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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是一項社會工程,需要全社會的參與和支持才能使這項工作順利開展。而作為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中一項重要內容的交通安全宣傳工作,不僅是交警部門的事情,也需要全社會共同參與才能真正使這項活動收到實效。但是,就當前交通安全宣傳工作形勢來說,迫切需要解決交警部門孤軍作戰的問題。下面,結合當前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實際,淺談一下如何建立交通安全宣傳大格局。
一、當前交通安全宣傳的現狀
其實,公安部門領導早就重視到了交通安全宣傳的重要性,把這項工作當作一項重要活動來抓。在要求各級交警部門加大管理力度的同時,將交通安全宣傳工作當作一項重要內容來抓。為進一步加大交通安全宣傳的作用,20xx年公安部交管局下發了關于在公安交警部門開展交通安全五進宣傳活動的通知。根據公安部的要求,全國各地積極行動起來,大張旗鼓的組織開展這項活動,為管理工作吶喊助威,營造濃厚的氛圍。就拿xx交警支隊陵縣大隊來說,根據上級有關部門的要求,各級交警部門組建了“五進”工作領導小組,以“珍愛生命,安全出行”為主題,舉辦了大規模的宣傳活動,在廣場、車站,主要路口等人員集中的場所設立咨詢臺,發放宣傳材料,展出宣傳展板,大造宣傳聲勢,營造宣傳氛圍。針對五進活動的要求,以創建“交通安全村”為目標,積極爭取鄉鎮黨委政府的支持,擴大交通安全村的創建面。實行交通民警、鄉鎮領導和村委會主任承包責任制。針對道路交通安全進社區的要求。民警們緊緊依靠街道辦事處、居委會主任。根據城市交通和社區居民出行特點,有針對性開展宣傳教育。根據進單位要求,大隊定期深入到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進行調研,有的放矢地進行展板宣傳,播放交通事故案例光盤,免費發放交通安全宣傳材料等。針對道路交通安全宣傳進學校活動,大隊除了在校園設立交通安全宣傳櫥窗、宣傳欄、張貼宣傳掛圖等外,承包民警擔任中小學校道路交通安全校外輔導員,交警大隊還專門組織人員在沿線公路各中小學搞“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講座”。大隊還利用縣廣播電視臺,設道路交通安全欄目,定期各全縣人民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講座。大隊積極調動中小學生的作用,要求中小學生除了向自己家長和家庭成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宣傳外,還要左鄰右舍進行安全教育。通過采取以上措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我們看到,交警部門在做好管理工作的基礎上,積極制定有效措施和方法,使這項活動開展的扎扎實實,收獲甚大。極大的推動了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開展。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人們對于交通安全宣傳活動的作用產生懷疑,熱情就逐漸下降,積極性也就不那么高了。原因很簡單,就是各種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仍然不斷發生。針對人們交通安全意識淡漠和交通違法行為不斷發生的實際,有的人對交通安全宣傳產生了疑問,究竟這樣搞下去,能不能從根本上提高廣大群眾的交通安全意識。也有的干脆就提出,只有不斷加大管理力度,才是解決這個問題的根本。究竟交通安全宣傳的作用是怎樣的,如何真正的發揮交通安全宣傳的作用,這些問題就理所當然的擺在了我們交警部門的面前。
二、造成這一問題的原因
交通安全宣傳活動是一項見效慢,時間長的工作,要見到成效需要時間來檢驗。在這當中,還存在著一些因素,制約著交通安全宣傳工作的開展和落實。具體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
(一)警力不足,管理工作任務繁重。就拿陵縣來說,陵縣轄區國土面積1231平方公里,人口56萬多,有998個行政村,道路通車總里程2700多公里。一個駐地中隊要承擔幾個鄉鎮的道路交通管理任務,每天管理任務的繁重,幾乎壓得民警喘不過氣來。雖然如此,民警們在做好管理工作的同時,按照五進宣傳方案的要求和計劃,定期抽出時間深入到轄區進行交通安全宣傳工作。這樣,由于工作繁忙,使交通宣傳工作受到了制約。
(二)群眾交通安全意識淡薄,接收能力差。雖然民警們在繁忙的工作之中抽出時間深入到各單位、村莊、社區、農村、家庭進行宣傳,使一部分群眾交通安全意識得到了提高,但是,這對于另一部分群眾來說仍然是我行我素。你宣傳你的,我做我的,依然我行我素,效果不大。由于受自身環境和一些觀念的影響,在他們看來,這些只是交警部門在例行公事,沒有實際意義。也有的認為,沒有當地政府的參與,看來這樣的活動不重要。就是因為這些問題的存在,使得交通安全宣傳工作受到了影響。
(三)人員流動性大,活動受到限制。在參與到道路交通之中的人們有相當一部分屬于流動人口,特別是駕駛員這個特殊的群體,更是鐵打的車輛,流水的路,他們沒有一個具體固定的路段和地點。對于交警部門宣傳就像耳旁風一樣刮過,影響不大。雖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受到經濟利益的和錯誤的認識,一些駕駛員仍然明知故犯,不遵守交通法規,這就極大地影響了交通安全宣傳的開展和落實。
(四)孤軍作戰,沒有形成全社會來關心交警工作的大環境。目前, 交警部門根據自身工作需要,認真組織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活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人民群眾的交通安全意識比過去有了相當程度的提高,但是,離我們需要的還有相當的一段距離。這主要是因為只有交警部門在孤軍奮戰,沒有形成全社會關注交警工作的大格局。由于受部門限制,交警部門的宣傳只停留在單一的本部門的行為,這樣就引不起大家的重視。有的地方部門對于交警工作不理解,不支持,更加限制了交通安全宣傳工作的開展。
二、如何發揮交警部門的優勢,構建交通安全宣傳大格局
作為交通安全宣傳活動是一項長期性的活動,見效慢,要想的到社會各界的認可需要相當長的時間。因此,僅憑交警部門的孤軍奮戰是難以真正收到實效的。只有發揮交警部門的作用,積極構建交通安全宣傳大格局,讓全社會的人參與進來,才能使這項活動成為一項社會工程,效果才會明顯。
一、我國現行中小學校車運營管理模式的缺陷與問題
我國目前尚未建立起統一的校車運營管理體制,各地為了解決學生遠距離上學的問題,積極探索了多樣化的中小學校車運營管理模式,主要有幾種類型:一是學校自營,即學校購買或租賃校車,自己經營的模式;二是學校委托企業或個體經營,這里又可以分為有政府補貼的委托經營與無政府補貼的委托經營兩種;三是家長委托企業或個體經營等模式。總體看來,現行校車運營管理模式存在兩個主要的缺陷與問題。
1.在完全市場化運作的模式下,校車運營管理不規范,校車安全無保障
市場通過價格、競爭與選擇機制來調節相關主體的行為,是現代社會進行資源配置的主要手段。在校車運營管理實踐中,學校或家長自主選擇校車服務提供者,雙方就校車服務的價格、質量等進行協商,達成合意后簽訂校車服務合同。這本質上是學校或家長向校車服務提供者購買校車服務。隨著校車需求的高漲,校車市場也呈現繁榮景象,但繁榮的背后暴露了“市場失靈”帶來的運營不規范、安全無保障等問題。
市場主體以追求最大利益為目標。校車服務提供者會進行成本收益分析,在政府監管不到位的情況下,為了提高自身的利潤,做出機會主義行為和敗德行為,如超載、“黑校車”等不顧學生安全的非法營運行為,使校車安全隱患增大,學生安全得不到保障。
此外,在完全市場化運作的模式下,由于校車購買與運行的成本較高,安全責任大,收益又比較低,在沒有政府補貼的情況下,正規的企業往往缺乏進入校車市場的積極性。如,2004年成立的北京市陽光彩虹教育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在最初迅速發展之后,因無力自行購買符合標準的校車,已于2008年停止校車服務[1]。正規校車服務企業的退出,使得校車市場,特別是農村的校車市場,充斥著個體運營的“黑校車”,家長迫于無奈只能自行接送孩子,或冒險租賃違規校車,形成嚴重的安全隱患。
2.校車運營管理過程中,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角色模糊、責任缺失
在學校委托經營等校車運營管理模式中,政府的角色定位不清,相關責任缺失。
第一,政府對校車投入不足,沒有承擔起相應的財政責任。調查顯示,北京市中小學校車的經費來源“大部分是學校和家長共同負擔(占33.3%),其次是學校單獨出錢(占28.1%),第三是家長單獨承擔(占14%),政府出資在其中只占12.3%”[2]。校車無疑加大了學校與家長,特別是農村地區學校與家長的經濟負擔。政府沒有給學校、學生或校車服務提供者提供適當的補貼,間接導致校車質量不達標、運營不規范、超載等現象層出不窮。
第二,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鑒于校車安全事故頻頻發生,我國陸續出臺了《條例》《專用小學生校車安全技術條件》《專用校車安全技術條件》等法規、規章。但是與校車服務比較先進的國家相比,我國校車立法無論是在法律位階、數量還是體系完備上,仍然嚴重落后。例如,美國已有500多部法律以及眾多的規章被各州記錄在冊,用來管理校車產業的方方面面。
第三,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監管責任缺失。大量“黑校車”的出現,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質檢與安檢部門對校車的監督檢查責任不到位,讓大量不達標的車輛隨意進入校車市場。此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于校車的日常運營、公共交通、校車司機等缺乏強有力的監督和管理,導致校車超載等非法營運現象屢次出現。
二、校車具有公共物品屬性,應納入教育公共服務體系
市場與政府是配置資源的兩種主要方式,一項產品或服務是由市場還是政府機制來生產或運營,關鍵要看它是一種私人物品,還是公共物品。長期以來,政府和社會都將校車看作一種“私人物品”,因此也就通過完全的市場化機制來運營,政府只需承擔監管責任,而不用承擔給付責任。但是,隨著校車需求的高漲,校車帶來了巨大的社會效益,其正外部性也逐漸被人們所認識。而校車安全事故又讓人們認識到,僅僅依靠市場機制無法保障校車安全運行,政府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校車的屬性已從私人物品轉向為公共物品,保障校車安全運行不僅是個人的事情,更是國家的事情。
1.校車已成為一種公共需求,應納入教育公共服務體系
無論在城市還是農村,中小學生對校車的需求都在不斷攀升。隨著城市化進程的推進,擇校現象的增多,城市學生上下學的交通半徑不斷擴大。在城市公共交通環境得不到徹底改善的情況下,校車就成為城市中小學生上下學的最佳方式。而農村學生對校車的需求與我國“撤點并校”政策息息相關。有調查顯示,“布局調整前,學生家校距離平均為1.60公里,布局調整后,家校距離提高到4.05公里。布局調整前后家校距離增加了2.50公里,增幅達到150%”[3]。可見,實施“撤點并校”之后,我國部分農村學生實際上無法就近入學,對校車的需求也就逐漸凸現出來。特別是對于農村學生而言,其就近入學的法定權利受到“撤點并校”政策的損害,政府不應該讓其再單獨承擔政策變化的成本和代價。因此,校車已然成為一種公共需求,必須通過公共機制來滿足:政府應該將校車納入教育公共服務體系之中,通過直接的財政撥款、間接的政策傾斜等手段支持校車的發展;政府的角色不僅是校車運行的監管者,更是校車服務的供給者。
2.校車具有強烈的正外部性,政府有責任推動校車的發展
經濟學家N.格里高利·曼昆認為“當一個人從事一種影響旁觀者福利,而對這種影響既不付報酬又得不到報酬的活動時,就產生了外部性(Externality)”[4]。如果這種影響是有利的,就稱為“正外部性”。校車的正外部性體現在幾個方面。
第一,校車有利于學校開展教育工作,提高學生成績。美國校車委員會(American School Bus Council)的一份調研報告顯示:“校車不僅是到達學校的一種安全便捷的方式,更是一種讓孩子們待在教室、改善教育系統的重要手段。[5]”
第二,校車安全運行能更好地保障學生的交通安全,同時緩解城市交通擁堵的狀況。根據美國交通研究董事會提供的一份報告,學生乘坐由成年父母或同學駕駛的私家車到學校,發生傷亡交通事故的概率是乘坐校車到學校方式的3至5倍;未成年人駕駛私家車到學校,發生傷亡交通事故的概率可能超過乘坐校車到學校方式的20倍;學生步行到學校則更加危險[6]。北京市在2010年出臺的治理交通擁堵的方案中,專門提出了將發展校車服務體系作為緩解高峰期交通擁堵的一項重要措施。
第三,完善的校車服務能帶來良好的生態效益。據相關報告顯示,“每輛校車能夠抵消約36輛小車,也就是少了36輛車擁堵交通、污染空氣;2010年,校車已經幫助美國節約了23億加侖的汽油”[7]。正外部性的存在是導致市場失靈的原因之一,政府有責任進行干預,對有正外部性的校車給予補貼。基于校車服務所帶來的教育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政府有責任推動校車的發展。
三、校車服務合同外包:校車運營管理模式的合理選擇
政府將校車納入教育公共服務體系,但不意味著校車服務應由政府直接提供。新公共管理運動主張將市場機制引入公共服務體系,實現公共服務民營化。即政府應該致力于商業化運作,讓市場成為資源的有效分配者,構建有效的協調機制、理性的決策過程,并能夠鼓勵靈活性和進取心[8]。我們應借鑒公共服務民營化的理念和工具,在政府承擔責任的前提下,利用市場機制提高政府效率,促進校車服務的有效供給,探索“政府責任與市場化運作”相結合的校車服務運營模式。
“合同外包”就是政府責任與市場運作緊密結合的一種有效工具,它是指“引入私人承包商來提供公共服務。在這樣的情況下,政府能保留資金提供者的身份,但不再是服務的生產者和直接提供者”[9]。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的一項調查顯示,“合同外包”廣泛應用于在各個國家公共部門的各類項目中,如澳大利亞人事部、教育部的項目,冰島政府對殘疾兒童的保護項目等[10]。從英、美等國校車發展歷程來看,校車服務合同外包是一種普遍而成熟的做法。美國紐約州教育委員會為獲得校車服務,每年必須與校車服務私人承包商簽訂5 400多份合同。首先由教育委員會規定路線,招標拍賣經營權,然后與校車公司簽訂合同,學區和學校只負責監督安全和制定《校車運行規則》[11]。相對于其他校車運營管理模式,校車服務合同外包有利于加強政府在保障校車服務方面的責任,提高校車的安全性,同時也有利于發揮校車服務承包商的專業優勢,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滿足學生的多樣需求。
近年來,我國各地涌現出各種校車運營管理模式,其中地方政府與校車服務企業的合作尤為引人注目。然而,“從權力轉向合同并不意味著政府部門的終結。恰恰相反,它意味著需要建立一種制度和管理能力去迎接我們面臨的許多新的挑戰”[12]。為此,必須提高政府對校車服務合同的管理能力。
1.明確校車經費投入與成本分擔機制
在校車服務合同外包中,政府出資向校車服務提供者購買校車服務,學生是受益人。經費投入不足是校車運營面臨的重要問題,沒有充足的經費,很難實現校車的安全運行。
第一,各地區要根據實際情況明確政府與學生家長的成本分擔比例。相關調查報告顯示,1990年至2000年,美國中小學校校車每年的運行成本總量基本上都在100億美元以上[13]。美國的校車經費全部由政府負擔,學生免費乘坐校車。但這并不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如果在全國范圍內為學前和義務教育階段兒童購買校車,政府需要投入3 000億元的預算,且一年的運行、維護費用為1 500億元,總共需要4 500億元的投入”[14]。如果完全由政府財政負擔,校車經費投入就會約占2010年全國財政性教育經費的30%(2010年我國財政性教育經費為14 670.07億元)。因此,一方面,“用者付費”有利于提高學生監督校車服務的積極性;另一方面,為了減輕政府的財政負擔,在明確政府是經費投入首要主體的前提下,作為受益者的學生也應分擔部分成本。各地區應對校車成本進行測算,根據實際情況明確成本分擔的具體比例。此外,基于弱勢補償原則,與城市地區或發達地區相比,農村地區或欠發達地區的學生所承擔的成本應該少一點。
第二,細化中央與地方在經費投入方面的責任。在美國,州政府和地方政府是校車經費的主要承擔者。《條例》規定,“支持校車服務所需的財政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在此基礎上,還應區分發達地區與欠發達地區:對于前者,其承擔的經費投入可以適當多一點;而對于后者,則可以適當低一點,主要由中央通過財政轉移支付來承擔責任。此外,《條例》沒有明確省、市、縣的責任分擔。校車經費投入責任應以省級政府為主,建立校車經費投入的省級政府統籌機制。
2.做好校車服務合同外包的前期準備工作
校車服務合同外包的實質是公私合作的商業運作,其推行依賴于一種良好的制度環境,防止政府的尋租行為與企業的敗德行為。
第一,政府內部應設立校車服務的專門管理機構,負責校車需求的調查與預測、校車服務合同的起草與簽訂、對校車服務提供者的監管等。例如,美國紐約州設置了學生交通辦公室(The Office of Pupil Transportation)來專門處理學生上下學交通的一切事宜,同時還建立了包含行政官員、司機、校車服務企業、生產企業等在內的各類委員會,如美國校車委員會。我國校車專門管理機構也應吸收各個利益相關者廣泛參與,如學生家長、中小學校、校車服務企業與校車生產企業等。
第二,建立校車服務企業的公平競爭環境,防止合同承包過程中的腐敗與尋租行為。“哪里有競爭,哪里就會有好的績效。競爭能促進生產者增加成本意識,提供優質服務。改革成效的取得,關鍵不在于私營還是公營,而在于競爭還是壟斷”[15]。在甄選校車服務企業的過程中,必須提升家長、學校以及校車服務企業的參與程度與監督力度,實現校車服務招、投標過程的公開、公平和透明,防止腐敗和壟斷現象的出現。
第三,在開展校車服務合同外包之前,政府相關部門必須做好校車需求與成本的調查與預測,制定校車發展規劃,增強與校車服務企業進行合同談判的能力。
3.校車服務提供者的激勵與監管機制
“好的合同管理在于建立和維持一種積極有效的工作關系,這種關系可以保證在合同運作中為公眾做個好交易”[16]。政府與校車服務承包商是一種合作關系,要通過建立“賞罰分明”的激勵與監管機制,激勵校車服務合同承包商提供優質的校車服務。
首先,政府應在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制定明確的績效標準,在校車服務合同中,對校車服務的內容、質量、標準和責任等進行明確、詳細的說明。
其次,在監督管理過程中,政府具有雙重角色,既是合同相對方,又是政府職能部門,其監管責任是雙重的,既可以根據合同條款來控制校車服務承包商的工作,也可以根據法律、法規等對承包商進行監督管理。再次,制定政府與校車服務承包商“效益共享”的原則,如果承包商實現“低成本與高質量”的雙重目標,政府就進行獎勵,從而激勵承包商降低校車服務成本,而不損害服務質量。同時,政府應完善懲罰措施,如果學校或學生對校車服務不滿意,甚至發生校車交通安全事故,政府有權以合同相對方的角色,撤銷校車服務合同,并追究承包商的合同責任。
最后,學生是校車服務合同外包的最終受益人,政府應建立“校車服務質量實時監測平臺”,定時進行學生、學校的校車服務滿意度調查,作為獎懲承包商的依據。
4.明確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責任分擔
在校車服務合同外包模式下,除了校車經費投入責任外,政府相關職能部門還需承擔對校車車輛、校車服務企業、校車司機、公共交通路線等的監督管理責任。《條例》第四條規定,“教育、公安、交通運輸以及工業和信息化、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由此初步形成了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彼此分工、協同配合的校車安全管理體制。但是,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各自的責任分擔還不夠具體和明晰。首先,質檢安檢部門必須保證校車生產企業所生產的車輛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如《專用校車安全技術條件》,防止不合格車輛流入校車市場。其次,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加大對“黑校車”“超載”等非法營運現象的查處力度,保障校車交通路線的安全、暢通,負責培訓專門的校車司機。此外,教育行政部門要做好學校、教師、學生和家長的校車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提高相關人員的安全意識。最后,質檢安檢、公安交通管理、工商、教育行政部門等要對校車服務企業的資質進行審查、核查,制定相應的準入門檻。
5.完善校車安全事故責任分擔機制,建立校車保險制度
校車已成為一種剛性需求,但校車安全事故往往導致校車服務企業和學校因噎廢食,暫時停止校車運營。這主要是因為校車安全事故責任重大,而分擔機制又不明確。在校車服務合同外包模式下,校車安全事故責任分擔更為復雜,涉及政府、學校、家長、校車服務承包商、肇事者等。
首先,根據《侵權責任法》等法律的規定,如果發生校車安全事故,校車服務承包商存在過錯的,應首先由校車服務承包商承擔賠償責任,這與公交車安全事故的責任承擔是一樣的。
其次,正如《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政府、學校、家長與校車服務承包商之間,應該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如果是因為學校或家長的原因而導致校車安全事故的,學校或家長應承擔責任。
最后,應完善校車保險制度。為了降低校車服務企業等的風險,可由政府通過財政統籌方式為校車與中小學生繳納保險,增強社會各主體抵抗風險的能力。
本文是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重大委托項目“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發展道路研究”(課題號12JZDW004,劉復興教授主持)的階段性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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