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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法院調解;離婚案件;調解方法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4)01-094-01
離婚案件是基層法院的主要案件類型之一。基于離婚案件的事實、權利與義務狀態和當事人爭議問題的特征,基層法院多采用簡易程序審理。當前,《民事訴訟法》關于調解,內容涉及原則、組織、范圍、方式、效力等,這些規范性法律文件對法院調解的規定較為籠統,沒有對調解程序予以系統規范。司法實踐中,離婚案件有不同的調解機制,他們直接影響案件的調解效果。
一、我國法院離婚調解機制的現狀
我國最主要的離婚調解機制就是法院調解機制。離婚案件在法院調解過程中表現出三方面的特征:
1.當事人邀請參與調解的人員多糾紛產生于社會交往中,其解決也是在社會交往中完成的,因此社會結構或者社會形態,與糾紛的產生及其解決機制有著密切的關系。不同地區的發展水平和經濟來源存在差異。
2.當事人對離婚調解法律知識的欠缺:對調解結果的法律效力缺乏認知,如擔心調解撤訴后無法離婚或調解撤訴后在不符合法定條件時再次離婚;對調解中的經濟問題計算存在錯誤認知,如子女撫養費、醫療費、精神損害費等。法律知識的欠缺使得當事人對調解結果存在過高期待。
3.調解的模糊狀態:如對權利、義務的存在與否不清晰,或對權利和義務的內容不明確,或對如何實現權利或承擔義務的方式不清楚等。在司法實踐中,離婚案件調解普遍存在模糊的狀態。首先,調解對離婚糾紛的事實認定存在模糊。其次,當事人對自己的權利義務的認知存在模糊,這既有當事人法律知識欠缺的原因,也有法官在調解過程中闡釋不到位的原因。
二、離婚調解案件調解的必要性
離婚調解制度與審判制度相比,優點主要有三:1.有利于消除夫妻感情上的對立。調解有利于消除雙方感情上的對立,這是由調解的本質特征決定的。調解的本質特征是始終尊重當事人意志,使當事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參加調解過程,在互相理解的基礎上達成共識,從而使糾紛得到解決。2.離婚調解有利實現實質性的正義。3.有利于保護子女的利益。離婚調解有利于平息激烈的爭論,因為它反映了當事人自己的選擇,滿足了自己和兒童的實際需要,從而減少了憤怒和敵意。
法官在進行了多方努力進行調解后,如果仍有一方當事人堅決要求離婚,且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可以考慮調解離婚,如果能達成離婚協議,也比判決離婚的效果要好。因此,法官也要注意調解離婚的技法,盡量讓應當判決離婚的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在離婚案件的審理中,由于充分注重調解方法的運用,調解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一是社會效果良好。案件調解成功,化解了當事人的對立情緒,防止矛盾激化,減少糾紛的對抗性,降低上訴率和申訴率,做到案結事了。二是提高了訴訟效益。通過快速、簡便、經濟地解決糾紛,符合“能調則調、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指導思想,減輕了當事人的訟累,降低了訴訟成本。三是當事人訴權得到較好維護。通過發揮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程序主體性作用,當事人通過調解中的協商和妥協,達到雙贏結果,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結合。
三、法院調解離婚案件的技巧與方法
(一)立法原則
離婚調解即為謀求意見一致,用以實現實質性正義和個人自治。因此離婚程序應由呈現非對抗性辯論的充分性、正確法律判斷的復數可能性、含混法律價值、調解協議審查的必要性、對經濟社會變化的優先考慮、向前看的關系調整,更徹底地實現當事人主義的特征。
(二)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有義務進行調解,并于案件受理后立即進行
首先要查明案件事實。查明事實雖應提倡和重視當事人舉證,但主要由調解人員主持調查和收集證據。調查和收集證據應深入群眾,依靠有關組織,查清離婚糾紛的全部狀況,然后對問題加以分類,制訂相應的調解措施。對于當事人明顯的或本人承認的缺點與錯誤,幫助他們提高認識,端正態度。所查明事實不能作為以后訴訟的依據。
(三)離婚調解人員由受過專門科學如醫學、行為科學、教育學、社會學、心理學、法學訓練的人士組成
受過法律訓練的為主持人。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進行調解。盡可能依靠單位和親友幫助解決某些實際問題。離婚調解人員不參加調解不成后案件的審理,調解達成協議時主持人轉化為法官,制作協議書。
Yulia&凌
這幾天一直搶占各類媒體新聞熱門頭條的,便是娛樂圈實力派演員王寶強的離婚事件了。8月14日凌晨王寶強在微博上離婚聲明,指出妻子馬蓉與經紀人宋從脅徽當關系,因無法容忍惡意背叛婚姻、破壞家庭的行為而選擇離婚。
我與娛樂圈八竿子打不著,其中是非,不敢妄加猜測,相信此事自有水落石出之日,也相信法律必將給予"犯錯"之人于懲戒。這次,我僅想從婚姻法的角度談談此案中的相關法律問題。
據新聞報道,王寶強的妻子馬蓉早已帶著兩個孩子飛往國外,其家中現金以及賬戶中的錢財全部被轉移,公司也早已成空殼。針對此事,如果說馬蓉惡意轉移財產的情況屬實,從法律的角度來說馬蓉該承擔何種法律責任呢?在實際生活中,我們應該如何防止人財兩空,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針對離婚時一方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從此法條可知,如果馬蓉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屬實,在法院依法判決雙方離婚的前提下,法院可以視情節判決馬蓉"少分或不分"該財產。在司法實踐的處理中,一般應把隱藏、轉移、毀損的財產作為隱藏、轉移、毀損、變賣的財產的一方分得的財產份額,對另一方的應得的份額應以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額部分由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折價補償對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二十一條這一司法解釋也加大了對夫妻雙方婚姻忠誠的保護力度。但如何將保護力度落實到實處,實現自己的最大權益呢?就需要當事人增強法制觀念,學會利用法律知識、法律武器為自己的合法權益保駕護航。
在婚姻關系中如何防止人財兩空同時又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用法律術語表示即如何收集對方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因為在現實生活中,許多家庭地位較"低"的當事人在離婚分割財產時,常處于證據收集的劣勢。并且,目前家庭資產狀況日趨復雜,除了住房,還有股權、經營權等。發生離婚訴訟時,一方隱匿、轉移財產,甚至編造假債務的情況時有發生,如果受害方對新型的理財方式不了解,或者根本就不知情; 不知道一方在外面做了些什么,每天見到的是明面上的這些東西,對于暗處的一無所知,那么,就無法完成法律要求的證據收集任務;當客觀事實不能被完全證明時,只能尊重法律的真實,看著本屬于自己的財產歸屬他人。由此可見,在離婚過程中,如果有跡象表明夫妻一方轉移財產了,另一方則需開始收集證據、進行財產保全了。就好比馬蓉已轉移資產,當事人王寶強可以申請法院查詢其銀行賬戶的轉賬記錄并讓其說出此款的去向和用途等。通常最好的維權方式就是在離婚訴訟前就把相關證據搜集好,尤其是財產方面的證據。財產證據收集好了,就防止了對方當事人隱瞞財產,但并不等于財產萬無一失了,還需要預防對方惡意轉移財產的風險,那么,就需要我們在訴前或訴中看情況進行財產保全。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當事人申請保全的財產進行查封、扣押或凍結,使對方失去了對該財產的支配權或轉讓權。財產保住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就得到了保護。
除此之外,在王寶強離婚聲明發出之后,各種輿論都指向了他的妻子馬蓉,甚至許多網友主張馬蓉凈身出戶。對于這種說法,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是沒有法理可依的。"凈身出戶"并非法律術語,法律上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即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致使婚姻關系破裂,無過錯方有權要求過錯方損害賠償的制度。我國《離婚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所以說出軌不會影響財產分配,但是如果對方的出軌為真,另一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這點也會影響婚姻雙方爭取孩子的撫養權問題,因為法律規定夫妻雙方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一方有優先撫養權。
最后,關于離婚事件,輿論與新聞鋪天蓋地,這其中的真真假假誰又能斷定呢?婚姻法并不能保護愛情,法律沒有規定一個人必須愛另一個人一輩子。
座談會由濱州市婦聯主席鄭玉梅主持,參加座談會的有濱州市婦聯副主席單麗君,組宣部部長周艷華,博興縣委常委。宣傳部長魏方亮,副縣長彭松森,縣婦聯主席鞏萍等。以下是幾位與會代表的座談摘要。她們的意見和建議,小編們讀來如潺潺小溪,很是受用。
鞏萍(博興縣婦聯主席):咱們雜志上有很多關于婚姻家庭、教育子女、心理疏導方面的文章和專家點評,讀后深受啟發,也對我們平常開展的婦女兒童活動有很大的指導意義,建議雜志社多安排各個方面的講師,多到各地開展針對性的實用講座,送知識。送刊物、送幸福,讓更多的家庭受益。
小編:今年是我們知心版的講座年,我們目前正在開展“女性健康”巡回公益講座,為廣大婦女送健康。同時,我們也將開設心理、法律等講座,為大家送知識。大家可以撥打0531—82027194預約啊,小編隨時恭候大家。
周立云(博興縣公安局婦委會主任)《祝你幸福·知心》里的“故事·人生”版塊,對年輕的夫婦很有指導性;“生活-健康”版塊能讓讀者學到很多日常小知識。
我周圍的男同志在備勤,出差時也喜歡帶上一本咱們的雜志,既可以放松心情,還能學點小知識。
建議在雜志中增加點普法欄目,與我們倡導的“法律進家庭”結合起來,使廣大婦女在閱讀雜志的休閑時光里既學到了法律知識,也提高了法律維權意識。最好采用維權故事、案例等形式,通俗易懂。
小編:很多人的法制觀念淡薄,容易上當受騙,進一步普及法制知識,真的是迫在眉睫。知心版今年也陸續開設了一些普法欄目,例如“律師信箱”、“編輯部在維權”。希望周主任予以關注,多多向我們編輯部提供線索哦!
郭冬花(呂藝鎮婦聯主席)作為一名鄉鎮婦聯主席,我從《祝你幸福·知心》中學到了不少人生哲理。我感覺這是一本向社會宣傳婦女,向婦女宣傳社會、提高婦女整體素質的一本好
刊物。
我有一個小小建議:知心版可不可以適當多一些婦女維權案例分析,以便我們在今后的工作中有的放矢,有例可循,這對防止家庭暴力、提高婦女維權意識至關重要。
小編:家暴已經成為社會關注問題,《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建議稿也在商議中,知心版密切關注這個問題,并將在下半年推出以“‘法’治家暴”為獨特視角的家暴專題,敬請關注哦。
楊華(博興縣財政局婦委會主任)《祝你幸福·知心》中的許多專題很不錯。“生活·健康”很貼近生活,有些小偏方不錯,小故事大智慧,適合多層次讀者的口味;“心靈,美文”像一股股潺潺小溪,滋潤著人們的心田,文字特別美: “幸福·花園”反映了真人真事,真問題。
《祝你幸福·知心》不僅是一份刊物,更像一本教科書,內容越來越豐富了,在配合婦女工作方面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小編:楊主任的夸獎真給力啊,編輯部的工作得到了大家的認可,小編心里像喝了蜜一樣甜。我們一定再搖再厲,絕不辜負大家對我們的期望。
誦訊員/李金莫(博興縣婦聯辦公室主任)
大學畢業,初入職場,因為不諳復雜的人際關系,工作中時常陷入困境+無意中翻看單位訂閱的《祝你幸福·知心》,文章中對人情世故的透徹分析,對生活的積極態度,像一縷溫暖的陽光瞬間照亮了我的心靈。工作之余,我時常翻看她,我的職場人生有了180。的大轉彎,對待工作的態度也積極了,還學會了如何和領導、同事相處。
去年年底,單位因為我表現積極,提升我為部門經理。現在,我已經是一名中層干部了,但是我始終不曾忘記《祝你幸福·知心》帶給我的幫助,她是我職場人生的指明燈,伴我一路前行。
您好!我和丈夫感情不和多年,他性格軟弱,也非常懶惰。為了孩子的感受,我忍耐了多年。現在孩子終于考上了大學,我開始和丈夫商量離婚的事情,他對此一直不是很積極。 前不久,我終于和丈夫達成協議準備辦理離婚手續,沒想到,卻發現當初辦的結婚證早已找不到了。丈夫借此又把離婚的事情拖了下來。我已經四十多歲了,實在不想再繼續這個不幸的婚姻。請問,沒有結婚證,在對方消極的情況下,我該怎樣辦理離婚手續呢?
淄博 韓杰
韓杰:
協議離婚中的財產分割協議(以下簡稱財產分割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離婚協議中附加達成的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因協議離婚而就財產分割問題單獨達成的協議。關于財產分割協議,在實踐中會遇到不少問題,如:辦理完離婚登記后,可否對財產分割協議反悔?雙方登記離婚證后,一方不履行財產分割協議時,另一方是要求對方履行,還是直接申請執行?雙方達成財產分割協議后并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在其后的離婚訴訟中,一方主張財產分割問題應按先前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處理,應否得到支持?稍作思考即可知,因財產分割協議引起的糾紛大部分都與財產分割協議的成立、生效和效力密不可分。所以,考察財產分割協議的成立、生效和效力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可考察財產分割協議的成立、生效和效力又不可脫離其應適用的法律而空論。本文將以法律適用為出發點,全面論述財產分割協議的成立、生效和效力。
二、分析
有一種觀點認為,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已經明確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財產分割協議作為離婚協議的附加部分或者附件,其性質應與離婚協議無區別,同樣屬于“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因此,其應排除適用合同法。此種觀點是不準確的。之所有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排除適用合同法,是因為婚姻、收養、監護等協議的約定內容直接牽涉到身份關系的變動,而身份關系的變動牽涉利益重,影響廣,國家應加以更多管束,而不能如對待財產關系的變動(其主要由合同法調整)一樣賦予當事人以廣泛的自由。基于此考慮,法律作出該規定。由此立法目的可知,認定協議屬于“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還是屬于“有關財產關系的協議”,并不是從表明上看協議是否與身份關系或財產關系“有關”,而應考察協議約定的實質內容。
為論述的方便,本文中提及的離婚協議,除引用法律規定外,僅指雙方達成的離婚合意的內容,而不包括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內容。
約定內容屬于身份關系變動的,協議屬于“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約定內容屬于財產關系變動的,協議屬于“有關財產關系的協議”。由此認定標準可知,財產分割協議雖然在事實上與當事人雙方身份關系的變動(婚姻關系解除)有關,但身份關系的變動只不過是其前提(條件)而非實質內容。其約定的實質內容完全是關于財產關系變動的。所以,財產分割協議屬于“有關財產關系的協議”,應受合同法調整。② 但是,由于財產分割協議與身份關系的變動有關,為解決由此引起的法律沖突,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其在適用合同法時,又應區別適用婚姻法。
(一)財產分割協議的成立及其法律效果
作為“有關財產關系的協議”,財產分割協議必可考察成立時間。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財產分割協議的成立時間也無排除適用該條規定之理,也即,夫妻雙方就財產分割達成一致意見時,財產分割協議即告成立。此成立時間與離婚協議達成的時間、辦理離婚登記的時間可不同時。當然,其至遲只能成立于辦理離婚登記時。因為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均規定,辦理離婚登記時,婚姻登記機關除應查明雙方確屬自愿離婚外,還應查明是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有適當處理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不可能在男女雙方只有離婚合意,而無適當的財產處理意見的情況予以登記。所以,在登記離婚后才達成財產分割協議在事實上是不可能的。
考察財產分割協議成立的法律效果是一件非常有趣的事情。合同法第八條中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中有具體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這種法律約束力表現為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即使當事人單方面實施變更或解除合同的行為,但該行為卻不能導致合同法律關系變更或消滅。待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仍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
其實,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夫妻約定財產制就是對合同法自愿原則的重申和特別化。而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屬協議與財產分割協議在性質上并不存在區別。
但是,財產分割協議在此問題上卻有一個獨特之處:在有一種情形下,一方當事人可以單方面使財產分割協議不產生約束力而不會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即如果財產分割協議是在登記離婚前達成的,一方當事人只要不去辦理離婚登記,不管他是否明確宣布解除財產分割協議,都會使財產分割協議在事實上不會對其產生約束力(準確地說,此方法是通過讓財產分割協議永遠不可能生效而使其失去約束力,在后面的生效部分會有詳細的論述。)所以,對于登記離婚前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孤立討論其成立后的法律約束力沒有多少實踐價值。
(二)財產分割協議的生效時間
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財產分割協議是否為成立時生效呢?答案如果是肯定的,則會遇到一個法律沖突:如果在登記離婚前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在成立時即生效,那么當事人一方即可要求對方履行,但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在協議離婚中,當事人的婚姻關系自發給離婚證時解除。問題出現了,婚姻關系尚未解除,怎可分割財產呢?問題的根源在哪里呢?在于財產分割協議實為附生效條件的協議。因為財產分割協議不管是附于離婚協議中,還是獨立達成的,其均含一個前提,即“如果協議離婚,則按以下方式處理財產。”據此可知,財產分割協議實為附生效條件的協議。而且所附條件與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條件不同:它是必定存在的,而不是由當事人約定附加的。即為附生效條件的協議,財產分割協議自應在條件成就時生效,產生法律效力。(財產分割協議所附生效條件的獨特之處在于其成就仍必需當事人的合意,當事人單方就可控制其是否成就。所以就會出現如上提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單方面使財產分割協議不產生約束力而不會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情形。)其生效條件成就的時間點,是達成離婚協議時還是婚姻登記機關發給離婚證時?應是后者。因為作為身份關系的變動,協議離婚雖以雙方合意為前提,但其核心卻是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合意的確認,婚姻登記機關確認的表現就是發給離婚證。所以,財產分割協議的生效條件成就的時間點是婚姻登記機關發給離婚證時。正由于財產分割協議是必附生效條件的協議,所以在其生效問題上,應排除適用合同法第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而應參照適用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
(三)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內容
財產分割協議生效后,產生法律效力。按照合同法,這種法律效力體現為二:一是表明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當事人的合同權利會得到法律的保護;二是合同約定的內容開始實際履行。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內容也相應體現在兩方面: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雙方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適用合同法有關履行的規定。但財產分割協議卻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這一點與訴訟離婚中形成的調解書不同,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的內容雖然也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但這種協議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的,其內容的合法性經過司法審查,所以,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部分具有強制執行力。而財產分割協議則不同,法律并沒有賦予婚姻登記機關對財產分割協議內容的合法性的審查職權,婚姻登記機關只在形式上進行審查。由于未經過司法審查,因財產分割協議的履行發生爭議時,與其他合同一樣,必須先經過合法性審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確認,待形成裁判文書后,可申請執行。
由上可知,財產分割協議后不得在離婚訴訟中作為財產分割的依據。因為這種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不產生法律效力。對此問題,有人可能會從另外的角度加以反駁,認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只不過是程序上的不同,但后果是一樣的,所以為解決雙方財產問題而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在法院判決離婚的情況下,可視為其生效條件成就,其產生法律效力,應按其約定內容分割財產。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這種觀點錯誤理解了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的區別。在我國的整個婚姻制度中,一方面,婚姻自由被認為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不應被剝奪。但另一方面,婚姻關系又被確認為整個社會結構的基本元素,婚姻關系的穩定是社會穩定的基礎,國家理應對婚姻關系加以較多管束。基于此,婚姻法律制度必須在尊重婚姻自由和管束婚姻關系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這種平衡在離婚問題上的反映就是:一方面充分尊重當事人的離婚自由,只要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法律原則上不加以干涉。另一方面,當事人雙方在離婚問題上出現爭執而無法自行解決時,法律則更多從社會穩定和社會公平、公正的角度來強行裁判。前者主要體現在協議離婚制度上。法律對協議離婚的限制非常少,只要雙方自愿即可離婚,甚至無需要求感情確已破裂。后者主要反映在訴訟離婚制度上。可否離婚和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按照法律規定的原則和具體規定裁判,不必顧及單方的意愿。由此可見,婚姻法設置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制度并不僅僅是為了多一種程序選擇,而是出于完全不同的兩種價值考慮。因此,兩種離婚制度是完全獨立的,二者在具體程序操作上是不可互用或混同的。協議離婚中的自愿原則貫穿了包括財產分割在內的每一個環節。在財產分割協議中,一方可將自己的財產以財產分割的名義給予對方都可(與此對比,訴訟離婚中則只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一方個人財產只能出于其他理由。)。承接協議離婚中的自愿原則的財產分割協議只能作為協議離婚的一個環節而不可獨立于協議離婚之外,不能用于訴訟離婚中。
(四)財產分割協議的無效、變更和撤銷
以上講到,財產分割協議在婚姻登記機關發給離婚證時生效,產生法律效力。但這種生效只是推定生效,如果其內容存在無效、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情形下,其效力就會受到相應影響。之所以會出現這些情形,是因為財產分割協議作為當事人之間處理財產問題的自由約定,會存在約定內容是否完全合法的問題。
財產分割協議無效的判斷根據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即如果財產分割協議存在“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協議無效。一方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可就有關糾紛向法院,主張協議無效。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協議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應確認其無效并以此為基礎進行裁判。需補充的是,當事人不得以財產分割協議已提交過婚姻登記機關審查為由,主張協議有效。道理同上,婚姻登記機關只對財產分割協議進行形式審查,不會也不應該對其內容的合法性進行實質審查。所以,婚姻登記機關的審查不得作為財產分割協議合法與否的根據。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和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也應適用該條規定。但在認定是否符合構成條件時卻需細細斟酌。
關于欺詐、脅迫的標準,與一般合同的認定標準沒有區別。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將欺詐、脅迫在條文中作了明確而突出的規定。
關于重大誤解的標準,主要是指對約定內容本身的重大誤解,而且必須達到“重大”程度。重大誤解不包括對法律規定的誤解。如將價值很小的文物誤認為價值很大并以此為基礎分給財產的,就屬于重大誤解。但如果認為財產分割協議并不產生法律效力,財產分割應在協議離婚后另行解決的誤解就不屬于重大誤解。
對于乘人之危的標準,一個難點是一方利用對方急欲離婚的心態要求多分財產而對方又同意多分的情形是否構成乘人之危的問題。筆者認為,該種情形不應屬于乘人之危。因為乘人之危的本意是一方利用了他人的困境,使他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作出承諾,且在當時的情形下,他人只有獲得一方提供的條件或幫助才可能擺脫困境。如不會游泳的母親答應他人以幾十萬的高價救掉進河里的兒子,如母親事后主張當時的承諾違背其真實意思,他人的行為就可認定為乘人之危。但一方利用對方急欲離婚的心態要求多分財產則不符合乘人之危的本意。因為訴訟離婚造成的時間拖延是法律制度形成的,當事人必須承受。這種“危”并不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不應屬于乘人之危中的“危”。如果其愿意放棄財產權利而獲得較快離婚,也不算被對方所“乘”,只能推定多分給對方財產就是其當時的真實意思表示。即為真實意思表示,事后當然也不得反悔。據此可看出,在處理財產分割協議中認定是否構成乘人之危時,比一般合同中更嚴格。只有在一方利用對方顯著不利的狀況迫使對方簽訂明顯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財產分割協議時,才可認定為乘人之危。如一方生病急需現金,對方同意給現金但要求分得價值大得多其他財物而達成財產分割協議的,可認定為乘人之危。
至于顯失公平,在適用時應最嚴格。顯失公平主要對照的是市場經濟中公平、等價有償原則。而財產分割協議中最主要的原則是自愿原則。夫妻離婚的具體理由千差萬別,當事人離婚時的感情也往往“剪不斷,理還亂”,當事人之間處理財產也就各有千秋,不應該用更具社會性評價意義的公平、等價有償原則來考察其分配是否公平。所以,只要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不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或乘人之危的情形,當事人自愿將大部分財產甚至全部財產給對方,一般都不應當被認定為顯失公平。只有在當事人文化、法律知識匱乏,一方自愿分得的財產相對少得多,其又非出于快速離婚等目的,并因此分割而使離婚后的生活受到嚴重影響的,可以顯失公平為由合理矯正分割方案。
以上是關于可變更和可撤銷構成條件的實體方面的分析。但在程序上,只要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法院就應受理,以保護當事人的訴權。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非常明確:“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查明構成可變更和可撤銷的,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另外,由于財產分割協議也適用婚姻法的規定,所以,因其引起的糾紛只能向人民法院,而不能約定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一)鄉村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必要性
判斷國家的法治程度高低取決于大多數公民法律意識的高低。近幾年,雖然我國鄉村人口比重不斷減輕,但始終保持在半邊天的狀態。而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中國城鄉二元結構的進一步強化和區域經濟的發展的極度不均衡,造成了城鄉之間法制建設的巨大差異。所以,在新的形勢下,實現全面做好中國的法制建設工作的重心便是加強我國鄉村法制建設。
(二)鄉村農民法律權益問題出現的集中性
1.土地征收凸顯鄉村干部法律意識淡薄。隨著各個城市的城市面積的擴大和大量度假村的建設,城市郊區和偏遠鄉村的農耕土地都被大量的征收。在廣大的鄉村,沒有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土地作為農民最重要的生產資料,尤為重要。但目前我國鄉村設置土地管理的干部,對土地的征收問題并未有很好的認識,無法提供正確的法律指導,導致了農民的合法權益受侵犯卻未能有效救濟的情形。
2.工傷賠償凸顯農民工法律意識淡薄。目前,中國農民工人數達到兩億之多。因未簽訂勞動合同無法證明為工傷、施工條件的不合法造成生理傷害、工傷未獲得合理賠償造成的農民工生理上、精神上的長期傷害是普遍存在的。但由于低收入和高訴訟成本的原因,農民工基本未采取訴訟性形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3.婚姻和繼承凸顯弱勢群體法律意識淡薄。婦女在家庭暴力、離婚時財產與撫養權的取得,遺棄未成年人、剝奪未成年人的受教育的權利,遺棄年老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都是對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的嚴重侵害,但這些弱勢群體卻基于傳統封建思想和法律意識的淡薄無法也未能采取實際反抗措施或法律救濟方式。
二、高校法制教育專業實踐現狀
我國擁有六百多所法學院校,法學學子的人數更為充足。法學大學生除了通過理論的學習鞏固法學基礎之外,更為重要的是要將法律知識應用到社會實踐中去。但各高校對法學專業實踐還未能形成完善的體系。
(一)專業實踐簡易
法學高校唯一統一專業知識實踐為大四的實習,而在前三年中,大都未組織專門的專業知識實踐。大多高校比較普遍存在的是高校法律援助機構或臨時性的下鄉普法團隊,但機構和團隊的建設比較簡易。
(二)基地對接困難
高校的送法下鄉的方式主要為下鄉普法活動。下鄉普法活動是由院校主動尋找實踐鄉村基地,能及時對接上一個交通方便、語言熟悉等方面較為符合的鄉村是很困難的,這樣就會挫傷積極性,最終可能隨意對接上一處實踐基地,所進行的普法活動也流于形式。
(三)選擇范圍受限
高校的普法活動一般將對象放在高校所在城市附近的鄉村,而現在的高校往往集中在省會或者發達的城市,對于較為落后的行政區域,高校本身的力量是很難輻射到。另外,高校自行組織的實踐往往只對接一處基地,人力資源有一定程度的浪費。
(四)實踐規模受限
活動主要是以法學院校的班級黨團活動及法律援助中心的實踐活動開展作為主體內容。因為活動的開展并未成體系,所以活動次數和參與人數的規模一般,很多同學往往在第一次的實踐中總結出一些經驗之后卻沒有再一次實踐的機會。
(五)實踐形式簡單
普法活動的形式基本分為兩種,法律知識宣傳單的分發及法律問題的現場咨詢。無法正確理解宣傳單內容法律含義降低宣傳單的效果,個人隱私問題不愿意在公共場合進行詳實咨詢對現場咨詢的成效產生較大的影響。
(六)咨詢無后續性
農民咨詢的問題都是臨時性的指導,高校與實踐基地的鄉村之間沒有將所咨詢的問題進行詳細的整合,也沒有建立長期的聯系,對所遇法律問題沒有后續咨詢,因此問題的解決往往是不了了之,這樣便使得法律問題的咨詢沒有實際的效用。
三、鄉村法制宣傳和高校法制教育相結合與發展
(一)注重院校送法下鄉活動開展的規劃性
1.統一安排、規劃開展。法學院校送法下鄉活動應由團省委或省教育廳等政府職能部門進行統一安排,做好高校與職能部門相協調,同時要做好高校所在地政府職能部門與實踐基地政府地職能部門之間相協調兩個方面。根據省內的各地區法制建設情況,高校專業實踐安排等各方面情況,將送法下鄉的高校與普法實踐基地在時間和空間上做到統籌安排,保證送法下鄉普法活動的開展有規劃、有步驟、有成效。
2.注重建設、正規發展。首先,高校自身應注重對普法團隊的建設,提升普法人員軟實力,即提供師資力量為普法人員做法律指導,擴充其法律知識儲備量,增強其專業素養,提升其實踐能力;其次,提升普法團隊的硬實力,邀請高校的教師和已畢業從事法律職業的學長作為普法隊伍成員;再次,提供一定的經費作為普法團隊培訓、運轉的開支,提供普法團隊一定辦公、接待咨詢人員的場所;最后,應對高校團隊的建設和延續保持較高的重視,以確保團隊能長期的發展和長足的進步。
3.制定政策、全面協助。地方政府或其職能部門需制定鼓勵性政策法規在立法層面上帶動高校普法熱情,普法基地政府積極創造條件為下鄉普法的大學生給予如交通、住宿、設備等方面的必要幫助。并針對普法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一些意外事故做好積極應對的準備,以保證普法活動順利進行。
4.長期聯絡、持續普法。高校應建立專門的法律援助機構對所咨詢的問題進行系統性的登記和處理。學生法律援助機構應與所進行普法的基地開設便捷聯系通道,互留聯系方式,要保證高校的普法活動持續性。建立“一學生一鄉村”制度,即一個學生專門負責對一個鄉村的法律問題進行長期跟蹤,該同學搜集法律案件信息和進展情況,使普法真正能長期持續下去。
(二)注重普法活動形式的傳承和發展
1.提升傳統的普法工作水準。例如,普法宣傳單的分發需注意三個方面,一是合理預計印制宣傳單的數量,不浪費資源;二是需注重環境保護,不得將宣傳單任意撕毀、隨意拋棄;三是法律宣傳單的內容設計需簡明易懂,分發過程中應進行必要的說明和解釋。
2.利用文藝活動,豐富普法形式。參與普法活動的同學可以將普法宗旨、法律知識加入文藝創作和匯演中去,讓廣大群眾在欣賞節目的同時提升法律知識。如能支持、指導、組織當地群眾利用當地的方言自編、自導、自演各具特色的法制文藝節目將會產生更好的效果。
3.注重利用現代媒體為平臺多角度進行宣傳。隨著現代媒體已經普遍的覆蓋老百姓的生活,并擁有較低污染,較好效果的特點。高校可以通過邀請地方電視臺對以文藝形式展F的普法活動進行拍攝、進而進一步向廣大鄉村農民進行宣傳。同時,可以自行編導有關法律與政治、民生、經濟、文化等專題電視記錄片,刻制成CD,分發給廣大的鄉村朋友。
(三)注重普法內容與普法對象相結合
做好鄉村中小學的普法教育工作是基石。完成廣大鄉村未成年人的法律知識普及,打好基礎性的工作,從他們年幼開始,便在思想深處注入法制意識,這將大大加快鄉村法制建設的步伐。著重了解關于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未成年人有受教育的權利。
做好鄉政府和村委會干部的普法教育工作是提升。廣大的鄉村干部是農民的父母官,只有讓他們更加了解法律知識,才能切實保護農民的利益,才能保護村集體的利益不受任意的侵犯。著重了解土地征收、承包關乎集體所有權的法律知識。
做好弱勢群體的普法教育工作是完善。弱勢群體的利益受侵是鄉村建設過程中長期未能很好解決的問題,所以應與當地政府做好協調,針對性的對鄉村年老農民和婦女進行普法活動。著重了解關乎婦女權益、成年子女應贍養老人的義務。
做好進城務工人員的普法教育工作是發展。進城務工人員是廣大鄉村地區農民求生存、求發展的新方式。著重了解勞動關系成立、工傷的認定、用人單位義務和自身擁有的勞動權利。
關鍵詞《婚姻法》老年人權益保障內容不足
老年人的權益保障一直是我國政府關注的重要項目之一,同時也是社會各界最為關注的話題之一。關于老年人的權益保障問題應當從社會、法律、家庭等不同的層面出發,通過與實際情況的相結合構建相應的保障體系。我國現階段,包含《婚姻法》在內的多部法律都對老人的權利保障做出的規定,包含了老人在生活、健康、發展、婚姻等等多方面的權益保障問題。然而,在眾多法律的維護之下由于我國的法律保護仍然存在許多的不足之處,導致老人的權益還會受到一定程度的侵害。《婚姻法》是針對家庭關系所指定的相關的法律規范,是對老人婚姻和家庭關系權益的保障,文章將以《婚姻法》為主要研究對象對其中關于老人權益的內容進行梳理,以提出相關的對老人權益進行維護的對策。
一、《婚姻法》視角下的老年人權益保障的內容
(一)婚姻自由權
老年人對自己的生活方式和力所能及的工作等方面具有自由選擇的權利,這也關于老年人在精神方面的自由權力。而婚姻的自由也從屬于精神自由的范圍之內,其中包含了老年人對自己婚姻生活的方式享有自主決定的權利、對婚姻的意愿享有自主選擇的權利。老年人依以法律規定可以自由結婚、再婚或者是離婚不受子女的干預。如《婚姻法》的第一章第二條第二項條約明確規定了對老年人在婚姻中應享有的合法權利應當予以充分的保護;又如《婚姻法》的第一章第三條的條約規定了在老年人的婚姻中禁止一切具有強制干涉的發生等等都明確規定了老年人的婚姻自由。
(二)再婚自由權
我國《婚姻法》在規定了老年人婚姻自由權的基礎上還針對老年人的再婚自由權做了具體的規定。比如在結婚時男女雙方享有自主意愿的權利,且除男女雙方外的任何一方包括父母、子女等都無權進行干涉和強迫。又比如父母在婚姻中所享有的權利應當受到子女的尊重,子女無權對其婚后的生活或者是再婚的行為進行干涉,且子女不能以父母的再婚為借口而終止對父母的贍養義務。關于老年人再婚方面的問題一直是我國最為關注的問題之一,通過法律的約束不僅能有效使老年應享有的權益得到保護,還能為生活生中類問題的處理和解決提供法律依據。
(三)受尊重權
我國《婚姻法》第一章第四條條約明文規定在家庭中的各成員應當以維護家庭之間的和睦關系和實現家庭中各成員之間的平等權力為目的對家庭中的長輩予以充分的尊重,對家庭中的幼兒予以充足的愛護。并指出了老年人應當受家庭成員的尊重,使其能夠在晚年保持心情的愉悅。這種受尊重權也是指家庭成員中長輩所享有的晚輩對自己的尊敬權,也是一種衍生出的可稱之為孝敬權的家庭成員中長輩成員所享有的基本權利,及要求家庭成員中的晚輩要對長輩尊重、孝敬,已維護老年人在家庭中應享有的受尊重權利。
(四)受贍養權
我國《婚姻法》的第三章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的條約明文規定了家庭中的老年人應享有受子女贍養的權利。這里的受贍養權主要有精神上和物質上兩方面的內容,首先,物質方面指的是子女應當為父母的晚年生活的保障提供物質和經濟上的補助;其次,精神方面指的是子女應當給予父母精神上的支持比如給予父母充分的尊重,或者是使其保持愉悅的心情等等。《婚姻法》的第三章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條約明文規定父母有充足的權利向不對自己形式贍養義務的子女要求其旅行贍養的義務,可見父母所享有的受子女贍養的權利是具有一定強制性的,且是子女無條件必須承擔的義務。當子女拒絕承擔贍養義務時父母課通過直接索要、組織協調或是采取相關的法律手段來獲得自己應享有的贍養權。
(五)遺產繼承權
我國《婚姻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條約根據父母子女雙方的所具有的身份而規定了子女對父母的遺產享有繼承權,而父母對子女的遺產也享有繼承權。并且根據遺產的繼承問題在我國的《繼承法》種做了詳細的介紹。在遺產繼承問題中,子女作為父母遺產的第一順位繼承人享有遺產繼承的權利,而父母同樣作為子女遺產的第一順位繼承人享有遺產繼承的權利。因此,當父母過世之后子女有權對其財產進行繼承,同樣的當子女過世時,父母也有權對子女的財產進行繼承,這也說明無論是父母還是子女在繼承權中都具有一定的獨立性。
二、《婚姻法》視角下的老年人權益保障存在的不足
(一)婚姻和再婚兩方面自由權中的不足
《婚姻法》的第一章第二條第二項條約明確規定了對老年人在婚姻中應享有的合法權利并且應當予以充分的保護。老年人同樣也是國家公民,因此在婚姻中也應當與其他人一樣享有法律的保護。老年人的婚姻或者是再婚應想享有的自由的權利并禁止一切具有強制干涉的發生,且老年人也想有自我選擇婚姻生活方式的權利也不得被包括子女在內的第三方干預。這些都是對老年人的婚姻和再婚自由所做的以法律條約形式進行的明文保護,使得老年人的婚姻行為都有法律條約作為依據。然而,在現實中對老人在婚姻和再婚中權利的保護仍然存在了許多的不足之處,首先,當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到干預時往往會因傳統思想的限制而選擇依從。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對《婚姻法》中老年人各項權利保障的宣傳工作不完善,導致大多數老年人都不清楚自己主要可享有哪些權利。而有的老人自己也會存有不想讓子女感到麻煩的無耐心理而在子女提出無理的要求之后選擇依從,從而使得自己應享有的權利得不到保障。其次,現階段針對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救助措施仍不完善,使得多數老年人在面對家人對自己再婚的干預時得不到幫助,使得自己在再婚方面的權利無法得到保障。
(二)受贍養權方面存在的不足
我國《婚姻法》的第三章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的條約明文規定了家庭中的老年人應享有受子女贍養的權利,這是對老年人的晚年生活保障所做的法律保護。然而由于現實中老年人的受贍養權在可執行和救助方面的措施仍不完善,導致有很多老年人在面對子女對自己拒絕贍養時,不懂得如何維護自身的受贍養權利。通常,對老年人的贍養可分為物質和精神兩方面的贍養,而現階段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子女大多都可以保證對父母的物質贍養,但也有些子女因自身的經濟能力無法滿足的對父母的贍養要求人不能給予父母足夠的物質贍養,這就要求國家對相關的救助制度進行完善。當然也有很少一部分的子女在自身經濟條件足夠的情況下卻由于一些其他方面的原因不對父母盡贍養義務,而老人也因涉及到面子問題或者是不具備足夠的法律知識因而不會利用法律武器對自身應享有的權利進行維護。在精神贍養方面,由于工作生活的節奏日漸加快,且誒呦法律條約對精神贍養而定明文規定,很多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無法顧及到對父母的精神贍養,而使得老年人會出現一些心理上的問題。
三、《婚姻法》視角下的老年人權益保障的策略
(一)加強對老年人的《婚姻法》權益保障條約的宣傳
對相關法律知識的了解不完善是導致老年人在婚姻自由方面權利受限的主要原因之一。老年人自己、子女和親屬對《婚姻法》沒有全民的了解,或是受傳統思想的限制,又或者是處于對自身利益問題的維護,導致了老年人在婚姻中的自由方面受到了限制。因此,國家的相關部分應當充分利用社區的宣傳作用通過宣傳欄和宣傳報的制作或者是宣傳單的派發加強對老年在婚姻自由方面的法律知識宣傳,也可以開展相關的法律知識講座或是在社區活動中融入相關的法律知識來加強老年人對婚姻和再婚自由方面的認識。
(二)在《婚姻法》中增加精神贍養的內容
《婚姻法》中關于對老年人精神贍養方面的內容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條約的規定和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來明確具體的贍養內容。其中承擔贍養義務的應當是具有民事能力的被贍養人的子女或者是親屬。在《婚姻法》中關于精神贍養方面的內容應當從以下的三點問題出發進行擬定:第一,自尊的需求。這一需求指的是子女在日常生活中應當給予老年人充分的尊重,包括對老年人的生活方式和在問題思考方面的模式;第二,期待的需求。這一需求指的是子女在日常生活中應當要盡自己最大的能力去滿足老年的內心需求,以此來帶給老年人在晚年生活中的精神安慰;第三,親情的需求。這一需求指的是子女要能從內心情感方面給予老年人慰藉,尤其是老年人在晚年會對親情有極大的需求,因此,需要子女晚輩給予他充足的請安慰藉來使他們的情感有所寄托。
(三)在《婚姻法》中增加精神贍養的履行方式
首先,明確規定子女有義務對老年人進行探視。《婚姻法》中規定了婚姻關系結束之后,父母中對孩子不進行直接撫養的一方對孩子有探視的權利。那么反之,老年人也應當享有權利要求子女對自己行使探視的義務。因此,《婚姻法》中應當明確規定哺育老年人同住的且具有行為能力的成年子女應當定期的對老年人進行探視。其次,明確規定老年人享有對孫子輩探視的權利。《婚姻法》中僅僅規定了婚姻關系結束之后,父母中對孩子不進行直接撫養的一方對孩子有探視的權利,卻沒有明確規定老年人的探視權。因此,《婚姻法》應當對該權利進行明確規定,以此來滿足老年人的親情情感需求。
(四)《婚姻法》中明確不履行贍養義務的法律責任
在《婚姻法》中既然需要對贍養的義務內容和行為進行規定,那么對不履行贍養義務的法律責任也應當進行明文規定以做到有法可依。比如,在《婚姻法》中可以規定,子女如果對老年人不履行贍養的義務可要求子女對老年人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費用,且贍養義務的履行要能保證維護家庭關系的和諧為基礎,從而來實現對老年權益的有效保障。
四、結語
綜上所述,在《婚姻法》視角下針對老年人權益保障的問題所采取的措施,應當建立在維護家庭關系和諧的基礎上,從婚姻和再婚的自由以及贍養方面的問題出發,以維護老年人的根本權益為最終目標,通過法律知識的宣傳和相關內容的明文規定來實現對老年人權益的保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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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土地是農村婦女保障家庭地位和生活的基礎,所以特選取“龍石”鎮婦女土地權益保障情況作為研究對象,從男女平等、婦女維權意識及救濟途徑等多方面展開調查研究,探索其改進與發展的道路,為相關人員在今后的實踐中指明方向。
【關鍵詞】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維護與救濟
一、前言
農村土地曾是農民生活保障的最重要來源,對于農村婦女而言,土地對保障她們的家庭地位和生活顯得尤為重要。只是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外出務工逐漸取代農村土地帶來的收益。土地資源浪費和低效運用現象逐漸顯露,相關政府、村委會侵害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現象也與日俱增,為此,確定本次調研方向。
重慶市渝北區位于重慶市區北部,是1994年12月17日經國務院批準,在撤銷原江北縣建制基礎上設立的新區。①石船鎮、龍興鎮(以下簡稱“‘龍石’鎮”)就是其中兩個十分重要的鄉鎮。“據悉,龍興鎮已完成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全部基本農田已獲批為建設用地,土地拆遷工作正在加緊進行,而石船鎮的征地工作也即將開始。” ②可見在兩江新區的建設過程中,征地補償問題與農民利益切身相關。
可以看出,“龍石”鎮的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障問題相當具有研究價值,于是,利用2012年1月至3月這兩個月時間對其作出調研。調研選取了“龍石”鎮兩個農業經濟反差較大的片區,調研的對象是以戶為單位,其中農民占66.67%,女性占77.78%,年齡較為集中在30-40歲,已婚的人的比例為74.07%。調研的地區典型、對象典型、情況真實,能較好地提供研究數據。為使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得到更好地保障,通過運用社會調查法和邏輯分析法,將“龍石”鎮的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障情況科學地分析出來,以之指導實踐。問卷的具體分析會在下面得到闡述。
二、調研結果與分析建議
(一)調研結果
1、“龍石”鎮在性別問題上對婦女土地權益有無侵害的情況
受調查者中96.30%的人選擇在土地承包過程中婦女有權承包土地,且調查結果顯示選擇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土地權、宅基地權的比例同樣高達90%以上。在“龍石”鎮是否有過婦女只能分到男性1/2責任田的做法的問題上,選擇現在沒有和一直不存在的總共占77.78%。此外,調查顯示“龍石”鎮不存在婦女分配田地的質量比男子稍差些的占77.78%,比存在該問題的比例22.22%高出了5個百分點。所以調研表明“龍石”鎮婦女與男子在土地分配、土地權利和土地質量上基本上是不存在性別歧視問題的。
2、“龍石”鎮對出嫁女的土地權益保護情況
首先是婦女結婚后到男方家,原地是否將所分土地收回,新到男方家土地是否及時給予增加問題,調查顯示“龍石”鎮85.19%的婦女結婚后到男方家時,其土地數量幾乎不存在改變。但對婦女土地權益給予及時調整和保障的僅占22.22%,反映出“龍石”鎮農村婦女土地承包連續性受阻。然后分析由于婦女戶籍遷出問題而產生了土地權益的變化情況,即為農村婦女嫁給城鎮居民后和婦女同現役軍人結婚后土地變化的情況,兩問題調研數據一樣,即選擇原地不將所分土地收回的占74.07%,遠遠高出收回的比例,所以在這方面情況相對較好。
3、“龍石”鎮對離婚或喪偶婦女土地權益保護情況
首先看當男女雙方離婚時,女方能否繼續享有每年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受訪者中選擇能的占85.19%,很明顯,“龍石”鎮的婦女離婚后并沒有被剝奪土地補償費的享有權利。其次,37.04%的受訪者選擇當婦女離婚后未離本地再婚的,其土地權會給予重新調整,但選擇不予調整的卻達到了62.96%,遠遠超出一半。最后反映的是再婚婦女對再婚家庭的土地權是否享有平等的使用權,享有平等使用權的比例高達81.48%,保護還是較為到位。
4、“龍石”鎮在土地流轉方面對婦女土地權益的保護情況
由于“龍石”鎮正處于由小農鄉鎮向工業都市轉變的轉換期,土地征收成為農民們最關切的問題。結合這個新形勢,本次調研著重關注婦女在土地被征收時補償費的分配與男子相比的情況,可以看出,85.19%的婦女在土地補償費上能享受與男子同等的對待,可見,“龍石”鎮的絕大多數婦女在土地補償費上享有與男子同等的權利,對婦女的保護情況較好。
5、“龍石”鎮婦女對相關法律的認識情況
調查顯示,“龍石”鎮村民對《婦女權益保障法》、《土地法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有了解的比例分別為33.33%、18.52%、33.33%,比例之低,讓人深感遺憾。此外,也對“龍石”鎮村民了解上述法律有關規定的途徑問題做了調查,調查顯示,婦女通過“電視、電臺、報紙”和“遇到問題后才知道”這兩種方法了解與婦女土地權益相關法律法規占的比例最大,分別為40.74%和51.85%。而這兩種方式都顯得比較被動,可見“龍石”鎮婦女們沒有積極學法積極維權的意識。
6、“龍石”鎮婦女土地權益受到侵害時的救濟情況
調查結果還顯示出當“龍石”鎮婦女土地權益受到侵害或村民們有不同看法時,25.93%的人選擇找村委會,37.04%選擇找鄉鎮政府,而14.81%的人選擇到法院,22.22%的人選擇找婦女組織。各個選項比例相當,雖然可以看出婦女們尋求救濟的途徑多樣,但是,這也會在實踐中顯得十分復雜,不確定性太強不利于快捷、有效地解決問題。
(二)存在的優點與不足
1、優點
根據上一部分闡述可知,“龍石”鎮在性別、出嫁女、離婚或喪偶女問題上對婦女的保護情況是頗為樂觀的。實際上,這一塊的調研已經被很多學者重視過,調研結果是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受到侵害的現象比比皆是,而為何在“龍石”鎮就出現如此之大的反差。究其原因,不難發現如下兩點:
一方面,歷史原因。“龍石”鎮由于地處重慶較為進步的地區,男女平等思想早已深入人心,無論在政策方面還是地方習慣方面土地的分配與使用一直都是男女平等。另一方面,政策原因。“龍石”鎮積極響應國家號召、落實法律法規。如遵循渝北區關于農村土地確權頒發證政策解讀(一)第十條中“農村婦女離婚后承包地登記是否單獨立戶;婦女結婚未遷戶口,婆家未分承包地,娘家村社收回了承包地,現婦女離婚回到娘家怎樣處理。”問題時作出的“農村婦女離婚后承包地登記是否單獨立戶,尊重當事人的意見。婦女離婚回到娘家的,按照新增人口同等對待。”的要求。
“龍石”鎮在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中易受侵害的幾種類型上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保障情況都較好,這樣就可以保障農村婦女的地位、維護農村家庭和諧、穩定農村基本經濟狀況。
2、不足
根據調研結果可知,“龍石”鎮婦女的土地權益在一定程度上沒有得到及時調整,給她們的生產生活帶來不便,形成了間接的侵害。這是由于村規村約不規范,偏離原則所致。此外,還存在農村婦女對法律認識程度不高,遇到問題時尋求救濟的途徑也過于寬泛和復雜的現象。造成法律認識不高現象的原因有兩點, (下轉第99頁)
(上接第97頁) 一方面,農村婦女一般喜歡遇到問題后才考慮解決,這種不主動學法的思想直接導致其維權意識的不高,進而導致基本法律認識的缺乏。另一方面,農村婦女自身文化水平較低,獲得相關法律知識的途徑有限,間接導致其法律認識程度低下。而造成救濟途徑過廣的原因也有兩點,一是法律法規沒有具體的規定,各地都是按照當地的習慣來設定救濟途徑,“龍石”鎮在這方面沒有具體的地方規定,導致婦女不明確具體的維權途徑。二是由于“龍石”鎮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侵害較少,沒能形成一個所謂的“習慣”。
農村婦女維權意識不強、法律認識不足會導致其土地權益易在不知不覺的狀態下受到侵害。而對相關問題表示異議的救濟途徑的過分寬廣和復雜也會使農村婦女們深感困惑,阻礙其權利救濟的實現。
(三)意見與建議
1、建立和完善土地權益法律體系,加大保護
通過本次調研,真實地了解到了“龍石”鎮對婦女土地權益的保障情況,不存在對婦女的歧視,這值得繼續發揚。而在對出嫁女、離婚女和喪偶女的土地權益保護方面,應繼續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合法且符合當地實際的具體政策,平等保護每一位婦女的土地權益。由于村規村約的不規范,導致的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連續性受阻問題需要深思,只有通過立法完善土地權益法律體系,才能較好地保證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為婦女所有所用。另外,在“龍石”鎮如今的特殊時期,土地流轉所反應的情況來看,婦女得到了與男性同樣的征地補償款,在以后更加廣闊的征地范圍中,應更加重視對婦女土地權益的保護,不能僅限于如今的狀態。
2、加強法律宣傳,促進法律學習
“龍石”鎮的農村婦女維權意識較差、法律認識不足,結合其形成原因分析可知,通過加強法律宣傳來促進農村婦女對相關法律的學習顯得尤為重要。加強法律宣傳首先還應提高領導干部的相關法律意識,宣傳才能走上正軌。同時,宣傳的形式可以多樣,可以開展大型宣傳活動,可以通過地方電臺、廣播等媒體進行宣傳,可以設立專門的法律服務熱線,這樣就是在生活中用法律熏陶農村婦女的維權意識,同時也提供途徑被動宣傳相關法律。
3、明確最佳救濟途徑,保證其實現
現有的救濟途徑為找村委會、找鄉鎮政府、到法院、找婦女組織或找其他調節部門,對此一一評析可知,現實中存在村委會和鄉鎮政府侵害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現象較多,如若找他們尋求救濟,那么就是自己審查自己的錯誤,效果必然不好,因此這兩種救濟途徑應該排除。由于婦女組織或找其他調節部門專業性不強,作用并不明顯,所以這兩種救濟途徑也應排除。到法院從應然上講是最好的一種救濟途徑,符合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但從實然上講,由于農村婦女自身文化水平有限以及其懼訴心理導致其并不愿意走上這條救濟路,所以應在選擇訴訟這條救濟路的原則上再考慮結合農村婦女土地權益有關的實際問題設立一個特殊的機構為婦女們解決問題,幫助其進行訴訟。
三、結語
縱觀本次調研結果,不難發現“龍石”鎮婦女土地權益保障情況總體較好,但不能忽視細節,必須切實保障每個婦女的土地權益。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保障依靠的是多方的共同努力,望處于征地補償熱潮中的“龍石”鎮婦女的土地權益能得到更加有效的保障。
注釋:
①參見百度百科,“渝北區”,baike.省略/view/140267.htm.
②重慶商報,“龍興石船:傳統農業小鎮托起萬億工業基地”,省略/right/qx/tuijian2/ 201007/ t20100703_4446822.htm. 2010年07月03日
【參考文獻】
[關鍵詞]移動互聯網產業;法律普及程度;法律咨詢類移動平臺
[DOI]1013939/jcnkizgsc201721087
1引言
目前,移動通信行業正在快速地發生變化。手機網民的快速增長,尤其是智能手機的革命性發展大大提升了用戶使用手機上網的體驗。基于移動互聯網和終端發展的大好形勢,移動平臺也迅猛發展。截至2015年12月,中國網民規模已達688億,全年共計新增網民3951萬人。互聯網普及率為503%,較2014年底提升了24個百分點。而中國手機網民規模已達620億人,較2014年底增加6303萬人。網民中使用手機上網人群占比由2014年的858%提升至901%。由此可見移動平臺在中國的發展是迅猛的。
移動平臺越來越多地被人們使用。可以說人們只需一臺智能手機就可以隨時隨地瀏覽新聞、聊天、付款、下載音樂聽音樂、購物等。這一臺智能手機幾乎囊括了一切人們在生活中的需求,甚至已經取代了電腦。隨著科技的進步與發展,移動平臺還在不斷地創新發展,各類生活類移動平臺層出不窮以滿足用戶的需求。因此,對移動平臺進行研究是我們的上策,同時也是移動互聯網行業發展的大方向。
我國是法治社會,但現實卻是大多數人法律意識淡薄,缺少法律知識的普及。而現在大多數人遇到一些小的法律問題并不愿意去找律師面對面咨詢,而是不了了之,在面對缺乏法律知識的情況下,大多數人選擇逃避。但是對于幾乎人手一臺移動設備的人們來說,直接利用手機一對一地進行法律問題咨詢成為了人們青睞的一種方式。正是借此移動互聯網平臺發展的契機,將移動互聯網平臺與法律咨詢相結合來達到普及法律、排憂解難的目的,讓老百姓可以得到更加權威的關于法律方面的答復。同時也利用平臺進行普及法律知識。例如,農民工欠薪問題、實習生實習被騙問題,都會請專業的律師進行講解。還有像“3?15”打假維權,我們會將最新最權威的信息到移動平臺,時刻向用戶進行講解,讓人們在面對維權難等問題上能從容解決。同時利用移動平臺進行法律問題解答做到及時、高效,如果遇到突發事情立刻在線提問也完全來得及。讓用戶放心、安心,讓律師與用戶拉近關系,建立一個名副其實的法治社會。
2我國法律行業現狀分析
近幾年社會法學專業的畢業生越來越多,一些業內人士認為就業困難是現階段的一個難題。但這只是表面現象而并非深層的原因。目前,的確有很多法學專業的畢業生存在就業困難的現象,但這并不能說明法學專業的就業前景不好。法學專業之所以不好就業不是因為職位的需求達到飽和狀態,也不是因為法學專業人才多,而是因為我們現在的學校培養出的法學專業的學生越來越難以適應法律行業的職位,也就是說沒有應有的能力去勝任這項工作。就業困難是存在的,但是前途還是很光明的,舉個很小的例子:就個人律師的擁有量而言,截至2014年12月,全國律師已達到26萬余人,律師事務所22萬多家,平均每萬人擁有律師的數量僅2個,這個比例明顯低于發達國家(美國30人,英國15人)。[1]
律師已經成為中國法律服務業的主體。目前,中國共有律師事務所近13萬個,執業律師14萬多人,律師工作輔助人員近5萬人。合伙制已成為律師事務所主要組織形式,律師事務所的內部組織結構、管理模式進一步改善。每年中國律師從事訴訟、非訴訟法律事務服務800萬多件,開展各種形式的義務法律咨詢260多萬人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達13萬多件。[2]
目前,法律服務主體主要有七類:律師;公證人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各種社會法律咨詢機構人員;專利、商標、稅務等機構;公、檢、法的離退休人員;從事訴訟的公民。另外還有司法行政機關的現職工作人員。其中有很多打著律師名義來進行服務的非法“律師”,這些所謂的“律師”根本沒有律師從業資格,他們破壞著法律市場,欺騙著消費者,損壞著律師的形象,給律師行業造成了很大的負擔。
律師行業有別于其他行業,律師行業站在人民的公信力之上。律師的服務范圍應是各行各業的有法律需求的人士,每一個擁有律師從業資格的人都可以為用戶進行服務,但是現在來說某些機構設置了一些條條框框給律師的從業、服務造成了不小的影響,這樣便直接形成了律師行業是一部分人的游戲,這顯然是不行的。
以“律兜”法律咨詢App為例子進行分析,“律兜”是以法律服務為核心的手機App軟件。遇到法律問題的用戶將法律需求通過客戶端提交后,律師可以根據自己的專業領域和空e程度通過搶單的方式獲得用戶的訂單,系統為雙方建立好友關系開啟即時咨詢通道。圍繞即時法律咨詢,用戶還能獲得離婚律師、法律援助、審核、文書、私人律師等其他的專業法律服務定制以及智能問答、費用計算等自助服務。
“律兜”一年來的成果也印證了這一點:現在全平臺簽約律師達30000多人,日均服務訂單達到10000單。截至2016年6月,“律兜”全平臺已在全國范圍為逾23萬家公司和700萬人次提供各類法律服務。
“2014年,全國法律服務市場規模約1400億元。最高院全國法院受理案件為1560萬件,律師的僅為220萬件。高達90%的法律服務需求未被滿足。”無錫中鎧信息咨詢服務有限公司董事長、“律兜”開創人金為鎧感嘆道,“隨著我國法治進程的不斷推動,將來的法律服務將構成萬億元等級的增量市場”。
作為現在國內最大的第三方法律服務平臺“法寶網”的開創人,馮子豪對行業的未來一樣達觀。他說,傳統法律服務工作仍處于手工作坊情況,在服務需要側,客戶找律師難,服務無標準,報價彈性大;在服務供給側,律師之間業務量不均衡,20%的律師掌握著80%的案源,青年律師收入不高,好律師大多集中于一線城市。“運用互聯網,可以極好地打通法律服務的需要側和供給側,使得法律服務實現動態對接。”
通過案例我們可以發現,“律兜”是通過移動互聯網咨詢平臺建立律師與需求方之間的關系,這兩者之間有異曲同工之妙,可以說在建立法律類咨詢移動平臺的過程中可以借鑒“律兜”這一成熟的模式,“律兜”擁有強大的實力,每天辦理的案件數不勝數,這也證實了法律類移動平臺的可行性。同時我們看到“律兜”存在的一些問題,在應用到法律這個行業的時候,我們要重視這些問題并進行解決。
從案例來看,目前移動互聯網平臺是大的趨勢,并且只要產品優質就會得到不少的用戶數量,用戶數量的積累對于一個產品的成功起著重要的作用。所以一旦用戶數達到一定量級,那么盈利只是早晚的事情。
當然,從中也看到了很多不足與劣勢。首先,在用戶體驗上,應更加貼近用戶的常規邏輯的習慣性操作。還有就是內容方面要更加有針對性。對此,利用大稻菀約熬確的算法就至關重要了。這也是為了用戶能夠更快更準確地解決問題。其次,我們發現“律兜”在用戶安全保障上似乎停滯不前,這是絕不行的,要保障用戶和律師群體的用戶安全是至關重要的,所以在安全方面應更加完備。最后,在交易過程中雙方都要有一定的約束,這樣才能維護雙方利益。所以隨著法律咨詢App的用戶量不斷擴大,各方面的服務也要并行前進。
3開發基于移動平臺的法律咨詢平臺
31開發法律咨詢類移動平臺的技術實施
①系統工程師了解需求后,經過分析后得出一份需求報告。開發人員根據需求進行大致的系統設計。系統設計需要進行周密的考慮,包括系統的基本處理流程、系統的組織結構、模塊劃分、功能分配等,并且需要通過其他網站成功的技術編碼予以借鑒。②將服務器與注冊好的域名綁定,然后利用HTML5開始編寫程序,以此來實現各種功能需求。③測試系統。讓多位測試用戶進行完整的測試,下載軟件到注冊賬號,再到每一個功能的使用。通過多種軟件測試方法進行測試:內部測試和外部測試;模塊測試和整體聯調;正常操作情況測試和異常情況測試;全覆蓋測試和抽樣測試。④根據在測試中發現的問題、提出的新需求進行改進。
32App功能分析
如手機App界面詳情,這是一個用Appbook軟件制作的以手機為移動平臺構建的法律咨詢類App軟件,對Appbook軟件注冊成功后,輸入應用名稱、選擇應用類別、填寫應用描述后即可進入下一步。定義App圖標,可選擇系統提供的圖標,也可以自行上傳本地圖片作為圖標。設置開機圖片,即應用打開時過渡時間內的顯示界面。同樣可以選擇系統提供的圖標,也可以自行上傳本地圖片作為圖標。選擇應用的界面風格并設置欄目。欄目數量可自行增加,并且可以設置“討論區”來提升用戶活躍度。以上設置完成后,App即制作完成,輸入接收郵箱,提交后就會收到App下載方式及使用說明的郵件。
最重要的部分也就是后臺的管理,可以根據自身需求進行界面的排版和欄目塊的劃分。點擊“設置”進入外觀設置界面,如果對之前的設置不滿意,還可對導航模版、欄目模版、皮膚顏色進行修改。因為法律咨詢類的軟件與普通App還是有一定的區別,比如在功能上需要及時應答,包括一些在線提問系統,需要一些插件來完成,還有就是法律問題的咨詢是要通過分類再派送給各個律師進行接單、解答,這就要系統根據用戶提出的問題進行智能識別,通過分析得出這到底屬于哪一類問題。這也是制作此類App最復雜的部分,不過從目前來看此類技術應用已經相當成熟,并不需要過多地擔心。
該法律咨詢類移動平臺共分為五大功能,并圍繞用戶進行服務,從法律咨詢、空中律所這些主項再到一些關于心理疏導等輔助項目,可以說用戶所需要的功能里面全都包括了。它為用戶提供了很大的便利,與此同時也實現了律師的利益最大化。這是兩全其美的事情。另一大創新點便是與政府之間的合作,這是至關重要的,通過與政府合作,為一些請不起律師的用戶提供法律援助服務,這樣通過一種類似于政、商結合的方式為老百姓謀福祉,使用戶得到最優質的服務,這不僅是廣大律師所希望看到的,也是政府所期盼的。
功能結構圖包括快速查詢、找律師、私人律師、海外律師、預約律師、App律所六大功能。通過這六大功能為用戶提供權威、可靠、準確的法律服務。除此之外,還包含一些法律知識的科普功能,讓用戶隨時隨地增加法律意識,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同時還與政府進行合作,為窮人提供人道法律援助。另外,一些多元化的新聞事件也被納入其中,引起讀者的興趣,滿足用戶多元化需求。
4結論
隨著科技的飛速發展,移動互聯網平臺也在其中受益,得到了空前的發展機遇。商業、服務業、軟件行業、實體經濟、虛擬經濟在其中交互相容,共同為服務消費者做著不同的貢獻。而筆者也相信將法律行業融入其中也是消費者的重要需求點,正是因為有了法律一步一步的普及,才會讓社會更加和諧穩定,成為一個名副其實的法制社會,“依法治國”才不會成為一句空話,而是漸漸地成為現實。只有我們每個人心中有法,知法,懂法,會用法,這樣才會維護我們的權益,讓我們的社會減少犯罪行為。同時通過普法,讓我們的老百姓能夠得到排憂解難,讓法律更加貼近我們的老百姓,讓老百姓也能享受到法律帶來的自信、帶來的益處。
通過人手一部的移動端隨時隨地地普及法律知識,讓農村、城市、不同的人都能夠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遇到問題時并不是強權主義,而是通過法律解決問題,通過公義的判決用法律說事。讓不公平消失,讓社會更加和諧,為了社會主義事業而奮斗。用技術加法律讓其有效地結合發揮出無窮的正能量,這也正是社會主義的核心價值觀。通過法律咨詢類移動平臺能夠為我國法制化的歷史進程做出一份貢獻。
參考文獻:
“三農”問題一直是黨和國家重點關注的問題,農村婚姻家庭的穩定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有著重要的意義,如何保障其婚姻與家庭中的權益,特別是如何保障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權益,更好的維護家庭的和睦,促進公平正義,是值得我們思考的。根據調查和分析,我們對農村女性在婚姻家庭中面臨的問題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農村的女性挑起了本應由夫妻共同挑起的家庭生活重擔,為家庭經濟收入的提高承受著巨大壓力
隨著經濟發展農村居民對生活的物質需求不斷增加,男性選擇了離鄉務工,提高經濟收入。夫妻長期分居兩地,女性不僅承受著繁重的農業勞動和照顧老人、教育子女的巨大壓力,還面臨著潛在的婚姻感情危機。根據我們的調查統計并結合相關資料顯示,農村夫妻外出務工的比例在逐年增加,使越來越多的農村婚姻家庭關系由夫妻共同生活轉向長期分離各自居住,這不僅使得夫妻共同分擔的農業勞動和家庭勞動轉由留守女性一人承擔,而且對婚姻與家庭的穩定構成了潛在的威脅。我們在訪談中了解到,有的丈夫長期在外打工,極少與家庭聯系,對家庭不管不問;還有的丈夫在外養成了諸多不良嗜好,在外務工多年卻很少向家里寄錢,使家庭生活十分困難。另外,夫妻長期分居導致的生理、心理和感情需求得不到滿足,在外外出務工男性、找情人等道德失范現象不斷增多,使婚外不正當性關系成為影響家庭穩定的重要因素。[2]
(二)農村女性很少有獨立的經濟來源,在家庭中經濟地位較低,在婚姻糾紛中占弱勢
農村中的婚姻一直延續著“女隨男嫁”的格局,女方婚后就會在男方家庭中生活,必然在家庭中的地位要處于劣勢,經濟地位弱勢更使女性權益很難得以保障。根據調查情況,該問題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1.在家庭收入方面,男性是收入主體,掌握著“錢袋子”。調查結果顯示,90%的農村家庭中男性在外務工,有直接的收入,而女性大多留守農村,在農村光靠農業生產和其他副業很難有直接的現金來源,缺乏經濟獨立性。盡管有部分女性外出務工,但是女性工資相比較男性而言,還是要低得多。在調查地區,很多家庭的日常支出是靠男性通過郵匯或轉賬等方式不定期支付,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家庭的生產生活。在農村離婚訴訟中,不少男性會通過各種形式隱藏財產,減少共同財產數額,損害女方權益。更有甚者認為,自己辛苦所賺的錢如果按共同財產和妻子平分,對自己很不公平。從表面上看,家庭的直接經濟收入主要是靠男性,但是在這背后,女性照顧家庭、操持家務、從事農業生產等生活的重擔,沒有妻子的支持,丈夫也不能安心在外務工。很多農村家庭不能很好的認識到這一點,使女性在離婚時財產權益受到極大侵害。2.房屋產權歸屬很難屬于女性。據調查得知,74.5%的男性在婚前建造或購置住房,由于房子多是婚前建成,而且資金大多來源于男方父母和男方本人的積蓄或貸款,一般房屋也都登記在男方或男方父母名下,按照我國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①的規定,房屋產權肯定歸男方所有,如果是貸款或借款建成,女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必然承擔了還款的責任。司法解釋(三)②雖有相關規定指出“對承擔還款責任的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但是該條款表達的伸縮性太大,在現實中很少給予充足的補償。法院如果要女方承擔共同還貸、還款的證據,這基本上是不可能的,農村的民間借貸少留有憑證,女方也不可能在婚前就會想到這點,況且我國農村居民的法制意識還未達到此高度。[3]由此說來,農村女性一旦遭遇離婚,盡管在夫家侍奉公婆,養育子女,操持家務,但是根據目前我國相關的婚姻司法制度,她們很有可能被判離的一無所有,凈身出戶。3.一直以來,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主張十分艱難,由于種種原因,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權有名無實,常常被在夾縫中遺漏,特別是對于離婚婦女來說,失婚就意味著失地,生存權益很難得到保障。根據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相關規定③,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但是,根據該法的另一些規定,又弱化了農村婦女個人的權益。首先,農村土地承包是以“戶”為單位,土地是按每戶人口來分,一般每戶只有一個土地產權承包經營證,幾乎所有的家庭承包經營證上的“戶主”一欄填的是男方的姓名。其次,《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耕地的承包期限為30年,草地承包期限為30至50年,林地承包期限為30年至70年;在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或調整承包地。這些規定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農村家庭整體的權益,但是卻大大削弱了對村民個人土地權益的保護,特別是對農村女性的土地權益的保障。在農村一般是“女隨男嫁”,女方出嫁以后,在家里的土地原則上是存在的,但是女方卻因地域差距而無法使用土地。而在婆家的村落,可能因沒有閑置可分配的土地而分不到土地。即使擁有土地的婦女對土地所享有的權利,也往往被埋沒在以男性為主導的家庭中。[4]
(三)農村居民法制意識不高,農村女性不能很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在調查訪談中得知,大部分農村女性文化水平偏低,初中以下文化的居多,對相關法律知識的了解更少,她們很難發現自身合法權益遭受侵害,也不會想到通過法律的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在農村地區,傳統“家丑不可外揚”的觀點使很多農村家庭內部的矛盾更趨向于家庭或家族內部解決。夫妻出現矛盾的時候,很少會有家庭成員站出來替女方說話,父母更多的是袒護男方。“男主外、女主內”、“女人要守婦道”的封建觀點,一直是農村社會的主流思想。因此農村中的女性也很少在家庭矛盾中尋求外界幫助,因為社會主流觀點對她們是不利的,更多的是對她們的指責和嘲諷。如果夫妻離婚,男方憑借經濟性別優勢,再婚的可能性極大,而女性離婚后,因為年齡、生育能力等原因再婚的可能性就很小了,即使再婚也很難找到比較情投意合的伴侶,婚姻質量可想而知。我們在調查的過程中了解到,有一些農村女性在離婚后因為房產屬于男方,家庭的共同財產也比較少,女方實際上是“凈身出戶”。女方自己原來家庭能夠接受其回家的也比較少,迫于生活、輿論的壓力,很多離婚農村婦女不得不背井離鄉外出謀生,處境遭遇之悲慘實在令人扼腕,可是很少有人會在此時利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對農村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合法權益保護的思考與建議
婚姻是家庭的起點和基礎,更是促進社會發展的重要因素。托克維爾在《論美國的民主》一書中寫到:“篤信宗教的人民和重視實業的民族,對于婚姻有一種極其嚴肅認真的觀點。前者認為婦女在生活中循規蹈矩是民情淳樸的最好保證和最明顯標志,后者認為這是家庭安定和繁榮的最可靠保障。”[5]對于目前我國農村婚姻出現的眾多不平等現象,不僅危害著婚姻生活質量的提高,而且阻礙了農村社會的進一步發展。農村女性在家庭中起著重要作用,如何促進保障農村婦女的合法權益,維護農村家庭的和睦,保障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順利進行,是農村法制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據此,筆者提出以下幾項建議:
(一)在立法上明確保護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權益的條文
較之發達國家對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法律保護,我國在婚姻家庭立法方面猶顯不足。美國1983年的《統一婚姻財產法》第四節有條文規定①,結婚后雙方獲得的所有財產均為共同財產,雙方對共同財產均享有不可分割的一半利益。按照法律,美國夫妻雙方離婚時財產分割要根據雙方的收入情況。如果女方收入比男方低,男方則要多補貼。在德國,法律明確女性是弱勢,在分割財產時要充分考慮保護女性財產權益,婦女在婚后對家庭的貢獻大于男人;她們操持家務、養育子女,很大程度上犧牲了自己的職業生涯和發展前途。因此在財產分割中,法院會更多地照顧婦女的利益。這些保護女性權益的法律規定,讓西方女性在家庭在社會中都能保持較高的獨立性,彰顯著平等自由。因此,我國在婚姻立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要突出肯定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價值,從立法上維護女性的合法權益,實現真正的平等自由。[6]
(二)以新農村建設為契機,大力發展農村經濟和各項社會事業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努力改變農村的落后面貌
一方面,要加快農業結構調整、加大農業發展投資力度,放低銀行對農業投資貸款門檻,支持農民自主創業,擴大鄉鎮企業的發展規模,增加農民的收入。增加對農村教育、文化、衛生等基礎設施方面投入,努力改變農村落后的生產和生活環境,提高農村居民生活質量。另一方面,要積極探索戶籍管理政策的制定,解決戶籍管理制度問題,制定有利于農村流動人口的政策,為農村流動人口家庭提供支持和幫助,減少城鄉戶口差別。向農村流動人口敞開低價位家庭公寓或廉租房的大門,保障進城務工的農民工家庭住房問題,為農村進城務工夫妻團聚及子女進城入學提供必要條件。[7]
(三)充分發揮基層鄉、鎮政府和農村基層自治組織的作用,建立農村基層婦女權益保護組織,引導和幫助農村婦女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建議
在鄉、鎮司法所或婦聯建立“婦女權益保護小組”,要積極深入家庭,深入了解農村婦女權益狀況及對權益保護的要求,加強交流和溝通。詳細了解轄區內居民的家庭基本情況,及時解決家庭糾紛,對于一般的婚姻糾紛要及時介入,及時調解,將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還要積極引導農村婦女就業、創業,幫助她們解決生活中遇到的實際困難。更要增強農村婦女在家庭中的地位,使她們在家庭和集體生活中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真正落實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