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市場監管研究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關鍵詞: 卷煙市場監管; 監管體系; 監管模式
中圖分類號: F203.9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9973(2012)04-0044-03
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將“監管市場”作為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背景下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能,意味著政府要從以往對經濟活動的深度介入中抽身退出,轉向為市場經濟良好運行提供各類條件。煙草作為一個特殊行業,鑒于其獨特性,政府對其監管具有明顯的行政壟斷色彩,而行政壟斷又會帶來監管效力、效能的不足。筆者結合我國目前卷煙市場的監管現狀,探討卷煙市場監管體系如何創新與完善。
一、卷煙市場監管的理論依據及其目標
監管(regulation),又稱管制,是指具有法律地位的、相對獨立的管制者(機構),依照一定的法規對被管制者(主要是企業)所采取的一系列行政管理與監督行為。[1] 對被管制者進行監管,有不同的理論基礎,主要有市場失靈理論、帕累托原則、公共利益理論、規制俘獲理論、公共政策理論和公共選擇理論等,其中市場失靈理論影響較大。該理論認為,對于古典經濟學家所強調的構建完全競爭的自由市場和通過市場上自由、自愿的供需關系,使資源達到最佳配置,從而達到“帕累托最優”狀態的假定,在現實世界中不可能達到。由于市場交易中并不能做到買賣雙方都是價格的接受者,買賣雙方并不一定具有完全的信息,以及各種資源并不能夠自由地在不同企業、行業和地區間轉移,因此,市場無法達到完全競爭的自由狀態,也不可能使供需達到平衡與產生最合理的價格,因而市場失靈不可避免。由于市場失靈的存在既損害了效率,又破壞了公平,因此,需要由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通過強制性的政策、法規手段以及提供充足高效的公共產品和服務來改善彌補市場失靈,確保自由市場的正常運行。換言之,市場失靈是政府介入社會經濟活動的基本理由,也由此延伸出政府的經濟職能,市場監管是政府經濟職能中一種非常重要的職能。
在我國,市場監管特指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對市場運行的監督管理,也就是對市場主體及其所從事的市場活動或行為及市場經濟關系進行的監督和管理。[2]其目的主要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市場秩序和其他主體的合法權益,以保證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其基本的價值追求是市場秩序,包括市場公平、市場正義、市場效益和市場安全等。
煙草及其制品作為一種特殊的消費品,具有對人身健康一定的危害性(包括吸煙者和被動吸煙者);作為一種嗜好品,具有短期內難以戒除性和不可替代性;用途單一,制作簡單而容易被制造性;由于國家對其實行高稅收政策而具有暴利性等特點。基于此,世界上多數國家均對煙草實行專賣制度,即由國家壟斷經營。具體講,就是由國家對煙草及其制品的生產、銷售和進出口實行集中統一管理,控制煙草的生產和流通,并寓禁于征,課以重稅。從根本上講,煙草專賣制度是市場規律要求反壟斷與國家政策促進壟斷之間博弈的產物。
實行國家煙草專賣制度,對煙草實行高稅收政策,保證國家財政收入,是我國現階段實行國家煙草專賣制度的重要目的。但問題是,煙草專賣涉及到國家、消費者和公眾等多方面的利益。因此,在現行的專賣體制下,如何從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消費者利益的角度出發,創新和完善現有的專賣制度,發揮好政府監管卷煙市場的作用,是在實踐中需要不斷探索的問題。
二、我國卷煙市場監管體系的現狀
目前,對煙草行業的管理包括宏觀調控和市場監管兩個方面。宏觀調控主要通過相關的經濟政策、措施、計劃、價格、稅收等方式進行。市場監管則主要通過對參與市場交易活動的市場主體資格的確認和許可,以及對市場主體的交易行為的監督與管理兩方面進行。
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對煙草的監管推進明顯。1991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和2007年頒布的《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都對煙草及其制品的監管提出了明確要求。在長期的監管實踐中,形成了以政府宏觀調控為基礎,以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為主,工商、公安、物價等部門配合,以經濟性監管為主,以行政執法為中心的市場監管模式,初步建立了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基本符合煙草專賣體制、較為完整的卷煙市場監管體系。
這種市場監管體系,實行“統一領導,垂直管理,專賣專營”。在管理機構設置上,按照行政區域和管轄權限建立了中央、省、市、縣四級煙草專賣機構和煙草經營企業,下級專賣機構受上級專賣機構的領導。此種層級節制有利于指揮統一和嚴密控制。從管理職能看,中央、省級煙草行政主管部門履行領導決策職能;市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主要履行管理職能;區(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履行執行職能。但是,具體到煙草專賣專營管理機構的設置,中央、省、市則是一套人馬,兩個機構。也就是說,煙草行政主管部門和煙草公司實際上是一個機構在扮演兩種角色。而在縣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煙草公司的設置則是分立的。顯然,這種煙草行政主管部門與經營企業合二為一的管理體制帶有極強的壟斷性,實質上是一種行政壟斷。[3]在具體的市場監管中,主要通過煙草專賣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方式,對卷煙市場的進入、數量、價格、質量等方面進行監管。在國家專賣體制下,這種以行政執法為主的監管模式,能夠較好地對卷煙市場中出現的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進行有效查處,較好地保障了國家利益和消費者利益。
從學理上看,這種執法模式明顯帶有“效率主義”的色彩,未能超越傳統公共行政以政治——行政兩分為前提、以效率為中心、以官僚制為重點的公共行政模式,也即“威爾遜范式”。該模式雖然在效率方面有一定的可取之處,但官僚制等級結構的效率合理性論斷卻失之偏頗,[4] 而且這種以政府為中心、以強制為主的行政模式在公共產品的供給中存在著低效與公共目標錯位和目標置換的風險。具體到我國卷煙市場監管實踐,多年來各級監管部門雖在持續不斷地探索創新市場監管方式,也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基于該執法模式自身的缺陷,導致卷煙市場的監管暴露出諸多問題。如:市場監管的理念滯后于現代公共管理發展的基本取向;市場監管主體比較單一,與當代多元治理的民主行政范式不合拍;監管制度的依據和設計還有待進一步完善;監管措施上重經濟性監管而忽視社會性監管等等。這些不足不僅制約和影響著卷煙市場監管執法的效能和水平,也影響著市場作用的發揮。因此,在堅持國家專賣的基礎上,需要對卷煙市場的監管體系予以完善。
三、建立和完善卷煙市場監管體系的路徑
在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與實施煙草國家專賣制度的前提下,建立和完善卷煙市場監管體系的基本思路是:以現代公共事務的多元治理為理念,以完善市場體系、規范市場秩序為目的,建立和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群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從政府單中心的監管模式轉向政府主導、社會廣泛參與的市場監管模式,具體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一)以政府為主導的多元化監管主體
在卷煙市場監管中,基于政府能力的有限和監管手段的單一而導致卷煙市場監管的低效,政府主導、社會廣泛參與的多主體監管模式能夠有效彌補這一缺陷。所謂政府主導,就是以政府宏觀調控為基礎,形成以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為主,工商、公安、物價、質監、海關等職能部門、直屬機構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的政府監管模式,充分發揮政府在卷煙市場監管中的規范、監督和執法主導作用。社會廣泛參與,即在卷煙市場監管中,煙草行業協會、企業、社會輿論、包括消費者及社會公眾等多元主體廣泛參與到卷煙市場監管中,充分發揮行業組織、企業的自律,新聞媒體的監督和影響力,以及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在多元主體互相補充又互相監督中提升卷煙市場監管的整體效能和監管效果,以推動和促進市場的發育成熟和市場體系的逐步完善。
(二)多元化監管的法制保障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市場監管必須依法進行。目前,在卷煙市場的監管中,政府市場監管的法律體系相對較為健全,主要有《煙草專賣法》、《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等法律、法規以及部分規章,這些法律制度為政府監管卷煙市場提供了制度保障。但是對于行業組織、企業、輿論、公眾等多元主體參與市場監管還缺乏制度依據和保障。因此,加快制定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輿論監督、公眾參與的制度規定是當務之急,以此來保證多元主體參與市場監管的嚴肅性和有效性。[5]
(三)經濟性監管和社會性監管相結合的監管手段
目前,我國對卷煙市場監管主要運用經濟性監管手段,社會性監管手段較少甚至缺失。所謂經濟性監管,通常是指政府通過價格、產量、進入與退出等方面而對企業自由決策所實施的各種強制性制約。[6]社會性監管則是指以保障勞動者和消費者的安全、健康、衛生、環境保護、防止災害為目的,對產品和服務的質量以及伴隨著提供它們而產生的各種活動制定一定標準,并禁止、限制特定行為的管制。[7]煙草作為一種對人體有害,且具有較大負外部性的嗜好品,強化其社會性監管包含著關愛生命,以人為本的理念。我國的《煙草專賣法》雖然從保護消費者和社會公眾的利益角度對煙草制品的質量作出了原則性規定,但因欠缺具體的、操作性強的執行措施,從而對消費者和社會公眾權益的保護難以落實到位。因此,對于卷煙市場監管應在保證經濟性監管的基礎上,具體和細化社會性監管的規定,加大社會性監管的力度和范圍,以充分維護消費者和社會公眾的身體健康權益。
(四)保障市場監管有效的執行力
卷煙市場監管的目的,是通過營造良好的市場秩序,以滿足和維護公眾、消費者的權益以及國家利益。而市場秩序的形成,是政府干預市場的公權和市場主體擁有的經濟私權相協調、整合后的公私交融的秩序,[8]因此,提升市場監管的執行力,不僅要有公權力的合理行使,還要有為私權保護提供的服務。因此,這就首先需要將服務理念作為卷煙市場監管活動的一個重要價值導向和行為標準。[9]其次,創新執法方式。卷煙市場的監管是以國家的強制力來維護其權威性,但現代行政管理在管理方式上的變化,是將剛性的強制與柔性管理相結合,如在傳統的以強制性監管為主的執法中更多的引入激勵和協商,以使管理對象能夠更好的、更主動地參與到管制活動中來,從而提高管制的效率。[10]最后,市場監管效率、水平的高低,還與執法隊伍的素質緊密聯系。目前我國煙草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還普遍較低,尤其是基層專賣執法隊伍人員素質良莠不齊。因此,需要系統地制定煙草隊伍建設中長期規劃,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以進一步提高煙草專賣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和水平。
應當看到,我國卷煙市場監管體系的完善是一個逐步推進的過程,需要監管理念轉變,監管體制、方式手段的創新,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同時也離不開良好的社會環境,包括市場體系及其發育程度,社會組織的發育和成熟,公眾參與意識和能力的提升等等。但只要我們找準目標,通過深化改革創設和營造卷煙市場監管的各種內外部條件,我國卷煙市場的監管效力和效能肯定能得以較大提升。
(課題組其他成員:張妍、胡筠)
參考文獻:
[1]王俊豪.管制經濟學原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4.
[2]宋晶.構建市場監督管理理論體系的思考[J].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學報,2001,(3):19-22.
[3]劉建華.論中國煙草專賣體制下的行政壟斷[J].經濟與管理研究,2004,(4):21-24.
[4]薛冰.歷史與邏輯:公共性視域中的公共管理[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6:18.
[5]唐立軍,李書友.建立和完善我國市場監管體系的思路、目標與措施[J].北京工商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1):1-7.
[6]Viscusi W.K.,J.M.Vernon,J.E.Harrington,Jr.,Economics of regu-lation and Antitrust[M].Cambridge:The MIT Press,2005:357.
[7]植草益.微觀管制經濟學[M].朱紹文,等譯.北京:中國發展出版社,1992:22.
[8]劉大紅,廖建求.論市場規制法的價值[J].中國法學,2004,(2):90-100.
關鍵詞:農村保險市場;監管;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F840.6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1)01-0066-04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01.16
保險監管是指保險監管機構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依照法律法規統一監督全國保險市場的活動。公共利益監管理論認為,政府監管的存在是為了修正低效率或不公正的市場行為。政府對農村保險業實施監管是一種政府干預經濟的行為,合理的政府干預,對于維護市場機制正常運行、及時糾正市場缺陷、防范各類風險是十分必要的。由于農業的基礎地位以及農民在人口結構中的較高比重,“三農”問題的解決狀態將直接影響我國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態勢。
一、農村保險監管的經濟學動因
在經濟學中,政府干預經濟的一種動因是市場失靈的存在。作為經濟“助推器”和社會“穩定器”的保險業,目前在我國的經濟發展中還存在著許多問題。從經濟學的角度講,我國保險業存在著市場失靈的現象,這些現象的存在既是政府對保險業實施監管的原因,同時也為保險監管指明了方向。我國農村保險市場存在市場失靈的現象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市場支配力的存在
市場支配力指的是一個或多個生產者或消費者影響他們所交易的商品或服務的價格的能力。在完全競爭市場假設中,所有的消費者和廠商都是價格的接受者。市場中如果存在著能影響交易價格的消費者或廠商,就意味著完全競爭假設被破壞了,那么市場就不再是完全競爭市場,而是變為了帶有某種壟斷因素的市場,市場機制自身無法實現資源的最優配置,即市場支配力會導致市場失靈。在我國的保險市場上,消費者還處于弱勢地位,市場支配力問題主要體現在保險人一方即保險公司身上,這一點從保險主體的數量及其市場份額上可以看出。我國的保險業起步較晚,市場還不夠成熟,雖然近年來市場上的主體數量穩步增加,但是仍沒有打破幾家獨大的局面[1]。
(二)外部性的存在
農村保險市場同樣存在外部性,分為正外部性和負外部性。正外部性集中體現在保險的各項職能中。保險具有防災防損職能,保險公司通過對保戶提供專業的風險管理建議,盡可能控制或消除潛在的風險因素,降低災害發生的可能性,減少損失的數額及金額,從而為整個社會節約經濟資源。負外部性比較突出的是誠信問題。無論是保險人的誠信問題還是投保方的誠信問題,都有可能產生負的外部性。例如在委托問題中,一些人為了追求自身利益不惜欺騙客戶,給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均帶來損失。保險市場中那些違規操作的保險公司或中介機構使得整個保險行業的形象遭到破壞,造成公眾對保險行業失去信心,給正常經營的保險公司或中介機構造成損失,阻礙了保險業的發展。
(三)公共物品
公共物品具有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公共物品的這種特殊性,使得個人存在搭便車的心理,從而導致公共物品的供給量遠遠小于帕累托最優狀態,即導致了市場失靈。農村保險監管是保險市場上典型的公共物品,同時具備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保險監管的存在可以維護保險市場的秩序,保護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當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農村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時,所有的保險企業和保險消費者都享受到了利益,保險監管所帶來的好處并不會因為多一個人來分享而影響到其他人獲得的效用。同時,保險監管也無法排除其他人的消費,保險監管制度一旦建立,就會使得所有保險人和保險消費者受益。
(四)信息不對稱
保險業作為金融業的重要組成部分,集風險性和金融性于一體。保險經營活動交易的雙方因各自所處的地位、信息交流的愿望、擁有的資源和保險知識等差異,使得對方希望了解或本來能夠了解的信息不能為對方所了解,從而形成了保險市場信息不對稱的現象。保險市場的信息不對稱,主要表現為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保險公司可以利用信息不對稱對投保人或保險潛在消費者產生不利影響。信息占有的不對稱狀況,很容易被保險市場參與者所利用,并導致保險市場運行的低效率。
二、農村保險監管的意義
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保險業市場發展迅速,保險業主體不斷增加,目前保險公司數量已增至120余家,保費收入也屢創新高,僅2010年1―8月份我國原保險保費收入就約1010億元。但在我國保險公司取得巨大成績的同時,也應看到我國保險業發展同國外的差距以及自身存在的問題。我國發達地區與中西部落后地區、城市地區與鄉村地區在保險業的發展上存在著巨大差距,無論是保險公司數量、業務規模或者是保費收入等方面均不可同日而語。
長期以來,我國大多數保險公司均把公司發展經營的重點放在經濟發達地區,而對占有近八億人口的農村地區棄之不顧或者少有涉及。隨著我國新農村建設的發展,農民收入的不斷提高,農民對保險的需求也越來越強烈,投保參保的積極性不斷提高,農村保險市場潛力巨大。正如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吳定富所說:“我國絕大部分人口是農民,未來保險競爭的主戰場在農村,保險業要以戰略眼光積極開拓這塊潛在的巨大市場。”可以說,誰能緊緊抓住我國農村保險市場,誰就發掘了一座巨大的金礦,必將會大大增強其市場占有率以及綜合實力。
我國是農業大國,又是自然災害頻發的國家,自然災害頻率比世界平均水平高18個百分點。尤其是農業災害一旦發生,造成的嚴重后果不僅直接影響到廣大農民的收入、農村地區經濟的發展,還會波及到工業、商業、外貿甚至金融等一系列經濟部門。保險作為風險轉移機制,具有分散風險、經濟補償的社會保障功能,它可以對風險進行有效的管理,克服風險帶來的各種不利因素,降低風險事故造成的損失。在倡導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今天,發展農村保險對于提高保險業整體發展實力,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解決“三農”問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戰略意義。
三、我國農村保險監管存在的問題
我國農村保險市場在監管方面還存在的不少問題,具體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過度監管與監管不足并存
我國農村保險市場的監管一直存在著過度監管與監管不足并存的矛盾現象。監管重心仍然放在保險機構的市場行為上,而對于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和經營風險等關鍵領域的監管卻淺嘗輒止。多年來,我國保險監管機構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僅采取最低資本額的監管制度,而對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從未采取過任何有效監管措施,造成國內保險業曾一度有多家公司的償付能力嚴重不足,對國內保險業的健康發展構成嚴重威脅。國外許多保險市場監管的經驗表明,監管機構對保險市場的監管應當嚴格控制在市場失靈領域,只有存在實際或潛在的市場失靈,并且監管機構確實能夠通過監管提高市場的公平和效率時,才應該進行直接的管制。在市場機制能夠自動調節的方面采取過多的監管,將造成監管過度而損失市場效率[2]。
(二)農村保險市場監管法律建設相對落后
保險法規是保險監管的行動綱領,即使是經過了二次修訂的全國性法規《保險法》,仍不能適應當前保險業發展和對外開放的需要,存在較多的法律真空,使保險市場監管行為在關鍵時刻無法可依、無章可循,加大了監管的隨意性。而且到目前為止,我國沒有制定任何的地方性法規來規范和約束地方保險市場,只是依靠《保險法》以及相關的法規來調節農村保險市場。每部法律、法規都必須和本地區的風土人情、風俗習慣、和文化底蘊等有機結合才能真正發揮其規范市場、促進市場順利運行的作用。因此,設立與地方保險市場發展相適應的地方性法規顯得更為重要。
(三)監管理念有待提高,監管技術亟需改善
在監管理念方面,監管機構對如何科學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如何科學協調加快發展和防范風險以及如何做好日常性監管和長遠監管等方面把握得不夠,對市場發展情況比較好的少數地區給予很大的監管,而對于廣大農村地區放任發展。在監管技術方面,由于缺少具有專業素養的監管者,那些很多半路出家的監管者在監管過程中很難真正地發揮監管者的作用,只是對一些簡易的市場行為進行規范,而對那些需要過硬專業知識才能進行的監管卻無能為力。
(四)監管部門缺乏足夠的權威性,監管手段單一
政府監管部門在保險公司的市場準入和退出問題上缺乏實際權力,行政處罰和法律制裁往往也流于形式,同時因定位不清,實際工作中還存在著重復監管和監管真空并存的問題。監管部門在監管手段上仍以行政手段為主,造成了監管工作缺乏必要的透明度,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之間還存在著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等問題。
(五)缺乏完整的保險市場監管體系
一個完整的保險市場監管體系應該包括政府監管、行業自律、保險公司內部控制、社會組織監督和用于傳導監管信息的載體――監管網絡。但是,我國農村保險市場在監管方面除了政府監管外,其他各方面的作用遠未發揮出來,尤其是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和網絡的傳導作用發揮不夠充分。事實上,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和暢通的信息傳導網絡是整個監管系統的基礎,他們的作用在整個監管體系中是第一位的、第一層次的,在防范風險、維護保險市場各參與主體利益、規范農村保險市場發展方面起著重要的作用[3]。
(六)農村保險市場監管力量不足,監管人才缺乏
目前,保險監管機構設在省級或較大城市,而地級以下只有保險業協會,很明顯,保險市場監管力量不足。保險公司重投保、輕理賠的現象明顯,保險營銷人員素質不高,盲目夸大保險責任,誘導甚至欺騙投保人簽訂合同的現象并不少見。目前我國農村保險市場尚處于“拓荒”階段,監管體系不完善,監管歷史短,近年來雖然保險公司重視了監管隊伍素質的提高,但是力量非常有限,大多數監管人員缺乏專業素養,思想觀念和業務技能有待提高,與市場的迅速發展存在較大差距,專業型的保險市場監管人員更是屈指可數,監管活動與市場潛在的監管需求相背離。這些問題如果不能得到妥善解決的話,保險公司很難在農村保險市場得到長久的持續發展。
四、強化農村保險市場監管的政策建議
(一)由嚴格的市場行為監管向償付能力監管過渡
保險監管部門在對農村保險市場監管中,應該在對保險公司市場行為監管的同時,加大對其償付能力的監管。加強償付能力監管可以幫助監管機構及時、迅速地發現保險公司存在的問題,加強對保險公司的風險資本的動態評估。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與保險公司經營的業務品種、投資收益和市場利率變動密切相關,承保高風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需要擁有更多的資本金來滿足風險資本的要求。監管機構應根據保險公司的整體風險確定其需要滿足的最低資本金[4]。2009年10月1日新實施的《保險法》明確了以風險為基礎的償付能力監管機制。新《保險法》第138條規定,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體系,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實施監控。因此,保險監管機構只有堅持把償付能力監管作為監管的核心,健全完善償付能力監管制度和償付能力綜合分析制度,切實防范償付能力不足的風險,才是正確而有效化解保險公司經營風險的行為。
(二)努力完善保險監管法制建設
健全的監管法制是保險監管部門依法監管的前提和法律保證。盡管近年來新的《保險法》、《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等各種法律法規不斷出臺,但是還有許多不完善之處需要進行不斷的改進。一是努力建立并完善法律體系,使相關部門能夠在法律法規的約束下各行其職。從世界各國的農村保險實踐來看,大多數國家均采取農業保險立法的形式。因此,我國也應當盡快制定農村保險的相關法律、法規,把我國農村保險業的法制納入法制化軌道,通過法制建設為發展農村保險業創造良好環境。二是應該盡快制定新《保險法》的配套司法解釋和部門規章,完善保險監管的法律體系。保險監管機構應根據新《保險法》第135條規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并有關保險業監督管理的規章。司法解釋和部門規章的重點應該包括解決新《保險法》中系列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問題,即保證新《保險法》中各個概念的規范化,增強可操作性。
(三)轉變監管理念,運用新的監管手段
在監管理念上,保險監管機構應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情況制定相應的監管政策。不斷創新監管機制,對于經濟發達的地區做到重點突出,而對于欠發達地區應該引導其快速發展;同時在監管過程中還應該考慮到各地的風土人情、社會習俗等;在監管手段上,要建立完善的償付能力指標體系;改變以往的監管方式,要將年終檢查式的事后監管轉變為以信息傳導機制為基礎的日常監管,最終向風險監管過度,建立動態的償付能力監管體制;要利用現代的網絡技術,加強保險公司經營信息的透明度。
(四)完善農村保險市場監管體系
完整的農村保險市場監管體系單靠保險監管機關是不夠的,必須充分重視和發揮行業的自律作用,形成監管的整體合力。不僅要有宏觀調控,還要有中觀協調與微觀自律。我國應該建立以政府監管為主、行業自律為輔、社會監督為補充、保險公司自控為基礎的保險監管體系。一是在農村保險市場的監管中,相關監管機構應進一步有效、合理地行使自身權力和職能,整體提高農村保險抵御、化解風險的能力;二是行業自律,它是保險業健康發展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三是行業協會應當以各種形式向會員單位提供服務,做好企業的參謀,同時協會應增強與社會輿論和公眾的溝通,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以上幾個方面是相互聯系、相互配合的,只有形成整體合力,才能有效地保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確保保險監管目標的順利實現[5]。
(五)加快培養農村保險監管專門人才
國家監管機構方面,可以專門招聘一批具有較高文化素質、了解農村、具有農村基層保險工作經驗的監管隊伍。他們了解農村保險的基本情況,知道保險市場中存在的問題與不足,在保險監管過程中就可以有的放矢,順利發現和解決問題。對于保險公司而言,在開拓農村保險市場時,可以充分利用農村豐富的勞動力資源,在村民中招聘一些文化程度相對較高的人加以保險知識教育,把他們培養成為一支具有專業素質、講誠信、守紀律的保險營銷隊伍,減少農村保險市場中的惡性競爭以及誠信缺失等現象。這樣不僅可以方便農民購買保險,同時也可以降低保險公司的成本,而且也會使保險公司更好地把握農民的保險需求,設計出適合農民需求的保險產品。此種方式,也為有一定文化的農民創造了更多的就業機會,使農民達到了創收的目的。
農民富則天下富,農業穩則天下穩。總之,“三農”問題始終是我國經濟發展中的頭號問題,八億農民的農村市場對于任何一個行業來說都是一個龐大的市場。隨著我國新農村建設的不斷推進,農民收入的不斷提高,農村的保險需求量也在迅速激增。各保險公司必須站在戰略的高度開拓農村保險市場,迎合農村保險市場的各種保險需求。同時,各級保險監管機構,也必須針對農村保險市場發展的特殊情況,針對監管中存在的問題,有的放矢,提高自身監管水平,努力為我國保險業的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
參考文獻:
[1]陳辭,李炎杰.保險監管的經濟學動因――保險市場失靈及其表現[J].技術經濟與管理研究,2010(5).
[2]唐金成,黃仁珍.借鑒國際經驗,強化我國農村保險市場監管[J].廣西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8(2).
[3]白晶晶.我國保險監管創新研究[J].企業導報,2010(2).
目前,交通部《關于促進道路運輸業又好又快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未來5到10年,道路運輸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服務業的戰略部署,充分發揮道路運輸業的比較優勢,著實提高市場監管能力,推進道路運輸業實現運輸安全高效、服務文明誠信、節能減排主導、技術裝備先進、市場規范有序、站運協調發展的目標。道路運輸市場監管作為道路運輸業的管理部門,落實《意見》,就是要以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管理,構建和維護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道路運輸市場秩序,提供安全、便捷、可靠、經濟、優質的道路運輸公共服務,充分地滿足道路運輸服務消費者和道路運輸經營者的需求,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貢獻。但是近年來,我國道路系統已發生多起重大運輸災害事故,這暴露出道路運輸安全仍存在許多薄弱環節,應引起有關管理機構高度重視。因此,在這種形勢下,對道路運輸現狀加以研究尤為必要,并有針對性地改善道路運輸條件,提高道路運輸的市場監管。
一、我國道路運輸市場監管的必要性
從道路運輸業的業態,尤其是我國道路運輸業的現狀及發展前景看,我國道路運輸業基本不具備自然壟斷的條件,決定其必須要在政府主導的市場監管下進行工作。某些公用事業性質的企業并不是自然壟斷的,并且也不是所有的自然壟斷企業都是公用事業。當前對道路運輸行業進行監管主要是出于以下的考慮。第一,包括汽車運輸在內的交通運輸業對公眾的影響是非常顯著的,政府不能對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系的道路運輸失去控制和主導。第二,道路運輸業內存在著極其不公平的惡性競爭,嚴重地影響了行業內眾多守法企業和行業外消費者的公共利益。所以盡管道路運輸業內的自然壟斷并不明顯,但作為一類公用事業的道路運輸業,政府對其進行監管是完全必要的。在市場監管中,政府具有以下權:政府保留控制進人的權利;政府保留管制價格的權利;政府保留為公共利益而指定質量標準和某些其他服務條件的權利;被授權者有責任向所有的消費者提供上述兩條確定的合理務。總之,政府主管部門為了保證行業的服務質量和服務條件,必須對該行業的市場進人進行監管,必要時還可對價格進行管制。但是監管并不是對競爭的全然抹殺,恰恰相反,監管的主要任務就是建立或者保持一種必不可少的條件,使全社會的資源得到有效的利用,同時保持競爭的機制。
二、當前道路運輸市場監管存在的問題
1、立法環節步伐緩慢
首先,從道路運輸業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重要地位來看,客觀上要求有一部效力相應的全國性法律文件引導、規范道路運輸行業的健康發展。但是部門利益、地方利益分歧很難形成統一的制度安排,所以長期以來國家依靠部門規章對全國龐大的道路運輸行業進行引導、規范。受效力的影響,部門規章往往起不到統一監管的作用,這種局面,客觀上造成了道路運輸行業管理的地方化、多元化。其次,從1985年開始起草的《道路運輸條例》,歷時19年才出臺,立法步伐緩慢,對道路運輸業的秩序要求回應遲滯,從一個側面反映國家對道路運輸行業管理重要性認識的艱難轉變。還有一些地方道路運輸行業立法的內容在很大程度上淪為國家立法的翻版使得地方道路運輸立法對中央立法的具體化、補充弱化,缺乏可操作性。在實踐中往往表現為國家立法沒有解決的問題,地方立法也沒有解決,國家立法的空白恰巧也是地方立法的空白。
2、常現多頭監管局面
《意見》對道路運輸的各個環節做出了嚴格的規定,設置了多個運管機構,各機構均可對外執法。但相互之間協調、配合不夠,人員、車輛調動不便。因此,不能形成管理合力,對運輸市場監管力度不夠。在一些地方幾個運管機構分屬多個領導分管,管理層級多、關系復雜、內部協調困難、存在各自為政的現象,管理關系不順。比如,2007年液氯泄漏事故中肇事車本身,按現有管理體制,就涉及到3個部門,槽罐歸質檢部門管,車體屬交通部門管,車輛上路通行又涉及公安部門。安全監管各部門之間存在著管理職能交叉的問題,進而造成了安全監管的漏洞。
3、安全監管不到位
近年來,我國在道路運輸安全監管方面開展了大量工作。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針對道路運輸的安全監控與事故應急處置能力仍相對較弱,難以適應道路運輸迅猛發展的新形勢和新要求。一是靜態管理嚴謹,動態監管薄弱。道路運輸的證書情況、運輸狀況等進行檢查詢問仍未跳出靜態監管的模式,運輸汽車的整個運輸、裝卸過程監管不夠,未能在真正意義上實現從靜態監管到動態監管的轉變:二是全程動態監管體系尚未建立。人力、物力資源的不足制約了全程動態監管的實施,科技設備不能滿足動態監管的需要;三是道路管理機構內部管理、運政等部門對危險品運輸的監管行政執法效率不高:四是道路運輸信息化管理十分落后,大部分部門和單位依靠經驗進行管理,遠遠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如果沒有信息系統,就難以為危險貨物作業人員和管理人員提供技術支持和應急處理指導,難以對道路進行有效的跟蹤管理。
4、從業資格證的定位存在偏差
目前人員資質成為道路運輸市場安全一作的重要一關。但是我們認為,從業資格證不具有安全管理功能,只有駕駛證才具有安全管理職能。《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員職業培訓管理規定》提出從業資格證制度的目的是“為規范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員職業培訓活動,提高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員職業素質,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管理,提高道路運輸服務質量”。這可以看出,從業資格證制度中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管理的職能相對較弱。相比而言,安全管理職能應該是駕駛證的職能,駕駛員持有從業資格證只是要求其必須掌握關于營業生運輸的知識。
5、道路基礎設施薄弱
我國很多道路特別是農村道路點多、面廣、戰線長,大多數是農民群眾自籌自建。坡陡彎急,路況差,晴通雨阻現象嚴重。
三、加強道路運輸市場監管的措施
1、規范道路運輸管理行政執法
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既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也是實現和諧社會目標的重要措施。道路運輸管理系統要堅持依法行政理念,全面推進依法行政,依法履行《道路運輸條例》賦予的道路運輸監督檢查的職能,嚴格執行《
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公正、規范、嚴格、文明執法,切實尊重和保護道路運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要進一步強化行政執法監督,繼續完善執法責任制,落實執法責任追究制度。以全面貫徹《交通行政執法檢查制度》等行政執法責任制度為重點,健全完善道路運輸執法監督機制,做好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層級監督,主動接受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要創新法律培訓和普法宣傳機制,提高道路運輸管理人員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文明執法水平,提高廣大道路運輸經營者的守法意識。 2、強化道路運輸管理服務職能
道路運輸關系國民經濟持續快速發展,關乎千家萬戶切身利益。因此,道路運輸管理系統必須堅持以人為本,強務理念,創新管理制度,推行陽光化作業,簡化辦事程序,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比如要努力推進城鄉客運一體化進程,大力開拓跨省和農村客運班線,建設“三優”、“三化”標準客運汽車站,為社會提供方便、快捷、優質的道路運輸服務。同時圍繞現代物流業的發展要求,積極引導貨運企業利用現有場地、設備、設施,建立集倉儲、包裝、修車、加油、貨運、停車食宿為一體的等級貨運站,鼓勵運輸企業與生產企業、銷售企業聯合拓展物流配送業務,創造安全、高效、便民、和諧的道路運輸環境。
3,健全高效應急指揮體系
道路運輸突發事件具有突發性、快速性和嚴重危害性,這就要求我們首先要健全完善應急指揮體系、提高應急反應效率,最大限度地減少道路運輸事故的危害。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形成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道路運輸應急指揮網絡,以促進統一指揮、功能齊全、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應急機制的形成。確保各級應急指揮機構成員的結構合理。指揮機構中,既要考慮相關部門代表的合理性,也要考慮道路運輸的特殊性,確保應急人員中專業技術人員的合理比例。通過建立健全應急工作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完善落實應急會議制度、演習制度和培訓制度,提高應急指揮機構的指揮權威和指揮效能。
4、提高從業人員整體素質
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關系到道路運輸的各項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和作業規范能否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管理措施能否落實到位。當前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多數素質偏低,不能完全適應道路運輸特別是危險品貨物運輸和管理工作的需要,一些環節的不安全隱患不能發現,對執行法律、法規和運輸生產過程的監督到不了位,這是當前管理中的一個薄弱環節。為了迅速提高道路危險品貨物運輸從業人員的素質,必須通過多種渠道,采取多種形式,做好人才培訓工作,使駕駛員、押運員人人技術熟練、個個職業素質好。比如裝卸管理、押運人員應持相應工種的《崗位資格證》上崗作業,駕駛人員必須獲得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其中所有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都要嚴格按照《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進行操作。
5、加強基礎建設和管理
關鍵詞:房地產;市場監管;對策研究
中圖分類號:F12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3-0-01
房地產業是我國重要的支柱性產業,因此對房地產市場的監管,與我國整個社會及國民經濟的發展有著密切的關系。而現在房地產市場所暴露出的問題比比皆是,因此有必要加強對于房地產市場的監管,筆者僅以遼寧省的房地產市場為例,對房地產市場的監管等提出了一些對策。
一、遼寧房地產市場現狀
房價收入比是國內外學者用以判斷房地產市場發展狀況,特別是評價普通居民住房負擔時所采用的最重要指標之一。
2009年全國房價收入比達到8.03,上海為14.58、北京為14.25、深圳為13.04、無錫為9。而同期遼寧省商品房平均價格為4034元/米2,沈陽市商品房均價為4188元/米2,大連的房價更高;遼寧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5800元,沈陽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8560元。按照房屋建筑面積80平方米來計算,遼寧省房價收入比達到10.2,沈陽市達到9,均超過了國際標準。由此可見,遼寧省的商品房價格過高,超過了全國的平均水平。2010年9月,沈陽市商品房合同備案中心城區均價為6354.44元/米2,其他城區均價為5328.47元/米2,房價呈現穩中有升的態勢。雖說遼寧省房價增幅不大,但是,全省居民人均收入水平較低,房價收入比仍然較高,居民購房壓力仍然很大。
二、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原因
1.扭曲的消費觀念使房價高昂
房價居高不下在一定程度上與部分購房者畸形的住房消費觀念是分不開的。一些購房者非理性消費,盲目攀比,貪大求洋,炫耀擺闊。認為“居者有其屋”,即人人都買房。過分強調房屋投資增值等附加功能,因增值、遺產等原因做出力所不能及的購買行為,這些不良的消費觀念只會助長房價上漲而不是下跌。
2.土地供應時緊時松,導致房屋土地成本增加
為促進經濟建設和城市發展,地方政府很多時候以地生財,對土地供應控制不嚴;但有時為保障糧食生產,又采取收緊的土地供應政策。這種時緊時松的土地供應政策,導致一些地產商囤積土地,通過炒地牟取暴利,從而使房屋建設中的土地成本增加,高昂的宅地價格必然導致其上樓盤的高價。
3.低資本金與預售制度導致高空置、高房價
高房價,不是市場直接推動的結果,而是由超出市場的行為造成的。開發商對商品房空置并不著急,是因為自己只投入20%的資本金;施工的包工包料又使建材漲價與自己無關;工程達到形象進度后,用占總投資50%以上的購房者訂金、預付款作支撐。開發商能賣掉一半就已贏利。我國出現高空置與高房價并存的怪現象,主要原因是開發商自有資金比例太低,他們也就無須降價讓利,或薄利多銷。
4.開發商哄抬炒作炒高了房價
在市場競爭中,房地產開發商為了賺到更多的錢,往往對預先設計好的供給情況進行調整,在預先設計的供求大體平衡的基礎上,減少供給,如:將樓盤分成若干期出售,推出一期時給別人的感覺是房子供給少,而需求卻很多,造成供不應求的假象,以便賣上更好的價錢。有房產商散布“地荒論”、“房荒論”,采用“坐地起價”、“捂盤惜售”的方式哄抬房價。國內“炒房團”和海外投資機構,都通過搶購、炒作商品房,在提價銷售中獲得高額利潤,人為炒高房價。
三、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對策建議
1.調整住房建設用地政策,規范土地市場,嚴格土地管理
土地是房地產開發的重要環節之一。目前土地在我國依然由政府管制,因此,政府必須從房地產源頭上進行調整。遼寧省要進一步完善和規范土地收購儲備制度,引入市場機制,縮短土地供應形成有效供給的時間,建立土地基金制度,切實解決目前收購儲備資金過分依靠銀行貸款的局面;要加強土地批后監管及土地轉讓的制度管理,嚴禁土地非法轉讓;加強土地市場監測分析和信息披露,通過信息的及時,引導市場理性發展。
2.嚴控金融信貸風險,防止信貸過度投放房地產
金融機構要嚴格執行房貸審批和貸款管理制度,抑制由于銀行業信貸制度失控帶來的房地產市場泡沫。監管部門應出臺具體措施,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和改進房地產信貸管理。主要應該包括:嚴禁銀行業金融機構向項目資本金比例不足等不符合貸款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貸款,嚴禁以流動資金貸款的名義發放開發貸款,對于囤積土地和房源、擾亂市場秩序的開發企業,要嚴格限制新增房地產貸款。防止開發企業利用拆分項目、滾動開發等手段套取房地產貸款。
3.加強售后服務,特別是物業的規范管理
近年來,隨著遼寧省房地產業的快速發展,配套的物業管理行業總體上呈現快速、健康的發展態勢,但是整個行業深層次矛盾也日益凸顯,主要表現在物業管理規范程度較差,行業整體服務質量不高,企業生存危機加大,居民投訴率上升,專業管理人才匱乏等方面。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出臺,遼寧省物業管理行業整體水平得到一定的提升。應加強對物業服務從業者的職業技能培訓,提高物業服務企業整體水平,注重物業服務企業服務品質意識,以促進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升級。
4.結合實際情況,制定中長期發展政策
遼寧省應結合本地房地產業發展的具體情況,制定產業中長期發展政策,使房地產業沿著良性軌道發展。由于房地產業發展主要面臨資金支撐和市場需求兩大問題,地方政府在出臺產業政策時,應以緩解開發企業資金緊張為主,同時加強市場培育,通過產業政策促進產業良性發展,實現房地產產業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葉曉容.從個案分析我國房地產監管制度的完善與執行[J].重慶文理學院學報(自然科學版),2011(01):103-105.
[2]胡挺.房地產業的監管效益分析及其有效監管區[J].番禺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07(01):26-30.
關鍵詞:證券市場;自律監管;行政監管
證券市場作為金融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國民經濟的發展起著及其重要的推動作用。證券市場特有的籌集資金、資產重組、公司價值發現及風險提示等功能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一國經濟健康、穩定運行的必要條件。由于證券市場運作機制復雜、資本虛擬性等原因,產生風險的可能性極大。實踐表明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管可以提高運行效率,防范和化解風險,使證券市場更好地為國民經濟服務。
一、公共利益論簡述
公共利益論是二十世紀二十年代世界性經濟金融危機之后提出的。這種理論認為,監管的基本出發點就是要維護社會公眾的利益,而公眾利益涉及千家萬戶、各行各業,維護公眾利益只能由國家法律授權的機構來行使。市場難免存在缺陷,純粹的自由市場必然會導致自然壟斷與社會福利的損失,并且還存在外部效應和信息不對稱帶來的公平問題。在現實經濟中通常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市場失靈:自然壟斷。假設在社會理想的產出水平下,只有一個廠商從事生產,該產業的生產成本最小化,那么此時的市場就是自然壟斷市場。處于該行業中的每個公司都會在利益驅動下爭相兼并擴張,之后形成壟斷市場而不是自由競爭的市場。壟斷者通過限制產量、抬高價格,使商品價格超過邊際成本而獲取超額利潤,必然帶來導致市場效率的喪失。"外部效應。外部效應是指未被交易雙方包括在內的額外成本或額外收益。在提供商品及服務時,如果社會利益或成本與私人利益或成本之間存在差異,那么自由競爭就無法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盡管私人之間可能通過協議來解決外部效應問題,但達成協議的交易費用往往過高,而市場監管卻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效應。信息不對稱。在商品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信息分布往往不對稱,一般而言生產者比消費者擁有更多的信息。生產者從自身的利益出發,而不是按優質優價的原則來出售商品。這樣在相同的價格水平下,銷售質量更好的生產者被迫退出市場以逃避損失,而質量較差的生產者則乘機占領市場,出現“劣貨驅逐良貨”的現象。信息不對稱要求更多的信息披露,使消費者能夠據此區分產品質量的高下,監管正是消除信息不對稱的有效方法。由于市場存在上述缺陷,公共利益論認為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對其實施監管能提高公共利益。
二、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以前,證券市場監管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主管,體改委、國家工商局等其他政府機構及上海、深圳兩地地方政府參與管理的形式。成立國務院證券委和中國證監會以后,證券監管由國務院證券委負責,中國證監會作為證券委的執行機構,承擔起對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任務。國務院撤銷了證券委,同年確認中國證監會為證券監管的主管機關。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我國證券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起來,如《公司法》、《國庫券條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證券市場禁入制度》等一系列證券法律法規均已頒布執行。作為根本大法的《證券法》的出臺,進一步確立了中國證券市場法律規范的框架。以滬深交易所設立為標志,中國證券市場短短十幾年走過了國外證券市場上百年的自然演進的發展過程,應當說政府的積極推進功不可沒,然而毋庸諱言,年輕的中國證券市場在快速成長的過程中還存在不少問題:!監管制度缺乏長遠規劃。中國證券市場從無到有,發展到現在的規模,成績斐然。然而,由于市場發展迅猛,政府監管部門疲于應付大量繁雜的日常事務性工作,不經意忽略了對市場發展急待解決的根本的監管制度建設。為了盡快解決一些短期凸#顯的問題,往往采取急救辦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強行調控市場,雖然暫時緩和了事態,但是很可能為日后的市場發展和監管工作帶來了意想不到的隱患。監管存在滯后性和弱效性。盡管我國證券監管機構近年來加大了對欺詐與操縱的打擊力度,但行政監管往往是事后監管,監管存在顯著的滯后性和弱效性。
滯后性。從違規行為的發生到監管機構做出處罰,往往歷時彌久,監管行為存在明顯的滯后性。如“中科創業”、“億安科技”操縱股價行為在發生數年以后才被發現,而“瓊民源”事件的查處過程竟長達兩年。另一方面,監管力量相對有限,調查費用不菲,一些市場欺詐行為未被處理,成為漏網之魚,使違法者產生僥幸心理,鋌而走險。(’弱效性。對違規行為處罰顯得過輕。如民源海南公司動用銀行貸款和透支操縱“瓊民源”股價非法獲利))萬元,查處后除了沒收非法所得以外,僅處以警告和罰款了事。實際上,對上市公司違規行為的處罰卻轉嫁到公司股東身上,并無過錯的中小股東往往受害最深。對應承擔直接責任的違規公司的高管人員處罰過輕,弱化了監管效果。"證券監管決策缺乏科學性。目前我國的證券監管體制決定了中國證監會是證券市場的唯一監管機構,一方面提高了證券監管決策實施的權威性,但另一方面卻可能有損決策的科學性。我國的證券監管機構作為政府代表,除了承擔監管職責以外,還擔負著培育和完善證券市場的職能,而當前經濟體制改革中的焦點問題———金融體系的創新與改革———是一項牽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統工程,這些背景決定了不同領域的金融法規政策之間存在高度的相關性和制約性。比如,證監會的某項措施可能符合單一證券監管目標的最優化,但由于與其他金融管理機構處于分割狀態,其監管決策未必能達到國家整體金融及經濟發展的最佳效果,因此證券監管決策缺乏科學性在所難免。對投資者的保護機制不夠完善。海外成熟的證券市場對投資者的保護主要有以下幾個途徑:投資者教育機制。對投資者在證券市場基礎知識、證券法律法規等方面加強教育,尤其是加強市場風險教育,有利于投資者熟悉市場、認識市場運作的客觀規律,就像對適齡兒童進行系統的免疫接種一樣,打預防針對增強自我保護能力大有好處。投資者訴訟機制。投資者可以通過集團訴訟等方式,對作出虛假信息披露的公司提訟,并且比較容易獲得相應的賠償。投資者賠償機制。國外的證券市場通常設有賠償基金: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資者入市的積極性;另一方面,可以構建防范系統風險的緩沖機制,由市場風險引起的損失可以得到有效的賠償。目前,我國的投資者教育機制剛剛起步,投資者訴訟機制和賠償機制還未真正建立并發揮作用。
三、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對策建議
證券市場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重要,可以預見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證券監管將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與中國證券市場的實際情況相適應的高效率的證券監管是保障我國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前提。以下從監管法律制度建設、上市公司監管、獨立董事制度、證券市場監管體制等四個方面提出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對策和建議:對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建設問題,應從以下方面入手:
確立證券市場監管機構的法律地位,進一步明確證券監管機構法律地位的條款和細則;加強立法建設,增強證券監管法律制度體系的完備性和配套性,提高法律體系的統一性和整體性;增強證券監管法律法規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強化法制內容的實效性;-’建立健全證券監管法律法規的實施機制,杜絕有法不依的現象,加大執法力度;適應證券網絡化和市場開放的發展趨勢,盡快制訂適宜的相關監管規章制度。!從規范和發展兩方面抓好上市公司的監管工作。在加強上市公司監管的同時,努力為上市公司的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以監管激勵上市公司持續發展。加強證監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能,建立健全派出機構監管績效考評機制。重點加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增強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加強上市公司監管的制度建設,切實搞好上市公司監管工作。"獨立董事制度。首先,確立獨立董事應有的社會地位,提高獨立董事參與上市公司最大決策的程度,培育并建立獨立董事人才庫;其次,明確區分獨立董事與監事會的不同職責,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規范運作中的作用;最后,加強關于獨立董事的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落實的監督,完善獨立董事制度運行的外部環境。#建立一個主體多元化,結構多層次,相互協調又相互制衡的高效的證券市場監管體制,逐步改變目前僅由證監會單方面壟斷監管規則制訂的局面,縮小行政監管直接作用于市場的范圍。讓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等自律監管主體來填補行政監管收縮后留下的空白,強化自律監管對行政監管的制衡,多方面約束并盡可能減少政府機構執法中腐敗現象的發生。除了上述幾個方面的問題以外,值得一提的是,對監管者的監督在我國幾乎還是一片空白,因此要努力推動監管的法制化和市場化,建立有效的權力制衡機制,包括內部制衡機制和外部制衡機制,保障公眾及媒體的監督權力,強化社會輿論監督。
參考文獻:
曹鳳岐等,證券投資學(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鄭燕洪,信息不對稱、道德風險與市場紀律———國際金融監管新趨勢的模型解析特區經濟
摘要:隨著上海自由貿易區的成立,金融改革作為推動深化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引起國內外的高度關注,離岸金融作為金融改革一項創新舉措對自由貿易區的發展有重要意義。在金融自由化和國際化的大背景下,如何建立一個與國際接軌的法治化的離岸金融市場是需要探索的問題。本文分析了離岸金融在上海自貿區的市場監管法制現狀和并試著提出自由貿易區可嘗試的監管模式和市場準入規定,力求完善我國離岸金融的相關法律規定。
關鍵詞:離岸金融 市場監管模式 市場準入 上海自貿區
一、 離岸金融和法律概述
1.離岸金融的概念。對于離岸金融的概念,理論上有不同的界定,而依據中國人民銀行《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離岸金融業務是指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經營外匯業務的中資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吸引非居民的資金,服務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動。離岸金融與在岸金融應嚴格區分:第一,多頭監管。因為離岸金融的主體是多樣化的,就存貸業務來說,貨款的提供者和需求者都是非居民,而提供者和需求者多數是來自市場所在國之外的其它國際組織、跨國公司或者他國政府。離岸金融市場的國際化和全球化推動下,離岸金融業務可能涉及市場所在國,金融機構母國,貨款提供者或者需求者母國多個國家的事項,這樣每個國家都能以受到侵犯為由行使管轄權;與在岸金融只有母國監管不同,因此多頭監管也成為了離岸金融的主要特征。第二,監管較松。離岸金融的初衷就是吸引國際金融機構和國際資金到離岸市場,通過各國政府制定特殊政策對存款準備金、存款保險、稅收、外匯管制等給予優惠,但為了貫徹這樣的優惠政策,雖然施行多頭監管,監管政策都較寬松。
2.中國的立法背景和現狀。中國的離岸金融業務經歷了繁榮、衰落再到重新開啟的階段。2002年以后,隨著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在經濟全球化和金融國際化浪潮的推動下,離岸金融業務試點開啟也順勢提上日程。2002年,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交通銀行、招商銀行、浦東發展銀行和深圳發展銀行開展作為試點開展開辦離岸金融業務,讓離岸金融得以復蘇并發展。雖然1989年就已開始了離岸金融業務,但直到1997年《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及其細則的出臺才讓其發展有法可依。2009年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的指導思想被確立使離岸金融業務獲得了更快的發展。隨著金融改革的持續推進,2013年上海自貿區的成立必將迎來離岸金融業務發展的新時期。
二、離岸金融市場監管的法律制度構建
1.離岸金融市場的監督管理模式。離岸金融市場的監督管理模式是指有關管理機構對離岸金融市場與在岸金融市場的管理服務模式、方式和方法的選擇。而管理模式的選擇是政府對離岸金融市場進行監督的基礎和前提,國際監管模式主要有三種:內外業務混合型、內外業務分離型、滲透型。
(1)內外業務混合型的監管模式。內外業務混合型是指在岸金融與離岸金融業務經營不分離的市場監管模式,典型代表為倫敦和香港。特點為:離岸金融業務和在岸金融業務的賬戶合并操作,非居民和居民的存貸款業務在同一賬戶上操作,兩類業務混為一體。采用此種模式的優勢在于離岸業務和在岸業務的資金相互融通,能夠及時相互補足對方資金,促進在岸和離岸業務共同發展,并且方便當時人在兩種業務之間轉換。而缺陷也是存在的:可能會使有關金融機構利用相互混合的業務逃避監管。當一方金融機構發生風險時,必然增加另一方風險的發生,這無疑增加了國內金融體系的不穩定性。當今只有很少國家由于歷史的原因才選擇了內外業務混合型模式,即使選擇了該模式,為了控制風險,政府也會采取措施讓兩類業務分離。例如:英國政府就通過立法讓離岸英鎊業務只能在英屬海峽群島的離岸中心辦理,而倫敦不再開辦此業務。
(2)內外業務分離型的監管模式。內外業務分離型的監管模式是指離岸金融業務和在岸金融業務相互分離的監管模式,典型代表是美國和日本。此種模式是為了推進非居民之間的金融交易而創設,離岸業務和在岸業務分別開立不同的賬戶。將離岸業務和在岸業務分開,不僅能夠給非居民交易提供稅收等方面的優惠,而且能夠將在岸金融市場與離岸金融市場分離防止金融風險的發生相互牽連,同時也能有效防止金融機構逃避監管。美國國際銀行業務(簡稱IBF)和日本東京離岸金融市場(簡稱JOM)都將離岸賬戶和在岸賬戶嚴格區分。IBF就規定其接受非居民的存款,向非居民提供貸款,但是不得向美國居民辦理此類業務,也不得開放其他金融衍生品的業務,例如票據、保險、債券等。JOM機構更是在IBF基礎上將非居民限定在了外國法人、政府、國際機構和外匯銀行的海外分行。如今多數的發達國家都是采用這一監管模式。
(3)滲透型的監管模式。此種模式嚴格說來并不是單獨的一種分類模式,它是介于混合型監管模式和分離型監管模式中的一種。它是指離岸賬戶與在岸賬戶相互分離的情況下,居民和非居民的交易一般是分離的,但法律規定在一定情況下允許兩個賬戶之間相互滲透。具體操作是,有的國家只允許離岸賬戶向在岸賬戶滲透,而有的國家只允許在岸賬戶向離岸賬戶滲透,有的則是允許雙向滲透。雙向滲透是指離岸賬戶和在岸賬戶都可以被境內居民用作投資的渠道,在風險可控的情形下就可采取該種監督管理模式,它可以避免混合賬戶下的風險,也可以充分利用資金,該種模式主要由發展中國家的離岸金融市場所采用,新加坡就是采取此種模式的成功范例。
(4)上海自貿區應該建立的監管模式。
上海自貿區選擇內外業務分離型離岸金融市場模式更能適應金融改革的方向和離岸金融業務自身的發展。原因有以下幾方面:
首先,從歷史的角度看,內外滲透型的監管模式被證明不符合實際。中國在1989年設立的離岸金融業務就是采取了有限滲漏的內外業務分離型市場模式,即允許離岸金融機構早在一定條件和限度內用在岸資金彌補離岸賬戶資金寸頭的不足。而最初的目的當然是在岸資金賬戶和離岸資金賬戶互相幫助共同抵御風險。而事實上卻與設立初衷相背離,離岸賬戶依賴在岸賬戶補充資金寸頭,短期還能暫時抵御風險,但長期卻不僅沒有抵御風險,反而使離岸業務的風險擴大到在岸業務上,擴大國內的金融風險。另一個問題就是在這樣市場模式下,在岸金融機構和離岸金融機構賬戶相通,在岸金融機構會利用離岸業務逃匯、套匯。從1996年到2002年離岸金融在中國停滯發展就是因為滲透型的監管模式使風險擴大化使政府被迫叫停了相關業務。
其次,內外分離型的監管模式更適應上海自貿區的需要。美國IBF和日本的JOM都是在政府的政策引導下建立的,而上海自貿區也是中央政府深化金融改革、擴大對外開放等政策引導的產物,與英國和香港自發產生的內外混合型監管模式相反,適用內外分離型的監管模式更能適應上海自貿區的需求。此外,我國已經具備建立離岸金融市場的基礎設施和經濟基礎,建立和完善離岸金融業務,提高國際競爭力也是我們的目標,所以虛擬業務型監管模式也不能滿足我們的需求。
最后,現階段的上海自貿區應當堅持內外分離型的監管模式。有些學者認為我們應當在建立內外分離型金融市場的過程中允許離岸賬戶和在岸賬戶在一定程度上相互滲透使資金得到充分利用,并指出了采取循序漸進的做法并提出了具體制度設想。而本文認為,現階段上海自貿區應當堅定的采用內外分離型的監管模式,因為1998年的離岸金融業務失敗就證明了我國目前還不具備采納滲透型的監管模式市場環境和風險管控能力,最終導致風險管理失調和與制度施行的初衷相悖。雖然滲透型的監管模式下的確有利于上海自貿區內的離岸金融機構充分利用資金,但是目前還不適宜在上海自貿區采納。國務院最新出臺的《關于金融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意見》(簡稱央行“金融30條”)第二款創新有利于風險管理的賬戶體系也表明現階段還是應當堅持內外分離型的監管模式。上海自貿區目前已經暫停實施四部法律,鼓勵更多的資金投入到區內,讓企業進駐自貿區。管理方面實行“一線放開,二線管住”即區內和國際市場是開放和融合的,但是自貿區和境內區外的領域相對隔離。這樣的監管模式也在與內外分離型模式相契合。
2.市場準入監督管理法律制度
離岸金融業務市場準入監督管理的法律制度主要是指金融管理當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審核并決定有關金融機構是否能進入相關市場經營離岸金融業務的制度。
(1)準入原則。我國與一般國家通常的做法相一致,在離岸金融市場上實行國民待遇原則。居民和非居民之間、非居民之間有相同的權利義務,任何國家的金融機構都能進入中國市場從事離岸金融業務。只要金融機構滿足申請進入中國離岸市場的先關條件即可。這些條件是對金融機構和從業人員資質以及相關設施建立的硬性要求。目前上海自貿區內以居民金融機構為主,非居民金融機構僅占小部分。且獲得離岸金融牌照的僅為四家居民金融機構,這對于維護離岸金融的穩定有意義,但長期與國際金融市場競爭還是需要放開準入主體的范圍,能夠做到真正的國民待遇原則,鼓勵非居民金融機構進駐并發展相關離岸金融業務。上海自貿區內已暫停實施四部法律,而對于外商投資而言,取代《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1年修訂)》施行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3年)》,其關于金融領域外商投資有限制性規定,從中我們可以看到對自貿區的金融領域的外商投資限制還很多,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外國資金的引入,相應的離岸金融領域的業務發展也會因此受到影響,自貿區要發展有待于進一步削減負面清單,在風險得到控制的情形下,盡可能實現非居民金融機構國民待遇,以實現離岸金融國際化,增強國際競爭力。
(2)準入主體范圍。各國有不同做法,有的國家只允許金融機構進入離岸金融市場從事相關業務,因為這些國家的離岸金融市場主要集中于資金借貸業務,銀行的規范化管理使風險控制和市場監管更簡單。而有的國家允許非金融機構進入離岸金融市場開展相關業務,除了借貸業務外,票據、證券、保險和抵押等業務也廣泛涉獵。放開市場準入主體的范圍與上海自貿區的發展目標相吻合。我們建立上海自貿區不僅僅是要建立只有金融機構的離岸金融市場,我們是為了刺激金融改革,更好適應國際金融市場,增強國際競爭力,所以未來將準入主體擴大到民營企業等非金融機構是必然趨勢。央行“金融30條”也在此證明了這一點。
(3)準入方式。目前離岸金融試點中,中國主要是采取傳統的審批方式。從發達國家和地區的離岸金融的準入多采取發牌照的方式。發牌照即簡單又方便管理。將從事離岸業務的金融機構分為:全能型銀行、限制型銀行、離岸銀行和其他離岸金融機構四類。全能型銀行能經營離岸業務,也能經營在岸業務,限制型銀行能在有限的業務范圍內能從事離岸業務,離岸銀行只能從事離岸業務。審批機構頒發執照時主要考慮申請機構母國的市場監管能力和機構本身資金實力等。香港在自貿區離岸金融市場實行三級牌照管理(全能牌照、部分牌照和接受存款牌照)就是對其最好的詮釋。對于資金實力強,內控風險管理水平高和業務完善的銀行發放全能牌照;對于其他銀行根據其業務量和風險管理能力先試行部分牌照,根據發展再過渡到全能牌照。上海自貿區內施行就是牌照管理模式。在自貿區內目前只有交通銀行、浦東發展銀行和平安銀行持有離岸金融業務牌照,還沒有放開對非居民金融機構的牌照管制。當然,希望通過牌照的管制來維持居民金融機構在自貿區的優勢并非長久之計,為了增強國際競爭力和早日建成完善的離岸金融市場,開放對非居民金融機構的牌照管制才能擴大競爭,早日實現與國際接軌。
三、結論。隨著國際金融一體化和全球化的加劇,離岸金融中心也作為一項衡量經濟發展水平的標準。日本、美國、英國、新加坡等發達國家的離岸金融中心已經日趨完善。2013年上海自由貿易區的成立又為離岸業務的發展帶來新的契機,我們應當繼續探索對離岸金融業務的法律規制,逐步建成完善的市場監管法制以更好地服務于離岸金融市場和上海自貿區。
參考文獻
[1] 韓龍.離岸金融的法律問題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 韓龍.國際金融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3] 羅國強. 離岸金融法研究[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8.
金融經濟中的風險主要發生在金融市場的運作中,隨著經濟全球一體化的發展,金融市場的主體和觀念都發生了變化,經濟活動變得復雜,這就促進了金融市場中全新運營監管制度的出現。對于金融市場監管制度中的模式、內容、監管目的等都要進行改革創新,從而適應經濟發展浪潮。本文研究了金融全球化下的金融市場監管制度,為金融市場的運營穩定提供了參考建議。
【關鍵詞】
金融全球化;金融市場運營;監管制度
金融市場的運營中帶有一定的金融風險,這種金融風險即監管的核心,在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趨勢下,金融市場在運營過程中會出現非常多的變化,局勢或波動或復雜,這就給市場運營的穩定帶來了困難。為了提升金融市場運營的效率,減少潛在的經濟動亂,需要對市場的運營監管制度進行完善。
一、金融市場運營中的金融風險
(一)金融全球化全球化金融的主要特點就是經濟的跨國交易,跨國證券、對外資源、國際貸款等飛速發展,資金跨國障礙的逐漸減少,各個國家均放松了對跨國交易的約束,使得國內金融與國際金融逐步對接,離岸金融市場逐漸消失,國內外金融的界限也越來越模糊,這些都標志著金融全球化正在與國內市場相接軌,使得國內市場有著更為廣闊的發展空間。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這種全球化的金融發展雖然提升了資源的利用效率,同時也導致國家對于金融市場的控制能力減少,金融資金來源渠道增多,非常容易出現金融紊亂的情況,本土經濟無法進行外界金融的管理,加上各個國家對于金融監管的制度也不盡相同,這就使得金融市場出現了不公平的競爭現象,引發了金融市場危機。
(二)金融功能一體化傳統的金融發展認為,證券、銀行、保險等不同金融項目之間有著不同的功能分工,其伴隨的風險也各不相同。但是,隨著經濟危機的出現,不同金融板塊之間的分區界限已經逐漸消失,各個金融活動正在融合,一些發達國家已經成立了包含各個金融項目服務功能的銀行或是金融公司,使得金融市場的功能呈現一體化局面,這種局面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金融運行的監管。在這種一體化的市場中,金融公司不需要再對各個服務模塊進行劃分,將其作為單純的風險管理。相比之前最大的不同就是業務范圍的擴大,值得強調的是,這種混合式的金融市場會導致金融市場的風險呈現全區式的覆蓋,從風險程度上看,其嚴重程度要大于金融功能分區。
(三)市場運營模式多樣化金融市場的創新必然導致市場變得復雜,特別是大量金融工具的出現,金融市場中出現了很多金融交易外的產品,這些金融衍生品相對于金融本身而言變化更快。金融技術的發展、新產品的引入使得市場運營模式多種多樣,信息技術的應用使得信息傳遞變得簡單、快捷,推動了屏幕交易、資產互換等新型交易模式的發展,金融市場呈現更加繁榮的景象。為了減少法律對金融活動的束縛,或是增加金融行業的潛在利潤,金融機構會推出一些創新制度進行鼓勵,但是這種新模式的鼓勵會帶來新的風險,比如資產價格的不確定、經濟波動的影響覆蓋面更大等。因此,會給金融市場帶來更大的風險,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巴林銀行事件。
二、全球金融環境下市場運營的制度分析
(一)創新管理模式,采用框架式的監管制度傳統的金融市場主要被政府所控制,屬于官方的監管控制行為,其監管機構由政府確定,并且賦予監管者既定的監管職能,表現為服從命令式監管,這種監管雖然能夠減少市場中的一些不規范的金融行為,但如果金融市場的各種行為均勻通過這種監管后才能夠進入或是退出,那么這種監管就會約束金融市場的發展。傳統管理過于強調金融機構需要嚴格遵守的規則、目標和行為方法,從而完成監管,但是從金融市場的風險上看,這種監管方式無疑會增加監管風險,并且風險傳遞的過程也會更加復雜。既定式的金融市場規則過于死板,無法根據市場的運行狀態進行調節,一些特殊的金融機構發展會受到非常大的約束,使得其對于市場的動態變化缺少敏感性,并且此種監管模式主要強調了可見的風險,對于尚未規定業務的風險則很難規避。因此,為了解決這些問題,減少監管對于金融市場的束縛,就需要打破傳統的管理模式,采用框架式的監管制度。框架式的監管主要包含以下內容:監管部門制定出彈性的監管制度,并且可以對這些制度完善地落實和監督執行;監管單位與被監管者屬于激勵關系,被監管者需要在監管下完成最佳的市場目標;市場需要有其自己的運行規則,并且政府和金融機構需要對這些規則進行宏觀監控;金融機構合理地安排市場交易行為,并且制定風險承擔措施;金融機構無法承擔風險時政府的補救等。這些內容需要符合金融交易市場的發展規律,并且綜合地運用執行,任何一項監管制度單獨使用都難以發揮其作用,制度各部分之間的輕重權衡需要根據國家經濟發展的情況來決定。
(二)增加管理內容,采用雙層面的監管模式在金融市場中,金融活動指的是金融機構在市場中進行各項金融活動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的金融風險主要來源于兩個方面,分別是金融機構本身和運營市場。一些金融機構沒有具備風險的規避能力,難以對市場交易中出現的風險進行規避,因此一旦出現危機,就會發生債務無法償還的情況;運營市場中的風險主要來源于競爭,一些強勢的交易方對弱勢形成的利益損害主要為惡性競爭,比如用欺騙的方法來獲得業務信息,沒有遵守市場公平交易原則等。這些行為雖然不會對金融機構的運行造成影響,但是會破壞市場運營秩序,增加金融風險。因此,在全球下的金融監管中,需要進行雙層監管,即對金融機構和運營市場的雙層監管。監控金融機構的交易行為和運營能力,提升金融機構替身承擔風險的能力,避免過度追求利益而增加交易風險,這種監管也是保證金融機構市場行為規范的重要保證和需要。
(三)創新監管方法,選擇動態化的監管方法傳統監管采用的是靜態的監管方法,即權威規則至上,制度一旦形成,便在市場上成為發展的基本準則,除非法律規定的修改或是廢除,否則不可以違背制度,一旦出現違背制度的情況,就會受到市場的處罰。但是,這僅適用于小范圍的市場中,無法滿足現階段全球化的經濟發展。金融市場運營環境是持續化、動態化的,金融工具和模式的出現,傳統金融機構之間的界限消失,金融市場狀態變得復雜,競爭變得激烈等,這些因素都要求市場監管采用動態化的監管方法,監管制度要根據市場環境、金融局勢而變化,從而更好地促進經濟發展。例如:機構需要觀察市場金融匯率、交易份額的變化,如果發生了短時金融收支困難,可以采取加強外幣儲備來監管市場,這樣就不會對整體的經濟產生影響。
(四)提升監管目標,采用激勵式的管理目標經濟市場制度認為,制度的出現來源于交易,目的是降低成本。因此,制度的效率取決于制度的具體交易成本,交易成本決定了制度的內容,也就是制度實現的目標需要與制度相關的個體利益相一致。金融全球化的金融市場運營監管需要引導投資者實現最大化的監管目標,采用激勵式的監管目標,從而擴張金融版面,在客觀上提升整個金融行業的競爭力。例如:對金融機構和投資者都制定一個既定的目標,這種目標會促進金融機構和投資者最大程度地為金融市場發展而努力。若是完成既定目標,則進行適當獎勵,這種激勵方法既能夠產生促進作用,同時又能夠對金融機構和投資者形成一種約束,從而讓監管目標更好地實現。
三、結語
在金融全球化的浪潮下,金融市場運行環境變得復雜,為了規避金融發展中的風險,需要采用全新的監管制度。傳統的金融市場監管制度過于死板,既定式的規則難以適應全球化的金融環境,因此需要采用全新的管理模式、內容和方法,從而促使金融市場更加穩定。
參考文獻
[1]楊惠.金融全球化下金融市場運營監管制度探析[J].西南金融,2014(08).
[2]戴盛.金融全球化與金融穩定問題研究[D].武漢大學,2013.
2012年以來,我局相繼開展了以凈市場、保安全、促發展為主旨的“百日亮劍”、“雷霆行動”、“兩打兩建”等多項藥品零售市場的專項整治活動。通過專項整治活動,對全市藥品零售企業進行了全面的質量安全大檢查。督促、指導、規范了行業提檔升級,增強了全社會的監督合力,極大的震懾了違法違規行為,藥品零售市場的質量安全水平得到了明顯提升。
雖然我市藥品零售市場質量安全狀況整體趨勢向好,但部分環節、部分領域仍存在不容忽視的問題。因此,有必要階段性對我市藥品零售企業存在的問題進行歸納、總結和分析,并提出監管對策,為以后的監管工作提供有益參考。
一、問題與對策
結合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通過深入調研、征求意見、市場監管等多種渠道,查找、歸納、總結出當前我市藥品零售企業存在的突出問題,分為三大類共計十五個問題。
(一)國家有關政策調整或因形勢發生變化而出現的新問題,企業需要時間進行調整的情形
1、執業藥師配備問題。
據統計,全國約有42萬家零售藥店,但現有執業藥師僅約23萬人,且大部分在醫療機構或藥品批發、連鎖企業任職,零售企業的缺口很大。
監管對策:執業藥師的缺口是客觀問題。2016年1月1日起,若我市的藥品零售企業仍未達到新修訂藥品GSP執業藥師的配備要求,且國家、省尚未出臺相應政策,考慮到百姓的方便購藥和用藥需求,建議我局研究設置一定期限的過渡期,對企業現有的藥師進行培訓,使之達到能夠獨立審核處方、指導合理用藥的高級水平。在過渡期內,經培訓的藥師可以在我市零售企業內履行執業藥師職責。
2、溫度儲存問題。
未按照溫度要求儲存藥品,這是一個共性問題。尤其是需要0-20℃儲存的藥品,即使在氣候炎熱的南方城市也存在未按照要求儲存的情況。
監管對策:對于2-8℃儲存的藥品,因企業經營的品種和數量不多,要求必須配備藥用冷藏柜;對于0-20℃儲存的藥品,提出三種建議供企業自行選擇。一是在營業場所內設置有明顯隔斷的陰涼區,陰涼區內配備空調,以調控陰涼區內的溫度使之符合藥品儲存的要求。二是配備足夠多的藥用冷藏柜,將所有需要溫度儲存的藥品置于其中。三是企業亦可結合自身實際,配備符合儲存要求的其他設施設備。
關于溫度儲存問題,還有一種解決的思路,就是核減企業的經營范圍。待條件具備后,企業可再申請變更(增加)經營范圍。
3、索要或留存處方問題。
按照規定,處方藥必須憑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處方才能銷售。但現實情況是,購藥者購買處方藥時,很少有人提供處方。若果真開具處方,購藥者也會在開具處方的醫療機構直接購藥。而不會舍近求遠,開具處方后再到零售企業購藥。因此,向購藥者索要處方對于企業來說是一個難題。現場檢查時,即使提供了處方,大多也是弄虛作假,應付檢查。
監管對策:建議企業對購買者或患者的有關信息進行詳細登記,一旦藥品出現質量問題時,可以迅速查到藥品的銷售去向,保證可追溯,從而最大程度地降低質量安全的風險。
(二)需要多部門相互配合、綜合治理的情形
1、藥店診所化問題。
監管對策:移送衛生部門查處。現場發現非法行醫行為,收集違法證據,立即移交衛生部門;處罰無證經營醫療器械行為。對于不具備醫療器械經營資格的企業,嚴格按照無證經營醫療器械的情形處罰;啟動GSP跟蹤檢查。若發現不符合GSP規定的,依據《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停業整頓至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
2、診所藥店化問題。
監管對策:敦促衛生局核發《帶藥證》。《黑龍江省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應當按診療科目、服務范圍附設藥房(柜)。藥品種類由登記機關(衛生部門)核定,并核發《帶藥證》。非公立的診所,只能附帶一定數量的常見病治療和危重癥搶救藥品:西醫診所只能附帶西藥并不得超過四十種;中醫診所只能附帶中藥,其中成藥不得超過三十種、飲片不得超過二百種。單純開設針灸、按摩、牙科鑲復、醫療咨詢等服務項目的,不準帶藥”;加大處罰力度,一經發現依法查處。醫療機構采取開架自選方式不憑處方直接銷售處方藥,可按照《黑龍江省醫療機構藥品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采用郵售、互聯網交易、柜臺開架自選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藥的,按照《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處罰。“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超過三萬元。”
3、銷售假藥。
監管對策:依法移交公安部門查處。按照《刑法修正案(八)》規定: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
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4、違法藥品廣告。
監管對策:依據《藥品廣告審查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對違法的藥品廣告,依法填寫《違法藥品廣告移送通知書》,連同違法藥品廣告樣件等材料,移送同級工商部門查處。
(三)法律法規明令禁止、有明確罰則的情形
1、無證經營藥品。
主要表現為五種情形:一是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藥品;二是未按照《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的經營范圍經營藥品;三是以展示會、博覽會、交易會、訂貨會、產品宣傳會等方式現貨銷售藥品;四是未經藥監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經營方式銷售藥品;五是在藥監部門核準的地址以外的場所現貨銷售藥品。
監管對策:第一種情形,按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他四種情形,依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沒收違法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2、擅自變更注冊地址。
監管對策:查驗《藥品經營許可證》副本原件,與實際經營地址核對,確認地址是否相符。若不相符,則屬于擅自變更注冊地址的情形,則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限期補辦變更手續;逾期不補辦的,宣布其《藥品經營許可證》無效;仍從事藥品經營活動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3、個別企業搞多種經營,致使營業面積縮水。
由于新修訂的《黑龍江省開辦藥品零售企業實施辦法(試行)》未對藥店的營業面積做出具體要求,只是要求與經營范圍、經營規模相適應,并與藥品儲存、辦公、生活輔助及其他區域分開。因此營業面積縮水問題,可以從經營場所是否與藥品儲存、辦公、生活輔助及其他區域分開入手。
監管對策:若經營場所與藥品儲存、辦公、生活輔助及其他區域未分開,則依據《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
4、未索取或留存供貨企業資質。
監管對策:依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5、從非法渠道購進藥品。
主要表現為三種情形:從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購進藥品;二是從未按照《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的經營范圍經營藥品的企業購進藥品;三是從藥品零售企業購進藥品。
監管對策:依據《藥品管理法》第八十條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藥品,并處違法購進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
6、未按規定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
主要表現為六種情形:一是營業區與生活區未分開;二是未建立藥品購進驗收記錄、陳列檢查記錄、藥品拆零記錄、處方藥銷售記錄或記錄內容不齊全;三是從業人員未統一著裝、未佩帶胸卡;四是駐店藥師不在崗;五是直接接觸藥品人員未進行健康體檢;六是藥品未按規定分類擺放、無明顯標識;等等。
監管對策:依據《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
7、銷售藥品未開具銷售憑證或銷售憑證內容不齊全。
監管對策:依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8、銷售劣藥或按劣藥論處的藥品。
主要表現為三種情形:一是不注明或更改生產批號的;二是超過有效期的;三是不符合其他藥品標準規定的。
監管對策:依據《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沒收違法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思考與建議
(一)主觀因素的存在
不難看出,現行的法律法規對上述大部分問題都有具體的監督和處罰措施。可想而知,解決問題的關鍵在于責任的落實。部門監管要有權威。無論是監管部門還是具體的執法人員都要嚴格落實藥品相關的各項法律法規,牢固樹立責任意識,履職盡責,真正維護法律的公正性、嚴肅性和權威性;行業自律才是根本。從某種角度來說,長效的治本還要依靠行業的自律。企業只有牢固樹立質量安全的意識,從思想源頭和經營理念上學法、知法、懂法、用法,對法律心存敬畏,對百姓高度負責,才能從根源上徹底改變現狀。
(二)客觀因素的制約
眾所周知,新修訂藥品GSP的實施對于整個藥品零售行業而言,起到了行業整合、提檔升級的作用。但客觀因素是,受地域經濟發展的制約,我市藥品零售企業在執業藥師配備、藥品溫度儲存、計算機管理系統等方面還遠未達到新修訂藥品GSP的要求。
(三)趨于飽和的市場
任何一個市場都有一定的飽和度,藥品零售市場也不例外。當藥品零售企業的數量已經超出市場的飽和度時,部分企業就會淪為市場的“雞肋”。企業自身亦處于兩難的境地,退出市場,有些可惜;繼續生存,難以為繼。在這種狀況下,企業大多不愿增加運營成本,導致設施設備更新不及時,管理水平每況愈下。
(四)由易及難的思路
對于不同的問題,不可能采用同一方法,也不可能一次性解決,要結合問題的特點,探究深層次原因,綜合考量內外因素,采取不同的監管策略和思路,先急后緩、由易及難,分階段治理,分步驟推進。
針對第三類問題,要立查立改,統一尺度。法律法規已明令禁止、有明確罰則的,要加大處罰力度,堅決查處。重要的是統一執法尺度,即同一違法行為,不同的執法人員或不同的監管區域要統一處罰標準,以維護執法的公平公正性。只有保證執法的公平、公正,才能形成更大的震懾作用。
針對第二類問題,要部門聯合,綜合治理。一是履行自身職責。通過日常監管、專項整治、信用體系、網格化監管等多種措施和方式,嚴格市場監管,有力打擊違法行為;二是開展聯合執法。需要多部門合力治理的,與有關部門適時開展聯合檢查,形成合力,徹底根除市場的毒瘤;三是建立協調機制。完善違法案件移交、案件結果催辦制度,建立可操作性更強的協調溝通機制,確保移交案件有回音,違法行為得到嚴懲。
針對第一類問題,要因勢利導,主動幫扶。一方面,積極鼓勵企業搶前抓早,通過自身努力,盡力盡快完成新修訂藥品GSP的改造,為占有更大市場份額而贏得主動權;一方面,積極主動幫扶企業,為其提供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引導企業通過資金投入、技術改造,分階段分步驟達到新要求。企業由于客觀因素、卻有現實困難的,則應有效疏導市場的緊張氛圍,避免市場的恐慌,起到穩定市場的作用,從而實現藥品市場安全穩定、群眾購藥方便快捷的總體目標。
(五)輿論監督的震懾
【關鍵詞】房屋,建筑,現場,施工,技術
【 abstract 】 with the height of real estate construction development, but in our country construction site technical quality management there is still a problems and defects, the first part of this paper, the existing problems of the second part is housing construction site technical quality management guidelines on detailed analysis.
【 key words 】 houses, buildings, the scene, construction, technology
中圖分類號:F253.3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現代建筑施工企業得以生存與發展的基礎是對施工技術質量的管理。在建筑施工領域中企業對施工技術質量管理的水平是企業競爭的關鍵,也是企業在激烈的競爭中長存不衰的保證。
一、房屋建筑現場施工技術的質量管理問題
1.建筑質量管理不規范
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企業往往將對利潤最大化的的追求放在首位,而忽略保持生產質量的自覺性、主動性與持久性。這也是造成安全生產無法真正落實的根本原因。比如說在很多工地施工企業沒有設置相應的安全組織機構,一旦有突發狀況發生便處于十分被動的狀態,影響解決問題的時效。在工地上往往也會出現工地施工現場的負責人即是施工人員又是安全員,還是技術員,不是說不能一兼多職,而是這樣的職位設置太混亂。也不利于消除事故隱患,不能從源頭上切除不安全因素的存在根源。
2.建筑市場監管沒有到位,監管體系存在疏漏
在建筑行業還會存在這樣的現象:行政管理部門對國家強調的安全按管理精神由于理解不透而造成的措施不到位,因此不能對納入本單位的管理項目實行有效的監管,且執法意識不強存在監管失控的狀況,這樣就會給建筑企業提供逃避監管的機會,同時也是造成安全事故發生的一個重要原因。
3.施工中沒有充分的建筑安全投入
企業在日常的施工建設中對員工安全意識的培訓教育較少,且缺乏必要的防護用品,對于一些危險系數高的施工工種的沒有購買相應的保險。甚至出現一些工地沒有將用于安全生產的費用納入工程的總體預算,施工單位就無法按時收到這方面的工程進度款,出現無安全費用可供使用的狀況,安全施工無法得到保障。
4.承包許多工程,造成效率不高
建筑施工單位為了追求低成本、高利潤往往會大量的承攬工程項目的施工。便會導致一些企業壓低價格來惡性競爭,換言之,在壓低價格的同時便會忽略生產的質量與安全,這是我國建筑行業目前普遍存在的重要安全隱患。
二、房屋建筑現場施工技術的質量管理要點
1.施工工藝技術
可以從兩個方面就施工工藝技術展開探討:首先是關于基層與保溫板的施工技術方面。如果一棟建筑物的高度在20m以上,此時則比較適宜采用黏貼的方式來固定保溫板;如果一棟建筑物的高度在20m與100m之間時,或對移動高度不足20m的舊建筑且外墻無法達到黏貼方式所應具有的強度及規范時,此時則應該采取黏貼結合法來固定保溫板,在采用這種方法的時候應該注意黏結面積應該控制到保溫板面積的2/5以上。另外還需要注意黏結膠必須在開封后24小時內使用完畢。其次便是磚砌體的施工技術,磚砌體的施工技術質量與其垂直度與砂漿飽滿度等有關。因此對磚砌體的施工技術進行考量時要從上述兩方面入手。
2.鋼筋籠制作及安裝施工技術的控制
在制作鋼筋籠的過程中, 應該對其制作方法進行控制。主要控制措施如下:在設計中盡量選擇閉口螺旋箍筋,在綁扎時,要錯開主筋與箍筋的接點并用鐵絲擰緊,其余各點均采用點焊的連接方式;以2m為固定間距設定架立筋,以此來提高鋼筋籠的剛度;另外可以在鋼筋籠的內外兩側延軸線方向安設支柱。
在沉放或安裝鋼筋籠時要特別注意,一般利用吊車沉放或安裝的,通常在10m左右設置大約為2m高的吊線,至少從兩個以上的方向控制鋼筋籠的垂直度。主要是為了防止在插入鋼筋籠時插入不當而導致主筋插到樁尖處的地基里。待沉放鋼筋籠到位后,應用鋼管或型鋼對此加以固定。如有誤差要重新調整并固定。
3.混凝土拌制及運輸技術
在拌制及運輸混凝土的過程中應該注意以下幾點:首先,夏天應該注意對澆筑面的遮陽、降溫,其次,在拌制地點的選擇上,應該選靠近使用混凝土的地點,最后,應采用泵來輸送混凝土。
4.混凝土澆筑技術
對建筑物進行大面積澆筑混凝土的過程中,混凝土表面勢必會有泌水出現,如果不及時處理掉泌水便會影響整體的澆筑質量。因此在每次澆筑完混凝土后都應該對此采取相應的保溫養護,在實行保溫養護的過程中,應該特別注意保濕。另外還要降低混凝土的降溫速度,只有這樣才能提高混凝土塊體承載抗裂能力。在澆筑完混凝土后的4至6小時內,表面可能會有塑性裂縫出現,因此還需要進行二次壓光或二次澆筑等處理。
三、房屋建筑現場施工技術質量管理的對策
1.原材料的質量管理
在質量管理當中,首先要選擇優秀的采保人員。并加強對他們政治素質及材料鑒別水平的提高。在挑選采購人員的時候,不僅要考慮專業知識,還要考慮個人品質。其次要掌握一定的信息,只有對各個廠家都有研究了解,才能夠更好地選擇送貨廠家,得到全面的貨物的品質、價格等信息。
2.規范監理單位的行為管理
監理單位在工程的建設過程中大多情況下充當著質量管理者這一角色。監理單位應該具備專業素質較高的監理隊伍,從當前我國建筑市場中的監理單位的狀況而言,與這一目標之間還存在差距。因此,我們應該積極致力于監理一個施工人員、用戶和質檢人員等合作融洽的新型關系,為客戶提供更高品質的建筑產品。
3.加強施工質量驗收及施工全過程管理
工程技術質量管理與控制是施工質量檢驗和驗收的衡量標準。換言之,工程施工質量檢驗和驗收可以體現出施工技術質量管理與控制的效果。因此,在工程正式進入驗收階段前,施工單位應該組織本單位的技術人員或工程的管理人員對工程進行預驗收或階段性驗收,待預驗收合格后才可進入正式的驗收階段。
工程施工技術質量作為一個管理過程,客觀上要在施工的全過程中都要加強對工程質量技術管理與控制。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加強全過程控制:首先,在施工前應制定與技術較低有關的制度,其次,可以針對特殊性的施工工藝制定相關的作業指導書,來輔助知道工人的施工,另外還可以在指導書中設置相應的質量控制點,確保對對工程連續性的監控;最后,要加強對施工技術的管理與控制,這包括事前、事中與事后的管理與控制。
4.要堅持施工技術質量管理的原則
主要有以下四個原則:首先,應該堅持“質量第一,用戶至上”這一原則。房屋是一種使用年限較長的特殊商品,與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相關聯,因此要始終堅持并貫徹這一原則;其次,要堅持“以防控為主”這一原則,換言之就是將事后控制轉化為事前、事中、事后相結合的控制;再次,要積極貫徹“以質量標準為檢查依據”的原則。建筑物的質量是以質量標準為評價體系的,在質量管理過程中應該嚴格參照質量標準的相關要求進行施工。最后還要堅持“以項目團隊為管理核心”的原則,通常情況下良好的團隊以為了優秀的成績。
四、總結
在建筑行業中對施工技術質量的管理是一個比較重要的研究課題。作為建筑行業的工作人員,應該堅持以施工技術質量管理為原則,積極研究并創新與質量管理相關的對策,以此來提升我國建筑工程整體的質量管理水平。
【參考文獻】
[1] 黃志弘,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初探[J].科技信息,2009(31).
[2]莊建寧.房屋建筑現場施工技術質量管理淺論[J].建筑,2009.(5):4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