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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我礦的安全管理,體現安全生產人人有責、人人有為的思想,杜絕井上、下各類安全隱患和“三違行為”,為職工創造一個良好的安全生產環境,克服以往那種“別人違章,與我無關”的錯誤思想,形成以“自保、聯保、互保”三為一體的安全管理機制,養成全礦職工人人參與安全管理,在安全管理中互相監督、互相管理、互相制約、互相提醒、互相幫助,形成人人事事講安全,群策群力保安全的良好安全氛圍和安全管理目標,實現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的本質性轉變。經礦務會研究決定,特制定本聯保合同。
第一條:合同約定
所有在礦職工必須遵照有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礦規礦紀,依法遵章守紀實現安全生產,對于職工在安全生產過程中出現的違章違紀行為,礦方有按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處罰條例對直接責任人及其聯保小組的其他成員根據我礦《職工安全管理獎懲條例》和其它有關規章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的權利。
第二條:安全聯保的目標:
以我礦全年安全目標為依據,實現全年無重傷以上人身事故,輕傷率不超過作業人員的2%,機電事故率不超過作業時間的3%。本聯保小組成員無“三違行為”。
第三條:安全聯保形式:
采用流動式的聯保形式,打破科室、隊組界限。所有在生產區域 50米范圍內的所有作業人員,均為當班聯保小組成員
第四條:安全聯保小組職責是:
①互相監督、照顧對方按照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操作和嚴格遵守礦上的礦規礦紀及各種規章制度。
②互相督促對方按規定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
③發現不安全隱患,互相提醒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傷害事故的發生;
④互相檢查設備、環境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⑤;聯保組成員有責任對任何違章作業者進行警示、制止,有權拒絕、制止違章指揮,并向上級有關領導匯報。
⑥進行危險性作業時,進行監護;聯保組成員有責任做好班前的安全思想互導工作,增強自主保安意識。
⑦凡發生事故和違章違紀行為,互相共同負有責任,承擔處罰處分。
2004年安全生產工作的主題是以繼續落實安全生產法為主線,立足預防為主,關愛生命,杜絕事故,保持安全特級工廠管理水平。環保工作做好綠色環保ISO14000和OSHMS18000認證的前期準備工作,工業廢水處理嚴格按照國家排放標準排放。
二、工作目標
1、輕傷、重傷事故為零。
2、杜絕工業鍋爐、壓力容器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
杜絕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環保投訴事故。版權所有
3、嚴格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特種作業人員持證
和復訓率達100%。
4、加強對鍋容管特設備的管理,按規定定期進行
年檢,檢測率達100%。
5、工業污染物排放嚴格按國家標準排放。
6、持續改善和推進“6s”“安全點檢”“精益生產”
和“清潔生產”活動,全面提升現場管理水平。
三、具體措施:
〈一〉強化目標管理,落實安全和環保責任。
1、認真貫徹《安全生產法》和實業公司《安全生產處罰條例》,與各單位領導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并督促抓好落實工作,明確責任書的獎懲,加大現場服務和督察力度。消除潛在的不安全因素。
2、嚴肅工傷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對相關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按照公司相關規定嚴格考核。
3、建立公司化學危險品的臺帳管理工作,指定專人負,做好緊急預案工作,防止事故發生。
4、建立起公司危險源辯識和容量分級臺帳,引導員工工作時的安全行為,使公司安全基礎管理工作上一個新臺階。
〈二〉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提高全員安全意識,開展有效活動。
1、開展《安全生產法》和公司《危險源辯識容量分級》的引導和學習,提高全員的法規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2、認真搞好“安全生產月”和其它安全生產的活動,達到以周促月,以月促年的目的。不時提醒員工“安全警鐘”長鳴。
3、堅持做好安全性評價工作,堅持安評日常化,對查出的隱患做到小隱患不過夜,大隱患跟蹤整改,以達到“安全特級工廠“管理水平。
4、加強生產現場日常安全檢查,嚴厲打擊“三違“現象,穩定現場安全生產秩序。
一
上半年工作總結
1、完成工程量
盛華·新城國際住宅小區一期工程1#、3#、4#樓及地
下汽車庫自xx3月27日人工成孔班組進場以來正式步
入基礎工程施工階段,經過三個月的頑強拼搏,克服種種技
術難題,保品質、保安全、趕時間、拼速度,終于在6月底
各單體樓基礎工程完成。目前項目建設的各項工作緊張而有
序的進行著。
2、質量安全工作
(1)為使每一個分項工程質量有保證,我項目部對人
員進行及時調整。每個分項工程配備專職技術員一人,現場
實行跟蹤管理,確保現場技術指導工作到位。在施工過程中,
責任到人、各負其責,嚴格控制每道工序按照規范及設計施
工,并定期不定期地進行質量檢查,制定相應的質量處罰條例,執行獎罰措施。
(2)
安全與文明施工的好壞是該項目管理水平的直接
體現,為使各班組擁有良好的施工環境,我項目部突出重點,
深化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整治。定期組織安全大檢查,做
到每周一次檢查,每月一次大檢查,切實加強現場檢查力度,
將事故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
3、物資設備管理與成本控制
成本控制直接影響到項目建設的盈虧,為了降低成本
我項目對物資采購及設備租賃實行按量計算,按時計劃。保
證了施工生產的正常進行,實現效益最佳化。在人工費控制
方面,我項目部與各勞務隊簽訂了補充協議。避免因誤解產
生不必要的損失。
二、自查自糾報告
1、檢查情況
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觀摩會精神,借鑒先進項目部好的
經驗、做法,確保下半年項目工程實體、人員及設備、施工
用電等處于安全狀態,有效的降低工程成本,我項目部對安
全防護設施的落實情況;垂直運輸設備、腳手架、施工用電、
模板支撐及“三寶四口”防護等安全專項整治情況;安全隱
患整改落實情況進行了細致的檢查。檢查表明,項目部安全
生產意識有了很大提高,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工作有所加強。
2、存在問題及整改情況施工現場材料堆放混亂,警示標牌掛設位置不當,消防
器材擺設不到位;生產、生活區垃圾亂扔亂放環境衛生差;
腳手板未按規定滿鋪到位,防護網綁扎不到位;施工現場極
少數工人未戴安全帽,個別洞口防護不及時;現場配電箱破
損、無鎖,個別線路敷設不夠規范。
針對以上問題項目部做出以下整改措施:
加強監管,嚴查違規用電現象,對現場線路進行統一規
范布置,按照要求進行架設,確保用電安全,值班電工經常
巡查,發現隱患及時進行處理,防止事故發生;加大對習慣
性違章的監管力度,從思想上提高廣大員工的安全意識;及
時按照項目部規定,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做
近年來,我市各縣(區)政府、各級公安機關及相關部門按照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廳的統一安排部署,連續不斷地開展了治爆(劇毒)活動,收繳了一大批非法爆炸(劇毒)物品,打擊處理了一批涉爆(劇毒)違法犯罪分子,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但是,—些涉爆(劇毒)單位的領導對爆炸物品的危害性認識不清,沒有依法管理,存在很多突出問題:一是有的銷售企業無視國家法律法規,在金錢利益的驅動下,鋌而走險,未經公安機關許可非法買賣、運輸爆炸(劇毒)物品;二是有的銷售企業為沒有辦理《采礦許可證》手續的小煤窯、小礦山、小采石場等企業非法銷售民爆(劇毒)物品;三是個別縣水利、交通、扶貧等部門違法采購、運輸,儲存、使用、分配民爆物品;四是有的使用單位雖有合法的使用、儲存手續,但儲存條件簡陋,管理制度不健全,防范措施沒有落實,管理混亂;五是有的縣公安局越權辦理爆炸(劇毒)物品準購證和準運證,越級簽證、甚至還弄虛作假使用已經作廢的舊證,對爆炸物品進行購買許可審批;六是縣公安局、基層派出所對爆炸(劇毒)物品安全監督管理不嚴,檢查不到位。由于這些原因致使我市爆炸(劇毒)物品丟失、波盜非法買賣,運輸案件時有發生。因此,各級黨政部門的領導和公安機關一定要保持清醒的頭腦,從維護穩定和確保—方平安的政治高度出發,充分認識加強民爆(劇毒)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真正把安全管理工作作為,一項嚴肅的政治任務來對待,切實嚴格依法管理,牢固樹立“爆炸(劇毒)物品無小事”和“責任重于泰山、防范勝于搶險”的思想,增強責任意識,堅決糾正麻痹思想和僥幸心理,進一步加強民爆(劇毒)物品生產、儲存、銷售、運輸、使用等環節的規范化管理。
二、全面清理整頓涉爆(劇毒)企業,明確相關責任
各縣(區)要結合目前:正在開展的全市民爆(劇毒)物品安全檢查專項工作,對—轄區內的所有涉爆(劇毒)企業開展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頓,認真查處存在的問題,徹底糾正違法行為,堵塞漏洞,進一步明確涉爆(劇毒)企業的安全管理責任:
1、礦山、礦點開采必須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等相;關手續后,公安機關才能辦理爆炸(劇毒)物品準購、準運證。對沒有取得《采礦許可證》的企業、個人,公安機關不得審批其購買和使用爆炸(劇毒)物品。
2、涉爆(劇毒)企業,在生產,儲存、銷售、運輸、使用民爆(劇毒)物品中,對存在的不安全隱患,或者嚴重威脅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財產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經公安部門指出仍不整改的,公安機關可依照《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并建議有關組織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涉爆(劇毒)企業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民爆(劇毒)物品的公安機關除沒收其民爆(劇毒)物品外,屬于個人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司:臺安管理處罰條例》(年3月1日起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警告、罰款、拘留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屬于企業行為,依法追究企業領導的刑事責任。
4、涉爆(劇毒)企業由于不執行爆炸(劇毒)物品安全管理制度,違章操作,發生爆炸(劇毒)物品丟失、被盜和爆炸事故,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涉爆(劇毒)使用企業,在使用爆炸(劇毒)物品過程中,要堅決杜絕向無使用許可證的礦山、礦點轉讓、轉送、轉借民爆(劇毒)物品;堅決杜絕為非法開采的礦山、礦點提供虛假證明文件,采取欺騙手段代辦申請審批的爆炸(劇毒)物品購買、運輸許可證件,一旦發現這種違法行為,由發現的公安機關依法撤銷許可證件,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利用騙取的許可證件購買的爆炸(劇毒)物品,一律沒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嚴格依法管理、使用爆炸(劇毒)物品
各縣(區)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市危險物品治安管理工作細則》提出的要求,嚴格履行職責,堅持依法辦事;一是生產企業要按照下達的計劃指標生產,按規定供貨,嚴禁超計劃生產、直銷和無證銷售;二是取得合法經營資格的企業,要到公安機關辦理采購、運輸、儲存、銷售爆炸(劇毒)物品的有關證件;三是使用企業必須依《使用許可證》購買、運輸、儲存、使用,并且要到當地公安派出所登記備案,同時要嚴格出入庫登記,對使用剩余的爆炸(劇毒)物品,必須當天退庫;四是涉爆(劇毒)單位的保管員、押運員、爆破員、安全員必須經省公安廳組織培訓,并頒發資質證,方可上崗;五是嚴禁黨政部門和有關單位領導以任何理由采取簽字、批條子、打電話等變相指令方式,為個別企業和個人審批民爆(劇毒)物品。
四、嚴格公安機關內部審批制度,規范審批程序
市、縣(區)公安局要嚴格貫徹執行《市公安機關民用爆炸(劇毒)物品許可審批制度》和《市公安機關辦理民用爆炸(劇毒)物品許可審批資料審查流程》,嚴肅監督執法,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核、誰負責,”的工作原則,嚴把審核審批關,嚴禁越權越級辦證,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加強對每個工作環節的檢查監督,堅決杜絕違規審批,嚴禁為無證非法礦山、礦點、工程項目業主或個人審批。對不符合規定審批民爆(劇毒)物品和越權、越級審批的行為,要堅決追究審批者的責任,造成涉爆(劇毒)案件或事故的,要實行責任倒查,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進入21世紀,特別是近十年來,我國木工機械行業取得了飛速發展,那么木工施工合同書是怎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木工施工合同書范文,感謝您的欣賞。
建筑木工承包合同1
甲方: 乙方:
根據工程的實際需要,現將 木工工程委托乙方進行勞務分包,甲乙雙方本著實事求是,互惠互利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承包范圍
在包工不包料的前提下將 所有人工費。
二、工程價格
工程價格按實際所完成的模板接觸面積進行計算;基礎部分按35元/㎡計算。±0.00以上按每平方米 。
三、付款方法
1、每人每月生活費1500元。
2、框架三次付70%。
3、封頂付80%,竣工驗收后付97%。余款三個月后付清。
四、工程質量
工程質量均應按圖紙設計、會審紀要、變更及施工規范要求施工,并得到優良標準,杜絕質量隱患及事故發生。
五、工程進度
能夠按照甲方提供的總體合同進度工期要求完成,按照甲方制定的主體工程進度計劃及月旬計劃完成。如完不成后果自負。在施工過程中必須達到人走料清,如不清在甲方有權找人清理,工資有乙方承擔,在施工過程中必須聽從甲方安排,不聽者如出現問題后果自負。
六、如乙方不能完成者,中途停工,或人走影響工程進度,工程款按工作量50%計算,后果自負。
七、其他
1、未盡事項,雙方協商解決。
2、本合同一式兩份,乙方和甲方各持一份;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活完款清自動作廢。
八、補充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建筑木工承包合同2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則,雙方就蕪湖華恒園1-3#樓模板工程包工包料施工事項交予乙方組織施工,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 承包方式:
1、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質量(一次性驗收合格)、做到安全生產、文明施工。
二、 承包范圍:
1、工程的木工模板(含模板和人工)制作、穿墻螺桿制作、安裝(含二次結構模板)。具體承包范圍:該工程的支模、拆模所需材料及模板翻樣、制作、安裝、拆除、鋼管內支撐的搭拆、插筋預埋打孔、拉結筋打孔、預埋件安裝、模板開洞、模板起釘歸堆碼放整齊、涂刷隔離劑等木工用工及用料。所有圖紙內的混凝土面模板,框架結構無償安排專人配合施工放線和抄平。大線及標高由甲方施工員完成。
2、塔吊或龍門架等機械設備的基座模板制作安裝、模板制作場地變更而二次轉移或因其他需要臨時轉移、文明標準化工地涉及的工作等施工期間所有屬于木工班組的工作。乙方自行配備木
工機械、小型工具、材料、在二級電箱下的移動電箱(包括電源線)。配合建設單位和甲方分包的其他專業分包班組施工(無償配合)。
3、所有木工材料和機具進出場裝卸及轉運(無償),安全防護設施、文明施工場容貌等一切與工程有關的全部木工、雜工的勞務活(包括垂直運輸機械無法施工和水平運輸以及生活區修整和改建等工作),做到工完場清。
三、工程質量及施工要求:
1、本工程質量標準為一次性驗收合格,乙方必須按施工圖紙、圖集、技術核定單、變更通知單、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技術交底進行施工。隨時接受政府、建管部門、質檢部門、建設單位、監理單位以及甲方的檢查驗收,為檢驗提供便利條件。因乙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由乙方承擔費用,工期不予順延。乙方應加強質量控制,控制好模板表面平整度,確保天棚達到清水模板標準,否則需瓦工粉刷天棚的工程量由乙方支付相關費用。
2、乙方必須按照圖紙及施工規范要求施工,經甲方驗收并報監理驗收認可后,方可繼續下道工序。
3、在施工過程中如遇變更以及甲方要求更改的部分,甲方書面通知乙方,乙方必須執行,并保證變更的工程質量驗收合格。
4、乙方未按圖紙、施工規范及變更要求施工,或甲方、監理、質檢等部門的驗收不合格,所造成的人工、時間、材料等一切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5、乙方在該分項工程施工過程中,必須與其他分項工程施工班組
6、乙方保證在甲方或建設單位組織的檢查中,質量名列前茅,乙方在施工中如出現質量問題,除承擔全部費用外,甲方將視情節對乙方處罰。
四、工期要求:
1、甲方計劃主體結構每11天一層,其中木工保證6天完成結構平面模板支設,確保鋼筋工能按時綁扎鋼筋。乙方應按照此目標合理安排勞動力,確保在年底1#、2#樓主體封頂,3#樓五層結構封頂。連續2天陰雨工期順延。
2、本工程根據建設單位規定的工期和甲方制定施工進度計劃進行施工,如不能按計劃完成該分項工程,乙方必須承擔其他工種的誤工費和甲方一切損失費。
3、因乙方原因,每延誤工期一天,甲方按每天500元向乙方罰款。若工期每提前一天甲方獎勵500元。
五、人員配備:
1、乙方委派 同志為現場負責人,負責處理現場的一切事務。
2、乙方現場負責人必須接受甲方的考勤,隨時安排施工,進行安全、質量、進度、文明、衛生、材料控制等方面的監督、檢查、驗收。有事外出須請假,經甲方工地主要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離開。
3、乙方的現場負責人,必須隨時配合甲方,共同對施工圖紙、
4、乙方所有人員必須服從甲方的統一領導,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按國家規定辦理用工手續。根據工程量,乙方配備施工人員不少于15人。
六、安全、文明、衛生:
1、甲方根據雙方簽訂的《建筑安裝施工安全協議》及甲方制定的《安全生產管理細則》、《安全生產處理條例》、《文明施工處罰條例》和相應的補充條款對乙方進行考核,乙方必須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考試,進行班前(上崗前)安全教育。
2、乙方必須嚴格按安全生產協議的內容和安全操作規程及時對照安全文明處罰條例進行施工,如乙方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一切大小安全事故,其責任和費用一律由乙方承擔,乙方自行處理解決,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和費用。
3、每周一次施工例會,參會人員為項目部管理人員和各班組長,制度一次罰款20元,工地施工人員發現一次沒戴安全帽罰款150/元。
七、成本控制
1、乙方在施工中做到合理用料、工完料盡場地清,凡發現不符合質量要求造成返工、跑模漲模自行剔鑿、柱梁尺寸、模板支設不平等超出規范規定將視情節給予罰款,拆模后材料要及時集
八、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1、乙方為包工包料,按建筑面積 元/ m2,(其中人工為 元/平米,模板材料為 元/平米)。
2、每層澆筑混凝土后付乙方該層已完工程量為60%(扣除日常支付的生活費及貸款),工程竣工后付乙方承包總款的90%,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付乙方承包總款的100%。
3、平時工地如有木工工零星用工、點工,由乙方無條件提供安排配合(大工 元/工,小工 元/工),工條由雙方簽字認可,費用竣工結算后一次性支付。
4、各班組在每月28日上報該月的已工程量,經施工員簽字認可后報項目部按合同規定比例發放,各班組必須按照蕪湖市主管部門制定的人員工資發放辦法發放工資,由班組長制工資表并有工人本人簽字確認后,經項目負責人審批后發放到人。
九、雙方責任:
1、甲方有義務積極為乙方創造良好的必要的施工條件,負責提供設計資料、施工圖紙、圖集、技術核定、變更單,及時提供技術交底單,協助解決乙方在施工中所遇到的各種困難,乙方按工程進度的及時自行采購材料到場。
2、施工過程中,甲方有權對乙方實施全過程監督管理,依照
ISO-902標準和甲方的管理規定實施管理,甲方有權對乙方的違規行為處罰,乙方不得以任何再由拒絕。
3、甲方必須對本協議第八條的第1條款全權負責。
4、乙方場負責人必須在甲方下發給乙方的通知單、罰款單、整改單及各項咨詢和雙方有關的據單上簽字,及時提供和填報甲方所需要的各種報表和數據,否則甲方有權對乙方處罰。
5、乙方承包范圍內的各分項工程均屬保修范圍,保修期內,乙方應在接到甲方保修通知單三個月內修整完畢,否則,甲方自行派人修整,其費用由乙方負責。
6、本工程工程款乙方必須按時發放到工人手中,如乙方不執行,甲方有權采取強制性措施直接發放到工人手中,并保留對乙方處罰的權利,嚴禁乙方將工人帶至甲方辦公室借款、索款,否則甲方有權對乙方重罰,乙方必須針對此條款向甲方作出書面承諾(簽訂合同時一同辦理)。
7、對合同的任何補充協議,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后簽署書面協議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8、如乙方不能保證工期、質量等要求,經甲方三次指正不改,甲方有權自行終止合同,乙方立即退場,甲方重新安排隊伍進場,造成甲方一切經濟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并對乙方完成的工程量只按照70%進行結算。
十、違約、索賠和爭議:
1、本工程在履行合同期間發生違約、索賠和爭議均由甲方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可向當地縣(區)人民法院起訴。
2、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如一方違約,違約方應按總價的10%違約金賠償給對方。
3、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以方協商解決。
十一、補充條款:甲方負責協調安排各工程之間的施工,協助解決各工程之間發生的矛盾和糾紛。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建筑木工承包合同3
甲方:
乙方:
根據施工需要,甲方將 工程以包工不包料方式分包給乙方進行施工。為便于班組間施工作業的交叉管理,明確雙方在履約過程中的權利、責任、義務,確保分項工程施工質量,加強施工進度的控制,保證工程順利進行,經雙方共同協商訂立如下合同,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一、工程名稱:
二、工程地點:
三、承包范圍:
施工圖紙范圍以內框架主體的模板工程的所有施工內容,施工過程中(含施工前)的一切圖紙變更,技術更改隨變,已包在承包范圍以內。
四、工程內容:
模板制作、安裝、模板拆除、清理分類堆放、板面清理、板縫隙密封處理、起釘子等一切模板施工工序。工程完工周轉材料清理、分類歸堆。
五、工程承包方式:
1、本工程采用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包施工(即包人工、包質量、包進度、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材料節約)。手提電動工具及手工工具乙方負責。
2、按施工圖紙,包括變更等部分模板工程人工費按實際展開面積計價。
六、質量要求:
嚴格要求按圖施工,符合規范要求,質量等級必須滿足合格。
1、模板及其支架必須具有足夠的剛度、強度和穩定性,其支架的支承部分必須有足夠的支承面積。,漏漿由木工班組清理干凈,澆砼時木工必須安排專人看模,漏下砼漿用水沖洗干凈,否則每次罰款 元。
七、施工工期:
乙方施工必須滿足流水作業需要,按時完成甲方進度計劃安排,且不得因自身原因延誤其它班組施工進度。
八、付款方式:
九、工程管理雙方責任:
A、 甲方責任
1、提供有效的施工圖紙,處理施工技術問題;?
2、提供外腳手架及安全防護網;
3、負責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各作業班組交叉作業及其他情況下發生的矛盾問題,盡量避免因配合不到位造成返工、返修,乙方必須服從甲方的處理意見;
4、及時將支模用的材料供應至現場;
5、負責模板工程質量跟蹤檢查及質量監督,負責模板分項工程質量評定及驗收;
6、 根據規范、標準、合同及施工圖要求,甲方為分項、分部工程質量的最終確認者;
7、組織有關人員在拆模后及時對砼表面平整度、垂直度、夾渣漏漿情況等方面進行實測,按現行驗收規范及評定標準進行質量評定,并以實際評定結果作為對乙方模板安裝質量的獎罰依據;
8、提供施工用水、用電及夜間施工照明和工人現場臨時住宿;
9、按合同約定進度支付工程款。
B、乙方責任
1、施工前,必須熟悉圖紙,對工人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所有工人必須是熟練工人,特殊工種操作必須持證上崗。遵守法規和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管理條例,服從甲方施工管理人員指揮,不得以任何理由為難甲方人員;
2、熟悉圖紙,按圖紙要求提前配好模板,盡量減少余料;
3、在施工過程中發現圖紙設計問題,及時向甲方工長匯報,不得擅自更改設計;
4、甲方提供的大件施工工具、機械等,乙方在使用過程中要注意養護,操作不當和人為造成的損壞要賠償,所發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負責;
5、按圖紙及工藝要求提前做好材料計劃,報甲方工長審批;
6、乙方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及有關安全法規,造成的安全事故責任由乙方承擔;
6、文明施工,做好施工組織、管理,切實做到工完場地清、模板起釘、材料分類歸攏,堆放整齊有序。特別要注意檢查柱頭、梁溝等,務必清理干凈;?
7、提前安排好澆砼期間的木工值班工作,澆砼過程中要經常檢查,如發現有變形、松動等現象要及時修補加固;
8、 因質量不合格或其他過失造成的返工,屬于乙方責任的,乙方應承擔由此引起的工機料損失。
9、協調好流水作業相關班組的工作程序,不得故意刁難;
10、工地內不得鬧事生非,不得中傷他人、打架,各項違法活動一經發現處
100元罰款,情節嚴重者扭送公安機關處理。
11、合理使用模板,未經主管工長同意不得隨意切割成形大塊模板,違者視其情節輕重每次罰款 元以上。
12、本工程乙方和第三方簽的任何協議、合同,屬乙方自已責任,與甲方無關,甲方不予認可。
13、施工過程中本班工人因自已原因或違章出現的一切安全事故(含第三者)均由乙方負責全部責任。
14、甲方嚴格禁止乙方擅自拆、改、移動配電設施,以及損失配電設施的行為及違反安全用電的行為,發生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擔。
15、甲方嚴格禁止乙方擅自拆、改、移動安全防護設施、以及損壞安全防護設施的行為及違反安全操作的行為,發生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擔。
16、進入施工現場不按規定使用安全帽和安全帶,甲方責令未改者,處以50元罰款。
17、乙方負責人必須堅守工地,安排工作,指揮管理,帶領所屬員工按甲方要求和有關施工操作安全規范要求,保質、保量按進度計劃要求進行施工。凡管理不善,管理失職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一概由乙方負責人承擔,經三次指出而沒改進的,甲方有權終止協議,余下的工程款不作結算。
十、工程變更:
增加施工項目或由于圖紙變更施工內容變化大,造價增加較大,原合同條款不能言表的,可協商簽訂補充協議。
十一、保修責任:
保質、保修期內,甲方通知乙方限定時間內不整改,甲方將另派請人保修,費用在保質金中扣除。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施工責任方):
關鍵詞:招標投標;法律法規;改進整合
中圖分類號:TU984文獻標識碼:A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完善,建筑市場也越來越趨于規范,尤其在招標投標方面。過去招標投標是按國家計劃指令直接將工程進行發包,沒有競爭,沒有風險,缺乏市場意識,缺乏優價意識,建筑市場的發展幾乎就沒有按招標投標的程序進行,整個建筑市場缺乏生機,缺乏動力。可是現在的建筑市場在質量監督體制不斷完善、計價規范不斷改進,尤其招標投標工作的全面推行下,建筑市場競爭有序,朝氣蓬勃,充滿活力,更加公平、公正。隨著建筑市場的進一步發展,根據招標投標工作的需要,不同部門根據自己的職責及權限,在招標投標領域頒布了許多法律、法規、辦法及條例,但是在執行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弊端,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招標投標領域文件、法規、條例太多,缺乏通用性。
國家、各省及地區為了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使招標投標更加公開、公平、公正,符合客觀實際,從不同的角度頒布了許多與招標投標相關的法律、法規、辦法及條例,如國家頒布的《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規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關于禁止串通招標投標行為的暫行規定》、《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暫行辦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筑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招投標活動的若干意見》、《關于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工作臺的若干意見》等。同時每一個省根據國家招標投標相關法規及招標投標市場的需要也頒布了相應的招標投標法規及條例,如甘肅省頒布了《甘肅省招標投標條例》、《甘肅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甘肅省工程造價管理條例》、《甘肅省建設監理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甘肅省工程建設設計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甘肅省建設施工招標投標備案監督管理規定》、《甘肅省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甘肅省建設工程招標評標定標評委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甘肅省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甘肅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綜合記分》等。這些法規條例的頒布為招標投標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也為招標投標工作起了指導性工作,使建筑市場招標投標管理更加有形、更加透明、更加規范,監督更加有力。這些法規文件的頒布是隨著招標投標工作的需要從不同的管理角度逐步頒布的,所以內容比較多,也比較全,同時也比較雜,相互之間局部也有相似、相交之處,在應用過程中感覺比較繁亂,缺乏通用性,一個問題有時很難在短時間內解決。
這些文件法規主要涉及招標投標管理、招標投標監督處罰管理、招標投標造價管理幾個主要部分,如果將這些法規文件分成這幾部分進行整合,形成綜合性強、通用性高、應用比較方便的招標投標法規更有利于文件法規的全面貫徹執行。
(一)各地區在全面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的基礎上,整合一部全面綜合的招標投標管理條例。如將我省的《甘肅省招標投標條例》、《甘肅省建設監理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甘肅省工程建設設計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甘肅省建設施工招標投標備案監督管理規定》、《甘肅省建設工程招標評標定標評委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甘肅省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甘肅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綜合紀分》進行整合,形成一部全而廣的《甘肅省招標投標管理條例及辦法》。根據條例及辦法組成特點我們認為可以將條例分成幾個章節(設想)進行整合:第一章 總說明;第二章 招投標規模范圍的確定;第三章 評標委員會及評標專家管理,第一節 評標委員會,第二節 評標專家;第四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綜合記分;第五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第一節房屋建筑工程,第二節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第六章 建設工程貨物招標投標管理;第七章設計、勘察及規劃和監理招標投標管理,第一節 設計、勘察及規劃,第二節 監理招標投標 ;第八章 招標投標備案管理;第九章 附則。
(二)整合一部涉及面廣的招標投標監督處罰條例。現在針對招標投標過程中出現的各種違規行為國家頒布了《關于禁止串通招標投標行為的暫行規定》、《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暫行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活動的若干意見》、《關于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工作的若干意見》,我省頒布了《甘肅省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這么多的處罰辦法執行起來也是千頭萬緒,尋找處罰依據也很麻煩,應該根據具體違規情況整合一部涉及各方面違規的監督處罰條例及辦法。我們認為整合一部名為《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處罰管理辦法》,根據違規及處罰情況分這樣幾章(設想):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行政監督;第三章 圍標、串標的處罰;第四章 建設單位及施工單位違規處罰;第五章 中介機構的違規處罰;第六章 安全生產處罰;第七章 誠信制度;第八章 附則。經過整合形成一部綜合性極強的處罰辦法,不管對施工單位還是建設單位,以及中介機構在招標投標過程中的違規處罰都可以通過一部法規做到有法可依,違法必糾的效果。
(三)整合一部與招標投標有關的造價管理條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除考慮施工單位的綜合施工力量及施工管理水平外,最主要的還要考慮施工單位的投標報價,考慮依據報價結果進行發承包及后期的結算工作,不難看出工程造價的管理在招標投標工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工程造價管理根據招標投標各個環節的需要國家頒布了《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設工程結算辦法》,我省頒布了《甘肅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我們認為也很有必要通過整合形成一部從招標投標、發承包到各種結算整個全過程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其內容(設想):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計價信息的管理;第三章 投標報價計價管理;第四章 發包承包計價管理;第五章 結算決算計價管理;第六章 計價違規處罰;第七章 附則。
以上暫定章節的劃分只是一種設想,主管部門也可以根據相關規定及工作的需要重新進行整合。
根據招標投標工作的需要,通過整合,形成三部與招投標有關的文件法規,不但簡單明了,而且操作方便、實用,與招標投標有關的規定顯得集中,查閱便捷,給招標投標工作的順利開展帶來了極大方便。
二、有些文件法規局部內容存在相互沖突。
在招標投標這一領域不同的主管部門根據自己的職責從不同的角度頒布了相應的規章制度,比如部隊上有自己的招標投標法,財政部門根據自己的職責頒布了《政府采購法》,各省參照執行。我省根據《政府采購法》制定了《甘肅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限額標準和貨物服務項目公開招標數額標準》,這些規章制度的出臺彌補和完善了招標投標領域的空白之處。雖然《政府采購法》對使用財政性資金集中采購貨物的品種及限額規定比較明確,可是《政府采購法》中某些貨物的采購和建設領域中《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有沖突,比如在《甘肅省政府采購法》中規定“使用財政性資金或與財政性資金配套采購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均屬于政府采購范圍”,其中“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第一款第一條通用類采購項目貨物類中的電梯、鍋爐,第二條專用采購項目中的工程類(30萬元以上的公用房建設和宿舍建設、10萬元以上裝飾、維修工程),這些采購項目都屬于建設工程類的,同時也屬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分管的工作,這樣政府采購辦和建設主管部門就有沖突。這些由財政投資的工程類的項目不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招標投標管理,而讓政府采購辦組建工程類招標委員會管理招標投標是沒有必要的。一方面給政府增加了負擔,使政府采購辦另外專門組建建筑方面的專家去管理工程類招標投標工作而影響了其它方面的工作,同時建設主管部門設有專門的建設工程方面的招標投標管理人員及龐大的建設工程方面的專家庫,可以充分利用這一資源;其次也和國家頒布的建設方面的招標投標的相關法規相一致,不容易產生一些不必要的麻煩。如果將政府采購辦所采購的工程類項目的招標投標工作歸口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一方面與國家的相關招標投標規定相互協調一致,而且在管理上也比較方便,避免一個工程支解成幾部分進行招標投標,另一方面充分發揮了建設主管部門在這一方面的優勢和權威性,也符合國家各部門專業管理職責的劃分。如果按《政府采購法》執行,在表面看根據不同主部門的職責而各負其責,其實政出多門,給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帶來很多工作上的麻煩,甚至產生一些不應該發生的錯誤。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外地來京人員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工單位)和來京務工的外地人員,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市勞動局是本市外地人員來京務工的主管機關,負責對全市外地來京人員務工進行統籌規劃、管理和監督檢查。
區、縣勞動局負責對本轄區外地人員來京務工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四條 本市對外地人員來京務工實行總量控制。本市使用外地人員務工的行業、工種,由市勞動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市勞動力需求狀況,以本市城鄉社會勞動力不能滿足用工需要為原則確定,并予以公布。
第五條 用工單位需要招用外地人員的,必須按下列規定向勞動行政機關申報:
(一)在京的中央所屬單位向市勞動局申報。
(二)市屬單位由其歸口市主管部門(含市屬公司)匯總后向市勞動局申報。
(三)區、縣屬單位和鄉鎮企業、私營企業向所在地的區、縣勞動局申報。
(四)外商投資企業和港、澳、合同胞投資企業,按其隸屬關系分別向區、縣勞動局申報,或者由市主管部門匯總后向市勞動局申報。
(五)個體工商戶向經營所在地的街道或者鄉、鎮的勞動行政機關申報。
第六條 勞動行政機關對用工單位的申請進行審查,符合下列條件的,批準其招用外地人員:
(一)本市城鄉勞動力不能滿足其用工需要;
(二)符合本市允許使用外地人員的行業和工種;
(三)具備向被招用的外地人員提供食宿等基本生活條件;
(四)前次批準招用的外地人員合同期滿并已離京。
第七條 單位或者個人招用外地人員,必須經過勞動行政機關指定的職業介紹服務機構辦理招用手續,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勞動行政機關批準招用外地人員的文件;
(二)招工簡章;
(三)證明招工單位資質的法律文件;
(四)招工人員的委托書。
第八條 用工需求量大的系統和單位,應當通過在外地建立勞務基地,按計劃、有組織地招用外地人員,實行招收、培訓、進京、離京的全過程管理。
用工單位到外地招用來京務工人員,必須經市勞動局批準,并與當地縣以上勞務輸出機構簽訂勞務合同。
第九條 用工單位招收外地人員后,必須持下列文件、證件和證明材料,向勞動行政機關申領《外來人員就業證》(以下簡稱《就業證》):
(一)招用外地人員的批準文件;
(二)被招用人員的身份證;
(三)暫住地公安機關核發的《暫住證》;
(四)被招用人員原籍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簽發的《外出就業登記卡》;
(五)育齡婦女暫住地計劃生育主管機關核發的《婚育證》;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條 對具備下列條件的外地人員,由市、區、縣勞動局核發《就業證》:
(一)年滿16周歲(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的行業、工種除外);
(二)身體健康;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備與本崗位相適應的職業技能和安全生產知識;
(五)各項證件、證明材料齊全。
第十一條《就業證》是外地人員在本市務工的合法憑證。未取得《就業證》的外地人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招用。
《就業證》由市勞動局統一印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轉讓。
第十二條 《就業證》實行每人一證,外地務工人員應當隨身攜帶《就業證》,并接受勞動行政機關的檢查。《就業證》每年由發證機關進行年度注冊。《就業證》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用工單位應當及時向發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逾期未進行年度注冊或者登記事項與持證人實際情況不符的《就業證》無效。
第十三條 用工單位與被招用的外地人員,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本市有關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法規、規章簽訂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負責所招用的外地人員離京,憑勞務輸入地縣以上勞務輸出機構或者本市職業介紹機構開具的接收證明,方可再招用外地人員。
第十五條 用工單位必須對外地來京務工人員進行上崗前的職業技能、安全生產等方面的培訓,從事技術性崗位和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依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持證上崗。
第十六條 用工單位應當與所在地公安機關簽訂治安責任保正書,按照保證書的規定,向本單位招用的外地人員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加強住宿在單位內部或者工地、工棚的外地人員的管理,做好治安事故防范,發現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制止并報告公安機關。
第十七條 用工單位必須與所在地計劃生育主管機關簽訂外地人員計劃生育責任書,按照責任書的規定,負責所招用的外地人員的計劃生育宣傳、管理和避孕節育服務工作。
第十八條 外地來京務工人員必須遵守國家和本市的各項法律、法規和規章,服從管理,自覺維護首都社會秩序。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由市、區、縣勞動局給予以下處罰:
(一)對招用無《就業證》或者無效《就業證》的外地來京人員的單位或者個人,每招用1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偽造、涂改、轉讓《就業證》的,沒收其偽造、涂改、轉讓的《就業證》;對偽造、涂改責任者按每證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轉讓與受讓雙方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同時對用工單位視為使用無效《就業證》的外地人員,按本條第一項規定處罰。
(三)對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從事違法活動的,吊銷其《就業證》,責令用工單位清退;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保障建設工程施工順利進行,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是指進行工業和民用項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線敷設等施工活動,經批準占用的施工場地。
第三條一切與建設工程施工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負責全國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管理工作。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負責其直屬施工單位施工現場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五條建設工程開工實行施工許可證制度。建設單位應當按計劃批準的開工項目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手續。申請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計圖紙供應已落實;
(二)征地拆遷手續已完成;
(三)施工單位已確定;
(四)資金、物資和為施工服務的市政公用設施等已落實;
(五)其它應當具備的條件已落實。
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單位不得擅自組織開工。
第六條建設單位經批準取得施工許可證后,應當自批準之日起兩個月內組織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期滿前向發證部門說明理由,申請延期。不按期開工又不按期申請延期的,已批準的施工許可證失效。
第七條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發包單位應當指定施工現場總代表人,施工單位應當指定項目經理,并分別將總代表人和項目經理的姓名及授權事項書面通知對方,同時報第五條規定的發證部門備案。
在施工過程中,總代表人或者項目經理發生變更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重新通知對方和備案。
第八條項目經理全面負責施工過程中的現場管理,并根據工程規模、技術復雜程度和施工現場的具體情況,建立施工現場管理責任制,并組織實施。
第九條建設工程實行總包和分包的,由總包單位負責施工現場的統一管理,監督檢查分包單位的施工現場活動。分包單位應當在總包單位的統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圍內建立施工現場管理責任制,并組織實施。
總包單位可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負責協調該施工現場內由建設單位直接發包的其他單位的施工現場活動。
第十條施工單位必須編制建設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建設工程實行總包和分包的,由總包單位負責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者分階段施工組織設計。分包單位在總包單位的總體部署下,負責編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組織設計按照施工單位隸屬關系及工程的性質、規模、技術繁簡程度實行分級審批。具體審批權限由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一條施工組織設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工程任務情況;
(二)施工總方案、主要施工方法、工程施工進度計劃、主要單位工程綜合進度計劃和施工力量、機具及部署;
(三)施工組織技術措施,包括工程質量、安全防護以及環境污染防護等各種措施;
(四)施工總平面布置圖;
(五)總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圍及交叉施工部署等。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必須按照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在施工過程中確需對施工組織設計進行重大修改的,必須報經批準部門同意。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施工應當在批準的施工場地內組織進行。需要臨時征用施工場地或者臨時占用道路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
第十四條由于特殊原因,建設工程需要停止施工兩個月以上的,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當將停工原因及停工時間向當地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施工中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必須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持說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點、品名、數量、用途、四鄰距離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規程,向所在地縣、市公安局審請《爆破物品使用許可證》,方可使用。進行爆破作業時,必須遵守爆破安全規程。
第十六條建設工程施工中需要架設臨時電網、移動電纜等,施工單位應當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在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指導下進行。
施工中需要停水、停電、封路而影響到施工現場周圍地區的單位和居民時,必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并事先通告受影響的單位和居民。
第十七條施工單位進行地下工程或者基礎工程施工時,發現文物、古化石、爆炸物、電纜等應當暫停施工,保護好現場,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在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后,方可繼續施工。
第十八條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單位共同編制工程竣工圖,進行工程質量評議,整理各種技術資料,及時完成工程初驗,并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交竣工驗收報告。
單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施工單位可以將該單項工程移交建設單位管理。全部工程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方可解除施工現場的全部管理責任。
第三章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貫徹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現代管理方法,科學組織施工,做好施工現場的各項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總平面布置圖設置各項臨時設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機具設備,不得侵占場內道路及安全防護等設施。
建設工程實行總包和分包的,分包單位確需進行改變施工總平面布置圖活動的,應當先向總包單位提出申請,經總包單位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二十一條施工現場必須設置明顯的標牌,標明工程項目名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和施工現場總代表人的姓名、開、竣工日期、施工許可證批準文號等。施工單位負責施工現場標牌的保護工作。
施工現場的主要管理人員在施工現場應當佩戴證明其身份的證卡。
第二十二條施工現場的用電線路、用電設施的安裝和使用必須符合安裝規范和安全操作規程,并按照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架設,嚴禁任意拉線接電。施工現場必須設有保證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間照明;危險潮濕場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燈具,必須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電壓。
第二十三條施工機械應當按照施工總平面布置圖規定的位置和線路設置,不得任意侵占場內道路。施工機械進場的須經過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的方能使用。施工機械操作人員必須建立機組責任制,并依照有關規定持證上崗,禁止無證人員操作。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應該保證施工現場道路暢通,排水系統處于良好的使用狀態;保持場容場貌的整潔,隨時清理建筑垃圾。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應當設置溝井坎穴覆蓋物和施工標志。
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必須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規范化管理,進行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傳,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方案。施工現場的各種安全設施和勞動保護器具,必須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及時消除隱患,保證其安全有效。
第二十六條施工現場應當設置各類必要的職工生活設施,并符合衛生、通風、照明等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供應等應當符合衛生要求。
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做好施工現場安全保衛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盜措施,在現場周邊設立圍護設施。施工現場在市區的,周圍應當設置遮欄圍欄,臨街的腳手架也應當設置相應的圍擴設施。非施工人員不得擅自進入施工現場。
第二十八條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通過或者會同當地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的規定,在施工現場建立和執行防火管理制度,設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設施,并保持完好的備用狀態。在容易發生火災的地區施工或者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時,施工單位應當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條施工現場發生的工程建設重大事故的處理,依照《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執行。
第四章環境管理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定廢棄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采取下列防止環境污染的措施:
(一)妥善處理泥漿水,未經處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設施和河流;
(二)除設有符合規定的裝置外,不得在施工現場熔融瀝青或者焚澆油氈、油漆以及其他會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三)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處理高空廢棄物;
(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過程中的揚塵;
(五)禁止將有毒有害廢棄物用作土方回填;
(六)對產品噪聲、振動的施工機械、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減輕噪聲擾民。
第三十三條建設工程施工由于受技術、經濟條件限制,對環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規定范圍內的,建設單位應當合同施工單位事先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施工整頓、吊銷施工許可證,并可處以罰款:
(一)未取得施工許可證而擅自開工的;
(二)施工現場的安全設施不符合規定或者管理不善的;
(三)施工現場的生活設施不符合衛生要求的;
(四)施工現場管理混亂,不符合保衛、場容等管理要求的;
(五)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向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加強航標管理,保持航標的正常狀態,提高航標維護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航標條例》(以下簡稱《航標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以下簡稱《航道管理條例》)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江河、湖泊、水庫、運河等內河通航水域的航標管理。
第三條航標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國務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航道管理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航標管理機構)負責航標管理工作。
第四條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航道,除交通部直屬管轄的外,其航標的設置和管理,應按行政區劃分工負責,也可通過協商確定管理范圍。
省界河流的航標管理應通過協商由航運量大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設立的航標管理機構負責。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五條航標管理機構對航標管理的基本職責是:
(一)負責宣傳、貫徹、執行上級各項指示、規定;
(二)制定航標工作規章制度,督促、檢查貫徹執行情況;
(三)負責編制和審定航標維護工作計劃,提出實施措施;
(四)掌握航道特征、水情變化及礙航物分布情況,保持航標的正常狀態,并航道通告;
(五)定期檢查航標,指導和幫助基層班組工作;
(六)編制航標船艇及設備維修保養計劃,并組織實施;
(七)收集整理航標技術資料,分析航標維護質量,總結航標維護管理經驗;
(八)參加評審本轄區與航道有關的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及其他水上工程的航標設施建設項目和審定航標配布圖;
(九)參與航標新材料、新結構、新工藝的研制、鑒定和推廣使用;
(十)按規定對違反《航標條例》、《航道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本辦法中有關航標保護條款以及其他有關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
第六條各級航標管理機構應按第五條規定的基本職責,結合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部門的具體職責。
第七條基層班組的基本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航標技術規定和安全生產制度,完成轄區航標維護計劃;
(二)負責航標的設置、維護和通行信號的揭示;
(三)掌握航道變化,及時調標、改槽;
(四)按規定測報航道尺度,并向上級報告航道情況,及時提出轄區航道內需要采取工程措施的建議;
(五)負責航標設備及船艇的管理和日常維修保養工作;
(六)做好航標維護和信號臺工作記錄,按時填報報表;
(七)對損害航標設施的行為予以制止,并向上級報告;
(八)對漂移、流失、損壞的航標,必須及時恢復。不能及時恢復,應航道通電,通報船舶和有關單位。
第八條航標管理機構應根據需要配備航標工作船艇及維護航標的設備。
第九條基層班組的管轄范圍、人員編制、船艇及主要設備的配備等,按部頒《內河航道維護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航標配布
第十條內河航標的配布按國家標準《內河助航標志》的規定執行。航標配布類別應根據航道條件及航運需要,通過技術經濟論證確定。
第十一條航標配布應充分利用自然水深,符合航道尺度的規定,做到標位正確、燈質可靠、顏色鮮明、視距足夠。
第十二條干、支流匯合口河段和通海河口段的航標配布應注意連貫、銜接,明確航道的方向與界限。
第十三條航標配布應注意航標間的有效結合,充分發揮岸標的作用,保證同側相鄰航標之間所標示的航道界限內有規定的維護水深。
第十四條航標配布圖的編制與審批按以下規定進行:
(一)按一、二類航標配布的航道應編制航標配布圖,按三類航標配布或配布重點標的航道,可根據實際需要自行規定。
(二)航標配布圖由航標管理機構編制,編制應征求駕引人員及港監等部門意見,編制方法與內容按《內河航道維護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編制后必須報上級航標管理機構審批或備案。屬基建性的航道,其航標配布圖按基建程序編報審批。
(三)航標配布圖應根據航道變化定期修改。
(四)封凍河流航標配布圖按年編制,報上級航標管理機構審批。
第十五條變更航標配布圖,及調整固定標位的重點航標時應報上級航標管理機構批準后執行,并通報有關單位。
第十六條航標設置應以批準的航標配布圖為依據,做到所設航標位置正確,結構良好,安裝牢固,穩定可靠。
第十七條航道內礙航物情況不明,或枯水期變化頻繁的淺灘航道及石質河床,在設標前應視情況組織全面或重點掃床。
第四章航標維護管理
第十八條淺、險航道或重要河段,應根據需要建立值班守槽制度,以加強航標的維護管理,具體辦法由各級航標管理機構自行制定。
第十九條航道突變或航道內出現新的礙航物時,基層班組應立即采取調標措施并向上級及有關部門報告,對變化頻繁的淺灘航道,應根據航道實際情況自行調整航標。
第二十條設立通行信號臺控制船舶單向通航時,應制定通行信號臺控制指揮辦法;當一個控制河段設置二個或二個以上信號臺時,必須明確其中一個為指揮臺,負責該河段通航的統一指揮。
第二十一條航標管理機構應建立航標異動報告制度。設置或調整航標后,應進行定位或位置校核。
第二十二條航標管理機構必須建立航標檢查制度,并督促執行。航標檢查實行日常檢查和定期檢查,檢查內容和周期按《內河航道維護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航標管理機構應定期或不定期航道通告或航道通電,及時向船舶和有關單位通報航標情況及有關注意事項。
第二十四條航標管理機構負責編制年度航標維護計劃,對計劃的執行情況必須進行檢查,并總結上報;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計劃,應上報審批。
第二十五條航標管理機構應建立健全航標技術和統計資料檔案,統一制定航標工作原始記錄和統計報表,并按時填報,定期整理,歸檔保存。
第二十六條航標管理機構應制定航標維護質量標準及檢查辦法,建立航標質量保證體系。
第二十七條航標管理機構應每年進行航標質量考核,主要內容包括航標維護正常率、設標座天、航標技術狀況和航標使用效果。
第二十八條航標管理機構應制定航標設備的管理制度,并按《內河航道維護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維修保養。
第二十九條航標設備應選用定型產品,并應有一定的儲備量。儲備量可根據設備的使用量、消耗量以及易損程度由航標管理機構確定。
第三十條航標管理機構應建立健全安全組織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基層班組應配備安全設備,并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第三十一條基層班組發現或獲悉船舶、排筏發生海事后,應赴現場了解航道、航標情況,并做好記錄,及時向上級和有關單位報告。
第五章專設航標的配布與維護管理
第三十二條在通航河流上配布專設航標,必須報經航標管理機構同意。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專設航標是指:
(一)建設和管理單位為保障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施工期間及建成后的安全和船舶航行安全所設置的航標;
(二)企事業單位為本單位生產需要而開辟的航道、錨地及生產作業區域內所設置的航標;
(三)船舶所有者或經營者按規定為標示沉船、沉物的位置和其他原因設置的航標。
第三十四條專設航標的管理應按本辦法和《內河航道維護技術規范》執行,并接受航標管理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五條委托航標管理機構代設、代管專設航標時,委托方必須提供與設標有關的技術資料,簽訂委托代設、代管的協議,負擔航標設施和維護管理的費用。
橋區水上的航標,其維護費由橋梁管理單位和航標管理部門各負擔全部維護費用的一半。
第三十六條修建橋梁、閘壩時,建設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航標,其有關經費列入工程總概算。
在特殊河段建設橋梁,經論證需要增設的航標及其他設施,可由航標管理部門與橋梁建設單位協商確定,并由橋梁建設單位負責建設。
第三十七條橋梁施工期及橋梁建成后,橋區水上航標的維護管理,橋梁建設、管理單位宜委托航標管理機構負責。橋涵標及橋柱燈由橋梁管理單位自行維護管理,也可委托航標管理機構維護管理。橋梁管理單位自行維護管理橋區水上航標時,必須執行以下規定:
(一)要按國家標準《內河助航標志》、《內河助航標志的主要外形尺寸》和《內河航道維護技術規范》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編制航標配布圖報航標管理機構審批;
(二)根據需要設立維護管理橋區航標的機構,按航標管理機構的要求對航標進行維護和管理。確保橋區航標與主航道標志的銜接,保證航道暢通;
(三)變更通航橋孔或調整橋區航標配布時,必須報航標管理機構同意,并通知有關部門和承擔航標管理機構航道通告的費用;變更通航橋孔時,橋梁上的橋涵標及橋柱燈應與水上航標同步調整。
第三十八條船閘信號標志由船閘管理單位負責設置和管理。船閘上、下游引航道和與之銜接段的航標,船閘管理單位宜委托航標管理機構負責設置和管理。如船閘管理單位自行設置和管理,則必須按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原則執行。
第三十九條除橋梁、船閘外其它與通航有關設施的專設航標的管理辦法,由航標管理機構根據轄區航道的具體情況按本辦法的原則自行制定。
第六章航標保護
第四十條航標是船舶安全航行的重要助航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破壞。
第四十一條航標管理機構在設置、移動或撤銷航標時,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阻撓、干涉或索取費用。
第四十二條在航標設施的保護范圍內,不得種植影響其工作效能的竹、木、高桿作物及水生物和設置漁籪、漁柵、漁網等;不得堆放物件或修建建筑物和其它標志。對影響航標發揮正常工作效能的燈光,應妥善遮蔽。
第四十三條在進行與通航有關的設施建設及其它施工作業時,需移動或拆遷航標,必須經航標管理機構同意,其移動或拆遷費用由工程建設或管理單位承擔。
第四十四條禁止下列危害航標的行為:
(一)盜竊、破壞、哄搶、侵占航標;
(二)非法移動、攀登、涂抹航標;
(三)向航標射擊、投擲物品;
(四)在航標上攀架物品、拴系牲畜、船只、漁撈器具、爆炸物品等;
(五)其它損壞航標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船舶、排筏碰撞航標后,其所有人或經營人必須立即報告就近航標管理機構和港航監督機構。
第四十六條當航道內發生沉船、沉物時,航標管理機構為保證船舶航行安全采取設標或其他措施所發生的費用由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承擔。
第四十七條航標管理機構要加強對航標的維護管理,積極開展保護航標的宣傳,依靠地方政府,組織開展群眾性的航標聯防工作。
第七章罰則
第四十八條對違反《航標條例》、《航道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其它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行為的單位或個人,航標管理機構有權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并視情節的輕重給予處罰。
第四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和三十四條規定的,航標管理機構有權責令其調整、關閉或者撤消該航標。
第五十條對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航標管理機構有權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限期恢復原狀、歸還原物;造成損失的,航標管理部門應責令其賠償損失。
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條例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
第五十一條對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造成航標損毀的,應按損失情況賠償,航標管理機構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事故的要承擔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國境河流的航標管理,按照我國與有關國家簽定的協議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