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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賬面余額就是資產的歷史成本,而資產賬面價值是資產賬面余額扣除了累計折舊、累計攤銷以及減值準備等金額后的凈額。資產賬面余額與資產賬面價值可能相等,也可能不相等。(1)資產賬面價值與資產賬面余額相等。比如,銀行存款賬面余額與賬面價值相等;庫存現金的賬面余額與賬面價值相等。(2)資產賬面價值與賬面余額不等。資產賬面價值與資產余額不等,主要居于三個原因:一是資產因使用發生了價值減損,二是資產發生了減值,三是考慮了貨幣的時間價值。常見的賬面價值與賬面余額不等的情形歸納如表1。
[例1]說明長期應收款賬面價值與賬面余額的關系
甲公司2011年1月1日銷售一臺大型設備給乙公司,售價為3000萬元,分別在2011~2012年末等額收取。按照稅法規定,在約定收款日期按約定的收款金額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收取增值稅稅款;該設備的成本為1600萬元。則2011年1月1日確認的收入為長期應收款的現值,假設折現率為6%。甲公司賬務處理如下(單位:萬元):
(1)2011年1月1日銷售時
長期應收款現值=1000÷(1+6%)+1000÷(1+6%)2+1000÷(1+6%)3=943.4+890+839.62=2673.02(萬元)。
長期應收款3000萬元與收入2673.02萬元之間的差額326.98萬元計入“未實現融資收益”,相當于在銷售日甲公司為乙公司代墊資金2673.02萬元,按市場利率6%收取利息,三年應收利息為326.98萬元。
借:長期應收款(本+息)3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本金)2673.02
未實現融資收益(利息)326.98
借:主營業務成本1600
貸:庫存商品1600
(2)2011年12月31日
收取貨款
借:銀行存款1170
貸:長期應收款1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
確認2011年利息收入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 160.38
貸:財務費用(利息收入)160.38
各年利息收入計算過程見表2。
2011年12月31日長期應收款賬面價值=長期應收款賬面余額(3000-1000)-未實現融資收益(326.98-160.38)=2000-166.6=1833.4(萬元)。
假設2011年末該長期應收款計提壞賬準備100萬元,則2011年12月31日長期應收款賬面價值=長期應收款賬面余額2000-未實現融資收益166.6-壞賬準備100=1733.4(萬元)。
二、負債賬面余額與賬面價值的區別
負債賬面余額就是負債賬戶的賬面余額,在一般情況下,負債賬面價值與負債賬面余額相等,比如應付賬款賬面價值等于其賬面余額。但是,在考慮了貨幣時間價值后,負債賬面價值不等于賬面余額。常見的賬面價值與賬面余額不等的情形歸納如表3。
[例2]說明長期應付款賬面價值與賬面余額的關系。
甲公司2011年1月1日從乙公司購入大型機器作為固定資產使用,該機器已收到。購貨合同約定,大型機器的總價款為1000萬元,分3年支付, 2011年12月31日支付500萬元,2012年12月31日支付300萬元,2013年12月31日支付200萬元。按照約定付款日期支付增值稅;假定折現率為6%。則甲公司賬務處理如下(單位:萬元):
(1)2011年1月1日
計算總價款的現值作為固定資產入賬價值
2011年1月1日的現值=500÷(1+6%)+300÷(1+6%)2+200÷(1+6%)3=471.70+267.00+167.92=906.62(萬元)
總價款與現值之間的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即未確認融資費用=總價款1000-現值906.62=93.38(萬元)。
借:固定資產(本) 906.62
未確認融資費用(息) 93.38
貸:長期應付款(本+息)1000
(2)2011年12月31日
支付貨款
借:長期應付款(本+息)5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85
貸:銀行存款585
確認2011年利息費用
借:財務費用 54.39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54.39
各年利息費用計算過程見表4。
2011年12月31日長期應付款賬面價值=長期應付款賬面余額(1000-500)-未確認融資費用(93.38-54.39) =500-38.99=461.01(萬元)。
[例3]說明應付職工薪酬賬面價值與賬面余額的關系。
翠花是甲公司的一名員工,在2010年12月31日內部退休,將于2015年12月31日正式退休。假設在每年年末甲公司應支付翠花內退工資和福利5萬元,并假定折現率為6%。則甲公司會計處理如下(單位:萬元):
(1)2010年12月31日
應付職工薪酬現值=5÷(1+6%)+5÷(1+6%)2+5÷(1+6%)3+5÷(1+6%)4+5÷(1+6%)5=4.72+4.45+4.20+3.96+3.74=21.07(萬元)。
借:管理費用 21.07
未確認融資費用 3.93
貸:應付職工薪酬25
2010年12月31日應付職工薪酬期末賬面價值=應付職工薪酬賬面余額25-未確認融資費用3.93=21.07(萬元),在2010年年末資產負債表中,應列示應付職工薪酬21.07萬元。
(2)2011年12月31日
支付內退工資和福利
借:應付職工薪酬5
貸:銀行存款5
確認2011年利息費用
借:財務費用 1.26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1.26
各年利息費用計算過程如表5。
計算應付職工薪酬賬面價值
2011年12月31日應付職工薪酬賬面價值=應付職工薪酬賬面余額(25-5)-未確認融資費用(3.93-1.26)=20-2.67=17.33(萬元)。
其余各年略。
三、各種資產盤盈、盤虧的會計處理區別
資產在使用或存儲過程中,有時會發生盤盈和盤虧。盤盈、盤虧的會計處理方法歸納如表6所示。
根據已有文獻的總結,我國上市公司通過利用會計政策的選擇進行盈余操縱的主要動因有:(1)取得配股資格,進行再融資。我國規定,公司要配股必須滿足最近3年的凈資產收益率達到6%的條件。為賺取更多凈利,公司狠可能進行盈余管理。(2)實現扭虧為盈,避免退市。對于已經連續兩年虧損的上市公司,證券交易所會實行特別處理,如果連續虧損三年,交易所將采取停盤處理,嚴重者將被退市。為了避免被摘牌退市,公司必須實現第三年的盈利,所以,第三年很有可能進行盈余管理。(3)重虧現象。對于無法扭虧的上市公司,既然虧損了就一次虧個夠,還可以為下年的盈利儲存利潤,所以會進行盈余管理。為了實現上述目的,上市公司往往會動用各種手段實施盈余管理,會計政策的選擇就是最為常見的一種方法。甄曉薇(2003)以電子信息行業的23家上市公司為樣本,通過對壞賬準備、折舊政策和8項減值準備和攤銷等,和盈余管理關系的分析,發現我過上市公司存在通過會計政策選擇來實施盈余管理的行為。王懷棟、秦江萍(2004)提到上市公司通過會計政策選擇進行盈余管理的方法主要有:產減值準備計提數和轉回數、存貨計價方法、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和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的選擇。
現有文獻中也有就某一種會計政策的選擇對盈余管理的影響的大量研究。趙春光(2006)研究發現上市公司利用減值的計提與轉回進行盈余管理行為。而魏濤、陸正飛、單宏偉(2007)對上市公司利用非經常性損益進行盈余管理的行為進行了研究,發現無論是虧損公司還是盈利公司的盈余管理相當倚重于非經常性損益。上述文獻說明,我國利用會計政策選擇進行盈余管理的行為還是比較眾多的,而且會計政策的可選性,使得公司可以從多方面調整公司的收益。我國的新準則對金融資產的分類有了新的規定,這給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提供了新的契機。王建新(2007)在研究中指出,公司傾向于將股票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計量,而且金融類企業比非金融類企業更愿意將金融資產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葉建芳、周蘭、李丹蒙、郭琳(2009)的實證研究發現,當上市公司持有較多的金融資產時,為降低其公允價值的波動對利潤的影響,管理層傾向于將多數的金融資產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計量;在后續計量中,管理層會在近期內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以保證較高的利潤,。以上研究說明,利用金融資產分類進行盈余管理的空間還是很大的,而且由于金融資產劃分主要依賴于管理者的意圖,對于這方面來說管理者比較好操縱。基于以上研究,本文就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劃分是如何影響盈余的問題展開,主要從會計核算的區別,通過對案例的分析,進而分析其對企業盈余的影響,即其帶來的經濟后果。
二、兩類金融資產的分類對企業盈余影響的具體分析:
1.兩類金融資產的會計核算區別分析。
1.1兩類金融資產的定義及分類。金融資產,是企業所擁有的以價值形態存在的資產,是一種索取實物資產的無形的權利。本文所述金融資產主要包括股權投資、債權投資和金融衍生工具等。前文已介紹了企業將金融資產的分類情況,本文主要分析交易性和可供出售這兩類金融資產。企業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的目的是為了短期內出售,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沒有被劃分到其他三類,切購入就確定為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由于,這兩類金融資產從內容上有交集,且劃分標準由管理當局主觀確定,所以,這兩類金融資產的劃分給管理者提供了盈余操作空間。
1.2兩類金融資產會計處理的區別。(1)初始計量的區別。交易性金融資產在初始確認時,以其取得時的公允價值作為入賬價值,而相應的交易費用作為投資收益處理,影響當期的利潤;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初始確認時,按其公允價值計入賬面價值,與交易性金融資產不同的是相關的交易費用也計入成本中。因而,將新取得的金融資產確認為交易性或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對當期的資產價值和利潤的影響是不同的。(2)后續計量的區別。根據會計準則規定,這兩類資產采用以公允價值的計量方法進行后續計量,但針對公允價值變動的處理有所區別。交易性金融資產在“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中列示其價值變動,影響當期利潤,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則在“資本公積”科目中進行反映,影響權益。此外,在資產負債表日,交易性金融資產不發生減值,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不同,當有確鑿證據表明其價值有所降低時,應當計提減值準備。所以說,在持有期間,兩類金融資產對利潤和所有者權益的影響也是有差異的。(3)處置的區別。交易性金融資產在出售時,其售價和賬面價值的差額以及累計的公允價值變動均要轉入“投資收益”科目中,此處理只影響當期利潤;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雖然也是按售價和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但是,其累計的公允價值變動需記在“資本公積”中,且要將其從“資本公積”中轉出,結轉到“投資收益”中。因此,在處置階段,交易性金融資產只影響當期利潤,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除了影響當期利潤外,對所有者權益也有所影響。
2.兩類金融資產的劃分對企業盈余的影響分析。
2.1初始劃分時對企業盈余的影響。根據上述理論,交易性金融資產在入賬時影響當期的利潤,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對當期利潤沒有影響。顯而易見,當資本市場形勢大好時,為了獲取較大的收益,管理者較傾向于將取得的資產資產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如此,交易性金融資產價值的增加部分會被直接計入利潤中,進而提升企業當期的利潤,有利于企業股票增值以及獲得再融資的機會。當資本市場波動,即不穩定時,企業股票或者債券的公允價值也會隨市場的波動而波動,為了避免金融資產的價值波動對當期利潤的影響,管理當局更傾向于將金融資產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但是在初始化分時也應當注意,當資本市場無法預測時,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價值波動會直接影響當期利潤的波動,而利潤的這種波動會導致會計信息失真,給投資者造成一種假象,進而影響投資者的投資決策。此外,也正是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變動直接計入當期利潤,所以,持有期間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就失去了操縱的空間,管理者也就無從利用交易性金融資產進行盈余管理。然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處理有所不同。其在持有期間的公允價值變動首先計入所有者權益,不會造成利潤的波動,利于穩定投資者信心,利于穩定股價,并且由于出售時要將所有者權益中的累計公允價值變動轉入當期損益,所以給管理者留有很大的盈余管理空間。
2.2后續計量中對企業盈余的影響。在后續計量中,交易性金融資產本身的性質決定了其不能夠實施盈余管理,然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后續期間的盈余管理的空間很大。首先,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先計入所有者權益,處置時才轉入當期損益,所以,管理層的可操作性較強。當企業經營狀況較好時,管理者會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所有者權益,實質上,這一行為便是儲存利潤,即先把公允價值變動部分積累到資本公積中,于未來年度發生虧損或者需要利潤時,便可釋放出積累的利潤,滿足企業需要。再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后續計量中,有確鑿的證據表明其價值減少時,需計提減值準備。對于已計提減值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當出現由減值相關事宜引起的公允價值上升的情況時,已確認的減值便可轉回。在實務操作中,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下跌的暫時性與非暫時性是沒有明確判斷標準的,且公允價值上升是否與原減值事宜相關,完全依賴于管理層的主觀意識,所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的計提或轉回存在很大的操作空間。當企業收益較多的年度,管理者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提較多的減值準備,而虧損年度,將減值準備予以轉回,以增加利潤,達到盈利等目的。
2.3處置時對企業盈余的影響。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價值,不論上升還是下降,后續計量時均在當期利潤中有所體現,因此,交易性金融資產出售時,其變動不會對當期利潤產生太大影響,企業利用交易性金融資產來調整利潤、進行盈余管理的可操作性不大。而對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處置時需將資本公積中累計的公允價值變動結轉到投資收益中,所以對利潤影響較大。當企業經營出現虧損時,管理者可以改變原有意圖,將盈利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出售,把隱藏在資本公積中的隱藏利潤釋放出來,即公允價值變動部分從資本公積中轉入利潤中,以增加當期利潤,實現盈利。當利潤增長較快時,出售虧損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以平滑利潤,使得利潤處于一個相對平穩增長的狀態。
三、結語
承租人采用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雖然在法律形式上資產的所有權在租賃期間仍屬于出租人,但由于資產的租賃期基本上包括了資產的有效使用年限(一般租賃期大于有效使用年限的75%),承租企業實質上獲得了租賃資產提供的主要經濟利益,同時承擔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因此,承租企業應將融資租入資產作為一項固定資產入賬,同時確認相應的負債,并采用與自有應折舊資產相一致的折舊政策計提折舊。
為與企業自有固定資產相區別,企業應對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單設“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明細科目進行核算。企業應在租賃期開始日,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加上在租賃談判和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可直接歸屬于租賃項目的手續費、律師費、差旅費、印花稅等初始直接費用,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借記“固定資產――融資租人固定資產”科目。按最低租賃付款額,貸記“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科目;按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未確認融資費用”科目。每期支付租金時,借記“長期應付款一應付融資租賃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如果支付的租金中包含履約成本,按履約成本金額,借記“制造費用”、“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每期采用實際利率法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時,按當期應分攤的未確認融資費用金額,借記“財務費用”科目,貸記“未確認融資費用”科目。租賃期屆滿,如合同規定將租賃資產所有權轉歸承租企業的,企業應進行結轉,將固定資產從“融資租人固定資產”明細科目轉入有關明細科目。
采用實際利率法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時,分攤率的確定具體分為下列幾種情況:(1)以出租人租賃內含利率作為折現率將最低租賃付款額折現,且以該現值作為租賃資產入賬價值的,應當將租賃內含利率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的分攤率。(2)以合同規定利率作為折現率將最低租賃付款額折現,且以該現值作為租賃資產入賬價值的,應當將合同規定利率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的分攤率。(3)以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作為折現率將最低租賃付款額折現,且以該現值作為租賃資產入賬價值的,應當將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的分攤率。(4)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作為入賬價值的,應當重新計算分攤率,該分攤率是使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等于租賃資產公允價值的折現率。
[例]2009年12月15日,甲公司與乙租賃公司簽訂了一份電動車生產線租賃合同。租賃合同規定,租賃期開始日為2009年12月31日:租賃期為3年,每年年末支付租金3000(30TZ。租賃期屆滿時電動車生產線的估計余值為120000元,其中由甲公司擔保的余值為110000元,未擔保余值為1000O元。該生產線的保險、維護等費用由甲公司白行承擔,每年20000元。該電動車生產線于2009年12月31日運抵甲公司,該生產線不需安裝,當日投入使用,估計使用4年,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于每月月末確認融資費用并計提折舊。該生產線在2009年12月31日的公允價值為950000元:租賃內含利率為6%。2012年12月31日,甲公司將該電動車生產線歸還給乙租賃公司。
甲公司租賃開始日的帳務處理:
第一步,判斷租賃類型。
本例中租賃期(3年)占租賃資產估計使用年限(4年)的75%,滿足融資租賃的標準,甲公司應當將其認定為融資租賃。
另外,甲公司2009年12月31日計算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確定租賃資產入賬價值。應選擇租賃合同規定的利率6%作為折現率。
最低租賃付款額=300000×3+110000=1010000(元)
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300000×(P/A,6%,3)+110000×(P/F,6%,3)=300000×2.673+110000×0.84=801900+92400=894300(元)
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894301玩大于租賃開始日公允價值的90%,即855000元(950000×90%),滿足融資租賃的標準,甲公司應當將該項租賃認定為融資租賃。
上述兩條只要滿足其一就可認定為融資租賃。
第二步,確定租賃資產的入賬價值。
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為89430()元,小于租賃資產公允價值950000元。根據孰低原則,租賃資產的入賬價值應為其折現值8943(30元。
第三步,計算未確認融資費用。
未確認融資費用=最低租賃付款額一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1010000-894300=115700(元)
第四步,將初始直接費用計入資產價值。
初始直接費用是指在租賃談判和簽訂租賃協議的過程中發生的可直接歸屬于租賃項目的費用。承租人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通常有印花稅、傭金、律師費、差旅費、談判費等。承租人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應當計入租人資產價值。本例中沒有該項費用。
第五步,2009年12月31日租入固定資產時的會計處理:
借:固定資產――融資租人固定資產894300
未確認融資費用
115700
貸:長期應付款一應付融資租賃款
1010000
甲公司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的會計處理:
第一步,確定融資費用分攤率。由于殂賃資產的人賬價值為其最低租賃付款額的折現值,因此融資費用分攤率為折現率6%。
第二步,租賃期內按實際利率法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表1)。
第三步,支付租金、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的會計處理為:
(1)2010年12月31日支付租金時:
借: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300000
貸:銀行存款
300000
(2)2010年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894300×6%=53658(元)
2010年每月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時,每月財務費用為:53658÷12=4471.50(元)
借:財務費用4471.50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4471.50
(3)2011年12月31日支付租金時:
借: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費300000
貸:銀行存款
300000
(4)2011年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894300-(1100000-53658)]×6%=38877,48(元)
2011年每月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時,每月財務費用為:38877.48÷12=3239.79(元)
借:財務費用
323%79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
3239.79
(5)20012年12月21日支付租金時:
借: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費300000
貸:銀行存款
300000
(6)2012年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1=115700-53658-3887%.48
=23164.52(元)
2012年每月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時,每月財務費用為:23164.52÷12=1930.38(元)
借:財務費用
1930.38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
1930.38
每年支付保險費、維護費,計提本年折舊的會計處理:
(1)2010年度支付該生產線的保險費、維護費:
借:制造費用
20000
貸:銀行存款
20000
(2)20lO年度計提本年折舊=(894300-110000)÷3
=261433.33(元)
2010年每月計提的折舊額為:261433.33÷12=21786.11(元)
借:制造費用
21786.11
貸:累計折舊
21786.11
(3)2011、2012年度計提本年折舊,并支付保險、維護等費用,會計處理同2010年度。
租賃期滿,將該生產線退還乙租賃公司的會計處理:
借: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費
110000
累計折舊
784300
關鍵詞:民辦學校法律主體融資環境擔保法修改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鼓勵金融機構運用信貸手段,支持民辦教育事業的發展。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鼓勵社會基金組織為民辦學校提供貸款擔保,鼓勵信托機構利用信托手段籌集資金支持民辦學校的發展。”《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的頒行,立法宗旨無疑是促進民辦教育的發展。然而,自兩法頒行的數年來,并沒有出現預想中的社會資金投資辦學的熱潮。相反,民辦學校的數量近年來卻呈現急劇下降的趨勢,各地甚至相繼出現了民辦學校破產倒閉的現象。上述局面出現的原因,我們不排除管理不規范的因素,也不排除被市場自然淘汰的因素。但我們必須看到的是,在民辦學校規模發展急需金融信貸支持的今天,現行《擔保法》第九條“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和第三十七條“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不得抵押。”的規定,無疑是制約民辦學校發展的重大制度障礙。后頒行的《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也有相關的規定。不難看到,立法上的滯后與缺位已成為民辦學校“融資難”的制度,各省市政府和金融機構采取了一定的扶持政策畢竟限于政策層面的支持,《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的修改與完善勢在必行。本文在分析民辦學校“融資難”的法律因素的基礎上,擬對《擔保法》的修改與完善提出構想。
1民辦學校“融資難”的法理分析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教育體制的不斷深化和完善,我國民辦教育事業所取得的成績是舉世矚目的。據最新資料統計,2006年全國共有各級各類民辦學校(教育機構)9.32萬所(不含民辦培訓機構2.35萬所),各類學歷教育在校學生達2313.02萬人(資料來源:教育部2006年全國教育事業發展統計公報民辦教育的發展,不僅滿足了廣大人民群眾對教育的不同層次的需求,有效緩解了我國經濟建設與各類人才的供求矛盾,而且在完善教育結構,優化教育資源、深化教育改革,拉動相關產業等諸多方面都作出了積極的貢獻,有力地推動了我國教育管理體制、教育思想理論、教師隊伍建設乃至教育政策、教育實踐、學校辦學模式等重大變革,民辦教育已經成為我國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并得到了國家立法的確認。然而,我們必須看到的是:在目前階段,我國民辦學校的發展在某種程度上主要還是依靠各級政府的政策扶持,制約民辦學校融資的國家立法問題還未能得到根本性解決。《擔保法》等法律法規亟需修改,理由與法律依據如下:
1.1民辦教育已經成為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
改革開放二十余年來,中國民辦教育所取得的成績是巨大的。在民辦學校沒有國家財政投入的特殊國情下,為保證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公平競爭,國家有必要修改現行《擔保法》,落實《民辦教育促進法》的相關規定,對民辦學校提供信貸支持,在明晰產權的基礎上,允許民辦學校為滿足自身發展需要,可以用全部的法人財產和投資人的股權對外擔保融資。
1.2民辦教育事業的“營利性”與“公益性”不僅沒有沖突,而且可以實現良性互動
民辦教育是一種與公辦教育不同的制度安排,在這種制度安排下,民辦學校主要通過民間資金舉辦并依靠學費運營,公辦學校則主要由政府舉辦并依靠維持。由于民辦教育具有公益性,其必然要求民辦教育也應當像公辦學校一樣獲得政府的財政支持;然而,在目前的國情下,民辦的身份在一無國家財政投入,二無社會捐助的特殊國情下,民辦學校只有通過盤活固定資產、相關投入以及通過長期辦學實踐形成的社會信用擔保融資,才能獲得自身發展所必要的資金。否則,民辦學校的發展資金便無以為繼。為實現,民辦學校規模與質量的良性互動,《擔保法》應賦予民辦學校用先期投入和長期積累的法人財產進行擔保融資的主體資格。
1.3我國民辦學校的本質特征是“投資”辦學,在法律主體上與公辦學校和國外私立大學有本質區別
在我國,民辦學校的主體是民間資本投資人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暫行條例》設立的獨立法人,其法人屬性顯然有別于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與國外“捐資”辦學為主體的財團性私立大學也有本質區別。在設立與運行方面,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主要靠國家財政性投入運轉和維持的,其法律屬性與靠民間資本投資人設立的民辦學校有重大區別。在我國現行法律框架和行政管理模式下下,公辦學校并未享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其財產權的行使受到必要的限制的合理的,也是必要的。我國民辦學校是享有法人資格的獨立民事主體,除終極宗旨限定為“公益”外,其設立與運營與公司企業并無本質區別,在可以取得“合理回報”的現行法律框架下,投資人在民辦學校享有的權益在法律屬性上是股東權,投資人完全可以用股權進行質押融資。此與靠捐資辦學的國外私立大學有本質區別。在主要采取信托方式設立的國外私立大學,捐資人由于不能取得股東資格,不能享有股東權,其無權處分投入到私立大學的財產份額。我國民辦民辦學校作為獨立法人,其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法律地位是由現行法保障的。《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民辦學校對舉辦者投入民辦學校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按照法理,民辦學校對其法人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完全的民事權利。在產權明晰的情況下,民辦學校用其法人財產對外擔保融資是行使財產權的合法方式。《擔保法》和后頒行的《物權法》沒有區分公辦學校與民辦學校財產權的屬性,民辦學校的財產也一并被列為禁止抵押的財產范圍,無疑是剝奪了民辦學校以獨立民事主體的法律資格獲得信貸支持的權利。
1.4《擔保法》不僅與相關法律沖突,且嚴重滯后于民辦學校的發展實際
《擔保法》通過是在1995年,當時民辦學校在我國剛出現不久,數量有限,規模也不大。在當時的立法背景下,《擔保法》主要調整的是公立學校、公立幼兒園、公立醫院等主要靠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隨著民辦學校的發展,國家制定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將民辦民辦學校與傳統事業單位嚴格區分開來,而且制定《民辦教育促進法》,廢止《社會力量辦學條例》了中限制民辦學校財產轉讓、擔保的一系列規定,明確規定民辦學校可以獲得信貸支持,其立法宗旨是非常明確的。
關于《物權法》的適用問題。2007年新頒行的《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三)款沿襲了《擔保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不得抵押”的規定。物權法的立法宗旨主要限于解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物權基礎,適用對象是國家財政支持的“事業單位”。由于民辦學校不屬于事業單位,解決民辦學校擔保融資的法律障礙,不涉及《物權法》的適用和修改。
1.5民辦學校可以作為擔保主體的法律根據
1.5.1《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鼓勵金融機構運用信貸手段,支持民辦教育事業的發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鼓勵社會基金組織為民辦學校提供貸款擔保,鼓勵信托機構利用信托手段籌集資金支持民辦學校的發展。”
1.5.2《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民辦學校對舉辦者投入民辦學校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該條規定是民辦高校可以作為擔保人的現行立法依據。按照民法理論,法人有權對其法人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四項排他性權能,在產權明晰的情況下,民辦學校自然可以用其全部法人財產對外擔保融資。
1.5.3民辦學校既非社會團體也非事業單位
民辦學校有公益性質,但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民辦學校的法人類型為“民辦非企業法人”,其本身不屬于《民法通則》框架內的社會團體法人,也不屬于事業單位,是一種全新的法人類型。如前所述,現行《擔保法》將民辦學校按照《民法通則》中“事業單位“法人進行調整,混淆了我國法人分類標準與依據。因此,《擔保法》的效力范圍不得及于民辦學校,民辦學校作為擔保人和保證人并無法律障礙。
由上可見,金融機構在擔保貸款實踐對民辦學校及其投資人的擔保主體資格和可用擔保的財產范圍進行限制,一方面是基于對民辦學校“公益性“的片面認識,另一方面是出于對法律風險的現實考慮。禁止民辦高校用法人財產和投資人股權擔保融資既無必要,也不利于民辦學校和金融機構的發展。
2《擔保法》有關條款的修改與完善
2.1關于民辦學校的擔保主體資格
2.1.1《擔保法》第九條的修改。將《擔保法》第九條“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修改為“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但民辦學校除外。”
2.2.2《擔保法》第三十七條的修改。將第三十七條“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不得作為財產抵押。”修改為:“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不得作為財產抵押,但民辦學校為擔保自身債務的除外”。
2.2關于民辦學校可用于擔保的財產范圍
2.2.1關于土地使用權抵押
在《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第(三)款后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民辦學校以劃撥、出讓或租賃方式(租賃期50年以上)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集體土地使用權。”
2.2.2關于房屋抵押
在《擔保法》第三十四第(一)款后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民辦學校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定著物。”
2.2.3關于權利質押
(1)知識產權質押
《擔保法》并未禁止學校的知識產權質押,鑒于公辦學校用校產擔保融資涉及國有資產,金融機構在實踐中對公辦學校知識產權質押一般會采取限制態度。但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投資體制不同,根據物權法定原則,消除金融機構對民辦高校質押貸款的法律障礙,有必要在《擔保法》第七十五條第(三)款中增加一項,明確規定民辦學校的知識產權可以作為質押標的。
(2)關于學費收費權質押
現行《擔保法中》中并無關于收費權質押的一般規定,《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條也僅規定了應收賬款質押,既未明確應收賬款是否包含收費權,也未單列收費權質押。我們認為,既然高校收費權質押貸款已廣泛地運用于融資實踐,立法有必要及時規范,在《擔保法》第七十五條第(三)款中增加民辦學校學費收費權可以用于質押的規定。
(3)關于學生公寓收費權質押
學生公寓收費權質押是公辦高校后勤服務社會化的產物,并已有部門規章的規范,由于立法層級低,并未廣泛運用于學校擔保融資實踐。一般來說,民辦學校從運作之處后勤服務采取的就是市場化的運作模式,并已形成一定的規模資產。出于資產盤活的考慮,民辦學校急需用相關資產對外擔保融資。因此,《擔保法》有必要對民辦學校可以用學生公寓質押貸款作出明確規定。同理,根據民辦學校發展需要,《擔保法》除規定民辦學校學費收費權、學生公寓收費權可以質押貸款外,教材收費權、食堂收費權等也應一并納入《擔保法》的調整范圍,明確規定上述權利可以用來質押擔保貸款。
2.3關于民辦學校投資人的股權質押融資問題
民辦學校與民辦學校投資人是兩個不同的民事主體,在理順產權關系后,投資人完全可以用自己在民辦高校中享有的股權擔保融資。對股份與股權質押,《擔保法》已有明確規定,大多數省市已經啟動股權擔保融資實踐,在明晰產權和界定民辦學校法律主體的基礎上,民辦學校投資人用股權質押融資應無法律障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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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權益性金融資產;歸類;影響;監管
一、研究背景及其研究目的
財政部于2006年2月了新《企業會計準則》,標志著我國會計發展史上的一次偉大變革。在這一變革中,公允價值計量屬性的運用成為最大的亮點。作為公允價值計量屬性應用的代表性領域,權益性金融資產的會計核算體現了新企業會計準則理念的核心變化,并對上市公司業績的增減和股票市價的漲跌產生了較大的影響。另一方面,不同的權益性金融資產的會計核算方法不同,對上市公司會計信息的影響存在差異,但新準則沒有明確界定交易性金融資產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劃分標準。某項金融資產的具體分類,主要取決于企業管理層的風險管理、投資目的等因素,這為企業管理層對權益性金融資產的歸類留下了選擇空間。
二、權益性金融資產的范疇
(一)權益性金融資產的內涵
金融資產是金融工具的資產化形式,是對負債性金融工具或權益性金融工具投資的結果。本文所稱的權益性金融資產,是指企業對股票及其他權益性金融工具投資而形成的金融資產,在資產負債表中歸在“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兩個項下。其中,歸屬于“交易性金融資產”項下的權益性金融資產,主要是指企業準備在近期內出售以賺取差價而從二級市場購入的股票、基金等;歸屬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項下的權益性金融資產,主要是指企業沒有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的金融資產。
(二)權益性金融資產與長期股權投資的聯系與區別
權益性金融資產的“鏡像”是股票及其他權益性工具,與資產負債表上的“長期股權投資”同屬于股權投資,且上市公司的部分權益性金融資產就源于股權分置改革后取得流通權的原非流通股。兩者的會計核算方法有本質上的區別,最顯著的區別是:不管是交易性金融資產,還是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其期末的賬面價值都按公允價值進行計量、報告,確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長期股權投資在持有期間,根據表決權比例、對被投資單位的實質性影響等標準進行劃分,分別采用成本法和權益法進行核算。
三、權益性金融資產的歸類影響分析
對某項資產的歸類偏好,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該項資產的歸類對公司本身的影響。下面筆者通過比較分析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以及會計處理差異對公司會計指標、全面收益、所得稅、股票價格等方面的影響,以對管理層的歸類偏好做出判斷。
(一)會計處理比較
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同屬于金融資產,都在活躍的市場上有報價,公允價值能可靠計量,它們的會計核算方法適用于獨立的具體準則——《金融工具的確認與計量》,兩者的會計核算有以下異同:
一是初始計量時,交易性金融資產將交易費用計入當期損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將交易費用作為初始成本入賬。二是期末,兩者都按期末公允價值調整賬面價值,但交易性金融資產將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將公允價值的正常變動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交易性金融資產不計提減值準備,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下跌重大或屬非暫時性時,需計提減值損失,減少賬面價值;在計提減值后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又上升時,如果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屬于對負債性金融工具投資,則沖減原計提的減值損失(不在分析范圍),如果屬于對權益性金融工具投資,增加資本公積。三是處置時,兩者都須將累計公允價值變動轉出,但交易性金融資產從“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轉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從“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轉出。
(二)會計處理差異的影響分析
1.對會計指標的影響
如果不考慮取得時所發生的交易費用,一項權益性金融資產被歸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與被歸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變動對不發生減值的持有期間的利潤有差異,對減值期間及處置時的利潤沒有影響。當所持有的權益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上升時,金融資產不存在減值,如果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導致當期利潤、每股收益、每股凈資產上升;如果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只會導致投資企業的凈資產、每股凈資產的增加,不影響利潤指標。處置時,兩種歸類方法確認的投資收益總額都等于出售價格與初始投資成本的差額,且投資收益的大小都受金融資產的市場價格變動趨勢的影響。在金融資產的市場價格持續上漲的情況下,會使出售當期的投資收益大幅增加,每股收益大幅上漲;反之,在金融資產的市場價格持續下跌的情況下,會使出售當期的投資收益大幅減少,每股收益大幅下跌。處置時兩種歸類方法所確認的投資收益的唯一差異來源于取得金融資產時對交易費用的處理差異。由于取得投資時的交易費用是一次性的支出,且金額一般不大,在本文的分析中忽略不計。
2.對全面收益的影響
(1)全面收益的含義:企業的全面收益是指“在報告期內,除與所有者之間的交易以外,由于其他一切原因所導致的凈資產的變動”,包括公司的經營損益、持有資產的未實現和已實現的利得和損失。其中,公司的經營損益是指傳統的會計利潤;持有金融資產的未實現利得和損失是指在持有期間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上升和下降,也包括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計提的減值損失;持有金融資產的已實現利得和損失是指從取得至出售金融資產所確認的投資收益,包括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發生的交易費用、持有金融資產取得的應收股利、出售金融資產時收入超過賬面價值的差額及轉出的累計公允價值變動。
(2)全面收益的計算
全面收益=期末凈資產-期初凈資產-投資者投入+向投資者的分配=(期末的資產-期末的負債)-(期初的資產
-期初的負債)-投資者投入+向投資者的分配
全面收益的計算基于企業的資產、負債的變動,體現了新準則的資產負債表觀,有別于傳統的收入、費用觀的會計理念。交易性金融資產對取得投資時的交易費用作費用化的處理方法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對交易費用作資本化的處理方法,只影響取得金融資產當期的全面收益,不影響以后各期的全面收益的大小。另外,利潤表的損益最終會結轉到資產負債表的所有者權益項下,如果不計所得稅,則交易性金融資產將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將公允價值變動計入資本公積的處理方法也不影響全面收益。因此,采用全面收益評價公司的績效,可減少公司會計政策選擇的影響,應以全面收益作為會計監管和市場監管的一個基礎性指標。
3.對所得稅的影響
(1)公允價值變動對當期和未來期間應交所得稅的影響分析。稅法規定:資產在持有期間公允價值變動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待處置時一并計算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因此,某項金融資產歸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還是歸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變動不僅不影響當期應交所得稅的大小,也不影響未來期間的應交所得稅。因為不管是交易性金融資產還是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處置時確認的損益都等于處置收入扣除賬面價值后的差額加上原計入損益或資本公積的累計公允價值變動,實際上等于處置收入扣除初始入賬成本的差額,因此,不管歸類為何種權益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變動對未來期間的所得稅沒有影響,即兩種處理方法的遞延所得稅相同。(2)資產減值對當期和未來期間應交所得稅的影響分析。交易性金融資產不需計提減值,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下跌嚴重或屬非暫時性時,需將公允價值的下跌作為減值損失,計入損益表。稅法規定:除應收賬款按期末余額5%。計提的壞賬準備允許稅前扣除外,公司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在發生實質性損失前不允許稅前扣除。稅法對資產減值的處理與對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的處理相一致。因此,雖然新準則對這兩種權益性金融資產是否計提減值的規定不同,但不同的歸類不會帶來所得稅的差異。
(3)對所得稅費用的影響分析。新準則規定,所得稅會計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根據會計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異計算“暫時性差異”,確定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包含當期應交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兩部分,由于不同歸類不影響當期應交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因而也不影響所得稅費用。
可見,雖然人為因素可以操縱計入損益表的“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資產減值損失”的大小,但不能因此調節所得稅。所得稅是公司的一項重要費用支出,由于權益性金融資產的歸類不影響公司所得稅,由此可排除公司借助改變權益性金融資產歸類進行稅收籌劃的動機。
4.對股票價格的影響
新準則下,權益性金融資產的不同歸類對公司會計指標的影響有差異,但這種會計信息的差異只是會計政策選擇的結果,并未實質上改變公司的內在價值。如果資本市場是強有效的,權益性金融資產的不同歸類不影響公司的股票價格,但在資本市場有效性不強,人們識別、利用會計信息的能力不高,只能簡單使用少數幾個財務指標進行決策的情況下,這種由會計政策選擇引起的會計指標的差異傳導到資本市場,對公司的股票價格、關聯公司的股票價格乃至整個股票市場可能產生深刻的影響。
有眾多中外學者關于會計信息有用性的研究表明:會計信息有助于投資者預測公司收益、評估股票價值并做出買賣決策。有不少學者通過數據檢驗證明:每股凈資產或每股收益的變化,對上市公司的股票價格產生影響。還有價值相關性的實證檢驗結果進一步表明:每股收益對公司股票價格的解釋能力大于每股凈資產及其它財務指標的解釋能力。如曹國華、賴蘋2006年的研究《凈資產、剩余收益與股票定價:會計信息的有用性研究》中得出的結論:當期的每股凈資產對股票價格的解釋能力較弱,當期的每股收益對股票價格很有解釋能力,未來的每股收益對預測股票價格沒有太多幫助。
據此推測,在一定條件下,當股票的二級市場價格上升時,為了提高公司的營業利潤、每股收益、每股凈資產以至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持股公司更傾向于將長期股權投資歸類為權益性金融資產,或將權益性金融資產歸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而當股票的二級市場價格下降時,持股公司更傾向于將權益性投資歸類為長期股權投資,或將權益性金融資產歸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但前提條件一是持股公司認同有關資本市場的會計信息有用性、價值相關性的實證研究結論;二是會計利潤指標、市場價值指標在評價經營者業績時權重適當;三是持股公司對股票市場有合理的預期。顯然,股票市場價格是多種因素的綜合結果,受宏觀政策、資金的充裕程度、投資者的心理預期等多種因素的影響,持股公司難以預測所持有的股票的價格走勢,而其他的兩個前提條件是否能滿足還有待驗證。由此推斷,管理層不存在明顯的借助權益性金融資產的不同歸類影響公司股票價格的動機。
四、結論
綜上所述,一項權益性金融資產被歸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或被歸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影響公司的會計指標,進而影響公司的股票價格,但不影響公司的全面收益、所得稅。由于股市的不確定性,企業管理層在投資權益性金融資產時,不應存在明顯的通過改變權益性金融資產的具體歸類影響股票價格的傾向。如果在監管中更強調全面收益指標的作用,可消除企業管理層通過改變對權益性金融資產的歸類而影響會計指標的動機。但權益性金融資產與長期股權投資相比,兩者的會計核算方法有本質上的不同。一項股權投資被歸類為金融資產與被歸類為長期股權投資,對公司的業績及會計信息質量的影響差異懸殊。因此,為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應對企業的股權投資歸類的正確性進行監管。在監管時,應重點關注權益性金融資產與長期股權投資劃分的正確性、合理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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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交易性金融資產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持有至到期投資 公允價值
一、金融資產的概述
(一)金融資產的含義
金融資產屬于企業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廣義的金融資產是指單位或個人擁有的以價值形態存在的資產,是一種索取資產的權利,根據新會計準則的定義,金融資產組成主要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項、股權投資、債券投資和金融衍生工具形成的組合等。狹義的金融資產是指一切可以在有組織的金融市場上進行交易、具有現實價格和未來估價的金融工具的總稱。本文所分析的金融資產側重于狹義的金融資產,主要是對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進行比較分析。
(二)金融資產的分類
《企業會計準則第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定,企業應當結合自身業務特點、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要求,將取得的金融資產在初始確認時劃分為四類: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可以進一步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和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1)交易性金融資產,即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包括以交易為目的所持有的債券、股票、基金、權證等交易性金融資產。交易性金融工具具有以下兩個特征:企業的持有目的是短期性的,即在初次確認時就確定其持有目的是為了短期獲利;該金融資產具有活躍的市場,其公允價值能夠通過活躍市場獲取。
(2)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即指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之一的金融資產:該指定可以消除或明顯減少由于該金融資產的計量基礎不同所導致的相關利得或損失在確認和計量方面不一致的情況;企業風險管理或投資策略的正式書面文件已經明確規定該金融資產組合、該金融負債組合或該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組合,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管理、評價并向關鍵管理人員報告。
2.持有至到期投資,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且企業有明確意圖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資產。通常情況下,能夠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金融資產,主要是債權性投資,比如企業從二級市場上購入的固定利率國債、浮動利率金融債券等。
3.貸款和應收款項,是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指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除上述其他三類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也就是說若管理者的意圖不是很明確或者沒有計劃將其歸類到前三類,那么就可以將其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例如,企業購入的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股票、債券和基金等。
二、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差異
(一)初始計量方面的差異
1.交易性金融資產,在取得時支付的相關交易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當確認為應收項目即應收股利、應收利息。會計處理為: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投資收益”、“應收股利/應收利息”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2.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取得時支付的相關交易費用,均直接計入初始取得成本。會計處理為:借記“持有至到期投資”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收股利/應收利息”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二)后續計量方面的差異
1.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企業應將其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中,直接影響當期損益。會計處理為: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科目;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或做相反分錄。
2.持有至到期投資在持有期間,其賬面價值以攤余成本進行計量,并按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認利息收入計入投資收益,直接影響當期損益。會計處理為:借記“應收利息/應計利息
”科目;貸記“投資收益”、“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科目。
3.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企業應將其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影響的是所有者權益,不影響當期損益。會計處理為:借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貸記“資本公積”科目,或做相反分錄。
(三)資產處置方面的差異
1.交易性金融資產在被處置時,其公允價值與入賬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確認為投資收益,同時調整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即將其轉入投資收益。會計處理為: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交易性金融資產”、“投資收益”科目;借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2.持有至到期投資在被處置時,應將所取得價款與持有至到期投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即投資收益。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持有至到期投資”、“投資收益”科目。
3.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被處置時,應將取得的價款與該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同時將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對應處置部分的金額即“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轉出,計入投資收益。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資本公積”、“投資收益”科目。
三、金融資產會計處理的實例分析
現行準則將金融資產分為四類,其中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作為企業非常重要的兩類金融資產,在核算上存在很多相似之處,在會計處理上很容易混淆。本文以股票為例,通過比較將其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的不同,從而進一步分析不同類型的金融資產對企業當期產生的不同財務影響。 例:2012年11月11日a公司從二級市場購入一批b公司發行的股票600萬股。取得時公允價值為每股8.3元,含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每股0.3元,另支付交易費用8萬元,全部價款以銀行存款支付;2012年11月16日,收到最初支付價款中所含的現金股利;2012年12月31日,該股票公允價值為每股8.9元;2013年3月31日,該股票公允價值為每股7.5元;2013年6月30日,該股票公允價值為每股6.4元。預計股價的下跌是非暫時性的。2013年7月30日,該股票公允價值回升至每股6.6元。此時導致前期股票價格持續下跌的客觀因素已消失。2013年8月6日,甲公司出售全部股票600萬股,售價每股7元,另付交易費用6萬元。
該例中a公司從二級市場購買了股票,如果該公司管理層的意圖是為了近期出售,以賺取差價為目的,則會計人員應將它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若管理層不是為了短期獲利而持有該股票,則會計人員應將它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至于歸為哪類金融資產,主要取決于管理層對利潤等財務指標的考慮。所以筆者以這兩類金融資產為例,從初始計量、后續計量、資產的減值和處置等方面來具體說明它們在會計處理上的差異。
(一)取得金融資產時的會計處理(見表1)
這兩類金融資產會計處理的最大區別,就是對相關交易費用的處理不同。交易性金融資產初始確認時,將發生的交易費用簡化處理,直接費用化沖減當期損益,符合簡明原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初始確認時,將發生的交易費用資本化處理,直接計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初始入賬價值。初始確認時,兩種不同的會計處理將會對企業當期個別財務指標產生不同的影響。
若將其歸為前者,則甲公司的當期利潤會減少8萬元,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也會減少8萬元,當期所得稅費用也隨之減少2萬元(假定該公司的所得稅稅率是25%),致使當期凈損益減少6萬元。若歸為后者,則不會對該公司的當期損益產生任何實質的影響。
(二)資產負債表日金融資產價格變動的會計處理(見表2)
資產負債表日,兩類金融資產會計處理的最大區別就在于對該資產由于市場價格的升降所形成的公允價值變動差額的處理。交易性金融資產將公允價值變動差額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影響當期利潤。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沒有將公允價值變動差額計入當期損益,而是作為一種未實現的損益,通過“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計入當期利得(損失)來反映。
實際上,期末股票市場價格的上下波動所產生的公允價值變動差額只是一種潛在的、隱含的損益,只有等到將該股票出售之后才真正實現損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處理方式,一方面,很好地遵循了謹慎性原則,大大壓縮了企業利
市場價格上下波動隨意調節利潤的空間,另一方面,將未實現的損益通過利得(損失)來反映,很好地貫徹了全面收益觀的思想,是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重要體現。
(三)金融資產減值的會計處理(見表3)
當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市場價格下跌的幅度達到甚至超過其成本的20%,或連續下跌的時間達到或超過6個月,導致下跌的因素是客觀存在且非暫時的,就應合理地判斷該金融資產發生了減值,并計提減值準備。按現行市價與其成本的差額計入“資產減值損失”,將持有期間由于市場價格持續大幅度下跌所累積形成的“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借方余額轉出,不足的部分再計提減值準備,記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科目。
2013年6月30日,該股票的公允價值下跌至每股6.4元時,價格下跌幅度高達其成本的20%,且是非暫時性的,可以判斷該金融資產發生了減值,應計提減值準備。當市場價格大幅度下跌時,兩類金融資產會計處理的最大區別就在于二者對減值部分的確認和計量。交易性金融資產不計提減值準備,而是按現行市價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直接沖減當期損益(即借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660萬元;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計提減值準備,按現行市價與其成本的差額沖減當期損益(借記“資產減值損失”)968萬元。兩種處理都會減少當期利潤,但后者對當期利潤的影響程度要大得多。
(四)金融資產市價回升時的會計處理(見表4)
當客觀減值因素消失,金融資產的市場價格回升時,兩類金融資產會計處理的最大區別在于對市價回升金額的確認不同。前者將市價回升形成的潛在收益計入了當期損益,而后者將市價回升形成的潛在收益計入當期利得。不同處理將產生不同的財務影響,前者會使當期利潤增加120萬元,而后者的當期利潤不會受到影響。
(五)金融資產處置時的會計處理
處置時,兩類金融資產不同的會計處理對當期損益產生了很大的影響。若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將收到的處置款4 194萬元抵減購買支出4 800萬元,虧損606萬元。若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由于前期已確認了資產減值損失968萬元。導致本期實現了收益354萬元。這兩種處理對當期損益產生相反的影響。此種情形若是出現在年末,僅僅由于歸類的不同,會對年報的利潤等指標產生重大影響。
四、現行金融資產會計處理存在的問題
(一)金融資產的確認有待完善
由于衍生金融資產是一種選擇權,該權利所導致的未來經濟利益的流入在時間和金額上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并且其價值也會不斷的變動,流入或流出企業的經濟利益也無法計量。按照我國現行會計準則的規定,衍生金融資產既不符合資產定義,也不符合資產的確認條件,不能作為資產確認,只進行表外披露,把未來不確定的利益和潛在風險變成可控指標,最大限度地化解風險。隨著法律、金融市場等環境條件的完善及計量手段的發展,衍生金融資產將由表外披露轉為表內確認。
(二)金融資產的計量有待改進
我國現行會計準則對金融資產的計量采用了公允價值、攤余成本和歷史成本混合計量的方法。初始確認金融資產時,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后續計量時,原則上也按照公允價值計量,但下列情況除外:對持有至到期投資以及貸款和應收款項,按攤余成本計量;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以及與該權益工具掛鉤并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資產,按歷史成本計量。這樣處理會導致初始計量時交易費用處理不一致;后續計量時,對于相同的金融資產,在不同企業甚至在同一企業的計量也不同等問題。
筆者認為,可以借鑒國際會計準則的做法,將金融資產計量簡化為按公允價值計量和攤余成本計量兩種方法,對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金融資產,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其價值變動的利得或損失,直接計入當期利潤。對于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金融資產,如果其合同現金流量確定,采用攤余成本計量;如果其合同現金流量不能確定,則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變化形成的利得或損失直接計入權益中的“其他收益”。
參考文獻:
1.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2011年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輔導教材——會計[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1.
(一)融資租賃發展歷程 1978年我國為實行對外開放,以利用外資,引進先進技術引入了融資租賃。1981年4月,我國成立了第一家租賃公司――中國東方租賃有限公司,標志著我國現代租賃業的誕生。發展至今,中國融資租賃業已擁有超過30年的經營歷史,目前融資租賃已在航空、醫療、印刷、工業裝備、船舶、教育、建設等領域成為主流融資方式,并已助推相關行業持續、快速地發展。截至2012年底我國已有560家的融資租賃公司,2012年度中國融資租賃業務額達到15500億元人民幣,比2011年底的9300億元增加約6200億元,增長幅度為66.7%。而截至2013年底,全國在冊運營的各類融資租賃公司(不含單一項目融資租賃公司)共約1026家,比年初的560家增加466家,增長83.2%,可見融資租賃業在我國得到了迅猛發展。我國融資租賃的的發展可以分為四個時期:
(1)高速成長時期(1981年至1987年)。我國現代租賃業是在八十年代初引入的,短短十多年便獲得迅速的發展,尤其是八十年代中后期發展速度相當驚人。主要原因是因為后,我國的工作重心轉入到經濟建設上來,但經濟建設又面臨極大的困境,資金和技術短缺是困擾我國經濟建設的瓶頸。我國的國情是經濟基礎薄弱、設備陳舊老化、資金短缺,然而要在相對薄弱的經濟基礎上實現較快的增長,這一實際問題催發了融資租賃的產生和發展。
(2)行業整頓時期(1988年至1998年)。中國現代租賃業在九十年代初期進入停滯,與全球現代租賃業九十年代的迅速增長形成鮮明對照。主要原因在于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國有企業制度轉軌,相當部分為國家經濟發展作出過巨大貢獻的國有企業出現經營困難,甚至停產倒閉、破產或被兼并,特別是1988年4月13日《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公布,我國經濟行為的主體由政府部門轉向企業,同時1988年6月20日規定“國家機關、行政主管部門不能提供擔保”,使原來的租賃項目變成了企業自身行為,游戲規則的突然變化使出租人的權益失去了保障,租賃公司形成了巨額呆壞賬,租賃業的發展陷入困境。
(3)法制建設時期(1999年至2003年)。從1999年開始,我國陸續完成了融資租賃法律框架的建設。例如《企業會計準則――租賃》(2001年1月1日生效),后修改為《企業會計準則21號――租賃》(2006年2月15日生效)。《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于2000年6月30日,后經修改于2007年1月23日。還有《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2001年9月13日),后修改為《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2006年3月15日)。以及與融資租賃相關稅收的各項政策也在不斷地完善中,逐步促進了我國融資租賃的恢復發展。
(4)恢復發展階段(2004年至今)。為了恢復和促進我國融資租賃的發展,2004年12月11日,商務部外資司負責人宣布自即日起開放外商獨資融資租賃。在此之前,商務部已批準通用和卡特彼勒進行設立外商獨資融資租賃的試點。另外2004年12月,商務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批準9家內資融資租賃公司試點單位,2006年5月再次批準11家試點單位。而2007年1月,中國銀監會經修訂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重新允許國內商業銀行介入金融租賃,并陸續批準所管轄的銀行設立金融租賃公司。一系列的措施都促進了我國融資租賃業的迅速發展。
(二)融資租賃學術研究現狀 本文通過對CNKI中國知網文獻進行全文收索,發現以融資租賃為主題的期刊文章共計3332條,最早可以追述至1983年由程嘉驥和金奉和發表在《會計研究》上的“國際會計標準租賃會計”一文。從各年度的研究文章數量來看,呈逐年遞增的趨勢,至2013年達到研究數量的頂峰,2013年度以融資租賃為主題的期刊論文達到407篇。從研究學科來看,金融學科對此方面的研究文章有1276篇,其次是投資學科相關研究達到1035篇,再次是企業經濟學科方面相關研究達到920篇。從研究層次來看,用于社科方面的行業指導達到1290篇,而基礎研究方面達到1036篇。從研究的基金層次來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涉及11項,國家社會科學基金涉及6項。由此可以看出融資租賃在學術界的研究一直推陳出新,不斷開辟新的領域以適應融資租賃行業的快速發展,并取得了較明顯的成效,進一步推動了融資租賃實務的發展。
二、概念引入法與實務推導法的實施
(一)概念引入法的實施 所謂的概念引入法在本文中是借鑒了數學及物理等基礎學科在教學中常用的方法,即在教學中從重點概念入手,不斷深入對相關教學內容的理解與消化,讓學生通過概念掌握相關學科知識。在會計一班的融資租賃教學過程中選擇了概念引入法。
在融資租賃的教學中,與其他章節內容很明顯的一個區別點在于出現了數十個相關概念。對于具體概念又可以細分為三個大的方面,首先是與租賃時間相關的概念,包括租賃開始日、租賃期、租賃期開始日等。其次是與租賃資產計價相關的概念,包括資產余值、擔保余值、未擔保余值、最低租賃付款額及現值、最低租賃收款額及現值等。最后是與租賃收益的確認相關的概念,包括或有租金、履約成本、租賃內含利率、未實現融資收益、未確認融資費用等。在實施概念引入法的教學過程中,教學過程先是通過概念講解再是了解會計處理基本規定,最后分別對承租人及出租人的會計處理進行講解,即融資租賃定義融資租賃判斷條件與租賃時間相關的概念與租賃資產計價相關的概念與租賃收益確認相關的概念融資租賃會計處理的基本規定承租人的會計處理出租人的會計處理。
在整個教學過程中,學生對概念的理解存在的主要問題集中在租賃內含利率、最低租賃付款額及現值、最低租賃收款額及現值、未實現融資收益及未確認融資費用。在概念明確之后主要通過相關概念引出會計處理流程及處理方法,以實現對融資租賃業務的理解與掌握。
(二)實務推導法的實施 俗話說:“學起于思,思源于疑。”對于大學生的教學中需要使學生能“有疑而入,無疑而出”,首先要能“疑”,而推導法是學生能“疑”的方法之一。推導致“疑”在教學中往往體現在教師推導出疑和學生推導質疑的你來我往之中。本文所提出的實務推導法即緣于此教學觀點,希望從會計實務出發讓學生自主尋求 實務處理中所需要的條件,從而推導出需要的概念,進而用概念來反方向論證實務處理方法的正確性。
在實施實務推導法的過程中,以承租人會計處理為例,所謂實務推導法即從承租人實務處理入手,讓學生先思考在融資租賃中承租方需要在賬面對融資租入資產進行確認計量,另一方面需要確認對出租方的債務,那么如何開展確認與計量呢?首先,引導學生分析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通過啟發學生思考,有學生提出了公允價值計量,有同學提出了實際支付對價計量。其實這兩個回答正是符合了我國會計準則的規定,即融資租入資產應以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與公允價值兩者較低者來入賬。因為學生所提出的實際支付對價相當于是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因此順著學生的理解幫助學生推導出最低租賃付款額的概念,并引發第二輪的思考,即最低租賃付款額需要折現,那么折現率怎么選呢?在探討的過程中我們通過租賃的實質即出租方提供資產使用,其目的肯定會獲利,那么出租人的獲利率是否可以做為折現率呢?因此又慢慢引導學生推論出租賃內含利率,即在租賃開始日,使最低租賃收款額的現值與未擔保余值的現值之和等于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費用之和的折現率。然后讓學生從出租人獲利出發推導出承租人的租金其實是本金償還與利息支付兩部分構成,因此推導出未確認融資費用,接著又在實務中提出未確認融資費用如何分攤的問題。后來就分析了實際利率法,并讓學生通過討論推導出實際利率法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時如何選擇分攤率,即如果融資租入資產以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入賬,那么分攤率就選擇當時的折現率,如果融資租入資產以公允價值入賬,那么需要重新計算分攤率,該分攤率是使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與租賃資產公允價值相等時候的折現率。對于初始入賬價值及未確認融資費用分攤問題理清之后,學生對承租人的賬務處理就不存在很大難度了,此教學過程可以總結為融資租賃定義融資租賃判斷條件融資租入資產入賬價值的確認最低租賃付款額及其現值未確認融資費用租賃內含利率及實際利率法承租人會計處理。
三、融資租賃課堂教學效果比較
在運用不同的教學方法講解完融資租賃賬務處理之后,對兩個班的同學進行了教學效果的問卷調查,對于會計一班實際發放問卷81份,回收問卷81份,有效問卷81份,對于會計二班實際發放問卷79份,回收問卷79份,有效問卷79份。問卷設計主要分為三個版塊,包括相關概念定義的理解,相關項目計算、核算程序及賬務處理。本文對兩種教學方法的教學效果對比正是從這三個方面進行具體分析。
(一)相關概念理解程度對比分析 通過對問卷的統計分析可以發現,在相關概念定義部分,重點考察了學生對于融資租賃、 最低租賃付款額、最低租賃收款額、未確認融資費用、未實現融資收益及租賃內含利率。問卷結果顯示出,兩種方法下對于融資租賃、 最低租賃付款額、最低租賃收款額、未確認融資費用及未實現融資收益的理解處于差不多的水平,均有60%左右的同學完全理解相關定義。但是對于租賃內含利率的理解,在概念引入法下僅有35.7%的同學表示完全理解,而實務推導法下有52.9%的同學表示完全理解,高于概念引入法17.2個百分點。究其原因應該是在通過實務推導法非常形象地啟發學生自主思考,深入理解了租賃內含利率的產生原由,在不斷自主推導概念過程中加深了學生的印象。
(二)相關項目計算理解程度對比分析 在第二板塊的對比分析中,重點對比的是各種項目的計算方面。在具體調查過程中選擇了最低租賃付款額及現值、最低租賃收款額、未確認融資費用及分攤、未實現融資收益及分攤的計算。通過對問卷數據的統計分析可以看出,兩種方法下對于最低租賃付款額、最低租賃收款額、未確認融資費用及未實現融資收益的計算方面教學效果差別不大,均有51%左右的同學表示完全會計算,但是對于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未確認融資費用分攤及未實現融資收益分攤的計算就存在明顯差異了。在這幾方面的對比中發現,概念引入法下能完全會計算的占比僅有19.8%,而實務推導法下完全會計算的占到38.6%,高于概念引入法18.8個百分點。這正是由于實務推導法下由學生自己推導出了如何使用實際利率法進行分攤,也得益于實務推導法下對租賃內含利率及分攤率的理解。
(三)賬務處理理解程度對比分析 對于融資租賃學習的最后重點則是賬務處理。在融資租賃中分為承租人的賬務處理與出租人的賬務處理,包括了初始確認計量,后續租金支付收取的確認計量以及租期界滿后的相關確認計量問題。其中的重點及難點往往集中在實際利率法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及未實現融資收益環節。通過對問卷的統計分析可以看出對于賬務處理方面概念引入法下完全理解的同學僅達到18.7%,而實務推導法下完全理解的同學達到36.9%,明顯高于概念引入法下18.2個百分點。由此可以看出,實務推導法的教學效果遠遠優于概念引入法,究其原因在于實務推導法下是引導學生自主推導出了實際利率法的核算程序,在學習中深入理解分拆性地學習了融資租賃的整個實務處理流程,因此在最終的處理過程中更能體現出邏輯性,也能更好地進行會計實務處理了。
[本文系攀枝花學院會計學省級特色專業(編號:ZY0803)階段性研究成果]
參考文獻:
一、融資租賃合同-新型的、獨立的合同形式
融資租賃是指由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提出的條件和要求,與供貨商訂立購買合同,買進承租人所需的設備,并與承租人訂立租賃合同,在約定的期間內將租賃物交由承租人使用,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分期收回貨款、利息和其他費用(注:李國安:《國際融資租賃法律問題研究》,載《國際經濟法論叢》,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19頁。)。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作為買受人與出賣人訂立買賣合同,購買承租人指定的標的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草案)》(第六稿),第233條。)
(一)其法律特征主要有以下幾點。
1.由三方當事人和兩個合同構成。融資租賃合同由購買合同(出租人與供貨商簽訂的)和租賃合同(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構成,這兩個合同互相對應、互相銜接,并互為存在的條件。承租人雖然不是購買合同的當事人,但也應該認可購買合同的有關條款(與承租人有關的條款均應經承租人確認,且未經其同意不得加以修改)。供貨商雖非租賃合同的當事人,但也應認可購買合同的標的物將成為租賃合同的標的物,并由供貨商直接向承租方發貨。
2.融資租賃合同中的出租方在租賃期間內對租賃物保留所有權,承租人僅享有使用權。在財產所有權沒有正式轉讓的情況下,承租人要支付約定的諸如保險費、稅捐、維護費及折舊費等,而這些費用不包括在租金內。
3.融資租賃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一般不得在合同期限內以任何理由(不論合同中是否訂有此類條款)撤銷,即不得中途解約,但在少數情況下允許解除。
4.出租人一般不承擔租賃物瑕疵的擔保責任。關于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通常都是在購買合同中規定由供貨商承擔。
5.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一般都是長期的,一般占租賃物估計壽命的大部分(約占75%以上)。租賃期滿后,承租人有廉價購買租賃物的選擇權。
(二)融資租賃合同的上述法律特征,使它與傳統的財產租賃合同、分期付款買賣合同和借貸合同具有顯著區別,是一種新型、獨立的合同形式。(注:因此,在新合同法未公布之前,學者們稱之為無名契約。)在實踐中,由于缺乏有關融資租賃方面的法規,人們往往混淆了這幾種合同的概念,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分清后三者與融資租賃合同之間的區別。
1.融資租賃合同與傳統租賃合同的區別。
①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是根據承租人的要求,從承租人選定的制造商或批發商購入承租人選擇的租賃物,這一點與傳統租賃合同是不同的,在傳統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出租的財產一般是根據自己的意愿擁有或購買的。這種在法律性質上的區別的經濟原因在于融資租賃合同的融資性,即對承租人借貸購買租賃物所需資金。
②融資租賃合同不具有繼續性。融資租賃合同中,租賃物是出租人特別為承租人的使用目的而購買的,出租人的意圖僅僅是從承租人那里收回購買租賃物的成本和預計的利潤。出租人一旦根據承租人的指定購買租賃物,即已履行自己所負義務,因而有權從該承租人那里收回全部成本和利潤,而不問承租人是否繼續使用、租賃物是否有瑕疵及發生毀損滅失危險,也不允許承租人中途解約及拒付解約后的租金。由此可見,融資租賃合同不具有繼續性。然而傳統租賃合同卻具有繼續性的特征。在傳統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按期繼續收取租金與承租人的繼續使用租賃物之間是一種對價關系,當承租人不能繼續使用租賃物時,可以拒絕給付租金。
③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不得中途解約,租賃物因意外事故毀損滅失的危險及維修義務由承租人承擔,并且出租人享有瑕疵擔保免責的權利。而在傳統租賃合同中情況則截然相反:出租人負有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和維修義務,并負擔租賃物因意外事故毀損滅失的危險和稅捐等。而承租人則在不繼續使用租賃物時可以解除合同。
2.融資租賃合同與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區別。
①融資租賃合同不具有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有償轉讓財產所有權的本質。分期付款買賣合同屬于買賣合同的一種,而買賣合同是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所有權與另一方,而由另一方支付價款的合同。在買賣合同中,賣方的意圖在于出讓財產所有權,從而獲得相應的價款;買方的意圖在于支付價款而獲取財產所有權。可見,買賣合同的本質是以等價有償方式轉讓財產所有權。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的意圖在于以支付租金為代價獲得租賃期間內對租賃物的使用權;出租人的意圖則在于獲取租金。在整個租賃期間內,出租人始終擁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并沒有獲得該租賃物的所有權,并且也不存在這種可能。
②當融資租賃合同租賃期間界滿后,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屬可能因承租人的選擇權而有所不同。租賃期間界滿時,承租人有三種選擇權以確定租賃物所有權的歸屬。即承租人可以將租賃物退還給出租人,或者行使續租權,或者可以支付租賃物的殘值為對價而獲得租賃物的所有權。而在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買方有獲取買賣財產所有權的期待權,即在支付最后一筆價款后可以取得買賣財產的所有權。
3.融資租賃合同與借貸合同的區別。
①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在租賃期間內始終保留對租賃物的所有權,而在借貸合同中,出借財產一旦交付給借用人,所有權就發生轉移,即所有權由出借人轉移給借用人。
②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為特定物,且租賃期間界滿時,一般不要求承租人必須返還該特定物,而是享有三種選擇權(如前述)。而借貸合同的標的物是種類物,借用人到期就必須返還和借用物同類的物。
③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標的物并不是由出租人直接交給承租人的,而是由供貨商交給承租人的。而在借貸合同中,出租人應直接向借用人交付標的物。
由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融資租賃合同雖然具有傳統租賃合同、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以及借貸合同的某些特征,但融資租賃合同與傳統租賃合同、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以及借貸合同在法律性質上的區別是顯而易見的。因而,融資租賃合同不可能簡單地劃歸其中任何一種類型的合同,它應該是一種新型的、獨立的合同形式。分析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性質、區分融資租賃合同與其它合同形式的法律意義在于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當事人享有不同的權利,承擔不同的義務,產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二、融資租賃合同若干特殊條款分析
(一)租賃物交付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一般都規定由供貨商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
盡管,在融資租賃中租賃物的選定與受領權一般規定由承租人直接行使,但是,由于融資租賃在法律性質上除具有強烈的融資性質外,同時又存在民事租賃的要素。因此,根據傳統的民事租賃理論,出租人必須負擔租賃物的交付義務,即由出租人將租賃物直接交付給承租人。然而,由于融資租賃又不是純粹的傳統民事租賃關系,它是以租賃合同的法律形式達到實現融資的經濟實質的目的,兼具租賃和融資雙重性質。因此,融資租賃合同并不要求出租人直接地向承租人履行其交付義務,而是由供貨商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
也就是說,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不必到交付現場確認交付租賃物的存在,不必直接向承租人履行交付義務,這種交付并非現實形態的而是觀念意義上的交付。在實際履約過程中,一般以承租人向出租人發出租賃物的受領證為判定標準,即當承租人從供應商處取得租賃物且向出租人發出租賃物受領證后,即視為出租人已履行其交付義務。一旦承租人發出租賃物受領證,除出租人有重大歸責事由外,即就視為出租人已履行其交付義務,即使租賃物并未交付,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效力也不受影響。
(二)瑕疵擔保免責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中一般明文規定出租人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即所謂的瑕疵擔保免責條款。
瑕疵擔保免責條款是基于融資租賃合同的特定法律特征而設計的:①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租賃物的種類、性能、規格、型號、商標等,以及供貨商均是由承租人根據自己的知識經驗選定,然后出租人再根據承租人的要求購買的。承租人應具備對租賃物的鑒別、檢驗的知識經驗,因此,如果要求出租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則顯失公平。從另一方面講,出租人缺乏商品、信息、經驗和處置能力,出租人僅僅是向承租人提供融資罷了,因而如果讓出租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也講不通。②融資租賃合同的經濟功能在于向承租人提供融資,具有金融的性質,出租人既不對租賃物本身感興趣,也不對標的物進行實際占有和使用,而只是按照承租人的特別要求購買租賃物的。承租人根據自己的知識、經驗和需要,選定租賃物的供貨商和租賃物,出租人完全按照承租人的指定購買。因此,如果在此情況下仍由出租人承擔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顯然不合情理。
當然,瑕疵擔保免責并非意味著出租人在任何情況下都能援引而不受限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當租賃物質量、數量等存在問題,在對供貨商索賠不著或不足時,出租人應承擔賠償責任:①出租人根據租賃合同的約定完全是利用自己的技能和判斷為承租人選擇供貨商或租賃物的;②出租人為承租人指定供貨商或租賃物的;③出租人擅自變更承租人已選定的供貨商或租賃物的。(注:陳景先:《融資租賃合同及其法律適用》,載《云南法學》,1998年第2期,第88頁。)
(三)禁止中途解約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中一般都有類似“除合同約定條款外,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變更或解除合同”的規定,即禁止中途解約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訂有禁止中途解約條款是由融資租賃合同的特性決定的:①對出租人而言,租賃物是由承租人自己選定的,一般不具備通用性,即使還給租賃公司,不能期待通過出賣租賃物收回殘存租金的相當金額。而且,租賃財產的購入價金、利息、固定資產稅、保險費、手續費等,在租賃期間采用租金形式分期償還,如果允許承租人一方中途解約,將使出租人難以收回其投資。②對承租人而言,承租人之所以要向出租人承租租賃物,交付較貸款本息高得多的租金,主要是因為承租人缺乏資金難以獲得貸款,其作為承租人,在合同簽訂以前可能已投入相當資金,做好生產準備,若允許出租人中途解約,承租人可能遭受巨大損失。從另一方面講,如果承租人已支付了相當的租金,這時若出租人中途解約,對承租人則是不公平的,因為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較貸款本息高得多,且租賃物是特定的,出租人中途解約后,承租人如要再購進同種租賃物是相當困難的。
需要指出的是,某些特殊的情況是可以中途解約的,如在電子計算機及其他辦公機器的融資租賃中,由于技術更新迅速,承租人希望改用新型機器的,可以同出租人合意中途解約。
三、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違約及其救濟
(一)出租人違約及其救濟。
在租賃物未交付、交付遲延或租賃物與合同不符時,對于出租人,承租人有權:①拒收租賃物,除非出租人已提供了符合合同規定的租賃物對其違約做出補救;②終止租賃合同,并有權收回預付的任何租金及款項(但應減去承租人從租賃物上獲得的利益和合理金額);③提留根據租賃合同應付的租金,直到出租人對其違約做出補救,提供符合租賃合同規定的租賃物或者承租人喪失了拒收租賃物的權利;④融資租賃合同一般約定出租人不承擔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但是,當出租人選擇供貨商時,此責任不能免除;當出租人明知租賃物有瑕疵時,不能免除;當出租人與供貨商不可分時,如系其子公司、分公司等,亦不可免除,而應視為根本違約行為,承租人有權拒收租賃物并解除合同。當然,承租人仍保留其對抗供應商的權利。
盡管應注意保護承租人的合法權益,但同時對承租人尋求上述救濟措施時還應受到一定限制:承租人不應因為不交貨、交貨遲延或交付不符的租賃物而享有針對出租人的其他請求權,除非這些是由出租人的作為或不作為所造成的。即在一般情況下,因供貨商不交貨、遲延交貨或交貨不符合合同規定時,而造成承租人損失,只要不是由出租人的作為或不作為造成的,承租人即沒有針對出租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二)承租人違約及其救濟。
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違約往往是指承租人擅自中途解約、不支付租金等情況,出租人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可采取違約救濟措施:①首先,出租人可以收取未付的到期租金以及利息和損害賠償;②其次,當承租人的違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行為時,出租人可以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規定要求承租人加速支付未到期租金或者終止租賃合同。但是,在違約尚可補救的情況下,出租人應通知承租人,并給予其一個對違約做出補救的合理機會,否則出租人不得行使上述權利。救濟的法律后果是,租賃合同繼續履行,承租人不但支付未付租金,而且預先支付其余未到期租金。出租人提前實現回收全部投資并獲得利潤的目的,并且獲得加快支付租金部分利息利益。③解除合同。出租人行使單方解約權,終止租賃合同的法律效力,并在終止合同后,恢復對租賃物的占有,并且追償賠償金。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是指一項資產在取得之后的計量,即后續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時,期末資產賬面價值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我國新準則規定要對交易性金融資產、交易性金融負債以及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等計算利得和損失,并計人當期損益。
以交易性金融資產為例,在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按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高于其賬面余額的差額,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科目,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公允價值低于其賬面余額的差額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該金融資產的賬面余額,貸記“交易性金融資產”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投資收益”科目;同時,將原計入該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轉出,借記或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
期末,將“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本科目無余額。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的規定,在利潤表中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要單獨披露,即以“公允價值變動收益”項目列示,作為“營業利潤”的一部分。
可以看出,當資產公允價值發生變動年度和出售年度一致的情況下,將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作為營業利潤的一部分進行列示較為合理,因為此時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是一種已實現的持有損益,將其作為當期損益計入營業利潤是合理的;但在資產公允價值發生變動和出售年度不一致的情況下,還作同樣的會計處理則存在不足之處,因為此時資產并未出售,其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是一種未實現的持有損益,再將其作為當期損益計人營業利潤會使會計報表信息歪曲,喪失了其相關性,報表使用者將會對當期的營業利潤產生誤解。
二、持有損益的相關介紹
國際會計準則(IASC)將持有損益稱為利得和損失。
(1)已實現的持有損益。已實現的持有損益是指已銷售或處置資產項目的持有損益。如已銷售商品的賬面歷史成本為5000元,出售的現時價格8000元,這二者之間的差額3000元即為銷售商品已實現的持有損益或稱之為持有利得;又如固定資產根據其歷史成本計提的折舊為1000元,以重置成本為基礎計提的折舊為1200元,由此而產生的差額200元即為企業的持有利得。
(2)未實現的持有損益。未實現的持有損益是指期末企業持有資產項目所產生的持有損益。如期末企業持有的存貨歷史成本為5000元,期末的重置成本為4000元,由此,就產生了1000元的持有損益或稱之為持有損失;又如企業固定資產未提折舊的部分發生的升值或減值的金額均屬于企業的持有損益。
持有損益所依據的理論不同,其會計處理也有所不同。
在財務資本保全觀下將企業本期的持有損益作為收入,計人收益表。財務資本保全觀是指把資本視為一種財務現象,要求所有者投入或再投入的資本保持完整,而收益反映以貨幣表示的凈資產的增加。在名義貨幣下定義資本保全,不考慮通貨膨脹、物價上漲等因素。持這種觀點的人將收益定義為可以被分配的最大數額,但分配后仍能保持與期初相同的投資水平的財務資本。這種處理方法在國際上比較通用,我國將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列入利潤表,構成營業利潤的一部分正是采用了該方法。但是應用這一方法是有前提條件的,即物價水平必須較為平穩。所以,在我國目前存在通貨膨脹,物價水平不斷攀升的經濟環境下,使用這種會計處理方法不太合適。
在實體資本保全觀下將持有損益作為資本項目調整,計人資本公積,不再作為收益處理。實體資本保全觀把資本視為一種實體現象,指所有者投入或再投入的資源代表的實際生產能力,其考慮的是期末與期初的實際生產能力而非僅僅是名義貨幣。持這種觀點的人將收益定義為在某一期間內,可以被分配的最大數額但分配后仍能保持與期初相同的經營能力。由于重置成本的變化可能會在損害主體經營能力的情況下被分配,因此,持這種觀點的人就將重置成本的變化視為資本調整。這種處理方法強調了企業實際的生產能力,因而適用于物價波動較為劇烈的經濟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