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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公司員工考勤管理,特制訂本規定,那么大家知道考勤管理辦法怎么寫嗎?下面是小編發給大家帶來的2020最新最全考勤管理辦法,希望大家喜歡!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為規范公司員工考勤管理,特制訂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
2職責
2.1 各用人單位負責員工考勤的有效管理、統計和控制,負責統計本部門的考勤數據。
2.2 總經辦負責跟進各用人單位考勤數據的情況,審核各單位考勤員確認后反饋的考勤報表(含加班),以作為工資核算的依據;同時負責對各單位考勤管理的監督和檢查。
3內容
3.1作息時間
3.1.1 根據公司生產經營的特點,公司實行年綜合計時工作制,若公司實行單雙休工作制的,休息日一般為雙休周星期六、星期日;若公司實行單休工作制的,休息日為星期日。生產系統若不能安排休息日休息的,可安排其他時間,以保障員工每周至少休息1天。
3.1.2公司生產系統實行年綜合計時工作制,公司通過年度定期或不定期的集中休假方式,保障員工合理的平均休息時間。
3.1.3公司可根據生產需要,可選擇實行單雙休工作制或單休工作制。
1)單雙休工作制,標準工作時間為每天7.25小時,上班時間為:8:30 -11:45,1:30-17:30,平均每周工作時間為40小時,其中雙休周工作時間為36.25小時,單休周工作時間為43.5小時。
2)單休工作制,標準工作時間為每天6.67小時,上班時間為:8:30 -11:45,1:35-17:00.超出公司標準工作時間的可根據公司生產安排,在淡季時可安排員工調休。
3.1.4如因工作性質特殊,不能按正常工作時間出勤,需要靈活制定作息時間的,可以在保證標準工作時間的前提下制定靈活作息時間方案,由單位提出申請,經總經辦審核并報公司領導批準后執行。
3.1.5生產系統可根據生產情況調整工作起止時間,可實行兩班制或三班制。生產系統調整工作時間的,需填寫《附表8:工作時間調整申請》,經分廠領導審核,報分管生產領導審批,總經辦領導審核,報公司領導批準后實行。
3.1.6員工應在公司規定的時間到崗或離崗,不能遲到或早退。上下班時間起止點是指實際到崗和離崗時間。
3.2考勤打卡管理
3.2.1公司實行上下班手工考勤及打卡考勤同步,所有員工在上下班時間,若手工考勤與打卡考勤有出入時,以打卡考勤為準。在工作時間因私事請假或因公務外出離崗和到崗時必須刷卡,除公司領導外,其他全體人員上下班、外出均由本人親自打卡,不得代替他人打卡,對于無故不打卡者當日考勤以曠工處理。職能部門員工均需手工記錄考勤需填寫《附表3:考勤簽到表》,已辦理完一卡通人員,考勤簽到表可由考勤員做記錄,沒有一卡通人員均需員工本人簽到。職能部門人員以指紋打卡為準。
3.2.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無打卡記錄:
1) 員工出差、被外派至總部及兄弟公司學習、管理及技術支持。員工外出期間的考勤由各單位考勤員手工記錄,并在考勤系統內進行請假維護。
2) 員工考勤卡丟失或損壞,由直屬主管出具證明其出勤。
3) 因停電、打卡機故障、貯存器滿等特殊情況造成的無法打卡。
4) 新員工報到之日至領取正式廠牌期間的考勤由各單位考勤員手工記錄。
5) 員工除上述可無打卡記錄的情況外,每月未打卡只限2次(一天都未刷卡記為兩次未刷卡,一天只打卡一次,記為1次未刷卡),超過2次(不含2次)的,每超過1次下調責任人績效獎金50元/次。每月月底各單位統計員根據考勤系統記錄,統計未刷卡次數超過2次人員信息,并統一匯總進行內部公示,每月5號之前經部門領導審批后,將匯總表電子版、紙質版提交總經辦(人力),其中職能工資制人員,獎金下調金額做入工資表“部門績效下浮”中,承包單位可以每月月底通過通報的形式,對違反規定人員進行統一通報,并做入二級獎懲通報中,體現在工資表“分廠績效下浮”中,獎金下浮的金額分別計入“部門基金”和“分廠承包費”中。
6) 員工廠牌丟失、廠牌損壞等,導致無法打卡的,需在24小時之內補辦完廠牌,員工丟失廠牌手工維護考勤次數最多僅限兩次,否則統計為未打卡。(備注:補辦廠牌流程:去財務交錢領取收據,憑收據來人力補辦廠牌,可由統計員代辦)。
3.2.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單位考勤員手工補卡、登記:
1)因特殊情況造成員工無法刷卡(如停電、卡機故障、卡損壞、卡丟失)或忘記打卡等,以及因公司班車延誤造成的遲到,需在當天向所在部門或分廠考勤員反映,做手工簽卡登記。
2)新員工自報到之日起至領取“一卡通”廠牌期間采取《附表3:考勤簽到表》記錄每日上下班出勤時間,考勤員依照《附表3:考勤簽到表》上記錄的維護到考勤系統,補登到考勤系統的上下班時間需與《附表3:考勤簽到表》上記錄的上下班時間保持一致。總經辦應在45個工作日內為正式入職的新員工辦理“一卡通”廠牌,各用人單位收到總經辦發出的領取廠牌通知后,應在一個工作日內將“一卡通”廠牌領回并發放到員工手中。首次為員工辦理的“一卡通”廠牌公司不收取任何費用,員工因各種原因需補辦“一卡通”廠牌的或員工離職前無法退還“一卡通”廠牌,需提交30元工本費至總經辦考勤員,總經辦考勤員負責做好補辦記錄和臺賬,做到有賬可查。
3.2.4員工丟失廠牌后限一日內到總經辦補辦新廠牌,同時職能部門員工因各種原因無法實現指紋打卡時,應當日到總經辦采集新指紋,且同時記錄未打卡次數,按照3.2.2執行。
3.2.5員工有“一卡通”廠牌,但由于特殊原因未能按時打卡,需要考勤員手工維護系統的,需填寫《異常打卡審批單》,考勤員根據領導審批的《異常打卡審批單》在考勤系統進行手工維護,如員工因請假未能正常打卡的,考勤員憑借領導審批的《請假單》進行考勤系統維護,科長、班長/組長級別的需由分廠/部門領導審批有效,其他人員班長/組長審批后,最后科長審批有效。
3.2.6員工考勤(級別或承包)需按人事系統進行登記,本單位不得隨意調整工資考勤性質。
3.2.7班車遲到管理
1)坐班車人員如遇到堵車,可用每月發放的交通補貼,改用其他交通方式到公司。班車遲到10分鐘以內的,可維護手工考勤,每月僅限維護兩次,兩次之后按照請假處理;
2)超過10分鐘的記錄為請假。班車遲到不作為任何手工維護考勤以及遲到的理由。
3.3缺勤管理
3.3.1遲到:未在公司規定的上班時間內到崗者都視為遲到。
1)遲到5分鐘(含)以下者暫不進行考核,但一個月內此種情況出現三次(含)以上者,將累計當月遲到時間,并按第2)條處理。
2)遲到5分鐘以上2小時以內者,記違紀警告。遲到2小時(含)以上者視為嚴重違反公司考勤制度,當天記為曠工,并記違紀警告。
3.3.2早退:不到下班時間,提前離崗者,視為早退。早退30分鐘以內,考核50元,記違紀警告;超過30分鐘(含)視為嚴重違反公司考勤制度,當天記為曠工,并記違紀警告。
3.3.3曠工
1)員工無故缺勤,視為曠工;
2)員工連續或三個月內累計曠工2天(含)以上者視為嚴重違反公司考勤制度,按自動離職處理,公司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3.4加班管理
3.4.1各生產相關單位由于生產需要員工延長工作時間完成生產、工作任務時,相關人員應全力配合加班,特殊情況不能加班的以書面形式向所在單位提出。
3.4.2對于職能部門,公司提倡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完成本職工作,若有額外的緊急任務或其他特殊情況確實需加班的,員工可以申請加班,每月原則上員工可申報的加班小時不超過36小時,具體按公司規定限額執行。
職能部門員工正常的工作時間為7.25小時(大小休)或6.67小時(小休),其中白班人員正常工作時間內休息為1.75小時(大小休)或1.83小時(小休),下班時間超過正常工作時間的,休息時間為2.25小時(大小休)或2.33小時(小休)。中、夜班人員休息時間為0.75小時(大小休)或0.83小時(小休),下班時間超過正常工作時間的休息時間為1.25小時(大小休)或1.33小時(小休)。員工在填報加班時,需將休息時間從加班時間中扣除。
如果公司實行大小休則:
a.白班工作時間為8:30-17:30,其中11:45-13:30休息、17:30-18:00休息,18:00開始計為加班;
b.中班工作時間為13:45-21:45,其中17:30-18:15休息,21:45-22:00休息,22:00開始計加班;
c.夜班工作時間為20:00-次日04:00,其中00:00-00:45休息、04:00-04:20休息,04:20開始計為加班。
如果公司實行小休則:
d.如果公司實行小休,白班工作時間為8:30-17:00,其中11:45-13:35休息、17:00-17:30休息,17:30開始計為加班;
b.中班工作時間為13:45-21:45,其中17:00-17:50休息,21:45-22:15休息,22:15開始計加班;
c.夜班工作時間為20:00-次日04:00,其中00:00-00:50休息、04:00-04:30休息,04:30開始計為加班。
3.4.3加班的范圍定義
1)符合下列情況者,可申報加班:
a.值班性質的加班;
b.上級交辦的緊急任務必須在當天完成的;
c.跟進分廠生產的加班;
d.非工作時間組織培訓且未享受課酬的(指講師或組織培訓者)。
e.緊急技術開發任務加班
2)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不計為加班:
a.員工在工作時間之外參加公司內外培訓或會議;
b.看資料、自學;
c.因當天無法完成正常職責范圍內的工作任務,導致的為完成工作任務而滯留在公司的時間;
d.新員工試用期未獨立上崗者,為熟悉崗位工作而滯留在公司的時間,新員工試用期間工作日延時的不允許上報加班,如安排節日、假日上班的,可根據實際上班小時數記錄加班;
e.組織或參加公司或部門/分廠活動的;
f.正常工作日出差超時;休息日出差(原則上休息日出差不計加班,但如休息日出差確有緊急工作任務安排的,且已提前報部門領導或總經辦考勤員審批通過并提前填寫加班申請表,可計為加班;休息日出差可申報的加班時間不得超過日標準工作時間,休息日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的時間不計加班);
g.工作時間之外招待、陪同客戶等應酬的。
h.公司中層(部門負責人)以上領導工作日、假日延時工作的。
i.應屆畢業生試用期間(6個月)工作日延時工作的,如安排節日、假日上班的,可根據實際上班小時數記錄加班。
j.員工被外派至總部及兄弟公司學習、管理及技術支持期間工作日、休息日、節假日均不填報加班。
k.跨部門調動或通過內部招聘進入新部門,工資性質為級別的員工第一個月工作日不記加班。
3.4.4加班管理的原則
1)效率至上的原則;
2)加班自愿的原則;
3)健康第一的原則;
4)調休優先的原則;
5)職能制員工加班必須先申報,后審批的原則。
各單位應均衡工作量來減少加班,避免同一部門部分員工不需加班、部分員工加班卻甚多的不合理現象。如員工不能勝任工作,長期需加班完成,部門應對其進行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如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可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
3.4.5加班申報及審批流程
1)職能制員工
a.員工的加班均需填寫《附表4:加班申請表》或《附表5:集體人員加班申請表》,報本部門/分廠領導同意后方可記為加班,且同一員工一天最多可申報兩次加班。
b.公司提倡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完成本職工作。若有額外的緊急任務或其他特殊情況確實需安排加班的,由員工上級領導提出,員工本人或單位考勤員當天17:00前(單休制)、17:30前(單雙休制)或至少提前一天(節假日)填寫《加班申請表》(必須注明加班人員、加班理由及工作內容、加班小時數、加班地點等)。中班、晚班及經批準后的特殊排班,需在加班開始之前填寫加班申請。
c.員工申報加班需填寫加班證明人,加班時間無證明人者不計加班;單獨一人加班時,需在離開辦公室前以郵件形式發送部門考勤員及直接負責人告知其加班結束,以便作為證明其加班的依據。時間證明人與時間復核人需對其加班的真實性負責。
d.員工申報的加班,須經員工上級主管(科室審批人)和部門領導(部門審批人)審批通過,并與手工考勤和打卡時間匹配后,方為有效加班,可作為該員工計算加班費或申請調休的依據;員工的未經申報審批的自行加班,視為無效加班。
e.加班必須實行“當天審批制”。科室審批人及部門審批人對員工的加班申請原則上要求在當天進行審批,特殊情況下,科室審批人可延遲至員工申報加班后次日下午14:00前審批(中晚班員工或特殊排班人員申請的加班要求在24小時內審批),部門審批人可延遲至員工申報加班后3日內審批(中晚班員工或特殊排班人員申請的加班要求在48小時內審批),超過規定時間未進行審批的加班申請將自動失效。如遇周日,加班審批時限可在原基礎上再延遲一天。
f.考勤員負責對本單位的加班申請與審批情況進行監督、跟進和匯總統計。科室審批人和部門審批人負責對本單位的加班進行審核和監督(包括但不限于加班的必要性、真實性和加班時間的長短等),科室審批人和部門審批人可在審批時如實扣除不在加班范圍內的加班小時。
g.公司組織結構調整和人動時,涉及科室審批人和部門審批人變化的,相應單位應及時向總經辦提出申請,由總經辦對更改審批人進行備案。
2)承包制員工
因公司生產計劃安排而產生的延時工作時間,直接計為加班,由單位統一填寫《附表5:集體人員加班申請表》。因各單位自身原因或員工本人因素產生的延時工作時間,由各單位或員工本人向生產部和總經辦進行書面申請、備案。
3.4.6加班時間的計算
加班時間=加班結束時間-加班開始時間-須扣除的休息時間,再將加班時間以30分鐘為單位進行換算得出加班小時。對于職能部門員工加班滿30分鐘不滿60分鐘計為加班0.5小時,加班滿60分鐘不滿90分鐘計為加班1小時,加班滿90分鐘不滿120分鐘計為加班1.5小時……依次類推。例如:
a.某員工工作日加班開始時間為18:00,加班結束時間為19:50,該員工的加班時間=19:50-18:00=01:50,再以30分鐘為單位將加班時間進行換算,得出加班小時1.5小時。
b.某員工休息日加班開始時間為09:36,加班結束時間為17:23,中途休息時間為1.5小時,該員工的加班時間=17:23-09:36-01:30=06:17,再以30分鐘為單位將加班時間進行換算,得出加班小時6小時。
1)職能制員工
a.加班時間的計算不以打卡時間或加班申請審批時間作為唯一計算依據。員工的加班必須與員工打卡記錄或手工簽到相符,若經過加班審批的員工加班時間長于打卡時間,以打卡時間計算加班時間;若經過加班審批的員工加班時間短于打卡時間,以加班審批的加班時間計算加班時間。手工考勤不能作為計算加班的依據。
b.加班時間以30分鐘為單位計算,加班不足30分鐘不計加班。如果加班時間涵蓋了12:00~13:30,則扣除1.5小時的休息時間;如公司實行大小休制度加班時間涵蓋了17:30~19:30,則扣除0.5小時的休息時間,如果公司實行小休制度,加班時間涵蓋了17:00~19:00,則扣除0.5小時的休息時間;如果加班時間涵蓋了00:00~2:00,則扣除0.5小時的休息時間。
例如:公司實行小休制度,員工申報的加班時間為17:00-19:00,則可記為有效加班時間的小時數為1.5小時。
c.一般8:30前來公司的不計加班,個別單位特殊崗位人員要計加班的, 必須制定本單位的加班管理方案,報總經辦審核通過后方可申報審 批加班。如申報時間為7:00上班的計1.5小時加班(需7:00前打卡有效)。如申報時間為7:30上班的計1小時加班(需7:30前打卡有效)。如申報時間為8:00上班的計0.5小時加班(需8:00前打卡有效)。
d.如果公司實行單雙休周工作制,職能部門員工記錄加班時間的規則為:
平日加班小時:周一至周五期間,每天7.25小時以外的上班時間,記為平日加班小時。
假日加班小時:雙休周:周六或周日的出勤、且在當月未安排輪休的,記為假日加班;單休周:周六7.25小時以外或周日的出勤、且在當月未安排輪休的,記為假日加班。
節日加班小時:法定節日(春節、元旦、清明、勞動節、端午、中秋、國慶節)的出勤計為節日加班。
另,當法定節日與周日重疊時,當天的出勤應計為節日加班,假日(公休日)按國家統一規定的調整日期確定。
e.若公司實行單休周工作制,職能部門員工記錄加班時間的規則為:
平日加班小時:周一至周五期間,每天6.67小時以外的上班時間,記為平日加班小時。
假日加班小時:單休周:周六6.67小時以外或周日的出勤、且在當月未安排輪休的,記為假日加班。
節日加班小時:法定節日(春節、元旦、清明、勞動節、端午、中秋、國慶節)的出勤計為節日加班。
2)承包制員工
因公司生產計劃安排、或各單位原因而產生的延時工作時間,由各承包單位根據員工實際手工考勤和打卡記錄計算加班。因員工本人因素產生的延時工作時間,根據員工本人經申請備案的加班時間、并結合實際工作時間計算加班。
各單位統計提交的承包制員工加班時間與實際手工考勤和打卡記錄加班時間的誤差最大不可超過0.5小時/天。
3.4.7有下列行為者,一經查出,均以混加班處理:
1)下班后非正常打卡,而是超過半個小時以上再返回來打卡并計為加班者;
2)非工作需要將中途外出時間計入加班者;
3)將休息時間計入加班者;
4)將不屬于加班范圍的加班時間計入加班者;
5)實際加班內容與加班申報內容無關,甚至做與工作無關事情者。
3.4.8調休管理(只限于職能工資制人員)
1)公司職能工資制員工均可填寫《請假校批單》申請加班調休,且員工的有效加班應優先安排調休,法定節日的加班只可支付加班工資,不能安排調休;
2)如確因緊急、特殊情況需要請事假的,如請假前員工本人已有加班時間的,經員工本人事前書面申請,可用當月假日加班時間、工作日加班時間對事假進行沖減,且假日加班時間優先調休;
3)加班實行調休的期限為1個月,即當月事假使用當月加班時間及上月預留加班時間進行調休。調休期間可按正常出勤計發工資;
4)法定節日加班不可用于調休,休息日、工作日加班時間可用于調休。員工調休前須在請假單上標注,并將調休的小時數和調休的時間備注,經部門領導審批后方可調休;
5)預調休為公司統一組織工作日進行調休處理,預調休當天若員工正常出勤,則按照工作日出勤登記。
3.5假期管理
3.5.1依照國家規定(如有調整,按最新規定實行),目前法定假期為:
1)元旦(一月一日)一天;
2)春節(農歷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天;
3)清明節(農歷清明當日)一天;
4)國際勞動節(五月一日)一天;
5)端午節(農歷端午當日)一天;
6)中秋節(農歷中秋當日)一天;
7)國慶節(十月一日、二日、三日)三天
3.5.2請假方式
1)員工請假應事先填寫《附表1:請假校批單》,經所在單位領導核準的請假單提交部門考勤員處,由考勤員作請假登記;因病或發生緊急事件而無法事先請假者,應于當天以電話告之所在單位領導或考勤員辦理請假手續,并于休假后三日內補辦請假手續;
2)員工未請假、請假未經核準擅離工作崗位或不到崗者、或休假期滿未辦理續假手續不返崗的,除因臨時發生重大急病或重大事故經部門領導核準者外,均以曠工處理。
3)員工休假、出差期間因工作需要提前返回公司,或推遲休假、出差者,皆應按出勤規定簽到。
3.5.3請假審批手續
非中層干部請假審批流程如下表所示,劃“√”為需報審批手續,請假天數為連續或一個月內的累計天數。
請假天數t(天)
直接上級
科室主管
部門/分廠領導
總經辦/公司領導
t≤1
√
-----
-----
-----
1<t≤3
√
√
-----
-----
3<t≤7
√
√
√
-----
t>7
√
√
√
√
1)事假審批
a.中層干部請假審批:由公司領導審批。已審批的假單應交各單位考勤員,作為統計考勤的依據。同時單位考勤員需另將中層干部請假單交由總經辦(人力)備案存檔。
b.所有員工無特殊原因每次事假不得超過7天。
c.員工提出辭職辦理工作交接期間原則上不能申請事假,特殊原因累計最長不超過兩天,超過兩天需總經辦考勤員審批,且最長不超過7天。
2)病假審批
病假: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經醫生或醫療機構建議停止工作需住院治病休息時(病假條后附醫院醫療證明書),根據醫療期相關規定可給予病假。
醫療期根據工作年限計算,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實際工作年限 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實際工作年限以員工出具的工作證明為準)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請假條件:員工休病假,病假天數在1天(含)以下的,需提供有定點醫療資格的社區門診或縣級以上醫院開具的病假證明,病假天數在1天以上的需由縣級以上或二甲(含)以上醫療資格的醫院開具的《病假證明》或《住院通知單》,必要時需提供病歷、藥費單或急診證明等資料。無病假證明或未經審批的病假一律按事假處理。如期滿后仍未好轉需續病假則需再次提供醫院新開出的上述證明資料后方予以續假。
3)喪假審批:
員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死亡,提供喪假證明可給予喪假三天。赴喪路途較遠的可根據實際路途增加天數,但增加的天數按事假處理。
4)婚假審批:
a.員工在本公司工作期間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男滿二十二周歲,女滿二十周歲)的,在結婚登記后十二個月內,可憑本人結婚證、身份證除享受國家規定的三天婚假外,并延長婚假十五天。
b.婚假由所在單位審核,報總經辦考勤專員審批。婚假原則上不可分次休,如因工作原因確實無法一次性休假的,最多可分兩次休完。休婚假員工必須提供其結婚證、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經總經辦考勤專員驗證后方能辦理休假手續。婚假為領取結婚證次日開始休假,一年內休完,超過一年視為自動放棄休假待遇。
5)產假、計劃生育假、哺乳假審批:
a.產假:員工持有“生育證”生育嬰兒的,給予產假98天(含產前假15天),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延長產假60天,并給予配偶護理假十五天;難產(胎頭吸引、產鉗助產)或刨宮產的憑醫院證明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懷孕不滿2個月終止妊娠的,給予20天小產假,懷孕滿2個月不滿4個月終止妊娠的,給予小產假30天;懷孕滿4個月終止妊娠的,可給予小產假42天。
b.計劃生育假:女員工結扎、安環、取環可憑相關證明給予計劃生育假。女員工實施宮內放環術的,給予假期2天;實施宮內取環術的,給予假期2天;實施輸卵管結扎術的,給予假期21天;男員工實施輸精管結扎術的,給予假期7天。實行終止妊娠手術同時采取放置宮內節育器的增加休息2天,實行輸卵管結扎的增加休息10天。
c.孕檢假:凡持有《生育證》而懷孕的女員工,懷孕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者,根據孕檢周期,可享受假期0.5天/月,懷孕六個月以上者,根據孕檢周期,可享受假期0.5天/2周(即一個月兩次0.5天)。
d.哺乳假:女員工持有“生育證”生育嬰兒上班后,給予工間哺乳假至嬰兒滿周歲。工間哺乳假每天兩次,每次半小時(含路途時間);多胞胎的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假增加30分鐘。每天兩次工間哺乳假可合并一次使用。因哺乳假是為照顧員工喂養嬰兒所設,不允許累加使用。
e.女職工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每天享受工間休息一小時,算作勞動時間,并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加班加點。為加強女職工的勞動保護,不允許累加使用。
6)陪產假審批:
a.對于持有“準生證”和“出生證明”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員工,男員工可享受陪產假15天;
b.陪產假由所在單位審核,報總經辦考勤專員審批。陪產假原則上不可分次休,如因工作原因確實無法一次性休假的,最多可分兩次休完。休陪產假員工必須提供其生育證、子女出生醫學證明、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經總經辦考勤專員驗證后方能辦理休假手續。陪產假為子女出生當日開始計算休假,一季度內休完,超過一季度視為自動放棄休假待遇。
注:產假、計劃生育假、哺乳假、陪產假的天數計算包含法定節假日及公休日。但在考勤記錄時節假日及公休日需按正常假休息符號進行登記。
7)年休假審批:
年休假的審批按照《年休假管理辦法》執行。
8)無論請任何假不管時間長短均應包含周末(如在周五開始請假三日,則該三日的假期時間則為周五、周六、周日),另請假1個月及以上的則按請假當月日歷天數計算,如:1月1日請至2月2日,則整月時間為1月1日至1月31日(31天),加2月1日至2日,則共計請假33天)。
9)員工因故不能正常出勤的,必須履行相關的請假手續,由科室或班組負責人安排其他員工接替相關工作。員工不得委托科室或班組其他員工頂崗、代班并將頂崗、代班人員出勤時間計為員工本人的出勤時間。一經發現,對違者按曠工處理,并追究相關管理人員責任。
3.5.4銷假
1)員工請假期滿,應在上班第一天內到所在單位考勤員處銷假,并按公司規定上下班打卡;
2)員工請假期滿因特殊原因(如生病或意外等不可抗力事件)不能上班的,必須辦理續假手續,未經批準續假的,以曠工處理。
3.5.5對于以上規定需由總經辦領導審批的假期,因個人或所在單位的原因未履行主管領導簽審手續的,已休病假按事假處理,已休事假按曠工處理。
3.6 出差及公務外出管理
3.6.1員工市外出差需填寫《出差審批單》(見《QG/HD 0202.02-02差旅費管理辦法》),須經部門領導審批;中層領導出差須經公司領導審批。并將紙質版交由總經辦(人力)備案存檔。
3.6.2 員工市內公務外出需填寫《附表2:公務外出審批單》,須經部門領導審批。
3.6.3 各單位員工出差或公務外出前,應將出差審批單或公務外出審批單交本單位考勤員備案。
3.6.4承包制員工出差管理
基于公司需求或生產部統一安排,承包制員工在工作時間內離開石家莊公司從事與公司業務相關的工作,且期間無其他工資來源,同時不滿足借調條件的活動。生產部負責總裝、配套分廠承包制員工的出差審批工作。
1)不能記為承包制員工出差的幾種特殊情況
a.公司或生產部統一安排到總部或其他子分公司從事支援生產活動的;
b.公司或分廠安排的外出旅游、聚餐等消費性、娛樂性活動的。
2)可記為承包制員工出差的幾種特殊情況
a.代表公司外出參加非本市范圍內的內部各種比賽、演出等對外業務活動的。
b.經公司主管領導批準的非本市范圍內的外出培訓、考試、考察等活動的。
3)承包工資制員工出差需由出差單位填寫附表2《員工出差審批單》,并經申請單位領導、生產部、出差人員派出單位以及公司主管領導審批同意后,方可安排出差。承包制員工出差前,應將出差審批單提交所屬單位統計員,統計員復印一份作為考勤提交依據,原件作為報銷出差補貼的依據;承包制員工出差期間的考勤由所在單位統計員負責記錄,若員工出差期滿需延期的,由出差申請單位重新辦理出差審批進行延期,若員工提前結束的需及時返崗,員工報銷出差補貼的天數需各單位統計員確認后,方可報銷。
4)承包工資制員工出差期間的工資,按照當月工作日正常出勤計算,由分廠承包費承擔。
3.7《考勤報表》及其編制規則
3.7.1每月26日(節假日順延)9:00前總經辦考勤員將當月滿勤天數、法定假日的信息發給各單位考勤員;各單位考勤員根據本單位當月手工考勤和打卡情況、請假情況和加班情況,匯總編制本單位《附表6:級別人員考勤報表》《附表7:承包人員考勤報表》,編制完后發給本單位所有人員進行確認,確認無誤后打印紙質考勤報表進行簽字確認,并報部門領導審批。每月30日前各單位考勤員將審批后的《附表6:級別人員考勤報表》《附表7:承包人員考勤報表》連同《考勤簽到表》、《請假校批單》和電子版《附表6:級別人員考勤報表》《附表7:承包人員考勤報表》交總經辦考勤專員。
3.7.2總經辦考勤專員對各單位交的考勤數據進行審查,如發現數據有問題的通知單位考勤員進行核實,對故意瞞報漏報者,公司立即解除勞動合同,按照辭退處理。
3.7.3考勤報表需包含的基本項目:員工編號、員工姓名、實際出勤天數、工作日出勤天數、月上班小時數、平日加班小時、假日加班小時、節日加班小時(在法定節日所屬月為必列項目)。
3.7.4除了以上基本項目之外,還包括事假、病假、工傷假、年休假、婚假、喪假、產假、哺乳假、計劃生育假、出差、遲到早退分鐘、曠工、白班天數、中班天數、晚班天數、公司培訓天數、分廠培訓天數、員工訂餐數量、餐費扣款。此類項目可根據當月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在考勤報表上體現,當月不需要的項目可以隱藏。
3.7.5考勤主要項目(字段)定義及計算公式
1)滿勤天數(應出勤天數)
總經辦根據當月日歷天數、公休天數、法定節日天數及公司放假天數統一計算,并發各單位。
2)實際出勤天數
a.職能工資制:實際出勤天數=出差天數+工作日實際在崗的出勤天數(若公司或分廠安排提前下班的,當天出勤仍計1天)+假日加班天數+節日加班天數+培訓天數+路途天數(子公司或總部之間借調)。
b.承包工資制:實際出勤天數=出差天數+工作日實際在崗的出勤天數(若公司或分廠安排提前下班的,當天出勤仍計1天)+假日加班天數+節日加班天數+公司培訓天數+部門、分廠培訓天數。
3)工作日出勤天數
a.職能工資制:工作日出勤天數=出差天數(星期天出差路途不計)+工作日實際在崗的出勤天數(若公司或分廠安排提前下班的,當天出勤仍計1天)+公司培訓天數+分廠/部門培訓天數+年休假天數;
b.承包工資制:工作日出勤天數=出差天數(星期天出差路途不計)+工作日實際在崗的出勤天數(若公司或分廠安排提前下班的,當天出勤仍計1天).
工作日是指非公休日、非法定節日的日期;對于自然日期屬周日,但公司已統一安排與其他日期調換的周日,計為工作日,具體以工作日排班為準。
4)月上班小時數:指員工當月實際上班小時的總和
a.職能制單位:上班小時=標準工作時間+加班時間-請假時間
b.承包制單位:上班小時=實際作業時間,不包含公司或分廠為確保員工休息而安排的休息時間(如午餐、夜宵時間)。
5)公司培訓天數(也稱一級培訓天數):指新員工新入職時所接受的由總經辦組織的公司級培訓的時間。
6)分廠/部門培訓天數:指員工(含新員工、老員工)在分廠/部門接受培訓的時間,根據分廠實際情況,可分為二級培訓和三級培訓。
7)全員實際出勤總天數=全員的“實際出勤天數”總和。
8)折合全勤人數=全員實際出勤總天數/滿勤天數。
9)餐補天數=工作日實際在崗的出勤天數+假日加班天數+節日加班天數+公司培訓天數+分廠培訓天數。
3.7.6對于分廠與分廠之間、部門與部門之間、部門與分廠之間涉及調動人員,以10號為時間節點,10號之前(含)調動的,其考勤有調入部門(新單位)負責統計匯總,10號之后調動的,有調出部門(原)單位負責統計匯總。
3.8白、中、晚班的定義
3.8.1正常的白、中、晚班時間界定涵蓋以下時間段較多的則統計為對應的班次:
白班:8:00—16:00;
中班:16:00—24:00;
晚班:00:00—08:00。
3.8.2特殊班次的界定:根據生產和工作安排,按照實際班次時間所涵蓋時間段、并結合各班次下班時間綜合確定:
a.班次時間與正常白班交叉部分最多的,計為白班。
b.班次時間與正常中班交叉部分最多,且班次對應下班時間在02:00(含)之前的,計為中班。
c.班次時間與正常晚班交叉部分最多;或者班次時間與正常中班交叉最多且下班時間在02:00之后的,計為晚班。
d.例如:出勤時間在17:00—01:00之間的,應計為中班;出勤時間在18:00-2:30的,應計為晚班。
3.9 考勤違紀情況的處理
3.9.1以下情況視為虛報考勤,對于所在單位虛報考勤的,追究其考勤員、時間證明人、直接負責人及單位領導責任,進行通報批評,考核當事人50元。
1)違反《考勤管理辦法》的;
2)不如實記錄員工出勤情況,多報少報的;
3)考勤匯總表數據與原始考勤記錄不符的;
4)出差或公務外出前不提交審批單的。
3.9.2員工不準代簽到、打卡,違者(代簽到與被簽到者、代打卡者與被代打卡者)一經發現,按嚴重違紀作辭退處理。
3.9.3員工出現3.4.7條規定混加班的,視為嚴重違反公司考勤制度,公司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3.10 考勤員崗位職責
3.10.1 各單位考勤員負責公司各項考勤制度、政策的傳達、宣貫及有效執行;負責單位內部考勤制度、規則的建立與完善,負責統籌、協調本單位考勤管理工作。對于本單位內不按公司制度要求執行、不配合考勤管理相關工作的員工群體或個人,有權根據相關規定向單位或公司提出處罰建議。
3.10.2 各單位考勤員負責考勤系統的日常維護與管理,保證考勤系統數據的準確性,做到“日清日結”。對于不按規定提交相關單據(如請假條、異常打卡審批單等)、影響考勤系統正常有序維護的員工群體或個人,有權根據相關規定向單位或公司提出處罰要求或建議,總經辦會不定期對考勤系統維護情況進行抽查,對于未按要求執行的單體,將嚴肅處理。
3.10.3各單位考勤員負責管理與監督員工刷卡。有權對本單位員工提出刷卡規范要求,對刷卡不規范的員工群體或個人有權根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3.10.4各單位考勤員負責準確統計、記錄員工考勤數據,負責按公司規定準確編制并按時提交月度考勤報表。對于單位內部上游環節考勤基礎數據統計錯漏的員工群體或個人,有權責令其限期更正;對于不配合的員工群體或個人,有權根據相關規定向單位或公司提出處罰要求或建議。
3.10.5各單位考勤員負責整理對本單位員工的加班申報審批、加班記錄情況進行監督、核查,負責核實員工加班數據。對于本單位員工加班申報審批不規范、或填報有誤的加班記錄有權予以駁回或提出更改要求。
4 檢查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