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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于網絡經濟已經成為一種日益普及的市場經濟形式,作為主要履行市場監管職責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網絡的監管主要包括規范網絡經營主體、監管網絡經營行為、保護網絡消費者權益三個方面。規范網絡經營主體主要指的是網絡經營主體的注冊登記,監管網絡經營行為主要包括網絡不正當競爭和網絡欺詐行為,網絡消費者權益保護范圍較廣,主要表現為:網絡消費合同履行問題,主要表現為延遲履行、瑕疵履行、售后服務無法保證;網絡格式合同問題,主要存在著減輕、免除經營者責任的條款及其他不公平、不合理的內容;網絡支付安全問題和網絡消費者隱私權保護問題。國家工商總局要求加強網絡市場監管,要求嚴把網絡市場主體準入關,按照國務院《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嚴格對經營性網站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依法注冊登記。并且,對網絡衍生的虛假廣告、商業欺詐、不正當競爭、商標侵權、傳銷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等互聯網違法行為予以查處。實際上,監管對象和內容始終被界定在上述三個方面。
二、網絡違法行為相關主體的責任承擔,當前的網絡違法行為除比較明顯的市場準入行為之外,更多的是涉及到廣告、合同和不正當競爭方面。主要分為三大類:一是無照和超范圍的網絡經營行為。這里面有一個是否監管到位的問題;二是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包括虛假宣傳與虛假表示、低于成本價銷售、商標與域名沖突、網站名稱與企業名稱及域名沖突、違法提供有獎銷售(服務)、采用超級鏈接技術擅自使用他人服務內容、詆毀他人商業信譽等行為。三是網絡商業欺詐行為。最常見的方式是通過網絡虛假信息,欺詐外地的消費者及經營者。對網絡違法行為主體的責任承擔應該明確為“行為者承擔”原則,實踐中以互聯網內容提供商違法行為比較突出,以假公司網絡廣告為例,互聯網服務商往往對其提供的內容沒有適當、有效的審核程序,從而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侵害。由此可知,互聯網服務商在網絡違法行為發生時往往擔負較為被動的角色,但無論怎樣,都必須對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第三方承擔直接或連帶責任。
三、針對網絡違法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分別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公司法》、《廣告法》、《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來分別予以規范,根據其違法行為的性質和規模,可以按實際情況做出罰款、取締、警告等行政處罰。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動態巡查是指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單位、個人遵守或執行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情況進行動態巡回監督、檢查,并對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制止、查處的執法活動。
第三條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動態巡查工作必須執行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嚴格依法行政。
第四條完善社會監督機制,構建全覆蓋的執法監察網絡。基層國土所(分局)應當設立舉報信箱、公布舉報電話,鼓勵群眾舉報國土資源違法行為。
第五條縣國土資源局負責本轄區內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動態巡查的管理和指導工作,對基層國土資源所(分局)動態巡查工作進行指導、檢查、考核。縣國土資源監察大隊和基層國土資源所(分局)具體承擔本轄區的動態巡查工作。
第六條縣國土資源監察大隊巡查的主要內容:
(一)檢查基層國土資源所(分局)動態巡查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
(二)檢查基層國土資源所(分局)動態巡查責任制落實情況;
(三)檢查基層國土資源所(分局)動態巡查的效果;
(四)檢查具體建設項目用地批后使用情況;
(五)檢查土地出讓合同和礦業權出讓合同執行情況;
(六)檢查未批先用、批少占多、未經批準擅自占地等土地違法行為及制止情況;
(七)檢查無證、越界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等礦產資源違法行為及制止情況;
(八)其他需要巡查的內容。
第七條基層國土資源所(分局)巡查的主要內容:
(一)檢查本轄區內未批先用、批少占多、未經批準擅自占地等土地違法行為;
(二)檢查本轄區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批后使用情況;
(三)檢查本轄區內土地出讓合同和礦業權出讓合同執行情況;
(四)檢查本轄區內無證、越界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等礦產資源違法行為;
(五)其他需要巡查的內容。
第八條縣國土資源監察大隊和基層國土資源所(分局)應當配備動態巡查必需的交通工具和辦案設備,保證動態巡查工作正常開展。
第九條開展動態巡查工作應當合理劃定巡查責任區域,落實巡查責任人,明確巡查周期,及時發現國土資源違法行為。
縣國土資源監察大隊和基層國土資源所(分局)每周對轄區內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動態巡查不少于2次。節假日期間應當加強巡查。
城鄉結合部、公路干線兩側、村莊周圍、基本農田保護區、各工業園區、重點礦區、礦產資源禁采區等,應當作為巡點區域,加大巡查密度。
第十條開展互查、抽查、聯查等方式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由國土資源監察大隊統一組織,定期抽調各基層國土所(分局)人員進行集中巡查。每月組織一次各國土所(分局)互查,并把檢查結果進行通報。
第十一條巡查人員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應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證》。
第十二條對動態巡查中發現的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應及時進行制止,做好現場調查、勘測筆錄、拍照、取證等工作,及時下達《責令停止土地(礦產)違法行為通知書》,并做好相關處置和報告、聯系工作。
國土資源違法行為制止率必須達到95%以上,并進行跟蹤監督檢查。
對群眾舉報、動態巡查等發現的礦產資源違法行為,應當及時通知安監、公安、電力等有關部門。
對繼續搶建的,應當查封其建筑材料、施工工具、設備。仍不停止違法行為的,對搶建部分的建筑物、構筑物依法實施。
違法建筑物拆除必須報請所在地鄉鎮政府組織實施,也可經鄉鎮政府同意后,由基層國土所(分局)負責組織實施。縣、鄉(鎮)兩級政府指定較大規模的專項拆違行動由縣、鄉(鎮)兩級政府組織實施,執法人員由縣國土資源監察大隊統一調配。
第十三條對重大國土資源違法行為和因受到阻力,干擾、制止后繼續搶建等原因難以制止的國土資源違法行為以及帶有苗頭性、傾向性的違法違規問題,應當在發現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本級政府和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對本地區動態巡查的情況、國土資源違法態勢、國土資源違法數據,應當定期進行統計分析,并及時向本級政府、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和有關部門通報。
第十四條對在巡查責任區內發生的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應當發現及時,三個工作日內發現率必須達到95%以上。
對群眾舉報、動態巡查等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法須立案查處的,應做好調查取證工作,及時上報,依法立案,案件查處率必須達到95%以上。
第十五條建立動態巡查臺帳和統計制度。執法監察動態巡查應建立完備的巡查臺帳,在巡查記錄表中詳實記錄每次巡查的時間、范圍、巡查人員、巡查路線及處理情況,對巡查活動的有關數據進行登記。
巡查記錄表一經登記核實后,不得擅自更改,并應歸檔備查。
各基層國土所(分局)巡查情況按月進行統計匯總,并在下月開始第一個工作日內上報縣國土資源監察大隊。
第十六條建立巡查報告制度。各基層國土資源所(分局)應按《縣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查處的若干意見》(仙土資[2008]21號)有關規定,對本轄區內的國土資源違法行為及時進行立案查處。對巡查中發現的重大、典型國土資源違法行為,在立案查處的同時應向上一級國土資源部門報告,并專報于當地政府,不得瞞報、虛報、拒報。
第十七條建立聯合巡查制度。各基層國土資源所(分局)加強同鄉鎮(街道)、相關部門的配合。建立健全村級國土資源協管員制度,發揮村級協管員作用,使其積極協同和參與巡查工作,綜合預防各類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的發生。
第十八條縣局每年不定期組織對國土資源所(分局)執法監察動態巡查工作的檢查考核,并隨機抽查。
基層國土所(分局)每月內必須對所轄行政村范圍執法監察動態巡查情況全面檢查一次。
第十九條對國土資源違法行為不制止、不組織查處的,對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建立動態巡查責任制落實與年終考核相掛鉤的獎懲機制。對考核優秀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對考核不合格的單位和個人取消年度評先資格。
發現違法用地行為后,不認真登記臺帳,應巡查到位而未巡查到位,未依法查處的,發現一次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批評,并扣發1個月工作獎金;發現二次的,對相關責任人員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并扣發1季度工作獎金;發現三次以上的(含三次),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戒免談話,并扣發半年工作獎金。
在巡查過程中,對責任心不強,巡查不認真,與違法當事人相互勾結、串通,知情不報,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對相關責任人予以組織處理,并扣發工作獎金。
一、提升合同監管執法辦案的質和量
積極貫徹《合同違法行為監管處理辦法》。市、區兩級工商局以查處格式合同條款和合同欺詐為重點,狠抓格式合同備案和霸王條款整改,打擊加盟經營和購銷經營合同欺詐。加強對基層工商所合同監管工作的指導,努力提升合同執法辦案的質和量。
二、開展格式合同監管
提高合同監管效能,推進銀行等行業格式合同整治,規范合同格式條款備案,完成“民生消費熱點行業(銀行業、電信業、物業管理業、房地產業)合同格式條款規范率達95%以上”的市級績效目標。建立格式條款監管制度化、常態化監管模式:各工商所將合同格式條款監管納入市場巡查,加強合同格式條款備案巡查;市、區工商局局組織對格式合同文本進行集中點評,曝光“霸王條款”;發動群眾參與對不平等格式合同的監督、舉報;全系統督促企業對不平等格式合同進行整改。
三、推廣合同示范文本
建立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工作機制。與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聯手,針對民生消費特點,新制和修訂合同示范文本,積極推進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擴大合同示范文本文庫,從源頭規范和化解合同糾紛,增進交易安全。加強對企業合同管理的行政指導,將示范文本推廣使用情況作為企業信用記錄的重要項目。全年新制或修訂合同示范文本2件。
四、深化合同幫農工作
貫徹省工商局“四個一批”工作部署,豐富合同幫農內容,開展“合同幫農”工作。指導監督經營者規范合同簽約,推行涉農合同示范文本,提高合同履約率,引導農民增強合同保護和守約意識。鼓勵并指導涉農企業參加“守合同重信用”活動,提高涉農企業的信用水平,豐富合同幫農活動內容。在遠城區工商局、工商所中樹立1-2家“合同幫農”標桿單位。
五、提高合同服務與保障工作水平
(一)推進“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認定。組織開展__年度武漢市“守合同重信用”公示認定活動,推薦代表性企業申報國家級和省級“守合同重信用”公示認定,并積極組織我市誠信企業參加湖北省首屆“文明誠信示范企業”創建活動。修訂《武漢市“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認定規則》,構建全市工商合同信用公示平臺,規范“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認定和日常監管,實施對已公示企業的動態監管和退出機制。
(二)設立市、區工商局“合同爭議調解庭”,以完善工作機制和規范工作程序為重點,依法開展合同爭議行政調解,與12315指揮中心協作,妥善化解合同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精神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塊為主,條塊結合,齊抓共管”的工作方針,突出重點,強化措施,完善機制,做好取締無證無照從事美容、美發、沐浴、足浴等經營活動的工作,徹底整頓上述場所內的經營秩序和治安環境,形成打擊黃、賭、毒工作的整體合力,深入推進平安*建設,努力構建和諧社會。
二、工作目標
1、形成“屬地管理、綜合治理、工商牽頭、部門協同”的良好工作格局,建立健全日常監管、信息交流、執法保障、聯合整治等長效機制;
2、本區美容、美發、沐浴、足浴的無證無照經營總量明顯下降;
3、各鎮、街道、莘莊工業區的首善之地(即各鎮、街工業區黨委、政府、辦事處所在地周邊300米范圍)、購物放心街內上述行業無照經營得到徹底解決;
4、區主要商業路段內上述行業無照經營得到基本解決;
5、城中村以及其他區域內上述行業無照經營得到有效遏制。
同時嚴厲打擊上述服務場所內、等違法活動,維護良好的治安秩序,促進區域經濟健康發展,使區平安建設實事項目得到進一步推進。
三、工作重點
1、重點行業:美容、美發、沐浴、足浴。
2、重點區域:各鎮、街道、莘莊工業區首善之地內、區購物放心街和主要商業路段以及上述行業無照經營集中的區域。
3、重點整治內容:無證無照經營美容、美發、足浴、沐浴的違法行為,以及在上述服務場所內的黃賭毒等影響社會治安的違法犯罪行為。
四、職責分工
建立由區工商分局牽頭,區衛生局、區公安分局、區經委、區食藥監分局、區勞動保障局、區房地局、區城管監察大隊、區規劃局、區整規辦、區綜治辦等部門參加的取締美容、美發、沐浴、足浴無證無照經營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并相應成立上述部門參加的專項整治工作領導機構。各有關部門應明確職責,將職能工作與此次整治工作有機結合,按照本實施方案,在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各司其職、密切配合、齊抓共管、綜合治理的工作機制,認真抓好情況上報和工作指導,落實各項整治措施,務求取得實效。
1、區工商分局:作為牽頭部門,負責整治方案的制定、檢查行動的組織協調、整治情況的匯總分析和信息報送;會同衛生、公安等部門對無證無照從事美容、美發、沐浴、足浴經營活動情況進行排摸,并依法查處取締美容、美發、沐浴、足浴無證無照經營活動。
2、區衛生局:配合工商等部門對無證無照美容、美發、沐浴、足浴經營活動進行排摸;配合工商、公安等部門查處取締無證無照美容、美發、沐浴、足浴經營活動;按照《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開展監督檢查。
3、區公安分局:負責查處無證無照美容、美發、沐浴、足浴等服務場所內的、及從事介紹或者容留等違法行為;配合工商、衛生部門對無證無照美容、美發、沐浴、足浴經營活動情況進行排摸;配合工商、衛生等部門查處取締無證無照美容、美發、沐浴、足浴經營活動;配合城管執法等部門拆除違法建筑。
4、區經委:對一些基本符合辦證辦照條件的無證無照經營者,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加強調研,有序疏導,促進行業規范發展。加強行業監管,促進行業自律。
5、區食藥監分局:依法查處美容、美發、沐浴、足浴無證無照經營中銷售、提供不符合衛生標準、國家標準的食品、藥品、化妝品的違法行為。
6、區勞動保障局:負責查處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超越認定的經營范圍從事美容、美發、沐浴、足浴經營活動;查處出租、出借、轉借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證書的非法經營活動;依法查處美容、美發、沐浴、足浴經營者的違法用工行為。
7、區房地局、區規劃局:按職責分工依法查處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房屋屬性從事美容、美發、沐浴、足浴經營活動的行為;按照職責分工對無證無照從事美容、美發、沐浴、足浴經營的違法建筑配合區(鎮)拆違部門拆違需要,進行認定查處。
8、區城管監察大隊: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查處為從事美容、美發、沐浴、足浴無證無照經營而實施的違法搭建行為。
9、各鎮、街道、莘莊工業區:對轄區內的整治和疏導工作負總責,落實分管領導專門負責此項工作;對轄區內無照經營美容、美發、足浴沐浴行業進行綜合整治,根據轄區情況,統一部署轄區各部門的聯合執法行動,整合執法力量,形成打擊合力,并針對轄區實際情況組織開展有效的疏導工作。
10、區整規辦:負責協調各有關部門在查處取締無證無照從事美容、美發、沐浴、足浴經營活動中的職責分工;配合綜治部門對各鎮、街道、莘莊工業區整治情況進行督促、檢查、考核、驗收。
11、區綜治辦:把專項整治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目標管理考核,掌握實事項目推進情況,指導、協調相關部門開展專項整治工作,對專項整治工作進行督促、檢查、考核、驗收。
五、工作步驟和時間安排
此次專項整治工作時間為*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分四個階段實施:
1、組織部署和調查排摸階段(3月1日至4月10日)
建立區整治機構,形成整治方案,明確各部門職責分工,制定工作部署。由區工商、公安、衛生等部門組織開展調查摸底,掌握轄區內的上述行業無照無證經營的基本概況,建立無照經營臺帳,真正做到底數清、情況明。同時確定問題比較集中、群眾反響較大的重點整治街區,以此為切入點,為推進專項整治工作打好基礎。
2、集中整治階段(4月11日至9月30日)
區工商、公安、經委、衛生、勞動、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各司其責、形成合力,在地方政府的統一組織領導下,認真加強日常巡查和開展整治行動,取締無照經營,嚴厲打擊涉黃行為。在區綜治辦協調下,工商、公安、衛生等職能部門聯合執法,開展三到五次的集中整治行動(具體集中整治方案另行擬定),通過集中行動,基本完成重點區域的上述行業無照經營整治目標。在抓好面上整治工作的同時,追根溯源,抓一批大要案,從嚴懲處。經委出臺相關的具體疏導措施,配合整治工作,形成疏堵結合的工作機制。
3、鞏固規范階段(10月1日至11月30日)
在集中整治階段的基礎上,由區綜治辦、區工商分局牽頭會同各相關部門,對整治工作情況進行復查。同時,在地方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屬地責任制的要求,針對轄區內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制定改進和加強有關工作的措施,鞏固整治成果,防止違法行為回潮。
4、總結完善階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
各單位對前三階段的工作進行總結,進一步完善并加強日常管理機制,實現長效管理。區綜治辦牽頭各部門組成檢查組,對各鎮、街道、莘莊工業區的整治行動進行檢查驗收,確保整治目標的完成。檢查驗收情況納入區政府對鎮、街道、莘莊工業平安建設工作的考核之中。
六、查處依據
1、無照經營行為。各級工商部門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或《*市取締無照經營和非法交易市場暫行規定》,對無照經營行為以及為無證照經營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取締。其他許可審批部門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十七條規定,對無許可證及超出核準登記范圍從事有關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相關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四、十五、十六條規定處罰。
2、超范圍經營。對未取得許可證,超越營業執照的許可范圍從事美容、美發、沐浴、足浴等經營活動的,拒不改正的,工商部門按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六條的規定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3、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妨害人身權利的行為。對無證無照美容、美發、沐浴、足浴經營者銷售、使用偽劣商品等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違法行為,以及、或者從事介紹或者容留等侵犯他人的人身和財產權利的違法行為等,構成犯罪的,由各級公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刑法》有關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4、其它違法經營行為。對于違反《食品衛生法》、《產品質量法》、《城鄉規劃法》、《勞動合同法》、《標準化法》、《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暫行辦法》、《*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等其它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經營行為,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七、工作要求
1、提高認識,明確責任
各單位要充分認識此次專項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統一思想,積極動員,切實將本項工作作為本單位的一項重點工作來抓。本項整治行動實行行政領導責任制,各單位分管領導作為第一責任人,明確責任部門并落實相關責任人員,確定一名聯絡員定期參加聯席會議或聯絡員會議,并于每月13日和28日將本單位上兩周工作情況通過電子郵件報送區工商分局,以便匯總整治工作的總體情況,掌握工作動態。
2、完善機制,加強協作
本次專項整治行動中,各單位要按照“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要求,充分履行各自職責,完善日常巡查、聯合整治等工作機制,在地方政府的統一部署下,加強協作和配合,進行聯合執法。在整治中,各單位在做好本單位工作的同時,要與其他相關單位互相配合,加強溝通和協作,充分發揮抄告制度優勢,對檢查中發現不屬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違法行為,及時抄告相關部門,形成整治合力,共同完成此次專項整治的工作任務。同時各單位在整治中要注重各類素材(包括整治前后各類影像資料)的收集和固定,強化履職痕跡,確保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
3、結合重點,強化措施
整治工作要圍繞建設平安*、鞏固國家衛生城區、創建全國文明城區等工作要求,結合城中村綜合治理、拆除違法建筑等專項行動,在地方政府統一部屬下,綜合治理。要堅持重點整治和一般整治相結合,在一般整治的基礎上,加大對重點整治區域的整治力度,全面監控,采取反復查、查反復的檢查方式。堅持常規整治和非常規整治相結合,根據違法從事美容、美發、足浴、沐浴等行業活動的特點和規律,在進行常規檢查的同時,采取非常規方式,加強對違法場所的踩點和線索分析,選擇節假日、傍晚和深夜等執法力量相對薄弱的時段,有的放矢,主動出擊,對違法行為給予嚴厲打擊。
4、注重實效,綜合治理
針對美容、美發、足浴、沐浴行業無照經營違法成本低、易反復的情況,各單位在整治中要注重實效,疏堵結合,進行綜合治理。要加強無照經營的源頭治理,即控制場地和加強場地出租者的教育處理,有條件的鎮(街道、莘莊工業區)要以調整經營業態為重要手段,切實減少上述行業中無照經營和從事行為。各有關單位要加強對整治后的巡查回訪,鞏固階段性的整治效果,督促并落實各項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情況互通機制。同時,盡可能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促使其明確自身責任,切實履行各項管理職責。各單位要始終把長效機制建設作為重要目標,完善體系、標本兼治。
5、宣傳教育,加強監督
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等各種媒體,加強基層單位的宣傳力度,向全社會廣泛宣傳開展此次專項整治工作的重要意義并及時通報專項整治工作的階段性成果,教育經營者,增強群眾的參與意識,通過公布舉報電話和舉報信箱,及時受理相關違法行為的舉報和投訴。對于接到的舉報和投訴,要做到有報必查、查必有果,維護服務場所良好的經營秩序。
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無照經營。
第三條對于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須經許可審批的涉及人體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等的經營活動,許可審批部門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許可審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必須憑許可審批部門頒發的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核發營業執照。
第四條下列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予以查處:
(一)應當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和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二)無須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即可取得營業執照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三)已經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但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四)已經辦理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以及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后未按照規定重新辦理登記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五)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擅自從事應當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的違法經營行為。
前款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的行為,公安、國土資源、建設、文化、衛生、質檢、環保、新聞出版、藥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許可審批部門(以下簡稱許可審批部門)亦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予以查處。但是,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五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及時查處其管轄范圍內的無照經營行為。
第六條對于已經取得營業執照,但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或者已經取得的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被吊銷、撤銷或者有效期屆滿后未依法重新辦理許可審批手續,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撤銷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撤銷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條許可審批部門在營業執照有效期內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的,應當在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后5個工作日內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當事人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八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無照經營行為,實行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對于下崗失業人員或者經營條件、經營范圍、經營項目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督促、引導其依法辦理相應手續,合法經營。
第九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無照經營行為進行查處取締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責令停止相關經營活動;
(二)向與無照經營行為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三)進入無照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查閱、復制、查封、扣押與無照經營行為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資料;
(五)查封、扣押專門用于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
(六)查封有證據表明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無照經營場所。
第十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實施查封、扣押,必須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實施查封、扣押,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并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查封、扣押財物及資料清單。
在交通不便地區或者不及時實施查封、扣押可能影響案件查處的,可以先行實施查封、扣押,并應當在24小時內補辦查封、扣押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十一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15日;案件情況復雜的,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5日。
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被查封、扣押的財物易腐爛、變質的,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在留存證據后先行拍賣或者變賣。
第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查封、扣押期間作出處理決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的,視為解除查封、扣押。
對于經調查核實沒有違法行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作出處理決定后應當立即解除查封、扣押。被查封、扣押的易腐爛、變質的財物根據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已經先行拍賣或者變賣的,應當返還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全部價款。
依照本辦法規定,被查封、扣押的財物應當予以沒收的,依法沒收。
第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使用或者損毀被查封、扣押的財物,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對于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于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無照經營行為的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于本辦法規定的無照經營行為而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無照經營行為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當事人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財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價值5%以上20%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許可審批部門查處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的違法行為,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相關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沒有規定的,許可審批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八條拒絕、阻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許可審批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核發營業執照、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未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吊銷營業執照、撤銷注冊登記、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未依照本辦法規定的職責和程序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或者發現無照經營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支持、包庇、縱容無照經營行為,觸犯刑律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無照經營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一經接到舉報,應當立即調查核實,并依法查處。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緊緊圍繞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以維護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合法權益為重點,進一步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以構建覆蓋城鄉勞動保障監察執法網絡為目標,創新勞動保障監察模式,實現監察執法重心下移、監察執法過程前提。推進網格化和網絡化工作模式,加快建立監察維權長效機制。進一步加強勞動保障監察能力建設,提高監察執法能力和水平,規范執法行為。
主要任務是:
一、進一步貫徹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積極協調有關部門研究制訂《河北省舉報查處勞動保障重大違法行為獎勵辦法》。制訂《河北省用人單位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暫行規定》等制度文件。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加大對勞動保障監察執法的資金投入力度,適應形勢發展和工作需要。
二、建立健全維權執法長效機制。進一步強化日常巡視檢查和年度書面審查制度,依法及時受理群眾投訴舉報,做到有訴必查,查實必糾。以加強對侵害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基本權益嚴重的重點行業和中小型非公有制單位為監督檢點,在加強勞動保障監察日常監管的同時,突出對嚴重違法行為的糾正和處罰力度。著力建立完善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長效保障機制。全面建立并實施農民工權益告示制度,在企業(工地)顯著位置設置農民工權益告示牌,接受農民工監督;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對使用農民工較集中的單位限期定時報送工資支付書面材料,建立工資支付檔案,實施重點監控;建立完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理順管理體制,對曾經發生過拖欠工資的用人單位和建筑施工企業按照一定比例預存工資保證金,專門用于墊付拖欠工資;全面推行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制度。借助勞動保障監察管理應用軟件,全面建立用人單位守法誠信信息檔案,準確掌握用人單位基本信息,實施分類監管。適時向社會公布勞動保障守法誠信單位和重大違法行為,增強用人單位法制意識,樹立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權威。
三、組織開展專項執法檢查。針對存在的嚴重違法侵權行為,結合本地實際和不同時期的特點,組織開展“勞動用工百日執法檢查”和“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5次專項行動。勞動用工檢查分為整治勞動力市場秩序、勞動用工和工資支付、查處非法使用童工三個階段。檢查的重點是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支付最低工資、就業資格準入、非法使用童工情況。特別突出對拖欠農民工工資和拒不執行最低工資以及非法使用童工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推動勞動用工備案、招用人員身份核查等基本勞動制度的落實。
致:
我單位欲承建貴公司項目施工,為保證我單位合規、合法、誠信履約,我單位對貴公司鄭重承諾如下:
一、我單位保證是依法注冊合格的經營實體,不存在掛靠行為。
二、我單位保證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規定,不轉包、不違法分包;如工程確需勞務作業分包時,將嚴格按照貴公司合同規定程序執行;
三、對貴公司的 項目保證用本體員工進行施工,且嚴格按照貴公司合同要求進行施工管理;
四、我單位所提供擬參加本工程的人員和設備是不可替換的,名單如下:
不可替換管理人員名單
序號
在本工程任職
姓名
身份證號碼
備注
1
2
3
4
不可替換施工設備名單
序號
設備名稱
設備型號
設備編號/編碼
備注
1
……
2
……
五、在合同實施期間,我單位若確需替換上述管理人員與施工設備時,將嚴格按照合同程序,履行向貴公司報批手續,且承諾上述管理人員與施工設備的替換數量不超過30%。否則我單位將在承擔合同違約金基礎上接受貴公司的任何處罰,包括終止合同或貴公司另選施工單位,并承擔由此給貴公司造成的一切損失和法律責任。
六、在合同履約期間,我單位將按時按約支付我單位租賃方、用工人員等各項費用,若我單位合同租賃方、用工人員等給貴公司造成任何社會不良影響,除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外,我單位承擔由此給貴公司造成的一切損失和法律責任。
若我單位違背以上承諾之一,除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外,履約保證金將由貴公司罰沒。同時,我單位將按貴公司要求,無條件撤出現場,并承擔合同約定的各項違約責任。
保證人:單位名稱(加蓋公章)
法定代表人:
一、整治目標
緊緊圍繞國家、省、市有關“地溝油”專項整治相關要求,堅持治理整頓與建立長效機制相結合、專項整治與日常監管相結合、企業自律與政府監管相結合,全面整治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環節生產經營和使用“地溝油”違法行為,加強餐廚廢棄物的管理。通過“地溝油”專項整治,著力從生產源頭控制,規范食用油經營行為,保障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油,嚴厲懲處非法生產、銷售和使用“地溝油”違法行為,依法取締無證生產、經營食用油行為,確保我市無生產、經營、使用“地溝油”行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促進全市食品產業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
二、整治重點
對食品生產、經營、使用等各個環節和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單位及個人進行一次全面排查,確保不存死角、不落環節、不留盲區。以城鄉結合部和城市近郊為重點整治區域,以轄區內收集、運輸、處置餐廚廢棄油脂和餐廚垃圾的單位、個人及生產加工“地溝油”黑窩點和食用油生產加工企業、食品生產企業、小作坊、小食品廠、食用油銷售者、集貿市場、批發市場、小餐館、快餐店、餐飲攤點、火鍋店、農家院以及學校食堂、幼兒園食堂、小餐桌、企事業單位食堂、醫院食堂、礦區食堂、工地食堂等為重點整治對象。
三、整治任務
各縣區政府、市直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和省市加強地溝油整治和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的要求,根據各自職責分工,依法推進整治工作。
(一)深入開展“地溝油”專項整治
1.認真組織排查,嚴厲打擊非法生產銷售“地溝油”違法行為。以城鄉結合部和城市近郊區為重點,仔細排查,摸清生產加工“地溝油”原料來源和銷售渠道,并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嚴厲打擊未經許可私自收集、運輸、處置餐廚廢棄油脂及餐廚垃圾的行為。對涉案的生產、加工“地溝油”企業堅決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并依法嚴厲查處;對發現的黑窩點堅決予以取締;對使用“地溝油”生產加工食品的違法企業及小作坊,要進行嚴厲打擊,食品生產企業要責令停產,召回全部問題食品并予以銷毀,并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對使用“地溝油”的食品生產小作坊要堅決予以取締。要以集貿市場、批發市場等場所為重點,嚴厲查處經營假冒偽劣和來源不明食用油行為。
2.切實規范管理,嚴防“地溝油”回流餐桌。加大對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環節食用油采購和使用環節的監督檢查力度,以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用油分裝、小食品店、食用油經營門店、小餐館、餐飲攤點、火鍋店、大排檔和學校食堂、企事業單位食堂、醫院食堂、礦區食堂、工地食堂等集體食堂為重點對象,嚴查食用油進貨查驗登記、索證索票等制度落實情況,嚴格規范餐廚廢棄油脂和餐廚垃圾流向合同和臺帳登記管理,做到流向可追溯。依法查處從非法渠道購進食用油和使用“地溝油”加工食品等違法違規行為。對使用“地溝油”生產加工食品的生產經營單位一律依法吊銷許可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加大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力度
1.規范餐廚廢棄物處置。各縣區、市直各相關部門要制定和完善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監督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必須建立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登記臺帳、流向協議合同等管理制度,將餐廚廢棄物分類放置,做到日產日清;以集體食堂和大中型餐飲單位為重點,繼續推行安裝油水隔離池、油水分離器等設施;嚴禁亂倒亂堆餐廚廢棄物,禁止將餐廚廢棄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廁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嚴禁將餐廚廢棄物交給未經相關部門許可或備案的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單位或個人處理,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要與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合法單位簽訂流向合同協議,確保可追溯。不得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喂養畜禽。
2.加強餐廚廢棄物收運管理。餐廚廢棄物收運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格并獲得相關許可或備案。餐廚廢棄物應當實行密閉化運輸,運輸設備和容器應當具有餐廚廢棄物標識,整潔完好,運輸中不得泄漏、撒落。
3.建立餐廚廢棄物管理臺賬制度。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必須建立各自管理臺賬,詳細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去向、用途等情況,并按要求定期向監管部門報告。各級各部門要創造條件建立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通用的信息平臺,形成有效的監控鏈條,嚴防餐廚廢棄物去向不明。
4、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加大查處和收繳非法收運餐廚廢棄物運輸工具的力度,嚴厲打擊非法收運餐廚廢棄物行為;加大對違法銷售或處置餐廚廢棄物的餐飲服務單位處罰力度;對不按規定處置餐廚廢棄物的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學校、醫院等內部集體食堂(餐廳),除進行嚴厲處罰外,還要追究食堂(餐廳)所屬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三)加快推進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工作
住建部門要盡快確定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試點縣區,研究制定我市和試點縣區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積極探索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技術工藝及管理模式,提高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水平。
(四)加大檢驗檢測工作力度
質監、工商、食藥監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加大對食用油監督抽檢工作力度,發現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食用油,要監督相關單位停止銷售、使用并銷毀,同時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
(五)廣泛發動群眾監督舉報
各縣區政府和市直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群眾投訴舉報受理工作,及時核查舉報線索,如發現違法收集、運輸、處置餐廚廢棄物和提煉、銷售及使用“地溝油”或采購、使用來源不明食用油脂的,要堅決嚴厲查處,絕不手軟。同時,沒收產品并搗毀違法使用工具及設備設施。
四、責任分工
(一)各縣區政府對本轄區“地溝油”專項整治工作負總責,實行縣區長負責制,加強對“地溝油”專項整治工作的統一領導和組織協調,逐級細化分解整治任務,及時研究、協調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統籌抓好各項措施的落實。
(二)市食安辦要加強對專項整治工作的組織協調、督查督辦,及時收集、整理和報送有關信息,督促有關部門落實監管責任。
(三)質監部門要加強對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加大對油脂生產企業、食用油生產加工作坊監督檢查工作力度,查明油源購進渠道,依法查處無證生產加工食用油及在生產中摻雜摻假行為;依法查處非法提煉加工“地溝油”黑窩點和使用“地溝油”及餐廚廢棄物等非食用原料生產加工食品等違法行為。嚴格食用油分裝許可的監督與管理,規范分裝食用油行為,加大巡回監督檢查工作力度,嚴厲查處無證分裝食用油違法行為。
(四)工商部門要加強對流通環節食用油的監督與管理,以集貿市場、批發單位、糧油門店、食雜店等單位為重點,規范經營者建立食用油購銷臺帳、進貨查驗登記和索證索票等行為,嚴厲打擊經營“地溝油”和非合法渠道購進食用油行為,杜絕“地溝油”流入市場。嚴厲查處購進和銷售未經許可的分裝食用油違法行為,并及時向當地質監部門通報。
(五)食藥監部門要加強對餐飲服務單位的監管,以小餐飲、小飯桌、火鍋店、旅游景區餐飲店、學校食堂、幼兒園食堂、工地食堂、醫院等企事業單位食堂以及校園周邊餐飲店等為重點,對餐飲服務單位食用油脂的進貨查驗登記及索證索票情況進行嚴格監督檢查,嚴格規范餐廚廢棄油脂和餐廚垃圾、餐飲廢棄物產生及流向臺帳登記的監督與管理,嚴厲查處使用“地溝油”和不明來源油脂烹飪食物行為。嚴厲查處購進和使用未經許可分裝的食用油違法行為,并及時向當地質監部門通報。
(六)商務部門要加強餐飲業管理,引導餐飲服務單位誠信經營。
(七)農牧部門要加強對畜禽養殖場所的監管,不得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喂養畜禽。
(八)住建部門負責協調縣區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單位的許可、備案和監督管理,嚴禁有毒有害廢棄油脂和餐廚廢棄物進入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系統。同時,牽頭會同財政、環保等相關部門,積極推進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工作。
(九)環保部門要加強對餐廚廢棄物產生和處置單位污染防治設施的監督檢查,依法嚴厲查處超標排放餐廚廢棄污染物等違法違規行為。
(十)城管部門要加強對占道經營食品流動攤販及早市、夜市食用油銷售和使用的監督與管理,嚴厲打擊食品攤販銷售和使用“地溝油”違法行為。
(十一)旅游部門要加強對旅游景點景區食品經營攤點食用油購進查驗記錄、索證索票和臺帳登記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加大巡回監督檢查力度,嚴厲打擊從非法渠道購進食用油和使用“地溝油”加工食品等違法行為。
(十二)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景區管理委員會要加強對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景區內設立的食品經營攤點食用油購進查驗記錄、索證索票和臺帳登記等情況的巡回監督檢查,嚴厲打擊從非法渠道購進食用油和使用“地溝油”加工食品等違法行為。
(十三)財政部門要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要求,配合有關部門為食用油的監督抽檢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
(十四)監察部門要加大行政監察和問責力度,監督監管部門切實履行職責,對在“地溝油”整治和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中失職、瀆職行為,以及行動遲緩、敷衍應付、整治不徹底、流于形式等行為,依法依紀嚴肅追究當地政府和監管部門相關人員的責任。
(十五)公安部門要配合監管部門開展“地溝油”整治和餐廚廢棄物管理行政執法工作;對構成犯罪的制售“地溝油”案件,要提前介入,依法立案,從快偵辦,一查到底。
五、實施步驟
(一)動員部署階段(6月25日至6月28日)。各縣區政府、市直相關部門要全面開展“地溝油”專項整治工作,認真進行調查摸底,切實掌握轄區內“地溝油”整治的重點區域、重點環節和重點單位基本情況,在掌握第一手資料的基礎上,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并立即部署、迅速行動。
(二)集中整治階段(6月29日至7月20日)。按照方案要求,在本轄區內有針對性地開展食用油、“地溝油”市場清理整頓,嚴厲打擊非法生產、銷售、使用“地溝油”的違法行為。
(三)總結驗收階段(7月21日至7月25日)。集中整治活動結束后,各縣區政府、市直相關部門對整治情況要進行認真總結分析,查找不足,加強整改。各級督導組要逐級開展督導驗收,確保專項整治行動取得預期效果。
六、相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各方責任。各縣區政府、市直有關部門要深刻認識開展“地溝油”專項整治行動的重要性、緊迫性和艱巨性,加強對“地溝油”專項整治工作的組織領導,嚴格落實責任。市政府成立“地溝油”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由宋立民常務副市長任組長,丁萬明、賈玉英、張建國副市長任副組長,成員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相關成員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食安辦,主任由趙建忠兼任,負責專項整治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督查督辦工作。各縣區政府也要成立組織,制定工作方案,明確責任分工,細化工作任務,主要領導要親自過問,分管領導要親臨一線指揮,將“地溝油”整治作為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的重中之重和突出任務,與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嚴厲打擊食品非法添加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和“瘦肉精”等各類專項整治工作同步推進,確保取得應有實效。各級監察部門要進一步強化問責制,嚴格責任追究,對因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依紀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二)嚴格監督執法,嚴懲違法行為。各級公安部門要主動配合當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開展“地溝油”專項整治工作,一旦發現可疑線索,要提前介入,依法立案,從快偵辦,一查到底。對發現非法提煉“地溝油”的黑窩點,以及無證生產加工食用油和違法銷售、使用“地溝油”行為,各縣區政府要組織公安、質監、工商等部門聯合執法,堅決予以嚴厲打擊,切實防止前整后亂、出現反彈現象。涉嫌犯罪的案件,要一律移交司法機關,依法從快捕訴、從重量刑、頂格處理,有力震懾違法犯罪行為。
(三)廣泛宣傳發動,鼓勵社會監督。“地溝油”專項整治期間,宣傳部門要組織新聞媒體大力宣傳食用“地溝油”危害,整治“地溝油”的目的、意義,并責成新聞媒體開辟專題欄目,對相關部門開展“地溝油”專項整治活動及時予以報道,對非法生產、加工、提煉、銷售和使用“地溝油”的單位和個人以及無證照生產、加工、經營食用油的違法行為,進行追蹤報道并堅決予以公開曝光,進一步提高廣大消費者的防范意識,增強防范能力,警示消費者理性消費,震懾違法者依法生產,規范經營。同時,各縣區政府要制定舉報獎勵政策,公布舉報電話,鼓勵廣大群眾積極參與社會監督,動員廣大消費者積極行動起來,加強對“地溝油”生產、銷售和使用的監督舉報,對舉報經查實的,及時兌現舉報獎勵資金,形成依法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群防群治局面。
一、本通告所稱的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人作為出租人或出借人,將其房屋及其附屬物出租或者出借給他人居住或者經營的行為。
二、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并到所在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出租人應當與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簽訂《租賃房屋治安責任保證書》,履行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責任。
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權屬證明的;
(二)權屬有爭議或者受到限制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已作為資產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五)屬于違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房屋安全標準,影響使用安全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四、租賃當事人違反出租房屋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房產、工商、稅務、文化、民政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查處:
(一)符合出租條件但未辦理租賃登記備案手續的;
(二)不符合出租條件而出租的;
(三)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后未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簽訂《租賃房屋治安責任保證書》,經通知拒不改正的;
(四)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人員的;
(五)明知承租人違反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管理規定,利用出租房屋生產、銷售、儲存、使用危險物品,不及時制止、報告的;
(六)明知是贓物而窩藏的;
(七)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占用防火間距的;
(八)出租房屋有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部門通知不加改正的;
(九)不按照規定為暫住人員申報暫住戶口登記的;
(十)介紹或者容留的;
(十一)為他人進行賭博活動提供出租房屋的;
(十二)為他人制作、販穢圖書、光盤或者其它物品提供出租房屋的;
(十三)明知是有犯罪行為的人而為其提供出租房屋,幫助其逃避或者為其作假證明的;
(十四)有稅收違法行為的;
(十五)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五、各級公安機關是房屋租賃治安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各級房產、工商、稅務、文化、民政等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對違反出租房屋管理規定的行為,依法予以嚴肅查處。
六、本通告前已租賃房屋但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或者未與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簽訂《租賃房屋治安責任書》的,租賃當事人應當在*5年8月10日前補辦手續;逾期不予辦理的,按照本通告第四條的規定予以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