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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說說緊急行政強制措施。
緊急行政強制措施又可以稱作臨時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對特定的對象為了預防發生社會危險性或者防止其逃避法律制裁而采取的法定約束或者留置措施。根據我國法律,緊急行政強制措施門類眾多。舉其有七種如下:
1、約束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規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將其約束到酒醒?!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14條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護性約束措施?!?/p>
2、留置盤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9條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符合法定情形時,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留置至四十八小時,進行繼續盤問。
3、強行驅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8條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者危脅公共安全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依法予以扣留;第15條規定,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在一定的區域和時間限制人員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時可以實行交通管制;第17條規定,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經批準對嚴重的突發性事件可以實行現場管制,人民警察可以強行驅散,并對拒不服從的人員強行帶離現場。
4、海關扣留:《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4條第1款第4項規定,在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海關有權檢查走私嫌疑人的身體;對走私罪嫌疑人,經關長批準,可以扣留移送司法機關,扣留時間最長可至48小時。
5、扣留:《中華人民共和國法》第4條規定:“期間,為保證的實施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國家可以依照本法在地區內,對憲法、法律規定的公民權利和自由的行使作出特別規定?!备鶕摲ǖ?3條規定,執勤人員有權對違反宵禁規定的人予以扣留,直至清晨宵禁結束,并有權對其人身進行檢查。另外,根據該法規定,執勤人員可以采取強行驅散、交通管制和現場管制等措施。
6、強行遣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第33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實施條例》第26條的規定,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發動、組織當地公民的集會、游行、示威的,公安機關有權予以強行遣回原地,由居住地的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辦理行政處罰簡單案件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簡單案件辦理程序是對《行政處罰法》規定中一般行政處罰案件辦理程序的簡化,主要簡化了海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的內部審批環節,而對于與當事人直接相關的程序,如制發告知單、處罰決定書、送達等未作簡化。
程序詳解
海關行政處罰簡單案件是指海關在行郵、快件、貨管、保稅監管等業務現場以及其他海關監管、統計業務中發現的違法事實清楚、違法情節輕微,經現場調查后,可以當場制發行政處罰告知單的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案件。因此,涉案金額較小,法定處罰幅度既定(非按案值比例)而且較小的,一般都可以適用簡單案件辦理程序。
適用案件
適用簡單案件程序辦理的案件主要包括兩類:
一是不以涉案貨物、物品價值作為罰款基數,可以直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處罰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進行處罰的案件,包括適用《處罰條例》規定進行處理的案件;
二是案值較小的案件,包括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超過國家規定限額攜帶貨幣進出境,涉案金額折合人民幣20萬元以下的案件,以及其他涉案貨物價值在人民幣20萬元以下,涉案物品價值在人民幣5萬元以下的案件。
如何“告知”
適用告知這一告知發生在簡單案件程序尚未啟動之前。《規定》并未要求這一告知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但如果在告知適用簡單案件程序的同時,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單證材料的,海關應當通過書面形式予以告知。
通常情況下,當事人提供的單證材料包括:《放棄陳述、申辯(聽證)聲明》、《授權委托書》、申報單證及隨附單證、當事人陳述材料、當事人的營業執照或身份證件材料、涉案貨物及物品的化驗報告、鑒定結論以及其他有關材料。這些材料將便于海關當場開展調查并制發處罰告知單。
處罰告知簡單案件程序的處罰告知須“當場制發行政處罰告知單”,其他則按照一般辦案程序的處罰告知手續辦理。
此外,《規定》還規定了一種可以不制發行政處罰告知單的情形,即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行政處罰的簡單案件,可以不進行書面告知,但仍然要履行告知義務。做出處罰之前,應當通過其他形式(包括口頭方式)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終止告知這一告知發生在簡單案件程序尚未啟動之前。只要出現了該條規定的4種情形之一的,海關會終止適用簡單案件程序。《規定》未要求這一告知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但終止適用簡單案件程序的告知在形式上應當與適用簡單案件程序的告知保持一致。
現場處理
當場立案適用簡單案件程序辦理案件的,海關應當當場立案,立即開展調查取證工作。
當場制發和送達行政處罰告知單《規定》中對此程序作了明確解釋,行政處罰告知單應由當事人或者其人當場簽收。
當場作出處罰決定具備下列兩種情形之一的海關可以當場制發行政處罰決定書,包括當事人對被告知的事實、理由以及依據無異議,并填寫《放棄陳述、申辯、聽證權利聲明》的,以及當事人對海關告知的內容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海關能夠當場進行復核且當事人對當場復核意見無異議的。
辦案期限
海關行政處罰案件的調查期限一般不超過3個月。經過立法調研并結合部分海關辦理簡單案件的實踐經驗,《規定》中對這一期限作出了明確――“適用簡單案件程序辦理的案件,海關應當在立案后5個工作日以內制發行政處罰決定書”,這一規定既可以有效保證辦案質量,同時也充分考慮了不同關區的執法實踐。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2010年3月3日,旅客劉某在A城國際機場入境時,行李接受海關檢查。經查驗,在劉某隨身攜帶的提包中,發現人民幣18萬元未向海關申報。海關關員當場立案,立即開展調查取證工作。現場調查后,海關當場制發行政處罰告知單,并交由劉某簽收。隨后,海關向劉某制發了行政處罰決定書。
這一案例適用了海關辦理行政處罰簡單案件的程序。海關對簡單案件均適用簡單程序,即可以當場制發行政處罰決定書(案例1即是此種情況)或立案后5個工作日內制發行政處罰決定書。簡單程序的適用可以在保障執法質量的同時提高執法效率,維護海關通關監管秩序暢通的同時也為管理相對人帶來便利,有效節約行政成本與社會成本。
案例22010年3月3日,旅客張某在B城國際機場入境時,行李接受海關檢查。經查驗,在張某隨身攜帶的背包中,發現人民幣15萬元未向海關申報。海關關員當場立案,立即開展調查取證工作。現場調查后,海關當場制發行政處罰告知單,并交由張某簽收。張某表示不服,拒絕簽收,并向海關提出申辯及聽證申請。目前此案仍在調查取證過程中。
案例2與案例1案情相似,但海關在處理的時間和環節上卻存在較大差距。在實際操作中,并非所有具備上述四大特點的案件都能以簡單程序來處理。案例2中當事人提出了申辯,因而只能適用海關行政處罰的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