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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的性質
筆者認為,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的性質應由法律援助的性質決定。法律援助最初由宗教團體或慈善機構等基于道義或者良心為窮人提供法律幫助,再到律師自發地根據職業道德要求加入其中,最后由國家責任取代了個人責任。因此,法律援助發展史其實就是國家責任回歸史。通過法律援助,為公民提供訴諸法律、尋求救濟并獲得公正審判機會,被視為國家職能重要內容之一。由國家為弱勢群體提供免費法律幫助,這是現代法律援助制度一項標志性特征。許多國家通過立法明確獲得法律援助是公民一項法定權利,這也被《世界人權宣言》等聯合國有關文件所認可。因此,法律援質就是政府責任,這是包括民主制度確立、經濟水平提高、社會思潮影響與法律制度完善等多方面因素所決定的。《法律援助條例》第3條明確規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作為政府,承擔法律援助責任主要體現在設置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法律援助經費支持和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上。具體到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在我國主要集中在兩類群體上:一類是公職人員,包括法律援助機構人員和具有公職身份的律師、公證員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其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是應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另一類是非公職人員,主要是不具公職身份的社會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其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是應法律援助機構代表國家實施政府購買服務。法律服務是專業人員利用專門知識為當事人等提供的一種技能。作為非公職的法律服務人員,其提供法律服務是以預期獲得報酬為前提;而公民獲得法律服務,就如同獲得實物商品,也理應支付相應對價。這類法律服務應該遵循的是有償原則。而作為公職人員,承擔法律援助是職務行為,其提供法律服務就不應該遵循有償原則。因此,作為為法律援助承辦人員提供報酬的法律援助辦案補貼,其性質應根據提供人員的身份來決定,作為公職人員的辦案補貼,是法律援助人員的辦案費用支出補貼,只包括付出成本,不含智力服務費用;作為非公職人員的辦案補貼,是政府付給法律服務人員的服務薪酬,包括辦案費用支出和智力服務費用。認為法律援助辦案補貼不應包含智力服務費用的理由是:《法律援助條例》規定,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的標準參考法律援助機構辦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但是該規定并不排除智力服務費用。因此,對于非公職法律服務人員來說,其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是基于與政府之間的法律服務合同,應遵循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既然市場法律服務包含了智力服務費用,其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補貼也應包含智力服務費用。同時筆者認為,法律援助不應該是律師的義務。理由是:一是社會律師是平等參與市場競爭的主體,核心是等價有償。社會律師不屬于財政供養人員,他們是以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而獲取報酬,從而獲得自身的生存和發展。因此,作為民事主體,其行為具有一個本質特征——對價性,即以自己的勞動或服務在市場中進行等價交換,以換取勞動報酬③。就此而言,國家要求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履行法律援助義務是不適合的,超出了其作為市場主體應承擔的義務范疇。另外一種觀點認為,由律師承擔法律援助義務,是國家在目前人力、物力、財力等稀缺的情況下采取的一種權宜之舉,充分考慮到律師可以利用法律專業知識和技能為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服務,具有相對優勢④。目前,我國財力、物力和人力已今非昔比,已經具備了對法律援助義務重新合理分配的條件。二是責任義務不可轉移性。任何一個主體都不能任意轉移其應承擔的社會責任和義務。社會律師承擔法律援助義務,并非完全出自其自愿,因此出現律師法律援助積極性不高和法律援助案件質量不高的現象。三是以職業特性或職業倫理作為律師承擔法律援助的義務比較牽強。雖然律師的社會公共責任是律師安身立命的根本之一,不能放棄對社會公共責任的追求,但是不能以公共責任這一職業倫理而要求律師承擔過多社會責任,就像醫生沒有為窮人免費提供醫療的義務,教師沒有為貧困學生免費提供教育的義務。
二、法律援助辦案補貼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在司法實踐中,法律援助辦案補貼在制定標準、制定主體及發放方面均存在一些問題。
(一)辦案補貼標準整體偏低。從全國來看,2013年平均辦案補貼為479元/案⑤。筆者認為,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一是認為法律援助是律師義務。有些地方法律援助管理人員認為,既然《法律援助條例》明確規定法律援助是律師義務,因此,律師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應該是無償的,法律援助機構無須支付任何費用。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承擔法律援助責任的主體——國家,很大程度上只是扮演一個管理者、監督者的角色。結果導致一些承擔法律援助的律師或律師事務所敷衍了事。一些律師事務所委派執業年限較短、資歷較淺的律師從事刑事法律援助。他們在經驗、能力方面的欠缺決定了援助的質量不高。另一方面,即使律師愿意承擔法律援助義務,費用的嚴重不足也制約了律師的辦案質量。二是辦案補貼僅僅是辦案成本的補助。認為只須對案件承辦人員因為辦理案件所支付費用的補償,不包含承辦人員為之所付出的勞務和智力服務費用。即使是也僅僅考慮成本,按照最低標準計算。目前的律師管理體制,社會律師成為市場化競爭主體,不僅國家沒有為其支付任何工資和補貼,而且在執業中要向國家繳納稅收,同時,還要自行承擔各項費用。有些律師為了將自己“損失”最小化,只能盡量減少援助工作的步驟和時間,其結果只能是犧牲了援助案件的質量與效果。另外,還要承擔與其收益完全不對等的風險,導致一些律師不愿意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營利合法化的具體規范起源于天職的“職業”義務觀⑥。社會律師從事刑事法律援助需要時間、精力、物質、專業等成本的大量付出,沒有基本對價的回報,僅僅靠道德和責任的支撐,法律援助事業很難獲得長足發展。三是法律援助經費不足。從全國來看,2013年法律援助經費才16億⑦,人均不足1.3元。因此,法律援助經費仍然存在較大缺口。
(二)辦案補貼制定不規范。一是制定主體不規范。按照《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由各省司法廳和財政廳聯合制定。但在實際操作中,有的是由地市或者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制定辦案補貼標準,甚至有的由法律援助機構自行制定補貼標準。而有些司法行政部門由于經費緊張,就盡可能壓低辦案補貼標準。二是制定程序不規范。《法律援助條例》要求結合當地經濟水平,參考法律援助機構辦理法律援助成本確定補貼標準。但很多地方在制定辦案補貼標準時,并沒有認真核算當地法律援助機構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成本,僅僅是參考其他財力相當地區的補貼標準,或者在往年的基礎上適當提高。造成法律援助辦案補貼標準與辦案成本嚴重背離。三是調整不及時。有些地方的法律援助辦案補貼標準從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來就沒有調整過,因為地方財政核撥的法律援助經費也從來沒有調整過。
(三)辦案補貼支付不規范。一是發放不及時。辦案補貼不能及時足額發放已是公認的問題。根據司法部《法律援助辦案規程》的要求,承辦人員在結案時,法律援助機構應支付辦案補貼,但是實踐中,經常存在拖欠辦案補貼的現象。有的是因為經費緊張,等到財政經費到位后統一發放;也有的是法律援助管理人員圖方便,一定時間才統一發一次辦案補貼。二是法律援助機構人員不能領取補貼。工資改革以后,對發放津補貼進行了嚴格的限制,人事、審計部門認為法律援助辦案補貼也屬于津補貼,因此法律援助機構對公職承辦人員發放辦案補貼被認定為違規發放,輕則退款,重則黨紀、政紀處分。因此,公職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所產生的費用只能用票據報銷,但有部分費用無法獲取票據,如通訊費、餐費等,造成他們倒貼成本辦理案件。以致法律援助機構人員不愿辦理法律援助案件,而是將案件指派給社會律師或者基層法律服務人員辦理。由于律師資源主要集中在大城市,縣域律師較為匱乏,大量的法律援助案件只能由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承辦,導致法律援助案件質量不盡如人意。三是辦案補貼政策簡單僵化。目前采取低標準包干補貼的現象非常普遍,且常常不能及時兌現,四是發放審核標準缺失。辦案補貼的發放是基于法律援助案件承辦人提供了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但由于目前沒有一個可操作性的法律援助服務標準,審核人員要認定一項法律服務是否符合標準難度較大。結果只能是承辦人員按規定提交了案件卷宗,法律援助機構就必須支付辦案補貼。這也是造成部分法律援助案件質量不高的重要原因。
三、完善法律援助辦案補貼制度的對策
針對以上問題,建議從以下幾方面完善法律援助辦案補貼制度。
(一)確定法律援助國家責任。一是加快《法律援助法》立法進程。在《法律援助法》中明確法律援助的國家責任,采用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按照等價有償、公平競爭的原則,通過公開招標,吸引鼓勵社會律師積極參與到法律援助活動。以法律援助機構辦理同類法律援助案件的成本為依據,結合當地經濟狀況,適當確定律師智力服務費用,科學合理制定法律援助辦案補貼標準。二是完善法律援助經費保障制度。政府財政撥款是法律援助經費的主要來源,中央要明文各地建立起法律援助經費最低保障機制,即規定省、設區市、縣(市、區)三級法律援助機構經費保障標準,并形成自然增長制度,逐年提高法律援助保障水平。建立嚴格的監督機制,要求專款專用,并建立有效的監督和審計機制。同時,積極鼓勵社會捐贈,建立和完善社會捐贈法律援助經費補充渠道。將社團組織、行業協會的法律援助經費納入統一的法律援助經費體系,由政府法律援助機構統一支配,將分散的法律援助經費統一起來。允許和鼓勵設區市設立法律援助專項基金,鼓勵企業為法律援助基金捐款,并對捐款企業給予稅收優惠,拓寬社會捐資來源。
(二)完善公職法律援助律師制度。在現有法律援助機構人員的基礎上,建立一支素質高、業務精、戰斗力強的公職法律援助律師隊伍。一是明確公職法律援助律師職責。應包括:承擔法律咨詢;法律援助事項的審核;收集、反饋法律援助工作中的情況,針對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承辦法律援助案件。二是提高公職法律援助律師待遇,提高公職法律援助律師隊伍素質,從而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質量,增強法律援助服務能力。對于訴訟中的權利與義務,公職法律援助律師應當與一般律師相同。鑒于公職法律援助律師是國家工職人員,其行使的權利與承擔的義務應當具有自己的獨特性。三是明確公職法律援助律師辦案補貼。應當明確公職法律援助律師能夠領取辦案補貼,但由于公職法律援助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屬于職務行為,因此,辦案補貼只能是辦案支出成本的補償。考慮到有些成本很難用票據報銷,可以沿用之前采用的辦案成本包干制,由管理機關按照當地辦理法律援助的平均成本,確定辦案補貼標準。
(三)完善法律援助辦案補貼制定程序。一是規范制定主體。《法律援助條例》明確規定,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核定。也就是說地市和縣級財政部門、司法行政部門和法律援助機構是無權制定法律援助辦案補貼標準的。由省級司法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聯合制定標準,有助于提高標準的權威性和科學性,有利于標準的執行。二是建立科學的成本調查制度。《法律援助條例》明確規定,法律援助辦案補貼標準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參考法律援助機構辦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因此,在制定法律援助辦案補貼標準時,應該掌握不同地區的法律援助機構辦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為了確保數據的科學性和真實性,應當建立法律援助辦案成本調查制度,由辦案補貼制定機關定期委托統計調查機構進行統計,在此基礎上,科學制定法律援助辦案補貼標準。同時制定不同區域標準。由于辦案補貼標準由省司法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聯合制定,往往同一省域,經濟發展水平和辦案成本也是千差萬別,因此,應當科學劃分區域標準。三是定期調整。《法律援助條例》明確規定,法律援助辦案補貼標準可以根據需要調整。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辦案成本都是在不斷變化的,應定期對法律援助辦案補貼標準進行科學的調整,使其不斷適應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和辦案成本,以保持辦案補貼標準的科學性。
(四)加強法律援助質量控制。法律援助案件質量是法律援助制度成敗的關鍵,是法律援助制度的生命線。因此,建立完善的質量監控體系,加強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監督應是當前法律援助工作的重中之重。一要加強監管。完善法律援助質量標準體系、加強日常監督和開展集中質量檢查。二要強化監督。設立法律援助監督員,邀請部分受援人、社會團體、社會律師、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作為志愿者,對法律援助開展情況進行監督,提出建設性意見建議,對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過程進行監督。三要建立獎懲機制。建立投訴查處制度,法律援助機構對投訴進行認真查處,對查證屬實的,依照《法律援助條例》及相關規定進行懲處。建立案件質量獎懲體系,讓優秀案件承辦人員得到褒獎,對于不稱職的律師進行相應的懲處。四要建立民事賠償制度。從民法的角度來說,辯護律師的不稱職行為是一種失職行為。對于因這種失職行為造成的損害,被告有權主張民事損害賠償⑧。一方面是對受援人的損失進行彌補,另一方面也是對律師的一個懲戒,有助于督促辯護律師在參與法律援助活動中盡職盡責。
為認真做好我局學習實踐活動整改落實階段的各項工作,根據市委《關于開展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的實施意見》的要求,特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目標任務
圍繞“堅持科學發展,推進轉型創新,提升五金名城”總載體,突出“強化法律服務和法律保障,開拓創新推進科學發展”這一重點,在前段時間認真學習調研、深入分析檢查的基礎上,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廣大黨員干部,認真制定整改落實方案,加大整改力度,以改革創新的精神,努力解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突出問題、黨性黨風黨紀方面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積極穩妥地推進體制機制創新和制度建設,充分發揮司法行政職能作用,促進經濟社會保持平穩較快發展。
二、具體安排
整改落實階段從2009年7月中旬開始,至2009年8月底基本結束。重點抓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深化學習,不斷提高思想認識
認真組織“回頭看”,鞏固和拓展學習調研、分析檢查兩個階段取得的成果。繼續把深化學習、提高認識作為整改落實的一項重要內容,認真學習中央、省委和金華市委的一系列重要會議精神。客觀分析我局面臨的新問題新挑戰新任務,著力轉變不適應不符合科學發展觀的思想觀念,努力把科學發展觀內化為推動科學發展的正確思路和有力措施。繼續采取各種形式,廣泛聽取黨員、干部、群眾的意見建議,反復修改完善領導班子分析檢查報告,真正使之成為促進單位科學發展的指導性文件。
(二)認真梳理,制定整改落實方案
緊密結合實際,按照“四明確一公開”的要求,以分析檢查報告為依據,認真制定整改落實方案,使整改落實工作有章可循、群眾滿意度測評有據可依。
1、明確整改項目,做到突出重點。按照科學發展的要求,結合我局實際,把征求意見和分析檢查出來的問題,進行全面分析和歸類梳理,明確整改落實項目,突出整改落實項目的重點,充分體現特色。
2、明確整改目標,做到遠近結合。充分考慮需要解決問題的輕重緩急和難易程度,區別哪些問題具備了解決的條件,哪些通過努力能夠解決,哪些由于客觀條件限制暫時解決不了,分門別類地提出具體整改意見和時間、步驟。
3、明確整改措施,做到務實管用。對需要整改落實的問題,要逐項研究分析,提出解決問題的有效措施和具體辦法
4、明確整改責任,做到細化落實。建立整改落實責任制,把整改項目具體分解,由黨組負責人牽頭,分管領導和業務科室依據崗位職責分工進行包干,做到任務分解細化、責任落實到人、時限明確要求。
5、公布整改方案,做到公開承諾。采取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向黨員群眾公布整改落實方案,對重要事項作出公開承諾,將落實情況向黨員群眾通報,自覺接受監督。
(三)注重實效,不斷深化送服務活動
1、扎實開展“千村千顧問”活動。組織110名律師、法律工作者、公證員開展“千村千顧問”活動,簽訂法律顧問合同,義務為新農村建設提供法律服務。圍繞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強化為“三農”服務意識,為落實土地承包政策、土地征用補償安置、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等問題提供法律服務,做好農村改革的法律顧問和參謀。
2、繼續拓寬法律援助渠道,切實保護困難群眾的合法權益。健全和完善市、鎮(街、區)、村三級法律援助組織網絡,打造“一小時法律援助服務圈”,在712個行政村建立法律援助聯絡點,方便貧弱群體就近申請法律援助。
3、加大“送法下鄉”的工作力度,增強農民學法、懂法、用法的意識。利用特殊節假日,農村集市等時期開展與農民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的宣傳,推進農村民主法治建設。
(四)認真提煉,扎實抓好總結提高
在對整改落實階段工作進行小結的基礎上,要認真做好整個學習實踐活動的總結和群眾滿意度測評工作。總結要做到情況清楚、評價準確、分析透徹、特色鮮明,主要內容包括學習實踐活動的基本情況、經驗做法、主要成效、規律啟示和存在問題等五個方面。
三、有關要求
1、加強領導、落實責任。進一步強化責任意識,切實加強組織領導,高標準、嚴要求,把我局的整改落實工作抓緊、抓實、抓出成效。
2、突出重點、求真務實。堅持以求真務實作風解決突出問題,完善體制機制,區分輕重緩急和解決的難易程度,對于那些學習實踐活動期間可以解決的問題和體制機制,要抓緊解決;需要較長時間解決的,要做好解釋工作,建立解決問題的長效機制。
【關鍵詞】建筑企業;農民工;醫療保險;問題;措施
在社會主義和諧的今天,農民工作為我國的一個重要問題,需要加大農民工的保障力度。農民工作為城市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對于城市的發展和進程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為了更好的解決好三農問題,必須加強建筑企業農民工的醫療保險建設。
1.建筑企業農民工醫療保險現狀
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步伐加快,主要針對城鎮人口設計的醫保制度已經難以滿足進城務工農民、被征地農民日益突出的醫療保障需求;大量青壯年農民離開本鄉本土時間較長,未能參加新農合與農村的大病統籌;進城務工后,其所在單位或雇主又未能給他們繳納醫保費;加之自身參保意識不強;使進城農民工卻成了正規醫保制度安排的空白與遺漏人群,盡管各地積極探索了對農民工適用的醫保政策,然而參加各類正規醫保制度的比例依然很低,其合法的醫療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醫療風險也未能得到根本化解,引發了一些社會矛盾和糾紛,也引起了社會各方面的廣泛關注。
2.建筑企業農民工醫療保險存在的問題
2.1現行醫保制度設計的還有疏漏與缺失
現行的醫保制度,是按照就業與非就業人群及職業區分的城鎮職工、居民、新農合制度,從制度設計與政策規定看,似乎都能覆蓋農民工,然而現實卻是另外一回事。
2.2農民工處于流動狀態
有的僅利用農閑時間進城打工,頻繁往返于城市與農村之間;有的沒有確定合適的務工地點,穿梭于不同的省市之間;有的在某個城市尋找合適的工作,變換于不同的工種或職位之間。醫療保險屬地化管理及城鄉醫療保障制度脫節與農民工的流動性特征嚴重不相適應。①是社會保險基金區域統籌與農民工跨省流動的矛盾;②是城鄉醫保制度之間缺乏有效對接。農民工突破了農業人口與城鎮人口邊界明晰的二元對立模式,使人群結構出現了兼有兩者特點的新群體。而現行醫保制度實行的是城鎮與農村人口分割的城鄉雙軌制,其覆蓋對象的邊界清晰,二元化的醫保制度彼此獨立運行。使相當一部分農民工變成“三不管”的真空人群。另外,大病醫保待遇享受需積累較長年限,而農民工頻繁流動,基金轉移與報銷難以在地區之間實現銜接,農民工異地就醫報銷更是難題。
2.3大醫保政策措施不盡完善,執行欠力度
①“只保當期,不計參保年限”的政策,使農民工參保被城里人“另眼相看”為臨時措施;保當期更是忽略了農民工身份轉換及統籌城鄉醫保發展德文實踐;②醫保險種不夠完善,繳費標準不統一,待遇較低。農民工大病醫保只保門診大病和住院兩部分,不建個人賬戶,門診大病僅限定為惡性腫瘤放化療、重癥尿毒癥的血液透析(含腹膜透析)治療、腎移植手術后的抗排斥治療等。其險種的規定顯然與絕大多數農民工是青壯年,患大病幾率小,難以獲得制度報銷的好處;而經常性的小傷小病因不設個人賬戶,也難以得到報銷的實際大相徑庭;③醫保權益維護缺乏執行力度。目前多數地區出臺的農民工參保(住院)政策或辦法,雖都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其辦理參保,若未按期辦理并未足額繳費的,農民工可舉報,還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等規定。然而現實是一些企業主為了降低成本,不愿為其繳納醫保費。
3.建筑企業農民工醫療保險解決對策
3.1保障農民工醫療保險政策的可及性
3.1.1“保大病”和“保基本”相結合的制度設計
建議把農民工醫療保險覆蓋范圍從保大病擴展為既保住院服務又保門診服務,這樣才能提高其衛生服務的可及性,達到應有的制度效果。同時,為避免醫療資源浪費和避免基金的赤字風險,對于日常疾病規定一個起付線和年度封頂線,在起付線和封頂線之內的醫療費用按比例報銷,但起付線的標準不宜過高,避免農民工不能受益。“保大病”和“保基本”相結合的制度設計更能滿足農民工的實際需要,也便于未來與其他醫療保險制度的接軌。
3.1.2建立農民工老年醫保
設置農民工醫保最低繳費年限,延緩農民工的醫保關系。從社會公平與福利兼顧出發,農民工退休醫療保險也要與繳費年限掛鉤,權利與義務對等。
3.2完善農民工醫療保險籌資機制
3.2.1擴大基金來源渠道
農民工醫療保險費用的來源應該多元化,費用可以由用人單位、農民工個人及財政補貼共同負擔;運用稅收優惠政策激勵和支持用人單位為農民工繳納社會保險費。考慮到農民工的經濟條件,可以實行承包土地轉讓制度,將其轉讓收入全部或部分納入醫保基金,折算成一定年限的個人賬戶積累額;地區財政按照投保人數進行補貼,補貼的形式可以參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中央對地方的補貼形式,按照投保人數每年補貼一定數額。
3.2.2建立便于轉移的個人賬戶
個人賬戶的積累性和門診、自主購藥的支付功能,有利于促使農民工患病時及時到定點醫院和藥店進行門診治療和購藥。現行農民工醫療保險模式大都實行個人不繳費,不見個人賬戶,這種設計表面上為農民工節省了開支,實際上降低了醫療保險的制度效應。因此,建議建立農民工醫療保險個人賬戶。
3.2.3確定合理的繳費基數和繳費率
建議制定較低的繳費基數和費率,以確保按照低標準將農民工納入醫保,然后再逐步提高完善。在繳費基數上建議:改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按農民工在當地的平均收入水平征收;繳費費率上建議:在農民工參保初期確定較低的繳費水平,可考慮降為職工繳費水平的50%-60%;設置不同檔次的繳費標準,供負擔能力不同的農民工選擇,最終實現與城鎮職工的費率一致。
3.3完善農民工醫療保險制度的配套措施
3.3.1加快基本醫療保險信息系統建設
要實現城鄉不同人群不同醫療保險制度的轉移,必須要建立統一的醫療保險信息系統。
3.3.2繼續深化戶籍制度改革
新生代農民工將逐漸代替老一代農民工,要繼續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恢復戶籍的“治安管理和人口統計”這個最根本的功能,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
3.3.3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是保障公民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隨著外來務工人員的大量增加,涉及農民工工資、社會保障、事故傷害賠償等內容的案件日益增多,應將農民工納入法律援助對象范圍,建立和完善針對農民工的法律援助制,加強法律援助宣傳,增強農民工維權意識。
3.4進一步發揮商業保險在農民工醫療保險中的作用
作為醫療保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商業醫療保險在醫療保險建設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商業保險公司有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統,可以實現城鄉之間、不同統籌地區間醫療保險業務的連續對接、并且,商業健康保險可以實現全國范圍的理賠,具有明顯的時效性特征,適合流動性比較強的農民工。
可行的思路為:“政府主辦監督、保險公司承保、風險共擔、各負其責”的商業健康保險與社會醫療保險合作模式。社保機構與保險公司針對農民工醫療保險業務開展合作,就有關醫療保險的條款、費率、理賠等權利和義務簽訂合同。
4.結語
針對我國建筑企業農民工醫療保險的現狀及存在的一些問題,筆者結合相關國家的政策,提出了相關的解決措施,希望在實際中能真正落實開來。 [科]
【參考文獻】
[1]游春.農民工醫療保險的存在問題與解決途徑[J].市場掃描,2010(1).
關鍵詞:土地征用;補償制度;農村土地
一、目前我國農村土地征用的補償出現的問題
第一,征地補償法律體系不健全、法規依據不完善。我國尚無專門的《土地征用補償法》,土地征用由《憲法》和《土地管理法》來調整,但未規定應給予相應的補償,同時,與之相配套的法律規范對于補償制度的規定也缺乏可操作性。而且,土地征用補償標準不是按照國際通行依據的現行市價通過協商談判來確定,而是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第二,征地的貨幣補償值偏低。目前,我國被征地的農民所獲得的補償值普遍偏低,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補償標準與人們生活水平相比嚴重不對稱;二是補償標準與土地市場價相比差距很大。以溫州為例,一類地段征用水田土地補償費為2萬元/畝、安置補助費為3.6萬元畝,合計才5.6萬元/畝。按照文件規定的分配方法,土地補償費給村集體,安置補助費給農戶。根據溫州一類地段的平均人土比計算,每人分得的安置補助費才1.8萬元。然而溫州人均生活費支出為 1.2619萬元。也就是說,農民獲得的安置補助費只能維持1年半的生活開銷。另外,溫州現在的工業用地市場價格為100萬元/畝,征地補償價格不到土地市場價的5%。
第三,征地補償標準存在問題。根據現在實施的《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產值的6—10倍;安置補助費為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6倍,最高不得超過15倍;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這樣的征地補償標準主要存在以下兩方面的問題:(1)補償標準的范圍界定不科學。由于土地利用方式、種植制度、市場情況、區域差異等條件的不確定性,因農作物不同、物價波動、人為原因等等因素的影響,“平均年產值”很難科學、合理的確定,測算出來的補償標準并不能反映實際情況。(2)補償標準不全面。現行的征地補償標準中只涉及到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助費,這顯然是不全面的,其主要表現為三點:一是缺少拆分損失補償;二是缺少相鄰土地受損與殘留地補償;三是缺少土地預期發展價值補償。一塊土地作為一個整體,其價值是一定的,然而,在現行的土地征用過程中,土地經常是被分割征用或部分征用,這樣分割后剩余的土地由于利用效率的損失及不經濟的土地規模等原因,價值會趨于下降。同時,由于外部性的原因,被征用土地的新用途可能會對其相鄰土地的價值產生影響。除了這兩點之外,還有一項被忽視的重要補償是土地預期發展價值補償,這主要是指在未來農民改變土地的用途后的增殖溢價。
二、我國農村土地征用的補償問題的解決措施
第一,建立健全征地法律體系,明確征地利益各方的法律地位。(1)建立健全土地征用法律體系。賦予農民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平等的權利。在堅持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實行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的“同地、同權、同價”。(2)加強法律援助。被征用土地的農民在利益受到侵害時,沒有能力支付維權所需的各種成本,因此處于維權劣勢。如果失地農民專設法律援助機構,強化失地農民的維權意識,并提供一定法律援助則有利于農民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二,逐步完善土地征用補償機制。尋找政府、征用地主體、失地農民間最佳的利益聯結,建立合理的征地補償機制,是解決完善農村土地征用機制的基礎。(1)全面考慮土地價格的變動因素。影響土地價格變動的因素很多,如區位優勢、當地的人地緊張程度、土地質量等,必須認真權衡多方因素,根據征地用途、土地條件以及市場條件,盡量全面的反映土地價格。(2)動態提高補償標準,允許農民參與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政府在對農民的同期損失給予補償的同時,還應該加入預期的利益。預期的利益可以從失地農民近五年甚至近十年的平均利潤中予以確定,并隨國民收入增長而提高,讓農民分享增值權益。
第三,積極發展失地農民安置的有效措施。在以貨幣補償安置為主、工作補償安置問題重重的現行補償安置方式下,應積極的發展安置失地農民的有效措施,為此應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一要實現安置方式的多樣化,可以包括換地補償的安置、留地補償安置以及入股安置等方式。二要建立再就業創新機制,采取積極主動的就業服務措施,建立以市、縣兩級勞動力市場為中心,以街道、鄉鎮勞動力管理服務站為網點的就業服務網絡,實現城鄉統籌就業。并出臺鼓勵、扶持失地農民自謀職業的配套措施,鼓勵征用地單位和其他工商企業盡量消化失地農民。三是要建立失地農民安置工作的考核機制,協調事務部門的工作,將其納入地方政府的考核范圍,為被征地農民的發展做好規劃工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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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著眼于服務第一要務,拓展法律服務領域,努力提供優質服務。
圍繞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堅持法律服務為人民的指導思想,充分發揮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等職能作用。一是圍繞“重點”工作,承擔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整合律師、公證、調解等資源,積極宣傳城市建設和拆遷安置工作的政策,規范拆遷行為,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拆遷改造工作的順利進行。今年以來,共參與縣領導接待12次,參與解決政府重點工程建設和社會治安突發事件4起。二是積極辦理各類公證案件,有效預防糾紛,減少訴訟。今年以來,共辦理公證案件587件,其中涉外公證168件、涉港澳臺公證8件。三是積極推進司法行政法律服務中心建設。今年2月,我局整合資源,建立了法律服務中心,采用“窗口化、綜合性一站式”服務模式,開設法律咨詢、法律援助、人民調解、公證服務等窗口,建立殘疾人無障礙通道,服務群眾辦事。推行各項便民利民服務新舉措,引導群眾依法維權。使法律服務中心成為司法行政更好地服務民生、維護社會穩定的法律服務重要窗口陣地。我局司法行政法律服務中心運行迄今已有九個來月了,據統計,日前分流人民調解糾紛案件54件,受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217件(其中刑事辯護41件、民事158件,公證援助18件),接待法律咨詢579人次,咨詢引導有償法律服務200件(其中律師法律服務109件、公證服務87件、司法鑒定4件),發放法制宣傳資料178份,接待社區矯正咨詢服務37人次、安置幫教咨詢服務33人次。法律服務中心在群眾中的影響逐步擴大。四是進一步建立健全農村法律顧問制度。為全縣169個行政村和7個社區配備法律顧問,為基層民主法制建設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實現關口前移,降低法律風險。五是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積極推行“一站式”法律援助模式,發展完善法律援助“一小時服務圈”。規范法律援助申請制度,簡化審查程序,將特困企業職工、返鄉農民工、生活困難的被征地農民以及新失業人員等納入重點援助范圍。繼續關注玩具企業民工討薪討債以及企業向公民個人借款引發的糾紛,及時給予群眾最大限度的法律幫助。今年以來,共承辦案件217件,其中民事176件,刑事41件,公證援助18件。
2.著眼于促進社會和諧,加強人民調解和星級司法所創建工作,夯實“第一道防線”根基。一是抓好矛盾糾紛的排查化解工作。結合“兩排查一促進”活動,以開展“十佳人民調解能手”和人民調解“十大”優秀案例評選活動為契機,深入開展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今年共排查化解各類矛盾糾紛1552件,與去年同期相比增加了30.9%,成功調處各類矛盾糾紛1530件,調解成功率為98.6%;涉及當事人3489人,協議涉及金額1776.39萬元,預防糾紛829件,防止民間糾紛引起自殺1件1人,防止民轉刑12件30人,防止群體性上訪10件112人,防止群體性械斗4件29人。二是全力做好人民調解員的分級培訓工作。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人民調解法》,提高人民調解員業務素質,我局自5月11日舉辦的人民調解業務知識培訓班開始到10月底,全縣各行業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及10個鄉鎮(街道)、村居(社區)調解委員會的人民調解員763人都進行了分級培訓,培訓班全部由經驗豐富的法官、律師、基層科工作人員講解。授課內容分別為《人民調解法》和貼近農村、農民生活的常用法律法規,以及《人民調解協議書》的制作,同時深入細致地培訓了調解的原則、方法、程序、步驟、技巧及注意事項等幾個方面內容。今年的培訓班打破了以往的純理論教育形式,注重聯系人民調解的工作實際,抓住薄弱環節重點講解。培訓內容深入淺出,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案例分析及講解貼近實際,操作運用性強。在培訓過程中,我們先后發放宣傳資料800余份。三是開展星級規范化司法所建設。根據上級要求,明確司法所組織、隊伍、業務、基礎設施建設和內部管理工作目標任務,明確責任,整合資源,加強協作,多溝通,多匯報,多爭取,實現司法所基礎設施標準化、隊伍建設專業化、業務工作法制化、所務管理正規化。今年,司法所被省廳評為四星級司法所。
3.著眼于維護社會穩定,扎實開展社區矯正、安置幫教工作,降低重新犯罪率。截止目前,全年共接收72名,解矯65名,現在冊社區服刑人員149名,其中緩刑120名,假釋11名,暫予監外執行3名,剝奪政治權利15名。重新犯罪1人,重新犯罪率0.46%,在冊刑釋解教人員549人,重新犯罪7人,重新犯罪率1.3%。主要通過以下措施做好此項工作:一是全面貫徹落實《社區矯正實施辦法》。依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進一步完善矯正對象接收、管理、考核、獎懲、解除矯正等全過程監管措施,使日常監管和服務機制更加到位,切實提高社區矯正工作成效。同時要全面組織社區矯正對象學習,提高社區矯正對象在今后改造中的思想覺悟和法律素質,端正矯正態度。二是開展“社區矯正基層組織隊伍建設年”活動,狠抓執法隊伍、社區矯正工作者、社會志愿者三支隊伍建設,按照20:1配備協管員,1:1配備志愿者,社區矯正監督考察小組不少于3名成員的要求落實隊伍,提升隊伍工作能力和素質。三是切實加強行政村、社區、企業社區矯正工作站的建設。積極依托和整合“網格化管理、組團式服務”、“村(社區)便民服務中心”等社會管理創新載體,以及村(社區)綜治工作站、治保調解組織和鄉村(社區)法律顧問等各類資源,扎實推進村(社區)幫教工作站建設,努力將社區矯正人員監督管理、教育矯正、社會適應性幫扶等工作的觸角延伸到基層第一線,協助司法所做好社區矯正日常工作,最大限度地防范和減少社區矯正人員脫管失控和再犯罪。四是全面排查社區矯正對象。以開展“六查五包四化解”活動為載體,結合5.22事件,加強重點對象、危險分子的排摸力度,做到底數清,情況明,拿的出;落實重點對象的管控措施,內緊外松,不離視線,把責任分級落實到村、到點、到人,因人設教,“一把鑰匙開一把鎖”,通過“讀心教育”,確保再犯罪現象控制在可控范圍;要寬嚴相濟,溫暖幫矯,更多關心社區矯正和刑滿釋放人員的生產生活情況,增進感情聯絡,通過幫助解決子女就學、就業安置、落實低保、民政救濟等形式開展“感化式”幫教;強化與法院、檢察院以及公安機關的“無縫對接”,避免在人員交接的重要環節出現“脫漏管”;重視社區矯正和刑滿釋放人員的“一人一檔”規范管理工作,全面記錄、更新各項管教措施,做到有卷可查。五是為了做好刑釋解教安置幫教工作,減少重新違法犯罪,維護社會穩定,按照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及時出臺了《縣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實施細則》。
4.著眼于推進依法治縣,實施“六五”普法規劃,深化法制宣傳效果。一是深化“法律六進”,創新載體,全面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各項主題活動。我局成立的普法小分隊,積極深入機關、企業、學校、鄉村,為他們送去最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識。在今年3月,我縣在全市建立了首家納稅人學校,縣160多名企業法人代表、財務負責人以及個體工商戶代表等走進縣國稅局接受了“國稅抵扣”、“稅收法規”、“電子申報繳稅”等方面的稅務、法律知識培訓,并面對面與國稅干部進行咨詢和交流;4月份,我縣舉辦了全縣人民調解員培訓班,有針對性地宣講調解法,提高了調解人員面對各種復雜、疑難矛盾糾紛的調處方法和技巧;5月份,組織全縣中小學開展以創“平安校園”為主題教育的演講比賽,提高了學生的安全防范意識,使他們掌握了必要的交通安全、飲食安全、消防安全和防范意外傷害等方面的技能,增強了學生自救互救的能力,為創建平安校園和諧校園奠定了堅實的基礎;7月份,縣委理論學習中心組舉辦法學講座,邀請大學夏立安教授講授《社會管理創新與法制保障》,縣、部門、鄉鎮、街道領導共200余人聽取了講座。同時今年還積極部署開展了安全生產知識競賽、省《統計法》和《省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知識競賽、金融法律知識競賽、“開展普法宣傳,推進法治”攝影書畫比賽等活動。在“開展普法宣傳,推進法治”攝影書畫比賽活動中我縣選送50余張(幅)書畫、照片參加比賽并取得優良成績,獲得優秀組織獎,獲攝影類三等獎一人、優勝獎一人,獲書法類優勝獎一人,獲繪畫類三等獎一人、優勝獎六人。二是“民主法治村(社區)”、“誠信守法企業”創建工作取得新成效。加強民主法治村(社區)創建工作指導,提升創建工作質量,做好省級、市級民主法治村(社區)推薦申報工作。現鳳凰山街道柘園村被新命名為市級民主法治村,緊水灘鎮金水坑村推薦申報省級民主法治村。11月,省級民主法治村(社區)考核組蒞臨該村檢查考核后予以高度肯定。積極部署開展“誠信守法企業”創建工作,促進企業依法管理、依法經營、誠信守法,優化市場經濟環境,有效保障企業健康發展。今年,我縣衡大木業有限公司被評為為市“誠信守法企業”創建工作先進單位。截止目前,全縣共創建縣級民主法治村(社區)129個,達標率73.71%,創建市級民主法治村(社區)28個,省級民主法治村5個。創建市級“誠信守法企業”3個。三是積極開展“普法農家院”創建試點工作,營造濃厚的法律氛圍。今年我局認真按照《關于開展市“普法農家院”創建活動的實施意見》要求,積極開展“普法農家院”創建有關工作,充分利用和整合農村文化示范戶、農家書屋、農家樂、村級組織現有辦公活動場所等資源,配置書報架、書桌、電視、多媒體、法制宣傳欄等必要的普法設施,在農村建立自主管理,以普及法律為目的的公益性法律服務設施,努力改善農村法治環境,努力滿足廣大農民群眾多層次、多樣化的法律需求,使人們在休閑娛樂中感受法治的氛圍,達到寓教于樂的目的。現已初步完成了楓樹灣等三家“普法農家院”創建工作。
5.著眼于規范執法行為,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建立并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全面推進規范化服務型機關建設,提高行政效能,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組織律師為縣委、縣政府重大事項決策提供法律意見,促進領導決策的科學化和法制化。結合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開展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對律師、公證員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進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相關配套制度,嚴格依法行政,公正執法。全年無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案件發生。
6.著眼于隊伍建設,全方位開展三項活動。
一是全方位開展解放思想大討論活動,謀求司法行政工作新突破。為落實縣“思變思進思發展,創業創新創一流”的解放思想大討論活動,今年3月份,組織局中層干部赴長興學習考察,在學習考察中開闊眼界,以長興司法局為標桿,全方位查找自身思想觀念、作風狀態、方法措施、工作成效等方面的差距,深刻認識自身不足與差距,通過召開中心組學習會、干部學習會、座談會和討論會等多種形式,明確學習的目標和方向,明確改進的方向、方式、方法。出臺了《縣關于司法行政服務“奮戰之年”的若干意見》,弘揚“沖、拼、搶、闖”的精神,把大討論活動的成效落實到更好地為促進民生問題解決服務上。
二是全方位開展政法干警核心價值觀教育實踐活動,努力增強司法行政隊伍的凝聚力、戰斗力。出臺了《縣司法局關于深入開展“忠誠、為民、公正、廉潔”核心價值觀教育實踐活動實施方案》,及時進行了動員部署,重點抓好干警集中開展大學習活動,組織廣大干警進行集中系統學習,深刻領會核心價值觀的內容和要求,通過開展扎實有效的教育實踐活動,進一步加強了干警隊伍的思想政治、業務能力、紀律作風。
三是全方位開展“進村入企”大走訪活動,密切黨群關系。按照《“進村入戶大走訪”活動》實施方案(云農辦【2013】4號)和《組織開展“兩排查一促進”專項活動的工作方案》(云綜委【2013】2號)兩份文件精神,結合我局實際情況,我局廣泛深系點緊水灘鎮烏弄坑村、渡蛟村進行走訪。通過采取入戶宣傳、發放宣傳資料、召開座談會等多種方式向廣大群眾宣傳方針政策、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職能職責,下發《農戶基本情況反饋表》了解民情民意。積極為村集體項目聯系部門爭取項目支持,為渡蛟村解決了幾年來村干部想解決而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解決的村民自來水管網整體改造工程以及茶葉基地水利噴灌工程項目的資金問題;幫助烏弄坑村解決B類災害區避災中心建設的資金缺口問題,幫助解決了該村歸正人員暴力精神病患者葉宗呈困難戶的司法救助資金,一定程度上穩定了民心,贏得了群眾的好評。同時我們還開展“兩排查一促進”活動,結合司法所承擔的工作任務,把走訪與排查矛盾糾紛結合起來,與刑釋解教及社區矯正對象調查摸底工作結合起來,與完善村級民調組織、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組織等結合起來,逐戶走訪,排查各類矛盾糾紛。共排查矛盾糾紛869件,成功調處848件。通過活動,不僅排查了一批農村不穩定因素,化解了一批社會矛盾糾紛,而且推動了當前農業農村各項工作的落實,轉變了機關工作方式,密切了黨群關系。
(二)存在問題和困難
1.社區矯正監管基礎工作比較薄弱。雖然目前我們已經建立公、檢、法、司情況通報、矯正工作站與鄉鎮司法所情況通報、矯正工作站與派出所核查核對等制度,但在具體工作還存在制度執行難到位、銜接不及時等問題。社區矯正中心和4個直屬所承擔了全縣4個街道6個鄉鎮鄉鎮矯正對象的監管任務,工作壓力大。
2.調解工作面臨更多更大的考驗和挑戰。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力量薄弱,農村調解員普遍存在年齡老化、文化水平低的狀況,難以保證矛盾糾紛得到及時高效的調處。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調機制還不夠完善,調解銜接面過窄、信息渠道不暢通等問題依然存在。指導協作機制不夠健全,調解經費保障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
3.司法行政隊伍的業務能力有待進一步提高。近幾年,我局人員調動頻繁,專業人員緊缺局面尚未得以解決。縣公證處、縣法律援助中心具有法律執業資格的公務員、法援律師均為1人,其余為臨時聘用人員。我縣只有一家律師事務所,2003年成立時,合伙人三人,2006年一合伙人退伙,即將導致律所不符合設立條件,只得到外縣邀請一執業律師參加合伙,才予以維持。幾年來,執業律師總數只增加一人,律師事務所的業務范圍一直還限于傳統的訴訟業務。現有人員狀況不利于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隊伍的穩定,不足以保證所有案件得到及時高效的辦理,也不能滿足建立鄉村、企業法律顧問的需要。
4.經費緊張,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工作的開展。
(三)2013年工作要點
1.進一步強化基層基礎工作。重點加強人民調解能力建設,充實調解員隊伍。加強與衛生、環保、城建、公安等部門的溝通合作,加快專業調委會建設,有效化解勞資、醫患、交通事故等方面的矛盾糾紛。做好訴調銜接工作,預防民轉刑案件發生,避免和減少群眾集體上訪。
2.扎實開展社區矯正、安置幫教工作。建立有效的社區矯正社會監督、管理、教育、矯治機制,強化社會教育改造罪犯的功能。加大走訪力度,通過教育學習、心理咨詢等方式增強矯正效果。逐步建立完善罪犯勞教人員刑釋解教時獄(所)內外“無縫連接”機制和幫教機制,切實做好歸正人員幫教延伸工作,適時組織探監,最大限度減少重新犯罪。
構建和諧社會,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需要男女兩性共同參與發展,平等享受社會發展成果。近期,根據科學發展觀活動第一階段的要求,我們圍繞婦女合法權益維護這一調研主題,到部分縣(市、區)、市直機關等13個單位開展了調研。在為期半個月的調研活動中,我們通過聽取基層婦女組織匯報、召開座談會、發放調研問卷、走訪家庭等多種形式,深入到婦女群眾中,傾聽廣大婦女的呼聲,廣泛征求她們對婦女組織及婦女干部的意見建議。
一、基本情況
1、各級婦聯組織在維護婦女合法權益中發揮了較好作用。調研中普遍反應,__市各級婦女組織始終把婦女維權工作作為工作的重點,以“服務大局、服務基層、服務婦女”為出發點,積極探索婦女維權的新方法、新途徑,加大婦女的法制宣傳教育力度,建立健全婦女維權組織網絡,整合社會資源,發動社會力量,為婦女兒童辦好事辦實事,有效維護了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了婦女與社會的共同發展。
2、婦女權益特別是農村婦女維權工作中仍然面臨一些問題。突出的是農村婦女婚姻家庭權益、家庭暴力、早婚、婦女土地承包權等問題仍是維權工作的重點和難點問題。這些難點問題,已經成為影響新農村建設和社會穩定的熱點問題之一,亟待解決。
3、一些數據。據全國婦聯的一項最新調查,在全國2.7億個家庭中,有8100萬個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約占全國家庭總數的30%,施暴主動方90%是男性。20__年,全區縣級以上婦聯共接待來信來訪2312件,婚姻家庭類的1351件,占總量的58.4%,其中家庭暴力366件,離婚咨詢322件,配偶有外遇149件,分別占27%、23%、11%。
__市08年有40余萬個家庭,其中利通區11萬個家庭。據民政部門統計,20__年利通區登記結婚4371對,協議離婚724對,法院受理的455件婚姻案件中離婚案件高達257多起,每年有900多個家庭解體,占登記結婚總數的21%。
20__年,市縣婦聯共接待婦女來信來訪197件200余人次,其中反映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婚姻家庭類85件。在上訪案件中,家庭暴力、外遇干擾、離婚咨詢等類型的問題往往同時存在,外遇干擾引發家庭暴力,因家庭暴力進行上訪,同時進行離婚咨詢。婚姻家庭問題類型的廣泛性,體現了這一領域侵權案件的復雜化和多樣化的特點。
一、農村婦女維權中存在的問題
(一)家庭暴力威脅農村婦女婚姻家庭權益
婦女的婚姻家庭權(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生育權力),是婦女權益保障法確認和保護的一項重要內容,但目前農村婦女在婚姻家庭權利方面受到侵害的現象依然比較嚴重。一方面由于受 “男尊女卑”,“夫權思想”的影響,一些男子惟我獨尊,認為“打老婆”并不犯法是家務事,妻子稍有做得不周到的地方,就遭到丈夫的拳打腳踢;有的因為雙方感情不和,男方也經常找茬打妻子;農村婦女遭受家庭暴力現象時有發生,嚴重侵害了婦女權益;另一方面有婦之夫與其他女性同居,甚至變相“包二奶”問題也是引發夫妻矛盾、是導致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之一。因家庭暴力引發的離婚案件仍占一定的比例,婦女在離婚案件中處于弱勢。如市區鄉鎮有一名婦女,胳膊被丈夫打折,得不到醫治,然后又被趕出了家門,其丈夫的家人卻不勸阻,冷漠處之,而這已是該男子打散的第二個老婆,其揚言打走一個娶一個。雖然這名婦女在婦聯組織的幫助下獲得法律援助,但她的身心卻遭受了極大的摧殘。金積鎮一名婦女,丈夫長期與另一婦女同居不回家,不但不撫養孩子,還因瑣事毆打她,她想離婚卻又扔不下孩子,處于進退兩難的境地;還有一部分婦女迫于社會輿論和娘家父母及傳統觀念等因素的影響,對來自丈夫的家庭暴力忍氣吞聲、默默忍受;一些地區不同程度地存在兒女干涉老年人再婚、喪偶和離婚婦女再婚時被剝奪財產和子女撫養權等現象。
(二)家族勢力威脅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權益
由于數千年“夫權”“父權”等傳統觀念的影響,農村婦女婚前依附于父母兄長,婚后依附于丈夫公婆,常常沒有獨立財產權,導致其財產權利得不到充分保障。突出表現為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權問題。由于農村土地政策長期不變,在推行時,雖然當時分配土地時按人口平均分配,但具體經營單位是家庭并非個人,家庭是土地的承包經營者。由此導致農村婦女出嫁或離婚后很難取得獨立的土地承包權。一些婦女離婚后,就喪失了最基本的生存資料--土地。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城市建設迅速擴展,大量農村土地被征用,村級組織在分配征地補償款的過程中,以家庭為分配單位,致使出嫁女及離婚婦女拿不到或少拿土地補償款,嚴重侵害她們的合法權益,以致出嫁女及離婚婦女重復上訪,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農村的穩定和發展。例如,市區古城王某,離婚后帶著孩子,母女兩個人的土地承包權卻不能獨立擁有,不僅土地仍由前夫長期耕種收益,而且幾次土地征用,她卻拿不上土地補償費。她沒有住房,靠打零工所得的微薄收入租房,供孩子生活、上學。為此,村委會、街道辦事處、婦聯、司法等部門,多次調解但效果不佳,她的財產權益不能得到有效維護。
3、傳統觀念和約束制度缺失造成農村青年女性早婚早育現象呈上升趨勢
由于受傳統習俗的影響及村民法律意識的淡薄,在農村,早婚現象頗有市場。有的女學生輟學在家,迫于家庭的壓力,農村女孩往往在上中學的年齡就得“找婆家”。并因未到法定婚齡,未領取結婚證,就以舉行習俗婚禮儀式代替婚姻登記。這類婚姻常常多屬父母包辦婚姻,由于婚姻基礎本來存在問題,婚姻存在的隱患較多。婚姻出現了問題,不受法律保護,其結果是許多年輕女性遭受了精神和身體的雙重傷害。例如,市區高閘鎮毛__,初中未畢業就從
學校退學回家結婚。婚后因年齡小,不善于處理家事,婆媳關系不和,丈夫也因小事經常毆打她,對她實施家庭暴力,她不堪忍受,提出離婚,實際是到法院請求解除其同居關系,而在解除同居關系時,她沒有獲得任何經濟補償,幾乎是凈身出戶。令她痛苦的是結婚一年多,她已生了一個孩子。據民政局統計,20__年,因結婚時未到法定年齡未能領取結婚證的村民以及其它原因補辦結婚證的共有1660對,20__年補領結婚證的428對,仍有一部分沒有領結婚證。一些村民的法律意識比較淡薄,如果不是有關部門的抽查,即使到了法定婚齡,仍不補辦結婚證,出現婚姻糾紛,損害的多是女性權益。所以早婚現象是需要全社會共同關注的問題。 二、對策及建議
農村婦女維權問題勢必給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安定帶來的不利影響,針對上述問題提出以下建議:
(一)加強農村婦女法制教育,提高婦女維權意識
以“五五”普法、“法律進鄉村”活動為契機,加強對農村婦女法制教育,特別是加大對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法、土地承包法、物權法等婦女權益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同時,充分發揮農村基層調解組織在農村婦女維權問題上的作用,讓全社會一起來關注農村婦女維權問題,建立起良好的農村婦女維權法制環境。在婦女的普法教育中,通過舉辦法律培訓班、婦女普法大講堂、開展“婦女學法律、平安進家庭”等活動,幫助婦女提高法律意識和維護自身合法權利的能力。借助新聞媒體,充分發揮輿論導向作用,對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在媒體上曝光,讓全社會譴責侵犯婦女權益的違法行為。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引導農村家庭積極開展“平安家庭”創建活動,倡導夫妻平等、尊老愛幼、鄰里和睦、崇尚文明的家庭美德,并在全社會努力營造男女平等兩性互相尊重、平等發展的社會環境,努力建設生活富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民主管理的社會主義新農村。
(二)整和協調社會力量,維護婦女合法權益
維護婦女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婚姻法與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6條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國家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為受害婦女提供救助。”20__年在第十次全國婦女大會召開之際,七部委聯合出臺了《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見》,加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力度。
各級婦聯、法院、檢察院、公安、司法、民政、宗教、計生等政府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婦女維權工作,積極配合協調,嚴格執法,切實形成完善的保障農村婦女人身權、財產權和婚姻家庭權利的協調機制,使農村婦女權益保護落到實處。充分發揮法律援助機構的作用,為因經濟困難打不起官司的婦女服務,讓她們在法律公正的保護下生活和工作。民政部門要加大控制結婚年齡的工作力度,與宗教部門聯合共同治理無證結婚和早婚問題。公安部門在戶籍管理上仍然要考慮,將計生部門的證明作為新生兒入戶的條件之一,以抑制無證生育現象的發生。計生部門要加大管理力度,著力打擊無證結婚生育現象。鄉村兩級政府要發揮管理監督作用,著力解決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利和婚姻家庭權利受侵問題。
各級婦聯組織要認真履行職責,在加強婦女普法教育的同時,充分發揮婦聯四級網絡的作用,做好婦女工作。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認真排查家庭矛盾,有針對性地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家庭,化解在萌芽狀態,構筑起“平安__”的家庭第一道防線。要發揮“__市婦女兒童法律服務中心”、“家庭暴力傷殘鑒定中心”、“預防家庭暴力110報警中心”、“婦女兒童維權合議庭”婦女兒童維權志愿者服務隊等婦聯維權機構的作用,主動為廣大婦女兒童宣講法律知識,提供法律、心理咨詢服務,依法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
(三)完善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的具體措施,維護婦女的財產權益
關鍵詞:職務犯罪;初查制度;律師法
前言
最新修訂過的《律師法》于2008年6月1日開始實施,該法在保障律師權利,促進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權利的保護方面都超越了原有法律規范的束縛,對我國刑事司法改革產生了推動作用,因而贏得了普遍的贊譽。在新《律師法》中,律師介入偵查階段的深度和廣度前所未有地加大,特別是該法第33條規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給檢察機關偵查工作的開展帶來了一定的挑戰。因此,本文在《律師法》修訂的背景下,對我國職務犯罪初查制度展開一些論述,特別是分析如何實現制度上的轉換,使偵查工作既能夠滿足新《律師法》的要求,同時又不至于妨礙檢察機關法定職權的行使,實現各方利益的平衡,共同推動我國刑事司法制度的進步。
一、職務犯罪初查制度概述
職務犯罪初查制度是我國司法機關的獨創,該制度起源于檢察機關的辦案實踐,但是已經為規范性文件所吸收,而成為一項制度。1998年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中規定:“偵查部門對舉報中心移交舉報的線索進行審查后,認為需要初查的,應當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此外,1999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機關反貪污賄賂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中規定“初查是檢察機關對案件線索在立案前依法進行的審查,包括必要的調查。”從中我們可以看出,第一、初查制度確實存在于我國刑事司法活動中,而且是一項制度,在檢察機關的工作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第二、初查并不是一項法定程序,只存在于上述低位階的規范性文件中。
筆者認為,初查制度出現的原因有以下幾點:
第一、滿足偵查程序的需要。初查可以獲得一些重要的線索,這些線索對于后續的立案偵查活動有著重要作用,因此,初查程序的存在可以滿足檢察機關辦案的需要,對于打擊職務犯罪具有重要的意義。
第二、彌補了刑事訴訟法的缺憾。職務犯罪的偵查工作與普通犯罪不同,存在很多特殊性,但是刑事訴訟法并沒有突出職務犯罪偵查的這些特殊性,造成了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無法掌握足夠的信息和線索,不利于開展職務犯罪的偵查工作。因此,初查制度的出現是對刑事訴訟法的必要補充,具有一定的制度價值。正是基于這個理由,筆者認為初查制度應該為刑事訴訟法所吸收。
在新《律師法》實施的背景下,律師能夠以前所未有的廣度和深度介入檢察機關的偵查活動,顯然這給檢察機關的工作帶來了很大的挑戰。職務犯罪的涉及面、重要性等均不是普通刑事案件所能比,這類案件甚至還會涉及到國家秘密,因此,在新《律師法》實施的背景下,檢察機關的初查制度必須尋求某種變革,以更快、更精準的手段打擊職務犯罪,維護人民利益和法律的尊嚴。
二、新《律師法》帶來的壓力及職務犯罪辦案的可行路徑
(一)新《律師法》對職務犯罪辦案形成的壓力
新《律師法》頗受贊譽的一點就是該法第33條的規定,其具體內容是:“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
此外,新《律師法》還賦予了律師更為廣泛的調查權利,使之能夠與檢察機關相抗衡,這也對檢察機關的工作帶來了挑戰。
從法學原理的角度來說,新《律師法》所構建的制度是法律進步的表現。但是從司法實踐來看,這一制度安排對檢察機關形成一定的壓力,不利于檢察機關搜集更多的證據以順利開展偵查工作,使檢察機關在打擊職務犯罪的過程中顯得較為被動,甚至有可能失去打擊犯罪的良好時機。新《律師法》的規定無可非議,其本身是法治進步的體現,但是檢察機關必須在現行法律制度框架內,尋求可行的路徑,變革工作方法,以切實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
(二)檢察機關在新《律師法》背景下的辦案路徑選擇
為了應對新法的挑戰,同時為了職務犯罪活動的順利展開,筆者認為檢察機關在職務犯罪辦案過程中可行的路徑就是盡量將辦案的重心前移,適當突出初查程序的地位。具體而言,就是將偵查程序中所要完成的工作盡量前移至初查階段,這樣不但可以化解新《律師法》對偵查工作的一些挑戰,還可以很好地推動職務犯罪辦案程序的進行,實現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司法職能。為了實現這一目的,筆者對檢察機關在新《律師法》背景下的辦案方法作出如下建議:
第一、加強情報信息的管理
在新《律師法》實施的背景下,檢察機關在偵查活動中的權力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檢察機關必須改變原有的工作方法,特別是應該加強初查程序中的情報信息管理,建立一整套長效的、科學的情報信息管理機制。具體而言,檢察機關不能過度依賴于偵查階段對信息的獲取,而是應該主動出擊,動態管理情報信息,特別是應該有專門的情報管理人員,定期整理相關信息,并且向相關領導通報,尋求對策。
第二、重視初查制度的地位和作用。
初查制度由于其非法定性曾經遭受一些非議,但是在新《律師法》背景下,其對打擊職務犯罪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因此,檢察機關應該重視初查制度、善于利用初查制度。此外,立法機關也應該發現初查制度的價值,在我國尚沒有專門立法針對職務犯罪的偵查程序的前提下,可以使刑事訴訟法吸納初查程序,實現初查制度偵查化。
三、職務犯罪初查制度的偵查化變革
(一)初查程序偵查化的原因
職務犯罪辦案活動的重心前移至初查,有利于職務犯罪檢察機關的工作,但是不難看到,初查程序目前還不是一項法定的程序,只能說是檢察機關內部辦案的流程。因此,筆者的觀點是,職務犯罪初查制度應該盡快偵查化,使之真正成為偵查程序的一部分,使之法定化、程序化。其理由有如下幾點:
第一、初查程序有其獨立價值。
筆者認為,初查程序有其獨立的價值,因此,初查程序有存在的必要,不能廢除,這一點上文已經有所論述。關鍵是如何提升初查程序的法律位階,使之成為一種法定的程序,發揮其在職務犯罪辦案活動中的獨特作用。
第二、初查本身就具有偵查內涵。
立案前的初查和立案后的偵查在本質上并無區別,均均有偵查的性質,唯一不同的是兩者分屬“立案”前后。因此,既然初查在性質上屬于偵查,不如將初查偵查化,以實現初查程序的法律化、程序化、規范化。第三、法治理念本身的要求。
在法治理念中,任何權力的運行必須被納入法律所設定的運行軌道,以實現法律對權力的監督和控制。目前的初查制度屬于“任意偵查”,缺乏程序化色彩,缺少外部監督,因此與法治理念相背離,不利于法治事業的開展。
(二)初查程序偵查化的具體路徑
初查程序偵查化并不就是僅僅將初查納入刑事訴訟法,相反,初查程序的偵查化涉及職務犯罪偵查制度的根本架構問題,也涉及職務犯罪辦案活動的根本理念。筆者認為,欲實現職務犯罪初查制度的偵查化,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第一、賦予檢察機關在初查中以一定的偵查權力。
初查程序的偵查化,事實上就是以偵查程序來適當改造初查程序,使檢察機關能夠有足夠的權限來應對職務犯罪。筆者的觀點是,我國的初查程序本身并不存在問題,只是由于我國職務犯罪立案制度的相關缺陷造成了初查程序的應有價值和功能得不到正確發揮。因此,筆者的建議是,初查制度應該轉變為初步偵查程序,一方面該程序應該為刑事訴訟法所確認;另一方面,初步偵查程序主要實現的目標是信息和線索的搜集、分析;在此,法律應該賦予檢察機關一定的權力,使之能夠以詢問、查詢、勘驗、鑒定等任意偵查措施。
第二、善于利用初查程序,贏得辦案主動權
筆者認為,檢察機關通過選擇恰當的辦案方式,可以有效消解新《律師法》帶來的壓力。因此,在遵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檢察機關應該在把握職務犯罪特點的前提下,選擇有利于檢察機關的辦案手段,來實現打擊職務犯罪的目的。具體而言,在初查程序中,檢察機關應該盡量采取不驚動犯罪嫌疑人的方法,來掌握第一手的信息,直接為后續的正式偵查工作特別是其中的調查取證工作做好鋪墊,盡量將可行的工作置于初查程序中完成,以此取得辦案過程中的主動權。
第三、重視初次訊問的時機性和技巧性
在新《律師法》實施背景下,初次訊問是一個重要的時間點,初次訊問的時間點直接關系到律師的介入時間,因此檢察機關辦案人員必須高度重視之。筆者在通過對司法實務工作的研習和理解后認為,檢查機關在辦理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應該在切實掌握詳盡信息后再實施初次詢問,否則可能對辦案進行帶了不利的影響,也可能使檢察機關進一步限于不利的局面,從而延誤了打擊犯罪的最佳時間。
此外,除了重視初次訊問的時機外,還應該注重初次訊問的技巧。由于初次訊問后,律師有可能會介入,因此檢察機關在初次訊問的過程中,應該盡量獲得與案件有關的關鍵性信息,為后續的偵查工作做好準備。當然,初次訊問并非本文所要闡述的重點,初次訊問標志著初查工作的結束,因此本文對初次訊問的問題不作贅述。
結語
職務犯罪辦案過程中的初查制度在打擊違法犯罪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其一直缺乏規范化、程序化,無法發揮正常的功能,甚至產生一些負面效應。新《律師法》的實施使這個問題逐漸浮出水面,并且廣為關注。本文認為,新《律師法》在給檢察機關帶來壓力的同時,也帶來了制度變革的機遇,我國應該以此為契機,進一步推動刑事司法改革,在職務犯罪偵查領域,就應該實現初查的偵查化,以此豐富和完善職務犯罪偵查制度,使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得以順利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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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未成年人犯罪 特別程序 影響及應對
一、關于“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提供辯護”
新法規定:新修《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二、關于“社會調查”
(一)新法規定
新修《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
(二)工作現狀
我院公訴部門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過程中,對本市戶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開展過社會調查工作。社會調查主要由承辦人自行開展,主要通過向未成年人所在學校、社區、家屬及其本人了解其成長經歷、犯罪原因、幫教條件等情況。現有的社會調查工作并不規范。
(三)應對建議
第一,明確哪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必須進行社會調查,哪些可以不進行社會調查。第二,聯系具有專業資質的社會調查機構研究在檢察環節開展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工作。第三,規范社會調查報告,社會調查報告的基本內容應當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涉嫌犯罪前后的表現以及是否具備有效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等情況。
三、關于“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捕前聽取辯護人意見”
(一)新法規定
新修《刑事訴訟法》第269條規定,“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和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應當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二)工作現狀
據粗略統計,我院對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逮捕率平均在80%,由于大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屬非京籍人員,無固定幫教條件,即使是輕罪、初犯也未能取保候審。在審查批準逮捕前,由于辦案時間緊,基本承辦人不會主動聯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律師聽取意見。
(三)應對建議
第一,準確理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有逮捕必要”的條件。對于涉嫌故意犯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一般認為有逮捕必要,同時要求公安機關隨案移送證明有逮捕必要的證據材料。第二,準確理解“無逮捕必要”的條件。認為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具備訴訟保障條件、有效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的,不具有社會危險性或者社會危險性不大的,一般認為無逮捕必要。第三,切實開展捕后繼續羈押必要性評估審查工作。
四、關于“合適成年人參與訴訟”
(一)新法規定
新修《刑事訴訟法》第270條規定,“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問和審判的時候,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場,法定人不能到場的,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二)工作現狀
我院公訴部門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對于其法定人不能到場的,一般會要求其成年近親屬或所在學校老師或所在社區工作人員到場旁聽訊問,還嘗試與石景山團區委聯系,由北方工業大學法律系的學生干部到場旁聽訊問。固定的合適成年人隊伍并未建立。
(三)應對建議
盡量聯系未成年人自己的近親屬充當合適成年人,或者邀請未成年人所在學校、社區的工作人員充當合適成年人,并積極探索聯系相關組織積極構建合適成年人隊伍。
五、關于“附條件不起訴”
(一)新法規定
新修《刑事訴訟法》第271條規定,“對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檢察院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的意見。對附條件不起訴書的決定,公安機關可以要求復議、復核,被害人可以申訴。”第272、273條分別規定附條件不起訴考驗期內由人民檢察院對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監督考察,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起算時間以及附條件不起訴的撤銷情形。
(二)工作現狀
我院公訴部門在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擬提出作相對不起訴處理決定前,一般承辦人會請示主管領導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開展訴中考察。在實踐中,沒有嘗試開展過附條件不起訴的考察工作。
(三)應對建議
(1)刑訴法修改后對附條件不起訴規定的較為詳實,對適用范圍、監督單位、復議、復核、撤銷條件等均作了明確規定,但檢察機關應如何進行監督需進一步思考和解決。現在未檢辦案人手較緊,未檢干部除了從批捕至起訴的一體化辦案,還要完成特殊教育即預防工作。刑訴法修改后對批捕、起訴環節的工作量本就有所增加,未成年人特殊保護的工作要求也不斷提高,人案矛盾會進一步凸顯。(2)附條件不起訴規定了要求聽取公安機關和被害人的意見,如果公安機關或被害人不同意對犯罪嫌疑人附條件不起訴應如何處理尚待明確。(3)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很多情況下會和刑事和解制度一起進行,如何保證不同的犯罪嫌疑人在同等條件下受到平等對待,以免讓人感覺有花錢買刑之虞。(4)附條件不起訴的監督職責可以由案件承辦人承擔,也可以由檢察機關依靠觀護體系、社區矯正機構委托相關人員進行,并定時向檢察機關報告。但是以聘請專門的考察機構開展此項工作為宜。
在上述問題論證解決后,研究制定開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條件不起訴工作的具體工作流程及工作細則。聯系具有資質的專業考察機構,摸清開展此項工作需要的資金。
六、關于“犯罪記錄封存”
(一)新法規定
新修《刑事訴訟法》第275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嫌疑人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二)工作現狀
刑事記錄是指涉罪未成年人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后所留下的所有記錄,包括定罪量刑記錄和其他刑事記錄,如刑事立案記錄、強制措施記錄、不起訴記錄等。我院在檢察環節中沒有開展過有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記錄封存工作。但是在辦案過程中,我們始終堅持最大限度的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注重保護未成年人的隱私,盡可能縮小未成年人犯罪后的不良影響。
(三)存在問題
第一,犯罪記錄封存缺乏操作細則。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封存涉及到戶籍制度、學籍制度、檔案制度等多個方面的改革,操作起來比較復雜,難以一蹴而就。第二,犯罪記錄封存實際效果還有待檢驗。雖然新修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然而法律規定有但書,授權有關單位依法查詢,犯罪記錄仍有外泄可能。此外,目前全國公安機關犯罪記錄實現計算機聯網,在某地對犯罪記錄封存,如何保證在其他地方無法查詢到,是必須研究解決的問題。第三,犯罪記錄封存和現行的訴訟公開原則存在沖突。刑訴法規定了一些訴訟公開的原則,如審判時未滿十八周歲的人不公開審理,但是宣判是公開的;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審判時已滿十八周歲的審理是公開的;不起訴決定的宣告也是公開的。如果在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已經被公開以后再去封存其犯罪記錄,會不會對封存的效果、意義和價值產生影響值得思考。第四,犯罪記錄封存和社會化幫教可能存在沖突。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矯治需要社會化幫教,如涉罪未成年人的社會調查、合適成年人參與訴訟、訴前考察,不訴幫教、緩刑社區矯治等等,都離不開各方面社會力量和學校、社區等單位的支持配合,這就不可避免地擴大了知悉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人員范圍,提高了犯罪記錄公開的可能性,這與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要求是存在矛盾的。
關鍵詞:農民工;勞動權益;保護
中圖分類號:D912.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9-0-01
目前,我國農民工勞動權益保護存在著許多問題,主要體現在:現行法律中農民工勞動權益保護存在矛盾性和不公正性;現實經濟生活中農民工勞動權益保護存在用人單位侵害農民工取得合理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往往得不到保障,勞動時間被無限延長、工作環境惡劣,缺乏勞動保護、社會保險和福利權利問題。
農民工勞動權益保護存在問題的原因主要有:歧視農民工的觀念比較嚴重;勞動保障法制建設滯后,執法力度不足;部分用人單位有法不依,勞動用工管理混亂;農民工組織化程度低,自我維權能力較弱;農民工的法律素質有待提高等。根據這些原因本文提出以下解決農民工勞動權益保護問題的法律和政策建議:
一、近期應從解決最突出的矛盾和問題入手,狠抓各項制度的貫徹落實
1.加大勞動執法力度,保證勞動者應享有的基本勞動權利得到落實。首先,在監察內容上,農民工工資和勞動保護問題應作為當前及今后勞動保障監察的重點。一方面,應重點對建筑行業的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定期進行嚴格的監察,既要解決舊的拖欠,又要防止新的拖欠;另一方面,也要重點對東南沿海地區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存在的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以及工時過長、不支付加班工資和勞動環境惡劣等問題加強監察。其次,在監察手段上,要采取更切實有效的措施,要以使用農民工較多的建筑、餐飲等行業為重點,對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和支付工資、提供勞動保護等情況加強日常巡視檢查和專項檢查,嚴肅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不提供勞動保護等違法行為。針對當前農民工權益遭受侵害比較普遍的情勢,為著改善進城務工者在現實生活中的羸弱地位,可通過某些特殊手段——例如,在涉及農民工權益的具體司法實踐中,在法律規定的限度內向農民工一方實行“司法傾斜”,對侵害農民工權益者實施更嚴厲的懲處。
2.完善勞動爭議機制,及時處理涉及農民工的勞動爭議案件。我國現行勞動爭議行政、訴訟程序不利于對勞動者的保護,尤其是農民工的權益受到侵害時。一是勞動案件審理周期長。二是勞動爭議案件涉及標的小,通常律師不愿這類案件。三是由司法行政部門建構的法律援助中心遠不能適應和滿足勞動爭議案件勞動者的需求。四是對勞動者勞動爭議的法律服務、援助或幫助,司法行政部門經常持漠視態度。
3.進一步完善勞動合同制度和勞動保護制度。全面推行勞動合同制度建設,印制適用于農民工的勞動合同示范文本,指導推動用人單位制訂本單位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勞動合同管理臺賬,并將其與勞動報酬支付、社保繳費等有機結合起來,形成完善的管理機制。在勞動保護制度方面,用人單位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訂本單位勞動保護制度,建立勞動保護用品發放臺賬和勞動保護設備管理臺賬,形成外部檢查、內部自查勞動保護情況并及時整改的機制,切實保障農民工的生命安全。
4.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用人單位的法制觀念和農民工的依法維權意識。大力拓寬勞動保障普法宣傳教育渠道,擴大宣傳教育覆蓋面,靈活運用各種宣傳教育手段,廣泛深入持久地開展相關法制宣傳活動,提高用人單位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自覺性,增強農民工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
二、遠期應逐步健全和完善各項法律法規,加快建立長效機制
1.加快健全和完善有關勞動法律法規。首先,針對我國現行《勞動法》存在的缺陷,應根據我國社會發生的深刻變化及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借鑒國外有關勞動立法經驗,應該對《勞動法》進行具有前瞻性的修改,其方向是使它能夠保護更廣泛的勞動者。可以考慮在勞動法里面對集體談判和集體行動權作出具體的規定,還要對工會的活動做必要的規定。其次,建議盡快制定《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農民權益保障法》、《企業工資條例》、《欠薪保障條例》等法律法規,進一步規范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以及企業工資支付等行為。在立法中應加大對企業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以及欠薪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2.提高農民工組織化程度,推進集體協商制度建設。進一步貫徹《集體合同規定》和《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通過廣泛推行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并安排農民工參與其中,使農民工獲得平等的對話權利,從制度上保證農民工工資增長的合法權益,保證農民工享有企業效益增長的成果。在小企業多、農民工集中的地區、行業建立集體合同制度。在具備條件的城鎮,地方工會和行業工會可以代表農民工與相關用人單位簽訂集體合同,從總體上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3.建立社會保障體系,完善社會保險立法。農民工應享受城市居民所享有的公共服務。一是鼓勵社會力量辦學,使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二是創造多種渠道的咨詢和技能培訓的機會。可以把一部分社區學校向農民工開放或者開辦一些針對農民工的職業技能培訓學校,提高農民工的勞動技能,也就是提高了農民工的市場競爭能力。三是建立公共衛生預警和快速反應制度。預警制度幫助政府對分階段期間內可能發生的各類公共衛生危機事件事先有一個充分的估計,選擇最佳應對策略并作好應急準備,最大限度地保護農民工的身體健康。完善社會保險立法。客觀條件的限制使我們不可能馬上將農民工納入現行的適用于城鎮居民的社會保障網絡,但我們可以轉換思路,在立法中將過高的保障水平降低至基本保障,實現“高福利,窄覆蓋”向“低水平,廣覆蓋”的轉變,使越來越多的勞動者進入社會保障制度內,尤其是與現階段農民工利益攸關的工傷保險制度和醫療保險制度,更應該是優先考慮的方向。
4.根本扭轉歧視農民工的錯誤觀念。政府管理部門特別是制定政策和執法監督者,首先應從自身做起,消除歧視觀念,把農民工作為我國產業工人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加快城鎮化進程和農民向城市轉移的先導力量來對待,要從統籌協調城鄉關系和建立和諧社會的重要性的角度來考慮問題,在政策制定和執法過程中,做到對農民工平等對待。
參考文獻:
[1]王晶.淺析農民工權益的法律保障[J].農業經濟,2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