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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確保各施工單位人身和財產安全,避免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消防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之規定,結合本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施工安全管理細則。以便切實加強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施工人員的安全意識,防范于未然。
一、各施工單位要配備專門負責安全的主管領導,制定并落實安全消防責任制和防火、滅火方案,以及火災發生時保護人員疏散等安全措施。單位要定期召開安全會議,部署不同時期的安全工作重點,不定期開展安全隱患自查,及時消除各類事故安全隱患,各項目部應設有專門的值班人員,負責看護本施工場所需用的物資、器具等,施工人員要妥善保管自己的物品,發現問題應及時報告。
二、對所屬施工人員必須全部登記造冊,留存身份證件以備查,工地負責人要對本工地所使用人員要進行安全教育,要知根知底,做到心知肚明,防止各類突發事件發生,防止人身傷殘等安全事故發生。經常性出入公司的應辦理出入證件,無證人員不得隨意進入公司的辦公區域。
三、施工單位要加強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加油機、配電箱(柜)、食堂、倉庫、員工宿舍、施工現場等處要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滅火器要配置在明顯便于取用的地點,注意防潮濕、防高溫,并且做到人人會使用。加油機處要設立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有專人看守,油罐要全部進行掩埋,周圍要進行圍欄防護隔離,嚴禁無關人員靠近。
單位消防器材管理不善,損壞、丟失、失效過期、任意亂放挪作他用,對損壞或需要添置的消防設施,單位不能及時更換維修,完好率達不到100%的,給予單位處以200到500元的罰款。
四、施工現場和工人宿舍要留有防火間距,道路上不能有溝、壕或堆放垃圾,保持消防通道暢通無阻。
五、加強施工用電管理。施工用電要嚴格按照規范要求使用,嚴禁私自亂拉、亂接臨時電線和亂接插座,敷設線路要穿管或者使用線槽,禁止在辦公室和宿舍使用高壓電器。
六、二級以上動用明火(火災危險的場所)要事先提出申請,說明安全措施,經安全保衛部門現場檢查確認安全后批準才能予以實施。三級動火(電氣焊、切割、噴燈等)施工隊要有防范措施,有專人負責,有滅火器材。五級風天氣不準實施動火作業,嚴禁動火時交叉
作業,在進行氣割時,氧氣瓶和乙炔瓶要保持5米以上的距離,嚴禁施工人員擅自焚燒垃圾,。
七、電工、焊工、司機等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證(執照)后,才能準其獨立操作。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專用機器設備必須專人操作,無關人員不得私自操作,不得隨意接近設備危險部位和在設備的空隙間穿行。
八、凡登高作業,在露天距地面2.5米,室內距地面2米以上時,必須系安全帶,戴安全帽或系安全繩。梯子、跳板等設施必須牢固、完好,凡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更換或修理好。 凡五級以上大風天,一律不準在野外登高作業。凡患有癲癇病、心臟病、精神病、高血壓、低血壓、頭昏、弱視等疾病的人員,不準從事高空作業和接近機械、電器、動力設備。
九、施工所需用的車輛必須為無“三漏”車輛,并告知駕駛員遵守公司的安全交通規定,聽從保安人員的指揮。不準酒后駕車、開快車、疲勞駕駛,車輛必須自配完好的滅火器材。施工單位生活保障用車進出公司要辦理通行證,所需拉出去的物資必須開出本單位證明到安全保衛部簽字蓋章辦理出門手續。
十、進入施工現場要佩戴安全帽,嚴禁酒后上崗和帶情緒工作,更不允許發生打架斗毆、偷盜等治安案件,違者按《治安管理處罰法》對當事人和施工單位給予一定數額(100-500元)的經濟處罰。
十一、各施工項目負責人為本工地第一責任人,施工人員違反本公司規章制度及國家法律法規,工地負責人都要承擔相應責任。
十二、各單位人員要按照作業要求正確穿戴個人防護用品,高空作業不得穿硬底鞋和帶釘易滑的鞋,不得向下扔物料,嚴禁穿高跟鞋,拖鞋進入施工現場。
十三、施工單位職工要嚴格執行操作規程,不得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對違章作業的指令有權拒絕,并有責任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十四、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可燃物及建筑材料的管理,可燃物與明火點要保持一定的距離, 對水泥、鋼筋等建筑材料,不準堆放在消防通道上。
十五、凡在安全施工中經檢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施工單位和個人,可給予批評和經濟處罰:
1、 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造成事故的。
2、 玩忽職守,違反安全責任制,造成事故的。
3、 發生事故險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時上報,而發生事故的
4、 發生事故后破壞現場,隱瞞不報,虛報,故意拖延或嫁禍于人的。
5、 對批評或制止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的安全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為貫徹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認真落實《商務部關于嚴格做好生豬屠宰監管工作的意見》、《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生畜屠宰管理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生畜屠宰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大對生豬私屠濫宰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規范肉食品市場經營秩序,確保肉食品質量安全,保障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現結合我區實際,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各部門工作職責,切實加強生豬屠宰和肉食品管理。
打擊生豬私屠濫宰違法行為、規范肉食品市場經營秩序是全區食品安全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加強對生豬屠宰管理工作的領導,區生豬屠宰經營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與區商務局合署辦公。同時,進一步明確相關部門和單位的職責,充分發揮相關職能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的作用。
區商務局(區屠管辦)負責全區生豬屠宰管理的日常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區生豬屠宰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全區打擊私屠濫宰綜合執法活動;對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進行督辦;監督區動檢部門對經許可在全區范圍內銷售的外埠肉食品進行查證驗質,對不合格的肉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注水肉食品不予檢疫并移交工商、食藥監部門處理,對偽造檢疫證明的,依法從嚴處理。
工商分局負責全區流通領域肉食品的管理,重點是加強集貿市場和肉食品批發市場的監管;組織打擊流通領域銷售非法屠宰、不合格和未經檢疫肉食品的綜合執法活動;查處無證照經營肉食品的違法行為;在肉食品批發市場設立工商辦公室,每日市場交易時間內,現場必須有管理人員值守;監督企業建立肉食品準入、索證索票制度,并定期檢查其落實情況;嚴把市場準入關,上市肉食品必須有一證兩章;對銷售非法屠宰、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注水及含有害物質的肉食品,堅決予以沒收、銷毀,并依法對生產、經營者予以查處。
食藥監分局負責對全區賓館、酒樓(店)、學校和企事業單位食堂等使用肉食品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使用不符合安全標準肉食品的行為;監督企業建立肉食品準入、索證索票制度,并定期檢查其落實情況。
質監分局負責國家有關肉食品質量標準的實施、監督和宣傳;負責肉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監管;負責肉食品生產、加工環節質量安全監督和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生產和加工肉食品的行為。
區城管局負責取締肉食品銷售占道經營行為;依法及時拆除用于生豬私屠濫宰違法行為的建(構)筑物。
公安分局支持和協助有關行政職能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行為;為打擊私屠濫宰違法行為和整頓市場經營秩序等綜合執法活動提供警力支持和安全保障;對拒絕、妨礙執行公務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
區財政局負責將生豬屠宰管理所需工作經費納入區財政預算,為生豬屠宰管理和綜合執法提供經費支持和保障。
二、建立快速信息反饋機制,實行區街聯動、條塊結合的長效管理體制。
各街辦事處要按照食品安全屬地管理的原則,對本轄區內肉食品安全負責。負責巡查本轄區內私屠濫宰情況,并第一時間報告。建立街道、村(社區)兩級私屠濫宰信息搜集、報告制度,落實街道城管部門和村(社區)安保隊員搜集、獲取私屠濫宰信息的職責,對從事生豬私屠濫宰的當事人及房屋出租業主予以勸告和教育。
各街辦事處負責制止利用村(社區)集體資產(含集體土地)從事私屠濫宰的行為,并對涉事單位的負責人實行責任追究。要積極配合相關職能部門打擊私屠濫宰、銷售“白條肉”和經營不合格肉食品等違法行為的活動。
加強區屠管辦的隊伍建設,提高協調、監督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抽調人員組成巡查、執法隊伍,以適應當前屠管工作的需要。
進一步完善區生豬屠宰經營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聯席會議制度,定期通報情況,研究問題,完善運行機制,決策重大事項。聯席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
三、開展專項整治,嚴厲打擊私屠濫宰違法行為。
打擊生豬私屠濫宰違法行為、規范肉食品市場經營秩序是一項系統工程,既需要相關部門和單位恪盡職責,更要求互通信息,相互協作,協調配合,形成合力,綜合施治。
建立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和信箱,受理私屠濫宰舉報投訴,堅決做到“當日舉報,當日查實,三日內依法取締”。開展經常性巡查,加強日常監管力度,做到發現苗頭,及時打擊,果斷處置。
集中開展肉食品市場專項整治活動,規范市場經營秩序,打擊違法經營行為,提高全區放心肉市場占有率。
四、加強市場監管,規范肉食品市場經營秩序。
轄區內各類市場銷售的肉食品必須是各級定點屠宰廠經嚴格檢疫的合格肉食品,并具備肉食品來源地、數量、檢疫檢驗證明等相關資料,凡不能提供所售肉食品相關證明的,一律不得進入市場銷售,違者一經發現,視同私宰,由工商部門從嚴處罰。
對經營肉食品的超市、集貿市場、批發市場等經營場所,工商部門要嚴格推行業主負責制。超市、集貿市場和批發市場的業主負責對進入本市場銷售肉食品的經營者進行管理;負責監督和檢查經營者索證索票制度的落實;配合和協助有關部門對非法銷售“白條肉”、不合格肉食品的行為進行依法處理;對銷售不安全肉食品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經營資格。
五、加大《條例》宣傳力度,增強全民食品安全意識。
各部門和市場主體要加強《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肉食品安全的宣傳,增強企業、經營者的法制觀念和食品安全意識,引導其守法經營,自覺抵制私宰肉,杜絕各種違法行為。
增強廣大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健全社會監督機制,在超市、集貿市場設立“動物衛生監督公示牌”,為打擊生豬私屠濫宰和做好肉品安全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提高執法人員的執法能力與水平,嚴格依法行政。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都必須遵守《食品衛生法》和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于一切食品,食品用產品,食品的生產經營場所、設施和有關環境。
本辦法所稱食品用產品,是指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食品用工具、設備、洗滌劑、消毒劑。
第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食品衛生工作的領導,加強對食品衛生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開展食品衛生法律、法規和食品衛生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進出口商品檢驗機構和口岸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食品衛生的監督、檢驗工作。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技術監督等部門和食品生產經營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食品衛生管理工作。
第五條鼓勵和保護社會團體、個人對食品衛生的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控告違反《食品衛生法》和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章食品、食品用產品的衛生
第六條食品應當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具有相應的色、香、味、形等感官性狀。
第七條食品生產經營過程必須遵守《食品衛生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生產經營場所應當與垃圾、污穢物堆放處、單獨設置的非水沖式公共廁所等污染源相距二十米以上;
(二)在食品生產經營場所內不得生產、貯存、兼營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潔物品;
(三)食品應當在專用庫房內設架分類貯存,并與地面、墻壁保持十厘米以上距離;
(四)食品不得與農藥、化肥等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潔物品同車裝載運輸;
(五)定型包裝食品內不得直接混裝玩具等物品;
(六)盛放散裝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應當專用,并定期清洗、消毒,經消毒后的餐(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必須有專用保潔設施;
(七)制售葷素冷菜和含乳類冷食品應當做到專人、專室,使用專用工具,配備專用冷藏、消毒設備,銷售間應當有空氣制冷設備;
(八)經營配餐業務的單位應當設專用配餐間,葷素冷菜與熱食品不得用同一容器混裝;
(九)不得將有毒、有害物質或者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原料加入其他食品、食品原料中。
第八條食品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經營者的食品生產經營過程必須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保持個人衛生,制售食品時按規定要求穿戴;
(二)具有相應的防塵、防雨、防蠅、防鼠、防蟑螂、洗滌設施和密閉的垃圾存放設施;
(三)制售直接入口食品的,應當使用經消毒的工具、容器和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
(四)熟食品應當燒熟煮透后出售;
(五)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分開存放;
(六)餐(飲)具使用前應當清洗、消毒并保潔或者使用符合衛生要求的一次性餐(飲)具;
(七)制作煎炸烤類食品的用具、用油應當清潔、無毒、無害。
第九條農貿市場、食品市場等集中進行食品交易的場所(以下簡稱食品集市貿易場所)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周圍無垃圾堆、畜禽養殖場或者其他污染源;
(二)場所內地面平整堅實,道路通暢,有相應的供水、盥洗、通風、防塵、防蠅、防鼠、排污設施和密閉的垃圾存放設施;
(三)攤點布局符合衛生要求。
第十條禁止生產經營《食品衛生法》第九條規定的食品,并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用化學物品浸泡的水產品、畜禽產品或者注水的肉類、家禽、水產品;
(二)超過規定標準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三)銷售河豚魚、毒蘑菇、織紋螺等有毒、有害的動植物食品;
(四)摻入罌粟殼等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
(五)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或者農藥殘留量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蔬菜、水果、糧食。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和使用食品添加劑,必須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規定。禁止以掩蓋食品腐敗或者以摻雜、摻假、偽造為目的使用食品添加劑。禁止經營和使用已經變質、受到污染或者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添加劑。
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洗滌劑、消毒劑必須符合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規定,其采用的原材料、助劑必須符合國家規定準許使用的品種、范圍和使用量。
第三章食品衛生管理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食品衛生管理工作,依法履行職責,建立健全公開辦事制度,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良服務。
第十三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及其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本系統的食品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食品生產經營管理部門應當督促、檢查其所管轄企業的食品衛生工作,及時制止和糾正違反《食品衛生法》和本辦法的行為。
第十四條食品和食品用產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衛生檢驗機構,配備檢驗人員,按照有關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規定對其產品進行檢驗;暫不具備建立檢驗機構的,可以委托經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檢驗機構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不得出廠。
賓館、飯店和學校、機關、企業的規模較大的食堂,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衛生檢驗人員。
食品衛生檢驗人員必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第十五條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產品及其說明書必須報國家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表明具有特殊營養或者營養強化作用的食品,其產品及其說明書必須報省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
第十六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對表明具有特殊保健功能的食品和表明具有特殊營養或者營養強化作用的食品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廣告的,必須持有國家和省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
第十七條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食品及其原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索取檢驗合格證或者化驗單,銷售者必須提供。需要索證的范圍、種類按照省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向學校提供送餐業務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省衛生行政部門和省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實行定點審批管理。
第十九條施工工地食堂應當具備基本的衛生設施,符合衛生要求。食堂的舉辦者應當制定防范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品的誤用、誤食。
第二十條食品集市貿易場所的選址、設計應當符合《食品衛生法》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其選址、設計審查和工程竣工驗收應當有衛生行政部門參加。
第二十一條食品集市貿易場所的舉辦者應當建立健全食品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對場所內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食品衛生法律、法規和食品衛生知識的宣傳教育,認真搞好場所內的環境衛生,協助衛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衛生監督和管理。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進入食品集市貿易場所交易的各類食品進行經常性的抽查、監測。
第二十二條食品集市貿易場所以外從事食品經營的食品攤販應當實行定點經營。
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衛生、城建、交通、工商行政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等部門,根據城市規劃和管理要求以及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則,合理安排食品攤販的經營區域、地點。
第二十三條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必須按照國家和本省的規定進行健康檢查。健康檢查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負責實施。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食品集市貿易場所內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的健康檢查,由所在企業或者場所的舉辦者負責組織。
第二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必須按照國家和省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接受食品衛生知識和食品衛生法律、法規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工作。
第二十五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食品攤販,必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衛生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或者出借。
衛生許可證的申請和發放,按照省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食品衛生監督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秉公執法,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建立健全巡回監督檢查和監督監測制度,加強對食品和食品用產品的檢查、監測,并公布食品衛生檢查、監測結果。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食品衛生監督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設立食品衛生監督員。食品衛生監督員由符合國家和省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條件的專業人員擔任,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發給證書。
食品衛生監督員應當嚴格遵守《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切實履行食品衛生監督職責。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對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應當對該食品生產經營者采取《食品衛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臨時控制措施。
第三十條發生食物中毒的單位和接收病人進行治療的單位應當采取搶救措施,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發生食物中毒的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保護現場,防止可疑食品被繼續食用,并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生產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按照《食品衛生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生產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或者在生產經營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食品及食品原料或者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兩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或者偽造衛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涂改、出借衛生許可證的,按照《食品衛生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對依法取締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收繳、查封其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用產品,或者查封其非法生產經營場所,并可予以公告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衛生許可證論處:
(一)擅自超越或者變更衛生許可證核定的內容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
(二)衛生許可證超過有效期限的;
(三)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擅自對生產經營場所進行改建、擴建的。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至第(九)項、第八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不符合衛生要求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生產經營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銷毀該食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
重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未經省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而生產經營表明具有特殊營養或者營養強化作用的食品的,或者該食品的說明書內容虛假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
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采購食品及其原料未按規定索取檢驗合格證或者化驗單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未經培訓考核合格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責令所在單位或者業主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未培訓考核合格人數處以每人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食品包裝標識或者產品說明書上標明的生產日期、保質期限等事項不清楚難以辯別的,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決定。《食品衛生法》和本辦法規定的行使食品衛生監督權的其他部門,在規定的職責范圍內,按照《食品衛生法》和本辦法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四十條衛生行政部門違反《食品衛生法》和本辦法規定,對不符合條件的生產經營者發放衛生許可證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收受賄賂,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領導高度重視,全員積極參與
根據縣政府有關文件精神,教育局及時制訂了《專項整治行動實施方案》,召開了中小學校長、幼兒園園長參加的校園安全管理專項整治行動動員大會,對全縣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專項整治行動作了全面安排部署。各教育單位都制訂了整治行動方案,成立了安全管理專項整治行動領導小組,召開了全體教職工會議和學生動員大會,分析安全隱患,提出整改措施,統一思想,提高認識,使全體師生人人重視安全工作,人人參與安全工作,實現“防范安全無空人,管理安全無空當,安全教育無空地。”為使全縣的校園安全管理工作進一步做到有章可循,教育局下發了《中小學學校食品安全工作實施方案》要求學校、幼兒園嚴格對照《__縣學校安全工作檢查評估標準》進行校園安全隱患的排查工作;根據全縣保育寄宿制學校增多的實際情況,教育局出臺了《__縣保育寄宿制學校安全管理暫行規定》。各教育單位根據自己的實際,也相應制訂了操作性強的制度措施。對事關學校學生安全的方方面面,都提出了明確具體的工作要求,促進了校園安全工作的規范化。方案和制度的出臺,保證了此次專項整治行動的有序開展,同時強化了廣大教育工作者的安全責任意識。為進一步規范學校幼兒園工作管理,各校、幼兒園進一步建立健全了安全工作規章管理制度
二、責任落實,整治行動不走過場
1、實行安全管理負責制。為了搞好此次專項整治工作,中小學、幼兒園都嚴格實行中小學校長、幼兒園園長內部安全管理負責制。教育局與各學校、幼兒園簽定安全工作責任狀。為進一步搞好安全整治工作,各學校成立了校長為組長、分管校長為為副組長、學校其他校委會人員為成員的安全管理領導小組,成立了以分管校長為組長的專項整治工作小組,啟動了護校隊。強化了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領導小組的正、副組長負責協調學校師生、財產的安全工作,負責起草并落實各項安全措施,負責召開師生安全工作會議及安全常識培訓等工作;學校主要領導負責抓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在校園內部推行安全“四包”責任制和“八制”方針。即值周領導包全周,值周教師包年級,班主任包全班,科任教師包課堂。誰領導誰負責,誰值周誰負責,誰上課誰負責,誰輔導誰負責,誰管處室誰負責,誰管年級誰負責,誰帶班誰負責,誰組織活動誰負責。從而保證了責任落實,避免相互推諉。各校幼兒園成立了安全領導小組,落實了三級管理、層層負責的目標責任制。由校長掛帥,統一指揮、協調各處室和個人的工作,貫徹執行上級部門的指示、任務,研究制訂行動方案;由相關處室負責人擔任領導成員,負責活動方案的實施;由部門崗位責任人和各班級班主任具體負責一線安全管理,明確分工,明確職責。在管理上,由領導組下設的辦公室具體負責日常工作;在制度上,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確定整治重點,明確整改工作責任目標,保證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得力、機構健全、組織周密、運轉有序。與此同時各校幼兒園把學校食品衛生、學生管理、校舍安全以及與其他單位配合治理學校周邊環境等工作詳細分解,明確了各自的職責。各學校圍繞安全管理這一重點工作,建章立制,從根本上保證了專項整治行動的順利進行。
2、嚴格獎懲制度。為了在全縣中小學、幼兒園形成安全工作齊抓共管的局面,各教育單位都實行了安全工作一票否決制和連帶責任追究制。將安全工作納入各部門、教職工的責任書考評中,實行一票否決和責任追究。
3、家校結合,爭取社會各界對學校安全工作的理解、支持。在此次專項整治行動中,學校、幼兒園注重與學生家庭的聯系和溝通,召開家長會,宣講安全管理的重要性,與家長簽定安全責任書,明確了家長、教師、學生、學校各自的責任,有效的解決了學校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與此同時,中小學、幼兒園積極與其他相關部門協調配合,以取得全社會對學校安全工作的支持。近兩個月以來,全縣各校邀請公安、衛生、
文化、工商等部門參與校園安全管理工作__人次,形成了校園安全人人有責的良好態勢。
4、強化學生的安全知識教育。在此次校園安全管理專項整治行動中,教育局把對師生的安全知識教育作為整個行動的重點內容之一,要求各教育單位突出這一重點,強化師生的安全意識,防患未然。各中小學、幼兒園通過校園廣播、板報、講座等多種形式,在學生中大力宣傳《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學校園環境管理暫行規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食品衛生法》、《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實驗小學、實驗中學和一中組織學生觀看了“珍愛生命、拒絕”的圖片展,師生深受教育;并邀請縣防保中心疾病預防專家講授如何預防艾滋病;召開安全教育主題班會,宣講安全知識,普及安全常識。全縣中小學共書寫安全標語__條,辦專欄__個,校園廣播__次,各校幼兒園召開師生動員大會__次,與會大約__人次。通過系列宣傳教育活動使全體學生樹立安全防護意識,增強自我保護能力; 三、自查與督查相結合,確保校園安全萬無一失。
關鍵詞:建筑企業;施工安全;生產管理
近年來,隨著我國城市化的不斷發展,各地政府均均加大城市基礎性建設,道路是越修越長,地上輕軌,地面高架,地下地鐵,樓也是越蓋越高,使得建筑施工企業的數量也在日益增多,尤其是近幾年,個體建筑業迅猛發展,施工企業也發生了根本性變化,從施工工藝來看,已經從傳統的手工操作逐步向機械化、專業化過渡,特別是近幾年來高層、超高層建筑不斷出現,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大量采用,不僅要求建筑施工企業保證工程質量,更應該加強施工安全管理。近期各媒體頻有報導建筑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別是今年上海市靜安區11?15重大火災發生后,各地質安部門又加大對防火和消防的檢查力度,但是總感覺有點“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味道,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和處理安全事故的發生。筆者現就從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角度,論述一下個人的看法。
一、建筑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現狀
(一)安全生產法律意識淡薄,安全生產隱患較多
1.施工現場大量使用不合格或應按規定報廢的安全帽、安全網、漏電保護器等安全防護用品;施工機械設備、安全防護器材不按國家規定檢測、報廢、更新。
2.施工現場安全防護設施不全面、不嚴密、不牢固,用材不符合安全要求;宿舍、食堂、衛生間等生活設施不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生活區、作業區極度臟亂差,文明施工達不到國家現行標準。
3.安全生產費用投入偏少,未設置專項安全生產費用帳戶;技術人員未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施工項目部多數管理人員對安全隱患、不文明施工行為視而不見;安全隱患不按要求整改或拒絕整改。
4.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不健全;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文化水平低、專業素質差、配置未達到國家規定;“內業不完整、外業有缺陷”。
5.弄虛作假應付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檢查;平時無人管,檢查前突擊,查后即復原,出事錢擺平,是較為普遍、業內共知的一個“正常”現象。
6.個別領導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心存僥幸,工作中存在“事前無預防措施、事中無應急措施、事后無經驗教訓”;用無謂的“犧牲”換取暫期的經濟效益。
(二)法規、制度落實不到位,安全生產管理混亂
1.國家相繼出臺了《勞動法》、《建筑法》、《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多部法律、法規,部頒行業標準、規范、規程十幾個,但施工企業對于這些法律法規、和上級建設主管部門下發的文件成了“老總不看、主管老總不認真看、項目經理讓別人看,安全部門看了也白看”的局面,造成了人們對建筑企業生產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司空見慣的現象。
2.分部分項工程違法分包。施工項目部不能依法分包,將土建工程“單項或多項”分包給無任何資質的個人,特別是一些專業性強、危險性高的分項工程,分包單位無視安全,這是存在和發生安全隱患的主要因素。
3.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野蠻施工。分包單位不服從總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項目經理或工長讓塔吊在沒有專職指揮,或出現“人證不符”的情況;架子工、電工、焊工、機械工等未經培訓及取得資格證書的情況下就上崗作業。違章作業,基礎施工不按設計要求防護,沒有防止坍塌措施;臨電未達到“三級配電二級保護”的要求;腳手架不按規范進行防護,使用不合格或應淘汰的安全網或密目網;施工機械設備超期使用,不按規定進行維護保養;現場的施工人員不戴安全帽,高處作業人員不使用安全帶等;外墻架桿、夾扣、平網等材料不滿足安全要求;拆除外腳手架時,架子工直接將鋼管、扣件扔在地面上;架子工等“特業”人員無證上崗、不按要求進行安全防護;有關人員不按檢查要求整改安全
隱患。
4.獎懲機制不完善,對違規行為無約束力。企業未制定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和行之有效的獎懲辦法,對遵章、守制與違法、違規行為沒有明確的獎罰標準。
二、建筑企業安全生產現狀產生的原因
(一)客觀原因
建筑施工企業之間的激烈競爭,迫使施工企業大量墊付工程款而產生高額利息,再加上建設單位不按合同規定及時付款、人工費、材料費的上漲等因素,造成施工成本不斷增加、利潤不斷下降,使得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投入不足。
(二)主觀原因:思想意識問題
1.不能正確理解“安全與經濟效益”的關系。某些施工企業只考慮當前利益不顧長遠利益,只為掙錢,在質量、安全上不愿意投入,出事后就花大價錢出面擺平,結果是給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造成巨大的損失,自己也受了懲罰。
2.“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傳統觀念,淡化了安全生產的重要性。國家依法賦予專職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與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職責、權利不被人重視,有關職能部門未依法履行相應的法律責任。
3.落后的安全生產管理觀念,致使“死看死守”仍然視為安全生產管理的主導思想。建筑施工過程中的復雜多變性、生產流動性、不穩定的狀態,決定了安全生產的動態管理。
4.宿命論、經驗論殘余思想作怪,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心存僥幸。總之,陳舊的安全生產管理觀念,僵化的安全生產意識,是導致安全生產法律意識淡薄,安全生產管理混亂、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的根源。
三、建筑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建議
1.加強法律、法規學習,提高安全生產法律意識。
2.抓好隊伍建設,禁止掛靠施工、私自分包工程。
3.建立競爭機制,提高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整體水平。建立企業內部安全生產技術等級制度,制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崗位標準及工資標準,通過對安全管理人員的內外業考核,發放相應工資。
4.完善安全制度建設,理順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為強化安全生產管理手段,明確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總公司應設置安全部,分公司設置安全科,施工項目部的安全負責人應由總公司委派,并由總公司發放工資,在項目部享受項目副經理待遇,這樣就能讓安全負責人有的放失、放開手腳、大擔管理。總公司安全部,全面負責企業安全生產的宏觀管理;分公司安全科,負責分公司安全生產的微觀管理;施工項目部安全負責人,負責項目工程日常安全生產管理。
5.完善獎懲機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手段的震懾力。 制定并實施《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處罰辦法》,加大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野蠻施工的處罰力度,擴大獎勵遵章守制施工人員的正面影響,營造安全生產人人為我、我為人人的新氛圍。。
6.根據承包工程的施工環境和特點,加強技術方面的安全措施,工程開工前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認真做好現場規劃,加大安全方面的物質和經濟方面的投入,特別是深大基坑施工、大模板施工、外墻保溫施工、玻璃幕墻等關鍵部位和專項工程。
7.積極穩妥地推進建設工程保險制度,除了已實行的意外傷害等保險外,還應設立與安全生產有關的新險種,如建設方責任險、職業責任險、工程質量保險、建筑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等。其中一些險種應強制推行,同時政府要有政策支持。
8.綜合治理建設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治理建設方的過分壓價,施工方的過分競價,壓價行為;治理建設方強求施工方的“墊資”行為;治理建設方不按進度給付工程進度款以及拖欠工程款的行為;依法打擊建筑材料供應者的壟斷及強買、強賣行為,依法整治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治安環境等。
第一條為了保障學校的安全,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護學生、教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國家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高等學校、中等專業(技術)學校、中等職業學校、中小學校(含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以下統稱學校)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學校安全工作遵循以人為本、積極預防、依法管理、社會參與、各負其責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學校的安全工作負有領導、協調、監督、檢查的職責,應當將學校安全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對在學校安全工作中成績顯著或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條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學校安全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縣(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所屬學校安全工作實施具體指導和監督。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等學校主管部門在規定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所屬學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文化、衛生、工商、建設、規劃、城管和行政執法、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國土資源、環保、地震、氣象、安全生產監管、食品藥品監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學校安全工作。
第六條學校對本校安全工作負有管理責任,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七條學校安全經費由學校的舉辦者予以保障。
第二章學校安全工作制度
第八條學校應當建立下列安全工作制度:
(一)安全教育宣傳制度;
(二)安全保衛、安全隱患排查和整改制度;
(三)消防、衛生、食品、自然災害、交通等突發事件和安全事故的應急預案、報告和處理制度;
(四)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五)餐飲服務、食品、飲用水衛生安全管理制度;
(六)藥品、危險品、實驗室物品管理制度;
(七)衛生防疫和重大傳染病的預防和處理制度;
(八)交通安全管理教育制度;
(九)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申報審批制度;
(十)安全工作獎懲制度;
(十一)其他必要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第九條高等學校應當設立專門的安全保衛機構,配備專門的安全保衛人員和設備。
中小學校和其他學校應當配備經過保安培訓的專(兼)職安全保衛人員。
第十條學校安全保衛機構和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學校安全工作制度,維護學校治安秩序,預防和制止校內違法犯罪活動;
(二)做好學校防火、防盜、防食物中毒、防治安事故工作;
(三)查驗出入學校人員的證件和車輛、物品的有關手續;
(四)管理學校安全防范設施,及時排查、報告安全隱患,并采取整改措施;
(五)保護在學校內發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及火災等事故現場,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現場秩序,配合相關部門做好調查、處理工作;
(六)負責學校安全防范宣傳教育工作,協助相關主管部門做好學校周邊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學校交辦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學校應當制定學期、學年安全教育計劃,開設安全教育課,配備必要的安全教育教材,每學期安全教育課時折合不少于8課時。
根據學生的不同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責任能力,采取安全管理保護預防措施,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每學期至少組織一次學生應急演練活動。
有條件的學校應當設立心理咨詢室,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心理咨詢輔導員,開設心理健康輔導課程或者講座,對學生開展心理健康咨詢輔導。
第十二條學校每學期放假后第一周為安全工作隱患排查周;學校每學期開學后第一周和放假前最后一周為安全教育宣傳周。
第十三條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學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標,建立學校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加強對學校安全工作的檢查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健全并落實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安全教育列入教育教學計劃,定期開展學校安全保衛人員的培訓教育活動,根據學校安全教育需要,聘請公安、消防、地震、電力等有關專家組成學校安全教育專家庫,定期組織專家對學校開展專業安全教育,指導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幫助中小學校從法院、檢察院、公安、司法、政府法制、律師事務所、高等學校等單位中選聘有經驗的法律工作者擔任學校的兼職法制副校長或者法制輔導員。兼職法制副校長或者法制輔導員應當對學校師生進行法制教育,協助學校檢查落實安全制度,每學期不少于兩次。
第三章學校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 學校舉辦者應當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校舍、場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校舍、相關設施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存在安全問題的,及時督促學校予以維修、改造。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校舍安全檔案,對校舍、場地、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停止使用,及時維修或者更換;維修、更換完成前應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或者設置警示標志;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書面報告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并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安全鑒定,根據鑒定結果,予以維修、改造。
第十六條新建學校或者將現有建筑物改建為學校,應當按照建設工程管理程序和有關規定,通過規劃、消防、環保、國土等部門驗收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竣工驗收備案。未通過驗收和備案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辦學許可證。
第十七條學校舉辦者和學校不得采購、使用無生產許可證或者無相關安全性能證明的教育教學設備和生活用品、用具。
第十八條 學校對教學、科研、社會實踐等活動需要的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源等危險品,應當設立符合條件的專門場所,指派專人保管,并制定購買、運輸、保管、使用、登記、注銷的安全管理措施。
學校在進行物理、化學、生物等實驗、教學演習、實訓課和體育課教學前,應當對儀器、電路、化學試劑、藥品、體育活動設施、場所進行檢查,確保其安全。
第十九條學校應當在校內具有危險性的教育教學和生活服務設施、設備、建筑物、場所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牌或者安全警示圍欄;在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等場所配備應急照明裝置,設置安全出口標志,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有條件的學校應當在學校門口、學生宿舍門口、教學樓門口、圍墻邊界及其它需要監控的重點部位安裝視頻監控、報警等技防設施,并與公安機關聯網。
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在學生上學、放學、課間以及遇緊急情況需要疏散學生的時段,安排教職工引導學生有序通過校內易發生人群擁擠的通道,避免擁擠踩踏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條 學校用于接送學生的車輛必須依法進行安全檢測,保持良好的車況;學校不得借用、租用沒有有效安全檢測證明的車輛接送學生。
學校應當在專門用于接送學生的車輛上噴涂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統一規定的顏色和標志。
在接送學生時,校車要配備一名以上專職管理人員,負責維護車內秩序和保障上下車時學生的安全。接送學生的機動車駕駛員應當身體健康,具備相應準駕車型5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且最近3年內任何一個記分周期無違章12分記錄,無致人傷亡的交通責任事故。
第二十一條中小學校對學生進行勞動技能教育以及組織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勞動、郊游等各種活動,必須確保學生安全,并按照每班至少兩人的數額安排教職工進行全程陪護和管理。
學校或其他單位不得讓學生接觸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從事不安全工種的作業;不得組織學生在公路上進行體育鍛煉和體能測試等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加任何商業性慶典活動。
學校組織學生參加軍事訓練時,應當與軍事部門共同做好安全教育及防范工作;有實彈訓練項目的,必須按照訓練規程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有寄宿生的學校應當制定住宿學生安全管理措施,指定正式教職工專門負責住宿學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
第二十三條中小學校周邊200米范圍內不得設置網吧、歌廳等限制未成年人進入的場所。
公安、工商、文化、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對學校周邊地區有關經營場所進行管理和監督,依法查處違法經營行為。
第二十四條學校門前及其兩側50米范圍內不得設置集貿市場、擺攤設點、堆放雜物;不得在學校圍墻或者建筑物上搭建違章建(構)筑物。
工商、城管和行政執法等部門應當依法取締學校周邊占道經營、無證經營攤點。
規劃、建設部門應當對學校周邊違章搭建及時進行清理,對學校周邊建設工程的施工安全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在學校校園和周邊不得從事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活動,以及設立其他可能影響學校安全的場所或者設施。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建立聯防機制,把學校及周邊地區作為重點治安巡邏區域,在情況復雜的學校周邊設立治安崗亭或者執勤點,對發生在校園及周邊侵害師生人身、財產權利的刑事和治安案件實行專案專人責任制。
第二十七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學校周邊道路上設置完備的警告、限速、讓行等交通標志和交通安全設施,并在學校門前的道路上劃定人行橫道線;有條件的地方還應當設置人行橫道信號燈。
城鎮交通復雜路段的中小學校、幼兒園上學、放學期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安排交警或者交通協管員,維護學校校門附近道路的交通秩序,必要時應當增加警力。
學校應當按照交通規則在校園內設置交通標志和交通安全設施。除緊急救助車輛外,未經學校同意,任何機動車輛不得進入學校教學區、運動區和學生生活區。在校園內因車輛行駛發生人員傷亡事故的,學校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并協助處理。
第二十八條食品藥品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學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實施監督抽驗。學生用餐應當符合相應的營養標準和食品安全標準。學校食堂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從業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
向學校供應食品的單位應當取得相關部門的許可證和檢驗檢疫報告,并接受相關檢測。
第二十九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學校的生活飲用水衛生狀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學校保障生活飲用水衛生,對學校傳染病防控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學校落實各項防控措施。
第三十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學校周邊的污染源進行監督檢查,對超標排放污染物造成環境污染的,應當依法責令有關單位或者責任人限期治理。
第三十一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派出所對轄區內的學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監督檢查。學校應當成立消防安全組織機構,每學期對學校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發現火災隱患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
第三十二條 教職工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工作紀律,履行崗位職責;不得違反工作規程和其他有關規定;不得擅離崗位,不得有侮辱、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傷害學生的行為;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的,應當及時告誡、制止,并告知學校及學生監護人。
第三十三條學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和學校規章制度,服從學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得攜帶管制器具、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和動物進入學校;不得從事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學校發現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殊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的,應當告知相關教師、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并在學習和生活中給予關注和照顧;發現學生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不宜在學校繼續學習的,可以建議其休學,由監護人安排治療、休養。
患有不宜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疾病、心理疾患的教職工,學校不得安排其從事教育教學及教學輔助工作。
第三十五條學生的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義務,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
第四章學校安全事故救助與處理
第三十六條學校安全事故處理應當遵循及時、公正、合法、合理的原則。
第三十七條學校發生安全事故,應當根據現有條件和能力及時采取措施救助受傷害學生,通知受傷害學生的監護人。根據發生事故的性質,立即向學校主管部門和事故主管部門報告。
學校主管部門和事故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救助,進行現場處置。學校應當予以配合,盡快恢復正常的教學秩序。
學校發生安全事故不得隱瞞、謊報或拖延報告。
第三十八條學校安全事故發生后,學校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進行行政責任調查和處理。屬于重大安全事故的,由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調查和處理。
學校應當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工作,不得對安全事故調查進行阻撓和妨礙。
第三十九條學生傷害事故的賠償責任、范圍和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四十條 對學生人身損害賠償的處理,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或書面請求學校主管部門進行調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學校主管部門主持調解的,應當在收到書面調解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辦結。
第四十一條 在學校安全事故中受傷害學生的監護人以及其他當事人,應當與學校或處理安全事故的部門予以配合,不得辱罵、毆打教職工,不得干擾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
第四十二條 學校應當投保校方責任保險。政府舉辦的義務教育階段的中小學校校方責任險費用由市、縣(市、區)財政負擔;政府舉辦的其他學校校方責任險費用由學校負擔,市、縣(市、區)財政給予一定支持;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校方責任險費用由舉辦者負擔。
學校參加學校責任保險的,保險機構應當依據合同約定,及時參與事故處理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鼓勵和提倡學生自愿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學校可以為學生參加意外傷害保險提供便利條件,但不得從中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學校發生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依據管理職責,追究相關政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已發現或者群眾舉報的重大、特大學校安全事故隱患不及時治理或者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未按有關規定安排學校安全工作經費,導致發生學校安全事故的;
(三)學校安全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拖延報告或者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的;
(四)其他未依法履行職責而發生學校安全事故的。
第四十五條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級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或者導致學校安全事故發生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學校及其教職工不履行安全管理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學校主管部門對學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造成重大事故的;
(二)瞞報、緩報和謊報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妨礙事故調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有前款情形之一的,由學校審批機關或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直至吊銷辦學許可證,學校舉辦人、學校安全責任人或直接責任人五年內不得從事學校管理事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學生及其監護人或者其他人員在學校安全事故處理過程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造成學校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所稱學校安全是指校園和周邊環境安全以及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安全。
本條例所稱學生是指在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學校中就讀的受教育者。
本條例所稱教職工是指在前款規定學校中工作的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
管理人員分工,是任職和工作范圍的分工。公司根據每個人的特長、道德品質、工作經驗和實際需要而確定各自的職務和權限。任何人都要忠于職守、嚴格執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并明確各自的責任范圍,不要該干的干不好,不該干的瞎參與,即影響工作又妨礙團結,更不允許違背分工原則去搞個人特色。
3.1、總經理職責
領導公司全面工作,確立一系列符合公司實際需要的各項規章制度,盡心盡職為公司服務,統籌全局、正確制訂企業的發展規劃。重點抓好經營決策、人事任免、財務、材價審批工作,并親自抓好廣大干部職工的來信來函工作。用科學規范的理念做好本職工作,按照現代化企業制度管好企業,廣泛聽取廣大干部職工的意見,策劃企業的進退,負責做好管理人員的思想工作,制止不正之風。
3.2、總部辦公室職責
嚴格執行公司核心層的決議決策,向總經理負責;協助總經理監督下屬人員的不正之風,為總經理任免干部提供所有人員的優劣情況;負責公司文件、信函的撰寫、搜集整理企業檔案、印刷資料等文秘工作;負責人員培訓取證和職稱審報工作;檢查督促各項目部對公司會議精神的宣傳貫徹工作;做好公司宣傳以及各種會議籌備工作。
3.3、政治指導員職責
負責公司廉政工作,做好干部職工的政治思想工作,抓好公司黨員發展工作,負責好公司所在地的協調工作和各級部門下達的中心任務;具體負責各項目部食堂、保衛、衛生工作,協調現場搞好文明施工、安全生產,帶動公司全體黨員職工發揮先鋒模范作用。
3.4、總工程師職責
在公司經理的領導下,負責本單位質量體系的建立和運轉等工作;負責各工程項目施工技術和施工組織設計工作,組織項目技術人員學習專業知識,提高業務水平,檢查各項目工程的圖紙更改記錄以及工程簽證手續;督促各項目部指定保證質量、安全的技術措施;組織培訓工程項目的技術員、質量員、安全員等,提高他們的業務素質和工作責任心;負責實施新規范、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推廣工作。
3.5、財務科長職責
負責財務、材料、成本核算工作。宏觀控制資金適用,及時向領導提供經濟信息,安排要款計劃;掌握每個工程項目的材料使用情況,保證材料有計劃供應,確保工程施工;嚴格把好材料價格和質量關,健全各種報批手續,合理支付材料款,算好經濟帳;負責把好成本核算關。
3.6、預算科長職責
精通所在地的取費標準、各種材料費用;監督預算員、定額員的平時工作,防止漏項錯算,隨時注意圖紙變更,提供經濟信息;督促各項目做好預決算工作;組織做好招投標報價和預決算的審核工作,以臺帳形式妥善保管好合同書。
3.7、施工質量科長職責
全面掌握各項目的施工質量動態,指導與督促各項目部按公司的要求做好每一分部、分項工程施工進度及質量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對施工質量進行檢查、評分并組織好每月的評比工作;及時處理各項目施工技術和質量問題,對各項目上出現的各種違章操作有權處置。
3.8、安全科長職責
負責公司的全面安全工作,經常性的指導各項目部的安全生產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的對各項目部的安全生產、安全設施等進行檢查、評分,組織好對各項目部每月的安全生產評比工作;負責公司所有特殊、少數工種的培訓、取證、換證工作。
3.9、項目經理職責
執行公司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完成公司下達的各項指標;負責項目工程全面工作,召開每周生產會議及每月職工大會;參與簽訂各類合同,并且確保合同的兌現;監督制訂好工程的年計劃、月計劃,抓好工程要款工作。
3.10、項目副經理職責
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協助項目經理工作,經理不在時負責全面工作。每天必須召開干部碰頭會,解決實際生產問題,認真落實監督月計劃的工作,做好各個工種勞力、材料調配工作,對機械、料具的使用及執行定額用工情況。做好考勤審批工作。
3.11、技術負責人職責
負責編制項目施工組織設計和質量計劃,編制分部分項施工方案。參加圖紙會審,提出整改措施;組織學習新技術、新規范等;在施工前及時做好各道工序的技術交底工作;辦理好圖紙更改記錄和簽證手續;對項目上出現的各種違章操作有權處置,對已造成問題的有權提出整改和返工指令。
3.12、
施工員職責具體安排項目工程的現場施工;嚴格實行各工種各班組大樣圖施工,做好書面技術交底;編制并下達施工作業計劃任務書,督促作業組長的各項工作;組織制訂好各項生產計劃并切實實施;詳細記錄施工實施情況,保證圖紙與現場施工一致。
3.13、質量員職責
嚴格按國家的工程質量驗收規范標準去檢驗質量;隨時辦理職工的施工質量簽字手續,組織學習新規范、新標準,組織好工程質量的驗收和評比工作,作為每月評分考核依據;深入現場抓好質量通病的防止工作;對項目上出現的各種違章操作有權處置,對已造成問題的有權提出整改和返工指令,并有權對不服從的工長進行罰款。
3.14、安全員職責
必須經常有計劃地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及時作出所有員工和班組的安全獎罰,隨時查找安全隱患,制止一切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在各項施工工作前做好安全技術書面交底工作,記錄好安全資料,參與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整改措施工作。
3.15、工長職責
配合項目領導制訂好生產計劃,堅決實施月計劃、周計劃;無條件接受技術、質量、安全等人員對施工過程交底及管理,并迅速組織落實到各班組;對本工種的產品質量負有直接責任,嚴格做好自檢、交接檢工作,認真履行工序交接檢查手續;抓好本工種的施工管理工作,合理安排各個班組的勞力、技術、定額任務;對職工的出勤工時、評分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合理;協調配合好其它工種,顧全大局不搞本位主義。
3.16、預算員職責
熟悉掌握當地的各種取費標準,參與項目的合同制訂,協助項目經理搞清楚各項合同條款,隨時了解圖紙變更情況,提供每月的材料計劃包括材料分析,分毫不漏地做好預決算,如果有疑問之處寧多勿少。
3.17、定額員職責
按公司制訂的用工管理制度,及時準確編制工程定額用工預算,編制月用工計劃,每日下達和結算人工工時定額,每月底匯總職工考勤和工時定額并上報公司總部。
3.18、資料員職責
嚴格按照國家各種驗收規范和資料要求做好技術資料,進行收集、分類、編目、歸檔和轉發工作,并對檢驗和試驗狀態作好標識工作。整理好竣工資料,竣工時必須完整地交一份總部存檔。
3.19、試驗員職責
嚴格按照國家規范要求做好進場的各種復試材料的取樣送檢和施工中各種過程試驗工作。對工程施工中試塊制作必須同澆筑標號一致,不得弄虛作假,并且跟班做好試塊和監督各種配合比的計量,與試驗單位保持密切聯系。
3.20、放線員職責
認真按照國家規定的驗收規范去施工放線,要根據項目施工計劃的時間去穿插放線,不影響正常施工,不拖半點工程后腿。一絲不茍地控制軸線移位、標高位置,做到跟班監督好班組工人的施工作業。
3.21、采購員職責
嚴格按照領導批示的購貨計劃單和財務管理制度去采購材料,必須重視商品質量,不買偽劣質次及“三無”產品,及時提供材料產品質量證明。隨時掌握市場行情,力求市場最優產品和最低價格。遵守材料采購的報支手續。
3.22、材料會計職責
嚴格按照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去做好本職工作。把好材料價格、數量、質量關;負責對甲供、地材、料具、采購、倉庫保管員的調查、輔導、考核、監督工作;每月及時負責對清甲方和內部的材料帳;不挪用公款;控制高額借款;合理支付材料款;加強成本核算,積極主動要款。平時確保工程項目的資金使用,并及時為成本考核提供精確的材料數據。
3.23、收料、監料員職責
嚴格執行材料制度,保證材料質量,善于處理好緊缺材料儲備使用以及節約材料的調運。甲供材料領取必須有計劃單和工廠解貨單、材料說明書和合格證。地材要根據工地實際需要收料,堅持車車丈量,不搞目測,三大料具進出手續完備,數量要準確,報表要及時。
3.24、倉庫保管員職責
嚴格做好進場/庫物資的驗收、保管、發放工作,完備進出手續,做好進場/庫物資的正確標識和記錄工作,嚴格執行限額領料制度,做到進料有憑證,發料有計劃,樣樣以舊換新,帳物相符。
3.25、鋼筋翻樣職責
嚴格按照圖紙和國家的規范要求以及工程實際需要進行翻樣,不得浪費,隨時收集新規定、新規范,如有變更或疑難之處必須在辦回簽證手續或在技術與有關部門書面聯系好后,方可進行翻樣,嚴禁私自調節鋼筋型號,單位工程翻樣完后,必須完整地交一份給預算。
3.26、機具負責人職責
熟悉公司內所有機械設備的性能情況并進行編號,根據各個工程項目的實際需要,合理安排調度使用,制訂保養維修計劃以及機操工制度,進行規范管理。組織機操工的培訓學習和取證換證工作。
4、管理處罰制度
管理人員不論職務高低、權力大小,都是職工的公仆,是公司制度的模范執行者,應該清正廉潔、辦事公正、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企業著想。不允許抵制規章制度各行其是,更不允許分裂、削弱公司利益。為此,對于妨礙公司利益的管理人員采取如下措施:
4.1、華鼎公司是一個獨立的法人企業,與鎮政府是被領導和領導的行政關系,但在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和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上是具有一切自利的。不管是誰離開了公司,已和本公司不存在任何關系。所以本公司人員,利用集體給他的方便,以集體的名義,花集體的資金幫助別人承攬工程項目后,都必須承擔任職期間集體花費的所有業務費用和其他支出(包括工資)。
4.2、以集體名譽、以集體汽車、花集體資金去辦個人私事的,經舉報查實后其全部費用皆由個人承擔,并每次給予罰款200元。
4.3、在公司內拉幫結派,推薦一些腐敗墮落分子、社會地痞流氓分子進入工地的,一律勸其回去,并且對介紹人至少罰款200元。
4.4、利用職權,安插親戚朋友中那些年老體弱、患有慢性病的人進入公司當非生產人員的,一律不予承認并勸其離開工地,待遇按6分工處理,介紹人還要承擔200元路費。
4.5、在工作范圍內,個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都要賠償。屬于客觀原因造成的,賠償直接經濟損失的5。屬于主觀原因造成的,賠償直接經濟損失的10~25。屬于嚴重瀆職原因造成的,賠償直接經濟損失的30~50。
4.6、在工作中利用職務之便,和他人合伙做生意,或者由其家屬出面做生意的,公司堅決予以阻止。要和公司業務往來,必須由總經理同意。
4.7、利用職權和業務關系,把公司的大型設備三大料具借給他人,并假托關系戶不收租金,損害公司利益中飽私囊,一經查出,一律加倍處罰。
4.8、對于宗派思想嚴重,不以大局為重,隨意拉人推人的,處予
100元以上的罰款。如果是私自提拔干部,罰款500元,提一名保衛、炊事、電工等少數工種罰款300元,并且被提人員一律辭退。長期隱瞞不報,日工資按15-30元。4.9、把工地材料送給有關單位和個人,事先要征得領導同意。1000元以內項目經理作主,1000元以上必須有總經理同意。如果擅自送給他人,則按價賠償。如果以送人名義偷運回去,則按雙倍罰款。還有一些人,騙得領導同意后,用工地材料調換貨物,再偷運回去,給予雙倍罰款。
4.10、利益自己職務之便,購買關系戶廉價物資,必須支付運輸費、交納市場差價。
4.11、嚴格遵守上下班、開會制度。上班和開會遲到早退5分鐘,給予罰款20元;遲到早退30分鐘扣除半天出勤;不上班又不參加會議,扣除全天出勤。特殊情況事先請假。
4.12、值班人員不允許坐辦公室、宿舍里聊天,必須認真負責的在現場檢查指導解決問題,發現不在工作崗位去睡覺玩耍的,取消當日出勤,嚴重失職的按損失費30賠償。
4.13、管理人員的出勤,一律由總部指定人員負責記載,必須實事求是,出勤表公開,項目經理簽字。發現多記、誤記、漏記,每次給予記載人300元罰款。
4.14、班組長負責記錄本小組所屬職工當天的出勤情況,在晚飯前報至工長處。記錄必須詳細具體,弄虛作假者,取消當日獎分,并罰款100元。
4.15、工長負責考核各個小組和職工,并將每天發生的質量問題和施工進度情況作詳細記錄,并將獎罰及時公布于眾。每周末上報本周考勤情況至項目部,弄虛作假、執行不徹底者,責任人罰款100元。
4.16、班組評分要一視同仁,實事求是,如發現弄虛作假者扣責任人100元并降級使用。
4.17、嚴禁打擊報復,敗壞干部隊伍作風,造成嚴重影響的,堅決給予降級或罰款300元以上處分。
4.18、為人處事必須公正,待人實事求是,嚴格按照規章制度,發現隨意獎罰職工,大大超出規定部分或者罰5元、10元來應付,處罰人也要罰款100元。
4.19、管理人員或家屬來工地另開伙食的,必須全部去市場購買,不準在食堂里回生菜、食油,發現一次罰100元。
4.20、管理人員受賄索賄,全部沒收歸公司,并罰款3倍。20__元以上的,降級處理;數額較大的一律開除出工地。情節嚴重的報上級檢察機關處理。
4.21、管理人員要立場堅定,敢作敢為,遇到破壞搗亂、造謠惑眾、貪污盜竊,都要挺身而出、檢舉揭發。不應該畏縮不前、聽之任之,特別是那些不明是非,包庇袒護壞人壞事的,堅決給予處罰。
4.22、項目經理,必須服從總部的人事、設備、材料、車輛、料具的調動。不服從一次,給予500元的處罰;第二次給予1000元的處罰;三次以上給予降級處分,嚴重者開除。
5、費用報銷制度
5.1、每次業務招待費:總經理不限,副總經理1500元以內,項目經理1000元以內,各項目部主要管理人員500元以內,特殊情況請示總經理同意。
5.2、在食堂招待客人,有關領導控制在200元以內,招待一般人員控制在100元以內。
5.3、各項目部工程交際用煙,每月按所在工地職工每人2元計算。
5.4、逢時過節需要拜訪的合作單位,都得事先請示總經理,否則所發生費用不予報支。
5.5、各項目部正副項目經理、各科室科長、采購員,從20__年元月起開始每月報銷市內電話費,長途費及IP電話費不報。市內電話費按報銷金額暫記個人帳戶,次年1月份匯總后根據各項目的工程量、業務量把超支部份由財務轉個人借款。
5.6、五大員以上管理人員報銷BP機服務費,凡報銷電話費者不再報銷BP機服務費。
5.7、干部職工年內總出勤180天以上者,進京及年終回家差旅費按包干使用發放;三個月以上者不滿180天者發放單趟路費;中途招收職工離返京,差旅費另行處理。
5.8、一般管理人員出差差旅費,火車報硬座,飛機票不報,住宿費每夜100元以內;項目經理、科長以上人員報支火車硬席,乘飛機與小車須征得總經理同意,住宿費200元以內。
5.9、管理人員經領導同意中途探親差旅費每年12月份報支。項目經理1500元/年;其他管理人員出勤180天以上者允許報支,報銷額度不超過400元。喪事差旅費報支對象:指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岳父母、祖父母,其余一律不報。
5.10、干部職工市內出差一律乘坐公交車,辦證、外出開會、去醫院照顧病人等,無特殊情況出租車一律不報。
5.11、采購人員每年車貼300元,差旅費每月按100元包干使用。材料會計外出一律乘坐市內公交車,予以按實報支;去甲方領用支票或來總部領取支票、生活費所乘坐的出租車車費按單趟計算,每月月末報銷。
5.12、項目經理、科長以上管理人員報支差旅費,暫記個人帳戶,年終根據需要而定,不符合報支部分轉個人借款。預算員等招投標乘出租車由科長嚴格把關按招投標項目及時報支,其它業務活動,一律報公交車票。
5.13、新項目的臨設,一般按原來的常規搭設。辦公室、接待室裝飾及高檔辦公桌椅的購置,必須征得總經理同意,否則不予報支;項目正副經理、技術負責人、施工員、預算負責人、材料會計為單人宿舍,其他人員一律集體宿舍。
5.14、各項目部因材料搬運、職工調動工地使用臺班,應由項目經理、施工員簽字,任何管理人員凡利用職務之便去辦私事的,舉報查實后將全部費用記入個從帳戶,并給予每次罰款200元。
6、施工技術制度
6.1、開工前,技術負責人必須按照國家規范要求、特殊施工條件、新工藝等,組織做施工組織設計以及施工方案,保證達到規定要求,讓建設方、總包方滿意。如果施工組織設計達不到要求而影響工程的,給予責任人罰款200元。
6.2、每項工程開工施工員都要組織編制符合合同要求的施工形象進度總計劃、月計劃、周計劃,并在計劃中詳細標明部位、工作內容、工程量、完成時間,勞動力曲線表,編制人、審批人,缺一項處罰責任人100元。
6.3、施工技術員(指各類技術員)要領會圖紙的設計意圖,明確技術要求,發現設計中存在的差錯,要迅速提出意見,避免質量事故發生,如果由此引起經濟損失和質量事故,罰責任人不低于200元。
6.4、施工單位無權修改施工圖,如有大的疑難之處,只有通過建設(監理)單位向設計單位提出進行修改后根據設計單位的洽商委托書和相關簽證進行施工,如擅自修改,由責任人負全部責任,并罰款200元。
6.5、嚴密的按照施工組織設計要求,制定項目施工方案,著重于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及分部分項施工
方案的編制與實施。技術負責人必須組織相關技術人員把這項工作干在施工前頭,如拖延時間按長短予以處罰。6.6、施工技術員要進行層層交底,保證技術措施的落實,保證技術工作按標準和要求進行交底缺少一次技術交底罰責任人100元。
6.7、施工技術員、質量員要對材料設備進行檢驗,保證項目使用的材料、構件、設備和零配件符合要求,進而保證工程質量,如出現材料質量問題而影響工程質量,則責任人與材料員一樣處罰
損失部分的30。
6.8、施工技術員、質量員要制定工程質量檢查驗收制度,加強施工質量的控制,避免質量差錯,為工程積累技術資料和檔案和為質量等級評定提供數據情況。
6.9、工程項目放線中出現了嚴重的軸線移位、水平標高不正確,給予放線員每次每點罰款100元。
6.10、技術負責人負責工程資料及竣工資料的檢查和督促,有關人員調換工地時,必須辦理移交手續,直到工程竣工時完整的交給總部,如有遺失,罰責任人500元。
6.11、凡是各工種報驗、試塊試驗、工程驗收,所有責任人員一定要在各自的范圍內做好對外交涉工作,驗收不了而影響工程的,拖半天罰責任人200元,拖一天罰500元。試驗、化驗不合格,罰責任人200元、500元或1000元不等,重大損失給予開除并追究責任。
6.12、試驗員應認真做好砼試塊、砂漿試塊、鋼筋焊接試驗,原材料復試等技術資料,資料員負責收集好各種工程技術資料,如有遺失罰責任人500元。
6.13、技術負責人要認真復核工程結算,將漏算、錯算的工程量提供給預算員。
6.14、技術負責人要及時進行工程變更簽證。如果甲方拖著不辦,要理直氣壯直到努力簽到為止,如放棄不簽或隔年不簽,每次按200元處罰。
6.15、施工過程中,對于甲乙雙方所有來往函件都要有雙方簽收單,并要編號登記,建好臺帳,該回復的要及時回復,沒有回復的一次罰責任人100元。重要的要有項目經理、公司經理把關簽字。
6.16、安裝隊的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在接到施工圖紙后,必須提供一份施工翻樣,一個月內拿不出的罰款500元。
7、安全管理制度
7.1、安全員要有計劃、有步驟地做好三級教育和安全宣傳工作,并在每項新工作前,做好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書面交底,缺少一次罰100元。弄虛作假、代簽字罰200元。
7.2、及時記錄安全資料,做好各類安全事故的調查和整改工作。無安全事故抽查報告和整改措施的,對安全員給予每次罰款100元。發生1000元以上的安全事故都要用書面形式報總部辦公室,隱瞞不報的每次罰項目經理、安全員各200元。對安全事故的處理必須采取“三不放過”的原則。
7.3、對于體檢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痢病及傳染病的職工,必須勸其回家,如繼續留用,由項目經理、安全員承擔一切責任。
7.4、施工過程中凡上下交叉作業,中間必須設有安全隔離措施,并做好書面安全交底工作。如果沒有安全隔離措施,安全員有權禁止下方人員施工,不聽勸阻者給予100元罰款。沒有書面安全交底的,給予安全員200元罰款。
7.5、遇到六級以上大風、大霧、大雪、沙塵、沙暴等惡劣天氣,安全員要迅速通知,禁止塔吊起重作業和高空作業。如因安全員失職釀成安全事故,將給予安全員1000員以上的罰款。
7.6、夜間施工和暗室施工,應該設置照明設備,密封或有毒場所須設置通風設備,地下室及樓梯口必須是低壓電,樓梯口、坑井洞口沒有照明和防護的,每次罰安全員100元。
7.7、在建工程的樓梯口、電梯口、電梯井內、預留洞口、管道井內、通道口內、井架口內必須用圍欄、蓋板防護或用二層優質安全網防護,缺少一處罰安全員100元。
7.8、施工現場危險區必須懸掛“危險”或者“禁止通行”的標志,夜間要懸掛警示燈,非正常使用的樓梯口必須封行,缺少一處罰安全員100元。
7.9、工地上架設電線電路,安裝機械設備、存放易燃易爆品,要完全符合有關安全規定,安全員必須到現場親自把關,有一項不符合安全規定罰安全員100元。
7.10、安全員要對塔吊、起重設備的保險裝置、超重限位裝置作定期檢查。嚴禁帶病運轉、維修中運轉及超負荷作業。安全員對違規操作不加制止的,給予200元罰款。
7.11、信號工必須在物料起吊時進行現場指揮。如人不在現場遙控指揮,給予200元罰款。信號工指揮失誤損壞物品由信號工全額賠償,由他人替代指揮或超重吊裝的立即開除。所吊物品必須放置整齊。
7.12、工地上裝拆大型機械,必須由持證專業人員裝拆,如果違章作業,每次罰機具負責人和安全員各500元。
7.13、施工機械應定期保養上油,防護裝置齊全且運轉正常,操作規程懸掛醒目,缺少一項罰安全員和機具負責人100元。
7.14、各項目部要建立內部每周安全檢查制度,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對各工種安全工作進行獎罰,及時做好安全檢查記錄和整改落實監督工作。安全員負責辦理少數工種上崗證,如經上級部門檢查出缺一個上崗證罰責任人100元。
7.15、工程項目出現安全死亡事故,項目經理罰款1000元,安全員與直接責任者20__元罰款,所在工種工長1000元。
7.16、項目部要加強安全輔導、培訓教育和檢查的力度,每半個月用半天、一周用1小時為安全活動時間。同時,公司要進一步加大安全檢查力度,要成立安檢組對項目上的機械設備、防護設施、安全技術方案和交底進行定期檢查,力爭消除事故隱患。
8、質量管理制度
8.1、在項目部各個班組中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工長、組長都是兼職質量員,分項分部進行質量跟蹤檢查,確保工程質量目標。
8.2、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范和驗收標準、合同規定、內部品牌工程驗收標準去驗收,對整個施工過程進行全面控制,確保工程質量目標的實現,造成返工的由質量員承擔責任。
8.3、嚴格按照設計圖紙和材料供貨合同要求,對項目進場材料按樣品嚴格把關,確保工程所用材料的質量。如果由于材料原因造成的質量事故,質量員要與材料部門人員同樣處罰。
8.4、質量員負責落實品牌工程的實施工作。要對項目職工每月進行系統的質量意識教育、質量技術交底,抓好質量通病的防治工作,加強施工質量的預控,開展技術訓練和崗位培訓工作。不去實施的每次罰100元。
8.5、質量員要做好工程驗收、報驗工作。在工序施工交接時,質量員要組織交接雙方認真進行交接檢查,驗收合格簽字后方可進行下道工序施工。
8.6、質量員對沒有自檢、交接檢記錄或者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分項工程,可拒絕進行檢驗,并有權給予責任人50—200元的罰款。
8.7、質量員具有質量否決權,對不符合質量要求的班組或工種,質量員有權責令其整改、返工乃至停工,出現質量事故及時向總部通報
,對隱瞞質量事故不及時上報的,對質量員給予200元以上的罰款。8.8、工長在施工過程中,應對自己施工的部位按設計要求、施工規范、技術交底和分項工程質量評定標準進行自檢,符合要求后,填寫自檢記錄。搞形式主義或弄虛作假的,給予工長每次100元的罰款。
8.9、質量員要和技術員一起做好各工種之間的協調工作及新工藝、新技術的推廣工作。
8.10、工程項目發生返工、跑模、砼塌方、軸線位移、標高誤差、大面積空鼓等,視責任大小,給予責任人100元以上的罰款。
8.11、質量員要系統積累質量方面的各項原始資料。職能部門對各項目的質量檢查到各工種為止,所以項目對各工種、班組都要有質量評定考核,月底將質量報表送總部質量科。
8.12、實行“三檢”和施工任務單制度是提高施工質量和生產率的重要環節,各項目部要嚴格控制,對執行不力或弄虛作假、搞形式主義的,發現一次罰責任人100元。
8.13、項目經理、施工員必須支持質量員的全面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質量員在過程控制中對質量高標準的實施。
9、預算管理制度
9.1、預算員原則上根據各個項目的計算規則、取費標準和合同要求去編制預決算,既要符合建設方、總包方的要求,又要按公司的規定執行。
9.2、預算員要對有關數據嚴格保密。
9.3、每個預算員離開公司或項目前,必須把所在項目的施工圖預算、工程量和計算式完整無缺的交一份總部,交不出罰款1000元。
9.4、對于漏算、錯算的,按其經濟額度的5賠償。
9.5、預算員為項目計算工作量要精確,分項工程的成本制造數要精確;提交下月的材料使用計劃單如不精確的、拿不出的每次罰款100元。
9.6、定額員每月做好定額用工分析、材料使用分析,做不到的每次罰款100元。
9.7、項目預算員必須建立本項目的臺帳檔案。如簽證變更、合同協議、各類報表、成本考核,分層分項工程量計算書、預決算書等,做不到的每項罰款100元。
9.8、預算員、定額員一接手自己負責的項目后,應在一個月內編制一份完整的概算書、施工預算(除大型工程外),交預算科審核、存檔。
9.9、預算員積極配合鋼筋工長做好鋼筋翻樣工作,在主體工程結束時,進行預算量、鋼筋翻樣量以及實際使用量的對比工作,由預算員交一份總部,交不出罰款200元。
9.10、預算員、定額員要掌握當地的定額及取費標準,認真熟悉合同條款,積極與施工技術配合,及時地辦理簽證變更手續。
9.11、上報甲方的形象進度報表,要在甲方規定時間提前2~3天上報,并及時和甲方核對好形象進度支付款,確保工程款的回收,做不到每次罰款200元。
9.12、新開工的項目預算員要編制好一份完整的臨時設施結算書,指令材料部門將臨設材料與工程材料分開計帳,便于工程成本考核。
9.13、在投標報價過程中不得借口其他原因不參加投標,或者提前回工地,參與投標者必須自始自終,按時完成報價任務,不得漏算,如果影響工程中標的罰款責任人1000元。
9.14、對于竣工項目,竣工后必須及時辦理完結算,不得有任何借口拖延結算,一旦發現將給予處罰200~1000元。
9.15、定額員要不折不扣的按照公司規定的內部預算,及時、正確核算好各工種的計劃用工和實際用工,把誤差原因及計算交總部核準,多算工時每次罰100元。
9.16、定額員及時為所在項目做一份施工總定額預算,讓施工人員提前知道定額工時,一般情況規定在開工后第一個月內拿出來,拖延10天罰200元,拖延20天罰500元。
9.17、超出預算指導價的材料,要向甲方辦理簽證手續,不去辦理者,每次每項材料罰款200元。
9.18、預算員要審核所在項目分包預結算書,并報總部預算科復核。嚴禁預算員為分包方編制結算書,一旦發現給予處罰20__~5000元,并追究責任。
9.19、分包項目根據合同要求,凡是與本公司發生水電、機械運輸、臨設、周轉材料和修補等費用的必須詳細制訂好配合服務協議書。發現不制訂合同手續的,預算員罰1000元。
9.20、所有甲方轉來的甲供材料和萬元以上的自購材料,以及認價材料,由預算員嚴格把關簽字。預防超出預算價、合同價,預防弄虛作假,做不到的每張料表罰100元。
9.21、預算員對內外提供材料數量、規格、型號計劃的同時,必須提供預算價。
9.22、預算員在編制工程預算、工程量等報表中,如發現在數量上弄虛作假者罰責任人200元。
9.23、公司經營科必須負責招投標和核算。一是審核各項目的定額用工;二是做好新項目工程招投標工作;三是每月不少于一次對各項目預算員、定額員進行檢查、考核工作。
9.24、項目預算員必須每月25日報公司預算科月完成工作量報表,公司預算科審核匯總后30日以前報公司總經理、財務科,如遲報或計算不精確每次罰200元。
9.25、預算員必須持證上崗,每年進行二次預算員知識考試,一次考試不及格進行補考,補考不及格自動下崗。考核成績將作為年終評分依據。
10、財務管理制度
10.1、嚴格遵守國家的財務法規,財政紀律,方針政策和企業管理制度。
10.2、遵守公司財務制度,嚴守財務機密,不得隨意泄密,泄密者給予1000元罰款,嚴重者開除。
10.3、對每月發生的經濟業務要及時結帳、記帳,做到帳證、帳表、賬物、帳款相符。
10.4、總帳會計必須每月一次同建設方、總包方和協作單位結清所有材料、資金往來帳,防止串戶,不要影響要款,如耽誤要款,每次罰300元。注意保管好原始帳本。
10.5、輔助會計要月月對清職工往來帳,防止串戶,如出現漏帳,其全數金額由輔助會計自己賠償。
10.6、公司只設一本總帳,項目部不再設立分帳,所有票據均有總經理一支筆審批報支,其余任何人簽字僅作證明,證明人不能在審批欄簽字。職工借款由各項目部經理審批簽字,500元以上借款征得總經理同意。
10.7、財務會計要重點抓好要款,隨時掌握正確的經濟收入情況,材料費支出、應收工程款數據,及時的按合同規定回收工程款,確保公司正常運轉。
10.8、財務人員要記好帳、管好錢、用好錢,資金金額控制在一定范圍內,不允許長期巨款宕帳。職工借款控制在200元內,管理人員控制在500元內,一年中不得超過三次,特殊情況由總經理批準。如借款超支造成集體損失,由審批人賠償。
10.9、對于所有分包工程款只能先付70,其余部分要由總經理同意后才能付款。如果未按規定擅自付出分包工程款,造成損失由付款人和準付人賠償20。
10.10、材料會計要認真嚴格把好材料進出、材料積存和材料消耗關。因資金緊缺,對材料已驗收入庫但貨款未付的,應根據收料單、合同或協議,分單位、分類別每月30日報財務科。如果材料進出帳不符,每次罰款200元;材料積存不報而繼續采購的,發現一次罰200元,并追究責任。
10.11、材料會計每月匯總干部職工出勤、獎分,包括職工工傷出勤并張榜公布。
10.12、財務上對于交來的各種內部罰款,有關分攤費、擔保金、賠償費和其它應扣款,都得一筆不漏地扣除歸戶,如發現遺漏由記帳
人賠償。10.13、成本考核會計,每月必須及時做好低成本考核,數據要正確,數據不正確罰100元,不按要求弄虛作假者罰款200元。
10.14、工地廢鋼筋收入及其他收入,一律交公司財務入帳。各項目部不準以任何借口用轉帳支票套取現金,一經發現罰責任人1000元并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10.15、財務上要對有關人員的備用金及時提供,保證各項工作的正常進行,但是領用者應該及時結帳,如果發現三個月不結帳,罰領款數額的10。
10.16、從20__年元月以后各項目部必須把電纜、電線和固定資產一樣編號列入臺帳。還有臨設用材中,50元至200元的低值易耗品也要列入名細并加強管理。
20xx年《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控制污染,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鄉生活垃圾的清掃、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第三條 城鄉生活垃圾處理遵循城鄉統籌、屬地管理、全民參與、分類處理的原則,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控制和管理。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城鄉生活垃圾處理目標,落實城鄉生活垃圾清掃、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的保障措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城鄉生活垃圾的處理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組織生活垃圾清掃、分類和收集轉運、處置工作。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全省城鄉生活垃圾的處理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生活垃圾的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城鄉生活垃圾的處理工作。
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盡量減少生活垃圾產生,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活垃圾處理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生活垃圾減量、分類意識,倡導綠色健康的生活方式,鼓勵公眾參與生活垃圾處理的監督活動。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把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回收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等知識作為學校教育和社會實踐內容。
媒體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的公益宣傳。
第二章 分類與投放
第八條 城鄉生活垃圾應當分類,并投放到指定的收集點或者收集容器內。
城鄉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可循環再利用的物品,如紙制品、塑料制品、玻璃制品、紡織品和金屬等。
(二)有機易腐垃圾,是指餐飲垃圾、家庭廚余垃圾和廢棄的蔬菜、瓜果、花木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物質,如廢棄的充電電池、紐扣電池、燈管、醫藥用品、殺蟲劑、油漆、日用化學品、水銀產品以及廢棄的農藥、化肥殘余及包裝物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前三項以外的生活垃圾,如惰性垃圾,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普通無汞電池、煙蒂、紙巾、家庭裝修廢棄物、廢棄家具等。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的具體辦法,引導城鄉居民分類投放垃圾。
第九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
(一)住宅小區、街巷等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單位自行管理的,由自管單位負責;沒有物業管理或者單位自行管理的,由居民委員會負責;
(二)農村地區由村民委員會負責;
(三)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場所,由本單位負責;
(四)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由建設單位負責;
(五)集貿市場、商場、展覽展銷、餐飲服務、商鋪等經營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沒有經營管理單位的,由經營單位負責;
(六)道路、公路、鐵路沿線、橋梁、隧道、人行過街通道(橋)、機場、港口、碼頭、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場站、軌道交通車站、公園、旅游景區、河流與湖泊水面等公共場所和公共建筑,由所有權人或者其他實際管理人負責;
(七)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責任人。
第十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的工作責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類管理制度,記錄產生的生活垃圾種類和去向,并接受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指導、監督單位和個人開展生活垃圾分類;
(三)根據生活垃圾產生量和分類方法,按照標準和分類標志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點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正常使用;
(四)明確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
(五)制止混合已分類的生活垃圾;
(六)督促檢查垃圾分類,把垃圾交由相關單位處理。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焚燒或者堆放垃圾。
第十二條 可回收物應當交由再生資源回收企業處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公布可回收目錄,合理布局再生資源回收網絡,制定低價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參與低價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餐飲垃圾的控制和管理,提高餐飲垃圾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水平。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餐飲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等過程的聯單制度或者信息化監管措施,對餐飲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運行管理情況進行實時監督和定期檢查。
餐飲垃圾產生單位應當落實餐飲垃圾源頭減量分類工作責任,餐飲垃圾應當交給有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運處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廁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第十四條 有害垃圾由具有經營許可證的專業企業處理。
第十五條 居民家庭裝修廢棄物和廢棄沙發、衣柜、床等大件家具應當預約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或者再生資源回收站處理,不得投放到垃圾收集點或者收集容器內。
鼓勵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自行或者委托銷售者、維修機構、售后服務機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經營者回收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應當由有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的企業處理。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各類廢棄物源頭減量機制,鼓勵單位和個人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促進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
第三章 清掃、收集、運輸與處置
第十七條 市、縣(區)、鄉鎮、街道、村(居)應當建立生活垃圾清掃制度,明確清掃區域、標準要求、作業規范。道路兩側、山邊,河流(涌)、湖泊、水庫及沿岸應當納入清掃范圍。
機關、團體、企事業等單位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劃分的衛生責任區域負責清掃生活垃圾。
第十八條 城鄉生活垃圾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組織收運,鄉鎮、街道、村(居)應當按照市、縣(區)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生活垃圾收運工作。
第十九條 收集、運輸生活垃圾的單位應當根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量、作業時間等因素,做好收集和運輸工作:
(一)按時收集生活垃圾;
(二)將生活垃圾運輸至符合規定的轉運或者處置設施;
(三)生活垃圾應當實行密閉化運輸,在運輸過程中不得丟棄、揚撒、遺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四)垃圾運輸線路應當避開水源保護區;
(五)不得混合收運已分類的生活垃圾;
(六)不得擅自將境外和省外生活垃圾轉移至本省處理。
第二十條 城鄉生活垃圾應當分類處置,充分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采取無害化焚燒、生化技術、衛生填埋等方式進行處置。
鼓勵發展生活垃圾焚燒發電方式,以焚燒發電為依托,結合先進技術和綜合處理方式,建設集約化生活垃圾處理環境園。
第二十一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各項工程技術規范、操作規程和污染控制標準,及時處理生活垃圾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建立污染物排放監測制度和措施,定期向所在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監測結果,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
第二十二條 有機易腐垃圾的處置應當采用生化處理為主的綜合處理方式。
鼓勵集貿市場、超市、食堂、餐飲單位以及有條件的居住區安裝符合標準的有機易腐垃圾處理裝置,就地處理有機易腐垃圾。
第二十三條 從事餐飲垃圾處置的單位在處置過程中應當采取有效的污染控制措施,按照生活垃圾處置標準,實施無害化處置。
禁止將餐飲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原料生產、食品加工,禁止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飲垃圾飼養畜禽。
第二十四條 農村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可回收垃圾交由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回收;
(二)有機易腐垃圾應當按照農業廢棄物資源化的要求,采用生化處理等技術就地處理,直接還田、堆肥或者生產沼氣;
(三)低價值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應當建立收集點,專項回收,集中處理;
(四)惰性垃圾實行就地深埋;
(五)其他類型的垃圾由市、縣(區)統籌處理。
第二十五條 城鄉結合部或者人口密集的農村的生活垃圾,納入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處理系統。
偏遠地區或者人口分散的農村的生活垃圾在充分回收、合理利用基礎上,因地制宜就近處理;不能就近處理的,應當納入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處理系統。
第二十六條 鼓勵通過市場化方式,選擇承擔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工作的單位。從事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工作職責,并執行環衛作業標準和規定。
第四章 建設與保障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目標,結合生活垃圾產生和處理情況,組織編制全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
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 市、縣(區)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社會公示專項規劃草案,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經批準的專項規劃,應當在同級人民政府網站和當地主要新聞媒體公布。專項規劃確需修改的,按照原審批程序辦理。
第二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用地、建設計劃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城鄉規劃年度實施計劃。
市、縣(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部門應當把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中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用地,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城市黃線保護范圍,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經規劃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第三十條 市、縣(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劃、國家和省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要求設置生活垃圾收集點。
自然村應當按照村莊規劃以及國家和省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要求設置圍蔽的生活垃圾收集點,并定期清運、清潔、消毒,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十一條 市、縣(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鄉鎮、街道應當按照國家、省相關標準規范建設生活垃圾轉運站。
站內滲濾液應當統一收集并進行預處理后,運往垃圾滲濾液處理廠、生活污水處理廠,或者通過市政污水管道輸送至生活污水處理廠處理。
第三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生活垃圾處理目標和專項規劃,同步推進城鎮和農村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
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應當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技術路線開展,做到因地制宜、技術可行、規模適度。
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省的有關標準和規范。
第三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設施。
配套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建設工程分期建設的,配套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應當與首期工程同時交付使用;配套設施建設費用納入建設工程投資。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置設施。確需關閉、閑置、拆除的,必須報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準,按先建后拆的原則,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
第三十五條 生活垃圾臨時堆放點和簡易填埋場,應結合垃圾堆放、填埋規模、場址地質構造和周邊環境條件制定綜合治理方案并限期治理。
填埋庫容已滿的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應當按規定進行封場、跟蹤檢測污染物排放和地下水、大氣、垃圾堆體沉降指標,并采取相應處置措施。
第三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活垃圾處理資金需求落實生活垃圾處理經費,并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從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中安排一定的資金,用于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建設和垃圾處理收費不足時的運營成本補充。
第三十七條 城市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收費標準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農村地區的生活垃圾處理費,通過政府補貼、社會捐贈、村民委員會籌措等方式籌集。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對農村生活垃圾處理的經費保障。
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探索生活垃圾分類新模式,城鎮地區可在收取的垃圾處理費中劃出一定比例,作為開展源頭分類減量和低價值回收物回收的激勵資金。
第三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地域統籌、設施共享的原則,建立生活垃圾處理生態補償機制,科學合理設置補償原則和補償標準。
第四十條 生活垃圾處理生態補償費主要用于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周邊地區環境美化、環境整治,市政配套設施建設和維護,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和維護,經濟發展扶持和補償等。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鄉生活垃圾監督管理制度,對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結合生活垃圾管理責任目標和任務要求,對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可以向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現場派駐監督員。
第四十二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技術標準,制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設施運營規范,建立生活垃圾處理運營單位信用體系和失信懲戒機制、黑名單制度,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狀況和處理效果的監管開展年度評價,并公開評價結果。
第四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專業機構、行業協會等對生活垃圾處理數量、服務質量以及運營情況進行監管和評價。
第四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逐步建立生活垃圾清掃、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全過程信息管理系統,并與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統實時聯網。
信息管理系統應當包含環境衛生作業全過程監管,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運營在線監控,以及處置設施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等內容。
第四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置設施的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并實時監測信息。
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各環節的監督管理和環境監測,及時督促整改不符合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處理信息公開制度,依法向社會公布生活垃圾清掃、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狀況和生活垃圾處理費收支及使用信息。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向社會公開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運行情況、主要污染物排放數據、環境監測數據等,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
第四十七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舉報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建設、運營和污染排放中的違法行為,監管單位應當依法受理和查處,并公布查處結果。
監管單位對舉報的違法行為進行查實并依法處理后,可以根據舉報人的貢獻大小,給予相應獎勵。
第四十八條 環境衛生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開展企業信用評價、行業技術指導和技術培訓。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生活垃圾處理職責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追究主要負責人行政責任。
第五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一)垃圾處理設施建設項目未納入專項規劃即開展項目建設的;
(二)違反規定批準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垃圾處理設施的;
(三)挪用垃圾處理專項經費的;
(四)因監管不力造成影響公眾健康和重大環境安全事故發生的。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生活垃圾管理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并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未履行工作責任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十一條規定,未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指定的收集點或者收集容器內,隨意傾倒、拋撒、焚燒或者堆放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將家庭裝修廢棄物或者廢棄沙發、衣柜、床等大件家具投放到垃圾收集點或者收集容器內的,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由相關職能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揚撒、遺漏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擅自混合收集、運輸已分類的生活垃圾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擅自收集、運輸處理境外和省外垃圾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未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生活垃圾,或者未按照各項工程技術規范、操作規程處理廢水、廢氣、廢渣等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設施未達到規劃設計要求,或者未與主體工程同時交付使用的,由市、縣(區)規劃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擅自關閉、閑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置設施的單位,由市、縣(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規定繳納垃圾處理費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對單位處應當繳納的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不超過五萬元的罰款;對個人處應當繳納的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上不超過一千元的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妨礙、阻撓生活垃圾管理監督檢查工作的,妨礙環衛工人正常保潔作業的,或者圍堵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和運輸車輛,阻礙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和正常運行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餐飲垃圾,是指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機關、學校、企事業等單位食堂產生的食物殘余、食品加工廢料、過期食品和廢棄食用油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