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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海洋污染的解決措施范文

        海洋污染的解決措施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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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洋污染的解決措施

        第1篇:海洋污染的解決措施范文

        1.立法思想存在偏差從我國刑法立法方面可看出,只有在公民財產、身體等受到嚴重侵害時才適用刑法,即只有當侵害發生后,才能受到刑法的調整。而我國刑法對人類未來權益的保護,比如說環境遭受的持續害或者對未來有重大影響的違法行為缺乏必要的調整。立法只注重對已知結果的懲罰,忽略了行為對未來的影響,對未來造成的不可預知的后果無法調整。只有將環境法益的損害作為評判的起點,才能體現對公民在環境中所享有的權益保護。相關環境保護法中缺乏具體實施細則現存法律中關于犯罪行為程度的界定較為模糊,配套法規長期得不到補充完善,比如說,造成“重大事故”、“重大損失”等字眼經常在有關環境污染案例中出現,而在環境污染,特別是海洋環境污染中“重大事故”、“重大損失”該如何去界定呢?當污染物排放到海洋中,可能現階段所能看到的災害只是冰山一角,對應目前狀況所作出的處罰是否對未來損失缺乏評價,這種模糊的、主觀的、難以量化的處罰標準難以真正保護海洋環境。

        3.法律體系不完整首先是處罰力度過輕,在各類海洋污染犯罪中,無論罪行大小,所造成后果嚴重程度,均用行政法或者民法來調整,但是以罰金為主顯然力度不夠。現行刑法中,雖然實行雙罰制,但是法定刑最高也不過7年,這樣的處罰配置對海洋污染犯罪行為很難起到震懾作用。其次,刑罰種類太過單一,僅依照《環境保護法》第91調第三款,以及刑法338、339條對污染后果進行量刑法律依據太過單薄,既使確定污染后果適用刑罰,也只能靠自由刑和財產刑來調整,這樣的法律體系面對越來越多的海洋環境污染行為日漸乏力,缺乏像俄羅斯、英國、日本、新加坡等海洋大國刑法種類多樣的特點。

        二、國外海洋污染刑法建設分析

        設立污染海洋罪。作為海洋大國,俄羅斯向來注重海洋環境的保護,從前蘇聯時期就對海洋污染行為作出了較為有針對性的規定。后來隨著社會的發展,其對海洋污染的相關立法愈加嚴厲,例如1974年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了關于“以有害人們健康和有害于海洋動物資源的物質污染海水要加重責任的”的通令,對海洋污染犯罪行為從重處罰。而后時代變遷,《俄羅斯民法典》第252條對海洋環境污染的方式、處罰方式都有詳細的規定。同時設立污染海洋罪,刑罰種類多樣且有針對性。設立專門資格刑。《俄羅斯民法典》中將污染海洋單獨定罪,在多種多樣的處罰方式中,包括剝奪行為人擔任一定職務或者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這在全世界刑法中是少有的,這一刑罰能更深一層的對海洋污染犯罪行為進行處罰,起到了良好的二次預防作用,將刑法的特殊功能展現出來。英美法系以新加坡為例立法有針對性。之所以用新加坡作為案例,是因為其特殊的地理位置,特殊的地理位置迫使新加坡加重對海洋污染犯罪的處罰力度。其中,新加坡的《防止海洋污染法令》特別詳細地列舉了可能造成海洋污染的污染物種類,對不同的污染行為根據具體情況追究不同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并存。對污染海洋的犯罪行為規定為行為犯。在1971年《防止海洋污染法令》等新加坡相關立法的具體法條來看,新加坡對污染海洋的犯罪行為規定為行為犯,只要是實施了法律禁止行為,對海洋環境安全造成威脅即構成犯罪,且處罰力度連年加重,特別是排污方面的量刑。

        三、從刑法視角看我國海洋污染法制體系完善

        1.突破傳統刑法立法觀念反觀從前,人們對犯罪的普遍觀念是造成他人或社會的人身、財產損失,并且這些損失有明確性和即時性,大多數為已經發生的行為。而環境污染特別是海洋環境的污染具有特殊性,單純的污染行為可能對整個海洋生態環境系統的危害是巨大且有隱蔽性的,其危害在現階段所適用處罰也僅僅限制在已造成的破壞。但是,污染行為對海洋環境生態系統后續造成的損害難以量化,因此,海洋污染犯罪是一種特殊的犯罪行為。人們在處理海洋污染犯罪時,不能僅考慮明確即時的損害后果,應認識到對人類共同利益帶來的后續損害,所以,應擺脫傳統的刑法立法觀念,對后續損害后果有一個科學的預測,對海洋污染犯罪行為施行持續性的懲罰措施,直至災害完全消除,從源頭上對海洋污染犯罪行為進行防范。

        2.調整刑罰結構從刑罰結構這一角度來看,西方國家刑罰結構的變遷生動地體現了海洋刑法的不斷進步和完善,對我國有很高的借鑒價值。從以前的只有自由刑,到自由刑與財產刑并重,再到以財產刑為中心,資格刑等多種其他刑罰措施相互配合。立足現實,很好地適應了時代的發展,對海洋環境的保護提供了法律支撐。我國在海洋環境保護方面仍然以自由刑為主,財產刑并沒有得到重視,資格刑等其他刑罰基本處于空白狀態。在海洋經濟高速發展的今天,這樣落后的法制建設使我國海洋發展處于極為不利的狀態。因此,調整我國海洋環境的刑罰結構,是完善我國海洋立法的重要一步。首先,以自由刑為主,雖然海洋環境污染帶來的危害較大,但筆者認為仍不適用死刑,因為死刑會使從事海洋經濟活動的風險成倍擴大,不利于海洋經濟的發展。其次,將財產刑大規模引入海洋污染犯罪的刑罰中,提高懲罰力度,擴大財產刑的使用范圍,特別是對主觀過失的量刑。最后,建立多種刑罰相互配合的刑罰體系,學習西方國家立法經驗,立足我國實際情況,辨證的將資格刑等刑罰引入我國海洋環境刑罰體系。

        3.對海洋污染犯罪適用嚴格責任原則雖然說嚴格責任原則是一項規則原則,只存在于大陸法系中的民法與行政法領域,刑法一般不承認嚴格責任原則的存在,而英美法系的刑法中嚴格責任原則的存在卻有現實意義。嚴格責任原則概念。《布萊克法律辭典》解釋為:“因違反維護某種案例的絕對義務而應承擔的責任,這種責任并不以傷害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為條件,通常應用于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或產品責任的案件中,又可以稱為絕對責任(ab-soluteliability)或無過錯責任(liabilitywithouttfault)”;《牛津法律指南》解釋為:“實際上是一種高于通常的合理注意的責任標準,責任產生于應該避免的傷害事件發生之外,不論當事人采取了怎樣的注意和謹慎,只要發生損害就承擔責任,但它不是由某些制定法設定標準的絕對責任,即使承擔嚴格責任,當事人仍然可以進行某些有限的責任抗辯,不過己經盡到合理注意不在其列”。

        4.適用嚴格責任原則的背景。在危害海洋環境的犯罪行為中,大多數所造成的后果對公眾有很大影響。但是如果要證明責任人是否處于故意是很困難的,因此,如果以犯罪意圖做為犯罪的構成要件,則不能使責任人受到應得的法律懲罰,許多虛假的辯護也會因此成立。目前,我國關于海洋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以及刑事立法中并沒有對環境犯罪適用嚴格責任原則。而在實踐中,要證明責任人對行為后果有過失的確有很大困難,我國追究刑事責任有適用的過錯原則,法律實際產生效果達不到立法期待效果,導致很多污染行為逃脫法律制裁。適用嚴格責任原則的理由。我國法學界對于嚴格責任原則的爭議大體分為兩種,一種是側重行為人的主觀心理,另一種則是側重行為后果。筆者更傾向于后者,因為無論行為人主觀心理是否處于故意,其后果已經造成,刑法側重的是結果的危害性,所以,行為人主觀心理是過失還是故意,都不影響海洋已遭受污染事實的形成。在我國刑事立法中考慮引入嚴格責任原則,借鑒了西方國家的立法模式,主要理由如下:一是出于目的論,符合刑法目的,可以對海洋環境安全起到保護和預防作用。二是符合刑法中罪刑相適應原則,如果說難以確定行為人主觀方面就不追究刑事責任,那就違背了刑法的基本原則,使公眾利益難以保障。三是有助于司法機關解決實際問題,嚴格責任原則的引用,使處理污染犯罪行為人難以確定的因素方面有了處理依據。四是有利于提高涉海企業或個人的責任心,使其從保護自身、避免刑罰出發減少海洋污染行為的實施。

        四、增設海洋污染罪

        1.增設海洋污染罪的意義。首先,法律存在空白性,特別是我國海洋立法在各個環節都有待完善,增設海洋污染罪有利于填補此方面的空白,為后續法律的完善提供前提條件。其次,國際上對于海洋的權利與義務已有相關規定,增設海洋污染罪有利于保障我國的合法的海洋權益。最后,增設海洋污染罪有利于從根本上保護海洋環境,合理的利用海洋資源,對海洋污染犯罪行為實行準確的刑法懲罰。海洋污染罪主體。我國對于污染海洋環境的處罰,造成的后果與承擔的責任嚴重不符,因此污染犯罪行為屢禁不止。我國很多學者對于海洋污染罪的定義特別是污染主體的限定極為狹隘,該罪犯罪主體只限于涉海企業或團體,而并沒有具體到個人。換句話說,如果法律只針對團體或涉海企業,那么其他企業或個人的行為造成的污染后果則會逃脫法律處罰,這種大網捉小魚的形式對保護海洋環境極為不利。因此,為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也為更好地保護我國海洋環境,定義海洋污染罪的犯罪主體應突破局限性,將違反海洋環境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的,其活動直接或間接的危害海洋環境,可能或已經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行為,應承擔與其犯罪行為相對應的法律后果,無論是個人還是企業。

        2.污染海洋罪的刑罰。目前我國學者對海洋污染罪的處罰有著不同的看法,有的學者認為該罪應該根據海洋環境污染的程度和責任人的主觀心態分別量刑,還有的學者認為應該根據環境污染事故來量刑。但是,我國現行法律中的法定刑與實際造成的危害不符,雖然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深入,法院會根據綜合情況實施處罰,但是處罰結果也僅限于法律框架之內,因為對于該罪的法定刑罰較低,即使法院認定是重罪,那么在此框架中,也很難作出與之行為后果相適應的處罰。按照刑罰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應在處理該問題時設立必要且科學的刑罰幅度,同時加重罰金,對海洋污染罪的刑罰力度應大幅度提高:對違反《海洋保護法》以及其他法律的相關規定,向海洋中排放污染物,直接或間接的引起海洋污染,造成嚴重后果的,應處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于污染后積極采取行動挽回損失的,并且處理結果經有關部門認定,未造成后續污染的,可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

        3.設置資格刑資格刑就是對犯罪人從事某項活動的權利進行剝奪,也就是從未來的角度對其進行約束,對未來的犯罪行為有很好的防范和杜絕作用,筆者認為對于海洋污染犯罪行為,資格刑也有較大的適用空間。將資格刑引入刑法,大致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對自然人適用的資格刑,另一種是對企業、單位適用的資格刑。前者主要是剝奪其擔任一定職務或從事某個專業領域的活動的資格,同時應包括負有監察責任的公務人員等擔任該職務的資格。后者主要是針對企業和單位,首先對其污染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后果的不同,酌情適用,可分為一段時間內剝奪該項經營活動的權利和永久性剝奪該項經營活動的權利。設立資格刑,一方面可以強化刑法功能,彌補現行刑法中存在的不足;另一方面還可以從現實角度對海洋環境進行持續的保護,達到最佳的預防、保護作用。

        五、結語

        第2篇:海洋污染的解決措施范文

        關鍵詞:船舶 污染 船員管理與法律

        1.引言

        在全球呼吁保護環境的浪潮下,通過實際船舶營運和防污染演練課程訓練設計及實踐,不僅可以大幅度提高船舶應急反應速度、提升效率,而且能夠快速提升個人應急能力和團隊協同作戰的水平,保證演練質量。與實際污染處理相比,實際船舶營運和防污染演練實用性強,無污染。輪機員通過防污染演練課程的學習、實踐,對改變自身不良行為、實現船舶安全化、減少和杜絕人為因素、保證船舶安全營運不造成海洋污染具有重大現實意義。研究船舶對海洋環境造成的污染及防止有著重要意義,保護海洋環境,讓人類有一片藍色的海洋。

        2.船舶對海洋造成污染的類別

        工業革命以來,各種科技的飛速發展,將人類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推到了一個前所未有的高度。不僅推動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同時人們的思維方式和生活方式也潛移默化地改變了。由于事物往往具有兩面性,雖然科技帶來了方便,但是也帶給了我們很多新的困擾。機器給海洋運輸業和海洋資源開發帶來了便利,同時也在通過各種各樣的方式污染著蔚藍的海洋。船舶對海洋直接或間接造成的污染主要有以下幾種:

        2.1船舶造成的油污染

        船舶造成的油污染主要有正常營運性排油和各種事故所造成的溢油;正常營運性排油主要是排除油船壓載水、洗艙水、機艙底污水等中所含的油類。各種事故造成的溢油有船舶受供油作業中的漏、跑、冒、滴造成的油污染,船舶碰撞、擱淺等漏油造成的污染等。

        2.2船舶運輸中的有害有毒物質污染:

        近年來隨著運輸危險化學品船的增多,有害有毒物質造成的污染也越來越嚴重。運輸這些有害有毒物質的漏、跑、滴、冒等原因造成的污染。

        2.3船舶生活污水污染

        船舶生活污水造成的污染主要是從生活處所排出的排泄物,如醫療室排泄物、廁所排泄物、洗衣間和廚房的排出污水等。

        2.4船舶垃圾污染

        船舶營運中會產生船舶垃圾,這些垃圾主要包括墊艙物料、鐵銹、脫落的油漆殘渣、包裝材料、油棉紗等,船員、旅客生活中所產生的日常消費品和食品殘渣的廢棄物等。

        3.造成污染的研究現狀及有關對海洋環境保護的立案現狀

        從上世紀到今天所發生的海洋污染事故可以看得出來,國際上船舶發生的海洋污染事故得到了較為有效的控制,從原來的上升趨勢轉為下降趨勢,現在基本上可以控制在一個較低的事故率上。而且因為發展的需要,很多國家相互之間的進出口貿易得到進一步發展,對于航運業更為依賴,現在的船舶不僅運輸量更大,運輸更快捷高效,還降低了事故的發生。但是還是對海洋環境造成了很大的危害,我們可以通過以下一些實事案例來分析:根據美國的一家信息協會統計,從1978年到1997年,世界發生泄漏量超過34噸(10000美加侖)的事故共有5318起,共外泄石油837萬噸。其中最大的一次事故是1991年發生在科威特油田,由于伊拉克入侵而發生的油井、碼頭、油輪同時泄漏的事故,總溢油量達81.6萬噸。1989年的“埃克森?瓦爾迪茲”號溢油污染事故,溢出了3萬多噸貨油。對當地造成了巨大的生態破壞,生態系統恢復時間要長達20多年,事故造成的全部損失近80億美元。這也是美國《1990油污法》問世的導火線。

        從1954年到20世紀末,國際上不斷出臺新的有關海洋環境保護的公約,海洋環境保護事業得到較快發展,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的立法走出了一條多層次,系統性的框架型道路。隨著1954年《國際防止海上油污公約》的誕生,標志著國際防止船舶污染立法的開始,也是海洋環境國際保護法的開端。但是該公約沒有涉及因船舶事故造成油污應如何處理的問題,也沒有制定有毒有害物質污染海洋的規則,事故賠償的問題如何解決,遺漏的問題很多,大大影響了它的實施效果。直到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的頒布,才對船舶油污損害賠償進行了詳細的規定。而防止油污染、有毒有害物質污染、防止船舶垃圾污染等則是在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污染公約》和1978年通過了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污染公約的1978年議定書》(以下簡稱“73/78年防污公約”)做了全面的規定,把船舶有可能對海洋環境污染的方式都列舉出來,并作了規定。對世界各國影響深遠,有著“海洋法”之稱的《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簡稱《UNCLOS 1982》)。該公約突破了傳統的海洋法,較全面的對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做了規定。綜上所述,可以得出結論:國際上有關對海洋環境保護的立案是比較全面完善的,但是也存在著不大不小的問題。如一些管理上單要素不完善,不嚴格;體現不出在可持續發展和賠償方面不夠科學合理等。

        4.船舶防污染的方法及采取相應的措施

        4.1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規

        筆者認為基于前面分析目前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法律體系,我國在各項防污制度和應急反應制度上都要做出更為嚴格、更加明確的規定;與此同時要加強船級社這類民事性立法工作,讓油污保險和清理油污資金保證,完善船舶污染損害賠償法制度,做到有理有據,有法可依。各國船舶的防污染法律不是單獨的、任意的,我國必須與各海洋國家加強交流和合作,加強與國際法律制度的接軌。這樣可以取長補短,查漏補缺,可以更好地絳邢喙胤律制度,更好的適應國際船舶污染立法的發展,減輕我國日趨嚴重的船舶造成污染形勢。國際上的法律可以對船體的結構提出更加嚴格的要求,跟著科技的腳步,來適應船舶設備的發展;對船員的素質提出更高的要求,船舶目前大多是由船員來操作,船員素質和防污染意識的提高,可以避免船舶陷入危險,危害人身安全和污染海洋環境;對造成海洋污染的船舶所屬船東實行高額的賠償制度,這既可以降低污染事故,也是對受害對象的一種保護;注重船舶污染立法的國際統一性,有效地環境保護原則,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原則,可持續發展原則有效的結合起來,使海洋環境往一個可持續的良性循環的方向發展。

        4.2規范船員的管理

        對于操作性的船舶污染,這就要求操作者要有很強的環境保護意識,過硬的操作技能。而要做到這兩點,就需要加強對船員的宣傳教育,讓船員意識到污染海洋的危害性,來幫他們了解保護海洋環境、防止污染的重要意義。除此之外,還要加大監督力度和處罰力度,對違章操作帶來嚴重污染的船員采取處罰措施,扣押其證書或勒令其在規定時間內從新參加有關技能培訓。根據國際公約的要求,通過嚴格貫徹落實法律法規中對人員的管理規定,努力將人為因素造成的污染降到最低。只有激發船員對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的熱情,發揮各自的O督作用,從思想上重視它,才能杜絕污染行為的發生,高效的保護海洋環境。

        4.3加強防污染設備的檢查和保養

        在保護海洋環境的浪潮下,在國際公約的規定下,對船舶上的防污染設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就需要在設備的管理上下功夫。在使用中要經常檢查設備的管路系統和設備本身是否有損壞漏泄,設備附件及儀表是否完好,把發生污染的隱患消滅在萌芽階段,保證設備的正常運行,保證不排放污染海洋環境的物質。同時也要對設備進行檢查,把老化的元件更換掉,防止下次使用設備發生事故。對設備的保養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來執行。

        5.更有效實用的防污染方法

        根據本文的分析,筆者覺得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挖掘出預防船舶對海洋造成的污染:一是從船舶使用的能源出發,現有的船舶基本上都是使用燃油作為能源,可以研發新的設備來使用不污染海洋環境的能源,或者可以就地取材,如利用太陽能。二是從防污染設備著手,先進的科學技術和蓬勃發展機械制造業的有利于設備的研發,新式的防污染設備能更高效地避免船舶污染,保護海洋環境。三是國際公約的完善化,加強各個海域的監管,一旦發現有船舶漏泄污染物質,能夠及時地對事故海域控制,消除污染物,最大程度地降低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最后,落實還是靠人,應注重廣大船員的教育培訓,全面升華船員素質,最大限度避免人為的事故發生。讓船員被動接受防污染,化為主動去維護海洋環境,還世界一個蔚藍的海洋。

        參考文獻:

        第3篇:海洋污染的解決措施范文

        一、海洋溢油事件的危害

        從去年大連輸油管道爆炸事件,到今年的中海油渤海灣漏油,我國接連發生海洋污染事故。世界各國的漏油事故也有越演越烈的趨勢,海洋污染對生態破壞影響巨大,后果極其嚴重!墨西哥漏油事件發生后,美國衛生專家曾提出石油漏油已表明,與石油和物接觸可能會影響肺、腎臟和脾臟功能,且因此造成的精神緊張可能會增加焦慮、抑郁,并在之后長達6年內可能造成創傷性壓力。從健康角度考量有四個主要擔憂問題:一是空氣質量,二是皮膚與石油的接觸,三是石油對海洋的污染,四是影響心理健康。還有就是漏油事件會對當地漁業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同時魚類、鳥類等大量死亡,損害當地海洋環境的生物鏈,甚至會傷害到瀕危物種。而油氣散發到大氣之中,會影響人類身體健康;隨著時間的推移,其排放的大量有毒氣體,將加劇大氣污染,腐蝕海岸線,影響土地肥力;還會隨著臺風以及洋流流入大西洋,進而影響歐洲地區。由此可見,海域溢油事故造成的環境污染后果是非常嚴重的。

        二、海洋溢油的問責維度和力度偏低

        接連發生的漏油污染事故值得我們警惕。通過與歐美國家漏油時賠償情況對比可以看出,我國對污染環境企業的問責力度較低,將巨額的環境污染成本轉嫁給政府和社會。筆者認為,對污染環境企業的問責應當包括多種責任承擔方式或者說是責任種類,包括社會責任、法律責任等,其中法律責任中又可分為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

        2010年墨西哥漏油事件中英國石油公司(bp)對美國海洋污染損失進行了較為全面的賠償,bp公司已宣布向墨西哥灣災民賠償1億美元,創建一筆200億美元的基金,專門用于賠償漏油事故的受害者。另外將會受到美國政府可能達200億美元的處罰。而之前的漏油事故,如1999年“埃里卡”號漏油,罰款數額為37.5萬歐元,同時法院判決法國道達爾集團向約100名原告賠償高達1.92億歐元賠款;1989年美國“凡爾德斯”號漏油,埃克森公司為此支付高達43億美元的賠償及罰款費用。從這些例子中就可以看到,歐美國家對于污染環境企業的問責實際上是較為全面的,涵蓋了從政府機構、民間組織、司法機關等多重問責的機制,從懲罰、賠償、恢復等多個角度確保問責的最終落實,從根本上講,問責機制的健全也是避免今后一而再、再而三發生類似海域溢油事故的一種舉措。

        而對于我國中海油蓬萊19-3油田漏油事故來說,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問責機制又是如何的呢?

        根據我國于1999年12月25日、于2000年4月1日起施行的《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進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活動,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上述筆者引用的法條僅是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對責任人的行政處罰,因此責任人承擔的也僅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責任。我國對海洋污染責任企業的懲罰力度與歐美國家相差甚遠,美國墨西哥灣漏油導致海洋污染面積達到23000平方公里,按200億美元罰款來計,每平方公里罰款金額折合人民幣556.5萬元,假設按該標準,中海油蓬萊漏油造成840平方公里海域污染,應當受到46.7億元人民幣的處罰。這一行政處罰的力度目前來說是無法達到的,也缺乏相關的法理依據,那么在現階段應當如何來規范環境污染企業的法律賠償責任呢?讓我們再來看現階段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三、海洋溢油污染的現有法律規定

        《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十條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并賠償損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擔賠償責任。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

        《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兩個以上污染者污染環境,污染者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

        由上可知,筆者認為該賠償責任應當按索賠主體區分為國家索賠和民間索賠兩類,這兩種主體的共同點是由于海域溢油而遭受了海洋環境污染損害,而不同點則在于國家索賠系由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國家向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環境污染企業索賠,而民間索賠則是由遭受損失的單位和個人向責任人進行索賠。

        四、海洋溢油損害賠償的法律困境

        還是以我國中海油蓬萊19-3油田漏油事故為例,國家海洋局在事故發生后宣稱不排除代表國家對康菲公司進行生態索賠,因此康菲公司賠償的金額可能遠遠超過法律規定的二十萬元的行政處罰款項。其依據的就是《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十條之規定。

        以2005年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雙苯廠爆炸導致松花江發生重大水污染一案為例,環境部門對中石油的罰款僅為人民幣100萬元。但今年6月,國家環境部顯示,5年來國家和當地政府累計投入的治理污染資金已達到78.4億元,其影響深遠和危害烈度遠不是100萬元的罰款所能彌補和挽救的。

        而去年的大連輸油管道爆炸導致的漏油事件,最終中石油僅以“投資抵賠償”的方案進行補償,而實際后續賠償工作全部由大連市政府承擔,在給地方政府增加不小負擔的同時,人們不禁要問,對環境污染企業的索賠制度為何會失效?

        其實,問題的關鍵就在于,我國目前還沒有生態賠償的相關規定,因此一旦污染發生,很難評估出環境污染導致損害的具體賠償金額,因而無論是政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行使國家索賠權抑或是受損單位或個人的民事索賠權都無法有效行使,最后往往就是行政主管部門對環境污染企業進行一次性罰款了之,而最終為長期環境污染買單的還是政府和當地居民。尤其是在政府接手處理環境污染的后續治理事宜時,由于政府部門未能依據法律法規行使國家索賠權,而又是政府部門在為環境污染企業處理后續治理事宜,因此,受損單位或個人欲行使民事索賠權更是困難重重,限于種種壓力或是環境污染企業已與地方政府部門達成“補償方案”,受損單位或個人的維權之路實際是非常困難的。即使一紙訴狀將環境污染企業告上人民法院,但法院在司法過程中又會面臨如何確定受損單位或個人的主體資格、如何界定環境污染的范圍以及如何明確環境污染導致的具體損害結果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這些問題既無先例可循,又無規定可依,更令人尷尬的是,連對環境污染損害結果進行評估鑒定的權威機構都沒有,而現有的海洋生態損害賠償規定過于抽象,無法量化環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損害結果。

        《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紅樹林、珊瑚礁、濱海濕地、海島、海灣、入海河口、重要漁業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態系統,珍稀、瀕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具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區域及有重大文化價值的海洋自然遺跡和自然景觀。對具有重要經濟、社會價值的已遭到破壞的海洋生態,應當進行整治和恢復。

        但就像之前所述的,如何量化這個整治和修復的費用是一大難題。也就是說,若發生該等索賠訴訟,原告如何證明該損失是源于這一次海洋溢油事故造成的污染,又如何證明污染前的環境狀況抑或是污染后整治和恢復到何等程度。環境污染損害后果應當包括環境污染行為直接造成的區域生態環境功能和自然資源破壞、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及其減少的實際價值,也包括為防止污染擴大、污染修復和恢復受損生態環境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發生的費用以及在正常情況下可獲得利益的喪失、污染環境部分或完全恢復前生態環境服務功能的損害。這些金額費用的計算就應當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確定。目前國家海洋局已經批準了《海洋溢油生態損害評估技術導則》,但作為一種計算標準,是否能夠成為法院判決的依據,事實上還是存在爭議的。

        此外,由于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企業均屬于央企、跨國公司之類的“巨無霸”企業,地方司法機關在受理、審判中必然會面臨更多的壓力與困難,而將此類訴訟統交由高級法院受理又必然會增加維權者的負擔。因此,“小”法院如何去審理“大”企業又是一個擺在面前的現實問題。所以,處理對海域溢油事故導致的環境污染索賠糾紛、明確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賠償責任,就必須解決前述這些問題,而這些問題,筆者認為正是我們的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亟待解決的。

        另一個筆者認為海域溢油環境污染事故中法律賠償問題的重點在于環境污染企業的賠償能力。海域發生嚴重漏油事故時,企業很難憑借自身力量承擔全部風險。此前的墨西哥灣漏油事故中,英國石油公司獲得了35億美元左右的保險賠償,即便如此,該公司仍背負了巨大債務,甚至開始出售資產籌集資金。同時,他們創建了一筆金額為200億美元的專項基金,專門用于賠償漏油事件的受害者。這筆賠償基金用于清理當前的油污、損失賠償,同時也為將來可能顯現的影響預留賠償金,每年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對受油污影響區域的清理、修復、長期生態影響評估以及技術培訓等方面給予持續補助。

        作為一個新興經濟體,近些年我國國民經濟發展迅速,對石油的需求量日益擴大。我國是能源相對匱乏的國家,為了保證能源安全、盡可能擺脫受制于國際巨頭定價的局面,我國石油企業將通過技術輸出等手段擴大海外石油資源的占有,提高石油進口量。但與此同時,石油在開采、運輸等環節面臨的風險將大大提高,一旦發生風險事故,漏油導致海水污染,這些跨國石油企業將按照國際標準進行賠償,面臨巨額的賠款壓力。而按照國內法律規定,針對此次中海油漏油事件,責任方僅需支付二十萬元的行政罰款,不會對企業的正常經營造成影響,但這并不是結束,而只是賠付的開端。

        五、海洋溢油賠償法律制度的完善

        第4篇:海洋污染的解決措施范文

        在我國現行的環保法律法規中,不論是作為“基本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還是其他單行的法律,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棄物污染防治法》等,都明確作出了規定:排放污染的單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和個人賠償損失。這些規定既是對排污者的一種懲戒,同時也充分體現法律對公民合法權益的一種保護。

        根據這個規定,受污染損害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向排污者索取相應的賠償,他們既可以請求環保部門或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協調處理,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要求賠償.

        但在規定這些賠償責任的同時,有關環保的法律同時還作出了補充規定,如《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五十六條分別規定:“水污染損失由第三者故意或過失引起的,第三者應當承擔責任;完全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并經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依然不能避免造成污染損害的,免于承擔責任”。而作出相同或類似規定的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海洋污染防治法》,這些補充的規定,更加明確、細化了損害賠償責任問題,但同時也引發了其他一些問題:一是第三者故意或過失造成的污染損害由第三者負責,但在實際工作中,污染損害的第三者有時在確定和尋找上存在困難,這樣就會對污染損害賠償的解決造成障礙;二是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造成的污染損害免于承擔責任,由于沒有任何一方承擔責任,使污染受害者未能取得任何賠償,這對于事實上受到損害的受害者來說有不公之處。針對引發的問題筆者認為可以通過以下的方法來探索加以解決。解決的方法就是在環境污染損害賠償中引人投保機制,通過保險機制的市場調節,使污染損害賠償問題能得到更科學合理的解決。

        首先是要求存在隱患的單位(例如污染特征較突出的行業或排污量較大的企業),在認真積極做好防護措施的同時,向保險公司投保,主要投保項目一方面是由第三者故意或過失造成的污染損害賠償問題;另一方面是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造成污染損害的賠償問題,做好投保工作后,凡發生污染損害的,就可根據不同情況區分賠償責任,進行賠償。第一種情況是污染損害由排污者故意或過失造成,或者在發生自然災害時,排污者沒有及時采取合理措施而造成污染損害的,那么污染損害的賠償應全部由排污者承擔,與保險公司沒有任何關系;第二種情況是污染損害由第三者故意或過失造成的,那么排污者不承擔責任,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承擔,保險公司在向受害者賠償的同時,可依法追究污染損害第三者的責任;第三種情況是污染損害是由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并經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的,那么賠償的責任應由保險公司負責,但在這種情況的污染損害賠償中,要考慮由于損害是由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造成的,因此在賠償的幅度上可以考慮適當減少。

        筆者認為在污染損害賠償中引入市場化的投保機制是對“三同時”保證金制度的一種延伸和補充,通過投保機制的引人,將能更好地體現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則,能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更能有利于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妥善解決。

        第5篇:海洋污染的解決措施范文

        【關鍵詞】海洋;石油污染;現狀;環境;防治

        一、海洋石油污染的現狀

        當前,海洋石油污染主要包括油輪事故和海上石油開采的泄漏與井噴事故,港口和船舶的作業含油污水排放、含油沉積巖遭侵蝕后滲出、工業民用廢水排放、含油廢氣沉降等。

        目前,世界所需石油的2/3經海路運輸,經常運行在航道上的油輪有7000艘之多。由于大型油輪的營運成本較低,而經濟效益卻很高,因此,在現代技術所能達到的范圍內,建造的油輪噸位越來越大,往往在20萬噸以上。大型油輪失事以后,原油流入海洋,從而造成嚴重的海洋石油污染。

        1978年法國超級油輪“阿莫柯?卡迪斯號”在布特勒斯港附近觸礁,所載23萬噸原油只有一半被回收處理,造成方圓15公里內大量海洋生物死亡。1989年美國21萬噸級油輪“埃克森?瓦爾迪茲號”在阿拉斯加的威廉王子海峽觸礁,泄漏出5000萬加侖原油,嚴重污染了阿拉斯加海域,焚化遇難海洋動物尸體花費了半年時間。1991年海灣戰爭中,艾哈邁迪輸油管每天有幾百萬桶原油傾瀉入海,在海灣內形成一片長56千米、寬16千米的油膜,溢油總量達170萬噸。

        2010年英國石油公司(BP)位于墨西哥灣的“深水地平線”鉆井平臺發生井噴爆炸著火事故,大約490萬桶原油溢入墨西哥灣,對海洋、野生生物及其生境、漁業和旅游業造成了重大損害,墨西哥灣“深水地平線”溢油事故被認為是美國歷史上最嚴重的溢油事故和環境災難。

        2011年6月4日,康菲石油公司渤海灣蓬萊19-3油田發生溢油事故,大約700桶原油和2500桶礦物油鉆井泥漿溢到渤海灣及其海床,累計造成5500多平方公里的海水污染,相鄰地區的水產養殖經營者損失慘重。

        二、石油污染對海洋環境的危害

        石油在海洋環境中有三種存在形式:漂浮在海面的油膜,溶鋸分散態(包括溶解和乳化狀態),凝聚態的殘余物,無論哪種形態,對海洋環境都有不可估量的危害。

        1、生態危害

        石油進入海洋后會迅速擴散成一層閃閃發亮的油膜,阻斷O2、CO2等氣體的交換。O2的交換被阻礙導致海洋中的O2被消耗后無法由大氣中補充,CO2交換被阻礙破壞了海洋中CO2平衡,妨礙海洋從大氣中吸收CO2形成HCO3-、CO3-鹽緩沖海洋PH值的功能,從而,破壞了海洋中溶解氣體的循環平衡。

        一般情況下,1噸石油所形成的油膜可以覆蓋12平方公里范圍的海面。大面積的油膜減少了太陽輻射投入海水的能量,直接影響海洋植物的光合作用和整個海洋生物食物鏈的循環,從而嚴重破壞了海洋環境中正常的生態平衡。

        2、社會危害

        由于石油對生態的危害,對當地漁業、旅游業等產生嚴重的影響,海洋石油極易污染海灘等極具吸引力的海濱娛樂場所,影響城市形象。原油泄漏對這個區域內的商業漁業產生了嚴重的影響,特別是很多近海的養殖廠,在這些區域內養殖的內類、魚類直接受到了原油的污染,多數很快就死去,即便存活下來,也不再適合被食用,造成養殖廠巨大的經濟損失和治理污染沉重的經濟代價。

        3、企業危害

        任何此事海洋油氣相關的企業都不愿發生污染事故,一旦發生事故,不但會大大降低企業的社會現象,使企業背負巨大的壓力,更重要的是將面臨巨大的經濟制裁,往往導致企業的一蹶不振甚至倒閉。

        “康菲”污染事故發生后,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公告稱,康菲溢油事故對我國海洋生態環境造成了損害,為切實維護國家權益,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將代表國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溢油事故責任方提起海洋生態損害索賠訴訟。

        “深海地平線”污染事故發生后,根據《1990石油污染法》規定,絕大部分損失將由英國石油公司的賠償。

        三、海洋石油污染的防治

        1、預防措施

        建立健全海洋法律體系與管理體制。自1978年以來,我國先后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等一系列海洋和涉海法律法規。

        另外,加強對進行海洋石油作業的平臺、船舶等監督檢查力度,監測監視海區石油污染狀況,企業自身改進油輪的導航通訊等設備的性能力,提升鉆井、作業平臺的技術水平,做好防范措施、風險控制等也是防止石油污染事故發生的主要手段。

        2、污染治理措施

        清除海洋石油污染是非常困難的。目前國際上通行的治理及回收石油的技術、方法大概分以下幾類:

        (1)物理處理法:如使用清污船及附屬回收裝置、圍油欄、吸油材料及磁性分離等;

        (2)化學處理法:如燃燒、使用化學處理劑(如乳化分散劑、凝油劑、集油劑、沉降劑)等;

        (3)生物處理法:主要利用烴類氧化菌,人工選擇、培育,甚至改良這些嗜油微生物,然后將其投放到受污海域,進行人工石油烴類生物降解。

        其中,生物處理法由于迅速快、無殘毒、低成本,是目前研究的重點。

        3、治理的新思路

        利用特殊的海藻類生物處理油污,栽培海藻群體特別具有減低富營養化的潛力,大力發展海藻栽培來調節養殖環境中動植物生態平衡,是解決石油污染問題很希望的途徑,是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的有效方法,是具有戰略性、前瞻性和科學性的設想和理念。

        四、結論與建議

        海洋是地球上一個穩定的生態系統,由于海洋覆蓋面大,一旦污染,治理極端困難,保護好海洋環境,不僅僅是有益于130多個海洋國家,同時對全球環境都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防范與治理海洋石油污染重點在于加強污染海區的整治與管理,加強環境監測,完善海上溢油應急系統等,同時要健全法制,加強海洋環境意識;最后,應大力開展海洋污染機理與防治方面的基礎和應用研究,為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作出貢獻。可以預料,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石油污染海洋的局面一定能得到有效控制,浩瀚的海洋將會變得更加湛藍清澈,美麗動人。

        參考文獻

        [1]李言濤.海上溢油的處理與回收.海洋湖沼通報,1996

        第6篇:海洋污染的解決措施范文

        海洋環境科研要為提高海洋環境管理和宏觀決策、實現碧海行動計劃目標和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服務。其任務是:進行基礎理論研究,探索污染物在海洋環境中遷移轉化的規律,為制定海洋環境保護法規、標準和控制海洋污染提供科學依據,為應用技術開發提出理論依據和方法;進行應用技術研究,在改善經濟結構過程中,尋求對污染實行源頭和全過程控制的最佳模式和高效、低耗污染防治方法;開展海洋環境綜合性、預測性研究,從發展戰略上,進行人口、資源、發展與環境的關系研究,為制定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海洋經濟和海洋環境的宏觀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實施碧海行動計劃的技術支持涉及的內容包括環境監控的軟件建設、污染治理及生態恢復工程的實用技術和設備的篩選、重大環境問題的研究等。其核心是利用高新技術的力量使碧海行動計劃順利實施,采取科學有效的措施改善及恢復海域的生態環境。

        第一節*-*年的技術支持行動計劃

        一、海洋環境監測能力建設計劃

        (一)監測站位方案

        根據國家海洋監測規范(GB17378-1998)和《山東省近岸海域監測站位布設原則》的要求,山東省沿海7市地共設立101個監測點位,覆蓋各個環境功能區,基本能夠控制和反應山東近海環境質量狀況。山東省環境監測中心站將著眼于山東近海環境質量監測,結合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和確定的污染治理重點區、生態保護區和敏感區,本著內密外疏的原則,合理布設和優化山東近岸海域環境監測點位。

        (二)監測能力建設

        1.不斷完善沿海市、縣兩級海域監測體系,全面開展全省近岸海域水質、沉積物和海洋生物等有關項目的監測分析工作。

        2.隨著海水水質監測工作的開展,有計劃地培養海洋環境監測專業人員,及具備相應技術指導和技術監督能力的人員。

        二、建立山東近岸海域環境管理信息系統

        為了合理利用海洋資源,保護海洋環境質量,提高海岸和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的質量和工作效率,山東省環保局于1997年1月下達了《山東近岸海域環境管理信息系統》課題,由山東省環保局和青島海洋大學共同承擔,建立了《山東省近岸海域環境管理信息系統》。“信息系統”作為一種現代化手段,將使環境管理部門及時了解山東近岸海域環境質量狀況、變化趨勢、現存和潛在的環境問題等,有助于科學管理和正確決策。“山東近岸海域環境管理信息系統”包括環境基礎信息數據庫系統、環境基礎信息空間數據庫系統和數值模型庫系統,有助于山東海洋環保工作總體工作水平的提高。應進一步完善改進“信息系統”,使其更便于操作,更具實用性。

        三、篩選支持示范工程的實用技術和設備

        以推廣啤酒廢水處理技術為重點,篩選并推廣化工、制藥、染料等行業廢水處理技術和設備。

        由于海洋污染主要是T-N、T-P污染,山東省擬推廣以下實用技術和設備。

        (一)氮肥企業的稀氨水回收

        1、生產尿素但無碳氨生產裝置的企業

        采用深度水解技術,將尿素解吸殘液水解為NH3和CO2,與稀氨水一起經解吸塔解吸出NH3和CO2,用于尿素生產。

        2、具有碳氨生產裝置的企業

        將各車間、工段產生的稀氨水(含氨2-3%),集中于氨回收罐,經處理,塔頂氣冷凝后得到含氨>20%的濃氨水,用于生產碳酸氫銨。

        3、硝酸銨及硫酸銨生產企業

        采用膜分離技術,將NH3從稀氨水中分離出來,用稀硝酸或稀硫酸吸收后,用于生產。NH3脫出率可達99%。

        (二)推廣磷肥行業清潔生產技術,廢水不外排

        (三)城市污水處理廠采用高效脫氮、脫磷工藝技術

        四、建設海洋環境自動監測系統與赤潮災害監測系統

        充分利用“十五”期間的海洋環境保護科研成果,以環保和海洋部門為主,基本建成海上溢油與赤潮災害監測系統。

        在萊州灣、膠州灣等赤潮高發地區設置海洋水質與赤潮觀測站,增加監視次數,在赤潮發生期間,進行赤潮跟蹤監測。建立環境要素數據庫,建立赤潮發生次數、赤潮生物種類、赤潮發生面積和持續時間、藻毒素分布等數據庫。適時開展赤潮預測預報研究,建立環境狀況與赤潮災害發生模型,進行環境狀況與赤潮災害發生變化趨勢的預報預測。

        五、建立包含氮、磷等非保守物質的水質預測模型,開展水質預測(氮、磷)和估算容量總量

        建立海域水質模型是一項研究污染物遷移、轉化規律和進行污染物控制以及保護海域水質的重要手段。通過水質模型,定量計算水體的負荷量與水質的關系,可以對污染源進行有效的控制。“十五”期間,水質模型的研究要在保守物質的輸運擴散模型研究的基礎上,以氮、磷等非保守物質為研究對象,在膠州灣、萊州灣等重點海域開展生態動力學模型(富營養化模型)研究;開展非點源污染物通量研究,建立入海污染物與海域水質的輸入響應模型,為實現氮、磷的容量總量控制提供科學依據。

        六、面源(地表、地下徑流)和河口污染控制技術研究

        面源污染控制由農業部門和環保科研部門共同承擔,主要研究農業中使用的化肥、農藥等未利用部分在地表水、地下水中的遷移轉化規律及最終入海量,為海域環境管理提供依據。

        入海河口污染控制技術由水利部門和環境科研、設計部門共同承擔,主要研究在保證河口的水利作用條件下,河水及底泥的入海污染控制技術。

        七、養殖自身污染控制技術研究

        建立完善養殖系統自身污染的監測體系。重點開展自養(貝藻)與異養(魚蝦)復合養殖系統的研究,水產廢棄物的綜合利用研究(包括水產廢棄物在養殖動物飼料中的應用及水產廢棄物中生物活性物質的提取等),養殖餌料改良、提高餌料利用率研究,養殖廢水處理、養殖場底泥消化處理研究等。

        第二節*-2015年的技術支持行動計劃

        一、海域受損生態系統恢復工程研究

        建立近海海域環境污染損失估算與分配模型,進行地區環境污染、生態系統恢復研究。在已有研究成果及其應用效果總結的基礎上,通過實驗室內模擬試驗和海域小規模試驗研究,提出并研究設計受損生態系統恢復工程建設體系,工程建設內容,工程投資及工程建成后效益評估預測方法。

        二、大氣沉降控制工程研究

        在已有研究成果基礎上,研究大氣沉降污染發生、遷移、沉降、污染機理和規律,通過對國內外已有大氣沉降污染研究成果的收集與分析,篩選控制大氣沉降污染的技術和方法。通過對這些技術、方法的試驗研究及結果分析,提出并設計控制海域大氣沉降污染的工程。研究陸源污染產生的SO2、NOx、TSP等的污染防治和及其在大氣中的遷移、轉化、沉降規律,以及最終入海量,找出大氣沉降與海水污染的相關性,提供大氣污染沉降入海的防治措施、投資估算和預測評估工程建成的環境效益及經濟效益分析。

        三、面源和河口污染控制工程研究

        在山東省近岸海域幾條主要入海河流的入海口之前建立城市污水處理廠,并進行提高氮、磷去除效果的工藝和管理技術的研究,有效削減市政污水中氮和磷對海域的污染影響,對近岸海域水質的改善將發揮重要作用。

        第7篇:海洋污染的解決措施范文

        海洋經濟總產值低,海洋經濟水平低下建國以來,廣西的海洋經濟總產值一直偏低,落后于其他大多數沿海省份。盡管我區海洋經濟近年來出現了較快的發展勢頭和速度,但是必須清醒地看到,我區海洋經濟尚處在起步階段,我區海洋經濟總量和產業規模還很弱小。2010年廣西區海洋經濟生產總值為570億元,遠遠落后于廣東省海洋經濟的生產總值8291億元;廣西區海洋生產總值僅占廣西區國民生產總值的6%,也遠落后于廣東省的18.2%。總體而言廣西海洋經濟仍處于低度發展,經濟總產值較低,海洋經濟水平低下。從經濟發展模式上來看,廣西沿海地區海洋經濟仍處于粗放型開發階段,海洋經濟產業結構比例仍不合理,海洋產業門類仍不太齊全而且仍以低技術傳統海洋產業為主,傳統的海洋漁業占據了海洋經濟總值超過一半的比重,海洋科技附加值偏低。因而,廣西沿海地區要轉變海洋經濟增長方式,力推海洋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走一條可持續發展的海洋航路。

        2廣西海洋經濟發展方向

        要真正促進廣西沿海地區經濟社會和諧快速發展,充分利用我區的海洋資源優勢,發展好海洋經濟及其依托海洋資源優勢的臨港產業至關重要。不僅如此,我區海洋經濟的發展對擴大我區的對外開放和促進整個廣西的經濟發展也可以起到很強的支撐和引領作用。

        2.1加強港口基建,服務海洋經濟發展

        充分整合利用我區各港口資源,加強港口泊位建設,疏浚深水航道,拓展港口作業區。加快建設和完善港口保安、視頻、通訊、雷達、船舶識別系統和基站,加快電子口岸海運物流平臺向三個沿海港口的移植工作。完善港區鐵路輸運系統,完善從貨物裝船、離岸、航行、進港到裝運送達物主的一條龍物流體系,加快把沿海三大港口建成功能齊全、分類明確、吞吐量大、班期航線多、集疏運快捷大中小泊位相匹配的現代化大港,發揮港口對海洋經濟的引領作用。

        2.2加強環境監測,重視海洋環境保護

        強化重要海洋生態功能區保護與生態修復,做好海洋污染防治工作,嚴格控制近海環境污染,開展局部受污海域治理。加強海洋環境監測能力建設,建立健全海洋環境監測體系,積極開展海洋環境監測能力的標準化建設,加強對各種海洋開發活動的環境跟蹤監測。加強對海洋產業規劃一票否決機制建設。

        2.3實施人才戰略,堅持科技興海戰略

        第8篇:海洋污染的解決措施范文

        關鍵詞:人類與環境;協調;途徑

        中圖分類號:X-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5312(2010)13-0158-01

        人類與環境關系的問題是一個古老的話題。自從人類出現以來,就存在著人類與環境的關系問題。在原始時代,由于生產力水平低下,人類基本上是受環境的主宰,處于次要和從屬的地位。到了農業時代,由于生產力的發展,人類改造環境的主動性、積極性不斷提高,但人類對環境的影響尚未超出其限度,人與自然的關系總體上仍維持著大體的平衡。近代工業文明興起后,人類在更深和更廣的領域展開對自然的征服性的活動。這種活動產生了雙重效應:一方面人類認識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能力不斷增強,同時也贏得了巨大的物質利益;另一方面也帶來了生態破壞和人類生存環境的惡化,使得人類與環境的關系面臨嚴重危機。

        一、影響人類與環境協調發展的主要因素

        1、海洋污染。隨著人口增長、人類活動加劇,近海水域污染加重,造成全球50%的海洋珊瑚礁死亡;由于過量捕撈和海洋污染,世界漁場產量全面下降。

        2、淡水資源減少。淡水資源占全世界水體總量的1%弱,且其中絕大部分冰封在南極等地的永久冰蓋中,人類真正可利用的淡水資源不足0.03%。全球共有250條國際河流,而這些河流中的部分水資源已被不同程度的污染。

        3、濕地的大面積破壞。濕地是地球生物物種的寶庫,世界上將近70%的生物都在濕地環境中孕育、生存。保護濕地不僅是環保的要求,而且對抗旱澇也有重要作用。

        二、環境問題形成的原因及對人類的影響

        (一)人口的劇增

        現在,每掀開一張日歷,就有20多萬個嬰兒降生在地球上。1999年10月12日,世界第60億個公民在波黑呱呱落地。60億――這是目前人類的總和。而與此相對照,空氣、水、森林、耕地、礦藏……幾乎所有生存資源的平均數都在因分母的不斷膨脹而日益縮小。人口問題在遠比以往更為深廣的背景下凸顯于世人面前。國際人口科學聯盟副主席卡瓦胡先生指出,當一個國家人口增長率達到4%時,就會給這個國家的可持續發展帶來一定的問題。聯合國人口基金執行主任薩迪克博士則強調:人口穩定對于實現可持續發展必不可少。

        (二)資源的不合理利用

        所謂的自然資源是指自然界的土地、水、礦物、空氣、森林和草地等能被人類利用,并給人類帶來效益的,被稱為自然資源,簡稱為資源。自然資源分為可再生和非可再生資源。其中能被循環利用的,諸如水、空氣、森林、草地等被稱為可再生資源,不能被循環使用的,如煤炭、石油和各種礦物等被稱為非可再生資源。自然資源是我們人類賴以生存的寶貴財富。隨著世界人口持續增長和經濟的迅速發展,人類對自然資源的需求量越來越大,而自然資源的補給、再生和增殖是需要時間的,一旦利用超過了極限,要想恢復是困難的,就會使可再生資源變成非可再生資源,從而失去其永久的利用價值。另外,資源的利用率低,造成資源的破壞和浪費嚴重,也是資源不合理利用的主要因素。

        (三)片面追求經濟的增長

        工業化的快速發展,加之粗放型的經濟增長模式和技術,管理水平較低,人與環境關系日趨緊張。傳統的發展模式關注的只是經濟領域的活動,其目標是產值和利潤的增長、物質財富的增加。為了追求最大的經濟效益,人們認識不到或不承認環境本身所具有的價值,采取了一系列損害環境為代價換取經濟增長的發展模式,結果是在全球相繼造成了嚴重的環境問題,所謂的“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是慘痛的。

        三、解決的主要途徑和對策

        (一)對于人口問題。發達國家要控制好人口增長與經濟發展的關系,做到人口與經濟的適度協調。發展中國家要做到有計劃的生育,降低婦女總和生育率,提倡“晚婚、晚育”“優生、優育”,并切實提高人口的質量和素質。

        (二)對于資源問題。要采取一系列的防治措施,如“開源”與“節流”并舉,利用科學技術讓可再生資源代替非可再生資源,努力發掘新資源、研制新材料,加大風能、核能與太陽能的開發和利用。同時,要出臺更為嚴厲的處罰措施,對于那些在礦產資源開發中的嚴重浪費行為,加大處罰力度。

        第9篇:海洋污染的解決措施范文

        關鍵詞:綜合污染指數;趨勢;化學需氧量;無機氮;防治對策

        作者簡介:崔 娜(1965―),女,滿族,遼寧大連人,工程師,主要從事環境監測工作。

        中圖分類號:X70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9944(2011)10014603

        1 引言

        金州灣是渤海在金州區西部的一個較大的海灣,也是金州城區工業污水及生活污水排放的最終歸處。因此,分析其海水水質中污染物的含量及變化趨勢,并對其原因加以分析,為今后對金州灣治理改造提供依據,具有重大意義。

        2 海域水質變化趨勢分析

        以金州灣海域水質2006~2010年間,每年3次,6個監測點位[1],24個監測項目[2],4 300余個監測數據為基礎和依據,采用綜合污染指數和Spearman秩相關系數等方法[3],分析灣內水質污染變化趨勢。詳細分析了6個監測點位水質的化學需氧量、無機氮、活性磷酸鹽和生化需氧量等項目的污染現狀及變化趨勢。

        2.1 海域監測點位設置概況

        金州灣近岸海域水質監測點位地理位置如表1及圖1。

        2.2 海域水質各監測點位功能區劃分及執行標準

        根據大連市1998年有關文件精神要求,金州灣海域設置的1、2、3號監測點位所在海域為3類功能區,執行國家《海水水質標準》(GB3097-1997)中第三類標準;而4、5、6號監測點位所在海域為二類功能區,執行國家《海水水質標準》(GB3097-1997)中第二類標準[4]。

        圖1 金州灣近岸海域水質監測點位おお

        2.3 “十一五”期間金州灣水質分析

        “十一五”期間金州灣近岸海域二、三類水質主要污染物監測結果年際變化趨勢曲線,如圖2至圖5。

        分析表明,近年來金州灣二類海域水質主要污染物為生化需氧量、活性磷酸鹽、無機氮和化學需氧量;三類海域水質主要污染物為活性磷酸鹽、生化需氧量、無機氮和化學需氧量。為了判斷金州灣二、三類海水水質的污染程度,分析污染趨勢,對2006~2010年金州灣水質中的上述4項污染物的監測數據,采用“中心趨勢概括”和“分散度概括”法判斷、Daniel趨勢檢驗,“十一五”期間金州灣水質主要污染物年際變化趨勢為:二類海域中的無機氮、生化需氧量和活性磷酸鹽具有潛在的上升趨勢,化學需氧量變化趨勢不明顯;三類海域中的生化需氧量有顯著的上升趨勢,活性磷酸鹽和無機氮具有潛在的上升趨勢。化學需氧量變化趨勢不明顯。“十一五”期間金州灣海域二、三類海水各項綜合污染指數統計及綜合污染指數年際變化趨勢曲線,如表2及圖5。

        通過對“十一五”期間金州灣海域水質中4項主要污染物監測值的分析,經檢驗(w檢驗),其分布類型基本屬于正態和對數正態分布。采用Spearman秩相關系數法檢驗,“十一五”期間金州灣海域海水綜合污染指數年際變化趨勢為:二類海域水質綜合污染指數呈潛在的上升趨勢;三類海域水質綜合污染指數也呈潛在的上升趨勢。說明“十一五”期間金州灣二、三類海域海水的水質污染程度均呈潛在的上升趨勢。

        3 海域水質現狀分析

        2010年金州灣海域水質,采用綜合污染指數法進行評價:1、2、3號點位所在的金州灣三類海域水質污染等級為輕污染。污染程度為3號>2號>1號。各水期污染程度為:豐水期>平水期>枯水期。4、5、6號點位所在的金州灣二類海域水質污染等級為輕污染。污染程度為6號>5號>4號。各水期污染程度為:平水期>豐水期>枯水期。

        對金州灣海域第二類、第三類功能區水質監測的24項指標中,盡管有近20項指標符合相應功能區的國家《海水水質標準》(GB3097-1997),但仍有個別項目超出國家相應標準。

        4 海域水質污染原因分析

        (1)據調查,金州污水處理廠雖已建成,但處理能力達不到要求,金州城區內90%以上的工業污水和生活污水,或經部分處理后,通過紅旗河、北大河直接排入金州灣。2009年各排水區向金州灣排放的具體水量和水質情況如表3。

        (2)西海垃圾處理場沒有封閉,底層無防滲漏設施,海水長期沖刷造成污染物溶入海水中,影響近岸海水水質。

        (3)陸源污染物隨地表徑流入海和海水養殖與海上捕撈作業及海洋湍流等因素對海水水質有一定的影響。

        5 海域生態環境綜合分析

        5.1 開發不合理、近海資源退化

        海洋資源包括灘涂、海域等可利用的漁業資源。目前,近海漁業發展受阻,由于過度捕撈,加之海岸線開發利用不合理,以及污水的大量排放,改變了海洋生物棲息環境和食物鏈的結構,破壞了淺海海底的生態平衡,資源量銳減,漁業資源嚴重衰退,影響了海上經濟的發展。

        5.2 污染趨于嚴重,海水質量有所下降

        據不完全統計,“十一五”期間大量超標排放的工業污水及城區的生活污水,都通過不同渠道進入金州灣,主要污染物為生化需氧量、活性磷酸鹽、無機氮和化學需氧量等。還有農業生產過程性等污染,日趨嚴重,都嚴重污染了金州灣近岸海域環境,而且海域內養殖和灘涂養殖、海上漁船及海洋湍流等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嚴重危害。海水的自凈能力下降,海水質量也隨之下降。

        6 海域生態環境主要防治對策

        6.1 加強海域環境綜合治理規劃和政策扶持力度

        積極實施金州灣環境總體規劃,對主要入海河流紅旗河及北大河逐一制定流域環境污染治理規劃,與陸地環境管理緊密配合,加強各部門合作,強化協同治理,共同解決好金州灣海洋環境和生態保護問題。

        6.2 加強海洋污染防治力度

        逐步建立污染物排海控制制度,把陸源入海排污作為控制與治理重點。加大政府投資和社會資本運作力度,建設城市污水處理廠,減少污染物排放總量。

        6.3 加強海上生態環境建設和保護

        實施近岸海域功能分區管理,按照功能區規劃要求,優化開發空間,促進金州灣開發利用規模、強度與渤海資源、環境承載力相適應。海洋漁業資源的開發和利用,必須按功能區劃進行,做到統一規劃、合理開發,切實加強海岸帶的管理,嚴格圍墾造地建港、海岸水產加工、養殖工程的審批。加強海灣漁業水域等重要水資源的保護,嚴格漁業資源開發的環境保護監管,實施科學養殖,使人工水生生態系統和天然水生生態系統的物質交換和能量流動趨于平衡。

        6.4 加大宣傳力度

        嚴格法規和制度,控制金州灣海域環境污染。加強近海工業污染源的監督管理,嚴禁污染物超標排放,并不得增加新的排污口,減少污染物排海量;嚴格控制沿海水產品加工廢水和港口、船只排油污染;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向海域傾倒垃圾污物。

        7 結語

        通過對近5年來金州灣近岸海水的監測結果分析,目前就主要的各項污染指標來看,如果得不到及時有效控制,海水水質將有惡化的趨勢。因此,要加快海上金州經濟的發展,提高海水質量,嚴控各種污染物的排放,擴建并保證正常運行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勢在必行。

        參考文獻:

        [1]

        國家海洋局.GB17378-2007海洋監測規范[S].北京:中國標準出版社出版,2008.

        [2] 國家海洋局.HY003.4-91海洋監測規范[S].北京:海洋出版社出版,1990.6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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