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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合同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范文

        合同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合同違法行為處罰辦法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合同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第1篇:合同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范文

        第二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規章以及本辦法進行。

        第三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開、公正的原則。

        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以事實為根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第四條司法行政機關在查處律師、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時,應當充分發揮律師協會的職能作用。

        第五條對律師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種類有:

        (一)警告;

        (二)沒收違法所得;

        (三)停止執業;

        (四)吊銷執業證書。

        第六條對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種類有:

        (一)警告;

        (二)沒收違法所得;

        (三)停業整頓;

        (四)吊銷執業證書。

        沒收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第七條律師有《律師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十項和第四十五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律師法》以及本辦法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八條律師有下列行為的,屬于《律師法》第四十四條第十一項規定的“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律師法》以及本辦法給予相應的處罰:

        (一)同時在律師事務所和其他法律服務機構執業的;

        (二)在同一案件中,同時為委托人及與委托人有利益沖突的第三人、辯護的;

        (三)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利害關系的案件中,分別為有利益沖突的當事人、辯護的;

        (四)擔任法律顧問期間,為法律顧問單位的對方當事人或者有其他利益沖突的當事人、辯護的;

        (五)為爭攬業務,向委托人作虛假承諾的;

        (六)利用媒體、廣告或者其他方式進行不真實或者不適當的宣傳的;

        (七)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詆毀其他律師、律師事務所聲譽的;

        (八)利用與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或者其他具有社會管理職能組織的關系,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九)接受委托后,不認真履行職責,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

        (十)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約定的法律服務的;

        (十一)超越委托權限,從事與委托的法律事務無關的活動的;

        (十二)接受委托后,故意損害委托人的利益,或者與對方當事人、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利益的;

        (十三)為阻撓委托人解除委托關系,威脅、恐嚇委托人,或者無正當理由扣留委托人提供的材料的;

        (十四)違反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規定或者收費合同約定,向委托人索要規定或者約定之外的費用或者財物的;

        (十五)執業期間以非律師身份從事法律服務的;

        (十六)承辦案件期間,在非工作時間、非工作場所,會見承辦案件的法官、檢察官、仲裁員或者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或者違反規定單方面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或者其他有關工作人員的;

        (十七)曾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在離任后兩年內擔任訴訟人或者辯護人,或者擔任其任職期間承辦案件的人或者辯護人的;

        (十八)違反規定攜帶非律師人員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在押罪犯,或者在會見中違反有關管理規定的;

        (十九)向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律師協會提供虛假材料、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十)在受到停止執業處罰期間繼續執業,或者在律師事務所被停業整頓期間、注銷后繼續以原所名義執業的;

        (二十一)有其他違法或者有悖律師職業道德、公民道德規范的行為,嚴重損害律師職業形象的。

        第九條律師事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業整頓3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處罰:

        (一)使用未經核定的律師事務所名稱從事活動,或者擅自改變、出借律師事務所名稱的;

        (二)變更名稱、章程、負責人、合伙人、住所、合伙協議等事項,未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變更登記的;

        (三)采取不正當手段,阻撓合伙人、合作人、律師退所的;

        (四)將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發展為合伙人、合作人或者推選為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的;

        (五)不按規定統一接受委托、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和收費合同,統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項費用,或者不按規定統一保管、使用律師服務專用文書、財務票據、業務檔案的;

        (六)不向委托人開具律師服務收費合法票據,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辦案費用開支有效憑證的;

        (七)違反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規定或者收費合同約定,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或者索取規定、約定之外的其他費用的;

        (八)未經批準,擅自在住所以外的地方設立辦公點、接待室,或者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

        (九)聘用律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不按規定與應聘者簽訂聘用合同,不為其辦理社會統籌保險的;

        (十)惡意逃避律師事務所及其分支機構債務的;

        (十一)利用媒體、廣告或者其他方式進行不真實或者不適當的宣傳的;

        (十二)采用支付介紹費、給回扣、許諾利益等不正當方式爭攬業務的;

        (十三)利用與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或者其他具有社會管理職能組織的關系,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十四)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詆毀其他律師事務所和律師聲譽的;

        (十五)在同一案件中,委派本所律師為雙方當事人或者有利益沖突的當事人、辯護,但本縣(市)內只有一家律師事務所,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的除外;

        (十六)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十七)向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十八)允許或者默許受到停止執業處罰的本所律師繼續執業的;

        (十九)采用出具或者提供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律師服務專用文書、收費票據等方式,為尚未取得律師執業證的人員或者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違法執業提供便利的;

        (二十)為未取得律師執業證的人員印制律師名片、標志或者出具其他有關律師身份證明,或者已知本所人員有上述行為而不予制止的;

        (二十一)允許或者默許本所律師為承辦案件的法官、檢察官、仲裁員購買商品、出資旅游、報銷費用、裝修住宅,或者提供交通、通訊工具的;

        (二十二)不依法納稅的;

        (二十三)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第十條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給予吊銷執業證書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一)受到停業整頓處罰后拒不改正,或者在停業整頓期間繼續執業的;

        (二)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或者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的;

        (三)受到刑事處罰的;

        (四)有其他違法行為,嚴重損害律師職業形象的。

        第十一條律師、律師事務所有《律師法》和本辦法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一經發現或者收到有關投訴,應當立案調查,全面、客觀、公正地查明事實,收集證據。被調查的律師、律師事務所應當向調查機關如實陳述事實,提供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委托律師協會對律師、律師事務所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

        接受委托的律師協會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地查明事實,收集證據,并對司法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提出建議。

        第十三條司法行政機關在對律師、律師事務所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其查明的違法行為事實、處罰的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口頭告知的,應當制作筆錄。律師、律師事務所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有權依法申請聽證。

        律師、律師事務所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四條律師協會在查處律師、律師事務所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行為過程中,發現有依照《律師法》和本辦法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情形,應當提交有管轄權的司法行政機關處理。

        第2篇:合同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范文

        〔關鍵詞〕 科技行政處罰,科研不端行為,具體行政行為

        〔中圖分類號〕D922.1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175(2012)05-0137-03

        二次世界大戰以后,各國科技事業獲得了突飛猛進的發展,政府的科技行政管理職能不斷擴展,科技行政機關的行政裁量權范圍不斷增大,科技行政法隨之產生并得以快速發展。在我國,1993年7月通過、2007年12月修訂的科學技術進步法是推動科技進步的基本法律。此外,還有《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科學技術普及法》《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中包含的條款,初步形成了包括科技創新、科技成果管理和科技進步獎勵在內的科技行政法規范體系。由于科學技術活動具有探索性、創新性的特點,因此與一般行政法相比,科技行政法規范整體上表現出“探索性、激勵性、社會性的特征”,并且“多以激勵性手段進行調整”。〔1 〕 (P254-256)盡管如此,行政處罰作為一項重要的行政法律制度,在我國科技行政領域仍然發揮著重要作用。尤其是近年來,隨著我國科技事業的發展,科技行政處罰的涉案也變得復雜多樣,例如,近年來愈演愈烈的科研不端行為的行政處罰問題,撤銷獎勵和追回獎金等行為的法律屬性問題,等等。因此,探討科技行政處罰的法理,分析我國現行科技行政處罰面臨的問題并提出完善建議,對于我國科技行政法治建設不僅具有重要理論價值,也具有緊迫的現實意義。

        根據科技行政法規范和行政處罰法,所謂科技行政處罰,是指科技行政主體依法對違反科技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進行懲戒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其目的是使行政管理相對人依法進行科學技術活動,維護良好的科技行政管理秩序。它包括:1.科技行政處罰的主體。在我國,作為科技行政處罰的主體主要包括國家和地方各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其他行政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2.科技行政處罰中的當事人。科技行政處罰中的當事人是指承受科技行政處罰的行政相對人。3.科技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科技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反科技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構成犯罪或雖構成犯罪但免于刑事處罰且應給予行政制裁的行為,是科技行政處罰必不可少的構成要件。4.科技行政處罰種類。有關法律規定了行政處罰的責任形式。主要的行政處罰種類包括警告、通報批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營業執照和資格證書、撤銷登記。

        在當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伴隨著市場經濟的活躍與繁榮,我國的科學技術事業得到了蓬勃發展,與此同時各種損害或破壞科技行政管理秩序的違法現象也大量增加。一方面,科技行政違法行為的嚴重性和專業性,要求加強科技行政處罰的力度;另一方面,執法者違法行為的廣泛與嚴重,則要求加強對科技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保障。當前,我國科技行政法律體系尚不健全,科技行政處罰的運行過程還存在一些問題。

        首先,有關違反科技行政法義務的罰則規定不足,甚至存在下位法違反上位法的情形。例如,科學技術進步法授權行政機關對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但對于拒絕接受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管理和使用監督檢查的組織或者個人未規定法律責任。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34條賦予行政機關對一些侵權行為處以罰款的行政裁量權,但有的地方性法規卻賦予行政機關對同類行為單處或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的權力,①不僅改變了行政裁量權的范圍且有違行政處罰法有關行政處罰種類設定的要求。

        其次,對科技行政處罰的種類認識不夠。諸如“責令改正”、“限期改進”、“撤銷獎勵和追回獎金、取消獎勵和榮譽稱號”、“取消優惠待遇和獎勵”、“取締”等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屬于行政處罰,一些地方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識不一,有的認為屬于行政處罰,有的認為屬于行政強制措施,也有的認為屬于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之外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這導致同一行為在適用法律規范的實體標準和程序標準上的混亂:認為屬于行政處罰的,行政主體應遵循行政處罰法所規定的要求;認為屬于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主體無疑應接受行政強制法調整;而認為屬于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的,在我國行政程序法尚未出臺的背景下僅受有關行為法的制約。

        第三,針對科研不端行為,科技行政法律法規大多只規定了處理的原則、方向而缺少懲罰細則。有的部門規章,如《國家科技計劃實施中科研不端行為處理辦法(試行)》,雖然較為詳盡地規定了對科研不端行為的查處,但它僅適用于歸口某一部委管理的某一類項目,不能及于其他項目或歸口其他部委管理的同類項目,適用范圍有限。此外,對科研不端行為的行政處罰,也存在處罰對象過窄的問題。例如《國家科技計劃實施中科研不端行為處理辦法(試行)》和《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均規定了通報批評的處罰形式,但該處罰僅適用于科研不端行為人和科技獎項推薦者,未及于科研不端行為人所依托單位和科技獎項申請者,致使后者或者未因此受到任何行政制裁,或者只承擔“撤銷獎勵,追回獎金”的法律后果,難以達到懲戒作用。

        行政處罰是制約行政違法行為的主要手段,因此規范行政處罰,是約束科技行政違法行為的有力保障。為此,筆者提出以下思路:

        (一)強化科技行政處罰立法。科學技術活動具有專業復雜性、探索前瞻性、風險隱在性、不可預見性等特點,如何將科研活動自身規律和法律運行機制有機地結合起來,設計出既較好體現科學活動的內容和過程,又不失行政處罰基本屬性的科技行政處罰體系是未來立法或修法的重點。首先,應當增設違反科技行政法義務的行政處罰責任。科技行政相對人在行政法上的義務大致可以劃分為三類,即作為義務、不作為義務和容忍義務。拒絕接受依法進行的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管理和使用監督檢查的行為即違反了容忍義務,對此,也應像懲戒弄虛作假行為一樣,設定行政處罰責任。其次,有關立法應當闡明科技行政處罰的事實要件、責任標準和處罰形式。對于下位法違反上位法的情形,則應根據立法法應予撤銷的規定處理。

        (二)厘清科技行政處罰與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的界限與區別。除了警告、通報批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營業執照和資格證書以及撤銷登記等行政處罰法和科技行政法規范明文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之外,有關“責令改正或限制改進、撤銷獎勵和追回獎金、取消獎勵和榮譽稱號、取消優惠待遇和獎勵、取締”等行為是否屬于行政處罰有必要進一步探討。表面上看來,這些行為在法律體系中的定位是不同的,例如責令改正、限期改進以及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及《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規定的撤銷獎勵、追回獎金,位于法律體系中的“罰則”或“法律責任”項目下,而科學技術進步法第59條規定的取消優惠待遇和獎勵則位于“第六章保障措施”,不屬于“罰則”或“法律責任”部分。一些地方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也許正是基于這種表面上的差異僅將前者視為行政處罰法第8條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但是,認定“其他行政處罰”的標準不應該是形式標準,從根本上說,判斷一項具體的行政處理措施是否屬于行政處罰,關鍵在于該行政措施是否具有行政處罰的性質。根據行政處罰的性質,行政處罰是一種以懲戒違法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體行政行為。這種制裁性體現在:對違法相對方權益的限制、剝奪,或對其科以新的義務。〔2〕 (P201 )在科技行政法規范中,責令改正或限期改進往往與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等行政處罰合并適用,其目的是命令違法行為人履行既有的法定義務,糾正違法,恢復原狀,并非懲戒。〔3 〕 (P2 )“撤銷獎勵和追回獎金、取消獎勵和榮譽稱號、取消優惠待遇和獎勵”這些行為在性質上是相同的,實質上是行政主體對已經成立的給予獎勵等具體行政行為因在事后發現相對人不具備給予獎勵、獎金、優惠待遇的條件的撤回,是行政主體對自己業已作出的前一行為的收回,體現為對自己行為的修復,〔4 〕 (P77 )應屬于具體行政行為的撤回,也不具有制裁性,不屬于行政處罰。至于取締,我們傾向于認為,它是行政機關針對特定非法組織或者特定非法行為作出的旨在解散或者消滅此種組織或者行為的非單個性的行為,是各種具體行政行為的集合。〔5 〕 (P30 )換言之,取締本身應是一種科技行政目標的表達,具體的取締措施可能既包括行政處罰,又包括行政強制措施, 還包含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因此,有關取締是否屬于行政處罰的問題要視其采取的具體行政處理措施而定。〔5 〕 (P30 )如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第23條在取締社會力量“無證設立的獎項”過程中,采取了沒收有關組織用于非法活動的工具、財物、沒收非法所得的方式,該沒收行為即屬于行政處罰,行政機關實施時應遵循行政處罰法所規定的要求。

        (三)統一和細化對科研不端行為的行政處罰。首先,應當在國家層次上制定一部統一的規范科研不端行為的法律或行政法規,對預防、查處科研不端行為的組織、原則、程序、罰則進行統一、明確的規定。其次,應闡明政府對科研不端行為進行規制的具體行為形式,例如是采用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合同還是行政指導。如果國家機關與科研人員之間是行政合同關系,當科研人員發生科研不端行為時,行政主體一方有權單方面決定解除或撤銷該合同。解除撤銷合同也是制裁科研不端行為的重要手段之一。〔6 〕 (P66 )但是,如果科研不端行為人違反了有關科技行政法規范直接規定的義務,或者違反了科技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設定的命令或禁止義務或行政許可,為了確保行政法上義務的履行,就可能受到行政處罰。例如,科學技術進步法分別規定了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科學技術人員不得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弄虛作假(第44條、55條),對此規定,若某機構或個人有違反的情形,即符合應受處罰的要件,應接受行政機關的處罰(第70條、71條)。第三,有針對性地設定行政處罰種類,拓展應予處罰的對象范圍。科研不端行為人或其所依托單位往往能夠從申請的項目、獲得的獎勵中得到一定的精神性利益和經濟利益,這是他們實施科研不端行為或縱容這種行為發生的重要動機之一。為此,為達到教育和防止再犯的目的,有關立法應當設定針對科研不端行為人或其所依托單位的精神性利益造成一定的損害、能夠增加行為人的違法經濟成本以及限制其從事相關活動的權利和資格的處罰形式,例如警告、通報批評、罰款和限制或剝奪從事科研活動或教育活動的資格。對在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方面大致相當的應給予行政處罰的科研不端行為,不論實施者是科研不端行為人,還是其所依托單位,也不論行為人是科技獎項的推薦者,還是科技獎項的申請者,均應給予行政處罰。基于這樣的理解,我們認為,前述《國家科技計劃實施中科研不端行為處理辦法(試行)》和《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規定的針對科研不端行為人和科技獎項推薦者的通報批評的處罰形式也應擴及于科研不端行為人所依托單位和科技獎項申請者,包括外國組織和個人。當然,整體而言,科研不端行為人或其所依托單位違反科技行政法義務的責任究竟是警告、通報批評、罰款或行為罰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尚需有關的立法在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方面進行細化,有關罰款的數額、行為罰的期限與違法情節、獲取非法利益等方面的關系還需要制定專門規章予以明確。

        注 釋:

        ① 參見《河南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第33條。

        參考文獻:

        〔1〕 倪正茂. 科技法學導論〔M〕. 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

        〔2〕 羅豪才.行政法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1996.

        〔3〕 楊建順.正確理解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關系〔N〕.中國醫藥報,2005-06-04.

        〔4〕 胡建淼.“其他行政處罰”若干問題研究〔J〕.法學研究,2005,(1).

        第3篇:合同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范文

        【論文摘要】高度法制化是香港價格管理的一大特點。香港并沒有系統綜合性以成文法形式出現的價格法,對于各類價格行為的規范散見于各類法律法規之中,不僅繁多,而且齊全。任何價格和收費行為,都可以找到法律的依據,并受到法律的監督。本文研究了香港價格法規的特點,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及其程序。

        價格體制是指與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價格形成、運行和調控管理的制度。香港經濟發展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奉行自由競爭的市場經濟,最大限度的市場調節和最小限度的政府干預相結合,自主經營、自由競爭。這也是香港當局制定各項經濟立法和行政管理的主要政策依據。與現代市場經濟相適應,香港實行的是由政府、法定團體和行業公會互相銜接、互相補充的價格監管模式。香港的價格體制已形成與現代化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有調控的、與國際市場相連接的、成熟的現代市場經濟價格體制。對不宜競爭的、帶有公共物品性質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多種形式的直接調控管理;而對屬于競爭性的產品和服務價格,全面實行市場形成、政府間接調控的制度。無論價格的形成、運行和調控管理辦法都與現代市場經濟密切相關。

        一、香港的價格法律體系

        高度法制化是香港價格管理的一大特點,也是香港價格管理機制高效運轉的制度原因。香港是普通法適用地區,屬于典型的判例法體系。后,根據“一國兩制”的原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作為其法律制度的憲制性文件,并保持原有的法律制度特性,使得法律制度更加完備,更加適應回歸后的香港社會各方面的需要。

        價格法規有兩種模式,即獨立型價格法規和混合型價格法規。所謂獨立型價格法規,即國家立法部門專門制定的價格法規,如,奧地利、挪威等國的《價格法》,日本的《物價統制令》,韓國的《物價安定法》,瑞士的《聯邦價格監督法》等:混合型價格法規,即沒有制定專門的價格法規,對價格的法律規范體現在其他各項專門立法中,如美國的三大反壟斷法案:189o年頒布的謝爾曼法案、194o年頒布的克萊頓法案、1914年通過的聯邦貿易委員會法案。香港的價格法律屬于混合型價格法律。

        香港并沒有系統綜合性以成文法形式出現的價格法,對于各類價格行為的規范散見于各類法律法規之中。不僅繁多,而且齊全。任何價格和收費行為,都可以找到法律的依據,并受到法律的監督。香港雖然沒有專門的價格基本法律,但它價格法規涉及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在商業、電訊廣播、醫療衛生、公共財政、公眾安全、環境自然、行業規管、地政房屋、漁農礦務、船務港口、知識產權、刑事、民事、政府行政、交通運輸、司法等等各個方面的立法中對價格規管都有涉及,對各種價格與收費行為都有細致而且明確的規定。與價格和收費相關的法律條例散見于經濟生活各方面的立法中,使得幾乎任何價格和收費行為,都可以找到法律的依據,并受到法律的監督。諸多法律成龍配套,構成香港嚴密的價格監管法律體系。

        香港的價格法律體系除了具有價格法規的一般特征,如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生活及國民經濟穩定與發展,明確價格違法行為并進行經濟處罰和法律懲罰等以外,還具有以下特點:

        1.香港沒有專門的價格法律,但法律制度比較完備,涉及價格方面的立法,比較全面、系統,能適應現代社會各方面的需要。其價格法規表現形式為“制定法”和“判例法”,而“制定法”使用極為廣泛,已形成“制定法”為主體,與“判例法”并存,形成互為補充的法律架構。

        2.對不宜競爭的、帶有公共物品性質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規管,體現了較強的政府干預色彩。雖然香港奉行自由競爭的市場經濟,自主經營、自由競爭。但對不宜競爭的、帶有公共物品性質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則實行多種形式的直接調控管理。如《儲備商品條例》第3條規定,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就“規管或管制任何儲備商品的最高價格”、“費用及收費”等等事宜訂立規例,凡違反任何上述規例,即屬犯罪。

        3.對價格的規管非常細致。香港雖然沒有專門的價格法律,但在金融機構、行業規管、公民權利、雇傭勞工、政府行政、工程工務、公共財政、地政房屋、涉外事務、漁農礦務、人事登記/入境、環境自然、公眾安全/保安、交通運輸、司法、船務港口、執法、電訊廣播、訴訟仲裁、文康娛樂、刑事法律、教育、民事法律、醫療衛生、家事法律、宗教、商業法律、公益慈善、各類法團、財經事務、各類基金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中,對涉及價格與收費等事宜都有細致而且明確的規定條款。

        4.對價格違法行為處罰重。香港的價格法律強調價格違法行為的刑事責任,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特別嚴厲,其處罰方式主要是經濟處罰與監禁。在有關價格違法處罰的法律條款中,對違法者進行罰款或者監禁處罰的條款很多,如《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6B條規定,對于在公眾地方以高于批準價格出售或游說他人購買載運商或其代表發出的客票的行為,“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一千,第二次或其后定罪可處罰款兩千及監禁6個月”;《石油(保存及管制)條例》第6條規定,獲授權人員可就石油供應商或經銷商貯存、供應、使用或處置石油事,向任何石油供應商或經銷商作出其認為適當的規管石油的供應價格或出售價格指示,任何供應商或經銷商“違反或沒有遵守根據第(1)款向他作出的任何指示,即屬犯罪,可處罰款十萬及監禁2年”等等。

        二、香港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

        (一)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認定

        正確處理價格違法案件的基礎與前提條件是對價格違法行為性質的認定。價格違法行為,是指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違反價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給社會造成某種危害的有過錯的行為,包括不履行價格法規、行政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義務和實施了的價格法規、行政法規或者規章中明文禁止的行為。認定價格違法行為,一般應具備三個條件:一是違法的主體,即法律法規中規定承擔法律義務的人,包括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二是侵害的客體,即該行為侵害了價格法律規范所保護的客體,包括社會、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等;三是危害后果。

        在香港,固定價格,即各競爭者間明示或默契地協議,將其產品的售價固定在一個統一的水平…卜;維持零售價格,即同買方達成協議,規定買方必須按固定的價格零售其商品;搭售,即在合同中規定,買方在購買某種商品時,必須同時購買另一種產品等等價格行為都屬違法行為。另外,價格壟斷、低價傾銷、哄抬價格、價格欺詐、價格歧視等擾亂市場秩序、損害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的價格行為也是被禁止的。

        香港法律體系對價格與收費行為的規管制定了諸多細致的規例和條例,對違法行為的特征、構成及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做了細化和明確的闡述。任何違反這些價格規例和條例的行為都屬違法行為。這些規定,為懲處價格違法行為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據。

        (二)香港價格監管執法體系

        香港沒有專門的價格監管執法部門,香港價格監管體系主要由消費者委員會、競爭政策咨詢委員會、各行業公會和政府部門的相關管理機構組成。它的價格監管執法體系主要是按行業歸屬于政府部門的相關管理機構以及法院。如,香港的資源環境價格主要由香港政府環境運輸及工務局規管,該局負責的規管事宜包括環境保護及自然護理、發展運輸基礎設施、提供運輸服務、交通管理事宜、公共工程、供水事務、斜坡安全及防洪措施等;負責監督屬下八個部門的運作,包括建筑署、土木工程拓展署、渠務署、機電工程署、環境保護署、路政署、運輸署和水務署。

        (三)香港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方式

        由于價格違法行為往往會對競爭對手、顧客或消費者和公共利益造成損害,因而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目前香港價格法規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價格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1.價格違法行為的刑事責任

        香港《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條規定,犯罪是觸犯或違反法律而有刑罰之規定者。價格違法行為的刑事責任,也就是指價格行為觸犯或違反價格法律而有刑罰之規定者。香港價格違法行為的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是處罰金與監禁,并且這兩種處罰方式常并舉。

        如價格欺詐的刑事責任,《盜竊罪條例》第17條“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規定,“任何人以欺騙手段(不論該欺騙手段是否惟一或主要誘因)而不誠實地取得屬于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后,可處監禁10年”,第18條“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也規定,“任何人以欺騙手段(不論該欺騙手段是否惟一或主要誘因)而不誠實地為自己或另一人取得任何金錢利益,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后,可處監禁1O年”。

        對干擾正常價格也要承擔刑事責任,《防止賄賂條例》第6條“為促致他人撤回投標而作的賄賂”規定,“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他人提供任何利益,作為撤回為了與公共機構訂立有關執行工作、提供服務、辦理事情或供應物品、物料或物質的合約而作的投標,或不參與該項投標的誘因或報酬,或由于撤回該項投標或不參與該項投標而向他提供任何利益,即屬犯罪”,“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為撤回為了訂立第(1)款所指合約而作的投標或不參與該項投標的誘因或報酬,或由于他撤回該項投標或不參與該項投標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屬犯罪”,《防止賄賂條例》第12條“罪行的罰則”第i款規定,對違犯第6條所訂罪行者,一經循公訴程序裁定,“罰款五卜萬及監禁1O年”;一經循簡易程序裁定,“罰款十萬及監禁3年”,此外,“法庭須命令該人按法庭指示的方式將所收取的利益款額或價值,或該款額或價值中由法庭指明的部分付予法庭所指示的人或公共機構”。

        《汽車(首次登記稅)條例》第4I條規定,在取得署長同意之前,“將任何新汽車(本地裝配汽車除外)以高于根據第4A(5)條所準許的款額的價格出售”、“將任何新的本地裝配汽車以高于第4A(6)條所準許的款額的價格出售”、“將并非新汽車或本地裝配汽車的任何汽車以高于根據第4A(7)條所準許的款額的價格出售”或“將本地裝配汽車(并非新汽車者)以高于根據第4A(8)條所準許的款額的價格出售”,以及如果本身為注冊分銷商,“沒有按根據第4A(1)條所作規定以書面公布零售價目表”、“沒有按根據第4A(2)條所作規定以書面公布零售價”、“沒有按根據第4A(4)條所作規定在其擬公布的零售價目表公布前至少7天或之前將該價目表的副本遞交署長”或“沒有按根據第4A(4)條所作規定在擬更改某型號的零售價時給予署長不少于5個工作天的通知”,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五十萬及監禁12個月”。

        對其他價格違法行為的刑事處罰,如《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6B條規定,“任何人均不得在公眾地方以高于批準價格出售或游說他人購買載運商或其代表發出的客票”,任何人違反此規定,“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一千,第二次或其后定罪可處罰款兩千及監禁6個月”。

        2.價格違法行為的民事責任

        價格違法行為的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價格違法行為對社會財產、他人財產或權利造成侵害所要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價格違法行為的民事責任的承擔,主要是對已經造成的權利損害和財產損失給予恢復和補救。如《商品說明條例》第35條“貨品根據第15(1)(f)條被檢取的損失補償”規定,“凡任何貨品被獲授權人員根據第15條檢取或扣留,政府在符合本條的規定下,有法律責任補償貨品的擁有人因貨品被檢取或扣留或因貨品在扣留期間失掉、損壞或變壞而蒙受的損失”。

        《郵政署條例》第18條“船長須接受郵包或郵袋予以運送”規定,“即將從香港開出前往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船舶(軍用船艦或具有軍用船艦地位的船舶除外)的船長,須將任何郵政署人員交付給他運送的任何郵包或郵袋接收上船,并須為此而發出符合署長訂明格式的收據”,而第l9條“無法派遞包或郵袋的損害賠償”規定,“根據第18條獲交付任何郵包的船長,須當作與署長訂有下述規定的合約:該船長以該等郵包而獲支付的酬金為代價,會在其抵達任何港口后立即將該等郵包妥為交付予郵包所致予的郵政當局,且不會有故意或可避免的延誤,以及如其在任何方面沒有履行該合約,則他會向署長繳付一萬的款項,作為違約的算定損害賠償。”

        3.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責任

        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責任,是指違反價格法規定的行為人所要承擔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給予的行政制裁。香港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責任的處罰方式主要有:處罰金、責令停止、頒布禁令以及起訴。

        如在參照貨品的價值以評定和計算稅款時,《應課稅品條例》第26A條規定,“為參照任何貨品的價值以評定和計算稅款,該價值須為該貨品于有關時間在公開市場上由獨立于對方的買賣雙方在售賣中所能取得的正常價格”,同時規定任何進口的應課稅貨品和香港制造的應課稅貨品的正常價格,須根據“價格不包括根據本條例須繳付的任何稅額”等五項假設厘定,其第46條“罪行與罰則”規定,“任何人違反根據本條例合法地施加、作出或發出的任何條件、限制、規定或指示,即屬犯罪”,“裁判官如認為任何人意圖逃避繳稅而犯罪,則除可判處就該罪行所規定的罰款或監禁外,并可另處罰款,款額不超逾該人所就之而犯罪的應課稅貨品的須繳稅額的lO倍”。

        責令停止,如對住宅物業的廣告宣傳的管理,《地產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第9條規定,“持牌地產不得安排或準許發出任何全部或部分與其地產業務有關并載有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陳述或詳情的廣告”;“持牌地產不得就其以持牌地產身分的住宅物業,安排或準許以有別于有關的客戶所指示的價格或租金或條款宣傳該住宅物業”;“如關于擬分租的住宅物業的廣告沒有明文述明該物業是擬分租的,則持牌地產不得安排或準許發出該廣告”。而在有關的住宅物業不再可供出售或購買或租賃或有關的地產協議終止后,“持牌地產須在切實可行的范圍內盡快將所有由他發出或安排發出的廣告移去”。

        頒布禁令,指對價格違法者頒布停止違法行為的禁令,包括命令價格違法者刊登限期改正的廣告、廢除及變更經濟合同、修補經濟合同條款及做社會服務等。如《海魚(統營和輸出)規例》第4D條“輸出許可證的發出、格式及取消”規定,在申請輸出許可證時,如果處長認為“申請所關乎的指明魚類的輸出本身,或此項輸出在顧及其他魚類的輸出后,可能對該指明魚類在本地市場的供應或價格造成不利影響”或“批準該項申請會因任何理由而違背公眾利益”,處長可拒絕發出輸出許可證,并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他拒絕發出輸出許可證。

        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責任承擔方式除行政處罰以外,對特別嚴重或復雜的違法行為還進行起訴。香港實行的是由政府、法定團體和行業公會互相銜接、互相補充的價格監管模式,但是像消費者委員會等價格監管部門本身不具備行政處罰權,一旦它們認定某企業或個人行為違反法律規定需要給予處罰的,可根據價格行為調查結果,向法院進行起訴。

        三、香港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理程序

        任何行政執法都必須遵循一定的程序,它是實體規范得以正確實施的基本保障。價格處罰程序是行政程序的一種,它是價格執法機關查處價格違法行為時所必須遵循的法定過程、方式與步驟的總和。香港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理程序分為兩種,即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

        對于一些情節嚴重、事實龐雜、違法事實和應用法律有爭議的價格違法行為,香港相關部門以普通程序進行處理,依法將之上訴于法庭,案件審理包括立案、調查、定案處理、執行、結案、備案程序。

        香港價格執法部門在對一些事實清楚、情節輕微的價格違法行為進行處理時,常采用簡易程序。簡易程序是為了達到易于執行的目的,對普通程序的簡化。它是一種即時處罰程序,適用于對一些事實清楚,情節輕微,社會危害不大,適用法律明確的一般價格違法行為的即時處罰。《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3條“權力的轉授”規定,“凡任何公職人員根據本條例的條文,獲得權力以準許或同意進行任何事情,或獲得權力以發出進行任何事情的牌照,則該人員所屬機關的任何公職人員,如獲該人員書面授權代其行使上述權力,均可行使上述權力”。

        第4篇:合同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范文

        關鍵詞 中國 美國 行政處罰比較

        中圖分類號:D922 文獻標識碼:A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問題成為人類自進入后工業時期以來所面臨的最嚴重的社會問題之一。我國是個行政色彩極為濃厚的國家,行政手段在政府調控中發揮了舉足輕重的作用。行政處罰是一種將行政手段與法律手段相結合的行政制裁方式,而將行政處罰手段運用到環境法領域中即產生了環境行政處罰制度。環境行政處罰已儼然成為環境行政管理中一項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美國曾經因為環境行政處罰上的滯后和不完備吃過苦果,但如今美國已經建立了一套比較完備的環境行政處罰體系。比較兩國在行政處罰制度方面的異同,對于系統化的研究環境行政處罰制度,在充分發揚該制度已有優勢的同時,借鑒他國先進優秀制度,克服我國在制度上存在的不足之處,為我國的環境保護事業作出更大貢獻有著重大意義。

        1環境行政處罰概述

        1.1環境行政處罰的概念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為達到對違法者予以懲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目的,依法對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給予人身的、財產的、名譽的及其它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為。

        在我國,相對于刑事手段和民事手段,行政手段是解決環境問題最普遍、最有效的手段。在行政手段中,既需要如環境行政合同、環境行政許可等非強制性手段,同時也不可或缺如環境行政處罰這樣的強制性手段。環境行政處罰在概念上和行政處罰有很大的相似之處。行政處罰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管理法規的行為人所給予的人身的、財產的、名譽的和其它形式的法律制裁。而環境行政處罰的概念的主體、客體范圍都要窄于行政處罰的概念,環境法學家蔡守秋教授認為:環境行政處罰是指環境執法主體給予違反環境行政法律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一種行政制裁。

        1.2環境行政處罰的特點

        1.2.1環境行政處罰主體范圍的廣泛性

        《環境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措施改善環境質量”。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環境行政處罰。經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授權的環境監察機構在授權范圍內實施環境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關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委托環境監察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此外,一些行業分管部門也具有一定的環境行政處罰權。這些行業分管部門一類是具有法律賦予的對環境污染防治有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如各級公安、鐵路、民航管理部門;一類是具有法律賦予的對環境資源有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國土資源、農業、水利等部門。這兩類部門雖然不是專職的環保部門,但是其依法有權在各自業務范圍內對環境問題進行監管。

        由此可見,環境行政處罰的主體包括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授權或者被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以及一些行業分管部門。

        1.2.2環境行政處罰對象行為的違法性

        環境行政處罰的對象是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相對人。這些相對人是指實施了污染環境或者破壞環境的行為,因而違反了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他們與監督管理部門之間存在著監督與被監督的行政關系。也就是說成為環境行政處罰對象必須具備兩大因素:首先行為人必須實施了污染環境或破壞環境的行為,這可以稱之為前提因素。其次行為人的行為必須違反了相關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這是核心要素。

        1.2.3環境行政處罰適用的強制性

        環境行政處罰是對違法行為人的一種懲處,其目的是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各種社會關系之間的合法權益。相對于環境行政指導等行政行為來說,環境行政處罰具有非常明顯的強制性特征,屬于強制性法律手段;其體現的是國家的意志,具有較強的國家公權力特征。

        2美國環境行政處罰制度介紹

        美國針對環境污染有最豐富的責任規則,同時也是世界上擁有嚴厲的環境法律規范要求的國家之一。

        美國的環境行政行動是環保局或州政府所采取的不經過法庭程序的一種執法行為。對待被發現的違法者,通常的行政行動包括非正式和正式行動兩種。非正式行動包括向違法者發通知和警告信,主要的對象是那些在監測和檢查中發現的有輕微違法行為的違法者,目的是通過警告要求違法者采取必要的行動。當發現違法者有比較嚴重的行為時,環保局就會采取正式行政行動,即根據法律的條款對違法者行政命令并要求違法者執行命令。在正式環境行政行動中,可能采取的行政處罰包括:經濟處罰、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關停生產經營設施等類型。由此可以看到,美國已經建立了一個包括聲譽罰、財產罰和行為罰的環境行政處罰體系。

        罰款在環境執法中起著重要作用,它能夠威懾違法者,確保受管制者受到公平、一致的對待,而不會使違法者因違法行為取得競爭上的優勢。美國在行政處罰中實行的是“以日記罰”和“以件記罰”,也就是當一個違法行為被處罰后,如果違法者不加以改正,以后的每一天都構成一個獨立的違法行為,或者每生產一件違法的產品都構成一個獨立的違法行為,可以再次給予處罰。

        美國是個福利性國家,若生產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時在經濟上存在一定的困難,可以獲得美國政府資助。倘若獲得政府資助的經營者出現違反環境法律法規的行為或沒有遵守應盡的義務時,將不能再受到政府的資助。給予資助的權力受到剝奪,實際上是對其環境行政違法者經濟上的一種懲罰,處罰的經濟數額即為可以獲得的政府資助金額。

        當環境行政違法者的行為較為輕微時,可以對其處以反面宣傳的處罰形式。美國是個講究聲譽或社會形象的國家,某個公民或組織一旦被進行反面宣傳獎嚴重影響其后的社會聲譽,以后進行的一切社會活動將會或多或少地收到負面影響。反面宣傳就相當于行政處罰中的一種聲譽處罰,可以對違法者起到警戒和懲戒的作用。

        3中美環境行政處罰比較

        美國和我國的環境行政處罰制度有相似之處,但是區別更多,以下擇其一二重點論述:

        首先,在處罰種類上。美國的環境行政行為是由環保局或州政府所采取的不經法庭程序的執法行為,包括非正式行動和正式行動兩種。非正式行動包括向違法者發通知和警告信兩種,主要針對的對象是有輕微犯罪行為的違法者,通過發通知和警告信要求違法行為人及時停止和糾正自己的違法行為;正式行動就是行政命令,主要針對的對象是違法行為較為嚴重的行為人。行政命令具有可獨立執行的法律效力,直接由執法機構官員。而我國的環境行政處罰并未做此區分。我國環境行政處罰種類中的警告類似于美國的非正式行動,同屬于聲譽罰,且都是適用于程度較輕微的違法行為。

        此外,美國還有反面宣傳的處罰種類。即當違法行為人的違法行為較為輕微時,可以通過反面宣傳使其聲譽受損,其以后的經營活動必然會因此受到一定程度的負面影響,從而達到懲罰其違法行為的作用。我國目前還沒有類似于此的處罰種類。

        其次,在罰款這一處罰種類上。與我國類似,罰款也是美國環境行政處罰中應用最廣泛的處罰種類之一。美國的聯邦法律依據“公正、公平和最大限度的維護環境利益”的原則對罰款只規定了最高處罰額度和影響罰款數額大小的幾個方面。可以說聯邦的法律只是起到了一個指導大方向的作用,而具體的規定還需要由各個執法區劃根據本區域的具體情況再制定出適合本區域的規定。美國特殊的聯邦制國家結構決定了其應用此種方式是符合其國情的,相較其它方式可以收到較好效果。而這種方式在我國是注定行不通的,所以我國的罰款規定在全國的標準是統一的,其規定了罰款的最高額度和最低額度,各地的執法機關只能在此范圍內運用自由裁量權。

        美國環境行政處罰種類中關于罰款的制度中,有一個特色制度是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中幾乎沒有涉及的,就是“以日計罰”和“以件計罰”制度,即當一個違法行為被處罰后,如果違法者不加以改正,以后的每一天都構成一個獨立的違法行為,或者每生產一件違法的產品都構成一個獨立的違法行為,可以再次給予處罰。美國的多個法律法規中都有相關的規定。

        最后,在聽證程序上。美國的公民都非常重視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在作出重大的環境行政處罰決定前經常都會要求履行聽證程序。我國法律規定的做出環境行政處罰決定前可以要求聽證的處罰種類包括暫扣或吊銷許可證、較大數額的罰款以及沒收。較之有兩項和美國相同,差異不大。但是由于中西方文化的差異,我國公民的自我維權意識欠缺,聽證程序往往沒有用武之地,加之很多政府機關因聽證成本等問題本來就不愿意舉行聽證,因而我國聽證制度不如美國健全。

        關于環境行政處罰比較研究的目的,在于更好地完善我國環境行政法律法規、更好地發揮其在環境行政執法中的作用。盡管環境行政處罰體系在我國已經建立起來了,但與國外的環境行政處罰相比,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

        不可否認,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進步,我國環境行政處罰法律法規體系也在不斷充實,同時我們也不能否認在我國環境行政處罰中還存在很多缺陷,要想彌補這些缺陷,我們還需要做許多。我國的環境行政處罰雖然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但是好在我們一直在努力,一直在嘗試,雖然這其間困難重重,阻力不斷,但只要善于學習,并不斷努力,相信如此堅持下去的終有一天,我們定會留給后世一份完美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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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篇:合同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范文

        1衛生行政執法中取締的特點

        1.1對象

        主要是未取得合法資格的組織和行為,如對非法行醫行為的取締,即是對未取得醫師資格的人禁止其從事非法醫療活動。

        1.2性質

        普遍將取締規定在罰則中,而不是規定在《衛生監督》章節中,這是導致認為取締是行政處罰的原因之一。

        1.3表述

        ①直接規定取締。如《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條,這種立法模式較為普遍。②以其他間接地方法表述,多以“責令停止違法活動”來代替取締的用語,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44條。兩種立法形式在目的和效果上是一致的,前者的內涵和手段更為豐富,除了可以責令停止違法活動之外,還可以采取扣押、查封與非法經營活動相關的財務等措施;而后者的表述更為直白、手段較為單一。但是“責令停止非法活動”不屬于行政處罰,而是一種行政強制措施。

        1.4規定

        對衛生行政執法中取締的規定過于簡單,往往只規定取締行為的適用情形,至于取締可以采取的手段和程序等缺乏明確的規定,尤其是將取締行為和行政處罰行為規定在同一條文中,模糊了取締行為的性質。

        2存在的主要問題

        2.1沒有設計取締的程序

        由于取締是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并不能規范取締行為,而《行政強制法》尚在制定之中。衛生行政執法中同樣沒有取締程序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只能將取締視為處罰,使取締受行政處罰程序的約束。

        2.2沒有對取締具體手段的限制

        上述衛生法律規定取締的,無一例外沒有規定取締的具體手段。這給行政機關采取取締時留下了巨大的空間。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施行前,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用行政處罰的罰則作為取締的手段。例如,1996年10月10日衛生部在衛監發【1996】63號《關于在食品衛生監督中如何理解和適用“取締”問題的復函》中明確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條所稱取締,系指衛生行政部門對未依法取得衛生許可證或者偽造食品衛生許可證從事生產經營者,采取收繳、查封和公告等方式,終止其繼續從事非法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其中的收繳是典型的行政處罰。

        2.3沒有規定取締的救濟途徑

        在1996年前,取締的救濟適用于《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但在《行政處罰法》施行后,當事人對取締不服時,相關規定無法從現行衛生立法中找到。取締作為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處罰的功能相同。當相對人違法不履行行政法義務時,行政機關可以采用兩種否定性的行政手段,一是行政處罰,另一便是行政強制。

        3完善取締制度的若干建議

        3.1取締的設定

        取締作為行政強制措施的法定形式,其設定應依照即將實施的《行政強制法》的規定。

        3.2取締的主體

        取締應當由有取締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法行使。行政機關不能將取締委托給社會組織行使。根據取締的法律規定,有兩種情形。3.2.1單獨行使取締措施衛生行政機關單獨行使取締措施,主要限定在衛生執法專業領域,比如《執業醫師法》等。3.2.2多方行使由多個行政機關行使取締的,主要有兩種情況:①違法行為具有程序連續性:例如,在取締無照經營中,由于取得許可證或執照的過程包括了多個行政機關的前置行為,所以,工商、衛生等行政機關都可以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采取取締措施。但實踐中,經常采取最后環節處理的做法,即哪個機關為最后作出許可的,就由哪個機關處理。通常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行政機關處理。②違法競合與責任競合:在違法行為發生競合的情況下,應當采取聯合執法或綜合執法的辦法。

        3.3取締的形式

        取締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根據依法行政原則,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必須使用《衛生行政執法文書規范》規定的或者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補充的相應文書,但上述文書種類中,除行政控制規定有專門的《衛生行政控制決定書》外,取締和銷毀均沒有專門的文書種類,目前在衛生行政執法中沒有統一的取締形式。有一種意見主張,應以《衛生監督意見書》作為實施取締行為的法定文書。本人認為,取締采用《衛生監督意見書》并不合適。按照衛生部《衛生執法文書規范》規定,衛生監督意見書是對被監督單位和個人提出指導性和指令性意見的文書,也可對雖有違法行為但情節輕微可以不予以行政處罰的行為,責令其整改時提出指令性的監督意見。此外,衛生監督意見書是要求管理相對人自行履行整改措施的文書,是其自身的主動行為。而取締是由衛生監督部門采取的終止違法行為的主動行政行為,不存在管理相對人是否履行的問題。所以使用衛生監督意見書下達取締決定,缺乏應有的權威性,從法律形式上欠妥當。同時,執法文書的名稱應當與內容一致,應以《取締決定書》的形式向當事人表達行政執法機關的意圖,也與《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應起來。

        3.4取締的手段

        3.4.1責令立即停止違法活動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活動是衛生行政執法中常用的取締措施,目的是立即制止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避免違法行為造成損害。

        3.4.2查封、扣押有關專用財物對于違法行為人專門用于無證生產、經營藥品和配制制劑的工具、設施設備、原輔料、藥品或者制劑等財物,既是違法行為的證據,又是沒收和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對象。因此,對上述有關財物,行政執法機關必須依法予以查封、扣押。

        3.4.3保全有關資料與無證生產、經營藥品和配制制劑行為有關的文字材料、資料,如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等,其中的絕大多數是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的強有力的證據材料。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必須加強檢查、發現并予以保全有關的資料。

        3.4.4查封非法場所無證生產、經營的藥品或者配制的制劑,對公民的身體健康構成極大的威脅,因此,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對其非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的同時,可以對該場所實施查封的行政強制措施。

        3.5取締的程序

        取締應當分為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簡易程序適用于案情簡單、當事人對違法事實無異議、應當且可以當場取締的情形。如取締無照攤點等。一般程序適用于案情復雜、當事人對違法事實有異議、不能當場取締,以及應當與其他行政行為共同使用的情形。比如,執法行為中既有處罰決定也應采取取締措施等。

        4取締的救濟

        4.1救濟的適用范圍

        對于行政強制措施的救濟,《行政復議法》與《行政訴訟法》已作了規定。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1款第2項有關行政強制措施的規定,分為對人身和對財產兩類。但衛生行政執法的行政強制措施,其種類要比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復雜。比如,查封措施,《行政訴訟法》的含義是對財產的查封,衛生行政執法中的查封,作為取締手段,針對的是經營場所。

        4.2取締的時效

        取締的申請復議或提訟的時效應當與行政處罰相同。在與行政處罰共同做出的情況下,分別規定取締與處罰的復議時效與訴訟時效,將會給執法機關、當事人與爭議處理帶來不便。

        第6篇:合同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范文

        第二條本系統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實施行政指導的,依照本規則執行。

        第三條本規則所稱的行政指導包括:行政指示,行政告誡和行政建議。

        第四條實施行政指導應當堅持教育、引導、糾違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實施行政指導應當堅持公開原則,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人了組織的知情權,行政指導信息除依法應當保密外,一律公開。

        第六條行政指導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書面行政指導包括行政提示書、行政建議書、行政告書等形式。

        第七條法律、法規規定行政相對人應當履行相關責任、義務,行政相對人尚未履行或即將到達履行期限的,可采取行政提示進行事先告知,預防違法行為的發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行政相對人實行行政提示:

        (一)公司、企業法人、合伙企業登記、個人資企業、個體工商戶涉及行政許可項目即將到期的;

        (二)公司或者企業法人法定的年檢期限即將到期的;

        (三)注冊商標有效期即將到期的;

        (四)辦理動產抵押物登記企業主債權即將到期;

        (五)經紀人辦理備案的時限即將到期;

        (六)行政相對人正籌備開始營業的;

        (七)行政相對人在經營活動過程中存在消防、環境等安全隱患的;

        (八)對消費者投訴增多,一個月超過3件的,同類問題超過2次的市場主辦單位;

        (九)其他一些需要對行政相對人進行行政提示的行為。

        第八條行政相對人違反工商法律、法規的規定,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的,或行政相對人有違法行為但法無相應罰則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予以行政告誡,告誡行政相對人糾正違法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行政相對人實施行政告誡:

        (一)公司、企業法人、合伙企業登記、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發生變更,超出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不滿30天仍未辦理變更登記的(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而未取得批準而擅自從事超范圍經營活動的除外);

        (二)公司、企業法人、合伙企業登記、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未將營業執照置于住所或者營業場所醒目位置的;

        (三)合伙企業未依照規定辦理清算人成員名單備案的;

        (四)合伙企業的清算人未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的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

        (五)個人獨資企業不按規定時間將分支機構登記情況報該分支機構隸屬的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機關備案的;

        (六)公司、企業法人、合伙企業登記、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不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的;

        (七)未將廣告服務收費標準、收費辦法在營業場所或業務代辦場所公示的;

        (八)廣告用語用字出現不規范使用的語言文字的(內容不違法);

        (九)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

        (十)自行轉讓注冊商標的;

        (十一)經許可在使用奧林匹克標志時未標明使用許可備案號的;

        (十二)集體商標注冊人的成員發生變化而注冊人未向商標局申請變更注冊事項的;

        (十三)證明商標注冊人準許他人使用其商標而注冊人未在一年內報商標局備案的;

        (十四)下崗失業人員、病殘人員為了謀生從事并無前置許可項目的無照經營違法行為尚未超過30天的;

        (十五)經營者根據《浙江省合同行為管理監督規定》第十三條規定采用格式合同的但未報備案的;

        (十六)未按規定辦理企業動產抵押物變更登記的;

        (十七)在本單位的登記注冊地址及合法經營場院所的法定控制地帶設置的除對本單位的名稱、標識、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聯系方式外其他內容(內容不違法)的戶外廣告,時間尚未超過15天的;

        (十八)市場舉辦者改變登記事項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

        (十九)公司或者企業法人超過法定的年檢期限后未滿30天的;

        (二十)其他情節輕微并能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十一)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制定有禁則但是沒有相應罰則的;

        第九條執法人員在發現行政相對人存在本規則第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開展必要的調查取證,在查明事實的情況下對行政相對人實施行政告誡。

        第十條當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受到查處時,可以向行政相對人或其主管機關提出行政建議,督促其不再發生類似違法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實施行政建議:

        (一)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被辦案機關查處后,仍然存在一定危害后果的需要行政相對人采取一定行動防止危害結果擴大的;

        (二)行政相對人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管轄區域外違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辦案機關應當依法將被許可人的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抄告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

        (三)行政相對人從事無照經營涉及有前置許可項目的;

        (四)行政相對人從事超范圍經營涉及前置許可項目的;

        (五)行政相對人從事違法行為涉及其他行政許可的項目且已經違規的;

        第十一條對市場主體內部制度缺失,兩次及以上的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在巡查過程中發現市場主體存在具有普遍性的問題,可能影響其合法經營的,應當進行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相關負責人進行行政約見,可對行政相對人實行行政提示、行政規勸或者行政建議。

        第十二條行政指導文書中應當載明行政相對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或造成的社會危害、相關法律依據及行政指導意見等內容。

        行政指導文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指導的辦案機關的印章。

        第十三條行政指導文書中不得含有除責令改正以外的行政處罰內容,也不得對行政相對人變相實施行政處罰。

        實施行政指導過程中不得采取強制措施,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對已經采取強制措施并需作出行政指導的,應當在強制措施終止后才能下達行政協委員指導文書。

        第十四條辦案機構作出行政指導由辦案機構負責人審批。

        一般行焉得虎子指導不需立案和法制審核。

        行政指導視具體需要可以在相關的公共場合或一定的媒體上進行公布。采取上述方式的,公布前應當經法制機構核審,必要時案審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五條行政指導文書應當依法送到行政相對人。

        第十六條在實施行政指導后一個月內,執法人員應對當事人進行回訪,并做好回訪記錄。發現當事人經過行政指導仍不改正違法行為的,可根據相應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對當事人立案處罰。

        第十七條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指導過程中發現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不適合適用行政指導的并且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及時按照規定轉入行政處罰程序。

        第十八條執法人員一般行政處罰程序立案查處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時,經過調查發現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確實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符合本規則規定的實行行政指導要求的,應按照本規則規定對行政相對人實行行政指導。

        第十九條行政指導完畢,執法人員應當及時將相關材料整理歸檔,并將行政指導情況記錄在相應臺帳上,行政指導相關材料包括:

        (一)實施行政指導的事實證據

        (二)實施行政指導的審批材料

        (三)行政指導文書

        (四)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條辦理行政指導相關人員不得,對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嚴重且已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采用行政指導的方式使行政相對人逃避行政處罰的,按照相關規定追究責任人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辦案機構、法制機構以及監察機構在相應的職責范圍內加強對行政指導工作的監督和指導,其中辦案機構負責本規則的執行,法制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督促,監察機構負責檢查實施過程的違法違紀現象。

        第7篇:合同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范文

        一、從電子商務領域違法行為的大致成因看違法行為查處的必要性

        (一)法律真空領域,監管空白地帶——違法行為的外部環境

        在目前的涉網案件查處中,違法行為定性的法律依據基本來自《廣告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等,這些均是在電子商務活動出現前出臺的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中雖然有對某些涉網違法行為的定性及規制,但是隨著涉網違法方式的發展、行為類型的豐富,用現有法律法規已無法準確涵蓋具體違法行為構成要件特征,查處涉網案件出現法律缺失,而這種缺失同時也引起了工商部門監管的不能,這片真空領域、空白地帶必然成為滋生違法行為的溫床。

        (二)從眾心理驅使,道德觀念淡漠——違法行為人的主觀因素

        鑒于目前網絡的巨大影響力,大部分經營者或多或少都會在經營過程中涉及到互聯網,或開展網上宣傳或進行網上交易。在這種商業大環境的影響下,越來越多的經營者出于從眾心理,在這樣一項新興的、游戲規則不健全的領域,為了迅速起家搶跑道,摒棄循規蹈矩的經營理念,只注重追逐物質利益,忽視了應有的一般道德準則和違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違法行為。如果不及時制止查處,將損害消費者的正當權益,侵害守法經營者的公平競爭權利,必將影響整個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

        (三)違法成本低廉,行為收效良好——違法行為的本身特性

        網絡媒體的力量在逐漸擴大,不論是收入還是影響力,網絡媒體正在超越傳統媒體已經是不爭的事實,在缺乏法律制度制約的虛擬世界中,出于理性經紀人的趨利本質,許多經營者不惜于使用違法手段,況且利用網絡進行的違法行為成本低廉,收益較高,在這種利益的誘惑下,利用網絡進行違法行為多如牛毛亦不足為奇。而這種虛擬世界的商業違法行為對現實市場經濟秩序的影響及破壞將越來越大,執法部門嚴厲查處刻不容緩。

        二、目前查辦涉網案件存在的三大難點

        (一)管轄權限模糊,主體的復雜性引起了能不能查的疑問

        一是違法行為發生地難以認定導致管轄權的模糊。《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基于網絡信息技術的特殊性,經營主體通過網絡違法信息,受其影響的終端用戶遍及世界各地,如何確認違法行為發生地是一大難題。是消費者受害地?網站主辦者所在地?還是違法行為人所在地?或者是違法信息的服務器所在地?根據對違法行為發生地廣義的理解,是否可以說與違法行為有關的上述等地的行政機關都可以行使管轄權?這樣的話又產生了如果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出現管轄權爭議,又以什么標準來確定管轄的問題。實踐中,管轄權限的模糊也確實為工商部門查處涉網案件帶來不少麻煩。某省省益陽市工商局對煙臺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在通過煙臺國際經貿信息中心注冊了公司的網站上進行虛假宣傳違法行為的處罰決定就遭某省省工商局在行政復議中予以撤銷,理由就是管轄錯誤。

        二是違法行為的實施主體關系復雜難以認定導致無法準確立案。網絡經濟經營方式的特殊性,使得從事網絡運營的isp(網絡接入商)和提供網上內容的icp(互聯網內容提供商)、網絡服務商、網絡主辦者、上網用戶之間形成了復雜的關系,使得案件查處中認定違法行為的實施主體更為困難。例如,消費者通過網上交易購買了假冒偽劣商品要求工商部門查處,而工商部門又無法找到網上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行為人,那么將有別于傳統市場的虛擬的購物網站確定其為違法責任主體是否合適?再如,網絡虛假廣告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這三者的界限是模糊的,從事網絡運營的isp(網絡接入商)和提供網上內容的icp(互聯網內容提供商)以及廣告主都可以成為網絡廣告的者。那么廣告主利用網站這一平臺,自己設計、制作、虛假宣傳信息,網站對的內容未予核實,網站或收取一定的費用或根本免費,在這種情況下,互聯網內容提供商、網絡接入商是否也應當與廣本文來源:文秘站 告主一起作為違法行為的責任主體,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責任主體的難以認定影響到工商部門準確立案,也影響到后面調查取證工作的開展。

        (二)取證方式不明確,證據的難以固定導致了查不查得了的懷疑

        由于專門的法律的缺失,所有涉網案件最終都會用其他法律法規定性處罰,如《商標法》、《廣告法》等等,由于這些法律法規賦予執法部門在案件查處過程中的職權不盡相同,執法人員在涉網案件的查處中如何調查取證缺乏統一規定。網絡的開放性、互動性、虛擬性決定了它與其他違法行為的本質區別,工商部門可以在查處一般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時對有關財物采取封存、扣留、先行登記保存證據等強制措施,但當工商監管執法人員在網絡監管中發現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時,就不能用以往的強制措施把電腦簡單的扣留、封存。因為網絡技術特征決定了宣傳信息會通過網絡進行傳輸,電腦只是作為顯示內容的載體,僅僅是一個網絡終端而已,如果無法找到者,就無法進行調查取證。

        鑒于網絡處在虛擬空間,與傳統的市場、商場不同,在互聯網上的證據材料極易被修改增刪的特點,那么對于執法人員采取拍照、復制、下載、打印等方式在網上提取與違法行為相關信息的這種單方面提取固定的證據,法律是否認可?怎樣提取的證據方才有效?是否需要公證機關加以公證?如果一旦引起 行政訴訟,工商部門調取的證據以及這種案件取證方式法院是否采信?這些都是當前查處涉網案件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三)違法方式的特殊性,危害后果難以界定觸發了處罰合不合適的不安

        電子商務中的違法行為均通過互聯網為無形載體得以實施,互聯網的特殊性又使得采取這種違法行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難以估量。比如,工商部門無法從客觀方面來界定一件網絡虛假宣傳與一件普通的虛假宣傳的社會危害嚴重程度,也無法將這件涉網虛假宣傳行為與實施人的營業收益必然掛鉤,繼而來判定其行為的嚴重與否。對于涉網案件處罰的合理性及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成為工商部門辦案時思考的一個焦點。

        三、對工商部門查辦涉網案件的幾點建議

        隨著電子商務監管的深入,工商部門對涉網案件這一新的案件類型查處力度不斷加大。為了保證涉網案件的查辦質量,××工商分局對于獲取哪些證據來形成證據鏈、如何收集固定證據、如何行使好自由裁量權等關乎案件質量的問題不斷地思索探究,總結出了一些注意的事項和意見。

        (一)對于涉網案件調查取證的一般建議

        與查辦其他類型案件一樣,辦案人員在接觸到涉網案件的具體類型后,首先要思考的是應該收集哪幾方面的證據來證明違法行為的存在。無論是何種類型的涉網案件,以下幾種證據都是必不可少的,也是形成案件證據鏈的主要證據之一,它們分別是: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明、當事人開展違法行為的場所的現場檢查情況、當事人對于整個違法行為的相關情況的陳述、網絡中證明當事人違法行為的證據(相關網站、網頁的截屏)、當事人使用網站或創建網站的證明(服務器租賃合同、網站代建合同、域名備案等)。這些必備證據反映的是涉網案件的“共性”特征,而根據不同類型涉網案件的“個性”,辦案人/:請記住我站域名/員對于體現案件“個性”的證據收集也不能忽視。比如:在無照經營案件中對于無照經營場所的權屬證明的收集;侵犯商標專用權案件中對于商標權利人證明的收集,等等,這些體現案件不同于其他案件的“個性”證據也是形成案件證據鏈的必不可少的環節。由于“個性”證據因案而異,無法對其進行窮盡的羅列,故對于這些證據的收集不作贅述。在此,只對體現涉網案件三個方面的共性證據的收集方式提出建議:

        _、當事人開展違法行為的場所的現場檢查筆錄應有別于傳統案件,應更祥細具體

        作為通過法定程序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因專門性和特定性,可以作為直接證據認定特定的事實,具有較高的證明效力。因此,在涉網案件的現場檢查筆錄(特指發現計算機系統中存在與違法事實相關的內容的案件現場)制作時不僅要對現場大致情況進行描述,最好是能對計算機系統中顯示的與違法行為相關的內容進行詳細、真實地記錄,并對執法人員在現場采取的收集證據的行為(證據截屏)客觀的進行敘述,然后由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名確認。當事人拒絕簽名或不能簽名的,應當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現場的,可由其他見證人簽名。

        _、網絡中證明當事人違法行為的證據應采取多種形式加以固定

        涉網案件中的網絡中證明當事人違法行為的證據大致表現為某網站中網頁上的某些文字、符號、圖畫或者是網站中所含有的一些圖像、聲音、flash文件等,這些電子證據的取證方式、收集手段、認證原則與普通證據有明顯差異。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以有形載體固定或者顯示的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以及其他數據資料,其制作情況和真實性經對方當事人確認,或者以公證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證明的,與原件具有同等的證明效力。因此,針對案件的具體情況,結合電子證據自身特點,可以采用多種法定證據表現形式進行取證:

        一是利用網頁截屏取證,即提取書證正本形式取證。因為正本是照原文全文抄錄印制并對外具有與原本同等效力的文書,因此對于網頁中的文字、符號、圖畫等有證明意義的內容,直接將其打印在紙張上來進行取證,即取得書證的正本。打印后,可以采取粘貼于證據提取單的方法予以保管、固定,并注明制作人員姓名,制作時間、制作方式、被打印的信息在網站中的位置等,并由案件當事人簽名確認。此種證據也可以由案件當事人進行打印制作,制作過程與要求不變,但執法人員應當采取措施,現場監督打印過程,防止案件當事人借機修改、刪除數據。

        二是采取網頁復制件取證。在當事人確有困難或其他因素不能提供原始數據時,執法人員可以使用光盤、u盤、軟盤等移動存儲設備復制相關網頁。在復制之前,執法人員應當檢驗所準備的移動存儲設備確認未被病毒感染或者損壞,在復制后,應當及時檢查復制的質量,防止因保存方式不當等導致復制不成功或被病毒感染。取證后,現場封好復制件,注明提取復制件的時間、方式、提取人,必須注明案件當事人確有困難不能提供原始數據的原因,最后由案件當事人簽名確認整個過程。

        三是利用拍照、攝像取證。如果該電子證據具有圖像、聲音、flash文件等內容,執法人員可以采用拍照、攝像的方法進行證據的提取和固定,此種取證方式對于動態、聲音證據的收集較為有效,但是在此種證據的制作過程中一定要注意與違法行為相關的內容的可識別性。

        _、當事人對于整個違法行為相關情況的陳述盡量完整詳細

        對涉網案件的當事人制作筆錄時,除了對違法行為的內容以及策劃、實施等具體情況進行詢問外,應特別對現場檢查時已經取得的計算機數據內容,盡可能詳細地專門詢問,對當事人確認現場檢查情況、電子證據提取情況及確認提取的電子證據與當事人的是否一致的情況陳述應盡量完整詳細,這樣制作的詢問筆錄才能與其他證據一起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二)對于涉網案件調查取證的特別建議

        _、在服務器租賃情況下要及時準確鎖定其ip地址

        在當事人通過租賃服務器創建網站的情況下,尤其是租賃合同中又無明確的服務器ip地址等信息的,需要辦案人員調查證明當事人是否是使用租賃的服務器創建網站的事實。在××工商分局查處的一起涉網案件中就遇到了上述情況;××工商分局執法人員在收集當事人創建網站的證明時,發現當事人系租賃a公司的服務器,租賃合同中無詳細的服務器的信息。于是執法人員首先對租賃雙方進行調查詢問,雙方的筆錄明確了租賃服務器的事實(即當事人與a公司的ip地址相同);接著執法人員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的icp/ip/域名信息備案管理系統中收集了雙方的備案域名,然后利用辦公場所的聯網電腦進入dos系統界面后通過ping命令分別查出雙方備案域名的ip地址,經 比對一致,即確認當事人使用的是租賃a公司的服務器創建的網站的事實,ip地址就此鎖定。

        _、注意截屏證據的連貫性

        在對含有與違法行為相關內容的網頁進行截屏打印取證時,執法人員往往只截取含有相關內容的部分,比如在一個網頁上截取了上部分與底部,而中間部分由于不包含違法內容而未對其進行截屏,這樣就使證據與證據之間喪失了連貫性,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證明力。建議執法人員在截屏時先對包含有違法內容的網頁整體截屏,然后對于違法內容所在的部分分別截屏并標明此截屏屬于網頁的哪一部分,最后將一個網頁上的截屏收集成為一組證據,以保證證據的連貫性。

        _、為證據保全進行證據公證應權衡利弊

        在涉網案件查處中,如果遇到無法在當事人場所的電腦中內調取電子證據的情況,辦案部門可以采取公證的方式,即在辦案單位的計算機上登錄涉嫌違法當事人的主頁,將違法頁面打印固定下來,整個取證過程由公證機關確認,作為證據使用。比如,××市工商局××分局在查處一起涉網虛假宣傳案件時,考慮到當事人可能在其上門檢查時立即刪除違法內容,造成取證困難,于是向海成公證處申請了網上證據保全的公證,成功地在其辦公場所提取了相關電子證據。證據公證有其簡介證明力強的優勢,有助于各種涉網案件的查辦中的證據保全,但辦案部門也要考慮到公證費用與辦案成本的問題,權衡利弊后決定是否采取公證手段。

        第8篇:合同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范文

        為了規范建筑市場行為,推進城鄉一體化建設,實現建筑工程法定建設程序的制度化、規范化和法制化,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針對當前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及解決工程歷史遺留問題中出現的實際情況,為進一步加強新建工程的施工監管,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堅持城鄉統一標準,嚴格實施法定建設程序。

        自2012年1月10日起,我市行政區域范圍內新開工的工程,必須依法辦理規劃許可、質監(安監)登記、施工許可、定點放樣、竣工驗收備案等相關手續。未領取施工許可證的,不得組織定點放樣;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市質(安)監應加強跟蹤監督,對施工時發生施工單位更換、合同終止及工程長期停工等改變施工許可條件的,應及時督促建設單位變更施工許可證;工程竣工后未經竣工驗收備案的,市房管處不予受理房產登記手續。

        二、加強建設法規及法定建設程序的宣傳,建立建設工程信息網絡公示制度。

        局屬各科室、單位及365建設窗口應加強建設法規、基本建設程序的宣傳,在辦理建設工程許可手續時,預先告知業主下一程序的辦理要求、依據及違法行為的后果。及時將工程建設相關許可手續辦理情況在《建設(規劃)局網站》公示,便于各科室、單位之間齊抓共管,跟蹤監督。

        三、建設單位必須依法履行建設工程報建程序。

        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的,或者取得施工許可證后條件發生變更、延期開工、中止施工等情形當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等規定嚴肅查處,并將違法行為通過新聞媒體予以曝光。

        四、規范施工企業市場行為管理。

        施工企業參與違法建筑施工,對未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工程擅自開工的,依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四條規定予以行政處罰,并與企業資質升級、增項相掛鉤,列入建筑市場不良行為記錄并公示。

        五、強化監理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監理企業在建設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前,不得簽發開工令;對建設、施工單位擅自開工的,或者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施工合同主體變更、中止施工等施工許可條件變更的,應及時發出停工令,對拒不停工的,必須及時書面向市質(安)監站、市建設局報告。監理企業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不督促工程停工,不及時報告,繼續對工程實施監理的,列入建筑市場不良行為記錄并公示。

        六、加強勘察設計單位及施工圖審查機構的監管。

        經審查合格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圖紙,其外立面、層高、使用功能等不得隨意更改,涉及房屋結構、強制性條文、節能標準等內容修改的,建設單位必須將修改后施工圖紙送原審查機構重新審查。勘察設計單位應確保設計圖紙的質量和深度,不得違反強制性條文隨意修改施工圖設計文件內容,否則將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予以行政處罰。

        七、規范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

        第9篇:合同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范文

        第一條為加強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建立結構合理、設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招標投標監督管理體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計委等國家七部委30號令)、《*省招標投標綜合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按照《*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招標投標管理規定(試行)》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的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監督管理職責分工

        第三條州招標投標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全州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活動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

        州招標投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州招投標辦)具體負責州招標投標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一)負責協調各縣市、州政府各部門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關系;

        (二)督促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履行招標投標的工作職責;

        (三)受理有關招標投標問題投訴,并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提出處理意見;

        (四)負責全州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中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并提出解決的辦法;

        (五)負責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州招投標辦工作人員從州發改委、財政局、監察局等部門抽調,受本單位委派,履行州發改委、財政局、監察局等部門在招投標活動中的行政監督職能。

        第四條州發改委在招標投標監督管理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對招標公告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二)參與州重點項目招標投標的資格預審、現場勘察、鑒定會議及開標評標活動,并實施全過程跟蹤監督檢查;

        (三)受理有關方面對招標投標違法行為的投訴,查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省招標投標綜合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的違法行為。

        第五條州、縣市發改、水利、交通、衛生、建設、財政、國土等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招標投標管理規定(試行)》的職責分工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分別承擔以下監督職責:

        (一)按照法定權限和職責分工負責辦理有關工程建設項目的行政許可事項;

        (二)受理有關招標投標問題的投訴,并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向州招標投標辦提出處理建議;

        (三)依法對招標投標過程中泄露保密資料、泄露標底、串通投標、排斥招標等違法活動進行查處。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將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通知項目審批部門。

        第六條州、縣市行政監察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負責依法查處國有資產招標人、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等違法違紀行為。

        第七條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在招標投標監督管理中承擔以下職責:

        (一)負責對行政機關招標投標方面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審定或者解釋;

        (二)依法對招標投標行為進行合法性認定;

        (三)受理有關招標投標問題的投訴,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省行政執法條例》、《*省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對招標投標中的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章招標投標操作規程

        第八條招標投標活動必須嚴格按照《*省招標投標綜合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招標機構應當按照《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的規定承擔招標事宜。招標人應當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規定的內容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規定的各項技術標準應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招標文件應當明確規定評標時除價格以外的所有評標因素,以及如何將這些因素量化或據以進行評估。

        第九條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管理程序,工程建設項目需要履行審批(含核準、備案)手續的,其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應報項目審批部門核準。

        項目審批部門應在核準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后5個工作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通報。

        第十條凡進入州招投標中心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或者招標機構必須在招標公告前,到州招投標中心進行招標項目進場交易登記。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項目審批部門的審批文件和招標核準文件(不需要審批的除外);

        (二)行業主管部門報建等核準文件(不需要核準的除外);

        (三)資金落實證明材料;

        (四)委托招標機構進行招標的,應提交招標機構資格證書復印件和招標委托書;

        (五)其它有關材料。

        招標人或者招標機構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十一條凡是擬參加在州招投標中心交易的招標項目投標的,統一在州招投標中心報名。

        第十二條招標人或招標機構在發出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同時,應當向州招投標辦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履行告知性備案手續。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的收受人,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履行告知性備案手續。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對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的內容進行審查,發現有與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定相違背的,應及時責成招標人或招標機構糾正。

        第十三條資格預審可以采用強制性標準法或者綜合評分法。

        采用強制性標準法的,凡符合強制性標準的潛在投標人,都允許參加投標。

        采用綜合評分法的,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或資格預審文件中載明預審后允許參加投標的潛在投標人的數量范圍,并按照得分高低選擇潛在投標人,但不得少于7家;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在3家以上少于7家的,應全部選取。

        禁止采取抽簽、搖號等方式進行投標資格預審。

        第十四條對潛在投標人的資格審查條件和評審標準應當公開。對所有潛在投標人應當一視同仁,不得因行業、地域、所有制不同而加以歧視,也不得以獲得本地區、本行業獎項或其他與履行合同無關的證明作為投標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

        第十五條凡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有資金占主導地位的工程建設項目,原則上推行無標底招標和合理低價中標。招標人認為需要設標底的,其招標標底的編制必須在行政監督部門的嚴格監督下進行,直至開標。

        第十六條評標之前需要清標的,清標與評標應當一次性連續完成,不能一次性連續完成的,清標結束后,投標文件和清標報告應當密封,并交由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員和州招投標中心工作人員保管。

        第十七條對每項招標項目的開標評標活動,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派人參加現場監督,州招投標辦認為必要時也可以派人現場監督,州招投標中心可以對整個開標評標活動現場進行錄音攝像,錄音攝像資料應當密封存檔,并嚴格保密,有關執法監督部門因處理投訴和查處案件需要時,經州招投標辦同意,可以查看。

        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人員在監督活動中,應當依法履行監督職責,不得對具體的投標文件發表自己的看法,不得向評標委員會成員施加影響,發表有傾向性的言論,不得非法干預評標活動,影響評標活動的進行。

        進入評標現場的人員由州招投標中心實行登記發證制度,與評標活動無關的人員不得進入評標現場。

        第十八條對評標專家評分的登分、匯總、計算結果,必須由州招投標中心工作人員復核,并經監督人員確認后,方可提交評標專家委員會主任委員予以宣布。

        第十九條評標結束后,評標活動的各種原始資料、投標文件正本、標底(設有標底的)等暫由州招投標中心密封保管,評標結果公示期結束后,全部退還給招標人或招標機構。

        評標結束后招標人或者招標機構應當將評標結果書面通知州招投標中心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州招投標中心應及時將評標結果公示。評標結果公示期不少于5天。

        第二十條評標結果公示期滿后,若招標人未接到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暫不發出中標的通知,可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第二十一條招標人或者招標機構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15日之內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

        第二十二條評標結束后,招標人或招標機構應向州招投標中心提交基本歸檔資料,存檔備查。應提交的基本歸檔資料目錄由州招投標中心規定。

        第二十三條按法律法規規定,中標無效需要重新招標的,必須按法定程序重新組織招標。

        第四章執法監督管理規定

        第二十四條全州建立統一、協調、高效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監督處理機制。

        州招投標辦和行政監督部門負責調查處理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舉報或投訴,經核實,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確有違法行為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處理。在評標結果公示期內收到舉報或投訴的,經州招投標辦商有關部門統一意見后,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通知招標人暫不發出中標通知書。經核實,舉報或投訴不影響中標效力的,原通知機關應立即通知招標人按原評標結果發出中標通知書。

        舉報或投訴的具體處理辦法,按照國家發改委等七部委頒布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招標文件是招標投標活動中對招標投標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招標文件使用的概念和專業術語必須規范、準確,有特別規定的應在招標文件中載明。需要對招標文件中未注明的概念和專業術語進行解釋的,必須以法律、法規的規定或國家公開出版的辭書、辭條的解釋為依據。

        第二十六條招標人設有標底的,其標底在評標時只能作為參考。如因標底誤差范圍超過±5%而在評標過程中失去參考價值時,則該標底不能作為評標的參考因素,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對編制標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罰,但不得以標底失準為由改變評標結果。

        禁止行政監督部門強行要求招標人編制標底。

        第二十七條招標人在招標公告,發出招標邀請書后或者售出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后不得擅自終止招標。

        第二十八條行政監督部門不得在招標投標活動中違法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及前置性招標投標備案審查許可事項。除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和省政府規章規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外,取消一切非法的行政許可、資質驗證、注冊登記等手續。

        第二十九條嚴格禁止領導干部、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規插手和非法干預招標投標事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或簡化法定程序和規定的流程進行招標投標。

        第三十條嚴格禁止以獲得本地區、本系統獎項等歧視性要求作為評標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第三十一條建筑企業、招標機構、工程造價和其他中介服務機構必須與行政主管部門脫鉤,不得存在任何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凡掛靠行政監督部門的建筑企業、招標機構、工程造價機構以及其他中介服務機構一律不得參與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

        嚴格禁止行政執法部門和其他監督管理部門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指定招標機構、工程造價機構以及其他中介服務機構提供中介服務業務。

        第三十二條招標機構應當依法經營,正當競爭。對嚴重違法違規的招標機構,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招標機構可以依法跨區域開展業務,任何部門均不得以登記備案等方式變相加以限制。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設立的認定招標機構資格的備案審查許可事項,一律無效。

        第五章違法違規責任追究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為招標人指定招標機構的,強制招標人委托招標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個人利用職權進行前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追究責任。

        第三十四條招標投標活動中有下列違法行為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糾正和處罰:

        (一)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

        (二)招標機構違法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三)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

        (四)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

        (五)招標人在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或者出售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后擅自終止招標的。

        (六)招標人或者招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在指定的媒介招標公告的;

        2、邀請招標不依法發出投標邀請書的;

        3、自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5個工作日的;

        4、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20日的;

        5、應當公開招標而不公開招標的;

        6、不具備招標條件而進行招標的;

        7、應當履行核準手續而未履行的;

        8、不按項目審批部門核準內容進行招標的;

        9、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接收投標文件的;

        10、投標人數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標的。

        (七)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

        (八)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

        (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法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

        (十)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

        (十一)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或者在評標過程中不能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的。

        (十二)評標過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

        1、使用招標文件沒有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的;

        2、評標標準和方法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投標人的內容,妨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且影響評標結果的;

        3、應當回避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人參與評標的;

        4、評標委員會的組建及人員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5、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在評標過程中有違法行為,且影響評標結果的。

        (十三)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

        (十四)招標人不按規定期限確定中標人發中標通知書的,或者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改變中標結果的,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的,或者在簽訂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

        (十五)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法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十六)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或者招標人擅自提高履約保證金或強制要求中標人墊付中標項目建設資金的。

        (十七)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

        第三十五條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有下列違法違規行為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查處,并區別情況,通知其停止或自行糾正違法行為、撤銷其違法下達的有關文書、予以通報批評、向行政監察機關提出對違法責任人員的行政處分建議:

        (一)制定的文件含有違法設定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收費以及其他違法內容的;

        (二)規范性文件在印發前不按照《*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州政發[2003]14號)的要求送同級政府法制工作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的;

        (三)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的部門文件為依據實施前置性招標投標備案審查許可事項的;

        (四)違法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收費的;

        (五)對招標投標中的違法行為不依法、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六)不依法履行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監督職責的或利用執法之便,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

        第三十六條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有下列違法違規行為的,由行政監察機關查處。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尚不構成犯罪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依法應當根據招標結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未經招標或者不根據招標結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5、實施行政許可,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或者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實施行政許可依法收取的費用的。

        (二)違反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強行要求招標人編制標底的;

        2、以標底失準為由下達文件改變評標結果的;

        3、違規插手和非法干預招標事務,改變或簡化法定程序和規定的流程進行招標投標的;

        4、以獲得本地區、本系統獎項等歧視性要求作為評標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的;

        5、未與建筑企業、招標機構、工程造價機構以及其他中介服務機構脫鉤,或者存在隸屬關系以及其他利益關系的;

        6、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指定招標機構、工程造價機構以及其他中介服務機構提供中介服務業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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