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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國際趨同的需要,財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了48項新的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新準則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境內會計師事務所施行。在新頒布的48個執業準則中,其中包括4個審計風險準則。正是由于這4個風險準則的變化才導致了其他相應審計準則的變化或修訂。
一、新審計風險準則出臺的背景
(一)國際趨同的需要
2003年10月,IAASB了4項審計風險準則,即《國際審計準則第200號――財務報表審計的目標和一般原則》、《國際審計準則第500號――審計證據》、《國際審計準則第315號――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并評估重大錯報風險》和《國際審計準則第330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實施的程序》。要求從審計2004年12月15日或之后開始的期間財務報表起,執行新及相應修訂的其他準則。根據國際趨同的需要,我國政府也需要出臺相應的審計風險準則。
(二)我國的實際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企業的環境也在不斷發生變化:企業組織結構及其經營活動的方式日益復雜,全球化和科學技術的影響日益加深,企業管理層進行舞弊的動機和壓力也日益增大。相應地,審計實務也在隨之變化,導致注冊會計師的執業風險日益增加,原有的審計風險準則不能有效地應對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因此,這些內外部條件都要求我國要出臺新的審計風險準則。
二、新審計風險準則項目及其主要內容
新的審計風險準則包括4個,分別為:《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一財務報表審計的目標和一般原則》(以下簡稱第1101號準則,下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一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并評估重大錯報風險》、《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一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實施的程序》、《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一審計證據》。
第1101號準則是在借鑒國際審計準則第200號的基礎上,對我國舊的審計準則《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號――會計報表審計》進行修訂的基礎上形成的。其主要內容包括: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審計的目標、職業道德、審計范圍、合理保證、審計風險和重要性。
第1211號準則是在借鑒國際審計準則第315號基礎上出臺的一個全新的準則,將取代我國舊準則中的《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21號一了解被審計單位情況》、《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9號一內部控制與審計風險》和《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20號――計算機信息系統環境下的審計》,以克服舊準則相互分離、缺乏有機融合的缺陷。其主要內容包括:風險評估程序和信息來源、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評估重大錯報風險并做成相應的審計工作記錄。
第1231號準則是在借鑒國際審計準則第330號的基礎上出臺的一個全新的準則,將取代《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21號一了解被審計單位情況》、《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9號一內部控制與審計風險》和《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20號一計算機信息系統環境下的審計》。主要內容包括:針對財務報表層次和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應實施的措施、控制測試和實質性測試。
第1301號準則是在借鑒國際審計準則第500號的基礎上,對我國舊的準則《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5號――審計證據》進行修訂的基礎上形成的。主要內容包括: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獲取審計證據時對認定的運用、獲取審計證據時的審計程序。
三、審計風險準則的變化
由于舊的審計風險準則體現的是制度基礎審計,而新的審計風險準則體現的是風險導向審計,因此,其變化也均是圍繞此方面進行的,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新準則中相關概念(定義)的變化
在新的審計風險準則中,有一些關鍵的概念已進行了修訂,新修訂后的定義更加嚴謹、簡潔,而且更容易理解。審計風險準則中概念的變化主要集中在第1101號準則及第1301號準則中。
1.在1101號準則中相關概念的變化
在1101號準則中,定義的變化主要集中在審計風險及其相關要素的變化上,將審計風險和檢查風險的定義進行了修訂,引進了重大錯報風險,去掉了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兩個概念(要素)。
在舊的審計準則中,審計風險的定義為“會計報表存在重大錯報或漏報,而審計人員審計后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在新的審計準則中,審計風險被界定為“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而注冊會計師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從定義上看,審計風險的含義修訂前后沒有實質性的改變。但論述更加嚴謹,去掉了“漏報”,因為漏報實質上也是錯報;發表審計意見肯定是在審計后,因此沒有必要再強調“審計后”,這樣就使得修訂后的定義更加簡潔。
對于檢查風險的定義亦是如此。在舊的審計準則中,檢查風險被界定為“某一類賬戶或交易類別單獨或連同其他賬戶、交易類別產生錯報或漏報,而未能被實質性測試發現的可能性”。此定義不太符合中文習慣而且讀起來非常拗口,比較嗦。新修訂后審計準則中,將檢查風險界定為“某一認定存在錯報,該錯報單獨或連同其他錯報是重大的,但注冊會計師沒有發現這種錯報的可能性”。很顯然,修訂后的檢查風險定義更加簡潔,強調了重要性,使得定義更加嚴謹.并且較容易理解其含義。
引進了重大錯報風險的概念。重大錯報風險是指財務報表在審計前存在重大錯報的可能性。重大錯報風險的含義較易理解,可接受性強。
2.在1301號準則中相關概念的變化
為了與風險評估程序相對應,新的準則修訂的與審計證據相關的一些概念,變化主要表現在:審計證據的定義、重新定義了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以及引進了認定的概念。
在舊的準則中,審計證據被界定為“注冊會計師在執行審計業務過程中,為形成審計意見所獲取的證據”。在新的準則中,將審計證據定義為“是指注冊會計師為了得出審計結論、形成審計意見而使用的所有信息,包括財務報表依據的會計記錄中含有的信息和其他信息”。修訂的定義更加全面、具體,可操作性強。
在舊的準則中,審計證據的充分性是指審計證據的數量足以使得注冊會計師形成審計意見。審計證據的適當性是指審計證據的相關性和可靠性,即審計證據應當與審計目標相關聯,并能如實地反映客觀事實。在新的審計準則中,將充分性及適當性重新進行了定義:審計證據的充分性是對審計證據數量的衡量,主要與注冊會計師確定的樣本量有關;審計證據的適當性是對審計證據質量的衡量,即審計證據在支持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列報(包括披露)的相關認定,或發現其中存在錯報方面具有相關性和可靠性。很顯然,
新準則中的定義更加嚴謹,而且具有建設性。
在新準則中,引進了認定的概念,認定是指管理層對財務報表各組成要素的確認、計量、列報作出的明確或隱含的表達。這兒明確認定的概念,意在強調獲取審計證據是為了管理層的認定而進行的。
(二)審計風險要素及模型的變化
舊的審計風險模型為: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舊的審計風險模型中,其要素包括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和檢查風險,其中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注冊會計師不能改變,只能評估或評價。注冊會計師審計程序能改變的為檢查風險,檢查風險與審計證據的數量呈反向變動關系,注冊會計師評估的檢查風險的水平越低,所需要的審計證據越多,反之亦反。從理論上看該模型并無不妥,但實務操作難度很大。檢查風險的評估基礎為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的綜合水平,由于像固有風險的評估、控制風險的評估和評價都帶有很大的主觀性,因此依據評估的檢查風險水平制定的實質性測試程序可能并不能檢查出所有的錯報和漏報,這無疑增加了注冊會計師的審計風險,而且原有的審計準則以及審計風險模型也沒有要求注冊會計師站在風險的高度上來進行審計工作。
新的審計風險模型中,審計風險要素包括兩個:重大錯報風險和檢查風險。審計風險取決于重大錯報風險和檢查風險,是二者的綜合風險,即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檢查風險。重大錯報風險要求注冊會計師站在風險的高度上把握審計過程,以風險為導向進行審計,強化了風險意識。注冊會計師對于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貫穿于審計的整個過程。改變后的審計風險模型使得注冊會計師從更高的層次上把握重大錯報風險,它要求注冊會計師必須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包括內部控制)。以充分識別和評估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并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設計和實施控制測試與實質性測試程序,以降低注冊會計師的審計風險。在目前經濟不確定性增大的環境下,顯然新的審計風險模型更能滿足風險控制的要求,并且可操作性較強。
(三)審計程序的變化
在舊的審計模式下,其審計程序一般為:了解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控制測試.執行實質性測試,其中第一類程序和第三類程序在每次會計報表審計時都必須執行,而第二類程序可以選擇執行。注冊會計師獲取審計證據的具體審計程序包括:檢查、監盤、觀察、查詢及函證、計算、分析性復核。
關鍵詞:資本成本會計 債務資本成本 股權資本成本 經營風險準備
自從1973年美國會計學家羅伯特?N?安東尼教授在《哈佛企業評論》發表了題為“權益資本成本會計”的論文之后,資本成本會計問題一度成為會計學界關注的熱點。本文將對資本成本會計的有關問題進行探討。
資本成本會計的理論基礎
會計主體和成本是財務會計的兩個基本概念,是建立資本成本會計的理論基礎。
資本成本會計是以現代金融市場和企業制度為依托,以企業資本成本為對象,將企業成本概念及計量引入產權領域,全面確認、計量和報告企業資本成本信息的一個新的會計領域。
會計主體是現代會計學賴以存在和發展的前提條件,現代企業制度是現代會計主體概念發展的經濟學基礎。在19世紀,所有權觀念主宰著財務會計。當時,大部分企業組織都是獨資或合伙形式,由其所有者直接管理,公開持股的公司十分罕見。根據所有權觀念,企業的全部資產歸所有者所有,企業的全部負債也由所有者承擔,構成所有者的義務。在這種情況下單獨確認和計量股權資本成本沒有多大的意義,相反更重要的是要確認和計量債務資本成本,因為從所有者角度來看,債權人才是唯一的真正的“外來者”,在滿足了這些“外來者”的權益之后,剩下的就是業主的利潤。因此,在金融市場不發達和企業組織形式以獨資或合伙形式為主體時,重要的是如何確認和計量債務資本成本而不是股權資本成本。
以后,隨著金融市場和企業組織形式的變革,公司這種企業組織形式后來居上。這時財務會計的基本觀念發生了相應的變革,從原來的所有權觀念轉變為主體觀念,公司被認為是一個與其所有者獨立的個體,甚至具有自身的“人格化”,與發達的金融市場相聯系的公司通過兩個渠道來籌集其所需的資本,即從債權人那里籌集債務資本和從投資者那里籌集股權資本。這時,從公司作為一個獨立主體的角度來看,是主體而不是其所有者擁有資產,是主體而不是其所有者結欠債務,無論是債權人還是股東相對于公司這個獨立的“人格化”主體而言都是外來者,至于債務資本與股權資本如何組合,這是公司理財的一個重要課題。
根據主體觀念,所有原始資本都是由公司主體“外來者”提供的,無論從哪個渠道取得的資本,對于獨立的“人格化”主體而言都是有代價的。根據主體觀念,無論是債務資本成本還是股權資本成本都應作為成本處理,因為從公司作為獨立主體而言,它們都是公司使用資本的代價。然而遺憾的是現代財務會計一方面傾向于接受主體觀念,而另一方面卻在會計實務中的某些領域繼續采用所有權觀念,股權資本成本的處理就是其中一例。
成本是指在成本客體上耗費的全部資源的數額。眾所周知,在現行的財務會計實務中,僅僅確認債務資本成本即我們通常所說的利息費用,而沒有確認股權資本成本。安東尼教授認為利息費用不僅包括債務資本成本,而且還應包括股權資本成本。股權資本成本與債務資本成本,以及直接材料成本、直接人工成本、間接費用等成本項目在性質上并沒有本質的區別,因為債權人不會為需要資本的公司提供資本,除非這樣做他們可以得到回報,這個回報在會計上稱為“利息”,就是公司使用債務資本的成本;而股東也不會為需要資本的公司提供資本,除非這樣做他們也可以得到回報,這個回報就是公司使用股權資本的成本。根據主體觀念,應用股權資本的成本與應用債務資本的成本沒有什么區別,只不過是表現形式不同而已,從形式上看股權資本成本屬于隱含成本,而債務資本成本屬于顯現成本。
綜上所述,安東尼教授提出的資本成本會計理論構想,明確了主體權益,進一步強化了會計主體的概念,拓展了會計學研究的視野,突破了傳統會計學只計量債務資本成本而不計量股權資本成本的局限,從而將會計學成本概念及其計量引入產權領域,全面計量產權成本。
股權資本成本的計算
由于債務資本成本一般是明確的,即利息費用,所以計算公司資本成本的關鍵是計算股權資本成本,這是會計理論界的一個難點和核心問題。股權資本成本的計算,通常先計算股權資本成本率,再計算股權資本成本。
股權資本成本由風險報酬與無風險報酬兩部分構成,股權資本成本率也由風險報酬率與無風險報酬率兩部分構成,本文將做如下設想:
首先,由民間來組建權威的風險評估機構,由權威機構評估確定各行業的平均風險系數,并在此基礎上根據企業生產規模進行調整,確定行業中大型企業風險系數,中型企業風險系數和小型企業風險系數,及新進入該行業的風險系數等基本風險系數值。這些風險系數指標,由權威評估機構定期公布,用以指導各個行業的發展,也有利于引導企業進行風險投資。
其次,以權威評估機構定期公布的基本風險系數值為標準,對于多元化經營的公司,則以各行業所占資產的比重為權數,計算出綜合風險系數值作為標準,至于經營者的經營理念、個性等所帶來的風險,由公司委托人(即股東代表,下同)與經營者進行談判,通過不斷博弈,確定公司的風險報酬率,在博弈過程中,債權人(指主要債權人)也應列席,避免出現有損債權人利益的行為發生,保護債權人的權利,另外其風險報酬率也應得到債權人的認可。
再次,無風險報酬率則以當期國債利率作為標準確定,這樣投資者的投資報酬率也就確定了,這就是資產投資者所要求的必要報酬率。投資報酬率的確立過程,符合公司經營者與委托人之間“契約關系”的確立過程。契約中應明確規定各方的權利與義務外,更重要的是其所傳遞的信息,能反映出公司經營者對其職責履行情況與公司的實際運行狀態,以便委托人及時監督、約束公司經營者的行為。另外在契約執行過程中,隨著權威評估機構所公布風險系數值的變化,而進行不斷博弈,以達到動態的均衡。
根據上述方法確定的投資報酬率,再乘以股東權益總額就是投資者的報酬,即股權資本成本。由于明確了股權資本成本,則股東將不再擁有剩余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因為“在契約中明確指定的那部分對財產的控制權是特定的控制權”,“凡在契約中未經指定的權利都是剩余控制權”(錢穎一,1994)。從而使經營者擁有了公司剩余索取權,能充分體現公司人力資源的價值,與當今重視人力資源的趨勢相吻合;另外也能充分調動經營者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充分發揮其聰明才智。
該方法所確定的投資報酬率比較客觀,受主觀因素影響較少,但受客觀經濟環境變化的影響,從而使投資者的收益與風險聯系起來,經營者不再承擔由于外部環境變化所造成利潤波動的風險,有利于增強經營者的公平效用;該方法所確定的投資報酬率是可行的,也符合成本效益原則;該方法體現了公平、公正的原則,也充分體現了經營者、股東、債權人三者之間的利益關系;最后所確定的經營契約也更完善、更合理和公平。
最后,將股權資本成本加債務資本成本就計算出資本成本總額。
資本成本的會計處理
首先,設立資本成本會計后,為了使債權人、投資者和經營者的權益在會計上得到充分的展示,需改變傳統的會計恒等式變為:資產=負債+股東權益+主體權益。設置“利息匯總”、“應付債權利息”、“股權股利”和“經營風險準備”及“主體公積”等帳戶。“利息匯總”是費用歸集分配帳戶;“應付債權利息”是負債類帳戶;“股權股利”是股東權益類帳戶;“經營風險準備”、“主體公積”是主體權益類帳戶。“主體公積”包括:接受捐贈的資產和資產重估增值,因為接受捐贈的資產,從捐贈者來看,是為公司或經營者而捐贈,非投資者;資產重估增值,是經營者對資產投資、保管和使用得當而帶來的,非投資者帶來的,所以這兩項應作為主體權益,單獨設置一個“主體公積”科目來反映。股東權益包括:實收資本(或股本)、資本公積及股權股利。主體權益包括:經營風險準備、主體公積、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潤。
其次,每期根據計算出資本成本總額,計提資本成本時,借記“利息匯總”,貸記“應付債權利息”(債務資本成本),“股權股利”(股權資本成本)。
再次,期末將資本成本總額除以使用中的資本總額,得到資本成本率。再將計算出來的資本成本率乘以各個成本目標所應用的資本數額,便得到各該成本目標所應分配的資本成本數額,借記有關資產、費用類帳戶,貸記“利息匯總”。
第四,支付利息時,借記“應付債權利息”,貸記“銀行存款”。當監事機構與經營者協商決定發放股利時,借記“股權股利”,貸記“應付股利”、“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當留存于公司中股權股利用于轉增資本時,借記“股權股利”,貸記“股本或實收資本”。
第五,當經營者加入本公司時,可根據董事會的要求,或通過雙方協商確定,由經營者先期注入一定的風險準備金,借記“銀行存款”,貸記“經營風險準備”;當公司實現凈利潤,按規定計提風險準備金時,借記“利潤分配”,貸記“經營風險準備”,當經營風險準備金達到股東權益的50%時,可不再計提;當公司發生虧損,用風險準備金彌補虧損時,借記“經營風險準備”,貸記“利潤分配”,補虧后的風險準備金不得低于股東權益的25%;當經營者退出本公司時,可根據協議規定返還或延后返還其所享有全部或部分風險準備金時,借記“經營風險準備”,貸記“銀行存款”。當公司破產時,以其破產的財產先償還債務,有剩余的可在股東之間償還,如還有剩余的才可在經營者之間分配。另外計提的風險準備金率,也應由經營者與委托人通過不斷的博弈來確認。
第六,當公司接受捐贈或資產評估增值時,借記有關資產類帳戶,貸記“主體公積”、“遞延稅款”;當資產評估減值時,借記“營業外支出”,貸記有關帳戶。當公司發生虧損時,也可用“主體公積”彌補虧損。
參考資料:
1.余緒纓 汪一凡 毛付根 胡玉明 管理會計學 北京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1999 531―554
2.李百興 芻談股權資本成本會計 財會月刊 1999年第10期14―15
3.胡玉明 關于會計主體概念及資本成本會計理論的思考 財經研究 1998年第4期
4.許必建 股權資本成本會計初探
關鍵詞:新準則;保險企業;影響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5312(2011)33-0248-01
為使保險公司規范經營及滿足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要求,2006年2月財政部頒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以下將二者合稱為“保險會計新準則”)。新準則有許多亮點,如適當地引入了公允價值的計量模式,導入了資產組的概念,改變了衍生金融工具的“表外”特點,《財務報表列報》規范了財務報表的種類與基本要求。新準則到現在已實施了近5年,其給保險企業帶來的影響也已經顯現。
一、保險會計準則對保險企業的影響
首先,改變了保費收入確認標準。我國現行保險企業會計實務中,除少數非壽險品種分拆處理外,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簽訂的所有合同均作為保險合同處理。按照新會計準則,投資連結險、分紅險等投資性保單的收入將從原有的保費收入統計口徑中剔除。
其次,引入了準備金充足性測試概念。新會計準則規定了原保險合同準備金的確認時點和計量方法,要求在會計期末對準備金進行充足性測試,并按照其差額補提相關準備金。
再次,明確了按規定進行相關信息披露。新會計準則要求保險人應當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與保險合同有關的相關信息,而涉及準備金的披露事項包括: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的增減變動情況;主要精算假設和方法;充足性測試的主要精算假設和方法。
二、保險會計新準則尚存的主要缺陷
(一)新準則未明確界定“保險風險”,也未對“重大保險風險”進行要求。“保險合同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并承擔被保險人保險風險的協議”這一規定,一方面借鑒國際慣例,引入了“保險風險”概念作為判斷和確定保險合同的依據;另一方面還可作為分拆混合保險合同(混合保險合同是指內含衍生金融工具、投資、儲蓄成分的保險合同,新型壽險合同一般都屬混合保險合同)的標準。但是新準則未明確界定“保險風險”,而“保險風險”是保險合同的核心,“保險風險”不界定,保險合同也難以界定。
(二)保單取得成本費用化會計處理方式有違經濟學原理。新準則規定保險人在取得保險合同成本過程中發生的手續費、傭金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保單獲取成本費用化一方面違背了會計核算的配比原則;另一方面導致會計信息嚴重背離實際狀況,使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大打折扣。另外,在費用化會計政策下,快速增長通常在報表上表現為累計利潤下降或虧損,制約了股東對公司價值的分享,致使公司的資源控制在公司經理人手中,客觀上助長了內部人對公司資源的控制。
(三)新準則未嚴格要求“再保險風險”。雖然新準則規定再保險業務獨立核算,但是卻未明確界定“再保險風險”,這可能導致財務再保險的濫用。
三、完善保險會計新準則的建議
(一)對保單取得成本進行遞延保單獲取成本資本化的會計政策符合保險經濟學的基本規律,可提供可靠的會計信息。并且我國保險業每年以30%左右的速度增長,在承保初期,承保業務發展越快,虧損越大,可能影響我國保險公司市場形象,以及會計信息使用者的經濟決策。筆者建議采取保單獲取成本資本化的會計處理方式,可借鑒美國經驗,將取得成本遞延,并在保險合同期間內予以攤銷,以將其和保費收入在保險期間配比。
(二)明確界定“保險風險”,并對“重大保險風險”進行要求。筆者建議我國借鑒國際做法,對保險風險進行界定。為更客觀地反映我國居民受保障程度,在確認保險合同時應增加“重大保險風險”的規定,并對其進行量化,以將混合保險合同中的儲蓄、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等非保險風險部分進行拆分,增強保險財務報告信息的價值。
(三)嚴格要求再保險風險。雖然我國尚未發生涉及有限風險再保險的重大事件,但由于有限風險再保險被濫用的危害極大,所以有必要采取措施嚴格監管這種保險產品,以防患于未然。保險會計新準則應列明有限風險再保險的會計處理規則,明確界定“再保險風險”,并對“重大再保險風險”進行具體量化。對轉移風險過小的有限風險再保險,可在相關會計制度中規定,將其按存款或融資進行處理,或將保險部分與融資部分分拆,分別按保險合同和存款或融資處理,從源頭上防范保險公司濫用有限風險再保險。
本文是2010年度河北省商業經濟學會課題《新會計準則對保險企業的財務影響研究》(課題編號HBSJ20100012)的階段性成果。
一、重要性與審計風險的概念界定
重要性概念在會計審計理論中,指會計報告與實際情況不一致的嚴重程度。《獨立審計準則第10號——審計重要性》中指出,重要性“是指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錯報或漏報的嚴重程度,這一程度在特定環境下可能影響會計報表使用者的判斷或決定”。重要性實質上強調了一個“度”,在會計或審計報告中,允許一定程度的不準確或不正確的存在,但是要以這個“度”為界。
重要性原則的運用貫穿于會計審計理論及實務中,但重要性水平則可以是針對會計報表、會計賬戶、乃至于各項交易,在多數場合是針對和首先針對會計報表的。
審計風險由審計行為帶來,指由于審計人員出具的審計報告與被市項目真實情況不一致而承擔審計責任的可能性。審計風險概念的意義不僅在于提請審計人員注重審計質量,承擔審計責任,更重要的在于正確評估審計風險、控制審計風險。
二、重要性與審計風險的內在關系
我國理論界公認的審計風險決策模型為:
審計風險(AR)=固有風險(IR)×控制風險(CR)×檢查風險(DR)
它最根本的用途在于根據確定的預期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的水平來計算確定檢查風險水平。檢查風險的價值在于據此確定實質性測試的樣本規模,把審計計劃與審計實施過程有機地聯系起來。
重要性與審計風險是不可分割使用的兩個概念,必須把它們結合起來研究。那么,在重要性和審計風險之間存在怎樣的關系呢?審計報告對被審事項中的重要性錯誤未予極因,就會導致審計風險。因此,重要性是審計風險控制的核心和重點。審計過程中同樣的事項,其重要性程度提高時,審計風險必然降低;反之,審計風險必然提高。因此,重要性和審計風險之間是反向對應關系。
重要性理論的目的在于指導審計實踐。審計人員對會計報表進行審計,首先要對重要性進行初步的判斷。判斷要從數量和性質等方面來考慮。從數量角度講,重要性表現為重要性數量水平,如“稅前利潤的5%-10%”、“總資產的0.5%一1%”,等等。在此之所以單獨稱之為“重要性數量水平”,是為了區別于一般論述中的“重要性”、“重要性程度”、“重要性水平”。在審計實務中,“重要性數量水平”的作用在于作為會計報告允許出現差錯的最高水平,評價所發現問題的重要性,進而確定發表審計意見的類型。
在實施審計前,審計人員對不同規模企業的重要性都有一個比較一致的認同,即有一個大致相同的重要性數量水平,這個水平應該是相對數。重要性數量水平越大,如從5%提高到10%,則對同一個項目的重要性程度認識就越低,從而審計風險也越大;反之,審計風險就越小。所以,重要性數量水平和審計風險水平成正向對應關系。
審計風險是對審計全過程的評價,由幾個因素共同作用而成。審計人員所能控制的只有檢查風險要素。所以,控制審計風險的要點在于控制檢查風險。根據審計風險決策模型可知,在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一定的條件下,檢查風險和審計風險成正比關系。
從而,重要性數量水平與檢查風險水平成正向對應關系。
對于重要性數量水平與檢查風險水平的關系我們有理由進一步作如下推斷:
1、如果檢查風險水平趨向0時;即在審計中幾乎不允許遺漏任何錯弊,則重要性數量水平也應接近0;
2、重要性數量水平與檢查風險水平的取值范圍均在0一100%之間;
3、重要性數量水平與格查風險水平在取值范圍內的變化是連續的;
4、重要性數量水平與檢查風險水平的變化不一定是均勻的。尤其在兩者接近100%時,重要性數量水平變化速度應小于檢查風險水平的變化速度。因為對任何一個審計項目,從理論上講、即使審計人員愿意承擔極高的審計風險,也不能采用100%的重要性數量水平。換言之,即使檢查風險水平為100%,審計人員也不應將重要性數量水平定為100%、容忍所有的錯誤,而應將重要性數量水平限定在100%以下,對必要的內容進行審查后,方能提出審計報告,結束審計項目。
根據上述推斷,試建立如下數學模型:
Z=f(d)=ek/d
其中:Z表示重要性數量水平;k為系數、且必須小于0;d表示檢查風險水平。
該指數函數曲線圖示如下:
各項數值確定方法如下:
(l)審計風險水平
期望的審計風險水平應該控制在多大范圍內才算合理?目前尚未達成統一認識。有人認為,通常情況下,可允許的審計風險不超過5%,可以定為5%時。但在一定條件下,則要把審計風險走得更低。我認為,5%的審計風險水平還是太高。因為它意味著有1/20的引發審計風險的可能性,以我國一個中等規模的會計師事務所每年接受20項左右的審計項目為例,則該事務所每年就有一次引發審計風險,遭致審計訴訟的可能性。應該說,比較穩健合理的審計風險水平應該控制在2%以下,一般可定為0.5%-2%范圍內。
(2)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水平
確定審計項目的固有風險水平,既要考慮該項目的內容、性質,又要充分考慮該項目所面臨的環境。目前作為國民經濟主要成分的國有企業尚未走出困境,其內部管理機制和外部監督機制還未健全,其它企業造假作假現象也很普遍,因此將固有風險水平定為10%-50%,比較符合穩健性原則。
值得注意的是,如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水平超過50%時,審計人員應改變審計方式,采用詳細審計或拒絕接受審計業務,以使審計風險控制在一定水平之下。檢查風險水平必須依據上述3個方面計算確定。結合審計風險決策模型,試列表一如下:
表一:
對上表一說明如下。根據前述所確定的審計風險水平、固有風險水平、控制風險水平的正常取值范圍,抽出各自的最高值、中等值和最小值三種特例進行組合,以對應考察檢查風險水平的情況。第一種情況,預期審計風險水平最低,但項目的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水平也最低,因此可允許的檢查風險水平較高;第二種情況,審計風險水平仍為最低,但固有風險、控制風險處在最高水平,此時,要求審計人員必須謹慎行事,將檢查風險水平控制在極低的2%以下;第三種情況,準備接受的審計風險水平最高,同時又有良好的外部環境和內部控制制度,計算出的檢查風險水平為200%,超過100%。由于風險水平以100%為上限,放在此改為100%。這種情況意味著審計人員充分信賴被審單位,主觀上又準備接受極大的風險,因而檢查風險水平就很高;第四種情況,預期審計風險水平最高,但被審項目的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水平也很高,因而檢查風險水平較低;第五種情況,前三個方面都是中等水平,檢查風險水平也為中等。
(3)K值
目前,除澳大利亞外,其他國家無論是會計準則還是審計準則都沒有明確規定重要性的量化標準。以下是實務中用來判斷重要性的一些指標:(1)稅前凈利5%-10%;(2)總資產的0.5%一1%;(3)權益的1%(4)總收入的0.5%-1%。
上述項月的重要性數量水平最高為10%,最低為0.5%,和上表一計算得出的檢查風險水平對比,計算K的數值如表二:
表二:
(K的計算公式推導如下:對z=ek/d,等式數,得InZ=k/d,因此k=dlnZ)
由上表二可知:k的取值范圍大致在A-0.1—2.7之間,最佳取值范圍為一0.4一1.4之間。在具體運用中,審計人員可根據使用者對會計審計信息的依賴程度、被審單位陷入財務困境可能性的判斷、對審計風險的偏好程度來具體確定k的數值。
三、重要性與檢查風險的客觀連接點
重要性一般是對會計報表而言的,但完整地講,重要性應分為以下4個層次:報表總額,如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總額;報表項目金額,如資產負債表中的貨幣資金項目負擔;賬戶余額,如現金帳戶余額、銀行存款賬戶余額等;業務發生額,如差旅費等支出類業務的金鎖。根據項目內容的不同,重要性所針對的項目有稅前利潤、總資產、權益、總收入等。根據本文前論,可由審計風險水平計等確定重要性數量水平。但最后計算出的這個重要性數量水平應該首先對應什么性質、哪個層次的項目,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項目不同,評價的結果可能會大相徑庭,甚至得出相反的結論。究竟以什么性質的項目作為入手處,我贊成以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總額作為運用重要性數量水平的入手點的觀點,理由是:(1)損益表上當期凈損益可以從資產負債表上反映出來,也就是資產負債表中事實上已包括了當期的凈損益。尤其我國現階段國企效益狀況不佳,成本利潤不實現象嚴重,以資產總額代管稅前利潤或凈利潤有其合理性。(2)根據資產負債表的結構及“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恒等關系,負債權益共中的錯誤,又都能反映在資產類總額上。
將重要性數量水平作為評價資產總額的標準,然后將該數量水平按每一項資產項目在資產總額中所占比重的大小為依據進行分配,接下來就進入實質性測試,審查各項目,判斷各項目的錯誤金額。最后加總計算全部錯誤金額在資產總額中所占的比重,將其與總的重要性數量水平進行比較。如前者小于后者,說明該項目審計風險在可接受范圍內,否則應修改審計計劃和審計風險水平或采取其它的措施。
四、說明
1、以上論述是建立在以下審計假設的基礎上
(1)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的水平可定量評價假設。如,將可接受審計風險水平定在0.5%-2%,將固有風險、擔制風險水平定在10%-50%。
一、重要性與審計風險的概念界定
重要性概念在審計中,指會計報告與實際情況不一致的嚴重程度。《獨立審計準則第10號——審計重要性》中指出,重要性“是指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錯報或漏報的嚴重程度,這一程度在特定環境下可能會計報表使用者的判斷或決定”。重要性實質上強調了一個“度”,在會計或審計報告中,允許一定程度的不準確或不正確的存在,但是要以這個“度”為界。
重要性原則的運用貫穿于會計審計理論及實務中,但重要性水平則可以是針對會計報表、會計賬戶、乃至于各項交易,在多數場合是針對和首先針對會計報表的。
審計風險由審計行為帶來,指由于審計人員出具的審計報告與被市項目真實情況不一致而承擔審計責任的可能性。審計風險概念的意義不僅在于提請審計人員注重審計質量,承擔審計責任,更重要的在于正確評估審計風險、控制審計風險。
二、重要性與審計風險的內在關系
我國理論界公認的審計風險決策模型為:
審計風險(AR)=固有風險(IR)×控制風險(CR)×檢查風險(DR)
它最根本的用途在于根據確定的預期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的水平來確定檢查風險水平。檢查風險的價值在于據此確定實質性測試的樣本規模,把審計計劃與審計實施過程有機地聯系起來。
重要性與審計風險是不可分割使用的兩個概念,必須把它們結合起來。那么,在重要性和審計風險之間存在怎樣的關系呢?審計報告對被審事項中的重要性錯誤未予極因,就會導致審計風險。因此,重要性是審計風險控制的核心和重點。審計過程中同樣的事項,其重要性程度提高時,審計風險必然降低;反之,審計風險必然提高。因此,重要性和審計風險之間是反向對應關系。
重要性理論的目的在于指導審計實踐。審計人員對會計報表進行審計,首先要對重要性進行初步的判斷。判斷要從數量和性質等方面來考慮。從數量角度講,重要性表現為重要性數量水平,如“稅前利潤的5%-10%”、“總資產的0.5%一1%”,等等。在此之所以單獨稱之為“重要性數量水平”,是為了區別于一般論述中的“重要性”、“重要性程度”、“重要性水平”。在審計實務中,“重要性數量水平”的作用在于作為會計報告允許出現差錯的最高水平,評價所發現的重要性,進而確定發表審計意見的類型。
在實施審計前,審計人員對不同規模的重要性都有一個比較一致的認同,即有一個大致相同的重要性數量水平,這個水平應該是相對數。重要性數量水平越大,如從5%提高到10%,則對同一個項目的重要性程度認識就越低,從而審計風險也越大;反之,審計風險就越小。所以,重要性數量水平和審計風險水平成正向對應關系。
審計風險是對審計全過程的評價,由幾個因素共同作用而成。審計人員所能控制的只有檢查風險要素。所以,控制審計風險的要點在于控制檢查風險。根據審計風險決策模型可知,在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一定的條件下,檢查風險和審計風險成正比關系。
從而,重要性數量水平與檢查風險水平成正向對應關系。
對于重要性數量水平與檢查風險水平的關系我們有理由進一步作如下推斷:
1、如果檢查風險水平趨向0時;即在審計中幾乎不允許遺漏任何錯弊,則重要性數量水平也應接近0;
2、重要性數量水平與檢查風險水平的取值范圍均在0一100%之間;
3、重要性數量水平與格查風險水平在取值范圍內的變化是連續的;
4、重要性數量水平與檢查風險水平的變化不一定是均勻的。尤其在兩者接近100%時,重要性數量水平變化速度應小于檢查風險水平的變化速度。因為對任何一個審計項目,從理論上講、即使審計人員愿意承擔極高的審計風險,也不能采用100%的重要性數量水平。換言之,即使檢查風險水平為100%,審計人員也不應將重要性數量水平定為100%、容忍所有的錯誤,而應將重要性數量水平限定在100%以下,對必要的進行審查后,方能提出審計報告,結束審計項目。
根據上述推斷,試建立如下數學模型:
Z=f(d)=ek/d
其中:Z表示重要性數量水平;k為系數、且必須小于0;d表示檢查風險水平。
該指數函數曲線圖示如下:
各項數值確定方法如下:
(l)審計風險水平
期望的審計風險水平應該控制在多大范圍內才算合理?尚未達成統一認識。有人認為,通常情況下,可允許的審計風險不超過5%,可以定為5%時。但在一定條件下,則要把審計風險走得更低。我認為,5%的審計風險水平還是太高。因為它意味著有1/20的引發審計風險的可能性,以我國一個中等規模的會計師事務所每年接受20項左右的審計項目為例,則該事務所每年就有一次引發審計風險,遭致審計訴訟的可能性。應該說,比較穩健合理的審計風險水平應該控制在2%以下,一般可定為0.5%-2%范圍內。
(2)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水平
確定審計項目的固有風險水平,既要考慮該項目的內容、性質,又要充分考慮該項目所面臨的環境。目前作為國民主要成分的國有企業尚未走出困境,其內部管理機制和外部監督機制還未健全,其它企業造假作假現象也很普遍,因此將固有風險水平定為 10%-50%,比較符合穩健性原則。
值得注意的是,如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水平超過50%時,審計人員應改變審計方式,采用詳細審計或拒絕接受審計業務,以使審計風險控制在一定水平之下。檢查風險水平必須依據上述3個方面確定。結合審計風險決策模型,試列表一如下:
表一:
對上表一說明如下。根據前述所確定的審計風險水平、固有風險水平、控制風險水平的正常取值范圍,抽出各自的最高值、中等值和最小值三種特例進行組合,以對應考察檢查風險水平的情況。第一種情況,預期審計風險水平最低,但項目的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水平也最低,因此可允許的檢查風險水平較高;第二種情況,審計風險水平仍為最低,但固有風險、控制風險處在最高水平,此時,要求審計人員必須謹慎行事,將檢查風險水平控制在極低的2%以下;第三種情況,準備接受的審計風險水平最高,同時又有良好的外部環境和內部控制制度,計算出的檢查風險水平為200%,超過100%。由于風險水平以100%為上限,放在此改為100%。這種情況意味著審計人員充分信賴被審單位,主觀上又準備接受極大的風險,因而檢查風險水平就很高;第四種情況,預期審計風險水平最高,但被審項目的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水平也很高,因而檢查風險水平較低;第五種情況,前三個方面都是中等水平,檢查風險水平也為中等。
(3)K值
,除澳大利亞外,其他國家無論是準則還是審計準則都沒有明確規定重要性的量化標準。以下是實務中用來判斷重要性的一些指標:(1)稅前凈利5%-10%;(2)總資產的0.5%一1%;(3)權益的1%(4)總收入的0.5%-1%。
上述項月的重要性數量水平最高為10%,最低為0.5%,和上表一計算得出的檢查風險水平對比,計算K的數值如表二:
表二:
(K的計算公式推導如下:對z=ek/d,等式數,得InZ=k/d,因此k=dlnZ)
由上表二可知:k的取值范圍大致在A-0.1—2.7之間,最佳取值范圍為一0.4一1.4之間。在具體運用中,審計人員可根據使用者對會計審計信息的依賴程度、被審單位陷入財務困境可能性的判斷、對審計風險的偏好程度來具體確定k的數值。
三、重要性與檢查風險的客觀連接點
重要性一般是對會計報表而言的,但完整地講,重要性應分為以下4個層次:報表總額,如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總額;報表項目金額,如資產負債表中的貨幣資金項目負擔;賬戶余額,如現金帳戶余額、銀行存款賬戶余額等;業務發生額,如差旅費等支出類業務的金鎖。根據項目的不同,重要性所針對的項目有稅前利潤、總資產、權益、總收入等。根據本文前論,可由審計風險水平計等確定重要性數量水平。但最后計算出的這個重要性數量水平應該首先對應什么性質、哪個層次的項目,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項目不同,評價的結果可能會大相徑庭,甚至得出相反的結論。究竟以什么性質的項目作為入手處,我贊成以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總額作為運用重要性數量水平的入手點的觀點,理由是:(1)損益表上當期凈損益可以從資產負債表上反映出來,也就是資產負債表中事實上已包括了當期的凈損益。尤其我國現階段國企效益狀況不佳,成本利潤不實現象嚴重,以資產總額代管稅前利潤或凈利潤有其合理性。(2)根據資產負債表的結構及“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恒等關系,負債權益共中的錯誤,又都能反映在資產類總額上。
將重要性數量水平作為評價資產總額的標準,然后將該數量水平按每一項資產項目在資產總額中所占比重的大小為依據進行分配,接下來就進入實質性測試,審查各項目,判斷各項目的錯誤金額。最后加總計算全部錯誤金額在資產總額中所占的比重,將其與總的重要性數量水平進行比較。如前者小于后者,說明該項目審計風險在可接受范圍內,否則應修改審計計劃和審計風險水平或采取其它的措施。
四、說明
1、以上論述是建立在以下審計假設的基礎上
(1)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的水平可定量評價假設。如,將可接受審計風險水平定在0.5%-2%,將固有風險、擔制風險水平定在10%-50%。
關鍵詞:審計風險準則 風險導向 重大錯報風險 風險評估 審計證據
一、前言
2006年財政部頒布了《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標志著我國在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順應國際趨同新形勢的道路上邁進了一大步。為了更好地指導注冊會計師有效地識別、評估和應對審計風險,準則框架體系全面滲透著風險導向審計的理念,要求注冊會計師將風險導向審計的觀念貫穿于審計全過程。傳統審計方法的主要缺陷在于注冊會計師重視被審計單位的內部環境,但忽視其所處的外部環境;重視審計單位的控制風險但忽視其固有風險。事實上我國注冊會計師面臨的情形是被審計單位及其所處環境的日趨復雜。行業狀況、法律環境與監管環境以及其他外部因素,都會對注冊會計師審計質量產生重大影響。在復雜環境下或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不健全時,如果繼續采用傳統審計模式,局限于控制測試和實質性測試,把審計的主要資源集中在具體交易事項和余額細節測試上。極易引發審計風險。因此,新執業準則要求注冊會計師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內外部環境,同時注重檢查風險和固有風險(即重大錯報風險),重點關注存在重大錯報風險的領域,達到避免觸發審計風險的目的。新執業準則體系的核心內容為以下準則,簡稱審計風險準則,分別為:《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第1101號――財務報表審計的目標和一般原則》(以下簡稱第1101號準則,下同)、《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第1211號――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并評估重大錯報風險》、《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實施的程序》、《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
二、審計風險準則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第1101號準則 第1101號準則是在借鑒國際審計與鑒證準則第200號的基礎上,對原《獨立審計準則第1號――會計報表審計》進行修訂而形成的。其主要內容有: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審計的目標、審計范圍、職業懷疑態度、審計風險及模型。(1)明確區分注冊會計師的責任,公司管理層和治理層的責任。新準則規定,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是注冊會計師的責任;在被審計單位治理層的監督下,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財務報表是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的責任。此外,準則條款還特別強調了財務報表審計不能減輕被審計單位管理層和治理層的責任。(2)明確財務報表審計目標。新準則規定,財務報表審計的目標是注冊會計師通過執行審計工作,對財務報表的下列方面發表審計意見:財務報表是否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這個規定與原有的規定沒有太大區別,但是新準則中明確提出,財務報表審計屬于鑒證業務,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意見旨在提高財務報表的可信賴程度。(3)修訂審計范圍的定義。新準則指出,財務報表的審計范圍是指注冊會計師為實現財務報表審計目標,根據審計準則和職業判斷實施的恰當的審計程序的總和。在確定擬實施的審計程序時,注冊會計師應當遵守與財務報表審計相關的各項審計準則。恰當的審計程序是指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是恰當的。一是審計程序的性質指審計程序的目的和類型。目的包括: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評估重大錯報風險;通過實施控制測試,明確內部控制運行的有效性;通過實施實質性程序,發現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類型則包括檢查、觀察、詢問、函證、重新計算、重新執行和分析程序。二是審計程序的時間是指注冊會計師何時實施審計程序,或指審計證據適用的期間或時點。三是審計程序的范圍是指實施審計程序的數量,包括抽取的樣本量,對某項控制活動的觀察次數等。審計范圍受到限制是指由于客觀原因或者被審計單位施加的限制,注冊會計師未能實施根據審計準則和職業判斷應當實施的審計程序,從而未能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4)要求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始終保持職業懷疑態度,并明確在財務報表審計中注冊會計師只能提供合理保證。新準則要求,在計劃和實施審計工作時,注冊會計師應當保持職業懷疑態度,充分考慮可能存在導致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的情形。新準則指出,注冊會計師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執行審計工作,能夠對財務報表整體不存在重大錯報獲取合理保證。由于審計中存在的固有限制影響注冊會計師發現重大錯報的能力,注冊會計師不能對財務報表整體不存在重大錯報獲取絕對保證,即只能提供合理保證。(5)引進新的審計模型。新準則對審計風險模型作了重大改變,將原審計風險模型修正為: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x檢查風險,審計風險取決于重大錯報風險和檢查風險,是兩者的綜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要求注冊會計師站在風險的高度上把握審計過程,以風險為導向進行審計,強化了風險意識,注冊會計師對于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貫穿于審計的整個過程。改變后的審計風險模型使得注冊會計師從更高的層次上把握重大錯報風險,要求注冊會計師必須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包括內部控制),以充分識別和評估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并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設計和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包括控制測試和實質性測試),以降低注冊會計師的審計風險。在目前經濟不確定性增大的環境下,顯然新的審計風險模型更能滿足風險控制的要求,并且可操作性較強。
(二)第1211號準則 第1211號準則是在借鑒國際審計與鑒證準則第315號基礎上出臺的新準則,將取代我國原有的《獨立審計準則第21號――了解被審計單位情況》、《獨立審計準則第9號――內部控制與審計風險》和《獨立審計準則第20號――計算機信息系統環境下的審計》,以克服舊準則相互分離、缺乏有機融合的缺陷。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財務報表審計的目標和一般原則》要求,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應當貫徹風險導向審計的理念,圍繞重大錯報風險的識別、評估和應對,計劃和實施審計工作。其中如何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構成了注冊會計師應對重大錯報風險的前提。注冊會計師如何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了解哪些具體的內容,了解后如何對重大錯報風險進行評估,如何將了解和評估的過程、結果與管理層和治理層進行溝通,在審計工作底稿中應當對哪些內容進行記錄,本準則對這些問題做了明確規范,其修訂的主要內容有:(1)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總體要求: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是必要程序;了解的目的是識別和評估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設計和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了解的程度應當足夠實現了解的目的。與獨立審計準則中的規定不同,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內外部環境是注冊會計師審計過程中必須實施的程序,
也是風險導向審計的核心。(2)風險評估程序的概念及項目組內部討論的要求。風險評估程序是指為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而實施的程序。風險評估程序包括:詢問被審計單位管理層和內部其他相關人員;分析程序;觀察和檢查。注冊會計師在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的整個過程中,結合了解的內容和被審計單位業務的特點運用相應的風險評估程序,并利用風險評估程序所獲取的信息評估重大錯報風險,并可能隨著不斷獲取審計證據而作出相應的變化。如果通過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獲取的審計證據與初始評估獲取的審計證據相矛盾,注冊會計師應當修正風險評估結果,并相應修改原計劃實施的進一步審計程序,實施風險評估程序之后項目組內部必須進行討論。注冊會計師通過風險評估程序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后,需要對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進行評估,評估重大錯報風險需要運用專業判斷,必須由項目組內部討論來完成,項目組內部討論可以有效降低審計風險。在原準則中,評估固有風險、控制風險也需要專業判斷,但并沒有需要項目組共同討論的規定。一是討論的目標。項目組通過討論可以使成員更好地了解在各自分工負責的領域中,由于舞弊或錯誤導致財務報表重大錯報地可能性,并了解各自實施審計程序的結果如何影響審計的其他方面,包括對確定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的影響。二是討論的內容。項目組應當討論被審計單位面臨的經營風險、財務報表容易發生錯報的領域以及發生錯報的方式,特別是由于舞弊導致重大錯報的可能性。三是參與討論的人員。注冊會計師應當運用職業判斷確定項目組內部參與討論的成員。項目組的關鍵成員應當參與討論,如果項目組需要擁有信息技術或其他特殊技能的專家,這些專家也應當參與討論。項目組的討論不要求所有成員每次都參與討論,參與討論人員的范圍受項目組成員的職責、經驗和信息需求的影響。四是討論的時間和方式。項目組應當根據審計的具體情況,在整個審計過程中,持續交換有關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可能性的信息。項目組在討論時應當強調在整個過程中保持職業懷疑態度,警惕表明舞弊或錯誤導致的重大錯報可能已經發生的信息或其他跡象,并對這些跡象進行追蹤。通過討論,項目組成員可以交流和分享在整個審計過程中獲得的信息,包括可能對重大錯報風險評估產生影響的信息或有關針對風險實施的審計程序的信息。(3)注冊會計師應盡到的相關職責。對注冊會計師應當從哪些方面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作了詳細的定義:行業狀況、法律環境與監管環境以及其他外部因素;被審計單位的性質;被審計單位對會計政策的選擇和運用;被審計單位的目標、戰略以及相關經營風險;被審計單位財務業績的衡量和評價;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這些內容是新準則的重要內容,值得注意的是對被審計單位的了解不僅局限于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對以上新準則中有相應的章節進行具體的闡述,使得注冊會計師思考的是究竟哪些方面去了解被審計單位,而不像原有準則中是比較模糊的概念,這樣做可以有效防止了解的不徹底影響審計工作,低估重大錯報風險。(4)明確了注冊會計師了解內部控制的定位。注冊會計師需要了解和評價的內部控制只是與財務報表審計相關的內部控制,并非被審計單位所有的內部控制。因為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目標是對財務報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錯報發表審計意見,注冊會計師考慮與財務報表編制相關的內部控制,但目的并非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意見。(5)明確了注冊會計師評估兩個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在對重大錯報風險進行識別和評估后,注冊會計師應當確定識別的重大錯報風險是與特定的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列報的認定相關,還是與財務報表整體廣泛相關,進而影響多項認定。某些重大錯報風險可能與特定的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列報的認定相關。如被審計單位存在復雜的聯營或合資,這一事項表明長期股權投資賬戶的認定可能存在重大錯報風險。又如被審計單位存在重大的關聯方交易,該事項表明關聯方及關聯方交易的披露認定可能存在重大錯報風險。某些重大錯報風險可能與財務報表整體廣泛相關,進而影響多項認定。如在經濟不穩定的國家和地區開展業務、資產的流動性出現問題、重要客戶流失、融資能力受到限制等,可能導致注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的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又如管理層缺乏誠信或承受異常的壓力可能引發舞弊風險,這些風險與財務報表整體相關。(6)提出了特別風險的概念,需要特別考慮的重大錯報風險即為特別風險,并根據風險的性質、潛在錯報的重要程度和發生的可能性判斷風險是否屬于特別風險。如風險是否屬于舞弊風險;交易的復雜程度;風險是否涉及重大的關聯方交易等。(7)提出了對僅通過實質性程序無法應對的重大錯報風險的處理方法。僅通過實質性程序獲取的審計證據無法將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被審計單位針對這些風險設計的控制,并確定其執行情況。在被審計單位對日常交易采用高度自動化處理的情況下,審計證據可能僅以電子形式存在,其充分性和適當性通常取決于自動化信息系統相關控制的有效性,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僅通過實施實質性程序不能獲取充分、適當審計證據的可能性。如果認為僅通過實施實質性程序不能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依賴的相關控制的有效性,并對其進行了解、評估和測試。(8)將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過程中獲得的信息記錄與工作底稿中。此類信息包括項目組對由于舞弊或錯誤導致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的可能性進行的討論,以便得出的重要結論;對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各個方面的了解要點、信息來源以及實施的風險評估程序;在財務報表層次和認定層次識別、評估出的重大錯報風險;識別出的特別風險和僅通過實質性程序無法應對的重大錯報風險,以及對相關控制的評估。
(三)第1231號準則 第1231號準則是在借鑒國際審計與鑒證準則第330號的基礎上出臺的一個全新的準則,將取代原有的《第21號――了解被審計單位情況》、《第9號――內部控制與審計風險》和《第20號――計算機信息系統環境下的審計》。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財務報表審計的目標和一般原則》的要求,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應當貫徹風險導向審計的理念,圍繞重大錯報風險的識別、評估和應對,計劃和實施審計工作。其中《第1211號――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并評估重大錯報風險》規范了注冊會計師通過實施風險評估程序,識別和評估財務報表層次以及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列報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注冊會計師針對已評估的財務報表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如何確定總體應對措施,針對已評估的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如何設計和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范圍如何確定和實施,如何評價實施審計程序收集的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在審計工作底稿中將對哪些審計工作進行記錄等,對這些問題的明確規范是第1231號準則的核心內容。其修訂的主要內容有:總體要求、針對重大錯報風險的總體反應、審計程序的不可預見性、總體方案和進一步審計程序、控制測試的相關要求、實質性程序及相關要求、審計的相關要求、審計工作記錄。(1)明確提出了對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兩個總體要求:審計程序的總體要求,注冊會計師應
當對評估的財務報表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確定總體應對措施,并針對評估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設計和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職業判斷的總體要求,注冊會計師在確定總體應對措施以及設計和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時應當運用職業判斷。(2)首次提出了注冊會計師應當針對評估的財務報表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確定下列總體應對措施:向項目組強調在收集和評價審計證據過程中保持職業懷疑態度的必要性;分派更有經驗或具有特殊技能的審計人員,或利用專家的工作;提供更多的督導;在選擇進一步審計程序時,應當注意使某些程序不被管理層預見或事先了解;對擬實施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作出總體修改。(3)強調審計程序的不可預見性要求。注冊會計師針對評估的財務報表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確定的總體應對措施中強調增強審計程序的不可預見性,因此,注冊會計師在設計擬實施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時,為了避免既定思維對審計方案的限制,避免對審計效果的人為干涉,從而使得針對重大錯報風險的進一步審計程序更加有效,注冊會計師要考慮使某些程序不被審計單位管理層預見或事先了解。(4)首次提出了兩種總體方案和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概念。兩種總體方案分別為實質性方案和綜合性方案,實質性方案是指注冊會計師實施的進一步審計程序以實質性程序為主;綜合性方案是指注冊會計師在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時,將控制測試與實質性程序結合使用。而所謂的進一步審計程序是相對風險評估程序而言的,是注冊會計師針對評估的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列報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實施的審計程序,包括控制測試和實質性程序。(5)重新界定了注冊會計師實施控制測試的兩種情形,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控制測試:在評估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時,預期控制的運行時有效的;僅實施實質性程序不足以提供認定層次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6)強調了實施控制測試獲取審計證據的重要性。即認為僅實施實質性程序獲取的審計證據無法將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降至可接受水平,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相關的控制測試,以獲取控制運行有效性的審計證據。(7)增加了“重新執行”的控制測試取證方法。根據第1301號審計證據準則,注冊會計師獲取審計證據的具體程序中將六種具體的取證方法修改為八種,即檢查記錄或文件;檢查有形資產;觀察;詢問;函證;重新計算;重新執行;分析程序。其中增加了“重新執行”控制測試的取證方法。(8)嚴格限制了注冊會計師無限期或過長時間內不實施測試的做法。如果擬信賴的控制自上次測試后未發生變化,且不屬于旨在減輕特別風險的控制,注冊會計師應當運用職業判斷確定是否在本期審計中測試其運行有效性,以及本次測試與上次測試的時間間隔,但兩次測試的時間間隔不得超過兩年。(9)首次明確區分“控制運行的有效性”與“控制是否得到執行”。注冊會計師在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時需要實施風險評估程序。注冊會計師在確定控制是否得到執行而實施的某些風險評估程序可能提供有關控制運行有效性的審計證據。注冊會計師可以考慮在評價控制設計和獲取其得到執行的審計證據的同時測試控制運行有效性,以提高審計效率。兩者的區別如(表1)所示。(10)首次明確期中進行控制測試的考慮。如果注冊會計師在期中實施控制測試程序,即使注冊會計師已獲取有關控制在期中運行有效性的審計證據,仍然需要考慮如何能夠將控制在期中運行有效性的審計證據合理延伸至期末,以確保針對期中至期末這段剩余期間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如果已獲取有關控制在期中運行有效性的審計證據,并擬利用該證據,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下列審計程序:首先,獲取這些控制在剩余期間變化情況的審計證據。針對期中已獲取過審計證據的情況,如果這些控制在剩余期間沒有發生變化,注冊會計師可能決定信賴期中獲取的審計證據;如果這些控制在剩余期間發生了變化,注冊會計師需要了解并測試控制的變化對期中審計證據的影響。其次,確定針對剩余期間還需獲取的補充審計證據。針對期中已獲取過審計證據的情況,如果這些控制在剩余期間發生了變化,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下列因素:評估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的重大程度。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對財務報表的影響越大,注冊會計師需要獲取的剩余期間的補充證據越多;在期中測試的特定控制。如對自動化運行的控制,注冊會計師更可能測試信息系統一般控制的運行有效性,以獲取控制在剩余期間運行有效姓的審計證據;在期中對有關控制運行有效性獲取的審計證據的程度。如果注冊會計師在期中對有關控制運行有效性獲取的審計證據比較充分,可以考慮適當減少需要獲取的剩余期間的補充證據;剩余期間的長度。剩余期間越長,注冊會計師需要獲取的剩余期間的補充證據越多;在信賴控制的基礎上擬減少進一步實質性程序的范圍。注冊會計師對相關控制的信賴程度越高,通常在信賴控制的基礎上擬減少進一步實質性程序的范圍就越大。在這種情況下,注冊會計師需要獲取的剩余期間的補充證據越多;控制環境。在注冊會計師總體上擬信賴控制的前提下,控制環境越薄弱(或把握程度越低),注冊會計師需要獲取的剩余期間的補充證據越多。(11)明確了實質性程序概念和內容。實質性程序是指注冊會計師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實施的直接用以發現認定層次重大錯報的審計程序。包括對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列報的細節測試以及實質性分析程序。(12)明確了對于特別風險的專門應對程序。如果認為評估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是特別風險,注冊會計師應當專門針對該風險實施實質性程序;如果針對特別風險僅實施實質性程序,注冊會計師應當使用細節測試,或將細節測試和實質性分析程序結合使用,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13)首次提出了是否在期中實施實質性程序。注冊會計師如果在期中實施了實質性程序,仍然需要消耗進一步的審計資源使期中審計證據能夠合理延伸至期末,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是否在期中實施實質性程序。(14)指明了財務報表審計是一個累計和不斷修正的過程。隨著計劃的審計程序的實施,如果獲取的信息與風險評估時依據的信息有重大差異,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修正風險評估結果,并據以修改原計劃的其他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15)明確了注冊會計師應當針對評估的風險設計細節測試。如在針對存在或發生認定設計細節測試時,注冊會計師應當選擇包含在財務報表金額中的項目,并獲取相關審計證據;針對完整性認定設計細節測試時,注冊會計師應當選擇有證據表明應包含在財務報表金額中的項目,并調查這些項目是否確實包括在內。(16)明確了審計工作記錄要求。注冊會計師應當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實施的程序進行充分的審計工作記錄。包括記錄:對評估的財務報表層次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總體應對措施;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與評估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的聯系;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的結果。
(四)第1301號準則 第1301號準則是在借鑒國際審計與鑒證準則第500號的基礎上,對我國原有的《獨立審計準則第5號――審計證據》進行修訂而形成的。此次重大修訂的內容有:(1)拓展了審計證據的內涵。原審計證據準則將審計證據定義為“注冊會計師在執行審計業務過程中,為形成審計意見所獲取的證據”。原審計證據準則對審計證據的內涵界定比較窄,注冊會計師收集
的審計證據更多體現的是與財務報表會計記錄相關的信息。修訂后審計證據準則將審計證據定義為“注冊會計師為了得到審計結論、形成審計意見而使用的所有信息”。新審計證據準則對審計證據的內涵要寬泛得多,不僅包括與財務報表會計記錄相關的信息,還包括其他信息。如(圖1)所示。
其中,第一類審計證據是“財務報表依據的會計記錄中含有的信息”。會計記錄中含有的信息是最基本信息。構成了財務報表最主要的內容,一般包括對初始分列的記錄和支持性記錄,如支票、電子資金轉賬記錄、發票、合同、總賬、明細賬、記賬憑證和未在記賬憑證中反映的對財務報表的其他調整,以及支持成本分配、計算、調節和披露的手工計算表和電子數據表。第二類審計證據是“其他信息”。其他信息是用來印證會計記錄中含有的信息是否真實、完整,指導注冊會計師如何識別、評估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一般包括:注冊會計師從被審計單位內部或外部獲取的會計記錄以外的信息,如被審計單位會議記錄、內部控制手冊、函證函的回函、分析師的報告、與競爭者的比較數據等;通過詢問、觀察和檢查等審計程序獲取的信息,如通過檢查存貨獲取存貨存在性的證據等;自身編制或獲取的可以通過合理推斷得出結論的信息,如注冊會計師編制的各種計算表、分析表等。(2)引進了“認定”的概念。原審計證據準則未將“認定”寫進準則,整個審計準則體系對“認定”概念重視不夠,新審計證據準則引入“認定”概念,并要求注冊會計師詳細運用認定指導具體審計目標,根據具體審計目標來設計和確定進一步審計程序。(3)將獲取審計證據的程序區分為總體程序和具體程序。原審計證據準則只列了六種具體的取證方法。修訂后的審計證據準則將注冊會計師獲取審計證據的程序區分為總體程序和具體程序,總體程序增加了風險評估程序,即包括風險評估程序、控制測試和實質性程序;具體程序中將六種具體的取證方法修改為八種,具體包括的內容前文已述及。其中,將“監盤”程序進行細分,因為“監盤”是“檢查記錄或文件”、“檢查有形資產”、“觀察”等具體審計程序的復合程序;增加“重新執行”具體程序;將原來的“計算”和“分析性復核”分別修改為“重新計算”和“分析程序”。(4)新增風險評估程序。根據風險導向審計準則體系的要求,注冊會計師應當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重大錯報風險,并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設計和實施進一步的審計程序,因此,在修訂后的審計證據準則中增加“風險評估程序”,以此為手段通過了解情況作為評估財務報表層次和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的基礎。但風險評估程序并不能識別出所有的重大錯報風險,雖然它可作為評估財務報表層次和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的基礎,但并不能為發表審計意見提供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為了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注冊會計師還需要實施進一步程序,包括實施控制測試(必要時或決定測試時)和實質性程序。(5)新增“重新執行”的具體審計程序。重新執行是指注冊會計師以人工方式或使用計算機輔助審計技術,重新獨立執行作為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組成部分的程序或控制。如注冊會計師利用被審計單位的銀行存款日記賬和銀行對賬單,重新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并與被審計單位編制的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進行比較。
三、審計風險準則對注冊會計師的影響
(一)對注冊會計師審計理念的影響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主線始終是對重大錯報風險的識別、評估與應對。注冊會計師為了實現審計目標。在計劃和實施審計工作時,應當保持職業懷疑態度,充分考慮可能導致會計報表發生重大錯報的情形。在審計和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將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及范圍與識別和評估的風險相聯系,以防止機械利用程序表從形式上迎合獨立審計準則對審計程序的要求。注冊會計師必須針對重大的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列報和披露實施實質性測試。注冊會計師對重大錯報風險評估是一種判斷,并且內部控制存在固有限制,無論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結果如何,注冊會計師必須針對重大的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列報和披露實施實質性程序,不得將實質性測試只集中在例外事項上。
關鍵詞:注冊會計師;審計風險;防范控制
中圖分類號:F239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36-0080-02
引言
隨著會計師事務所體制改革的深入,注冊會計師(CPA)將成為審計風險的承受對象。審計風險的控制是任何一家會計師事務所管理的核心,也是審計界討論的熱點問題之一。筆者從審計風險的含義出發,分析其形成的原因及其特點,有針對性地提出了控制審計風險的措施。
一、對審計風險的理解
關于審計風險的含義是指在財務報表事實上有重大錯誤時,審計人員認為財務報表公允表達,并因此提出無保留意見的風險;《國際會計準則》認為,審計風險是指審計人員對事實上錯誤的財務資料可能提供不適當意見的那種風險;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AICPA)認為,審計風險是指審計人員對于存在重大錯誤的財務報表未能適當發表他的意見的風險;加拿大特許會計師協會(CICA)認為,審計風險是審計程序未能察覺出重大錯誤的風險。
上述觀點都認為,審計風險是指財務報表沒有公允表達而審計人員卻認為公允表達的風險。而中國有些學者認為審計風險分為三個層次:一是最狹義的審計風險――未能察覺出重大錯誤的風險;二是狹義的審計風險――發表了不適當意見的審計風險;三是廣義的審計風險――審計職業風險,即審計主體損失的可能性。
筆者對審計風險的廣義和狹義之分有更深入的理解。狹義的審計風險是指在審計活動中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響,而使審計工作中存在錯誤從而造成損失的可能性,或審計人員作出錯誤審計結論而造成損失的概率。包括誤拒風險和誤受風險。誤拒風險是指將正確或無重大錯誤的被審事項指為錯誤而形成的風險。一般情況下這類風險很少發生,在實務中一般不予考慮。誤受風險是指將有重大錯誤的事項指為正確而形成的風險。相對于誤拒風險,該類風險發生的可能性要大得多。因此,在審計實務中,審計人員特別注重對誤受風險的控制。廣義的審計風險不僅包括狹義的審計風險,而且還包括經營風險。它是由于第三者的控告而承擔的風險。近二十年來,經營風險有日益增長的趨勢。由于審計只限于抽樣,在審計未能發現重大錯報并提出錯誤的審計意見時,因審計人員過失而受損失的人,可望從會計師事務所處得到補償。當某一公司破產或無力償還債務時,報表使用者通常會指責審計失誤。遭受損失的人們由于對其利益的關注而對審計人員提出過高要求,一旦受損就希望得到補償,而不管錯在何方。這就是通常所說的“深口袋”概念。
二、審計風險的成因分析
無論是廣義的還是狹義的審計風險,都反映了引發審計風險的三個相關方面:或者與審計客體有關,或者與審計主體有關,或者與第三者有關。這說明審計風險有不同的成因。
1.注冊會計師審計環境的影響。按照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法律在賦予審計職業專門鑒證權利的同時也讓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注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以社會公眾為服務對象,合理保證的財務報表公平對待有關各方,不犧牲任何一方的利益。如果其在執行業務中由于疏忽大意或故意行為而導致對委托人或第三者的損害,那么其中任何一方都可以依照法律追究CPA的法律責任。在國外,審計人員由于表示了錯誤的審計意見而引訟的案件日益增多,而且隨著法庭的判決,審計的服務對象以及審計責任有擴大的趨勢,審計人員的風險意識也不斷加強。
環境對審計風險的影響在中國主要表現為審計客戶的不成熟。由于中國正處于轉型時期,盡管頒布了一些相關法規,但是仍不完善,企業的經營活動缺乏規范,投機心理和短期行為較為普遍,許多企業存在粉飾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意圖與行為,一些企業的經營管理者缺乏起碼的誠實與信譽,甚至賄賂審計人員,使其失去獨立性,以達到欺騙投資者、債權人以及相關的利害關系人的目的,最終使CPA及其事務所承擔法律責任。
2.審計技術的局限性。審計的突出特點是在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制度評審的基礎上進行的抽樣審計。審計人員在實施抽樣時,不論是對被審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檢查,還是對其賬戶金額真實性的檢查,都會遇到抽樣風險,即樣本特征不能代表總體特征而出現的失誤。再者,在審計中審計人員對審計成本與效益的選擇貫穿于整個審計過程。在風險未暴露之前,往往會注重成本的低廉,注重隨之而來的效益,這也迫使審計人員采取更節省人力與時間,因此產生審計風險的可能性大大增強。
3.審計的復雜性。現代審計主要是以會計信息為媒介的間接審計,由于其不是通過對經濟活動的直接參與對其進行評價,而是事后通過檢查會計信息對經濟活動作一評價。因此,其審計質量建立在會計反映的資料上。經濟業務的種類和性質是多樣化和復雜化的,會計核算如所得稅會計、期貨會計、衍生工具會計、合并會計、外幣會計以及會計等遠遠超出了傳統財務會計的內容。對這些業務的處理,顯然要比傳統的財務會計更具挑戰性,更容易發生爭議。需要審計人員根據實踐經驗進行職業判斷,一旦判斷失誤,則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
4.會計師事務所及其CPA本身的原因。一般情況下,每一個會計師事務所都必須根據職業協會頒布的質量控制準則,建立和執行本所的“質量控制制度”。但是有些事務所根本沒有建立或執行自身的質量控制制度,以致審計人員在執行審計時沒能遵守職業準則的要求,從而帶來審計風險。從CPA個人的素質來看,應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道德素質,但目前中國CPA隊伍的質量狀況尚不盡如人意。一方面,相當一部分CPA知識結構、業務能力和經驗未能達到應有的水平,加上后繼的力度不夠,使審計風險的管理與控制缺乏內在的保障;另一方面,一些CPA缺乏起碼的職業道德,在審計過程中任意簡化程序,放寬尺度,甚至為客戶偷逃國家稅收出謀劃策,使審計風險在客觀上被人為地放大。
三、審計風險的應對
1.明確劃分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根據獨立審計準則,會計責任是被審單位建立、健全內控制度,保護其資產的安全、完整,保證其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而審計責任則是對被審單位的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二者不能互相替代、減輕或免除。為避免審計風險,應由被審計單位提供的會計資料,對是否存在“未決訴訟”和是否為其他單位進行擔保等作出說明,以明確劃分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防范審計風險。
2.完善審計機構建設。提高審計隊伍整體素質。審計能否真正發揮作用,不僅要有完善的審計行業標準來規范審計機構和人員的行為,更重要的是要建設一支合格的、高素質的審計隊伍。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對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建立職業準入制度,確保審計人員在政治思想和業務能力等方面符合要求;二是建立審計人員后續教育制度,樹立終身學習的思想,系統地、有計劃地組織高層次業務培訓,不斷更新專業知識,以適應新形勢發展要求;三是建立審計人員待遇與專業知識水平掛鉤的制度。
3.改進審計方法和手段。在采用抽樣審計時,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慎重選擇審計樣本,使樣本能充分代表總體的特征。同時在設計和選擇樣本,評價抽樣結果時,應當結合專業判斷關注期后事項審計,應盡可能關注至報告發出日的所有期后事項,在審計報告中作必要的披露,保證企業與報表使用者之間信息及時溝通。另外,要大力開發和應用計算機輔助審計方法,迅速提高審計人員計算機專業知識和技能,不斷開發設計計算機輔助審計軟件,建立審計作業平臺。
四、審計風險的防范措施
1.強化審計的質量控制。審計作業的質量控制要重點抓好以下環節的控制點:(1)事前正確處理好審計風險與重要性概念及證據收集的關系,根據其三者存在的特定關系和重要性原則,正確運用審計風險模型[4],影響因素,準確有效地估計審計風險、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從而估計檢查風險,考慮成本效益原則,確定審計方法以及證據收集成本的高低,編制實施計劃。(2)事中階段控制主要是審查計劃安排是否與委托單位要求相符,包括審計的范圍、完成的時間以及人員分工,并且根據實際情況,適時修訂計劃,以增強審計工作的時效性和效果性。檢查審計方法是否得當,審計依據是否正確,審計證據是否充分,審計判斷是否恰當;檢查資料整理的完整性與邏輯性。同時編制高質量的審計工作底稿,且審計報告必須與被審單位交換意見,充分聽取委托單位及當事人的意見;報告應有專人負責審定。
2.保持對審計環境的敏感性。了解客戶及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各方面情況是發現風險避免法律訴訟的重要工作。在實施實際審計前,應了解下列環境事項并保持敏感性:(1)對整個特別是本地區的財政經濟狀況及其變化的趨勢深入了解;(2)現有的政策、法規對客戶的經營管理所產生的影響及其程度;(3)客戶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內部變動及外部流動。
3.防范違約風險違約。風險防范是風險防范全過程的首要環節,它的控制質量直接影響到以后各階段的風險控制質量。因此,CPA面臨的是審慎選擇客戶及其業務,即對客戶品質的選擇和客戶業務的選擇。
結束語
現在,中國審計界所面臨的不再是一個對審計風險觀念上的改變問題,更重要的是如何正確深入地理解審計風險的概念和理論,尋求一種以風險為基礎的審計方法來提高審計質量,降低審計風險。只有解決好審計風險的控制和防范問題,并使得以審計風險控制為基礎的審計模式在審計實務中得以運用,中國的審計實務才會產生一個新的飛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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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審計風險 模型 實務應用
審計是一個高風險、高社會責任的行業,特別是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的,相關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政府各部門對師事務所檢查力度的不斷加大,涉及注冊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的法律訴訟案件也越來越多。與此同時,經營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進一步加大了審計的難度,使審計風險日益突出。如何應對這一挑戰,已成為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當務之急。
一、審計風險的理論基礎
事實上,有關各方一直都在關注審計風險這一課題,早在1963年AICPA的職業準則就有關于風險評價重要性的描述:“所涉風險的水平也和審查的性質休戚相關……內部控制對于審查范圍的即為一例,內部控制越強,風險水平越低。”此后,SASNo.39和SASNo.47為審計師選擇實質性測試程序提供了詳細的指南,即審計師應詳細考慮下列幾個:賬戶余額和業務類別中存在的錯報風險;內部控制未能發現錯報的風險;審計完成后,賬戶和業務類別中的錯報未能被發現的風險。SASNo.47還進一步明確了風險的概念術語,提出了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概念,并指出審計師應從整個報表總體水平和賬戶余額及業務類別水平上考慮審計風險。SASNo.47強調審計風險應該結合重要性一起考慮,以確定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及范圍,并評價這些程序的結果,同時將審計風險模型定義為:AR=IR×CR×DR,其中AR(審計風險)是指會計報表存在重大錯報或漏報,而審計人員審計后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IR(固有風險)是指假定不存在相關內部控制時,某一賬戶或交易類別單獨或連同其他賬戶、交易類別產生重大錯報或漏報的可能性。CR(控制風險)是指某一賬戶或連同其他賬戶、交易類別產生重大錯報或漏報,而未能被實質性測試發現的可能性。
《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9號———內部控制和審計風險》基本采納了這一概念,采納這一概念的還有英國審計實務委員會(APC)、國際會計師聯合會(IFAC)等,可見這一模型流傳甚廣,但是該模型仍遭到很多學者的批評,主要:第一,該模型沒有提供如何從分散的賬戶和交易綜合評估整個財務報表的風險。第二,該模型僅僅考慮了抽樣風險(即β風險),同時假設非抽樣風險(即α風險)可以忽略。第三,該模型還不完善,設有考慮到其他諸如審計成本或潛在誤報的影響等經濟因素。第四,該模型只能是用于決定在實質性測試中抽樣風險的水平,而不能成為一種風險評估的模型。第五,在計劃階段,實務界普遍將審計風險確認為5%,在此未明確5%審計風險水平究竟是什么意思,若其意味著審計師愿意簽發的100份審計報告中有5份含有錯誤的話,則所有的會計師事務所將不復存在(Rittenberg&Schwieger,2002)。第六,該模型既無法用它來評估接受的風險,也無法在審計計劃中充分體現對客戶風險的了解。如果不考慮經營風險,那么所謂的風險審計就是不完整的(辜飛南等,2002)。
二、審計風險要素模型應用
盡管審計風險模型存在很多缺點,但是在實務中如何有針對性地回避這些缺點,更好地應用審計風險模型仍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一)對審計風險模型的重新認識
筆者認為,在審計實務應用中,應把《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看成一個有機整體,其應用應環環相扣,使審計過程視為一有機整體,這樣才能更好地理解和運用各種準則。
審計風險模型也不例外,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9號———內部控制與審計風險主要定義了審計風險模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3號———審計計劃主要規定了如何進行抽樣審計。筆者認為,審計風險模型主要是為如何實施抽樣服務的,即根據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的評估水平,測算檢查風險的水平,再根據檢查風險的水平, 應用抽樣審計理論就可以得出計劃收集證據的數量,在此筆者認為,注冊會計師在制定計劃時亦可適當地考慮非抽樣風險,怎樣考慮非抽樣風險呢?那就是根據職業判斷考慮如何地增加樣本量。另一方面,在實務中,所要決定的樣本量,必須落實到某一具體的賬戶或交易類別,筆者認為根據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9號———內部控制與審計風險,對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的定義,審計風險模型可用于某一賬戶或交易類別即賬戶層,亦可用于某一賬戶或交易類別或連同其他賬戶、交易類別即整個會計報表層,現在我們要解決的問題是如何真正利用風險模型來測評檢查風險,再利用測評出的檢查風險完成審計抽樣。
社會審計的最終產品是審計報告,在出具審計報告過程中,我們不僅要對分散的賬戶和交易進行評估,而且還要從分散的賬戶和交易綜合評估整個財務報表的風險,筆者認為,如何從分散賬戶和交易去綜合評估整個財務報表的風險,是另一個具體準則,即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0號———審計重要性要解決的問題,當我們把審計后推出的總體偏差與會計報表層的重要性水平進行比較,就可以達到綜合評估財務報表風險的目的。至于如何理解實務界確認的5%審計風險,筆者認為,無論注冊會計師如何盡職盡責,都不可能對審計后的會計報表作出100%的保證,只能是合理確信會計報表的所有重大方面,這在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7號———審計報告中有明確規定。這里的5%是一個經驗數據,5%的風險也就意味著95%的把握,95%的把握也就意味著可以合理地確信,在合理確信的情況下,即使存在重大錯報或漏報,注冊會計師也是可以免責的,對于此觀點至少同行中是這么認為的,這是制定有關審計準則的初衷。至于經營風險,筆者認為不是注冊會計師在會計報表審計中能夠完全把握或解決的,事實上,我們在考慮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及檢查風險時,部分考慮了經營風險,如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9號第21條第(四)(五)點在考慮固有風險時,要考慮業務性質及影響被審計單位所在行業的環境因素。
(二)審計風險模型制作應用舉例
在審計實務中,交易和賬戶余額的實質性測試一般是按業務循環組織實施的,也可以按會計報表項目進行。按循環審計可以與按業務循環進行的內部控制測試直接聯系,有針對性地評估特定固有風險與控制風險的同時,定出檢查風險,確定某一賬戶的樣本量。如以下是以生產循環的存貨審計為例:
1.固有風險。我們可根據存貨的數量和種類、成本歸集的難易程度、運輸的便捷程度、廢舊過時的速度或易損壞程度、遭受失竊的難易程度,評估存貨通常具有高水平的固有風險。具體到審計實例,由于制造過程和成本歸集制度的性質差異,生產制造的存貨與其他企業(如批發企業)的存貨相比往往具有更高的固有風險,因此就注冊師的審計工作而言則更具復雜性。此外,外部因素也會對固有風險產生。例如,技術上的進步可能導致某些產品過時,從而導致存貨價值更容易發生高估。以下是可能增加審計復雜性與固有風險的若干情況:(1)長期的制造過程。與長期制造過程(例如飛機、輪船制造和酒類釀制過程)相關的審計重點包括對遞延成本、預期發生成本以及可能受到未來市場波動或損毀影響的當期損益情況。(2)固定價格合約。重大審計涉及預期發生成本的不確定性。(3)商品存貨。計價是一個重要的審計問題,因為商品極易受到市場波動影響。許多企業都試圖針對未來的價格變動進行交易,以便降低有關風險。(4)服裝與其他時裝相關行業。由于服裝產品的消費者對服裝風格或顏色的偏好易于發生變化,因此潛在的存貨過時情況是重要的審計問題。(5)鮮活、易腐商品存貨。因為物質特性和短暫的保質期,此類存貨的腐壞風險很高。(6)具有高含量的存貨。由于技術進步,此類存貨易于過時。(7)單位價值高昂的存貨。例如,珠寶存貨的固有風險通常高于鐵制鈕扣之類存貨的固有風險。
2.控制風險。在考慮了固有風險之后,注冊會計師需要對控制風險作出評價。存貨的內部控制幾乎涉及到企業產品的所有生產與銷售環節———包括采購、驗收入庫、倉儲、領用、加工(生產)、運輸等方面。(1)采購。采購的總體目標是所有交易都已獲得了適當的授權與批準。使用購貨訂單是一項基本的內部控制措施。(2)驗收。存貨驗收的總目標是所有收到的貨物都已得到記錄。使用驗收報告單是一項基本內部控制措施。(3)存儲。存儲的總體目標是確保與存貨的接觸必須得到管理部門批準。(4)領用。存貨領用的總體目標是所有存貨的領用均應得到批準。使用部門存貨領用申請單是一項基本的內部控制措施。(5)加工(生產)。加工(生產)的總體目標是對所有的生產過程作出適當的記錄。使用生產報告是一項基本的內部控制措施。(6)裝運。裝運的總體目標是所有的裝運都得到記錄。使用裝運單是一項基本的內部控制措施。更有效的內部控制措施是由銷售部門作出裝運指令,使用預先編號的裝運單以便定期清點核算,并由此形成日后開具收款賬單的依據。
如果由個人兼任了不相容的職務,通常控制風險就會增加。
3.檢查風險。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進行綜合評估,并據以作為檢查風險的評估基礎,據以確定存貨監盤程序、函證程序、替代程序及樣本量。
4.重要性水平。根據對存貨審計風險的評估結果,以及會計報表層的重要性水平,確定存貨賬戶的重要性水平(可容忍誤差)。
5.審計后得出的奇貨差異與重要性水平對比,考查所實施程序的充分性。
三、小結與啟迪
盡管現行審計風險模型在中存在很多不足,但它仍受到注冊會計師同行的普遍接受。其原因可能在于思想與理念得到世人的認可,源于其作為思維模式的一般化。它說明了審計風險的構成,反映了注冊會計師在進行決策時的考慮。在實際運用中,其局限性主要體現在風險因素的評估都是非常主觀的和難以計量的,最多是大體上的可信性(劉力云,1999.朱榮思,2001),如何運用經驗數據來彌補這方面的不足,是需要繼續探討的問題。
:
1.Rittenberg,L.E.,&Schwieger.Auditing:ConceptsforaChangingEnvironment[M](影印版),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
2.辜飛南等。審計學[M].北京:中國出版社,2002
3.謝盛紋。略論現行審計風險模型的偏頗[J].甘肅省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4(7)
4.劉力云。審計風險與控制[M].北京:中國審計出版社,1999
5.朱榮思等。審計學[M].北京:高等出版社,2001
一、引言
在市場經濟的今天,對公開信息披露客觀性和可靠性的評價越來越依賴于審計工作的進行。盡管由于問題引發了相關人員對于審計的獨立性和中立客觀性的新一輪思考,但是,沒有人否認審計工作在溝通上市公司與利益相關者時所起到的舉足輕重的作用。在審計過程中,注冊會計師為了更加充分地分析、評估公司的相關數據背后所隱藏的真實經營狀況往往會運用各種手段和工具,分析程序恰恰是整個過程中不可缺少的一環,實踐也充分證明著分析程序在審計實務應用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本文就分析程序在審計中應用的幾個問題做了初步探討。
二、國內外研究現狀
分析程序作為對財務數據與非數據等相關信息進行分析的一系列相關方法的總稱,體現出了獨特的與財務分析等課程相聯系的綜合性。它能幫助注冊會計師將公司表面信息轉化為反映公司經營狀況和發展前景的內涵信息,很好的達到輔助注冊會計師對公司的財務報告的公允性和合理性作出較為正確判斷的目的。
目前國內外有關分析程序的研究主要有理論和實務兩個方面。國外關于分析程序的研究起步較早,主要研究領域為分析程序的相關基本概念、應用情況以及分析程序的典型技術方法。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AICPA)于1988年在其第56號審計準則中提出了“分析性程序”(Analytical Procedure)的概念,即:“通過對財務以及非財務數據之間合理關系的比較和分析做出對財務信息的評價”。隨著現代審計的發展,風險導向審計模式日益為全球所公認,國外審計界也達成了共識,即分析程序將有助于審計風險的識別與評估,并發揮重要的作用。國內審計界關于分析程序的研究起步相對較晚,目前的研究多數著眼于理論層面,從分析程序的定義、特點、方法、相互關系、具體應用、技術方法等方面進行探討。從筆者搜集到的資料來看,國內有關分析程序的研究方向大體可以分為以下四類:1.從宏觀層面,研究分析程序的概念、特點、相互關系、具體應用時應考慮的因素、技術方法;2.從微觀層面,采取某一個角度,研究分析程序的應用,如注冊會計師的思維模式對分析程序的影響;3.從具體操作層面,研究分析程序的應用,如通過Excel軟件使分析程序得以更好的應用;4.從理論層面,分別探討分析程序在實務應用中的三個方面――風險評估、實質性程序、財務報表復核中的運用。
綜上,可以看出,國內外關于分析程序的研究重點雖然有所差異,但是都共同側重了審計分析程序理論方面的研究。
三、分析程序的概念與應用
目前,關于分析程序的概念理論界已經達成共識,即分析程序是指注冊會計師通過研究不同財務數據以及財務數據與非財務數據之間的內在關系,對財務信息做出評價的過程。分析程序的應用可以明顯地體現在三個方面:用于風險評估、用作實質性程序和對財務報表復核。
(一)分析程序用于風險評估
分析程序用于風險評估主要是為了幫助注冊會計師識別可能存在重大錯報風險的異常變化或者估計發生而尚沒有發生的變化,以及識別存相關的錯報風險領域。在具體運用分析程序時,注冊會計師重點關注的是關鍵賬戶的發生額、余額、趨勢及財務比率等方面,形成合理預期,進而通過比較作出準確判斷。
(二)分析程序用作實質性程序
如果分析程序比細節測試更能有效地將認定層次的檢查風險降至可接受水平,則分析程序可用作實質性程序。在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實施進一步的審計程序時,注冊會計師通常把分析程序作為實質性程序的一種,并結合其他細節測試,收集適當充分的審計證據。此時分析程序的運用可以減少細節測試的工作量,有效節約審計成本,利于降低審計風險,使審計工作更有效率和效果。
(三)分析程序用于財務報表復核
在審計結束或將近結束時,分析程序被用來在已收集的審計證據的基礎上對財務報表整體的合理性做最終把握,評估財務報表是否還存在尚未發現的重大錯報風險的可能性。注冊會計師進而會考慮是否需要追加審計程序,以便為發表恰當的審計意見提供合理的保障。
四、分析程序的方法
分析程序的方法很多,注冊會計師在針對具體情況時可以使用不同的分析方法。2006年我國新頒布的分析程序審計準則明確規定了可以使用不同的方法,包括簡單的比較分析到運用高級統計技術的復雜分析。在審計實務中,常用的分析程序方法有以下四種:趨勢分析、比率分析、合理性測試法和回歸分析法。此外,在對特定項目運用分析程序時,注冊會計師也會采用模型分析如時間序列預測模型分析、財務模型分析等,嚴格來講,回歸分析法也是模型分析的一種。
五、結論
分析程序從理論到運用都有著一套獨特的體系,因而也在注冊會計師審計工作中起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筆者認為,在將來的審計實務中,作為審計過程中不可缺少的取證、對比、驗證手段,分析程序將可以在以下方面發揮重要的作用:1、評價被審計單位的相關財務能力,進而發現潛在問題。2、發現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和運營過程中的潛在問題。3、結合現金流量表的相關數據,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從多個角度揭示被審計單位的運營狀況,發現可能存在的錯報、漏報,幫助注冊會計師得出正確的結論。總之,分析程序將在以后的審計工作中作為注冊會計師有力的分析工具而發揮出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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