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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社會討論的熱點話題已不再是股市和房產,文物逐漸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隨著文物交易、收藏熱的興起,文物交易市場與往常相比變的異常活躍。但隨著我國一些地方古玩城、舊貨市場的開放,在市場交易火熱的背后由于缺乏強有力的管理和法律監督,而逐漸猖獗的文物非法交易和走私的犯罪活動。如北京潘家園一帶的舊貨、古玩市場,行內人稱其為鬼市。另外還有上海城隍廟、南京夫子廟、天津沈陽道、廣州青平路等地的古玩市場都已經形成了規模化。這些市場雖打著正當經營的名義,但實際上文物倒賣等違法犯罪現象十分嚴重。同時據統計我國以文物為對象的拍賣公司就有近千家,而其中有相當大一部分公司存在無限無序的非法拍賣行為。文物交易市場缺乏有效的法律監管體制,一些地方文物交易的監管單位與拍賣公司存在不正當的利益關系,甚至個別拍賣公司的經營人來自于國家相關文物監管部門,這就在很大程度上促使了非法文物交易活動的產生,并為其提供了得以發展的溫床,使這些非法交易文物的來源通過拍賣、買賣身份得以漂白。
二、解決我國當前文物法律保護問題的對策
(一)建立健全相關文物保護法律。我國制定的最早的關于文物保護的法律是在2007年頒布并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文物交易市場發展迅速,并且在交易中暴露出了許多新的問題,這些問題是文物保護法所沒有涉及到的方面,再加上我國對文物保護立法的不及時,使一些文物盜賣、挖掘等犯罪分子得以有機可乘,給我國的文物造成了嚴重的損害。因此,要想降低文物違法犯罪的發生,使我國珍貴文物得以保存下去,首先就應對我國相關文物保護法律進行完善。如,針對我國的歷史文化遺產與一些世界遺產的保護工作建立全國性的法律法規,使我國優秀的歷史文化得以完整地傳承下去。在操作標準上對我國相關文物保護法律進行細化,提高相關法律實際的操作性,使一些像化石等珍貴的冷門文物免于受到不法分子的侵害。完善文物保護法律的監管機制,并制定相關法律對其實行約束,明確劃分公安、海關、工商、城建等文物保護部門的職責,堅決杜絕各自分開、的行為。
(二)加強對文物保護法律的宣傳工作,提高人們的文物保護法律意識。要想使保護文物的工作得以全面、有效的開展,不光要依靠各級政府主管等相關法律監管部門的力量,同時還要動員整個社會的力量,來共同對我國文物進行保護。因此,要在廣大人民群眾中針對文物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深入開展落實、貫徹、宣傳等工作,提高人們的文物保護法律意識和觀念。在對文物保護法律進行宣傳時,要注重多種宣傳方式的結合使用。可以通過電視專題報道、廣播節目宣講、報紙專欄介紹等方式,擴大相關文物法律的影響力,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通過建立文物保護日的形式,開展文物參觀、歷史講壇、法律專訪、知識競答等多種形式的活動,提高人們保護文物的熱情,使人們廣泛地參與到文物法律宣傳以及文物保護中來。
[關鍵詞] 陜西 文物資源 保護
文物是指遺存在社會上或埋藏在地下的歷史文化遺產、遺跡。文物豐富的歷史價值、精湛的藝術價值,值得研究的科學價值對社會發展起著積極的作用。
陜西是歷史文化大省,旅游資源的吸引力主要依靠幾千年祖輩留下來的豐厚文物。所以文物資源是陜西旅游資源的重點保護對象,陜西省內各級政府和民間組織也非常重視省內文物保護的狀況。雖然在文物保護方面已經付出了相當大的努力,但是文物保護的不足,文物危機事件頻繁發生,卻屢次給我們敲響文物保護的警鐘。本文就陜西幾大知名景區文物資源危機事件對文物資源保護不力的深層原因進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對策。
一、陜西文物危機事件
1.秦始皇兵馬俑二號坑漏雨
兵馬俑二號坑展廳的主體及網架工程1990年完工,建筑總面積17934平方米,為網架結構,屋頂鋪設了輕型屋面板,同時上面還加鋪了一層防水卷材。但從2001年秋季開始二號坑大廳就出現局部漏雨情況,2004年漏雨點位開始增加;2005年夏秋暴雨時漏雨更加嚴重,竟有10處之多,較嚴重的區域分布在建筑南北兩側和東南部。漏雨現象雖然并沒有給文物帶來重大影響,但從2001年開始的漏雨至今沒有得到解決。
2.大雁塔傾斜
大雁塔的傾斜由來已久,據有關資料:1941年,大雁塔已經向西北傾斜了413毫米。但是許多人把這看成了正常現象,并沒有引起有關方面重視,也未有采取相關措施。致使傾斜速度加快,1983年傾斜度達到894毫米,1996年達到1010.5毫米。大雁塔長久傾斜且速度加快而未引起有關方面的重視,直到1996年陜西省政協常委王蒙在陜西省政協九屆五次會議上提交了一份《讓大雁塔永遠矗立在古城西安》議案后,才引起了廣泛關注。
3.南城墻塌陷
2006年7月25日,西安城墻南門至文昌門段近30米長內側城墻發生坍塌。據調查,城墻塌陷的原因:一是由于歷史原因,二是從2006年7月開始南門至文昌門段內側城墻正在進行398米長的“城墻搶修包砌”工程對城墻的防護措施不得力。
4.法門寺塔倒塌
1654年關中發生大地震,法門寺塔開始傾斜,經多次整修無效。1976年松藩大地震波及到法門寺塔,1981年又逢大雨,傾斜的塔身倒塌了半邊,隨后幾年另一邊也倒塌了。直到1987年4月有關部門在對法門寺塔整理挖掘中,在地宮發現了許多珍貴的文物,才引起了有關部門的重視。
二、導致文物危機事件的原因分析
1.文物管理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觀念嚴重存在
《文物保護法》(2002年)明確規定: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得轉讓、抵押。建立博物館、保管所或者辟為參觀游覽場所的國有文物保護單位,不得作為企業資產經營。然而,為獲取文物的經濟價值,又能規避國家文物法律規定,有關地方政府和旅游部門“創造性”地將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經營理念應用于文物類旅游資源的開發,指出只有將文物單位納入旅游企業,將文物資源進行市場化經營,才能促使文物資源優勢向旅游產品優勢轉化,才能實現文物事業和旅游產業的共同繁榮;只要規劃合理,合同規范嚴格,不會影響文物保護,只會給文物保護帶來更大益處。
這一觀點遭到文化管理部門的反對。他們認為,所謂“所有權與經營權”就是將文物管理權部分或全部轉移給旅游企業,甚至將文物作為一般實物資產租賃,承包上市,這是嚴重違反文物保護法的行為,是違背文物規律的行為,這將對文物事業造成難以估量的破壞性結果。
文物管理部門與旅游部門之間的爭論,表面上看起來是保護與利用之爭。根本的原因在于各自考慮問題的角度和利益取向不同,未能充分反應文物的全面性和合理性。文物管理部門主要責任是保護文物,是公益單位,是要將這些承載著歷史文化信息的文物保護好,并使之得到繼承和發揚,為子孫后代造福。而將文物作為資產經營,企業和個人則更多考慮如何利用這些資產,盡快創造更大的經濟價值。這種只重經濟收益,不重社會收益,忽視國家整體利益,對文物資源采取急功近利的開發利用方式,必然對文物造成損壞、甚至破壞至消失。所付出的代價是用金錢難以衡量的。
2.政府重視度不夠
隨著國民經濟增長速度的日益加快,現代政府重視的問題主要是如何促進經濟的快速發展,而忽視了為經濟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古老的文物資源。雖然政府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對文物保護出臺了一些規定,但執行文物保護法規不力,在執行過程中存在大量問題無法解決,致使部分文物資源無法收到應有的保護。陜西的古遺址、古建筑、國家級文物數量之多,在全國各省區中居于首位,是當之無愧的“文物特大省”,但這些風燭殘年記錄歷史史實的珍貴的文物卻無法得到應有的待遇。兵馬俑坑多年漏雨,大雁塔不斷傾斜,埋葬中國古代帝王最多的咸陽塬,盜洞之多令人難以想象。這是其一。
政府重視不夠的另一表現是文物保護資金投入嚴重不足。陜西是文物大省,全省各地的博物館眾多,但由于陜西經濟發展緩慢,政府對文物保護的投入無法滿足需求。與其他省市相比,資金投入相對低下,如上海市政府對上海博物館一個館每年的投資約一個億。2000年北京市為保護文物資源啟動了“3.3億工程”,即三年間市財政共撥出文物修繕專款3.3億元,這一舉動帶動了社會各方面的配套資金接近50億元,用于北京各處文物保護;2003年北京市又啟動“人文奧運文物保護計劃”,總投資6億元文物修繕專款,進一步提升文物保護單位文物建筑的保護質量。而陜西省每年對全省所有博物館的業務經費大致有1000萬,分到陜西眾多的博物館就更是微不足道。
三、加大文物資源保護力度的對策分析
1.切實規范文物保護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于國家所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文物必須依法進行保護,尤其在今天,文物保護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需要法律,為此,文物管理工作不但要深入貫徹《文物保護法》,還需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法規體系建設,并以法律手段規范和加強文物管理工作。同時,多級文物行政部門要進一步明確崗位職責,正確履行法律所給予的權利與責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確保文物管理工作健康有序的發展。
2.建立健全文物管理體制
1997年國務院在《關于加強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各地各部門將文物保護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納入財政預算,納入體制改革,納入領導責任制。國家文物局也正在制定《文物保護“可納入”工作規范》,并將“五納入”的各項工作指標定性定量,使地方政府在執行中有所遵循。為此,要不斷深化文物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機構建設和制度改善;在機構改革中,不僅要加強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建設,還要加強市、縣文物管理機構建設;在加強文物保護隊伍建設中,采取有力措施對各級文物管理局,博物館,文物保管和考古單位的負責人進行培訓,使他們能夠適應新時期崗位職責。加強文物保護人員的管理培訓之外,各級政府管理部門也應該妥善處理文物管理人員的福利待遇等問題,讓工作人員工作之余免除后顧之憂,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文物管理工作上。
3.廣開渠道,解決文物保護經費嚴重不足
西方國家博物館經費來源主要是國家撥款,企業贊助和社會捐助。我國文物保護的責任在各級政府。目前,國家財政撥款給文物博物館的經費已相當有限,根本無法滿足文物有效保護。為此,提出以下幾個解決方法:
(1)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擔,以地方為主,逐級配套”的原則,各級政府在安排年度財政預算時,都要根據轄區文物保護的實際需要,把文物保護經費納入預算,并隨財政收入的增長同步增長。逐步從根本上解決文物保護資金短缺問題,真正實現文物的有效保護,進一步推動旅游業持續發展。
(2)廣開渠道,多方籌集文物保護資金。對于那些可以取得收益的文物保護項目,在保護國家利益和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可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廣泛吸引合資,合作者。大力提倡一些企事業單位,以資金、技術設備、土地等各種資產投資方式直接參與文物保護。有條件的地方或單位,可設立文物保護專項基金,從各種渠道用各種形式吸引資金保護稀缺文物資源。另外,可以積極爭取國外政府和組織的援助,并鼓勵境外各界投資保護文物。比如,1996年紹興曾以古城保護名義,向世界銀行申請貸款,終于在8年后,獲得了世行4412萬美元貸款用于紹興文物保護,紹興的這一舉動,在創新文物遺產保護融資模式上成為國內同行學習的典范。
(3)開征文物資產稅。《文物保護法》明確提出,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屬于國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變化而改變。《民法通則》對所有權的解釋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被開發利用的不可平分的文物和館藏文物的所有人是國家。作為特殊的民事主體,國家對這些非勞動要素享有利用文物創造經濟價值的使用、收益和處分權。為此,從文物經營單位的門票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文物保護基金,用于已被開發利用的文物單位和未被開發利用的文物單位的保護和修繕,在一定程度上緩解文物保護經費不足狀況。
4.加強社會對文物保護責任意識教育
對文物的保護應以預防為主,其主要在于保護一些古遺跡和遺址免受可能的威脅或危險,為此,從各方面加強社會對文物保護責任意識教育。同時,還要加強對文物保護重要性的正面引導宣傳。尤其是旅游景區在做好旅游宣傳的同時更應該重視的景區的保護宣傳。在文物開發利用過程中必須確立可持續發展的思想,即要以保護為主。
5.借鑒國際文化遺產保護與利用先進理念
我國旅游業起步時間較晚,開發經驗少,特別是在文物旅游資源的開發方面因為需要大量專業知識作指導,更應該多借鑒國外在文物保護與旅游開發合作方面的成功案例。保護文物就是保護人類文明,這是國際社會的共識。世界上一些在文物保護方面走在前列的國家如意大利、西班牙、法國、希臘、埃及、美國、日本等國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國際博物館協會等國際組織在文化遺產保護和利用方面的原則、規章和慣例的研究成果是值得我們借鑒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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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文物;保護與管理;改進
對文物實施保護與管理是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基本職能,文物管理部門要恪盡職守,制止和防止人為的與自然力對文物的破壞與損害,確保管轄區域內文物遺存的保護、管理、考古、發掘和館藏文物的安全保衛、陳列研究及宣傳的順利開展。但是,也要看到,近年來文物保護與經建設的矛盾逐漸顯現,文物保護與管理面臨考驗,因此,文物管理部門必須予以正視,采取針對性舉措確保文物保護與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
1 制約文管工作的瓶頸因素
制約文物管理與保護工作的瓶頸因素主要表現為以下方面:
1.1 專業素養不厚實
文物保護與管理需要專業素養厚實的專業化隊伍。事實是,不少基層文管部門人員結構復雜,專業程度不一,致使對文管工作使命認識不足,完成工作能力不足。同時由于長期缺乏文物專業知識培訓、學習,專業知識學習和業務素質提升缺少自覺性,難以適應文管工作新形勢。
1.2 體制不健全
需要強調的是,文管部門工作任務繁重,擔負著區域內文物調查、資料整理、文物保護法規執行、田野文物安全保護、地下文物鉆探、建設工程中文物遺址搶救性發掘、館(庫)藏文物安全保衛等眾多職能,工作龐雜,人員緊張。加之,文物保管工作大部分在野外,依靠交通后勤支持,需要大量的經費投入。事實上,地方政府在經費投入、人員編制等方面并未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政策執行,文物工作受到一定影響和制約。
1.3 經費短缺
受制約管理體制,文物管理經費由地方政府財政投入,而政府大多注重經濟建設,對文物工作重視程度不夠,下撥的文物保護經費僅滿足人員工資支付,可以說,經費短缺一直困擾基層文物管理保護工作。情況也表明,經費短缺致使許多文物不能進行有效的管理、保護措施不能落實,有的只能任其損壞;經費短缺致使許多業余保護人員經費難以落實,挫傷了他們的積極性,不利于文物的有效保護;經費短缺使民間流散的文物不能及時回收,許多有價值的文物不能及時調查上報或保護,造成文物流失;沒有必要的經費保證,缺少暢通的通訊工具和交通工具,沒有相對安全的庫藏條件和安全預防設施,導致文物安全隱患無法及時排除,工作難以正常開展。
1.4 宣傳不力
地方政府投入不足、重視不夠致使基層文物管理部門工作難以全面展開,特別是宣傳工作不足。在《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方面力度不夠,難以得到人民群眾的重視,難以形成群防群治網絡;宣傳力度不夠致使一些單位不經過文物保護和勘探調查就擅自開工建設,文物保護范圍被侵占破壞,司法部門難以有效配合打擊文物犯罪行為。
1.5 開發與保護失調
文物開發利用是體現文物價值的重要內容,部分地方政府熱衷于文物場所的開發旅游,這也給文物保護管理工作造成新問題。而地方政府對文物管理部門的工作往往行政干預,致使文物保護為開發和經濟建設讓道,文物法規難以有效實施,文物保護難以有效落實,管理工作造成失控。
2 科學加強文物保護管理
基于以上所述,文物管理部門要正視文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采取針對性措施,加強文物保護與管理。
2.1 強化領導,提高認識
提高領導者對文物工作的認識,加強領導是搞好基層文物管理工作的關鍵;要想方設法采取各種宣傳形式,加大對《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的宣傳和貫徹力度,提高人民群眾對文物及重要性認識,切實夯實文物保護管理工作的基礎;文物工作者要解放思想,轉變觀念,加強對自身業務水平和素質的提高,增強責任感,培養敬業精神。同時,要面對新形勢將文物保護管理與經濟建設的合理開發利用更好地結合起來,使之能互相促進,和諧發展。
2.2 強化管理職能
文物管理部門要強化執法管理職能建設,有法必依、執法必嚴。根據區域內實際情況,以《文物保護法》為依據,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法規,采取相應的措施,樹立《文物保護法》的權威性,加強業務管理,加大監管力度,認真履行保護職責及有關管理措施。真正把文物保護納入科學、正規的管理體系中,使監督真正落到實處。
2.3 協調好開發與保護關系
對文物保護管理要堅持“有效保護,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原則,文管部門要結合實際協調好開發與保護關系,二者兼得,走出適合當地發展與文物管理相結合的新路子。工作中要貫徹“重點開發,全面保護”的原則,先以一個或幾個點為突破口,不斷探索經驗,循序漸進,以點帶面,促進文物保護工作的科學開展。
2.4 厘清管理體制
業界早有建議,基于基層文物工作現狀差異,應對文物工作實行垂直管理,進行上劃管理,這是科學合理的認識。上劃管理集中了行政管理、人事管理,財權物管理,有利于推行統一的政策標準和規范管理,有利于專業技術人員的統一調配,免受地方政令干擾;使基層文物工作放開手腳,統一思想,發展有序,有利于文物事業整體健康發展。
總之,基層文物部門要正視文物保護與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高認識,強化管理,協調好開發與保護的關系,不斷探索、總結,確保文物保護與管理工作健康可持續性發展。
一、認真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法》的宣傳工作
黨的十七大精神是我國社會主義建設進入關鍵時期的綱領性文件,是我們行動的指南,要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特別是文化建設和文化遺產保護的精神,加強對文物保護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切實做好文物保護工作。
進一步加大文物保護的宣傳力度,認真開展“5·18國際博物館日”、和每年月的第二個星期六的中國文化遺產日宣傳活動,普及文物保護知識,大力營造人人保護文物、人人支持文物保護事業的社會氛圍。
進一步學習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省文物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努力提高全市文博工作者的執法水平,創造全市文物保護工作的良好環境,促進文博事業的蓬勃發展。
二、切實抓好文物保護基礎工作
1、完成“十二五”文物保護規劃工作,為今后五年的文物保護工作打下基礎。
2、穩步推進全市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辦好文物普查培訓班,抓好普查工作簡報、月報工作。在全省的三普實地文物調查階段省級驗收工作中,我市三普工作截止月日,我市共調查登記不可移動文物2724處,其中新發現1966處,目前居全省9個地(州、市)第一位。
3、抓好文物安全工作,認真開展文物安全檢查,落實文物安全責任制,加強安全防范,盡力排除隱患,切實保證文物安全。
4、開展文化遺產日系列活動,組織市文物收藏協會和市文物收藏協會開展互動,普及文物保護法律法規。
三、努力做好文物保護修繕工作
1、做好湄潭大學舊址保護規劃的論證、報批工作。爭取實施楊粲墓、四渡赤水戰役舊址保護規劃的編制工作。
2、繼續抓好海龍屯飛虎關、正安市坪申佑祠、石筍峰寺、道真萬天宮、桐梓周西成祠、務川龍潭古建筑群和羅峰書院等文物建筑的保護維修掃尾工作。
3、縣山盆李梓鐵索橋、市太極樓的修繕工程即將完工,等待省市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驗收。
4、加強文物維修工程的管理工作,對文物工程項目經費使用、地方配套資金落實、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質量等情況進行檢查。
5、認真做好文物建筑受災和損壞的情況調查,做好搶救維修方案,積極抓好抗災救災工作。
四、加強博物館工作
各博物館、紀念館要把廣大公眾的文化需求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牢牢堅持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的原則,準確把握社會文化生活的新特點和人民群眾的要求,在內容設計、形式設計上積極探索和大膽創新,盡力辦出陳列展覽精品,使博物館、紀念館成為文化教育和傳播中心,成為公眾流連忘返的文化園地。
認真貫徹、財政部、文化部、國家文物局《關于全國博物館紀念館免費開放的通知》精神,積極采取有力措施,制定管理制度,強化內部管理,完善服務設施,改善服務條件,加強安全措施,建立聯動機制,做好已經免費開放的工作,逐步實現文物系統歸口管理的博物館紀念館的全面免費開放。紀念館、市博物館、婁山關戰斗遺址陳列室、習水四渡赤水紀念館、黎庶昌故居陳列室、市博物館獲得中央免費開放經費,已經面向公眾免費開放。
五、抓好業務學習和培訓工作
由于文物工作的業務特殊性,抓好業務學習與培訓工作十分重要。我市擬聘請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專家在市博物館舉行專題講座,對全市基層文物進行短期專業培訓,以便為下一步培訓專業人員打好基礎。
六、下半年文化遺產工作思路
1、繼續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做好文物保護的基礎工作,清理完成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四有”工作。
3、繼續做好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的階段性工作。
4、做好文物保護修繕工作。
本罪中行為人非法出售或者贈送的文物,不是自己收藏的,而是負有對國家收藏的文物、圖書等文物承擔保管責任的人將國家收藏的文物、圖書非法出售、私贈他人或非國有單位的行為。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文物保護法規,國家對文物的所有權、文物保管的正常工作秩序,犯罪對象是國家保護的文物藏品。
二、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私自處置國家保護的文物藏品,具體有以下方式:
1、行為人違反國家文物保護法律、行政法規及本單位的規章制度;
2、私自非法出售由國家保護的文物、圖書等藏品;
3、私自將由國家保護的文物藏品贈送給個人或者非國有單位。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既指具有保護國家文物的博物館、圖書館等單位的法人,也指非法出售或者和私贈文物藏品的直接負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
四、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是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非法出售或者私贈由國家保護的文物藏品的行為,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產生。
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刑法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文物的保護和管理,繼承優秀的歷史文化遺產,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細則》和《山東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轄區內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條所列文物以及近、現代具有地方標志性的或有傳統風貌特色的建筑物、構筑物的保護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文物分為可移動文物和不可移動文物。
可移動文物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分為一級、二級、三級文物和一般文物;不可移動文物須認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除按法律、法規規定分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和縣級(以下稱市、區級)文物保護單位外,設青島市市級文物保護單位。
第四條青島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文物保護管理的主管機關。
各市、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文物保護管理工作;未設立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市、區,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為文物行政管理部門。
黃島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轄區內文物保護管理工作。
第五條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執行有關文物保護管理的法律、法規;
(二)對不可移動文物進行調查、等級評審或報審工作;
(三)對可移動文物進行品級鑒定或報審工作;
(四)指導、監督有關單位管理、保護和修繕文物;
(五)指導、管理文物的征集、揀選、陳列、展覽及經營活動和科研活動;
(六)協助有關部門進行文物考古發掘工作;
(七)查處違反文物保護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八)文物保護管理方面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海關、公安、工商行政、計劃、財政、城鄉建設、土地、規劃、宗教、園林、林業、房產、嶗山風景區管理委員會等部門和單位,須按照各自職責,協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文物保護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協助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做好轄區內的文物保護管理工作,可根據需要建立文物保護管理群眾組織。
第七條青島市和文物較多的市、區人民政府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學者和部門負責人組成文物保護委員會,協助同級人民政府研究、審議文物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八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履行保護文物的義務,有權制止和檢舉違反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章文物保護與經費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將有關文物保護管理的內容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計劃。
第十條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做好文物保護的科學技術研究工作,實施對文物的科學保護和管理。
第十一條文物保護單位被批準公布后,應在一年內按規定設立保護標志、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建立檔案;有條件的應設立界樁,建立保護組織。
第十二條撤銷、遷移、拆除文物保護單位,或將文物保護單位改作他用的,須按原批準公布的程序和權限辦理報批。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損毀或擅自移動、拆除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標志、界樁。
第十三條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規劃管理部門根據該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的需要和所在區域及周圍環境等條件,提出劃定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第十四條在文物保護單位及其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放射和腐蝕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
(二)建窯、取土、挖渠、開山、采石、伐木、鑿井、開礦等;
(三)擅自鐫刻、拓印;
(四)建設有礙文物保護的設施。
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有礙文物保護及其環境風貌的建筑物或構筑物,由文物所在地人民政府區別情況,采取措施予以治理或者限期搬遷、拆除。
第十五條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或構筑物的,該建筑物或構筑物的性質、高度、體量、色彩、密度等應與該文物保護單位周圍的環境風貌相協調。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或構筑物的設計方案,須經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后,報規劃管理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使用單位簽訂使用保護協議。
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使用單位不履行使用保護協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止使用。改正或停止使用所發生的費用以及受損文物的賠償費,由該管理、使用單位承擔。
第十七條待確認為市、區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應由同級人民政府公布為文物暫保單位,視為同級文物保護單位予以保護。暫保期為兩年。
第十八條歸國家所有的可移動文物,須經當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未經批準,不得出售、饋贈、拆移。
歸國家所有的文物藏品,除特殊情況外,均由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單位收藏并保護。收藏單位不具備保管、維護條件的,應按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備齊保管、維護條件,或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另行指定單位收藏。
集體所有或個人合法獲得的文物藏品,其所有者應接受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對其文物收藏、保護的指導監督。
鼓勵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將其收藏的文物獻給國家。
第十九條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單位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固定專用的文物藏品庫房;
(二)有防火、防震、防盜、防潮、防蟲等設備和措施;
(三)有健全的文物藏品的保衛、維護、管理制度。
文物藏品庫房,禁止參觀。
第二十條全民所有制單位在外事活動中接受的禮品,屬文物的須向當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由指定的單位收藏。
第二十一條有關國家機關依法沒收或追繳的文物,應按規定移交給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并由其指定單位收藏。
廢舊物資回收單位和加工利用單位以及其他單位從廢舊物資或其他物品中揀選出的文物,應按規定移交給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并由其指定單位收藏。
在本市行政轄區內的地下、內水或國家領海中發現、獲得的文物,必須按規定通知或移交給文物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二條本市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單位征購本市文物經營單位經營的符合收藏標準并具有本市歷史特色的文物,文物經營單位應優先提供。
外地文物經營單位和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單位來本市收購文物,應出具所在地的地級以上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證明,經青島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后,按指定范圍和方式收購,并經當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查驗后方可運出。
文物出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三條制作、生產文物復制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有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非文物管理、收藏單位和個人需要對有關文物進行拓印或翻刻副版的,須經當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第二十四條非文物收藏、管理部門不得對文物藏品拍攝照片。科研、新聞、出版等部門所需的文物資料照片,應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或文物收藏、管理單位提供。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陳列供參觀的文物藏品拍攝照片。
使用文物保護單位拍攝電影、電視的,按國家和省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未經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境外人員提供未公開發表的文物資料。
第二十六條文物事業費(包括文物事業機構經費,文物維護修繕費,文物征集、收購費,干部訓練費及博物館經費等)和基建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文物事業費應逐年有所增長。
對預算外急需征集、收購的可移動珍貴文物經費和重要文物保護單位的搶救維修經費,由同級財政根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專項報告,予以核撥。
對基層文物保護人員,同級財政每年應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十七條屬建筑物、構筑物的文物保護單位的正常修繕費,該文物保護單位屬承租的,由出租單位負責,未承租的,由管理、使用單位負責。
城市中屬建筑物、構筑物的文物保護單位,除正常修繕之外為保護文物而特殊需要的修繕費,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于每年底按項目提報下一年度計劃,從城市維護建設資金中按每年不低于千分之四的比例列支,予以補助。
第二十八條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多種渠道籌集資金,包括鼓勵境內外組織和個人捐助,建立文物保護基金,發展文物保護事業。
第二十九條用于文物保護管理的各項經費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三章文物利用
第三十條有條件的單位,在依法、合理、科學、適度的原則下,開展文物利用工作。
文物利用工作不得有害文物安全或破壞文物保護環境。
文物利用工作必須經當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并接受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
第三十一條凡可供參觀、游覽、科學研究和以其他形式利用的文物,其管理、使用單位在采取有效的安全保護措施后,均可予以利用。
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從文物利用所產生的經濟效益中合理提取的經費,主要用于文物保護管理。
第三十二條經論證具有利用價值但尚未開發的文物,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在開發條件具備前提下,按規定報請批準后組織開發,并按本規定加以利用。
第三十三條在可供參觀、游覽的文物所在地,有關部門可以視情開辟旅游點或設立旅游專線;文物的管理、使用單位可以配置與該文物所代表年代相應的文化、民俗等設施,組織相應的文化、民俗等表演、展示活動。
供參觀、游覽的文物保護單位,其保護范圍空間條件適宜,管理、使用單位可以添置非建筑性的設施,進行經營活動,為游客提供服務。
第三十四條有條件的單位,經有審批權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可以進行文物經營活動。
經有審批權的部門批準,并在當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部門監管下,對1991年以后境內外制作、生產、出版的有關文物,可以在指定市場銷售。
第三十五條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與有關單位簽訂合同或協議,采取聯營、合作、有償服務等形式,生產除文物復制品之外的文物仿制品、微縮制品、繪繡制品以及印制品等。
第三十六條凡可以對外公開的文物資料,青島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組織編纂出版,并公開發行。
第四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七條對下列在文物保護方面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表彰,獎勵:
(一)發現文物受到人為或自然破壞及時報告或予以搶救、保護,使文物免遭破壞或損失的;
(二)向國家捐獻私人收藏珍貴文物或者為發展文物保護事業有重大捐助的;
(三)檢舉揭發各種破壞文物的違法犯罪行為有功的;
(四)在文物保護管理方面有重要理論研究貢獻和科學技術發明創造的;
(五)執行文物保護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有其他突出成績的。
對重大捐助者,可以在受益的文物保護單位或相關地點立碑頌揚。
第三十八條對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單位或個人,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移動、損壞文物保護標志、界樁的,由當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或公安部門責令賠償損失、恢復原狀,并可處以罰款。
(二)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堆放危險物品或從事其他危害文物安全活動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提請公安部門責令其限期排除危險物品、停止危害活動,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經批準,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建筑有礙文物環境風貌工程的,由規劃管理部門直接責令或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提請規劃管理部門責令停工、拆除或處以罰款。
(四)文物保護單位的使用或管理單位不按規定保養、維護文物,或者改變文物原狀,或者因使用、管理責任造成文物損壞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責令賠償損失,并處二萬元以下罰款,必要時終止責任者的使用或管理權。
(五)發現應歸國家所有的文物隱匿不報的,由公安部門予以警告或罰款,并追繳所隱匿文物。
(六)在建設或者生產中發現文物而不保護現場、強行施工、造成文物破壞或損失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停止施工或生產,令其賠償損失,并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七)集體所有制單位或者公民個人將其文物藏品私自出售給境外人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罰款,沒收其文物和非法所得;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單位或者文物使用管理單位將文物藏品私自出售給境外人員或非法饋贈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追回文物,沒收非法所得或處以罰款。
(八)非經許可而經營文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其非法所得或非法經營的文物,并處以罰款。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的主要領導或直接責任人,可并處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罰款。
本條所列罰款項目沒有確定數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細則》的相應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先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或者不提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內容提要】由于意識到文物在塑造共同的身份認同感和歸屬感進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而保護文物則體現了對國家、民族歷史和傳統的尊重,越來越多的國家致力于建立文物保護的有效機制,這一點對于中國這樣一個文物資源豐富且在歷史和現實中遭受嚴重文物流失的國家來說尤為重要。本文對完善中國的文物保護提出了一些思路,例如應建立文物保護的激勵機制,規范文物收藏和拍賣,實施開明的文物出口政策,促進文物保護中的公眾教育與公眾參與并加強文物保護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關鍵詞】文物保護完善策略中國
文物體現了一個國家、民族或群體的成就、價值和信仰,在塑造共同的身份認同感和歸屬感進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保護文物是對國家、民族歷史和傳統的尊重,是傳承和發揚民族文化的需要,是人類文明進步的重要體現。因此,建立文物的保護機制,制止文物的非法流轉,就顯得尤為重要也是在情理之中了。具有五千年璀璨歷史文化的中國蘊藏著豐富的文物資源,中國文物流失的歷史讓人痛心,文物非法流轉的現實讓人堪憂。保護現有的文物,遏制文物的進一步非法流轉是一個需要關注的問題。新世紀的中國應在文物的保護方面有所作為。借鑒國際經驗,完善中國的文物保護制度,堅持文物領域的國內保護與國際交流并行,應成為今后發展的趨勢。
一、建立文物保護的激勵機制
(一)鼓勵上交新發現文物
根據我國2002年《文物保護法》的規定,發現文物及時上報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護的,將由國家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盡管法律明確規定對主動上交發現文物者進行物質獎勵,但多數情況下這種獎勵只是“名義上”或者“象征性”的,無法激勵文物的發現者積極上交。在一些國家,例如韓國,根據法律,發現文物也必須上報有關權力機關。對發現者的補償視文物發現地的權屬而定。如果發現地屬國有土地,則發現人獲得的補償數額是文物價值的一半;如果土地屬私人財產,則土地所有人和發現人各得文物價值一半的補償額。根據韓國的經驗,有學者認為,“政府給予發現人較高的價格補償是阻止走私和非法交易的最好方法。”為鼓勵上交新發現文物,應該通過激勵機制向文物的善意發現者支付合理的現金補償。盡管補償金不一定與發現文物的市場價格相同,但如果政府給予的獎勵接近文物發現者可能從黑市交易中獲得的非法收益,文物的發現者也必定樂意上交,因為這畢竟是合法行為。
文物保護經費的短缺是給予發現者補償面臨的一大困難,沒有相應的財力支持,合理補償是不可能的。但正如在修改《文物保護法》時一些專家建議的,文物保護經費除了規定國家應給予相應的經費保證外,還應充分發揮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多方籌措文物保護資金。但任何激勵機制都不能成為刺激文物盜竊和非法盜掘的誘因。僅有偶然發現文物的善意發現者才能獲得補償,任何人都不能為了獲得補償而專門尋找甚至盜掘文物。除了金錢激勵機制外,政府還應向公眾表明對積極上交文物者的認可,通過媒體大力宣傳,真正使物質和精神獎勵落到實處。
(二)稅收激勵機制
在有些國家,例如在英國,當私人處理其擁有的文物或藝術品時,國家則鼓勵將其轉讓給國內的公共收藏機構,這也成為英國控制文物藝術品出口的一個策略。一些稅收立法條文即是以此為目的而制定的,例如,只要某物品被英國稅務部門指定為“國家遺產類”財產,嗣后的遺贈和生前的轉讓就可免稅,但條件是該物品必須永久性地留在英國。這種機制可以激勵具有重要歷史和科學意義的文物的所有人將其文物留在國內,這一方面有利于對國家遺產的保護,避免重要的文化遺產流失境外;另一方面也確保了公眾的合理接觸機會。在其他一些國家,屬于私人所有的收藏或古老建筑如果向公眾開放,也可以獲得稅收方面的減免。
在我國,從2002年6月25日起,由國務院文物管理部門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以接管境外機構、個人捐贈、歸還和從境外追索方式獲得的中國文物進口,免征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這一規定為促進流失境外的中國文物重回國內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該辦法并不適用于民間收藏機構。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公司和其他企業、自然人和個體工商戶捐贈財產用于公益事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方面的優惠。這一規定也僅適用于個人、法人和組織的捐贈。目前還沒有類似國家鼓勵個人將文物轉讓給國有收藏機構的其他稅收激勵機制。今后隨著個人收藏的逐漸升溫,個人博物館也將在各地出現,規模也會越來越大,有些可能還會超過國有博物館。為了豐富廣大公眾和收藏愛好者的精神文化需求,同時也真正使個人博物館成為國有收藏機構的有益補充,應通過經濟杠桿,例如減免稅收等激勵個人博物館向公眾提供優質的服務甚至免費開放。
另外,為了進一步鼓勵流落海外的中國文物藝術品回歸,也促進其他國家的文物藝術品進入中國市場,應降低藝術品進口的關稅。藝術品進口關稅稅率從1998年以來,已由30%降到12%.但實際情況是,由于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等多種稅費的累積,藝術品進口的綜合稅率最終已經超過30%。而大多數國家,尤其是經濟發達和文化發達國家均采取了低關稅,甚至是零關稅的措施來鼓勵藝術品的引入。因此有專家建議降低藝術品進口關稅,最理想的是實行零關稅,如果不能一步到位則逐年遞減;對于從香港、澳門地區進口的藝術品實行零關稅制度;對海外回流的藝術品免征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對于購買海外回流藝術品的機構和個人免除各種消費稅等。
降低藝術品進口關稅,有利于引進更多的國外優秀藝術品,有利于海外中國文物和藝術品的回流。近年來,海外藝術品進入中國藝術品拍賣會已經是平常的事情,大量中國文物藝術品從海外回流也成為藝術品市場的一個獨特現象,如果我國仍堅持藝術品的高關稅政策,意味著我們將要花費更多的代價來收購這些作品。
二、規范文物的收藏和拍賣
2002年《文物保護法》專門規定了民間收藏,規范文物的流通,但由于《文物保護法》是規范涉及文物行為的法律總稱,對文物的收藏不可能規定得很詳盡。對此相當一部分人認為,對民間收藏文物應采取鼓勵的態度予以支持,有些內容規定宜粗不宜細,只要是不違法,就應允許。國家應該集中有限的經費,保護好文物精品。但同時也應看到,由于文物買賣一本萬利,大部分人從事文物買賣是為了獲利而不是為了真正的收藏,對民間收藏文物的流通若不加以引導和適當控制,就會誘發文物倒賣和投機行為,極有可能為非法挖掘的地下文物開辟一條銷贓渠道。因此,國家還應盡快出臺文物收藏法,具體規范收藏行為。文物法與收藏法雖有一定聯系,但畢竟是規范不同社會行為的法律。在此之前,也可以先制定相應的指導性意見,建立民間文物收藏鑒定、登記和轉讓制度,規定只有進行過鑒定、登記的文物才能進入流通領域進行合法交易。從國際上看,大部分國家,特別是文物資源豐富的國家,為了保護本國的文化遺產以及維護文物市場和民間收藏的正常秩序,都對文物的買賣和收藏實行鑒定、登記和轉讓制度,規定只有進行過鑒定、登記和注冊的文物,才能進入流通領域,才能合法收藏。
現今,國內進行文物拍賣的拍賣行有一百余家,但拍賣市場并不規范,除了拍賣品難以保證較高的水準,有哄抬價格之嫌外,專家的鑒定也存在一定的問題,“贗品、炒作、缺乏誠信成了這個行業的最大問題”。此外,貨源不足、文物人才緊缺以及相關法規的不完善也給我國流失文物的回流帶來一定消極影響。
按照行政法規和法律的規定,拍賣交易中可以要求“身份保密”,于對拍賣進行“記錄”的條款能否得以實施和發揮作用值得懷疑。根據2002年《文物保護法》的規定,拍賣企業拍賣文物,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出記錄或者未將所作記錄報文物行政部門備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這遠遠不能對未作記錄或作虛假記錄的拍賣企業起到震懾作用,完全有可能使非法來源文物通過拍賣“漂白”了身份。
盡管法律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的監督檢查,但在文物拍賣市場的監管上,更存在著體制安排上的嚴重缺陷,使得國家對文物拍賣的管理從標的來源到拍賣的全過程缺乏有效的監管,以致違規經營、超限經營和暗箱操作嚴重。
根據2002年《文物保護法》第58條的規定,國家可以對拍賣的珍貴文物行使優先購買權,購買價格由文物收藏單位和委托人“協商確定”,但未規定協商未成該如何處理,是強制收購還是由當事人撤回拍賣并不清楚。如果當事人考慮到政府不太可能以市場價購買拍賣文物的話,就會想方設法逃避有關部門的審核、監督,甚至通過非法渠道將文物出手。
不規范的文物拍賣活動,擾亂了拍賣市場的正常秩序,損害了拍賣行業的聲譽,同時給文物保護與管理工作帶來巨大沖擊。文物拍賣是文物經營的主渠道,規范文物拍賣對形成健康有序的文物流通秩序和文物市場,促進文物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因此,首先必須嚴格規范文物拍賣許可證制度和專業人員資格考核制度。2004年5月,國家文物局重新對拍賣公司的資質進行審核,這是自1992年我國出現文物拍賣以來,國家文物局第一次就文物拍賣資格進行審核。從2004年5月1日起,沒有文物拍賣許可證的拍賣公司將不得從事文物拍賣經營活動。
根據文物市場現狀,為保護古遺址、古墓葬等不受破壞,國家對經營第一類文物從嚴控制。現在未從事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申領許可證,暫批準其經營第二、三類文物。為加強拍賣企業人才培養,使專職人員符合法規規定的條件,從2007年起,各文物拍賣企業將不得聘用離退休人員申請文物拍賣專業人員資格。另外,對取得文物拍賣許可證的拍賣企業和取得文物拍賣專業人員資格證書的人員進行年審,如果發現違規現象,文物部門將重新考慮該公司的文物拍賣資格。
此外,還要完善文物拍賣鑒定制度。文物拍賣的核心是鑒定。一些拍賣業內人士建議,由拍賣協會出面,設立民間的、非營利的專業機構,定期對拍賣公司進行中立、公正、客觀的評估,定期對社會公布。重要拍品的鑒定,就可以直接由這個非營利的專業機構完成,而不必由拍賣公司自己聘請顧問。只有鑒定的中立,才能保證鑒定的公正。進一步加強文物拍賣行業自律,盡快建立一套由買家、賣家、拍賣公司和鑒定人員共同遵守的職業道德和信譽機制。
三、實施開明的文物出口管理政策
2002年《文物保護法》摒棄了一切文物屬國家所有的思維,從法律上明確承認了文物的私人所有權和中國文物市場存在的必要性。但這并不意味著國內外市場對中國文物的需求就因此可以得到滿足。根據現行法律,進入市場流通,可以交換和轉讓的只能是傳世的文物,出土文物和館藏文物是不能買賣的,而且,在文物專家看來,《文物保護法》規定的“交換”是物與物之間的交換,不是買賣行為;“依法轉讓”指的是有償轉讓,公民可以將其收藏的文物賣給文物商店或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還可以到具有拍賣文物資格的文物拍賣企業委托拍賣,不能私下轉讓。也有人持不同意見,認為應允許公民個人收藏的文物在公民之間進行流通,改變現在的拍賣合法、市場交易合法而民間買賣和私下交易違法的現象。一般文物的流通,只要其來源合法,且不是以走私或其他非法形式進行交易都不應被禁止。在《文物保護法》的修改過程中,許多人認為應放寬國內的文物買賣控制,減少政府對合法文物市場的干預。
早在1974年中就指出,文物部門應防止只注意收藏、不注意出口的片面思想,要積極采取措施評估和挑選可以出口的文物,將其提供給外貿部門出口。根據這一通知,對“時代較晚、有大量復品、又無收藏價值的一般文物”,可適當地組織出口,而且要充分意識到國際市場上供求關系的變化。稍后1979年出臺的《文物特許出口管理試行辦法》指出,“根據國際文物市場變動情況,抓住有利的時機,以出口少量的文物,換取較多的外匯,支援社會主義四個現代化的建設。”可以出口的文物包括存在大量復品、沒有科學利用價值或在國內無保留價值的三級以下的文物。
在第一次修改《文物保護法》時,就有意見認為應開放國內文物市場以遏制文物走私,減輕文物保護重負,同時也可以增加財政收入。盡管這種觀點在當時只占少數,但上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文物管理領域最重要的進展之一就是國家逐步放寬了實行多年的嚴格的文物交易政策。從世界范圍來看,文物需求旺盛的市場國一直堅持認為,文物資源豐富的來源國的出口立法應允許文物的國際交流和租借,也應在一定的范圍允許將不太重要或重復多余的文物投放市場。“缺乏一個發達的文物市場事實上確保了高度發達的非法市場的生存。”出口控制越嚴,非法市場就越大。一旦合法的市場需求得到滿足,也就切斷了非法販運的獲利來源。僅將最重要的文物留在國內,而允許一部分出口,才能實現出口管制立法的目的。
中國經濟的繁榮促生了一批新興的富庶階層,尤其是在沿海經濟發達地區,有越來越多的文物商店向國內購買人和外國人開放,文物收藏者的規模在逐步擴大。現今,私人收藏者也開始建立個人博物館并舉辦個人收藏展覽,也許將經過揀選的充裕的文物投放市場能更好地保護國家無暇顧及的文物。另外,這也為改善國有收藏機構條件、進行考古調查和發掘籌集更多資金增加了另一條渠道。
經濟上的發展給中國文物保護帶來的變化不僅要表現在中國保護文物的能力的增強,而且還要使中國的文化遺產能夠讓世界上更多的人有機會了解和欣賞,籍此擴大中國文化在世界上的影響力。但任何開明的文物出口管制政策的實施都有一個漸進發展的過程,文物的出口必須按照文物的價值和意義進行精心的選擇,哪些應留存在國內,哪些應投放市場滿足市場需求必須經過慎重的揀選。有一點必須指出,限制文物流通不能僅以文物的年代為標準,在國內留存價值不大的復品和冗余文物應投放市場。
四、促進文物保護中的公眾教育與公眾參與
我國政府通過加入和批準文物保護的國際公約加強了與國際社會的合作。為了宣傳和促進這些公約的實施,近年來國家文物局開展了全國范圍內的公民意識教育計劃,邀請了來自國際刑警組織、世界海關組織、國際博物館學會和失蹤藝術品記錄組織的專家來華交流經驗。今后,各級政府應積極通過開展教育計劃促進文物的保護,讓人們尤其是文物資源豐富地區的人們充分了解文物的價值和保護文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教育應注重加強人們對文物的非經濟價值的了解和欣賞,廣泛宣傳2002年《文物保護法》和1997年《刑法》關于文物違法犯罪行為的規定,使廣大公眾意識到文物保護的重要性,盜掘和走私文物的嚴重后果以及政府打擊文物犯罪的決心。應對從事文物管理和保護的工作人員進行專業化的培訓,提高文物保護的水準。還要對相關的行政管理和執法人員進行職業道德和法制教育,防止、等腐敗現象的滋生。盡管教育不能及時解決面臨的問題,但在保護文物的長期過程中卻是不可或缺的手段。
教育應成為未來我國文物保護中的關鍵因素,青少年的教育更是至關重要。2004年7月,第28屆世界遺產委員會會議在我國蘇州召開,大會通過了《世界遺產青少年教育蘇州宣言》,呼吁國際社會和世界各國要更加重視青年人在世界遺產保護中的作用,加強針對青年人的世界遺產保護教育。《世界遺產青少年教育蘇州宣言》作為實現世界遺產青少年教育集體行動的綱領,其目標是讓全世界所有青少年均接受世界遺產教育,確立保護世界遺產的意識,自覺擔負起保護世界遺產的責任。
我國境內已發現的遺址有40萬處,許多遺址都在荒野或邊遠地區,而由于許多地方保護資源嚴重不足,保護工作難以到位。所以要動員全社會力量參與到文物保護中來。我國已經在一些省份開展文物保護的實驗性工作,例如將遺址的保護工作分配給當地居民,并向其支付報酬等。
五、加強文物保護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積極為文物的國際交流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和政策上的支持,與有關國家在文物保護方面達成關于資金援助、人員培訓、技術開發和考古研究等的協議或安排。通過形式多樣的文物展覽促進國際文化交流。重視文物領域的國際技術合作和信息交流,與其他國家開展合作研究,促進中國文物的保護和研究水平。
通過和有關國家簽訂類似于美國和拉丁美洲國家之間訂立的雙邊條約建立文物返還和交流合作機制。我國除了加入主要的文物保護國際公約外,還與一些國家在打擊文物走私方面開展合作,達成了關于文物科學和技術交流的雙邊安排。近些年來,還與許多國家在返還被盜或走私文物方面達成了雙邊協議。截至目前,我國已經與美國、秘魯、印度、意大利、菲律賓、希臘、智利、塞浦路斯、委內瑞拉等國家簽署了防止盜竊、盜掘和非法進出口文物、促進文物返還和交流的雙邊協定。根據這些協定,雙方承擔義務禁止并防止對方國家的被盜、非法出口或販運的文化、考古、藝術及歷史財產進入本國。
這是我國政府按照已經加入的文物保護國際公約的原則和精神在文物的保護和返還問題上與他國加強雙邊合作的結晶。這些重要的雙邊合作協定表明了我國政府通過雙邊合作保護文化遺產的決心,反映了使文物在被盜或非法出口的情況下得以盡早收復并使之受到保護的愿望,對于防止被盜或非法出口的文物的流轉將會起到積極的遏制作用,同時也會對國際社會保護世界文化遺產的努力產生積極影響。這些協定的成功簽署與運作為今后中國與更多的國家在文物追索、技術交流、人員培訓、文物展覽等方面開展交流與合作提供了有益借鑒。
文物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在弘揚我國優秀文化,擴大中國文化在國際上的影響力,增進中國人民與世界各國人民的友誼等方面發揮著日益重大的作用。
結語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水下文物,是指遺存于下列水域的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人類文化遺產:
(一)遺存于中國內水、領海內的一切起源于中國的、起源國不明的和起源于外國的文物;
(二)遺存于中國領海以外依照中國法律由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的起源于中國的和起源國不明的文物;
(三)遺存于外國領海以外的其他管轄海域以及公海區域內的起源于中國的文物。
前款規定內容不包括一九一一年以后的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以及著名人物無關的水下遺存。
第三條本條例第二條第(一)、(二)項所規定的水下文物屬于國家所有,國家對其行使管轄權;本條例第二條第(三)項所規定的水下文物,國家享有辨認器物物主的權利。
第四條國家文物局主管水下文物的登記注冊、保護管理以及水下文物的考古勘探和發掘活動的審批工作。
地方各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水下文物的保護工作,會同文物考古研究機構負責水下文物的確認和價值鑒定工作,對于海域內的水下文物,國家文物局可以指定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代為負責保護管理工作。
第五條根據水下文物的價值,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章規定的有關程序,確定全國或省級水下文物保護單位、水下文物保護區,并予公布。
在水下文物保護單位和水下文物保護區內,禁止進行危及水下文物安全的捕撈、爆破等活動。
第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方式發現本條例第二條第(一)、(二)項所規定的水下文物,應當及時報告國家文物局或者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已打撈出水的,應當及時上繳國家文物局或者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方式發現本條例第二條第(三)項所規定的水下文物,應當及時報告國家文物局或者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已打撈出水的,應當及時提供國家文物局或者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辨認、鑒定。
第七條水下文物的考古勘探和發掘活動應當以文物保護和科學研究為目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中國管轄水域進行水下文物的考古勘探或者發掘活動,必須向國家文物局提出申請,并提供有關資料。未經國家文物局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勘探或者發掘。
外國國家、國際組織、外國法人或者自然人在中國管轄水域進行水下文物的考古勘探或者發掘活動,必須采取與中國合作的方式進行,其向國家文物局提出的申請,須由國家文物局報經國務院特別許可。
第八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經批準后實施水下文物考古勘探或者發掘活動,活動范圍涉及港務監督部門管轄水域的,必須報請港務監督部門核準,由港務監督部門核準劃定安全作業區,航行通告。
第九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水下文物考古勘探或者發掘活動時,還必須遵守中國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接受有關部門的管理;遵守水下考古、潛水、航行等規程,確保人員和水下文物的安全;防止水體的環境污染,保護水下生物資源和其他自然資源不受損害;保護水面、水下的一切設施;不得妨礙交通運輸、漁業生產、軍事訓練以及其他正常的水面、水下作業活動。
第十條保護水下文物有突出貢獻,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九條各項規定情形的,給予表彰、獎勵。
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破壞水下文物,私自勘探、發掘、打撈水下文物,或者隱匿、私分、販運、非法出售、非法出口水下文物,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各項規定情形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停止作業、限期改進或者給予撤銷批準的行政處罰,可以并處一千元至一萬元的罰款。
第十一條本條例由國家文物局負責解釋。
【關鍵詞】遺址;遺址區;周邊環境;協調
【正文】
大遺址是人類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大遺址的保護越來越受到包括中國在內的世界各國的重視。目前世界范圍內,對大遺址的保護已經由原來只對遺址本體的保護,擴展到了對遺址本體和遺址周邊區域的綜合保護;從對遺址的消極保護,改變為通過遺址展示、利用等方式實施的積極保護;立法保護的層次不斷提高。但我國國內遺址保護卻存在保護水平低下,立法不完備,觀念落后等問題。
一、大遺址與大遺址區的界定
基于遺址保護理念的轉變,各國趨向于將遺址與包含遺址在內的遺址區域區別看待,并試圖整體保護發展。所謂遺址是指人類活動的遺跡,屬于考古學概念。按照《國際古遺址理事會章程》的規定,“遺址”一詞應包括一切地貌的風景和地區,人工制品或自然與人工的合制品,包括在考古、歷史、美學、人類學或人種學方面具有價值的歷史公園與園林。遺址實際上是從歷史、審美、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人類工程或自然與人聯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該地方具有特殊價值,是人類與自然的共同產物,是人類文化傳承的一種方式,具有不可再生性和不可移動性。所謂大遺址,是指那些占地面積較大,具有較高歷史價值的文物遺址。大遺址的概念內涵應具備規模性、人類文明或地區文化現象的代表和重要歷史時期或重大歷史事件的標志等三個基本特點。大遺址的界定僅僅指遺址本體,而不包含遺址周邊區域在內。
遺址區是一個新名詞,目前尚未有明確概念或界定。遺址區名稱首次正式出現是在2007年11月西安市關于唐大明宮國家遺址公園的規劃方案中。該規劃方案將大明宮遺址區分為三個層次:以即將建設的大明宮國家遺址公園為核心區,屬于遺址本體部分;以周邊改造區域為第二層次,包括建設控制地帶在內;以北二環以外集中安置區為最外層,屬于建設開發區域。也就是說西安市關于大明宮遺址區的規劃實際上不僅包含了傳統意義上的遺址本體,還包括了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和一定范圍的周邊發展環境,這突破了我國以往對遺址保護的基本思路,將其擴展到周邊區域和城市環境構建中,也給我國立法提出了新的挑戰。從我國現有的立法文件中,很難找到直接將遺址周邊區域納入到遺址保護規劃的的范例,目前也只有極少數地方立法在一定程度上略有提及,如杭州市人大常委會《杭州市良渚遺址保護管理條例》規定,將良渚遺址保護總體規劃應當納入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對良渚遺址環境風貌應當進行整體保護等。
比較而言,國外立法中關于保護區劃定、保護機構設置、建設控制地帶的范圍及遺址區保護和發展問題、周邊環境與遺址本體風貌相適應等方面都有國內立法可借鑒之處。
二、關于大遺址區保護發展的國內外立法比較
通過劃定大遺址區實施遺址保護,很多國家都逐步走上了遺址保護與周邊區域保護發展同步的道路。
(一)通過劃定遺址區域的方式保護遺址本體
《保護考古遺產的歐洲公約》第二條規定:“為保證對埋藏有考古物的堆積層和遺址的保護,每一締約國承允采取可能的措施:1.劃定并保護具有考古意義的遺址和地域”。《關于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性的建議》規定:保護不應只限于自然景觀與遺址,而應擴展到那些全部或部分由人工形成的景觀與遺址。因此,應制定特別規定確保對那些通常受威脅最大、特別是因建筑施工和土地買賣而受到威脅的某些城市中的景觀和遺址進行保護。《考古遺產保護與管理》第二條規定:……土地利用必須加以控制并合理開發,以便把對考古遺產的破壞減小到最低限度。考古遺產的保護政策應該構成有關土地利用、開發和計劃以及文化環境和教育政策的整體組成部分。……考古保護區的劃定亦構成此種政策的一部分。
馬耳他《開發規劃法》規定了各種類型的保護區,其中可以包括被登錄的歷史建筑和遺跡。設立保護區的原則是保護和改善城市空間及單體遺跡、建筑、遺址或景觀風貌特色。埃及《文物保護法(83版)》明確規定,凡屬國家所有及本法實施前作出的決定、命令,或根據主管文化事務的部長的建議,經總理批準視為文物古跡區域的土地,根據本法均屬文物古跡區。該地區內的任何一塊土地,如經文物局核實,其內沒有文物古跡或被劃在經批準的文物古跡整修線區外,根據主管文化事務的部長的建議,經總理批準,可劃為非文物古跡區或非文物公益區。
可見,上述立法均認為,可以通過劃定遺址保護區域的方式來對遺址本體進行保護,同時在該區域內圍繞遺址本體保護開展一系列開發或發展措施,將其作為遺址保護發展的組成部分。2005年10月《關于歷史建筑、古遺址和歷史地區周邊環境的保護西安宣言》,更是肯定性的提到,“周邊環境”被認為是體現真實性的一部分并需要通過建立緩沖區加以保護,這為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以及其他合作伙伴進行國際和跨學科合作提供了機會,同時也為確定遺址保護區域提供了理論基礎和法律條件。
(二)保護發展機構的設置
在保護機構的設置方面,目前國外立法主要有三類形式,即國家機關、國家成立的專門委員會及NGO(非政府組織)。其中,國家機關作為遺址等文化遺產保護機構的情況比較常見;其次就是成立專門的委員會,這種機構可能隸屬于一個或多個國家部門,具有相應的管理權限;單獨由非政府組織成立的保護機構在國外實踐中尚不存在,目前只有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通過的《考古遺址保護與管理》中提及,政府可在某些情況下,將遺址保護和管理工作委托給當地人民或非政府組織。
首先,以國家機關作為文化遺產保護部門的立法例包括但不限于:
日本《文化財產保護法》明確,文部大臣有權決定文化遺產的保護和使用,遺址等考古遺產直接歸屬于文化廳長官直接管理。埃及《文物保護法(83版)》明確,埃及文物局系負責管理各博物館、文物倉庫、古遺址和歷史文物地區(包括偶然發現的文物考古區)的一切與文物考古有關的事務的專門機構。1975年頒布的《建筑文化遺產保護法》規定,希臘的文化部負責文化遺產的保護,公共工程部負責大型工程、城市規劃與建設。
其次,成立專門的委員會對文化遺產進行保護的立法例有(包括但不限于):
智利1970年1月27日第17288號法律規定,國家紀念物是指地產、廢墟、建筑物及其他具有歷史、藝術特征的物品……。國家應妥善保管這些物品。這些紀念物的保護和保養應根據本法的規定通過國家紀念物委員會進行。
西班牙歷史遺產法規定,歷史遺產委員會應促進有關西班牙歷史遺產的具體計劃和信息的交流和交換。國家歷史遺產委員會由省長任命的各自治區的代表組成,國家有關行政當局的首長亦是該委員會的成員,同時亦是該委員會的主席。主要負責歷史遺產的保護工作。
實際上,由單一的政府部門對遺址文物進行管理,可以避免政出多門、相互扯皮,但對于需要由其他部門配合的工作,卻比較難以協調。采用專門委員會管理,委員會內部可能由多個部門派人組成,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但相互扯皮的現象卻不可避免。民間機構或非政府組織在遺產保護方面具有天生缺陷,權威性不夠,因而不宜作為持久性的保護機構。另外,就保護機構發展區域經濟文化事業的功能而言,各國立法及國際公約雖都有不同程度的提及,但均未將其作為保護機構的核心職能。目前我國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遺址文物保護工作。
(三)建設控制地帶劃定范圍及遺址區保護和發展相協調問題
1、建設控制地帶的范圍
所謂建設控制地帶,就是為保護文物安全和環境風貌,在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文化保護區的周圍,劃定的必須進行建設控制的一般保護區。隨著文物保護理念的更新,世界范圍內通過政府規劃手段劃定一定區域實施建設控制,保護發展遺址等周邊環境與遺址本體保護相適應已成為各國的不二選擇。
《考古遺產保護與管理》第二條明確規定,采用遺址整體保護政策,劃定一定范圍作為考古保護區,在考古區內,各國政府應當保證區域內的環境風貌與遺址本體相適應,而不得毀壞、損壞和改變。
埃及(文物保護法1983)規定,在遺址和文物古跡區內頒發進行建筑的許可證,禁止在該區域取土、沙等行為。對與該地區比鄰的非居住區內3公里或由文物局劃定的距離范圍內的區域前款適用,以保護這些文物地區的環境。
1992年馬耳他開發規劃法也規定,不允許任何會對這些遺跡或遺址的自然環境產生負面影響的開發。在其周圍設有至少100米的緩沖區,該區不允許任何開發項目,該地區屬于最優先保護區域。除此之外的區域內從事建設應取得當局的許可。
我國文物保護法規定,根據保護文物的實際需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準。
可見,劃定建設控制地帶一般是基于保護遺址周邊環境風貌的需要,但從各國立法來看:第一,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一般都列入政府規劃中,滿足規劃權限要求;第二,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并沒有固定統一的標準,具體應根據遺址保護的實際需要來確定;第三,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并不意味著在該區域內不得從事任何建設,而是應經過政府相關部門或法定機構的許可且該建設不破壞遺址周邊環境風貌。這一點,我國北京市人民政府于1987年頒布的《北京市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管理規定》第五條和第六條中均有較為明確的規定,只不過該規定并未涉及建設控制地帶以外保護發展的問題。
2、遺址區保護和發展問題
遺址區的保護和發展主要是對遺址本體的保護和對遺址本體及除本體之外的遺址區內其他區域的利用乃至發展問題。但這種保護與發展利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沖突和矛盾。遺址本體屬于應受法律保護的文物范疇,雖然各國文物保護立法一般都對遺址文物的保護做出明確規定,但隨著保護觀念的逐步發展,如何更好在保護基礎上合理利用遺址文物,各國立法均做了一定程度探索。目前,不外乎就是通過展覽展示、收集相關信息資料、進行考古研究等活動,進行有限的利用。例如,我國文物保護法規定可以通過舉辦展覽、科學研究等活動發揮文物的作用;還有《關于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性的建議》中規定,各國可以通過建立和維護自然保護區與國家公園的方式對遺址采取保護措施,這為遺址保護提供了一種新的思路。至于遺址區內除遺址本體及建設控制地帶以外的其他區域的發展問題,各國立法規定不一。澳大利亞《ICOMOS文化遺產(巴拉)》規定,在澳大利亞亞瑟港遺址保護過程中就明確亞瑟港的保護和開發項目是一個區域性開發項目,內容包括對塔斯曼半島歷史資源的保護和開發。除對亞瑟港遺址本體進行保護之外,該保護和開發項目還涉及到其他一些重要工程,包括一定范圍內的建設。在進行遺址展示的過程中,還要在歷史、地理及其他的社會環境和背景下認識遺址。在其他國家立法乃至國際公約中,對遺址區保護與發展作出原則性規定的較為普遍。
雖然我國文物保護法規定了保護單位在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施工等活動的法律規范,但對于如何發展遺址區內其他區域,我國文物保護法并未提及。
可見,對于在遺址區內對遺址本體進行保護與對區域本身進行發展這一問題,各國很少采用消極保護文物的態度而忽視區域發展,基本的共識是在以保護為核心的理念下,適當進行利用乃至發展,以促進遺址文物更好地發揮其經濟社會文化功能。但各國對于應當在多大的范圍或程度上發展遺址區,發展的程序和實際手段等方面存在不同認識。
(四)周邊環境與遺址本體風貌相適應問題
從目前來看,周邊環境與遺址本體風貌相適應問題是國外立法的必備內容,如埃及(文物保護法1983)規定,經文物局同意,有關方面可獲得許可,在居住區內的與古跡區毗鄰的地方進行建筑。但應當符合規定的條件,保證建筑物的高度,照顧該區域的基本特色和特征。《保護歷史城鎮與城區》規定,當需要修建新建筑物或對現有建筑物改建時,應該尊重現有的空間布局,特別是在規模和地段大小方面。與周圍環境和諧的現代因素的引入不應受到打擊,因為,這些特征能為這一地區增添光彩。還有《關于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性的建議》規定,在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征時,也應考慮到因某些工作和現代生活的某些活動而引起的噪音所造成的危害。
雖然我國文物保護法也規定,“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不得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對已有的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應當限期治理。”但這些規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現在環境風貌一致性的范圍比較狹窄,僅限于文物保護單位及其建設控制地帶內而不包括整個的周邊環境風貌。
另外,對于遺址等文物保護經費的來源,從各國立法乃至國際公約的規定來看,一般通過政府撥款、鼓勵捐贈、提供低息無息貸款及接受國際援助等方式獲得。當然我國法律對此也有規定,《文物保護法》就規定通過國家財政撥款、文物保護單位事業性收入和通過捐贈等方式設立文物保護社會基金等方式來籌集保護經費。2005年國家財政部、文物局共同頒布的《大遺址保護專項經費管理辦法》,則更為具體的規定了政府財政專項經費的使用管理,但該規定對專項經費的使用范圍僅限于中央政府主導的大遺址保護示范工程,中央政府引導的大遺址保護工程及大遺址保護管理體系建設三個方面。
三、對我國大明宮遺址保護發展的啟示
針對國內大遺址保護的實踐,通過對比各國立法乃至國際公約的規定,就大明宮遺址保護實際情況,可在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借鑒和學習。
(一)更新保護觀念,實施整體保護發展戰略,即對遺址本體保護與對遺址本體以外周邊區域的保護發展相一致。具體來說,就是通過劃定一定的遺址保護區域或者設立一定的遺址保護特區,在該區域內按照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實施遺址本體保護的同時,通過合理利用遺址文物資源及保護并發展遺址周邊區域的方式,使遺址和遺址周邊環境乃至歷史區域在社會變遷、經濟發展及舊城改造中,達到協調一致,減小城市化進程對文化遺產真實性、整體性和多樣性的破壞,從而更好的保護遺址資源。
(二)在上述理念的指引下,在大明宮遺址區域內,可以建立遺址公園,也可以設立單獨的具有管理職能的遺址保護特區,組成相應的保護、管理機構,賦予該機構單獨的管理職權,執行相應職能。與此同時,處理好以下幾個問題:
1、通過規劃手段確定大明宮遺址的建設控制地帶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實施開發建設、保護發展的具體措施范圍及程度;正確處理遺址區的保護和發展問題,即管理機構的職能方面要將保護與發展并重,以保護為核心,將發展作為保護遺址文物的積極手段,采用合理的利用、開發等措施達到發展中更好保護的目的。
2、正確處理遺址保護發展與舊城改造、城鎮居民房屋拆遷安置的關系,遺址文物保護工程是一項系統工程,但保護不是最終目的,保護是為更好的發展和滿足人民群眾生活所采取的措施。對于大明宮遺址區保護發展工程而言,遺址區被拆遷人的福祉是遺址保護工程是否完滿的重要衡量標準。
3、正確處理遺址本體風貌與周邊環境相一致相協調的關系,即就是在遺址本體保護方面貫徹相關國際公約原址性、原真性保護的基本原則,同時在周邊區域的發展保護過程中要注意新發展區域應當在綠化、色彩及建筑物風格、高度、距離等方面與遺址本體的風貌相協調,減少強烈反差的建筑或環境風格對遺址區內整體風貌的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