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環保處罰條例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內所有排放煙塵、油煙的飲食業單位及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 本市飲食業煙塵、油煙污染防治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環保部門)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公安、工商、城建、城管、衛生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飲食業煙塵、油煙實施管理。
第四條 飲食業經營者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煙塵、油煙污染。煙塵、油煙的排放,必須符合《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
第五條 戶內經營的飲食業經營者,不得使用燃煤爐灶,限期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戶外經營的飲食業經營者,應逐步分期分批進店經營。禁止露天燒烤。
第六條 戶內經營的飲食業經營者必須加裝油煙凈化裝置,對所排放的油煙進行凈化處理。禁止煙塵、油煙和異味的無組織排放。
第七條 民用住宅不得擅自改做排放煙塵、油煙的飲食業用房。
專用煙囪排放的高度和位置不得影響周圍居民的生活環境。
第八條 凡新建、改建、擴建排放煙塵、油煙的飲食業項目,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選址必須符合當地環境功能區劃的要求,做到選址得當,布局合理。在樓房開設飲食業,操作間必須設在一層或不與樓上居民毗連的樓層。
(二)按照有關規定,到環保部門辦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環境影響評價必須征求建設項目所在地相鄰單位和居民的意見。
(三)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項目主體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四)項目投入使用前,應申請環保部門對其污染防治設施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營業。
第九條 飲食業經營者應按規定辦理排污申報登記手續,如實填寫申報登記表。
第十條 排放煙塵、油煙的飲食業經營者,在向工商、公安、城建、衛生等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時,應提交環保部門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排放煙塵、油煙等污染物超過國家排放標準的,由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治理。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環保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一)違反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制度的;
(二)防治煙塵、油煙污染的設施未與項目主體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
(三)拒報或者謊報有關污染物排放申報事項的;
(四)污染防治設施未經環保部門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營業的;
(五)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未經環保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污染防治設施的;
(六)不按要求進行限期治理或逾期未達到治理要求的。
第十三條 經營露天燒烤的,由工商、城管等部門予以取締。
第十四條 拒絕環保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應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飲食業經營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煙塵、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環保部門應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排放煙塵、油煙污染環境的行為向環保部門投訴,環保部門接到投訴后,應及時予以處理。
發生污染糾紛的單位和個人,可以請求環保部門調解解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七條 拒絕、阻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向人民
法院提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法院,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法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 執法人員、、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條為加強北辰森林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保護自然資源,營造優美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省城鎮綠化條例》、《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市城市公園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北辰森林公園是按法定程序申報批準的地域,具體范圍以縣政府公告為準。
第三條縣住建部門是北辰森林公園(以下簡稱“公園”)的行政主管部門,全面負責公園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公園管理處負責日常管理維護工作。林業、國土、水利、交通、旅游、民政、環保、公安、工商、質監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城關鎮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公園的規劃建設和保護管理工作。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四條公園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縣城總體規劃和縣城綠地系統規劃,會同縣林業等有關部門,科學界定公園范圍,經縣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后,予以控制性保護。
第五條公園主管部門應當科學編制公園建設規劃和計劃,經縣政府批準后實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公園發展規劃,確需改變的,應當按規定的程序報縣政府批準。經批準占用的,應當先補償、后占用。
第六條公園建設應當按照公園建設規劃方案進行,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承建。
公園建設項目竣工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條公園建設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綠化用地比例達到國家規定標準;
(二)因地制宜、布局合理、突出特色;
(三)配套設施完善,管網埋地鋪設;
(四)具有生態、景觀效應。
第八條在公園規劃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或構筑物的,必須符合公園建設規劃,其高度、體量、色彩應當與公園整體景觀相協調。
第九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投資、捐資等方式按公園規劃建設要求參與公園建設。
第三章保護和管理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公園資源和設施的義務,并有權制止、檢舉破壞公園資源和設施的行為。
第十一條公園內供游覽、休息用的建筑物和設施,由公園管理單位負責維護和管理,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不得在公園內新設與公園管理無關的單位。已有的與公園管理無關的單位和住戶,應按照公園建設規劃,逐步遷出。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園規劃內用地。因國家建設和其他如公園服務、道路交通、景觀設施等需要占用公園用地的,須按有關規定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公園規劃區內的樹木。
(一)砍伐公園樹木,必須報公園主管部門批準,并按“伐一補十”的原則,在原址或公園規劃區內其它地方予以補栽。自然衰老須更新的樹木,經批準后,方可砍伐并予以補栽;
(二)凡移植樹木,必須報公園主管部門批準,按“移一補十”原則,在原址或公園規劃區內其它地方予以補栽樹木,并繳納樹木成活保證金;
(三)公園內需修剪樹木的,必須經公園主管部門批準,由專業人員實施;
(四)因搶險救災需要修剪、砍伐樹木,可先行修剪、扶正或砍伐,并及時報告公園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禁止下列損壞公園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一)在綠地內增設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二)在樹木上牽掛繩索、架設管線;
(三)攀折、刻劃、損壞花草樹木;
(四)在樹下、綠地和道路兩側綠籬內挖坑取土;
(五)在草坪和花壇內放養牲畜、家禽、堆放廢棄物;
(六)損壞草坪、花壇、綠籬、綠化設施;
(七)擅自在綠地內設置廣告牌、標語牌;
(八)其它損壞公園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第十六條市民和游客應當文明游園,愛護公園綠化和公園設施,遵守公園秩序和社會公德。游園禁止以下行為:
(一)妨害公共場所治安和安全;
(二)損害公園環境衛生;
(三)損毀花草樹木和公園設施,進入草坪綠地;
(四)在禁止游泳的水域游泳;
(五)傷害動物,擅自垂釣、捕獵;
(六)擅自用火、宿營;
(七)占用公園設施非法牟利;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它行為。
第十七條公園自然生態景觀的利用,應當盡量減少人工痕跡,保持其原有自然風貌。
公園內歷史人文景觀的開發、利用和維護,應當遵守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八條公園內經營服務網點的設置由公園主管部門按照公園規劃統一布局,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
第十九條公園內新建的游樂設施,應當進行景觀、環境、技術、安全評估,符合要求的,按照有關規定程序報批。
第二十條在公園內進行下列活動,須經公園主管部門審核后,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一)設置、張貼廣告;
(二)舉辦大型游樂、文化活動。
經批準舉辦大型游樂、文化活動的組織者,應當落實各項安全及設施、景觀、綠化等防護措施,維護公園環境和衛生。
第二十一條經批準在公園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必須遵守公園管理規定,在指定地點、區域和規定的營業范圍內依法經營。禁止在規定的營業地點、區域外攬客、兜售商品,禁止在景物周圍圈占攝影位置。
第二十二條機動車輛在公園路上的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30公里。
第二十三條各有關單位的公園管理職責為:
(一)縣住建局(規劃辦、公園管理處)
1、按照公園建設規劃和縣委縣政府的安排部署,牽頭組織實施公園內的各類建設項目;
2、建立健全公園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落實保護和管理責任,做好公園林木、風景樹木、綠地和綠化、亮化、美化設施及配套基礎設施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3、根據公園的建設規劃要求,負責公園內各類建設項目的前置審核、審批和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核發;
4、負責公園內市政及各類管線工程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各類臨時性建筑和臨時性建設工程的管理;
5、負責公園內亂搭亂建和破壞綠化、亮化、美化及配套基礎設施行為的查處;
6、配合林業部門做好公園內的封山育林、植樹綠化和病蟲害防治工作,配合交通部門完善公園的路網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
7、負責公園內除公墓外各類殯葬活動的規范化管理。
8、組織開發、利用和保護公園內的風景資源,開展招商引資,促進公園的開發建設。
(二)縣林業局
1、負責公園內370畝國有林森林、非核心區域森林的管護(含防火)和破壞森林植被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
2、負責公園的封山育林、義務植樹和病蟲害防治工作。
(三)縣國土資源局
1、組織編制公園建設用地總體規劃,指導、審核公園國有土地利用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并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用地審查、報批;
2、負責公園內私人建房和工程建設項目的用地管理;
3、會同公園主管部門查處未經批準私自在園區內采石、采土、采礦以及違規建房等土地違法違規行為。
(四)縣水利局
負責公園公共服務供水和堡子水庫、紅花溝滯洪庫的防洪保安及維護管理。
(五)縣交通局
1、根據公園建設規劃,編制公園的主、次干道等道路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維護;
2、負責施工安全的行業管理,會同公園主管部門依法查處隨意侵占、損壞公園道路及附屬設施等違法行為。
(六)縣旅游局
1、負責公園旅游線路的制定,旅游標識牌的設置及旅游服務設施的完善;
2、公園景點的保護和推介宣傳。
(七)縣民政局
負責公園內公墓的建設和管理。
(八)縣環保局
負責公園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會同公園主管部門調查處理公園內的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
(九)縣工商局
負責公園內經營行為的證照辦理及監督管理。
(十)縣質監局
負責公園內游樂設施的安全監管。
(十一)縣公安局(交警大隊)
負責查處公園內的各類治安和違法案件、道路交通違法違規行為,會同公園主管部門實施公園道路的交通管制。
(十二)城關鎮人民政府
1、負責公園內農戶、住戶及村民組織與公園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協調;
2、規范、監督公園內村民、住戶的各類生產、經營建設活動;
3、按照公園建設規劃和管理要求,負責公園內村民、住戶的遷出等工作。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省城鎮綠化條例》、《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須負賠償責任;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單位和個人拒絕、阻礙公園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侮辱、毆打公園管理人員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有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導致公園遭到破壞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縣城區生活垃圾是指縣城人口在日常生活中產生或為縣城日常生活提供服務活動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縣城區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本辦法所稱縣城區生活垃圾處理是縣環衛所將零散的生活垃圾進行收集、運輸、處理的過程。
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成本主要包括運輸工具費、材料費、動力費、維修費、設施設備折舊費、工資福利費、代收手續費和稅金等。
第三條縣城區生活垃圾的處理,由縣公用事業局制訂實施方案,縣環衛管理所承擔具體處理工作,保證垃圾處理符合環保要求。今后,隨著縣城區規模的擴大和城區生活垃圾的增加,在條件成熟時,城區生活垃圾的處理應逐步實行企業化管理,引入市場競爭機制,通過公開招投標的方式擇優選擇有能力的經營單位承擔城區生活垃圾處理工作,以降低處理成本。
第四條在縣城區范圍內,全面推行縣城區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所有產生生活垃圾的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個體經營者、縣城居民和在縣城暫住人口,均應按規定繳納縣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五條縣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為有償服務性收費,由縣環衛管理所收取。
第六條烈屬、五保戶、孤寡老人、社會救濟戶、殘疾弱智人士等困難家庭,可憑有效證件向縣環衛管理所提出收費減免申請。
第七條收取縣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后,應取消與生活垃圾處理相關的其它收費項目,原已實施的委托物業管理部門收取的市場衛生費劃入縣環衛管理所收費專戶,實行專款專用。
第八條加強對縣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管理,實行按月繳交,提高垃圾處理費的收繳率,確保足額征收。
㈠縣城區范圍內的店鋪、大型商場、廣場、酒店餐飲業、機關、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單位等,于當月的25日前自行到縣環衛管理所繳交垃圾處理費。
㈡為減輕居民負擔,縣城居民收費標準由原來每人每月4元調整為每戶每月5元,采取與水費合并收費的辦法,由云安縣德源供水有限公司代收,并可從收取的垃圾處理費中提取1%的代收手續費。在當月25日前,縣城居民應在交納水費的同時繳交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
㈢縣城區暫住人口由出租屋業主代為繳交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九條縣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及有關管理費用,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挪用,并要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條對欠繳縣城區垃圾處理費的,由縣公用事業局責令限期繳交,逾期仍未繳交的,由縣公用事業局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一條縣環衛管理所應統一使用財政部門印制的發票,依法依規收取縣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同時要建立科學、嚴格的收費登記檔案,不得重收或漏收。
第十二條縣公用事業局要按照縣城的總體規劃,合理規劃縣城區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拓寬投融資渠道,改善投融資環境,建立市場準入制度,積極探索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承包經營、租賃經營等多種經營方式,鼓勵國內外資金包括私營企業資金投入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最終建立符合市場經濟需求的垃圾處理運行機制。
第十三條縣環衛管理所應加大對生活垃圾處理的監督管理,嚴格執行《廣東省城市垃圾管理條例》的規定,接受群眾監督。
物價部門要加強對縣城區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自立項目收費、超標準收費等行為,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第十四條縣城居民應當尊重環衛管理所工作人員和清潔工人的勞動,維護縣城整潔,對妨礙、阻撓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和損壞縣城區環境衛生及公共設施的行為,應當制止或者舉報。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侮辱、毆打工作人員或阻撓其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陜西省中小學保護條例完整版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中小學教學活動的正常進行,促進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訂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境內中小學的校園校產、教學環境、教學秩序和教師學生人身安全的保護,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民居民組織、部隊和公民都有保護中小學的責任。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中小學保護工作的領導,并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各級教育、公安、工商、城建、環保、土地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履行其職責。
第二章 校園校產保護
第五條 學校的校舍、場地、林木和教學、生活、勤工儉學設施,以及校辦的廠(場),均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
學校使用的場地和用于勤工儉學的山林、果園、農田、池塘、牧場等土地,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使用權;屬于集體所有的,由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使用和批準使用的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門發給土地使用證。
第六條 學校的校舍、場地必須用于教學活動和勤工儉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或者非法轉讓。
第七條 學校停辦、合并后,校園、校產應當繼續用于教育事業。用于非教育事業的,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第八條 實施城市、村鎮建設規劃或者其他建設必須征用、占用學校場地、校舍的,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并根據需要劃撥場地或者另建校舍。
第九條 學校不得在校園內自建或者與外單位聯建家屬住宅。
任何單位不得占用學校的校園、場地為本單位修建辦公樓或者家屬住宅。
中小學教職工的住房,由各級人民政府和辦學單位統籌解決。
第三章 教學環境教學秩序保護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校園堆置貨物、停放車輛、碾打糧食、種植、放牧、取土、采石或者進行商貿活動。
禁止在校園恢復或者建造祠堂、廟宇、墳塋和進行迷信活動。
第十一條 在學校周圍,不得建造產生污染、噪音的工廠、娛樂場所或者其他設施。
在校門附近,禁止修建公共廁所,設置垃圾臺,擺放垃圾桶。
第十二條 禁止在校門附近開設農貿市場。
小商小販不得進入校園叫賣,未經許可不得在校門附近擺攤設點。
教職工、家屬和學生不得在校園內兜售商品。
第十三條 除教學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進入學校。
禁止非法攜帶匕首、三棱刀、彈簧刀以及其他管制刀具進入校園。
禁止在學校打架斗毆、賭博、酗酒或者其他滋擾教學秩序的行為。
第十四條 學校的教學活動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責令學校停課、放假和抽調教師,進行非教學活動。
第四章 教師學生人身安全保護
第十五條 教師、學生的人身安全受法律保護。
禁止以任何形式侮辱、毆打教師和學生;禁止對學生進行堵截、威逼、搜身。
教師不得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不得侮辱學生人格。
第十六條 禁止對女學生進行調戲、猥褻或者害。
第十七條 學校、辦學單位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經常檢查校舍,禁止安排師生在危險房屋、場地住宿或者進行教學活動。
第十八條 學校組織學生參加集會、公益勞動、文化娛樂、社會實踐、參觀游覽以及其他集體活動,應當指定專人帶隊,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多所學校聯合舉行的大型集體活動,公安機關應當派人協肋維持秩序,保護學生的安全。
第十九條 公安交通部門應當在通過學校門前的公路、街道旁設立標志,各種機動車輛通過時應當減速慢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買賣、非法轉讓校舍、場地或者在校園內聯建家屬住宅以及外單位在校園內修建辦公樓、家屬住宅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學校限期收回;逾期不收回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收回,用于教育事業,并由上級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給予
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侮辱學生人格,情節嚴重的,由學校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司法機關依照有關法律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校門附近隨便擺攤設點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學校周圍建造產生污染、噪音的工廠等設施,或者在校門附近修建廁所、垃圾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責令其停止建設,限期拆除并處以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學校周圍建造的工廠或者其他設施,污染學校環境超過規定標準的,由環境保護主管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予以處罰,并可責令其賠償損失、停產治理。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占、破壞校園校產的;
(二)在校園內進行迷信活動的;
(三)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以及匕首、三棱刀、彈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進入校園的;
(四)在校園內打架斗毆、賭博、酗酒或者滋擾教學秩序的;
(五)侮辱、毆打教師、學生和對學生進行堵截、威逼、搜身的;
(六)調戲、猥褻、奸學生的。
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上一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在
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理決定的,由作出處理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致使學校或者教師、學生的財產權、人身權受到侵害時,受侵害單位或者受害人申請負有保護責任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受申請的行政主管部門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受侵害單位或者受害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
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職業中學、盲聾啞學校和幼兒園的保護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陜西省教育委員會進行解釋。
貴陽市保護中學小學教育用地規定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學、小學教育用地的保護和管理,促進 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劃撥給中學、小學的現有教育用地和規劃預留教育用地。
第三條 中學、小學的規劃和建設,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按照教育事業發展計劃和城市規劃合理布局,逐步實施。
第四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是中學、小學教育用地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計劃、規劃、教育、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保護中學、小學教育用地的相關事項進行管理,協同實施本規定。
第五條 禁止非法改變中學、小學教育用地使用性質;禁止擠占中學、小學教育用地。
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國家重點工程項目和教育用地調整需要,占用學校現有和規劃預留教育用地的,應當根據城市規劃要求,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全部占用的,應當在學校服務半徑內按不少于原面積先安置后拆遷;部分占用的,應當在保證教育用地整體性的情況下,按不少于原面積先安置補償后拆遷。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中學、小學教育用地新建、擴建住宅。
不得在中學、小學教育用地內修建與教育無關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它設施。
違反前兩款規定已經占用的,要逐步歸還。
第七條 教育用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抵押。
在保證學校用地標準、使用功能及校園環境的情況下,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引資修建教育設施。
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分離自辦中學、小學時,應將原有教育用地使用權完整無償移交同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企業、事業單位自辦的中學、小學停辦、合辦、搬遷,需要調整教育用地時,須征得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中學還須征得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小學還須征得區、縣(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 中學、小學教育用地周邊地區的規劃建設,應當按照規劃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保留間距,不得妨礙學校的正常教育活動。
第十條 規劃建設住宅新區、舊城改造時,應按規定同時規劃中學、小學教育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參加會審。
住宅新區開發建設單位,必須按照規劃和設計方案配套建設中學、小學。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占用或改變中學、小學教育用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建設、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的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行政劃撥給幼兒園的教育用地,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一條為加強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公路路政管理,是指為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設施,為發展公路事業所進行的行政管理。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領導。公安、土地、水利、規劃、城建、環保、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的職責協同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條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
第五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國道、省道、縣道和鄉道的公路路政管理。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公路路政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市、縣(市)、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市、縣(市)、區公路路政管理機構依照有關規定負責分管區域內路政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七條公路路政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規;
(二)負責管理和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設施;
(三)實施公路路政巡查,制止各種違法利用、侵占、污染、毀壞和破壞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設施的行為;
(四)對影響安全暢通的公路自然損壞和出現的險情,應及時設置標志,并督促養護單位修復和排除;
(五)控制公路兩側建筑紅線;
(六)負責公路標志、標線的設置和管理;
(七)審理從路面、上空或地下穿(跨)越公路的設施的建筑事宜;
(八)核批公路的特殊利用、占用和公路超限運輸,負責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九)維護公路養護、施工作業現場的正常秩序;
(十)為處理違反公路管理法規的行為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詢問取證、查閱有關文件、檔案、資料和原始憑證;
(十一)對損害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設施,拒不接受查處的車輛,可責令其暫停行駛,就近停放,接受處理。
第八條公路路政管理人員應當盡職盡責,秉公執法;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三章路政管理
第九條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設置電桿、變壓器及其他類似設施;
(二)擅自設棚、攤點、維修場等臨時設施;
(三)堆放垃圾、建筑材料及其他物品;
(四)采礦、取土、種植作物、燒窯、制坯、漚肥、任意引水灌溉、排放污水及其他類似作業;
(五)打場、曬糧、燃燒物品;
(六)違章利用、侵占、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設施的其他行為。
第十條在大型公路橋梁上下游各二百米范圍內不得采挖砂石、修筑堤壩、傾倒垃圾、壓縮或擴寬河床、進行爆破作業等妨礙橋梁安全暢通的行為。
在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圍內不得任意取土、采石、伐木、燒窯、刷坡、爆破等妨礙隧道安全暢通的行為。
第十一條在公路兩側從事開山、采石、伐木和施工作業,不得危及公路和公路設施的安全。有危及可能的,從事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應在作業前報告當地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已發生危及安全的,應立即停止作業。聽候處理。
第十二條興建鐵路、機場、電站、水庫、水渠,鋪設管線或者進行其他建設工程,需要挖掘公路或占用、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設施的,建設單位和個人,必須事前征得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同意,簽訂協議,并承擔按原公路技術標準修復或商定按其規劃標準改建公路的費用,方可施工。影響交通的,還須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同意。
修建跨越公路的橋梁、渡槽、架設管線時,應當考慮公路的遠景發展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并事前征得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同意。
第十三條在公路上增設平交道口,應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同意后,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在國、省道上增設平交道口,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在縣、鄉道上增設平交道口,由縣(市)、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公路平交道口設計、修建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規定。
設置平交道口,占用、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設施的,道口建設方應承擔費用。
原有平交道口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侵占、損害公路的,由原道口建設方負責整治。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利用、堵塞公路排水設施和改變其排水走向。需要改變公路排水設施及排水走向的,應當向公路路政管理機構申請,經批準并簽訂協議后,方可施工。
第十五條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和隧道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運輸車輛不得擅自通行。
超限運輸車輛,確需通知本市管轄國道、省道的,承運單位和個人應在車輛起運前向市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提出申請;跨市(地)的,應通過市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向省公路管理部門提出申請;通過縣、鄉公路的,向縣(市)、區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申請應附有關資料、證件。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應協助承運單位和個人選擇運輸路線,制定通過方案,與承運單位和個人簽訂協議后簽發《超限運輸車輛許可證》。承運單位和個人應承擔公路損失補償費或采取技術保護措施和修復損壞部分所需費用,并到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履帶式車、鐵輪車以及可能損害路面的其他運輸機具,不得在鋪有路面的公路上行駛;必須通行的,應經所在地的縣(市)、區的,應經市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批準,采取有效的技術保護措施,并應到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七條制造、修理機動車輛的單位和個人需在公路上試車,應向所在地的縣(市)、區公路路政管理機構辦理試車手續并按有關規定繳納公路損壞補償費。試車車輛應懸掛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核發的試車號牌,在設有試車標志的公路路段試車。
第十八條嚴禁亂砍亂伐、損毀、隨意剔剪公路行道樹和損毀公路花草綠地;不得在公路行道樹上懸掛廣告牌、電源線及其他類似物品。
因建設需要零星砍伐公路行道樹,在國、省道上的由市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批準;在縣、鄉道上的由縣(市)、區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批準。批量砍伐和更新砍伐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公路管理權限批準。
第十九條未經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批準,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廣告牌、招牌、非交通安全宣傳牌(架),對擅自設置的,應限期拆除。
第二十條公路界牌、測樁、標號志、護欄、護樁、護墻、雕塑以及養護、服務、通訊、監控等公路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移動、損壞和改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運輸易遺漏拋撒物資的車輛,應按有關規定采取防護措施,不得污染公路。污染公路的應負責清除或承擔清理費用。
第二十二條在公路上進行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維持交通;當影響車輛正常通行時,應在作業處或施工路段兩端設置明顯的施工標志;需中斷交通的,由當地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會同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事前共同通告。
第二十三條在公路兩側修建永久性工程設施,其靠公路一側的邊緣與公路邊溝(坡腳護坡道、坡頂截水溝,下同)外緣的控制間距為公路兩側建筑紅線,其間距:國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縣道不少于十米,鄉道不少于五米。公路彎道內側及平交道口附近還須滿足公路長遠發展規劃標準的行車視距或改作立體交叉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規劃、城鄉建設和土地管理部門,在公路沿線進行城市、村鎮規劃、建設和批準用地時,應征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意見,在公路兩側建筑紅線內不得批準永久性工程設施和建筑用地。
第二十五條一九八四年五月十日至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違反《河南省公路管理條例(試行)》規定,在國道、省道邊溝外五米內,縣道、鄉道邊溝外三米內修建的建筑物,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以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規定,在公路兩側建筑紅線內修建的建筑物,均屬違章建筑,應限期無償拆除。
公路兩側建筑紅線內的建筑物,除按上款規定應當拆除的外,不得原地改建、擴建;確需改建、擴建的,必須易址在公路兩側建筑紅線以外。因公路擴建、改建需要拆除的,應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二十六條禁止在公路兩側建筑紅線以內設置集市貿易市場。
第二十七條對涉及公路路政管理的各種申請,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應在規定的時限內作出答復。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由市、縣(市、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和《河南省公路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造成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設施損壞的單位和個人,由公路路政管理機構責令其歸還原物、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賠償標準按省有關規定執行,未作規定的按照損壞的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設施的現行工程造價計算。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行為,觸犯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觸犯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對違反本條例的同一行為,不得重復罰款和沒收非法所得。
廣大村民朋友們:
目前,某村征遷工作即將完成,待征遷工作完成后廣大村民手中將持有大量資金,在此提醒廣大村民朋友們要合理合法支配資金,不要參與非法集資、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為廣大村民朋友們的錢財不受損失,防止上當受騙,提示防范以下幾點:
如何防范非法集資
一、非法集資的定義和特征
定義: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目前我國刑法規定了四種非法集資類的犯罪,它們分別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主要特征:
非法性: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公開性: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利誘性: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社會性: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二、非法集資主要表現形式
非法集資活動涉及內容廣,表現形式多樣。從目前案況看,主要包括債權、股權、商品營銷、生產經營等四大類。
1、借種植、養殖、項目開發、莊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2、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
3、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進行非法集資;
4、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5、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商家加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6、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或者地下錢莊進行非法集資;
7、利用現代電子網絡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托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8、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非法集資;
9、以簽訂商品經銷合同等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0、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11、利用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2、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3、以虛擬任務、虛擬貨幣、“一帶一路”、“軍民融合”、“物聯網”、“區塊鏈”等當下熱點概念進行非法集資。
三、非法集資的典型手段
非法集資的手法花樣翻新,主要有以下六種典型手段:
(一)假冒民營銀行的名義,借國家支持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金融機構的政策,謊稱已經獲得或者正在申辦民營銀行的牌照,虛構民營銀行的名義發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二)非融資性擔保企業以開展擔保業務為名非法集資,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發售虛假的理財產品;
二是虛構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擔保名義非法吸收資金。
(三)以境外投資、高新科技開發旗號,假冒或者虛構國際知名公司設立網站,并在網上銷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開發高新技術等信息,虛構股權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許諾高額預期回報,誘騙群眾向指定的個人賬戶匯入資金,然后關閉網站,攜款逃匿。
(四)以“養老”的旗號,表現為:一是以投資養老公寓、異地聯合安養為名,以高額回報、提供養老服務為誘餌,引誘老年群眾“加盟投資”;
二是通過舉辦所謂的養生講座、免費體檢、免費旅游、發放小禮品方式,引誘老年人群眾投入資金。
(五)以高價回購收藏品為名非法集資。
以毫無價值或價格低廉的紀念幣、紀念鈔、郵票等所謂的收藏品為工具,聲稱有巨大升值空間,承諾在約定時間后高價回購,引誘群眾購買,然后攜款潛逃。
(六)假借P2P名義非法集資。
即套用互聯網金融創新概念,設立所謂P2P網絡借貸平臺,以高利為誘餌,采取虛構借款人及資金用途、虛假招標信息等手段吸收公眾資金,突然關閉網站或攜款潛逃。
四、如何識別和防范非法集資活動
社會公眾識別和防范非法集資,應注意以下四個方面:
一要認清非法集資的本質和危害,提高識別能力,自覺抵制各種誘惑。堅信“天上不會掉餡餅”,對“高額回報”、“
快速致富”的投資項目進行冷靜分析,避免上當受騙。
二要正確識別非法集資活動,主要看主體資格是否合法以及其從事的集資活動是否獲得相關的批準;是否是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是否承諾回報,非法集資行為一般具有許諾一定比例集資回報的特點;是否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性質。
三要增強理性投資意識。高收益往往伴隨著高風險,不規范的經濟活動更是蘊藏著巨大風險。因此,一定要增強理性投資意識,依法保護自身權益。
四要增強參與非法集資風險自擔意識。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因參與非法集資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而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因此,當一些單位或個人以高額投資回報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債券、基金和開發項目時,一定要認真識別,謹慎投資。國家規定貸款基準利率4倍以上的不受法律保護,可作為判斷回報是否過高的參考。天上不會掉餡餅,高收益和高風險是并存的,犯罪分子的目的是騙取錢財。高利投資回報很可能伴隨著非法集資行為。
如何防范金融詐騙
一、在防范金融詐騙方面應該做到“三要三不要”
(一)“三不要”
1、不要輕信來路不明的電話號碼的短信或者非正常渠道的電話銀行服務;
2、不要輕信各類中獎、費用返還的短信內容,拒絕利益誘惑;
3、不要向任何人透露銀行卡或網上銀行用戶名、密碼,在任何情況下,銀行及公安、司法等單位都不會向客戶索要銀行卡或網上銀行密碼。
(二)“三要”
1、要提高安全意識,比如在設置密碼時避免選用生日、電話號碼等容易猜測的數字或字母組合,不在公共場所使用網上銀行等;
2、要登錄正確的網站或通過銀行的專用電話或到銀行的營業網點進行查詢咨詢;
3、遇到詐騙,要積極地向公安機關舉報。
二、識別8類常見騙術
1、電話欠費詐騙:不法分子在互聯網電話上安裝任意顯號軟件,然后群撥電話,顯示國家公安、電信機關的電話號碼,冒充電信公司、公安機關等單位工作人員,以受害人電話欠費、被他人盜用身份涉嫌洗錢犯罪,以沒收受害人銀行存款進行威脅恐嚇,欺騙受害人將自己的銀行賬戶資金轉到“公安機關”指定賬戶。
2、引誘匯款詐騙:不法分子以群發短信方式,將“請把錢存到Xx銀行,
XX賬號,xx先生”等短信內容大量發出。如果碰巧事主正打算匯款,收到此類匯款詐騙信息后,可能未經仔細核實,將錢直接匯到不法分子提供的銀行賬號上。還有的事主因拖欠別人錢款,收到此類詐騙信息時,自認為是催款的,沒有落實真實姓名,便把錢匯入該銀行賬號。
3、刷卡消費詐騙:不法分子通過手機短信提醒手機用戶,稱該用戶銀行卡剛剛在某地(如XX商店)刷卡消費XXX元,如用戶有疑問,可致電XXXX號碼咨詢,并提供相關的電話號碼轉接服務。
4、虛假中獎詐騙,方式主要分三種:
(1)預先大批量印刷精美的虛假中獎刮刮卡,通過信件郵寄或雇人投遞發送;
(2)通過手機發送中獎短信;
(3)通過互聯網發送中獎短信。受害人一旦與犯罪分子聯系兌獎,即以“需先匯個人所得稅”、“轉賬手續費”、
“公證費”等各種理由要求受害人匯錢,達到詐騙目的。
5、匯錢救急詐騙:不法分子通過網聊、電話交友、套近乎等手段掌握受害人的家庭成員信息后,首先通過反復騷擾或其他手段使受害人手機關機。再利用受害人手機關機這段時間,以醫生或警察名義給受害人家屬打電話,謊稱受害人生病或遭遇車禍住院正在搶救,甚至謊稱遭到綁架,要求匯錢到指定賬戶救急以實施詐騙。
6、ATM機告示詐騙:犯罪分子預先堵塞ATM機出卡口,并在ATM機上粘貼虛假服務告示,誘使銀行卡用戶在卡被吞后與其聯系,套取密碼,待用戶離開后到ATM機取出銀行卡,盜取用戶卡內現金。
7、低息貸款詐騙:
“我公司在本市為資金短缺者提供貸款,月息3%,無需擔保,請致電XX經理”
,此類詐騙短信,是騙子利用一些企業和個人急需周轉資金的心理,以低息貸款誘人上鉤,然后以預付利息名義騙錢。
8、騙取話費詐騙:不法分子通過撥打“一聲響”電話,誘使您回電,“賺”取高額話費。或以短信形式發送“您的朋友13XXXXXXXXX為您點播了一首XX歌曲,以此表達他的思念和祝福,請你撥打9XXX收聽。”一旦間電話聽歌,就可能會造成高額話費或定制某項短信服務,造成手機用戶的財產損失。
三、使用防騙高招
(一)注意各類電話、短信來源:接到可疑電話和短信時不要輕易相信,一定要保持鎮靜并仔細核實情況,千萬不要抱有僥幸、怕麻煩和自以為是的心理。
遇到可疑情況要多與親戚、朋友商議,并及時撥打公安機關、金融等部門的多部正規常用電話進行多方查證核實。一定要通過正規渠道核實賬戶信息,不要相信他人提供的電話。
(二)加強保密意識,防止個人金融信息及家庭信息外泄:犯罪分子之所以詐騙得逞,往往是從網上或其他途徑掌握了被害人的有關信息后,再利用被害人的信息做文章,讓被害人輕信,從而落入犯罪分子布好的圈套。
因此,公民必須要養成保密意識,不要輕易將個人資料、卡號、存款密碼等告知他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在偵查辦案中都不會通
過電話進行案情詢間,更不會詢問群眾家中存款情況,以及要求轉賬等。
(三)掌握一些常識性的知識,切記勿輕信上當而匯款、轉賬:電信詐騙分子以騙取人們資金、財物為目的,我們應切記勿輕易匯款、轉賬。
他們編的謊言是存在漏洞的,只要細心甄別,他們的把戲是可以看穿的。
防盜宣傳小知識
一、防入室盜竊
1、社區是我家,防范靠大家。鄰里之間團結和睦,互相照應,當遇到陌生人在住所附近徘徊時或進入房內行竊時,鄰居發現后應立即報警處理。
2、門窗最要緊,選好鐵將軍。門窗加固對預防盜竊很重要,安裝防盜門一定要選擇質量好、安全系數高、信譽好的產品,避免“防盜門窗”不防盜的現象發生。
3、出門入睡前,不要忘記檢查。家居的各個門、窗、排氣口、空調口要經常檢查,損壞要及時更換。不要把家門鑰匙交給不懂事的小孩;錢物、鑰匙、衣物要遠離窗戶。
4、有錢存銀行,密碼記心上。家里不要存放大量的現金、存單,存折上的賬號、密碼不要寫在一起,要記在心上或其他秘密本子上,不要同身份證、戶口簿等放在一起。
5、學擺迷魂陣,巧施空城計。晚上全家短時間外出,最好亮上一盞燈,或打開電視機,長時間全家外出時,要在陽臺上晾曬一些衣服,把電話線拔掉,門鈴的電池卸下,使不法分子難以判斷出家中是否有人,因而不敢貿然下手。
6、及時清理插在門縫、門把手上的各類廣告、傳單。如果清理不及時,往往會被犯罪分子認為家中久無人住而放心大膽地入室行竊。
7、警惕順手牽羊。對提供上門服務的人員,要注意保管家中財物、提防不法分子混在其中、順手牽羊。
8、警惕“敲錯門”。盜賊常常以敲門、按門鈴、打電話試圖探聽家中情況,或形跡可疑按門鈴的陌生人,一定要提高警惕,加強防范。
9、對上門維修、送貨、送禮的人,要查明其確切身份。要教育小孩不要輕易給陌生人開門。
10、如發現家中被竊,不要急于進屋清點財物,應保護好現場并馬上向公安機關報案。
二、防砸車盜竊
1、莫把車輛當做保險箱。車輛千萬不能存放現金、首飾等其他貴重物品。
2、小心駛得萬年船。離開車輛時要鎖好門窗,切記不要將車鑰匙遺忘在車上。
3、細節決定安全.車輛內盡量不要放置衣物、包類等物品,容易引起盜賊的注意,進行砸車盜竊。
4、車輛停泊是關鍵。切勿將車輛停放在黑暗、無人監管或路邊無監控區域,否則極易受到盜竊光顧。
三、防室外盜竊
1、不要將過多的現金外露,攜帶背包、挎包的要放在身前能看到的位置。
2、室外歇息或就餐時,不要隨意把背包、提包、手機、電腦等物品放在椅子或地上,不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
3、到銀行取款時,要注意保護好密碼,注意自動取款機的使用情況,出現異常要及時與銀行工作人員聯系。
知法守法
遠離賭博
一、什么是賭博?賭博罪的司法解釋是什么?
賭博罪主觀上必須具有營利的目的,以娛樂為主帶有賭博性的行為不構成賭博罪。賭博行為情節不夠嚴重的,可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對構成賭博罪的,可處管制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并處罰金。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第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實行勞動教養:
(一)參與賭博,個人參賭的財物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因賭博被公安機關處理后又繼續賭博的;
(三)多次為賭博提供場所、賭資、賭具、交通通訊工具的;
(四)多次為賭博放哨、通風報信、護場的;
(五)教唆、誘騙、脅迫他人賭博的;
(六)在道路、車站、碼頭、公園、客車、客輪等公共場所設賭的。
第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參與賭博,個人參賭的財物在五千元以下的;
(二)為賭博提供場所、賭資、賭具、交通通訊工具的;
(三)為賭博放哨、通風報信、護場的。
二、賭博有什么危害?
第一、壞黨風。
賭博損害黨的威信,貽誤黨的事業,不但會造成經濟損失,還容易引發貪污、挪用公款、行賄受賄等各種腐敗和違法犯罪現象。
第二、失民心。
賭博敗壞黨的形象,賭民不思創業,參賭黨員、干部不謀發展,失去先進性,群眾會對黨失去信心,影響到黨的執政地位和國家的前途命運。
第三、傷性命。
贏錢的人乘興而往,不分晝夜;輸錢的人拼命再來,不顧饑寒;不斷消耗,疲憊精神。長此以往,控制不住而呈病態賭博,必定會損害健康,甚至自殺、殺人。有的老人賭博時受到刺激,當場死在蠟桌上。
第四、生貪欲。
賭博助長不勞而獲的習氣,久而久之會使他們的人生觀、價值觀發生扭曲。
第五、離骨肉。
賭博忘記了勤奮工作;忘記了父母妻子互相疼愛,失去了天倫之樂,變成了苦海;只顧自己的豪爽,不顧家人的怨氣,至使骨肉分離,妻離子散。
第六、生。
賭博經常是通宵達旦,盜賊每每乘機偷盜;煤氣忘關,常常因此而發生了火災、毒死人。甚至歹徒乘機而使計,壞蛋窺伺以為奸。有的因賭博反目成仇,使用暴力。有的造成企業破產。有的因缺賭資而參與偷搶等犯罪活動被鋃鐺入獄。
第七、壞心術。
一旦賭博,心中千方百計地在想要贏對方的錢財,雖然是至親至朋對局賭博,也必定暗下戈矛,如同仇敵,只顧自己贏錢,哪管他人破產。
第八、喪品行。
在賭場之中,只是問錢少錢多,易產生好逸惡勞、爾虞我詐、投機僥幸等不良的心理品質。
第九、失家教。
賭博最易誘發父子賭,哥弟賭,親戚賭,沒有長幼、尊卑的之分,彼此任意嘲笑,隨便稱呼。
第十、費資財。
開始時,氣勢豪壯,揮金如土,面不改色;到后來輸多了因而情急,就把家庭財產甚至集體財產、國家財產做為賭注。
第十一、耗時間。
大量浪費時間,有的通宵達旦,以至于嚴重影響學習、工作、生活,玩物喪志。
少年兒童是祖國的未來,是21世紀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生力軍。抓好在校學生的法制教育,使他們從小知法、守法、用法,是廣大教育工作者義不容辭的職責,也是努力實踐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實際行動。因此,對小學生進行普法教育要按照科教興國、依法治國的要求,堅持持之以恒,堅持校內外結合,堅持課內外結合,努力把他們培養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合格人才。
二、主要內容和做法:
1、教育內容:
《憲法》、《國旗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環境保護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毒法》、《衛生法》、《教育法》、《義務教育法》、《小學生守則》、《小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小學生法制教育讀本》、《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本校自編的《學校規章制度》、《學生常規教育管理要求》。
2、師資力量:
學校所有教師為普法工作基本師資。學校主任、班主任都要成為學校“法律明白人”。×××老師為我校兼職安全教育員,負責全校的法制安全教育,再聘請蔭子派出所的×××同志為治安副校長,負責對全校的法制教育進行指導;選送骨干教師參與法律培訓;舉辦班主任法律學習班,使他們具有初級法律知識,逐步養成依法管理班級習慣,能解答一些簡單法理。從而形成校級——班級——外聘三級師資力量。
3、教育時段:
⑴每學期,邀請治安副校長作一次社會及學校周邊治安情況報告,教給學生自我保護的應對策略。
⑵每年的四月份和十一月份,邀請綜治副校長分別與教師、學生進行一次有關法律法規的互動式對話。
⑶周一升旗儀式,結合上級要求或學校實際,安排有關校領導講話。每學期不少于五次。
⑷每學期教導處要安排兩個課時,由任課老師對學生進行多種形式的法制教育。
⑸晚點和少先隊活動課,班主任結合學校相關要求,對本班學生進行簡單的法規教育。
⑹每月最后一周的星期五班隊活動課,對全體學生進行一次法律法規教育。
4、教育陣地:
(1)互聯網。根據法制教育需要,在教師的指導下,有計劃地上網學習。
(2)紅領巾廣播站。每星期二、四下午1:30~2:00由各班選派的小播音員輪流播出,內容由各班小記者采編,并經由學校德育負責人審核。
(3)學校宣傳欄。由校宣傳組負責,定期張貼法律法規資料,學校相關活動照片等。
(4)班級板(墻)報。由班級宣傳委員和學習委員負責,配合上級、學校要求,在“法制”專欄上登載相關的活動要求、案例、警言等。
5、教育形式:
⑴教育者先受教育。教師普法教育尤為重要,要通過學習、培訓、測試,使教師學法守法,并能依法施教,做遵紀守法的帶頭人。
⑵開展少先隊主題教育活動。堅持開展爭戴雛鷹獎章活動,通過有計劃、有步驟地爭戴環保章、小回收章、清潔章、消防章、法律知識章等,使學生在生動活潑的活動形式中受到法律熏陶。
⑶積極參與社區活動。如:配合環保部門,開展紀念“六·五”世界環境日的“小雛鷹活動”;配合消防部門,開展“11·9”少年消防警校活動;配合工商管理部門,開展“3·15”消費者維權行動日活動等。
⑷家長會。利用每學期各年級分別召開家長會之機,邀請法制教育工作者做專題報告,向家長發送宣傳教育材料,并建立家校聯系制度。以動態管理形式監控學生的校外活動。
三、態度與決心:
我們清醒地認識到,小學生的法制教育工作是一項長期的重要任務。我們將站在科教興國、依法治國的戰略高度,從落實素質教育的基本要求出發,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員工的積極性,增強做好少年兒童法制教育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合理安排,長年堅持,定期研究和落實,不斷探索新思路,拿出新措施,使法制教育工作連年上臺階。
××完小校園綜合治理領導小組
2005.3
附:
××完小
校園綜合治理領導小組名單
組長:×××(校長兼黨支部書記)
副組長:×××(蔭子派出所副所長)
××(校長兼黨支部副書記)
成員:×××(政教處主任)
×××(教導主任)
以十六大精神為指導。鞏固殯葬效果,革除喪葬陋習,創建良好的喪葬環境,促進我市兩個文明建設的健康發展。
二、工作目標和工作任務
(一)工作目標
有一臺專用火化車,全市各鄉(鎮、街)要在年內完成“三有”殯葬管理上達到三無”三有”指有一處骨灰寄存堂。有一個喪葬用品商店;三無”指無土葬,無墳頭,無封建迷信喪事活動。
(二)工作任務
1清理散埋亂葬和二次土葬。對違反殯葬法律法規進行土葬的要堅決起尸火化,對骨灰裝棺二次土葬的堅決予以平毀。對干擾和阻撓平墳和起尸火化工作的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市殯葬管理方法》有關條款,視情節輕重予以嚴肅處置。
2提高火化率。進一步做好尸體火化工作,力爭使我市火化率保持在98%以上,平均火化率居全省前列。為確保火化率穩步提高,對偏遠鄉鎮的尸體運輸車主和喪家提供優惠政策,確保我市尸體火化不流失。各鄉鎮同時要加強公墓市場化經營,大力提倡公墓安葬骨灰。
3完善殯葬服務設施。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市殯葬管理方法》適應新形勢下殯葬管理的客觀要求。加大殯葬服務設施的建設力度,原市第一殯儀館現有設施的基礎上進行擴建,成立市殯葬服務中心。建成后的殯葬服務中心將具備以下服務功能:遺體告別、遺體火化、遺物焚燒、尸體承運、尸體寄存、尸體冷藏、制造和銷售各種喪葬用品、骨灰寄存、多樣化骨灰安葬、祭祀,以及為喪家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務等。同時,各鄉鎮(環城鄉除外)也要大力加強殯葬服務設施建設,完善服務功能,年內要努力做到三有”即:有一處骨灰寄存堂,有一臺專用火化運尸車,有一個喪葬用品商店。
4全面清理和整頓殯葬用品市場。為了凈化市容環境。根據《市殯葬管理方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同時結合《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殯葬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對全市喪葬用品市場進行全面清理和整頓,規范喪葬用品市場,取締全市所有非法制造和銷售喪葬用品的經營網點。市區內有營業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必需經民政部門重新審核,工商部門檢驗合格后方可營業。同時逐步建立以市第一殯儀館為中心的規范的喪葬用品市場,從而使喪葬用品制造和銷售逐步走上規范化、法制化的道路。
5取消醫院太平間。太平間作為醫院的附屬設施。滿足群眾喪事活動方面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隨著殯葬改革的深化,市民精神文明建設的提高,市區內各醫院繼續設立太平間已與城市的發展越來越不適應。因此,根據《市殯葬管理方法》和市衛生局、市民政局聯合下發的關于提前做好取消醫院太平間工作的通知》衛發[]8號)文件精神,今年9月末前取消市區內各醫院的太平間或停尸房,市第一殯儀館具體銜接尸體運輸、尸體寄存和尸體冷藏等業務。第一殯儀館將在市醫院和中醫院設立業務處,設24小時服務熱線電話,全天候為喪家和醫療機構提供服務。
6清理整頓運尸車。《市殯葬管理方法》第十條和第二十條規定。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存放、承運遺體等殯儀服務活動,殯儀服務單位暫時無承運能力的鄉(鎮)可以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承運。根據上述規定,市民政局和交警大隊將利用1個月的時間,對全市運尸車輛進行清理和整頓,對不符合條件的運尸車堅決予以取締。鄉(鎮)民政部門具備尸體承運能力的堅決取締個人運尸車;鄉(鎮)無承運能力的必需經民政部門審批,交警大隊核發專用牌照后,個人方可運營。
三、工作措施
公安、工商、國土資源、建設、文體、廣電、農林、環保等部門配合,市殯葬清理整頓工作要采取民政牽頭。協同作戰的方式進行,各鄉(鎮、街)本次清理整頓工作的主體,要積極運作,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細則,層層落實責任,確保此項工作順利進行。
1加強領導。深化殯葬改革是政府的一項重要工作。各級領導要高度重視。市里為了確保此項工作順利進行,成立殯葬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主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長擔任,政府辦、民政、公安、工商、國土資源、建設、文體、廣電、農林、環保等部門為成員單位。各鄉(鎮、街)要參照市里的做法,成立殯葬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將這項工作納入政府議事議程,常抓不懈,并簽訂目標責任書,形成自上而下的責任目標體系,層層落實責任,做到責任到人,任務到人。
2廣泛宣傳。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宣傳媒體。使人們充分認識到加強殯葬管理,節約殯葬用地,革除喪葬陋習的重要性。
3明確職責。為了搞好這次殯葬專項治理工作。充分發揮各部門的職能作用。民政部門負責宣傳、貫徹殯葬改革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指導和管理殯葬管理所、殯儀館、骨灰寄存堂和公墓等殯儀服務單位;積極協調有關職能部門,治理散埋亂葬和骨灰裝棺二次土葬問題;規范殯儀活動場所的殯儀活動;檢查喪葬用品的制造和銷售場所;審批喪葬用品業主的制造和銷售資格;審批運尸車業主的營運資格。農林部門要積極配合民政部門,依照《森林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一步加強林地維護與管理,嚴厲查處毀林造墳等違法行為。建設部門負責整頓和取締占道經營喪葬用品的營業網點。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維護土地資源,查處非法占用耕地、草原、荒山、荒坡等造墳現象。公安部門對在喪事活動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平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要進行查處,并維護殯葬執法人員的人身平安。交警部門負責檢查和清理運尸車,負責核發營運專用牌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非法生產和銷售喪葬用品以及經營、銷售封建迷信喪葬用品的行為進行查處。環保部門負責加強對殯葬服務行業的環保檢測和監督。廣播電視部門負責協助民政部門開展殯葬改革的宣傳活動,對違反殯葬法規的事件進行曝光,推動殯葬改革的深入開展。各相關部門要肩負起在殯葬改革中的職責,形成殯葬管理綜合治理的良好局面,促進殯葬管理工作的社會化。
4協調配合。為了確保這次殯葬管理專項整治工作順利進行。完全清除散埋亂葬和二次土葬等治喪陋俗,達到凈化治喪環境的目的使我市殯葬工作越上一個新臺階。
5建立制約機制。為了使這項工作常抓不懈。聘請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為殯葬工作監督員,督促和檢查殯葬工作,同時設立殯葬改革工作舉報電話,并對舉報人給予適當獎勵。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建筑渣土管理,提高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質量,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成都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我市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區范圍內處置建筑渣土,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建筑渣土管理工作實行全面規劃、統一管理、分級負責、職能部門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成都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是我市建筑渣土管理的行政主管機關,并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其所屬建筑渣土管理機構負責建筑渣土處置的具體管理工作。
區人民政府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轄區內建筑渣土處置管理工作。
各級規劃、公安、建工、交通、市政、房管、國土、公用、電信、園林、環保等管理部門應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舉報。產生建筑渣土的單位扣個人,必須按本辦法的規定承擔建筑渣土污染治理和處置的責任;不具備處置能力的,可委托建筑渣土管理機構有償處置。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建筑渣土管理工作的領導,對立建筑渣土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處置管理
第七條 產生建筑渣土(如建筑施工、拆遷、鋪設、修繕、裝修等)的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前十五日內,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拆遷許可證》等有關證照和資料到市建筑渣土管理機構申報工程規模、產生建筑渣土的數量、種類和建筑渣土處置計劃,辦理《建筑渣土處置許可證》。
建設單位須交納建筑渣土污染治理費,施工單位須簽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和交納市容環境衛生保證金。
第八條 凡需要建筑渣土回填的,應到市建筑渣土管理機構中報所需渣土的數量、種類、回填地點、時間,由市建筑渣土管理機構統一安排調劑。
第九條 施工單位應在施工現場張掛《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口》。對施工現場出入口的環境衛主落實專人清掃保潔。礦產生的建筑渣土應及時收集、清運。不準將建筑渣土傾倒在生活垃圾桶(臺、池)內和綠化帶、河道、街巷(空地)等處。
確需將建筑渣土暫存于施工現場的,應在場內集中準放;從事道路施工或管線施工的,應對施工區域和非施工區域實行必要的分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周圍環境衛生。車輛出入施工現場,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車輪沾帶泥土污染道路。
第十條 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負責督促施工單位在三十日內(占道施工的應在五日內),將建筑渣土處置干凈,報經市建筑渣土管理機構驗收合格后,退還其市容環境衛生保證金。
第十一條 個人裝修或維修房屋等產生的建筑渣土,經區、街道辦事處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同意后,可將建筑渣土堆放到指定的臨時堆放點,并按規定交納有關費用。
不準將建筑渣土傾倒在生活垃圾桶(臺、池)內和綠化帶,河道,街巷(空地)等處。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渣土。確因施工需要臨時占用道路的,必須按批準的臨時占道范圍、時間,對建筑渣土實行封閉式堆放。
第十三條 運輸建筑渣土的車輛(包括施工單位自備車輛)。必須到市建筑渣土管理機構登記注冊,按一車一證申辦《建筑渣土準運證》。《建筑渣土準運證》不準出借、轉讓、涂改、偽造。
第十四條 運輸建筑渣土的車輛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準承運未經市建筑渣土管理機構核準處置的建筑渣土;
(二)應裝載適量、密閉運輸,保持車容整潔,嚴禁撒漏污染道路,影響市容環境衛生;
(三)隨車攜帶《建筑渣土準運證》,接受監督檢查;
(四)建筑渣土必須運入指定的受納場傾倒,進場后應服從場地管理人員指揮,按要求傾卸渣土,并取得回執以備查驗;
(五)禁止在城區內擅自傾倒建筑渣土。
第十五條 建筑渣土管理的具體收費項目及其標準由市物價局會同市財政局和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審核下達。所收經費用于建筑渣土管理工作和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事業。
第三章 受納場管理
第十六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根據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需要,有計劃地設置和建設建筑渣土受納場。
單位具備條件的,經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可設置和建設建筑渣土受納場,并納入市容環境衛生行業的統一管理、監督。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設置受納場受納建筑渣士。
第十七條 建筑渣土需運入受納場處置的,受納場應予受納。自行安排受納場的,應向市建筑渣土管理機構提交受納場的土地使用證書或租用協議,以及受納場權屬部門同意受納的證明。
第十八條 建筑渣土受納場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受納場四周設置不低于2米的實體圍欄;應配備防塵、滅蠅、防污水外溢等設施,嚴禁污染周圍環境衛生;
(二)不得受納未經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核準處置的建筑渣土;
(三)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廢棄物;
(四)應配備專人管理,保持場內設施完好、環境整潔。
第十九條 禁止任何人進入受納場拾揀廢舊物品。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未經市建筑渣土管理機構核準,擅自處置建筑渣土的,除責令限期補辦申報審批手續外,并可處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限期內不補辦審批手續的可強制其暫停處置建筑渣土;
(二)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除責令立即整改、采取補救措施、限期清除污染外,并可視情節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除責令清除外,并可視情節處以一干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除承擔建筑渣土處置費用外,并按每噸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除責令改正、限期清除污染外,并可視情節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貴令其暫停施工;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未經市建筑渣土管理機構登記核準、擅自運輸建筑渣土的,除責令立即停運、限期補辦登記審批手續外,并可視情節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一)、(二)、(三)、(四)項規定的,除責令立即改正、采取補救措施、清除污染外,按每車五十無以上一百元以下處以罰款,可并暫扣、吊銷其《建筑渣土準運證》;
(八)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五)項規定的,除責令立即清除污染外,并可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責令限期封閉受納場、停止受納建筑渣土、清除污染外,并可視情節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十)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除責令限期整改、采取補救措施、清除污染外,并可視情節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直至責令其封閉受納場;
(十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除責令改正外,并可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對市容環境衛生造成污染損害的,責令限期清除,逾期末清除的,市建筑渣土管理機構可代為采取補救措施,有關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罰款額為五十元以下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出示證件、開具處罰票據當場執行;罰款超過五十元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發出處罰決定書,被處罰者應按指定的地點和期限繳納罰款。罰款應出具市財政局統一印制的罰沒收據,并按規定全部上交財政部門。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或訴訟期間不停止處罰決定的執行。
第二十四條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應依法管理。秉公執法,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對拒絕、阻礙其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建筑渣土是指因進行各種建設、鋪設、拆遷、修繕、裝修等施工過程中產生的泥土、廢渣及其它廢棄物(工業、生活垃圾和有害有毒、易燃易爆廢棄物除外);
(二)建筑渣土處置是指對建筑渣土的收集、堆放、運輸、中轉、回填、受納等各個環節;
(三)建筑渣土受納場是指按城市規劃、建設、管理需要設置的建筑渣土堆放、處置場地。
第二十七條 建筑渣土的處置量,以噸為計算單位,不足一噸的以一噸計算。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中罰款金額所稱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