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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保安公司(以下簡稱乙方)合作,有乙方派保安員名,承擔甲方門衛安全保衛工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的工作要求、責任、義務
1、分別守衛公司的門衛工作崗位制度,對進出車輛、物資、人員進行管理、檢查、驗證。
2、出入大門的車輛裝載和人員攜帶物資、物品與出門證、出庫單記載的品種、數量一致予以放行,并收回出門證。物資、物品與出門證、出庫單記載的品種不符、數量大于證、單上的數量,暫不放行,報告公司專職保衛人員進行處理。
3、門衛要晝夜有保安人員在崗,崗上不準睡覺、按著要求盡職盡責的看護和守衛,上下班時間保安人員要守在通勤口,對出入員工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如發現有盜竊行為人員應予以抓獲,發現火警及時報告,并全力撲救。
4、保安人員因工作失職,發生火災、盜竊案件,造成甲方經濟損失有乙方負責賠償。
5、保安人員監守自盜或與內外人員勾結行盜,經雙方確認后,交公安機關處理,并包賠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6、保安人員在工作中接受甲方有關人員檢查、指導、監督,對違規、瀆職、責任心不強的保安人員,有甲方提出建議,乙方予以更換。
7、乙方保安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公司《門衛工作管理規則》和《保安員工作制度》。
8、門衛、庫區按照規定的距離設有照明燈,保證瞭望、看護的視線良好。
9、保安人員在合同期內因病和非因公人身傷亡甲方不負責任。
10、因自然災害發生的安全事故乙方不負責任。
二、乙方服務責任、義務
1、選派有較高的政治、業務素質的保安人員承擔門衛的安全守衛工作。
2、保安人員要按甲方提出的“守衛門衛的工作要求”,認真執行,堅守崗位,盡職盡責,看護好各個部位,預防案件的發生。
3、保安人員嚴格遵守甲方的各項安全保衛制度,對于違反者由甲方按規定處罰。
4、乙方保安人員在崗位期間抓獲觸犯刑律、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人交給公安機關處理;抓獲小拿小摸、違反公司規定的交給公司保衛部門處理。同時根據保安人員表現給予適當獎勵。
5、甲方協助乙方對門衛保安人員進行經常的抽查、檢查,定期考核,
6、對于不稱職人員及時調換。
三、保安服務價款金額及付款方式
每名保安員每月甲方支付工資人民幣元。為了慎重起見,在簽定合同時試用期暫定一個月,待雙方認可,再延續合同,并在簽定合同時付予其本月的保安費。
四、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年月日止,雙方要嚴格遵守。如有一方違約,應由違約方承擔對方的一切經濟損失。
五、本合同書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協商未成,應向市人民法院提訟。
本合同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證一份。
甲方:
甲方:法人代表簽字:
乙方:
“公”與“私”的悖論
《投資與合作》:《關于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終于出臺生效。盡管業內對它毀譽不一,但這畢竟是第一次對“私募融資”進行了有效規定,您如何評價目前私募所面臨的困境與尷尬?
姚海放:私募本來就是用市場化的方法去融資。私募與公募最大區別在于私募有一定的隱蔽性。證券法規定的公募,因為涉及公眾利益,法律會對其進行監管,需要有審批、募集基金的用途等信息披露程序,只要公開的信息規范、真實、沒有欺詐,法律對此會伸出保護協調的援手。
私募的好處在于,完全根據市場方法進行融資,通過私人關系募集資金,方式自由靈活。這也意味著,私募沒有一個特定的標準或者操作流程,只能是憑借自己的分析、研究,判斷風險大小。合作雙方的利益保障完全依靠彼此簽訂的投資協議,沒有監管,只要不投到法律禁止的行業中,都可以放手去做。
現在私募資金量龐大,游離于各種創投企業里,在法律和政策不明朗的情況下,會有很多違規操作,一不小心就會變成變相借貸,或是有非法集資的嫌疑。
所以,公與私的悖論由此而生。從私募本質上講,一方面是私人之間很靈活的、相對比較封閉的這樣一種合同關系,如表面上理由充足,法律沒有必要去管;另一方面,私募這種特性,很容易引爆潛在的金融、社會隱患地雷。所以,法律不能坐視不管。但如何監管?必須先從識別“李逵、李鬼”開始。
“股權”與“債權”的不同
《投資與合作》:私募一半是天使,它給融資困難的民營小微企業帶來新生的希望;一半是魔鬼,它讓投機者鉆了法律空子,對金融體系、社會穩定造成破壞。然而法律是繼續聽之任之、保護不完善制度下的既得利益?還是拿出勇氣切除毒瘤?
姚海放:私募最大問題在于走兩個極端:一端是找別人借錢,容易陷進非法集資里,另一端是,在對外投資過程中,如果把錢再借給別人,那就變成了變相貸款,同樣違反法律規定。
目前中國借貸業務只能由銀行或金融機構來操作,私募基金介入其中就算違規,比如說私募基金的借貸合同可視為無效。
盡管私募不可以開展借貸業務,但私募基金的很多項目,可以通過股權來投資。股權與債權,有天壤之別,一步之差,就會踩到法律紅線。當資金作為股權投入到私募基金,之后獲取投資回報,投資者在收益好時可以獲取固定回報率,在虧損時一同分擔風險,這是法律所允許的。但如果投資者把錢借給私募公司,通過固定利息獲取回報,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梢?,股權與債權在法律上是截然不同的個體,作為私募募資,不能用債權的方式簽訂借貸合同。規范操作是,投資者出資持有公司股權,或成為合伙人,之后再投出去。
中國人民銀行對此也有明確規定:不允許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股東合作經濟組織、中小合作社、農村合作基金會、其他基金會擅自發放貸款,企業之間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都要受到處罰,在刑事法規上也有非法設立基金機構、從事基金業務的處罰條例。
盡管現有法律還不健全和完善,但態度鮮明:無論賺錢與否,如果考慮到風險問題,就必須規范操作,只能按照股權投資方式募資,而不是吸收存款。
“非法集資”陷阱
《投資與合作》:在中國改革開放史上,“非法集資”幾乎為二十年來的現代金融,留下了一道重重的傷痕。長城公司的沈太福、新興公司的鄧斌、大午集團的孫大午、本色集團的吳英,無不因此身陷囹圄?,F在,一些私募公司依然私下里效仿吳英們的做法,他們為什么會鋌而走險?
姚海放:目前私募募資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債權式,類似于銀行籌集資金,替老百姓把錢存到銀行里面,通過吃利息賺錢,風險較小。但這種方式要經過銀監會或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許可。
第二種是通過股權籌集。假如3個人成立一個公司,每人投100萬,這個公司就由3人合伙的小股東組成,只要經過工商局登記、且出資真實,就算合法,不需任何審批程序。目前法律允許的私募,只能選擇第二種形式,即股權投資形式。它的限制條件是,私下募集人數不超過200人、不能公開打廣告。
但這無疑增加了募資難度。除非認識較多有錢人,但可能很多人并沒有這種條件,那只能打球,去找更多投資方,一旦超過200人,你就成變相公募了。還有,當很多普通投資者不愿意承擔風險,于是你向他們許諾一個連本帶息的固定回報,或通過一些誘導性陳述、虛假陳述、夸張陳述暗示會給投資者一個很好回報,以吸引他們投錢。這明顯屬于非法集資,或者變相開展金融業務。
投資合同的啟示
《投資與合作》:在私募股權投資過程中,投資人和被投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到底是一種怎樣的關系?
姚海放:目前,證券法適用范圍有股票、公司債券、基本證券交易活動,其他證券衍生產品則是由國務院依照本法原則去認定,但實際上是沒有認定的。而整個證券法證券概念范圍很小。對于投資風險,是沒有人監管的,因為投資人沒有超過200人,證監會也管不著。
例如億霖木業,作為投資者的老百姓,每投1萬塊錢,就簽一份標準合同,不用考慮經營過程,他們只需要坐收事先許諾的回報。這種情況下它不是證券,證監會就不會監管,很多人認為這是一種投資合同關系。
美國有一個Howve(豪維)公司的案件,它類似于中國的非法集資。一家地方性的公司在報紙上刊登廣告,投資者掏1萬美元就可以買一片果園,投資者和募資方簽訂了合同,不用參與經營,等果子成熟后榨成果汁銷售后,就可以獲取1萬美元的本金加200美元利息。他們簽的就是投資合同,管理經營和利益分配構成了雙方的投資關系。
這種概念中國還沒有出現,它說明的問題是,投資者投資后,是通過對方的努力來獲益,基于他的資金投入,他需要尋求法律保護,防止實際操作項目的人對他欺詐。對此,美國法的一個原則是,募資方需要通過信息披露,公示給投資者,以此完成監督和約束。
員工規章制度學習教育心得體會強化規章制度學習 增強遵紀守規自覺性自3月13日,市分行機關開展規章制度學習教育活動以來,通過十幾天對13部法律法規的學習,使我更加清醒地認識到學習法律法規,遵守規章制度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下面根據學習情況,結合個人實際談一點膚淺的體會。 一、通過學習提高了思想認識,增強了遵紀守法的自覺性。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近年來,我國銀行業在運行過程中,由于體制交替、機制的不健全,客觀上給金融職務犯罪帶來滋生和蔓延的土壤,導致金融業貪污、挪用、受賄、詐騙等職務犯罪和大案要案時有發生,嚴重危及金融和經濟的安全。尤其在當前全省農行案件防范面臨嚴峻形勢的情況下,由于我們平時疏于學習,對規章制度學習不深,理解不夠全面,只抱著兢兢業業干好工作,遵守紀律,規章制度和法律法規等與己關系不大的可學可不學,在這種思想支配下,久而久之,就會萌生一些自由散漫的思想,造成違規違紀的現象發生,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通過這次規章制度學習教育,使我深刻地認識到,不學習法律法規有關條文,不熟悉規章制度對各環節的具體要求,就不可能做到很好地遵守規章制度,并成為一名合格的員工。當前金融系統發生的許多案件除故意犯罪因素外,大多數都是因個別員工法律和規章制度意識不強,違規操作而造成的,不但給國家造成了損失,而且也毀了自己的人生和前程。例如,不認真學習《合同法》和農業銀行《信貸新規則》,信貸崗位的員工,就不能熟練掌握信貸各環節上的操作規程,就有可能在調查、審查、貸后管理等工作各環節出現偏差,而帶來信貸風險的發生。作為從事文秘工作的人員,如果不學習《保密法》,不熟悉內部的各項規章制度,就有可能在實際工作中造成解密事故的發生。因此,掌握法律法規基本知識,學好內部的各項規章制度,對我們的工作和生活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和現實意義。
二、通過學習進一步掌握了學習方法,并力求在理解和用運上下功夫 。法律法規的學習不是一蹴而蹴,一時半會就可學成或學好記牢的,關鍵要靠長期的學習和積累,要養成長期學習的習慣,要有刻苦鉆研的精神,要有不怕吃苦的毅力,只有思想上認識到學習的重要性,才能真正在實踐中去學習,并自覺做一名遵紀守法,遵章守紀的合格員工。學習法律法規,我認為沒有捷徑可走,要在短期盡快熟悉浩如煙海的法規體系知識,確有難度,而且做為上班的員工,也沒有那么大的精力。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它的兩面性,同樣對法律法規的學習也應有規律可循。在日常生活中有些法律法規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一刻也不能離開,我們就要重點地去學,下功夫去理解和記憶,以便在工作中草藥能夠熟練地用運。如國家法典中的《憲法》、《刑法》、《民法》、《經濟法》、《行政訴訟法》、《會計法》、《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票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內部頒布的《員工違規處罰條例》《信貸新規則》等這些與我們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我們就要重點去把握、去理解。對于那些雖然重要,但與我們關系不大的可以不去學習或者一知半解,稍懂大意就可以了。如《國際法》、《國際私法》、《證據法》、《航空器管理法》等等這些我們平時不用或很少接觸的可以繞過不學。
在學習方法上,要聯系崗們重點學習,并做到學習與實踐用運相結合,學法與守法相結合。另外,在學習教育上應突出教育的普遍性,多形式、多層次,全方位地開展教育,注重教育的針對性,抓好結合點,把思想道德教育、普法教育、規章制度教育和學先進、學英模活動結合起來。使每一名員工都能夠學法、知法、懂法,依法辦事。與此同時,要通過典型案例剖析,分析和評價犯罪成本,運用反面的教訓警醒人,不斷提高金融從業人員按照法律法規約束自己的自覺性。只有這樣才能加深理解,并能在工作中自覺做到不違章、不違紀。
三、通過學習要強化制約、進一步提高自我防范能力。當前,金融業電子化發展速度明顯加快,同時個別犯罪分子利用我行管理制度上的不完善,進行金融科技犯罪。因此,通過近一個時期的學習,聯系全行實際,我認為當前關鍵要加強對基層一線操作人員的選用和教育,切實把那些政治思想上靠得住的員工放到計算機操作崗位上;要強化制約,嚴格計算機密碼管理,在級別管理技術上,對不同的行業功能和不同的使用權限要嚴格控制,修改文件和數據要自動進行登錄備查;要禁止崗位職責混淆,業務運作不能交叉,柜員離崗必須實行簽到制度,從源頭上杜絕作案機會;要加強事后監督。監督金融會計憑證的真實性,賬戶、賬表數據的有效準確性,檢測軟件的正確性。
[關鍵詞]水利水電 工程建設管理 策略
中圖分類號:U28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6)10-0379-01
水利水電工程是我國自建國以來就大力發展的行業,由于其防洪、水利發電、防潮等相關的水利水電工程都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息息相關,光國家先后就投入了數億元的資金用于發展我國的水利水電行業,致使我國的水利水電工程技術和規模一直在世界都處于領先地位。通常所說的水利水電工程涵蓋了所有有關于水利水電設施的建設,范圍較廣泛。雖然在國家在水利水電工程行業發展獲得了驕人的成績,但是在工程建設的程序管理中還存在著一些制約工程建設發展、有待改進的缺陷,因此本文從目前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現狀出發,對現存的問題進行了簡要分析,并提出了部分問題解決的措施。
一、水利水電工程管理現狀分析
隨著我國水利水電工程的與時俱進,工程逐漸由傳統的水利向現代化的水利工程發展,同時,從以往的工程水利逐漸向資源水利過度,雖然在發展過程中,大部分的工程取得了階段性勝利,但在施工過程中出現的部分管理問題也逐漸顯露出來,嚴重制約著水利水電工程的進一步發展。
1.工程立項不科學規范
完整科學的水利水電工程實際上是從立項前期對施工建設當地的情況調查研究開始的。每個地區在水資源、生產、人文環境、經濟水平上具有較大的差異性,部分水利工程施工前期沒有對地區進行詳盡的研究調查,導致在施工過程中與當地政府或群眾產生各種矛盾,嚴重阻礙了工程的進程,并且由于脫離實際的施工,造成工程施工的資金、資源浪費,在社會效益上也大打折扣。
2.項目法人責任不明確
項目法人是工程項目的核心,但是目前在水利工程建設過程中,并沒有重視法人的責任制度,在組建項目法人時沒有按照規范要求組建,在工程管理過程中也造成責任主體不明確等問題出現,非常不利于水利工程科學規范的管理工作展開,同時也阻礙了水利工程的進一步發展。
3.缺乏科學規范的管理制度
(1)由于在水利工程中大部分的招標并沒有采用公開招標投標的形式,而主要是以私邀或議評的方式進行招標投標,在勘探設計、設備材料的采購過程中也沒有實施招標投標的方式確定供貨商,因此導致工程施工過程中材料、設備等層層的轉包,對施工的質量造成了一定的影響。
(2)施工過程中監理隊伍也缺乏合理的管理制度。部分監理沒有達到工程建設的要求,在對資金的監控過程中出現了較大的問題,對工程質量和設備檢測也不能按照施工進度進行。
(3)在水利工程施工過程中沒有嚴格遵守合同制度,工程在質量上有問題時也沒有嚴格按照合同中的條款進行處罰,部分處罰條例形同虛設,并沒有起到實質性的作用。
4、工程建設資金不能按時到位
水利工程建設作為國家總體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資金方面國家一般都會給予相應的支持,但是在部分的水利工程建設中由于在資金下達過程中的層層克扣導致資金不能按時到位,嚴重影響了工程正常施工的展開。除此以外,在工程施工過程中資金沒有做好相應的預算工作,致使資金亂支亂用,造成嚴重資金浪費。
二、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管理實施建議
面對上述水利工程管理中出現的多種問題,只有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才能進一步促進我國水利工程的發展。
1.嚴格按照規范建立相關法人責任制度
項目法人作為項目制度的核心人物,只有選擇技術知識過硬,管理方法先進的優秀人員組成項目法人,才能從根本上完善項目內部分管理制度。在項目施工的招標投標過程中,應以法人為核心組建專門的投標招標小組,嚴格按照相關的投標管理辦法和投標招標程序實行項目招標投標,同時要積極聽取專家評標議標的過程,加強投標招標的規范力度,對招標投標過程中出現的資質不符、信譽程度差的投標單位實行不良記錄制度,堅決予以制止。除此以外,項目的投標招標過程必須以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展開,嚴禁在投標過程中出現違法亂紀的行為,對招標的商家進行招標結果公示,從根本上杜絕違法違規現象發生。在選擇監理人員時,注意建立人員的任職資格,從根本上提高監理隊伍人員的總體素質,并進一步規范監理人員的行為。對合同中出現的相關處罰條款應按照實際要求規范管理,提高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意識,保證合同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防止雙方產生不必要的經濟糾紛。
2.完善水利工程質量管理
與人民和國家經濟切實相關的水利水電工程必須在工程質量上達到標準要求,保證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因此在水利工程施工過程中要嚴格把控工程質量,以科學規范的質量管理制度保證整個工程的能按照要求規范進行嚴格的施工。同時項目在安全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應將工作責任制度落實到位,提高監督水平,充分發揮安全質量監督管理的力量,確保安全質量工作有效、有序的展開。
3.嚴格控制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工期
項目在施工前應對總體施工做一個科學詳細的進度計劃表,施工過程中嚴格按照計劃表實施工程建設,以總施工路線為指導,嚴把工程關鍵節點,將總工程目標分劃為不同時段的分目標,以分目標作為時段施工的建設目標,統籌安排各方關系,在人員、物資、材料、設備等方面保證工程能如時施工。除此以外,分階段的施工組織管理也非常重要。只有做好上述各方面施工工作才能保證整個工程按時保質的完成。
4.加強工程驗收管理
水利工程項目在建設前期應按照相關規定申請開工,由水利水電行政單位的相關部門對工程實施方案等作出詳細的考察后,予以批審,準許項目開工時,水利工程才能開工建設。在工程完成工期進行質量驗收時,應嚴格按照規范制度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對于不合格或不符合規范的項目應進行強行整改,對符合驗收質量、驗收條件的項目組織展開驗收工作。
5.重視現場安全管理
水利工程現場安全管理關系著工程的進度和質量問題,因此項目應建立與安全生產相關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管理的主體,將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責任落實到個人,對現場施工生產管理加強監督,采取相關的安全技術措施,加大安全隱患排查力度,對生產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規的安全行為進行嚴厲的處罰,杜絕不安全事故的發生。
6.加強水利市場監督力度
水利工程建設的最終目標是贏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因此完善的水利市場管理監督能促進這一目標的實現。水利工程建設以市場效益作為動力,通過嚴格的質量控制和新穎的管理辦法,努力將普通工程建設鑄造成精品工程以獲得顧客的信賴和市場的肯定,以此打開水利工程的市場,開拓出新的發展空間。
7.加強工程成本控制管理
工程成本控制從始至終貫穿著整個工程。水利工程的每個階段性任務在開始前都必須經過嚴格科學的成本控制預算,以此來減少工程施工過程中不必要的資源浪費。因此成本控制管理是工程管理的核心,也是工程管理的關鍵,只有加強工程管理中的成本控制管理才能逐漸提升工程管理的總體質量,在一定程度上節約成本,獲得較大的經濟效益,對工程的進一步穩定性發展具有良好的促進作用。
結束語
隨著水利工程的之間發展和壯大,工程體系中的管理體系也會之間完善起來。關闊的市場經濟體系為水利水電工程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發展空間和良好的機遇挑戰,為了促進水利工程在市場經濟中獲取絕對性的競爭優勢,就必須加強工程中的管理制度,以創新的管理制度代替陳舊的制度,以創新的管理辦法為水利工程的發展注入新鮮的血液。
參考文獻
【關鍵詞】醫療設備;采購成本;監督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medical equipments and the new requirement of clinical medicine, the key field of work about purchasing medical equipments is changing. How can we make it more scientific and more standardizing of purchasing medical equipments? It needs the related departments to 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This article mentions several points about establishing and improving the supervision mechanism for purchasing medical equipments.
【Key words】 medical equipments; procurement costs; supervision.
【中圖分類號】R197.324【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959(2009)10-0024-02
隨著現代科技的迅猛發展,醫療設備也在不斷地推陳出新,其不斷提高的科技含量,為現代臨床醫學的診斷和治療提供了更為有效的手段和平臺。這也使得臨床醫學診治活動對現代醫療儀器與設備依賴性越來越明顯。因此,醫院的醫療設備的種類、規模及其先進程度也成了現代化醫院的一個重要標志。如何用有限的資金購買到更多、更好的儀器成為醫院管理的一個重要環節。加強儀器設備采購的監督管理工作更是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的有效途徑,是減少決策失誤,確保工作人員不犯錯誤的有力措施,其目的就是使采購工作向“公開、公正、公平”的方向發展[1]。本文從我院醫療設備監管機制的建立就建立健全醫院醫療設備采購監管機制提出幾點看法和大家進行探討。
1 供貨商的管理
供應商評選是要對現有供應商在過去合作過程中的表現或對新開發的供應商作全面的資格認定。評估供應商主要著重于對他們的技術;質量;交貨;服務;成本結構和管理水平等方面的能力進行綜合評定。建立醫院醫療設備數據庫和供貨商目錄,對所購設備及供貨商進行監管,如果發現售后服務及產品質量上有問題則取消其合格供貨商的資格。此項工作的實施由醫院醫學工程科負責,醫院設備委員會負責監管,設備委員會有決策權,臨床使用科室應積極配合工作的開展。
2 采購成本管理
2.1 成本管理的關鍵是成本分析:在醫療設備采購工作中,重要的問題是談判前必須掌握所購置設備的市場行情。通過加強業界之間的合作和交流收集到準確的市場價格行情和售后服務條款等,并通過外貿合同查詢,進行配置比較,認真進行產品對比分析,找出購置設備與所掌握的市場行情在品牌、規格型號、性能參數和功能用途方面的相同和不同之處,做出分析報告,供決策者參考。此項工作必須設定專人負責,由談判外的第三方來進行價格合適,如選拔有較強專業基礎,在設備維護修理方面有實踐經驗,工作踏實、責任心強、人品好的人員擔任市場行情調查員,出現購置價格高于市場行情的情況由此人負主要責任,采購及部門領導負連帶責任。
2.2 臨床科室對所申報設備應認真做好設備投資效益分析,充分考慮投資回報率。雖然投資回報率有不同的計算方式, 最普通的表示方法如下:
投資回報率(ROI)= 利潤率(Profit Margin)×資產周轉率(Asset Turnover Rage)
利潤率代表了相對于收益,對成本控管的能力。 成本的降低則會帶來利潤率的提高,從而增加投資回報率,降低了醫院的管理成本,同時也給老百姓帶來實惠。對于科室對申購設備投資效益分析不充分,盲目購置,造成設備閑置、使用率低的情況,由設備科核實后,經設備委員會通過,則對科室按設備購置金額的百分比進行罰款,科室主任承擔主要責任和一半以上罰款金額。
2.3 在采購方式的選擇上,集權采購(Centralized Purchasing)也是很有效的降低成本的方法之一。醫院應選擇集中采購的方式將各科室的需求集中起來或由使用量最多的單位來整合所有采購數量,并負責主導采購議價。這樣做更能促進采購部門與使用部門的緊密合作,充分掌握使用部門的需求狀況。醫院便可用較大的采購量作為砝碼得到較好的數量折扣價格。如此,行政費用的支出也會因采購統一作業而減少, 采購部便可以有更多的時間將資源用在開發新的供應商。其它如由各相關部門代表組成的產品委員會;聯合采購;長期合約以及采購產品生命周期所需的總需求量合約等都是可以交互使用的[2]。
3 談判和議價
在采購活動中,議價是一個勘察和交易的過程(包括計劃,總結,分析,讓步)。采購人員和銷售商都以各自的觀點和目的參與其中,期望在采購交易各方面包括價格、服務、規格、技術和品質要求及支付條款等達成相互滿意的協議。
談判活動的技巧性很強, 通常對整個談判工作的規劃包括:談判前:建立談判小組;作計劃和準備原始數據;訂立談判希望達成的目標和采取的策略 ;談判時要注重戰略戰術和技巧的運用和談判小組成員的互相配合;談判結束后要按照談判結果制訂書面協議并且將談判有關的文件整理歸檔, 以便在進一部談判時作為基礎和依據。
醫院一般都有儀器設備采購管理規定,但并不是每個醫院采購都有規范化的流程,包括每一個步驟,每個步驟由誰來做,所以,在此基礎上必須建立和完善采購管理規定的實施細則,包括談判的人員、談判過程和談判前的準備都要按科學的和規范化的流程進行,每一步都有據可查,如出現問題即可追查到責任人,這樣可以避免出現人為因素的有意操作行為。
4 交貨期管理
從采購的角度來看,自向供應商發出采購訂單直到貨物交到指定地點為止的這段時間被稱之為采購的前置時間。 換句話說,從客戶向供應商表達出其需求時開始計算,直到客戶的需求被完全滿足為止,其中所花費的時間總和便是前置時間。由此,我們可以觀察出一點,實際交期的長短與前置時間有很大的關系。 基本上,交期是由供應商決定而非客戶隨意指定。但是,我們卻能通過有效的管理方法來影響整個交期的長短??s短交貨期就是要縮短前置時間,達到提前使用設備的目的,也就進一步降低了設備成本。如果是進口設備,我們在合同簽訂后即應通過外貿公司開出信用證,貨到醫院后,應立即組織人員進行貨物清點并和廠家工程技術人員一起進行安裝、驗收,同時進行有效地質量控制檢測,全部合格后即可投入使用,盡量縮短前置時間。此項工作中涉及到設備的提貨、驗收、質檢等環節,醫院應制訂設備安裝驗收使用等方面的實施細則,由臨床科室進行監督,如未能按要求執行,由臨床科室向設備科的上級管理機關提出,按設備科責任分工處罰條例給與責任人處罰。
5 合約管理
從管理的角度講,合同是生意場上調和矛盾的一種機制。因為合同中各個事項的參與者都會有各自不同的目的和利益,怎樣保證他們結合在一起時能好好地運作呢?首先要認識合同的簽訂過程與合同執行過程往往有很多形式的差異。①績效上的差異是指書面合同和實際使用的合同間的差異。有的人將書面合同放入抽屜,執行時往往將其拋在腦后,直至碰到麻煩才想起它。②相關性差異:激烈的競爭迫使許多采購單位運用較靈活,較策略的而不是呆板的,程序式的方法來優化供應商,但另一方面,采購者還沒有發展出一套新的績效衡量方法,而仍延用舊的純價格的方法來考量供應商。③理解上的差異是指合同制訂者與合同執行者之間的差異。如果出現以上三種情況,就會造成合同條款的不充分執行。比如,談設備時,設備保修期也許不止一年,科室在設備使用一年后出現問題,科室和執行部門也許不了解合同的保修期是多長時間,造成維修費用的問題等等,所以,合約的有效管理非常重要。醫院的采購合同原則上應有院長簽訂或根據金額大小由院長授權代表簽訂,應避免由醫學工程科(設備科)具體實施部門來簽訂合同,這樣就避免了同一部門又簽訂合同又執行合同,對于合同執行的情況,由設備委員會進行監管。
6 小結
6.1 建立健全醫療設備采購監管機構:建立健全醫療設備采購監管機構,形成既互相制約又順暢、高效、廉潔的工作機制是保證醫療設備采購監管工作正常開展的關鍵。另外要成立由院長、負責設備科工作的機關領導和臨床具有責任心,水平較高,品德端正的科室主任和專家以及設備科領導組成的設備委員會,對全院醫療設備進行宏觀管理,制訂醫院醫療設備的中長期裝備規劃及年度計劃并對大型及急需設備進行論證。其主要監管:醫療設備購置計劃是否符合規定;醫療設備的購入渠道時候合法;醫療設備的購入過程中有無違規違紀問題;醫療設備購入后是否落實到位;設備法規制度的制訂是否落實等。
6.2 采購程序的監督與管理:從采購程序著手,進行每一步的中的監督與管理。主要步驟包括編制采購計劃、進行采購談判、簽定采購合同、驗收入庫、進行會計結算等過程。從監督方法角度分析,糾錯防弊的關鍵方法和步驟是醫院內部要有醫療設備采購的監管機構和監管體系,有專門負責的人員配置,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控制整個采購過程。其具體措施是從醫院權責劃分、履行授權批準程序,建立和健全內部控制制度、追蹤審查、糾正控制制度差錯,建立記賬與業務處理人員、付款人員和審批人員高度分離等方面進行嚴格監督與控制。嚴格執行采購制度,加強監督與管理,確保整個過程的規范運做是紀檢監察工作的重點,主要監管以下幾點,首先看采購過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的要求,看采購計劃決策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和醫院的整體規劃,從源頭就開始進行監督可以減少和避免問題的發生。對采購醫療設備的全過程進行監管有利于醫療設備引進活動高效、健康、有序地進行,發揮出其應有的效能;有利于提高整個采購過程的透明度,降低人為因素的影響,從根本上遏止采購活動中的不正之風,這對整個醫療事業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3]
綜上所述,由于醫療設備的特殊性、醫療體制的復雜性以及目前醫療設備招標采購固有的弊端,醫療設備的招標采購只是目前的一個過渡性措施。設備的采購和使用中問題的解決,根本上還必須依靠市場經濟自身的作用,以及醫療保障體制的深層次改革。
參考文獻
[1]莊福金,劉智軍.以制度建設為核心,加強儀器設備采購的監督和管理[J].實驗技術與管理,2005,22(9):132-134
[2] 葉佳,劉麒麟.淺談醫療設備招標采購管理中應注意的問題[J].醫療衛生裝備,2008,29(2):76-77
【關鍵詞】用電檢查;存在問題;對策
供電企業作為一個特殊的國家企事業單位,供電企業與用戶之間的聯系窗口就是用電檢查,定期或不定期的進行用電檢查不僅是對電力用戶和企業自身負責,而且它還是解決各行各業安全用電的頭等大事。由此可見,是杜絕非法用電以及確保電力系統的安全、正常運行的前提條件。
1.當前用電檢查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當前,部分電力用戶在用電過程中,采用非常隱蔽的手段來進行違章違法用電,這就使得供電企業在用電檢查的過程中存在著一系列的問題。在我國的《電力法》中明確的對電力企業進行了政企分離,電力企業只有企業職能,而電力企業的行政職能則掌握在電力主管部門的手中。這種政企分離的模式,使得電力企業的用電檢查在運行過程中又出現了大量的新問題。
1.1用電檢查在主觀方面的問題
1.1.1用電檢查沒有引起檢查人員和電力企業的高度重視
檢查人員是用電檢查過程中的執行者,而電力企業是用電檢查過程中的主體,為了使用電檢查達到預期的效果,檢查人員和電力企業都必須對用電檢查引起高度的重視。用電檢查的重視度偏低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方面是企業在用電檢查方面有許多的規章制度以及管理方案,不過從事用電檢查的工作人員在進行進行用電檢查的過程中,對這些規章制度以及管理方案的重視度不夠,這就使得企業的用電檢查制度得不到貫徹落實。另一方面是大部分企業在用電檢查的制度建立方面只做表面文章,它們把用電檢查的宣傳做得聲勢浩大,在實際的運行過程中卻只是走馬觀花。
1.1.2用電檢查與用電監督的分工不明確
我國的《電力法》中明確的對電力企業進行了政企分離,電力企業的行政權力移交后,電力主管部門成為了查處違規違章用電、竊電以及電力刑事案件的主體。行政執法是其查處過程中的主要性質,它的主要查處措施為罰款、追繳電費以及勒令停止違法用電的行為。違章用電行為的性質屬于民事違約,它的查處主體應該是供電企業,而現階段的違章用電查處的性質明顯存在“準行政”的色彩。
1.2用電檢查在客觀方面的問題
(1)對于違規違章用電的取證工作相對較為困難。在用電檢查的過程中,部分用戶采用非常隱蔽的手段來進行違章違法用電,因此對于違規違章用電的取證工作就顯得比較困難。只有找到支撐法律事實的依據,才能對用電檢查的管理過程進行督促、指導以及監管。違規用電取證難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用戶的刻意掩蓋;另一方面就是用電檢查人員在取證不全或未取證的情況下,就對違規用電的用戶進行拆表、剪線、停電、查封等處理。
(2)從事用電檢查工作的人員相對較少。我國的電網分布較為廣泛,因此需要大量的用電檢查工作人員。目前,無論是專業的電力學校,還是社會上用電檢查的培訓機構,在用電檢查方面的學歷以及能力的培訓均不能達到從事用電檢查工作的基本要求。以上這些方面的因素直接導致了,工作人員在進行電力檢查的過程中檢查的程序不合理、法律意識淡薄、缺乏責任心、對檢查的內容有或多或少的遺漏,這就使得用電檢查的管理工作難以得到落實。
2.對用電檢查管理進行強化的重要性
(1)對用電檢查管理進行強化是確保電網進行安全運行的前提條件在企業的供電以及用戶的用電過程中,如果沒有做好用電檢查的工作,那么在電網的運行過程中將會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情況嚴重的還有可能釀成安全事故。這樣不僅會影響電力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而且還有可能給人們的財產造成巨大的損失,甚至奪取人們的生命。所以,在電力系統運行的過程中,一定要強化對用電檢查的管理,確保電力系統的運行以及用戶的用電過程的安全。
(2)電力企業為用戶提供優質服務的首要條件就是強化用電管理。
在電力企業的營銷網絡結構中,用電檢查是電力企業的售后服務項目中的特殊情況,電力企業為電力用戶提供優質服務的前提條件就是用電檢查。用電檢查不僅可以了解電力用戶的實際用電情況,同時它還有助于電力企業對客戶需求的了解。
(3)對用電檢查管理進行強化可以確保用電檢查的作用得到發揮強化對用電檢查的管理制度,可以使用電檢查過程中的以下幾個重要作用得到發揮。1)對客戶的正確用電進行指導,對違規違章用電的違法行為進行打擊,督促非法用電的電力用戶停止違規違章用電,從而確保電力用戶以及電網的安全。2)讓電力企業與電力用戶明確在《供用電合同》中雙方的責任與權力,維護供、用電雙方的合法權益。3)給電力用戶提供電力技術方面的咨詢,為電力用戶排憂解難,同時還可以對節約用電以及安全用電的知識進行講解。
3.關于加強用電檢查管理的對策
3.1提高對用電檢查管理過程中的重要性的認識
提高供電企業以及電力用戶對用電檢查管理過程中的重要性的認識,這是一個長期而又艱巨的任務。新客戶、新檢查人員以及新的電力企業的管理者的相繼出現,由于人與人之間的認知度存在一定的差異,只有為電力企業的發展制定一個長遠的發展目標,加大對用電檢查的宣傳力度,才能使電力企業用電檢查的管理制度得以實現。在電力企業今后的發展過程中,最好是把電力企業的用電檢查制度提升到社會準則的層面上來,加強對用電檢查知識的學習以及考核。
3.2加強對違法用電的打擊力度,設置恰當的舉報獎勵機制
電能源作為商品中的一類,竊電以及違章用電是較為嚴重的違法活動。我國電力方面的法律法規相對較為健全,對各類違法用電活動都有明確的處罰條例。不過在實際的反竊電工作中,部分企業領導以及竊電用戶對違法用電的監管制度不屑一顧,有些企業、個人出現了對用電檢查人員進行圍攻的情況。因此,對于用電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用電行為,電力部門除了采用必要的科技手段以及技術手段外,還必須強化法律的監管力度。同時,還可以根據用電過程中的實際情況,設立相應的舉報獎勵機制,提高群眾舉報竊電行為的積極性,減少違章違規用電事件的發生。
3.3提高從事用電檢查工作的人員的整體素質
無論是企業的內部還是社會,都必須加強對從事用電檢查工作的人員的整體素質的培訓。用電檢查人員必須不斷地提高自身的綜合素質,只有這樣才能確保電力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4.結束語
綜上所述,在電網的運行過程中,供電企業必須要加強對用電檢查的管理力度,讓電力企業和電力用戶明確用電檢查在電網運行過程中的重要性。在一定程度上強化供、用電雙方對用電檢查的重視程度,讓用電檢查在電網運行過程中的重要性得到充分的發揮。在電力企業的發展進程中,面對用電檢查管理制度中層出不窮的新問題,必須要找到問題的關鍵所在,然后對癥下藥,使電力企業在發展的過程中,不斷地完善用電管理制度。
【參考文獻】
[1]劉建平.供電企業如何有效開展用電檢查管理工作的探討[J].中國電力教育,2010.
關鍵詞:保險經紀;監督管理;行業自律
中圖分類號:F842.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9031(2006)11-0037-04
保險經紀人在促進保險市場與國際接軌,促進保險市場機制的完善及保險公司的規范化經營方面起著重要作用。在歐美保險經紀已有上百年的發展歷史,而我國的保險經紀行業發展歷史短,經驗缺乏,且由于各種原因,運營尚不規范。積極探索規范有效的保險經紀行業發展道路,具有重要意義。
一、保險經紀行業發展是保險業發展的內在要求
對海上保險的需求增加,導致了保險經紀人的產生與發展。在17世紀和18世紀,英國已經成為海上貿易大國1720年英國國王特許皇家交易所和倫敦保險公司專營海上保險,在此前后,作為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媒介的保險經紀人便應運而生。國際保險市場發展歷史表明,保險經紀人的發展極大地推動了保險業的發展。[1]
(一)促進保險市場與國際接軌
依據國際慣例,保險經紀人具有如下職能:第一,為客戶進行風險評估,制定保險計劃甚至制定包括管理財務風險、發展戰略風險等在內的綜合風險管理計劃;第二,為客戶選擇最合適的保險公司,并為客戶代辦投保手續;第三,監督保險合同的執行情況并協助索賠。保險經紀人提供的這些專業和全面的服務,促進了保險市場與國際的接軌。
(二)促進保險市場機制的完善
保險經紀人的參與可以使廣大投保人避免選擇投保行為的盲目性,從而有利于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反過來又刺激保險業的公平有序競爭,這種良性循環可促成良性的保險市場運行機制。
(三)有利于保險公司的規范經營
通過建立和發展保險經紀人制度,保險公司可將展業、理賠等同本業經營不緊密的業務剝離出去,這對于減少經營成本、增加競爭實力極具益處;對于清除“人情賠付”,堵塞經營中的“黑洞”,重塑保險公司形象也非常有利。
二、國外保險經紀行業發展的比較與經驗
(一)英國保險經紀模式
英國是國際保險經紀人市場最發達的國家,現有3200多家獨立的保險經紀公司,是保險公司的4倍,有近8萬名保險經經紀人,業務范圍涉及財產保險、人壽保險和再保險領域,市場份額占財產保險業務量的60%以上,占人壽保險業務量的20%,占養老保險業務量的80%。而勞合社則只接受勞合社保險經紀人安排的業務。英國經紀人組織形式可以是個人、合伙企業和股份有限公司。
英國對保險經紀人進行嚴格監管,其正式約束主要體現在一系列法定法規和非法定準則上。法定法規包括《1977年保險經紀人登記法》及《1986年金融服務法》,前者對保險經紀人資格、市場行為規范等方面作了法律規定,并成立了保險經紀人登記委員會(IBRC),對保險經紀人的權利義務登記注冊、資格培訓、業務賬戶、職業責任和職業道德等加以明確規定,而后者則對壽險公司的經營行為及市場營銷等方面作了詳細規定。非法定準則包括證監會和個人投資管理協會的《壽險業務銷售守則》,英國保險人協會的《一般保險業務銷售準則》及勞合社的《保險經紀人細則》等。
(二)美國保險經紀模式
雖然保險經紀人在美國的作用不如人突出,但他們在財產險、責任險和意外險領域發揮著重要作用,主要招攬大企業或大項目的保險業務。有關部門對其監管相當嚴格,除了聯邦政府和各州的立法規范外,聯邦政府成立有全國保險監管官協會(NAIC)對全國保險業予以協調,州政府則通過設立專門的監督機構――保險監督官來實行對保險經紀人的直接管理和監督,負責認定其執業資格和條件,管理其銷售行為,并對其違規行為進行處罰。[2]
(三)英美兩國保險經紀模式的比較分析
1.兩國均對保險經紀人制定了嚴格的行為準則。英國對保險經紀人的管理相當嚴格,主要表現在:一是根據現行規定,經紀人應獨立于保險人,為客戶安排最佳保險合同;經紀人應定期向英國保險協會提供交易統計表,說明它與每家壽險公司交易的比例情況。二是進行嚴格的財務管理和客戶保護。根據《1977年保險經紀人登記法》,保險經紀人的營運資本最低金額為1000英鎊;保險經紀人每年要向登記委員會提交審計過的財務報告;保險經紀人必須提交最低金額為1000英鎊的償付保證金和購買規定金額的職業責任保險。三是嚴厲的處罰條例。英國保險經紀人登記委員會最嚴厲也是唯一的處罰辦法就是將違法者除名。除名后的公司或個人不得再利用保險經紀人名義從事保險經紀活動。
美國的大多數州都要求,保險經紀人要通過規定的資格考試,必須符合素質和最低年齡的規定,且向其營業所在州注冊并取得營業執照后方可執業。在罰則方面,各州法律在保險經紀人違反保險法或其他法律時,均有處以經濟處罰和吊銷執照的規定。
2.兩國都十分重視行業自律。兩國都有健全的行業自律機構,完善的行業自律準則,而且能有效地實施對保險經紀人的監管。英國是寬松的政府監管與嚴格的行業自律高度協調的實施機制,日常監管工作幾乎全部由行業來承擔,保險中介自律組織如保險經紀人同業公會等自律嚴謹,規范了會員的銷售行為,政府監管部門則集中精力研究宏觀監管問題。而美國建立了嚴格的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實施機制,州政府保險監督官負責經紀人行為的具體控制,全國保險監督官協會負責信息的溝通及政策的協調。全國人壽保險協會、美國特許人壽保險經銷商、特許金融顧問協會和百萬美元圓桌會等自律組織則通過制定行業自律條例及守則,從業務水平、職業道德及行為規范等方面對保險經紀人進行約束。除此之外,行業自律組織還通過建立保險經紀人信息庫,對保險經紀人的執業情況進行全面記錄,并接受社會公眾對保險經紀人的查詢和投訴。[3]
此外,兩國的保險經紀人大多以公司形式設立,提高了保險經紀人的信任度。有利于保險經紀監管機構和自律組織對經紀人的統一管理,較易實現保險市場的穩定及維護投保人的利益。
三、我國保險經紀行業發展現狀及其存在問題
(一)我國保險經紀行業發展狀況
自從1980年我國恢復國內保險業務以來,保險經紀人制度一直沒有建立。1995年10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對保險經紀人作了原則性規定,實際上已經宣布采用保險經紀人制度。1998年2月16日中國人民銀行又頒布了《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定(試行)》,之后,新的保險法及中國保監會頒布的《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規定》進一步為我國保險經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奠定了法律基礎,使我國保險經紀業得到了初步發展。[4]
1999年5月我國建立了經紀人資格考試制度,通過資格考試和從業資格認證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從1999年底開始,北京的江泰、上海的東大、廣州的長城等一批保險經紀公司獲準成立,次年正式開業。截至2006年6月30日,全國共批準設立保險經紀公司297家,其中處于經營狀態的284家,終止經營的13家。
在保險市場迅速發展,保險中介機構監管日漸完善的同時,保險經紀公司正朝著市場化、規范化、職業化和國際化的方向發展。這主要表現在:第一,保險經紀業務有較大幅度發展。2006年上半年,保險經紀機構共實現營業收入6.53億元,同比增長53%。虧損166萬,同比減少94%。1至6月,保險經紀公司實現保費收入53.23億元,同比增長26%,占全國總保費收入的1.73%,增長0.17個百分點。第二,中資保險經紀機構開始受到國內外投資者或合作保險公司的關注。如中英人壽、瑞泰人壽探索建立專屬經紀、銷售渠道,設立專業中介機構管理部門,向建立合作關系的保險中介機構提供專門的產品和組合產品,提供業務培訓,統一確定價格和營銷策略等。
(二)我國保險經紀行業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1.保險經紀起步較晚,公眾認知度不高。1998年2月,我國才有第一部保險經紀人的專門法規《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定(試行)》,1999年5月,我國舉辦了第一次保險經紀人資格考試,2000年6月,北京成立第一家正式的保險經紀公司――江泰保險經紀有限公司,我國才有了第一批保險經紀從業人員。因此,公眾對保險經紀人還比較陌生,相當一部分人對保險經紀人的性質和法律地位不甚了解,甚至將其視為人。[5]
2.保險經紀人與保險公司沒有形成戰略合作。一方面,保險公司多已建立其營銷網絡,機構大而全,經紀人的介入不能明顯節約其展業成本,使保險公司認為通過經紀人展業不經濟,不大愿意與經紀人合作。另一方面,多數經紀人市場定位模糊,片面追求業務量,傾向于手續費和傭金高的業務,樂意與出價高的保險公司合作,往往成為保險公司之間惡性競爭的延伸。有的經紀人甚至還為保險公司違法違規行為提供便利。如通過虛開發票、虛假批退為保險公司套取資金作為回報,保險中介則獲得一定數量的手續費。
3.保險經紀人自身經驗匱乏,技術水平不高。由于我國保險經紀人業務量較少,加上從業時間短,經紀人實際運作經驗積累不足,應對特殊情況的能力較弱。目前我國已取得保險經紀人資格證書的多數是保險公司職員,從直接展業到間接展業,轉換工作思路,改變工作方式的難度較大。此外,取得經紀人資格證書只是最基本的素質要求,并不代表其具有足夠的從業技能與經驗。
4.保險經紀人受利益驅動,違規操作嚴重。一是為逃避稅收監管在財務數據上弄虛作假。如少計收入、虛列成本、提供虛假財務報表等。二是違規開展業務。如保險中介機構與無資格的機構發生業務往來、跨區域經營、未設立專戶對代收保費進行管理、未按規定建立業務臺帳或業務檔案、未按規定使用保險中介服務發票、經紀公司業務人員未部持證、未及時辦理重要事項的變更手續、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等。
5.制度規范建設相對滯后。在會計制度方面,目前我國會計制度中,保險公司的會計核算里沒有“經紀人傭金”這一會計科目,致使保險公司支付經紀人傭金時難以名正言順。在法律制度方面,尚未建立一套科學、高效的保險經紀人監督管理體制,實際監管中對市場行為的監管缺乏力度,對償付能力的監管沒有落到實處。
四、加快我國保險經紀行業發展的對策建議
(一)積極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1.深化體制改革,推進保險公司社會化、專業化經營,拓展保險經紀發展空間。保險公司和保險經紀公司之間是一種戰略合作伙伴關系,雙方的合作是一種互惠雙贏的選擇。保險經紀公司應加強與保險公司多層次、全方位的合作,促進保險公司經營機制和增長方式的轉變。保險公司應該轉變觀念,走社會化、專業化經營之路,抓住核心優勢,剝離部分職能,不失時機地將工作重心進行戰略調整,借助保險經紀公司促進產業發展,以提高經濟效益,更好地發揮自己在保險市場中的核心競爭力。
2.積極引導,增強社會公眾對保險經紀的認識。首先必須努力提高國民的風險意識和保險意識,引導公眾通過保險方式防范未來風險,進行社會互助,從而為保險經紀人創造廣闊的業務空間。其次,針對當前社會公眾對保險經紀人認知度低的特點,應加大宣傳力度,讓社會公眾尤其是大型企業、大型項目單位知曉保險經紀人的含義、性質、經營范圍,并盡快學會借助保險經紀人在提供風險評估與管理、防災防損咨詢、安排適當的保險計劃等方面的優勢為自己服務。
3.制定保險經紀行業保障政策。保險經紀人的出現改變了保險市場力量不均衡的狀況,有利于保護消費者利益,但保險經紀公司在我國形成時間短,競爭力弱,資本積累少,企業前期開發成本大,又面臨著國外保險經紀人的嚴峻挑戰,因此,政府應對民族保險經紀行業給予相關政策優惠,如提高保險經紀業計稅工資標準以及適當降低保險經紀公司營業稅稅率等,以促進保險經紀業吸引人才,扶持民族保險經紀業的發展。[6]
(二)構建科學的保險經紀人監管體制
1.完善政府機構對保險經紀人的監管。鑒于我國保險經紀行業起步較晚,對保險經紀人的政府監管宜采用嚴格監管的形式,強化市場行為監管,改進現場、非現場檢查,嚴厲查處保險中介業務違法違規行為,提高市場行為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以維持保險市場的正常發育,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7]在政府監管政策方面,一是在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基礎上,嚴格經紀人的市場準入制度,完善經紀人退出機制。二是鼓勵經紀人業務創新,發揮保險經紀機構的專業優勢,支持保險經紀機構為各類企事業單位、各級政府、各個行業提供風險管理服務,積極參與公共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建設;研究制定鼓勵保險經紀機構參與保險產品開發的相關政策;充分發揮保險經紀機構在高科技保險、重大項目保險的承保和理賠方面的積極作用,為自主創新和重大項目建設提供風險保障。
2.建立保險經紀人協會,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自律性強是發達國家保險經紀人制度的特色,各國健全的保險經紀人協會等行業自律組織,對于約束保險經紀人的市場行為,維護其共同生存和發展的市場環境和市場秩序有著良好的作用,但我國至今仍沒有成立保險經紀人協會,法律上也沒有相關規定。從今后發展的角度,我國應盡快建立起保險經紀人的行業自律組織,通過制定行業規章,創造行業內部公平競爭的競爭,通過建立訓導制度,減少經紀人的機會主義傾向和道德風險,通過采取指導、匯報、檢查和建立例會制度等方法對保險經紀人進行管理,以彌補政府監管的欠缺,使保險經紀人的管理走上自我約束、共同發展的良性軌道。
3.建立保險經紀機構資信評級制度,強化社會監督。保險經紀機構資信評級制度的意義主要體現在:首先,它可以作為監管部門確定監管內容和監管措施的依據;其次,使監管當局較全面地掌握保險經紀公司的業務狀況,從而改變了監管工作的被動性,取得了監管工作的主動權,有利于促進保險經紀公司監管的市場化、規范化與科學化;最后,可以提高保險經紀市場的透明度,促進市場競爭和保險經紀資源的優化配置,同時也是向國際規則靠攏,應對國際保險經紀業挑戰的有效手段。
對保險經紀機構的資信評級既可以由會計、審計師事務所或專門的資信評估公司完成,也可以由保險監管當局的監管人員進行。評級時應選取能充分反映我國保險經紀機構經營的定性及定量指標,重點圍繞公司的營運價值,包括公司的盈利能力、經營效率、管理層的知識水平,從業人員技術能力、業務發展潛力、公司的市場占有率和客戶投訴率等展開評級。
(三)建立健全保險經紀傭金制度及相關法律法規
1.完善傭金制度。一方面財政和監管部門應進行協調,設立“經紀人傭金”這一會計科目,使保險公司支付經紀人傭金時格式正規化。另一方面應制定合理傭金標準,實行傭金披露制度,使傭金水平受客戶、保險公司、社會公眾監督,防止保險經紀人擅自或變相提高傭金標準。
2.制定保險經紀人的有關詳細法規。應盡快出臺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定的實施細則,保險經紀人的行為準則和保險經紀公司財務及會計管理辦法,另外對《保險法》的諸多市場行為監管內容也應作補充調整,使保險經紀人的各項活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四)保險經紀公司自身應苦練內功,加快發展
1.應注重人才素質的提高。一個優秀的保險經紀從業人員除應具備極強的經紀專業知識外,還要具備豐富的法律、財會、計算機等相關知識,具有較強的實務操作能力。因此,保險經紀公司應定期對員工進行相關知識和專業技能的培訓,加強員工繼續教育,提高員工素質,培養和儲備保險營銷、專業技術和經營管理三支人才隊伍。這樣才能保證員工的高素質、高能力,也才能為投保人提供專業化、技術含量高的服務,贏得客戶信任。
2.借鑒國外先進經驗。要運用“拿來主義”的觀點,從國外的先進經驗和管理模式中吸取精華,規范公司治理結構、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強化內控薄弱環節、約束從業人員行為,通過加強內部管理提高可持續發展能力。同時要審慎確立發展戰略與規劃,堵塞盲目發展帶來的各種風險隱患,確保業務穩健運行,最大限度地保證經營目標的實現。
參考文獻:
[1][4] 常樺.保險經紀人[M].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2006.
[2] 劉冬姣.保險中介制度研究[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0.
[3] 呂宙,高曉輝.中外保險中介市場比較分析及政策建議[J].保險研究,2006,(1).
[5] 蒲秋芳.我國保險經紀公司發展中存在的問題與對策[J].中國保險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2,(3).
一、住房信貸風險的形成途徑
住房信貸風險是指商業銀行發放的住房貸款中隱含損失的可能性。住房信貸風險的形成途徑是多方面的,除宏觀經濟政策調整變化、法制法規不配套、房地產市場體系不健全、產權登記制度不規范、社會監督不力等因素外,主要還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借款人引發的風險。即由于借款人不遵守合同約定導致銀行利益虧損。引發借方違約的原因十分復雜,主要有:一是借款人由于家庭、工作、收入、健康等因素的變化,不能按期或無力償還貸款,被迫放棄所購房屋從而給商業銀行利益帶來損失。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勞動用工制度的改革、職工工作頻繁變動、企業經營狀況不斷改變等,都會影響借款人收入的穩定,影響還款計劃的順利執行;同時,由于目前商業銀行無法對借款人的財務狀況進行持續有限的監督,商業銀行對樓市的預測也相當困難,并且我國目前還沒有對職工個人的資信狀況調查、評估的機構,商業銀行較難對借款人資信的真實狀況做出準確判斷。雖然借款合同訂立時,信貸資產表面上是安全的,擔保也靠得住,但隨著借款人資信狀況的變化,尤其是房地產產權登記制度的不完善、不健全,私下的房產交易盛行,使銀行貸款擔保失效或懸空,造成商業銀行的信貸風險;二是借款人在通過按揭方式購置房屋并發生一段按揭期后,市場環境發生變化,以致借款人在權衡利弊后,放棄原來的按揭購房行為,利用尚需償還商業銀行的借款,再重新購置其他房屋,造成商業銀行貸款不能收回;三是借款人還款狀況差,尤其是借款人在申請住房貸款時就存在詐騙動機,導致到期不歸還貸款;四是由于不可預見的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借款人喪失履行合同的能力,而形成貸款風險。
2、開發商引發的風險。由于開發商不能按約定準時將樓房交付使用,導致銀行被迫陷入債務糾紛、利益受到損失。表現為:一是善意違約。開發商將購房款入賬后,因經濟、地價、建筑材料、施工技術、自籌資金等情況的影響造成不能按時交樓或所交樓盤不符合購房人和開發商簽訂的契約標準,由此引發購房人停還銀行借款,使銀行被迫陷入糾紛。二是惡意詐騙。一些開發商利用當前法制不健全的空隙和一些工作人員執行制度不嚴的機會,以其關聯企業或有特殊關系的個人名義“購買”其開發的房產,用以籌措資金,甚至偽造購房人詐騙銀行資金,行按揭貸款之名,作套取乃至詐騙銀行資金之實,一旦資金到手,就挪作它用,甚至攜款潛逃。
3、銀行自身引發的風險。商業銀行作為貸方當事人,在群體上通過內部分工進行相互協作,任何一個環節管理不善都可能使潛在的風險變為現實,引起資產損失。貸方引發信貸風險的特點是銀行自身因素形成,可以避免、減輕和防范,是信貸風險防范工作的重點。一是信貸管理規定不健全,形成信貸風險。如目前對如何避免重復擔保問題沒有具體管理方法;二是制度執行不嚴,落實不到位,違章不糾,極易形成信貸風險。按揭貸款涉及對象廣泛、工作量大、期限長,商業銀行需花費較大人力、物力對借款人的還款情況和抵押權證進行管理。按揭期間,若抵押物在管理、移交保管等過程損失或丟失,銀行需賠償,以至對貨款回收造成風險。此外,還可能由于銀行監控和催收不利,造成借款人賴帳或拖欠不還的情況發生;三是信息不靈帶來的信貸風險。即在審批發放時,對貸款相關資料了解不及時,不全面造成判斷錯誤帶來的風險;四是對房地產開發商的經營狀況和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新的政策、法規沒有及時了解,影響了對信貸風險的防范和應急處理。
4、借款契約引發的風險。一是合同潛伏的風險。由于借貸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存在漏洞和缺少重要條款導致貸款風險,這種風險潛伏在合同本身,應全力避免。二是貸款保證形式風險。如借款人不具備抵押和質押的條件,銀行則按規定要求貸款人必須有單位作保,表面上看這項規定對保證貸款人的利益有益。但是,如果企業充當擔保人,從短期看,規模小或經營不善的單位相當多,讓這些企業充當擔保者并不能保證貸款人的債權利益;從長期來看,在市場經濟中,任何企業充當擔保人,貸款人債權利益的實現也不一定有保證。
5、抵押物引發的風險。目前,以房屋產權作為貸款抵押存在以下幾個問題:一是產權不清晰,抵押物的歸屬確定難;二是私宅抵押,一旦不還本付息,銀行上訴成立,但執行起來又受民事訴訟法有關條款的限制,難以達到目的;三是價值不實。抵押人在對房產權進行評估時弄虛作假,其評估價值超過實際價值,使銀行在實現抵押權時造成部分債權無法實現;四是抵押物的處置難。如借款人違約或不能履約償還銀行貸款,作為抵押物的住房,存在著難以變現的風險。
6、流動性風險。住房抵押貨款屬中長期貸款,其資金主要來源于居民儲蓄存款,屬于短借長還的資金融通,在一定程度上違背了銀行資金使用的對稱性原則,一旦發生存款人擠提存款或非正常的集中提取存款,銀行就有可能發生資金周轉困難。因此,客觀上需要有健全的風險轉換機制做保險,而我國目前的狀況是,缺乏政府擔保機構、住房抵押貸款保險尚處于試點階段,銀行還很難通過這種方式轉移貸款風險。二、住房信貸風險的防范措施
目前,住房信貸業務受經濟體制諸多方面的限制,在經營管理指導思想和消費者觀念上還存有一些待解決的問題,使住房信貸業務存在較大的風險。但是,因為過度追求無風險的“保險”經營,已不適應現代金融業的發展。這不僅會束縛新型信貸業務的開展,也會使商業銀行因此失去市場,在激烈的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因此,除需要深化改革、建立有效的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住房融資體系、完善住房抵押貸款的法律體系、建立社會化的抵押貸款保險機制、培育和發展房地產二級市場外,我們只有積極發展住房信貸業務,在信貸管理中強化風險控制,完善住房融資工作規程,推動住房信貸業務向良性發展。
一、商業銀行應提高認識,理性地開展房地產信貸業務
一是商業銀行要提高認識,克服把房地產信貸作為一種“優良資產”大力發展、經營上急功近利的不良傾向,高度重視房地產信貸風險及其危害性,增強防范金融風險的意識。要改變把住房信貸當作低風險品種開發的觀點,讓房地產信貸業務步入理性運行的軌道。既要支持好的有前景的房地產項目和個人購房,又要謹防房地產泡沫積聚的潛在風險。對目前出現的房地產虛熱要適當降溫,不要忽視風險,唯利潤而利潤,相互間大打房地產信貸“爭奪戰”,讓不良開發商和購房者鉆空子。二是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審批手續,杜絕不符合規定的開發商和購房者套取貸款。嚴格控制不具備房地產開發資格的企業或個人開發房地產項目。對資本金達不到規定標準、行為不規范的開發商和個人購房者,不得審批和發放貸款。三是加強貸款管理,對發放的貸款實行全過程動態監控。對開發商貸款要獨立開設賬戶,視工程進展情況,分期撥付。當開發商賣樓所得款項超過了貸款額時,再把全部貸款撥付給開發商。這樣可以避免“爛尾樓盤”的出現。同時,適當提高個人購房首付款,抑制開發商利用假按揭套取貸款,使消費者更為理智地進行住房投資消費,防止投機行為。四是運用利率杠桿,調整樓房開發結構。對高檔住宅適當上浮利率,對廣大群眾需要的經濟適用房采取下浮利率,以此來促進開發商開發適銷對路的中、低檔住宅,抑制房地產泡沫的出現。五是商業銀行要進一步完善房地產抵押貸款風險的措施,形成有效的金融風險化解機制。
二、大力拓寬房地產融資渠道,實現資金來源多元化
目前國內房地產開發和個人購房的資金主要來源于銀行間接融資方式,在房地產信貸占款規模居高不下、金融風險增大的情況下,應大力拓寬房地產直接融資渠道,實現資金來源多元化,以分散日趨嚴重的房地產信貸風險。一是大力推動房地產證券化,向社會大眾籌集開發資金。目前,我國4萬余家的房地產企業中只有70多家實現了在證券市場上市融資,其數量同其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極不相稱。因此,有關監管部門應該適當放松對房地產公司上市的嚴格限制,擴大融資渠道,積極推進房地產投資權益證券化和房地產抵押貸款證券化,吸收社會上大量小規模閑散資金。二是建立房地產投資基金組織,吸收長期資金投資于住宅產業。房地產投資基金屬于股權投資,要逐漸把房地產投資變成大眾化的投資工具。三是將保險資金引入住宅融資市場。保險資金比較穩定、數額巨大、運用周期長,比較適合投資于住宅產業開發,有利于提高投資規模。四是引導國外資金進入房地產融資市場,加大力度引進外資來提高國內房地產的投資。五是鼓勵發行公司債券,吸引社會剩余資金投資房地產業。六是積極發展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用公積金貸款具有政策補貼、利息低的特點,以滿足部分居民的購房需要。
三、加強住房貸款的風險管理,將防范工作前置
貸款風險管理主要從接受借款人申請住房貸款開始,到銀行放貸給借款人為止的風險管理。主要包括對貸款人資信的調查、確定申請人的還款能力和信譽狀況,對抵押物的價值、簽訂住房貸款合同、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對擔保單位的資信情況進行調查等。其中關鍵環節,一是加強對借款人還款能力的審查。可以考慮建立借款人資信管理系統,掌握借款人的年齡、身體健康狀況、就業情況、收入情況、償債記錄、購房動機、家庭成員等,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借款人的職業和購房動機的調查,根據借款人的資信狀況,還款能力決定借款人的可貸成數、期限。二是嚴格審查房地產開發商的開發資質、信用等級,特別是資金審查。期房按揭項目審查時,開發商必須提供合法、有效、完備的項目資料(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等)證實其用地、售房等行為合法,避免銀行陷入不必要的糾紛。要注重對開發商的工程進度、房產質量、資金流向的實地調查、嚴格監督其信貸資金的運用,避免爛尾樓的發生。三是加強對抵押物的評估工作。要注重人才的培養,做好交易房屋的價值評估工作,為銀行貸款提供準確科學的依據,防止借款人的實際成交價低于貨款額,造成貸款風險。四是細化和完善合同文本,促使借款雙方行為的契約化。契約是法律仲裁的依據,是銀行保證信貸資產安全的重要手段。住房抵押貸款的有關契約,要明確規定各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要詳細推敲每一條款,既不能有對于銀行不利的措詞,也不要遺漏有關重要條款,如:要增補抵押違約后制裁的法律依據;在商定的其他條款內要明確:抵押房產必須辦理保險,如有意外,抵押權人銀行為第一受益人等。總之,以規范、完善的契約來約束借款人、擔保人履約行事,從而保障銀行信貸資金的安全。五是及時辦理抵押登記和公證,確保每一筆住房抵押貸款業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六是適度提高組合貸款比重,轉移住房貸款風險。提高組合貸款比重的目的,是提高個人住房委托貸款的比重、建議政府加大使用房改資金的數量和速度,減輕人們對銀行自營性住房貸款需求壓力,相對減少銀行承擔的貸款風險,此外,還應積極爭取政府的支持,把發放自營性貸款與個人房改資金掛鉤,強化回收手段,把風險轉移出去。
四、加強貸后管理,注重償還風險的預測
對借款人跟蹤調查和分析,是檢測償還風險的重要內容。一是要及時發現貸款人在借款周期內的各種不利于銀行風險防范的因素。如借款人沒有合法繼承人或合法饋贈人、抵押人不能維修管理的住宅易加速住宅貶值等,要及時采取補救措施,以最大程度減少償還風險;二是建立對開發商的動態跟蹤系統,及時掌握開發公司的工程進度、資金運用和企業領導更換、產權變化等重大的企業行為,為貸款的發放提供可靠依據;三是對檔案及抵押物的保管,要做好登記造冊、專人保管、專庫儲存,交接制度要健全,交接手續要清楚,避免檔案和抵押物的遺失。五、銀行監管部門要加強對住房信貸業務的監管
房地產業屬于高風險行業,住房信貸業務潛藏著較大的風險。因此,銀監部門及其分支機構必須加強對住房信貸業務的監管,確保國內銀行業的安全、穩定、高效運行。一是要系統研究國內外房地產業的行情和銀行房地產信貸風險情況,制定正確的監管方針和策略,以此來指導和約束商業銀行的房地產信貸行為,為住房信貸風險的防范、分散和消除創造基本的條件。二是強化對住房信貸業務的監管。要把房地產信貸監管放在重要位置上對待。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對銀行住房信貸業務進行現場和非現場檢查。檢點應放在房地產項目是否符合貸款條件、是否搞“零首付”、降低首付款比例、個人商業用房貸款是否嚴格執行有關規定、貸款期限最長的規定、是否以流動資金貸款替代住房開發貸款等。發現問題要及時督促商業銀行整改或采取補救措施,避免釀成大的貸款風險。三是建立房地產信貸風險監測報告制度,定期向各家商業銀行通報有關情況,減少銀行間的內耗,防止開發商和購房者鉆銀行的空子。四是嚴肅查處商業銀行房地產信貸違規違法行為,絕不姑息遷就。特別是對于以貸謀私、收受開發商或個人賄賂、幫助開發商和個人騙取貸款的銀行內部責任人,一經查出,嚴懲不貸。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六、進一步建立健全房地產信貸的法律法規體系
一是修改現行的法律法規,確定房地產信貸的法律地位。在《商業銀行法》、《合同法》、《建筑法》、《公司法》、《民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條文中新增有關房地產信貸和金融條款的法律條例,用法規的方式約束規范房地產開發商及個人的金融行為。二是建立健全有關房地產信貸的法律法規,如制定《房地產開發企業貸款管理法》、《個人購房貸款管理法》、《違反房地產信貸管理辦法處罰條例》等一系列配套法規,明確規定開發商及個人的權利與義務,使企業和個人嚴格按照法規規范房地產貸款行為,認真履行還款職責,建立良好的銀企及銀行與個人客戶的合作關系,共同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三是嚴格執法,依法辦事。對于提供假資料、假資信、騙取貸款的開發商或個人,應立即停止貸款,通過法律手段盡量挽回損失,并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關鍵詞]責任保險,無過錯責任原則,過錯原則,強制責任保險
一、我國責任保險發展的歷史及現狀
我國責任保險的發展起步相對較晚,最初是在20世紀50年代初期很短一段時期內開辦了汽車第三者責任險,還有一些在涉外經濟領域按照國際慣例辦理的很少量的責任保險。這一時期責任保險不僅業務量小,而且社會輿論對于責任保險是否會弱化法律對致害者的懲戒爭議較大。20世紀50年代后期到70年代末,我國保險業整體進入“冬天”,這部分業務也同時停辦了。1979年保險業恢復經營以后,國內首先開展的責任險業務仍然是汽車保險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但是由于社會環境等種種因素,其他責任保險業務仍然只在涉外經濟領域發展。到了20世紀80年代末以后,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化及法制環境的日趨完善,為我國責任保險市場的發展提供了契機,《民法通則》、《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醫療事故處罰條例》等有關損害賠償的民事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社會公眾的法律觀念和維權意識增強,為責任保險市場的發展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礎。特別是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向社會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有效地激活了保險市場上消費者對責任保險的需求,為開發研究責任保險產品、開拓責任保險市場提供了廣闊領域和難得的發展機遇。而近年來各種安全事故的頻發,企業間競爭的進一步加劇,以及企業主保險意識的不斷提高,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如律師、注冊會計師、醫療人員、金融服務專業人士面臨的損害賠償責任日益增大等等,都預示著我國責任保險市場具有較好的發展前景。
近幾年來,我國責任保險得到了一定的發展,在社會上日益引起廣泛關注,但受社會環境和市場環境的影響,其規模和作用不能滿足高速發展的國民經濟和日益增長的社會需求的需要。2004年至2007年責任保險保費收入實現從33億元增長至67億元,責任險業務規模一年一個臺階,增長速度均超過當年財產保險業平均增長速度,年均增長20%,保持了持續健康較快增長的良好勢頭(如圖1所示)。然而,我國責任保險總量不大,2007年,占整個財產險業務的比重僅為3.35%(不含機動車輛強制責任險)。與全球責任保險業務占財產險業務總量的平均比重15%以上的水平相比,一方面表明我國責任保險發展明顯滯后,財產保險市場結構亟待調整;另一方面也說明責任保險市場有很大的發展潛力,整個財產保險市場還有很大的上升空間。
二、我國現階段發展責任保險的重要意義
發展責任保險是一項綜合性系統工程?!秶鴦赵宏P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23號)進一步明確我國要大力發展責任保險,肯定發展責任保險的積極意義。發展責任保險的意義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有利于維護和實現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實現人民的愿望、滿足人民的需要、維護人民的利益,是“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由于經濟發展和科技進步及新技術、新材料的使用,人類生存和環境保護的矛盾及面臨的各種風險與日俱增,如火災、計算機系統的故障、核泄漏、環境污染等,都可能會給人類帶來災難,損害人民的利益。發展責任保險,可以使保險公司直接介入責任事故的事后救助和善后處理,受害人可以迅速獲得賠償,盡快恢復正常的生活秩序。特別是一些重大的責任事故發生后,在事故責任人無力賠償的情況下,通過建立責任保險制度,可以使賠償更有保障,使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利益得到有效保護。
(二)有利于保障國民經濟的有序運行
在發展經濟的過程中,市場主體總會遇到這樣那樣的責任風險。如果每一次責任事故的風險都由企業自身完全承擔,很有可能影響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通過責任保險這種機制,能夠分散和轉嫁生產經營和執業活動中的各種責任風險,避免因生產責任事故的發生而導致破產或生產秩序受到嚴重破壞,以保持生產經營的穩定性。保險公司還可以通過采取責任風險事故與保險費率掛鉤,采用差別、浮動費率,根據投保單位的行業風險類別、職業傷害頻率、企業安全生產基礎條件等,劃分不同的費率檔次,將費率與企業一段時間內的事故和賠付情況掛鉤,定期調整繳費標準督促企業改善經營環境,提高安全意識;有針對性地對投保企業進行安全監督檢查,對隱患嚴重的客戶,要提出改進安全生產工作的措施,積極推廣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術和新工藝,促使企業提高本質安全水平。傷亡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為了辦理賠付,將對事故進行必要的調查。這種調查,事實上也是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一種特殊形式的監督。通過調查,不僅可以劃分責任,同時可以發現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差距和問題,促使企業加強和改進安全管理,防止同類事故的再次發生。
(三)有利于維護社會穩定
據國務院最近的公布的數據,我國近10年平均每年發生各類事故70多萬起,死亡12萬多人,傷殘70多萬人,并且具有特大事故多(尤其是道路交通事故和煤礦事故)、職業危害嚴重(實際接觸粉塵、毒物和噪聲等職業危害的職工高達2500萬人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的生態環境問題突出等特點。近年來,交通事故、企業產品缺陷損害事故、企業環境污染事故(如吉林石化爆炸案、甘肅鉛中毒案)、企業工傷事故(煤礦瓦斯爆炸、透水事故)、醫療事故、建造單位造成的工程質量事故等頻頻被媒體曝光,而社會對這些損害事故的關注焦點,除事故發生原因外,幾乎都集中于對事故受害方的賠償處理問題上。通過建立自愿性和強制性的責任保險制度,引入風險分攤機制,由政府、企業、保險公司等共同編織一張責任事故的安全“保險網”,增加社會的抗風險能力,保障正常的社會秩序。特別是在處理突發性的責任事件方面,責任保險為社會提供的不僅僅是保險產品和服務,更是一種有利于社會安全穩定的制度安排,能夠起到十分積極的作用。同時,通過建立責任保險制度,也可以增加公眾的風險意識和保險意識,減少各種事故的發生。
(四)有利于輔助社會管理
國外的經驗表明,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責任保險已經成為災害危機處理的一種重要方式,成為政府履行社會管理職能的重要輔助手段之一。而在我國,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措施基本上是以政府為主導,市場發揮的作用很小。一些重大的責任事故發生后,政府在事故處理方面承擔了大量工作,財政負擔很重。近年來,由于一些生產經營者經濟能力有限或有意逃避責任,常常在發生重大、特大責任事故后躲藏逃匿,把災后救助和事故善后全部推給地方政府。在一些行業和——些地方甚至出現了“業主發財、政府發喪”的不正?,F象,對政府財政形成了很大壓力。
責任保險是政府轉移社會管理風險的有效手段。政府可以按照市場經濟的原則建立多層次和多元化的管理模式,利用保險公司作為經營風險的特殊行業,充分發揮其經濟補償和社會管理功能,有效地轉嫁風險。通過在一些高危行業或企業建立責任保險制度,可以輔助政府進行社會管理,減輕政府財政負擔,提高處理責任事故的行政效率。此外,通過責任保險機制,資金雄厚的保險公司可以直接介入責任事故的事后救助和善后處理,使受害人可以迅速獲得賠償,及時地解決民事賠償糾紛。
(五)有利于促使相關法律的完善
責任保險制度有助于實現民事責任制度的目的,也為民事責任制度的發展變化創造了條件。首先,責任保險可以分散民事賠償責任。民事責任制度遵循填補原則,要求加害人承擔填補受害人損失的賠償責任。責任保險可以有效地轉移其民事賠償責任。其次,責任保險可以彌補民事責任的某些不足。民事責任制度在解決受害人的賠償問題方面存在其固有的三大缺陷:加害人無力賠償時,受害人無法取得賠償;加害人惡意拒絕賠償而隱匿財產時受害人無法取得賠償;賠償的主體為加害人,而加害人作為社會的個體,賠償能力有限,對于巨額賠償難以承受。上述缺陷僅靠民事責任制度內的變革,已無法適應保障受害人利益發展的需要,而責任保險具有分散賠償風險的功能,它將集中于一個人或者一個企業的致人損害的責任分散于社會大眾,做到了損害賠償的社會化,從而實際上增強了加害人的損害賠償能力,可以有效避免受害人不能獲得實際賠償的民事責任制度上的尷尬。再次,責任保險可以推動民事責任制度的改進。責任保險的存在,使民事責任制度具有積極改進的實踐基礎。民事責任制度可以借助于責任保險分散加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的風險的機能,采取更為積極的步驟朝著有利于救濟受害人的方向發展。
三、我國責任保險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一)法制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1.法制化程度相對落后,各項民事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責任保險產生和發展的基礎。責任險的發展與一國法律的發展密切相關。目前,我國法制環境不健全是制約責任保險發展的主要因素之一。雖然繼《民事通則》之后,我國陸續出臺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幾十部損害賠償的民事法律法規,為責任保險市場的發展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礎。但是由于這些法規都僅是針對不同領域做出的個別規定,缺乏系統性。而《民事通則》本身也就不到200條,對民事責任方面的規定相當概括,而且規定的以“過錯責任原則”為主的歸責原則也難以實現對社會公眾的有效保護。政府部門運用保險機制處理經濟社會事務的意識不強,市場機制作用未得到充分發揮有些規定缺乏剛性,特別是與安全生產息息相關的領域,還沒有強制保險的規定。
2.現有法律法規的操作性有待加強。一個完善的法律制度不僅包括制定法律、規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所承擔的法律責任,還包括在案件審判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對加害人做出處罰,將法律條款落到實處。如目前我國對于雇傭關系的調整僅僅適用《勞動法》和其他地方性條例,這些地方性條例的差異也很大,工作期間發生意外后,對于雇主的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都沒有明確規定。同時,雖然我國對雇主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意味著只有在屬于雇主責任時才給予賠償,但具體賠償規定未明晰。另外,對于執法的監督力度不夠,導致許多法律法規形同虛沒。再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規定“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分別為旅客或者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在具體操作中,由于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執行不力,部分地區并未嚴格施行。
(二)保險主體業務經營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責任保險經營技術落后,經營險種單一。國內現有責任保險種類少,主要險種僅有10多個,各保險公司主要保險業務險種大多雷同,而且各司開展責任保險的歷史比較短,積累的數據有限,在定價過程中更多依賴于業務經驗和市場平均費率,難以按照保險精算原理進行合理的定價。這樣,費率無法反映標的風險的大小,保險公司也無法有效地控制風險。由于沒有科學的風險評估手段,對風險較小的標的,本來可以以較低費率承保,卻因為與標準費率相差太大而不敢承保;而對于風險較高的標的,卻因為無法評估或競爭需要,而盲目以低費率承保,造成虧損。因此,受技術、經營經驗及制度的限制,各公司開發新險的積極性不高,新險種的推廣進度也不盡人意,難以滿足人們對保險的需求。
2.再保險等風險分散渠道成本過高,責任保險經營風險大。再保險是責任保險直接業務的重要支持,由于在民事責任中,遲發事故占比較高,很容易造成嚴重的責任累計,給保險人帶來沉重負擔。如20世紀的災難“石棉沉著病”。據統計,現在法國每年因20多年前吸入石棉粉末后導致的石棉沉著病而死亡的人數約3000人,預汁在2010年死亡人數將達到1萬人。從現在到未來,日本因吸入石棉粉末后導致的石棉沉著病而死亡的人數將達到10萬人。在美國雖然沒有統計過此類疾病的具體死亡人數,但是保險賠償金已高達2500億美元。國內外再保險公司對此類業務都十分謹慎,將責任保險特別是職業責任險列入“雜險”范疇,分保時大都需要逐筆談判。實務中除法定分保外,許多保險公司在承保職業責任險時都需要先在再保市場上尋找買者,并根據再保公司提供的費率來測算承保費率。這樣,很難單獨簽訂責任保險的成數或溢額分保合同。而且臨時分保方式又具有成本高、價格相對昂貴以及分保人對業務比較挑剔的不利特點,即使有保險需求,保險公司也不敢輕易承保,錯失商機,業務發展受阻。
3.專業型綜合人才缺乏,培訓力度不夠。責任保險涉及行業廣泛、技術性強,對承保、理賠人員在界定責任方、責任范圍、保險責任等方面的綜合素質要求很高,這就需要對責任險從業人員進行保險理論知識、法律知識方面的培訓,保證保險營銷人員能準確地引導客戶制定合適的投保方案,保證理賠人員能及時為客戶提供優質的理賠服務。但是目前保險公司在人員培訓方面力度不夠,現有的培訓計劃不足以完成對實際工作的有效支持,致使銷售人員不能全面領會公司責任險核保政策,出現銷售與核保的脫節,影響業務的質量和發展。另一方面,有的保險公司發展規劃中將責任保險作為重點發展對象,注重責任險新產品開發,每年都有新的險種推向市場,但是在推廣上,針對新險種的培訓和宣傳資料、輔助材料的發行都相對滯后,導致業務開展中銷售人員更傾向于業已熟悉的傳統險種,這對優化公司業務結構產生不利影響。
4.行業間溝通不足,保險業內非理性競爭加劇。因為保險產品的特點,投保人和保險公司經常處于對立的位置,特別是投保人對風險狀況進行陳述時,常常會隱瞞一些對自己不利的信息。由于行業之間缺少必要的交流和溝通,經常會出現某個投保人在一個保險公司出險后,就轉向其他保險公司投保,其他公司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就按照較低費率承保。有些公司為了保證其業務總規模的發展,違規承保責任保險。如擴展責任保險范圍;違反條款規定,允許投保人不記名投保;將責任保險作為企財險等險種的附加險向投保人搭售,僅收取少量保費等。
(三)社會公眾責任保險意識存在的主要問題
1.公眾對責任保險的認識不夠,市場有效需求不足。目前對責任保險業務的宣傳力度不夠,國內公眾對責任保險知之甚少。有些投保人為追求短期效益最大化,疏于對安全工作的投入和檢查,而且對自己應該承擔的賠償責任也不清楚,對責任保險的轉嫁責任風險機能缺乏了解。有些單位個人即便知道其責任風險,仍存僥幸心理,不想投保責任保險。部分企業法律和誠信意識淡漠,發生損害賠償事故后,以種種形式逃避賠償責任,不愿投保責任保險。這些現象的存在,導致了責任保險的有效需求嚴重不足。
2.社會公眾索賠意識不強,致害者沒有得到應有的懲罰。受害人自我保護意識不強,往往因種種原因而放棄索賠,從而使加害人逃脫賠償責任。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逐步完善,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有所提高,但是索賠意識仍有待提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首先,很多公民對法律規定還不了解,不懂得通過司法訴訟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利,或者因為不熟悉法律的相關要求,不能及時、有效的獲取證據,導致權利喪失。其次,由于我國法律缺乏對被告的保護,很多公民在遭到他人侵權損害時,往往不愿采取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權利。再次,受傳統思想影響,我國公民還保留有重“名聲”輕“經濟”的想法,這樣在不少案例中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只為“爭一口氣”而已,輕易放棄自己的經濟補償索賠權利。最后,即使提訟,法院判決后存在的執法不力也為加害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提供了可能。
四、規范我國責任保險發展的對策建議
(一)進一步強化法規建設
1.穩步推進法律法規建設,創造責任風險轉移需求。法律制度日益健全,為開發責任保險市場提供了較充分的法律依據。責任保險中所謂的責任,是一種法律的創造,它體現著社會的規范標準,責任保險與法律制度和法制環境息息相關。健全的法律制度是責任保險的基礎,尤其是民法和各種專門的民事責任法律和法規。目前,我國除《民法通則》外,已陸續出臺了《勞動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注冊會計師法》、《律師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等幾十部關于損害賠償的法律規范,為責任保險市場的發展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礎。發展責任保險,必須對有關法律制度進行不斷完善。保險行業要統一行動,通過各種途徑,積極促進各行業涉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和鼓勵責任險的各類法律法規建設。
2.加強相關法律操作可行性,明確經濟賠償責任范圍?,F有法律制度對于責任事故的處理隨意性大、處罰力度輕、加害人承擔的責任小、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因此,必須明確責任范圍及具體的損失賠償標準,清晰各方的權利義務,使人們的社會行為處于一定的法律規范約束范圍之內,當其違反這種規范并造成他人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時,必須承擔由此引起的經濟賠償責任。只有在這種法律環境下,當事人才會積極主動地尋求通過保險等途徑或方式來轉移這種責任風險,從而促進我國責任保險市場需求的增長。
3.對于重要的業務領域,逐步推行強制責任保險制度。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責任保險已經成為災害危機處理的一種重要方式,成為政府履行社會管理職能的重要輔助手段之一。自愿責任保險障礙較多,法制環境不健全、公民法律意識不強和不合理的責任保險費率等因素導致責任保險發展緩慢,為了發揮責任保險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必須依靠法律強制推行。為了發揮責任保險的社會管理職能,克服自愿保險中的障礙,對于對社會和諧穩定發展有重要影響的責任風險,有必要通過立法強制的方式,利用現有的保險機構加以管理和分散。事實上,機動運輸工具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旅行社強制責任保險措施的出臺,已經反映了這種社會需求。國外的經驗表明,在責任保險發展的初始階段,適當推行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利大于弊。因此,對于與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關系密切的行業、與社會環境保護關系密切的企業和與服務對象利益維護關系密切的職業等應該逐步實行強制責任保險制度。通過實施強制責任保險制度,使得責任轉移的潛在需求變為現實需求,使責任保險供給變為實際供給,從而促進我國責任保險業務規模增長。
(二)不斷提高保險經營主體的經營管理水平
1.培育責任保險供給主體,完善責任保險產品結構。隨著責任保險政策環境逐步改善,發展空間進一步拓寬,各財產保險公司推進責任保險業務的積極性逐步提高。2005年底我國批籌了第一家專業責任保險公司——長安責任保險公司。2006年3月,人保公司成立了“責任信用險部”,專門負責責任保險業務發展。但經營責任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或專門的責任保險公司數量不多,且公司組織形式比較單一,這種狀況容易導致責任保險供給的壟斷或不足。責任保險市場發達的國家,其經營主體通常眾多且組織形式多樣,如美國紐約州責任保險市場主體有股份保險公司、相互保險公司、合作社保險目前,我國責任保險市場上有責任保險產品約400多個。但總體而言,這些責任保險產品不能很好地適應個人和企業的需求。近年來,我國年責任保險保費徘徊在30億元至60億元之間的情況就說明了這個問題。我國可以參照美國責任保險的經驗開拓責任保險條款。首先,要建立以社會需求為導向的責任保險產品創新模式,按照不同行業、不同單位和不同地域的現實需要,開發個性化的責任保險產品;其次,要在注重發展傳統責任保險的同時,進一步開拓新的責任保險領域,設計綜合性責任保險產品。
2.加強風險管理,控制經營風險。從國外責任保險發展歷程看,責任保險曾因為侵權責任認定與責任保險相分離而導致了責任保險危機,即民事責任裁決金額迅速增長導致保險公司成倍地提高責任保險費或拒絕出售責任保險單。在我國,隨著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民事損害賠償等責任風險也將相應增大,這將增加責任保險的市場風險。為了控制這些風險,各公司應加強對責任保險風險評估和預測分析,開發責任保險產品時應考慮客戶的不同需求和市場的法律環境,對高危行業提高費率,慎重承保,并采取記名承?;虬垂しN確定人數,單獨制定承保方案及再保險方案,嚴格把好理賠質量關,提高定損的準確、合理、科學性,切實防范化解經營風險。
3.重視人才培養,積極引進各方面人才。擁有多方面的專業人才是責任保險創新、發展的關鍵。要建立一支高素質、專業化的隊伍,一方面要加大培訓力度,通過視頻方式、巡回輔導、集中授課等形式進行培訓,尤其應加強法律基礎理論的學習,熟悉和掌握責任保險有關民事賠償的法律法規,有條件的可以選派優秀人才赴國外保險公司或院校學習考察、深造。另一方面可以引進和合理利用各行業的專家,如建筑、農業、企業管理等專家,提高保險公司自身風險管理水平,促進責任保險的發展。例如,環境污染的損失評估難度較大、專業性強,需要環保部門協助進行環境損失評估,提高損失評估的科學性和公正性。
4.加強行業間合作,營造良好的競爭環境。我國保險公司應在開發責任保險市場的競爭過程中努力尋求多種形式的合作,并在合作中展開新的競爭,在競爭中以機制創新、業務創新、產品創新取勝于市場。保險全行業應通力協作、大力配合,在開發責任保險市場的過程中,充分運用市場競爭規律作用,以服務社會、實施社會管理職能為共同目標,在攜手開發國內責任保險市場這一共同利益的基礎上形成新的合作關系。特別是我國處于責任保險發展的初期階段,有必要完善行業自律機制,加強行業間的相互約束、相互管理和相互競爭,吸取經驗教訓,防止保險公司之間不計成本的價格大戰、片面的數量規模和短期性效益行為再現。通過行業自律組織,積極推進保險行業內部實現對有關責任風險的資料和信息的共享;對于費率的擬訂、承保范圍的劃分和賠償限額的確定等方面內容形成制度性規定,報由保監會審批;對于某些目標市場通過合作的方式,聯手開發、共同制定發展戰略;對于有關民事責任的認定及保險人賠償限額的確定,在行業內部應形成一個基本共識,尤其對于涉及高額民事賠償責任的保險,保險公司之間還需采取共同保險、再保險等方式經營,避免風險單位的集中,減低公司經營風險。
(三)發揮政府的支持作用
1.加大宣傳責任保險,普及責任保險知識,增進社會各界對責任保險的了解。政府有關部門應和保險公司一起采取多種形式擴大宣傳覆蓋面,展開立體宣傳。通過各種渠道、采取各種形式和方式加強普法工作和責任保險的宣傳工作,在提高社會公眾維權意識的同時,強化責任人的法律意識,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切實保證民事法律責任的貫徹執行,使責任人對受害人的補償落在實處。而且政府部門、行業協會以及媒體機構等獨立于保險公司的第三人,其做的宣傳更容易被公眾接受。
2.促進政府相關機構的合作與交流,為責任保險的開展爭取良好的宏觀政策環境?,F階段責任保險的發展離不開政府的支持、政策的支持和行業主管部門的推動。行業監管部門應在與政府相關機構的溝通中起主導作用,通過建立協調工作機制、聯合下發文件、共同確立并指導試點工作展開的方式引導、推動法人單位運用相關的責任保險來防范、化解風險。例如,與公安部聯合發文推動公共場所的火災公眾責任險、與建設部聯合推動建設工程質量保險、與安監總局共同研究高危行業的雇主責任險等。保險業與各部門配合互動機制的主要內容應包括:一是實現保險與消防、安全生產等部門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防災防損、安全技術方面的人員和經驗數據,盡量統一損失統計口徑,支持保險公司在消防和安全生產上發揮積極作用。二是在安全檢查上積極配合,通過加強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檢查,達到防災防損的目的。三是加強事故發生后的協調工作,研究保險公司和保險公估公司介入事故處理的途徑,幫助其盡快進入事故現場,減少事故影響的程度,及時恢復生產經營。除了與各主管政府機關推動其主管范圍內的責任保險外,保監會還應與稅收、財政等各部門加強溝通,為責任保險的發展爭取政府在稅收優惠政策、人才政策、財政補貼和產業政策等方面的積極扶植與大力支持。近期,教育部、財政部與中國保監會聯合簽發《關于推行校方責任保險完善校園傷害事故風險管理機構的通知》,決定將在全國各中小學校中推行由政府購買校方責任保險的制度。其中明確九年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投保校方責任險所需的費用由學校公用經費中支出,每年每生不超過5元,該措施有效地推動了學校責任保險。
3.制定政策,鼓勵險種創新。在界定什么是創新型產品的基礎上,對創新型產品條款費率設計的合理性進行嚴格審核。率先進行創新的機構,一定會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那么它做出來的產品應該是比較科學、比較接近市場的,定價也是相對科學的。那么后來推出相同產品的機構,在條款設計和定價上應以創新產品的設計為基準。這種做法的實質就給率先進行產品創新的機構一定的新產品優先定價權。當然,這個優先定價權的保護不是長期的,經過一段時間后,比如一年,衍生的新產品就可以放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