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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巧借數學問題探究性,讓學生在探析問題中提升探究能力
數學學科知識體系的形成過程,實際就是人們不斷探究社會、了解社會、解決問題的發展進步的過程。探究特性是數學學科問題教學的根本特性之一。同時,現實生活中有許多需要運用數學知識進行解答的實際數學問題案例,這就為鍛煉和培養學生探究能力提供了條件。因此,在問題教學中,教師要善于利用數學學科的生活性、問題性等特點,設置具有探究意義的數學問題,引導學生開展問題解題策略方法的分析、思考活動,指導學生探究、實踐,通過師生之間的雙邊互動,實現探究能力的有效提升。
問題:某市自來水公司為鼓勵居民節約用水,采取按月用水量分段收費的辦法。若某戶居民應交水費y(元)與用水量x(噸)的函數關系如圖1所示。(1)分別寫出當0≤x≤15和x≥15時,y與x的函數關系式;(2)若某用戶該月用水21噸,則應交水費多少元?
上述問題案例是教師在教學“一次函數”知識點內容時,抓住數學學科的生活性特征,所設置的一道探究問題,營造了學生主動探究的濃厚氛圍。在解答問題的過程中,教師根據問題要求,采用探究式解題方法,要求學生組成學習小組,開展對問題條件、解答方法、解題思路的探究活動,學生在探究分析過程中,認為該問題解答的關鍵點是抓住“一次函數的圖象與性質”,通過“觀察圖象中變量之間的關系”進行解題。此時,教師在學生解題基礎上,進行適時總結,從而使學生能夠在親身實踐的基礎上,更加深刻掌握該知識點方面的問題解答策略。
二、巧借數學問題發散性,讓學生在多樣思維中提升創新能力
問題:如圖2所示,在ABC中,AB=AC,點E在CA的延長線上,∠AEF=∠AFE. 求證:EFBC.
這是一道關于“三角形”方面的問題案例,設置這一問題案例的原因在于,教師抓住了該知識之間的內在聯系,通過一題多解的形式進行展示,讓學生在分析、解答過程中,創新思維能力得到鍛煉和提升。因此,在該問題案例解答中,教師先讓學生自主進行問題解答活動,學生大都利用等腰三角形的性質定理進行解答,此時,教師讓學生展示解答過程。在此基礎上,大多數學生都認可和采用了此種解題方法。這時,教師向學生提出“請同學們認真分析問題案例所提供的條件,能否從其他方面進行該問題案例的解答呢?”此時,學生再次進行問題分析活動,通過二次分析,學生發現該問題還可以采用“添加輔助線的方法,借助于‘三線合一’或全等三角形的知識進行解答”思路和策略進行解答,此時,教師要求學生代表進行展示。最后,教師進行總結分析,向學生闡明該類型問題解答的策略和方法,并向學生指出,解答發散性的數學問題時,要善于從不同角度出發,抓住知識點內涵,采用不同解題思路解答。
這一過程中,學生借助問題案例的發散性特點,發揮學生主體特性,引導學生開展問題解答活動,并對學生解題策略進行適時引導和指導,向學生指明同一問題的不同解法,從而使學生的思維更加靈活,更加實效。因此,初中數學教師在問題案例教學活動中,要善于發揮數學問題的發散性,鼓勵學生從不同角度進行問題分析、解答,從而實現學生思維更具創新性和靈活性。
三、巧借數學問題綜合性,讓學生在綜合辨析中提升應用能力
綜合運用解題策略進行問題解答的能力,是學生學習技能發展的較高形式,也是當前中考政策的重要內容。新課改下的中考政策,更加重視學生學習能力的綜合應用,并將綜合應用能力作為試題命題的重點。而實際教學中,學生綜合應用能力是問題解答的“軟肋”。這就要求,初中數學教師在階段性復習中,要認真研析知識點之間的深刻關聯和內涵,設置具有綜合的數學問題,讓學生通過運用各種不同的解題策略和技巧,實現解題進程的深入實施,切實提高解題策略綜合應用能力。
關鍵詞:《阿Q正傳》;藝術;特色
《阿Q正傳》這篇課文通過對阿Q悲慘一生的描寫,既揭示了造成阿Q命運的個人因素,又挖掘了造成阿Q由生到死的社會因素,同時也激起當時“救世醫”來根治這個時代的病癥。文中塑造了阿Q這一形象具有典型的社會意義,阿Q這一典型環境下的典型形象自問世以來成為不朽的藝術,除了它的思想意義,還在于它獨到的藝術特色。下面,本文就從這三方面加以論述:
一、喜劇的表象,悲劇的本質
《阿Q正傳》最突出的藝術特色,是用喜劇的表象,包裝一個悲劇的故事。阿Q的一生是悲劇性的,他的下場令人同情,令人感嘆,但這一切又是通過阿Q日常生活富有喜劇性的事件表現出來的。用喜劇性藝術因素,敘述一個悲劇性的故事,悲劇因素與喜劇因素在小說里相互交織、融合,構成這篇小說最大的藝術特色。
1.悲喜交織融合的人物形象
(1)輕賤,可笑可悲
阿Q在未莊被閑人揪住辮子在墻上碰頭而且要他自認為“人打畜生”時,他就說:“打蟲豸,好不好?我是蟲豸――還不放么?”事實上,我們把一切“蟲豸”都叫“畜生”也未嘗不可。在現在,像這種想另辟蹊徑對同一性質的事物追求不同說法,自認為文化高于一切,而求得當時一種精神上的解脫,他在精神上勝利了,真是賊喊捉賊,可笑可悲。
(2)自欺,可笑可悲
阿Q在與人打架吃虧時,心里想:“我總算被兒子打了,現在世界真不像樣……”于是他也心滿意足儼如得勝地回去了。他賭博贏得的洋錢被搶,無法解脫“忽忽不樂”時,就自己打自己的嘴巴,好像被打的是“另一個”,他在精神上又一次轉敗為勝,讓人啼笑皆非。
2.喜劇情節中包含著悲劇的因素
阿Q的如此種種的取勝法寶,讓我們時時發笑。但是為什么阿Q會做出如此種種可笑的事呢,原來阿Q又是如此的可憐。地保可以無原則地欺壓他,鄉紳可以無情地踐踏他,群眾可以無熟視無睹地嘲弄他。阿Q死得冤枉,死得糊涂,他直到最后看見圍觀者狼一樣的眼睛,才開始對自己的處境有較為清醒的認識,而他的生命也就此結束了。
二、白描的手法,入骨的刻畫
1.運筆干凈利索
如趙太爺不準阿Q姓趙的場面:
……太爺一見,滿臉濺朱,喝道:
“阿Q,你這渾小子!你說我是你的本家么?”
……
阿Q不開口,想往后退了;趙太爺跳過去,給了他一個嘴巴。
“你怎么會姓趙!――你那里配姓趙!”
寥寥數筆,就把趙太爺這樣一個土霸王的蠻橫霸道的嘴臉活畫出來了。”極經濟的一段話,就把一個滿口鬼話,胡侃亂吹,捏造革命資本的假洋鬼子展現在讀者面前。
2.言語簡練,獨特漂亮,形象生動
阿Q肚饑難耐之余,跑到靜修庵偷蘿卜,“拔起四個蘿卜,擰下青葉,兜在大襟里,然而老尼姑已經出來了”,作者把阿Q偷盜過程準確生動地展現在讀者面前,讓人有親眼目睹之感。阿Q逃跑時,“爬上桑樹,跨到土墻,連人和蘿卜都滾出墻外面了”,一個做賊被抓、然后逃跑的可憐相盡收眼底,用語十分準確、精練。
像這種用語準確、一字活畫的例子在文中比比皆是。小說第六章“從中興到末路”的第二段,阿Q偷東西有了一點錢時神氣十足的樣子,我們不能不提起,“扔”出銅錢、“掛”著褡褳、“墜”成弧線。三個字,就把阿Q神氣十足、不可一世、迂腐可憎的“富老爺們兒”勾畫得惟妙惟肖。
三、辛辣的諷刺,強烈的批判
1.小說主題的諷刺意味
小說通過人物形象的刻畫及社會生活圖景的描繪,強烈的諷刺了當時社會的黑暗,諷刺了人們的冷酷,批判了專制勢力在后變本加厲地盤剝勞苦人民的罪行,揭示了國民的劣根性。
2.在諷刺手法上采用了有效的直接議論諷刺的藝術手法
【中圖分類號】R-01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7-8517(2010)14-054-2
本人2008-2009年在美國肯塔基大學檢驗專業學習并在肯塔基大學附屬醫院檢驗科實習,2009年參加并通過美國檢驗師AMT及ASCP的執照考試。美國肯塔基大學附屬醫院是全美優秀的前100名大醫院之一。現將我所了解的其檢驗系的現狀做一簡介,為我國檢驗科系的科系設置、發展建設、人文管理提供一些新思路。
1檢驗系的科室設置
分教學部、臨床部兩大塊。這兩個部門的老師必須擁有美國國家認可的檢驗師資格。
1.1教學部包括醫學化學(包括數學、統計)、血液、微生物、實驗室管理及調查、免疫血液、分子生物學、臨床協調科。
1.1.1教學部老師(除臨床協調科)專職負責理論及實驗室教學,不參與臨床工作。
1.1.2臨床協調科老師不參與教學和臨床檢驗工作,負責制定學生在臨床實習各科的實習任務,協調學生臨床實習安排及學生的管理,每周與學生及臨床帶教老師溝通,確保帶教老師認真負責,學生能在臨床實習中完成所規定的實習任務。
1.1.3教學部主任統管以上各科的教學與人事安排,各科老師的招聘和工資標準的制定。
1.2臨床部包括采血中心、信息中心室、輸血科、分子生物學及組織配型室、毒理學室、核心實驗室、閱片室、微生物室。
1.2.1核心實驗室,系化學室與血液室合并,檢測項目包括:血氣分析、血常規、尿常規、血液生化檢測、尿沉渣、尿生化檢測。這一改革的主要目的是縮減檢驗師安置及綜合檢驗人才培養,用最少的人員設置最大限度的滿足大量樣品的快節奏檢測。
1.2.2核心實驗室設置專職的質控主管,不參與臨床檢驗及教學工作,確保各儀器的正常運行,質控管理。
1.2.3不設置臨床檢驗室,寄生蟲、糞便常規檢查歸為微生物室,血氣分析、血常規、尿常規歸核心實驗室。
1.2.4科室分工安排:
微生物科:包括寄生蟲、病毒學、細菌學、大便檢查。
核心實驗室:包括尿常規、生化及免疫、血氣分析、血常規。
閱片室:主要為骨髓閱片、部分血涂片,5年以上高年資檢驗師承擔工作。
毒理科:負責及上癮藥品的檢測。
分子生物學:包括組織配型、PCR診斷技術、流式細胞儀運用、癌表面標記的檢測。
輸血科:血型鑒定(ABO,Rh)、交叉配血、抗原抗體的檢測。
信息中心:標本信息的編碼、處理、儲存,可根據病人的住院編號或姓名,即可在信息中心查到既往及現在病人的就診情況及檢驗項目結果,醫生診斷。
1.2.5臨床實習:由臨床部各科室抽調檢驗師帶教,類似我國臨床實習醫生管理,一個臨床老師只帶教一至二個學生的臨床操作,學生在各科輪轉。
1.2.6臨床管理體系:各科室設置一名科主任,負責日常的臨床檢驗工作正常運行及科室檢驗師招聘和工資標準。臨床部主任統管各科新項目的引進,新方法開展,新儀器設備購買,臨床檢驗專業的發展規劃,管理方法的制定,與外院溝通等。
2檢驗專業人員設置
2.1檢驗專業人員。臨床醫學助理、采血師、檢驗助理、檢驗師、質控主管、技術主管、技術指導員、管理員、科主任。
2.2質控主管、技術主管、技術指導、科主任、管理員是由高年資的檢驗師擔任。管理員、科主任為專職人員,不參加具體的臨床檢驗工作。
3檢驗師的人事管理制度及權益
3.1人事教學部招聘由教學部主任負責受聘人員資格審查、面試、工資談判,臨床部招聘由臨床各科室科主任,管理員負責受聘人員資格審查、面試、工資談判。合適的候選人由臨床部主任再次面試后受聘,人事透明簡單。不得以年齡,性別,膚色為理由拒絕應聘人員。
3.2權益在美國70-80%的醫生診斷靠檢驗師的準確檢驗,在美國醫學檢驗師加州、紐約等被稱為臨床檢驗科學家(Clinical Laboratory Scientist),不同于技術員(Medical Technicine)和醫學助理(Medical Assistant)。醫學檢驗師有較高的地位和特殊權益。
3.2.1美國醫學檢驗師地位及權益。
3.2.1.1美國醫學檢驗師是一個固定的、正式的、終身的職業,享受退休金、養老金、醫療保險、每年可免費接受再教育6-12學分、配偶再教育費用可打折,如在部隊所屬機構工作,家屬的教育,孩子的教育包括大學教育均免費。
3.2.1.2美國醫學檢驗師工作前由所聘醫院免費體檢、注射免費疫苗、建立工作檔案,如今后發生的相關疾病,所在醫院將終身負責。
3.2.1.3在工作中開化驗單的權利和拒絕不合格樣本權利。
3.2.1.4上班時間在實驗室休息間:有15分鐘早餐、中午30分鐘午餐、下午15分鐘休息為帶薪時間,除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還有22天帶薪休假,優厚的待遇吸引著優秀的人才從事醫學檢驗師的工作所以國外的碩士、博士競相成為美國檢驗師不足為奇。
4美國檢驗師崗位排班設置
與我國完全不同,不實行三班倒而是固定班次。
4.1美國的大醫院排班分三班:一班:7.30AM~3PM;二班3.30PM~11.30PM,三班:11.30PM~7.30AM,檢驗師不實行三班輪轉。
4.2美國的中小醫院排班7.30AM-7.30PM 7.30PM-7.30AM每周工作三天(允許檢驗師在同一醫院的其他科,或其他醫院兼職職)各檢驗師的排班在招聘廣告時已聲明,固定班次有利于檢驗結果差錯的查詢及避免排班及倒班引起糾紛。
4.3招聘鐘點檢驗師一方面緩解固定崗位檢驗師由于特殊原因不能上班或近期標本量大,另一方面鐘點檢驗師不享受退休金、醫療保險等待遇,所以嚴格控制固定檢驗師崗位人員,減少開支。各科室進人計劃是按目前增加的平均日標本量,套入公式,如達到進人標準由科主任打報告,否則只招鐘點檢驗師。
4.4在美國很多家庭不再負擔孩子18歲后的教育費用,許多年輕人晚上上班,白天接受教育。申請3班或2班的多為年輕人,且有班次補貼。年長者多為一班工作人員,避免夜班。
5每年檢驗師考核與加薪掛鉤
5.1在美國,檢驗科是一個大的透明的工作間,這有助于檢驗師之間公開公平互評。主要從檢驗師的業務能力、敬業態度、同事關系、再教育及考核等方面互評。
5.2等級分為不合格、合格、優秀
5.2.1不合格人員,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工作態度不端正、事故、經常遲到早退;解聘或不在續簽。
[關鍵詞]民間;民間文學藝術;法律保護
民間文學藝術是人類珍貴的文化遺產,論文是各民族、種族、種群等群體集體智慧的結晶。目前,民間文學藝術被任意使用、破壞的情況時有發生,有些瀕臨失傳,因此,民間文學藝術形式亟待法律保護。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由于“民間文學藝術”的諸多問題尚處于理論探討階段,至今仍未出臺行政法規進行規制,使相關人的利益無從保護。所以有必要對民間文學藝術的涵義、特征、主客體、權利內容等進行探討,為其法律保護奠定理論基礎。
一、民間文學藝術的涵義
群眾集體1:3頭創作、口頭流傳,并不斷地集體修改、加工的文學,是民間文學[1]。民間藝術則是勞動人民直接創造的或廣泛流傳于民間的藝術。包括民間音樂、民間舞蹈、民間工藝、民間美術等[2]。創作者的集體性或群眾性、藝術形式的繼承性和漸進性是兩者的鮮明特征。所以,民間文學藝術是指由社會群體集體創作,或群體中具有傳統技藝、反映該群體傳統特征的個人創作并被群體認可,由該群體世代相傳并不斷發展的體現該群體生活歷史、風俗習慣、環境地貌、心理特征的文學和藝術形式。
二、民間文學藝術的特征
(一)主體的群體性
民間文學藝術的主體往往表現為一個或幾個民族、種群,是一個或幾個地域所共有的文化現象,它是該民族、種群、地域的某個個體或是群體集體創作并在歷史發展過程中,世代相傳,每一歷史單元的人們在上一單元流傳下來的民間藝術的基礎上不斷加工、修改,融入本代人的智慧、創作構思。就某一歷史單元而言,它對上一單元流傳下來的藝術形式的修改、加工,用現代版權法的觀點來看,即是一種演繹、整理的過程。正是經過這種不斷的整理、演繹,而形成本歷史單元對前文化現象的繼承,即整個前文化現象的沉積。由于民間文學藝術具有明顯的地域特色,反映了該地域、民族、群體特有的精神風貌,它是該群體對外的象征,所以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主體毫無疑問地當屬產生這一藝術的群體。
(二)時間上的延續性
民間文學藝術是經世代相傳而逐步形成的,每一歷史單元的人們在對其繼承的基礎上,融入本代人的獨立意識,使其具有本歷史單元特有的文化風格,這是一種再創造的過程,而相對于后歷史單元而言,它便成為徹頭徹尾的前文化現象。所以在民間文學藝術發展的過程當中,其延續性表現的十分突出,這一藝術形式,是永遠難以終結的,除非將其拋棄。
(三)藝術成型的漸進性
民間文學藝術并非一朝一夕形成的,它須經過數代人在生產、生活實踐中,大量積累、總結,同時又與某一時代特有的制度、環境、氣候等密切相關,所以它的成型是漸進的、漫長的,從而藝術價值也是無與倫比的。
(四)法律保護的交叉性
由于民間文學藝術的特殊性,使其法律保護具有了多樣性,畢業論文僅僅依靠某一形式的法律保護,根本無法滿足其需要。
(五)藝術形式的多樣性
民間文學藝術具有多種藝術形式,它不同于版權法所保護的僅以一種藝術形式體現的口述、音樂、舞蹈、美術等作品,它包含了這些藝術表現形式。’
(六)具有濃厚的地域特色
民間文學藝術扎根于勞動人民之中,根源于勞動人民的生存空間、生活環境,當地的一草一木、一山一水,都可能滲透于民間藝術之中,脫離了這種地域環境,也就無所謂民間文學藝術,特有的地域風格培育了當地人相同或相似的審美情趣、心理特征、生活方式,當他們把這種文化底蘊宣泄于藝術創造之中,也就有了民間文學藝術的地域性。
(七)創作的隨意性
民間文學藝術的創作,不局限于一定的形式,創作群體往往在生產、生活中即興發揮,創作者的主旨并不是完成藝術,而是表達內心的感受,這就使得其藝術形式不拘一格。
(八)繼承之外的創新性
民間文學藝術“在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長河中,經長期的傳述⋯⋯不斷創新和進步⋯⋯而且這種創新和進步并非刻意所追求”[3]。
三、民間文學藝術的主體、客體、權利內容
(一)民間文學藝術的主體:目前學術界主要有國家、民族等群體、國家民族雙層主體等幾種觀點。
1.國家: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版權主體應為特定的個體,民間文學藝術的主體具有不特定性,不便于以類同于現代版權作者的身份去認定,因而不得以向國家“求救”。
此外,將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主體分為事實主體、法律主體。碩士論文“群體或民族⋯⋯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事實上的權利主體。”[4]“國家應當作為民間文學藝術原生作品法律上的所有權和著作權主體。”[5]此種觀點實質上是確定國家作為權利主體。在法制社會中,對權利進行保護時,不會去考慮誰是法律上的主體、誰是事實上的主體。法律所要保護的就是法律明文規定的權利主體。所以這種事實與法律主體之分僅是理論上的劃分,在實踐中對于所謂的“事實主體”而言,并無多大利益。
2.群體(民族、種群、種族等):持此種觀點的學者,是從藝術原創性的角度出發,認為民間文學藝術是群體成員個體或集體創作、繼承、發展的產物,它蘊含著本群體的集體智慧和獨創性,是本群體生活和生產的反映,與國家或其他群體并無密切關系,因而它的權利主體無疑應為群體。
3.國家和群體兩個層面的權利主體:“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原始主體也可相應地在獨立國家和民族地區兩個層面上進行區分。”[6]持此觀點的學者,基于四點考慮:①民間文學藝術作為一種集大成的文化現象,它的藝術價值、經濟價值非常之大,這使得它具有了易受侵害性和破壞性,這也就是近年來如此多的外國人前來觀摩、欣賞、采風的原因所在。國際文化交流的頻繁,國家站出來與群體同作為主體,可能會更有利于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②群體作為民間文學藝術的單一權利主體,可能存在兩種傾向:一是保護意識淡薄:因為民間文學藝術在當地流傳多年,人人得自由使用,在人們的觀念中根本沒有形成這是一種權利客體的概念,所以也未形成一種保護意識。二是民間文學藝術的文化利用和開發的程度不夠:國家作為另一主體。可能會促進其經濟、文化價值的發揮,以防形成壟斷。③“考慮到劃分公有領域的標準。也即民間文化在何種層面上應該受到保護,在何種層面上應當自由利用的問題。”[7]民間文學藝術作為弱勢文化與主流文化、中華文化與西方文化的交流地位是否平等?這是作者從文化交流的地位問題上所作的分析,這里更多地涉及到什么是公有領域的問題,將在下文著重論述。④國際上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保護的國家僅為少數,而我國文化歷史悠久,有著璀璨的民間文學藝術寶庫,少數民族等群體面對來自國外的文化“掠奪”,自然顯得勢單力薄,這里似乎也凸現了國家作為主體的有益性。
4.國家作為民間文學藝術主體的弊端
(1)若國家作為權利主體,欲使用人向國家授權機關(學者多建議為文化部)申請使用,是行政許可,還是民事法律關系?如侵害人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侵害,文化部代表權利人——國家向司法部門侵害人,由于文化部(權利行使主體)屬于行政機關,那么這時的訴訟是什么性質?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
(2)如權利主體是國家,即所有權歸屬國家,就像土地、森林、河流等自然資源一樣,由國家壟斷所有。自然資源是自然界的恩賜,它具有有限性,國家出于整體利益出發,將其劃歸國有,以利于共享及合理開發使用。但民間文學藝術可以說與國家這一抽象主體并無關系,它是特定人群的智力成果。在經過若干年的流傳、加工、發展、升華而形成的代表區域特色、文化、心理、習慣、風俗、的藝術成就,所以它的所有權絕不能從群體上升到國家。如果僅以“保護”、“發揚”為旗號,將其收歸國有,這便是一種文化霸權、財富掠奪。民間文學藝術雖受生存環境、自然環境的影響,但它更多的融入人類特有的思想內容,它的創造性,絕非自然的原生力量能與其媲美。
(3)如果權利主體是國家,那么對于民間文學藝術的原生境人則是一種難以接受的突變,成為一種對原權利人(群體)權利的限制而派生的使用權。而且此時既然權利主體是國家,權利屬性是公權,那么作為權利人的相對方使用人應是一視同仁的,都須經過批準,都須付費,否則法律將有失公平,然而這對于民間文學藝術的故土簡直不可思議。基于以上原因,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主體應當僅為群體,問題是這個“群體”該如何認定?是一個民族地方、一個村、一個地區等?這里我們首先要研究民間文學藝術的生長環境,民間文學藝術具有濃郁的地方特色,有學者認為民間文學藝術在民間跨區域流傳,也許不同民族、不同區域具有同一民間藝術表現形式,如果是這樣可源引“最密切聯系原則”,將具有相同或相似文化特征的區域群體視為該民間文化的權利主體。學術界同意群體作為權利主體的學者,多認為該群體中的每一成員均可成為權利行使主體,但由于群體中的個體成員眾多,受自身觀念、意識等條件限制,難以較為妥當的行使權利。所以鑒于群體行使權利的不便性,可成立“民間文學藝術保護委員會”,推選出德高望重的民間藝人組成非官方組織,由該組織作為行使主體行使權利。
(二)民間文學藝術的客體:民間文學藝術不外乎包含以下幾種藝術形式
1.口頭藝術形式:包括神話、傳說、民間故事、諺語、謎語等。由于這類藝術形式以口頭方式表達。與現代版權法保護的口述作品同屬語言形式,它的獨創性也體現在這種言語表達之中,所以完全可以以類似于口述作品的方式,對其給予版權法的保護。
2.聲音藝術形式:如民樂、民歌等民間文學藝術,這種藝術形式與版權法中的音樂作品并無多大差別,醫學論文都是聲音彼此之間的協調、劃分、結合以及對立矛盾的解決,聲音量的不同、時間的長短和節奏是該形式的內在根據[8]。所以可以借助于音樂作品的保護方式予以保護。
3.動作藝術形式:對于這種藝術形式,也有學者稱為形體表達或行為表達,如民間舞蹈、民間戲劇、民間曲藝等,均是通過連續的動作、表情、節奏等形體動作的組合來表達其藝術魅力,與現代版權法所規范的舞蹈作品、戲劇作品、以及曲藝作品極為相似,所以可以給予版權保護。
至于民間體育活動、民間游戲,如賽龍舟、朝鮮族的蕩秋千等,起初表現為勞動人民在生產之余的一種娛樂活動,但隨著不斷發展、總結,對其技術要求和精度越來越高,現代雜技中多有高難度的蕩秋千等藝術形式,所以我國著作權法給予保護的雜技作品有很多地方與民間體育活動相似,國內也有學者對雜技作品是否屬于民間文學藝術有所討論,因而從這點看出,民間體育活動可以以類似于雜技作品的方式予以保護。
4.造型藝術形式:如民間工藝、民間美術、民間雕塑、民間建筑以及民居、民間服飾、民間裝飾等,這類民間文學藝術在外表甚至措詞上均與版權法中的美術、雕塑、建筑等藝術作品極其相似。現代版權法對這類作品僅僅保護其藝術造型、藝術圖案,即結構、形式,而其具體的制作工藝、技術手段等在所不問。所以民間文學藝術的造型藝術形式可以與其類同保護。但這種藝術形式,畢竟有著不同于版權法所保護的建筑等藝術作品。它往往從內至外都透露著極高的價值。它所表現的作為實物部分的物以及制作手段、技術構思、工藝手法往往才是最具吸引、最具魅力的地方,然而僅僅保護造型圖案的版權法自然無能為力,所以必須通過其他法律給予綜合保護。如民居、壁畫(如敦煌壁畫)等,除版權法保護其造型外,實物部分交由其他法律如文物法的保護。<貴州省民族民間文化保護條例>已有所規定:民間工藝如竹編、蠟染、木雕、民間服飾、民間裝飾等,對于其精湛的藝術構思和高超的工藝技巧(現代版權法將此歸入屬于思想內容),可以予以專利、技術秘密的保護。
對于少數民族地區特有的一些民間樂器如苗族的六管蘆笙,其更類似于實用工藝品。雖然我國著作權法未將實用工藝品列入法條,但<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第二條、第七條將其納入保護范圍,世界已有國家承認實用藝術品既可享受工業設計和模型權的保護,也可享受著作權的保護,即雙重保護。所以民間樂器等民間藝術以類似兩者之間實用工藝品的方式加以保護會更為有利。
5.綜合藝術形式:如祭禮(如民間祭祀活動)、宗教儀式、節日慶典活動(如火把節、潑水節)、民間游藝活動等,這種藝術形式往往集言語、聲音、動作、藝術造型于一體,人們在這些活動中載歌載舞,這類富有民俗涵義的藝術形式,往往成為一個或幾個民族、種群的代表、標志、象征。如果僅將其理解為習慣風俗不加以保護,實為對傳統文化遺產的一種輕視。鑒于目前尚無相關法律給予保護的情況,應就其各個部分分別予以類似口述作品、音樂作品、舞蹈作品、曲藝戲劇作品、美術作品等的法律保護。
通過以上幾種藝術形式的列舉,我們可以得出民間文學藝術大體包括三大類:即“傳統工藝”、“文學藝術”、“民風民俗”[9]。
此處存在一個問題即公有領域的問題,哪些藝術形式進入公有領域,可以自由使用?我認為諸如白蛇傳、花木蘭、牛郎織女等在我國廣為流傳,可謂家喻戶曉、人人皆知的民間文學藝術形式可以視為進入公有領域,自由使用,但這類藝術形式相對于境外,則尚未進入公有領域,如被侵害,由國家作為主體進行保護,須強調的是:國家在這里充當主體,并非本文所指的權利主體,因為進入公有領域的一切作品,其所有權歸屬國家,所以國家在此向境外侵權者主張權利,并無不妥。
(三)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內容
1.精神權利
署名權,此項權利對于權利主體至關重要,它有利于對創作者聲譽的提高,(民間文學表達形式保護條約)(草案):一切使用者在使用有關民間文學表達形式時,必須指出它們的來源(不僅要指出作為居民團體的來源,如部落,還須指出作為地理位置的來源,如某國、某省);文化尊嚴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由于民間文學藝術對外往往代表著該民族等群體,對這種藝術形式的肆意濫用、破壞常會傷害民族自尊心,所以有必要賦予權利主體此項權利,以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不受歪曲;修改權,作為民間文學藝術創作者的群體應當享有修改或授權他人修改的權利,以利于民間文學藝術的進步和發揚光大。
2.經濟權利:按現有多數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國家的作法,保護到授予權利主體(只能是群體,不可能是個人)以“復制權”及“翻譯權”兩項,職稱論文以及與之相應的“傳播權”與“付酬權”,是沒有多大爭論的,爭論集中在是否授予“改編權”[10]由此可見,群體至少享有四項經濟權利,至于改編權,筆者認為有必要授予權利人。針對目前民間文學藝術被任意改編,改編者利用改編作品獲得暴利,而原創人(群體)卻分文不得,實為不公平。
3.權利的行使:如前所述,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行使主體為類似于“民間文學藝術保護委員會.,的民間團體,但對于精神權利的行使,一般由群體自己行使,無須代行,唯一存在問題的是當該類權利受到侵害時,則須由行使主體向司法機關請示救濟;對于經濟權利,自始至終由行使主體行使,所得收益用于保護、開發、推廣、發揚本區域的傳統文化。
四、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保護體系
探討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保護問題,英語論文必然考慮民間文學藝術的主體群體性和客體藝術形式的多樣性。民間文學藝術到底保護什么?進而民間文學藝術應由哪些法律予以保護?
民間文學藝術需要保護的不僅是具有版權特征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也需對尚未形成作品的其他民間文學藝術形式通過專利、技術秘密等加以全面保護。這就是為什么<保護民間文學表達形式,防止不正當利用及其他侵害行為的國內法示范法條>使用“表現形式”的措詞,而不用“作品”的原因所在,以免將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僅限制在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版權保護上。
所以對于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保護,應當根據其特殊性,給予綜合考慮,形成以版權法為主體,多種法律法規如專利法、文物法等全面予以救濟的法律保護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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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民間文學藝術的概念
據1976 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突尼斯通過的《為發展中國家制定的樣板版權法》中對民間文學藝術的解釋,民間文學藝術通常是指在某一國家領土范圍內可認定由該國國民或種族群落創作的、代代相傳并構成其傳統文化遺產之基本組成部分的全部文學、藝術與科學作品。如需轉載請注明摘自:
( 二) 民間文學藝術的基本特征集體性、傳承性、地域性。
二、民間文學藝術的國際保護法律制度
自20 世紀60 年代,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制度在世界范圍內提上議程。中國期刊《伯爾尼公約》第15 條第4 款規定了各成員國在書面通知《伯爾尼公約》總干事的前提下,可以給不知作者、未出版的,而又確信于本公約成員國之作者的那一部分作品提供法律保護。雖沒有明確提出民間文學藝術,而是當做一類特殊作品。1976 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UNESCO) 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WIPO) 為發展中國家制定的《突尼斯樣板版權法》中專門規定了關于本國民間創作的作品的保護條款。1982 年,又正式通過《保護民間文學藝術表達形式、防止不正當利用及其他侵害行為的國內法律示范性特別條款》。實際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給《伯爾尼公約》第15 條加標題時,已明文加上民間文學藝術。
三、我國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現狀
我國歷史悠久、幅員遼闊,民間文學藝術更是豐富多彩,這些民間文學藝術都是我國寶貴的文化遺產。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們生活方式的改變,民間文學藝術面臨巨大的危機。
( 一) 民間文學藝術的傳承出現斷層。雖然近幾年我國掀起了一股非物質文化遺產熱,但與此同時這些優秀的文化遺產也在迅速消失。許多傳統技能和民間藝術后繼無人,面臨失傳危機。肩負著傳承責任的繼承人們,有很多都舍棄了這項光榮而艱巨的任務,選擇了科技替代物。
( 二) 民間文學藝術缺失法律保護。我國目前并沒有針對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專門法律法規。1990 年我國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6 條規定: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中國最權威學術直至2010 年第二次修正,我國關于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還是這一條,體現出我國在這一方面的滯后性。這也直接導致了民間文學藝術權利糾紛,如《烏蘇里船歌》糾紛、王洛賓民歌署名糾紛等。海量論文每日更新此外,由于缺乏有力的法律保護,我國民間文學藝術也面臨著發達國家的利用危機,美國迪斯尼公司利用我國的民間文學創作了動畫片《花木蘭》,在全球獲得了高達5 億美元的票房收入,但美國電影公司不但沒有支付給中國任何相關費用,反而指責中國對該片盜版。
四、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措施
( 一) 進一步提高群眾民間文學藝術保護意識
國家有關部門應加強對民間文學藝術的宣傳保護力度,提高廣大群眾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意識。地方政府可以在可持續基礎上開發、利用民間文學藝術,如通過舉辦展覽會、創立旅游文化等方式,將該區域的民間文學藝術進行推廣、固定,建立相關機制激勵老一輩藝術家傳藝,小一輩學藝,將寶貴的民間文學藝術傳承下來,鼓勵社會各界參加到保護工作中來。
( 二) 建立健全法律保護制度
我國《著作權法》雖然提出了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保護,但缺乏具體詳細的專門規定。為了實現更好的保護,筆者認為應當建立知識產權法和專門法相結合的保護模式,即在知識產權法中添加對民間文學藝術的防御性保護規定,排除其他主體以各種方式取得知識產權的可能性,同時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積極保護,明確保護對象,細化保護內容,當然要注意民間文學藝術所獨有的特性。在保護對象方面,將《著作權法》的作品擴展到表達形式。許多民間文學藝術因自身特性無法成為作品,如民族宗教儀式等本身就蘊含著豐富的民族思想和情感,應當予以保護。在主體方面,建立集體所有和個人所有兩種類型。教你如何寫論文中國知網民間文學藝術的集體性特征表明其由一個群體創造而非個人,在集體所有的前提下引用制度,可以更好的實現保護; 而對于付出創造性勞動的收集者、編纂者和傳播者,在其尊重原民間文學藝術基礎上具有的一定的創造性予以保護。
關鍵詞:民間文學藝術表達模式化表達權利界定
深厚的文化底蘊,各民族迥異的生活環境、民族信仰、風俗習慣、審美情趣為我國民間文學藝術表達之蘊育、流傳灌溉了肥沃的土壤。民間文學藝術表達是我國傳統文化中的奇葩,承載著道德教育、審美觀念傳播、民族信仰傳遞等功能。對之予以法律保護,是認同和尊重群體民族風格及民族文化的體現,既能增強群體之優秀文化主體意識,保持文化多樣性;又能滿足群體之精神需求,增強其文化自豪感和民族凝聚力,奠定構建和諧社會之基石。
一、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概念
國內外學者對“民間文學藝術”之內涵界定的多樣性和術語使用的多樣化,使得對這一領域之研究,尚未達成實質性共識。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將此類事物表述為“民間文學藝術表達”和“傳統文化表達”,此表述已為各國所認可。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1982年《保護民間文學藝術表達,防止非法利用及其他損害的國內立法示范法條》給出的定義為:“民間文學藝術表達”,是由具有傳統藝術遺產特征的要素構成,并由某一國的居民團體(或反映該團體的傳統藝術取向的個人)創制并維系的產品。
UNESC01989年《保護傳統的民間文化建議案》給出的定義為:“傳統的民間文化是指來自某一文化社區的全部創作,這些創作以傳統為依據、由某一群體或一些個人所表達并被認為是符合社區期望的作為其文化和社會特性的表達形式;它的準則和價值通過模仿或其他方式口頭相傳。它的形式包括:語言、文學、音樂、舞蹈、游戲、神化、禮儀、習慣、手工藝、建筑術及其他藝術。”
筆者借鑒上述定義將其內涵界定為: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系指由某一民族或區域群體(或反映該群體傳統藝術取向的個人)所創作并維系,構成傳統文化遺產之組成部分,反映該民族或區域群體歷史淵源、風俗習慣、、民族風格、文化傳統等文化和社會特性的藝術性表達形式。包括:一是言語表達形式,諸如民間故事、詩歌、神話及謎語;二是音樂表達形式,諸如民歌、民間說唱音樂及器樂;三是活動表達形式,諸如民間舞蹈、戲曲、宗教儀式及雜技藝術;四是有形表達形式,即固定在物質載體上的民間文學藝術表達形式,諸如民間剪紙、繪畫、雕刻、蠟染、刺繡等。有的學者認為保護對象不包括有形表達。筆者認為有形表達依附有形載體的特性不妨礙其成為受保護對象。有形表達保護的剪紙等“體裁”和前三類保護民間故事等“體裁”沒有本質上的區別,只是有物質化的形式要求。民間文學藝術表達是尚未固定在任何有形載體上,但可就相同主題,以人的動作、言語或藝術品為載體,傳達的模式化信息。
民間文學藝術表達不同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和民間文藝衍生作品。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民間世代相傳的,長期演變,沒有特定作者,通過民間流傳而逐漸形成的帶有鮮明地域色彩,反映某一社會群體文學藝術特性的作品。
民間文藝衍生作品具有明確具體的作者,是在借鑒素材、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或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基礎上創作的,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能夠以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勞動成果。包括:一是受民間文學藝術素材的啟發創作的具有原創性的作品;二是吸收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特質,進行藝術再創作形成的改編作品。這類作品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特質進行創造性加工,又沒有失去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之藝術精髓。如在赫哲族民歌《想情郎》、《狩獵的哥哥回來了》原主題曲調的基礎上,運用現代音樂創作手法,進行旋律改編形成的作品《烏蘇里船歌》。三是以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模式為內核創作的作品。此類作品在借用民間文學藝術主題、傳統表達風格或者民間文學藝術體裁(如剪紙、刺繡等)的基礎上,融入作者的豐富閱歷、審美情趣創作完成。如白秀娥利用剪紙體裁,根據“蛇”這一母題的基本造型和圖文樣式,創作的蛇年生肖郵票。
二、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特征
民間文學藝術表達是沿襲共同傳統文化的群體在日常生活中的自然表達,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創作主體的群體性。群體是生活在一起,具有共同、風俗習慣、價值追求,沿襲共同傳統文化的人群集合體。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無論是群體無意識的創作,還是個人創作、反映群體價值取向、為群體認同吸收并發展的創作,都是群體的智慧結晶,其創作、流傳和保存,都鮮明地打上了群體智慧的烙印。
二是創作活動的傳承性。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創作具有永動性,促之發展的是群體固有的特質。創作是群體生產生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各群體獨特的文化傳統、風俗習慣、民族信仰傳遞的天然工具。因此創作活動延續不斷。群體的特質促使民間文學藝術表達在流傳過程中保持“內核”的穩定性。“內核”的穩定性保障創作的傳承性。
三是流傳地域的相對性。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創作、流傳深受流傳地域自然環境、人文環境的影響。對于疆域遼闊的多民族國家而言,民族文化的差異可能會導致某一群體的傳統文化不被其它群體認同,民間文學藝術表達從而帶有地域性色彩。然而,地域性不是絕對的,群體文化被其它群體認同后,就會產生跨地域的流傳,甚至在國家之間產生共鳴。比如,梁祝傳說從區域性傳說演化成全國性的文化遺產,如今流傳到國外。
四是保護期限的無限性。民間文學藝術表達伴隨著群體的日常生產生活,是群體傳統文化、精神信仰的外現,由此決定群體根據自然環境、政治制度、精神需求的變化,相應地改造加工民間文學藝術表達。這意味著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創作,是一個只有“始”,而沒有“終”的流動過程,因此應無期限地保護。
五是保護內容的模式性。民間文學藝術表達是特定信息的模式化表達,核心是具有傳統藝術特色的、特定的模式化信息,由眾多群體特質匯集在一起作為模式體現。模式是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靈魂,體現為相似母題的組合或相似的表達形式,是群體價值取向、審美情趣的反映。言語表達體現為“口頭程式理論”,即個體依據程式化的主題、程式化的典型場景和程式化的句法來結構作品。個體以模式為輪廓,據其生活閱歷、豐富的想象力、語言表達能力及創作場景構建生動形象的作品。民間舞蹈大多有基本的表演模式,如長沙民間舞蹈《獅舞》的“拜五方”,《地花鼓》的“扯四角”,《龍舞》的“跑圓場”等。此外,有形表達依附的造型藝術品也傳遞著模式化信息。如楊柳青胖娃娃年畫主題中,手持蓮花、懷抱鯉魚、圓頭圓腦,體態豐腴的人物造型和白底粉面、花青的頭頂及水紋、紅色的鯉魚及蓮花,翠綠的荷葉等模式化的著色手法。
三、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權利內容
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來源群體重視的是精神權利、文化認同感的滿足。盡管群體也關注經濟利益,但更注重文化能否受到尊重和認可,并得到持續發展。王鶴云女士稱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為“文化特性權”,包括文化歸屬權、公布權、文化尊嚴權、使用權、傳授權、傳播權、獲得報酬權七類。筆者認為權利內容包括標示來源權、公開權、文化尊嚴權、專有使用權、許可使用權和傳授權。
標示來源權是民間文學藝術表達傳播時的必然要求,是向外界表明創作群體身份和民間文學藝術表達來源地的權利。其中須注意:標示方式的恰當性(即不能破壞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完整性和原始風貌)和來源地、來源群體的真實性。
公開權即有權決定是否將民間文學藝術表達向群體之外的公眾公開的權利。民間文學藝術表達創作的延續性決定其不屬于公有領域。發達國家主張歸入公有領域是其無償竊取、進行商業化利用的托詞。傳統背景和習慣范圍內的使用,使之更多是在群體范圍內流傳。公開權針對僅僅在群體范圍內流傳和雖超出群體范圍、但尚未超出我國領域,尤其是具有神圣和神秘色彩的民間文學藝術表達。
文化尊嚴權即保護民間文學藝術表達形式和內涵完整,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維護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原生態。民間文學藝術表達通常是在傳統背景和習慣范圍內使用,有時脫離背景的使用都會侵害群體的文化尊嚴權,毋寧說歪曲、濫用。非原生境使用產生侮辱民族信仰的情形,是群體抵制他人使用的主要原因。文化尊嚴權通過保障公眾領悟民間文學藝術表達之特質、民間傳統文化之博大精深,促使公眾認同、積極弘揚民間文學藝術表達。
專有使用權是群體在傳統背景和習慣范圍內享有的固有權利。群體作為創作者、傳播者和保持者,作為私權主體,固然享有專有使用、拒絕他人未經許可使用的權利。此處規定專有使用權,是為了與群體成員以營利為目的,在傳統背景和習慣范圍之外使用民間文學藝術表達,須支付合理費用的情形相區分。
許可使用權,即允許群體之外的個人或組織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并獲取報酬的權利。許可使用的方式包括復制、展覽、表演、攝制、改編和翻譯。以藝術創作為目的的使用,只要不侵害權利主體的其它權利,都是允許自由使用的。
傳授權,即權利主體有權決定將其掌握的技藝向誰傳授、通過什么方式傳授的權利,但該權利的行使不能與國家有關的強制性法規、群體習慣相沖突。傳授權針對的是民間文學藝術表達所涉及的技藝。
民間文學藝術表達是民族風格的體現,是國家傳統文化的優秀組成部分,因此應對權利主體設定禁止權的權利限制,即不享有轉讓權和放棄權。此外,還需借鑒《著作權法》的權利限制制度,構建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制度。
四、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權利歸屬
關鍵詞 民間文學 國際保護 知識產權
一、民間文學的藝術的定義
民族文學在受到了各界的關注,是民俗學最早研究的領域。按照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的定義,指由具有傳統文化藝術特征的要素構成,并由某一國家或地區的一個群體或者某些個人創作并維系,反映該群體傳統文化藝術期望的全部文藝產品。WIPO和UNESCO《保護民間文學藝術表達免被濫用國內立法示范法條》界定了四種最典型的民間文藝表達形式,包括:(1)言語表達,包括民間傳說、民間詩歌與謎語等;(2)音樂表達,以演唱或演奏的形式表現的民間音樂;(3)動作表達,包括民間舞蹈、民間游戲及各種藝術形式的民間儀式;(4)有形表達,包括繪畫、雕刻、陶土藝術、瑪賽克、木刻、金屬制品、珠寶、框籃編、刺繡、紡織、制毯、裝束、樂器、建筑。
在各國的法律中,對于民間文學的定義都會有各種的差異,那么傳統文化遺產資源必須具備什么實質標準才能構成受法律保護的民間文學了?筆者認為,民間文學藝術應具備如下特征,才能受到法律保護的民間文學藝術。
首先,傳統性和動態性。所謂傳統性,就是指基于特定的文化傳統,經過世代傳承而形成其自身的鮮明特點。傳統的民間文學世代相傳,具有時間上的延續性和傳承性。
其次,群體創作性和個人傳承性。民間文學既是屬于集體創作的成果,是人類智慧的結晶,也有可能是某個人完成民間文學藝術的,然后廣為傳唱,成為民間的藝術。
再次,載體的有形性和信息無形性。民間文學既有可能是有形的,也有可能是無形的,當然最常見的是兩者的結合。兩者間的區分其實并不一定區分的那么明確,有形的載體是民間文學表達的載體,無形的是表現了民間文學的靈魂。
二、民間文學藝術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
目前國際上各國以及各組織對于傳統民間文學的保護也給與的更多的關注,相關的法律也運用而生。
1、《伯爾尼公約》體系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
《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是最早涉及民間文學藝術知識產權保護規定的國際公約。其第15條第4款規定:“(1)對于作品未曾出版,作者身份未詳,但卻有足夠理由推定該作者系本聯盟某成員國國民的情況。該成員國可自行以立法指定代表作者的主管當局,以便在各成員國中保護及行使作者的權利。(2)按本款作出上述指定的本聯盟成員國。須以書面聲明將此事通知總干事,詳細開列被指定的主管當局的全部情況。總干事應將此聲明立即通知本聯盟所有其他成員國。”這是學界公認的世界上第一個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國際性條約,但該條款僅保護已形成“作品”的民間文學藝術,那些還沒有被有形載體固定的表達則不在保護之列。因此,公約第15條之規定不能對民間文學藝術提供全面足夠的保護。
2、區域性國際公約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
為了對抗那些域外利用民間文學藝術賺錢,卻沒有給與任何報酬給發源國的不公平現象,一些不發達國家通過區域性國際條約的形式確立了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比較突出是《班吉協定》和《阿拉伯著作權公約》。前者是一部全面保護工業產權和版權的地區性公約,也是世界上第一個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保護的區域性國際條約。該協定附件7第46條規定受保護的客體為“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團體所創造的,構成非洲文化遺產基礎的,代代相傳的文學、藝術、科學、宗教、技術等領域的傳統表現形式與產品。”后者于1981年在巴格達由阿拉伯第三次文化部長會議通過。
3、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的立法活動
在知識產權領域內為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建立一個統一的國際標準一直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奮斗目標。1976年(UNESCO)和(WIPO)在突尼斯召開了政府專家委員會,通過了《突尼斯示范法》,該法專門規定了“本國民間創作作品”。的保護條款,該條款是防止人們對民間文學創作的文化遺產的不合理利用。1982年,《保護民間文學表達、防止不正當利用與其它損害國內法示范條款》獲得通過。《示范條款》將民間文學藝術排除在著作權法保護體系之外,而給予各國自己決定選擇適合本國實際的保護模式。在該法律中避免使用與著作權法有關的“作品”。而采取了“民間文學藝術表達”一詞。
三、結語
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研究才剛剛起步,在借鑒國際先進保護模式的情況下,針對民間文學藝術的獨特性,加強民間文學理論研究,以期在未來的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保護體系中,形成以傳統的知識產權保護為主,以特別立法為輔的完善立法機制,以最大限度地實現保護文學文化的傳承,更好地維持世界文化資源的多元性。民間文學藝術作為人類文明的瑰寶,具有無可比擬的文化、政治和經濟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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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學說在文學藝術領域產生巨大的影響,主要在于他創造性地解決了自古以來文藝界頗具爭論的問題,特別是文藝創作的原動力問題。弗洛伊德對文藝創作的靈感進行了系統和深刻的解析。有史以來,人們都在不同程度上論述了靈感的在文藝創作中的重要作用,并認為文學,藝術作品是文學藝術家靈感的產物。但卻沒有人能解釋文學藝術家的靈感的來源。也就是說我們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在精神分析創立以前,對靈感的解釋多少帶有封建迷信的色彩,認為是神靈依附到了詩人和藝術家的體內,把靈感傳輸給他們,暗中操縱著他們去創作。而弗洛伊德從潛意識的核心—望著手來分析文學藝術家的創作靈感。他認為靈感是由無意識的沖動而產生的,創作者就如是做“白日夢”的人,在夢境之中,意識和理智放松了對無意識的控制,靈感就從無意識的狀態中突顯出來。可以說詩人,藝術家沖動的能量在夢境得不到完全的釋放,因此在白天依然要釋放這一能量,藝術家儲備沖動能量越充足,他創作的欲望也越強。相反通過夢就可以釋放這一能量的人,永遠也成不了文學,藝術家。從某種意義上來講,每一個人都有潛力成為藝術家。能量釋放的方式有很多種,藝術家們采用藝術創作的途徑來釋放性能量來達到平衡狀態。當一個人不能合理的釋放性能量,他們就成為精神病患者。由此可說,藝術家同精神病患者是同一的,兩者沒有根本的區別。弗洛伊德說過:“想象力的王國被看做是在快樂原則向現實原則進行痛苦過渡間所設立的一塊‘自留地’,其目的是給在現實生活中不得不放棄的本能滿足提供一種替代物。藝術家同神經病患者一樣,從不能滿足的現實中退出而進入這一想象力王國;但是,與神經病患者所不同的是,他知道怎么從這一想象的世界退出,在一次在現實中站穩腳跟。他所創造的藝術作品,其功能如同夢一樣,是無意識愿望的滿足。而且同夢一樣,它們也具有妥協的性質,因為他們不得不避免同壓抑力量發生任何公開的沖突。”這里弗洛伊德提到了文學藝術家創作靈感的真真來源以及文學藝術家與精神病人的區別。我們再來看看,弗洛伊德對文學藝術創作過程的解釋。首先,文學藝術作家的創作與夢的工作原理相一致,無意識欲望在想象中得到滿足,但為了避免壓抑,想象必須經過藝術加工,即經過藝術家在構思時所進行的凝縮,移置,象征,潤飾等改裝的辦法和方法,因此可以說,文學藝術作品就帶有浪漫色彩,戲劇性,典型性,象征性等藝術效果與價值。藝術作為審美的對象,可以滿足人的欲望,帶給人以審美的。那么,到底什么才是美?弗洛伊德的解釋為美根源于性感,也就是說從美的對象身上獲得沖動的滿足,而美的對象就是性的對象。他說:“唯一可以肯定的便是美是性感情領域的派生物,對美的熱愛是目的受到控制的沖動的最好的例子。‘美’和‘吸引’最初都是性對象的特征。”任何可引起性感,有吸引力的人或者物都是性的對象,也是美的對象,即便是變態的性對象也不例外。也就是說,美是針對于人的而言的,撇開去談美是不現實的。一種事物是否美,要根據它是不是對人的有現實意義。反之,則不具有美的價值。而美的對象不是一成不變的,但是人的欲望卻具有相對的恒定性,因此,只要有生命的存在,沖動的存在,美的對象就一定會改變。美是人的欲望沖動在美的對象上獲得的滿足,審美是一種享受,是快樂所在或者稱之為審美的,它根源于愛的本能,本能,它從美的對象中獲得。在弗洛伊德看來,美和美感都來源于沖動,外部事物為什么能成為美的對象,就是因為人的附著于其中。人也在外界的對象中獲得沖動的滿足,也就是審美的。與其說藝術是無意識的升華,倒不如說藝術是的升華。
弗洛伊德認為沖動是人的最原始的本能沖動,它的唯一目的是求得快樂也就是快樂原則,它不斷的發泄,滿足,但由于人類道德,理性的限制,在現實生活中,這種欲望經常受到排擠和壓抑,因為它是有悖于人類倫理道德的準則,因此欲望便退縮到無意識當中,焦慮,痛苦也就相伴而生。但這種被壓抑的欲望是不會自動消失的,它往往去尋求別的方法來發泄。累積的能量采用各種補救的方法來使痛苦得以解脫。這種轉移是被外界現實所能接受和允許的,同時有能滿足被壓抑的欲望,這就是所謂的的升華。“性的精力被升華了,也就是說,它拋棄了性的目標,而轉向了更為高尚的目標。”弗洛伊德指出,藝術不論是欣賞還是創作,都滿足了人的沖動(被壓抑了的望),又符合文明社會的道德,倫理要求,藝術是一種轉移,升華。在升華的過程中,人類原始的本能沖動找到了實現的途徑與方法。弗洛伊德把文學藝術創作的動機歸因為:實現未滿足的欲望。其中望滿足為起核心。因為人的沖動長期受到壓抑得不到滿足,導致他郁郁寡歡,為了滿足被壓抑的欲望,他們開始文學藝術創作,以此來得到欲望的滿足。因此,在某種程度上講,文學藝術創作純屬人的沖動。按照弗洛伊德的觀點,文學藝術家都是夢幻者,他們類似于精神病患者,文學藝術家們的創造活動就是潛意識活動或者叫自由聯想,作家創作時更像是處于白日夢之中,跟精神病患者一樣,想說什么就說什么,將堆積在意識層面以下的欲望沖動得到宣泄。文學藝術家通常是性格內向的人,與一個真正的精神病患者相差不遠。
以上討論的是弗洛伊德運用心理分析對文學藝術活動進行的獨到的解析與評述,他的學說不但影響了現代西方文學藝術創作活動,而且對現代西方文學藝術批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弗洛伊德本人就是一位很有獨到見解的文藝批評家,他寫下了一系列有關文藝批評的著作,對一些著名的文學家及其作品進行了深入細致的心理分析。他的《列奧納多·達·芬奇》一文被譽為西方文學藝術領域中精神分析學派的奠基石。
弗洛伊德的心理分析文藝批評理論是建立在以下一些觀點之上的。
第一,弗洛伊德強調對文學藝術家的無意識動機的分析
弗洛伊德認為,在文學藝術創作的過程中,心理活動確實是十分復雜的。文學家,畫家,音樂家,詩人,雕塑家等都在心理的三個層次上,意識,前意識和潛意識進行活動,但他們的創作動機卻來自于潛意識層。弗洛伊德《米開朗奇羅的摩西》一文將細枝末節的表象聯系起來,從中分析出藝術家創作的深層動機。米開朗奇羅所刻畫的其實正是他自己本人,是一個戰勝了自己的人,一個超越了自我的人。
第二,弗洛伊德強調對作品中的俄狄浦斯情節和欲望的主題分析,強調文學藝術家兒時經歷與作品的關系
弗洛伊德強調文學藝術家的早期經歷對文藝創作的重大影響。他從字里行間,去追尋文學藝術家的兒童經歷,探究他們的無意識領域。他分析了達·芬奇,莎士比亞,歌德等名家的文學作品,他認為決定這些文學藝術家創作沖動的,是人類無意識領域中普遍存在的戀母仇父傾向—俄狄浦斯情節及欲望。例如在《列奧納多·達·芬奇和他童年的一個記憶》中,弗洛伊德從達·芬奇兒童經歷分析出達.芬奇的精神特征,從而揭示出達·芬奇作品中“謎一樣的微笑”的含義。該微笑再現了作者的被遺棄的母親特瑞娜的充滿激情的微笑。在這中再現中,達、芬奇對自己童年是被母親撫愛的種種回憶得到了滿足。
第三,弗洛伊德強調對文學藝術的宣泄作用的分析
在弗洛伊德看來,文學藝術的主要價值就在于他的宣泄作用,無論對于文學藝術家,還是對于欣賞者都是如此,它都能使人的本能欲望得以宣泄。整個文學藝術創作過程便是文學藝術家本能欲望的宣泄過程。
第四,弗洛伊德還強調對幽默的內在動機加以分析
弗洛伊德在其早期的著作《開玩笑及其與無意識的關系》中,從感情消耗節約的角度來考察幽默。后來在《論幽默》一文中,他提出了幽默是對現實的反叛,“他不僅表示了自我的勝利,而且表示了快樂原則的勝利,快樂原則在這里能夠表明自己反對現實環境的嚴酷性”。
1、現實主義側重如實地反映現實生活,客觀性較強。它提倡客觀地、冷靜地觀察現實生活,按照生活的本來樣式精確細膩地加以描寫,力求真實地再現典型環境中的典型人物。世界各國的文學藝術自始就在不同程度上具有現實主義的因素和特色,并隨著社會歷史條件而發展變化。在文學藝術領域,現實主義和浪漫主義這兩大主要傾向是源遠流長。
2、但作為一種比較自覺的文藝流派,現實主義通常是指19世紀30年代以后在歐洲文學藝術中取代浪漫主義而占主導地位的一種主要文藝思潮和運動。現實主義屬于純文學的一種寫作手法,它符合純文學的特征。何謂純文學?謊言去盡之謂純,把作品中的政治謊言、道德謊言、商業謊言、維護階級權貴謊言、愚民謊言等謊言去干凈是純文學的基本特征,因此現實主義手法最基本的就是要去盡謊言,客觀地呈現現實生活、人性特征等,當然這并不是說現實主義就不能虛構,恰恰相反,要把謊言去干凈,表達得客觀必須借用虛構等藝術手法,虛構不損害現實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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