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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是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食品的制造商、銷售商等行業主題必須以食品安全責任為保險標的投保,特定的保險人必須承保并且對食品安全事件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一種強制性責任保險制度。
二、我國構建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從消費者角度來看,食品安全問題關系著國人的生命身體健康,得不到解決有可能引發社會矛盾;從企業角度來看,一旦發生嚴重的食品安全問題,將付出巨額賠款,嚴重的有可能造成企業破產。從政府角度來看,食品安全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會嚴重影響政府的形象和在人民心中的威信。因此,加大對食品安全問題的處理力度是非常必要的。
(一)切實維護消費者利益
由于當前的索賠手續復雜,特別是一些不法商家企圖逃避賠償責任更加大了受害消費者的索賠難度。面對一些不甚嚴重的食品安全事故,消費者往往選擇放棄索賠。而當發生嚴重的食品安全事故時,當事企業面臨巨額賠償,由于其賠償能力有限,可能無法給予受害者充分有效的賠償。以強制方式推行食品安全保險后,鼓勵消費者購買已投保食品,一旦發生事故,消費者可直接向專業的擁有足夠保險基金的保險公司索賠,有效地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為保險公司帶來新的保費增長點
一種險種以強制方式推行后,其業務規模必然迅速擴大。以交強險為例,2006年7月我國正式施行交強險制度,此后,交強險的保費收入從2007年的218.8億元猛增到2015年的1570.98億元。如果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能夠做到科學經營,將可能會給保險公司帶來巨大的收益,促進保險業的發展。
(三)減輕企業負擔
一旦發生嚴重的食品安全事故,企業將面臨巨額的賠款,造成財務危機,甚至破產倒閉。因三聚氰胺事件影響于2009年破產的三鹿集團是典型的案列。出現這種情況的一部分原因在于食品企業沒能有效分散食品安全風險。企業通過投保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可以把不確定的巨額賠償化為固定的少量的保費支出,并攤入成本或流通費用。一旦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將由保險公司出面賠償,減輕了企業的賠償負擔,切實保障了企業經營的穩定性。
(四)減輕政府壓力
食品安全問題關系國計民生,是全社會高度關注的焦點。發生嚴重的食品安全事故后,政府不得不出面善后。特別是當企業無力賠償時,需要政府動用財政對受害者給予補償。以強制方式推行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可以充分體現出國家對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高度重視以及解決食品安全問題的決心和力度。同時,保險公司介入,在事故發生前可以一定程度上減輕政府的監管壓力,在事故發生后可以減輕政府的賠償壓力。
(五)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發生,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對于食品安全問題,事前防范遠遠重于事后補救。保險公司可以利用保險費率杠桿,設置免賠額、推行不出險優惠政策等手段提高食品企業的安全意識,促進企業自身加強食品安全管理,規范企業生產活動,有效降低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頻率,引領整個食品行業健康發展。
三、我國構建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在我國,強制推行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呼聲已久,然而,這項政策的可行性直到現在才逐漸具備。
(一)法律基礎已現雛形
2014年5月14日,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重點鼓勵建立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支持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參加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同時授權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具體辦法。
(二)交強險的成功推行給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提供了參考依據
交強險制度實施后,保障程度逐步提高,初步實現了其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的目的。交強險的可喜成績給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的推行提供了依據和經驗。同時交強險的推行過程中所面臨的一些諸如經營虧損的問題也給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提供了前車之鑒。充分吸取交強險的經驗、教訓有助于設計出更為合理的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產品。
(三)已經實行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國家地區給我國帶來了一定的思路
2013年6月19日,我國臺灣地區修正公布《食品衛生管理法》。該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級別及規模的食品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的保險金額及契約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同時,對于違反投保產品責任保險規定的,在第四十七條中明確相應的懲罰,視情節輕重分別處以罰款、或歇業、停業或廢止公司、商業、工廠登記事項或食品業主的登陸等處罰。從目前來看,臺灣地區的實踐都取得了較好的效果。為我國構建食品安全強制保險制度提供了借鑒和參考。
(四)我國保險業已具備相應的承保能力
2015年,中國保險業原保險保費收入24282.52億元,同比增長20.00%。到2015年底,保險業總資產已達總資產123597.76億元。保險業整體實力不斷增強,承保能力大幅度提高。目前,我國已經從事了多種責任保險的經營,積累了大量的經營經驗。并具備了一定的資金規模、人力資源、技術實力。
四、我國構建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對策建議
通過對必要性、可行性的分析,給出構建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建議
(一)進一步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
在構建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的過程中,目前已經有《食品安全法》、《侵權責任法》、《保險法》等主要法律,但還缺少配套的法規以及細則。可以對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構建《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使之成為完整的法律體系,將極大地促進食品安全保險制度的順利推行。
(二)加強監管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需要加強對保險公司的監管,確保其具有足夠的償付能力,監督保險公司開發的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產品的是否合法合理,并將保險的條款與費率進行備案。食品安全監管機構加強對食品企業的監管。加強對食品質量的檢測,及時披露有質量問題的企業。建立黑白名單制度,給消費者以提示,同時保險公司也可以據此實行差別費率。
(三)加大政府補貼力度
我國的食品生產、銷售企業多以中小企業為主,保費可能給其帶來一定的財務負擔。政府應該通過財政、稅收等手段,減輕企業負擔,鼓勵企業投保積極性。對投保食品責任保險的食品企業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或保費補貼。同時,給予保險公司一定補貼,促使保險公司降低保費,使得保費在食品企業可接受的范圍內。
(四)科學定價,開發合理的保險產品
不同的食品企業規模、經營種類有很大的不同,面臨的風險大小也大相徑庭。按照統一標準制定費率,對中小企業來說負擔較重,同時也易造成逆選擇。這要求保險公司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根據食品企業性質、規模、經營種類、經營地區等因素確定差別費率。同時,在政府補貼的情況下,確保保費在食品企業可接受的范圍內,同時又保證自身獲得合理盈利。這樣才能維持業務的長遠發展。
關鍵詞:食品安全 政府監管 問題 對策
繼“三鹿毒奶粉”、 “地溝油事件”之后,今年又一個涉及食品安全的“炸彈”—— “雙匯瘦肉精事件”引起了人們的關注。在歷經了三鹿奶粉三聚氰胺的沖擊后,雙匯引進瘦肉精豬肉事件雖稱不上是食品安全領域的標桿性負面事件,但由此引發的輿論關注范圍與規模之大也暴露出目前我國的食品安全形勢岌岌可危,食品安全供給與需求明顯失衡。導致這些問題發生的因素很多,其中,政府監管的缺位值得我們深思。
1.我國食品安全政府監管的重要性與必要性
食品安全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我國黨和政府十分重視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但目前我國在食品監管中還存在許多盲點。政府把好食品安全關,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1.1我國食品安全政府監管的重要性
食品安全問題愈演愈烈,關系到每個公民的生命健康和飲食安全。政府履行保障食品安全職能,加強我國食品安全監管的具有以下重要意義:首先,有效的政府監管可以維護食品生產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減少少數食品生產者利益的驅使下完全忽略食品安全,侵犯合法生產者正當權益,嚴重危害了人們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其次,加強食品安全政府監管,有利于提高我國食品安全水平和政府公信力,是社會穩定和諧的重要保障。再次,有效的政府監管有利于增強我國食品行業在國際競爭中的競爭力,維護我國的經濟利益。
1.2我國食品安全政府監管的必要性
市場并不是沒有缺陷的,即便是在我國以公有制成分為主體的市場經濟下,也會出現市場失靈,頻發的食品安全危機就證明了這一點。沒有政府的監管和干預,食品市場不僅會出現市場失靈,導致資源配置效率低下或無效率,而且會嚴重威脅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的公共產品屬性、市場失靈以及政府的公共管理職能使得政府監管食品安全成為必要。只有政府可以通過立法或行政手段,要求食品生產者、經營者提供真實、全面的食品信息,要求其行為合法;只有政府可以對食品生產、銷售進行監管和控制,從而保障人們的人身及健康安全。1
2.我國食品安全監管的現狀和問題
目前,我國在食品安全監管方面主要采取的是以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監管方式,己經初步建立了國家和地方兩個層面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并發揮了重要作用。中央和地方兩個層面的食品安全機構各成體系,共同形成了我國食品安全監管主體,在加強食品安全監管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迄今為止,食品監管責任體制依然沒有理順,機構定位比較模糊,多部門業務在食品監管和服務過程中難以甚至無法整合,從而導致食品安全監管中一直難以克服的“低效”、“失效”、“無效”等現象沒有得到有效緩解。
以“雙匯瘦肉精事件”為例,該事件的爆發主要是因為政府監管部門失職,這表明我國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存在不容忽視的缺陷,這些缺陷導致許多不安全因素進入市場,嚴重危害國民的健康。通過疏理我國的食品安全監管框架,發現我國政府食品安全監管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2.1食品安全監管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
食品安全法律的不完善主要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1.條款籠統滯后,缺乏可操作性。一些條款已然過時,對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實際問題約束力較小,操作性不強。2.法律體系缺乏系統性和完整性。我國關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雖然眾多,但因分段立法,條款相對分散,調整范圍較窄,如《食品.衛生法》沒有體現從“農田到餐桌”的全程管理,使豬肉的監管環節出現盲區。同時,由于執法主體不同,適用的法律不同,定性不準確、處理不得當的現象大量存在。23.法律處罰過輕,威懾力不夠。相關法律的規定往往只限于罰款。事實上,違法者被查處后很少向司法機關移送,更是很少判刑。那些被媒體曝光的食品事故處理結果,僅僅只是搗毀、查封加工點和停業整頓等,而主要負責人大多數都逃脫了法律的制裁。
2.2監管主體職責不明確
在“雙匯瘦肉精事件”發生后,相關專家將原因歸咎于各監管部門“多頭管理、無人負責”的局面。我國食品生產流通屬于“分段管理”,有7部法律與農業部、工商局、衛生局、質監局、商務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共同負責豬肉的監管,但由于監管主體設置不合理,職責不清、權責不明、重復監管、監管真空,缺乏部門整合、綜合協調和聯動機制,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管空隙使雙匯鉆過養殖環節的監管漏洞,進入販運環節,并以各種手段溜出屠宰和銷售環節的監管,堂而皇之進入市場銷售。
2.3食品安全預警系統和行政問責體制的缺失
當前食品監管還存在預警機制滯后問題。食品監管重在防患于未然,而目前很多時候食品安全是“出了問題才重視”、“不死人不重視”,絕大部分措施屬于事后處理,不僅達不到監管目的,反而會加大監管難度3。
而對于行政問責制尚未納入到法制化的軌道行政問責制。雖然自SARS以來在我國引起了廣泛的關注,也有一些政府官員因此引咎辭職,在“雙匯瘦肉精事件”中也有一批領導于部受到處理。這是食品安全事故中落實問責制的自然結果,也是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取得不斷進步的可喜表現。但是當前的行政問責并不是依據法律程序來問責,問責的事由、人員范圍仍不確定,問責的主體定位不準,問責的程序還存在漏洞,追究的后果還不明確。并且目前在我國所有的責任追究機制主要是針對個人決策失誤和行政行為不當,很少對集體決策失誤的責任人進行追究,這種“法不責眾”的現象在我國司空見慣。4
3.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政府監管的對策
食品安全事關公眾利益和經濟發展,是一項系統工程。“雙匯瘦肉精事件”之所以發生,政府的責任首當其沖。鑒于當前嚴峻的食品安全形勢,政府必須樹立科學監管理念,專業分工、高效協調,從制度層面完善監管體制,營造良好的監管外部環境,從根本上解決食品安全問題。針對“雙匯瘦肉精事件”中我國政府監管食品安全存在的一系列問題,提出以下完善我國食品安全監管的對策。5
3.1加快食品安全監管法律和制度建設
政府是國家法律的制定者和守護者,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體系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責任,也是保障法律有效實施的根本前提和依據。具體包括以下方面:
(1)整合現有法律資源,完善《食品安全法》。在加強貫徹落實此法的同時還要對現有的有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條例等進行認真清理、補充和完善,將散存于各項法律法規中有關食品監管的內容整合,盡可能減少立法和執法上的相互沖突,解決法律體系的混亂,保持法律的同一性。
(2)進一步與國際接軌,參照國際食品安全法典建立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體系。以國際現有的食品安全法典為依據或參考建立我國食品安全法規體系,建立與時俱進、重在防范,科學、全面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以《食品安全法》為龍頭,其他具體法律相配合多層次立體框架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
(3)強化法律法規的懲罰力度,賦予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更充分的權力,從源頭對食品生產加工及相關企業實行強制性管理。《食品安全基本法》處罰的懲戒力度不夠,為此,要擴大執法部門的檢查權,加大對違反食品質量安全法律的懲處力度,強化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確保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執行力和可操作性,做到令行禁止、政令暢通。對于那些生產、制造、銷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的企業經銷商,無論其生產或銷售數量的大小,都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并罰其傾家蕩產,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限制假冒偽劣商品的泛濫。
3.2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監管主體
“雙匯瘦肉精”事件再次暴露了我國目前分散的監管體制的嚴重缺位,也顯露了2003年成立的食品與藥品監督管理局并未發揮預期的綜合監管、組織協調的作用。因此我國食品安全主體應進行重新調整與分工,在食品安全監管體制上,將我國目前實行的“多部門按環節分段式的管理模式”,轉變為“單部門按產品鏈條式的管理模式”,合理分工、高效協調。我國食品安全委員會可借鑒美國的做法,國家級食品安全委員會直接對總理負責,主要成員由不受部門利益影響的食品安全專家組成,在監管工作上不承擔具體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而僅負責層次較高的抽象決策行為,包括食品安全風險分析、風險評估、風險預警和及時國內外食品質量安全方面的動態信息等工作,改變行政監管機構權力分散與各自為政的現象,提高監管效率。6
同時,整合執法力量,解決多頭執法現象。整合執法力量,就是要合并現有食品監管的相關部門,對設置不合理或人員嚴重超編的機構,或撤銷、或合并、或精簡,克服政出多門、各自為政的局面,在此基礎上,建立統一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食品生產全過程進行監管,并賦予更高的權威。
3.3建立有效的預警系統和行政問責機制
地方政府應當立足長效監管機制,改變當前靠突擊、督查、評比推動食品安全的工作方式,同時,借鑒發達國家管理經驗,探索運用以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為主要內容的食品安全監管手段,及時預警信號,一方面讓監管部門可以提前介入處理問題,另一方面使廣大市民從食品安全預警信息中知道安全隱患所在,避免重大風險事故發生。
為了使行政問責制成為一種長效機制,應制定和頒布專門的行政問責法規。整合形成包括問責標準、問責程序、問責范圍、問責主體、問責救濟在內的統一的問責的法律法規。在追究監管人員違法行政或不作為的法律責任時,必須經過具有法定事由并經過法定程序,改變以往那種“重實體輕程序”的做法,依照法定程序實施問責。7
食品安全的保證,僅靠政府一方的努力是不夠的。政府監管措施的有效實施,需要市場、教育機構、媒體、消費者等社會各方的積極參與和配合,以及整個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提高、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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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企業社會責任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法
中圖分類號:D922.2 文獻標識碼:A
近年來一起又一起的食品安全事件令國人談“食”色變。其中,企業社會責任的缺失就是亟待解決的與食品安全息息相關的問題之一,它也是造就以上一連串事件的主要因素之一。在現代工業社會,若無相應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制度作保障,食品安全也就無法獨善其身。因此,文章從企業社會責任的涵義出發,結合企業承擔食品安全社會責任的必要性,挖掘我國食品安全事件頻發的深層原因,并簡要評價我國的《食品安全法》,找出企業承擔食品安全社會責任的法律路徑,以期為我國現有的食品安全環境的改善貢獻綿薄之力。
一、企業社會責任與食品安全
(一) 企業社會責任的的涵義。
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最早于20世紀20年代由美國的謝爾頓在其所著《管理的哲學》一書中提出,但時至今日,學術界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一直爭議較大,未曾達成一致,伯文認為:商人按照社會的目標和價值,向有關政策靠攏、作出相應的決策、采取理想的具體行動的義務。 李哲松教授認為:公司因其合理的經營結構而積蓄了如今龐大的經理力量,超出了一介商人的地位,成為重要的社會實體,因此可以讓它承擔部分帶有公共性質的責任。又由于公司對利潤的極端追求成為生產財富不均等重重病理現象的原因,所以應該讓公司主動做出將積蓄的財富返還給社會等行為,為公益事業做出貢獻。這就是社會責任的主要宗旨。
我國法學界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論著雖然不多,但學者們也試圖給企業社會責任下個較為準確的定義。如劉俊海老師認為:“所謂企業社會責任,是指公司不能僅僅以最大限度地為股東們營利或賺錢作為自己唯一存在目的,而應該最大限度地增進股東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會社會利益。 盧代富指出:“所謂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在謀求股東利潤最大化之外所負有的維護和增進社會利益的義務。” 由此可見,“企業社會責任”是一個含義模糊、范圍不很確定的概念。其實,這也無可厚非,因為企業社會責任最初是被是被歸于道德的范疇的,而并非法律義務。然而,法律制約并不完善的情況下,企業無序經營已經給社會公眾、生態環境甚至國家大局帶來較大的負面影響。近年來,許多國家已經開始關注這一問題,并在逐步建立對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制化約束體系。企業社會責任在不斷演變為法律義務。因而對于企業社會責任定義的眾說紛紜也就理所當然了。盡管如此,學界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基本內涵和外延卻普遍認同,就是要求企業在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同時,對社會應承擔責任和履行義務,最終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學術界的這一普遍認同對于企業社會責任的后續研究是有重大意義的。
(二)企業承擔食品安全社會責任的立法現狀。
對食品生產企業而言,確保食品安全是其首要責任。為了促使企業更好地承擔這一責任,我國的《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企業應當保證其產品質量合格,符合“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的要求,應當保證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這些均為企業承擔食品安全社會責任提供了法律保障。尤其是2009年2月28日出臺的《食品安全法》更是加強了企業在食品安全鏈條中的責任。該法既從我國國情出發,既強調企業社會責任,又注重保護消費者權益;既強化事后問責機制,又強調源頭治理;既具有明確的法律政策導向,又有較強的可操作性。該法建立了信息共享、快捷高效、無縫對接的全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如該法第4條第2款和第3款的規定以及該法第5條第2款的規定分別厘清了中央和地方監管部門的法定職責。該法弘揚了源頭治理理念,建立了統一的食品安全標準制度。如該法第25條既允許企業在其生產的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情況下制定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也鼓勵食品生產企業追求卓越,見賢思齊,制定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這項規定鼓勵企業慎獨自律,有助于強化企業責任意識。該法弘揚了勤勉行政理念,廢除了食品免檢制度。如《食品安全法》第60條第1款明文禁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實施免檢,并在第2款和第3款要求加大食品檢驗力度,這樣也就杜絕了企業以次充好的投機行為。 此次《食品安全法》的出臺以及相關的制度創新不得不說其先進,緣何企業如此大膽,屢試不爽地觸碰食品安全防線,頻頻制造食品安全事件,全然不顧其應有的社會責任,幾令食品安全防線淪陷。企業在食品安全方面究竟應當承擔哪些義務與責任,以及對誰承擔責任,這都是本文值得探討的問題。
二、企業承擔食品安全社會責任的必要性及具體內容
(一) 企業承擔食品安全社會責任的必要性。
《食品衛生法》是我國較早對食品安全作出定義的法律,其中第六條:“食品應當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具有相應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狀。”食品安全是關系人民生命健康的大問題。問題食品毒害食用者人身健康,對其家庭造成傷害、甚至釀成社會群體性健康問題,給國家和社會帶來巨大的不安定因素。而在現代社會中,企業作為社會的一分子,是“社會的公器”,應當也必須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和履行應盡的義務。而對于食品,企業應盡的義務就是承擔食品安全的責任。無數事實早已證明企業承擔這一義務是十分必要的。首先,從企業本身來說,企業承擔食品安全的社會責任有助于其追求更高的社會價值和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而良好的企業形象又創造了品牌效應,而省去了大量的廣告成本而且效果遠勝于廣告。其次,從企業的發展來說,企業的生成和發展離不開社會的支持,企業能夠立足于社會,是由于它從社會取得了生存的權利和社會為企業再生產活動的順利進行創造了條件,提供了資源。因而,企業有義務回報社會,而作為食品企業,一個負責任的企業,理應承擔其應有的責任,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取信于消費者,唯有如此才能促使企業更好、更快地發展。最后,從國際背景來看,食品安全問題已是一個全球性的社會問題,發達國家早已在規制食品安全方面制定了成熟的法律制度,而這一企業社會責任也已成為國際潮流。在這種國際大背景下,中國企業要增強國際競爭力,就必須接受國際食品安全標準體系的考量,勇于承擔責任,主動與國際接軌,只有這樣,我國企業才能在國際舞臺上站穩腳跟,歷經風霜刀劍而屹立不倒。
(二)企業所要承擔的社會責任的具體內容。
斯蒂格利茨等的利益相關者理論認為公司是利益相關者相互之間締結的“契約網”。因此,企業活動不僅關系到股東和經營管理者等內部利益相關者的利益,還對消費者、社會大眾、供貨商、生態環境等造成影響。因此企業經營活動,不僅要注重企業自身經濟利益,更應該把我經營活動的約束條件:不危害社會大眾的合法利益訴求。
1、企業對勞動者的責任。
斯蒂格利茨等的理論為從法律層面強化對勞動者的社會責任的提供了理論依據。財富是資本和勞動的結合產物,沒有勞動資本無法增值,財富也不可能脫離勞動而獨立產生。這在現代社會中體現的尤為明顯,現代企業競爭乃至國家實力的競爭的核心是人才的競爭。擁有優質的人才和勞動隊伍是企業和國家立于不敗之地的不二法寶。
2、企業對消費者的責任。
顧客是企業生存永遠的上帝,消費者權益是企業發展永遠不可忽視的課題。一切漠視消費者利益,甚至危害消費者生命、健康權利的企業、產品、服務都必將受到相應的懲罰。三鹿的消亡便是例證。企業應該秉承誠實守信、童叟無欺的經營態度對待自己的客戶。保證企業產品和服務不對公眾和個人的生命、健康構成威脅。
3、企業對環境的責任。
企業的一切經營活動都是在一定的環境內開展的,然而,以損害環境利益來換取企業短期發展的歷史不斷重演,先是英國倫敦成為霧都,后有中國滇池一片惡臭,許多地方因為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化為不毛之地,動植物不斷滅絕。近些年來,海嘯、極寒等氣候反常現象不斷給人類造成巨大損失。實踐證明,以損害環境利益換取企業短期發展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水源污染、土地污染、空氣污染等等都間接地變成了食品安全問題的源頭。
三、加強企業自律是保證食品安全的內在動力
企業承擔社會責任與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并非是完全對立的關系。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必然導致企業利潤的付出或者成本的增加,這對于股東利益,尤其是短期利益無疑是一種損失。但從長遠利益來看,企業承擔社會責任與利潤最大化是統一的。因為企業積極、主動承擔社會責任,可以為企業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和商譽,這是企業非常重要的一種“社會資本”。這種“社會資本”對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影響絕不亞于企業有形資本的投資。
社會責任應該內外兼修,內里通過企業自身減少短期利益的激勵,加強長期利益的激勵從而加強企業自律,外在通過政府、消費者和媒體公眾的三重監督給企業自律加一個外部壓力,使企業建立起一個以承擔食品安全社會責任為導向的自律機制。
四、企業社會責任法律化是解決食品安全問題的必然路徑
企業社會責任法律化在許多國家和地區已經不斷被采納,在我國也不斷受到越來越多學著點認可并推崇,許多學者提出了許多有建設性的建議。然而,企業社會責任法制化,到底該如何推行呢?本文認為有以下幾個方面可以考慮:
1、改變和完善企業治理結構,讓更多的利益相關者參與到企業決策活動中來,并將其制度化、長期化。如利益相關的居民代表、勞動者職工代表等等,推行并不斷完善獨立董事制度,讓更多的有獨立見解、社會責任感的人加入到企業決策活動中,使得企業充分考慮到內部和外部利益相關者等各方正當的利益訴求。
2、激勵和保護履行社會責任的企業。可以通過稅收等措施鼓勵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同時,可以通過政府采購訂單等方式,支持具有社會責任感的企業發展壯大。
3、通過法律手段加大企業危害社會公眾利益的代價。目前,我國食品安全事件不斷涌現,層出不窮的關鍵原因之一就是企業違法成本過低,甚至還有許多法律漏洞可鉆。河南雙匯瘦肉精事件,一句簡單的道歉和極少量的罰款就解決了問題,可見,我國企業違法、危害公眾利益的代價過低,而其取得的利益卻堪稱暴利。這種情況下,食品安全、社會責任都無從談起。筆者認為,應該不斷通過立法、加強執法,不斷加大企業經營活動危害公眾健康的法律成本。
(作者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
注釋:
轉引自王玲.論企業社會責任的涵義、性質、特征和內容.法學家.200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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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俊海著.公司的社會責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7頁.
關鍵詞: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必要性;影響因素
近年來,食品安全事故頻頻發生,從2008年三鹿奶粉被查出含有三氯氰胺,加上之前蘇丹紅染料用于食品添加劑中、原本是黃色的銀耳被硫化漂白等等,這些嚴重違反食品安全法的案件不僅直接給被害人的身體造成了不必要的損害,還在社會上產生了極其惡劣的影響,嚴重影響了人們對食品安全的信任程度。有許多嬰兒由于食用了添加三氯氰胺的三鹿奶粉還有可能導致肝腎功能損害和大腦發育不全等疾病,這對一個家庭來說是多么嚴重的后果。特別是最近令廣大消費者感到非常震驚的廢舊皮鞋冒充食用明膠制作老酸奶和果凍的事件,更是讓廣大消費者對食品安全失去了最后的信任。
面對如此之多的食品安全問題,以及統計部門所報告的關于食品中毒的各項數據,無一不引起相關部門和學者的密切關注。這些問題帶來的社會影響是非常嚴重的,需要有關部門立即出臺相關的解決措施,以便及時改變這種局面,使人們重新恢復對食品安全的信心。
一、推行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必要性
自從2008年3月發生三鹿問題奶粉事件以來,截至2008年10月,共導致49427例嬰幼兒住院治療,并造成4名嬰兒救治無效死亡。這是近年來在我國乳制品行業造成非常大的影響的一次惡性食品中毒事件。食品安全問題的常見表現形式就是食物中毒。根據有關部門的統計報告顯示,每年有上萬人遭遇食品中毒,在04-08年期間,平均每年有225人死于食物中毒,每年食物中毒的報告平均有537起,這些數字無疑是令人非常震驚的,所以有必要采取相關措施,來盡快遏止這種現象繼續蔓延。
1.食品安全問題需要必要的責任保險來協助相關部門進行管理
在人們的日常生活當中,衣食住行,飲食排在第二位,可見食品安全問題需要得到足夠多的重視。食品安全問題是與每個公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不僅直接關系到每個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更重要的是需要保障每個公民的人身健康安全;它不止是針對每個消費者的個人問題,更是與整個社會緊密相連的公共問題。
既然是關系到全民健康和經濟利益的社會問題,就需要整個社會都參與到對食品行業的監督中來。在我國現有的食品加工企業中,80%以上都是10人以下規模的小作坊經營企業,單純依賴政府對這些家庭式企業進行監督、懲戒管理,不僅管理力度有限,管理結果也不夠徹底。一旦發生問題,象征性的懲罰根本不足以使違法商販認識到根本性的錯誤。
保險,從本質上講是一種經濟關系,是一種責任與義務的購買,具有經濟補償、資金通融和參與社會管理的功能。責任保險,是以經濟賠償的形式來代替投保人對意外受到傷害的受害人進行賠償,是一種雙重保障機制。責任保險在社會管理中的輔助職能顯得尤為突出。如果相關業務能得以開展,不僅經營食品的商業者自身有了一定保障,受益最大的還是廣大的老百姓。
2.責任保險是最可行的風險轉移方式
通常在食品安全問題發生后,受害人可以從政府和食品經營者兩個方面獲得救助和賠償。但是,通常政府救濟金額較少,大部分需要食品經營者自身支付。但是面對眾多的受害者,食品經營者的流動資金不足以支付眾多受害者的索賠金,所以受害者也不可能在第一時間就拿到賠償款。面對這種情況,食品經營者就可以選擇購買責任保險。因為責任保險雖然經營原則與其他形式的保險是相同的,但是實際運作中具有自己獨特的內容和經營特點。盡管發生風險時,保險費用是賠付給被保險人,但是最終卻是用于賠償被保險人對其他受害者造成的傷害。這樣,就可以有效將食品安全風險進行轉移,從而減輕了政府和食品經營者的負擔。因此,這一保險形式應該得到大力推廣,加快實現其應有的作用。
二、目前我國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發展的現狀
繼汽車強制險制度實施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以后,在2009年的人大政協兩會上,已經由多位委員提出加強實施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意見。近三十年來,保險業在我國取得了長足發展,我國自1978年以來國民經濟高速發展,GDP從1978年的3624.1億人民幣增加到2010年的403260億人民幣,平均年增長速度高達9.3%。而保險費收入年平均增長35%,遠高于GDP的增長速度。但衡量一國保險發展水平的不是保費總量指標,而是保險深度(保費收入/國民生產總值)和保險密度(人均保費),2010年我國的保險深度為3.7%,不足世界水平的1/2,保險密度約為165美元,僅為世界水平的1/5,與發達國家平均水平相比,相差甚遠。其中,因食品安全法而出臺的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發展狀況更是不容樂觀,愿意主動投保的企業少之又少,甚至不超過一成。
下表是有關部門對某市市民隨機進行的問卷調查,主要目的是評價保險推銷人員對于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熟悉程度和對這類保險的推銷積極性,以此來對這一保險形式的目前現狀的評價提出客觀依據。以下數據來源于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
表 某市保險推銷人員對于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熟悉程度和推銷積極性
以上數據來自2011年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
《關于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調查報告》。
三、發展我國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影響因素
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要想在我國食品行業全面推行,面臨著非常大的挑戰和困難。我們首先要分析可能會受到哪些因素的影響,再集中精力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解決,是快速推進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在我國食品業大規模實行的基本前提。
1.法律制度的影響
目前,我國關于食品安全責任的法律條文還不夠完善,對于食品安全責任的認定和規定還有很多需要補充的地方。食品安全責任險的具體實施應該有相關法律條文具體規定,使食品經營者認真對待這項風險轉移方案,促使其能夠真正接受和理解這一險種。另外,為了促進食品經營者購買這項保險,就應該從食品安全的賠償金額著手,使其達到需要使用責任保險規避這一風險的數額。就目前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來講,現行的處罰標準過低。例如我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處相關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罰款。這一標準對于違法者來說沒有起到根本性的震懾。
2.保險公司經營戰略的影響
由于我國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概念提出的相對較晚,并且具體的實施中,經營力度不夠,取得的經驗和業績都非常有限,沒有借鑒的價值。從表1中可以看出,保險公司的業務重心和銷售人員的積極性上,都嚴重偏離食品安全責任保險這一項目。嚴重匱乏的數據無法使保險公司按照保險精算原理進行準確的定價,對于風險也不能進行有效的控制。
3.公眾保險意識的影響
由于以往我國食品安全問題比較少見,加上我國的新聞媒介對于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宣傳有限,致使民眾對于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認識程度和關注度嚴重不足。盡管保險業在我國已經取得長足發展,但是對于大多數百姓來說,購買保險仍然是件比較奢侈的事情。嚴重的資金不足,加上民眾保險意識淡薄,又因為食品安全責任保險不被廣大群眾所熟知,種種原因導致這種保險形式沒有受到百姓的重視。
四、大力推行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主要措施
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要想全面推行,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借鑒和參考國外和地區的先進經驗和經營方法,以此來全面提高我國保險業在這一板塊的水平。在美國和臺灣等一些國家和地區,其發達的保險業大多獲得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充足的補貼和稅費優惠使得保險業能夠更加完善的發展。在發達國家的保險行業,由于其起步較早,保險業務多種多樣,呈現出百家爭鳴的蓬勃狀態,所以在各個行業的保險形式都得到了充分發展。保險制度透明化、精細化、標準化,是發達國家保險業的主要特征。
所以我國的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要想得到更快的發展,就要做到:首先,應該健全我國關于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相關制度,加強相關法律條文的設定和頒發,促進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能夠強制執行,并且做到有法可依,有理可循;加強對違法食品經營者的懲罰力度;同時,政府也應當給予承保食品安全風險的保險公司一些稅收或政策上的優惠,提高保險公司經營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積極性;其次,應該在食品衛生部專門成立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工作室,通過專門的組織機構和專門的工作人員,來全面展開推廣、落實、執行工作。然后,作為承保主體的保險公司,應該集中人力、財力加大對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研究、開發和宣傳,搜集數據,制定出更多符合我國市場需求的食品安全責任保險險種,切實發揮保險的經濟補償的職能。最后,應該加強傳媒企業對這一險種的宣傳,提高國民對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基本認識,擴大對食品安全保險的需求。
五、結論
食品安全問題是關乎民生的大事,需要政府和社會各個方面共同關注,并提高解決問題的能力。通過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大力推行,能夠有效降低有害食品對群眾人身財產的傷害和在一定程度上規避食品經營者所面臨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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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轉基因生物;轉基因食品安全;教學設計;小組合作
一、教材地位及作用
《轉基因生物的安全性》一課是2003人教版高中生物選修三現代生物科技專題四第一節課內容,學生通過專題一的學習,對轉基因技術有了較深的了解,并且專題一第三節轉基因工程應用也對轉基因產品有所介紹,但關于轉基因安全的問題沒做過多的涉及,轉基因產品已經走入我們身邊,通過對轉基因成果的關注及理性看待,學生才能深刻理解轉基因成果帶來的利和害,從而理性看待這一技術。同時也能讓學生進一步掌握和理解轉基因技術,對核心內容的把握,提升學生的科學素養更是本模塊的重要體現之一。
二、學習者特征分析(原認知能力、認知的臨近區)
1.已有知識基礎,專題一基因工程原理及相關步驟。
2.生活中,通過媒體、書籍對基因工程產品有一定了解。
3.怎樣看待轉基因工程安全性,學生比較感興趣。
三、教學目標分析與確定
根據普通高中生物學課程標準,關于轉基因生物安全性體現在三個方面,轉基因生物與食品安全、轉基因與生物安全、轉基因生物與環境安全,合理梳理本節課的內容,重點突出,確定討論第一方面轉基因生物和食品安全問題,依據普通高中生物學課程標準,確立本節課課標如下。
1.知識目標
關注轉基因生物的安全性問題,以及轉基因食品安全討論的必要性。
2.能力目標
運用轉基因工程方面的知識對轉基因食品安全問題進行討論和分析,以給出不同的觀點和論據。
3.情感、態度與價值觀目標
認同新的生物技術安全性討論的必要性。形成對待轉基因生物安全性問題的理性看待、求實態度。
四、教學重點、難點
重點:(1)對轉基因生物的安全性問題多層面、多角度的關注。
(2)運用轉基因相關生物學知識對不同觀點進行辨析和討論。
難點:(1)關注整個生物圈的和諧與發展,理性看待轉基因生物的安全性。
(2)保證課堂小組合作討論以及問卷調查的組織工作有序、有效地實施。
五、課前準備
1.學生的學習準備:(1)預習本節的課本內容,網上查閱轉基因食品相關知識,并完成課前導學案卷。
(2)小組進行調查問卷設計,并進行問卷調查,并錄制視頻(調查報告)。
(3)小組進行相關資料查詢,完成匯報交流。
2.教師教學準備:多媒體課件制作、調查超市轉基因食品、課前預習案、課內探究案、課后檢測案。簽字筆及紙卡(小組完成轉基因食品安全性觀點的論據)。
六、教學過程
(一)情景導入,展示成果
提問的形式,看看學生對轉基因食品的了解,展示超市調查轉基因食品,導入轉基因生物的安全性。
(二)小組合作探究,精講點撥
1.轉基因成果令人嘆為觀止
學生展示收集的成果,匯報轉基因成果(小組協作學習)。
教師總結,引出關于轉基因食品的爭論。
2.對轉基因食品安全性的爭論
(學生分組討論)每個小組展示本組討論的觀點及論據,寫在紙卡上,并展示在黑板的相應位置,體現小組合作學習,展示學生思考、分析等綜合能力。
3.理性看待轉基因技術
小組探究,給出小組角色扮演民眾、科學工作者、政府官員。分別從不同的立場剖析怎么去看待轉基因食品安全性的問題,實現對轉基因食品安全的理性認識。
這個環節討論后,再給出學生問卷調查的匯報結果,從而更客觀地體現民眾對轉基因的看法。
(三)課堂小結,課后檢測案
本環節意圖:讓學生構建知識網絡,讓學生對本節課有邏輯關系的認識,對所學知識進行構建。課后檢測案,實現學生對知識的鞏固提高,做好課后延伸和拓展。
七、板書設計
(一)轉基因成果令人嘆為^止
(二)轉基因生物安全性的爭論
(三)理性看待轉基因技術
(四)課堂小結
八、教學反思
本節教學設計思路是采用課前下發預習案,找出迷惑的地方,課外搜集資料。課堂上師生共同探究,解決本課的重點、難點以及學生學習過程中的易混點,最后進行當堂檢測,課后完成知識延伸練習,以達到提高課堂效率的目的。
關鍵詞:《食品安全法》 消費者 安全權 完善
食品安全問題是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問題。近年來層出不窮、此起彼伏的食品安全事故,一而再、再而三地刺痛了老百姓的神經,引起全社會高度關注。國家立法機關加快《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步伐,五年磨一劍,經反復打磨,2009年2月28日,《食品安全法》草案獲得通過,并已于同年6月1日開始實施。
所謂消費者安全權,是消費者在購買生產經營者提供的產品或服務時,為保證其自身在消費該產品或服務的過程中身心健康和安全而享有的、獲得質量保證、絕對安全可靠的衛生健康的產品或服務的權利。作為一部專門保障消費者食品安全的法律,《食品安全法》對消費者安全權的保護機制做了大量創新。
以前,為把握好消費者“吃”的安全問題,農業、質檢、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各負其責,共同管理食品安全了。但是這些部門職能交叉、責任不清,食品監管容易出現真空,嚴重威脅消費者的安全權。特別是“三鹿奶粉事件”發生后,社會上要求改變現有監管體制,真正實現有效監管的呼聲越來越高。為此,食品安全法進一步明確了食品安全監管的體制和機制。
一是對實行分段監管的各部門的具體職責進一步明確。衛生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范的制定,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質檢、工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農業部門主要依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進行監管,但制定有關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標準、公布食用農產品安全有關信息則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二是在分段監管基礎上,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作為高層次的議事協調機構,協調、指導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三是進一步加強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監管職責。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管的工作機制;統一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完善、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制,對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進行評價、考核。此外,為了確保責任對口、政令暢通,地方政府還要依法確定本級衛生、農業、質檢、工商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監管職責。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食品安全監管機關享有檢查權、檢驗權、查閱、復制權、查封、扣押權等權力。
四是國家鼓勵社會團體、行業協會、基層群眾組織開展消費者食品安全權益保護意識和保護能力的活動,首次規定新聞媒體有對侵犯或可能侵犯消費者食品安全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責任。
2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制度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是對食品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進行的科學評估。在當前食品工業高速發展的情況下,只有對食品及食品添加劑進行安全風險評估,才能從“源頭”上維護消費者食品安全權川。近年來發生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因為缺乏及時權威的聲音,各種說法相互矛盾,使老百姓無所適從。更讓人不可思議的是,幾乎所有的食品安全事件都是先被消費者或媒體披露出來的。
為此,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和安全風險評估制度,由國務院衛生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實施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同時負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成立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衛生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對可能具有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食品,應及時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警示,并予以公布。
3統一食品安全標準
長期以來,我國食品標準“不標準”。一方面,我國的標準太老太少,未與國際接軌,比如食品中是否含有“蘇丹紅”,歐盟標準早就有了明確規定,我們的標準卻“先出事后”,標準的預警功能嚴重缺失;另一方面,我國食品標準又太多太亂,衛生標準、質量標準;國家標準、企業標準……各標準間重復交叉、層次不清。
為了解決目前一種食品有食品衛生和食品質量兩套標準的問題,食品安全法確立了統一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原則,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科學合理、安全可靠”。今后,我國只有一套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除此之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強制性標準。為保障消費者對食品安全標準的知情權,《食品安全法》特別專條規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供公眾免費查閱”。
4對食品添加劑實行“有害推定”
食品添加劑是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人食品中的化學合成或者天然物質瑟’〕。目前,我國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有22類2022種,其中包括添加劑290種,香料1528種,加工助劑149種,還有膠姆糖基礎劑55種。
針對目前食品生產經營中存在的添加劑不規范使用甚至濫用問題,《食品安全法》進一步加強了對食品添加劑的監管:一是食品添加劑目錄由衛生部門組織專家制定,食品添加劑依據風險評估證明確實是安全的,才能加入到食品中。二是添加食品添加劑必須具有技術必要性,也就是說添加劑應對食品的質量、營養等的改善是必要的。如果沒必要,比如面粉增白劑,加與不加都不影響面粉類食品的正常食用,所以衛生部門已從添加劑的目錄中將其刪除。按照這一法律條款,添加了食品添加劑目錄以外的物質,哪怕是對人體無害,也是違法行為。這為“蒙牛”特侖蘇事件作了注解。三是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關于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和用量的規定使用添加劑,不得在食品生產中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關鍵詞:食品安全;利益博弈;信任關系;政府監管
一、食品安全是關系國計民生的大事。近年來,食品安全問題頻繁出現,而且影響也越來越大。食品安全不僅是一個生物、化學、技術和管理問題,更是一個經濟問題,其本質是食品原料生產者、食品加工企業、食品營銷者、食品物流企業、政府監管部門及食品消費者等相關主體之間的利益博弈,同時也是一個系統工程問題,其相關利益主體之間的利益制衡、信任管理和風險監管體系等并不是孤立的,而應該是一個完整的、系統化的有機整體。但是,目前我國對食品安全問題的經濟學研究和系統管理理論研究嚴重不足。事實上,近5年我國發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并不是我國的基礎技術落后,主要是因為食品安全的外部監管、服務體系缺失造成的。當前我國食品不安全因素貫穿于食品供應的全過程,各大類食品均存在安全隱患,食品安全管理體制、食品安全標準體系、食品安全檢測體系、食品安全風險預警系統等方面均存在著嚴重問題,同時,食品安全的諸多環節的監管不到位、利益博弈不均衡、信任缺失、法規條文不統一,導致食品鏈條成本和系統風險大幅增加,食品行業道德水平大幅下降,國民對政府和食品行業的信任度急劇下降,食品消費者時時處于擔憂和恐懼環境中。食品安全問題得不到合理有效的解決,整個社會就無法和諧,經濟發展將會受到嚴重制約。目前國內學諸多學著從不同的角度,利用不同的方法對食品安全問題進行了廣泛研究,本文將目前學者研究的基礎上從經濟學視角出發對食品安全問題的利益相關主體之間的利益博弈、信任關系和食品安全問題的系統管理等三個方面研究進行了回顧和綜述,并在此基礎上有針對性地提出解決當前食品安全問題的對策建議。
二、食品安全的利益演化博弈研究
利益是社會主體在經濟、政治、文化的外部條件約束和保障下進行存續、發展、實現自我的一種必要追求,是一切人類活動的核心。“人們奮斗所爭取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有關”。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人類對利益追求和動機是社會發展的原動力,也是人們實現社會資源優化配置、降低能源消耗和編織全球經濟共同體藍圖的根本動力。可以說,沒有人們對利益的需求和追逐,就沒有了社會的一切。正是利益的存在,導致了利益問題的研究成為社會科學研究最重要的研究對象之一。它反映著人與其周圍世界中對其發展有意義的各種事物和現象的積極關系,賦予了人們行為的目的性和內在動力。而也恰恰是利益,導致了社會各類事物之間具有著復雜性、統一性和矛盾性等特征。
在整個食品安全問題中,利益始終占據著絕對的主要地位和作用,它是整個食品鏈條的劑,也是整個食品鏈條發展和延續的源泉,更是各類問題和矛盾的聚集體。各種利益主體在謀利活動中,都會以實現利益最大化為目的,并運用各種手段盡可能地為自己謀取更多的利益。強弱雙方會不斷為各自的利益博弈,在這種利益博弈中,經濟沖突和矛盾行為就產生了。有學者認為在這種利益矛盾和沖突中,消費者處于信息弱勢地位,且對食品需求彈性小,總體上只能屬于被動接受者,其對食品市場的影響微乎其微。而王虎、李長健認為這種看法存在著一定的片面性,他們認為整個食品供應鏈的終端,對食品安全存在天然的利益動力,對食品安全的關切度最為強烈。在食品安全領域中存在相關利益群體的利益對立和沖突,由此產生了生產者與消費者、監管者與生產者、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的利益博弈現象。但是,由于整個市場信息和個人信息的不對等性和非完全性、政府監管不到位及行政和鏈條中間環節信任的缺失等,在利益需求的實現過程中,不同的社會群體和利益相關集團或個人會存在著具有差別性的動機和實現路徑。在其路徑的實現過程中,道德風險、逆向選擇、機會主義等行為應運而生。根據Akerlof和Arrow的研究結果,信息不對稱會產生食品市場上的“逆向選擇”——安全性差的食品把安全性好的食品驅逐出市場和“道德風險”——生產者隱藏或歪曲和誤導食品安全信息等機會主義行為問題。在市場信息模糊不透明和市場監管不到位的情況下,食品鏈條中的各方的逆向選擇、不道德行為和投機行為會隨著各方追逐利益預期的增加而增加,最終會導致市場失靈、監管部門失信、國民恐慌和社會動蕩。事實上,導致食品安全問題中的人為因素實質就是利益追逐的結果,生產者明知是有毒有害物質,卻為了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仍用于食品生產。回顧近幾年來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我國的食品安全問題絕大多數是人為因素造成,道德風險嚴重。相比之下,西方發達國家的食品安全問題主要是自然因素引起。因此,對于食品鏈條中的利益分配和行為監控等急需監管部門予以重視。王虎、李長健認為食品安全中存在的復雜的利益矛盾運動態勢主要表現在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生產者與監管者之間、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為了實現食品領域的利益均衡與和諧局面必須重視對食品領域利益矛盾運動的分析并有效構建該領域的利益沖突與制衡機制、利益產生與分配機制、利益代表與利益表達機制、利益協調與利益保障機制,實現食品安全治理模式向政府、第三部門、法庭與私人多元共同參與的變遷。食品鏈條上的利益分配機制、利益制衡機制、利益協調機制和利益保障機制的有效性和可行性影響著食品安全中利益矛盾運動態勢和市場均衡的變遷,影響著食品鏈條的有序性和可持續性。食品安全領域的利益追求不應該只是單個個體或群體一方利益的最大化,而是整個食品鏈條中所有群體和個人集體的利益最大化,這種利益的需求雖無法使個別個體或群體的利益最優,但能保障整個食品鏈條利益最優,使得食品鏈條的發展具有穩定性和可持續性。
食品安全問題的發展狀況如何,主要取決于各方利益主體之間的博弈結果。食品安全問題中的利益博弈及其路徑選擇,反映了一個國家社會和經濟的可持續性,反映了一個國家國民的素質、道德水平和政府對國民生命安全的關注程度和對人民的熱愛程度。食品安全中的利益博弈及其演化路徑、方向選擇和監控機制關系著食品行業的未來,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更關系著國家的未來。因此,對于食品安全的利益關系分析及其機制設計至關重要,既能為降低食品鏈條的各種成本和交易費用提供指導,也能為國家行政監管提供理論借鑒。
三、食品安全的群體信任關系研究
食品安全是關系到消費者、食品企業和政府部門的一個重要問題。信任是食品安全鏈條中的關鍵影響因素,食品安全中的信任關系會影響消費者購買意愿。關于信任,不同的學者對其定義不同,尼克拉斯·盧曼把信任理解為“對產生風險的外部條件的一種純粹的內心估價”,他認為信任是一種簡化機制,是一個對未來的期望,通過信任機制能降低特定情況下的復雜性,最重要的信任因素是個人已取得的正向經驗、在獲取正向經驗過程中形成的人際關系以及作為人際關系橋梁的溝通因素。Doney和Cannon在綜合社會心理學、社會學、經濟學以及市場營銷學相關理論的基礎上提出了信任發展的五大認知過程:計算過程、預測過程、能力過程、動機過程、傳遞過程。在這些過程中,信任的感知和認可程度將影響著信任關系演化的方向、路徑和演變結果。信任作為人與人之間的一種關系認知過程,它是雙方合作的基礎。組織間信任是組織間成功合作的不可缺少的前提,這種關系已被許多研究所證實。
在人與人之間利益獲取的過程中,個體的信任感知將左右個體的認知或感知結果,影響個體行為和雙方合作的可持續性。信任不僅能帶來雙方的利益分享和價值實現,也能帶來資源的最優整合,促進整體利益和資源價值最大化。良好的信任關系,將會節省利益相關主體的時間和交易成本、降低心理風險,進而增加雙方的合作意愿,獲取更大的利益價值。
四、食品安全的系統管理規制與模式
國內外關于食品安全管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領域:食品安全影響因素研究;食品安全管制的必要性及政府管制行為研究;食品生產者(供應商)行為研究;消費者食品安全行為研究;食品安全對國際貿易的影響;食品安全法律規制研究;食品安全管理理論與政策研究;食品安全管理體制比較研究等等,但對食品安全的系統管理和模式探索研究較少。食品安全問題具有市場信息不對稱、外部不經濟以及公共產品的特性,因此,需要政府來彌補市場失靈的缺陷,需要政府介入建立有效的信息制度和監管機制。AlanStone認為管制是“政府通過法律的威懾來限制個體和組織的自由選擇”,其目的在于限制經濟主體的決策行為。企業食品安全行為、消費者食品安全行為與政府監管關系密切,政府監管法律政策的正確制定和有效實施是基于對企業和消費者等微觀主體行為的有效認知。研究表明,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應采取的監管方式主要有:訴訟;消費者安全教育和信息提供;發放各類生產許可證;行政法規和命令;進行處罰和獎勵。我國國內對食品安全管理體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對國外經驗的介紹和比較方面。朱允衛介紹了發達國家食品安全管理3種模式——美國模式、英國模式和加拿大模式,分析了我國食品安全體系與發達國家的差距,并提出了借鑒國際經驗進一步完善我國食品安全體系的構想。韓俊分析了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的國際現狀,按照WHO的分類方法,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大體可以分為多機構食品監管體系、單一機構食品監管體系、綜合食品監管體系三種類型。分析了分散管理模式和集中管理模式的利弊,結論指出:就中國而言,食品安全監管機構宜少不宜多,應盡快對食品安全監管體系進行整合。當前實行的“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是造成食品安全監管體系效率低下,資源浪費、職責難以分清以致監管重復和監管空白均有表現的原因之一。當前國內外對食品安全的管理體制研究文獻較多,但對于其系統管理方法和模式的研究文獻較少。我國的實踐證明,食品安全管理需要一種系統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模式,當前我國分部門和分級管理導致不同部門之間的規則和文件條款沖突,利益矛盾嚴重,往往各個部門為了各自的利益,削弱了食品安全管理的有效性。因此,當前我國急需對食品安全管理進行統一,管理方法和模式需要系統化,法律法規需要高度的一致性。
作者簡介:尹世久,博士,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為食品安全管理。
基金項目: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編號:71203122);教育部人文社科項目(編號:10YJC790346;11YJCZH013);山東省優秀中青年科學家科研獎勵基金(編號:BS2011SF007)。
摘要頻發的食品安全事件與持續惡化的生態環境使得具備安全、健康、環保等特征的有機食品等安全食品的需求與日俱增,有機食品的消費者購買決策行為也日益引起學界關注。為探究影響消費者有機食品購買決策行為的相關因素,在廣東省廣州、深圳、珠海等城市通過調研獲得了696個消費者樣本數據,歸納了消費者購買體驗和購買強度兩個層次的購買決策,進而運用二元Logistic與有序Logistic模型分別研究了影響消費者購買體驗和購買強度的主要因素。結果表明,年齡、價格及認證必要性評價對購買體驗影響顯著;家庭結構、健康意識對購買強度影響顯著;而收入、食品安全意識、信任度及購買便利性等對兩個層次決策皆有著顯著影響。就企業而言,應在有效市場細分的基礎上,針對不同階層消費者采用相應的營銷策略,而政府應著力于加強產銷環節的監管,完善認證體系,增強消費者信任。
關鍵詞有機食品;購買意愿;影響因素;Logistic模型
中圖分類號F713.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2-2104(2013)07-0136-06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3.07.021
隨著世界工業化進程加速,人口、資源、環境與生物多樣性銳減等生態問題日益加劇,食品安全事件更是屢屢發生。消費者的食品安全關注度不斷提升,對具備安全、健康、環保等特征的有機食品的需求與日俱增,有機食品消費與市場發展日益成為學界持續關注的熱點問題[1]。消費者的購買決策與消費行為是市場發展的關鍵。研究表明,諸如安全、生態等體現有機食品內在質量屬性的指標是隱性的,具有明顯的信任型特征,且其消費行為具有明顯的正外部性[2],這些特性內在地決定了消費者有機食品購買決策行為相比于常規食品更為復雜[3]。研究消費者有機食品購買決策行為及其影響因素,對于引導消費者行為、規范有機食品市場發展,具有積極現實意義。
1文獻回顧與研究假設1.1文獻簡要回顧
諸多學者就消費者有機食品購買意愿或決策展開了大量的先驅性研究。Falguera et al[4]認為消費者對不同認證標識的有機食品的購買意愿主要受價格等因素制約,而環境收益的影響并不明顯。Hjelmar[5]研究發現消費者對有機食品的購買動因主要在于健康、環保與口味等。Napolitano[6]的研究表明那些知曉更多有機產品知識的消費者對有機牛肉更為認可。Briz[7]分析了西班牙消費者有機食品認知、購買意愿與影響因素,結論是受教育年限顯著地影響著消費者有機食品認知,但對其購買意愿的影響并不顯著。Gracia & Magistris[8]對意大利消費者有機食品購買行為的研究表明消費者認知與信任是關系市場規模能否擴大的關鍵。RoitnerSchobesberger[9]在泰國曼谷進行的調研表明消費者購買意愿受年齡、受教育年限、收入、認知度和信任等因素有顯著影響。Tsakiridou et al[10]、Loureiro et al[11]等學者各自研究了消費者有機食品購買意愿與相應影響因素,發現有機知識、消費態度等變量往往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
尹世久等[12]研究發現消費者對有機食品的購買意愿受收入、信任、價格和健康意識等因素影響。朱俊峰等[13]的研究表明認知、信任、健康狀況和家庭收入等因素在有機乳品購買意愿的回歸中顯著。楊伊儂[14]對城市居民有機蔬菜消費的調研顯示,受教育程度、收入、認知與感知價值是影響消費者購買行為的主要因素。劉軍弟等[15]研究發現,性別、受教育程度、收入以及對食品安全的主觀認知等因素對消費者有機豬肉支付意愿具有重要影響。
國內外學者對消費者有機食品購買決策的研究,主要圍繞消費者“是否購買”或者“是否愿意購買”的二元選擇展開,可能難以揭示消費者在有機食品上實際支出了多少。對整個市場需求而言,消費者購買強度(即購買多少,可用購買額或購買量表示)是一個更為重要的變量,在更大程度上直接決定著有機食品市場規模。不同于以往研究,本文分別運用二元 Logistic和有序 Logistic模型研究消費者購買體驗和購買強度兩個密切相關層次的購買決策與影響因素,并展開對比分析,據此提出旨在促進消費者購買與擴大市場需求的政策建議。
尹世久等:消費者有機食品購買決策行為與影響因素研究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2013年第7期1.2研究假設
由于考慮了非完全意志控制的情形,計劃行為理論(Theory of Planned Behaviour,TPB)是目前最具應用價值的關于行為內生影響因素的理論模型,并正被廣泛和成功地應用于消費者行為等研究領域[16]。而信息的獲取與評價對消費者心理活動與決策過程的重要影響已成為學者們的共識[17]。基于TPB分析框架,在文獻研究的基礎上,結合對調研結果的歸納研究,本文提出如下研究假設:
(1)個體特征類變量,包括年齡(age)、性別(gend)、婚姻狀況(mar)、家庭結構(kid)、受教育年限(educ)與風險意識(risk)等。年齡、婚姻狀況等個體特征變量會不同程度地影響消費者的心理過程與購買決策[7]299,[9]10, [10]29。諸如生態、健康等有機食品的內在質量特征具有隱蔽性,多數消費者在購買時乃至消費后都無法進行鑒別[5]340,這就給有機食品的購買行為帶來更多風險,那些風險偏好者的購買傾向可能會偏高[4]279。
(2)知識與態度評價類變量,包括消費者認知度(knowl)、信任度(trust)、政府監管評價(superv)、認證必要性評價(nec)等。那些具有更多的有機知識的消費者可以降低交易風險感知而更傾向于購買有機食品[7]298,[9]10。有機食品市場上的“信息不對稱”,是認證存在的關鍵原因。那些更為肯定認證必要性的消費者,可能會更愿意購買有機食品。而認證的有效性,很大程度上依賴于政府監管效果,消費者對政府監管效果的評價就可能成為影響其購買決策的重要變量[1]1364。消費者信任在有機食品購買意愿或行為中的作用得到了學者們近乎一致地認同[8]2,[9]10。
【關鍵詞】社會責任;信息披露;食品安全
近幾年來,食品安全已經成為社會各界熱議的焦點,食品安全直接影響著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關系到我國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的發展。人們恐慌之余,也試圖尋找導致這些惡性事件的起因,最終企業社會責任缺失被認為是重要的原因。要想強化企業的社會責任,不僅僅是依靠企業自律能夠完成的,最有效的辦法,就是推進企業的相關信息披露,只有企業的相關信息透明化,才能讓其利益相關者信任企業,讓企業的行為受到制約,讓企業權衡自身利益與社會效益之間的比重時,傾向社會效益的實現。
1.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概述
1.1 企業社會責任含義和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內容
社會責任是指個體或組織對于社會公眾應當承擔的責任,即:個體或組織的經營和管理模式應以促進社會發展為己任,在實現個體或組織本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時,還應承擔實現個體或組織以外共同利益的社會義務。企業作為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最為活躍的社會主體,也應該在獲取更多經濟效益之余,兼顧其他社會群體利益的保護。
我國對企業的社會責任的關注是從近二十幾年才開始,上世紀八十年代末期,《有關企業面向政府上報環境基本情況的規定》要求“企業必須定期向政府部門披露企業環境維護與保護情況”。《規定》的頒布開啟了我國對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這一課題的研究,此后,社會各界就一邊借鑒西方的成功經驗,一邊探索適合中國國情的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體制。
對企業所披露社會責任的內容,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指引》認為企業社會責任信息包括以下方面:國家與社會、自然環境與資源、股東、債權人與供應商、職工、客戶與消費者、社區等,這種劃分符合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實際情況,可以按此標準來分析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情況。
1.2 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意義
1.2.1 經濟全球化的要求
一些發達國家的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體制已經較為完善,為了增強我國企業在國際上的商業地位,促進貿易全球化的進程,必須與世界標準看齊,企業在實現利潤最大化的基礎上,應多加考慮社會責任的承擔,只有把公眾的利益放在重要的地位,才能使企業在激烈的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
1.2.2 獲取公眾信任的主要途徑
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受到社會各界的支持,獲取利益相關者的信任是企業獲取支持的第一步。企業只有及時、準確的披露相關社會責任信息,讓利益相關者信任企業,推動企業的可持續發展,以此樹立企業的社會地位。
1.2.3 構建穩定社會的要求
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內容多是有關社會資源利用、人力資源保障、自然環境保護、產品與服務安全等的信息,每一環節出現問題都會造成社會的不安定,其中關系食品安全的社會責任信息尤其備受關注。因此,企業必須做到履行社會責任并及時對外披露,消除企業與公眾之間的隔閡。
1.3 我國食品安全現狀及相關信息披露規范
隨著近幾年“速生雞”、“三聚氰胺”、“毒膠囊”等惡性事件的頻頻發生,食品安全狀況堪憂,一些惡性事件不斷挑戰著我們的底線,涉及的范圍越來越大,對每一個社會公眾的傷害也是史無前例的。人們不禁反思我國對食品安全的監管和企業自身的社會責任意識,社會信用缺失也是導致食品安全問題的重要因素。
我國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相關的法律、法規不是很完善,在各類規范性文件中,最有代表性的文件有以下2部:
2008年5月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指引》提到,上市公司可以視自身經營狀況決定所披露的社會責任信息的內容。
2009年12月中國社會科學院的《中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編制指南》將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主體范圍擴大到所有企業,首次全面闡述了我國企業所應履行的社會責任。
由于相關法規中涉及食品安全的內容不夠具體,也沒有強制要求企業進行披露,企業在關于食品安全的社會責任信息披露中仍然避重就輕,沒有受到應有的約束,從而引發相應的食品安全問題。
2.有關食品安全信息披露中存在的問題
一系列食品安全問題的發生暴露出中國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中的問題:
2.1 政府層面
2.1.1 企業社會責任相關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相關的具體內容主要分散在《公司法》,《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諸多法律法規之中,而從目前的制度規定來看,證監會、證交所、國資委和財政部在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上所作的規定,只要求企業披露相關信息,但對于計量標準、披露形式、披露的具體內容、信息審驗等并未進行強制性規定。
2.1.2 政府管理工作多頭牽動,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監控不足
我國長期以來對食品實行多部門聯合監管,一方面形成了各監管機構間職能范圍交叉重復的現象。另一方面還可能因監管機構間的協調溝通而出現“監管真空”使不法分子有機可乘。而且政府對企業管理以事后處理為重點,缺乏事前預警。
2.1.3 物質基礎薄弱,制約了社會責任信息的采集能力
我國食品安全管理缺乏專門的權威的檢驗機構,關鍵檢測技術和設備落后,檢測能力和范圍有限。缺乏接受消費者信息反饋和投訴的專職機構和信息反饋機制,不利于管理工作的改進。
2.2 企業層面
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淡薄
傳統會計目標的局限導致了企業自身的社會責任意識淡薄。企業只追求最大的經濟利潤,而無視企業應承擔的社會責任。
2.2.1 企業披露社會責任信息質量低
企業披露的社會責任信息內容不充分,大多只是披露其已經履行的社會責任,基本都是對社會所作的貢獻,而給社會帶來的損失卻基本未提,涉及食品安全的內容更加無從談起。
2.2.2 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標準不統一
企業的社會責任信息披露不規范,主要以定性披露為主,缺少數據量化信息致使報告使用者不能充分了解企業在這一領域的缺點與不足。
2.3 社會層面
2.3.1 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尚無獨立第三方審驗
目前我國還沒有強制要求企業披露社會責任信息,也沒有對社會責任報告進行審驗。這些未經任何審驗的社會責任報告缺乏一定的可信度和公眾認可度,而且也使得企業有機會夸大事實情況,影響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質量和效果。
2.3.2 消費者對食品安全信息反應缺乏理性,阻礙了企業的信息供給
我國消費者食品安全常識匱乏和安全意識缺失,對負面信息反應缺乏理性,反應過于強烈。在許多重大食品安全問題的披露上,我國政府既要考慮經濟政治的影響,也要考慮公眾的承受能力,這種兩難境地使其態度往往落后于媒體的披露,結果造成公眾的恐慌和質疑,公眾對權威信息需求的呼聲也越來越高。
3.企業食品安全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對策
3.1 政府層面
健全企業社會責任相關法律制度。政府應因地制宜地充分發揮引導作用,倡導企業積極履責并披露相關社會責任信息,制定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準則以逐步規范披露方式,并最終通過立法使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形成統一的法律規范。
3.1.1 加強政府監管
政府是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監管的主導力量。首先,必須賦予監管者獨立而充分的監管權利,構建權威而強有力的監督管理機構。其次,規定監管者明確而嚴格的法律責任,以便保證監管權力的正確行使和監管義務的及時履行。
3.1.2 加強信息披露的物質基礎建設,提高信息采集能力
應推行食品安全信息可追溯制度,對食品生產、流通、消費、服務等過程全程監管,在此基礎上實現對經營責任和社會責任的追溯。實施食品可追溯制度,一是要將可追溯作為一項制度確立下來,細化不同食品追溯內容和范圍;二是加強追溯技術的開發應用,如二維碼標識、計算機視覺技術等。
3.2 企業層面
3.2.1 企業應深化對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認識
企業應充分意識到披露社會責任信息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增強社會責任意識,培養企業和企業會計人員的自愿披露習慣。應將社會責任理念納入企業的文化體系,嘗試在董事會下設置專門的社會責任管理職能部門,在企業內部建立覆蓋各經營單位、各職能部門的社會責任管理組織網絡。企業應將社會責任作為其生產經營活動的必要組成部分,在生產經營的各個環節履行其社會責任。可以將信息披露工作前移,推動現有的以事后總結為主的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模式向事中跟進乃至事前規劃的模式發展。
3.2.2 企業應進一步提升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質量
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內容應該與利益相關者的要求和期望密切相關,披露的內容也要完整可靠。利益相關者的需求是企業披露社會責任信息的最根本動因。因此,要完善中國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就要注重企業與各方利益相關者的溝通,使相關信息的披露真實反映其訴求,并以利益相關者的關注為標準區分信息披露中的詳略主次,從而使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更具針對性和有效性。
3.2.3 統一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標準
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應該具有規范性的特征,披露范圍、披露重點等都應該有明確規范。建立和健全社會責任考核的指標體系,使企業自身縱向可比和不同企業間橫向可比得以實現,相關數據和指標還應該具有可驗證性,從而使企業能夠接受利益相關者的監督。編制獨立的社會責任報告,集中反映企業的社會責任的履行情況。如果可以確認和進行數據計量,用定量的數據來反映,而對于一些無法進行會計計量的,但又是至關重要的社會責任項目,可以用文字表述的方法進行披露。
3.3 社會層面
3.3.1 第三方審驗介入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管理體制
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需要客觀第三方的獨立審驗作為其可靠性的重要保障。第三方審驗工作的重點應放在其真實性、正確性與客觀性的驗證上,確保社會責任信息的真實可信,從而滿足各利益相關者對社會責任信息的需要。為保證審驗的質量,從事審驗工作的人員不僅要具備財務會計和審計知識與技能,還必須具備社會責任政策法規、社會學和社會福利經濟學,生產經營與社會責任關系等諸多方面的知識和技能。例如,北京大學可持續發展與社會責任報告研究中心從事為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提供相關的驗證服務工作。今后應大力推進獨立的第三方審驗。
3.3.2 加強消費者教育,提高消費者素質
開展消費者關于安全食品常識、安全消費觀念、安全消費技術、安全消費習慣等方面的教育,強化對消費者行為的引導,使消費者成為清醒、明白的消費者,提高消費技能,能在市場上做出明智的選擇。培養消費者對自己權利和所承擔責任、義務的認識,提高消費者的素質,增強自我保護的意識。
參考文獻
[1]余梅芳.論食品企業推行社會責任會計的必要性和相關措施[J].中國鄉鎮企業會計,2012,6:117-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