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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們:
今天,我們舉辦宣講《治安管理處罰法》工作會議,這是我市開展送法入家進戶的又一次重要活動。幾年來的實踐證明,開展送法進基層活動是一種有效的普法形式,已越來越受到人民群眾的歡迎,取得的效果是明顯的,對提高全體市民法律意識、法律素質和社會法治化水平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為此,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對踴躍擔負起社會普法責任的在座各位宣講人員表示衷心地感謝!
借此機會,我講三點意見:
一、把握形勢,提高認識,增強宣傳教育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我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進程中,社會主義法制建設與經濟建設、經濟體制改革相伴而行。從黨的關于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思想的確立,到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法律體系,直至黨明確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反映了我國改革開放二十多年來不斷重視和加強法治建設的進程。按照上級的有關部署,我市從“一五”普法的啟蒙教育開始,先后制定并實施了四個五年普法規劃。經過這十多年的努力,我市廣大市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明顯增強,社會各項事業的依法治理工作蓬勃開展,法治建設的整體水平獲得了顯著提高,有力地促進了全市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可以說我市的依法治市和普法教育工作已有了一個良好的基礎。但是我們也要看到,隨著經濟社會的持續發展,我市的依法治市工作還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比如:我們的一些行政管理體制還不適應經濟發展的要求;個別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問題仍然時有發生;法制教育的整體發展還不平衡,尤其在農村普法工作還比較薄弱,普法的廣度和深度還不夠,等等。這些問題都需要我們認真地去研究解決。進入新時期,我們面臨的環境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經濟和社會發展步入了新的階段,要求我們在更大范圍和領域內全面深入地推進法治化建設,為優化我市投資和發展的軟硬件環境提供有力的保障。我們要充分認識到新時期開展普法教育和依法治市工作的重要意義,把它作為建設高度政治文明的一件大事,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積極參與到全市的法制宣傳教育和法制實踐中去,教育和引導廣大干部群眾樹立現代法治理念,培育和塑造全社會的法治精神,進一步推進我市普法教育和依法治市工作的深入持久開展。
二、肯定成績,明確任務,開創學習宣講活動的新局面
自去年我市組建法制宣講隊伍以來,我市各單位密切配合,全體宣講人員聯系實際認真備課、認真宣講,廣大人民群眾的積極參與,宣講活動取得了明顯的效果,有效地促進了全市干部群眾學法用法活動的深入開展,受到各級領導的好評,深受廣大人民群眾的歡迎。
當前,我市基層基礎還不夠扎實,群防群治隊伍素質有待于提高,群眾的法律意識和治安防范意識有待于增強,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積極性不高。我們的普法工作任重而道遠。因此,我們開展法制宣傳活動,就是想通過利用社會法律人才資源,擴大干部群眾參與程度和社會的影響力,更為廣泛深入地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我們法制宣講人員要明確任務:一是開展經常性的法制宣傳工作,為全市領導干部、國家公務員、司法和行政執法人員、青少年、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外來務工經商人員等普法重點對象宣講法制理論和法律知識,尤其要在繼續提高領導干部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以及依法管理各項事務的水平和能力上下功夫;二是積極參與全市重大法律咨詢、法律服務活動;三是參與本市法制宣傳教育的調查研究工作,對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提出對策建議;四是積極參加大眾傳媒的法制宣傳工作,通過報紙、電視、廣播、網站等多種媒體,直接向廣大市民傳播法律知識,釋疑解難有關法律問題。宣講人員所肩負的任務既光榮又很艱巨,在實際宣傳教育中,要切實把握好以下三個原則:一是圍繞中心的原則,就是要圍繞黨和政府的中心工作開展法制宣傳教育,保證和促進全市各項目標任務的順利實現;二是緊貼民眾的原則,就是要按照“三個代表”的要求,從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和根本利益出發,多選擇一些百姓應學應知應會、百姓熱切關注的涉法問題,真正為人民群眾排憂解難,真正為人民群眾辦實事、辦好事;三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就是要改變說教的老面孔,通過身邊人、身邊事的法制教育,幫助群眾樹立權利義務觀念,做到宣傳教育生動活潑、直觀明了、易講易讀易懂,使普法取得實實在在的效果,不斷開創法制宣講活動的新局面。
《治安管理處罰法》在維護社會公共生活準則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是管理社會治安、維護社會秩序的一部重要法律武器。開展好《治安管理處罰法》宣傳教育,有利于群眾提高治安防范意識和守法意識,營造濃厚的治安管理法制氛圍;有利于提高廣大群眾對平安建設的知曉率、對社會治安的滿意率;有利于調動社會各界和廣大干部群眾支持和參與平安建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推動平安建設工作的深入開展。這次宣講是今年法制宣講活動的第一講,意義重大,大家務必要從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經濟社會發展的高度認識宣傳貫徹《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重要意義,精心組織,注重實效,扎實開展好此次宣講活動。對這次宣講活動,我再強調四點:
一是突出重點。這次宣講活動重點是宣傳《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重要意義和內容,特別是關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如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民財產等等的行為。要讓群眾知道什么行為能做,什么行為不能做,進一步提高廣大群眾的守法意識。要讓群眾知道什么行為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增強群眾打擊違法活動的積極性,維護良好的社會治安秩序。
二是面向基層。我市農村人口所占人口比率高,廣大農村群眾和農村干部法律意識還相對薄弱,對《治安管理處罰法》了解少,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經常發生,甚至引發犯罪。因此,這次宣講活動要以基層、農村為主。各基層機關、單位要切實重視起來,積極采取有力措施,保證此次宣講活動的順利開展。一方面,要以正面宣傳為方針,以貼近群眾、生活、實際“三貼近”為要求,充分利用一切可以宣傳的途徑和空間,在農村廣泛宣傳。另一方面,要認真制定宣講計劃,組織好宣講活動。盡量動員更多的村(居)民參加,組織專場外來員工和流動人員參加學習教育。要促進村“兩委”帶頭學《治安管理處罰法》,進一步在基層營造一個學法、懂法、護法的良好氛圍。
三是講究方法。此次宣講活動要結合實際,改進方法,注重提高社會效果。各位宣講員要認真備課,有針對性地開展《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宣講活動,結合一些日常生活中較為典型的治安事件進行講解,要做到簡單易懂,使聽眾樂于接受,易于接受。在宣講活動中,要注意克服那種單純的我說你聽的做法,充分發揮聽眾的積極性,激發其學習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實現學與用相結合,為促進我市依法治市工作的開展打下更加良好的基礎。
【關鍵詞】公安機關;調解;民事糾紛
在我國,公安機關具有司法和行政的雙重屬性,而公安機關更是被立法者律賦予了諸如偵查、調解等法律職能。基層的派出所和基層民警由于在其管轄地域內最直接地接觸到當地的各種社會糾紛,而社會大眾對公安機關的心理認知和定位就是“有困難找警察”,從而使基層派出所民警成為了行使公安調解職能最主要的主體,左衛民在其著作中就曾指出:“生活中發生的一切糾紛,都可以在派出所的值班室里被重新閱讀。”
一、我國現行公安機關調解糾紛的現狀
調解是一種產生糾紛的雙方或幾方當事人在當事人認可或法律認可的第三者介入并進行居中調停的情況下通過達成某種合意以解決糾紛的方式。調解作為一種非訴訟的糾紛解決方式,主要分為人民調解、司法調解和行政調解,公安調解屬于行政調解的一種,即公安機關依據法律規定的調解職權、調解程序、調解范圍等為基礎,經由當事人申請而做為糾紛的中立方運用行政職權進行居中調停,促成當事人對糾紛的解決達成合意。從我國關于公安調解相關法律規定中和公安機關進行調解的實踐工作中,可以明確地得出如下結論,即我國現階段基層派出所和基層民警隊伍在日常工作中調解種類繁多的社會糾紛占據了相當大的工作比重,這些社會糾紛中最主要包括了兩大類:一是治安糾紛及其與治安糾紛相關聯的民事糾紛,二是普通的民事糾紛。在這兩種糾紛中,從公安機關登記在案的情況看,治安糾紛較之一般民事糾紛而言占據了糾紛中較大的比重,從而使得治安糾紛成為公安機關行使調解職權的主要對象,但應當注意到大量的現場調解糾紛和爭議不大的一般民事調解并沒有被統計和登記出來,所以并不能簡單地利用數字的量化來評估和判定公安機關調解民事糾紛的存在價值和社會積極意義。
(一)我國公安機關調解治安糾紛的現狀
治安調解屬于行政調解的一種,而治安調解的對象正是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治安案件。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治安調解工作規范》指出,所謂治安調解,是指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情節較輕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機關的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勸說、教育并促使雙方交換意見,達成協議,對治安案件做出處理的活動。我國公安機關調解治安糾紛的主要法律法律依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規定》等。
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規定:“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毀損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 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與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本條概括地規定了警察調解的適用條件、范圍和法律效力。
而我國公安部于2006年頒布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規定》中的第十章則對公安機關調解治安糾紛做出了更為細化的規定。其中第152條規定了可以進行治安糾紛調解的情形,即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等情節較輕的治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1)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2)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3)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第153條規定了不適宜進行治安調解的情形,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處理:(1)雇兇傷害他人的;(2)結伙斗毆或者其他尋釁滋事的;(3)多次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4)當事人明確表示不愿意調解處理的;(5)其他不宜調解處理的。
治安調解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它有利于在效率前提下維護社會秩序即充分有效地發揮我國有限的公安資源,從而在治安調解的制度效應下起到化解社會矛盾、提高工作效能,構建新的警務工作模式和新型警民關系。應當指出的是,筆者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條中規定的“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毀損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從民法的視角上看待其本質應當是一種民事行為,即侵害他人身體健康權或財產權的侵權行為,而之所以在此處被稱為治安糾紛,是由于該條規定的民事行為在違背民法作為私法所保護的法益的同時,也違背了行政法作為公法所保護的法益,這里公安機關作為行政執法機構調解此處因民事侵權行為引起的糾紛不僅僅是行政權力的介入,其本質上是行政法律法規或公安機關作為行政執法機構對該類民事侵權行為所作出的行政法上的法律評價。
一、存在的問題
(一)旅館住宿登記存在漏洞。目前,我縣已經安裝旅館業信息系統的有172家但住宿人員信息的登記、上傳率很低。主要體現:一是少數旅館出現一人登記多人住宿、自己開房間給別人住宿等與實名登記不符的現象。二是部分小型旅館電腦配置達不到要求,經常出現網絡不通,信息無法上傳或不能及時上傳等現象。三是由于旅館前臺登記人員總體素質較低,信息及時錄入意識薄弱,使得公安機關無法通過網絡信息系統及時掌握旅館住宿人員動態情況,從而直接影響著公安機關的監管。
(二)從業人員業務素質低。中小型旅館從業人員一般以外地人居多,且文化程度偏低。盡管公安部《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中明確要求從業人員文化程度必須達到初中以上,但仍有大量小學文化程度甚至文盲的從業人員充斥其中,特別是家庭式旅館中廣泛存在,這就導致了住宿旅客信息不能及時準確的上傳。
(三)值班民警網上巡查與旅館業行管民警日常監管力度不大,存在漏管、失控現象。一是我縣目前各派出所除了兩三個派出所的值班民警開展了網上巡查,其他派出所均為開展,導致了對轄區內的旅館是否登記上傳了住宿旅客信息不清。二是旅館業行管民警日常到旅館實地進行檢查不夠,掌握轄區內的旅館是否按一人一登記的制度進行了登記上傳,存在漏管、失控現象。
二、存在問題的原因
(一)旅館業業主對加強旅館業治安管理重要性認識不到位。一些旅館業業主只顧生意招攬客人,忽視旅館業的安全管理,很多旅館業業主認為公安機關進行治安安全檢查的目的就是為了罰款,存在對立情緒。部分旅館業從業人員甚至明知自己的行為有違法嫌疑也不加以糾正,明知入住旅客行跡可疑,也不向公安機關報告,致使旅館業的治安管理隱患較多。
(二)對入住旅館實名登記制度落實不夠好。在旅館業日常管理工作中,旅館業業主為了經濟利益,往往對旅客的有效身份證件不認真核對,甚至出現用他人的身份證件登記也可以順利入住的情況;遇見熟人,就不登記直接入住。有時還出現對檢查不配合,一旦發現民警前來檢查,立刻通知沒有登記的旅客從消防通道撤離。另外,由于旅館前臺工作人員待遇偏低,變動相對比較頻繁。有些旅館對新招收的前臺工作人員沒有經過前臺相關業務培訓就上崗操作,相關的業務知識和電腦操作技能比較欠缺。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實名登記制度的執行。
(三)公安機關依法監管不力。作為治安管理的主體,公安機關承擔了從旅館開業審批到上崗培訓到從業人員日常治安檢查到查處違法行為等一系列的管理職責。但從實際工作來看,主要存在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當前公安管理職能的弱化,加上基層警力的嚴重不足,使得對違規旅館查處力度有所減弱;二是公安機關對旅館業信息系統安裝、錄入傳輸重視不夠,治安大隊、派出所沒有落實專門力量具體負責各自責任區任務的完成,致使旅館業信息系統安裝率低,信息掌握不及時。加之旅館信息系統建設中,公安機關與運營商之間的協作機制不完善,從而制約了旅館信息系統建設的“瓶頸”;三是公安機關自身對旅館業治安管理監督、管理、查處不力,放棄了陣地控制,致使旅館業存在的治安問題無人過問,問題就日趨突出。
(四)旅館業從業人員素質較低。在檢查的過程中發現,存在問題的中小型旅館從業人員的素質普遍不高、防范意識不強。由于這些人員本身的文化素質參差不齊,再加上他們對待公安機關的培訓沒有足夠的認識,造成了他們雖經過培訓,但是管理意識不強。一些賓館雖然在登記制度上做得比較好,但是對其他方面管理做得不足。主要表現在賓館的保安沒有盡職盡責地對進出的可疑人員進行必要的詢問,對留宿的人員也沒有進行必要的登記,對一些攜帶可疑物品的旅客也沒有及時查看并報告公安機關。還有一些中小型旅館的服務員在清掃房間時發現了吸毒的錫箔、注射器以及賭具等違禁品也沒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而是一掃了之。
(五)旅館業硬件設施不到位。一是中小型旅館在開設審批時因沒有達到50個房間,大都沒有安裝監控視頻。有的賓館雖然在主要通道和重點部位安裝了監控視頻,但是經過一段時間以后,這些賓館的業主認為這些必要的制度太過煩瑣,或者是怕影響客人入住等理由不利用監控視頻,對保存視頻資料制度落實不力;二是旅館業業主認為安裝旅館信息系統費用高,甚至不愿意安裝系統;三是一些旅館出于經營成本的考慮,對于一些老化甚至陳舊的電腦加以利用,從而影響了旅館業信息系統信息的傳輸。
三、加強旅管業管理的對策
旅館業作為服務行業,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經濟社會的發展,但存在的各種不規范現象,也給社會治安管理帶來新的挑戰。因此,加強旅館業的管理,規范旅館業的經營秩序,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加強宣傳教育,提高旅館業依法經營意識。以走訪座談、督導檢查、召開旅館業主會議等形式,反復宣傳《治安管理處罰法》、《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宣傳旅館業治安管理及旅館業信息系統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廣大業主進一步明確認識到“對住宿旅客進行實名登記并及時向公安機關傳報相關信息,是每個旅館業和從業人員必須遵守的法定職責”,從而提高旅館業依法經營意識。
(二)查管結合,實行等級化管理。對旅館業進行依法監督檢查是公安機關的職責所在。公安機關要本著“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原則,結合旅館業發展實際,制定可行性執法方案,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發生在旅館業中的違法犯罪行為。對檢查中發現存在的治安、消防隱患
等問題能當場改正的,應當責令立即改正;不能當場改正的,應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改正;經整改仍不符合條件的,要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同時,實行星級制度,每季度一次考評,對取得五星級的連續兩季度免檢查,對評為三星、四星級的給予一季度免檢查,只達到一星、二星級的每月不定期進行抽查、整改。通過等級管理方式及多層面、經常性的檢查,實現對旅館業治安狀況的動態、有效管理。
―、調查概況
本次調查主要采取抽樣調查、發放問卷的方式進行。本次問卷的設計分兩部分:第一部分是被調查對象的基本情況和信息,包括被調查對象的性別、年齡、民族、專業等共四項。設計性別選項的目的在于了解性別對法律意識的影響;設計年齡的目的在于了解不同的年齡段對法律意識的影響因素;設計民族的目的在于限定這次的調查對象;設計專業的目的在于排除法學專業的大學生參與此次調查問卷;第二部分共計26道問題,可以分為六類:第一類(1~5題) 問題的設計目的在于研究被調查者的法律知識。第二類(6~9題)問題設計的目的在于研究被調查者的法律理想。第三類(10~14題)問題設計的目的在于研究被調查者的法律情感。第四類(15~16題)問題設計的目的在于研究被調查者的法律意志。第五類(17~23題) 問題設計的目的在于研究被調查者的法律評價。第六類(24~26題) 問題設計的目的在于研究被調查者的法律信仰。
為保證答卷內容的真實性,被調查者以匿名的方式答卷。我們共發放問卷500份,實收478份,其回收率為95.6%,符合統計要求,保證了抽樣調查的可靠性。
二、被調查對象的基本情況分析
被調查對象的基本情況和信息,包括被調查對象的性別、年齡、籍貫、專業等共四項。
性別問題的調查表明,性別因素并未對此次問卷調查產生任何實質性的影響。由于本次調查是隨機抽取,這從另外一個側面也表明研究者設計這項調查項目是欠考慮的。
關于年齡問題的調查表明,被調查的民族地區的大學生,其年齡段都在18~22周歲之間,其中18~19周歲的有405人,占被調查總數的81%名。20周歲以上(包括20周歲)的有73人,占被調查總數的14.6%。這表明民族地區大學生從法律責任能力上來講,都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因為本次研究者主要研究西部民族地區民族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問題,故而研究者在培訓調查員的過程中就已經明確指出被調查對象必須是民族地區大學生他們占被調查人數總數的100%。
關于專業問題的調查表明,專業和法律意識之間并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專業對法律意識的影響是非常小的,或者說幾乎不產生影響。
三、被調查對象對“法律知識”回答的相關分析
法律知識是人們關于社會法律現象科學認識活動結果,它是人們關于法的一般理論和法律發生發展的歷史過程及其規律,以及一個國家和地區現行法律的內容和特點等方面的知識的總和。法律知識是公民形成法律意識的知識和理性基礎。[2]顯然,法律知識也是民族地區大學生法律意識的認識和理性基礎。
為此,我們設計了5道問題。它們包括:(1)您知道我們國家施行的《國家法》嗎?(2)您知道我們國家施行的《民族區域自治法》嗎?(3)您知道我們國家施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嗎?(4)您知道我們國家正在準備制定《民法典》嗎?(5)您知道我們國家已經修訂了《公司法》和《合伙企業法》嗎?
研究者在這里用“聽說”、“知道”、“知道該法的原則精神”、“熟知”和“不知道”來驗證被調查者對于上述問題的認知狀況。按照《現代漢語詞典》中的解釋“聽說”是指“聽人說”,[3]也就是聽別人說;“知道”的解釋是“對于事實或者道理有認識”;[4]“熟知”在《現代漢語詞典》中的解釋是“清楚地知道”。[5]按照語言學的一般常識,我們得知五者認知程度的一般關系是:“熟知”>“知道”>“知道該法的原則精神”>“聽說”>“不知道”。
通過調查,研究者得出的初步結論是:
(一)愛國和維護祖國統一意識非常強烈
眾所周知,《國家法》是我們國家對臺政策的法律化,而其本身也是對臺政策的新發展,體現了我黨執政水平的發展和提高,獲得了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理解,為反對和遏制“”分裂勢力作出了重大貢獻。[6]從調查結果來看,回答“聽說”者占調查總數的26.9%,回答“知道”者占調查總數的37.1%,回答“知道該法的原則精神”者占調查總數的12.8%,回答“熟知者”占調查總數的22%,回答“不知道”者僅占調查總數的1%。這說明民族地區民族大學生對于國家政治層面的大事是十分關注的,這體現出其完美的政治理想、強烈的愛國精神和強烈的維護祖國統一的精神。
(二)《民族區域自治法》深入人心
我們知道,《民族區域自治法》頒布實施20多年來,對于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自治權利,促進民族自治地方經濟和社會的發展,維護國家統一、加強民族團結、保持社會穩定,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保證民族自治地方的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發揮了重要作用。而考察民族地區大學生對于這項法律的認知程度,從一定意義上說,就是考察他們法律意識的基礎問題。從調查的結果來看,回答“聽說”者占調查總數的25.6%,回答“知道”者占調查總數的42.3%,回答“知道該法的原則精神”者占調查總數的10.2%,回答“熟知者”占調查總數的21.2%,回答“不知道”者僅占調查總數的0.5%。這說明民族地區大學生除了極個別的同學不知道外,99.5%的同學最低限度均知曉這項法律,而這對于他們將來在民族平等、民族團結和民族共同繁榮,在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利,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促進民族自治地方的改革、發展和穩定,提高各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地位,維護國家統一等方面無疑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與自身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之法律法規了解和掌握甚多
從“您知道我們國家施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嗎?”這一設問的調查來
看,回答“聽說”者占調查總數的19.2%,回答“知道”者占調查總數的55.1%,回答“知道該法的原則精神”者占調查總數的11.5%,回答“熟知者”占調查總數的7%,回答“不知道”者僅占調查總數的7%。這說明對于像《治安管理處罰法》這樣與民族地區的大學生之間有切身的影響和關系的法律,即便是新修訂的,他們也會及時的予以關注。所以他們回答不知道者僅占總數的7%,這也就不足為怪了。
(四)對個別部門法了解甚少,部門法意識較為淡薄
我國著名的民法學學者蘇永欽教授認為,民法典至少有五個方面的歷史功能:統一國法、揭橥價值、建立體系、集中資訊、整套繼受。[7]對于這樣一部對于每個人都息息相關的民法典來說,民族地區大學生群體應該了解和掌握。但從問題的回答來看,回答“聽說”者占調查總數的23%,回答“知道”者占調查總數的17.9%,回答“知道該法的原則精神”者占調查總數的3.8%,回答“熟知者”占調查總數的1.2%,回答“不知道”者竟然占調查總數的53.8%。這說明民族地區大學生對于僅次于憲法的基本部門法的民法的相關內容并不十分了解,雖然知道民法與自己有很大的關系。這反映出我們在對新法律法規的宣傳和教育工作及最新的法律法規動態方面還存在不足。這從另一個層面說明了西部民族地區大學生群體對于我國部分法律的漠視,法制意識在某些部門法中相對較淡薄,還說明了民族院校在《法律基礎》課程的教學中相關內容并沒有及時更新,教師在講授時也缺乏對新知識的吸納。
四、最終結論和討論
通過對作為形成西部民族地區民族大學生群體法律意識的知識和理性基礎的法律知識的調查和分析,我們得出的結論是:
(一)西部民族地區民族大學生群體對法律知識的吸納主要來源于《思想道德修養和法律基礎知識》課程的講授,故而對《思想道德修養和法律基礎知識》進行改革以適應新形式和新時代的需要就顯得尤為必要。有學者建議,對《法律基礎》課程改革要做到以下幾點:首先對教材的內容進行新的編排,可將教材的內容分為五部分:政治行為編;經濟行為編;日常行為編;家庭行為編;專業部分。其次是教學方式的改革,在教學中要突出四種教學方式:一是與社會的重大時事熱點結合起來;二是通過讓學生更多的走出課堂,參觀公開的司法行政部門的活動;三是設立相關校外法律實踐基地;四是指在課堂教學中亦應將單向的法律知識灌輸式方式轉變為雙向互動的模式;最后需要改善的方面是考試模式應采取開放的命題形式。[8]對此,筆者甚以為然。
(二)西部民族地區民族大學生群體雖然有著強烈的愛國熱情和維護祖國統一的決心,但對于諸如像《民族區域自治法》這樣與其將來從事的工作息息相關的法律缺乏相關的認知度。如上文所指出的調查結果,“知道該《民族區域自治法》的原則精神”者僅占調查總數的10.2%,這樣的結果是不能令人滿意的。因此,我們認為,在民族地區的高等院校中,加大諸如像《民族區域自治法》這樣與其將來從事的崗位或者工作息息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并通過相關的知識競賽、社團活動等形式來更為深入的學習和交流是非常有必要的。因為如上所述,西部民族地區經濟的振興、文化的發展、社會管理秩序的維護主要是靠現在還在民族地區院校的大學生尤其是民族地區的大學生。
(三)西部民族地區民族大學生群體受市場經濟“利益”價值取向影響較大,應在實際工作中對此群體予以必要的正面引導。從對《治安管理處罰法》回答“不知道”者僅占調查總數的7%這個調查結果來看,有93%的民族大學生群體“知道”或者“聽說”或者“熟知”這項法律,這是一個令人欣慰的數據。而這樣的調查結果與西方法社會學中對于這個問題提出的兩種基本的解釋視角是基本吻合的。
西方法社會學認為,在研究人們的法律意識中有兩種可供選擇的視角:一種是工具性視角,即認為人們之所以服從法律,是基于實際利益的考慮,人們是否服從法律,取決于他們在法律服從過程中所獲取的收益和所付出的代價。另一種是規范性視角,即認為法律服從的動因是內在的價值取向。人們之所以服從法律,不是因為這樣做對自己“有用”,而是因為認為這樣做是“正義的”,是“正確的”,是“應該的”。[9]顯然,民族地區的大學生群體從法律意識縱向結構之法律知識的角度來看,更多的是工具性視角,在他們的“顯意識層面上涌動的是道德符號,而在潛意識層面上涌動的則是利益追求”。[10]這說明,市場經濟中過多的追求效率,過多的追求利益的價值觀念已經影響到了“象牙塔”內的學子,而這樣的價值觀念應該重新引起人們的反思和探討。
研究者認為,當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價值理念就應該隨著社會經濟的變化而與時俱進,強調“效率”、“利益”等價值觀念對于經濟發展的作用無疑是十分重要的,但是當越來越多的人以“利益”等價值觀念來衡量對人或者物的取舍時,我們是否已經意識到,這樣一種單一的價值觀已經越來越不適應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當現代社會的各個群體把利益的追求推向極端,異化成為一種“利益拜物教”的時候,這樣的價值觀念是否應該引起我們長久的反思?而事實上,已經有很多學者在這方面進行了相關的探討。①學術界的探討應該和實務界結合起來才能起應有的作用,否則就是閉門造車。而在實際的教學活動過程中,對價值觀重新認識無疑能夠給西部民族地區的民族大學生樹立正確的價值觀起到必要的引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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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煤炭企業;和諧礦區建設;工作
時下,中國夢已成為社會熱議話題,實現中國夢與構建和諧社會同途共向。當前,處在改革發展關鍵時期的煤炭企業,和諧礦區建設正面臨種種考驗,前期改革遺留的不穩定因素,以及當下亟待解決的職工福利、企業富余人員分流等問題,各種矛盾凸顯,造成群眾活動增多。工作的成效不僅影響到礦區穩定大局,而且對構建和諧社會有著十分重大的意義。
一、當前礦區現狀
隨著礦區改革的不斷推進、職工群眾維權意識的普遍提高,上訪現象日漸增多。當前形勢主要表現為三種形式:一是涉及經濟利益。企業內部:近幾年,由于國家惠民政策的不斷出臺,一些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政策利待遇問題越來越多;企業外部:隨著近幾年社會經濟快速發展,架設線路、鋪設管路、修葺房屋引起的地界糾紛、農作物賠償等涉農問題異常突出。二是社會求。職工家屬因家庭矛盾涉及到經濟利益時,在協商無果后,試圖通過上訪求取公道,獲得幫助。三是是意外突發性。意外突發的事件,如突如其來的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突發疾病死亡等,都可能因經濟賠償或心態失衡產生矛盾,導致不穩定因素。
二、出現突出問題的主要原因
質量辦理不高,重經濟利益而忽視社會效益占據思想主導地位,對職工群眾來信來訪重視不夠,或采取的措施不到位,使問題沒有在最初得到解決;職工群眾法律意識不強,一些群眾對《條例》及相關政策知之甚少,思想觀念上存在誤區;社會轉型時期利益格局調整,一些人對現行政策有一定了解,但認識不全,經常斷章取義、以偏概全的理解有關政策,片面夸大自己的所謂權益,于是通過上訪、鬧訪來達到要求;對鬧訪處置不力,國家提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各級政府、企業事業單位都將穩定壓倒一切作為方針,過分強調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和穩控工作。
三、對當前突出問題的對策
有效解決職工群眾問題,是實現礦區和諧建設的重要環節。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必須切實關注民生,把解決群眾的合理訴求作為工作的第一任務,積極探索從源頭上減少群眾和纏訪鬧訪的治本之策,促進社會和諧健康發展。
一是不斷加強認識。解決問題是做好工作的核心和根本。問題不解決,只能使矛盾越積越多、問題越來越復雜、工作越來越難做、解決起來越來越被動,這就要求我們一定要立足于解決問題,不回避、不搪塞。出現矛盾是正常的,這只能說明群眾維護自身利益的意識提高了,有了矛盾解決矛盾,解決一起減少一起,再出現問題再解決,這是個良性循環。相反,老問題不解決,新問題又不斷出現,這樣造成惡性循環就更加被動,殘局就更加無法收拾。只要我們掏出心窩子對待群眾,堅決杜絕“冷、橫、硬、推”等現象,方法妥當、工作細致,很多社會矛盾就能得到有效化解。
二是強化領導包案和責任追究,著力解決疑難問題。衡量是否做好工作的標準,就是看群眾反映的問題能不能得到真正解決。要切實解決問題,必須俯下身子,深入生產一線,傾聽職工群眾呼聲、關心他們疾苦,認真研究處理反映的每一個問題,做到公開、公正、公平,公道正派。同時要經常性的對礦區存在的疑難問題進行專項排查調處,對重復赴省進京上訪、纏訪鬧訪不息的重大疑難問題實行領導包案調處,按照“包協調、包督辦、包落實、包穩控”的要求,抓好疑難問題的處理,克服包案不辦案、“掛帥不出征”等現象。對因嚴重失職、瀆職損害群眾利益,因處理不及時、措施不得力、方法不妥當或重大問題失察,致使激化矛盾導致惡性事件發生,造成重大政治影響等,部門要及時向黨委報告,對責任人要嚴肅進行責任追究。
三是注重矛盾排查。要解決問題,前提是善于發現問題。任何矛盾的出現都不是孤立的,都有一定的細節表現,如果排查不細,很容易疏忽過去的,造成大的矛盾隱患。要利用機關、基層、部門三級排查網絡,重點排查苗頭和安全隱患,做到不放過一個險點。對苗頭,無論是新問題還是老問題,甚至包括已經息訴罷訪的問題,都過遍“篩子”,對老戶注意發現新動向、新隱患;對新的苗頭做到早介入、早解決,防止事態擴大;對已經息訴罷訪的人員,做到嚴防受個別人蠱惑煽動,出現重新上訪。
四是要加大宣傳疏導。要認真宣傳《條例》、《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勞動合同法》等重要的法律和相關政策法規,教育引導群眾要依法有序上訪,要讓群眾明白處理問題在基層,而不是在上級;解決問題靠法規,而不是靠領導。其次要教育職工愛崗敬業,提高安全意識,做好本職工作。要通過形式多樣的安全宣傳,引導職工重視安全生產,珍愛生命,在確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把職工群眾當親人對待,減少或避免人身事故的發生;減少和附近村民的各種利益矛盾糾紛,從而有效地降低因利益矛盾糾紛等原因引起的經濟案件。
五要加大非法鬧訪、纏訪懲戒力度。對無理纏訪鬧訪和非正常上訪的行為,以及挑頭煽動、組織聚集上訪者,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對其進行依法處理。達到“處理個別,教育大多數”的目的,建立起“依法、逐級、理性、有序”的新秩序。同時可以借助新聞媒體的力量,借助其強大的宣傳優勢,將非法鬧訪、纏訪者的行為和依法處置情況在報紙、電視、廣播、網絡等媒體上予以曝光。這樣可以對其他潛在的非法鬧訪、纏訪者起到威懾作用。
關鍵詞:行政相對人 過錯 理論缺失 必要性
一 行政相對人的“主觀過錯”的基本內容
行政相對人的主觀過錯(以下簡稱過錯),是指行政行為相對人因違反行政法(廣義),并對此承擔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的行為所持的心理態度。它應當具有以下特點:第一,其主體具有廣泛性;第二,由于它產生于行政違法過程中,因此具有行政違法性;第三,它由相對人的行為所表現,因而具有可知性;第四,由于它排斥國家法律,因而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此外,它還具有種類多、規責難、與刑法中的罪過聯系緊密等特點。過錯理論也可稱為過罰相當理論,它包含以下內容:一是過有多大則罰有多重;二是無過則不罰,有過未必罰;三是過罰之間有因果關系;四是過罰法定,即程序法定和實質法定。
二 行政相對人的主觀過錯問題理論缺失的原因分析
在我國行政法領域,行政相對人的主觀過錯問題長期以來并未得到足夠的重視,主要表現在它并非相對人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究其原因綜合起來有以下幾點:首先,筆者認為,造成這一現狀的根本原因是在理論界和實務界,人們在觀念上一直認為權力優先于權利,國家優先于個人。這一觀點的經典表述是:當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集體利益發生沖突的時候,個人利益要服從于國家利益和集體利益。在這一觀念的統治下,行政執法部門對行政相對人的歸責原則理所當然就是“違法、違規”,因此也就忽略了相對人的主觀過錯。其次,與上述根本原因緊密相關的具體原因有以下幾點:一是由于我國并無完整的行政法法典對行政相對人主觀過錯做原則、系統的規定,因此這就直接影響了人們對該問題的研究,也影響了權威、系統的相關行政法理論的出臺。二是傳統的行政法理論認為過錯問題是專屬于民法、刑法領域而非行政法所研究的對象,因此,迄今為止,在對行政相對人的行政違法行為構成要件的研究中,理論界大都未將相對人過錯納入其中。雖然在我國現行的行政法律中,既存在著執法者的過錯,如對公務員因故意和重大過失的責任追償制度,也客觀存在著行政相對人的主觀過錯,但在我國現行的行政法中規定并不統一,有關的法條數量也不多見,因此把原本不屬于自己的東西拿來研究,會使行政法失去自己的部門法特色;三是認為在行政過程中,重視和研究過錯問題會沖淡依法行政的主題,即它會嚴重地影響對行政權力的運行的研究,換言之,如果我們不去研究如何合理運用、有效監督、依法控制行政權,卻來重視相對人的過錯,有舍本逐末之嫌;四是有觀點認為重視過錯與行政效率的提高相悖,由于過錯總是存在于人們的心中,如果我們要求行政機關在每一次執法中都要準確掌握相對人的心態,徹底分清相對人是故意還是過失,將會影響行政效率,因此,立法機關在大多數行政立法中并沒有對此做出明確規定;五是在行政法的實施過程中不同的行政機關及其部門的工作人員已經在各自的工作崗位上能夠熟練運用有關的法律,現在又要求他們轉變觀念,重視相對人的主觀過錯,統一他們的認識是非常困難的。再加上由于我國各相關的單行行政法對此持不同態度,大多數行政法并沒有對行政違法者的主觀過錯做出規定,只有少數的行政法對此有明示或者默示的規定,如《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又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處罰:情節特別輕微的;主動承認錯誤及時改正的;由于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森林法》第四十三條、《會計法》第四十四條也僅有少數類似規定。因此,普遍適用過錯理論有以少論多,以偏概全之嫌,且要解決上述兩個“困難”必然要加大立法成本和執法成本。因此,適用這一理論由于沒有廣泛的行政法律依據因而會失去它在實踐中的意義,要統一各單行行政法的具體規定同樣也是非常困難的。
第三,重視和研究相對人主觀過錯問題,將為行政立法的進一步完善提供理論支持。如前所說,我國現行的單行的行政法對此問題持不同的態度,絕大多數行政法的法條并未將它納入自己的規定中,只有在理論上重視和研究它,才可能既為新一輪的單行的行政立法的出臺和已有的行政法的修訂打下良好的理論基礎,并改變行政法在此領域近乎空白的局面,只有這樣,行政法的貫徹執行才可能有科學合理的法律依據。
第四、重視和研究行政違法過錯問題,是更加重視和保護普通公民的權利的需要。在行政法中,從廣義上看,行政違法既包括了相對人的違法,同時也指行政主體的違法,前者又可細分為普通公民、公司企業等經濟組織、公務組織的行政違法,不同的相對人應該適用不同的規責原則,從傳統的行政法理論上看,不重視相對人的違法過錯與一個認識有著密切聯系:即我們只要對行政主體實行無過錯責任制,也就間接地保護了相對人的利益。殊不知這至少造成了以下后果:一是由于這種“一刀切”的辦法相在理論上造成人們無法進一步去研究對人的過錯問題,與科學的專業化分工趨勢大相徑庭;同時,它也不利于從正面積極地保護相對人特別是普通公民的合法權益。也就是說,我們不能簡單地認為行政主體的責任越大,普通公民的利益就越多,而應該積極地從正面重視和研究相對人主觀違法過錯問題,只有這樣,才可能科學地解決相對人特別是普通公民行政違法的責任問題。
第五,重視和研究它,必將促使我們加強對相關成果進行比較,這不僅有利于行政法自身的完善,也將從理論上豐富和發展相關部門法的過錯理論。如在民法中,過錯理論目前已經得到足夠重視,并日臻完善,由于行政法的特殊性,比如行政相對人中絕大多數是普通老百姓,但有些卻是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還有一些公司、企業法人、非法人組織等。所以行政法并不能完全適用民法的有關過錯的規定,但可以考慮對行政相對人適用不同的規定,如對普通老百姓適用民法中的完全過錯理論,對相對人中的國家機關適用無過錯責任,對公司、企業法人、非法人組織等適用推定過錯責任制度。又如我國刑法規定了罪過的形式為故意和過失,前者又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后者分為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我們在借鑒刑法理論成果的同時也要照顧到行政法自身的特殊性,比如行政法有沒有必要對過錯做出如此的細分,行政法中的過錯是否也包括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等,相信,通過比較研究,必將大大豐富和更加完善過錯理論。
第六,重視和研究它,并最終使之在行政法律中得到廣泛的認同,是積極響應實踐的需要。如共同違法犯罪的認定問題,在我國的刑法領域,法律對于共同犯罪做出了規定,并且明確共同犯罪就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自然在理論界和實踐中都將共同故意作為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之一,而在我國行政法領域,由于理論界和立法界對違法過錯重視不夠,對于共同違法問題在絕大多數行政法中都沒有規定,在為數不多的行政法中雖然有一些規定,但對于什么是共同違法至少在理論上尚未明確,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四條:二人以上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處罰。該條第二款規定:教唆或者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所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其中“共同”一詞是否僅僅指共同故意,可否包括過失呢。又比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森林資源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36號第六條之規定:濫伐林木“數量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樹五百至一千株為起點……。如果只有一人濫伐林木達到上述標準,則可能會構成犯罪,否則就是普通的行政違法。假如甲為建房叫乙(第一天)、丙(第二天)、丁(第三天)三人幫忙,在連續三天內共同砍伐林木三十立方米或者幼樹六百株,其中乙、丙、丁各自砍伐的樹木無法確定,但是均未達到上述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案發后,如何認定四人的責任呢?根據刑法理論和相關規定,甲應構成濫伐林木罪,而其他三人如果與甲有通謀,當為共同犯罪應無疑問;但是本案顯然并無通謀,因此,乙、丙、丁三人只能承擔行政責任,但是根據案情可知,在行政執法部門實施處罰時,將遇到一個難題:乙、丙、丁各自砍伐的樹木無法確定。而《森林法》的相關規定又根據砍伐數量的多少做出了不同檔次的處理規定,在實踐中,有的執法部門干脆就讓三人承擔平均責任(即低檔的行政責任),有的部門可能會讓三人也承擔總和責任(即高檔的行政責任,在本案中可能承擔刑事責任)。在實踐中出現這樣的復雜局面,原因很多,但對于違法過錯的不夠重視當屬最主要原因。實際上,對于上述案情,執法部門完全可以根據乙、丙、丁三人的主觀惡性的大小來認定各自的責任。而主觀問題不外乎是一個認識上和意志上的問題,而一個人認識能力的強弱并非由行為人當時的行為決定,它還可以由其它諸多因素所表現,如學歷、法律知識、一貫表現、前科、目的、動機等。總之,實踐需要行政立法的進一步完善和權威理論的出臺。
第七、重視和研究行政違法過錯問題,就是更加重視和保護普通公民的權利的需要。在行政法中,從廣義上看,行政違法既包括了相對人的違法,同時也指行政主體的違法,前者又可細分為普通公民、公司企業等經濟組織、公務組織的行政違法,不同的相對人應該適用不同的規責原則,從傳統的行政法理論上看,不重視相對人的違法過錯與一個認識有著密切聯系:即我們只要對行政主體實行無過錯責任制,也就間接地保護了相對人的利益。殊不知這至少造成了以下后果:一是由于這種“一刀切”的辦法相在理論上造成人們無法進一步去研究對人的過錯問題,與科學的專業化分工趨勢大相徑庭;同時,它也不利于從正面積極地保護相對人特別是普通公民的合法權益。也就是說,我們不能簡單地認為行政主體的責任越大,普通公民的利益就越多,而應該積極地從正面重視和研究相對人主觀違法過錯問題,只有這樣,才可能科學地解決相對人特別是普通公民行政違法的責任問題。
最后,重視和研究相對人的行政違法過錯問題,并最終使之得到廣泛的立法認可和行政實踐認可,是深化人們對依法行政重心和本質的認識的需要。圍繞著依法行政這一主題,法學家們提出了下述觀點:控權說、管理說、服務說、保權控權說、平衡說等。除此之外,另有行政法學家認為,依法行政的本質在于治官而非治民,在于治事而非治人。上述觀點有一共同點:限制行政權,重視個人權利。只不過他們是從行政權的角度來對依法行政進行闡釋而已。如果我們換一個角度,從相對人的角度來研究它,就會發現,如果從立法上賦予相對人更多的權利,包括在實體權利和程序上的權利,將有利于減少行政執法的隨意性和行政權的濫用,這比單純地限制行政權將更務實、更有效。換言之,由于限制多少行政權并不等于擴張了多少個體的權利,因此,著眼于最大限度的還權于民,比消極地控制行政權更具有積極意義。而且這將更加符合為人民服務這一依法行政的宗旨。重視和研究行政違法過錯問題,在理論上填補我國行政法在這一方面的空白,并促使立法部門加強對過錯的規定,以改變實踐中幾乎無法可依的局面,正是重視私權的重要表現。有觀點認為,在行政執法中,要弄清當事人的主觀過錯并非易事,它將面臨取證困難,并且會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的問題,必將影響到行政效率的提高。其實,行政效率的提高也必須在法的框架以內,現代行政既要效率,更要依法,要效率不要法律,只圖快而不顧公正的時代早已不復存在,十多年來,在行政執法方面已經發生重大變化:其一,行政行為的依據由適用文件、政策向適用法律條文轉變。其二,行政行為開始遵循法定程序。其三,行政行為開始重視證據。其四,行政相對人與行政主體打交道時,其人格尊嚴越來越受到尊重。正如本文前面所說,在我國單行的行政法中,有些法律對相對人過錯規定少,有些規定得多,大多數行政法并未明確規定,但我相信,隨著理論研究的深入,在新的立法中,過錯問題會得到解決,在有法可依的狀態下,行政主體絕不能以效率為借口而不顧相對人的利益,必須認真領會法治和德治精神,切實做好相關工作。
總之,過錯問題在我國行政法理論上尚未得到足夠重視,筆者希望能通過本文對該問題的初探,引起方家重視,以共同研究此問題為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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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故意類型的劃分和實踐意義(上)作者: 趙秉志 肖中華
又到了城市白領開始計算一年收成的時候,全年的業績基本上已經確定了大勢。然而,國家稅務總局一項新規很可能會讓包括白領們在內的很多人忙起來,報稅或者避稅成了大家熱烈討論的話題。
11月8日,國家稅務總局頒布《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年收入在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必須在納稅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申報其與納稅相關的個人基礎信息。事實上,富人們其實早就該有所應對,在今年7月,國家稅務總局就已經在上海露出了這樣的意愿,并表示一定在年底前出臺《辦法》。但很少有人相信,在信用體系和財產申報制度都沒有建立起來的時候,《辦法》會率先出臺。而在總局下發《辦法》的同時,各地方稅務局的表態大部分還是:當前條件下依靠主動申報納稅仍然不太現實,執行起來較為困難。
在熟悉法律的人看來,《辦法》對個人逃稅作出了重罰。最高罰款額高達一萬元以下,遠遠超過《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種種罰款數目,逃稅將成為比流氓更“可恥”的字眼,看來稅務總局是在動真格的。而在個人納稅的環節中,怎樣對收入進行監控將是一個難題。在目前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中,工薪階層占據主要比例。2004年中國個人所得稅收入1700億,其中65%來源于工薪階層。而新的《辦法》依然把個人歸為納稅主體,忽略了家庭是社會經濟生活基本單位的事實,未免做得不夠細致。
在美國,常規個人所得稅共有S種申報狀態,即單身申報、夫妻聯合申報、喪偶家庭申報、夫妻單獨申報及戶主申報。納稅人根據各自的不同情況,把各種不同來源的收入總和按照規定作出扣除。同樣收入的兩對夫婦,有孩子和沒有孩子所繳納的稅收相差就很大。
《辦法》若能真正取得效力,在于相關部門能夠真正掌握納稅人的收入。以銀行存款為代表的理財系統的實名制無疑可以作為佐證,但整個社會的信用體系還處于初級階段,中央財大財政與公共管理學院副院長、稅收專家劉桓就力主納稅人編碼制度,“一個身份證對應一個編碼,銀行、公司等單位的財務信息可以在稅務部門匯總,從而有效地控制和審核個人的納稅申報。”
不過就在《辦法》出臺后,理財專家紛紛出招教大家避稅。投資可以投到基金、保險上。而收入最好也變薪金為福利。例如企業員工可以和雇主達成協議,改變固定薪金和獎金的模式,用住房補助、休假補助等多種形式的福利來降低需要納稅的收入。還有,私企的會計應該學學國企和某些政府部門,工資的明細條目太少,員工避稅的難度太大等等。
在外界看來,國家推出《辦法》,意在彌合貧富差距,保證社會公平。但一直以來,壟斷企業和權力部門也一直是社會爭議的焦點。車補、電話補、住房公積金、取暖費等一系列高福利都不在《辦法》規定的納稅范圍之內。不用有白領的壓力,卻有著小資的舒服。這樣的福利不納稅顯然說不過去。
我們主要做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以創建省級規范化建設為抓手,固本強基,大力提升司法所建設水平
一年來,我們利用創建省級規范化司法所為契機,狠抓司法所規范化建設,有力的促進了基層司法行政工作健康有序的向前發展。我所工作人員已有4人,其中國家公務員編制3人,大專以上學歷的占到了75%。人員的配備到位,為開展各項工作提供了良好的開端。在此基礎上,我們大力推行所務管理制度化,06年初,我們就對各項業務工作的分工作了優化調整,建立健全職責分工與崗位目標責任制度,把每一項具體工作落實到人頭,避免了相互推諉,提高了工作效率,我們既強調各司其責、認真負責,又要求相互協作、加強配合。這樣一來,調動了每個人的積極性,從而使每項工作都能及時、高效、優質地完成。
我們還特別注重司法所人員素質的提高和基層司法行政的制度建設。特別是加強了對司法所人員的業務培訓和文化素質學習,采取外出學習、講座、自學等形式,系統地學習政治思想理論、工作實務及科學文化和法律知識。每個星期一的上午,是我們所的周例會日,大家坐在一起,就上周的工作情況進行總結,遇到問題相互討論,同時就本周的工作進行初步的安排。同時我所每月進行2次所務會,學習新的法律法規或學習政治理論,通過培訓和學習,拓寬了司法所人員的思路,提高了人員綜合素質。在制度化建設方面,司法所建立健全了政治學習制度,建立健全了有利于不斷提高隊伍素質和執法水平的業務學習制度和培訓、自學的激勵機制,建立健全職責分工與崗位目標責任制度、重大事項請示報告與集體研究制度和對突發、易激化事件的快速反應機制,建立健全了體現責權一致原則的考評、獎懲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了業務公開公示制度,自覺接受群眾和社會的監督。做到依制管所,從嚴治所,保障了司法所工作有序、高效運轉。
老中青人員結構、良好的工作環境和嚴格的制度建設,XX鎮司法所全體人員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完成了黨委、政府和上級司法行政部門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二、以嚴格履行各項職能為重點,開拓創新,全力提升法律服務標桿
一年來,XX鎮司法所根據基層司法行政各項職能,認真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加強業務工作法治化建設,嚴格依法開展工作。
(一)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今年是“五五”普法啟動年,也是“四五”普法的總結年。我鎮于9月23日召開了“五五”普法動員大會暨“四五”普法表彰大會,對全鎮“四五”普法以來涌現出的先進個人和先進集體進行了表彰,成立了“五五”普法領導小組和講師團,同時由各單位推薦了“五五”普法聯絡員。除了承辦鎮法制宣傳教育日常工作外,我們還協助鎮黨委、政府制定并組織制定“五五”普法五年規劃,抓好法制宣傳教育組織建設,落實專項法制宣傳教育經費。采用法制講座、法律咨詢、櫥窗、板報、廣播電視及網絡等多種形式展開法制宣傳工作,內容涉及《治安管理處罰法》、《安全生產法》、《勞動法》等最新頒布的,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
2012年以來,我鎮共舉辦了法律咨詢4場,解答法律咨詢500余人次,專題法制講座5場,受教育人數達三千余人次。其中,對鎮機關干部和村級調解主任進行了一次治安管理處罰法法律知識測試。全鎮機關公務員踴躍參加普法網校的一季一考,參加率和通過率均100%。一系列普法活動的開展,實現了普法教育形式和效果的兩個突破。
(三)安置幫教工作:健全了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組織機構,三級安置幫教網絡健全,年初我們對全鎮范圍5年內刑釋解教人員的情況進行了摸底排查,使得轄區內的刑釋解教對象情況清、底數明;在此基礎上,我們完善了刑釋解教人員銜接工作,落實幫教措施,強化動態管理,減少脫管失控。2002年到2012年我鎮共有刑釋解教人員共100名,幫教率和安置率分別達到100%和98%以上。司法所為轄區3年內刑釋解教人員每個人都建立了檔案,根據每個人的特點、專長情況,分類幫教,并有專人負責跟蹤教育,層層落實責任制,一方面加強對其思想的改造,使其丟掉好逸惡勞的惡習,一方面幫助解決生活上的困難,免除其后顧之憂。對個別情況特殊的幫教對象,采取給予民政臨時救濟或申請優惠政策的辦法予以扶持,甚至適時將幫教工作前置到服刑階段,使刑釋人員能安心服刑,此舉受到了服刑人員家屬的歡迎。因為工作細致得力,當年無一重新犯罪的發生,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開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四)社區矯正工作:在社區矯正工作中,我鎮采取多種管理方式手段,多元化、人性化管理,促進社區矯正對象改過自新,重新做人。例如,因交通肇事而被判緩刑的金某,家庭經濟嚴重困難,考慮到他的實際問題,我們在每周電話匯報方面,要求金某在有事情的時候及時向我們匯報,無例外情況可以向聯絡員溝通,金某對我們的做法深表感激。為了提高社區矯正效果,我所根據矯正對象犯罪性質、經濟情況不同對矯正對象實行分類矯正、分類管理。
矯正對象犯罪性質不同,我們所采取的矯正方法不同。對交通肇事罪的矯正對象,由于這類對象當時犯罪時主觀惡意較小,屬過失犯罪,一般情況下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不大,主要是告誡他們千萬不能無證駕駛、酒后駕駛等。對犯虛開增值稅發票罪的矯正對象,則重點提醒他們要遵守相關的財務規定。對盜竊、搶劫等侵財型經濟犯罪,由于這種類型的矯正對象較易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對這種對象重點監督管理,重點教育他們走自食其力之路,悔過自新。
【關鍵詞】旅游航空業;航空安全;危機
中圖分類號:V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8-181-01
目前,中國民航業的發展迅猛,其發展速度已高出世界民航平均發展增幅兩倍以上,航班密度、機場吞吐量以及每百萬平方公里擁有的機場數量都將大幅度增長。然而,民航發展航空安全方面受到許多限制,確實有必要進一步強化建立一個精心規劃的航空安全危機應對機制,如果沒有建立一個正式的民航危機管理機制,民航業必將會遭受一些不必要的破壞,同時還需要建立健全一些民航危機管理的組織。
民航運輸安全管理的發展過程中,出現過許多影響航空經濟發展的案例,主要涉及航空公司飛行人員主觀因素、乘客主觀因素、飛機機械故障等三個方面,安全問題作為負面事件研究的一部分,占據特殊的位置,文章就這些因素的成因及危機處理進行討論研究:
一、主觀因素
(一)航空公司員工主觀因素
“2008年3月31日和4月1日,東航云南分公司從昆明飛往大理、麗江等地21個航班飛到目的地上空后又都返航,東航一再強調是由于天氣原因造成返航,可飛行當日天氣狀況良好,飛行人員的這一荒唐舉動引起乘客乃至社會的強烈不滿。”
經過調查,飛行員對東航云南分公司管理的不滿,才是導致這次返航事件的根本原因。1.相對同行而言,待遇太低;2.一些針對飛行員的檢查使“飛行員的自尊心受到嚴重傷害;3.之前該公司飛行員鄭志宏,曾因辭職被公司索要1275萬元的天價賠償等。員工對公司的管理十分不滿,“沒有企業文化”、“缺乏人文關懷”等成為大家對企業的評價。在待遇遍低的情況下,增加了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比例,節油獎發放不合理不透明、根機無小時費、正常返航或者備降無小時費等利益訴求長期得不到解決,管理層與一線員工缺乏溝通、工作環境不夠和諧、公司凝聚力不強等問題,都引起飛行員的強烈不滿。薪酬一定要與企業、團隊和個人的績效密切相關,不同績效考核的結果應當在薪酬中準確體現出來,以實現員工的自我公平,從而實現公司整體的目標實現。
面對航空公司自身主觀因素造成的民航安全問題,我們應該正確面對,采取辦法,以處理好以后可能同樣面臨的航空安全危機問題:由于東航事件的發生,社會上對東航的信譽產生懷疑,一旦有延誤或其他事由,更會加重旅客的心理陰影。必須要求民航云南監管辦立即啟動航班大面積延誤應急預案,做好穩定工作,確保運輸飛行安全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進行;落實責任,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善后工作。
(二)乘客主觀因素
“2012年9月2日,從蘇黎世飛往北京的瑞士航空航班上,兩名中國籍乘客因椅背調整問題,在飛機上爆發肢體沖突,迫使航班返航。其行為嚴重威脅到航空安全問題。”
飛機上打架可不能說是小事,首先打架是沒有道德的事情、違法的事情;再者,打架時力氣大、動作狠,一堆人在客艙一起晃悠來晃悠去的,再加上幾個看熱鬧的、圍在一起來勸架的,飛機就會失去平衡,從而就會威脅航空飛行。所以針對于這些在飛機上動手的沒有文明之人一定要嚴懲。
對于機上暴力,必須建立起一套嚴格有力的規章制度,對機上暴力絕不手軟,為了保障航空安全,杜絕航空危機,一定要嚴格處理:航班有權利拒絕搭載醉酒甚至撒酒瘋的客人;一旦被列入航空公司的“黑名單”,必須保證幾年之內沒有違法行為,否則不被允許登上飛機。
二、客觀因素
“2010年1月30日上午,在南航CZ6939航班(烏魯木齊一西安一武漢)上,一名乘客在客艙洗手間吸煙引發火警,導致航班返回烏魯木齊機場。新疆警方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對這名旅客作出行政拘留15天、罰款1000元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