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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廣西欽州灣 海洋監測 方案研究
中圖分類號:X8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3973(2012)006-001-02
1 概述
海洋環境監測是人類獲取海洋環境信息、分析和掌握海洋環境狀況的基本手段,是政府進行科學海洋環境管理與執法的重要基礎。在海洋環境保護的實踐中,海洋環境監測發揮了重要作用,作為海洋環境保護的重要工具,海洋環境監測不僅為制定海洋環境保護政策、措施提供了重要依據,也為滿足廣大公眾環境知情權提供了依據。從某種意義上講,海洋環境監測的能力直接影響著海洋資源開發和海洋環境保護的程度和效果。隨著北部灣經濟飛速發展,有針對性的監測方案對欽州灣海域的環境保護顯得格外重要。本文結合欽州市臨海工業發展規劃特點、海域開發利用現狀以及海域環境保護目標探討海洋監測方案。
2 海洋環境監測方案
2.1 欽州市臨海發展概況及保護目標
欽州市把石化、林漿紙、能源作為龍頭支柱產業,延長產業鏈,打造臨港產業集群。目前欽州臨海工業以石化園區為核心,以中石油1000萬噸煉油廠為龍頭,積極引進下游配套產業項目;園內已投產石油化工、磷化工等企業。將來欽州市政府著力于加快產業集群,先后引進了國內外知名的石化企業進入園區,而且形成了一條低碳而又相互處于價值鏈高端的產業鏈。
欽州灣開發利用現狀主要包括港口資源、海水養殖及濱海旅游開發等。
海洋環境保護目標主要包括茅尾海東岸度假旅游區、七十二涇風景旅游區、茅尾海西南部灘涂養殖區、茅尾海北部灘涂養殖區、茅尾海采砂區,茅尾海大蠔增殖區、沙井港航道、茅尾海紅樹林自然保護區、紅林灣休閑居住區、茅尾海東岸辣椒槌片區、蝦塘等,主要保護水質、生物質量、海洋生態環境、漁業資源和旅游資源等。
2.2 監測方案設計思路
本次海洋監測方案的監測站位設計主要結合目前已有的國家常規站位并綜合考慮欽州灣海洋環境功能區劃、欽州灣目前海域資源開發特點和單獨進行廢水排污的大型企業排污海域;監測項目的設計綜合考慮海域水質常規監測項目、單獨設置排污口工業企業廢水的排放方式和特征污染物;樣品的分析均按照《海洋調查規范》(GB/T 12763-2007)、《近岸海域環境監測規范》(HJ 442-2008)和《海洋監測規范》(GB17378-2007)各項目擬采用的分析方法進行;監測頻率主要考慮海域三個特征水期枯水期、豐水期和平水期和生態系統特點等;全程質量控制。
2.3 海洋水質
(1)監測站位布設:本方案監測站位布,如圖1所示。
(2)監測項目:氣溫、水溫、水深、透明度、pH值、鹽度、懸浮物、溶解氧、化學需氧量、無機氮(包括硝酸鹽氮、亞硝酸鹽氮、氨氮)、非離子氨、活性磷酸鹽、揮發酚、銅、鉛、鋅、鎘、汞、砷、六價鉻、總鉻、硒、鎳、石油類、氰化物、硫化物,苯、甲苯、乙苯、鄰二甲苯、間對二甲苯、苯乙烯等。
(3)采樣方法:用觀測船只進入預定站位,使用GPS 進行定位,測量水深。根據水深,進行水溫、溶解氧、pH值 等現場觀測,并采集水樣,根據《海洋監測規范》(GB 17378.3-1998),水深10米以內只采表層(海面以下0.1~1米);水深為10~25米,采表層和底層(離海底1~2米);水深為25~50米,采表層、10米層和底層;樣品進行分裝、預處理、編號記錄、保存。
(4)監測頻率:本方案建議按豐水期、平水期、枯水期(三次)。
2.4 海洋沉積物
(1)監測站位布設:同海洋水質監測站位,如圖1所示。
(2)監測項目:水份、石油類、硫化物、總有機碳、總汞(Hg)、銅(Cu)、鉛(Pb)、鋅(Zn)、鎘(Cd)、總鉻(Cr)、砷(As)、鎳等。
(3)采樣方法:取表層沉積物樣品進行分析。
(4)監測頻率:沉積物每兩年一次。
2.5 海洋生物質量
(1)監測站位布設:本方案監測站位布,如圖2所示。
(2)監測項目:根據當地海洋生物資源情況,選擇有代表性的雙殼類、甲殼類和魚類分析其體內可食用部份的銅、鉛、鋅、鎘、總鉻、砷、汞、鎳和石油烴含量。
(3)采樣方法:現場捕獲
(4)采樣頻次:生物每年一次(成熟期)。
2.6 海洋生物生態調查
(1)站位布設:同海洋水質監測站位,如圖1所示。
(2)調查項目:微生物(細菌總數、糞大腸菌群);葉綠素a和初級生產力估算;浮游植物種類組成,細胞豐度(cells/L),優勢種分析,多樣性指數;浮游動物種類組成(各類浮游動物的種數),生物量(mg/m3),密度分布(個/m3),多樣性指數。
(3)采樣方法:微生物采集水樣;葉綠素a及初級生產力采水器采集,固定劑固定;浮游植物、浮游動物垂直拖網采集。
(4)采樣頻次:每年一次。
2.7 質量保證措施
為保證監測數據的準確性和可靠性,本方案監測實行全過程的質量控制:監測分析儀器經有資質的計量檢定部門檢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內;野外采樣監測儀器在使用前進行校準,確定監測采樣處于正常狀態才投入使用;承擔監測任務的人員持有合格上崗證,監測數據經三級審核。
3 海洋監測方案設計考慮的關鍵因素
海洋監測方案設計考慮的關鍵因素建議考慮以下五個方面:(1)應該了解各個環境監測單位的工作概況,這其中包括工作范圍、能力和服務性質等。這樣能夠讓管理部門合理的配置、協調監測資源,減少重復工作浪費監測資源,充分發揮其作用。(2)從政府的海洋環境功能區劃和臨海發展總體規劃出發,結合現有的海域資源利用開發強度和特點,合理的布設監測站位,選擇特征污染物作為監測項目,使監測數據具有較強的代表性,便于政府對環境質量的掌控和對企業的監管。(3)充分調查環境保護目標。包括其分布、范圍、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保護主要對象的級別以及相應執行的標準等。(4)考慮受納污染物的環境載體自身的變化特點。表現在水期不同的海域變化,生物的成熟時期等。(5)方案調整。方案形成是在不斷變化的,隨著北部灣的發展,海域使用功、污染物排放的變化需要不斷的對監測方案進行調整。
4 綜述
總而言之,隨著欽州灣海域資源利用強度不斷增加,工業發展迅速發展,公眾對海洋環境關注日益增強,海洋環境監測顯得越發重要。筆者認為合理全面的監測方案能進一步加強海洋環境監測,更好地發揮海洋環境監測在海洋環境保護中的作用,有利于行政管理部門及時、系統的掌握欽州灣海域的環境質量狀況,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 海洋調查規范(GB/T 12763-2007)[S].
[2]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規范(HJ 442-2008)[S].
[3] 海洋監測規范(B17378-2007)[S].
關鍵詞: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海洋環境保護;海洋強國
由于海洋潛藏著大量的資源,在經濟高速發展的背景下對其開采也愈來愈加頻繁,使得對海洋生態環境的污染也日益嚴重。在近幾年大力宣傳環保的基礎下,公民對于環境的保護的意識逐漸加強。即便如此,海洋環境污染問題依舊嚴峻。不僅是海洋環境的規范值得我們關注,海洋環境保護的規范落實更值得我們總結,把脈問診,不斷提高中國海洋環境保護水平。
一、中國海洋環境保護的相關立法
早在1982年,聯合國審議通過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該公約構建了海洋環境保護法律的制度框架,在對以前海洋相關規范進行總結的同時,更加詳盡地對海洋環境保護在法律的角度進行了說明。同年,中國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在1999年對其作出了修改。為了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更好予以落實,國務院相繼于1983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于1990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初步形成了中國海洋環境的基本保護框架。
1994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生效,使得中國海洋環境發展到了一個新的階段。中國在1996年被批準加入公約,對1983年《海洋環境保護法》進行了修訂和補充,在原有基礎之上增加了海洋生態保護、海洋工程建設、海洋廢物傾倒、海洋污染應急等。在1999年修訂的《海洋環境保護法》與《中國海上船舶溢油應急計劃》中,對于海上溢油應急系統的建立作出了規定,當發生了溢油等突發事件時,要第一時間做出相應,最大化減小海洋污染造成的損失。除此之外,還建立有相應的海洋污染民事賠償責任,如在《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中就有所規定。總之,對于海洋環境保護的法律體系,中國已經形成了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多位一體的體系雛形,共同保障中國海洋環境安全。
二、中國海洋環境保護的現狀
(一)海洋環境污染嚴重
海洋環境的污染主要表現在海水污染、生物多樣性減少、河水淤積、海岸侵蝕嚴重、海洋災害頻發等。中國的海洋遭到污染,近年來水質明顯下降。海域內生物種類多達數萬,但在大肆捕撈的情況下,也導致了物種銳減,某些物種甚至瀕臨滅絕。在各個主要的河口淤積現象較為嚴重,某些沿岸城市的海岸中化學物質連年增加,出現了侵蝕問題。另外,由于對于海洋資源的不斷挖掘,也導致諸如海嘯等自然災害頻發,給國家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二)公眾保護意識不夠
近年來,人們對于環境保護的意識逐年增高,但仍然受到長期以來老舊農耕文化的影響,對于海洋環境保護的意識還有較大差距。這就導致了近年來出現了過度捕撈等不合理的開采現象,公眾對于海洋環境污染的保護與治理工作參與不夠。即使在出現了海洋環境污染的現象之時,對于事后救濟的相應不夠,不能較快遏制污染的擴大。與此,當自己的海洋權益受到侵害時,也不能通過有效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應有權益。
(三)海洋保護規范與執法力度均不足
完善統一的規范是具體政策落實的基石,在海洋資源利用范圍不斷擴大之時,對于海洋環境保護的法律要求也越來越高。中國目前缺乏海洋領域的根本大法,即使有一些法律、法規,綜合性也不夠,對于違反海洋環境保護的處罰力度也遠遠不夠。在一些地方,對于海洋環境保護有自己的地方立法,但是缺少實施細則。在現有的規范體系中,對于突發應急事件的處理,不能夠得以有效的落實,不利于應急問題的有效控制。另外,海洋環境的違法成本很低,一些污染者在權衡利益之后,甘愿承擔這較小的違法成本。
(四)政府監管缺失
海洋是一個整體的生態系統,對于海洋中的物種進行開發,可能打破其中的生態平衡,可以建立一個綜合的管理系統對其進行管理。中國幅員遼闊,各省市對海洋問題分散管理,建立了自己的管理系統。因而,這也導致了問題的出現。在信息公開的問題上反饋不及時,各政府部門之間的聯動做得不夠,缺乏協作。在出現了海洋污染事故之后,各部門也相互推諉,導致工作效率不高,監管缺乏力度。
三、中國海洋環境保護的制度建議
(一)完善海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
法律體系的構建是上層建筑,加強法律體系的頂層設計。在現有法律基礎之上,要迎合新的發展趨勢,對海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體系進行重新梳理,制定相應的配套政策,解決法律的滯后性難題。在進行海洋環境法律修改的同時,也要注意對尚未納入保護體系的內容進行設計,諸如對于海岸線的管理沒有同意的保護,對于尚未納入部門要盡快填補空白,使得海洋環境保護體系更加全面而完整。同時也要發揮地方政府的主觀能動性,因地制宜,制定符合當地發展實際的海洋法律法規。在制定海洋環境保護法律規范的同時,也要讓各種標準的完善跟進。中國應該以國際標準為藍本,制定出符合中國國情的海洋環境標準。對于尚未制定出的標準,要注意在符合中國保護的標準前提下,有效填補法律規范空白。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據當地實際,以國家標準為基礎,制定出本地適用的地方性標準。在法律規范和海洋環境標準的共同完善下,能夠為中國海洋環境保護提供科學有力度的指導。
(二)提升公民海洋環境保護意識
有了完善的法律規范仍然不足,必須將法律規范轉化為實踐。這就要求廣泛的公民擁有海洋環境保護的主人翁意識,自己親身參與到海洋環境的保護中來。對于現今一些人缺乏海洋環境保護意識的,要積極運用一些現代的宣傳手段,充分發揮電視媒體、互聯網、微博、微信公眾號等新興媒體,樹立保護海洋環境的先進典型,讓廣大公民學有標兵、趕有方向,早日樹立海洋環境保護的危機意識,這也是海洋環境保護的有力保障。
(三)加強海洋環境保護的隊伍建設
中國現有的海洋環境保護執法力度不足,需要一直有協作精神、高校有力的執法來予以補足。目前的海洋環境隊伍散漫,沒有形成向心力,由此,可以考慮把可將他們集合到一起,接受統一調配和培訓,強化他們的團隊協作能力,同時,配備先進的執法裝備,提高海洋環境保護執法隊伍的執法水平和能力。另外,選拔海洋環境保護的執法隊伍,應該秉持較高的標準,從心理素質、團隊意識、業務能力等多個方面進行考察,確保優中選優,真正選拔出適應于當今海洋事業建設的高素質人才。
(四)加強海洋環境保護的國際合作
在海洋環境保護的國際規范中,中國先后加入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海洋生物多樣性公約》等國際條約。此外,還加入了一些全球性或者區域性的海洋環境保護組織,與其他國家廣泛合作,加強海洋環境保護的交流。還積極學習其他海洋強國的先進技術,加強對于海洋環境保護專業人才的培養,提升中國海洋環境保護的軟實力,與其他國家展開項目計劃,獲得國際組織的資金支持,也提高中國海洋環境保護的硬件設備。
中國的海洋環境保護任重而道遠,要通過多措并舉,共同提高海洋環境保護的法治環境。要完善海洋環境保護的法律規范和標準,加強人才隊伍建設,提高公民海洋環境保護的意識,加強國際合作,有效推動海洋環境保護建設。十報告指出,要將中國建設成為“海洋強國”,只有及時總結經驗和教訓,對各種不足進行不斷完善,才能早日將中國從“海洋大國”提升為“海洋強國”。(作者單位:武漢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我國海洋環境問題及指標體系研究進展
海洋經濟的涵義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以海洋空間為活動場所的經濟活動;二是以海洋資源的利用為對象的經濟活動。按照海洋與經濟活動的關聯程度不同,海洋經濟可以分為三個層面:(1)狹義的海洋經濟,是指包括開發和利用海洋的豐富資源、海洋的廣袤水體以及海洋的廣闊空間的經濟活動的總稱;(2)廣義的海洋經濟,是狹義海洋經濟的延伸,指為開發和利用海洋而產生的相關產業;(3)泛義的海洋經濟,不僅包括上述兩個層面,還包括海島陸域的經濟活動(海島經濟)、海岸帶的陸域經濟活動和河海體系中的內河經濟(沿海經濟)。
(一)海洋環境問題
關于海洋環境問題的研究,我國經歷了起步階段、初步形成階段和逐步完善階段。
1.起步階段。改革開放后,經濟快速發展,海洋生態環境也遭受到了嚴重破壞。一方面,陸地的農業和工業生產排放出大量的污染物,尤其是工業廢水的處理手段還非常欠缺,直接排放到海洋中,給海洋造成嚴重污染;另一方面,海水養殖、海洋石油開采等形成的污染,造成海水水質惡化,近海生物資源受到嚴重破壞。為此,海洋的環境保護問題引起了我國海洋管理部門和學者們的廣泛關注。此時關于海洋環境保護問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全球海平面上升的影響、海洋環境污染的來源和治理措施、海洋環境保護和評估、海洋自然保護區建設等方面。如孟偉和張淑珍以水環境中的深圳灣為例,提出了開發海洋物理環境容量的意義,指出有機污染物(主要指COD)的物理環境容量主要受海域水動力條件的制約[2];倪軒認為,世界各國沿岸海域遭受日益嚴重的污染,最主要的原因是沿海工業和海洋事業的發展帶來的海洋污染物的增多,這不僅使得海洋的自凈能力幾乎喪失,給海洋生物資源帶來巨大災難,而且更嚴重的是人類的健康也面臨極大威脅[3]。
2.初步形成階段。由于海洋環境問題日益嚴重,海洋環境的研究成果顯著增多,主要的研究方向有:漁業環境污染治理和保護、海平面變化及影響、海洋災害的危害和防治、海洋環境保護和治理對策、海洋自然保護區建設等。研究成果包括:巴登在分析海洋領域研究方法的基礎上,評述了海洋污染的現狀和未來走勢,運用生物地球化學行為和生態毒理學方法研究了海洋污染問題[4](P45-103);陳亞瞿認為,漁業的發展受到了我國經濟快速發展所帶來的污染物排放加劇的危害,造成很多江、河、湖、海的漁業水域遭污染,對人類健康造成巨大威脅[5];王偉潔和吳長江認為,山東省漁業資源豐富,品種繁多,但是由于污染源的大量增加,漁業發展的水域環境質量顯著下降,漁業生態環境污染嚴重,漁業生產受到了挑戰[6];國家海洋局海洋發展戰略研究所的杜碧蘭等提出了海平面上升的惡果,認為如果海平面上升30厘米,長江三角洲及江蘇和浙江沿岸大概5萬多平方公里土地將被淹沒[7](P5-20);翁盛深以汕頭作為研究對象,提出了要充分利用海洋資源,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不斷加大對海洋資源和海洋環境的保護力度[8]。
3.逐步完善階段。21世紀以來,隨著環境問題的日益嚴峻,海洋生態環境問題受到了學者們的更廣泛關注,主要的研究領域有:海洋環境監測、海洋環境質量評價、海洋可持續發展的環境對策、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海洋特殊生物品種及區域的分類保護。主要研究成果有:王斌提出了我國海洋及海岸生物多樣性保護的重要性,肯定了國家相關部門在管理國家海洋事務、監督海洋環境保護方面做出的重要工作[9];徐祥民和馬英杰認為,海洋特殊區域是海洋環境和資源保護的一個重要方面,包括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漁業水域、重點海域、海濱風景名勝區、海洋生態示范區等,并建立了一整套海洋特殊區域的保護體系,對特殊海域進行分類、集中整治和保護[10];韓永偉、高吉喜等以珠江三角洲為研究對象,在分析其生態環境的脆弱性和敏感性的過程中,提出了合理開發和利用海洋資源、改變珠江三角洲生態環境惡化現狀、保護漁業資源和瀕危珍稀野生動植物的具體措施[11];高振會提出在未來的海洋經濟發展中,海洋技術和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的重要性[12];王美珍以環杭州灣為研究對象,認為環杭州灣產業帶的發展對海洋環境的影響非常大,應該抓住環杭州灣沿海經濟發展的機遇,進行可持續的海洋經濟發展[13]。
(二)海洋經濟的環境評價指標體系
對海洋經濟的環境評價方面的定量分析成為了學術研究的熱點。在這些研究中,主要采用的方法是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指標體系評價,其中有代表性的研究有:陳可文在《中國海洋經濟學》一書中建立了海洋經濟的評價指標體系。該體系包括3個子系統:經濟子系統、社會子系統和資源環境子系統。其中,關注海洋經濟的資源環境的發展是該指標體系研究的重要內容,其資源環境系統包含的變量有:自然資源存量、海洋污染排放、海洋污染帶來的損失、海洋災害帶來的損失等指標[14](P59-138)。張德賢等在《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理論研究》中建立了海洋經濟的指標體系。該指標體系包括5個子系統:海洋經濟子系統、海洋資源子系統、海洋環境子系統、海洋可持續發展能力子系統、社會發展子系統。其中,海洋資源與環境子系統主要包括海洋生物多樣性、工業污水達標排放率、海洋污染面積比重、海岸傾倒數量等指標[15](P12-60)。韓增林和劉桂春在《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定量分析》中建立了海洋經濟評價指標體系。該體系包含4個子系統,分別為海洋資源承載能力、海洋資源發展能力、海洋環境承載力和保護能力以及智力支持系統。該指標體系采用主成分分析法和層次分析法建立模型,共包括5個層次共48個指標。其中,海洋環境承載力和保護能力子系統包括的指標變量為:單位海域面積廢水排放強度、單位海域面積固體廢棄物傾倒強度、濱海海域的水質質量指數、赤潮發生的年頻率、海域內年原油泄漏量、海洋環境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海洋水體環境質量標準、海洋水體污染物背景值、人均海洋環保費用、海域污染治理投資占GDP比例、入海廢水排放達標率、海洋環境保護法規數目、省級以上海洋保護區數目等[16]。
馮曉波等在《沿海地區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能力實證研究》一文中建立的指標體系包含4個子系統:海洋產業發展能力、海洋科技綜合能力、海洋資源利用能力和海洋環境承載保護能力。該體系共包括4層16個指標,其中重點考慮了海洋環境承載力對海洋經濟發展的制約,海洋環境承載保護能力包括的指標變量有:工業廢水處理、工業固體廢棄物處理、海洋自然保護區個數、濱海觀測臺站等指標[17]。狄乾斌和韓增林在《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評價指標體系探討》一文中建立了包含海洋資源環境子系統、海洋經濟子系統和社會發展子系統的指標體系。其中海洋資源環境子系統中包括資源總量、環境污染和環境治理三個方面;海洋經濟子系統中包括經濟增長和經濟質量兩個方面;社會發展子系統中包括人口增長、生活質量、科技潛力三個方面。該指標體系共包括28個指標[18]。從目前的研究情況看,關于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指標體系的研究處于起步階段,而針對海洋經濟與環境的協調發展問題,建立海洋經濟的環境評價指標體系的研究還有待深化。因此,本文將充分吸收已有的研究成果,并改進目前研究的不足,建立一套我國海洋經濟的環境評價指標體系。希望通過該體系的設計,使該指標體系具有實用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并能夠具體用于指導我國海洋經濟的環境改善,用于政府在海洋經濟發展方面的環境政策制定和實施。
我國海洋經濟環境評價指標體系的建立
隨著地球人口數量爆炸式增長,有限的陸地資源已無法滿足急劇攀升的人類需求;另一方面,科技的跨越式發展也為人類探索、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提供了客觀技術條件。因此,近年來,地球迎來了新一波的海洋開發熱潮。然而,隨之而來的是一次接一次,越來越嚴重的海洋污染事件。1967年,托利。勘庸號油輪在英國附近海域因觸礁擱淺而發生嚴重原油泄露污染事故,對當地生態造成嚴重影響。2010年4月20日,英國石油公司所屬一個外海鉆井平臺故障并爆炸,造成了美國歷史上最嚴重的海洋污染事故-墨西哥灣漏油事件。事故發生后,漏油點附近大范圍的水質受到污染,大量海洋生物及鳥類都受到嚴重影響,患病或死亡。密西西比州,路易斯安那州及阿拉巴馬州漁業更是陷入災難狀態。在中國,據國土資源部不完全統計顯示,僅在“十一五”期間,我國就發生海洋石油氣勘探開發污染事故41起。而剛剛進入“十二五”時期,就在2011年06月21日前后,美國康菲公司所屬蓬萊19-3油田出現嚴重漏油事故,已形成“劣四類”海水面積超過840平方公里,對渤海海洋環境造成了相當程度的污染。除去對海洋水質的破壞以外,漏油事件本身還會對周邊物種生態、漁業水產養殖乃至于沿海居民健康構成持續性的影響。盡管我國早在2000年就正式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對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防治作出了相關規定。但是,由于當時海洋油氣勘探開發項目多處于試驗階段,對未來面臨的困難準備不足,一些方面規定的不夠全面、精確。特別是對污染損害賠償制度方面,現行《海洋環境保護法》只在第九十條做了原則性規定,根本無法應對現在日益頻發的海洋污染事故。康菲石油公司露油事件發生后,由于相關法律制度缺失,受損漁民求償過程中面臨取證,定損,費用等方面的困難。此外,信息披露的滯后與缺失不僅造成部分漁民的二次受損還使國家海洋局面臨著行政訴訟。甚至隨后由國家海洋局代為發起公益訴訟都面臨很大的法律障礙,凸顯出我現行海洋環境污染賠償制度亟待改善。
1海洋污染的定義
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地把物質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環境,產生損害海洋生物資源、危害人體健康、妨害漁業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動、損害海水使用素質和減損環境質量等有害影響。”造成污染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船舶造成的污染;海洋油氣開發對海洋造成的污染;工廠對海洋的污染。
2關于海洋油氣開發污染損害賠償責任的國際立法現狀
最早規范海洋原油運輸的法規可以追溯到上世紀50年代,國際海事組織(IMO)的前身“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IMCO)的領導下于1954年制定了《1954年國際防止海洋石油公約》(簡稱《倫敦油污公約》)。公約規定禁止15總噸以上的油輪和500總噸以上的其它船舶在離岸50海里以內排放油類或油類混合物。這也是海洋環境保護的第一個國際公約。1969年,托利•勘庸號油輪露油事故發生后,舉世震驚。國際社會開始反思制定措施防止船舶污染及如果發生損害后如何賠償的必要性。為此,IMCO于1969年11月10號至29日在布魯塞爾召開了海上污染損害國際法律會議,通過《國際干預公海油污事故公約》。解決了當時面臨的最棘手的法律問題,即在公海發生油類污染事故時,沿岸國政府有無權利采取必要的干預措施以防止、減輕或消除對其沿岸海域或有關利益方產生的油污危險或威脅以及它們的后果。同時《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規定對船舶所有人實行嚴格責任,并將賠償限額相比于1957年的規定提高一倍。隨后《1971年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國際公約》(簡稱《基金公約》)設立了一只國際基金以減輕船舶所有人由于海上事故而引起油類污染賠償所應承擔的責任和額外補償受害者的損失,以及后續的《1972年聯合國環境大會宣言》要求停止傾倒有毒物質和環境不能吸收的其他物質,國家尤其應防止海洋污染等都對防止海洋油污染作出了規定。到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通過,在歷史上第一次為各國規定了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一般義務,并進一步要求各國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減少和控制任何來源造成的海洋環境污染,并根據不同的污染來源作了不同的規定。我國參加的國際海事組織于1990年通過了《國際油污防備、反應與合作公約》(簡稱《油污防備公約》),隨后又通過的《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的1992年議定書》(簡稱《CLC公約》)和《2001年國際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公約》。這些國際公約也對防治海洋油氣污染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3我國現行海洋油氣開發污染損害賠償立法
3.1國內海洋油氣開發污染損害賠償法律
1999年12月25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是有關海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根本性法律。其第四十一條規定“凡違反本法,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本法第五條規定的有關主管部門可以責令限期治理,繳納排污費,支付消除污染費用,賠償國家損失,并可以給予警告或罰款。”在第九十條又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并賠償損失。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賠償要求。”《民法通則》第一一七條第二款規定:“損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然而,上述法律僅對海洋污染損害賠償問題做了原則性的規定。
3.2海洋油氣開發污染賠償行政法規
國務院2009年公布的《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對海洋工程建設做出了相關規定,并明確了因海洋工程建設而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責任。該條列第五十六條中明確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賠償損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承擔賠償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主管部門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本條例的企業、事業單位、作業者,可以責令其限期治理,支付消除污染費用,賠償國家損失;超過標準排放污染物的,可以責令其繳納排污費。”
3.3海洋油氣開發污染賠償地方性法規
隨著全社會對海洋環境保護意識的提高,近年來,部分沿海省市也出臺了相應的法規來規定海洋污染賠償的相關事宜。2004年通過的《浙江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造成海洋污染損害的責任人,應當消除危害,并向受損害方賠償損失。”同年,《山東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并賠償損失。對造成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006年通過的《江蘇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工程建設項目未采取海洋環境保護或者海洋生態修復措施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責令停止違法作業、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不處理作業、經營產生的污染物、廢棄物,污染海洋環境的,由依法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清除其使用的海域范圍內的生活垃圾和其他固體廢棄物,并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3.4我國加入的相關國際公約
為了防治海洋環境污染,我國先后加入了《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的1992年議定書》和《2001年國際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但是,這兩個公約只適用于“污染損害系指油類從船上溢出或排放引起的污染在該船之外造成的滅失或損害,不論此種溢出或排放發生于何處”,對海洋油氣開發工程項目造成的的海洋環境污染并不適用。
4現行海洋環境損害賠償法律的缺陷
4.1相關法律規定太籠統,缺乏相應實施細則
康菲石油公司露油事件發生后,康菲公司究竟觸犯了哪些法律應當受到哪些懲罰,不僅是那些受到此次露油事件影響的人所關心的問題,更是引起了全社會廣泛的關注。但令人遺憾的是,到目前為止,國家海洋局只是依照《海洋環境保護法》對其作出最高20萬元人民幣的罰款決定。中國浩如煙海的法律條文中,或許現在可以適用的只有《海洋環境保護法》、《侵權責任法》等少數法律。反觀美國,墨西哥灣露油事件發生后,英國石油公司不僅花費巨資進行油污清理,還設立了200億美元的賠償基金,保證任何可能受到的損失都在發生后得到合理賠償。康菲事件發生后,國家海洋局向康菲公司提出生態索賠。然而,國家海洋局的求償主體資格和程序正當性卻招到質疑。一方面,在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中規定的是“有關單位”或“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為海洋污染賠償的求償主體,并沒有明確具體的機構;另一方面,按照中國海洋管理范圍劃分,國家海洋局負責海水生態環境污染,海事部門負責商船、港口水域,農業部負責漁船、漁業污染,環境保護部負責管理岸邊水域,近岸地區則由地方政府出面,這樣一來,國家海洋局能否代表全部利益相關方進行生態索賠令人心存懷疑。
4.2賠償標準缺位
如何確定海洋污染賠償及生態恢復費用的標準是全世界海洋污染賠償制度面臨的法律難題。因為一方面海洋自身具有凈化功能,部分污染物會隨著海洋生態系統循環而自動消除,這部分是否應該賠償,怎么賠償是個問題;另一方面,海洋污染可能會持續較長時間,并由此帶來對海洋生態系統長期而潛在的影響,這種影響如何評估,如何補償?對此,我國也并沒有一個法律上的標準,給海洋污染賠償造成很大的法律障礙。2002年“塔斯曼海號”溢油事件就是很好的例子。在中方開庭審理后,肇事的外籍船員質問我方提出的賠償金額的法律依據,我方卻給不出。因此,盡快制定海洋污染賠償和生態恢復費用的標準是十分必要的。
4.3信息披露義務缺失
據媒體報道,在此次康菲石油公司露油事件中,很多漁民由于不知道是因海水水質受到污染而引起養殖的魚蝦大量死亡,在康菲公司隱瞞不報的時間段,又投入了新的魚苗進而造成了漁民的二次損害。如果康菲公司能在發現露油的第一時間及早通報,很多沿岸漁民的損失就可以避免。很多國際公約已就此做了相關或類似的規定。如《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一九八條規定:“當一國獲知海洋環境有即將遭受污染損害的迫切危險或已經遭受污染損害的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其認為可能受這種損害影響的其他國家以及各主管國際組織。”又如《油污防備公約》規定“締約各方同意確保將船舶、近海裝置、海港的油裝卸設施發現的油污事故,報告給最近的沿海國或主管當局,并告訴可能有被污染危險的鄰國和國際海事組織。”但遺憾的是,我國尚未對信息披露義務作出明確法律規定。
4.4海洋油氣開發污染損害刑事立法不足
相對于世界多數發達國家如美國、日本刑法中專門的海洋環境污染罪責,我國現行刑法對在環境保護方面存在很多不足,僅在第三百八十八條和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造成重大公私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等情節嚴重的后果時構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這兩條刑法規定過于原則化,缺乏具體的操作標準,給實際運用造成很大的困難,難以發揮刑法的威懾作用。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海洋特別保護區是指對具有特殊地理條件、生態系統、生物與非生物資源及海洋開發利用特殊需要的區域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和科學的開發方式進行特殊管理的區域。
第三條本省管轄海域范圍內海洋特別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海洋特別保護區實行保護優先、開發利用服從保護的方針,有效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科學合理開發海洋資源。
第五條沿海各級政府應當切實履行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職責,加強對海洋特別保護區的領導,將海洋特別保護區的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海洋特別保護區建設與管理力度。
第六條海洋特別保護區實行統一規劃、屬地管理的原則進行建設與管理。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管轄海域內海洋特別保護區的監督管理。
沿海市、縣(市、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管轄海域內海洋特別保護區的建設與管理。
跨市、縣(市、區)海洋特別保護區的建設與管理,由共同的上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七條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國海洋特別保護區發展規劃和全省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會同省發展改革、環保等有關部門制訂全省海洋特別保護區規劃,經省政府批準后實施。
海洋特別保護區規劃應與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利用規劃、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和海洋經濟發展規劃等相銜接。
第八條下列區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別保護區:
(一)海洋生態系統敏感脆弱和具有重要生態服務功能的區域;
(二)單種資源密度特別高的海洋生物定居區或多種海洋水生野生保護動植物的棲息、繁衍區域;
(三)能對區域環境、生態系統產生重要影響的海洋水文、地理環境,如涌升流、匯聚流、環境自凈區、島礁區等獨特區域;
(四)領海基點等涉及國家海洋權益的區域;
(五)具有特定保護價值的海洋自然、歷史、文化遺跡分布區域;
(六)海洋資源和生態環境亟待恢復、修復和整治的區域;
(七)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護的區域。
第九條海洋特別保護區分為生態保護型、生物資源保護型、非生物資源保護型、自然遺跡保護型、資源利用保留型等多種類型,根據區域內保護對象和海洋經濟發展方向確定海洋特別保護區類型,制定相應的保護區管理制度。
第十條海洋特別保護區分為國家級和省級。
具有重大區域海洋生態保護和重要資源開發價值、涉及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及其他需要申報國家級的海洋特別保護區,列為國家級海洋特別保護區。
除本條第二款之外的其他海洋特別保護區應當列為省級海洋特別保護區。
第十一條海洋特別保護區由縣級以上(含縣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海洋功能區劃、海洋資源環境狀況、海洋經濟發展情況及海洋特別保護區選劃標準,組織選劃論證和提出建區申請,經同級政府同意后,逐級上報省政府批準。
國家級海洋特別保護區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政府同意后,報國務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跨行政區域的海洋特別保護區,由各行政區域的共同上級政府提出申請,逐級上報省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申報海洋特別保護區需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一)海洋特別保護區申報書;
(二)海洋特別保護區選劃論證報告;
(三)海洋特別保護區建設管理方案。
海洋特別保護區申報書(空白)由國務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海洋特別保護區選劃論證報告按國務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制訂的編制大綱要求進行。
第十三條建立、調整海洋特別保護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事先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并向社會公示或舉行聽證會,征求公眾意見。
第十四條海洋特別保護區名稱按照“海洋特別保護區所在行政區”(或“地名”)加“海洋”加“類型”加“特別保護區”的形式命名。
第十五條經批準建立的海洋特別保護區范圍和界線,由同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在適當位置設立界標,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海洋特別保護區的撤銷、調整和變化,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七條經批準建立的海洋特別保護區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應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管理,加大對海洋特別保護區的資金投入,必要時可以設立專門管理機構,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具體開展海洋特別保護區的保護、開發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海洋特別保護區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實施國家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和資源開發的法律法規與方針政策;
(二)制定保護區的管理制度章程;
(三)制定保護區的總體規劃和保護與開發計劃;
(四)負責保護區內海洋環境監視、監測和評價;
(五)組織開展保護區內的日常巡護管理;
(六)組織保護區資源可持續利用開發活動和生態保護與恢復;
(七)組織開展保護區內宣傳、教育、培訓、國際合作交流和科學研究等活動。
第十九條經批準設立的海洋特別保護區,其管理機構或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1年內編制完成海洋特別保護區總體規劃,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國家級海洋特別保護區的總體規劃由國務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條海洋特別保護區實行分區管理,可以根據保護與開發的需要和資源及環境的特點,適當劃分出生態保護區、資源恢復區、環境整治區和開發利用區等。
生態保護區和資源恢復區內除保護區總體規劃所明確可以開展的生產經營和項目建設活動外,不得從事其他生產經營和項目建設活動;環境整治區和開發利用區內可以開展
不與保護目標相沖突的生產經營和項目建設活動。
第二十一條根據對主要保護對象進行保護的需要,海洋特別保護區可以確定特別保護時段。在特別保護時段,嚴格控制對保護對象有較大影響的生產經營和項目建設活動。
特別保護時段由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向社會公眾告知。
第二十二條嚴格控制在海洋特別保護區內進行炸島、炸礁、采砂、圍填海、砍伐林木等改變海岸和海底地形地貌或者嚴重影響海洋生態環境的開發利用行為。
第二十三條嚴格控制在海洋特別保護區內進行下列活動:
(一)狩獵、放牧、捕撈、采集、墾荒、開礦、采石等活動;
(二)采捕野生鳥類、鳥蛋;
(三)炸魚、毒魚、電魚;
(四)加工、銷售、運輸和攜帶以受保護的動植物與巖石等為原材料制作的旅游紀念品;
(五)采挖野生羊棲菜、水仙花、貽貝、泥蚶等水生和陸生動植物種苗;
(六)移動和破壞海洋特別保護區界標及保護設施。
第二十四條嚴格保護珍稀、瀕危海洋生物物種和重要的海洋生物洄游通道、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棲息地等重要生境。
第二十五條海洋特別保護區及區內開發活動使用海域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二十六條海洋特別保護區內的開發活動和建設項目應當與保護區規劃相協調,鼓勵開展生態養殖、生態旅游、休閑漁業、人工繁育等與保護區保護目標相一致的生態型開
發利用項目,建立協調的生態經濟模式。
第二十七條海洋特別保護區海洋環境保護要求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和海洋環境保護規劃,采取科學、合理、有效的措施,保護和恢復海洋生態。
第二十八條嚴禁在海洋特別保護區內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影響景觀的生產生活設施。在保護區內進行海洋和海岸工程建設,必須依法進行嚴格的環境影響評價。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設項目,須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準。
第二十九條海洋特別保護區不得新建陸源污染物的排污口,現有排污口應當逐步關停或改造成離岸排放,對入海污染物實行達標排放和總量控制制度。
第三十條在海洋特別保護區內不得擅自傾倒任何廢棄物,生活污水必須實現達標排放,生活垃圾實行無害化處置。
第三十一條海洋特別保護區開展旅游活動須符合保護區總體規劃,海洋特別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當地旅游部門制定旅游規劃,科學確定旅游區的游客容量,合理控制游客流量。
第三十二條海洋特別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區內有關單位共同制定防止海洋污染、生態破壞及自然災害應急預案,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遇突發性事件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
第三十三條海洋特別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對保護區的海洋資源與生態環境狀況定期進行調查監測,并根據監測結果對生態保護、資源恢復、生態環境整治和資源開發利用等活動的效果進行科學評估,動態調整區內保護與開發計劃。
國家級海洋特別保護區保護與開發計劃調整應當報國務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省級海洋特別保護區保護與開發計劃調整應當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四條海洋特別保護區實行管理評估制度,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海洋特別保護區進行監督檢查,并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保護區總體規劃,及時調整海洋特別保護區保護與開發計劃。
海洋特別保護區的管理評估和考核制度,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或不遵守海洋特別保護區的相關管理制度,導致海洋特別保護區內的自然資源或環境破壞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三十六條因管理不善致使海洋特別保護區受到破壞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保護區管理機構予以糾正。
第三十七條因破壞嚴重而失去保護區存在價值的省級海洋特別保護區,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報請省政府批準,取消海洋特別保護區資格,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關鍵詞】連云港;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
江蘇連云港市地處黃海之濱,是我國沿海經濟帶和“沿橋”經濟帶的結合部,海岸線北起銹針河口,南至灌河口,全長162公里,有全國漁場之一的海州灣漁場,海洋生物資源十分豐富,沿海灘涂160萬畝,可開發淺海水域400萬畝。隨著江蘇省沿海開發上升為國家戰略,連云港市海洋開發也邁入了新的階段,海洋經濟占據連云港市經濟的重要位置,也是加快連云港市經濟發展的潛力所在。在“十一五”期間,連云港市海洋經濟快速發展,海洋經濟增加值年均增長21%,到2010年,海洋經濟增加值達到335億元,占地區生產總值比重為29.1%,海洋經濟已成為地區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撐。海洋運輸、海洋工業、海洋漁業、濱海旅游業快速發展,海洋產業結構不斷優化。但連云港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一、連云港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存在的主要問題
1.海洋經濟總量不大。2010年連云港海洋經濟增加值較上年增長30%,水產品總產量達到70萬噸,全市漁業行業實現總產值100億元,連續三年增幅超過10%。雖然連云港海洋經濟發展的速度比較快,但是總量上與其他地區如大連、青島、寧波等發達地區相比差距仍然比較大。
2.海區環境污染。隨著經濟的發展,以對海洋資源的保護認識不足,使一部分未經處理的工業生產污染物超標排放和大量的生活污染物通過河流攜帶入海,加上海洋開發中的自身的污染物存在,使海洋生物生存環境遭到嚴重破壞。2009年連云港未達到清潔海域水質標準海域面積有所減少,面積約1500平方公里,占全市海域面積的22.5%,輕度污染海域面積大幅度減少。雖然污染物排海總量有所下降,但實施監測的入海排污口中,66.7%的排污口出現污染物超標現象,個別排污口污染物超標現象嚴重,不容樂觀。海水中的主要污染物(或指標)依然是無機氮和部分站位的化學耗氧量、石油類。陸源污染物排海仍然是造成我市近岸海域污染的主要原因。
3.海洋經濟產業結構不夠合理。連云港海洋產業有一定的基礎,但目前開發利用多局限于漁業、鹽業、港口和旅游等傳統產業,占比重偏大,新興產業剛剛起步,而作為現代化工產業核心的石油化工,精細化工對連云港來說還沒有發展起來。并且開發利用尚未向綜合利用轉化。有些資源還局限于低水平、低層次的開發利用,資源的綜合效益未得到充分發揮。
二、連云港海洋經濟可持續發措施
1.發展臨港工業。臨港產業能為城市發展帶來巨大的經濟社會效益,是城市經濟的“助推器”。連云港應該首先明確臨港產業在區域經濟發展中的重要地位,并從戰略的高度重視和研究臨港產業的發展,緊緊把握國內外制造業轉移機遇,大力發展以重化工業為主導的臨港產業,促進臨港產業向產業化、多元化發展,圍繞港口做足臨港產業文章。
2.推動海洋產業優化升級。目前,連云港海洋產業結構中,漁業、鹽業、旅游等傳統產業,占比重偏大,這種結構不利于海洋產業的持續發展。而海洋船舶修造、海洋生物醫藥以及海水綜合利用業等這些新興產業發展潛力大,附加值高,環境污染小,因此,連云港應根據自身的資源優勢、基礎條件,制定相關海洋產業政策,重點發展連云港海洋戰略性新興產業,從而加快連云港海洋產業結構的轉型,使連云港海洋經濟得以快速、持續和健康地發展。
3.進一步加強海洋環境保護。加強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加強陸源污染物入海排放控制;加快治理海洋污染,對入海直排排污口建設監測系統,對超標排放的重點河道進行治理;加強沿海區域污水處理廠建設,降低排入海洋的污染負荷;同時也要完善港口船舶污染物處理設施,努力實現海洋環境生態化,以增強連云港市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能力。
參 考 文 獻
[1]張祝鈞.寧波海洋產業結構分析及優化升級[J].港口經濟.2011(4)
關鍵詞:海洋油污生態損害,法律拷問,完善建議
一、海洋油污生態損害的概述
海洋油污生態損害就是人們在從事油類的開發、利用活動中導致的海洋生態系統的組成、結構或功能發生嚴重不利變化的法律事實。其不同于傳統一般財產損害:
1、廣泛性。海上溢油造成的海洋生態損害波及范圍極其廣泛,通常會影響多個國家的海域。此外,海上溢油引起的生態損害所影響的海洋環境要素也極為廣泛,不僅嚴重影響海水的質量、海洋沉積物環境、潮灘濕地等海洋環境,還會對浮游動植物、底棲生物、沿海鳥類等海洋生物造成威脅,并最終危及人類的健康與生存。
2、潛伏性和難以恢復性。由于生態系統本身有一定的自我修復能力,因而海上溢油生態損害的嚴重后果并不能立即顯現,而是經過長期的累積而突然爆發。這一方面導致時隔多年后的損害后果與先前的溢油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難以準確認定;另一方面使得對于事故嚴重性的評估結論很難確定其準確性。該潛伏特性也加劇了海洋生態損害的恢復難度,因為待到損害全部顯現之日已經難以還原和救濟。另外,油污本身難以降解,即使經過技術處理也難以消除全部影響。
3、難以評估。海洋生態系統遭受損害,影響的是海洋生態系統中所有人共同的生態利益,因此海上溢油生態損害難以用貨幣估算。實踐中,由于海上溢油生態損害的特點及當前我國評估技術水平的局限,無法給出準確的溢油生態損害賠償標準。
二、對我國海洋油污生態損害索賠制度的法律拷問
(一)索賠主體不明確
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 90 條第 2 款規定:"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第 5 條規定:"海洋環境監督管理部門"包括國家環境保護部門、國家海洋部門、國家海事部門、國家漁業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多個管理部門對海洋環境都負有監管權。這給海洋生態索賠帶來諸多問題,如多個行政部門提出代表國家求償,職責劃分不清;索賠訴請重疊;索賠談判或訴訟中權限不清,索賠款項管理混亂等。
(二)賠償范圍無法律依據
首先,憲法、法律和法規對海洋生態損害的賠償范圍沒有規定,司法實踐只能借鑒國家部委的規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等文件。但這些文件的規定或缺乏適用依據,①或規定過于狹窄,②無法直接適用。其次,國家海洋局2007年的《技術導則》以及2010年底擬定的《海洋生態損害國家索賠條例(草案建議稿)》(以下簡稱"索賠條例")雖然均直接或間接規定了索賠范圍,但均缺乏法律效力,無法作為司法實踐中的判決依據。
(三)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不到位
《海洋環境保護法》第 66 條規定:"國家完善并實施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賠償責任制度; 按照船舶油污損害賠償責任由船東和貨主共同承擔風險的原則,建立船舶油污保險、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為我國建立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礎,但規定過于原則,缺乏可操作性。2012年5月11日出臺了《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不過該《辦法》僅是針對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的規定,且在索賠范圍、受償順序、基金的索賠時效等方面均存在不少問題③,并不能適用于非船舶類海洋油污生態環境的基金。
三、對我國海洋油污生態損害索賠制度的完善建議
(一)建立健全海洋環境生態損害的公益訴訟制度
首先,明確與細化海洋環境公益訴訟的行政機關索賠主體。筆者認為,在建立海洋生態索賠公益訴訟制度時,應明確國家海洋行政管理部門作為公益訴訟的主體。同時,針對我國海域遼闊和多級政府結構的實際情況,應適用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的原則。即一般的海洋生態損害公益訴訟由各地方海洋行政管理部門代表國家提訟;影響巨大或影響范圍較廣,涉及多個省市的海洋生態損害索賠訴訟由中央海洋行政管理部門代表國家提起公益訴訟。形成一個中央和地方職責分工明確又上下聯系緊密的分地域分級別訴訟主體制度。其次,建立社會團體、公益組織為索賠主體的公益訴訟制度為必要補充。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這為社會團體、公益組織介入訴訟程序提供了法律依據。筆者寄希望《海洋環境保護法》能對社會團體或公益組織進行生態損害索賠主體資格的授權,以便更加及時有效的保護海洋生態環境。
(二)授權《技術導則》并完善其中的賠償范圍
《技術導則》借鑒國際、國外先進評估標準制定出來,且專門針對海洋溢油生態損害。實踐中也已使用,在今后立法中應明確授權其適用。但對其相關規定還應進一步完善。其賠償范圍方面還應借鑒2010年底擬定的《海洋生態損害國家索賠條例(草案建議稿)》及美國 1990《油污法》的規定,即筆者認為生態損害的賠償范圍應包括海洋生態直接損失、生境修復費、生物種群恢復費、調查評估費、重建替代費用、過渡期損失費用及其他合理費用。
(三)建立健全海洋油污生態損害的賠償基金制度
上文已提到我國的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尚不夠完善,我國近岸設備、鉆井平臺等海上設施的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更是空白。至此,筆者認為應借鑒美國的油污賠償基金制度,其設立了專項基金--溢油責任信托基金(The Oil Spill Liability Trust Fund)(以下簡稱"OSLTF")。 該基金有如下幾方面特色:第一,其適用范圍廣泛,只要是油類排放致損,均可適用;第二,設置了專門的主管部門,即由美國海岸警衛隊設立了"國家污染基金中心"(National Pollution Funds Center: NPFC),負責管理OSLTF,并負責該基金的使用。NPFC下設8個部門,其中就包括自然資源損害索賠部。第三,OSLTF由基本基金和應急基金組成。前者用于各項索賠,并可供總統用于包括托管人在履行職能時發生的評估自然資源損害以及擬定和實施修復、恢復、替代受損資源或獲取等同資源的費用在內的五大用途;后者可用于先行支付油污事故應急反應費用,其中有部分可用于開始的自然資源評估。第四,任何單一事故從基金可獲取的資金不超過10億美元;與任何單一事故有關的自然資源損害評估和索賠不超過5億美元。④我國應結合自身的實際并借鑒美國的先進做法對我國《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進行完善,并建立非船舶類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
四、結語
在此僅希望文章能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引起更多學者對海洋油污生態損害問題的關注,并能夠努力進行理論和實踐探究,早日讓我國有完善的海洋生態損害索賠制度,更加及時、有效的對我國的海洋生態環境進行修復與保護。
注釋:
①梅宏.中國應對海上溢油生態損害的立法進路[J].中國海商法年刊,2011,(4).
②柯堅.建立我國生態環境損害多元化法律救濟機制--以康菲溢油污染事件為背景載[J].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12,(120).
③韓立新.對《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的完善建議[J].中國海商法年刊,2008,( 1) .
1.海洋科技創新對海洋產業的發展具有巨大的推動作用
海洋科技創新一方面導致了新興海洋產業的產生與發展;另一方面改造、提升了傳統產業并促進了其他產業的發展。所謂海洋新興產業,是以海洋資源大規模的開發利用和由此帶動且服務于其開發利用需要為背景的、產業演化形成期進入成長期的海洋產業。海洋科技創新是海洋新興產業的產生的基礎,尤其是海洋科學研究的積累和關鍵技術的突破。海洋新興產業相對傳統海洋產業而言,是科學技術進步積累和技術集成開拓了海洋資源利用的內容所形成的參與。
根據國內外海洋開發的實踐和海洋高新技術儲備的領域和強度,沿海地區的海洋開發在海洋水產養殖及食品加工、海洋化工及海水利用、海洋生物制品、海洋環保、海洋石油、海洋能利用以及海洋服務業等領域均出現較大的進步,從而推動了產業結構的優化和升級。在這一過程中,盡管海洋捕撈、海洋運輸和海洋鹽業等傳統產業在海洋經濟中的比重逐步降低,但在海洋科技創新對其改造、提升中,仍保持自身較大的發展。而海洋新興產業依托于豐富的資源和海洋科技不斷的創新,其發展迅猛,具有更大的真正潛力和更為廣闊的發展前景。
2.海洋科技創新對沿海地區社會和經濟發展具有明顯的帶動作用
現代的海洋產業是融多行業、多學科為一體的綜合性產業,包括復雜的結構和眾多的分支,它的再生產過程同樣包括生產、分配、交換與消費的過程。有些海洋產業可以形成較長的產業鏈,具有很高的勞動生產率和投資回報率。有些海洋產業與陸地產業的再生產過程是相互聯系、相互影響的,可以聯動陸地經濟。海洋產業的縱向發展既為上游產業提供市場,拉動其發展,又為下游產業提品,推動其發展,并促進其產業鏈的進一步延伸。如發展海洋造船、航運業,可以帶動港口建設、以港興市,帶動沿海的工商業和城市發展。這就是說,海洋產業具有增長快、效益高、涵蓋面廣、產業關聯度大、帶動作用強的特點。一個海洋產業就可以帶動幾個產業的發展,一個大的工程就可以帶動一個區域的發展。因此,由海洋科技創新催生的海洋新興產業不僅具有很高的科技內涵,更具有很大的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是科技、經濟、社會三重價值的載體。這種可以迅速放大的價值優勢對沿海地區社會和經濟發展的推動和帶動是傳統產業無法比擬的。
3.海洋科技創新對海洋環境保護意義重大
開發與保護并重,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同樣重要。在現代社會中經濟處于中心地位,經濟效益毫無疑問成為關注的重點。但是在海洋資源開發與海洋產業發展中,海洋環境污染和生態資源衰退問題也是必須關注的焦點,海洋環境問題,不僅是經濟問題,更是關系到人類生存和發展的社會問題。海洋環境問題可以分為兩種,一是由自然界的活動引起的海洋環境問題,如臺風、地震、火山爆發、海嘯等自然災害;二是由人類活動引起的海洋環境破壞與污染問題。這兩種海洋環境問題的解決,都離不開海洋科技創新。如海洋生態環境應用基礎性演進領域的創新、海洋環境污染預防和控制技術的創新、海洋環境污染的生物修復技術的創新、入海污染物處置工程技術等方面的創新,對海洋環境保護具有重大意義。
4.海洋科創新對維護國家戰略利益具有重要意義
海洋科技創新與成果轉化在維護國家戰略利益中處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國家戰略利益事關國家長遠發展和民族興旺大計。海洋國土完整與拓展,以及國家安全,都關系到整個國家、整個民族的生產與發展空間的維護與擴展。這是涉及維護國家現有生存空間的完整,以及未來生產空間的拓展的一個戰略性問題。而在這其中,海洋科技創新的作用十分巨大。例如,在海洋調查、極地考察與國際海洋法研究方面的海洋科技創新,可以為國家解決與鄰國領海、島嶼歸屬權爭端等方面提供科學依據,為國家開發利用公海大洋、南北極資源提供關鍵的科學知識與技術支持。
二、海水增養殖和水產品精深加工業發展
對科技創新的戰略需求海水增養殖和水產品精深加工業的發展離不開科技創新,科技創新也不斷推動海水增養殖和水產品精深加工業向前發展。作為新興海洋產業,海水增養殖和水產品精深加工產業對科技創新的戰略需求如下。
1.海水增養殖技術
優質種苗培育技術,選擇適宜養殖的優勢品種。種苗培育必須大力引進適合海洋漁業生態環境的國內外優良品種,用生物工程技術、分子標記輔助育種技術、多倍體技術開展名特優新品種的繁育,培育優質高效、抗病害的養殖品種,提高優良品種普及率。主要養殖品種原種保存、提純復壯和良種選育研究。建立原種種質庫和原種自然繁殖保護區;養殖方式多樣化研究,完善筏式養殖、網箱養殖、底播養殖等不同養殖方式的技術和設備研究。間養、混養、輪養等對養殖空間進行生態科學利用技術和理論研究。建立可持續發展的海水養殖生態技術研究,包括海水養殖容量的研究和養殖區生物綜合利用技術的研究。工廠化養殖技術和設備開發研究等;海水養殖病害防治,要加快引進國內外最新研究成果,加強預防研究,從養殖容量、水質控制、藥物飼料、苗種繁育等環節入手,控制魚、蝦、貝、藻病原體的發展,建立以防為主的病害防治體系;海水養殖病害快速診斷技術和高效無公害無殘留防治技術;加強養殖病害防治藥物研究,以研制無公害高效新藥物為主。
適合放流苗種選擇研究,在穩定并逐步擴大中國對蝦、金烏賊、海蜇等現有品種的放流規模,積極探索日本對蝦、魁蚶、梭魚、梭子蟹等放流品種開發試驗;苗種放流、底播海區選擇研究;苗種移植技術的研究;投放人工魚礁,建設人工漁場技術研究。
2.水產品精深加工以及海洋生物制品開發利用技術
水產品精深加工、綜合利用和高附加值技術開發研究;建立優勢養殖水產品精深加工技術體系,開發研制水產品深加工系列化產品和加工設施、設備,配套完善技工生產線,提高水產品加工利用率;利用現代生物技術原理和手段,建立水產品產業資源研究和技術開發體系;開發研究具有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高市場占有率、高出口創匯率特點的產品;對加工機械、包裝材料以及調味品等相關配套的研究開發;高檔魚、蝦、貝、蟹及海參、鮑魚等海珍品的保鮮保活技術研究;冷凍調理食品開發技術、魚糜以及魚糜制品加工技術研究;即食海參、海參口服液等海珍品高附加值產品的開發。海洋藥物與生物制品開發技術,海洋藥物先導化合物的發現與優化技術、海洋藥物研發技術、海洋生物功能基因開發利用技術、海洋生物酶技術、海洋生物材料開發技術、海洋生物表面活性劑開發技術、海洋農用生物制劑開發技術;海洋抗腫瘤化合物研究,海洋活性物質研究,鯊魚軟骨素、膠囊制劑研究,海洋多糖、寡糖的應用研究以及產業化;海洋生物酶應用于醫療方面的研究等。
3.科技成果轉化與產業化
加大海水增養殖良種推廣工作力度;海洋藥物開發產業化;海洋寡糖生物農藥推廣及產業化;海洋微生物農藥研制推廣及產業化;新型海洋寡糖飼料添加劑推廣應用及產業化;利用海參精深加工技術開發出的多種海參制品,進行擴大產業鏈條,完善推廣、流通、貿易等服務環節實現產業化運行;拓展新型海帶高附加值產品應用領域,完善流通環節實現產業化運營;應用和開發先進的水產品加工技術,提升傳統產業。積極引導企業和漁民發展水產品精深加工,創造名牌產品。重點推廣應用超低溫制冷技術、烘烤和軟包裝技術等,通過保鮮加工技術的推廣和應用,提高海產品的質量。
三、科技創新有效影響海水增養殖和水產品精深加工需求結構
大力開發海洋資源,發展海洋經濟,科技創新是關鍵。人類對于海洋資源的開發與利用,首先從陸地走向淺海,繼而逐步走向深海和南北極。從人類最早開發利用海洋資源的方式———漁業和鹽業,到海洋油氣、深海礦產的勘探與開采、極地考察和深海探索等方面,都是伴隨著海洋科技創新而產生的。可以說,海水增養殖和水產品精深加工方面的突破與進展都是以相應的海洋科技創新所取得的技術突破密不可分。而海水增養殖和水產品精深加工,又大大增加了國家的食品自給供應,改善了人們生活水平與營養水平,為國家的食品供給作出了巨大的貢獻。尤其是在海洋漁業資源日趨枯竭的狀況下,隨著海水增養殖和水產品精深加工技術的日趨成熟,海洋將為國家的社會經濟發展提供越來越多的食品供應。
1.科技創新對海水增養殖需求結構的影響
科技創新對海水增養殖需求結構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對海水增養殖業發展具有引領支撐作用,具體來說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科技新突破不斷支撐海水增養殖健康穩定發展。如,中草藥、疫苗、免疫增強劑等養殖新藥代替抗生素預防防治魚病、蝦病技術的進一步發展,無公害系列養殖用藥進入了產業化開發;開發研制了新的微波增氧消毒設備,提高了工廠化養殖循環水的利用效率;為建立生態養殖模式提供理論基礎等。科技創新已經成為海水增養殖業強有力的推動。二是隨著“科技入戶工程”的廣泛開展和深入實施,海水增養殖業整體科技水平得到提升,整個行業的開發利用率得到提高。例如,近年來山東省大力開展了漁業“科技入戶工程”、水產養殖規范用藥科普下鄉和新型漁民培訓等活動,在2009年共舉辦各類培訓班430余期,培訓3.3萬余人(次),統一編印健康養殖技術資料8000余份,有效推動漁業科技成果的應用和普及,提升了海水增養殖行業的科技應用水平,同時隨著科技成果的應用,又對科技創新提出了新的要求,從而促進了科技創新的發展。三是通過科技創新,加強了養殖病害預測與防治工作力度。通過技術突破和革新,提升測報精準度,為海水增養殖業健康和可持續發展提供支持。例如,山東省2009年組織200多個測報點開展了病害監測報告工作,測報品種涵蓋了大菱鲆、對蝦、刺參等26個優勢養殖品種,測報面積接近1萬hm2。設立了50多個省級直報點,對海參、凡納濱對蝦、大菱鲆、日本對蝦、梭子蟹和烏鱧等六大養殖品種的病害的發生、傳播情況進行了監測快報,監測直報面積2700hm2。
2.科技創新對水產品精深加工需求結構的影響
關鍵詞:海洋生物學;通識教育;教學方法
中圖分類號:G642.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6)33-0068-02
海洋,占據了地球三分之二以上的空間,不僅是生命誕生的搖籃,更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石。隨著我國“海洋強國”戰略的提出,海洋文化相關知識的傳授及普及越來越彰顯其重要性。“海洋生物學”除了有其鮮明的專業特色外,還具有“與時俱進、強化使命擔當”的人文特色。蘇州大學的通識教育課程“海洋生物學”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立項開設的。
一、背景概況
(一)開設背景
黨的“十”提出我國要建設海洋強國,要“提高海洋資源開發能力,發展海洋經濟,保護海洋生態環境”。2014年,明確提出了“加快推進海洋知識進學校、進教材、進課堂”。“海洋生物學”作為面向全校本科生的通識教育課程,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誕生的,它的成功開設代表了我國目前“海洋科學”的時代特征。同時,“海洋生物學”課程又是蘇州大學學生認識海洋、了解海洋的入門課。通過課程的學習,提升學生的社會責任感,使其具有低碳環保的生態意識,具有保護海洋、合理開發和利用海洋的理念,具有恢復、創造碧海藍天的決心和主人翁意識。
(二)教學目標
通識教育的理念,具有基礎性和補救性[1]。因此,其教學目標和專業課有所區別。“海洋生物學”的教學目標定位為:在理解了生命起源、進化的奧秘后,著眼于海洋的層面,用相關的理論和原理來闡釋實際問題。通過課程的學習,使學生了解海洋生物學的起源和發展,了解海洋生態環境及海洋生物的分類和分布,掌握鑒定海洋生物的主要方法;開闊學生的學術視野,培養文化通感和科學精神,增強環境保護和資源合理利用開發的意識。通過對海洋生物技術發展態勢、海洋生物資源綜合利用現狀、海洋生物多樣性及其保護研究意義的解讀,塑造海洋環境保護、和諧生態區域構建的理念,提高學生的科學素養,樹立正確的科學觀,啟迪環保思維,陶冶社會情操。同時更好地落實素質教育,增強海洋可持續發展的生態理念,從而培養具有健全人格和高度責任感、具有積極的公共事務參與意識、以社會和諧發展為己任的全面發展的人才。
二、教學內容的配置及完善
通識課程最大的特點是它面向的對象復雜化。來自不同學科或不同專業的學生共同選擇一門并不熟悉甚至無該課程相關知識背景的通識課,這無論對學生本人還是任課教師來說都是一種挑戰[2]。因此教學內容的優化尤顯重要。
(一)課程內容有利于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
例如在講授海洋藻類部分知識點時,適逢大連發生藍色熒光海灘事件,以此為實例,給同學們介紹了造成藍色熒光海灘的主要生物夜光蟲,作為一種甲藻、此現象的后面所隱藏的問題,并由此引出赤潮的成因及危害。作為大學生,身上有何責任,能有何作為和擔當,并結合廣泛存在的霧霾現象,將兩者作一對比,把貌似遙遠的赤潮和身邊的霧霾結合起來,讓學生進一步認識到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又如講授海洋哺乳動物時,以2015年11月智利337頭鯨魚集體擱淺事例為引子,在講述生物生態生活習性的同時以鮮活的實例喚起青年學子對環境保護和動物保護的強烈意識。
(二)教學內容有利于學生的理解和記憶
本課程選用教材為由加利福尼亞州立工業大學教授Peter Castro博士和澳大利亞詹姆士?庫克大學Michael Huber博士編著,中國海洋大學茅云翔副教授翻譯的《海洋生物學》。全文通俗易懂,適合作為通識教育課程的教材。但全書有部分內容是屬于海洋學、海洋地理學的范疇。因此在講課的過程中,對課程內容進行了適當優化,突出海洋生物的主體內涵,以海洋中生物的演化順序為主線,將人類與海洋的關系、海洋生物技術、海洋生態貫穿于各章節中。例如講到海洋魚類時,結合中華鱘已經連續2年沒在長江產卵的實例,客觀分析葛洲壩的建造、三峽工程對魚類資源的影響,讓同學們真切地感受到人類活動對海洋資源的干擾。講授赤潮知識點時,從赤潮的起因為切入點講述人類活動與海洋環境健康的關系。使整個授課內容成為一個有機的整體,主次分明又相輔相成。
(三)注重與專業課的區別
“海洋生物學”作為通識教育課程,由于其與專業課程的性質、目的不同,教學的對象不同,因此教學內容的側重點也不同[3]。海洋生物學專業課的教學以形態結構為主,涉及到很多專業術語。以腔腸動物為例,專業課講授時會講到水螅體和水母體的基本形態結構,注重于學生掌握詳細的形態特點,介紹較多的專業術語,例如緣膜、芽體、圍鞘、垂管、口柄、平衡囊、輻管等等。在分類上會詳細介紹綱、目、科、屬的各級分類依據,直至種為止,要求學生熟練地掌握各個物種所處的精準分類地位。而作為通識課程,則盡量精簡專業術語,只詳細介紹了腔腸動物特有的刺細胞;在分類上也只是介紹到綱和目為止,講課重點放在腔腸動物與人類的關系。例如詳細介紹桃花水母,雖然其有“水中大熊貓”之稱,但其實名過其實,在全國十三個省、自治區廣泛分布。又如授課時重點介紹環保知識,同時引發學生思考。詳細講述珊瑚礁是如何形成的。因水溫升高和海洋環境污染造成的珊瑚礁白化現象,我們該有何作為?
三、教學方法和考核方式的改革
海洋生物學專業課傾向于傳統的教學方法,并有很大比重的實驗課教學。而海洋生物學通識課全部是理論課,這就要求教師對在沒有海洋生物實物的前提下,如何將課上得生動有趣進行思考。因此,在教學方法上,摒棄了“填鴨式”的教學方式,采用了多元化教學;摒棄了期末一卷定乾坤的單一化考核方式,采用了過程化考核模式,并增加了課堂討論、辯論,科研小論文等方式。同時,構建課程網絡學習平臺,充分合理地利用網絡資源,達到事半功倍的教學效果。授課時,向學生提供網絡教學資源,使學生開闊視野,主動學習。
在教學方法上,積極采用啟發式課堂教學及以問題為導向的教學方法,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海洋生物學的形態和分類內容難免會顯得枯燥和乏味,并且記憶點很多。在授課過程中注重把海洋生物與現實生活相聯系,啟發學生想象并幫助記憶。例如在講解水華現象時,開啟討論啟發學生想象,了解引起水華的海洋生物及其形成原因,從而增強個人環保意識,讓學生增強關懷公共事務的能力。同時使用理論―實踐―問題討論的模式,針對實際生活中出現的海洋生物學問題或現象,以問題為導向,引導學生圍繞生活中的案例或現象來追溯和研討相關知識點。大大促進了學生將海洋生物學的理論與生產或生活中的實踐問題相結合,提高學生自主學習、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在課程的授課進程中,鼓勵學生將生活中接觸到的、新近發生的與海洋有關的事件、新聞引入課堂上來討論,教師適時做出評論。例如印度洋海嘯事件、太湖的藍藻事件、食用織紋螺的中毒事件等等,一方面讓學生感受到知識的學以致用,另一方面增加科學知識,在海洋性災難來臨之前提高逃生意識和判斷力,同時增強對公共事務的參與意識。此外,注重培養學生學習的系統觀,將以學生為本的教學理念貫穿于整個教學過程中。采用綜合能力培養與社會責任塑造相結合、基礎教學與實踐應用相結合、教學過程與科學研究相結合的教學模式,從而培養積極參與社會生活的、有社會責任感的全面發展的社會人才。教學過程中充分考慮到學生知識水平、專業層次的差異,以大量的貼近生活的實例講解來降低學習專業理論的門檻。PPT中集取了大量的海洋生物彩色圖譜,使每個學生都能產生興趣,并順利學到滿足自身需要的知識。同時也提高了教育在實踐過程中的寬容度。
四、“海洋生物學”作為高校通識教育課程的成功之處
本課程開設以來,從學生的反饋情況來看,課程的開設是成功的。具體包括以下4個方面:一是學生出勤率高。首先選課人數眾多,可見課程的名稱對學生具有一定的吸引力。此外,學生出勤率高。二是通過課程的講授,很多學生對所學的內容更加感興趣,并與自身專業聯系起來,準備今后從事海洋藥物方面的相關研究。在這里本課程充當了人生導路者的角色。三是培養了學生的人文情懷。有的學生說,課程的學習讓我有了一種對海洋生物同情、憐憫之心,而這種情懷,正是一個醫生所需要的品質。四是培養了學生的環境保護意識。很多學生表示今后的生活中,要用無磷洗衣粉,保護海洋,做好宣傳,與海洋和平共處,向過度的捕撈行為說不,既要充分開發利用海洋資源,又要保護海洋生態環境,這樣才能實現可持續發展。
學生不僅熱愛這門課,而且課程的講授對他們的認識產生了潛移默化的變化,已認識到海洋污染的嚴峻,把保護海洋作為自己應盡的責任,從通識教育的角度出發,無疑已經達到了我們的教育目標。有的學生經過該課程的學習,明確了自己今后努力的科研方向,因此,在這里,通識課程又充當了人生導路者的角色,無疑是令我們感到欣慰的。有的學生通過課程的學習,具有了同情、憐憫之心,而這種人文情懷,能通過通識課程的授課而培養起來,無疑又是該課程開設的成功之處。
參考文獻:
[1]黃坤錦.大學通識教育的基本理念和課程規劃[J].北京大學教育評論,2006,4(3):2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