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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漁業資源的概念范文

        漁業資源的概念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漁業資源的概念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漁業資源的概念

        第1篇:漁業資源的概念范文

        關鍵詞:國際法 海洋漁業 資源管理

        縱觀全球海洋漁業資源的變化趨勢,可以很清晰的探尋到國際法對海洋漁業資源進行規制的路徑。20世紀50、60年代進步神速的漁業科技給海洋漁業資源帶來巨大壓力,面對漁業資源的國際法規制也在這種壓力下蓬勃發展。1958年聯合國第一屆海洋法會議出臺了人類歷史上第一套四部海洋法公約,緊接著的1960年第二屆海洋法會議雖著力領海寬度問題但未能予以解決,但為1973年的第三屆海洋法會議準備了前奏。1973年至1982年,世界各國在11個會期、15 次正式大會后,終于在1982年12月10日于牙買加蒙特羅灣通過了第一部完整的海洋法公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公約》共17個部分,320項條文以及9個附件,合計共有446個條文,幾乎包含了所有的海洋活動規范,針對海洋漁業活動的制度自然是其中最主要的內容之一。《公約》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已成為約束全球人類海洋活動的共同法典。

        1 海洋漁業資源管理的理論基礎

        1.1 全球共同利益原則

        漁業資源是人類從海洋獲得的最主要的水產品,占人類捕撈的水產品的90%,也是海洋最主要的生物資源,與海洋生態環境甚至整個地球生態系統都有緊密聯系。對于漁業資源的國際法關注也早就突破了單純海洋法的范

        圍,國際環境法的視角的強化更強調對海洋漁業資源的養護。

        為實現漁業資源的可持續發展,人類活動應恪守義務約束;且活動關注的中心也應從人類利益轉向人類與生物共享的全球利益。可以預見的將來,對漁業資源的國際法規制必定是更多地吸收國際環境法的先進理念并通過具體的制度予以落實,這也意味著漁業資源國際法規制終將歸位于全球利益原則和義務重心。

        1.2 極限理論

        漁業資源枯竭的現狀說明漁業資源的總存量是有限的,漁業資源的再生和自我更新能力也是有極限邊界的;人類的過度捕撈活動一旦超越了這一邊界就會產生漁業資源衰竭的問題。二十世紀80至90年代聯合國對公海“大型遠洋流網捕魚”作業的系列決議就是漁業資源“極限”問題的實證。海洋資源分配所體現的基本精神義務,它為人們占有、開發海洋資源的行動設置限制,它要求各國占有、開發海洋資源的行動服從全球海洋資源持續利用的總體安排。

        作為最主要的海洋生物資源,要以有限的漁業資源滿足人類不斷增長的需求自然也應服從這種以義務為重心的分配,而這種分配的義務重心則不僅要求漁業資源法律制度以限制人類行為為主,更重要的是為各項制度安排明確的義務主體并建立完整的責任體系。

        因此,對海洋漁業資源的國際法規制最終仍應落實和以推進國際合作國家責任為方向發展。全球共同利益原則和極限理論說明:一切作為人類共同財產的資源,其一定是將義務置于權利之上的,即將義務作為重心。且這種義務本身也是為了實現義務承擔者的長遠利益。國際海洋漁業資源法律制度正應以“全球共同利益原則”和義務重心的基本思想為指導原則,任何可能背離這兩點基本法理的嘗試都是危險的。

        實際上,國際漁業資源法律制度的發展已經表明其義務重心,《公約》和后公約時代的各項制度都通過義務主體的安排,對漁業活動予以了越來越具體的限制,且越來越強調通過國際合作履行義務。

        2 專屬經濟區內漁業資源管理

        2.1 專屬經濟區的概念

        所有的沿海國都享有一種領海權利,即沿海國有權把沿海捕魚權完全保留給本國國民,禁止或限制其他國家的國民在其管轄海域內從事捕魚活動,這種權利被稱為漁業管轄權。二十世紀40年代起,以拉丁美洲沿海國家為首,提出了一種新的主張,在沿海二百海里海洋區域內建立經濟專屬區。自此,很多海洋國家開始紛紛效仿,專屬經濟區的概念也就被提到各種海洋大會議題。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專屬經濟區是領海以外并鄰接領海的一個實行特定法律制度的區域,該區域的最大寬度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起不應超過200海里①。

        2.2 專屬經濟區的權利和義務

        之所以要制定專屬經濟區內漁業資源相關法律,其目的就是明確海洋漁業資源管理的主體,并規范沿海國在享受海洋權益的同時,承擔該海域的養護任務。沿海國享有是權利主要包括:

        ①自行決定該海域內海洋生物的可捕量,分為不同時期對海洋生物的可捕量控制,個別國家對海洋生物的可捕量控制,個別船只對海洋生物的可捕量控制;②限定其他國家對該海域的可捕量,因享有專屬經濟區的沿海國有促進該海域內生物資源得到適度利用的義務,因此,在這個前提下,他們可以限定其他國家對該海域生物資源的利用;③其他國家的國民在共享海洋資源的同時,必須遵守沿海國的相關法律法規,這也是確保沿海國能確實有效的保護海洋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前提。而沿海國同時也要承擔防止該海域內漁業資源的過度開發,并承擔養護的義務。

        3 公海漁業資源管理

        3.1公海漁業資源管理的歷程

        格勞修斯在1609年的時候曾發表了《海洋自由論》,

        自此,一種“公海捕魚自由”的觀點逐漸被大家追捧。而隨著沿海國對海洋漁業資源的捍衛以及海上霸權的爭奪,以及后來《公約》的形成,開始對“公海捕魚自由”進行限制,許多國家紛紛加入了該《公約》,公海捕魚的限制逐漸被廣大沿海國所接收。根據《公約》的規定,所有的締約國均有義務要求本國國民或自行,或與其他國家合作采取養護公海生物資源的必要措施。事實證明,不管是漁業資源的有效開發利用,還是漁業資源的養護與管理都離不開國際間的合作。同時,國際間的合作也是彌補海域劃界所導致的管轄權爭議,銜接各海域漁業制度的有效方式。除了《公約》對各個國家規定的義務外,《促進公海漁船遵守國際養護與管理措施的協定》也規定了公海漁業信息的交流與合作制度,這在很大程度便利了國家間在公海信息的廣泛交流。《遵守協定》強調船旗國之間應互相交流有關漁船的資料,以協助彼此查明懸掛其旗幟、從事有損國際保護和管理措施的違法漁船②。另外,《遵守協定》還設定了締約國間通過糧農組織開展的合作。

        3.2 20世紀90年代早期開始出現的船舶改掛旗幟現象,成為對漁業管理措施最具破壞力的因素之一,引起了全球的關注。所謂的船舶改掛旗幟,是指船舶撤銷其在一個國家的注冊后又在另一個國家重新注冊,其通常是為了達到降低運行成本和優惠的繳稅條件等經濟目的,從而規避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規則的約束。漁船改掛船旗規避管理措施的行為,不僅嚴重危及了區域性漁業組織的管理主體地位,還直接影響了國際社會和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所采取的養護和管理漁業資源措施的效果。針對公海漁船改掛船旗,一系列國際法律文件都試圖以強化船旗國義務為問題解決的突破口。

        4 洄游魚類種群資源管理

        針對洄游魚類種群,國際法首先突出對此類魚類種群的特殊關注,在進一步分類的基礎上,就不同特點的洄游魚類予以不同的制度規制,并特別強調國際合作,突出區域性漁業組織的主體地位,此外,針對洄游魚類嚴峻的生存狀態,引入預警原則。

        預警原則的基本概念最早出現于1992年6月通過的《里約宣言》,“為了保護環境,各國應根據資金的能力廣泛適用預警方法。如果存在嚴重不可逆轉的損害,缺少完全的科學確定性的危險不應當作為拖延采取代價昂貴的措施防止環境損害的借口③。”

        《公約》主要強調國際合作義務,以期各國間通過協商或通過國際組織實現漁業養護與管理的協調與配合。但是實踐中各國立場沖突使得存在對《公約》條款解讀的不一致,同時沿海國管轄權的明顯擴張意圖共同導致對這兩種魚類保護的不力。鑒于國際法沒有高于國家的統一的執行機構,洄游魚類種群漁業資源的國際法規制的執行主體仍要落實到各國。國際海洋漁業資源制度的執行一方面需要國家的對執行規定的遵守;另一方面,也需要國家就規定執行應具備的相應能力。但是,國家的執行意愿與執行能力往往難以平衡。

        總之,海洋漁業資源的現狀決定了國際合作深度落實的發展方向。而國際合作的深度落實不僅表現于傳統合作機制的強化,更表現在制度與組織層面的國際合作程度的深化,如區域性國際組織主體地位的強化。

        注釋:

        ①《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55、57條。

        ②《促進公海漁船遵守國際養護與管理措施的協定》第5條1

        款。

        ③《里約宣言》第15條。

        參考文獻:

        [1]張海文主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釋義集[M].北京海洋出版社,2004:191.

        [2]黃碩琳.專屬經濟區制度對我國海洋漁業的影響[J].上海水產大學學報,1996(5).

        [3]格勞修斯著.海洋自由論[M].上海三聯書店,2005年版.

        [4]鄭曙光.海洋漁業資源的國際保護[J].浙江水產學院學報,1987(6).

        [5]慕亞平,江穎.從“公海自由”原則的演變看海洋漁業管理制度的發展趨勢.中國海洋法學評論,2005(1).

        第2篇:漁業資源的概念范文

        論文摘要:休閑漁業旅游在我國始于上世紀九十年代。本文從旅游業角度,第一次對休閑漁業旅游概念類型以及發展休閑漁業旅游的意義進行探討。

        休閑漁業起源于20世紀60年代拉丁美洲的加勒比海沿岸,興盛于20世紀90年代歐美亞太地區。國際上,休閑漁業已逐漸成為現代漁業的支柱性產業。我國近鄰日本,在上世紀70年代就提出了“面向海洋,多面利用”發展休閑漁業戰略。東南亞諸國,如菲律賓馬來西亞泰國等較早把休閑漁業與旅游業有機結合,形成了形式多樣廣納客源的游釣業。中國的休閑漁業始于上世紀90年代初,廣東福建和浙江省先行。現階段,休閑漁業旅游在國內蓬勃發展。國內學者對于休閑漁業的研究,也始于上世紀90年代初,研究者多為漁業經濟專家。而對休閑漁業從旅游業角度也即對于休閑漁業旅游的研究者極少。本文第一次就休閑漁業旅游概念類型以及發展休閑漁業旅游的意義進行探討。

        一休閑漁業旅游概念的界定

        休閑漁業旅游,包含的概念有三個,休閑漁業旅游。其組合,可以是休閑漁業,也可以是漁業旅游,或者休閑漁業旅游。休閑是指免于工作家庭社會的責任之外,個人覺得自己的意愿所從事的活動,目的是為了獲得松弛娛樂或擴大知識促進社會參與實踐創造力。關于休閑漁業的概念,國內外許多學者都有所涉及。最早對休閑漁業進行定義的是臺灣著名經濟學家江榮吉教授,認為:休閑漁業就是利用漁村設備漁村空間漁業生產的場地漁法漁具漁業產品漁業經營活動漁業自然環境及漁村人文資源,經過規劃設計,以發揮漁業于漁村休閑旅游功能,增進國人對漁村與漁業之體驗,提升旅游品質,并提高漁民收益,促進漁村發展。洪惠馨先生在《大力發展休閑漁業拓展漁業發展空間》一文中定義:休閑漁業,是利用海洋和淡水漁業資源陸上漁村村舍漁業公共設施漁業生產器具漁產品,結合當地的生產環境和人文環境而規劃設計相關活動和休閑空間,提供給民眾體驗漁業活動并達到休閑娛樂功能的一種產業。研究休閑漁業的林法玲專家認為:休閑漁業是以資源為依托,從市場需求實際出發,通過漁業和旅游資源的優化配置,將休閑娛樂餐飲等行業與漁業結合為一體,實現第一產業與第三產業的結合,提高漁業的社會生態和經濟效益,實現資源開發和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一種新型的漁業。國內多數專家認為,休閑漁業是一種集漁業旅游休閑為一體的新興產業,它不同于普通的漁業,因為它具有包括旅游休閑娛樂業的性質;也不同于以生產為主要目的的第一產業,而屬于以服務增殖為特性的第三產業。國內也有專家定義:休閑漁業是在資源開發和環境護協調發展的前提下,以市場為導向,以效益為中心,將休閑娛樂餐飲等活動與漁業有機結合,實現漁業資源和旅游資源優化組合的一種新興產業。上述專家對休閑漁業概念的表述雖各有側重,表達形式各異,但其共識點有三:一是休閑漁業要利用漁業資源;二是休閑漁業是將傳統漁業與第三產業相結合的新型漁業方式;三是休閑漁業是一種新興的產業。

        休閑漁業相對于傳統的漁業而言,兩者具有本質的區別。從從事的目的看,傳統的漁業生產方式是漁民為了生存而進行的捕撈行為。其生產目的是為了獲得捕魚量,銷售后獲得漁業經濟收入,從而維持生計。獲取漁業經濟收入是傳統漁業生產的唯一目的。而休閑漁業是為了活化漁業資源,吸引漁業從事人員以外的人,也即旅游者的參與。旨在為前來觀光休閑的客人即旅游者創造和提供體驗漁民捕魚生產方式的機會,通過旅游者對漁民生產生活方式的親身體驗,獲得身心的休閑與放松,體驗另一種生活情趣,從而豐富人生的閱歷,增加人生經驗。也就是說,漁民是通過旅游者休閑的取得,來獲得相應的經濟收入的。漁民從事休閑漁業作業的主要目的是獲得漁業經濟收入,但這不是唯一的目的,休閑漁業的目的具有雙重性,也即創造漁業收入和為旅游者創造休閑體驗。除此,休閑漁業其活動的主體活動的時間活動的空間范圍以及活動形式等也與傳統的漁業不同。休閑漁業更注重活動主體的參與性,體現出活動時間的短暫性以及活動形式的多樣化。根據休閑漁業的這些特征,結合旅游業特點,認為可將休閑漁業旅游概念表述為:休閑漁業旅游是以現有各種漁業資源為依托,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休閑為表現形式,將旅游活動與現代漁業生產活動結合為一體的一種新型的體驗型的旅游產品。

        而對于漁業旅游,目前旅游業專家涉略的還不多,尚沒有對漁業旅游進行定義。筆者認為,休閑漁業是個人或團體從事經營的一種關于漁業方面的旅游產品,是漁業旅游的一個組成部分,漁業旅游即是由一種以上休閑漁業旅游產品構成的多種休閑漁業旅游產品的組合,是休閑漁業旅游產品的組裝,通常也指關于休閑漁業旅游的線路或者游程。

        二休閑漁業旅游類型

        對于休閑漁業,臺灣專家將其分成五種形態:一是運動形態,主要指以釣魚為主的體育運動。二是體驗形態,讓游客直接參與漁業生產活動,如采集貝殼等。三是食魚形態,表現為旅游購買,品嘗海鮮等方式。四是游覽形態,指游玩,觀賞漁業勞作的觀光形式。五是教育文化形態,主要是水族館漁業博覽會及各種展覽會等,帶有一定的教育性和科普性。

        根據以上五種分類,國內一些休閑漁業研究專家將現代休閑漁業分類為:生產經營型,指一些漁場以漁業生產為主,以垂釣為輔的生產經營方式。休閑垂釣型,指一些專業垂釣園和設施較完備的垂釣場以開展垂釣為主,集游樂健身餐飲為一體的休閑漁業。觀光療養型,指一些公園山區及沿海地區結合周圍旅游景點,綜合開發水資源,“住水邊玩水面食水鮮”,既有垂釣餐飲,又能觀景休閑度假避暑。展示教育型,指一些水族館以展示海洋魚類為主,集科普教育觀賞娛樂為一體的現代博覽館。

        除此,對于休閑漁業分類還有多種。2004年12月,在浙江省休閑漁業之鄉舟山市舉行的休閑漁業研討會上,與會代表對休閑漁業類型進行了多種劃分,比較有代表性的是:一是將休閑漁業劃分為休閑養殖垂釣型涉漁運動觀光型;旅游綜合配套型;二是分為海陸養殖垂釣型漁業生產體驗型領略漁村風俗型海島觀光游覽型和休閑綜合配套型。三是分為體驗型品嘗型觀賞型和綜合型。四是分為以海釣為主,集休閑娛樂于一體的運動型,以旅游為主,集休閑觀賞于一體的游覽型,以品嘗海鮮為主,集休閑購物于一體的品嘗型。五是分為休閑垂釣型生態觀光型生活體驗型和綜合配套型。

        而對于旅游產品的劃分,依據劃分標準不同,其類型也呈現多樣化。根據旅游目的標準,可分為觀光休閑度假探親宗教修學以及參與性專題旅游產品。筆者認為:漁業作為旅游活動,應該根據旅游者參與方式參與程度旅游目的的不同來進行類別劃分。類別的數量可以因地制宜,以浙江舟山為例可分為四類:一是單純性觀光型休閑漁業旅游,也即單純讓旅游者乘上漁船,繞島嶼或者附近海(湖)域,欣賞和領略海島風光,或岸上駐足欣賞觀光海(湖)景,同時感受漁民捕魚的經歷。如舟山市普陀區朱家尖烏石塘嵊泗縣菜園鎮的休閑漁業旅游便是。二是參與型休閑漁業旅游,即旅游者或是乘上漁船參與捕魚或是在圈定的深水網箱內憑杠垂釣或是在小島(湖)邊上垂釣,也可在海邊趕海。使旅游者充分體驗到參與的樂趣。如舟山市定海區的半島娛樂園普陀區螞蟻島的漁家樂項目岱山縣秀山島的休閑漁業旅游項目以及嵊泗縣的田岙村漁家樂項目等均是。三是娛樂型休閑漁業旅游。也就是說,旅游者既參與休閑漁業旅游活動,又可以休閑娛樂。如舟山市嵊泗縣位于中心漁港的“海上人家”旅游項目即是。旅游者既可以乘船捕魚,又可以享用豐碩的勞動成果,同時還可以一邊欣賞音樂或高歌一曲,達到充分的休閑效果。四是科普教育型休閑漁業旅游,也即以教育為目的休閑漁業旅游,包括各種漁業博物館海底隧道水族館等休閑漁業旅游產品。

        三發展休閑漁業旅游的重要意義

        休閑漁業與旅游業相結合發展成為一種新型的旅游產業,其性質發生了變化,原本第一產業的漁業變為第三產業的旅游業,漁業僅僅成為旅游業發展的一種資源,一種工具,是眾多旅游產品項目之一。休閑漁業旅游發達地區,普遍而言是漁區。在漁業發展內外環境不很理想的情況下,發展休閑漁業旅游,具有一定的意義,主要體現為:

        (一)休閑漁業旅游豐富了旅游地旅游資源,構建旅游地旅游品牌

        休閑漁業旅游產品的開發,豐富了旅游地旅游產品種類,特別是對于旅游資源較為貧乏的旅游目的地,可以將休閑漁業旅游產品挖掘策劃成為當地主打旅游品牌。

        (二)休閑漁業旅游有利于解決漁區漁民轉產轉業問題,推進漁業產業結構調整

        在海洋漁業資源減少捕撈海域受限漁民出路存在困難的漁區,休閑漁業旅游的開發,為無路可走的漁民提供了新的就業機會,開闊了就業空間。同時,休閑漁業旅游目的地普遍在漁村,地理位置較為偏僻,其區位優勢較弱,交通不太發達。休閑漁業旅游的開發,可以帶動漁區交通業餐飲業住宿業等其他旅游行業以及其他產業的發展,調整休閑漁業發達旅游地產業結構。

        (三)增加漁區旅游經濟收入

        由于休閑漁業旅游項目先期資金投入不需很多,又可以利用現存的閑置漁業器械與人力資源,具有投資少見效快的特點。發展休閑漁業旅游,增加了漁區漁民的創匯途徑,有利于提高漁業經濟與旅游經濟收入,達到漁業經濟與旅游經濟的雙豐收,產生較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

        (四)對提高漁民生活質量,構建和諧社會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

        休閑漁業旅游深得廣大旅游者喜愛,滿足了旅游者求新求奇重參與重體驗的需求,迎合了旅游市場的需求。而從事休閑漁業旅游的人員原本都是漁民,休閑漁業一旦與旅游業結合,那么其產業的性質就發生了根本的變化,由原來的第一產業漁業轉化為第三產業旅游業,所以漁民身份與角色也相應發生變化,由原來的漁民演變為旅游業服務人員。旅游者對他們的要求,也以旅游服務人員的要求相對應。這就對漁民們提出了一個提高素質的要求。要求他們既具有漁業知識,也要具備旅游服務人員的素質。原來,漁民很少甚至根本不了解旅游業狀況,經營上只注重經濟效益,而現則需多方面提升自己。這樣,漁民勢必要改變生活方式,改變一些不良的生活陋習,利用業余時間自覺參加旅游業相關知識的學習。生活方式與業余時間支配方式的改變,漁民由閑散型生活方式向學習型生活方式的轉變,既提高了綜合素質,又提高了生活質量,有利于漁區的穩定,有利于構建和諧社會。:

        總之,在旅游業得以快速發展的中國,休閑漁業旅游僅僅是冰山一角;在地緣廣闊的中國,休閑漁業旅游發展地區一般多位于沿海以及內陸具有淡水湖泊之地;與具有近三十年發展歷程的中國旅游業歷史相比,休閑漁業旅游才是近幾年剛起步的旅游。但是,伴隨著旅游市場需求的變化,海洋旅游休閑旅游的日益成熟,休閑漁業旅游必將受到旅游者越來越多的關注,將有越來越多的旅游者參與到休閑漁業旅游中來。

        第3篇:漁業資源的概念范文

        關鍵詞:漁業資源;WTO漁業補貼規則;可持續發展

        中圖分類號:D922.29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04(2012)05—0065—04

        一、問題的提出

        漁業資源關系到一國的糧食安全,如何保持漁業產業的可持續健康發展,是漁業國家所共同面臨的問題。以往,漁業國家大多通過提供高額的補貼來促進本國漁業產業的發展。但現在各國紛紛意識到,不當的漁業補貼不僅扭曲國際貿易,更催生了對漁業資源的過度捕撈。由于漁業資源的特殊性,WTO《SCM協定》項下的一般補貼規則不能有效地對漁業補貼進行全面規范,對漁業補貼應該通過專門的規則予以約束逐步成為WTO成員方的共識,于是漁業補貼這個議題在2002年被正式列入W'I'O多哈回合的談判之中。

        然而,由于各成員的利益不同,對漁業補貼問題所持的立場和態度也各不相同,盡管談判已經進行了10年,共40多輪,迄今仍未達成一致的意見。近年來,國內外學者就漁業補貼問題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對2007年11月漁業補貼談判規則小組主席提交的文本草案(以下簡稱主席文本草案)的評介和談判結果的預測,從法學理論角度對漁業補貼規則的建構進行系統深入研究的成果寥寥無幾。本文將從漁業補貼規則構建的邏輯起點、價值取向人手,深入分析漁業補貼規則在WTO整個補貼體系中的地位、構建模式及其主要內容,希望對我國在漁業補貼的國際談判和相關國內立法提供有益的智力支持。

        二、漁業補貼規則構建的邏輯起點

        邏輯起點是整個研究對象中最簡單、最普遍的東西,也就是通過對客體的具體分析所達到的最簡單、最抽象的規定。邏輯起點的意義在于它決定著整個理論體系的構建,決定著理論體系的終點。正如任何理論研究都必須有自己的邏輯起點一樣,任何一個經由法哲學思辨構筑起來的成熟的規則體系也有自己合理的邏輯起點,WTO多哈回合談判正在構建的漁業補貼規則體系也不例外。邏輯起點的選擇與確定將直接決定規則談判者達成一致協議的難易程度。從法理上說,漁業補貼規則的邏輯起點包含著漁業補貼這一規范對象及其整個發展過程中一切法律關系的胚芽。

        漁業補貼是一把雙刃劍,有些漁業補貼不僅對于保障糧食安全、增加就業、發展經濟具有重要作用,同時對漁業資源養護也大有裨益。有些漁業補貼不僅會扭曲國際貿易,而且也是導致捕撈產能過剩和過度捕撈的主要原因之一,對此,WTO貿易與環境委員會開展了長達數年的研究,其研究結果表明“漁業補貼可能有害于環境”。科學家們也認為,威脅全球漁業資源可持續發展的主要因素之一是過度捕撈,而過度捕撈與漁業補貼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

        現在全球75%的魚類種群的捕獲量已達到或超過其生態極限。緩解漁業資源衰竭,迫切需要對有害于漁業資源可持續發展的補貼予以禁止和規制。基于《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的宗旨:“成員方在處理其間貿易和經濟關系時,需要同時考慮按照可持續發展的目標最佳利用世界資源,尋求對環境的保護和維護。”WTO各成員方同意將漁業補貼納入多哈回合談判的議題,期盼在世界貿易組織體制內達成具有約束力的漁業補貼制度來促進全球漁業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可見,漁業資源的可持續發展,是WTO體制內漁業補貼規則構建的邏輯起點,并且該點與《SCM協定》的邏輯起點——公平貿易形成鮮明對比。

        三、漁業補貼構建的價值取向

        鑒于WTO成員方在經濟、社會、文化等方面的發展階段不同,其在漁業資源的可持續發展方面的戰略利益也不同,WTO漁業補貼規則的構建首先要考慮為誰的利益服務、為誰的利益辯護。也就是說,漁業補貼規則的順利達成、有效執行和終極目標的實現,首先需要確立規則制定的價值取向。

        (一)全人類共同利益

        從保護的對象和目的來看,漁業補貼規則建構的價值取向與《SCM協定》不同,《SCM協定》的價值取向是保護成員方個體的貿易利益,而漁業補貼規則構建的價值取向是保護成員方整體的利益,保護全人類的漁業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利益。

        過度捕撈使得魚類生物資源越來越少甚至有些種類瀕臨滅絕,這已成為一個全球性問題。漁業資源的可持續發展涉及全人類的共同利益,這一共同利益將人類聯系在一起,成為人類整體。這個整體強調的是人類的整體性和在漁業資源危機時代人類利益的共同性。以全人類對漁業資源的共同利益為根據規定成員方個體利益,以整體利益的需要思考漁業補貼規則的形態和服務能力等。

        (二)實質公平

        漁業補貼問題本身很復雜,涉及的利益關系盤根錯節,例如,漁業補貼限制,必然會導致一些捕撈效率較低的成員的漁業產業逐漸衰退甚至退出市場競爭,而那些自然條件優越,漁業資源豐富,且擁有強大的遠洋船隊的捕魚大國將獲得更大的商業利益。所以,采取一刀切的規則,雖然形式上顯示出公平和執行的高效,但在實踐中卻因其實質上的不公平而有可能引發各方的矛盾,不僅無助于漁業資源問題的解決,而且使此問題更加復雜。因此,2001年11月多哈部長級會議宣言指出,將漁業補貼作為談判議題之一,旨在澄清和改進WTO漁業補貼規則,并且要考慮到漁業部門對發展中國家的重要性。也就是說,在制定新的漁業補貼規則時應充分考慮最不發達沿海國的現實,在給與其“特殊和差別待遇”的前提下對其補貼行為進行合理的規制,而且給予發展中國家的特殊與差別待遇的條件應符合發展中國家的實際情況與需求,否則,如果條件太嚴格,就很可能會成為無法兌現的空頭支票,造成實質上的不公平。

        (三)國際合作

        在發展國際貿易和增加社會財富的同時不以犧牲環境為代價,堅持自然資源的可持續發展,這是現代國際社會的發展理念,而要實現這一理念,需要國際社會各領域相關制度間的互動與合作,全球漁業資源的可持續發展也不例外。目前全球漁業資源管理的現行制度主要有聯合國國際海洋法、糧農組織漁業管理制度、世界貿易組織《SCM協定》和區域漁業管理組織漁業管理制度,在制定WTO漁業補貼規則中不僅需要協調WTO體制內不同制度間的關系,而且需要考慮全球漁業補貼管理現行制度之間的相互作用,尤其是要關注和加強WTO補貼規則與WTO體制外制度間的互動與合作。

        WTO與體制外的制度合作有其性法律依據,《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規定:“總理事會應就與WTO職責有關的政府間國際組織進行有效合作作出適當安排”,“總理事會可就WTO與非政府間國家組織進行有關事項的磋商和合作作出適當安排。”從立法實踐上來說,WTO的《SBS協定》與《TBT協定》已包涵了關于WTO成員方與WTO體制外制度合作的條款,也就是說,在漁業補貼領域,WTO成員方與WTO體制外制度互動合作已不是WTO的首次實踐。

        考慮到漁業補貼談判中有些國家和國際組織對WTO制定漁業補貼規則的擔憂,規則談判小組專家在行使自由裁量權制定相關規則之前主動向WTO體制外的相關國際組織舉辦的論壇、會議和網站了解信息。總之,合作原則是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不僅各國家應該合作,而且包括國際組織在內的各社會主體之間也應該合作,這一原則同樣指導著WTO漁業補貼制度的構建與運行。事實上,漁業補貼制度構建中就WTO與體制外制度的合作,談判方已逐步達成了共識,問題在于如何合作。這也是今后談判的焦點。

        四、漁業補貼規則構建的模式

        漁業補貼是否需要規制?是否有必要進行單獨規制?該問題的焦點是怎樣界定《SCM協定》與漁業補貼規則之間的關系,即漁業補貼是在《SCM協定》框架內進行規制還是脫離《SCM協定》另行制定新的補貼協議。

        對此問題,各成員方基于自己的利益提出了不同的主張,主要分為兩個陣營,即贊成派和反對派。贊成派以美國、澳大利亞、新西蘭等為代表,認為漁業補貼對漁業資源的可持續發展、生態環境和貿易均有不利影響,支持對此問題進行單獨談判。大多數國家支持此種觀點。反對派以日本、韓國、歐盟為代表,他們反對就本問題進行談判,即便談判也反對進行單獨的談判。從公平貿易角度來說,漁業補貼受《SCM協定》一般性補貼規則的約束,但漁業作為一種資源類產品,有其特殊性,需要有專門的規則予以約束。首先,由于漁業的生物屬性,其價格的變化不同于其它產品,對援引可訴性補貼條款的條件“不利影響”的確定相當困難,所以,確定其危害程度和對其的調查程序也應區別于其他的補貼。其次,由于一般補貼的通報制度的不完善,九成以上的漁業補貼是不透明的,公開的數據極少,而訴訟成本又非常高,這些原因都導致國際貿易實踐中現行的《SCM協定》不被WTO成員援引作為應對破壞性漁業補貼的手段。

        從漁業資源的可持續發展角度來說,有些漁業補貼并不違反《SCM協定》的規定,不會造成貿易限制或貿易扭曲,但是它卻可能會對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造成損害,需要加以規制,而現行WTO補貼規則體制無法有效地規范有害于漁業可持續發展的漁業補貼,如《農業協定》適用范圍條款明確排除了漁業或漁產品,《SCM協定》旨在規制扭曲貿易的補貼,而非對資源的保護與可持續利用,其例外條款也僅是對環境保護的例外,不包括資源保護的例外,除非擴大解釋,但是具體的限制性條件不適用,需要制定資源保護例外的具體適用條件。

        從保護的對象來看,SCM保護成員方個體的貿易利益,而漁業補貼協定保護成員方整體的利益,全人類的漁業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利益。所以,漁業補貼需要進行單獨規制。

        那么,漁業補貼規則以何形式存在呢?對此,我們可以采納2007年11月首次公開的主席案文的安排,將漁業補貼規則作為《SCM協定》的附件8而與之形成既相聯系又相區別的統一體。這種規則建構模式的合理性在于,它表明漁業補貼除受《SCM協定》一般規則的約束外,還受附件8的專門規范的約束。換言之,《SCM協定》與其附件漁業補貼規則的關系是一般法與特殊法的關系,可以重疊適用。

        五、漁業補貼規則體系的主要內容

        (一)漁業補貼的定義

        從字面上看,補貼即“貼補”,因補助而有所增益。從經濟管理學的角度講,補貼是一種經濟杠桿,是政府調節經濟運行的手段。從經濟法角度講,補貼是一國宏觀經濟政策的一部分,是一國經濟的體現。當前,在國際上并沒有一個統一的漁業補貼的定義。各國際組織,由于其組成成員多基于自身利益考量,對漁業補貼的定義往往采取自由主義的態度,難以形成一致意見。例如,2004年糧農組織(以下簡稱FAO)出版的《漁業補貼識別、評估和報告指南》一書對漁業補貼進行了概括式定義:從根本上而言,漁業補貼是政府對漁業部門實施的具有經濟價值的干預或者不干預行為。也就是說,漁業補貼是政府在特定經濟政策環境下,對漁業部門的作為或不作為,這種作為或不作為并非是一種常規行為,且這種作為或不作為行為對漁業產業的利潤產生一定影響。盡管要構成補貼,還必須符合一定的參數或條件,但是,這樣的定義非常寬泛,所有與政府有關的補貼行為基本都被包含在內。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以下簡稱經合組織或OECD)就漁業補貼給出列舉式定義,認為漁業補貼是政府給予漁業部門的經濟支持,該經濟支持包括所有關于船舶建造和改進補貼、價格支持、改善漁業生產環境補貼、漁民和魚產品加工者生活補貼、顯著影響魚類國內價值的政策,如對進口價格、關稅的控制。

        根據《SCM協定》,構成一項補貼需要三個方面的條件:第一是主體條件,即補貼是由WTO成員領土內的政府或公共機構提供;第二是性質條件,即該項補貼構成了一項財政資助或GATF第16條意義下任何形式的收入或價格支持;第三是利益條件,即補貼受體由此獲得了利益。據此,我們可以將漁業補貼定義為WTO成員政府或公共機構向漁業部門所提供的財政資助,或授予GATT第16條意義上的收入或價格支持,使漁業行業或特定漁業企業因此而獲取某種經濟利益。

        無論是FAO的概括式的定義,還是OECD的列舉式定義,它們對漁業補貼的概念的界定都較為籠統,缺乏明確性,而基于《SCM協定》對漁業補貼所下的定義則克服了這一缺點,具有較強的操作性。

        (二)漁業補貼的主要類別

        OECD主張根據漁業補貼的實施方式進行分類,可分為:(1)政府財政預算中直接支付方式的補貼,指以捕撈量、銷售量或單位船只為基本計量單位的直接補貼;(2)降低成本補貼,指那些能降低固定成本和可變成本的補貼;(3)一般,指政府預算中用于漁業管理的補貼,包括運行費用、科研費用以及資源增殖、發展漁港和港口自由停泊的費用等。

        哥倫比亞大學漁業中心主要根據補貼性質的不同,將廣泛存在于全球的補貼分為三大類:好的補貼、壞的補貼和危險的補貼。好的補貼主要指有關漁業管理與服務、漁業研究與開發這兩種補貼。壞的補貼則主要包括稅收減免、“入漁權”轉讓補貼、漁船新建或改進項目補貼、漁港新建或改造項目補貼、漁業開發規劃和支持服務以及市場支持、加工、貯藏等基礎設施項目補貼。危險的補貼則主要包括三類:對漁民的援助補貼、漁船回購項目和農村漁民社區開發項目。這種分類方法受到許多環保組織和利益集團的認可和支持,例如,澳大利亞、新西蘭、美國等“魚之友”集團代表方主張參考《SCM協定》的相關規定,將漁業補貼細分為禁止性補貼、可訴性補貼和不可訴補貼三種具體類型,從而適用不同的規則。但是,如何劃分這三者的范圍?將哪些漁業補貼歸入禁止性補貼、可訴性補貼或者不可訴性補貼?應該說,界限的劃定并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這也是漁業補貼規則談判懸而未決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漁業補貼的通報與監督機制

        鑒于《SCM協定》關于補貼項目的通知要求的執行程度非常低,監督力度不夠,主席草案文本在要求成員方向WTO通報補貼情況,并由WTO補貼與反補貼委員會對這些已通知的補貼予以審查的同時,提出要加強制度互動,尤其是與聯合國糧農組織在成員方魚群種類評估和漁業管理體系等方面的信息收集工作予以合作。例如,該主席草案文本第V條“漁業管理”規定,無論是允許性補貼,還是S&D補貼,各成員必須將其漁業管理系統的性質和運作信息包括資源評估結果通報給FAO相關機構審查后才能允許實施。

        鑒于《SCM協定》注重某項補貼措施對經貿的影響,而忽略漁業補貼對環境資源的影響這一缺陷,筆者認為主席草案文本要求成員方在漁業補貼通報中增加漁業補貼措施對環境資源的影響這一內容是合理的,這順應了WTO規則由僅關注貿易自由化向平衡貿易和環境資源二者的關系轉變的發展趨勢。

        《SCM協定》第26條規定了就補貼的監督機制:“委員會應在每次例會上審議根據第25條第11款提交的報告。”然而,該規定是粗線條和概括性的,沒有規定違反通知義務的懲罰性措施,給實施漁業補貼的成員不履行通知義務留下了空間。這是WTO缺少成員方漁業補貼信息和數據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新的漁業補貼規則構建中,有必要對這一部分加以改進。

        (四)漁業管理標準

        主席草案文本第V條“漁業管理”規定,無論實施允許性補貼還是S&D補貼,在實施前,各成員的漁業管理水平都要達到條款中規定的要求。即所有WTO成員方尋求補貼豁免的首要條件是這些成員必須實施一套特定的漁業管理系統,這些系統應該符合國際公認的漁業管理最佳慣例,這些最佳慣例集中反映在《魚類種群協定》、《負責任的漁業行為規范》、《促進公海漁船遵守國際養護及管理措施的協定》、技術準則和行動計劃這五個國際文件中。基于這五個國際文件,對于可以補貼的漁業活動,應該采納國際社會公認的最好的捕魚作業方式,且要進行定期的科學的魚類種群評估,實施能力管理和效果管理措施。

        (五)漁業補貼的救濟機制

        關于漁業補貼爭端解決機制,主席草案文本規定了兩種程序:一種是針對禁止性補貼爭端的解決程序,一種是由其他條款引起的爭端的解決程序。對于禁止性補貼爭端,根據《SCM協定》規定的程序設立爭端解決機構的專家小組。對于那些基于綠燈條款及特殊和差別待遇等其他漁業補貼條款引起的爭端,根據《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設立DSB專家小組。在這兩種案件中,如果爭端引起了“與漁業相關的科學或技術性問題”,DSB專家小組可以從WTO體制外制度中搜集相關信息,包括法庭之友意見書和爭端當事人自身的意見。

        不過,就具體個案,WTO爭端解決機構是否與其他制度的互動合作,如何互動合作,這都將由WTO爭端解決機構自行決定,而且WTO與體制外制度的協調與互動需要先易后難,避免制度協調互動中存在的利益明顯失衡的問題。

        第4篇:漁業資源的概念范文

        1.休閑垂釣型這是從養殖漁業發展而來的類型。利用池塘、城湖圍欄養殖基地等漁業設施,以養殖為主,放養斤兩魚種和部分成品魚,配備一定的設施,開展垂釣業務的休閑漁業。養殖垂釣型休閑漁業基地數量多、規模小、分布較散。經營者多為魚塘養殖承包者,并且多為家庭經營,他們通過在養殖水體上增加垂釣活動的魚塘、水庫,并提供簡單的餐飲服務吸引休閑者,為前來游玩的人提供漁家生產和生活的體驗。養殖垂釣型休閑漁業見效快,效益高,鄭州市郊區開展一般垂釣業務的漁場,魚池利潤達7000元/畝左右,是傳統養殖的3~4倍。

        2.休閑娛樂型利用水資源的優勢,以湖為景、傍湖而建,加以人工整修,以休閑娛樂為主,有自然景觀或人文景觀,具有生態旅游、度假娛樂、垂釣、保健、水上運動等多種功能。一般由小型水庫或漁場改造而成,通常是全家周末游玩,舉辦小型會議、同學或同事聚會的最佳場所。中牟縣雁鳴湖鄉通過每年一屆的“中牟之秋雁鳴湖大閘蟹”美食節,帶動了品蟹、垂釣、劃船、野炊、逛森林公園等休閑娛樂項目,年均接待游客達15萬人次。南陽市西峽石門水庫,建成“灌河漂流、游石門湖、食野生魚”的旅游景觀,在景區建設上突出了綠色漁業的概念,休閑漁業成為旅游鏈條的重要組成部分。

        3.觀賞漁業型飼養觀賞魚可以點綴居室、庭院、游覽場所和公眾環境,已成為民眾的一種愛好和享受。近年來,水族業呈現蓬勃發展趨勢,觀賞漁業已經成為漁業新的利潤增長點和出口創匯亮點。河南省地處中原,氣候適宜,資源豐富,技術力量雄厚,養殖技術先進,發展觀賞漁業條件得天獨厚。南陽市鎮平縣金魚養殖基地帶動當地漁民脫貧致富,在全國享有盛譽。2006年6月鄭州市成立觀賞魚協會,協會成立標志著鄭州市觀賞漁業進入新的發展時期,使全市數百家觀賞魚養殖基地和個人依托協會組織,擴大生產規模,培養、擴大觀賞魚消費群體,提高市場占有率。

        4.科普教育型科普教育型休閑漁業主要以科普教育為主,兼有文化娛樂、體育運動等功能,如各地的水族公園、海洋博物館等。這種類型的休閑漁業參觀對象主要是學生,通過對水生動植物生長史、魚類標本及漁業發展歷史文化的展示和介紹,達到科普宣傳的目的。

        二、我省休閑漁業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我省休閑漁業從小到大,由弱變強,在實踐中不斷探索,在探索中得到發展,取得了較可喜的進步,有效地促進了漁業資源的有效開發和利用,促進了我省漁業經濟的發展,加速了漁業產業結構調整的步伐。但休閑漁業作為一種新興產業,在發展中還存在著一些問題,主要有:

        1.規劃布局不合理,從業人員素質差。我省各地休閑漁業大多數缺乏整體規劃,布局不夠合理,設施配套不齊,服務功能缺乏創新,從業人員參差不齊,服務意識與服務質量有待進一步提高。

        2.宣傳不到位,大眾認識程度較低。新聞媒體對休閑漁業缺乏宣傳力度,行業本身對休閑漁業文化認識不夠,沒有形成有效的網絡優勢和品牌優勢,缺乏整體形象,社會對休閑漁業文化認識程度低。

        3.沒有形成整體綜合優勢。休閑漁業沒有與旅游、休閑等服務產業形成合力,整個休閑漁業產業經濟沒有得到明顯的大提升和縱深大發展。

        4.科技含量不高。大多數休閑漁業的經營活動中科技含量不高,漁業生產沒有推行高產、高效的綠色無公害養殖。主要體現在養殖放養品種是草魚、鯉魚、鯽魚、鮰魚等常規魚類,名優新品種不多。

        5.產業規模效益不夠。由于投入較少、配套設施不完善、法律和標準尚不健全,參與市場競爭能力差。

        6.管理不夠規模,缺乏有效的管理機制。

        三、發展休閑漁業對策和建議

        1.加大宣傳,提高知名度要通過各種媒介,廣泛宣傳漁文化。通過各種形式、途徑宣傳我省發展休閑漁業的獨特優勢和美好前景,吸引社會各界關心、支持發展休閑漁業。要把休閑漁業和旅游業有機地結合,擴大休閑漁業的內涵。同時采取“走出去、請進來”等形式,借外力開發我省休閑漁業資源,提高休閑漁業的知名度、影響力和吸引力。

        2.扶持重點,擴大規模盡快出臺相關政策,為促進和規范休閑漁業的發展提供法律保障。休閑漁業是新興產業,政府應加強扶持力度,在培訓、資金、稅收等方面推出優惠措施。全省應設立發展休閑漁業專項扶持資金,對有較大發展潛力和較好市場前景的休閑漁業項目,尤其是對能大量吸納轉產轉業漁民的項目要重點扶持。對開發這些項目的企業,應在稅收、用地及其他政策等方面給予優惠和支持,增強其競爭實力,向實現規模化、集團化方向發展,培養休閑漁業的龍頭企業,以此帶動周邊地區的發展。

        3.深入調研,科學規劃漁業主管部門要牽頭組織,開展深入調查研究,摸清家底。相關部門要加強協調與合作,依托當地漁業資源優勢,準確定位休閑漁業發展方向。要制定適合我省實際情況的休閑漁業發展總體規劃、中長期規劃和分步實施計劃,提出一些有前瞻和可操作性的休閑漁業項目,作為指導全省休閑漁業發展的綱領性文件,以保證休閑漁業穩步、健康、協調發展。結合我省實際,研究制定我省休閑漁業管理的法規、規章和質量標準,加強指導,規范管理。充分發揮市場優化配置資源的同時,運用產業規劃、產業政策、產業投資,引導休閑漁業發展。

        4.加強管理,提高整體水平對從事休閑漁業的企業、單位和人員,要加強管理,提高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提升休閑漁業的競爭能力。不斷完善養殖設施、游釣設施、道路交通設施、餐飲娛樂設施、旅館設施,優化環境,建設一批城郊休閑漁業基地,打造一批硬件和軟件都過硬的獨具魅力的特色休閑漁業品牌。

        5.因地制宜,突出特色要充分發揮區域優勢,選擇合適水域,高品味、高標準、上規模地建設,對目前不適應市場需求的要有計劃地進行淘汰。項目建設要以水域環境為藍本,體現濃郁的當地漁文化氛圍,滲透具有地方特色的飲食文化和魚趣,如表演富有漁民特色文化的節目、開發特色魚宴、懸掛魚燈、百魚圖、魚具展覽等裝飾物,不斷打造休閑漁業新亮點、新優勢。

        第5篇:漁業資源的概念范文

        關鍵詞:環境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山東省

        1 引言

        隨著各個國家部門對環境影響重視程度的逐漸加深,環境績效得到廣泛使用。環境績效(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就是組織對其環境進行管理所得到的可測結果,環境績效評價就是通過比較現有的環境狀況與已定的環境目標之間的差距進行對比來評價環境管理水平的方法,而在環境績效的評價過程當中,構建環境績效指標體系是基礎,決定了績效評價結果的有效性和準確性。現在,各國際組織包括世界銀行、UNEP、OECD、ADB等先后開展了很多與環境績效評價有關的環境評價研究,而且隨著環境對經濟作用的不斷深化,越來越多的國家及地區也開始開展了環境績效評價。

        2 環境績效指標體系的構建

        進行環境績效評價時,最重要的部分就是選擇適當的環境績效指標(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Indicators ,EPIs)。指標的正確選擇是進行有效績效評價的基礎,因此在選擇指標時,數據或信息應簡單明了,反映出評價地區存在的主要環境問題的優劣及其潛在原因的具體表征,本文選取環境績效評價指標所依據的理論基礎是聯合國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1994年提出的P-S-R(壓力-狀態-響應)概念框架模型, 以人類活動、自然環境和政府部門以及三部分之間的信息傳遞、響應過程為模型,構建環境績效評估指標體系。

        這一模型將人類活動和環境狀態,同時又包括政策響應都包含其中,而這三個環節正是制定決策和實施決策的全部過程。所以,依靠這一框架模型可以建立有效的環境績效評價體系,以期恢復環境質量或防止環境退化,。

        3 山東省環境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的構建

        山東省位于中國東部沿海,地理位置優越,經濟發展迅速,山東自2002年GDP過一萬億元后,經濟一路穩步持續增長,山東2012年實現國內生產總值(GDP)首次邁上5萬億元人民幣臺階,在2014年全國31個省份GDP排名中,山東省更是位列第三,僅次于廣東省和江蘇省。然而,經濟的高速發展必然會伴隨著資源的大量快速消耗和對環境的巨大影響:沿海地區水污染嚴重、大氣污染嚴重、人均水資源占有量低、地下水過度開采導致地表下陷、土地退化、廢棄物隨意排放、省內氣候變化、機動車污染、漁業資源、濕地資源的破壞等都成為亟待解決的環境問題。

        由此可見,這種依靠生產要素的大量投入和擴張實現經濟增長的方式是制約山東省環境社會朝著可持續方向、集約型方向發展的主要障礙,經濟、環境、資源三個系統的協調發展已經成為山東省經濟向環境友好型發展的必要途徑,能有效的促進山東省經濟轉型,實現經濟社會良性發展。運用德爾斐( Delphi) 法即專家咨詢法篩選出山東省最突出的六個環境問題,即水污染、大氣污染、水資源短缺、廢棄物管理、土地退化問題和海洋漁業資源問題,山東省自然災害較少,人為破壞生態環境成為最主要的原因,所以本文中山東省的環境績效評價主要從這六個方面展開,按照P-S-R模型的因果邏輯關系,初步構建山東省的環境績效評價指標體系:

        3.1 水污染

        壓力指標:工業廢水排放量,生活污水排放量,農業廢水排放量;狀態指標:河海流域檢測斷面水質等級,河流中主要污染物濃度;響應指標:工業廢水處理率,生活污水處理率,農業廢水處理率,水污染環境治理投資。

        3.2 大氣污染

        壓力指標:SO2排放量,PM2.5排放量,煙塵排放量;狀態指標:空氣中主要污染物負荷,主要城市空氣質量;響應指標:大氣污染源排放控制,空氣質量優化投資。

        3.3 水資源

        壓力指標:年平均降水量,地表水資源量,地下水資源量,過境水量和可利用水量在總水量中的比例;狀態指標:人均水資源占有量,人均水資源消耗量;響應指標:用水總量控制,地下水抽取量控制,地表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總量控制。

        3.4 廢棄物管理

        壓力指標:工業固體廢棄物排放量與產生量的比例,工業危險廢物的排放量與產生量的比例,城市人口總數;狀態指標:工業固體廢棄物排放量,工業危險廢物的排放量,城市生活垃圾產生量;響應指標:工業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率,危險廢物貯存率,城市垃圾無害化處理率。

        3.5 土地退化

        壓力指標:人均耕地面積;狀態指標:水土流失面積占全省國土面積的比例;響應指標:水土流失治理投資。

        3.6 海洋漁業資源

        壓力指標:漁業資源年捕獲量,沿海污水、廢棄物排放量;狀態指標:海洋棲息生物數量,沿岸近海魚群數量;響應指標:沿海污染治理投資,調整漁業結構,海產品捕撈量控制。

        4 結語

        環境績效評估是一個復雜的問題,選擇不同的評價指標對最終的評估結果有直接的影響,壓力-狀態-響應(P-S-R)模型為環境績效指標體系的構建提供了概念框架,依據此概念框架,研究山東省主要的環境問題,構建山東省的環境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為山東省的環境管理提供有效的理論依據。

        參考文獻:

        [1]Ruzicka I Technical Paper SEF 11 No.1.Conceptual framework for an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assessment (EPA)system for GMS countries 2003.

        第6篇:漁業資源的概念范文

        [關鍵詞] 尚志市;發展生態漁業經濟;思考

        [中圖分類號] F30 [文獻標識碼] B

        [文章編號] 1009-6043(2017)04-0012-02

        一、尚志市生態漁業經濟的發展現狀

        近年來,尚志市生態漁業經濟發展取得了斐然的成績,2015年,尚志市生態漁業經濟發展態勢良好,全市養魚總水面有54,900畝,水產品總產量達9,400噸,漁業總產值實現10,950萬元,漁民人均收入超過16,000元。

        (一)生態漁業經濟格局得到優化

        以發展名特優新品種養殖作為突破口,構建了特色生態漁業經濟新格局。近年來,以漁業科技入戶工程為載體,逐步引進、示范、推廣了丁魚歲、斑點叉尾t、鱖魚等26個新品種。

        (二)樹立了節約資源的意識

        以漁業養殖與低碳經濟和“節能減排”方式有效銜接,引導漁民應用稻田養魚、稻田養蟹模式,實現一水多用,一地多收的目的,初步樹立了節水、節電、節約資源的意識。

        (三)創建了品牌漁業

        近幾年,以發展生態漁業經濟作為提高水產品質量安全為突破口,積極引導漁民利用資源優勢,養殖無公害水產品、綠色水產品和有機水產品。通過加快“三品”認證工作力度,有力的推進了品牌漁業的創建。

        (四)綜合漁業發展勢頭強勁

        積極引導漁民因地制宜地組建不同模式的人工生態系統,使綜合漁業不斷呈現生態化、多元化、立體化的新特點。目前,尚志市綜合漁業養殖面積達到了54900畝。

        (五)生態型休閑漁業呈現亮點

        積極開發“漁家樂”式的休閑漁業發展模式。以走進生態、回歸自然、體驗淳樸為主題,吸引當地及外地游客到此消費。目前,尚志市生態型休閑漁業養殖面積3,500畝。如荷花山P,位于尚志鎮301國道北側,占地面積350畝,經過近十多年陸續投資修建,目前已成為全市一流的觀光、娛樂、體驗型休閑漁業品牌的好去處。

        二、尚志市生B漁業經濟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尚志市的生態漁業經濟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成效,但是總體來說還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生態漁業經濟發展理念與實際生產結合不夠緊密

        目前,對于生態漁業經濟的概念還未完全滲透到全部漁民的發展觀念中,部分漁民的總體科技素質還不夠高,以經濟效益為中心仍是多數漁民的單一追求目標。

        (二)生態漁業經濟發展的基礎還不夠穩固

        尚志市大部分池塘始建于80―90年代,由于修建之初即缺乏資金與技術,存在面積小、塘壩矮薄、淤積嚴重、標準化程度不高等現象。

        (三)生態漁業經濟發展的格局還不夠優化

        可養殖水面尚未全部開發利用,未能充分合理利用漁業資源和水域資源;生產的品種與規格還較為單一,尚不適應市場激烈的競爭變化。

        (四)生態漁業經濟發展的總體投入還不夠充足

        漁業科研經費投入較少,科研總體水平與漁業生產先進省市還有一定的差距,技術含量較低,機械化程度不高,多為分散單戶的小規模生產,難以形成合力,達不到規模化產業發展要求。

        (五)生態漁業經濟發展的思路還不夠開闊

        創新意識與動力不足,在嘗試市場的立體開拓力度上還較為欠缺,水產品加工業尚屬空白,潛在的附加值得不到充分發掘,產業鏈條得不到進一步延伸。

        (六)漁業執法監管隊伍力量較為薄弱

        隨著對漁業質量安全和環境保護要求的逐步提高,漁政執法領域不斷拓展,執法隊伍力量薄弱,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參差不齊,監管力量與監管設備較為薄弱。

        三、加強生態漁業經濟發展的對策

        (一)加大投入,加固生態漁業經濟建設的基石

        1.加強對生態漁業經濟發展的科學合理規劃。科學確定生態漁業經濟發展的規模和內容,進一步修訂和完善生態漁業經濟的相關發展規劃與方案,堅持原則,分步實施,促進漁業經濟加速由數量速度型向質量效益型轉變。

        2.積極向上爭取政策與資金支持,增大投入力度。全面推進標準化池塘整理提升工程,對老舊池塘實行標準化整理和全面改造,加快進行漁業生產機械和水、電、路等配套設施的建設,進一步提高綜合生產能力,提升生態漁業經濟的發展基礎。

        (二)以科技進步為核心,全面提高生態漁業經濟建設的科技含量

        1.充分發揮科技引領作用,提高生態漁業經濟發展的科技基礎地位。建立生態漁業創新科技的研發與應用體系,加強與水產養殖科研院所和農業、水產專業院校等科研單位的交流與合作,加大與水產養殖先進地區和同行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使產、學、研能夠緊密結合,加快增長方式由量向質的跨越式轉變。

        2.深入實施漁業科技入戶工程,積極開展養殖全程技術跟蹤服務。建立“技術人員直接到戶,良種良法直接到塘,技術要領直接到人”的科技成果快速轉化機制,有效形成專家―技術員―示范戶―輻射戶的科技傳輸網絡。

        (三)不斷完善服務體系

        1.加強水產科技推廣隊伍建設。加強對市級和鄉鎮水產工作人員專業知識再教育的培訓,從而建立一支技能過硬、業務熟練的高素質基層科技推廣與科技服務隊伍。

        2.推進漁民自律組織建設。完善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加快建立漁業行業協會服務體系,積極發展漁業協會、漁業合作社或其它專業中介服務組織,及時為漁民提供服務。

        (四)以創新發展為動力,推動生態漁業經濟不斷提檔升級

        1.優化生態漁業經濟發展新格局。在發展規劃上,首先應突出品種特色,重點抓好優勢主導品種和地方特色品種的發展。其次應突出多元特色,以一業為主,種養結合,發展漁畜、漁禽、漁糧、漁果、漁菜等復合生態系統,使各業間互惠互利,促進良性循環,達到降本增效的目的,讓漁業經濟逐步向“生態之路”邁進。

        2.開發生態型休閑漁業。重點開發以觀光、垂釣、品鮮、游樂、度假為主要內容的生態體驗型休閑漁業。

        (五)延伸產業鏈條,提高生態漁業經濟擴張能力

        1.對水產品進行深加工,拓寬生態漁業經濟的增值空間。廣泛吸引外資、民資建立水產品的精深加工企業,提高水產品附加值,打造公司+基地+漁戶的產業化發展模式。將生態、安全的優質的水產品制成速凍品、罐頭、風干品、魚糜制品、生物系列制品等休閑食品、即食食品和保健食品,推向國內外市場。2.要發展外向型漁業,積極建立與國外的水產貿易關系。把生態養殖方式作為應對國際貿易壁壘的優勢,將國際上受歡迎的品種不斷做大、做強、做精、做優,多渠道的提高水產品的綜合競爭力。

        (六)塑造品牌,發展生態漁業經濟

        1.實施品牌漁業發展戰略,建立并積極扶植示范龍頭企業。扶持建立漁業科技示范園區、多元化經營示范園區、高產高效示范園區、資源循環利用等功能齊全、風格各異、科技含量高、示范作用大的科教與示范基地。優化生態漁業產業發展布局,形成一戶帶一片,一片帶一鄉的輻射效應,使區域性的帶動作用得到增強。爭取政府對品牌漁業建設的鼎力支持,實施產業帶動,加快培育名牌產業和龍頭企業。

        2.積極擴大宣傳,全力打造尚志市生態漁業經濟品牌。通過召開現場推進會、專題推介會、產業座談會和在報紙、電視、網絡等媒體及時宣傳報道,對生態漁業經濟的典型場戶進行全方位的宣傳,使他們快速提高知名度,由此塑造一系列特色鮮明、內容豐富、優勢互補、服務優良的生態漁業精品品牌,促進產業及產品檔次的逐步提升。

        (七)加強執法監管,走法制化道路

        1.加強執法人員的專業培訓,提高隊伍整體業務素質。定期對全市漁業行政執法人員進行相關政策、法律、法規、業務知識等方面的系統培訓,提升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

        2.對育苗場戶進行嚴格的質量監管,從源頭上保障生態健康養殖。對水產苗種生產場戶展開清查,對育苗場戶進行逐一登記造冊,建立檔案,不定期對全市水產育苗場進行檢查,對是否取得苗種生產許可證、建立養殖生產記錄、禁用藥物的貯存使用、親本及苗種質量等情況進行逐項檢查。

        3.深入推進執法監管工作,保障水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實行乃體到餐桌的養殖全程監管,確保質量安全監管到位。

        第7篇:漁業資源的概念范文

        特許最早是行政法上的概念。英國國會于1623年頒布的專賣條例“Statute of Monopolies ”是由于英國王室濫發特許證給英國王室親朋或者有功于王室的人,從而引發了物價昂貴、品質低劣的弊端,因此制定了該條例。1602年的荷蘭國王特許成立東印度公司,1600年英國國王特許成立東印度公司。在行政法上,特許是特殊許可(或特別許可)的簡稱,但是《現代漢語詞典》中對“特別”一詞定義為“與眾不同、不普通”;對“特殊”則定義為不同于同類的事物或平常的情況的。而“特許”則是指特別許可。與特許一詞關系密切的另一個行政法上的概念是許可。《行政法詞典》中對許可的定義如下:國家行政機關對一般人的禁止措施和對于特定人和特定事的禁止措施依法予以解除的行政措施,簡稱解除禁止措施。并且認為許可的特點之一是因為許可是對被管理者實施的禁止措施的解除,因而許可是批準的一種特殊形式。同時認為許可是禁止的解除,在性質上屬于許可的行政措施,在法律用語上有時也稱認可或特許。

        許可和特許之間的關系究竟如何,學者們之間的觀點并不一致。

        有的學者認為,許可在性質上是一種特許,即個人或組織所申請許可的事項對一般人是禁止的,但不是對任何人都禁止。也有學者認為許可是命令行為的一種行使,涉及人們的具體利益關系。從許可的性質看,它不同于設定一定的權利或權利能力的特許。但兩者正出現相對化趨勢,許可中有羈束行為和裁量行為兩種因素,其性質上看從單一走向多元化。占主流地位的觀點是特許即特別許可是許可的一類,與普通許可相對應。根據許可的范圍,許可通常分為一般許可和特殊許可。一般許可對申請者本人沒有特殊的限制,申請者按照許可程序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即可。特殊許可對申請者提出了特殊要求,除符合法律上規定的一般條件外,對申請者的條件進行特殊限制的許可。可見,特別許可是指許可機關在特別情況下向申請人發放的含有特別內容的許可。這類許可的申請條件比普通更為嚴格,適用的范圍更窄。

        本文認為,“特許”即“特別許可”,是許可的一種,與許可的主要區別在于對許可證申請人的身份或者資格附加了比一般許可證申請人的身份或者資格更為嚴格的條件;或者在審批的程序上更為嚴格,或者需要經過特別的批準程序,如更高一級的行政機關的批準。

        在環境法律制度之一環境保護許可證制度,是指從事有害環境的活動之前,必須向有關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發給許可證后,方可進行該活動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它是環境行政許可的法律化,是環境管理機關進行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的重要手段。

        例如國家要求直接從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單位或個人依法辦理準許取水的證明文件即取水許可證。國家對此類特別許可證的限制特別嚴格。有些國家則依據被許可的活動是否對社會和公益有害為標準把許可分為一般普通許可與特別許可。這種許可不受程序上的正當手續的保護,可以隨時因公益福利需要而限制或收回。

        二、其他特許制度的介紹

        (一)專利法中的特許制度

        法國將專利證書稱為發明特許證書,將專利法稱為特許法;日本亦稱為特許證書以及特許法,專利局則稱為特許廳。

        英國在制定第一部正式的專利法之前,也有王室恩準的特許的歷史背景。在英國與其他國家,王室為了增進公共福利,而授予特許及專賣。例如英國在14世紀,愛德華三世(1312~1377 )對外國紡織、造船、玻璃、鐵工等技術人才,授予特別制造許可。這種英國早期的恩惠制度(Royal Bounty),到了詹姆士一世(James I ,1556~1625 )以及查里一世(Charles I ,1600~1649 )時更加濫發特許證書給王室有恩之人,致使日用品的制造被壟斷,因而品質低劣、物價昂貴,導致國會于1623年正式制定保護發明創作之專利條例(Statute of onopolies),這是多數專利法書籍所稱專利制度最造的國內立法。

        為了鼓勵個人的不尋常的創作思想,在中世紀,特許就有了各種實務上的發展。例如,對于礦物、森林、河川等自然資源的開采,除了需要受到國家的管制,也常有次級排他權授予個人(Secondary exclusive grants made to individual)。有學者將其歸類為一種許可證并建議稱其為現代專利之先驅(the forerunnerof modern patents)。

        1594年,意大利人伽里略發明的抽水灌溉機獲得了威尼斯公國頒授的20年獨占權(exclusive right )。其申請理由是:我自己的發明,是我花費了可觀的時間和金錢的結果,如果讓我的發明成為每個人的公共財產是不公平的。專利權的取得,在極大多數國家,都要向該國主管機關,依該國專利法規定的程序與要件提出申請或者登錄后,由國家以行政處分授予專用權。因此專利權的取得是公權力運作的結果。一旦取得專用權后,即具有排他的專有實施權,權利人也可以將其作為讓與、授權的標的。專利權不但可以贈與、買賣、互易,或者以自由意思授權他人實施,也可以作為繼承的標的。因此專利權也具有私有財產的性質。

        (二)BOT 特許權協議法律中的特許

        BOT 是80年代以來逐漸興起的一種投資形式,目前在世界范圍內得到了廣泛應用。在我國,它已被作為引進外商投資的一種重要的新形式而備受關注。

        特許權協議是指東道國政府或代表政府的授權機構與私人投資者簽訂的關于政府授權許可投資者在特許期內建造經營專屬于政府的公共基礎設施的契約文件或合同。

        它是BOT 項目的基礎合同,規定了政府與投資者的權利義務,不僅是處理合同雙方關系的依據,也是投資者簽訂其它合同的依據,在整個BOT 項目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據行政法學者的觀點,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機關之間,或行政機關與個人、組織之間,為實現國家行政管理的某些目標,而依法簽訂的協議。

        行政合同的兩個最為顯著的特點是:一是行政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機關;二是簽訂行政合同的目的在于實施國家行政管理的目標,行政合同的內容涉及到國家和社會的公共事務。據此,本文認為,BOT 特許權協議是行政合同的一種。

        (三)特許經營中的特許

        特許經營又稱為特許專營、特許連鎖,源自法文和英文Franchise 一詞,其主要含義為:(1 )國王、國家或政府授予某人或團體的一些特權,如投票權、普選權或法律上對某些賦稅、地役等的豁免權;(2 )國王或政府恩準,特許某人或團體從事某個行業經營的授權;(3 )一個產品制造者對于一個或多個經銷商銷售其產品的授權。鑒于前兩種含義均屬于行政法上的含義,在此部分本文僅論及最后一層含義上的特許經營。

        1960年成立的國際特許專營協會(International Franchise Association ,簡稱IFA )對特許經營的定義為:“特許經營是一種特許權授予人與被授予人間的合同關系。在這種關系中,授權人愿意或有義務對被授人的經營在諸如專有技術和培訓等方面給予不斷的支持;同時,被授人利用授權人所擁有的共同一致的商號、運作方式或方法進行經營。在這個關系中,被授人利用自有資金對自己的企業進行實質性投資。”

        從法理角度分析,所謂特許經營,實際上是一種授權協議。特許經營的授權協議,其法律效力限于一定的時間和地域,被特許方在此地域與時間內享有獨家經營的權利。

        三、對特許特點的總結

        通過上文對幾種特許制度的介紹,本文得出下列結論:

        第一,特許并不僅僅是行政法上的概念,也并不只是公法上的概念。但是即使在私法中使用特許一詞,也有著相當強的強制性色彩,對權利的申請人的要求比較嚴格,有著一定的條件的限制;即使權利人獲得權利后,仍要受到一定的條件的限制。在權利的流轉方面,要么權利被禁止流轉,要么權利的流轉要受到一定條件的限制。

        第二,特許是從權利的取得角度而言的。特許是指權利的來源是經過授權機關或者權利所有人的特別許可。澄清這一點,對于比較特許與物權有重要的意義。

        第三,特許具有一定私法的色彩。盡管權利的流轉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權利仍是可以流轉的。另外,有時權利的取得是要支付一定的對價的,這一點在特許經營中尤為明顯。在專利中,正如上文所描述的伽里略的觀點一樣,認為專利權的對價是發明人所花費的時間和金錢。

        四、特許與物權制度的比較

        (一)物權制度

        雖然學者們對物權的定義各有不同,但是通常他們都認為物權是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權利。物權尤其是所有權的內容,原本是對標的物的現實支配,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完全發揮所有權的價值,已經不是所有權人自己所能實現的,而是將所有權的內容加以分化,物的利用價值,就以物的利用權的形態,歸屬于物的用益權人,所有人則從中收取對價(租金);物的交換價值,則以擔保權(價值權)的形態,歸屬于擔保權人,所有人則對之取得信用,獲得金錢融資的價值利益。由此,形成了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制度。

        用益物權是指供他人利用,以收取對價,即將標的物的利用價值授予他人,該他人享受標的物的利用價值的利益的權利。用益物權包括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和典權。傳統的用益物權由于土地的價值較高,擁有不易,社會上對其所有權與利用價值分別歸屬于不同的權利人的支配方式,需求自然強些,因此民法對用益物權的規定,幾乎完全對土地而發,例如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都是,只有典權并及于房屋。

        (二)特許和物權的比較

        從上文的闡述中,本文認為,特許和物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首先,特許含有強制性色彩。第一,行政法上的特許的強制性是毋庸置疑的。

        許可證制度的思想基礎是依法行政原則,它在廣泛的行政管理活動中發揮著保護功能。

        這種保護作用的一方面即是為了保護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并且許可證制度還具有調控功能。調控功能主要是針對經濟生活的管理而言的。第二,專利法律制度本來就與行政法律制度密切相關。專利權的審批是行政機關的職能之一,因而正如前文所述,專利制度也具有強制性色彩。第三,BOT 特許權協議的一方主體是東道國政府或代表政府的授權機構。而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機關之間,或行政機關與個人、組織之間,為實現國家行政管理的某些目的,而依法簽定的協議。

        因而BOT 項目特許權協議是公法契約,具有行政法的色彩。第四,盡管特許經營的授權協議是私法領域里的關系,但是特許經營許方對于被特許方有著很強的控制性。市場主體有橫向關系與縱向關系兩種。反壟斷法理論認為,橫向的聯合與縱向的控制都將造成壟斷,損害市場競爭關系,因而一般為反壟斷法所禁止。但是,特許經營是一個例外。特許經營中,縱向控制性非常強:被特許方的經營內容,如商品和服務的內在質量必須嚴格按照特許方的要求,而且特許經營的外在形式,如店堂布置、記帳方式等,也必須恪守協議。因而,特性經營在這個意義上講,與傳統的私權理念、市場主體的意思自治理念有所出入,具有一定的公權關系的特征,雖然其本身并不屬于公權關系。

        物權則是一個私法上的概念。雖然當今物權立法有著社會化的趨勢,但是社會化只是在某些方面而不是全部方面表現出來,而且社會化的程度也遠未達到顛覆物權私權性質的程度。私法制度是建立在所有權神圣、契約自由和過失責任這三大基石的基礎之上的,經過晚近的發展,這三大基石雖然有所松動,但是本質并沒有變化。

        物權保護的仍是私的權利,這一點應該是沒有什么疑問道。私權與公權的不同之處在于,私權主要是與當事人本人有關的,與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一般并無直接關系,因此,國家對民事權利原則上持不干預態度,讓權利人自主地去處置他的權利。而公權盡管也與當事人自身的利益緊密相關,但更關系國計民生,與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密切相關,國家不可能對此持放任態度,而只能加強行政干預。

        第二,我們可以看出特許和物權其實是從不同的角度而言的。特許是從權利的取得角度來說的:特許需要行政機關的特別許可,權利的申請人必須具備一定的資格、身份、條件等;特許的這個界定層次類似于物權法上權利是原始取得還是繼受取得的劃分層次。而物權則是從權利所有的角度來說的。不管權利是如何取得的,是原始取得也好,繼受取得也罷,只要權利歸屬于權利人,只要權利人可以排他性地支配特定的物,那么權利人所擁有的就是物權。

        但是,這里有一點需要我們注意的是,由于有公權和私權的區分,如果權利的取得是由行政機關特許的,這里涉及到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問題,權利在流轉方面必然會受到一定的限制或者是禁止,這就使得特許而來的權利在權利持有的時候并不能簡單地定性為傳統物權,這個問題我們在下文將會從自然資源的特許的方面進行論述。而經許可而獲得的權利則不同了。有時候,盡管權利的來源是經過行政機關的許可,例如商標許可和專利許可,但是權利一旦授予權利人后,權利的限制性相對較小(事實上,在現代社會中,由于物權的社會化,人們之間的聯系越來越緊密,權利義務的關聯越來越密切,因而不可能有完全自由的權利,也不存在完全不受限制的私權),這種權利從權利性質的角度便可歸結為知識產權。雖然知識產權不屬于物權,但是兩者都是支配性的私權,除了權利的客體不同以外,沒有本質的區別,所以也有學者將知識產權定性為準物權。

        (三)自然資源法對用益權制度的借鑒

        上文已經說明了在我國以及我國臺灣地區的傳統民法上,用益物權制度僅僅及于土地,只有典權制度并及于房屋。但是考察用益物權制度的歷史,我們發現“在優士丁尼法中,役權這個詞是從總體上指對他人物的最古老的古典權利。”

        它只能為了某一特定的土地或某一特定的人而設立,本質上屬于所有權的一種負擔,即有役權負擔的所有人對其物的所有權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役權又不是所有權的部分權能。

        羅馬法中役權包括地役權和人役權兩種,役權真正原始的類型是地役權。換言之,地役權是最早出現的一種役權,人役權的出現要晚于地役權。人役權指為特定人的利益而設的役使他人物的權利包括用益權、使用權、居住權和奴畜使用權四種,其中最主要的是用益權。用益權是指無償使用他人的物而不損壞或變更其物本質的權利。但是,在向西方民法典學習和借鑒的過程中,日本、韓國、臺灣以及我國大陸地區的民法都沒有規定用益權制度。

        無論動產或是不動產,羅馬法上均將之作為用益權的標的,但原則上須為非消費物及有體物。《法國民法典》規定的用益權標的物包括各種動產和不動產,但是,在法國民法上,動產與不動產的含義已經比羅馬法廣泛,不僅包括有體物也包括無體物(無形財產),例如,營業資產、有價證券、工業產權、債權等皆可設定用益權。《德國民法典》規定的用益權標的有三類:(1 )物,即有體物,包括動產與不動產。(2 )權利。該種權利是指所有權之外的其他財產權利。如企業的份額。(3 )財產。這里的財產是特指將來可能取得的權利和現時已經享有的關于財產的請求權(現時尚無財產權),如遺產繼承權。《瑞士民法典》關于用益權的標的物以第745 條作了明文規定:“對動產、土地、權利及財產,可設定用益權。”

        用益權是大陸法系他物權制度的標志性制度之一。然而,在法律制度的借鑒采納的過程中,用益權卻“消失”了。《日本民法典》是先借鑒《法國民法典》

        后又借鑒《德國民法典》而制定的,但是《日本民法典》卻未規定用益權等人役權制度。臺灣地區民法也是如此。韓國民法中也沒有用益權制度。鄭玉波先生認為,《日本民法典》未設用益權等人役權是因為“人役一項該國無此習慣,且復有礙于經濟之流通,故僅取地役權。”

        臺灣等地也是考慮到自己的實際情況,因而在立法模式的借鑒中,沒有采納用益權制度。

        在上文,我們已經對自然資源中的特許制度與民法中的物權尤其是用益物權制度進行了比較,我們已經確定不能夠將自然資源中的特許而來的對自然資源的使用權簡單地定性為用益物權,但是將自然資源中權利簡單地稱為“使用權”又有失科學性。因為這種權利不僅僅是使用,還包含了收益的意思,如果對此稱為“用益權”則比“使用權”更具有科學性。然而由于社會經濟的發展,如果我們在此僅僅使用用益權這一概念原本的含義,那么也是不恰當的,我們不能夠直接使用它而應該對其賦予新的含義,再將其借鑒引用到我們的自然資源制度中來。

        五、對自然資源法中部分特許制度的闡述

        自然資源許可制度,是指在從事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活動之前,必須向有關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發給許可證后,方可進行該活動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它是自然資源行政許可的法律化,是自然資源保護管理機關進行自然資源保護監督管理的重要手段。自然資源許可證,從對其實施管理的范圍來看,可分為三大類。一是資源開發許可證,如林木采伐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捕撈許可證、野生植物采集證等;二是資源利用許可證,如土地使用證、草原使用證、養殖使用證;三是資源交易進出口許可證,如野生動植物進出口證等。

        (一)礦產資源開采許可證

        礦業權是非土地所有權人或非礦產資源所有權人經政府許可登記在特定的區塊或礦區勘探或開采礦產資源并獲得地質資料(有開采價值或商業價值的資料包,及礦物標本等)或礦物及其他伴生礦的權利。

        探礦權是依照探礦許可證規定的區塊尋找并發現礦區擁有地質資料所有權的權利。依許可證的不同,分為排他性探礦權和非排他性探礦權。

        采礦權是依照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進行采掘活動并獲得礦物及其伴生礦所有權的權利。礦山的開采被視為商業行為。采礦權都是排他性獨占性的權利。 1.礦業權的客體我國法學界的通說認為,礦業權的客體為礦產資源。這種說法其實是不恰當的,因為,權利存在于客體之上,沒有客體便不可能存在權利,客體往往決定權利的質和量。在探礦權場合,礦產資源可能不存在,如果按照通說將探礦權的客體界定為一定的礦產資源,在確實不存在該特定的礦產資源時,就無法解釋探礦權盡管沒有客體也可以照樣存續的原因。第二,通說認為礦業權為物權,或者準確些說為準物權。物權、準物權均須支配其客體。礦業權所支配的,亦即其作用的,決不是單純礦產資源,必定有特定的礦區或工作區;在礦產資源埋藏于地下時,礦業權所支配的,首先是特定的礦區或工作區;在探礦權場合,若礦產資源不存在,探礦權所支配的僅僅是特定的礦區或工作區。正因如此,礦業權的客體應是特定的礦區或工作區與貯存其中的礦產資源的組合體,即特定的礦區或工作區內的礦產資源。而且,礦業權客體之一——礦產資源,具有不可再生性、分布不均勻性、隱蔽性、基礎產業性。因此,本文認為礦業權與一般的物權是有區別。 2. 礦業權與地上權的比較有的學者認為礦業權是準物權,是具有公法性質的私權,這種說法是不正確的。

        采礦權不是用益物權,盡管它與用益物權中的地上權有相似之處,但也有著明顯的區別。地上權,是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利。

        采礦權和地上權的區別如下:(1 )它們的目的不同。地上權是以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的物權。采礦權則不是如此。如果為了開采需要而在土地上建立礦井等,屬于建筑物,則是地上權。(2 )它們的標的不同。地上權之標的為土地,雖然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有學者認為由于今日社會都市土地的利用已經趨向于立體化,因此在他人建筑物上以建筑為目的而使用其建筑物著,應有承認得設定類似于地上權之權利的必要。但這仍不同于采礦權。(3 )權利的存續與物的有無之間的關系不同。地上物的有無與地上權的存續無關,地上物存在后,固然可以設定地上權,但是如果地上物不存在,也無礙于地上權的成立。

        而且地上物滅失以后,地上權并不消滅,地上權人仍然有依原來使用目的使用土地的權利。地上權人可以不自行使用土地,而將土地出租給他人使用,因為地上權以使用土地為其本質,由何人使用土地與地上權的存續并沒有關系。采礦權的產生、成立、存續則和礦物的存在有著緊密的實質性的關系。(4 )地上權可以讓與,可以作為抵押的標的。采礦權則不可以。用益物權已經完全廢除了中世紀人或身份的要素,成為純粹的財產權,因此一般而言,用益物權均具有讓與性與繼承性。

        根據學者米健的考察,用益物權權利內容為:權利人對于用益物不改變其本質性質的使用與收益。如果用益之后,物的性質發生了根本性的改變,就不能稱之為用益物權。在采礦權,一旦礦產資源開采完畢,怎么能說原來的礦區沒有發生本質的改變呢?因而,采礦權不能歸屬于傳統意義上的用益物權。

        (二)捕撈許可證

        漁業資源許可證主要為捕撈許可證。

        漁業權是以養殖、捕撈水產動物及其附屬加工產品為主要內容的排他性支配權。有學者將漁業權的性質定義為“漁業權系謂權利人獨占利用公有水面,以經營漁業之權利。”并且認為,在私人所有權支配的水面不用設置漁業權,私人所有權人或者自己或者授權他人直接從事漁業。漁業權是通過政府的特許行為取得的,即由國家設立的,漁業權因此而具有明顯的公權性質。

        首先,我想申明的是,我認為從公權和私權劃分的角度來定義漁業權是不恰當的。如果說因為公有的水面便是公權,私人所有的水面則是私權。而公權利則需要通過政府的特別行政行為來介入,從而加強對公權利的保護;私權利只需要通過私人之間的協議,實行完全的意思自治。這實質上是不合理的。因為,從現實角度上講,國家所有權與私人所有權實質上是處于同一層次上的。如果說國家所有權保護的是大眾的利益,權利主體是全體人民,那么正因為國家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太過寬泛,很難保護到每一個公民的利益;相反,私人所有權保護的卻是公民自己的實實在在的切身利益。從這個角度上講,私人所有權甚至更具有保護的價值。因此,用行政權利僅僅保護公有水面上的漁業權是不合理,因而漁業權也可存在于私人所有的水面。

        第8篇:漁業資源的概念范文

        千島湖水在中國大江大湖中位居優質水源之首,被譽為“天下第一秀水”,也正是有了如此一個景色絕美、環境一流的湖,淳安才流傳出一個名叫“淳”牌有機魚的品牌神話,創造這個神話的是杭州千島湖發展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千發集團”)。

        6月6日,“全國放魚日”主會場的活動設于千島湖。不僅因為千島湖是當地優質的漁業水面,更是杭州重要的戰略飲用水源地和全省不可或缺的生態屏障。近年來,淳安重推“大頭魚保水、小頭魚治水”的放流模式,實現了從“放水養魚”到“放魚養水”的華麗轉身。千島湖漁業資源蘊藏量約達15萬噸,整體經濟價值在40個億以上,是浙江當之無愧的淡水漁業資源寶庫。

        首創“保水漁業”

        普通的淳安縣,特殊的千島湖。1959年,淳安縣為打造我國第一座自行設計與建設的新安江水庫,30萬人背井離鄉,此后,30萬畝良田化為了一湖秀水,形成了浩渺的千島湖,面積573平方公里,湖上有1078個大小島嶼,形態各異、氣象萬千。千島湖總蓄水量在178億立方米,相當于3000個西湖大小,所以郭沫若對其有“西子三千”的贊美。

        千島湖自蓄水以來,一直以青山綠水聞名于世。然而在1998年和1999年連續兩年中心湖區出現大面積的藍藻水華,并發出怪味。經研究發現,由于多種因素造成庫內漁業資源的嚴重衰竭是導致水華爆發的一個重要原因,1999年庫內鰱鳙魚產量不足25萬公斤,是歷史上最低產量。

        究竟該怎么治理?參照西湖、東湖的治理經驗,若在千島湖放養足夠數量的鰱鳙魚,消耗藍綠藻以凈化水質是有可能的。從2000年起,淳安縣在多家科研院校的幫助下,結合千島湖實際情況,在全省乃至全國率先提出“保水漁業”的概念。

        何為“保水漁業”?簡單來說,就是根據水體特定的環境條件,通過人工放養適當的魚類,來改善水域內魚類群落組成,保障生態平衡,從而達到既保護水環境,又能充分利用水體的漁產力為目的的一種漁業生產方式。10余年的實踐證明,推行“保水漁業”,可有效避免藍藻暴發,保護千島湖水域生態環境。

        該如何推動“大魚保水”,淳安有具體規劃:每年向千島湖投放規格為12尾/公斤以內的鰱鳙魚種60萬公斤以上;實行捕撈配額制度,年捕撈量以前3年魚種平均投放量的1U4來核定。同時,千島湖實行網箱上岸,以杜絕網箱養殖帶來的各種污染;2007年,縣里還專門成立漁政局,全面承擔漁政管理、漁技推廣等職能,并打造了20分鐘水面快速反應圈,重點打擊禁漁區(期)違法捕撈、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捕撈、無證捕撈、偷捕鰱鳙魚等違法行為。

        2014年以來,淳安縣創新保水漁業發展,適時提出“小魚治水”理念。經過10多年增殖放流,千島湖鰱鳙魚的蘊藏量已有了大幅提高,但對于可攝食水體底部有機碎屑的黃尾密鲴、細鱗斜頜鲴等魚類的保護情況卻不容樂觀。要知道,這些小型潔水魚,能有效降低水體富營養化污染。為改變這一局面,淳安縣建立了國家級種質資源保護區保種育種科研基地,推進全溪流禁漁、保護土著魚類產卵場、加大土著魚類增殖放流力度等措施。

        據介紹,一直以來,淳安縣持續開展并不斷提升千島湖增殖放流規模,科學確定增殖放流合理的品種、數量、規格及放流時間。據統計,2014年以前,年增殖放流苗種數量在1000萬尾左右。2014年后,每年增殖放流苗種數量在5000萬尾以上,形成了“大頭魚保水、小頭魚治水”的放流模式。千島湖天然魚類得到大幅增長,捕撈量從2008年的2500噸增加到2016年的3000噸,捕撈產值從2008年的3000萬元增長到4500萬元,漁民增產增收效果明顯。根據調查,在千島湖內,現存有114種魚類,水質水體監測全部達到Ⅰ類標準,是華東乃至全國少有的未受污染的大面積水體。

        千島湖一絕――巨網捕魚

        作為增殖放流的一大成果――巨網捕魚,已經成為千島湖生態旅游觀光中的一絕,吸引了眾多國內外游客來到千島湖觀看。短短幾分鐘,千島湖上演繹了一場萬魚狂舞、人歡魚躍的水上勞動畫面,伴著濺起來的水花和混合在空氣中的淡淡魚腥味,大家歡呼著,臉上洋溢著笑容,每顆心都隨著魚兒一起激情而歡快地躍動。

        這壯觀景象的背后是幾代科研人員智慧的結晶,巨網捕魚技術曾獲1978年中國科技大會重大成果獎,其主要采用三種網具:第一種是攔網,長4000米、高65米,主要是用來包圍湖中的魚群。第二種是絲網,主要功能是驅趕魚群進入埋伏圈。最后一種是張網,也就是俗話說的埋伏圈,形似畚斗,前后裝置兩個八字網衣,魚兒進得去出不來,由此達到捕魚的目的。

        那么網中的魚是怎么來的呢?這就要從頭一天說起了,尋找漁場是捕撈師傅們的一項獨門絕技。根據魚兒在凌晨、傍晚跳上水面透氣的特性,因魚的種類、體形、大小不同,跳上水面發出不同的聲響,根據水面上飄來淡淡的魚腥味來判斷水中魚群的規模。每天清晨天蒙蒙亮時,10余位經驗豐富的老師傅劃著小漁舟在千島湖水面上,或聽、或看、或聞,查看漁情。

        發現魚群后,由隊長統一指揮,先是用攔網把魚群迅速包圍,然后在攔網邊緣上設置張網,到傍晚時分,漁工們帶著20多條小漁舟在包圍圈里放下一道道白色的絲網,魚兒看到白色絲網就緊張地在包圍圈中逃竄,有趣的是,魚兒也是有M織性紀律性的,它們成群結隊地一起奔跑,最后就全部跑到了提前設置好的畚斗網內。游客有興趣的話,還可以跟著100多艘大小船只組成的船隊,全程體驗捕魚樂趣,當一回水上漁民,享受一下千島湖水上漁家的風土人情和人文氣息,親身體驗捕魚的全過程,品嘗正宗的鮮活有機魚。

        巨網捕魚最壯觀的場面莫過于拉網環節,隨著“一二、一二”的口號響起,拉網開始了,漁工們不斷向網的中心靠攏,只見兩條、四條……數不清的魚同時躍起,達到了巨網捕撈的。由于這些鰱鳙魚平時都生活在無拘無束的千島湖內,為了盡量避免擦傷魚體,千島湖還有專門的靜養基地,至少過10多天后,待全部安分以后,再銷往全國各地。

        據悉,巨網捕魚歷史上一網捕撈的最高產量是30.5萬公斤,捕撈最大的魚是青魚75.5公斤。現在千島湖捕撈十分重視水域生態系統的保護,對捕撈規格有嚴格限定,捕大留小。規定鰱魚要長到3公斤以上、鳙魚長到4公斤以上才能捕撈。因為這些魚不僅能帶來豐厚的經濟效益,更是千島湖水質保護的使者。

        千島湖的秀水養育了美味的千島湖淳魚,千島湖淳魚又保護了千島湖的一湖秀水。

        “淳”牌有機魚享譽全國

        一直以來,千島湖的魚兒“養在深閨人不識”,千發集團通過幾十年的努力,讓這些看似普通的魚兒成為了餐桌上的佳肴美饌,成為記者鎂光燈下的明星,成為千島湖和杭州的驕傲,成就了千發集團完整的千島湖淳魚產業鏈,也確立了千島湖在全國大庫漁業的領導地位。

        據介紹,2000年,公司開業界先河,獲得了國內第一張有機魚證書;次年,又注冊了“淳”商標,正式邁入品牌化運作軌道;2003年,“淳”牌有機魚項目被列入國家級星火計劃;同年,“淳”牌有機魚通過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注冊;2006年,公司“淳”牌鳙魚被農業部評為首屆中國名牌農產品; 2009年,“淳”牌(有機魚)被國家工商總局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截至2017年,千發集團已經成功舉辦了六屆“中國杭州千島湖有機魚文化節”。

        “淳”,讓人聯想到淳安與千島湖,優質的水體與野生有機魚,兩者本身又是相輔相成的關系,再加上蜚聲中外的成熟旅游品牌,一下子提高了“淳”牌的認知度。在品牌傳播策略上,“淳”牌主打“魚水合一,與湖共舞”,深度挖掘千島湖的品牌效應,將有機水產品和千島湖的旅游資源充分結合。

        優質的產品才是好品牌的基礎和支撐。千發集團建設了嚴格的標準化體系,在魚苗培育、夏花魚種生產、一齡仔口魚種生產、二齡老口魚種生產、成魚養殖捕撈、運輸等環節嚴格規定生產標準。為了保證讓消費者吃到的都是最新鮮、最正宗的產品,“淳”牌采用直營直銷、區域專賣的方式,并在2005年開始,為每條千島湖有機魚配備防偽卡,有力地抵抗了市面上“假魚”的沖擊。

        第9篇:漁業資源的概念范文

        (一)循環經濟的含義

        循環經濟的概念最早由美國人鮑爾丁于1966年提出,它與傳統的粗放型經濟存在根本的差異。傳統的粗放型經濟是物質單向流動的線性經濟,表現為“資源—產品—污染物”,這是一種掠奪性、破壞性發展模式。循環經濟以“3R”(減量化Reduce、再利用Reuse、再循環Recycle)為原則,旨在建立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是一種可持續發展模式,體現了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理念。在農業社會中經濟發展緩慢,粗放型發展模文文獻式給人們的生產生活帶來的危害并不明顯。但在工業社會里,尤其是在市場經濟的今天,這一發展模式的弊端日益顯現。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實現了跨越式發展,但與此同時,粗放型的發展模式也給經濟社會帶來了巨大的創傷。進入21世紀以來,我國政府對粗放型經濟的危害性給予高度關注,并于2008年8月29日頒布了《循環經濟促進法》,由此拉開了經濟轉型的幕布。

        (二)稅收法律制度在促進循環經濟發展中的作用

        面對公共產品,市場經濟這只看不見的“手”顯得無能為力。環境資源屬于公共產品領域的范圍,屬于“市場失靈”之處。稅收這一重要的經濟杠桿可以克服“市場失靈”現象,具體而言:

        (1)引導消費。政府通過稅收影響企業產品和服務的價格,從而引導消費者的選擇。

        (2)遏制污染。政府通過稅收,讓企業對自己的排污行為付出代價,將會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企業的排污行為。

        (3)激勵循環經濟。對于節能減排、低碳環保的項目,政府通過多樣的稅收優惠措施,將促進循環經濟發展。

        二、我國循環經濟稅收立法現況及評價

        (一)我國循環經濟稅收立法現況

        1.資源稅類。現行《資源稅暫行條例》系針對礦產品和鹽,并選擇開采、生產環節征收。具體稅目包括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其他有色金屬礦原礦、鹽。此外,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系針對土地資源而征收。

        2.商品稅類。現在增值稅立法對綜合利用資源和再生資源給予較多的激勵措施。比如,對污水處理勞務、再生水、翻新輪胎、以廢舊輪胎為全部原料生產的膠粉免予征稅;對于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熱力、對以工業廢氣為原料生產的高純度二氧化碳產品、以煤炭開采過程中伴生的舍棄物油母頁巖為原料生產的頁巖油,實行即征即退。現行立法對部分不可再生資源和有害環境的消費品課以消費稅,相關稅目有鞭炮焰火、成品油、木制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鉛蓄電池和涂料,其中鉛蓄電池和涂料的消費稅自2016年1月1日開征。

        3.所得稅。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對節能環保、綜合利用資源給予多樣化的優惠措施。比如對環境保護項目、節能節水項目給予免稅或減征,對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產品取得的收入予以減計,對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二)對現行稅收法律制度的評價

        現行稅收政策在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方面較之以往已有很大的進步,但仍存在一些不足,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尚未有專門的環境保護稅。在“資源—產品—廢棄物—再生資源”這一循環經濟的鏈條中,現行增值稅、資源稅等系針對“資源—產品”環節,所得稅、增值稅對“廢棄物—再生資源”亦有所調控,但是在“產品—廢棄物”這個環節上,尚未有相關稅種“擔此大任”,而這恰恰是環境保護稅的核心功能所在。“污染者付費”是《環境保護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它不單指污染者要承擔環境修復責任,還包括污染者付費使用環境。“付費使用”在發達國家一般是指環境稅(或稱生態稅),如美國的垃圾稅、英國的垃圾場稅、荷蘭的地表水污染稅、地下水開采稅和噪音稅、德國的生態稅和廢水稅、法國的水污染稅等[1]。

        2.資源稅類未能體現循環經濟理念。“現行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實際上是一種級差地租,履行的是所得稅的功能,未能體現循環經濟理念。”“現行資源稅政策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逆向作用,由于資源稅收入大部分歸地方……往往起到了鼓勵地方對資源過度開發的作用。”[3]

        3.適應循環經濟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亟待改進。現行稅收法律制度對循環經濟給予很多優惠政策,但仍有待改進。“部分優惠項目標準太嚴或程序過于復雜,使得一些企業難以真正享受到優惠。比如,污水處理要達到GB18918-2002的標準才能享受免稅政策。”[4]部分環保節能項目雖按規定可以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優惠政策,但由于退稅需提交的材料繁多、程序復雜,使得一些企業打退堂鼓。

        三、關于循環經濟稅收政策調整的思考

        (一)總體思路

        既往的做法一般是在制定增值稅、消費稅、資源稅等稅收單行法規的時候,分別考慮對何種資源和行為進行征稅、如何征稅。這種“零售”的做法不能很好地兼顧稅收政策對循環經濟的整體效應。筆者認為,未來稅收立法有必要建立統一稅收立法聯動機制,即在循環經濟的視野下,由立法部門統觀全局,對特定資源和行為是否具有可稅性、應征何種稅、具體稅目和稅率、納稅環節、稅收優惠措施、征管措施統一規定。循環經濟體現為“資源—產品—廢棄物—再生資源”的鏈條模式,稅收立法部門應根據這一鏈條各個環節的特殊要求設計具體稅制。

        (二“)資源—產品”環節稅制設計

        在“資源—產品”這一環節,立法者首先應注意區分可再生資源與不可再生資源。對于納稅人利用一般的可再生資源生產產品對外銷售的,只需在銷售環節對產品征收增值稅等流轉稅即可,而無需在使用環節對可再生資源征收資源稅。對部分節能環保的產品,應在增值稅、所得稅方面給予免稅、減稅等稅收優惠措施。但土地、森林、海洋資源雖屬可再生資源,仍應遵循付費使用原則。現行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屬于廣義上的資源稅。目前,對于采伐森林、海洋捕撈,沒有征收資源稅。根據《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規定,采伐林木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育林基金。《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征收使用辦法》規定,在我國內水、灘涂、領海以及我國管轄的其他海域采捕天然生長和人工增殖水生動植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繳納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上述育林基金、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系對森林資源和漁業資源的保護,具有資源稅的功能,建議將來立法將此納入資源稅法當中。為防止不可再生資源被過度利用,對于開采不可再生資源,除應征收增值稅等商品稅外,還應課以資源稅、消費稅。出口不可再生資源的,不應給予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出口退稅。為鼓勵進口以解決國內資源不足問題,對進口不可再生資源,應給予關稅、增值稅、消費稅方面的優惠措施。在“資源—產品”這一環節,立法者還應區分資源的首次利用與循環利用。為促進節能減排,對循環利用資源,稅收上應予以相應優惠措施,比如,允許企業(包括小規模納稅人在內)在采購特定的循環利用資源時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對企業使用循環利用資源給予加計扣除、加速折舊等所得稅優惠措施。

        (三“)產品—廢棄物(污染物)”環節稅制設計

        在“產品—廢棄物(污染物)”這一環節,應重視未來的環境保護稅的作用。未來的環境保護稅宜設計為從量稅,應根據污染物的性質確定相應定額稅率,并以排放量(包括固體廢棄物的排放量、氣體和水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噪聲的分貝數)為計稅依據。為保證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環保稅應設置起征點。對于排放量達到或高于國家環保部門確定的標準的,開始起征。對于排放量超過國家環保部門確定排放標準若干比例的,可加成征收。筆者認為,噪音污染、大氣污染、水污染的環境保護稅,宜設計成級差稅率,即噪音按分貝數高低,大氣污染、水污染按污染當值量大小規定階梯式的定額稅率。

        (四“)廢棄物—再生資源”環節稅制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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