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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民國時期經濟政策范文

        民國時期經濟政策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民國時期經濟政策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民國時期經濟政策

        第1篇:民國時期經濟政策范文

        關鍵詞:林業經濟政策;租借林場;國有林;森林資源

        政策是政府在一定時期采取的行政管理辦法和手段,其約束性和強制性不如法規、法律,但是,近代黑龍江的政權更迭頻繁,多是短命政府或偽政權,法規與法律朝令夕改,從某種意義上講政策其實質就是法律。一般來講,行業經濟的發展狀況,取決于兩點:一是自然增長的順暢,二是國家政策的推動。黑龍江地廣人稀,自然增長緩慢,國家法律政策的推動更顯得重要。晚清末期以及民國前期頒布的林業經濟政策中,尤以租借林場和國有林場的發放對森林資源的破壞為最。

        一、租借林場和國有林場出現的背景

        1896年,清政府與沙皇俄國政府簽訂《中俄密約》(即《御敵互相援助條約》),允許沙皇俄國在東北修筑中國東三省鐵路(中東鐵路),修筑鐵路所需枕木、電桿、建筑材料都就近取給。光緒三十年(1904年),黑龍江鐵路交涉總局與中東鐵路公司簽訂《砍伐木植合同》。據此合同,中東鐵路公司設立三處租借林場,濫伐森林。而大批的租借林場是俄國政府通過其財政部直接控制的中東鐵路為了得到永久性的自己經營的林場,對清政府施加壓力,于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與清政府簽訂的《伐木合同》條文中規定設立的。從此沙皇俄國得到了被視為鐵路生命線的中東鐵路沿線(主要在現黑龍江行政區劃內)的森林采伐權。

        北洋政府對國有林十分重視,但山河破碎以及政局的動蕩,使北洋政府又無力經營東北森林。農林部鑒于東北國有森林資源豐富茂盛,沙俄和日本等帝國主義國家垂涎東北豐富的森林資源,利用不平等條約在黑吉兩省占有大量永久性的租借林場,而租借林場是清朝政府時期的林業經濟政策,不僅既成事實,而且涉及外交,交涉棘手。若長此任予放棄,則中國國防與經濟俱生為害,故而認定籌辦林政,應從中國最著名林區入手。農林部于1912年12月11日公布《東三省國有森林發放暫行規則》20條,以期合理經營此地區之天然林,增進國家收益,亦保水土之安定,國防之安全。1914年8月8日,農商部公布修正的《東三省國有林發放規則》。

        二、租借林場和國有林場發放的內容

        大批的租借林場是俄國政府通過其財政部直接控制的中東鐵路為了得到永久性的自己經營的林場,對清政府施加壓力。《歷代森林史略及民國林政史料》記載:北滿中東路一帶森林權之喪失,始于光緒三十年(1904年)由黑龍江鐵路公司與東省鐵路公司訂立伐木合同,茲摘錄如下:

        “第一條:東省鐵路公司,在以下所指地段樹木內只有砍各項木植材料之權。

        甲、路鐵自成績成吉思汗站雅克山站,鐵路兩旁各卅五華里各樹林。

        乙、水陸在呼蘭河內之諾敏河東岸至呼蘭河西岸中間一帶樹林。其界限自此二岔河各至水源為止。

        丙、水陸在松花江之北岸權林河中間一帶樹木。其界限自北二岔河各至水源為止。

        第二條:鐵路公司按在以上所指地段內砍備木植材料,運至鐵路,核算價值,以每百分之八,認繳黑龍江省將軍衙門官庫票費,除鐵路公司外,凡附近農民亦得砍伐自用木材,唯如有人欲在第一條所指地段內另外砍售,須與鐵路公司商與,方可砍伐。

        第三條:以上所指第一條地段內樹木,其如何砍伐,鐵路公司亦可允給商民砍伐,唯須由鐵路公司按運至鐵路核算價值。

        第四條:以上第一條所指地段內樹木,其如何砍伐,鐵路公司自行設法布置……”。

        1912年公布的《東三省國有林發放規則》的主要內容摘錄如下:

        東三省國有森林除林務局自行經營外得依本規則發放之;發放以林木為限;有民國國籍者都可承領。但關于國土保安和供公用的森林不發放。承領森林者須向林務局呈交承領書。經林務局許可后,須領取執照,并按擬伐木數量交納保證金。木材出山到埠后,由林務局查驗,按木植市價8%交納執照費,保證金如數發還。執照的有效期為1年。承領者侵越原定界限采伐時得給予處罰。

        1914年8月8日,農商部公布修正的《東三省國有林發放規則》。同《暫行規則》相比,增加以下內容:除中國人民外,依民國法律成立的法人也可承領森林。林務局收到承領書后進行核查,如無重復,再派員勘測,造具報告,呈農商部核辦。承領書除記載原定項目外,還要記載運輸設備和制材設備,并附承領地的圖說。承領森林每人不得超過200平方里。承領者應繳納勘測費。林務局勘測森林實況詳報農商部,如認為該處森林不能發放,原繳納勘測費還給一半。承領森林經農商部核準,由部注冊,發給部照。此照有效期至多為20年,期滿將照繳銷。承領人領取執照,按標準繳納注冊費。林木出山時,承領人應將所伐林木情況開單呈報各該處主管官廳查驗。林木出售時,承領人除遵守稅則繳納木稅外,應各按林木市價8%分別繳納山本和木植票費。轉讓已領林區須經農商部核準。轉讓執照的有效期,以原領執照為準,承領森林如已超過照載期限尚未著手采伐,則撤銷其承領原案,追回部照。承領人采伐林木時,每畝應保存天然下種母樹2—3株。采伐后的林地,除該管官廳認為不能開墾者外,承領人可按照國有荒地承墾條例承領開墾,這就規定了林地變為農地的合法性。

        1920年6月9日,農商部再次修改《東三省國有林發放規則》。修改補充內容:采伐森林,原訂國際合同有特別規定者,在滿期以前繼續有效。農商部得于必要時收回已發放的森林,但不應損害承領人現有利益。承領森林人除稟請林務局勘測轉呈農商部核準外,也可稟請縣知事和其他林務機關勘測,報道尹、巡按使咨陳農商部核準。承領人提出承領書時繳納勘測費。承領森林經農商部批準即發給部照。部照有效期為20年,每年驗照1次。領照時按標準須繳納保證金。

        三、租借林場和發放的國有林場的區別

        租借林場是一種不平等條約的產物,帶有明顯的租借性質,不同于后來民國時期通過《東北國有林發放規則》發放的國有林場。主要表現在:

        (1)這些租借林場的租借人都是外國資本家,早期主要是俄國人,日本人后來居上,這些租借林場明顯帶有殖民性;而《東北國有林發放規則》規定,國有林場發放只“限于中國人或中國法人”,發放的國有林場的承租人只能是中國人,這是兩種林場的最大區別。

        (2)面積特別大,超過規定數字的幾倍,所有租借林場的面積究竟有多少,在當時的技術水平下,很難得到一個確切的數字。1915年的調查情況顯示僅中東鐵路沿線的租借林場總面積達到了12074平方公里,并不是全部的數字,只是分布在中東鐵路沿線的林場。如俄國巨商葛瓦里斯基所屬的林場,在1921年共有林場5處,面積為2008.6平方公里,1930年增加到7004.39平方公里。在利益的驅使下,外國資本家更是深入到大小興安嶺原始森林腹地建立租借林場。而國有林場的發放承領森林每人不得超過200平方里。

        (3)租借林場的時間長,在合同上約定是20—90年,在中國喪失的情況下,實際上是無限期的;而《東北國有林發放規則》規定,“期限20年以內”,1912年頒布,止于1929年廢除,實際上實行了17年。

        四、租借林場和發放的國有林場的危害及評價

        清代晚期,在租借林場的“合法”掩護下,大批俄國資本家擁入中國黑龍江林區,依靠中東鐵路的運輸條件和其雄厚資本,大肆砍伐大小興安嶺森林。在這些租借林場內如何采伐?采取什么采伐方式?是無人過問的。所以已經采伐過的跡地,不是變成散生林地,就是變成荒原。其危害正如《北滿與東省鐵路》所載:“東部沿線25年前所謂林海者,今則極目遠望,偶見三五雜木,杳不可尋,雖山巔之上,間有叢生幼樹,也僅距鐵路二、三十里之地見之”。從這里可以清楚地看出,中東鐵路修建的前后十幾年的時間內,鐵路兩側的森林資源遭到了嚴重的破壞。《歷代森林史略及民國林政史史料》記載:“按東省鐵路沿線,昔日均為廣大森林被覆,自與東省鐵路公司訂立伐木合同后,迄今不過卅年,沿鐵路兩側五十里內森林,均已砍伐凈盡,近更向遠方采伐,有達百余里之遠者,此種現象,無非受不平等條約之限制;加以國人在昔不知森林之可寶貴,一任帝國主義之俄羅斯之要求,將大好森林,為附屬鐵路之供應品。是以中東路自開辦以來,舉凡枕木、建筑材、皆無償取自林中;其暴殄天物之尤甚者,則將良材,任意劈成板子,作為燃料。自通車以來,無論工廠、機車、站臺、事物所、道班房、及員司工人住宅等,……是以中東路一帶無限寶藏之森林,轉瞬間已蕩然無存,言至可痛惜也”。由于受到殘酷掠奪,黑龍江的原始森林受到嚴重的破壞。

        《東三省國有林發放規則》頒布以后,短短幾年時間,僅黑龍江發放的國有林林場就達到了72處(尚不包括吉林省今屬于黑龍江的林場),再加上不平等條約發放的租借林場,發放林場的數目更多。使黑龍江的森林資源在法規的保護下,遭到了全方位的合法破壞。從上文《東三省國有林發放規則》的內容看,根本看不到“經營與管理”的字樣,只有“國有林發放”的字樣。在幾經修改的《東三省國有林發放規則》中只有第十七條提到“林地一畝,存留樹木二株到三株,前項存留樹木,以直徑在一尺以上,樹干正直為限。”說明發放的目的不是把東北國有林如何經營好,使森林資源得到延續和發展,林業更加振興,而只是繳收一點這個稅,那個費而已。而木商為了得到部里發放的部照,大大小小的官吏,敲詐受賄的事情常有發生,損公肥私是普遍現象。

        由此可知,政府都無法經營的事業,指望民間商人代替政府來管理、經營則更不可能。商人的本性是唯利是圖,其繳費獲取經營權利,是為了賺錢,“經營管理”只不過是一個幌子,其實質就是獲取采伐權;從幾經修改的《東三省國有林發放規則》中關于“保證金”的規定也可以看出,所謂“保證金”是指承領者領取執照后,如在一年內尚未著手采伐,則執照作廢,保證金不發還,即保證金是必須采伐的擔保。同時《東三省國有林發放規則》規定“國有林發放只限于中國人或法人”,我們知道,森林的投資回報周期時間長,風險大,讓資本實力有限的中國商人去經營管理根本是不可能的事情,更何況在軍閥混戰的動蕩年代了。既然中國政府和中國民間資本無力經營國有林,能否指望外國資本家呢?眾所周知,以沙俄和日本為首的外國資本家來中國的目的,不是來幫助中國發展林業經濟,而是來掠奪森林資源和賺取財富,骨子里就沒有這種意識,那種“剃光頭”、“拔大毛”的采伐方式更令人吃驚,其破壞程度遠超過中國木商。

        1896年黑龍江的森林面積在4000萬公頃以上,而1949年前后森林面積只有1670多萬公頃,50多年的時間森林面積損失竟達60%以上,豐富的森林資源在短期內發生了劇變。造成近代黑龍江森林面積和蓄積量銳減,帝國主義的侵略是最主要的原因。除此之外,晚清以后的政府在其頒布的各項林業經濟政策中也加劇了黑龍江森林資源的減少,作為國人也應該進行反思。

        參考文獻:

        [1]陳嶸.歷代森林史略及民國林政史料[M].南京:金陵大學農學院森林系林業推廣部,1934:54-55.

        第2篇:民國時期經濟政策范文

         

        我國的中等職業教育其實起步較早,在我國的民民國時期中等職業教育就已經開始出現,在建國之后,由于社會群體文化水平不高,中等職業教育的人才需求極大,導致了在一段時間內中等職業教育得到了快速的發展,但是我國的普通高校開始擴招以來,中等職業教育已經逐漸成為人們眼中的下等教育。生源數量與質量都嚴重下降,發展緩慢,也逐漸跟不上社會的發展需求。

         

        一、我國中等職業當前的發展形勢分析

         

        中等職業教育是我國當前階段教育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現代化發展的一種重要指標,對我國的技術人才的培養有著重要的意義。從宏觀方面來看,當前階段我國的“三農問題”還沒有得到徹底的解決,同時工業化發展還處于初步階段,城鎮化率正在不斷提升,農村人口不斷向城市轉移,這就為中等職業教育的發展提供了較好的宏觀環境。

         

        近年來,我國的各級政府都逐漸意識到中等教育發展的重要意義,已經出臺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與扶持政策來鼓勵中等職業教育的發展。但是從總體上來看,我國當前的中等職業教育形勢讓人擔憂。根據教育部的統計數據顯示,自2004年之后,我國的中等職業學校數量與學生數量都在明顯下降,同時中等職業教育的骨干教師數量也逐步流失。而當前階段我國的中等職業教育發展規模還無法滿足產業結構調整背景下的技術型人才的發展需求。由于我國實行的是9年義務教育,在初中畢業之后,學生可以自主選擇中斷學業參加工作,也可以選擇繼續讀高中。我國當前的初中畢業生約有26%選擇走向社會參加工作,而這部分學生雖然所占得比例較少,但是由于基數較大,數量也較多,當前的中等職業教育已經無法容納這么多的學生學習。

         

        二、我國中等職業教育發展現存問題分析

         

        (一)我國的中等職業教育的綜合素質較差

         

        由于本科教育的逐漸普及,以及學生家長對孩子的關心,當前我國大部分的學生都選擇讀大學這條路,而中等職業教育在社會中受到了嚴重的歧視。因此,中等職業教育不管是從師資力量與辦學管理等方面都還較為落后。根據教育部的最新統計數據顯示,2015年,我國約有900多所中等職業技術學校通過了教育部的高等職業技術學院的辦學驗收,升入了高等職業教育的行列。同時在當前階段,中等職業教育中的行業企業受到了嚴格的控制,許多企業的辦學行為由于不符合當前的法律法規規定,都被迫停止辦學,或者被改作其他用途。這對我國的中等職業教育造成了嚴重的削弱。

         

        (二)政府與社會的重視程度不夠

         

        今年,隨著中央經濟政策的調整,各級地方政府對中等職業教育已經開始逐步重視起來,但是從總體上來看,其中是程度還遠遠不夠。與普通高中教育和高等教育相比,地方政府給與中等職業學校的師資力量與資金支持力度較少教育資源的分配完全不合理,從而導致中等職業教育的畢業生技能與其他院校的畢業生相差較大,使得社會對中等職業教育的學生產生一定的歧視。于此同時,高等教育的學生在就業方面還存在著較大的壓力,但是社會對技術型人才的需求卻逐步加大。

         

        三、我國中等職業教育發展趨勢分析

         

        (一)特色化發展道路

         

        隨著我國的產業結構不斷調整以及行業細分的不斷深入,我國在將來對專業技術人才的需求必然不斷加深,這就使得擁有專業技能的畢業生在就業競爭中能占據優勢。因此,中等職業教育必然會采取特色化發展道路。根據社會需求對學校的辦學結構與專業設置進行調整,從而使其與社會需求相一致。其次,還應該根據行業特色,為社會提供行業定制人才。

         

        (二)加強校企合作

         

        校企合作是我國未來中等職業教育發展的一大趨勢,中等職業教育學校應當與企業一起建立人才合作培養機制,不斷增強社會服務能力,積極滿足企業的發展需求。同時也可以以企業為依據,在企業中對學生進行實際技能的培訓,而企業也可以依托學校,對企業內的工人進行定期的培訓。最后,學校也可以與企業簽訂畢業生就業合同,解決學生的就業問題。

        第3篇:民國時期經濟政策范文

        一、對市場主體及其權利的基本認識

         

        (一)對市場及市場主體的基本認識

         

        市場是一個古老的經濟范疇。自人類社會出現社會分工及產品的剩余就需要產品的交換或交易行為,而要進行產品的交換或交易就需要一個固定的場所,這一場所就被人們視為“市場”。為此,市場的基本定義就是商品交換的場所。其中,之所以將“產品”替換為“商品”是因為需要通過市場這一特定場所,使生產者所生產的產品成為“為他人生產的商品”,從而使產品具有了商品的屬性。發展至今,市場已經由單一的場所,發展成為一種商品交換的渠道或途徑?,并進而形成了與計劃經濟相對應的市場經濟形態。對此,學界將市場經濟稱之為“看不見的手”。該理論的經典論述見于1776年由亞當斯密所著的《國富論》。他認為每個人都試圖應用他的資本,使其生產品得到最大的價值。一般來說,他并不企圖增進公共福利,也不清楚增進的公共福利有多少,他所追求的僅僅是他個人的安樂,個人的利益,但當他這樣做的時候,就會有一雙看不見的手引導他去達到另一個目標,而這個目標絕不是他所追求的東西。由于追逐他個人的利益,他經常促進了社會利益,其效果比他真正想促進社會效益時所得到的效果更大。”[1]其最初的意思是,個人在經濟生活中只考慮自己的利益,受“看不見的手”驅使,即通過分工和市場的作用,可以達到國家富裕的目的。后來,“看不見的手”便成為市場經濟條件下完全競爭模式的形象用語。這種模式的主要特征是在私有制下,人人都有獲得市場信息的自由,并在此基礎上可自行決定自己的經濟活動,無需政府干預?。與之相反的是,政府計劃指導下的經濟和市場運行會通過政府的計劃安排而實現,故為“看得見的手”。

         

        古今中外的市場實踐表明,要形成市場就要具備市場的基本要素。其中,賣方(供方)和買方(需方)共同構成了市場主體的兩極,并且,無論是賣方(供方),還是買方(需方)均應由多個主體構成。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只有存在多個生產同類產品的賣方(供方)或買方(需方),才能在市場交易中出現以產品質量和價格競爭為導向的市場運行機制?,并實現經濟資源在賣方與買方之間的合理配置。由此可見,賣方(供方)與買方(需方)是市場主體的基本形態。如果按照現代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細分的話,所謂賣方實際上涵蓋了作為提供商品的生產者、經營者和服務者?;在買方(需方)方面,則表現為個人和家庭商品的消費者(可簡稱為私人消費),以及開展生產、經營或服務活動的消費者(可簡稱為生產消費者)?。至于對公共產品的消費而言,由于基本采取了計劃經濟的分配方式?,這種消費不屬于市場的范疇,因此,公共產品的生產者和消費者通常均不是市場的主體。但是,當公共產品基于“擁擠”或效率低下等原因采用市場機制配置時,該公共產品的提供就具有了部分商品的性質?,進而使公共產品的生產者和消費者也成為了市場主體。

         

        (二)市場主體的權利問題一般而言,市場主體及其權利亦屬于經濟范疇,具有其自然的和固有的一面。市場主體、市場主體權利及其市場存在的價值,在于為滿足市場主體的消費需求實現經濟資源的有效配置。尤其在現代市場經濟和法治社會的雙重條件下,市場主體權利的確定,不僅關系到市場主體法律地位的肯定,也關系到市場主體行為的邊界問題,即市場主體的行為,只有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才有作為的可能;而在法律禁止或限制的情況下,市場主體或應不作為,或其作為被限制在特定的范圍或程度之內。按照以上對于市場主體的基本分類,本文對不同類別的市場主體權利予以進一步的分析。

         

        1、關于消費者與生產者權利的分析(1)消費者權利的分析

         

        在一般意義上,消費者的存在是市場形成的邏輯起點。這是因為,只有有消費者的消費需求,才會產生相應的商品生產、經營或服務,進而出現市場行為。而消費者的需求動力主要來自于人類對“吃、穿、住、用、行”的基本需求和日益增長的更高層次的需求;至于對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的消費,則來自于為實現生產、經營或服務目的的成品或半成品商品的需求?。為此,要保證市場經濟的發展,法律首先應當明確消費者在市場運行中的基本權利,以保障消費者利益的實現。對此,世界各國均通過制定和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予以專門保障。我國在推進市場經濟的同時,還及時地出臺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了生活資料消費者及生產資料消費者所享有的九大權利,即保障安全權、知悉真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依法求償權、依法結社權、接受教育權、獲得尊重權、監督批評權[2]。從而為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而在生產消費領域,則通過《產品質量法》的制定和實施,有效地保護了生產者消費的權利。

         

        (2)生產者權利的分析

         

        生產者亦即市場的供方,廣義的還包括市場經營者和服務者。從一般意義上講,法律在規定生產者法律地位的同時,必須明確生產者開展生產、經營與服務活動時應享有的基本權利,并明確其生產、經營或服務行為及活動的范圍。法律的基本法益目標在于,促使生產滿足消費需求,創造和積累社會財富。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生產者通常的法律形態是企業或公司。因此,生產者的權利,也就是指企業或公司的基本權利。而企業或公司的基本權利,又可以分為兩類:一是作為一個獨立的社會組織體所應享有的人、財、物三大權;二是作為一個獨立的民事主體所應享有的自主性生產權、經營權和服務權。具體來說,就是指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生產者、經營者和服務者按照市場運行規律所應享有的,有關生產、經營和服務什么,以什么樣的方式和手段生產、經營和服務,以及對生產所獲得的利益如何分配的自由權。例如,就生產者而言,集中體現為產、供、銷和內部管理與分配權;而就商業經營者而言,則體現為購、銷、調、存以及內部管理與分配權。

         

        2、市場主體權利的物權基礎及其禁止與限制問題

         

        從市場運行與結果來看,生產者、經營者、服務者和消費者對商品(或財產)所享有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是《物權法》保障市場主體權利的基礎性權利。這是因為,如果消費者購買的商品,或生產者、經營者和服務者所擁有的財產,隨時可以被他人拿走或剝奪,那么,市場主體的權利是無法實現的。因此,市場主體權利應當受到《物權法》的保護,擁有充分的自主權。但在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單個市場主體權利的行使可能妨礙其他市場主體權利正當的或合理的行使時,市場主體權利的行使就會被禁止或限制。其中,禁止者如的生產、經營、服務與消費;限制者如對涉及特許經營和生產許可領域生產、經營與服務行為的限制。如果從歷史角度考察,這種禁止與限制古代即有之,即使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也屢見不鮮。只不過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其禁止或限制的范圍和程度不同而已。在當前及今后,這種對市場主體權利的禁止或限制,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新提法,被稱之為“市場負面清單”。

         

        3、市場主體權利的辯證分析

         

        任何事物均有兩面性,市場主體的權利也不例外。法律賦予市場主體權利,并讓經濟資源以市場機制來配置,以此充分調動市場主體的積極性,并在利益最大化的驅使下,實現經濟資源的優化配置。這是其正面效應所在。如果從負面效應來分析,市場主體權利行使的優勢可能也是其最大的劣勢。例如,即使在市場主體依法正當行使其權利時,也會出現“市場失靈”,使市場發展走向對市場自身的否定。比較突出的例子是,在市場競爭“優勝劣汰”機制推動下,必然導致經濟壟斷,進而阻礙市場機制的正常發揮。更為重要的是,以“利益最大化”為導向的市場價值目標,會促使人類消費的無限增長和生產的過度化,但人類消費和生產所需要支撐的自然資源和環境卻是有限的。當地球上有限的資源和環境難以支撐人類無限貪婪的消費欲望時,市場經濟體制必然被計劃經濟體制所替代。這一歷史過程,一開始可能僅僅涉及個別地區、行業或產業,最后將逐漸擴展到所有領域。正因為這樣,馬克思在100多年前即預見到,所謂社會主義是在資本主義進人高級階段后必然的產物,是人類的無限需求與資源有限性矛盾無法解決的必由之路。到那時,既然市場經濟體制沒有存在的必要,那么,市場主體的權利也必然會消失。因此,在現階段,雖然市場經濟及其市場主體權利有其存在的合理價值,但從人類社會的長遠發展觀點來看,它是不可持續的,對此,我們必須有清醒的認識。

         

        應當注意的是,按照市場經濟的邏輯,市場的運行本應按照消費的需求組織相應的生產、經營和服務。然而,市場經濟的實踐卻往往是生產、經營和服務在總體上引導著消費,進而使生產過剩成為普遍現象并導致經濟危機。為此,政府的干預便成為現代市場經濟不可或缺的重要內容。如果從市場主體權利的實現能力角度分析,在法律既定情況下,誰擁有資本,誰就具有了行使市場主體權利的行為能力。在此情況下,市場主體權利實質上就會被演化為市場資本權利。換言之,誰擁有更多的資本,誰就掌握了市場發展的主動權。對此,本文認為,就資本的結構及其歷史演變來看,無非是國家資本、私人資本和金融資本之間關系的協調或相互博弈。在經濟和社會處于非常規發展時期時,國家應當擁有更多的資本權利;而在經濟和社會發展處于常規時期時,私人應當擁有更多的資本權利。至于金融資本,從本質上講,金融資本是介于國家資本和私人資本之間的相對獨立的社會資本力量,其存在的價值在于為產業發展提供資金服務。但當金融資本脫離實體經濟虛擬運行,或通過金融資本權利的行使控制產業經濟發展,進而形成金融寡頭時,經濟危機的爆發便不可避免。對此,1998年的亞洲金融危機、2008年的全球性金融危機,以及我國2011年發生的溫州金融危機,就充分說明了這一點。為此,法律必須防止金融資本權利行使不當對社會造成的危害。

         

        與此同時,

         

        力提升勞動者的工資待遇,解決市場發展固有的貧富差距,做到社會財富分配的大致均等,使大多數人處于中等水平的生活狀態。從此意義上講,市場主體權利又可演化為市場消費權利,因此保障了市場主體的消費權利,也就為市場的良性發展奠定了法制基礎。但市場主體的消費權利又可分為基本需求性的消費權利和奢侈需求性的消費權利兩類,法律不可同等對待。基于基本需求性消費權利的必要性、穩定性和可持續性,它應當是法律所保障的基本內容;基于奢侈需求性消費權利,由于其與當代社會所提倡的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理念以及傳統的“勤儉節約”的消費理念相沖突,因此除非為了擴大內需在特定時期予以容忍外,總體上講,法律是不予鼓勵的。

         

        綜上所述,本文認為,市場主體權利包括了消費者權利和生產者權利兩個方面,它們各自在市場經濟發展中具有不同的功能。而在資本制約市場行為條件下,資本對市場的推動力具有基礎性的地位,并形成了國家資本、私人資本和金融資本的基本結構,進而使市場主體的權利實質上演化為市場資本權利。而不同的資本權利,也應有其自身合理的定位和功能。這些分析的基本結論,可用下頁表格說明。

         

        二、經濟法對市場主體權利實現的歷史考察

         

        按照市場的邏輯,市場主體應當享有的權利,雖然有其自然和固有的一面,但是,自人類社會國家產生以來,法律即開始以不同的形態對其調整。這種調整影響著市場主體權利的行使,并進而影響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為此,從法律形態的歷史演變來分析,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法對市場主體權利實現的禁止、限制和促進,是影響市場主體權利實現的重要因素,并呈現出階段性特征。下面,對之予以逐—分析。

         

        (一)民商法之補充法階段

         

        毫無疑問的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與市場主體權利實現最為密切的部門法為民商法。從世界范圍考察,在既有的政治與法律體制下,除國家行政之強制性規定外,民商法在肯定市場主體獨立法律地位的同時,也賦予了市場主體盡可能的自由與公平交易的私有權利,其所依托的經濟學基礎是市場自由主義和“看不見的手”的理論。在此理論指導下,民商法通過物權、債權、知識產權、侵權責任及救濟權等權利制度的配置,為市場主體權利的實現,提供了法律基礎。從歷史發展來看,西方社會經過了由《羅馬法》、《法國民法典》、《法國商法典》、《德國商法典》及現代民商法的歷史演變,逐漸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體系。而在中國古代,與西方國家一樣,民商法的形態主要表現為各種民間的商事習慣,并以國家認可的方式獲得了法律地位,直至清末民初才從德、日引進了部門法體制,制定了民法和商事特別法,使其成為民國時期“六法全書”之一,并至今影響著我國的臺灣地區。

         

        然而,民商法市場主體權利的保護,并沒有保證市場主體權利的實現向著正確的方向發展:一方面,基于“市場失靈”,使市場主體在行使權利的過程中有可能出現壟斷行為,從而使市場主體權利的實現走向了市場的反面;另一方面,市場主體權利實現中“趨利性”的無限膨脹,會使其越來越與國家利益、社會利益發生沖突。為此,國家或政府需運用新興部門法對市場主體權利實行干預。這一新興的部門法就被稱之為經濟法。但這種經濟法的功能通常僅限于如何防止“市場失靈”的發生,其并不否定市場的基礎性地位。因此,學界認為,此階段的經濟法為民商法的補充法。它賦予了政府依照市場經濟規律干預市場的職權,因而,又區別于主要對政府行政予以限制的行政法,是一個獨立的部門法。其基本的經濟學基礎是凱恩斯的國家干預主義?。此種意義上的經濟法,最為典型的是反壟斷法以及中小企業發展促進法;而以克服經濟危機為由的金融調控和財稅調控法則成為當代西方市場經濟法的典型形態。但這種克服經濟危機的經濟法,對于市場主體權利的實現而言,無論是禁止、限制或促進,其根本目的就在于恢復市場運行機制。因而,其仍處于民商法的補充法地位。

         

        (二)民商法與經濟法的共同調整階段

         

        以上論證說明,經濟法作為一個部門法,其介人市場的基礎是要解決市場自身及民商法無法解決的問題,因此,總的來看,處于被動的地位。但是,在國家干預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中,學界發現,當國家或政府以經濟法的力量介入市場時,并不僅僅被動地發揮作用,而是為實現國家發展戰略目標,保護社會整體利益,在對市場發展做出規劃或計劃的基礎上,以國家資本主義的方式促進了經濟的迅速發展,提高了國家或地區在整體上的市場競爭力,其重要的經濟學基礎就是宏觀經濟學的誕生。此外,在經濟法的進一步發展中,國家或政府以經濟法的形式干預經濟時,必須堅持適度原則及民主協商和監督原則。要尊重生產者與消費者的意愿,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這也是為克服“政府失靈”所必需的。而所謂“政府失靈”,西方經濟學針對現有西方民主體制的弊端,提出了基于金錢選舉的政府缺乏代表性、政府目光短淺、機構臃腫、活動效低下等觀點A而在我國,在政府經濟管制中,存在多種形式的“設租性管制”。其主要表現形式有:政企不分;政策落差和體制落差;新增企業的“冠名”與掛靠關系;地方保護主義等[5]。在此情況下,經濟法已不僅僅是一種“被動的”民商法的補充力量,而是一種主動地規范市場行為和促進國家或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獨立的部門法律形態。為此,經濟法除作為補充法彌補民商法的不足外,還負有更高層次的、實現國家和社會整體發展戰略的經濟和社會發展任務。這一任務使得經濟法與民商法成為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主體權利實現所依托的兩個重要的法律部門。

         

        (三)經濟法的引領階段

         

        上世紀90年代,世界性的“冷戰”結束。冷戰結束意味著世界上國家間的軍事競爭被經濟競爭所取代。而在此之前,“二戰”結束以來,許多發展中國家面臨著如何使本國盡快擺脫經濟貧困,迅速提升國家經濟競爭能力的道路選擇。在此背景下,同樣是發展市場經濟,各國或地區對經濟發展戰略的選擇與實施,對市場主體權利的實現影響極大。因此,如果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發展僅定位于微觀市場的規范和促進是不夠的,必須加強宏觀調控。只有充分調動國內外生產要素發展市場,才能適應新的世界競爭與全球化的格局。為此,經濟法的引領作用是不言而喻的%經濟法主要通過產業發展規劃、宏觀經濟政策與措施的實施,促進本國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在此方面,具有典型意義的是亞洲“四小龍”的崛起。在此情況下,由民商法所確定的市場主體權利的實現,無不受到經濟法引領作用的影響。但經濟法的引領并非主要是強制性的,更多的是在充分保障市場主體權利,并在市場主體做出有利于自身發展的理性判斷基礎上,使自己的市場權利實現與國家或地區發展目標相契合來體現的。

         

        (四)我國社會主義經濟法的新發展

         

        在我國社會主義事業建設的前30年,由于實行計劃經濟體制,不僅不存在經濟法,也不存在民商法。后逐步產生的經濟法是改革開放以來的事,它是為完善民商法并適應市場主體權利的實現而出現的。就經濟法的發展而言,它是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發展形成的。

         

        在目前,我國的經濟法就是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和完善相適應的部門法。按照官方提法,我國現行的經濟法,就是“調整國家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X才經濟活動實行干預、管理或者調控所產生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經濟法的主要功能就是“為國家對市場經濟進行適度干預和宏觀調控提供法律手段和制度框架,防止市場經濟的自發性和盲目性所導致的弊端”?。截至2011年8月底,我國共制定60余部經濟法^官方對部門經濟法的這種定位,與我國學界,特別是經濟法學界對經濟法的定位略有區別?但其大致反映了經濟法對市場經濟關系調整的現狀。而就其與市場主體權利實現的關系或關聯性而言,本文認為,可以具體地歸納為以下10個方面:

         

        第一,作為對經濟活動實施宏觀調控和管理的預算法、價格法?、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通過規范的宏觀調控和管理行為,一方面賦予政府和相關機構進行宏觀調控和管理的職責,使其調控與管理行為直接或間接地促成市場主體權利的實現?;另一方面則通過這些法律影響市場主體的利益分配與權利的實現。其基本的邏輯關系是:政府依照預算法對市場收益拿走的越多,留給市場主體的收益就越少,兩者成反比關系。

         

        第二,稅收征管制度及其一系列稅收法律制度的建立,也直接影響到市場主體權利的實現。其中,作為間接稅(或成本稅)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等,由于實際負擔者是消費者,因此這類稅收的增減,必然會影響到消費者權益的實現;作為收益稅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則會影響到生產者和消費者權利的實現。

         

        第三,作為對金融行業實施監督管理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反洗錢法等法律,不僅關系著維護金融運行秩序,而且關系著金融行業經濟風險的控制問題,甚至涉及到國家的金融安全。為此,這類經濟法實際上為金融行業市場主體權利的實現預設了一張不可突破的“網”,當市場主體權利的實現突破了這張“網”時,金融監管部門就會發出預警,并可采取相應的干預措施。

         

        第四,作為保障農業發展和國家糧食安全的農業法、種子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在賦予農業市場主體發展農業權利的同時,也同樣為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從農產品的安全角度出發,對農業市場主體權利的實現,規定了禁止或限制性條件。并針對農產品惡性案件頻發的嚴峻形勢,出臺了《食品安全法》。

         

        第五,作為對重要行業實施監督管理和產業促進的鐵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電力法等法律,一方面,通過監督管理,保證其為社會公眾提供良好的服務;另一方面,在保持國有控股的情況下,引進市場機制,促進產業的發展。

         

        第六,作為規范重要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的土地管理法、森林法、水法、礦產資源法等法律,為市場主體合理開發和利用自然資源預設了前提條件。按照規定,一切禁止或限制開發和利用的自然資源,對市場主體權利的實現,都起著禁止或限制的作用;而即使是允許開發和利用的部分,也必須合理地開發和利用。

         

        第七,作為促進能源的有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開發的節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環經濟促進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等法律,不僅提倡或要求消費者進行節約型消費,而且要求生產者的生產符合節約、清潔和循環經濟的要求',進而影響市場主體權利的實現。

         

        第八,作為保障市場主體之間公平、有序競爭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法?、反壟斷法等法律,與市場主體權利的實現有著直接的關系。其中,反不正當競爭法是中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時期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該法借鑒國際經驗,結合我國發展市場經濟的需求,禁止仿冒、商業賄賂、虛假宣傳、侵犯商業秘密、不正當有獎銷售、詆毀競爭對手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經營者公平競爭的權益。價格法規定國家主要實行由市場形成的價格機制,即使絕大多數商品和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極少數商品和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它是市場主體通過市場機制實現權利的保障法。反壟斷法對經營者實行的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等壟斷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該直接影響到企業與公司權利的實現。

         

        第九,根據官方公布的法律體系《白皮書》,將與宏觀管理體系相關的財稅、金融、外匯、投資等體制改革納入了經濟法的范疇。從實踐來看,每一項改革舉措,主要通過依法出臺相關的政策予以實現,而政策法屬性即是經濟法的一個鮮明特點。對此,實踐表明,國家每一項財稅、金融、外匯、投資等體制改革政策的出臺,對于市場主體權利的實現,均是一個“風向標”,即政策的指向也就是市場主體權利實現的努力方向。例如,金融組織體制的改革,直接導致金融市場主體的產生及其權利的實現,而放松金融管制,將導致更多的民間資本投向金融領域。

         

        第十,為積極履行在世界貿易組織框架內承擔的義務,對外貿易法賦予了企業和公司更多的對外貿易權利,這大大促進了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而在新的對外貿易法律制度下,市場主體權利的實現,直接受到了世界貿易規則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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