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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范文

        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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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第1篇: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范文

        【關鍵詞】 刑法修正案(八)減輕處罰未成年人

        刑法修正案(八)將原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相較于之前的條款,修改后的這一款限制了減輕處罰的幅度,對于已經確定予以減輕處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該款的立法原意是統一量刑標準,準確量刑,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但值得注意的是,此款并未排除對未成年人的適用。因此,對未成年罪犯減輕處罰,也只能和成年罪犯一樣在法定刑的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筆者認為,限制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的立法初衷本無可厚非,但在關系到被告人切身利益的量刑問題上,將對成年人處罰的刑法思維一刀切地置于未成年人身上,這樣的規定既不符合對未成年人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也和新增的多項加強對涉罪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條款的立法旨意相悖,有必要加以修正和補充。

        一、該條款是僵化運用成人刑法思維的體現,未能區別對待成人和未成年人

        眾所周知,由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還處在生長發育之中,未成年犯與成年犯無論是在辨別是非能力、自我控制能力方面還是可塑性、是否容易接受教育改造方面都存在很大差異。但是,縱觀刑法各條款,多是在成年人犯罪的預置前提下,較少區別對待未成年人。刑法修正案(八)出臺之前僅在第17條、49條分別規定了未成年的刑事責任和不適用死刑原則,不能滿足對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實踐需要。正是基于此,刑修八在堅持兩個原則基礎上,又新增了未成年人不適用累犯以及免除前科報告義務等特殊規定。可見,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刑法保護力度是刑法的立法趨勢和基本格調。然而,在關乎到剝奪未成年人人身自由權利時間長短的量刑問題上,一紙減輕處罰只減一檔的硬性規定,使得未成年犯與成年犯的減輕處罰原則無異。

        究其原因還是成人刑法思維在作祟。這就導致:其一,刑法第十七條成為虛置。對未成年犯,實踐中一般均減輕處罰,若未成年犯同時存在預備、未遂等情節,按照此款也只能減輕一個幅度,導致與對存在減輕情節的成年犯的處罰基本無差別。其二,與刑法修正案(八)加強對未成年刑法保護力度的整體基調相悖,導致矛盾的出現:一方面我們在不斷強調并強化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一方面卻又運用成年慣性思維將未成年犯置于不利的境地。

        二、從司法實踐產生的效果看。適用該款不能做到罪責刑相適應

        相比于成年人來說,同樣的刑罰對于未成年人更容易使其產生自我否定感,負面效果更大。對未成年人刑期哪怕只多半年,也是對其沉重的打擊。因此,在量刑方面,更應注重刑法的教育挽救功能。

        以筆者07年曾經辦理的李某、史某、邢某、張某搶劫案為例。四名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因“一時興起”,在一天內搶劫路人三次。其中,李某和史某親自實施犯罪,作用較大,史某主動投案自首,而邢某、張某僅起到站腳助威的次要作用。最終,李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史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邢某和張某則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倘若這個案子放在現在辦理,恐怕這四名被告人就不那么幸運了。這四人均系多次搶劫,法定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按照修正后的減輕處罰的規定,這四名被告人只能在三年至十年之間量刑,這對于四個主觀惡性相對不深、因管教不嚴走上犯罪道路的中學生來說,尤其對于其中兩個僅僅站腳助威未參與分贓的邢某、張某來說,三年以上的量刑恐難做到罪責刑相適應。

        類似地,在他人唆使下準備入戶搶劫的未成年人,被安排做的不過是放風之類的不起眼的輔助工作,但入戶搶劫基本法定刑為十年以上,如果又是屬于搶劫預備或未遂的情況,依照修正后的刑法減輕處罰后仍然要對其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其將未成年人置于更加不利的境地。

        三、其他部分國家(地區)的立法針對未成年犯做出具體的量刑規制,可為借鑒

        筆者注意到,其他國家和地區或在專門的未成年人法或在正式的刑事立法中對未成年人量刑做了明確規定。比如我國臺灣地區刑法典第六十六條規定了減輕刑罰之幅度,“謂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之1/2,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2/3。”奧地利青少年法院法第十一條規定,對行為時剛滿16周歲的少年犯,刑法中規定的所有最高刑和最低刑均可減輕一半。日本少年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判10年以上15年以下監督勞動或者監禁。

        第2篇: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范文

        一、總體思路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七大、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緊緊圍繞依法行政工作,以強化制度建設為基礎,以規范行政許可案卷為重點,以提高行政處罰執行力度為突破口,繼續全面推行部門行政執法責任制,加強執法檢查監督,維護林區穩定,保障林業又好又快發展。

        二、主要任務

        1、規范行政許可案卷,依法實施行政許可。修訂完善《*市林業局行政許可實施制度》,建立健全并落實行政許可的受理、審查、告知、聽證以及評價制度,強化行政許可案卷的規范制作,嚴格執行清理后公布的林業行政許可事項,做到依法許可、規范收費、公開辦事程序和辦理結果。

        2、提高行政處罰執行力度,開展行政處罰案卷評優活動。下發《*市林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操作基準》,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制定《林業行政執法案件程序規定》,規范林業行政處罰程序。根據*年度行政處罰案卷質量評查情況,提出相應的整改措施,并對《林業行政處罰文書》作部分修改,提高林業行政案卷質量。要加強林業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核,對林業行政執法案卷質量評查實行平時逐案審核和年度統一評查相結合的方法,根據評查結果進行表彰獎勵。

        開展林業行政處罰優秀案卷評選活動,對優秀案卷的承辦人和承辦單位法制員進行表彰獎勵。

        要著重研究解決行政處罰案件執行難問題,確保各類林業違法行為得到依法、及時、公正處理。

        3、加強依法行政考核,完善行政監督制度。實行重大行政許可、重大行政處罰集體討論和備案制度,執行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統計分析定期報表制度。

        修訂完善《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制度》、《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制度》、《行政許可責任追究制度》,加強行政監督檢查工作。

        制定《2009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實施方案》,對各行政執法單位為保障本單位依法行政而建立的各項制度及2009年辦理的行政處罰和行政許可案卷進行檢查,進一步提高各單位的依法行政水平,從而推進依法行政。

        4、建立科學決策機制,重大決策實行集體決定制度。制定《重大行政決策規則》,建立并落實重大決策集體討論、決策公開、跟蹤評估及責任追究制度。對重大行政處罰、行政許可實行集體討論決定。

        三、保障措施

        第3篇: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范文

        為進一步加強行政執法監督,提高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按照省、市要求,縣政府將對各行政執法部門貫徹落實《市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試行)》的情況和其他執法情況進行檢查,現將有關情況通知如下:

        一、檢查內容

        (一)各行政執法部門執行《市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試行)》情況。

        (二)規范性文件的制定與備案情況。

        (三)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四)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情況。

        (五)行政執法責任制及其他層級監督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六)其他依法應當檢查的事項。

        二、檢查方式

        (一)自查。各級行政執法部門對貫徹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自查,形成書面自查報告。

        (二)重點檢查。對行政執法部門的重點檢查,主要是檢查市政府規章賦予行政執法部門主要職責的履行情況、有關制度的落實情況及行政處罰等情況。檢查采取聽取社會公眾意見、到執法部門聽取匯報、召開座談會、查閱案卷、實地檢查等形式。

        三、檢查時間

        (一)自查階段(6月12日-6月30日)。行政執法部門要在6月30日前,將書面自查報告報送政府法制辦。

        (二)重點檢查及抽查階段(7月1日-7月31日)。政府法制辦按照要求組織重點檢查及抽查,并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出具法制建議書。

        (三)總結階段(8月1日-8月10日)。政府法制辦對行政執法檢查工作進行總結。

        四、檢查結果

        檢查結束后,縣政府法制辦將匯總情況,向縣政府寫出書面報告。對執行好的單位進行通報表揚,對存在嚴重問題的單位,除通報批評外,并按照《省制止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的若干規定》進行處罰。

        第4篇: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范文

        第二條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統稱財政部門)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執行《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行為實施監督檢查以及對違法會計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

        當事人的違法會計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執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會計監督檢查,并依法對違法會計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跨行政區域行政處罰案件的管轄確定,由相關的財政部門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財政部門指定管轄。

        上級財政部門可以直接查處下級財政部門管轄的案件,下級財政部門對于重大、疑難案件可以報請上級財政部門管轄。

        第四條財政部門對違法會計行為案件的處理,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經審查立案、組織檢查、審理后,作出處理決定。

        第五條財政部門應當在內部指定專門的機構或者在相關機構中指定專門的人員負責會計監督檢查和違法會計行為案件的立案、審理、執行、移送和案卷管理等工作。財政部門內部相關機構或者職責的設立,應當體現案件調查與案件審理相分離、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相分離的原則。

        第六條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會計監督制度,并將會計監督與財務監督和其他財政監督結合起來,不斷改進和加強會計監督工作。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法會計行為有權檢舉。

        財政部門對受理的檢舉應當及時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不得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個人。

        第八條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在會計監督檢查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章會計監督檢查的內容、形式和程序

        第九條財政部門依法對各單位設置會計賬簿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一)應當設置會計賬簿的是否按規定設置會計賬簿;

        (二)是否存在賬外設賬的行為;

        (三)是否存在偽造、變造會計賬簿的行為;

        (四)設置會計賬簿是否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行為。

        第十條財政部門依法對各單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實施監督檢查,內容包括:

        (一)《會計法》第十條規定的應當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經濟業務事項是否如實在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上反映;

        (二)填制的會計憑證、登記的會計賬簿、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與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是否相符;

        (三)財務會計報告的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四)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第十一條財政部門依法對各單位會計核算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一)采用會計年度、使用計賬本位幣和會計記錄文字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二)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編制計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三)賬務會計報告的編制程序、報送對象和報送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四)會計處理方法的采用和變更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五)使用的會計軟件及其生成的會計資料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六)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建立并實施內部會計監督制度;

        (七)會計核算是否有其他違法會計行為。

        第十二條財政部門依法對各單位會計檔案的建立、保管和銷毀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財政部門依法對公司、企業執行《會計法》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財政部門依法對各單位任用會計人員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一)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是否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任職資格。

        第十五條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依法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檢查可以采用下列形式:

        (一)對單位遵守《會計法》、會計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情況進行全面檢查;

        (二)對單位會計基礎工作、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人員從業情況進行專項檢查或者抽查;

        (三)對有檢舉線索或者在財政管理工作中發現有違法嫌疑的單位進行重點檢查;

        (四)對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定期抽查;

        (五)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進行抽查;

        (六)依法實施其他形式的會計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檢查,應當執行《財政檢查工作規則》(財政部財監字〔1998〕223號)和本辦法規定的工作程序、要求,保證會計監督檢查的工作質量。

        第十八條在會計監督檢查中,檢查人員應當如實填寫會計監督檢查工作記錄。

        會計監督檢查工作記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檢查工作記錄的編號;

        (二)被檢查單位違法會計行為發生的日期、計賬憑證編號、會計賬簿名稱和編號、財務會計報告名稱和會計期間、會計檔案編號;

        (三)被檢查單位違法會計行為主要內容摘錄;

        (四)會計監督檢查工作記錄附件的主要內容和頁數;

        (五)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六)檢查人員簽章及填制日期;

        (七)檢查組長簽章及日期。

        前款第(四)項所稱會計監督檢查工作記錄附件應當包括下列材料:

        (一)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資料的復印件;

        (二)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合同、協議、往來函件等資料的復印件;

        (三)注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四)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九條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檢查,可以在被檢查單位的業務場所進行;必要時,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準,也可以將被檢查單位以前會計年度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財政部門檢查,但須由組織檢查的財政部門向被檢查單位開具調用會計資料清單,并在三個月內內完整退還。

        第二十條財政部門在被檢查單位涉嫌違法的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對證據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一條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在對有關單位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重大違法嫌疑時,可以向被檢查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或者被檢查單位開立帳戶的金融機構查詢有關情況。向與被檢查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查詢有關情況,應當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并持查詢情況許可證明;向被檢查單位開立帳戶的金融機構查詢情況,應當遵守《關于財政部及其派出機構查詢被監督單位有關情況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財監字〔2000〕39號)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檢查組應當在檢查工作結束后十日內,將會計監督檢查報告、會計監督檢查工作記錄及其附件、被檢查當事人提出的書面意見提交組織檢查的財政部門。

        會計監督檢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檢查的范圍、內容、形式和時間;

        (二)被檢查單位的基本情況;

        (三)檢查組檢查工作的基本情況;

        (四)當事人的違法會計行為和確認違法事實的依據;

        (五)對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的建議;

        (六)對當事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

        (七)對涉嫌犯罪的當事人提出移送司法機關的建議;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九)檢查組組長簽章及日期。

        第二十三條財政部門對于檢查組提交的會計監督檢查報告及其他材料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進行審理,并作出處理決定。

        第三章處理、處罰的種類和適用

        第二十四條財政部門在會計監督檢查中實施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

        (一)警告;

        (二)罰款;

        (三)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五條財政部門對違法會計行為查實后,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從輕給予行政處罰:

        (一)違法會計行為是初犯,且主動改正違法會計行為、消除危害后果的;

        (二)違法會計行為是受他人脅迫進行的;

        (三)配合財政部門查處違法會計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從輕給予行政處罰的。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從重給予行政處罰:

        (一)無故未能按期改正違法會計行為的;

        (二)屢查屢犯的;

        (三)抗拒、阻撓依法實施的監督,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和情況的;

        (四)脅迫他人實施違法會計行為的;

        (五)違法會計行為對單位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

        (六)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為依據進行會計核算,造成會計信息嚴重失實的;

        (七)隨意改變會計要素確認標準、計量方法,造成會計信息嚴重失實的;

        (八)違法會計行為是以截留、挪用、侵占、浪費國家財政資金為目的的;

        (九)違法會計行為已構成犯罪但司法機關免予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八條財政部門在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內容實施會計監督檢查中,發現當事人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所列違法會計行為的,應當依照《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財政部門在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內容實施會計監督檢查中,發現當事人有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應當依照《會計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財政部門在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內容實施會計監督檢查中,發現有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違法會計行為的,應當依照《會計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財政部門在實施會計監督檢查中,發現被檢查單位的有關人員有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行為的,應當依照《會計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財政部門在會計監督檢查中發現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的,應當依照《會計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財政部門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內容實施監督檢查時,發現注冊會計師及會計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規定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財政部門認為違法會計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五條財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會計監督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的;

        (二)、的;

        (三)索賄受賄的;

        (四)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

        第四章行政處罰程序

        第三十六條財政部門對違法會計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按照本章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三十七條財政部門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檢舉的違法會計行為案件,應當予以審查,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第三十八條財政部門對違法會計行為案件的下列內容予以審查:

        (一)違法事實是否清楚;

        (二)證據是否確鑿;

        (三)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三十九條財政部門對符合下列條件的違法會計行為案件應當予以立案:

        (一)有明確的違法會計行為、違法會計行為人;

        (二)有可靠的事實依據;

        (三)當事人的違法會計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四)屬于本機關管轄。

        第四十條財政部門對違法會計行為案件審查后,認為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告知檢舉人,并將審查意見存檔;認為案件依法應當由其他部門管轄的,及時將案件材料移送有關部門。

        第四十一條列違法會計行為案件,財政部門可以直接立案:

        (一)在會計監督檢查中發現的;

        (二)在其他財政監督檢查中發現的;

        (三)在日常財政管理工作中發現的;

        (四)上級財政部門指定辦理、下級財政部門上報的;

        (五)有關部門移送的。

        第四十二條財政部門對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一條第(三)、(四)、(五)項規定立案的違法會計行為案件,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程序實施會計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財政部門應當建立違法會計行為案件的審理制度。

        財政部門應當指定專門的機構或者在相關機構中指定專門的人員,負責對已經立案并實施會

        計監督檢查的案件按照本章規定的程序審核檢查組提交的有關材料,以確定是否對當事人給

        予行政處罰以及對當事人的處罰種類和幅度。

        第四十四條財政部門對違法會計行為案件的審理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并遵循實事求是、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錯罰相當的原則。

        第四十五條案件審理人員應當對違法會計行為案件的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一)實施的會計監督檢查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是否清楚;

        (三)收集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充分;

        (四)認定違法會計行為所適用的依據是否正確;

        (五)建議給予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是否合法和適當;

        (六)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理由是否成立;

        (七)需要審理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六條案件審理人員對其審理的案件可以分別作出下列處理:

        (一)對會計監督檢查未履行法定程序的,經向財政部門負責人報告并批準后,采取必要的彌補措施。

        (二)對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的,中止審理,并通知有關檢查人員予以說明或者補充、核實有關的檢查材料。必要時,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另行組織調查、取證。

        (三)對認定違法會計行為所適用的依據、建議給予的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不正確、不適當的,提出修改意見。

        (四)對審理事項沒有異議的,簽署同意意見。

        第四十七條財政部門根據對違法會計行為案件的審理結果,分別作出下列處理決定:

        (一)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二)違法會計行為輕微,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成立,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四)違法會計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將有關材料移送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并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具體建議。

        (五)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違法行為應當由其他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的,將有關材料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六)認為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將違法案件有關材料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八條財政部門對當事人沒有違法會計行為或者違法會計行為輕微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會計監督檢查結論,送達當事人,并根據需要將副本抄送有關單位。

        會計監督檢查結論包括下列內容:

        (一)財政部門的名稱;

        (二)檢查的范圍、內容、形式和時間;

        (三)對檢查事項未發現違法會計行為或者違法會計行為輕微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說明;

        (四)要求當事人限期改正違法會計行為的期限;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第四十九條財政部門對違法會計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應當制作會計監督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并根據需要將副本抄送有關單位。

        會計監督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地址;

        (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事實和證據;

        (三)要求當事人限期改正違法會計行為的期限;

        (四)行政處罰決定及其依據;

        (五)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財政部門的名稱、印章;

        (八)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處罰決定文號;

        (九)如果有附件應當說明附件的名稱和數量。

        第五十條財政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財政部門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并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財政部門應當采納。

        財政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五十一條財政部門作出較大數額罰款、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按照《財政部門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財政部財法字〔1998〕18號)的規定組織聽證。

        第五十二條聽證程序終結后,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作出處理決定。

        第五十三條財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會計監督檢查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送達當事人;遇有特殊情況可延長至六十日內送達當事人。

        第五十四條財政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五條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財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六條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作出處罰決定的財政部門可以按照《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對當事人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加處罰款有異議的,應當先繳納罰款和因逾期繳納罰款所加處的罰款,再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七條案件結案后,案件審理人員應當做好案件材料的立卷歸檔工作。

        第5篇: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范文

        檔案行政處罰,是指法定的有檔案行政處罰權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檔案法律、法規和規章,并依照法定的程序,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檔案違法行為所給予的制裁。①我國法律對有權行使檔案行政處罰權的主體的范圍已經作出了明確的界定。比如《檔案法》第二十四條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實施檔案行政處罰權。但是在我國目前的檔案行政執法領域中卻存在著執法主體不明、執法權限模糊等種種問題,嚴重阻礙了檔案執法的法治化,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檔案管理的相關法律關系尚未理順。因此,要解決檔案處罰的問題,首先要理清檔案管理過程中的種種權力義務關系。

        我國的檔案管理實行的是中央統一領導,地方分級管理的體制,中央和地方的各級檔案管理部門是最主要的檔案行政管理主體。由此引發了它們和其他主體的一系列的行政管理法律關系。

        首先是檔案行政主管部門與其所轄的地方各級檔案館之間的關系。關于地方檔案館的法律性質,《檔案法實施辦法》、《江蘇省檔案管理條例》等已經作出了規定,認為它們是集中管理檔案的文化事業機構,屬于事業單位的性質。在業務上,它要接受同級檔案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負責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自分管范圍內的檔案。因此,它們之間構成了行政主體和相對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檔案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檔案館的日常運作行使指導監督權。在資金使用上,也有一定的審批監管權。

        其次是檔案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機關、企事業單位內部檔案管理機構的行政管理關系。這是一種比較純粹的上下級之間的管理關系,在實踐中,尚無檔案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管理權力授予這種內部檔案管理機構的先例。

        第三是其他有檔案管理權限的管理部門,比如城建、科技、測繪、氣象等專業部門對自己的檔案機構的管理,也是檔案行政管理關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目前,對這部分檔案機構的定性尚不明確。筆者認為,它們可能仍然沿用傳統的管理模式,作為這些管理部門的內部機構行使一定的行政職權,同時又是內部行政管理關系中的被管理一方。

        除此之外,筆者認為值得探討的是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內部檔案機構的法律地位問題。《檔案法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這類機構享有:(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建立、健全本單位的檔案工作規章制度;(二)指導本單位文件、資料的形成、積累和歸檔工作;(三)統一管理本單位的檔案,并按照規定向有關檔案館移交檔案;(四)監督、指導所屬機構的檔案工作的職權,國務院的行政法規作出了這樣的規定,是否意味著以法律形式對這些普通民事主體的內部機構的特別授權而使這類機構成為法律授權的行政主體。筆者認為這一推論是可以成立的,其被授予的這類職能,的確具有行政管理權的性質,符合授權行政主體的成立要件。就像國家可以向國有企業派駐財務監督人員一樣,我們也可以把這些內部機構中行使行政管理權限的人員看做是國家授予特別行政權力的個人。雖然對個人授予行政權力在我國理論界尚未達成共同認識,但在其他國家的法律實踐中早已存在,并不新鮮。那么,由此還可能形成這種行使行政職權的內部機構與本機構的其他與檔案工作有關的機構和人員的行政法律關系。

        但是,必須指出的是,具有行政管理權限并不等于具有行政處罰權。我國的行政處罰法已經明確指出了這一點。行政處罰權必須要有法律的明文授權才能行使。因此,在上述的有行政管理權限的主體中,只有一部分享有行政處罰權,那就是各級檔案主管部門。

        二、 檔案行政處罰的性質

        《檔案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五種檔案違法行為可以進行行政處罰。這五種違法行為分別為:在利用檔案館的檔案中發生的損毀、丟失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的;擅自提供、抄錄、公布、銷毀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的;涂改、偽造檔案的;企業事業組織或者個人違反《檔案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擅自出賣或者轉讓檔案的;倒賣檔案牟利或者將檔案賣給、贈送給外國人的。②

        檔案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是各級檔案主管部門,而其承受主體的范圍則比較廣泛,包括地方各級檔案館、機關、企事業單位的檔案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國家檔案資源的人員以及其他侵犯了國家和其他主體檔案所有權的不法分子。法律規定對他們的行為都可以處罰,但因此而產生的處罰的性質并不相同,這也會直接影響到將來的救濟問題。對內部工作人員的處罰構成一種內部行政行為,是一種特別權利關系的體現。受處罰者不能尋求行政訴訟的救濟途徑,而只能通過內部的復議和申訴提出異議。對其他主體的處罰則是一種典型的外部行政行為,可以適用法律所提供的各種救濟手段,包括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三、 檔案行政處罰的形式

        《檔案法》規定了三種行政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對于這三種形式,并沒有太大的爭議。而引起諸多爭議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5章第24條規定,在利用檔案館的檔案中,有損毀、丟失、擅自提供、抄錄、公布、銷毀、涂改、偽造國家所有的檔案的違法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檔案法實施辦法》第29條規定:“違反《檔案法》和本辦法,造成檔案損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損失檔案的價值,責令賠償損失。”對于“責令賠償損失”法律性質如何認定,是一個引起理論界廣泛爭議的問題。③筆者認為,從目前法律規定的現狀看,這的確是一種行政處罰的形式。

        首先,它的決定主體是行政機關,是否賠償以及賠償數額的問題,都由行政機關決定,這其中的權力關系顯然不是民事賠償所能解釋的。其次,它的執行沒有協商和和解的余地,欠缺民事法律關系中對權利的自由處分權的要素。第三,它的客體與檔案行政管理權所指向的對象也是一致的。但是,這種現狀的存在是不合理的。首先,處罰和賠償的性質是有本質區別的。處罰具有懲罰性,目的在于通過不利的處分使行為人不再從事同樣的行為,而賠償具有補償性,目的在于彌補權利人因不法行為而遭受的損失。因此,賠償不能算作是行政處罰的一種形式;其次,從本質上說,賠償是一個民事爭議的問題,由行政機關決定賠償問題,是對司法最終裁量權的一種侵犯。

        值得注意的是,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賠償損失的,僅僅限于被侵犯的對象是國有檔案的情況。那么,國家作為國有檔案的所有者,有保護其所有的檔案的權利和義務。這本無可厚非,但是,眾所周知,在現代法治社會中,私力救濟是受到嚴格限制的,如果僅僅因為國家具有特殊的地位就可以以一個所有者的身份對侵犯其權利的人直接懲罰的話,那么就是在某種程度上,允許了濫用私刑。這顯然已經超出了法治所限定的框架。因此,國家作為一個所有者,應當和其他的民事主體一樣,統一服從民事法律規范的制約,而不能濫用自己所享有的行政權力,用公法手段解決司法問題。國家作為國有資產的所有人和行政權力的享有者時,其行為的法律性質是不一樣的,從制度層面上將兩者嚴格區分,是實現行政法治所必須解決的一個先決問題。

        四、 檔案行政處罰的完善

        1.要完善相關的立法,對檔案行政管理權、檔案行政處罰權各自的行使主體的范圍作出一個明確的界定,對檔案賠償相關法律規定也應有所改變。筆者認為,可以將“責令賠償損失”改為“國家有權以所有者身份向上述組織和個人提起民事損害賠償的訴訟”。同時,在相關法律適用時,要嚴格遵循特別法優于普通法,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原則,并且對現有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進行整理,消除現有的矛盾和沖突。

        2.完善檔案行政處罰的救濟手段。目前,理論和實踐界對于檔案行政處罰的救濟普遍采用程序救濟的手段,中央和地方的有關主管部門紛紛制定相關的檔案行政處罰法規和規章,明確了被處罰當事人的申辯權、聽證權、知情權,并對作出處罰行為規定了種種形式要件,這些都是很有價值的。體現了在我國法治建設的進程中,程序的價值正逐漸凸顯并且被充分地認識到。但是,我們還應當關注到,一方面,實體法中關于管理權、處罰權、求償權的相關問題如果沒有得到充分的理順,程序的價值也難以充分發揮;另一方面對于行政機關內部機構和人員而言,如果受到處罰,他們是無法通過這些程序救濟手段獲得救濟的。因此,有必要另外立法加以規定。

        3.加強對檔案行政處罰的監督機制。這其中既包括內部的監督機制,比如檔案行政處罰案件的備案制度、上級檔案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部門、授權機構、委托機構的內部監督制度,又包括外部的監督機制,比如法院監督、人大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等等。要通過立法的形式明確這些外部監督主體在檔案行政處罰領域中的監督權限和監督權的行使程序,以便于監督權的具體實施,避免其流于形式。

        注釋:

        ①潘玉民,《檔案行政處罰原則論述》,《浙江檔案》2003年第1期。

        第6篇: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范文

        “××奶粉”和“××奶粉”事件為案例展開討論,一致形成了“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生命線”的思想認識,并將這種思想認識體現為具體工作要求:照不能亂發、案不能亂辦、費不能亂收。

        二是標準高。該局對承擔的各項工作進行了全面梳理,制定了《行政執法標準》,提出三個___%:在登記注冊方面,要求名稱核準正確率、限時辦結率、登記資料齊全規范率、信息錄入同步率均達___%;在執法辦案方面,要求案件查處正確率、結案率、罰沒款入庫率、備案率、案卷材料完整率均達___%;在食品等重要商品安全監管方面,要求經營主體合法率、索證索票率、臺帳填寫完整率、不合格商品下架退市率均達___%。

        二、健全執法制度,堅持一個“細”字

        一是健全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政務公開內容細。該局在局機關設置有多媒體信息觸摸查詢系統,該系統內設“機構職能、法律法規、執法依據、政務公開、辦事指南、_____”等_個總欄目__個子欄目,內容詳細涵蓋了___多部工商法規、___種執法行為依據、__種申請事項辦事指南等,來辦事的人員,只要輕輕一點,所需查詢的信息便一目了然。該局還在每個工商所服務大廳都掛有執法崗位職責分解圖,在每一名工作人員辦公桌上都擺放有崗位職責公示牌,做到了辦事權限公示、辦事程序公示、工作時限公示、工作標準和質量公示、違法責任追究公示、社會監督渠道公示。

        二是建立案件主辦人制度,辦案責任劃分細。該局在全市工商系統率先按照“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實行了以“職責清晰、獎罰分明”為主要內容的案件主辦人制度。查辦案件首先由辦案機構確定一名案件主辦人和一名或多名案件協辦人,案件主辦人是相對獨立行使辦案職權,對辦理的案件負主要責任,其它協辦人協助主辦人工作,負相應責任。案件主辦人制度實行以來,改變了以往辦案中主次不分、職責不清、責任不明、互相推諉的問題,大大提高了案件主辦人的責任心,促進了案件質量的提高。

        三是實行行政處罰預警制、約談制和回訪制,辦案工作作風細。為了預防和化解執法部門與當事人之間的矛盾,著力解決好工商行政執法中可能發生的重檢查、輕整改,重處罰、輕教育,重治標、輕治本的現象。該局對行政處罰案件實行了事前預警、事中約談、事后回訪三項制度,讓和諧理念融入行政執法工作,有效地預防和減少了行政處罰爭議的發生,取得了明顯的效果。上半年該局查辦案件___件,沒有一件引起行政訴訟,罰沒款到位率達__%以上。

        四是推行說理式行政執法文書,說理說法細。該局在全市工商系統率先采用說理式行政處罰文書,通過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講事理、論法理、說情理,使行政相對人知情、知理,消除執法阻力。該局第一份“說理式行政處罰決定書”就收到了意想不到的效果,案件當事人原本對處罰不理解,還聘請了律師并申請了聽證,然而卻在接到說理式處罰決定書的第八天就主動將全部_萬元罰款匯到了指定銀行。

        今年該局在總結以前推行經驗的基礎上,又下發了《說理式行政處罰文書操作指導意見》,并對寫作方法進行了培訓。說理式行政處罰文書的推行,提升了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說服力和公信力,提升了案件辦理的質量和透明度,進一步實現了“三個認可”(政府認可、司法機關認可、被處罰當事人認可)、“三個突破”(執法隊伍自身建設新突破,執法理念、方式新突破,科學執法、和諧執法新突破),從而打造了以人為本、和諧執法的新形象。

        此外該局還相繼出臺了《執法監督制度》、《規范性文件制定審查備案制度》、《立銷案備案制度》、《強制措施備案制度》、《處罰決定備案制度》、《案件核審制度》、《暫扣、罰沒財物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執法工作制度,對行政執法及執法監督的各個環節進行細化,從而為依法行政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落實執法責任,堅持一個“明”字

        該局根據工商部門行政管理職能,建立了《行政執法崗位責任制度》、《行政執法事項責任分解意見》,完善了工商行政執法部門內部以行政首長責任為核心的執法責任體系,并把責任層層分解,落實到工商行政執法機構內部各部門、各層級的各個執法人員,做到三個明確。

        一是執法依據明確。我們把與工商行政管理執法工作有關的___件現行法律、法規、規章,按照單一主管、協同管理的類別逐一進行梳理,進一步理順了執法關系,明確了執法依據,確定了法定職責。

        二是執法主體明確。我們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法的法律、法規、規章按不同的內容分類列出名目,根據不同的管理職能,分別由局機關相關股室和各工商所執行,確定了各執法機構所承擔的執法任務。

        三是執法責任明確。我們將執法責任分解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是局領導的執法責任分解,局長是全局實施執法責任制的第一責任人;第二層次是各執法機構的執法責任分解,對我局注冊股、監督股等執法股室和工商所、經檢大隊進行了執法責任范圍、執法職責、執法權限、執法目標分解;第三層次是各執法崗位(人員)的執法責任分解,以崗定責,確定了每個執法崗位的執法責任。做到執法責任明確到人、落實到人、追究到人,確保執法到位不缺位。

        四、加強執法監督,堅持一個“嚴”字

        該局按照省局提出的大法制的指導思想,把“法制工作全局化,全局工作法治化”作為目標,把法制監督延伸到行政處罰行為、行政許可行為、行政不作為行為等方面,實行全方位、全過程、綜合性的監督。

        一是嚴格行政處罰案件監督。針對執法中普遍存在的隨意立案、隨意銷案、濫用強制措施、隨意減免罰沒款和罰沒物資管理混亂等問題,以“四備案”制度為切入點,建立了行政強制措施、立案、處罰決定、執行結果四個方面的備案制度。將行政處罰案件的立案、銷案、強制措施、告知、聽證、罰沒款繳納、罰沒物資處理、強制執行等環節全部置于法制監督之下。

        二是嚴格行政許可行為監督。我局實行了以執法檢查為主要形式的執法監督,監督的主要內容是各類行政許可行為的合法性、程序的規范性、材料的齊全性等;監督的形式采取不定期的現場檢查、對當事人進行現場調查或事后回訪、對行政許可檔案材料進行不定期的重點抽查以及全面執法檢查等;對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許可,經局長批準后發出《行政執法糾正通知書》限期糾正。對行政許可行為的監督,不僅進一步完善了監督制約機制,而且填補了執法監督的空缺,真正實現了大法制的要求。

        三是嚴格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該局針對每年工作重點,不斷對《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實施方案》進行修改完善,制定出當年《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評分標準》,認真開展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工作。在考核標準上,把“訴訟無敗訴、復議無撤銷、檢查無錯案”作為依法行政工作的基本要求和量化目標。在考評范圍上,廣泛涵蓋了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許可、行政確認、和行政不作為等各類具體行政行為。在考評方法上,實行定期考核與動態考核相結合。在考核結果上,把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評價納入股、所領導的考核內容,其結果作為衡量工作實績的重要依據,也是單位年度評先、公務員考核的重要依據。對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評價優秀的予以專項表彰,對考核結果不合格的單位,實行一票否決,取消當年所有評先資格。

        第7篇: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范文

        第一條為規范財政部門會計監督工作,保障財政部門有效實施會計監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統稱財政部門)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執行《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行為實施監督檢查以及對違法會計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

        當事人的違法會計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執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會計監督檢查,并依法對違法會計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跨行政區域行政處罰案件的管轄確定,由相關的財政部門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財政部門指定管轄。

        上級財政部門可以直接查處下級財政部門管轄的案件,下級財政部門對于重大、疑難案件可以報請上級財政部門管轄。

        第四條財政部門對違法會計行為案件的處理,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經審查立案、組織檢查、審理后,作出處理決定。

        第五條財政部門應當在內部指定專門的機構或者在相關機構中指定專門的人員負責會計監督檢查和違法會計行為案件的立案、審理、執行、移送和案卷管理等工作。財政部門內部相關機構或者職責的設立,應當體現案件調查與案件審理相分離、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相分離的原則。

        第六條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會計監督制度,并將會計監督與財務監督和其他財政監督結合起來,不斷改進和加強會計監督工作。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法會計行為有權檢舉。

        財政部門對受理的檢舉應當及時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不得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

        第八條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在會計監督檢查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章會計監督檢查的內容、形式和程序

        第九條財政部門依法對各單位設置會計賬簿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一)應當設置會計賬簿的是否按規定設置會計賬簿;

        (二)是否存在賬外設賬的行為;

        (三)是否存在偽造、變造會計賬簿的行為;

        (四)設置會計賬簿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行為。

        第十條財政部門依法對各單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實施監督檢查,內容包括:

        (一)《會計法》第十條規定的應當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經濟業務事項是否如實在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上反映;

        (二)填制的會計憑證、登記的會計賬簿、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與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是否相符;

        (三)財務會計報告的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四)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第十一條財政部門依法對各單位會計核算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一)采用會計年度、使用記賬本位幣和會計記錄文字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二)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編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三)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程序、報送對象和報送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四)會計處理方法的采用和變更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五)使用的會計軟件及其生成的會計資料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六)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建立并實施內部會計監督制度;

        (七)會計核算是否有其他違法會計行為。

        第十二條財政部門依法對各單位會計檔案的建立、保管和銷毀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財政部門依法對公司、企業執行《會計法》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財政部門依法對各單位任用會計人員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一)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是否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任職資格。

        第十五條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依法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檢查可以采用下列形式:

        (一)對單位遵守《會計法》、會計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情況進行全面檢查;

        (二)對單位會計基礎工作、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人員從業情況進行專項檢查或者抽查;

        (三)對有檢舉線索或者在財政管理工作中發現有違法嫌疑的單位進行重點檢查;

        (四)對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定期抽查;

        (五)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進行抽查;

        (六)依法實施其他形式的會計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檢查,應當執行《財政檢查工作規則》(財政部財監字[1998]223號)和本辦法規定的工作程序、要求,保證會計監督檢查的工作質量。

        第十八條在會計監督檢查中,檢查人員應當如實填寫會計監督檢查工作記錄。

        會計監督檢查工作記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檢查工作記錄的編號;

        (二)被檢查單位違法會計行為發生的日期、記賬憑證編號、會計賬簿名稱和編號、財務會計報告名稱和會計期間、會計檔案編號;

        (三)被檢查單位違法會計行為主要內容摘錄;

        (四)會計監督檢查工作記錄附件的主要內容和頁數;

        (五)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六)檢查人員簽章及填制日期;

        (七)檢查組長簽章及日期。

        前款第(四)項所稱會計監督檢查工作記錄附件應當包括下列材料:

        (一)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資料的復印件;

        (二)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合同、協議、往來函件等資料的復印件;

        (三)注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四)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九條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檢查,可以在被檢查單位的業務場所進行;必要時,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準,也可以將被檢查單位以前會計年度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財政部門檢查,但須由組織檢查的財政部門向被檢查單位開具調用會計資料清單,并在三個月內完整退還。

        第二十條財政部門在被檢查單位涉嫌違法的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對證據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一條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在對有關單位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重大違法嫌疑時,可以向與被檢查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或者被檢查單位開立帳戶的金融機構查詢有關情況。向與被檢查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查詢有關情況,應當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并持查詢情況許可證明;向被檢查單位開立帳戶的金融機構查詢情況,應當遵守《關于財政部及其派出機構查詢被監督單位有關情況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財監字[2000]39號)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檢查組應當在檢查工作結束后十日內,將會計監督檢查報告、會計監督檢查工作記錄及其附件、被檢查當事人提出的書面意見提交組織檢查的財政部門。

        會計監督檢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檢查的范圍、內容、形式和時間;

        (二)被檢查單位的基本情況;

        (三)檢查組檢查工作的基本情況;

        (四)當事人的違法會計行為和確認違法事實的依據;

        (五)對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的建議;

        (六)對當事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

        (七)對涉嫌犯罪的當事人提出移送司法機關的建議;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九)檢查組組長簽章及日期。

        第二十三條財政部門對于檢查組提交的會計監督檢查報告及其他有關材料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進行審理,并作出處理決定。

        第三章處理、處罰的種類和適用

        第二十四條財政部門在會計監督檢查中實施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

        (一)警告;

        (二)罰款;

        (三)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五條財政部門對違法會計行為查實后,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從輕給予行政處罰:

        (一)違法會計行為是初犯,且主動改正違法會計行為、消除危害后果的;

        (二)違法會計行為是受他人脅迫進行的;

        (三)配合財政部門查處違法會計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它依法應當從輕給予行政處罰的。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從重給予行政處罰:

        (一)無故未能按期改正違法會計行為的;

        (二)屢查屢犯的;

        (三)抗拒、阻撓依法實施的監督,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和情況的;

        (四)脅迫他人實施違法會計行為的;

        (五)違法會計行為對單位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

        (六)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為依據進行會計核算,造成會計信息嚴重失實的;

        (七)隨意改變會計要素確認標準、計量方法,造成會計信息嚴重失實的;

        (八)違法會計行為是以截留、挪用、侵占、浪費國家財政資金為目的的;

        (九)違法會計行為已構成犯罪但司法機關免予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八條財政部門在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內容實施會計監督檢查中,發現當事人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所列違法會計行為的,應當依照《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財政部門在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內容實施會計監督檢查中,發現當事人有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應當依照《會計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財政部門在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內容實施會計監督檢查中,發現有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違法會計行為的,應當依照《會計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財政部門在實施會計監督檢查中,發現被檢查單位的有關人員有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行為的,應當依照《會計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財政部門在會計監督檢查中發現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的,應當依照《會計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財政部門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內容實施監督檢查時,發現注冊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規定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財政部門認為違法會計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五條財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會計監督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的;

        (二)、的;

        (三)索賄受賄的;

        (四)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

        第四章行政處罰程序

        第三十六條財政部門對違法會計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按照本章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三十七條財政部門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檢舉的違法會計行為案件,應當予以審查,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第三十八條財政部門對違法會計行為案件的下列內容予以審查:

        (一)違法事實是否清楚;

        (二)證據是否確鑿;

        (三)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三十九條財政部門對符合下列條件的違法會計行為案件應當予以立案:

        (一)有明確的違法會計行為、違法會計行為人;

        (二)有可靠的事實依據;

        (三)當事人的違法會計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四)屬于本機關管轄。

        第四十條財政部門對違法會計行為案件審查后,認為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告知檢舉人,并將審查意見存檔;認為案件依法應當由其他部門管轄的,及時將案件材料移送有關部門。

        第四十一條對下列違法會計行為案件,財政部門可以直接立案:

        (一)在會計監督檢查中發現的;

        (二)在其它財政監督檢查中發現的;

        (三)在日常財政管理工作中發現的;

        (四)上級財政部門指定辦理、下級財政部門上報的;

        (五)有關部門移送的。

        第四十二條財政部門對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一條第(三)、(四)、(五)項規定立案的違法會計行為案件,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程序實施會計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財政部門應當建立違法會計行為案件的審理制度。

        財政部門應當指定專門的機構或者在相關機構中指定專門的人員,負責對已經立案并實施會計監督檢查的案件按照本章規定的程序審核檢查組提交的有關材料,以確定是否對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以及對當事人的處罰種類和幅度。

        第四十四條財政部門對違法會計行為案件的審理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并遵循實事求是、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錯罰相當的原則。

        第四十五條案件審理人員應當對違法會計行為案件的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一)實施的會計監督檢查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是否清楚;

        (三)收集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充分;

        (四)認定違法會計行為所適用的依據是否正確;

        (五)建議給予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是否合法和適當;

        (六)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理由是否成立;

        (七)需要審理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六條案件審理人員對其審理的案件可以分別作出下列處理:

        (一)對會計監督檢查未履行法定程序的,經向財政部門負責人報告并批準后,采取必要的彌補措施。

        (二)對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的,中止審理,并通知有關檢查人員予以說明或者補充、核實有關的檢查材料。必要時,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另行組織調查、取證。

        (三)對認定違法會計行為所適用的依據、建議給予的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不正確、不適當的,提出修改意見。

        (四)對審理事項沒有異議的,簽署同意意見。

        第四十七條財政部門根據對違法會計行為案件的審理結果,分別作出下列處理決定:

        (一)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二)違法會計行為輕微,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成立,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四)違法會計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將有關材料移送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并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具體建議。

        (五)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違法行為應當由其他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的,將有關材料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六)認為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將違法案件有關材料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八條財政部門對當事人沒有違法會計行為或者違法會計行為輕微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會計監督檢查結論,送達當事人,并根據需要將副本抄送有關單位。

        會計監督檢查結論包括下列內容:

        (一)財政部門的名稱;

        (二)檢查的范圍、內容、形式和時間;

        (三)對檢查事項未發現違法會計行為或者違法會計行為輕微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說明;

        (四)要求當事人限期改正違法會計行為的期限;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第四十九條財政部門對違法會計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應當制作會計監督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并根據需要將副本抄送有關單位。

        會計監督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地址;

        (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事實和證據;

        (三)要求當事人限期改正違法會計行為的期限;

        (四)行政處罰決定及其依據;

        (五)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財政部門的名稱、印章;

        (八)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處罰決定文號;

        (九)如果有附件應當說明附件的名稱和數量。

        第五十條財政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財政部門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并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財政部門應當采納。

        財政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五十一條財政部門作出較大數額罰款、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按照《財政部門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財政部財法字[1998]18號)的規定組織聽證。

        第五十二條聽證程序終結后,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作出處理決定。

        第五十三條財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會計監督檢查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送達當事人;遇有特殊情況可延長至六十日內送達當事人。

        第五十四條財政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五條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財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六條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作出處罰決定的財政部門可以按照《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對當事人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加處罰款有異議的,應當先繳納罰款和因逾期繳納罰款所加處的罰款,再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七條案件結案后,案件審理人員應當做好案件材料的立卷歸檔工作。

        第五十八條財政部門應當建立違法會計行為案件備案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對適用聽證程序、提起行政訴訟和上級財政部門指定辦理的案件,應當在結案后三十日內向上一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五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所稱“違法會計行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違反《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違法會計行為案件”,是指財政部門發現的或者受理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涉嫌有違法會計行為的案件。

        第六十條本辦法所稱“當事人”,是指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檢查的單位及其對會計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第六十一條本辦法第五十一條所稱“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五萬元以上罰款。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的地方法規對“較大數額罰款”的限額另有規定的,可以不受上述數額的限制。

        第六十二條本辦法所稱“限期改正”的期限原則上為十五日。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由組織檢查的財政部門決定。

        第六十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日”,均指有效工作日。

        第8篇: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范文

        根據區政府及上級主管部門“關于開展文明執法教育活動”精神,按照統一部署,四月下旬以來,我局深入開展了“文明執法教育活動”,我們認真組織,扎實推進,堅持學習與宣傳相結合、理論學習與實際執法相結合、自查和改進相結合的辦法,成效顯著,現將活動的開展情況總結如下:

        一、加強領導、組織到位

        一是成立領導小組和工作專班。為了加強對“兩項活動”的組織領導,我局成立了以局長任組長,分管領導為任副組長,局辦公室、市場科、市場稽查隊為成員的工作領導小組,明確市場稽查隊負責文明執法教育活動。二是制發了有關文件。根據《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全區行政執法機關開展文明執法教育活動實施方案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區文體局關于開展文明執法教育活動實施方案》漢文體【20__】12號文,明確了在“六查六看”的基礎上重點開展“七查七看”活動,提出了工作要求,指導和推進了活動開展。三是及時召開會議。5月24日,我局及時召開文明執法教育活動動員大會,下發了《區文體局關于開展文明執法教育活動實施方案》及文明執法教育活動須知(含六查六看、“五個突出問題”等內容),對全局各單位文明執法教育活動進行了再動員、再部署。

        二、加強學習,認識到位

        為充分認識開展文明執法教育活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局結合本單位實際開展了一系列學習教育活動。一是印發了有關文明執法教育活動學習資料;二是召開專題經驗交流座談會,聽取了局執法單位自查工作總結和整改意見;三是開展“提高政府執行力大討論”活動有機地相結合,同一部署,同步進行。通過學習討論,使全體干部職工充分認識依法行政、執法為民的重要性,端正執法目的,樹立正確的執法理念;四是組織全局從事文體市場執法的干部8人,認真學習了《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文體市場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在學習過程中,堅持做到了“四有”: 每個執法人員有學習資料、有學習筆記、有學習心得、有案例剖析,單位做到有動員、有方案、有討論、有專欄。

        三、突出重點,措施到位

        根據省委書記羅清泉同志在全省“情系民生,勤政廉政”主題教育電視電話會議上強調,要通過主題教育活動,切實解決五個突出問題,我們把解決“五個突出問題”作為“兩項活動”尤其是文明執法教育活動的重要內容,確保活動在基礎執法單位和基層執法人員中扎實展開。

        一是為了深入開展文明執法教育活動,加強新形勢下執法人員作風建設,進一步打造為民、務實、清廉的稽查隊伍,我局在全局行政執法人員中開展了 “情系民生、勤政廉政”主題教育活動。此次活動緊緊圍繞“情系民生、勤政廉政”的主題,按照區文體局《開展文明執法教育活動實施方案》的文件精神,認真組織開展七查七看活動,把教育活動與日常工作相結合,與全隊的政治學習相結合,通過集中學習,聯系實際開展討論,營造關注基層、關注民生、勤政廉政的濃厚氛圍。結合轄區文化市場發展的要求,對如何進一步加強管理、嚴格執法,廉潔自律和改進作風,提出好的建議。

        二是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督察,確保文明執法教育活動深入開展。5月上旬以來,按照區文明執法教育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結合我局文明執法教育活動工作方案,我局采取自我分析、聽取意見、走訪座談與 問卷調查相結合開展了“查、找、看”活動,從自查和檢查的情況看,我局8人撰寫了學習心得體會文件和自我剖析材料,共收回問卷調查表28份,對20__年—20__年度的行政執法案卷進行了再次的檢查,整個文體局文明執法教育活動有序進行,穩步推進,形成了上下統一、齊抓共創的局面。

        四、搞好整改,責任到位

        我局整改措施緊緊圍繞明確執法目的、轉變工作作風、規范執法行為的要求,認真開展了整改落實階段工作。

        一是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針對查找的問題制定標準、措施、時限,認真加以整改。整改措施確定后我局在“文體局文明執法教育活動宣傳欄”中張貼了個人的整改材料,自覺接受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二是重新確認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資格。我局在前期認真開展學習的基礎上,積極組織備考,全局行政執法人員積極參加省文化廳、區政府組織的文明執法教育考試活動,并且全局行政執法人員考試合格率打100%。

        五、完善制度,成效顯著

        由于領導重視、組織到位、措施得力,通過文明執法教育活動的開展,成效顯著。

        一、 加強制度建設,建立長效機制。

        我局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逐步建立和完善了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機制。如:我們制定了行政執法責任制度、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行政執法評議制度、案卷評查制度、教育培訓制度和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制度。進一步加強了長效機制建設,將文明執法教育活動引向深入,明確了執法崗位、執法責任,消除了行政執法中的盲點和死角。

        二、加強培訓,提高執法人員素質。

        文明執法教育活動中我局舉辦培訓班,提高執法人員素質。據不完全統計,我局參加省、市、區和本單位培訓班有10余次,參加培訓人次達80人次。5月30日、6月4日我局分別參加了省文化廳、市文化局舉辦的行政執法培訓班。6月26日參加區政府組織的“袁才順同志先進事跡漢南報告會” ,通過多次培訓和報告會活動,不僅提高了我局行政執法人員“情系民生,廉潔行政”的政治思想素質,而且進一步增加了執法人員依法行政的能力。

        三 端正了執法理念,堅持執法為民。

        通過此次文明執法教育活動,我局行政執法機構切實提高認識,牢固樹立正確的執法理念,明確執法就是服務,執法就是維護人民群眾利益的執法理念,堅決糾正執法就是管人、執法就是罰款、執法就是“創收”等錯誤認識。

        四、改進執法作風,堅持文明執法。

        我局執法機構積極改進工作作風,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平等對待行政相對人,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進一步創新了執法方式,做到監管職責到位,堅持規范執法,嚴格執法,同時加強執法隊伍建設,結合文明執法教育活動將舉辦兩期整訓班,以整頓作風、整頓紀律、整頓精神,培訓法律法規、業務知識、執法技能“三整三訓”為重點,進一步提高執法水平、規范執法行為。

        作為文體、新聞出版市場的主管部門,文明執法工作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我們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扎實工作,適應形勢發展,創新工作思路,重點抓好以下幾個方面工作:一繼續開展主題教育活動,牢固樹立正確的執法理念,堅持以人為本;二是不斷完>!

        第二部分: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情況

        根據《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漢南區深化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精神,為深入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全面推進依法行政,進一步規范行政處罰行為,建立健全公開、公平、公正的行政處罰運行機制,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營造促進我區經濟社會發展的良好法制環境。

        按照方案的工作目標、實施范圍、工作任務和工作步驟,現將我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情況匯報如下:

        (一) 成立專班,明確責任

        按照通知的精神,我局領導高度重視,成立了分管領導牽頭、相關市場科、市場稽查隊為成員的專班小組,并且明確了工作目標,細化了工作任務,做到了強化措施,責任到人。

        (二) 全面梳理行政處罰依據

        從今年5月中旬起,我局對負責主管的文體、新聞出版產業的法律法規規章進行了全面認真的清理。梳理出我局實施行政行政處罰的所有條款52條,同時確定涉及自由裁量權內容的條款45條。

        (三) 制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

        按照文件的要求,我局在全面梳理行政處罰依據后,對確定涉及自由裁量權內容的45條條款,進行了研究討論,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結合我區地域、經濟環境的實際,這45條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形式條件、適用范圍、裁決幅度等相應的制定了細化后具體的標準。

        (四) 建立健全實施行政處罰的配套程序和制度規范

        按照《通知》的統一部署和要求,我局在以往嚴格執行行政處罰的各項程序的基礎上,繼續執行和完善了立案、調查、告知、聽證、決定、送達、執行等程序的規范,并建立行政執法公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執法評議考核、執法責任追究等監督制度,減少執法隨意性。

        今年6月17日,區文體局就新蘭步行街三樓開辦卡拉ok廳,召開文化場所行政許可聽證會,30余名群眾代表參加了聽證會。按照武漢市《實施行政許可聽證程序規定》的有關要求,區文體局在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后,于5月26日進行了公示。新蘭步行街周邊的居民認為在此開辦歌廳產生的噪音會對自己的生活產生影響,于是聯名向我局反映情況。我局根據有關法規的要求,召開了此次聽證會。因為娛樂場所噪音擾民而舉辦文化產業的聽證會,在我區是第一例,在全市也僅僅是第二件。市文化局法規處的有關領導參加了聽證會。

        第9篇: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范文

        論文關鍵詞 行政處罰 移送 監督 刑事 涉嫌犯罪

        一、涉罪案件的移送簡析

        行政處罰與刑事司法之間銜接不暢,實踐中容易脫節,使得我國目前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等的犯罪打擊不力,應該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案件,很多被行政機關行政處罰了事。行政處罰與刑事司法之間的銜接,最主要體現在行政機關與公安機關之間的涉嫌犯罪案件(以下簡稱“涉罪案件”)移交上,因為實踐中,大部分行政處罰發現的涉罪案件都是屬于公安機關的管轄范疇。因此,解決好行政機關向公安機關的涉罪案件移交問題,是合理構建行政處罰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的基礎。所以本文所稱涉罪案件移送,主要是指向公安機關進行案件移送。

        所謂涉罪案件移交,需要從以下幾方面說明:

        一是它體現的是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之間的對接,是國家行政權與司法權之間的交接和配合。這是它的本質特征。行政權與司法權之間并不是平行線,不是絕對獨立存在的,雙方為了實現社會利益的最大化,是需要找到交點的。

        二是它的目的是為了打擊行政執法過中發現的犯罪行為,由于我國的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大多是針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社會管理秩序等,所以涉罪案件移送準備打擊的也主要是這些方面的犯罪。

        三是它的關鍵點是執法者查處并且認為該案件“涉嫌犯罪”。這是啟動移送程序的核心。“涉嫌犯罪”的認定主體是執法者,是他們綜合執法收集到的證據結合相關法律判定的結果。

        二、我國行政執法案件移送現狀和分析

        (一)移送主體界定不明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據此,移送的主體應該是行政機關。

        2001年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以下簡稱《移送規定》),該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機關,是指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妨害社會管理秩序以及其他違法行為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

        該規定的移送主體,包括了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至于《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受委托的組織是否具有移送的主體資格,《行政處罰法》和《移送規定》并未作出明確的規定。其他的行政法律、法規也沒做出具體的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道路運輸條例》等在法律責任條款里一般作如此表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而現實生活中,我國的建設、交通、環保、農業等不少行政部門都是將法律、法規授予自己行政執法權限委托給下屬的事業單位進行,如成都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就是將行政執法權委托給下屬的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成都市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總隊。正因為這樣現象比較普遍,而法律、法規又沒有對受委托組織的移送作相應規定,當受委托組織在日常執法過程中發現有涉嫌犯罪案件時往往無所適從,不知道該怎么處理、該依什么程序處理。因此,受委托組織是否享有移送主體資格這個問題亟待解決,以彌補法律、法規的缺位。

        (二)案件是否“涉嫌犯罪”認定困難

        行政案件移送與否最核心在于認定案件是否“涉嫌犯罪”。《行政處罰法》、《移送規定》等法律、法規都沒有對執法者在執法過程中如何認定認定“涉嫌犯罪”作出具體規定,立法層面缺乏認定“涉嫌犯罪”的程序和標準、依據。執法者在權限內處理的案件符合什么情況應當被認定為“涉嫌犯罪”,怎么去認定是“涉嫌犯罪”,現實生活中這些都依賴于執法者的自由裁量。

        對于犯罪的認定和處罰,需要極強的專業知識,需要有刑法學理論作為基礎,甚至需要有比較豐富的刑事辦案經驗。時代的發展,新型犯罪活動的出現,也客觀上增加了對犯罪認定的困難程度。再者,行政執法人員一般注重對行政執法知識的學習和積累,平日對于犯罪案件的接觸和研究有限,而司法機關又不可能介入行政執法案件的辦理程序,這些都給行政執法者認定案件“涉嫌犯罪”制造了不小的困難。另外,在“維穩”的這個大政策背景下,有些執法者為減少麻煩,擔心將行政執法案件移送司法機關會激化社會矛盾或者由此引起群體性事件,往往都以罰代刑,結案了事。還有,從道德素質方面看,個別執法人員面對利益誘惑和錯綜復雜的社會關系網絡,也容易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進而導致他們采取以罰代刑或者不移送方式來解決問題。

        (三)涉罪案件移送環節存在不足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三十八條都只是粗略的規定發現有涉嫌犯罪的行政處罰案件要移交給司法機關。至于移送的程序,該法未作任何規定。為了加強行政執法和司法之間的對接,明確和規范涉罪案件的移送,2001年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了《移送規定》。該規定比較詳細地對涉罪案件的移送做了規定和闡釋。這個規定的出臺一定程度上彌補了之前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的法律失位和制度空白,為兩者的順利對接運轉提供了可操作的法律空間。但是這項規定本身存在的一定的不足,何況截止今日十多年已經過去,社會高速的發展又出現了許多新的情況和新困難,都對處理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問題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總體說來,涉罪案件移送程序銜接的問題主要體現在:

        1.案件移送前,能否做出行政處罰;案件移送受理后,法院作出裁判前,能否做出行政處罰均不明確。關于能否在案件移送前或者是案件移送后,法院裁判前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法》和《移送規定》都沒有做出明確規定,我們只能根據這兩部法律、法規相關規定進行推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從本條規定我們能看出法院作出司法裁判前,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拘留、罰款處罰是被承認的,并未被禁止。這個時間段包括案件移送前和案件移送受理后,法院作出裁判前。不過行政處罰種類僅限于行政拘留和罰款。而《移送規定》第十一條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對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移送。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經作出的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的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可以看出該規定是承認了案件移交前的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等行政處罰。但是行政處罰種類還包括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以及法規、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對于案件移送前能否進行行政處罰,法律、法規規定的非常模糊甚至出現空白,這樣造成了實踐中行政處罰與刑事司法對接出現的很多問題和漏洞,影響了案件的正常辦理。對于案件受理后,法院作出裁判前能否追究行政責任,《行政處罰法》和《移送規定》也沒有具體說明,相關規定的表述也略顯模糊,實踐中因為無法可依,出現了很多隱患,使得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難以實現無縫對接。

        2.案件移送手續存在爭議:

        首先,沒有明確規定案件移送和受移送機關的具體承辦機構,不僅容易造成移送和受移送機關內部機構相互推諉,而且影響案件移送的辦理進程和效率,浪費行政資源。

        其次,《移送規定》第六條規定: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當附有下列材料:(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二)涉嫌犯罪案件情況的調查報告;(三)涉案物品清單; (四)有關檢驗報告或者鑒定結論;(五)其他有關涉嫌犯罪的材料。由于沒有統一案件移送相關文書格式和內容,實踐中,行政機關和公安機關有時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和調查報告、物品清單的制作樣板和填寫內容上無法達成一致。另外對于“其他有關涉嫌犯罪的材料”沒有做出相應的界定,也容易讓雙方產生爭議,影響案件的移交和辦理,甚至會成為公安機關推脫受理的憑據。

        最后,有關涉案物品移交后的強制措施問題法律、法規沒有做明確規定。原行政機關對涉案物品采取的強制措施諸如扣押、查封等,該如何處理存在爭議。有的地方案件移交后,行政機關不再過問;有些地方解除強制措施,但將扣押、查封的財務移交給公安機關處理,不理公當事人;有些地方行政機關則要求當事人在場,然后解除強制措施由當事人簽收,隨機公安機關再介入采取強制措施。總之,關于這個問題沒有統一的規定和模式處理。

        (四)對公權力機關監督、問責措施難以有效落實

        雖然《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糾正;拒不糾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徇私舞弊、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規定》甚至用了一半篇幅來對涉罪案件移交的監督和追責做闡述,但是現實情況中,監督也好、問責也好,往往難以落實。一是行政機關上級、檢察院等監督機關知情渠道不暢通,難以有效參與到日常的行政執法和涉罪案件移交中去;二是行政機關內部監督往往缺乏力度,畢竟是同一個系統的上下級,日常聯系緊密,相互之間容有利益關聯。

        三、涉罪案件移送改進措施

        應該說從本文前面的論述來看,我國行政處罰涉罪案件的移交還存在很多不足和漏洞,需要大力的改進和完善。

        (一)排除受委托組織的移交主體資格,明確界定移送主體的范圍

        本人認為,受委托組織不應當享有移送的主體資格。

        一是《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規定:“……受委托組織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受委托組織本身是沒有執法權限,它在委托權限范圍內所做的任何行為都是以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進行。因此,它不應當享有向司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主體資格。

        二是《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規定:“……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為了防止受委托組織濫用權限,侵害委托行政機關的合法權益,同時健全和完善委托行政機關的監督機制,受委托組織也不應當享有移送的主體資格。

        三是一些受委托組織人員力量不足、人員業務素質不高,而且該組織本身的財力、人力不足。它們若享有移送的權限,勢必造成很多錯案。另一方面,為了規范行政權運行,保護相對人的切身利益,防止受委托組織報復打擊相對人、侵害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受委托組織的移送權限也應當受到限制。

        因此,本人認為受委托組織不應當享有移送主體資格。受委托組織在執法過程中若發現有案件涉嫌犯罪的情況,應當及時收集證據,并將情況及時報告給委托行政機關,由委托行政機關進行審查、監督。若委托行政機關認為確屬于涉嫌犯罪案件需要移送,再由委托行政機關同相應的司法機關對接處理。

        若委托行政機關認為不屬于涉嫌犯罪案件不需要移送,而受委托機關認為屬于涉嫌犯罪案件需要移送。此時,受委托行政機關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向司法機關進行舉報。

        (二)完善對“涉嫌犯罪”的認定

        行政處罰涉嫌犯罪案件的已送,最關鍵的環節就是行政機關通過調查取證,判斷案件是否涉嫌刑事犯罪。因此我們需要審慎的完善對“涉嫌犯罪”的認定。

        一是要提升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加強對刑事相關法律政策的學習。定期組織執法人員培訓,注重對涉罪案件相關領域知識的學習和把握,尤其是對“涉嫌犯罪”的認定問題,要加以掌握和研究。突破執法人員知識單一化的瓶頸。這樣有利于日后對涉罪案件移交的辦理。

        二是加強同公安、檢察院等機關的聯系和交流,定期開展聯席會議,建立信息交流機制。同時注重同律師行業的交流合作。對于涉嫌犯罪案件的判定出現困難,行政機關難以決策時,可以向公安機關、檢察院、律師等進行咨詢。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對近期開展的執法情況和出現的疑難問題,向公安、檢察院等機關進行通報,有條件可以引入律師的參與。

        三是完善執法內部監督制度和問責機制,減少執法人員濫用權力、以權謀私、行政不作為的可能。加強內部的執法監督,對違反規定以罰代刑、不按規定調查、移交案件的執法人員要啟動追責程序進行處理。

        四、案件移送環節的健全

        (一)明確案件移送前,能否做出行政處罰;案件移送受理后,法院作出裁判前,能否做出行政處罰

        本人認為,在案件移交前,行政機關認為案件涉嫌刑事犯罪可以先依法進行行政處罰,然后按照相關程序移交公安機關,并將行政處罰的相關情況向公安機關作通報。案件移送受理后,法院作出裁判前,不宜再進行行政處罰。一方面是為了防止行政機關濫用權力,打擊報復;另一方面也是防止加重當事人的義務。最后,如果該案依法進入了審判程序,法院在作出裁判時應充分考慮行政處罰情況,以防加重對當事人的懲處。

        (二)案件手續必須統一、規范

        1.本著有利于處理案件的原則,確定辦理案件移交的具體對接機構,防止內部推諉,優化行政資源。

        2.對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和調查報告、物品清單的制作樣板和填寫內容盡量規范和統一,這樣減少移交和被移交單位之間的爭議。對于“其他有關涉嫌犯罪的材料”盡量做較清晰界定,這樣會使案件移交手續更加具體、齊全。

        3.原行政機關對涉案物品采取的強制措施諸如扣押、查封等,在隨著案件移交辦理應該合理處理。建議在與公安機關之間辦理移交手續時,通知當事人在場,行政機關現場解除強制措施,然后再由公安機關啟動新的強制措施。

        五、健全監督、問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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