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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各家保險機構之間業務競爭較激烈,導致保險機構以不代收車船稅為條件來招攬業務。我們調查中,發現保險機構履行代收代繳義務的積極性很差,都認為自家代征車船稅會導致客戶轉向不代征車船稅的保險機構。客觀上,因為保險機構代征車船稅缺乏剛性,彼此執行上力度不一,也確實存在代征稅款影響保險業績的情況。
第二,保險機構下設大量代辦點,不少代辦點延伸到所屬縣市以外,不利于地稅機關的監管。以我縣為例,在縣內設置機構的只有人民保險公司一家,但實際辦理保險業務的有人民保險、太平洋財險、平安財險、人壽財險等四家,除人民保險以外的各家保險公司都以代辦員的形式存在,沒有機構,沒有賬簿,地稅機關對其是否履行代收義務無法監控。
第三,縣級以下保險機構施行報賬制財務管理,使基層地稅機關不易掌握全面的征管信息。保險機構施行報賬制管理以后,賬簿、報表甚至原始憑證都不在本地保存,給基層稅務機關的日常管理帶來了不便。
第四,車輛跨省經營的現象日益增多,也給車船稅征管帶來困難。由于各省之間車輛運管費征繳、養路費征繳的具體執行上存在較大的差異,而且車輛違章處罰系統也只能省內聯網,所以掛外省牌照的車輛日益增多,我縣大型運輸車輛有半數以上都掛河北牌照。雖然國稅發〔20__〕48號文件規定,這些車輛也可由經營地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但此條規定不是剛性的規定,不利于保險機構履行代扣代繳義務,也不利于車輛經營者之間的稅費負擔平衡。
針對以上各不利因素,地稅機關應當加大稅收宣傳力度,建立車船稅監控網絡體系,以保證車船稅代收代繳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一,地稅機關要加強對非生產經營納稅人的稅收宣傳,特別要對以前不征車船使用稅的行政單位、免征車船使用稅的事業單位以及自然人,開展各種形式的稅收宣傳,使車船稅政策深入人心。
關鍵詞:新能源汽車產業;財稅政策;財政補貼
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二氧化碳排放量的迅速增加致使生態壞境日益惡化,環境保護問題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因此,循環經濟、低碳經濟成為這個時代的主流。在這種背景下,新能源汽車逐步進入人們的視野,成為發展低碳經濟的必然選擇和汽車產業發展的必然趨勢。
一、新能源汽車的基本特征及發展現狀(一)新能源汽車的定義及特征按照國家發改委公告定義,新能源汽車是指采用非常規的車用燃料作為動力來源,或者使用常規的車用燃料、采用新型車載動力裝置,綜合車輛的動力控制和驅動方面的先進技術,形成的技術原理先進、具有新技術、新結構的汽車。新能源汽車包括混合動力汽車、純電動汽車(bev,太陽能汽車)、燃料電池電動汽車(fcev)、氫發動機汽車、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儲能器、二甲醚)汽車等各類別產品。
新能源汽車使用非常規燃料作為動力來源,具有排放小甚至零排放的優點,能有效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起到了保護環境的作用,對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二)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的發展現狀我國在國家“863”計劃重大專項的支持下,新能源汽車研發能力由弱變強,三類新能源汽車分別完成了功能樣車、性能樣車和產品樣車試制,初步形成新能源汽車配套產業鏈。同時,新能源汽車的發展也存在著諸多障礙,主要表現為產業化的不發較慢,傳統汽車關鍵技術落后的制約,持續開發投入不足,市場化扶植和激勵政策不到位等。
二、目前我國發展新能源汽車產業的財稅政策2010年6月1日,財政部等四部委聯合出臺《關于開展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補貼試點的通知》,確定在上海、長春、深圳、杭州、合肥5個城市啟動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補貼試點工作。根據通知中的標準,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最高補助5萬元/輛;純電動乘用車最高補助6萬元/輛;中央財政還根據試點城市私人購買數量和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助。
2010年工信部牽頭制定了《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規劃(2011—2020年)》此規劃清晰和具體的描述了中國新能源汽車發展的方向和目標。其中,在財政上要加大補貼力度,2011-2015年的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重點支持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和以混合動力汽車為重點的節能汽車推廣;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的示范推廣試點城市應安排專項配套資金,主要用于支持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建設充電設施、開展電池回收,其中對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的財政補貼比例,不得低于中央財政資金的50%。在稅收上要加大減免力度,2011-2020年,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2011-2015年,中重度混合動力汽車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消費稅和車船稅,節能與新能源汽車及其關鍵零部件享受國家有關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2011-2020年,企業銷售新能源汽車及其關鍵零部件的增值稅稅率調整為13%。新能源及其關鍵零部件企業按研究開發費用的100%加計扣除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以上頒布的一系列有關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政策和措施,為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構建了一個有利的財稅政策環境,為促進汽車產業結構調整,推動新能源汽車產業化和規模化發展以及提升汽車產業核心競爭力提供了有力的技術支撐和政策支持。
發展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的財稅政策建議(一)以中央和地方財政補貼的形式推動新能源汽車規模化、產業化發展目前,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還不成熟,未形成具有規模的產業鏈條。而且新能源汽車研發費用大,成本較高,單純依靠汽車生產企業的力量還比較薄弱,政府財政補貼就成為推動其規模化、產業化發展的有力武器。中央財政對試點城市私人購買、登記注冊和使用的新能源汽車實施直接價格補貼,對生產新能源汽車的生產企業進行補貼。
地方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并適當考慮規模效應和技術等因素,依據新能源汽車與同類傳統汽車的基礎差價對混合動力汽車、純電動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等進行專項補貼,推動國內汽車企業積極參與新能源汽車的組織生產。
(二)加大政府公務車采購力度,發揮政府采購的導向作用我國目前約公務用車數目較多,每年消耗經費較大,政府汽車采購每年遞增的速度較慢,占政府采購總量的比例不高,而且采購的汽
車多數為大排量汽車。因此,政府采購公務車擁有巨大的市場空間,新購公務車應優先購買節能環保型汽車和清潔能源汽車,出臺更有利的實施細則及標準,把新能源汽車列入政府采購清單中。不僅要采購新能源出租車和公交客車,而且要把新能源轎車納入公務用車的采購清單中。
(三)完善新能源汽車產業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以免稅、減稅帶動產業的發展首先,應出臺促進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發展的所得稅稅收優惠,加大生產新能源汽車研發費用的稅前扣除比例,在一定額度內實行投資抵免企業當年新增所得稅優惠政策。其次,調整現行的消費稅政策,提高大排氣量汽車的稅率,降低小排氣量汽車稅率,對節能減排效果明顯地新能源汽車實施零稅率,幫助提高新能源汽車的銷售量和使用量。最后,完善車船稅、車輛購置稅等特定稅種,免征純電動汽車、充電式混合動力汽車車輛購置稅,減半征收普通混合動力汽車車輛購置稅和消費稅,對于新注冊純電動汽車和充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免征車船稅,普通混合動力汽車減半征收車船稅等。
[1]陳柳欽.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政策支持.中國市場,2010,2.
徐麗紅.發揮政策功能推動新能源汽車發展.中國財經報,2010,11.
劉婧.新能源汽車政府采購陷入兩難境地.中國能源報,2010,10.
縮小“城鄉、區域、貧富”三個差距,促進共同富裕是我市“十二五”期間改革發展的重大戰略,是我市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轉變發展方式的核心內容。為落實市委三屆九次全委會關于縮小三個差距的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基本原則
(一)統籌兼顧原則。從財稅收和支兩方面促進縮小三個差距,在優化財政體制、調整支出結構,促進城鄉、區域協調發展,社會各階層共享改革發展成果的同時,充分發揮稅收調節經濟的職能作用,減輕低收入群體稅收負擔,引導創業就業,促進社會和諧。
(二)公平效率原則。在推動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同時,公平稅負,維護稅收秩序,保障經濟良性運行;在總體稅負公平的基礎上,探索實行差別化稅收政策,扶持貧困地區和民生產業發展,增加低收入群體收入,促進共同富裕。
(三)應收盡收、應免盡免原則。研究制定強化稅收征管的措施和辦法,加大依法治稅的力度,堵塞征管漏洞;同時,進一步挖掘稅收法律法規或者國家稅收政策文件已經授權,地方沒有用活用足用好的政策,將政策資源轉化為縮小三個差距的現實力量。
(四)先行先試原則。以推進統籌城鄉發展為契機,分析現行稅制中不適應經濟社會環境已經發生變化的現狀,找準著力點,爭取國家支持,在關鍵環節和重點領域率先突破,探索建立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地方稅體系,解除制約縮小三個差距的政策體制障礙。
二、在優化財政體制的基礎上實行差別化稅收政策,縮小區域差距
優化分稅制財政體制,適度調整分享稅種和分成比例,完善轉移支付分配體系和分類扶持政策,增強區縣(自治縣)保障基本公共服務的能力。實行差別化稅收政策,激發“兩翼”區縣(自治縣)發展活力,依托加快經濟發展做大財政“蛋糕”,調節區域間收入差距,將“圈翼”人均一般預算收入差距逐步縮小到2.5∶1,人均財力差距逐步縮小到1.5∶1,并將區縣(自治縣)財政供給人口最低人均財力逐步提高到10萬元以上。
(一)扶持園區企業,推進“兩翼”快速發展。
對“兩翼”地區市級以上(含市級)開發區、工業園區內企業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困難的,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擴大促進就業優惠政策范圍,鼓勵三峽庫區移民創業。
對持有效證明的三峽庫區移民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促進三峽庫區移民創業就業。
(三)降低企業所得稅,促進少數民族地區產業發展。
對設立在少數民族地區企業(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的企業除外)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全部免征,由民族自治地區區縣政府報經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三、在推動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基礎上減稅讓利,縮小城鄉差距
優先保障和改善民生,堅持財力向農村和基層傾斜,加快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農村教育、醫療衛生條件,提前實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全覆蓋,在推動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基礎上減稅讓利,進一步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將城鄉居民收入差距縮小到2.5∶1。
(一)免征相關利息收入營業稅,促進農村金融發展。
從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指單筆且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15萬元及以下的貸款)的貸款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及附加稅費,鼓勵金融機構增加農戶小額貸款,激活農村生產要素。
(二)免征相關契稅,促進生態和扶貧移民安居樂業。
對生態和扶貧移民取得的政府安置房免征契稅。
(三)免征部分農用車車船稅,減輕農民負擔。
對農民購買且主要在農村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免征車船稅,支持農民購買交通運輸工具,為農民生產、生活提供便利,增加農民財產,促進農村經濟發展。
四、在提高低收入群體保障水平的基礎上加大稅收調節力度,縮小貧富差距
建立保障標準與物價聯動機制,穩步提高城鄉低保、農村五保和城鎮“三無”人員等低收入群體的保障水平,推動貧困群眾脫貧致富,到2013年在全國率先基本消除絕對貧困現象,力爭到2014年提前一年完成2000個貧困村整村脫貧。同時,加大稅收調節力度,促進中低收入者自主創業,加強高收入者稅收征管,將基尼系數縮小到0.35。
(一)將營業稅起征點改為免征額,支持個體經營者和微型企業發展。
將營業稅起征點改為免征額,免征額確定為10000元,激發創業活力,扶持大中專畢業生、返鄉農民工、下崗失業人員、文化創意人員、信息技術人員創業,增加就業崗位,擴大中等收入群體比重。
(二)減輕稅負,扶持經營規模較小的個體經營者發展。
對月營業額未達10000元的個體工商戶、承包承租經營戶(含微型企業)業主個人所得稅核定為0,其自有且經營用(不含出租)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鼓勵企業增加一線員工工資和增加就業崗位,促進就業,增加員工收入。
3年內,凡職工平均工資低于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企業,其增加的一線員工工資和增加就業崗位新增崗位工資,除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外,再按一定額度給予優惠政策。
(四)鼓勵規模化經營,保障食品供給。
對市級(含)以上從事食品加工的龍頭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其地方留成部分全額補助企業。
(五)降低部分人群個人所得稅,體現對殘疾、孤老人員的關愛。
對我市殘疾、孤老人員的個人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除外)減征80%的個人所得稅;但年收入12萬元以上的上述人員的個人所得不予減征個人所得稅。
(一)財產課稅體系的比較
廣義地看,世界各國對財產的課稅主要分為三大體系,一是對轉讓財產的交易行為征稅,多以流轉額為計稅依據,一般以營業稅、轉讓稅、登記稅、印花稅或增值稅等形式,征收比例稅率或累進稅率;二是對占有、使用財產進行課稅,多以財產評估價值為計稅依據,分為對全部財產征稅(一般財產稅)和對個別財產征稅(如土地稅,房屋稅、房地產稅),征收比例稅率或累進稅率;三是對轉讓財產的收益征稅,如土地增值稅,多采用累進稅率。
(二)財產稅比重的比較
據OECD組織資料顯示,發達國家財產稅收入占地方稅收入總額比例較高,美國占80%,加拿大占84.5%,英國占93%,澳大利亞則高達99.6%。由于財產稅征收金額較大、權數較重,從而形成了“多征稅、多提供公共服務、稅源多增加”的良性循環機制,使其在地方經濟建設中發揮了積極的調節作用。發展中國家財產稅占地方稅收入比重較低,但多把財產稅劃歸地方收入。亞洲國家的一些大城市房地產稅占地方財政收入比重一般在23%~54%之間。由此可見,世界各國財產稅在地方稅中都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是地方財力的重要來源。
(三)財產稅制要素的比較
1、課稅主體。轉讓財產交易行為的課稅主體多數以賣方為納稅人;也有以買方為納稅人,主要是設置不動產或房地產購置稅的國家,如韓國、日本等。世界各國對轉讓、占有和使用財產的課稅,納稅人一般是產權所有者或使用者。
2、課稅對象和稅基。對世界上多數國家來說,財產稅最主要的課稅對象是房屋和土地,但在具體征稅對象和稅基上又各有區別。有的國家單獨對房屋、土地課稅,計稅依據是財產的資本市場價值或評估價值或其年租金。各國征收財產稅的房屋范圍不盡一致:如加拿大、印尼、美國、瑞典都將土地和建筑物的資本價值納入稅基;但瑞典只有住宅用地和住宅樓繳納財產稅,剔除了商業財產;英國對包括樓房、平房、公寓、活動房屋和可供居住用的船只等,以其估定價值為計稅依據征稅;有的國家將土地、房屋并入其他財產一起課稅。如日本將原來分開征收的地租稅、房屋稅,船舶稅、鐵路稅等財產稅稅種合并征收固定資產稅。其中對房屋課稅的納稅人是房屋的所有者,課稅對象包括納稅人擁有的一切房屋,計稅基礎是房屋的估定價值;巴西的土地稅分為農村土地稅和城市財產稅,前者的課稅對象是用于種植、放牧和其他農業性活動的土地,城鎮土地不在應稅范圍內,計稅標準按土地面積和土地使用比率分為三類計征,后者的課稅對象是城市土地和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計稅依據是應稅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評估價值。
3、稅率。比較廣泛使用比例稅率,在對財產轉讓收益和流轉額課稅時也采用累進稅率,僅有個別國家采用定額稅率。稅率可由中央政府法定,也可由地方政府根據受益人的預算需要和預算周期確定。如美國、加拿大,稅率的確定一般由地方政府自行決定,較高一級政府只對其設限制規定。而丹麥、法國和日本,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征收的稅率都規定了固定限額或最高額。
4、起征點和減免稅優惠。一些國家或地區在稅收管轄權內,對財產課稅制定有起征點,如澳大利亞維多利亞州對低于14萬元的財產價值不征稅,日本對土地占有稅也規定了免征額,確定了固定資產稅和城市規劃稅的最低起征點。同時各國對農業用地給予不同程度的減免稅。荷蘭、英國、澳大利亞和瑞典農業用地全部不計入稅基。法國對農場建筑實行免稅,其他許多國家都通過特殊估價和征稅措施給農業提供稅收優惠待遇,如日本對城區的農業用地按其估算價值的一半進行征稅;國際上對林地一般都提供免稅待遇。如智利、法國都給林地提供了免稅照顧。
二、我國財產稅制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采用的是個別財產稅,主要稅種有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契稅,有人也把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包括進去。
我國的財產稅制在以下方面存在著明顯的不足:一是財產課稅范圍窄、稅種少,收入規模小。據統計,全國財產稅收入約占稅收總收入的2.04%,約占地方稅收入的4.12%。據四川省及成都市“九五”期間的統計,財產各稅占全部地方稅收的比重約5%~6%。由于所占比重過低,導致其職能弱化,難于充分發揮調節功能作用;二是內外兩套財產稅制,既增加了征管難度,又不符合世貿組織要求的統一、公平、公正的原則;三是計稅依據不合理、不規范;四是財產評估制度、財產登記制度和財產稅收政策不健全,稅收征管不嚴,部門協作配合不夠,稅款流失現象較為嚴重;五是個別稅種設置重疊,稅基交叉,存在重復征稅之嫌。
三、國際財產稅制借鑒
(一)稅種設置覆蓋面廣、征收范圍寬。目前,各國的財產稅覆蓋了財產的轉讓、占有、使用和收益各環節,體現了稅制調節課稅對象價值運動全過程的客觀要求。征收范圍較寬,不僅僅局限于城鎮房地產,而且也包括農村、農場建筑物和土地。遺產稅和贈與稅廣泛受到各國重視。
(二)各國普遍建立以市場價值(又稱改良資本價值)或評估價值為核心的稅基體系。以價值為核心能夠準確反映真實的稅基,隨經濟的發展帶動稅基的提高進而穩步提高財產稅收入;同時,也可以體現公平稅負、合理負擔的原則。
(三)稅率設計以比例稅率和累進稅率居多。對財產轉讓、占有、使用環節多采用比例稅率,對收益和所得環節多采用累進稅率,但這不是絕對的,各國根據各自的經濟、文化背景設計各具特色的稅率制度;各國的遺產稅和贈與稅稅率仍將以超額累進稅率為主,但級次表現出減少趨勢。
(四)大多數發達國家都建立了規范而嚴密的財產登記和系統、完整的財產評估制度。這是財產稅課稅的基礎,但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比較有較大的差距。
(五)建立內外統一的財產稅制。
四、改革財產稅制的建議
(一)合理設置稅種,增加稅種覆蓋面
1、合并、統一房地產稅制,設立房地產稅。合并現行的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等三個稅種,設立統一的房地產稅。一方面體現了世貿組織的國民待遇原則,另一方面符合簡化稅制、便于征管和降低征收成本的國際通行做法。而且城鎮土地使用稅本身屬于財產稅而非資源稅,“房依地存、地隨房走”,房屋和土地的規劃、評估緊密相連,城鎮土地的國家所有不影響三稅的合并和統一;且房價的上漲多半緣于地價的上漲,三稅統一有可行的理論基礎。
2、合并內外兩套車船稅稅制。對凡在我國境內擁有車船的單位和個人,不論車船是否被使用以及使用的頻率如何,均應繳納車船稅。
3、適時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在遺產稅和贈與稅的開征上,一是要科學地選擇稅制模式。基于我國遺產繼承人可自行分割交接財產,公民的納稅意識不強等實際情況,宜選擇美國等實行的總遺產稅制和總贈與稅制。即對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征收遺產稅,對贈與人的財產征收贈與稅。二是科學確定征稅對象、范圍及征管程序。參照國際慣例,課稅對象范圍應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以超額累進稅率并規定適當的起征點,合理確定扣除項目,如設喪葬費用扣除,遺產管理費用扣除、債務扣除、捐贈扣除、合理負擔費用扣除等。最后,制定有關部門相互協調配合的征管措施。
(二)擴大財產稅征收范圍
1、擴大房地產稅的征稅范圍。一是房地產稅的征稅范圍應該擴大到農村用于種植、放牧和其他農業性活動的土地及房屋。與此同時,相應調整降低農業產出稅負。二是對城鎮居民擁有的房屋征收房地產稅。隨著我國住宅商品化的發展和人們收入水平的提高,私人擁有的房產不斷增加,已經具備了對私有房產課稅的條件。同時,房屋的折算價值分配逐步向高收入個人傾斜,因而對城鎮居民自用住房課征(比例稅率)財產稅在整體上將產生“累進”效應。在具體征收時,可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對人均居住面積設置起征點,對城鎮居民自用房課征比例稅,使城市房地產稅的納稅人涵蓋全部城鎮土地和房屋的所有人。
2、合理設置房地產稅的稅目。我國房地產稅可下設農村土地使用稅和城鎮房地產稅,前者對農村用于種植、放牧和其他農業性活動的田、地、山、蕩占地課征,后者主要對城鎮企業和個人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及土地上的房屋和建筑物課征。城郊結合部的土地及房屋、建筑的處理可借鑒巴西的做法,即確定土地是否屬于城市房地產稅的課稅范圍,一是看其是否作為農用,二是在土地的1.5英里范圍內至少有以下設施中的兩項:人行道、自來水主線、排污設施、街燈、公共學校。如土地不作為農用,又符合第二項要求,就應該視為城市土地。
(三)建立以市場價值為核心的稅基體系,科學確定財產稅的計稅依據
1、調整房地產稅計稅依據。從國際上看,財產稅的計稅依據包括年度租金價值,改良資本價值(市場評估價值)、未改良資本價值和占用面積。改良資本價值制度的計稅依據是土地和房產的完全市場價值,更符合“量能納稅”原則。此外,該計稅依據具有“交易證據多、便于誠信納稅,收入富有彈性”的特點,是各國的房地產稅趨于采用該計稅依據的重要因素。當然,這需要相應完善符合我國國情的房地產評價方法體系和房地產評估制度。
2、調整車船稅計稅依據。作為世界通行的財產稅的計稅依據主要有兩種:一是依車船原值作一定比例的扣除;二是依車船的市場價值,即評估值。從理論上講,后者更科學,但是考慮到市場和評估工作本身的局限性、工作量和征收成本,現階段可采用前者作為計稅依據。至于扣除比例中央可規定一個幅度范圍,各地方政府視本地實際情況在此范圍內確定具體的扣除比例。另外,對單位價值低于一定標準的車船給予免征照顧。
(四)合理確定各財產稅的稅率
1、合理確定房地產稅的稅率。參照美國、加拿大的做法,在確定稅率的形式和大小時可以賦予地方政府一定幅度范圍(如0.5%~3%)內的自。稅率的確定應反映“寬稅基、低稅率”的稅制改革趨勢。
2、合理確定車船稅稅率。在以車船價值為計稅依據的情況下,改過去的固定稅額為比例稅率,以公平稅賦,比例稅率的大小應該與目前對車船的收費及環保問題統籌考慮。
(五)建立以財產評稅制度為核心的征管運作體系
1、建立以房地產評稅制度為核心的財產評稅制度體系。應建立完善的財產稅評估制度,制定評稅法規和操作規程,設置專門的財產評稅機構,是未來財產稅制發展的基本趨勢。
2、建立與財產登記、評估、稅收征管有關的信息數據庫,運用計算機技術對信息進行搜集、處理、存儲和管理,以獲取有效的財產信息和征管資料。
(六)財產稅的稅收優惠問題
1、取消城鎮居民住房的財產稅優惠。避免對出租住房的歧視,有利于加強對個人私房出租的稅收征管。可對國家規定標準內的居民住房采取起征點的辦法予以免稅優惠。
一、稅收優惠政策支持農業發展的理論依據
所謂稅收優惠,是政府根據一定時期內經濟與社會發展政策目標,對某些特定的課稅對象、納稅人或地區給予稅收鼓勵和照顧措施。隨著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和完善,稅收政策導向對經濟增長的影響越來越大,利用稅收優惠政策促進農業發展責無旁貸。
1.農業具有公共產品的性質。農業具有良好的外部社會效應性。我國農業是典型的小農生產,和國外農業農場制的生產方式明顯不同。國外尤其是發達國家由于地廣人稀、產業化水平高等特點,農業具有明顯的商業化生產性質。我國農村人口比例大,土地資源稀缺,農產品商品化率低,土地不僅僅只是生產資料,已成為農業生產者生存保障的基礎,因而農業承擔了一定的社會職能。長期以來,我國工農業“剪刀差”一直存在,農業始終扮演著為工業和城市集聚資本的角色。因此,我國農業具有相當的公共產品的性質,國家應從稅收政策等方面給予優惠和支持。
2.稅收優惠影響農業技術進步。加快農業發展,最根本是要促進農業科學技術的發展。稅收優惠政策對農業技術進步具有促進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支持農業企業研究開發費用供給。為支持農業技術開發工作,可以將企業用于研究開發的支出看做是企業的一種投資,實行“費用扣除”和“所得稅抵免”的雙重優惠。二是稅收優惠政策可以有效地促進企業承擔更大的風險。常見的激勵企業承擔風險的稅收措施有:資本性損失可抵免所得稅,允許損失轉期,降低資本利得稅的稅率并對投資于科技開發領域的資金給予特殊的稅收優惠待遇等。
3.稅收優惠政策影響農業結構調整。中國農村資源短缺,如何將有限的資源,尤其是短缺的資本資源用于農村經濟發展的薄弱部門和對經濟增長有著整體推動作用的主導產業,如何決定向哪些部門投資,哪些項目應當優先發展,政府部門可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目標,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引導。稅收優惠政策以其主動、靈活、直接、剛性的調節方式,成為政府調節產業結構和優化資源配置的重要手段。一方面對于制約經濟發展的瓶頸產業可給予稅收優惠政策傾斜,促使其優先發展;另一方面,可根據產業發展規律和經濟發展長遠目標,選擇主導產業和支柱產業,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重點扶植,以推動產業結構的升級。從理論上分析,稅收調節產業結構的機制有二:一是實行差別稅率或通過稅率變動來影響相對價格結構,相對價格結構的變動影響投資結構,進而引起產業結構的變化;二是通過稅收優惠的激勵措施調節稅后投資收益,進而影響投資結構和技術狀況來達到調節產業結構的目的。
二、我國現行農業稅收優惠政策考察
除農業稅廢除外,現有稅收政策在流轉稅、所得稅、地方稅等多個稅種對農業發展給予優惠。按照其享受稅收優惠的形式,稅收優惠可以分為影響應納稅額的稅率減免、稅收抵免的直接優惠和影響應納稅所得稅額的加速折舊、費用加計扣除的間接優惠。一般而言,直接優惠要企業盈利才能夠享受,而間接優惠則與企業盈利與否無關,能較好體現政府與企業在技術創新領域風險共擔的原則。本文結合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各種稅收條款,對中國現行支持農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分稅種、分形式考察,并按時間序列進行分類歸納。
1.支持農業發展的流轉稅優惠政策。流轉稅中支持農業發展的稅種主要涉及增值稅、消費稅、關稅等,多采用稅額減免、稅率減免等優惠形式,屬于直接優惠,具體優惠措施(限于條款內容較多,本表只歸納了當前影響面比較大的主要優惠政策措施)。
2.支持農業發展的所得稅優惠政策。支持農業發展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大部分是近幾年出臺的,稅收優惠的形式主要是采用直接優惠,但隨著稅務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和企業會計制度的日趨完善,稅前扣除等間接優惠形式也逐漸被應用。稅收優惠政策的具體內容(表略)。
3.支持農業發展的其他稅種優惠。為支持農業發展,中國在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印花稅等稅種方面也有一定的優惠,(表略)
三、我國現行農業稅收優惠政策存在的主要問題
1.稅收優惠難以充分體現對農業的支持。我國農業稅收優惠政策不少,對農業產前、產中、產后和涉農企業都規定了減免稅優惠,這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納稅人稅收負擔。但有些優惠政策并未充分體現對“三農”的支持。第一,增值稅條例對“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由于農業產品的需求彈性小,增值稅很容易轉嫁,因而對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實際上是對農產品消費者的一種稅收優惠,并非對農業生產者的免稅照顧。第二,國家對農業生產資料給予減免增值稅政策,政策初衷是為了照顧農民利益,減輕農民負擔,但實際上真正獲利的是生產廠家或經銷商,生產資料水漲船高,農民并沒有真正得到實惠。第三,農民購進農業生產資料所包含的增值稅進項稅款不能在銷售農產品時得到抵扣而是由農民自己承擔。據測算,農民購置農業生產資料的增值稅稅收負擔率平均為農產品總產量的7.8%。在農產品總產量中,能夠真正成為商品進入流通領域的僅占35%~40%。即使按40%計算,將農民購進農業生產資料負擔的7.8%的增值稅稅款換算成銷售農產品的商品所不能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金,則稅負達19.5%(7.8%÷40%),比一般貨物的增值稅的稅率還要高出2.5個百分點。農民從事農產品生產實際承受了比一般加工品生產還要高的增值稅稅負。第四,在車輛購置稅方面,除個別車型外,農民從事農業生產購置的農用運輸車需要繳納車輛購置稅;農民在生產過程中使用的載貨機動車船、人力或畜力非機動車船還須繳納車船使用稅。這勢必降低農民對農用車輛的購買需求。第五,對農村電管站在收取電價時一并向用戶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免征增值稅,對農業發展和農民增收并無實際意義。
2.稅收優惠形式單一。目前針對我國農業發展的稅收優惠形式主要是稅收豁免和優惠稅率等直接優惠,使得優惠政策對農業的照顧作用遠大于鼓勵作用。在涉農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中,大多是以定期減免稅的直接優惠方式為主,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等間接優惠方式較少運用。不利于農業企業利用稅后利潤來進行資本積累,完成產品結構調整和擴大再生產。單一的稅收優惠雖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但不利于農業及涉農企業的投資增長和技術進步,也不利于農業生產規模化、產業化發展,缺乏政策導向作用。
3.稅收優惠環節不全面。現行稅優惠政策主要集中在農業生產環節,農產品儲運、保鮮和深加工環節的優惠較少。在加工環節,稅收政策對農產品簡單加工免征增值稅、農產品初級加工免征企業所得稅,沒有形成從種養、加工、銷售環節全程滲透激勵機制。而農業產業化是一條從種(養)植、收購、初加工、深加工直至營銷的鏈條。稅收優惠環節不全面,一方面導致稅收優惠政策割裂了生產與前后環節平衡連續性,沒有激勵從農產品的初加工向深加工轉變和傳統規模型增收向科技創新型轉變的機制,也相應提高了農業產業化企業的稅負。另一方面會導致稅負不均,目前農產品收購環節增值稅進項抵扣率為13%,而銷售環節增值稅率為17%,考慮到抵扣是按買價直接乘以13%,因此二者“高征低扣”相差1.5%左右,再加上農產品加工企業基本為勞動密集型企業,本身風險很大,產品利潤少,農產品加工企業增值稅實際稅負過高。三是有失公平。現行增值稅政策對從事種植、養殖并實行深加工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來講,主要原材料為自產不是外購,無法取得進項稅額,從而造成稅負畸重,不利于農業產業化經營。同專業化生產企業可按購進農產品依13%扣除率抵扣進項稅額相比,稅負不公平。
4.稅收優惠范圍較窄。第一,我國稅收政策往往只對部分農產品實施優惠,而且一般只針對特定的初級農產品。初級產品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生產的各種植物、動物的初級產品。這割裂了農業產業鏈條的連續性,使農業加工企業被迫采取變通做法,人為割裂生產前后環節平衡連續性,增加了社會成本。而WTO所指農產品既包括上述初級產品,還包括以農產品為原料的加工品(如啤酒、葡萄酒、奶粉、奶制品、食糖等)。第二,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免征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到大部分農業企業,但對花卉、飲料作物、香料作物的種植和養殖業特別規定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而這些產業都是農業領域前景無限的陽光產業。第三,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除了農村、農場和農民個人將土地承包(出租)、轉讓符合條件的給予免征營業稅外,采取互換、拍賣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稅收上尚未明確。第四,對個人來源于農業企業等投資分紅收益,按現行政策規定須繳納個人所得稅,挫傷了投資者投資的積極性。第五,缺乏對農村新興產業的營業稅優惠政策,如觀光農業等。
5.稅收優惠政策不利于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我國農業生產規模小、數量大、經營分散,小農戶與大市場的矛盾突出,制約著農村經濟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可以在小農戶和大市場之間起到連接紐帶作用,提高農業生產的規模化,有效解決農民增收、農產品增值問題。但目前我國對農業專業合作組織的稅收扶持政策并不到位。第一,優惠范圍窄。現行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體現在農業生產、加工、流通和服務等方面,但范圍過窄,力度不夠,對合作社成員之間開展培訓、技術、信息、認證等服務的稅收優惠政策還是空白。第二,在農民專業合作社稅收優惠政策上,沒有對農民個人減免的稅收優惠政策,不利于提高農民入社的積極性。第三,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取得的社會力量捐贈、收入、政府資助等沒有規定是否免稅。第四,對社會力量向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服務,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稅前列支受到嚴格的政策限制。第五,對農產品主要銷售者———農村經紀人沒有優惠政策。
6.農產品出口退稅率偏低。目前,我國農產品出口退稅率實行5%為主、13%為輔的兩檔退稅率,不僅低于一般發達國家水平,而且比國內其他出口行業平均15%的出口退稅率也要低。這使得大部分農產品的出口價格中包含尚未退還的間接稅,增加了農產品出口成本,削弱了農產品出口的價格競爭力。據了解,國家在2008年之前取消了給小麥、稻谷、大米、玉米等品種支付的13%的出口退稅,部分品種甚至還增加了出口關稅。此外,中國出口退、免稅的稅種只有增值稅和消費稅,隨同增值稅等三稅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實質是增值稅等的附加稅,目前并不在退稅之列。
7.稅收優惠政策有失公平。(1)目前許多稅收優惠政策存在城鄉差異,有失公平。比如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減免稅政策、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軍隊退役干部就業稅收政策只局限于城市失業或就業人員,農村人員不能享受,在稅收政策上沒有體現出農村與城市、農業與工業、農民與工人之間的平等。吸納下崗職工的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不包括農業企業和鄉鎮企業。農業產業化企業也是勞動密集型的企業,卻沒有同等的稅收政策扶持,顯示出城市與農村、農業與工業、農民與工人的不平等性。(2)新改革的燃油稅沒有很好地顧及到農村。中國燃油稅改前,農機用油沒有稅收壓力,不需要繳納養路費,享受免費過路、過橋的優惠政策。燃油稅改后,農機用油也繳燃油稅,其中包含養路費和部分過路過橋費等。這使農業機械作業成本大幅度增加,加重了農民的生產負擔。國外實現農機化的國家普遍實行農機用油免稅政策,農機供油征稅明顯不合理。(3)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一些原先屬于高檔消費品的商品已成為普通消費品。如摩托車現在已成為大眾化的交通運輸工具,2/3的消費群體在農村,普遍將摩托車用于生產運輸。消費稅稅目調整的滯后性影響了對這些商品的消費。
四、優化中國農業發展稅收優惠政策的建議
1.完善增值稅優惠政策。(1)對農戶購入農用機械、種子、化肥等農業生產資料時,依據取得的收購憑證、普通發票或其他合法銷售憑證,對其所含的進項稅額實行退稅。(2)對從事農產品加工的一般納稅人企業,不論規模大小、不論加工程度深淺,其增值稅銷項稅率均降為13%。(3)對種養、加工、銷售一體的企業給予一定期限增值稅全免或全退,并對其長期給予低稅率的政策鼓勵,將稅收優惠政策從注重生產向加工、銷售轉變,刺激農業投入和產業鏈的延伸,提高農業產業附加值。(4)對農業專業合作組織為農業生產提供的服務性收入免征營業稅,統購統銷的行為視同農業生產者給予免征增值稅或即征即退政策。(5)擴大農產品初加工范圍,對沒有納入農產品初加工范圍的初加工項目或不合理的項目重新界定。
2.完善所得稅優惠政策。(1)為支持農村中小企業發展,在費用扣除方面,對種植業、養殖業的科研費用,可全額從收入中扣除;對一些科技含量較高或價值較大的機器、設備折舊采用加速折舊法,以促進農業生產向科技化、現代化方向發展。(2)對農村興辦的農產品經銷組織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農村各類經濟實體、社會中介機構舉辦的農民職業技能、教育培訓,免征所得稅。(3)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生產、農產品流通、初加工,提供農業技術、培訓、信息、倉儲等服務所得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的股息、紅利、盈余返還等免征個人所得稅(4)對個人來源于農業企業等投資分紅收益,免征個人所得稅;對農民和其他個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和捕撈業所取得的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對農民工打工收入免稅,對農村村民、或者在農村村組投資經營的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個人所得稅;對各級政府和部門給予農村科技人員的個人獎勵,免征個人所得稅;凡在從事農村義務教育工作的人員的收入全部免征個人所得稅,對農村義務教育工作者在衣、食、住、行等方面均可酌情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照顧。(5)對農民專業合作取得的政府資助、社會力量捐贈、收入給予免稅;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向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捐贈支出,在繳納所得稅時全額扣除。(6)對農業產業化企業吸收農民就業的享受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對農民進城從事第三產業的享受下崗再就業稅收優惠,鼓勵農民走集約化和產業化之路。(7)對外發包的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如農村住房、公路、電信和供電、沼氣、飲水、水利等,對取得此類建筑安裝工程收入的施工單位和個人,可減征所得稅。(8)對農村信用社向農業貸款收入給予減免所得稅的優惠;對商業銀行涉農貸款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9)對集體和個人投資開發荒山荒地造林,前三年內免征各種稅費;對固定資產投入可免稅和采用加速折舊法;經營虧損可享受延轉期攤銷;如遇自然災害的年份,可享受遞延納稅甚至減免稅。(10)鼓勵各類經濟實體參加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農村居民生存環境。凡從事農村住房、公路、水利、飲水、沼氣、電信和供電等基礎設施建設的,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關鍵詞:企業;環境責任;法律規制
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是一種盈利,意思就是企業將所獲利潤或者所得權利進行縮減,這是一種企業對社會、對國家、對人民的一種回饋。這就使企業有了更多的、更好地名聲與榮譽。那么企業承擔環境責任就是對近年來國家政策的呼應與支持、對自身發展的促進與激勵。然而社會進步,經濟發展,企業數量急劇增加,環境問題逐步向我們看不見的地方延伸。日漸浮現出的環境問題使得我們必須重新看待企業的環境責任問題,用以期待更多的企業能夠自發地承擔保護環境之重任。由于希望企業在保護環境這方面符合國策與社會發展趨向,在法律中明確地規定了企業為環境保護所負之責任。
而在國家已將企業環境責任明確立法的現狀下,各個企業現今又是怎樣的呢?
一、企業承擔環境責任的現狀
現今企業承擔環境責任已然成為一種規則,不管是立法、國家政策、地方法規還是人民群眾之間,都在強調環境的重要與承擔環境責任這種義務的必然性。
1989年國家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除在《環保法》中規定企業應對環境承擔保護責任以外,我國還頒布了一系列與之相關的法律法規,例《環境影響評價法》、《清潔生產促進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等等。
然而在諸等法律頒布實施的情況下,還是有企業造成環境破壞的情況出現。
2016年,在山東省淄博市周村區淄博嘉周熱力有限公司、淄博周北熱電有限公司二氧化硫超標排污被查,山東省環保廳已責成淄博市環保局對兩企業依法嚴肅處理。
2016年,中船集團旗下公司包括南京龍翔液體化工儲運碼頭有限公司南京中船綠洲機器有限公司等9家企業環境污染違法被曝光,江蘇省環保廳對外通報了《9起大氣污染違法案件查處情況》,顯示各案件遭到通報。
2012年,廣西龍江河被鴻泉立德粉材料廠、廣西金和礦業股份有限公司排放的重金屬鎘所污染,司法機關對兩家企業相關負責人依法拘留,嚴肅處理。
2010年,福建省紫金礦業集團有限公司紫金山銅礦濕法廠發生銅酸水滲漏流入汀江,導致汀江部分河段嚴重污染。當地多名官員被停職檢查或責令辭職,相關企業負責人被刑事拘留。紫金礦業被福建省環保局處以罰款。
2009年,江蘇鹽城市標新化工廠為減少治污成本偷排30噸化工廢水,導致污染水源地。該廠兩名負責人被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各判處10年和6年有期徒刑。
事實證明,企業造成的環境破壞導致的不僅是居民生活問題,更多的是對于企業自身的不利影響。當企業忽視了環境責任的重要性的時候,的確是減少了一部分成本,但實際上也導致了企業未來發展的斷絕。對于破壞環境的不良企業,國家機關嚴厲打擊,根據我國法律進行嚴懲。
企業的環境責任現狀表明我國雖然律法嚴格,但還是有不少企業鋌而走險,這就表示我國的環境政策沒有真正到位,只治標不治本。在當今的情況下,作為一個經濟發展的大國,環境問題是需要加大力度整治的,如今的法律規制形勢又是什么樣的呢?
二、企業承擔環境責任的國內外法律規制形勢
1.國外形勢
“縱觀當前國際形勢,除戰爭、人口、糧食問題,環境成為又一大問題。”這是幾年前甚至是十幾年前的時事話題,但是到了2016年的今天同樣適用。
法律體現統治階級的意志,當各國意識到環境的重要性,環境法應運而生。隨著20世紀70年代“可持續發展”的推廣,掀起了國際環保熱潮以及促進公眾環境意識的提高,國家、個人更加注重對環境的保護以及正視自身責任。推己及人,當一群人乃至是全社會都在關注的環保事業的時候,那么企業的環境責任就被人們關注起來。這樣國家的法律、相關規定就產生了,將企業的環境責任進行具體化和規范化。例如:美國1976年頒布了《資源回收利用法》,1980年又制定了《綜合環境反應、補償和責任法》等。德國1972年制定并于1986年修改名稱的《廢物限制及廢物處理法》;1991年通過《包裝條例》;1992年通過《限制廢車條例》;1996年提出《循環經濟與廢物管理法》等。各國法律沿用至今,有其一定的優勢,但是隨著現今社會的發展,它們也在不斷的修訂、更改,彌補自身的缺陷。法律不是萬能的,是社會的底線,當打破底線的時候,行為主體也就將受到處罰與懲治。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法律,然而其本質是相同的。各國的環境法共同保護著各自的資源環境,這就是各國環境法的共同目的。
環境保護不是一朝一夕能夠完成的,但是作為經濟發達到一定程度的國家來說,經濟的發展所帶來的資源環境的破壞已然不可忽視。企業是除國家之外的最大主體,因此國際上對企業,法律法規更加嚴格。在這樣的國際當前態勢之下,企業應當承擔的環境責任不是就嘴上說說,更重要的是作為。
2.國內形勢
2016年最新《公司法》第5條明確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這之中要求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并且在企業承擔責任的同時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而社會責任中包括了環境責任,也就是企業具有承擔環境責任之義務。
國家頒布的《環保法》中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這明確提出企業應當負起其環境之責。隨著時間的推進,我國的經濟高速發展,伴隨而來的是我國環境問題的加重,也因為如此,我國的環保政策漸趨嚴格和完善。在1989年環保法的基礎上,國務院于2006年頒布了3部行政法規及26部規范性文件。2015年,新《環保法》頒布實施,這無疑是給人們打了一劑安心藥。正是這部被稱為“史上最嚴”的《環境保護法》給環保監管部門提供具有針對性以及具有高度可行性的執法方式,并將環保公益訴訟制度系統化,在環境治理機制中加入人民群眾的力量。《環保法》作為我國標志性的有關于環境資源的法律,將企業作為一個重要的主體囊括其中,真正的做到管制違法企業。
除了《公司法》與《環保法》外,我國制定了其他的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為國家的環保制度的完善做出貢獻。我國法律法規的完善、執法力度的不斷強化,始終是外力因素。當外力因素成為一種強制式的規則時,自愿的成分又有多少?但是盡管如此,法律、行政法規、政策規定已經體現了企業應當承擔環境責任、履行環保義務。
三、企業承擔環境責任的內化――由法律規制到公司章程
1.法律法規
企業不可能只為遵守法律而承擔環境責任,主觀能動的作用更加能夠促進公司企業承擔責任并且從中找到獲取利益的途徑。近年來國家的各種關于經濟發展的政策中都在強調:經濟發展速度由高速降為中高速,經濟發展不再依賴于高耗能、高浪費的企業,不再以破壞環境、浪費資源為代價。這就意味著國家對于企業承擔環境責任有了更多的法規、政策扶持。
依據我國現今的環保趨勢,同樣也根據我國的各項環保政策,企業履行其環境之責任是必然執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對支持循環經濟(即生產、流通和消費等過程中進行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活動的總稱)的企業提出激勵措施,保證環境與資源的合理利用。同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提出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技能減排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此外,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這些規定意味著,我國各企業對環保等方面進行資金投入或者在環保等項目上有所盈利,即可享受稅收上的減免。我國對于企業關于節能環保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有:其一是增值稅減免。在增值稅減免中還分了許多不同方面,例如:污水處理費免征增值稅、風力發電增值稅即征即退、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即征即退等。其二是車船稅稅收優惠,對節能的車船,減半征收其車船稅;對使用新能源的車船,免征其車船稅。其三是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天然林保護工程實施企業暫免征稅以及公共基礎設施項目與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稅收減免。上述各項對于企業的優惠政策與規定是國家為節能環保而制定,在企業增加盈利的同時對其環境責任有所承擔。
2.公司章程
各個企業正在用自己的方式在履行著自身的環境責任,不是每一個企業都用同一種方式來展現。有些企業制定公司章程時將環境保護列入其中或者作為一個環保創新型企業直接進行環境保護業務。環保企業的企業章程中,經營范圍一項就囊括了關于環保技術開發與經營。例如天津創業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將環保科技與環保產品的開發經營寫入企業章程中。環保企業將環保視為一項可以獲得盈利的行業,不僅責任變成了利潤來源,更是以一種企業的新姿態呈獻在外。環保企業的出現將企業的環境保護責任與企業的營利活動直接聯系起來,把環境保護從責任變為盈利方式手段。
其他并非環保創新企業,尤其是傳統型企業從過去高能耗、高浪費向綠色環保轉型。這種轉型不僅僅是將企業的原有利潤結構打破,更是給企業創造新的商機。在轉型的背后,企業的章程將會被修改。說明了企業承擔環境責任從被動遵守我國的法律法規到主動進行環保轉型與建設的一大轉變。公司從承擔其環境責任中獲得利益,這也就促使各大企業的公司章程向環保方向靠攏,真正做到企業主動承擔環境責任。
經過國家法律法規規范及有關政策規范的支持,企業從被動到主動承擔其應有的環境責任,以此能夠贏得更大的利潤,從而達到與環境、政府互利共贏的效果。
四、結語
企業能夠履行其應當履責的環境責任是一件能夠有利于保護環境及增加企業的無形利潤的雙贏之事。從法律法規的角度出發,強制企業承擔環境責任與補貼承擔環境責任的企業損失兩手都要抓,兩手都要硬。這正是國家經濟與環境相和共贏,攜手前行的良好方式。即便如此,中國企業是環境責任的重要主體,當企業破壞環境的情況發生,法律受到挑戰,商人逐利本性的表露無遺,法律必將嚴懲不貸。雖然我國有關環保的法律不是最為完善的,但整個國家正在向環保完善的目標邁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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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27條、第34條.
關鍵詞:稅收政策;惠農稅收;完善意見
經濟基礎落后,我國實施的稅收優惠政策多以解決局部地區的經濟增長為主,以實現國家階段性政策為主要目標。我國現階段對基礎農業實施許多稅收優惠政策。具體有增值稅、營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等方面的惠農稅收政策。
一、我國惠農稅收的減免
(一)涉及農業產品的減免
涉及農業產品的增值稅減免有: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糧食、食用植物油、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的農產品適用13% 的低稅率;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指初級農產品)免征增值稅。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納稅人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
(二)其他稅收減免
其他稅收減免政策: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征印花稅。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農村居民經批準搬遷,原宅基地恢復耕種,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稅;農田水利占用耕地的(包括農田排灌溝渠及相應附屬設施用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稅;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占用農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稅。拖拉機、捕撈(養殖)漁船免征車船稅。納稅人購置的農用三輪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漁業的,免征契稅。農林牧漁業用地和農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產稅。
免征營業稅的涉農項目包括:對從事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工作所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業土地出租征稅問題的批復》精神,對單位或個人將土地、水面等發包(出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從事農業生產所收取的承包金(租金),可比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若干項目免征營業稅的通知》第三條的規定免征營業稅。
二、我國惠農稅收的完善
(一)取消農業稅方面
現行惠農稅收政策有許多地方不足,應完善增值稅使其優惠落到實處。我國取消農業稅,把農業和工商企業一并納入增值稅征稅范圍,這種做法符合我國國情和稅制改革發展趨勢。為了使涉農增值稅優惠政策落到實處,應在規定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的前提下,允許農業經營者在銷售農產品時向購買者索取農產品價格一定比例的稅收補償,這個比例可以設定為銷售價格的13%,或者由政府財政來補貼這一部分稅收補償,這樣農業生產者才能真正得到免征增值稅帶來的好處。此外,對農產品加工企業的增值稅不再實行減免,而是按規定的稅率征稅,所征收的稅款集中上交國庫,由國家統一按田畝數平攤直接補貼給農民或按一定比例直接投入各地農業基本設施建設和農業科技方面,對農民和農業實行直接補貼。第三是在對農業生產資料從生產到銷售各個環節實行稅收減免的同時,嚴格控制農資產品的價格,實行生產經營成本加微利的定價模式,把減免增值稅帶來的惠農效應充分體現出來,讓農民成為真正的獲利者,促進農業的有效發展。
(二)貸款難方面
營業稅應實行普惠制稅收政策。涉農貸款難是當前一種普遍現象,其中最大的難點是農戶和涉農小企業的貸款難。對養殖業和種植業來說,一次投入資金較多,風險較大,國家和地方出臺了一些有利于金融機構支農信貸的稅收優惠,但農村信用社由于歷史原因和貸款風險,對農業發展所需資金支持不大。我國在這方面缺少有力的優惠政策,不能使金融機構將更多資金投入到涉農領域,支持農業和欠發達地區農村的發展。
最重要的是建立健全涉農稅收的法律基礎健全的涉農稅收法律制度是涉農稅收政策順利實施的基礎和保障。當前,為了使涉農稅收政策在執行過程中做到合理、合法、公平,就必須盡快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與國家宏觀政策相協調、與國際慣例接軌的涉農稅收法律制度。加強涉農稅收立法,應根據國家農業和農村社會發展、減輕農民負擔的需要,完善涉農稅收法律制度,應注意體現稅負合理負擔的原則,實現稅收的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將具有較高靈活性的涉農稅式支出納入稅法,使涉農稅收法律規范充分體現靈活性,應允許地方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定適合當地實際的辦法,以此來調動地方支農的積極性。將包含稅式支出在內的涉農稅收的每一項內容都通過法律明確規定,應對與涉農稅收相關的一切配套工作也納入法律保障范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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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稅收政策; 產業轉型; 低碳產業
目前,中國已進入大范圍生態退化和復合性環境污染的階段,環境資源問題也已成為中國經濟發展的瓶頸。《中國統計年鑒》顯示:2000年到2008年,環境污染治理投資總額從1 010.3億元上升到4 490.3億元,2009年則達到4 525.3億元,可見中國走的是一條昂貴的治污路線。相比之下,環境部門、財稅部門、價格和貿易部門所得的188億元排污費收入(2010年數據)也就只能對環保支出起到補助的作用。① 如何很好地利用有限的資源來促進低碳產業發展就成為了非常嚴峻的問題。
稅收作為國家進行宏觀調控、引導產業發展的主要杠桿之一,政策性強,涉及領域廣,且應變性強,理所當然會成為國家引導產業轉型的重要手段。目前,中國面臨著新的經濟形勢,需要充分的創新,打造出既有必要的剛性又有充分彈性的稅收體制,以充分發揮政府調控的稅收杠桿作用,成功實現產業轉型。本文針對如何發揮稅務杠桿作用將資金合理的引向低碳產業的問題進行研究,并借鑒西方國家的稅收政策,根據中國國情提出行之有效的稅收政策建議。
一、稅收政策對產業轉型的影響
發展低碳產業,對于以高碳產業為主的中國來說意味著經濟轉型,是一個需要長期堅持的浩大工程。
(一)稅收對經濟轉型的影響
稅收可以影響投資、技術創新、生產、銷售等,而投資又是經濟轉型的重要決定因素,因而稅收可以通過影響投資來引導企業發展方向,并引導和激勵消費者節能環保的消費行為進而影響經濟轉型。
哈爾和喬根森(1967)、薩林哥和薩默斯(1983)的研究發現,稅收政策調整會對投資產生很大影響;郭慶旺(1995)也指出稅收政策對投資的激勵會促進技術進步;薛榮芳(2007)的研究得出企業所得稅制的不同影響資金流向較低成本的方向;黃鳳羽、楊琪(2009)在討論通過稅收優惠等措施來引導產業投資方向時,認為應特別加強企業所得稅的產業導向;李成、王哲林(2010)研究表明中國已經進行的“企業所得稅兩法合并”將大大增加國有企業投資積極性,同樣,“增值稅轉型”改革也將有效地降低企業的投資成本。
各國在產業結構政策中采用的稅收手段一般包括:稅種設置、課稅范圍設定、計稅依據和稅率確定以及稅收優惠政策等。采取這些稅收手段的目的一般是為了產業間調整導向和促進技術進步。
(二)中國的稅制改革及其影響
在一系列的稅收體制改革中,1994年的稅制改革規模最大、范圍最廣、內容最深刻、意義最深遠,這次改革建立了以增值稅為主體、消費稅和營業稅為補充的新的流轉稅格局;統一內資企業所得稅、規范國家與企業的利潤分配關系;改革個人所得稅,增強其調節個人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開征土地增值稅;全面調整了資源稅;此外還完善了其他稅種并縮減了稅種設置。這次改革強化了市場對經濟資源的基礎配置,提高了資源配置效率。
“十一五”期間稅收制度改革方案具體包括:1.在全國范圍內實現增值稅由生產型轉為消費型。大幅度降低了資本有機構成比較高的基礎產業、高新技術產業等行業的稅負,有利于其進行設備更新改造及創新。2.適當調整消費稅征收范圍、擴大稅基。停止對一些已變成生活必需品的商品征稅,同時將奢侈品、高檔娛樂性勞務等納入課稅范圍并提高其稅率,可影響消費從而影響投資。3.統一各類企業稅收制度。平衡內資、外資企業之間的稅收負擔,扭轉由稅收導致的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競爭上的劣勢。4.改進個人所得稅、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增強所得稅再分配功能。5.調整和完善資源稅,發揮利益調節器的作用。6.適時開征燃油稅。增加汽油消費成本,從而影響消費。7.實施城鎮建設稅費改革、穩步推行物業稅。可以降低開發成本,緩解房價過高;此外,通過差別稅率可以限制高檔物業。8.合理調整營業稅征稅范圍和稅目等。從各行業發展變化的情況可看出,“十一五”期間的稅制改革帶動了機械電子等裝備行業的發展,并且帶動了能源、原材料、建筑、交通通信、房地產及公用事業等行業的發展,使其成為投資重點,進而影響了產業結構的變化。
據2010年《中國統計年鑒》相關資料顯示,中國2009年國內生產總值構成與改革開放初期的1978年相比,第一產業增加值占GDP的比重由28.2%下降到10.3%,第二產業的增加值占GDP的比重由47.9%下降到46.3%,第三產業增加值占GDP的比重由23.9%上升到43.4%,然而與發達國家相比,耗能大、污染重的第二產業在整個國民經濟中仍偏高,耗能低、污染少的第三產業卻發展滯后。可見“十一五”期間并未成功實現產業的轉型,于是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提出,“十二五”期間要以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為主線全面推進中國現代化進程。并且對于戰略性新興產業②,國家將在行業政策、稅收優惠、資金投入上給予大力支持。中國要大力發展低碳經濟,就必須更好地發揮稅收的杠桿作用,以“低碳”為導向改革現行稅制,以成功實現產業轉型。
二、中國現行促進產業低碳化發展導向的稅收政策及其評價
中國現行的促進產業低碳化發展的稅收政策主要涉及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資源稅、出口退稅、車船稅、車輛購置稅等稅種,重點采取一些稅收優惠政策。
其中所得稅的調節效用最大,主要采取對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所得及其專用設備進行減免或抵免;資源綜合利用減計收入;預提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準予稅前扣除;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高新技術企業稅率優惠等。以上措施雖然促進了企業節能減排,提高了碳技術研究開發的積極性,但是,優惠政策以直接減免稅、減少計稅收入等手段為主,調節手段過于單一,對能源、環保等項目的企業實施效果不明顯。而且個人所得稅優惠甚少,不利于調動個人獨資、合伙企業和個體私營經濟發展低碳產業的積極主動性。再加上懲戒措施缺乏,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稅收政策的積極作用。
增值稅的相關稅收優惠主要在于對節能減排設備給予進項稅抵扣;還有對具有節能環保功效的業務或產品的相關稅收進行免征、即征即退或減半征收等稅收優惠;對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涉及的營業稅、所得稅和增值稅予以減半或暫免優惠(2011年1月1日起執行)。然而增值稅優惠過于簡化,鼓勵資源循環利用、發展低碳產業的導向作用不明顯;而且增值稅主導的稅收結構誘導高能耗企業發展。
消費稅主要優惠在于對變性燃料乙醇、純生物柴油等產品免征消費稅,以促進新型可再生能源的發展;調整小汽車消費稅稅目稅率,對小汽車按排量大小實行差別稅率以促進節能汽車的生產和消費,從而影響投資方向。但是消費稅征收范圍較窄,而且最初設定時也未充分考慮其消費產生的環境外部成本;對于已經征收的消費品也沒有針對環保與否實行差別稅率,不利于促進生產企業對于環保型產品的積極開發和投產,以及消費者對其的購買和利用。
關稅及其他稅收政策還有:取消部分資源性產品的出口退稅,以限制高污染、高能耗、資源性產品的出口;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生產國家支持發展的大型環保和資源綜合利用設備、應急柴油發電機組、機場行李自動分揀系統、重型模鏈液壓機及其關鍵零部件、原材料的國內企業,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2010年6月1日起執行),以鼓勵投資低碳產業。還有對原油、天然氣、煤炭等礦產以從量定額方式征收資源稅;鼓勵低油田和衰竭期礦山資源的開采和利用;加大了車船稅和車輛購置稅的調節力度,這些都體現了限制過度采購、節能環保的方針。然而由于涉及范圍窄,征收方式不合理等原因,作用并不明顯。
綜上可知,中國現行稅制在促進低碳產業發展上雖然已經開始了相關政策的調整,但主要“低碳”稅種的調控功能仍然不足,作用也不夠明顯,稅收優惠政策的力度也很欠缺。
三、西方國家促進低碳產業發展導向的主要稅收政策及啟示
早在20世紀初,英國經濟學家庇古在《福利經濟學》一書中就提出,對造成外部效應的企業,國家應該征收調節環境污染行為的“庇古稅”,即我們現在所說的環境稅。
從國外環境稅的具體應用來看,大體經歷了三個階段:1.20世紀70年代到80年代初,環境稅主要體現為補償成本的收費,尚不屬典型的環境稅,只能說是環境稅的雛形。2.20世紀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環境稅種類日益增多,功能上綜合考慮了引導和財政功能。3.20世紀90年代中期至今,為了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各國紛紛推行利于環保的財政、稅收政策,許多國家還進行了綜合的環境稅制改革。
英國是最早提出低碳經濟概念的國家,采取的稅收政策主要包括三個方面:1.能源稅收,主要包括燃油稅(自2009年開始逐年調增)和氣候變化稅(2001年實施);2.交通稅收,主要涉及機動車稅、航空運輸稅等;且從2010年4月起,零排放量的汽車將免征公司汽車稅,超級低碳汽車連續5年使用5%的公司汽車稅稅率;3.與CO2減排相關的其他稅收政策,如:提高填埋稅率;所得稅方面對符合要求的設備購款可完全抵扣,中小企業的則可返還稅款,符合要求的節能設備可加速折舊等。
美國是最先發展低碳經濟的國家,美國作為最大的發達國家和碳排放量最多的國家,建立了生態稅收制度,如實施汽油稅,鼓勵廣大消費者使用節能型汽車,減少汽車廢棄物的排放,開征能源開采稅等。還在鼓勵碳減排、可再生能源、替代能源開發利用、節能建筑等方面提供了很多投資抵免、設備抵免等稅收優惠政策。
日本作為一個能源資源非常匱乏的國家,發展節能產業則是必然,為了保護環境、節約能源消費,建立了世界上最龐大的運輸稅收體系。有石油消耗稅、道路使用稅、液化氣稅、機動車輛噸位稅、車輛產品稅以及二氧化碳稅等,而且還對節能型住宅、購買低碳汽車者給予稅制優惠,并加強某些可再生能源開發與普及的投資和建設支援等。
為了鼓勵節能、替代性能源及再生能源的利用,歐盟最早實施減稅和退稅的優惠措施。如:奧地利對環保領域投資免資本稅,空氣污染控制設備減所得稅、公司稅、固定資產稅;挪威對旨在降低廢氣排放量的投資免投資稅;葡萄牙對利用太陽能、地熱、其他形式的能源、利用垃圾生產能源的工具或機器的增值稅減5%。此外還有法國、瑞士實施的設備投資加速折舊等優惠政策。然而與美國、日本側重于促節能、新能源以及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不同,歐盟比較注重限制高碳排放。
縱觀其他國家的稅收政策,在促進產業低碳化發展的過程中,都在以研發、生產、銷售、使用、服務各過程的“低碳化”為核心,實施正面激勵和逆向約束兼施的稅收政策,構建了較完善的稅收體系,并取得了顯著的成果;而且相對于中國來說,在西方國家碳稅或資源稅也受到了廣泛的重視和運用。雖然各國在稅制改革上側重點不同,但都擁有一個共同的目標――實現產業低碳化發展。那么,作為以高碳產業為主的發展中國家中國,則更需要如此了。
四、促進中國產業低碳化發展導向的稅收政策建議
稅收政策日漸成為企業投資選擇的重要因素,借鑒西方國家稅制經驗并結合當前中國發展低碳產業總體要求與特點,完善稅收政策體系建議如下:
(一)完善所得稅政策
1.優化所得稅優惠方式
在鼓勵節能產業發展方面,堅持間接引導與直接激勵相結合,以間接優惠為主直接優惠為輔,使所得稅調節手段由單一形式向多元化拓展。可考慮:靈活運用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政策;延長可再生能源產業的企業的虧損彌補期限等。
2.擴大所得稅優惠范圍
堅持全面促進與積極引導相結合,既要扶持節能減排產品的生產、銷售,又要促進節能減排技術的推廣應用;既要鼓勵節能投資,又要引導節能消費。如對個人投資節能減排產業獲取的股息、利息、紅利所得允許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企業將實現利潤用于節能減排技術研發與節能減排設備購買的再投資,全部退還其在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等。提高企業與個人投資低碳產業的積極性。
(二)完善流轉稅政策
雖然增值稅在稅收收入中貢獻最大,但短期內可以調整的空間并不是很大,我們可以在現行消費型增值稅的基礎上,對關鍵性的、節能效益顯著且因價格等因素制約其推廣的重大節能設備和產品,給予優惠;相應調整稅收結構;取消有毒農藥、農膜低稅率等規定。
消費稅的作用主要在抑制高碳產品生產上,可進行以下調整:從環境評價和能源效能的角度,將目前不符合節能技術標準的高能耗、高碳排放的產品納入消費稅納稅范圍;設置差別稅率,對不同的產品根據其能耗和碳排放的程度分別確定稅率,并適當擴大級差;考慮在零售環節開征成品油消費稅,進一步提高大眾的節能意識、環保意識。
(三)完善資源稅政策
資源稅費是礦山企業特有的稅費制度,礦產資源的稅費制度調整既要考慮維護國家權益,又要鼓勵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活動,繁榮和促進礦業發展。可行的調整方案如:擴大資源稅征稅范圍;由于各礦山企業地理環境和自然資源的影響,可在計稅依據上將按企業產量征收改為按劃分給企業的資源可采儲量征收。
(四)完善進出口稅收政策
中國雖新增了些進出口優惠政策,但為了能夠更好地促進低碳產業發展,還需增加限制性措施,可在以下方面適當調整:對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的進口設備征收進口關稅或環境附加稅;對消耗本國大量自然資源但對輸入國的環境污染極輕或無污染的初級產品或半成品征收資源出口稅或環境附加稅;根據國家能源政策導向,調整出口貨物退稅率。
(五)完善其他稅收政策
營業稅:對從事節能減排以及可再生能源技術研發的單位和個人,在技術轉讓業務及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以促進節能技術的推廣和使用。車輛購置稅:對于以清潔能源為動力的車輛及新能源汽車可適當按比例給予減征車輛購置稅優惠。車船使用稅:改革車船使用稅的計稅依據,對不同能耗、不同排氣量的車船規定不同的額度,實行差別征收。
(六)建立健全綠色稅收體系,改革相關稅收制度
從短期看,可通過整合現行稅制中具有促進節能、碳減排、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研發、利用的稅種,調整其稅制要素,對其進行綠色化改造。從長遠看,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對消耗不可再生能源和高二氧化碳排放的產品,可擇機設立些新稅種,如碳稅、碳關稅、環境保護稅、能源消耗稅等,通過合理的稅收制度設計開征新稅種,可支持政府以一種成本有效的方式實現碳減排,并有助于構建有效促進經濟發展和減少財政赤字的更為公平和效率的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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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歷了“深圳5.26飆車案”、全員降薪等事件之后,在業績持續下滑的當口,風波再起,比亞迪公司高管被曝集體套現。
據深圳證券交易所數據顯示,2012年7月2日,比亞迪4.77億股限售股解禁,此后其高管和股東通過大宗交易平臺進行了9次大規模減持,合計套現近9億元。高管套現引發了投資者的恐慌,7月,比亞迪累計跌幅超過30%。高管套現被外界解讀為:公司高管對比亞迪未來發展缺乏信心。
面對各種“流言”,比亞迪總經理助理兼公司發言人李云飛對《英才》記者表示:“高管減持公司股份,并不代表他們不看好公司未來發展。要知道,即使減持數量最多的高管,其所減持的股份也沒有達到其持股量的10%。從整體數目來看,這一個多月來的套現比例,尚不及解禁總規模的5%。比亞迪的每一個人,都對公司未來充滿信心。”
對此,汽車行業評論員張志勇對《英才》記者給出了自己的看法:“近年來,股市表現不佳,勢必會影響股價。但比亞迪股價自上市就被高估,也是股價下跌的一個原因。”
面對各種傳聞,雖然比亞迪都給出有理有據的解釋,但作為國內新能源汽車的領軍者,比亞迪為什么總被流言所傷?
兩張皮的行業
毫不夸張地說,比亞迪是國內新能源汽車做得最好的企業”,國家863節能與新能源汽車重大項目監理咨詢專家組組長王秉剛給比亞迪的評價頗高,“但現在,新能源汽車確實處于比較困難的時期,這并非僅是比亞迪一家企業面臨的問題。”
李云飛對《英才》記者表示:“無論做新能源汽車有多難,我們都有魄力繼續做下去。不過,作為企業,我們希望國家能從政策層面給予企業更多的支持和補貼。”
近年來,雖然支持新能源汽車發展的呼聲不斷,但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拿出真金白銀給予新能源補貼的并不多。時任工信部副部長的苗圩曾在公開場合表示:“‘十一五’期間花在新能源汽車上的國家財政投入只有11億,加上企業研發投入不足百億。這樣的投入,難以實現新能源汽車的產業化。”而原定于2011年力爭實現銷售50萬輛新能源汽車的計劃,被延至2015年。
今年以來,曾表示對新能源汽車“放行”的限購城市也被指執行不力。業內人士表示,對于“電動車不限購、不限行”的說法,目前只停留在政府及專家建議階段,各地并沒有正式,更沒有具體的執行方案。李云飛表示,廣州剛限購,形勢還不明朗,比亞迪新能源車在北京、上海根本上不了牌,“我們也在等待相關執行細則出臺。”
同時,今年7月9日頒布的《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曾提出,2011-2020年購買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可免征車輛購置稅。在節能汽車方面,2011-2015年,中重度混合動力汽車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消費稅和車船稅。而據《證券日報》報道,從財政部經濟建設司及稅政司得到證實,目前僅有車船稅優惠,其它有關新的稅費優惠措施并不存在。
去年,北京和上海曾承諾給予純電動車最高達12萬元的補貼,但具體政策至今沒有出臺。李云飛表示,在私人新能源汽車試點的6家城市中,僅深圳與杭州擁有較為完善的補貼細則和具體實施辦法,其他地區還停留在政府研究階段。
王秉剛對《英才》記者坦陳,新能源汽車的成本高昂,前期推廣確實需要政府財稅政策的支持,國家對于新能源汽車的科學規劃始于去年,相信在不久的將來,會有更利于產業發展的細則出臺。
在政府補貼不到位的情況下,比亞迪尚能依靠自身投入竭力發展新能源汽車,但是面對地方保護政策,比亞迪則難以破解。
公共領域的電動大巴,曾一度被認為是比亞迪打開新能源汽車領域的突破口,但資料顯示,在新能源汽車示范運行的25個城市中,長沙、重慶、長春等多個城市的采購標準都是優先采購當地生產的汽車。對此,業內人士呼吁:如果政府為了發展本地車企而限制其他車企的新能源汽車進入,則會阻礙整個市場的發展。
近日,比亞迪與天津公交集團合資組建天津市比亞迪汽車有限公司,通過在天津建設新能源汽車生產基地和出口基地來獲得市場。“對比亞迪來說,這樣的合作應該能夠比較好的打破地方保護的壁壘。”李云飛說。
小馬拉大車
新能源汽車業務始終被比亞迪寄予厚望,但受制于市場環境,王傳福期待的熱潮卻遲遲沒有到來,反倒是比亞迪傳統汽車的銷量銳減:中國汽車工業協會的2012年上半年的汽車銷量數據顯示,比亞迪汽車上半年銷量同比下滑11%至20.69萬輛,跌出銷量前十。
而比亞迪的一季度財報顯示,公司一季度共實現凈利潤2700萬元,遠低于上年同期的2.667億元,下滑89.86%。
然而,傳統整車業務的下滑還不是導致比亞迪利潤大幅縮水的全部原因。
手機部件及組裝業務曾是比亞迪利潤的主要來源,比亞迪依靠這一主營業務,支撐起了汽車產業的發展,而今這項業務風光不再。資料顯示,2011年,公司手機部組裝業務銷售收入約199.7億元,同比下降3.97%,毛利率下降0.42個百分點至13.54%。在比亞迪今年一季度的業績報告中,雖未公布手機部件及組裝業務的具體收入數據,但稱受主要客戶市場份額下降影響,其業績較2011年同期相比有所下降。
不僅如此,二次充電電池業務也成為了比亞迪的“拖油瓶”:鎳電池業務受歐美經濟環境影響銷售有所下滑,太陽能電池產品受市場需求疲弱影響銷售欠佳。王傳福在公開場合表示,目前太陽能產品售價是去年同期的一半,預計今年上半年消化庫存的太陽能原材料后,7月太陽能業務將會得到改善,不再成為公司負擔。
值得注意的是,自2009年以來,公司業績一直持續下滑:2009—2011年,比亞迪的凈利潤分別為37.94億元、25.23億元和13.85億元,比亞迪的資金壓力越來越大。
據媒體公開報道,2011年開始,比亞迪興建了七個產業園和兩個工廠,均涉及新能源汽車、太陽能、儲能電站等新興產業。僅比亞迪商洛工業園太陽能電池的投資就高達25億元。而這些投入,短期內無法收獲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