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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交通治安管理處罰法范文

        交通治安管理處罰法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交通治安管理處罰法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交通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1篇:交通治安管理處罰法范文

        0周歲以下

        胎兒,在我國尚不能稱作法律意義上的“人”,法律只認可其為“胎兒”。盡管胎兒不是法律意義上的人,但仍然具有法律意義。我國《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另外,為體現對“胎兒”的特別保護,我國《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均規定,孕婦不適用死刑和治安拘留。

        0~6周歲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1周歲以下的孩子為嬰兒,1周歲以上、不滿6周歲的孩子為幼兒,6周歲以上、不滿14周歲的孩子為兒童。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嬰兒,我國法律規定,哺乳不滿1周歲嬰兒的婦女,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不適用治安拘留。

        6~7周歲

        我國《義務教育法》規定:“凡年滿6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應當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以推遲到7周歲入學。”由此看來,6歲是一個人享有接受義務教育權利的法定起點時間。另外,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學齡前兒童在道路上行走,須有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職責的人帶領。”據此可知,未滿6周歲的幼兒,尚不能單獨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

        10周歲

        我國法律規定,18周歲以下的孩子為未成年人。從民法學的角度而言,10周歲是一個重要的年齡分界:10周歲以前,系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后,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12周歲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滿12周歲的孩子可以合法地騎自行車、三輪車上路。即未滿12周歲的孩子在道路上騎車系違法行為。家長要負起監護責任,不要讓未滿12周歲的孩子騎車出行。

        14~16周歲

        14周歲是一個重要且危險的年齡。從此時起,須為自己的行為承擔行政法、刑法上的責任。我國《刑法》規定,14~16周歲屬于相對刑事責任年齡,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14~16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不執行治安拘留處罰。詢問不滿16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

        16~18周歲

        在這個年齡段中,人開始有了勞動的權利。法律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另外,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年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駕駛電動車、自行車或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上道行駛。同時,《治安管理處罰法》也規定,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初次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第2篇:交通治安管理處罰法范文

        一、對《省〈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實施辦法》作如下修改:

        1將第二條、第三條中的“產品稅”修改為“消費稅”;

        2刪去第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

        3將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繳納教育費附加,應當以實際繳納的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為計征依據。教育費附加率為3%,分別與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

        4將第三條第七款修改為“稅務機關委托代征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由代征單位同時征收教育費附加”;

        5刪去第四條;

        6刪去第十條“本實施辦法,由省稅務局負責解釋”的規定;

        7刪去第十一條“本實施辦法隨同國務院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一并執行”的規定。

        二、對《省〈地名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作如下修改:

        1將第十二條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2刪去第十三條“本辦法由省地名委員會負責解釋”的規定。

        三、對《省人民政府關于不得舉行集會游行示威場所具體周邊距離的規定》作如下修改:

        1將“一·4”“西關飛機場以北豐登路口至西稍門的灃鎬東路路段,以東西稍門至豐慶路口的勞動南路路段”修改為“國際機場”;

        2刪去“三、本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的規定。

        四、對《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實施辦法》作如下修改:

        1將第三條中“勞動”修改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2在第七條中“勞動部”前加“原”字;

        3將第十五條中“勞動”修改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4刪去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省勞動廳負責解釋”的規定。

        五、對《省限制癡呆傻人計劃生育試行辦法》作如下修改:

        1將第十七條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2刪去第十九條“本辦法具體應用問題由省衛生廳、省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的規定。

        六、對《省禁止早婚早育規定》作如下修改:

        1將第十八條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2刪去第二十二條“本規定由省民政廳、省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的規定。

        七、《省實施〈幼兒園管理條例〉辦法》作如下修改:

        1將第四條中“財政、計劃、人事、勞動、城建、糧食、輕工、紡織等有關部門”修改為“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

        2刪去第七條第一款中“農村幼兒園須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合格,發給登記注冊證書,并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的規定;

        3刪去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省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的規定。八、對《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二條中“勞動保障、人事部門”、第十四條“勞動保障部門”修改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九、對《省國有企業富余職工安置規定實施辦法》作如下修改:

        1將第三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中“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2刪去第十七條“本辦法由省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的規定。

        十、對《省實施〈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辦法》作如下修改:

        1刪去第六條第二款中“并在取得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后”的規定;

        2刪去第十四條第二款中“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核發《衛生許可證》”的規定;

        3將第三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加工、批發碘鹽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4刪去第三十六條“本辦法具體運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省人民政府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按其職責分工負責解釋”的規定。

        十一、對《省殯葬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1刪去第五條中的“地區行政公署”;

        2將第三十三條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十二、對《省實施〈殘疾人教育條例〉辦法》作如下修改:

        1刪去第七條第二款中“學校根據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兒童、少年家庭的實際情況減收、免收雜費”的規定;

        2將第十八條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十三、對《省消防產品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1刪去第四條第(三)項;

        2刪去第五條、第九條;

        3將第十一條修改為:“下列產品可以在本省市場銷售:

        (一)獲得中國消防產品質量認證委員會頒發的認證證書的(含國外產品);

        (二)取得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

        (三)列入當年頒布的全國汽車、改裝車企業及產品目錄的;

        (四)經法定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型式檢驗合格的。

        禁止銷售、使用未經法定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消防產品和因運輸、倉儲、保管等原因造成產品質量達不到設計要求的消防產品、設施”。

        十四、對《省重大文物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作如下修改:

        刪去第六條、第十二條中的“規劃”,將其中的“計劃”修改為“發展改革”。

        十五、對《省各類檔案館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1刪去第八條;

        2刪去第九條第二款中“其他各類檔案館擬定的檔案接收范圍,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的規定;

        3刪去第十三條;

        4刪去第十四條中“擅自擴大檔案接收范圍的”規定。

        十六、對《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三條中“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及第五條、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七條中“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修改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十七、對《省退休退職干部安置管理暫行辦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三條、第八條、第十條中的“人事、勞動”修改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刪去“商業”。

        十八、對《省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員試行辦法》作如下修改:

        1刪去第四條第三款,即“行政公署專員、副專員、顧問”;

        2刪去第五條;

        3將第六條修改為“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員”;

        4刪去第七條中的“區公所區長、副區長”;

        5刪去第九條中的“專員”;

        6刪去第十三條、第十五條中的“(行署)”。

        十九、對《省社會福利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作如下修改:

        1將第四條修改為“興辦福利企業,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并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減免稅收登記手續”;

        2將第十六條修改為“銀行和發展改革及各行業歸口部門對福利企業的生產、建設所需資金、原材料、燃料、技術等,要積極給予支持和照顧,幫助福利企業解決實際困難”;

        3刪去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的規定。

        二十、對《省防御與減輕滑坡災害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1第三十二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2刪去第三十六條“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民政府防滑減災工作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3刪去本文中“行政公署”字樣。

        二十一、對《省地質環境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二十二、對《省建設項目統一征地辦法》作如下修改:

        1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中的“征用”修改為“征收”;

        2第八條第(一)項修改為“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依法批準后,由有權實施統一征地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對擬征收土地進行調查,編制征地補償費等征地費用概算,并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告知被征地農村村民;對擬征地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村民確認;被征地農村村民知情、確認的有關材料作為征地報批的必備材料”;

        3第十二條修改為“建設項目選址應當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征收基本農田的,經國務院批準后,征地補償依照國家規定按照最高標準執行。”刪除“能源、交通、水利等以劃撥方式供地的國家、省重點建設項目,征地補償可按本辦法規定標準的低限補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本決定對上述政府規章作相應修改,條款項順序編排后重新。

        省《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實施辦法

        (年月省人民政府,根據年月日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凡按稅法規定繳納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都是教育費附加的繳納義務人(以下簡稱納費人),應當依照《暫行規定》和本實施辦法,繳納教育費附加。

        第三條教育費附加的征收和減免,繳納環節和繳納地點,應按照征收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的有關規定辦理。

        一、繳納教育費附加,應當以實際繳納的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為計征依據。教育費附加率為3%,分別與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

        二、海關對進口產品征收的消費稅、增值稅,不征收教育費附加;對出口產品退還產品稅、增值稅的,不退還已征的教育費附加。

        三、實行定期定額和定率并征辦法納稅的個體工商業戶,只按實際負擔的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部分計算征收教育附加。

        四、稅務機關委托代征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的,由代征單位同時征收教育費附加。

        五、對納稅人照章查補的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應同時補征教育費附加。

        第四條教育費附加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稅務機關有權對繳納教育費附加的單位和個人的財務、會計以及繳納教育附加的情況進行檢查。

        第五條地方征收的教育費附加,按專項資金管理,由教育部門統籌安排,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后,用于改善中小學教學設施和辦學條件,不得用于職工福利和發放獎金。

        縣(市、區)級征收的教育費附加,主要留歸當地安排使用。設區的市教育部門商得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后,必要時可適當集中一部分,用于各縣(市、區)之間的調劑平衡;省可根據各市征收教育費附加的實際情況,適當提取一部分數額,用于地區之間的調劑平衡。具體提取辦法,由省教育廳和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第六條地方各級教育部門在每年定期向當地人民政府、上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報告教育費附加收支情況時,應同時抄報同級稅務機關。

        第七條凡辦有職工子弟學校的單位,應當先按《暫行規定》和本辦法繳納教育費附加;然后由教育部門給辦學單位返還已繳納數的百分之八十,作為對所辦學校經費的補貼。

        第3篇:交通治安管理處罰法范文

        以黨的xx大精神和省十次黨代會關于法治湖北建設的重要思想為指導,通過開展“法律進校園”宣傳月主題活動,進一步提高“法律進學校”活動的層次和效果,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大力推進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為我縣教育事業科學發展、跨越式發展營造良好法治環境提供有力保障,為深入推進法治遠安建設和加快建設全省山區經濟第一縣、在宜昌率先建設全面小康社會作出積極貢獻。

        二、活動主題

        學法用法,健康成長。

        三、活動時間

        20xx年9月1日至9月30日。

        四、宣傳重點

        在全校師生中著重學習宣傳《義務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處罰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環境保護法》、《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中小學生守則》、《中小學生行為規范》、《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與青少年學生學習、生活、成長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

        五、活動內容

        (一)上好一堂法制教育課。

        1、聘請法制副校長集中授課,開展一場法制教育講座,重點講《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與少年兒童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

        2、由學校分管安全衛生教育的劉主任上好秋季法制教育第一課。重點講《道路交通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環境保護法》.

        3、召開主題班會,講述交流發生在身邊或知曉的遵紀守法小故事或違法受罰案例,開展“我最喜愛的法制小故事”評選,增強學校法制教育的參與性、趣味性和實效性。

        第4篇:交通治安管理處罰法范文

        受害人的賠償金是以三期鑒定(營養期、護理期和休息期)以及傷殘等級鑒定為依據;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法律依據】

        第5篇:交通治安管理處罰法范文

        一、被拘留人員存在的主要特點

        (一)關押期限短,人員流動

        頻繁。與其他行政處罰措施相比,被拘留人員的處罰期限較短,由于拘留時間短,造成拘留所人員進出頻繁。往往來不及做非常細致深入的教育工作,只能針對被拘留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所規、所紀等方面的教育以及針對被拘留人員的具體情況做好思想教育,這給拘留所的生活衛生管理、組織勞動生產帶來一定的困難。

        (二)被拘留人員成分復雜。被拘留人員中,有治安拘留的,有其它行政拘留的,還有司法拘留等各種人員,他們的違法行為各不相同,基本上涵蓋社會的方方面面.被拘留人員的個人成分也很復雜,表現在年齡結構、文化程度、職業、生活習慣、志趣愛好等方面存在著很大的差異,對拘留所的教育方式提出了挑戰。

        (三)工作彈性較大。被拘留人員大多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入所的,而治安案件往往帶有季節性。比如夏天**較多,秋冬季偷竊較多。同時受公安機關專項整治的影響,往往集中打擊交通違章時,交通違章拘留人員大幅增多;集中打擊黃、賭、毒時,因黃、賭、毒被拘留的人員就增加,造成治安拘留所押量變化大,甚至出現超負荷運轉,給規范化管理帶來一定難度。

        二、提高拘留所工作水平的幾點建議

        提高拘留所整體工作水平,推進規范化建設進程,需要注重思想觀念的轉變,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依法管理、科學管理、嚴格管理、文明管理,積極探索建立突出行政性、強制性、人情性和教育性特點的拘留所管理教育工作模式,從而使拘留所成為對拘留人員的法律教育基地。以達到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教育轉化的目的,對維護社會治安秩序起著重要的作用。具體可考慮如下做法:

        (一)合理編制教材、安排課程,確保教材的合理性和針對性。組織管教民警以所規所紀、行為規范、《治安管理處罰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制教育為綱線,以被拘留人員年齡結構、文化層次、職業等相關特點以及公安機關季節性專項整治工作為參考,合理配置出有實踐意義的教學內容。

        (二)注重入所教育,深化分類教育,加強兩者有機結合。被拘留人員關押期限短,流轉快,要在短短幾天中使其穩定情緒,適應關押環境,達到行為規范化、內務標準化的要求,必須強調入所教育。在入所時即告知其享有的基本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了解其基本情況和個性特點;幫助其剖析違法原因;啟發其從主觀方面查找違法根源。同時,根據在拘人員的各自不同情況開展個別教育,因人而異,又對其存在的共性問題選擇相應的教育內容和方法,做到點面結合,加大教育工作力度。

        (三)結合形勢,強化獄政攻勢教育。結合當前嚴打整治形勢,分析違法犯罪惡果,拉近執法者與被拘人員的心理距離,使其對法、執法者有正確的認識,以動員啟發其檢舉揭發違法犯罪線索,自覺接受管理教育,將獄政攻勢教育工作納入日常管理教育活動中去。

        第6篇:交通治安管理處罰法范文

        五五普法工作開展以來,按照各級領導部門的要求,做為公安派出所部門的一員,我體會到持續深入地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廣大人民群眾的民主法制觀念進一步增強了,依法維權的意識進一步提高了。但我也應該清醒地看到,隨著我鎮經濟地不斷深入發展,普法教育中存在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也相應地產生,這些都是要在“五五”普法中要高度重視的。今后的工作中,如何深入開展派出所法制宣傳教育,對于全面推進我鎮和諧發展、平安暢通的目標,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結合幾年來的工作實踐,我認為,搞好“五五”普法派出所宣傳工作,要在狠抓“四個到位”上下功夫。

        一、思想重視,認識到位

        法制宣傳教育是實施依法治國方略的基礎性工程,是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化國家建設進程的重要保證,是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實現和諧社會的具體實踐。社會進步、科技發展都離不開良好的法治環境作保障。我鎮實施加快發展步伐的目標對法治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對法治的呼喚也更為迫切。只有廣大群眾都知法、守法、依法辦事,并善于運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法治理才有廣泛、堅實的社會基礎。按照依法治理的要求,全鎮各項管理工作都要納入法治化軌道,這就客觀而迫切地要求廣大群眾特別是派出所執法人員要努力提高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以適應依法治理的迫切要求。因此,做為基層執法單位的執法者一定要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高度來認識普法工作的極端重要性,增強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把普法工作真正列入到我鎮經濟發展的總體目標中去。

        二、完善制度,職責到位

        法制宣傳教育存在著“軟指標”的問題,有認識方面的原因,更重要的是缺少規范的、過硬的制度作保證。制度建設是根本性建設,加強規范化、制度化建設是做好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長久之策。雖然經過了長期普法,但仍有相當數量的領導干部法制觀念不強,“以權代法”的現象仍然很突出,普法與執法脫節的問題在不少地方尚未很好解決。由于廣大群眾應有的合法權益不能很好地得到維護,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法律在群眾心中的權威地位。因此,要開展好《治安管理處罰法》宣傳工作,同時要建立健全派出所執法人員法律知識培訓和考試考核制度,大力推行法律知識任職資格制度。另外,為保障基層工作落到實處,要做到定人、定崗,定期檢查指導,督促抓好宣傳教育工作,并與季度考核和年度綜合評比掛鉤。只有這樣,工作才能落到實處。

        三、突出重點,教育到位

        要做到以人為本,針對當前交管工作形勢,分析薄弱環節、對癥下藥、分類施教。一是抓住源頭管理,加強針對性。針對重點人口和中小學生,要集中搞教育培訓,重點講解《治安管理處罰法》和交通安全常識,并以血的教訓舉例,以案說法,提高遵守和維護本轄區安全秩序的積極性和自覺性,從源頭上加強管理。針對農民群眾的宣傳教育,要深入開展交通安全“六進”宣傳活動,利用農村集市,對農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法律咨詢,提高廣大群眾遵法守法的意識,促使其養成遵紀守法的良好習慣。二是選準教育內容,突出關聯性。要把那些事關公民切身利益的工作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聯系緊密的法律法規知識作為重點內容深入宣傳,抓出成效。

        第7篇:交通治安管理處罰法范文

        事故發生在2010年7月19日,太原鐵路局侯馬車務段趙城站發生一起一般事故,根據調查情況認定,造成此次擠道岔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趙城站南部信號員李果平未得到值班員的許可,擅自跨區作業;明知45號道岔區段為分路不良區段,未得到現場調車人員確認調車列已出清的情況匯報,違反規定進行操作,導致調車列在運行中擠壞道岔。依據《鐵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則》第二章第十五條D3規定,構成鐵路交通一般D類擠道岔事故。根據事故調查結果認定,對部分責任人的處理為(1)給予趙城站信號員秦永春行政記過處分并待崗三個月。(2)給予趙城站車站值班員張澤民行政記過處分。同時,降低趙城站信號員秦永春、車站值班員張澤民6檔技能工資。(3)事故責任人信號員李果平,給予其行政拘留7日的處罰。

        這次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中運用到法律程序是這起事故處理的最大的亮點,對事故責任人李果平行政拘留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盜竊、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或者安全標志的。李果平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導致事故發生,構成違法,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給予其行政拘留7日的處罰。

        造成此次擠道岔事故的主要原因與處理結果,成為全局的典型案例,值得深思、警醒,從這起案例中深刻汲取教訓,舉一反三,杜絕悲劇重演,這就要求鐵路干部職工在日常工作中要做到。(一)學法、知法、懂法、做一個守法的鐵路職工是建設和諧路局、和諧站段、和諧家庭的需要,也是每名鐵路職工應該具備的基本素質。作為一名鐵路職工,應當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規章制度,爭當遵紀守法的模范。(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國法律的一項基本原則,誰觸犯了法律,必將受到法律的懲處,誰視法律為兒戲,就是拿自己的崗位、拿自己的飯碗、拿自己的家庭做賭注。要珍惜崗位、珍惜家庭、珍惜個人前途,工作中爭當愛崗敬業的標兵,生活中爭當模范丈夫、模范妻子。(三)違章就是違法,違章就是犯罪,這絕對不是危言聳聽的驚人之語,在我們的身邊、我們的周圍、我們的兄弟單位,因違章行為造成的違法犯罪現象并不鮮見,一條條寶貴的生命,一次次事故的發生,無不是用血的教訓證實了違章就是違法、違章就是犯罪的道理。

        第8篇:交通治安管理處罰法范文

        一、當前汽車修理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少數企業違規經營,極易引發矛盾糾紛。主要表現為:沒有營業執照非法經營,使用劣質零部件,承接不具備技術條件的高檔汽車維修,維修車輛檔案記錄不全,擅自修改維修記錄等。

        二是如實登記流于形式,存在治安安全隱患。《機動車修理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業治安管理辦法》規定,機動車修理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承修機動車時,應如實登記送修車輛的號牌、車型、發動機號碼以及車主名稱或姓名等基本情況。但從檢查情況來看,絕大多數汽車修理企業只要給錢就行,沒有按要求建立承修登記、查驗制度,存在很大的治安安全隱患。

        三是從業人員比較復雜,違法犯罪活動突出。汽車修理業從業人員以外來人員居多,而且流動比較頻繁。少數業主和從業人員受利益驅動,從事被盜車輛和交通事故逃逸車輛的拆裝、改裝、轉賣等違法犯罪活動。

        二、產生上述問題的原因

        一是暴利誘惑。為了躲避公安機關的打擊,犯罪分子在盜竊汽車得手后,往往以極低的價格急于銷贓變現。少數汽車修理從業人員經不住暴利誘惑,不惜鋌而走險從事有關車輛的拆裝、改裝、轉賣等違法犯罪活動,以獲取高額回報。

        二是管理滯后。汽車修理業特種行業審批取消后,主要由工商部門負責核發營業執照,對違規經營的汽車修理企業,公安機關雖然根據有關規定可以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但是管理辦法不多,處罰力度不夠,起不到應有的效果。

        三是打擊困難。一方面,由于如實登記工作流于形式,導致公安機關很難發現汽車修理企業的違法犯罪活動,即使發現了也難以有效開展查證和深挖工作;另一方面,由于從事非法拆裝、改裝、轉賣的多為城郊結合部一帶的小型汽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未注冊的非法經營點,其從業人員多為外來人員,一旦案發極易逃竄、難以抓捕。

        三、加強汽車修理業治安管理的對策

        一要積極爭取支持,形成監管合力。要針對汽車修理業已不再作為特種行業進行管理,無法通過前置審批加以規范的實際,主動加強與工商、交通、稅務等部門的溝通聯系,以城郊結合部的汽車修理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為重點,聯合開展監督檢查,對不按規定如實登記的,嚴格依照法律予以處罰;對不符合條件、不守承諾、欺騙用戶的,吊銷營業執照;對無證無照經營的,堅決予以取締。同時,要重視發揮汽車行業協會的作用,積極引導其加強行業自治,以行業自律促規范經營。

        二要創新方法手段,提高管理實效。要進一步更新管理理念,將直接管理與間接管理、靜態管理與動態管理、事前管理與事后監督有機統一起來,寓管理于服務,以服務促管理,推動各項安全措施落實到位。要把預防違法犯罪的發生放在首要位置,綜合采取崗前治安培訓、法制宣傳教育、日常監督檢查等措施,不斷強化從業人員的法律意識和治安責任,積極引導他們依法誠信經營,自覺抵制各類違法犯罪。

        三要堅持信息主導,掌握工作主動權。公安機關要將登記內容及時與公安機關情報信息網相關內容核對,并進一步加大監管力度,這樣既可以提高如實登記率,把基礎性源頭信息切實掌握起來,也可以實現信息的大范圍遠程查詢比對,方便偵查破案。同時要大力加強信息員隊伍建設,在汽車修理行業內廣泛物建信息員,延伸治安工作觸角,提高獲取深層次情報信息的能力,為有效管理、精確打擊提供有力支撐。

        第9篇:交通治安管理處罰法范文

        一、人民調解與治安行政調解銜接的可行性

        (一)法律依據

        根據司法部《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第二十條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民間糾紛,包括發生在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之間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的各種糾紛。《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規定,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由此可見,人民調解與治安行政調解的范圍有交叉處。某些“治安糾紛”就是由民間糾紛引發、升級而成。治安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兩者“聯動”的基礎是:對于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情節輕微無須處罰的治安糾紛和其他通過“110”報警派出所受理的屬于人民調解范圍內的民間糾紛,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解決處理。

        (二)現實成效

        我縣雖然未全面推行人民調解與治安行政調解聯動機制,但是已有部分鄉鎮開始了大膽嘗試,并取得了成效。南圩鎮望朝村大韋和小韋親兄弟倆由于宅基地界線的問題,引發了一場較大的矛盾糾紛。5月某日,大韋未與小韋商量就在自家屋后(也為小韋的房前)修建蓄水池,遭到小韋及家人的阻止。在阻工的時候,雙方語言發生了沖突,并打了起來。大韋被打傷送進醫院,相繼大韋與小韋的兒女也參與了這場爭紛。后派出所、司法所及時趕到現場制止了事態事化。在這場糾紛中,大韋被打成輕傷。事后,南圩司法所工作人員到醫院看望了傷者,找雙方當事人調查了解情況,又來到南圩派出所了解事發當日的有關情況,并協同派出所到當事人家旁邊農戶調查搜集情況、了解事情的真象和來龍去脈。針對事情的起因、目前的情況,以及怎么調處,鎮司法所與派出所進行了共同研究。在做好充分準備后,司法所與派出所一起召集雙方當事人、村干部在派出所召開調解會。由于事情的復雜性,調解方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和治安行政調解的優勢,采取“面對面”合力調解與“背對背”分開做工作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調解,派出所的工作人員按照法律、法規對他們進行說服教育,指出他們的錯誤,司法所工作人員從情理上,進行語重心長的勸解,分析利弊,曉以厲害,使雙方都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都主動向對方賠禮道歉,承認自己的過錯。通過一天積極、靈活的調解,當事人心中的怨氣和矛盾都一一得到化解,并達成了協議。一家人最終恢復往日的平和。

        長期以來,治安糾紛數量多、調處難度大,成為困擾派出所基層民警的一道難題。而人民調解作為解決民間糾紛的一條合法途徑,它與治安調解相銜接的思路,既有利于使糾紛得以合法合理地徹底解決,又有利于緩解警力不足的壓力,是實現雙贏的最佳模式。

        二、關于對構建銜接機制具體措施的建議

        (一)建立警民聯合調解機制

        以各鄉鎮綜治維穩中心為平臺,設立治安糾紛與民間糾紛聯合接待點。主要由司法所與派出所值班民警組成,負責接待、引導、分流、調解糾紛等工作。

        (二)引導當事人選擇人民調解

        值班民警在接到涉及民事糾紛的案件時,應先按程序審查然后分類處理:對那些矛盾糾紛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或介紹當事人由其所在地或糾紛發生地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對民事糾紛引起的治安案件中民事損害賠償事項,應當告知和引導當事人選擇人民調解;對于因民間糾紛引發的符合治安調解范圍的案件,應當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予以處罰的,但被侵害人表示愿意放棄追究對方當事人的治安管理處罰責任,且雙方表示愿意接受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委托調解書或口頭委托鄉鎮司法所轉交相關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

        (三)加強聯系互相配合

        當事人選擇進行人民調解后,公安機關接警人員應與當事人所在鄉鎮司法所或單位人民調解組織取得聯系,將糾紛交由鄉鎮司法所、相關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對于復雜、疑難矛盾糾紛,可以充分發揮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的權威和我鎮、村(居)委會人民調解組織貼近群眾、熟悉民情的優勢,實行聯合調解。

        三、面臨的困難和解決意見

        據了解,在人民調解與治安行政調解銜接機制嘗試過程中,存在種種困難,主要表現為:調解員沒有法定的調查取證權利,群眾不予配合就無法完成調查工作;聯合接待點工作人員年齡偏大,法律知識不足以勝任調解工作;群眾對聯合接待點的認知程度仍較低,信任度不強。對此,提出以下解決意見:

        (一)從建立健全規范制度角度規范銜接機制

        要建立健全相關的規范制度和組織形式,進一步加強宣傳,擴大影響。一方面,要規范銜接機制的組織形式即聯合接待室的建立工作,做好建章立制工作,規范各聯合接待室的糾紛登記、請示報告、糾紛回訪、

        檔案管理等各項制度,使其做到制度明確、職責清晰,能夠準確分析受理糾紛特點和動態,成為社會治安防控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另一方面,還要在群眾中間加大宣傳力度,采取多種方法利用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進一步提高認知度,擴大新機制在群眾中的影響力,使百姓了解、知曉這一方便快捷解決糾紛的方式和途徑,使依法調解的觀念和做法深入人心,成為有效化解矛盾糾紛的平臺,真正發揮銜接機制的窗口服務作用。(二)從提升工作人員素質方面規范銜接機制

        要把好入口關,制定長期的培訓計劃,提升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駐所工作人員的素質是決定聯動機制成敗的重要因素。由于派駐聯合接待室的工作人員所承擔的工作涉及問題面廣、政策性強,要求調解員和民警有較寬的知識面,所以把文化知識高、自身素質強、懂法律、有責任心、熱愛工作的復合型人才吸納到聯合室工作中來,是重中之重。在配齊人員后,要制定詳細的培訓計劃和培訓內容,切實提高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使聯合接待室的工作人員個個既懂法又擅調,保證調解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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