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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天津市;剩余藥品;處理;調查;家庭;
中國分類號:R9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3520(2015)-01-00-02
隨著醫藥市場的不斷繁榮發展,社會藥店數量逐漸增多,很大程度上方便了居民購藥。隨著人們的健康保健意識逐步增強,越來越多的家庭開始儲備藥品以備不時之需,如此就會產生一定的剩余藥品。剩余藥品是指在居民家庭中的過期藥品,雖在有效期內但由于不正當的保管方法而變質失效藥品以及在有效期內能正常使用的藥品。失效藥品屬于醫療垃圾,處理不當則會嚴重威脅人民的健康和生活,更會擾亂藥品市場秩序。通過對天津市民的問卷調查顯示,只有22.6%的家庭定期清理家庭儲備藥,相當一部分家庭忽視了剩余藥品的危害,4.1%的家庭將剩余藥品賣給二手藥販,成為假藥的重要來源。
一、研究設計
(一)問卷設計
基于擬研究的內容設計調查問卷,在正式調查之前進行了預調查。在對預調研問卷的統計和分析的基礎上,對調查問卷進行了重新修訂,包括修改了部分問題和變量設置,使得問卷更加科學、合理。
本研究以天津市家庭居民為調查對象,樣本覆蓋天津市五個行政區分別是:和平區,南開區,北辰區,河西區,武清區,共發放問卷500份。研究的測量工具為調查問卷。
(二)問卷內容與特色
本問卷的主要內容包括:家庭剩余藥品的數量、家庭剩余藥品的種類、家庭剩余藥品的產生的原因、家庭剩余藥品的有效期檢查的頻率、家庭剩余藥品的處理方式以及居民對家庭剩余藥品回收的意愿等諸多方面。
本問卷所設計的問題明確、針對性強,易于被調查者的理解和選答,同時問卷的語氣和問法委婉,因此很容易得到廣大被調查者的積極配合,從而有助于項目組獲得大量真實的第一手資料。
(三)數據處理
原始數據用SPSS17.0進行錄入,使用SPSS17.0統計軟件進行數據分析,使用構成比對計數資料進行統計描述。
二、結果
(一)問卷回收情況
本次調查共發放問卷500份,回收500份,其中49份未填寫完整被剔除,有效問卷451份,有效回收率為90.2%。
(二)被調查者基本情況
本次調查采用隨機抽樣,被調查者中男性占52.8%,女性占47.2%;18~28歲的占12.0%,29~39歲的占19.7%,40~50歲的占22.4%,51~60歲的占10.0%,61歲以上的占35.9%;高中學歷占25.5%,大專及本科學歷占44.6%;結合目前天津市轄區居民的平均收入來看,被調查者以中等收入者為主,月收入3000~5000元者占73.6%;被調查者的基本情況見表1。
(三)剩余藥品的種類統計和處理方式
1、剩余藥品的種類
大多數的天津居民儲存的是外用藥,僅有4.2%的居民家中有注射藥。也有相當一部分居民剩余藥品當中主要是內用藥。如表2.而且這些藥品62.7%的居民是通過自己在藥房購買,39.2%的居民認為這些藥品大部分來自醫生開具的藥品。如表3.通過訪談了解到大多數的市民忽視儲藥條件,不清楚藥品的儲存條件也會對藥品質量產生影響,更是將剩余藥品隨意丟棄;甚至還有少數市民表示有將過期藥品賣給街頭藥販子的習慣。
2、剩余藥品的處理方式
雖然天津市家庭剩余藥品現象普遍,但調查顯示居民對這些剩余藥品的處置卻存在著嚴重的隱患。調查結果表明,僅有1.6%的被調查者將剩余藥品放入藥店的藥品回收箱,而且還有4.4%的居民將剩余藥品買給藥販。
三、討論
(一)關于剩余藥品的回收現狀及問題分析
目前,全國多數城市對家庭剩余藥品進行了公益回收,主要形式有:定點企業回收,藥品零售企業回收,醫療機構回收以及社區服務中心回收。通過實際調查發現,天津市在剩余藥品的回收上存在不少問題。主要表現在:參與回收的企業少,回收的藥品范圍小、回收區域范圍小,回收期限短而間隔期長。[1]僅有1.6%的居民通過藥房回收剩余藥品,其余大多數的藥品都將作為垃圾被丟棄。
剩余藥品隨意丟棄會帶來巨大危害。一是成分改變,可能會分解出有害物質對人體產生危害;二是流入非法渠道,黑心藥販違法收購,重新包裝加工后,轉賣至偏遠農村或黑診所尤其是剩余藥品中的無效藥品;三是危害環境,藥品中的某些成分在自然環境中發生化學反應,產生有害物質。
(二)關于剩余藥品的回收難的問題
1、原來藥品回收點較少,覆蓋面窄,對大部分居民來說并不方便。目前,全國除少數大中城市對家庭過期藥品進行了公益回收或者有償回收外,絕大多數地區對過期藥品的回收還停留在社會倡導和人民群眾自愿回收上,缺乏一套健全的回收機制。
2、居民參與度不高,居民處理過期藥品,一般直接扔掉,并無回收意識;而部分居民有回收意識,又因回收單位無鼓勵措施,缺乏積極性。公眾的參與率比較低。關于剩余藥品回收宣傳力度不夠,大多數市民并不清楚該如何正確處理剩余藥品,以及對隨意丟棄剩余藥品可能帶來的隱患并沒有察覺到。
在家中的存藥能夠方便百姓應急用藥的同時,不少家庭也對難以認識到過期失效藥品對人體和環境造成的危害,對安全用藥的知識也較為缺乏。這些落后的思想以及對待過期藥品的處理方式已經成為危害群眾身體健康的隱患。
3、結論與建議
剩余藥品的危害巨大,應該引起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無論是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還是醫療衛生經營機構和廣大的居民,都應該采取切實的行動,共同處置好剩余藥品,從而最大限度地杜絕剩余藥品對全社會的危害。具體的措施有以下幾個方面。
(1)建立起設置合理、方便快捷、運行有效、管理規范的家庭剩余藥品回收服務網絡。應該設置更多更方便揮手剩余藥品的揮回收箱,篩選確定各盟市、旗縣、鄉鎮零售藥店設立家庭過期藥品回收點名單;公益性醫療機構、大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設立家庭過期藥品回收點名單。同時將家庭剩余藥品回收點向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各類大型企業延伸。
(2)不斷加大剩余藥品回收的宣傳力度,并對相關人員進行知識培訓。只有通過大力宣傳,群眾參與度才會顯著提高。通過藥品安全宣傳月、宣傳周和藥學服務進村(社區)活動,開展專題回收活動,使居民家庭剩余藥品回收觀念逐漸得到加強。此外,還要大力加強對廣大居民的醫藥知識普及和宣傳教育工作,醫務工作者有義務指導民眾正確地“識‘疾’認‘病’,治‘疾’防‘病’[2]對鎮街、開發區藥品安全聯絡員開展了藥品安全知識培訓會,指導各鎮街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站加強人員培訓指導、開展藥品信息報送等工作。對藥品安全聯絡員開展了藥品安全知識、藥品常用法律法規條款等進行了培訓。對于清理出的過期藥品,若無回收點,也不要再隨意扔進垃圾桶里,可以學習一下辦法在家中處理:將藥片剝離出鋁箔,或倒出藥瓶,碾碎處理等。
(3)深化細化藥品監管,嚴格規范藥品市場秩序。建立藥品安全監管站點,形成聯控監管格局。加強機制建設,形成打擊合力。搗毀非法收售藥品窩點,無證非法生產醫療器械窩點等。
四、結語
此次調查結果表明,天津市過期藥品回收工作整體上還是比較滯后。剩余藥品回收工作關乎著我們每個人的切身利益,政府企業以及個人都有責任和義務積極協作完成這一系統工程。[3]隨著居民對剩余藥品的認識度不斷提高,剩余藥品回收在天津市會取得實質性進展。
參考文獻:
[1]秦勇,李東進,張福蘭,于潔.天津市家庭過期藥品處置現狀及解決對策[J].天津中醫藥大學學報,2013,32(2):113-115
總體按照“引導、教育、規范”的原則,依據國家相關標準和省市有關文件精神,重點對人參種植、加工業戶和市場經銷業戶進行規范整治,塑造長白山人參市場品牌,樹立“中國西洋參之鄉”良好形象。
二、整治重點
1、人參栽培種植環節,重點整治國家明令禁止的農藥使用的行為。如“五氯硝基苯”、“六六六”等高殘毒農藥的使用情況。
2、人參加工領域重點整治糖水煮制紅參、硫磺熏蒸白參、用膠粘接人參以及其它加工偽劣人參的行為。
3、人參流通領域重點整治違規加工產品、假冒偽劣產品等。
(1)嚴禁銷售“三無產品”。
(2)嚴禁糖煮人參,硫磺熏蒸人參、用膠粘制的人參進入市場。
(3)山參銷售必須出具資質單位的鑒定證書。
(4)工藝參、山參要分區銷售,并有明顯的分區標志。
(5)嚴肅查處侵犯商標注冊專用權產品、無照經營及侵犯消費者權益等違法行為。
(6)以人參為原料的保健食品,經營者必須持有《保健食品批準證書》、《食品衛生許可證》、《健康證》。
(7)經銷的各類人參產品要明碼標價,貨真價實,產品包裝說明與內在實物相一致。
三、工作安排
這次整治工作以各鄉鎮自查和全縣檢查相結合,以鄉鎮自查自糾為主,全縣重點檢查為輔。各人參種植、加工銷售重點鄉鎮都要結合本鄉鎮的實際情況,制定工作方案,成立組織機構,做好工作安排。
1、宣傳動員:宣傳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假冒偽劣產品處罰條例》、《吉林省城鄉集貿市場管理條例》等。縣里將在相關鄉鎮、人參企業、集貿市場等地發放材料、張貼標語,并且要在電視媒體進行宣傳。
2、清理檢查:在清理檢查過程中要重點抓好清理整治。從栽培種植到產品加工、市場流通各個環節進行認真徹底的清理,對人參種植大戶、人參加工企業和人參銷售網點要搞好摸底排查、建立臺帳,全面掌握企業數量、規模、主要產品、產量、質量等。特別要深入到加工企業,對當年所加工人參的數量、時間、品種要進行登記和統計,發現加工違規產品立即沒收,并追究其法律責任。
3、規范落實:工作重點主要在流通環節。對清理檢查所查出的一切問題要糾正、解決和規范。
四、責任分工
牽頭部門:縣特產管理辦公室。負責人參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的組織工作。
參與部門:縣工商局。做好全縣流通領域的整治工作,認真做好企業及全體工商戶的生產許可證等前置條件的審查、登記、核發營業執照工作,堅決取締無證照生產銷售人參制品行為;依法查處銷售假冒偽劣人參制品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查處注冊商標標識侵權行為等。
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人參保健產品質量檢查監督,對加工和流通領域的違規產品依法查處。
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做好全縣人參加工生產環節的整治工作,負責全縣人參產品質量標準的執行及查處違規產品的檢測工作。
縣衛生局:負責衛生許可的清理整治,嚴厲查處違反衛生許可的行為。
縣公安局:負責維護專項整治工作治安秩序。
縣廣播電視服務中心:全方位進行跟蹤宣傳報道,對違規業戶及產品進行曝光。
五、幾點要求
1、加強組織領導。這次規范整治工作,各參與部門要高度重視,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要充分發揮各部門的職能作用,嚴肅認真,積極主動,密切配合,不推諉、不扯皮。檢查整治工作人員在檢查過程中要嚴肅紀律,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忠于職守,不徇私情。
2、明確任務目標。檢查組要對人參種植、加工、流通等各個環節進行全面檢查,重點是檢查使用高殘留農藥、糖煮紅參、熏蒸人參、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等行為,檢查要有記錄,發現違規業戶,立即警告糾正,嚴重者由相關部門嚴厲依法處罰,并予以公開曝光。
一、工作目標
堅持“統一領導、屬地管理、循序漸進、依法處置、綜合治理”的原則,廣泛發動群眾,采取有力措施,及時發現、堅決遏制新增違法建筑,逐步拆除歷史存量違法建筑。年內,將排查摸底的歷史存量違法建筑基本拆除完畢(主次干道兩側445處全部拆除;背街小巷、社區和居民樓院內274處,拆除80%以上)。通過拆違專項行動,進一步提升城市環境面貌及文明程度,為建設宜居幸福活力的現代化新作出積極貢獻。
二、責任分工
區城管執法局負責全區拆違工作的統籌協調,負責制定拆違工作計劃;具體負責主次干道兩側違法建筑的組織拆除工作;積極協助各街道辦事處組織好社區內違法建筑的拆除工作。
各街道辦事處對轄區內違法建筑(主次干道兩側違法建筑除外)拆除工作負總責。負責做好居民的思想政治和宣傳教育工作;具體組織實施對轄區內違法建筑的拆除。轄區城管執法中隊積極做好配合工作,對確需的,依法走法律程序。
區清違辦負責指導、協調各街道開展違法建筑拆除工作;負責匯總資料、建立臺賬,并及時將我區的工作情況上報市相關部門。
區建管局負責做好違法建筑拆除后的綠化、硬化、美化提升工作;對部分路段違法建筑拆除后重新砌墻或粉刷。
規劃部門負責對違法建筑給予認定,根據區城管執法局的函請出具書面認定書,參與處置意見的研究。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對違法占地給予認定,并提出處置意見。負責將洗砂場、采石場一并納入拆違范圍。
宣傳部門要積極配合,組織新聞媒體做好宣傳報道工作,引導全社會和廣大人民群眾廣泛參與違法建筑整治活動,形成良好的輿論氛圍。
利用、租用違法建筑從事經營活動的,工商、文化、衛生、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不得為其發放營業執照、許可證;已經發放的,應配合拆除活動予以吊銷。
民政部門及各街道辦事處對拆違中確有困難的群眾,要落實好各項幫扶救助措施。
對使用違法建筑的住戶,公安部門不得為其辦理落戶手續。對妨礙、阻撓、拒絕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對使用違法建筑的業戶,供水、供電、通信、煤(天然)氣、有線電視、網絡寬帶等部門或企業不得為其提供相應服務。
部門要積極做好因拆除違法建筑引起的處置工作。
區公證處參與行動,負責全程監督、公證有關部門對當事人的物品清點工作。
區政府法制辦要對違法建筑專項整治工作給予積極支持和配合,對法律文書及程序給予指導。
監察部門對違法建筑拆除不力或造成新的違法建筑的單位和責任人實施問責;對在執法過程中講情等干擾正常執法的行為,根據拆違單位提供的線索進行查實,嚴肅處理。
三、組織領導
為確保年度全區拆除違法建筑工作的順利開展,成立區拆除違法建筑工作領導小組。
四、工作步驟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區城管執法局和各街道辦事處開始對轄區范圍內存量違法建筑按計劃進行全面清理整治。同時,堅決遏制新生違法建筑,發現一處,查處一處。具體分為宣傳發動、組織實施、總結驗收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宣傳發動(年3月12日至3月31日)
制定全年拆違工作計劃,召開全區拆違工作動員會。通過輿論宣傳,營造強大的拆違氛圍,做到家喻戶曉。既要維護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嚴肅性,又要注意保護群眾的合法權益,關注他們的合理要求,遵循政策、依法操作、理性推進、和諧清違,爭取當事人的理解和支持,做到“完成一處清理,教育一片群眾”。
第二階段:組織實施階段(年4月1日至年11月30日)
區城管執法局和各街道辦事處要根據摸底排查情況確定拆除計劃,科學有序組織實施,按照先急后緩、先易后難、先主次干道兩側后社區居民樓院的步驟,條塊結合,積極穩妥地組織對整治范圍內的各類違法建筑進行集中清理拆除。拆除前要認真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制定應對各種突發事件的預案;拆除時各職能部門要全力參與配合,實施拆除;拆除后要做好綠化、美化、硬化、修繕等工作。要注意做好拆除前、中、后資料留存及前后對比工作,拆除一處,完善一處臺賬,以備檢查考核。
違法建筑拆除經費從市城管執法局歷年撥付的拆違結余經費中予以保障。在拆違過程中,先由區城管執法局、各街道辦事處自行墊付拆除經費。審計部門要進行日常跟蹤審計。年底由拆除工作領導小組組織清違、審計等相關部門對區城管執法局、各街道辦事處的拆除工作進行認定、審計并核撥拆除經費。
第三階段:總結驗收階段(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區城管執法局和各街道辦事處要鞏固清違成果,違法建設拆除后,要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到人,杜絕新的違法建筑的發生。各部門要認真總結,吸取經驗,將違法建筑清理拆除工作總結、整治情況、統計報表整理匯總后,報至區清違辦。區拆違工作領導小組將組織各相關成員單位,對違法建筑拆除工作進行檢查驗收和評比考核,并將各相關責任部門的工作開展、推進和完成情況一并匯總后報區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強化領導,協作配合。拆除違法建筑涉及多個職能部門,各責任單位要加強協作配合,按照職責和任務分工,積極穩妥地推進各項工作。各部門要高標準做好轄區違法建筑拆除工作電子檔案的整理和保存,并按時限和要求提報相關方案總結、統計報表和影像資料。區拆違工作領導小組要定期召開會議,定期組織檢查,調度各項任務進展,及時研究、解決整治行動中出現的問題。各級機關事業單位、街道辦事處要帶頭拆除違法建筑,以推動全區拆除違法建筑工作的順利開展。
一、制定行政處罰法的意義
近年來,隨著改革開放和經濟文化事業的迅速發展,行政機關的監督管理職能急劇增加,為了有效履行廣泛的監督管理職責,越來越多的行政機關開始運用行政處罰手段。據調查,1991年,僅北京市
行政機關實施的處罰行為就達800多萬次,其中罰沒款物處罰700多萬次,折合金額9000多萬元,警告拘留違法人59.9萬人次,吊銷許可證、責令停業756起,拆除違章建筑2000多起。行政機關廣泛行使處罰
權,對于制止和糾正違法行為,維護社會秩序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必須承認,目前的行政處罰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是現有處罰手段跟不上,難以制止和糾正日益增多的違法行為;二是行政機關亂設處罰、濫施處罰現象日益嚴重,侵犯了公民法人合法權益,也損害了法律尊嚴,影響了政府和人民群眾的魚水關系。為此,必須盡快制定一部行政處罰法,統一解決目前實踐中存在的各種問題。具體而言,制定處罰法的作用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制定處罰法有利于監督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有效完成行政管理任務。
由于缺少一部統一的行政處罰法,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遇到很多困難。(1)違法現象日益增多,行政機關現有處罰手段制止不力。如制造假藥違法案件1986年2000多起,1990年時達1.3萬起,衛生檢疫違法案1990年177起,1991年上升為277起。對于酒后開車、超載運輸、道路遺撒等現象僅采用小額罰款已遠達不到制裁效果。(2)執行處罰缺乏有力手段,非法干預和妨礙執法現象十分嚴重,據反映,北京市每年查處900萬起違法案件,除現場處罰外,有近500萬起處罰決定存在執行問題,完全推到法院是不可想象的。全國工商行政管理系統1990年發生妨礙公務案件1.7萬起,造成13名執法人員死亡,754人重傷,35人致殘。(3)處罰制度不健全,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件逐年增多。法院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中,絕大多數都是對處罰不服引起的,但由于立法對行政處罰的依據、證據要求、程序、原則及幅度等內容的規定不統一、不明確,給行政機關造成較大被動,使法院也難以審查裁決。(4)由于財政體制和立法不配套,致使行政機關處理罰沒款項做法不一,為違法截流、坐支、引誘相對人違法獲取財源大開方便之門。為了解決上述問題,制定一部行政處罰法已非常必要。
(二)制定處罰法有利于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
由于缺少法律限制,行政機關亂設處罰、濫施處罰,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權益的現象十分嚴重,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1)行政機關隨意設定處罰權,超出法定幅度規定人身罰、財產罰,致使設卡罰款泛濫成災、勞役罰花樣翻新。許多縣、鄉、區自行設定各類處罰,嚴重破壞法制統一和法律尊嚴,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權益。(2)某些行政機關鉆法律空子,在法律缺乏對罰款幅度規定或規定的幅度過寬、罰款上繳程序不嚴的情況下,顯失公正處罰相對人。坐支截流、非法獲利。有的地方甚至出現了"以罰款養執法",以罰款解決獎金、福利,亂開財源的混亂現象,嚴重影響了政府形象。(3)行政機關處罰管轄權不明確,出現多個機關爭奪一項處罰權,"互相打架"。如海關與公安、工商對走私的處罰、食品衛生與質量監督對食品的管理、藥品與工商對藥品的管理、土地和城建對非法建筑的管理等經常發生的摩擦糾紛。據統計,目前已有16對機關在處罰管轄權方面出現爭執和矛盾。由于多機關處罰和重復處罰,給公民法人帶來不公正的處罰后果。(4)行政處罰缺乏嚴格的程序限制和證據規則,出現大量罰款不開收據、扣押財產不列清單、吊銷許可證不說明理由、處罰不告知訴權等隨意處罰現象,侵犯權公民法人合法權益。因此,制定行政處罰法對于限制監督行政權力,保護公民法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三)制定處罰法對于健全法制,配合行政訴訟法實施具有重要意義。
行政訴訟法的頒布實施,在事后監督行政行為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并沒有完全解決行政機關隨意設定處罰權、不公正行使處罰權的問題。實踐中迫切需要對處罰行為加以事前事中監督,避免違法處罰實施造成的損害。為此,制定一部處罰法,對行政機關享有什么處罰權、如何行使處罰權作出嚴格限制規定,有利于配合行政訴訟法實施,完善對行政行為的事先監督機制,也有利于維護和加強法制統一。
(四)制定處罰法對于轉變政府職能、糾正"為罰而罰"的傳統觀念,加快改革開放均有重要意義。
傳統上政府管理注重計劃與命令、強調制裁與禁止,助長了行政處罰中"為罰而罰"的不良觀念,忽視了說服與指導、服務與保障的作用。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這種傳統的管理經驗與觀念已經很難適應現代商品經濟管理模式。現代經濟要求政府多服務,少計劃,多指導,少命令,多監督,少制裁。為此,必須改變目前這種多機關職能交叉、爭搶處罰權,為了罰款而罰款,忽視指導與服務的現狀。而重新劃分處罰權,轉變單一處罰職能、增強服務與指導觀念必須通過統一的立法才能完成。
有同志認為,制定行政處罰法的條件尚不成熟。目前行政處罰條款多出自各部門的法律法規,因而完全可以通過修改部門法的方式解決行政處罰種類不齊、力度不夠、程序不全、執行不力等問題,不必另起爐灶制定一部統一的行政處罰法。加之行政處罰中存在的一事再罰、多機關爭奪處罰權、罰款流向不明等問題并不是缺少一部處罰法造成的,而是立法缺乏協調、行政組織權限不明、財政體制局限性、執法人員素質低等多種因素相互作用造成的,要解決這些問題,也不是制定一部處罰法就得以根除的。
我們認為;這些同志的看法雖有一定道理,但過于消極悲觀了。因為任何法律都不能是一部包羅萬象、醫治百病的靈丹妙藥,其作用也是有限的,但不能因為它作用有限而完全舍棄它。行政處罰法至少可以從兩個方面解決現存的問題。一是通過規定處罰設定權的歸屬來限制各級政府濫設處罰的權力,從而結束所有機關均可創設處罰的混亂現狀。二是通過規定處罰程序規則切實有效地保障受處罰人的合法權益,消除行政處罰的任意性和不公正現象,同時也可以保證合法的行政處罰決定得以順利執行。
二、行政處罰立法中的幾個問題
(一)關于行政處罰的種類問題
行政機關普遍反映,現有處罰手段不夠,難以有效制裁違法相對人。例如,市容管理部門僅憑罰款手段難以及時糾正建筑運輸單位的道路遺撒問題;漁政管理部門對外國船只進入我國漁域捕魚行為也往往束手無策;交通管理部門對酒后駕車行為也缺乏有效處罰手段。為此,我們主張在處罰法中增加幾種新的處罰手段,同時對現有一些處罰手段加以修改和調整。例如,申誡類處罰應建立警告登記和累積轉罰制度,對多次受過申誡罰的違法人應轉換適用更重一類的處罰。規定申誡罰的必要公開制度,使之發揮有效的威懾力。財產罰應解決罰款幅度過大、隨意性強、流向不明的問題。建議將罰款的決定機關與執行機關分離開來,避免處罰者獲益不處罰者失職的現象。將沒收非法所得、扣押
、變賣、銷毀等措施納入處罰手段范圍。行為罰部分則需解決"責令賠償""責令履行某種義務"等決定的性質問題,特別要解決"責令性決定的"的執行問題。增加勞役罰內容,通過恢復原狀等勞役措施教育違法人。除此而外,應當明確行政機關適用人身罰具備的條件和范圍,規定除公安機關外,其他任何機關均不得適用人身罰手段。
至于如何在處罰法中規定處罰種類,我們認為應當采用歸類與列舉并用的方式。即規定行政機關可以采用申誡罰、財產罰、行為罰、人身罰的同時,還應規定幾種主要處罰形式的適用方式,如警告登記累積制度,罰款決定與收繳分離制度、拘留處罰的傳喚、訊問、取證制等。
(二)行政處罰種類的設定問題
行政處罰事關重大,只有特定層級的國家機關才有權規定處罰種類。對哪些機關有權設定哪類處罰,理論和實踐界有較大爭議。一種意見認為,只有法律、法規有權規定處罰,人身罰只能由法律規定,其他任何機關及組織都無權規定并適用處罰。另一種意見認為,根據目前我國立法現狀,取消規章的處罰設定權是不合適的,因為規章是多數行政機關的執法依據,而且已經規定了不同形式的處罰,因此,應當允許規章設定一些非人身罰。還有同志認為,既然法津賦予地方政府諸多的管理職責,并允許市、縣、鄉制定在本地區內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那么就應當認可地方政府設定部分處罰的權力,體現"權責一致"原則。
我們認為,行政處罰涉及公民、法人基本人身財產權益,必須由特定的立法機關規定,這是保障人權,維護法制統一的基本前提。行政機關規定處罰必須有法律授權,而且授權的范圍和規定處罰的行政規范必須受一定的限制。從我國目前處罰設定狀況看,由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依據法律授權設定部分處罰是必要的,但只能就非人身權方面設定處罰。其他行政規范可依授權規定一些實施細則和標準,而不能創設處罰權。
除對設定處罰的機關作一定限制,還應該對設定處罰的文件加以限制,即任何機關都不得通過非正式的規范性文件,如政策、通知、技術標準、規程設定行政處罰權。
三)行政管理權與處罰權的關系
關于管理權與處罰權的關系,理論和實務界有二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行政管理權與處罰權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權力,行使兩類權力的機關應當分離。至于分離到什么程序,有兩種方案,一是相對分離,在同一個機關內,行使管理權的機構與行使監督處罰權的機構分離開,使監督處罰機構專司處罰及執行,不進行一般管理活動。二是完全分離,行政管理機關與監督處罰機關完全分開。各機關原有的處罰權從管理部門分離出來,組成若干相對獨立的綜合監督處罰機構。如目前地方從城建、交通、衛生、公安、稅務、工商部門分離出來的綜合執法隊、市容監察組織等就屬這一類。
另一種意見認為,管理權和處罰權是不可分離的兩項權力,處罰權是行政管理權的一部分。例如,許可證管理中,吊銷許可證是處罰的一種形式,但是,很難將吊銷權從許可證管理權中分離出來。
解決好管理權與處罰權的關系,有利于減少行政處罰管轄沖突,也可以保證一事不再罰原則的貫徹實施。例如,由多機構組成的統一市容管理組織負責維護市容的各項工作,不僅減少多機并爭奪管轄權的現象,而且能夠避免就某一違法行為進行兩次以上的處罰。
(四)法規競合與一事不再罰原則
一個行為違反兩個以上法律規范的,行政機關應如何處罰,這是一個法規競合行為。例如,某人用毒藥制成的誘耳在漁塘捕魚的行為,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漁業法、環境保護法等多個法津。在目前行政管理權交叉重疊、法規不斷增多的情況下,如果允許各個行政機關依據各自的法律對某一行為分別作多次處罰,顯然有失公允。對此,有人提出"一事不再罰原則"。即對某一違法事件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處罰。但對"一事"的理解不盡相同。較窄的理解是一個行為違反一個法律規范為"一事",較寬的理解是一個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也算"一事"。由于每一行為,每一事都可以進行不同層次的多次劃分,而且處罰機關也不止一個,所以,也有人提出"一事不再罰"原則難以成立。
我們認為,一事不再罰原則是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權益,防止行政機關專橫武斷的重要原則,應當在行政處罰法中占有一席之地。至于"一事"的范圍如何界定,必須考慮目前處罰機關職權交叉重疊的現狀。為避免行政執法機關失職不處罰或越權濫處罰,應當將"一事"界定于"一個行為違反一個法律"的范圍之內。例如,某司機出車時被交通警察以尾燈不
亮為由處罰一次,在他駕車回單位期間,交通部門不得以同樣理由再次處罰該司機。
那么如何解決因一個行為受多次處罰的問題,目前有兩個方案:一是參照刑法中法規競合理論采用"重罰吸收輕罰"方式處理,即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由其中量罰最重的機關處罰。但這種方式
存在一個問題,即會出現各機關爭奪或推脫處罰權、互不通氣現象。第二個方案是重新整合行政執法機關,改變傳統上"一個機關執行一部法律"的習慣,將擁有相同或類似職權的行政機關合并,由綜合性執法機關對同一違法行為進行"重罰吸收輕罰"的選擇性處罰。我們認為這種方案是合理且可行的。
(五)行政處罰權的委托問題
行政處罰權涉及公民法人的人身財產權,應由法律規定的有權行政機關行使。但是,由于個別部門執法任務重、條件跟不上,遂將自己的處罰權委托給下級機關和所屬機構同級其他機關,非行政機關、個人去行使。隨著委托處罰權現象日益增多,交通、市容、物價、城建、計劃生育、公安等部門執法中也暴露出許多問題。第一,誰有權委托?并不是任何行政機關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將自己的處罰權委托出去。委托機關必須是依法享有處罰權的機關。本身沒有處罰權或其處罰權來自其他機關委托的組枳不得委托。例如,接受公安機關委托的鄉(鎮)政府不得再將其處罰權委托他人行使。第二,委托必須符合什么條件?委托必須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同時也必須符合其他定法條件。第三,委托應履行哪些手續?有些行政機關向個人組織委托處罰權時不辦理任何手續,致使委托隨意性增加,委托后責任不明確。為此,應通過立法明確委托處罰權的必經程序,如簽定委托書、劃分雙方責任,約定委托權限、范圍及期限。第四,委托處罰的責任歸屬如何?目前委托處罰的責任并不明確,具體做法也不一樣。例如委托權限內的處罰行為由誰負責?委托權限以外責任由誰承擔?有同志認為,無論處罰是否超出委托權限,都應由委托機關負責。第五,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是否無須委托行使行政機關的權力?有同志認為,目前大城市的街道辦事處、派出所等擔負大量行政職責,相當于一級行政機關,但又沒有明確的執法主體地位,引訟被告資格的混亂。為此,應當明確其獨立執法的地位,不必履行一般委托手續。
(六)行政處罰程序問題
行政處罰程序不完備是比較嚴重的一個問題。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處罰程序種類不全、沒有關于溯及力和時效的統一規定、證據規則不明確、缺乏有效的執行措施和執行保障、協助執行不力等。
1.程序種類不齊全。行政處罰是針對不同程序、情節、條件的違法行為實施的制裁,可以分為幾種類型:普通處罰程序,即通過正常程序實施的處罰,原則上應履行通知、訊問、聽證、制作處罰裁決等程序;特別處罰程序,對緊急情況下或是非清楚的現場違法行為實施的處罰,如強行制止、糾正、現場處罰等。特別程序可以省略某些手續,如通知、聽證等,但有的事后應補正。
2.時效規定少。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必須有時間限制,即超過追究時效,不應再施處罰。治安處罰條例規定為6個月,是否該時效規定也適于其他種類的處罰?我們認為立法原則上可規定為6個月,其他法律法規另規定的除外。
3.處罰適用規范的溯及力不明確。行政機關適用的法律、法規前后規定不一致的,處罰應本著"從舊兼從輕"原則。對于法律實施以前的違法行為,不適用新法律處罰。對過去開始,持續到新法律實施后的違法行為,應適用較輕的法律予以處罰。
4.證據規則不明確。行政處罰往往涉及轉瞬即逝的違法行為,難以收集到明白無誤、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可的證據。加上行政證據涉及專業技術問題,行政機關根據現有條件,也無法象刑事偵查一樣,收集到準確完整的證據。為此,應當確立
幾項特殊的行政證據規則。如處罰只需主要證據確鑿、對于某些現場處罰,如交通警察對違反交通規則的處罰、市容部門對無照經營者的小額處罰和糾正行為,訴訟中處罰機關不負舉證責任,只有在受罰人證明執法人員與其有私怨惡意的情況下,執法機關才舉證。現場筆錄在受罰人不簽字的情況下,只需兩個以上執法人員簽字或證人簽字就有效。證人不作證或作偽證應當負法律責任。
第一條為加強食品生產經營的安全監督管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經營的安全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進出口食品的檢驗檢疫及監督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食品是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包括種植、養殖形成的未經加工或者經過初級加工的糧食、蔬菜、奶類、水產品、禽畜產品等農產品,以及經過工業加工、制作的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制品,但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
第四條本市實行食品市場準入制度。
本辦法所稱市場準入,是指在本市經營的食品應當經過檢驗、檢測,禽畜產品應當經過檢疫,符合國家、省、市質量衛生安全要求,未經檢驗、檢測、檢疫或經檢驗、檢測、檢疫不合格的食品不得經營的管理制度。
政府鼓勵和引導企業生產經營優質食品。對取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名牌產品等稱號或認證并以品牌經營的食品,在稱號或者認證的有效期內可以免檢。
第五條本市建立食品生產者自檢、行業自律、政府監管相結合的檢驗檢測監督體系。
食品生產者應當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進行自檢或者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檢驗、檢測。
行業協會應當加強本行業的監督、自律。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檢驗、檢測制度;定期對各類食品實施檢驗、檢測;指導、規范、監督食品生產者自檢和行業自律行為。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成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領導小組,統一協調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負責本轄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一)商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食品流通領域的行業指導和管理;整頓和規范食品流通秩序,推進食品流通體制改革,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檢驗檢測體系;負責禽畜產品屠宰加工的監督和管理,以及禽畜屠宰加工廠(場)設立的審核;負責全市食品經營網點規劃及其調整;協同有關部門對食品批發、零售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食用農產品生產基地的規劃和組織建設;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制度;負責動植物及其產品的防疫、檢疫和質量安全監測;負責種子(種禽、種畜)、肥料、農藥、獸藥等生產、經營、使用的監督管理;市飼料管理部門負責飼料、飼料添加劑等生產、經營、使用的監督管理。
(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監督管理和食品質量的監測;負責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負責組織農產品等農業標準規范的制定和監督實施;負責食品質量認證認可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和流通領域內食品衛生的監督管理;審核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推行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完善食物污染物監測網絡。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食品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負責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注冊;監督檢查流通領域食品質量;查處違法經營行為以及無證、無照加工和經營食品的違法行為。
(六)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食品加工廠(場)、食用農產品生產基地和經營場地環境狀況及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七)公安、規劃、藥監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食品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行業協會可以制定并推行食品生產經營的行業規范,為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提供信息、技術指導和服務。
第二章食品生產加工管理
第一節食用農產品生產基地管理
第九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制定符合衛生、質量、環境、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種植、養殖基地規劃;扶持農產品種植、養殖基地的設立和發展。
市農業、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農產品種植、養殖基地的建設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十條農產品種植、養殖基地應當實行農產品安全跟蹤制度。制定生產技術規程,建立生產記錄檔案,記載農藥、肥料、獸藥、魚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使用以及防疫、檢疫等情況。
其他農產品種植、養殖業戶應當參照生產基地的管理方式,記錄農藥、肥料、獸藥、魚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使用情況。
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制定農產品安全跟蹤制度的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農產品種植、養殖基地應當建立農產品安全檢驗制度,提供農產品檢驗合格證明。
牲畜屠宰廠(場)屠宰的牲畜應當具有產地縣以上動物防疫檢疫監督機構出具的檢疫合格證明;出廠(場)的肉品應當加蓋定點屠宰廠(場)的肉品檢驗合格章及本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獸醫檢疫合格章,并具有本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和定點屠宰廠(場)出具的牲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明。
經過加工、有包裝的農產品,應當在產品包裝物上附具標簽。標簽應當以中文標明產品標準代號、產品名稱、凈重、生產基地、加工單位、生產日期、保質期等。
第十二條農產品種植、養殖基地應當建立農產品安全承諾制度。
農產品種植、養殖基地在產品投放市場之前,應當就其產品的安全狀況向農業、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經營者作出承諾。
農產品種植養殖基地安全承諾制度,由市農業、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制定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本市實行無公害農產品及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認證制度。
農產品生產者可以按照《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程序》和《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認證程序》的規定,申請無公害農產品和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的認證。
通過國家或省認證的,可以在生產基地和農產品及其包裝上標注相應的認證標識;未通過國家或省認證的,不得使用無公害農產品和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的認證標識。
第十四條農產品種植、養殖基地以及其他種植、養殖業戶對有毒有害物質超標的農產品,應當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上市銷售。
屠宰場、禽畜飼養基地(場)以及其他場所對經檢疫不合格或者病死、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產品,染疫的禽畜的排泄物,應當及時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隨意丟棄。
第二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管理
第十五條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和食品生產許可證,按照食品衛生和質量管理的有關規定生產加工食品。
第十六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跟蹤制度。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采購食品及其原料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索取檢驗合格證明,保留原材料、半成品和出廠前成品的檢驗記錄,并留有樣品。所留樣品應當按照品種、批號分類存放于專設的留樣庫內。
市衛生、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制定食品安全跟蹤制度的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建立檢驗制度,設立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衛生和質量檢驗室,對其生產加工的食品進行檢驗。
第十八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按照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規定對本企業生產加工的食品進行衛生檢驗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機構代檢,出具衛生檢驗合格證書。
第十九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按照產品標準和質量管理規定對本企業生產加工的食品實施檢驗。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具備產品出廠檢驗能力,具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質量檢驗和計量檢測手段。不具備出廠檢驗能力的企業,應當委托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統一公布的、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產品出廠檢驗。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并具有產品出廠檢驗能力的企業,可以自行檢驗其生產加工的屬于食品生產許可證許可范圍內的食品質量。國家對于某些特殊食品的檢驗另有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食品,出廠前必須加印(貼)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QS”標志;“QS”標志應當在最小銷售單位的食品包裝或者標簽加印(貼)。
第三章食品經營管理
第一節食品經營者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進貨查驗制度,索取所進貨物的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并建立臺賬。
第二十二條食品市場經營者應當對未經檢驗、檢測的農產品進行檢測,不得經營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的食品。
本市賓館、酒家、醫院、學校、幼兒園、機關和其他企事業等集體用餐單位應當采購經政府認證的食用農產品生產基地的產品或經檢驗、檢測、檢疫合格的食品。采購不合格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件的,追究單位及其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市、區、縣級市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安全的監控,定期對各類食品實施檢驗并指導、監督企業和行業的檢測活動,建立食品安全快速檢測處理機制,配置流動食品安全監測設施。發現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等質量衛生安全要求的食品可以進行現場監控和封存處理,并及時送產品質量檢測機構復檢,復檢合格的,應當立即解除行政強制措施。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職能部門對農產品生產基地、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和食品市場進行聯合抽查,并將抽查及依法處理結果定期公布。
第二十四條本市實行食品安全信息通報制度。市政府應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服務平臺,定期食品安全信息,并為消費者提供舉報和信息查詢服務。
第二節食品市場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所稱食品市場是指食品批發市場、肉萊(農貿)市場、食品超級市場。
政府扶持、鼓勵生鮮超市的設立和發展,鼓勵現有肉菜(農貿)市場進行升級或超市化改造。
肉菜(農貿)市場的改造條件和要求由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工商、規劃、衛生、環保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設立肉菜(農貿)市場、食品批發市場應當符合本市城市規劃、商業網點發展規劃和設立條件。
肉萊(農貿)市場、食品批發市場的設立條件,由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工商、農業、衛生、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本市實行食品市場經營者責任制度。
市場經營者對其市場內經營食品的安全負有管理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市場經營者具有以下責任:
(一)配備與食品市場規模和食品經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和專職食品衛生安全質量監督管理人員;
(二)配置與食品市場規模相適應的檢驗設施;對市場內經營食品進行抽查、檢測,并按有關規定送檢;
(三)配合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督促市場內經營業戶合法經營,督促市場內經營業戶銷售檢驗、檢疫合格的食品;
(四)組織有關食品經營業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配合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執行臨時控制措施;
(五)核驗、登記場內經營業戶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各類經營許可證;
(六)與進場經營業戶簽訂食品安全協議,明確雙方責任,就其場內銷售的食品安全向顧客作出承諾;
(七)市場經營者應當在市場顯著位置設立警示牌,對市場內經營業戶的不良記錄定期予以公布。
第三節廢棄食用油脂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禁止將廢棄食用油脂用于食品加工。
本辦法所指廢棄食用油脂,包括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的動植物油脂、從“潲水”中提煉的油以及含油脂廢水,經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分離處理后產生的油脂。
第三十條產生廢棄食用油脂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區、縣級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如實申報產生廢棄食用油脂的種類、數量、回收單位。
第三十一條廢棄食用油脂應當由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單位回收、加工,禁止擅自處理。
第三十二條廢棄食用油脂回收單位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掌握防止廢棄食用油脂污染環境知識的收集人員;
(二)有符合環境、衛生和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要求的運輸工具;
(三)轉運廢棄食用油脂的儲存場地及其設施符合環境保護要求。
回收單位應當與所在區、縣級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廢棄食用油脂回收環保責任協議書,以及與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單位簽訂廢棄食用油脂處理協議書。
第三十三條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營地點符合城市規劃和環保規劃;
(二)具有掌握廢棄食用油脂加工技術的專業人員;
(三)具有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
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單位應當與所在區、縣級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廢棄食用油脂加工環保責任協議書,以及與廢棄食用油脂回收單位簽訂廢棄食用油脂處理協議書。
第三十四條廢棄食用油脂回收、加工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廢棄食用油脂來源、數量和去向的臺帳制度;
(二)實行廢棄食用油脂轉移聯單制度;
(三)建立、健全操作人員的培訓和持證上崗制度;
(四)按照規定的標準治理產生的污染物。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生產加工食品有下列行為的,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屠宰廠(場)出廠(場)的肉品未加蓋肉品檢驗合格章、獸醫檢疫合格章,或者不具有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和牲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的,由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肉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三倍以下罰款;違反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予以警告,并責令改正。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收繳其標志,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至二倍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法代作處理,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未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擅自生產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其停止生產銷售,限期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責任。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照各自職能予以警告,責令改正。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未對生產加工的食品進行衛生檢驗,或未提供衛生檢驗合格證書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食品生產企業不具備產品出廠質量檢驗能力且未按規定進行委托出廠檢驗而擅自出廠銷售的,或者食品生產企業具備產品出廠檢驗能力而未按照規定實施產品出廠檢驗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八)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按規定在食品《裝上加印(貼)“QS”標志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食品經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未建立進貨查驗制度或者臺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不執行已建立的檢查驗收制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四)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由市、區、縣級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將廢棄食用油脂交由不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二條、三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單位回收、加工的,由區、縣級市環境保護部門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三十三條規定條件,擅自從事廢棄食用油脂回收、加工活動的,由區、縣級市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未建立臺帳制度,未實行廢棄食用油脂轉移聯單制度的,由區、縣級市環境保護部門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市場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五)(六)(七)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三千元罰款;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三)(四)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生產者、銷售者在食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部門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使用暴力、威脅方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處理。
第四十條市商業、農業、質監、衛生、工商、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活動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相應職責或者、、、索賄受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