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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法律援助的意義和價值范文

        法律援助的意義和價值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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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援助的意義和價值

        第1篇:法律援助的意義和價值范文

        關鍵詞 法律援助 法律資源 權威

        作者簡介:黃桂中,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研究方向;法律方面。

        應當承認法律援助制度的出現對于現實的法律資源的分配,以及法律的運用的普及性都是一個很好的增強。而且有效的法律援助制度的運用,可以說同樣的對于法律本身的權威和公正的適用都意義非凡。無論是公共資源的使用,或者是授權委托其他法律資源的運用,都可以說彌補了現實的法律運用的狀況。現階段的法律援助的發展,已經日趨專業化和正規化,逐步有一定的模型。不過由于經濟文化水平的限制,以及政治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的現狀,使得我們在這方面還有很多值得提高的地方,需要我們進行改善。因此,就需要結合現狀,根據已有的條件和因素,盡可能地進行內部的修補和整改,來保證法律援助制度能夠得到更進一步的發展。

        一、法律援助問題簡介

        (一)法律援助的定義

        法律援助本身起源于西方,其最早的含義是法律上的急救,就是指對于沒有能力使用法律資源的人來提供免費或者折扣的法律資源服務的活動。應當說這方面主要是指辯護人服務,當人沒有專業的律師進行法律指導,也可能在訴訟中對于法律的運用遇到一些困難。而通過法律援助的實施,則可以對于法律的運用有著更好的幫助。法律援助中主要的內容就是律師服務,通過這方面的法律幫助,也將使得相對人能夠得到比較妥當的法律權利上的保護。

        應當說法律援助本身是一種公益行為,而不是一般的契約行為。由于法律援助針對的是法律資源享有方面的不平衡狀況進行補全,因而實際上是給與相對人權利的保證。因此,從定義方面來說,法律援助屬于典型的公益行為。而被援助人本身是有權利使用法律資源的,只是限于條件無力運用,因而需要通過法律援助的行為來幫助其確立權利的行使。

        (二)法律援助的要素

        法律援助的主體,一般而言是公共組織下的律師、法律工作者和志愿者等等。這些是為了進行法律援助,給予沒有能力使用法律服務的人員的幫助的主要存在。由于法律資源的運用差距方面主要在于律師服務,因此可以認為其主要方式就是這些。作為援助主體應當以職業精神來面對所面對的事務,從而做到盡職盡責。

        就法律援助的方式來說,一般而言是對于相關的律師費用等方面有所減免,并且對于相對人進行法律資源和知識等方面的幫助,來保證相對人能夠對于法律的權利以及自身的合法利益進行有效的認識和保護。援助應當是無償或者收取低廉費用的,否則不為援助,對于援助方式來說,必然的不能離開其本身的公益行為的性質。

        而法律援助的客體,一般來說則是那些本身沒有能力承擔律師資源使用的人,包括貧困殘疾等一些無力進行承擔的狀況。而法律本身應當普遍適用,也應當盡可能的保證資格和機遇的平等,因而這些在資源方面的先天性缺失是不應當被鼓勵的,也應當得到一定的幫助來使得法律的公正性得到更好的保證。

        二、法律援助的價值

        (一)援助弱勢群體

        對于弱勢群體的援助也可以說是看得見的,通過這樣的方式對于不能夠通過自己力量來進行律師服務申請的狀況必然的會得到一定的緩解。而且可以說保證了相對人能夠得到正常的法律服務,對于其本身權利的保障來說是非常的重要的。由于相對人本身條件的欠缺,往往在訴訟中就處于弱勢地位,而法律服務的缺失則會使得這樣的狀況雪上加霜,更難以保證能夠對于其合法權利進行保障。因此可以說法律援助的實施,使得受援助方能夠有機會站在同樣的基礎上,用相同的基礎來維權。

        由于一個人享受正常的法律服務應當是其基本的權利,而且本身就不是所有人都能夠自主的了解和使用,必然的就需要進行資源上的重組和運用。對于相對人來說,法律服務的接受應當有其自身的合理性,也能夠緩解自身的資源不足帶來的先天性差距。

        (二)保證訴訟公平性

        訴訟公平的保證,就需要有一個相對平等的平臺作為基礎,來使得訴訟本身具有足夠的公正性。但就現實情況來說,雙方在法律服務的享受方面,本身就很難達到公平的狀況,因而也需要承認基礎性因素在一定情況下會影響到訴訟的效果。因此在這樣的條件下,就有必要強調法律援助對于訴訟的公平性的作用了。

        可以說法律援助等同于彌補了一個方面的服務空白,也為相對困難的一方提供了基礎上平等的機會。這本身就是比較典型的平等性的表現,也必然的會進一步的完善公平環境的塑造,可以說不僅對于訴訟本身有作用,對于法律援助的主體的宣傳以及擴展業務來說,都是有著非常明顯地幫助的。

        (三)實現法律價值

        法律價值的實現可以說也是法律援助的重要意義了。對于法律來說一直以來都在強調普遍性和公正性,但是現實狀況的差距以及制度設計方面的一些難以兼顧的情況使得有些地方并不能盡如人意,我們也不得不面對一下先天性障礙導致無法有效的發揮出法律的公平價值的狀況。在這樣的情況下,就不能不借助公共力量,對于這樣的調價方面的缺陷進行彌補和糾正,從而保證法律對于自身價值的實踐和修補。

        應當說法律援助出現就是為了使得現實和理論一定程度上的脫節而修補的,畢竟現實狀況下法律本身就不是萬能的,在實際的使用過程中局限性會更加明顯。因而自身的完善以及盡可能地去加強和彌補,可以說至關重要。法律的理論設計畢竟不可能完全符合實際,,更不可能完全妥協于實際,總有一些需要提高和促進的地方,而需要相關的手段進行補充,至少在實現價值之前,不可能沒有替代者,也不可能在價值被提倡的同時,在現實中被完全的拋棄。 三、法律援助現階段遇到的困難

        (一)法律援助的相關法律規范不夠明晰

        可以說法律規范不夠明確的問題是比較嚴重的,現階段對于法律規范的主要規定在于作為行政法規的《法律援助條例》之中,再加上一些地方制定的法規和規章。需要承認這個效力等級并不至于很低,而且相對而言也有一定的層次性和系統性。但是現階段隨著法律援助制度本身的迅速發展,體系化權威性略微缺乏的狀況,依然成為困擾法律援助制度有效發揮的重要原因。

        而且需要承認我們現階段的行政法規對于法律援助的規范可以說有很大的籠統性,對于大量的細節問題沒有很好地進行詳細的規制,而使得這些方面需要更低層次的法律規范進行補全,而這樣就可能會出現一些沖突的狀況,而且是沒有上位法調節的沖突和不平衡。在這樣的狀況下,明顯會更加有對于法律援助進行有效地制度建設的需要。

        (二)法律援助的增長與現實需求尚有差距

        應當說現階段的法律援助的發展已經到達了比較迅速的地步,但是相對于法律援助的需求來說,可以說還是有相當的差距的。對于我國這樣的政治經濟發展不平衡程度極高,而且還沒有擺脫發展中國家地步的狀況,對于法律援助普及的需求可以說是非常的明顯的。由于法律本身的普及程度就不是很高,再加上狀況的不統一,因而實際上需求極大,對于現階段的法律援助工作本身的服務量來說,可以認為是一個極大的挑戰。

        由于相對來說律師的數量并不是很多,而法律把基層工作者和志愿者更加數量稀少,以及分部不均等的問題非常的明顯(法律援助最大的需求還是在貧困地區,但是這樣的地方法律資源本身也不夠豐富)。因而面對日益增長的對于法律援助的需求來說,可以說供不應求,也有必要對于自身一定的改善來緩解相關的狀況。

        (三)法律援助的基礎和保障還有提高之處

        法律援助的基礎是需要有一定的支持的,本身由于主體需要無償的進行,因而相對來說必然的就需要公共方面提供一定程度的資金和人力等保障。但是從現階段的支出等狀況來分析,由于所需要進行的法律援助的數量確實比較巨大,而且相對來說在更加急需的地區進一步缺乏,因而作為保障的費用因素可以收受到了很大程度的限制,對于法律援助的正常發揮效果還需要一定的改善。另一方面就是律師本身對于法律援助的態度比較應付,缺少有效和積極的方式來促進法律援助的有效實施,再加上實際上并沒有什么明確的評價,相對人也很少會對于這樣的評價進行正確客觀的衡量,從而使得法律援助在效果方面進一步的受到影響。

        四、針對法律援助進行有效加強的建議

        (一)完善法律體系的構建

        法律體系的完善構建,最重要的就是要對于法律援助盡可能地進行統一的原則性規定,并且對于各地方的沖突性規定進行有效的約束和規制。應當說法律援助條例本身是符合當時的社會條件和需要的,但事情是變動之下需要進行改動的地方還是有一些的。比如說就需要進一步的規范對于法律援助的評價系統以及對于效果的制約等等,也需要對于主體的行為進行規制,并且確定法律援助的具體范圍。如果能夠對于法律援助進行專門的法律設計,并且上升到法律的級別層次,則必然的會有更好的效果。另一方面也要進行一定的下放工作,通過對于地方的授權以及對于實際情況的掌握,都能夠更進一步的加強靈活性。由于各地的具體情況不同,在上位法進行統一規定的前提下,也需要通過地方的結合實際的方式,來做出更加符合現實狀況的規范。

        (二)改善法律援助的方法的多元性

        法律援助本身的方式也應當盡可能的保證一定的靈活性,由于我國的現狀是律師的數量不足,不論是對于本身的訴訟或者是法律援助來說都是如此。因而對于法律援助而言必然的會存在變通的狀況,在堅持盡可能地依靠專職律師進行法律援助的同時,也自然需要對于社會律師等其他法律人員的參與保證允許的狀況。而且更需要盡可能的擴大專門的法律援助律師隊伍,來保證能夠滿足需要。

        (三)進一步加強對于法律援助工作的基礎性設置

        應當說基礎性的援建對于法律援助來說依然是不可缺少的,畢竟任何事物都無法離開物質基礎來單獨的存在。因而進行法律援助的專項資金的設置,以及政府對于法律援助的專項支持,其實都有自己的必要性。另外,也需要盡可能的鼓勵和引導社會支持,從資金到人員的各方面的支持,才能夠使得法律援助在基礎方面得到更加穩定的建設,從而促進法律援助效果的正常發揮。

        第2篇:法律援助的意義和價值范文

        國家責任是國家基于其對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者地位(抑或權利代表地位)而產生的一種義務和職責。法理上,責任的的含義具有第一性義務和第二性義務的區別,國家責任亦是如此。法律援助的本質在于維護受助者的基本權利,從而實現社會均衡與穩定,從此角度看法律援助應當是一種國家責任。法律援助監督管理中的國家責任具體表現為政府責任。政府是國家權力的執行者,是國家行政機關,是政府責任的直接承擔者,《法律援助條例》第三條明確規定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按照基本法理,該責任同樣包括兩個層次,其一,政府法律援助監管的第一性義務。這種義務是政府基于其功能而產生的,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為政府職責(或職權)。具體包括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和推進制度實施。其二,政府實施法律援助的第二性義務。該義務是政府基于其實施法律援助而產生的法律責任,即在法律援助過程中由于政府行政主管機關的過錯給法律援助對象造成損失,應當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在完善法律援助監督管理機制過程中,不僅要強調政府的法律援助職責,同時也應當強調對法律援助進行監管所產生的法律責任。法律援助的監督管理是司法行政機關的主要職責,是保障法律援助有效實施的基礎。基于以上的分析,在法律援助監管過程中,不僅要強調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管職責,同時也應強調由不利監管所產生的法律責任。

        二、法律援助監督管理機制疏議

        (一)法律援助監督管理關系

        法律援助監督管理關系是司法行政機關與法律援助機構及法律援助人員之間形成的行政管理關系。在該關系中涉及到司法行政機關、法律援助機構及法律援助者三個主體,其中司法行政機關是法律援助的監督管理者,法律援助機構是法律援助的組織實施者,法律援助者是法律援助的具體實施者。法律援助監管的有效性以主體權責分明為前提條件。從行政法律關系的角度看,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政主體地位不容置疑,其是法律援助國家責任的直接承擔著,直接對法律援助活動進行管理,然而法律援助對于受助者而言體現為某種法律援助服務,從此意義上講,法律援助機構是履行政府責任的具體實施者,也是法律援助服務的提供者。

        法律援助機構是具體組織實施法律援助的主體,確定法律援助機構的性質是司法行政機關落實監管責任的前提。一般而言,法律援助機構是由地方政府依據當地情況設立(或確立)的機構,具體包括兩大類。一類是由政府在司法行政機關設立的法律援助中心,這些機構一般屬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具有事業編制。另一類是由政府確認的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及法律服務所。前者在監督管理機制中處于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角色,這在很大程度上給法律援助的監管帶來阻礙,隨著事業單位改革,司法行政機關應當進一步加強對于此類法律援助機構的監管,提升法律援助質量。后者在法律援助監管中屬于被管理者,但因監管力度不夠使部分此類機構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時“走過場”,嚴重影響了當事人合法利益及國家法律援助責任的實現。所以,對于性質不同的法律援助機構采取的監管措施也應當有所不同。

        (二)法律援助監督管理責任的形式

        法理上,要明確該責任的具體內容和形式,首先必須要確定該責任的主體,法律援助監督管理責任是司法行政機關的職責,同時也是法律責任,從此角度上講,法律援助監督管理責任的主體是司法行政機關,責任形式表現為第一性義務(即職責),但同時亦不能忽略司法行政機關在違反第一性義務而產生的第二性義務(即法律責任)。雖然司法行政機關是法律援助監督責任的當然主體,但法律援助的順利開展還離不開法律援助機構及法律援助具體實施者,從法律援助的性質看,這兩者亦應屬于法律援助監督管理的責任主體。

        理由有三,其一,法律援助機構是組織開展法律援助的機構負責法律援助的申請、受理及指派,在此過程中要保障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就必須使法律援助機構承擔監督管理的責任。其二,法律援助機構的自我監管是有必要的。其三,法律援助實施者的自我監管對案件質量的提升起著重要作用。雖然法律援助機構及法律援助實施者也有監管責任,但這種責任形態主要表現為行業責任與綜合性法律責任,這與司法行政機關的責任內含有著很大區別。而法律援助實施者監管責任則表現為道德義務和職業法律者責任。由此可見,法律援助監督管理責任的內容與形式具有一定的廣泛性,且呈現出多層次的特點,法律援助監管責任的實現途徑亦呈現為立體化的機構。

        三、法律援助監管中國家責任的實現途徑

        (一)建立“立體式、多層次”的責任體系

        傳統意義上,法律援助監管責任主體僅限于司法行政機關,責任層次較為單一,且以第一性義務為主,這種責任機制呈現為單向性特征,難以形成責任聯動機制,反而阻礙法律援助的順利開展。法律援助從實施過程角度看是一個系統化的過程,包括法律援助機構的確立、法律援助申請、審批、指派法律援助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等環節,在這些環節中法律援助監管責任貫穿始終,且直接關系到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質量和受助者的合法權益。基于以上分析,建立系統化的責任體系對于確保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質量具有直接的現實意義。從責任主體的角度看,法律援助監督管理責任具有多層次性。其一,由于責任主體不僅限于司法行政機關,同時包括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機構的監管責任體現為自我管理的義務和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管理的義務,前者是保障法律援助順利進行的基礎。自我管理責任是由法律援助機構的性質與地位決定的,主要體現為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對法律援助申請的受理、審批、案件辦理進行自我監督,從而形成“自律性”責任機制。雖然自我監督在一定程度上為法律援助的順利開展起到積極作用,但如果缺乏必要的外部監管,法律援助的自我監管也必然成為“權力濫用”的屏障,不僅不能起到應有效果,且會在很大程度上弱化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管職責,并給法律援助的有效實施帶來阻礙。

        于此,法律援助機構的監管責任應當是在司法行政機關監督下的自我管理。從法律邏輯上看,法律援助機構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監管,同時履行監督法律援助者的義務。其二,法律援助者的自我監管責任。法律援助者在接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后,必須按照法律規定承擔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義務,該義務是基于援助者身份而產生的法定義務,具有不可棄性。一般而言,法律援助者主要是執業律師,無論其是法律援助中心的專職律師還是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都應當承擔相應的自我管理的義務。該義務包括接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提供法律咨詢、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等。所以基于法律援助監管的不同責任主體,這種監管責任具有明顯的層次性。從責任類型的角度看,法律援助監管責任呈現為“立體式”結構。上文提到,監管責任包括了第一性義務與第二性義務,是一種綜合責任。“立體式”結構就表現為責任形態的綜合性,即不同的責任主體不僅要履行法定義務(或職責)還必須承擔由其不法行為所導致的法律責任(否定性評價),并以此作為彌補法律援助受助者損失的依據。

        (二)完善經費使用監督機制

        法律援助經費是保障法律援助順利開展的基石,經費的籌集、調撥、使用應當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和公眾監督。從監管責任角度講,經費使用的監督機制由縱向的行政監督與橫向的自我監督與公眾監督構成。目前,法律援助經費主要由國家財政負擔,實行專款專用,經費支出以法律援助辦案經費、補貼等為主,經費的合理使用直接關系到法律援助的質量,所以,對法律援助經費使用進行監管是非常有必要的,這也是法律援助監管責任的題中之義。完善法律援助經費使用監管機制,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入手。第一,建立單獨核算制度。法律援助經費的使用應當建立專用賬簿進行單獨核算,避免和其他經費混同。第二,建立經費使用公示制度。由于法律援助經費來自國家專項撥款,必須接受司法行政機關與公眾的監督。公示內容不僅包括經費使用情況,且有必要對經費來源進行公示,因為法律援助機構的經費不完全限于國家財政撥款。第三,可以建立法律援助基金,由專人進行管理。第四,完善經費使用檢查機制。

        目前,對經費使用情況進行檢查是落實監管責任的主要途徑。檢查主體一般是司法行政機關,檢查方式主要采取抽查,檢查內容主要是經費使用情況。雖然經費檢查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監管效果,但是由于抽查形式的制約,使檢查評價結果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所以采取全面檢查的方式很有必要,但全面檢查所耗費的行政成本也是較高的。故檢查機制應當堅持實質性的同時強調形式的便捷性,基于目前的電子技術,可以建設法律援助經費網絡管理系統,通過經費使用信息錄入、核對等環節實現對經費使用的監管,由此不僅降低了行政成本,且加強了檢查效果。第四,進一步加強法律援助機構與法律援助者的自我監管。雖然經費的調撥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但經費的使用者是援助機構和援助者,只有進一步加強對機構及其人員的自我約束,才能更有效地提升經費使用效率,才能避免出現經費濫用的情況。

        (三)完善案件跟蹤機制

        法律援助案件跟蹤機制是通過建立案件跟蹤檔案對案件進行監督的一種手段,但目前的法律援助案件跟蹤機制較為形式化,沒有很好地起到監管效果。案件跟蹤機制不僅要建立跟蹤檔案,且要在檔案管理的基礎上實現實質監督。具體實施辦法如下:其一,細化檔案管理工作。案件跟蹤檔案是對案件辦理情況的原始記錄,檔案項目的設置可以依據法律援助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一般包括案件類型、承辦人、案卷編號、受理時間等基本情況,除此之外還應當增設關于案件評價或者反饋信息,這樣有利于從受助者的角度直接監督辦案流程。其二,法律援助者定期報告。法律援助者是實施法律援助的直接責任者,確保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質量是其重要義務。如前所述,建立案件跟蹤檔案是從監管者自上而下的被動式管理,而定期報告制度則要求承辦人必須在規定期限內主動向法律援助機構和受助者報告案件進展情況,以便實時監控案件質量。其三,旁聽庭審。法律援助者所辦理的案件采取公開審判的,可以指派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庭審旁聽,以此了解承辦人辦理案件的具體情況,并通過庭審旁聽為承辦人提出相關意見。

        (四)建立案件質量的“量化評價標準”

        法律援助案件評價機制是對法律援助案件進行質量評估的量化標準,評價機制的運行能從制度上保障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質量。目前,案件評價機制主要局限于案件辦理情況調查、回訪等,并沒有形成一套較為可行的評價方案。從理論上講,評價屬于價值判斷的范疇,是具有主觀色彩的一種意識或認知,然而對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的評價應當盡可能的排除主觀色彩,通過“標準量化”的方式使案件評價值機制更具合理性與客觀性。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的“量化評價化標準”應當涵蓋整個案件承辦過程,涉及案件受理、案件辦理及結案三個環節。在案件受理中,量化評價標準可以包括案件基本情況登記、案件受理依據、案件受理情況、案件受理期限等內容,并設定不同的評估檔次。在案件辦理中,量化評價標準應當依據不同的案件性質規定不同的量化評價標準。一般而言可以包括法律文書基本情況、證據材料收集情況、會見當事人情況、案情分析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情況、庭審記錄情況等,通過較為細化的評價標準對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過程進行全程監督。在結案環節中,量化評價標準可以包括裁判文書基本情況、當事人意見、法律援助者結案總結等。只有建立較為完善的評價標準才能保障法律援助案件辦理質量。

        四、結語

        第3篇:法律援助的意義和價值范文

        論文關鍵詞 社會弱勢群體 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觀念

        在人類社會產生的各個階段中都存在社會弱勢群體。如何保護社會弱勢群體成為古今中外科學研究的重要命題之一。近幾年來,我國致力于構建和諧社會。而當今社會變革和社會結構轉型步伐在逐漸加劇,導致出現越來越多的社會弱勢群體,這嚴重影響到我國社會的穩定發展。因此,通過合理制定法律援助制度,加強對社會弱勢群體的保護力度是目前急需解決的問題之一。探討社會弱勢群體法律援助制度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一、社會弱勢群體的界定

        任何社會均存在弱勢群體。目前我國學術界尚未統一對社會弱勢群體的界定,只是根據研究的需要進行粗略界定。如有從經濟學角度來界定的,也有從社會學角度界定。總的來說,社會弱勢群體是處在社會邊緣底層受到不同條件制約的人。一般社會弱勢群體具有缺乏話語權、經濟貧瘠、政治影響力底下等特點。因此,為了保障社會弱勢群體的權益,就必須加快法律援助制度的制定進度,讓這些群體感受到來自祖國的關懷。制定保護社會弱勢群體的法律法規,體現了我國一視同仁的治國方針,有助于促進我國整體實力的進一步壯大。

        有學者提出憑借自身力量難以維持基本生活的群體便是社會弱勢群體。還有學者在界定社會弱勢群體時將分配到的社會資源的多少作為主要依據,認為具有低層次生活質量、低經濟利益以及低承受力特點的社會群體便是弱勢群體。實際上,在界定社會弱勢群體時必須綜合考慮社會地位、競爭能力以及經濟收入等具有時代背景的因素,判斷是否需要國家的幫助支持。由國家給予幫助支持的群體便屬于社會弱勢群體。在界定時不可隨意將弱勢群體范圍進行擴大或縮小,避免在制定弱勢群體法律援助制度時不能做到盡善盡美。

        弱勢群體因其成因的不同,可劃分社會弱勢群體和生理性弱勢群體。后者是處于個體自身的生理因素,如老弱病殘等。而前者主要是受到社會改革的影響。目前,我國正處在社會改革和轉型的重要時期。該時期主要有三類社會弱勢群體,分別是從事農業勞動的農村勞動者、進城務工的農村勞動者以及失業人員。這些群體大部分缺乏必備的生存技能,生活缺乏基本經濟來源,且文化程度較低,面對競爭日益加劇的當今社會,如果不采取法律措施來援助,必將威脅到他們的生存。通過制定關于社會弱勢群體法律援助制度來保證這些群體能夠享受國家和社會的援助,提高生活質量水平,為實現我國建設和諧社會目標奠定扎實的基礎。

        二、實施社會弱勢群體法律援助制度時存在的問題

        (一)社會弱勢群體自身條件惡劣

        目前,我國社會弱勢群體在數量上呈現增長的趨勢,而他們自身惡劣的條件將影響到法律援助制度的正常實施。總的來說,社會弱勢群體具有生活貧困、低收入水平等特點。而以下幾種惡劣特征最為顯著:第一,低社會地位。社會在保障弱勢群體的救助能力極為有限,導致很多處于低社會地位的群體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如某些小企業不僅工作環境惡劣,而且在發放報酬時出現勞動時間、強度與報酬不一致現象,更有甚至拖欠扣發社會弱勢群體的勞動報酬等。第二,自身文化素質低下,缺乏必要的自我保護能力。我國許多弱勢群體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后,因缺乏建設相關的制度而無法通過正常渠道進行權利的維護。第三,身體素質孱弱,年齡偏大。大多數下崗離職的弱勢群體存在“兩高”現象,即年齡偏高和女工比例高,加大了社會弱勢群體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難度。

        (二)弱勢群體法律觀念淡薄,法律援助制度宣傳力度不夠

        法律援助制度是保障社會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重要工具。社會弱勢群體只有全面了解和掌握該制度后,才能為自己帶來更多的利益。而目前我國大多數弱勢群體缺乏相關法律觀念,導致法律援助制度不能真正的幫助到他們。此外,相關法律宣傳人員在宣傳法律援助制度上的力度不夠,也是影響制度不能正常實施的一大問題。社會弱勢群體法律觀念的淡薄導致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不知道利用正確手段向法律援助部門申請糾紛解決的措施。雖然有一些群體會通過訴訟來維護自身的權益,但司法能將一般問題個別化、價值問題技術化,因此,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矛盾紛爭,更無法平息由紛爭帶來的沖擊。由此可見,做好法律援助制度宣傳工作對制度的貫徹落實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不僅要加強各法律部門間的協調合作,還應加大宣傳力度,將制度真正帶入實際問題的解決層面,保障人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三)缺乏足夠的法律援助資金

        社會弱勢群體相關法律援助條例規定,財政撥款和社會捐助等均可成為法律援助的經費來源。政府負責對社會弱勢群體制定法律援助制度,而人民政府負責為援助提供財政,積極推動法律援助工作的順利進行。目前,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尚且不高,財力資源有限,國家擔負不起龐大的法律援助資金,導致大多數縣級地區在實行法律援助制度時出現財政問題。此外,在社會捐贈方面,因缺乏系統規范的社會捐贈機制,導致用這種方法來獲取法律援助資金受阻。我國的經濟發展狀況以及法律援助資金的募集方式和渠道等因素,極大地限制了法律援助資金的來源,造成社會弱勢群體法律援助制度不能得到順利實施。盡管大規模公益活動能夠募得部分資金,但對支撐起整個法律援助體系還是遠遠不夠的。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實施必須建立在經費物質基礎上。由此可見,在實施法律援助制度時,資金的匱乏也是急需解決的問題之一。

        三、完善社會弱勢群體法律援助制度的措施

        (一)做好社會弱勢群體法律援助制度宣傳工作

        法律援助制度通過充分發揮其強大的群眾性,保證弱勢群體在全面掌握法律援助觀念的基礎上,能夠利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社會弱勢群體法律援助制度宣傳工作的順利開展,從某種程度上講是一種讓人們了解維權手段的前提。法律援助制度作為保障人們權益的工具,只有在群體具備基本法律意識后,才能發揮其巨大的作用。因此,通過利用各種渠道對法律援助制度進行廣泛宣傳,不斷加大宣傳力度,有助于促進社會弱勢群體法律援助制度的順利實施。將法律援助制度貫徹落實到實際生活中后,從實際成效中才能發現制度中的不足之處,并不斷完善。例如,可通過開展相關義務法律咨詢活動,以傳單散發、電話咨詢以及現場咨詢等方式來做好法律援助制度的宣傳工作。此外,還可利用現代計算機網絡技術,借助媒體手段宣傳法律援助制度。在用媒體展現制度內容時,可結合案例分析來吸引群眾的注意。人們在不知不覺中提高了自身的維權意識。社會弱勢群體可通過宣傳來了解如何使用法律援助手段獲得法律幫助,社會弱勢群體法律援助制度宣傳工作的順利進行,有助于建設和諧法治社會,促進我國法律援助事業的進一步發展。

        (二)構建法律援助資金保障體系,擴大資金來源渠道

        社會弱勢群體法律援助制度的順利實施必須保證有足夠的資金來源。我國在提供援助資金方面是以政府財政補助為主,并充分利用其它集資渠道籌集法律援助所必需的經費。通過構建相關法律援助資金保障體系,確保法律援助資金的籌集工作能夠順利開展。法律援助資金可從幾個方面進行保障:首先,政府必須明確自身的責任。作為法律援助資金的主要承擔者,在構建法律援助資金保障體系時,必須將援助經費納入政府財政預算中,結合當地的經濟發展情況,合理調整法律援助經費的數量。不僅要促進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也應促進社會和經濟的協調發展。其次,還可通過協調各相關部門,減免司法法院訴訟費和執行費等。將法律你援助資金與公益訴訟基本統籌結合,實現提高大規模效益的目的。再次,通過擴寬社會弱勢群體法律援助資金集資渠道,促進法律援助制度的順利實施。法律援助基金會的建立,能夠有效鼓勵廣大人們群眾參與社會捐贈活動。社會力量的加入使得法律援助業能夠得到進一步發展。

        此外,在實施法律援助制度時,應合理使用所集資金,并嚴格規范援助標準。由各地按情況自行規定援助標準。如依據最低工資和最低生活保障線來確定資金支出的比例,并將所評到的群眾劃分到經濟困難群體。實際上,在確定“經濟困難”標準時必須考慮到申請人因家庭狀況的原因而無法購買法律服務的因素。且當地相關工作人員還應清晰的判斷當事人是否是無理取鬧而造成法律援助資源的肆意浪費。在制定嚴格的法律援助標準后,能夠很好地解決這一系列疑惑。最后,通過制定法律援助資金轉移制度來減少法律援助資金的負擔,維護社會弱勢群體的訴訟權益。法律援助經費一律由各級司法行政部門進行統一管理和監督。按照法律援助資金轉移制度,法院有權命令對方當事人預先支付原告的法律援助費用,并在嚴格的審查制度的考核下判斷當事人的實際援助情況,避免濫訴累訴的發生。

        第4篇:法律援助的意義和價值范文

         

        關鍵詞:法律診所教育 知識產權 創新 法律服務平臺 公益

            法律診所教育,對于大多數中國法律工作者而言是一個新鮮名詞,對于普通公民來說更是聞所未聞。所謂法律診所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是20世紀60年代在美國法學院普遍興起的一種新型課程,又稱“臨床法學教育”。顧名思義,其特點在于仿效醫學院利用診所實習培養醫生的形式。通過診所教師指導學生參與實際的法律應用過程,培養學生的法律實踐能力,促進學生對法律的深人理解,縮小學院知識教育與職業技能的距離。另外,此項教育還非常注重培養學生熱愛社會公益活動,培養和提高學生的職業道德水準。

        一、法律診所教育的價值及在我國的發展現狀

            法律診所教育無疑是一種創新,對我國法學教育的改革是一種促進。它將實體法以及法學理論、實踐、技巧、信念、態度和價值聯系起來,引導學生從律師的角度去思考問題。在法律診所課內,學生在教師的指導下,親身無償法律援助案件。學生通過為社會弱者提供法律幫助,能獲得職業成就感,同時有助于培養學生的服務精神和社會責任感。這也是目前我國大力倡導的素質教育的目標。

            法律診所教育作為一種實踐教育,它的特殊性不僅在于其與傳統的法律教育方法不同,更在于它從根本上改變了法學教育的模式。從單純的理論去指導實踐的演繹式模式到通過實踐獲得更加全面的知識和技能的歸納式模式,讓學生學會從實際的個案著手探索法律的基本精神并能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和正義感。通過法律診所教學使法律院校的學生開始從一個全新的視角認識法律、了解社會、體味人生。

            目前,拉丁美洲、西歐、東歐、澳大利亞、新西蘭以及南亞的尼泊爾、印度等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法律院校已經廣泛而成功地應用了這種教育方式。特別是20世紀90年代,法律診所教育已經成為東歐、南非等國家和地區法治建設過程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順應世界法學改革潮流,我國部分高校教師經過充分的探索、研究與論證后,在美國福特基金會的大力支持下,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大學、清華大學、復旦大學、華東政法學院、武漢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于 2000年9月相繼開設了診所法律課程,嘗試運用比較模式進行教學。2001年起,又有中山大學、西北政法學院、四川大學、云南大學開設了診所法律教育課程。2002年7月28日,經中國法學會批準,由上述11所院校成立了“中國法學會法學教育研究會診所法律教育專業委員會”到2010年6月1日已發展了130位單位委員。經過10年的推廣,法律診所教育已在中國高校扎根、發展并完善,日常運作管理有條不紊,法律服務活動對社會產生了積極影響。與此同時,參加法律診所活動的學生在分析法律問題、提高法律實踐能力、認識社會、增強社會責任感和職業道德觀等方面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目前,各具特色的專門性法律診所正在逐步形成,如勞動者權益保護診所、消費者權益保護診所、環境法律診所、知識產權法律診所、公益法診所、社區法律診所等。

        二、知識產權法律診所的創立及意義

            引人法律診所教育是高校在新形勢下改進法律人才培養模式,強化法律實踐教育的重要舉措。

          (一)知識產權法律診所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法律診所創設于2005年9月,是目前為止全國高校唯一以“知識產權法律診所”命名的法律診所。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法律診所由一支具有較強實力的教師隊伍組成,均具有高級職稱、律師資格證書,具有教學和律師執業經驗,并經過中國診所法律教育專業委員會的專門培訓,能夠規范、專業地指導學生完成課堂學習和基地實踐任務。

            知識產權法律診所教學分為課堂講授和基地實踐兩大部分。課堂講授的主要內容包括法律診所教育簡介,律師職業道德,知識產權法實務,系統技巧訓練,接待當事人,參與咨詢與調查,仲裁、訴訟和非訴案件的專業技能等。基地實踐的主要內容包括在教學基地值班;為當事人提供咨詢意見;起草法律文書初

        稿;在指導老師參與下修改法律文書;與對方當事人或律師談判;接待來訪;閱讀、整理案卷;配合執業律師開展業務、參與辦案全過程等。

          (二)知識產權法律診所的性質及意義

            法律診所教育通過學校和社會兩個場所的實踐和共同作用,增加學生接觸社會的機會,促使學生將在課堂上所學到的法律知識在活生生的具體案件中加以運用,也能通過和當事人接觸得到社會經驗等多方面的積累。概言之,知識產權法律診所對學生是法律課程的實踐訓練平臺,對社會是知識產權事業的公益法律服務平臺。

            1.實質上是法律課程的實踐訓練平臺

            知識產權法律診所的優勢在于該法律課程是在律師事務所真實環境中進行的,并由老師負責指導。這一實踐訓練平臺還具有強調職業道德、注重實踐操作和人際關系協調、要求學生有較強的靈活性和應變能力等特點,有助于克服傳統法學教育過于理論化、學生動手能力較弱的缺陷,讓學生保持和社會實際、法律實務接觸的機會,從而使學生在深入理論探討的同時,學習如何像法律從業者一樣工作和思考,培養全面的法律素養、優良的職業道德及社會責任感。這一教學模式深受學生的歡迎。

          2.客觀上是知識產權公益事業的法律服務平臺

            法律診所教育要求學生在指導教師的指導下辦案,既是服務社會公益事業的法律資源的有益補充,將對我國的教育傳統、教育理念、教育模式、教育方法帶來沖擊和變革,也為我們培養高素質、綜合能力的法律通才提供了可操作的平臺。如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法律診所的活動經費來自中國政法大學及其民商經濟法學院和社會公益性組織(如美國福特基金)、律師事務所的支持,其對外開展的任何法律服務活動均不收取報酬。目前,知識產權法律診所的服務項目主要有診所法律教育研究與培訓,疑難案件會診,接受知識產權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提供非訴法律服務或者擔任訴訟人,接受商標、專利行政訴訟案件、行政復議案件原告和申請人的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或者訴訟,普法宣傳,法制狀況調研,對社會熱點問題進行法律分析以及其他公益法律服務。

            3.為法律援助開辟了一條重要途徑

            知識產權法律診所具有創新意義,突破了學界認為“法律援助是窮人的專利,擁有知識產權的權利人都是富人,無需法律援助”的普遍觀點。學生通過模擬場景和實踐操作,以律師助理身份辦案,既能學習律師的各種執業技能,又能為因經濟困難,不能支付知識產權糾紛處理和訴訟費用的知識產權人,以及遇到難以解決的知識產權事項或案件的知識產權人提供法律援助開辟了一條重要途徑。從實際情況看,知識產權法律診所的學生都能把為弱者提供法律援助看作學習的機會、社會的責任和神圣的使命。與專職律師相比,學生沒有繁忙的工作,不期待任何物質上的回報,專心于此;與社會團體相比,學生具有較扎實的理論功底,又能得到富有經驗的教師的指點。所以說,法律診所教育的設立必定會為中國的法律援助事業注人新鮮血液,帶來嶄新面貌,對促進我國法律援助事業的深人開展有著現實的意義。

        三、知識產權法律診所模式創新的對策建議

            綜合各高校開設法律診所及法律課程的情況,基本上都是依托學校成立法律診所,采用“校內真實當事人診所”的模式,但其內容、目的和運作方法也各有特色。如北京大學的教學目的是讓學生了解中國的律師制度和律師規則,熟悉律師專業知識和職業道德,了解律師辦案程序、訴訟程序和律師事務所工作規程,學習和掌握處理案件的技巧;中國人民大學的教學目的是培養學生法律實務的技能增強學生的辨別能力、合作精神和獨立開展工作的能力,既注重診所的課堂教學,又鼓勵學生承辦法律援助案件;中南財經政法大學主要通過向社會提供法律援助來培養和鍛煉學生。其它大學開設了以法律援助為特色的法律診所,也都旨在提高學生分析法律問題和法律實踐的能力。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法律診所通過與律師事務所合作設立校外實踐基地,指導教師除了進行每周一次的理論講授外,幾乎每天都要到實踐基地對學生進行單獨指導。法律診所的教學過程包括“三步”。即對上述環節進行計劃、行動、評估,通過討論、模擬、反饋及單獨指導等方法,從而構成一個實踐環節的完整的學習過程,思考貫穿其中。法律診所需采取雙循環的學習方法,要求學生在不斷提高熟練程度的同時,能跳出原來的思維模式,從全新的角度、有預見性地思考問題。以實現法律診所教育的日標,即“幫助學生培養經驗式學習的能力及憑借經驗進行反思的能力”。

           (一)

        明確性質定位

            由于知識產權法既是實體法,又是程序法,而且涉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廣泛的權利范圍,因此,知識產權法律診所的實踐場所應當是開放的,其服務對象亦應是開放的。為進一步推動《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的貫徹落實,參照有關專家意見,建議發揮各方資源優勢,將知識產權法律診所定位于產、學、研合作促進組織,使其成為開放發展的公益法律服務平臺,為產、學、研合作組織自身及相關科技創新機構、企業維權等提供專業的公益服務。

           (二)創新服務功能

            對知識產權法律診所實行產、學、官、研合作模式,拓展與產、學、官、研各界的合作,推動法律診所承擔知識產權法律研究及知識產權發展與促進方面的工作,其服務功能包括但不限于:y)接受企業、政府及相關機構委托的法律實務研究課題,為企業提供知識產權分析、預警以及保護策略研究、品牌戰略研究;(2)接受企業、政府及相關機構委托的知識產權促進工作,進行統計、調研、評估、規范管理及其它相關工作;(3)向企業、社區及相關機構提供法律知識普及、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4)開展企業知識產權發展戰略研究,以及面向企業、行業的知識產權策略實施研究、咨詢;(5)為企業、社區及相關機構提供法律咨詢、法律策劃和預警服務;(6)為企業、社區及相關機構投資融資、貿易發展以及海外市場開拓提供法律服務;(7)面向社會提供法律保護調查、相關信息檢索;(8)提供其它服務,如維權援助等公益服務。

        (三)突出法律援助

            我國的法律援助機構主要由三部分組成:政府性質的法律援助機構、律師事務所內設的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各種社會團體。法律援助主要是國家的義務,理應由政府出資建立各級法律援助機構。由于我國還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財政壓力很大,不可能為法律援助機構支出大量費用;另外,我國地廣人多,法律援助機構在現階段還較難能深人基層農村;更關鍵的一點在于,能夠勝任法律援助的專業人士數量太少。為此,我國應尋求多方位、多渠道、多層次的方法來完善法律援助制度。顯而易見,開展法律診所教育,發揮法律院校師生的專長,為弱者提供法律服務,不失為一條完善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的行之有效的途徑,且與其他法律援助模式相比又有其優越性。

        第5篇:法律援助的意義和價值范文

        關鍵詞:法律援助;運行模式;完善路徑

        一、引言

        大學生法律援助是一個以大學生為主體,在法律援助中心和高校領導下,為在校大學生和經濟困難公民無償提供法律幫助,維護其合法利益的公益性組織。大學生法律援助機構是我國法律援助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適應我國現階段的法治發展需要,對于完善弱勢群體扶助體系、加強精神文明建設以及提高法學學子綜合素質均具有重要意義。

        江蘇財經職業技術學院法律援助中心是經江蘇省淮安市司法局(淮司[2007]33號)批準,于2007年10月22日成立的學生法律援助機構。自成立以來,已經形成了一個以 "普法、咨詢、訴訟、"四位一體的維權體系,服務對象從學生擴大到了青少年、婦女、老年人、下崗工人、殘障人士等弱勢群體,服務范圍從校內拓展至淮安市婦聯、市殘聯、市總工會等組織,并且深入淮安的各大小區街道辦。江蘇財經職業技術學院大學生法律援助中心目前已成功完成了20余次校級、區級和市級的活動,接待咨詢案件1000余件,得到了社會的一定認可。但由于其尚處在初步發展階段,面臨著服務質量不高、教學資源不足、可支配經費有限、志愿者身份受限制等問題,以至于束縛其發展。對此,可以通過構建相應的實踐性教學方法、采用內外結合的方式、建立大學生法律援助制度及相關管理條例,來提高法律援助的質量,增強法律援助的師資隊伍建設,使其制度化、規范化的發展。

        二、高職大學生法律援助的社會價值

        法律援助制度起源于15世紀的英國,在西方國家已有500多年的歷史。法律援助制度是指由國家設立專門機構,為經濟困難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減免費用,并提供法律服務的一項制度。法律援助的實質是通過法律的扶貧和扶弱,實現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其核心是為確實打不起官司的貧困者免費提供法律幫助,從而促進社會公平與正義目標的實現。

        高職大學生法律援助是一個以高職大學生為主體,在法律援助中心和高校領導下,為在校大學生和經濟困難公民無償提供法律幫助,維護其合法利益的公益性組織。高職大學生法律援助機構是我國法律援助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適應我國現階段的法治發展需要,對于完善弱勢群體扶助體系、加強精神文明建設以及提高高職法律學子綜合素質均具有重要意義。

        1.高職大學生法律援助可為政府法律援助部門減輕工作壓力。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第8條:"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利用自身優勢資源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我國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一次統計顯示,我國每年有70萬件以上的案件需要法律援助,但真正獲得法律援助的尚不到25%。我國法律援助的現狀表明我國迫切需要大量的無償法律援助人員。我國除了大量本科院校設有法律援助中心以外,高職大學生的法律援助也是一支有生力量,江蘇財經職業技術學院的大學生法律援助中心就是其中之一,由一定法律基礎的學生在指導老師的指導之下處理或獨立處理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可以有效減輕基層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負擔。

        2.高職大學生法律援助為社會的和諧穩定做出了貢獻 。 鑒于需要法律援助的主要對象絕大多數是社會中的弱勢群體,其中涉及勞動糾紛、房屋拆遷、贍養等日常問題,若不能得到很好的解決,難免會激化弱勢群體和社會的矛盾。高職大學生法律援助為此類弱勢群體提供了法律途徑解決切身問題,在一定程度上能夠緩解弱勢群體對社會的不滿,為社會的和諧穩定做出一定貢獻。

        3.增強高職大學生的法律素養與實踐能力。在法律援助的過程中,高職大學生最先接觸到的是實踐中的法律問題,這區別于單純的法律理論問題,實踐中的法律問題需要了解社會實情,將法律法規和法律思維應用于具體案件上。這不但有利于高職學生鞏固法律知識,也有利于法律素養與實踐能力的增強。

        三、高職大學生法律援助的運行模式

        1.高職大學生法律援助的運行機構。

        (1)常設性法律援助機構。高職大學生法律援助中心的組成成員分為三個層面:第一部分是高校從事法律教育或有律師執業執照的教師,他們是法律援助中心的管理者和導師,對大學生的工作進行指導、安排和培訓,具有豐富的教學經驗和法律實務能力;第二部分是法律專業大學生;第三部分是對法律感興趣并熱愛公益事業的非法律專業學生。高職大學生法律援助受援對象主要是在校大學生,兼有經濟困難的公民。作為經濟尚未獨立的大學生,絕大部分沒有經濟來源,非常需要法律援助。由大學生法律援助中心為大學生群體提供法律幫助,大大減輕了政府法律援助組織的負擔。大學生法援工作人員身在高校,時刻與大學生接觸,工作起來更為方便。其他學生社團也可以配合法律援助中心開展工作,進行法制宣傳,通過邀請專家開設講座、開展辯論賽、法律知識競賽、模擬法庭、開辦網絡法律論壇等豐富多彩的校園活動,培養大學生的法律意識。

        (2)臨時性的法律援助組織。主要是組建各種類型的法律援助服務隊,組織學生利用寒暑假深入工廠、礦區、農村、社區開展法律宣傳、咨詢活動或進行法制調查,推廣和普及法律。

        2.高職大學生法律援助的服務內容。

        (1)擔任法律顧問。為各院系及各類學生社團擔任法律顧問,提供法律指導。(2)開展法律咨詢。設立大學生法律援助接待工作室,定期開展法律咨詢;或者深入學生宿舍、班級,分析解答學生在生活、學習、社會實踐、求職擇業中遇到的法律問題。(3)進行法治宣傳。結合學生普遍存在的法律問題,有針對性地舉辦法治講座或案例分析會,在校報上開辟法律信箱專欄,開辦網絡法制課堂等,提高學生的法律意識,培養法律素質,營造校園法律文化氛圍。(4)調解糾紛。應相關部門、院系或學生的要求,參與各類爭議的調解,以維護大學生的合法權益和良好的校園秩序。(5)實施校內大學生個案幫助。如果在校大學生發生爭議,根據學生本人申請及委托,代表學生一方參與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依法維護大學生的合法權益。(6)組織法律援助服務隊。到農村、工廠、社區去宣講法律,開展法律宣傳、法律咨詢等普法活動。(7)與社會接軌,為困難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同時,高職大學生法律援助中心還可以與司法機構、律師事務所、行業協會、電臺、報紙、社區等合作,開展法律專業論壇、舉辦法制類專欄或節目、參加社區等志愿服務項目、系列宣傳普法活動等,以不同方式開展法律援助活動,調動大學生的積極性,廣泛參與實踐,提高法律素質。

        四、高職大學生法律援助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1.法律援助的服務質量有待提高。法律學科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傳統的法律教育一般重理論而輕實務,但是法律援助面對的案件都是來自于現實生活中的真實境遇 ,司法實踐經驗的缺乏導致他們面對大量法律事務問題時不知從何下手。

        2.教學資源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大學生法律援助活動。指導大學生法律援助,對教師的要求比較高,既要有教學經驗,又要有實踐經驗,并要求教師投入較多的時間和精力,指導學生辦理案件的全過程。而實際上能夠承擔該任務的教師數量有限。

        3.大學生法律援助組織可支配的經費十分有限,故援助范圍和援助形式也十分有限。大學生法律援助組織的性質一般是社會公益團體,不同于政府財政撥款下的法律援助中心,故并不能獲得任何的財政撥款,資金來源十分有限。因此。經費不足成了大部分大學生法律援助組織存在的最大現實問題。

        4.大學生法律援助志愿者的身份在辦案過程中得不到其他部門的認可。在法律援助活動中,學生是以志愿者的身份參與到法律援助工作當中來。但我國目前對于學生參與法律援助工作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的支持,學生參與法律援助的身份缺乏明確的定位。學生受理案件、調查取證、會見當事人和出庭等的權利義務不明確,給學生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造成一定困難,不利于學生法律援助活動的開展。

        五、高職大學生法律援助的完善路徑

        從江蘇財經職業技術學院大學生法律援助中心的發展中,我們既看到了其成績,有深切感受到其不足之處。針對其運行中存在的問題,我們可以采取以下的完善路徑。

        1.通過構建相應的實踐性教學方法來增強學生的實踐能力,提高法律援助的質量。美國大法官霍姆斯指出"法律的生命是經驗而不是邏輯",同樣從某種意義上而言,法律教育的生命也在于實踐,只有通過實踐性教學來提高法律專業學生的司法職業能力才能降低學生畢業后與社會接軌的成本,培養出符合社會要求的法律工作者,進而提高法律援助的服務質量。 現在很多高校已經認識到了提高法律學生司法職業能力的重要性,并建構了相應的實踐性教學方法,如案例教學法、模擬法庭與學生畢業前的社會實習,從而突破了傳統的法學課堂教學模式。

        2.增強法律援助的師資隊伍建設。可以采用內外結合的方式,"內"指的是積極引導本校從事法律教育的教師加入法律援助輔導教師隊伍,使教師愿意參與法律援助指導工作。"外"指的是善于利用和引進社會力量,可以聘請司法部門的人員,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工作者擔任大學生法律援助中心的兼職教師或顧問,以彌補校內教師經驗的欠缺,實現師資力量的優化組合。

        3.與公益組織合作并積極尋求資金支持 。如前所述,我國大學生法律援助組織的資金絕大多數來源于高校自撥和少數資金支持。為了更好的開展大學生法援工作,尋求和公益組織的合作可能是一條解決的思路。另外,我們也呼吁政府加大對法律援助機構的財政撥款,將其納人財政預算,或者設立相關的個人和集體的獎助學金支持。

        4.建立大學生法律援助制度及相關管理條例,使其制度化、規范化。依托高等學校而自愿投身于法律援助事業的高校大學生法律援助機構,具有民間組織的特點和自身獨特的社會定位,在近幾年已成為一項新型的法律援助類型,是我國法律援助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現行《法律援助條例》中并未對大學生法律援助機構的性質作出確切的規定。 因此,應盡快制定統一的《法律援助法》及《大學生法律援助條例》,明確大學生法律援助中心的性質,保障資金的來源,保證社會接受單位對活動的支持和對義務的承擔。 在引導與管理方面,高校法律援助機構除受高校領導外,還要受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業務指導,可在政府法律援助中心設置專門的機構分管高校法律援助機構,建立健全審批管理制度。另外,為保障學生在參與法律援助過程中的權利,應通過立法明確他們法律援助志愿者的身份,對他們進行志愿者注冊登記,并用一定的方式予以公告,賦予他們調查 、 取證、會見在押當事人等權利。

        通過使高職大學生法律援助制度化、規范化、內容專業化、活動社會化、組織科學化的改革,構建起大學生法律援助新模式,培養高職大學生的綜合素質,提高其法律援助能力,進而使整個大學生法律援助模式的發展更加充滿活力。

        參考文獻:

        [1] 張智強.大學生法律援助工作指南.法律出版社,2012.

        [2] 何彥辛."大學生法律援助志愿服務"活動長效機制建設研究[N].南京廣播電視大學學報,2012(2).

        [3] 張中.《弱勢群體的法律救助:法律援助服務及其質量問題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8.

        第6篇:法律援助的意義和價值范文

        [關鍵詞]少數民族地區 法律援助

        我國現有法律援助制度關于援助對象的規定、關于受援人權利的規定,均較為嚴格,即援助層面限定較窄。《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規定在六種情況下,民、行案件的公民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一條、十二條規定,五種刑事訴訟案件中的公民,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或者由法院指定辯護。因此使一些經濟困難,但不在受援范圍規定之內的困難群眾,和一些條件略高于困難標準的困難群眾,難以得到法律援助的服務。究其根源主要是法律援助受政府財力限制。

        以肅北為例,現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戶121,其中城鎮人口占1103人。未成年人達1340人;殘疾人297人,占全縣人口數的6.49%;老年人533人,占全縣人口數的14.7%。這支潛在的法律援助受援隊伍是十分龐大的,群眾的法律需求也呈現多樣化。根據抽樣調查的結果,更多法律援助范疇以外的法律問題正在困擾困難群眾,比如城市的房屋土地拆遷,醫療事故糾紛等。現有的法律援助案件范圍,不足以跟進困難群眾日益增長的援助需要,實踐中供需矛盾日益明顯。

        長期以來,人們在生活習性、受教育程度、教育方式、對事物的認識接受等方面受民族習俗的影響很大。這使得民族地區法律援助工作面臨的大背景與工作開展狀況與其他縣相比,具有獨特的特點,表現在:

        第一、受民族習俗影響較深。法律意識不強。

        第二、群眾解決問題講武力,法制觀念淡薄。

        第三、受封建迷信思想影響較深。

        第四、牧民居住較分散,交通不便,尋求法律援助十分不便。民族地區大多系邊遠山區,群眾分散居住在大山溝里,山高路遠,交通十分不便,有的地方至今仍未通車,靠馬和駱駝,最遠的從家里到鄉要一天,從鄉到城區要一天,往返就要四天,群體尋求法律援助十分不便。

        第五、經濟落后,民生困難,無錢打官司。民族地區往往都是窮地區,經濟落后,群眾收入不高,往往靠外出務工掙錢養家糊口,除去生活支出,所剩無幾,連尋求法律援助的交通費用都支付不起。

        第六、法律援助數量龐大。其合法權益受侵犯案件時有發生,法律援助工作量大,實現“應援盡援”目標任務重,壓力大。

        第七、法律援助工作受經費等因素制約,舉步維艱。民族地區由于其“邊、山、窮”等共性,財政困難,人才難引進,法律援助工作受經費、編制、人員素質等因素影響,開展十分困難。僅月一名專職律師,沒有交通工具,其設置與業務發展極不適應。由于經費不足,辦理的法律援助案件遠遠不能滿足需求量,供需矛盾突出。

        第八、法律援助與司法救助等其他援助措施銜接不夠。

        針對這些特點提出建議:

        一是網絡建設,在各鎮鄉建立援助站,村設援助點,在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老齡委分別設立職工、未成年人、婦女、殘疾人、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在主要勞務輸出基地設立外出務工人員法律援助工作站。二是隊伍建設,各援助站落實1—2名工作人員,保證正常工作開展。援助中心增編至10人,面向社會公招具有律師資格的執業人員專職從事法律援助工作和法律援助管理工作。三是基礎設施建設,各援助站配齊辦公用房和必要的辦公設施,援助中心建設獨立的辦公房,配置交通工具,確保工作開展需要。

        1、現行《法律援助條例》主要針對老年人、婦女、未成年人、殘疾人,在民族地區,可以考慮把患重大疾病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受侵犯納入援助范圍。

        2、由于受封建傳統思想的影響,重男輕女的現象特別嚴重,建議將民族地區婦女申請法律援助條件放寬,不用審查經濟狀況。

        3、少數民族地區涉嫌家庭暴力的,無論男女都應提供法律援助。

        4、少數民族地區家庭財產權利受侵害,如公路、水電站等國家重點工程建設中損壞農民家庭財產的,免費提供法律援助。

        現行的民事、刑事案件500元的補貼標準與律師辦案收費有一定程度的差距。盡管我們將出臺新的案件補貼辦法,調高補貼額度,但仍無法比擬社會律師承辦案件的費用。

        法律援助的受援人通常缺乏法律意識,文化素質偏低,長期的無助狀態造成他們思想偏執、固執己見、疑心重重。這些當事人既不能正確理解和處理個人與社會的關系,又難以聽取和接受律師的意見,要求律師根據自己的錯誤主張辦理,使律師在辦案過程中難以

        得到當事人的理解和密切配合,增加了辦案難度。當事人帶來的障礙和壓力,迫使律師花精力去克服當事人的心理障礙,猜測當事人的性格、意圖、判斷其意識真偽,調整受援人的心理障礙,排除來自他們自身的干擾。律師在處理這類案件時常常感到力不從心,導致法律援助的服務質量總體上遠遠低于有償服務的質量,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很好的維護,法律援助的社會信譽面臨嚴峻挑戰。

        然而在具體實踐中,對這些標準難以掌握。一是外來人口戶籍是農村的,只要提出申請法律援助,村委會一律出具“生活困難”;二是肅北地區出具經濟困難證明掌握在最低生活保障線。有相當一部分沒有法律服務購買能力的公民被排斥在法律援助之外,使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市場之間形成了一個“都不管”的地帶,處于這個地帶的少數民族公民既無法獲得法律援助,也無法購買到法律服務,其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從司法保障體制來說,法律援助和法院訴訟費的緩、減、免是國家司法保障機制中的組成部分,法律援助應包括律師法律援助和法院訴訟費的緩、減、免兩方面。法院訴訟費的緩、減、免本身是國家司法保障體制的一部分。目前,我國仍以律師法律服務作為法律援助主線,法院訴訟費的緩、減、免方面尚未統一納入法律援助范疇。在受援人的訴訟權利出現阻礙情況下,法律援助也難以貫徹到底,作用也就大打折扣。所以,現行法律援助僅給予法律服務援助的規定,不足以對受援人權益的充分保護。

        1、法律援助的責任主體與社會保障的責任主體高度契合

        法律援助的責任主體是政府,社會保障的最終責任主體也是國家或政府。其原因是:第一,法律援助和社會保障都是維護社會穩定的一項基本社會制度,而維護社會穩定是國家繁榮的基礎,也是政府的基本責任;第二,政府具有強有力的手段對社會弱勢群體實施有效的保護,以維護社會公平,緩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2、法律援助和社會保障的價值取向高度契合

        法律援助和社會保障都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社會保障是保證全體社會成員基本生存權的必要手段,而法律援助是對公民合法權益的司法保障,“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是我國憲法所確定的一項重要的政治與法律原則。法律援助制度作為保障公民無論貧富都能平等實現合法權益的重要制度因此,從廣義上講,社會保障也應包括司法保障,因為他們的終極目的都是為了維護社會穩定和和諧發展。

        3、法律援助和社會保障的功能高度契合

        法律援助和社會保障的功能都是穩定經濟、政治和社會秩序。社會保障借助國家力量解決社會上大量存在的失業、貧困和疾病等社會問題,起到對社會經濟進行干預和對國民收入進行再分配,使社會上的弱勢群體能分享到經濟發展的成果,消除社會成員的不安全感,從而實現社會的穩定和發展。法律援助的社會穩定功能表現在:當弱勢群體由于司法上的劣勢地位難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時,法律援助可以改變他們在司法上的劣勢地位,弱化其對社會的排斥感和逆反心理,從而促進社會的安定團結。

        4、法律援助和社會保障的服務對象高度契合

        社會保障是通過國民收入再分配,對社會弱勢群體進行保護的社會收入分配政策。法律援助是保護社會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司法救濟制度。在我國,法律援助主要針對弱勢群體而設立的。只要受援對象是維護自身合法權利而因經濟困難的及確實無能力或無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均可尋求法律援助。在少數民族地區,弱勢群體的主要特征是經濟收入低、生活質量低、社會地位低和心理承受低,他們的生存困境體現為就業難、生活難、住房難、子女教育難、醫療難和法律救助難,社會保障和法律救助從不同的角度對社會弱勢群體進行救助,形成對弱勢群體完善的救助系統。

        1、法律援助是社會保障體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

        現代社會保障是政府和社會為了解除或預防某些社會經濟風險對社會成員造成的威脅,通過一系列公共措施,為社會成員的生存和發展提供的一種保護,是現代社會實現保護人權的一種重要手段。向不特定的人提供諸如社會保障和法律援助這樣的特定的公共產品服務。從這個意義上講,法律援助屬于社會保障這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其他諸如最低生活保障、醫療保障等共同構成對貧弱者的社會保障體系。

        2、法律援助在社會保障體系中以間接救助方式實現終極目的

        國家不僅要通過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應當享有的各種權利, 而且要為公民行使權利和實現權利提供保障。特別是在需要法律幫助而又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時, 國家必須提供援助。

        3、法律援助作為司法人權保障制度在社會保障體系中居核心地位

        社會保障以保障人權為核心,集中體現了國家對需要采用社會保障手段解決各種社會問題的意志,其核心是對社會成員基本人權的保障。法律援助保障弱勢者獲得法律救濟的權利。法律救濟是人權保障的最后手段,是對受到侵害的權利的補救與恢復,對損害或侵害行為予以糾正和懲罰,沒有權利的救濟,基本人權的保障往往會落空。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也正是為了弱勢者不受經濟困難的制約,享有與普通公民同等的法律救濟權,保障司法公正,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

        肅北的社會保障和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設處于各自推進階段。加強兩者關系研究的緊迫性日益明顯。按照人們的一般理解,社會保障體系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等內容。

        事實上,法律援助在社會保障體系中居于不容忽視的重要地位。盡管法律援助與一般概念中的社會保障有所不同,但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過程中,法律援助同樣具有社會保障的功能。將少數民族群體的法律保護納入法律援助的軌道,是社會保障制度規范發展的必然要求。

        參考文獻:

        1、肅北2008年—2010年法律援助統計表、工作總結報告

        2、賈午光:《調動資源,有效組織,充分發揮法律援助的職能》

        3、沈紅衛:《論法律援助的性質及功能》

        4、槐楊:《法律援助供需矛盾解決途徑之探索》

        5、張敏杰著:《中國弱勢群體研究》

        6、胡玉霞:《論法律援助的兩個基本問題》

        7、包毅:《法律援助對構建和諧社會的重大作用》

        第7篇:法律援助的意義和價值范文

        現實中,弱勢群體常常因貧苦無依、地位低下更容易受到欺凌,因此是最需要司法主持正義、維護權利的人群[1]。特別是當這個群體的權利受到具有國家行政權力的強大的行政主體侵犯時,就更需要一個公平、公正的司法制度來保護他們的權利。博登海默認為:“一個旨在實現正義的法律制度,會試圖在自由、平等和安全方面創設一種切實可行的綜合體和諧體。”[2]我國現行的行政訴訟制度正是保護弱勢群體權利的基礎制度之一。

        然而,在行政訴訟程序中,由于客觀的原因當事人與行政主體還沒有真正做到平等。雖然我國《行政訴訟法》確立了平等原則,但是由于雙方在主觀認識(對法律的理解、對程序的認知等)和客觀能力(經濟實力、社會地位等)上先存在著巨大差異,導致雙方在行政訴訟中事實上是不可能做到真正平等的,而我國現行的《行政訴訟法》又沒有相關的制度來消除這種事實上的不平等,因而,在現行行政訴訟制度之外,還需要更有針對性的司法保護制度來實現對弱勢群體的救濟。

        盡管我國早就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和訴訟費用減免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使弱勢群體能夠運用訴訟這一途徑來保護自己的權利,但是這并足以消除弱勢群體在司法程序中的實質弱勢地位。

        第一,訴訟費用減免制度僅僅是提供了一個機會,使弱勢群體得以參與到訴訟當中,避免了他們因為沒錢繳納訴訟費用而被排斥在行政訴訟的大門外。但是,他們在之后的訴訟過程中所面臨的訴訟知識不足、訴訟技術欠缺等問題依無法得到解決。即減免訴訟費用并不能使弱勢群體獲得和行政主體一樣的訴訟能力。

        第二,法律援助制度存在著脫節的情況,并不能保證弱勢群體真正得到有效的訴訟幫助。法律援助制度只是給弱勢群體提供了一個可能獲得訴訟幫助的機會,但是并不能保證弱勢群體在實際訴訟中獲得有效的訴訟幫助。

        首先,弱勢群體往往不道可以獲得法律援助或者不知道可以從何處獲得法律援助,因為現行法律并沒有規定法院在當事人之后必須告知他可以獲得法律援助以及從何處獲得法律援助;其次,弱勢群體提起的行政訴訟往具有糾紛復雜、勝訴難度大、取證困難等問題,法律援助者往往不愿接受或者接受后消極對待。最后,對弱勢群體的法律援助通常只停留在法律咨詢階段,大多數最后都不會進入階段,這一點可以從表1中看出來。不難發現在實際訴訟過程中,弱勢群體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一般沒有得到法律援助者的幫助。他們在行政訴訟的審理過程中始終處于一種弱勢地位,這使行政訴訟的公平、平等性大打折扣這對和諧社會的發展和法治進程的推進是十分不利的,必須重視這樣的現實問題,改進司法保障機制,切實保護弱勢群體在行政訴訟中獲得與行政主體水平相當的訴訟能力。

        二、行政訴訟中強制制度植入之必要

        1.強制概述

        強制,是指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而無力聘請行政訴訟人但又必須有人幫助其進行訴訟的當事人,強制安排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進行活動。相對其他的訴訟保障制度,強制制度有著更強、更及時的介入保護優勢。

        2.強制引入的理論依據

        (1)保護弱勢群體的倫理要求。弱勢群體保護是人本主義的訴求與回應。人本主義倡導人類尊嚴,重視人的價值,將每一個人的自由、平等、幸福作為最高價值,主張對自我予以合理的保護和提高。對于現實的弱勢群體,應該給他們提供更多更好的條件,以幫助和保障其實現對美好生活的追求,人是平等的,不應該因財富的差異而否定人的價值和尊嚴。行政訴訟是保障弱勢群體在受到行政主體不當侵權時的最后保障,如果這種保障只是流于形式,那將是整個社會的悲劇。

        (2)設立行政訴訟的真諦。從行政訴訟制度確立的出發點來看,任何國家建立和發展行政訴訟制度的出發點都是為權益受到行政行為侵害或影響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一種救濟途徑或手段[3]。無論是大陸法系國家,還是英美法系國家,行政訴訟之目的均為監督行政權的行使,解決行政糾紛、救濟權利這些內容。從行政訴訟程序啟動的角度來講,行政訴訟的價值在于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行使司法救濟提供一條途徑。從行政訴訟的最終結果來講,行政訴訟的價值在于解決行政爭議,維護社會秩序和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4]。總之,行政訴訟的價值功能在于人權的保障和社會秩序的維護。而使弱勢群體能真正在訴訟的過程中以一種平等的姿態參與,則是這種保障和維護實實在在的落實。

        (3)國家保護人權職能的要求。人權法律化的意義并不在于是否將人權寫進具體的法律規章之中[5],而在于通過法律化使人權獲得法律的實現保障,而這種保障的重要途徑就在于設置有效的公力救濟程序。司法救濟權是公民尋求救濟的前提之一,公民尋求救濟的權利應該是平等的,即公民應該享有平等的司法救濟權利,而不應該因為法律以外的原因受到影響[6]。由于社會發展過程中每個人所處的境遇不同,客觀現實必然導致司法救濟權行使的不平等,進而使社會主體在法律面前處于一種不平等的狀態。這種不平等有違法治社會所追求的價值目標,同時也違背了憲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因此對于國家來說,它既要以消極的不作為,避免侵犯公民的自由權利,又要以積極的作為,促進人和社會的全面發展,增進福利,滿足公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并為自由權的保障提供安全的制度保障和社會運行環境[7]。顯然,在具有良好制度的國家,所有公民都有獲得法律信息獲得專門司法人員意見、服務和幫助的平等權利,并且這些權利能通過具體的制度得到有效的實現。

        總之,在現行的行政訴訟制度下,植入強制制度是切實保障弱勢群體作為行政訴訟人有效進行行政訴訟的必要制度。同時也是我國弱勢群體的司法救濟權得到實現的有效輔助制度。

        三、具體的植入制度的設計

        任何一種理論都來自對社會的認知、總結和對未來的預見性思考,而理論永遠只能為規律性的需要服務[8]。一種理論要想被引入現行的制度中,就必須按一定的規律進行改造。強制制度雖好,但畢竟是一種植根于刑事訴訟的制度,要將它植入行政訴訟當中,必然要對其進行一些修改,使之可以符合行政訴訟的要求。

        1.法律條文的補充

        現行的《行政訴訟法》已經多年未作修改,不能適應新形勢下行政訴訟中出現的一些新問題。需要對其進行一定的修正,即在現有的《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九條之后增加一條,規定:行政案件中,原告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聘請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原告是殘疾人、未成年人或70歲以上的孤寡老人而沒有聘請人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原告提起的行政訴訟對其家庭成員具有重大影響或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有較大社會影響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

        2.強制的方式

        行政訴訟中的強制,應該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如果提起行政訴訟的當事人沒有聘請人或者聘請的人并非專業的律師,則由行政審判庭庭長(重大疑難案件可交審判委員會討)根據法律規定和實際案情決定是否對提訟的當事人適用強制。當決定適用強制后,承擔該職責的律師即可介入。該律師和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的一般人享有同樣的權利承擔同樣的義務。當事人對強制指定的律師不滿意的,可以最多兩次要求更換律師,也可以自己聘請律師或不聘請律師,但是不能屬于必須強制的情況。國家或律師協會可以建立相應的強制律師庫,法院可根據具體情況隨機從中為當事人選擇律師。被選擇的律師如無必要的原因,不得拒絕,在整個訴訟程序中也不得隨意退出。相應的費用由國家財政承擔,也可以建立相應的基金制度來保證。

        3.強制的條件

        (1)申請人必須是自然人。就目前各國的制度而言,法律援助的對象一般均為自然人,我國也不例外。而強制制度在所要保護的群體上和法律援助是有相似性的。因此,筆者認為受強制的當事人也應當是自然人,因為如果是法人一類的組織,一般不會成為弱勢群體,也就不必要對其適用強制。在自然人中,首先是我國公民,根據我國締結和參加的國際公約或條約,需要對外國公民適用強制的,外國公民也可以成為受援當事人。具體的判斷可以與外交部協商后作出。

        (2)經濟困難,不足以負擔相應的費用。有的國家對“經濟困難”劃定了統一的標準,申請人的收入低于這一標準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我國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律師收費也并不統一,因此,對“經濟困難”不能規定全國劃一的標準可以考慮以各地的“最低生活保障線”為各地的標準,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的當事人可以適用強制。同時也應該參考行政案件的訴訟費用,如果訴訟費用極高,那么即使當事人不在“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下,也應該考慮納入強制的保護范圍。

        (3)案件具有一定的影響力,且不屬于小額訴訟。目前,隨著我國法制化社會的發展,行政案件逐年上升。在大量的行政案件中,并非每一起案件都具有較大的社會影響力。不區分案件的性質一律適用強制無疑是不可行的。而小額訴訟案件一般案情簡單、涉及面不廣,且從效益的角度來說也不需要大費周章。當前我國的司法資源和律師資源還比較有限,應該重點保障那些關系大眾利益或是嚴重侵犯公民個人權益的行政訴訟得到公平、公正的判決。因此,目前暫時沒有必要對小額行政訴訟實施強制。

        (4)申請人確有通過法律專業人士提供法律幫助的必要。行政訴訟的案情應該比較復雜,需要專業的法律知識才能參與訴訟活動。通過十幾年的普法活動,我國公民的法律水平都有了較大提高。即使不是小額爭訴的案件,但若是案情比較簡單,當事人完全可以由自己進行訴訟,也就沒有必要給予強制訴訟的保護。

        4.必須強制的情況

        當事人也可以自己聘請律師或者不聘請律師,但不能是以下幾種情況:

        (1)所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影響較大。目前我國尚無公益訴訟,但是行政訴訟的結果往往涉及面很大,同時重大的行政訴訟還有“示范”效應。此時,行政訴訟勝訴敗訴已不僅僅關系到當事人自己的利益問題。因此,法律必須進行適當的干預,保證案件審判過程的公平合理。

        第8篇:法律援助的意義和價值范文

        關鍵詞:診所法律教育;本土化;障礙??

        診所式法學教育作為一種教學方法,有著悠久的歷史。美國最早的法學教育就是診所式,即學徒制,讓未來的律師在執業律師的辦公室“閱讀法律”的學習方法。這種方法是從英國一種給有經驗的執業律師做書記員的做法上發展而來的。但在法學院設立診所則是在2O世紀6O年代才興起于美國。所謂診所式法學教育,就是通過法律診所的教師指導學生參與法律實際應用的過程,培養學生的法律實際能力,促進學生對法律的深入理解,培養其法律職業道德和職業意識觀念。自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經濟體制變革及其轉軌變型,帶來了中國社會各個領域的革命性變化與發展,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亦不例外并已具有深厚的現實基礎。作為一種舶來的新型教育模式,診所法律教育在我國的法學教育中還處于邊緣地帶,“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國法學教育怎樣界定診所法律教育在中國法學教育中的應有地位,并將其正式納之成為其中不可或缺的有機組成部分呢,即完成“本土化”過程,這是我國現行法學教育不得不面對和思考的問題。?

        一、診所法律教育本土化的法理基礎?

        一項沒有理論支撐的制度是人治社會的產物,勢必經不起實踐的考驗而走向消亡,法律發展的整個過程已清晰地證明了這一點。當今社會是法治社會,制度的出臺首先要經得起理論的反復推敲。診所法律教育作為一種舶來的新型模式,對于該法律教育模式的本土化有著深刻的法理基礎:診所法律教育模式的引進體現了法律移植與法律本土化的關系。?

        對于移植的概念,從生物學上講,是“將身體的某一器官或某一部分移置到同一個體(自體移植)或另一個體(異體移植)的特定部位而使其繼續生活的手術。一般是為了修補機體的某一缺陷”[1],“來自同種動物另一個體的器官或組織的移植稱為同種異體移植,除非采取特殊措施來控制排斥,否則這種移植物一般均被排斥”[2]。可見,同種異體移植尚且被受體物所排斥,那么,異種異體移植只能更甚之。就現階段我國所正在進行的法律改革與發展來看,法律移植恰恰屬于一種“異體移植”,即“自覺或不自覺地把注意力的重點放在具有較高生產力和先進管理經驗的、充分反映現代市場經濟要求的西方法治社會的法律資源之上,而審視中國與西方的法律傳統與社會現狀,而且有介于同種異體移植與異種異體移植的趨勢,甚至從某種意義上說更偏重于后者。”[3]因此勢必增加法律移植的難度。所謂法律移植,是指“在鑒別、認同、調適、整和的基礎上,引進、吸收、采納、攝取、同化外國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術、規范、原則、制度和法律觀念等),使之成為本國法律的有機組成部分,為本國所用。”[4]法律移植是國家及民族交往中必然出現的一種文化現象,也是自古至今普遍存在的現象。如果說在古代,法律移植受地理因素、交通工具的限制,只能局限于地理位置鄰近的國家或民族之間,那么在當代,法律移植已成為一種不受任何地域限制的全球性現象。在當今世界,不同的國家和地區之間都存在著大量的法律移植現象,法律移植是法律文化傳播的一種最直接、最明顯、最有力的途徑。所謂“本土化”,意指在法律移植時,應讓受移植法律經過合理的處理與嫁接,使其能滲入到移植國國民的血液當中,進而得到有機的整合,本土化就是法律移植本土運動的過程。本土化的過程實際上也是一個對外來文化進行過濾、吸收和選擇的過程。在現代化建設的時代,對于“體現人類法律文明前進方向的外域法律文化的有益因素,無疑應當加以吸收和采納,以便使當代中國法律發展與全球法律文明的通行規則接軌溝通。“閉關自守,盲目排外,只能導致法律文明進步張力的喪失”[5]。診所法律教育的引進和建設問題,亦是如此。?

        二、診所法律教育本土化的可行性?

        作為一個西方舶來品,診所法律教育進入中國時間雖然不算很長,但實踐證明,診所法律教育的引進對中國法學教育改革是一次有益的嘗試,產生了良好的社會效應,給身陷困境的中國法學教育注入了新的活力。然而任何法律都不是非背景化的普適制度,[6]法律教育也不例外。診所式法律教育興起于20世紀60年代的美國法學院,主要是對于當時的美國法學教育制度中的某些缺陷的一種反應。這種法學教育的模式之所以被稱為“診所”,是因為它汲取了醫學教育模式的經驗,即醫學院的學生通過有經驗的醫生的指導而獲得有關護理治療病人的醫學教育。診所式法律教育強調從實踐中學習,最為理想的就是學生在診所老師的指導下,參與處理真實的案件,而從辦案中學到大量的重要的其無法僅僅從抽象的課堂案例分析中學到的重要技巧和法律思維。目前,拉丁美洲、西歐、東歐、澳大利亞、新西蘭以及南亞的尼泊爾、印度等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法律院校已經廣泛而成功的應用了這種教育方式。特別是20世紀90年代,診所式法律教育已經成為東歐、南非等國家和地區法治建設過程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順應世界法學改革潮流,中國部分高校教師在經過充分的探索、研究與論證后,自2000年9月,在美國福特基金會的大力支持下,十余所高校在開設了診所法律課程的同時,各自依托學校成立了法律診所。截至2006年5月,中國診所法律教育專業委員會共有委員單位47個。盡管在現階段在中國大量的推行診所法律教育模式尚有非常大的困難,如傳統課堂教學思想的束縛,運轉資金的來源有限等等困難,但這種新模式在我國法學教育體制中的運用和推廣是有著可行性的,理由如下:?

        (一)從診所法律教育的自身價值來看其本土化的可行性。?

        1.從診所法律教育的教育價值來看——拓寬學生視野,加深對法學理論知識的理解和運用。而這種價值恰恰體現了我國法學教育的教育目標。診所法律教育的互動式教學、模擬教學等方式,以及在指導教師的監督下獨立辦案等,給學生提供了更加廣闊的學習空間,使他們能夠更加深入地理解和掌握所學的專業知識,理解法律、事實和證據三者之間在實踐中的關系,并學習如何將他們聯系起來。在案件的過程中,學生們發現理論對案件具有指導意義,但僅掌握理論是不夠的,還需發現事實,將事實轉變為可獲得承認的證據,并對事實進行法律分析和法律評價,使法律準確地適用于案件事實。同時通過辦案,加強學生對現實生活的復雜性的評價和認識,促使學生了解社會,提高對復雜事物的判斷能力。?

        2.從診所法律教育的社會價值來看——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而這種價值有助于我國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宏偉方略的實現。在法律診所中,學生的一般是法律援助案件,為社會弱者提供優質法律服務,維護弱者的合法權益,從而有助于推進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維護社會正義,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制的進程。美國比較法學家和法制史學家伯爾曼說:“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若要建立一個法治社會,必須建立法律至高無上的權威,使法律成為人們的信仰。法律診所通過向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援助,通過人與人之間的交流和合作,最終維護了他們的權利,久而久之,受助者就會感受到法律的威嚴和崇高,因為法律是自己權利的守護神,心中對法律的敬意油然而生,這樣便會產生對法律的信仰。?

        (二)從我國引進和推廣診所法律教育的現實需求來看其本土化的可行性。?

        1.是我國建立和諧社會的需求。各國現代化的歷史經驗證明,實現社會公平和正義,首先要從保護弱勢群體做起。[7]法律援助與診所法律教育關系密切,它們往往交織在一起。中國的法律援助工作已取得不小的成績,可是任重而道遠。中國仍有許多案件需要經過法律援助來解決,可是能通過法律援助來解決的卻只有一部分。據統計,我國每年大約有38萬余件法律援助案件需要辦理,其中絕大多數需要律師提供幫助,可是按每位律師每年辦理1至2件案件來計算,現有的10多萬位律師只能辦理10多萬件此類案件,缺口很大,這為診所法律教育留下了用武之地。通過診所法律教育的推進,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學生的素質,另一方面又有利于法律援助,都有助于促進中國法治建設的進程。現在,中國正需要發展法律援助事業,使更多的貧困人士能得到法律援助,得到法律救濟,實現社會公平,從而達到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

        2.是克服我國傳統法學教育弊端的需求。隨著我國法治建設的發展,我國法學教育確實取得了巨大的進步,法學院校及法學在校生人數都有了成倍的增長。但在實踐中,傳統法學教育存在仍存在不足之處:中國傳統法學教育是一種以教師為中心,注重單方面傳授知識的教育方式,注重理論知識的灌輸,忽略學生應用法律能力的培養;缺乏對學生的法律邏輯思維和創造性思維的培養等,由此浪費了巨大的人力和物力,造成國家財產的智力性浪費。而在診所法律教育中,沒有傳統意義上的老師和學生,大家都是具體案件的承辦人,所有教學內容都是圍繞著學生由一個被動的聽課者到一個主動的辦案者的身份和技能的轉換與提高而設置的,教師只是指導者,這樣就可最大限度地調動起學生的學習主動性和積極性,達到事半功倍的教學效果,也由此培養了學生的創造性思維能力和綜合判斷能力。?

        三、診所法律教育本土化的障礙與其本土化的推進?

        (一)診所法律教育本土化的障礙?

        盡管診所式法學教育的引進對于改革我國傳統法學教育的不足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診所式法學教育模式的引進并不意味著要徹底拋棄傳統的教學模式。相反,診所式法學教育模式應與傳統的教育模式相互補充、相輔相成。即便是在其發源地美國,診所式教育也沒有取論性的教學和案例教學,而是被用來開發學生的思維和法律邏輯能力,使其知道如何在實踐中學習和應用法律。況且,作為一種舶來品,診所式法學教育的引進和發展必須經過認真地整合和規范,“本土化”后診所式法學教育才能真正地為我國法學教育改革服務。從目前我國部分法學院的診所課程實踐來看,診所式法學教育在中國的不適癥是比較明顯的,主要表現在:?

        1.觀念障礙?

        我國法律自清末師承日、德后,法學教育模式更是受到大陸法文化環境的影響。大陸法系教育習慣采用講座式的教學模式,一開始就強調法律的概念性、抽象性、邏輯性、理論性、科學性,而法典也為這種教育模式提供了形成的材料。[8]我國目前的法學教育也注重法學理論知識的灌輸,輕視解決實例的法律分析方法,認為只要掌握了系統的法學理論、法律條文知識,遇到現實的案例就能迎刃而解。觀念上的這種認識,將導致學校管理層不愿意投入經費開展診所式法律教育等其他法律實踐教育,教師也不愿花費時間和精力在被認為惟有操作性,沒有理論價值的職業訓練上。?

        法律診所教育自誕生時起,就是培養律師執業技巧的,這和美國的法官都來源于執業律師的制度有關,美國法科學生的法律職業一般是從律師做起,法學院只需訓練學生的律師職業技巧。我國法學院(系)主要是是為公、檢、法、司等部門培養法律人才,法科學生有很大一部分要進以上機關工作,而法官、檢察官等司法人員也不是從律師隊伍中產生,從事律師的僅是部分法科學生的選擇。所以,以訓練律師的職業技能,培養律師思維、律師職業道德為宗旨的診所式法律教育的開展,可能得不到法學院(系)領導和教師的應有重視。?

        2.經費障礙。?

        美國目前的診所式課程是在福特基金的支持下開展的,在我國由于診所法律教育項目是舶來品,而且是首先基于外來基金資助在我國啟動,因此,來自國內大學本身的經費支持還相當有限,甚至短缺。與傳統法學課程不同,診所法律課程除了需要通常上課的教室之外,還需要具體的辦公場所、辦公設施,需要雇請管理人員運作整個法律診所的所有行政事務,這些都在診所法律教育項目的開展經費之內。“法律診所”所受理的案件基本上是法律援助案件,是沒有費收入的,相反,學生每一個案件,需花費交通、通訊、文印、餐飲等費用約數百元。因此,一旦外國基金的支持減少或撤銷,診所式法學教育在我國的發展將受到局限。?

        3.師生障礙?

        從診所課程的地位來看,我國的診所課程基本上屬于一種探索性的實驗課,學生參加該課程與其學分并沒有多大的聯系,教師教授該課程屬于一種非正式的專業教學。然而,學生在參與該課程時所花費的時間和精力遠遠大于其在傳統課堂學習中所花費的精力和時間,從而可能影響其所謂的必修課的學習。診所教師與傳統的法學教學教師的要求是不一樣的。診所教師不僅要有扎實、系統的法學知識,還要有熱練、老道的法律職業技能和樂于獻身法律的法律職業責任心和職業道德。從我國目前的高校教師來看,大多教師是直接從高校到高校,能夠掌握和熟練操作法律職業技能的教師是比較少的,至于完全符合診所教師要求的教師則更少。因此,我國高校現有的教師要適用診所式教學,就必須付出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準備課程、聯系案件,指導和訓練學生,這必然會影響其科研和相關的職稱評定。?

        4.案源障礙?

        從診所的法律地位來看,美國的法律診所可以直接接受當事人的委托,而我國目前的法律診所的法律地位并沒有明確,它既不是律師事務所也不是法律援助機構,因此,只能以公民的名義接受當事人的委托,這對于接受更多的案件來提供給學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從而將導致診所案源不足的情況.?

        (二)診所法律教育本土化的完善與推進?

        作為一種舶來的形式,如何更好地吸收診所法律教育方法的優點來為我國的法治建設和教育改革添磚加瓦,這是一個艱難的本土化的過程。其在我國目前遭遇的種種障礙,僅僅是繼受和整合過程產生的不適應癥。在法律職業教育觀念普及法治社會需求大增長的背景下,只要我們找準癥結,循序解決,診所法律教育本土化一定會為我國的法治建設和教育改革貢獻力量。筆者認為完善和推進診所法律教育的本土化有以下措施:?

        1.轉變觀念。?

        轉變法學教育觀念,進行法律教育模式的改革,是我國市場經濟的需要,也是法治發展的需要,更是我國法律服務國際化的需要。明確我國的法律教育重在培養具有法律實際運用能力的人才,而且是具有法律職業道德和社會責任心的高素質的實用人才。中國的法學教育的缺陷不在于基礎知識教育,而是在于能力教育和法律技能教育。診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給法律實踐教育改革提供了很好的路徑,雖然法律診所教育重在培養律師職業技能,但在法律職業中沒有比律師職業更為復雜多變的了,可以說,律師職業技能包容了其他類型的法律職業技能,所以,法律診所作為法律職業技能的訓練平臺,作為法律實踐的場所最合適不過。只要教育管理層和教師的法律教育觀念轉變了,法律診所建立的困難和障礙就容易克服得多,診所式法律教育就可以在全國法學院(系)得以普遍實施。

        另一方面,通過教育管理部門和司法管理部門的協調,要盡快明確法律診所的法律地位,即明確法律診所作為一種法定的法律援助機構之一。這樣可以明確學生案件的身份,明確其作為人的責任,同時也明確學生與診所案件中的責任,這也有助于提高當事人對法律診所的信賴,從而解決了案源不足的問題。?

        2.多渠道匯集經費。?

        經費問題是制約診所法律教育開展的重要因素,穩定的經費來源對于保證法律診所的持久性也是十分重要的。首先,學校管理層應從有限的教育資金里拿出一部分,支持診所法律教育活動的持續開展,采取措施鼓勵教師參與診所教學。其次,通過政策將法律診所定性為一種法律援助機構,明確司法行政管理部門對法律援助機構的經費提供義務,即使是部分的資金提供義務,這對于解決校園法律診所經費不足的困難是有很大的幫助。再次,應爭取國內外各種社會資源的資助。諸如法律診所與政府的法律援助中心建立密切聯系和合作,發揮輿論的力量,宣傳法律診所教育目的,讓社會認識、知悉法律診所,一可增加案源,二可接受社會捐贈,籌措診所教育經費。?

        3.加強師資隊伍建設。?

        診所法律教育教學中,師資隊伍建設至關重要。筆者認為首先,學校應優化教師隊伍結構,從取得律師執業證的教師中選任法律診所教師,甚至可以安排部分具有執業律師資質的教師專門從事診所法律教育。其次,從事診所法律教育的教師的職稱晉升應不同于法學院其他教師。這點我們應借鑒美國的經驗。從美國的診所法律教師隊伍來看,其構成基本上是從法學院原有的教師隊伍之外另行聘請有豐富實務經驗并熱愛法學教育的律師,而且大部分診所教師是專職的,無須承擔診所法律課程之外的其他法律課程,在職稱晉升上亦有不同于法學院其他教師晉升的評價指標。[9]再次,診所法律教育的教師也可直接聘用有經驗的律師、法官和檢察官來填充到診所法律教育的師資隊伍中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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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王衛國.改革時代的法學探索[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第58頁。?

        第9篇:法律援助的意義和價值范文

        (一)群體性上訪事件的界定

        1.含義

        所謂群體性上訪事件,是指由多個民事主體組成的當事人,為了個人、法人、群體的一些共同的利益或目的,以群體的形式到黨委、人大、政府、司法等部門上訪,要求解決矛盾糾紛的方式。

        2.特點

        (1)群個體性上訪事件涉及的內容呈現多樣化。在過去幾年里,由于經濟發展比較緩慢,商業貿易不是很廣泛,農村的矛盾糾紛以家庭糾紛和鄰里矛盾為主,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發展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使農民的意識不斷覺醒,人與人之間的貿易的范圍擴大,內容更為豐富,土地糾紛、合同糾紛、侵權糾紛、相鄰權糾紛、地役權糾紛等與法律緊密聯系的矛盾在農村廣而見之。所以,農民的上訪事件的數量也隨之增加。

        (2)農民群體性上訪事件具有組織性。一些上訪者,為了給法院、人大、政府等部門施加壓力,他們會通過各種途徑,組織更多的人參與其中。在上訪事件中,往往會有組織頭目,他們把本來沒有上訪意圖的人煽動起來,打著維護他們利益的幌子上訪,由于上訪的人數較多,所以一般上方都持續時間增長,處理難度加大。

        (3)上訪的形式多樣化。在上訪的過程中,大多數的人都會帶有個人的主觀色彩,一旦法院和行政機關的行為對自己不利,那么在他們看來法院的判決或者其他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等都是違法的,司法行政機關是故意和自己過意不去。為此,一些人情緒極端、行為偏激,在一些別有用心的人的煽動下,因為自己的利益沒有得到公正的解決,出現圍攻黨政機關、跪訪、打標語、喊口號等不合常規的方式,甚至出現群體性的打斗,造成人員傷殘,這樣對社會的穩定和相關部門的工作帶來很大的影響。

        (4)纏訪的事件增多。在現實生活中,有些行政行為是會對農民的利益造成損失,但一些人在相關部門已經對他進行補償之后仍然無理取鬧,有些人甚至以上訪為經常性的職業,在法院、行政機構反復的處理后還是不死心,他們明知道自己無理,但仍然纏訪。

        (5)群體性上訪事件大多集中在土地上。據相關調查顯示,每年在上訪的事件中,因為土地的征收、征用而引起的上訪案件占總上訪案件的60%~70%。在農村,土地是他們基本的生活收入來源,沒有了土地,農民心里會有一種恐慌感,失去了安全感,近幾年,征收征用的土地大部分是農村的集體用地,因為征收的程序、補償、農民的安置等問題不能很好的得到解決,農民只能通過上訪的途徑,使這一問題得到有效地解決。

        (二)群體性上訪事件的成因

        1.農民自身的局限性

        在農村,農民的文化水平較低,法律意識相對比較淡薄,他們沒有對社會的整體利益進行考慮,在他們心中只有小我,只要他們的利益受到損害,不管出于什么原因,他們都不能接受。他們認為,上方是維護自己利益的一個很好的途徑,他們認為人數越多取得的效果就會越大,相關部門就會聽取自己的意見。所以他們會采取聚眾上訪,示威游行等各種方式維護自己的利益。

        2.一些基層部門采用消極的手段處理農民所面臨的問題

        在農村,一些基層組織管理渙散,村干部對自己的利益很是重視,對于老百姓反映的一些問題,大多數的部門都采取消極的措施,在處理問題是常常采用壓制、推諉等手段,態度蠻橫,對百姓的疾苦不管不顧,他們利用公款自娛自樂,有些甚至把政府劃撥給農民的款項都據為己有,不能很好地解決農民所面臨的問題,農民理所當然地對基層部門失去信任,基層部門的種種行為引起了民眾的反感。對農民來說,除了上訪,他們找不到更好的方法來維護自己的利益了。

        3.相關的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國務院《條例》第十八條明文規定,多數人反應共同意見、建議和要求,需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事項,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不超過5人。但對于超過5人的。

        (三)群體性上訪事件的影響

        1.能夠更好地維護農民的切身利益

        群體性上訪往往是事關很多農民利益的事,也是一件比較大的事。農民在基層部門對自己所提出的問題相互推諉,不采取積極的解決方法時,他們作為弱勢群體,對基層部門也是無能為力,那么上訪無疑是他們維護自己合法權利的好途徑,通過正常的、合法的途徑上訪,相關的部門能夠很好地解決他們所面臨的問題,或者是督促基層部門采取積極的措施解決農民所面臨的問題。

        2.能夠使基層部門提高辦事效率,優化管理體制

        基層部門如果對農民房的問題不能很好的解決,農民可以向上級部門上訪,上訪是基層部門政績考核的一項內容,如果上訪事件較多,則說明基層部門在工作效率和管理體制上存在一些問題,那么上級部門可以責令基層部門在規定的時間里解決相關事宜,督促他們提高辦事效率。司法機關在訴訟中通過判決行政部門承擔其行政不作為或作為的不利后果的辦法或其他途徑,使基層部門有一種危機感,提高他們的責任心。

        3.會導致農民對法律和行政部門的不信任

        根據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2013年《社會心態藍皮書》調查,目前,中國社會群體間的不信任加深和固化,表現為官民、警民、醫患、民商等社會關系的不信任。越來越多相同利益、身份、價值觀念的人們采取群體形式表達訴求、爭取權益,群體間的摩擦和沖突增加。

        二、法律援助簡介

        (一)法律援助的涵義

        法律援助,是指在國家和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的組織、指揮和統一協調下,有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務人員,為經濟困難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給予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以保障實現其合法權益,完善國家司法公正機制,健全人權及社會保障機制的一項法律服務制度。

        (二)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

        1.法律援助是由國家和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實施

        一般性的組織沒有經過國家和政府的授權即使是為了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也不得從事法律援助工作;這一機制的設立表現了國家和政府對人民利益的維護。

        2.接受法律援助的對象是特定的

        根據《法律援助條例》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律援助的對象是經濟困難而又需要法律幫助的人民群眾或者刑事案件的當事人。

        3.提供法律援助人的特殊性

        能夠提供法律服務的人必須是律師、公證員或基層法律工作者等熟悉法律,有一定的法律素養和法律知識的人,他們必須是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從他們的利益出發,遵守自己應該遵守的規則,不能損害當事人的利益。

        4.法律援助是一項社會保障機制

        它是獨立于司法行政部門的一項機制,是國家和政府為了維護當事人的權益,為特殊的人群提供的一項保障機制。

        (三)法律援助的類型

        1.公法律援助

        公法律援助,是指國家為當事人指派的律師援助,公法律援助應當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根據《法律援助條例》和《刑事訴訟法》相關的規定,當事人在請求國家賠償;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請求支付勞動報酬;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也就是說,在特定情況下法律援助機構必須無償的派相關的法律服務者為當事人提供援助,維護他們的利益。有關公法律援助的規定也是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和為人民利益出發設立的,體現了黨、司法、行政等部門對農民利益的重視。

        2.私法律援助

        私法律援助,是指社會律師無償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情形。在遇到一些比較重大或特殊的,有影響的案件,一些律師主動無償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情況。沒有國家和政府的干預和強制性的規定,律師可能是為了當事人的利益考慮,也可能想通過一些特殊的案子或者群眾特別關注的案子來擴大自己的影響力。

        三、法律援助介入群體性上訪事件的意義和作用

        (一)有利于維護法治秩序,構建和諧社會

        農村中,當事人的法制意識比較淡薄,缺乏相關的法律知識,在他們看來,人越多、聲勢越大、行為越極端,他們的利益才能更好地得到維護,所以在他們的利益遭到侵害時,他們都會采取靜坐、游行、圍攻黨政機關等一些非正常的手段,給政府、人大、法院等上訪接待部門施加壓力,這樣嚴重的破壞了正常的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穩定。法律援助作為國家和政府設立的一項保障機制,是政府解決利益沖突的渠道之一,法律服務者可以通過引導、教化等各種形式使群體性上訪規范化、法律化,使他們認清問題的根源,增加他們的法律意識,采取合法的方法維護他們的利益,也是得全體人民的利益趨于一致,協調好各種利益的沖突,從而維護社會的穩定。

        (二)有利于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當前,我們國家最需要的就是社會穩定,社會的穩定是一個國家發展的基礎和根本需要,維護社會穩定最優的方案就是控制社會,使社會生產和生活組織有序的進行,有序社會是社會矛盾較少和社會矛盾較容易解決的社會。社會矛盾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均勢群體之間的厲害沖突;另一類是強勢群體與弱勢群體之間的厲害沖突。前者可以通過仲裁、司法、調節等途徑加以解決,經過法定的途徑和程序之后,一般都會很好地解決。相對于群體性上訪事件而言,是一個很復雜的問題,他們的利益遭到侵犯時,他們往往不知所措,不懂得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他們只能通過自己認為最好的手段—上訪來維護自己的利益。法律援助的介入,使廣大人民群眾有了導航,通過法律援助者的指引,他們懂的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己的利益,從而避免了各種沖突和犯罪現象的發生,維護了社會的穩定。

        (三)有利于鞏固政權

        農民群體性上訪事件的多發性,從側面反應出我國基層政府對村社干部管理不嚴,工作方式簡單;基層組織失信于民,引發農民對抗情緒;我國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不完善等相關的問題,群眾通過上訪,能夠使基層政府和組織認識到自己本身存在的問題,讓他們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改正,或者通過上級對下級的監督等途徑使政府、法院等機構的工作規范化、法制化、制度化。法律援助的介入,能夠更好地促使各項制度的規范化,法律工作者引導上訪事件有序的進行節約了社會資源,減少了暴力性事件的發生,維護了社會穩定,使群眾的利益得到了維護,廣大的人民群眾才能夠相信我們的黨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黨,有能力領導他們,才能夠堅定不移和領導者站在同一條戰線上,有利于政權的鞏固。

        四、法律援助介入群體性上訪事件的途徑探索

        法律援助介入事件的路途,還是一個較新的課題,筆者認為,法律援助機構、司法行政機關和部門應當直接合作,信息共享,人員互動,組建專門辦事機構,專門財政撥款。

        第一,由法律援助機構牽頭,充分利用本地法律執業人員資源,挑選一批有一定社會影響、辦事公道正派、組織和群眾信得過的法律執業人員組建一支應對突發性的法律援助隊伍。法律援助機構、機構和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平時應當加強對援助律師政策方面的教育,加強工作調度,一旦出現,要拉得出,面對各種問題,要應對自如,回答群眾問題,要有理有據,做到疏導和維權并重。

        第二,聯合辦公機構要形成一套處置方法和策略。法律援助律師介入突發性,其主要工作方式是開展法律咨詢,用自己所學法律知識解答誘發的各種問題。據調查,目前發生的中,大部分群眾反映的問題是合理的,與他們的切身利益相關,因此,處置突發性時,務必要弄清事件發生的原因、群眾心態和現場情況,慎重決策。要注意方法的靈活性和策略的多樣性,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第三,一旦出現群體性上訪事件,機構和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主動介入,指派法律援助律師為相關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

        第四,要做好后續保障工作。突發性發生后,不是一時半刻就能處理好的,有時需在現場連續處置好幾天。如土地糾紛、醫療事故、工傷事故造成死人后引發的,死者一天不安葬,賠償款沒有落實之前,警報一刻也就不能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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