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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海洋環境;金融支持;對策
[DOI]10.13939/ki.zgsc.2016.51.167
1 大連市海洋環境現狀綜述
1.1 地理位置概況
大連位于中國遼東半島最南端,主要有黃海流域和渤海流域兩大水系。淡水資源總量為每年37.86億立方米,其中地表水資源為34.2億立方米、地下水資源為8.84億立方米,兩者重復水資源量5.8億立方米。自2014年起,其海事局管轄海域新增4600多平方公里。成為東北、華北、華東以及世界各地的海上門戶。同時大連是重要的港口、貿易、工業、旅游城市;也是中國東北主要的ν餉嘔А⒍北亞國際航運中心、國際物流中心、區域性金融中心。
1.2 海洋環境現狀
由于大連市的海洋環境資料有限,而其與黃海、渤海相接,故著重以大連市環渤海黃海地區為主要研究對象。
隨著城市工業化程度的加強,路源污染物的排放越來越多,造成海域污染日趨嚴重,海洋環境日益惡化。中國沿海各種類型的主要污染源有200多處,就渤、黃海沿岸有100多處。由于大連市與渤海和黃海相接,可見其海洋環境污染情況十分嚴重。數據顯示,近幾年大連市近岸海域污染形勢相當嚴峻。全市約50%實施監測的入海排污口超標排放污染物。
2012年大連市近岸海域海水質量一般。按照監測站位計算數據(如圖1、圖2所示),符合二類水質標準海水站位比例為39.7%,較2011年上升18.3%;符合三類水質標準海水站位比例為26.3%,較2011年下降6.2%;符合四類水質標準海水站位比例為5.8%,較2011年下降18.2%;劣于四類水質標準海水站位比例為28.2%,較2011年上升6.1%。受強降水影響,劣于四類水質站位增多。劣于四類水質海域主要分布在大連灣、青堆子等近岸海域,主要污染物為無機氮和活性磷酸鹽。
分析圖1和圖2可知,雖然大連市符合二類水質的站位比例相對較高,但劣于四類水質和三類水質的站位仍占據了較大的比例。和2011年相比,2012年雖然二類水質有明顯良好的上升趨勢,但劣于四類水質的比例也在不斷地攀升,三類水質和四類水質的站位也在呈現下降的狀態。由此可見,大連市的海洋水質還是有很大的問題。因此,大連市的海洋環境污染相對復雜。
同時,調查顯示市30個入海排污口的排污狀況及重點排污口鄰近海域的環境質量狀況進行的監測與評價結果表明:有15個排污口向所在海域超標排放污水,占監測排污口總數的50%。在所監測排污口中,凌水河重點排污口的入海污水對海域環境造成的危害或潛在危害最大,一般排污口中營城子工業園區排污口的入海污水對海域環境造成的危害或潛在危害最大。監測結果表明,凌水河入海口鄰近海域已受到嚴重污染[1]。
1.3 環境問題綜述
綜合上述,無論是從海水質量還是海水中的排放物來看,大連市的海洋環境現狀并不樂觀。分析可知,當前大連的海洋水質較差,污染物排放量相對較多,并且存在一些潛在的海洋環境問題。但就目前來看,海洋環境問題主要存在于海洋環境的水質污染等方面。因此采取適當的海洋環境保護是必要的,而且迫在眉睫。
2 海洋環境存在的問題
總地來看,目前大連的海洋環境基本上還是處于良好狀態。但在某些沿岸的海灣、河口及局部海域,如大連灣、渤海灣等環境污染比較嚴重;某些海洋水產資源衰落,漁獲量減少,少數珍貴海產品受損,一些海洋水產資源質量受到影響;部分灘涂荒廢,濱海環境遭到損害。就大連海區而言,渤海沿岸污染較嚴重,黃海次之。污染和損害大連市海洋環境的因素主要有:陸源污染物、船舶排放的污染物、海洋石油污染、人工傾倒廢物污染、不合理的海洋工程和海洋開發和重金屬污染等[2]。
3 環境治理與過程中金融支持之間的問題綜述
為治理海洋環境問題,我們需要有一定的金融支持。但是現階段我國對海洋環境方面的金融支持力度還是相當地薄弱。綜合黃海渤海地區和大連實地金融投資與海洋環保指標的定量評價結果,表現出以下問題。
(1)資金雖然是海洋環境保護的基礎保障,但是現階段的海洋環境保護的現實中,各種形式的資金投入與海洋環境情況并未表現出較強的紐帶關系,金融支持在直接增強海洋環境承載力的功能上存在一定限度的路徑阻礙,海洋環保中金融支持的效果有待改善。
(2)無論政府投資型還是企業投資型金融模式,資金投入作用于海洋環境系統均體現為一個緩慢的過程,當年的海洋環保資金投入并不能對海洋環境產生直接迅速的影響。政府或者企業的海洋環保投資存在時滯性。但不同類型的資金投入作用于海洋環保時滯性存在著明顯的差異。相對于海洋環境檢測等固定資產占比例較高,技術,人力資本密集型的項目投資,海洋污染治理投資對海洋環境影響的時滯期較短。
(3)無論政府支持型還是企業支持型海洋環保投融資模式,滯后期的海洋環境指標對當期資金投入量的預測能力較弱,過去年份的海洋環境綜合評價狀況對其決策參考價值很小。從另外角度來說,投資主體在考慮海洋環保經費投入量時,決策者的資金投放計劃和投資額度尚有很大的隨意性,缺乏一個明確的投放標準和規律性的資金籌資規劃。
(4)與政府投資對海洋環境的微弱影響相比,企業投資因其資金投放領域的狹窄性,以及缺乏海洋環保系統不同項目間的整體協調性等,其作用效果更加不理想[3]。
4 金融支持對策與治理效果展望
海洋環境保護的金融支持政策體系在海洋生態系統和海洋氣候變化的復雜性在增加人們對其規律的認知難度的同時,也直接決定了海洋環境的治理和海洋環保產業的發展將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在這一發展過程之中,海洋環境的富足和海洋環保產業的資金瓶頸并存,資本如何形成已經成為海洋環保產業發展的主要約束力量。
那么,如何將海洋環境資源潛在的優勢轉化為海洋環境保護產業發展的動力,并加快形成良性的資本和資本利用循環機制成了現階段的主要任務。但是,海洋環境問題畢竟是一個龐大的工程體系。特別是在大連市,其政府對海洋環境保護的金融投資中凸顯的資金利用明顯不暢通,具有明顯的時滯性以及資金籌劃與協調問題,并非單純地依靠資金注入就能一蹴而就,這些問題的產生,在很大程度上還是源于社會各界以及政府對該方面的資金供給的缺失,資金循環的周期過長以及沒有形成一套的金融支持體系。因此,造成該產業的金融支持問題存在明顯的缺陷。提出以下解決方案。
4.1 建立藍色信貸體系
藍色信貸就是要圍繞著藍色經濟開展信貸服務業務,并建立一套完整的體系。其重點就在于嚴格控制那些高耗能、高污染和產能過剩企業的貸款。積極地配合國家產業政策支持的行業,例如:海洋環保、海洋生物、海洋技術等新興的海洋環保企業。增加海洋環保產業的信貸投入比例,提高海洋環保開發的中長期貸款額度,形成良好的信貸機制。特別要增加對海洋環保高新技術企業的支持力度,以此來緩解高新技術創新創業和研發的資金不足的壓力。
4.2 探索海洋環保金融相關的金融衍生品
在地區經濟活躍、資金充裕、區域內業務創新和跨區業務發展動力都較強的城市和地區,可以在海洋金融創新方面進行探索,緊緊抓住海洋環保產業的發展優勢、特征和規律,有針對性地開發和創新產品與服務,最大限度地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和風險的有效管理。例如:金融期權。海洋環保企業公開發行金融期權,期權標的3年以下最為合適。近海海洋環保指標在規定數值以下,公司可以承諾以實現流通的票面價格到期回收該期權。當然,期權的相關數值的設定需要經過仔細的核算,確定該環保指標與企業經濟效益有必然的聯系。此外,公司因此可以發行針對某項經濟技術研發相關的風險債券。
為了改善海洋環境,技術研發和技術裝備是必不可少的。二級技術的研發和技術裝備的成果需要應用于相關企業而產生收益,以此為基礎,對風險投資人發行風險債券,在一定的時期內一項技術成果能成功,則由此產生的收益中的較高比例用于補償投資者。而一旦技術研發和技術裝備不成功,則風險投資的成本將血本無歸。依托企業這樣的一個運作載體實現融資的目的。這將更加有利于激發具有經濟頭腦的人研制出來更多更實用的與海洋環保有關的金融衍生工具。
4.3 以政策為導向,建立環保產業相關的金融機構
為更好地促進海洋環保產業的發展,應當逐步建立起以政府為主導、以市場運作為導向、以金融支持和風險控制為目的的海洋環保金融機構。現階段應盡快建立政策性環保產業信用擔保機構和政策性環保銀行。
(1)建立信用擔保機構
建立政策性環保產業信用擔保機構是環保產業政策性金融體系的基本內容,政策性信用擔保機構可以調動商業性金融對環保產業信貸融資的積極性。環保產業信用擔保機構的組件可以采取兩種模式:
一是以政府為主要的牽頭人,市場化運作。這種模式主要是以政府出資為主,市場籌資為輔建立信用擔保機構。它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突出環保產業導向,按照市場的具體規律運作,但不以營利為目的,而是秉承著保本微利的經營原則。
二是混合組建,市場化運作。這種模式主要是以政府和其他專業性商業擔保公司為主要的共同出資人。同時還吸收其他市場主體投資組建信用擔保機構,它具有商業擔保和信用擔保的雙重特征,實行合作經營。先有政府根據政策標準和市場原則保薦擔保對象,然后由商業擔保公司按市場化要求進行擔保。這種模式的擔保機構在講求社會效益的同時,也把追求自身的效益放在首位。
這兩種模式下,都可以很好地體現出政府財力的支撐作用和其組織協調作用,也能更好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作用。同時,擔保機構權、責、利的有效統一也可以較好地解決出資人和人的問題,使更多的環保企業從中受益。
(2)建立環保銀行
借鑒發達國家環保銀行的經驗,建立政策性環保銀行。政策性環保銀行主要是配合政府的環保產業政策,為專門的國家環保產業提供資金上的資助,保障國家環境政策的執行和環保項目的實施。
其主要以政府注Y和政府資本為主,可以允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注資,也可以考慮國家環保基金會控股,各省環保基金會、環保基金公司、地方政府和私人企業參股。根據國際經驗和我國現有的政策性銀行的主要資金來源,除了政府財政資金外,還要注意提高其融資能力,擴大融資渠道,發行債券(國家債券、海洋環境債券)、借款(國外政府以及其他機構的優惠信貸等)等。政策性環保銀行應當根據其特定的業務章程,具有一定的市場理性,謹慎地選擇支持對象,甄別貸款項目,更大限度地發揮政策性資金的邊際效率和引導作用。
參考文獻:
[1]于小魚.大連海洋經濟發展的現狀、出現問題及解決路徑[D].遼寧師范大學,2011.
藍色經濟是指以海洋空間為基礎,通過各種方式開發其中資源的生產活動。2011年1月4日,國務院以國函[2011]1號文件批復《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發展規劃》,這是“十二五”開局之年第一個獲批的國家發展戰略,也是我國第一個以海洋經濟為主題的區域發展戰略。該規劃的通過,標志著我國的宏觀經濟發展方向已經突破陸域范圍走向海洋,也標志著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的發展成為國家整個海洋經濟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
雖然半島經濟在過去的幾十年中取得了飛速的發展,但由于長期粗放型經濟發展方式的影響,山東半島地區海洋環境的現狀并不樂觀。現階段,半島地區海域每年所承受的污染物已達數百萬噸,渤海部分海域所接受的污染量甚至超過了其本身自凈化能力的極限。每年因海洋污染造成的經濟損失已達數十億元之巨。因此,作為以海洋為依托的藍色經濟,如果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海洋環境污染問題,必將嚴重制約藍色經濟的健康持續發展。
二、山東半島近海污染現狀
山東半島緊靠黃海和渤海,大陸海岸線約為3121km,占全國的1 /6。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現代經濟的高速發展,近岸工業區的大量涌現、海運事業的繁榮和填海造陸工程的增多使得排入海洋的污染物質日趨增多,相關海域的自凈化能力也大為減弱,近海海域的海洋環境不斷惡化。
1.陸地污染
山東半島沿海區域是經濟比較發達的區域,其工業化水平雖然比較高,但是有很多高污染、高消耗的工業。多年來由于人們忽視了對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的處理,大部分污染、有毒物質進入海洋。據統計,沿海7市、地排放工業廢水和農業污染物接近10億噸。大量的有毒有害甚至劇毒物質被直接排放入海,嚴重污染了近岸海域。渤海灣、萊州灣、山東半島南部近海海域的污染面積越來越大,這些海域的生態環境急劇惡化,赤潮、滸苔等各種海生災難頻發。
2.事故性溢油污染
在山東半島沿岸海港眾多,航運發達。近年來由于海事部門的嚴格管理和相關部門的通力協作,已經基本上消除了人為的排油,石油入海量主要來自事故溢油。事故性溢油事件具有突發性、復雜性等特點,不但會嚴重損害海洋的自然生態環境并對污染區域的漁業、水產養殖業、旅游業等造成巨大經濟損失,而且后續影響時間比較長。如1984年秋,巴西15萬噸級的“加翠”號油輪在在離青島港時觸礁擱淺,右第三倉漏油, 溢油757噸,污染海岸線長達104公里,1500畝水產養殖區受到污染;2006年3月,山東長島海域發生重大海上溢油事件,污染了長約200公里,寬約50公里的海域,經濟損失約2億元。
3. 圍填海工程帶來的影響
圍填海工程是人類海洋開發活動中,向海洋拓展生存和生產空間的一種重要手段。近年來,半島地區為發展經濟或保護陸地資源進行了各種工程建設,使得半島地區的圍填海工程的數量和規模日趨擴大。大規模的圍填海工程一方面使得海岸線的長度大幅縮減,破壞了海岸的動態平衡,弱化了海灣的屬性,另一方面破壞了原有的海洋潮流系統,使近海水域面積縮小,納水量減少,水交換能力變差,大幅削弱了海水的自凈化能力,加劇了海域污染。
三、加強近海環境保護的對策
由于海洋污染具有污染源廣,污染持續性強,擴散范圍大等特點,因此必須要認真研究,做好防治工作,堅持“以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保護好半島海域的自然環境,助力藍色經濟的發展。
1.健全規章制度,加強環保意識
海洋環境污染一方面是由于關于海洋環境保護的法規不健全,針對性不強,另一方面是由于人們的法制觀念淡薄,有法不依,執法部門執法不嚴造成的。針對這種情況應加強具有藍色經濟區本地特點的法律法規的建設,加大對《海洋環境保護法》的學習力度和其他海洋法規的宣傳力度,加強沿海地區公眾海洋環境法律、法規及政策的學習。提高民眾對海洋環境保護的認識,利于《海洋環境保護法》和其他海洋法規的貫徹和執行。
2.減少陸地污染物的排放加強沿海企業的監督
由于陸源污染具有種類多、數量大等特點,因此要想從根本上改變陸源污染的現狀必須做到以下四點:一是下大力氣調整沿岸地區產業結構和生產模式,轉變現有的經濟增長方式,發展綠色經濟。二是采用高新技術加強對重點工業和生活污染源的治理,增加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收集和處理能力,減少入海污染量。三是加強沿海企業環境監督管理,嚴格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進行專業處理和就地處理,禁止工業污染源中有毒有害物質的隨意排放,徹底杜絕未經處理的有毒有害廢水直接入海。
3.加強預警監測,完善溢油應急計劃
針對事故性溢油特點,應從以下兩方面入手。一是加強國際合作與交流,學習發達國家先進的經驗,充分利用和開發我國現有技術力量對海洋油污染實行實時動態監控,建立半島油污染預防和反應系統,加快這一區域海洋污染預報系統的開發和使用。二是藍色經濟區內的環保部門和海事部門應聯合成立藍色經濟區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編制重大海上溢油應急計劃,配備相應設施,加強應急能力建設,提高海上溢油監視監測、清除技術等。4 詳實規劃,建立跟蹤監測和后期評估制度。
圍填海工程涉及多個部門多個行業,是一項綜合性很強的專項系統工程。在進行圍填海工程規劃前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生態、環境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尊重海洋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對可能產生的影響要提出預防措施盡可能減輕對海洋環境影響。對于已經開始的圍填海工程,相關部門要對工程所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跟蹤監測,對后期影響進行評估,及時發現可能危害海洋環境的問題,并進行糾正。
一、大力推進了海洋環境監測站的建設步伐,海洋環境監測、預報能力穩步提高
20*年*市在海洋環境監測站的建設方面主要突出了以下幾點工作:一是進一步推進了機構建設。為了進一步明確海洋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海洋環境監測和預報的職能,今年,我市在原來海洋環境監測站的基礎上成立了*市海洋環境監測預報中心,該中心的建立使我市的海洋環境監測、預報職能以及海洋環境質量公報的職能得到進一步明確。二是大力提高了能力建設。為了保證我市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的開展,今年,我局在進行了實地調研的基礎上,咨詢有關專家,制定了實驗室建設方案,對已有實驗室進行了改造裝修,并將實驗室建設面積擴大到400多平方米,目前*市的海洋環境監測預報中心在技術設備上已建立六個實驗室,擁有430多萬元的儀器設備。為了提高現有科技人員的工作能力,選派了8名技術人員參加了技術培訓,人員培訓率達57%。
二、進一步加大了海洋環保經費的投入,確保海洋環保工作任務的圓滿完成
20*年*市用于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的經費累計達到1*3.2萬元。其中,奧帆賽區的海洋浮標系統建設投入573.2萬元,海洋環境監測儀器設備投入350萬元,海洋環境監測經費投入120萬元。海洋浮標系統主要包括三套浮標系統、一套波流測量系統和一套常規單要素監測系統。監測儀器設備上添置了液相色譜儀、氣相色譜儀、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等精密儀器。在監測上主要的投入為:海洋環境監測經費38.5萬元,漁業環境監測經費11.5萬元,奧帆賽區海洋水文、水質監測預報系統建設可行性研究前期經費35萬元,*文昌魚水生野生動物市級自然保護區建區監測、調查經費10萬元,海洋環境執法檢查和巡視以及“白泥”污染治理前期調研的經費5萬元,各區(市)海洋及漁業環境監測經費約20萬元。
三、我市開展的環保工作
(一)制定了地方性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制度、規劃、標準并做到了嚴格執行
1、進一步完善了*市海洋環境保護法規
為保護和改善我市海洋生態環境,合理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推動我市海洋環境保護管理工作健康發展,今年我市完善了一系列*市地方性海洋環保法制法規。起草并送審了《*市無居民海島利用與保護管理辦法(草案)》;按照市政府的立法工作計劃,完成了《*市海洋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立法調研和草案的編寫工作、完成了《*市漁業資源增殖管理辦法》、《*市膠州灣海域管理規定》的起草工作。
2、以制度和規劃來規范和指導海洋環保工作的開展
為了促進我市海洋環保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施行,制定了《海洋與漁業系統實施〈行政許可法〉辦法》;結合*市海洋環保工作的實際需要,開展了海洋環境保護規劃編制的前期調研,在*市編制的《海洋功能區劃》的基礎上,委托中國海洋大學擬定了《*市海洋環境保護規劃編制方案》。準備運用系統工程的方法,以實現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為目標,以海洋生態保護為重點,以海域環境容量控制陸源污染物和海上污染物入海總量為手段,進行《*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及海洋環境管理的對策研究,為海洋環境保護工作提供科學依據,實現海洋經濟和區域經濟的健康、持續、和諧發展。
3、制定了標準并做到了嚴格執行
為了推廣生態養殖,減少因養殖而造成的海洋環境污染損害,20*年*市重點制定了《*市無公害食品日本對蝦生態養殖技術規范》、《*市無公害食品刺參池塘養殖技術規范》、《*市無公害食品菲律賓蛤仔底播增養殖技術規范》等10個技術標準,并嚴格執行了已有的現行標準。
(二)認真組織落實海洋環境監測預報、海洋信息、海洋工程、保護區等方面的工作
1、建設了海洋水文、水質監測暨預報系統,準確提供了海洋環境預報信息
為了保證2008年奧帆賽的順利舉辦,滿足國際帆聯關于奧帆賽對海洋水文的專業需求和對水質的要求,*市積極組織開展奧帆賽區海洋環境監測預報系統建設工作,完成了海洋水文數據通信系統改造擴容和“波浪騎士”浮標的電池更新改造工作,初步完成了小麥島海洋環境監測站的技術改造,進行了通訊試驗。自20*年8月1日起每天小麥島監測站的部分海洋環境監測信息,并應奧帆委的要求,在雅典奧運會期間和殘奧會期間同步向奧帆委提供小麥島監測站逐時海洋環境監測信息。
2、海洋環境保護信息工作全面加強
為了提高海洋環境保護、海洋環境監測工作對政府、公眾等各方面的服務作用,今年海洋環境保護的信息工作得到長足發展。主要工作有:為了讓公眾及時了解海水浴場的海洋環境狀況,暑期在新聞媒體、浴場顯示屏上每天了海水浴場的現場監測數據;向國家海洋局、國家海洋信息中心、省海洋與漁業廳等部門報送了12篇海洋環保信息;籌建了*市海洋與漁業網海洋環保專欄,專欄內將定期有關海洋環境保護的各類信息,目前該網站已投入試運行,市民可以上網查看;在各類報紙上了20多篇*市的海洋環保信息;在中央電視臺、*電視臺、廣播電臺等新聞媒體上了*市人民政府與國家海洋局共同開展奧運會帆船賽場海洋環境保護合作安排等內容的大量海洋環保工作信息。
3、強化了對海洋、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
隨著海洋環保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以及《膠州灣及鄰近海岸帶功能區劃》的實施,*對涉海工程項目的管理已逐步完善。今年對7項涉海工程項目進行了環境影響評價的初審、審批,對在建涉海工程項目進行了跟蹤檢查,開展了施工期監測,實施了對涉海工程的全過程管理。
4、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得到有效開展
20*年,*文昌魚水生野生動物市級自然保護區獲市政府批準建立,該保護區的建立推動了我市的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進入一個新的階段。開展了大公島省級自然保護區的管理工作,聯合有關部門加強了對保護區海域的執法檢查,及時發現、制止各種違法行為,有效地保護了保護區的環境和資源。開展對保護區的資源環境調查,在綜合調研的基礎上開始選劃長吻蟲珍稀動物保護區和膠州灣特別保護區。
5、海洋標準計量工作
嚴格執行國家制定的關于海洋方面的標準,根據國家標準公布*市近岸海域環境質量總體狀況。
(三)開展海洋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依法保護海洋生態環境
1、進一步強化了海洋執法監督和巡查力度
加強了海上執法隊伍的建設,加大海上執法的力度,認真貫徹《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對涉海工程項目實行嚴格控制和監督檢查,建立起了海洋與漁業環境監視舉報信息網和聯動共管機制,重點打擊破壞海洋生態環境及海洋資源的違法行為。我們今年開展了保護海洋國土“藍箭專項執法行動”,有效地保護了我市近岸海域的生態環境。在“海盾20*”專項執法行動中,查出了多起圍填海和海洋污染案件,并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處罰。
開展海域使用、海洋生態保護執法檢查,查處沿海一線的亂圈、亂占等違法養殖行為,對與*市海洋功能區劃相抵觸和違規破壞海岸自然景觀的海水養殖建設項目堅決予以打擊,爆破清理了在*前海一線非法筑造的3000余平方米鮑(參)池。通過執法行動維護了法律的尊嚴,規范了海域使用秩序,樹立了海洋執法部門依法管海的權威,受到社會各界的好評。
嚴厲打擊了非法采挖海砂行為,保護了我市的海洋資源和海洋生物棲息地。在海砂執法檢查中,我們堅持長期檢查和階段性突擊檢查相結合,專項執法與聯合執法相結合,做到常抓不懈,從嚴打擊。自開展示范工作以來,共查處了多起船舶非法采砂行為。
2、強化了海洋赤潮防災減災工作
我們開展了赤潮防災減災和應急監測工作,編制并實施了《*市赤潮監控方案》,建立了*市赤潮監視信息網,成立了全市海洋赤潮防災減災領導小組。為避免赤潮對2008年奧帆賽帶來不利影響,我市編制并開始實施了《*奧帆賽場及鄰近海域赤潮防治行動項目建設方案》。主要內容包括赤潮監測預警、應急處置、應急反應預案等內容。
3、進一步強化了海洋環境監視監測工作力度
我市已經建立了*市海洋環境監測預報中心,新建了常規、微生物、病毒及生化等實驗室,先后開展了近岸海域養殖區的環境監測和水產品產地環境監測與評價工作、養殖產品藥殘監測和貝類殘毒監控等工作,初步發揮了監測機構為奧帆賽區服務的職能。制定并實施《20*年*市海洋環境監測工作方案》,開展了近岸海域海洋環境污染現狀與趨勢監測,海水浴場泳期環境監測預報、膠州灣底部重點底播養殖功能區等海域海洋環境監測和小麥島污水處理廠、*堿廠、團島污水處理廠排污口監視性監測及鄰近海域環境狀況監測,重點加強對奧運帆船賽區的監測,目前,各項監測已按計劃要求完成任務。《20*年*市近岸重點海域海洋環境監測評價報告》也已編制完成。
4、如期了*海洋環境質量公報
今年上半年,按照國家海洋局的要求,以2003年*市海洋環境監測結果為依據,對海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了綜合分析和評價,完成了2003年*市海洋環境質量公報的編制工作,并進行了,同時將質量公報上報了市政府、國家海洋局等上級部門和相關單位,為社會各界和廣大公眾進一步了解海洋環境質量狀況提供了保證。
5、開展監測機構計量認證
*市的海洋環境監測預報中心在技術設備上已建立了六個實驗室,擁有430多萬元的儀器設備,其中2名技術人員獲得了省技術監督局實驗室內審員資質,并組織多人參加了培訓;我市的海洋環境監測與預報中心與國家海洋局北海預報中心和北海監測中心采取合作共建的模式,實行邊監測邊建設邊發展的原則,目前主要工作依托北海分局預報中心和監測中心來開展。與省計量認證委員會簽訂了計量認證咨詢合同,由對方指導進行計量認證申請工作,正在積極申請進行我市海洋環境檢測、漁業養殖水質的監(檢)測和水產品產前、產中、產后全過程監控能力的計量認證資質,
(四)開展海洋環境保護的宣傳工作
為了提高全社會海洋與漁業法律意識,保護海洋環境。在“兩會”召開之際和“海洋節”開幕前夕,我們通過*日報、招商周刊等新聞媒體,以“提高海洋綜合管理水平,履行海洋行政管理職能”、“大力發展高效漁業、加快漁業現代化進程”等為標題,分別以6個整版的篇幅進行報道,宣傳效果明顯。我們采取多種形式,利用重大節慶活動和深入基層召開環保知識宣講現場會等廣泛宣傳環保知識。利用電視、報刊等新聞媒介,對嚴重的違規行為予以曝光。我們還多次在開展海洋和漁業環境監測時,邀請記者進行現場采訪,向群眾直觀、詳細地介紹監測的方法、過程,以及環境監測對海水養殖的重要作用,起到了良好的宣傳效果,提高了全民海洋與漁業生態環保意識。
(五)積極開拓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的新領域新晨
1、開展了我市首例海洋生態污染損害整治恢復工程項目
根據歷年對膠州灣東岸*堿業公司排污口附近海域的監測結果,在征求我市海洋環境保護咨詢委員會專家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關于治理膠州灣東部海域“白泥”污染的方案》,提出在政府的扶持下,由污染單位進行“白泥”污染治理的建議,力求通過“白泥”污染治理探索出一條適合我市實際的海洋生態恢復的路子。目前,市政府正在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該建議的可行性進行論證。
一、培養基本理念、熱情和能力
海洋環境公害由日常經濟活動引起,必須推進海洋環境教育,廣泛重塑國民價值觀和生產生活方式,降低環境負荷。海洋環境教育目的主要在于:培養國民保護海洋環境的基本理念和熱情,掌握相關科學技術和管理知識,增強海洋環境保護與可持續開發利用的能力。
(一)主要目的:培養海洋環保基本理念和熱情培養海洋環保基本理念和熱情,是自覺參與海洋環境教育的基礎和前提。日本《環境基本法》規定:“國家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振興關于環境保全的教育和學習,并且通過充實有關環境保全的宣傳活動加深企業者和國民對環境保全的理解,同時增強他們實行環境保全活動的意識。”《增進環保熱情及推進環境教育法》(簡稱《環境教育法》)定義:“環境教育”是為加深理解環保而進行的有關環保教育及學習。本法規定環境教育“基本理念”:“開展環保活動、增進環保熱情及環境教育是為了尊重國民及民間團體等各主體的自覺意識,發揮構成社會的多樣主體各自的切實作用,以構筑可持續社會而進行的。”海洋環境教育目的,首先是培養海洋環保基本理念和熱情。日本《海洋基本法》提出海洋環境教育目的,是培養構成社會的各主體理解和關心海洋,力圖海洋開發利用與環境保護保持平衡。強調“開發利用海洋是我國經濟社會存在下去的基礎”,“為使將來還能享受海洋的恩惠,必須以一邊力圖保護海洋環境,一邊爭取海洋的可持續開發利用為宗旨,積極進行開發利用。”要推進海洋環境教育,培養國民海洋環境保護的基本理念:理解和關心海洋,力圖海洋開發利用和海洋環境保護之間保持平衡。《海洋基本法》規定:為加深國民理解和關心海洋,“國家應采取必要措施,在學校和社會推行有關海洋的教育,普及與海洋法相關的聯合國公約及其它國際條約,開展為實現海洋的可持續開發而進行國際協調之必要性的宣傳,推廣海洋休閑娛樂活動。”
(二)培養海洋環保科學知識和技能樹立和實踐海洋教育基本理念,保持海洋開發利用與環境保護的平衡,要以相關科學知識和基本技能為基礎。海洋環境保護與合理開發,關鍵是充實有關海洋科學知識。《海洋基本法》第四條規定:“開發利用海洋、保護海洋環境,離不開關于海洋的科學知識,同時海洋還有許多領域未被科學探明,鑒于此,必須充實有關海洋的科學知識。”《海洋基本法》采納了2006年12月日本海洋政策研究財團發表的《海洋政策大綱:尋求新的海洋立國》的基本觀點,體現海洋立國戰略構想和海洋環境教育親近,了解、保護和可持續利用海洋的原則。2005年日本海洋政策財團報告書提出,海洋環境教育目的是國民通過學習海洋知識,在工作生活中融入海洋生態安全與環境保護理念原則,理解、關心和自覺支援海洋及沿岸地域的開發、利用、保全等各種活動。《海洋基本法》規定:“為推進海洋相關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普及研究成果,國家應采取措施,完善研究體制、推進研究開發、培養研究人員及技術人員。”總之,日本在學校和社會推進海洋環境教育,培養各主體參與海洋環境保護及海洋環境教育基本理念、熱情和相關科學知識、技能,同時高校和科研機構培養包括海洋環境教育師資在內的高端人才,促進精英教育與大眾教育有機結合。
二、動力聚集機制:共同參與和全面協作
協作的根本目的是形成協力,產生非加和性(1+1>2)的整體力量。根據協同論(Synergetic)觀點,協同(Synergy)是事物之間、系統或要素之間保持有序性、合作性、集體性的狀態和趨勢。協同作用是諸多系統之間相互協調、相互合作的或同步的聯合作用。聚集不是簡單合并,而是協同形成更高層次的整體的出現。日本海洋環境教育驅動力聚集機制,在于多樣主體參與、不同層次縱向和同級層次橫向全面協作。
(一)共同參與和多樣主體協作國民及民間團體等構成社會的各主體共同參與并努力與其它主體協作進行海洋環境教育。促進共同參與及主體協作,必須使全體國民了解協作意義和方式。《環境教育法》規定:“國家要努力采取必要措施,使人們都知道協同工作的有效而切實的實施方法以及協同工作的協作方式。”本條款表明兩個以上國民及民間團體等主體開展海洋環境教育和增進海洋環保熱情等活動,必須了解協同的意義并通過協作共同進行。本法第三條提出,環境教育為了尊重國民及民間團體等各主體自覺意識和主動性,發揮社會“多樣主體各自的切實作用”。同時,“鑒于通過森林……海岸、海洋等自然體驗活動及其他體驗活動,以加深對環保的理解和關心的重要性,環保活動、增進環保熱情及環境教育要努力獲得地區住民及構成社會的多種主體的參與和協作”。《環境教育法》明確規定:“國民及民間團體等要努力遵循上述基本理念,積極主動開展環保活動及環境教育,同時通過增進環保熱情等其它環保活動的開展,努力與其它主體開展的環保活動、增進環保熱情及環境教育相協作。”據此規定,海洋環境教育需要社會各種主體目標一致,共同參與,協同形成整體力量。協作進行海洋環境教育是國民及民間團體等社會各主體應盡的職責。《海洋基本法》總則指出:“有一點非常重要:被海洋包圍的我國”,為實現海洋可持續開發利用,“協調地謀求新型海洋立國,即在和平積極地開發利用海洋和保護海洋環境之間保持平衡。有鑒于此,本法律明確國家、地方公共團體、企業以及國民的職責,……綜合地、有計劃地推進海洋相關政策。”關于“國民的職責”規定:“國民在認識到海洋恩惠的同時,必須努力為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實施的海洋相關政策提供協作。”同時規定“有關各方的相互合作及協作”,即“國家、地方公共團體、海洋產業企業、從事海洋相關活動的團體及其他有關方面,為謀求實現基本理念,必須力爭進行合作,努力提供協作”。以上規定表明,海洋環境教育協作是社會各主體應盡的職責。
(二)主體協作層次性和全面性國家與國民、國家與民間團體進行海洋環境教育協作具有多層次性。《環境教育法》指出:由于國民及民間團體等開展環境教育應發揮的作用日益重要,“國家在遵循基本理念基礎上制定與實施環保政策時,要注意試圖與開展環保活動、增進環保熱情及環境教育的國民及民間團體等主體之間的密切協作。”同時,根據《海洋基本法》對“企業的職責”、“國民的職責”的規定,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實施海洋環境教育政策,企業和國民都應盡其職責“提供協作”。“從事海洋產業的企業,必須在依據基本理念從事企業活動的同時,努力為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實施的海洋相關政策提供協作。”國民“必須努力為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實施的海洋相關政策提供協作”。顯然,官—民協作包括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企業或國民等多層次協作。國家與各級公共團體制定實施海洋環境教育計劃和政策的協作、民間團體與國民開展海洋環境教育協作具有多層次性。《海洋基本法》“有關各方的相互合作及協作”規定了多層次的官—官協作及民—民協作。“國家、地方公共團體、海洋產業企業、從事海洋相關活動的團體及其他有關方面”,“必須力爭進行合作,努力提供協作”。這不僅規定國家與各級地方公共團體等行政主體制定實施海洋環境教育計劃和政策,上下級行政主體之間“必須進行合作,努力提供協作”;同時規定海洋產業企業、民間團體及國民等主體開展海洋環境教育,也必須努力合作或協作。日本海洋環境教育多樣主體參與,多層次協作具有全面性特點。上述縱向多層次協作,以國家和地方組織根據相關法律制定實施政策、計劃和企業、民間團體及國民做出響應、提供協作為主線。同樣在橫向層次上,同級層次的行政主體之間、學校之間、企業之間、民間團體之間、國民之間,都通過協同協作開展海洋環境教育。《環境教育法》規定:在開展“環境教育時”,要留意與國土保全等其他公共利益之間的調整,以及與農林水產業等其他領域產業之間的調和。本法在國家層面要求行政主體協作。日本法律規定涉及海洋生態環境教育的部門,包括負責海洋戰略總調度的海洋政策本部、負責環境保全的環境省、負責管理實施海洋教育的文部科學省、負責水產養殖的農林水產省以及都道府縣或市町村等地方公共團體,這些行政主體具有跨行業多部門協作機制。總之,根據日本《環境教育法》《海洋基本法》等法律規定,海洋環境教育多主體參與并不斷調整自己的活動方式、自己同其他主體的關系,形成多層次縱向和同級層次橫向全面協作的動力聚集機制。
三、推進機制:計劃項目引導支撐整體聯動
日本海洋環境教育通過實施學校教育計劃奠定基礎、實施社會教育計劃項目引領支撐、增進家庭及工作場所教育充實,形成共同參與、全面協作的整體聯動推進機制。
(一)實施學校教育計劃奠定整體基礎日本海洋環境學校教育根據自覺親近海洋、了解海洋、守護海洋和可持續性地開發利用海洋的原則,主要采用體驗式教學方法,制定實施各年級學生教學計劃和體驗項目,培養學生海洋環境保護基本理念、熱情、相關科學知識及技能。文部省1991~1995年先后發行小學篇、中學篇、事例篇等環境教育計劃指導資料,明確海洋生態環境教育目的、內容和方式。2011年日本海洋產業研究會提交《海洋教育現狀調查報告書》,系統闡述了日本小學、初高中、大學的海洋生態環境教育計劃實施情況,其基本特點是學生通過體驗,獲得海洋環保知識,增進海洋環保熱情。如1年級學生通過到沙灘聽海浪的聲音、觀察鳥的足跡和確認漂流物等現象,學習海洋生態環境知識,了解海洋,親近海洋;2年級則通過選擇有代表性的海洋動植物進行觀察,進一步了解海洋,加深對海洋知識的理解。近年來,日本海洋政策研究財團提出《推進小學普及海洋教育建議》和《21世紀海洋教育藍圖———與海洋教育有關的課程和單元計劃》,進一步推進海洋環境教育協作發展。基于對學生海洋自然環境及生活體驗不足的擔憂,從2002年4月起普通中小學教育新設置和推廣“綜合學習課程”。通過聘請校外專家支援授課(如由博物館人員講授指導自然觀察和體驗活動),與民間團體協作完善海洋環境教育基地體制。日本重視海洋環境普及教育與精英教育相結合。為推進海洋相關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普及研究成果,《海洋基本法》規定:“國家應采取措施,完善研究體制,推進研究開發,培養研究人員及技術人員”。要求“國家應采取必要措施推進與海洋產業相關的尖端研究開發、提高技術水平、確保人才培養”。同時為增進國民對海洋相關問題的認識,強調“在學校和社會推行有關海洋的教育”。“為正確應對海洋政策課題,需要培養具備相應知識及能力的人才”。因此,日本的大學海洋環境教育緊密結合海洋科學技術相關專業教育發展計劃,開展跨學科協作,培養學生從多學科角度認識、思考和解決海洋環境問題的能力。對此,2007年東京大學成立海洋聯盟組織,有200多名教師參加,用互聯網共享海洋環境技術知識、研究成果等資源。同時加強海洋科技教育研究國際合作。總體來說,日本中小學海洋環境教育主要培養學生親近海洋、了解海洋、守護海洋的基本理念和相關科學知識;大學教育側重培養學生管理和學校是海洋環境教育主陣地,日本通過學校教育為海洋環境教育整體發展奠定基礎。
(二)實施社會教育計劃項目引領整體根據《環境教育法》《海洋基本法》等法規要求,環境省、文部科學省等國家機構和地方公共團體協作制定和實施一系列海洋環境教育推進計劃項目。21世紀環境教育AAA計劃(Anytime,Any-one,Anywhere)是一個覆蓋家庭和社會,從兒童到成人的全方位國家環境教育計劃。其中包括環境省、文部科學省、厚生勞動省等行政主體聯合推進的“兒童課后環境教育”計劃項目,國土交通省負責的“海洋生態運輸交通”“海邊環境教育”“水邊再發現”等計劃項目,文部科學省和環境省共同開展的針對不同人群的系列體驗計劃,環境教育設施改善計劃等項目。同時,都道府縣制定和實施符合本地自然社會條件的增進海洋環境教育的計劃項目,如福島縣、長崎縣、熊本縣等地方公共團體制訂《共同增進海洋環保熱情及推進海洋環境教育基本計劃》。民間團體根據所在地區自然生態環境,協作推進海洋環境教育項目計劃實施。國民參與項目實施,既體驗海洋自然休閑娛樂,又增進海洋環保熱情,接受海洋環境教育。譬如,“潮間帶”環境保全教育協作項目,東京灣NPO團體的“海灣設計協會”與“大地守護協會”,九州島博多灣的“和白沼澤保全集會”與“和白沼澤守護協會”及本州中部地區愛知縣蒲郡市三河灣的市民自治團體,都是“潮間帶”市民環保教育的主要力量。東京灣、九州島博多灣、蒲郡市三河灣的“潮間帶”環境保全教育是組織示范和引導包括兒童在內的國民清理滸苔,深刻理解潮間帶及其棲息生物凈化海洋環境和滸苔破壞潮間帶環境的原理,切身感悟滸苔清理難度及回收再利用的方法,提升保護潮間帶環境的認識,增強海洋環境保全意識。再如“森林•河流•海洋”環境保全教育協作,其中,由當地漁協、生協、農協和水產協會等民間團體都參與其中的北海道森林聯合會倡導植樹環保運動,其生態思想源自過去漁民常說的“藏魚林”,即越靠近水邊的山越綠,山越綠魚越多。因而漁民稱“森林是海洋的戀人”正是根據森林與海洋生態關系,漁協、農協等民間團體開展市民海洋環境教育協作。上述國家機構及地方公共團體或民間團體推進實施的計劃項目,規模大、輻射廣,具有共同參與、多樣主體、多層次協作等特點,對海洋環境教育整體發展起到引導支撐和示范作用。
(三)家庭及工作場所教育充實整體海洋環境家庭教育是學校教育和社會教育補充,又受學校和社會教育輻射影響。《環境教育法》《海洋基本法》實施以來,海洋政策本部與文部省等國家機構和都道府縣及市街村等地方團體制定實施計劃和政策措施,推進海洋環境家庭教育協作發展。根據《海洋基本法》規定:海洋日期間“國家及地方公共團體必須盡量舉行紀念活動,以在國民中間加深對海洋的知識和關心”。國土交通省等部門和地方團體協作,利用海洋日等節假日,以“大海”為主題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教育宣傳。海洋日期間,家長帶領孩子一起參加公益活動,到海洋環境教育基地,共同參加公益活動,揀撈海灘和水面垃圾,培養子女海洋環保意愿和協作理念。家庭是社會的細胞,由于日本政府倡導和推進各種計劃項目實施,家庭教育對推進海洋環境教育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日本家庭及工作場所中的教育對推進海洋環境教育整體發展起到滲透和充實作用。海洋環境公害是由人們日常生產、生活造成的。《環境教育法》和《海洋基本法》要求共同參與協作推進海洋環境教育,主要為了規范全體國民行為,合理開發利用海洋。海洋政策財團報告認為,推進海洋環境教育計劃實施目標是國民通過學習海洋法規知識,在自己生活實踐中融入海洋生態安全與環境保護理念、原則,理解、關心和自覺支援海洋及沿岸地域開發、利用、保全等活動。因而要重視“增進工作場所中的環保熱情及環境教育”。《環境基本法》規定:“企業及國民組織的民間團體、企業、國家及地方政府要努力對其雇傭者開展必要的增進環保熱情及環境教育活動,以提高他們的環保知識與技能。”要求“國家、都道府縣及市街村要努力向民間團體及企業對其雇傭者開展的增進環保熱情及環境教育活動給予必要支援,要向他們提供擁有開展指導環保能力的人才,提供增進環保熱情及環境教育的相關資料等信息”。家庭及工作場所的教育幾乎與每個國民有關,日本增進海洋環境家庭及工作場所的海洋環境教育,融入生產和生活,滲透到社會各個領域。總之,日本海洋環境教育注重發揮基地作用,采用體驗式教學方法,以學校教育為基礎,通過實施計劃項目引導、支撐、輻射和家庭及工作場所教育滲透、充實,形成全社會覆蓋的整體推進機制。
四、結語
0 引言
海洋對人類的影響越來越重要。但是隨著世界經濟發展、科技進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類對資源的需求與日俱增,人口、資源、環境問題矛盾進一步突出,社會經濟快速發展帶來的陸源污染物大量入海,無機氮、活性磷酸鹽超標嚴重,赤潮、滸苔綠潮的發生造成海洋污染事故頻繁發生,生態系統遭到破壞,均給東海環境造成了巨大壓力。因此進行海洋環境研究,落實法制建設,加大監測工作,嚴格控制和減少陸源污染物的排放,研制污染物的打撈裝置,推進海洋生態文明建設。對海洋資源開發利用進行保護和管理,已經受到各國的高度重視。
1 海洋環境問題
海洋環境問題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海洋污染,二是海洋生態破壞。海洋污染,通常是指人類改變了海洋原來的狀態,使海洋生態系統遭到破壞。有害物質進入海洋環境而造成的污染,會損害生物資源,危害人類健康,妨礙捕魚和人類在海上的其他活動,損壞海水質量和環境質量等。海洋生態破壞:除海洋污染外,人類的生產活動,例如工程建設和漁業生產(圍墾和濫捕等),以及自然環境的變化,都會使海洋生態環境遭到破壞和改變。人類對某些海洋生物的過度捕撈,導致海洋生物資源數量減少,質量降低,也使部分物種瀕臨滅絕。有些海岸工程建設和圍海造田缺乏科學論證,破壞了海岸環境和海岸帶生態系統。
2 東海環境的主要問題
東海海域面積約77萬平方公里,東海大陸架平均水深72米,全海域平均水深達349米。根據國家海洋局的《中國海洋環境質量公報》和《東海區海洋環境公報》顯示,到2015年,陸源污染物依然是污染損害東海近岸海域海洋環境的主要原因,同時近岸局部海域水體無機氮、活性磷酸鹽的超標,赤潮、滸苔綠潮的發生,也影響了東海水體環境和生態系統的健康。
2.1 陸源污染嚴重,損害近岸海域生態系統
今年世界海洋日的主題是“健康的海洋,健康的地球”,為了構建健康的海洋環境格局,首先要認識到造成海洋污染的因素。陸源污染物入海依然是東海海洋環境污染的主要影響因素,在近岸海域,約為90%的污染物來自陸地,2015年《東海海洋環境公報》的數據顯示:東海沿岸實時監測的陸源入海排污口共139個,污水排放總量約51.8億噸,而這些沿岸排污口超標排放現象嚴重。東海區海域80%~90%的污染物來自入海河流。2015年,東海區監測的 36條主要江河中,攜帶入海污染物量較大的有長江、錢塘江、閩江和甌江[1]。攜帶入海的污染物總量達到1158萬噸,超量嚴重。
2.2 近岸局部海域無機氮、活性磷酸鹽超標較為嚴重
《2014年東海區海洋環境公報》顯示,2014年內3次海水營養鹽、pH、溶解氧、化學需氧量、石油類、重金屬等的監測表明,監測海域海水環境質量總體較好,近岸局部海域無機氮、活性磷酸鹽超標較為嚴重。與2009至2013年平均值比較,2014年夏季二類和劣四類海水面積分別減少5%和 11%,三類、四類水質海域面積分別增加65%和26%。劣四類海水主要分布在灌河口、長江口、杭州灣、象山港、閩江口等海域。東海區20個主要海灣的監測表明,無機氮和活性磷酸鹽等營養鹽是各港灣主要超標因子,其中15個港灣海水無機氮或活性磷酸鹽超《海水水質標準》第四類標準。從本次調查結果來看,海域無機氮和活性磷酸鹽濃度相對較高[2]。
2.3 赤潮、滸苔綠潮的發生
《公報》指出,2015年東海區海洋環境災害與風險發生次數均有所下降。全年發現15起赤潮,2014年發現27起,與2009年至2014 年的平均值比較,赤潮發現次數和累計影響面積均明顯下降。全年發現有毒有害赤潮5起。雖然赤潮發現的次數在逐年減少,但它仍然成為影響東海海域突出的環境問題。由于大量的工業廢水、生活污水、農業污水、養殖污水等排放入海,近岸海域污染日趨嚴重,海水富營養化程度不斷加劇[3]。水體出現富營養化現象時,浮游生物,藻類將大量繁殖,使生物量的種群種類數量發生改變,破壞了水體的生態平衡,發生“赤潮”。赤潮生物的大量繁殖和死亡威脅海洋生物生存,破壞海洋漁業資源,造成漁業經濟損失。近幾年,滸苔綠潮發生頻繁,江蘇近岸部分海域滸苔覆蓋面積約185平方公里。受大風和潮汐影響,該市沿岸海域出現滸苔堆積漂浮情況,造成海洋環境的破壞[4]。
3 當前污染治理的主要建議
3.1 海洋環境保護法制建設
《海洋環境保護法》是我國第一部保護海洋環境的法律。在《海洋環境保護法》實施的期間,缺少相關的實施細則及法規的配合,東海海洋環境標準仍存在空白之處。由于東海具有區域性與綜合性并存的特點,而現行的《海洋環境保護法》缺少一些可操作性條款,完善相關的實施細則、配套法規以及對環境標準制定出臺,以解決東海的環境問題,是現在面臨的緊迫問題。在中央政府統一協調組織下,建立東海各省市協調機制并成立專門的機構,明確其職責和權力,相對淡化國家主管部門,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以期待海域的排放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問題實現從原則規定到具體實施的轉化,為環境執法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據。同時,執法部門應在加強自身建設的同時,加強部門間的橫向聯系,努力把法制工作落到實處。
3.2 嚴格治理陸源污染物的排放
建立實施陸源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應根據東海海域的環境總體目標、可以容納不同主要污染物的容量情況、入海污染物總量的現狀、削減能力等因素,合理分配和確定該區域污染源的允許排放總量,制定切實可行的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并逐級實施排污計劃。關停和淘汰污染嚴重、技術落后的企業,促使企業自覺推行清潔生產,從源頭上切斷污染源,最大限度地減少生產廢水及各種固體廢物向海洋排放,徹底根治污染源[5]。繼續推行海洋節能減排政策,完善涉海工程排污申報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促進近岸海域海洋環境質量的改善,實現海洋生態環境良性循環。同時應加快沿海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處理基礎設施建設。加快城市各污水處理廠的升級改造,增加污水排放達標率,提高處理后污水回用率,減少氮和磷等污染要素的入海量。加快城市生活垃圾的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禁止沿海地區生活垃圾直接排入海洋。
3.3 加大海洋監測工作
“十二五”期間,我國海洋環境質量總體基本穩定,污染主要集中在近岸局部海域,典型海洋生態系統多處于亞健康狀態。監測獲得海洋區域水體的的實時、動態、連續的水質數據,及時把握水質環境的變化規律。2015年國家海洋局組織各級海洋部門,共布設監測站位約11000個,比2014年的 8700余個監測站位有所增加。重點開展管轄海域海水質量、生物多樣性狀況趨勢等監測,密切跟蹤赤潮等海洋環境災害發生發展態勢,2015年,全國發現赤潮共35次,東海次數最多,為15次。在東海區要進一步推進實時在線監測工作,建立在線監測技術體系,創新和集成海洋環境監測技術,優化現有監測技術,充分挖掘在線監測技術潛力,實現多種技術手段的綜合運用,以達到提高監測工作效能,切實保障監測數據信息質量的效果[6]。加大監測力度以達到降低污染的影響。
3.4 污染物的清理,滸苔打撈和無害化處置工作
開展滸苔衛星遙感監視監測和漂移規律研究等工作,密切關注海上滸苔動態,周密部署滸苔打撈處置。使用海監指揮船、滸苔打撈處置綜合平臺和艘漁船進行滸苔打撈工作。利用綜合打撈平臺,打撈的漁船,購置小型無人機等調查儀器,制作打撈網具工具,進行無害化處置和資源化利用工作。已使得東海海域滸苔蔓延情況得到有效遏制[7]。
3.5 深入推進海洋生態文明建設
我國海洋開發總體水平仍然不高,海洋環境污染日益嚴重,海洋災害造成的損失越來越大,大量的江河的污染度早已超過了其對污染的承受能力。推進海洋生態紅線劃定和海洋資源環境承載力監測預警工作,加大對陸源污染物監管監測,不斷提升海洋環境業務化監測能力[8],強化應對海洋環境風險管理,對東海區海洋環境質量改善具有積極作用。
4 結論
東海區的環境健康情況以及災害的影響程度不僅影響著該海區周邊區域城市的發展,同時直接關系到整個海洋的健康情況,控制陸源污染物的排放以及治理赤潮、滸苔綠潮更加緊迫,政府在加大法制力度的同時,不斷加大海洋監測力度,研究污染物打撈處理機制,以推進海洋生態文明建設。同時人民的生活以及城市的建設,都要做到與海洋環境的可承受力相適應,發展經濟要與環境保護可持續發展。
21世紀初,生態文明作為一種新的價值觀進入人類現實生活中。這是人們從文化的視角思考環境問題的結果,是人類文明的一次重大進步。我國是一個海洋大國,在海洋的戰略地位不斷提高的今天,如何堅持生態航運建設,保護海洋環境,發展海洋運輸,維護海洋生態系統的平衡,建立全球可持續發展的倫理觀,是一個關系著經濟社會發展的大問題。
一、 以生態文明為基點促進海洋運輸發展
1.生態文明的內涵 。生態是指生物在一定的自然環境下存在和發展的狀態。[1]文明是社會的進步狀態,是人類改造世界的物質和精神成果的總和。生態文明則指以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共生共榮為目標的社會進步狀態,是協調人與自然關系的文明。它以可持續發展為依據,以尊重和維護生態環境為目標,以強調人的自覺與自律為基點。人類文明大體上經歷了原始文明、農業文明、工業文明的階段,現在正在向生態文明階段邁進。生態文明的提出,是人們對可持續發展理論認識深化的必然結果。
黨的十七大報告首次提出生態文明建設,不但成為新時期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奮斗目標的新要求,也是發展生態海運的基點。
2.我國海洋運輸的歷史與現狀。海洋運輸簡稱海運,是國際物流中最主要的運輸方式。通常指使用船舶通過海上航道在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港口之間運送貨物的一種方式。海洋運輸歷史悠久,源遠流長。在中國,7000年前我們的祖先就“刳木為舟,剡木為楫”;到了隋唐五代和宋元時期,海上絲綢之路形成并繁榮起來;我國航海家鄭和先后七次下西洋,遍訪亞非各國,在整個世界航海史上,豎起了一座永垂史冊的豐碑。人類海洋運輸的初始動力主要是依靠人力與自然力,海洋運輸范圍有限,再加上世界經濟貿易數量較小等原因,近代以前的海洋運輸并沒有給海洋環境造成很大的不良影響。
當今時代,隨著科學技術的突飛猛進,航運科技進步日新月異,海洋運輸發展迅猛。表現為船舶大型化、專業化、高速化、自動化、電子化……發生了劃時代的變革。 近年來, 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我國已經成為世界上最重要的海運大國之一。港口吞吐量和集裝箱吞吐量迅速發展,如上海港吞吐量自2005年躍居世界第一大港。我國沿海礦、煤、油、箱、糧五大運輸系統基本建立,港口貨物吞吐量和集裝箱吞吐量連續五年位居世界第一。目前,隨著21世紀海洋戰略地位的凸顯,人類紛紛把目光投向海洋,中國近海海域已成為世界上最繁忙的海域之一,海洋運輸進入了深度發展的時代,同時對海洋環境產生的負面影響愈演愈烈。
3.發展生態海運的必要性。從徐福東渡到麥哲倫遠航,從哥倫布發現新大陸到鄭和多番下西洋,海洋為人類文明的歷史發展提供了波瀾壯闊的舞臺;從姜根迪如的第一顆冰融到崇明島外的碧波浩渺;從河姆渡的獨木之舟到萬噸巨輪乘風本文由收集整理破浪連通了五洲四海,我國的航運業正由一個海運大國向一個海運強國邁進。據專家分析,進入21世紀,我國海運發展大體經歷2001—2004年的戰略準備階段,2005—2010年戰略框架階段,預計到2020年我國將成為世界海運強國。
長期以來,海運作為國民經濟基礎性和服務性產業,為我國經濟社會和對外貿易的發展發揮了重要的支撐和保障作用。海洋運輸是國際貿易中基本的運輸方式, 古往今來,海洋運輸以其運量大、運費低、航道四通八達等優勢備受人們青睞。當今世界經濟聯系更為緊密,貿易往來頻繁,國際貿易總運量中的2/3以上,我國進出口貨運總量的約90%以上都是利用海上運輸。它不僅節省了大量外匯支付,而且還賺取了更多的外匯收入。既保障國家經濟利益,又提高國際地位。雖然隨著航運事業的蓬勃發展,人類利用海洋創造了空前的經濟繁榮景象。但是,海洋運輸的負面效應不容小覷。因而發展生態海運是“海洋全球化”的時代要求,是建設“海洋強國”的必然選擇,也是我國“十二五”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以生態文明為視角審視海洋運輸對海洋環境的負面影響
海上運輸的發展一方面促進了經濟發展,另一方面也帶來一系列的環境問題,船舶運輸造成的海洋環境污染不容忽視。最近相關研究發現,僅200多艘商船每年排放的顆粒物就達約9980噸,而全球每年排放的氮氧化物氣體中30%來自海上船舶。[2]海洋運輸對海洋環境的負面影響大抵可為以下方面:
首先,船舶航行產生的海洋垃圾污染使大海遭受了致命的劫難。20世紀末全世界每天大約有近2000萬名乘客在海上旅行,每年產生垃圾近3萬噸。以此做不完全推算,全世界每天在海上航行的商船約萬艘,游艇數百萬艘,漁船約幾十萬艘,加之各國在海上游弋的軍艦、航母等產生的垃圾和由于各種海難事故沉沒的船體均計算在內,那么全世界由于海上航行每年產生的固體垃圾總計有600多萬噸。大量廢物堆積在海底,使五彩斑斕的海底世界嚴重污染,海水水質和海洋生態環境急劇惡化。[3]
其次,海上船舶溢油污染海洋環境。 我國是航運大國,也是石油進口大國,近年來的石油進口量均在億噸以上。石油水上運輸量的逐年遞增,也增加了船舶發生溢油事故的風險。何謂海上船舶溢油?一般指油船在航行途中由于意外狀況而發生的海難事故,以至在很短時間內使大量石油傾瀉進海洋,造成海洋環境污染。這種溢油事故頻繁發生,僅在21世紀的前5年內,我國海域發生的大型溢油污染事件就已經多達80多起。據有關資料顯示,2009年11月1日凌晨2時55分左右,受強風浪影響,靠泊在長江口嵊泗綠華錨地的伊朗籍“zoorik”輪發生移錨后在西綠華山北岸觸礁,船體破損進水,11月3日船體發生斷裂,船艙內500余噸重燃油及100余噸輕質燃油大量外泄。事故發生后,雖然海事部門及時采取了攔油、吸油等清污、打撈措施,但仍有近100噸燃料油泄漏入海,油污在海流、風浪、潮汐的共同作用下迅速擴散,造成綠華海域嚴重污染。經有關部門評估,這次溢油事故對海洋生態環境和當地養殖企業造成的損失高達人民幣7000余萬元,為清理油污支付的費用達3000余萬元。但是,生態學家認為,賠償額再大,也無法彌補污染給當地生態環境造成的危害。[4]因此原油泄漏往往會給海域的生態系統帶來災難性的破壞。國家海洋局相關數據顯示,由重大船舶油污事故、石油勘探開發等造成的原油污染事件屢屢發生,給國家經濟、海洋環境以及人民的生產生活帶來了極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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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危險化學物品泄漏破壞海洋生態環境。目前,我國危險品運輸量年均超過100萬噸。化學品一旦發生大規模泄漏,通常會引起嚴重的環境災難。有些化學品干擾生物體的細胞生長過程,并且因此而直接導致其死亡;有些化學物質雖不會直接引起生物體死亡,但會破壞其生理或行為活動(例如減少產卵、繁殖量等),或產生某些生物體和分子化學影響(如破壞卵體基因,使染色體反常,抑制免疫力等);某些化學品在一定環境達到一定的濃度值后,可能會對生態系統產生不利的影響(如損害生態,破壞物種,降低生物多樣性,降低能量流,較大型生物遷居,壽命較短物種幸存數量減少)。[5]危化物泄漏往往對海洋生物產生滅頂之災。
最后,部分海員海洋環保意識淡薄,故意違章排放。為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環境,船舶所有人按照相關公約、法規的要求配置了相應的船舶設備、裝置和材料,配備適任、健康、合格的海員。但仍有部分海員素質不高,海洋環境保護意識不強,不能嚴格遵守有關公約、法律、規范中關于船舶防污染的規定,對船舶設備的維護保養不夠,管理不善,未使機器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況,隨時啟動船舶防污設備。未運用良好的船藝靠離碼頭、安全航行,未遵守各項操作規程,故意違章排放污染物,造成了對海洋環境的污染。
此外,由于其他海上事故、海洋石油勘探開發以及因人為進行海上傾廢等原因致使各類有害物質進入海洋等,海洋生態系統平衡也因此遭到嚴重破壞。目前每年排入海洋的石油污染物約1000萬噸,此種情況的出現,致使大面積海水被油膜覆蓋,海洋生物大量死亡,嚴重影響海產品的價值,以及其他海上活動。
三、以生態文明為目標強化海洋環境保護的對策
建設生態海運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方方面的努力。我們要堅持建設生態文明、低碳環保、可持續發展的海洋運輸業。必須加強培育船員愛護海洋的意識,積極開展低碳環保的道德實踐,同時還要讓環保的理念深入人心,不斷推進技術創新,強化我國海洋運輸對海洋環境保護的有效對策。
1.培養海員海洋環境保護理念。在海上運輸過程中,海員是最重要的參與者。因而,海洋環境的有效保護,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海員。必須培養他們愛護海洋的理念,對他們進行系統、全面、專業的海洋環保、建設生態海運教育。深入宣傳、普及《海洋環境保護法》以及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知識。使其清楚地意識到船舶泄漏或排放污染物造成海域污染、人身傷亡及其他經濟損失,可歸結為海上侵權行為,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與其他責任,從而積極地維護海洋生態平衡,珍惜海洋資源,保持大海的清澈湛藍,使海員們自覺嚴守《海洋環境保護法》及其他防污染的條例、公約,按照排污規定嚴格控制排放含油、含有毒的污水,嚴防有害物質跑冒滴漏現象的出現。
2.開展海洋運輸低碳、環保的道德實踐活動。海洋運輸行業是耗能大戶,具有節能減排的巨大潛力,要加快建立以低碳環保為特征的海洋運輸體系。加強節能技術的創新、推廣和利用,最大限度地減少海洋運輸對海洋環境的污染以及對能源的消耗。有學者指出,科學謹慎地規劃航線,在不違反避碰規則,不影響航行安全的條件下,使船舶跑經濟航速和經濟航線,努力降低燃油單耗;合理配載,適當調整吃水和吃水差,在盡量減少壓載水操作、保證船舶穩定性和強度符合要求的前提下,減少燃油消耗。在日常生活中,教育海員不準隨意排放污染物,油輪或油糟的壓載水、洗艙水以及船底含油污水、有毒有害物質的甲板污水,都不得隨意排放入海,均會減少海洋污染。廣泛深入地組織開展節能減排先進典型示范推廣等活動,使其在海洋運輸低碳、環保的道德實踐活動中起到引領作用。
3.培育全民性海洋環境保護倫理觀。為了更好地維護海洋生態平衡,保護海洋環境,提高公民的環保意識與公德意識,基層單位,社區組織,每個家庭,都要弘揚生態文明,傳播環保文化,積極行動起來,從點滴做起,從自我做起,為海洋生態環境建設做出應有的貢獻,積極落實 “十二五”規劃,真正把海洋環境保護作為一項崇高的事業來做。應采用多種方式,并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導向和監督作用,不斷增強人們的憂患意識、責任意識和工作自覺性、創造性。牢固樹立可持續發展的科學發展觀和節約、清潔、生態消費、保護海洋環境的科學理念,建設生態文明新風尚。
4.發展技術創新,控制船舶溢油與其他海洋油氣污染。航運科技創新在控制船舶溢油與其他海洋油氣污染方面發揮了重要的引領和支撐作用。據專家分析,首先要大力開發和引進船舶節能減排新技術,包括研發應用新一代節能環保型運輸船舶,提高主機運行效率,達到高效航運,使得船體在水中的阻力減輕,油耗減低,廢氣排放減少,達到既節能又環保的目標。并且要堅定不移地走科技創新之路,有效控制船舶溢油,努力引領國際生態海洋運輸技術發展。不斷推進我國海洋運輸業國際競爭力的整體躍升。
5.完善航運法律、法規與海洋環境保護倫理規制。全面實施生態航運,是一項長期、艱巨的任務,需要我國有關方面持續不懈地努力與全社會的關注。首先應切實履行相關國際公約、法規。還要積極、主動地參與其制訂、修訂工作,結合我國的利益需要和實際情況,提出相關建議,努力把船舶運輸對海洋環境的危害降至最低水平。并且在行業部門廣泛、深入地宣傳相關的法律規章。各級主管部門、航運企業在管理中實行責任到人,追究相應的直接事故責任、領導連帶責任,強化環境保護政策法規的執行力度。同時建立健全我國海洋環境保護倫理規制,海運各行各業規范職業道德準則,確實使生態航運與海洋環境保護落實到位。
6.建立油污災害修復基金與船舶運輸海洋環境保護表彰基金。由于石油使用廣泛且污染潛在危害大,海運石油的貨主、儲存、運輸和使用者應共同對石油的潛在油污危險負有環境保護的責任。不應完全歸責于政府,而應對油污責任方收取一定數量的防治石油污染損害費用,建立油污災害修復基金。為油污損害評估、賠付、清除油污行動、復原環境、恢復正常的生產和生活提供資保障。并建立船舶運輸海洋環境保護表彰基金,抓好先進典型,樹立海洋環保奮斗目標。大型航運企業、港口公司應與政府攜手定期舉辦各種類型國際海運發展論壇,積極參與國際海運問題研究。應加強與各航運國的聯系、合作與交流工作,保證國際海上運輸多快好省地發展。
關鍵詞:海洋油氣開發;污染賠償制度法律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2)04-0224-02
隨著地球人口數量爆炸式增長,有限的陸地資源已無法滿足急劇攀升的人類需求;另一方面,科技的跨越式發展也為人類探索、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提供了客觀技術條件。因此,近年來,地球迎來了新一波的海洋開發熱潮。然而,隨之而來的是一次接一次,越來越嚴重的海洋污染事件。1967年,托利。勘庸號油輪在英國附近海域因觸礁擱淺而發生嚴重原油泄露污染事故,對當地生態造成嚴重影響。2010年4月20日,英國石油公司所屬一個外海鉆井平臺故障并爆炸,造成了美國歷史上最嚴重的海洋污染事故-墨西哥灣漏油事件。事故發生后,漏油點附近大范圍的水質受到污染,大量海洋生物及鳥類都受到嚴重影響,患病或死亡。密西西比州,路易斯安那州及阿拉巴馬州漁業更是陷入災難狀態。在中國,據國土資源部不完全統計顯示,僅在“十一五”期間,我國就發生海洋石油氣勘探開發污染事故41起。而剛剛進入“十二五”時期,就在2011年06月21日前后,美國康菲公司所屬蓬萊19-3油田出現嚴重漏油事故,已形成“劣四類”海水面積超過840平方公里,對渤海海洋環境造成了相當程度的污染。除去對海洋水質的破壞以外,漏油事件本身還會對周邊物種生態、漁業水產養殖乃至于沿海居民健康構成持續性的影響。
盡管我國早在2000年就正式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對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防治作出了相關規定。但是,由于當時海洋油氣勘探開發項目多處于試驗階段,對未來面臨的困難準備不足,一些方面規定的不夠全面、精確。特別是對污染損害賠償制度方面,現行《海洋環境保護法》只在第九十條做了原則性規定,根本無法應對現在日益頻發的海洋污染事故。康菲石油公司露油事件發生后,由于相關法律制度缺失,受損漁民求償過程中面臨取證,定損,費用等方面的困難。此外,信息披露的滯后與缺失不僅造成部分漁民的二次受損還使國家海洋局面臨著行政訴訟。甚至隨后由國家海洋局代為發起公益訴訟都面臨很大的法律障礙,凸顯出我現行海洋環境污染賠償制度亟待改善。
1海洋污染的定義
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地把物質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環境,產生損害海洋生物資源、危害人體健康、妨害漁業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動、損害海水使用素質和減損環境質量等有害影響。”造成污染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船舶造成的污染;海洋油氣開發對海洋造成的污染;工廠對海洋的污染。
2關于海洋油氣開發污染損害賠償責任的國際立法現狀
最早規范海洋原油運輸的法規可以追溯到上世紀50年代,國際海事組織(IMO)的前身“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IMCO)的領導下于1954年制定了《1954年國際防止海洋石油公約》(簡稱《倫敦油污公約》)。公約規定禁止15總噸以上的油輪和500總噸以上的其它船舶在離岸50海里以內排放油類或油類混合物。這也是海洋環境保護的第一個國際公約。1969年,托利•勘庸號油輪露油事故發生后,舉世震驚。國際社會開始反思制定措施防止船舶污染及如果發生損害后如何賠償的必要性。為此,IMCO于1969年11月10號至29日在布魯塞爾召開了海上污染損害國際法律會議,通過《國際干預公海油污事故公約》。解決了當時面臨的最棘手的法律問題,即在公海發生油類污染事故時,沿岸國政府有無權利采取必要的干預措施以防止、減輕或消除對其沿岸海域或有關利益方產生的油污危險或威脅以及它們的后果。同時《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規定對船舶所有人實行嚴格責任,并將賠償限額相比于1957年的規定提高一倍。隨后《1971年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國際公約》(簡稱《基金公約》)設立了一只國際基金以減輕船舶所有人由于海上事故而引起油類污染賠償所應承擔的責任和額外補償受害者的損失,以及后續的《1972年聯合國環境大會宣言》要求停止傾倒有毒物質和環境不能吸收的其他物質,國家尤其應防止海洋污染等都對防止海洋油污染作出了規定。到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通過,在歷史上第一次為各國規定了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一般義務,并進一步要求各國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減少和控制任何來源造成的海洋環境污染,并根據不同的污染來源作了不同的規定。我國參加的國際海事組織于1990年通過了《國際油污防備、反應與合作公約》(簡稱《油污防備公約》),隨后又通過的《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的1992年議定書》(簡稱《CLC公約》)和《2001年國際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公約》。這些國際公約也對防治海洋油氣污染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3我國現行海洋油氣開發污染損害賠償立法
3.1國內海洋油氣開發污染損害賠償法律
1999年12月25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是有關海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根本性法律。其第四十一條規定“凡違反本法,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本法第五條規定的有關主管部門可以責令限期治理,繳納排污費,支付消除污染費用,賠償國家損失,并可以給予警告或罰款。”在第九十條又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并賠償損失。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賠償要求。”《民法通則》第一一七條第二
款規定:“損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然而,上述法律僅對海洋污染損害賠償問題做了原則性的規定。
3.2海洋油氣開發污染賠償行政法規
國務院2009年公布的《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對海洋工程建設做出了相關規定,并明確了因海洋工程建設而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責任。該條列第五十六條中明確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賠償損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承擔賠償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主管部門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本條例的企業、事業單位、作業者,可以責令其限期治理,支付消除污染費用,賠償國家損失;超過標準排放污染物的,可以責令其繳納排污費。”
3.3海洋油氣開發污染賠償地方性法規
隨著全社會對海洋環境保護意識的提高,近年來,部分沿海省市也出臺了相應的法規來規定海洋污染賠償的相關事宜。2004年通過的《浙江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造成海洋污染損害的責任人,應當消除危害,并向受損害方賠償損失。”同年,《山東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并賠償損失。對造成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006年通過的《江蘇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工程建設項目未采取海洋環境保護或者海洋生態修復措施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責令停止違法作業、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不處理作業、經營產生的污染物、廢棄物,污染海洋環境的,由依法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清除其使用的海域范圍內的生活垃圾和其他固體廢棄物,并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3.4我國加入的相關國際公約
為了防治海洋環境污染,我國先后加入了《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的1992年議定書》和《2001年國際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但是,這兩個公約只適用于“污染損害系指油類從船上溢出或排放引起的污染在該船之外造成的滅失或損害,不論此種溢出或排放發生于何處”,對海洋油氣開發工程項目造成的的海洋環境污染并不適用。
4現行海洋環境損害賠償法律的缺陷
4.1相關法律規定太籠統,缺乏相應實施細則
康菲石油公司露油事件發生后,康菲公司究竟觸犯了哪些法律應當受到哪些懲罰,不僅是那些受到此次露油事件影響的人所關心的問題,更是引起了全社會廣泛的關注。但令人遺憾的是,到目前為止,國家海洋局只是依照《海洋環境保護法》對其作出最高20萬元人民幣的罰款決定。中國浩如煙海的法律條文中,或許現在可以適用的只有《海洋環境保護法》、《侵權責任法》等少數法律。反觀美國,墨西哥灣露油事件發生后,英國石油公司不僅花費巨資進行油污清理,還設立了200億美元的賠償基金,保證任何可能受到的損失都在發生后得到合理賠償。
康菲事件發生后,國家海洋局向康菲公司提出生態索賠。然而,國家海洋局的求償主體資格和程序正當性卻招到質疑。一方面,在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中規定的是“有關單位”或“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為海洋污染賠償的求償主體,并沒有明確具體的機構;另一方面,按照中國海洋管理范圍劃分,國家海洋局負責海水生態環境污染,海事部門負責商船、港口水域,農業部負責漁船、漁業污染,環境保護部負責管理岸邊水域,近岸地區則由地方政府出面,這樣一來,國家海洋局能否代表全部利益相關方進行生態索賠令人心存懷疑。
4.2賠償標準缺位
如何確定海洋污染賠償及生態恢復費用的標準是全世界海洋污染賠償制度面臨的法律難題。因為一方面海洋自身具有凈化功能,部分污染物會隨著海洋生態系統循環而自動消除,這部分是否應該賠償,怎么賠償是個問題;另一方面,海洋污染可能會持續較長時間,并由此帶來對海洋生態系統長期而潛在的影響,這種影響如何評估,如何補償?對此,我國也并沒有一個法律上的標準,給海洋污染賠償造成很大的法律障礙。2002年“塔斯曼海號”溢油事件就是很好的例子。在中方開庭審理后,肇事的外籍船員質問我方提出的賠償金額的法律依據,我方卻給不出。因此,盡快制定海洋污染賠償和生態恢復費用的標準是十分必要的。
4.3信息披露義務缺失
據媒體報道,在此次康菲石油公司露油事件中,很多漁民由于不知道是因海水水質受到污染而引起養殖的魚蝦大量死亡,在康菲公司隱瞞不報的時間段,又投入了新的魚苗進而造成了漁民的二次損害。如果康菲公司能在發現露油的第一時間及早通報,很多沿岸漁民的損失就可以避免。很多國際公約已就此做了相關或類似的規定。如《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一九八條規定:“當一國獲知海洋環境有即將遭受污染損害的迫切危險或已經遭受污染損害的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其認為可能受這種損害影響的其他國家以及各主管國際組織。”又如《油污防備公約》規定“締約各方同意確保將船舶、近海裝置、海港的油裝卸設施發現的油污事故,報告給最近的沿海國或主管當局,并告訴可能有被污染危險的鄰國和國際海事組織。”但遺憾的是,我國尚未對信息披露義務作出明確法律規定。
4.4海洋油氣開發污染損害刑事立法不足
相對于世界多數發達國家如美國、日本刑法中專門的海洋環境污染罪責,我國現行刑法對在環境保護方面存在很多不足,僅在第三百八十八條和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造成重大公私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等情節嚴重的后果時構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這兩條刑法規定過于原則化,缺乏具體的操作標準,給實際運用造成很大的困難,難以發揮刑法的威懾作用。
5對完善我國海洋油氣開發污染賠償法律制度的建議
(1)修訂《海洋環境保護法》,完善相關法律,明確海洋油氣開發污染賠償的法律細則,增強其操作性。
當今世界處理海洋油氣污染損害賠償主要存在三種法律體系,基金公約體系,美國完整國內立法體系及加拿大的二者并行體系。鑒于我國尚未加入《基金公約》,美國的此類法律制度是我們最好的參照。美國關于海洋油氣開發污染損害賠償的法律主要有1973年《瀕危物種法》,1977年《清潔水法》,1980年《廣泛環境反應、賠償和責任法》以及1990年《石油污染法》。《廣泛環境反應、賠償和責任法》規定了“誰污染誰負擔”的基本原則,而且實行“可追溯的、嚴格的和連帶多方的”責任,不僅直接污染者要負責,“潛在責任人”(包括污染項目以往的所有者、經營者和承租人)也要擔責。此外,母公司,其控股的股東、公司高管,都有可能被追責。《瀕危物種法》《清潔水法》和《石油污染法》具體地規定了確定賠償對象,范圍和數額的法律標準。我過完全可以借鑒國際社會和美國的成熟經驗建立符合我國實際國情的海洋油氣開發污染損害賠償機制。
(2)加快海洋環境污染賠償和生態補償標準的制定。
海洋環境污染損害難以量化是個世界性的問題。但是包括我國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在內的世界各地有權立法的部門都作了有益的嘗試。美國《石油污染法》規定了石油污染的賠償范圍和標準,該法規定賠償分三部分:一,修復、恢復、替代或獲取受損自然資源的類似等價物的成本;二,自然資源在修復期間價值的減少;三,評估費用。標準以“修復費用”計量,即不是計算石油污染造成的魚類資源損失的市場價格,而是計算如果采取措施把魚類資源恢復到污染前的水平要花多少錢。我國國家海洋局頒布的《海洋溢油生態損害評估技術導則》指出,海洋生態損害評估,應該包括海洋生態直接損失、環境修復費計算(包括清污費、修復費)、生物種群恢復費計算、調查評估費等4個方面。《山東省海洋生態損害賠償費和補償費管理暫行辦法》繞開了難以計算的海洋非生物資源損失,把計算重點放在了漁類資源的損失量上,規定了相應的標準,即按照20年用海期限計算,每50公頃用海應當繳納1000萬元海洋生態損失補償費。筆者認為,我國的這兩個法規對當下如何確定海洋環境污染賠償及生態補償標準都有其積極的意義,但是,前者只是部門規章,后者也只是地方性法規,法律效力較低,應吸收其精華,盡快制定相關法律來應對日益復雜的海洋環境保護問題。
(3)從法律上明確各方及時信息披露義務。
為了避免因未能及時進行海洋污染事故信息披露而導致的損害,以及參照國際公約中相關的要求,建議從法律上明確責任各方的信息及時披露義務。將是否及時進行了事故信息披露作為有關部門對其處罰時的重要考慮因素,對由于未能及時披露相關信息造成重大損害的責任方從嚴從重懲處。
(4)完善海洋環境保護刑事立法。
《刑法》是防止危害人類社會行為的最嚴厲的、最有效的屏障。在《刑法》中加入海洋污染犯罪的具體內容和量刑標準對防治海洋油氣開發污染,保證海洋污染賠償和生態補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將嚴重海洋污染行為入刑可以有力保障海洋環境保護行政法律規范得到及時、正確的實施。因此,在《刑法》中補充海洋環境污染犯罪是完善海洋油氣開發污染賠償機制的重要舉動。
參考文獻
[1]余妙宏:試論建立我國船舶油污損害賠償機制[J].浙江萬里學院學報,2004,17(1).
[2]劉紅.中國船舶油污損害賠償機制的建立與實施[J].交通環保,2002.
[3]宋春風.船舶油污侵權責任構成要件之研究[J].海商法研究,2006,(12).
關鍵詞:海洋污染;環境監測;治理
引言
海洋總面積約為33600萬km2,約占地球總面積的70.9%。海洋對于地球具有極其重要的價值,被稱為“生命的搖籃”。但是在海洋環境資源的開發與利用過程中,人類活動不可避免的對海洋環境帶來了污染與破壞[1]。隨著人們生態文明意識的提高,海洋污染問題越來越被人們所重視[2]。目前,海洋污染問題逐漸成為世界性問題。我國海洋污染問題也日益突出,海洋污染問題的不斷惡化也已成為影響我國生態文明建設的重大阻力,對我國生態環境可持續發展提出了嚴峻的挑戰。因此,當面臨環境問題時,如何通過合理有效的環境監測手段和治理方法解決這一危機,逐漸成為當前環境學者們研究的重大課題。有學者認為,預防主要分為兩方面:環境損害預防和環境風險預防[3,4]。目前,我國的環境保護一直采取的就是“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政策。這也是我國海洋污染治理的指導思想。
1 海洋污染環境監測的主要任務
對海洋污染環境監測首先應該著手于對污染現狀、污染分布和污染程度進行監測。人類的進步、社會的發展必會帶來污染。如果不及時對污染進行處理就會造成更加嚴重的環境問題。只有采取有效的措施掌握污染范圍、污染程度等資料情況,才能快速的采取有效的手段進行治理。其次海洋污染環境監測要對海洋中污染物的變化趨勢進行監測,通過對比變化數據,分析污染的變化趨勢,交于有關部門,以便及時采取措施。最后海洋污染環境監測要對突發污染情況進行監測,在人類活動中,不可避免的會造成突發污染,應該及早的監測出污染狀況,并把突發狀況匯報應急處理部門進行處理,減少突發污染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
2 海洋污染環境監測中存在的一些問題
經過多年的努力,我國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工作取得了很大的進步,在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和抵御突然海洋污染災害方面取得的顯著成效[5]。但在實際工作中,在體制制度上、技術措施上還存在許多問題,限制了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工作質量的提高。具體存在以下問題有待解決。
2.1 海洋污染環境監測管理體制有待完善
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工作是一項綜合性學科。由于海洋污染監測涉獵因素較多,運用資源巨大,因此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工作的順利開展,離不開完善健全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6]。目前為止,我國海洋污染環境監測管理體制尚未完善,在污染監測工作過程中還存在很大的缺陷和不足。對有效開展海洋監測工作造成了一定的阻礙作用。所以建立完善健全的管理體制,是我國海洋污染監測工作目前要解決的首要問題,對于海洋污染監測工作的健康有效地的進行有著十分重要的影響意義。海洋污染監測管理體系的建立,需要有相關的制度作為其強有力的保障。目前,我國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在工作職能、監測體系建設、海洋突發災害及海洋污染事故損害評估等方面相關制度有待于完善和規范。
2.2 海洋污染環境監測技術手段有待加強
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屬于應用型學科,各種污染監視、探測工作都依賴于科學有效的技術方法和先進的監測設備才能得以順利進行。而且目前我國海洋污染監測機構工作經費與研發經費缺乏,對我國海洋監測技術的發展造成了嚴重的影響[7]。許多海洋污染環境監測技術尚不成熟,短時間內不能正視投入使用,難以發揮應有的效用。隨著我國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建設工作的深入推進海洋污染監測的需求日益增加,但污染監測網絡體系建設工作卻停滯不前,甚至出現海洋污染監測網絡的整體發展水平呈下降趨勢的現象。這嚴重影響了我國海洋污染環境監測事業的發展。
3 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工作的發展對策
充分發揮海洋環境監測管理部門的管理職能,建立完善的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通過法律制度等手段為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制度保障。各地區的海洋污染環境監測機構和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協調運作,以提高各地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工作高效運行,避免造成資源浪費或監測缺位現象的出現,建設完善的海洋環境監測秩序。不斷對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工作中的細節進行完善,形成科學高效的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制度體系。
根據監測工作的具體需求,開展相關培訓工作。同時,引進高素質的專業技術人才,形成梯隊建設,推動我國海洋污染環境監測工作的技術水平。
4 海洋治理中需要明確的一些問題
發揮政府在海洋環境治理和消除污染工作中的重要責任,克服“誰污染誰治理”原則的局限性。實踐中,關于政府的這一責任,主要是指政府及時進行采取治理措施,以減少海洋污染的持續發生,對人們生活健康造成的影響。由政府承擔海洋污染治理責任是同政府作為社會資源管理者的職能相對應的。政府在海洋污染治理事件中的作用和地位要因時間的不同而發生適當的轉變。在污染范圍較小時,由相關政府部門監督污染責任方自行清污。如果污染范圍對海洋環境重大損害時,污染責任方自身力量無法解決的,政府的作用和地位就大不相同了,這時就需要政府各部門之間的相互協作才能完成。政府應該建立完善的治理程序體系,對海洋污染事故的發生,采取及時有效的處理措施,以防止污染的持續擴散,從最大程度上減少污染事故所造成的損失。
5 海洋治理中采取的一些具體措施
5.1 建立完善海洋污染治理立法體系
建立完善的海洋污染治理法律制度是海洋環境管理的基礎,隨著人類對海洋開發利用的加劇,立法工作變得更為重要。建設完善的海洋治污法律體系,首先,應該填補海洋污染治理立法的空白。目前,我國關于海洋污染治理領域的立法較少。建議在創制《海洋資源開發利用保護法》、《海岸帶管理法》等法規時,明確設立對海洋污染治理的相關法規。使海洋污染治理更加專業化,形成科學合理的海洋污染治理法律體系,有效保護海洋生態環境。
5.2 明確法律責任,保障海洋污染治理工作有效開展
明確法律責任需要從源頭解決海洋污染治理部門內部及其與治理主體之間關系,明確政府是海洋污染治理責任的主體,使污染治理執法堅強有力。首先,要建立環境行政的統一高效管理。每個部門責任者應親自抓治理工作,確立第一責任人,對不履行海洋環境保護、治理工作的責任人承擔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其次,把海洋污染治理的具體責任交于污染治理的具體責任者,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不遵守污染治理法規者,嚴肅追究其法律責任,加大懲處力度,保障海洋污染治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參考文獻
[1]周世鋒,秦詩立.海洋開發戰略研究[M].杭州:浙江大學出版社,2009:145.
[2]宋亞蓮,孫娟.淺談環境監測與可持續發展的關系[J].儀器儀表與分析監測,2003,4:45-46.
[3]楊留強,王彥昕.試論我國環境責任的重構[J].廣州環境科學,2008,1:45-48.
[4]王千,李哲,范潔.我國近岸海洋生態環境監測研究進展[J].國土資源情報,2013,3:44-48.
關鍵詞:船舶;防污染;措施;海洋環境
1 概述
海洋占地球總面積70%以上,有著豐富的資源,是人類生命的搖籃。隨著社會經歷的發展,海洋在人類社會發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據國家海洋局公布的2016年中國海洋環境公報情況顯現,我國船舶海洋污染形勢緊張,船舶攜帶入海的污染物持續增高,海洋生態環境遭到嚴重破壞,而由大氣輸入海洋的污染物流通量仍然呈現上升的態勢。防止船舶海洋環境污染進一步惡化已經成為政府和航運企業制定有關措施并強行實施的主要任務,各國都在努力加強海洋環保的力度,務必確保海洋船舶污染能夠得到有效控制。
2 船舶污染特性
(1)污染物質多樣性。船舶污染的物質是屬于多樣化,復雜化。船舶排放的物質主要有油類、有毒物質、船舶垃圾和噪音等。
(2)流動性與無國界性。船舶污染具有流動性與無國界性的特點。海水具有流動性的特點,而船舶具有移動性的特點,這些都決定了從船入海的污染物不會停留在某一范圍而靜止不動,而是擴散流動的。每發生一次污染事故會波及到幾個沿岸國家和地區,給污染的治理形成許多的障礙。
(3)危害性強且范圍廣。船舶污染危害性強且范圍廣。船舶污染使海洋水質和海洋生物的棲息地受到嚴重破壞,使海洋自身的自我調節功能減弱或喪失,對海洋生態環境、海洋生物資源和海洋漁業生產等產生嚴重危害,從而影響了全球生態平衡,嚴重威脅到人類的生存環境。
3 船舶防污染措施
(1)建立船舶防污染法規體系。從原則來講,應針對船舶污染防治立法,必須在原有的基礎上全面系統的審查,然后進行必要的修改、補充和完善。從內容來講,要形成由國際公約、基本法律、專門性法規和其他法規等多方面內容組成的體系。從方法來講,應該結合實際情況,借鑒國際公約,將國際公約具體化與國內化,做到國內與國際接軌。從體制來講,我們應該充分調動海事部門與航運企業的積極性,對船舶防污染做到及時跟蹤與反饋,及時了解情況。確保船舶防污染法規體系的有效性。
(2)持續改進安全管理體系。在長期的實踐研究探索中,安全管理模式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同時船舶防污染工作又是安全管理體系的很重要的一方面。為此,我們必須要繼續革新安全管理體系,使其符合船舶防污染工作的情況,滿足最新生效法規的標準。我國各航運企業早在多年前就建立和實行了安全管理體系,對船舶進行了規范性的安全管理。我國通過對管理體系持續改進,而公約的更改勢必會對船舶運營產生影響。所以我國對于船舶防污染管理的規定也應該盡早與國際接軌,及時作出相應的更正。
(3)加強船舶安全檢查。加強船舶安全檢查是強化公司的內部管理和船舶的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而根據ISM規則顯示,人為因素中約有80%可以通過有效的管理加以控制。目前有不少的小公司管理很不規范,漏洞極多,這是導致船舶海洋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整合小企業,規范航運企業船舶管理,盡量地避免和減少人為因素的影響,是防止船舶海洋污染的有效途徑之一。加強船舶安全檢查,杜絕不適航船舶開航是船舶管理的重要工作。一旦發生船舶污染事故對海洋環境的破壞極為嚴重,具有溢油量大、污染持久、清除困難等特點。
(4)加強船舶設備的管理使用。要解決船舶防污染問題必須加大硬件設施投入。一是嚴格按照船舶修造規范標準執行。要求船舶企業在對船舶進行建造、改造或修理工作時,嚴格要求造船規范,要保證船舶在良好船況下運行。二是船舶防污設備安裝和使用落實到位。必須根據船舶機器使用說明書來安裝和操作,根據一定的安裝技術和既定的規范要求作出合理的安全的安裝,做到與說明書和相關法規一樣。在使用過程中,嚴格按照說明書船舶安全管理要求進行操作。在后期的保養中亦是如此,做到安全、規范、定時的保養與維護,同時視情況對其進行檢查。總之。要保證船舶在安全良好的船況的航行。
(5)制定應急救援預案。作出合理、可行、安全的應急預案。要在預案中在提出在救援中公司、港口國、相關政府得到一定幫助,做到與政府和國際組織的銜接。要確保船舶在任何時候突發事件的措施到位。要規范船舶污染應急計劃,能保證在預案實施過程中各種措施、設備、方案能快速有效的實施與進行,只要發生船舶污染事故,我們可以在最短的時間作出最快的應急反應,同時應急行動有效力、執行力極強。盡量把損失和風險降到最低。
(6)提高人員素質。嚴格要求自己是工作中不可缺少的必要因素。為了更好地加強公司對船舶污染的防范措施加,船舶企業必須正視并抓好安全防污染管理工作,加強防污染操作的培訓,要提高人員素質以及增強防污染意識,進而能給船舶安全防污染工作提供一定的保障。所有的船舶公司都要定期給船員進行船舶防污染的技能培訓和安全講課,完善對船舶防污染體系的預定方案及定期對一套可行安全的應急預案進行演練,加強船員的培訓機構和培訓內容,不斷提高船員的防污染技能。
(7)加強宣傳教育和培訓。總體來說,我國船員的海洋環境保護意識還不夠強。這就需要國家起到帶頭作用,要團結各海事部門、航運企業、船舶管理公司、船東、船員等一起組建船舶防污染專業隊伍,對船員和船公司進行防污宣傳,用實際案例和相關法規對相關人員進行培訓和指導,讓其了解最新的船舶防污知識、相關文案和先進設備,掌握最新的船舶防污染動態:結合實際并通過參與實踐提高他們的素質和船舶防污團隊的工作水平:進行船舶防污公開課和一系列相關講座,讓有關的工作人員能系統有效的了解與提高他們的防污知識技能:發揮群眾的監督作用,爭取社會各界對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的關注與支持,只有思想上引起重視,才是徹底根除海洋污染的最有效的前提。
(8)開發“綠色”船舶。所謂的“綠色”船舶是指船舶在正常營運期間對海域環境和空氣無污染或不產生破壞的船舶。“綠色”船舶開發程序是挪威從1993年3月開始著手研究的,涉及領域廣泛,主要從控制海上污染、大氣污染和人為故障方面進行研究。此過程中,有許多公司也參與了這個程序的開發與研究,包括船東、設備商、船級社、國家污染控制機構、船東協會等等。
4 結束語
在人類大力依托海洋資源發展經濟的二十一世紀,保護海洋環境,避免船舶污染海洋環境已成為人類共同遵循的法則。由于經濟發展的快速性,海洋已成為國際間貿易往來的重要樞紐。當今現狀,世界航運貨運量越來越大,船舶數量也隨之大幅度增加,對海洋的污染日漸嚴重,由于各種原因造成船舶大量有害污染物質通過船舶流入海洋,使海洋環境遭到破壞,從而影響生態平衡和水文現象,危害人類健康,所以必須嚴格控制船舶對海洋環境的污染,為當代人類健康,也為給子孫后代創造一個良好的生存環境,使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趙春生.淺析《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J].珠江水運,2009(12).
[2]梁恩勝.船舶柴油機的排放污染與SCR技術[J].裝備制造技術.
[3]呂鳳明,鄭仲金.船舶聯合防污染系統的能效影響因素[J].大連海事大學學報,20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