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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刑事訴訟法;法律援助;辯護權
2012年我國對《刑事訴訟法》進行了第二次修正,亮點頗多,尤其是對辯護制度的完善更堪稱是我國刑事辯護制度史上的一次革命,其中對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改進引人注目。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依法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人員,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并減免法律服務費,以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律師辯護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人權,它必須平等地為公民所享有,否則將造成司法不公。但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卻陷入了困境本文以此為切入點,探討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發展以及當前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應的完善措施,以期增進法律援助的進步空間。
一、新《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發展
(一)提前了提供強制刑事訴訟法律援助的時間
在新《刑事訴訟法》第34條和267條規定規定了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給予援助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但沒有規定何時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根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文字表述應認定為強制提供辯護擴大到了整個刑事訴訟階段,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偵查階段和審查階段也同樣可獲得強制法律援助的權利。偵查階段與審查階段的權利行使和權利保障對審判階段有重要影響,甚至影響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將被判以怎樣的刑罰、將承擔怎樣的不利后果。受職業、立場影響,偵查機關一般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利證據的收集和調查力度不大,將法律援助提前,不僅對證據完善起到補充作用,而且對國家司法資源也是巨大的節約。為此,新法律援助制度將強制法律援助延伸到審查階段和偵查階段。
(二)擴大了提供強制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圍
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第34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等三種情形時司法機關應當指派律師提供法律援助,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第267條的規定,未成年犯罪沒有委托辯護人,司法機構也應當指派律師提供法律援助。而原《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律援助的對象中,“因經濟困難或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是可以指派律師提供法律援助,而不是應當。意味著司法機關既可以指派律師提供法律援助,也可以不指派律師提供法律援助,這無疑會損傷這一情形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權益。再者,新《刑事訴訟法》取消了受援案件須“公訴人出庭公訴”的強制性規定,將符合辯護條件的公訴人不出庭公訴和自訴案件納入到指定強制辯護的范圍,也擴大了援助案件的范圍。
(三)增加了法律援助申請人的范圍
新《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這一規定一方面加快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獲得法律援助的時間進度,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能在最短的時間內獲得律師的辯護;另一方面,避免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關押在看守所里,律師沒有授權委托書就見不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見不到律師就無法親自簽字委托的矛盾境地。因此可以說這一規定是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極大進步。
二、新刑事訴訟法框架下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不足
(一)不當的認定,縮小了刑事法律援助范圍
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而無力承擔法律費用的和盲、聾、啞、未成年人或有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等六種情形下都應當獲得法律援助,后五種情形比較好認定,但對前一種,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而無力承擔法律費用”認定出現了偏差。規矩相關規定,要對提出申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經濟審查,符合規定的才給予法律援助,不符合規定的,則不給予法律援助。但問題是在司法實踐中,各地的經濟審查是不一樣的。大部分司法機關都認為應該是沒有生活來源或者生活保障的,才能定義為“經濟困難”。誠然,沒有生活來源或者生活保障的是“經濟困難”,但是卻還有很多因為真實的經濟困難請不起律師的,比如家中突然遭遇重大經濟變故的。形式的定義“經濟困難”必然導致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圍變小了。
(三)人員、經費的不足,導致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后繼乏力
雖然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六種情形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都有權力獲得法律援助,但在實踐中卻很難辦到,或者辦的效果很差。原因主要是兩方面。一方面是很多律師,甚至是剛入行的律師都不愿意辦法律援助的案子,認為既沒有錢,又賺不到名聲,吃力不討好,純粹幫公家做事。另一方面是法律援助的經費主要由國家給付,而受制于各地經濟發展狀況的不平衡,很多地方根本無法給予這部分法律援助費用。兩方面的原因相互作用,國家沒有錢給法律援助,律師更不愿意提供法律援助;律師不積極提供法律援助,部分司法機關認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為請了也是白請,更不愿意去花錢請援助律師,導致形成惡性循環,刑事法律援助形同虛設。
(五)受地域所限,法律援助規模不一
我國是發展中的國家,東部沿海經濟發達,而中西部經濟發展落后,與經濟相匹配,東、中、西部的法律援助狀況也呈梯狀結構,總體上東部的法律援助最好,中部次之,西部最差。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東部的法律援助經費保障充足,中西部法律援助經費不足甚至沒有。這從各地對法律援助經費的財政撥款可以反映出來,有的地方非常的少,根本無法提供法律援助經費。二是東部法律援助的律師隊伍強大,中西部沒有組建法律援助律師隊伍,甚至由非律師從事法律援助工作。例如,上海市浦東新區法律援助中心僅刑事法律援助業務就建立了一支由50名律師組成的骨干隊伍,而在青海某地甚至連律師都沒有。三是因地域的差異,法律援助機構的性質不一,具有可能是政府行政機構性質,也有可能是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甚至可能是事業單位或者人民團體。
三、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一)進一步擴大強制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適用范圍
雖然新《刑事訴訟法》將應當給予強制辯護的案件擴大到無期徒刑案件,并取消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其他原因而獲得強制辯護中有關機關的自由裁量權。但是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相比,我國的步伐視乎邁的太過謹慎,從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角度來看,擴大強制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適用的范圍成為一種趨勢。《日本刑事訴訟法》規定“于審判適用死刑或無期或最高刑期超過三年懲役監禁的案件”適用強制辯護;《韓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審理死刑、無期、或三年以上懲役或禁錮的案件”適用強辯護;值得說明的是,即便在我國臺灣地區,刑事訴訟立法也要求對于那些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倘若沒有委托辯護人,司法機關也應通知律師或者其他辯護人給予辯護。因此,我國有必要進一步擴大適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圍,以保障公民的辯護權。
(二)進一步加大資金投入,保障刑事法律援助經費
提供充足的法律援助經費,需要政府加大對對法律援助的投入,同時調動社會的力量,設立法律援助專項基金。一方面,可以吸引更多的優秀律師參與到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另一方面,可以避免法律援助“走過場”現象,不僅保障刑事程序公正,更能達到真正的辯護效果。由于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的極端不平衡,導致各個地方的財政水平存在巨大差異,一些地方政府沒有余力發展地方法律援助體系,而只能單純依靠中央財政接濟,這是無法滿足日益高漲的法律援助需求的,特別是刑事法律援助的需求。因此,對于一些貧困地區和貧困人群,中央和地方財政都要考慮地區發展的不平衡,對于一些地區設立專項撥款,用于刑事法律援助建設。
(三)進一步加強律師社會責任教育,探索“公設辯護人制度”
律師作為專門的法律工作者,在刑事法律援助事業中應起到關鍵作用。在政府加大對法律援助經費投入的同時,律師也要提高自身的職業素養,在法律援助案件中,認真負責,盡自己最大的努力維護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英、美等國家和我國臺灣地區廣泛建立了“公設辯護人制度”,并且取得了卓著的成效。在我國臺灣地區,對于司法機關提供辯護的有公職辯護和社會辯護。公職辯護人主要是司法機關中的工作人員擔任,屬于公職人員,受法院監督管理,所以不經費保障不足等問題。社會辯護人主要由自由律師擔任,甚至其他的法律工作者也可以擔任,有的帶有公益性質。這些辯護人給予那些沒有委托律師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辯護服務,有效保證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益。這種多種辯護模式并存的方法是值得我們借鑒的。
四、結語
所以說,我們在看到新《刑事訴訟法》進步的同時,也應不忽視其存在的不足。如果法律不與實際相符合,它便形同虛設。我們必須結合國情,在經費不足、人員匱乏的情況下,應探索建立公設辯護人隊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益。同時,我們也應與國際接軌,與時代同步,擴大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圍,減少不必要的人為障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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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玉品健,李明翰.《新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研究》.法制與經濟,2012年5月第3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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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謝佑平,吳羽.《刑事法律援助與共設辯護人制度的構建》.載《清華法學》,2012年第三期.
關鍵詞:刑事審判;法律援助
中圖分類號:D915 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009-9166(2011)008(C)-0141-01
一、目前我國的刑事法律援助的現狀
1、刑事法律援助的覆蓋面窄。由于經濟、制度的原因,目前我國實行的法律辨護是“指定辯護”,“指定辨護”是我國法律訴訟程序上的一個基本概念,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法院或者檢察機關就完全領導律師的工作機構,也就是說,并不是只要“法院有所指定”,律師就必須要承擔“免費服務”的辨護義務。所以,當被告人或當事人因為家庭貧困或者其他原因無法邀請辨護人、辨護律師,而當事人或者被告人希望通過辨護來證明自己的清白時,沒有辨護人,就意味著剝奪了他的辨護權,直接宣判當事人的罪名成立,可以為他帶來不白的牢獄之災,根據2009年的法律、犯罪統計,占犯罪人數九成多以上的人群是來自鄉村的農民和無業人員,他們沒有自我保護的法律意識,同時也沒有錢請到辨護律師,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為他們辨護或是讓他們信服法院的裁決并接受改造,他們必然會對現有的司法體制懷有不滿,進而引發仇恨,甚至引發犯罪。所以,刑事法律援助覆蓋面窄是一個非常令人痛心的問題。
2、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法規不健全。到目前為止,我國都沒有出臺一部有關法律援助的專門法律文案,而相關法律援助的文件規定也只是分散于其他法律條件之中,這為實施法律援助帶來了諸多的不便,也讓我們無法在碰到許多問題時,感到適從,所以,相關部門應當加快法律援助的立法,建立健全法律援助體系。
二、法律援助措施完善建議
1、提升法律援助立法層次。首先,要想完善法律援助,就必須從源頭做起,那就是通過提升立法層次,將法律援助的地位得到提高。目前,中國的法律援助體系的最高法律依據是憲法中對于公民、與人權的規定,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而法律援助的最直接的法律依據則是由國務院頒布的《法律援助條例》。隨著時代的發展,我們有理由相信法律援助制度將會作為與中國弱勢群體聯系最為密切、最為廣泛的一個法律制度,也是將來法治意識可以廣泛普及的最佳途徑,所以,對法律援助體制進行立法有著不同尋常的意義。
2、適當擴大刑事法律援助的適用對象。目前,由于國家的種種原因,使得我國的法律援助始終處在一個非常狹小的范圍里,而且,由于經濟實力的不濟,導致國家財力無法擴大法律援助的對象范圍,這種現象還會持續很長的時間,但是從法律的公平公正角度來看,從全方位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國家標準來看,適當的擴大刑事法律援助的適用對象,已經是勢在必行,中國每年在增加的并不是上層社會的人,而是弱勢群體,做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們并不希望法律只保護上層社會的人,對于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是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3、加大投入法律援助經費。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法律援助業務的發展也越來越迅速,相關的法律經費也應當有所增長。所以,政府需要加大對法律援助經費的投入。這種投入并不是沒有回報的,法律援助能夠幫助加快我國法制建設的步伐,提高人們的自我保護意識,加強人們依法守法的信念產。
投入法律援助的資金,大部分是用來調整法律援助辦案補貼,法律服務市場的律師收費一般包括律師的辦案支出成本、人力成本和經濟收益。目前支付給律師的辦案補貼只考慮到律師的辦案支出成本。
4、拓展法律援助資金來源渠道。目前,法律援助的資金依然很匱乏,因為我國的法律援助資金來源主要是由國家財政撥款和社會捐助,而事實上,這兩個渠道得來的法律援助資金無法滿足現在法律援助的需求,所以,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過程中,援助資金是援助制度的核心問題,也是最為關鍵的問題。
法律援助資金主要是用于支付提供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師及其他人員的勞務費用,可以說是每一分錢都有他的用處,隨著法律援助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助,尋求法律援助的人群也越來越多,如果還像以前那樣,所有的資金來源都靠政府撥款與社會捐助是完全不夠的。所以,必須盡快拓展法律援助的資金來源渠道。
5、建立值班律師制度。(1)在刑事審判的法律援助中,由于律師不一定要遵照法院的安排,所以,能夠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并不是很多,所以,我們應當讓各地律師協會和司法行政機關組織律師自愿報名,編制律師值班名單,按一定順序排列值班表。(2)除實體援助之外,還可以建立統一的值班律師電話咨詢服務。不斷完善電話咨詢的程序和網絡咨詢的系統,進一步延伸值班律師服務觸角,擴大服務覆蓋面,節約服務成本,提高服務效益。
6、重構法律援助體系。重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內容體系。主要應從三方面入手:適當擴大刑事法律援助的適用對象;重構刑事法律援助的啟動程序;構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質量防控體系。
作者單位:貴州濟仁律師事務所
參考文獻:
[1]梁仁偉.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的現狀及其完善[J].河北法學.2003(9).
一、主體性原則是提高“基礎”課教學實效的支撐理念
在高校“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以下簡稱“基礎”課)教學過程中,教師和學生是一對關系范疇。只有充分發揮教師和學生的主體性,建立相互平等、相互尊重、共同配合的師生關系,讓學生主動地參與課前準備活動、課堂教學活動、課后延伸教育活動,才能提高教學的實效性。具體來說:
1、發揮教師的主體性,是有效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實現“基礎”課教學目標的前提
高校“基礎”課的基本目標,就是“從當代大學生面臨和關心的實際問題出發,以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道德觀和法制觀教育為主線,通過理論學習和實踐體驗,幫助大學生形成崇高的理想信念,弘揚偉大的愛國主義精神,確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培養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質和法律素質,進一步提高分辨是非、善惡、美丑和加強自我修養的能力,為逐漸成長為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打下扎實的思想道德和法律基礎”。為此,“基礎”課教師必須要有明確的責任意識和主體意識;對思想政治教育要有發自內心的“感情”,不僅對自己的崗位有感情,更要對自己的學生有感情。正如列寧所說:“沒有人的感情,就從來沒有也不可能有人對真理的追求”。積極主動、多渠道多角度去接觸學生,全面地了解學生;有針對性地去引導學生,使學生沿著教育目標良性發展。
第一,充分了解大學生的實際需要和自身特點。思想政治教育作為一種塑造人的社會實踐,其有效性建立在對人需求的了解、理解和尊重之上,而不是漠視主體需要,單向度地通過灌輸向受教育者施加外在的影響。思想政治教育必須遵循滿足人的需要這一準則才能獲取受教育者內在的動力支持和有效的精神保證。作為社會人,大學生既有求知的需要,也有其他各種合理的需要,教師必須積極主動地了解他們在成長、發展過程中的具體要求。同時還應了解他們各自的興趣、愛好、個性特點和思想狀況。這樣,“基礎”課教學才能避免盲目性,做到有的放矢,因材施教,取得良好的效果。
第二,主動激發、培養大學生的主體意識。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大學生健康的主體意識不會自發形成,在某種程度上需要教師的合理引導和培養。激發、培養大學生的主體意識,教師就要有目的、有計劃、有步驟地引導大學生以自主、獨立、能動、積極的姿態參與教學活動。讓大學生在教學活動中不斷優化自身的知識結構、價值觀念和行為方式,充分挖掘自身的潛力,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從而實現人生價值。
2、發揮學生的主體性,是落實“以人為本”教學理念的關鍵,也是“基礎”課教學成敗的關鍵
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尊重學生的主體性,是思想政治工作貫徹科學發展觀的具體表現。受教育者主體地位的確立,使人文關懷有了對象和重點,是把大學生作為情感豐富、感受易變,渴望尊重、理解、交流的青春生命體。當今在校大學生對新事物、對社會、對理想都有獨特的見解,個性化趨勢十分明顯。他們不滿足于“你講我聽”的傳統教學方式,甚至會對之產生逆反情緒。與專業課相比,“基礎”課教學更需要學生的積極認同和主動接受。盡管“基礎”課教學與單純接受活動有所區別,但“接受”卻是“基礎”課教學的落腳點。“基礎”課教學,作為知識體系與價值體系的結合體(主要是價值體系),不僅要受到受教育者個人的生活環境、興趣愛好、原則立場、社會經歷,以及原有的人生觀、道德觀、價值觀的影響,而且還要受他們特定的社會關系、社會地位,以及個人利益的影響。教育理論觀點只有在受教育者主動認可和自主選擇的前提下,才能有效地進入學生的頭腦,并真正內化為學生的自身素質。也就是說,學生是自身品德形成和建構的組織者。外在的道德規范體系和道德要求只是通過學生的自愿(進而自覺地)實踐,取得認同、內化為它自身的道德需要,才能真正起到外化指導道德的行為的作用。忽視學生內心的需要,忽視學生自愿參與實踐的理論也罷,榜樣也罷,都是無法達到理想教育效果的。離開學生的主體性,“基礎”課教學必將事倍功半,甚至無效。當然,學生主體性的發揮需要教師的巧妙激發,受教師主體性的影響。
3、“師生互動”是“基礎”課教學有效性的基石
教學任務或教學目標的實現是在師生互動中展開和生成的。新時期的大學生,無論在心理上還是在知識結構上都已經具有較為系統且相對穩定的認知、分辨、綜合思維和自覺行為能力。他們學習、生活于大學校園環境中,受著大學特有的文化熏陶,具有思想敏銳、思維活躍、敢于突破、喜歡標新立異的特點。教學對象的這些特點決定了“基礎”課教學不可能單一由教師來完成,必須采用“師生互動、信息雙向交流”的模式。“要充分發揮教師的主導作用,提高理論的說服力和感染力。充分發揮學生學習的主體作用,激發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教學活動是在師生相互作用中進行,通過師生間動態信息交流,實現師生間相互溝通、相互影響,彼此形成一個真正的“學習共同體”。師生在互動與交往中實現著多種多樣的視界融合,不斷地校正各自的觀點和思想。
師生互動強調“激勵人的自主發展”。要打破“以教師為中心”的舊理念,提倡換位思考,樹立“以學生為本”新理念;從“師道尊嚴”的傳統格局中走出來,做到心中有人(學生),進入與學生平起平坐、平等交流的關系中來。在民主、平等的教學氛圍中引導學生自由表達和自主探索,在觀察、傾聽和交流中成為學生學習活動的引導者、組織者和參與者。與學生一起分享思想感情與道德認知,與學生一道探尋真理。師生間相互提供感情支持和理論支持,相互啟迪靈感,共享文化智慧。這種教學方式沒有預定的真理、知識、經驗或價值,教育的過程是種探討、交流與對話的過程。整個教學過程以問題的提出與解決為始終,能夠誘發學生強烈的求知欲和高漲的學習熱情。
師生互動的關鍵是教師和學生均是價值平等的主體。師生間不僅是人格地位的平等,而且是學術思想的平等,更是真理面前的平等。師生之間的民主不僅體現在教學過程中,更體現在問題結論上。師生之間的平等與民主要在教學過程中得以落實,則主要取決于教師要具有先進的教育理念和恰當的教學行為方式。
二、問題探究式教學是貫徹“主體性原則”的有效方式
所謂問題探究式教學就是在師生互動中,共同探討 如何結合實際發現問題和提出問題、如何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如何解釋和驗證問題,最終生成師生期望的教學效果的活動過程。我國古代教育家提出教學要做到“博學之,審問之,慎思之,明辨之”,說明問題是探究式教學的關鍵。“學起于思,思源于疑”,沒有質疑就不會有新問題的產生,沒有新問題的產生就不會有新理論的創造。在信息多元、利益多元、價值多樣的時代,進行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圍繞“問題”開展教學活動,能更好贏得學生的認同,收到教學實效。我們要看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大學生強調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統一,本身也是素質提高的一種表現。我們不應被動地把它當作一種挑戰,而是要主動地轉變思想觀念,轉變教學理念,適應時代變化,充分利用信息社會和當代大學生的自身優勢,切實做好“基礎”課教學工作。
如果說研究性教學主要側重于理論研究,那么問題探究式教學則主要側重于實際問題的發現和討論。其關鍵或者前提是教學主導者(教師)能夠結合學生的心理實際、思想實際以及大學生關心的社會熱點、焦點和理論難點問題,聯系大學生入黨、戀愛、就業問題、社會群體貧富收入差距拉大、社會保障、通貨膨脹、社會風險、生態環境、社會管理問題等進行探究,發現并思考大學生在這些方面遇到的各種問題和矛盾,然后圍繞具體的問題和矛盾組織課堂討論。教師要有計劃、有步驟地調動學生自身現有的知識結構、生活經驗和態度、情感、價值觀,通過有理有據的分析,證實自己的觀點和結論。要對學生提出的問題作精心準備,并在參與探究活動中發揮引導、調控和點評的功能。學生既是問題的發現者和提出者,又是問題的論證和解決者。要不斷地激勵大學生充分發揮學習者的主動性和創造性,搜集資料,積極思維;開動腦筋,主動思考;大膽發言,相互辯駁,依據確鑿,結論正確。
問題探究式教學活動必須在師生互動的基礎上進行。多年的教學實踐使我們深切感受到:大多數學生希望老師和他們一起作為真理的探求者,進行基于問題的學習、交流、對話和爭論,互動雙方平等相待、自由討論,在思維的碰撞和理論的辯駁中逐步認同國家的思想政治教育方針和目標。在問題探究式教學中,教師要樹立現代教學理念,構建教師與學生共同參與知識、能力、價值觀互動的教學模式,努力營造質疑探究的環境和氛圍。就目前我國高校師生現狀而言,教師與學生在“基礎”課教學過程中存在著理論水平和認知方向上的差異和矛盾,故而,質疑的主體主要是學生。學生要結合自身生活實際,發現問題、研究問題,提供師生共同探究的課題。
關鍵詞:大學生;法律援助;問題;路徑
一、大學生參與法律援助概述
國務院在2003年頒布了《法律援助條例》,沿用至今,主要是為了規范政府法律援助行為,其中第八條規定:“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利用自身資源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在法律援助供需矛盾緊張的背景下,國家同樣鼓勵諸如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等社會組織的誕生,來分擔法律援助案件,減輕法律援助壓力。那么,法律援助受到如此關注,究竟它該如何界定?當代大學生主要以何種方式參與法律援助?下面展開論述。
(一)法律援助相關概念
法律援助,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人員,為經濟困難或者人民法院指定辯護案件的當事人免費提供的法律服務,是政府出資購買服務惠及困難群眾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法律始終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對于處在社會弱勢地位的群體,如老年人、婦女、農民等,則更加需要法律的保護。基于對社會弱者的權利保障,法律援助機構應運而生。作為社會弱者扶助體系的重要部分,這些機構為受援者免費提供法律服務,包括法律咨詢、訴訟等,這極大地促進了社會法律援助事業發展與社會司法公正。
(二)大學生參與法律援助的形式
由于大學生處在法律知識吸收和法律思維形成階段,尚缺乏獨立案件的資格以及從全局把握案件的經驗,他們進行的法律援助服務大多只停留在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法律宣傳等相對簡單的形式上。
1.法律咨詢
法律咨詢是指法律援助人員就已提出的有關法律詢問作出解釋和說明,或者提供法律方面的解決建議或意見的一種法律援助形式。一般來說,大學生到法律援助機構參加法律服務,最容易適應這種形式。大學生需要做的往往是耐心有禮地向受援人員解釋法律知識,說明法律流程,協助主案律師登記筆錄等。涉及到需要提供專業具體的法律意見時,大學生一般需請教專業人士,不可擅自給出答復,一切均要以受援當事人的利益為重。
2.代擬法律文書
許多受援人員由于涉身各類糾紛再加上自身法律文化知識缺乏,不得已需求法律援助機構的幫助。受過一定法律教育的大學生,正好可以幫助受援人員擬定各式法律文書,方便受援人員參加訴訟。同時,這也給大學生提供了一個鍛煉文書寫作和梳理案件能力的機會。類似地,大學生常常協助受援申請人填寫申請表、提醒申請人準備相關材料等。
3.法律宣傳
為了進一步提高法律援助知曉率、關注度和影響力,法律援助機構通常會采用多種形式加強法律援助宣傳力度,比如,開展法律援助宣傳進社區、進鄉村、進學校活動、發放宣傳單和聯系卡、懸掛宣傳標語等。大學生參與其中,增加實踐經歷。
二、大學生參與法律援助面臨的問題
大學生參與法律援助,主要是借助高校法律援助機構這一平臺實現的。1992年,我國最早的法律援助機構
武漢大學“社會弱者權利保護中心”成立,至今已有上百所高校陸續加強與社會資源的合作,紛紛成立高校法律援助組織。盡管形勢樂觀,但在大學生參與時仍存在眾多不可小覷的問題。
(一)缺乏統一規范的制度保障
國家雖然鼓勵政府法律援助機構以外的社會法律援助組織的發展,但對于高校法律援助機構而言,其身份界定是相對模糊的。《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指派律師事務所律師或者安排本機構的工作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據其他社會組織的要求,安排其所屬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這使高校法律援助機構陷入一個尷尬的局面
僅僅歸屬到“其他社會組織”,卻缺乏進一步的制度管理和規范。因而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的運作模式仍舊比較局限,獨立自主性不強。
(二)人才缺失以及流失問題突出
法律援助需要高素質、專業性強的法律人士。集聚眾多高素質法律人的高校足以為法律援助輸送專業化人才。然而,時間精力相對充沛的大一、大二學生,往往因為掌握的法律專業知識不夠全面、法律體系較為單一而在法律援助上略顯吃力,僅僅只能依靠邊學邊用的方法解決問題。而基本掌握法學主干知識并且對法律援助流程比較熟悉的大三、大四學生,由于已經開始準備國家司法考試、研究生考試,或者參加就業實習,不得不中途退出法律援助服務,導致法律援助人才流失。
(三)缺乏教師的專業指導
大學生參與法律援助的目的除了援助弱勢群體,另一個重要方面在于培養學生的法學應用能力。通過調研,不難發現有些機構并非真正擁有足夠的師資對學生進行指導,有的甚至完全交由學生管理。專業指導的缺位,使學生在法律援助過程中碰到問題時,無法及時尋求教師幫助,不利于提高解決問題的效率,會使學生錯失很多進步的機會。
(四)機構組織經費不足
經費不足是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發展的一大障礙。法律援助經費是指法律援助機構承辦法律援助事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所需的必要費用,主要用于支付差旅、文印、交通、通訊、調查取證及法律援助機構的辦公費用和必要的援助人員補助等。缺乏充足的經費支持,大學生參與法律援助的活動便很難開展,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大學生的壓力。除了國內少數幾所高校法律援助機構有幸獲得美國福特基金的支持外,其余大部分都只能依靠政府和學校的少量撥款來維持工作。為了高校法律援助能夠持續進行,解決相應的經費問題十分緊要。
三、大學生參與法律援助路徑探析
針對高校法律援助存在的問題,筆者提出構建“大學生法律援助基地”的設想,力求使高校法律援助的公益性目的得到更好地實現,將應用型人才培養落到實處。具體運作模式如下:
(一)“大學生法律援助基地”基本概況
大學生法律援助基地是高校與地方法律援助機構合作建立的協同育人平臺。旨在綜合學校與社會兩大資源,發揮高校與法律援助機構各自的優勢,協同創新,以本科教學為依托,以基地為平臺,縱向聯通職業導向教育、實驗教學和案例教學,貫徹“一縱三橫”的理念,提高大學生參與法律援助的深度與廣度。
(二)“大學生法律援助基地”運作形式
高校以實踐教學的方式與法律援助機構協同合作,掛牌成立實踐基地,在學校設立工作點,作為大學生參與法律援助學習和實踐平臺。基地秉承“以基地為平臺,以課程為依托”的原則,聘請具有律師執業資格的教師在實踐前為學生提供法律援助培訓,在實踐中針對個案為學生進行同步指導,在實踐后開展案例研討會,全程指導,促進法學實踐與法學課堂的緊密結合。
1.“走出去”實踐
相比其他高校只是單純地建立實踐實習基地,或者只是簡單地開設法律診所課程不同,大學生法律援助基地是高校與政府法律援助機構的聯通。法律援助機構為基地學生提供實踐機會,建立學生值班制度,學生通過“走出”課堂,融入基地參與法律援助,輔助法律援助律師。學生在基地參與法律援助服務,具體的服務形式可以有以下幾種:
(1)接待到訪者,開展法律咨詢,做相應的記錄整理
(2)代擬法律文書,協助辦案律師整理案件
(3)維持現場秩序,耐心安撫情緒焦躁的當事人
(41跟隨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外出開展法律援助宣傳活動
2.“引進來”教學
為了使參與法律援助的學生獲得實質意義上的鍛煉,基地在專業人才培養方面采用“引進來”教學模式。一是在學生參與法律援助之前,由法學院具備法律援助資格和經驗的教師對學生進行適當的培訓,學生掌握了基本法律援助知識以后,對待這項工作則更有信心、更具熱情;二是邀請法律援助機構富有經驗的律師、工作人員走進課堂,給全體同學進行實務講解、經驗分析及對值班同學的表現給予綜合性點評,讓學生在親身體驗法律援助案件的同時,接受來自經驗人士的專業指導,使職業導向教學、案例教學、實驗教學緊密結合。
3.統一規范管理
大學生法律援助基地對參與的學生進行統一管理,為學生購買保險,實行信息登記和考勤管理,完善值班制度,保障高校法律援助基地的持續穩定運行,解決學生只能利用假期或周末零散時間參與法律援助的缺乏統一指導、案件跟進不連貫的問題。
在該構想中,學生以“法律輔助人”的身份參與法律援助,在律師提供法律援助服務過程中,通過一系列諸如記錄談話內容、代擬法律文書等工作,學習專業法律人的法律思維方式以及實際辦案經驗,逐步提高專業素養和實務能力,培養強烈的社會責任感。
【關鍵詞】農民工法律援助 現實依據 理論基礎
我國開展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原因
農民工權益屢遭侵犯。農民工群體已經成為我國經濟發展和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然而他們的合法權益屢遭侵犯,比如工作時間太長,休息權受到侵害;遭欠薪、同工不同酬、加班不給加班費或少給加班費等現象,凸顯其勞動報酬權得不到有效保障;工作環境惡劣,保護措施不得力,嚴重危害著農民工的生命權,頻頻發生的礦難事件一再證明了農民工生命權受到嚴重的危害;五險一金缺位,凸顯其社會保險和福利權未得到保護;農民工子女在城里就學難,凸顯其文化教育權利受到不公正對待。
農民工法律援助具有重大的現實基礎與理論依據。一方面,農民工法律援助在我國具有重大的現實基礎,體現在三個方面:對農民工進行法律援助是我國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是建設法治國家的重要標志;對農民工實施法律援助,體現了我黨對三農問題的重視,有利于提高和擴大黨的公信力、鞏固黨執政地位,有利于法治型政黨建設的推進;對農民工進行法律援助,有利于和諧社會和新農村建設,有利于城鄉統籌發展和國民待遇一體化。
另一方面,農民工法律援助在我國具有充分的理論基礎。隨著公民社會和現代文明發展,重視保障人權、堅持公平正義和法律救濟已成為我國的堅定選擇,要求從法律上保護每一個農民工的權益和權利,切實維護他們享有事實上的平等和國民待遇。
具體而言,有以下三個方面的法理依據:對農民工進行法律援助是維護農民工真正平等權的迫切需要,是我國憲法公平精神的體現和要求;對農民工進行法律援助是保障農民工各種人權的需要,是我國憲法尊重和保護人權的體現和要求;對農民工進行法律援助是我國政府和國家對公民權利進行依法救濟的需要和體現,是我國憲法保護公民權利和國民待遇的體現和要求。
農民工法律援助面臨的問題和存在的困難
立法領域存在的問題與不足。在宏觀層面,農民工法律援助的立法指導思想還不明晰,對法律援助的對象和范圍沒有做出明確擴大的法律規定,法律援助主體、條件和義務方面的規定表達不清楚,法律援助的責任僅僅定位在政府;法律援助的立法地位局限于政府出臺的條款,已經出臺的農民工法律援助規定過于籠統,缺乏真正符合各地實際的條款。在微觀層面,農民工法律援助的標準偏重于其經濟方面;對援助對象的規定要求過于嚴格,要求受助者同時具備經濟和案情標準,導致各地農民工法律援助運行起來很難做到全覆蓋。同時,關于農民工法律援助范圍的規定不過于狹窄,使得對農民工法律援助沒有滲透到國家法制運行的各個環節。
農民工法律援助運行中存在的問題和障礙。一是國家在提供法律援助方面存在各種問題,二是農民工自身文化素質不高影響其法律維權的能力和享受法律援助的效果。具體表現在:第一,農民工法律援助的機構建設及其跨界協作不夠,致使農民工法律援助一體化運行受阻。比如: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專門機構建設在經費、工作人員、機構數量及其分布上均存在一定的問題;同一區域各部門在法律援助上的協作機制尚未健全,在具體運行過程中缺乏一體化的協作機制,導致農民工為了一個小案件來回奔走于各有關部門,增加了農民工的維權成本;農民工法律援助的異地跨界協作機制還沒有形成,導致農民為解決一個問題往返于不同地方。這些都嚴重影響對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執行效果,不利于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
第二,農民工法律援助保障措施不得力,影響法律援助效果。首先是農民工法律援助渠道存在一些阻礙,比如農民工發生意外工傷時,因為缺乏勞動關系等證明材料,導致其無法進入正常的依法維權程序;農民工自身文化素質不高和法律意識淡薄,導致其會因錯過時效而不能依法進入仲裁程序;少數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鑒于地方政績考慮,在外地農民工與本地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時采取推諉敷衍態度;農民工文化素質低,法律知識缺乏,導致不能及時用法律手段維權。其次是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經費保障不到位,目前各地在預算法律援助經費時,沒有統一明確的標準,不能保證法律援助機構全面開展工作;加之法律援助經費缺乏政策和制度的安排,因缺乏專項經費供給,難以及時解決外出務工人員的法律援助申請。最后是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宣傳工作力度不夠,重點不明顯,形式缺乏多樣性,導致真正貼近農民工的法律援助宣傳很不到位,欠缺制度化、規范化和常態化的宣傳機制。
第三,農民工法律援助覆蓋面有限和服務形式單一,導致我國農民工法律援助的惠及面大打折扣。由于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飛速發展,農民工數量及其糾紛不斷增加,對法律援助的需求類型日趨復雜化和多樣化。加之法律援助本身經費和工作人員極其有限,導致各地普遍存在法律援助范圍比較狹窄的問題。另外,農民工法律援助的服務形式還是農民工單向行進占多數,主動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較少,雙向互動法律援助形式沒有建立起來。這些均嚴重影響對農民工法律援助惠及面的進一步擴大。
第四,農民工自身素質不高,導致其法律維權能力和意識不強,影響了法律援助的順利運行。比如農民工傳統農民意識觀念強,擔心強勢對手、不完善的法治環境及高額訴訟費用,要么采取妥協退讓辦法回避,要么采取激進手段維權;農民工整體文化素質不高,對國家法律理解不完全,可能會增加法律援助的障礙,采取上訪辦法,加大法律援助主體的心理承受能力;許多農民工不知道提供法律援助的機構職責與運行程序,從而不能有效地借助法律援助來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多數農民工對于用工合同等不夠重視,導致需要法律援助時,沒有辦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以上這些情況均加大了對農民工法律援助難度,使得農民工不能及時有效地得到法律援助或者主動提出法律援助。
我國農民工法律援助完善的對策建議
在法律援助的立法體系和內容上,構建一整套系統化的農民工法律援助法律法規體系。
一是積極借鑒國外經驗,從國家層面對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各項內容和環節進行專項立法,全力完善農民工法律援助的法規體系。
二是關于農民工法律援助的范圍和內容,立法時要特別防止和避免與國家已經出臺相關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誤會和糾紛。
在各項法律援助運行領域中,健全和落實農民工法律援助各項機制。健全法律援助體系,促使農民工法律救助一體化運行,力求農民工法律援助實現全覆蓋。首先,建立針對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專門執行機構,這樣才能提高對農民工法律援助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提升法律援助的執行力。其次,建立健全對農民工法律援助的一體化運行機制,進一步完善農民工法律援助機制。一方面建構一個區域各部門對農民工法律援助的通力協作運行體系,力求本區域對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無阻力;另一方面,對外地農民工還必須建立健全與農民工家鄉所在地各部門的聯系,降低農民工維權的成本,形成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跨區域各部門協作運行機制。
完善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專項經費保障機制,促使以國家撥專款為主、社會籌資為輔的專項經費使用制度化。加強對農民工法律援助的投入,促使農民工法律援助順利運行,不能讓它成為制度擺設。為此,中央和地方財政應通過立法的形式把農民工法律援助專向經費的支持和使用固定下來,從財力上保證法律援助維權工作的順利開展。
構建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宣傳培訓機制,提高農民工法律意識,引導他們善于借助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政府各部門根據本部門的職能,加強對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注重其針對性和實效性。司法行政部門要與有關部門協調,積極探索農民工普法教育的新思路和新舉措,把宣傳重心放在近年來國家及本地區出臺的與農民工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法律援助典型案例,或是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工作者先進典范等,制定針對農民工的宣傳計劃,編印與農民工權益保障相關的法律知識小冊子,以農民工涉法糾紛類型劃分不同主題,制作圖文并茂、通俗易懂的宣傳資料,免費發放給農民工,提高他們的依法維權意識,增強其維權能力。此外,還務必深入到農民工較為集中的地區和行業進行普法宣傳,加強對用工企業的法制培訓和指導,促使企業依法使用農民工,在全社會營造關愛尊重農民工的氛圍。
在執法領域中,各地各部門務必要認真落實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各項法規,切實履行職能,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律援助形式,加強為農民工解決困難和問題的各項法律援助,依法保障農民工的各項權益落實到位,從而提高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實際效果,讓農民工權益等問題處理走上法制化運行的軌道。
[關鍵詞]知識產權;法律援助;維權形式
由于我國知識產權制度方面剛剛起步實行時間尚短,再加上知識產權制度復雜專業性強,其內涵和概念晦澀難懂,不少公眾對于這一領域了解甚少,對于知識產權的自我保護意識十分薄弱,運用知識產權保護自己的能力也很欠缺。這種現狀對于我國實行市場經濟的形勢十分不利。開展知識產權法律援助,能夠有效的緩解社會上這種普遍存在的維護自身知識產權意識薄弱的問題。使公眾知識產權得到保護,對于市場經濟也是一種貢獻。以法律手段對于知識產權權益人的權益進行維護,能夠有效促進我國的法治社會建設。減少公眾知識產權權益的損害。
一、法律援助和知識產權法律援助概念的區分。
法律援助不等于知識產權法律援助,人們容易混淆二者的概念。法律援助是援助在法律訴訟等方面經濟困難的自然人,表現形式為事后進行援助。指在發生事項后,當事人進行主動申請援助訴訟或者法律援助機構對于當事人法律訴訟進行主動援助。免費服務的范圍僅是法律咨詢和訴訟服務。律師辦案補貼由財政支出。而知識產權法律援助與之不同。知識產權是近年來新提出的概念,是為了保護權益人對于知識產業創新所有權而提出的。知識產權法律援助的表現形式既有事后援助,也有事前援助。知識產權法律援助是為了保護創新擁有收益權并且鼓勵創新。利用法律的手段,保護權益人知識創新。知識產權法律援助貫穿于創新的整個過程,包括知識產業的創新、研發、產品與市場化階段等。
二、知識產權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一)了解援助人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對于申請人的不合理要求或者發現受援人以不正當途徑獲得法律援助,違反法律援助協議的,可以向援助機構申請取消對該受援人的法律援助,并且可以向受援人提出返還期間提供的法律援助的相應費用。
2、義務
(1)服務人員如沒有正當理由不得對于申請人所申請的援助事項進行拒絕、拖延、中途放棄、甚至終止法律援助。(2)一旦承辦申請人提出的援助事項,不得在協議允許的規定范圍之外私自收取當事人的其他服務費用或者通過各種途徑牟取不正當利益。(3)不得因不向當事人收取費用而有意降低服務質量或減少服務內容。若因服務質量不到位而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損失費用由法律援助機構按照協議和規定進行賠償。(4)對于申請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請,有關援助組織應根據情況盡快給予答復。(5)除沒有分配任務的以外,每個服務人員每年至少承辦一例法律事項。
(二)受援人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有權詢問案情發展進度和情況(2)在有事實根據的前提下對未履行職責的援助承辦者,可以提出換人。(3)對于有利害沖突的援助審批者,可申請回避。
2、義務
(1)若申請人因接受法律援助而獲得較大利益時,應根據相關協議規定相應的付給法律援助機構全部或部分補償費用。(2)同一申請人針對同一特定事項向不同法律援助機構提出援助申請的,由最先通過申請的機構進行法律援助服務,若針對同一事項申請人向不同援助機構獲得兩次或兩次以上法律援助服務的,應繳納全部相關費用。并不享受減免、免收的特殊待遇。(3)受援人應積極配合援助機構的工作,以取得良好效果。
(三)完善知識產權法律援助制度
1、明確分工和責任主體
我國法律援助有三個主體部門,政府監管、律師協會參與協助、律師實施援助。當前已把法律援助劃分為政府職責。說明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援助以向規范化合理化邁進。知識產權法律援助目的在于保護創新和鼓勵創新。有公共服務的性質,因此知識產權法律援助應交由政府管理。政府任務下達至法律援助機構,再把具體任務分配到具體援助人員手上。通過制定相關條例規定明確各個單位的權利和義務。切實推進知識產權法律援助向規范化發展。
2、保障經費給予
因法律援助對于受援人是免費提供的,因此為了保證知識產權法律援助工作順利開展,財政需要給與相應的受理經費。但大多數地區法律援助經費沒有列入當地財政支出項目,再加上知識產權法律援助經費來源單一,經費問題得不到保障。建議采取相應法律措施保護法律援助機構的經費來源。并且針對具體情況以正當形式增加援助機構內部收入,例如通過援助機構而使受援人取得較大利益時(受援人獲得經濟賠償),按規定向受援人要求補繳一定比例的辦案費用。以減少財政支出。調動該機構服務的積極性。
三、探究實行知識產權法律援助的意義
近年來公眾對于自身的知識產權維護意識還很薄弱。實行知識產權法律援助有利于推動法治社會建設,提高公眾對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加深公眾對知識產權的認識。同時也可以有效地保護因經濟狀況有特殊困難而無法維護自身知識產權的自然人的合法權益。有效地推動我國市場經濟發展,激發公眾創造熱情。促進社會發展,對于構建和諧社會也有極大助益。
主題詞:法律援助 服務質量 思考
作者簡介:__*聯系電話:__*
正文:
法律援助是司法行政機關改善民生、服務民生的一項“民心工程”。法律援助案件質量是法律援助事業的生命線,關系法律援助事業的健康發展,關系到法律援助制度法治、平等、公正等基本價值的實現,隨著法律援助的不斷宣傳和普及,法律援助已逐漸被人們了解,受援的當事人對法律援助服務質量要求越來越高,是當前法律援助工作者面臨亟待解決的問題。
當前一些地方給法律援助下達目標和任務,著重從法律援助的數量來考核法律援助工作,導致了法律援助機構追求法律援助的數量,而忽視了法律援助的服務質量,影響了法律援助的健康發展。
法律援助中心承擔了法律援助接待咨詢、受理、審查、指派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案件信息的錄入及法律援助的指導、管理等工作,有限的人員只夠忙于應付日常事務,對法律援助辦案質量就缺乏足夠的、有效的監督。
法律援助工作者法律知識不夠熟練。不能很好地將法律知識運用到法律援助案件中,在案件辦理中,致使定性不準、適用法律關系錯誤,從而影響了法律案件的質量。法律援助工作者還缺乏專業知識,辦好一個案件除必備的法律專業知識和技能外,還要具有一定的經濟、文化、教育、家庭、心理、醫療等方面的知識和較豐富的社會經驗,如醫患糾紛這些年逐漸增多,而從事這塊的專業的法律援助人員少,擅長打醫療官司的律師又不多,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此類案件的質量。
法律援助案件的服務質量貫穿案件的始終,從法律援助的受理、當事人的見面談話、調查取證、出庭等方方面面,都涉及法律援助服務案件質量,必須重視。有的法律援助工作者對簡單案件的,沒有從全方位來考慮法律援助的服務質量,單憑自己的經驗來辦理,與援助當事人見面交談少,風險告知簡單、調查取證不夠仔細,庭前審查證據流于形式,導致準備不充分、倉促上陣,臨時出庭、臨時辯護。如果法律援助工作者只注重一方面,而忽視了其他方面,都會影響法律援助服務質量,甚至導致援助當事人投訴。因此,強化法律援助工作人員法律援助責任意識教育,不論簡單或復雜的案件,法律援助工作人員都要認真負責,心中都要樹立法律援助服務質量的責任認識,杜絕重形式、走過場、敷衍了事的現象。
法律援助案件的補貼普遍低,一些案件的補貼費不夠承辦人的交通費、證據的復印費,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法律援助工作者辦案的服務質量。
根據以上存在的現象和原因,為了使法律援助這項民心工程健康發展,我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來提高法律援助服務質量。
一是建立以基層司法所為補充的法律援助隊伍。基層司法所直接面向城市街道、農村,法律援助是司法所的一項重要工作,司法所的工作人員是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工資收入有保障,不像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人員靠服務的案件來生存。因此,應把基層司法所的人員全部納入法律援助隊伍中,鼓勵司法所工作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
二是建立法律援助專職律師隊伍。法律援助專職律師是指在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中執業的律師,是法律援助機構的正式工作人員。他們與社會律師的區別是有工資收入,不靠辦案收費生存,他們的職責就是為受援人服務,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避免社會律師為追求經濟效益而對法律援助案件敷衍、不負責的現象。因此,有必要建立法律援助專職律師隊伍。
法律援助中心是法律援助的管理和指導機關,法律援助中心應定期開展由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法律援助工者參加的以法律援助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為內容的教育和培訓,嚴肅法律援助的各項制度和紀律。
1、建立質量評估制度
法律援助機構定期對法律援助案件進行集中評估,對具體案件作出優秀、合格、不合格的評定,對不合格的案件,對評估一件不合格的案件,由法律援助承辦人作出書面意見,二件不合格的,給予法律援助承辦人告誡,三件不合格的,取消承辦法律援助案件資格。
2、加強案件過程的監督
首先一次性告知。以書面的形式告知受援人和法律援助案件承辦人員的權利義務和監督電話等;其次跟蹤辦案進程。法律援助中心由專人通過電話或其他方式向受援人了解案件進展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三是建立承辦人員報告制度。承辦人員在開庭前或定期就證據收集情況、(或辯護)的主要觀點、案情分析意見等內容向法律援助中心報告;四是出席旁聽審理。每月有計劃地隨機抽查部分案件參與旁聽,通過個案的有效監督普遍的警示作用;五是建立重大疑難案件集體討論制度。對在受理群體性法律援助案件、有較大影響的疑難、復雜法律援助案件,實行案件集體討論,對案件進行分析研究,在分析研究中準確確定案件當事人主體、法律關系、法律的適用,確定承辦方案,確保辦案的質量和效果。
3、注重辦結案件管理
一是審查案卷。查看卷中材料是否齊全、談話筆錄、調取證據是否符合要求,起(上)訴述、答辯狀、詞、辯護詞等法律文書使用法律是否正確等;二是回訪當事人。采用案件質量跟蹤卡、法律案件回訪單等形式,對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的辦理程序、服務質量、事實認定、應用法律等問題向受援人征求意見和進行跟蹤監督;三是走訪案件的承辦機關。定期走訪聽取他們對法律援助承辦人員的意見和建議,及時改進工作方法,提高辦案質量。
為充分調動法律援助人員注重法律服務質量的積極性,法律援助機構制定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定標準,法律援助機
構建立案件補貼與案件服務質量掛鉤的辦法。根據案件辦理情況,對承辦人員的辦案質量進行評估,確定優秀、合格、不合格的質量等級。對質量不合格的法律援助案件下調案件補貼40%,對質量優秀的法律援助案件上調案件補貼30%,用質量評比和獎勵處罰制度來提高法律援助服務質量。法律援助機構要定期對辦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的服務質量通報,結合法律援助案件檢查評比的結果,服務質量好的案件,予以表揚;對服務質量不好的案件,予以通報批評,責令法律援助人員提出書面的整改措施,防止再次發生。
法律援助機構應從案件的受理、辦理的程序、與當事人的交談技巧和語言、怎樣進行風險告知、證據的收集審查及法律知識對法律援助人員進行專業的業務培訓,培訓的方式要多樣化,注重實際效果。
承辦人員在辦案過程中,有違紀違規情況而被投訴的,法律援助機構逐一查清事實,并及時向投訴人反饋信息。凡法律援助案件承辦人員在法律援助工作中違紀違規、嚴重不負責任,使受援人遭受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法律診所與法律援助的關系
根據弗蘭克·S·布洛克的觀點,診所式法律教育是在教師的指導和監督下,通過學生積極地參與法律程序的不同方面來教學。它經常被簡稱作“通過實踐”。實施診所式法 律教學的機構稱為法律診所。法律診所為全面提高法律教育質量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同時有 助于解決職業作風和道德水準問題。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法律援助是指在國家設立的法 律援助機構的指導和協調下,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務人員為困難或 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給予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的一項法律制度。作為一項司法救濟制度, 法律援助有待于保障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時有助于維護社 會的穩定。從定義中我們不難發現法律診所與法律援助存在著差異,綜合實際的經驗,法律 診所與法律援助存在如下區別:
1、法律診所是一個教育機構,而非社會公益機構。它追求的是教育效果,即提高法學教育的質量,培養高素質的法律人才。而法律援助是一種司法救濟制度,它追求的是使社會弱勢 群體真正能享有訴訟的權利,維護其合法權益,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法律診所的主體是教學活動中的教師和學生。而法律援助的主體是法律援助機構,主要是司法行政部門設立的法律援助中心,其對象是社會弱勢群體。
3、法律診所的教學包括范圍很廣的方案和手段,法律診所的活動遠不止于法律援助這種方式。根據Jerome N. Frank法律服務社提供的資料,美國耶魯大學法學院的法律診所項 目包括為父母及兒童辯護、為殘疾人辯護、社區法律服務、住房和社區、移民法律服務 、業主/房客法律服務、法律援助、監獄法律服務、公訴人診所等。涉及立法、司法、 律師實務以及游說行政部門等多個方面,形式分情景模擬和真實情形。可見,法律診所作為 一種立體的全方位的實踐教學機構,采用的方式相當廣泛。盡管中國的法律診所均為法 律援助式法律診所,從事的實務限于律師實務,但是不可否認,隨著診所式法學教育方式的 發展,法律診所方式的多樣化,法律援助將僅僅是法律診所采取的一種方式, 不能替代其 它方式。
4、 法律診所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采用的援助形式只是國家規定的法律援助范圍和形式內的一部分。根據司法部《關于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的規定, 法律援助的范圍為:①刑 事訴訟案件;②請求給付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的案件;③盲、聾、啞和殘疾人、未成年 人、老年人追索侵權賠償的法律事項;④請求發放撫恤金、救濟金的法律事項;⑤公證法律 援助;⑥其它確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項。法律援助的形式為:①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 ②刑事辯護和刑事;③民事、行政訴訟;④非訴訟法律事務;⑤公證證明;⑥ 其它形式的法律服務。在這些范圍和形式中,法律對其中一部分的援助主體的身份作了特別 規定。由于法律診所中的學生不具備某些資格而不能提供援助。比如,刑事訴訟法規定 對刑事案件中需要法律援助的被告人由法院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提供法律援助,無 律師身份的診所學生被排除在外。至于提供公證法律援助,法律診所自然也無資格。從 實際情況來看,法律診所受理的援助案件一般為民事、行政案件,且民事案件占了絕對多數 ,受援方一般為個人且在訴訟中為原告,援助的形式主要為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調解 和訴訟。
盡管法律診所與法律援助存在上述區別,但是兩者同時又密切聯系。兩者的聯系體現在:
1、在組織和人員上,兩者是一套班子,兩塊牌子。法律診所與法律援助中心統一領導、統一組織、統一財務且人員一致。這也是為什么實踐中不少人包括法律診所內的一些人將二者 混為一談的原因。
2、活動內容上,法律診所主要是通過向社會提供法律援助來鍛煉學生。診所教育運動的最前線就是以法學院為基礎的法律援助中心或其它法律援助項目。法律援助作為法律診所采用 的方式之一,為學生提供法律實踐的機會。學生在教師的指導下通過法律咨詢,法律文 書,調解,進行訴訟等方式,學習進行法律,法律程序來解決社會的現實問題 ,以提高對法學和法律制度的理解、培養法律實踐的基本技能,同時培養參與公益服務 的意識和社會責任感。 3、法律診所的實踐活動本身就是為社會提供法律援助。法律診所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屬 民間法律援助機構范疇,它是我國法律援助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律診所為社會弱勢群體 提供的律師性質的服務自然屬于法律援助的部分。因此,兩者既互相區別又密切聯系。
二、法律診所與法律援助結合的原因法律診所與法律援助之所以能結合,是兩者互相選擇、互相適應的結果。法律診所選擇法律援助是法律診所的目的決定的。
法律診所的目的在于:
(1) 傳授和培養學生有關法律實踐的基本技能;(2) 增進學生對通過實踐來學習的方法的理解;(3) 通過它為學生提供案件的機會;(4) 提高學生的道德水平和社會責任感;(5) 培養和促進學生自我學習;(6) 自我提高的習慣;(7) 促進和提高學生對法學理論和法律制 度的理解;(8) 幫助學生考慮和選擇有意義的法律職業;(9) 強調參與公共服務;(10) 這 是法律工作者的基本素質之一。
目的決定方式。要實現上述目的,需要選擇合適的方式。這一方式須滿足以下條件:
選擇的方式必須為學生提供合適的實踐工作。診所教學以學生參與法律項目為中心,選擇方式時必須把加強學生對他們將來地位的認識這一目標牢記在心,選擇的方式必須允許學生成 為項目的真正參與者,承擔一定的職責,以提高他們對職業身份的責任感。讓學生只充當譯 者或者被吹捧的勤雜工是沒有成效的。同時,由于學生實際能力的不足, 應該選擇那些既 有挑戰性又在學生的能力范圍之內的工作。這是實現法律診所目的的前提。
方式的選擇必須以其教育價值為基礎。選擇的方式必須能夠打破傳統的教學方式,為學生提供法律實踐的機會,調動學生的積極性和創造性,讓學生在法律實踐中培養解決實際問題的 能力和社會責任感,這是實現法律診所目的的關鍵。
同時,法律診所教育方式的選擇受客觀條件的制約。我國的診所式法學教育方式目前還剛剛起步,師資力量、辦學經驗、活動經費等十分匱乏,在這些因素的制約下要達到診所教 育的目的,目前只能設立一種比較綜合的診所而不是設立分類細致、門類齊全的專項法律診所。
由于法律援助這一方式能提供從咨詢、代擬法律文書到調解、訴訟等一套完整的實踐機會,且這種實踐比較適合學生的實踐能力,在為社會弱勢群體提供援助時更能激發同情 心、正義感和社會責任感,因此法律援助符合了法律診所的要求;同時作為一種綜合性的診 所,符合了目前的客觀實際,同時還能帶來一定的社會效益。自然地法律診所選擇了法律援 助。
與此同時,援助需要法律診所這一重要的民間法律援助力量。當前我國法律援助的最大是供需矛盾突出,對法律援助的需求越來越大,而法律援助機構限于人力、物 力,僅能對申請援助的申請人中的一部分進行援助。法律的趨勢是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 ,具有雄厚智力資源的政法院校在向社會提供法律援助中也擔負著重要任務,但這一資 源還未能有效利用。高校設立法律診所進行法律咨詢、法律文書、進行訴訟等實踐 活動的同時緩解了法律援助的供求矛盾。因此,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診所適應了法律援助制 度的的需要。
法律診所與法律援助就這樣結合起來了,結合點正是法律援助的實踐活動。
三、法律診所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所面臨的問題
鑒于法律診所與法律援助的密切聯系,兩者中其中一個環節出現問題必然會作用于另一環節。因此兩者結合的問題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方面為法律診所環節出現的影響法律援助的 問題,另一方面為法律援助環節出現的影響法律診所的問題。
1、法律診所環節出現的影響法律援助的問題
a、 教學問題
由于法律援助式法律診所是一個綜合性診所,內容涉及多個方面,如果對教學內容設計不當,很可能會顧此失彼。因此應對教學計劃應進行統籌,規劃,設計符合實際的課程。
b、 學生任務重且流動性強
診所學生一般為高年級學生,學習任務重、時間有限,而法律援助往往要花較多時間和精力,如何將正常學習與法律援助統一起來,做到互相促進,而非顧此失彼,是解決學生后顧之 憂,調動其積極性必須考慮的問題。同時診所課程一般只有一學期,學生流動性大,而法律 援助的案件很可能耗時很長,這也是不容忽視的問題。
對此問題,應盡量將學生正常學習時間與法律援助活動時間錯開,引導學生合理安排兩者的時間,將學生正常學習與法律論據實踐學習結合起來,同時鼓勵學生選一學期的診所課但參 加兩個學期的活動。
2、法律援助環節出現的影響法律診所的問題
a、運行機制的問題
法律援助的正常有序運作需要建立一套比較完整的制度,包括值班制度,案件受理、分配、承辦制度,案情討論制度,反饋制度等等。任何一個制度運行不暢都可能影響培養學生實踐 技能的效果。各診所應根據自身的情況制定一套比較合理、完整的制度,為法律援助活動的 有序進行提供體制保障。
b、經費問題
法律援助需要必要的經費,但民間法律援助機構無法從國家獲得資金支持,也難以從社會上募集資金,缺乏物質保障,目前,七所院校的法律援助機構均依靠福特基金會的資助生存, 機構的穩定性和長期性沒有保障,這一問題主要受制于比較落后的條件,同時也受 制于社會對民間組織的認識和態度。
c、法律保障問題
法律對民間法律援助機構的法律地位、職能、作用均無明確的規定,這使得民間法律援助機構在一定程度上無法取得官方部門的配合和社會各界的認可,工作人員辦案過程中身份不明 ,有時甚至遭到非難。這是法律援助立法需要解決的問題。
d、社會不正之風及挫折的影響
診所學生在法律援助過程接觸的是活生生的現實社會,當前司法系統內的諸多不正之風極可能對學生的思想認識產生一系列消極的影響。同時他們還可能遭受一些失敗,對司法公正失 去信心,對自身能力產生懷疑。這些都會影響診所教育目的的實現。因此如何引導學生正確 面對這些問題,避免存在的思想波動也成為一個應該正視的問題。
主要資料
1、弗蘭克·S·布洛克《診所法律教學》
2、中美法律援助制度比較研討會論文匯編
3、Jerome N. Frank 法律服務社提供的耶魯大學法學院法律診所項目資料
4、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關于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6、中南財經政法大學關于開設法律診所教育課程的報告
摘 要:法律援助制度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貫徹和體現。.目前我國處于社會轉型期,要緩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必
>> 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現狀分析 我國法律援助制度規范化建設的前景探析 談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與發展 健全完善我國法律援助質量保障制度體系研究 我國法律援助制度規制與完善對策研究 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問題及對策 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社會性”特征的深層思考 初探我國法律援助的發展 我國青少年法律援助制度研究 淺析我國基層法律援助現狀 我國法律援助的價值功能及實現途徑 如何提高我國法律援助的辦案質量 我國法律援助參與申訴案件初探 淺談新形式下 我國法律援助的宣傳和立法的創新方式 論法律援助制度 論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論我國農村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試述完善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議 我國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運行現狀及其思考 完善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探究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node=7677,2012-1-30
[4]趙大程:《建成覆蓋全國的法律援助體系累計接收社區矯正對象116萬》,載司法部法律援助司http:///flyzs/content/2012-11/14/content_3983648.htm?node=7673,2012-11-14
[5]林鳳章:《我國法律援助的困境分析》,載《福建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2年第3期
作者簡介:王芬,1982年1月出生,女,籍貫新疆,漢族,北京工商大學2011級碩士研究生,經濟法專業,研究方向:涉外經濟法錢芳,1985年10月出生,女,籍貫:湖南省岳陽市,漢族,北京工商大學2011級碩士研究生,民商法專業,研究方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