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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普通法系國家還是大陸法系國家都沒有小產房法律問題處理方面的先例,因而使得我國在小產權房方面的法律問題處理上缺少一定的域外經驗可供借鑒[3]。同時加之我國法律學術研究與實踐本身在小產權房產生后對小產權房治理的法律研究也相對較少,使得小產權房在治理過程中所要面對的法律問題較多。我國《憲法》中規定集體土地使用權是可以轉讓的,而《土地管理法》卻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或者不得轉讓用于非農業方面的建設。這就使得小產權房處于法律效力層次方面的立法困境,即一方面《憲法》確認其所具有的合法性,而另一方面《土地管理法》卻認為其違法,《憲法》的法律效力是高于《土地管理法》的。同時,從我國現有的立法情況來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是農民集體,而如何對農民集體行使所有權進行具體的細化所存在的法律問題,導致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存在著名存實亡的境地,主要表現在這些地方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行使者實際上是村民委員會,而村委會很難確保其所代表的是農民集體的利益。居民在房價過高的背景下,買了小產權房以后,由于小產權房法律保護方面的缺少,使得法院在對小產權房買賣發生糾紛進行處理時就要面對司法方面的問題。這是因為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標的不僅僅只有房屋,通常還包括了宅基地使用權,而我國法律規定只有農民才能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權,這就使得法院通常會判決該買賣合同無效。但是,我國現行的《合同法》中所確定誠實信用原則等,又可以說明小產權房的買賣雙方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所做出來的真實意思表示,因而該房屋買賣合同是有效的。簡而言之,小產權房存在的法律問題的處理,需要結合我國現有法律規定的實際情況,以小產權房的情況為基礎靈活地應對[4]。
2基于經濟法層面的小產權房法律問題解決策略
從經濟法層面的小產權房法律問題的解決策略來看,主要是針對現有的情況,根據不同的實際情況采用不同的處理方法。2.1小產權房合同的處理在小產權房合同的處理上分為兩類,一類是非法的小產權房合同,這種指的是由于標的物本身違法,導致的該小產權房合同應自始無效,這類的小產權房合同所涉及的房屋本身應有行政機關,同時不應給予補償[5]。另一類小產權房,由于符合城市發展規劃的要求,并且房屋質量合規,在補辦各類手續以及補繳包括土地出讓金差價等各類費用的情況下轉化為合法的房屋所有權,可以參考現有的城鎮經濟適用房、限價房的現有政策進行處理,將這部分小產權房納入住房保障體系之中。2.2小產權房本身的處理對于不符合我國城市發展規劃的小產權房,同時還包括雖然符合城市發展規劃但是建筑質量不合格的小產權房應該堅決拆除[6]。由于拆除此類小產權房給購房人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由開發該類小產權房的村委會、出賣單位及違規審批單位以及購房人等共同承擔。2.3市場調控的優化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我國政府不但要讓我國的居民實現買得起房子的愿望,同時還應對房地產市場調控進行優化,只有這樣才能從小產權房產生的原因上入手,從根本上解決小產權房所面臨的法律問題。這就需要從市場的角度出發,根據小產權房所在區域的不同情況,采取不同方法來解決小產權房所面臨的法律問題,進而有針對性的解決問題。
3結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兩年多時間了,它的及時出臺有效地減少社會上一些普遍存在的無施工資質借用他人資質或超越資質承攬工程合同的非法行為,但對上述無施工資質借用他人資質或超越資質承攬工程合同的非法行為合同無效后如何處理雙方的后續問題時,上述解釋卻與《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相互矛盾,使得在實踐操作上卻有難處多多,現筆者結合在承辦案件過程中的案例作以下探討。
一.前期“莫名敗訴”基本案情
上海A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因廠房翻修需要,經介紹委托吳江B鋼結構廠(以下簡稱B廠)制作安裝廠房屋頂鋼結構,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B廠向A公司出具了江蘇省建設廳頒發的鋼結構安裝兩級資質證書,合同約定,在B廠結束工程后向A公司送達工程竣工驗收通知書和工程決算書15日內,如A公司不予答復的,應視為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確認工程決算金額。
但在B廠制作安裝鋼結構屋頂的過程中,A公司發現其施工質量有嚴重問題,遂停止支付工程款并要求B廠返工,但B廠依就我行我素并“按約”完工,此時正好離中國人傳統的春節還有一個月,A公司法定代表人因老家有事便提前放假回老家去了。在之后B廠在確認A公司已無人后,卻突然通過郵局EMS向A公司送達了工程竣工驗收通知書和工程決算書,A公司所在的經濟園區工作人員因與A公司法定代表人較熟便代收了下來,但因鄰近過年也沒打電話通知A公司也沒拆開看EMS,一直等春節正月十五后A公司法定代表人回滬后才將EMS交出。
就在A公司拆看EMS認為無所謂的時候,法院的開庭傳票不會就到了:原來B廠已到法院,認為其承攬的工程竣工驗收已合格,工程決算金額已經A公司確認,要求支付工程款X萬元。A公司還是不以為然,認為B廠的安裝質量不合格不應支付工程款,但法院還是采信了的B廠所主張的合同約定:在B廠結束工程后向A公司送達工程竣工驗收通知書和工程決算書15日內,如A公司不予答復的,應視為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確認工程決算金額,并支持了原告B廠的訴訟請求;A公司不服提出上訴,但二審以同樣的事實和法律依據維持原判。A公司感到不公正,通過介紹找到本律師,詢問追究B廠法律責任的有效辦法。
二.后期“轉敗為勝”有效訴訟
(一)。前期法院判決的分析
1.事實依據:在B廠結束工程后向A公司送達工程竣工驗收通知書和工程決算書15日內,如A公司不予答復的
2.法律依據:合同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0條規定,在B廠結束工程后向A公司送達工程竣工驗收通知書和工程決算書15日內,如A公司不予答復的,應視為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確認工程決算金額。
3.存在問題:事實上B廠的工程質量肯定是不合格,但法院生效判決卻已確認“工程已竣工驗收合格”的事實!
(二)。前期調查
筆者接受委托后,從A公司提供的B廠資質證書著手,發現其有一定的瑕疵,于是轉門赴江蘇省建設廳調查確認資質證書的真實性,結論卻另人大吃一驚:B廠資質證書系偽造!后又馬上去調查B廠的工商檔案,發現其只有生產/銷售鋼結構的經營范圍!
(三)。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相互矛盾
1.《民法通則》第61條和《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即使確認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承包人要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結合合同法相關規定,筆者給出了初步訴訟方案:通過依法申請法院確認雙方簽署的建設施工合同無效而達到拒付工程款的目的。
毋用質疑,從法的效力來講,《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要高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但按照《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規定,合同無效后發包方不但不用支付工程余款,連已支付的工程款也可要求承包方返還;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承包人要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上述規定明顯相互矛盾: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A公司只好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處-支付全部工程款,而按照《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規定,B廠卻是分文未得。一個國家的法律,同樣的事實規定不同導致的結果卻是截然相反?那到底應該如何處理呢?
(四)。可行性訴訟方案的確認實施和法院判決
盡管從法的效力來講,《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要高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但由于中國法制建設的國情決定了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判決所依據的主要法律依據明顯側重最高院的司法解釋的事實,筆者根據國情和結合司法實踐,合理避開了上述法律規定的相互矛盾,從委托人的最終目的(不付工程款給對方)出發,確認了以下訴訟方案:
1.依法申請法院對B廠承建的屋頂鋼結構質量進行質量鑒定以確認其不合格;
2.依法判令被告B廠承擔經司法評估對B廠承建的屋頂鋼結構質量不合格后返修費用;
法院根據A公司的申請委托相關機構對B廠承建的屋頂鋼結構質量進行了質量司法鑒定,確認其質量不合格,結果被告B廠需承擔的對B廠承建的屋頂鋼結構質量不合格后返修費用遠遠超過合同規定的總結算工程款,A公司可謂揚眉吐氣,達到了教訓B廠的目的,真是爭氣又爭財!
三.給雙方的合理建議
實踐中,根據筆者辦案經歷,除了如本案例中承包單位的上述惡意行為外,也有些發包單位為了減少建設費用,故意將工程發包給無施工資質借用他人資質或超越資質的單位承攬,更有甚者,利用對方無施工資質借用他人資質或超越資質的單位承攬工程合同無效的事實來惡意拖欠工程款,造成建筑市場的更加混亂無序和訴諍不斷,嚴重影響了正常的經濟秩序。為此筆者有以下合理建議:
一.如無施工資質借用他人資質或超越資質承攬工程后,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應保證施工質量,如實在不能保證但碰到發包方一定要求無資質施工的,可與發包方簽訂買賣合同(如只有生產和銷售許可而無施工資質的)和施工合同,這樣肯定能保證材料款的支付,避免因質量糾紛血本無歸!
2.應在合同中約定竣工驗收的“視為合格”條款或在工程完工后應及時要求發包方簽字蓋章確認合格。
3.返修后應立即請發包方予以合格確認以保證自己的工程款請求權。
二.如發包方有意或無意已將工程發包給無施工資質借用他人資質或超越資質的單位承攬,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養成要求承包方出具相關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并到發證機關核實的良好習慣。
2.發現質量問題馬上發書面通知并要求承包方確認以避免入合同約定竣工驗收的“視為合格”條款的圈套,并避免委托無施工資質單位進行修復。
3.如因施工資質承包人過錯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可依法要求其承擔返修費用等損失并可要求減少支付工程款。
4.必須確保自己在無效合同中沒有過錯,否則,也要根據過錯程度承擔自己損失和對方損失的部分,如交付的中間工程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手續不齊全的,提供的設計或材料設備有問題的,有意將工程發包給無施工資質借用他人資質或超越資質的單位承攬的等等。
一、引言
人工授精技術是比較常用額人類輔助生殖技術,這一技術在當前的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愈來愈大,為一些不能生育的父母孕育下一代提供了技術保證。但是在人工授精的一些法律知識層面還需要得到進一步的研究分析。
二、供精人工授精與人工授精的技術規范理論分析
(一)供精人工授精理論分析
供精人工授精也被稱為是異質人工授精,也就是通過第三人的實施的人工授精,從而達到讓女性懷孕的非自然生殖技術。這一技術和夫精人工授精就有著很大的差別,最為主要的還是提供的不是女性的丈夫,是其他人。這一生育的方式是將血緣關系外的供精者作為基礎的,這也是對傳統的生育思想的一種挑戰,所以在當前的社會當中引發了很大的反響[1]。我國在這一領域的發展相對比較晚,是在上世紀80年代才開始研究,但在短短的幾十年的時間內,我國在人工生育的技術上卻有著很大的進步,技術在當前已經相對比較成熟。在當前的法治社會的發展進程中,通過對供精人工授精的法律層面進行研究就有著實質性意義,對這一方面進行探究也是很有必要的。
(二)人工授精技術規范理論分析
關于人工授精的這一技術,在人類生殖工程領域當中是實施相對比較早的技術,這一技術的發展已經成為趨勢,對人工生殖技術進行規范也引起了專業醫師的重視。對技術規范就要從多個層面進行分析,將人工授精技術和優生的關系要能得到充分重視。從近些年人們在生育概念方面的轉變,一些不育的夫婦在對孩子進行領養的情況已經逐漸的減少,通過人工授精的技術應用的數量在不斷的增加,所以技術的應用和優生的問題就隨之而來。比較常見的就是沒有統一化的供精人工授精的標準,以及沒有對供精者實施遺傳學等,這樣在嬰兒的先天缺陷的風險發生率就會隨之增高[2]。還有是對留取的容器沒有進行嚴格的消毒,從而造成了的污染等,這些方面對小孩的腦部發育呆滯就會造成影響,這些都要有相應的法律以及制度進行制約才能得到有效的防治。
三、供精人工授精的相關法律問題探析
對供精人工授精的法律涉及到的比較廣泛,例如在沒有配偶的女性能否接受人工授精方面,供精人工授精是由于丈夫自身存在著特殊的原因造成不孕,或者是不適宜受孕的夫妻,最為常見的就是丈夫患有死精癥以及無精癥等,或者是有著不良的遺傳因素等,在這些情況下才進行實施的人工授精。而實際生活過程中,如果是沒有配偶的女性能不能實施人工授精呢?這就要對沒有配偶的情況進行詳細分析。
所謂的沒有配偶就有著幾種比較常見的情況,有的是未婚,有的是離婚,有的是喪偶。在這幾種情況中每個國家的態度都有著一定的差異,我國當前在這一方面還沒有針對性的立法,但從理論上進行探討中的觀點基本是一致的,都是人為沒有配偶實施人工授精的生育方式要禁止[3]。對這一觀點采取認同的主要原因有兩個,一個是對沒有配偶所生育的子女在利益上不能得到有效保證,由于孩子一出生就沒有父親,或者是可能永遠都會沒有父親,在社會上就多多少少會受到歧視,并且缺少父愛的孩子在心理成長過程中也是有著諸多不利的。還有一個是如果認同這一做法,那么就會造成單親家庭的數量不斷增長,所以這就造成了獨身女子現象的增加,從整體的分析來看,單親家庭是不健全的。
盡管如此,在當前我國的人口結構的發展情況來看,還要在供精人工授精的立法層面慎重斟酌,堅持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完善人口發展戰略,全面實施一對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政策,積極開展應對人口老齡化行動。這是繼2013年,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啟動實施“單獨二孩”政策之后的又一次人口政策調整[5]。隨著政策的進一步落實,在人口結構的調整以及相關的立法方面都會得到相應的改變,相信在供精人工授精層面的法律問題也要進行結合實際加以修完和完善,使之能夠和實際的社會發展情況相同步。
四、結語
總而言之,對當前我國的供精人工授精的相關法律問題,還要能夠結合具體的情況進行詳細的探究。在這一技術為不育癥夫婦或者是無配偶者能夠帶來福音的同時,也在傳統的價值觀上有著很大的挑戰,在法律上也會是一個更為嚴肅的探討話題。此次主要從供精人工授精的技術規范以及相應的法律問題層面進行了重點分析,希望能在此次的理論研究下有助于實際的發展。
【摘要】隨著網絡和電子商務的不斷發展,進一步催生了第三方支付行業。由于第三方支付屬于新興行業,進而導致原有的規章制度難以對其行為進行監管,使得第三方支付面臨眾多法律風險。基于此,文章通過分析第三方支付存在的法律問題和法律風險,同時提出第三方支付防范法律風險的具體措施,為第三方支付機構組織開展工作提供參考。
【關鍵詞】法律風險 風險與防范 第三方支付
隨著電子商務的不斷發展,第三方支付交易規模猛增,進而催生第三方支付機構,推動第三方支付行業的迅猛發展。然而,伴隨著金融支付行業的發展,引發一系列新的問題,進一步加劇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風險。
一、第三方支付存在的法律問題和法律風險
(1)法律問題
在社會生活中,由于第三方支付發展過快,導致相關的管理政策得不到完善,在金融創新中,導致第三方支付產生眾多法律問題,主要表現為:
①第三方支付平臺缺乏準確的法律地位。從實際運營情況來看,第三方支付平臺一方面需要為消費者提供支付服務,另一方面為電商提供相應的擔保,在這一過程中,吸收沉淀資金的行為在所難免。從服務性質的角度來說,第三方支付平臺所提供的這些服務,兼具了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屬性,從當前的情況來看,在未來的國際貿易往來中,第三方支付甚至替代信用證。從某種意義上說,第三方支付平臺提供的服務類別,是其他非金融機構不能比擬的。
②業務類型模糊。對于第三方支付來說,在設計初期,主要是借助特定的技術手段,在同一操作界面整合不同銀行的銀行卡,在一定程度上方便消費者利用銀行卡(不同銀行)進行支付,為網民消費節省時間和成本,簡化交易流程,同時降低商家的運營成本,以及銀行開發相關業務的成本。然而隨著技術的發展,第三方支付平臺逐漸為消費者設置虛擬賬戶,讓用戶儲存沉淀資金和預付資金,進而在一定程度上吸收到大量現金流,在此基礎上,第三方支付平臺逐漸衍生其他業務類型,使得第三方支付出現金融化的趨勢。
③未能解決沉淀資金的使用權問題。從所有權的角度來說,對于消費者的備付金,第三方支付機構并沒有相應的所有權,自身只是一個中介服務機構,其職責就是對該項資金進行保管,與消費者之間存在保管關系,從法律的角度來說,第三方支付機構無權使用該項資金,然而在實際運營過程中,該筆資金被眾多第三方支付機構挪作他用,例如投資、理財等。
(2)法律風險
①合同執行問題
在市場經濟環境下,隨著消費者對第三方支付依賴程度的不斷增強,第三方支付機構在提供服務之前,一般與消費者簽訂電子服務協議,在協議中進一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然而,在實際生活中,消費者只注重第三方支付服務,并沒有認真閱讀注冊登記前所簽訂的服務協議,在人們法律意識薄弱的大環境下,消費者即使閱讀了相應的服務協議,也不一定重視涉及自身權利、義務相關的內容,進而在一定程度上引發協議雙方承擔不平等的責任。
②非法集資問題
從法律關系的角度來說,第三方支付機構與消費之間是資金保管關系,按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在未經對方許可的情況下,保管人不得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相應的保管物。對于支付機構來說,作為保管人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將自身所保管的資金挪作他用,例如投資、保險等,其中最為常見的就是將沉淀資金用于投資理財,賺取收益,進而引發非法集資問題。
③不應得利問題
從實際情況來看,第三方支付機構掌握規模龐大的資金,并且這些資金具有較強的流動性,即便如此,第三方支付機構保管的備付金每天可以收取客觀的收益。雖然這部分利息的歸屬沒有明確,但是實際上由支付機構管理,甚至使用這部分利息,在這種情況下,第三方支付C構面臨不應得利的問題。對于這一問題,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消費者握有沉淀資金的所有權,相應的沉淀資金產生的利息應當歸消費者所有,對此,第三方機構應當將沉淀資金產生的利益退還給消費者。
④其他問題
在實施第三方支付時,互聯網是基礎,因此,第三方支付受技術因素的影響較為嚴重,當技術出現問題時,會引發一些法律問題,例如,第三方支付機構的職能部門會審核、保存在支付平臺注冊的個人信息,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數據庫遭到非法攻擊,就會造成用戶數據丟失、泄露用戶隱私等,進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泄露用戶隱私的問題。
二、第三方支付防范法律風險的具體措施
(1)完善法律法規
隨著時代的不斷發展,原有的法律法規在第三方支付方面,普遍失去了原有的效力。當前,除《電子簽名法》之外,其他部門的規章制度都是以征求意見稿的形式出現,對于第三方支付的持續發展,當前還沒有一個有效的法律依據。在這種情況下,需要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由于制定新的法律法規需要一個過程,對此,在新的法律法規面世前,需要對原有的法律法規進行完善,以此規范第三方支付行為,同時加快制定新的法律法規,為第三方支付提供法律依據。
(2)嚴格監管第三方支付機構
在市場經濟環境下,為了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第三方支付機構逐漸將業務觸角延伸到基金、保險等金融領域,其業務流程日趨復雜,在這種情況下,原有的監管方式早已不能對第三方支付進行監管,基于此,科學合理的監管才能確保第三方支付持續發展。對于第三方支付來說,由于業務復雜,所以需要采取分類監管的方式進行管理,進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監管的時效性。
三、結論
隨著時代的不斷發展,第三方支付已經成為人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為了確保支付的安全性,同時降低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風險,需要建立健全第三方支付法律制度體系,對第三方支付機構加強監管,進而最大限度規避法律風險,充分發揮第三方支付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作用,隨著第三方支付方式的不斷完善,其監管制度也將越來越健全。
參考文獻:
[1]吳亭原,盧陽,于洋.第三方支付平臺法律風險與防范――以PayPal模式為例[J].軟件工程師,2013-11-15.
關鍵詞:工程招投標;誠信義務;低價中標;法律問題
Abstract: in the bidding law "has been issued and implemented, China's construction market changeable, and constantly toward market normalization, standardization direction, a project legal person responsibility system, the bidding system,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system and contract management the four basic system as the core of the project management system step by step has been established up, construction project bidding entered the stage of according to law. This paper will be to our country of project bidding the obligation of good faith and low prices of the legal issues on some preliminary discussion.
Keywords: engineering bidding;obligation of good faith; Low quoted price; Legal issues
中圖分類號:TU723.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我國建筑工程招投標工作中關于誠信義務招投標低價中標的法律問題探討
依據我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其中明確規定,依法公開招投標的建筑工程項目應采用合理低價中標法。合理低價中標法的廣泛推行,既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也是促進我國施工企業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提高的有效保障措施。對于行業規范招投標行為、維護行業市場秩序、防范行業惡性競爭的保障也是具有相當好的實際效果的。但是,鑒于我國建筑市場行業競爭的激烈程度,部分投標企業為了能夠在發展大潮流中占得一線生存機會,不擇手段地壓低投標報價,這種現象造成諸多不合理的低價中標現象與不誠信問題,嚴重不符中標施工企業自身的經濟、技術水平,對于建筑市場的沖擊可想而知。如何針對工程招投標工作中德誠信義務問題與低價中標是否合理做出判斷以防范建筑行業惡性競爭,就應該從相關規定的法律法規與具體的操作程序入手,以下主要從法律法規方面進行探討分析。
我國建筑市場招投標工作的現狀是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報價法,大多數招投標的中標選擇是以最低報價為唯一抉擇標準,嚴重忽視了施工企業技術標準的重要作用,這種行為嚴重違背了國家制定相關招投標法的意愿。招投標工作的技術標主要是經過施工企業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向招標委員會提供展示相關技術的諸多指標及施工能力。技術標能否最大限度地為招投標工作提供實質性的選擇條件要求,這樣的情況主要取決于評標委員會專家成員的負責程度、誠信義務以及個人掌握相關的技術水平。
誠信是個老生常談的問題。對于我國建筑工程也是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主要組成部分之一,誠信義務必然會成為一項重要內容作為當今行業招投標工作的基本準則。但是,由于建筑行業“人口眾多,部門繁雜”,無論是準則還是法律,都會有人敢“越雷池一步”,當作誠信義務是空頭口號。這樣對于建筑工程招投標工作存在的誠信危機就需要具有針對性的措施辦法進行嚴格監控管制。我國建筑工程招投標工作體系中主要存在建設建設項目招標人(建設甲方或業主)、項目投標人(建設施工單位或乙方)、招標機構(中介機構)、造價編審委員會、監理單位、政府行政監督機構等。這些當事人如果存在一方或多方出現有失誠信義務的行為,都極有可能為共同建立的道德誠信金字塔造成整體全面地崩塌,招投標工作就會出現極度的不公平,諾守誠信的當事人必定會成為最終的“受害者”。對于有違誠信義務與合理低價中標的行為主要歸納如下:
(1)建設項目招標人有失誠信義務行為的表現為:建設項目立項審批過程暗箱操作故意在工程量上做文章,減少招標投資估算,以規避招標。不能及時提供或故意拖欠工程款,意愿投資企業墊款。將招標工程項目的分部分項工程進行分包代管進行招標。展開招標工作后,要求不合理的二次下浮,簽訂模棱兩可的陰陽中標合同。公開招標中建設項目招標人故意提高招標限制條件,對潛在投標企業進行排擠。工程完工結算,對施工企業提供工程款不夠及時或故意拖欠等情況;
(2)項目投標人有失誠信義務行為的表現為:項目投標企業在投標報名過程中進行一定范圍內的拉幫結派等私下違規活動以便搞圍標和掛靠。在投標過程中,幫派共同串標抬價以達到排擠其他投標企業的目的。在施工過程中,偷工減料,刻意以停止施工或減緩施工進度威脅設計變更。在竣工結算工程中,勾結造價編審委員會成員高估冒算。
(3)招標機構有失誠信義務行為的表現為:直接無視“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照顧個別項目招標人在意的投標企業。與投標企業勾結,暗箱操作中標。對不同投標企業各執一詞,執行標準帶有歧異性。
(4)造價編審委員會有失誠信義務行為的表現為:與項目招標人暗中勾結,故意壓低造價。與項目投標人共同串標刻意做高預算。
(5)監理單位有失誠信義務行為的表現為:對上敷衍,流于形式,對下工程量變更隨意簽證共同漁利。
(6)政府行政監督機構有失誠信義務行為的表現為:未嚴格按照規章制度辦事,容易對有聯系的當事人打感情分,執行獎懲標準嚴重不平衡,疏于對當事人的管理監督。
以上諸多方面問題的出現主要的原因皆在于各個當事人的法律意識淡薄與信用制度不健全的緣故,在實際的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中應重點從這兩方面進行大力監督與管理。
二、關于完善工程招投標誠信與法制體系建設的建議
工程項目招投標關于誠信義務與合理低價中標的問題應該貫穿與整個招投標活動的整個活動過程,要做到完善工程招投標誠信與法制體系的建設筆者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提出建議:
針對當事人工作誠信義務與法制觀念進行加強教育,能夠做到將誠信教育、法制教育同我國目前“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進行有機合理地結合,并貫徹落實,有效宣傳和廣泛應用;
針對參與招投標工作的當事人進行全方面的誠信記錄和法制考核,建立起一個各方互相牽制可循環的誠信義務考核機制體系;
(3)政府行政監督部門要組織各個當事人之間的協調工作,建立統一標準的獎懲制度,懲戒有失誠信義務的當事人,保護諾守誠信方的利益。
三、結束語根據理論與實際應用的經驗分析,最低價中標法是一種從理論上比較優越,實踐中比較可行的建筑工程招投標的方法,非常值得在全國范圍內大力推廣應用。在工程招投標實施過程中,以低價中標為原則,以工程擔保及誠信等級為保證,加強招投標技術標的評審工作,在未來的建筑工程招投標市場中,將制定更為健康、更符合中國目前國情的招投標法律法規,并最終向無標底的最低價中標法發展。它的應用必然會成為未來建筑工程招投標中十分重要的角色,必定會對整個社會產生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摘要:國有企業改制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清產核資、企業產權界定、資產評估和處置、企業員工身份置換等一系列事關民生的重大問題,但由于歷史、政策、體制、法制等方面的原因,導致國有企業改制中出現了一系列的法律問題,主要表現在:對改制企業進行的資產評估不規范,導致國有資產流失嚴重;企業改制過程中的產權交易不規范,缺乏公開透明度;企業改制工作缺乏制約機制,逃、漏、廢債現象依然嚴重;國企改制依據的主要是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政策性較強。這些問題的存在,已嚴重影響了國企改革的進程和成效。
關鍵詞:國有企業;改制;法律
企業改制不僅是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課題,同時也是當前國有企業擺脫困境,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一個重要途徑。反思近二十余年的國有企業改制歷程,我們承認改制給大部分的企業帶來了生機與活力,改制后的企業生產經營狀況趨向正常化、規范化。但在實際操作中,企業改制也暴露出一些亟待完善和規范的問題,本文擬對企業改制中存在的法律問題作些探討,在此基礎上提出作者的對策思考,以期對今后的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有所借鑒。
一、當前國有企業改制中存在的法律問題
當前,國企改制已進入了攻堅階段,國家國資委在2005年初就明確提出,將2005年確定為“國企改制的規范年”,這從另一個側面說明了:國企改制的過程中,不規范現象的嚴重性及普遍性,因此,國資委決心下大力氣進行規范。從近幾年的國企改革進程看,當前國企改制中還存在著諸多的法律問題,這些問題已成為改革深入發展的“瓶頸”,其解決的程度如何直接關系到國企改革的成敗與成效。
(一)對改制企業進行的資產評估不規范,導致國有資產流失嚴重
在企業改制過程中,有些企業聘請的資產評估機構沒有資質;或雖有資質但遷就被評估企業,進行高值低估;或只注重對房產、設備等固定資產的評估,而對企業的商標、專利、商號、名稱等無形資產沒有進行評估或評估不足。意圖從事改制企業經營的人往往從個人私利出發,將企業多年積累的無形資產,試圖從企業的資產總額中除去,以達到降低購買股權成本的目的,從而侵占國有資產,將國有資產據為己有。有的從事改制企業經營的人為達到自己的目的,往往投機鉆營,虛增債務或虛減資產,并通過拉關系、托人情等方式,盡量降低所評估的資產價值,最終導致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
(二)企業改制過程中產權交易不規范,缺乏公開透明度
國企改制必然導致國有產權的交易,產權交易是實現國企改制的有效途徑。但是,由于產權交易方面存在著產權轉讓主體模糊、產權交易的流程和規范不夠完善、產權交易市場化程度不高、缺乏流動性、沒有形成全國統一的產權交易市場、產權交易的價格形成沒有市場化等一系列問題,從而導致在企業改制過程中,企業的產權交易往往不進行公開招標和拍賣,黨委政府和主管部門多是采用行政手段,與意欲從事改制企業的經營者采取協商轉讓、零轉讓的方式,實現企業的改制;對于國有資產的出售法律雖有明文規定,必須經具有審批權的部門審批同意后方能出賣,但現實中有很多改制企業國有資產出售是未經批準擅自出售,這種程序嚴重違法、暗箱操作的行為,直接造成了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最終極大地損害了國家、集體和廣大職工的利益。
(三)企業改制工作缺乏制約機制,逃、漏、廢債現象依然嚴重
在企業改制過程中,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政府的體制改革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多頭并進,沒有統一的領導機構和監督機構,所進行的企業改制工作與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房地產、工商、稅務等政府主管、職能部門脫節,沒能形成聯動機制,致使這些主管、職能部門不能參與企業的改制工作。特別是對原企業的擔保債務尚未得到全部落實的情況下被強行注銷登記,新企業雖然接收了資產,但又不承擔責任,使債權長期得不到償還,債權實際被懸空,侵害了債權人的利益。此外,行政部門側重于地方利益的保護,對企業改制中低估、漏估國有資產、虛增債務的行為視而不見。更有甚者,政府也積極參與到企業改制中,絞盡腦汁幫助改制企業逃、廢債,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債權被人為懸空的情況尤為突出。
(四)由于國企改制政策性較強,改制依據的主要是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因此,人民法院審理企業改制案件中在適用法律方面還存在一定的困難。
盡管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月3日公布了《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但由于企業改制牽涉方方面面,僅有這樣一部法律文件,難以應對改制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如《規定》對漏債的承擔沒有規定,對于諸如評估報告不實,購買者是否承擔超出部分的債務;如何理順新、舊企業的關系,債務承擔主體資格等問題均沒有作出明確規定,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法院的辦案效果及辦案質量,也影響了企業改制的進程。
二、規范企業改制工作的對策
(一)制定和完善資產評估法律法規,建立規范的行業準則和標準
目前,我國尚無一部完善的有關資產評估方面的法律法規,1991年,國務院的《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是目前有關國有資產評估的最高法規,其他關于資產評估的規定,往往具有明顯的部門特征,不能全面調整和規范資產評估市場行為。因此,盡快制定一部完整系統的資產評估法律,就顯得尤其重要和必要。
(二)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監督機制,加強行政監管和行業協會監管工作的力度
對于改制企業中的國有資產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表政府對改制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統一管理,通過市場運作,增加產權交易市場透明度,最大限度地盤活國有資產,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確保企業改制的良性循環,切實維護國家、集體和廣大職工的利益。通過立法方面的完善,使企業改制獲得完善、清晰的法律支持,規范政府的行為,淡化政府在企業改制中的行政管理色彩,使其充分發揮監督、協調職能,由單一的管理職能向服務職能轉變,為企業改制工作創造良好的社會軟環境。
(三)嚴格規范國有資產出售行為,對未經批準擅自出售國有資產的行為,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國有資產的出售國家有明文規定,必須經具有審批權的部門審批同意后方可進行。但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改制企業未經批準就擅自出售國有資產,這一行為不僅程序嚴重違法,而且極易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滋生腐敗。對于此類違法現象,建議有關部門依法撤銷出售行為,責令有權出售部門,依照法律程序,重新出售國有資產;同時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監督與管理,盡快完善產權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規
中介機構在國有企業改制中發揮著價值判斷、價值實現等重要作用,中介機構的資質、工作態度如何?能否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處理委托事務,直接決定著企業改制工作的方向和成敗。實踐中,很多中介機構為了討好企業,能夠爭取到業務,不惜一切代價,公然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弄虛作假,損害債權人利益的現象時有發生。因此,為了避免產權交易糾紛的發生,促進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進一步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監督與管理,嚴格規范中介機構的行為,盡快完善產權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規就顯得尤為必要。
(五)積極發揮人民法院在企業改制中的作用,及時高質地審理好企業改制中出現的各類糾紛
在國企改制中,不可避免地發生諸如產權、債權糾紛等這樣或那樣的法律問題,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專門審判機關,要緊緊圍繞經濟工作中心和黨政工作難點、妥善審理好國有企業改制中的破產案件及改組、兼并、租賃、轉讓案件,充分發揮經濟審判的重要職能,切實保障國有企業改革的順利進行。
2003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為依法審理國有企業改制案件,穩妥推進企業體制改革,維護社會穩定,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但在司法實踐中,由于案件的特殊性及立法方面的滯后,導致在適用法律和對法條的理解上,仍有不明確的地方,應進一步加以明確和補充,主要表現在:
1.企業改制后原有債務的承擔問題
在國企改制過程中,未經債權人同意,擅自改變債務承擔主體的情況尤其突出。規定實行后,為審理此類案件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據。但在審判實踐中,仍存在以下問題:
(1)在出售國有企業中,該企業的行政主管部門未經債權人同意,承擔原企業全部債權債務的,該如何處理?
《規定》第6條、第12條、第24條等,分別規定了應承擔原企業債務的主體。但均未涉及由原國有企業的行政主管部門承擔債權債務的情況。在實踐中,該轉移的債務經債權人認可,而且約定的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的,確認該債權債務的轉移有效。債權人對該債務轉移不予認可的,有關法律的規定不明確。
(2)在出售國有企業中,當地政府向買受人承諾由政府承擔企業的債務,但未經債權人同意的,應如何處理?
2.國有企業改制后,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該如何履行
國有企業改制中,有關對原企業的改組、改造、分立、出售、兼并的規定,均未涉及原企業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應如何履行,因此在實際審判工作中,就存在著理解不統一,從而導致適用結果大相徑庭的情況發生,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法律運行的效果,破壞了法律應有的權威。
參考文獻:
[1]華洋,等.企業改制并購法律實務[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關鍵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合同;后果認定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理論概述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概念
建設工程合同在我國合同法中被定義為: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等三種合同。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又稱建筑安裝合同,是發包人(建設單位)和承包人(施工單位)為完成商定的建設工程,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性的判斷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第一,承包人未取得資質及超越資質;第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資質;第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第四,承包人非法轉包建設工程;第五,承包人違法分包建設工程。
二、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常見情況
(一)施工合同簽訂主體無施工資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凡是未取得相關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施工企業簽訂的施工合同為無效合同。
未取得施工資質證書的企業承攬工程是明顯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但在司法實踐中,有許多承包商具有施工資質證書,但如何判斷資質證書相應的施工承包范圍是否與實際承包經營范圍是一致的,這是個復雜的專業的問題,我國法律對這方面的分類規則非常詳細。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這可以看成是法律以禁止的形式對掛靠行為所作出的定義。
具體來說,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以被掛靠企業名義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無效:
1.具有從事建筑活動主體資格的個人或合伙組織以具備從事建筑活動資格的建筑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2.沒有資質的施工企業或資質等級低的建筑企業以資質等級高的建筑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包括掛靠企業以被掛靠建筑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進行投標,以被掛靠企業的名義組織施工等情形。
3.不具有工程總包資格的建筑企業以具有總包資格的建筑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4.聯營。建筑施工企業以聯營的名義聯合承包建設工程,如低資質或沒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與以高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簽訂聯營協議,聯合承攬工程。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中標無效的
《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規定了中標無效的情形:“招標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四)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工程簽訂的施工合同
所謂非法轉包是指,建筑商(總包人或承包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他人施工或分包后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并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行為。它可以分為兩種形式:一是全部工程轉給他人施工;二是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并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
(五)建設工程合同履行中的情更
合同在施工過程中,如果出現了重大情勢變更,是否可以對該條款認定為無效,是需要討論的問題。在目前建設工程施工領域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于合同價款,往往使用的固定價款合同。對工程價款包死都內容,發包方會要求工程承包方出具一份承諾書,聲明該合同價款包括了價差變化、工期包死等內容。
(六)“黑白合同”的效力認定
“黑白合同”又稱“陰陽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出于某種利益考慮,經過招投標的工程,發包人與承包人就同一建設工程簽訂了的兩份或兩份以上實質性內容存在差異的合同。其中一份是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俗稱為“白合同”,而另一份或者多份是與中標合同內容不一致的,發方承與承包方實際展行的合同或者補充協議,俗稱“黑合同”。
從目前的法律、行政法規看,沒有將備案與否作為合同有效要件的相關規定,備案體現的是國家對這類民事活動的干預和監督,為了有效監督這些項目的招投標的情況,所以備案與否并不影響到合同的效力問題,這只是政府的有效監管的手段。因此,判斷“黑”、“白”合同的效力應當從其內容是否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出發。
三、合同認定無效的法律后果分析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是工程建設中非常重要的內容。其涉及到的法律條文之多、法律關系最為復雜。在工程建設的司法實踐中,施工中發生的糾紛居多,并且在工程領域、法學界和司法實踐部門對許多問題都存在著不同的看法。
(一)民事責任
依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將意味著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關系不復存在,當事人不再享有和承擔原無效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不能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后果。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也不例外,但由于其標的的特殊性,其無效的處理與普通無效合同有著很大的差別,當事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也較普通無效合同情形復雜。
(二)行政責任
建設工程合同被確認無效后,除了承擔民事法律責任外,還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根據我國相關法律,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行政責任主要有:
1.責令改正。如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責令改正。
2.責令停業整頓。如承包方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3.降低資質等級。如承包方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非法分包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
4.吊銷資質證書。如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
5.罰款。罰款是最常用的行政處罰措施。如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當事人訂立無效建設工程合同的目的,無非就是追求經濟上的利益,通過罰款這種行政處罰,使其喪失獲得利益的可能性,從而遏制當事人簽訂無效建設工程合同追求額外利益的企圖。
(三)刑事責任
違法的建設工程合同的簽訂行為往往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是我國現有《刑法》中并沒有針對建設合同無效的刑事責任的相關罪名,因此只能借助于刑法上的應受懲罰性,并且通過《刑法》中的有關罪名來定罪量刑。由于建設工程合同的簽定和履行關乎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所以國家對其從法律上進行了一系列的強制性的規制,希望能夠減少因合同無效所導致的損失。
四、構建良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秩序
在建設工程這樣的活動中,參與建設活動的各方主體一般包括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材料供應商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等。很多主體具有天生的優勢性,始終處于強勢地位,他們的行為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建設工程質量的形成。這就要求對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行為加以限制,充分發揮公平責任的作用,以保護其他相對弱勢地位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免受侵害。
由于建設工程涉及的范圍較為廣泛,我國目前對工程建設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還不統一。一些部門規章是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產物,帶有濃重的計劃經濟的特點,與向市場經濟接軌和過度的基本要求和運行規則不相符合,已經落后于時代的發展。同時因建設工程無效引發了大量的民事訴訟,造成了社會成本的浪費。這既是一個經濟問題,也是一個社會問題,更是一個法律問題。
同一客體上產權與著作權權利重疊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工業產權與著作權競合,二是工業產權與著作權發生沖突或對抗。由此引發的如在此情況下法律對權利人應當提供怎樣的保護、權利人如何運用現行法律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等頗值得。
近幾年來,隨著人們知識產權意識的不斷提高,由同一客體上工業產權與著作權權利重疊引發的法律問題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這其中既有工業產權與著作權競合情況下,權利人尋求何種法律保護的迷惘,也有工業產權同著作權沖突引發的爭議,如《武松打虎圖》一案著作權人與商標權人的爭執、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有關漫畫“三毛”的著作權人與商標權人的糾紛等就頗具代表性。這在知識產權上提出了一個不容回避的問題:在工業產權與著作權重疊的情況下,法律對權利人應當提供怎樣的保護?權利人如何運用現行法律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本文試作探討,以期拋磚引玉。
一、工業產權與著作權的重疊
工業產權與著作權重疊,主要是指工業產權中的商標權、外觀設計專利權、 商業秘密權以及商號權與著作權在同一客體上的重合。它通常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工業產權與著作權競合,此時,只有一個權利人,權利客體既屬于著作權法上的作品,又依法產生了工業產權;二是工業產權與著作權發生沖突或對抗,此時,不同民事主體對同一知識產權客體分別享有工業產權和著作權。
商標權與著作權的重疊 商標權與著作權在我國的法律中又稱“商標專用權”,指注冊商標權人對其注冊商標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商標權的客體是注冊商標。我國法律規定,注冊商標可以由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構成。這樣,商標權客體與著作權客體中的文字作品、美術作品、攝影作品、設計圖等有重合,這為在同一客體上發生商標權和著作權兩種權利的重疊提供了可能。遵循著作權法的基本精神,用作商標的文字或者圖案只要具備獨創性,就可以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這樣,在同一客體上就發生了商標權與著作權的重疊。同一文字或者圖案產生著作權和商標權的程序不盡一致,用作商標的文字、圖案一旦創作完成(具有獨創性)即產生著作權,無需履行任何手續;而同一文字或者圖案要產生商標權,則必須在創作完成之后由商標局審查、公告、核準注冊方可取得。在同一客體上產生的著作權和商標權,可以為同一民事主體享有,亦可由不同民事主體分別享有。當兩種權利為同一民事主體享有時會引發這樣一個法律問題:這一客體是否受《著作權法》和《商標法》雙重保護?有學者主張,同一文字或者圖案只能受一種法律保護,著作權先于商標權產生,兩權又同屬知識產權的范疇,所以一旦該客體經商標局審查核準注冊為商標后,其著作權即不復存在。也有學者主張,兩權雖有重疊,但彼此在本質上獨立,誰也無法吸收另一方。當同一客體上的著作權與商標權分屬不同民事主體時,就勢必形成權利的沖突或對抗,《武松打虎圖》一案的復雜情節便是典型。
外觀設計專利權與著作權的重疊 專利法上的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上的新設計。它通過造型與圖案的結合、造型與色彩的結合、圖案與色彩的結合,構成對產品外型三維空間的造型設計或者二維平面設計。將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客體與著作權的客體進行比較,不難看出兩者亦有重合,即外觀設計往往同時又構成著作權客體中的美術作品。這就是說,用作申請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如果具備獨創性,從其創作完成時起就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權利人將此申請并經批準獲得外觀設計專利權后,它又成為專利權的客體。外觀設計專利權與著作權在同一客體上的重疊引發與上文所述商標權和著作權重疊同樣的法律問題:兩權為同一民事主體所掌握時能否受雙重法律保護,以及兩權為不同民事主體所掌握時的權利沖突。
商業秘密權與著作權的重疊 商業秘密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這里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政策、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等信息。對比商業秘密的信息內容與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種類不難看出,有些商業秘密可以構成著作權法上的作品。商業秘密中的產品設計圖、工程設計圖,如果具有獨創性即可構成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同樣,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中的產品設計、工程設計圖及其說明,如果具有實用性、秘密性、保密性,就可構成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商業秘密。總之,在商業秘密享有著作權的情況下發生商業秘密權與著作權的重疊。
將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中的著名標題、角色名稱等登記為的商號,也會發生兩權(商號權與著作權)在同一客體上的重疊[1]。
工業產權與著作權在同一客體上的重疊狀況在某些情況下會變得更為復雜。例如,著作權人將自己的美術作品既申請商標注冊,又申請獲得外觀設計專利,則權利人就成為著作權、商標權、外觀設計專利權三種權利的主體,法律對權利人應當給予何種程度的保護問題會變得更加突出。如果同一客體上的著作權、商標權、外觀設計專利權分屬多個不同民事主體,包括著作權人將同一作品授權多個民事主體分別作為不同種類商品或服務的商標進行注冊,此時,各權利人之間的權利沖突或對抗亦會變得更加復雜。
二、工業產權與著作權重疊引出的法律問題
在同一知識產權客體上發生工業產權與著作權的重疊,有兩個法律問題值得深入討論。首先,當同一客體上的工業產權和著作權為同一民事主體所掌握時,權利人能否可以同時受到工業產權法和著作權法的多重保護。如果只能適用一種法律,應當依據哪種法律主張權利;如果能夠受到多重法律保護,法律依據何在?在同一侵權案件中,權利人可否同時主張多種權利?其次,當同一客體上的工業產權和著作權為不同民事主體分別掌握時,一方面,經著作權人許可在其作品上取得的工業產權,如將著作權人的美術作品經許可申請獲準商標注冊或申請取得外觀設計專利權,是否會著作權人作品的著作權保護;另一方面,對于未經許可將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申請并獲得工業產權的,著作權人如何對抗已經生效并超過了法定異議期的工業產權。
首先討論第一個問題。
工業產權與著作權競合情況下,權利人可否受多重法律保護問題在各國相關法律中的規定不盡相同。英美法往往力圖從法律的層次上尋求一條工業產權與著作權的分界線。例如美國版權法只保護可以同物品的實用方面區別開來單獨存在的繪畫、刻印或者雕塑特征,將成分同實用成分不可分的實用藝術作品排斥在版權法保護之外,由工業產權法去保護。英國1988年版權法第52條中有這樣的規定:經著作權人許可,將藝術作品用于工業產權的,其保護期為25年,而不再是作者終生加死后70年。該25年的保護期滿,以任何種類物品之方式復制這種作品、為制作種類物品而實施的任何行為以及實施與如此制作的物品相關的任何行為,都不侵犯該作品的版權。大陸法系的很多國家則傾向于對工業產權和著作權競合情況下的權利人實行多重保護。如德國著作權法第2條明確規定,本法保護實用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與外觀設計保護不相互排斥。法國1992年著作權法第112條也規定,本法保護實用藝術作品。西班牙1987年著作權法第3條則明文規定,作者的權利與“作品可能具有的工業產權”是“相容”的。
2009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司法解釋》”)。它為人民法院正確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最新的法律依據。該項《司法解釋》已于2009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公布)和該項《司法解釋》為依據,結合銀行網點租賃中經常面臨的法律問題,分析銀行網點租賃中主要應關注的法律問題,為銀行業務實際操作人員從事網點租賃業務提供法律風險防范的借鑒依據。
關鍵詞:銀行;網點租賃;法律問題
中圖分類號:F421.37文獻標識碼:A
一、在網點租賃中,應首先確保租賃關系的有效成立
銀行在進行網點租賃、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租賃關系能否有效存續是從事網點租賃的關鍵,也是銀行作為承租人所應享有的權利能夠受到法律保護的必要條件。為確保租賃關系的有效成立,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一)出租人應當具備對外出租該租賃房屋的合法權利
出租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方具備對外出租該租賃房屋的合法權利:
1.出租人是租賃房屋的房屋所有權人。
出租人應當已經取得租賃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或者雖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但已經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并已進行備案登記,或者是租賃房屋所在工程的合法建造者。
2.出租人雖不是租賃房屋的房屋所有權人,但是事先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人的授權同意,有權代房屋所有權人對外出租房屋。
實際操作中,銀行常常遇到擬租賃房屋的所有權人將租賃房屋委托物業公司或第三方房屋中介機構進行房屋租賃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為確保訂立的租賃關系合法有效,銀行應當要求出租人提供房屋所有權人的書面授權委托書并要求其提供關于房屋所有權人同意該租賃關系的書面證明。
3.出租人是租賃房屋的承租人,并有權對外轉租該租賃房屋。
依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因此,經出租人的事先同意,承租人可以將租賃房屋轉租他人。在這種情況下,銀行應當要求出租人提供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其將房屋轉租予銀行的書面文件
(二)租賃房屋應當具備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出租條件
1.對于租賃房屋屬于在建工程的,銀行在簽署合同前應當向出租人核實確保租賃房屋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應確保租賃房屋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載明的各項規定。
對于已租賃房屋中存在出租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的情形的,建議要求出租人盡早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完善租賃房屋使之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各項規定,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2.建議銀行不租賃未經批準或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筑。
出租人就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筑,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因此,銀行若決定租賃,建議確保租賃房屋所在臨時建筑已經或盡早取得有關部門的批準同意,同時應確保租賃期限符合該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
3.應當確保租賃房屋未被他人合法占有。
銀行在進行網點租賃時,首先應核實該房屋是否正在被其他承租人合法占有使用,并應當確保本行與出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時,前租賃關系已經終止并且原承租人已經搬離租賃房屋。
在就同一房屋存在多份租賃合同,且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將依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1)已經合法占有租賃房屋的;
(2)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
(3)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4.除上述3點條件外,銀行網點租賃業務中,還會遇到一種情況,即銀行向剛剛建成的一手房房主承租租賃房屋。
此時,房屋雖已竣工驗收并由開發商交付房屋購買人(即出租人)占有使用,但租賃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即小產權證)的辦理還需要一段時間(北京地區通常1-2年)。在此種情況下,因租賃房屋的小產權證尚未辦理,出租人暫不是租賃房屋的所有權人,租賃房屋連同其所在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整體產權仍歸開發商所有,因此建議銀行在承租此類租賃房屋時,除與出租人簽訂租賃合同外,還要求開發商出具知曉并同意出租人對外出租該租賃房屋的書面聲明。
(三)租賃合同應進行登記備案,但建議不將登記備案作為租賃合同的生效前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4年7月5日公布)的規定,租賃合同當事人應當辦理租賃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
但是,租賃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不是房屋租賃合同生效的必然前提條件。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因此,當事人雙方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以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的,登記備案手續是合同的生效條件,否則,登記備案手續僅具有對外公示房屋租賃關系的效力。
因此,建議除出租人一方已履行主要義務(如房屋交付義務)而銀行已經接受出租人的交付的情形外,在房屋租賃合同中不約定以辦理租賃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作為合同的生效條件。
但考慮到房屋租賃的登記備案是政府對房屋租賃管理的要求,通過備案登記可以起到對外公示房屋租賃關系的效力,且是否已經辦理租賃房屋的登記備案手續是在“一房多租”情況下法院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的考慮因素之一,因此仍建議在租賃合同將登記備案約定為出租人的一項義務,并建議在簽訂租賃合同后及時辦理租賃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
以上是關于租賃關系效力應關注的法律問題。銀行在進行網點租賃時,應當首先確保租賃關系的合法有效性。租賃合同被法院認定無效后,出租人可以請求參照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要求承租人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
二、銀行接受二次轉租的房屋作為網點營業用房時,應注意的法律問題
所謂二次轉租,是指接受承租人的再次轉租,銀行作為次承租人與承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使用房屋的行為。在二次轉租中,房屋的出租人(即房屋產權人或其人)與承租人之間的房屋租賃關系和承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房屋租賃關系是兩個相對獨立的房屋租賃關系。
但由于次承租人的租賃行為是基于承租人與出租人間的租賃關系而產生的,故在二次轉租關系中銀行作為次承租人享有的與租賃房屋有關的權利義務關系都將受到原租賃關系的影響。具體包括:
(一)承租人對外進行轉租的,應當事先取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否則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從而導致轉租行為無效
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因此,銀行在接受轉租的租賃房屋時,應首先核實承租人的轉租行為是否已經取得出租人的同意。
(二)轉租的租賃關系的租賃期限應當在原租期之內,超過的無效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銀行在接受轉租的租賃房屋時,可以要求承租人和出租人協議延長原租期,使轉租關系的租期在原租賃關系的租期內。
(三)在轉租關系中,由承租人向次承租人履行出租人的各項權利義務,如維修保養義務、收取租金的權利等。
(四)還有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是,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時,次承租人請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以抗辯出租人合同解除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轉租合同無效的除外。
因此,若在銀行租賃的轉租房屋發生上述情況時,可以將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作為解決方式之一。
三、關注在租賃期間租賃房屋轉讓的法律問題
在租賃期間內,出租人轉讓租賃房屋的,承租人享有對房屋繼續承租的權利和對房屋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的權利。
(一)關于承租人的繼續承租權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因此,當出租人在租賃合同有效期內將租賃物的所有權轉讓給第三人時,租賃合同對新所有人繼續有效,設定在該租賃物上的租賃合同仍然,新所有人繼承原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并受該合同約束。但在下列情形的,原租賃合同對房屋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
1.出租人與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轉讓的,承租人與出租人間的租賃合同不對房屋受讓人具有約束力。
2.租賃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3.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在上述三種情形下,租賃房屋的所有權變動后,原租賃關系對租賃房屋的新所有權人不具有約束力。因此,銀行在網點租賃中,應在選擇租賃房屋和簽署租賃合同時,充分考慮上述情形發生的可能性,盡量避免租賃房屋出現上述情形而導致本行的租賃關系對房屋受讓人無效。
(二)關于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1.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但是,在下列情形下,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2)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
(3)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4)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并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5)出租人委托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應當在拍賣5日前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因此,在網點租賃中,銀行對租賃房屋享有的優先購買權一般將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在發生上述所列情形下,銀行將不再對租賃房屋享有優先購買權,但銀行仍可以向新受讓人主張繼續履行房屋租賃合同。
2.對于出租人與抵押權人協議折價、變賣租賃房屋償還債務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請求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無論是在租賃關系成立前設立的抵押權,還是在租賃關系成立后設立的抵押權,承租人都享有優先購買權。
但是,對于抵押權成立先于租賃關系的,在實現抵押權處置抵押物(即租賃房屋)時,享有優先購買權但未行使的,租賃關系將不對處置后的租賃房屋的受讓人有效。
3.在出租人侵犯了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后,承租人只得向出租人主張賠償,但不能主張新買賣關系無效。因此,銀行的優先購買權在受到侵害后,銀行應積極向出租人主張賠償。
四、在網點租賃中,租賃房屋的維修保養義務主體
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因此,維修保養義務是出租人應盡的義務,也是出租人的主要義務之一。但合同法賦予出租人、承租人雙方可以通過合同約定不由出租人履行租賃房屋的維修保養義務。為避免基于合同法的該等規定導致出租人免于承擔租賃房屋的維修義務,建議實際操作中:
(一)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出租人對租賃房屋的維修保養義務;
(二)在合同未作約定的情況下,依據合同法的規定,要求由出租人履行維修保養義務;
(三)避免在合同中約定由承租人承擔維修義務。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此種約定有效,其將導致出租人對租賃房屋維修保養義務的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