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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企業所得稅征稅管理范文

        企業所得稅征稅管理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企業所得稅征稅管理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企業所得稅征稅管理

        第1篇:企業所得稅征稅管理范文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28號,以下簡稱《辦法》)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作如下補充規定,請結合**省財政廳、**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等有關文件的通知》(財預〔20**〕637號)(簡稱《通知》)一并貫徹執行:

        一、跨省經營的匯總納稅企業,在我省設立的總、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均按《辦法》和《通知》規定執行。

        (一)**省郵政公司,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中國農業銀行**省分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國家開發銀行**省分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省分行,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分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銷售分公司,上海鐵路局在**省所屬的由鐵道部投資和管理的站、段及中心等繳納企業所得稅未納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圍的企業,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不適用《辦法》,仍然實行原有“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辦法,企業所得稅暫監管到市級分支機構,縣級成員單位不再作為匯總納稅的成員企業管理,其納稅申報和企業所得稅監管事宜暫上劃到市級成員單位。如國家稅務總局有新規定,改按新規定執行。

        (二)在國務院對企業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政策尚未做出規定前,原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實行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暫按原規定繼續執行。

        二、跨省經營的匯總納稅企業,在我省設立的總、分支機構應根據當期實際利潤額,按照《辦法》規定的預繳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預繳額,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季或分月就地預繳,總機構就地預繳稅款和預繳中央國庫分配稅款由總機構合并辦理就地繳庫。預繳稅款按照皖財預〔20**〕637號文件規定的預算科目和級次繳庫。

        三、對省內跨市、縣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按以下辦法征收管理:

        (一)高速公路經營企業、煙草銷售企業、**中煙工業公司、原中央下劃電力企業、**移動通信有限責任公司、**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省內跨地區生產經營煤礦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維持原有的征管和繳庫辦法不變,企業所得稅由總機構匯總繳納,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

        在上述企業中,其下屬的法人企業在登記注冊地就地納稅,其中,法人企業具有跨市縣經營的分支機構按本條第(二)款規定執行。

        (二)省內其他跨市、縣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1、適用范圍

        省內其他跨市、縣總分機構企業是指省內登記注冊的法人總機構法人企業并跨市、縣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且不屬于第(一)款所列范圍的企業。分支機構是指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三級及三級以下分支機構,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等統一計入二級機構計算。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總機構設立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且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部門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與管理職能部門分開核算的,可將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視同一個分支機構,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與管理職能部門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不能分開核算的,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不得視同一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企業內部輔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企業計算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時,其實際利潤額、應納稅額及分攤因素數額,均不包括其在中國境外設立的營業機構。

        2、征收管理辦法

        省內其他跨市、縣總分機構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比例分配、就地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統一計算,是指企業應統一計算包括企業所屬各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場所在內的全部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

        分級管理,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都有對當地機構進行企業所得稅管理的責任,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別接受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

        總、分機構均由省地稅局直屬局負責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的,仍由省地稅局直屬局負責征收管理,并按本通知規定將總、分機構應繳稅款分別向當地征解入庫。

        比例分配,是指總機構統一計算的當期應繳企業所得稅,按照上一年度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在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配(總機構所在地同時設有分支機構的,其分支機構同樣按三個因素參與分攤),分攤時三個因素的權重依此為0.35、0.35和0.3。

        總機構或某分支機構的分攤比例=[(該機構經營收入÷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經營收入總額)×0.35+(該機構職工工資÷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職工工資總額)×0.35+(該機構資產總額÷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100%

        如果總機構按上述辦法計算分攤的比例達不到25%的,按25%計算,剩余75%部分再在各分支機構之間分攤。

        某分支機構的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經營收入÷各分支機構經營收入總額)×0.35+(該分支機構職工工資÷各分支機構職工工資總額)×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75%

        以上公式中分支機構僅指需要參與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的分支機構。

        當年新設立的分支機構第二年起參與分攤,當年撤消的分支機構,撤消當年剩余期限內應分攤的企業所得稅并入到總機構應分攤的稅款中,由總機構按規定申報繳庫。

        稅款分攤比例按上述辦法一經確定后,當年不作調整。

        就地繳納,是指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按核定的分攤比例計算的當期應納企業所得稅,就地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庫。

        3、納稅申報

        每年二月底前,總機構應將總機構及各分支機構上一年度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以及據此計算的分攤比例造列清單(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送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蓋章后,返回總機構,由總機構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每年三月底前,總機構將核定的當年度分攤比例正式下發給各分支機構和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作為納稅申報的審核依據。

        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實行按月或按季申報,就地預繳。總機構應與每月或每季度終了之日起十日內,將統一計算的企業當期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按上述核定的分配比例,計算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當期應納稅額,統一造表(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分送分支機構,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預繳稅款按照皖財預〔20**〕637號文件規定的預算科目和級次繳庫。

        原在當地無主管稅務機關的分支機構以及新設立的分支機構的監管,按總機構的主管稅務機關確定,即:總機構的主管稅務機關是國稅部門的,由國稅部門負責監管,總機構的主管稅務機關是地稅部門的,由地稅部門負責監管。

        4、匯算清繳

        各分支機構不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統一由總機構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總機構根據匯總計算的企業年度全部應納稅額,按上述規定的分攤比例,計算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的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扣除各自已預繳的稅款,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多退少補,繳庫科目與級次按皖財預〔20**〕637號文件規定辦理。

        四、在我省實行跨地區經營的分支機構,如不能按照二級分支機構就地預繳稅款且不能提供三級及三級以下分支機構有效證明的,比照法人企業就地納稅。

        對省內跨市經營的分支機構如不能就地預繳稅款的,應由總機構提出申請,經市級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報省級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市內跨縣區經營的,由市級主管稅務機關確認。

        第2篇:企業所得稅征稅管理范文

        關鍵詞:建筑業;所得稅征收方式;建議

        中圖分類號:F81文獻標識碼:A

        企業所得稅是建筑業稅收的主要來源之一,對企業經營發展和參與競爭存在影響,因此研究完善建筑業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促進建筑業健康穩定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的界定與利弊

        現行稅法將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劃分為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兩種方式并存,適用于不同經營狀況的納稅人。征收方式的不同,對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方式和稅款繳納數額有直接的影響,關系著納稅人的經濟利益,因此適用何種征收方式,對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意義重大。

        (一)查賬征收與核定征收的界定。查賬征收是指由納稅人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根據自己的財務報表或經營情況,向稅務機關申報所得額并繳納稅款的征收方式。這種征收方式適用于賬簿、憑證、財務制度比較健全,能夠據以如實核算,真實反映生產經營成果,正確計算應納稅款的納稅人。

        核定征收則是指納稅人存在特定的法定情形,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并據以征收稅款的征收方式。征管法明確規定了核定征收的適用情形,包括:“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以上六類情形符合其中一項,則稅務機關有權按照核定應稅所得率或者核定應納所得稅額的方法對納稅人進行核定,目前北京市主要適用核定應稅所得率的方法。

        (二)查賬征收與核定征收的關系。由于長期適用核定征收,很多建筑業納稅人有一個誤解,即核定征收是企業所得稅主要的征收方式。但實際情況是,從國家設置企業所得稅一開始就是以查賬征收為主要的征收方式。從兩者關系來看,查賬征收是企業所得稅征收本源方式,而核定征收是針對目前部分納稅人的財務制度不健全而采取的權宜之舉。查賬征收與核定征收不是一般的并列關系,而是以查賬征收為主、核定征收為輔的補充關系。不僅僅在我國,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以查賬征收方式作為主要的征收方式,以核定征收方式為補充。因此,在實際稅務工作中,應以查賬征收為一般原則,以核定征收為例外。對于能夠達到查賬征收條件的納稅人,均應按照查賬征收方式納稅。

        (三)建筑業企業查賬征收與核定征收比較分析

        1、查賬征收。正如有些學者所說,“查賬征收方式具有讓納稅人自主地、民主地分擔國家在行政上各種課稅的功能,是一種遠比核定征收更具有倫理性的收稅方式”。查賬征收較之核定征收,更為規范、更為科學、更加能體現納稅人納稅自主性,就建筑業而言,它的優越性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是查賬征收能夠促進企業健全財務制度,規范財務行為,更準確地反映企業實際經營狀況,為企業發展提供決策支持。財務會計是現代企業的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有效的會計信息可以為企業提供有用的決策支持,進而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核定征收由于對財務會計核算要求較低,從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企業進行財務健全的積極性,而查賬征收對財務制度、賬冊設置以及原始憑證等都有較高的要求,可以促進企業建制建賬、規范財務行為,使財務信息更準確地反映出企業效益狀況。

        二是查賬征收較核定征收更有利于企業間公平的實現。核定征收應稅所得率是國家根據各個行業各個地區的實際銷售利潤率或者經營利潤率等情況測算得出,是統一的硬性標準,因此只能代表行業的總體水平不能反映單個企業的經營狀況。這樣就有可能導致實際利潤低甚至沒有利潤的虧損企業也要交納高額的企業所得稅,這顯然是違反企業所得稅以收益課稅的設稅本意和稅法公平的。而查賬征收是企業根據自身的實際生產經營狀況納稅,收益多多納稅、收益少少納稅、沒有收益不納稅,更符合公平的要求。

        三是就當前建筑業經濟狀況和現行稅收政策而言,查賬征收較核定征收企業稅負要低,更有利于企業的競爭發展。查賬征收與核定征收的稅負差異主要體現在利潤率與應稅所得率的比較上。核定征收是分行業確定統一的應稅所得率,用收入總額乘以應稅所得率計算出應納稅所得額,然后再按稅率確定應納所得稅額。因此,對于利潤率高于應稅所得率的企業,核定征收方式能夠令企業少繳稅款,而對于利潤率低于應稅所得稅率的企業,核定征收會導致企業稅款增加,稅負加重。目前,北京地區建筑業適用的應稅所得率為9%,按照25%法定稅率計算,稅負率為2.25%,而就建筑業經濟現狀而言,大多數建筑業企業的實際利潤率是遠遠達不到9%的,因此,適用核定征收方式的稅負水平要高于查賬征收方式。

        查賬征收的弊端主要表現在查賬征收適用于賬簿、憑證、財務制度比較健全的企業,對企業的財務會計狀況和財務人員水平要求比較高,企業的納稅成本也相對較高,對于經營規模較小、財務不健全的納稅人適用查賬征收難度很大,若無法實現正確核算收入、成本或者取得合法的憑證,則不能正確計算應納企業所得稅額,進而無法實現稅款應收盡收。

        2、核定征收。雖然在前文分析中核定征收較之查賬征收有很多的弊端,但核定征收作為稅法明確規定的一種征收方式是有其存在的必要性的,其優點主要體現在:

        一是稅款計征簡便,對企業財務水平要求較低。在核定征收方式下,企業只需準確核算收入總額或者成本費用總額,即可計算出當期應納稅額,對企業財務會計及辦稅人員水平要求不高,同時,納稅申報程序也相對簡單,方便企業申報納稅。

        二是計征標準確定,促進稅款征收。在企業財務不健全的情況下,由于無法實現正確核實,很多企業存在成本混亂、多列支出的問題,核定征收方式由于對同一行業適用統一的計征標準,因此能夠避免企業因無法正確計算稅款而少納稅或者不納稅,確保稅收收入的實現。

        三是征管相對簡易,降低基層稅務機關管理壓力。隨著現代經濟發展,企業經營呈現多樣化、復雜化,同時新增稅源數量大、類型多,這為企業所得稅的日管帶來了很大難度,基層稅務機關面臨的征管壓力日益增大。核定征收方式相對查賬征收稅務機關的征管難度要低,日常管理、監督、檢查都相對簡易,能夠有效降低基層稅務人員的征管壓力。

        由以上分析不難看出,查賬征收與核定征收各有利弊,查賬征收更符合企業所得稅的課稅原理和稅收公平,但要求較高,適用于財務健全、能夠準確計算應納所得稅額的納稅人,而核定征收作為查賬征收方式的補充,相對簡單易行,適合于財務不健全的企業的征管。

        二、建筑業企業經營類型及財務核算分析

        (一)建筑業企業經營類型。按照目前建筑業經營情況,可以將建筑企業分為四種類型:一是有資質的企業,有一定經營規模,財務相對健全,能夠實現獨立核算、獨立納稅;二是沒有資質掛靠有資質的建筑公司,非獨立法人,通常以分公司形式存在,財務上不獨立核算,納入被掛靠企業統一核算,且由被掛靠企業合并后統一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三是利用分轉包的形式,分包高資質等級企業在社會上承接的工程,屬于獨立的法人企業,以自己的名義納稅;四是既沒資質又未掛靠的小建筑公司等,獨立法人,但經營規模很小,財務通常很不健全。由于現行企業所得稅法采取法人稅制,以上四類建筑企業中,第二類企業不再是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其余三個類型的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建筑行業經營的復雜性導致了各類型企業財務核算水平不一,加大了企業所得稅的征管難度。

        (二)建筑業企業財務核算的特殊性。較之一般企業,建筑業財務核算有以下特殊性:一是建筑工程周期長,完工進度和完成工作量的確定比較困難,收入確認及成本結轉復雜、不易匹配;二是水泥、磚石、沙土等主要建筑材料供應者大都是個體經營性質,無法提供合法發票,能夠提供發票的則材料價格顯著升高,加大企業成本,同時材料數量不易計量和控制,導致企業成本核算大都不規范;三是異地施工比較普遍,經營環境復雜多樣,很多建筑施工是在外地偏遠地區進行,一般只派駐項目負責人并不派駐財務人員,財務核算更加困難;四是拖欠工程款現象普遍存在,企業常常墊資施工,在未獲得收入的情況下按照權責發生制繳納稅款對企業負擔過重,在實際中,很多企業依然按照收付實現制確認收入繳納稅款。

        三、對完善建筑業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管理的思考

        (一)依法科學確定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完善建筑業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既要消除建筑企業認為核定征收是企業所得稅主要征收方式的錯誤誤解,又要避免“一刀切”式的管理模式;既不能單純依賴核定征收,也不能片面強調查賬征收。要嚴格按照征管法確定的六項標準,并充分結合行業特點,依據企業實際的財務核算、賬簿設置或納稅申報等狀況,科學確定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

        (二)完善稅收政策,引導企業主動向查賬征收方式邁進。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管理科學化的實現不僅依靠對企業的嚴格管理,更應依賴于合理的稅收政策安排。通過制定科學、有效的稅收政策,引導企業主動地健全財務制度、規范賬簿設置、依法正確申報。

        1、建立核定征收累進應稅所得率制度。在應稅所得率的確定上,改變現行的分行業單一比例稅率方式,參照個人所得稅累進稅率制度,建立分行業累進應稅所得率,以收入額或經營規模標準劃分設置不同的應稅所得率,對于經營規模大、收入高的企業制定高的應稅所得率。這樣將有利于扶持小規模企業的發展,也有利于大企業盡快向查賬征收方式轉變。

        2、完善相關優惠政策。現行稅法規定,核定征收企業不得享受除免稅收入以外的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通過進一步完善各項優惠政策,制定一些符合建筑業行業特點的優惠政策,突出查賬征收方式的優勢,降低企業適用查賬征收而帶來的財務成本。

        3、制定建筑業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由于建筑行業的特殊性、復雜性,應參照房地產行業制定單獨的建筑業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細化建筑業企業所得稅的政策和管理措施,對行業普遍存在的核算難點提出處理意見,指導企業財務核算運行。

        (三)強化對建筑業企業的政策輔導和征收管理。一是對建筑企業開展有針對性的政策宣傳和輔導,提高企業人員的稅法意識,正確理解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困難,促進企業依法納稅;二是強化建筑業征收管理。建立與建委等部門的信息聯系制度,及時掌握建筑企業招標、施工、竣工等方面的信息,加大稅務檢查力度,嚴厲打擊違反稅法進行偷稅漏稅、虛假記賬、虛假申報等問題。

        綜上所述,建筑業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的確定上具有其特殊性和復雜性,應通過更加科學的政策設置和征管措施,建立“以查賬征收為主導、以核定征收為輔助、兩種征收方式并存”的良性發展軌道,使查賬征收與核定征收互相結合、互為補充,共同促進建筑業企業所得稅的管理。

        (作者單位:北京市房山區地方稅務局稅政一科)

        主要參考文獻:

        [1]張守文.稅法原理.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1.

        [2]鄒其端.規范建筑業稅收征管的探討.稅務研究,1997.3.

        第3篇:企業所得稅征稅管理范文

        《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將不征稅收入中的財政撥款界定為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這里面包含了兩層意思:一方面是作為不征稅收入的財政撥款,原則上不包括各級人民政府對企業撥付的各種價格補貼、稅收返還等財政性資金,這樣有利于加強財政補貼收入和減免稅的規范管理,同時與現行財務會計制度處理保持一致;另一方面是為了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需要,給予不征稅收入的待遇。實施條例對其他不征稅收入作了界定。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即需要具備兩方面條件:一是在設定主體上,應當經國務院批準,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二是屬于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性資金。具體內容如下:

        (一)關于財政性資金的規定作為不征稅收入的財政撥款、其他財政專項資金收入等均屬于財政性資金。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國家投資,是指國家以投資者身份投入企業、并按有關規定相應增加企業實收資本(股本)的直接投資。財政撥款原則上僅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其他不征稅收入中提到了企業取得的財政性資金作為不征稅收入的問題,但稅法關于財政性資金的規定不具體。為此,《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文件,對稅法規定的財政性資金,以及哪種類型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作了規定,具體如下:一是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二是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三是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按照核定的預算和經費報領關系收到的由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撥入的財政補助收入,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但國務院和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的具體文件規定對專項用途的財政性資金,財政部、稅務總局制定《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備注:該文件于2010年12月31日執行期滿),規定企業取得的符合條件的財政性資金,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但要同時符合三個條件:首先,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了該資金的專項用途;其次,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最后,要求企業對該資金的取得及發生的支出應單獨進行核算,專款專用,而不能與企業的其他資金混用。經解讀文件,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的來源渠道,不僅限于財政部門,也可以是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截至目前,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明確規定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作為不征稅收入在文件中規定:一是,軟件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軟件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二是,核力發電企業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款。《關于核電行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38號)規定2008年1月1日起,核力發電企業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款,專項用于還本付息,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不征稅財政性資金的追蹤管理方面,現行文件規定,企業將符合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重新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收入總額;重新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不征稅收入的管理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將財政補貼等財政性資金作為不征稅收入什么樣的財政性資金屬于不征稅收入,相當多的企業對此認識不清,有的甚至混淆不征稅收入概念。在日常經濟生活中,企業取得的財政性資金形式多種多樣,既有財政部門給予企業從事特定事業(或事項)的財政專項資金,也有地方政府因減免流轉稅而形成的稅收返還性質的財政補貼,還有企業收到的政府以投資者身份投入的資本性撥款,這些都將導致經濟利益流入企業而使得企業的凈資產增加。在2009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發現有的企業,甚至個別國有大型企業,對收到的財政性資金一律作為不征稅收入,甚至將稅收返還性質的財政補貼也列為不征稅收入。

        (二)將直接減免的增值稅作為不征稅收入有的企業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先退、先征后返的增值稅,便將其定性為財政性資金,認為增值稅的稅收優惠不用納入收入總額,不用再征收企業所得稅。通過全面解讀財稅[2008]151號文件,企業取得的財政性資金必須屬于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否則不能作為不征稅收入。由于增值稅的即征即退、先征先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款項,除軟件生產企業、核力發電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以外,其他企業取得的上述款項不屬于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專項用途,因此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三)不征稅收入與免稅收入的混淆一些企業認為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要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不征稅收入及免稅收入,因此,將不征稅收入與免稅收入混為一談。在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發現有的企業在確定收入性質時,盲目填報,如:在填報《匯算清繳申報表》時,將從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投資收益類免稅收入,填入不征稅收入欄目。其實,不征稅收入與免稅收入性質不同。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入是法定不征收收入,而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是稅法規定的優惠政策。既然企業的不征稅收入被排除在征稅范圍之外,根據相關性原則,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而免稅收入所對應的支出一般可以扣除。

        (四)稅務機關對不征稅收入疏于管理在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中,稅務機關以往將主要精力放在對損失扣除及彌補虧損的管理、稅收優惠的備案審核管理、對企業重組及清算的管理、以及反避稅管理等方面。對新《企業所得稅法》確立的不征稅收入,各地稅務機關重視程度不一,有的基層稅務機關及稅務干部對此新概念認識不清,宣傳力度不強,管理力度不大。目前,部分地方的稅務機關對不征稅收入,處于無統一審核標準、后續管理情況不一、缺少事后的專項評估、分析等狀況。

        三、對于加強不征稅收入管理的意見和建議

        (一)加強稅法宣傳提高納稅人的稅法遵從度鑒于新《企業所得稅法》首次確立了不征稅收入概念,目前,相當數量的納稅人對此認識不清、出現概念混淆的問題。因此,應積極拓展稅法宣傳渠道,通過辦稅服務廳公告欄、稅收網站、12366納稅服務熱線等媒體多種形式廣泛宣傳企業所得稅的稅收法規政策,做好對不征稅收入的稅收政策解讀。為了有效增強稅法宣傳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可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繳前,編寫發放統一、規范、準確的“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入管理政策專輯”,宣傳普及不征稅收入的政策規定,以及正、反兩方面的案例分析。通過加強稅法宣傳,促進納稅人滿意度和稅法遵從度的提高。

        (二)明確規范對不征稅收入的管理明確不征稅收入的范圍,企業取得的符合條件的財政性資金,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需要強調的是,對于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明確對不征稅收入的管理職責。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環節,基層稅務機關對不征稅收入的管理職責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進行案頭審核,根據企業報送的申報表及財務報表,對表間的邏輯關系進行審核;另一方面進行延伸審核,即按照規定的時間和程序,對納稅人申報的不征稅收入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進行審核。在此基礎上,適時開展不征稅收入專題納稅評估和稅務檢查工作。

        (三)分類實施加強審核管理1.財政撥款管理方面對于一般企業,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一要審核企業是否提供財政資金撥付文件,文件中對該項資金是否規定了專項用途;二要審核企業是否提供了財政部門或資金撥付部門對該項資金的專項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三要審核企業對該項資金以及該項資金支出單獨管理的證明材料。另外,對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申報的財政撥款不征稅收入,要審核以下三個方面:一是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的法定認定資料是否符合規定;二是作為不征稅收入的財政撥款是否為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撥付的;三是作為不征稅收入的財政撥款是否納入預算管理。2.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方面對企業依法收取并上繳財政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于上繳財政當年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未上繳財政的部分,不得從收入總額中減除。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申報的收入總額與其財務報表、納稅申報表附表的收入總額進行比對,表間邏輯關系是否準確,企業是否具備下列資料,如: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相關批準文件、物價部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收費票據、收費上繳財政的相關資料等。3.政府性基金管理方面對企業依法收取并上繳財政的政府性基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于上繳財政當年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未上繳財政的部分,不得從收入總額中減除。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申報的收入總額與其財務報表、納稅申報表附表的收入總額進行比對,表間邏輯關系是否準確,企業是否具備下列資料,如:政府性基金收取的相關批準文件、財政部駐各地專員辦事機構同級財政部門或經同級財政部門委托收款的文件證明、收費上繳財政的相關資料等。

        第4篇:企業所得稅征稅管理范文

        關鍵詞:新舊稅法中納稅主體稅率、稅收扣除項目、稅收優惠新企業所得稅成因

        目錄

        摘要…………………………………………………………………………1

        1、納稅主體及稅率的變化……………………………………………………2

        2、明確了具體各項稅前扣除項目及標準………………………………………2

        3、企業所得稅征管工作現狀…………………………………………………2

        4、當前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3

        5、對上述問題成因的剖析…………………………………………………3

        6.新稅法框架下強化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對策與建議………………………………4

        結束語………………………………………………………………………5

        參考文獻……………………………………………………………………5

        企業所得稅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調節國家、企業、個人三者利益關系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幾年來,企業所得稅對稅收貢獻率進一步提高,使企業所得稅組織收入、調節經濟和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能作用得到了更好的發揮,并為全面完成稅收工作任務作出了積極的貢獻。2007年3月16日通過的《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稅法”)結束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不統一”的歷史。接著,2007年12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出臺。《實施條例》共有8章133條,主要細化“新稅法”的有關規定。通讀“新稅法”及“條列”,筆者發現有以下幾大變化:

        一、納稅主體及稅率的變化

        以前稅法區分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內資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內(含3萬元)18%稅率;在10萬元以內(含10萬元)27%稅率;超過10萬元的33%。優惠企業為15%;外資企業實行統一的優惠稅率:15%。

        二、明確了具體各項稅前扣除項目及標準

        (一)工資變“計稅扣除”為“據實扣除”

        以前內資企業的工資、薪金按“計稅工資”標準扣除。超過“計稅工資”的部分,企業要交“企業所得稅”,個人要交“個人所得稅”,變相地出現重復征稅現象。而且,內資企業“計稅扣除”而外資企業“據實扣除”這一規定也是歷史條件下的特殊需求。

        (二)業務招待費按發生額60%的比例扣除

        以前的業務招待費實行銷售(營業)收入在1500萬元以下(含1500萬元)按銷售收入的0.5%扣除,超過1500萬元的部分,按銷售收入的0.3%扣除。根據這一規定,許多企業進行稅收策劃:將部分個人消費納入業務招待費之中而進行稅收抵扣。

        (三)廣告費、宣傳費“合二為一”,按銷售收入的15%扣除

        以前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2%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

        (四)、通過關聯方交易“避稅”行不通

        以前企業常常利用關聯交易轉移利潤。如甲企業適用較高的33%企業所得稅稅率,關聯企業乙適用20%的所得稅率。為了降低甲企業的稅收負擔,乙企業將甲企業的產品采取低價銷售給乙企業的做法,減少了甲企業的利潤,增加乙企業的利潤。

        (五)、折舊年限與折舊方法的差異

        舊稅法規定最低折舊年限:

        一是房屋、建筑物,為20年;二是專用設備、交通工具和陳列品,為10年;三是一般設備、圖書和其他固定資產為5年。

        固定資產折舊采取年限法或工作量法。

        新稅法規定,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是房屋、建筑物,為20年;二是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三是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四是電子設備,為3年。

        (六)、鼓勵創業及發展中小高新技術企業

        新稅法規定: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逐年延續抵扣。這一規定對鼓勵創業及調整產業結構有現實意義。

        (七)、注重把握“合理”的尺度

        新稅法實施細則中多次出現“合理”二字,如合理的工資薪金,合理的借款費用,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合理的商業目的,合理的期間費用等等,以前稅收策劃時通過多開辦公用品及勞保用品發票、多開餐票、通過多造人員費用等等實行所得稅避稅及逃稅等辦法將受到重大限制。

        三、企業所得稅征管工作現狀

        近幾年來,我局的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呈“兩升一降”趨勢,一是管理戶數有所上升,2005年,我局共管轄就地納稅內資企業128戶,管轄外資企業8戶,2006年管轄就地納稅內資企業149戶,外資企業8戶,2007年管轄就地納稅內資企業181戶,外資企業10戶,相比2005年而言,管理戶數分別上升了41%和25%;二是企業所得稅收入總額和比重有所上升,2005年,我局入庫企業所得稅154萬元(其中煙草公司入庫144萬元),占我市全年稅收總量的1.2%,入庫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1089萬元,占全市稅收總量的8.5%,2006年入庫企業所得稅222萬元(其中煙草公司入庫193萬元),占我市全年稅收總量的1.3%,入庫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1101萬元,占全市稅收總量的6.6%,2007年入庫企業所得稅364萬元(其中煙草公司入庫305萬元),占全市稅收總量的1.5%,入庫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所得稅1877萬元,占全市稅收總量的7.6%,相比2005年而言,收入總額分別上升了136%和72%;三是企業虧損面有所下降,通過多年的管理,我局所管轄企業虧損面已由2005年的81%降至2007年的52%。從以上這些數據可以看出,無論是從收入規模還是從管理力度來看,我局對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的強度都在逐年加大。

        四、當前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目前,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中還有許多深層次的問題,比如企業長虧不倒,稅前扣除審核不嚴、不規范,管理人員素質不高等問題,有些問題還很嚴重,影響了申報征收收質量的進一步提高。根據近幾年企業所得稅日常管理和匯算清繳掌握的情況來看,這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同時這也是貫徹落實新企業所得稅法所面臨的問題。

        (一)所得稅管理缺乏科學性。目前,國稅部門管理企業所得稅在方式上還存在一定不足,管理手段比較落后。

        (二)企業財務管理不規范。第一,財務制度執行不嚴,不能按照財務制度的規定處理有關會計事項。第二,對企業財務人員管理不規范。第三,一些企業對所得稅政策掌握不全,界限劃分不清,不能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正確核算各項收入和費用,這些問題的存在,從根本上制約了所得稅工作的順利開展。

        (三)新辦企業管理難。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第一,征收方式確定難。第二,應稅所得率核定難。在核定征收所得稅的方式下,雖然在應稅所得率的設置上,體現出稅負從高的原則。第三,新辦非增值稅納稅企業管理難。近年來我們國稅機關主要從事增值稅納稅人管理,而對由地稅部門管理的企業幾乎很少涉及。

        (四)監管企業管理難度較大。對財務由上級企業統一核算、所得稅統一繳納的匯總納稅成員企業,稅法規定由成員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實行監管,這樣的機制存在幾個問題難以解決。

        (五)所得稅納稅評估應用質量不高。一是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指標體系還不完善。現行的納稅評估體系是確定行業內平均值,實際上是企業實納稅標準的一種假設,企業被測算的指標只要處于正常值的合理變動幅度內,就被認為已真實申報。

        (六)部門協調機制不健全。這個問題在戶籍管理中表現尤為明顯,有些業戶在地稅辦理稅務登記后不在國稅辦證(如餐飲行業),有些業戶認為只在地稅交營業稅不需要在國稅辦證。國、地間缺乏應有的溝通,信息不能共享,或對政策理解不一,對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所得稅分享體制改革后稅收征管范圍的通知》理解不透,不能準確地劃分各自真正屬于自己的管轄范圍,從而形成征管“真空”。

        (七)干部業務水平參差不齊。國地稅機構分設后,只有少部分企業的所得稅屬于國稅部門管理,接觸企業所得稅的只有少數幾個人,大部分干部對此業務已有所生疏,干部業務水平的參差不齊,成了一個制約管理質量提高的瓶頸。

        五、對上述問題成因的剖析

        上述問題的存在,究其原因,既有主觀因素,也有客觀因素,既有體制和機制不健全的問題,也有思想和認識不高的問題,綜合起來,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企業納稅意識淡薄。目前很多企業特別是新辦企業都屬于股份制、私有制企業,企業老板把追求利潤的最大化作為企業的第一目標,依法納稅的意識較差,法律觀念淡薄。

        (二)依法治稅思想不強。由于企業所得稅政策性強、范圍大、工作涉及面廣、操作復雜,與納稅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很難統一人們的行為規范;加上傳統治稅理念一時還在人們的頭腦中根深蒂固,權大于法的人治觀念仍有一定的市埸。

        (三)查處打擊力度不夠。稅務機關對流轉稅的管理已經上了一個層次,對流轉稅特別是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違法行為的查處打擊力度十分強硬,而在企業所得稅方面,由于受人員短缺、經費有限、精力不夠、專業知識不足等條件限制,使得企業所得稅稅務犯罪案件立案難、查處難、結案難、執行難的現狀難以克服,稅收管理員在管理中發現企業有違法違章行為、有偷逃稅嫌疑的情況,往往也只是提出整改意見,沒有進行查處,致使有的企業得寸進尺,沒有受到教育,從而嚴重地影響了稅收剛性發揮。另外,對非居民納稅人沒有建立完整的“情報交換機構”與專業性的“反避稅組織”,而使非居民納稅人游離于“法”外。

        六、新稅法框架下強化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對策與建議

        今年,新企業所得稅法統一了內、外資企業的稅收政策,從目前實際情況看,“兩法合并”對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存在較大影響,如何全面加強新形勢下企業所得稅的征管是擺在我們面前的新課題,筆者認為:

        (一)要通過政策宣傳和輔導提升企業辦稅能力。宣傳好稅收相關政策,使之正確地貫徹到每一個納稅人,是稅務機關的應盡之責。針對企業大多數會計核算人員和管理人員對所得稅政策缺乏了解,嚴重制約著所得稅的規范管理的現狀,應通過多種形式,廣泛、深入的宣傳稅收法規,使納稅人了解企業所得稅政策法規的各項具體規定,特別是稅前扣除項目的范圍和標準、涉及納稅調整的稅收政策、稅法與會計制度存在差異時如何辦理納稅申報等。

        (二)要通過做好日常工作來加強所得稅征管。針對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不到位的問題,國稅機關必須從加強日管、搞好執法監督等方面入手。

        (三)要通過強化納稅評估來提高所得稅申報質量。一是建議將所得稅評估與增值稅評估結合起來,提高評估對象的準確性。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是國稅機關征管的兩個主體稅種,作為兩個不同的稅種,當然各有自身的特點,但就對二者稅基的分析來看,兩者具有較強的關聯性。銷售收入既是增值稅的征稅對象,也是所得稅的征稅對象;企業購進的貨物既是增值稅計算進項稅額的依據,也是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重要內容,增值稅的查補往往也意味著應納稅所得額的調增,這就要求我們把所得稅基與增值稅基的評估分析結合起來。(四)要通過加強戶籍管理來做好分類管理。首先,摸清納稅人底數是所得稅征管工作的基礎和前提。如對房地產業、服務業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征管,由于營業稅由地稅部門征管,國稅部門對其所得稅管理的重視程度不夠,僅滿足于這些企業的按期申報,對其申報的準確性缺乏必要的監控,甚至有部分企業開業很久,依然沒有納入正常的稅務管理。對此,稅收管理員應進一步加強巡查和調查,核實所得稅納稅人稅務登記事項的真實性;及時掌握納稅人合并、分立、破產等信息,了解納稅人外出經營、注銷、停業等情況,掌握納稅人戶籍變化的其它情況;調查核實納稅人納稅申報事項和其它核定、認定事項的真實性;了解掌握納稅人生產經營、財務核算的基本情況,對當年或當期申報的涉稅信息重點進行分析、評價,并與同行業、同規模企業的納稅情況進行比對分析,以此提高企業所得稅征管質量和效率。其次,要根據掌握的情況及時調整征管手段,進一步做好所得稅納稅人分類管理工作。

        (五)要通過加強所得稅匯繳改革來提高匯繳質量。匯算清繳工作是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重要環節,從某種意義上講,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搞好了,才有可能將所得稅管好。針對企業所得稅匯繳業務復雜、辦稅人員業務素質不高的現狀,當前急需從改進匯繳方式入手,切實強化所得稅匯繳管理。

        (六)要通過健全機制來加強對匯總納稅企業的監管。要搞好對監管企業的管理,在目前的管理體制下,應加強采取多方面的措施。

        (七)要通過培訓、自學等途徑提升稅務人員的業務水平。目前,隨著所得稅征管力度的加大,納稅人采取的偷逃稅手段越來越隱蔽,一些稅務人員的業務水平已經跟不上所得稅稅收管理工作的要求,提高稅務人員的業務水平已是迫在眉睫。

        (八)要依托信息化來加強所得稅管理的規范化建設。在現代技術條件背景下,企業所得稅的規范化管理已離不開信息化,將現代科學技術引入企業所得稅管理是加強規范化管理的必由之路。當前,各級稅務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都相繼開發了一些所得稅管理軟件,這些軟件各有所長,但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九)要通過建立征管協調組織來加強部門間溝通協調。針對工作中存在的交叉和不統一問題,國稅和地稅要建立征管協調例會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共同研究所得稅征管范圍界定、政策執行及稅基管理等問題,以溝通配合,交流有關情況,及時解決存在的分歧。對按規定劃分的征管范圍,國、地稅不得爭搶或推諉。

        結束語

        企業所得稅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調節國家、企業、個人三者利益關系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企業所得稅涉及面廣、政策性強、計算過程復雜,是一項管理難度較大的工作,加上今年又是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的第一年,在貫徹落實新企業所得稅的過程中,正面臨許多新的問題需要解決。所以,我們應該找出問題所在并想出對策來予以解決。

        參考文獻

        第5篇:企業所得稅征稅管理范文

        企業所得稅是我國現行稅制結構中的一個重要稅種,充分發揮企業所得稅的調節和監督作用,對于促進各類經濟發展,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具有重要意義。逐步規范稅務機關執法行為、強化企業所得稅征管,堵塞漏洞、促進所得稅收入的增長已成為當前企業所得稅工作的重點內容。

        二、所得稅征管過程中薄弱環節和存在問題

        1.由于企業財務人員業務水平參次不齊,不少企業對企業所得稅政策不夠熟悉。 

        由于所得稅計算復雜、政策性較強,不少企業的財務人員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的基本規定、扣除依據、扣除比率等掌握不夠全面、準確,部分企業出現了超標準提取列支費用、超年度攤銷費用、把有標準控制的費用列到沒有標準控制的費用里、有享受減免稅的企業擅自胡亂調整納稅申報等問題,這些問題不僅影響了稅收政策的正確貫徹執行和企業財務核算的真實性,同時也增加了納稅人的納稅成本和稅務機關的征稅成本。同時有部分企業對新的《企業會計制度》也是一知半解,大多數企業會計知道一些大致內容,但也只是比較淺顯一部分,多數掌握不夠準確,有的甚至不知道。應當說,納稅人對所得稅相關政策的了解不全面、不準確與稅務機關稅法宣傳深度不夠不無關系,當前的稅法宣傳形式單一,方法簡單,或只重形式,不重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納稅人準確了解和經常性了解稅法的難度。 

        2.由于對企業所得稅的管理缺乏科學性,部分地稅機關在執行政策時并不到位。 

        目前,地稅部門管理企業所得稅在方式上還存在一定不足,管理手段比較落后。主要表現在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各個環節:一是對納稅人申報表的審核手段落后。多年來,對所得稅申報表的審核全部依靠人工進行。

        以我局為例,對所得稅申報表的審核一直沿襲納稅人每季按時申報,征收人員按申報數據打印繳款書這一模式,稅務人員對申報表的審核絕大多數是就表審表,只要邏輯關系正確就認定企業申報沒有問題,且審核一直以人工方式進行,沒有進行實質性的深入研究;二是管理環節中對所得稅檢查方式落后,沒有針對性。管理人員進行專項檢查時,檢查對象的選擇也主要依靠人工進行,沒有科學的方法甄別納稅人當年或以前年度所得稅申報的真實性,從而造成部分企業仍沿用老的習慣作法,在所得稅征繳額度上討價還價,要求多支一點,少調整一點,不罰或少罰一點,同時,極少數稅務人員甚至憑感情定稅,隨意性特別太,缺乏依法征管的嚴肅性。 

        3.由于企業所得稅業務培訓的力度不夠,不少稅干的業務素質不能完全適應工作需要。 

        一方面,干部的政策業務素質亟待提高。目前,在多數縣、市局,比較全面掌握所得稅政策、能熟練進行日常管理和稽查的干部,不到人員總數的8%,特別是比較年輕的干部,多數沒有接觸過所得稅業務,不能適應企業所得稅政策性強、具體規定多且變化快、與企業財務核算聯系緊密、納稅檢查內容多、工作量大等對干部的整體素質的要求。多數干部管理方法欠缺,經驗不足,對企業財務會計知識掌握不夠全面,一知半解。另一方面,企業所得稅業務培訓相對滯后,分稅制后,稅務機關和相關部門雖然舉辦了一些有關企業財務和所得稅方面知識的培訓,但由于企業所得稅稅制本身的復雜性和多變性,造成了對稅干的所得稅業務培訓相對不足,日常工作中常出現“個別政策規定連內行都看不明白”的現象,讓更多的稅務干部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會計制度和所得稅相關政策已是刻不容緩。 

        4.由于當前的監管機制尚不夠健全,稅務機關對監管企業的所得稅管理存有難度。 

        第6篇:企業所得稅征稅管理范文

        一、企業所得稅征管現狀與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所得稅管戶多,稅收管理員少,征管力量有待進一步加強。一方面,我局現有正常管戶近10000戶,其中所得稅納稅戶3300多戶,20__年一年新增所得稅管戶600多戶,增長了24.8%。另一方面,近年來我系統從人員到計算機設備征管資源配置一再向基層一線傾斜,目前一線直接從事稅源管理人員接近全系統稅務干部的三分之一,但隨著新注冊企業的快速增加,人均管戶逐年遞增,征管力量越來越被攤薄。

        二是所得稅政策性強,財務人員素質參差,辦稅能力有待進一步提高。一方面,所得稅核算形式多樣,計算過程復雜,優惠政策涉及面廣,政策執行審核審批手續繁瑣,從稅種認定、適用政策、預繳申報到匯算清繳,一系列辦稅事項特別是稅收制度與會計制度之間的差異和納稅調整,都對企業辦稅人員提出了較高的業務要求;另一方面,企業財務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對所得稅政策、尤其是稅前扣除項目的熟悉把握不全面,難免帶來企業會計制度執行和財務核算的不規范,一些中小企業不設專職財務人員,雇用的兼職會計通常按照雇主意愿做賬,現金交易、收入不入賬、費用亂列支等現象時有發生,不能準確核算成本費用,更不能準確計算申報應納所得稅額,也在一定程度上給所得稅征管帶來難度。

        三是所得稅稅基復雜,稅收執法風險較大,綜合治稅有待進一步加強。一方面,新所得稅法從產業、從區域、從企業規模等方面更多角度地細化了稅收優惠條目,較之舊法,新法及條例內容調整變化繁多,尤其是稅前扣除項目,有的保留,有的被取消,加大了所得稅計稅依據認定、審核難度。另一方面,國稅系統幾乎還沒有直接從事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專職人員,所得稅管理措施和手段還較單一,特別是相對于所得稅政策的復雜性,在對納稅人成本和費用的列支、對收入和利潤的核算方面時常表現得控管不力,處于一種被動局面,把不準征管的要害,管理經驗的不全面、不成熟,難免帶來執法風險和隱患。

        二、實施企業所得稅管理的主要措施及成效

        1、以信息化管理為依托,建立適應風險識別要求的風險信息情報管理機制,厘清所得稅稅基。一是建立企業所得稅管理電子臺賬,包括匯算清繳管理類、審批類、備案類、固定資產和技術改造等,重點關注企業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減免稅、待彌補虧損等事項,主要是結合新所得稅法及各項具體政策的出臺,將臺賬作為稅收管理員做好企業所得稅審批和取消審批后的后續管理的輔助工具,為新舊稅法的順利過渡和所得稅征管的無縫銜接夯實管理基礎。二是建立非貿易售付匯管理臺賬,按季與市外管局對接,將取得的付匯信息及時傳遞基層分局做好核查,建立源泉控管機制。20__年全市26戶企業扣繳預提所得稅375萬元,其中,國稅部門通過售付匯信息核查發現有問題戶4戶,補交預提所得稅170萬元。三是建立外資企業登記事項管理臺賬。做好企業股權變更、轉讓等事項的巡查跟蹤,巡查中發現某公司以前年度外方股東之間股權轉讓涉及未交預提所得稅,督促企業補交了以前年度預提所得稅137萬元,并按規定加收滯納金26.1萬元。

        2、以專業化管理為方向,借鑒風險管理理念強化分類管理,提高所得稅管理效率。制訂分類管理辦法。調查摸清全市所得稅稅源分布狀況,對全市重點稅源企業、一般稅源企業、核定征收企業、匯總納稅企業規范實施分類管理。一是加強重點稅源企業“一對一”管理。為重點企業提供“量身定制”的政策服務,按季做好重點企業稅源分析,20__年全市大企業入庫所得稅36888萬元,占當年企業所得稅入庫稅金總額的74.69%,凸顯了大企業的稅收高貢獻和稅源分類管理的高效率。二是做好中小企業行業管理。針對中小企業面廣量大特點,以行業管理為主線,著力于做好企業預繳申報數據與行業稅源狀況的審核比對,防止企業因管理缺位而造成申報的“虛虧實盈”,做好行業的集中整治。三是加強邊緣企業管!理。突出對零盈利企業、空掛戶、失蹤戶、非正常戶的清理,對微利企業能耗、物耗和銷售利潤等基礎信息的調查摸底管理。四是對涉外企業實行聯合稅務審計。加強國地稅征管聯動,聯合地稅開展外資企業稅務審計,20__年涉外稅務審計補稅53萬元,加收滯納金2.25萬元。

        3、以精細化管理為目標,借鑒風險管理方法 ,在匯繳中提升納稅遵從度。一是制訂匯算清繳風險目標管理規劃。對匯繳工作目標、階段重點、工作措施等事先做好決策安排,具體包括:實行匯繳審核工作底稿制度,實行匯繳數據分類分級審核,實施匯繳企業實地復查等,目的都是防止和杜絕匯繳工作走過場。二是做好風險識別和排序。主要是根據納稅人所得稅預繳申報數據,結合納稅人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排查所得稅征管中的風險點,風險特征包括:處于稅收優惠期最后一年且利潤增高的外資企業,連續幾年虧損卻仍在增加投資的企業,關聯企業,所得稅預繳年營業收入明顯低于增值稅申報收入的非增值稅納稅人中的核定征收企業等。三是制訂風險應對措施。根據不同的風險特征企業提出不同的處理意見。如:對全免期最后一年或減半期最后一年的外資企業,逐戶審核有否存在成本費用滯后支出,人為提高當年利潤等;對關聯企業,進一步細分內關聯和外關聯,對內關聯企業,重點審核有否利用征收方式的不同,將成本費用放在查賬征收企業,提高核定企業售價等方式避稅,對外關聯企業,重點審核有否利用兩頭在外,將利潤轉移至境外等方式避稅,等等。四是匯繳工作的開展,有力規范了所得稅稅源管理秩序,降低了所得稅管理風險,減少了稅款流失。

        4、以納稅服務為宗旨,加強風險應對策略選擇,服務企業發展取得明顯成效。在風險應對策略上,從偏重稅收執法向綜合配套運用稅法 宣傳、咨詢輔導等措施轉變。一是按月組織開展稅收政策宣傳和解讀,提高公眾對所得稅法的認知,召開行業座談會,宣講財產損失稅前扣除、技術開發費加計抵扣、國產設備投資抵免、備案管理等政策,排解企業在執行政策方面存在的問題,提高匯總納稅企業的納稅意識。二是組織新企業所得稅法和匯繳業務培訓輔導,提高辦稅人員業務水平。三是減少所得稅審批環節,清理壓縮資料的報送,推行所得稅網上申報。四是認真落實支持和促進國有企業改革、鼓勵投資和科技創新和下崗再就業等一系列所得稅優惠政策。

        三、進一步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幾點思考

        1、更新理念,全面引進風險管理。一是加大所得稅預繳申報分析做好風險識別。在日常稅源管理中,做好增值稅、所得稅“兩稅”聯動風險管理,及時掌握納稅人生產經營、資金周轉、財務核算、涉稅指標等動態變化情況,及所屬行業的市場情況、銷售利潤情況,建立財務和稅收風險指標參數體系,通過風險特征識別,盡早在預繳申報中完成風險排除和控制,盡可能地使實征稅收接近理論法定稅收,最大限度地減少稅收流失。二是強化納稅評估做好風險化解。設立納稅評估專門機構,配備業務水平較高的稅源管理人員,完善納稅評估集體評析制度,提高評估工作的科學性。評估人員對當期評估情況應及時作出科學評定并提出征管建議,對征管建議的落實情況進行督查。對納稅評估工作中發現的偷稅案件應及時移送稽查,以加大對違法行為的威懾力。充分利用匯繳采集的企業申報、財務數據,進行統計分析,加強對收入確認、成本結轉、費用列支等具體項目的評估,搭建行業評估指標體系及其峰值和評估模型,不斷降低執法風險。

        第7篇:企業所得稅征稅管理范文

        國務院辦公廳目前的《關于促進物流業健康發展政策措施的意見》要求,有關部門要抓緊完善物流企業營業稅差額納稅試點辦法,進一步擴大試點范圍,并在總結試點經驗、完善相關配套措施的基礎上全面推廣。要結合增值稅改革試點,盡快研究解決倉儲、配送和貨運等環節與運輸環節營業稅稅率不統一的問題。可預期的是,營業稅改革的重頭戲――物流業將先行提速,呼之欲出。

        稅務總局日前印發《大企業稅收服務和管理規程(試行)》。大企業稅收管理機構今后將轉向以納稅人需求和風險為導向,提供針對性的納稅服務。通過遵從引導、遵從管控和遵從應對,防范和控制稅務風險,提高稅法遵從度,降低稅收遵從成本。按照要求,稅務機關在出臺重大稅收政策和管理制度之前,應征求企業意見。稅務總局日前還公布了《稅收執法督察規則》征求意見稿。意見稿規定,實施稅收執法督察,應提前三日向被督察單位下發通知,告知督察的時間、內容、方式,需要準備的資料,配合工作的要求等。而要求“稅收執法督察通知應當在被督察單位進行公告”則另有一番味道。

        調整代開貨物運輸發票個人所得稅預征率

        自2011年9月1日起,對按規定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統一按開票金額的1.5%預征個人所得稅。年度終了后,查賬征稅的代開貨運發票個人所得稅納稅人,被預征的個人所得稅可以在匯算清繳時扣除;實行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被預征的個人所得稅,不得從已核定稅額中扣除。

        點評:被同時廢止的規定是“代開貨運發票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統一按開票金額的2.5%預征個人所得稅”。

        明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自2011年8月1日起,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巳將貨物移送對方并暫估銷售收入入賬,但既未取得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也未開具銷售發票的,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納稅人此前對發生上述情況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按本公告規定做納稅調整。

        點評:按照現行條例,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其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這就是說,貨物是否出庫(出廠)并非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要件。

        西部地區投資開發繼續享受稅收優惠

        自2011年1月1日起,對西部地區內資鼓勵類產業、外商投資鼓勵類產業及優勢產業的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在政策規定范圍內免征關稅。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西部地區2010年12月31日前新辦的、根據規定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的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企業,其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可以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

        點評:上述多為已在執行或即將到期的稅收政策,旨在持續“給力”。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日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

        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所得按20%稅率繳納個稅

        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為,從被投資企業或合作項目、被投資企業的其他投資者以及合作項目的經營合作人取得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均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為個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項合計數減去原實際出資額及相關稅費之后的余額。

        點評:上述政策涉及稅收中的“不予追溯原則”,但此前涉及的未處理事項依據該公告處理。

        調整個體商戶業主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

        自2011年9月1日起,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本人計征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統一確定為4.2萬元/年(3500元/月)。

        點評: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后,為公平稅負做相應調整。另外按照現行稅法,個體戶向其從業人員實際支付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投資者的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

        環氧大豆油、氫化植物油增值稅適用17%稅率

        環氧大豆油、氫化植物油不屬于食用植物油的征稅范圍,適用17%增值稅稅率。

        點評:我國目前對食用植物油按1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解讀

        今年7月27日,稅務總局《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2011年第45號公告,以下稱“45號公告”),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45號公告在規范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認定居民企業的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所得稅管理方面作了多項重要政策補充,在標準認定后續管理和登記注銷稅款清繳程序上也增添了不少新內容,涉及相關企業多項稅收優惠待遇適用情形。

        關于境外中資企業居民身份的認定形式,45號公告首次明確“采用企業自行判定提請稅務機關認定和稅務機關調查發現予以認定兩種”。境外中資企業應當根據經營和管理的實際情況,自行判定實際管理機構是否設立在中國境內,然后決定是否應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居民身份認定。當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境外中資企業符合有關規定但未申請成為中國居民企業的,可以對該境外中資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情況進行調查,提出初步認定意見,然后將據以做出初步認定的相關事實、認定理由和結果層報稅務總局確認。

        企業居民身份的認定對解決因雙重居民身份而引發的雙重征稅問題至關重要。按照《OECD范本》原則,當出現一家企業被多國有可能同時判定為稅收居民時,簽訂避免雙重征稅協定時,應將所得的征稅權給予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國”。換言之,、當國際間產生雙重居民企業認定糾紛時,“企業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是解決糾紛的關鍵標準。

        中國稅法規定,境外中資企業同時符合以下四項條件的,應判定其為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居民企業:企業負責實施日常生產經營管理運作的高層管理人員及其高層管理部門履行職責的場所主要位于中國境內;企業的財務決策和人事決策由位于中國境內的機構或人員決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國境內的機構或人員批準;企業的主要財產、會計賬簿、公司印章、董事會和股東會議紀要檔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國境內;企業1/2(含1/2)以上

        有投票權的董事或高層管理人員經常居住于中國境內。

        45號公告要求,稅務機關應當在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結束后兩個月內,判定其構成居民身份的條件是否發生實質性變化。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發生下列重大變化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規定層報稅務總局確定是否取消其居民身份:企業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變更為中國境外的;中方控股投資者轉讓企業股權,導致中資控股地位發生變化的。

        一旦經稅務總局認定,終止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居民身份的,企業應當自被告知之日起停止履行中國居民企業的所得稅納稅和代扣代繳義務,同時停止享受中國居民企業稅收待遇。對于境外中資企業頻繁轉換企業身份,又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層報稅務總局核準后追回其已按居民企業享受的股息免稅待遇。企業發生終止生產經營或者居民身份變化情形的,應當自停止生產經營之曰或者稅務總局取消其居民企業之日起60日內,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所得稅匯算清繳。

        被稅務總局認定為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可享受中國居民企業相同的所得稅待遇。企業較看重的是,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對此45號公告提出了一個新要求: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取得上述所得,應當向相關支付方出具本企業的《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居民身份認定書》復印件,支付方憑上述復印件不予履行該所得的稅款扣繳義務。

        第8篇:企業所得稅征稅管理范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稅務登記管理辦法》、中國政府對外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含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的稅收安排,以下統稱稅收協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且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以及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企業。

        第三條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第二章稅源管理

        第四條扣繳義務人與非居民企業首次簽訂與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所得有關的業務合同或協議(以下簡稱合同)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第五條扣繳義務人每次與非居民企業簽訂與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所得有關的業務合同時,應當自簽訂合同(包括修改、補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內,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繳企業所得稅合同備案登記表》(見附件1)、合同復印件及相關資料。文本為外文的應同時附送中文譯本。

        股權轉讓交易雙方均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在依法變更稅務登記時,應將股權轉讓合同復印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第六條扣繳義務人應當設立代扣代繳稅款賬簿和合同資料檔案,準確記錄企業所得稅的扣繳情況,并接受稅務機關的檢查。

        第三章征收管理

        第七條扣繳義務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業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所得時,應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企業所得稅。

        本條所稱到期應支付的款項,是指支付人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應當計入相關成本、費用的應付款項。

        扣繳義務人每次代扣代繳稅款時,應當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以下簡稱扣繳表)及相關資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內繳入國庫。

        第八條扣繳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計算。

        扣繳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實際征收率

        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規定計算的下列應納稅所得額:

        (一)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不得扣除稅法規定之外的稅費支出。

        (二)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實際征收率是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稅率,或者稅收協定規定的更低的稅率。

        第九條扣繳義務人對外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為人民幣以外貨幣的,在申報扣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扣繳當日國家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條扣繳義務人與非居民企業簽訂與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所得有關的業務合同時,凡合同中約定由扣繳義務人負擔應納稅款的,應將非居民企業取得的不含稅所得換算為含稅所得后計算征稅。

        第十一條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相關稅收法規規定,給予非居民企業減免稅優惠的,應按相關稅收減免管理辦法和行政審批程序的規定辦理。對未經審批或者減免稅申請未得到批準之前,扣繳義務人發生支付款項的,應按規定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第十二條非居民企業可以適用的稅收協定與本辦法有不同規定的,可申請執行稅收協定規定;非居民企業未提出執行稅收協定規定申請的,按國內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非居民企業已按國內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征稅后,提出享受減免稅或稅收協定待遇申請的,主管稅務機關經審核確認應享受減免稅或稅收協定待遇的,對多繳納的稅款應依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退稅。

        第十四條因非居民企業拒絕代扣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應當暫停支付相當于非居民企業應納稅款的款項,并在1日之內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并報送書面情況說明。

        第十五條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非居民企業應于扣繳義務人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之日起7日內,到所得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股權轉讓交易雙方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業自行或委托人向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應協助稅務機關向非居民企業征繳稅款。

        扣繳義務人所在地與所得發生地不在一地的,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自確定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所得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發送《非居民企業稅務事項聯絡函》(見附件2),告知非居民企業的申報納稅事項。

        第十六條非居民企業依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在中國境內存在多處所得發生地,并選定其中之一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應向申報納稅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報告有關情況。申報納稅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在受理申報納稅后,應將非居民企業申報繳納所得稅情況書面通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和其他所得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

        第十七條非居民企業未依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由申報納稅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申報納稅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收集、查實該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其他收入項目及其支付人(以下簡稱其他支付人)的相關信息,并向其他支付人發出《稅務事項通知書》,從其他支付人應付的款項中,追繳該非居民企業的應納稅款和滯納金。

        其他支付人所在地與申報納稅所在地不在一地的,其他支付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給予配合和協助。

        第十八條對多次付款的合同項目,扣繳義務人應當在履行合同最后一次付款前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合同全部付款明細、前期扣繳表和完稅憑證等資料,辦理扣繳稅款清算手續。

        第四章后續管理

        第十九條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建立《扣繳企業所得稅管理臺賬》(見附件3),加強合同履行情況的跟蹤監管,及時了解合同簽約內容與實際履行中的動態變化,監控合同款項支付、代扣代繳稅款等情況。必要時應查核企業相關賬簿,掌握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轉讓財產收益等支付和列支情況,特別是未實際支付但已計入成本費用的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情況,有否漏扣企業所得稅問題。

        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備案合同資料、扣繳企業所得稅管理臺賬記錄、對外售付匯開具稅務證明等監管資料和已申報扣繳稅款情況,核對辦理稅款清算手續。

        第二十條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需要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的情況實施專項檢查,實施檢查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將檢查結果及時傳遞給同級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專項檢查可以采取國、地稅聯合檢查的方式。

        第二十一條稅務機關在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中,遇有需要向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獲取涉稅信息或告知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的稅收違法行為時,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國際稅收情報交換工作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70號)規定辦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四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所述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未依法變更稅務登記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扣繳義務人未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繳企業所得稅合同備案登記表》、合同復印件及相關資料的,未按規定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繳表的,未履行扣繳義務不繳或者少繳已扣稅款的、或者應扣未扣稅款的,非居民企業未按規定期限申報納稅的、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9篇:企業所得稅征稅管理范文

        我國1994年確立的企業所得稅體系,由企業所得稅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構成,十年來,我國國民經濟的經濟基礎、宏觀和微觀經濟形勢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企業(內、外資)組織機構、規模、類型、性質發生了改變,特別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目前企業所得稅制及征收管理等方面存在著與市場經濟不適應諸多問題,嚴重制約著稅收功能性作用的發揮,不利于企業發展,不利于發揮稅收杠桿對國民經濟的調節作用,企業所得稅征管機制存在的問題,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加以分析說明。

        (1)現行企業所得稅征管制度不規范,無法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現行企業所得稅制存在弊端,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稅法不統一,稅收優惠政策存在不平等性,內外資企業稅負不公平,所得稅政策具有多變性,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規定復雜,納稅調整繁雜,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界定不清晰,不同行業之間、不同區域之間、不同類型的企業之間,稅負差異比較大,無法真正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不符合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因此,必須進行改革,建立科學規范的企業所得稅管理制度。

        (2)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過多,不利于經濟結構、產業結構的調整,無法真正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太多,既有產業政策方面的,也有區域政策方面的;既有內資企業方面的,也有外資企業方面的;既有鼓勵投資優惠政策,也有抑制投資優惠政策,這種過多的稅收優惠政策,應進行必要的清理、調整、減并、取消。“稅收優惠政策不宜過多,其作用范圍應當加以明確限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收優惠政策永遠是一種輔的調節手段,其功能在于彌補市場機制的失靈和殘缺”否則,稅收優惠政策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一種手段,無法真正發揮稅收經濟杠桿作用,無法對國家經濟結構、產業結構進行調整。

        (3)稅收政策與會計政策的差異性,加大了企業所得稅的納稅調整的難度,不利于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和征收。由于稅收制度與會計制度存在著差異性,使得會計稅前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存在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必須把會計稅前利潤調整為應納稅所得額,調整的方法有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遞延法、負債法)。這就要求稅收征管人員要具備一定的會計專業知識和核算技能,或者會計人員要熟悉納稅申報業務,然而從實際運行情況來看,無論是企業還是稅務征收機關,具備這種復合型知識人才數量太少。事實上,會計政策與稅法政策差異性影響著征納雙方的主體利益。一方面“表現在稅務機關的稅收征收管理與稽查上,現在的稅務工作人員,不太熟悉新的會計準則、制度和政策,面對大量的政策差異項目,時常出現征管錯誤或稽查失誤,或者錯征、多征稅款,損害納稅人的利益”,另一方面“表現在企業財會人員的會計核算與納稅申報上,大多數的企業財會人員,或者能做到規范會計核算,但不能做到準確申報納稅,因而招致各種稅收處罰,導致企業經濟利益損失,或者為做到準確申報納稅而不在規范會計核算,導致會計信息失真”.

        (4)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方法單一、手段落后,專業管理人員知識老化,稅收征管信息化的程度不高,綜合管理基礎薄弱,漏征漏管現象依然存在。由于企業所得稅是一個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納稅調整項目多、計算復雜的稅種,所以要想全面提高企業所得稅的征管效能,確保所得稅的征收管理的質量和科學規范,必須擁有一定數量專業素質的所得稅管理人員及先進的征收管理理念和方法,要充分運用網絡技術、信息技術等稅收征管信息化手段和平臺,全面加強綜合征管基礎性建設工作,要加強稅收征管信息資源優化和配置,及時保持國稅、地稅、工商、金融、企業等部門的協調,以保持稅收征管的信息暢通。然而目前的情況是: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方法、手段落后,專業人員數量少,知識陳舊,征收管理的基礎性工作薄弱,原有的制度、規章、辦法等已不適應新形勢的客觀需求,稅收征管應用型軟件的開發和使用存在一定問題,不利于所得稅征管工作的科學、合理、規范、高效。

        (5)稅收成本較高,稅收征管效率較低,稅收資源結構的配置有待優化。現行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由于專業管理人員知識老化、業務不精、管理的方法手段落后、稅務機關機構設置不合理、部門職能交叉重疊、稅務工作效率低下、稅務經費使用效率不高、稅收資源得不到有效的配置等因素的影響,所以企業所得稅稅收成本較高,稅收征管效率較低,已嚴重影響稅收征管工作質量,必須切實采取各種措施,降低稅收征管成本,提高稅收征管效能,合理配置稅收資源結構。

        (6)企業所得稅稅源動態監控體系不完善,稅源信息不完整,不同程度存在稅收流失。由于現行企業所得稅稅源信息化管理的基礎工作不規范,不同類型企業規模、性質、組織結構、信譽等級存在差異性,企業同國稅、地稅、工商、金融等部門的協調不暢,稅務資源信息不共享,稅收征收方式的核定不科學,國稅、地稅征稅范圍劃分不清等原因,造成目前我國企業所得稅稅源監控不力,稅源信息不真實、不完善,直接影響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和征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著稅收流失現象,必須運用信息技術、網絡技術等先進的監控手段,對納稅人的開業、變更、停業歇業及生產經營的各種情況實行動態管理,以確保納稅人信息可靠、真實及納稅人戶籍管理規范化。

        2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改革對策

        (1)合并“兩稅”,構建新型的法人所得稅體系,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由于兩套所得稅制度在稅收政策的優惠、稅前扣除范圍標準及有關實務的具體處理方面,存在著差異,使得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的稅收負擔不同,內資企業的稅收負擔要高于外資企業,使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處于一種不公平的競爭環境中,不符合稅收的公平原則,必須合并“兩稅”,建立一種新型法人所得稅制度,這是企業所得稅改革的核心所在。“這不是名稱的簡單改變,而是科學界定納稅人的需要,這可以解決長期以來企業所得稅以‘企業’界定納稅人,法律依據不足,難以劃分清楚的問題,法人所得稅確定,以民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為依據,界定清晰,對法人征收所得稅,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納稅人,則用個人所得稅進行調節,這就便于建立法人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兩稅協調配合的所得稅稅制結構”。

        (2)調整稅收優惠政策。現行的內外資企業,在稅收優惠政策方面存著較大的差異。國家為吸引外資,促進我國經濟全面發展,在全面優惠的基礎上,又在區域性方面給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諸多的稅收優惠政策,而給內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較少,主要體現在產業政策優惠方面,而且不同行業、不同區域、不同類型的企業之間稅負差異性較大。這種稅收優惠政策的不平等性,直接導致內外資企業稅收負擔的不平等性,違背稅收的公平原則。隨著法人所得稅的構建,要對現有的內外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按照“取消、減并、傾斜、公平”的原則進行調整。首先取消、減并一些優惠政策,其次,為了鼓勵對國家基礎產業、重點行業、重點項目及重點區域進行投資,國家要制定傾斜性的稅收優惠政策。同時,“國家應實行產業政策為主,區域政策為輔,產業政策和區域政策相結合的優惠原則,對內外資企業實行基本相同的優惠待遇”。

        (3)法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整。由于內外資企業在確定應納稅所得額方面存在著:稅前扣除標準及范圍、資產的稅務處理方法、稅法與會計制度的規定等方面的差異性,所以現行的內外資企業所得額的計算既不規范,又存在一定的差異性,這必將引起內外資企業在稅收負擔上的不公平性,使內外資企業所提供的納稅信息方面不具有可比性,無法真實考核內外資企業的盈利水平和運營績效,也給國家稅收征管帶來了一定難度。內外資企業“兩稅”合并后,構建了統一的法人所得稅體系,必須按照我國宏觀經濟發展的形勢及世界所得稅改革的發展趨勢,及時調整法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構成及計算有關規定。

        (4)改進稅收征管的方法和手段,加強稅收征管的基礎性建設,降低稅收征管成本,優化稅收資源結構,提高稅收征管效率。

        1運用信息技術、網絡技術等高科技含量的征管手段和方法,構建稅收征管信息化平臺,提高稅收征管效能。根據新一輪稅制改革的總體要求及市場經濟的需要,要采用先進的稅收征管方法理念和手段,加強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的步伐。“要依托包含網絡硬件和基礎軟件的統一技術基礎平臺,逐步實現數據信息在總局和省局的兩級集中處理,使信息應用內容逐步覆蓋所有稅種、所有工作環節和部門,通過業務重組、優化和規范,逐步形成以征管業務為主,包括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和決策支持在內的四大子系統的應用軟件,要在信息技術的支持下,以業務流程為主線,梳理、整合、優化、規范征管業務流程,利用信息技術和其他技術對稅務機關的內部組織結構和業務運行方式進行重大或根本改造,使稅收征管更加科學、合理、嚴密、高效”。

        2優化稅收資源配置,降低稅收征管成本。目前,我國有些基層稅務分局(所),稅收征管支出與征收稅收收入的總量不成比例,征收成本較高,或者隨著CTAIS上線后,基層稅務局(所)業務量大幅度減少,造成人力、物力、財力巨大浪費,稅收資源配置不當,征管效率低下。適應新形勢的需要,要根據稅收征收環境和條件的變化,科學設置稅務征收機構,重新界定職責范圍,合理分流人員,使稅務機關的人力、物力、財力達到最優化的配置,建立和健全稅收征管的激勵機制、考評機制和約束機制,對稅務機關征管工作實行目標化管理,促使稅務資源達到最優化配置,降低稅收征管成本,提高稅收征管效率。

        3切實做好稅收征管的基礎性工作。建立和完善稅收征管的工作機制,統一、規范稅收征管工作的程序、辦法、職責、工作流程,完善工作績效的考評體系及考評量化指標內涵,合理界定稅收征收方式及征收范圍,以規范稅收征管的基礎性工作。這是提高稅收征管信息化程度,確保稅收征管工作效能的基礎和條件。

        (5)建立和完善稅源監控和納稅服務體系,提高征管水平,減少稅收流失。

        1健全和完善納稅服務體系,規范納稅服務工作行為,使稅收征管工作科學化、規范化。我國現行稅收服務體系不完善,納稅服務水平低,內容單一,信息化程度弱,納稅服務意識淡薄,已嚴重影響稅收征管質量和效能,不適應市場經濟條件對稅收征管服務體系的客觀要求,面對稅收征管新的信息環境和條件,必須重新健全和完善稅收服務體系,規范稅收服務工作行為。

        第一,“采取現代化的信息手段,提高服務的科技含量,在納稅手段上,推行多元化的申報方式,為納稅人提供多渠道的申報服務”。“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稅收信息網絡建設,真正實現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劃撥、稅務咨詢、政策查詢等業務的網絡化服務,真正實現稅收信息資源共享”。

        第二,“要完善稅收服務的考評機制,將稅收服務納入征管質量考核,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使納稅服務制度化、規范化,要加強對稅收服務考核和日常監控,量化服務管理,充分發揮和調動稅務人員優化稅收服務主觀能動性和創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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