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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新修訂的《湖北省建設工程監理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23號)已于20*年12月1日開始施行。為切實做好《湖北省建設工程監理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貫徹實施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貫徹《管理辦法》的重要性,認真組織宣傳學習。
《管理辦法》是在總結多年來建設工程監理工作實踐及省內外相關立法經驗基礎上制定的專門性行政法規,是貫徹落實國家相關法律的重要配套法規。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要把學習宣傳、貫徹實施《管理辦法》作為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管理,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一項重要工作,把《管理辦法》規定的各項制度、措施和要求落到實處。要充分利用電視、網絡、報紙、雜志等媒介,對《管理辦法》進行全面報道,為《管理辦法》執行營造濃厚社會氛圍和良好輿論環境。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和監理協會在20*年要有計劃地對相關人員進行全面系統地培訓學習,全面系統地掌握《管理辦法》的全部內容和相關規定。
二、抓緊完善《管理辦法》配套政策和相關制度。
各地要依據《管理辦法》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及時制定(修訂)地方性政策規定和實施辦法,細化和落實《管理辦法》的各項規定和要求,明確建設監理工作歸口管理的部門和工作職責。將《管理辦法》的各項要求落實到企業和從業人員,督促各監理企業完善和修訂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加強自身建設,增強行業自律,提高執行的自覺性。
三、認真做好《管理辦法》貫徹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關鍵詞:施工過程;投資控制; 管理辦法;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of the central tasks is to realize the project goals. From the objective sense, investment to achieve the goals of the economic benefits of the owner is really reflected; And determina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cost and the effective control of cost management of project construction is an important and indispensable part of project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in a special position.
Keywords: the construction process; Investment control; Management method;
中圖分類號:TU74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引言
工程施工階段是設計藍圖變為工程實體的過程,雖然工程設計階段通過限額設計層層分解,從設計規模、設計標準、工程數量與概預算指標等各方面進行多方把控,來實現工程投資限額的控制和管理。但百密總有一疏,施工過程正是暴露前期設計與管理工作疏漏的過程,把前期潛在的矛盾具體化。就目前我國工程招投標市場情況來看,投標單位多是采用前期低價中標,后期通過種種圖紙和管理的漏洞進行變更、簽證等索賠,以達到施工方利益的最大化。再加上施工階段參建人員較多、較雜,施工單位人員的管理水平參差不齊等因素,如何有條不紊得實現既定的經濟目標則是業主及管理公司專業水平的體現。下面筆者就針對工程項目從工程招投標開始到工程竣工結算完成為止,項目管理公司的投資控制人員對投資控制的管理辦法和流程,來與同行進行探討和學習。
1、編制工程量清單
1.1工程量清單編制的依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 50500—2008;工程設計招標圖紙及相關圖集文件。
1.2 工程量清單與設計圖紙的統一:工程量清單編制過程不僅是工程量的計算過程同時也是對圖紙的審核過程,要及時將圖紙中的遺漏、矛盾、不明確不交圈的內容與設計和業主方溝通,以使工程量清單與設計內容統一,減少施工過程中經濟索賠的誘因。
1.3工程量清單與招標文件相統一:工程量清單及清單總說明是工程招標文件的附件之一,是由工程造價人員負責編制的,在移交工程量招標清單前,編制人員一定要認真學習招標文件內容,以使清單說明與招標文件的相關條款相統一,以增加招標文件的嚴密性。
1.4招標文件編制的優劣是整個招標工作成敗的關鍵之一,招標文件是招標企業的行動指南,也是投標企業須遵循的規則。業主方對標的物的一些特殊要求要進行明示,例如:主要材料的規格及品牌,總價標還是單價標等,以便施工單位報價策略的定位和工程施工期間的工程材料驗收等。
2、編制工程預算或標底
2.1作用:作為報價上限,依此來判斷投標價格是否異常,但不參與經濟標的評分計算。
2.2依據:預算定額;建筑材料當期市場價格;近期類似項目中標價格的歷史數據。
2.3具體操作:
2.3.1定額的套用一定要充分理解招標清單的特征描述,注意定額與清單計量單位不一致項目的工程量折算,主要材料價格除要進行系統的市場摸底外還要參考類似項目價格進行調整來編制工程預算。
2.3.2由于業主方編制標底時較難考慮施工方案、技術措施對造價的影響,故對構成工程實體部分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費用主要依靠定額、取費文件來編制;措施項目清單費用、其他項目清單費用按分部分項清單費用的一定比例(經驗數據)來計取。
2.4注意保密,一般由招標人或招標人委托的造價咨詢機構編制。在開標前組織專業人員封閉編制并封存,直至工程開標,作為經濟標評審的參考,具體做法及應用根據每個項目招標文件中的相關約定。
3、經濟標的評審
3.1經濟標回標分析:對投標單位的報價從投標總價到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報價、措施費工程清單報價、其他費工程量清單報價、安全文明施工費報價等進行逐項對比分析。有針對性地審核安全文明措施費的構成與施工方案匹配情況,土方費用報價是否與施工方案相一致,暫定材料綜合單價的組成是否為簡單的暫定材料價格與稅金的乘積等等。對總報價較低的有效投標報價文件(前4~5名)的綜合單價和主要建筑材料單價進行對比分析,以判斷各投標報價對招標文件的響應情況、報價差異情況、潛在中標人需澄清的相關事項等。
3.2經濟標的評審:通常采用無標底評標的辦法,按招標文件的打分辦法進行評分。
3.3無標底評標:無標底招標的出發點,不是以犧牲承包商的經濟利益來換取業主節約投資的效益,而是要求承包商通過先進的技術和方案來降低工程造價。無標底評標具有安全性、合理性和公平性;避免了計算過程中的差異以及可能出現的錯漏;避免“泄標”現象和各種人情標、關系標的產生;簡化評標程序。
3.4評標基準價法評標:為經濟標通常采用的評審方法,他是采用各投標單位報價的算術平均值,當最高報價明顯高于次高報價或最低報價明顯低于次低報價時(偏差一般不大于15%),最高或最低報價作為“異常”處理,不參與評標基準價的計算。對應基準價的報價獲得基準分。報價每偏離基準價1%扣減或增加一固定分值(如1 分),報價越低得分越高。一般增減分值不超過10分。對“異常”報價,只計基本分(通常定為小于基準分10分以上的某一分值),降低其中標的概率。報價得分與對招標文件的綜合響應情況得分之和即為經濟標得分。 根據評標原則確定的經濟標及技術標權重及基準分值計算總分,得分高者為優先中標人。
3.5成果文件:招標文件審核意見、回標分析報告、經濟標評標意見。
3.6存檔文件:作為工程招標成果文件的工程招標文件、招標澄清文件、招標答疑文件等要留存書面文件,以作為工程變更、工程索賠、工程結算的依據。
4、工程合同的審核與簽訂
4.1造價工程師對工程合同審核的側重點:工程費用構成及其合理性(非工程招標項目)、工程款的付款條件、工程變更條款的約定、工程結算方式的約定等相關經濟條款。
4.2工程造價對二類費用合同審核的側重點:對于工程建設其他費用中政府性收費或壟斷性費用不必花太多精力進行審核;對于外委工程的勘察設計合同、工程監理合同、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等要給出合理意見,尤其對于服務性合同的相關索賠條款要具體細化,將工程的各隱蔽驗收時間節點與參建各方的成果文件、服務工作相掛鉤,因某一方工作失誤導致的工程節點無法完成,相關的經濟懲罰要在合同中進行具體約定,以保證工程的順利完工和業主方得到性價比較高的服務。
(試行)
為進一步提升主城區(12個街道辦事處轄區)內環境衛生管理水平,加強垃圾清理管控工作,建立主城區垃圾清理管控長效機制,結合我區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考核辦法。
一、指導思想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落實主體責任,充分調動各辦事處對轄區內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積極性,建立科學規范、標準統一的長效管理機制,確保轄區內垃圾清理管控不留死角,創建優美宜居環境。
二、組織機構
成立長安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主城區垃圾清理管控考核領導小組,組長由局長溫明擔任,成員由區環衛大隊、區市容管理考評辦公室主要負責同志和各辦事處主管主任組成,主要負責主城區內垃圾清理管控工作的組織協調,部署階段性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辦公室主任由主管副局長王昱擔任。主要負責主城區內垃圾清理管控工作的監督檢查,督促協調各成員單位對各類積存垃圾進行清理管控。
三、監督檢查
(一)責任分工
1.根據“屬地管理”要求,各街道辦事處為轄區垃圾清理管控工作的責任主體。清理管控范圍:區環衛大隊負責道路范圍以外的區域各類亂傾亂倒和積存垃圾。
2.考核領導小組負責對各辦事處垃圾清理管控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督促各辦事處按要求在規定的時限內清理并做好長效管控,負責對超時未清的垃圾進行清理。
(二)檢查方式
檢查方式分為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
1.日常檢查。由考核領導小組組織,不定期對各辦事處垃圾清理管控工作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做好記錄,及時通知相關辦事處進行清理,規模較大的以書面形式通知。
2.專項檢查。對數字化案卷、12319便民熱線、新聞媒體曝光、群眾投訴、上級領導交辦等反映的垃圾問題,直接通知有關辦事處進行清理。道路兩側環衛大隊清掃范圍外的街頭空地上積存垃圾,由環衛大隊上報考核領導小組,考核領導小組以電話或書面形式通知相關辦事處清理。
(三)檢查標準
垃圾清理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的,按以下標準扣分:
1.檢查轄區辦事處每發現一處扣0.01分。
2.新產生的積存垃圾,接到通知后在規定時間內清理完畢不扣分,(3立方米以下,1個工作日內清理完畢;3立方米以上在3個工作日內清理完畢,積存垃圾量大清理有難度的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超過一周)。
3.未在規定時限內清理完畢的3立方米以下每處扣0.01分,3立方米以上每處扣0.02分。
4.檢查通知兩次仍未清理的,一次扣0.03分,并進行通報。
5.出現下列問題的加重扣分、處理
(1)被省、市主要媒體曝光的一次扣0.2分。
(2)被區委、區政府主要領導指出問題、多次未整改到位的,一次扣0.3分。
(3)被市級以上領導兩次指出同一處問題未及時整改到位的,給予街、鎮主管領導相應處分,并一次扣0.5分。
四、考核成績
抓住關鍵,提高監督水平,對提高工程質量十分有利強化政府部門的監督,擴大監督的廣度,對于每個監督工程必須實行核驗程序監督,沒有竣工備案的工程不給予交付使用,另外要強化企業內部各方面的監督,質檢員要實行持證上崗。每一道工序都必須要質檢員和監理單位簽署意見,否則不給予驗收。
建立行為監督與實物管理并重的運行機制實現從單一實物向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質量行為管理的延伸工程質量管理機構要把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的質量行為和其結果,即工程產品質量,均列為監督對象。把工程建設的參建各方落實到工程質量責任的第一線。以日常管理、巡查與結構工程季度大檢查相結合的方式,把影響建設工程質量的各個重點都實現全覆蓋的管理,為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的責任主體及相關的機構進行工程建設活動的行為,增強每個行政主管部門對關于履行質量責任而進行的監督管理,大力提高工程質量。
轉變角色,恢復執法地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實施強制性監督轉變角色就是要實現政府部門對關于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相關的工作方式的轉化:即從授權執法到委托執法;從實體質量的環環把關到隨機抽查;從直接審驗工程質量等級到竣工驗收備案制度轉變;由以施工現場對承包商的監督為主到全面、全過程的監督轉變。由“看、問”式現場檢查到采用科學儀器,提供精準數據的權威性管理轉變;轉變政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行政職能,促進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專業化和社會化,以經濟和法律相結合為主要手段對關于建設工程質量所有參與者實施執法監督。
建立健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體系,增強建設工程整體的質量建設工程質量形成是涉及多方主體的直接參與、被受著眾多的因素影響、覆蓋建設工程的決策、相關的勘察設計、施工準備、維護、使用全過程的相當復雜的系統,要治理建設工程質量水平差的根本問題,這就要形成系統工程的觀點,進行全面、全過程、全方位的系統的綜合整治,成立健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相關體系。
推行責任管理員的辦法,為保實行相關的執法檢查及處罰為了保證管理工作的科學性、公正性,單位要備有檢測儀器及設備,特別是現場檢查已經從手摸、眼看、尺量等普通的檢查手段方法改變成鋼筋掃描儀、回彈儀、激光測距儀等相關的先進儀器、設備,用數據采集、數理分析作依據的科學檢查手段,做到用數據說話,確保監督工作的科學性、準確性。
建立一個服務性質的質量管理模式,使服務和執法有機統一提高監督工作的預見性和服務性。在工程質量有下降的形勢及工程的施工已經到了難點部位、比較容易出現質量通病的位置的時候,質量監督的人員必須要到現場去指導,避免出現扭轉滯后的監督和被動應對的情形。
結語
近年來,我市建設工程的規模不斷擴大,工程質量的總體水平也有很大提高,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和建筑市場的不斷完善,特別是金融危機的到來,建筑市場競爭日趨激烈,從目前的趨勢來看,建設市場激烈的競爭有偏重價格的競爭的傾向,工程質量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如何根據工程的長期特點,創新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工程質量監管模式,建立工程質量監督新機制,切實提高建設工程質量水平,是新形勢下建設工程質量監管必須研究和探索的課題。
監督機制仍不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影響監督效能目前的質量監督機制存在幾個突出問題,還不能完全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工程建設的特點和發展趨勢。一是隨著工程建設量與監督力量之間的矛盾日漸突出,以單個工程為單位的“三到位”的監督模式已不適應工作需要。在一些工程量較大的縣(市區),已不可能對每個工程都實現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工程竣工驗收的“三到位”監督,有關抽查項目和內容的規定也流于形式,得不到嚴格執行。二是質量監督機構的現場監督與市場資質、招投標管理之問缺乏聯動,企業在工程建設階段的違法違規信息不能及時反饋給市場,對企業的懲戒作用不足。
監督機構承擔著政府對建設工程的質量的監督職能,執行的職責是行政執法的性質,監督機構應定位于準行政機構,應參照公務員管理或者說全額財政撥款。只有將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改革為全額撥款機構,納入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序列,才能真正履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職責,才能真正理順政府對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關系,才能真正做到影響到工程量執法的公正、公平、公開,保證政府執法的威懾力,保證建設工程質量。
明確質量監督的內容和程序,是確保質量監督工作一致性,統一質量監督方法的有力保障。第一要確保工程質量全過程受控。質量監督是政府職能的體現,是一種強制行為,而影響建設工程質量因素很多,比如勘察設計、招標、造價、隊伍素質、材料、工期、監管等諸多因素。因此,政府應將監督前置,著重把好設計文件審查關,真正做到從設計到工程竣工的全過程質量監控。第二要抓好工程的源頭。首先要抓好招投標階段的管理,確保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選擇好施工隊伍,就可以保證工程質量。其次要抓好各種保證制度的落實,通過建立和健全各種保證制度,減少工程建設的風險,提高企業的責任感和信譽感。第三要提高監督人員的素質。質量監督是一項政策性、技術性很強的工作,質量監督人員的素質高低直接影響到建設工程質量的水平,質量監督人員既要有過硬的技術業務水平,又要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
依法監督工程質量是建設工程法律化管理的重要保證。我們各級監督機構要想發展,就必須建立完善的用人、育人機制,鼓勵專業技術人員脫穎而出,擔當監督重任。對不適應監督工作需要的在崗人員進行合理分流。通過嚴格培訓和考核,切實提高監督隊伍準入門檻;不斷完善監督手段,調整監督重點、方法、程序,制定并嚴格執行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要轉變工作作風,發揚在求真務實中抓落實,在落實中抓求真務實的精神,進一步扭轉“講得多、落實少”的不良工作作風,體現依法行政、寓服務于監督之中的精神,全面提高監管與服務水平。
我們在現有的基礎上,應尋找更有效的辦法開展監督工作,將有限的資源集中投放到對質量保證能力低、易發生工程質量安全隱患甚至導致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工程的監督上,力爭事前分析,防范在前,盡可能地減少工程質量安全隱患的發生。而監督管理信息化的實施,將對施工企業、對工程質量安全水平進行動態管理。一方面,全市監督機構計算機管理網絡應盡快建立。另一方面是監督機構管理軟件滯后,極大地制約了我們的管理水平。最明顯的問題是對施工現場監控不力,不能及時掌握全市(含縣市區)質量監督的動態情況,必然導致不能準確、及時、有效地給政府部門提供有價值的數據、信息、資料。因此,加快質量監督系統的升級建設進程,盡快實現質量安全監督網絡、備案資料和監督登記情況統計報表網上傳輸、及時掌握質量安全管理動態、質量安全事故及信息公布,是提高質量監督機構管理水平的必由之路。免費論文下載中心 省略 3創新質量監管模式,建立質量監督新機制
進一步完善對建設工程的監督管理,建立監督簡報制度,形成內部監督和監察的壓力。依靠行政手段構筑工程質量保障體系,建立工程質量監管的制約機制、責任追究機制和溝通協調機制。
對工程項目的立項、用地規劃、施工許可等重要環節的法定建設程序的相關情況進行公示,必要時向社會進行公示,同時實施責任追究制,扼制對政府投資項目的行政干預,把科學發展觀落實到實處,形成巨大的威懾力和影響力。
首先,根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要求,把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關。對有問題的工程實行“一票否決”,不予進行驗收備案。其次,質監機構不但直接監督建設單位組織設計、監理、施工的竣工驗收,并且對建設單位組織其他各方責任主體進行的以每戶為單位進行檢驗后形成的質量合格文件,數日內到場監督抽查,檢查其質量的真實狀態,對其合法性、有效性進行獨立、公正、公平地監督。對發現有違反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的行為或實物工程質量不合格的項目,質監機構應當責令建設單位整改,并將其發現質量行為、質量缺陷及質量檢查結果及時進行公示。
要在嚴格執法和確保結構安全及使用功能的條件下,重點監督開發商是否盡到了產品質量的責任。開發商的質量意識是確保產品質量的重要條件,因此,正確地引導開發商的質量意識,從而能夠真正促使開發商把質量意識真正地轉變到質量行為上來,在項目策劃、質量標準的定位、預算造價、工期等各環節都能充分體現質量第一的原則。實踐證明,一味地強調最低價中標和不科學的工期,對工程質量的危害是巨大的。嚴格的質量標準、科學的工期、合理的造價是確保生產精品工程的必要條件。所以,監督開發商合理地確定產品質量標準、產品的成本支出水平以及工期目標是質量行為監管的重要內容。
一、車輛的調度與行駛
1、所有機動車輛(包括轎車、工具車和機動摩托車)的駕駛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交通法規,不得違章行車。非工作特殊需要造成違章的,由駕駛人員或指示違章行車的人員自行負責。
2、機動車輛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使用相結合的制度。即所有機動車輛由支隊統一管理,各用車單位在正常工作日內自行調度使用。在節假日、統一執法行動日或其他特殊情況下,由支隊統一調度,各單位必須服從。
3、機關部門工作用車由支隊分管領導根據工作需要派車,小車隊負責調度和安排。除日常執法和巡查外,任何部門或個人都不得向駕駛人員直接要車。
4、禁止公車釣魚、迎親、送子女上學。單位職工確因特殊情況需要用車的,如在市內用車的,須經大隊或支隊分管領導同意;如需要出市區的,應當事前向支隊主要領導提出請求,由支隊長與政委商定是否出車,如使用轎車還須報經局長同意。
5、駕駛人員應服從調度,無特殊情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出車。
6、駕駛人員在上班時間內應開通通訊工具,隨時保持聯絡。
二、車輛的管理與維護
1、所有機動車輛都必須確定專人駕駛。駕駛人員非經組織決定不得擅自將車輛轉交他人駕駛。
2、駕駛人員必須愛惜和保養所駕駛的車輛,勤擦拭,勤檢修,保持車容整潔、車況良好。乘車人員要愛護車上設備,不準亂動車輛。
3、車輛維修或更換配件由駕駛人員向車隊隊長提出請求,經隊長審查后報支隊分管領導審定。如一次費用在500元以內的,由支隊長決定;超出限額的,由支隊辦公會議研究決定。車輛需要大修理的,必須提前制定維修計劃,經支隊辦公會研定后,逐級申報,其中超過政府限額的,必須實行政府招標。
4、駕駛人員在下班以后應將汽車停放在支隊指定或認可的車庫或場地,摩托車由駕駛人員自行落實停放地點,但必須確保安全可靠,并經小車隊隊長認可,支隊將不定期進行檢查。
5、車輛油料由支隊指定專人管理,按標準結合車況和實際需要核發油票。車輛出差在外,需要途中購油的,應按實際需要加油,并憑有效單據報銷。
三、違紀責任
1、違反以上規定,支隊將按程序追究當事人的紀律責任;構成違法的,由公安交通部門依法查處。
2、無特殊情況不服從調度拒絕出車的,第一次給予批評教育,并責令寫出書面檢查;再犯的,取消駕駛資格。
3、未經領導同意擅自為他人出車辦私事的,第一次給予駕駛人員10-50元的罰款,再犯的取消駕駛資格。
4、未經領導同意,擅自出車為自己辦私事的,取消駕駛資格。
5、車輛未按規定停放在指定或認可的地點,造成安全事故的,所有修理費用由駕駛人員自行承擔,并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罰款直至取消駕駛資格。
6、因駕駛人員或他人的故意行為或者違章違紀行為造成車輛損壞的,由責任人負責賠償保險賠付以外的損失,并按前條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為進一步提升我縣城市管理水平和市容環境衛生質量,促進城市管理精細化活動開展,充分調動我局協管員隊伍工作積極性,特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
以打造高效和諧服務型城管為根本出發點,通過單位定職責、職責定標準、標準定獎懲的考核機制,規范執法人員的工作紀律和執法行為,不斷提高城市管理質量和水平。
二、考核原則
一是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客觀的原則;二是堅持日常考核與突擊抽查考核相結合的原則;三是堅持績效考核推動工作的原則。
三、考核范圍
本辦法考核范圍為局機關各科室、數字城管、垃圾場及行政服務大廳協管員、合同制、公益崗人員。
四、考核獎懲辦法
1、績效標準為每人每月200元。
2、數字化城管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3、垃圾場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0月。
4、行政服務大廳人員每上班一天增加15元(行政服務大廳人員可來機關上班)。
5、機關值班每次每人增加10元;城管大隊早市(6:30前)值班每人每次增加10元(晚上增加5元)。
6、遇節假日加班每天每人增加15元。
7、稽查大隊、綠化辦公室、環衛辦公室加班每次10元。
8、工作日遲到一次扣5元。
9、請假1-5天內每天扣10元、6-10天每天扣15元、請假超過十天扣除當月200元績效;曠工一天扣20元,連續曠工5天以上扣除當月200元績效。
五、考核組織機構
成立**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績效考核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績效考核的領導和管理工作。
組長:
副組長:
成員:王
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績效考核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陳文斌擔任。負責具體考核評定工作。
六、相關要求
一是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各科室負責人要把績效考核工作放到突出位置,確保以考核促進工作成效、以考核促進隊伍建設、以考核促進向心力和凝聚力。二是各科室負責人要根據考核辦法認真抓好本科室人員考勤登記工作。
關鍵詞: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問題及解決對策
中圖分類號:TU71文獻標識碼: A
前言
近幾年,隨著經濟的發展,各地城市建設迅速發展,對于施工企業來說是一個難得的發展機遇,同時對施工企業又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施工企業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即要追求企業利潤又要確保滿足質量、安全、進度的要求,只有提高施工現場的管理,才能達到目標的實現。筆者在實際的施工經驗中,發現施工管理突現出很多問題,如分包隊伍管理模式存在漏洞,工長傳達的施工指令不能百分之百落實;施工人員不足;施工人員業務水平不高,部分施工段施工速度及質量均較差;地泵等施工機械經常性故障;混凝土供應不及時;分包隊伍整改力度不大等等。有效的解決這些問題,保證施工工程的質量迫不及待。
1.建設工程項目各階段對質量形成的影響
1.1 工程項目設計階段
工程項目設計階段對工程項目質量的影響工程項目設計質量是決定工程建設質量的關鍵環節,工程采用什么樣的平面布置和空間形式,選用什么樣的結構類型、材料、構配件及設備等,都直接關系到工程主體結構的安全可靠,關系到建設投資的綜合功能是否充分體現在規劃意圖。在一定程度上,設計的完美性也反映了一個國家的科技水平和文化水平。設計的嚴密性、合理性,從根本上決定了工程建設的成敗,是主體結構和基礎安全、環境保護、消防、防疫等措施得以實現的保證。
1.2 工程項目施工階段
工程項目施工階段對工程項目質量的影響工程項目的施工,是指按照設計圖紙及相關文件,在建設場地上將設計意圖付諸實現的測量、作業、檢驗并保證質量的活動。施工的作用是將設計意圖付諸實施,建成最終產品。任何優秀的勘察設計成果,只有通過施工才能變成現實。因此工程施工活動決定了設計意圖能否實現,它直接關系到工程基礎、主體結構的安全可靠、使用功能的實現以及外表觀感能否體現建筑設計的藝術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工程項目的施工是形成工程實體質量的決定性環節。
1.3 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階段
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階段對工程項目質量的影響工程項目竣工驗收階段,就是對項目施工階段的質量進行試車運轉、檢查評定,考核質量目標是否符合設計階段的質量要求。這一階段是工程建設向生產和使用轉移的必要環節,影響工程能否最終形成生產能力和滿足使用要求,體現工程質量水平的最終結果。因此,工程竣工驗收階段是工程質量管理的最后一個環節。
2.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普遍存在的問題
2.1 施工管理混亂
考察我國建筑施工企業的構成成分萬方數據,不難發現,相當數量施工企業是民營企業或個體私營單位.特別是家族式企業占了相當比重。對于這類企業,從事施工管理人員結構組成不盡合理,人員素質水平參差不齊,無疑會對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帶來問題。其具體表現為:一是身兼數職,即施工現場指派的技術負責人既要負責工程施工工作,又要承擔安全檢查工作,還要協調工地現場材料進場與保管事務.二是沒有配備崗位職責相對應的人員,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容易出紕漏,即工程施工中出現問題要么沒人管,要么多人重復管。
2.2 制度執行不力
為了規范建筑工程施工生產秩序,從中央到地方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筑施丁單位都相繼制定了一系列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文件、規定和管理條例。但是,深入建筑施工生產一線不難發現,這些文件規定和條例大多數是停留在紙面上,形同虛設。對于建筑施工企業來說,多數是應付各級各類檢查時才想起與之對應的管理條文,而不能夠做到在實際施工過程中自覺地去貫徹執行這些條文。
2.3 安全管理薄弱
由于相關職能部門對建筑施工企業監管不力及企業自身管理人員安全意識不強,導致安全生產事故頻發.主要表現為地方保護主義作祟和安全管理人員素質低.一方面,我國地域遼闊,貧富差距較大,一些經濟欠發達地區的政府部門,為了片面追求經濟效益或急于形成政績,往往對房地產市場違規操作,甚至袒護個別建筑施工企業的不當行為,在工程施工項目安全管理中埋下了禍根。另一方面,建筑施工企業從事安全生產管理的人員,不僅數量不夠而且素質不高,缺乏對工程施工現場危險源的識別能力,不能有效地排除潛在的安全隱患,一旦出現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欠缺.
2.4 安全保障資金不足
無論是規范建筑T程施工管理行為,還是落實好施工安全措施,都需要足夠的資金支持。現實情況是相當數量的工程項目需要由建筑施工企業墊資,然后按工程進度結算款項。一旦甲方撥付進度款不及時或者遭遇物價飛漲導致的原材料價格過快上漲,對于一些實力不雄厚
的施丁企業來說,極易出現資金壓力,甚至資金鏈斷裂的情況.沒有足夠的專項安全措施資金作為支撐,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自然而然地成為空談。
3.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措施
3.1工過程中的質量檢查
施工中的質量檢查是進行施工質量控制的重要手段。質量控制人員通過質量檢查或旁站監控,來確保工序的施工質量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避免質量事故的發生。因此,質量控制人員要高度重視施工過程中的質量檢查,其重點主要是以下幾方面:
(1)嚴格按方案施工。對每個方案的實施都應通過方案提出、討論—編制—審核—修改—定稿(審批)—交底—實施幾個步驟進行。施工中有了完備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可行的施工方案,以及操作性強的技術交底.就能保證全部工程整體部署有條不紊,施工現場整潔規矩,機械配備合理,人員編制有序.施工流水不亂,分部工程方案科學合理。施工操作人員應嚴格執行施工方案的要求,將極有力地保證工程的質量和進度。
(2)實行“三檢制”和檢查驗收制度、執行過程質量執行程序。為了能夠使“三檢制”充分發揮作用,在施工過程中,應堅持檢查上道工序、保障本道工序、服務下道工序,做好自檢、互檢、交接檢,堅持上道工序不合格就不能轉入下道工序的施工原則,這樣一環扣一環,環環不放松,以工序質量確保工程質量。
(3)成品保護質量檢查。由于各工種交叉頻繁,對于成品和半成品,容易出現二次污染、損壞和丟失,影響工程進展,增加額外費用。制定成品(半成品)保護的主要措施.并設專人負責成品保護工作。
3.2 進度控制
施工進度計劃的控制是一個循環漸進的動態控制過程,施工現場的條件和情況千變萬化,要及時了解和掌握與施工進度有關的各種信息,不斷將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進行比較,一旦發現進度拖后,要分析原因,并系統分析對后續工作會產生的影響,由工程施工管理經驗豐富的人員擔任,并針對技術、質量、安全、文明施工、后勤保障工作配置項目副經理主抓分項工作。
(1)建立嚴格的《工序施工日記》制度,逐日詳細記錄工程進度,質量、設計修改、工地洽商和現場拆遷等問題,以及工程施工過程必須記錄的有關問題。
(2)堅持每周定期召開一次,由工程施工總負責人主持,各專業工程施工負責人參加的工程工協調會議,聽取關于工程施工進度的問題的匯報,協調工程施工外部關系,解決工程施工內部矛盾,對其中有關施工進度的總是,提出明確的計劃調整意見。
(3)各級領導必須“干一觀二計劃三”,提前為下道工序施工,做好人力、物力和機械設備的準備,確保工程一環扣一環地緊湊施工。對于影響工程施工總進度的關鍵項目、關鍵工序,主要領導和有關管理人員必須跟班作業,必要時組織有效力量,加班加點突破難點,以確保工程總進度計劃的實現。
3.3 提高人員素質
建筑企業管理部門人員的配備都要以專業化為標準,必須要具備專業知識和網絡技術應用能力,必須經過專業培訓才能上崗。管理部門人員才能有能力依據項目總體目標對所承攬的工程進行進度和質量控制,以便使工程項目的工期和質量得到保證。
4.結語
相關施工工程管理人員要全面把握施工管理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再根據實際情況提出解決的措施,保證建筑施工的質量。同時不能因進度而忽視質量,加強現場質量管理和對施工過程的管控,在進度與質量發生沖突的時候,進度無條件為質量讓路,堅決拒絕施工隊對質量投機取巧的要求,絕不因進度壓力而允許分包超越質量底線,保證了項目達到較高的質量要求。
參考文獻: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安置管理,保障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管理、房屋拆遷補償和房屋拆遷安置,均適用本辦法。
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條 拆遷人必須服從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監督和檢查,按照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的需要,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五條 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是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在城市房屋拆遷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有關城市房屋拆遷方面的法律、法規的貫徹和實施;
(二)依法審查、批準房屋拆遷單位和拆遷申請,核發《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三)指導、監督、檢查城市房屋拆遷安置工作;
(四)依法裁決房屋拆遷糾紛。
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下設的城市建設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負責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領導。規劃、房地產、土地、城建、公用、公安、工商、司法、電業、銀行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城市房屋拆遷中與本部門相關的業務。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七條 凡我市實行綜合開發的地區,屬于市人民政府批準改造的棚戶區,或者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由市人民政府組織有拆遷資格的單位統一拆遷。
第八條 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一般應當實行委托拆遷,被委托人必須是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委托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協議,并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符合自行拆遷條件的,經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也可以實行自行拆遷。
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九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省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方可接受拆遷委托:
(一)有上級主管部門同意組建的批準文件;
(二)有明確的名稱、組織機構、固定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執照;
(三)有與承擔房屋拆遷業務相適應的自有資金和技術、經濟、財務管理人員。
第十條 我市房屋拆遷實行回遷房屋建設專項資金制度,回遷房屋建設專項資金由拆遷人在拆遷前專戶存儲,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監督使用。具體標準和辦法由長春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需要拆遷房屋,必須持下列文件和資料,向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一)房屋拆遷申請書和拆遷計劃;
(二)建設項目的計劃批準文件;
(三)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不變更土地使用權的需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規劃建設平面圖;
(四)建設用地批準書;
(五)銀行存款證明。
第十二條 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房屋拆遷申請后,應當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文件和資料進行驗證,審查拆遷計劃,對符合房屋拆遷規定并繳納拆遷管理費的發給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十三條 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發放五日內,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建設項目的名稱、拆遷人、拆遷承辦單位、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有關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并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戶口遷入或者分戶,暫停辦理房屋調配互換和私房交易,暫停核發工商營業執照。
暫停辦理期間因出生、結(離)婚、軍人復員轉業退伍等原因確需入戶或者分戶的,經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后,公安部門應當準予入戶或者分戶,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給予安置。
暫停辦理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個月,逾期自行失效。因故不能實施拆遷的,拆遷人應當及時作出報告,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向有關部門和被拆遷人發出解除暫停辦理事項的通知。
第十四條 房屋拆遷公告后,拆遷人或者被委托人應當作好被拆遷人的戶口登記和房屋勘測,到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被拆除房屋的成新鑒定和產權注銷登記手續;提出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搬遷期限及其他需要被拆遷人了解的事項,以房屋拆遷通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遷通告前,拆遷人或者被委托人不得組織被拆遷人搬遷;拆遷人或者被委托人組織搬遷的,被拆遷人有權拒絕搬遷。
第十五條 在房屋拆遷通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拆遷當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明確補償的形式和金額、安置用房的面積和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期限、擴大面積安置費、違約責任和當事人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事項。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要報送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拆遷當事人也可以到公證機關辦理公證。
第十六條 拆遷人或者被委托人在拆除房屋前,應當到市城建、公用、電業、電信、廣播電視等部門辦理會簽手續,提出房屋拆除方案,經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按照規定將房屋拆除。
第十七條 拆遷人不得擅自改變批準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
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拆遷人不得對被拆遷人停止供水、供電、供氣、供熱。
第十八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形式和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期限,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裁決;被拆遷人是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的,由市人民政府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如拆遷人已按裁決給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轉用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九條 在拆遷通告規定的或者在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裁決作出的搬遷期限內,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搬遷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限期搬遷的決定;逾期仍拒絕搬遷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搬遷,或者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的過渡用房,以自行解決為主、職工單位協助解決為輔;自己無力解決、單位解決又確有困難的,由拆遷人負責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一條 職工因拆遷誤工,其所在單位可憑拆遷證明予以準假。
第二十二條 拆遷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拆除有糾紛的房屋,在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糾紛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拆遷。拆遷前,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做好勘察記錄,并到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四條 拆遷人拆遷自管房屋實行職工集資建房涉及外戶的,可以按照住房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在拆遷范圍內,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不需拆除的房屋而需要使用人搬遷的,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房屋使用人、所有人進行安置和補償。
第二十六條 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遷補償
第二十七條 拆除有合法證照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要依照本辦法對其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給予補償。
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適當的補償,但核發證照時已明確不予補償的除外。
拆除違章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第二十八條 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和產權調換與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
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
作價補償的金額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第二十九條 拆除用于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要按照原性質、原規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價格給予補償,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規劃統籌安排。
拆除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條 以產權調換形式補償的非住宅房屋,原則上償還的建筑面積不得少于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屬于商業網點的,在位置和樓層安排上,在不影響整體布局情況下,應盡量保持原有的條件和面積。具體償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償還的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的,按照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
(二)償還的建筑面積大于原建筑面積的,其超出部分按照商品房屋的價格結算;
(三)償還的建筑面積少于原建筑面積的,其不足部分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第三十一條 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國有或者集體所有的住宅房屋,其償還面積與原面積相等的,互不結算差價;其償還的面積大于或者小于原面積時,其超出或者不足部分,按照房屋重置價格結算。
第三十二條 拆除有合法證照的私有住宅房屋,對被拆除房屋所有人按照下列規定補償:
(一)要求償還產權,償還的面積與原面積相等的,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償還的面積大于或者小于原面積的,其超出或者不足部分按照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市場價格結算;
(二)不要求償還產權要求安置的,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三)不要求償還產權也不要求安置的,按照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市場價格補償。
第三十三條 拆除出租住宅房屋,應當實行產權調換,原租賃關系繼續保持,因拆遷需變動原租賃合同條款的,原租賃合同應當作相應的修改。
第三十四條 拆除享受國家或者單位補貼購買或者建造的房屋,拆遷人要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根據個人和補貼單位的投資比例分別予以補償。
第三十五條 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拆遷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議的,由拆遷人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實施拆遷。
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作價補償的,由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由抵押人清償債務后,方可給予補償。
第三十六條 拆除非住宅房屋,其生產設備、附屬設施、原輔材料的搬遷補助費,由拆遷人按有關規定予以補助。
第三十七條 拆除非住宅房屋,引起被拆遷人停產、停業的,由拆遷人發給被拆遷人停產、停業補助費。
第三十八條 拆除房屋涉及煤氣、暖氣、有線電視、電話等設施設備時,由拆遷人予以恢復,所需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第三十九條 拆除住宅房屋,除一次性發給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搬家補助費外,還應當按照協議中確定的過渡期限發給臨時安置補助費、采暖補助費和越冬補助費,并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解決臨時住處的,根據核準的過渡人口,及時發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二)由職工所在單位安排臨時住處的,根據核準的過渡人口發給臨時安置補助費,其中50%發給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另外50%發給職工所在單位;
(三)由拆遷人無償提供周轉用房的,不發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四)被拆除房屋有暖氣而過渡用房沒有暖氣的,由拆遷人發給采暖補助費;被拆除房屋沒有暖氣的,由拆遷人發給越冬補助費。
由拆遷人一次性安置住宅房屋的,只發給搬家補助費。
第四十條 拆除住宅兼營業房屋,除發給搬家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外,另發一次性停業補助費。
第四十一條 對在違章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內生產、營業或者居住的,不發補助費,并在限期內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拆除,以料抵工。
第四章 拆遷安置
第四十二條 被拆除非住宅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遷范圍內具有非住宅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租賃手續、營業執照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或者是在拆遷范圍內有正式辦公地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學校。
第四十三條 拆遷人對應當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要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給予安置。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決的,應當在協議中明確過渡期限。
第四十四條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點,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對建設地區的要求和建設工程性質,按照有利于實施城市規劃和城市舊區改造,以及盡可能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則確定。
對于從區位好的地段遷入區位差的地段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由拆遷人適當增加安置面積,具體標準及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條 拆遷住宅房屋,按照原居住面積安置。原居住面積以房屋使用證標明的居住面積為準;房屋使用證未標明居住面積的,以實際測量的居住面積為準。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平均居住面積小于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全市平均居住面積的,按照上年全市平均居住面積安置。
第四十六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予以安置:
(一)有拆遷范圍內正式戶口的常住人口;(二)有合法的公、私房屋承租關系證明,或者有自住的私有房屋產權證。房屋租賃合同對房屋拆遷事項有特殊約定的,按合同約定執行。
無我市正式戶口,在我市購買房屋居住或者有合法房屋承租關系的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經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后,予以安置。
第四十七條 在拆遷范圍內有合法住宅房屋而無人居住的,按原居住面積安置。
第四十八條 應當安置的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有下列家庭成員的,視為安置人口:
(一)夫妻的另一方不在本市的;
(二)未在外地安家的現役軍人;
(三)從原戶口中遷出入托兒所、幼兒園或者在學校學習的親屬;
(四)經有關部門批準在國外工作、學習的人員;
(五)常住戶口不在拆遷范圍內,又確實在拆遷范圍內居住,本市其他地方無住房的;
(六)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應當安置的人員。
第四十九條 1986年2月21日,《吉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頒布前,居住在無合法證照房屋的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有單獨的戶口,獨立生活的,視為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沒有單獨戶口也沒有獨立生活的,視為應安置人口。
前款規定的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其原住宅房屋面積不予計算,按照回遷安置房屋的居住面積交納擴大面積安置費;不能交納的,可以調串舊房安置。
第五十條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有下列家庭成員的,按照下列規定安置:
(一)有獨生子女證的未婚子女,按照增加一口人安置;
(二)兩對及其以上的同輩夫妻居住一套房屋的,應當分戶安置;
(三)不同輩夫妻應分室安置;
(四)房屋拆遷通告時,年滿十四周歲及其以上的其他家庭成員,應當與夫妻分室安置;夫妻以外的年滿十四周歲及其以上的異性家庭成員,應當分室安置。
第五十一條 戶口在拆遷范圍內,但拆遷范圍內無住房的,不予安置。
第五十二條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點,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新建工程為住宅或者以住宅為主的,原地安置;
(二)新建工程以非住宅為主,有部分住宅的,先安置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新建住宅安置面積不足的,可以易地安置,由拆遷當事人在協議確定;
(三)新建工程為非住宅的,易地安置。
第五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拆遷人可以將安置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的居住面積多于原居住面積的部分折算成建筑面積,按照新建房屋的建筑成本,收取擴大面積安置費:
(一)在用地面積和建筑面積均不小于5萬平方米的城市綜合開發區范圍內的;
(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的;
(三)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屬于城市棚戶區改造的;
(四)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倒、危房屋改造,依照本辦法安置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后沒有余房出售的。
第五十四條 擴大面積安置費由使用人所在單位交納;所在單位交納確有困難的,可以由所在單位和使用人共同交納;所在單位無力交納的,由使用人交納。
擴大面積安置費交納者對房屋享有的權益,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不能交納擴大面積安置費的,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不需分戶、要求在原地安置的,可以按照原地安置的標準,降低一個戶型無償安置;需要分戶安置的,可以按照原地安置的標準,降低一個戶型無償安置一套住房,其余的易地安置。
第五十六條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拆遷人不得收取擴大面積安置費:
(一)用地面積和建筑面積有一項小于5萬平方米的;
(二)零散插建的;
(三)經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民政部門核準屬特殊困難戶的;
(四)不分戶安置一室一套住房的。
第五十七條 用于安置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的房屋與相鄰建筑物的距離,必須符合我市建筑日照間距的規定。
第五十八條 用于安置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的房屋,必須符合《吉林省民用建筑標準》和有關工程質量要求。
在城市規劃允許情況下,新建的用于安置被拆遷人的南向住宅房屋的面積,不得少于已拆除的南向住宅房屋的總面積。
第五十九條 回遷安置的房屋應當實行公開分配。根據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的受益面積大小、搬遷時間早晚、實際交納擴大面積安置費占應交納擴大面積安置費總額的比例和時間先后、原房屋的樓層、居室朝向、室內設施等因素,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具體的分房辦法。
第六十條 拆除非住宅房屋,按照原建筑面積安置,以產權管理部門確認的房屋產權證標明的建筑面積為準。房屋產權證未標明建筑面積的,以實際測量的面積為準。
第六十一條 在拆遷范圍內,個體工商戶具備下列條件的,由拆遷人按照原建筑面積安置營業用房:
(一)合法的營業執照持有人是房屋的所有人、承租人或者是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
(二)營業用房具有單獨的房屋承租關系,并且按照非住宅房屋租金標準交納租金的;
(三)有營業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的專用房間,并且不在其中居住的。
第六十二條 對使用違章建筑、臨時建筑或者非法承租公有非住宅房屋的使用人,不予安置。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 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拆遷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拆遷,給被拆遷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拆遷人承擔賠償責任,對拆遷人處以擬建工程總造價1%的罰款。對符合拆遷條件的,責令其補辦房屋拆遷許可證,并對直接責任者處以100元至200元的罰款;對不符合拆遷條件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對直接責任者處以300元至500元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委托未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進行拆遷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拆遷,沒收全部拆遷委托費,對拆遷人和被委托人分別處以拆遷委托費10%的罰款,并對直接責任者處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擅自自行拆遷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拆遷,對其處以擬建工程總造價1%的罰款,并按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者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