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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培訓目標
進一步提升我市食品安全監管人員執法能力和水平,規范行政執法行為,保障全市人民飲食安全。
二、培訓任務和內容
(一)培訓任務
市本級及各縣(市)、區。市本級48人次,各縣(市)、區19人次,培訓時間為每人5天。
(二)培訓內容
主要包括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與預警、食源性疾患和食物中毒事件的調查處置、餐飲食品安全行政執法文書制作、食品安全法自由裁量標準解析、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和重大活動保障、保健食品監管工作重點等內容。
三、培訓項目組織實施
(一)組織形式
市衛生局負責是定培訓工作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對培訓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導檢查與考核評估,培訓結束后,向省廳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處與衛生監督處提交培訓項目執行情況報告,市衛生監督所具體實施培訓工作。
(二)培訓方式
以脫產集中培訓方式進行理論授課,結合實際工作進行專題培訓。培訓教材:《衛生監督員培訓系列教材》和《衛生監督員手冊》。
(三)資金安排
本次培訓項目實施利用中央財政食品安全能力建設人員專項資金。根據省衛生廳、財政廳《關于印發省2012年中央補助地方公共衛生專項資金衛生監督業務培訓項目實施方案的通知》(衛監督秘〔2012〕784號)。
四、培訓執行時間
2012年3月底前完成。
五、培訓工作要求
(一)培訓師資要求,師資必須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有豐富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經驗及教學能力,參加過國家或省級組織的專業培訓人員。
(二)考試:學員培訓后進行教學理論考試,考試采用閉卷方式進行。
一、通報局領導工作事宜
根據市局黨組《關于等同志職務任免的通知》贛市礦管黨字〔2012〕39號文件精神,同志不在擔任礦管局黨組成員、紀檢組長職務,任縣礦管局主任科員。會議明確了同志的工作職責,協助局長分工不變,礦管局紀檢組長職務暫由同志。會議要求,一是同志要繼續保持工作熱情,不要有思想負擔,放開手腳,輕松上陣,再創佳績;二是全局干部職工要與局黨組保持高度一致,講政治,顧大局,在全局角度支持好同志的工作,服從領導,工作中多請示,多溝通交流,布置的工作任務工不折不扣的完成;三是局班子領導要做到團結協調,分工不分家,分工合作,把班子建設好,把今年各項工作任務完成好。
二、研究做好農村危舊土坯房改造和“水上漂”農戶上岸搬遷安置工作
1、傳送全市礦產資源管理局長座談會會議精神。
會議首先由謝小玲隊長傳達市礦產資源管理局長座談會會議精神。8月1日,全市礦產資源管理局長座談會在市召開。會議傳達學習了全省國土資源局長會議精神、貫徹落實市委辦、市政府辦《關于推進農村危舊土坯房改造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市上水庫“水上漂”農戶上岸搬遷安置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總結交流工作,研究部署了下半年礦政管理、農村土坯房改造、“水上漂”農戶上岸搬遷安置、蘇區振興發展項目編制申報等工作。
局黨組書記、局長李國清就貫徹落實全省國土資源局長座談會精神、推進農村土坯房改造、“水上漂”農戶上岸搬遷安置、蘇區振興發展項目編制申報等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一是要加強領導、統一思想、提高認識。要認真學習貫徹落實鹿心社省長對國土資源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認真學習領會全省國土資源局長座談會精神,結合當前礦產資源管理工作實際,抓好貫徹落實。二是要加強研究、真抓實干、攻堅破難。要圍繞推進農村土坯房改造、“水上漂”農戶上岸搬遷安置、蘇區振興發展項目編制申報等重點工作,認真調查研究,找出難點節點問題,提出切實可行的措施,要改進作風、真抓實干、攻堅克難,確保重點工作落實到位。三是要落實分工、層層分解、責任到人。要將土坯房改造、項目編制申報等工作任務進行科學分工,市、縣兩級要實行局領導分片包干,市局領導掛若干個縣、縣局領導掛點若干個鄉鎮,干部職工掛點,層層分解任務,簽訂責任狀,責任到人。四要加強督查、嚴明紀律、狠抓落實。要建立督查考核機制,將落實農村土坯房改造、項目編制申報等工作納入到年度考評內容,定期督促檢查。要嚴肅紀律,在推進保障農村危舊土坯房改造和搬遷安置砌磚供應中,要當好地方黨委、政府參謀,在采礦權設置、出讓、監管中,要做到依法、公開、透明。要加快工作進度,創新工作舉措,狠抓工作落實,確保圓滿完成任務。
2、審議《縣礦產資源管理局保障農村危舊土坯房改造和“水上漂”戶上岸搬遷安置砌磚供應實施方案》
第一條為保證水體污染控制與治理科技重大專項(以下簡稱“水專項”)的實施,實現水專項規范管理,提高效率,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組織實施科技重大專項若干工作規則》、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水體污染控制與治理科技重大專項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水專項實施方案”)以及科技部、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以下簡稱“三部門”)《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管理暫行規定》等要求,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水專項是《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確定的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實施水專項對于我國依靠科技創新,促進節能減排,控制水體污染,改善水生態環境,保障飲用水安全,提高人民生活質量和保持經濟社會持續協調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第三條水專項是水體污染控制與治理重大科技工程,圍繞國家水污染防治重點流域集中攻克一批水體污染控制與治理關鍵技術。水專項設置六個主題;主題下設若干項目;項目由若干課題組成。
項目(課題)分為技術示范類、技術研究類和技術開發類。技術示范類主要開展重大關鍵技術研究、集成及工程應用示范,為示范區水質改善和飲用水安全保障提供技術支撐;技術研究類主要開展共性污染治理技術、管理技術和經濟政策研究;技術開發類主要開展關鍵設備、產品等的研制和產業化。
第四條水專項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一領導、資源整合。在水專項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發揮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的作用,充分調動地方政府積極性,加強與現有科技資源及成果的銜接,整合科研院所、高校和企業以及國際合作的科技資源,發揮產學研結合的優勢,集中力量開展科技攻關。
(二)突出重點、分類管理。水專項圍繞國家水污染防治重點流域開展技術攻關和示范研究;針對不同類型項目(課題)實行分類管理,對重點流域的項目(課題)實行矩陣式管理。
(三)定期評估、注重實效。建立健全水專項監督評估與動態調整機制,對水專項組織實施過程中技術攻關進展、水質目標改善狀況、技術應用效果等進行跟蹤檢查,確保取得實效。
(四)堅持公開、公正、公平。推行管理決策公開透明,鼓勵公眾參與,接受公眾監督;引入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開展監測、監督和監理。
第二章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水專項的組織實施由國務院統一領導,國家科技教育領導小組統籌協調和指導。科技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做好專項實施中的方案論證、綜合平衡、評估驗收和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工作。
水專項領導小組由國務院批準成立,對水專項組織實施承擔領導責任。水專項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充分發揮部門優勢,配合做好水專項的組織實施工作。
水專項牽頭組織單位環境保護部和住房城鄉建設部(以下簡稱“牽頭組織單位”),在水專項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水專項的具體組織實施,是保證水專項順利組織實施并完成預期目標的責任主體。
水專項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水專項辦”)在水專項領導小組和牽頭組織單位的統一領導下,承擔水專項領導小組辦公室和水專項實施管理辦公室的職能,負責水專項實施的日常工作。
水專項重點流域跨省協調領導小組、省級協調領導小組和示范項目(課題)所在地方政府負責組織協調和推動本轄區內相關項目(課題)的實施,負責配套保障條件的落實,參與項目(課題)的立項、監督檢查、評估和驗收等工作。
第六條水專項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訂水專項實施方案;
(二)批準水專項辦、重點流域跨省協調領導小組、水專項總體專家組和主題專家組;
(三)審定水專項管理辦法;
(四)審定并報送水專項實施計劃;
(五)組織水專項實施情況監測和評估過程,指導督促水專項的實施;
(六)核準水專項實施方案或實施計劃相關內容的調整,涉及重大調整時,商科技部、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提出意見;
(七)協調解決水專項牽頭組織單位環境保護部和住房城鄉建設部之間以及實施過程中的重要問題;
(八)批復水專項項目(課題)立項;
(九)審定并上報水專項年度執行情況報告、總結報告、驗收報告等。根據水專項任務完成情況,提出驗收申請;
(十)負責對水專項保密工作進行指導等。
第七條水專項牽頭組織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一)會同水專項領導小組其他成員單位成立水專項辦;
(二)組建水專項總體專家組和主題專家組;
(三)負責制訂水專項管理辦法和保密工作方案;
(四)負責制訂水專項的階段實施計劃和年度計劃;
(五)落實水專項實施的相關支撐條件;
(六)負責組織落實項目(課題)承擔單位、任務和經費安排;
(七)組織對水專項項目(課題)的督促、檢查;
(八)研究提出水專項組織管理、配套政策等建議;
(九)根據需要提出調整實施方案或實施計劃的建議;
(十)定期向水專項領導小組匯報水專項實施進展情況;
(十一)負責水專項保密工作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十二)組織對水專項項目(課題)的驗收等。
第八條水專項辦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與水專項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間的溝通;
(二)對水專項實施工作進行指導;
(三)負責水專項信息的報送和水專項實施中有關問題的組織協調;
(四)承辦水專項領導小組交辦的事務;
(五)組織制訂水專項的管理辦法和保密工作方案;
(六)組織制訂水專項的具體實施計劃和年度計劃;
(七)組織落實水專項實施的相關支撐條件,做好水專項與其他計劃、重大工程的銜接;
(八)提出水專項項目(課題)承擔單位的建議;
(九)組織對水專項項目(課題)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
(十)研究提出水專項組織管理、配套政策等建議;
(十一)根據需要提出項目(課題)的調整建議;
(十二)定期報告水專項的實施進展情況;
(十三)組織對水專項主題、項目、課題的驗收。
第九條重點流域跨省協調領導小組根據需要成立,由牽頭組織單位、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協調領導小組組成。主要職責是:負責重點流域相關項目(課題)組織實施過程中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協調事宜。
省級協調領導小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地方政府環保、建設、科技、發改、財政等相關部門組成,其成員名單須報水專項領導小組備案。主要職責是:組織落實本轄區水專項項目(課題)實施的配套保障條件及有關應用示范;參與對本轄區內項目(課題)的立項、監督檢查、評估和驗收工作。
示范項目(課題)所在地方政府主要職責是:落實本轄區內示范項目(課題)的各項配套保障條件;參與和配合示范項目(課題)的立項、監督檢查、評估和驗收工作。
第十條水專項設立咨詢專家組、總體專家組、主題專家組、重點流域技術組,為專項管理提供咨詢和技術支撐,為項目(課題)實施提供技術指導。
咨詢專家組由水專項領導小組聘任,主要職責是對水專項宏觀戰略及發展的重大事項和決策提供戰略咨詢。
總體專家組是水專項實施的技術責任主體,配合水專項辦做好水專項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總體專家組設技術總師和技術副總師,技術總師全面負責水專項總體專家組的工作,技術副總師協助技術總師開展工作。總體專家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水專項技術方向和集成方案設計,以及總體進度把握;
(二)負責研究并提出水專項具體實施計劃和年度計劃的建議;
(三)負責水專項主題、項目間的協調;
(四)參與對水專項項目(課題)的檢查、評估和驗收工作;
(五)向水專項辦提出任務調整或經費調整的建議;
(六)負責編制水專項年度研究進展報告、階段成果報告、驗收報告,并進行水專項成果集成。
技術總師、副總師要求是水專項領域的戰略科學家和領軍人物,能夠集中精力、主要從事水專項的組織實施。水專項總體專家組成員要求是水專項相關領域技術、管理等方面的復合型優秀人才,能夠將主要精力投入水專項的具體實施工作。
主題專家組是水專項主題實施的技術責任主體,對總體專家組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主題技術方向和集成方案設計;
(二)研究并提出主題實施計劃和年度計劃的建議;
(三)負責本主題下設項目(課題)間的協調、交流,把握各項目(課題)的總體研究進度;
(四)參與對本主題下設項目(課題)的檢查、評估和驗收工作;
(五)向水專項辦和總體專家組提出項目(課題)任務調整或經費調整的建議;
(六)編制主題年度研究進展報告、階段成果報告、驗收報告,負責主題成果的集成。
重點流域技術組由總體專家組、主題專家組的有關成員、地方政府代表等相關專家組成,對總體專家組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協調重點流域內各主題、項目(課題)之間的技術關系;
(二)參與重點流域內項目(課題)的論證、檢查、中期評估和驗收;
(三)向水專項辦和總體專家組提出重點流域項目(課題)任務或經費調整的建議。
第十一條水專項任務的承擔實行法人負責制,法人單位是項目(課題)實施的責任主體,項目(課題)承擔單位對項目(課題)任務完成承擔相應責任。項目(課題)參與單位配合承擔單位做好項目(課題)相關任務。
第十二條項目(課題)承擔單位基本條件和主要職責
(一)項目(課題)承擔單位基本條件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內資或內資控股企業等企事業單位。
2、科研單位在相關領域應具備良好的科研基礎,取得了高水平、有影響力的研究成果,具有較高水平的學術帶頭人和研究團隊。原則上必須主持或參與過國家重大科技項目(如863、973計劃、支撐計劃等)。企業的注冊資金不少于所申請項目(課題)的總經費,具有較強的自主創新能力、相關的工程業績和工程經驗。
對個別未主持或參與過國家重大科技項目,但又具有獨特優勢的科研單位,應征求水專項總體專家組和相關省級協調領導小組的意見,并報水專項辦批準。
3、項目(課題)參與單位之間專業優勢互補,與承擔單位能進行良好的溝通與合作。
4、對于產品設備或裝備開發、示范工程建設及運行,以及具有較好市場化推廣前景的關鍵技術研發的課題,應以企業為主體或吸納企業參與。
5、過去兩年內沒有不良信用記錄。
(二)項目(課題)承擔單位的主要職責
1、嚴格執行項目(課題)任務合同書的相關條款。
2、提供和協調落實項目(課題)實施配套保障條件。
3、為項目(課題)實施提供財務、知識產權、固定資產和科技檔案管理。
4、督促、檢查項目(課題)實施進度,協調項目(課題)執行過程中的相關事宜。
5、提出變更項目(課題)負責人申請,但必須充分說明理由,逐級上報審批。
第十三條項目(課題)負責人的基本條件和主要職責
(一)項目(課題)負責人的基本條件
1、主持或主要參與過國家重大科技項目,在相關研究領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在職人員;具有較強的責任心,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強;能夠投入足夠的時間和主要精力。
2、項目負責人同期只能主持1個項目,同時可主持本項目下的1個課題,不得主持其他項目下的課題。
3、課題負責人同期只能主持1個課題,同時可參加1個課題。課題參與人員同期最多只能參與2個課題。
4、項目(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應符合第十二條(一)款項目(課題)承擔單位基本條件。
5、過去三年內沒有不良信用記錄。
(二)項目(課題)負責人主要職責
1、嚴格按照項目(課題)任務合同書的要求,完成項目(課題)研究任務和考核指標。
2、嚴格按照項目(課題)預算書合理使用經費。
3、項目負責人督促、檢查課題任務的實施,組織課題間的協調和交流。
4、報告項目(課題)年度執行情況、階段總結和重大事項。
5、編制項目(課題)驗收申請報告和驗收材料。
第三章實施計劃與立項
第十四條根據水專項實施方案,牽頭組織單位組織總體專家組編制主題實施方案,報水專項領導小組批準。
第十五條牽頭組織單位依據水專項實施方案和主題實施方案,組織編制階段實施計劃和年度計劃,經水專項領導小組審核后,報三部門綜合平衡。
牽頭組織單位根據三部門綜合平衡意見,組織修改完善階段實施計劃和年度計劃,編制水專項預算分配建議方案,報水專項領導小組,并由領導小組組長單位將預算分配建議方案報送財政部,抄送科技部和發展改革委。
第十六條項目(課題)立項程序包括:項目(課題)實施方案編制、實施方案申請與形式審查、實施方案論證、項目(課題)立項批復與簽訂任務合同書。
第十七條項目(課題)實施方案編制。根據水專項實施方案和主題實施方案,牽頭組織單位組織省級協調領導小組和主題專家組編制項目實施方案,總體專家組負責技術把關。項目承擔單位組織有關單位編制課題實施方案或課題申報指南、標書,主題專家組負責技術把關。涉及重點流域的項目(課題)實施方案編制,由總體專家組和重點流域技術組負責技術把關。
第十八條項目(課題)實施方案論證申請與形式審查。技術示范類項目(課題)由有關省級協調領導小組提出論證申請;技術研究與技術開發類項目(課題)由有關編制單位提出論證申請,并經主題專家組同意。申請材料報水專項辦,經形式審查合格和牽頭組織單位同意后,由水專項辦組織對項目(課題)實施方案進行論證。
第十九條項目(課題)實施方案論證。
(一)項目(課題)實施方案論證的重點是項目(課題)研究目標、考核指標和預期成果的科學性和可行性、研究內容和技術路線的合理性和創新性、技術示范的典型性與配套保障條件的落實情況、經費預算的合理性、承擔單位和負責人的基礎條件和優勢、組織實施方式的合理性等方面。
(二)水專項辦組織項目(課題)實施方案論證,成立由總體專家組、主題專家組、相關流域治理規劃編制組專家和其他技術、財務、管理方面的專家組成的項目(課題)論證委員會。項目(課題)實施方案論證采取論證答辯會的方式進行,必要時與實地調研相結合。
(三)水專項任務落實以保障總體目標的實現為前提,堅持公開、公平的原則,項目(課題)承擔單位的遴選采用定向委托、擇優委托和招標等方式。對于產品、設備和材料等研制和產業化課題,鼓勵企業參與,原則上采用擇優委托或招標的方式。
(四)有關單位根據綜合論證意見修改項目(課題)實施方案和預算,將修改后的材料報水專項辦,由水專項辦形成項目(課題)啟動和承擔單位的建議,經牽頭組織單位審核,報水專項領導小組批準。
第二十條根據三部門綜合平衡和水專項領導小組批準結果,水專項領導小組批復水專項項目(課題)立項。
第二十一條項目(課題)任務合同書的簽訂。根據項目(課題)立項批復,牽頭組織單位與項目(課題)承擔單位及相關責任單位簽訂任務合同書,加蓋水專項合同專用章。對于保密項目(課題),由水專項辦與項目(課題)承擔單位簽訂保密協議。
(一)項目任務合同書的簽訂。對于技術示范類項目,牽頭組織單位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任務合同書,相關省級協調領導小組作為項目配套條件保障方;對于技術研究類和技術開發類項目,牽頭組織單位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任務合同書。項目任務合同書也應包括項目承擔單位與參與單位簽訂的項目任務和經費分配協議。
(二)課題任務合同書的簽訂。對于技術示范類課題,牽頭組織單位會同項目承擔單位與課題承擔單位簽訂課題任務合同書,相關示范項目(課題)所在政府代表部門作為課題配套條件保障方;對于技術研究類和技術開發類課題,牽頭組織單位會同項目承擔單位與課題承擔單位簽訂課題任務合同書。課題任務合同書也應包括課題承擔單位與參與單位簽訂的課題任務和經費分配協議。
第四章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加強項目(課題)實施的監督檢查和評估。水專項實施過程中的監督檢查和評估包括:年度執行情況報告、現場檢查、實施效果監測、評估等形式。按照項目(課題)任務合同書,牽頭組織單位組織總體專家組、主題專家組、省級協調領導小組等對(項目)課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并督促項目(課題)配套經費等相關配套條件的落實。
第二十三條項目(課題)年度執行情況報告。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按要求編制項目(課題)年度執行情況報告,省級協調領導小組、示范項目(課題)所在地方政府編制項目(課題)配套保障條件的落實和執行情況報告。牽頭組織單位組織主題專家組、總體專家組形成水專項主題和專項年度執行情況報告,報水專項領導小組審定。
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應及時報送項目(課題)研究進展和重大研究成果,總體專家組、主題專家組應及時凝練專項和各主題的重大成果并報送水專項辦。
第二十四條項目(課題)現場檢查。水專項辦組織對項目(課題)執行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對部分重點項目(課題)或者上一年度執行情況較差的項目(課題)進行重點檢查。根據現場檢查的情況,水專項辦形成項目(課題)現場檢查報告,經牽頭組織單位審核后,報水專項領導小組。
第二十五條項目(課題)實施效果監測。水專項辦委托專業監測機構對示范區水質、示范工程和依托工程污染物削減等情況進行監測。監測結果作為項目(課題)中期評估和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六條建立水專項評估機制。水專項辦組織力量或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水專項任務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實施周期在三年以上的項目(課題)應進行中期檢查或評估。根據檢查或評估結果,由水專項辦或第三方評估機構形成評估報告,經牽頭組織單位審核后,報水專項領導小組。
第二十七條建立健全示范工程監理制度。水專項辦會同省級協調領導小組委托專業監理機構對水專項項目(課題)示范工程進行全程監理。根據監理意見,水專項辦提出相關建議,經牽頭組織單位審核后,報水專項領導小組。
第二十八條組織水專項階段總結。水專項每個5年計劃的最后一年組織進行階段總結。水專項辦組織總體專家組和主題專家組編制水專項階段總結報告,經牽頭組織單位審核后,報水專項領導小組批準。
第二十九條加強水專項的驗收工作。水專項驗收分為課題驗收、項目驗收、主題驗收和專項驗收四個層次。
在牽頭組織單位領導下,水專項辦組織或委托省級協調領導小組和項目承擔單位組織課題驗收,組織對項目和主題驗收,驗收結果報水專項領導小組。水專項領導小組根據水專項主題、項目(課題)驗收情況提出專項驗收申請,科技部會同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負責組織驗收。
第三十條重點流域項目(課題)實行矩陣式管理。重點流域跨省協調領導小組負責流域層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協調事宜,各有關省級協調領導小組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項目(課題)執行的協調,并落實相關配套保障條件;重點流域技術組負責本流域所有項目(課題)的技術協調,各主題專家組負責本主題下項目(課題)的技術協調。
水專項辦組織重點流域技術組對重點流域項目(課題)進行監督檢查、評估和驗收,組織總體專家組和重點流域技術組編制重點流域年度執行情況報告和階段總結報告,提出流域內項目(課題)調整的建議,經牽頭組織單位審核后,報水專項領導小組審定和批準。
第三十一條項目(課題)調整或撤銷。水專項項目(課題)一經批準并與相關責任方簽訂任務合同書后,必須嚴格按照任務合同書的要求執行,原則上不作調整或撤銷。對出現下列情況,確需調整或撤銷的,應執行相關的調整或撤銷程序。
(一)根據檢查或評估結果,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未嚴格履行任務合同書的要求,項目(課題)執行存在重大問題時,由水專項總體專家組和主題專家組向水專項辦提出項目(課題)調整或撤銷的建議,并視情況全部或部分追回下撥經費,經牽頭組織單位審核并提出書面意見,由水專項領導小組審批,報三部門備案。
(二)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觀原因需要調整或撤銷的項目(課題),由水專項總體專家組、主題專家組或項目(課題)承擔單位向水專項辦提出調整或撤銷建議,并詳細說明調整或撤銷的理由,經牽頭組織單位審核并提出書面意見,由水專項領導小組審批,報三部門備案。
(三)對于保密項目(課題),調整或撤銷按照保密要求進行。
第五章資金管理
第三十二條水專項經費來源于中央財政投入、地方財政投入以及企業、金融機構和社會資金投入。中央財政投入主要用于水專項實施過程中市場機制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基礎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企業競爭前的共性技術和重大關鍵技術研究開發等,地方財政投入和企業等資金投入主要用于技術的工程示范、產業化及相關研究。中央財政、地方財政和社會資金應統籌安排、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三條牽頭組織單位根據財政部核定的分階段概算和年度預算控制數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的有關要求組織編制年度預算建議,水專項領導小組審核后,報財政部,抄送科技部和發展改革委。
第三十四條財政部正式批復牽頭組織單位水專項年度預算,由牽頭組織單位按照財政資金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向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撥付經費。
第三十五條統籌使用各方面的資金投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省級協調領導小組、示范項目(課題)所在地方政府應確保配套資金及時、足額到位。來源于中央和地方財政的專項經費,嚴格執行國家預算管理和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其他來源資金,按照“誰出資、誰監管”的原則和相應的管理規定進行管理。重大專項資金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三十六條水專項辦委托中介機構對項目(課題)經費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專門的財務檢查。水專項財務檢查和評估的結果,將作為調整項目(課題)預算安排、按進度核撥經費的依據。
第三十七條水專項的資金使用要嚴格按照有關審計規定進行專項審計,保障經費使用的規范、有效。
第三十八條水專項經費管理辦法根據財政部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六章人才、知識產權和資產管理
第三十九條水專項積極吸引海外高層次人才參與水專項科技攻關,鼓勵中青年科技骨干承擔水專項項目(課題),凝聚和培養一批高水平的研究開發人才隊伍。
第四十條水專項有關組織實施管理機構要加強知識產權管理,嚴格執行科技部《關于加強國家科技計劃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規定》。水專項課題形成的知識產權,其歸屬、使用和管理按照《關于國家科研計劃項目研究成果知識產權管理的若干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水專項項目(課題)實施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論文、專著、專利、軟件、數據庫等,均應標注“水體污染控制與治理科技重大專項資助”字樣及項目(課題)編號,不做標注的成果,評估或驗收時不予認可。
第四十二條項目(課題)研究過程中形成的無形資產,屬國有資產,由項目(課題)承擔單位負責管理和使用。項目(課題)研究成果轉化及無形資產使用產生的經濟效益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用水專項經費購置或試制的固定資產屬于國有資產,資產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保密、檔案及其他
第四十四條水專項組織實施過程中實行保密制度。水專項保密管理實行第一責任人制度,各相關單位和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實施科技重大專項的保密規定》和《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檔案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五條水專項建立科學、規范的檔案管理制度,將水專項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具有保存價值的電子文檔、文字資料、聲像資料、照片、圖表、數據信息等檔案進行及時收集、整理和歸檔。水專項檔案管理的具體要求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條水專項建立規范、健全的科學數據和成果的共享機制。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應按照水專項辦有關科學數據共享和信息管理的規定,按時上報項目(課題)有關科研數據和成果。水專項辦建立項目(課題)數據和成果庫,實現信息公開、資源共享。
第四十七條水專項辦負責建立統一的信息管理平臺,并與重大專項信息管理平臺相銜接。信息內容主要包括水專項實施方案(公開版)、實施計劃、項目(課題)立項、經費預算、監測評估、驗收和成果等信息。相關單位或個人涉及水專項的重要信息,需要報水專項辦批準。
第四十八條結合水專項目標的實現,水專項辦制訂系統的引進消化吸收和提升自主創新能力方案和措施。項目(課題)承擔單位開展有關重大國際合作活動,由水專項辦批準,水專項牽頭組織單位核準。
第四十九條水專項實行科研人員信用管理制度,對參與和執行水專項的相關人員在立項、檢查、評估和驗收中的相關信用狀況進行客觀記錄和評價,將信用評價結果作為水專項管理與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條水專項牽頭組織單位對在水專項研究開發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人員或單位給予表彰。
第五十一條對于在申請、評議、評審、評估、檢查、執行和驗收過程中發現的弄虛作假、行為,以及違規操作或因主觀原因未能完成合同任務并造成重大損失者,水專項實行責任追究制度。情節較輕的公開通報直接責任者,終止相關項目(課題),清理賬目與資產;情節較重的在一定時期內取消直接責任者承擔水專項任務的資格;構成違法違紀的,建議相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綠色能源示范縣建設工作,規范管理程序,明確建設要求,落實責任主體,發揮示范作用,促進農村能源產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綠色能源示范縣,是指國家能源局、財政部和農業部共同認定的、以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為主要方式解決或改善農村生活用能的縣(市)。
第三條 綠色能源示范縣(以下簡稱示范縣)建設要按照“統籌規劃、完善機制、管建并重、持續發展”的要求,建立健全農村能源管理體系,推動項目建設規模化、專業化、市場化發展,形成可持續發展機制和自我發展模式,確保示范縣建設取得實效。
第四條 示范縣建設在國家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分級管理。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和農業主管部門負責示范縣建設規劃和實施方案的審查,以及示范縣建設的監管和竣工驗收。縣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和農業主管部門負責示范縣建設規劃和實施方案的編制,以及項目的組織實施、監管與竣工驗收。
第二章 規劃及實施方案
第五條 示范縣須編制綠色能源示范縣建設規劃,明確技術路線、項目布局和管理要求。申請中央財政補助的須編制實施方案,明確建設項目、資金來源和實施主體。實施方案要在規劃的基礎上編制。
第六條 示范縣建設規劃編制要根據當地可再生能源資源特點、自然條件和農村生產生活方式等,結合縣域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明確農村能源發展模式,確定農村能源建設的總體目標、主要任務和政策措施。
第七條 示范縣建設規劃要全面分析全縣各鄉村的實際情況,包括鄉村分布、人口數量、用能狀況等,提出利用可再生能源解決農村生活用能的技術方案和項目布局,包括采用大中型沼氣、集中式生物質氣化、生物質成型燃料、太陽能熱利用和光伏發電、小水電、小風電等技術解決農村用能問題的村戶數和消費量,并匯總形成全縣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量。
第八條 示范縣規劃要提出示范縣建設管理體制和項目建設運營模式,按照“政府扶持、企業負責、市場運作、多方支持”的要求,提出專業化投資、建設、經營管理的要求和相應措施,鼓勵縣域內同類項目由同一項目法人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形成規模效益,提高項目可持續發展能力。
第九條 示范縣實施方案的制定要本著“資源充足、資金落實、技術可行、條件成熟”的原則,選擇經濟效益較好、建設規模較大、示范帶動作用明顯的項目,以同類批量建設的方式,實現規模化示范,帶動產業發展。
第十條 實施方案應明確具體項目、項目法人、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包括可解決農村用能的村戶數、能源供應量等)、技術方案、實施進度安排、技術經濟分析、建設條件落實情況、總投資及資金來源、項目建設運營方式等。
納入實施方案中的各項目應編制項目建設方案。各項目的建設方案應經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和農業部門審核。
第十一條 實施方案應明確項目建設的組織管理體系,建立監督考核制度,提出保障項目可持續運行的措施。
可采取招標方式選擇投資經營主體(項目法人)。同一項目法人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全縣多個項目的,應提出總體建設管理體制和運營方案。
第十二條 示范縣建設規劃、實施方案由縣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和農業主管部門聯合上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及財政和農業主管部門,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和農業主管部門初審后,聯合上報國家能源局、財政部和農業部。
第十三條 國家能源局會同財政部和農業部,對示范縣建設規劃和實施方案進行審定。審核內容包括總體方案可行性、項目技術工藝可行性、項目經濟可行性以及項目建設管理方式和運營模式等。其中,技術工藝可行性由農業部會同國家能源局和財政部按照《綠色能源示范縣建設技術管理暫行辦法》進行審核。審定后聯合批復實施方案。
第三章 項目實施
第十四條 經審定的實施方案中的各項目,應落實建設條件,編制項目申請報告,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和農業部門按照項目建設管理有關規定進行批復。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農業主管部門根據示范縣建設需要,加強對示范縣項目建設的技術指導,進一步完善農村能源技術服務體系,加強人才培養和技術培訓,提高新形勢下服務農村能源的水平和能力。
第十六條 項目建設要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項目單位要建立健全制度,按照建設方案做好項目實施工作,確保項目建設的安全、質量和進度。
項目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建設內容和標準。由于條件變化,需要對項目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建設規模等進行較大調整的,須按規定程序報有關部門批準。
第十七條 示范縣項目建設實行定期報告制度。項目法人應每季度向縣級能源主管部門報告項目實施情況,每年底前,縣級能源主管部門應將項目進展情況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匯總后報國家能源局、財政部和農業部。
第十八條 項目竣工后,由縣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財政、農業主管部門組織驗收,依據建設方案、技術管理辦法以及技術和產品推薦目錄等,重點對項目工程質量、資金使用、工程檔案、運營體系等進行驗收。
示范縣項目全部建成后,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財政、農業主管部門依據批復的實施方案及有關文件規定,對示范縣進行驗收,驗收報告報國家能源局、財政部和農業部。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十九條 項目單位要建立健全運行管理規章制度,包括崗位責任制度、安全生產制度、原料保障制度、成本核算制度、質量控制制度和檔案管理制度等,加強技能培訓,推行持證上崗,保障項目安全可靠運行。
第二十條 縣級能源主管部門要建立示范縣項目運行統計制度,記錄項目運行信息和數據,包括原料消耗、能源產量和銷售量、解決農村用能的村戶數和用能量、就業人數、利稅等。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信息和數據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和農業部門匯總后報國家能源局、財政部和農業部。
第二十一條 各地要結合實際,建立健全農村用能有償使用機制,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的要求,通過以城帶鄉、以工補農等措施,建立城鄉能源一體化服務體系,促進示范縣項目可持續運行。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各級能源主管部門對示范縣項目建設和運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級財政部門對中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級農業部門對《技術管理辦法》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項目法人有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的,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建設實施或竣工完成的,關鍵設備出現重大質量問題的,以及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將根據情節輕重作出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暫停項目建設,對情節嚴重的,提請或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地方有關主管部門組織推動不力、嚴重影響示范縣建設進度;不能如期完成示范縣建設任務的;在實施方案和建設方案審查中把關不嚴、造成損失的,將取消綠色能源示范縣資格。
第二十五條 各省(區、市)可結合當地情況制定示范縣建設管理實施細則。
第六章 附則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標任務完成情況
1.全面完成新開工任務。棚改開工任務完成比例100%。
2.全面完成基本建成、竣工任務。督促業主單位加快續建項目建設。
3.全面完成經濟適用房銷售工作。
4.兩張清單錄入工作。已完成前期信息采集錄入工作。
(二)棚改項目融資情況。共獲得棚改項目貸款授信5億元。
(四)專項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共爭取到中央和省級專項補助資金2億元。嚴格按照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及時撥付、專款專賬、專項使用、加強監管,堅決杜絕了資金滯留、違規使用等問題。
(五)深入推進信息公開相關情況。按照上級文件精神,完善政務信息公開機制,在政府網站,全面、及時、準確、規范、有效地公開住房保障政策文件、實施方案、項目開工、房屋分配等相關信息,讓廣大老百姓了解政策、明白情況、給與監督。
二、2020年工作要點
(一)全面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各項目標任務。
1.全面完成棚戶區改造開工任務。
2.全面完成基本建成、竣工任務。
3.全面完成公租房分配任務。
(二)做好棚改項目融資并規范加快使用。加快項目建設,加快已獲貸款授信資金的發放和使用。
(三)做好跟蹤審計整改工作。配合審計單位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蹤審計,針對審計組指出的問題,制定整改措施,落實具體單位、責任人、完成時限等,對所有問題及時整改。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由中央財政預算內基本建設(專項)投資、中央財政資金和地方財政配套資金安排的天保工程項目。
第三條天保工程的建設目標是,停伐或調減木材產量,保護好現有天然林,加快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種草,加強森林管護,妥善安置富余人員,緩解企業社會負擔,為林區發展和改善生態環境創造條件。
第四條天保工程實行省(含自治區、直轄市,下同)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目標責任制,堅持目標到省、任務到省、資金到省、責任到省,省級政府對國家負總責。
第二章工程組織管理
第五條國家林業局重點工程建設領導小組,統一研究和部署天保工程實施中的重大事項。設立天保工程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對天保工程的指導、組織、管理、檢查和監督。
第六條各地應加強對天保工程的領導,成立天保工程領導小組,統一安排、審議、協調工程實施中的重大問題。要明確工程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天保工程的組織實施。
第七條天保工程的管理培訓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制。國家林業局培訓的對象為省級天保工程實施的科技和管理干部及工程縣的縣級領導干部;省級培訓的對象為地(市)、縣(局)主管工程實施的科技和管理人員;縣級培訓對象為從事工程管理人員、施工人員,以及有必要培訓的工人、農民(含林農)。
第八條國家統一規劃部署天保工程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國家、省、地(市)、縣(局)四級管理系統,對工程實施動態信息進行管理、監測和監督。
第三章工程設計與施工管理
第九條天保工程各類基本建設項目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進行管理,按實施方案確定的建設項目組織設計,按設計組織施工、核查驗收。各級天保工程主管機構要會同造林等有關業務職能單位加強對工程實施方案、作業設計、單項工程(方案)設計、工程項目施工等的組織和指導,保證設計與施工的質量。
第十條工程設計實行招投標制度,擇優選用相應資質的工程項目設計單位。要實行工程項目設計質量負責制,依法對各類設計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工程設計必須根據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以下簡稱二類調查)結果進行。工程設計應使用2年內的二類調查資料;超過2年不滿5年的,需進行補充調查;超過5年的,必須重新進行二類調查。
第十二條縣(局)級工程實施方案的編制必須以縣(局)級森林經營方案為藍本,建立在科學的森林分類區劃的基礎上進行,由縣級工程主管部門或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所屬的林業局組織編制。
第十三條省級和縣(局)級工程實施方案審批權限是:各省實施方案由省級人民政府組織審核后,報國家林業局組織審批;縣(局)級實施方案經縣級人民政府審核后,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會同計劃、財政、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后報省級人民政府審批。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的實
施方案,由國家林業局商有關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天保工程設計文件一經批準,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由建設單位委托原設計單位提出變更,報原批準部門重新審批。
第十五條工程施工實行招投標制度,所有建設項目施工和貨物采購實行合同制管理。施工單位必須依據批準的設計文件,嚴格按照技術規范、標準,合理施工,不得以各種理由將工程進行二次轉包,以確保工程質量。建設單位要接受對工程實施質量的監理和監督。各級工程主
管部門要加強對批量貨物采購的組織和領導,制訂具體的貨物招標采購辦法,以保證貨物的質量,降低工程造價。
第十六條凡列入天保工程實施方案的建設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木材驗田產量調減計劃和年度木材生產計劃,對木材生產和銷售嚴格實行“一本帳”管理,決不允許搞計劃外采伐和銷售木材。遇到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病蟲害、風災等需要清理的木材,要按照現行的木材計劃審批權限逐級報批。凡是弄虛作假的,要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追究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營林建設項目應按照國家林業局頒布的有關造林技術規程,封山育林技術規程和飛播造林技術規程等進行作業設計,按設計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地方各級工程主管部門要提前抓好種苗等基礎設施建設,提高科技含量;要按工程需要保證苗木生產數量和質量,推行苗木質量負責制。
第十九條落實森林管護責任制。采取多種形式將森林管護責任制以合同的方式與管護承包者的利益掛鉤,實行獎勵與懲罰結合。各省要規范森林管護合同,合同文本要明確責任人、管護面積、職責和義務、獎懲措施等條款,對森林管護實行法制化管理。
第二十條在距大江大河干流和一、二級支流第一層山脊兩側500米的范圍內不得從事可能對林下植被造成破壞的一切經營活動。未經批準,不得砍伐禁伐區的喬木、灌木,不得毀林毀草開墾,禁止在幼林地、封山育林和未成林造林地內從事放牧活動;不得隨意開挖土石方和修筑
建筑物。需征占用林地的,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和國家林業局《占用征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的規定報批。
第二十一條為合理利用林地和林下資源,在不破壞森林植被的原則下,經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批準,禁伐區只能從事以下生產經營活動:
一、興辦森林旅游業;
二、興辦養殖業,包括飼養魚類、林蛙、蜜蜂、家禽等;
三、從事林藥、野生菌類、野生山菜與漿果等栽植;
四、從事野生漿果、林藥、樹種等采集。
第二十二條經批準,在禁伐區和封山育林區修筑和開挖設施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禁伐區修筑管護、居住房舍和設施不得砍伐活立木,修建房舍的面積應控制在70平方米以內;
二、養殖林蛙、魚類等水產應盡量利用原有溝系,如需拓寬,則寬度不超過最近20年以來的最高洪峰水位線,修建的各類設施不能影響行洪、泄洪。
第二十三條在禁伐區和封山育林區發展林下資源利用項目,要以縣(局)為單位,編制林地和林下資源利用項目建議書,經同級林業部門審核后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四條分流安置富余職工必須落實到人。實施單位要廣辟就業門路,積極穩妥地安置下崗職工。各級林業部門要重視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提高下崗人員的基本技能和工作能力,實現再就業安置。
第四章工程計劃與資金管理
第二十五條工程項目建設投資、財政資金計劃的安排要依據批準的實施方案和初步設計(作業設計)。·
第二十六條年度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編制實行“自下而上、自上而下、上下結合”的編制方法。下一年度計劃,由省林業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計劃部門在認真總結本年度工程實施情況的基礎上,編制下一年度基本建設投資建議計劃,上報國家林業局,抄報國家計委。國家林業局匯總審核后報國家計委申請下達工程年度投資計劃。省以下的年度基本建設計劃的編制,由各省自行確定。
第二十七條財政資金的申請和下達按以下程序進行:地方向中央財政申請天保資金,先由各省林業主管部門編制資金申請報告,經省級財政部門審核,按有關程序于每年1月底前向財政部申報。中央直屬單位由單位主管部門編制下年度資金申請報告報國家林業局審核,再由國家林業局向財政部申報。地方實施單位的財政資金由財政部按有關規定下撥省級財政部門;中央直屬單位的財政資金,由國家林業局根據財政部下撥資金的數量和要求撥付給所屬實施單位。
第二十八條基本建設年度投資計劃,未經國家林業局和國家計委批準,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調整。如確需調整,需報國家林業局和國家計委審批。對違反上述規定的單位要責令限期糾正,并進行必要的宏觀調控。
一、指導思想
以多次對安全生產工作做出的重要精神,深刻認識抓好安全生產工作的極端重要性,下大力氣抓好老舊小區安全生產工作,以保民平安、為民造福的實際成效踐行“四個意識”,堅決做到“兩個維護”。
二、工作目標
對全縣列入省住建廳改造計劃的老舊小區改造項目消防設施現狀、消防能力及存在的安全隱患進行全面排查,重點對消防安全短板做好前期設計規劃,并切實解決老舊小區消防安全隱患,提升消防安全防控水平。
三、工作原則
(一)全力保障消防通道暢通。
按照“一區一案”的原則,住建、消防、城管等部門開展聯合執法,拆除消防車通道上的違法建筑及障礙物,保障生命通道暢通。
(二)與老舊小區改造同步推進,統籌規劃消防安全設計。
針對老舊小區建筑消防設施缺失、不完善等問題,與老舊小區改造規劃及年度計劃設計工作同步進行統籌規劃,并將消防設施建設納入老舊小區改造后成立的封閉小區實施方案中,合理調整道路系統和出入口、按標準施劃消防車通道和消防救援場地標線標志,全面改善提升老舊小區消防安全條件。
(三)建立消防管理長效機制。
堅持建管并重,將社區、老舊小區改造后引入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等參與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并建立消防隱患上報信息渠道,能及時將居民反映的消防問題及時反饋,確保人民生命安全。
四、改造任務
(一)按標準施劃小區消防車通道和消防救援場地標線標志,全面打通消防生命通道,保證消防車道與凈高均大于4米,車道轉變半徑滿足消防車轉彎要求,消防車道建筑物之間沒有妨礙消防車操作的障礙物,消防車道的路面能夠承受重型消防車的壓力。
(二)具備條件的小區設置消防供水干管和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池和消防取水口。
(三)不具備條件的小區要保證在市政消防水鶴輻射500米半徑內;不在消防水鶴輻射500米半徑內的小區要增設消防栓,保證設計流量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
(四)在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設置移動滅火器材點。
五、方法步驟
(一)第一階段:調查摸底階段
對擬改造的老舊小區建筑消防設施進行調查摸底,對消防設施損壞缺失、不完善等問題進行登記。對市政配套的消防設施進行登記。
(二)第二階段:組織實施
1、與老舊小區改造設計單位進行消防設計交底。
2、將初步完成的老舊小區消防設計方案報消防設計監管部門審核。
3、根據消防設計監管部門審核方案,制定老舊小區施工設計圖。
4、按施工圖設計要求組織施工。
(三)第三階段:備案驗收
在工程竣工驗收階段,聯合消防等相關部門對工程進行消防驗收。
六、保障措施
(一)強化領導責任。
成立縣老舊小區改造消防設施建設工作領導小組,下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在縣住建局,辦公室主任由縣住建局局長兼任。住建部門負責老舊小區改造中消防設施的規劃和實施,消防部門負責跟蹤和驗收。
(二)多渠道籌措改造資金。
老舊小區改造消防設施建設要建立起政府與居民、社會力量合理共擔的改造資金保障措施,相關部門和企業按消防要求完善相關政策措施。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保增長、擴內需、調結構、重民生的要求,以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迫切的利益問題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以擴大保障性住房覆蓋面,實現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應保盡保為目標,全面加快我縣廉租住房建設,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確保上級確定的廉租住房建設任務落實到位,確保低收入家庭住房條件明顯改善,促進全縣經濟平穩較快增長,社會和諧。
(二)基本原則
1、統一規劃,分步實施。按照上級下達我縣的廉租住房建設任務,統一規劃、明確任務,突出重點,分段實施。
2、分級負責,組織落實。按縣政府關于廉租住房建設有關問題的批復和縣保障性住房建設領導小組的要求,縣房管局負責廉租住房建設的具體實施和協調管理,實行項目法人招投標。
3、多方籌資,加大投入。通過爭取中央投資補助,省財政配套資金,縣自籌資金等方式多渠道籌集資金,加大廉租住房建設投入,確保廉租住房建設資金足額到位。
4、分工協作,形成合力。房管局積極配合建設、規劃、發改、財政、國土、監察、民政義寧鎮政府等部門,按照自身工作職能,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調與溝通,形成工作合力。
二、主要目標和建設方式
(一)主要目標
2010年廉租住房建設目標為370套,建設面積18500平方米,項目建設工作時間安排如下:
2010年第一季度工作目標:完成廉租住房的各項相關報建手續,搞好規劃設計。
2010年第二季度工作目標:完成廉租住房±0以下基礎工程。
2010年第三季度工作目標:完成廉租住房主體三層工程。
2010年第四季度工作目標:完成廉租住房主體工程。
2011年第一季度工件目標:工程全面竣工(含配套工程)。
(二)建設方式
建設方式本年度主要為集中新建,由房產管理局建設和工程管理。
三、資金籌措
1、中央投資補助資金。中央對廉租住房建設給予投資補助,我縣享受西部大開發延伸縣政策,每平方米補助標準為400元。
2、省財政配套資金。省財政按每平方米200元給予配套資金補助。
3、國債轉借地方資金。縣新建廉租住房,按每平方米100元的標準轉借。
4、縣自籌資金。主要渠道:一是土地出讓凈收益不低于10%部分;二是縣財政預算安排。
四、組織領導
1、成立機構:成立“保障性住房建設重大項目推進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單位跟蹤服務的重大項目推進工作。領導小組由下列人員組成:
組長:盧才池,職務:局長,聯系電話:7221139。
副組長:鄭春生,職務:副局長,聯系電話:7696147。
成員:付獻勇、童恢滿、溫春紅、馬仕娣
聯系電話:7696139
2、確定領導:盧才池作為保障性住房建設重大項目推進
工作的主要責任人,負責保障性住房建設重大項目的推進工作。鄭春生作為該項目工作的具體責任人,負責掌握項目進展情況和存在的困難,幫助溝通協調解決相關問題。
3、確定人員:明確付獻勇、童恢滿、溫春紅、馬仕娣同志負責保障性住房建設重大項目推進的具體工作,主要負責工程項目立項、報建、建設,按照“五定二保”方案履行職責,完成廉租住房建設任務,報送項目建設進度報表等資料,加強與縣委辦、縣政府辦以及各相關部門單位的工作聯系。
緊密圍繞和省會中心城市建設大局,全面貫徹落實農村環境“以獎促治”、“以獎代補”政策,統籌規劃,突出重點,集中資金,整村推進,連片整治,解決我區重點流域和區域最為突出的農村環境問題。通過連片整治示范,在農村環保體制建設、政策機制創新、農村環保實用技術推廣等方面形成典型示范經驗,實現農村環境綜合整治與我區重點流域、區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以及統籌城鄉建設等工作的有機結合,為海峽西岸省會中心城市建設提供環境安全保障。
二、連片整治重點示范區域
(一)示范區域選取原則
1、已有一定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基礎(包括已經基本完成農村土地整理、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基本建成等),連片綜合整治示范工程在1~2年可以取得明顯成效。
2、環境問題相類似,通過集中連片治理可使多個村莊同時受益或通過建設集中的大型污染防治設施,可以同時輻射受益。
3、示范片區可在一個鄉鎮行政區范圍,也可跨鄉鎮行政區實施。
4、優先支持新農村建設示范區以及災后恢復重建的集中安置區等。
5、優先支持鄉鎮政府積極性高,配套資金有保障,組織機構、管理人員落實,管理措施到位,方案編制科學合理的示范區。
(二)重點示范區域
選擇飲用水水源保護任務重、農村環境問題突出、畜禽養殖污染較嚴重以及農村生活污水和垃圾的治理難度大的江流域和敖江流域為我區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范區域。
三、工作重點、預期目標與示范效應
(一)工作重點
按照國家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范工作部署及全省、全市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范工作重點,我區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范工作重點是實施“三清”示范工程。即:以保護農村飲用水源為重點的“水源清潔”示范工程;以整治集中連片村莊生活污水和垃圾為重點的“家園清潔”示范工程;以整治農村畜禽養殖和面源污染為重點的“田園清潔”示范工程。
(二)目標任務
1、農村飲用水源地保護示范工程
通過實施“水源清潔”示范工程,全面完成示范區內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飲用水源保護設施和分散式飲用水水源地截污設施基本完善,取締保護區范圍內排污口,逐步搬遷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村民,使農村飲用水衛生合格率達到95%以上。
2、農村生活污水和垃圾處理示范工程
通過實施“家園清潔”示范工程,建設一批適合農村特點的、相對完善的、集中和分散相結合的污水處理和垃圾收集處置設施,使得示范片區農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得到妥善處理,并建立長效管理機制,治理設施長期穩定運行,污水達標排放。整治村莊的生活污水處理率達到70%以上,生活垃圾清運率和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90%以上。
3、畜禽養殖污染整治示范工程
通過實施“田園清潔”示范工程,使得示范片區村莊畜禽養殖布局符合當地政府劃定的畜禽養殖“兩禁”區要求,做到人畜分離、畜禽集中養殖、集中治理,養殖廢棄物做到無害化處理處置和資源化利用,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和廢棄物綜合利用率達到90%以上。
通過集中力量實施以上示范工程,在三年時間內,集中連片整治一批環境問題最為突出、群眾反映最為強烈的“問題村”,使當地環境污染問題得到有效解決,農村生態環境持續改善,群眾切實得到實惠。
(三)示范效應
通過開展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范工作,在有效解決示范片區的農村環境突出問題的同時,取得以下示范效應。
一是建立完善農村環保工作機制。通過示范工程實施,促進農村環保工作機制的建立和完善,制定有益農村環保的經濟政策和投融資政策,創新項目管理模式,建立農村環境綜合整治長效機制;
二是強化資金效益。在改善農村環境狀況的同時,為農民增加收入或降低生產成本創造條件,提高農村環境連片整治對區域環境質量改善的貢獻能力,實現資金效益和環境效益的“雙贏”;
三是推廣農村環保實用技術。以示范工程為載體,推廣一批低成本、高效率、易維護的農村環保實用技術。
四、配套資金籌措
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范工作資金由中央、省、市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擔,其中中央補助50%,省級配套40%,市、區配套10%。原則上,整治項目地方配套資金按市、區各承擔50%的比例配套。區發改、財政等相關部門在項目和資金安排時優先支持示范片區,共同形成合力,支持示范區完善配套設施。
五、保障措施
(一)組織保障
為確保我區農村連片整治示范工作的順利開展,區政府成立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范工作領導小組,主要負責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范工作實施的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環保局。
1、市區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范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區政府副區長
副組長:區政府副調研員
成員:區發改局副局長
下設領導小組辦公室
主任:區環保局局長
副主任:區財政局主任科員
成員:各有關部門主管科室負責人
區政府將視農村環境連片整治工作開展情況,適時增加有關鄉鎮和部門領導作為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組成人員。
2、職責分工
根據市里工作要求,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范工作實行市政府統一領導、統籌安排,市直部門抓點促面、督促檢查、協調指導,區政府總體負責、組織落實,區直部門協調落實配合開展有關工作,鄉鎮政府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區政府對轄區內農村環境連片整治工作負總責,并根據《農村環境連片整治工作目標責任書》要求,建立專門工作機構,負責本轄區連片整治工程的組織落實、協調推進和考核驗收。示范片區所在鄉鎮政府對本轄區整治工程具體負責,設立專門工作機構,負責片區篩選,實施方案編制,落實責任人和責任單位并組織實施。
區環保局負責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牽頭制定示范項目管理辦法。會同區財政局負責示范片區的申報、下達,落實環保配套資金。指導推動飲用水源地保護示范工程。負責對飲用水源地保護示范建設工程的篩選、實施方案編制的技術指導,負責示范工程建設過程的督促、協調和指導檢查。并負責指導1個連片整治典型示范點。
區財政局負責牽頭制定示范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市級配套資金,督促鄉鎮配套資金的及時足額到位,統籌中央和省、市級配套資金的安排使用,加強資金監督管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并負責指導1個連片整治典型示范點。
區農林水局指導推動“田園清潔”示范工程和“水源清潔”示范工程涉及農村飲水安全建設工程。在“田園清潔”示范工程建設方面,負責對農村畜禽養殖的治理,農業面源污染治理、養殖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處置和資源化利用整治片區的篩選、配套資金的落實和安排、實施方案編制的技術指導,負責示范工程建設過程的督促、協調和指導檢查。并負責指導1個連片整治典型示范點。在“水源清潔”示范工程涉及農村飲水安全建設工程方面,負責對農村飲水安全建設片區的篩選、配套資金的落實和安排、實施方案編制的技術指導,負責示范工程建設過程的督促、協調和指導檢查。并負責指導1個連片整治典型示范點。
區國土資源分局指導推動“水源清潔”示范工程涉及礦山污染農村飲用水源整治工程。負責對礦山污染農村飲用水源整治建設片區的篩選、實施方案編制的技術指導,負責示范工程建設過程的督促、協調和指導檢查。并負責指導1個連片整治典型示范點。
區城管執法局指導推動“家園清潔”示范工程。負責對農村環境連片整治村莊的農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整治片區的篩選、實施方案編制的技術指導,負責工程建設過程的督促、協調和指導檢查。并負責指導1個連片整治典型示范點。
區發改局結合統籌城鄉工作,配合各部門推進連片整治示范工作,合力打造示范亮點。
其他相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按照區政府的總體部署要求,協調配合,形成合力,確保相關政策的貫徹落實、整治任務的全面完成并達到連片整治的預期效果和目標要求。
(二)措施保障
1、加強領導,強化責任。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范工作由區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范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示范片區所在地政府負責農村環境連片整治工作的組織落實,并把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范工作納入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在人力、物力、財力等方面為示范工作的組織實施提供各項保障條件;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協調、指導和督促檢查。
2、健全隊伍,抓好落實。區環保局應設立負責農村與生態保護工作的專門機構,并配備專門人員負責農村環保工作。有關鄉鎮也必須設立環保管理機構,指定專人負責,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確保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范工程有專人管理、推動和落實。
3、科學規劃,認真實施。按照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范工作的總體目標要求,科學制定整治規劃,明確年度工作目標、細化工程項目,制定工作方案,認真組織實施。
4、加強管理,監督考核。區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范工作領導小組對示范工程的組織管理、整治任務、項目經費的落實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示范片區所在鄉鎮政府要建立通報制度,由鄉鎮政府每季度向區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本轄區內項目實施情況;區環保、財政、農林水、城管執法、國土資源等部門對示范工程進展和成效、資金使用、設施運行、群眾滿意程度等進行考核,并予以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