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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完整版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交通運輸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批轉財政部、國家計委等部門交通和車輛稅費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xx﹞34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以下簡稱車購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從車輛購置稅收入中安排地方用于交通運輸行業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車購稅資金實行財政專項轉移支付,不得用于平衡公共財政預算。
第四條 車購稅資金的項目管理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為主(其中用于老舊汽車報廢更新的項目管理以商務主管部門為主),資金管理以財政部門為主。
第二章 支出范圍和補助標準
第五條 車購稅資金的支出范圍包括以下內容:
(一)交通運輸重點項目;
(二)一般公路建設項目;
(三)普通國省道災毀恢復重建項目;
(四)公路災損搶修保通項目;
(五)農村老舊渡船報廢更新項目;
(六)交通運輸節能減排項目;
(七)公路甩掛運輸試點項目;
(八)內河航道應急搶通項目;
(九)老舊汽車報廢更新項目;
(十)國務院批準用于交通運輸的其他支出。
第六條 交通運輸重點項目支出,是指用于納入交通運輸行業規劃范圍的地方交通運輸重點項目的支出,主要包括公路(含橋梁、隧道)建設、公路客貨運樞紐(含物流園區)建設、內河水運建設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支出。
該項支出分配采用項目法,具體各類型項目的投資補助標準按照交通運輸發展規劃執行。
第七條 一般公路建設項目支出,是指用于國家重點公路建設項目之外的一般公路建設項目的支出,主要包括支持農村公路(含橋梁)建設、農村公路渡口改造、農村客運站建設和普通公路危橋改造、安保工程、災害防治工程等支出。
該項支出分配采用因素法,切塊下達地方。
第八條 普通國省道災毀恢復重建項目支出,是指補助地方因自然災害及次生災害導致普通國道、省道嚴重損毀而實施恢復重建的支出。支出范圍包括:普通國道、省道因暴雨、臺風、強震和雨雪冰凍等自然災害及洪澇、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災害導致公路路基、路面、橋涵及其他交通設施嚴重受損,以恢復原用功能為主的重建性工程項目。
財政部、交通運輸部根據災損情況,共同商定普通國道、省道災毀恢復重建資金年度支出的規模。資金年度總規模原則上不超過100億元。該項支出分配采用項目法,具體項目補助標準按一般不超過重建項目工程造價的50%控制。
第九條 公路災損搶修保通項目支出,是指補助國省干線公路(不含在建公路和收費公路)及其附屬設施,因臺風、暴雨、暴風雪、洪水、冰雹、內澇、地殼震動、山體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災害所發生的搶修保通支出。搶修保通工程按應急項目組織實施。
該項支出分配采取項目法,通過事后補助的方式,按每次公路災損災情類別分批次給予補助。一類災情(災情特別嚴重)不超過1000萬元;二類災情(災情嚴重)不超過800萬元;三類災情(災情較重)不超過600萬元;四類災情(災情一般)不超過400萬元。對已使用中央財政其他補助資金的項目,原則上不再安排。
公路災損災情類別,由交通運輸部根據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搶通資金申請報告,結合國家減災委、國家防總、民政部、國家氣象局、中國地震局、交通運輸部路網中心等部門(單位)提供的災情信息綜合研究確定。必要時,交通運輸部可采取抽樣核查等辦法對公路災損情況進行核實。
第十條 農村老舊渡船報廢更新項目支出,是指鼓勵船齡達到或超過20xx年且仍在運營的農村渡口旅客渡運船舶(不包括客滾船和車客渡船)更新給予的獎勵支出。獎勵對象為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完成農村老舊渡船拆解并更新的船舶所有人。
該項支出分配采取據實結算的方式,具體補助標準:東部地區、中部地區、西部地區(西藏除外)分別為新造農村渡船造價的50%、60%、70%,單船獎勵資金原則上不超過15萬元。對西藏自治區給予新造農村渡船全額補助。
第十一條 交通運輸節能減排項目支出,是指按國務院規定用于加快推進綠色循環低碳交通運輸發展,推廣應用節能減排產品和技術,提升行業節能減排監管和服務能力,促進實現國家和行業確定的公路水路節能減排目標等發生的支出。
該項支出分配通過以獎代補方式,由交通運輸部根據項目性質、節能減排投資額、年節能減排量以及產生的社會效益等綜合測算確定獎勵額度。節能減排量和節能減排投資額應經第三方機構審核。對節能減排量可以量化的項目,獎勵資金原則上與節能減排量掛鉤,根據年節能量按每噸標準煤不超過600元或根據年替代燃料量按被替代燃料每噸標準油不超過20xx元給予獎勵;對于節能減排量難以量化的項目,按節能減排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核定獎勵額度,獎勵比例原則上不超過設備購置費或建筑安裝費的20%。
第十二條 公路甩掛運輸試點項目支出,是指支持甩掛運輸試點的運輸企業和站場經營企業(以下簡稱試點企業)實施方案中甩掛作業站場建設或改造、甩掛運輸車輛更新購置、甩掛運輸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或改造等支出。
該項支出分配采取項目法,通過以獎代補方式,根據項目的不同類別和實際情況,適用定額補助或比例補助。每個項目補助總額原則上不高于1000萬元。
項目總投資額超過1億元(含1億元)的,采用定額補助。其中甩掛作業站場按照500萬元/個的標準進行補助;管理信息系統按照50萬元/套的標準進行補助;牽引車和掛車分別按照4萬元/臺和1.5萬元/臺的標準進行補助。
項目總投資額小于1億元的,采用比例補助。甩掛作業站場建設或改造、牽引車購置更新、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或改造按照投資總額的10%給予補助,掛車購置更新按照投資總額的20%給予補助。
第十三條 內河航道應急搶通項目支出,是指補助《全國內河航道與港口布局規劃》中的內河高等級航道(不含長江干線)、國境國際河流航道和其他重要航道,因暴雨、臺風、地震、雨雪冰凍等自然災害所發生的應急搶修保通支出,以及國境國際河流航道因國防、外交或特殊航行需要所發生的應急搶修保通支出。
該項支出分配采取項目法,通過事后補助的方式,按照原則上不超過內河航道應急搶通工作發生的各項合理支出的50%給予補助。
第十四條 老舊汽車報廢更新項目支出,是指鼓勵按有關規定提前報廢老舊汽車,或同時要求換購新車給予的補貼支出。
該項支出分配采取先預撥后清算方式,按照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和商務部聯合的資金申請指南所公布的補貼標準,每年與各地進行清算,同時會同商務部參考各地汽車保有量、上一年度資金發放情況等因素,向省級財政部門預撥資金。
第三章 資金申請和審核
第十五條 交通運輸部會同財政部,按照交通運輸建設規劃及交通運輸事業發展的需求,聯合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布置相關項目申報工作,明確申報要求。
第十六條 交通運輸重點項目,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項目申報的有關要求組織項目申報工作,在與同級財政部門協商同意后,將符合條件并履行完基本建設審批程序的項目上報交通運輸部, 并附同級財政部門同意意見。省級財政部門將意見抄報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建立交通運輸重點項目庫,對地方上報的交通運輸重點項目進行審核,將符合條件的項目納入項目庫,項目庫實行滾動管理。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結合實際情況逐步建立專項資金的省級項目庫,并對項目庫滾動管理,項目庫與同級財政部門及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共享。
第十七條 一般公路建設項目,由交通運輸部根據規劃建設任務量、補助標準等因素提出資金安排建議,適當向中西部地區、老少邊窮地區以及農村公路通暢工程、普通公路危橋改造和安保工程傾斜。
第十八條 普通國道、省道災毀恢復重建項目,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交通運輸部要求開展項目甄別,規范審批程序,在與同級財政部門協商同意后,上報交通運輸部審核,并附同級財政部門同意意見。省級財政部門將意見抄報財政部。
已納入規劃擬進行改擴建的普通國道、省道項目應結合規劃實施納入國省道改擴建計劃,不得申請災毀恢復重建資金。
第十九條 公路災損搶修保通項目,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向交通運輸部提出應急補助資金申請,抄報財政部,申請材料應包括:災害類型、影響時間、范圍、程度;公路交通基礎設施受損情況、公路交通阻斷情況、公路搶修保通情況;公路災損和申請搶通資金額度,以及《公路災損和搶通情況統計表》(格式詳見附表1)。公路災損按現值計算,不計修復時提高標準和便橋、便道費用。
交通運輸部收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搶通資金申請報告后,對公路災損災情類別進行審核,提出搶通資金補助方案建議。
第二十條 農村老舊渡船報廢更新項目,按照地方政府和渡船所有人自愿的原則申請,由地方政府組織實施。市(含省直管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根據上年度本地區農村老舊渡船更新完成情況,填寫申請表并在政府公開媒體和主要農村渡口將申請表(申請表式樣由交通運輸部制定公布)向社會公示10天無異議后,上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在審核匯總后于當年3月底前向交通運輸部、財政部報送獎勵資金申請文件和申請表。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會同交通運輸部、商務部,印發年度資金申請指南,對車購稅資金用于交通運輸節能減排、公路甩掛運輸試點及老舊汽車報廢更新三項支出相關內容予以明確。具體包括下一年度交通運輸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的支持領域、申請條件、申請與審核程序等;下一批公路甩掛運輸試點支持范圍、申報條件、申報與審核程序等;下一年度全國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車輛范圍、補貼標準和申請程序等。
第二十二條 交通運輸節能減排項目,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年度資金申請指南要求,會同財政部門,對申請單位編制的符合條件的項目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后,聯合上報交通運輸部、財政部。
第二十三條 公路甩掛運輸試點項目,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年度資金申請指南要求,會同財政部門,對申請單位編制的符合條件的項目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后,報交通運輸部、財政部。
第二十四條 內河航道應急搶通項目,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聯合向交通運輸部、財政部提出應急補助資金申請,申請材料應包括:上一年度應急搶通工作總結及資金使用情況;本年度應急搶通工作情況及相應的文字、圖像資料。交通運輸部根據各省申報的材料,整理、匯總全國內河航道應急搶通完成情況,組織專家進行審查,并提出本年度應急補助資金分配方案建議。
第二十五條 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項目由商務部會同財政部指導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組織實施。市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設立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聯合服務窗口(以下簡稱聯合服務窗口),受理、審核補貼資金申請。有條件的縣可設立聯合服務窗口。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聯合服務窗口的設置地點、辦公時間、負責人、聯系方式等信息。
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申請車輛是否屬于申領補貼范圍,相關申領手續是否真實、齊全、有效等,核對信息管理系統中回收的報廢車輛有關信息,錄入申請、補貼信息,綜合協調、匯總數據等工作。財政部門負責對商務主管部門審核通過的補貼信息進行核對,對符合要求的車主撥付補貼資金。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商務主管部門于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總結和資金清算表(格式見附表2)報送財政部、商務部,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章 資金下達
第二十六條 交通運輸部根據財政部下達的車購稅資金規模,提出年度各類型項目支出規模建議報財政部審定(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每年安排3億元,當年結余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
第二十七條 交通運輸部按照確定的相關項目資金支出規模,結合交通運輸建設任務及項目前期工作準備或實施情況,提出各類型年度支出安排建議,于每年4月30日前報財政部審核,公路災損搶修保通和內河航道應急搶通根據實際發生情況適時報送安排建議(商務部負責匯總全國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項目資金發放和清算情況,于每年4月30日前報送財政部并提出當年預撥項目資金建議方案)。
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對年度支出預算審核后,根據車輛購置稅入庫和支出情況,將車購稅資金用于各類項目支出下達有關省級財政部門,同時抄送交通運輸部(預撥及下達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抄送商務部)。
第二十九條 交通運輸重點項目、普通國省道災毀恢復重建項目資金一經下達,各有關單位要嚴格按照下達項目名稱、金額和支出范圍執行。在執行中,如確實需要對具體項目進行調整,應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聯合財政部門向交通運輸部、財政部提出申請,由交通運輸部匯總審核后報財政部審批。
第三十條 車購稅資金具體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交通運輸重點項目、一般公路建設項目和普通國省道災毀恢復重建項目支出,如當年未執行完畢,可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資金結余的具體使用辦法,由省級財政部門商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車購稅資金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相關資金績效評價制度,保證車購稅資金得到科學、合理、安全、有效使用。交通運輸部要加強對公路、水路國家重點基本建設項目的績效監督和管理。
各級財政部門、商務主管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對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實施、資金發放、資料存檔、信息統計上報等情況的跟蹤檢查和監督管理,確保資金安全和及時發放。財政部、商務部指導省級財政部門、商務主管部門對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交通運輸重點項目資金的使用部門應當按照預算安排級次和決算管理的相關規定編制專項資金年度決算,納入部門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部的要求定期向交通運輸部報送交通運輸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情況,并按要求編報資金使用情況統計表。
第三十四條 一般公路建設項目資金切塊下達省級財政部門后,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結合當地公路交通發展規劃和本級財政資金安排情況,根據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將資金安排到具體項目,并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于每年1月10日前將上年具體項目安排情況報交通運輸部備案。
第三十五條 對于農村老舊渡船報廢更新項目支出,具體負責農村老舊渡船更新工作的單位或部門,應當指派專人到現場監督舊船拆解,拍攝照片,并收回全部報廢船舶資料和證件建檔留存。新建渡船應達到各地按原交通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印發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整治實施方案的通知》(交海發﹝20xx﹞412號)制定的渡船標準。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組織研究制定適于本地區內河不同水域的農村渡船標準化船型,并推廣應用。
第三十六條 財政部門會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車購稅資金的安排和使用情況組織不定期重點抽查(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由財政部門會同商務主管部門組織不定期重點抽查)。
對申報情況不真實的地區和單位,中央財政將相應扣減或收回車購稅資金。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截留、挪用、騙取車購稅資金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由財政部會同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條 《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車輛購置稅用于交通運輸重點項目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xx﹞93號)、《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車輛購置稅用于一般公路建設項目交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xx﹞230號)、《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車輛購置稅用于普通國省道災毀恢復重建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xx﹞55號)、《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公路甩掛運輸試點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xx﹞137號)、《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車輛購置稅用于公路災損搶修保通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交財發﹝20xx﹞142號)、《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農村老舊渡船報廢更新中央專項獎勵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xx﹞121號)、《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交通運輸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xx﹞374號)、《財政部 商務部關于印發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xx﹞183號)同時廢止。
【關鍵詞】交通建設;資金;管理;控制
近年來,國家不斷加大對交通的投入力度,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得以迅速發展,針對交通建設項目大、投資多等特點,如何實現“工程優質、資金安全,人員優秀”的目標,安全、高效、高質量、低成本的完成交通基礎建設項目,資金的管控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筆者積極探索對交通工程項目實施全程跟蹤審計,努力推動風險防控體系建設,結合自己的工作實踐,淺析如何創新資金管控的有效模式,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以利進一步做好交通建設資金的管理與控制工作。
一、交通建設資金管理與控制中存在的問題
交通建設資金管理具有政策性和復雜性等特點,政策性即管理工作必須依據一定的國家政策和制度規定,其中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復雜性是指由于我國不斷加大交通建設的投入,交通建設投資主體呈現多元化趨勢,使得交通建設資金管理呈現復雜現象,而且交通建設的地域性差異和地理特點也會形成一定的管理復雜性。
目前,交通建設資金管理依舊存在一些問題,分析現狀,認清問題,有助于我們從實際出發,從而加強資金的管理與控制,有效地保證交通建設資金的安全。
(一)財務監督機制不健全,對交通建設資金的控制管理不力的問題
財務審計部門未積極參與交通建設項目的評估、概預算審查、招標、評標、合同的擬定、以及竣工驗收等全過程的管理和決策,管理和監督機制不健全,無章可循。同時,由于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投資規模大,周期長,資金管理的環節多,資金結存時間相對較長,且往往多家施工單位同時施工,施工進度又各有先后,在交通工程建設中缺乏與之相配套的管理控制措施,導致浪費、擠占、挪用等違規現象時有發生,成為建設資金管理中比較突出的問題,容易給國家造成損失。
對資金控制不力主要表現在:有些建設項目在項目前期工作中,沒有很好地進行可行性研究,導致項目選擇失當,造成不必要的浪費;由于概算不足、資金來源不落實和資金規模留有缺口,拖長建設工期;未能保證資金專款專用,挪用和變相挪用項目建設資金,隨意擴大工程規模、變相搞概算外工程;實施外部監督與內部財務約束機制相結合的監督力度不夠。
(二)交通建設資金管理面臨的風險問題
交通建設建設資金管理風險主要有廉政責任風險、擠占挪用風險、財務管理風險、資金籌集風險等,加強資金風險的防范,已成為交通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其中,工程資金的管理是資金安全管理的主要、重要環節;同時工程建設費用容易被擠占挪用,是可能發生的最大風險,常常還伴隨著廉政責任風險。
(三)資金管理內部造成的安全問題
這主要包括交通建設資金管理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從而導致的資金風險;如財務審計人員自身原因造成的管理風險,資金流向不合規導致的風險屢屢出現,另外還有內部審計監督不完善導致正常的監督作用不能有效發揮等等。
(四)財務審計人員素質不能滿通建設資金管理要求的問題
交通工程建設是一項投資規模大,技術含量高的工程,對財務審計人員素質的要求很高,它不僅要求財務審計人員能運用高科技手段、現代化的管理方法和管理理念搞做好相關工作,還要求其能較好地協調各種對外關系,為領導做出正確的投資決策當好參謀。
交通財務審計人員的管理狀態與當前所面臨的形勢和任務相比還存在很大的差距,財務審計人員素質還不能完全適應國家財政、籌融資等各項改革的需要。一是缺乏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的能力,就是交通財務審計工作服從、服務于交通改革與發展大局的自覺性和創新性;二是缺乏全面監管、突出重點的能力,就是在全面履行職責中注意突出對重點領域、重點項目、重點資金、重大事項和重大問題的監管,提高針對性和時效性;三是缺乏依法審計、求真務實的能力,就是正確理解法律、準確運用法律的能力,做到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確保財務審計工作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四是缺乏內強素質、外塑形象的能力,就是財務審計人員自身業務素質和政治素質的培養,增強適應工作、做好工作、服務交通事業的能力。
二、加強交通建設資金管理與控制的對策
(一)堅持制度建立為本,推動內控體系建設
加強財務管理,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完善內部管理,對資金使用的全過程進行控制,有效防范資金風險。要加強資金管理工作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落實資金管理相關責任人,權責分明,分工明確,對相關工作實行輪崗制度,并且對資金管理的工作和崗位實行定期檢查、抽查制度,充分發揮監督功能。
1、開展內控項目梳理,優化制度設計。在資金活動較為復雜的情況下,資金內部控制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必須識別并關注主要風險來源和主要風險控制點,然后針對關鍵風險控制點制定有效的控制措施,集中精力管控住關鍵風險,以提高內部控制的效率。根據《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和《交通基本建設資金監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針對交通工程項目規模大、周期長、投資量巨大、風險因素多的特點,開展對財務管理、資產管理、工程施工分包、審計與監督等環節“全流程”梳理,查找銀行賬戶管理、工程款撥付審批、現金管理、借款管理等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在此基礎上,強力推進內控制度修訂工作,進一步把源頭預防腐敗的理念和要求體現在制度設計、規則制定中,進一步細化交通資金內控制度運作的責任權限、執行程序和管理流程,保證資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一、農村公路建設資金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農村公路建設資金缺口大,配套資金很難落實
由于農村公路的大部分的資金要靠地方政府和社會配套解決,又因部分地方政府財政緊張,農民群眾生活不富裕,地方配套資金很難落實。由于近幾年國家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政策,征地拆遷補償標準提高,加上物價上漲因素等,這些都增加了建設成本,加重了籌集資金的壓力。
(二)基礎工作薄弱
基礎工作薄弱主要表現在會計基礎工作薄弱,核算不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執行,崗位設置不符合規定,人員配備不到位,人員素質達不到崗位需要的標準,不按建設資金使用規定,設置專戶進行會計核算,帳戶之間相互串戶,帳面管理混亂等。如有的項目會計、出納人員不是專業人員,甚至由一人承擔兩個崗位的工作,直接違反了財務管理的規定。有的項目按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對農村公路建設資金進行核算,造成建設資金的使用、成本費用歸集不規范、不準確、不及時。
(三)隨意調項、挪用資金
隨意調項現象嚴重,隨意調項就是調資金,如果前期手續跟不上,后續資料又不完善,就會造成建設資金的滯留或外流,其后果非常嚴重。維護項目的嚴肅性,其實是維護資金的安全性。
挪用資金的問題普遍存在,它嚴重地影響農村公路建設的投資形象,影響了農村公路建設資金的使用效益,影響了農村公路建設的質量和進度。
(四)資金管理分散
由于村村通工程資金來源渠道的復雜多樣,導致資金管理分散。在村村通工程實施的早期形成了縣財政和交通局多個會計主體管理資金局面,多個會計主體共管的局面導致施工單位撥款環節復雜,很難總體把握資金動態,不利于資金控制和結算,不利于監督管理,同時也無法編報完整的財政決算。
二、農村公路建設資金管理的建議
按照國家規定,本著科學、高效的原則,理順投資管理體系,明確各自的職責。《農村公路建設資金使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明確規定,農村公路建設資金由交通部門管理和使用,并健全建設資金使用監督管理制度,自覺接受財政、審計、上級主管部門和群眾的監管。
(一)加大國家財政投入。加大中央財政投入,緩解地方政府配套資金不足的壓力。農村公路建設總的投資原則不能變,要繼續堅持中央投入、省里補助、地方配套、社會各界和農民群眾自愿捐資相結合的辦法籌措資金建設農村公路。但是,隨著社會各種因素的累加,建設成本不斷加大,地方政府籌措資金的能力將會下降。因此,建議中央需適當加大對農村公路建設資金的投入比例來緩解地方政府的籌資壓力。
(二)強化制度建設。用制度管人、管事,是干成事、干好事的有效手段。農村公路建設資金的管理使用,要嚴格執行《農村公路建設資金使用監督管理辦法》,按資金渠道核算分解使用。要堅持按財務管理制度的規定,規范帳戶設置、資金流程方式、基礎資料等方面的工作,確保帳面清楚,資金去向明了,項目建設規范。要建立健全與農村公路建設資金核算與管理任務相適應的財務會計機構,配備具有相應業務水平、奉公遵紀的專職或兼職財會人員。確保財會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沒有財會資質的非專業人員必須堅決調整。項目資金要按照專款專用、講究效益的原則,實行分級負責、分級監督的管理方式。各級主管部門做到專項管理、專項核算、專項撥付;項目建設單位要建立健全資金使用審批內部控制制度,做到專戶存儲、專項核算,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擠占和挪用,確保資金的安全、合理和有效使用。
(三)加強資金監管。農村公路建設資金有限,要求較高,如果有限的資金不能及時足額到位,質量就很難保證。為此,要嚴格資金監管,統一資金撥付渠道,確保資金有效運行。交通、財政部門要加大農村公路建設資金監控力度,實行全過程監控,自覺接受審計及上級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要充分發揮各級紀檢監察人員的作用,加強監督監察,要采取季查、年審,跟蹤審,專題審等措施,確保資金安全運行。要加強財務人員的學習培訓,提高財會人員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工作能力,為有效管理使用農村公路建設資金打好基礎。
(四)開展專項整治。針對農村公路建設資金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不定期開展專項整治。重點檢查資金是否及時落實到位;是否存在截留、擠占或挪用現象;項目管理和建設單位是否存在弄虛作假,虛報項目騙取補助資金的情況;是否存在擅自變更農村公路建設項目,違規調整項目計劃,將建設資金用于計劃外工程、擴大建設規模、拖延建設工期等情況;是否存在從國家、省補助農村公路建設資金中提取管理費用,國債資金是否符合國家關于國債資金使用管理規定等情況。通過專項整治,確保把存在的問題查找到位,把不健全的地方規范到位,把該改進的地方整改到位,把需要長期堅持的措施制訂到位。
(五)要加強協調配合
政府各相關部門為農村公路建設營造良好的建設環境。政府要強化協調統籌功能,按屬地原則,處理工程建設中出現的問題。要加大對鄉鎮干部的培訓力度,提高鄉鎮政府實施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的監管能力,促使農村公路為地方經濟發展創造出更大的效益。
為認真貫徹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的基本方略,進一步鞏固我縣脫貧成果,加強農村橡膠管理水平,做強做大我縣橡膠產業,發揮最大經濟的效益,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實施方案如下:
一、目標任務
(一)目標。針對我縣農村實際情況,因地制宜,挖掘培訓潛能,提高貧困農民橡膠管理水平和磨膠刀割膠技能,促進貧困戶家庭增收。
(二)任務。
根據我辦2021年培訓工作要求,由縣財政安排的90萬元培訓資金計劃用于實施橡膠磨膠刀割膠技能培訓1200人。
二、培訓事項
(一)培訓機構
培訓機構的選定擬通過縣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采購形式委托公司招標,中標單位為我縣今年培訓機構,3月份開始實施采購招標。
(二)培訓內容
橡膠磨膠刀割膠技能培訓內容 培訓機構根據我縣2020年發展生產類橡膠種植項目實施橡膠磨膠刀、割膠技能培訓,橡膠磨膠刀割膠技能主要以磨膠刀和割膠實操為主。
(三)培訓對象
橡膠磨膠刀割膠技能培訓對象 年齡在18-55周歲的,2014年以來的農村建檔立卡脫貧戶和邊緣戶。
(四)培訓數量
培訓人數:1、橡膠磨膠刀割膠技能擬培訓1200人,每期培訓人數為55人(具體以實際參加培訓人數為主)。
(五)培訓資金安排及使用
1、資金安排:橡膠磨膠刀割膠技能培訓資金安排90萬元,培訓涉及全縣11個鄉鎮,由一個培訓機構開展培訓服務。
橡膠磨膠刀割膠技能培訓機構提供學習材料時必須滿足培訓學員每人一套磨刀石、一把割膠刀、一個磨刀用的鐵桶和一根練習割膠用的橡膠樹樁。
2、資金使用:嚴格按照《財政扶貧資金管理辦法》、《海南省財政支農資金報賬制管理辦法》和《海南省扶貧培訓管理辦法》以及有關規定執行。資金使用范圍主要包括:培訓費(含教學設備租賃、教材費、學員培訓資料、學員往返交通費及誤工誤餐補助、學員住宿費、工作人員、教師講課以及食宿、交通、鄉村干部組織誤餐誤工補貼、場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
(六)培訓時間和方式
1.培訓時間:橡膠磨膠刀割膠技能培訓時間2021年3月-6月。
2.培訓方式:分期分批進行培訓,采取到村辦班培訓形式,每期培訓時間為5天。
3、培訓金額:
橡膠磨膠刀割膠技能培訓150元/人/天(含參訓學員每人每天50元的補助費)。
三、組織保障
(一)加強領導 組建機構
為了做好2021年培訓工作,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培訓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縣扶貧辦主任擔任,副組長由分管副主任擔任,成員由各鄉鎮分管扶貧培訓工作的領導干部組成。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扶貧辦,辦公室主任由分管副主任兼任,負責培訓日常事務。
(二)明確責任,各負職責
1.縣扶貧辦職責 縣扶貧辦負責組織開展培訓相關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監督檢查工作;嚴格按照扶貧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報賬撥付培訓資金。
2.培訓機構工作職責 培訓機構與縣扶貧辦簽訂《委托培訓協議書》;并提交教學計劃、課程表、培訓資金預算等。培訓機構負責學員培訓工作;建立學員培訓檔案(包括姓名、性別、身份證號、文化程度、培訓專業、培訓時間、家庭住址和本人簽名等),規范學員管理和服務,對學員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并將情況反饋縣扶貧辦;提供有關報賬資料(培訓支出有效憑證)。
3.鄉鎮、村工作職責 鄉鎮政府積極協助縣扶貧辦做好有關培訓的宣傳發動,確保貧困農民實用技術培訓工作順利進行。村委會負責組織落實貧困勞動力參加培訓,并協助培訓單位做好培訓各項工作。
(三)監督檢查,責任追究
農民實用技術培訓工作是一項重要的惠民工程,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借機改項使用資金,縣扶貧、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對培訓活動、培訓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對虛報、冒領、套取、截留、挪用扶貧培訓資金的單位和個人,要嚴肅查處、追究單位和個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白沙黎族自治縣扶貧工作辦公室
一是積極推進海運強國建設。配合做好國務院出臺海運發展的若干意見,研究制定出臺交通運輸部貫徹落實的實施意見及落實工作;推進出臺實施老舊運輸船舶和單殼油船報廢更新資金管理辦法,促進海峽兩岸海上直航升級,組織開展“航海日”活動并加強新聞宣傳。
二是積極推進港口轉型升級。研究出臺港口轉型升級發展的意見;深化集裝箱鐵水聯運發展;優化港口布局,推進專業化碼頭建設,繼續推進沿海港口老舊碼頭結構加固改造。
三是積極推進內河水運發展。落實國家依托長江建設中國經濟轉型升級支撐帶和內河水運發展戰略部署,加快推進長江、西江和京杭運河等內河水運重點項目建設,加強國家高等級航道養護工作監督檢查;推進出臺實施“十二五”期內河船型標準化資金補助辦法;做好三峽工程整體竣工驗收相關工作,有序實施三峽后續工作規劃航運項目,規范船閘公共服務信息工作。
四是積極發展現代航運服務業。出臺郵船運輸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并開展試點,積極推進郵船游艇經濟發展;落實國務院關于自貿區發展的部署,深化海運管理制度改革創新,加快國際航運中心建設;出臺加快航運服務業發展的意見。
五是積極推進智慧水運發展。加強頂層設計,出臺水運行業信息化發展思路和總體框架,啟動以運政系統為核心的水路運輸建設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加快推進長江危險化學品運輸動態監管信息平臺、重點水域客運聯網售票系統、交通電子口岸、兩岸行政許可全程網上辦理系統、長江電子航道圖和珠江內河航運綜合信息服務系統等建設。
一、指導思想
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完善農村公路路網結構,為新農村建設提供良好的交通環境,促進全縣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目標任務
20*年,計劃投資690萬元,完成13.8公里(涉及6個鄉鎮,具體任務見附件)鄉道改建工程。村道建設任務待省市計劃下達后公布。
三、組織分工
(一)各鄉鎮人民政府職責:在縣交通部門指導下,負責組織轄區內鄉道、村道項目招標工作,完善招投標手續,公示招標結果,簽訂施工合同、安全合同和廉政合同;負責完成項目工程的征地、拆遷、協調施工環境、落實配套資金等工作;負責組織鄉、村兩級全面完成工程施工任務(包括后期路肩培護、邊溝修砌等附屬工程的整理),配合市、縣交通主管部門開展質量監督管理和工程交、竣工驗收工作。
(二)縣交通部門職責:履行質量監督、技術指導等行業管理職能,負責全縣農村公路鄉道工程施工圖設計、申報;負責組織監理單位對鄉道項目進行施工監理、質量監管,組織工程交、竣工驗收,將施工管理情況報市交通主管部門。
(三)各相關行業部門職責:縣發改委、財政局、國土局等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能,積極為農村公路建設獻策出力。縣水利、環保、林業、*、電業、通訊等部門要盡職盡責,加強溝通協調,提高辦事效率,簡化辦事程序,創造寬松環境,搞好優質服務。
四、建設標準
(一)鄉道項目建設標準:路基寬6.5米,基層寬6米,路面面層寬5米,路面結構為15公分厚碎石灰土基層(灰、土、碎石重量比5:35:60)+20公分厚水泥混凝土面層,強度為C30。
(二)村道項目建設標準:路基寬5.5米,基層寬5米,路面面層寬4米。路面結構為15公分12%厚石灰土基層+18公分厚水泥混凝土面層,強度為C25。
五、資金管理
農村公路鄉道、村道建設資金實行分級管理。省、市補助資金由縣財政和交通部門統一管理,財政部門設立專戶,交通部門設立專帳,鄉村自籌資金存入鄉財政專戶管理。其中,鄉道項目省市補助標準為20萬元/公里,扣除設計費0.4萬元/公里、監理費0.3萬元/公里,按19.3萬元/公里撥付到鄉鎮;村道補助標準為10萬元/公里,未進行基層施工的項目,按8萬元/公里給予補助。
六、實施步驟
(一)宣傳發動階段(20*年3月10日前)。縣、鄉兩級分別召開農村公路建設工作動員會議,通過層層發動,讓廣大群眾了解省市關于農村公路建設的有關政策,了解農村公路建設有關管理辦法、基本程序、技術要求、質量要求和監督形式,讓廣大群眾充分認識到加快鄉道建設的重大意義和作用,爭取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的關注和積極參與。
(二)組織實施階段(20*年3月11日—8月31日)。各鄉鎮依據市、縣交通部門下達的鄉道、村道項目,制訂工作計劃和工程實施方案,在3月底前完成征地、拆遷、伐樹等障礙物清理和項目招標工作,并按縣交通部門提供的技術方案開工建設,確保8月底前全面完成施工任務。
(三)總結驗收階段(20*年9月1日—10月20日)。縣政府組織縣交通、發改、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對工程項目進行驗收和審計。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各鄉鎮主要負責人是農村公路建設的第一責任人,要加強領導,周密安排,結合實際,制訂方案,采取積極措施,確保建設項目早開工、早完成;縣直各有關單位要從全縣農村公路建設的大局出發,及時幫助鄉、村協調解決項目建設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和問題。
(二)深入宣傳,營造氛圍。今年的農村公路建設已納入縣委、縣政府承諾為民辦好的十件實事之一。各鄉鎮及廣電部門要以“建設新農村、交通打頭陣”為主題,進一步拓寬宣傳渠道,改進宣傳方法,采取多種形式,營造輿論聲勢,形成人民群眾廣泛參與、社會各界大力支持的良好氛圍。縣交通部門要加強信息搜集,及時向新聞單位提供先進典型和成功經驗,通過開展集中宣傳,鼓舞士氣,迅速在全縣掀起農村公路建設。
第一條為加強對我省通鄉公路改造工程的管理,指導工程順利實施,確保工程質量,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49號)及國家發改委、交通部《關于印發農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交運〔*〕182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涉及的通鄉公路是指納入國家農村公路改造工程*年——2010年五年規劃,使用中央預算內基本建設專項資金(含中央國債資金)的項目。一般是指縣城通達鄉鎮或干線公路連接鄉鎮以及連接鄉鎮與鄉鎮之間的公路(包括部分重要的農村經濟干線和省際間連接公路)。
第三條實施通鄉公路改造工程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建設、勘察設計、咨詢、施工、監理等單位均應執行本辦法,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承擔相應責任。
二、組織機構
第四條省發改委、省交通廳和省財政廳聯合成立全省通鄉公路改造工程領導小組,負責決定、協調和解決建設過程中的重大事項。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交通廳,主要職責是:指導通鄉公路改造工程的各項工作,制定通鄉公路改造工程的技術政策,監督工程實施,總結交流經驗,收集整理和反饋建設信息,承辦具體事務。
省發改委負責全省通鄉公路改造工程的前期工作,籌集、落實建設資金及協調工作。
省交通廳負責全省通鄉公路改造工程的組織實施、工程管理和質量監督工作。
省財政廳負責通鄉公路改造工程中央補助資金的撥付及財務監督工作。
第五條通鄉公路改造工程項目所在地(市州及縣區市)政府要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區域內通鄉公路的建設,協調、解決征地拆遷、配套資金等有關問題,做好與本區域城鄉規劃的銜接工作,為項目建設創造良好環境。
各市州發改委和交通局負責本地區通鄉公路改造工程建設管理的各項具體工作,對項目質量負總責。
各縣區市政府負責本縣區市通鄉公路改造工程的具體實施工作,對項目質量負直接責任。
三、計劃及前期工作管理
第六條省交通廳會同省發改委在各市州發改委與交通局上報規劃的基礎上,結合公路網規劃和國家相關政策,制定全省通鄉公路改造工程五年規劃和年度計劃,報送國家發改委和交通部審批,并及時轉下國家安排的年度投資計劃。
第七條通鄉公路建設基本為現有公路鋪油改造,工程技術簡單,為了加快前期工作,降低工程成本,一般在開展工程可行性研究之后,直接進入施工圖設計。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市州發改委會同交通局預審提出意見后,由省發改委會同省交通廳審批。施工圖設計由市州交通局會同發改委審批,抄送省通鄉公路改造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個別地質地形條件復雜、技術難度大的建設項目,根據需要,設計可分為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兩個階段進行,初步設計由省發改委審批。
第八條通鄉公路涉及農用地轉用的,應及時向當地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農用地轉用計劃,并按程序報批建設用地。
第九條通鄉公路改造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由項目所在地縣區市政府委托具有公路工程專業丙級或丙級以上咨詢資質的單位編制。施工圖設計或初步設計編制單位須具有公路工程專業丙級或丙級以上設計資質。
第十條各市州對上報的要求列入國家年度投資計劃的通鄉公路改造項目,應加強初審工作,嚴禁多渠道、重復申報建設項目。凡上報的項目必須符合下述條件:
——已納入國家五年建設規劃;
——應符合本區域城市與村鎮規劃;
——完成項目前期工作,具備開工條件;
——地方配套資金已經落實,建設單位明確。
市州應在每年7月30日前完成次年計劃開工項目的前期工作,并將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報送省發改委和省交通廳。
第十一條通鄉公路改造工程可研及設計按照《*省農村公路工程投資估算及概預算編制辦法》編制。設計費(含可研編制費)取費參照標準視工程難易程度為6000—8000元/公里。
四、建設標準
第十二條通鄉公路改造工程應遵循“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充分利用老路,鋪筑路面,完善防(護)排(水)設施,增強公路抗災能力,注意環保,注重安全”的原則,建設標準以四級公路為主,部分路段標準可適當放寬。對超出國家補助資金較大的項目,要在落實相應配套資金的基礎上嚴格審批。對不符合通鄉公路建設原則要求的項目,不予審批。
五、工程組織與管理
第十三條通鄉公路改造工程項目建設單位(項目業主)原則上為項目所在地縣區市政府。項目業主單位的主管領導為項目責任人。項目業主要按照國家關于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有關要求組織項目實施工作。
第十四條通鄉公路改造工程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要嚴格遵循《*省招標投標條例》第十條的有關規定,對達到標準的,必須進行公開招標。招標投標工作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由項目建設單位(項目業主)或委托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組織進行,市州發改委、交通局要加強監督工作。
通鄉公路改造工程施工單位須具有公路工程三級或三級以上總承包資質,監理單位須具有公路工程丙級或丙級以上監理資質。
項目建設單位隸屬的施工、監理單位,在法定代表人未分離之前應予回避,不允許參加其所屬的建設單位組織的招投標活動。
第十五條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和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簽訂設計、施工、監理合同,依據合同規范實施行為。
第十六條通鄉公路改造工程實行目標管理責任考核制、項目公示制、報告制。
省發改委、省交通廳、省財政廳、市州政府和建設單位,對當年開工的建設項目聯合簽定目標管理責任書,嚴格落實目標責任,實行目標管理責任考核制度。
全省通鄉公路改造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已開工項目的建設單位、質量目標、進度要求、中間檢查情況等內容,在有關媒體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社會公示。
各市州通鄉公路建設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在當月30日前將轄區內本月通鄉公路項目建設進度、資金到位報表以及其他有關情況報省通鄉公路改造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省通鄉公路改造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按月匯總全省通鄉公路項目建設情況,及時了解和掌握項目建設動態。
第十七條各市州及建設單位(項目業主)要嚴格按照批準的投資和建設規模實施通鄉公路改造工程,不得擅自變更項目、調整建設規模或降低建設標準等。確需調整的,必須報項目原審批單位批準。
六、建設資金管理
第十八條各建設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債資金(中央預算內投資)和中央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按項目分級設立國債(中央預算內投資)和中央專項資金專戶,實行專戶存儲,單獨建帳,單獨核算,并接受市州審計部門的監督。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擠占、挪用和超范圍使用項目建設資金。
第十九條財政部門對通鄉公路專項資金進行財務監督,對單項工程結算、竣工決算進行投資評審,并批復竣工財務決算。
第二十條通鄉公路改造工程建設資金不得用于償還以往工程款或銀行貸款,必須形成新的實物工作量。
第二十一條通鄉公路改造工程除國家安排的資金外,市州及縣區市人民政府必須安排必要的配套資金,并確保及時足額到位。
七、工程質量管理
第二十二條市州和縣區市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及全省通鄉公路改造工程建設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實行項目質量終身責任制。工程質量必須合格,并爭取達到優良標準。
第二十三條項目法人為項目質量管理第一責任人。項目建設過程中,要嚴格實行工程質量監督和工程監理制,充分發揮監理工程師的作用,沒有監理部門的認可,不得進入下一道工序。各建設單位應向所在地交通工程質量監督部門申請并接受質量監督。質量監督部門要定期檢查施工現場,強化工程質量管理。
八、工程驗收
第二十四條通鄉公路改造工程項目建成后,按照《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交通部令*年第3號)及《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交通部令*年第3號)進行驗收。驗收程序分為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交工驗收由建設單位主持進行,工程質量監督部門要對工程質量進行評定。經過交工驗收達到合格以上的工程,工程財務決算和竣工文件編制完成后可提請竣工驗收。竣工驗收由市州交通局會同發改委組織進行,并報省通鄉公路改造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省發改委會同省交通廳對通鄉公路工程驗收工作進行抽查。
第二十五條通鄉公路驗收完成后,應及時移交縣級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開展日常的養護和管理工作。
九、責任追究
第二條少數民族發展資金是中央財政設立的用于支持貧困少數民族地區推進興邊富民行動、扶持人口較少民族發展、改善少數民族生產生活條件的專項資金,是中央財政扶貧資金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的使用范圍:
(一)改善生產生活基礎條件,包括修建鄉村人畜飲水、電、路、便橋、農村能源等設施,以及改造特困群眾的茅草房、危房;
(二)培訓少數民族群眾勞動技能、推廣先進適用的生產技術;
(三)發展具有一定資源優勢和地方特色的種植業、養殖業、農產品加工業,手工業和民族特色旅游產業;
第四條少數民族發展資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項支出:
(一)機構和人員經費;
(二)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
(三)修建樓、堂、館、所;
(四)大中型基建項目;
(五)小轎車、手機等交通工具或通訊設備;
(六)其他與本辦法第三條規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五條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財政部根據年度扶持少數民族發展工作重點,考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少數民族自治地方數、少數民族人口數、興邊富民行動重點縣數、人口較少民族個數和聚居村數以及上年度少數民族發展資金使用情況,共同確定每年分配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少數民族發展資金方案,報國務院扶貧領導小組批準同意后,由財政部下達資金,同時抄送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和省級民族工作部門。
第六條分配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少數民族發展資金實施項目管理,做到資金安排到項目,管理到項目,核算到項目。縣級以上(含縣級)地方民族工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共同開展項目的組織、論證、申報、審批、檢查、驗收等工作。要逐步將項目審批權限下放到縣。
凡項目涉及設備、物資采購的,要執行政府采購制度規定。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級財政部門和民族工作部門,要在收到中央財政撥付的少數民族發展資金后兩個月內,將確定的年度少數民族發展資金項目安排情況以紙質文件和電子文檔形式報財政部和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備案。每年3月底前,要將上年度少數民族發展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建設情況以文件和電子文檔形式報財政部和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
第八條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納入財政國庫單一賬戶統一管理,實行分賬核算。少數民族發展資金實行報賬制管理,當年結余,可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第九條少數民族發展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中央財政每年從少數民族發展資金中提取1.5%,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分配給地方使用。管理費是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的一部分,主要用于縣級項目規劃編制、項目庫建設、項目管理與培訓、項目公示公告、資金報賬管理等方面開支。省以下財政部門、民族工作部門不得再從中提取管理費用。
第十一條少數民族發展資金及其項目管理過程中要建立公告、公示制度,要進行績效考評。
第十二條少數民族發展資金及其項目信息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錄入“財政扶貧資金管理監測信息系統”。
第十三條各級財政部門和民族工作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對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對截留、挪用、騙取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省級(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和民族工作部門應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1.規范建設資金管理的需要。
鐵路項目資金來源以財政性資金、鐵路債券、企業自有資金、銀行借款資金為主。加強資金流向監管是對建設資金進行全過程監管的體現,也是規范資金管理的需要。
2.保證項目順利實施的需要。
十二五”期間,國家加大鐵路等交通基礎性建設投資;特別是近兩年,為拉動內需,鐵路每年基建投資規模保持在8000億以上。依法合規使用建設資金是確保建設項目按照設計標準、規模順利實施的關鍵。加強建設資金流向監管,是加快推進鐵路建設,全面落實“質量、安全、工期、投資效益、環境保護、技術創新”六位一體的建設管理要求。
3.維護項目穩定的需要。
維護建設項目穩定,是保證社會和諧發展的基礎;保證農民工工資按期足額發放,確保不發生群體性上訪討薪等事件發生,是建設單位一項義不容辭的社會責任;督促參建施工單位按規定做好農民工工資支付,是建設資金流向監管的重要內容。
二、鐵路建設資金流向監管過程中存在問題及分析
1.監管意識不強。
部分建設單位對資金流向監管認識不到位,建設單位只要按合同約定、工程進度撥款就行;認為施工單位擠占、挪用、截留建設資金行為,是鐵路建設管理中小問題,只要按期建成投產就行,資金如何使用完全是施工單位的事,甚至對資金流向監管持抵觸情緒。
2.監管制度不完善。
《鐵路建設資金管理辦法》頒布于2005年,基本不涉及建設資金流向監管內容;盡管鐵路總公司陸續出臺建設資金流向監管的有關通知,但多年來一直沒有制訂系統的操作性強的監管制度;部分項目管理機構疏于建設資流向監管,三方監管協議流于形式。
3.監管深度、尺度不夠。
對參建施工單位而言,建設資金使用更多體現在成本管理、物資管理、合同管理、征地拆遷等方面,違規截留、挪用建設資金現象時有發生,如果不結合施工單位的包價范圍、施工程序、成本核算、合同管理、分包計價等內容,資金流向監管工作是膚淺的、片面的。
4.建設資金專款專用與參建單位資金統一歸集管理的矛盾問題。
鐵路建設資金管理一項要求,即確保專款專用;作為鐵路參建施工企業,從集團公司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管理要求出發,實現資金集中管理、統一調度是提高企業資金效益最大化的有效途徑;資金監管過程中,施工單位往往都有資金歸集訴求,加大日常資金流向監管困難。
三、加強建設資金流向監管的應對措施
1.加強專業培訓,提升監管意識,提高基建財務管理人員綜合業務素質。
首先,建設單位要充分認識依法合規使用建設資金的重要性,樹立強化建設資金流向監管意識。其次,加強資金監管人員業務培訓,注重專業知識的積累,提高綜合管理素質。最后,組織財會、計劃、建設、審計、監察等部門,發揮各自專業優勢,共同對建設資金流向進行監管檢查,提升檢查力度、深度。
2.加強合同管理,規范制訂監管條款,確保資金流向監管依法合規。
2006年,原鐵道部首次正式發文,明確鐵路基建大中型項目必須將資金監管、拖欠工程款、農民工工資等事項納入鐵路建設合同管理;鐵財〔2007〕237號、鐵財〔2011〕24號也分別對建設資金流向監管提出具體要求。項目管理機構應在施工承包合同簽訂環節,以合同的形式明確資金使用范圍,細化資金流向監管程序,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確保建設資金流向監管工作依法合規,這是保證實施資金監管的前提。
3.完善三方監管協議,明確各級監管職責,建立逐級負責的資金監管體系。
按照“分級負責、分級監督”的管理原則,嚴格執行建設、施工及監管銀行的三方監管機制,明確各級資金監管責任主體及責任人,充分發揮各級監管職能,做到項目管理機構對參建施工單位資金實施監管向鐵路局負責;參建施工單位對所屬項目部資金實施監管向項目管理機構負責;監管銀行對施工單位資金撥付實施監管向項目管理機構負責。
4.加大監管考核,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建設單位應加大對施工單位建設資金監管檢查力度,鐵路局對建設資金流向監管定期檢查抽查,對查出問題、問題整改、監管制度落實、三方監管協議的履行等納入建設單位考核。嚴格責任追究制度,制訂切實可行的獎懲考核辦法,建立有效的激勵約束考核機制,對參建施工單位建設資金違規使用的,納入施工單位信用等級評價;對項目管理機構違規使用的,嚴格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四、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