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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第三方,環境監測;提出;適用限制
Abstract: At present, the market economy system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fact there are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market, the government has the necessary qualification permission set, by strengthening management to the market to regulate it.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departments must be strictly implements national about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public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should not be entrusted no environment right of the third party social testing institutions for monitoring. This paper mainly discussed the third party environment monitoring the restrictions of use for the problem.
Key words: the third party ,environment monitoring; Put forward; Applicable limit;
中圖分類號: X8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第三方環境監測算是目前比較新型的一種環境監測方法手段,下面我就來逐一分析第三方環境監測在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測、環境監測專用設備適用性監測、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監測、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以及生態安全監測等方面的適用和限制,并且在對第三方環境監測存在的問題進行考察的基礎上,提出完善第三方環境監測的立法建議。
1第三方環境監測的提出和發展
早在2008年全國政協十一屆一次會議上,就有全國工商聯政協委員在“保障飲用水水質安全”的團體提案中提議建立第三方水質檢測體系。該提案提議建立第三方水質檢測體系,將各區域重要水質檢測中心從自來水公司中徹底分離出來,在財政支出或定價成本中專項列支,使水質檢測中心成為第三方獨立監管機構,對行業監管部門負責。
瑞邦晟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長徐虹指出了傳統監測模式存在的一些潛在問題:惡性低價競爭導致在線監測設備價格低廉,監測儀器售出后的培訓和調試不到位,致使監測數據不可靠;在線監測需要政府花費大量人力、財力和物力;排污企業自行監測使用的監測儀器費用高昂難以承受。他繼而提出了整合整個環境監測行業,理清政府、排污企業及環保企業關系的 CO-QT模式的理念,即由社會化的第三方幫助政府處理在線監測任務,包括投資建設 (construc-tion)、運營管理(operation)、質量控制(quality)和數據應用(trade)。他認為,這種新模式有助于改變環保部門既宏觀管理又具體操作的狀態,從繁雜的監測事務中解脫出來,更專注于對環境監測的宏觀指導和監督;也有助于減輕政府對環保行業一次性投入的經濟負擔,為社會資本進入環保行業提供一條有效的途徑。因而,這種由社會化第三方運作、第三方考核、環保部門監督的途徑能最大限度地保障監測數據的科學性和客觀性。
2011年,山東省環保廳在全國率先試點環境質量監測第三方社會化運營,實施城市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的“轉讓 經營”模式(TO模式)運營。
2第三方環境監測的適用限制
2.1環境質量監測
《條例(草案)》第八十一條(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對環境質量信息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環境信息涉及環境質量內容的,應當與同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協商一致。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公開涉及環境質量的環境監測信息。”
根據我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環境保護部信息公開目錄》和《環境保護部信息公開指南》,環境質量狀況屬于應主動公開的環境信息,況且《條例(草案)》第七章(罰則)只在第八十九條(政府部門及其所屬監測機構和工作人員違法的行政處分)第五款中規定了公布虛假環境監測信息的法律責任,并沒有規定“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公開涉及環境質量的環境監測信息”的法律責任。而事實上,這種情況也的確無法追究法律責任。因此,不應限制環境質量監測由第三方檢測機構完成,全國工商聯政協委員在“保障飲用水水質安全”的團體提案中提議建立的第三方水質檢測體系是可以嘗試的。
2.2污染源監測
《條例(草案)》第三十四條(排污單位委托監測)規定,排污單位不具備自行監測能力的,應當委托取得環境監測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監測。本文認為,污染源監督性監測不應實行市場化的第三方環境監測,不具備自行監測能力的污染源也不應強制規定由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檢測,這是因為一般而言,只有在污染源超標排放的情況下才應對超標排放的數據予以強制性環境信息公開。《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第十一條、《環境保護部信息公開目錄》和《環境保護部信息公開指南》都規定,環保部門對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污染嚴重的企業名單,應當在職責權限范圍內向社會主動公開,而在污染源企業不超標又不自愿或無協議的情況下,污染源的監測數據并不屬于環境信息公開的范圍。
當然,污染源企業有權自愿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檢測。不過,根據自 2012年 4月 1日起實施的環境保護部《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受委托進行自動監控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對違法監測要承擔更重的法律責任。與之不同,對企業排污自行監測裝置的檢查認證可以由第三方檢測機構代替環境保護部門進行。但是,這種對于設備的檢查認證并不會取得企業的排放數據,因此并不屬于污染源監督性監測。
2.3環境監測專用設備適用性檢測
實現環境監測專用設備適用性的市場化第三方檢測是可行的。《條例(草案)》第五章(環境監測質量管理)第六十八條(環境監測專用設備的適用性檢測)已有規定:“環境監測專用設備應當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定的檢測機構進行適用性檢測。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用于環境監測活動。”
問:《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的出臺有什么現實針對性?
我國是畜牧業大國,隨著畜禽養殖規模不斷擴大,畜禽糞便、污水等養殖廢棄物的產生量也迅速增加,畜禽養殖污染已成為我國農業污染的主要來源。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個別條款涉及了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原環保總局于20xx年專門制定了《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這些規定對于防治畜禽養殖污染發揮了一定的作用。
但總體來看,仍然存在規定過于原則,針對性和操作性不強的問題,難以有效解決當前亟須解決的突出問題:一是畜禽養殖生產布局與農村環境保護統籌協調不夠。一方面,有的地方為追求增加畜禽養殖量,盲目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導致局部地區環境不斷惡化;另一方面,有的地方為實現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隨意禁止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二是畜禽養殖者的污染防治義務不明確。目前有關環保規定沒有體現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特殊需要,沒有考慮不同規模畜禽養殖者的實際承受能力,規定的污染防治義務過于籠統,致使大量養殖者未切實履行環保義務。
三是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缺乏明確具體的規范和要求。處理畜禽養殖廢棄物最佳方案是通過制取沼氣、還田利用等進行綜合利用,但由于缺乏明確具體的規范和要求,目前我國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綜合利用水平還很低,既浪費了寶貴的資源,也造成了環境污染。
四是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和綜合利用的激勵機制不完善。污染防治和廢棄物綜合利用設施在總投資成本中所占比例相對較高,需要政府在財政、稅收、信貸等方面加大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
因此,有必要制定出臺《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為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提供法制保障。
問:條例在統籌畜禽養殖生產布局與環境保護、強化污染源頭管控方面做了哪些規定?
答:合理安排畜禽養殖生產布局、強化污染源頭管控,是實現促進畜禽養殖業發展和加強環境保護“雙贏”的前提和基礎。對此,條例明確,制定畜牧業發展規劃,要統籌考慮環境承載能力和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畜禽養殖生產,科學確定畜禽養殖的品種、規模、總量;制定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要與畜牧業發展規劃相銜接,確定污染防治目標、任務。同時,條例還要求地方政府通過劃定禁養區、對污染嚴重的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等措施,對不合理的畜禽養殖生產布局進行調整,并對整治中遭受損失的養殖者依法予以補償。
問:為提高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針對性和可行性,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規定,考慮到我國的畜牧業發展相對較弱,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形勢又比較嚴峻的現實,條例明確其適用范圍是養殖場、養殖小區,并要求省級政府根據畜牧業發展狀況和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要求確定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具體規模標準,同時明確牧區放牧養殖不適用本條例。要求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污染防治設施,已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代為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設污染防治設施。要求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之外的其他養殖戶,采取措施減少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產生量和排放量,并及時收集、貯存和清運畜禽養殖廢棄物。要求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由市、縣政府進行綜合整治。
問:對扶持畜禽規模養殖及其污染防治和廢棄物綜合利用,條例規定了哪些激勵措施?
答:加大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和綜合利用的扶持力度,是調動養殖者積極、主動進行污染防治的有效措施。
條例規定,一是各級政府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和綜合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裝備研發提供支持。
二是針對畜禽養殖活動的特點,明確環境影響評價的重點內容,并對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支出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咨詢費用給予補助。
三是采取多種措施扶持規模化、標準化畜禽養殖,規定各級政府應當采取示范獎勵等措施,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進行標準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設施建設與改造;將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明確養殖用地按農用地管理;明確建設和改造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污染防治配套設施的,可以申請環境保護等相關資金支持。
四是對制取沼氣、天然氣、發電、生產經營和購買使用有機肥產品等綜合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給予相關稅收、資金、運力、價格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對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發電的,還要求電網企業提供無歧視的電網接入服務,全額收購多余電量。
五是國家鼓勵和支持對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體進行集中無害化處理,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處理費用、養殖損失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條醫療衛生機構有《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
(二)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培訓的;
(三)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
(四)對使用后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或者運送車輛未在指定地點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的;
(五)依照《條例》自行建有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醫療衛生機構未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效果存檔、報告的。
第三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
(二)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培訓的;
(三)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
(四)對使用后的醫療廢物運送車輛未在指定地點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的;
(五)未及時收集、運送醫療廢物的;
(六)未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效果存檔、報告的。
第四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未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采取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條醫療衛生機構有《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貯存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環境保護、衛生要求的;
(二)未將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置于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標準的運送工具運送醫療廢物的。
第六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貯存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環境保護、衛生要求的;
(二)未將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置于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標準的專用車輛運送醫療廢物的;
(四)未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裝置或者監控裝置未經常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的。
第七條醫療衛生機構有《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醫療衛生機構內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按照《條例》的規定對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的,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排入醫療衛生機構內的污水處理系統的;
(三)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的。
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衛生機構外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和依照《條例》自行建有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醫療衛生機構,有《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對醫療廢物的處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準、規范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的;
(二)將醫療廢物交給或委托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的。
第十一條有《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露、擴散時,未采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露、擴散時,未采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有《條例》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阻礙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或者不配合執法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的執業許可證件。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阻礙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或者不配合執法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經營許可證件。
第十三條有《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有關疾病防治的要求處置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未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關環境污染防治的要求處置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有《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從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有《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情形,醫療衛生機構造成傳染病傳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并由原發證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并由原發證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造成傳染病傳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并由原發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暫扣或者吊銷經營許可證件;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并由原發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暫扣或者吊銷經營許可證件。
第十六條有《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形,轉讓、買賣醫療廢物,郵寄或者通過鐵路、航空運輸醫療廢物,或者違反《條例》規定通過水路運輸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轉讓、買賣雙方、郵寄人、托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為了進一步加強企業環境安全管理工作,真正做到“以防為主、防控結合、及時應對、有效處置”,確保環境安全和社會穩定,為成功舉辦2013中國上海世博會作出應有貢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市委市政府、上級環保部門有關上海世博會期間環境安全工作的總體要求和工作部署,現就各單位進一步做好環境安全工作作如下要求:
一、健全制度,落實責任
各排污單位務必要把環境安全工作作為頭等大事來抓,要建立上海世博會環境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法人代表為第一責任人。進一步健全環保規章制度,要將環保工作目標責任落實到分管負責人、車間班組和一線工人,建立一級抓一級、一環扣一環、層層抓落實的環境安全工作格局。同時要成立環境隱患自查小組,及時對生產中的各個環節的環境問題進行全面排查,并針對排查出的問題和隱患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并及時落實到班組、落實到具體人員進行整改。
二、制定預案,有效處置
各單位要防范于未然,進一步強化應急防范意識。全市各排污單位,特別是涉及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必須編制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并嚴格按預案要求落實各項應急措施,加強應急物資儲備,積極開展針對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演練。進一步增強企業法人和職工的應急處置意識,切實提升處置環境突發事件的能力。同時必須嚴格執行環境污染事故報告制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確保環境安全。
三、加強管理,確保安全
一、港、澳、臺地區環境刑法概況
(一)香港地區環境刑法概述
到上世紀末本世紀初,香港地區的環境法律法規基本形成了相對完整的體系。值得注意的是,考慮到香港地區沿用英國式的普通法體制,政府對于違反環境法規的違法者并無行政規制機能,所以本質上看,香港地區的環境法規均可視為環境刑法。①
香港在環境保護方面的立法主要體現在:76年制定的《動植物瀕危物種保護條例》、80年制定的《水污染管制條例》、80年制定的《廢物處置條例》、81年制定的《噪聲管制條例》、83年制定的《空氣污染管制條例》、89年制定的《保護臭氧層條例》、95年制定的《海上傾倒物料條例》、97年制定的《環境影響評估條例》。這些法律規范后期基本上都根據形勢變化,作了相應的修改。這樣,香港地區的環境刑事立法基本形成了相對完善的體系,立法和司法的及時性包括民眾地積極參與,使得香港地區近年來在經濟持續增長的同時,生態環境得到了很大的改觀,依然是國內、國際旅游者青睞的勝地。
香港地區的針對生態環境的立法很大程度上是對英國立法模式的沿襲,在立法和司法的很多方面兩者都體現出極大地相似特征,總體看來香港地區的環境立法主要特點有:
1.環境刑法以單行條例為體系,無統一的環境刑法。一方面,香港地區的環境刑事法通過各個條例,非常全面地涵蓋了生態環境系統中的眾多要素,所指向的對象包括了水、空氣、廢物、噪聲、臭氧等等。這樣,對于生產、生活中幾乎所有嚴重的污染環境的行為均被納入到刑事法評價體系之中,內容全面,體系詳盡。另一方面,盡管前文中提到了該地區的環境法規本質上屬于刑法,但是這些關于環境保護的刑事法律不是香港地區刑法的組成部分,兩者自成部門,彼此割離。這些環境法規,將責任認定、處罰方式、免責事由、賠償原則等等事項,都做了非常詳盡的規定。在處理環境違法案件時候,不需參照本來的刑法規范,只要依據具體的環境法規定罪量刑即可。
2.香港環境刑法適用嚴格責任原則。嚴格責任是指,“只要一個或者多個行為要件而不需要心理事實的刑事犯罪責任”②。在香港地區的環境犯罪中,無論行為人是否有故意或者過失,一旦行為人違反相關的環境保護條例并且造成了實在的環境破壞,即可對其定罪處罰,只有極少部分環境犯罪需要行為人具有明確的犯罪故意。因此,我們香港地區環境刑法是嚴格責任原則的廣泛適用者。這樣一來,控訴方只需要搜集相關證據證明環境污染事實是由特定行為人所致即可,至于行為人是否出于故意或者或是在所不論。在當前國際刑事法領域,嚴格責任制度的運用一般采用克制和慎重態度,只是在類似于環境污染等公害犯罪中有選擇地采用。在嚴格責任制度之下,被告人出于絕對被動的地位。因此,香港環境刑法中,允許被告人通過舉證證明自己有采取確保不會造成污染的措施的行為,以及其他可以阻卻刑事責任的事由。
(二)澳門地區環境刑法概述
上世紀七十年代,澳門通過《澳門組織章程》獲得了政府立法自治權,開始大規模立法活動,到二十世紀末期基本形成完善的法律體系,這其中包括了諸多保護生態環境的法律、法規,也正是如此,澳門地區一直以來怡人的環境得以持續,時至今日依然是國際達官顯貴休養娛樂首屈一指的場所。
澳門地區關于環境保護的刑法規定主要散見于《澳門刑法典》、《環境法剛要》、《規范若干環境噪聲之預防及控制法案》、《控制及減少使用可減弱臭氧層之物質法令》等。這些法案當中均有環境犯罪的部分規定,刑法典中也沒有專章專節來規定環境犯罪,只是部分條款設有環境犯罪的規定。澳門地區在葡萄牙的殖民統治下長達一百多年,直到1999年才回到祖國的懷抱,經濟、文化、法律、社會生活均受到了葡萄牙及西方文明的熏陶和影響。同樣,澳門特別行政區環境刑法的立法體例也基本沿襲了葡萄牙的立法傳統,刑法典是澳門地區處置環境犯罪的主要依據和藍本。③
澳門地區環境刑法也集中表現出一些自己的特點。一方面,環境刑法的主要淵源為刑法典,同時以附屬環境刑法條款為輔。前文中也提到,這是澳門地區對葡萄牙立法傳統的一種沿襲。澳門地區大部分的環境刑法條款都被規定在了刑法典的相關條文中,這也是司法系統處理環境犯罪案件的主要依據。此外,其他的一些環保法案中的部分條款,也附屬性地規定了一些規制環境犯罪的內容。另一方面,澳門地區環境刑法將故意犯和過失犯均納入到刑法評價范疇。如《澳門刑法典》第268條第(2)規定:如因過失而造成上款所指之危險,行為人處最高5年有期徒刑;第(3)款如因過失而做出第一款所指之行為,行為人處最高3年徒刑或科罰金。由此可見,過失的環境犯罪依然是澳門刑法不可忽視的一個評價視角。最后,澳門環境刑法既處罰實害犯也處罰危險犯。很明顯,這是跟環境犯罪自身的特點相關聯的。環境犯罪往往危害大、影響面廣、危害潛伏期不定,一旦造成時還結果,人類將付出慘痛的代價。所以,在處斷這類包括環境犯罪在內的公害犯罪的時候,刑法規制的時間不得不提前,也即危險犯成為了環境犯罪中必須考慮的一個因素。
(三)臺灣地區環境刑法綜述
我國臺灣地區的環境刑法幾乎涵蓋了所有生態系統要素,保護范圍非常全面,采用行政、民事、刑事手段向結合使用的方式。臺灣地區的沒有專門的環境刑法典,也沒有在刑法典中大范圍地規定規制環境犯罪的條款,而是將環境犯罪行為規定在行政、民商等非刑事法律規范之中,其內容十分散亂、龐雜。其中包含了環境刑事法條款的法律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空氣污染防治法》、《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飲用水管理條例》、《森林法》、《礦業法》、《野生動物保育法》、《廢棄物清理法》、《漁業法》、《水利法》、《山坡地保育法》、《原子能法》等等,具體條文及其零散,但是對于刑事法的精神和原則并無違背之嫌。
臺灣地區的刑法也是我國舊社會時期法律體系的一種沿襲和改良。該地區的環境刑法基本上涉及到了所有必要保護的生態要素,內容全面但也混雜,其顯著特征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環境刑法以附屬刑法為主要表現形式。臺灣地區刑法典中立法者沒有為環境犯罪設立專門的章節予以規定,而是在其他眾多的行政類、民商類、經濟類法律中附屬地規定者環境犯罪的內容。當然,這種立法模式也是在考慮到環境犯罪的復雜性、專業性等特點,難以在一個固定的章節做出全面、詳盡的規定。而且,環境犯罪往往涉及到行政違法、民事侵權等行為,在刑法典中作單一規定不利于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進行全面且復雜的評價。而采用附屬刑法的立法模式,將環境犯罪的規定條款分解到其他專門領域的法律、法規之中,能夠有針對性地對破壞行為進行處斷,同時也便于靈活運用刑事、行政、民事手段進行追責。但是,這樣的立法模式也頻遭詬病。
2.因果關系認定上采疫學因果關系和推定規則。眾所周知,傳統刑法原則要求行為與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行為人才應該對行為結果承擔形式責任,這是刑法中罪責自負精神的內涵。然而,因果關系的確定一直刑法學中的難題,把這個難題放到環境犯罪的評價中更是難上加難了。一方面,一個惡性環境污染事件的發生可能會出現多因一果或者一果多因的現象。另一方面,多個污染源進入環境之后,經過物理和化學地變化,非常容易就會產生擴散、轉化、病變等一系列的反映和相互作用。同時,環境犯罪往往涉及專業領域的知識,或者需要有專業科技的輔助,這對于正常的司法工作人員要理清各種關系是相當不容易的。這些因素無形中成倍的增加了環境犯罪因果關系認定難度。“日本學者總結出了證明環境犯罪因果關系的兩個難點:一是難以查清原因物質;二是難以查清‘污染經由’。”④當然,行為人針對不利于自己的推定提出反對證據是應該被允許的。
二、中國區極環境犯罪司法協作之進路
(一)管轄權沖突的解決
環境犯罪有一個顯著的特征就是,犯罪地、結果發生地容易有大范圍地地域跨度,犯罪時、結果發生時容易有較長的時間跨度,環境污染事件一旦發生則容易迅速蔓延,波及周邊地區。基于這樣的特點,同一個環境犯罪事件,不同的地域可能同時具備該案件的管轄權。如果這種沖突得不到妥善地解決,各個地區都關起門來辦案,就會造成案件被重復評價,極大地浪費司法資源,對犯罪人本來來講也是相當不公。同時,彼此封閉的辦案模式,不利于環境犯罪的證據調查,各項數據信息也不可能在第一時間得到共享。而且,不同地域內的環境刑法難以避免的有諸多差異和不盡相同的處斷方式,那么,管轄權沖突也會造成同案不同判的后果,不利于司法公正和法治權威。因此,對于環境犯罪發生之后各法域應該及時磋商,確定一個最優的管轄主體,其他方面則全力配合,以便準確、高效、公正地處理案件。解決環境犯罪管轄權沖突的思路有:
1.以案件的主要結果發生地為管轄地。環境事件爆發以后,如果波及多個地區,那么可以以危害最嚴重的地區為管轄地。一旦發生范圍的環境污染,波及地區肯定很多,但是有些地區的危害相對較弱,則不便被確定為管轄主體。而危害較重的地區,往往民眾呼聲很高,社會影響惡劣,官方的輿論壓力也相對較大。倘若,司法當局將案件移管到其他法域,將難以平息民眾的情緒,也難以樹立法律權威和司法公信力,甚至容易滋生其他的社會矛盾。再這樣的情況下,其他法域應該給予理解和支持,積極配合危害結果最嚴重的地區妥善處理該環境犯罪案件,以便及時地降低生命和財產損失,化解社會矛盾和惡劣影響。
2.以處理案件經濟便利為原則選擇管轄地。環境犯罪發生,一旦污染物進入生態系統,很容易在短期內發生病變和其他化學反應,證據采集和保存相當困難,司法機關必須在第一時間做出反應,否則錯過采證最佳時期將陷入被動。同時,環境犯罪的評估涉及到專業的知識和儀器設備,對偵查機關的業務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發生了嚴重的環境犯罪行為,各個法域因為管轄權而糾纏不清,勢必影響犯罪的認定和整個刑事訴訟過程的推進。這種情況下,應該根據采證便利性、司法資源經濟性的標準,協商出應該適用哪一法域法律管轄。有些法域司法機關能夠利用有利條件,迅速做出反應、固定證據,理應承擔起該案的訴訟事宜。或者說,某一地區的司法機關有所類似的辦案經驗,處理環境犯罪犯罪技術嫻熟,能夠高效地推進訴訟程序,也應該承擔該案的控訴重任。這樣的協商機制既有利于司法機關對案件及時、準確的把握,也有利于節省司法資源,避免不必要的沖突和浪費。
(二)訴訟過程的配合
環境犯罪往往具有涉及面廣、影響大的特點,爆發大規模的環境犯罪事件,需要各法域通力協作、密切配合,才能打贏攻堅戰,最大限度地消除環境事件所造成的損失,為守護我們的美麗家園而提供助力。在環境犯罪的刑事訴訟過程當中,各法域司法系統主要可以從三個方面彼此協作:
1.各法域應該互相提供取證、追贓、抓人等便利。對于嚴重的環境犯罪,一般會涉及到跨地域取證,這是追究犯罪人責任的最大障礙。那么,其他法域的司法機關應該建立迅捷的溝通、協作窗口,互相提供快速取證的“綠色通道”,保證能夠在第一時間固定和控制犯罪人證據。必要的時候,司法機關還可以代替境外法域的兄弟部門調取、保存證據。另外,一個環境犯罪事件可能會涉及到多個犯罪人,這些犯罪人也可能涉及到不同的居所地。這樣,犯罪人在環境事件爆發后很可能利用,司法機關的地域障礙迅速逃匿,犯罪所得的贓款贓物也會因為不同法域之間的鴻溝而迅速轉移。這會給司法機關的后續偵查、起訴工作帶來極大的困難。那么,各個法域的司法機關應該在程序正當、合法的基礎上,利用自身了解本區域情況、辦案程序簡單的優勢,最大限度地為對方部門提供追贓、抓獲嫌疑人的便利。對于打擊跨地域的環境犯罪,這個環節尤為重要。
2.及時移送己方掌握和控制證據、贓款、贓物、嫌疑人等。當本法域司法機關掌握了兄弟法域所管轄案件的證據、贓款、贓物、嫌疑人等的時候,應該及時與對方部門溝通,履行移交手續,保證環境犯罪案件能夠順暢地得到偵破和審理。按照國際上的慣例,贓款贓物的追回依附于引渡制度。⑤在區際刑法當中,我們認為同樣也是可以類推適用的,即嫌疑人和相關的贓款贓物在程序正當、合法的基礎上,經過協商,及時、全數移送到正在進行的訴訟程序之中。為了保證這一系列協作的規范、公正進行,筆者認為各法域之間可以建立專門的對話窗口,并在協商基礎上,針對協助的范圍、程序、時效等制定平等、有序的約定。
3.建立互信的信息共享平臺。環境犯罪前文已提到,偵查、后果評估、因果關系認定等,都會涉及到專業領域的知識或者相關的數據。但是,我們知道跨地域地查詢這些信息是十分困難的,資源匱乏、程序繁瑣、可靠性偏低等等問題令人頭疼。各法域的相關部門,可以針對環境犯罪的協助建立一個信息共享平臺,各主體及時上傳環境要素的數據,同時也可以隨時下載、查詢數據資料。這不僅給各地區的司法機關辦案創造了極大的便利條件,節約了人力、物理成本,更重要的是這對打擊破壞環境的犯罪行為無疑助力百倍。
海洋運輸承擔了90%的國際貿易量,由海洋運輸引起的環境污染主要是船舶污染。為此,國際海事組織先后制定了《國際防止船舶污染公約》和相關各類補充文件。《1973年國際船舶污染預防公約》是為保護海洋環境,由國際海事組織制定的有關防止和限制船舶排放油類和其他有害物質污染海洋方面的安全規定的國際公約,是旨在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重要國際公約,也是人類保護海洋環境的主要國際公約。它包括6個技術性附則: 附則i---防止油污規則;附則ii---控制散裝有毒液體物質污染規則;附則iii---防止海運包裝形式有害物質污染規則;附則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規則;附則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規則;附則vi---防止船舶造成大氣污染規則。基本涵蓋了主要類型的船舶污染,包括油污、有毒液體、有害包裝物、污水和垃圾等。后來的《關于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的1978年議定書》主要是對1973年公約的《附則ⅰ防止油污規則》進行實質性修政和補充,其他幾個附則沒有多大變化。該公約以其詳細和全面的船舶污染防治規范,成為各國船舶污染防治立法的典范。
法案出臺背景
澳大利亞是一個四面環海的大陸,其海岸線長達37521公里,其對外貿易運輸主要依靠海運,海洋就是澳大利亞的生命線,因此澳大利亞政府非常重視海洋環境保護。澳大利亞制定了大量的海洋環境保護立法,并不斷修改完善,僅僅自2010年以來,澳大利亞就在聯邦和州的層次上修訂了海洋環境保護法多次。
2010年11月9日,澳大利亞聯邦通過了《2010海洋保護法修正案》,該法修正了《2008海洋保護(船用油污染損害的民事責任)法》和《1983海洋保護(船舶污染預防)法》,給2008海洋保護法增加了一節新的內容---響應者免責,以保護那些在燃油溢出事故中給污染受害者提供了合理幫助,并因此而擁有良好信譽的人員。而對1983海洋保護法則修訂了一些條款,如對含硫燃油的使用要比本文由收集整理指定限值更高;要求澳大利亞海事部門同意安排一個在船上以外的地方,專門放置船上燃油供應簿。還要制定相關條款,要求保存關于損害臭氧層物質的記錄,并在記錄本中規定虛假或誤導性條目的懲罰。此外,維多利亞州也在2010年9月28日通過了《2010海洋安全法》,該法修訂了1988年的《海洋法》,目的是以一種更現代的安全管制方式改善海洋安全狀況,其中包括防治海洋污染造成的安全問題。
同時,這也是新南威爾士州(以下簡稱新州)加強環境保護,嚴格防治環境污染的一個大趨勢所致。2011年11月,新南威爾士州通過了《2011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該法案針對那些有引發污染事件風險的組織應該準備遵守法案所帶來的變化,包括增加報告義務,應對增大的處罰,要求制定污染事件應急反應計劃和公開環境監測數據等等。
法案主要內容
2012年3月7日,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州議會通過了新的《2011海洋污染法》,這部法律借鑒了《1973年國際船舶污染預防公約》、澳大利亞聯邦2010年剛剛修訂的《2010海洋保護法修正案》和新州剛剛修訂的《2011環境保護法修正案》。法案的主要修訂內容是禁止向國家水域排放有害包裝物,排放污水和垃圾,如果有這些違法行為,則公司可能面臨最高數百萬美元的罰款。這部新法律也引入了一種更為全面的緊急計劃和海洋污染報告制度,使得海洋污染事故反應和岸上污染事故的反應機制更為一致。
思考和借鑒
對由于海洋運輸船舶引起的海洋環境污染,中國政府一貫高度重視,先后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中國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并加入了《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遣成污染公約》和《關于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的1978年議定書》(“73/8防污公約”,73/78marpol)等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的國際公約。
目前我國最新的海洋船舶污染防治法是交通運輸部頒布的《中國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該規定是中國政府履行《73/78防污公約》,確保公約的各項要求得以嚴格執行,使現行規定與公約最新要求相一致,與公約全面接軌的具體實施,對提高我國的履約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該規定建立了比較完善的船舶污染預防制度體系,包括船舶污染物的排放與接收、船舶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及其有關作業、船舶拆解、打撈、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和違法的相應法律責任等內容。明確了海事機構管理職能和船舶有關作業活動范圍。明確了船舶污染防治管理的一般要求。建立了完善的船舶污染物接收作業管理制度。明確了船舶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管理要求。明確了船舶油料供受作業的管理要求。明確了船舶拆解、打撈、修造等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的污染防治管理要求。明確了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盡管該法在2010年頒布并在2011年得以實施,但我國的船舶造成的海洋污染事故仍然非常嚴重,考量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州頒布的最新海洋污染法,可在以下幾個方面思考和借鑒:
1、程序和實體并重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立法中同樣重要
我國船舶污染海洋立法存在一個明顯的問題,即輕程序,重實體。《海洋環境保護法》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均設定了防治船舶污染的相關制度,但沒有明確在制度執行過程中所必須的操作性規定,《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彌補了這些不足,制定和完善了操作性規定,但這些規定多為實體性規定,對程序性規制明顯不足。如對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該規定只明確“船舶應當將不符合規定排放要求以及禁止向海域排放的污染物排入具備相應接收能力的港口接收設施或委托具備相應接收能力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接收,船舶污染物接收作業單位應當落實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制度。進行污染物接收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規程,并采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防止污染物溢漏。”但審視該條規定,對船舶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之間的污染物交接程序并未規制,從而可能導致交接上的混亂,以致污染物遺漏。而澳大利亞新州《海洋污染法》要求船舶針對造成的石油和有毒液體緊急污染事故制定應急預案并隨船攜帶。該應急計劃的必備條款中就包含報告緊急事件必須遵循的程序、和主管機構合作應對的程序,特別是和船上負責通訊的人。在法定的垃圾處理計劃中,也包括收集、儲存、處理和處置垃圾的程序,包括使用船上設備來執行這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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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息披露:污染船舶負責報告,全程信息公開
在澳大利亞新州的海洋污染法針對船舶污染的防治規定中,關于信息披露和公開的法律規范非常多,特別是關于污染緊急事件應急反應中的信息公開。如對船舶污染海洋事故的報告義務:不僅要求污染船舶報告涉及石油污染和有毒液體污染事故,還要求船舶必須報告涉及丟棄廢棄包裝物,或者大船舶污水處理系統出現故障或失靈,導致未經處理或者未充分處理的污水排放。污染船舶報告的時間要求從“一旦有條件就報告”轉變為“無條件的立即報告”;而且必須把污染事件從始至終的最新信息告知最高可達6個相關的主管當局;同時,設定政府的通告義務。如該法案授權部長發出一系列海洋環境保護通告,包括:海洋污染清除通告、海洋污染預防通告和海洋污染禁止通告。
我國雖然在《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規定了任何船舶和民用航空器對海上排污或污染事件的報告義務,并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應當立即就近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其后又專章規定了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制度,其中也專門規定了船舶污染事故報告制度,交通運輸部的《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重復了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船舶污染的報告義務,但這種表面上寬泛的報告主體范圍,實際上導致報告主體的不明確,同時由于沒有明確報告的污染物種類,也造成善良的可能報告人無法確定是否屬于該報告的污染。信息披露的主要責任是政府和企業共同承擔的,尤其是在污染的處理階段,政府作為監管部門,應該成為主要的信息公開來源,這也是我國船舶污染防治立法中,對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立法缺位。
3、法律實施:對污染船舶的處罰力度和對政府的監督
船舶污染海洋防治法的有效實施,主要依靠命令-控制手段,即一方面依靠政府嚴格公正執法,另一方面依靠強有力的處罰。然而,政府是由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經濟人”組成,政府官員也可能權力尋租,或為機構俘獲,因此,對監管者必須設立有效的制約,同時要有力震懾潛在的違法者,處罰必須充分引起被處罰者的充分重視,這只能依靠加大處罰力度。澳大利亞新州海洋污染法為保證政府的監管效率,在立法中明確了政府的責任,如通知義務、持續的信息披露義務,再如對環保許可證持有者的監管內容公開,以接受公眾監督,即環境保護機構必須在其公報上公布與環保許可證持有者相關的數據內容:包括強制性的環境審計內容,污染研究和污染減輕方案,和/或發給環保許可證持有者的處罰通知等。
第三章綜合利用與治理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加強對畜禽養殖環境污染的監測。
鄉鎮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發現畜禽養殖環境污染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和報告。
第二十四條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綜合整治方案,采取組織建設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有計劃搬遷或者關閉畜禽養殖場所等措施,對畜禽養殖污染進行治理。
第二十五條因畜牧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調整以及劃定禁止養殖區域,或者因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所,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補償。
第四章激勵措施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示范獎勵等措施,扶持規模化、標準化畜禽養殖,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進行標準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設施建設與改造,鼓勵分散飼養向集約飼養方式轉變。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過程中,應當統籌安排,將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納入規劃,落實養殖用地。
國家鼓勵利用廢棄地和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未利用地開展規模化、標準化畜禽養殖。
畜禽養殖用地按農用地管理,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生產設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屬設施用地。
第二十八條建設和改造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設施,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申請包括污染治理貸款貼息補助在內的環境保護等相關資金支持。
第二十九條進行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從事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有機肥產品生產經營等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活動的,享受國家規定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十條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生產有機肥產品的,享受國家關于化肥運力安排等支持政策;購買使用有機肥產品的,享受不低于國家關于化肥的使用補貼等優惠政策。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用電執行農業用電價格。
第三十一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沼氣發電,自發自用、多余電量接入電網。電網企業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為沼氣發電提供無歧視的電網接入服務,并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符合并網技術標準的多余電量。
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沼氣發電的,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上網電價優惠政策。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制取沼氣或進而制取天然氣的,依法享受新能源優惠政策。
第三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對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支出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咨詢費用給予補助。
第三十三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對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體進行集中無害化處理,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處理費用、養殖損失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十四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排放污染物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自愿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簽訂進一步削減污染物排放量協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并優先列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環境保護和畜禽養殖發展相關財政資金扶持范圍。
第三十五條畜禽養殖戶自愿建設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采取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的,可以依照本條例規定享受相關激勵和扶持政策。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農牧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養殖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依法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而未進行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或者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即投入生產、使用,或者建設的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未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將畜禽養殖廢棄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納能力,造成環境污染的;
(二)從事畜禽養殖活動或者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活動,未采取有效措施,導致畜禽養殖廢棄物滲出、泄漏的。
第四十一條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作出限期治理決定后,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農牧等有關部門對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進行核查,并向社會公布核查結果。
第四十二條未按照規定對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無害化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附則
以總書記“**”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領導同志關于環境污染問題的批示精神,按照全國嚴查環境違法行為遏制污染反彈電視電話會議和福建省環保局的工作部署,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市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為依據,突出重點,以點帶面,嚴厲查處環境違法行為,遏制污染反彈。
二、工作重點
1、各區群眾反映強烈、多次集體舉報、來信來訪反映、影響社會穩定的環境污染問題。
2、與**—金門供水工程相關的九龍江、坂頭水庫、汀溪水庫、杏林灣水庫、湖邊水庫等飲用水源保護區、員當湖等重點敏感地區。
3、重點排污企業偷排、漏排污染物和擅自閑置、拆除污染治理設施等違法行為;依法關閉、停業治理或自然停產的企業擅自恢復生產的行為;“十五小”企業和已被關閉的小玻璃廠、小水泥廠和小煉油廠等死灰復燃問題。
4、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沒有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規定的建設項目。
5、群眾反映的東孚垃圾處理廠的滲濾水嚴重超標臭味沖天污染周邊環境,先鋒電鍍廠廢水污染農田,老百姓反映強烈,農作物嚴重受損等環境污染問題。
三、組織領導
各區環保分局要在各區政府統一領導下,成立嚴查環境違法行為遏制污染反彈工作領導小組和辦公室,集中一段時間和必要的人員,確保工作開展。
成立**市嚴查環境違法行為遏制污染反彈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市嚴查環境違法行為遏制污染反彈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由陳天雄兼任辦公室主任,李賢民(市環保局處長)任辦公室副主任。
聯系人:,傳真:
四、具體步驟
1、組織部署階段(6月15日前)。各區環保分局要結合當地實際情況,成立領導小組和辦公室,制定嚴查環境違法行為遏制污染反彈工作方案,并將聯系人、聯系方式一并上報市環保局。
2、檢查整治階段(5月25日-8月31日)。由各區組織檢查,對存在的環境違法行為依照法律程序和行動要求進行查處,對有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今年以來各區環境污染問題的查處情況,區環保分局應于6月16日前上報市環保局。
3、抽查階段(9月上旬)。市環保局將派出督查組對重點地區和有關排污單位進行抽查,督促區環保分局對有關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處理。
4、總結階段(9月30日前)。9月10日前,各區要基本完成查處環境違法行為的行政執法程序,對一批影響大、性質嚴重的典型案件進行嚴肅查處,對環境違法行為查處不力的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予以通報或處理,對需要多個部門協調解決的問題報區政府逐一處理,并上報查處的單位、企業、人員名單和總結報告。9月20日前,市環保局向省環保局上報處理結果和總結報告。各地行動結果要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五、工作要求
1、嚴查環境違法行為遏制污染反彈行動事關穩定大局,各區環保分局要充分認識此次行動的重要性、緊迫性,認真貫徹十五屆六中全會《關于加強和改進黨的作風建設的決定》,切實轉變工作作風,在區政府的領導下,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各區環保分局主要領導要親自抓,負總責,主管領導具體抓,環境監理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強化管理監督執法,并長期堅持,務求實效。
2、各地要認真查找存在的突出環境問題,開展重點排污單位的全面檢查和清理,逐個企業進行清理整頓和整改。對于至今還沒有達標排放的,一律實行停產治理;對于沒有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規定的建設項目,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責令停止建設;對于偷排等弄虛作假的,要依法嚴肅處理,問題嚴重、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責任,務求徹底解決問題。同時,市環境監理中心所要加快重點污染自動監控系統建設,公開企業的環境信息,接受社會的監督。
3、各區環保分局要結合當地實際,制定《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成立應急工作組織機構,并督促可能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制定應急處理計劃。同時,要組織對近年來發生重大或特大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存在嚴重環境污染事故隱患的單位進行認真清查,消除污染隱患。
4、各區環保分局要嚴格依法行政,規范執法程序。及時向區監察、司法、經貿、建設等有關部門通報嚴查環境違法行為遏制污染反彈工作情況。積極爭取監察機關支持,盡快出臺環境保護責任追究的相應辦法。
1.加強宣傳教育力度,提高人們的環保意識和憂患意識。
2.政府加大經費投入,防止污水外泄,重點管理醫院污水排放。
3.建立、健全并嚴格實施有關水質保護和防止水質污染的法律、法令和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