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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網絡傳播;網絡新聞;媒介特性;法律規制
中圖分類號 G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4-6708(2016)161-0048-02
隨著網絡媒介的發展和人們對網絡的認識漸趨成熟。人們在享受網絡為信息傳播領域所帶來的自由、便利的同時,也對如何規范網絡信息傳播提出了疑問和構想。其中,網絡新聞作為具有較強權威性的網絡信息,因為更強的輿論導向力,所以對其和傳播做出專門的法律規制,也是新聞傳播學科在破解網絡傳播法律規制過程中急需解決的一個基礎性問題。
就當前學者的研究情況來看,對網絡新聞法律規制的研究多包含在綜合性的網絡信息政策法規研究當中,少有文章專門就網絡傳播的媒介特性對網絡新聞法律規制情況展開分析。藉此,本文試圖從網絡新聞的定義及規制的必要性切入,對網絡新聞的管理現狀做出分析,進而提出一些初步性的對策意見。
1 網絡新聞的定義及規制的必要性
1.1 網絡新聞的定義
網絡新聞的定義是網絡新聞法律規制問題研究的基點,只有對網絡新聞的內涵給予清晰的界定,才能明確網絡新聞法律規制的范疇。
本文在研究中將網絡新聞定義為狹義理解上的“網絡新聞”,它不是網上泛泛的信息資訊,而是指由專門的網絡媒體登載、的新聞信息,內容涉及時政、經濟、文化、娛樂、生活等諸多領域,且往往多采用多樣化的報道方式,具有更新速度快、傳播范圍廣、易于檢索等特征。
1.2 網絡新聞法律規制的必要性
就我國目前的網絡新聞發展情況來來看,網絡新聞的規范性問題也并不樂觀,不少網絡媒體單純強調的時效性而放松對新聞真實性的考察,有些新聞網站甚至不惜捏造假新聞來搶奪受眾。2007年,李亞鵬北京新浪互聯網公司也被媒體炒得沸沸揚揚。新浪網的娛樂頻道制作和刊登了李亞鵬與王菲離婚的假消息,并在報道中一度使用“偷吃”“花心”“前科”等詆毀性詞語,雖然該案件最終以雙方和解收尾,但網絡媒體為了追求眼球效應而不顧新聞真實性,自撰噱頭,在新聞報道中運用低俗語言等失范行為在該案件中暴露無遺。
同時,加之網絡新聞具有的傳播范圍廣,傳播速度快等特質,失范新聞的社會危害性較傳統新聞也就更大。失范的網絡新聞不但可能對公民的名譽、隱私權利,公司的財產權利造成極大的侵害,嚴重者,甚至會影響社會安定和國家安全,所以對網絡新聞的失范問題,必須從法律層面予以遏制,盡可能地減少其發生。
因此,網絡新聞的法律法規建設必須重視網絡信息公開機制,對公民獲悉國內外新聞事件的權利給予法律保障,使網絡信息交流平臺得以更好地維護,讓網絡新聞更好地發揮其輿論監督和引導的功能。
2 網絡新聞的管理現狀
網絡新聞區別于傳統新聞的最大不同即它所依托的傳播媒介不同。在傳統媒體里,媒介和內容是同一化經管的,即傳媒機構控制傳播內容的同時,也可以控制媒介通道的使用。而網絡中,媒介的經營與內容的經營卻是分開的。通常我們將互聯網服務企業分為ISP和ICP,即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商和互聯網內容服務提供商。電信部門作為接入服務提供商保障、維護網絡新聞的傳播渠道,網絡媒體作為互聯網內容服務商充實網絡新聞的傳播內容。
我國目前雖然還沒有出臺專門的新聞法,但這并不意味網絡新聞的傳播不受限制。其中,《憲法》對新聞活動給予了方向性指引,對公民從事新聞活動的權利給予了法律保障;多部基本法律、法律及其司法解釋,也包含了許多與新聞傳播活動相關的條款[5]。在現行的《刑法》中,與傳播活動相關的罪名就達20條,如虛假廣告罪,侮辱誹謗罪,傳播物品罪等。
除了對網絡新聞傳播內容所做的禁止性規定,基于網絡新聞的多媒體性,廣電總局于2004年《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管理辦法》,對互聯網視聽節目的傳播內容作了限制。《辦法》指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的新聞類視聽節目,只限于境內電臺、電視臺、廣播電視臺以及經批準的新聞網站制作、播放的節目[ 6 ]。
3 網絡傳播法律規制的困境和難點
根據以上有關網絡新聞法律規制情況的梳理,可以看出網絡傳播的法律規制主要存在以下幾方面的難點和困境:
第一,網絡傳播的法律規制須在遏制不良信息傳播的同時,兼顧網絡平臺的自由,規制的衡平難度大。在針對網絡傳播的法規建設中,如何能找到一個平衡點,既使網絡不良的傳播內容得到合理的規制,又不會對網絡所提供的言論自由平臺造成束縛,這成為了網絡傳播領域的立法者需要考慮的首要問題。
第二,網絡傳播的法律規制協調內容龐雜,涉及部門繁多,監管難度大。如何對網絡傳播監管部門的權責進行明晰的劃分,既不產生監管機構的疊加冗余,也不留下網絡傳播監管的真空地帶,也是當前網絡傳播法律規制的難點所在。
第三,網絡信息的訴求不一致導致網絡傳播立法進程緩慢。縱觀國內外網絡傳播領域的立法情況,幾乎每一部相關法律法規的出臺都會引起部分受眾群體的意見反彈。不同受眾群體的信息訴求難以做到同時兼顧,成為了網絡傳播立法遲緩的重要因素。
第四,互聯網技術的日新月異,網絡傳播法律規制的延續性和適用性難以保障。這也就使網絡傳播的法律規制無法確定明確的方向,與此同時,還對現有法律規范的適用性和持續性都提出了極大的考驗。
4 克服網絡傳播法律規制困境的相關建議
第一,建立明確的網絡傳播內容權責體系。網絡傳播主體對其內容的合法性具有審核義務,一旦網絡信息內容對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權利造成侵害,網絡傳播的主體應付全部責任。與此同時,對網絡媒體介入網絡內容傳播的情況做出限定機制,只有在傳播內容會危及社會穩定,國家安全時,網絡媒介方可進行介入,對不良信息加以清除,而一般情況下,網絡媒介不得干預網絡信息的傳播。
第二,以“媒介融合”為契機加強監管部門的整合。目前,電信網、廣播電視網、互聯網正在向寬帶通信網、數字電視網、下一代互聯網演進。網絡傳播的監管部門也可以趁此契機確立明晰的層級關系,進一步明晰各個部門的規制領域。
[關鍵詞]高校形象 網絡傳播 網絡建設
在當今的信息時代,網絡極其網絡文化也隨之涌入了我國高校校園。我們可以通過網絡快速交換、傳播信息,在分享文明與進步的同時,網絡成為傳播形象的重要媒介并肩負著傳播的重任。
一、高校形象與傳播
1.高校形象的定義
高校形象為高校在辦學過程中所體現出來的行為特征和精神特征在社會公眾中的總體印象和評價。它綜合反映了領導者的水平、學生質量等眾多方面的因素。
2.高校形象與傳播的關系
在人類獲取印象和感知的過程中,往往通過某種渠道來獲得相關的信息。基于“高校形象”的這個定義,決定高校形象的不僅是高校自身狀況,如師生數量、教學設備、校園環境等物質層面的狀況和辦學理念、發展目標、校園文化等精神層面的狀況,還涉及到社會公眾及自己的師生員工對高校各方面工作的綜合評價。而評價的形成必須是以獲得相當的信息為基礎的。因此,高校形象的形成和塑造離不開高校信息的傳播。
二、高校形象的網絡傳播
1.網絡傳播的必要性
任何傳播都是在一定的時間和空間中進行的,時效性是網絡傳播最突出的特點。互聯網的運用,大大加快了信息傳播的速度,使人們能夠更加迅速地了解周圍世界發生的新情況、新經驗、新問題,幫助人們消除對事物認識的種種不確定性。它不但極大減少了信息在傳播過程中的衰減和失真,降低了信息傳播的成本,而且對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起著直接的促進作用。
2.高校形象的網絡傳播
(1)高校形象傳播內容的特殊性
高校形象傳播的內容是由視覺傳播,聽覺傳播,文本傳播,人文傳播,多媒體傳播五方面內容組成的。由于高校自身具有“育人”的特殊性,這五種傳播的內容也同樣有著學校特有的屬性。
(2)建立高校形象網絡傳播的途徑
首先,高校應利用自己的校園網絡,通過校園網將學校的最新動態、教學、科研狀況等展示在校內外公眾面前,實現師生之間、學生之間、教師之間、不受時空和身份限制的學術交流平臺;其次,高校可以在網絡上建立一個動態窗口,利用聲、文、圖、形、數等多媒體手段,以網絡傳播方式突出學校的個性特征,將學校的辦學特色、教學、科研、招生、就業分配、校園文化、校園風貌等多層次的、立體的展現在公眾面前;還可以通過發展遠程教育系統,采用雙向、互動、聲像俱全的開放式教育方式,傳播學校形象,提升學校聲譽。
(3)高校形象網絡傳播的重要意義
網絡正以一種無與倫比的速度和超大容量為高校形象傳播提供了最快捷的通道。它一改以往的靠文化積累和人文傳播的舊套路,通過網絡,高校形象可以在最短的時間內全面地傳播到可能大的范圍,在人們獲得感知的過程和對比中呈現出來。
(4)高校形象網絡傳播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主體上存在不被重視的問題
作為主體的高校自身,當我們力求“數字化校園”或是“無紙化辦公”,拋開紙張、公文的繁瑣,更多的通過網絡來通知、公告,下載會議文件等快速、簡潔的互動行為時,部分高校的情況仍不容樂觀的只進行著單向的平面傳播,對外紙面或者電視廣告進行形象傳播,甚至在對網絡建設投資后,沒有充分利用這一潛力巨大的媒介,忽視了校園網絡在高校形象上傳播中有可能起到的重要作用,偏重在網絡上的辦公、教學和科研的應用,從而無形中造成高校形象傳播范圍上的局限和資源上的浪費。
二是客體上存在的軟、硬件問題
作為客體的校園網,本身是高校形象網絡傳播的重要手段和媒介,仍然存在著短時間內難以解決的問題。
三、關于高校形象的網絡建設
高校是高層次人才的集結地,具有高科技人才和高知識水平的學生,同時又是網絡普及率很高的社會群體,有能力直接參與信息的生產和傳播過程,因此,對其進行適當的引導,充分發揮其在高校形象傳播中的積極作用,我們就必須要加強重視高校的網絡建設和網站的建設,通過網站進行內外雙向的傳播。
1.共性與個性的統一是高校形象網絡建設的前提
有關專家說,“大學形象是一個大學區別于其他大學而自己獨有的鮮明特色”,高校形象的個性特色是學校創新能力和創新精神的最好體現,沒有個性就沒有比較,難以形成應有的競爭力。而高校形象的個性特色的實現又必須建立在學校的常規建設基礎之上。
2.提高高校形象網絡建設的地位是高校形象網絡傳播的基礎
國內的高校均已成立校園網絡信息中心,一般來說應由網絡信息中心負責整個校園網站設備及其各種網絡服務的技術維護;負責整個網站頁面框架的規劃和設計;由校辦、黨辦和宣傳部負責網站主頁內容的提供、審定和及時更新;各院系、部門根據學校網站的整體規劃和風格,建立自己院系、部門的二級網站,并派專人來負責二級網站的維護和內容更新;由學生處、招生就業辦建立一個招生就業網頁,對外宣傳學校、吸引生源,對內有助于解決學生就業問題;由團委、學生會建立一些供學生進行學習、生活交流的網頁和論壇,以便于及時了解學生的學習和思想動態。
3.做好主頁的規劃設計,加強高校形象的塑造
首先,網站的框架設計既要根據本校的實際情況,又要根據全校師生員工的各種具體網絡需求,設計出符合網絡形象傳播的框架;其次,在網頁的設計制作過程中,應該考慮到高校的網絡形象既要美觀、獨具特色,又要融入本校的“外形”與“內神”。同時,網頁的設計制作過程中,在采用聲、文、圖、形等多種媒體結合的同時要注意簡潔,避免功能與內容上的重復和繁瑣,導致混淆不清。
4.整合網站資源,優化網站架構
我們在網站規劃設計和制作中一定要做到“精益求精”,同時也要特別注意建立一些特色欄目。讓瀏覽者更生動的、全方位的了解學校的歷史和現狀。
綜上所述,高校形象無疑是高校自身寶貴的無形資產。樹立形象意識,重視高校形象的網絡傳播和建設工作,通過校園網絡樹立和傳播良好的高校網絡形象,營造健康、積極、向上的校園網絡文化,以此增強自身的凝聚力和在未來競爭中的實力,必然是高校良性發展的重要途徑。
參考文獻:
國際互聯網已改變了我們的生活方式,尤其是傳統的獲得與使用信息的方式。知識產權法在環境下正經歷必要的調整,而版權制度對網絡下的“復制權”重新定義,提出了挑戰。只有承認“數字化”作品不產生新作品和暫時復制已構成復制,才能更好地保護版權人的利益。知識產權的各項權利都是隨著傳播技術起來的,隨著數字化的到來,作品的傳播方式也應與數字化相融合。因此,在實踐中盡快地以立法確認版權保護中的網絡傳播權也是非常必要的,因為它是版權發展的必然結果。傳統的對版權的保護手段已不能保護其在虛擬空間的對其作品所擁有的獨占性權利,版權人的利益岌岌可危,知識產權法已不能適應的發展。因此,在現有的尚不完善的網絡技術基礎上,版權的司法實踐的保護,是我們必須注意的一個;對知識產權法進行適當的修正以保護知識產權人的利益是我們必須面對的現實。
關鍵詞:互聯網(網絡)、網絡復制權、數字化、暫時復制、網絡傳播權、版權。
互聯網從技術上說,是相互連接的IP網絡系統,是成千上萬機網絡通過TCP/IP網絡工作協議即時連接而成。它是全球計算機信息和通訊資源的綜合體,是一個無中心的全球信息媒體。它所組成的網絡空間將全球各個方面聯系在一起,可以遠程登錄、共享數字化文件、網上討論、出版、查詢信息、發送電子郵件。它的發展,改變了人們的生活,也對人類現有的法律制度構成了挑戰。
由于網絡上傳播的大量信息是知識產權所保護的客體,所以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受到網絡的巨大沖擊。因此,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正在網絡環境下經歷必要的調整,在版權方面表現的更為明顯。而版權保護制度一直隨著傳播技術和傳播方式的發展而發展。同樣,在“網絡時代”如果版權人無法控制網絡這種日益主要的傳播方式,就等于在版權保護制度上為網絡傳播開了一道“后門”,版權人的利益將從這樣一道“后門”源源不斷地流失。因此,將版權保護延伸到網絡空間已經是人心所向,大勢所趨。本文就從版權方面來著重論述網絡對現有知識產權法的。
一、網絡與作品的復制權
在版權中復制權是較為重要的權利。它是使用獲得報酬的一項權利,在版權人財產權中屬于核心地位。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52條的規定,“復制權”指以印刷、復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為。由此看來,傳統的傳播方式“復制”都需要借助有形載體。但數字化網絡作品無須任何有形的載體就可以被復制為“0”和“1”的信息流,雖然這種信息流必須借助媒介加以表達,但這種信息流卻實實在在地記錄了原作品。就此一些國內法學家認為我國復制權的范圍較為狹窄,應重新劃定復制權的定義。在重新定義復制權時,法學家們建議有三個問題必須加以澄清,即數字化問題、暫時復制的問題以及權利限制的問題。就以上三個問題我將分別加以論述。
1、數字化問題
“數字化”即受保護作品以數字化的信息流在電子媒介上存儲使用。
這個問題在“WCT(《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議定聲明”和美國、歐洲的立法中都已解決。WCT議定聲明認為,“《伯爾尼公約》第九條規定的復制權及其例外完全適用數字化環境,尤其適用于數字化形式作品。”但在我國卻存在兩大不同的爭議。第一種是將數字化作為對作品的“演繹定義”而不是復制,而另一種則認為是復制。大多數的法學專家是同意“第二種觀點”(1)。我認為根據我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規定,“計算機程序都是代碼和符號指令序列”,即都是數字化作品。當這些數字化作品被從一個電子媒體發送到另一個電子媒體存儲,也就是在后一個電子媒體中形成一份該作品的復制品。而這一從“數字化”到“數字化”的過程純屬“復制”。雖然數字化的過程也需要付出勞動甚至需要專業技巧,但付出勞動和技巧的目的是保持與原作品完全一致。因此,法律必須把“數字化”明確列為一種復制形式,而這一“數字化”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已有了明確的體現。在1999年王蒙等六名作家“訴世紀互聯通訊技術有限公司版權侵權糾紛案”就涉及到如何認識“數字化”問題(2)。該案中“世紀公司”將六位作家的作品擅自上載到其網站“小說一族”欄目中。然而最后法院審查認定:將他們作品數字化上網并不產生新作品。雖然作品的數字化是依靠計算機把一定形式的文字、數值、圖像、聲音等表現的信息輸入計算機系統,并轉化為二進制數字編碼,但這種轉換行為本身并不具有版權意義上的獨創性。信息技術和通訊技術的發展,數字化信息在網上傳播,對作品的使用產生了很大沖擊。我們認為,從知識產權保護的角度,每一次技術的重大發展必然引起作品的表現形式、傳播手段和方式的變化,使知識產權的保護得到擴張。所以說,作品的數字化問題,只是隨著當代社會電子出版物的而生,這種信息化的復制必須作為復制的一種被寫進《著作權法》,這樣才能保護版權人的利益,體現知識產權法的立法目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查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就對數字化作品的著作權問題做出了規定。作品數字化并不產生新作品,數字化作品的著作權仍歸作品的作者享有;數字化作品與傳統作品作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也并無區別,故《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的各項權利,同樣適用于數字化作品在新的領域享有著作權。數字化作品是在原作品基礎上通過計算機完成的,原作品的著作權人對其數字化作品應當享有專有權利。
2、暫時復制問題
首先來解釋何謂“暫時復制”。即當要一個信息顯示出來時,在存儲中暫時的復制信息。而對于我們所要討論的就是:作品并不儲存于硬盤當中,而是存在隨機儲存器中這是否構成復制。有些人認為如果僅僅是瀏覽就構成復制對使用者未免過于苛刻,因為存儲的時間過短,一旦計算機出現故障,斷電或關機,顯示器上的顯示即消失。所以只有當作品在計算機硬盤或軟盤上固定下來,或通過打印機打印出來才構成復制,簡而言之這種隨機存儲不是永久性地保留,而是較為短暫地存放,而且并沒有給版權人造成實質的損害。另外,他們還認為由于我國是版權作品進口國,若暫時存儲構成復制,那就會極大地妨礙國內的用戶通過國際互聯網閱讀和瀏覽有價值的作品(3)。
我認為暫時存儲構成復制。因為用戶的計算機之所以能夠顯示作品,正是因為計算機隨機存儲器對作品進行了復制。特別是發達國家的版權人士主張:盡管數字傳輸導致的計算機存儲器上的顯示十分短暫,但就在十分短暫的時間里,用戶計算機顯示器再現了作品。因此,復制行為發生了。也就是說,暫時復制以計算機隨機存儲及顯示器為載體與永久性的復制件一樣,仍是復制件。并且WCT和WPPT認為“任何形式的復制都在版權人的專有權范圍內,電子媒介上的復制也不例外。”
因而應承認暫時復制是在版權人的專有權范圍內,但有時可以在復制不與作品的正常使用沖突,也不致無故侵害作者的合法權益的情況下,作出例外規定,允許使用者復制作品而不構成侵權。
暫時復制雖然只是存儲于計算機的隨機存儲器中,但已構成復制。因為互聯網環境下一些版權人已通過一定的技術保護手段,對其作品的網絡使用方式加以規定,例如對于一些商業性的付費網站,如果想瀏覽其網頁內容并將其下載時,必須使用一定的技術手段使任何人只有在付費情況下,才能以收聽收看的方式獲得該作品。并且,不能獲得永久性復制件。如果不承認暫時復制權在版權人的專有復制權范圍內,任何繞過該技術手段收聽或收看了版權作品,他就沒有侵犯版權人的任何權利。如果我國一廂情愿地規定暫時復制不在版權人專有權范圍之內,只能是不利于我國版權人利益的保護,而且還不能保護我國的作品使用者從國際互聯網絡上閱讀或瀏覽其他國家有價值的作品的權利。
當然,將網絡環境下的暫時復制的復制權列為專有使用權,并不會給公眾使用作品帶來很大的負面影響。版權人的權利范圍擴大的同時,法律可以限制版權人的權利而劃定一定的范圍內對作品的合理使用不應認定為侵權。也就是說立法者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的社會公共利益原則作出例外和限制的規定,以保障合理使用的目的,使他們不受版權人的追究,不構成侵權。反之,則此類行為應視為侵權行為。
而1996年的“互聯網條約”——WCT和WPPT的規定也是如此。此外我國《著作權法》對復制下的定義中,列舉了復制所采取的形式,而并沒有揭示出復制內涵的本質特征。我國對于法律的規定很難從該定義的字面上看出“暫時性復制”是否構成我國版權意義上的復制。因此。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版權人、圖書出版者、表演者、錄像者、廣播組織的復制權都不覆蓋“暫時復制”。而在我國的《計算機保護條例》第3條規定了“軟件復制”的概念,即“復制”指把軟件轉載到有形的物體上的行為。與《著作權法》第52條比較,我們可以看出《計算機保護條例》的定義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復制的本質特征,即復制是將作品固定在“有形物體”上的行為。可是在字面上軟件復制的定義是否包括暫時復制仍是不明確的,因為該定義對“有形物體”并沒有交待清楚,是當時的社會環境所造成的。
網絡發展一日千里,所有在今天不可思議的事情也許在明天會司空見慣。因此,在我國確立廣泛的包括暫時復制在內的復制權是非常可行且必要的。
3、權利限制和合理使用
法律制度對版權人的復制權保護應當是完全的,任何一種復制的方式都應在復制權的范圍之內,網絡上的復制權亦是如此。同時我們也就該注意到如果過分強調復制權而不加以限制,公眾就會失去在網上瀏覽信息的自由,信息的自由流通就會受到妨礙,網絡中介服務者就會因無法覺察的系統自動復制而承擔侵權責任,連剛新興的網上圖書館、遠程教學發展都會受到遏制。
而且,對版權作品的合理使用也是大多數國家《著作權法》對著作財產權的一種限制。復制權定義范圍的擴大必然給合理使用規則帶來新的問題,即如何在新的技術條件下使著作權人的版權和公眾的社會信息知情權都能夠受到合理地保護是異常迫切的。互聯網作為一種新的傳播途徑,在使公眾獲得了從未有過的廣度和從未有過的便利的信息同時,卻給版權人帶來了許多麻煩。因為這種新技術使各種形式作品的復制輕而易舉。合理使用與侵權使用的界限,在新的技術、新的傳媒中幾乎消失。針對這一點我必須討論一下網上“瀏覽”行為,即網絡上的數字化瀏覽是否是合理使用呢?
我國的《計算機保護條例》第21條第12項規定,“合法持有軟件復制件的單位、公民可以不經該版權人同意,根據使用的需要把該軟件裝入計算機內。”這些對軟件版權的限制都是為了不影響軟件的正常使用功能而規定的。軟件的使用者對軟件的復制是使用軟件所必不可少的步驟。如果把這些數字文件也給予計算機程序同樣的待遇,把在瀏覽中產生的暫時性復制視為“使用”所瀏覽的版權材料必不可少的步驟。可是用這種專門針對軟件版權的權利來解釋網絡上的瀏覽是不足取的。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12項規定“為個人、或欣賞,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版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版權人依《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這一條權利限制主要針對是為私人目的使用作品的行為,即復制、改編作品的行為(4)。至于對作品的“瀏覽”,原本是不包括在權利限制之中,因為“看”作品的行為并不構成作品的使用。然而在互聯網上“瀏覽”信息的行為附帶產生了對作品的使用(主要為“暫時性復制”),這使“瀏覽”與權利的限制發生聯系。如果用戶在網上瀏覽的信息確實是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的目的,而且被瀏覽的、下載的網頁上供公眾訪問的作品一般都屬于已經發表的作品,那么,這種瀏覽行為就可以被納入《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只不過數字化的瀏覽所產生的復制是附屬品,用戶對此不經意,甚至一無所知,無法按法律要求來指明作者的姓名或作品名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3條規定,除著作權人聲明或上載作品網絡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的委托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網站予以轉載、摘編并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注明出處,不構成侵權(5)。
因此,在法律中明確規定“瀏覽信息過程中計算機或其他裝置的正常運行所產生的暫時性復制件不構成版權侵權,但這種復制不得與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沖突,也不能不合理地損害作者的合法權益”是非常必要的,而對于這些規定的出臺也可以使用戶在瀏覽信息時就可以放心進行正常的信息交流,法院審理也更有依據。
二、版權保護中的網絡傳播權
版權保護的基本內容主要是由《伯爾尼公約》規定的,而此項公約中有關版權人各項傳播權的規定是隨著傳播技術的發展逐步出現的。網絡傳輸作為一種嶄新的傳播作品的方式,并沒有改變版權作品本身的內容,但卻根本改變了傳統的作品傳播方式。作為一種嶄新的傳播方式,其源于國際互聯網將全球信息網聯為一體的巨大的包容性和任何人可以隨時隨地上網信息和截取信息的交互性。然而,如何在不妨礙文化傳播的前提下保護版權人在新技術下的利益,從而維護著作權制度的穩固,促進文學、和創作,是著作權制度誕生以來永恒的主題。
1、賦予版權人傳播權的意義及立法模式
著作權制度從來都是以不斷地吸納包容的方式將新的傳播方式納入新的傳播技術的范疇。而網絡的傳播權與傳統的傳播權之間既不屬于戲劇、作品的表演,也不屬于文學作品的范疇。因此為了彌補這些原有傳播權不足以覆蓋的縫隙,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形成了著名的“互聯網公約”——WCT和WPPT兩個條約。這兩個條約明確賦予作者、表演者和錄音制品錄制者通過網絡向公眾傳播作品、表演及錄音制品的專有權。但是,該條約只是勾勒了這種新專有權的外形,并沒有限定具體的保護方式和權利,而具體由成員國的國內法作出,因此,根據各國的具體情況,一些法學專家認為,如何賦予版權人網絡傳播權,可以選擇三種不同的立法模式。
第一種為“隱含式”,即用版權人現有的發行權、公開表演權和公開展示權覆蓋作品的網絡傳播[]。
第二種為“重組式”,即對版權人的各類作品傳播權進行重組,把除復制發行權之外的其他傳播方式(包括網絡傳播)統一為一種綜合性的傳播權。
第三種為“新增式”,即不改變現有版權的范圍,賦予版權人控制作品網絡傳播的權利。
2、我國對網絡傳播權的認可現狀及立法要求
在我國知識產權法中,目前尚沒有對網絡傳播權的立法規定。但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對網絡傳播權進行了部分認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已經肯定了網絡傳播應為作品的一種傳播形式,著作權人享有以該種方式使用、許可他人使用,并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其中的原因是實踐中某些人擅自將他人在傳播媒體上發表的作品“移植”到網站上使用,或將他們發表在一個網站上的作品擅自“移植”到自己的網站上使用,由此產生了許多版權糾紛。如果依據我國《著作權法》處理起來就比較困難,因為它們都直接涉及到版權人是否有權控制作品在網絡上的傳播問題,而這在我國《著作權法》里是找不到的,這就需要在實踐中加以肯定。
例如,“瑞得(集團)公司訴宜賓市翠屏東區東方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版權侵權案”就是這樣一起案例(6)。原告瑞得公司設立“瑞得在線”網站,并在每個欄目的主頁上有特定標志。可是,在1998年12月原告發現被告設立的“東方信息公司”網站主頁內容與“瑞得在線”主頁部分內容相似,并且進行了公證。后來原告依法向北京海淀區人民法院起訴被告侵犯其合法權益。最終法院判決認為被告未經原告允許又未向原告支付報酬,而使用原告享有版權的主頁上的內容設計,并將該主頁上載到國際互聯網絡,而且在其主頁上設立“商業性征集廣告”等欄目,故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保護作品完整權及作品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應承擔相應責任。這說明法院既然認為擅自將他人享有的版權上載到互聯網構成對版權的作品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侵犯,那就說明法院認定作品在網絡上的傳播屬于受版權人控制的作品方式之一。
從我國互聯網的現狀來看,版權人無疑也需要網絡傳播權。而頻頻出現的“涉網糾紛”就說明了這一點。并且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兩個條約WCT和WPPT的出現說明網絡傳播權已被提到了版權國際保護的桌面上。上文提到網絡傳播權的三種模式即“隱含式”、“重組式”和“新增式”,有些專家認為可以采取“隱含式”網絡傳播權來解決司法實踐中遇到的問題(7)。因為從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第5項之規定的版權人各項專有權來看,發行權、公開表演權和播放權最有可能解釋為“隱含”的網絡傳播權。
但從國外立法情況比較中,大多數專家認為發行、公開表演、播放權這三項權利包含不了網絡傳播權。根據《著作權法》,“發行”指向公眾提供固定在有形載體上的作品復制件的行為,而網絡傳播并未導致有形載體轉移,因此不能稱之為發行。而“表演”從傳統習慣來講,僅指現場表演,即實物在現場表演,更不用說網絡傳播了。“播放”指通過廣播電視對作品的傳播,而網絡傳播顯然是不同于廣播,而不能被廣播所包容。可見這種“隱含式”的解決方式是不妥貼的,但是上述的“涉網案件”的判決似乎也都表明網絡傳播權的問題是根據現有法律就可以解決的。
有些法學專家認為主要有兩方面的依據,一是網絡傳播權是必定存在復制的,因此借助《著作權法》中的復制權可以達到保護版權人的目的。而其中有些復制(上文提到的“瀏覽”)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不需要取得版權人的授權外,復制作品都必須取得版權人的授權,否則即構成侵權(8)。雖然與網絡有關的作品復制的范圍和性質還有些爭議,國內外的專家也沒有形成共識,但像作品數字化這樣明顯的復制不論在國外還在國內早已形成了結論。因此,擅自將他們的作品數字化,上載到互聯網,存儲在互聯網的服務器中的行為至少侵犯了復制權。
二是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第5項并沒有將版權人的專有權利所涉及的作品使用方式作窮竭式的列舉。該項規定“版權人享有以復制、表演……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權利”,一個“等”字為版權的權利擴展提供了可能。伴隨現在網絡媒體迅速發展的現實,作品在網絡上的傳播應當屬于《著作權法》第10條第5項所規定的“等”作品使用方式中的一種(9)。因此,未經版權人允許在網絡上傳播作品的行為構成侵權。
在最高司法解釋沒出臺以前,這種解釋既不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釋,也不是立法機構作出的立法解釋。而且《著作權法》對表演者、廣播組織者和錄音錄像制作者等有的權利作了窮盡式的列舉。網絡傳播權無法被解釋在內。相反MP3的普遍采用,使大量的錄音制品得以在網絡上傳播,網上廣播甚至網上實況也在迅速發展。因此,表演者、錄音制品錄制者、廣播組織者等顯然也需要擁有網絡上的傳播權。WPPT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表演者和錄音錄像制作者分別就其表演和錄音錄像制品在網絡上的傳播享有專有權”。而最高法院也根據這一點,將網絡傳播作品作為著作權法的一種傳播方式肯定下來(10)。
因此,我認為知識產權的各項權利都是隨著傳播技術發展起來的,隨著數字化時代的到來,作品的傳播方式也應與數字化相融合。因此,綜合性的廣義的傳播權是版權保護發展的必然結果。
三、結語
應當指出,國際互聯網已改變了我們的生活方式,尤其是傳統的獲得與使用信息的方式,傳統的對版權的法律保護手段已不能保護其在虛擬空間的對其作品所擁有的獨占性權利,版權人的利益岌岌可危,知識產權法已不能適應的發展。
因而在現有的尚不完善的網絡技術基礎上,對知識產權法進行適當的修正以保護知識產權人的利益是必須面對的現實。
注 釋
1、以鄭成思為代表的一批知識產權專家堅持認為這是一種“復制”,因為它沒有任何創新,而國內另一派學者則認為應該是“演繹”,因為數字化是一種全新的東西。應當指出,“演繹”說是站不住腳的,在國際各國立法即著作權相關國際條約中,也都認為這是一種“復制”,而非什么演繹。
2、 參見湯兆志,《網絡傳輸的著作權保護-----談六作家訴“北京在線”著作權侵權案》,《著作權》2000年第1期,第8-11頁。
3、參見薛虹《因特網上的版權及有關權保護》,載《知識產權文叢》第一卷,鄭成思主編,政法大學出版社。
4、參見劉春茂主編,《中國民法學知識產權》,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5、參見蔣志培,《依法加強對網絡環境下著作權的司法保護》,《著作權》2001年第1期,第49頁。
6、參見徐清玲:《國際互聯網環境下有關版權問題的權利》,載《知識產權文叢》(第四卷),鄭成思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7、參見李明德,《數字化和因特網環境中的版權保護》,《著作權》2000年第3期,第21頁。
8、參見《著作權法》第22條第1款第6項。
9、參見楊柏勇,《著作權法對網絡傳播他人作品的法律適用》,《知識產權》2000年第2期第28頁。
10.但我國的做法與國際通行的傳統版權保護原則并不一致,國際通行的傳統版權保護原則是一種嚴格責任。參見《版權法》P225-230,鄭成思著,1997年修訂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1、薛 虹:《網絡時代的知識產權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7月1日版。
2、鄭成思:《知識產權文叢》(第一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1月1日出版。
3、鄭成思:《知識產權文叢》(第四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7月1日版。
4、徐清玲:《國際互聯網環境下有關版權問題的權利》引自《知識產權文叢》(第四卷。)
5、楊柏勇:《著作權法對網絡傳播他人作品的法律適用》,引自《電子知識產權》,電子出版社。
6、《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日內瓦1996、12、20)。
7、《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唱片條約》(日內瓦1996、12、20)。
8、《北京知識產權審判案例》法律出版社(北京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 編)2000年8月1日版。
9、 德利婭·利普希克,《著作權與鄰接權》,中國對外翻譯出版公司,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10、 《電子知識產權》編輯部,《電子信息產業知識產權研究》,電子工業出版社。
11、 劉春茂主編,《中國民法學知識產權》,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12、 吳漢東主編,《知識產權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3、 鄭成思主編,《知識產權研究》第三、六、七卷,中國方正出版社。
關鍵詞:iframe;嵌入式鏈接;避風港;責任承擔
中圖分類號:D91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5)15-0068-03
2015年1月20日,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對飛狐信息技術(天津)有限公司①(下稱“飛狐公司”)訴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下稱“網易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二十九案②(下稱“二十九案”)做出了一審判決。本案涉及二十九部熱播電影、電視劇,歷時一年多,姍姍來遲的判決結果卻與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對飛狐公司訴網易公司侵害電視劇《還珠格格》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三案③(下稱“《還珠格格》案”)判決結果截然相反。二十九案于2014年2月立案,距離《還珠格格》案一審判決做出不到三個月,相同的原被告,相同的訴訟請求,相同的事實理由,相同的審理法院,而被告網易公司的行為卻得到了侵權和不侵權兩種完全不同的法律評價。
《還珠格格》案和二十九案的公證書均顯示:通過被告網易公司經營的網站()進入網易視頻()首頁,在搜索框中輸入關鍵詞可獲得相關電影、電視劇的搜索結果(簡單介紹及圖片)、播放按鈕及播放網站下拉列表;用戶通過點擊“播放”按鈕顯示“搜狐、樂視云、優酷、PPTV、迅雷”,點擊后可直接在線觀看涉案電影、電視劇,整個播放過程并未離開被告網易公司經營的網站上。例如,點擊“樂視”,播放網頁網址顯示“http:///......”,整個播放網頁由左側劇集列表和右側播放頁面組成,右側播放頁面左上角顯示有“樂視網”等文字組合標識。
原告飛狐公司對涉案電影、電視劇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訴稱被告網易公司未經許可在其經營的網站上()擅自傳播涉案電影、電視劇,構成對其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被告網易公司辯稱涉案電影、電視劇并未儲存在其服務器中,其采用iframe技術實現網址嵌套,僅提供搜索和鏈接服務,并不提供涉案電影、電視劇的播放,并在收到侵權通知后及時刪除,不構成對飛狐公司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
鑒于此,《還珠格格》案一審判決雖認定被告網易公司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但并未分析iframe技術嵌套播放,說理部分不夠充分。二十九案一審判決認定被告網易公司提供的是搜索和鏈接服務,認定被告網易公司不構成對涉案電影、電視劇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筆者認為,之所以造成兩個相似案件截然不同的判決結果,是因為兩案審理法官被限制在傳統網絡版權的理論和司法框架中,回避了iframe嵌套網址技術的法律定性。
本案發生在層出不窮的網絡新技術、新媒體、新應用給互聯網版權保護不斷提出新挑戰的大背景下,與傳統互聯網時代不同,網絡服務提供商與網絡內容提供商的邊界日益模糊,司法工作者應當透過紛繁復雜的技術,回到《著作權法》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立法本質,考慮裁判帶來的社會效果與行業效用。
一、iframe嵌入式鏈接的定義
在《還珠格格》案和二十九案中,被告網易公司多次提到的iframe技術并非互聯網行業的新技術,iframe是超文本標記語言HTML的一個標簽,能夠將現有網站頁面分為幾個相互獨立的顯示區域(或者被稱為一個框),網站所有人可以將不同來源的文字、圖片、音頻、視頻放進每一個框中;在保持本頁面部分內容(例如網址、導航、任務欄)不變的情況下把其他網頁的框架和內容嵌入到現有頁面中的任意位置。網頁設計者可以利用iframe技術在一個網頁文件里內嵌另一個網頁,從而實現網頁間數據的“隱形”傳輸。
嵌入式鏈接,系技術層面的鏈接而非法律意義上的鏈接服務,在司法實務中作為一種新形式被歸入深度鏈接,多被用于文字、圖片、音樂、視頻內容的聚合型網絡平臺。使用iframe技術實現的網址、網頁嵌套之所以在司法實務中被歸入鏈接的一種,在于從技術的角度看,設鏈網站并沒有將作品儲存在其網站的服務器中,并沒有直接復制和傳輸該作品,作品的下載、播放和瀏覽均由被鏈網站服務器提供支持。
從用戶界面對被鏈接作品的呈現方式來看,普通鏈接中,用戶點擊網頁上的超文本標記,瀏覽器的內容從一個網頁直接轉換到另一個網頁,用戶可以明顯感受到不同網頁之間的跳轉。嵌入式鏈接中的設鏈網站M網站在鏈接被鏈網站N網站的時候,作品播放頁面的網址以M網站一級域名和N網站二級域名共同組成(如:),使得該作品播放頁面的網頁風格與設鏈網站并無視覺上的差異,等于將被鏈網站頁面中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作為M網站網頁的一個部分直接顯示和播放;從設鏈網站到被鏈網站及被鏈接作品的過程中,用戶難以通過視覺感受到鏈接的指引、跳轉,而容易誤認為在設鏈網站直接欣賞、觀看了被鏈接作品,并將被鏈接作品視為當前網頁的自然組成部分。
二、iframe嵌入式鏈接的實質:從服務走向內容
在傳統網絡版權法的視野中,不直接提供作品內容而只提供信息定位、信息存儲空間的網絡平臺被稱為網絡服務提供商(ISP),而直接提供作品內容的網絡平臺被稱為網絡內容提供商(ICP),兩者承擔不同的版權侵權責任。作為典型網絡服務提供商的搜索引擎服務,一直被視為網絡信息定位工具,在海量互聯網數據信息中幫助用戶迅速定位到最符合需求的信息內容,根據搜索引擎提供的搜索結果條目,通過頁面跳轉指引用戶進入相應的網站和頁面。
而隨著新型網絡技術的發展、移動互聯網時代的到來,網絡運營者常常同時扮演著網絡服務提供商(ISP)和網絡內容提供商(ICP)的雙重角色,從而誕生不少諸如“今日頭條”“百度影音”“UC瀏覽器應用”“網易視頻有道搜索”“360影視”等內容聚合服務提供商,通過iframe技術、嵌套技術、加框技術、轉碼優化等技術手段跨站點整合網絡空間的資源,通過嵌入式鏈接使得用戶在該內容聚合平臺的網頁、客戶端、界面獲得搜索、瀏覽、下載等的一站式訪問體驗。網絡服務提供商(ISP)和網絡內容提供商(ICP)的角色日益重合,網絡服務和網絡內容提供之間的界限日益模糊,網絡服務平臺和聚合類應用平臺已經逐步從提供服務走向提供內容。
在iframe嵌入式鏈接模式中,用戶通過關鍵詞搜索即可相對輕松找到目標作品、通過點擊播放即可即時獲得作品的瀏覽和播放而無須付出切換頁面的成本,也就是說網絡終端用戶可通過設鏈網站直接訪問第三方網站的文字、圖片、音頻和視頻,而無須跳轉、進入到該第三方控制的網頁界面,更不會注意提供目標作品來源及播放的第三方內容提供商的網絡地址和名稱;同時,用戶瀏覽觀看被鏈接作品的全過程被限制在設鏈網站的頁面中,在設鏈網站可以享受到整部電視劇的觀賞,從而為設鏈網站帶來大量的網絡流量并增加用戶對設鏈網站的使用依賴。可以預見得到,設鏈網站可以通過iframe嵌入式鏈接模式將全網所有的文字、圖片、音樂和視頻的網頁嵌入到設鏈網站中供網絡用戶瀏覽,大大增加了網絡用戶對設鏈網站的注意力,減少新增用戶的邊際成本。
信息網絡傳播權作為著作權體系中的新型財產權利,對于版權人而言,不僅僅是在于對從終端用戶手中獲益,更重要在于版權人對作品傳播的控制以及從作品傳播中的獲益,特別是對于從版權人那里獲得信息網絡傳播權許可的網站,網絡傳播是其獲得商業利益的核心。在普通鏈接中,設鏈網站作為網絡服務提供商與作為網絡內容提供商的被鏈網站有著清晰的界限,用戶通過點擊跳轉進入新的頁面(被鏈網址頁面),接下來所有的操作均在被鏈網站上完成,作品的網絡傳播利益、網絡流量均由被鏈網站獲得,這也正是信息網絡傳播權人應有的權利和利益所在。而提供iframe嵌入式鏈接的聚合類服務平臺,不斷改善用戶體驗、控制用戶界面,其所謂對作品提供的搜索鏈接服務實質上產生與作品的直接的“機械表演”“廣播”“放映””公開展示”“復制”“發行”相當的效果,其所謂對作品提供的搜索鏈接服務已經產生與版權人、信息網絡傳播權人直接向用戶提供作品相當的效果,并從作品的網絡傳播中獲得商業利益。原本只能在被鏈網站才能觀看瀏覽的作品,可以直接在設鏈網站上獲得,設鏈網站成了實質的作品提供者,替代了真正的網絡內容提供商也即權利人,而原本屬于被鏈網站的商業利益、網絡流量轉移到了設鏈網站。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iframe嵌入式鏈接系披著“搜索鏈接”的網絡服務提供商的技術外衣的網絡內容提供商,系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構成信息網絡傳播中的“提供”行為。
三、iframe嵌入式鏈接傳播侵權作品構成版權直接侵權
聚合類服務平臺或設鏈網站未經許可利用iframe嵌入式鏈接傳播作品、未經許可利用iframe嵌入式鏈接傳播侵權作品的責任承擔,①在“新浪云視頻案”“央視國際訴我愛卿案”“優酷土豆訴百度案”中均有體現,但卻常常得出不盡相同的判決結果。有的法院嚴格遵循“服務器標準”原則,認定設鏈網站因并未在服務器中儲存涉案作品因而不能構成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直接侵權,僅僅在權利人通知后仍然不刪除或明知涉案作品侵權的情況下才承擔間接責任;有的法院采用“用戶感知標準”原則,認定涉案作品的瀏覽、播放是否足以在視覺上使得用戶對涉案作品的來源、內容服務提供商造成誤認;有的法院認為iframe嵌入式鏈接并不侵犯著作權,而認定其采用iframe嵌入式鏈接播放涉案作品將原本屬于權利人或信息網絡傳播權合法授權人的傳播利益據為己有、不當得利,因而構成不正當競爭。
在《還珠格格》案和二十九案中,法院認定前者侵權而后者不侵權,但都將iframe嵌入式鏈接定義為搜索鏈接服務。
《還珠格格》案的一審判決中,法院認為被告網易公司對涉案作品的“上述搜索頁面存在新《還珠格格》的簡介,系被告進行的一種編輯和整理行為,其對涉案影視作品的侵權是應知的。”①法院通過編輯整理行為認定被告網易公司的主觀過錯,而這只是針對搜索界面,同時參考“用戶感知標準”原則認為“用戶在該網頁上已經實際被動完成涉案電視劇的選擇和播放行為”。可以看出,《還珠格格》案一審判決有認定iframe嵌入式鏈接播放涉案作品直接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傾向,但還是認為利用主觀過錯認定侵權更為安全。
二十九案的一審判決中,法院對“服務器標準”和“用戶感知標準”均進行分析,并認定“均不能認定被告就涉案視頻提供了在線播放服務,被告抗辯其就涉案視頻僅提供搜索及鏈接服務有理”,②但其在“服務器標準”上采用經驗推理“提供視頻在線播放的網站一般會將相關視頻存儲于自己的服務器或自己可以控制的服務器中”并認定涉案視頻存儲于第三方網站服務器中,存在較大的事實漏洞。首先提供在線播放的網站不一定需要將視頻存儲于自己的網絡服務器,可以租用其他網站服務器,另外部分網站之間達成協議“一方提供作品資源,一方提供服務器支持”就傳播作品進行利益分配,例如,“快播”案件中快播網站和播放器并不需要控制自己網站的服務器。
筆者認為,從對iframe嵌入式鏈接的本質分析可以看出其并非單純提供搜索鏈接服務,而是實質性替代了權利人直接提供涉案作品,構成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直接侵權。
其一,服務器標準的不足。無論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定義還是最高院司法解釋中有關“提供行為”的解釋,都無法得出實施信息網絡傳播權所控制的行為需要將涉案作品上傳至服務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規定:“將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置于信息網絡中,使公眾能夠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以下載、瀏覽或者其他方式獲得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實施了前款規定的提供行為”,而將作品置于信息網絡中有多種形式,這只是一個非必要的前提,而提供行為的實質在于使公眾能夠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瀏覽、下載。《還珠格格》案和二十九案中被告網易公司通過iframe技術在其控制的頁面上提供涉案作品的播放,并在該頁面左邊設置第三方網站并不存在的劇集列表方便用戶能夠在不進入第三方網站的情況在被告網易公司控制的頁面中將涉案作品觀看結束。iframe嵌入式鏈接的設鏈網站實質上替代了權利人在其網站使得公眾能夠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瀏覽,符合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的構成要件。
其二,iframe并非技術中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為網絡服務提供商設置“避風港”免責的初衷在于,援引美國“非實質不侵權用途”、保護中立的技術服務、維護互聯網信息的自由流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對網絡服務提供商設置的免責條款并非毫無限制,只有中立的、自動的、無人工干預的技術服務才能獲得“避風港”的免責。而在互聯網技術層出不窮的今天,各種各樣的新技術被各大網站包裝為中立服務,并企圖貼上“網絡服務提供商”“搜索鏈接”的標簽獲得免責;就本案而言,筆者發現其他視頻聚合網站會采用跳轉播放和嵌套播放兩種方式,被告網易公司完全可以采用跳轉到第三方網站的方式提供視頻搜索,采用iframe技術嵌套播放并非系搜索引擎自動的、無人工干預的結果,而正是其商業企圖的技術手段,超出了搜索引擎應有的合理邊界,不應適用“避風港”免責條款。
其三,從社會效用來看,司法工作者在面對新技術、新形式的時候,不應考慮技術是否先進,而應考慮技術帶來的社會效用。如果被告網易公司通過iframe嵌入式鏈接傳播侵權作品不被認定為侵權,各大網站會相繼效仿,采用iframe技術即可以將全網優質視頻資源放在其網站供公眾欣賞瀏覽,而無須支付許可費和獲得授權。這將極大破壞互聯網剛剛建立的正版生態,對支付高額版權費的權利人是極大的不公平。
四、結語
有關搜索鏈接的傳統網絡著作權規則是符合當時的技術背景的,網絡服務提供商和網絡內容提供商的邊界清晰,用戶對于網絡服務提供商的依賴程度不高,從而制定了符合當時技術水平的著作權平衡機制。而移動互聯網時代的到來,技術的不斷更新再次打破著作權的平衡關系,這需要我們不斷撥開技術面紗,認知作品傳播過程所帶來的傳播利益的分配和再平衡,才能做出正確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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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信號盜播 廣播組織權 網絡
一、傳統條件下廣播組織權的內容
在傳統條件下,對廣播組織權益的侵害主要體現在未經許可轉播廣播組織播出的節目和對其進行錄制、復制上。我國著作權法賦予了廣播電臺、電視臺禁止未經其許可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轉播的權利。所謂轉播,根據《羅馬公約》的規定,是指一個廣播組織同時播放另一個廣播組織的廣播電視節目。這里的轉播必須是另一個廣播組織進行的,同時以同步播放為條件。未經許可轉播即為截取了另一個廣播組織的信號而播放另一個廣播組織的節目,這就是傳統條件下的“信號盜播”。
著作權法同時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有權禁止未經許可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錄制在音像載體上以及復制音像載體。廣播組織通過控制他人的錄制(固定)行為,也就控制了他人對其廣播電視節目的再次播出,通過控制他人的復制行為,也就控制了他人將其廣播電視節目制成音像制品的可能。通過以上分析,傳統條件下轉播和錄制復制權可以保護廣播組織的利益。
二、傳統廣播組織權的內容的局限性
傳統條件下的信號盜播是一個廣播組織截取另一個廣播組織的信號進行播放,然而,網絡環境下的信號盜播目前卻不能受到廣播組織權人專有權利的控制。網絡直播通過互聯網對節目進行網絡上的同步播放,播放的節目是傳統廣播組織通過電視或無線電同時播放的節目,此即所謂網絡中的“信號盜播”。
傳統的轉播權控制的是“轉播”行為。根據《羅馬公約》的定義,轉播是指一個廣播組織同時播放另一廣播組織的節目。對于轉播的方式上,也應該從條約制定時的技術發展背景來看,《羅馬公約》中對于“轉播”定義的前一項中定義了“Broadcasting”:僅僅限于無線方式(wirelessmeans),并不包括通過網絡的同時播放。另外,根據TRIPs協議中的規定,廣播組織應有權制止未經同意而進行的下列行為:錄制、對錄制品的復制、通過無線廣播手段進行的轉播,以及通過電視廣播將這樣的內容傳送給公眾。因此,傳統條件下傳播權控制的行為都包含了技術手段作為要件,在網絡環境下,傳統轉播權的內容并不能控制通過網絡進行的信號盜播行為。
三、廣播組織權擴張至網絡環境的價值基礎
知識產權法能否有效貫徹利益平衡原則,維持知識產權人利益與公共利益之間的平衡,將決定其在現代社會生活中的地位。著作權法律制度立法目的并不是為了單純地絕對地保護作品作者和作品傳播者的權利,它最終是為了在各個利益相關人中間尋求一種平衡,從而促進文化產業的發展。各方在追求自己的利益時,“應當適當地限制在一定范圍內,任何一方超過一定限度,就必然會侵犯對方的權利,從而打破兩者之間的平衡和協調關系”。
對于廣播組織權而言,在賦予權利人權利與兼顧公共利益之間更有著自身的特殊性。廣播組織所傳播的內容不僅僅是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也具有一定的公益性。給予對節目的網絡播放過強的保護會妨礙社會公眾的信息獲取權,進而影響文化產業的發展。
除了將廣播組織權擴張對公共利益的影響外,國際層面還存在著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博弈。發達國家熱衷于將廣播組織權擴張,背后的原因是因為發達國家的網絡播放水平和網播組織遠遠領先于發展中國家,如果在國際層面對于其進行保護,最終受益的還是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仍有所顧忌的是,將廣播組織權擴張至網絡環境將影響本來發展水平就不高的本國互聯網的發展,影響文化的傳播。
從歷史上看,每一次技術的發展和變革都帶來了法律制度的相應調整,也就是說,法律是要適應時代的。拿狹義著作權來說,著作權的內容從包括傳統的復制權、發行權到后來的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隨著時代的變化逐漸引入了新的內容。而對于廣播,從無線廣播到有線廣播再到衛星、網絡廣播,伴隨著這些新的廣播技術廣播組織權的內容也應適當擴張。
四、廣播組織權內容的擴張
針對在網絡環境下如何賦予權利人控制對其權益造成損害行為的權利,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兩個方面分析。
(一)規制網絡環境下的“信號盜播”行為的方案
網絡環境下的信號盜播在未經廣播組織許可的情況下,擴大了原有的廣播節目的傳播范圍,影響了廣播組織的潛在收益。與傳統廣播組織未經許可的轉播行為在行為結果上是一致的,兩種行為的差異僅僅體現在技術手段上。因此,完全可以采用擴大轉播權的內容的方法來控制網絡環境下的信號盜播行為。
伴隨著網絡同步轉播技術的興起和流行,轉播權也應該隨著技術的發展而拓寬,不應拘泥于只控制同是廣播組織之間的轉播行為。通過何種轉播方式只是手段的差別,其實質是一樣的,都是對廣播電視節目同步的進行播放。我國互聯網的普及使得網絡同步直播的用戶與日俱增。對于廣播組織而言,網絡環境的信號盜播行為對其經濟利益確實構成了很大的威脅。因此,應將網絡同時轉播的行為納入廣播組織轉播權的控制范圍。WIPO關于保護廣播組織權條約草案中第6條重新定義了轉播權:“廣播組織應享有授權以包括轉播、以有線方式轉播和通過計算機網絡轉播在內的任何方式轉播其廣播節目的專有權。”這將傳統轉播權控制的行為方式擴大到了網絡轉播,如果廣播組織在網絡時代擁有包含這樣內容的轉播權,那么廣播組織對于猖獗的網絡信號盜播現象就可以直接用其進行控制。筆者認為,我國應借鑒草案第九條的規定擴大轉播權的內容。
(二)關于廣播組織“錄制后播送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
《草案》第9條規定了“錄制后播送”的權利,“廣播組織應享有授權在其廣播節目被錄制后播送此種廣播節目的專有權”。《草案》第10條又規定了“廣播組織應享有專有權,以授權通過有線或無線的方式向公眾提供己錄制的廣播節目,使該廣播節目可為公眾中的成員在其選定的地點和時間獲得。”其中,第9條規定的“錄制后播送權”,涉及錄制后以任何方式進行的讓公眾接收的播送行為,其中包括廣播、有線廣播和通過計算機網絡進行的播送。而第10條的規定賦予了廣播組織同表演者、錄音錄像制品者一樣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結合目前網絡環境下除了信號盜播之外的其他網絡播放類型和播放的節目內容,筆者認為,現階段的我國不必為廣播組織設置這兩項權利。
首先,即使是在傳統條件下,可以通過無線廣播、有線廣播等方式向公眾播送錄制的廣播組織節目,《羅馬公約》中也并沒有為廣播組織規定錄制后播送的權利。傳統的廣播組織權賦予了廣播組織錄制權,廣播組織完全可以利用此項權利控制他人未經許可的錄制行為,從而有效保護自身權益。假如再賦予一項錄制后播送的權利,也就是說,他人不僅錄制要經過廣播組織許可,錄制后的對于該節目的播放也要獲得許可。廣播組織權作為一項鄰接權,法律保護的是其在廣播過程中的經濟和社會效益,而將這種權利擴張至對其以廣播的節目本身的后續傳播在筆者看來是不必要的,同時也影響公眾對信息資源和文化資源的獲取。尤其是在我國,包括中央電視臺和各地方電視臺在內,都有很強的公益性和國家性,他們不僅傳播著作品,更重要的起到了提高全民文化水平和輿論引導的作用。在實踐中,這些廣播組織通過錄制、復制權可以充分有效地防止和制止他人的侵權行為,再賦予廣播組織錄制后播送的權利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等專有權利使得對節目本身的傳播也要受到廣播組織的控制,這無疑會過高地提高權利保護水平,限制知識和文化的傳播。
另外,從網絡時代廣播組織播放的節目內容來看,廣播組織權益不會因為缺失這兩項權利而受到大的影響。在網絡環境信號盜播的情況下,廣播組織對其播放的節目常常要花費高昂的代價,比如CCTV對2012年奧運會比賽的轉播權的獲得和地方臺對某電視連續劇的“獨家首播”,網站對其這些節目的網絡同步直播顯然擴大了傳播范圍,自己獲得了不正當利益的同時也給廣播組織權利人帶來了潛在收益的影響。但普通的錄制后播送和信息網絡傳播卻并不如此,根據筆者調查,目前網絡上流行的采用這兩種方式傳播的節目類型主要有以下兩種。
第一種是經過電臺、電視臺播放的作品,比如,音樂、電視劇等。電視臺在電視上播放這些節目的時候通過廣告等取得了收益。假如有人之后將錄制的經由該電視臺播出的電視劇置于網上與他人“分享”,此時“分享”的是作品中的富有美感和獨創性的表達,而不是電視臺對其的播放。電視臺已經從其先前對電視劇的播放中通過廣告、收視率取得了利益,就不能再主張其他人對其“播放”的作品的播放。
第二種是廣播組織已經播放的作品之外的其他節目,包括綜藝訪談類、文化體育類節目等。對于前者,現在電視臺播放的大部分的諸如《快樂大本營》、《魯豫有約》等節目都是事先由電視臺制作好的,假如網站對于這些節目進行滯后的信息網絡傳播,廣播組織此時作為錄像制作者完全可以利用錄像制作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控制這一行為。而對于后者,眾所周知,某個文藝晚會或賽事的直播和錄播帶來的收益是完全不同的,從觀眾的角度來說,他們情愿熬夜看一場世界杯比賽的直播也不遠第二天看實況錄像,直播的收視率和經濟、社會效益遠遠高于錄播。因此,對于此種節目,各方的利益關切點集中在轉播中的利益,而不是滯后播送中的利益。對此種節目的之后播放或者網絡共享都不會對轉播的廣播組織利益造成大的影響。
綜上所述,在我國現階段的國情和發展水平下,綜合權衡各方的利益,不必再設立錄制后播送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來給予廣播組織權利過高的保護。
網絡是由大量個體通過相互作用或者聯系構成的有機整體。現實世界中存在大量這樣的網絡,比如由計算機、人或者森林構成的網絡,其中的個體狀態隨著鄰接點的影響而發生動態改變。網絡以及其中個體間的相互作用可以形式化地通過圖表示。假設G(V,E)是一個圖,頂點集1{...}nV=vv表示網絡中的個體,邊的集合E表示能夠導致傳播的個體間的連接。每個頂點iv∈v有一個與之對應的狀態()iσv,取值為“感染”(infected)或者“易感“(open)。對圖中每個頂點定義一個由鄰接點構成的集合(){|(,)}ijijρv=v∈Vvv∈E。節點iv的狀態變化由鄰接點的狀態以及iv當前的狀態決定,用傳遞函數f描述[1]。同時,采用局部更新函數g描述節點iv感染后受其自身影響所產生的狀態變化[1]。一般來說,根據節點感染后能否重新恢復成易感狀態,我們可以將其分為兩類:(1)不可恢復和(2)可恢復。以人類的某些傳染疾病例,有些疾病憑借著人自身的免疫力,經過一段時間可自愈,這就是可恢復情形。但也有部分疾病無法自愈,這就是不可恢復情形。對于不可恢復情形,具體來講,節點iv由易感狀態變為感染狀態的條件是至少需要它的鄰接點中有k個是感染的,對應的函數f定義如下:而在不可恢復情形中,由于感染的節點可以恢復,即經過一段時間(比如r),感染節點的狀態變為易感,所以需要記錄節點感染時間長度,用infectedk表示一個節點已經被感染了k個時刻,那么初始感染的狀態即為infected1,對應的函數定義如下:以上所描述的是未采取干預策略的網絡傳播模型。為了描述干預策略對傳播模型的影響,對節點增加“保護”狀態(protected)。被保護的節點將一直保持保護狀態,因此不會被感染和用于傳播。干預策略的基本思想是通過對部分易感節點進行保護,隔離其它未保護的易感節點和感染節點,實現對網絡傳播的控制。如果干預策略能將感染節點的數量控制在給定的范圍內,則稱其是有效的。干預策略通常受到各種因素制約,例如被保護節點數量,實施節點保護的時機等。本文研究不同的網絡傳播類型,根據給定的目標和資源判斷并找出有效的保護策略。根據實施方式的不同,干預策略問題可以分為兩類:(1)靜態保護問題和(2)動態保護問題。在靜態保護問題中,對于易感節點的選擇和保護在初始時刻一次性完成,即對于給定結構的傳播模型要求在t=0時刻從易感節點中隨機選取固定數目(比如m個)的節點進行保護,使得最終感染節點的數量不超過預定的數目。另一方面在現實世界中,由于受運輸或保護資源數量等限制,無法一次性保護大量的節點,而只能通過每次保護部分節點,采取分批次方式實施保護,這就是動態保護問題,比如消防員問題。動態保護問題要求在t=0時刻,從易感節點中隨機選取數量不多于固定值d的節點進行保護,在隨后的各個時刻,即t=1,2,…,當節點的狀態完成更新后,不斷重復選擇和保護節點的過程,直到網絡中沒有新的節點被感染,使得在整個過程中感染的節點數量控制在給定數目內。與網絡傳播模型相對應,根據節點感染后能否恢復為易感染狀態,即g函數類型的不同,靜態保護和動態保護問題又都可以分為不可恢復和可恢復兩種情形。其中,可恢復情形由于g不再是單調函數,因此取決于節點被感染的速率和感染節點恢復的速率,感染節點的數量可能增加也可能減少:如果節點被感染節點的速率大于恢復速率,則感染節點的數量增加;否則,感染節點數量減少。所以這種情況下的干預策略問題更為復雜。綜上所述,可以將網絡傳播中的干預策略問題分為四類:(1)不可恢復的靜態保護問題(staticunrecoverableproblem)、(2)可恢復的靜態保護問題(staticrecoverableproblem)、(3)不可恢復的動態保護問題(dynamicunrecoverableproblem)以及(4)可恢復的動態保護問題(dynamicrecoverableproblem)。由于可恢復的動態保護問題最為復雜,接下來我們以圖1為例對其做相關說明。假設傳遞函數f中k為1,即當前易感染節點只要存在一個感染狀態的鄰接點,下一時刻它必被感染。另外設g函數中r為1,即經過一個時間感染節點恢復到易感狀態。初始網絡中只有節點0和2被感染(黑色實心圓),d為1,即每次只能保護1個易感節點。干預策略的目標是將感染節點的數量控制在2以內。可以找到這樣一種可行的干預策略:在t=0時刻,保護節點5(灰色實心圓)。t=1時刻,節點1和3根據f函數被感染,而節點2和4根據g函數恢復為易感狀態,這時感染節點的數量還是2;在t=2時刻,繼續保護節點4;在t=3時刻,節點0和2被感染,節點1和3恢復為感染狀態。此后網絡中沒有新的節點被感染,可以停止保護;在整個過程中,感染節點的數量始終不超過2,因此這是一種有效的干預策略。
2.基于模型檢測的干預策略問題分析
模型檢測作為一種成熟的自動驗證技術,已被廣泛用于計算機硬件、通信協議和航空電子等領域。其基本思想是通過對系統的狀態空間的窮舉搜索,來判斷采用時序邏輯所描述的待驗證的行為屬性是否成立,并且當屬性不成立時,提供反例說明。另一方面,對于網絡傳播中的干預策略問題,由于其本質上需要考慮所有可能的干預組合來判斷其是否有效,這與模型檢測的思想相吻合。因此可以考慮采用模型檢測方法來解決干預策略問題。基本思路是:采用狀態遷移系統來描述由于傳播造成的網絡節點的狀態變化,同時將干預策略的控制目標用時序邏輯描述,然后采用模型檢測方法判斷并找出有效的干預策略。由于模型檢測已經在實際中獲得廣泛應用,因此我們期望可以借助成功的模型檢測技術來解決網絡傳播干預策略問題。
2.1模型檢測工具實際中開發了很多模型檢測器,NuSMV和SPIN就是其中應用最為廣泛的兩種。它們代表了模型檢測的兩種不同理念,即符號化計算和顯式的狀態搜索。
2.1.1NuSMVNuSMV是一個針對有限狀態系統的符號化驗證工具,其基本思想是用二叉決策圖(BDD)表示布爾公式,進而用布爾邏輯公式表示遷移關系和狀態集合,能夠降低模型檢測所使用的存儲空間,解決狀態空間爆炸問題。NuSMV能夠驗證多種時序邏輯公式表達的性質,如CTL和LTL等,在電路設計和安全協議的驗證方面得到廣泛應用。
2.1.2SPINSPIN采用自動機表示模型,主要針對由LTL時序公式表達的屬性。它采用了on-the-fly技術,不需要構建一個完整的狀態空間,而是根據屬性動態展開搜索路徑的狀態。SPIN采用了多重優化技術,比如偏序規約以及狀態壓縮等。這些優化使SP其具有極高的檢測效率和較低的內存需求。它以進程作為建模的基本單位,模型中的多個進程之間可以交錯并發,更加適合對并發系統的驗證。
2.2干預策略問題分析采用圖對網絡傳播進行建模是一種直觀有效的方法。圖中的節點對應于網絡中的實體。圖中的邊對應網絡中的連接關系。圖中每個節點添加一個狀態,即感染狀態(infected),或者易感狀態(open)或者保護狀態(protected)。這樣通過圖就可以表示出對應網絡的整體狀態。根據傳遞函數f和局部更新函數g,不同時刻圖中節點對應的狀態會發生變化。雖然圖的拓撲結構未改變,但由于節點狀態的變化,圖的整體狀態也發生了變化。為了避免和節點的狀態混淆,在本文我們用“形態”表示圖的整體狀態。圖隨著時間的形態變化構成了網絡傳播的形態遷移系統。第1節中所提出的四類問題可以通過分析網絡傳播所對應的形態遷移系統,將干預策略目標采用對應的網絡形態來刻畫,通過檢測所期望的形態是否可以到達來判斷是否存在有效干預策略。為了驗證是否存在從某個初始形態出發能夠到達期望的形態,需要考慮所有可能的初始形態。為了利用模型檢測方法來解決這個問題,最重要的是將干預策略作用下的網絡傳播的形態遷移系統轉化為模型檢測所需要的狀態遷移系統。其基本方法是將傳播模型的初始形態定義為模型檢測中狀態遷移系統的狀態,并且進一步將傳播模型形態間的遷移通過狀態遷移表示出來;這樣就可以模擬從所有初始形態開始的形態遷移變化;然后采用時序邏輯表示出目標,從而可利用模型檢測進行分析驗證。
2.2.1網絡干預問題的形態遷移模型網絡干預問題的模型可以用Kripke結構表示。定義1:設錯誤!不能通過編輯域代碼創建對象。是一個原子命題集合。AP上的Kripke結構是一個四元組0M=(S,S,T,L),其中:與靜態問題不同,動態保護問題中由于對節點的選取和保護與傳播過程交替進行,所以相應的Kripke結構更復雜。狀態集合0S對應于初始網絡形態,即初始感染節點的集合,所以。整個建模過程集中于遷移關系上,它不是單純與傳遞函數f和局部更新函數g有關,而是分為選取保護節點和網絡傳播兩個過程,即將選取保護節點作為遷移關系的一部分來定義。選取保護節點,即選擇不多于固定數量(比如d個)的節點進行保護
2.2.2干預策略問題的LTL描述建立了上述模型之后,需要給出干預策略問題所對應的行為屬性描述。我們用LTL屬性表示相應的四類干預策略問題。LTL是一種線性時態邏輯,用于描述與模型中所有可能的路徑集合所對應的行為屬性。LTL公式由表示時序的連接詞組成,例如F,U,G等。其中F連接詞表示“未來某個狀態”,G連接詞表示“所有未來狀態”。另外LTL還會出現一些組合連接詞,例如GF組合表示”在每一個路徑上,某個狀態能夠無限多次出現“,而FG則表示”一個特定過程最終會被永久保持“。接下來探討如何使用時序公式表示本文的四類問題。我們首先介紹文獻對于靜態保護問題的分析,然后介紹我們所提出的對于動態保護問題的分析。為了便于描述,我們用total表示當前感染節點的總數量,maxaffectedNum表示最大允許感染的節點數量。在不可恢復的靜態保護問題中,由于節點被感染后不能恢復,所以total是單調非遞減的。為了能夠找到一個使感染節點數量控制在maxaffectedNum之內的干預策略,使用LTL公式φ:F(total>maxaffectedNum);如果系統滿足φ,則對于系統中的所有路徑,最終都將達到一個使得total>maxaffectedNum成立的狀態,即對于給定的初始條件,不存在有效的干預策略。反之,則意味著存在某條滿足初始條件的路徑,并且total≤maxaffectedNum在該路徑上一直滿足,即路徑上的所有狀態都滿足total≤maxaffectedNum;在這種情況下,模型檢測器將返回相應的初始狀態)(),...,(ins=〈σvσv〉,從中可得到對應的干預策略。另一方面,在可恢復的靜態保護問題中,由于節點被感染后又會恢復到易感狀態,所以total可能不是單調非遞增的。為了達到將感染節點數量控制在maxaffectedNum之內的目的,策略制定者需要設法使感染節點的數量最終達到一種“平穩態”,即經過一段時間后,感染節點的數量總是能夠控制在maxaffectedNum之內。為此,可采用LTL公式φ'''':GF(total>maxaffectedNum)來描述。如果系統滿足φ'''',也就是說從所有初始路徑出發,total>maxaffectedNum將反復出現。反之,則表示存在某條路徑滿足FG(total≤maxaffectedNum),即存在某條路徑,從某個時刻開始滿足“平穩態”且一直滿足total≤maxaffectedNum;相應地,從反例的初始狀態可以推出對應的有效干預策略。動態保護問題屬性描述更為復雜,這主要是因為模型中需要添加是否繼續保護易感節點的判斷。當傳播過程中感染節點的數量不再增加時,也就是說不會有新的節點被感染,此時停止保護節點,感染節點數量達到最大值,只需判斷total是否大于maxaffectedNum即可。為此,我們定義一個變量newNodeInfected作為停止保護的標識,初始為TRUE,當它變為FALSE時,停止保護節點。因此,問題的時序屬性描述為ψ:G((newNodeInfected=FALSE)(total>maxaffectedNum))。若上述公式ψ成立,則從系統的所有路徑出發,到達停止保護狀態時,total>maxaffectedNum成立,亦即不存在有效的干預策略。反之,如果公式ψ不成立,則表示存在某條路徑,到達停止時刻時,total≤maxaffectedNum并將一直持續下去,即對于某條路徑,從停止保護時刻開始,之后所有的狀態均滿足total≤maxaffectedNum,從反例的狀態數組能夠分析出每次采取的干預策略。
對于可恢復的動態問題,由于感染的節點經過一段時間可以恢復到易感狀態,即相應的局部更新函數g不是單調函數,所以total也不一定是單調非遞減的,其值可能會時高時低,這取決于感染和恢復的速率。所以停止保護時,感染節點數量不一定對應于最大值,因此按照上述ψ中以此時的total來衡量是否大于maxaffectedNum是不恰當的,這時需要衡量模型未來時刻屬性的時序連接詞。與靜態恢復的情況類似,我們也希望達到相應的“平穩態”,因此可以采用時序邏輯公式ψ'''':G((newNodeInfected=FALSE)GF(total>maxaffectedNum))。如果上述公式ψ''''成立,即表示在停止保護后total>maxaffectedNum不斷反復出現。反之,則表示存在某條路徑,停止保護后的某個時刻開始,之后能夠達到“平穩態”,即total≤maxaffectedNum一直持續下去,從反例中可以逐步推出對應的干預策略,即找出變為保護狀態的節點。
3.問題分析建模
在這一節我們分別針對上述四類問題,給出采用NuSMV和SPIN尋找有效的干預策略的分析模型。為了便于說明,我們將傳播模型中f函數的參數k設為1,可恢復情況下的g函數中r參數設為2。為了便于描述,下文用protectedNum表示需要保護的節點數量,maxaffectedNum表示系統允許的最大感染節點的數量,N表示節點的總數量,變量total表示任意時間被感染節點的總數量,數組s[N]表示網絡中所有個體的狀態。
3.1不可恢復的靜態保護問題NuSMV:使用NuSMV解決此類問題時,首先需要考慮的是將節點的狀態通過映射反映到采用NuSMV語言所描述的驗證模型中。這可以通過采用枚舉方式進行定義,比如將節點狀態映射到整數上,感染狀態對應于整數1,保護狀態對應于-1,易感狀態對應于0。NuSMV程序主要分為兩部分:初始化部分和遷移變化部分。初始化部分主要完成系統的初始環境賦值。遷移變化過程則是表示所有變量的狀態遷移及其變量間的相互關系。我們的初始化部分主要完成對感染節點的初始表示和保護節點的選擇。根據映射,將節點的初始狀態賦對應的值即可。然后重點是對傳播過程中節點的遷移變化進行描述。節點的狀態變化由f函數以及對應的鄰接點決定。對應的驗證模型則需要用狀態變量的變化,即用next語句表示出節點狀態的變化過程。根據我們的模型,對應于每個狀態為0的節點v,如果存在狀態為1的鄰接點,則它的狀態由0變為1,其它情況下它的狀態保持不變。SPIN:使用SPIN解決此類問題的重點是選取保護節點。選取節點進行保護可以利用一個do循環實現,每次選取一個節點進行保護;當被保護的節點數目達到protectedNum時即終止循環。這可以采用SPIN中條件結構的不確定性(non-deterministic)來實現。我們可以采用非負整數,比如2表示保護狀態。對應的程序如下所示,其中SelectNum表示當前選擇的保護節點數量。
3.2可恢復的靜態保護問題NuSMV:此類問題的NuSMV模型的建模思路與上述不可恢復問題的NuSMV模型相同。但根據局部更新函數g,感染狀態可細分為infected1,infected2,..,infectedr-1,并且在狀態infectedr-1后恢復為open狀態。在本文的實驗中,我們將r取3,并在模型中分別采用1和2表示infected1和infected2。這樣感染后的節點的下一狀態會有1-2,2->0的變遷,分別表示SPIN:此類問題建模思路類似不可恢復情形的SPIN建模,所以不再介紹。
3.3不可恢復的動態保護問題NuSMV:動態問題屬于動態規劃問題,因此驗證模型較兩類靜態保護問題復雜,并且由于NuSMV語言的特性給建立模型帶來了困擾。對于動態保護問題,采用NuSMV建立模型有如下難點:(i)如何表示可供選擇的易感節點的集合(ii)判斷何時停止選取節點進行保護(iii)如何表示選取保護節點與網絡傳播兩個過程的交替進行由于不斷有節點被感染和被選擇保護,所以易感節點的集合是動態變化的。如何表示易感節點的集合是NuSMV程序的第一個難點。為此,我們采用如下的策略:如果節點狀態為易感狀態,則返回節點標號,否則返回空集。由于NuSMV語言本身沒有設置空集概念,所以另外設值(比如-1)代替。接著使用內置union函數,將易感節點標號連接成一個集合。這樣就得到了供選擇的易感節點的集合,并且它是動態變化的。對于靜態問題,由于保護節點只是在初始時刻實施,故僅在初始化部分即可完成相應的干預策略表示。動態問題的選取節點過程則是不斷重復的,所以只能在遷移變化過程中表示。另一方面,由于NuSMV沒有隨機集合的類型,故一次選擇保護節點過程中同時選擇多個節點比較困難,所以我們分多步進行,即每步選擇一個節點進行保護,用Turnprotected表示這樣的步數。為了表示每步選取的易感節點的編號,模型定義了selector變量。selector可以是供選擇的易感節點標號集合中的一個隨機數。如果網絡中沒有新的節點被感染,這時再投入保護資源顯然是沒有意義的。為了避免保護資源的浪費,需要對停止保護的時刻進行判定。為此模型中設置一個結束保護的標識變量newNodeInfected。它初始為TRUE,只有當沒有易感節點候選或者在傳播過程沒有新的節點被感染,newNodeInfected才變為FALSE。當此變量發生變化時,我們就停止對節點的保護。next(newNodeInfected):=case(total=Turnprotected*turn&(next(affectedNum)-affectedNum=0))|(total+affectedNum=N):FALSE;TRUE:newNodeInfected;esac;動態問題的狀態遷移變化分為兩部分:選取保護節點和傳播變化過程,并且這兩個過程交替進行,我們用turn變量來表示選取節點過程執行的次數。選擇節點過程中只有當selector的值等于節點標號時,當前節點才能被變更為保護狀態。當選取節點過程中選擇的節點數量達到Turnprotected*turn或者無易感節點可被保護時,執行傳播過程。假設傳播網絡中節點0只與節點1,3相鄰,下面的程序是以節點0為例的遷移變化過程。SPIN:動態問題與靜態問題不同之處是添加了不斷重復選取節點和傳播的過程,直到不再進行保護。我們為此添加變量PreAffectednodeNum用來表示前一時刻感染節點的總數量。如果程序前后兩個時刻感染節點的總數量未發生變化即PreAffectednodeNum==AffectednodeNum,則終止。
3.4可恢復的動態保護問題NuSMV:此類問題的NuSMV模型類似不可恢復的動態保護問題的NuSMV模型,只是在一些地方有修改,比如不能繼續用感染節點數量不增加作為停止保護的條件。這是動態保護問題與靜態保護問題的最大不同點,也是設計模型的最大難點。感染節點數量不增加并不表示沒有新的節點被感染。當感染和恢復同時存在且兩者的速率相同,就會造成total不變化,但這并不意味著感染不會擴散到新節點以及之后不會造成大范圍的擴散。對此,我們的思路是比較前后兩個時刻曾經感染過的節點數量。若不相等,繼續保護節點;否則,停止保護。SPIN:結合此類問題的NuSMV建模思路即可完成對應的建模。
4.實驗結果與分析
我們選用隨機和NW小世界網絡兩種拓撲結構的網絡進行實驗。由于問題的復雜性,選用的隨機網絡規定每個節點的度不大于5。動態保護問題由于干預模型足夠復雜,限定隨機網絡中每個節點的度不大于4。小世界網絡是一類特殊的復雜網絡結構,在這種網絡中大部份的節點彼此并不相連,但絕大部份節點之間經過少數幾步就可到達。在社會關系網絡、互聯網絡、生物工程等眾多領域,小世界網絡得到了廣泛的應用。NW小世界網絡是一種改進了的小世界網絡模型,它避免了產生孤立點的可能。實驗的NW小世界網絡選取K=1,P=0.1表示構造環狀規則網絡時每個節點與它最鄰近的K個節點各連出1條邊接。P表示以概率P在隨機選取的一對節點之間加上一條邊。我們按一定規律(如節點個數增加)產生一系列系列數據并分別進行實驗。這樣就能很大程度上反映隨著節點數增加,模型檢測器所消耗的最大內存和CPU時間的一般性規律。為了提高實驗的準確性,本文對所總結的每一類問題都產生四組數據并分別實驗。鑒于篇幅原因,我們僅列出部分實驗數據。此外實驗采用2.5.4版本的NuSMV和6.2.3版本的SPIN,在Inteli52.5GHz處理器以及32位ubuntu平臺進行。
4.1隨機網絡實驗結果不可恢復的靜態保護問題:圖2為靜態不可恢復問題的實驗數據對應的趨勢圖。圖中間斷點表示NuSMV超時或者SPIN內存超出。實驗中設置系統允許的最長運行時間為2小時及最大可用內存為3G。另外圖表中出現的運行時間均為CPU時間。從實驗結果我們得到了如下的基本結論:對于不可恢復的靜態保護問題,SPIN需要的運行時間明顯小于NuSMV,使用的最大內存大于NuSMV。另外在最壞情況下,即對于給定問題不存在有效的干預策略時,SPIN需要的最大內存可能出現超出范圍的情況。比如圖2在節點數為45時,SPIN的內存可達到3G以上,無法完全搜索。對于這種情況可通過狀態壓縮技術進行處理,這時的最大內存略小于NuSMV,但運行時間則超過了NuSMV。可恢復的靜態保護問題:由于兩類靜態問題的實驗結果大致相同,所以此類問題的實驗數據及結論不再重復。不可恢復的動態保護問題:不可恢復的動態問題的實驗結果對應于圖3。存在有效的干預策略情況下,SPIN較NuSMV運行時間少,需要的最大內存較多,但運行時間和需要的最大內存波動較小;NuSMV隨著節點的增大,在運行時間和需要的最大內存上都存在較大波動,雖然有時隨著節點數的增加需要的最大內存反而減少,但是運行時間可能在最某點急劇增大。最壞情況下,SPIN內存消耗巨大,例如圖3中的節點數為20時,SPIN需要的最大內存急劇增加。可恢復的動態保護問題:表1是可恢復的動態保護問題的數據。表中“—”表示NuSMV超時或者SPIN內存超出。它的變化趨勢基本和靜態問題相同。但實驗中NuSMV出現了較多的超時現象,例如表1中NuSMV在節點數為13,14,15時均超時。
4.2小世界網絡實驗結果小世界網絡的分析問題比隨機網絡的情況更為復雜;即使是隨機連接概率較小(比如0.1)的小世界也可能具有復雜的網絡結構并且包含許多連接度較大的節點。表2是小世界網絡的靜態不可恢復問題的實驗結果。小世界問題中的運行時間和內存使用趨勢基本與隨機網絡的情況一致。但NuSMV在節點個數大于35之后,運行超時。SPIN在節點個數35之后,內存超出了范圍。小世界的其他問題雖然運行時間或內存更大,但結論和隨機網絡基本相同,所以不再重復。
4.3實驗結果分析產生上述現象的原因與兩種模型檢測器的原理有關。一方面,NuSMV采用高效的BDD結構表示狀態及遷移關系,可以極大地減少內存的使用量;另一方面,SPIN采用動態搜索的方式,只需要構造部分路徑就可以開始搜索,只有當前的路徑沒有找到反例,才需構造新的路徑,而一旦找到反例就停止搜索,這樣很大可能不需要構造整個狀態空間。據實驗觀察,NuSMV構造整個狀態空間的BDD圖所花的時間占運行時間的50%以上。為了解決時間超時或者內存超出問題,最根本的方法是采用抽象方法對網絡進行化簡。具體地,可以根據網絡的特征,將一些節點進行合并,這樣就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網絡的規模,從而提高模型檢測的效率。
5.相關工作
網絡傳播問題一直是數學、物理和計算機領域共同關注的焦點。眾多學者對控制網絡傳播做了大量的研究,其目標都是通過對部分個體進行保護而有效地控制傳播。部分工作研究在感染爆發之前如何采取防護措施,比如隨機免疫,目標免疫等。隨機免疫是完全隨機地選取網絡中的一部分節點進行免疫。很容易看出,它的效率比較低下,代價較大。目標免疫是根據網絡特性,選取少量度值較大的點進行免疫。網絡結構已知的情況下,目標免疫的效果遠遠好于隨機免疫。文獻論證了目標免疫措施能夠有效地控制有害傳播。另外,大量研究工作關注的是在感染已存在情況下所采取的干預策略。上文提到的消防員問題及其變種是這樣一類問題。很多文獻針對的是特定結構網絡的消防員問題,比如網格結構的消防員問題和樹結構的消防員問題。文獻考慮的是消防員問題的較一般情形,即每個時刻投入的消防員數量大于1。與上述眾多研究不同,本文考慮的是通過模型檢測方法找出一種有效的干預策略。我們研究的是更一般的情形,不僅網絡結構更為復雜,而且考慮了著火點和消防員數量多個的情況。不僅如此,本文還同時考慮了更為復雜的感染節點可恢復情形。狀態爆炸是限制模型檢測在實際應用中發展的一個重要問題。上述的實驗中出現的超時或者超出內存都是狀態爆炸的表現。針對大規模傳播模型,文獻提出了的兩種解決狀態爆炸的機制。第一種減少機制旨在減少不必要的狀態變化。比如感染節點之間的相互影響是不可以忽略的,可以刪除這部分狀態遷移。第二種機制針對的是有向傳播的網絡。根據距離將圖中的易感節點進行有效的等價類劃分。這樣一定程度減少了網絡中節點的個數,降低了模型的復雜度。
6.總結
關鍵詞 互聯網 交互式平臺 Web2.0應用
中圖分類號G206 文獻標識碼A
作者簡介 西安外國語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副教授,博士,西安710128
互聯網技術發展到Web2.0階段,應用的難度逐步降低,從而降低了網絡用戶主動參與網絡內容生產的技術和經濟門檻,使技術與用戶的需求得以很方便地結合,從而形成了人人制作內容、分享內容的應用模式。Web2.0應用有效利用消費者的自助服務和算法上的數據管理,能夠將觸角延伸至整個互聯網,延伸至各個邊緣而不僅僅是中心,延伸至長尾而不僅僅是頭部。因此,Web2.0意味著數據的解放、虛擬應用、以用戶為中心、用戶參與、組件化、共享、社區化、混合、智能化和長尾等等,不僅創造出了超越傳統網絡頁面技術內涵、引發豐富用戶體驗的網絡效應,也促成了互聯網交互式平臺的形成。
一、Web2.0引致泛傳播現象
人類的信息傳播類型主要由自我傳播、人際傳播、群體傳播、組織傳播以及大眾傳播組成,傳播模式則主要有單向、雙向以及系統傳播等三類。在Web2.0時代之前,這五種傳播類型及三種傳播模式基本上屬于各自為政的情形。雖然也會有交叉、有涵蓋,例如所有的傳播均以自我傳播為前提、組織傳播中會包含人際傳播活動等,但總體上講,交叉或涵蓋并不鮮明。而在Web2.0時代,互聯網的交互性與開放性催生用戶參與到了網絡傳播中,于是情形發生了劇變,各種傳播類型、傳播模式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形成了高度融合,泛傳播現象應運而生。
所謂泛傳播現象,是指在網絡傳播形態中,人類傳播的幾大主要類型及主要模式均被涵蓋其中,它們相互交叉,彼此交融,共同構成了更高層面的傳播。泛傳播現象主要有三層含義:一是指幾大信息傳播類型在互聯網中的并存,二是指傳播模式的并存,三是指信息傳播過程中對各種傳播類型、傳播模式的并用。
首先,人類信息傳播類型共居于互聯網空間之中。網絡環境下最典型的自我傳播存在于博客之中。自我傳播是人體內部的信息處理過程,思考是自我傳播的核心。博客的實質是網絡日志,是人們利用互聯網頁面記錄自己內心活動、所思所想的一種方式。這種方式不僅真實地反映了博主的心境、情緒、思想,而且也反映了外界事物在其人其心所形成的刺激與映射。博文的撰寫過程就是博主對相關信息的處理過程;其次,網絡傳播環境中存在著人際傳播。網絡人際傳播既可以是文字形式,也可以是語音形式,甚至可以通過視頻,形成一種類似于面對面的交流。它突破了時空的限制,可以在時間、空間上彌補現實人際傳播的不足,將時間和空間造成的鴻溝最大程度地消弭,因而具有高度的廣泛性。人們通過電子郵件、即時通訊等網絡傳播工具,可以隨時、隨地地與他人保持暢通的聯絡,進行實時的交談,任何一次從發出方到接收方的信息傳遞都可以在一瞬間完成;而且由于互聯網實現了在全球范圍內的高度聯通,使得跨越空間的交流變得輕而易舉。毫無疑問,群體傳播和組織傳播在互聯網中也不鮮見。BBS、網絡論壇、QQ群等社區性質的網絡傳播介質下的傳播大都屬于群體傳播,具有身份隱匿、表達自由等特點;各級政府利用自身的官方網站、企業利用網站及品牌社區所進行的對內與對外傳播,都屬于組織傳播的范疇。大眾傳播更是借助于互聯網實踐著傳統媒介的網絡化生存。從1994年11月網景公司推出因特網瀏覽器Netscape Navigator1.0之后,就激發了全球性的傳統媒體上網熱潮。在我國,1995年出現第一家全國性電子日報《中國貿易報,電子版》。之后至今,報社、電臺、電視臺大舉興辦網站,傳統大眾媒介的網絡化生存已經成為了普遍現象。此外,網絡內容服務商所開辦并經營的網站,也即通常所說的商業網站也具備大眾媒體的特征。它們共同構成了互聯網上的大眾傳播。
其次,三種主要的傳播模式共生于網絡傳播環境之中,共同型構了網絡傳播模式。在Web2.0的網絡環境之下,網絡用戶的互動參與越發頻繁和活躍,用戶生成內容已經成為網絡內容生產與傳播的重要方式,單向的、自上而下的傳播難以繼續維持其主流地位,代之而起的是以互動為前提的復合型傳播。有研究者主張以“泛傳播模式”這一指稱來概括性描述網絡傳播中的過程,認為二級的或多級的傳播模式變成了不確定的泛層級模式,線性的、雙向的、明晰的大眾傳播模式變成了非線性的、多向的、混沌的泛傳播模式。不管怎樣,以往的主要傳播模式在互聯網環境下共生共存,并得到了前所未有的交融,這已然成為事實。
第三,信息傳播活動對各種傳播類型、傳播模式的復合運用。由于Web2.0帶給用戶的是可以全方位參與互動的傳播,它采用一種放權、自定義的方法倡導用戶自己主導信息的生產和傳播,自己定制和管理所需的傳播內容和傳播形式,讓用戶參與其中。這就使傳播活動可以最先發生于個體內部或個體之間,形成自我傳播或人際傳播,一定規模(3人以上)的人際間傳播就構成了群體傳播,具有較大影響力的群體傳播往往會被具有大眾媒體性質的網站所注意并轉載或深度報道,于是就形成了大眾傳播。這一過程中,會有“相對于一個節點的”局部傳播現象,也會有“總體的傳播”現象,而無論哪種,都會是單向、雙向及系統傳播模式的復合。例如,由博客尤其是名人博客所發軔的網絡傳播事件、起自于社區論壇進而蔓延到其他網絡傳播介質的傳播現象中都不再是單純某種傳播模式發生作用。2005年的倫敦地鐵爆炸事件就是首先由博客網站將信息報出,屬于人際傳播、群體傳播、大眾傳播等類型復合的泛傳播現象。
【關 鍵 詞】:青少年;科技創新網絡服務平臺;傳播學分析
【作者簡介】:孔燕,女,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心理教育中心主任,教授,主要從事科學教育、健康傳播研究;郝俊杰,男,中國科學技術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院科技傳播與科技政策系碩士研究生,主要從事傳播學研究。
【責編介紹】:艾涓,女,今傳媒雜志社編輯辦主任,主要從事傳媒理論和實踐研究。
一、引 言
當今時代,青少年科技創新狀況對國家和社會發展有著越來越重大的影響,而隨著網絡傳播的飛速發展,青少年科技創新網絡服務平臺對青少年科技創新的影響力也日益加大,成為不可忽視的重要力量。因此,針對青少年科技創新網絡服務平臺的研究就顯得極為必要和緊迫。從傳播學角度研究青少年科技創新網絡服務平臺有利于我們把握其傳播過程,掌握其傳播規律,評估其傳播價值,對于青少年科技創新網絡服務平臺的自身建設和發展以及宏觀社會控制有著重要的參考意義和價值。
二、青少年科技創新網絡服務平臺的發展現狀
青少年科技創新網絡服務平臺是指以服務于青少年科技創新為宗旨,以傳遞科技資訊和信息、普及科技知識和方法、傳達科學思想和精神為傳播內容的網站。傳播對象主要是青少年及致力于青少年科技創新的各類人群。這里對青少年的界定參考《大英簡明百科》,定義為約12~20歲,以中小學生為主體的人群。
目前青少年科技創新網絡服務平臺數量眾多,但影響力相對有限。根據中國網站排名(http:///),結合青少年科技創新網絡服務平臺的概念界定,現梳理出影響力最大的14個青少年科技創新網絡服務平臺(見表1)作為本文重點研究對象。
這14個網站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目前中國青少年科技創新網絡服務平臺的發展現狀,同時,也作為影響力最大的網站,引領著中國青少年科技創新網絡服務平臺的發展趨勢。對這14個網站,根據其內容性質不同可以進一步分為四類:綜合類、數理學習類、科普類和建模類。(見表2)
通過表2,我們可以看到綜合類網站數量最多,然后依次為數理學習類、科普類和建模類。下面對這四類網站進行一個簡要說明。
1.綜合類:在以上14個最具影響力的青少年科技創新網
站中,綜合類網站占了8個,分別為學生科技網、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活動服務平臺、青少年科技之家、上海市青少年科技教育網、福建省青少年科技活動中心、漢博?中國少兒科學教育網、安徽省青少年科技網。它們有7個為政府主辦的網站(除漢博?中國少兒科學教育網)。這些網站內容權威,規范,全面,綜合性強,是自上而下致力于青少年科技創新的有力傳播平臺。
2.數理學習類:在以上14個網站中有3個,為數理天地、小學數學奧數在線和小學數學專業網,其中小學數學專業網和數理天地網站的排名分別為第一位和第三位,說明其對青少年的影響力較大。小學數學專業網主要提供小學數學試題,視頻教學,奧數等資料,且以小學數學教師為主要服務對象。網站內容豐富,信息全面,可以說是致力于小學數學教育的有力網絡傳播平臺。數理天地網站則是依托原有圖書《數理天地》建立而成,屬于平面媒體的網絡化,發展程度并不高,網站本身提供的知識信息并不多,只是作為輔助手段促進《數理天地》圖書的銷售。小學數學奧數在線作為獨立網站,致力于小學奧數知識的傳播,發展得較為出色。
3.科普類:在以上14個網站中有2個,小哥白尼和廈門市青少年科技館。小哥白尼科普網站也是依托《小哥白尼》圖書而建立的網絡傳播平臺,但其發展狀況已經超越了僅僅是圖書網絡化,逐漸更多地利用網絡傳播的特性擴大其傳播內容,發揮網絡平臺的傳播優勢。廈門科技館網站主要服務于廈門科技館的參觀人群,如提供科技館介紹、在線訂票、活動預約報名等服務。但不同的是,廈門科技館利用這個優勢,把這個網站打造成了一個科普網站,不僅提供基本服務,而且成為科普的一個重要平臺。
4.建模類:在以上14個網站中有1個中國模型興趣網,其中有獨立的青少年科技教育版塊。建模是科技創新的重要之環節,加強青少年建模培育是促進青少年科技創新的重要手段。
綜上分析,我們發現目前我國青少年科技創新網絡服務平臺發展程度還不是很高,且發展水平參差不齊。綜合性網站由于政府機構支持,已較為成熟,但特色不足,雷同較多;而非政府主辦網站很多是傳統媒體的網絡化,如“數理天地”和“小哥白尼”。但毫無疑問,這些網站的出現,有效地利用了網絡傳播的特性,彌補了傳統媒體傳播的不足,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
三、青少年科技創新網絡服務平臺的傳播學分析
(一)青少年科技創新網絡服務平臺的傳播者
[關鍵詞] 網絡傳播;電影著作權;侵權與保護
網絡技術的快速發展,為人們的生活帶來了極大的便利,人們用“信息爆炸”來形容由網絡技術所主導的信息時代,可見其所帶來的沖擊力。然而科技從來都是一把“雙刃劍”,在為人們帶來便利的同時,網絡傳播的快速、便捷、難于監管等問題引發了各種類型的知識產權侵權問題,其中電影著作權的侵權就是最嚴重的一種。2009年初,先是國內著名的“華誼兄弟”公司將新浪、搜狐、土豆等網絡公司告上法庭,訴其侵權播放《非誠勿擾》等影片;隨后又有一些網絡媒體成立“反盜版聯盟”,就土豆網侵權播放數十部影片的情況提訟。此后,有關電影作品侵權的訴訟有愈演愈烈之勢,有關網絡傳播環境下電影著作權的保護也成為人們關注的話題。而電影盜版之所以借助網絡媒體大肆盛行、屢禁不止,與中國國情以及當前國內的經濟、法律狀況、網絡技術水平和大眾的消費心理等有關。網絡傳播的低成本、高效率的特點,使通過網絡傳播電影作品成為電影作品著作權人獲利的重要途徑。然而網絡傳播卻成為盜版電影作品泛濫的主要途徑,廣大的網民通過觀看盜版來滿足電影欣賞欲望,卻使得電影著作權人大受損失,極大地影響了電影產業的健康發展。而與網絡侵權有關的行為主體,一方面是網絡服務的提供者,另一方面是網絡用戶,本文對這兩類主體的侵權行為與責任進行分別分析。
一、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電影著作權侵權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是網絡傳播電影作品的重要參與者,通過網絡服務,電影作品才能夠從制作者端通過網絡傳播到用戶終端,因此網絡服務提供者也是電影盜版的重要環節。然而并不是所有的網絡服務提供者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不同類型和行為性質的提供者承擔的責任也并不相同。我國目前的信息網絡傳播立法并未對網絡服務提供者進行明確的分類以區別其侵權性質與責任,本文認為,在電影盜版領域中,與侵權責任有關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大致可以分為如下幾類:
一是為網絡用戶提供信息存儲空間的服務提供商。這類網絡服務提供商如土豆網、優酷網等,是以提供公共的網絡存儲空間,供用戶自由上傳、下載和分享視頻文件為主要業務內容,并通過網站廣告進行營利,客觀上并不具備對網站內容的完全控制能力。然而在實踐中,電影著作權人往往難以直接追究個人網絡用戶的侵權責任,同時也難以從個人用戶處獲得足夠賠償,于是往往將此類網站訴諸法律,追究其間接侵權責任。目前我國法律中并未明文規定間接侵權責任,但在最高法《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4條中卻規定了追究網絡服務提供者與直接侵權人的“共同侵權責任”,同時《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22條也列舉了網絡服務提供者在信息網絡傳播侵權中的若干免責事由,意味著在法定免責事由之外的網絡傳播侵權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是為網絡用戶提供鏈接服務的服務提供商。這類網絡服務提供商如迅雷、BT等,他們通過有關電影作品關鍵字的搜索,為用戶提供可能存儲與關鍵字相關的電影作品的網址鏈接,網絡用戶通過點擊相關鏈接的文字、圖像或視圖就可以瀏覽到相關的內容。提供鏈接本身并不是一項侵犯有關著作權的行為,在我國法律中也沒有相關規定,但由于鏈接往往是在被鏈接者毫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的,而且鏈接往往為電影盜版作品的傳播提供了更為便利的途徑,因此鏈接的提供行為很可能造成侵權。目前國際上對鏈接提供者的侵權規定也并不完善,而我國的《條例》第23條卻對此有相關規定,明確了在明知或應當知道其鏈接行為侵權的情況下,仍然提供鏈接的,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但在接到著作權人的通知后便斷開相關鏈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是為網絡用戶提供內容服務的服務提供商。此類網絡服務提供商如激動網、樂視等,其主要業務內容是選擇、編輯、加工并傳播有關具有網絡版權的電影和其他視頻作品,因此此類網站對于其傳播的作品一般都具有完全的控制能力,如果該類網站未經授權且在無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傳播電影作品,就構成了對電影著作權的直接侵犯。對于該類網站侵權責任的承擔,我國《解釋》第5、6條明確規定,在明知網站有關內容侵權或者接到著作權人的侵權通知后,網站負有即刻停播、刪除侵權內容并消除后果的義務,并有義務應著作權人請求提供侵權用戶的個人注冊資料并協助舉證。如無正當理由而怠于履行上述義務,則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通過對上述三類與網絡傳播中電影著作權侵權有關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國的立法對此類服務提供商的侵權責任一般規定為過錯責任,即在網絡服務提供商有主觀過錯時才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這種規定雖然有利于網絡服務的發展,卻對知識產權保護極為不利,對于目前電影網絡盜版的猖獗之勢也難以形成有效的遏制。
二、網絡用戶的電影著作權侵權責任
所謂網絡用戶,通俗地講就是我國數以億計的普通“網民”。他們通過在網絡上進行電影作品的上傳、下載行為進行著電影作品的快速傳播,雖然他們大多是業余的電影作品網絡傳播者,并不具有網絡服務提供商傳播作品時的延續性、穩定性和專業性,但由于網絡用戶人數眾多、終端廣泛,因此其網絡傳播行為使得電影著作權的侵權后果十分嚴重,給電影著作權人帶來了巨大的損失,阻礙了電影事業的發展。
由于網絡用戶在傳播電影作品時是明知其傳播的電影作品的版權情況的,因此我國法律雖未對個人網絡侵權進行明文規定,但本文認為對網絡用戶的侵權責任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即不管其是否存在主觀過錯,只要實施了侵權行為,即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網絡用戶的侵權行為主要有:
一是在上傳電影作品過程中產生的侵權行為。上傳電影作品包括將本地的數字化電影上傳到網絡空間,或在不同的網站間進行傳播的行為。如果上傳人本身即為電影著作權人,則其自愿上傳行為當然不構成侵權;但如果上傳人非經授權即無法定許可或不屬于合理使用的,則構成對電影著作權的直接侵權。
二是在下載電影作品的過程中產生的侵權行為。下載電影作品即將儲存在網絡空間中的電影作品復制、備份到本地電腦的行為。下載本身是正常的網絡使用行為,并不構成違法,而對下載電影作品是否構成侵權,應當根據網絡用戶的下載行為是否屬于合理使用以及是否向公眾進行了傳播等來判斷。如果下載用戶不構成合理使用,且向不特定對象進行了傳播,則構成對電影著作權的侵犯。
三是在使用網絡“點對點”技術進行電影作品傳播時產生的侵權行為。由于網絡“P2P”技術的產生,電影作品可以在網絡上不同用戶之間進行點對點的傳播而不需要經過網絡服務器進行中轉,而“P2P”技術在下載電影作品的同時也在發揮著“上傳”服務器的作用,這不但使得上傳和下載行為難以區分,而且使得網絡傳播電影作品更加快速、直接。由于使用“P2P”軟件的傳播行為在下載電影的同時,往往將電影上傳給了不特定的對象,因此此類行為明顯構成了對電影著作權的侵犯。但由于網絡終端用戶數量眾多,且具有復雜性、隱蔽性,因此當前對使用“P2P”軟件進行電影作品網絡傳播的行為還難以進行追究。
三、完善我國網絡環境下電影著作權保護的相關對策
網絡傳播環境中的電影著作權侵權行為已經給著作權人帶來了巨大的損失,嚴重影響了我國電影事業的發展。因此,完善有關立法、司法、行政和自力的保護與救濟來加強對網絡環境下電影著作權的保護已刻不容緩。
(一)網絡傳播中電影著作權的立法保護
一是要完善網絡傳播環境下電影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制度。應當借鑒美國《1976年版權法》的有關規定,從使用的目的性質、作品性質、使用數量和使用對作品潛在市場價值的影響等方面來評估網絡傳播中是否構成電影著作權的合理使用。
二是就《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有關內容進行完善,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類別、行為及與之相適應的不同侵權責任進行明確區分;此外應當對目前統一采用的過錯責任原則進行適當發展,可考慮采取過錯推定原則來界定侵權責任。
三是盡快制定和頒布有關電影事業的法案,使電影業的發展有法可依。一方面規范電影行業的適當發展,另一方面也起到對電影業加強保護的作用。
(二)網絡傳播中電影著作權的司法保護
一是要在司法實踐中盡快確定電影著作權侵權主體,要明確電影著作權的集體管理組織有權依照著作權人的書面授權行使原告權利;同時明確網絡用戶作為直接侵權人的被告身份和網絡服務提供者作為侵權行為協助人的共同被告身份。
二是要考慮到網絡傳播范圍的廣泛性和訴訟管轄的難以確定性,靈活運用“最低限度聯系原則”確定管轄,并廣泛開展著作權保護的國際協助,共同打擊網絡侵權行為。
三是盡快明確損害賠償的數額標準,以使司法實踐中快速確定損害賠償數額,減輕權利人的維權成本。同時為打擊網絡盜版行為,可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以加大保護力度。
(三)網絡傳播中電影著作權的行政保護
一是對目前令出多門的執法狀況進行立法明確。由于行政部門職權范圍的重疊,目前在電影著作權的行政執法工作中存在令出多門、難以統一的狀況,應當通過立法明晰不同部門的執法權限,并對聯合執法進行規定;同時應當設立著作權糾紛調解機構,對能夠以調解解決的侵權糾紛避免啟動行政、司法程序。
二是強化行政手段的靈活性和實效性。針對網絡傳播的特殊性,可以對有侵權行為的網站予以警告、斷網、關閉網站、沒收服務器等處理方法,同時加強與司法機關的銜接,對涉嫌犯罪的及時移交司法部門。
三是加快建設具有較高的素質、能夠應對網絡傳播執法的高素質行政執法隊伍,以適應網絡侵權案件中進行網絡執法的需要。
(四)網絡傳播中電影著作權的自我保護
一是合理界定技術措施與合理使用的界限。一方面加強技術保護力度,允許權利人對其作品進行技術保護,另一方面也要通過立法對技術保護的措施進行合理限制,避免濫用著作權導致公眾信息權受到侵害。
二是充分發揮著作權信息管理組織的作用,加強著作權的自力保護。通過法律明文規定自治組織的有關動作規程,并引入適當的競爭機制加強自治組織的服務意識,以充分發揮該類組織對著作權的保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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