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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統計數據
2011年無錫局共檢驗進口羊毛1790批、重量32683.5噸、金額23060.0萬美元。檢出不合格羊毛137批、3050.7噸、2150.5萬美元,不合格提賠金額21.3萬美元,不合格批次主要來自澳大利亞、新西蘭、阿根廷、比利時、德國、法國、荷蘭、加拿大、美國、南非、烏拉圭、西班牙、加拿大、英國等14個國家。
1.業務統計數據對比。2011年進口羊毛檢驗與上年相比批次、重量同比分別減少12.2%、8.5%,金額同比增長22.7%。檢出不合格批次、重量和金額分別占檢驗總量的7.7%、9.4%和9.3%;不合格批次、重量分別同比減少4.9%和1.6%,金額同比增加55.9%。進口羊毛品種中:含脂毛1786批、32604.8噸、23030.9萬美元,批次、重量分別同比減少12.1%、8.2%,金額增加23.0%;洗凈毛4批、78.8噸、29.1萬美元,批次、重量、金額分別同比減少42.9%、50.8%和46.1%;羊毛條為零批次。
2 綜合分析。(1)質量狀況綜述。無錫檢驗檢疫局緊緊圍繞總局“抓質量、保安全、促發展、強質檢”的工作要求,以“質量提升”為主題,鞏固和擴大“質量和安全年”活動成果,全面提升進口羊毛質量和檢疫安全監管水平,嚴格加強對進口羊毛的檢驗和檢疫監管,嚴把進口羊毛檢驗質量關,提升服務企業水平。2011年共檢出品質有質量問題的不合格羊毛137批,金額2150.5萬美元,為經營公司和涉外企業挽回重大經濟損失,切實維護我國合法經濟權益,把關得到明顯成效。今年下半年,為中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處理了一批典型的國際貿易商業欺詐案例,為經營公司成功索賠15萬元人民幣,全年共為企業挽回經濟損失約300萬元人民幣。(2)檢驗情況分析。2011年進口羊毛與上年比較批次、重量分別有一定幅度的減少,金額有所增長。從貿易國家進口量分析,進口量占據前五位國家分別是澳大利亞、新西蘭、比利時、西班牙、烏拉圭,計1576批,占檢驗總批次的88.0%,澳大利亞依然是今年進口羊毛數量最多的國家,占檢驗總批次的67.4%,同比上升6.8個百分點;其次為新西蘭,占檢驗總批次的10.8%,同比上升2.0個百分點。
進口羊毛批次減少的主要原因:一是兄弟局送樣批次大幅度減少,尤其是張家港局送樣為零批次;二是無錫口岸檢驗品種比較單一,洗凈毛及羊毛條逐年減少,主要以原毛洗毛加工為主;三是無錫地區毛紡企業除無錫協新集團有限公司外,幾乎都已轉型生產;四是無錫協新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線上使用的毛條為空心球,無錫地區無空心球羊毛條生產加工企業,企業進口的含脂毛只能送往外地加工。
2011年檢驗的1790批進口羊毛中,檢出不合格137批,3050.7噸,2150.5萬美元,不合格批次、重量、金額分別同比上升0.6、0.9和2.0個百分點。由于檢驗品種比較單一,不合格檢出批次均為含脂毛。
從進口貿易國家分析,進口檢驗批次不合格率前五位的國家是意大利、阿根廷、荷蘭、烏拉圭、加拿大;不合格出證批次前五位的國家是澳大利亞、新西蘭、烏拉圭、意大利及英國、法國及西班牙。
檢驗監管工作建議
1.加強對規范性文件的學習領會,不斷提升檢驗監管水平。一是明確檢驗檢疫監管職責,增強風險防范責任意識。進一步增強風險和責任意識,對轄區內進境動物毛類檢驗檢疫情況加強風險研判,針對性地采取風險預警和風險管理措施。加強進境毛類檢疫單證、裝箱單、合同和發票等檢驗檢疫單證的材料審核,嚴防疫區相關毛類報檢入境。二是加強對企業的日常監管,確保企業持續符合有關要求。認真開展進境毛類指定生產、加工、存放企業的日常監管,認真做好原料和成品的出入庫等記錄,對加工過程產生的廢棄物實施檢疫處理。對企業質量監督員進行備案,日常監管過程中如發現不符合項,應要求企業限期整改,確保企業持續符合有關要求。三是掌握進境毛類貨物流向動態,防止違法違規行為發生。加強與海關等部門配合,積極協助檢疫部門打擊通過夾帶、瞞報等方式進口疫區毛類產品。檢驗過程中發現企業有違法違規行為及時與有關部門聯系,做好相應的監督管理工作。
2.進一步明確工作職能,提升法制工作實效。為進一步推進質檢系統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質檢總局“法制立檢”和省局“打造法制質檢樣板區”的工作部署,根據無錫檢驗檢疫局法制樣板建設推進方案工作要求,進一步明確工作職能,增強檢驗人員的行政執法素質,提升法制工作實效。按照法制樣板建設工作要求做好四個方面的工作:一要組織大家認真學習《商檢法》及其《商檢法實施條例》和總局下發的《關于全面加強法治質檢建設的指導指南》;二要嚴格按照檢驗標準與檢驗檢疫流程開展進出口商品的檢驗工作,做到檢驗合法、程序規范、數據準確;三要加強進口羊毛流向和審批的監督檢查,確保不發生隨意更改進境羊毛流向;四要充分利用口岸內地聯合執法系統發現違法線索,積極查處案源。
3.加強進口羊毛風險信息管理,提高檢驗監管工作的有效性。為提高檢驗檢疫實驗室檢測管理工作規范化、科學化和制度化水平,夯實實驗室管理基礎,健全風險管理體系,優化風險管理流程,提高風險防控能力,確保檢測結果的公正、科學和準確,根據總局《進出口工業品風險預警和快速反應管理規定》和《江蘇進出口工業產品風險信息處置管理工作規范(試行)》要求,結合本部門工作實際,開展對進口羊毛檢測與管理工作中風險的收集、整理相關風險信息,如收集、分析總局警示通報、全省系統實驗室CNAS認可/計量認證評審情況通報、全省系統實驗室監督檢查情況通報、本實驗室內審、管理評審及接受外部審核、省局監督檢查時發現的問題等,主動加強風險分析,指導和監督檢驗監管人員執行風險管理措施,提高檢驗監管人員監管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盡可能避免發生風險事故或減少風險事故造成的損失。
典型案例
2011年10月至11月,無錫檢驗檢疫局在進境羊毛檢驗監管中接連發現7批進口羊毛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無錫局紡檢中心根據實驗室檢驗數據,及時對外出具了索賠證書,為進口企業挽回重大經濟損失,成功索賠15萬元人民幣。
【關鍵詞】技術壁壘;出口貿易;競爭力;標準化戰略
一、技術性貿易壁壘體系及特點
技術壁壘的可分為狹義和廣義,狹義的技術性壁壘指世界貿易組織《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WTO/TBT),即國家對本國市場流通的商品進行管理時,由于其技術法規、技術標準以及為證明商品和企業符合法規和標準要求而建立的合格評定程序,即認證制度、認可制度、檢驗制度與其他國家不一樣,形成影響自由貿易的壁壘。廣義技術壁壘是指所有的影響貿易的技術性措施,包括以下內容:繁瑣的技術標準、技術法規、商品的包裝、標簽和標識的規定、質量認證、認可制度、檢驗程序和檢驗手續、商品的品種、規格、花色、款式和其它外觀要求、計量單位制、物品編碼標志系統、實施動植物檢疫的法律、規定、程序等、環境和生態要求、國家和地區不同的風俗習慣等。
技術性貿易壁壘的主要目的是限制進口,其對廣大發展中國家擴大對外貿易的影響是嚴重、深遠的,這是因為貿易技術壁壘較之其它壁壘而言,具有它獨有的特性:
1.廣泛性。從產品角度看,不僅涉及資源環境與人類健康有關的初級產品,而且涉及所有的中間產品和工業制成品,產品的加工程度和技術水平越高,所受的制約和影響也越顯著;從過程角度來看,包括研究開發、生產、加工、包裝、運輸、銷售和消費整個產品的生命周期;從領域來看,已從有形商品擴展到金融、信息等服務貿易、投資、知識產權及環境保護等各個領域。技術貿易壁壘措施的表現形式也涉及到法律、法令、規定、要求、程序、強制性或自愿性措施等各個方面。
2.隱蔽性和靈活性。TBT與其他非關稅壁壘相比,不僅隱蔽地回避了分配不合理、歧視性分歧,而且各種技術標準極為復雜,往往使出口國難以應付和適應,技術貿易壁壘措施沒有限制在那個國家,一視同仁,不存在配額問題,而且技術貿易壁壘措施是以高科技基礎上的技術標準為基礎,科技水平不高的發展中國家難以做出判斷。他們的技術標準具有不確定性,而且面又很廣,很難全面顧及。更何況把貿易保護的實現轉移到人類健康保護上,有更大的隱蔽性和欺騙性。
3.合理性。設立技術法規、標準及檢驗程序,主要是為了保護國家安全及消費者利益,因而有其合理的一面。WTO的有關技術貿易壁壘協議并不否認各國技術壁壘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只是要求技術壁壘不應妨礙正常的國際貿易,不得具有歧視性。
4.復雜性。技術壁壘因其涉及的技術和適用范圍的廣泛性,使其比配額、許可證等其他非關稅壁壘形式更為復雜,而WTO允許各國根據自身特點,如地理及消費習慣等制定與別人不同的技術標準,因此,要證明技術標準是否妨礙正常的國際貿易并不容易。
5.雙重性。實行技術貿易壁壘有其合理性,即真正為了實現規定的合法目標是可以采取合適的壁壘措施的。正常的技術貿易壁壘是指合法合理地采取技術性措施以達到合理保護人類健康和安全及生態環境的目的,如禁止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可以保護進口國的生態環境,強制規定產品的安全標準可以保護消費者的健康甚至生命等;另一方面,一些國家,特別是美、日、歐等憑借其自身的技術、經濟優勢,制定比國際標準更為苛刻的技術標準、技術法規和技術認證制度等,以技術貿易壁壘之名,行貿易保護主義之實。
二、TBT對我國出口競爭力的影響
1.由于我國產品不符合進口國環境技術標準要求而被拒之門外。由于發達國家技術要求較高,我國一些產品在環境、衛生和安全技術標準上不符合進口國的要求被限制進口的情況屢見不鮮。例如,我國機電產品受發達國家在噪聲、電磁污染、安全性、節能型等方面的技術限制,接二連三出口受挫。
2.由于進口國家實施某種新的強制性規定或標準而被限制進口。發達國家經常頒布強制性法令,對進口產品的技術要求加以嚴格限制,以防止對環境和人體有害產品的進入。如浙江紹興2000年就有兩家紡織企業出口的面料因使用禁用偶氮染料被德國“封殺”。德國政府早在1994年7月28日頒布法令,禁止在紡織品中使用可分解形成20種致癌芳香胺中的任何一種偶氮染料。后來該法案又幾經修改,致癌芳香胺數目增至22種,禁用偶氮染料增至118種。
3.由于進口國為限制進口而實行的雙重標準而被限制進口。有些國家對進口產品和本國產品實施雙重檢疫標準,遂使我國的出口產品遭受不公正的待遇。例如,歐盟禁止從我國進口動物源性產品的事件便是一個典型的雙重標準案例。此案中,歐盟一方面以中國動物源性產品氯霉素超標為由禁止進口,同時卻允許其成員含氯霉素的動物產品向其他國家出口(包括對中國出口的北極蝦也檢出氯霉素超標)。這種做法顯然不符合世貿組織的非歧視原則。此外,歐盟要求我動物源性產品中氯霉素含量標準不得超過0.1~0.3PPB(Parts Per Billion的縮寫,表示十億分之一),但實際上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實驗室的儀器都難以做到,據說,歐盟目前只有兩家實驗室有能力檢測到0.3PPB。因此,連歐盟的進口商也認為,歐盟是把自己還做不到的事強加給不發達國家,是把目前國際上還沒有科學定論的東西用自己的法律套住別人,是對不發達國家的一種新的掠奪。
4.沒有獲得有關認證產品的市場競爭力大大降低。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對健康和環境越來越重視,有環境管理體系認證企業的產品或有環境標志認證的產品越來越受青睞,獲得環境標志的產品表明,它不但符合質量標準,而且在生產、消費和處理過程中也符合環保要求,對生態環境和人體健康不會造成損害。這就導致沒有取得環境管理體系認證企業的產品或沒有獲得環境標志認證產品的市場競爭力大大降低,甚至無法進入進口國國門。
5.為達到相關標準而增加原料成本削弱了產品競爭力。
由于發達國家不斷提高產品檢驗檢疫標準,我國企業要達標須采購價格更高的原料,致使生產成本提高,削弱了產品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
6.昂貴的認證費用導致企業產品競爭力下降。發達國家經常要求我國產品取得認證才能進入該國市場。然而取得和維持認證的費用非常高,這直接影響產品的競爭力。如建立及實施ISO14000認證的費用高昂,這些費用包括長期環境審查及建立環境管理體系的技術咨詢、認證費用以及改善環境污染的設備、污染物檢測、員工環保培訓費用等等。目前我國申請ISO14000認證的費用,僅咨詢費、體系建立費用、審核費和認證費用一般需20~30萬元,這對一些規模較小的企業來說,更是難以承擔。
7.過高的檢驗檢疫費用導致產品競爭力下降。我國檢測、檢驗設備的生產較發達國家有一定差距,加上國內商檢部門及企業本身在一定程度上缺乏測試、評價方法,標準樣品和技術,致使我國不得不進口大量的檢測設備,增加出口成本。批批檢驗導致進口通關放慢,加大滯港費用,這些都大大增加了檢驗費用,使我國原本很有競爭力的產品失去了價格競爭力。例如,日本對我出口鰻魚實行機場48小時的吊水檢驗造成大量死亡,迫使我鰻魚停止對日出口。
8.檢驗時間的延長使商品錯失最佳銷售時機。由于標準的采用具有自愿性,當各成員對同一產品采用不同的標準后,制造商就不得不調整其生產工藝,以滿足不同出口市場的標準要求,這同樣也導致了時間成本的增加,而且標準在執行過程中所產生的一些爭議,常常會導致復雜的、曠日持久的調查、取證、辯護、裁定等過程,而在一系列復雜程序履行之后,即便認定有關產品符合規定允許進口,也可能延誤了交貨期或錯過了季節,完全失去了競爭機會。
三、我國出口產品屢屢遭受技術壁壘限制的原因
1.總體技術水平不高。我國技術水平遠遠落后于發達國家,由此導致了產業的弱質性。與此相應的是我國技術水平標準較之于國際標準過低,在我國19278項已有的國家標準中,采用國際標準的有8387項,約占43%,而日、美、英、法等發達國家采用國際標準的比重都在85%以上。而且,在出口商品結構上,附加值低的勞動密集型產品占主導地位。另外我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主要是通過外資企業出口帶動的,內資高新技術企業出口有限。如2010年外資企業高新技術產品出口占全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總額的比例高達82.2%。所以與其說是國外發達國家對所有進口產品的檢驗檢疫標準過于復雜、苛刻,倒不如說是我們自己產品的質量技術標準過于落后。
2.部分企業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不高且意識淡薄。長期以來,由于我國出口產品多以低價競銷和以量取勝,這成為許多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主要競爭手段。出口企業大多關注關稅、配額等壁壘以及價格對貿易的影響,而對技術壁壘相關知識了解程度相當有限,有的企業甚至對貿易伙伴國的貿易技術壁壘一無所知,對于怎樣合理地利用WTO/TBT規則,積極援用爭端解決機制來保護自身權益,更是無從談起。而且部分企業及個人質量管理意識、衛生檢疫意識、環境意識淡薄,令人堪憂。如部分養殖戶為了實現飼養的高效率,大量用藥以控制疫病、盲目使用激素類藥物,而毫不顧及動物內藥物殘留對人類健康的危害。
3.認證工作機制不健全。目前我國正逐步開展產品認證、實驗室認可和企業質量體系認證等工作,建立了多個產品認證委員會和質量體系認證機構。我國的認證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商品的生產、流通、使用、進出口各環節實行分割管理和多頭認證,對國內產品和進出口商品實行雙重和不一致的質量許可和認證制度,缺乏統一性和權威性;檢驗、認證機構“小、弱、差”,一些認證機構沒有取得國外的認可與授權;認證激勵機制不完善,一些企業根本沒有將獲取國際認證這項工作納入到議事日程,致使其產品不能獲得進口國的認可而遭受技術壁壘限制。
4.行業協會未充分發揮應對技術壁壘的特殊作用。世貿組織是成員國(地區)政府間的經濟性組織,對于各國行業協會組織的行為規范沒有干預的權力,這就為行業協會組織提供了充分的活動空間。也就是說,行業協會作為社會中介組織具有政府所不能的功能,在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方面,可以起到政府所起不到的特殊作用。另外,根據WTO/TBT有關合格評定程序的規定,需要授權、委托給民間具備第三方性質的技術機構執行,這些機構應是具有社團法人和社團法人地位的技術機構。但是,目前我國的行業協會、檢測、認證等機構的發展仍處于初級階段,大部分為官方或半官方性質,即使是注冊法人經營,也實際受政府機構控制。絕大多數行業協會處于小規模經營,分散狀態,基本上不能起到對行業內部企業的協調、規范和提供信息平臺的作用。
5.世界范圍內的貿易保護迅速蔓延。近幾年,尤其是入世后我國出口增速迅猛,世界貿易地位節節攀升,在世界經濟不景氣背景下,我國出口大幅度增長引起了國際社會的普遍關注,一些國家違反《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規定的非歧視性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制定了一些專門針對我國出口的歧視性技術標準,并大有愈演愈烈之勢。而且這些做法極易引起連鎖反應和擴散效應,嚴重制約了我國的出口。如美國、日本和歐盟就有許多專門針對我國傳統優勢產品如紡織品、皮革制品、農產品等帶有明顯歧視性的技術性標準和措施。目前我國對美國的肉類出口基本上還是空白,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美國食品安全檢驗局采用拖延等方式,拒絕接受我國企業進行有關檢驗和審查的申請。美國和歐盟為了限制我國紡織品出口,調整了原產地規則,輕而易舉地達到了限制進口的目的。
6.世貿組織的《TBT協議》內容不夠完善。有些技術壁壘確實是出于保障人民健康安全、保護生態環境和防止欺詐行為的考慮。但由于世界貿易組織的《技術壁壘協議》的內容不夠完善,且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存在一些真空地帶,致使不少技術壁壘被貿易保護主義者所利用。如在《服務貿易總協定》中,盡管規定各締約方對服務貿易的開展不得采用或實施限制性的措施,但又規定:“為保護公共道德或維持公共秩序的需要”和“為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需要”可以例外,意即允許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四、我國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的若干政策建議
1.建立完善的反技術壁壘體系。一是建立技術壁壘的預警和快速反應機制。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各種渠道,特別是要發揮我駐外機構的優勢,必要時向技術壁壘發源地派駐專門代表及時收集、整理、跟蹤技術壁壘的最新動態,建立我國國家技術壁壘數據庫和咨詢中心,及時為出口企業提供國外技術壁壘信息,從而對國外可能出現的技術壁壘預先采取防范措施。二是健全反技術壁壘的研究和協調管理機制。加快專業人才培養,加強對國內外反技術壁壘典型案例的研究,總結國內外企業突破技術壁壘的經驗教訓在解決貿易糾紛中發揮指導和協調作用。政府、行業協會和企業要建立信息共享和溝通協調機制,及時反映情況,完善相關措施,更好地應對國外技術壁壘。三是建立我國的技術壁壘體系。一方面通過技術壁壘有效保護本國市場;另一方面針對那些對我國產品設置歧視性技術壁壘的國家或地區,保留報復的權利,并根據形勢需要實施報復,以使這些國家及時撤消針對我國的不合理技術壁壘。
2.實施國際標準化戰略。積極推廣并規范認證工作是我國實施國際標準化戰略的重要前提。(1)壯大我國認證機構力量。引導認證機構走股份化、集團化、規模化的道路,通過兼并、參股等多種形式和國家必要的扶持,盡快形成一批專業技術覆蓋面廣、實力雄厚、管理有序、世界知名的認證機構。(2)建立統一的認證體系。積極推廣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ISO14000環境管理系列標準認證和ISO18000安全標準認證,增加認證的透明度和權威性,避免多頭認證。同時,要擴大認證覆蓋面,使更多企業和更多產品拿到通向國際市場的“通行證”。(3)建立與國外權威認證機構的相互認可機制。同時要加強對認證機構、實驗室的考核和管理,進一步提高認證水平和國際信譽,爭取簽訂各種類型的多邊和雙邊的互認協議,使我們更多的認證機構和實驗室取得外國、特別是發達國家權威認證機構的認可和授權,為企業取得國際認證創造更加有利的條件。(4)積極參與國際標準的制定、修訂和協調工作。充分反映我們的意見和合理要求,特別是要盡量爭取把我國的優勢項目(具有中國特色的傳統工藝品)和高新技術產品的國家標準納入國際標準體系中去。
3.加強檢驗檢疫以把好進出口關。按照國際規則強化出入境檢驗檢疫。對于不符合國外技術壁壘正當要求的出口產品要嚴格出境檢驗檢疫,防止或避免產生貿易糾紛并對其他同類或有關商品的出口產生不利影響;加強進口檢驗檢疫,此舉不但保護我國人民、動植物安全、健康和生態環境,而且有利于應對國外技術壁壘。
4.充分利用WTO有關技術貿易壁壘的法律條款。(1)利用好有區別待遇。我國是以發展中國家身份加入WTO的,要爭取充分利用《TBT協議》中有關發展中國家特殊和有區別的待遇原則,及時向WTO和有關發達國家申請技術援助和延長有關技術壁壘實施的適應期或過渡期等,增強我國適應國外技術壁壘要求的能力,降低對我國產品出口的影響。(2)充分利用新規定實施的緩沖期。作為WTO的正式成員,我國應該充分利用緩沖期,研究、掌握和運用各種國際法規對措施草案制定的意圖、合法性、合理性及對我國出口的影響等方面進行認真的分析、研究和評估,并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盡可能降低其對我國出口的不利影響。(3)抵制歧視性標準。如果發達國家違反非歧視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對我國出口產品設置一些歧視性技術壁壘以實施雙重標準,我國要及時提出抗辯,采取雙邊磋商或訴諸WTO爭端解決機制予以解決,堅決維護我國的正當權益。
5.加強本國的科技投入和知識產權保護。應吸引更多的社會資本進入科技領域,向民間資本開放國家實驗室,使科技投入從目前以政府為主的狀態轉向多元化。同時,要加強知識產權方面的保護。
6.從企業角度看:(1)學習和掌握和《TBT協議》的游戲規則。面對形形的技術壁壘,企業應盡快熟悉《TBT協議》的游戲規則,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了解如何利用應有的權利,以維護企業正當的權益。(2)關注并研究相關信息。在政府部門建立起專門的技術壁壘咨詢中心的基礎上,企業應當特別關注貿易對象國的技術壁壘動態,積極研究相關對策,準確引導生產。(3)改善企業的技術管理水平。一是提高技術水平。加大研究與開發投入,完善創新機制,提高產品的科技含量,推動企業技術進步。二是提高管理水平。不斷學習和借鑒國內外先進企業的管理經驗。三是建立清潔生產機制。加強對生產的全過程控制,采取必要的清潔方案,防止生產過程中污染事件的發生。樹立環保與經濟發展并重的生態觀念,走可持續發展之路。這是應對技術壁壘的有效方法。(4)積極申請各種國際認證。企業要加強收集和研究各國和國際組織的技術法規、標準、檢驗與認證制度,盡早取得國際市場通行證,把與企業出口商品相關的內容加以吸收,并制定到自己的產品標準中去,嚴格按照標準組織生產,使自己的產品具有穿透對方技術壁壘的能力。使產品順利進入國際市場,以樹立中國品牌良好的國際形象。(5)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重視境外知識產權的保護,積極申請境外專利和注冊商標,以防止國外企業搶注。
參考文獻
[1]張海東.技術性貿易壁壘與中國產業安全[M].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6(5):31~36
[2]占正軍,田洪剛,陳靜.國際商務與技術性貿易壁壘[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5):12~13
[3]袁志明.論構建我國TBT整體應對機制體系[J].國際經貿探索.
2007,23(2):38~41
[4]孫敬水.實施標準化戰略――我國應對技術壁壘的有效途徑[J].國際貿易問題.2004(2):23~24
[5]畢玉江.新形勢下我國應對貿易壁壘的對策分析[J].經濟問題探索.2005(9):75~76
[6]丁黎.從貿易角度探討我國的貿易摩擦與對策[J].國際貿易問題.2005(11):22~25
[7]游麗.我國企業出口遭遇技術貿易壁壘的問題研究[J].企業導報.2009(8)
[8]姚琳,邱欣欣.論技術貿易壁壘的兩面性[J].江蘇商論.2005(5):19~21
鄭圣果
(中國政法大學 北京 100088)
中圖分類號 F744 文獻標識碼 A
內容摘要:環境與貿易之關系是近幾十年來各國所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一國政府為保護環境而采取的各種政策、措施往往因為威脅、損害了其他國家的貿易利益而受到多種質疑,引發各種貿易爭端。素有“經濟聯合國”之稱的世界貿易組織(以下簡稱WTO),在處理成員方遞交的此類爭端方面積累了不少有益的經驗。本文結合GATT/WTO爭端解決歷史上的相關案例,總結、歸納WTO在審查成員方為環境目標而采取的單邊貿易措施/單邊環境貿易措施的合法性方面的立場、規則和紀律。
關鍵詞:單邊環境貿易措施;例外條款;域外管轄;透明度;國際環境法規范
一、 引言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進程不斷加快,有關環境與貿易問題的爭論也愈演愈烈,“過去十年中,人們對貿易與環境、勞工標準之間聯系的興趣重新涌現” 。環境的惡化觸及和動搖了自由貿易的物質基礎,作為多邊貿易體制法律和組織保障的WTO,如何使WTO有關環保貿易條款在實施中找到自由貿易和環境保護的最佳平衡點,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宗旨是擺在WTO面前的現實難題。
這些問題包括:1、環境法規對貿易的影響(競爭力問題);2、與環境相關的標準對貿易的影響;3、為環境目標而采取的貿易措施的合法性;4、貿易和貿易自由化對環境的效應 。 其中第三個問題主要包括多邊環境協定中的貿易措施和一些國家單邊采取的貿易措施,如限制或禁止進口、許可證制度、征收環境附加稅等 。本文將重點論述國家采取的單邊環境貿易措施在GATT/WTO體制下的合法性問題。
二、 GATT/WTO體制下的相關規定
(一)、GATT/WTO共有的規定
重審歷史,我們發現有關環保與貿易的關系并非是GATT/WTO全新的課題,只不過GATT的起草者們并未料到今日面臨的嚴重環境問題,畢竟促進自由貿易的增長是GATT當時頭等重要的任務。以下是GATT時期有關環保和貿易的條款,這些條款也為WTO所繼承,被認為是解決成員間有關環保和貿易爭端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據。
1、按照《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2條、第3條第2款及第3款規定,締約方可以在不違反國民待遇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環境計劃自行決定對進口產品征收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環境稅費 。但同時限定條件,包括:(1)所征收的環境稅費在計算上必須合理;(2)所征收的環境稅費必須符合國民待遇原則,不能對進口產品和出口產品搞差別待遇。(3)不能將對進口產品征收環境稅費的方法對國內生產提供保護。
2、第11條關于進出口產品數量限制的規定,一般而言,WTO禁止實行數量限制,但不適用于下列措施;(1)是出口締約方出于糧食或其他必需品的嚴重短缺而臨時實施的出口禁止或限制;(2)是為實施某些商品歸類、分級和銷售法規而必須實施的進出口限制;(3)是在符合某些特定條件下的對進口農產品和魚制品的進口限制。可以看出,這些例外均直接的或間接地可歸于一國出于環保目的而采取的貿易限制措施,從而獲得WTO義務的豁免。
3、關貿總協定第20條關于一般例外的規定。具體內容為:“在遵守關于此類措施的實施不在情形相同的國家之間構成任意的或不合理歧視的手段或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的要求前提下,本協定的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阻止任何締約方采取或實施以下措施:……規定締約方可以為保護環境采取下列措施:“(B)為保障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G)為保護可用竭的天然資源有關的措施,如此類措施與限制國內生產或消費一同實施……” 。鑒于該條(B)和(G)款被普遍認為與環境保護有關,也是成員方引用最多、分歧最大之處,在爭端解決機制的實踐中亦形成了一套相對系統的適用規則,在接下來的具體案件分析中,將以此為主要法律依據展開論述。
(二)、WTO對環境貿易條款的發展
一方面來自發達國家、環保組織的壓力,一方面也是出于環境與貿易之間的能動關系,WTO對環境與貿易關系的課題也做出了積極的回應。
1、《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議》序言:“……而且按可持續發展的目標使世界資源獲得最佳利用,力求兼顧保持與維護環境,并以符合經濟發展不同水平的需要和關注,加強達此目的的措施……”,明確將可持續性發展納入多邊貿易體制,而且這也是“環境”字眼首次出現在多邊貿易協議中。
2、其他各項一攬子協議中所包含的環境條款。包括《貿易的技術壁壘協定》、《衛生與植物檢疫措施協定》、《補貼和反補貼措施協定》、《農業協定》、《服務貿易總協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中的相應規定,主要為成員方采取的與環境有關的措施設定了紀律和行為準則。
3、WTO成立后有關部長會議的宣言、決議。如2001年第四屆部長會議通過的多哈宣言中的《貿易與環境》工作計劃。
小結:從以上歸納可以看出,與其他投資、知識產權等議題不同,世貿組織并未形成關于環境保護的單項協議,而是主要通過成員方在環境保護方面達成的合意以“環保例外+限制條件”的條款形式加以表現,其規則具有分散性、原則性、高度抽象等特點,從而導致相關環保條款只有在訴諸爭端解決機制后,才得以逐步澄清、確定和發展。因而,對WTO案例的研究在環保方面具有相當大的理論和實踐的雙重價值,下面結合GATT/WTO史上的經典案例就以下幾個在適用過程中出現爭議和分歧較多的問題加以分析和澄清,從中總結、歸納WTO在處理該方面形成的規則,推敲WTO對該問題的態度和基本原則,以期對成員方的行為起到一定的指引和調整作用。
三、案例分析
(一) 對條文用語的擴大/松動解釋
適用WTO條款第一步的工作就是解釋條文的含義。解釋的原則、方法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WTO在環境保護和自由貿易之間進行協調的能力。爭端解決機構在對有關協議的適用和解釋方面,一改GATT爭端解決機構的保守作風,積極致力于對環境貿易關系的協調 ,在對條文用語的解釋上,明顯地放松了標準,更加注重了環境保護的需要。
1、 可用竭的天然資源
關鍵詞:農業植物 研究 檢疫 有害生物 防控
中圖分類號:S41 文I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98X(2016)12(b)-0084-02
現在的國際貿易、科技和旅游進入到發展的快車道,這也導致了有害生物在全球范圍內進行物質的有效交換,中國對外開放的現狀是客觀的事實,一些有害物質會被帶到中國進行傳播,這是無法否認的。這就會對中國的生態平衡造成很大的威脅。而植物的檢疫是一類具有科學性和法律強制性的有效方法,它對于阻止有害物質的傳播起到很大的作用。
1 農業的植物檢疫和有害生物防控的介紹
1.1 植物檢疫
在霍亂等這些非常嚴重的病蔓延后,檢疫這個特殊的名詞逐漸被很多的人所知道。植物檢疫從字面的意思看的話就是檢驗監測植物上存在的疫病類別。以前的畜牧業里面有相關的動物檢疫,在農業里面也是有相關的植物檢疫,同樣在林業里面也有相關森林檢疫。目前植物檢疫是畜牧業,農業和林業3個的檢疫總稱。結合有關的文獻里面對動物,植物和森林的檢疫含義的描述:植物檢疫是檢疫部門依照國家規定的法律實行的,目標是阻止有害生物在地區內的傳播,還有對已經被植物性質的有害生物進行入侵的地區范圍進行控制,這是有很強的科學性和法律強制性的。
1.2 植物檢疫適用的主要范圍
植物檢疫需要進行檢驗的范圍主要就是植物和一些植物的產品,它包含了很多野生的植物、人類栽培植物和植物制成品。中國的進出口檢疫需要進行植物檢疫的范圍是植物和植物的制成品的包裝材料、運輸工具和檢疫的物品等。進行檢疫植物是人工種植的植物和野生的植物。在檢疫的范圍里面植物的產品是沒有經過加工的和加工后會攜帶一些有害生物的產品。植物和植物的產品在全球的傳播是通過國際貿易、科技交流、跨國快遞等這些形式出境和入境的。上面說到的是第一類。而第二類要進行植物檢疫的物品是植物和植物的產品在全球的流通運載載體,因為它和植物產品接觸,也會攜帶植物性的有害生物。
1.3 有害生物和有害生物的檢疫
在畜牧業、農業和林業這些產業里面,種植的很多植物都會受到一些微生物病體引起的病蟲災害,很多的蟲害都是由于昆蟲和軟體動物所引起的,一些雜草也會導致草害的發生,同樣會破壞生態。因此不一樣的病原物和害蟲對栽培的植物或者是養的動物都會有很大的危害,這些有很多的種類會導致非常嚴重的動植物相關的疫病,將會引起非常大的經濟損失,所以我們把害蟲和雜草等都稱為植物的有害生物。不過實際上不是所有的植物有害生物全部要做植物的相關檢疫,通常是在國家規定的檢疫法規里面,在規定植物的檢疫名單里面的有害生物需要做植物檢疫。
植物有害生物通常會有很大的特性,因此才確立為一定要進行植物檢疫的相關有害生物。這些有害的生物在很少的國家有一些危害,而在另外的一些國家并沒有相關的分布。這樣的有害生物對種植的植物和野生樹木都有很大的危害,同時會嚴重影響田地里作物的經濟損失。這部分有害生物如果在新領域實現了傳播,就會導致病害的發生,如果再想進行控制就非常不容易,甚至有不能完全根除的情況發生。這樣的有害生物易隨植物產品來傳播,在入侵的國家有與有害生物以往的生存環境相似的生態條件。
2 農業的植物檢疫和有害生物防控目前的情況
2.1 沒有重視農業植物檢疫和防控
中國長時間自給自足的農業生產模式在廣大的勞動人民頭腦中已經保持了根深蒂固的思維,在對農業種植方面經常只是看到短期內的生產效益,而沒有重視長時間的有害生物對農業的生產和生態的平衡部分造成的很大的影響,缺少農業的可持續發展的思維和建設生態體系的想法。同時廣大農民對政府的檢疫部門提倡的有害生物防控工作在參與方面沒有積極性,認為可參加可不參加。往往是出現了很嚴重的病蟲災害以后,他們才認識到科學的、規范的防控手段是很重要的。農作物的種子經銷商和廣大農民頭腦中都是缺少植物的檢疫意識,他們在農作物種子育種、選種和種植中,政府有關部門的植物檢疫工作他們覺得沒有必要,認為自己種植的經驗非常豐富,常常是出現抵觸植物檢疫工作情況。
2.2 管理檢疫機構缺乏科學性和沒有達到健全的階段中國現在的植物檢疫工作由兩個部分組成,第一個是內檢,第二個是外檢。分別來看的話,外檢是由國家質檢總局和它的直屬檢驗檢疫局來進行承擔的,而內檢是全國農業部門下轄的植物檢疫部門來承擔的,植物檢疫機構的名稱也同樣有植保站,植物檢疫站,植保植檢站等,由于內外檢屬于不一樣的部門,而且每個地方的名稱也是不一樣的,在開展農業植物檢疫執法工作中,通常樹立威信是不容易的,很難得到普通群眾的支持。對農業植物檢疫資金的投入非常缺少,領導在決策的力量上比較薄弱,專業檢疫人員在流動上是很大的,沒有辦法保證植物檢疫執法隊伍的穩定。很多地方對人才的重視是很缺少的,檢疫機構在單位的管理系統建設方面也沒有達到完善,檢疫的執法工作展開也無科學性的流程,部門工作人員的才能不能很好發揮。
2.3 檢疫檢驗的設備非常落后,工作人員的工作需要提高
地方植物檢驗檢疫部門,有很多是沒有專業的檢疫實驗室的,檢疫要用到的設備和儀器都是非常落后的,檢疫的藥品也嚴重缺少;最嚴重的是檢疫隊伍工作人員的流動性特別大,沒有穩定的隊伍。同時檢疫檢驗的水平也需要得到進一步的提升。農作物里面的有害生物常常是使基礎性的調查工作充滿滯后,經常出現錯過最佳控制時間的情況發生,常常導致疫情的范圍又擴大了很多。
2.4 農業的植物檢疫和有害生物的防控有效的措施
需要大力完善植物有關檢疫的法律和法規,健全植物檢疫的系統。政府現行《植物檢疫條例》要嚴格遵守,同時在遵守的基礎上按照不同的地方的農業特點,細致進行調查和研究,做出適用于不同地區的植物檢疫管理方案。把中國的植物檢疫展開的情況和外國的案例做到結合,借鑒國外比較發達的植物檢疫體系,建立起以法律為依托的有害生物防控檢測體系,強化農業的植物檢疫和有害生物的防控在法律上面的普及性。
加大植物檢疫和有害生物的防控資金的投入,加速防控體系隊伍的建設步伐。植物的檢疫是專業和技術特別強的工作,加大資金的投入,同時要設立專項基金,這樣才可以保證植物的檢疫研究工作進行全面開展。植物的檢疫工作人員需要使政府和社會對植物的檢疫和有害生物的防控工作進行重視和支持,爭取更多的資金來完善部門機構的建設,以及防控實驗室的建設和發展,同時在檢測的儀器方面也要做到及時更新。慎重對待進出境的植物和產品現場的檢驗以及產地的檢驗。強化植物檢疫技術和有害生物的防控方法的探究,加強檢疫的隊伍建設,同時要保證隊伍人員的穩定性,開展一些有效可行的技術培訓,全面提高檢疫隊伍人員的素質。
3 結語
以農業的植物檢疫和有害生物的防控里面出現的問題為著眼點,加強對植物檢疫部門的建設和機構人員的培養,結合有效的植物檢疫方法和可行的有害生物的防控措施,促進中國農業植物的檢疫和有害生物的防控工作的進步。
參考文獻
[1] 閆俊杰,成杰群,賈乾濤.我國植物檢疫現狀及除害處理研究展[J].農業災害研究,2011(2):63-67.
[2] 蘇彪,姚伏初,曹志平,等.當前農業植物檢疫工作的現狀與思考[C].湖南省作物學會,2010.
[3] 彭昌家,唐高民,丁攀,等.對農業植物檢疫及有害生物防控的探討[J].植物檢疫,2010,24(1):49-51.
關鍵詞: 貿易摩擦 國際貿易 應對機制
一個值得我們關注的嚴重信號
2002年,有18個國家和地區對我國發起57起反傾銷和保障措施調查,合計涉案金額近8億美元。反傾銷39起,保障措施18起,其中包括2002年8月起印度和美國就相繼對我發起縫紉機針、座椅升降裝置、軸承制動器等三起特別保障措施案。據統計,已有韓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印度等國制定了對華保障措施法規。目前,針對中國入世議定書發起的特別保障措施案已成為入世后中國貿易摩擦的新問題。
歐盟自1996年8月開始,以中國相關產品生產、養殖、加工及檢驗檢疫的總體條件及監管情況不符合標準為由設置技術性貿易壁壘,相繼終止從中國進口禽肉、部分水產品、動物源性食品。2002年歐盟禁止我動物源性產品進口一案就涉及我國94家企業,貿易金額達6.23億美元。據有關部門統計,2002年我國因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因素影響當年出口直接和間接損失達17.6億美元,50%的企業因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而迫使成本增加,25%的企業因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而增加風險。
歐盟是最早對我國出口產品發起反傾銷調查,對我國出口產品反傾銷立案也為數最多,高達93起,同時歐盟對華反傾銷政策也具歧視性,常常無端擴大產品傾銷幅度及范圍。
變數多、花樣新、負面影響大的貿易摩擦新時期
進入21世紀以來,全球貿易保護主義抬頭,貿易摩擦的領域和范圍不斷擴大,并呈現以下新的特點:
全球貿易摩擦近10年內數量在大幅度攀升 據統計,從1995年至2002年底,全球共發起反傾銷調查2120起,保障措施案件達246起。1995年至今,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構共立案275起。其中涉及全球范圍的貿易摩擦有日美“汽車戰”及2002年3月份美國實施部分鋼鐵產品保障措施引發的全球鋼鐵貿易戰等。
1995年至2002年全球貿易保護案件見圖所示。
貿易摩擦的領域和范圍不斷擴大
在產品方面,經濟摩擦已從個別產品的傾銷與反傾銷摩擦階段,逐步向多產業貿易摩擦和結構性貿易摩擦方向升級;在領域方面,已從單純貨物貿易摩擦向與貿易相關的服務貿易、知識產權、技術標準、環境保護、勞工標準等全方位的經貿摩擦升級;在國別方面,已從歐美貿易摩擦,發展到今天的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之間以及發展中國家之間的貿易摩擦;手段上方面,以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已逐漸成為貿易摩擦的主要方式。
貿易摩擦對全球經濟的影響不斷擴大
例如,歐美之間爆發的香蕉戰。美國認為歐盟新的香蕉進口配額制影響了美國公司對歐洲的香蕉出口,而執意要對歐盟出口到美國的產品實施報復性制裁。于是美國宣布對包括床單、咖啡加工器、羊絨衫、手袋、沐浴用品、吊燈、奶酪、火腿和餅干等價值5.2億美元的歐盟出口產品征收100%的進口特別關稅。由香蕉貿易摩擦引發的貿易戰影響到了輕工、紡織、食品等眾多行業。
各國貿易救濟機制的作用不斷擴大
隨著全球貿易自由化進程的加快,高關稅以及配額許可證等傳統管理貿易的手段逐步弱化,由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等手段構成的各國貿易救濟機制正逐漸在解決國際貿易摩擦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成為各成員國維護產業經濟安全,保護本國企業合法權益的合法和有效武器。特別是WTO爭端解決機制為發展中國家維護本國利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例如,WTO成立后第一起爭端案件就是委內瑞拉狀告美國汽油標準案,并取得了勝利。
對外貿易摩擦將長期存在
與世界經濟迅速發展之同時,各國經濟交往愈加頻繁,貿易額不斷擴大,貿易摩擦產生的可能性也越大。加入WTO,作為對等的權利和義務,關稅性和非關稅性貿易壁壘理應逐漸減少,而一些發達國家利用其本身的優勢地位及游戲規則,借保護環境、維護人權、保護勞工健康為名,行制造新的非關稅性貿易壁壘之實,其目的就是在WTO規則允許的條件下,保護發達國家自身利益。“技術性貿易壁壘”和“綠色壁壘”及“系統安全和勞工權益壁壘”對國際貿易的制約與阻礙作用顯得越來越突出。這些發達國家聲稱在環境保護和職業安全衛生方面投入的差異使發達國家在成本價格和貿易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只有在世界范圍內采取同一標準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為貿易保護主義找到新的、冠冕堂皇的理由。加入世貿組織,并不意味著就可以消除或減少貿易摩擦,甚至可能在某些領域將會面臨更加嚴峻的外部環境。鑒于我國現有產業結構以及特殊保障措施等因素,國外針對我出口產品的反傾銷、保障措施、技術性貿易壁壘今后將會有增無減。隨著我國企業運用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法律意識的加強,對外反傾銷的數量也將隨著貿易增長和產業結構的調整而增多。
貿易摩擦必然產生各國經濟發展不平衡和利益不一致的必然結果
20世紀90年代以后,區域性貿易組織紛紛成立,隨著歐盟、北美自由貿易區、東盟自由貿易區的相繼建立和啟動,區域內貿易迅猛發展;跨國公司的蓬勃發展,推動了經濟全球化的趨勢,產業內貿易比重大幅上升;信息技術高速發展,特別是互聯網技術的發展極大的促進了信息、商品和資金的跨國流動,給國際貿易、國際投資帶來了新的生機。然而,由于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和利益的不一致,各國之間的貿易摩擦也日趨激烈。當前世界上國際貿易摩擦增多,是世界經濟一體化、全球經濟萎縮、新貿易保護主義抬頭的結果。
貿易摩擦與爭端是世界經濟全球化高速發展的一個必然產物
在全球化的推動下,各國之間的經濟聯系日益加強,經濟交往頻繁進行,經濟發展的國際化程度逐漸加深。由于各國之間在社會制度、歷史背景、文化習俗、、消費偏好、生活水平、關稅水平、環保要求、技術標準、檢驗檢疫制度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異。因此,當一國的經濟體以自己的標準與他國進行貿易往來以及其他經濟聯系時,產生摩擦與爭端是不可避免的,這是全球化發展過程中必然要遇到的問題,需要通過國際磋商與協調,通過各國的共同努力,通過經濟發展水平的穩步提高來逐步消除和解決。
世界經濟的衰退導致貿易保護主義重新抬頭是貿易摩擦增多的根本原因
亞洲金融危機以來,全球經濟遇到了很大的困難,主要的經濟體都發生了經濟衰退或增長遲緩,需求的萎縮導致爭奪市場的競爭白熱化,貿易保護主義重新升溫,世界貿易量大幅萎縮。美國經濟從2000年下半年開始急劇降溫,2001年3月正式陷入衰退;日本自20世紀90年代就陷入了嚴重的通貨緊縮和經濟衰退;此外,歐盟經濟也一直處于低速增長,按歐委會的統計,2001年歐盟的經濟增速僅為1.7%,是歐盟自90年代初經濟衰退以來的最低水平。經濟與貿易一直相輔相成,互為依托,而作為世界主要消費市場的美、日、歐幾大經濟體同時擱淺,無疑對世界貿易造成了致命打擊。世界經濟發展狀況的好壞與貿易保護主義呈負相關;世界經濟的發展狀況走好,貿易保護主義呼聲往往較弱;反之,世界經濟走向衰退,貿易保護主義呼聲就高。在世界經濟疲軟的總體態勢下,作為世界貿易自由發展的最大障礙的貿易保護主義的重新抬頭,不可避免地要導致貿易摩擦的頻繁發生和不斷升級。
WTO相關條款的模糊性增加了貿易摩擦產生的機會
為了協調締約國之間的利益,避免貿易自由化對國內經濟的過分沖擊,WTO中規定了一些例外條款,通過這些例外條款,締約國可以以維護國際收支平衡、促進特定工業的建立、維護國家安全、保護環境等理由暫停、修改或撤消WTO的各項義務。由于WTO個別條款在例外規定上存在模糊和漏洞,使其常常被貿易保護主義所利用成為他們實行進口限制的借口,導致貿易摩擦更加頻繁。例如日本限制中國大蔥等農產品的進口案中,日本就是利用保障措施的不完善,在WTO允許的范圍內打了一個球。
貿易壁壘通過兩個途徑影響貿易,一是市場準入的限制,二是削弱競爭力。在WTO機制下貿易壁壘又以新的形式出現:“技術性貿易壁壘”是指為了限制進口所規定的復雜苛刻的技術標準、衛生檢疫規定以及商品包裝和標簽規定。這些標準和規定多以維護生產、消費者安全和人民健康的理由而制定。2001年初,日本開始加強對我國蔬菜殘留農藥的檢查,并對2001以來檢測出的我國蔬菜殘留農藥超標事件夸大宣傳,造成日本居民對中國蔬菜的“恐購癥”。由于這些標準和規定復雜并經常變化,往往使國外產品難以適應,從而起到限制外國商品進口的作用。加之其并不違反WTO的基本原則,所以這些技術標準和規定正在成為實質性的國際貿易新壁壘。
經濟的快速發展,貿易的迅猛增長,使中國成為“關注”的對象
中國經濟迅猛增長,舉世矚目,即便在2002年世界經濟三大支柱美、日、歐普遍陷入衰退的情況下,仍保持了8.0%的增長率;同時,我國的對外貿易也得到了長足發展,進出口總額已從1981年的400多億美元上升到2002年的6027億美元,從改革開放之初的排名32位躍居到世界第5大貿易國。2003年上半年,中國進出口總額達3761.4億美元,同比增長39%。在全球經濟陷入衰退的情況下,中國經濟和貿易一枝獨秀使其格外醒目,引起了世界各國的普遍關注,一些發達國家悄然流行起所謂“中國”,對中國具有比較優勢的產品實行嚴格限制,無端制造摩擦和爭端。
環境保護問題已成為全世界共同面臨的課題
如何在促進社會經濟高速發展的同時,保護我們人類賴以生存的環境和實現可持續發展,環境問題的法規化使得越來越多的國家和企業將環境保護問題作為選擇和評價貿易伙伴的重要因素。進入國際市場,特別是歐美發達國家市場,環保的有關規定是必須要達到的,這就形成了實質上與環保有關的“綠色貿易壁壘”。
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大背景下,經濟與貿易開始成為國際活動的頭等大事和重要的戰略武器。近年國際上出現安全衛生標準協調一體化的傾向。美、歐等工業化國家提出:各國職業安全衛生的差異使發達國家在成本價格和貿易競爭中處于不利的地位,各國應采用統一的國際標準,以消除這些差異。這就是所謂的“系統安全和勞工權益壁壘”。發達國家利用自己在國際貿易及相關領域的優勢,提出在貿易自由化的同時,應在貿易協議中制定出統一的環保及勞工標準。
我國對外貿易地域方向的相對集中是貿易摩擦頻繁發生的又一客觀原因
我國的對外貿易地域方向比較集中,出口產品75%以上銷往美、日、歐盟這三大地區,而這三大地區既是近期經濟衰退的主流,也是非關稅壁壘的發源地。例如,我國是玩具出口大國,年出口額達50億美元,占世界總量的一半。其中約1/4出口歐洲,出口到美國的玩具占到美國市場的70%。近幾年歐、美國家對玩具的安全衛生要求越來越嚴格。1999年歐盟分布指令,禁止銷售含有磷苯二甲酸脂類增塑劑六種中的一種或多種聚氯乙烯塑料玩具。這一指令實際上導致了對PVC玩具的禁令。由于PVC替代產品價格昂貴且極少國家能夠生產,這一指令影響了我國幾億美元的玩具出口。
我國在技術標準研制、環境保護、質量控制、檢驗及檢疫和認證等方面遠遠落后于歐美等發達國家,與國際標準有一定差距
迄今為止,由我國主導起草的國際標準(大部分是非關鍵性標準)也不過寥寥13項。我國的國家標準在至2001年底共有19744項,但近40%的標準制定時間超過10年,與國外3到5年就修訂相差深遠,且標準基本上屬于“無法作為”的標準,因而不能快速滿足市場和技術發展的需要。針對中歐動物源性食品貿易中抗菌素殘留問題,歐委會發言人在布魯塞爾宣稱“不能相信中國的食品檢驗!”顯然,歐日食品檢測的標準極其苛刻,對待問題的方式也甚是片面,而我國低效地食品檢測對于出口貿易的發展卻在一定程度上產生了消極影響。
構建新機制,迎接新挑戰
貿易保護主義重新升溫,因其保護手段具有靈活性、隱蔽性、針對性等特點,中國出口產品難逃他們的屢屢制裁和限制,我們也就成為了貿易摩擦的最大受害者之一。為此我們務必盡快建立起適應新形勢、新情況的新機制。
建立起符合國際慣例的貿易救助機制
借鑒國外成熟的貿易救助機制經驗,加快與貿易摩擦相關的產業損害預警機制的建設,健全應對貿易摩擦的快速反應機制,完善我國政府實施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以及技術性貿易壁壘的法規體系,建立以企業和工業行業協會為主體的應對貿易摩擦的新機制。該監測預警機制應力求:管理手段先進,信息渠道廣泛,資料傳遞迅速,調查研究充分,立案反應及時。不僅可以把有關工作的重點由事后處理轉向事先預防,亦能把可能出現的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形成一套縱向指揮管理,橫向密切配合的組織機構,使產業、商協會、和政府部門之間能夠建立有效的渠道,遇有問題,能快速反映,快速行動,切實維護國家和產業的利益。
目前,要密切關注國外新近針對中國進行的特殊保障措施立法,并特別關注紡織品等傳統出口產品中量大、價廉的產品的出口,采取符合國際慣例的有效措施,規范出口秩序,積極做好對外交涉和應訴的準備工作。在國家已建立的汽車、鋼鐵、化肥三個行業產業損害預警機制的基礎上,適時啟動電子信息產品、農產品等重點產品、敏感產業的產業損害預警機制。建立貿易壁壘預警機制,政府要建立數據庫、信息網為企業服務。2001年11月已經開始實行《出入境檢驗檢疫風險預警及快速反應管理規定》,要發揮其作用還須各個部門配合建立預警機制,這樣才能保證中央的預警的敏感性。
建立引導企業積極主動采用國際標準的運行機制
要使企業認識到標準認證工作對入世后自身生存、發展的特殊意義,并且借助貫標認證手段大幅度提高企業產品和服務的質量,樹立企業良好的市場形象。貿易摩擦雖然有著阻礙國際貿易發展的負面效應,但也具有積極推動國際貿易發展的機理。加入WTO給我國的企業打入國際市場提供了難得的機遇,理性的順利通過國際貿易的新柵欄,是對我國企業和相關機構共同的挑戰。特別是ISO(國際標準化組織)推出的ISO9000族標準作為現代質量管理經驗的結晶,經過不斷的發展和完善,已成為認可度、接受度最廣泛的國際標準之一,有力地推動了世界范圍內的企業、組織利用認證手段提高競爭實力的進程。各國政府信任有資格的認證機構依此標準對組織進行認證的結果,并將其作為政府法制化管理和政府采購的依據。歐共體及美、英、日、加等國早已作出義務性規定,在交易時對于供方,無論是制造業還是服務業,都要求審查其是否通過認證,只有持有認證書者才能參加貿易談判,其產品才允許進入自己國家的市場。在包括中國在內的108個國家共同簽署的關貿總協定《貿易中技術壁壘協定》(TBT協定)中規定對于涉及安全、健康、環境和國防安全的產品,政府可用“有限干預原則”實行強制性質量認證。因此質量認證本身正成為實質性的技術貿易壁壘。企業只有通過貫徹實施ISO9000、ISO14000和OHSAS18000標準,進一步降低企業質量責任風險,提高環境績效和社會形象,增強競爭能力,擴大企業知名度和市場占有率,才能為更好地走向國際市場創造良好的條件。
建立統一規范的產品認證體系
國際貿易中質量認證是應對貿易摩擦的重要武器。研究和學習國際上先進的認證技術及標準,拓展認證服務領域,特別是高科技產業、服務行業要做好環境保護(ISO14000國際標準)和職業安全衛生(OHSAS18000標準)等領域的貫標認證工作。
以環保產業作為提升出口產業結構的重點。企業要轉變觀念,提高對環境問題的認識。企業若不在環境問題上得到認證就沒有發展前途。有了這些認證則是增加企業競爭能力的一重要途徑。不關注環保的企業將沒有機會進入國際市場,環保將成為今后國際貿易當中最基本的前提條件。環保的投入,雖然一時可能增加成本,但是從長遠來講增強了競爭力。
政府可制定財政、信貸、稅收等方面的優惠政策,支持和鼓勵環保產業的發展,把環保產業培育作為提升出口產業結構的重點和帶動國民經濟發展新的經濟增長點。
設立“綠色銀行”和“綠色產業基金”,為環保產品的開發與出口提供專項貸款和信貸擔保基金。
建立全面的國際經貿咨詢服務機制
積極組建專門的中介組織、咨詢企業或機構,開展全面的國際經貿咨詢服務。我國許多企業對國際間產品標準在制訂及立法程序等方面的信息都缺乏了解。“溫州打火機事件”就是一最顯著的例證,歐盟早在1998年就制訂了CR法規草案,我們獲得此信息確整整遲了四年。等到我們反應過來去抗辯時,雙方已進入倒計時了。因而組織專門的人力、物力研究對外貿易摩擦體系,及時收集、整理、追蹤國外的貿易摩擦狀況,并協同政府相關機構建立貿易摩擦數據庫;積極參加國際標準化活動, 及時為我國企業傳遞“第一時間”的標準信息。使更多的企業能夠適應新的貿易摩擦,并利用它來保護我國企業的貿易利益,為我國產品進一步拓展國際市場創造更有利的條件,使企業在快速、多變、競爭激烈的現代國際貿易中立于不敗之地。目前,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重點加以考慮:
充分發揮行業協會、政府相關職能的作用,為外貿企業早預警、早準備,打破技術壁壘限制措施、擴大出口提供便利條件。行業協會的任務之一就是組織企業來應對國外不合理的法規標準即技術性的貿易壁壘或環境貿易壁壘。企業應該積極、主動地與行業協會取得聯系,遇到情況向行業協會反映,行業協會有義務幫助企業適應新的壁壘。對合理標準要協助企業去遵守,對不合理的規定要積極通過世貿組織等國際組織來交涉。仍以“溫州打火機事件”為例,2001年10月2日,溫州打火機協會被告知歐盟正在擬定進口打火機的CR法規,這是對1994年美國CR法規的“克隆”。該項法規規定,2美元以下的打火機由于容易被孩子玩耍必須加裝保險鎖,該法規使溫州打火機8年來在美國市場一路敗退,現在的出口量只相當于出口歐洲市場的1/5。2001年10月16日,溫州打火機協會擬訂出事件報告,請求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向歐盟說明情況并予以抵制。2002年3月21日,溫州打火機協會組織了三人抗辯團作為中國“民間第一團”與歐盟進行平等對話,歐盟認同中方意見,認為CR法規草案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在協會組織下,溫州的各個打火機企業召開了通氣會并達成共識,要大膽地利用世貿組織的爭端機制繼續與歐盟交涉,不能再像當年美國出臺CR法規時那樣忍氣吞聲,由幾家大企業牽頭,利用CR法規正式執行前一年半的緩沖期,加緊突破技術障礙并要吸取CR法規的教訓,隨時關注目標市場所在國的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變化,以此為導向科學組織生產。此次事件被人們看作是在國家的經濟預警制度還不完善的情況下,民間協會組織充分發揮自身功能的一次成功案例。
承擔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的通報以及向企業傳遞有關信息,加強駐外使館、駐外經貿機構的相關作用,及時掌握國際標準和行業內先進企業標準的最新動態,并依據國際市場需求發展趨勢及時調整企業的標準,以改變我國在利用信息避免和化解國際貿易摩擦的被動地位。
充分發揮經貿研究機構的優勢,定期收集、整理、國外貿易摩擦的最新動態,研究主要貿易對象貿易摩擦對我國出口貿易的影響,及時采取積極防御措施,適應摩擦,擴大出口。
對歐盟標準化委員會CEN認證標志、安全認證標志CE、廠商合格證書ISO9000以及ISO14000國際環境管理體系認證進行宣傳和推廣,敦促企業珍惜給與的十分有限的寬限期,鼓勵申請相關認證,以取得進入歐盟市場乃至國際市場的護照,推動出口產品的增長。
盡快建立與國際接軌的技術法規和標準體系的對接機制
積極借鑒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建立健全技術法規與標準體系,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加快我國符合世界規范的貿易技術壁壘(TBT)體系的建立,盡快形成我國的技術性保護屏障,使外國為避免報復而盡量減少歧視性的技術規定。同時促使國內企業加強對技術性貿易壁壘的認識,改進產品以適應各種先進標準,盡快通過國際標準與質量認證,實現與國際技術法規和標準體系的對接,突破國際貿易中的“技術壁壘”。
充分利用WTO的規則,積極參與國際公約的協調機制
要解決摩擦,單靠外交途徑的談判是不夠的,還要講道理,靠法律。因此需要注重加強國際經貿規則的研究,并敢于和善于運用法律規則,通過雙邊和多邊機制解決貿易摩擦,積極維護國家和企業的權益。政府積極參與國際談判,在貿易壁壘制定的標準和規則方面,中國要爭取有一席之地。WTO作為對各成員國之間經濟貿易關系的權利和義務進行監督、管理和履行的正式的國際經濟組織,其宗旨是世貿組織成員在處理其貿易和經濟領域的關系時,應以持久地開發和合理地利用世界資源、努力保護和維持環境、并通過與各國在不同經濟發展水平的需要相符合的方式達到貿易自由化,確保充分就業的目標。因此,我們一要積極運用WTO規則,就世貿組織主要成員國對我國出口產品實施的不公正待遇開展有理、有利、有節的斗爭,包括磋商談判和利用爭端解決機制,以爭取我國應有的貿易利益。二是要用足用盡世貿規則給予發展中國家的差別和特別待遇,打好發展中國家這張牌。三是在參與國際公約、規則的討論、制定和完善時,一方面要和發達國家增加溝通,另一方面要積極與其他發展中國家加強協調合作,在維護發展中國家利益的同時,真正最大限度地使各種多邊經貿和環境機制能夠反映我國的正當利益和要求。
從本國的發展戰略出發,在參加WTO及區域性組織的多邊談判中,以發展中國家的身份和姿態,積極爭取在討論制定各種貿易規則時先入為主,早期參與,提前防范,以提高我國的國際地位,爭取保護發展中國家尤其是本國的利益。
加強科學技術的研究,提升產品技術標準、質量標準的創新機制
發達國家技術性貿易壁壘措施主要是針對發展中國家出口商品檔次不高,加工技術標準低,技術附加值低和出口貿易的不規范行為提出的,雖有很多不合理的成分,對我國出口貿易構成損害,但畢竟打著保護環境、資源、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合理外衣。我們現在能夠和國際接軌的法規和標準只有43.7%,況且國外的技術法規和標準體系還在不斷地變化。另外,當前的國際規范也都為歐美國家制定和控制。用一組數據可說明這個問題。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和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共有技術委員會TC和分技術委員會SC933個。法國承擔其中116個美國169個英國351個德國149個日本46個我國僅承擔4個,占0.64%。因此,我國務必要采取積極主動的措施,積極參與這些活動之中。組織專門的隊伍認真總結國內外企業突破技術性壁壘措施限制的經驗教訓,根據市場和產品的特點來尋求打破國外技術壁壘限制措施的對策。積極引導、支持科研部門加強技術標準的研制工作,特別是重要技術標準的研究,加大法規標準的制訂力度,將技術規范納入法規。在制定實施對國外相關技術產品有一定針對性、一致性、限制性的有關法律、技術標準和檢驗制度的同時,研究如何將我國已具有相對優勢的項目標準納入到國際標準體系之中,將未達到我國技術標準的產品拒之門外,增加我國經貿談判的籌碼。加強檢驗、檢疫工作,為我國出口企業設置一定高度的門檻, 提高我出口產品的形象,減少不該發生的貿易摩擦。
強化全面質量管理、加大科技投入,提高實力,打造自己的國際名牌,構筑現代營銷機制
目前,我國對歐盟出口的產品有很大部分是檔次不高,技術附加值較低的低價產品。鑒于此,對企業而言:
第一,對產品生產,在嚴抓產品質量關的同時,加大科技投入和技術引進的力度,根據熊彼德的發展理論,通過技術轉移可以縮小技術差距,改進產品加工工藝和包裝,強化綠色包裝和清潔生產機制, 推出科技含量高、附加價值高的新品種。
第二,學習、借鑒國內外知名企業品牌創立的經驗,開發自己的品牌,形成一批在世界上有影響的獨立品牌,特別是在新興產業更應如此。
第三,充分利用國際采購網絡及跨國零售企業的批發、零售渠道,營造自己的國際營銷網絡。國際采購網絡是許多歐盟跨國企業進貨的主要渠道之一,與傳統的人員巡回銷售及交易會方式相比,具有供求關系穩定、成交率高、風險小、交易成本低、市場機會大等特點。跨國零售企業是目前世界零售業發展的趨勢,依靠跨國零售企業的采購網絡實現產品的國際銷售是當今企業把產品打入國際市場最為間接有效的途徑。國內企業應在批發、零售層面上充分利用好這兩種銷售渠道。
建立重視WTO問題專門人才的挑選和培養機制
沒有大批懂得WTO規則的專門人才參與國際經貿活動,要提升我國的對外經貿的競爭力和形成競爭優勢是困難的。因此,要盡快形成一套有利于人才快速成長的機制,用多種形式培育和造就WTO問題各個層面的專門人才,讓優秀的人才能成團涌出。力求在WTO爭端解決機構的關鍵要害部門安排我國專家和談判能手。不僅要爭取在常駐WTO的代表機構派駐人員外,還應設法派出專家參與WTO爭端解決機構專家組的工作。
參考資料:
1. 張時芳、耿偉,WTO與國際貿易新壁壘 [J],天津工業大學學報,2003年第3期
2. 付娟,易摩擦日益頻繁的原因及對策分析[J],東北財經大學學報,2003年第4期
3. 杭爭,技術貿易壁壘對我國對外貿易的影響及對策[J],國際貿易問題,2003年第2期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省委十屆九次全會、市委四屆十一次全體會議暨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及全國、全省打擊走私綜合治理辦公室工作要點和意見通知精神,繼續堅持“打防結合、綜合治理、突出重點、堅持不懈”的工作方針,切實履行組織、指導、協調、監督、檢查職能,保持打擊走私高壓態勢,深化反走私綜合治理,努力為全市經濟社會更大更好更快發展做出新的貢獻。
二、主要目標
按照《全省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安排意見》的部署,不斷加大反走私工作力度,健全反走私工作組織,加強打擊走私隊伍建設、打擊走私業務基礎建設、企業守法誠信體系建設和全省緝私網絡建設,嚴厲打擊各類走私活動,確保不發生大規模走私販私活動,為經濟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三、工作任務
(一)加強反走私宣傳教育培訓
1.做好反走私宣傳教育工作。要當作綜合治理的基礎性、經常性工作來抓,充分利用媒體、典型案例等形式,廣泛宣傳,面向社會,延伸到家庭,務求實效,提高廣大干部群眾反走私的自覺性和全社會防范走私的能力。省打私辦定于今年下半年舉辦一次反走私知識競賽活動,望各地和海關、邊防、公安、工商、煙草等有關部門提前做好準備,選拔隊員參賽。
2.做好反走私培訓工作。要采取舉辦培訓班的形式,分期分批對重點部門、重點企業、重點人員進行反走私知識培訓。年底前,市打私辦將組織反走私執法部門通過學習、考察等形式,進行反走私業務培訓,提高反走私能力。
(二)加強反走私基礎建設
1.建立健全打擊走私組織。今年6月底前,各地和市打擊走私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將負責打擊走私工作的人員確定下來,并在7月1日前將名單上報市打私辦備案。
2.搞好反走私業務基礎建設。要不斷健全各項業務制度,規范工作程序。平時工作要達到有工作筆記、會議記錄、案件登記和收發文登記。
3.加強反走私領域企業守法誠信體系建設。要積極探討建立企業守法誠信社團組織,使其配合政府有關執法部門做好企業的規范管理和誠信評估,組織開展社會誠信教育工作。海關等執法部門要在6月底前建立進出口企業誠信檔案及臺帳,加強對進出口企業的誠信教育、培訓和監督指導工作。
4.支持省緝私網絡建設。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在4月底前推薦1名通訊員,每月報送市打私辦至少2條以上最新打私工作動態。市打私辦將擇優匯編下發《全市打私工作簡報》,并上報“省緝私網”。
(三)加強反走私綜合治理
1.健全完善反走私綜合治理格局。省委政法委(省綜治辦)在“打擊走私工作具體安排意見”中,已經決定將打擊走私綜合治理工作納入“平安龍江”建設,并列入《全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要點》,明確提出將其作為全省年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考評的一項重要內容。各地、各有關部門要以此為契機,主動將反走私工作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之中,形成“黨政統一領導、部門各司其職、企業自律配合、群眾積極參與、各方齊抓共管”的反走私綜合治理格局。
2.為省制定《省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規定》提供建議。省打私辦將與省政府法制辦等部門配合,學習借鑒《廣東省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規定》和《深圳經濟特區反走私綜合治理條例》,組織開展我省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規定的調研、起草和論證工作。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積極為此項工作提出建議,做好相關配合工作。
3.編制處置突發走私事件應急預案。各地及海關、公安、邊防、檢驗檢疫、工商、煙草、食品藥品監督等部門要按照全國打擊走私綜合治理辦公室要求,結合本地、本系統反走私工作重點,在6月底前編制出各自處置突發走私事件應急預案。
4.落實反走私工作領導責任制。各地打私辦要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抓緊完善和盡快組織簽訂由黨政主要領導負責、分管領導具體負責,一級抓一級,逐級抓落實的反走私工作責任書,并于6月底前將簽訂的責任書上報省、市打擊走私辦備案。同時,要定期對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嚴格考核,做到獎懲嚴明。
5.采取措施預防走私案件發生。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堅持“打防結合,重在防范”的反走私工作方針,切實加強對易發生走私貨物的口岸、大型商場和農貿市場及易發生存放、銷售、販運走私商品的場地進行嚴格監管,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普查,并且要將檢查發現的問題及完善措施記錄在案。
(四)嚴厲打擊各類走私活動
1.打擊重點敏感涉稅商品走私行為。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關注成品油、化工原料、金屬原材料、汽車及零配件、電子產品、皮革原料、成套醫療設備等敏感涉稅商品走私態勢。同時,結合口岸實際,重點打擊攜帶珍稀、瀕危動物及其制品,利用運輸工具夾帶、藏匿走私物品,走私資源性商品等走私活動,適時開展專項打擊行動,堅決查出和懲治偷逃稅額巨大、犯罪情節惡劣、社會危害嚴重的重大走私犯罪案件,從嚴打擊專業性走私犯罪團伙和有組織走私犯罪。
2.打擊出口環節走私行為。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注意分析國家鼓勵出口管制政策對出口環節走私產生的持續刺激作用,適時開展行動,嚴厲打擊以偽報品名、商品編號等方式走私糧食、化肥、資源性產品等出口行為。
3.打擊走私和武器彈藥犯罪活動。公安緝毒、海關緝私和公安邊防等部門要密切配合,經常聯合開展打擊走私、武器彈藥、危險品、違禁宣傳品等走私犯罪活動,積極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
4.打擊走私販私卷煙違法活動。煙草專賣部門要積極與公安、工商、海關、郵政、鐵路、民航等部門配合,經常聯合開展打擊卷煙走私販私活動,更好地維護良好的煙草專賣秩序。
5.打擊走私藥品、醫療器械違法活動。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教育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不經營、不購進和不使用走私藥品、醫療器械。積極與有關部門配合,嚴厲打擊走私藥品和醫療器械違法活動,確保廣大群眾就醫用藥安全。
6.打擊和防范走私貨物交易行為。工商行政管理等執法部門要切實加強市場監管和監督檢查,經常開展打擊商品流通領域走私販私專項行動。積極與海關、公安等執法部門配合,堅決取締走私貨物集散地和營業場所。
7.打擊和防范與走私相關聯的非法資金流動。海關、公安、外匯、銀行等部門要加強信息交流和情況溝通,密切合作,堅決打擊與走私活動有關的非法資金流動,切斷走私資金鏈,同時嚴厲打擊“地下錢莊”等洗錢犯罪活動。
8.查處走私大案要案。海關等執法部門要加大辦案力度,堅決查處偷逃稅額巨大、犯罪情節惡劣、社會危害嚴重的重大走私犯罪案件。
四、保障措施
為確保順利完成全年反走私各項工作任務,各地打私辦和有關部門要采取以下保障措施:
(一)層層簽訂工作責任書。市打私辦將同各地和打擊走私綜合治理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簽訂《反走私工作責任書》,各地、各有關部門也要逐級簽訂工作責任書,做到將反走私工作的責任落實到每個部門和人頭,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確保全年反走私工作任務完成。
(二)落實各方協作工作機制。各地打私辦要在今年反走私工作中,更好地履行“組織、指導、協調、監督、檢查職能”,積極協調各方搞好配合,形成聯手防范、聯合行動,始終保持共同打擊走私犯罪活動的高壓態勢,不斷擴大戰果,確保全年反走私工作任務完成。
關鍵詞:非關稅壁壘;WTO;貿易技術壁壘;技術標準;貿易技術壁壘協議
中圖分類號:F74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2848―2006(02)―0024―06
在世界貿易組織的倡導下,非關稅壁壘正在大 量減少,而且許多常用的非關稅壁壘也已納人世界 貿易組織所規范的框架內,這使得西方國家不得不 另謀新招。比如:以保護人類健康和消費者安全為 由對進口產品設置紛繁復雜的貿易技術壁壘;無論 是工業國家還是“新興工業國家”,不僅陸續推出嚴 格的環保法規,而且在進出口貿易中大都制定“環 保產品優先”的原則等等。為此,非關稅壁壘出現 了前所未有的新變化,突出地表現為技術標準、環境 要求、生態標準和勞工標準等這些披著合法外衣的 有選擇的新的非關稅壁壘,特別是貿易技術壁壘 (TechnicalBarnerstOTrade,簡稱為TBT)措施日趨 增多,已日益成為國際貿易中最隱蔽、最棘手、最難 對付的貿易障礙之一,也成為新貿易保護的主要手 段之一,并正在對國際貿易包括我國的出口貿易產 生越來越大的影響,成為各方關注的重點。因此,我 們有必要從研究貿易技術壁壘盛行的原因人手,剖 析貿易技術壁壘的性質及其經濟效應,以利國際貿 易的順利開展。
一、貿易技術壁壘盛行的原因
所謂貿易技術壁壘,是指國與國之間進行商品 交換時,通過頒布法律、法令、條例、規定,建立技術 標準、認證制度、檢驗制度等方式,對外國進口商品 制定的技術、衛生檢疫、商品包裝和標簽標準,從而 提高產品技術要求,增加進口難度,最終達到限制進 口的目的。換言之,貿易技術壁壘就是指那些強制 性或非強制性確定商品某些特性的規定、標準和法 規,以及旨在檢驗商品是否符合這些技術法規和確 定商品質量及其適應性能的認證、審批和試驗程序 所形成的貿易障礙。它實際上是一種無形的非關稅 壁壘,是一些發達工業國家,利用其科技上的優勢, 通過商品法規、技術標準的制定與實施,通過商品檢 驗及認證工作,對商品進口實行限制的一種措施。 據七十年代統計,在非關稅壁壘中,國際貿易貿易技 術壁壘約占10%-30%,進入九十年代,這一比例 更是有了較大的提高,是非關稅壁壘中最隱蔽最難 對付的一種,更成為發達國家推行貿易保護主義的 最有效方法之一。目前,對某些發展中國家而言,貿 易技術壁壘已超過反傾銷,成為它們開展出口貿易 的主要障礙。這主要是因為:
(一)科技水平的差異導致貿易技術壁壘的強 化
技術密集型產業產品占世界貿易額的比例進一 步上升,國際貿易中所涉及的各種技術問題變得更 加復雜。勿庸置疑,科學技術發展的結果,導致工業 發達國家技術法規、標準、認證制度及檢驗制度等的 制定水平和內容居于領先地位。高靈敏度檢測技術 的發展,給發達國家限制商品提供了快速、準確的數 據,他們在激烈的國際市場競爭中,憑借其先進的技 術法規、產品標準等,不斷地生產和出口具備先進 性、科學性、經濟性、適用性、可靠性、競爭性的商品, 因而在國際貿易中始終占據主導地位。由于發展中 國家科技發展水平遠落后于發達國家,技術法規、標 準等的制定水平和內容與發達國家相比存在很大的 差距,出口商品往往達不到發達國家的規定,因此, 對外貿易受到了貿易技術壁壘的嚴重影響。
(二)關稅的大幅削減及數量限制的消除使貿 易技術壁壘成為貿易保護主義的主要武器
經過關貿總協定前七輪談判,發達國家、發展中 國家的平均關稅稅率已降到4%、12%左右。根據 有關協議,各締約方關稅總水平仍將進一步削減,紡 織品等貿易的歧視性數量限制將分階段取消;在市 場準人方面,采取關稅減讓方式對非關稅壁壘進行 關稅化轉化并削減等等,表明了世界貿易組織實現 貿易自由化的決心。第八次烏拉圭回合談判又成功 地簽署了一攬子協議,進一步強化和完善了非關稅 壁壘的約束機制,對補貼和反補貼、反傾銷、原產地 規則、海關估價、保障條款、裝運前檢驗、進口許可 證、貿易技術壁壘等非關稅壁壘機制規定了較以前 更為完善、更有約束力的運行規則,使各締約方有章 可循。在這種情況下,進口國如再設置高關稅、數量 限制等障礙以達到保護本國市場、限制商品進口的 目的,必將招致有關國家的譴責和反對,甚至貿易報 復。所以世界各國特別是發達國家紛紛高筑貿易技 術壁壘這種無形的非關稅壁壘。
(三)消費者對商品的選擇性強,對質量要求 高,對款式變化敏感,對衛生、安全指標的要求嚴格, 相應地促使貿易中的貿易技術壁壘成為合理合法的 存在
產品的品質直接影響消費者的利益,隨著消費 者自我保護意識的增強,要求制定相應技術標準的 呼聲越來越強烈。現在世界各國在進出口貿易中廣 泛推行的產品的質量認證制度和安全認證制度起源 于英國(第一個商品認證標志――風箏標志)。目 前,世界上許多國家對外國產晶進入本國市場都有 嚴格的質量把關,如美國規定對進入該國市場的電 氣用品必須通過“UL”標志(UNDERWRITER’S LABORATORY,安全標準實驗室或用戶實驗室,是 美國一個民營的科技機構,專門從事電氣用品、器材 安全的研究與測試)。應該提到的是美國政府并未 建立電氣用品的統一安全標準,同時,也并未規定產 品一定要達到UL安全標準或具有UL標記才能進 口。但如果一旦產品在進入美國市場前被檢驗出不 夠安全,或產品在銷人美國市場后出現安全問題造 成事故,美國政府在調查追案時必以UL所規定的 安全標準為衡量尺度,因此,UL標準似乎可被視為 “非聯邦法規的公認法規”;歐共體統一大市場則要 求銷往歐洲的大部分商品必須經過IS09000(國際 標準化組織于1987年公布了IS09000系列標準,迄 今已有52個國家包括中國將此標準轉化為本國的 國家標準加以貫徹)系列的認證。
(四)世界貿易組織某些協議中的例外規定給 貿易技術壁壘的設置大開方便之門
《貿易技術壁壘協定》中雖然規定,要保證技術 法規及標準,包括包裝、標志和標簽要求,以及按技 術法規、標準評定的程序都不致給國際貿易造成不 必要的障礙,但也允許各參加國為提高產品質量、保 護人類健康和安全、保護動植物生命和安全、保護環 境或防止欺騙行為等,可以提出一些例外規定。在 服務貿易協定、農產品協定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 權協定等中都有類似的例外規定。諸此種種彈性規 定實際上給貿易技術壁壘的設置提供了法律借口, 也使得發達國家往往打著維護人類健康和安全、維 護動植物生命和安全以及環境保護等旗號,制定出 嚴格、繁多、苛刻的技術法規和標準等,名正言順地 達到既有利于擴大本國商品出口,又有利于限制別 國商品進口的雙重目的。
二、貿易技術壁壘的性質及其經濟效應
和大多數的非關稅壁壘措施一樣,貿易技術壁 壘是打著促進貿易的旗號而實際起著阻礙貿易的作 用。但貿易技術壁壘并不是一開始就以貿易障礙的 面目出現的,在關稅壁壘和其他非關稅壁壘盛行的 年代,根本用不著利用它來制造貿易壁壘。相反,貿 易技術壁壘大都是為了保護本國消費者的利益而被 各國提出并采用的,并曾對國際貿易的發展做出過 一定的貢獻。在國際貿易中規定產品應達到一定的 標準,這有助于提高產品質量,保護產品的使用和消 費過程的安全,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等。正是由 于貿易技術壁壘的出現,使得技術法規和標準在國 際貿易中得到廣泛地運用,對國際貿易商品質量也 有了健全的評估體系,這極大地推動了國際貿易的 發展。無可爭辯的事實是有些貿易技術壁壘措施具 有合理性,也為國際貿易發展創造了新的機遇,但也 有一些技術壁壘措施從科學技術、衛生、檢疫、安全、 環保、產品質量和認證等方面人手,披上合法外衣, 靈活多變,使得國外廠商難以應付,實際上已經成為 推行新貿易保護主義的手段。
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及市場競爭的日益激烈, 貿易技術壁壘最終以貿易障礙的面目出現,使原本 有利于國際貿易發展的技術,變成了阻礙國際貿易 正常進行的手段。關于對產品的技術標準方面的規 范性管理和法規本身并不意味著構成國際貿易的技 術壁壘,然而,如果技術標準方面的法規或認證程 序不當,都極易起到貿易壁壘的作用,“這種貿易技 術壁壘是國際貿易保護主義的最好庇護所,是調節 當今國際貿易的杠桿。形成貿易障礙的技術壁壘扭 曲了技術規則的本來面目,使原本有利于國際貿易 發展的技術標準變成了阻礙國際貿易正常進行的有 效手段”(國際標準化組織出版《標準化的目的和原 理》)。其具體表現如下:(1)各國技術法規和標準 各不相同,有些國家人為地擴大這些差異以限制進 口。比如,歐盟各國都有各自的產品技術標準,共有 10萬個技術法規和標準,不少都比較苛刻和復雜。 對純毛服裝含毛量的規定,法國為85%,比利時為 97%,德國為99%,這樣法國羊毛制品就很難向比 利時和德國出口;(2)打著“維護消費者利益”的幌 子,對國內外產品采取雙重標準,遏制外國產品銷人 本國市場。例如,美國環境保護局根據對《1990年 清潔空氣法》的一項修正案,制定并頒布了一項法 規,對進口汽油和國產汽油的環境標準制定了兩種 不同的技術要求。對于國產汽油,該法規只要求國 內各煉油廠以1990年各廠的質量水平為基準線。 而對于進口汽油,則由美國環保局根據1990年全國 汽油的平均標準數值規定一項法定基準線;(20(3)技 術標準在執行過程中可能產生的限制。商品在進口 過程中所產生的爭議,常常會導致復雜的、曠日持久 的調查、取證、辯護、裁定等程序。在履行了這一系 列復雜程序后,即使認定有關商品符合規定而準許 進口,該進口商品銷售成本可能已經大為增加,從而 失去與本地產品的競爭能力。例如,1981年7月31 日,歐共體理事會通過了一項決議,規定成員國必須 制定并實施法律,禁止銷售此類牛肉及制成品,不論 其產地在何處。歐共體的這一法令一經頒布,就引 起了美國牛肉生產者的不滿。在美國,很多農場使 用激素添加劑飼養肉牛。但是,美國農場主使用激 素添加劑的方法與歐洲的不同,美國生產者認為歐 共體不加區分地一律禁止銷售用激素添加劑飼養的 牛肉,是對美國生產者不利的。1987年1月,美國 要求與歐共體磋商,并提出了上述理由。同時,美國 引用了大量的科研數據,包括歐共體科研機構提供 的數據,說明使用激素生產的肉類對人類無害,指出 歐共體的法令缺乏科學依據。1987年2月和4月, 美歐進行了兩次磋商,都未能取得結果。歐共體的 法令于1989年1月1日生效,美國貿易代表于1988 年12月30日宣布提高關稅。1989年2月,美國和 歐共體建立了一個“牛肉荷爾蒙問題高級專案組”, 研究如何解決這一糾紛。到專案組成立時,已經有 2億美元的牛肉及肉制品的雙向貿易受阻。經過專 案組的工作,1989年5月,雙方達成協議,歐共體臨 時準許美國的未經激素處理的牛肉進口,而美國也 根據被允許進口的數量減少關稅報復。(4)技術法 規和技術標準的作用往往具有兩重性:一是由于 各國文化背景、生活習慣、維護人身健康、安全及生 活環境等方面存在著不同的價值觀念,各國工業化 程度、科技發展水平和消費水平也存在著差異,導致 了各國技術法規和技術標準的差異,這些差異有時 甚至是巨大的。當各國用本國的技術法規和技術標 準去決定某種商品是否符合進口國的技術經濟政策 或對進口產品進行檢驗時,就很容易造成進口產品 不符合進口國技術法規和技術標準的后果,從而起 到限制進口的作用。換句話說,標準本身并非是貿 易的障礙,但在產品檢驗和認證過程中,這些法規和 標準既能加速也能阻礙商品的自由流通;二是某些 國家或廠商有意識地、有針對性地制定某些技術法 規或技術標準,去限制其他一些國家或地區的商品 進口。最著名的典型案例是“壘球棒”事件。日本 消費晶安全法引用的強制實施的金屬壘球棒JIS標 準,通過對球棒材料的規定,曾長期把美國的鋁制壘 球棒擋在了日本的國門之外。又如,美國聯邦藥物 和食品管理局(FDA)對醫療器材、各類醫護用品所 持的基本要求是“安全”與“有效”,對其所持的上市 衡量尺度是“品質合格”、“標記正確”。例如,一個 普通的墨鏡要想進入美國市場須按規定被考驗。正 常視力的人戴眼鏡可防止視力退化,視力不佳的人 戴眼鏡可看得更清,墨鏡可保護眼睛免受強光線刺 激,因此若墨鏡進口,要作為醫護用品進行注冊、登 記以及上市前申報,取得510K號碼。進口時報不 出510K號碼,產品就要被扣。但即使這些手續都 辦到了,按FDA規定[21CFRS801.410(g)],若未具 備“防沖擊試驗證書”(1MPACT RESISTANTTEST REPORT),仍可被認為不合“安全性”要求而拒人市 場。FDA規定:為保護消費者,防止眼睛可能受到 的傷害,必須使用“抗沖擊鏡片”。不管是眼鏡、墨 鏡或電焊工鏡、醫護用鏡等都必須通過一種“落球 試驗”(DROP BALLTEST),通常規定使用尺寸為 5/8英寸、重0.56盎司的鋼球,由50英寸高的標準 設置中墜下,沖擊水平置放的鏡片表面中心地帶,而 鏡片未出現破碎裂紋者方算達到合格標準。美國政 府過去抽驗進口的若干廠樣品中,發現有40%一 70%與國外的測試結果相異,因此,不附報告固然禁 止入口,而附有此落球試驗報告的,扔有可能被 FDA取樣復驗。在美國,復驗的結果不合標準要求 者,同樣會被排除于市場之外,而且該廠家的墨鏡在 相繼進口時,被復驗或被扣留(或被列入“自動扣 留”的名單)的概率將更增大。山奧地利政府在有關 的白皮書中規定,從1990年1月置日起,禁止生產、 進口或售賣以聚氯乙烯制造的包裝材料、非耐用消 費品和兒童玩具,對聚氯乙烯的使用實行有限制的 管制。
名目繁多的貿易技術壁壘措施往往是以維護生 產、消費者安全和人民健康為由而制定的,但其扭曲 了技術規則的本來面目,使原來有利于國際貿易發 展的技術標準變成了阻礙國際貿易正常進行的手 段,成為引發現代國際貿易糾紛的重要根源。貿易 技術壁壘的存在及其在縱深和廣泛范圍的擴大對國 際經濟貿易關系產生重大影響。由于知識產權保護 的強力推行及先進標準的采用,使世界資源配置及 要素流動更集中地向少數掌握先進開發技術與制造 技術的國家和大公司轉移。而其他國家在缺乏技術 開發能力的條件下,只能跟在其后亦步亦趨。貿易 技術壁壘已成為影響二十一世紀國際貿易發展的重 要因素,也會成為世界貿易組織未來深入談判的重 要內容。
實際上,貿易技術壁壘的最大受益方仍然是發 達國家,因為作為先驅者,它們的技術專利、技術產 品、版權等得以優先保護,取得了壟斷利潤;作為國 際技術標準的制定方,也因擋住了其他國家同類產 品對市場的進入而獲得壟斷利潤。但是這種新貿易 保護主義手段的受害者不僅是發展中國家,也給發 達國家自身造成了某些負面影響。首先貿易技術壁 壘損害了發展中國家的利益。這不僅是由于發展中 國家的對外貿易不發達、運輸、通訊工具比較落后, 更是由于發展中國家的科學技術水平落后。發達國 家的技術標準繁多,技術要求也普遍高于發展中國 家,而且他們就是針對發展中國家的出口商品制定 了名目繁多的技術標準和技術法規,從而限制發展 中國家的商品進入本國市場。貿易技術壁壘不僅影 響發展中國家商品的出口,更重要的是影響了發展 中國家從發達國家引進尖端技術和設備,以縮短發 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之間的技術差距,最終使得技 術壁壘減少。其次,實行貿易技術壁壘并不能使發 達國完全達到保護本國衰落工業和促進經濟增長的 目標,同時,由于實行貿易技術壁壘導致發展中國家 對外貿易條件的不斷惡化又反過來影響發達國家對 這些發展中國家出口的增長,也不利于發達國家對 這些發展中國家進行資本輸出和技術轉讓,而且也 會導致本國被保護商品的市場價格上漲,從而影響 了國內消費者的利益。
國際貿易中的貿易技術壁壘形式多樣,涉及面 廣,影響著各國經濟政策的制定,因而也就直接或間 接地制約著國際貿易的發展速度,并在一定程度上 影響著國際貿易的商品結構、地理方向,引起不同國 家間、集團間的貿易摩擦和沖突。
貿易技術壁壘對進出口貿易的影響主要表現 在:一是它對進口國有關產業能起到一定的保護作 用。發達國家對許多制成品規定了極為嚴格繁瑣的 技術標準,進口貨物必須符合這些標準才能進口,其 中有些規定往往是針對某些國家的,根據保護本國 工業的意愿,這些技術標準不僅在條文本身上限制 了外國產品的進口,而且在實施過程中也為外國產 品的銷售設置了重重障礙。二是會拉大進口國與出 口國之間的價格差距。三是貿易技術壁壘利用技 術、經濟、PPM標準及行政和司法部門這四類限制 對進口商品產生影響。通過技術條文本身的規定直 接限制進口的技術限制是貿易技術壁壘的主要形 式。如原西德曾經制定過一部法律,其中規定禁止 車門從前往后開的汽車進口,當時意大利生產的菲 亞特500型汽車正是這種形式,結果使其完全喪失 了西德市場;經濟限制的數量很多,例如規定汽車的 耗油標準及其他節能標準等,未達到要求的不準進 口;PPM(Processing&Product Method)即環境標準 限制,如丹麥以保護環境為由,限制進口使用不可再 裝容器的啤酒和飲料,美國對無排氣控制設備的進 口汽車加征關稅等;行政和司法部門的限制是指進 口國采用復雜的、曠日持久的技術檢驗調查、取證、 辯護、裁定等程序,使商品的銷售成本大大增加,往 往會延誤交貨期或錯過季節,從而失去市場。
三、CATT/WTO與貿易技術壁壘
隨著國際分工與交換的不斷拓展和深化、以市 場經濟為主導的經濟模式席卷全球和世界經濟相互 依賴程度的增強,自由貿易成為世界經濟貿易發展 ① 任烈:《貿易保護理論與政策》,立信會計出版社1997年版。 的客觀要求和必然趨勢。戰后國際貿易在GATY/ WTO推動下發展的歷史軌跡,正是這種客觀要求與 必然趨勢的反映。通過關貿總協定八輪多邊貿易談 判,世界工業品貿易的關稅平均稅率由1947年的 40%減至目前發達國家的4%和發展中國家的12% 的水平。世界貿易組織成立后的運作更為世界貿 易自由化帶來多層次的發展,表現為各成員之間共 同市場的擴大與貿易依存度的提高,各成員在商品、 服務方面的分工進一步加強,但由于受政治、環境 等條件的制約,如果某個國家完全取消關稅和非關 稅貿易限制,將會使該國某行業面臨外國效率更高 的同一行業產品的競爭而陷入困境,在影響行業利 益的同時也減少了就業,這無疑會損害該國的利益。 因此考慮到無關稅和非關稅限制的自由貿易不可能 完全實現,在國際經濟不平衡發展(不僅發達國家 之間存在不平街發展,發展中國家也存在不乎街發 展)的過程中,GATF/WTO選擇了次優的貿易政策, 即一方面強調只有通過關稅來保護本國的生產,在 不允許數量限制等政府的行政干預的同時,又允許 存在例外;另一方面要求逐步削減關稅和非關稅壁 壘,開放市場,取消國際貿易中的歧視待遇,以促進 自由貿易的發展。所以世界貿易組織在提倡貿易自 由化的同時也主張合理保護。
為削弱和消除技術法規、標準和使用評定程序 等貿易技術壁壘對國際貿易的阻礙作用,關貿總協 定在“東京回合”談判期間創制了《貿易技術壁壘協 議》(AgreementOnTechnicalBarrierstOTrade),并于 1980年1月1日正式生效。該協定的締結與生效 是總協定歷史上第一個全面規范技術標準的法律文 件,從而具有重要的意義。認識到國際標準和合格 評定程序能為提高生產效率和推動國際貿易做出重 大貢獻,認識到不應妨礙任何國家采取必要手段和 措施保護其基本安全利益,保護其出口產品質量,保 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護環境或防止 欺詐行為,認識到國際標準化有利于發達國家向發 展中國家轉讓技術及幫助其制定采用技術法規、標 準、合格評定程序克服困難,烏拉圭回合在原有協議 的基礎上達成了一項新的協議,這大體經歷了以下 幾個步驟:1990年7月首次提交修改草案;1992年 6月烏拉圭回合重新復會時提出討論《貿易技術壁 壘協議(1991年)》;1993年12月15日結束烏拉圭 回合多邊貿易談判時于日內瓦草簽該協議草案; 1994年4月15日對該協議文本內容與文字作最后 的修改。雖然新協議的體系和內容與舊協議相似, 但新協議屬于一攬子接受的多邊協定的范疇,從而 保證了WTO關于技術壁壘制度的效力將具有真正 的普遍性和廣泛性。但在協議中也規定這些技術法 規和標準,包括包裝、標志、標簽等不會給國際貿易 制造不必要的障礙,也不能用這些措施作為對情況 相同的國家進行歧視或變相限制國際貿易的手段。
貿易技術壁壘協議的基本原則為:一是無論技 術法規、標準,還是合格評定程序的制定,都應以國 際標準化機構制定的相應國際標準、導則或建議為 基礎;它們的制定、采納和實施均不應給國際貿易造 成不必要的障礙。二是在涉及國家安全、防止欺詐 行為、保護人類健康和安全、保護動植物生命和健康 以及保護環境等情況下,允許各成員方實施與上述 國際標準、導則或建議不盡一致的技術法規、標準和 合格評定程序,但必須提前一個適當的時期,按一般 情況及緊急情況下的兩種通報程序,予以事先通報; 應允許其他成員方對此提出書面意見。三是實現各 國認證制度相互認可的前提,應以國際標準化機構 頒布的有關導則或建議作為其制定合格評定程序的 基礎。此外還應就確認各出口成員方有關合格評定 機構是否具有充分持久的技術管轄權,以便確信其 合格評定結構是否持續可靠,以及接納出口成員方 指定機構所作合格評定結果的限度進行事先磋商。 四是在市場準人方面,協議要求實施最惠國待遇和 國民待遇原則,五是就貿易爭端進行磋商和仲裁方 面,協議要求遵照執行此次烏拉圭回合達成的統一 規則和程序――“關于爭端處理規則和程序的諒解 協議”。六是為了解答其他成員方的合理詢問和提 供有關文件資料,協議要求每一成員方確保設立一 個查詢處。
第一條為了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維護食品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流通環節食品經營,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食品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證食品安全。
食品經營者對其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以及本辦法的規定,對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負責本轄區內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第六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與其他食品監督管理部門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第七條鼓勵和支持食品經營者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規范。
第八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為公眾咨詢、投訴、舉報提供方便;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舉報食品經營中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了解食品流通安全信息,對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食品經營
第九條禁止食品經營者經營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三)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六)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七)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九)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十)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食品;
(十一)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食品;
(十二)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進口的預包裝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對因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停止經營的食品,在食品生產者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生產者采取的補救措施。
第十條從事食品經營,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憑《食品流通許可證》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不得從事食品經營。
食品經營者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食品經營要求的,食品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需要重新辦理許可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十一條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組織職工參加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識,并建立培訓檔案;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做好對所經營食品的檢驗工作,依法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食品經營從業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從事食品經營,其檢查項目等事項應當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患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三條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鼓勵其他食品經營者按照前款規定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可將有關資料復印件留存所屬相關經營企業備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術,聯網備查。
第十四條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銷售食品,應當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銷售票據。
從事批發業務的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向購貨者開具載有前款規定信息的銷售票據或者清單,同時加蓋印章或者簽字。
第十五條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批發記錄或者票據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六條鼓勵食品經營者采用先進技術手段,記錄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要求記錄的事項。
第十七條食品經營者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第十八條食品經營者對貯存、銷售的食品應當定期進行檢查,查驗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及時清理變質、超過保質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主動將其退出市場,并做好相關記錄。
第十九條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食品經營者銷售生鮮食品和熟食制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溫度、空間隔離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第二十條食品經營者銷售的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內容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
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夸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食品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容易辨識。
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標簽標示的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銷售預包裝食品。
第二十一條食品經營者應當主動向消費者提供銷售憑證,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履行更換、退貨等義務。
鼓勵食品經營者在其銷售食品的包裝上附加特殊身份標記,將其銷售的食品與其他食品經營者銷售的食品相區分。
第二十二條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管理義務:
(一)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三)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
(四)建立食品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內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品牌和供貨商狀況等信息;
(五)建立和完善食品經營管理制度,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的培訓;
(六)設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時公開市場內或者行政機關公布的相關食品信息;
(七)其他應當履行的食品安全管理義務。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發現食品經營者不具備經營資格的,應當禁止其入場銷售;發現食品經營者不具備與所經營食品相適應的經營環境和條件的,可以暫停或者取消其入場經營資格;發現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將有關情況報告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二十三條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經營,下架單獨存放,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將有關情況報告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食品經營者未依照前款規定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責令其停止經營。
第二十四條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夸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食品廣告中不得含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承擔食品檢驗職責的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向消費者推薦食品的內容。
第二十五條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六條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經營者對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等,應當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發生之時起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鼓勵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和有條件的食品經營企業配備必要的檢測設備,對食品進行自檢或者送檢。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開展工作。
第二十九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履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采取《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監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嚴格落實監管責任,開展食品市場監督檢查。食品經營者應當接受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如實記錄,經監督檢查人員和食品經營者簽字后歸檔,并依法查處;對依法應當立案查處或者移送其他機關依法處理的,應當在監督檢查記錄中載明。
監督檢查記錄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檔案管理相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建立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證照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的查處和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等情況。依托金信工程,將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情況作為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個體工商戶分層分類監管、市場信用分類監管制度的重要內容,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經營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加強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食品經營要求情形的,應當責令立即糾正,并依法予以處理;不再符合經營許可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相關許可。
第三十四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布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采取相應的監督管理措施。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責令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的,應當及時追查食品來源和流向;涉及其他地區的,應當及時報告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書面通報相關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查處。
第三十五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食品經營者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其原因是由其他環節引起的,應當及時書面通報有關主管部門。
第三十六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公布本單位的電子郵件地址或者電話,接受咨詢、投訴、舉報;對接到的咨詢、投訴、舉報,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條的規定進行答復、核實、處理,并對咨詢、投訴、舉報和答復、核實、處理的情況予以記錄、保存。
第三十七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和當地人民政府的食品監測計劃,對流通環節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中確定的重點食品、消費者申(投)訴及舉報比較多的食品、市場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比較集中的食品,以及根據查辦案件、有關部門通報的情況,對流通環節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進行不定期抽樣檢驗。
第三十八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執法工作中需要對食品進行檢驗的,應當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并支付相關費用。
第三十九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食品抽樣檢驗以及快速檢測工作,應當購買樣品,支付相關費用;不收取食品經營者的檢驗費和其他任何費用,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列支。
第四十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食品進行抽樣檢驗時,應當制作抽樣檢驗工作記錄,現場檢查所抽檢食品的相關票證、貨源、數量、存貨量、銷售量等;應當要求檢驗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采樣規則進行取樣,并將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標稱的食品生產者。
第四十一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開展抽樣檢驗時,被抽樣檢驗的經營者應當配合抽樣檢驗工作,如實提供被抽樣檢驗食品的相關票證、貨源、數量、存貨地點、存貨量、銷售量等信息。
第四十二條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可以依法進行復檢。被抽樣檢驗的經營者或者標稱的生產者,應當向承擔復檢工作的食品檢驗機構申請復檢,并說明理由。
復檢機構名錄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等部門共同公布。復檢機構出具的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
復檢機構由復檢申請人自行選擇。復檢機構與初檢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
復檢結論表明食品合格的,復檢費用由抽樣檢驗的部門承擔;復檢結論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復檢費用由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
第四十三條組織實施抽樣檢驗的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檢驗結果五個工作日內,將抽樣檢驗結果通知被抽樣檢驗人,責令其停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監督其他食品經營者對同一批次的食品下架退市,并按照有關規定,準確、及時、客觀地公布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
第四十四條組織實施抽樣檢驗的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抽樣檢驗中發現的不屬于自己管轄的食品安全案件線索,應當及時書面通報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移送有關執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五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認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品進行初步篩查;對初步篩查結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第三款的規定進行檢驗。初步篩查結果不得作為執法依據。
第四十六條境外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對我國境內造成影響,或者在進口食品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接到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有關通報后,應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接到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通報的有關進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必要時應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進口食品存在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將獲知的涉及進出口食品安全的信息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通報。
第四十七條鼓勵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建立食品經營主體數據庫、監督檢查數據庫、典型案例數據庫,依托12315行政執法網絡,運用先進技術手段加強食品監督檢查工作,提高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水平。
第四十八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關食品安全事故的舉報,應當立即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事發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辦法,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配合衛生行政等相關部門,及時作出反應,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并及時向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
調查食品安全事故,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查清事故性質和原因。認定事故責任,提出整改措施。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毀滅有關證據。
第四十九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參與食品安全事故調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情況,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不得拒絕。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撓、干涉食品安全的調查處理。
第五十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向社會公布下列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一)依照《食品安全法》實施行政許可的情況;
(二)責令停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錄;
(三)查處食品經營者違法行為的情況;
(四)專項檢查整治工作情況;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職責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涉及其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應當聯合公布。
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應當做到準確、及時、客觀,同時對有關食品可能產生的危害進行解釋、說明。
具體日常監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本辦法制定。
第五十一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獲知《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需要統一公布的信息,應當向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由上級機關立即報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必要時,可以直接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與其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相互通報獲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五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配合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協助收集《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資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配合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執行情況分別進行跟蹤評價。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收集、匯總食品安全標準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及時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安排患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以及《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所列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七)、(九)、(十一)、(十二)項,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食品經營企業未按照要求進行食品運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及第二款的規定的,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的,責令廣告主停止廣告,并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范圍內公開更正清除影響,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第六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食品經營企業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進行處置、報告的,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業,并處二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六十一條食品經營者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處理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食品經營者聘用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人員從事食品經營的;
(二)食品經營者未主動向消費者提供銷售憑證,或者拒不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更換、退貨等義務的;
(三)食品經營者拒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開展監督檢查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從事批發業務的食品經營企業沒有向購貨者開具銷售票據或者清單的;
(二)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沒有建立食品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內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品牌和供貨商狀況等信息;沒有設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時公開市場內或者行政機關公布的相關食品信息的。
第六十四條食品經營者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