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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車船稅實施條例范文

        車船稅實施條例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車船稅實施條例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第1篇:車船稅實施條例范文

        北京市公布了實施微博管理新規,提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通過微博客制作、復制、、傳播信息內容,應當使用真實身份信息注冊賬號;開展微博客服務的網站,有義務保護微博客用戶注冊信息安全。

        針對已開展微博客服務的網站以及已開設微博客賬號的用戶,北京市提出,在該規定公布前已開展微博客服務的網站,應當自該規定公布之日起3個月內依照該規定向市互聯網信息內容主管部門申辦有關手續,并對現有用戶進行規范。

        解讀:微博客賬號注冊信息真實是指用戶提交網站注冊的信息、用戶使用微博客服務的名稱可自愿選擇。通俗地講,就是“后臺實名、前臺自愿”。對使用微博客瀏覽信息的用戶,則沒有限制性規定。

        北京市互聯網信息內容主管部門新聞發言人表示,北京是微博客發展的重點地區,出臺此項規定是基于保護用戶利益和構建網絡誠信體系,不但不會限制微博客服務的發展,還將有助于微博客網站樹立企業品牌,提高服務質量。

        車船稅將按排氣量計征

        北京市政府頒布車船稅法實施辦法,乘用車稅額從目前的按輛征收改為按排氣量計征,并依照排氣量大小,分別作了稅額降低、不變和提高的結構性調整。

        依據辦法,排氣量在2.0升(含)以下乘用車稅額略有降低或維持不變,排氣量為2.0至2.5升(含)的乘用車稅額略有提高,2.5升以上的乘用車稅額有較大提高。

        在北京市實施交通管理限行措施期間,乘用車輛按年減征兩個月應納稅款。排氣量1.0升(含)以下的乘用車年應納稅款減征50元,1.0升至1.6升(含)減征70元,1.6升至2.0升(含)減征80元。

        此外,為支持北京市交通運輸業、物流業發展,對貨車、專用作業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的稅額維持不變。

        解讀:新辦法體現了節能減排和對汽車消費的政策導向。據統計,2012年北京市2.0升(含)以下的乘用車稅額將比2011年有不同程度的下降,約占全市機動車總量的70%。

        除國家法定減免車船稅外,北京市在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授權的減免稅范圍內,為緩解北京市交通壓力,倡導公交出行、綠色出行,對公交客運和公路客運車輛給予了免稅優惠;為減輕農民負擔,還對農村居民擁有并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予以全額免稅。軟件安裝評測納入管理

        工業和信息化部日前公布的《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秩序若干規定》明確要求,在用戶終端上進行軟件下載、安裝、運行、升級、卸載等操作的,應當事先征得用戶同意并提供明確完整的軟件功能等信息,禁止欺騙、誤導或者強迫用戶安裝、運行軟件。對于廣告窗口彈出行為,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以顯著的方式向用戶提供關閉或者退出窗口的功能標識。

        此外,規定明確了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實施的8種行為,包括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向用戶提供服務或者產品;限定用戶使用其指定的服務或者產品等。

        解讀:近年來我國互聯網發展迅速,但相關違法事件也層出不窮,凸顯出互聯網信息服務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具體行為規范缺失等問題。新規規范了對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與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的軟件等產品安裝、評測及用戶個人信息保護等活動也被納入其調整范圍,這將有利于保護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用戶的合法權益。

        幼兒園嚴禁收贊助費

        國家發改委、教育部、財政部聯合印發的《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嚴禁幼兒園以任何名義向入園幼兒家長收取贊助費、捐資助學費、建校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與人園掛鉤的費用,嚴禁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課后培訓班和親子班等特色教育為名向家長另行收取費用。

        幼兒園應通過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等形式,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相關內容;招生簡章應寫明幼兒園性質、辦園條件、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等內容。各地要加強對幼兒園收費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對違反收費政策的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

        幼兒園收費統一為保育教育費、住宿費,幼兒園為在園幼兒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費用,應遵循“家長自愿,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布”的原則,不得與保育教育費一并統一收取。

        解讀:近年來,幼兒園教育特別是民辦幼兒園教育發展迅速,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幼兒教育資源供需的矛盾。但總體看,幼兒教育基礎還較薄弱,幼兒“入園難、入園貴”問題在一些地方比較突出,群眾反映比較強烈。此辦法的出臺對規范當前幼兒園各種名目的收費,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兒園的合法權益,促進學前教育事業科學發展將起到重要作用。

        面向中小企業的政府采購預算額應占總額30%以上

        財政部、工廠業和信息化部近日制定的《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規定,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預算應當占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且預留給小型和微型企業的不能低于60%。

        同時,享受政策扶持的中小企業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符合中小企業劃分標準;二是提供本企業制造的貨物、承擔的工程或者服務,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業制造的貨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業注冊商標的貨物。

        解讀:隨著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的不斷推進,越來越多的中小企業積極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獲得合同金額逐年增加。然而,政府采購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制度還不夠細化:一些政府采購門檻較高,中小企業特別是小企業難以達到相應要求:部分采購人傾向于采購大企業或大品牌的產品等,使得中小企業在政府采購競爭中面臨著不少困難。此辦法的出臺給中小企業創造了更多的市場機會。

        招標投標法新規

        國務院日前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凡屬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除因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等特殊情形不適宜公開招標的以外,都應當公開招標;負責建設項目審批、核準的部門應當審核確定項目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并通報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

        第2篇:車船稅實施條例范文

        低碳經濟是經濟發展的碳排放量、生態環境代價及社會經濟成本最低的經濟,是以改善地球生態系統自我調節能力為目標的可持續發展的新經濟形態。近年來,由于溫室氣體排放所引起的地球變暖問題已成為國際社會關注的焦點,低碳經濟成為應對全球變暖的最佳經濟模式。在哥本哈根會議上,中國政府第一次對全世界公開承諾量化減排指標,決定到2020年單位國內生產總值溫室氣體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要實現這一目標就要充分發揮稅收的宏觀調控功能,促進資源的優化配置,引導低碳生產與消費,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人與環境和諧共處。

        一、稅收對低碳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

        (一)稅收政策具有低碳傳導機制

        稅收政策可以影響企業對低碳技術的研發投入力量,引導低碳技術的產業轉化,進而影響能源耗用降低和能源使用效率的提高。稅收政策在各行業的差別會影響各產業、產品的比較收益率,進而直接影響資本對不同產業和產品的偏好,引導資本流向低碳項目和低碳產業,從而促進低碳經濟的發展。

        (二)稅收政策具有低碳調節機制

        稅收作為國家進行宏觀調控的經濟工具,在彌補市場缺陷、體現政府政策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稅收政策可以通過稅種的設置、稅目的選擇、稅率的高低及優惠政策的實施,使不同的能源產品負擔不同的稅負,從而改變生產者和消費者的高碳生產和高碳消費偏好,以此來優化產業結構,落實有關低碳經濟的政策,鼓勵低碳技術的發展。

        (三)稅收政策有利于提高低碳能源的使用效率

        在能源危機的背景下,運用稅收經濟杠桿對高碳能源的開發和生產進行一定的限制,比如對其征收較高資源稅,相當于設置一個壁壘,限制進入,部分企業就會退出,稀缺資源由社會凈效率高的企業來開采使用,這樣能促使其合理地開發利用自然資源,以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四)稅收政策有利于促進低碳技術的發展

        稅收對低碳技術發展會產生積極的促進作用,主要在研究階段、開發階段和交易階段發揮作用。在鼓勵扶持高科技研究開發方面,我國稅收政策從各個角度都有所涉及。如我國企業所得稅對研究開發費有這樣規定: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二、綠色稅收理論

        (一)外部性效益理論

        所謂外部效應就是某經濟主體的福利函數的自變量中包含了他人的行為,而該經濟主體又沒有向他人提供報酬或索取補償。早在1932年,英國經濟學家庇古在《福利經濟學》中提出了“外部成本內在化”的理論。他指出:工廠的私人生產成本不包括生產時污染造成的外部成本,私人成本和外部成本之和則構成了社會成本。從社會的角度看,要實現社會凈收益最大化,最優產出量必須在私人邊際收益等于邊際社會成本的點上。而企業為了追求利潤最大化,必然會按照邊際收益和邊際私人生產成本的交點來決定產量。這樣的產量必然大于考慮了社會成本時的產量,這樣就導致了社會效率的損失,并產生了環境負外部效應。庇古理論為開征環境污染稅提供了很好的數量上的計算依據。企業利用自然資源從事生產經營,必然要消耗大量自然資源,并向大自然中排放廢水廢氣,這會損壞社會和他人利益,會產生負外部性,這就成為了社會成本的一部分。因此,政府應該以稅收的形式,提高私人生產成本,將外在的社會成本“內在化”,這樣可以降低邊際利潤,減少污染性生產量,控制污染行為。

        (二)可持續發展理論

        環境和自然資源是有限且有價值的,可持續發展在生態環境方面要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與自然承載能力相協調。發展的同時必須保護和改善地球生態環境,保持以可持續的方式使用自然資源和環境成本。為了實現可持續發展,政府必然要征收環境稅收來引導企業做出有利于保護環境的選擇,建立污染者治污的長效機制。

        (三)公共產品理論

        根據公共經濟學理論,社會產品分為公共產品和私人產品。公共產品給人們帶來的利益要大于生產的成本,在公共產品消費中人們存在“搭便車”的動機。自然資源和環境屬于公共產品,企業和個人為了爭奪有限的自然資源勢必會導致濫伐資源、破壞環境的行為。征收環境稅收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給予環境和資源一定的經濟補償,并且在破壞和濫用資源方面起到了一定的制約作用。

        三、我國現行稅制中適應低碳經濟發展的措施

        (一)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67號)中規定了鼓勵資源綜合利用、節能減排、促進環保等政策措施,主要包括:對再生水、以廢舊輪胎為全部生產原料生產的膠粉、翻新輪胎、污水處理勞務等免征增值稅;對銷售以工業廢氣為原料生產的高純度二氧化碳產品、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者熱力、以煤炭開采過程中伴生的舍棄物油母頁巖為原料生產的頁巖油等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對銷售以退役軍用發射藥為原料生產的涂料硝化棉粉,以煤矸石、煤泥石、油母頁巖為燃料生產的電力和熱力、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等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對銷售自產的綜合利用生物柴油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

        (二)消費稅

        在消費稅的征稅范圍方面把成品油、小汽車、摩托車、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列入征稅對象。2009年我國實施燃油稅費改革,將價內征收的汽油消費稅單位稅額每升提高0.8元,即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消費稅單位稅額每升提高0.7元,即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其他成品油消費稅單位稅額相應提高。這些措施都有利于抑制消費,減少資源浪費,促進低碳經濟發展。

        (三)所得稅

        我國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從事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企業綜合利用資源,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p#分頁標題#e#

        (四)車船稅

        新車船稅法及實施條例2012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新車船稅法規定乘用車要按發動機排氣量大小計征車船稅,不再按載客人數多少計稅。對節約能源的車船,減半征收車船稅;對使用新能源的車船,免征車船稅。這一新變化體現了國家促進節能減排和保護環境的政策導向。

        (五)資源稅

        為促使納稅人節約、合理地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實現社會可持續發展,我國于1984年開始對自然資源征稅,征收范圍為原油、天然氣、煤炭和鐵礦石。1993年國務院《資源稅暫行條例》及《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將資源稅征稅范圍擴大為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和鹽。2011年在現有資源稅從量定額計征基礎上增加從價定率的計征辦法,調整原油、天然氣等稅目資源稅稅率。資源稅能夠調節資源級差收入,加強資源管理,與其他稅種配合,有利于發揮稅收杠桿的整體功能。

        四、制約我國低碳經濟發展的稅收瓶頸

        (一)增值稅和所得稅雖有稅收優惠政策,但難以形成合力,且缺乏靈活性

        我國現行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雖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環保項目和購進環保設備規定了一些優惠措施,但優惠面較窄,保護環境的稅收優惠條件過于嚴格、優惠形式過于單一,對促進低碳經濟發展的力度較弱,不利于低碳經濟發展。所得稅優惠期限過短,一般的優惠期限都是當年或5年,循環企業從投產到見效需要幾年時間,維護正常生產的成本高,優惠期一過,循環企業面臨和其他非循環企業一樣的稅收政策,不利于循環企業的發展,可能會使循環企業轉向高消耗生產方式?,F行的增值稅對節能減排產業的制度支撐較少,只有針對資源綜合利用和再生資源的優惠,沒有針對節能技術和節能產品制定稅收優惠政策,不能有效鼓勵企業使用節能技術和生產節能產品。

        (二)消費稅征稅范圍狹窄

        消費稅的征收具有較強的選擇性,是國家貫徹消費政策、引導消費結構的重要手段。目前消費稅共設置14個稅目,征稅范圍過于狹窄,一些容易給環境帶來污染的消費品如非環保塑料袋、殺蟲劑、含磷含鉛制品、普通電池等沒有列入征稅范圍。對于一些高污染產品稅率過低,不能有效壓制能源使用環節上的浪費,不能體現消費稅對環境保護所起到的作用。

        (三)資源稅征稅范圍狹窄,稅率偏低,資源浪費嚴重

        我國現行的資源稅主要是用來調整礦產資源開發的級差收入,并且征稅范圍過窄,沒有達到環境保護、節約能源的目的。資源稅稅率偏低,導致采礦業進入門檻低,濫采濫伐現象嚴重,礦業秩序混亂,不利于低碳經濟的發展。再者,我國目前所實施的資源稅沒有真正體現“誰污染誰負擔”的原則,對高污染企業沒有設置嚴厲的懲罰措施,不能起到資源稅應有的作用。我國現行的資源稅制歸地方政府,這助長了對資源的濫采現象。目前我國資源回收率低,《中國能源發展報告2011》指出,“十一五”期間,中國能源消費總量達到32.5億噸標準煤,年均增長6.6%,到2010年已成為世界第一大能源消費國,人均能源消費提高到2.4億噸標準煤,5年間增長34.4%。“十一五”期間,中國由煤炭凈出口國變為凈進口國,累計進口量達42013萬噸;中國原油進口量從2005年的1.27億噸增加到2010年的2.39萬噸,對外依存度接近55%,而中國能源整體對外依存度已達10%。

        五、完善我國低碳經濟下綠色稅收政策的措施

        (一)對與低碳經濟發展相關的行業實行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結構性減稅

        在增值稅方面,擴大與低碳經濟發展相關領域的增值稅抵扣范圍,減少高能耗、高污染產品可抵扣的進項稅,取消高能耗、高污染產品的出口退稅待遇。對于積極從事新能源開發、節能投資的企業,給予企業增值稅稅收減免待遇。國家應制定節能減排目錄,根據節能效果劃分若干等級,對高效節能的產品和技術予以全額免征增值稅的優惠,對一般節能產品和技術適當減征增值稅。在所得稅方面,對于積極從事新能源開發、節能投資的企業,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給予企業所得稅稅收減免待遇,允許其采用加速折舊法計提折舊。鼓勵增加對環保、節能的投資,給予稅收抵免。鼓勵企業進行廢棄物再利用,給予稅收抵免。對高污染排放企業制定較高的企業所得稅率,限制其發展。

        (二)完善消費稅制度,擴大消費稅征稅范圍

        將部分嚴重污染環境、大量消耗資源的產品納入征收范圍。對于回收利用再生紙進行稅收優惠,減少林木的需求,有利于生態環保。適當提高污染環境產品的消費稅稅率,并對不同產品根據其對環境的影響程度,設計差別稅率。在征收環節,國外消費稅多選擇在零售環節征收,一方面體現了調節消費的意圖;另一方面有利于防范納稅人利用低的轉讓定價避稅。對于采用低污染排放技術的企業,可給予一定的減免稅,增加企業參與減排的積極性。

        (三)進一步推進資源稅改革

        擴大資源稅的征稅范圍,把森林、湖泊、牧場、土地、海洋、水等都列入征稅范圍,按對環境的污染程度實行累進稅率,高污染排放的企業適用于較高的稅率,低污染排放的企業適用較低稅率,真正起到資源稅對環境的保護作用。制定必要的鼓勵資源回收利用、開發利用替代資源的稅收優惠政策,提高資源的利用率。資源稅稅款應全額上繳中央國庫,由中央統一管理,這樣有利于防止地方出于私利導致對資源的過度浪費,能夠提高資源的利用率,做到稅款的??顚S?。

        (四)開征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環境稅種

        西方國家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征收排污稅、能源稅、二氧化碳稅、二氧化硫稅等有針對性的稅種,據統計,目前OECD成員國與環境有關的稅收收入已經占到總稅收收入的3.8%~11.2%,占到GDP的1%~4.5%。我國也應適時開征碳稅和排污稅。

        1.開征排污稅

        排污稅,即對直接排放到環境中的污染物征收的稅收,是為實現環境保護目標和籌集環保資金,對破壞環境的行為進行調節而征收的稅。在稅基選擇上,以污染物的排放量課稅,規定一個起征點,當企業實際排污量低于起征點時不征稅,當企業實際排污量高于起征點時全額征收排污稅。這樣可以刺激企業改進治污技術,減少污染物的排放。對不同地區、不同部門、不同污染程度的企業實行差別稅率。在征收管理方面,更多考慮設置地方稅,地方政府應將征收上來的稅款進行專項管理,專門用于環保建設事業。#p#分頁標題#e#

        第3篇:車船稅實施條例范文

        一、開辦費的定義與開支范圍

        (一)開辦費的定義

        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間實際發生的費用,包括籌辦人員的職工薪酬、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的借款費用等。

        至于什么是籌建期間,有以下兩種不同的觀點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其一,籌建期間是指從企業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依據是:《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

        其二,籌建期間是指從企業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開業之日,即企業取得營業執照上標明的設立日期。依據是:2003年11月1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執行口徑的批復》(“國稅函[2003]1239號”)的相關規定。

        筆者更加贊同關于“籌建期間”的第二種觀點。這是由于:

        (1)第一種觀點,對于不同的行業、不同的企業均有不同的解釋,很難有一個統一的標準,無法準確界定籌建期間,為正確進行財稅處理設置了障礙。

        (2)第二種觀點,很清晰地界定了籌建期間,即從企業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取得營業執照上標明的設立日期為止。適用于各類企業,同時也沒有任何歧義。

        (二)開辦費的開支范圍

        根據相關規定,筆者將開辦費的開支范圍進行了歸納,一般說來分為允許計入開辦費的支出和不能計入開辦費的支出。

        一)允許計入開辦費的支出

        1、籌建人員開支的費用

        (1)籌建人員的職工薪酬:具體包括籌辦人員的工資薪金、福利費、以及應交納的各種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

        (2)差旅費:包括市內交通費和外埠差旅費。

        (3)董事會費和聯合委員會費。

        2、企業登記、公證的費用:主要包括企業的工商登記費、驗資費、評估費、稅務登記費、公證費等。

        3、籌措資本的費用:主要是指籌資支付的手續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匯兌損益和利息等。

        4、人員培訓費:主要有以下二種情況

        (1)引進設備和技術需要消化吸收,選派一些職工在籌建期間外出進修學習的費用。

        (2)聘請專家進行技術指導和培訓的勞務費及相關費用。

        5、企業資產的攤銷、報廢和毀損。

        6、其他費用

        (1)籌建期間發生的辦公費、廣告費、業務招待費等。

        (2)印花稅、車船稅等。

        (3)經投資人確認由企業負擔的進行可行性研究所發生的費用。

        (4)其他與籌建有關的費用,例如資訊調查費、訴訟費、文件印刷費、通訊費以及慶典禮品費等支出。

        二)不能計入開辦費的支出

        1、取得各項資產所發生的費用。包括購建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所支付的運輸費、安裝費、保險費和購建時發生的職工薪酬。

        2、規定應由投資各方負擔的費用。如投資各方為籌建企業進行了調查、洽談發生的差旅費、咨詢費、招待費等支出。

        3、為培訓職工而購建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支出。

        4、投資方因投入資本自行籌措款項所支付的利息,不計入開辦費,應由出資方自行負擔。

        5、以外幣現金存入銀行而支付的手續費,該費用應由投資者負擔。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開辦費的財稅處理現狀

        籌建房地產開發企業期間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應該是開辦費。如何界定房地產企業的籌建期間,正確核算其開辦費,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辦費的稅務處理顯得至關重要。

        在實際工作中,對新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開辦費的會計與稅務處理的目前存在兩種不同的處理方式:

        1、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籌建過程中(籌建期間指批準籌建之日起至企業取得營業執照上標明的設立日期為止)所發生的費用,一方面按照《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計入“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核算,并在公司籌建期結束后將籌建期間的開辦費全額直接轉入當前損益。另一方面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開辦費不得直接在稅前扣除,而是在不少于5年的期限內攤銷。

        2、將房地產開發企業從籌建開始至取得第一筆商品房銷售收入為止的相關費用(含管理費用、財務費用、銷售費用),在會計核算上全部計入“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科目核算,而稅務處理則是從取得商品房銷售收入后在不少于5年的期限內攤銷其開辦

        費。 筆者認為,第一種處理方式不僅符合《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而且與當時稅收規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一致。而第二種處理方式則存在以下弊端:

        (1)對開辦費的會計處理既不符合行業會計制度的規定,也與《企業會計制度》相悖。把開辦費與期間費用的會計處理混為一談,影響了會計信息披露的準確性。

        (2)對開辦費的稅務處理與《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并不一致,擴大了開辦費的攤銷額。

        (3)影響了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稅收利益。在開發過程中未取得商品房銷售收入以前,把本應該計入當期損益的期間費用計入了“長期待攤費用”,減少了企業的虧損金額,進而形成房地產企業預先多交了部分企業所得稅,加劇了房地產企業的資金緊張,增加了利息負擔,嚴重影響了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稅收利益。

        三、新準則下開辦費的會計處理

        從2007年1月1日開始,新會計準則體系(以下簡稱新準則)在我國的上市公司執行,許多企業(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中央國營企業、深圳市的企業等)也執行了新準則。新準則對開辦費的會計處理相對于行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制度而言,發生了一定的變化。

        從《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與主要帳務處理”(“財會[2006]18號”)中關于“管理費用”會計科目的核算內容與主要帳務處理可以看出,開辦費的會計處理有以下特點:

        1、改變了過去將開辦費作為資產處理的作法。開辦費不再是“長期待攤費用”或“遞延資產”,而是直接將費用化。

        2、新的資產負債表沒有反映“開辦費”的項目,也就是說不再披露開辦費信息。

        ? 3、明確規定,開辦費在“管理費用”會計科目核算。

        4、統一了開辦費的核算范圍,即開辦費包括籌辦人員職工薪酬、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等。

        5、規范了開辦費的帳務處理程序,即開辦費首先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然后計入當期損益,不再按照攤銷處理。

        實施新準則后,新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該嚴格按照新準則的規定進行開辦費的帳務處理。這樣不僅簡化了會計核算,更準確反映了會計信息。對籌建期間的界定,房地產企業應該以從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取得營業執照上標明的設立日期為止較為妥當。

        四、新稅法下開辦費的稅務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新稅法)從2008年1月1日開始在我國實施。新稅法不僅統一了內外資均適用的所得稅法、降低了所得稅稅率,而且在資產處理、稅前扣除等與會計核算密切相關的諸多方面有了重大變化與突破。

        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

        而新稅法完全沒有關于開辦費稅前扣除的表述,是否表明對開辦費沒有稅前扣除限制?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明確規定,攤銷期限不少于三年),準予扣除:

        (一)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

        從上述可以看出,在“長期待攤費用”中并沒有包括開辦費。

        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是對《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的解釋與說明的,從中也沒有看出關于開辦費稅前扣除的任何表述。由此可見,新稅法對開辦費的稅前扣除沒有限制了。

        2008年4月25日國家稅務總局在其網站上,權威解答了網友提出的新所得稅法實施過程中的相關問題。所得稅司副司長繆慧頻在回答網友關于“開辦費稅前扣除”問題時,這樣答復:“新稅法不再將開辦費列舉為長期攤費用,與會計準則及會計制度的處理一致,即企業可以從生產經營當期一次性扣除。”

        第4篇:車船稅實施條例范文

        但是,另一方面也應看到這次個稅調整亦有其局限性。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或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而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因此,稅務部門解釋,單位、企業在發放實物或其他有價證券給員工時,應按稅法規定并入員工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扣繳個稅。

        從條文上看,月餅這類屬于個人所得物品,應當交稅。然而,吃月餅要交稅,直觀上還是比較新鮮的。國情之下,員工在中秋節得到單位發放的月餅,一般是視作感情聯絡上的饋贈,這種感情聯絡方式,一年中也難得幾次,再精打細算的人,也不會計入工資收入之內。所以,征收“月餅稅”,必然引起人們的詫異。

        無所不在的間接稅

        在中國,對于納稅人而言,許多人以為只有發工資時才會上繳個稅,其實不然。在現實社會中,幾乎已經沒有能完全自給自足的個人,人們或多或少都要購買自己不能生產的消費品。所以,個體的消費活動和企業的生產活動、銷售活動一樣,都有一個納稅的步驟,只不過有些是直接交了稅,有些是間接交了稅,但歸根結底,羊毛出在羊身上,對企業的征稅,通常都可以轉嫁到消費者身上。

        以一個普通納稅人來說,從一大早開始就開始繳稅。早上起床第一件事,打開水龍頭洗臉,這時候增值稅的納稅行為已經發生了。你用水,說明自來水公司在銷售水,這個售價里就含有增值稅。自來水公司要向稅務局交納所得稅和增值稅,而其中的增值稅雖然是自來水公司所交,但負擔者是每一個用水人。

        也就是說,自來水公司向稅務部門交納增值稅是替每一位使用者繳納。根據稅法有關規定,增值稅的稅率是 13%,如果你一個月用了10噸水,每噸水的價格是0.8元,10噸水就是8元,其中就含有增值稅1.04元。

        然后你乘公共汽車上班,公交車公司交的營業稅,也是在替每一個乘車人向稅務局交稅。換言之,公民享受服務的同時也在交稅。

        此外,人們在生活中的其他場合也可能交稅。如果你買車,要交車輛購置稅、車船稅;如果你買房、賣房,要交相關的契稅、印花稅,也可能交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如果你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涉及的稅就更多,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城建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

        因此,個人所得稅僅是一種“直接稅”,它對于工薪階層是認知度最高的稅種。但他們并不清楚,除了每月工資單上標明了上繳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以外,每天的衣食住行,自己的每一次日常消費,都包含了納稅行為。

        據了解,2010年的個人所得稅數額,僅占了中國稅收總收入的7%左右。而僅增值稅和營業稅兩項,就占據了稅收總額的44.2%。大部分個人承擔的“間接稅”,都隱藏在不易察覺的經濟行為之中。

        據財政部和國稅總局的網站資料顯示,目前,我國共有19個稅種,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等等。業內專家評論說,盡管這些名目繁多的稅種看似與普通百姓無關,但事實上它們隱藏在幕后,最終都隱含在商品價格中,由每一個消費者來埋單。

        富民才是正道

        實際上,中國政府的稅收和財政收入自1994年實行分稅制改革以來,已經保持十幾年超高速增長了。依照中國社會科學院財貿所《中國財政政策報告2009/2010》的計算,按全口徑計算(政府預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預算外收入、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社保基金收入)的中國宏觀稅負,在2009年為32.2%,這不僅大大高于很多發展中國家,和歐美等發達國家比較也不算低。根據世界銀行的數據,低收入國家的宏觀稅負平均為13%左右,中上收入國家平均為23%左右,高收入國家是30%左右。中國的宏觀稅負已經達到了34.5%,這意味著什么?

        這實際上與中國高速增長的稅收有很大關系。根據這些數據,分析近些年來中國稅收超高速增長的原因和內在動力時不難發現,最為重要的一點是,政府部門一直有較強的增加稅收收入的沖動,并將其作為行政目標。這一整體政策導向,與十七大報告提出乃至在“十二五規劃”中所確立的“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的經濟社會發展目標似乎是相悖的。因為,從國民收入初次分配中政府稅收、勞動者報酬和企業營業盈余三分法來看,即使國民收入的“蛋糕”被不斷做大,如果政府稅收仍保持持續的超高速增長,居民收入和企業利潤的相對份額必定會相應減少。

        現實情況是,國民收入蛋糕越來越大,而諸如“月餅稅”之類的各種稅收也跟著“水漲船高”。稅收,歸根結底應與富民緊密相連。如果稅收制度追求錙銖必較,“月餅稅”、 “加名稅”等怪胎就會越來越多,居民負擔就會越來越重,被剝奪感就會越來越強,有違富民導向。

        要富民,稅收就應多做“減法”。資料顯示,近10年來,我國稅收收入增長一直高于GDP增長速度,而居民收入增長一直低于GDP增長速度,今年上半年,全國財政收入增長30.5%,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13.2%。稅收大幅增長,不僅意味著發展形勢好,有時也是公民或經濟組織的負擔體現。在一個時期,社會財富這塊“蛋糕”是一定的,如果稅收增速總是高于居民收入增速,稅收切的蛋糕越來越大,如何保證個人所得同步增長?如果不及時清理不合理的稅費,不能最大范圍地“減稅”,最大限度地讓利于民,居民收入就難以趕上GDP,富民之路就會變得異常艱辛。

        當然,做好稅收“減法”,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無疑,“減稅”肯定受到納稅人的歡迎。從這次個稅改革看,“減稅”、讓利于民,進一步減輕企業和居民的總體稅負,也是政府的主張。然而,“減稅”必然對現實利益格局作出新的調整,可能會受到既得利益者的抵制。

        “減稅”,需要有關方面順應富民期待,拿出“向我開炮”的勇氣,反思稅收理念,削減不合時宜的稅收。更為重要的是,稅收絕不僅是哪個部門的事,而是涉及公眾權益的大事,需要公眾的積極參與,需要民意對稅收制度有剛性約束。

        第5篇:車船稅實施條例范文

        關鍵詞;游艇;海事法律制度

        引 言

        游艇在西方發達國家已形成完整的產業鏈,有著完善的配套服務。近幾年,雖通過展覽會等形式也逐漸進入國內民眾的視野,但近階段還甚少涉及其如何適用海事法律制度。

        一、游艇的定義

        (一)各國及不同地區對游艇的定義

        法律對游艇進行調整必須先確定范圍?!队瓮О踩芾硪幎ā罚ㄒ韵潞喎Q《規定》)第2條第3款將游艇定義為: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覽觀光、休閑娛樂等活動的具備機械推進動力裝置的船舶。從《規定》的定義,可分析得出所調整的范圍僅是游艇所有人使用的,用于休閑活動的,具備機械推進動力裝置的船舶。

        美國法下對游艇的定義是,被建造或操縱并主要用于娛樂的船舶或者租賃、短租、許可他人用于娛樂的船舶。加拿大《船舶法》中規定游艇是用于娛樂并且不搭載乘客的船舶,其中的乘客是指付費乘船人員。臺灣地區的規定較為特殊,并未在其"游艇管理規則"中直接定義"游艇"概念,而是在定義條款將游艇進行拆分,對游艇的子概念"動力帆船"、"整船出租之游艇"、"俱樂部型態游艇"分別進行了的規定。

        (二)對游艇定義的分析

        對游艇的不同認識,應歸于各國不同的游艇文化,法系的區隔等原因。若撇去這些因素,直接比較不同法律下的定義是不妥當的,但我們仍能發現一些要點。

        1、對游艇娛樂休閑性使用目的的定性。娛樂休閑的用途是游艇最大一個的特征,該特征使其與用于運輸的商船,用于生產的漁船,用于載客的旅客運輸船舶區別開來。

        2、對長度、動力裝置、具體類型要求不一。從美、加、臺的立法看,各地并不熱衷于對游艇的尺寸設限。至于動力裝置,則各地規定呈現多樣化,歐美傾向于不對此作出規定,而國內對此則作出的明確的安裝動力裝置的要求。

        3、對是否允許租賃劃分為兩個陣營。對于租賃的劃分,實際上是對是否允許游艇營運的劃分。歐美國家仍傾向于不做出明確的限制。臺灣則特別對該類型的游艇作出界定。

        本文認為可借鑒臺灣地區的立法例:首先對游艇作出一個較為寬泛的定義,除了在功能上作出限制外,其它寬泛概括即可。針對國內的游艇狀況下設"非動力游艇"、"動力游艇"、"租賃型游艇"、"俱樂部游艇"等。這幾種子概念的游艇在實施安全管理時還可以發揮針對性調整的效用。

        二、游艇與船舶碰撞責任

        游艇航行于近海航線較為密集的海域,且自身船速較快但尺寸小巧,在船舶碰撞上面臨的風險并不比普通船舶低。

        依照我國《海商法》對船舶及船舶碰撞的相關規定,20總噸以下的小型船艇之間的碰撞被排除在《海商法》調整的船舶碰撞范圍之外。這樣規定的原因在于"這種小型船艇之間"的碰撞所涉及的法律關系比較簡單,沒有必要適用《海商法》第八章規定的比較復雜的法律制度。否則,會產生適用該制度的成本過高而效率過低的結果。"因此,依現有的法律規定,從船舶噸位劃分,20總噸以下的游艇適用《侵權責任法》等法律關于侵權損害賠償的規定,20總噸以上的船舶則使用《海商法》對船舶碰撞的規定。需要指出的是,下文分析的游艇的休閑功能在此處似乎無需納入考慮范疇。個人認為,這多是出于碰撞責任僅是民法侵權責任在海事海商領域的具體化、特殊化,充分體現了《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

        游艇的一般航行區域涉及封閉的湖泊江河,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近海?!逗I谭ā返诎苏碌囊幎ú贿m用于內河船或者其他內陸水域船舶之間的碰撞。在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內河船或者其他內陸水域船舶之間的碰撞適用《船舶碰撞損害賠償規定》。這使得游艇的碰撞責任體系更趨于復雜化。封閉的湖泊江河不適用《海商法》,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及近海則適用《海商法》。如此,游艇的碰撞責任就要綜合考慮其具體噸位及航行區域,判斷上略顯復雜。

        三、游艇與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是"海商法基于特殊的政策考量,賦予船舶所有人等特定主體將一次海損事故引起的特定海事請求所承擔的賠償責任限定在一定數額的法定權利。它具有的"限制性"特點是該制度區別于一般民事損害賠償的核心所在。我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度除了在《海商法》第11章進行了規定,但是從事國內港口間海上旅客運輸的船舶、超過20總噸,但不滿300總噸的船舶和從事沿海運輸、沿海作業的船舶另行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不滿20總噸的船舶甚至可能直接適用《侵權責任法》。這種責任體系建立于船舶的生產運輸理念之上,似乎并未將游艇這一特殊主體納入體系。

        根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車船稅法實施條例》游艇從船舶類中單列,不以凈噸位而是按艇身長度進行納稅。之所以按長度計算,主要是游艇使用重量輕的玻璃鋼等高級材料,游艇長度與其價值關聯性較高。因此嚴格意義上,游艇橫跨20總噸這一標準線,有著兩種不同的法律適用可能性。但本文認為此處不僅沒有必要去復雜化已經存在不同適用標準的海事賠償責任限制體系,還認為游艇并不適用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理由如下:

        首先,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的核心功能在于保障航運業的穩定發展、鼓勵海難救助、促進海上保險業的發展,符合公平原則的要求。游艇作為休閑方式與航運有著本質上的差異,甚至可以說與航運無關。另外,游艇雖然屬于高速船,但多為近海駕駛,航行、駕駛設備發達,這些都不可和從事航運事業的船舶相比擬,

        其次,對于海難救助和海上保險,個人并不認為這是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存在的根源。即使不存在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海難救助與海上保險對游艇也仍可達到普通船舶的保護程度。以海上保險為例,可以參考國際上先進的保險方案,設計出基于游艇風險評估的特別保險種類。據悉,中國人保、中銀保險都已開發出針對游艇的險種。

        四、總結

        本文主要從船舶碰撞、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兩項海事法律制度進行了探討。得益于游艇在尺寸噸位、功能性質上的特殊性,有機會討論各項制度存在依據、制度邊界。通過查閱資料和比較分析,認為:

        1、《規定》對游艇的定義過于狹窄,其它法律制度在對游艇進行調整時會遇到極大的障礙,建議采用寬泛的定義,減少法律法規之間的不一致性,并通過子概念的形式進行針對性的規定。

        2、游艇的碰撞責任需要結合噸位和航行區域來確定,責任體系較為復雜。由于游艇涉及的碰撞事故現在還極為罕見,但考慮到不斷發展的趨勢,加之我國船舶碰撞責任體系本身存在互相適用上的問題,修法時,應當將游艇的特殊性也考慮進去。

        3、游艇不適用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因為游艇的休閑用途與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核心功能并不匹配。

        參考文獻:

        [1]傅廷中.海商法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第6篇:車船稅實施條例范文

        一、公立高校涉稅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稅務管理得不到應有重視。長期以來,高校的主要收入來源是財政撥款和學費住宿費等非稅收入,相比企業,高校涉稅經濟業務在其總業務中占比少,也不是稅務管理部門認為的主要稅源單位,除個人所得稅外,其他涉稅事項得不到應有的關注和重視。

        (二)會計人員缺乏全面系統的稅法知識。因高校涉稅業務得到不到應有的關注和重視,會計人員得不到專門的稅法培訓,稅法理論知識和涉稅管理能力不足,特別欠缺主動關注、掌握和應用新稅法的意識。實際上隨著高校參與市場經濟活動增加,高校涉稅業務面廣量大,需要會計人員具備系統扎實的稅法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

        (三)票據使用不規范。在以票監管經濟活動、以票管理稅收模式下,票據是經濟活動的合法憑證,也是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稅收征管部門計稅征稅、稅務評估和稽查的主要依據之一。高校從事非稅和涉稅雙重業務,既使需要使用非稅財政票據,也需要使用稅務發票,因財務人員對資金來源或收入的性質認識不清,容易造成票據使用不規范。

        (四)成本分擔難以清晰劃分。高校利用教學科研人員、房屋、設備、場所為市場提供服務,按稅法規定應該劃分非稅業務支出與應稅業務成本,但因高校依收付實現制核算支出而不是按權責發生制核算各項成本,即使按收入比例法分配非稅收入成本與應稅收入成本,也難以依稅法做到收入與成本費用在時間與范圍上配比,難以按一般計稅方法準確確認計稅依據和計稅基數。

        二、公立高校涉稅業務

        (一)流轉稅涉稅業務。2016年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稅后,流轉稅包括增值稅、消費稅和關稅,高校主要涉及增值稅及其附加稅和關稅。增值稅是對單位銷售貨物和服務、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增值額征收的一種稅,高校應繳增值稅業務主要有銷售貨物和服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貨物主要有銷售自產的實驗產品等;銷售服務,即指圍繞制造業、文化產業、現代物流產業等提供技術性、知識的業務活動,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商務輔助服務和其他現代服務等現代服務業和為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等生活服務;轉讓無形資產主要有轉讓專利或非專利技術等。另外,高校對外租賃資產應繳納增值稅。繳納增值稅同時計繳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關稅是國家海關對進出關境的貨物或物品征收的一種稅,學校進口教學科研用儀器設備涉及關稅,通常在學校招標采購時由設備供應商辦理關稅減免,學校不直接涉及該業務。

        (二)企業所得稅涉稅業務。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我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依法在我國境內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在我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高校是依法成立的事業單位,應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企業所得稅的計稅基礎是應納稅所得額,是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高校應認真分析學校各項收入,并從學校各項支出中分析允許扣除各項成本費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

        (三)財產稅涉稅業務。財產稅涉及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契稅、車船稅、印花稅和車輛購置稅,除車輛購置稅外高校非經營用資產按稅法規定可以免征相關財產稅,高校應規范管理學校資產,理清學校資產用途,分析學校資產使用性質,涉及對外經營的資產,應按稅法規劃申報繳納相關稅款。

        (四)代扣代繳稅款業務。學校代扣代繳稅款主要涉及個人所得稅,也是高校主要的涉稅業務,學校不但代扣代繳學校教職工的工資薪金所得、內部籌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所得稅,還要代扣代繳學校請進來的校外專家講座講課翻譯審稿等勞務費、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的個人所得稅,高校教師被社會列為高收入人群,因教學科研工作需要也常常聘請校外專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業務量大,是高校主要的涉稅管理業務。

        三、公立高校涉稅業務可以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

        理解稅收優惠首先需要明確“不征稅”和“稅收優惠”兩個概念。不征稅是指某些經濟業務沒有被納入征稅范圍,比如公立高校取得的財政撥款;按國家規定標準收取在籍學生學費住宿費考試報名費收入,該收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且開具財政部門監(?。┲频呢斦睋?;各黨派、共青團、工會收取黨費、團費、會費等,這些因非經營活動產生的收入按稅法規定屬不征稅范圍?!岸愂諆灮荨笔嵌愂仗貏e措施,是根據稅法宏觀調控職能將某些納入征稅范圍的經濟業務免征、減征、出口退稅、稅收抵免、虧損結轉等以減輕納稅人負擔的稅收優惠措施。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及國家對高校創新創造服務社會的要求,高校的經營活動越來越普遍廣泛,應稅業務越來越多,其中許多經濟活動是國家鼓勵并給予稅收優惠的,本文討論的稅收優惠政策是指這部分應稅業務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流轉稅稅收優惠政策。高校很少涉及消費稅和關稅兩種流轉稅,在此不作闡述。2016年5月開始全面實施營改增后,高校涉及的流轉稅主要是增值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及相關文件規定,高校“營改增”之前享受營業稅的稅收優惠政策,按規定享受有關增值稅優惠。對高校免征增值稅的收入有:(1) 學校食堂為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伙食費收入。(2)公立高校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全部歸學校所有的收入,該收入進入學校統一賬戶,并納入預算全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同時由學校對有關票據進行統一管理和開具。(3)經省級科技主管部門認定且到稅務主管部門備案的高校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收入,且這部分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者技術開發的價款開在同一張發票上。(4)政府舉辦的職業學校設立的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并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的企業,從事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不含廣告服務)、商務輔助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不含桑拿、氧吧服務)取得的收入。出口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電影和電視完成片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出口退稅政策。

        (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規定高校下列收入免稅或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1)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2)除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3)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4)國債利息收入、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5)高校服務于各業的技術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6)公立高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免征企業所得稅。(7)公立高等職業學校設立的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并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的企業,從事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不含廣告服務)、商務輔助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不含桑拿、氧吧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三)其他稅種稅收優惠政策。高校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高校經批準征用的教育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稅;高校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教學、科研的,免征契稅。

        (四)個人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20號)、《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規定,對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和中國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布的教育方面的獎學金,免征個人所得稅;高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與個人獎勵,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取得按股份、出資比例分紅或轉讓股權、出資比例所得時,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職工的差旅費補貼、誤餐補助、獨生子女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確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高級專家,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向其統一發放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視同離休、退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對個人因與學校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暫免征收個人人所得稅;個人領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免征個人所得稅;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免征個人所得稅;稿酬所得適用20%比例稅率,并按應納稅額減征30%。學校根據教學科研工作需要聘請外籍人員,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認定合理的探親費、語言訓練?M、子女教育費等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四、公立高校涉稅風險控制

        稅務風險包括未按規定計繳稅款造成罰款和未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造成的損失,高校應從以下幾方面加強涉稅業務管理,控制稅務風險。

        (一)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和相關資質認定工作。高校應依《稅收征管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按期進行納稅申報,接受稅務機關管理。按增值稅征收管理法,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確認本校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以便正確申報繳納增值稅。依《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3號)規定辦理非營利組織的認定手續,向稅務主管機關提出免稅資格申請,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

        (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稅收優惠核準或備案。減免稅稅收優惠分核準類減免稅和備案類減免稅,核準類優惠是指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納稅人將相關資料報送稅務機關,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方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備案類優惠是指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納稅人將相關資料報稅務機關備案,才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高校應依據《稅收減免管理辦法》(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43號)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減免稅稅收優惠的核準或備案,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三)依法選擇合理的納稅方式,降低稅務管理成本。“營改增”后,高校成為增值稅納稅人,增值稅納稅人分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應繳增值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不含稅應稅銷售額×適用稅率,當期進項稅額為銷售應稅業務而發生的購進貨物或服務而發生的增值稅額,該進項稅額必須符合抵扣條件;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應繳增值稅額=不含稅銷售額×增值稅征收率。若采用一般計稅方法,高校須分別核算非稅業務與應稅業務采購貨物或服務對應的進項稅額,但高校往往難以及時清晰核算應稅業務與非稅業務對應的采購活動,允許抵扣進項稅額難以確認,造成高校采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繳增值稅難度大,為降低稅收征管成本提高效率,高校可依法申請采取簡易計稅方法計繳增值稅。同樣原理,可依法申請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計繳企業所得稅。

        (四)區別收入性質,正確使用票據。高校使用的票據有財政機關監制(印制)的行政事業收據、行政事業單位往來票據、稅務機關監制的發票,高校應分清收入是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還是應稅收入,選擇開具不同的票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經營活動,在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稅率選項選擇“免稅”,以確保應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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