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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國內污染場地修復方面法律法規現狀
中圖分類號:S949 文獻標識碼:A
一、國內污染場地修復工作任務嚴峻,配套的激勵政策體系急需完善
如今不管是在我國農村還是城市,棕地都廣泛存在。一方面,農藥污染、污水灌溉,造成了大量農田變成“廢地”,使得農田再也無法進行耕地使用;另一方面,隨著城市化的高速發展,為了發展經濟,部分企業違規經營,化工廠亂排亂放,污染工業企業不停搬遷、轉移,使得棕地在許多城市不斷涌現。尤其是城鄉結合處,存在著固體廢棄物違規填埋,非正規垃圾填埋區監管不力,嚴重的影響了周邊生態環境。
近年來,在政府的不斷關注和支持下,我國已經開展了多個類型場地的修復技術設備研發與示范項目,經過修復后的棕地可以開發為商業區、住宅區、輕型無污染工業區、濕地、公園綠地等等。
不過,由于污染場地修復市場很多體系還沒建立起來,包括相關法律、標準、資金機制等等,使得我國土壤修復行業發展較為緩慢且混亂。通過制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污染場地修復的標準,采用相關財政刺激政策等,能夠有力的推動我國場地修復事業健康、快速和高效的發展。
二、合理的政策體系建立的同時也加速了《土壤保護法》出臺
在2013年1月份環境保護辦公廳公布的《2013年全國自然生態和農村環境保護工作要點》第六條中提到2013年啟動“土壤環境保護工程”,全面推動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同時要加強土壤環境保護法規制度建設。開展土壤環境保護立法調研,組織起草土壤環境保護法草案;研究起草農用地土壤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辦法;推動污染土壤環境管理辦法;指導地方繼續開展土壤環境監管試點工作。
由此可見,《土壤保護法》的出臺勢在必行!但是對于這樣級別的法律,需要一段較長的時間去籌備。首先就是要摸清現在的土壤調查情況及開展一些土壤修復試點。
國務院辦公廳于亦于2013年1月印發《近期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安排》。啟動“土壤環境保護工程”,會同財政部研究制定“以獎促保”政策并開展試點,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試點,啟動全國重點地區土壤污染加密調查;組織召開全國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會議。
在2013年兩會期間,國家對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予以了高度重視。總理在兩會后的記者見面會上,也對治污問題表明態度:“對于水污染、土地污染的狀況,要摸清底數,進行堅決的整治”。《土壤保護法》的編制一方面顧及大陸地區的實際情況、另一方面也要積極借鑒其他地區相關法律。譬如臺灣地區的《土壤與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三、學習地方成功經驗,在全國范圍內推廣,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
臺灣地區是我國最早制定污染場地管理政策與法律框架的地區,臺灣地區的土壤污染整治立法歷時近三十年,內容具體,體系完備,對大陸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具有啟示作用。
臺灣地區土壤污染整治立法的路徑與臺灣地區的環境立法的路徑是一致的,是由于在進行經濟發展的同時,大量的公害發生造成了大量的污染,危害到公民身體健康。
上世紀八十年代初,這一時期臺灣地區還沒有專門的“土壤污染防治法”,關于土壤污染整治的內容分散在其他的一些染防治法中。這和國家的土壤法律現狀比較類似,目前我國涉及土壤保護的法律有:《環境保護法》第20條,《農業法》第58條等。《基本農田保護條例》雖然是我國現行環境法律規范中針對土壤污染問題設置了較多法律條文的行政法規,但該條例所保護的范圍更窄,僅指基本農田。在《土壤與地下水污染整治法》頒布前,臺灣地區做了大量的污染場地調查與場址列管工作,這些工作為土壤污染整治立法奠定了實踐基礎。
2000年2月2日臺灣地區頒布了了《土壤與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是臺灣地區有關土壤污染的母法,為了使其具有操作性,2001年10月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及配套的命令與行政規定。
在臺灣地區在起草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時候,根據實際情況,考慮到土壤與地下水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無論是污染狀況,還是整治。因此最后把土壤與地下水的污染整治合二為一,這種立法體例值得全國借鑒。根據國內環境立法的經驗,按照環境因子單性立法,而沒有考慮環境因子的因果關系,并且因為不同的環境因子污染防治的主管機關的不同,導致法律的沖突,從而也導致主管機關的管轄權限的沖突,造成管理的混亂,降低了效率。在制定有關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時,應該考慮與土壤有關的法律的整合與銜接。
此外在《土壤與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中,除了有傳統的命令—控制管理模式、懲罰收費模式外等,還會有經濟激勵和信息公布、公眾參與等現代的管理手段。多樣化的管理模式使得形成污染者、被害人、管理者之間的對抗關系得到有效緩解,降低了污染者的投機心理。以激勵、現代為主的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等管理模式值得借鑒。
最后臺灣的污染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的權責明確、公平,體現了環境正義的價值基礎。明確的責任承擔主體與嚴格的責任追究機制相的結合,權責分明,保證了每個環境主體的權利義務的實現,從而保障環境基本制度的實現,達到防治污染,以期土地與水資源的永續利用。
四 多環境因子考慮,依靠法律法規建立良好的環保體制
1法律強制,專錢專用
目前國內環境修復行業需要大量的資金作為支撐,所需資金費用的來源急需解決。國內尚未有明確的相對的專項資金供應制度。臺灣地區在此方面出臺了相對成熟的應對措施。臺灣地區污染場地治理行業發展良好和《土壤與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是密不可分的,同時該法律的順利執行是依靠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臺灣地區頒布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后,臺灣“環保署”制定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等規定,建立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
雖然目前在全國范圍內建立一個專門土壤治理基金難度很大,但土壤污染治理費用的來源及用途值得我們去借鑒。
2誰污染,誰治理;誰使用,誰負責
在我國污染場地治理污染責任歸屬問題一直是一個大問題, 很多污染場地找不到責任人,很多情況下,污染場地的治理無論責任與費用只能由國家處理。可以將責任承擔主體分為三類:第一類,污染行為人。污染行為人是從事了以下行為的主體;第二類,污染土地關系人。它是指土地經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時,非屬于污染行為人之土地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第三類,場所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與土地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這些主體按照《土壤保護法》要求,必須承擔整治污染與土壤復育的責任。對于一些沒用能力承擔污染治理的責任人,法律雖然規定主管機關在有些情形下可以先行支出或先行墊付相關整治費用,但是污染行為人仍有清償責任。
3 法律編制:需“三”明確
明確責任對象、制度。《土壤保護法》會對經濟發展和產業結構產生較大影響。為避免立法目的的落空,我國專門性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防治對象的范圍、民事責任的承擔、土壤污染調查及整治措施的采取等方面要做到寬嚴適中,落實負責責任承擔主體。尤其是不能加重廣大農民的負擔。由于無論是政府還是污染者,都無法單獨承擔土壤污染整治的巨大費用,應通過民事責任制度、土壤污染整治基金制度、保險制度等實現土壤污染整治民事責任的社會化。
明確政府職責、管理機構。專門性土壤污染整治立法的實施效果如何,與土壤污染檢測、調查、評估、整治市場的發育程度和相關專業機構發展狀況息息相關。政府在土壤污染防治中只是管理者,并不是直接的治理者。所以,培育土壤污染整治市場,監管土壤污染整治專業機構就成為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責。
明確污染土壤類型、范圍。在臺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中,雖然沒有對“農業型”土壤污染和“城市型”土壤污染分章進行規定,但在土壤污染調查、整治責任承擔、管制方式等具體制度中對它們仍是區別對待的。可見,無論是否采用分章的立法技術,我國專門性土壤污染防治立法都要體現兩種土壤污染的實質差別。該地區將地下水與土壤考慮到一起,因此把土壤與地下水的污染整治合二為一,這種立法體例也值得全國借鑒,并且目前越來越多的業內人士也都認識到了這一點,正共同努力完善這方面的工作。
第一條為了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飲用水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第三條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對策和措施,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
第五條國家實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六條國家鼓勵、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應用,加強水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
第七條國家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對位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區域和江河、湖泊、水庫上游地區的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門的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農業、漁業等部門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九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水環境,并有權對污染損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對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標準和規劃
第十一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標準,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體的使用功能以及有關地區的經濟、技術條件,確定該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體適用的水環境質量標準,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第十三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四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國家或者地方的經濟、技術條件,適時修訂水環境質量標準和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五條防治水污染應當按流域或者按區域進行統一規劃。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水行政等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前款規定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本地實際情況,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等部門和有關市、縣人民政府編制,經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核,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跨縣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本地實際情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等部門編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
經批準的水污染防治規劃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據,規劃的修訂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依法批準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水污染防治規劃。
第十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開發、利用和調節、調度水資源時,應當統籌兼顧,維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庫以及地下水體的合理水位,維護水體的生態功能。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建設單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應當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涉及通航、漁業水域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征求交通、漁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經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驗收不合格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八條國家對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施總量控制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削減和控制本行政區域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并將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市、縣人民政府。市、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將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水環境質量狀況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實施總量削減和控制的重點水污染物。
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有關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十九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未按照要求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予以公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未按照要求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市、縣予以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違反本法規定、嚴重污染水環境的企業予以公布。
第二十條國家實行排污許可制度。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第二十一條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登記擁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資料。
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登記;其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應當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應當事先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二條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設置排污口的,還應當遵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禁止私設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二十三條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排放工業廢水的企業,應當對其所排放的工業廢水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
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環境容量、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以及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商同級有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四條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排污費征收標準繳納排污費。
排污費應當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水環境質量監測和水污染物排放監測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水環境監測規范,統一國家水環境狀況信息,會同國務院水行政等部門組織監測網絡。
第二十六條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水資源保護工作機構負責監測其所在流域的省界水體的水環境質量狀況,并將監測結果及時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有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的流域水資源保護領導機構的,應當將監測結果及時報告流域水資源保護領導機構。
第二十七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有義務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在檢查中獲取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八條跨行政區域的水污染糾紛,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十九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第三十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準。
第三十一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采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準。
第三十二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采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禁止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三十五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六條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七條多層地下水的含水層水質差異大的,應當分層開采;對已受污染的潛水和承壓水,不得混合開采。
第三十八條興建地下工程設施或者進行地下勘探、采礦等活動,應當采取防護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九條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不得惡化地下水質。
第二節工業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工業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業進行技術改造,采取綜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減少廢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四十一條國家對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落后工藝和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藝名錄和限期禁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設備名錄。
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或者使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的設備名錄中的設備。工藝的采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工藝名錄中的工藝。
依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第四十二條國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汞、煉油、電鍍、農藥、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
第四十三條企業應當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工藝,并加強管理,減少水污染物的產生。
第三節城鎮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條城鎮污水應當集中處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財政預算和其他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城鄉規劃和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編制全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建設、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保護、水行政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組織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并加強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的監督管理。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污水處理費用,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污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用應當用于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不得挪作他用。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污水處理收費、管理以及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五條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繳排污費。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建設生活垃圾填埋場,應當采取防滲漏等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節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條使用農藥,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農藥安全使用的規定和標準。
運輸、存貯農藥和處置過期失效農藥,應當加強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地施用化肥和農藥,控制化肥和農藥的過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九條國家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其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正常運轉,保證污水達標排放,防止污染水環境。
第五十條從事水產養殖應當保護水域生態環境,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餌和使用藥物,防止污染水環境。
第五十一條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工業廢水和城鎮污水,應當保證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點的水質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利用工業廢水和城鎮污水進行灌溉,應當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農產品。
第五節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二條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應當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從事海洋航運的船舶進入內河和港口的,應當遵守內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
船舶的殘油、廢油應當回收,禁止排入水體。
禁止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裝載運輸油類或者有毒貨物,應當采取防止溢流和滲漏的措施,防止貨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第五十三條船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相應的防污設備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
船舶進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業,應當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并在相應的記錄簿上如實記載。
第五十四條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廠應當備有足夠的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設施。從事船舶污染物、廢棄物接收作業,或者從事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清洗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與其運營規模相適應的接收處理能力。
第五十五條船舶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編制作業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報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批準:
(一)進行殘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貨物殘留物的接收作業,或者進行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的清洗作業;
(二)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
(三)進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撈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
在漁港水域進行漁業船舶水上拆解活動,應當報作業地漁業主管部門批準。
第五章飲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體保護
第五十六條國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跨市、縣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協商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協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征求同級有關部門的意見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有關流域管理機構劃定;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后,報國務院批準。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范圍,確保飲用水安全。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
第五十七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污口。
第五十八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第五十九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體。
第六十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六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在準保護區內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濕地、水源涵養林等生態保護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飲用水水體,確保飲用水安全。
第六十二條飲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脅供水安全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有關企業事業單位采取停止或者減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
第六十三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水環境保護的需要,可以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滌劑、化肥、農藥以及限制種植養殖等措施。
第六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劃定保護區,并采取措施,保證保護區的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環境質量標準。
第六十五條在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護區附近新建排污口,應當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
第六章水污染事故處置
第六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做好突發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
第六十七條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制定有關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做好應急準備,并定期進行演練。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在處理安全生產事故過程中產生的可能嚴重污染水體的消防廢水、廢液直接排入水體。
第六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方案,采取應急措施,并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抄送有關部門。
造成漁業污染事故或者漁業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的漁業主管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的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接受調查處理;給漁業造成損害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通知漁業主管部門參與調查處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條拒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水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事項的;
(二)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水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第七十五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產整頓。
除前款規定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或者私設暗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私設暗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依照前款規定采取措施、給予處罰。
第七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一)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的;
(二)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的;
(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標準,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熱廢水或者含病原體的污水的;
(七)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八)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有前款第三項、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一項、第四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五項、第七項行為之一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禁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設備名錄中的設備,或者采用列入禁止采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藝名錄中的工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責令停業、關閉。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建設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汞、煉油、電鍍、農藥、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的,由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令關閉。
第七十九條船舶未配置相應的防污染設備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船舶臨時停航。
船舶進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業,未遵守操作規程或者未在相應的記錄簿上如實記載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造成水污染的,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船舶承擔:
(一)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殘油、廢油的;
(二)未經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批準,船舶進行殘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貨物殘留物的接收作業,或者進行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的清洗作業,或者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的;
(三)未經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批準,進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撈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的;
(四)未經作業地漁業主管部門批準,在漁港水域進行漁業船舶水上拆解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的;
(二)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的;
(三)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或者改建建設項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或者組織進行旅游、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游泳、垂釣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按照規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的;
(二)水污染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采取有關應急措施的。
第八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備治理能力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二十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
造成漁業污染事故或者漁業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漁業主管部門進行處罰;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機構進行處罰。
第八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期滿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十五條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損害的,排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水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水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減輕排污方的賠償責任。
水污染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八十六條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八十七條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排污方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第八十八條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可以依法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共同訴訟。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訟。
國家鼓勵法律服務機構和律師為水污染損害訴訟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八十九條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當事人可以委托環境監測機構提供監測數據。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接受委托,如實提供有關監測數據。
第九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九十一條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水污染,是指水體因某種物質的介入,而導致其化學、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變,從而影響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體健康或者破壞生態環境,造成水質惡化的現象。
(二)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的,能導致水體污染的物質。
(三)有毒污染物,是指那些直接或者間接被生物攝入體內后,可能導致該生物或者其后病、行為反常、遺傳異變、生理機能失常、機體變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
針對水污染防治的緊迫性、復雜性、艱巨性、長期性,“水十條”堅持系統治理、改革創新理念,按照“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的原則,突出重點污染物、重點行業和重點區域,注重發揮市場機制的決定性作用、科技的支撐作用和法規標準的引領作用,加快推進水環境質量改善。
行動計劃確定了十個方面的措施:
一是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隨著新環保法、“大氣十條”、“水十條”的實施,地方和企業會發現污染環境的成本越來越高。環保不達標的企業,就會被重罰,甚至被取締。
同時,“水十條”要求強化城鎮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與改造。推進農業農村污染防治,控制農業面源污染。制定實施全國農業面源污染綜合防治
二是推動經濟結構轉型升級。
“水十條”規定,自2015年起,各地要依據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及相關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結合水質改善要求及產業發展情況,制定并實施分年度的落后產能淘汰方案,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備案。
推進循環發展。加強工業水循環和再生水的利用,
三是著力節約保護水資源。
保護水資源,首先要提高用水效率。建立萬元國內生產總值水耗指標等用水效率評估體系,把節水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納入地方政府政績考核。將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規水源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其次發展農業節水。推廣渠道防滲、管道輸水、噴灌、微灌等節水灌溉技術,完善灌溉用水計量設施。在東北、西北、黃淮海等區域,推進規模化高效節水灌溉,推廣農作物節水抗旱技術。
四是強化科技支撐。
“水十條”要求完善環保技術評價體系,加強國家環保科技成果共享平臺建設,推動技術成果共享與轉化。發揮企業的技術創新主體作用,推動水處理重點企業與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組建產學研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示范推廣控源減排和清潔生產先進技術。加快發展環保服務業。明確監管部門、排污企業和環保服務公司的責任和義務,完善風險分擔、履約保障等機制。鼓勵發展包括系統設計、設備成套、工程施工、調試運行、維護管理的環保服務總承包模式、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等。
五是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
“水十條”規定理順價格稅費。加快水價改革。縣級及以上城市應于2015年底前全面實行居民階梯水價制度,具備條件的建制鎮也要積極推進。健全稅收政策。依法落實環境保護、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等方面稅收優惠政策。對國內企業為生產國家支持發展的大型環保設備,必需進口的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關稅。加快推進環境保護稅立法、資源稅稅費改革等工作。研究將部分高耗能、高污染產品納入消費稅征收范圍。
六是嚴格環境執法監管。
完善法規標準。健全法律法規。加快水污染防治、海洋環境保護、排污許可、化學品環境管理等法律法規制修訂步伐,研究制定環境質量目標管理、環境功能區劃、節水及循環利用、飲用水水源保護、污染責任保險、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地下水管理、環境監測、生態流量保障、船舶和陸源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規。
加大執法力度。“水十條”規定所有排污單位必須依法實現全面達標排放。逐一排查工業企業排污情況,達標企業應采取措施確保穩定達標;對超標和超總量的企業予以“黃牌”警示,一律限制生產或停產整治;對整治仍不能達到要求且情節嚴重的企業予以“紅牌”處罰,一律停業、關閉。
七是切實加強水環境管理。
強化環境質量目標管理。明確各類水體水質保護目標,逐一排查達標狀況。深化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統計監測體系,將工業、城鎮生活、農業、移動源等各類污染源納入調查范圍。嚴格環境風險控制。防范環境風險。定期評估沿江河湖庫工業企業、工業集聚區環境和健康風險,落實防控措施。
八是全力保障水生態環境安全。
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調查評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補給區等區域環境狀況。深化重點流域污染防治。編制實施七大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研究建立流域水生態環境功能分區管理體系。
深化重點流域污染防治。編制實施七大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研究建立流域水生態環境功能分區管理體系。保護海洋生態。
九是明確和落實各方責任。
強化地方政府水環境保護責任。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是實施本行動計劃的主體,要于2015年底前分別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確定分流域、分區域、分行業的重點任務和年度目標。
加強部門協調聯動。建立全國水污染防治工作協作機制,定期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各有關部門要認真按照職責分工,切實做好水污染防治相關工作。環境保護部要加強統一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進展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十是強化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
一,問題的提出: 溫瑞塘河位于甌江以南、飛云江以北的溫瑞平原,是我市境內十分重要的河道水系。水源主要來自瞿溪、雄溪、郭溪以及大羅山和集云山的山澗溪流,自東晉時期由人工開鑿,經唐大和、會昌年間大規模疏浚,后在南宋淳熙14年由知州沈樞組織修筑,形成“八十里荷塘”,是溫州山水城市特征的重要標志。溫瑞塘河縱橫交錯的水系河道,對我市的防洪、排澇、供水、航運、灌溉、景觀及生態環境保護,特別是溫瑞平原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被溫州人民稱為“母親河”。 聽大人們說,在他們小的時候,家鄉的河水很清澈,河里有青青的水草,頑皮的游魚,像一幅透明的畫。可是20多年過后,在家鄉再也找不到風景如畫的小河了,我們也不能享受在河里玩耍的樂趣了。到底是什么原因使溫瑞塘河的河水受到了如此嚴重的污染?對此,家鄉的人們是如何看待的呢?我們能夠想出什么辦法讓河水重新變得清澈起來呢?這些都引起了我們極大的研究興趣。 二,調查的途徑: 2007年暑假,我們在老師的幫助下組建成立了“水污染調查小組”,決定對溫瑞塘河中下游水污染情況進行科技調查活動。制定了實施計劃以后,開始了資料查閱、調查訪問、民意測驗、上網查詢、實地考察、實驗檢驗等各種方式的研究活動。這段期間,同學們協同努力,獲取了大量的信息,并進行了篩選、整理,對溫瑞塘河中下游的水污染現狀、水污染原因及人們對水污染的認識程度進行一系列的廣泛深入的調查研究。 1.訪談 整整一個暑假,我們調查小組成員分別走訪了河邊的一些居民和廠家,了解他們對溫瑞塘河水污染現狀的認識和態度,聽取他們對水污染的原因分析,以及提出的整改建議。科技小組還先后到環保部門聽取了有關的情況介紹。 2.實地考察 我們小組沿著溫瑞塘河的入海口往上走,實地了解溫瑞塘河的水污染狀況,進行了認真的調查和記錄。 3.資料查閱 我們通過學校電腦室上網查找了水污染的定義、原因和環境保護的有關資料。大家認真查閱了有關文章,下載了很多文件。還在縣圖書館、閱覽室重點查閱了關于水污染的書籍、雜志和文獻資料,并做了詳細的記錄。 4.實驗檢驗 我們溫瑞塘河中下游地區有幾百家工廠企業,工業用水不可避免地對河水造成污染。我們從附近河道取了一些水樣,在老師的指導和幫助下,選擇了細菌數量的測定和水樣過濾實驗,并對實驗的結果進行了分析記錄。 三,調查的過程: 我們從六月初開始調查溫瑞塘河污染情況。 1、河道擁堵。我們發現溫瑞塘河的幾條支流河里有的長滿雜草,有的堆滿生活垃圾和工業廢渣,還有的被養殖戶的網樁攔腰截斷,河道看上去擁擠不堪,嚴重影響了河水的流動,有些河道已經不再有水的流動。
2、水發黑發臭。由于富含氮、磷等植物營養物的廢水及有關的生活污水的排入引起水體中藻類的大量繁殖。河水流通不順,污染生物沉積并腐爛,致使河水烏黑、臭氣熏天。
3、生態失調。江南的河流湖泊里很適合各類魚蝦的生長繁殖,然而,我們科技小組在考察的過程中并沒有發現魚蝦的蹤跡。
據環保局的叔叔介紹:溫瑞塘河主要超標污染物是高錳鹽,酸鹽指數和大腸菌群其超標率為5%、64%,水質綜合污染指數為0.58,屬輕污染級。當然,這是指溫瑞塘河的主要河道,至于堵塞的河道,污染肯定更嚴重。 在調查過程中,我們還發現了許多問題:一是工業污水排放嚴重,工廠負責人對環保不夠重視,工作中急功過利,片面追求經濟效益,忽略了對環境的保護;二是生活污水對水環境的污染日趨嚴重,缺少污染處理場;三是是公眾的環保參與意識不強,積極性不高,公眾的健康權、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沒得到保障。
環保問題問卷調查 態度 無所謂 只顧發展不顧污染 環保意識強 誰污染誰治理 數量 7 4 1 4 百分比 43.75% 25% 6.25% 25%
通過查閱資料,我們了解到: 水污源的來源主要是未加工的處理的工業廢水,生活廢水。未經處理的城市生活污水、造紙污水、農業污水及都市垃圾。死亡有機質能消耗水中溶解的氧氣,危及魚類的生存;還能導致水中缺氧,致使需要氧氣的微生物死亡。而正是這些需要氧氣的微生物能夠分解有機質,維持著河流、小溪的自我凈化能力。它們死亡的后果是:河流和溪流發黑、變臭,毒素積累,傷害人畜。 水質檢測: A:細菌數量的測定實驗
實驗步驟: (1)取四支試管,分別標上標號。取一號試管,在其中加入5ml的1號水樣并滴加5滴亞甲基藍溶液,搖勻后靜置,并開始記錄靜置的時間。 (2)以同樣的方法分別得到另外的2、3號試液。 (3)4號試管用蒸餾水代替水樣,作為對比實驗。 (4)仔細觀察實驗,當某一個樣品開始褪色的時候,記錄下時間。 實驗現象及分析 水樣標號 實 驗 結 果 1 經過25分鐘以后,水樣的顏色有明顯的褪色。40分鐘后,水樣的的顏色基本褪去 2 經過30分鐘以后,亞甲基蘭的藍色基本褪去 3 經過15分鐘,亞甲基蘭的藍色基本褪去 4 40分鐘以后,顏色沒有太大的變化。 說明:亞甲基蘭的快速褪色是因為水中細菌存在的原因,褪色越快,表明細菌越多。從上表可以看出,褪色最快的是3號水樣,其次是1號水樣,因為該二種水樣中含有大量的腐殖質,導致水樣中細菌數量大增。在實驗過程中,發現2號、3號水樣臭氣還逐漸增強,這說明河水中含有豐富的有機物質。 B:水質過濾實驗 水樣地點 水質情況 工廠附近河道 水中雜質也較多,水呈黃褐色,有的混濁,魚腥味有點略帶金屬礦物氣味,臭味也較濃,留在紙上也有較微小顆粒。 實驗分析: 從上述實驗可以看出,水樣細菌數量測定和水質過濾出的雜質與當地的環境有一定的關系。由于當地各企業領導只顧生產效益,卻忽視自身給當地河道造成的嚴重污染,這是人為污染的最大原因。
水污染的危害: 水污染對人類健康危害極大。污水中的致病微生物,病毒可引起傳染病的蔓延。水水中的一些巨毒物質可在幾分鐘使人畜死亡。最危險的是鎘,鉛等金屬物質,進入人體后造成慢性中毒,一旦發現就無法遏止。我們知道,世界上80%的疾病與水有關。傷寒、霍亂、胃腸炎、痢疾、傳染性肝類是人類五大疾病,均由水的不潔引起。 四,建議 1、要進一步加大宣傳教育力度,提高環保法律意識,樹立環保與經濟、社會統一協調發展的新觀念,努力推進《水污染防治法》的實施。 2、工業結構的選擇與合理布局要放在首位,在工業發展的初始階段進行有效的宏觀調控,對所產生的污染物質進行分散加集中的控制。減少生活垃圾在河道中的排放,在河道附近,尤其在居民密集區,應多設幾個“垃圾箱”。 3、環保主管部門應該加大檢查監督力度,杜絕各類水污染的現象發生,對違反規定的企業或個人,加大處罰力度,把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到實處, 4、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共同搞好水污染防治工作,保障公眾的健康權、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對破壞水環境的行為進行監督。
近年來,跨省界水污染糾紛不斷增加,逐漸成為引發社會矛盾、影響社會安定的重要因素。國務院領導要求在跨省界重點河流、湖泊、海域建立跨省際聯防治污機制,互通情況、相互監督,注重日常監測、預警、檢查的協同,防患未然,形成治污工作合力,及時有效地預防和處置跨省界水污染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領導的指示,有效預防與處置跨省界水污染糾紛,現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從源頭上預防跨省界水污染糾紛的發生
為預防跨省界水污染糾紛,涉及跨省界流域的相鄰地區特別是上游地區,要根據該地區環境容量及出境水質目標,合理制定規劃、優化區域布局、調整產業結構、嚴把環境準入關和項目驗收關,采取更加嚴格的環保措施。從源頭上防范跨省界流域水污染糾紛。
(一)合理規劃布局,促進產業結構調整。跨省界流域交界地區尤其是上游地區應實行環境優先政策,根據當地的環境容量及跨省界水質要求,制定經濟發展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合理布局、優化產業結構。要限制、禁止發展重污染項目,加快產業結構調整步伐,加大對鋼鐵、造紙、酒精等12個高耗能、高污染行業落后生產能力的淘汰力度,盡早完成強制淘汰或關閉落后工藝、設備與產品任務。
(二)注重源頭控制,嚴把環境準入關和驗收關。跨省界流域交界地區尤其是上游地區應嚴格控制新污染源的產生,按照國務院批準、由七部門印發的《關于加強河流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環發〔*7〕201號)要求,自*9年起,停止審批向河流排放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項目。毗鄰上游地區擬建項目,經環境影響評價預測可能會嚴重影響跨省界斷面水質或造成超標的,在審批前應采取適當方式征詢下游相鄰環保部門的意見。相鄰省級環保部門對該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爭議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環境保護部審批。新建設項目未批先建、未經驗收擅自投產的,要依法責令停產停建。
(三)強化監督執法,加大污染整治力度。加大對跨省界流域環境整治力度,水污染物排放必須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對未按照要求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市、縣予以公布,對超過總量指標的地區,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評報告。對長期超標排污、私設暗管偷排偷放、污染直排、影響跨省界水質的企業,依法停產整治或關閉。加快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建設,并嚴格控制流域農業面源污染。
(四)落實治污責任,嚴格實行跨省界流域斷面水質考核。敦促政府確保跨省界流域水質達到《“十一五”水污染物總量削減目標責任書》中確定的目標。我部對跨省界斷面水質按年度目標進行考核評定,對不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務的,暫停審批影響跨省界流域水質的主要區域新增排污總量的建設項目環評報告。因跨省界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糾紛按《水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執行。國家加快制定上下游流域生態補償政策,并鼓勵地方積極探索和建立生態補償機制。
(五)加強溝通協調,合理確定跨省界流域的水環境質量適用標準。部分流域省界相鄰地區執行水環境質量標準不協調,適用標準不合理,影響監督管理與責任考核,應加強相鄰省界地區執行水環境質量標準的統一性和合理性。重要流域跨省界流域的水環境質量適用標準由我部會同水利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其余流域由相鄰省級環保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當地政府確定。如確實無法協調的,由我部協調確定。
二、建立預防與處置跨省界水污染糾紛長效工作機制
根據跨省界流域水污染情況及省界斷面水質目標要求,省級環保部門要督促并協助有關地方政府,在與相鄰省級環保部門和地方政府共同協商的基礎上,建立預防與處置跨省界水污染糾紛長效工作機制。
(一)定期聯席會商。督促并協助跨省界流域上下游地區人民政府建立聯席會商機制,下游地區政府至少每年汛期前主動召集一次聯席會議,相互通報并商討跨省界水污染防治工作,上游地區政府應予以配合。督促流域省界相鄰地區政府要組織制定科學合理的閘壩調控方案,并監督落實。
(二)信息互通共享。流域省界地區相鄰環保部門定期互通水污染防治進展、斷面水質等情況。環保部門要與水利、漁政等部門定期互通省界斷面水質、水量、水文、閘壩運行等信息。當上游地區發生污染事故或污染物排放、流域水量水質水文等出現異常并可能威脅下游水質時,除按規定上報外,上游政府或環保等有關部門應立即通知下游政府或環保等有關部門,并對重點污染源采取限產、限排或暫時關閉等措施。當下游地區發生水質惡化或死魚等嚴重污染事故并確認由上游來水所致時,除按規定上報外,應及時通報上游政府和環保等相關部門。上游地區應積極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并向下游地區及時通報事故調查處理進展。
(三)聯合采樣監測。由我部組織跨省界流域相鄰兩省環保部門共同制定跨省界水質監測方案,明確采樣斷面與時間、監測指標與方法,定期開展聯合監測。敏感時期增加監測頻次,環保部門要組織水利、漁政等部門及時通報監測數據等情況。一旦發生跨省界水污染事故,相鄰環保部門立即啟動環境突發事件應急監測預案,在規定時間內到達同一斷面共同采樣監測,一方無故不到或不按規定監測的以另一方監測數據為準。雙方對監測數據提出異議時,應保存水樣,由中國環境監測總站負責監測。
(四)聯合執法監督。在定期會晤、信息共享和聯合監測的基礎上,跨省界流域相鄰環保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組成聯合檢查組,共同對兩地水污染防治情況開展現場檢查,加強流域重點水污染源、城鎮污水處理廠等環保措施落實情況的督查,預防跨界水污染事故的發生。同時要互相通報在聯合檢查中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環境保護部區域環境保護督查中心要加強跨省界流域交界地區的環境監管和督查。
(五)敏感時期預警。在敏感時段(如枯水期、汛期)和河流敏感區域(如飲用水源地),跨省界流域相鄰環保部門要及時了解重點污染源排污變化情況,必要時采取限產限排等控制排污總量的措施。加強與水利、漁政等部門的協調與溝通,及時了解江河流量、閘壩調控、污水處理廠運行等情況,在確保跨省界斷面水質未明顯下降的前提下,實施小流量排放等措施,保障水環境安全。
(六)協同應急處置。一旦發生跨省界水污染突發事件,交界地區環保部門要立即報請當地政府迅速啟動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提出控制、消除污染的具體應急措施,協助當地政府控制和處置水污染。并按有關程序及時上報情況。
(七)協調處理糾紛。跨省界水污染糾紛發生后,應依法由相鄰兩省人民政府共同協商處理。經協商確實無法達成共識的,相鄰兩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我部進行協調。經協調并達成共識時,按協調意見落實。經協調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由我部提出處理意見上報國務院批準,并按國務院批復意見執行。
美國很多公共場所的自來水可以直接飲用,是世界上飲用水較為安全的國家之一,這是美國政府長期以來重視污水治理和限制有害物質排放的結果。
河水是美國飲用水的主要來源之一,但河水里可能含有有害的化學物質和病菌,目前的自來水處理流程有時并不能完全去除它們,細菌還會對消毒劑產生抗藥性。美國政府十分重視對水源質量的監測,以確保美國人喝上清潔安全的飲用水。
美國環境保護局依據大眾健康,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標準確立了飲用水中殺蟲劑、鉛、砷、多氯代聯苯(簡稱PCB)等80多種污染物質的含量水平標準,并根據污染物質的種類以及不同飲水系統服務的人口數量建立了時間間隔不等的定期水質檢測制度。環境保護局還對某流域所有相關因素進行整體分析,以判斷水質有什么變化,出現了什么問題,并以此評估預防污染措施的有效性、相關法規的實施效果等情況。這包括檢測水中的溶解氧、懸浮物質、營養成分、金屬及殺蟲劑等的含量水平,以及觀察水溫變化、水的流動情況、顏色、水生動物和溪河湖岸的生態等。
由于大部分河水是地表水,防止工業廢水污染對保證水質清潔安全十分重要,污水廢水治理和再循環成為保證安全水質的重點。1972年通過、此后經多次修改的《聯邦水污染管理法修正案》是美國環境保護局制訂和實施產業廢水排放標準,以及監控地表水質量的重要法律依據。
1972年,政府頒布了聯邦《清潔水法》,要求工業、農業以及城市和家庭做到“零排污”,對于違反環境法的公司或工廠則處以重罰。全球最大的零售商沃爾瑪公司,就曾先后兩次因其建筑工地污水排放指標超標,而被處以數百萬美元的罰款。
鳴珂江位于廣西欽州市靈山縣境內,是欽州市第一長河欽江的支流與上游河段。主干流發源于靈東水庫內的東山山麓,另一干流發源于羅陽山北麓,兩條干流在平山圩匯合,流經靈山縣九個鎮,與欽江連接,注入北部灣。鳴珂江主干流河長103千米,集水面積1 617千米2,年均徑流量9.396億米3,其中在靈山縣縣城境內長度為18.6千米。鳴珂江是沿岸人民的母親河,但近年來,由于種種原因,鳴珂江的水污染現象比較突出。
二、水污染現狀及原因
同學們組成調查研究小組通過走訪調查、實地觀察以及向靈山縣水利局、環境保護局等有關部門參觀訪問的方式,重點調查了靈山縣靈城鎮境內的鳴珂江水污染狀況并分析其污染的原因。目前鳴珂江水污染狀況及原因主要有如下幾方面。
1.工業廢水排放逐年增多
據縣環境保護監測站多年檢測資料,靈山縣鳴珂江上游生活飲用水源水質都達到地面水Ⅱ類標準,但是縣城河段及下游水質多年來一直都超過地面水III類標準,超標項目有COD、氨氮、鐵、總磷、氟化物5個項目。又據縣衛生防疫站和縣環境保護監測站多年對鳴珂江枯水期定點測試結果,洛解氧、氦、氨3個有機污染物和酸、汞、氰、砷、鉻5項毒物分別對水質有不同程度的污染。另外,據近年區水文總站水質中心化驗結果,縣城河段上游靈山水廠的鐵、氨氮、亞硝酸鹽氮、BOD5、細菌總數、大腸菌數的濃度為0.67 mg/L、2.00 mg/L、0.525 mg/L、5.20 mg/L、5 400 mg/L、23 800 mg/L,均超過生活飲用水標準。
據調查,縣化肥企業排放的污水中砷化物嚴重超標,據檢測,斷面檢測出砷、氟超標97.6倍和8.9倍。縣電鍍廠和縣皮革廠排放的工業廢水中都含有六價鉻致癌物質。縣鈦白粉廠排放的工業廢水對鳴珂江污染極其嚴重。此外,近年來我縣引進大批的工業,粗放的增長方式使一些技術落后、無力治理污染的行業在耗水的同時,也造成了大量水體污染,尤其是糖廠、造紙廠和淀粉廠等。
2.生活污水隨意排放
城鎮人口的生活廢水及生活垃圾對鳴珂江造成污染。靈山縣城人口約10.5萬,生活污水大部分未經處理就直接排入江中,致使鳴珂江水質富營養化。靈山縣城生活垃圾現在的清運處理率由以前的75%提高到90%左右,但是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亂堆亂放的現象屢禁不止。鳴珂江沿岸的 垃圾長期堆積,導致河床被蠶食,污染物越積越多。
醫院病原體污水和馬鞍山屠宰場的污水對鳴珂江造成污染。縣城的醫院中,只有人民醫院建有污水處理廠,其它醫院均未建治污設施,每天都排放大量的醫療污水。馬鞍山屠宰場是縣城惟一的生豬屠宰定點廠,其污水的排放也相當驚人。
3.生態破壞使河流納污和自凈能力下降
過度砍伐森林導致水土流失、水源枯竭,陡坡開荒造成土石方大量坍塌,隨暴雨被沖入河流中,大量泥沙涌入江河,淤積河道。以上均會造成江河不暢、河流水量減少、徑流量銳減、流動緩慢、污染物積淀,使河流納污能力和自凈能力下降,水污染增加。
4.沿岸農田施用農藥和化肥危及水質
靈山縣是一個農業大縣,以種植業為主,從事農業活動的人口所占比例大,但集約化、機械化水平低,均為個體經營。據縣農業部門統計,20世紀90年代至今,全縣年均農藥施用總量1 209.6噸/年,單位面積平均施用量為22.5公斤/公頃;全縣年均化肥使用總量為59 884.6噸/年,單位面積平均施用量為818.3公斤/公頃,而且近年來呈增加的趨勢。農藥、化肥進入土壤后,相當一大部分被微生物分解,轉變為硝酸鹽和亞硝酸鹽而污染地面水和地下水,造成水的氮污染。
三、水污染治理建議
1.依法加大工業廢水排放的監管與處理力度
針對目前嚴峻的廢水污染狀況,有關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真貫徹落實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查制度,對現有入河排污口進行造冊登記,加強對入河排水口的水質監測,對不達標的工廠依法整改或關閉,減少工廠“三廢”的排放。
2.設立重點保護區和隔離區
有關部門應在河道兩岸、江水附近的農貿市場、城鄉結合處、廣場等人口較多、水污染較嚴重的地區實行重點治理,建設隔離帶工程,并在各排污口處設立重點保護區,從源頭上切實管理污水排放與水體污染。此外,還要加快建設醫院的排污系統,對規模較大的醫院排污情況進行重點監控。
3.加強上游生態保護和建設
保持上游的生態建設,涵養水源,提高河流的環境容量;規范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的管理;防止亂搭亂建導致的水土流失及水源破壞。
4.發展生態農業
在上游的農村地區,推廣生態農業的發展,少用農藥和化肥。規范畜禽養殖和水面養殖污染防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面源污染,有效促進農村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河流水質。
5.定期清理河道
縣城境內鳴珂江多段河道淤積、堵塞情況較嚴重,兩岸違章建筑占道多,因此治理鳴珂江污染的重點工作應為清理河道,整治環境,使鳴珂江的徑流量逐步增加,使江水自身納污能力和自凈能力得以提高,從而改善河流水質。
6.建成縣城重點旅游休閑之地
靈山縣旅游資源眾多,在縣城內就有六峰山和三海巖等“三A”景點,應將流經市中心的鳴珂江作為一個重點的景區加以建設,豐富縣城的旅游項目,打造“美”、“綠”、“凈”的良好形象,使之成為居民和游人休閑的好去處。
7.增強民眾環保意識
關鍵詞 環境審計;效益審計;污染物;流域
中圖分類號 X5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2-2104(2009)06-0170-05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經濟發展與水環境保護的矛盾越來越突出。為加大水環境保護力度,原國家環保總局于2007年提出,對環境違法突出的流域實行“流域限批”、加大重點湖泊水環境綜合整治力度、加強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深化工業污染防治工作、加快推進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等5項重點工作。雖然5項措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實際收效并不明顯。據國家環保部2007年《中國環境狀況公報》顯示[1],長江、黃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和遼河等七大水系總體水質與上年持平,總體為中度污染,其中遼河、海河為重度污染,湖泊富營養化問題突出。197條河流407個斷面中, Ⅰ~Ⅲ類、Ⅳ~Ⅴ類和劣Ⅴ類水質斷面的比例分別為49.9%、26.5%和23.6%。28個國控重點湖(庫)中,水質為Ⅱ類占7.1%,Ⅲ類占21.4%,Ⅳ類占14.3%,Ⅴ類占17.9%,劣Ⅴ占39.3%。主要污染指標為總氮和總磷。監測的26個湖(庫)中,重度富營養的2個,中度富營養的3個,輕度富營養的9個。數據顯示,全國地表水污染形勢依然嚴峻。
日益嚴峻的環境問題表明,環境行政部門的單一管理模式已難以適應環境監管的需要,獨立的第三方監督已成為必要。環境審計正是對環境責任的履行情況以及與環境有關的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監督、鑒證、評價的獨立性監督行為。自1992年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環境審計委員會成立以來,環境審計以“水資源”為主題,得到了各國的普遍重視,各國依據具體情況,相繼開展了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環境審計工作,使環境審計得到了很大的發展,并日益成為現代審計的一個重要發展方向[2]。國外環境審計發展的總體狀況是實務先于理論。環境審計理論方面,國外研究主要集中于環境審計定義、內容、目標、主體、方法等最基本的理論,尚未形成較統一的理論體系;在實務方面,美國、加拿大、荷蘭、德國等發達國家環境審計開展的較為全面,已逐步向績效審計發展[3]。美國是最早開展環境審計的國家[4],荷蘭的環境審計范圍十 分廣泛,包括中央政府13個部委的23個政府機構以及森林、供水、公共設施等公共管理部門,主要是調查和評價這些部門機構的能量節約、內部環境管理和降低流動性等情況[5]。與國外相比 ,我國的環境審計起步較晚,但經多方努力,研究已深入到各個方面,研究范圍包括環境審計理論基礎 、動因、本質、職能、目標、假設、原則、準則、程序、方法、主體、對象等,總體而言,研究關注宏觀環境問題,對審計方式方法進行了探索,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但主要針對政府審計,缺乏系統性,與環境學科的融合不夠,尚未打破傳統審計研究框架,難以取得適應環境審計實務開展的突破性進展。實務方面,自1998年審計機關被明確賦予環境審計的職能后,先后開展了對部分城市環境保護資金、46個重點城市排污費、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退耕還林(草)試點、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青藏鐵路環保資金使用情況等重大環境保護項目和重點環境保護區域的審計,進行了有益的環境審計探索[6~8]。環境審計逐步成 為我國政府審計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審計范圍、方式等方面越來越呈現出不同于其他專業審計的個性特征,但目前的環境審計實務,多采用項目為導向、以資金審計為重點的審計模式,沒有突出區域環境審計的整體效應,難以適應逐步向績效審計發展的環境審計的需要。新型的、遵循環境領域自然規律、符合政府審計特點的審計模式的研究,已成為目前環境審計發展的瓶頸。
1 水體污染特點與水環境審計
水體污染是指排入水體的污染物在數量上超過該物質在水體中的本底含量和水體的 環境容量,從而導致水的物理、化學及微生物性質發生變化,使水體固有的生態系統和功能受到破壞[9]。水體污染主要有點源污染和面源污染兩類。點源污染主要是未經妥善處理的城市污水(生活污水與工業廢水)集中排入水體。面源污染是農田肥料、農藥以及城市地面的污染物隨雨水徑流進入水體;或隨大氣擴散的有毒有害物質,由于重力沉降或降雨過程進入水體。水體污染的特點體現為區域性、復雜性和累積性。①區域性:水體污染是排入 水體的污染物引起,污染物進入水體后必然隨水體的流動而遷移擴散,傳播到排入點下游的所有流域范圍,故具有區域性;②復雜性:水體污染機理復雜,非單一物質所致,一般有物理、化學及生物 性質,指標較多,如:溫度、色度、酸堿度、氮、磷、硫酸鹽、有機物、大腸菌群、細菌等,其性質較為復雜,處理技術多樣;③累積性:自然水體有一定的環境容量和自凈能力,在未 達到水環境容量之前,污染物可以通過水體自身的物理的、化學的與生物化學的作用,使污染物的濃度降低或總量減少,受污染水體部分或完全恢復原狀,當進入水體的污染物逐漸增加,水體的污染才顯現出來,一旦水體污染超出水環境容量時,水生態平衡就被打破,需要持續有效的治理措施水體才能恢復原狀,因此,水體污染及治理恢復的效果均具有累積性特點。2004年國家審計署已開展的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審計,在制定審計方案時已認識到流域的概念,以流域整體范圍為審計對象,體現出流域審計的思路。然而在審計內容上,沒有切實結合水體污染物的性質以及水體污染產生的原因和特點,審計的主線并不十分明確,內容廣泛但缺乏深度。而且,在審計依據和對象的選擇上沒有考慮到水體污染及治理累積性的特點,選取2001年至2003年國務院先后批復的太湖、淮河、海河、遼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計劃為審計對象,對采取的治理措施所致的水體環境的恢復效果難以評價。因此,水體污染的原因和特點,決定了水環境審計方案的制定、方法的選擇、內容的界定、結論的可靠,水環境審計必須體現流域整體特點,以水體污染物為導向,才能使審計過程主線明確,重點突出。
2 水體污染物為導向的流域環境審計模式的總體思路
水體污染物為導向的流域環境審計模式的總體思路是,開展水環境審計時,除傳統審計關注的資金使用問題外,要結合和遵循水體污染區域性、復雜性和累積性的特點,劃分流域環境審計區域,確定審計對象和內容,選擇審計方式。具體而言就是:
(1)根據水體污染區域性的特點,將受污染流域的所有區域劃定為審計范圍。污染物進入水體后必然隨水體的流動而遷移擴散,傳播到污染點下游的所有流域范圍。由于污染物質在水體中有多種輸移途徑,在劃定審計范圍時應充分考慮污染物在水體中輸移的特點,區分環境審計大范圍和重點關注區域。
(2)根據污染物復雜性的特點,在制定審計方案時,應篩選主要污染物質或特征污染物作為審計的主線,圍繞導向污染物質展開審計。
水體污染機理復雜,非單一物質所致,一般有物理、化學及生物性質,指標較多。若對引起水體污染的所有指標進行審計,則分散了審計資源,難以發現區域水體污染的主要原因。因此,應在審計方案制定時,通過一定的方法,確定流域主要污染物質或特征污染物,并以此為主線,確定審計內容,從多層面查明流域導向污染物治理的效果。
(3)根據水體污染及治理累積性的特點,選擇一段時期內持續治理的項目 為審計對象,避免對近期采取的措施進行評價。水體污染及治理恢復的效果具有累積性,在審計對象選擇時,應充分考慮累積性特點,關注持續治理的項目,并經充分長的時間,待治理效果顯現后,再做出審計評價,回避對近期采取的治理措施進行評價而帶來的審計風險。
3 審計模式構建
3.1 劃分審計區域
污染物質在水體中輸移的主要途徑是對流和橫向、縱向擴散混合[10]。對流是溶解態或顆粒態物質隨水流的運動;橫向擴散是由于水流中紊流作用,在流動的橫向方向上溶解態或顆粒態物質的混合;縱向離散是由于主流在橫、垂方向上的流速分布不均勻而引起的在流動方向上的溶解態或顆粒態物質的分散混合。通常情況下,污染物進入河流水體后,在垂向上會很快混合,但往往需要流動一段距離才能達到橫向完全混合,橫向混合區下游是完全混合區,污染物在河流斷面上完全混合,一些較大型河流,橫向混合可能達不到對岸,在河流中形成“污染帶”。
根據水體污染物隨河流遷移的特點,對流域進行環境審計時,要考慮河流兩岸點源和面源形成的污染物隨納污河流的遷移所造成的污染影響情況,將可能產生污染的區域劃分為環境審計的大范圍,再將污染物遷移沿線劃分為環境審計重點關注區域。例如,太湖流域的環境審計理論上應將太湖流域整體劃分為一個審計區域,但是太湖流域范圍較廣,如果進行全流域審計,必然使審計力量分散,審計周期加長,增加審計成本,應根據水體污染物輸移規律,將河流水質突變斷面的下游作為環境審計的重點,如河流流經某區域后水質從Ⅲ類變為Ⅳ類,那么流經區域及下游區域應作為審計重點。
3.2 調查導向污染物質
篩查流域主要污染物或特征污染物是確立環境審計主線和重點的關鍵步驟,由于污染物調查的復雜性和專業性,往往審計人員難以掌握。本文將建立幾種調查導向污染物質的方法,以供實務參考。
(1)專家評價法。通過國家環境保護部評估中心的專家庫調取某流域專家資料,經過篩選,確定專家評委,采用遠程匿名評價的方式,對該流域的環境本底污染物質進行排序,再綜合專家意見確定流域導向污染物。此方法的優勢是成本低,關鍵是選取的專家是否對該流域進行多年的研究,出具的意見是否具有權威性,因而風險較大。
(2)文獻調查法。調查近五年國家環境保護部和地方環境保護部門的環境質量公報對于某流域的環境主要污染物質的公布信息,結合期刊文獻有關某流域的研究性論文的成果,確立流域環境污染導向物質。此方法成本低,效率高,文獻基數較大,避免了少數專家可能帶有主觀意見的風險,但需要具備一定的專業基礎,對審計人員知識結構有要求,調查人員的素質往往對調查結果影響較大,存在審計風險。
(3)實地監測法。嚴格按照環境監測的方法,對擬進行審計區域進行實地監測。調查范圍應盡量按照將污染物排放進入天然水體后可能達到水域使用功能質量標準要求的范圍,當下游附近有敏感區域(如,水源地、自然保護區等)時,調查范圍應延長到敏感區上游邊界。流域涉及行政區劃的,在分界處應進行監測。湖泊主要污染物調查時,應將河流和湖泊分別調查。調查的水質指標盡量全面,除環境規劃指標外還應加測有潛在可能的污染指標。該方法,成本高、周期長、效率低、專業性強,一般需要委托專業的環境監測機構進行,導向污染物確定的審計風險較小。但是各地權威的環境監測機構通常是環境質量公報數據的提供者,因此,難以保證數據的準確度,往往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調查結果和公報數據基本一致,只是行政區劃界面數據,河流、湖泊指標更為具體,對后續審計工作在評價各地環保責任履行方面會有一定的幫助。
從上述三種方法來看,在確定重點流域導向污染物時,考慮到國家和各地環保部門較為重視,相關研究也較多,宜采用文獻調查法、專家評價法;對于小流域,或單個環保項目審計時,采用實地監測法效果較好。
3.3 選擇審計對象
在選擇環境對象時,應充分考慮流域水體污染和治理效果的累積性特點,將其分為兩個層次,即環境治理項目的審計和生態恢復效果的審計。
環境治理項目是指為治理流域污染而制定的有針對性的污染治理建設項目,如太湖水污染防治“十五”計劃提出的治污工程計劃中,要求至2005年底,江蘇省將形成264.48萬t/日的污水處理規模,浙江省將形成249.1萬t/日的污水處理規模,上海市建設城市污水處理廠2座,其處理規模為6.5萬t/日,總體具備削減COD 16萬t、TP 0.36萬t和NH3-N 0.9萬t的能力。對于環境治理項目應在其建成并正常運行后進行環境審計。對于生態恢復效果,又可分為生態恢復工程項目審計和環境政策制度效果性審計,其累積性特點明顯,需要較長的時間才能顯現。如太湖水污染防治“十五”計劃中提出的湖濱帶建設工程、前置庫和濕地建設工程、水生植被恢復和重建工程等生態恢復系統工程,在投資完成后,經過充分長的時間,人工生態系統才能穩定,對其評價才有意義。對于流域水環境政策和制度建設的效果性審計也應遵循水污染治理效果累積性的特點,持續的對政府采取的不斷調整的水環境政策和制度的效果性進行評價。
3.4 確定審計內容
目前理論研究認為環境審計的內容包括環境政策法規執行審計,環保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審計,環境管理系統審計,環境報告審計,環保投資項目審計和建設項目環境審計等方面[11]。開展的水污染防治資金效益審計的內容主要包括五方面:水污染防治資金的來源、 總額、投向和管理使用情況;水污染防治效益評價;調查國家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在水污染防治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和辦法,所取得的經驗和成效;水污染現狀及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水污染防治管理體制和政策方面存在的問題。實務中仍然以水污染防治資金的審計為重
點,內容涉及水環境污染防治的所有方面,目標是能對水環境污染狀況進行全面的效益評價。
然而就以上內容來看,存在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內容廣泛而分散,缺乏主題和主線;二是信息點過多,使審計資源分散,難以形成有深度的審計成果。本文認為,應結合水體污染的區域性和復雜性的特點,在合理劃分審計區域的基礎上,以區域主要污染物或特征污染物為導向,從政策制度、項目管理、專業技術等三個層面確定審計內容。
(1)政策制度層面。導向污染物質是流域內主要污染物或特征污染物質,確定審計內容時,首先應重點關注國家和地方政府在導向污染物質控制方面是否制定針對性措施,將政策文件作為審計依據,政策的執行情況和制度建設情況作為審計內容,評價政策制度變化和產業結構的調整是否對導向污染物質的治理有持續、正面的干預作用。如太湖流域主要污染物質為總氮、總磷,在對太湖水污染防治效益進行審計時,應重點審計一段時期內國家和地方是否有針對氮、磷污染治理的相關政策制度,環境管理中是否有效的采取措施,產業結構的調整是否有利于氮、磷污染治理,以及政策制度文件中關于氮、磷污染治理條款的效果性,而對流域內其他與水污染有關的政策制度僅作參考,縮小了審計范圍。
(2)項目管理層面。管理層面上,重點審計流域內導向污染物質的治理項目和生態建設項目,主要是評價一定時期內流域內的水體治理項目對導向污染物的治理能力和運行情況,以 及生態建設項目的效果性。如太湖流域水體主要污染物是氮、磷,若對其審計,應重點關注污染治理項目中是否有氮、磷污染的治理措施,氮、磷污染治理項目是否在污染治理項目中占據主導,生態建設項目是否有氮、磷治理能力,穩定性如何等。例如太湖水污染防治“十五”計劃提出的治污工程計劃中要求,2005年底前,江蘇省、浙江省、上海市總體形成520.08萬t/日的污水處理規模,審計中不僅要調查規模是否已完成,還應重點調查具有氮、磷去除能力的污水處理規模占總規模的比例;“十五”計劃還提出湖濱帶建設工程、前置庫和濕地建設工程、水生植被恢復等生態恢復工程,審計要調查這些生態建設項目是否有氮、磷去除能力,所占比例如何等。
(3)專業技術層面。審計調查流域內污染治理項目和生態建設項目采取的對導 向污染物質治理技術的效果性。通過排污口導向污染物監測數據評價治理項目中采取技術是否有效;調查流域監測斷面導向污染物監測數據,評價水體生態恢復建設項目和治理項目的綜合效果。如氮、磷去除工藝很多,流域相關政策僅要求新建和擴建的污水處理廠應采用具有除磷脫氮工藝的二級或二級強化(A2/O法)處理工藝,但對具體采用什么工藝不作規定,治理中因工藝選擇不同,治理效果顯然存在差異,審計應調查評價這種差異,提出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的建議;生態建設項目是否采用有效維護措施,例如濕地植物在秋冬季若不收割會有釋氮、釋磷情況,使水體在冬季氮、磷指標異動,應對是否進行周期性收割等維持項目有效的技術措施的運行情況進行審計。
以上確定審計內容的過程,是以查明流域導向污染物治理的效果為審計主線,將審計內容圍繞導向污染物從政策、管理、技術三個層面進行分解,層層深入,節約了審計資源,挖掘了影響污染治理效果的深層次原因。
3.5 審計方式
基于水體污染的三大特點,應針對不同的審計對象采取周期性審計和周期內跟蹤審計的審計方式。
(1)周期性審計。
所謂周期性審計就是以流域中期污染治理計劃的時間為周期,對計劃完成情況進行周期性的事后審計。如太湖流域制定過水污染防治“九五”、“十五”計劃,計劃完成年的下一年就應該作為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周期性審計的時點。周期性審計方式主要是針對流域治理計劃中的污染治理項目以及相關的政策、制度和管理體制,因其具有切實的考核指標,以一定周期對其進行審計調查和評價,有利于及時掌握污染治理的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為下一個周期的治理經濟活動計劃的制定提供科學決定的依據,同時監督承擔流域治理的責任部門切實履行環境治理義務,發揮審計監督作用。
(2)周期內跟蹤審計。
水體污染和水體生態恢復均具有明顯的累積性特點,生態恢復措施的效果性也具有長期性和累積性。因此,應在周期性審計的基礎之上,在周期內對流域生態功能恢復進行跟蹤審計,對生態恢復的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事中審計,持續監督流域環境保護政策的連貫性,評價為恢復水生態所采取的人工干預行為的持續性和有效性,充分體現政府審計作為國家免疫系統的本質要求。
實務中,可將兩種審計方式相結合,合理分配審計資源,也可以將跟蹤審計的內容分配到例行審計工作中,例如在流域內的經濟責任審計中關注環境責任,以達到監督流域環境治理經濟活動的目的。
4 結束語
水環境污染問題長期存在,日趨嚴重。實踐表明,單一環境行政部門的管理模式已不能適應環境保護的需求。區域經濟的安全發展需要第三方環境監督,即環境審計。而目前開展的環境審計實務和理論研究還處于探索階段,多采用以項目為導向,以資金審計為重點,難 以滿足環境效益審計的需要。為此,本文結合水體污染產生、遷移的規律,以及生態恢復的特點,構建新型的以流域主要污染物或特征污染物為導向的審計模式,其對環境審計的促進作 用有待審計實務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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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環境管理社會化的意義一方面在于轉變政府職能,政府實行參與式管理,政府的主要職責是“掌好舵”,把“劃漿”的事盡量交給社會,不僅節約財政開支,減少人員,而且還將大大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另一方面水環境管理社會化還將帶動水污染防治相關社會組織、咨詢服務機構的廣泛興起,對促進環境服務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1遼河流域水環境管理結構根據
《遼寧省遼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遼河流域指遼寧省行政區域內遼河、渾河、太子河、大遼河的干流及其支流所流經的區域和集水區域,見圖1。省和流域市、縣(含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對流域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遼河保護區管理機構依照其職責負責對遼河保護區內的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遼河流域水環境管理主要可歸納為3個層面[6]:
(1)飲用水水源和水生態保護。主要通過政府層面確定流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方案及保護措施,并予以實施。該層面涉及的環境風險管理可引入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等市場化機制。
(2)點源污染防治。主要通過實行流域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環評制度、“三同時”制度、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組織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污水再生利用設施以及污泥無害化處置設施等手段防治污染。該層面涉及評估、交易、建設、運行等諸多環節,可社會化要素較多。
(3)面源污染防治。主要圍繞固廢管理、農業生產管理、畜禽養殖污染排放管理、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等工作展開。該層面與點源污染防治一樣涉及評估、建設、運行等社會化要素。
2遼河流域水環境管理可社會化要素分析及實現途徑
通過分析遼河流域水環境管理結構,可社會化要素如下:(1)項目環評、驗收審批環節。可社會化要素包括:治理技術工藝可行性及優越性評估、治理工程合格驗收評估。政府建立環境技術評估體系,將審批涉及的技術環節工作轉交第三方專業機構。(2)排污許可證發放環節。可社會化要素包括:排放總量及風險評估、排污權的交易。政府搭建排污權交易平臺,建立合同減排服務管理規范,促進排污市場的社會化運作。(3)城市污水廠建設環節。可社會化要素包括:建設主體、環保工程設施建設招投標、工程監理、綜合服務外包。政府建立環保工程設施建設招投標制度、城市污水廠外包服務管理規范、環保工程設施監理技術規范。(4)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監管與風險控制環節。可社會化要素包括:排污監測、檢測、日常排污公眾監管、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污染風險控制。政府出臺水環境監測社會化技術規范、水環境信息與公眾監督平臺、企業信用考核和等級評價辦法、水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市場化技術規范、企業環保管理制度與考核標準、環保設施全過程管理準則、環境污染風險控制指南、環境風險損害評估技術方法等,在加強行政監管的同時,重視市場監管,通過公眾監督強化政府監督,推進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對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效果差的不達標單位,依據考核結果,實行行政代執行,交由業績優良的第三方專業機構運營。此外,政府還需建立環境公共服務管理平臺,推動環境管理社會化。具體可包括:環保先進實用成熟技術信息共享平臺、科學普及平臺、市場調查統計咨詢平臺、技術服務平臺(環境分析檢測、環境審計、環境管理認證、環境教育普及及培訓)、環境交易服務平臺創業孵化平臺、融資服務平臺六大平臺。
3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