經濟方面需要的補助更多。一般經濟活躍、地方的財政有實力的地區,只需要通過一些恰當的制度規劃,就能完全減緩中小企業的負擔。
(四)醫療保險制度的改善
關鍵詞:社會保險;收入分配;改進措施
中圖分類號:F840.6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9-0-01
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內容,對于穩定社會局勢,實現社會財富的再分配以及促進社會整體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實行以來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為促進社會和諧,減少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不穩定性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從整體來看,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存在著較為明顯的缺陷,突出表現在對農民保障制度的缺位以及城市某些福利的水平太高。此外從企業職工的收入分配角度分析,社會保險也具有失衡性等缺點,值得學界認真關注。
一、社會保險概述
社會保險制度在西方發達國家發展的相當成熟,并成為社會民眾評價社會福利的主要指標。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相對來說起步較晚,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進行的社會保障改革使我國擁有了現代意義上的社會保險制度。社會保險就是對喪失或暫時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口提供收入補償的社會制度。目前在我國企業中普遍存在的是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以及生育保險。
社會保險由政府推行,社會保險基金的組成是由國家強制某一群體將其收入按一定比例投入到社會保險中,在被保險人具備一定條件時,就可以獲得固定金額的收入或者補償。社會保險費是由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承擔的,不同的費用構成就會出現不同形式的分擔形式和社會保險的分配機制,但最終享受保險福利的還是個人。
二、收入分配視角下企業職工社會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社會保險覆蓋面不完善。雖然經過了數十年的積極發展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已經在企業中有了大范圍的推廣,但是不可否認的是由于勞務合同不規范以及部分企業的違規操作造成很大一部分弱勢群體不能加入到社會保險體系中,使原本保障弱勢群體生產生活的社會制度反而成了制造社會分層的工具,給我國的穩定和和諧社會的建設造成了不利局面。通過調查顯示,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已經實現了城鄉全覆蓋,但是很多選擇靈活就業的人群以及多數的農民工并不在社會保險的覆蓋面之下,而這一部分人恰恰是最需要得到社會保障的人群。
(二)社會保險收入分配功能扭曲。隨著我國改革之后市場化程度的加深,收入差距所造成的一系列社會不和諧現象日益成為社會大眾關注的熱點問題。并且這種收入的巨大差異逐漸顯現出明顯的地域特征和行業特征,增強了我國地區之間的發展不平衡以及壟斷行業在收入水平上與眾多行業的相對隔離。2010年我國的基尼系數達到了0.61,遠遠高于全球平均水平,使我國的貧富差距問題逐漸成為世界關注的話題。這些現象的發生不但使企業職工在收入上存在明顯的不公平,同時也大大影響了以收入為基數的社會保險體系。
(三)社會保險雙軌制造成的收入分配混亂。所謂社會保險的雙軌制就是我國的企業和事業單位分別執行的不同的保險體系,由于實施標準的差異直接造成了企業職工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福利水平的巨大落差。雙軌制是我國社會長久存在的歷史遺留問題,同時也有制度上的重要影響。由于這種社會福利的雙重標準并未引起人們的過分關注,因此對其進行的改革長期以來呈現出力度不足的狀況。
(四)整體工資水平較低。社會的強有力建設以及經濟的快速發展使我國的經濟總量很快在世界上占據了重要地位,但是與此不相協調的是,我國的收入分配體系存在嚴重的問題,特別是政府收入、企業收入與人民的收入極不協調。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居民的工資水平偏低,由此造成的負面影響極大地影響到了社會保險再分配的公平性與調節作用。
三、完善我國企業職工社會保險制度建設的改進措施
(一)關注弱勢群體的利益。社會保險的基本原則是公平原則,根本目標是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立,這兩點內容要求社會保險要將弱勢群體納入到保障范圍,充分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社會保險可以對企業收入和國民收入進行再分配,使社會資本趨向于均衡分布,從而促進社會的公平。因此社會保險是縮小社會收入差距,緩和社會矛盾的有力工具。在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過程中要充分重視社會保險所具有的價值,使每個人都具有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尤其是在現階段加強社會保險制度建設和完善的情況下,要充分重視弱勢群體的利益訴求,將社會保障的覆蓋面進一步擴大,踐行公平導向的價值標準。
(二)強化社會保險收入分配功能的均衡性。實現我國企業職工社會保險體系的可持續發展,就要不斷加強對社會保險收入分配機制的研究和調整,使其朝著均衡的方向發展。首先要做好社會保險制度收入調節功能的理論研究,找出造成分配功能效力降低的問題所在并進行針對性的改進。其次要明確我國社會保險的基本發展方向,并以此為導向探索我國福利體系發展的條件和途徑。
(三)優化收入分配的調節機制。我國企業職工的收入機構還處于健全階段,在當前的分配格局環境中,為了加強對企業職工收入分配的優化力度,就要深入研究保險制度對于企業職工的作用,重點是研究企業職工的福利增長情況。此外還應加強對于社會福利背景下企業的收入分配狀況以及實現勞資合理分配方法的研究和改進。在促進我國收入分配體系良性運行的實施過程中需要把企業職工工資收益與參保權益作為重點關注對象,徹底拋棄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雙軌制,使企業職工享受到與事業單位同一水平的社會福利。這些內容的改進或實施都要依靠法律法規作為保障,同時也要注重積極引導企業承擔起相應的社會責任,為構建和諧的社會保障框架奠定堅實的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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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企業社會保險 問題 應對方法
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建立并組織實施的,通過勞資雙方繳費參加,保障勞動者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時獲得必要生活保障的制度架構和運行機制。企業社會保險工作是發揮企業主觀能動性,立足企業實際,最大限度地解決企業員工后顧之憂,提高企業凝聚力,而配合國家實施的一系列企業保險措施。當前,企業普遍面臨用工緊張,人工成本上漲等現狀,加強企業社會保險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加強企業社會保險工作的重要意義
社會保險一般是指由國家通過頒布法律強制實施的,針對全體公民或一定范圍內的勞動者的生、老、病、死、傷殘、失業以及在生活中出現的其它困難,依法給予一定的物質幫助,保證公民或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種社會制度。企業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的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全面加強企業社會保險工作是保障社會保險安全、增強社會保險基金支撐能力、保證社會保險事業可持續發展的基本前提,是適應就業形勢新變化、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保障,也是關注民生、促進社會公平正義,逐步實現“人人享有社會保障”目標的關鍵所在。一個好的社會保險制度,有利于均衡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保障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是政治發展的穩定器、經濟運行的減震器和社會公平的調節器。因此,企業要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企業社會保險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和必要性,進一步提高認識,創新思路,不斷提高企業社會保險工作實效,推動企業可持續發展。
二、現行的社保制度和新社會保險法的分析比較
一)、繳費基數:
統一按職工上年月平均工資總額確定,首次參加工作和變動工作單位的,一般按新進單位首月全月工資性收入確定。要求繳費基數和實發工資數一致。
二)、五險:
1、養老保險,與現行的社保制度差別不大,增加了到年齡未交夠15年的可續繳至可享受年限。
2、醫療保險;與現行的社保制度差別不大,加大了住院報銷的比例,住院發生金額在年社評工資4倍以內,醫療統籌基金全報。
3、失業保險:辦理失業登記的前提是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4、生育保險:生育保險由生育醫療費和生育津貼組成。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施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5、工傷保險:根據2011年1月1日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對現行的工傷條例做了部分修改。原工傷條例需要有單位支付的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改為由工傷基金支付。
三、企業社保工資存在的十大風險地帶
一)、試用期不上保險,不能按時參保;
二)、不繳納社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且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期限內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不足額繳納社保(繳費基數與實際工資不一致)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四)、入職時間、離職時間與社保繳納時間的沖突
入職時間要與社保繳納時間一致,如:3月27日入職的員工須從3月份開始繳納社保。
五)、農民工、外地員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的
員工要求自行繳納社會保險的,因個人繳納社會保險無法參保工傷,發生工傷事故的一切費用有公司承擔。
六)、異地繳納社會保險
合同、工資在本單位,社會保險在其他公司的存在社保待遇風險及社保違法風險。
七)、外包、派遣用工中的社保管理
用工單位在發生員工社會保險糾紛,投訴是,在確認人員身份后,承擔連帶責任。
八)、特殊人員社保問題
九)、財務、稅務、社保、人事、法務不協調
向有關部門上報數據不統一,如社保基數與個稅基數不統一時,視同不足額繳納社保。
十)、扣薪、調薪、錯誤計薪的問題
四、在結合某企業現行社會保險的操作流程存在的問題及應對方法:
一)、員工錄用通知書入職時間與社保繳納時間:
公司現行的操作流程為入職時間在15日以前的從入職當月開始繳納社會保險,15日以后的從下月開始繳納社會保險。這樣操作造成入職時間與社保繳納時間不一致,存在社保待遇風險。如員工在此期間發生工傷、醫療等費用須由公司承擔。
應對方法:入職時間在當月20日以后的員工,盡量與省區及員工協商把入職時間及簽訂合同時間定在下月1號。如有工資要求的員工可以現金方式支付工資,不造在工資表內。
二)、員工自行繳納社會保險到公司報銷的:
公司現在有少部分員工不在公司統一繳納社會保險,根據操作流程我們在要求員工提出申請,出具書面聲明后就不再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但這樣的書面聲明屬于無效的,公司仍被視為未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須承擔相關社保待遇風險。
應對方法:在員工新入職后要求員工必須統一在公司參保。如有人員一定不肯在公司參保的,為了規避可能發生的醫療,工傷及養老等待遇的風險,不建議使用該人員?,F有人員未在公司參保的盡量說服其在公司參保,或為員工購買商業保險(如:雇主責任險),以降低風險。
三)、異地繳納社會保險的:
現公司還有5位員工合同、工資在公司操作,社會保險在制藥總廠代繳。如這幾位員工在職期間發生工傷會造成杭州辦理工傷認定后,工傷基金不支付相關工傷待遇。而蘭溪因為員工未與制藥總廠簽訂合同即使交了工傷保險也不能辦理工傷認定及支付相關工傷待遇。所有工傷基金支付的工傷待遇全由公司承擔,增加公司的用工成本。
應對方法:把這五位員工的社會保險統一在公司參保?;蛟趩T工發生工傷意外時由制藥總廠于員工重新簽訂合同再由制藥總廠在蘭溪申報工傷認定。(但這樣屬于違法操作,需要承擔相應的風險)
四)、特殊人員社保問題:
公司現有兩位退休返聘的員工,因以辦理退休后無需再繳納社保,故也沒有工傷保險。此類返聘是簽訂《退休返聘協議書》,屬于勞務關系。如在返聘期間出現意外存在工傷風險,是從民法處理責任,相關賠償參照工傷條例。
應對方法:為返聘員工購買商業保險(雇主責任險)或單獨繳納工傷保險(需咨詢杭州社保局是否能單獨購買工傷保險)以降低風險及用工成本。
五)、針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6款在上下班途中,發生工傷事故的:
在以往的案例中在上下班的途中繞道在非歸途中發生意外的,沒有合理的繞道理由是不被認定為工傷的。對于上下班的時間界定,加班也是屬于上下班范圍內。如對員工認定工傷發生質疑是,需要提出事實證據來舉證。
應對方法: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在明確重要信函投放地點的同時,還須明確員工的現居住地,并在合同中注明如現居住地發生變更必須在第一時間以書面或郵件的方式告知公司,以便明確員工上下班路線的界定及舉證。如有員工有必要加班,必須事前一書面方式提出申請、備案,以便明確上下班時間的界定及舉證。
《新社會保險法》即將開始實施,在新法的實施和推廣過程中,員工將大大增強社會保險的維權意識。只有規范相關的流程操作,才能做到減少風險,降低企業的用工成本。
參考文獻:
[1]魏振浩著.社會保險法實戰解讀與企業風險控制.杭州:孚嘉社會保險法培訓,2011.3
論文題目:余秋雨散文的“尋根”情結
一、選題目的及意義:
目的:在當代散文作家群體中余秋雨是獨特的,余秋雨的散文被認為是“重拾困擾著若干代人的重大課題,避開庸俗社會學、政治學的羈絆,直指民族心靈的深處”的文化散文。本文主要通過分析余秋雨散文中的處處透露出來的尋根意識,并對其進行詳細解析和深入探究,試圖通過文學尋找的文化根基來體現和折射民族文化的精神。進而重新審視傳統文化對當今社會的影響力和思索尋根意識對當代文明的重要性。
意義:本文通過探索余秋雨散文中體現出來的尋根意識,嘗試性地揭示出尋根意識對當今社會的重要性。
二、國內外研究現狀:
研究現狀:尋根文學是20世紀八十年代中期出現的一股文學思潮,主要是作家們對傳統意識、民族文化心理的挖掘。20世紀90年代的散文把20世紀80年代的“文化之根”弘揚光大并且開拓創新,其中余秋雨散文中表現出來的深厚的尋根意識便是尋根文學的代表之一。但是對于余秋雨散文中體現出來的尋根意識方面的研究也有,卻沒有總結性的研究。
三、本課題的研究內容和方法:
研究內容:
1、余秋雨散文中尋根意識產生的根源
余秋雨的眾多作品中之所以體現出濃厚的尋根意識,這也跟余秋雨本人的成長、思想、經歷等有關。
2、“尋根”中的文化人格及其靈魂
(1)深邃的文化人格
余秋雨散文通過描寫“基于文化良知的健全人格”使得文化人能夠“輕夠輕常人之所重,重常人之所輕”,透露出中國文人堅韌執著的精神世界。
放逐路上顯露出來的強健人格與官格
余秋雨作品解析和探索中國知識分子和文人形象,并進行文化反省,體現出深深的人文精神。
(2)與世俗無關的文學追求和人格修養
作者渴望人格的自由,我們閱讀余秋雨的作品不難發現,實際上他是有意要進入一種現在“中國式文化團體”的自我放逐的狀態。
3、重塑當下文化人格
余秋雨散文在結合歷史的同時,又與現實相聯系,在對文化的探索中體現出一種深深地憂患意識,在觀看歷史的進程中,反省中華民族的現狀和前途。
4、結語
余秋雨正是在文化與文學中努力實現著一位文化學者的職責。正是作者這顆懷古思今,不斷探索民族文化和文化人出路的赤誠之心,使得筆下流瀉出來的文章振聾發聵,引人深思。
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文獻研究法,根據文學尋根的主要特點,在現有文本、研究資料的基礎上,從余秋雨散文原文、與之相關的研究書籍、評論等出發,整理分析既有的資料,來發掘余秋雨散文中的尋根意識。
四、本課題的實行方案、進度
1、20XX年12月3日前報畢業論文題目和方向。
2、20XX年12月10日學院安排論文指導教師。
3、20XX年12月30前由指導教師指導學生完成論文開題報告。
4、20XX年3月7日前完成論文初稿,按時交指導教師。
5、20XX年4月10日前完成論文定稿并由指導教師完成定稿評語。
6、20XX年5月中旬畢業論文答辯。
五.已查閱的參考文獻
書籍:
[1]余秋雨.《文化苦旅》[M].上海:東方出版中心,2006
[2]余秋雨.《游走廢墟》[M].北京:中國盲文出版社,2007年1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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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余秋雨.《千年一嘆》[M].北京:作家出版社,2006
[7]周冰心、余杰.《文化口紅——解讀余秋雨文化散文》[M].北京:臺灣出版社,2000年11月第1版
學術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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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任翔.《尋根文學中的歷史意識》[J].社會科學戰線,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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