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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海關處罰實施條例范文

        海關處罰實施條例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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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關處罰實施條例

        第1篇:海關處罰實施條例范文

        藍雪公司接受普順公司委托,于2011年5月持報關單以進料對口貿易方式向A海關申報出口電度表主板4320個,申報總價為368841.6美元,指運地為澳大利亞。A海關發現,實際貨物為控制臺服務器90臺,總價為34051.74美元,指運地為愛爾蘭。經調查,發生上述情事的原因是,藍雪公司未對普順公司所提供報關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合理審查,將普順公司另一批待出口貨物的發票、裝箱單等誤作為了申報出口貨物的商業單據并據其辦理申報手續。藍雪公司申報不實的行為影響了國家稅款征收,涉及漏繳稅款共計人民幣276960.54元。A海關認定申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七條所列之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對申請人科處罰款人民幣3萬元。A海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另案對普順公司作了處罰。

        爭議焦點

        藍雪公司不服A海關行政處罰決定,向其上一級海關申請行政復議。藍雪公司認為:第一,其與普順公司無實質上的委托關系,未簽過協議亦無合同約定,該司僅與聯發報關公司發生業務聯系,按照聯發報關公司提供的資料進行報關;第二,聯發報關公司通知其有相關批次貨物出口時,其對送來的報關文件已進行了審查,只是因業務員個人疏忽,弄錯了出口消費國,但僅影響統計,并不會影響國家稅款征收;第三,普順公司提交給聯發報關公司的報關資料有誤,導致申報影響稅款征收,因此影響稅款征收的是普順公司,并非申請人疏忽所致;第四,申請人自成立以來一直合法經營,一度被評為A類管理企業,A海關前述行政處罰明顯過重,將影響其聲譽,并將導致管理類別被降級。

        復議機關經審查認為:根據《海關法》第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報關企業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委托辦理報關手續的,應當對委托人所提供情況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合理審查。藍雪公司接受普順公司委托,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未對發票、裝箱單等商業單據與出口貨物的實際情況是否相符進行合理審查,致使貨物的品名、數量、價格、指運地等應當申報的項目申報不實,影響了國家稅收征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對其應予處罰。涉案貨物報關單、普順公司與藍雪公司簽訂的《報關委托書》、普順公司及藍雪公司有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藍雪公司接受發貨人的委托辦理了報關手續,因此申請人所主張的其僅與聯發報關公司發生業務關系、與普順公司無實質上的委托關系等,無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此外,本案處罰幅度適當,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分類管理辦法》的規定,對申請人評級不會產生影響。

        綜上所述,A海關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予以維持。

        以案說法

        報關企業應當對委托人提供情況的真實性作合理審查。具體應當把握以下幾點:

        第一,委托、法律關系應當依授權委托書確定。

        《海關法》規定報關企業在報關時需向海關出示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作為確定為報關人被授權及其授權范圍的書面證明。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其他企業在委托人與人之間居中開展了口頭聯系、協調,在《報關委托書》等未更改的情況下,海關仍以書面協議等確定的法律關系為準。普順公司與藍雪公司實際簽訂有《報關委托書》,明確藍雪公司代普順公司辦理涉案貨物的報關手續,因此盡管藍雪公司在復議中多次強調,該公司收到的報關單證皆系聯發報關公司交來,其實際與普順公司并無直接聯系,復議機關仍認定其主張無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此外,在簽訂授權委托書時,應當注意有無載明事項、權限、期限、委托人與報關人各自的權利義務等,以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第二,報關企業對委托情況須作合理審查的立法考量。

        報關企業、報關人員是為社會提供專門化的報關納稅服務的企業、人員,應當比收發貨人更熟悉辦理報關納稅手續所需要的單證、需要向海關申報的內容,更了解海關法和海關管理制度的規定,也更熟悉海關管理中技術性較強的商品歸類、海關估價、原產地規則等知識。因此,報關企業在接受收發貨人委托時,應當本著合理審慎的原則,運用其掌握的知識和技能對收發貨人提供的單證進行審查、核對,發現其中不真實的情況,防止違反海關法的情事發生.而不能簡單地把收發貨人提供的單證轉交給海關。這也正是各國大力發展報關服務專業化、社會化的根本所在。

        第三,須作合理審查的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定》,審查委托人所提供情況的真實性、完整性,具體內容主要有:

        證明進出口貨物的實際情況的資料,包括進出口貨物的品名、規格、用途、產地、貿易方式等;

        有關進出口貨物的合同、發票、運輸單據、裝箱單等商業單據;

        進出口所需的許可證件及隨附單證:

        海關要求的加工貿易手冊(紙質或電子數據的)及其他進出口單證。

        第四,報關企業未履行合理審查義務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2篇:海關處罰實施條例范文

        復議和解與傳統復議程序有何區別

        行政復議和解與傳統的行政復議程序有明顯的區別。

        傳統的行政復議程序是: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進行復議審理――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維持、撤銷、變更被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其違法、責令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

        行政復議和解程序是: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雙方在自愿、合法基礎上進行和解協商――經協商一致達成和解并簽訂和解協議――將和解協議提交行政復議機關審查批準――行政復議機關準許和解并終止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

        也就是說,申請人向海關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并被受理后,不是只能等待行政復議機關進行審查并接受最后的復議決定結果,申請人可以主動向被申請人提出和解,也可以應海關的要求進行和解協商,并在和解協商中更加充分地表達自己的要求和理由,爭取一個爭議雙方都能夠接受的處理結果。

        通過行政復議和解,可以促進行政相對人與海關的相互理解和信任,緩和矛盾,最大限度地減少行政爭議的負面效應,徹底化解矛盾,定紛止爭。同時,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可以直接根據和解協議確定的內容和履行期限履行各自的義務,無需再經過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重新履行執法程序(如調查、告知、聽證等)等一系列繁瑣的過程,既有利于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可以及時得到保護,也可以有效節約行政成本、提高執法效率。

        復議和解中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適用范圍

        并不是所有的海關具體行政行為都可以用和解的方式予以解決,可以和解的范圍僅限于海關行使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海關規章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依據海關是否具有自由裁量權,海關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分為羈束性具體行政行為和裁量性具體行政行為。羈束性具體行政行為,因為法律有明確規定,需要恪守行政法定原則,合法與違法的界限分明,合法性問題不存在和解的空間。而裁量性海關具體行政行為,是指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海關規章賦予了海關在合法范圍內一定的酌情處置權,可以根據不同的情況做出相應的調整或者變更,以更多體現合理行政的原則。對于這一類行為,海關在裁量過程中擁有酌處權,在行政復議階段也可以在裁量范圍內重新綜合考量和審視,并予以調整和變更,從而與申請人達成和解。比如,《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規定了走私行為的構成要件,并規定走私貨物應當予以沒收,這都屬于羈束性具體行政行為,不能進行和解;而《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針對一些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規定的諸如“處貨物價值5%以上30%以下罰款”的處罰幅度,則屬于裁量性具體行政行為,如果存在處罰幅度與過錯情節不相當,罰款幅度的自由裁量不合理、不適當等情況的,可以進行復議和解。再如,海關適用合理方法估價時對于多種合理估價方法的選擇適用、涉及自由裁量的海關行政許可等,如果是屬于自由裁量行為,而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和海關規章的羈束性、禁止性和強制性規定的,就都可以適用行政復議和解。

        原則

        復議和解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合法的原則。在行政復議和解中,作為申請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和作為被申請人的海關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和解是建立在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基礎上,任何一方都不能采取強迫、威脅或者欺騙對方的方式來達到和解的目的。同時,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之間達成的和解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海關規章的強制性規定,不得違背法律精神和原則;和解協議內容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只有符合上述要求的和解協議才能獲得海關行政復議機關的準許,也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和解應當簽訂書面和解協議

        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雙方在自愿、合法基礎上進行和解協商并就和解的具體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將有關內容形成書面的和解協議書,并由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作為雙方依法達成的和解協議的書面憑證。和解協議書中一般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證件名稱和號碼、職業、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被申請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被申請人與申請人達成和解的結果;

        (四)履行和解協議的具體方式和期限;

        (五)協議簽署日期。

        和解協議應當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達成

        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期限是60日,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30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進行復議和解也應當在上述行政復議審理期限內達成和解協議,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交。如果海關行政復議機關已經就有關案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則不再有和解的余地。

        第3篇:海關處罰實施條例范文

        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本條例所稱海關稽查,是指海關自進出口貨物放行之日起3年內或者在保稅貨物、減免稅進口貨物的海關監管期限內及其后的3年內,對與進出口貨物直接有關的企業、單位的會計賬簿、會計憑證、報關單證以及其他有關資料(以下統稱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和有關進出口貨物進行核查,監督其進出動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四條:海關根據稽查工作需要,可以向有關行業協會、政府部門和相關企業等收集特定商品、行業與進出動有關的信息。收集的信息涉及商業秘密的,海關應當予以保密。

        三、將第六條改為第七條,并將第一款中的與進出動直接有關的企業、單位修改為與進出口貨物直接有關的企業、單位將第二款中的應當自進出口貨物放行之日起保管3年修改為應當在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期限內保管。

        四、將第七條改為第八條,修改為:與進出口貨物直接有關的企業、單位會計制度健全,能夠通過計算機正確、完整地記賬、核算的,其計算機儲存和輸出的會計記錄視同會計資料。

        五、刪去第八條。

        六、將第九條修改為:海關應當按照海關監管的要求,根據與進出口貨物直接有關的企業、單位的進出口信用狀況和風險狀況以及進出口貨物的具體情況,確定海關稽點。

        七、將第十條修改為:海關進行稽查時,應當在實施稽查的3日前,書面通知被稽查人。在被稽查人有重大違法嫌疑,其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以及進出口貨物可能被轉移、隱匿、毀棄等緊急情況下,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海關可以不經事先通知進行稽查。

        八、將第十四條中的經海關關長批準修改為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

        九、將第十五條修改為:海關進行稽查時,發現被稽查人有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可以查封、扣押其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以及相關電子數據存儲介質。采取該項措施時,不得妨礙被稽查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海關對有關情況查明或者取證后,應當立即解除對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以及相關電子數據存儲介質的查封、扣押。

        十、將第十六條中的經海關關長批準修改為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將封存修改為查封、扣押。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一條:海關進行稽查時,可以委托會計、稅務等方面的專業機構就相關問題作出專業結論。

        被稽查人委托會計、稅務等方面的專業機構作出的專業結論,可以作為海關稽查的參考依據。

        十二、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海關稽查組實施稽查后,應當向海關報送稽查報告。稽查報告認定被稽查人涉嫌違法的,在報送海關前應當就稽查報告認定的事實征求被稽查人的意見,被稽查人應當自收到相關材料之日起7日內,將其書面意見送交海關。

        十三、將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海關應當在稽查結論中說明作出結論的理由,并告知被稽查人的權利。

        十四、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六條,并將其中的違反海關監管的行為修改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與進出口貨物直接有關的企業、單位主動向海關報告其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并接受海關處理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十五、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條,修改為:被稽查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海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報關注冊登記;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海關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重要事實;

        (二)拒絕、拖延向海關提供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以及相關電子數據存儲介質;

        (三)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報關單證、進出口單證、合同、與進出口業務直接有關的其他資料以及相關電子數據存儲介質。

        十六、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三十一條,修改為:被稽查人未按照規定編制或者保管報關單證、進出口單證、合同以及與進出口業務直接有關的其他資料的,由海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報關注冊登記;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七、刪去第三十二條。

        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二條:被稽查人未按照規定設置或者編制賬簿,或者轉移、隱匿、篡改、毀棄賬簿的,依照會計法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十九、對部分條文作以下修改:

        (一)在第一條中的制定本條例前增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

        (二)將第三條、第五條中的與進出動直接有關的企業、單位修改為與進出口貨物直接有關的企業、單位刪去第三條第六項中的從事。

        (三)將第十九條中的或其指定的代表修改為或者其指定的代表。

        (四)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五條,并將其中的封存修改為查封、扣押。

        (五)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三條,并將其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本決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

        (1997年1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09號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6年6月1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建立、健全海關稽查制度,加強海關監督管理,維護正常的進出口秩序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促進對外貿易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海關稽查,是指海關自進出口貨物放行之日起3年內或者在保稅貨物、減免稅進口貨物的海關監管期限內及其后的3年內,對與進出口貨物直接有關的企業、單位的會計賬簿、會計憑證、報關單證以及其他有關資料(以下統稱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和有關進出口貨物進行核查,監督其進出動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第三條 海關對下列與進出口貨物直接有關的企業、單位實施海關稽查:

        (一)從事對外貿易的企業、單位;

        (二)從事對外加工貿易的企業;

        (三)經營保稅業務的企業;

        (四)使用或者經營減免稅進口貨物的企業、單位;

        (五)從事報關業務的企業;

        (六)海關總署規定的與進出口貨物直接有關的其他企業、單位。

        第四條 海關根據稽查工作需要,可以向有關行業協會、政府部門和相關企業等收集特定商品、行業與進出動有關的信息。收集的信息涉及商業秘密的,海關應當予以保密。

        第五條海關和海關工作人員執行海關稽查職務,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被稽查人的商業秘密,不得侵犯被稽查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的管理

        第六條與進出口貨物直接有關的企業、單位所設置、編制的會計賬簿、會計憑證、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地記錄和反映進出口業務的有關情況。

        第七條與進出口貨物直接有關的企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保管期限,保管會計賬簿、會計憑證、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

        報關單證、進出口單證、合同以及與進出口業務直接有關的其他資料,應當在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期限內保管。

        第八條與進出口貨物直接有關的企業、單位會計制度健全,能夠通過計算機正確、完整地記賬、核算的,其計算機儲存和輸出的會計記錄視同會計資料。

        第三章 海關稽查的實施

        第九條海關應當按照海關監管的要求,根據與進出口貨物直接有關的企業、單位的進出口信用狀況和風險狀況以及進出口貨物的具體情況,確定海關稽點。

        第十條海關進行稽查時,應當在實施稽查的3日前,書面通知被稽查人。在被稽查人有重大違法嫌疑,其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以及進出口貨物可能被轉移、隱匿、毀棄等緊急情況下,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海關可以不經事先通知進行稽查。

        第十一條 海關進行稽查時,應當組成稽查組。稽查組的組成人員不得少于2人。

        第十二條 海關進行稽查時,海關工作人員應當出示海關稽查證。

        海關稽查證,由海關總署統一制發。

        第十三條 海關進行稽查時,海關工作人員與被稽查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四條 海關進行稽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查閱、復制被稽查人的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

        (二)進入被稽查人的生產經營場所、貨物存放場所,檢查與進出動有關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貨物;

        (三)詢問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與進出動有關的情況和問題;

        (四)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查詢被稽查人在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

        第十五條海關進行稽查時,發現被稽查人有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可以查封、扣押其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以及相關電子數據存儲介質。采取該項措施時,不得妨礙被稽查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海關對有關情況查明或者取證后,應當立即解除對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以及相關電子數據存儲介質的查封、扣押。

        第十六條海關進行稽查時,發現被稽查人的進出口貨物有違反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嫌疑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可以查封、扣押有關進出口貨物。

        第十七條 被稽查人應當配合海關稽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十八條 被稽查人應當接受海關稽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拖延、隱瞞。

        被稽查人使用計算機記賬的,應當向海關提供記賬軟件、使用說明書及有關資料。

        第十九條海關查閱、復制被稽查人的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或者進入被稽查人的生產經營場所、貨物存放場所檢查時,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員或者其指定的代表應當到場,并按照海關的要求清點賬簿、打開貨物存放場所、搬移貨物或者開啟貨物包裝。

        第二十條海關進行稽查時,與被稽查人有財務往來或者其他商務往來的企業、單位應當向海關如實反映被稽查人的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證明材料。

        第二十一條 海關進行稽查時,可以委托會計、稅務等方面的專業機構就相關問題作出專業結論。

        被稽查人委托會計、稅務等方面的專業機構作出的專業結論,可以作為海關稽查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二條海關稽查組實施稽查后,應當向海關報送稽查報告。稽查報告認定被稽查人涉嫌違法的,在報送海關前應當就稽查報告認定的事實征求被稽查人的意見,被稽查人應當自收到相關材料之日起7日內,將其書面意見送交海關。

        第二十三條 海關應當自收到稽查報告之日起30日內,作出海關稽查結論并送達被稽查人。

        海關應當在稽查結論中說明作出結論的理由,并告知被稽查人的權利。

        第四章 海關稽查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經海關稽查,發現關稅或者其他進口環節的稅收少征或者漏征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和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被稽查人補征;因被稽查人違反規定而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和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追征。

        被稽查人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仍未繳納稅款的,海關可以依照海關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第二十五條依照本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查封、扣押的有關進出口貨物,經海關稽查排除違法嫌疑的,海關應當立即解除查封、扣押;經海關稽查認定違法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和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經海關稽查,認定被稽查人有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和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規定處理。

        與進出口貨物直接有關的企業、單位主動向海關報告其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并接受海關處理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經海關稽查,發現被稽查人有走私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和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海關通過稽查決定補征或者追征的稅款、沒收的走私貨物和違法所得以及收繳的罰款,全部上繳國庫。

        第二十九條 被稽查人同海關發生納稅爭議的,依照海關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辦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被稽查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海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報關注冊登記;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海關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重要事實;

        (二)拒絕、拖延向海關提供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以及相關電子數據存儲介質;

        (三)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報關單證、進出口單證、合同、與進出口業務直接有關的其他資料以及相關電子數據存儲介質。

        第三十一條被稽查人未按照規定編制或者保管報關單證、進出口單證、合同以及與進出口業務直接有關的其他資料的,由海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報關注冊登記;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被稽查人未按照規定設置或者編制賬簿,或者轉移、隱匿、篡改、毀棄賬簿的,依照會計法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海關工作人員在稽查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索取被稽查人的財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4篇:海關處罰實施條例范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監管辦法》(以下簡稱“《監管辦法》”)是海關對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監管規章。

        長期以來,海關監管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主要執法依據為海關總署1991年公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個人攜帶和郵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進出境管理規定》(署令第21號,以下簡稱“《管理規定》”),規定的內容和驗放標準過于簡單,已經無法滿足海關實際監管工作中的執法需要。制定《監管辦法》不僅是海關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而且為現場統一、規范執法提供了有效保障,不僅有利于提高海關的行政效率,更將對維護海關形象起到積極作用。

        體例結構

        新公布的《監管辦法》與原《管理規定》相比,在體例及內容上均作了較大幅度調整。

        體例上:條款從原來的9條增加至現在的27條。

        內容上:

        調整了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定義;

        增加了散發性宗教類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名詞解釋;

        進一步明確了適用范圍;

        吸納并整合了相關上位法的有關規定;

        增加了降低海關執法風險的保護性條款;

        設定了旅客攜帶和個人郵寄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征免稅限量值;

        增加了對以貨運方式及其他方式進口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監管規定;

        進一步明確了對宗教類出版物等特殊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管理規定;

        調整了相關處理處罰規定等內容。

        適用范圍

        原《管理規定》只適用于海關對旅客攜帶和個人郵寄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監管。而《監管辦法》由于增加了海關對以貨運方式進口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實施監管的有關規定,因此《監管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本辦法適用于海關對運輸、攜帶、郵寄進出境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監管”。同時,考慮到海關對不同貿易方式及不同身份的相對人進口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實行不同的通關管理規定,《監管辦法》在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分別明確了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外交機構及人員、常駐機構、各類非居民長期旅客等攜帶、郵寄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另按“有關規定”辦理,從而將這些特殊情形下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通關手續排除在《監管辦法》的適用范圍之外。

        由于原《管理規定》公布實施時,相關上位法還沒有實施,因此《管理規定》中對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定義完全是海關根據現場執法經驗和自身理解予以確定的,其定義范圍大大超出了后來相繼出臺的相關上位法中的定義范圍,顯然已不符合時展的要求。

        目前,我國對印刷品和音像制品還沒有一個公認比較完整、準確的定義,例如印刷品一詞在所有相關的法律、法規甚至《辭海》中均沒有其概念,國家《出版管理條例》也只是定義了“出版物”的概念。為了適應海關實際監管要求,保持海關規章的歷史沿革性,《監管辦法》保留了“印刷品”的概念,并在第二十五條中對其定義作了調整。對確實無法歸入“印刷品”定義范圍的“進出境攝影底片、紙型、繪畫、剪貼、手稿、手抄本、復印件及其他含有文字、圖像、符號等內容的貨物、物品”,《監管辦法》在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海關按照本辦法有關進出境印刷品的監管規定進行監管”。

        同時,《監管辦法》對“音像制品”的定義也相應作了修訂和調整,刪去了原《管理規定》中的“電影膠片”,這主要是考慮到國家制定、公布、實施的《電影管理條例》和《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的相關內容。電影是音像制品的上位產品,國家對電影進出口業務采取專營的管理辦法,有別于對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管理。因此,應國家廣電總局的要求,不將進出口電影片列入《監管辦法》監管范圍,海關將在適當時機專門制定出臺有關電影片進出口業務的管理規定,在此之前,各海關將根據《電影管理條例》及其他現行規定進行監管。

        此外,根據有關主管部門的意見,此次《監管辦法》還增加了“散發性宗教類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概念。

        違禁內容認定標準

        為適應當前形勢的發展,切實貫徹海關依法行政、為國把關、服務經濟、促進發展的工作方針,增強海關執法工作的統一性和透明度,加強與出版物和音像制品主管部門的聯系配合,減少在實際工作中不必要的法律糾紛,《監管辦法》在第四、第五條中對原《管理規定》有關禁止進出境的內容條款進行了調整。

        《監管辦法》中關于禁止進境內容的規定表述基本與《出版管理條例》、《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等上位法保持一致。關于禁止出境內容的規定,刪除了原《管理規定》中涉及“內部發行”和具有文物價值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內容,以突出體現實施《監管辦法》的針對性。同時,為進一步明確海關和國家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監管工作中各自的職責,加強各相關管理部門的協調配合,形成齊抓共管的合力,《監管辦法》第六條補充規定,海關依據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的專門機構對涉嫌載有違禁內容的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作出的審查、鑒定結論予以相應處理。

        征免稅限量設定

        長期以來,海關受行郵監管工作復雜性的影響,在起草行郵法規時,只要涉及個人攜帶或郵寄物品進境的免稅限量問題時,一般使用“自用、合理數量”的概念,以增加現場海關處理復雜情況的靈活性,但這樣做往往容易造成各海關執法不統一的情況。

        為統一和規范海關監管現場的執法標準,增加海關執法透明度,《監管辦法》對個人攜帶和郵寄進境印刷品進行了細化,分為“海關免稅驗放”、“對超出規定數量部分予以征稅放行”和“對全部進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按照進口貨物依法辦理相關手續”3種情況。其中,第七條規定了準予免稅進境的數量,屬于對《關稅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海關規定數額”的細化;第八條規定了超過海關規定數額又不屬于進出口貨物,同時仍屬于自用、合理情形的,予以征稅放行,這屬于對《關稅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超過海關總署規定數額但仍在合理數量以內”的細化;第九條規定了按照進出口貨物辦理海關手續的數量標準,屬于對《關稅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三款“超過合理、自用數量的進境物品應當按照進口貨物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的細化。

        宗教類進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

        《監管辦法》對個人攜帶、郵寄進境宗教類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監管規定,仍然使用了“自用、合理數量”的概念,這主要是指進境旅客攜帶宗教類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應僅限于本次旅途自用或國家宗教事務部門規定的限量。如超過上述限量,海關憑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征稅驗放;沒有相關證明的海關將按照《處罰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監管辦法》明確規定了散發宗教類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禁止進境。

        以貨物方式進出口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

        長期以來,海關對以貨物方式進出口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缺乏一部統一而明確的監管規章作為執法依據。海關對進口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監管,主要依據《出版管理條例》、《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及《音像制品進口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及一些規范性文件中的相關規定;對出口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監管,除《海關法》外,則主要依據有關的規范性文件,在執法的具體工作中,存在依據不足的問題。

        《監管辦法》將中央和國家有關政策文件中的相關規定寫進了規章,以便于現場操作;將散見于各個上位法中的相關規定進行整合;并結合海關監管需要,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框架內,對部分內容進行了細化(詳見第十一條至第十八條)。

        增加的內容主要有:

        明確了經營進口出版物業務的經營單位資格條款,以及其他單位、社團進境自用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管理條款;

        明確了進出口,包括暫時進出口、接受境外贈送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海關如何監管驗放的條款;

        對其他情況進口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管理進行了明確。

        第5篇:海關處罰實施條例范文

        郵寄印刷品、音像制品進出境應向海關申報

        郵寄印刷品、音像制品進出境,應如實向海關申報并接受海關監管。個人郵寄印刷品進出境,不如實向海關申報,不接受海關查驗,或逃避海關監管的,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以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個人郵寄印刷品、音像制品的申報是指寄件人應如實填寫郵寄包裹單。在內裝物品一欄內詳細注明所郵寄的物品及數量。無禁止內容的,海關按自用合理數量放行,超出自用合理數量的,按貨運方式通關或予以退運。

        不允許郵寄進境的印刷品、音像制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版管理條例》(2001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3號)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內容之一的印刷品或音像制品,禁止郵寄進境:

        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危害國家統一、和的;

        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宣揚、迷信的;

        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宣揚、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此外,禁止郵寄散發性宗教印刷品和宗教音像制品進境。如有以上內容的印刷品或音像制品郵寄進境,海關依法予以扣留。情節嚴重者移交海關緝私部門,依照海關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不允許郵寄出境的印刷品、音像制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個人攜帶和郵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進出境管理規定》第六條規定,有下列內容之一的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禁止郵寄出境:

        包含以上所有禁止進境范圍的;

        涉及國家秘密的;

        出版物上印有“內部發行”、“國內發行”字樣的;

        國家頒布的《文物出口鑒定參考標準》規定禁止出境的古舊書籍,以及其它具有文物價值的;

        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明令禁止出境的其它印刷品和音像制品。

        在郵寄渠道,對屬于個人自用的音像制品出口,海關按照“個人自用合理數量”原則驗放。

        對于從事音像制品出口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辦理備案登記手續,由地(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對出口的音像制品實行預先審核并出具加蓋“音像制品審查專用章”的音像制品審核單,以貨運方式向海關申報,海關憑主管部門審批手續辦理驗放。

        盜版印刷品、音像制品不允許郵寄進出境

        當前,未經權利人許可,非法對圖書報刊、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盜版、銷售等違法行為仍相當猖獗,嚴重侵害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擾亂了文化出版市場的秩序。

        在查獲郵遞物品中,盜版光盤占很大比例,境內不少制售盜版者在把盜版出版物流入國內市場的同時還瞄向境外市場,制售國外影片,并利用“網上購物”等方式進行掩蔽。打擊盜版,不僅是保護著作權人利益、規范我國出版物市場的問題,同時也有利于保護我國自己的知識產權,是保護民族創新能力的關鍵。

        第6篇:海關處罰實施條例范文

        《辦法》的主要內容為:

        第一條 為規范對外貿易秩序,維護國家對外貿易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行政處罰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出口發票可分為監制出口發票和自制出口發票。監制出口發票是指由各地稅務部門統一印制和監管的出口發票;自制出口發票是指對外貿易經營者自行打印的出口發票。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低開出口發票”是指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對外貿易中,向進口商提供的自制出口發票的票面價值低于出口報關時所提供發票票面價值的行為。

        第四條 在出現以下情況時,商務部會同稅務總局進行調查,海關總署予以配合:

        1.國內企業、相關行業組織等關于涉嫌存在低開出口發票行為的舉報;

        2.進口國相關政府部門正式提出的關于涉嫌存在低開出口發票行為的通報;

        3.通過海關互助合作,發現對外貿易經營者涉嫌存在低開出口發票的行為;

        4.其他關于涉嫌低開出口發票行為的舉報。

        第五條 商務部在接到調查請求之日起10日內,對調查請求情況進行初步審核。根據審核結果,對于危害國家對外貿易秩序和對外貿易利益的,將有關材料移交海關總署,海關總署在接到商務部移交材料起50日內將對是否存在涉嫌低開出口發票行為進行核對,并將核對結果移交商務部。

        商務部在接到海關總署核對結果之日起10日內,對初步認定存在涉嫌低開出口發票行為事實的,將有關材料移交稅務總局;稅務總局在接到商務部移交材料起50日內對對外貿易經營者是否從事該涉嫌低開出口發票行為進行調查并將調查結果移交商務部,但凡涉嫌偷逃騙稅需移送稽查部門立案調查的,不受此限。對初步認定不存在涉嫌低開出口發票行為事實的,商務部應終止調查。

        根據上述調查結果,商務部在確認存在低開出口發票行為時,自收到稅務總局的調查結果之日起15日內依法對低開出口發票行為進行初步裁定,并將裁定結果在10日內書面送達相關對外貿易經營者;對確認不存在低開出口發票行為的,商務部應終止調查。

        第六條 在初步裁定送達相關對外貿易經營者之日起7日內,相關對外貿易經營者如有異議可向商務部提交書面申辯材料,并可提出聽證申請。

        第七條 商務部對相關對外貿易經營者低開出口發票行為的處罰進行聽證的,應當遵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

        第八條 自初步裁定做出之日起50日內,由商務部對相關對外貿易經營者的涉嫌低開出口發票行為進行最終裁定。

        第九條 對存在低開出口發票行為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商務部依據《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對初次違反的企業予以警告;對第一次警告后2年內再次違反的企業除予以警告外,可以并處3萬元人民幣以下的罰款;以上違法行為,對外貿經營秩序造成嚴重影響的,可視其情節,給予違法企業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期限內從事有關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處罰。 對于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可視情節,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期限內擔任外貿企業法定代表人。

        以上處罰,將依據《對外貿易法》及相關規定進行公告。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自行政處罰做出之日起7日內送達相關對外貿易經營者。

        第十條 當事人對第九條所列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十一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對商務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的相關調查給予配合、協助。

        商務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對調查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商務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的調查人員在調查過程中應該遵守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7篇:海關處罰實施條例范文

        “為什么做餃子的機器用來做餛飩就不可以?”林總裁大聲責問。

        “我把你的意思向海關說了,他們的答復是當然可以,但是要按照規定辦理相應的手續,”公司的行政主管語氣平緩地答道。

        “那我們主動去補辦手續不行嗎?”

        “海關已經找上門了,沒有主動權啦。”

        “那為什么海關除了補稅,還要罰款?是不是他們想要什么‘好處’啊?”

        “好像沒有這個意思,補稅和罰款都是按章辦事,沒有別的選擇。”

        “真是豈有此理!我要自己去找海關關長評理去。”

        “你要親自去也可以,我幫你聯系安排。”

        第三天上午,林總裁在報關經理陪同下去了海關。一個小時后,他們從海關出來,一臉的無奈,原先打算作為和關長見面時‘意思意思’的紅酒和香煙原封不動,和去時一樣,在林總裁的手提袋子里來回晃動……

        “唉――真的沒有想到會這樣……”

        夾縫中拓展生存空間

        林總裁是臺灣人,在臺灣的果汁生產經營生意不錯,看到康師傅、統一等同行來祖國大陸投資,賺了個缽滿盆滿,終于打消顧慮,決定來大陸投資,搞他的老本行蔬菜和果汁加工。

        前期工作一切順利,項目按期完成,第一批合格產品蔬菜汁出來了,但讓他十分意外的是投放市場的結果很不理想,大陸人對蔬菜汁不感冒,在臺灣受到歡迎的東西,在大陸卻賣不動。

        林總裁趕緊調整產品,由蔬菜汁改為果汁。但他投資的區域可以用來加工果汁的水果品種很少,只能從其他地方運過來,試產結果也不理想,不但品質不如產地的好,產品成本也明顯高于產地。左思右想,林總裁終于把目光停留在了純凈水加工上。市場競爭激烈這一點他是清楚的,但是他所處的地方比較偏,污染少,自然水質條件特別好,說不上有多大的競爭優勢,但至少有一搏。

        就這樣,他和公司的工程技術人員商議后立即對原先進口的設備進行了改造,順利完成產品轉軌,又利用他在臺灣這么多年的市場經驗,迅速在當地及周邊地區打開局面。每年幾百萬的利潤讓他感到慶幸和驕傲,畢竟,自己雖然沒有趕上頭班車,但總算還是搭上了中國經濟騰飛的歷史快車。

        海關來了

        2005年,正在外地出差的林總裁接到公司行政主管的電話,說公司收到了一份海關稽查通知書,三天后當地海關將對公司進行稽查,請示林總裁如何應對。

        林總裁覺得奇怪,公司近兩年來沒有進出口業務,也很少和海關打交道,海關為什么要進行稽查呢?他要行政主管和海關聯系,了解具體情況。行政主管按照林總裁的意見,和當地海關進行了聯系。答復十分明確:就是對該公司進行稽查,稽查的內容是進口減免稅設備的使用是否符合國家規定,要公司做好協助配合工作。

        三天后,兩名海關關員在出示了《稽查證》和《稽查通知書》后,就開始工作,翻閱核對當年公司進口設備的相關文件檔案,到車間實地察看生產作業流程并拍攝照片,最后和林總裁進行面談并作了書面筆錄后,客客氣氣地走了,連行政主管按照林總裁的指示安排的晚餐都被非常堅決地謝絕了。

        林總裁覺得自己在回大陸投資必須遵紀守法這一原則上,態度一向明確和堅決。“規規矩矩做生意,特別是賺錢了,就更要處處小心,免得因小失大。”在公司的大會小會上,林總裁反復強調這一點。他自己這么說也是這么做的,特別是在公司相關的稅務處理方面,他曾一再要求財務人員嚴格執行國家要求的各項規定。但幾年前進口的這些機器設備居然給他帶來麻煩,這是林總裁和公司財務都始料不及的。

        遲到的溝通

        和海關的對話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但至少讓林總裁明白:并不是哪個關員有意為難甚至想以此從公司撈點好處,而是海關現行規定就是如此。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審批免稅進口的設備只能用于生產審批限定的產品,也就是說,免稅進口的蔬果加工設備不能擅自改為生產純凈水。像林總裁公司這樣的改動,按照海關的術語稱之為“擅自移作他用”。總裁有些后悔,如果早點找機會和海關接觸,了解相關規定后主動辦理補稅手續,就沒有罰款這回事了。另外,通過這次會面,海關領導溫文爾雅的氣質,平和的對話態度讓他原先腦子里的海關形象也有很大改變。

        半個月后,林總裁公司收到了海關的《處罰決定書》:補稅107萬元,罰款50萬元;同時要求公司立即恢復設備的原規定用途。

        通過和海關領導的上次會面,林總裁明白,這個結果是海關充分考慮了公司對規定不了解,沒有任何主觀故意的實情后在海關自由裁量權限范圍內作出的較輕處罰。

        提示

        “移作他用”包括轉移到其他企業、此案例當中的改變用途以及其他一些別的形式,譬如以某一工程項目名義申請免稅進口的機械設備在工程結束后將設備用到其他工程上等等。

        第8篇:海關處罰實施條例范文

        鍋爐點火系統,是為滿足鍋爐點火啟動而設置的系統。其功能是通過某種方式,使燃燒室內的燃料及空氣混合物達到燃點溫度后開始燃燒。技術上主要有三大流派:等離子點火技術、氣化微油點火技術和高溫空氣無油點火技術。

        商品歸類、出口貿易管制條件及申報要素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品目9613包括“打火器(不論是機械的,還是電氣的)”。

        各種類型的鍋爐點火系統,其工作方式均分別屬于機械的或電氣的。因此根據歸類總規則一,各種類型的鍋爐點火系統都應歸入商品編碼96138000。

        容易出現的申報錯誤及原因分析

        錯誤歸入商品編碼84029000

        點火系統是鍋爐啟動不可缺少的裝置,企業在實際出口鍋爐點火系統時,容易將其錯誤歸人商品編碼84029000(蒸汽及過熱水鍋爐零件);出口退稅17%,不需要出口證件。

        造成上述申報錯誤的原因,是企業在確定點火系統器商品編碼時未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歸類總規則一的規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歸類,應按品目條文和有關類注或章注確定”。

        品目9613包括:“其他打火器(不論是機械的,還是電氣的)”。

        點火系統是品目9613明確列名的商品。雖然它是鍋爐啟動不可缺少的裝置,但遵循歸類總規則一的規定,應將點火系統歸人商品編碼96138000;而不能歸入商品編碼84029000。

        這一商品編碼的申報錯誤將造成違報騙取國家出口退稅以及逃避出口商檢的嚴重后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可處申報價格10%以上5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錯誤將構成部件單獨歸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歸類總規則二規定,“品目所列貨品,應視為包括該項貨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在報驗時的未組裝件或拆散件。”

        第9篇:海關處罰實施條例范文

        案情回放

        2004年10月,藍海公司與某市市政管委簽訂了《垃圾轉運處理中心項目委托經營協議》,以“建設-委托經營-移交”方式建設和管理垃圾轉運處理中心,藍海公司作為受托經營方,經營期限為25年,承擔項目的融資、投資、建設,并在委托經營期內進行運營、維護和修理。藍海公司為履行上述協議欲向國家開發銀行貸款,并與中融公司約定南其為該筆貸款提供信用保證。中融公司要求藍海公司提供反擔保。2006年4月,藍海公司與中融公司簽訂《抵押反擔保合同》,約定將垃圾轉運處理中心項目下進口設備作為反擔保抵押物。2006年5月,藍海公司與國家開發銀行簽訂了《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幣6000萬元,借款期限10年,同日中融公司與國家開發銀行簽訂了《貸款保證合同》,就該筆貸款提供連帶保證責任。申請人獲得貸款后支付了貨款,辦理了有關設備的免稅進口手續后項目投產運營。

        2010年6月,經人舉報,海關經調查,認定藍海公司上述行為構成未經海關許可,擅自將海關監管貨物抵押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對藍海公司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56萬元的行政處罰。

        爭議焦點

        藍海公司不服A海關行政處罰決定,向其上一級海關申請行政復議。藍海公司認為:首先,其簽訂《抵押反擔保合同》時項目下設備尚未進口,還不是海關監管貨物,不存在未經海關許可擅自抵押的情況;其次,根據《擔保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其簽訂的抵押合同沒有進行抵押物登記,并不生效,A海關不能根據一個無效的抵押合同對其進行處罰。該公司僅是簽訂了一個抵押合同,并沒有對項目下免稅設備進行處置,抵押權沒有實現,抵押行為也沒有完成,因此涉案設備未脫離海關監管,未產生實際危害后果。

        復議機關經審查認為:第一,藍海公司進口的免稅設備,屬于海關監管貨物,根據《海關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海關監管貨物,未經海關許可,不得抵押和轉讓;第二,雖然藍海公司與中融公司簽訂《抵押反擔保合同》以項目下進口設備作抵押時,設備尚未被批準免稅進口,尚不確定是海關監管貨物,但是自藍海公司向海關申請辦理免稅進口審批手續時起,該設備就確定具有海關監管貨物的性質,藍海公司既沒有在辦理免稅進口審批時聲明設備的抵押情況,也沒有在設備申報進口時說明,直到案發,藍海公司始終沒有向海關說明免稅進口設備的抵押情況,隱瞞了有關設備存在的脫離海關監管、稅款流失的風險,對海關的監管造成了危害;第三,根據民法通則以及合同法有關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中合同無效的規定,藍海公司與中融公司簽訂的《抵押反擔保合同》,違反了海關法規定,屬于無效合同,而且,不能因為抵押物違法就否認抵押行為的存在,蘭海公司與中融公司履行了合同,中融公司同意藍海公司以項目進口設備作為反擔保抵押物,并為其提供了貸款擔保,藍海公司的抵押行為已實際發生,因此應當依法追究藍海公司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責任;第四,考慮到藍海公司對于免稅進口設備雖然設定了抵押,但是抵押權并未實現,有關設備并未脫離藍海公司的控制,因此,被申請人對藍海公司擅自抵押的行為減輕了處罰,處以貨物價值3%的罰款,有關罰款幅度是適當的。綜上所述,復議機關認為A海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予以維持。

        以案說法

        在減免稅貨物上設定擔保物權應當事先經海關準許

        擔保物權是以確保債權得到完全清償為目的,而在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財產上設定的物的支配權,如果債務人到期不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對擔保財產進行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擔保財產,以所得價款優先實現自己的債權。設定擔保物權的方式包括抵押、質押、留置。由于擔保物權具有的這種保障債權人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效力,為了確保減免稅貨物、未辦結海關手續的進出口貨物以及其他海關監管貨物能夠始終處于海關監管之下,不被收發貨人以外的第三人主張權利,保障國家應征稅款,《海關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作出了“海關監管貨物,未經海關許可,不得抵押、質押、留置”的規定。

        根據《海關法》第一百條的規定,特定減免稅貨物屬于海關監管貨物。本案中藍海公司受市政管委委托建設運營的垃圾轉運處理中心項目下設備,因符合國家鼓勵的產業政策,被批準免稅進口,有5年的海關監管期限。在海關監管年限內,藍海公司應當按照海關規定保管、使用進口減免稅貨物,并依法接受海關監管。《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在進口減免稅貨物的海關監管年限內,未經海關許可,減免稅申請人不得擅自將減免稅貨物轉讓、抵押、質押、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

        申請辦理減免稅貨物抵押的方法和程序

        根據《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要求以減免稅貨物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抵押的,應當向主管海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符合有關規定的,主管海關可以批準其辦理貸款抵押手續。但是,不得以減免稅貨物向金融機構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辦理貸款抵押。

        減免稅申請人以減免稅貨物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抵押的,區分境內和境外金融機構兩種情況,分別提交不同的申請材料。以減免稅貨物向境內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抵押的,應當向海關提供下列形式的擔保:

        (一)與貨物應繳稅款等值的保證金;

        (二)境內金融機構提供的相當于貨物應繳稅款的保函;

        (三)減免稅申請人、境內金融機構共同向海關提交《進口減免稅貨物貸款抵押承諾保證書》,書面承諾當減免稅申請人抵押貸款無法清償需要以抵押物抵償時,抵押人或者抵押權人先補繳海關稅款,或者從抵押物的折(變)價款中優先償付海關稅款。

        以減免稅貨物向境外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抵押的,應當向海關提交上述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形式的擔保。

        海關在收到貸款抵押申請材料后,應當審核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有效,必要時可以實地核查減免稅貨物情況,了解減免稅申請人經營狀況。經審核同意的,主管海關應當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準予進口減免稅貨物貸款抵押通知》。減免稅申請人應當于正式簽訂抵押合同、貸款合同之日起30日內將抵押合同、貸款合同正本或者復印件交海關備案;提交復印件備案的,應當在復印件上標注“與正本核實一致”,并予以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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