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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施工現場;消防監督;對策
中圖分類號:U655文獻標識碼: A
伴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各類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如火如荼,一幢幢高樓拔地而起,一座座現代化城市展現出前所未有的活力。然而,在一片繁榮景象的背后,由于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管理制度不規范、違章動火作業、施工人員缺乏消防意識、不按國家規范標準設置消防設施等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所引發的一系列火災,卻令人觸目驚心。2000年12月25日,河南洛陽東都商廈在非法施工過程中,因電焊火花濺入地下二層可燃物上引發大火,造成309人死亡,7人受傷;2009年2月9日,央視新址文化中心因燃放煙花爆竹引燃外墻外保溫材料而引發火災,直接財產損失超億元; 2010年11月15日,上海市靜安區膠州路728號教師公寓樓,因施工人員違規電焊,焊渣熔融物引燃堆放的聚氨酯保溫材料發生特別重大火災,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58億元;2011年4月9日,青海夏都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紡織品百貨大樓擴建施工現場發生火災,過火面積8000平方米,直接財產損失超千萬元。近年來,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火災呈高發態勢,形勢異常嚴峻,慘重的人員傷亡和巨大的財產損失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作為消防機構,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監管刻不容緩。而只有搞清楚引發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火災的原因,我們才能對癥下藥,有針對性的開展有效地監督檢查。
一、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發生火災的主要原因
1、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不明確、不落實。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對各自應負的消防安全責任僅僅體現在簽訂的合同里,不制定詳細明確的可供操作的具體措施,在施工過程當中不認真履行各自的職責,建設單位監督不到位,監理單位更多的是側重于工程質量的監督,淡化了對消防安全的監督,施工單位盲目趕進度,很多甚至是層層轉包,使消防安全管理流于形式,責任得不到落實。這些行為從客觀上都增加了施工現場發生火災的危險性和可能性。
2、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不規范、制度不落實。施工現場懸掛張貼的各種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成了應付各個監管部門的擺設,現場施工負責人不懂消防安全管理,動火用電作業不按規定審批,工人無證操作、違章操作隨處可見,隨意搭建臨時建筑,消防通道不暢,防火間距不足,可燃材料亂堆亂放情況嚴重,施工現場管理混亂,極易導致火災事故的發生。
3、施工人員消防安全意識較差,缺乏應有的撲救初期火災的基本技能。建筑工地施工人員大多文化程度偏低,很少甚至沒有經過消防教育培訓,消防安全意識差,發生火災后手足無措,往往使小火釀成大災。
4、不按規范設置臨時消防設施,對臨時消防設施日常維護保養不到位。在施工現場,由于條件所限,基本上大多數使用的都是臨時消防水源,建設或施工單位“臨時”觀念作怪,在消防方面不舍得投入,消防設施器材配備不足,有些雖然配備了但缺乏維護保養,損壞嚴重,發生火災后往往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處置,錯失最佳撲救時機。
5、監管部門監管不到位。負有監管責任的消防、住建、安監等部門,由于各自工作特點及側重點的不同,加之力量薄弱等諸多原因,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檢查頻次少,監督處罰措施不力,監管責任不到位,使得建設、施工、監理各單位也放松了對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視程度,火災隱患隨處可見但得不到有效的整治。
二、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監督檢查的內容
1、查制度,明責任。施工單位應根據建設項目規模、現場消防安全管理的重點,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及義務消防組織,并確定消防安全負責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同時,針對施工現場可能導致火災發生的施工作業及其他活動,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消防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制度;用火、用電、用氣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檢查制度;應急預案演練制度。檢查時,不僅僅看制度是否制定,重點應放在制度的落實上,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檢查:
(1)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確定。
(2)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在施工人員進場時是否進行過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可以通過查看記錄和對施工人員進行提問來了解。了解的主要內容包括:施工人員是否了解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防火技術方案、滅火及應急疏散預案的主要內容,是否掌握滅火器等臨時消防設施的使用方法及維護保養,是否掌握撲救初期火災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能否正確的報火警。
(3)滅火及應急疏散預案是否定期開展演練,施工人員是否明白自己在演練中的主要任務。
(4)通過查看記錄了解施工現場安全負責人是否定期組織安全管理人員對施工現場的用火、用電、用氣情況、可燃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情況及臨時消防設施等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對辦公用房、宿舍、發電機房、變配電房、材料庫等進行實地檢查,看電氣線路的敷設是否符合要求,有無私拉亂接等現象。
2、查“兩證”,防違章。《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明確規定,施工現場動火作業應辦理動火許可證,動火操作人員應具有相應資格。檢查時,應查看動火作業是否辦理了動火許可證,了解動火許可證的簽發人是否對動火作業的現場進行了查看,防火措施是否落實。核查從事電、氣焊等動火操作的人員是否具有相應的資格證書,與施工單位登記在冊的人員是否人證相符,作業現場儲裝氣體的罐瓶及其附件是否合格、完好有效,氣瓶的存放、使用是否符合規定。對動火作業現場防火措施不落實、無證操作、違章操作等行為應當場堅決制止。
3、查隱患,促整改。在對建設工程的審批過程中,由于臨時用房等輔助設施很多情況下沒有納入審核范圍,施工單位在臨時用房的選址以及建筑構件選用上不能嚴格依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相關規定標準執行,存在諸多火災隱患也就在所難免,這就要求消防監督人員要熟悉相關規范和技術標準,能夠發現火災隱患并督促整改。對施工現場的隱患排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施工現場總平面布局情況。主要看施工現場臨時辦公、生活、生產、物料儲存等功能區是否相對獨立設置;固定動火作業場所是否布置在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上方是否有架空電力線等。
(2)消防車道情況。施工現場臨時消防車道是否保持暢通,車道的凈寬度和凈空高度均不應小于4m;臨時消防車道是否滿足與在建工程、臨時用房及可燃材料堆場的距離在不小于5m,不大于40m的便于滅火救援的距離范圍內;無法設置環形臨時消防車道的施工現場是否按規定設置了不小于12mх12m的回車場。
(3)防火間距是否符合要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第3.2.1條規定: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固定動火作業場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0m,其他臨時用房、臨時設施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m。成組布置的臨時用房每組不超過10棟,組與組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8m。
(4)臨時用房的建筑構件燃燒性能是否達到了A級的要求,疏散寬度及距離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在建工程是否違規使用可燃建筑材料,作業場所及疏散通道的安全防護網是否為阻燃型安全防護網等。
(5)臨時消防設施的設置及維護保養情況。施工現場的臨時消防設施主要包括滅火器、臨時消防給水系統和應急照明等。施工現場的易燃易爆危險品存放及使用場所、動火作業場所、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場所、廚房操作間、鍋爐房、發電機房、變配電房、設備用房、辦公用房、宿舍以及其他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場所均應配置滅火器,其配置數量應符合《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的有關規定。在建工程無可利用的永久性消防設施、施工現場不在市政消火栓的保護范圍內時,應增設臨時消防給水系統,臨時消防給水系統的消防用水量應為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和臨時室內消防用水量之和,具體根據臨時用房的建筑面積和在建工程的體積以及火災延續時間來確定,給水壓力應滿足消防水槍充實水柱長度不小于10m的要求。臨時室外消防給水系統的給水管網宜布置成環狀,干管管徑不應小于DN100,室外消火栓應布置均勻,間距不應大于120m,距離在建工程及其它設施的距離不應小于5m。在建工程臨時室內消防給水系統的消防豎管數量不應少于2根,管徑不應小于DN100,且應設置水泵結合器,在建各層均應設置室內消火栓接口及消防軟管接口,配置消防水槍、水帶及軟管。施工現場的消火栓泵不應少于2臺(互為備用),并應采用專用消防配電線路,保證不間斷供電。貯水池、消火栓泵、室內消防豎管及水泵結合器等應設置醒目標識,嚴寒和寒冷地區應采取防凍措施。施工現場的自備發電機房、變配電房、水泵房、無天然采光的作業場所及疏散通道、高度超過100m的在建工程的室內疏散通道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其他場所應配備臨時應急照明,其照度值應符合有關要求。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事關國計民生,全體消防監督執法人員要從維護國家經濟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大局出發,增強政治責任感,嚴格執法,熱情服務,認真履行職責,確保社會和諧和穩定。
參考文獻:
[1]《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
【關鍵詞】 消防系統; 檢測維修 ;完善 ;監督機制
消防建設是一個國家基礎建設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特別是在對自然、人為等災害的處理過程中,消防水平的高低將直接影響著災害損失的多少。而近年來,臺風、海嘯、地震等重特大災害在我國及其周邊的發生頻率日益提高,相應的消防施工、設施檢測和維修保養的監督機制也成為了相關領域學者所關注的重點話題,只有監督機制更加完善,才能夠更好地保障國民的切身利益。
一、消防工程施工、設施監測和維修保養的監督機制存在的問題
作為人們日常生產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行業,消防工程設施關系著人們生命財產的安全,因此其對設備設施的各項指標都十分嚴格,要想建立一套完善的消防項目工程,并保證其在使用過程中的安全可靠性,就必須針對其各項存在的不足進行分析了解。
(一)消防工程施工存在的問題
針對消防工程施工來說,其是決定整個消防安全系統能否順利使用的重要因素,但在施工過程中常常會出現因消防設計人員在設計圖紙時,未對施工現場的各種環境及布局的結構進行實地仔細地分析,進而造成在正式施工時與實際情況不符,只能臨時更改施工計劃的情況。這樣的情況不但容易造成施工工期的延誤,還容易出現因圖紙被多次修改而造成消防工程位置的偏差,給人們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了很大的威脅。此外,在施工過程中消防施工人員如若不按圖紙設計的準確位置及深淺程度來安裝的話,也容易造成其他意外的發生。
(二)消防設施檢測存在的問題
在消防設備安裝正式啟動運行后,往往會出現因年限久遠或部件破損等情況,加之有的施工單位認為消防設備通常是安裝在人員無法觸碰的地方的,故而其認為后期的維護檢測沒有必要,進而造成破損部件無法及時被發現和更換。此外,有的施工單位為了怕后期麻煩,極不愿意對設備進行正常的巡視檢查工作,而這恰恰造成因無人檢測使消防設備出現危險,在火災發生時無法正常工作,造成重大的人員生命財產損失。
二、建立完善消防工程施工、設施檢測和維修保養的監督機制
建立完善消防工程施工、設施檢測和維修保養的監督機制關系到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故而,依照國家的相關規定,公安部制定出了一系列的消防系統的監督管理機制,以此確保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
(一)消防工程施工的監督管理機制
根據國家及公安部門的相關要求,所有的公眾場所都必須要設置和安裝消防系統,且在進行消防工程施工前,要將施工過程中可能需要用到的設備進行全方位的檢查,以確保其各項指標都符合國家的要求。首先,需要檢查水泵的尺寸和安裝位置的正確,同時還要將水泵的箱體打開,并檢查其泵群部件和零件是否齊全、有無缺失、是否生銹等;接著還要檢查箱體的管口保護裝置和堵蓋的部分是否完好、尺寸的大小是否與圖紙的設計相符等。其次,在安裝吸水管時,也要嚴格按照要求進行,要保證吸水管不會出現漏氣、積氣、不吸氣等問題,而假如水泵與水池分別位于兩個獨立的基礎上,且連著兩者的為剛性連接時,就需要在吸水管上安裝柔性連接管,以避免其出現磨損;再次,在安裝消防水箱時,其泄水管的安裝不能與生產用水和生活用水的排水系統相連接,如果在安裝管道時需要穿過墻壁或消防水池,就必須要在管道上設置防水管套,而對于出現振動情況的管道還要加設柔性接頭。最后,針對于消防滅火器的安裝,國家等相關部門也相應制定了非常嚴格的規定,而在安裝中使用的管道都必須要采用熱鍍鋅無縫管道,且無論使用何種鏈接方式來連接管道都不能減少管道的流通面積。而對于連接處所需使用的螺紋,則要求不能出現飛邊或毛刺,且不能在其中出現任何的填充物。
(二)維修保養機制消防系統的檢測和
對于安裝完成后的消防系統,在其正式運作之前都必須要進行必要的檢測工作,而通常來講這個檢測工作是一個十分重要且嚴謹的程序。具體要求如下:
第一,在對各類建筑進行監督管理的過程中,需要各使用單位加快消防系統設施的正規檢測和維修保養機制的建立完善和落實。同時所有的建筑都必須要按照國家及相關部門制定的消防法規以及技術規范等要求配置建筑中所使用的各類消防設施,而建筑使用單位必須要對已經配置的消防設施進行完善的保護,不得擅自拆卸、圈占及挪用或停用消防設施,此外使用單位還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維護巡視制度,確定專人負責操作、管理、巡視檢測,如果在巡視過程中發現了故障要及時進行維修,確保消防設施的正常運行。同時使用單位還要建立檢測維修的資料檔案,以實現對消防系統運行情況的實時了解和掌握。除此之外,消防控制室要實行7X24的值班管理制度,且要求值班人員要持證上崗,并要認真將消防設施的運行、報警、故障、維修等落實到位,做好監控記錄,并將與之相關的各項資料保存并歸納起來,以便今后檢查。
第二,使用單位在對消防設施進行檢查、測試和維修保養的過程中,要建立起完善的“中介服務”,而所謂的“中介服務”就是要將建筑消防設施中技術性較強的部分委托給第三方進行維修、檢測和保養,除此之外使用單位還要在內部建立一套完善的自身檢測、維修、保養制度。
結束語:
通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消防工程施工、設施檢測和維修保養監督機制的建立與完善,最終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實現設備的安全可靠性,而只有消防系統的各類設施的安全性得以保障和完善,才能在最大限度地保證人們的生命財產安全,才能有利地保證我國社會主義經濟的不斷向前發展。
參考文獻:
[1]祁寶祥,靳威.如何建立和完善消防工程施工、消防設施檢測和維修保養的監督管理機制[A].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西部大開發 科教先行與可持續發展――中國科協2000年學術年會文集[C].中國科學技術協會:,2000:1.
摘要:我國于1996年10月出臺《建筑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30號令),并于2009年5月對其進行了修訂,即公安部第106號令。第106號令受時間和技術水平的局限,存在不臻完善之處,在當今的新情勢下,第106號令中的許多規定已經不能全面有效的應用到建筑物的消防監督管理中去,對106號令進行修訂已是勢在必行。于是,公安部第119號令應運而生,對第106號令進行了諸多修改,筆者嘗試對新法之利進行初步探討。
關鍵詞:修訂;消防監督;新增;與時俱進
舊法之所以需要修改,其弊在于舊法的諸多規定已不能在新形勢下有效運用;新法之新,其功便是與時俱進,針對新情況、新問題對舊法做出適當調整,以便進行更有效的管控。從公安部第119號令可以看出,其能更好的運用到當前的建筑物消防監督管理中去。
一、公安部第119號令修改內容
第119號令對第106號令的修改,主要是對個別條文進行刪減、新增、修改以及拆分,使其能更加全面、直白的理解和運用,筆者不一一贅述,僅就典型條款進行舉例說明。
(一)刪減
第106號令第18條第一款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照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對申報的消防設計文件進行審核。……,并說明理。第119號令第18條刪去了“強制性規定”的表述。第106號令第24號規定:對通過消防設計審核的高層建筑……,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工程建設消防安全和質量責任。第119號令在新的規定中刪除了原第106號令的第24條。
(二)新增
1.在第106號令第二條第一款的“本規定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等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基礎上,新增室外裝修和建筑保溫,修改為“本規定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外裝修、建筑保溫、用途變更)等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
2.在第106號令第三條的建設、設計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規、國家消防技術標準的基礎上,新增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法規,修改為“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法規和國家消防技術標準”。
(三)修改
將第106號令第7條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建設工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應當由二名以上執法人員實施。”中的“二名”修改為“兩名”。
(四)拆分組合
第119號令將第106號令的第26條、第27條、第28條合并,作為第25條。
二、第119號令之利
從整個第119號令的修訂結果可以看出,第119號令相比第106號令而言,更加嚴謹,更加規范,其修訂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用詞更加嚴謹
上述由“二名”到“兩名”的改變,雖然只是一個數字到文字的改變,但這是立法術語統一和規范的體現。同時,第106號令第8條第一款第一項中“依法申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依法辦理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并接受抽查;建設工程內設置的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的規定,“驗收備案”的規定太過籠統,會導致在適用中的多種解釋,于是第119號令第8條對其進行了修改,將“驗收備案”修改為“消防驗收備案”,這樣以來,法律的解釋和適用就十分明確。
(二)管理和保護更加細致
1.在第106號令第二條第一款的“本規定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等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中,消防監督管理適用范疇相對狹窄,沒有對社會上的一些具體情況做周全考慮。在建筑物的改建中,有的地方可能會增設防護欄或者遮雨棚,這些舉措都有可能會影響消防安全,如發生火災后不能及時從火場逃脫;同時,在建筑物保溫措施中,一些新材料的運用比如擠塑型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模壓型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現噴硬泡聚氨酯、硬泡聚氨酯保溫板等,這些材料的使用都有可能會增加火災發生的可能性或者增加滅火救援的難度,從而引起更多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第119號令第3條第2款在原第106號令的“設計、驗收等”基礎上增加了“對建設工程進行消防監督”的規定。可以看出,在此之前,公安消防機構的工作通常是事前審核和事后處理,缺乏事中的監督和調整,事前審核可以未雨綢繆,事后處理則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引起建設方當事人的負面情緒,認為消防機構只事后處罰而無事中監管。
(三)與時俱進
第106號令修訂之時,有的法律法規以及部門規章尚未制定和實施,現在,第119號令將新增的一些與消防監督管理有關的規定納入到《建筑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中,如第119號令第3條中新增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法規”的表述,增加了公安消防機構的監督檢查任務,也使建設、設計等單位的責任更加具體,更加有效的促使這些單位嚴把消防質量關,從設計、建設、施工等層面上降低消防安全隱患。
(四)監督更加嚴格
第106號令第18條第4款規定,對三分之二以上評審專家同意的消防技術方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第119號令將“應當”修改為“可以”。此舉是強化了公安消防機構的審核權限。通過對法條的解讀可以看出,在此之前,對三分之二以上評審專家同意的消防技術方案,公安消防機構沒有審核權限,只能被動的出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但新修訂后的《建筑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對此卻做出了改變,對三分之二以上評審專家同意的消防技術方案,不再作為法定的合格依據,公安消防機構仍然有權對其進行審核,如果對其有異議,可以不出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此舉無疑是督促設計單位和評審專家,更加細致嚴謹的進行設計和評審。
三、第119號令對今后消防工作的指導作用
隨著第119號令的正式實施,我們的公安消防機構在工作內容上也面臨著一系列的變革:
(一)執法范圍更廣
第119號令是新時期的產物,針對社會上的新問題作出了規定和調整,在第119號令出臺后,公安消防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相對增加,這也對公安消防機構提出了新的挑戰,面臨更多的監督管理工作,就要求公安消防機構更加細致耐心的去完成任務,力爭對所有的建設工程消防審核、驗收、備案都做到嚴謹縝密。
(二)加強事中的監督管理,減少事后處罰
根據第119號令第3條第2款之規定,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公安消防機構的事前審核只能說明設計等沒有問題,但是在建設施工過程中,由于建設施工單位的疏漏,可能出現消防安全問題,如果沒有事中的監督,僅在事后進行停止施工或者罰款的處理,難免會引起建設施工單位的負面情緒。
關鍵詞:消防驗收;問題;措施
中圖分類號:TU998 文獻標識碼: A
引言
消防驗收工作是建設工程投入使用的必經環節,是預防火災事故發生的重要節點,這項工作開展的好壞直接關系到社會面火災防控工作的成敗。
一、建筑工程消防驗收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形成了不同的價值體制、差異觀念和價值取向,經濟的發展又帶來了利益主體的變化,目前來看,絕大部分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消防檢測、生產單位都是市場主體,也是利益主體。再加上利益主體消防安全意識和法律意識不強,缺乏有效的市場運行機制,造成建筑工程防火審核與驗收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十分突出,主要表現在:
1、建設單位
有些建設單位從主觀上就減少對消防設施的投入,或者直接使用不合格的劣質消防器材,從各個層面渠道上減少成本,或者有的單位擺擺樣子,在消防部門檢查時,消防器材是合格的,但拿到了驗收合格證后,這些器材就不見了,或者重復使用應付檢查、挪作他用。
2、設計單位
建筑工程由最初的設計開始,就存在著標準不嚴、意識不強的因素。還存在著設計單位嚴格執行國家消防法律法規和工程的防火技術規范,設計歸設計,但怎么執行又是另一回事,主要是因為市場競爭的需要,設計單位不得不一次次更改設計方案,滿足建設單位成本核算要求,有的甚至走了樣,根本就不考慮建筑工程客觀情況,一味的遷就,一味的改動,失去了原有的意圖,埋下了消防隱患。有的為了利益所需,設計單位與建設單位聯起手來,在設計圖紙上設計得特別合理,在消防審核中根本就發現不出問題,但實際上根本就不按圖紙設計進行施工,還有的設計得很好很漂亮,但在實際施工中由于種種客觀限制,又不能達到設計要求,形成缺陷的半拉子工程、樣子工程,根本就不能通過消防驗收。這樣的例子不在少數,比如辦公室區域、商鋪賣場等大空間設計,在通過消防技術驗收后,為了增加使用面積,又進行了分隔、分切,形成大大小小不同形式的小隔斷,這樣就造成了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堵塞,形成后天性的火災隱患。
3、施工單位
有些施工單位不按設計圖紙和防火施工驗收規范施工,不按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和規范作業,擅自將消防水管管徑變小,將防火涂料變薄、使用不合格的消防器材等等,偷工減料、降低標準,造成建筑消防系統安裝施工不良、先天不足。特別是科技的進步,有些高檔建筑應用了許多新技術新設備,比如火災報警產品、監控產品等。對新產品不了解,施工布線、安裝知識、接線混亂、安裝位置不準等問題,導致系統不能開通使用。
4、監理單位
監督、監理單位不能認真履職盡責,內部安全教育、落實項目總監上崗前考核、督促各項目監理部工作、深入施工現場等工作,落實不到位,各種安全監理程序不規范。一些監理單位雖定期或不定期對所承接業務范圍內所有施工現場的安全狀況、各項目監理部所采取的安全工作措施等安全監理行為進行考核,但實際效果來看并不是很理想,建設、監理單位相脫節,走形勢、走過場現象十分嚴重。
二、加強建筑工程消防驗收的有效措施
1、嚴把建設工程申報質量關,大力提高建設工程設計質量
設計單位正確地把握消防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合理地對建設工程進行消防設計,可以從根本上杜絕消防安全隱患,減少火災事故的發生。
(1)消防部門應加強與設計單位的溝通和研討,互相學習消防技術規范,增進交流與理解。由于消防安全技術規范種類繁多,對于一些消防技術標準,往往設計人員與消防部門審核人員存有不同理解,消防部門應將內部研討、論證的結果及時向設計單位通報、溝通,或者采取召開聯席會的方式,邀請設計單位人員共同研討不明事項。通過學習交流,可以加大對設計單位和設計人員的消防宣傳和培訓力度,提高了消防設計責任意識,更有利于消防審核人員提高自身的業務素質,有利于保證建設項目的設計質量。
(2)嚴格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加強行業自律意識,確保建設工程設計質量。由于建設工程設計單位市場競爭壓力大,低價承攬業務,缺乏對本單位設計水平的正確評估,在加上無原則的迎合業主心理,往往會造成設計粗糙,容易遺留下先天的安全隱患。之所以設計單位會忽略安全項目的設計和管理,根本原因就是責任制未加以落實。要保證建設工程的消防項目質量,就應該先行落實設計單位在消防設計方面的責任制,在完成消防設計工作的同時,要及時跟蹤消防建設,直至項目竣工完成消防驗收工作為止。這種責任制的落實,可以保障建設項目從消防設計到實際工程的監控和管理,保證建設項目的消防質量。
(3)嚴格設計審查,從源頭管控,排除“先天性”安全隱患。設計單位往往由于業主單位的要求,降低消防投資標準,往往采用“打球”的戰術,未嚴格按照規范要求設計;或者由于設計單位自身技術人員業務素質不高、設計人員較少等原因,降低了消防設計標準。消防部門一定要加強對建設工程設計圖紙的審查力度,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對消防設置場所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要求,保證圖紙設計的科學度和完善度,堅決不允許不合格消防安全設計工程進行施工。
2、加大對消防工程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的管理,做好消防設施施工監理工作
建設工程的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承擔著整個工程項目的安全問題和質量問題,對于消防工程施工,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必須做到:工程設計圖紙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合格,不擅自施工;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經消防設計審核同意或者備案的消防設計文件組織施工,不得擅自改變消防設計進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在施工過程中,如發現消防設計圖紙存在差錯的,及時向設計單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反饋意見;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及時申報驗收,作好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工作,對于消防驗收中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未經消防驗收合格,不得交工。
消防監督部門要督促施工單位,按照有關規范要求嚴格按圖施工,主要應做好兩方面的工作:一是抓好施工安裝單位的資質和消防產品的質量,二是抓好建筑自動消防設施的工程施工質量,定期不定期的對各施工環節和消防審核意見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尤其對隱蔽工程及某些施工安裝標準和調試情況,實施重點監督,保證建筑自動消防設施的施工安裝滿足設計的要求。
3、消防機構要加強對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管理工作,筑牢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道防線
工程消防驗收工作是對消防項目建筑的把關,必須嚴格按照驗收標準對每一個建筑項目進行檢查,切實做好對消防設施的監督工作。消防驗收前,消防機構應要求建設單位進行自動消防設施檢測,切必須取得檢測合格證明文件。在竣工驗收時,消防監督部門要按照有關建筑自動消防設施驗收規范和設計要求,對建筑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全面仔細的檢驗和評定,對任何存在問題,必須責令找出原因并徹底改正。如果一次驗收通不過,一定要堅持原則,按規定要求進行整改,并重新組織驗收,直到全部通過為止。同時,消防機構也要加強對驗收工作人員的專業培養,提高驗收消防驗收工作人員自身消防法律意識以及專業知識和技術水平。
結束語
總之,隨著防范火災風險的社會服務機制進一步健全,消防執法監督管理體制進一步完善,公安消防機構的審核和驗收工作方法更加靈活,社會單位和個人對消防執法的監督力度進一步加強,服務型行政的理念逐步建立,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協調配合將會更加密切,相信社會抗御火災風險的能力必將有所提高。
參考文獻
[1]葛良玉.加強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措施探討[J].中國新技術新產品,2012,(23).
關鍵詞:建審;消防產品;監督
中圖分類號:U298 文獻標識碼:A
消防產品監督工作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內容。為進一步推進貫徹實施《消防法》,落實“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消防工作原則,公安部自2010年到2012年實施了構筑社會消防安全防火墻工程,目的就是為了促進社會消防安全管理創新,加強公安機關消防監督管理水平,提高社會火災防控水平,穩定全國火災形勢。通過三年的實施努力,消防工作的社會化水平得到了明顯提升,全社會消防安全環境得到了明顯改善,有效減少了重特大火災事故的發生。建審工作作為消防產品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環節,可以有效減少因消防產品設施的漏設、誤設以及選型錯誤所導致的事故,對加強消防產品監督管理,提高消防產品質量有重要作用。
1 加強建審環節消防產品監督的必要性
實際應用過程中,消防產品的監督管理存在很多問題,如消防產品是否滿足消防設計需求,消防設計中有關消防產品名稱、型號、參數性能等的信息是否正確,設計是否規范,所用消防產品是否達到設計規定等。如果室內消火栓、消防水槍、消防水帶等消防產品的型號、名稱、性能參數與設計文件不一致,使得消防產品無法滿足相關建筑的消防設計規范,造成了先天性的火災隱患。例如用于火災預防、滅火救援和火災防護的泡沫罐消防產品沒有到達一定的標準和要求,將很難保證公共場所的消防安全。消防產品監督工作是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加強工程建設設計審核工作中的消防產品監督管理,對保障建筑消防設施質量和建筑的安全都有重要作用。對此,2012年8月13日,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下發了《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其中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文件進行審核,應包含所用的消防產品和相關的建筑防火材料。
2 建審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由于各地新建、改擴建及內部裝修工程不斷增多,并且由于建審工作人員數量不足,加上建審報批程序的復雜性,導致消防建設的審核時間較長,影響了工程建設的進度,使得建審工作出現了不少問題,主要介紹如下:
2.1 建審工作中工作量大、人員少的問題
在我國目前的形勢下,由于每一級公安消防機構所能配備的建審人員編制有限,然而建審的工作量又很大,所以導致了人員數量與工作量之間的矛盾。以廣東省消防總隊為例,各支隊防火處建審科人員一般3-4人,有的規模小的支隊建審人員更少,甚至沒有編制,大多數情況下由支隊1-2名審核人員負責審核工作。2012年,廣東省共審核建設工程消防設計20235件,消防監督檢查總次數達到538476次,其中包括對公共娛樂場所、賓館酒店、商場、市場等建筑的審核和檢查,由此可以看出審核工作量的復雜和龐大。其中對于大型的重點工程項目還必須由支隊領導、處領導和建審人員組成審核小組,對其進行重點論證審核,然而論證工作時間又不計入審核時限,對該類項目的審核,需要占用大量的時間和審核人員,并且每個建審人員的工作量很大,這就造成了建審人員嚴重不足,進而影響建審工作的效率和進度。
2.2 審批環節復雜
由于審批環節多,將直接增加建設單位的審批時間,增加建設的工作難度。大多數單位一般建設一個項目的時間都很長,所以往往對于工程建設中的各項手續的辦理工作缺乏了解和實踐,并且審批需要經過許多部門,由于各部門的報批環節多、手續繁瑣,給許多建設單位帶來了很多困難,不利于經濟建設的發展。不考慮由于設計變更或施工中的消防設計變更而導致的重新審批工作,單就消防建審報批的程序來說,一般情況下,建設單位按要求從總平面定位,到申報材料、消防設計的準備,再到出具審批合格結果,至少15個工作日,有時需要30個工作日,建設單位由于消防報批環節所占用的時間越長,越不利于工程的建設。但是由于目前各級政府部門加大了對建設工程的消防管理工作,因此在向其他各部門申報辦理手續時,都要求建設單位先通過消防審核為前提,這就致使建設單位用于辦理手續的時間更多,對于工程的進度影響可想而知。由于建審環節占用了大量時間,導致了許多工程未經審核或審核不合格就開始施工的現象,同時加大了建設工程隱患的整改難度。由于許多工程屬于政府形象或特批工程,時間緊、任務重,所以常采用先施工后補辦審批手續的原則;另一方面,對于外來企業,當地政府為了達到招商引資目的,常常簡化審批程序,過于放低標準從而降低了項目的質量,導致了一些消防安全隱患的出現。另外由于政府的參與,以及建設局在未經消防部門審核通過時就下發施工許可證,這些情況都使得消防部門的監督執法受到很大的考驗。
3 加強建審環節消防產品監督的措施
3.1 加強消防技術和產品標準學習
據中國消防產品信息網2013年公布的信息,目前有消防車、火災報警產品、消防水帶、噴水滅火產品、泡沫滅火設備、滅火劑、消防裝備產品、建筑耐火構件共8大類產品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滅火劑、防火門、消火栓、滅火器、消防接口、消防槍炮、建筑防火構配件、火災報警設備、防火阻燃材料9類共72種型式認可消防產品,其他消防產品實行強制性檢驗管理,新產品實行技術鑒定管理。另一方面,要認真學習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中明確規定了各種消防產品的設置和功能要求,消防產品標準中明確規定了消防產品的型號、規格、參數和功能等,由于建設需求,國家消防產品的目錄信息會不斷發生變化,因此建審人員要定期登陸查看最新的消防產品信息,為加強消防產品市場準入管理工作做好準備。
3.2 加強消防產品選用審核
建審人員不僅要深入學習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中對消防產品的要求,更應該加強對建設工程消防產品的審核,從根源上杜絕由于消防產品、設施布設不到位或遺漏等造成的安全隱患。對于建筑工程缺少相應消防設施的,應督促其設置,對消防產品安置不當或產品不合格的,要予以重新布設或更換。如對于建筑物內的滅火設備,應設置在樓道便于使用的地方等。
3.3 加強消防產品監督培訓
建設工程在進行消防設計時由于缺乏具有相關消防產品知識的設計人員,往往會在消防設計文件中出現不符合規定的地方,如“普通防火卷簾”、“防火門”、“消防水帶”的相關設計。因此必須加強建審環節對消防產品的監督管理工作,各級消防管理部門應對工程建設的消防設計人員進行一定的培訓,培訓內容應以消防產品市場準入標準、消防產品分類以及選用等知識為主,提高其消防產品專業知識的水平,保障消防產品的正確使用和工程建設的消防安全。
3.4 加強消防設施安全隱患管理
雖然國家制定了相應的工程建設消防產品設計標準,但是各地的消防設施人存在很大的隱患,因此必須從建審環節消除消防設施的安全隱患。如對于醫院、商場等公共場合用于疏散的走廊、樓梯間等處的消防設施,由于人員密度大、難以保證消防設施不被損壞,因此應設置便于管理且不易損壞的消防產品,如使用常開式防火門。對于大型廠房鋼結構的涂料應注意使用較厚的防火涂料。只有在建審環節加強消防產品的監督工作,才能從源頭上徹底杜絕消防設施的安全隱患。
3.5 建立健全建審環節消防產品監督體系
盡管國家了相應的工程消防設計標準,但各地方還應根據實際情況,依據國家標準制定相關的監督管理措施,促進建審環節中的消防產品監督工作,提高消防產品的使用水平。進一步加強消防產品的市場準入審核,各級地方消防支隊應根據國家消防產品信息網的消防產品目錄,明確相關各類消防產品的名稱、型號和參數等,對消防產品的市場準入進行嚴格審核,對審核結果信息應及時以網絡等形式,方便工程建設單位或企業進行信息查詢、核對和審批手續的辦理,進一步提高消防產品的監督管理水平。另外,還要加強相關消防產品的認證、技術鑒定和檢驗工作。
結語
加強建審環節的消防產品監督有重要的社會經濟和現實意義。消防產品監督工作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內容,對此本文主要分析了當前建審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針對這些問題提出了加強建審環節消防產品監督的一些相關措施,對加強建審工作有一定的指導作用。然而對于如何加強建審環節的消防產品監督,還需進一步的研究。
參考文獻
關鍵詞:青海農牧區;建筑工程;消防安全;建議
Abstract:Highland areas due to the high altitude where the environment and climate is relatively poor and, therefor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in the plateau region, it is necessary to strengthen the awareness of fire safety management, and effectively improve the ability of buildings to withstand fire.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construction works in the agricultural and pastoral areas of Qinghai fire, fire supervision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and other related provisions of the construction series analysis, and put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Key words:Agricultural and pastoral areas of Qinghai; construction works; fire safety; suggestions
中圖分類號: TU998.1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2104(2012)10-0080-02
建筑消防設施是建筑物抵御火災的重要基礎設施,它是建筑物中不可缺少的一項,是建筑施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建筑物的高度和廣度的不斷增加,對消防設施的消防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在當前建筑工程消防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建筑工程的消防管理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由消防工程技術人員進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結合建筑工程的用途、結構、功能等制定科學、有效的實施計劃。然而,在當前的建筑工程管理中,在消防管理過程中還存在一些問題。
1.1建筑施工單位對消防安全管理認識不夠
隨著政企劃分的不斷推進,企業對政府的依賴程度相對減弱,特別是建筑施工企業的發展擁有了更多的自主管理權。在建筑項目施工過程中,企業為了節省資金,大量招收無經驗農民工或者臨時工上崗操作,留下了嚴重的消防安全隱患。特別是在青海等高原偏遠地區,甚至可直接引發安全事故。
1.2建筑施工單位缺乏必要的消防管理措施。結合青海地區實際情況,很多施工企業卻將工作重點放在了工程招投標、材料選購、施工工藝等環節,造成了在建筑施工現場管理中,由于相關制度建設的缺失,難以嚴格落實《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對建筑施工企業的工程管理埋下了消防事故隱患。
1.3建筑施工企業對消防設備采購以次充好現象嚴重
消防設施設備質量的好壞,直接關系火災事故的營救成敗。由于個別建筑施工單位為了降低施工成本,違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對消防設備質量要求,非但不能起到救火的作用,還會影響到消防人員的正常工作,造成嚴重的后果,給國家和人民財產造成更大的損失。
1.4在新農村新牧區建設及舊城改造中布局不合理。
由于《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對建筑消防設施審核、備案作了明確規定,所以對居民建筑等達不到審核條件的建筑形成了先天性的監管盲區,使消防安全防火間距嚴重不足,消防車通道的環形道路或回車場地設置不足,無法達到人員疏散要求。
1.5外墻保溫材料的市場準入監管存在漏洞。
近年來,南京、濟南、青海等相繼發生建筑外保溫材料火災,造成嚴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溫材料已成為一類新的火災隱患。鑒此公安部、住建部曾于2009、2011年出臺了《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暫行規定》《關于進一步明確民用建筑外保溫材料消防監督管理有關要求的通知》,對建筑外墻保溫材料做出了嚴格要求。加之青海地處偏遠、經濟落后等綜合因素,在外墻保溫材料的準入方面更需嚴格控制。
2.構成建筑施工中消防隱患的責任劃分
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對于在建筑工程消防系統質量管理責任劃分上由設計單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依法對建筑消防系統工程負責。
2.1建筑工程設計單位的責任劃分
建筑工程設計單位應該承擔的主要責任有
2.1.1擅自修改已經審查批準的消防系統設計文件,如需修改,需要將修改意見重新向公安消防機構進行申報、批準后方可修改,否則,將承擔消防質量責任。
2.1.2建立并實施一套符合建筑工程消防設計要求的質量管理責任制度。
2.1.3建設單位組織的消防系統驗收會議,對于有異議或不符合的地方必須嚴肅提出并整改落實。
2.2建筑工程建設單位的責任劃分
建筑工程建設單位在消防管理中責任劃分主要有
2.2.1建設單位必須保障消防系統工程在實施工程中的資金到位,嚴格按照消防系統設計方案執行。
2.2.2建設方應該將消防系統工程委托給有相應資質的單位來實施,使其在設計方、施工方、監理方的共同監督下按期完成。
2.2.3單位所選用的消防產品必須是經過產品質量監督認證的,符合工程施工管理要求的合格產品。
2.3建筑工程施工單位的責任劃分
作為消防工程的施工方,必須承擔其在消防設施安裝過程中所承擔的責任,主要有1、程消防系統安裝施工工程中,不得擅自更改要求,降低消防系統工程質量。2、消防產品中,應該對進入施工現場的所有消防器材和設備都必須是經過認證的、合格的產品,3、工方,必須建立消防系統施工質量責任制,對建筑工程的消防系統承擔施工責任。
3.加強對建筑工程消防管理工程的技術創新
隨著國內外建筑工程消防管理工作的廣泛深入,有很多科學的管理經驗和理論值得我們去借鑒和參考,但并不是所有的方法都適合我們的實際需要,還需要加以創新,只有因地制宜的創新發展,才能更好的適應青海農牧區建筑工程要求,滿足我國當前建筑施工企業消防工程管理標準,主要從以下幾點談一下價錢消防工程管理創新的思路。
3.1要善于吸收和借鑒世界先進的管理經驗,并加以創新
在長期的建筑工程消防管理工作中,國外的建筑工程消防理論和方法有許多可取之處,我們應該堅持取其精華、去其糟粕的學習思路,結合青海農牧區建筑工程管理現狀,逐步建立符合中國建筑施工要求的消防管理方法。
3.2有借鑒就要有創新
雖然我國建筑工程消防管理行業起步較晚,但我們的許多消防系統管理工作者在長期的工作中,積累了自己的經驗。因此無論是建筑工程設計單位還是建筑工程施工單位都要善于總結經驗、教訓,加強自身的創新能力,為建筑工程消防管理事業,不斷貢獻出更多的心得和體會。
總之,建筑工程施工中消防管理系統的安全實施,不僅關系整個建筑物的安全,也是對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負責的表現。隨著建筑工程各項審批、施工、驗收等消防機制法規的不斷完善,相信在未來的建筑工程施工中,消防系統的安全性會得到不斷的完善和提高。
參考文獻
[1]陸華國;建筑消防設施存在的問題及管理對策[J];消防月刊;2003年01期
1職責法定
行政管理的根本原則是依法管理,對行政機關而言,“法”是指國家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行政執法機構的職責“法”定的“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以下簡稱《立法法》)規定“法”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組成。職責法定是指行政法賦予行政機構履行權責的行政依據和職責范圍。在建筑工程質量行政執法領域的各質量監督機構的行政管理依據和職責范圍是:
1.1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1)行政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79號)第四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2)職責范圍①《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②在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監管范圍是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質量。
1.2消防監督機構1)行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號主席令)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2)職責范圍①《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二條規定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等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②在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監管范圍是建筑中的消防工程及設施。
1.3人防監督機構11行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七十八號)第七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2)職責范圍①《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以及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②在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監管范圍是建筑工程用作人防設施及工程。
1.4特種設備監督機構1)行政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第四條規定縣以上地方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實施安全監察。2)職責范圍①《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②在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監管范圍是建筑物內在特種設備目錄內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等。
1.5防雷監督機構1)行政依據《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第二十三條規定對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設計文件進行審查,應當就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征求氣象主管機構的意見;對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進行竣工驗收,應當同時驗收雷電防護裝置并有氣象主管機構參加。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由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2)職責范圍①《氣象災害防御條例》下位法《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防雷裝置,是指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他連接導體的總稱。②在建筑施工過程中的監管范圍是用作防雷的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他連接導體。
1.6安全防范監督1)行政依據《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設施建設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49號)第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負責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設施管理的監督檢查。2)職責范圍①《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設施建設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設施,是指附屬于住宅建筑主體并具有安全防范功能的防盜門、防盜鎖、防踹板、防護墻、監控和報警裝置,以及居民住宅或住宅區內附設的治安值班室。②在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監管范圍是金融場所、金庫和城市居民住宅等建筑工程中的報警、電視監控、出入口控制、安全檢查設施及其他安全防范設施。
2職責重疊
行政法是范圍最廣、數量最多和內容最復雜的法律,由不同立法機構制定的法律及條文難免沖突,以致造成其執法行政機構的職責范圍出現重疊。這樣的問題同樣存在于建筑工程質量監管領域。如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對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質量監督,即建筑工程中所有的工程質量屬于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監督,包含建筑工程的消防、人防、電梯、防雷、安全防范等工程及設施。這些都是按照行政法履行對建筑工程質量的監管機構在具體執法過程中經常對同~行政事務下達不同行政管理要求,這些管理要求不同讓管理對象不知所措和無所適從。尤其是最近出現的建筑節能外墻保溫管理,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門認為保溫材料聚苯板符合要求可以使用,而公安消防機構則認為不能使用,兩個行政管理機構的行政結論相反讓建設各方無所適從的同時,也在社會上形成不良影響。其實,這些問題產生的根源與行政法效力適用范圍有關系。
3權責協調
3.1效力適用《立法法》規定了不同層級法律規范的效力。《立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規章。第八十條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是通常意義上的“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立法法》第八十三條明確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是通常意義上的“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和“新法優于舊法”。
3.2建筑質量領域行政法效力順序按照《立法法》規定行政法適用原則規定,在建筑工程施工過程的質量行政管理依據具體法規先后關系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為法律層次,級別最高;其次為國務院法規《建一6一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氣象災害防御條例》;最后為國務院部(委)規章《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設施建設管理規定》。按照“特別法優于~般法”原則,對建筑物內電梯等特殊事項管理的適用于《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對建筑物的雷電防護裝置特殊事項的管理適用于《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對于建筑物的安全防范設施特殊事項的行政管理適用于《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設施建設管理規定》。按照這一行政法效力適用原則,建設~[20031386號文件“關于對福建省建設廳”執行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明確將電梯質量監督職責屬于特種設備監察部門。
3.3職責界定根據行政法規適用和調整原則,在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的各類質量監督機構的職責范圍如下:1)建筑工程中的消防設施及工程質量監管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2)建筑工程中的人防工程及設施的質量監管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3)建筑工程中的特種設備質量監管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負責。4)建筑工程中的雷電防護裝置質量監管由氣象主管機構負責。5)建筑工程中的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設施質量監督由公安機關負責。6)建筑工程中結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等工程質量由建筑工程質量監督負責。按照這一職責分工,建筑物外墻保溫用聚苯板防火要求屬于公安消防機構管理,其保溫性能屬于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管理。當然,需要注意的是各質量監督機構的職責范圍不是一成不變,要根據行政法更迭和效力適用而變化。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國家鼓勵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
(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
第三章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注冊建筑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五條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第十六條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
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
第十七條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并簽字。
第十八條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檢驗檢測機構對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并對檢測結果負責。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五條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標準,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第三十三條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第三十七條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資料的主要內容抄送同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四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時,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將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委托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四十五條國家對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六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四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的特點、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五十條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第五十一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第五十二條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施工單位頒發資質證書的;
(二)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設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
(三)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
(二)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第五十八條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出租單位出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的;
(三)未出具自檢合格證明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
(四)未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移交手續的。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前款規定的第(一)項、第(三)項行為,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后登記的;
(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挪用費用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二)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四)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施工單位有前款規定第(四)項、第(五)項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四)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業整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作業人員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管理權限給予撤職處分;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
第六十七條施工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后,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經整改仍未達到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八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為切實遏制違法違規建設行為,加強工程建設管理,規范建筑市場秩序,經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將工程建設管理有關規定重申如下:
一、嚴格執行報建程序。各鎮(街道)、各有關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汕*府辦〔*〕84、85、86號文件精神,凡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建筑面積大于300平方米的各類房屋建筑(包括學校、辦公、醫院、廠房、市場、幼兒園、養老院、酒店、宿舍、商品樓等)開工建設,建設單位必須嚴格按以下程序履行報建手續:
(一)向區發展改革局辦理計劃立項或核準,取得立項批文(社會投資項目辦理備案,取得備案表);
(二)向區規劃國土局辦理規劃報建,取得《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向區公安消防大隊辦理《建設工程消防審核合格意見書》;
(四)向區施工圖審查機構辦理圖紙審查,取得《施工圖審查合格意見書》;
(五)按規定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應進入區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進行招投標,取得《中標通知書》;
(六)向區建設城管局辦理施工報建,取得《施工許可證》。
二、切實加強工程管理。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項目必須由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承建。建筑施工企業必須確保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按工程設計圖紙和有關的技術規程進行施工,使用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合格建筑材料、構件和設備,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項目建成后應先經規劃、消防、環保等專項驗收合格,再由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對工程項目進行竣工驗收,由區建設工程質監站監督竣工驗收過程。工程竣工驗收后15日內建設單位應到區建設城管局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未完成備案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